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 17:26: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管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现就部分行业税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购房者后,据实开具发票,出具办理房权证的相关资料,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在交房后三个月内办理房权证,交纳契税。凡未按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建局对其进行差别化管理。对房权办证手续齐全、但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办理房权证的购房人按市场评估价征收契税。
二、保险业。凡在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在我市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经营业务开展情况定时上报市金融证券办。凡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由市工商、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凡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车辆、人身、财产等保险业务从年5月1日起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凡私自办理的,市财政部门按保险金额的2倍扣减单位拨款,并禁止列支。
三、股权转让。凡涉及股权转让行为的,由市地税局与工商局签订股权转让税收委托代征协议,市工商局将相关信息传递到地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核实认定应纳税额,市工商局负责代扣代缴,并及时向地税部门结报缴销税款。
四、娱乐业。对小旅馆、歌厅、游艺室、洗浴、网吧、茶楼等娱乐业税收,由市地税局与公安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地税局负责核定税额,公安局负责代征代缴,在每月15日前将委托代征业户的税款征收到位,并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向市地税局结报缴销税款。
五、汽车销售业。由市国税局对市内汽车销售行业确定税负监控标准,每月10日前与地税部门交换纳税人销售、纳税信息。对低于税负监控标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下达预警通告,并相应采取纳税评估和纳税稽查措施。
六、企业破产和企业退城进园。在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前,企业主管部门须提前通知市国税局、地税局参与,按照法定程序将能够清缴的税款依法清缴入库。存在欠税的退城进园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过程中,与市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结算时结清欠税后,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各镇(街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征收计划,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清理工作,加大清理清缴力度,确保完成收入计划。对土地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共享制度,镇(街区)和市国土局要明确责任人,每季度终了次月10日内,将上季度土地使用信息传递到地税局,由地税局组织核实并及时征收税款。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镇(街区)土地使用税收入完成情况的调度考核,及时督导,确保各镇(街区)完成土地使用税收入计划。对应缴未缴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行政事业单位。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对租赁收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甲方供料建筑营业税等应税行为自觉进行纳税申报,及时缴纳税款。行政事业单位在年5月31日前主动申报应缴税款,自6月1日起凡在各级审计、检查中发现有漏税、欠税的,除由市财政部门从单位经费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外,并按漏缴欠缴税款金额的2倍,扣减当年度单位公用经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报销单据管理,严禁使用普通收据、白条、虚假发票等非正规单据入账。对在各级审计、检查中发现非正规单据入账的,由市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凡在我县境内划拨、出让、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销售不动产行为、房产转让(包括二手房)、房屋租赁等环节及房屋建筑安装(包括私房建设)所涉及的各项税收,统称为房地产税收。以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为前置,后办理产权证书,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管,统一管理,实现房地产业各税种的有机衔接,从而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经县政府年11月19日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国土、建设、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健全综合考核机制,完善督查督办办法,有力推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职责
(一)国土资源管理局:凡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征用审批(包括临时占用审批)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由权利人出具县地税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对不能提供由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以及契约(合同)所载交易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所载计税收入不符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相关手续。
(二)建设局房管所:凡涉及房产权属变更以及个人将自建或购置房产对外出售、转让和房地产开发的,县房管所必须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在纳税人出具由县地税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减免税文件后,方可办理产权证书。并将办理手续的权利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复印件或减免税文件作为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的必备材料存查;对不能提供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文件的,以及契约(合同)所载交易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所载计税收入不符的,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三)发改委、建设局等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凡涉及城镇建设、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由建设施工、装修单位或个人提供由县地方税务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具的应税发票方可付款。发改委、城建局等建设投资管理部门要配合地税部门,积极为地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等情况和工程项目信息,使税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建设项目投资规划、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建设施工等情况,以便于加强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税收征管。
(四)国税部门:根据规定的征管范围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五)地税部门:(1)要强化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要针对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意识差、税收流失等实际状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广泛宣传税法,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提高房地产业纳税人税法意识。(2)要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数据库,定期将相关部门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及时查补征收。在实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机关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拖欠税款施工单位或个人的招投标资格,施工单位在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后10日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税收管理。(3)要建立行业台帐。收集每个开发项目的基础资料,包括立项报告、开工日期、施工期限、证照办理等情况以及开发面积、土地成本的分摊情况等,详细登记每套房产的预收款、代收款和销售金额及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纳税情况,定期由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情况,杜绝房地产企业进行虚假申报。(4)从严界定征收方式。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的相关规定,从严界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帐务不健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预征所得税;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堵塞各种税款流失,做到应收尽收。(5)加大稽查力度。对纳税异常的企业,要切实加大稽查力度,进行实地稽查,并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款实施处罚。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强化震慑教育作用。(6)坚持以票控税、以票管税、源头控管的原则。切实发挥以票控税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六)凡涉及单位及个人房地产自营或出租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税收征管,委托各街道、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定期检查了解代征情况,及时研究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经费保障
为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对涉及房地产税收宣传、协调、管理以及建立税源数据库和相关部门配合税收管理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县财政局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建立房地产税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建立规范有效合力治税工作机制。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县地税局和县国税局联合组织召开,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难题。各有关协作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统一对房地产交易价格的认定,保持相关税种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的一致性。对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所涉及到的各税及附加,必须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对房地产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和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加强依法治税,按照长春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安排,5月8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税收征管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税收征管法执法检查,这也是常委会近几年以来开展的首次税收方面的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旨在结合国家税制改革和长春市产业结构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及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优化税收工作软环境建设,增强全民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税务部门依法治税进程,提高征纳双方严格执法、守法的自觉性。
本次执法检查主要检查长春市国税局、地税局的税收征管工作,包括征管法的宣传和普及情况,征管法贯彻实施中的主要做法和成效,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情况,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管理情况,发票管理情况等。检查以税务部门自查和检查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走访重点税源企业,以及组织税务部门征管人员考试等方法进行。
本次执法检查由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树国担任检查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曙光、张树明、王宁担任副组长,分别侧重检查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和城建房地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并据此研究提出完善全市工业企业、加强第三产业、外县市税收征管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树国强调,开展税收征管法执法检查,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为民服务宗旨意识的需要;是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快推进“法治长春”建设的需要;是继续优化税收秩序,进一步推进长春依法治税进程的需要;是正确应对税收新形势,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征管体制的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推进依法治市的高度,充分重视税收工作,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税收法治观念,着力从制度上、机制上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并要及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支持财税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此次执法检查工作更要积极配合,主动协调,自觉接受监督。
(吉氚 王鑫)
这次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研究个体税收征管现状,动员部署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会上印发了区政府、市国税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全区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强调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
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不仅有其现实意义,更有其长远的历史意义。
个体经济的不断壮大,客观要求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近年来,随着全民创业热潮的兴起和改革改制步伐的加快,市区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份额也在不断加大。XX年,市区范围内实际交税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汇总纳税的按*户计算,下同)户、私营企业****个,分别比上年增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际入库税收*****万元,比上年增长**.*%。XX年全区私营个体经济登记户数*****户,注册资本**.**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和**.**%。由于个体私营企业面广量大、经营方式灵活、经营地点多变、产权转让及变更登记频繁,各类零星分散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房屋出租等纳税人素质和纳税意识都较企业纳税人有所差别,且具有规模小、流动性、隐蔽性强等特点,征收难且偷漏税严重,使得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显得日益重要。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的稳步发展,国家相继实施的包括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在内的各项个体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增加了一批因从事个体经营而免缴增值税及相关税种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因不达起征点而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从而对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是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现实举措。税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盘子的大小,关系到机关人员工资发放和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4月份,我区完成财政总收入*****万元,虽保持了较高的增幅,但与序时进度比不仅相差*.*个百分点(其中:国税收入相差*.*个百分点),更低于全市平均进度*个百分点。从五月份的收入形势看,进度不能令人满意,完成双过半的压力仍然较大。收入不能按序时均衡入库,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固然有我区税源不丰,骨干税源支撑力不强等原因外,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个体税收征管措施没有到位,成效难以完全显现。作为主城区的亭湖区,发展个体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个体税收增收潜力巨大。因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可以使税源监控进一步加强,有力地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的跑冒滴漏,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
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征管环境的重要途径。当前,在经济增收和政策增收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征管矛盾显得益发突出,偷税、骗税甚至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损害了税法的尊严。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为税务机关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奠定基础,加大了打击偷、骗、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个体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税务人员的执法秩序如何,是否公开、公正、公平,也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有利于造就一支廉洁高效的税收队伍。也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措施
税收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做好税收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针对这种情况,区政府牵头开展组织严密、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有力的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为税收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就显得特别重要。为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必须紧紧抓住以下几个关键措施:
1、健全组织,落实人员。这是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会上,区成立了个体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国税局负责同志应邀担任副组长,同时组织城郊、街道、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国税部门组成整治活动小组,具体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这次出台的《关于在全区开展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实施步骤、职责要求等方面内容比较明确。各级个体税收专项整治组织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健全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细则,明确职
责,规范工作程序,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巩固提高打下良好基础。
2、深入宣传,广造声势。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坚持依法纳税,是全党的大事,全民的大事,全社会的大事。全区要以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发动,将税收政策带进千家万户。要利用流动宣传车、宣传版报、印发宣传提纲、开展税法知识咨询等形式大造声势,努力营造依法治税、强化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浓烈氛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激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举报偷、逃,骗税行为,对一些偷骗税反面典型进行亮相曝光。
3、科学定额,阳光办税。整治活动小组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以个体工商户自报经营情况为基数,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基层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科学选取核定税收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力求税收定额与个体户实际经营状况最大程度地接近,确保同等路段,同行业,同样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收负担基本相同。这样既有利于税务的公开透明,又有利于公平税负,易于被广大个体工商户接受,建立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密切加强与工商、社会保障、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配合,防止纳税户采取“一户多证”等手段人为降低经营额,打击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协同作战,齐抓共管。个体税收征管是一项社会工作,税务部门作为其中的一环,必须建立与各行政部门的协调联动制度,及时对个体户的信息进行交流。比如,税务与工商配合方面,为了防止漏征漏管户,工商部门将登记信息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节省了一定的人力、财力,有效地堵塞了漏管户,形成有力的源头控管态势。与银行及公、检、法等部门进一步密切关系,对遇到抗税不缴或长期拖欠税的纳税户,可借助司法部门的力量实施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改善征税环境。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难度很大,这里我强调一下,凡是阻挠抗拒的,司法机关应依法介入,严厉打击,为税务部门调查核定税款、采取强制措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5、健全台帐,长效管理。《征管法》第十五条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规定,经过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属税收基础管理,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础管理不力,会导致底数不清,户数不明,资料不全。摸清税源的家底,并建立规范的台帐,是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和依据,也直接关系到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专项整治小组要配合税务部门对所属区域零散税源进行普查,建立健全税源登记资料。调查工作要细、要实,不留死角,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再就业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同时,及时完善对不达起征点和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而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
三、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就是要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共同发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为依法征收服务。专项整治活动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正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
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13年度,伊犁州直地税系统紧紧围绕年初提出的“戒虚务实”工作主题,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强化税源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税收不断增长,有力推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营业税、城建税税收管理水平也有了较大提升,使州直税收收入较上年同期有大幅度增长。2013年度伊犁州直地税系统共组织税收收入53649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22.48%,增收98472万元,较好的完成全年税收入。现就一年来营业税、城建税税收征管工作报告如下:
一、营业税、城建税收入基本情况
全年共组织入库营业税25635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55530万元,增长27.65%。增长幅度较大的行业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业、金融保险业和建筑业。分别增长了45.56%、29.76%和23.03%。
(一)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6787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21245万元,增长了45.56%。增收的主要原因是各县的房地产开发销售明显升温,部分县商品房销售价量齐升,带动房地产业营业税大幅增长。如霍城县房地产三季度入库营业税1047.2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619.48万元,增长了144.8%;又如察布查尔县房地产业营业税三季度实收820.57万元,同比增收649.31万元,增长了379.14%;如巩留县全年房地产业入库营业税455.25万元,较上年同期相比,增收241.64万元,增长113.12%;新源县三季度房地产业营业税入库1341.7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682.98万元,增幅为103.68%。
(二)建筑业:征收营业税__87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21503万元,增长23.03%。增长的主要原因:从税收征管方面看,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控,建立、健全外来施工企业重点工程项目监控台帐,并对其进行后续跟踪检查,严格实行“以票控税”制度,对堵塞建筑业税收流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投资方面来看,房地产开发明显升温,带动建筑业繁荣,促进建筑业营业税大幅增长。各县房地产开发明显繁荣;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步伐加快,促进了建筑业税款的稳步增长;如察布查尔县建筑业营业税三季度入库营业税2437万元,同比增收1113.1万元,增加84.08%;如巩留县全年入库建筑业营业税1704.19万元,较上年同期相比增收288.97万元,增长20.42%。
(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2095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4806万元,增长29.76%。金融保险业税收收入增长的主要是银行业,其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贷款规模不断扩大,使得银行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二是随着国家对小额信贷公司的优惠政策扶持,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小企业的贷款,使得贷款余额大幅增加,使得营业税增长;三是农发行改变纳税地点使我州金融业营业税有所增长。如尼勒克县尼勒克金融保险业第三季度共入库营业税255.8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129.56元,增长102.56%,。
(四)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6009万元,比上年同期减收1744万元,减少了22.49%。主要原因是从8月份起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共组织入库:3571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5721万元,增长了19.08%。随着增值税、营业税的增长带动城建税的增长。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营业税税收征管
(一)强化税源分析,促进科学管理。为确保州直2013年度营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首先,我们从税源分析入手,年初,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了全年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工作。在各县、市上报的预测分析基础上,研究税收收入增减变化的主要因素,同时加强了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分析预测工作。深入各县(市)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调研,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分析重点税源企业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分析工作,掌握了税收的基本状况。为营业税任务的完成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做好税收执法考核、检查工作。为了全面提升我州税收执法质量,我局组织相关处室业务人员和部分基层局业务骨干成立考核检查组,于2013年11月深入各基层局对20__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税收执法情况开展考核、检查和督察。对各基层局存在的问题专题研究讨论,确定整改方案,正式文件下发整改要求,有力的促进了州直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的提升,进而促进营业税政策的认真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税收的管理。一是认真落实建筑业项目登记制度。各基层局在为建安企业项目办理报验登记时,均详细登记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方、承包方、施工方、合同金额、外管证期限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建设工程项目营业税登记台账》一表一账的登记工作。认真落实区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所有建筑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申报。逐步纠正了以往纳税人零申报,结算工程款时“以票收税”的错误征管方式。二是加强对大型投资工程、重点工程税收的征管。对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监控。建立、健全建筑业管理台帐和重点工程信息资料档案,及时掌握建筑企业的纳
税情况,并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工程进度申报纳税,做好工程完工后税款的清算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外来施工企业的监控台帐,对其进行及时跟踪检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督促使其及时足额纳税;四是不断规范建筑业发票管理,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认真审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招标合同等相关的资料,切实起到以票控税的作用,实现足额纳税的目标。
(四)加强税收稽查,提高营业税征管质量。我州地税稽查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和重点税源检查,开展了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专项检查,还根据我州工作实际对银行业、住宿餐饮业和部分营改增行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全年共安排检查纳税企业152户,查结143户,共查补营业税3616万元,对营业税征管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五)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
1.认真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要求,我局及早安排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和货运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初审工作,于20__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做好20__年度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伊州地税函[2013]2号),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布置。2月份开展对自开票纳税人提供的年审资料和纳税人的营运车辆、办公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等情况实地进行审核检查;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经实地审核,检查发票的开具、领用、保管、缴销等情况,写出年审报告。认真总结,按时向区局上报审核报告。
2.加强货运业税收征管,提高服务质量。2013年8月份之前,州直货运业自开票企业只有2户,大多数汽车货运纳税人都是到代开票点索取货运业发票。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安排落实,在办税服务厅都设置了货运业税务机关代开票点,方便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一些大税源企业协商专门的时间为其代开发票,大大方便纳税人。对一些大税源要地,协商中介机构设置代开票点,做到方便纳税人又为国家足额征收了税款。
(六)认真做好营业税政策调研。
根据区局《关于征求建筑工程分包、劳务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公告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于9月组织我州建筑业较发达的伊宁市、奎屯市、霍城县、巩留县、霍尔果斯口岸地税局开展对建筑工程分包、劳务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有关事宜的调研工作。通过对建筑企业、建筑施工管理部门的走访调研,总结归纳出我州建筑工程管理以及分包形式的现状,同时对《关于建筑工程分包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州建议,按时报送区局,共制定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政策参考。通过这次调研我们还对我州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研究,制定下发了《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伊州地税函(2013)136号),明确要求各基层局:1.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制度;2.依法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申报管理工作;3.严格执行建筑业营业税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的政策规定;4.认真开展建筑业营业税税款清算工作;5.认真做好建筑业发票管理工作;6.认真做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征收工作。有力的促进了州直建筑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根据区局《关于征求<关于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我局由税政一处牵头组织法规处、征管处对我州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现状进行分析研究,讨论《关于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在伊宁市、奎屯市、新源县、霍城县、巩留县、伊宁县局开展调研。将我州车辆的现状、税收征管的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区局上报《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对制定《关于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建议》。为区局制定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政策参考资料。
三、认真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政策的贯彻实施,我局与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督促各基层局认真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的宣传讲解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再就业人员、大学生等纳税人必须不折不扣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这项工作作为执法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为了掌握我州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我局组织相关处室业务人员和抽调部分基层局业务骨干成立考核检查组,于2013年11月深入各基层局对20__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税收执法情况开展考核、检查和督察中,对各基层局减 免税政策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形成了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减免税工作的进一步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了解掌握小微企营业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我局税政一处深入各县市局做好政策跟踪检查,及时总结评估政策执行效果。通过督促检查,各县市局对小微企业享受备案减免税的,均能及时办理。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部分企业不知道有此项优惠政策。我们及时督促基层局进行整改,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要求各基层局做到:加强认识重民生,加强宣传重效果,加强走访重服务,加强审核严把关。
四、认真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营改增”试点工作视频会议后,局党组立即行动成立州地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州地税系统“营改增”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顺利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开展,于5月21日召开了伊犁州地税系统“营改增”工作动员视频会议,全面安排部署伊犁州直地税系统“营改增”试点工作任务。先后两次召开州直国、地税“营改增”工作联席会议。互通州直国、地税工作开展情况,反馈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要求。为认真落实“营改增”工作,及时研究制定“营改增”试点工作操作要求,下发《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伊州地税函〔2013〕159号)。组织各县(市)局对试点纳税人的户籍信息进行清查、核对,填写《新疆“营改增”纳税人确认表》,确认户数,截至7月22日,我州直确认移交国税局“营改增”纳税人1466户。
五、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问题
1.在建筑业税收征管中,目前,配套的征管软件还未全面运行,按照建设项目登记管理的相关办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营业税登记台账,全面认真地开展纳税人项目开工、变更或停、缓建情况、工程分包情况和项目注销纳税情况等登记工作以及营业税申报和缴纳情况的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和工程价款的结算等情况,全面监控每个工程项目和每个纳税人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情况。只有靠手工登记,工作量大繁琐,基层局感到操作起来困难较多。建议尽快要求全面应运计算机征管软件。
(一)指导思想不明确,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税收预算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预算审计与财政预算审计一样,在审计工作中的地位也越发显得突出。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示着税收预算执行审计的内涵将进一步扩展,审计的对象不仅涉及到本级地方税务部门,还涉及到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有本级收入上缴任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审计内容不仅是停留在税务部门的税收会计资料的审计,还要扩展到税务部门执行财税政策、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性审计。面对众多的审计对象进一步扩展的审计内容,审计部门往往机械地参照以前的审计模式,把重点放在税务部门本身的会计资料审计上,导致“税收预算执行审计”失去应有的作用。
(二)审计层次不深,缺少创新意识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细化预算、税收征管等制度相继建立和完善,部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和研究,审计方式和方法也没有及时调整到位,本级税收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相对形势的发展较为滞后,目前的本级税收预算执行审计大多数仍停留在合规性审计上,涉及到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益审计的内容不多,审计报告关于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益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反映不透彻,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对完善和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指导作用不大,审计的层次有待于提高。
(三)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有待提高
税收预算执行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对象,如财政、地税、金库、部分纳税人等大多使用计算机进行制证、记账和编报,其大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都是通过计算机处理系统输出的,在此情况下,审计人员仍采用传统的手工审计方式,费时又费力,难以达到审计目的。因此要在审计手段上,改革传统的审计方法,研究和开发适合税收征管审计的计算机软件,采用先进的计算技术,从而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计成果。
(四)税收成本目前在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肓区
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负担。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采取年初编制预算,年终结算,多退少补方法,实行专账核算,不得用于税务机关的经费。某县地税局在职人员132人,当地财政每年预算拨付征管经费和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1300多万元。占实际入库税款的10%,远远超出其它部门的人均经费比例。这部分资金当地审计部门应当给予监督,原因有两点:一是税收征管效益性审计的必要性,税收成本是构成征管效益的主要要素之一,预算执行审计从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向效益性并举方向发展,有必要涉及这部分当地财政预算拨款;二是法规有规定,这部分资金是当地财政为了弥补税务部门征管经费不足而安排的预算拨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但税务部门往往以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不属于当地为由,而拒绝接受当地审计监督。导致当地财政盲目拨付征管经费,这是税收征收成本偏过的主要原因。
二、顺应公共财政体制变化,调整审计内容与重点,探索税收预算执行审计的新思路
(一)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审计内涵进一步扩展,税收预算执行审计需要我们改变传统的审计思维方式,转变审计思路,根据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把审计监督贯穿于预算执行的全过程,一方面抓预算编制审计,审查税收计划的合理性;一方面抓预算计划执行审计,从税收征管质量入手,突出税收征管审计,从预算执行结果出发,着力于预算执行全过程审计。通过审计,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旨在逐步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加强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健康、稳定增长。
(二)在理念上,税收预算执行审计应从偏重于微观层面向为宏观管理服务转变,从偏重于税收征管的合规性、合法性为主向以绩效审计为中心转变,积极推进绩效审计的实践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审计税收计划的完成情况、税收的漏征情况和混淆入库级次的问题,根据审计机关为政府宏观管理服务的需要,税收预算执行审计应加强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的审计,从税收计划的编制入手,重点调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税务管理、税源的调查分析研究、税源大户的监控、内控制度的落实和征管执法力度等,使审计贯穿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还要从宏观的、全局的高度上分析问题,从体制、机制、政策和法律法规上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根本解决的办法,从而提高审计监督的整体水平和层次。实现审计的终极目标――促进整改和规范、提高管理和效益。
关键词:税收成本;管理;体系
税收成本内涵可以概括为政府为了取得税收收入和企业为纳税而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税收成本分为政府税收成本和企业纳税成本,二者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内涵和构成。广义上讲,政府税收成本包括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四个部分;企业纳税成本包括纳税实体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纳税实体成本又可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而纳税遵从成本又可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威廉・配第在他的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了三条税收标准,即公平、简便、节省。其中节省标准初步涉及了税收成本问题,即征收费用不能过多,应注意节约。
18世纪,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大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其中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又称节约原则,是指人民交纳的税额必须尽可能多地归入国库,否则就是浪费或弊端。
19世纪后期,德国学者瓦格纳对亚当・斯密的赋税理论进行了继承,在其代表作《财政学原理》等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税收原则,共分四大项九小点(故又称四项九端原则)。包括:财政政策原则(又称财政收入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正义原则(又称社会公平或社会政策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又称课税技术原则)。其中课税技术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确定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小费用原则。
根据前文对税收成本内涵的界定和政府税收成本理论基础的阐述,政府为了在一定的原则下实施税收分配过程,最终取得税收收入,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既包括有形的耗费,也包括无形的耗费。所以,笔者对政府税收成本的内涵做如下界定:政府税收成本(Government’staxationcosts)是指在现存经济条件和体制下,政府实施税收分配全过程中,为了取得税收收入而付出的代价,即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所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这里的税收全过程是指从税法的制定到税款入库的整个过程。
政府税收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税收成本包括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四个部分;狭义的政府税收成本通常只包税法制定成本、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法缺失成本三个部分。
第一,税法制定成本(Legislationcostsintaxlaw)。税法制定成本是指政府在制定税法的过程中,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在立法调研、草拟文本、征求意见、分析论证、提交审议和表决通过的全部过程中所付出的总代价。即从税法的酝酿、筹划、设计到税法的颁布所支出费用的总和。税法是政府征税的依据和前提,只有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制定出来的税法,才能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便于征税机关征管和纳税人缴纳。所以,税法制定成本的高低,一方面反映税收立法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影响着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即一般情况下,健全、完善的税法体系需要较高的税法制定成本,但能够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缺失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
第二,税收征管成本(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costs)。税收征管成本又叫税收执行成本,这类成本具体说来包括宣传解释税法、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入库、税务稽查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后勤服务、干部职工培训和税务人员工资福利等一系列费用和支出。所以,税收征管成本的高低,一方面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另一方面也是对税收立法效果的一个检验。即一般情况下,税收征管成本高表明税收立法有缺陷,税收征管成本低表明当前税法体系相对健全与完善。
第三,税法缺失成本(Costsoflackoftaxlaw)。税法缺失成本是指政府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存在漏洞、空白和缺陷或有悖于税收的基本原则,导致政府税收流失以及行政部门与立法机关对现行税法进行修正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税收流失成本、税法修正成本,而税法修正成本又包括税收立法修订成本和税收执法(税收征管)改进成本。税法缺失成本的高低,一方面反映出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另一方面也是对当前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控制程度的反映。
今年以来,税源管理一科在县国税局的统一领导下,真对所管辖的纳税户多,征管区域大、范围广的实际情况,按照县局目标管理的总体要求,通过合理分工,全体人员坚持依法治税,齐心协力,以税收收入为中心,以管理服务为基础,与时俱进,进一步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在去年的工作基础上,全面完成了县局下达的税收工作任务,使税收征管上了一个新台阶,具体工作做法总结如下:
一、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坚持依法治税。为了确保税收收入的完成,管理一科及时将县局>,!
二、合理分工,提高效力。根据税源管理一科管户广、企业分散等特点,年初根据县局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工作岗位体系,工作任务等,结合每人的具体情况。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使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分明,细化分工,相互协作,充分发挥了每个人的作用。按照科长负责全面,管理员按南北区域划分、行业划分的原则。具体做出了较为合理的分工,调动了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了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全科各项工作能及时、全面地完成。办事效力显著提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加强税收征管质量和数据质量的落实管理,坚持依法治税。根据县国税局的要求,年初制订了管理一科工作计划,并组织全科认真学习,使每个人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按照市局征管质量和数据质量要求,及时对每个纳税户每月的征管质量和数据质量进行跟踪,出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数据质量的提升,提高了征管“五率”。加强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把住认定调查关,对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对未达标的企业,如企业的生产规模,财务核算不够健全,防伪税控的防盗设备不达标准等,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企业被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怎样进行税收申报等业务,专管员及时进行辅导,使初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税收申报方面及时、完整不出错。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年检时提出取消资格意见,20__年取消了二户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对服装针织企业实行验货制度,会昌晋昌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从20__年至今一直配合坚持验货,__县__服饰有限公司由于财务混乱,通过半年多的辅导仍未改正,管理员入时提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意见,取消了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加强税源分析和税收计划管理。管理一科为了加强税收计划考核,实行了重点税源分析和税收预测工作,规定每月10日前报送本月税收预测,每季20日前向县局报送下一季度的税收预测计划,为了保证计划的准确性,管理一科要求重点企业每月20日前报送税收预测表,税收管理人员根据企业报送的税收预测进行认真分析,通过计划管理,使我县税收收入计划得到有效的组织入库。
五、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和“四小票”的审核工作。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我科利用评估系统软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进行了纳税评估,对评估出较大问题的企业进行约谈五户次,转实地核查的一户,通过约谈和核查,一方面从管理上对企业多一份约束力,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对纳税事宜多一份认识。“四小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票据,根据国税总局系统对开具和取的“四小票”的比对出现的错误数据进行核查,通过核查大部份是人为操作出现误填误录情况,未发现人为有意识的偷税行为。
六、推行电子多元化申报制度。根据市国税局要求,我管理一科电子多元化申报工作,按照县国税局统一按排,进行了扎实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上半年对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面达60%,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面达100%。下半年网上申报面,除新认定的二户商贸企业外已达100%。
七、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和纳税辅导。管理科是服务企业办理税务事宜的第一窗口,我科按国税的报务形式,不分份内份外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同时经常性地提醒企业、辅导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有新的税收政策及时告知企业,企业称我们的管理人员真正做到企业的贴心人。
八、规范征管资料的收集归档。按照内、外资企业资料归档要求的不同,我科管理的外资企业资料分为固定资料和日常资料分别进行收集整理,内资企业固定资料和日常资料共同收集整理,做到外资企业资料一户二盒,内资企业一户一盒。
九、积极参于县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全体党员积极参于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活动,全科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会议精神,积极参于和谐社会主义建设中去。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我科在总结过去的工作中,发扬成绩,克服缺点,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和数据质量的管理,为构建和谐税收,尽心尽力服务企业,服务社会。
国地税机构进一步分设以来,浙江省丽水市各级地税部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规范税收征管,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推进依法治税,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省以下税务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抓税收征管,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因此,不断规范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特别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服务,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一直是地税部门努力做好的工作。多年来,丽水市地税局在这些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是转换税收征管模式。1998年丽水地税局制定了《丽水地区地税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确立了三年分三步走的战略,全市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全面推开,到2000年底实现了《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到位、征管新模式在城乡转换到位和征管现代化与征管社会化有机结合基本到位的“三到位目标”。于2001年制定《丽水市新世纪之初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实施方案》,到2003年底实现了建立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的目标,计算机技术在税务管理领域得到全面应用,依托信息化的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得到初步建立,税收征管工作得到不断规范,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是建设办税服务厅。集纳税人纳税申报与税务机关发证、征收税款、发售发票、税务管理、税法咨询等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办税服务厅建设,是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征管改革的突破口。结合实际,按照“规范、合理、齐全、实用”的原则,目前全市地税系统共设置了24个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内的窗口按要求统一设置,制定工作职责,使职能窗口化,服务流程化。办税服务厅内同时配置公用服务设施,有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办税示意图、税法公告栏及休息场所等,并通过争创“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狠抓办税服务厅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合理设置征收、稽查机构。到2003年底,全市所有基层机构按照各地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和省局征管办的批复全面撤并,全市从1998年前的72个基层征管机构撤并到24个,比改革前净减少了48个。重视税务稽查机构的建设工作,设立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案审委员会,抽调骨干力量充实稽查队伍。稽查人员占基层税务人员的比例超过省局规定的平均水平,达到30%左右。实行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初步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循环机制。
四是推广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丽水市推广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98版)(简称《税友98》)分两批落实到位。2001年省地方税务局对《税友98》进行升级开发,推出了《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0版)(简称《税友2000》)。丽水市是全省首批应用《税友2000》试点单位,通过加大基础网络建设力度,加强信息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2001年10月成功完成《税友98》到《税友2000))的切换,计算机整体应用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五是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从2002年8月开始,市本级在地税管理中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工作,2002年12月底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杭州万泰认证中心的认证审核,获得认证证书,是全市行政机关第一家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2004年2月又通过监督审核,目前整个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通过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全员参与、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民主管理等先进管理理念在地税系统深入人心,税收征管行为、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税收征管活动及相关服务、税容税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六是设立“12366”电话语音特服系统。集税收政策咨询、申报纳税、举报投诉、电话查询等涉税服务为一体的“12366”语音系统,自2002年11月25日运行以来,先后启用的模块共有7个,分别是“人工服务”、“纳税人信息查询”、“办税指南”、“政策法规”、“异地查询”、“最新公告通知”、“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自动录音”,“申报纳税”模块可以应用,2004年3月又开通了短信和语音催报催缴功能,目前所有已开通模块运行正常,市局本级受理各类查询(咨询)电话1536个,通过语音中心座席人员人工答复的有372个。
七是建立健全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在抓地税征管现代化的同时,市地税局从丽水实际出发,对征管社会化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地税征管现代化和社会化有机结合。制定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社会化实施意见》,对征收、管理、服务、宣传和信息五大税收征管社会化体系,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方向,有效地解决了地税税源散、税种多、人员相对较少的矛盾。
八是抓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近几年来,市地税局较好地贯彻落实了税收优惠政策,如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技改利用国产设备所得税抵免政策、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四技”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非典”、禽流感税收优惠政策等等,为培植经济税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作者系浙江省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一、目前基层征管工作中的问题
(一)计算机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现行征管模式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而计算机的运用是以信息的准确、全面为基础的,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析是整个税收征管活动的基础。近年来,随着一体化建设步子的加快,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还不够强,应用水平还不够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信息传输仍有相当比例是纸质传输,造成征管各环节信息不畅。二是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统计等部门还没有实现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时,体现不出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三是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严重不足,许多先进设备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和运用。甚至对现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计算机巨大潜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无法发挥出来,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税收征管的业务组合衔接不畅。机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税收管理权被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机构间职责范围难以划分清楚,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工作分配环节多,无增值的管理环节多,造成信息传导不畅,信息衰减和失真;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系列之间界限明显,信息相对封闭,协调配合能力弱,衔接不畅。
(三)税源监控管理乏力。新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户变为管事。集中征收后,并未根据信息化要求,采取现代化的税源管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征收人员与纳税户之间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的状态,税收信息来源渠道窄,且对有限的税源信息利用不够,致使税务部门对纳税户数、纳税人基本情况、税源结构及变化趋势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税源监控管理乏力,弱化了税收征管基础。
(四)税收征管流程缺乏制约化管理。现行征管流程,存在制约不够、监督不力的问题,未能有效地对征管流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往往会出现偏差。主要原因是,基层分局虽已把征收和稽查分离出来,但仍然是综合管理,专业化分工深度不够;对管理环节的制约仍然靠层级审批,没有形成过程控制。
(五)征管质量考核还不能真实反映征管水平。有些征管考核指标标准制定过高,超越了税收工作的实际,科学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基层征管部门在考核中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为取得好的考核成绩,对列入考核的工作内容较为重视,没有列入考核的则不问不管,表面性工作做得多,加上受税收任务压力大等原因的影响,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发挥,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亟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在征管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尚未有效运转起来的情况下,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提高新征管机制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征管改革整体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进一步深化基层税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
1、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逐步规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一是实行征收流程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重点把握税源的信息监控,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规范化设计和登录,以满足征收管理和稽查系统联网接口的需要。同时在运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加快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的开发,充分运用网络实时传输的优势,加强对经济税源的监控、预测,提高信息数据和网络资源的使用效益。二是软件的开发应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征管软件的步伐,最终达到全国使用统一标准的,覆盖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集征收、监控、考核、决策于一体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软件功能的全面、规范和兼容。
2、加强信息交换,充分发挥共享的作用。一是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加强与社会护税协税网络的沟通,使计算机信息处理的优势与人工信息收集处理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使税收征管资料更准确,税收征管的基础更加坚实。
(二)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构建税收服务体系。
1、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管理理念上要实现由“基本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向“基本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转变、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注重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纳税人作“无问题推定”,是社会进步和征纳双方素质提高的要求和体现,但一定要在树立服务理念的同时加大管理、稽查力度,不能淡化执法观念,降低税务部门的执法严肃性。要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范税务服务的对象、范围、形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促使服务体系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2、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实现纳税手段的新突破。要充分运用电子、通信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改造税收管理,如推行网上报税、电子划款、税银联网、电子定税和建立税务网站等,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从繁杂的办税事务中解脱出来,为纳税人提供从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咨询服务、申报缴税等一系列方便、快捷、经济、高效的服务;二是积极探索个性化的服务,实现纳税服务形式的新突破。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主动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个性化服务,如预约服务、办税绿色通道、提醒服务、送政策上门等,同时积极开展征纳双向互动服务,如通过信件、语音电话、网络、调查走访、局长接待日等建立固定收集纳税人意见和进行反馈的渠道,增加征纳双方的了解沟通和双向互动;三是拓宽服务内涵,实现纳税服务内容的新突破。如简化办税流程、办税环节、审批程序,积极推行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的办税服务新格局等,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三)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念,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1、理顺管理职能。征管机构的设置应本着因地制宜、属地管辖、有利于监控税源的原则科学分布和设置,并辅以管理责任区制度、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抽查等传统的管理方式,实行征纳紧密型管理,摒弃“管事”就是不要“管户”的片面认识,在坚持专业化管事方向的前提下,吸收管户制的合理内核,实行“管事”与“管户”双管齐下、互为补充,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对税户、税源的监控能力,防止漏征漏管。在收缩、减少管理层次的同时,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把管理职能分为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从税务机关到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互动三大块内容,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单独的纳税评估机构。
2、建立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按照信息流相对集中和职责明确的原则,对基层征管机构进行全面整合,减少执法主体的数量和审批环节,归并一些职责交叉、业务单一的部门,将有限的人力资源用于专业化管理和基层征管一线。建立新型征管组织机构,从方便纳税人角度讲,就是要增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接触面,减少接触点,凡是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涉税的事宜均在一个大厅办结,凡是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涉税事宜皆由一个部门负责。因此,应在确定新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按照建立“扁平式征管组织结构”的思路,重新整合现行征收、管理、稽查三类机构,调整职能分工。
(四)建立科学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
1、建立严密的征管过程监控体系。对内,一是通过流程环节的自我控制,对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业务活动,通过部门分权形成横向制约;二是上级通过计算机对各环节执法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通过执法检查进行柔性控制,形成纵向制约;三是通过计算机设定程序,流程自动记录、超时自动催办,减少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实现计算机对过程自动控制。对外,一方面通过对流程的重点环节进行监控,发挥巡查调查、纳税评估、检查的功能,形成流程的关联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监控指标体系,实时跟踪、筛选、比对、分析纳税人涉税数据信息,科学评估涉税指标,防止偷、逃纳税行为的发生,形成信息化的防范机制。
2、设计完备的征管质量考核指标。根据再造后的流程设计考核办法,优化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手段,建立新的考核体系,实现由部门考核向流程考核转变,由集中考核向日常考核转变,由手工考核向计算机考核转变,由定性考核向定量考核转变;提高考核频率,实行动态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征管质量和征管全过程进行考核、监控,通过考核寻找征管的薄弱环节,随时暴露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建立征管质量考核网络,形成市局——县(区)局——基层分局(科、股、所)的三级征管质量考核监控体系,切实加强对执法过程的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能级联系,与收入分配、评先创优、干部使用等方面利益挂钩,形成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
(五)加强税法宣传工作,优化外部征管环境。
一、大数据时代对会计行业的影响
(一)对管理会计短期经营的影响
财政部2014年了关于我国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行动纲领的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举旨在指导和推动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系统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会计体系。现有的管理会计信息化理论研究主要包括管理??计信息系统设计、管理会计信息化应用、云计算与管理会计、大数据与管理会计、网络经济与管理会计等。以往管理会计受到信息需求的限制,预测起不到应有的支持作用。大数据的出现克服了这一问题,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来收集与短期经营决策相关的信息,进而为企业做出合理决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二)对财务信息化的影响
在我国,近些年来会计电算化得到普及,大部分企业已经摆脱了繁琐的手工记账,迈入信息化的殿堂。随后ERP软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推广,财务系统与采购、销售、人资、生产、库存等系统进行了良好的集成,打破了企业内部的信息壁垒,形成一个共享数据平台为企业管理层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持。大数据环境下的会计信息化极大降低了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使得会计人员从繁重的数据录入和核对工作中解放出来。核算会计将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进而由大量的管理会计替代,使财务部门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来,成为创造效益的部门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
(三)对税收征管环境的影响
金税三期的主要功能是更加强大的大数据评估及云计算。2016年底前,金税三期系统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上线,覆盖各个行业、所有税种以及所有税务管理工作环节。随着征管大环境日趋严格,金税三期系统将会针对企业和个人建立大数据网络,全面管理各类税种,为改革后的税收征管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与技术平台。金税三期不仅标志着国家税收管理系统的一次重大进步,也是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的必要环节。
在大数据改革方向下,传统的税务征管重点也逐步从凭证管理转向数据管理,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取代传统人工审核。逐步向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的方向推进改革。金税三期的上线不仅为数据化管理的标准、处理、应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未来的全数据化征管开展了更具有实际意义的尝试。
随着征管力度的加大,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充分认识到税务合规的重要性。在金税三期系统下,会计人员需要改变原来惯性思维,加强对单据的审核以及业务真实性的审核,以最大限度的规避税务风险。
二、大数据时代跨及会计行业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管理会计队伍建设
管理会计作为现代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充分发挥其在内部控制、预算管理和业绩考核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国对管理会计的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约始于本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短短二十年,我国管理会计已逐步从数量、定额管理过渡到成本、价值的管理,从项目、部门管理演变为全面管理、战略管理。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逐步积累,管理者的目光已从过去转向现在和未来,开始用全局性的战略眼光进行财务活动管理。在大数据环境下,管理会计必将成为将来的会计行业主流,因此,应加强管理会计队伍建设,提升整体会计人员素质水平。
(二)加强对业务部门相关税收法律知识的培训
在新的金税三期征管环境下,企业所有的违法行为将无处循形。这也对会计行业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主观上不去触碰法律红线,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被动陷入税务风险中。例如:采购部门通过网络途径购买的货物,由于未实地考察供应商资质。供应商开具的采购发票很有可能涉及虚开。因此,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业务部门的税收法律知识的培训,灌输税务风险防范理念。真正从源头上规避税收风险。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是此作了较多条款的明确和规定,如:《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这就为全社会进一步切实做好协税、护税、助税工作从法律上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为税务部门加强同社会各界合作、有义务与之建立相关信息网络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税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对建立和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又提出了新的要求,部署了新的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在新时期特别在当前,税务部门应着重并尽快建立协税护税助税信息网络,以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为开创新时期税收工作新局面作贡献。
一、要与金融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涉及协税护税条款方面,对金融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作了较多的规定,约有20余处。这些规定涉及到金融部门在为纳税企业等纳税人开立账户、代扣代缴税款、查询涉税信息、划款纳税、扣款缴税等诸多方面,并具体而明确要求金融部门必须依法协助、支持、配合税务部门执行公务。同时对金融部门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金融部门因其有特殊的职能,常承担代收代扣款的业务(或义务),成为扣缴义务人,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扣税收的义务。”另外,《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税务机关要求冻结的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税务机关要求,从纳税人存款中依法扣款。关于税务机关检查涉及纳税人存款帐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关于金融部门未依法履行有关法定的协税护税义务,特别在拒绝税务机关检查、冻结纳税人存款、扣缴税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随着新时期税收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请金融部门或金融部门主动找税务部门,开展和拓展有关涉税业务不断在增多。如:纳税人通过银行自行申报纳税等,银行代扣税款业务也不断出现。综上来看,银行等其他金融部门涉税义务不少,与税务部门合作的业务较多,税务机关应主动与之建立相关协税护税信息网络,以加强对纳税人在金融部门的信息控管,防止税款流失。一是要建立与金融部门工作联系制度,落实具体联络机构和具体人员,定期加强工作上的联系、涉税业务上的沟通,保证涉税信息的畅通。二是要建立定期向金融部门宣传制度,绝大多数金融部门,特别是人民银行除外的专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身也是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有义务定期向他们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对法律法规涉及他们的具体协税护税条款要讲明讲深讲透,增强他们的税收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涉税义务。三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建立有关涉税信息共享渠道,加快涉税传递速度。四是要建立工作相互通报、检查制度。金融部门要主动向税务机关通报涉税信息,便于税务机关掌握情况,税务部门也要经常向金融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同时可组织、委派人员到金融部门检查、过问有关纳税人纳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终达到两部门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二、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工商部门在协税护税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这些规定,为税务机关从源头上控制和掌握税源情况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障。根据往年的各地实际情况来看,工商登记远远大于税务登记,或多或少出现一些税收上的漏征漏管记录。因此,税务机关要十分注重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涉税信息网络工作。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工商税务登记通报具体办法,积极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并要结合自身实际,联合制定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通报制度,做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使纳税人在工商部门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与在税务部门相应的各类登记相吻合,达到基本一致。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的依据,通过设定本系统的专门机构和落实专门人员,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工作上的虚多实少、配合不力的现象。同时,通过实现联网形式,加大对工作薄弱环节的整治,特别要注重相互通报纳税人在市场、经营中的动态情况,达到相互控管、相互监督。
三、要与司法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涉税领域出现了一些不顾国家利益,而进行逃税、骗税、偷税、抗税等不同程度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这就需要从司法上建立协税护税保障体系,以维护国家税收法律的尊严。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有具体的规定。如:《刑法》在第二编第三章中专门设立了“危害税收征管罪”,涉及的条款从第二百零一条到二百一十二条。具体包括对偷税、抗税、骗税、涉及发票犯罪均作了明确的惩处规定,其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可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六十三条至六十六条、七十一条、七十七条至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八条等对涉税触及犯罪或需司法部门办理的涉税诉讼,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办理。如: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偷税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充分说明,国家对协税护税工作,越来越重视,把从建立司法协税护税保障体制提高到了重要地位。因而,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同司法部门,包括同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建立健全司法协税护税体系,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首先,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税务机关应依法移交的涉税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不能以“罚”代“刑”。其次,要稳定、健全相关办理涉税案件机构,落实对口部门。比如: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的稽查机构要定期加强与当地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涉税案件的查处情况,同时,要提请司法机关在日常办理经济等案件时,对发现的一般性涉税违法线索予以提供、反馈,便于税务机关顺藤摸瓜,及时查处。再次,要拓展网上联合查“税”信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建立有关涉税案件查处信息网络,遇有涉税“案源”相互快速传递,加强研究,迅速布控,联合查处,快速结案。
四、要与财政、审计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税收征管法》同样规定了有关财政部门在协税护税的义务。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纳税人的账务处理、税款入库级次、帐簿保管、查补税款等。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二十条规定,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要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三条规定: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财政)。《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这就说明,各级税务机关有必要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的配合,建立有关信息网络。一方面,税务机关要与相应的财政部门做好在税收收入与预算级次方面的联系工作,加强相关业务的协作;另一方面,要做好与财政、审计部门在检查涉税事宜、处理查补税款、滞纳金等事宜方面的有关回复、传递工作。
五、要与海关、外贸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飞快发展,外向型经济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在外向型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到较多的出口、外贸业务,需要办理相关办理出口退税事宜。《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很显然,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查处出口骗税案件中,需要与海关、外贸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有必要建立稳定的护税网络。具体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要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与海关、外贸部门通报、核对纳税人报关单、出口单证、纳税凭证等相关资料,便于相互了解、掌握纳税人相关动态信息,保证办理出口退税的真实性;二是要建立相互对口协查机构,落实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便于及时查处出口骗税案件;三是要建立有关政策查询系统,特别是税务机关要做到主动些、积极些,便于海关、外贸部门及时掌握、执行有关政策,确保在办理出口退税方面的合法性。
六、要与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相关资料。《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的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以上说明,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查询和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或环节上会需要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税务机关对此必须要充分认识到与之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方面,税务机关要主动向这三部门宣传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税收法制意识,增强参与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加强联系,掌握涉税信息。具体要加强与交通部门,包括与从事客运、货运方面的汽车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港口管理、邮政部门、电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有关信息传输、查询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涉税信息,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如:通过核对邮政部门签发的纳税人申报日期,看纳税人是否真正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可通过交通部门的配合、支持,可以查封偷税、骗税、逃税纳税人的货物等,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七、要与出境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协税护税网络。《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随着各地区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三资”企业数量也越来越多。这些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来自国内、或来自国外,往来于出国出境的也较多。在这方面,国家税法对涉及欠税的情况作了以上规定,以免于国家税款的损失。因而,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必须要与国家出境管理机关保持一定的联系,向他们及时提供欠税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信息,便于出境管理机关掌握,依法执行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的公务。关于安装税控装置,目前不少税务机关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支持下,对大部分加油站(点)基本安装使用了税控装置,对商业企业推行、安装了开具发票装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安装了防伪税控系统……这对防止偷逃税款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对遏止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税务机关必须一如既往地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合作,具体要建立相关协调制度,定期反馈、通报情况制度,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取得他们的支持,保证有关税控装置的安装质量和效果。
八、要与社会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协税护税助税网络。《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地方政府、社会其他部门在协税护税助税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有关的信息。”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这就充分说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有关团体(单位)均有义务支持、配合税务机关执行法定公务,大力参与协税护税助税活动,共同维护国家税法。作为税务机关也应积极主动与之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以推动和建立整体税收工作的开展。其一,要加强向地方党政汇报税收工作,反映有关问题,提供涉税有关情况,以取得他们的支持,便于他们指导税收工作;其二,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包括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税法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提高整体公民纳税意识;畅通举报线索,曝光涉税违法犯罪,起到对社会警示、教育作用,从而达到进一步改善整体纳税环境的效果;其三,做好与妇联、老年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工商联合会、会计协会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联系工作,充分发挥这些团体组织协税护税桥梁纽带作用;其四,加强与教育部门、少年队组织、青年联合会的联系,开展税法讲座等形式,向广大的大、中、小学生灌输税收知识,以着眼培养未来依法纳税人;其五,加强与街道、村(居)委员会联系,建立最基层协税护税网络,以强化对税源的属地源泉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