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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监理规划

时间:2023-08-21 17:24:13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1

一、成立对市区私房翻建、维修建设管理机构。局成立市区私房翻建、维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章伟东副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仲春剑任副组长,成员由行政许可服务科顾奕、建管处皇甫建国、城建监察大队陈武、质监站周钧、安监站周政、审图中心戈铮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监察大队,陈武兼任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派一名同志组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

1、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对市区按规划建成住宅区内私房翻建的报建管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市区私房翻建开工批准书》。

2、审图中心负责对市区按规划建成住宅区内私房翻建的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书。

3、质监站负责对市区按规划建成住宅区内私房翻建的工程质量备案手续办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管,配合城建监察大队对施工企业按图施工情况进行监管和查核。

4、市建管处(安监站)负责对市区按规划建成住宅区内私房翻建的工程安全备案手续办理,对工程安全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对承建单位的监管。

5、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对市区按规划建成住宅区内私房翻建的施工企业按图施工情况会同质监站进行日常监管,对不按图施工的,采取责令停工、将施工设备搬离现场、记录不良行为等措施。对经联合审批小组审批的私房翻建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私房维修,在接到属地政府未按图施工的情况通报后,会同质监站进行现场查核,并将查核结果通报规划部门予以认定。

三、明确工作流程

(一)按规划建成住宅区内私房翻建的报建管理。

1、按规划建成住宅区内申请私房翻建,房屋所有权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申请办理报建手续,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规划部门审核认定并加盖审核章的翻建方案图(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

(3)经国土部门确认同意翻建的土地使用权证(含宗地图);

(4)施工图经审查符合结构安全要求的意见书(办理施工图审查见附件2);

(5)承建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承接工程通知书(见附件3);

(7)工程施工合同;

(8)工程质量备案手续(办理工程质量备案手续见附件4);

(9)工程安全备案手续(办理工程安全备案手续见附件5);

(10)施工安全、质量承诺书(见附件7)。

2、行政许可服务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合格的,核发《市区私房翻建开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意见抄送属地政府、规划、国土、城管、监察、拆迁办等部门;内部抄送城建监察、建管、质监、安监、审图中心等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应将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报建手续所提供的材料复送市城建监察大队。

(二)按规划建成住宅区内私房翻建的施工企业按图施工情况跟踪监管。

城建监察大队应加强对按规划建成住宅区内已办理《市区私房翻建开工批准书》的私房翻建施工企业按图施工情况的跟踪监管。发现未按图施工的,会同质监站进行现场查核;查核属实的,应责令立即停工并通报规划、城管部门处理;未立即停工的,采取将施工设备搬离现场、对施工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停止供应等进一步措施。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2

关键词:房屋建设工程 施工监理 管理要点 质量 合同 安全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6(b)-0143-02

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房屋建设工程为居民提供居住、休息、会客、学习等功能的重要工程结构,提高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使用性能也已经成为当前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内容。事实上,当前房屋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复杂程度、成本投资、人员管理等工作内容与以往相比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已经朝着正规化、系统化、标准化的道路逐渐前进。在这种背景下,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施工监理工程需要针对建筑结构越来越复杂、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房屋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安全、人员、合同、成本以及质量等等内容都取得优异的施工成绩,因此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抓住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要点,提高自身的施工监理水平,提高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杜绝施工过程中任何施工事故的发生。

1 施工监理工作对房屋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

施工监理的主要概念指的是相关施工监理单位在受到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委托后,经过签订相应的监理合同,在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合同约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建设单位与业主,针对房屋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成本、施工安全等施工合同上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细致、深层次的监督和管控,针对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的投入到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来,保障并且有效的提升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监理工作的展开,对于房屋建设工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讲其包括以下内容。

(1)在国家法律的层面上,要求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施工监理制度,与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对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内容的监理管控工作,是保证国家所有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举措,是保证国家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利益的重要举措,能够更加有效地建立其标准规范的建筑经济体系。

(2)在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层面上,采取施工监理制度既遵循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能够更加全面、方便的完成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提升自身对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管理内容的专业管理程度,保障自身的工程利益不受到损失。

(3)在施工单位层面上,施工监理制度的展开能够更加全面的降低自身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面临的工程质量风险,提高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技术、工程安全以及工程进度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水平,减少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现象,有效的达到提升自身施工标准、完成施工合同要求的目的。

(4)在施工监理单位的层面上,施工监理工作的展开能够更加有效的发挥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关职能,能够保障整体建筑市场上的规范性和标准性,减少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现象,对于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以及提高房屋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管理要点

正如上文所述,当前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的管理要点应该包括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安全管理等诸多内容,因此具体来讲,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管理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 施工监理工作中的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监督,是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展开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监督管控内容,同时质量管理也是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最为关键和重要的环节。具体来讲,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应该根据当前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诸多质量影响因素,包括施工材料、施工技术、施工图纸设计、施工人员以及工程质量检核等内容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的质量管理工作,还应该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以往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具体展开。以房屋建设工程中的材料质量监督为例,监理单位应该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2012]211号文),将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结构安全试件、试块以及材料进行抽样检测,根据上述材料在抽样检测中的具体结果确定施工材料的质量与性能,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与性能符合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又例如房屋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检验监督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应该采取旁站监督的方式来具体的展开,针对房屋建设工程的相关施工质量、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深层次的测验,而测验的依据则主要根据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例如针对房屋建设工程的灌水试验、电气试验等等,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保证上述测验结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做好对上述测验结果的记录并签字,才能确定房屋建设工程的功能检验记录正式生效。

2.2 施工监理工程中的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也是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如果施工监理工作没有做好工程进度的管理工作,导致房屋建设工程出现进度延迟现象,那么将会对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成本以及最终的工程经济效益造成非常大的损失。在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的进度管理内容中,施工监理单位首先应该做好对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核工作,综合考量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前沟通,针对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诸多影响和阻碍现象设置防治措施,避免因为技术问题或者设计问题造成的工程进度延迟现象;其次施工监理单位应该联合工程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并且贯彻落实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针对房屋建设工程编制具体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工程施工进度控制流程,将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细致、科学的规划与分解,保证房屋建设工程能够一步一步的完成施工进度计划。如果房屋建设工程在施工进度计划的完成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故障,那么监理单位应该与施工单位一起针对意外故障的原因、范围、影响、标准以及补救措施进行记录并上报至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做好工程的进度管理工作;最后,施工监理单位应该积极加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施工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筹划协调并最终做好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设备分配工作、作业时间延长工作、施工工艺变更工作、工程作业质量控制工作等等,加强对房屋建设工程分包商的管理与协调,保证分包商的工程进度符合房屋建设工程进度计划的设计,通过动态管理方式的应用有效地达到完成房屋建设工程进度计划的目的。

2.3 施工监理工作中的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也是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展开过程中的重要管理内容,同时成本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专业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施工监理人员必须充分地明确工程成本管理控制概念,加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预算管理工作,强化工程成本中的定额控制量工作,同时通过对房屋建设工程的成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以及检验等方法有效的完成房屋建设工程的成本管理工作。具体来讲,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本预测主要指的是对房屋建设工程的成本进行有效的估算,估算依据为房屋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成本基础信息等内容;而成本决策则指的是将成本预测作为基础,综合考量房屋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针对工程的诸多施工方案进行优化选择;成本计划则指的是在房屋建设工程成本管理过程中,针对成本管理的相关内容例如成本费用、成本水平、成本降低率以及具体的降低成本措施制定系统规范的计划内容,成本计划将会被编制成具体的施行方案并传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成本核算则指的是针对房屋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进行全面、细致、规范、合理的核算,核算对象则是房屋建设工程中的整体建设成本;成本分析则指的是针对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影响到房屋建设成本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根据他们的实际变动情况考量房屋建设工程成本计划的合理性,避免出现房屋建设工程成本计划计算不合理的现象;成本检验则是针对房屋建设工程最终成本管理工作的有效程度进行检验,根据房屋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管理情况和预期成本管理情况进行对比,采取具体的奖罚措施,提升房屋建设工程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2.4 施工监理工作中的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房屋建设工程中最本质也是最重要的管理内容之一,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内容主要还是包括合同内容签订过程的管理、合同内容变更的管理以及合同内容贯彻落实的管理三个部分。首先在合同内容签订的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该积极做好相关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针对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检报告、质量验收报告、质量管理报告等等相关报告内容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对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搜集、分类、整理以及存档工作,并且确实做好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的签字、印章、应用管理工作,保证房屋建设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应用性;合同内容变更基本上都是房屋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施工监理单位在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过程中应该按照具体的申报流程,要求施工单位针对设计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性、合理性的描述,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合同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并积极做好内容变更后新的房屋施工监理工作;在合同内容的贯彻落实工作中,相关监理单位应该根据房屋建设合同对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采取合适的沟通技巧,搜集利用相应的证据内容,完成对施工单位的索赔工作,尽量避免合同索赔拖延时间太长的现象,避免房屋建设工程进度因此受到影响。

2.5 施工监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安全监理是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管理内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也一直都是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指导理念。具体来讲,施工监理单位应该针对房屋建设工程中的人员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以及技术安全管理等做好相应的监督管控工作,依靠专业的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并且贯彻落实相应的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方法有效地完成房屋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应该针对房屋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理,全面加强对动态管理方式的应用,确保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树立房屋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优秀单位形象。

3 结语

综上所述,该文对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分析,同时针对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管理要点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充分的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做好对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合同以及成本的管理工作,保证房屋建设工程取得优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段志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控制要点[J].江西建材,2015(5):252.

[2] 张丽萍.浅谈房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中的技术要点[J].中国房地产业,2012(8):229.

[3] 宋蓬勃,耿文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控制要点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3(5):126-127.

[4] 谷晓青,胡世伟.浅析房屋建筑施工监理控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30):639.

[5] 葛明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控制要点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3):263.

[6] 刘广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案例分析与思考[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24):204.

[7] 张建宇.房屋建筑施工监理要点问题探析[J].现代物业・新建设,2014,13(2-3):42-43.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3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住小区、专业市场、酒店、办公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本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发改、规划、国土、城管、环保、公安、物价、工商、人防、消防及相关管线单位等部门、机构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应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时必须由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国土局根据建设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土地,开发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进行开发。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应向国土局申报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七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为2-3年,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进行开发。

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建设保证金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返还40%,单位工程按期竣工返还40%,综合验收合格后返还20%。开发建设保证金不计息,分期建设工程按比例返还。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越级承揽业务。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自然人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后,需在我县注册房地产企业并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管理分为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审查报批、规划公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规划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放线定位、房产预测绘、预(销)售许可、户外配套工程审批、规划建设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审查报批

开发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图及规划方案设计,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县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规划方案由建设局审查和报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县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范》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产权面积预测绘与施工图规划审查相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公示

规划公示由建设局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平面图和相关文件通过项目现场、规划展览馆、网站等途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局负责组织。规模较大的项目在上报初步设计方案的同时,开发单位向建设局上报申请分期开发计划。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对分期实施方案同步审查、同时批复。分期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分期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施工图规划审查

施工图规划审查由建设局负责组织,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依据。施工图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或同意分期建设的分期总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建设局根据审核确认的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许可容积率等相关指标不得违反土地出让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得作为办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和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副本及有关批准图件报请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五条施工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立项批文;

(二)用地批文;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表;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

(七)监理合同;

(八)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受理通知书;

(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及承诺书。

第十六条放线定位

工程开工时,开发单位需在项目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然后向建设局提出放线申请,建设局向城管局移交项目相关文件,并会同城管局审查公示图件,共同现场放线验线,形成定位放线、验线记录。

第十七条房产预测绘

商品房预(销)售前须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预测绘,房产预测绘报告在房产预测绘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备案,备案的条件为:

(一)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印章的施工图纸;

(三)房屋预测绘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相一致。

开发单位在预测绘报告备案后方可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预(销)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预(销)售许可条件后,向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规划总平面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材料(现场踏勘);

(七)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计划;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十)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和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的证明;

(十二)质量监督受理(竣工验收证明);

(十三)价格审核手续;

(十四)预测报告;

(十五)网上备案;

(十六)维修基金承诺书;

(十七)土地出让公告、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等其它相关资料。

销售许可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物管用房等必须无偿提供的公用设施不得发放预(销)售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需在售房部公示。

第十九条户外配套工程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30日内向建设局报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方案应包括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户外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和批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城管局、建设局应当对开发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加强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活动中心(社区会所)、公共厕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设施。凡建设费用已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的公共设施设备,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其经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土地出让公告约定捐建的公共设施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规划建设监督

城管局负责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监督,确保开发单位按规划实施。开发项目实测产权登记面积超出许可证面积在3%(含3%)以内的,开发单位应补缴相应规费,超过3%的以上部分,除补缴相关规费外,由城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规定到国土局补交土地出让金,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未按规定补缴相应费用、接受相应处理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建设局申请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房屋产权总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综合验收

建设局是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县规划、城管、公安、消防、国土、环保、广电、人防、电力、通信、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须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如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除扣除剩余建设保证金外,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报请省建设厅予以降低或者注销其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三)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假借项目联合开发,变更项目开发主体,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六)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七)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九)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十)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

(十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三)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四)连续3年无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开发投资额、竣工面积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公告约定的政府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回迁房必须满足政府安置需要。当期安置多余部分未经县政府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社区居委会用房,具备可补建条件的,将责令其限期依法补建。逾期不补建或建设面积不足的,应当在其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中另行划足相应面积用房或缴纳补建价款。补建价款按照该地段经营用房的销售价格乘以未建设面积计算,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至该项目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账户,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将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公共配套用房改变使用性质、挪作他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还。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4

关键词:房建工程;质量监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一、房建工程质量监理及现状概述

(一)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使得质量监理工作不到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开展的比较晚,这使得在建筑项目建设快速发展的时期,监理人员的数量以及专业技术水平均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监理的实际需求。当前,我国许多工程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多以前是从事建筑设计或施工管理的相关人员。他们在经过短期工程监理培训之后,就开始从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甚者有些是从未进行过培训的离退人员。而监理工作实质上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相关的从业人员应该是德才兼备的,而以上的工程监理人员则有着专业知识欠缺、老龄化严重,这都也影响了房屋工程质量监理的质量。

(二)监理片面化。很多监理单位没有对房建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监理。比如在质量监理上往往只重视对施工过程的监理,对施工前的工程策划、项目设计、成本控制以及工期管理等多方面与质量息息相关的工作的监理不到位。同时,还存在重视这部分工程监理,忽略那部分工程监理的现象,使得无法对房建工程的质量做出科学的监理。

(三)不注重监理规划,监理工作存在随意性。房建工程的监理工作相对复杂,需要在对工程个环节了解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监理规划,这样才能有计划的实施监理。如果不提前做好规划,将会影响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会影响房建工程的质量监理水平。

二、房建工程质量监理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提前做好监理规划,奠定监理工作的基础。工程监理规划单位接受工程业主的专门委托,待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之后,通过项目监理工程师的引导,结合项目工程的实际,全面的收集工程资料和信息后专门制定。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协助业主来实现建筑工程的总体目标。工程监理总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工程监理工作的目标.等各项具体内容。在每一次监理工作开始前,监理工程师都要对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详细的策划,这一策划是以后监理工作的蓝本,可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本身的一种监督与评价。对于监理策划方案要尽量地详尽,策划的内容要包括试验项目、部位、检验依据标准、检验方法、检验频率、检验责任人及检验认可程序等方面,这样详尽的监理内容,对于工程中的责任的追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意外,可以根据策划方案去判定监理的责任。

(二)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监理水平。

1、对监理人员进行道德教育。道德素质在监理人员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素质,应该加强监理人员相应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得监理人员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以避免监理人员,收受承包商的贿赂。与此同时,还要避免监理人员与承包商串通造假,欺骗业主事情的出现。

2、加大对监理人员技术素质培训。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指导质量监理人员积累经验。工程监理人员应该注重平时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时对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在建筑施工之前,监理人员应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相关的问题,如果需要,可以提出避免那些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法。

2)、加强质量监理知识培训。应该给监理人员开展系统的监理知识培训,使他们增强专业技能和相应的理论知识,与此同时,还应该对监理人员的资质、工作经验及监理水平等进行定期的评估。特备是对新引进的人员,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使其快速适应工作的需求,对于在职人员,以时代的发展为前进的方向,定期的开展有关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对与工程质量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培训,从而使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与水平,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使监理人员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工作责任心,从而加强自身的综合素养,努力为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确保工程质量。

(三)坚持全面监理和关键环节重点监理的原则。

1、实施全面的质量监理。所谓的全面化监理一方面指的是在注重施工过程质量监理的同时,对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建设投资、工程建设工期等工作进行监理。另一方面指的是对建筑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理。首先,在工程的准备阶段,委托合同签订之后,监理部门要进行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建立具体的监理部门。实施质量监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方的责任。其次,主体项目施工阶段,应该抽调出具体的技术负责人员对具体的测量控制方案进行检查检验。在对准点引测结果、红线桩效核结果检验合格之后,才可批准其施工。再次,在项目结束验收阶段加大监理力度,最后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应依据竣工材料要求对整个建筑工程的构件、材料、设备的质量及各类材料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实验检验资料等等进行整理,并做好监理。要保证施工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准确无误的、所有资料都是有据可循的。

2、对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监理。当前建筑施工监理中还存在一些盲区,在对整体工程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一些关键环节的监理,而这些环节往往会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隐患区。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必须要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理。首先,对一些难度较大工程的验收监理。包括对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地基承载力的检验、对工程所在地区地质情况的检验等,都要做到科学的检验和验收。如果与设计要求不符,要勒令施工部门进行补救施工,待其问题得到处理后再进行验收。其次,对隐蔽工程的监理验收。可以给施工方发放申请报检表格,让其在施工完成后并自行检查之后提交报告,然后由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的细致检查,只有当验收合格,各项工程符合质量标准之后,方可签字,允许其开始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结语:综上所述,房建工程质量监理关系到房建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必须要对房建质量监理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加强薄弱环节的监理,提高房建工程的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兵.探析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现状并探究其有效对策[J].现代装饰(理论). 2013(02)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5

一、200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

(一)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1.加快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提出了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建立规范、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渠道,建立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专项补助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7年11月8日正式公布。

2.改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供应对象,强调和加大政策优惠,严格套型建筑面积控制,规范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1、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

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坚持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合理规划,主要建设中小套型住宅;科学建设,提高住房的节能环保水平和住房品质;引导居民适度消费,树立经济适用、理性实用的住房观念。

2、调整完善住房供应结构

继续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供应;加大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规模;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

(三)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1、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完成了《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工作,配合法制办完成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提请审议。

2、扎实有效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通过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城乡规划机制建设得到加强,城乡规划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基本形成,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活动的力度得到明显加强。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划督察员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和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得到完善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也逐步健全,职能更加明确,城乡规划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建立。

3、清理整顿开发区,理顺规划管理体制。按照国发〔2002〕13号文件的规定,市一级规划管理体制得到了加强,城市的各类开发区都纳入了统一规划管理。通过对2058个开发区的审核工作,基本理顺了90%以上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工作更加注重加强市域内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稳步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1、城市水务体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城市供水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的制度化。引入市场机制,推动行业改革,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实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2、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做好收费制度改革,北方地区70%的地级以上城市,完成了“暗补”转为“明补”的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推进供热商品化和货币化,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取暖。

(五)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推动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1.依法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积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指标、淡化企业资本金和设备为原则,以培育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改进企业和个人资质(资格)受理、审批方式。出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部令)、《工程建设招投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54号部令)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规定。

2.创新管理制度和方式,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印发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在确定了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后,按照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公布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市场信用建设取得了突破进展。

3.继续加强招投标制度建设,招投标监管和服务进一步规范

针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以及利用资格预审搞假招标或者围标串标行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修改完善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4.继续加强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建设

初步建立了各地劳务企业的定期报告制度,提出多项政策措施,促进劳务企业的健康发展。截至年底,全国已发展劳务企业一万家以上,收纳农民工500万人以上。

5.大力完善工程监理制度

明确监理工作发展方向,会同国家发改委出台《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明确勘察、设计、施工、保修四个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为企业开展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业提供收费依据。

(六)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建筑生产安全机制,初步建立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体系

1.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了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2.健全和完善了生产安全机制。研究制订《建设系统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防范处置能力、做好领导保障等方面做出部署,提高了建设系统应急能力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2008年改革工作动态

(一)深化住房保障体制改革,落实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改革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的各项改革。

(五)落实新农村建设的工作要求,推动村镇建设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管理;经验

一、房地产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房地产项目管理是项目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只有做好房地产管理工作,才能使工程达到预期效果,使工程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优质高效的管理,能够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能够提高建筑的质量,能够使开发商获取最大的利益。我国有许多建筑由于没有进行科学的管理,导致工程项目出现返工甚至废弃的情况。所以说,为了使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收益,就要做好项目管理中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房地产项目管理的目的

(一)房地产项目管理不仅要保证建筑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还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坚固和安全,并且符合国家相应的建筑标准。在保证建筑质量和使用安全的基础上,要尽量降低工程投入,缩减建设成本和工期,并确保施工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房地产项目的管理包含的范围较广,一般包括:项目规划、项目设计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工程施工中,需要工程设计单位、监理部门、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密切配合,还需要土地、消防、园林、环保等部门的积极配合。

三、房地产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的过程中,第一步就是要做好房地产的项目规划。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项目的后期运作。在房地产项目规划中,最主要的就是做好房地产规划方案,在设计方案时,要根据工程的整体规划情况来设计方案,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房地产项目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做好房地产项目的市场调研工作,定位项目地位置的合理性,做好户型需求和房屋需求数量的规划;加强与房地产规划部门联系和沟通,规划部门对房地产规划有一定的经验,并了解房地产项目的相关政策,在进行规划管理时,能够根据具体的规定来确定出项目的具体规划目标;按照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竞标,在建设中要保证建筑物的外观、布局、户型配置的合理性。

四、房地产项目的设计管理

房地产项目建设前,开发商要对项目的设计进行了解,督促设计单位做好项目的设计,这样才能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一)选择设计单位。在选择设计单位时,一定要选择具有高标准、好水平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单位的技术能力和相关项目经验进调查,选择有一定实力的设计单位进行房地产项目的设计。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建设过程中,项目设计所投入的费用只占总费用的一小部分,但设计质量的好坏却决定着房地产项目的整体质量和总体收益,是房地产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所以在选择设计单位时,一定要对竞标单位进行对比,选出最优的设计团队。

(二)保证设计效率。在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的过程中,要尽量提高设计的效率,让设计团队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工程设计,但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因任务安排过紧造成的设计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三)做好设计沟通。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开发商要跟进设计进度,并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将工程项目的特殊设计要求传达给设计单位,并与设计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在设计过程中,要尽量将管理人员的管理经验和设计人员的先进理念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保证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房地产项目的施工管理

(一)签订施工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是施工管理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在参考国家有关房地产的相关标准外,还要参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双方的利益。施工合同中一般包括人员配置、质量要求、规定工期、工程材料、工程验收、资金支付方式和施工安全等内容。

(二)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办理工程规划和建筑施工的许可证,设计人员和施工单位要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并探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这样才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项目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做好施工质量控制是施工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在项目质量控制与管理的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要做好整个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在施工时,工程管理人员要根据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的内容,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工程中的重点环节,工程管理人员要和监理人员共同配合来完成检查工作;工程管理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国家建筑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各环节的质量都能达到相关标准。在项目质量控制中,还要做好工程材料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建筑需要来选择原材料,并及时了解材料市场的相关信息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选出适合工程使用的优质材料。

(四)控制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进行进度控制的目的是为了使工程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在进行进度控制时,要做好网络计划,控制好施工中的关键环节,保证各项任务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1.了解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对各个环节的进度节点进行规划并做好可操作性计划;2.做好工程安排,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好各项工作的可行性研究,对工程中的图纸设计、获取许可证、开工时间、楼房预售和工程竣工等工作进行合理控制;3.要有预见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对于不能进行提前控制的环节,要做好施工准备,确保工程能够一次性通过验收。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可以适当的利用先进的技术,并适当的降低施工的难度,也可以通过增加投资等手段来缩短工期。

(五)项目成本控制。房地产项目的投入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建设支出、监理费用和建安造价等,其中建安造价所占的比例最大。为了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就要适当的引入竞争机制,选择具有一定资历的竞标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这样既能减少工程建设的费用,也能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在成本控制管理中,还要做好工程的预算审核,这样才能使工程款的支出有一定的依据。

(六)项目施工安全控制。在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中,安全问题都是最重要的问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团队一定要做好项目安全的控制工作,建立健全有关施工安全的保障体系,并做好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员工培训、安全检查等工作,要求施工人员进行文明施工。

六、总结:

本文通过对房地产项目管理重要性和目的的分析,提出了房地产项目管理中应该重点注意的环节,并对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详细探讨,希望这些管理经验能够为以后的房地产项目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7

【关键词】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管理

1 有关于房地产工程管理的背景

1.1 目前我国工程管理的现状。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侧重点、方法等随着管理行为主体的不同将是不一样的。近年来,基本上施工单位工程管理的模式相对比较成熟,伴随而至的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也有了国家要求执行的规范,只有房地产企业这一工程管理主体至今尚未建立起规范,统一科学的管理模式。随着市场上房地产企业的不断增多,其企业的工程管理模式更是五花八门,没有相对规范的操作模式。当代项目管理学科的研究中,已有涉及到了业主工程管理的内容,这对研究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工程管理有借鉴作用。

1.2 当前房地产工程分包管理模式的变化对业主工程管理的影响。众所周知,随着房地产开发物业的多样化,各种专业公司逐渐独立,比如幕墙公司、防水公司、智能化公司等等,他们不断地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商承接工程,传统意义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逐渐弱化为主分包,房地产公司控制着越来越多的工程资源,整个工程管理的指挥控制重心也逐渐转移到房地产公司。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房地产行业从80年代中期开始兴起,但其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都是自己控制着工程资源,主要的分部工程都由房地产企业自己分包或指定分包,主要的材料设备都由自己采购或指定,所以,房地产企业是房地产工程管理的指挥控制中心。

房地产企业自己把控着工程资源,房地产企业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就不是简单的监督检查了。房地产工程分包管理模式的变化,必然促使房地产企业探索作为业主方工程管理工作重点。

2 具体从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模式看房地产开发管理重点

2.1 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模式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的要求,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工作可以归纳为“四控四管一协调”,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成本控制、现场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生产要素管理、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可以归纳为“三控二管一协调”,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2.2 房地产业主工程管理与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模式的区别

因工程管理行为主体的不同,房地产工程管理与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的工程管理肯定存在差异,关注的角度不同,采取的方式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工程进度控制方面:房地产企业的计划安排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计划安排的依据,房地产企业的计划管理从业主宏观控制的角度,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布置,而施工单位仅仅局限于工程本身,相对更微观。

2.2.2 工程质量控制方面: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心的是按图施工、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房地产企业则关心的是客户产品质量标准;施工单位考虑如何保证把工程质量做好,房地产企业关心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健全了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2.2.3 工程技术管理方面: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注的是施工方案、施工构造以及施工工法,而房地产工程技术管理的任务则是将营销理念转化为工程技术标准(技术参数),然后按照确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招标,定标后确定的产品部品或者施工出来的产品,符合营销意图。

2.2.4 现场管理方面:施工单位考虑如何组织施工,房地产企业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现场管理体系。

3 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中所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工程管理是开发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公司里一般都会重点配置工程管理人才,但实际上,似乎很多企业并不太清楚如何从开发商的角度管理工程。工程管理往往是房地产公司出问题最多、最难以协调、占用领导层时间最多的一个环节。问题一般而言容易出在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理管理上。

工程计划/进度控制:房地产企业的计划安排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计划安排的依据,房地产企业的计划管理从业主宏观控制的角度,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布置。房地产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出现的问题往往不是工程部施工计划或施工单位施工计划本身,而是出在施工计划的配套计划上。房地产工程经常存在施工拖期的问题,比如:施工按计划应该开工而设计图纸仍为完成;门窗工程按计划应该开始安装而施工队伍还没进场、电梯按计划应该开始安装而电梯由于供货不及时而未到场等等--以上皆是配套计划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工程部门在编制每个月施工计划的同时就应该编制完成出图计划、分包进场计划、材料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配套计划,然后把这些计划提交给相应的部门,要求相关的部门在计划规定的时间点之前完成工作,工程施工的问题由工程部解决,涉及到部门之间配合的问题,就必须提前做好准备,以计划的形式明确的提出要求;工程部应制定具体的时间表使其他部门更好的配合工程。

计划是工程管理的牛鼻子,只有计划安排的好,公司各个部门的工作才可以协调起来,严细合缝地配合工程项目进度的完成,因此,工程部在编制施工计划的同时,要保证配套计划的完成以及配套计划之间的配套关系,学会用配套计划调动公司的整体资源。

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心的是按图施工、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房地产企业则应建立自己的客户产品质量标准;施工单位考虑如何保证把工程质量做好,房地产企业则应关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健全了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最大的问题是中小开发商往往不太会提出自己对于质量的管理标准,而是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公布的各种标准、规范来管理工程,目的为了保障工程的安全,不会出安全问题,所有建筑工程必须达到最低标准。但开发商更多的是面对客户关心的问题。万科曾经专门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做过统计,最集中的十类问题分别是:防水工程、层面工程、抹灰工程、门窗工程、净空净高、试水试压通球、管材阀门质量、燃气管道、厨卫预留口和电气件安装。这十类问题如果按“国标”来看的话,根本就不是质量问题,不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范围之内,但对于客户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真接影响到客户对商品房的判断。

实际上,开发商做为投资方,完全可以以更高的标准要求工程的质量。因此,开发商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形成一套《工程管理指导书》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成本、技术管理、材料管理、会议制度、现场环境、现场安全、紧急事件处理等方面制订出详细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开工前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明确要求《工程管理指指导书》做为工程管理的标准,一切按照此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可以满足客户的要求。

工程监理管理:开发商签约时是和监理公司确定合作关系,而现场进行管理的却是监理工程师个人,开发商对监理工程师没有直接的管理关系,很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施工单位在正常的施工活动中却很容易和监理工程师打成一片,当工程出现问题时,监理工程师便有了帮助施工单位的可能性存在。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和监理公司签订合时进行约定:开发商在监理费用之外,提供部分额外的奖励基金,如现场工程师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对工程进度、成本、技术、质量管理有重大贡献,甲方将监理工程师进行个人奖励;同时还约定,如果现场工程师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对进度、成本、技术、质量管理有重大失误,甲方将对监理公司进行处罚,扣减监理费用。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8

第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每年提供1-3批次城市房地产开发供地计划。供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审定,审定后的土地供地计划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进入市场。

第二条:竞拍人要在竟标前提交开发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明,由土地部门对这些资信证明进行审查。同时要对每一个参加竞拍的单位的资金情况进行验证,如果没有足够资金保证的,将取消其参与竞拍的资格。

第三条:在土地招拍挂的方案中要明确包含以下几项:

(一)出让金:该地块的土地出让底价;

(二)报名费及资料费(不退还):具体数额一事一议;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对于准备对外招拍挂的地块,由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好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容积率和建筑风格,交由市规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土地部门组织进行土地招拍挂。

第五条:参加竞拍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费用由参加竞拍者自负):

(一)规划设计平面图;

(二)鸟瞰图;

(三)单体效果图;

(四)环境设计平面图;

(五)环境设计效果图;

(六)亮化设计平面节点及效果图;

(七)规划开发方案及实施时限。

第六条:开标前市规委会将对以上资料逐级进行评审,确定合格的报名企业方有资格参与竟标。取得竞买土地使用权的竞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发建设。

第二章城乡规划管理

第七条:市规委会是我市城乡规划决策机构,城乡土地出让前,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需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市住建局是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八条:严格执行“规划审批一支笔”的工作机制。市区及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集中审批、统一管理的法律制度,城乡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管理,严禁擅自分解。

第九条:严格依法执行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认真做好“一书三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第十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住建局规划办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局规划办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住建局规划办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住建局规划办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住建局规划办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人防工程和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等)的建设行为要先由建设单位向住建局和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由住建局规划办进行现状测绘和作出规划,按照审批条件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路由、埋深、管径、坡度等规划条件,覆土前必须经住建局测绘验收方可覆土,并纳入我市基础设施综合管网系统,执法局对路面恢复情况进行验收,在施工前,必须交纳恢复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破坏基础设施造价的两倍数额,而且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恢复,经验收合格后,扣留10%质量保证金,其余恢复保证金全部退还。

第十三条: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住建局提出申请,由住建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楼体形状、改造楼体外立面、改变楼体外墙结构等一切永久和临时性建设行为,一律由市规委会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到期后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为保证每一地块按规划内容、规划时限实施,市住建局对开发单位收取规划保证金,保证金按规划建筑面积50.00元/平方米收取,由开发单位在规划实施前向指定的银行账户专户存储,并由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开发单位按时限完成已批准规划设计的全部内容及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完备并验收合格后退还规划保证金。(规划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六条: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住建局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管理中,要积极听取公众意见,通过召开论证会、听政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保障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和了解规划,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房屋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是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城市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征收办和征收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同时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取得发改局批文、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方可征收,经市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局、房屋征收等部门论证、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征收办方可启动征收程序。启动征收程序工作要做到“三个不准”:一是没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违反城市规划的征收项目,征收办一律不启动征收程序;二是开发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征收办一律不启动征收程序;三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征收办一律不启动征收程序。

第二十条:征收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经论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市政府要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扩道征收等应当纳入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征收办要征收公告或召开动员会议。自征收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翻建、改建、装修房屋,不准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土地使用用途,不准进行房产交易、租赁、典当、抵押等活动。市土地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市房产管理部门停止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从事拆除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除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未取得拆除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得私自实施拆除。

(一)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征收办应当与房屋拆除单位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备案管理。房屋拆除单位应当保证房屋拆除工作的安全。拆除房屋和清运残土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二)从事房屋征收业务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和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征收拆迁市场从事征收拆迁业务。房屋征收完成时必须将拆迁范围内应拆除的房屋全部拆除,将拆除的旧料残土清净,经征收办验收签证后,市住建局方可放线施工。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热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定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市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拆除公司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拆除公司来注册,经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六条: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坚持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复估、鉴定、复议等法定程序,推行征收公示、接待、投诉举报、征收承诺、征收监督等有效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渠道依法维权,解决回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第二十七条:征收办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要真正做到管理到位,对开发单位在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第四章建筑市场及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住建局是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住建局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及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并对建筑市场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建局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住建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四)依法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

(六)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经签订委托合同;

(七)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进度需要。

(九)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使用国有资金或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中介服务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送市住建局备案,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双事人义务的最终依据,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建筑工程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三十五条: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质量管理实行标准化工地创建标准管理,所有新建及结转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向住建局上报创建标准化工地方案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住建局规划办不予定位放线,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隐敝工程核验。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创建标准化工地实行保证金制,所有新建及结转工程,工程在开工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住建局交纳创建标准化工地保证金(保证金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并且不计息)。同时,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建筑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所有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5%向住建局指定的银行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的区域,沿工地四周采用砌体连续设置高标准围档与外界隔离,砌体外侧需抹灰、粉刷并书写宣传标语、公益性广告,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围挡严禁占用道路红线。

第三十八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不进行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房产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住建局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所有楼房必须安装天然气管网、热计量设备及二次供水设备,否则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住宅小区建设完工后必须进行庭院绿化和庭院亮化,小区内必须设电子监控系统,做到合理布控无盲区。小区建筑必须进行楼体亮化。小区临街商服必须由开发企业统一按规定标准制作并安装户外牌匾,开发企业必须进行临街红线外路面及巷道硬化,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第五章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向房产部门申请,经批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的,将依法予以重罚。

第四十二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拆迁安置已经95%落实,并与征收办签有回迁责任状的;

(八)开发经营企业所建商品房必须达到主体封顶。

第四十三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该项工程,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检查。发现挪用,挤占商品房预售款,导致该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等问题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预售,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予以罚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局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的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处以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处以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预售行为,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预售房款的1%罚款。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如随意提高容积率、增加层高层数、随意改变立面造型、外装材质、色彩和小区内外环境建设不到位的违反规划的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违规开发企业及项目经理列入企业不良记录,两年内禁止在区域内参与开发用地招拍挂。

第四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拆除。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如果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整体布局的,处罚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的,要依法组织拆除,不得以罚代管。

第五十条: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十一条:对于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罚将由住建局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情况上报市规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住建局规划办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按时报送的由住建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7条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9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首先,我们要先清楚保障性住房的含义:保障型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具有特殊性的一种住宅类型,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中低收入人群购买,租赁使用,并且对该类房屋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目前主要供给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安置房,军队安置用房等形式。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资金: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已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并提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但由于现有体制分割、职能分工、考核以及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力度上的不统一等原因,项目建设在有关手续的审批和工作协调上非常困难,建设周期加长,加大了企业投资风险,也阻碍了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了资源和时间的浪费,政府窗口应建立经济适用房“绿色通道”,实现“一站式”服务。对于建成品的回购,建议出台回购期的相关细化文件。在资金方面,筹资中需要转换政府角色,包括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积极引导形成政企合作共建的局面,有政府进行引导。

二、跟踪监管: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特殊民生属性,其质量安全问题自诞生之日起便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为保证施工进度,违规操作、边报边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配套的经营性用地规避招拍挂等现象时有发生。各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批后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中,尚未真正实现批、供、用、补、查全程监管;部分廉租房项目,是由政府实施的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存在未批先用的现象,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对于中央投资建设项目,没有制止违法用地的强制执行权,不愿也不敢严格执法。一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共建,地方政府以土地换投资,弥补地方配套资金的不足,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在实施经营性用地出让招拍挂上,缺乏可操作的办法和执法监管措施。所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执法监察,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就显得至关重要。加强实地巡查和执法监察,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操作、未批先用、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规范用地管理秩序,做到保的准、顺、实、惠。

三:务实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1、国土资源部曾明确要求,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将加大计划落实情况检查监管力度。各地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必须做到“应保尽保”。实行根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情况测算,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改变现行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测算、确定供地计划的做法,剔除使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部分用地,使供地计划与实际情况相符。即便是这样,还应建立严格的保障性住房供地公示制度。建议分级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供地数量、布局、用地审批等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要适时联合发改、建设、监察等部门,组织各主流新闻媒体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采访报道活动,发挥社会的力量,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监督。

2、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供地计划受建设投资规模、规划、建设时序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实际供地与计划安排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允许地方根据国家住房政策的调整、实际建设规模、时序等因素,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用地结构。比如:许多地方采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小区中配建部分经营性商业等服务设施,大多属于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服务设施,并难以按单宗地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实际情况,允许对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小区内配建的商业等服务设施用地,在严格规定有关条件前提下,实行土地面积分摊、协议出让供地。

3、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和考核制度。明确建设单位为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进行管理,保证工程合理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违法肢解分包,并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提高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规划实施、计划执行、土地供应以及建设目标完成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政府业绩考核内容,做到责任、政策、监督、考核“四落实”。

四:建筑选址:保障性住房建设由于考虑到地价等因素, 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随着保障性住房小区逐年增加,与之而来的不少配套和社会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探索。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管理体制和办法也亟需完善,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导致低收入家庭入住后生活成本增加,甚至影响到就业问题,这事实上违背了住房保障政策的最初目的,建议重点选址在快速交通干道、地铁周边等交通、生活相对便利的地区,切实考虑到居民出行方便、交通便利、可达性好等因素,并设计出更加合理的,适用的小户型结构,完善住房周边的配套设施,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居民生活便利等基本需求。

五:房地产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政府要制定有利于保障性住房退出的鼓励政策,引导管理对象多形式、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可推出购房贴息贷款、减免购房税费、发放自租房货币补贴、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抓紧明确保障性住房进入市场的条件、程序、费税政策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进出渠道畅通,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10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现象,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进一步树立企业诚信、规范的良好形象,保护广大干部群众的切实利益,推动我县房地产开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这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开发建设、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中介、房地产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环节,重点解决挂靠资质、土地审批、报建程序不规范、方案不合理、违规开工施工、违规预售商品房、物业管理随意性大等问题。通过集中整治,达到纠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稳定商品房价格的目的。

三、具体内容

(一)强化审查管理,完善准入机制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核登记,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范围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要严肃查处。

(二)严格规划审批,完善服务功能

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报批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审后,组织国土、房产、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非因基础设施建设,严禁对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户型、结构、环境整体布局作变更审批。并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工作,切实完善住宅小区服务功能。

(三)加大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规划站、质监站、房管站在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施工许可、招标投标、材料准用、建设监理、市场监管、质量评定、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层层严把质量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质监站应突出抓好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以及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做好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督抽查;抓好建筑节能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项目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管理,并应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落实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做好房屋售后质量保修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价格管控,保障群众利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时,须将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要对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成本进行如实核算并上报县房管站进行审查,并会同县物价局对上报的成本和销售价格进行进一步审核,符合规定的将予以备案,严格杜绝开发商随意提高房价。

(五)加大售后监管,提升物业档次

加强合同的行政监管,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减少和防止商品房买卖争议的发生。积极引导督促房地产自觉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指导房地产经营企业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和质量履行合同,按规定向住房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在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不得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小区物业服务。应由县房管站审核并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接管。严格杜绝管理不到位、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问题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我局将面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并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声势,确保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实施步骤

本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10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工作。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宣传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11日―3月20日)

开发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物业公司要认真对照《县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自觉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查找问题要实要准,切实切断问题源头。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21日―3月底)

开发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物业公司要根据整改方案抓好落实,切实将改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大到规划设计,小到人员管理,逐项逐条狠抓落实。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11

一、“五方验收”的法律渊源及其实践中的争议

由于商品房交付没有法定统一的交付条件规制,有人总结目前关于商品房的法定交付条件,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一是以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主体验收合格为准;二是以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为准;三是以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为准;四是以开发企业取得初始登记(大确权)的权属证明书为准。

“五方验收”源于2000年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6条,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五方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基于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的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由出卖人、设计方、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勘察方五方验收合格”。这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商品房经谁验收合格,没有规定清楚,很模糊。第二个条件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而国务院在2004年5月19日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条件2”属于无效的条件。第三个条件“五方验收合格”看起来很保护买受人利益,经五个单位验收合格,房屋质量应该有保证。开发商把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买受人往往在缔约时认可“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而在此五方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的实践中,很多商品房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一方强行公告交房,一方拒绝接受,纠纷由此不断。

二、房屋建筑验收合格的不同法律渊源

关于房屋建筑验收的法律渊源很多,笔者汇总后仔细分析归类,发现并存有房地产和建筑两套法规体系,而且从效力等级来看分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法规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两方面对房屋建筑交房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我们进行文本梳理和对比如下。

1.房地产法体系关于房屋建筑验收文本梳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什么是竣工验收合格,由谁验收?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据此商品房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导进行行政许可验收。对于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例》第18条还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7条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验收。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比竣工验收更严格,验收考核的范围更广,超出了房屋建筑质量本身。为防止综合验收影响房地产业发展,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许可制度。地方上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规定,如长沙市在《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2.建筑法体系关于房屋建筑验收文本梳理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什么是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

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这一条被认为是规定“五方验收”的正式法律渊源,无须建设主管部门主导和参与,有利于建筑市场的高效率。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只是备案权,没有主导性行政许可权。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部的《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也只是备案权,没有规定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行政许可权。

综上可见,房屋、建筑法定的验收标准两套法律体系规定不统一。而商品房的验收标准是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从建设工程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同标准,而且两类标准的使用范围与关系又极不明确。开发商和购房者往往因各取所需,而造成交房纠纷。

三、两套法律体系的法理关系及其适用空间分析

1.法理分析

房屋与建筑从逻辑关系上看,属于属种关系,建筑是属的范畴,房屋是种范畴;房屋包含于建筑之中,是建筑中的一种。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也是属种逻辑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于法理上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别法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别法特定的法律范围内优先适用特别法。这是法律运用中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之一,已成共识。因此在解决前面关于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关于对房屋建筑验收程序、验收合格条件规定不一致时,商品房的交房验收应该适用房地产法体系关于交房验收的规定,即必须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组织进行验收,履行行政许可监督功能。而不能由建设单位自己主导组织验收,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商品房的房屋建筑则实行建筑法体系,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己主导组织相关参入建设的单位分项验收,并由建设单位自行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主导审批验收。

2.法理背后的事理

建筑中的商品房,是由开发商(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的,开发商与其他四方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相对房屋预购人来说五方是个利益共同体,共同开发建设商品房。如果法律容许“五方验收”,那么五方就会置买房人利益于不顾,由于共同利益使然,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是想尽办法缩短工期,便于资金周转率提高,其他四方为了能尽快从开发商手里结算工程承揽业务款项,因此“五方验收”可能成为五方坑害买受人利益的合谋。法言有云“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五方验收”等于五方自己给自己验收,怎么能起到真正的验收效果呢!所以房地产法系基于此事实规定了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组织进行验收的制度,这样就保障了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权的及时行使,也体现国家重视民生、保障民生的重大政策。在高度资本主义的美国,也没有对房地产资本放纵,美国规定房屋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并拿到入住证,才可以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收取房款。美国是不容许买“楼花”的。入住证是在商品房全部完工后,开发商报请楼宇局检查,合格后由政府部门颁发证明文件。可见美国商品房交付条件之一也是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和监管,而不是由开发商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即可交付。这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监管商品房建设和交易的经验。

建筑中的非商品房建筑,建设单位往往是房屋或建筑的未来所有者、使用者,这种房屋或建筑建成后不是用来卖给别人的。基于此事实所以建筑法体系规定了由建设方自行主导“五方验收”的竣工交付验收备案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与其他四方虽是承揽合同关系,但五方不是利益共同体,建设单位与其他四方的利益是对立的,其他四方工作不合格,损害的是建设者的利益,因为建设者是房屋或建筑的永久、长久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组织的五方验收,建设单位会锱铢必较于房屋建筑质量的。如学校建设教学楼,学校对教学楼的竣工验收当然会十分严格,因为教学楼不是出卖给第三人的,而是建成后自己使用的。所以建筑法体系不再把建筑主管行政部门作为验收的主导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主动缺席,充分相信建设单位能维护好自身利益,从而减轻自身负担,腾出精力监管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这是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立法的精微事理所在,也是为什么要立两套法律体系的目的所在,不明于此,就不能正确定争止纷。

3. “五方验收”不能单独成为商品房交房条件

综上,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经五方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发商)合格交付买受人使用”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违背了房地产法体系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法律适用规则。另外, “五方验收”作为商品房交房条件也违背了《城乡规划法》第45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即商品房要“经验收合格”的前提是要符合规划条件,要取得规划部门的认可文件。“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也违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等规定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消防验收合格。上述规定都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方验收”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而进行的检查,对于购房者来说,所购房屋除质量合格外,还要具备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房屋周围的公共设施、绿化、物业管理等都要满足居住使用的要求,仅质量验收合格不能说明商品房已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因此,“五方验收”合格便视为达到房屋交付条件的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从合同法角度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买房者在缔约时没有修改余地,合同约定房屋经五方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发商)合格即交付买受人使用,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可认定无效。另外,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长沙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第8条有关交付条件中仅仅只有两项,并没有“五方验收”,即该商品房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大参建主体联合验收合格即可交房规定。显而易见,“五方验收”是由部分开发商自行添加上去的,利用买房人法律知识、相关信息欠缺和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关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条件规定不一致而设置的,看上去很正义的陷阱,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我国有关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认为合同中的“五方验收”交房条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予以认可,根本没有对法律进行仔细研读,没有对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立法的精微事理作区分,也没有深谙两套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求同存异的所在,流于合同的表面与形式就进行了裁判。

参考文献:

房建工程监理规划范文1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划为先导,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线,以城市南扩为重点,以加强城市管理为手段,坚持新区建设与老城改造并举,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并重,房地产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并行的原则,高起点规划,大面积开发,大步伐南扩,大力度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为建设生态城市、旅游城市和宜居城市作出贡献。

二、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加快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充分发挥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建设城市、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做大做强房地产业,积极推动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严格建筑市场准入,严格工程施工许可,坚持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规定,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建立和完善防止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改革行政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工科具体负责。

2、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认真排查化解拆迁安置矛盾纠纷。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拆迁办具体负责。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以建设生态城市、旅游城市、宜居城市为目标,大幅度增加城市建成区地面积,打造特色城市化品牌。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园林处具体负责。

2、加强市区水系工程建设,推动广宁新区河道治理和护城河治理,形成靓丽的城市水系景观。

以上工作由市水利局具体负责。

3、加快和推进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路灯、停车场和公共场所无障碍等市政设施建设,提高市区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和市政设施完好率。加快城市照明系统的改造和升级,推广使用色照明灯具。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处具体负责。

4、推进供水管网改造建设,降低漏失率,提高供水质量。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来水公司具体负责。

5、抓好燃气管网和供热管网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普及率。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燃气企业、供热企业具体负责。

(三)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1、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确保实现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目标。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处具体负责。

2、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实现应缴尽缴。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加快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网络和住房公积金监控网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具体负责。

(四)加强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

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加快编制广宁新区、工业园区、城市地系统和水系等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抓好规划实施管理,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论证、区域规划的协调实施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处具体负责。

(五)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规模化应用的推广力度,继续推进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节能监督管理,强化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验收等重要环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物的节能设计标准,设计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保持100%,施工阶段保持在96%以上。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设计室和供热企业具体负责。

(六)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建立和实施建筑高层管理与施工现场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加强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建筑业和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和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各类设备运营许可证和操作人员上岗证的动态管理。确保不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有效遏制和防范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

(七)开展污染治理工作

1、严格落实减排计划和目标责任制,推进污染减排项目按期实施,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城市空气与地表水环境质量良好。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具体负责。

2、加强对建筑、拆迁、市政施工、道路和运输的扬尘控制,以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市环保局具体负责。

3、实行拆小并大,全面取缔市区内十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和露天烧烤。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具体负责。

4、积极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禁止未经环保检测、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具体负责。

5、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妥善做好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全面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

(八)大力实施畅通工程

开展创建平安市活动,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换乘便捷的综合交通枢纽,提高居民出行对公交的选乘率。逐步取缔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整治城市交通秩序。

以上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运管站具体负责。

(九)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

1、加大公共厕所、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力度。设专业队伍对城乡结合部区域的村屯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彻底根除垃圾围城现象和各类卫生死角。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卫处具体负责。

2、做好街巷路、摸黑路、庭院路的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及集贸市场整治,清理占道经营、乱摆摊点、乱停乱放等现象。清理乱贴乱画,规范户外广告、牌匾。加大“三线”(即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河流沿线)及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的综合整治和管理力度。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大队具体负责。

3、发动群众开展杀灭“四害”、讲卫生、防疾病等活动。做好各种传染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社会性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进行有效控制。

以上工作由市卫生局具体负责。

(十)切实抓好稳定工作

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处理好城市建设引发的问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注重源头治理,形成预防和减少问题产生的长效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理。对突出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进行专项治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

以上工作由市办具体负责。

(十一)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工作

认真执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完善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建设项目管理体系,搞好建设信息工作现代化建设,提高建设项目信息工作服务水平。

以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

三、具体要求

(一)落实工作职责。按照省“叶杯”活动方案要求,年为考核年,年进行评比。我市“叶杯”竞赛活动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