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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11 17:27: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郭婧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破坏,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不仅仅是文化遗产的消失,更是国家文化的一大损失。另外,还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恶意造假、仿造等来给自身带来利益,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无法满足当今文化遗产的保护趋势,应打破传统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突破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团体、群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的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等以及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等。主要范围包括:表演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口头传说与表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实践及相关知识;社会礼仪、风俗、节庆等;一些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是先辈们劳动的成果、精神的传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风俗、历史传统文化等,是国家以及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库。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能够将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气质、民族历史等充分的体现出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通过弘扬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加工包装之后,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情况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开发观念较弱,为了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者往往会处在被动的状态,到最后拥有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高,大多数的利益都被企业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非物质文化异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甚至对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权利主体模糊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思想体系的文化传播。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时间较长,很难确定其主体,没有主体很难对其实施法律保护,就造成相关的义务却没人履行,更没有人去承担其责任,从而消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另外,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存在模糊的现状,不利于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现状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实践中能够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当今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为了给自身营造一定利益的人员,恶意仿造、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买卖,直接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及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产生一定的制约。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突破的优化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仿造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遇到极大的困难。

(一)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出现不均的问题,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得到长期的发展,法律保护欠缺,对此,应采取有效的优化措施。首先,应完善利益分享的制度,应将实际的权利主体与其他的使用者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能够确保为拥有者带来一定的利益,这样对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也能起到极大的作用,当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共享不能应用在这里。其次,对利益分配方式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完善国家立法的规范,尤其是在拥有者与企业之间合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为了避免和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应通过国家立法的途径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例如,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开发者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并且,要做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协调,确保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的基础上,尽量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对拥有者的权益保护,必须重视起来。通过对利益分配方式的合理调整以及立法的完善,有效的提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效果,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

第2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中图文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在人类五千年的文化中,中国文化以独特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文化之中,对世界文化的影响力也是极大的,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各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文化,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这些文化资源却受到了破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成为城市建设中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在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构建文化内涵城市的基础

城市建设以特色城市为目标,增强其城市魅力的主要途径是独特的文化,对文化的保护与利用是构建文化内涵城市的基础,新疆是文化遗产众多的区域,是丝绸之路的主要地区,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独特的艺术、文学、民俗、传统工艺等,[1]因此要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利用,在新疆建设过程中极力发挥其作用,构建出独特魅力的具有特殊文化内涵城市。

(二)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

在城市建设中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可以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在城市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发展,新疆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其特殊的自然条件,形成了数量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比如:古建筑、村落、古墓葬等,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市建设的影响要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增强其文化的影响力,促进城市的发展。

(三)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旅游业是城市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行业之一,对于旅游业来说,文化遗产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树立其城市形象的关键,也是构建城市吸引力的主要方式,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增强城市吸引力,促使广大游客来城市中旅游,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带动各个行业的发展,比如,餐饮业、商业等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对于新疆来说,具有大量的民间文化遗产,而且特色鲜明,因此,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文化遗产来吸引广大的游客。

二、当前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虽然国家已经颁发了文物保护法,地方也了相应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但是对于新疆来说,因为其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因此,这些仅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其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因为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加了困难,尤其是针对新疆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没有特别的地方法规,其文化遗产的法规的建立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健全地方法律法规,才能为文化保护提供法律基础,使其有法可循。

(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偏差

虽然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一直都有存在,但是,对于整体意识来说,还是不强,而且呈现参差不齐的态势,在意识上存在偏差现象,造成其保护工作得不到确切的落实,在干部、企业和群众中都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偏差,某些干部追求形象工程,使得真正的文化遗产得不到保护,甚至会对文化遗产造成伤害,对于新疆而言,要吸取这样的教训,树立正确的观念,纠正偏离的保护意识。[2]这里的企业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和旅游业。这两类企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强,不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不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而对于群众来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因为其文化保护宣传力度等原因,造成了群众对文化保护意识偏差,部分群众因为眼前利益做出伤害文化遗产保护的事情。

(三)自然破坏问题

文化遗产的损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然破坏,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对自然破坏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导致了文化遗产被破坏。对于新疆来说,新疆大部分地方都会出现大风天气,而且经常会出现沙尘天气,造成了文化遗产被风侵蚀,严重被破坏。新疆处于露天状态下的文化遗产比较多,虽然气候干燥少雨,但是,一旦有雨水冲刷,就会使其被破坏,千疮百孔,而且新疆地区还是地震多发地带,会造成古遗址等文化遗产坍塌,因为气候干旱,因此导致其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弱,文化遗产会受到洪灾的侵害。

(四)人为破坏问题

因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宣传度还不够,导致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强,而且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不够严格,都是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的因素,有些完全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比如在某些建筑土台上安装铁栏杆以供游客参观,导致了土台被破坏。甚至更严重的是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果不严厉制止这种行为,会增长其嚣张气焰,对文化遗产是一种威胁,尤其是盗墓现象,必须制止,不但造成文化遗产的遗失,而且还破坏了文化遗产依存的环境。

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一)充分利用法律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就是法律,对于其保护的法律可以根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保护,虽然针对于新疆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健全,但是也在不断地努力下,按照国家的成文规定,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确定了对新疆文化遗产进行如何保护,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依据。因此,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保护

文化遗产体现了我国五千年的文化内涵,文化遗产可以反映我国在各个时期发展的情况,具有独特的魅力。文化遗产具有自身的价值,根据不同的年代、完整度、数量、文化内涵,反映了其价值的大小,因此对于划分级别的依据就是去价值的大小,就新疆而言,可以将文化遗产分为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县级,根据不同的级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三)对文化遗产进行博物馆保护

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收集、陈列和保管的场所,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将文化遗产非类别的进行保护,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就新疆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藏品类、遗址类、移筑类、生态类、专题类等等[3],根据这些不同种类建立不同的博物馆,不但可以保护好文化遗产,而且还可以供广大游客参观学习,了解新疆的文化。

(四)对文化遗产进行全民保护

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是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只有全面参与进来,才能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文化遗产。首先,要加大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进行遗产保护知识的普及,加强执法力度,将遗产保护落到实处。其次,注重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活动。通过各方面教育,来增强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最后,对文化遗产进行工程抢救保护,对于新疆来说,策划文化保护工程项目,比如楼兰抢救工程,可以与旅游公司等联合进行文化遗产保护。

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行的不断推进,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树立形象,促进发展的重要元素之一,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不但能构建具有特色的城市,而且可以增强城市的文化内涵,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梁珍珍,宋赞.浅谈如何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J].城市建筑,2014(15).

第3篇

一、民间组织的定义及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历史

由于各国的发展和政治体制不尽相同,其中民间组织发展更是不同,现在关于民间组织的定义在国际上尚未达到明确的界定,对此各国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和定义,但普遍达成共识,即民间组织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或其附属机构)”、“非营利性”和“志愿性”。

(一)民间组织的定义

笔者将其归纳为:民间组织即由公民志愿参与,不以营利为目开展一系列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或机构。

(二)我国民间组织的现有发展状况

中国民间组织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中国民间组织的蓬勃发展,是全球社团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反映了全球范围内民间组织兴起的深层欲求,也反映了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变革要求。民政部于2012年四季度全国社会服务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民间组织(包括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约为117.2万个。还有一些未注册的已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笔者将其归为潜在民间组织。在中国,民间组织主要涵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类型,其中,前者是指由公民或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后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总体来说,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势头良好,但仍受到管理体制不健全和政府强硬管理,受一些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限制,后续资金不足等的问题,都仍待解决。

二、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和发展

通过研究发现,国外民间组织在国家管理和发展中一些重大决策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了特别大作用,像欧洲一些以旅游收入为国家经济支柱之一的国家,相关的民间组织发展更具规模,体制和运营模式更为成熟,有很多借鉴之处。

(一)公众参与程度高,保护意识强,范围广

众所周知,美国的历史保护信托组织是针对美国工业遗产保护再开发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民间组织。而它脱胎于英国信托组织,在英国,民间组织众多,发展完善,日益成熟。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如英国五大民间组织,还有很多全国性、地方性和针对某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形成了一个保护网,它们吸引了大批民众参与其中,出版各种形式丰富,充满趣味的手册和书籍;设立专门的纪念日,和活动日,如英国的“历史遗产开放日”;建立各种专业咨询培训和奖学金,如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的“威廉・ 莫里斯手工艺基金”等。这些措施吸引了民众的同时,又加强了知识传播,激发了民众的热情。

(二)协助政府管理,民意沟通,提供专业咨询

在众多的民间组织的协助下,更多来自民众,社会的建议被有效,快速地反映到政府,更在政府有所决策起到一些建设性意见甚至起到决定性作用。英国由环境部所规定的五大民间组织;古迹协会、不列颠考古委员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小组和维多利亚协会,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介入法律保护程序,而且凡涉及登录建筑的拆除、重修或改建,地方规划当局都必须征得他们的意见作为处理这些问题的依据。这5个团体按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各地登录建筑“许可证”的申请问题,写出评审意见送交中请者所在地规划局,并同时呈送给环境部。由于介人法定程序,每年英国政府给5个团体相当的资助。[]在一定程度上,英国的民间组织以其专业性和群众性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达到了决策者的位置。

(三)推动相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其根源是需要明确细化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明确,细化的法律法规可以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决策和执行更为快速和畅达。在这一方面,国外民间组织的组织活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其国家立法的速度,如老牌的英国“古建筑保护协会”其明确的宗旨使国家将古建筑纳入立法范围,并在1882年颁布了《古迹保护法》,还有意大利的民间组织“我们的意大利”,美国1935年《历史遗址与古迹法》,之后的《美国古迹保护之准则与纲要》、《国家古迹保护法》等,都是在相关民间组织的协助推动下颁布了。

(四)组织运作具有市场性,资金充足

任何组织运行都需要资金,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拨款、民间捐赠和经营收入这三个部分。而国外的民间组织除了有强大的国家支持外和外界踊跃的社会捐赠外,使得国外民间组织更为成熟和有序,发展的特色也不是不单纯性依赖前两种资金来源,将市场机制引入经营中,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创收人,仍不失为一个双赢的方法。国外民间组织通过专业人员的设计的宣传手册和书籍,纪念品,各地景点门票的收入和会员的年费等多种途径组合营销,将市场化与保护相辅相成,这样的成功在英美,希腊,法国等国家已达到显著成效。

三、对我国现有及潜在民间组织和政府的启示

(一)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根本上保证了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类性质的法人,其中之一就是社会团体法人,该法为民间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登记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之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针对民间组织存在的多头管理的现状,国务院委托民政部起草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并于1989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为了管理其他特定的组织,国务院又颁布了其他一些社团管理法规,计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199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年)、《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等。[]法律应该在保持基本的准石下有时宜的改变,目前对我国有关的民间组织的不足之处,我国急需出台《中国民间组织法》,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完善是不可缺少的,而相关本文针对的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组织更需要有其明确的划分和保障,使其更好的运营和发展。

(二)政府打破“自上向下”的管理方式,积极推动与现有和潜在民间组织发展合作

由于发展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我国现在的民间组织团体的组织形态单一,政府对其管理也是自上而下,单一粗暴的直达命令式,双方缺乏合作,也没有相应的沟通平台。应对这样的局面,首先,政府应该放下姿态到群众中去,发展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和支持,使沟通顺畅,及时接受其反馈意见。扶持其发展成更多更强更具专业性的民间组织,最终实现强强联合的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给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辟更为广阔的舞台。

(三)加强相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参与热情和投入

作为民间组织自身而言,如何吸引更多民众投身其中,发展更多民众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去,面对国人对保护“事不关己”的态度,如何转变成“国事即家事”,这是一个值得大家一起努力的。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民间组织中大量的科技技术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人才,在活动中,如何发扬其创新精神,打造人人积极参与保护和知识传播的良好环境和事业发展。

四、结论

第4篇

关键词:城市现代化;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

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根据城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众多工业遗产面临保护或开发利用的选择,一些有价值的工业遗产正在遭到破坏和损毁,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如何与城市发展相互协调等问题,成为政府工作中既紧迫又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切莫错过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佳时期

我国工业化时间虽短,却经历了复杂的发展演进过程。近代早期工业有外资工业、民族工业和洋务工业等。新

2.由于起步晚,相关研究与保护比较滞后,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尚处于“家底不清,现状不明”状况,急需实施前期调研,分级摸清家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编制相关规划。摸清家底可分几步走,分几个层次进行,采取从地方到中央,即从基层、从局部着手的做法,以县为最基层单位,层层建立工业文化遗产档案库。133229.Com采取收集信息、实地调查、记录基础信息、分析确定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工业遗产的具体名录、进行分级分类统计等步骤,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为编制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开展评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3.在国家层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战略和宏观部署;在地方层面,在城市改造、扩建过程中,无法可依,缺乏整体保护方案和措施。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工业文化遗产的拆改毁加以限制,防止重要遗产在尚没有认定前被拆迁或损毁。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当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公布,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使其切 实得到保护。对于暂时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性工业文化遗产,在严格保护好外观及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审慎适度地对其用途进行适应性改变。在面临结构性改造的工业区,要充分考虑改造对工业文化遗产带来的潜在威胁,将保护与利用列入整体改造规划,与区域改造有机结合。对于规模较小、无法再开发利用、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工业文化遗产,以建博物馆的形式,收集保留有关文物,集中保护并展出,也可使公众以及子孙后代更好地了解我国工业发展的历史。

4.工业文化遗产分属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部门管理,由于体制所限,难以归入文化或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不利于遗产的长期、有效保护。

建议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移交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保护和管理。尤其对于具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科技价值,但商业开发利用价值比较低的工业文化遗产,应尽快移交文物部门,由政府给予保护资金补贴。

5.史学专家在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中缺席,导致一些工业文化遗产在复原、展示上不能正确反映历史风貌和完整的生产过程,甚至存在严重的错误。因此,特别需要在工业文化遗产调查、复原、保护、改造和开发利用过程中,请专家参与,听取专家意见。要像重视古代文化遗产那样重视近现代工业文化遗产,深入开展对工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保护措施、理论方法、利用手段等多方面研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和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建立科学、系统的界定确认机制和专家咨询体系,指导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

6.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科学的评估体系、专业的评估队伍与人才,哪些该留哪些可拆,没有依据,有些工业文化遗产虽被部分地保留下来,但在改造过程中,整体环境已遭破坏,大大降低了遗产的价值。

第5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弊权衡

中图分类号:F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009(2015)21-0109-01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范围内对遗产保护的重视发端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32届大会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各国通过发展文化旅游、博物馆旅游、文化遗产日等方式来加大对本国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这些利用方式使得文化遗产的认知度与知名度有所提高,也创造客观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取得的成效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2002年后我国先后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6年文化部颁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颁布《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出台。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充分显示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

(二)“文化遗产日”的推行,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从2006年开始,我国每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每年通过不同的主题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其他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通过举办展会、论坛、讲座等活动,提高了人们群众的保护意识。

(三)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首先是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吸纳各类资金。同时积极开展国际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合作,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利用国际组织资金援助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

(四)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方法不断丰富

通过产业化经营模式的探索来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这些方式主要包括在文化遗产地开展文化旅游,通过旅游效应带动经济的发展,再利用旅游业发展获得的经济收入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资金来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丽江古城在这方面就做的比较突出,形成了著名的“丽江模式”。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产业化模式还包括开展节庆活动打造文化品牌,建立文化生态博物馆,建立文化遗产主题公园等方式来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开发。

(五)民间组织积极发起各类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

各类保护文化遗产的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各种活动,集中智慧,促进中国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如2009年1月在北京市举行的中国民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题成果大型研讨会,就是民间组织积极发起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六)民众自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

人民群众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自觉性与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如在汶川地震以后,羌族的同胞参与到了碉楼和村寨的抢救和修缮。2004年,贵州黎平县侗族乡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雨桥”在洪水中被摧毁,当地500多名侗族群众自发地从洪水中抢救回桥的大部分构件,使风雨桥最终得以修复。

三、我国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一)建设性破坏

1、新农村建设中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人们盖新房建新村,使一些古建筑和古遗址遭到拆迁以及破坏。村里的年轻人受到现代城市生活方式以及现代文化的影响,将传统的具有文化底蕴的生活方式以及建筑景观视为落后的文化加以摈弃,这难免会造成对一些文化遗产的传承的影响。2、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影响。国家的大型经济建设项目的推行也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的原因之一。如三峡工程的修建,就使得一些清末民初的民居建筑、早期古脊椎动物与人类化石遗址、明清墓葬以及一些题刻、碑文遗产被淹没。

(二)保护性破坏

1、旅游业的过度开发。旅游人数的大量增加,完全没有考虑到遗产地的环境容量以及景区的游客承载量,从而造成了文化遗产地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过度商业化现象、以及游客对文化遗产本身的破坏。此外,有些地区对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没有做好旅游开发规划,在遗产地进行无序建设,从而对文化遗产地的景观生态以及审美价值造成破坏。2、高科技手段对文化遗产的破坏。近些年来,随着对一些石窟遗产、壁画遗产以及古文物的开发,使得这些遗产地、博物馆也吸引了不少游客。为了使游客获得更好的审美体验,景区往往会利用现代光照技术或其他高科技手段对景区进行“装饰”,这些高科技手段的运用也难免对遗产以及文物造成伤害。3、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在加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以前,对风景区、名胜古迹、森林公园以及文物等的管理一直实行分部门的管理体制,政出多门的问题一直存在。直到现在很多的文化遗产地既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A级旅游景区又是名胜古迹保护区等,各种各样的头衔使得在保护与管理的时候就会出现混乱,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

四、结论与讨论

第6篇

关键词: 少数民族 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 传承

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众多的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收录其中,充分肯定了少数民族体育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存在于各种民俗、节庆、礼仪、休闲、娱乐之中,存在于传统体育技术技能实践之中,它以丰富的活动形式和高超的技巧性、艺术性反映并充实着民族文化的内容,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

1.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的传承分析

少数民族体育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少数民族体育项目近占了三分之一。

除了国家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外,各省市也先后出台了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相应的保护措施。这些举措让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但是以目前的力度是不够的,“华北地区的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最多,占整个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43.6%,西部地区的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占有率最小,仅仅只18.2%。在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丰富的西部地区,只有少数的传统体育进入国家级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目录,说明我国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建立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提高”。①

1.1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传承的特点分析

1.1.1言传身教的传承方式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依靠代代相传保留下来,很多体育文化无法以文字方式加以传授,人们通过模仿、学习等方式,在上下代之间进行各种行为、技能、习俗的传承活动,从而使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得以延续。但同时这也制约了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的广泛传播,且家族式的单线传承很容易中断,易造成技艺失传,不利于保护和发展。

1.1.2传承土壤具有独特性

文化土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根基,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繁衍提供基因和养分。各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都是在其独特的文化土壤中发生、发展、演变和创新的。如,土家族的“摆手舞”、瑶族的铜鼓舞等,均带有明显的地域和民族色彩。每一个民族都因其所处的文化传承土壤不同而保持着独特的生产、生活和情感表达方式,而拥有独特的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

1.1.3传承形态生动鲜活

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隶属于人类行为活动范畴,一般都不脱离地域、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以生动鲜活的形态代代传承。我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活态的表现,可以了解过去人们的生产生活习惯,行为特征,以及思想观念等信息。非物质体育文化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生动鲜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生动鲜活的形态传承,并使文化链得以延续,成为历史的一种活态见证。

1.2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传承中存在的问题

1.2.1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还停留在静态保护阶段

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是通过建立分级体系,命名制度、经费保障制度、代表作申报制度、奖励制度等措施来进行,这些保护措施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收藏、研究等静态保护的要求,但无法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和活态保护的需要。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除了要遵循“非遗”保护的总体原则外,更需要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传承方式,使之在民众生活中得以延伸或维系。而静态保护只能保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形”,而不能保护其“灵”,无法发挥其蕴含的文化内容、民族心理、民族精神和价值观等抽象的东西。

1.2.2传承人濒危现象突出

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言传身教的特征使得传承人成为项目保护与发展的关键。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传承人难以凭借某种传统体育技能维持基本生存条件,且传承人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保障,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外部环境(如财政、技术、法律等)支撑,同时那些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门庭冷落,且大多年岁已高,如不及时传承,则会使这些“绝技”随着他们的去世而失传,甚至灭绝。

1.2.3民族传统体育法制不健全

法律法规是保障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基础,也是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保护的基础。②目前,国家在具体法律法规方面并没有正式的少数民族体育专门法律条例,也没有专门的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体育文化资源的法规文件,地方政府也缺乏具体的法规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力量,不能规范、约束主体的行为,使其保护与传承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这种状态必将阻碍我们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挖掘、整理、创新与运用。

2.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的传承对策

在文化、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部分少数民族民族体育文化正在受到冲击,一些文化特性正在消失,有些原生态民俗体育文化甚至正在走向消亡,离我们的时代而远去。在目前这种状况和形势下,利用国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加快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刻不容缓,且意义重大。

2.1关注少数民族体育传承人的培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形态“保存”,更体现为对那些作为传承载体的传承人的活态的保存。③对传承人的培养是关系到少数民族体育文化持续发展下去的主要因素。我们应高度重视传承人在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价值和地位,把传承人的保护作为整个保护工作的重点和中心来抓;通过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措施,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生活和社会待遇,为其产品开发、技能展示、带徒授业等创造条件,以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的传承。

2.2将少数民族体育纳入全民健身运动中

全民健身是我国大众体育发展的根本方向,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国策,只有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纳入全民健身运动中,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才可能获得最大化发展。只有把一些具有显著健身和娱乐价值的传统体育项目,通过“去粗取精”而成为集养生、健身、娱乐为一体的健身活动,推广到人们日常生活中,实现“保护”与“实用”的有机结合,才能使少数民族体育得到最好的传承和发展。

2.3将少数民族体育同区域旅游结合起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旅游成为人“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自然景观、民俗风情、体育活动形式共同构成了少数民族体育,而不同的自然景观、民俗风情正是不同群体在选择旅游时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把少数民族体育纳入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可实现旅游业发展与民族体育保护“双赢”,如内蒙古的“那达慕”、傣族的泼水节等。这种传统体育项目与旅游资源开发的有机结合,对挖掘、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李杉.论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保护[J].体育文化导刊,2009.4:96-98.

②马辉,方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探源[J].宁夏大学学报,2004,(6):107-115.

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及法律制度.中国人大网npc.省略.

参考文献:

[1]李杉.论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保护[J].体育文化导刊,2009.

[2]马辉,方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探源[J].宁夏大学学报,2004,(6).

第7篇

关键词: 中国文化遗产 文化生态 保护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虽然中国拥有的世界文化遗产数越来越多,但近年来与世界文化遗产有关的负面新闻也在与日俱增。长城被破坏、敦煌莫高窟壁画脱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残破、孔府孔庙孔林被淹、黄山、泰山建索道以及张家界武陵源、九寨沟游客过多等新闻频频传出。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它包括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它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中国文化遗产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中华五千年历史进程留下的无数历史文化遗产,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国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和魂,是创造美好生活的不竭动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1.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规划。必须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第8篇

关键词:城垣遗产;保护;利用;爱尔兰

Abstract:This article generalizes the conservation of European city walls heritage. Taking Irish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as a case study which is one of pioneers in Europe, it goes through its process of walls’ conservation, th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mode and method of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dditionally, combined with the “Derry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Plan”, it summaries Irish experiences to provide references and lessons for China’s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based on our actual situation.

Key words:city walls heritage ; conservation ; utilization ; Ireland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5-65(9)

前言

城市是人类文明进入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城垣是冷兵器时代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化载体,是研究农业文明时期经济、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全人类的共有遗产。至今在世界各地都保留有很多城垣遗存,其中从苏美尔的乌尔克(Uruk)城城垣到印度河流域的果德迪吉(Kot Diji)城城垣,数量不少的城垣单独或作为组成部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全人类共同的杰出遗产代表而得到保护。

为世界三大文明古国之一和东亚文化发祥地,我国日渐认识到城垣在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突出价值,中国城垣在世界文明中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2012年国家文物局遴选了9处具有代表性的明清城垣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项目①。因此,加强城垣遗产的研究与保护,尤其是以国际标准开展中国城垣保护工作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保留有城垣的城市为数不少,绝大部分的历史文化名城都保留有一定规模的城垣遗存或遗址,但城垣本体及历史环境由于缺乏保护而遭受各种破坏。作为富有独特魅力的文化遗产类型,科学保护并合理利用城垣,使得传统文明能够与现代文明相互交融、传承延续、和谐共生,是全面复兴中华文化、科学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内在需求。

欧洲是现代意义上文化遗产保护的发源地,至今仍引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潮流。本文以在欧洲城垣遗产保护领域领先的爱尔兰为例,从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大背景中,分析爱尔兰城垣保护的框架与机制、规划编制特点,提出对我国城垣保护的若干建议。

1 欧洲城垣遗产保护历程与特点

1.1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的阶段特点

欧洲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对文物建筑和历史纪念物的保护行为,这种保护传统一直延续到文艺复兴时期,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在18世纪以历史建筑保护为滥觞而发展成为现代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到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经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至建筑领域(阮仪三,王景慧,1998)。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欧洲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复逐步科学化、系统化,从1840年法国成立历史建筑管理局并提出《历史性建筑法案》到1930年颁布《遗址法》,从1877年英国创建古建筑保护协会并于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到1953年制定保护历史性建筑的《古建筑及古迹法》,欧洲历史遗存的保护逐步法制化,保护对象也多样化。

20世纪中叶之后,以欧洲为中心的保护理论、实践以及保护组织的出现推进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从《雅典》(1933年)中初见的“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到《威尼斯》(1964年)中指出的“代表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再到《内罗毕建议》(1976年)中确定的“历史地段――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建筑群”,保护理念进一步完善,保护对象进一步拓展。1972年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世界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里程碑式的标志――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财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上述的、公约等文献构成了现代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石,推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迅速发展。可以说,欧洲始终走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沿,在国际诸多重要、公约和宣言出台前的理论总结和共识,都是以欧洲的实践、探索为基础。

当今,欧洲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视角变化就是从以科学技术保护遗产安全逐渐转向探索遗产保护对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社会进步、欧洲团结等更深层次的意义,即强调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这鲜明的体现在了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颁布的一系列公约,即自1985年的《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of Europe),亦称“格拉纳达公约”(Granada Convention);到1992年的的《考古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亦称“瓦莱塔公约”(Valletta Convention);再到2005年的宣布《关于文化遗产社会价值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亦称“法罗宣言”(The Faroe declaration)。

1.2 欧洲城垣遗产保护现状与特点

欧洲城垣修筑历史久远。在古希腊时期,迈锡尼人用大型石块修筑了众多城垣,如迈锡尼遗址中的巨石墙垣(Cyclopean Walls);雅典人亦修筑了一系列著名的石墙,使城市可以连通到比雷埃夫斯(希腊东南部的港口城市)的军事防御点;罗马人采用石材修筑城垣,并用粘合剂来固定巨石,著名城垣遗址包括罗马的奥里利安城垣(Aurelian Walls)和君士坦丁堡的狄奥多西线城垣(Theodosian Walls)。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人为抵御土耳其帝国的入侵,亦修筑了很多城垣,代表性的有塞浦路斯的法马古斯塔、尼科西亚城及希腊克里克岛上的甘地亚城,这些城垣都屹立至今[1]。

欧洲完整保留下来的城垣众多,如法国卡卡颂城(Carcassonne)的城垣(图1)和芬兰赫尔辛基(Helsinki)的城垣(图2),德国颁布《古迹保护法》之后也使得罗滕堡(Rothenburg ob der Tauber)和讷德林根(N?rdlingen)、丁克斯比(Dinkelsbühl)以及法兰克尼亚地区(Franconia region)的众多小型城镇的城垣被完整的保留下来。总体来看,欧洲城垣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1.2.1 认知上:突出城池防御体系的整体理念

在欧洲,军事科学、社会学、建筑学、历史学等领域的学者,常常用“防御体系”(Defence System)或“城市防御工事”(City Fortification)一词来指代城垣系统,在遗产的名称或名录中,也多出现此类概念。典型的如欧洲“中世纪防御工事”(Medieval Fortification)即作为一个宏观整体的概念而被广泛研究和保护。

这种防御体系的概念不仅大大拓展了研究与保护对象的范畴,更为重要的是强调其构成要素的系统性、整体性、综合性。不仅研究保护防御体系遗存本体,更注重防御体系建设的历史环境中的城市环境和自然环境,是一个体系、群体的概念。例如欧洲“中世纪防御工事”(Medieval fortification)体系就包括了塔(Towers)、城垣(City Walls)、港口(Harbours)、教堂和修道院(Churches and Monasteries)等众多因素[2]。

1.2.2 理念上:强调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思路

人们对价值认识的差别导致了保护方式、方法的差别。欧洲国家对遗产价值内涵进行了不断深入的探讨,丰富了遗产保护的视角,使得保护工作已经不仅停留在对遗产本体的保存和维护,而逐渐强调发挥遗产在教育、经济、文化生活、提升遗产社区居民的文化认同等领域发挥的价值。

这种理念转变在欧洲城垣保护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欧洲城垣的保护除了常规对城垣历史价值的关注外,还需要在保护实施前对其教育、生态方面的价值与潜力进行评估,通过完备的历史资料和对现实机遇与挑战的分析,制定适宜保护政策。其保护工作提案的框架囊括了举办相关活动的各种细则、拥挤控制、交通管理、容量计算等,所有的保护工程除了遵循最小干预等传统保护原则外,突出提升公众认识的作用。提倡通过开展以城垣为背景和场所的公共活动来发挥城垣的宣传教育作用,强调市民的场所感(Sense of Place)、自豪感(Civic Pride)和认同感(Identity),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垣的社会作用和价值。

1.2.3 实施上:广泛社会组织支持下公众参与

广泛的公众参与是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成功和发展的重要基石,欧洲城垣遗产的保护实践也同样如此,其中社会组织在城垣保护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一些城垣保存较为完好的城镇往往有很多自发形成的保护团体,如英国的约克市成立的“约克城垣之友”[3](The Friends of Yorks Walls ,FYW),该组织是由当地文物保护爱好者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非政府团体,其主要工作在于协调城市议会及城垣相关部门对城垣的综合管理、保护与提升,并举办相关的学术、节庆、宣传教育活动等。

欧洲各个国家均有若干个参与城垣保护实践的团体,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1989年在威尔士成立的欧洲卫城之友(European Walled Towns, EWT)。该组织致力于吸纳欧洲所有存有城垣的城镇成为会员,目前拥有来自欧洲40个国家的64个会员,形成了欧洲各具有城垣遗迹的城市之间分享经验、促进相互间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该组织于1998年提出了关于城垣保护的《皮兰宣言》(Piran Declaration),建立了成员国在城垣保护上的共识(图3)。

2 爱尔兰城垣遗产的保护实践

历史上爱尔兰有56个建有城垣的卫城,其中35个卫城仍有城垣遗存。爱尔兰政府视其为爱尔兰城市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将城垣遗产的保护提升到国家古迹保护的最高层次,在管理体系、法律体系、资金保障的框架中为城垣保护建立了专项的机构、法律和经费。目前,尚有城垣遗存的所有城镇均编制有城垣保护管理规划,并开展了一系列考古发掘、测绘、历史研究、学术会议、宣传教育等活动。

比较来看,爱尔兰对于城垣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在欧洲首屈一指,其保护体系完备、保护实践丰富,从遗产的概念、历史价值、人文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集中体现了欧洲城垣遗产保护的高度和发展方向。

2.1 城垣遗产的构成

根据爱尔兰《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2008》(National Policy on Town Defence,2008),城垣定义为从维京时期(The Viking Age)到17世纪所修筑的城垣,其要素包括:城墙墙体、城门、塔楼、夯土驳岸、壕沟、城堡、堡垒及其他相关人工构筑的结构。

由于修筑年代与保存状态不同,现存的35处城垣遗产的组成要素可能是完整的、包含历史上建设的所有要素,也可能仅遗留其中若干要素或地下遗址。与此同时,城垣的构成要素还包括城垣依附的环境要素,如护城河水体、隶属于城堡的花园等,在保护中也需要对其环境要素的生物多样性等自然环境予以保护。

2.2 城垣保护的法律体系

爱尔兰城垣保护的法律依据是自1930年就制定的《国家古迹法》(National Monuments Act),法律确定城垣(Urban Defence)整体作为“国家古迹”②赋予其法定保护地位。

在《国家古迹法》指引下,爱尔兰通过《考古古迹保护导则》(Framework and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1999)、《考古发掘导则》(Policy and Guidelines on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s)落实欧洲考古公约、国家古迹法的相关要求,其别强调国家在保持中世纪形成的城市形态的义务。

针对城垣遗产,爱尔兰在2008年专门颁布了《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The National Policy on Town Defences),作为对1999年颁布的《考古古迹保护导则》及 2004年颁布的《致规划部门建筑遗产保护的行动导则》(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Guidelines for Planning Authorities,2004)的回应和补充,这一政策成为具体指导全国城垣遗产保护的大纲和总体要求。

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定上,2000年颁布了《规划与发展法》(The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cts),正式提出了“保护构筑物名录”(Record of Protected Structures, RPS)、“建筑遗产保护区”( Architectural Conservation Areas, ACA)的概念③,对城垣保护的空间管制赋予了法律地位(表1)。

2.3 城垣保护的管理机制

爱尔兰根据《国家古迹法》的要求,对属于“国家古迹”范畴的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任何干预都需要得到“艺术与遗产部”( Department of Arts, Heritage and the Gaeltacht ,GoAHG)部长的首肯(Minister Consent),相应的修复工程需由指定的施工队进行。除此之外,艺术与遗产部(DoAHG)下属遗产司(Heritage Division)的国家古迹服务处(National Monuments Service)根据全国范围内的考古测绘工作,创建具有法律效力的“古迹名录”( Recorded Monuments and Places, RMP)。目前爱尔兰全国有12万余处古迹名录,每一处古迹名录都有独立的编号、范围、档案。城垣的构成要素如城堡、墙体、城门会作为独立的古迹列入古迹名录,古迹名录的位置、保护范围会在地方规划中标示出来。

对于非国家古迹的文化遗产,其保护实施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级展开。国家层面,艺术与遗产部(DoAHG)主要负责提出“国家在册建筑遗产名录”(NIAH:National Inventory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为“保护构筑物名录”(RPS)提供备用清单④。实际上,地方在具体保护中承担主要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地方规划部门有义务将其认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登录,形成“保护构筑物名录”(RPS),其保护与利用均体现在地方发展规划当中。基于这样的制度,遗产不再像古迹一样,全权由中央政确定名录,其名录的确定有地方公众、规划部门的积极参与。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促进了地方政府对遗产的合理利用,对其遗产本体及其环境风貌进行积极的保护。整体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遗产审定与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针对城垣类遗产制定有国家层面的专项保护政策,与多层次的审定管理机制相结合,共同促进城垣遗产的保护(图4)。

2.4 德里(Derry)城垣保护与管理规划[4]

2.4.1 规划编制背景

德里(Derry)城垣是目前欧洲保存完好的城垣之一。德里的城垣防御体系属于爱尔兰国家级遗产,保护和监督的职责主要由爱尔兰环境和遗产服务部(Environment and Heritage Service, EHS)负责,但作为一个体系的保护,德里城垣的保护也得到其他机构的支持,如德里市议会是炮台的拥有者,负责城垣防御体系的卫生整治工作;西北发展办公室(North West Development Office)负责照明和路面整修工作等。

为了保护城垣遗产、宣传城市文化和发展旅游经济,德里城垣防御体系的利益相关机构一致决定,进一步开展对城垣的保护、展示和利用,支持城垣作为城市旅游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得到了环境和遗产服务部(EHS)的资金支持。作为整体计划的重要环节和实施基础,制定一套完善的保护和管理规划是保护、利用的重要工作基础和实施依据。

2.4.2 遗产现状问题

德里城垣防御体系本体主要由城墙、角楼、城门三部分组成,被分成9段。但遗产并不只包括这三部分,还包括城垣临近的土地、财产及地下遗址共同构成的历史环境(图5、图6)。

规划评估认为,德里城垣遗址面临的主要威胁包括:对遗产的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由于交通污染物、环境恶化导致的城垣遗存的腐蚀;缺乏足够和规律的维护;周边不适当的发展影响了城垣的景观环境;城垣临近地带的开敞空间被吞并;人为蓄意破坏;现代不恰当干预行为,如不合适的街道小品、标示系统等。

2.4.3 遗产价值评估

规划分析、研究、评估了德里城垣防御体系的价值,主要包括:是英国和爱尔兰保存最为完整、状态最佳的防御体系;是17世纪军事建筑的典范;经历过多次修复依然保存完好,城墙和城门堪称视觉上的艺术品;在德里城市发展研究方面具有很高的考古价值;构成了完整的城市轮廓,包括内部的十字大街是历史城市格局的典范;其城垣防御体系影响了欧洲其他城市的建设;城墙、角楼以及临近的部分地区是历史上用来欣赏舞剧的看台,因而具有很高的休闲娱乐与教育价值;城墙及内侧的土壤是许多花朵的栖息地;是当地居民生活的一部分,有助于增加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是很多城市活动发生的天然背景(图7)。

2.4.4 保护管理政策

规划中确定了十分详细的保护工作政策,主要包括:维护、修缮政策;考古发掘政策;可达性的政策;交通政策;安全政策;展示政策;公共活动政策;干预和提升政策;生态政策。诸多政策在各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城垣保护与利用的方式、方法(表2)。

值得关注的是,德里特别强调对规划定期检讨、维护、更新的重要性,提出规划要成为现行保护法律的附加条款,需成立专家组对规划中的保护和管理计划进行周期性的更新修订,修订的最长周期不超过五年(图8)。

3 对我国的城垣遗产保护的启示

3.1 爱尔兰城垣遗产保护的特点

保护理念上,爱尔兰强调城垣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尽可能的发挥城垣遗产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将城垣的保护与利用融入到社会生活中,使城垣更具社会存在意义。从市民角度而言,充分发挥城垣遗产的社会价值可以强化市民对城垣保护的共识,形成多方参与的保护机制,促成全民参与的积极保护活动,构建了社会共同保护城垣的良性循环。

保护法律法规上,爱尔兰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城垣整体被作为单独类型的“国家古迹”得到保护,从国家遗产最高层面给予法律地位。艺术与遗产部(DoAHG)公布受到保护法律约束的古迹名录(RMP),有着十分严格的编号、记录和标示。爱尔兰专门针对城垣类遗产颁布有国家层面的《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对全国的城垣遗产保护起到了宏观整体的指导作用。

保护管理体制上,爱尔兰从城垣遗产名录的确定到城垣遗产保护计划制定的全过程,不仅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亦有地方公众团体和民众的参与,整体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机制。针对城垣类遗产制定有国家层面的专项保护政策,与多层次的审定管理机制相结合,共同促进城垣遗产的保护。在国家和地方两个保护层次中,地方发挥主导作用进而提出细致的地方保护名录,国家则核定国家层面的遗产名录,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相互补充,共同组成完备的遗产保护群。

保护规划上,采取价值导向的规划编制思路,首先明确城垣遗产的价值,清晰的阐释了为什么这些价值值得保护。规划成果表达丰富,包括地图册、管理计划、图像和手绘档案等,所有这些信息都会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虽然城垣遗产的可持续利用仍将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但规划为后续城垣保护与利用的问题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形成了保护与利用所依据的明确的政策。

3.2 对我国城垣遗产保护的启示

我国城垣保护工作起步尚晚,保护理论、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规划编制与实施、展示利用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借鉴欧洲尤其是爱尔兰城垣保护的成功经验,我们建议:

3.2.1 深化内涵认识,构建整体保护理念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普适统一的城垣类遗产概念,而城墙一词显然不能全面的涵盖我国古代城市防御体系的内涵和外延。由于概念偏差,现行的保护不仅忽略了城市防御体系的整体性,更为重要的是往往造成保护对象的疏漏,对城垣价值判断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我们应借鉴爱尔兰乃至多个欧洲国家采用的城垣防御体系的概念,以系统观指引下的遗产视角开展城垣整体保护工作。具体而言,在宏观层面,要从国家军事防御体系构建进行系统考虑,如明代的长城防御和海防体系;在中观层面,要从城市选址、区域防御构建角度进行系统考虑,如城垣与自然环境构成的防御整体;在微观层面,要从筑城体系和城垣构成、构造方面整体考虑。

3.2.2 提升遗产地位,建立完善法律体系

相比于爱尔兰城垣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至今未制定国家层面针对城垣遗产专类保护的法律法规,甚至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将城垣作为单独的保护类型。虽然城垣遗产保存较好的部分城市颁布有地方性的保护法规文件⑤,但是总体来看,大部分尚存有城垣遗产城市的保护管理工作缺乏专项法律法规的指导。建议借鉴爱尔兰的《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参照《长城保护条例》,首先建立《城垣保护条例》,并逐步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各层面专门针对城垣类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严保护我国仅存的城垣遗产。

3.2.3 实施科学保护,加快保护规划编制

规划是保护实施的前提和依据,截止2012年末,爱尔兰卫城联盟(IWTN)所有成员城镇均完成了城垣遗产的保护管理规划⑥,在保护管理规划的基础上,部分城镇还完成了“行动规划”(Action Plan),以指导具体的保护工作。正是规划的存在,使得爱尔兰城垣保护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确保城垣得到科学保护。反观我国城垣保护,除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部分城垣,已开始按照文物保护要求编制有文物保护规划外,其余城垣几乎均未编制有专项保护规划,而针对城垣遗产管理与修缮等的专项规划更是远远不足。建议未来应进一步加快城垣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尤其突出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的相关内容。

3.2.4 强化保护合作,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爱尔兰城垣另一个成功经验就是政府主导的多样化保护合作,例如通过爱尔兰卫城联盟⑦(The Irish Walled Towns Network,IWTN)敦促、指导成员城镇对城垣的保护管理工作,改变了各个城镇各自为政的保护局面。大多数城垣所限定的范围是城市的“历史核心”(Historic Core),与各时期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当地人们历史记忆寄托的核心区。因此,城市的每个市民都是城垣“遗产社区”(Heritage Community)的一份子,城垣保护离开居民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建议在我国城垣保护过程中,加大城市间、机构间的合作,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3.2.5 拓展利用思路,实现社会价值转化

爱尔兰城垣遗产的保护从早期关注城垣的物质载体逐渐发展至今更加注重遗产社会价值的转化,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多样利用并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价值。例如,将城垣的保护宣传工作与城垣所在城镇的中小学校课程设置相结合,联合开展“考古进校园”活动;为加强公众对城垣的了解,制定有“爱尔兰卫城公众认知活动计划”(Irish Walled Towns Public Awareness Campaign);将爱尔兰国家遗产周的最后一天作为“卫城日”(Walled Towns Day)等。这启示我们应让城垣遗产融入我们的公共生活,增进公众对城垣遗产的场所感、自豪感和认同感,形成共同保护城垣的良性循环;只有将城垣与现代社会的公众生活联系起来才能保持永续的活力。

注释:

①2012年10月22日,国家文物局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进行了更新,其中第十项为“中国明清城墙:兴城城墙(辽宁省兴城市)、南京城墙(江苏省南京市)、临海台州府城墙(浙江省临海市)、寿县城墙(安徽省寿县)、凤阳明中都皇城城墙(安徽省凤阳县)、荆州城墙(湖北省荆州市)、襄阳城墙(湖北省襄阳市)、西安城墙(陕西省西安市)”。

②根据爱尔兰《国家古迹法》,国家古迹的定义为:某些古迹或者遗存,附着在其上的历史、建筑、传统、艺术或考古价值,对其保护具有国家级重要性。国家古迹的本体及其周围环境都需要被谨慎的保护,国家古迹的时间范围从史前到20世纪。“国家古迹”是爱尔兰受到最高级别保护的古迹,其级别类似于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截止到2012年底,爱尔兰全国范围内仅有1000处国家古迹。

③“构筑物”在规划与发展法中的定义为其他一切地上或者地下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发掘物、附属构筑物,这个概念和古迹的主要区别在于特指1700年之后的遗存。其中建筑遗产密集,整体风貌协调的区域被命名为建筑保护区(ACA),建筑保护区中的任何开发都需要申请规划许可。

④该部部长可以直接任命“国家在册建筑遗产名录”(NIAH)中的部分遗产使其成为“保护构筑物名录”(RPS),进而受到法律保护。依照《规划与发展法》第四章的规定,该部部长《给规划当局的建筑遗产保护导则》(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Guidelines for Planning Authorities)建立保护结构登录或除名的标准,地方政府设立的“保护构筑物名录”(RPS)一方面要沿袭往期规划中的名录,另一方面要接受该部部长审批。

⑤如2004年9月起施行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西安城墙保护条例》、2010年10月起施行的《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寿县古城墙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⑥这些规划由爱尔兰卫城联盟(IWTN)赞助,以地方政府作为规划的委托方,由一些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公司、大学等编制完成,爱尔兰卫城联盟(IWTN)及地方政府共同组织监督委员会在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对编制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⑦爱尔兰卫城联盟(The Irish Walled Towns Network,IWTN)是爱尔兰城垣保护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国家层面专项保护城垣机构的典型代表。该机构于2005年由爱尔兰共和国遗产议会(Heritage Council)为爱尔兰卫城城垣保护而授权成立的,同时爱尔兰卫城联盟也是欧洲卫城之友的成员组织。该机构目前在南北爱尔兰范围内共有23个城镇会员,其主要职责为敦促、指导成员城镇对城垣的保护、管理、提升的工作,执行爱尔兰遗产议会对城垣保护行动的专项财政支分配。

参考文献:

[1]阮仪三,王景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3]WIKIPEDIA.Medieval fortification.[EB/OL].(2016-4-23)http:///wiki/Medieval_fortification.

第9篇

2019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总结

2019年6月9日是我国第二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为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我馆在宣传活动的同时,精心策划,结合今年的主题,不断创新活动形式,提高活动的影响力,充分发挥了社会教育和文化传播功能,更好地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  

6月9日上午9点半在大厅举行2018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启动仪式。利用展厅电子显示屏和在 在大门口、展厅前等显要位置悬挂横幅等形式宣传今年 “6.9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内容和宣传口号。组织工作人员在繁华路段发放彩页,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法》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二十四节气”、“ 条例”等文化遗产和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开展“让学生走进 ,开辟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结合《沉船展》和《出土文物精品展》展览,组织辖区学校学生到 参观,和馆专业人员进行交流互动,激发了学生的参与热情和对文化自然遗产的兴趣。

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收益良好。我馆通过开展的“文化自然遗产日”宣传活动,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彰显了文化自然遗产独特的魅力,增进了全社会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自然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取得了文化遗产日活动预期的宣传效果。

第10篇

[关键词]汶川地震 羌族舞蹈 现状 对策

1引言

羌族是我国56个民族中的一支古老的民族,羌族的舞蹈分为自娱性,祭祀性和礼俗性三种类型。羊皮鼓舞是释比在做法事的时候跳的一种祭祀舞蹈,这种祭祀舞蹈是经历一代一代的羌族人民流传下来的。羌族的舞蹈大部分是腿部的动作比较多,特别是小腿及其灵活,然而,手上的动作比较少,胯部的动作丰富,甩跨,顶跨算是羌族一个特色的舞蹈形式;他们的舞蹈不仅继承了原始舞蹈自然、古朴、粗犷的特点还同样也具备了勇敢,热情的特征,这一切都与他们的生活是密不可分的。

2地震对羌族舞蹈的影响

2.1人为的文化流失

地震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去保护羌族舞蹈文化,然而其实在地震之前,羌族的舞蹈文化就已经在受到改革开放的影响,文化在不断地流失,地震后,使这种文化的流失体现的更加明显。而“羌族文化继承人是羌族文化遗产的根脉,5.12大地震后,羌族总人口减少了10%,羌族文化继承人面临巨大的生存危机,而现存的羌族文化继承人绝大部分为迟暮老人,一旦老人去世,其身怀的技艺便面临失传甚至永久消失的境地。”外加羌族地区的一些年轻人,不愿意学习羌族传统的原生态舞蹈,不珍视自己的民族舞蹈文化,反而名扬崇外,盲目的追随,导致了羌族舞蹈文化流失。

2.2刻意的保护造成的原生态变形

羌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有歌亦有舞,羌族的舞蹈文化,是一种最原生态的舞蹈文化,现在有一些专业的舞蹈文化保护者在经过收集,整理,加工,提炼等一系列过程,最后做出教材来供人们学习,但是,这样的过程,使最原生态,最纯粹的舞蹈变成了过于规范化的舞蹈,就失去了保护这种文化的意义。我们“不要人为中断其按自身规律进行的演变,而要充分尊重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羌族的舞蹈文化是根据他们的生态环境而形成的,如果失去了这样的生态环境,羌族的舞蹈文化也会慢慢失传。

2.3保护与传承,责任不到位

在汶川地震之后,羌族才成为了许多人耳熟能详的民族,人们缺乏关注中国民族文化的意识,舞蹈文化在随着国家的发展逐渐日异月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我们所保护的关键不是“物”,而是“人”,即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者所创作出来的某一件作品,而是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所持有的技术或技艺。”目前原生态的舞蹈文化都在流失,再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舞蹈文化已经到了发展的瓶颈时期,传承舞蹈文化是每个人的责任,保护舞蹈文化是每个人的义务。

3震后羌族舞蹈的发展对策

3.1出台法律法规,保护原生态羌族舞蹈

地震后要留住羌族舞蹈的纯粹,进行舞蹈的创新与发展,但最原生态的舞蹈才是最真实的舞蹈。首先,国家要出台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政策,不能让一些舞蹈的文化保护者,肆意的篡改了原生态舞蹈的根,在保护羌族舞蹈的同时,也要避免羌族舞蹈成为商业化的炒作,避免羌族舞蹈成为谋利的工具,使羌族舞蹈的纯粹变味,要合理的保护羌族舞蹈文化,同时也为羌族的舞蹈发展做贡献。

3.2加大在校课程比例,推广普及羌族舞蹈

现在许多的学校都开设了舞蹈课程,加大羌族舞蹈在学校开课的比例,可以做到羌族舞蹈的普及与认识,羌族的舞蹈是羌族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学习羌族舞蹈的时候,不应该只学习舞蹈的动作,应该将羌族的舞蹈的技术和历史文化结合起来去学习,这样在了解羌族历史的情况下去学习舞蹈,是对羌族文化传承的一个延续。

3.3加强文化交流,树立民族品牌

要提高羌族舞蹈的品牌效应,在群众之间传播羌族舞蹈,羌族舞蹈的精神在于勇敢,活泼,广场舞蹈是人们热爱的活动之一,随之,氛围会渲染一个人的精神。目前文化的传播速度通过网络在飞速发展,还可以通过公开课来传播羌族舞蹈,羌族舞蹈文化在被传播的同时,也会接收到外来舞蹈文化的传播,在传播羌族舞蹈的同时,还要保护羌族舞蹈不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在继承与发展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借鉴韩国和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来对羌族舞蹈文化进行保护。

4结语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羌族人民的伤痛是一条永久的伤疤,使这个民族受到了不可估量的伤害,羌族的舞蹈文化在地震中受到了文化继承与延续的考验,保护羌族舞蹈文化是一件不容怠慢的事情,在发展羌族舞蹈文化的时候,要选择合理的保护,做长远的发展,将羌族舞蹈推向世界的舞台,使羌族舞蹈变成一笔宝贵的文化财富,屹立于世界民族舞蹈之林。

参考文献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制度 传承人

湖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其独特的自然地理人文条件,孕育产生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法律的途径和方式对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使得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并提高工作效率,对非物质文化发扬光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我国政府、学术界长期努力的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实践议题,对其开展专门的研究,也是一项具有前沿意义的理论课题。

一、传承与文化的概念及其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民族艺术表演、手工艺制作技艺、传统的民俗活动等等。按照不同的内容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可以分为口头表演类、传统艺术表演、社会实践类、节庆仪式类、手工艺技能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情感和精神,成为中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管起步较晚,落后于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逐步清晰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文化保护中的意义。与其他文化保护相区别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传承。一定意义上,文化与传承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在互联网的检索系统中,文化传承的概念多达几百万条。可见,传承是文化延续的最基本特征。当然,传承也不仅仅是文化的概念,也是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的重要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独特的方式。口头传承、技艺学习、跟班学艺等方式都是非遗文化传递的最重要的途径。当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认识,并不只是在民间的口头上的口口相传,更应该从国家非遗文化保护的视角,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遗文化的认识。当然,我们也需要将传承人和口头传承、工艺技能代代相传、跟师学艺作为一个重要的起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才能够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传承在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我们知道,联合国科教组织曾经提到过一个概念,即“口头和非物质”(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传承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尽管非遗文化的传承是有着多种途径,但是一定意义上,传承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至关重要的内容。

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创造的文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尽管文化是可以不断创新的,但是文化的遗产如果不被保护好就会消失。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如果不保存好,在消失后都不可能再生。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其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人。但是,两者保护的方式还是存在着显著差异的。主要是保护的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尽一致的。物质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一种组织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涉及到内容的衔接和传递。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完全由传承人来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传承人消失的话,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随之消失了。所以,我们反复强调传承人在保护遗产重点作用。这也要求我们对传承人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当然,传承人之所以成为“传承人”,也有着独特的形成过程。传承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应的民间文化穿有着深厚感情的“人”,只有具有深厚的感情,才可能以极大的求知欲望,精湛的掌握这种遗产中的工艺、技能、技术。同样,传承人在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夯实传承人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机制

非遗文化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是有利于子孙后代的战略性文化工作。因此湖南省应该秉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护好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承人的传承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政府要积极作为,发挥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协调非遗文化保护的事宜。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划。湖南省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监督与引导,担负起非遗文化保护的职责。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非遗文化保护责任的机制及相应的追究机制。政府文化部门应该密切配合政府,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加强管理,要加强对非遗文化的调查研究,及时将非遗文化相关事项向政府进行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非遗文化保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商讨应对之策。

二是要积极构建非遗文化保护的法律机制。法律是非遗文化保护的最基本的依据。法律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最具权威性。因此,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工作首先需要积极构建并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当然,制定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除了法律和文化相关专业人士和工作人员关于非物质文化的扎实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外,还需要其能够深入到非物质文化所在地深入调查,不断总结非遗文化保护的经验,广泛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合各方力量草拟相关法规,并不断进行修改优化,使方案机制切实可行。

三是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非遗文化传承机制。要对列入非物质文化名录的遗产,湖南省政府要进行及时命名,同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资助、表彰、或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特别要引导鼓励遗产的传承人要进行相应的传习活动。要通过一定的形势,引导传承人对非遗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甚至学校教育,不断拓展非遗文化的传承。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等规章制度,使民间艺术申报非遗文化的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四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相关各方要工作做好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当前,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各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同时,政府对非遗文化保护投入的人力、无力、财力、资源也十分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应该要从给地非遗文化保护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非遗文化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门、群体艺术部门、图书馆、科研部门和地方高校等单位,为非遗文化保护加强联系,发挥特此,共同为非遗文化的保护奉献力量。在这个工作中,特别要加强文化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们的信息交换,即要更加重视非遗文化保护部门与其他相关研究机构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工作,要畅通各个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保护的共享机制。

五是要加大非遗文化保护的经费投入。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的工作。非遗文化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其自身很难产生经济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对待文化的态度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非遗文化保护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际上也有着难得的机遇。因此,湖南省政府要加大对非遗文化的资金投入,且要扎扎实实落实好经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对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进行财政滚动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所属非遗文化进行保护。同时,政府还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并形成良好的投入机制。

六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要责任到人,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考核机制。这些机制既包括奖励现金、鞭策后进的奖励机制,也要包括保护不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处罚机制,这样才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扎扎实实并取得实效。比如,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考核各级政府部门是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作同等列入的十三五规划的重要议事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否有计划、有目标、总结,是否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的考核标准,是否每年的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考核会议。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核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发挥主导作用,并形成全社会支持保护非遗产文化的良好氛围。

四、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

鉴于传承人在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我们认为,湖南省对非遗文化的保护还大有可为。综合考虑到湖南省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从传承人的社会保障角度而言,湖南省政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首先,要确定传承人法律上的社会地位,提高传承人的认可度。传承人作为保护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对象,赋予他们相应的社会地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湖南省应该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高度,来看待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及其为国家文化保护作出的重大贡献,同时要对传承人给予相应的经济社会保障。

第12篇

关键词:旅游管理专业;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体系;教学特色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在时代不断的积累和沉淀下,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各种技艺、文化场所、表演形式、文学作品等,是一个民族表现出来的财富和智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能够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核心力量,并且其不是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在五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我国不但形成了多样的社会习俗,还拥有优良的社会传统。而在全球化进程中,我们要积极地保护、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民族化成为一种核心竞争力。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也能提升学生的民族文化能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另外,通过发展一些手工艺品的批量生产制造、民族戏剧歌舞等,能够推动我国的民族文化走向世界,推动社会进步,带动不同民族和地区的经济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教学的现状分析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识不够清晰

通常情况下,学习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系统研究的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或者保护承担着主要责任的也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熟悉并掌握着非物质遗产项目精神文化的内核和核心技能,同时,担负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使命。进入新世纪以来,民间工艺技能、艺术在慢慢流失,人们开始淡化本族文化。如在学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一些来自民间的传承人遗失了其精神、内涵和价值。因此,为了引导民族文化走向世界,国家应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传承和保护。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不够强

对于民族文化的发展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价值、文化价值对于社会发展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核心、最原始的部分———传统文化的持续性是最值得学习的。但现实情况是,有相当多的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了解不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知识等之间的关系更是知之甚少。这说明在社会层面,引导人们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还远远不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也不清晰,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顺利传承和有效保护。

3.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执行力度不大,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慢慢流失。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首要抓手就是要加强制度和法律法规建设,在制度层面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完善相关的申报程序和传承体系,确立保护措施,让人们加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识〔1〕。

二、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使命和文化重担

1.历史使命

目前,在全球化、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冲击下,西方现代工业文明快速扩张,国家的民族与传统文化面临着强劲的挑战,不同民族、文化、宗教等民族文化被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着日益严重的生存危机。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社会文明建设道路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都将面临机遇与挑战。旅游管理专业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有着对文化创新的重任,对文化有着选择、传承、传播的功能,不仅要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专门人才,还要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

2.文化重担

对于中华民族来讲,精神文化尤其重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中华民族精神和文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一个新的社会文化概念,其集中反映了民族精神,承载着一个国家、民族、族群文化生命的密码,蕴含着一个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作为以文化为媒介和手段的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具有其他文化单位和个人不可比拟的优势,能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首先,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可以从各自的学术视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以研究,涉及到很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学科,如社会学、艺术学等。其次,旅游管理专业具有丰富的科学研究资源,已经形成了从本科、硕士到博士等不同层级的培养格局,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学术支撑。另外,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旅游管理专业具有资源优势,是收集和保护研究资源的场所,聚集了很多旅游管理方面的人才。同时,高等教育的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对加强学生的素质素养具有重要作用,承担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功能,在传播与创造文化方面也发挥积极作用〔2〕。

三、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联系

1.旅游管理专业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首先,为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静态保护”与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土壤里,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现代多媒体技术等,可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不仅可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文化价值甚至经济价值,而且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因此,可以通过调整高校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计划,开展相关的课程建设,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良好的氛围,增强青年一代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青年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认识和民族情感。更重要的是,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受过专业教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艺术修养,富有激情,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和探索欲,充满活力。他们完全能够使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化文化中获得“新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吸收和再创造,设计出符合时代特征和满足消费者喜好的创新性产品。其次,能够改变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以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方式手段古老,传播对象有限,主要采取师徒传承或家族传承,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这种传承方式会影响传承效率。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出现了断层现象,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逐渐老去。因此,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普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中,打破了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对象受限、场所受限、方式受限等局限性,能够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渠道。用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能够使更多学生认真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校园传承的独特优势。再者,能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推动地方旅游产业做大做强。对旅游者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旅游吸引力,是重要的旅游资源。目前,在发展旅游业时,各地都在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但是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够、理解不深等原因,存在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错误诠释和解读,在旅游产品的设计上存在着盲目抄袭现象,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形象。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中,能够使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走近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系统地学习旅游景点规划、旅游产品开发等专业课程,推动地方旅游产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旅游价值。

2.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旅游管理专业教学,能够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

首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旅游管理专业教学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学生的民族情感和民族认同感。因此,可以在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增加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这类课程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能够培养和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的兴趣,有利于增强学生对祖国传统文化的自豪感。同时,通过让学生了解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能够为学生传承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强大的动力,进一步增强学生对家乡的深情厚意,为旅游管理专业学生了解区域文化、家乡文化提供更直接的途径。其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旅游管理专业教学,能够为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提供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机会,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引导学生了解、认识、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理论知识讲授、专业技艺学习等多种方式,充实教育教学内容,可以让学生更好地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体系,使学生有了学习一技之长的机会,增强学生讲解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宣传、弘扬悠久的民族历史文化,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再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中,可以直接在课程讲授、实训实习环节中,实现教育教学与行业需求的“零距离”对接。旅游管理专业对接产业、服务地方的能力,可以充分展示本地区、本民族优秀的民族文化。旅游管理专业要围绕地区发展,对教学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担负起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如为了让学生学习、掌握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线路等技能,让学生切身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进而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的“零距离”对接,可以在教育教学中让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提高旅游管理专业的人才质量。

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旅游管理专业教学的途径

1.加强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吸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扎根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旅游管理专业教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课程教学的能力欠缺,师资问题是一大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在校内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训室,聘请行业专家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为客座教授开展纵向合作,甚至可以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持,以实现双向互助合作,最大力度地吸引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来学校教学。同时,为了提高专业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还可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带领原有专业教师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并且要让更多的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通过课堂教学培养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改革教学手段,实现活态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的文化,是在族群间的交流与互动中得以延续、传承的,是在一种持续的构建和重构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过程中进行传承与发展的。因此,为了培养学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技能,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必须强调能力导向,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在实践中让学生感受、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不要将教育教学的场所局限在教室、仿真实训室中,要改革教学手段,让学生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原生地去体味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走出课堂,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中,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创新的动力〔3〕。

3.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

为了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行之有效的途径就是将两者融合。为此,有必要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程,实现形式可以多元化,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打造成一个形象窗口,帮助学生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为此,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都在尝试不同办法,或者给予扶持政策,或者提供资金扶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如浙江省很多高校旅游管理专业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训室,学生在校期间都会到实训室完成实训任务和作业,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

4.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体系,形成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特色

高校要以旅游管理专业的教育教学为基点,修订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旅游管理教学计划,增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课程的实施以实践形式开展,课程的考核以学生参与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操任务为标准。同时,可以聘请有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功底的老艺人、专家编写出高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校本教材,大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开发。为了形成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特色,除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体系,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外,还应采取教师强强联合的方式,培养旅游管理专业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素养。

参考文献:

〔1〕彭一敏,欧阳绍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问题的探讨〔J〕.学术探索,2012,(2).

〔2〕申绪湘.依托高校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初探———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J〕.民族论坛,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