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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8-15 17:24: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1篇

关键词:信息化时代 税收监管 体制改革

现代信息化的发展依托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传统的经济体制从过去的单一、粗放型发展为现在的高度集中与网络密集化运作模式。经济活动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一些新型的借助网络信息化而兴起的商业实体越来越多,其经营模式与传统体制正发生着质的变化,而税收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新经济体制的产生和繁荣必然的会对传统的税收监管制度产生冲击。可以说,信息化的经济体制对税收监管是一把双刃剑,怎样堵住信息化带来的税收监管缺口,缓解两者之间产生的新矛盾,而又能借助现代信息化发展带来的管理上的便利性,促进税收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是现代税收监管体制思索的新课题,只有在两者之间做的有机的结合,才能保障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长治久安。

一、 信息化时代为税收监管带来的新挑战

(一)纳税主体的变化

税收监管的有序执行,必须首先确认监管的对象,即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的区分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方式。然而在信息时代,各种新型的经营主体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如阿里巴巴、淘宝、易趣等)便可以开展商业活动,这就使得这类的经营活动的负责方不需要通过工商部门进行相关的注册登记,在税务上很难有相应的监管政策对其进行专门的管制。新型支付方式的产生,如网上刷卡消费、网银支付、支付宝交易、网上金融、网上中介等越来越多,这就与传统意义上的纳税主体的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规范方式产生了冲突,形成一个难以实时监控的灰色区域。不仅企业、个人的国籍和归属地难以确定,就连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都越来越模糊,这就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越来越多的商业交易行为很难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所以纳税人难以确定,这是网络经济带给税收政策的困惑之一。

(二)税收稽查难度增大

现代信息化网络经济活动也对税收稽查带来各种困扰,经济体负责人信息的无法确定性对税收监管的对象难以确认,加上各种跨国贸易、国内贸易、其他形式的B2B、B2C、C2C在支付方式上有各自的保密和独立操作系统。税务部分应该采取怎样的征管方式不得明确。尽管现在网络商业运营机构有自己设立的身份核实系统,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并没有税收监管部分的实际介入。电子商务大多是采用无纸化的交易系统,很多个人和机构都没有自己的独立的会计系统,电子票据存在着极大的不真实性与随意性,票据上的虚拟化不仅使得税收征管与稽查无处下手,更使得税务管理人员无法对其进行稽查和举证,难以追究和区分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三)税收监管部分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现在税务机关的数据库系统和征管活动的日常信息管理大多是借助计算机软件来实现运营管理。这种对计算软件和办公网络的依赖性,也反过来使其安全受到威胁。网络本身便是一个开放式的互联环境。各类非法组织以及个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通常对税务管理数据库实施黑客攻击,以非法篡改、盗取、删除具有高度机密的税务经济信息,其造成的经济破坏性和社会影响性不可估量。再者恶意木马病毒的传播和攻击可能会对税务管理系统和相关开发性的税务网站造成全面瘫痪等,这些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对税务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如果税务部门不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不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水平,就无法应对这些挑战,可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 信息化时代加强税务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税务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时代技术优势来服务于现代税收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适应信息化时代特点的现代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监管各种开放式的网络活动实体,并与之进行深度合作,实现网络交易的全面实名制和登记制度,在网络交易支付端增设税务监管接入端口,与网站备案系统相结合。对各种交易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从源头上清除束缚税源管理信息化进程的负面影响,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改革的人和物的因素。以体制保发展,以机制促提高,通过自上而下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思路的树立,将税收信息化建设纳入科学、有效、有序、合理的发展道路,这既是税收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切合基层税务工作的客观需要。

(二)加强立法,完善信息化商业活动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国家对各类借助信息化平台开展的商业活动完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细分纳税主体的责任方法,整顿网络经营环境,完善网络“110”与工商管理核查体制,限制网络经营主体以个人的登记、注册方式。

完善科学的税收监管网络管理软件,用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把各经营主体与个人的开发、应用的软件全部贯穿起来, 使之成为一个能有效覆盖管理服务、稽查执行、申报征收、违章监控等全部税收征管业务的强大而完整的系统。

参考文献:

[1]张炜.关于税收信息化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J].财政研究.2004(12)

第2篇

一、 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问题

1.税权分配高度集中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要求统一、团结的国家,更加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所以,对于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来说,其税收的权利也高度的集中在中央。然而,我国地域辽阔,省市众多,并且每一个省市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并且贫富差距也十分悬殊。而税收权利的高度集中就极不利于我国地方经济的调控,不利于地方政府合理的配置资源。因而,税收权利的高度集中是目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弱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法制性方面还有一定的欠缺。在法律规定方面更是缺少专门的法律,现行的一些法律也只是暂行条例。因而有待进一步的进行加强。同时,法制性薄弱还体现在其他的很多方面,如在财政税收管理权利方面,地方和政府的权利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再如,在税收的相关人员上,其监查、预审都缺乏专业性的法律规定。

3.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不力

除了以上两点重要问题外,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就是监督管理力度不到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需要严谨的监督管理。而就我国当下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一些企业一味的追求利益,所以频频的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监督不力导致的。其次,我国财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一定的欠缺,普遍出现责任感不强、工作力度不够的现象。

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举措

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当下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多的严重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国家的发展。因此,对于当下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必须加以完善。本文在此提出了几点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措施,希望能够为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一步的完善做出一些贡献。

1.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

要先完善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就笔者来看,首先就要适当下放税收管理的权限。从我国目前权利集中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过度的集权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国家适当的下放税收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国家统一政策的基础上,下放一部分的税收权利给地方政府,如个人所得税等等。同时地方要以国家的政策为主,根据自身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来进行税收相关方面的管理。此外,下放权利要逐步的进行,不能一次性下放过多的权利,导致不良现象的产生。

2.加强税收管理体制立法

加强税收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也是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体制。要不断的建立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相关方面的立法,并且要从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如地方与财政税收权利的划分、执法人员工作相关方面的法律等等,从而做到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能够有法可依,不断的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制性。

3.贯彻税收的政策、制度及法规

加强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还要从贯彻我国税收政策、制度以及法规等方面进行考虑。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实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各级政府的积极响应和配合。所以,在今后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发展中,要不断的明确各级政府的权利和责任,使得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制度等深入到每一级政府。

4.加强税收监管力度

建立科学、完整的税收考核机制,加强对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补充查补入库、准确率等税收征管质量的指标。提升税收监管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深造等措施,大力培养一批责任感强、使命感强、专业能力过硬的专业人员,提高税收监管人员的综合协调能力,税收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3篇

【关键词】累进税制税收监管财税体制改革

一、引言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符合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税收体制就基本建立起来,伴随而来的是税收收入的高增长,面对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面对严重的经济危机,税收能否依然保持高增长呢?是否有减税的必要呢?更长远的说,能否乘此机会进一步改革财税体制呢?本文就此展开详细的论述。

二、税收增长原因

从总量看,08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31425.75亿元,同比增长33.5%,增收7890.94亿元。

从增收结构看,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分别增长22.6%、18.4%和25.6%,流转税合计增收2781.35亿元,占增收总额的35.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增长41.5%和27.2%,所得税合计增收2776.60亿元,占增收总额的35.19%;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关税分别增长34.7%和40.2%,进口税收合计增收1288.76亿元,占增收总额的16.33%。

从上面的数据来看,我国的税收在08年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依然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税收增长过快的呢?我认为主要是累进税制下的经济增长和税收监管水平的提高。前者解释的是正常税收增长部分。后者解释的是超过正常部分的增长。

1.累进税制下的经济增长。由于税收是按现价水平计算的,而GDP是按不变价格计算。中间的差值就比较明显。因此实际上经济增长可以更大程度解释税收增长的因素。同时,在我国累进税制下,税收增长必定要快过经济增长。这些都可以解释预料中的税收增长部分。

2.不断增强的税收监管。只有人曾提出94年税收的设计本来就是“广种薄收”的类型。就是税收框架的设计比较广,实际是考虑到了税收监管比较松散的问题,因此留给税务机关自由发挥的余地比较大。现而今税务机关充分挖掘潜力,努力增收,导致在税收框架广的情况下税收监管又严格,纳税人就吃不消了。我认为这种说法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政府部门在税收设计时必定不会忽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极其低下的现状的。而在2000年以来,由于税收技术的进步,在税收激励机制的鼓舞下,我国税务机关人员从严征税,当然能显著增加税收收入了。而且,这方面的潜力还没有发挥到极致,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依然比较低下。可以预见,这一因素对今后税收增长还会做出很大贡献。当然,随着提升征管水平难度的加大和成本的降低(边际效用递减),这部分因素的作用将逐渐减少,使得税收增长回归到应有的水平上来。另外,外贸出口、GDP结构等都是一些学者认为税收高强度增长的原因。

三、税收负担及减税主张评析

税收过快的增长必然带来大家思考是税收负担是否过重的问题。企业或居民之所以咬定中国的税负重,其论据无非是现行税制的规定。比如,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4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33%,增值税的税率17%等等。以这些税种的税负水平同其他国家的相关税制规定比起来,中国的税负显然不能说是轻的。政府部门之所以认定中国的税负轻,其论据在于,实征税收收入额占GDP的多少。比如,在2005年,将全国税收收入加总求和并同当年的GDP之比,只不过为16.19%。以这样的宏观税负水平同其他国家的情形比起来,中国的税负绝对不能说是重的。

而这些论据揭示的一个东西,就是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的问题。

总体上讲,我认为中国纳税人就单从税收负担来说并不是很重,而福布斯把中国评为税收痛苦指数第三的国家更是言过其实,它不知道我们税收征收率有多低。但是,我们隐形的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

第一,庞大的预算外收入和土地出让金。这些收入的征收带有随意性。而事实上,他们的存在的确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土地是全民所有的资产,结果被出卖了,这不是隐形的向全民要钱吗?

第二,诸多的行政垄断企业的高额收入也是变相的向纳税人要钱。高额手机通讯费是我们不得不承担的,因为高额利润中国石化企业连续被评为亚洲最赚钱的公司,还有国有银行的呆账坏账。我们都为这些企业支付了高额的利润,这也是变相的税收负担。

第三,在财政支出方面的不满意也加重了纳税人对税收负担的不满意度。在欧洲国家,纳税人承担重税负的同时也享受到了极其全面和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当今中国,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已经让纳税人承担高额负担,但还必须支付相当的税负,这就造成了强烈的不满。财政收入上的“大政府”、公共支出上的“小政府”,这就是民众的印象。税收不断向高税收国家看齐,承担的社会公共责任却尚未看齐。

考虑到是否减税的主张,我认为还是应该暂时减的。这并不是跟我所阐述的税收负担不重的观点矛盾。税收负担不重也可以能减税。我主张减税,可这样减税的动机不在于税负过重了,而是在于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在我们目前税收大幅度增长的前提下,减税政策不会对公共财政造成很大的冲击,再者还会给严峻的经济形势注入一支强心剂。这才是税收作为一项政策工具的需要。

众所周之,目前中小企业的境况比较困难,特别是东南沿海的民营企业。在加上外国的金融危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经济形势的确是进入了寒冬。在如此困难的一年里,政府应该出台一些至少是暂时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帮助企业扛过这个寒冷的年份。毕竟大量中小企业的倒闭意味着大量的失业。截至去年6月,我国中小企业数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创造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53%,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最后要提到的就是税制改革。现在在税收大幅提升的前提下,正是进行新一轮财政改革的好时机。从94年以来我们的财政框架就没有过大的改革,这与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是悦来越格格不入的。在税收方面,我们有必要改革税制,现在已经将生产型消费税向消费型转变,开征了燃油税。这也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前奏。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认为税收增长是经济增长和税收监管水平提高的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并不是我们的税收负担过重。同时在严峻经济背景下我主张出台减税措施,来帮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从更深远的方面来讲,我们更需要的是一轮新的财税体制的变革。

参考文献:

[1]卢凌波.中国税收增长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中国1992-2002年税收增长个案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4.

[2]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财税改革十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

[3]王诚尧.发展中的财税理论政策与制度改革.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4]贾康,赵全厚.中国财税体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总体上讲,我认为中国纳税人就单从税收负担来说并不是很重,而福布斯把中国评为税收痛苦指数第三的国家更是言过其实,它不知道我们税收征收率有多低。但是,我们隐形的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

第一,庞大的预算外收入和土地出让金。这些收入的征收带有随意性。而事实上,他们的存在的确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土地是全民所有的资产,结果被出卖了,这不是隐形的向全民要钱吗?

第二,诸多的行政垄断企业的高额收入也是变相的向纳税人要钱。高额手机通讯费是我们不得不承担的,因为高额利润中国石化企业连续被评为亚洲最赚钱的公司,还有国有银行的呆账坏账。我们都为这些企业支付了高额的利润,这也是变相的税收负担。

第三,在财政支出方面的不满意也加重了纳税人对税收负担的不满意度。在欧洲国家,纳税人承担重税负的同时也享受到了极其全面和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当今中国,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已经让纳税人承担高额负担,但还必须支付相当的税负,这就造成了强烈的不满。财政收入上的“大政府”、公共支出上的“小政府”,这就是民众的印象。税收不断向高税收国家看齐,承担的社会公共责任却尚未看齐。

考虑到是否减税的主张,我认为还是应该暂时减的。这并不是跟我所阐述的税收负担不重的观点矛盾。税收负担不重也可以能减税。我主张减税,可这样减税的动机不在于税负过重了,而是在于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在我们目前税收大幅度增长的前提下,减税政策不会对公共财政造成很大的冲击,再者还会给严峻的经济形势注入一支强心剂。这才是税收作为一项政策工具的需要。

众所周之,目前中小企业的境况比较困难,特别是东南沿海的民营企业。在加上外国的金融危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经济形势的确是进入了寒冬。在如此困难的一年里,政府应该出台一些至少是暂时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帮助企业扛过这个寒冷的年份。毕竟大量中小企业的倒闭意味着大量的失业。截至去年6月,我国中小企业数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创造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53%,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最后要提到的就是税制改革。现在在税收大幅提升的前提下,正是进行新一轮财政改革的好时机。从94年以来我们的财政框架就没有过大的改革,这与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是悦来越格格不入的。在税收方面,我们有必要改革税制,现在已经将生产型消费税向消费型转变,开征了燃油税。这也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前奏。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认为税收增长是经济增长和税收监管水平提高的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并不是我们的税收负担过重。同时在严峻经济背景下我主张出台减税措施,来帮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从更深远的方面来讲,我们更需要的是一轮新的财税体制的变革。

参考文献:

[1]卢凌波.中国税收增长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中国1992-2002年税收增长个案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4.

[2]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财税改革十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

第4篇

一、会计管理模式的发展

近几年,因经济成分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尤其是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大,也为会计管理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会计管理的发展过程中,管理体制改革,从实质上来看,就是制度的变迁。在制度的变迁中,必须要综合考虑所处环境,不然很容易影响或者阻碍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而这也意味着在研究会计管理新模式时,应将会计人员管理制的明确与创新,放置于某一特定经济环境中来实施研究和分析,这样才可更好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效益性以及先进性进行衡量。综合我国目前会计经济环境的考虑,结合当前世界经济所呈现出的综多元化格局特点,在研究和分析会计管理新模式时,应将传统管理体制中“重公有制轻非公有制”这一管理理念摒弃,同时在明确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时,应结合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所具备的这一多元化特性,合理引入国外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经验,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来明确管理体制。由于各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其经济的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因此政府部门一般以会计委派的方式来实施资金的管理,借助于会计委派制来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集团总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下属的这些企业委派相应的会计人员,尽管该模式满足投资者的利益需求,同时适应《公司法》、《企业法》等相关法规,但是这种模式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来讲,过于强调了政府的监督职能,使得企业会计核算以及内部管理职能被弱化,且违背了经济体制总体改革的思路。

二、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新模式研究

基于上述改革的内容与经验教训,某市对其税收监管会计管理实施了改革。何谓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即财政部门把自身所拥有的这一部分行政会计管理权委托于税务等相关的监管部门,使这些监管部门以财政部门的名义来实施该职权,考核企业与会计人员的一种管理制度。这种模式具体做法主要如下:即该市财政局借助于税务部门在专项检查、日常工作以及纳税评估中和税务人员与会计人员直接接触,了解并熟悉企业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这一优势,制定并实施了“两个办法和两个制度”,依法把会计服务和管理职能委托于税务等相关的专业性监督部门,并由这些部门来对会计人员的教育、职业道德以及职业行为等实施量化考核,且对企业内会计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以及会计监督等实施规范化考核。在该模式中,行政处罚依旧为财政部门来实施,以此在增加行政成本的基础上,使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了提高,维护和保障了会计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还可充分发挥其和纪检监察、税务、司法、审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齐抓共管、职能互补以及服务会计等优势,便于会计法规制度的落实,有效弥补了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上所存在的缺陷以及不足,使得会计信息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该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财税管理和会计工作之间互相促进,树立了一种“大会计”观念。把会计工作引入至财政税务管理工作中,可使会计管理所具备的各种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以此把会计管理这方面的内容统一至财务税收改革中,和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以及税务管理等有机结合,继而推动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第二,财政部门把部分的会计行政管理权利交托于税务等相关监督部门,而行政职权法律效果依旧是财政部门来承担,借助于行政委托,不仅可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同时还可对企业内部的会计行为以及会计人员实施更为有效地监管。基于这种模式下,税务稽查人员不仅要实行税务稽查,同时还要核实企业内会计信息的质量,接着由税务部门来考核企业与会计人员,以此使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都能够得到监管。第三,基于该模式下,企业管理职能以及会计核算等不会被弱化,反之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加强。在以往的会计管理工作中,为获得可靠且准确的会计信息,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会以企业内会计人员自身管理自的牺牲作为代价。而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内会计人员自身所具备的管理自不仅不会受到影响,同时会计业务以及会计人员仍旧由各责任单位来管理和领导,从而使会计人员能够较为全面且系统地掌握企业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使责任单位中会计人员能够参与到企业的管理,继而进一步为会计核算工作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条件。

三、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可行性分析

(一)经济学从经济学这一角度来看,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企业、政府部门以及市场均是为自身经济利益而激烈竞争,简单地讲,就是税收监管会计管理模式的出发点其实就是经济利益。理想且科学的会计管理模式不仅要可实现各方自身的利益,同时还可将竞争的各方力量有效地凝聚起来,具备一种竞争双方自愿执行且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为提高这一契约运行的水平与效率,须把会计监管契约转变成为格式化契约,这种格式化契约不仅具备契约条款自身所有的无须协商、书面定型以及事先单方决定等特性,同时该契约也满足目前市场经济经营的需求,可为企业节约相应的管理成本与监管费用。基于这一角度来看,本文所阐述的这一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二)管理学因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发展以及转型阶段,对此,如果将政府所具备的会计管理职能弱化或者放弃,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时也不便于该模式的实施。但若一味地将政府会计管理职能放大,则政府就会过多地对会计管理实施干涉,最终影响会计管理的改革以及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在选用会计管理的模式时,应基于我国当前实际国情的综合考虑,政府干预职权应该恰当且合理,以免出现极端主义。此外,在实施会计管理工作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权限设计。即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形成合约,将双方各自执法权限明确下来。第二,监管标准。即财政部门应提供关于会计管理专业标准上的支持,加大监管力度,增强惩处权威性。第三,监管方式。即基于例外管理这一原则来实施管理,不可完全依赖于中介结构或者企业等力量,也不可滥用其所有的政府权利,基于市场发展趋势来选用合理且科学的管理模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所阐述的这一税收监管会计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税务部门所有的力量来实施会计监管工作,相对于目前我国其他会计管理模式而言,该模式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是可行的。但是也要注意一点,在应用该模式之前,基于现有政府体制构架下,实施会计管理的财政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应为同一行政领导来担任,这样政府职能之间所有的这种互补优势也就更加容易发挥,且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也更为容易,继而减少行政成本。

作者:宋瑞单位:黄淮学院

第5篇

[关键词]网络海外代购;税收征管;税法;海关执行;电子商务平台

[DOI]10.13939/ki.zgsc.2016.40.099

1 前 言

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根据贝恩咨询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70%的奢侈品消费来自海外代购和出境购买,在如此巨大的需求支撑下进口电商交易额从2010年的约845亿元增长至2012年的2254亿元,年复合增速63%。以灰色海淘为主的淘宝全球购2015年GMV达到600亿~700亿元。

然而,相关法律的缺失,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落后为不少企业带来了监管漏洞。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经营不合规以及相关责任人涉嫌偷税漏税,乃至走私的现象愈演愈烈。2013年“网上代购空姐逃税百万元”的案件更是将网络海外代购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有必要针对海外代购行为对税收征管进行优化研究。

1.2 文献综述

网络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吸引了国内外的大批学者进行研究。其中国内学者关于网络海外代购税收征管的研究方向主要有:网络海外代购可税性研究;[1][2]网络海外代购税收立法研究[3]以及针对海外代购行为的管理优化研究。邢红霞(2008)主张短期内我国应该对电子商务呈支持态度,加大对其的税收优惠力度,甚至是进行一定的税收豁免;[4]兰兰(2012)从税收法律中海外代购的定义出发,分别从电子商务以及海外代购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出发分析该行为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建立“海外代购税”的可行性;[5]上海社会科学院相关课题组(2014)认为目前小额电子跨境电子商务存在偷漏税、检验检疫以及市场监管方面的三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督系统,并增大管理与检测的力度。

国外关于网络海外代购中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不多,主要的研究热点是:在将网络海外行为视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的基础上讨论对于电子商务是否要开征新税。由加拿大的阿瑟・科德尔和荷兰的卢克・索尔提出并完善的比特税;美国的詹姆士・托宾提出的托宾税以及美国学者R.L.杜尔伯特提出的预提税是赞同征税观点的主要代表。欧盟和经济合作组织则主张不征收新税,通过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将电子商务纳入征税范围,从而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地来说,国内外现有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①国内学者对于网络海外代购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忽略了交易平台在税收征管优化中的重要作用;②国外学者对于海外网络代购税收研究只是局限于如何对其进行征税。

2 我国网络海外代购税收征管现状

2.1 海关税收征收管理

海关税收征收管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的由海关代表向纳税义务人“征收关税和其他的税、费”,课税对象是出入关境的物品或者货物。海关税收征收管理一共涉及三大技术,即税则的归类、海关完税价格的审定和原产地的确认。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下,大量货物采用航空小包甚至是人工携带的方式出入境,不仅存在利用电子商务走私的风险也给我国海关带来了巨大的税收征管难度。

2.2 网络海外代购的税收监管政策

(1)海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对于已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实现联网的商业行为,2014年7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从监管层面上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管理,让“代购”与“海淘”有法可依。这项公告的出台限制了售卖走私货和假货的不良商贩的活动空间,让合规的海淘企业和个人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2)非海关部门的相关政策。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积极研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出口货物遇到的海关监督、退税、检验、外汇收支和统计等问题。2014年9月工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了《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工作协作的措施以促进电商发展。

3 网络海外代购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税务登记不健全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基础,是取得纳税人详细信息的主要手段。我国的税务登记的基础是纳税人进行工商登记的信息,相比庞大的网络海外代购人群,合法合规经营并进行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少之又少,缺乏工商登记,有关部门无法得知其经营状况,必然影响我国的税收征收工作。

3.2 纳税申报不完善

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纳税申报来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确定纳税额。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大多适用上门申报的申报方式,但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性的特点,纳税人仅仅需要一台链接网络的电子设备便可自由地进行交易,如果仍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不仅大大限制网络带来的便捷,对于如何确定其上门申报地也是一个难题。

3.3 完税价格难以确定

网络海外代购多采用线上交易的方式,这种交易方式的无纸化特性导致完税价格的确定只能根据有关交易的网上电子交易记录。而电子交易记录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不具有时效性,这给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电子交易记录具有易破坏的特点,一旦病毒入侵或者软件不兼容将损害数据安全,降低数据的可靠性,从而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很大难度。

3.4 对个人海外代购监管缺乏法律政策依据

按照现行海关的规定办法,我国进境居民旅客在携带其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时有5000元的免税额度。由于需求量和利润空间巨大,经常出境工作人员以及留学生等群体利用自身的便利性,多次携带商品进境售卖,逃避纳税义务。发生这种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两种:第一,普通大众对于相关法规政策确实不了解;第二,也有一部分网络海外代购从业者明知故犯,利用法律空当故意携带超额货物进境而不申报。隐藏在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相关法律的缺乏,一方面普通大众无法明确了解税收规定;另一方面让海关在实际查验过程中只能依靠经验,从而大大降低工作效率。

4 非法海外代购成因分析

4.1 贸易壁垒与进口关税较高

为保护民族企业发展,国家在某些行业从政策上对相关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例如进口许可证制以及进口配额制度等。代购可以让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将这些国内不易买到的商品或者价格昂贵的商品买到,因此非法海外代购屡禁不止。

此外我国对许多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较高,而且在进口环节还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当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价格相比国外市场已经高出许多,只能依靠价格和品牌优势取胜。一个海外商品想要依靠质量取胜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因此通过海外代购偷逃关税的行为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扩大市场方式。

4.2 需求量巨大,海关部门业务量激增

随着人民的购买力水平不断增强,国外商品在国内大有市场,由此而带来的是进出境快件数激增。从2004年到2015年我国监管的进出境快件总数年均增长10%左右。但是海关监管人员的数量并没有明显地增加。如果单纯依靠过去的查验手段而不实现电子化更新和统计监测手段提升,只能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强大和效率低下。

5 对网络海外代购的税收征管优化研究

5.1 规范法律法规,完善立法,规范执法

关于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相关法律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实际以及海关在操作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只有弥补现行法律条款漏洞,才能让不法分子无法律漏洞可钻,让相关部门做到有法可依。在相关税法的制定上要严格考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谨慎制定,既要考虑到税收的公平性也要考虑到相关行业的发展实际,同时符合国际法价值取向。针对网络海外代购的执法工作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从严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让跨境电子商务得到健康和持续的发展。

5.2 明确执行细则以及关键概念的表述,让公众更加了解相关政策

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海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将执行细则公之于众,让普通人群更加了解国家的相关做法和政策。例如我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借鉴韩国海关的做法,专门开通海外邮件和代购专栏,明确物品和货物在海关法范围内的概念范围。从而避免相关人员以不懂法、不知法为借口从事不法行为。同时公布具体流程也可以对现场执法人员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防止执法不严。

5.3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税收监管,打造信息化监管系统

网络海外代购需要依托一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交易载体,无论是微信还是淘宝都可以储存交易数据。应大力推进税务机关网络与银行以及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联网的工作,从而实现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可追溯。在征税的过程中,微信以及淘宝等交易平台可以起到税收监督的作用,通过交易数据记录与分析可以协助税收机关进行税务催缴工作,同时监控海外代购行为发生情况,帮助税务机关进行海外代购经营行为认定。

5.4 健全监管配套措施,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海关对网络海外代购个人或者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加大惩处力度,对于个别屡次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和企业可考虑社会曝光并降低其社会信用评级。

为了提高税收监管效率,可以考虑分层监管。通过数据分析,找出跨境电子商务频繁的企业以及进境夹带货品较多的个人进行重点监控,对于一个月内多次邮递进出境且均以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方式的个人展开深入调查,详细了解其购买动机和最终收货人。

最后为了避免海关人员误查以及当事人瞒报的行为,有必要引进事后稽查工作,通过与统计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将风险防控及追责延伸至事后,而不是单单局限于通关一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张宝明.电子商务模式下中国税收问题研究[J].消费导刊,2008(3):125-126.

[2]兰兰,张梦晓.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的税收法律问题探析――建立“海外代购税”初设想[J].税收经济研究,2012(5).

[3]邢红霞.电子商务与税收立法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4).

第6篇

关键词:建筑业;土地征收管理;税收管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腾飞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有了进一步增长。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所具有的诸多特殊性,因此给税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所以,解决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首要任务。

一、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

(一)税源狭窄,有的工程项目监管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税源的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的建设,只注重对施工企业的管理,精细化管理的建设却没有被重视。税务机关通过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信息的收集,只能在整体上把握其成本费用、收入、税费等资金的流动和其他财务指标。但是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税收是难以很好把握的,造成大量建设项目税费收入管理的缺失。而且,即使是在纳税申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他们也只申报和支付其人工费收入的税费,逃避掉了材料供应方和提前竣工等其他应纳税项目的税收。亦或是,由于监管力度不到位与产业公司的逃避,从而造成税源流失。如在2006年的视察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一家建筑公司在开展的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一个污水沟槽公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中,公司仅对税务部门上报了商品房土建部分的收入,而其他收入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二)税源监管控制力度不够,手段过于粗放,偷税漏税问题较为严重

目前,税务部门专业化程度不够高,监管流程不够完善,大多采用“一票征税”的方式,还仅仅停留在对发票代开监督的实施上。施工建设单位有时出现不申报、申报不实甚至零申报现象,即使税务部门掌握建设单位的整体运作,但对个别项目的价格是不能准确把握的,由此造成的税款滞后以及流失的情况是很严重的。有些施工单位因财政困难等因素,常常采取用物料、房屋财产或车辆的所有权抵债,而对这些抵债的实物,建设单位往往不计入相应的账目里,这样就形成了资金的账外循环。

(三)缺乏部门协调机制,监管力度不够,执行税收政策困难

税务本应该是一个工程项目,从招标开始就应该邀请税务部门参与,让税务执法部门从头到尾进行跟踪管理,等工程招标结束后,发包方应主动主动督促建设单位去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才能进行“一户式”管理,从而使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是目前在施工管理的早期阶段,有关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赋予税务部门参与工程前期的权利,导致税务主管部门不能跟踪项目的招标、启动、投入资金、以及承包等相关情况,这严重地阻碍了税务部门作用的发挥。税务部门只能在后期通过调查、观察、检查等方式了解详细情况,这就难免发生等到施工结束,税务部门才开始进行调查,这种滞后性管理使得税收工作变得非常被动,导致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

二、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探寻合理的对策

鉴于以上对建筑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加强建筑业税收监管,规范建筑业税收秩序,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一)以税法宣传出成效,有针对性地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规范今后建筑行业征管

税法的宣传工作应该从税源的宣传抓起,可以通过用案例来诠释税法结合走访约谈等形式来对建筑业税源进行宣传。首先,税务部门可以把自身收集的各种有关税务问题的案例加以介绍分析然后汇编成册,使读者能很容易地理解接受。此方法亦可利用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传媒或配合传统的工作人员普法进行有效地税法宣传,扩大其影响范围。同时,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尤其是项目责任人的普法,向建筑工地发放宣传材料向责任人讲清纳税光荣逃税可耻的后果,使得项目负责人了解相关法律,并能够自觉主动的守法,形成主动纳税的共识,尽可能的从根本上从源头上减少偷税漏税。其次,还应该派专业的法律人员,对建设单位管理财务的人员进行税法宣传。使得纳税人很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形成自觉纳税、社会协助纳税保护纳税的良好风气。对于重要的税源,可以通过上门走访或约谈的形式,一方面,要善于倾听纳税人的建议和意见;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语言艺术引起纳税人关注。依税法宣传出成效,通过对税源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从而规范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适应当前新形势,转变传统征管观念,创新税收管理方法

征收管理建筑业的营业税,要把“项目登记”与“票管税”结合起来,已解决税源监管和税款征收问题。建设项目签订合同后,由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根据该项目的价格申请缴纳营业税。申报纳税时,必须带齐相关手续,如《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表、《完工明细表》等到相关地税部门登记纳税。与此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纳税人在进行完工结算时,须开建筑行业专用发票;施工单位在结算和支付施工款时,也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凭证。最后把发票交由相关税务部门保管,执行监管代开的制度。这样,一方面,杜绝了一些纳税人连续欠税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阻止了小单位使用零散发票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以此,控制建筑业税收的来源。

(三)控制税源,协助配合,综合治理

鉴于行业特点,遵循“税源控管、协助配合”的征管理念,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设项目从招标开始税务部门就要积极参与,并从头到尾进行跟踪管理,等工程招标结束后,发包方应主动主动督促建设单位来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才能进行“一户式”管理。在当前的新税收管理模式下,可以有效地使税收管理工作信息化,建立信息网络连接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建设局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可以与建设局协商,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实现共享,实行登记管理,从而牢牢的控制税源;强制总承包人履行代扣税代缴税的义务;对于一些大型项目可以委托投资方根据施工进度征收税款,同时要密切与审计部门的合作,当工程结束时审计代扣建筑税收。另外,税务主管机关最好对建筑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同标的低于五百万的建筑项目和所有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要实行与监管;合同标的五百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季监管。真正合理有效地实现控制税源,从根本上形成信息共享、部门职能协作和有效地控管模式,把握建筑业税源的信息,加强和促进建筑施工标准化,使建筑市场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设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收征管机构

税务机关可设立专门机构,如建筑业和房地产所,专门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同时还建议聘用专门的护税人员,在不影响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一人一个或多个对各个建筑项目进行实时跟踪,适时掌握各个建筑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设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收征管机构和护税专员运用行业化管理模式是科学的。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这样可以解决一个建设单位向多个行政区域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麻烦。而从税收者的角度来说,可以有效地减少征管漏洞,进一步减少偷税漏税的现象。

总之,我们应该在现行税收征管体质下积极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同时优化现有监管资源,加强各部门合作,切实搞好税收的各个征管环节。以提高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的水平,并且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德利.周桂权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5).

2.岳继云.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2009(11).

第7篇

一、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有的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缺陷

我国财税部门现有的财税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影响了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缺乏健全的税收种类与统一的税收标准,影响了社会企业的纳税,使得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得不到良好的发挥;其次,一些诸如社会环境和资源等相关税收未纳入财税管理体系中,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再次,现有的财政税收体制没有设置科学合理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阻碍了技术的创新改革,不能发挥出税收的调节作用;最后,财政税收体制中分税制不够完善,主要是没有将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之间的收入比例划分清楚。

2、财政税收预算体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财政税收预算中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合理的预算体制,而合理的预算体制是保障财政税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在我国财政税收的预算中没有建立健全的周期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税收预算制度,且财政税收预算体制涉及的范围很窄,缺乏对整体的预算,致使转移、挪用资金的现象频繁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除此之外,我国的财政税收预算体制中还缺乏相应的预算监督体制,使得财政预算结果的审批工作受阻。

3、财政税收的监督体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中,逃税、漏税、偷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伪造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这些现象都为我国财政税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归咎其原因,很大程度来自于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体制不健全,财政税收的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此外,由于我国财政税收监督体制存在缺陷和漏洞,很多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甚至出现不纳税的现象;另外,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与经销商中,缺乏实际的经营指标,并将财务成果虚报给财政税收部门,在财政税收的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依然能都获利,这样就造成了财政税收的的流失,影响国家财政经济的发展。

二、深化财政税收改革的建议

1、完善现有的财政税收制度

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是财政税收工作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并能有效避免偷税漏税的现象,维护国家利益。针对我国现有财政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财税制度的改革完善。一方面,要调整税收政策。在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形势下,国家的经济结构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各企业的发展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财税政策也应该在适应企业发展的情况下进行税收政策的合理调整,将财税制度制定的目标放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目标下,在保证企业发展的同时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要调整税收结构。从目前的税收结构来看,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存在不合理性,需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大程度的减少重复纳税的现象,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深化改革财政税收预算机制

财政预算对财税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财政税收预算机制的深化改革也显得尤其紧迫。我国财政税收预算机制的改革应将周期财政预算与中长期财政预算并存,并对其给与适当的管理。我国现行财政预算体制应扩大预算范围,确保财政税收预算机制覆盖所有的部门和行业,使单一的财政预算机制向多元化预算机制转化。此外,我国现阶段的复式预算体系中,还应将我国政府部门有关的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等财政收纳入预算管理范围,促进财政税收预算的科学合理。

3、加强对财政税收的监督工作

针对当前我国企业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国家应加强财政税收的监督工作,最大程度的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为此,我国要制定科学完善的税收监督制度,并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对企业的纳税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解决措施。在财税监督过程中,尤其要对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法律的严惩。为了减少企业的偷税行为,税收征管部门应该对企业财务信息进行有效的管控并对其进行纳税教育,减少国家的税收损失。

4、完善税收的征管与审计工作

征管与审计是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提高财政税收工作的效率,应该加大对这两项工作的完善力度。在审查征收的方式上,应该将账目健全的纳税户作为定额户,开展审查工作。对于账目有所出入的单位或部门,则应对其施行延伸制度进行深入调查,确定税务部门与其是否存在“照顾关系”,若存在此关系,使得税款被少征,则应该通过通审软件的方式开展纳税辅导,并采用排序法定出具体定额的纳税户名单,采用正确的方式开展纳税工作。

三、结语

第8篇

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9篇

关键词:福利企业 设立 日常管理 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 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10篇

关键词:两税合并;国际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第11篇

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推广,尤其是利用节假日和特殊日子的电子商务推广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推广方式。仅2014年11月11日,“双十一”这天短短24个小时,中国最大的电商阿里巴巴一家电商企业的成交额就高达571亿元,比2013年多了221亿元,这也充分证明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以及交易规模的逐年扩大。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相关税收问题

目前,我国对businesstocustomer(简称B2C)的电子商务模式征税,而对customertocustomer(简称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然而我国目前的C2C电商占据总数的大部分。马云表示,截止2013年11月在淘宝天猫上面开店的商家中仅有6%的卖家开始交税③,对B2C电商征税而对C2C电商不征税,这显然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对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税收征管意义重大,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行业特殊性,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缺失。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数量繁多、商品信息庞杂,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实物商品还包括大量打虚拟商品和服务。我国税法针对不同形式与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征收方式。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我国目前尚且没有专门的具体的相关税收立法。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的众多名目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时,适用的税收条款不唯一确定,适用条款混乱成为一个尴尬的问题。

(二)征纳主体难以确定,税源监管难。电子商务的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跨地区交易异常普遍,甚至跨越国界的交易也是常事,虚拟的网络空间使得货物或者服务的出卖地、消费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电子商务的征税主体难以确定。我国目前对B2C征税但是对C2C并没有征税,但是B2C和C2C在概念上具有模糊性,不同的营运平台上面电商的身份难以准确确定。

(三)常规的以票控税方式不适用。现在我国的税收监管正向以信息管税方面发展,但传统的以票控税仍是我国目前税收监控中最重要的、有效手段。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消费者的税收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会去索要发票,有些电商使用电子发票,这些都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技术提出了挑战。

三、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建议

(一)加快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电子商务盛行以来各国纷纷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我国也应该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纳税人、适用税种、税率以及纳税申报等一系列问题。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适用法律条款混乱的尴尬局面,使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明晰管辖权,确定征税主体。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地点模糊使税收管辖权难确定的问题,应尽快的将我国2010年出台的电商实名制注册政策落到实处,各大电商企业应该积极配合,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家注册时的银行信息。由买家实际线下实名注册的工商机关所在地和买家开户银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以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

第12篇

关键词:综合治税 调查分析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是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经济新常态下加强地方税源管控,提高征管效率和实行税源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举措。2014年,我县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该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巩固了税基,实现了对税源的有效监控,有力提高了税收收入和质量,进一步规范了全县纳税秩序,营造了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一、我县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主要做法

2014年,我县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人大副主任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综合治税工作紧紧围绕全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中心任务,进一步凝聚社会合力,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形成了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化的税源监控格局,逐步建立完善了“政府主管、人大监督、部门配合、税务主抓、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税收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具体做法与措施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机制,从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明确办公室及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二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涉税单位协调会,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建立跟踪督导检查机制,成立了三个督导组分赴各乡镇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四是典型引路,在工作推进中发现典型,及时推广,如在我县港上镇召开专题现场会,对前期工作进行了经验总结,部分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效果较好的乡镇做了典型发言。

(二)开展税源普查,打好工作基础

自2014年3月6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税源普查工作。各乡镇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实行分片包干、任务到组、责任到人的办法,逐门逐户进行全面普查核实和登记,力争做到不盲区。对普查发现的漏管户及时催办登记,对漏征的税款及时追缴入库,对各项登记信息差错及时订正完善。普查期间,共补办工商登记497户,税务登记504户,补缴税款、滞纳金112.8万元,房产税增收168.4万元,土地使用税增收473万元。

(三)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保证涉税资料真实

2014年县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郯城县中小型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实施方案》,11月3日至14日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39家企业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重点查出以下问题:一是发现有8家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二是发现有7家企业无会计档案材料,无保险柜等安全措施;三是有3家企业未设置会计账簿;四是查出3家企业不同程度拖欠税款。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各检查组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分析薄弱环节,开展税收专项整治

1、对小产权房税收进行专项整治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承建或自建商住房、出租房、居住房等小产权房类建筑安装单位或个人;将所建造的商住房、居住房通过拆迁还建、对外销售、对外出租等形式取得收入或变相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例如,我县李庄镇把小产权房的税收管理作为税款清理的重点,按照税款缴纳期限即时征收,不拖不欠、不留尾子。经集中整治全县各乡镇清缴入库税款9850万元,其中:郯城街道1200万元、李庄镇8000万元、其他乡镇650万元。

2、对重点行业进行税收清理

一是强化交通运输业税收监管。国税部门通过与交通、交警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了协作控税机制,摸清了全县运输企业及挂靠车辆的底数,组织召开了4次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题座谈会和2次业务辅导会,促进了交通运输业从业者的业务素质和会计核算水平的有效提高。全年累计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集中办理税务登记证261户,补缴税款828万元。二是对重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税收清理。国税局、地税局分别组织人员成立检查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89家纳税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税收清理,累计清理欠缴税款2859万元。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2014年,通过充分利用各政府部门的管理资源、全面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措施,在圆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同时,初步建立了以下四项综合治税长效机制。

(一)恢复运行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了综合治税信息报送机制

重新购置服务器,对管理系统进行修复完善,同时对各涉税单位需要报送的报表内容及格式做了修正,并印发《郯城县县直单位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被考核对象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公平公开进行考核通报,对不按时报送信息的单位由县领导进行约谈,综合治税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完善2014年共采集涉税信息22199条,新办税务登记证510户。

(二)开展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委托代征机制

一年来,税务部门根据税源实际情况,依法对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形成了有效的协作控管机制。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手续、房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一律实行“先税后证”,把完税作为办理手续的前置条件,严格把关。2014年已累计办理土地过户47户、股权变更462户、二手房过户490户,地税部门共征收税款3020万元。

(三)加大依法征税力度,建立税收联合执法机制

成立由公安、国税、地税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组,确定重点执法企业,加大对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征管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公平税负,确保税款应收尽收。例如,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存在偷税现象,在税收管理环节由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实施对纳税人的传唤,偷税业主态度良好,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取得了较好的治税效果。

(四)健全监督考核奖惩机制,增强了各部门协税护税积极性

县政府将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单位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务督查和综合考核。对配合密切、监控得力、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了彰奖励;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负有税收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税款流失的,由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单位的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我县一年多来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情况来看,虽然初步建立了上述四项机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对综合治税措施落实不扎实

综合治税工作虽然已开展一年多,正走向规范化,但有不少部门仍存在仅流入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开展工作,工作措施落实力度不大,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工作主动性不够,没有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创新理念。

(二)税收法规贯彻执行不到位

一是纳税人对征管法规定应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不够重视;二是税务机关对少数偷漏税的企业惩罚力度不够,滋长了漏税恶习,也影响了主动交纳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三是对由于涉税信息不准确,传递不及时或对税源监控不力,不按要求代征(扣)税款影响财政增长的不能动真碰硬。

(三)综合治税模式不统一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没有对综合治税进行明确,酝酿已久涉及税收基本原则、机构设置与职责、纳税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税收基本法》迟迟不能出台,综合治税基本上无法可依。因此,各地综合治税方法五花八门,如何提升综合治税法律层次、统一综合治税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四、几点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治税的工作机制

一是要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政府是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者,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并对各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税务机关是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及业务支持。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挥职能优势,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应收尽收。

(二)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

以我县为例,近年来外来施工企业增加,由于缺乏信息来源,增加了税收管理难度,很难达到有效监控,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因此,建议要借助住建、房管等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从行业准入、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特别在竣工验收环节要把是否足额完税作为前置条件,唯有这样才能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税收进行有效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