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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质量标准

时间:2023-08-09 17:34:14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1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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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2

【关键词】消防设施;检测管理;科学发展

一、从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设施检测重要性

(一)消防设施检测是消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消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主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技术监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内控等几方面组成。他们在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承担的责任是法定的、相辅相承的。而消防设施检测体现的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其检测数量的多少和具体数据是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所规定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质量行为。多年来,南京地区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经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共同努力和公安消防机关强有力的监督措施,稳中有升。取得如此的成绩,除了建设者的辛勤工作外,包括消防检测在内的一系列强制质量保证体系的切实履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消防设施检测作为工程质量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大量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就无法体现优良的工程质量。

(二)消防设施检测是消防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的必要手段

随着建筑工程的大型化,以及新型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过去那种凭经验老套路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传统做法,已无法适应现代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要求。2009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由此可见,消防设施检测在消防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重要。如竣工消防验收中,缺少消防检测这一环节,必失去重要的质量控制手段,埋下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危及民生安全。而使用先进仪器设备对工程使用的消防材料及设备功能进行的检测,就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运用技术手段从源头上把关,防止把不合格的消防材料和有瑕疵的劣质产品用于消防工程,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三)消防设施检测是消防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公安部颁布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2004及江苏省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32/186—1998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消防质量验收对检测数据重视不够、质量指标量化不全面的状况,强化了消防工程质量验收中的消防检测手段和内容,增加了验收的科技含量,尤其是省标中对涉及关键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必须进行全数检测的要求更为突显。随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细化实施,今后,凡涉及消防工程的质量验收,无一不需通过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提供大量科学、公正、准确数据的检测报告,包括用于消防工程的各类消防材料、消防设备、产品的质量和工程实物状况特征进行的描述和判定。消防设施检测贯穿于整个工程管理的全过程。

综上,我们不难悟出,消防设施检测不仅仅是科学的测试手段,也是控制消防工程施工质量不可缺少的技术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消防设施检测就没有建筑的消防安全,这就是消防安全发展的前瞻。必须从法律责任上加以明确, 切实把消防设施检测的各个环节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依法规范消防设施检测,以人为本、聚才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对消防设施检测都作出了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于2012年5月颁布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对检测质量终身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 检测机构应当设1-2名技术负责人,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及质量监督,并对检测结论作最终审查确认。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应当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分别由现场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消防设施检测奠定了法律基础,有据可依。

(二)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是规范和提升消防检测技术服务行业人才技术含量的重要举措。

2012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社会消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正式建立。这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大创新,根据统计,我国目前社会上从事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大概在20万人,这个数字离社会实际需求相差很远,而且从业人员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职业地位也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执业能力缺乏评价,素质良莠不齐,因此制约了社会消防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也影响了社会消防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说,这次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就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也是通过法律化、规范化的手段来加强对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也标志着我国消防工程领域关键岗位准入制度的实施。所以,就迫切需要我们单位尽快地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技术人才队伍,来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提升他们的水平和能力。

三、用科学发展思路,促进消防检测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也促进了消防技术服务行业,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业的改革和规范已迫在眉睫。如何适应改革,在改革中求生存、谋发展,这是当前检测行业十分关注的热门话题,也是必须应对的一件大事 。

首先,要认清形势。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自成立检测机构以来,特别是2002年取消行政审批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形成了机构健全、人员齐备、设备配套的消防设施检测体系,为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消防检测机构急需规范的改革步伐已在议事日程,这是一项政策性强、关乎民生、且有序的市场准入,个人认为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重点应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检测机构的社会化,即运用市场的手段,有效的配置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二是检测业务的市场化,即由过去的检测市场的封闭走向竞争和开放,平等、公开;三是检测监督管理的法制化,执法将更加透明、程序化,依照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的要求来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从改革形势的艰巨和任务难点看,一方面,随着消防工程检测在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逐步提高,发展前景看好;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出现,须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其次,要正视存在的差距。实验室自成立以来,逐步发展壮大,制定了检测工作《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的作业指导书、检测方案等,还明确了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制度化了检测流程,确保了检测工作有章可循。但目前的检测水平、能力等综合实力与先进实验室相比,确有不小差距,从业人员知识、年龄结构不尽合理,高技术人员不足,只有奋起直追,才能赶上时代要求,否则必落伍。

第三,强化素质,增强实力。检测业务走向市场后,要依靠自身的信誉来支持,依靠自身实力来展示。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保证软硬件设施的有效投入,提高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实现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方位的增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综合实力,顺应改革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勤奋工作,以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实力,迎接消防检测改革的到来。

参考文献: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3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部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及其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备案企业标准的产品;

(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通过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办消防业务培训时,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一)经举报或者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需要进行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的;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消防设计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备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公告。

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选用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国家资质等级规定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施工作业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未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的;

(三)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未及时清除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堵塞、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的;

(五)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4

【关键词】消防产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技术手段

1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的管理,首先能够提升消防产品质量。例如在建设工程开展过程中,企业通过其设立的专门的消防产品管理机构,并聘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消防产品随时检查,及时排除因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损坏的消防产品带来的安全隐患。致使从根本上提升了建设工程中消防产品的质量。其次企业应用先进的消防管理理念,也使企业能够更好的适应消防部门推出的高标准、高要求的消防改革政策趋势。最终使企业能够预防火灾发生和消除火灾隐患以保障生产安全,从而为企业能够良性持续的发展打下安全基础。

2 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消防产品市场监管不完善

由于消防产品生产所需的设备简单,生产技术要求较低。因此我国目前的消防产品生产,多以作坊式或者家族式企业为主;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消防产品生产监管制度,许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追求利润而过度降低生产成本,致使消防产品质量普遍存在着隐患;此外在消防产品销售市场,由于市场缺乏监管而导致消防产品准入门槛较低,使得大量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2 消防产品质量监测技术落后

落后的监测技术难以保证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例如目前许多消防检测部门的检测仪器落后;检测配套设备不完整;监测人员专业水平低等原因,严重阻碍了消防产品质量检测的有效性。同时,消防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也缺乏应有的跟踪监察制度,因此无法收集产品质量数据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据,这造成消防产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时,无法追查企业责任,从而纵容了不合格消防产品不断的流入市场。

2.3 消防产品管理不规范

消防产品监管不规范表现在产品在生产以及售后监管过程中,相关的质量监管制度标准无法严格执行;同时产品质量认证与检验的过长周期造成指标滞后性,而无法做到消防产品及时有效的质量认证。

3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管理的技术手段

3.1 建立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机制

建立严格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机制,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质量低劣的产品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从而有效的减少了因为消防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建设工程带来的安全隐患。在建立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机制过程中,首先要加强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工作职能,使消防产品在科学评定基础上,获得能够保证质量的产品合格证;同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应该在先进完善的设备基础上,为产品做出高效高质量的完成检测工作。其次消防产品在此基础上依据检测结果,申请进入市场的准入资格。市场在消防产品申请准入过程中,应该与检测部门保持互动,通过公开的企业产品信息,查处制假、售假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并在企业通过生产整改,并获得真实有效的消防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标准后,重新申请市场准入。最终使合格的消防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

3.2 建立消防产品质量跟踪管理机制

首先,依据科学技术的力量,建立消防产品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跟踪数据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公开、平台共享。信息化质量跟踪监管机制能够有效的提升消防产品的质量,例如生产企业为了获得良好的质量稻菀岳蟛品销售量,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注重产品质量,从而使消防产品质量从根源上得到保障。同时,对于消防产品销售市场来说,市场为了提升自己的销售业绩,也会选择数据平台上质量信息较好企业进入市场,从而在消防产品的流通领域保证了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其次,进一步完善消防产品质量信息数据库,其中包括消防产品在生产、流通、使用、质检、监察等过程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单位的信息。并加强对企业使用消防产品质量重要性的宣传,鼓励企业以消防产品信息数据公开平台为选择依据,选择高质量的消防产品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

3.3 提升消防产品质量管理技术手段

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有效提高消防产品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并同时降低消防产品的使用风险。例如,消防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手段,改革生产工艺弥补原有消防器材经常存在的电焊弧度强度不够、容易开裂;器材表面抗腐蚀度不够;在加强瓶体压力强度的基础上,改良底圈与封头的设计工艺。使消防器材在加强机械强度的基础上实现结构优化,实现桶件的批量生产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效益,最终使消防器材的生产质量走上长期稳定的发展道路。从而长久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4 结束语

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应该经常性的加强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企业采用先进的消防产品管理理念,利用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提前规避建设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消防隐患。在此过程中注重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以此促进消防产品质量的提高;并通过产品质量跟踪监管信息平台的建立,以及提升质量技术手段,使消防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石文林,张立业,申雪晓.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6(7).

[2]张海涛.济南市消防产品质量检测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山东大学,2014.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5

关键词:消防技术;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2012)20-0054-01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我国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核定、验收的主要依据,也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的主要参考,更是公安消防系统开展日常的消防监督、消防检查及消防执法的技术参照。

一、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概述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指根据《标准化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制定和颁布的,用以确保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安全的国家性、行业性及地方性的不同标准,这些标准也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部门按照《标准化法》法定程序出台的,以规范我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相关领域的准则及规定,更是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等不同单位及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工程施工、产品安全生产、开展消防监管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又名为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主要是按照《标准化法》制定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标准。我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特别是消防安全规范作为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对于增强我国各类建筑物的预防火灾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等具体活动中,所有开展工程建设行为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一定要依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严格执行相应规范,这是各个单位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必须达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共识。

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性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款设置标准未能一致

科学规范的强制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款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工作时一定要遵守的标准,同样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必须着重控制的工程消防质量的依据,其条款规定必须严谨细致。但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虽属于强制性标准,但在不同地区的条款设置标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可以参考的标准,造成无法有效开展工程建设消防的质量控制工作。其中尤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不同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针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互矛盾

这类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不同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同样的消防设施的规定却不一致。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应急的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对应的备用电源规定其持续供电时间是30分钟,对疏散和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照照度则是按楼梯间不得低于5勒克斯、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低于1勒克斯及疏散走道不得低于0.5勒克斯,且这些规定是强制性条款。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这方面的规定则是高过100米的建筑的应急的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对应的备用电源规定其持续供电时间是30分钟,其他的则是20分钟,而针对疏散和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照度只提出了要高于0.5勒克斯的要求,且不属于强制性条文,这就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相互矛盾。

三、提高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统一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标准,加强强制性规定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文的用语必须统一,我国相关部门可以修订相应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统一设置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强制性规定,避免再次出现各类消防技术标准间的规定互相矛盾,难以操作的问题。在确立和修订相应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文时,也要注意规范条文用语,尽可能少使用“宜”或“不宜”等意思模糊的词语,以免产生操作不明确问题。

(二)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质量

虽然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第18条规定,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条件之是建筑总平面布局、建筑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安全疏散、建筑消防、建筑给水、建筑消防电源及建筑配电、建筑消防设施等各个方面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且在第48条明确给出了强制性要求的相关定义,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相应规定。针对部分涉及工程验收的评定规则中的内容必须从严进行审核,审核人员要积极并及时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和沟通,确保工程能够合格验收。

(三)针对不同的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要区分对待

对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及违规行为必须要区别对待,即要认真教育,又必须依法处罚,以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和分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及违规行为主要分如下情况:一是审核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及违规行为,则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责令相关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并采取措施监督和管理直至其改正违规和违法行为,对有着多次违法及违规行为的设计单位要上报至所在地的工程建设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二是在开展消防设计备案抽样检查及验收时中发现有关单位的违法及违规法行为,则必须针对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较重程度及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在消防设计抽查中出违法及违规行为,并且是由工程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或是故意造成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工程质量,则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责任单位开展处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应用及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必须结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同方面科学、具体的分析,选用正确、合理的方法进行纠正,以确保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能够得到规范的应用,保证我国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庄敬仪.试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的几个问题[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8.

[2]刘江民,王俊.论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与火灾隐患的认定[J].节能环保 和谐发展——2007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2007,9.

[3]叶军.消防技术标准冲突适用原则探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11.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6

关键词:建筑 消防工程 工程整改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9(a)-0103-02

鉴于消防工程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人们需要给予消防工程质量高度重视,以保证工程建设以及交付后使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建筑消防工程涉及多个环节,即消防设计、消防施工、消防安装、消防设备质量保障、消防设备质量验收,故而建筑消防工程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做到全面考虑,各个击破,探寻各环节所存在的隐患以及隐患成因,寻找出整改对策是确保建筑消防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1 建筑消防工程隐患成因

1.1 消防设计隐患

建筑消防工程隐患存在的首要之处便是消防设计环节,可以说消防设计隐患的存在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系统,是其他环节隐患存在的主要原因。当前建筑消防工程消防设计隐患主要体现在消防设计规范性存在欠缺,没有在设计过程中体现出防火意识。此外,消防设计不能够满足消防需要,使消防工程在建筑工程中的主体地位不能得到突出。

探究消防设计隐患成因,包括下述几个方面:一是建筑消防工程设计人员资质欠缺。当前建筑消防工程设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部分设计人员在设计资质方面存在欠缺,专业性不足,规范性不够,标准度较低是当下建筑消防工程设计人员的直接体现。建筑消防设计人员资质方面的欠缺直接导致消防设计在防火意识上存在欠缺,设计规范度不够,不能够结合消防工程施工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实际施工中出现偏差;二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人员不能独立完成设计任务,套用设计成果现象丛生,所设计图纸不能够满足工程需求。我国建筑消防工程设计人才储备不足,合格设计人员凤毛麟角,这使得消防设任务变得更加繁重,抄袭风严重。此外,消防工程设计单位为了一己私利,降低设计标准,使得设计图纸与国家标准之间出现差距。

1.2 施工安装隐患

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隐患主要体现在施工安装所使用材料与设计标准不符合所带来的隐患、施工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施工安装隐患两方面,上述隐患成因主要有施工单位技术水平较低、施工单位责任意识淡薄。

目前国内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作业一般都是交由第三方公司完成,这也就意味着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便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消防工程质量。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资质方面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别,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资质和业务水平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一些施工人员在设备安装过程中零部件使用上不能按照施工标准进行,这使得施工安装质量严重下降。如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安装过程中,在电线电缆选择上没有采用耐火材料,而是以普通材料取代之,隐患随即产生。除了施工单位资质方面的问题,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提前完成施工任务,缺乏全面的施工设计,从而导致一些施工问题不能得到预防。

1.3 产品质量隐患

建筑消防工程产品质量隐患主要是指建筑工程消防设备产品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我国建筑消防工程作业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建筑消防工程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方面所做工作均体现为不足,或者是不存在。这使得一些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有了可乘之机,扰乱了消防工程建设工作;二是缺乏相关的产品检测手段。我国建筑消防工程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开展时间主要局限于近几年,因此在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方面还存在较大不足,一些先进的检测技术并没有得到引进和应用,一些先进的检测设备并没有投入到实际检测过程中;三是建筑消防工程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对消防工程产品实施定期作业检查,对于质量不符合建设规范的产品没有进行及时淘汰;四是建筑消防工程产品设备更新速度较为缓慢,使得消防工程产品设备不能够跟上工程建设步伐,致使产品隐患存在。

2 建筑消防工程整改对策

2.1 加强消防设计工作,保证消防设计质量

针对建筑消防工程在消防设计方面所存在的隐患以及隐患成因,想要使局面得到控制,加强消防设计工作是必要之举。加强消防设计工作首先需要加强对消防设计人员的管理,对消防设计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一些资质较差的设计人员取消其参加消防设计工作的资格,并对整体消防设计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以确保整个消防设计团队的实力;其次是加强消防设计工作的规范性,在消防设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对于消防设计一切工作都需要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保障消防设计图纸的规范性;最后是加强消防设计人员的培养,我国现有消防设计人才有限,消防设计人才的培养不容忽视,与高校开展合作,培养出合格的消防人才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2.2 严控施工安装作业,弥补施工安装缺陷

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所存在的隐患较多,且这些隐患的成因中存在较多的可控因素,为了从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入手做好整改工作,施工安装人员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给予高度重视:一是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将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工作转交给一些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二是对施工进度给予密切关注。施工进度对于整个建筑消防工程来说固然重要,但是以施工进度为唯一目的的做法是极其可怕的,一切施工安装作业都要以质量为基础,建筑消防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对施工安装进度给予密切关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追求施工进度;三是对施工安装操作的规范性进行严查,杜绝施工人员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切不规范行为,一切施工安装作业都必须在参考施工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完成。

2.3 严查消防产品质量,定期更新消防产品

鉴于我国建筑消防工程中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低劣消防产品在建筑消防工程中肆虐,相关单位务必做到严查消防产品质量,做好消防产品质量定期更新工作。建筑消防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入手,开展好相关工作:一是建立起规范的监督制度,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一些不符合施工规范或标准的消防产品进行及时清理,对于一切企图通过消防产品获取暴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严厉的惩处;二是加强检测手段的更新和引进,结合当前消防产品的更新,检测人员需要及时更新检测手段,以保证所采用的检测手段能够在消防产品质量检测过程中发挥出实质性的作用;三是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检查作业的周期性;四是根据建筑消防工程的发展和需求对消防产品进行适时更新,以保证消防产品能够跟上建筑消防工程发展的步伐。

建筑行业在不断发展,建筑消防工程在建筑行业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日渐重要。对于现代建筑工程来说,建筑消防工程隐患无疑是决堤白蚁,有效的整改方案才是建筑消防工程的必需品,故而对建筑消防工程隐患成因及整改对策的探析工作还需要不断开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孟庆仲.建筑消防工程隐患成因及整改对策探析[J].武警学院学报,2011(2):69-71.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7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适用*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五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生产。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合格并取得技术鉴定报告后,方可投入生产。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企业标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取得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技术鉴定报告的生产企业及其消防产品名录。

第六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持取得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技术鉴定报告时检定的工厂技术条件,并在产品或者产品外包装上加贴消防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说明、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等相关标识。

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完善消防产品售后服务,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应当主动召回。

第七条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个人,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以及产品合格证明,并留存验收记录。

第八条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批量选用消防产品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配置前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选用的消防产品现场随机抽样,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更换合格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提高检验效率,对送检消防产品及时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抽样检验的消防产品批量选用的规模标准,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在消防产品安装、配置前,应当查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抽样检验报告,查验的书面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配置。

第十条维修消防产品,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产品维修的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

消防产品维修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工厂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或者维修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技术鉴定报告;

(二)消防产品合格证明、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强制性认证标准是否一致;

(四)其他与消防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

消防产品质量能够现场判定的,可以现场判定;现场无法判定的,应当抽样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嫌违反*办法使用、维修消防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消防产品的行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

第十六条违反*办法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服务质量标准安装、维修、检测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

(二)未取得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技术鉴定合格报告,擅自生产消防产品的;

(三)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五)销售失效的消防产品的;

(六)伪造消防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除依法处罚外,可以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召回不合格消防产品。

第十八条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检验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8

关键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问题及对策

党的以后,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结构、转换经济增长动力的关键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应当坚持一个方针,即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坚持一条主线,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三大变革,即质量、效率、动力;建设一个四位协同的产业体系,即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现代化的产业要求这四者协同,而不是孤军奋战。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新技术、新材料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国消防安全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高质量地做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是重中之重。

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概况

(一)消防产品的概念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具体包含消防车、灭火器、消防水枪水带、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900多个品种,一万多个型号。

(二)消防产品监管法律法规

在我国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积极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火灾,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着以人为本,保障生命安全的发展理念,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肯定了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在保障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消防产品监管标准和管理部门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标准的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四)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市场准入

我国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应急管理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二、消防产品供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供给能够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我国的消防产品发展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消防产品行业随之兴起。我国已经可以自己完成绝大部分消防常规产品的研发、制造和批量生产。部级相关部门还针对消防产品的研究成立了专门的相关部门。我国部分消防产品如干粉灭火器、消防水带、火灾报警器、消防应急广播等已经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有能力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各项需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消防行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消防产品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但是一些不法商贩未能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生产或降低标准生产并销售,甚至持证造假、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仍然层出不穷。我国虽然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仍然存在部分不足的地方。1.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但各部门之间联动的长效监管机制未建立,监管体系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消防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构建了我国消防监管的基本体系,设定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方式等对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已发挥出明显作用,即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分别分管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相关规定明确了上述部门的各自职责,但是部门联合执法、联合监管、互相补位的机制还没有成熟,在基层实际的监督管理中,因各自的主要职责不一样,部门的管理缺乏统一的领导主体、联动机制和执法常态化模式。当前,主要是依靠消防部门推动三个部门联合开展消防产品执法监管,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作用相对有限。2.消防队伍高素质人才增多,提高了执法水平,但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整体消防执法人员专业水平较低近年来,我国消防队伍吸引了大批高校及专业人才进入消防队伍,使得我国消防队伍整体水平有显著提高,给我国消防队伍建设注入了新的力量,提高了消防队伍保护国民财产和生命安全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人才匮乏,人员严重不足,使得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基层在执行,但基层大队的消防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不仅要负责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火灾调查等工作,还要开展队伍管理、行政审批、网格化管理、派出所消防执法、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对专业要求很高的消防产品开展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消防产品使用情况不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个别消防执法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能力不足、经验缺乏等问题,主要原因是消防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没有关于消防产品监管的经验,没有经过专门学习、系统的培训,且人员轮岗较为频繁,骨干人才难以培养和保留。3.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队伍参差不齐,导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方法不专业,力度偏弱虽然我国建立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体制,但是在实践操作当中,由于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紧张等原因,我国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方法依然是简单粗放型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样品的送检主要针对的是项目施工工地检查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工地之后,存在单一性。二是消防产品检查一般只在单位办理开业前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开展,容易出现监管环节的疏忽和漏洞。三是在消防监督检查中,通常检查被查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外观质量是否完好有效、是否符合市场准入、设施能否正常使用等,容易忽略产品的实质质量。4.部分不法生产商为谋求利益,生产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瑕疵产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部分企业获得了一部分利益,其中存在一些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在生产环节中做手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标准,甚至有些企业为了中标故意低报费用,中标之后只能一再压缩成本,使用质量欠缺的材料,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威胁群众生命安全。5.社会广大公众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事故预防的重视程度不够随着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高层建筑、酒店、体育馆等大型公共项目遍地都是。但在实际筹建或建成使用中,大量的业主或建筑公司仅仅将消防安全视作应付消防部门检查的一项任务,各项消防工作的开展只重视成本,不重视消防产品质量。甚至部分单位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消防设施,甚至随意雇用没有资质的企业承揽消防工程、对消防施工偷工减料、大打折扣等。

三、新形势下消防产品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党的召开后,进一步明确和倡导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必须融入时代主题,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思考和完善。要健全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建立强大的制度保障,指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要加强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净化消防产品经营环境。与市场监管、公安、宣传等部门周密配合,通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二)注重区域发展平衡,加强执法人员引进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针对经济发展较差的地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扶持。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技术的不断提高,消防产品的使用领域越来越广泛,消防产品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消防产品更加科技化、智能化。这就要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特别是对消防产品的现场判定方法和消防产品检查流程要有详细的了解,熟练掌握正确的检查判定方法,提高自身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水平。而对于偏远地区的基层大队则更需要给予相应的扶持,保证监管质量。

(三)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力度

改进传统的监督管理方法,从源头上严把质量关,防止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流入市场。一方面要严格把住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等建立相应制度;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力度。

(四)加强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电视、网络、报纸、自媒体等对消防产品进行宣传,对广大民众进行知识普及。消防产品监管依靠消防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引起整个社会对消防产品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不仅要加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更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社会媒体的力量,及时通报国家消防管理现状,加大社会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提高消防产品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邢书文.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1(13):114,112.

[2]沈剑.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低碳世界,2017(24):289-290.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9

在消防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每一个阶段和环节都对消防工程质量优劣有直接关系(王峥嵘,2011)。设计和审查是工程实施的基础,部分工程项目为了节省时间,缩短设计周期,甚至违反基本的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款,导致消防工程的设计存在严重问题,例如消防通道不足,建筑物防火间距过小等问题(郭彦伟,2012)。施工方的责任占据主要部分,消防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也主要在施工阶段产生,这些问题包括:(1)室内消防给水设施的问题,例如给水管网试压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规范、消防材料的规格不符合要求等;(2)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问题,例如消火栓的安装及压力不满足验收规范或没有按照标准图集进行安装等。验收是最后一个环节,消防监督人员却很少能全面提出审核意见,只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是否合格,却不能衡量消防设施设计、室内装饰的正确性。从设计、施工到验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质量问题,都会为整个消防工程设施抗御火灾埋下隐患。

2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筑消防工程的特殊性在于其子工程流动和分散的特点,这对消防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管理造成较大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管理理论认为,目标是否成功达成取决于过程是否得到有效的管理(柏峰,2008),因此保证消防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是对消防工程项目的流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每一个利益相关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整个消防工程项目过程如图1所示。与一般的子工程项目不同的是,消防工程项目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控制要求,从项目启动到结束都需要政府的全程监督管理,政府的管理效率直接影响到了消防工程项目的成功(周明,2013)。政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开工前应审核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对设计和施工阶段的质量行为、质量活动进行监督,并在项目竣工后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从管理的内容上看,消防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也包含了PMBOK中所规定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中质量管理的全部内容,同时项目应提供质量管理活动所需的充足资源(包括人员,技术、资金、设备和信息等)。基于过程的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有人员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主导思想,着重控制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等过程,通过有效的PDCA循环管理活动,对消防工程质量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防,在全面的监控体系保证下,确保消防工程质量满足使用要求。

3消防工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

3.1消防工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指标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宗旨是科学地控制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各个要素,如人、机械、材料、方法和环境等要素(马磊,2012)。在对消防工程项目过程内容清楚界定的基础上,再对这些要素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可以及时诊断出管理中的不足并不断改进。本文从两个角度对消防工程质量控制效果进行评价,一个是基于4M1E质量因素的综合系统评价指标评价,一个是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评价。单一的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评价指标如表2所示。不论是哪一种体系的评价指标,都是消防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预定标准的内容,都是消防工程项目过程要素的组成部分,从而参加质量评估的人员能够对这些指标进行理解和打分。

3.2消防工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方法由于消防工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指标大多为软性指标(高辉,2002),缺乏客观的数据支持,评价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是一种多因素决策方法,为了降低主观性、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可以采用扩大专家问卷调查的范围、增加专家调查的数量等途径来改善(李海凌,2005)。其原理如下:(1)确定评价指标集合,如表1和表2所示,以集合B=(B1,B2,B3,……,BS)表示。(2)确定评价集合。根据消防工程项目质量优劣的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以V=(V1,V2,V3,V4,V5)表示评价集合。(3)指标权重的确定。权重可以通过熵值法、AHP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法等方法计算出。令一级指标的权重集合为A=(a1,a2,a3,……,as),ai为一级各指标的权重,满足归一化的条件:同理也可以依照此标准设定二级指标的表达式,并满足归一化条件。(4)模糊评价矩阵单因素模糊评价子集为:它表示针对每一个评价指标确定的对评价等级的隶属度,模糊综合评价矩阵表示为:(5)模糊向量的计算二级指标的模糊综合评价向量Bi由其权重系数向量Ai和模糊评价矩阵Ri相乘得到,即Bi=Ai*Ri,再有Bi构成更高一级的模糊评判向量R,根据一级指标的权重向量A与R相乘得到目标评价向量B=A*R=(b1,b2,b3,……,bs)(6)给综合评价向量赋分值在得到评价目标的模糊评价向量后,需要计算出评价目标的分值M=B*CT,其中B为消防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效果的评价向量,C为质量等级的分值向量,最差得分为1分,最好得分为5分,C=(1,2,3,4,5)。最后根据对等级分值向量的界定,计算出的分值M必定为[0,5]区间内的一个数值,由最终的分值来评判消防项目质量控制效果的是否为优良。事实上,这种B=A*R算法结果是将权重向量和关系矩阵R线性合成得到的,而评价的本质并非只是线性加权那么简单,线性的模糊综合评价不能反映真实的评价信息,因此可以对上述的线性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改进。在模型中定义模糊矩阵合成算子,引入指标突出影响程度系数向量K=(k1,k2,k3,……,ks),ki的取值不小于1,当指标Bi不具有突出影响时,取ki=1,当指Bi标具有突出的影响程度时,ki应该越大,因此将原先的B=A*R线性加权模型修改为:B=f(A,R)=f(a1,a2,a3,…as;ri1,ri2,ri3,ri4,ri5;k1,k2,k3,k4,k5)=(a1*ri1k1+a2*ri2k2+…+as*risks)1/k其中Ki≥1,k=max(k1,k2,k3,……,kS),i=1,2……s通过引入Ki指标突出影响程度系数向量,将线性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修正为更系统的非线性模型,再通过M=B*CT计算出评价目标的分值,参照经验值的标准对消防项目的质量控制效果进行判别。

4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消防工程质量控制应贯穿启动阶段到回收阶段,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1)事前控制包括消防工程项目所需的各项设备、材料、人员、设计施工方案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系统组织的形成;工程技术环境监督检查等,尤其政府部门在事前控制阶段应加强设计方案的审查。(2)事中控制主要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对于消防工程来说,尤其应关注其隐蔽工程的质量控制以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事项的解决与控制。(3)事后控制包括竣工验收的质量检验,消防工程质量的评定也是这个阶段的关键。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是一个完整的控制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造成消防工程质量问题,甚至是整个子项目的失败。

5总结​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10

关键词:消防 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 鉴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现代科技在消防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企事业单位对消防管理、技术等人才大量需求,然而当前消防职业人员未实行就业准入,职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跨职业流动性大,已不能满足当前社会需求,要改变这一现状,优化消防行业人力资源配置,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势在必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笔者认为应包括特有工种和专有工种两部分的技能鉴定(特有工种主要指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专有工种主要指公安消防机构从事防灭火的人员),本文着重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作一些探讨。

1、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现状

1.1职业准入没有控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各单位消防从业人员由简单的值班守夜、走走看看发展到运用现代化的检测设备、操作自动消防设施等,消防工作岗位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专业性越来越强,消防工作需要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较强的复合型人才。但是长期以来,消防行业却没有统一的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认证,用人机制无法可依,职业准入无法控制,造成消防从业人员参差繁杂、效率低下,消防工作任何人都可以做,甚至有的消防岗位是“老弱病残收容所”,大大降低了消防从业队伍的专业水平,严重地损害了消防的公众形象,影响了社会化消防工作的进程。

1.2职业地位不明确

自1994年职业资格制度在我国得到广泛推行以来,职业资格证成为劳动者执业能力水平的鉴定书和市场就业的通行证。然而消防作为事关社会安全稳定的特殊职业,其从业人员却没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这不能不说是消防事业的一件憾事。正是因为这样,不仅使消防职业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力市场没有一席之地,而且使已在各企事业单位内部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感到困惑。笔者曾在包钢集团、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等企业作过调研:由于长期以来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从未有过岗位的资格认定,而企业内部又没有资格对其进行职业认定,因此这部分人员一直属于单位里的无级工,在技术上没有发展,在行政管理岗位上更是十分有限,地位、待遇不高,个人发展受限,直接影响到他们对职业的认同程度,严重影响他们的责任心、积极性。

1.3职业环境滞后社会发展

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环境可以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平等竞争就业的环境;可以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和配置;可以促进劳动者主动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素质,使我国的就业从安置型转为依靠素质就业,达到劳动者尽快就业和稳定就业。然而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环境却滞后社会发展。消防作为科学体系中的边缘学科,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用人单位与消防从业人员在市场中双向选择:市场上消防技术从业人员来源杂乱,任何人都能干,没有具体的标准衡量人员素质的高低,而另一边企业却需要大批懂得现代消防安全管理,具备较高现代消防专业技术理论和实践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这就造成消防职业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劳动者就业不公平等现象,导制社会消防职业环境严重滞后于社会展的需要。

2、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分析

2.1推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的重要兴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在我国,推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1999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从业人员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职业划分标准,将我国职业共划分为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细类为最小类别,亦即职业,其中消防人员被列为第3大类第2中类第3小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指出消防人员是指专职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建(构)筑物、水上、森林及危险品等人员,包括: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防火员、建(构)筑物消防员,火灾望员。灭火人员:含消防战斗员、消防供水员、消防通讯员、灭火战斗员;消防抢险救援员:含防毒防化抢险员、一般事故抢救员;防火员:含防火员、可燃气体(毒气)检测员、危险物品监督员、防火审核员;建(构)筑物消防员:含消防中控室监督员、消防巡逻员、火警报警系统操作员、固定灭火系统操作员;火灾望员:含城市消防望员、森林消防望员等。从工种分布看比较全面,涵盖了所有消防特有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术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的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这就要求凡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一律实行就业准入,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就业上岗。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关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另外近几年来为了保证职业教育发展和人才建设工程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及一系列法律规章。这些规定为开展消防特有工种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2推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基础

任何一个职业、工种都有其存在的社会群体。对于有正当地、积极地社会功用和社会需求,有相对独立的从业人群,有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体系,需要在劳动力市场上流动,需要在企业事业单位里定位、定职的社会经济活动职业就更需要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资格认证,才能使其职业结构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近3000家;全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近20000余家,全省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70余个、政府消防队40余个、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120余家和消防工程公司150余家,约有10万余消防从业人员。全国加起来,更是一个不斐的数字。另据网易2003年10月消息北京市统计局对全市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的劳动力需求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意向调查。全市共对4.8万个单位发出了调查问卷,其中7842个单位对新增劳动力有需求,占被调查单位的16.2%。各类职业的劳动力需求中,保安和建筑工人需求量较大,其中治安保卫消防人员2.1万人,占40%。因此开展消防从业人员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是其社会基础所决定的。

2.3推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意义

2.3.1是提高我国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素质的需要

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从业人员调查发现,60%来自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而这部分人员大多来自非消防部队;20%来自社会青年,20%是本单位的职工。他们大多数未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对消防工作认识较肤浅,并缺乏消防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大多是边学边干。对企事业单位消防职业从业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及消防工程公司从业人员,无论是职业道德素质,还是科学文化素质、消防业务素质、专业技能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等,均与其履行的工作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极不适应,这已经成为制约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展的瓶颈,因此对消防职业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才能严格把好其职业就业准入,才能改善从业者的素质结构和提高从业者的素质水平,实现高质量就业和稳定就业。

2.3.2是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消防工作推进消防社会化进程,而消防社会化的发展关键取决于消防职业人员整个群体的的水平和质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加快提高消防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促进企业消防安全生产,提高消防安全效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开展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可把人力资源转化为消防安全资源,必将对消防社会化进程产生巨大的推进作用,对消防安全大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

2.3.3是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科技生产力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大量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对从事消防职业的劳动者来说,提高职业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是实际工作的基本需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准入,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消防职业从业人员管理机制,为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竞争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是我国消防工作发展的客观需求。它可以为消防职业从业人员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职业技能凭证,既为形成有序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奠定基础,又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更有利于提高消防行业的整体工作水平,使大批优秀消防技术工种人员在消防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消防事业可持续发展。

2.3.4是适应我国劳动力职业化的需要

简单的说,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对劳动力进行职业化可以准确评价个人特点和强项,可以评估个人目标和现状的差距,可以准确定位职业方向,可以增强职业竞争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人、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导向的就业新机制正在逐渐形成,当今劳动力资源配置,已逐步由计划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断强化这种在“市场”中双向选择的观念。为了适应这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正朝着职业化的方向发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职业分类大典》的出台,将我国全部社会职业划分为1838个细类,突出了职业应有的社会性、目的性、规范性、稳定性和群体性特征,继而职业标准随之产生,成为职业活动的导向。实践证明职业标准化后的劳动力能够比较全面满足企业生产、科技进步以及劳动就业的需要。那么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作为新兴起的职业,推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然是消防职业化的表现,也正是适应我国劳动力职业化发展的需要。

3、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实践应用

3.1确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

职业标准在整个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中处于龙头位置,起着导向作用。它引导着职业教育、职业培训、鉴定考核、技能竞赛等活动,其举足轻重的地位现在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出来。一个统一的、符合劳动力市场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的职业标准体系,应当在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的总的原则下进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也应遵守这一原则,由公安消防机构、劳动管理部门、教育等相关专业机构组成消防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论证专家委员会,在充分调查和论证后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编制要求,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包括消防特有工种的定义、分类、等级、任期、适用对象、业务理论和技能要求等内容,实行年度测评、任期考核、逐档晋升等制度。

3.2设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为保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专门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其成立方式可以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本辖区消防技术工种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也可由公安部消防局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成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地设分支机构,具体工作接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和监督。

3.3强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考培制度

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培训和鉴定两项任务,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和鉴定质量,要实行严格的考培分离制度,即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要分离,职业培训师不能担任该职业的考评员。

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可由当地消防协会设立培训学校,也可由社会单位设立培训学校。学校的设立要以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为前题,要以国家开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职业技能教材》及考试大纲做为培训重点,具体要求可参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消防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详细规范各工种、各级别的申报条件、鉴定内容、考核标准、和鉴定方式等内容。其次要有步骤的实施:(1)公告。每年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关于开展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告”,公布报名时间、报考条件,所需证明等基本内容;(2)报名登记。按照要求受理社会各界所有自然人的报名申请;(3)审核条件。由各地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所依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审核、确定考核对象;(4)组织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要求鉴定对象参加一定课时的消防理论学习和实际技能操作;(5)鉴定考核。按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每年组织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鉴定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两部分成绩均为合格者,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晋级。(6)复核换证。按照《消防技术工种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每两年进行复核换证工作。

参考文献

[1]徐盟菊谈消防职业技技能鉴定.武警学院学报.2005年,第21卷第2期:16-17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11

1.1消防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有两种类型

即消防工程专用的消防产品和非专用的通用产品。

(1)消防产品: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其质量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2)通用产品:产品的生产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其质量应经相应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1.2消防材料采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消防工程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工程中所用的材料大多需要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合同中规定由消防专业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需要检测的由其进行送检,并负责产品的质量通过检验合格。而往往部分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也需要进行检测,一旦采购的材料不符合消防产品检测部门的规定,会出现后续一系列的问题,造成损失或纠纷。因此在选定供货商时应事先查询消防产品的有关规定或向消防产品检验单位进行咨询,明确消防产品的使用规定或使用范围后再招标或确定供货单位,而且消防产品的检验需要一定的程序,此项工作应该提早进行,避免因产品检测报告未出而耽误了后续工作的进行。

2建筑消防电气工程的施工

2.1消防工程的类别

按灭火剂的不同消防系统可分为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四类。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使用的较多。

(1)水灭火系统:灭火剂以水为主的灭火系统,主要有消防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消火栓灭火系统分为室外消火栓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有喷头的管网内平时是否充水可以分为湿式系统、干式系统。这里主要介绍湿式系统。湿式系统由管网和闭式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消防组件组成,报警阀组前后管网内充满有压水。如发生火灾,高温火焰或高温气流使闭式喷头的热敏感元件动作而喷水灭火,管网中的水发生流动,水流指示器发出信号至消防控制中心,同时向楼层区域报警,随着喷头出水量增大,湿式报警阀因两侧压差增大而自动开启,接通主干管供水管道继续扩大供水量,如水压过低则通过压力开关动作而启动稳压泵或消防泵,压力开关动作的信号亦传送至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综合火灾情况亦可下达指令启动消防泵,湿式报警阀开启后,经延时驱动水利警铃,发出铃声报警。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常适用于室内温度不低于4°C且不高于70°C的环境。

2.2消防工程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1)消防工程位于建筑工程的主体施工阶段主要工作便是预留适量的消防管道穿墙或者穿楼板预留洞以及预埋一些消防报警系统穿线管。通常专业的消防分包单位的经常时间都比较晚,所需总承包单位代替其预留预埋。因为总包单位专业自身的局限性,加上对消防工程分析和认识上的不足,很容易导致预留预埋工作没有做到位,并且还给日后消防管道安装、消防报警以及控制线敷设带来困难,进而促使专业分包和总包单位之间出现矛盾。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可以考虑在工程招标阶段即连同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一并确定,并在合同中确定由消防分包单位进行预留预埋工作,既保证此项工作的准确性,又可以减少后期的纠纷。

(2)消防管道和报警系统的施工阶段一般处在整个工程内装饰阶段,和土建以及安装等各项工程需要交叉作业,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工作面问题出现矛盾,进而使得工期受到延误,并且还容易导致各个专业成品被破坏并受到污染,进而导致总包和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出现矛盾。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量非常大,而且还需要专业精确配合并具备较高的自觉性。这个时候可以将消防工程和整个建筑工程统一发包给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之后由它选择合适的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以及工程信誉等方面的审查核实工作。由总包单位全面掌握各分包之间的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和管理各分包之间的交叉施工,充分调动总包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

3结束语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12

关键词:服务机构;改革;监督;管理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明确取消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服务项目结论不再作为消防行政审批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前置条件。同时,还要求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消防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8月,应急管理部印发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对取消资质许可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从业条件重新进行规定,并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采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登记。这些政策、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应急管理部主动应对当前消防工作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也是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企的新举措。当前消防技术服务正处于新旧交替的变革期、重塑期、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还不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还有待加强。

一、新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现状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多年以来,新疆一直注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培育,努力净化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消防技术服务失信行为,不断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成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并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全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同时,积极实施“互联网+”行动战略,研发并全面应用“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系统”,配套出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及保养技术规程》DB65/T4069、《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测评定规程》DB65/T3253两部地方标准规范,努力实现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全流程管控。(二)消防技术服务行业面临的形势。在消防执法改革背景下消防技术服务从业呈现出四大变化:一是市场准入制度发生变化,根据执法改革意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消资质许可,满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即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业务;二是从业条件发生变化,与之前相比,放宽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等条件要求,降低了准入门槛;三是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根据执法改革意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消防技术服务市场需求基本来自于工程方、使用方委托;四是监管主体发生变化,随着消防审核验收职责的移交,消防技术服务由原来的消防部门一家实施全过程监管转变为消防、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实际上的分别监管,监管主体客观上呈现出“模糊化”的趋势。由于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管理制度的变化,各项配套政策尚未出台,从业管理相对空白,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在迎来力量壮大良好契机的同时,也面临市场秩序被打破的风险与挑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2020年以来,全区99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了6988家社会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开展3.3万余项消防技术服务业务,为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作出了积极贡献。2020年上半年,新疆组织对全区范围内的99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对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依法执业、网络系统应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六类问题”,即:行业竞争不健康、从业人员不稳定、服务质量不过硬、从业标准不完善、法规制度不健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出具虚假报告、异地挂靠从业人员资质、指派无资质人员执业、未按规定为执业人员缴纳社保以及仪器设备、办公场地等基础设施不达标问题尤为突出,检查的99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有47家存在上述问题,占到总数的47.5%;被当地消防救援支队、大队立案处罚的40家单位中,有29家单位因为出具虚假报告和降低标准执业被处罚,占到总数的72.5%,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降低了消防技术服务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社会消防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

二、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能力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肩负着维护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职责,“取消资质许可,降低门槛”绝不意味着就是“放松监管、降低服务质量”,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应该站在为企业自身发展、为单位服务、为社会安全负责的层面,不断深化行业发展前景认识,坚持质量就是生命线,加强行业自律,注重职业操守,依法依规从业,真正以过硬的技术获得认可,以优良的口碑赢得市场,构建规范有序、公平统一、可预期的行业发展环境。一是强化从业人员素质。各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在进行人员招聘和从业活动中,应该严格落实执业资格要求,严禁出现无证上岗、超范围执业和人员资质挂靠现象。督促本企业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主动加强学习,确保及时掌握最新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熟练使用各类检测仪器设备。积极主动培养和聘用更多高级以上的职业技能的操作工人,形成长期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骨干队伍。二是强化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全面运用消防设施检测维保系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确保信息录入率达到100%,项目流转、备案率达到100%,通过对系统的应用,实现服务记录网上流转、服务结果网上推送,服务业绩网上公示,有效破解技术服务内容随意、从业人员“挂证”等问题。同时,鼓励服务机构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探索建立消防维保物联网远程监控服务系统,全面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三是充分发挥服务指导职能。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应该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及保养技术规程》DB65/T4069、《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测评定规程》DB65/T3253两部标准规范的要求,将两部标准作为规范职业的“规矩准绳”,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和流程,量化技术和质量指标,提升规范执业能力,充分发挥服务社会单位发现火灾隐患、指导隐患整改的工作职能作用,与消防机构一道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发挥出“1+1>2”效果。(二)强化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有序发展。通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格的执法检查,综合运用信用等级评价、联合惩戒、永久退出等机制,逐步营造良好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环境,倒逼责任落实,不断提升消防技术服务水平。一是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以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同对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本辖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执业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系统中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库,对服务机构、服务项目随机抽查,督促指导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按标准执业。另外,定期联合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专项排查整治,强化从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二是实施信用评价管理。贯彻落实《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诚信记分评价管理,对一个周期内扣分累计达到上限的单位或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对机构、人员做出行政处罚的,及时公开并录入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对属于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服务机构,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和比例,从严整治消防技术服务“乱象”;对于从业人员做出虚假或者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实施行业禁入、永久退出,同时函告人社部门依法取消其相关资格证书。三是加强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进一步强化对消防设施检测维保系统应用监督,结合新疆本地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三化”达标创建验收工作,认真核查服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指导社会单位督促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系统开展执业活动,定期登录系统,掌握本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四是紧密结合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切实加大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力度,对于起火场所开展了消防设施维保检测,但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火灾扩大的,对涉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该项目情况进行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倒逼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加强服务质量建设。

三、结语

培育和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既是落实深化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的变革,也是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加快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消防市场体系的需求。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环境,对于提升社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整改火灾隐患问题、提升社会单位火灾抗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邱伟.浅析当前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J].今日科苑,2010,000(008):27-27.

[2]DB65/T4069-2017,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及保养技术规程[S].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