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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18 17:24:18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3个。

议标。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资金已落实;

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

第十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

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

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

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11.项目法人定标;

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3.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

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

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

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责任;监理时间及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条、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标单位。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要求,向项目法人或委托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

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览表;

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鉴;

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4.填报内容虚假失实。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投标说明;

2.监理大纲;

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

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

6.近3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

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3000~5000元。

第五章、开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人均应到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

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

5.一个单位送交两份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说明哪份有效;

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标会;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8.监理费报价不符合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

9.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的。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等。

2.综合评议法

由评委对投标书的内容,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以及监理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拒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投标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工作人员及评委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2

按照中央的要求,把扩大内需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工程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搞好工作衔接。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年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滚动摸排,对在建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实时监控,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加强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分类指导意见》(治工办发〔〕17号),逐一组织整改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滚动排查和整改情况于6月25日、12月26日前报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检查组,对工程治理和扩大内需工作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抽查、暗访检查。

二、深化重点环节治理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着力治理围标串标等问题。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审批(核准)制,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完善建筑市场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招投标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铁路局)

(二)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着力治理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按照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8号)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保证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电〔〕15号)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纪委、人民检察院、监察厅)

(三)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着力治理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落实建设单位责任,禁止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制度,禁止无证开工。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和履约监管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超出资质等级认可范围承揽工程等行为。

(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铁路局、水利厅、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国资委、工商局)

(四)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着力治理质量低劣等问题。强化建设单位责任,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或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强化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强化工程监理机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积极推行工程质量抽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铁路局、水利厅、国资委、监察厅、公安厅)

(五)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着力治理相关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严禁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深入治理违反规定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规范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行为,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招投标管理局、交通运输厅、铁路局、水利厅、监察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国资委)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治理

(一)开展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重点领域的集中检查。根据中央精神,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和系统是今年工程治理的重点领域。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重点领域开展检查。请各地各部门做好自查工作,重点深入查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规划管理、环境保护、资金使用、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保证项目优质、资金安全、人员廉洁。

(二)加强重点领域治理的分类指导。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严肃惩治非法批地批矿、低价出让土地以及权钱交易等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和质量的监管。强化对交通运输、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和审计,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职责。

(三)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部门要深入查找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制定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和监督措施,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路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严肃查办重点案件

(一)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领域查办案件暂行办法》(治工办发〔〕20号),抓好案件查办工作。要加强联系协作,落实办案责任制、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和查办案件情况月报告制,通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发现案件线索,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

(二)突出查办案件重点。严肃查办在土地审批、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管不力、渎职侵权等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经济利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从严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各地各部门要选择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原因,堵塞漏洞。适时召开全区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案件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责任单位:纪委、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公安厅、审计厅)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制度。中央年内将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基础性法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清理、修订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法制办、铁路局、水利厅、监察厅)

(二)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制度。研究出台我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国有投资工程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实施办法、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性法规制度。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动审批机制。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监察厅、法制办)

(三)强化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资委、铁路局)

六、推进有形市场建设,实施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招投标服务中心功能,把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土地交易等项目纳入统一交易平台,实行电子评标和电子监察,建立全区统一评审专家库。稳步推进市、县公共资源招投标服务中心建设,逐步建立、市两级联网机制。

(责任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二)推动有关专业工程进入有形市场。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等,要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地方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铁路局、水利厅、国资委、电监办)

(三)规范建筑市场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完善招标机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市场清退机制。加强对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管理,推进土地储备机构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

(四)加强项目信息公开,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按照“谁主管、谁”的原则,做好信息采集、和维护等工作。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及时公开信用信息。要贯彻执行中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推动实现全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诚实守信单位,在参与投标、资格审查、履约担保、质量保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产生、运输、倾倒、处置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土地、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包括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处置场地。

第六条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

支持和鼓励使用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工程渣土的义务。

工程渣土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渣土倾倒计划及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

(三)工程预算书(无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定量为依据)。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或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工程渣土,也可委托专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运输工程渣土。

第十条凡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工程渣土准运证按一车一证核发,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工程渣土;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领取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以及车辆号牌,每半年登报公示一次。

第十二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准运证,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车辆应当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第十四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予以登报公示。

第十六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度。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不得混合处置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在处置工程渣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工程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水外溢等设施。专用处置场地还应当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当选择经登记公示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并将选择情况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后,应当取得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回执,并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的情况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禁止在处置场地以外倾倒工程渣土。禁止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倾倒。

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开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工程渣土无工程渣土准运证或者与工程渣土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非登记公示或者非选择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或者在处置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处置工程渣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5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建国以来,国家先后投入10多亿元资金,修筑淮河、*干支堤防339.76公里,其中上划省管堤防81.5公里,委托省管堤防77.3公里;兴建防洪排涝涵闸110座,建电力排灌站843座,装机1229台,42040千瓦,其中国有排灌站、排涝站19座,装机116台,21392千瓦;骨干沟河43条,长328.5公里,输水干渠17条,长73公里;机电井4031眼。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排涝、灌溉效益,县水务局内设工程管理股(以下简称工管股),下设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河道局)、机电排灌管理所(以下简称县机电所)、**闸管理处(以下简称闸管处)3个二级机构,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其中县河道局负责全县淮、*干堤和防洪涵闸管理;机电所负责全县国有泵站管理;工管股负责指导全县面上水利工程管理。目前全县共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21个,人员325人(在职278人,退离休47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水利站撤销,县河道局、闸管处上划及重建轻管思想存在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县水利工程管理面临诸多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健全。因沿袭计划经济形势下的建设和管理模式,始终没有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事权、责任、利益都不明确。河道局管理淮、*堤防,但不能统一管理水土资源;乡镇管理行洪堤、保庄圩、生产圩,但没有固定的管理费用;机电所管理国有排灌站,但没有形成合理的水费征收机制,面上涵闸有专管员,但报酬难以落实。

(二)管理单位性质不明确。按照水管单位服务功能不同,应分类进行定性,但目前国有水管单位一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水管单位性质不明确,导致公益性和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费用相互混淆,工程维护经费没有明确的支付主体,工程不能正常运行,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据统计,全县19座国有泵站,121台机组,有49台带病运行;全县274座大中型涵闸,有100多座破损、毁坏;面上病险桥梁659座。

(三)管理经费不落实。公益性水管单位没有纳入财政支付管理,目前除机电所所直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全县19座差额补贴排灌站,财政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排灌水费不能按标准足额收取,管理经费得不到落实,造成工程不能及时维修、养护,职工工资发不上,电费付不出,水管单位难以生存发展。

(四)排灌水费征收不到位。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排灌水费的征收方法是由水管单位分乡镇、村核实地亩,开票到户,据实征收。由于排涝面积和排涝效果难以界定,水管单位收费工作量大,乡镇、村无工作经费,积极性不高,加之群众外出打工多,致使水费收缴到位率低。

(五)供水机制不活。排灌站多年来仅限于向农业灌溉供水,形式单一,同时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灌溉面积呈现萎缩,对城市、集镇、工业供水业务没有涉足,缺乏计量设施,控制工程少,设施落后,跑冒滴漏,水资源浪费严重。

上述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从根本上解决,近年来全县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物力建设的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目标和重点

(一)机构整合与设置

按照部颁行业标准和工作目标及省、市统一部署,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机构、资金、人员进行整合,完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主体,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和网络。

1、整合局属事业单位,将县淮河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合并,将县水务局船队划入,组建*县防汛抗旱机动抢险服务队,并加挂*县抗旱服务队、*县防汛船队的牌子,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一正三副,隶属县水务局。

2、保留县机电排灌所,撤销其下属19个泵站,按照水系流域重新组建柳林孜、管家沟、小河湾、下溜、老河口、王集孜、孔台孜、长林、战沟、鲁口孜、陶坝孜、穆岗孜、三道冲、三里、邱家湖等15个泵站,组建南照、润河、八里河、小集孜等4个供水公司。

3、成立县水利工程管理所,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领导职数一正三副。下设3个管理段、6个流域水利工程管理站。

4、成立县水资源管理所,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5、成立县水政监察大队,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环境。

(二)改革的目标

1、健全管理体制,形成管理机制。按照“尊重历史、依据政策、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改革原则,达到“减员增效、职能清晰、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目的。建立符合*县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水利工程管理规律和体制顺、机制活、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高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通过改革,使每项工程都有管理单位,每个单项工程都落实管理人员。

2、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防洪工程、排灌沟河工程、面上中小型水利工程、抗旱水源工程、人饮工程由水管所业务管理、流域性水利站具体负责,聘任农民专管员管理;国有泵站工程、自流灌区工程由县机电所业务管理,各排灌站具体负责。

3、精简富余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坚持“一人多岗、精简高效、保障运行”的原则,按照“工作需要、职工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要求,拟定岗位185人(其中机电所132人,水管所53人),在现有278名水管单位职工中采取自愿报名、公开竞聘。

4、确保正常运行,服务经济社会。属于防洪、排涝等公益性、准公益性管理单位,其人员经费由财政供给,年维修经费由水管单位列出年度计划,经县水务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属于经营性管理单位,其人员经费、维修经费、社保经费均由水管单位从征收水费中自行解决。确保公益性单位管理经费落实,充分发挥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建设经营性水利工程,县成立供水总公司,从单一的服务农业供水向全社会各领域提供供水服务。结合阜阳市第三水厂建设,拟成立南照供水公司,可为阜阳城区提供供水服务;成立八里河供水公司,为颍城城区供水提供服务,确保颍城城市发展、人饮安全;成立小集孜供水公司,为谢桥煤矿、刘庄煤矿、刘庄发电厂提供供水服务,为*煤电一体化发展提供水保障、水安全。同时可安置分流人员37人,不断发展供水服务,在保证自给自足的基础上,用企业产生的效益反哺水利建设,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改革的方法与步骤

(一)方法

1、分类定性。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办[*]307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泵站工程的功能和泵站管理单位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及收益状况,将我县水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水工程管理单位9个,即赵战、颍城、颍王3个管理段和焦岗湖、西淝河、八里河、小润河、姜唐湖、临淮岗6个流域水利工程管理站。

泵站管理单位11座,即柳林孜、管家沟、小河湾、下溜、老河口、王集孜、孔台孜、长林、战沟、鲁口孜、陶坝孜11座以防洪排涝为主的泵站。

第二类:准公益性水管单位4座,定性为事业差补单位,即穆岗孜、三道冲、三里、邱家湖(含邱家湖排涝站)4座排灌结合站。

第三类:经营性单位4座,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即南照、润河、八里河、四里湾4座只有单一灌溉功能的灌溉站。

2、定编定岗。按部颁两定标准,我县水管单位应定编487人。其中水管所140人,机电所所直26人,纯公益性泵站171人,准公益泵站57人,经营性泵站41人,正在建设的泵站52人。现实际拟定设岗204人。

(1)*县水利工程管理所。现拟定管理单位10个,人员53人,其中所直定岗9人,下属临淮岗水利工程管理站、焦岗湖流域水利工程管理站、西淝河流域水利工程管理站、小润河流域水利工程管理站、八里河流域水利工程管理站、姜唐湖流域水利工程管理站和颍右堤赵战段、颍城段、颍王段。以上合计设岗44人。

(2)*县机电排灌所。根据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定员级别2级(10000~30000千瓦),应设岗位为:单位负责类3人,行政管理类6人,技术管理类8人,财务与资产管理类6人,水政监察类3人,合计26人。现拟岗21人。

公益性泵站。对照标准划分,全系统现有纯公益性泵站11座,设计排涝面积80.44万亩,按“两定标准”,11座泵站应设岗171人。结合我县县情,为减轻财政负担,采取“一人多岗”办法,现定岗位87人,其中单位负责类11人,技术管理类13人,财务与资产管理类11人,运行观测类52人。

准公益性单位。对照标准划分,全系统现有准公益性泵站管理单位4个,排涝面积11.77万亩,灌溉面积6.08万亩,按“两定标准”核编57人。结合我县县情,采取“一人多岗”办法,现设岗24人,其中单位负责类4人,技术管理类4人,财务与资产管理类4人,运行观测类12人。

经营性单位。现有经营性泵站管理单位4个,灌溉面积8.8万亩,按“两定标准”应设岗41人。结合我县县情,采取“一人多岗”办法,现设岗19人,其中单位负责类4人,技术管理类4人,财务与资产管理类4人,运行观测类7人。

正在建设的泵站管理单位。现有4座正在兴建的排涝站,分别是班草湖站、五里井站、姚沟站、新渡口站,总装机3320千瓦,按“两定标准”应定编52人。待建成后,根据其承担任务的性质,确定其类别,人员公开招聘,对水利系统管理单位下岗职工可优先录用。

3、管养分离。积极推行管养分离,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养护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实行管理岗与维修岗分开。对分流的93名职工,采取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队伍,如成立堤防维护工程专业队、泵站工程维修专业队,逐步从管理岗位剥离。

4、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我县机电所现有在岗人员195人,退休人员47人,除所内财政供给管理人员21人外,其余174名在岗人员采取考试择优录取的方法,竞聘现设置的111人的工作岗位,其余63人列为分流安置对象。

分流安置人员参照《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阜办发[*]4)的有关条款实施。

符合阜办发[*]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病退和退职条件的,给予办理退休、病退、退职。上述三类人员的退休、退职生活费同上岗人员财供渠道保持一致。剩余人员按照条件,个人申请,由局安排到经营性水管单位。否则,按阜办发[*]4号文件的退职条件处理。

5、建立经营性水管单位水费收缴体制。经营性水管单位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开负担”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完善收费办法,提高收费到位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公司,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公司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逐步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为加强经营性水管单位管理,由乡镇政府牵头,各灌区成立农业用水协会。

(二)步骤

*年6月底完成水利工程定性、定岗、定编、经费测算等工作;*年底全县水管体制改革所涉及的财政支付政策、社会保障、水价改革等措施落实到位,全部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四、措施和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

召开水管单位全体职工大会,宣传中央、省、市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一系列文件精神,宣传实施水管体制改革的意义和目的,把实施细则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共识,以取得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水管体制改革日常工作。

(三)建章立制,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县已着手制定《*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县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明确管理范围、职责、方式和奖惩措施,让管理机构和人员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全面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标准化管理;水利工程;探究;临安市

为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并长久充分发挥效益,浙江省于2016年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通过明确管理内容、制定管理标准、落实管理主体、深化管理改革、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建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监督服务平台等措施,实行全过程、各环节标准化控制和网络化管理,切实提升工程管理效能。

1.临安水利基本概况

1.1水利工程现状

临安市地处钱塘江支流分水江和太湖水系东苕溪上游,是杭嘉湖重要优质水源供给地和浙西北主要生态屏障。市境东西长约100km,南北宽约50km,总面积3 126.8km2,地势西高东低,从东部的海拔9米到西部的清凉峰海拔1 787m,落差1 778m。较大的地域面积和复杂的地形决定了水利工程在临安市防汛抗旱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全市己建成水库144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5座,库容100~1000万方的小(1)型水库15座,10~100万方的小(2)型水库123座,1~10万方山塘1 064座,0.05~l万方山塘2 657座;大小堰1 898座;灌溉渠道2 000余公里;泵站总装机3 260kW;日供水20~1000m3的农村供水工程442处,受益人口22.7万人;全市有河道3 730km,其中县级以下河道3 309km。星罗棋布的水利工程为临安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提供了基础保障。

1.2运行管理现状

临安市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中型工程由市本级承担日常运行管理,小型水利工程一般由镇街、收益村或工程产权单位承担日常运行管理。为保障水利设施安全有效运行,临安市先后制定了《临安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临安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办法》《临安市山塘水库巡查管理办法》和《山塘水库巡查管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了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和职责。同时,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在以村组集体管理为主导的模式下,还建立了农村用水者协会,按照受益承担运行管理义务。

1.3运行管理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临安市水利建设任务繁重,水利管理相对薄弱,重建轻管的现象较为普遍。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管理事权划分不清晰,管理责任未有效落实;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流程不规范等,日常管理工作随意性较大;受经费、人力等因素制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不及时,效率低下,存在工程配套设施不完善、更新改造不及时等问题。

2.目标任务及实施内容

2.1目标任务

按照《临安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临安市5年内需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工程如下:1)水库140座,其中中型水库3座,小(1)型水库14座,小(2)型水库123座;2)5万方以上的屋顶山塘或饮用水山塘79座;3)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及以上的1~4级的堤防工程,总长42.32km;4)单站装机流量大于等于10m3/s的泵站1座;5)国家基本水文测站2l座,其中水文站2座,雨量站19座;6)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71处;7)总装机容量在1 000kW(含)~5万kw(含)之间的农村水电站29座。经测算,5年标准化管理总费用约8 455万余元。

2.2买施内容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涵盖管理责任、安全评估、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工程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岗位责任)具体化;工程防汛和安全运行管理目标化;工程管理单位(岗位)人员定岗(编)化;工程运行管理经费预算化;工程管理设施设备完整化;工程日常监测检查规范化;工程维修养护常态化;运行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化;工程管理范围界定化;工程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工程管理信息化。

3.具体工作措施

在临安市水利水电局的统筹协调下,临安市群策群力,多措并举,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得到稳定、有力推进。具体工作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1)强化组织保障,落实工作责任。临安市成立了水利局层面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成立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标准办牵头抓总,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协助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证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2)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推进氛围。联系新闻媒体,拍摄标准化管理工作新闻专题片;结合“千人万项”驻村蹲点活动,组织水利专家到工程所在镇街召开座谈会;召开镇街分管领导、水利员层面的标准化工作推进会,布置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多方面、多层次地宣传省、市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要求。

3)逐一调查摸底,制定任务清单。对临安市创标的小型水库、山塘、农饮水等工程的现状逐一进行调查摸底,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浙江省水利厅对工程标准化管理考核细则要求,查漏补缺,对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每个工程的创标内容清单,并将各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做到任务具体化、责任个人化。

4)实行“三统三分”,推进划界工作。工程划界是标准化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为了及时完成该项工作,临安市实行“三统三分”方式,即统一招标、统一标准、统一报批、分片测量、分类审查、分块宣传。将所有小型工程的划界任务打包,由水利局统一组织招标;细化水利工程划界范围具体要求、镇村两级公示程序要求、划界成果技术标准和报批程序规范等,形成统一标准;划界成果由水利局统一报市政府批复。同时,根据工程分布情况,组成3支外业测量单位,分片开展测量工作;划界成果由各责任单位分头审查;组织镇街分块做好划界宣传工作。

5)推进政企合作,培育养护市场。目前,临安市水利工程养护市场还不是很成熟,临安市积极谋划,确定由临安市水利水电投资开发公司统一组建水利工程养护管理公司,将其承揽的养护工程范围,在《临安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6)召开每周例会,推进工作进度。实行“一周一议”制度,由分管领导牵头,每周召集相关单位、镇街负责人,召开标准化工作推进例会。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梳理交办下一周的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4.取得的成绩

目前,临安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年度任务已完成。完成了五年实施方案编制并经政府批复,梳理明确了350余个水利工程管理名录并按要求均落实了管理责任主体,完成年度任务内的工程划界并经政府批复,搭建了临安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平台,出台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保障政策等。年度任务内的各项工作均通过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

通过上述措施,临安市水利工程的管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理顺了镇、村两级事权,落实了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得到有力保障,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进一步清晰,工程维修养护按照集约化、专业化、物业化的思路逐步开展,工程面貌提升明显。随着临安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平台的上线运行,临安市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向自动化、信息化、现代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在临安已初见成效。

5.存在的问题

标准化管理作为一项全省水利创新工作,临安市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边摸索边总结,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短板。

1)镇街及部分水管单位对实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主体意识不强。部分镇街对工程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标准化管理工作还是停留在“要我做”的层面,主观能动性不强。

2)资金保障问题。鉴于临安市财政实际状况,市级财政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支持力度有限。同时,由于临安市小型水利工程众多,随着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全面铺开,今后对创建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保障还存在一定压力。

3)部分基层工程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内容多、要求细,但目前临安很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员都是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不高的附近村民,这直接导致一些工作要求落实困难。

6.建议及对策

1)努力筹措保障经费。要加强与市财政沟通,做精做细2017年的水利O钭式鹪に悖建立维修养护资金保障机制,通过完善《临安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办法》,利用资金、考核等杠杆,促进镇街开展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主体意识,从“要我做”转换成“我要做”的状态。

2)制定完善相关指导性意见。通过今年的创标摸索,结合临安实际,下一步要着重做好相关标准、规范、办法的制定与完善工作。要完善《临安市小型水利工程划界工作技术导则(初稿)》《临安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办法》,制定《临安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为了便于今后镇街自主创建,根据省厅的考核细则,结合今年形成的各类工程任务清单,制定《临安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现场达标创建规范》,使标准化创建更细化、更具体、更贴近基层水利工程管理需求,最终形成制度引导、镇街参与的局面。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7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保证运行安全,促进工程运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我市根据水利部《水库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深化水管体制改革,落实水库运行管理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在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一、抢抓机遇,全面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我市紧紧抓住国家增加水利投入的发展机遇,趁势而上,先后投入4.25亿元,全面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先后完成了等6座大中型水库加固工程,总投资1.84亿元;完成了29座小型水库加固工程,完成投资0.79亿元。

开工建设了、两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投资0.85亿元;17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投资0.77亿元。

列入下阶段实施计划的大涧口水库已通过淮委审查、53座小型水库已完成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估算总投资0.92亿元。

随着除险加固工程的全面实施,水库病险问题得到了彻底根治,工程运行安全可靠,管理设施一应俱全,工程面貌焕然一新,防洪、灌溉、养殖、城镇供水、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逐渐显现。

二、稳妥推进,不断深化水管体制改革

我市原有水管单位17个,其中水库管理单位7个。改革前由于受重建轻管思想的影响,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单位分类不清,管护经费不足,严重危及水工程的安全运行。针对水管单位的困境,我市从2005年开始,不断深化水管体制改革,科学定性定编,落实管护经费,妥善分流富余人员,积极实施管养分离,促进了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做到科学定性。在认真分析水管单位性质的基础上,将淮河修防所等两个单位界定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将水库管理所等15个水管单位界定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确定了水管单位事业编制人员257名、企业顶岗人员247名。

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解决了水管单位职工一次性参保经费900万元,并根据水管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对水管单位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经费实行差补,其中2007年度财政差补水管单位人员经费260万元、维修费用100万元,2008年度财政差补水人员经费520万元、维修费用150万元,2009年度财政差补人员经费760万元、维修费用200万元,2010年度财政差补水管单位人员经费900万元、维修费用250万元。积极探索实行管养分离的有效途径,明确养护维修人员,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使用养护维修经费。

三是稳妥分流人员。根据水管体制改革方案,通过考试考核,竞聘录用443名上岗人员,稳妥分流了115名富余人员(其中内退84人、病退5人、创办领办企业13人、自谋职业1人、下岗12人)。实行事企分离。对水利系统下属企业,根据经营状况,采取不同的改制措施。玩具厂、树脂厂进行民营化改革,电线厂、构件厂进行破产拍卖,共有150名职工转换了身份,110名职工买断工龄、另谋职业。

三、明确责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防汛办事机构健全,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培训、任务落实,防洪、抢险、调度、转移等预案齐全,防汛抢险器材筹集到位。

二是规范管理程序。及时办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变更事项登记。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蓄水安全鉴定。按规定对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进行确权划界,领取土地使用证,明确管理、保护范围。严格执行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常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严肃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确保水工程安全与完整。

三是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加强水管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培训,基本做到了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

四、建管并重,努力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强化考核督查,进一步提高水工程管理水平。我市根据市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在对以往管理办法和标准进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水库等工程管理与考核标准,对工程各部位和岗位管理提出了详细的量化考核指标,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做到“四个认真,一个严格”,(认真执行工程检查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大坝枢纽建筑物运行状况,各部位检查内容齐全、记录规范。认真执行工程观测制度。要求观测项目、频率、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观测资料内容齐全,并按年度整编归档。认真执行工程维护制度。要求工程外观完好美观、运行正常、安全可靠,维修养护记录规范。严格执行调度运用方案。要求按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运行,记录规范真实。)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8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加强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园区空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提升园区生态环境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落实“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硬要求,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实际行动奋力争取优良天数比率、降低PM2.5浓度、提升断面水质,以生态环保工作走在前列为目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加快改善园区空气质量、土壤环境安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宁提供有力保障。

二、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年度目标:

PM2.5不高于37微克/立方米,优良率达83.6%以上,降尘指标降至每月2吨/平方公里以下。

(一)加大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力度

1、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做好“八达标、两承诺、一公示”的管理要求,做到围挡设置达标、道路硬化达标、冲洗平台达标、清扫保洁达标、裸土覆盖达标、工程机械排放达标、油品达标、渣土运输冲洗达标,签订油品使用承诺书、签订扬尘控制承诺书,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所有建设工地必须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否则将不予施工。

2、严格落实施工场地主要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操作场地等重点区域扬尘管控措施,对驶出车辆、道路等进行定时冲洗,建立车辆、道路冲洗台帐。施工现场在每个工程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车辆抓拍设备。

3、挖掘地面、拆除作业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喷洒降尘。连续晴天5天以上,且风力达到6级时,应暂停土方作业。从事道路施工与地下管线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在五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在七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

4、加大园区内六个扬尘监测点周边管理力度,对监测点周边实行重点管控,一旦发现监测点PM2.5、PM10数据不稳定,要对周边道路和施工工地实行管控措施,严禁大型施工车辆运输。加大“智慧工地”建设,施工现场每2万平方米安装不少于1个扬尘监测点;扬尘监测等设备非正常停止运行、工地扬尘颗粒物PM10超标时以及监管平台推送相关提醒信息时,工地有关责任人第一时间响应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相关异常情况。

5、严查严审施工工地手续办理、现场查验等工作。重点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验收工作,由以往半年一验收制度改为一季度一验收,遇到大型集中检查或督查前,所有在建工地都需重新验收扬尘管控情况,经属地部门批准且上报江宁生态环境局后方可施工。加大夜间施工手续办理审核力度,对存在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工地一律不予办理夜间施工证,并将夜间施工手续有效期缩短至3日,且严格按照“干三停三”的夜间施工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责任部门:综合办牵头,经发局、市政工程部、建筑工程部、上秦淮绿色产业公司配合)

(二)加大渣土运输扬尘污染管控力度

1、加强渣土车源头管控,做到“四有两不”要求(有围挡、有硬化、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车轮车身不带泥、后挡板不超高)。渣土弃置场地出口处应具备防止扬尘污染的设施和措施,出口道路硬质化,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8米,宽不得少于6米;做好场地降尘、抑尘等措施。

2、严禁渣土车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偷倒乱倒,无超限、超载,无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抛洒滴漏或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由违法行为人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渣土车运输需营运手续齐全,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密闭运输。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3、施工渣土车辆应100%为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淘汰车辆不予以办理运输手续。

(责任部门:综合办牵头,建筑工程部、市政工程部、安监局、上秦淮绿色产业公司配合)

(三)道路清扫保洁措施

1、对园区管理养护单位实施24小时监管,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100%,提高道路机扫作业标准。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一级管控期间,在原有保洁频率上增加1次冲洗作业。二级管控期间,在原有保洁频次基础上,上下午各增加1次冲洗作业,增加1次清扫作业。三级管控期间,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园区主次干道保持不间断冲洗和清扫作业。全面实施定额管理,加大道路冲洗频次,落实科学化保洁举措。

2、强化环卫执法保障,对车辆带泥上路、乱倒垃圾、运输抛洒滴漏等污染市政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未落实安装车辆冲洗装置的工地进行检查,从源头上治理道路污染。清扫保洁达到“路见本色、六无四净”,即无积存垃圾、无漏扫部位、无果皮纸屑、无污物积土、无污水、无杂物;路面净、人行道净、下水口净、垃圾收集设施净。

3、完善各商业楼或办公楼及门面房门前三包责任制,切实做好负责区域环卫保洁工作,做到污染物及时清理,门前三包区域不积灰、不积泥,做到常态化清洗。

(责任部门:综合办牵头,建筑工程部、市政工程部、资产运营公司、上秦淮绿色产业公司、物管办配合)

(四)强化秸秆禁烧巡查工作

加强园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确保禁烧网络全覆盖,联动街道社区,加强执勤巡查,严格落实禁烧责任体系。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上秦淮绿色产业公司要紧密联系社区做好宣传工作,重点做好上秦淮片区秸秆禁烧工作,对种植单位强化监管,压实种植单位禁烧责任。

(责任部门:综合办牵头,上秦淮绿色产业公司配合)

三、打赢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

年度目标:

园区水环境质量较2020年持续提升,列入国考的秦淮河洋桥断面、新增的市考云台山河严公渡断面、区考云台山河金村桥断面、阳山河阳山河口断面基本达标。完成区级河长名录调整工作,落实三级“河长”制度,做好“一河一策”,确保河长巡查、协调、整治、考核、宣传等工作有序实施。巩固区级重要河道溧水河、云台山河未来科技城段水质,园区范围内确保消除黑臭水体,秣陵联圩一横沟、秣陵联圩二横沟消除劣V类水体,巩固河道水质提升效果,防止黑臭现象反弹。

(一)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1、继续全面推行园区“河长制”工作,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做到园区区级名录河道全覆盖,三级河长设置全覆盖。

2、进一步加强园区河湖管理。以河湖“清四乱”为抓手,着力提升园区各河流管理保护水平,强化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四乱”问题。

3、做好河长制APP巡河工作,各级河长要切实落实好河长主体责任,做到巡查、上报、整改、反馈工作流程通畅,各级河长还需督促、协调做好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流域联防联控等重难点问题。

(责任部门:综合办牵头,市政工程部、上秦淮绿色产业公司配合)

(二)开展水体整治,提升秦淮河洋桥等重点断面水质

 1、加强对新提升为国考断面的秦淮河洋桥断面、新增的市考断面云台山河严公渡断面巡查管护力度,加强断面水域河道保洁及岸坡生态环境管养,采用人机结合模式对重点考核水域进行管养,对河道园区范围段沿岸排口定期实施“回头看”,确保河道沿线无污水直排口,同时定期对上游来水质量进行检测,对上游来水质量不达标威胁断面水质的,积极协调水域上游行政区域主管单位,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确保上游来水质量,稳定断面水质。 保证国考秦淮河洋桥断面、市考云台山河严公渡断面、区考云台山河金村桥断面、阳山河阳山河口断面均可达标。

 2、巩固秣陵联圩一横沟、秣陵联圩二横沟消除劣V类治理成效, 防止出现反弹。去年完成的大白沟、九里河(凤仪路—云台山河)、西大沟水质提升工程,通过清淤疏浚,截污纳管,引流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使河道水质明显好转,要保持常态化管理,确保水质平稳。

3、加快推进翠屏诚园小区内部雨污分流和金村沟整治工作,确保今年汛期前完成,并做好后期维护管理工作。加大金村沟整治力度,做到引水补源、管道排查、岸坡整治、水面打捞、污水处理等工作有序开展,确保金村沟水质消除黑臭,并完成前期各项有关金村沟各类督查举报回头看检查工作。

(责任部门:市政工程部牵头,综合办配合)

(三)加强排口整治,积极协调区级部门做好水环境执法工作

1、完成混流入河雨水排口排查与整治,对排水口进行统一管理,对已整治的排口实施“回头看”,确保建成区内无污水直排口。有关入河排污口的要求,对园区内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建档,取缔、清理、整改不合理入河排污口,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

    2、巩固水功能区整治成果,对水功能区内的排污口和排水口实施“回头看”,加强水功能区域内河道管养及生态修复工作,确保水功能区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3、与区环境监察大队保持沟通,对非法排口、乱排乱放加大处罚力度,配合街道查处秣陵老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提高水质监测频率,密切关注西大沟、金村沟等易产生非法排口的河道,严格监管违法排污企业。

(责任部门:综合办牵头,市政工程部、资产运营公司配合)

(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活污染治理水平

1、持续推进金村沟水质污染治理工作,委托专业治理单位对金村沟进行清淤以及岸坡整治,并对沿岸雨污混流等违法排口进行封堵处罚,进一步加强排口日常巡查监管,同时启动云台山河金村沟上游泵站建设工程,完成金村沟引水补源工程。

2、持续推进园区雨污管网排查,组建专业巡查队伍,对于倒坡、破损、下沉、堵塞、无法疏通的管道,以及破损渗漏的检查井,进行修复或翻建。加强沿河、沿湖截流管道(沟)及检查井缺陷修复,完成一批排水设施缺陷整治,提高进水浓度和降低污水管道运行水位。

    3、继续实施园区雨污分流工程,开展雨污分流建成区“回头看”和清疏修缮工作,实现片区雨污分流和控源截污全覆盖。

       4、按照分级管养的总体原则,对全区公共排水设施加强管护,按照各类管道标准,定期开展雨污管网清疏、检测及整改。定期开展污水主次干管管网节点井水质检测,水质异常管网开展调查与整改,明确非公共排水设施的管护责任。

(责任部门:市政工程部牵头,综合办、建筑工程部配合)

      (五)加强泵站管理,推进流域水环境整治

1、严控泵站排水管理,严格执行“晴天不排水”要求。按要求开展机械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保证主要设备100%的完好率。泵站排水做到“令行禁止”,确保防汛工作万无一失。

2、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推行环境科学化、智慧化监管,联合上级执法部门加强对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

       3、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力争园区范围内排水许可证办理率达到100%,规范车辆清洗点、餐饮服务、垃圾收集点、食品加工点等排水行为,严禁污水流入或倾倒进雨水口。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要求。

    4、保护河道生态岸线,完成上级下达的自然湿地保护率任务,清除上秦淮片区违法栽种,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及水域安全。

( 责任部门:市政工程部牵头,综合办、资产运营公司、创业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局、征迁安置办、上秦淮绿色产业公司配合)

四、打赢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

年度目标:

保障上秦淮区域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安全,确保不发生土壤环境安全风险事件。强化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加大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力度。

(一)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特别是上秦淮地块,对已种植区域保持常态化种植和管理,对未种植地块优先落实保护措施,落实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对部分不符合种植的地块,进行土壤改良,通过肥料增补、灌溉整治等方式改良土地酸碱度,以达到种植要求。开展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排查工作,在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控制农业污染,采取各类措施强化区域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实施和进展情况,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责任部门:上秦淮绿色产业公司牵头,综合办、征迁办配合)

(二)加大闲置地块土地管理。

  对园区闲置或未开发建设用地要做好充分的调查评估,

严格用地准入,加大看管力度,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制定保护措施,通过土地看管、土地整平、土地复垦等方式进行前期保护。强化土地开发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违法用地监管,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同时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监管,对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活动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管理。

(责任部门:综合办牵头,国土规划局配合)

(三)加大土壤污染巡查和执法力度。严查偷倒乱倒行为,对园区内倾倒垃圾污染高发区域进行重点看管,重点管控施工区域泥浆黑土、装修材料等施工建筑污染物处理。加大园区未征迁区域违法建设、畜禽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占地、破坏基本农田等行为实行零容忍。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管理力度,对破坏农田和基础绿化的散养牛羊进行集中整治和迁移。     

(责任部门:综合办牵头,征迁办、上秦淮绿色产业公司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狠抓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责任,充分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保质、高效完成。

(二)加强跟踪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对目标任务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报送给综合办,由综合办汇总,每月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9

关键词:水闸;病险;管理

病险水闸管理单位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以“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为指导,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病险水闸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科学防范工程事故,确保病险水闸应急度汛安全,确保病险水闸发生工程事故后应急抢险能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负面影响。

为了提高病险水闸的管理工作,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等,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程管理单位应该结合工程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大修或事故处理等情况,依据规定及时做好病险水闸安全现状调查与初步评估分析工作,确定安全鉴定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的项目,编制安全鉴定工作计划,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全面启动病险水闸安全鉴定。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这与《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中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水闸管理单位应该切实履行法定工程管理职能,及时按规定组织病险水闸安全鉴定,从而为病险水闸规范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另外,病险水闸安全鉴定是病险水闸纳入除险加固规划的必要前置条件,安全鉴定成果为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提供了全面、准确的技术支撑,是开展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的技术基础。该鉴定结果成为水闸管理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

2.申请注册登记变更

水闸注册登记是水闸管理考核、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的主要依据之一。《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水闸,如因降等而导致水闸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变化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登记;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水闸,其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也有明确的同类规定。被鉴定为三类闸或四类闸的水闸,安全类别发生改变,运用指标达不到或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况较以前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四类闸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管理单位需要根据安全鉴定成果及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办理病险水闸注册登记变更。

3.规划立项除险加固或拆除重建

对病险水闸进行安全鉴定是为了保障水闸安全运行,将安全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闸的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是《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考核指标之一,而且病险水闸存在严重的损坏或严重的安全问题,运用指标达不到或无法达到设计标准,一般必须通过除险加固或拆除重建才能彻底地消除工程病险安全隐患,从根本上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因此,管理单位需要及时按规定规划立项对病险水闸进行除险加固或拆除病险水闸后予以重建。谏壁节制闸被鉴定为四类闸后,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编制上报了《谏壁节制闸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专项规划报告》,事后又编制上报了拆除重建初步规划方案,请求主管部门尽快作出拆除重建决策并尽早安排开展相应的前期工作。

4.补充修订、应急启动预案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在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之前必须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依规定制定落实防汛预案原本就是正常水闸日常工程安全管理的任务之一,只是在水闸被鉴定为病险水闸后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水闸最新安全鉴定成果及时修改控制运行调度方案,制定落实确保本年度应急度汛安全的各项措施;及时补充、修订各项应急预案,重点调整防汛物资储备方案、重特大工程险情抢护预案,使各项应急预案更有针对性,更加切实可行;还应视情况依照预案确定应急响应等级,组织落实相应响应行动。对病险水闸而言,确保水闸应急度汛安全并不等于确保水闸正常运用安全。必须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据现行规定科学严谨、积极主动地应急管理病险水闸,绝不能主观、盲目决策让病险水闸带病继续正常运行,绝不能官僚地、不切实际地要求管理单位确保病险水闸正常运行安全。作为病险水闸管理单位,也应该根据安全鉴定成果及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建议或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调整运行调度方案,降低标准运用或完全停止运用病险水闸,这也是确保病险水闸应急度汛安全的十分重要的应急措施之一。

5.加强非工程措施的综合运用

重视工程措施的现象在病险水闸管理中较为常见,譬如组织落实大量防汛抢险物资应急备用,或组织实施封堵闸孔、闸引河,或争取立项实施除险加固等等。根据病险水闸工程实际情况采取类似工程措施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绝不能因此忽视了一些非工程措施的综合运用,如及时补充修订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组织防汛抢险学习、培训、演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落实病险水闸安全责任人,严格病险水闸运行安全管理,建立与健全病险水闸应急度汛组织体制、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加强病险水闸工程值班、巡查、监测等等。相对正常水闸管理,病险水闸管理非工程措施的综合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6.病险水闸管理需要改进提高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10

【关键词】普通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已经开展多年,通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项目业主、监理企业等的不懈努力,进一步加强了监理市场的管理,维护了监理市场的秩序,推动了诚信体系的发展。

1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开展情况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执行的是2012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通过近三年来的推动实践,该办法在辽宁省普通公路监理市场得到了初步应用。同时,参考执行2009年3月26日辽宁省交通厅颁布的《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中的部分条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评价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评价对象是指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的履行状况。其中,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结合辽宁省的工作实际,将监理企业的范围扩大到依法取得辽宁省交通厅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将监理人员的范围扩大到辽宁省交通厅核准具有监理员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规定,信用评价包括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结合辽宁省的工作实际,将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额范围扩大到2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2 现行评价方式存在的问题

2.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普通公路的监理市场不够成熟,对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开展不到位,项目业主往往对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在历年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中,由于项目业主对在本项目执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不到位,检查次数少,导致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相对薄弱,甚至在项目业主的资料中,对一些工程监理合同段在一个评价周期之内没有任何失信行为记录,对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记录也非常有限。

2.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质量监督机构在普通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过程中较多采用各类督查通报和执法文书作为采信依据,而对各类督查意见和日常督查记录中的失信行为应用较少,没有将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履约情况和工作情况全面地反映到信用评价之中。

2.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关联性较小。比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2005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20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1008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5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2006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6分/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规定是“JJX101009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扣分标准是10分/次。也就是说,发现一次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序签字,监理工程师被扣分15分,而监理企业被扣分16分;而对于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被扣分20分,而监理企业被扣分15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普通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段的划分往往不仅包括一个工程项目,常见的是一个县区的所有工程项目,有的甚至是整个市的某类(如大中修工程、农网工程)工程项目。而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同一个监理合同段,在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发现的问题,在另一个工程项目也存在,或者在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发现的问题,在另一个工程项目存在不同的问题,这是经常见到的。这就造成了对监理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扣分时对一个大型的监理合同段扣分非常多,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公平。

3 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1 建议项目业主在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分数,鼓励信用评价好的监理单位。比如《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监理企业,在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时应限制投标项目等级、次数,降低资格预审阶段信誉分值。”

3.2 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将日常监督记录统一标准,属于监理市场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扣分条件进行标记,并将内容充实到监理信用评价之中。

3.3 建议相关单位要及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便更加准确、客观、公平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3.4 项目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合理划分监理合同段,每个监理合同段之中所含的工程项目不要过多。监理企业也要在投标过程中注意监理合同段的划分情况,以免在信用评价中出现问题。

Evaluat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Credit in Liaoning Province

Wang Liang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11

1体系框架

经过10年实践,二级坝水利枢纽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形成了五大类别、14项主要制度以及若干技术标准组成的管理制度体系框架。管理制度体系纵向贯穿上级单位、主管单位和水管单位,横向涵盖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的职责界定、计划编制、合同签订、维修养护实施、质量管理、项目监理、项目验收、责任追究、经费管理和技术标准等多个方面。管理制度体系框架构成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大类:①基本制度: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价款结算办法、验收管理规定、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②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检查考核细则、内业资料管理标准和验收细则等;③管理细则:主要包括工程管理细则和维修养护管理细则;④技术图表;⑤其他技术规定。基本制度是对维修养护管理各阶段工作原则性的规定,是开展维修养护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基础性文件。实施细则和运行管理细则是结合工程现状和管理实际,对基本制度的深化和细化,重在日常管理的可操作性。技术图表和其他技术规定是维修养护管理的技术性指标,为维修养护实施和验收提供科学、标准、规范的工作标准。

2主要内容

二级坝水利枢纽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应用于维修养护内控管理,这里从维修养护项目管理角度对其主要内容加以介绍和阐述。(1)管理体制与职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主要对上级单位、主管单位和水管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界定。职责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维修养护设计方案、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培训、总结应用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2)设计方案及预算项目实施方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纳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对设计方案及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编报时间、编制原则、主要内容、项目确定和定额标准等作出了规定。(3)项目实施:主要对合同签订、示范文本、任务下达、实施、检查考核、价款结算、预算调整和安全生产等进行了细化。(4)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经常性经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主要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意见反馈等作出了规定。(5)技术资料管理:主要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等作出了规定,同时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资料管理标准作出了示范性规定。(6)验收:主要对验收类别、验收主体、验收对象、验收时间、验收程序以及格式文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对验收标准作出了示范性规定。(7)责任制度:为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保证维修养护经费合法、有效使用,提高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管理责任制度。主要制度包括:项目管理与预算管理责任、资金申请与支付责任、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会计核算责任、合同管理责任、决算和验收责任、监督审计与考核责任、维修养护企业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8)管理细则:根据《水闸设计规范》、《水闸技术管理规程》、《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以及上级工程管理制度办法等制定《水闸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从运行管理角度对水闸工程管理的任务和职责、水闸工程控制运用、水闸工程检查观测和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作出了规定。根据上级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制定《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从维修养护角度对管理职责、设计方案及预算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经常性检查与月考核、技术资料管理、价款结算和验收等作出了规定。以上两个细则分别从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两个方面,对相关工作作出了规定,是水管单位日常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考核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成果的重要标准。(9)技术图表:主要包括水闸平、立、剖面图、电气主结线图、启闭机控制图、主要技术指标表、主要设备规格和检修情况表等。(10)其他技术规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属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但其项目安排和施工技术有别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目前,很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尚无专门的国家或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因此有必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目前,已初步制定并试行的技术规定仅适用于单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标志标牌、工程观测、工器具维修养护等。

3结语

南四湖二级坝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制度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标准,对水管单位的规范运行具有指导作用,为保证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规范运作,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抗洪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随着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日益现代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已制定的管理制度需要按照工程实际不断修订完善,同时应与考核与后评价工作紧密结合,抓紧补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还应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使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更加符合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管理的宗旨与要求。

作者:纪国富 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水运工程管理办法范文12

    重规范抓落实,提升管理能力

    a.日常管理。制定完善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及中型以上水闸工程管理办法等,并严格按章执行;对堤防、穿堤建筑物、河道整治工程等均明确责任主体并落实到人;坚持日常检查、定期复查、重点抽查,落实工程维修养护及运行现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照江苏省《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开展水闸注册登记、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

    b.防汛防台。通过加强防汛宣传、落实防汛责任制、健全组织指挥网络、强化防汛检查、开展安全鉴定、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备足备好防汛物资、严格专项执法检查,扎实做好防汛工作,成功抗御了近年多次台风袭击,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稳定。

    c.工程监测。工程管理范围内特别是险工险段布设观测点,按要求定期开展工程的沉降观测;通过规范的日常巡查机制强化堤身的外观观测包括裂缝观测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通过对重点地段定期开展近岸河势变化观测和定期获取岸线占用单位河势变化观测资料的方式,以及时掌握沿线河势演变及近岸河床冲淤变化情况;加强对资料的分析整编,并指导运用于岁修、急办、除险加固等工程项目的编报,确保工程的运行安全。

    d.涉水项目管理。正确处理沿线开发开放与防汛保安的关系,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形成了一套全面规范的涉水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办法。严把项目审批、开工许可、项目检查、项目验收、违规事件控制、考核管理等重点环节,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提高了广大企业、群众的水法律意识,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同时不断提升涉水项目管理服务水平,为沿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重团队抓管理,创造和谐环境

    在拥有完备的硬件设施、规范的管理机制前提下,一个和谐稳定、勤政务实、开拓创新的管理团队是保持发展创新能力、提升管理水平的关键。

    a.人才引聘、培养。坚持将人才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近年来先后引聘多名本科以上青年技术人员充实队伍,同时通过教育培训、技术交流、轮岗锻炼、干部带岗等一系列工作措施,提升专业人员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培养技术能手、岗位多面手,充实一线岗位,构建了一支适应现代信息化管理要求的科技人才队伍。

    b.廉政、效能建设。坚持加强党风廉政和思想作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廉政风险排查、“5?10”训廉日活动、廉政文化进单位、廉政承诺公示、廉政格言上墙等以“弘扬正气作表率、创新业绩当先锋”为主题的勤廉双优教育活动。以强服务提效能为专题,汇编水利工程管理与服务手册、组建行风监督员队伍、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立监督举报箱,着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c.文明、群团工作。积极参与文明行业创建,通过加强职工文明道德教育、印发文明宣传小手册,设立文明示范岗、党员先锋岗,发挥党员干部的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广大干部职工文明素质;以创建安全单位为专题,通过不断健全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并强化检查、督促机制,实现“五无”,确保一方平安;通过工会、妇女群团职能的全面发挥,以及职代会制度的执行、文体娱乐活动的定期组织开展、离退休老同志和困难职工关爱制度的建立等方式,维护职工权益、丰富职工生活、陶冶职工情操、关爱弱势群体,营造团结友爱、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几点体会

    a.考核责任的落实。对照工程管理考核四大项即组织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经济管理,将相应的考核责任落实到办公室、工管科、水政科、财务科,并制定考核细则,将工程管理考核具体要求体现在日常目标管理考核过程中,实行每季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年度奖惩挂钧,实现了考核工作的常态化,确保了管理水准的延续。同时经常组织管理骨干学习工程管理办法,对照相关的管理标准、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逐一细化体现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一种长效管理机制,同时注重相关管理资料的积累,便于真实、及时体现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