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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办法

时间:2023-07-13 17: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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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办法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各类国有控股、参股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调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行政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合法经营,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县财政部门(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限额以下)、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资产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公司制改建等涉及资产变动的,应按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建立出资人制度,对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第十条国有企业以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下同)应上缴国家的利润、股利、红利、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二)县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经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三)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依法分配后的剩余部分;

(四)国有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后剩余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章产权登记与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拍卖、转让、置换资产;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章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国有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资产清查和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在每年十月份进行一次全面性国有资产清查,调整账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资产清查的内容和程序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章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重大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二)调拨、变卖、报废、报损资产处置。房屋、车辆(含摩托车)及单台(件)仪器、设备,行政事业单位批量处置的设备,必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处置。乡镇级所属单位5千元以上(含5千元),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因特殊原因需进行无偿划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产权交易,要按照程序审批后,由县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毁损报废,按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处置重大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3万元以下的,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资产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资本,设立国有企业或与他人资本组建国有企业,或收购、兼并其他国有企业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连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投出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只能用于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国有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国有企业化管理并执行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

第2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预算;预算执行

一、前言

2007年6月25日出台《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该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入了实施阶段,推行财务预算管理逐渐成为各类国有企业实施科学管理的通行做法。8年多来,企业的财务预算已逐渐发展成为涉及企业各个方面的具有企业综合性质的全面预算,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都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但是预算的准备、编制、通过、发文最终都是为了预算得到最终的执行,只有执行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并实现利润最大化,有效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优化其内部控制坏境,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正是因为预算在国有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作者希望通过对预算执行问题的探讨,找到执行的应对办法,从而使预算能够更好地执行,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起到更好的助推作用。

二、目前国有企业预算管理的特点

1.既是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管理的需求

所谓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因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往往只能通过预算来考核来衡量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这是一个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不同的地方。而作为一个企业,经济性质上还是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因此,经营者往往也是通过预算来加强内控、衡量经营成果和作为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

2.既是决策的具体化,又是控制生产经营的主要依据

预算框架的搭建,既为经营者提供了国有企业经营的总体要求(如:营收要求、利润要求、国有资产的投资规模、国有资本投资额、投融资状况等等),反映了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基本要求,同时又能从各预算项目数据、为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成为控制生产经营的主要依据。

3.已由最初的财务预算发展成为企业全面预算

国有企业预算经过八年多的发展,已由最初的财务预算发展为现在的企业全面预算,预算的项目越来越细,具体包括了资产、折旧明细预算、工资薪酬、人员规模等人力资源预算、投融资预算、现金流预算、营收利润预算等等)。预算已经成为兼具资源分配、控制、激励、考评的全面管理体制,有效组织和协调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正因为预算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无比重要。因此,各国有企业每年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都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随着预算编制的细化,企业在经营中的管理也应该更加细化。

三、国有企业预算执行的现状及问题

1.预算管理制度不健全

虽然国有企业每年都会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编制预算,但是在预算管理和执行的制度上往往并不健全,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也没有把预算的编制、执行、结果进行考核,没有奖惩措施,因此,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预算执行的松散,员工没有执行的积极性,预算管理流程混乱。

2.预算管理水平较差

国有企业预算的编制及管理涉及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预算的编制涉及各个学科的知识,例如会计、税务、经济法等,对预算编制人员知识素养和专业技能要求很高,只有高水平的预算管理人员才能编制出促进企业发展的科学的预算,而目前国有企业为调动各部门人员积极性,鼓励全员参与,导致管理混乱,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3.预算执行效果较差

由于国有企业预算管理的起步、应用都比较晚,在管理理念上不太成熟,预算编制基础薄弱,有的预算甚至极不合理,也缺乏科学性,严重降低了预算指标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准确性,降低了人员的积极性,导致部分国有企业的预算控制力度较弱,导致预算执行随意、更改随意,执行效果差,预算成了摆设,成为一纸空文。

4.预算成为利益的工具

预算本来是企业经营过程管理的一种参照,因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经营的不了解,数据的严格性审核不够,导致一些预算成本比实际成本高得多,而对一些经营者来说,这变成了一个漏洞,在不影响考核的情况下,年底前往往会突击用款,用足预算。

四、影响国有企业预算执行的因素

1.预算组织体系

现阶段,国有企业特别是小的国有企业没有一整套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没有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没有专门的预算编制、管理、执行及考核评价人员,没有健全的预算组织体系,导致预算组织松散,人员积极性不高,预算管理执行不力。

第3篇

一、西方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的界定

(一)西方文献与联合国对国有企业的界定在西方文献中,关于“国有企业(state-ownedEnterprises)”相关的概念有“国营企业(State Enterprise)”、“国家主办企业(State-sponsored Enter-prise)”、“公营企业(Public Enterprise)”、“政府企业”(Govern―ment Enterprise)、“国有化企业”(NationalizedIndustries)等。此外,关于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也很丰富,《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国有企业的定义是“由政府人所有、控制或经营的企业”。联合国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为:“公共所有或受公共控制的公共服务的有限公司,或者是大型非股份有限单位但将其多数商品出售给公众的企业”。

(二)其他组织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依据1980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法规指南中关于“公营企业”的定义,国有企业是指“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国营企业,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投资经营的企业,该类性质企业大多与国计民生相关,主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第二类是国家主办企业,是指按照特殊法律法规创办和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可以完全归政府所有,也可以通过政府以特殊方式对其实施控制;第三类是国控企业,是指按照公司法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政府只保证持有足够控制的股份,这部分企业大多存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和行业。OECD对国有企业(SOEs)的定义为“占有全部、多数所有权或重要的少数所有权由国家掌握控制权的企业”,该定义在兼顾所有权的同时,强调了国家实际控制的权利,是国有企业定义较为准确的表述,该定义在一定意义上为各国国有企业的界定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国际标准。

二、西方国有企业分红的实践

(一)英国 英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议会对国有企业的法律监督、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宏观调控以及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其中议会主要依据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对国有企业进行监控,而政府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渠道包括制定宏观经济政策、颁布指导原则和指令、发表白皮书和报告,英国政府通过限制企业外部融资加强对企业的财政管理。197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白皮书提出对国有企业实行现金限额(Cash Limit)政策,为每一个国有企业规定了外部融资限额(External Financing Limits,简称EFLS),即企业在某一年度从外部筹得的各种资金的上限。该限额由政府大臣和企业董事会谈判协商确定,董事会具体负责企业在限额内的经营活动,对大型国有企业的EFLS少则几百万英镑,多则达10亿英镑。例如,英国邮政总局的年度财务决算无论是盈余还是亏损都纳入政府总的公有企业借贷需求计划,由于邮政总局盈利较好,依据E-FLS方案,也就意味着邮政总局必须要上缴政府盈利。

(二)法国 在法国,其预算体系与公共行政机构相适应,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和国家社会预算。法国的中央预算由一般预算、附属预算和国库特别账户构成。一般预算是中央预算的主体部分,其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其他为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和国外收入等。国有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外,如有盈利必须上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一般是:股东分红占企业净利润的10%左右,国有资本的红利上缴国库;分红后的剩余利润全部留归企业支配,其中大部分用作后备基金和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再投资和弥补亏损,其余用于职工的奖励和福利。此外,凡涉及中央一级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资本变动、股权安排、重大发行债券和股票的计划,都要报其财产隶属关系所在的经济财政部决策,重大问题要由内阁会议决定。

(三)意大利 根据意大利国家参与制的制度框架,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国家参与制企业每年盈利的20%留归企业作为储备金,15%作为科研开发特别基金,其余65%上缴国库部;在必要时,国库部从国有企业上缴款中拨付部分款项用于弥补国家参与制企业偶然年份的亏损;如果企业亏损超过了储备金,经批准可用特别基金来弥补,如果国家提供的创业资本和各种补贴已全部冲销,那么该部分利润可留作特别基金。如果涉及民间股份,则需要单独分配。即扣除企业留成之外的利润按照股权原则分红,属于国家应得的部分仍旧按照上述原则逐级上缴,属于私人应得的部分由投资者处理。

(四)芬兰 芬兰的国有企业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机构,监事、理事会代表国家行使大股东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予以监督。对重大决策予以认可或否决,企业的经营全权由总经理及其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是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长即企业的总经理。芬兰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上与私人企业没有区别,各企业之间平等竞争。国有企业不但要同私人企业一样向国家缴纳所得税,而且还要付给国家股息,股息的多少根据各企业的利润情况而定。根据2005年世界银行报告,芬兰国有企业董事会往往设定了多年度的分红目标,

(五)瑞典 总体上看,瑞典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是分权管理模式。国家控股、参股的企业分得的红利,按企业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决定增资可按照决议将红利作为国有股本增资,企业如发生亏损,由政府按股本所占比例和其他股东一样给予弥补或相应减少国有股本份额。2005年瑞典国有企业总产值为3113亿克朗,国有企业利润总额为633亿克朗,作为国家代表的瑞典财政部获约270亿瑞典克朗的分红,约占利润总额的42.65%。瑞典sJ公司(国家持股100%,铁路业)股本/资产比率达到50%的目标后,红利至少为净利润的三分之一。为了形成有效的资本结构,将支付特别红利。瑞典Vattenfal公司(电力业)长期保持稳定的红利政策,通常为净利润的三分之一。

(六)美国 美国国有企业的创办和发展,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美国国会对国有企业的管理首先是通过立法来进行的。国会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撤销或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种议案均须得到国会的审议后方能实施。美国将政府公共事业机构的职能转让给私人企业,是其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在总体控制的前提下,在经营上尽可能

地采取灵活的措施,如出租经营和项目承包等。这样不仅责权明确,而且也保证了政府目标的实现。对于出租经营方式的国有企业,在出租的几年内,承租方要向国家定期交纳租费。租费一般由折旧费和部分利润构成。在特别情况下,国家只向承租人收取一部分利润,而不收取折旧费,以补偿国有企业的部分不动产和设备的损耗。此外,在美国,其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两类,破产属于私法范畴。由于国家企业属于政府公司,依靠政府用税收来兴办。因此,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公司不纳税,不交利润,还可以接受国会拨款。国有企业利用这些资金来自我发展,投资新项目,投资公益事业,但由于美国预算赤字较大,每年政府公司采取自愿的办法要向所在地州政府交一部分钱,用于政府开支。由于美国法律的特殊性,在美国不少州还可以利用其公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直接分红,让老百姓得到实惠。

三、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分红制度的启示

(一)各国国有企业管理模式决定了国有企业分红政策差异从各国国有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建立国有企业的动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治和意识形态动机,另一类是经济动机。政治和意识形态动机是指各国建立国有企业主要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支配,而经济动机是指建立国有企业主要是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整体的发展。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模式)各有特点,如意大利的国家参与制、法国的计划合同制、德国政府参与模式、英国以国会为核心的监督体制、美国国有资产的出租与承包经营制度、奥地利的工业股份公司体制、新加坡的控股公司体制以及瑞典的分权管理模式等。

(二)各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要兼顾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盈利状况、财务状况、未来投资计划及风险等企业经营因素是西方国家制定国有企业分红政策需考虑的重要因素。根据世界银行报告,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以“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和董事会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作为分红政策的制定依据。挪威Statoil认为:“力图在考虑商务周期的情况下,将几年内的平均分红率保持在净利润的45-50%。为了保证财务的灵活性,红利政策可根据现金流、资金需求和投资计划等因素而变化”。德国Deutsche Telekom董事会认为:“红利支付只应来自资产负债表上的可分配利润,未来的分红政策取决于盈利、财务状况、现金需求以及税收、监管和法律等因素”。新西兰财政部和皇冠公司监测咨询机构(CC-MAU)给持股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分红政策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公司资本结构、资本投资计划和盈利能力。

(三)分类分级管理决定分红政策制定的基础 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资产在法律上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各级政府之间具有明显的财产边界,由此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的分级管理,如美国、法国、德国等。此外,各国政府还根据国有企业所在产业的重要程度,对国有企业采取分产业或分类管理。如法国将国有企业分成两大类,即竞争性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这也就决定了不同级别、不同行业国有企业的分红政策是有区别的。

第4篇

同志们:

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专题研究组建市属国有资产投融资管理平台工作,探讨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思路、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推动市属困难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增强我市国有经济的发展活力。

今天的会议主要有四项议程:一是听取国资委组建方案汇报。二是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发言。三是先运同志作讲话。最后,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刚才,嘉振同志汇报了组建市属国有资产投融资管理平台的方案,几个部门和先运同志也谈了意见,这些我都同意。下面,我就推进平台组建工作再强调几个问题:

一要充分认识组建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近年来,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建立,为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对滞后的问题一直未能彻底解决,原有的单纯依靠政府投资的体制机制,难以满足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需要,通过组建国有资产投融资管理平台,一是有助于突破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制约,二是有利于消除市属国有企业中困难职工多、遗留问题多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三是有利于促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的加快调整,推动市属困难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加快发展优势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对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改革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组建平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推进平台组建工作。

二要严格依法规范运作。要科学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加强对资产经营、项目投资、参股控股、融资担保、不良债务等方面政策的研究和把握,采用创新的办法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在项目建设、资本运作、资产管理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市场要求办事。要坚持多元化投资的方法,吸引更多民间资金、企业资金、市外资金、国外资金投向国有资产领域。要坚持企业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借鉴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切实提高运营效率和水平。

三要维护好企业稳定。维护好职工利益是国企改革和国资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科学合理的运作方式,研究妥善解决办法,重点解决好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费等难题,切实解决好职工的利益诉求,同时要重视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维护企业稳定。

四要切实形成组建合力。这次专题会议后,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协调,积极推进市属国有资产投融资管理平台的组建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工商、金融、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根据组建方案,研究政策,制定相应配合措施,提供有力支持。市国资委要科学制订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组建方案,认真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快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营机构,尽快组建骨干业务部门,展开相关工作。

第5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 资产管理 问题

一、加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意义

如今,市场经济体系日趋完善,国有企业的竞争也进入到白热化状态。从企业的生产实践来看,要想使企业在经济的大潮中成为佼佼者,增加企业效益,提{企业的综合实力,仅靠产品是行不通的,必须加强企业的管理,其中固定资产管理是重中之重,资产管理为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经营决策提供了更充分准确的信息。由此可见,要使企业立足于长远发展,发挥自身优势,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在企业保值增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问题分析

(一)企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一是因为在经济过热中企业盲目低水平地扩张,带来了严重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造成的“产能过剩”,从而出现大量设置闲置浪费;二是因为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无方,不能及时适应市场,导致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设备闲置。伴随的是企业原有资产设备的报废与闲置,此类设备虽然在生产上推动了它原来的地位,但在人工看管上占有一席之时企业还要为此负担一定的费用,闲置资产的管理及人工成本耗费大,不但使企业包袱沉重,而且造成大量资源浪费。

(二)新设备取代旧设备造成闲置

随着生产技术不断进步以及大量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的运用,许多传统设备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企业更新设备,导致原有资产的报废,未提满折旧,造成资产闲置。

(三)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材料采购部门及实物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固定资产增加、变更、处置的审批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部门配合不够,虽然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进行,但由于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单据流转速度慢,导致财务入账时间滞后,转资、处置不及时。

(四)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健全

国有资产的法规大多数都是属于企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且大多数法规都是以暂行规定的形式存在,导致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在实践操作中缺乏执行力。早在 2008年,我国就出台了《国有资产管理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规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该法规在经济业务上缺乏法律保障,导致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只注重企业内部组织部门、主管部门的管理,却忽略了资产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

三、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针对国有企业闲置资产处置及再利用

1.开展租赁业务,进行闲置资产的再利用。企业重组改制造成的闲置资产,可以通过寻找租赁市场、开展租赁业务,进行闲置资产的再利用。资产租赁不仅可以解决重组后的企业和股份公司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还可以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加快企业的发展。

2.实行个人承包企业投入。对于闲置的资产整体完好无损的、有可利用价值的,但对于企业生产的前沿产品来说已不需用的设备以及因企业改制造成的不需要的房屋、场地等可实行个人承包,减少企业投入。

3.进行资源再配置,发挥最大效能。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母公司应起到桥梁作用,把各子公司不适用及不需要的闲置资产在国有企业内部进行互相调剂,相互调拨,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充分利用企业资产,创造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国有企业整体的生产能力以及增强抗风险能力。

4.适当进行资产置换,节约资金。对于生产上需要的存货或设备,可以利用现有的闲置资产进行置换,以节约企业的货币资金。现代企业用资产换资产的非货币易已成为企业优化资产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对外投资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

1.规范改革改制程序。一是界定清楚国有资产的范围;二是对改制企业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再聘请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三是对清查的各项财产损失,严格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四是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企业实际情况,采取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注意防止 “漏评”“少评”和“私评”现象的发生。

2.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已成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性要求。要防范企业改制的暗箱操作,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那么企业改组转制的每道程序都应及时向企业职工公开,接受O督。

3.建立企业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对外投资、担保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担保业务。

(三)加强财务监督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1.加强财务监督。注重财务基础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财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使会计报表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注重成本费用控制,成本形成于生产全过程,因此要把目标成本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甚至个人,将成本费用控制作为应对竞争的首要任务。

2.注重财务风险防范。高度关注市场形势的变化,强化风险意识。特别重视过度负债、对外担保、金融及衍生品业务等风险管理,优化融资和资本结构,避免“短融长投”的高风险行为。同时要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推动内部审计职能由单一的合规性审计向效益、风险审计等职能转变。

四、结语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并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水平,进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为中原裕阔商贸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6篇

一、我国国有企业进行对外投资风险防控的背景

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必然会遭遇一些投资风险,由于对外投资与在国内进行投资的环境有一些区别,因此,对外投资风险与在国内进行投资的风险也有一定的区别,国有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有针对性地处理对外投资风险,开展对外投资风险防控工作。从我国国有企业当前的对外投资管理现状来看,一些企业仍是没能充分考虑对外投资的风险,对于其风险并未良好处理。

二、基于风险防控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现状

(一)进行投资决策之前,一些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管理上规划性不足

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决策之前,在对外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划性不足,从投资之前就蕴含了一定的风险,当前,这方面的风险防控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管理上规划性不足,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决策之前,部分企业对投资项目了解程度不够,未能深入了解对外投资项目的情况,个别国有企业甚至缺少实地考察这一项。由此产生了两个结果,一方面是过度投资,另一方面是盲目投资。当国有企业面临生产经营转型或扩大生产的时候,容易把目光投向于对外投资领域,在这时某些国有企业由于在对外投资管理上规划性不足,将过多的投入资金在某个领域的项目中,导致企业资金投入过于集中,不好开展后期的生产转型。同时,国有企业在选择投资哪个项目的时,存在盲目投资的情况,在不了解项目内容的前提下,将资金分散至各个领域,缺少对外投资目标,不利于企业利益的实现。

(二)国有企业由于对外投资经验不足,存在一定的管理经营风险

我国的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时间不长,一些对外投资管理的经验不足,缺少在对外投资管理经营上某些关键部位的关注,不能很好地对管理经营风险进行防控。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管理涉及到非常复杂的内容,最为重要的两部分,一是业务方面的管理,二是财务方面的管理。在业务方面,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时有可能涉及的是企业了解较少的领域,因此企业可能在产品的定位上未能呈现出更接近需求的产品,产业链的构建上也稍显不足,在如何打开市场进行销售部分,国有企业的办法比较老套。在财务方面,因为缺少一定的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方面的财务的预算以及支出未能在有效的监督机制下行使,在对外投资的融资、借贷上,监督机制存在一定的漏洞。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非常有可能受到东道国市场影响,产生市场风险

国有企业的一系列对外投资必须在东道国的市场环境内开展,那么,国有企业非常有可能受到东道国市场的影响,产生一定的市场风险。在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管理方面,国有企业对东道国的市场风险开展管理仍受到一定的忽视,在处理这类市场风险上,国有企业的相关措施还不够成熟,不能很好地进行风险防控。具体来说,东道国的市场风险是由于东道国的政治情况、自然灾害等各种客观因素和一些人为主观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的企业无法实现预期的收益,给这些企业带来的风险。只要东道国的情况一变化就会产生新的结果,这种结果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不安全性,就是市场风险。

三、基于风险防控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对策

(一)做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规划,尽可能减少对外投资决策上的风险

相比较在国内进行投资,由于对外投资有着更广大的市场和机遇,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所带来丰富利润和利益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国有企业,当前在看待对外投资时,更容易立足于对外投资的优势,而对于对外投资的风险不是非常明确。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内容很多,所包含的领域也很广泛,因此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管理,本身就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国有企业要想做好对外投资,那么必须要在对外投资管理上下一番功夫,将风险防控做深做透。

国有企业必须做好对外投资管理上的规划,简单来说,就是要明确企业的定位,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目的,同时也需要明确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周期和资金。对外投资要与企业特点相符合,并适应企业发展的基本战略,投资方向要合理,要与国家政策相符合,投资规模要在企业承受范围之内,并且与企业驾驭能力相符合,一般来说驾驭能力包括化解风险的能力、控制和管理的能力、资金支持的能力,最后,在企业的对外投资政策规划和制定好之后,要合理建立投资制度,明确投资的处置、管理、决策和调研,对其中比较重要的事项要进行特别安排,例如,在投资、资产处置、管理者委派、经营方针等,企业内部负责人的职责明确,相互牵制、程序清晰、有效运行。[1]同时,国有企业也必须对外投资项目的各项内容了解透,有条件地需要多次实地考察项目,以事实为根据,再进行对外投资决策,能良好防控决策上的风险。

(二)进一步深入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工作,完善其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下定决心开展对外投资,其根本是由于对外投资的丰厚利润。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就是想实现对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的把控,更好地抓好企业的对外投资的工作。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领域所涉及的范围是很广,如海西州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示,其对外投资项目包括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公司、合伙企业、股权投资以外,还包括发放委托贷款、对外借款、可转债等债权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项目投资,证券、期货投资,保本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投资,以及其他形式的投资。由于开展的对外投资类型较多,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管理的压力也很大,特别是在业务上和财务上。

在业务方面,国有企业要想将对外投资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吃透,那么必须要设立规范的业务流程,做好产品的定位和市场销售工作,需要引进专业的人才和借助外部力量,要让国际市场认可企业的业务。在财务上,每一项财务流程需要落实在每一个责任身上,让财务工作每一项有专人负责。同时,需要完善其监督机制,对于业务和财务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各项措施能否有效关键在实施,一项好的措施,实施不力或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都不会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加强相关监督机制,严格监管以保证其顺利实施也就尤为重要,强有力的监管要做到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并进,企业在做好内部自我监管的基础之上,应大力配合外部公共监管。[2]

(三)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法律健全、市场波动小的东道国进行投资

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并进行对外投资管理时,将与东道国产生密切相关的联系,这种联系在市场环境上有着突出的体现。虽说在开展投资之前,国有企业会对东道国市场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即使分析的结果是此项投资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但国有企业都一直都需要面对的一个变化的环境,包括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因此,国有企业应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法律健全、市场波动小的东道国进行投资。西方法律制度较为健全,但是相对而言就是其对外来投资的限制也较多,在选择东道国进行投资时,首要利用各种渠道,包括我国本国机构,对其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做充分的调查分析,并对相关应对政策做好规划,虽然法律健全的国家有比较多的限制,但就风险性来说,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还是能规避不少风险,当争端出现时,可以采用谈判、司法诉讼、仲裁解决的方式来处理。[3]以这种方式,尽可能的减少东道国情况变化所产生的市场风险,有限防控这类风险对于国有企业的影响,使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时更加有底气。

第7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年金;模式;DB型;DC型;“保底型”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依据自身能力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目的在于为本企业职工提供退休收入保障。企业年金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100 多年的历史, 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体系。在制度建设的同时,企业年金会计也发展到成熟阶段,形成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精算估价为依据,系统计量企业年金成本,记录和披露企业年金资产、负债和损失的一套较为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

中国作为全世界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社会养老服务滞后与老年人人口的新增形成矛盾,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十二五”规划建议中鲜明的提出,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因此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正被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企业年金的功能

现代企业年金制度始于发达国家,从其实践效果来看,它能在老龄化社会中有效减轻政府养老的财政压力,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生活水平。总的来说,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1、提高国有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企业年金是根据国有企业发展状况,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建立的,它将企业的效益与员工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强化员工的企业归宿感,也能够激励员工为了企业的效益而努力工作。一些企业实施差别化的企业年金分配制度,这对于鼓励竞争、奖励忠诚和贡献,有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各企业内的企业年金待遇的差距,企业年金待遇水平成为吸引高端人才的重要砝码,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发达国家的人才招聘过程中,企业年金和福利往往成为员工选择的重要考虑条件。

2、提高员工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

以发达国家为例,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平均替代率为9%(企业年金替代率指从企业年金获取的养老金对退休前工资的替代比率),而英国和美国则将近40%。据相关专家测算,养老金替代率要达到80%才能有效保障员工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而当前我国基础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才达到56%。因而,建立国有企业企业年金计划能极大地改善员工的养老生活水平。

3、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的现状下,政府在承担国民的养老财政责任方面压力也越来越大。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能够有效减轻政府在筹资、管理和支付等方面的负担。

二、建立国有企业企业年金制度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1、基金安全性投资

如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国民的“养命钱”一样,企业年金的资金规模也很庞大,庞大资金规模面临保值增值的压力,投资就一定要将“基金安全性”放在首位。当前全球经济危机态势还将继续,我国的资金市场也不健全稳定,所以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不能过于追求高投资高回报,投资应以稳健为主,基金投资管理应当坚持“谨慎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2、 依法管理和运行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在健全的发展过程中,有关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很少,现有的政策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资委颁布的《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而在这些行政法规中,只规定了企业年金管理的最基本和原则性的框架,系统性不够,可操作性也不强,在实际过程中遇到执行困难,往往会造成资产的失控和流失。由于法规不健全,企业年金的实施及运行会经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管理混乱过程。对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来说,如果违约成本普遍低于违约收益,就会出现违法违规现象,造成资金失控或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时,应注意实施细节,多从职工的利益出发,以为职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遇到具体问题时,也应积极向国资监管部门汇报,请求国资监管部门的帮助或支持,或征求他们的意见。

3、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

基于基金安全性管理考虑,国有企业应慎重考虑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质和水平。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建立年金基金时,应参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及当地国资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办法,考察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例如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法人治理结构、专职人员数量、内部稽核监督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企业在确定管理机构后也应关注其经营状况,如果发现其内部控制出现漏洞或盈利水平不稳定,应及时与其沟通,在确保年金基金不受到损失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对策。

三、企业年金计划的两种基本类型及其优劣比较

企业年金计划通常可以归为两类: 一类是待遇确定( Defined Benefit,DB) 型,另一类是缴费确定( Defined Contribution,DC) 型。

建立待遇确定型( 以下简称DB 型) 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通常根据员工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确定其年金支付额,再根据对所有员工未来年金支付额的预测,来确定各年的筹资额。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内参加计划的所有员工设立一个统一账户,员工企业年金基金的缴费和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都由雇主承担。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通常按联合生命年金的方式支付,即企业年金通常支付到退休员工及其配偶死亡为止。

建立缴费确定型( 以下简称DC 型) 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参加计划的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企业和员工的缴费均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年金根据员工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发放。员工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支取,也可以分期支取,直至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需要员工自己承担个人账户的投资风险,而企业只负责为员工个人账户缴款。

对于DB 和DC 型企业年金计划的特点,本文将从给付水平、雇员流动性、风险承担和成本因素几个方面进行优劣比较。通过对这几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DB 和DC 型企业年金计划的优势和劣势,有利于我们找出一种更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计划。

1、给付水平比较

DB 计划的企业年金给付较DC 计划稳定。DB 计划的养老金领取额是事先规定好的,无论市场投资环境如何,都要保证足额发放。当投资回报率很低,基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养老金时,差额部分由雇主负责补齐。因而,雇员的养老金收入是比较稳定的。

而DC 计划并不规定雇员退休后可得到多少养老金,它只规定了雇主和雇员每年向养老金账户缴纳保费的多少。雇员退休后可得到的养老金的数额是不确定的,通常取决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以及基金投资状况。一般情况下,投资回报率是很难控制的,它很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冲击,因而,雇员难以预测几十年后的养老金水平。

2、雇员流动性比较

DB 型企业年金计划实际上同雇员从业早期的工资无关,而同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高度相关,因此建立DB 型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才的外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雇员要为同一个雇主长期努力工作直至退休,才能换得两次回报: 一是工资,二是建立在高工资基础之上的企业年金给付。而这种计划必然增加了离职成本,降低了对新雇员的吸引力。

相对于DB 计划,DC 计划对既得条款的规定比较宽松,一般情况下,只要为企业工作满2 年或3 年,便可积累养老金权益。积累期内,雇员每年的缴费是稳定的,因而其每年的养老金增加值也比较稳定,不会像DB 计划那样出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因此,在DC 计划下,如果雇员提前辞职,将会获得比DB 计划更多的养老金。

3、风险承担比较

DB 计划下,雇主负责对账户资产进行管理和投资,并承诺雇员退休时为其提供足额的养老金。当发生某些意外事件,如市场波动带来投资回报率低,或者精算失误使早期缴费额少于需要,此时,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雇员退休金的部分由雇主负责补齐。由此可见,DB 计划中与养老基金相关的所有投资风险均由雇主承担,雇员不必担心金融风波对账户资产的影响,他们只需根据计划条款分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养老金。

而DC 计划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基金资产与基金负债终匹匹配,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赤字现象。相比之下,雇主承担责任有限,雇主只负责每年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向个人账户中缴款,并不对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投资风险由雇员承担。然而在风险承担上,DC 计划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这是因为DC 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归属于雇员,而大多数雇员并没有金融学、投资学等知识背景,为了避免投资失败,多数雇员会选择比较保守的投资组合,因而DC 计划的基金投资回报率有可能低于DB 计划。

4、成本比较

无论DB 计划还是DC 计划,都需要训练有素的人员进行内在管理和外在监督。

首先,DB 计划所需技术成本高过DC 计划。DB 计划在确定缴费率时要用到大量的精算技术。相对于DB 计划,DC 计划则不需要过于缜密的精算技术,个人账户资产始终等于负债,因而技术成本较低。

其次,在账户管理方面,DC 计划所耗成本较高。两类计划不同的账户设计模式,决定了二者账户管理成本的不等。DB 计划为所有雇员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可以从管理的规模经济中获益。而DC 计划要为每位雇员分别建立个人账户,分别进行管理。如果计划资金小规模经营或由个人管理,那么费用将相当高。

最后,DC 计划所需投资管理成本较高。虽然DC 计划给予雇员充分的投资决策权,但由于懂得金融知识的雇员并不多,他们普遍缺乏制定投资策略的能力,因而企业有义务向雇员提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且费用要由企业负担。相比于DC 计划,DB 计划的基金统一管理,更能发挥规模投资的优势。

四、国有企业年金制度新模式――“保底型”企业年金计划

对于国有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模式选择,一般而言存在DC型计划和DB 型计划的争议。从我国具体的实践情况来看,较早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国有企业一般是采用DB 型企业年金计划,但是从国家政策的发展引导方向而言,是希望实施DC 型企业年金计划的。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很多国家都采用DC 型这种方式。DB 及DC 型企业年金计划的比较见表1。

通过表1 就可以看到,这两种年金模式都各有优缺点。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发展情况比较复杂,一般的国有企业都是经过几十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转变的过程,经营规模较大,人员结构趋向复杂,由于体制转型的历史原因,好多国有企业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员工老龄化状态。因而,单纯采用DB 型和DC 型年金计划已经不适合于我国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要求。考虑国有企业的特点及未来经济发展趋势,国有企业企业年金应选择“保底型”企业年金计划,这种混合模式很适合当前国有企业人员结构复杂及老龄化趋于严重的国有企业。

“保底型”企业年金计划结合了DB 和DC 计划的优点,将两者并列建立,互补运作。其具体的实施要义是:在企业年金计划中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由企业在DB 部分提供保底退休金,在形如DC 计划的个人账户中,如果个人账户资金在员工退休时未达到DB 部分的最低保底退休金额度,就由企业进行弥补,直到达到基本额度为止,让员工享受有保底的退休金;如果其资金积累超过保底额度则更加有利于提高员工的退休生活水平。可以说,这种“保底型”企业年金计划充分考虑了即将退休职工的切实利益,一方面是为其对企业做出贡献的补偿,另一方面也能够解决由于体制改革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员工退休养老金低下的问题,非常符合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

参考文献:

[1]傅剑,刘青.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经济论坛,2009(16).

第8篇

摘 要 在我国,尽管我国规范外资并购法律法规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出台,但是,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仍显得苍白无力,难以对外资并购进行有效制约。试图从法律角度切入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将外资并购引入规范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 外资并购 国有企业 法律制度

一、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基本状况

由于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市场准入领域放宽,投资软硬环境不断改善,对国际投资吸引力增大,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政策和法规,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等,明确了外资可以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进一步对外资并购提供法律方面依据和可操作程序,从而扫除了外资并购内地上市公司的最后障碍。这一系列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意味着在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道路已基本畅通。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

1.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及积极的企业精神。外资并购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可以大量吸引外资,拓宽国内企业筹措资金的渠道,推进中国工业化进程。

2.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重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和升级,促使我国新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支柱的形成。

3.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由于并购后建立的合资经营企业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起政企分开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体系。

三、当前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缺陷

1.欠缺体系性。外资并购立法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然而我国在外资并购立法上缺乏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现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或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指导思想,表现为外资并购立法缺乏规划性、超前性。由于没有一部能统率外资并购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资并购立法在不同效力层次和规制领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经常出现法律规范相互间的冲突和无法可依的状况。

2.法律效力偏低。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并购的专门立法均为部门规章,立法效力位阶的低下影响着需要配合的各种立法之间的协调,本应作为外资并购基本法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如与其他立法冲突,则会排除其适用的可能性,加之规章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外资因难以预期、增加投资风险而怯步。

3.内容不完备。外资并购的规制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合。纵观各国的立法,可以发现在完善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中,外资并购审查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证券法虽然专门针对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其中存有明显的疏漏与缺陷。

四、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的建议

1.对产业政策立法的完善。现阶段我国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在实质上是起到外资并购基本法的作用。但是,该规定效力位阶较低,还存在很大问题。因此,仅能作为过渡时期的短期立法规范。从长期来看应当制定《外国投资法》,并专章对外资并购进行统一规制,对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的主体、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外资并购的方式、外资并购的待遇、外资并购的审查、外资并购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2.《公司法》的完善。从外资并购的角度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补充防止恶意收购的规定:第一,立法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作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第三,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决定。其次,设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

3.《证券法》的完善。但是,在面对外资并购国有上市公司给我国带来机遇和挑战方面,以适应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现实需要,证券法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第一,赋予管理部门的个案审查职能,杜绝投机行为。第二,完善协议收购规定。第三,加强立法协调,将对证券市场上的外资并购的监管与对非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监管结合起来,以保证国家竞争政策、外资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统一和协调。

4.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制度完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流失表现为自愿性流失、技术性流失和制度性流失。我国应建立规范化的制度以真正落实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具体的措施主要反应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应完善国有股权或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制度。其次,建立统一、规范的资产评估和监督制度。我国应强制实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凡未经资产评估或不按评估价值入股的外资并购,应当明确予以禁止。再次,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外部监督,通过制定“资产评估条例”,规定评估员的资格、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远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叶军.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蒋泽中.企业兼并与反垄断问题.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第9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项目投资;财务风险管理;优化策略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规模也在不断发展壮大,管理范围、内容也在不断拓展。项目投资的风险逐步上升,因此对于财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国有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现状不容乐观,无法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现阶段国有企业项目投资中财务风险管理的缺陷,对此进行合理分析,才能做出最优管理策略[1]。

一、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财务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投资项目前风险规避不足国有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时,经常由于缺乏丰富的投资经验,导致财务风险规避不足。部分国企在投资项目的前期,没有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研究,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些缺陷,导致产生的财务风险无法得到及时的控制,规避风险达不到预期目标。另外,现阶段,国企进行项目投资在准备过程中,协议补充的内容不够完整,没有考虑全面,对于风险产生没有进行有效判断,导致在投资过程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前期预估不足会严重影响项目后期的管理风险。

(二)投资项目目标不准确目前,国企对于投资项目的目标存在不准确现象,主要是因为没有对项目市场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管国企内部资金充裕,可以对项目投资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因为项目投资方向不确定,导致资金不合理的利用,部分盈利较低的项目获得了国企大量的资金投资,造成资金资源浪费严重,最后导致国企资本增值无法达到预期标准,无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投资项目的方向影响着国企的经济运作,并且严重的话会引发财务风险,对于国企未来的投资产生不利的影响[2]。

(三)风险的预估、反应及应对能力较弱国企的项目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投资,对于市场的影响力也是巨大的,因此对于财务风险管理的要求也更高。但是目前国企缺乏高质量的财务风险管理,导致在面对风险时,缺乏有效的预估和应对能力,反应也不及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国企对于投资项目的财务风险管理不够重视,没有对投资项目有充分的认识研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并且反应速度不够快,容易受到市场的波动影响。国企决策以及处理方式存在缺陷,弱化了投资决策的重要作用,导致内部出现比较严重的财务危机,造成了经济损失。

二、国有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分析

(一)内部风险国企项目投资主要面临投资、筹资、回款、运营以及债务结构这五个方面的财务风险,属于国有企业面临的内部风险。投资风险,指的是国企因为项目投资的时间周期比较长,而所需资金数量较大,是否带来投资收益在很长时间内都是不稳定的因素。我国国企的投资范围以及方式逐渐趋向国际化,变得更加多元化,使得投资带来很大的机遇发展,但是相应的也会造成一定的不可控风险,严重的风险会造成国企内部经营出现问题,比如资金链断裂等。筹资风险,国企在进行项目投资前期准备时,一般会选择与银行合作进行融资,随着项目的发展,融资资金逐渐提高,国企面临着较大的资产负债,会给国企经营带来较大的压力,影响了国企的正常运作。回款风险,国企的项目投资周期较长,因此回款时间也相应较长,其应收账款的收回影响着国企的经济效益,回款风险增加了项目投资的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国企作为项目投资的主体,拥有着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那么国企的资金链就会出现问题,使得国企无法正常运转。债务结构风险,由于项目投资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多,加大了现金流的管理难度,由于融资资金的增多,导致国企自身面临着较高的债务压力,会改变国企的债务结构,项目投资面临着失败的风险[3]。

(二)外部风险国企项目投资主要面临着三种外部风险,即政策风险、环境风险以及利率风险。第一,行业政策风险。国企进行项目投资时,要充分考虑投资行业的政策因素影响,其行业内部的政策变化会对项目的成败有着重要影响。国家金融政策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调整,汇率以及信贷方面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影响着国企的融资结构以及融资成效。另外,国家的税收也在不断变化,税率的高低影响着项目的投资成本,会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国企为了缓解财务压力会采用税额转嫁的方式,最终会导致市场价格上升,改变市场需求,影响项目发展的方向,加剧国企面临的财务风险。第二,市场环境风险。市场环境对于项目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影响着国企的日常运转以及发展规划,只有充分了解和调查市场环境的发展趋势,才能有效规避潜在风险。第三,利率风险。银行是国企在进行项目投资过程中重要的资金支撑,利率的变化必然影响着项目资金投入,增加了项目投资的成本,影响着项目的收益,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率变化造成财务风险。

三、加强国有企业项目投资财务风险管理的优化建议

(一)强化财务风险管理意识,注重财务培训国企项目投资的财务风险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质,因为其风险普遍存在项目的各个实施环节。因此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要强化各方面的风险管理意识,根据国企自身的发展特色,构建完善的财务风险管理体制,对于投资项目的风险责任进行细化,明确各部门的职能与责任,使各个部门做好应有的风险控制。首先,财务风险管理意识的强化需要从国有企业的领导层着手,从上至下深化风险意识。管理者需要认识到财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且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对风险意识进行普及,提升国企职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将财务风险管理纳入国企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其次,国企要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企业职工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以及市场变化,从而确保投资环节避免产生风险。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组织活动、聘请财务风险管理专家或者税务工作者对项目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交流互动,确保财务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保证项目投资活动顺利展开。

(二)明确项目投资目标,拓宽筹资渠道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前期,需要对投资项目的市场环境以及行业领域进行详细调查研究,对相关数据进行总结,明确项目投资的发展方向,找准市场定位,对投资目标做好充分规划,从而降低国企的财务管理风险。市场调研工作关系到投资决策是否科学合理,并且项目在投资过程中,需要重视各个不同阶段的运营工作,分析可能出现潜在财务风险,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国企来说,除了直接投资成熟项目之外,还可以投资一些新兴行业,参与项目设计,创设更广泛的融资渠道,比如设计一些基金产品、合伙企业或者金融等的方法进行融资。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比较灵活,但是要注意在确定协议时做好解散补充说明,避免在出现纠纷。另外,国企进行项目投资可以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确定止损目标,如果项目发展达到止损目标就立即停止投资,加强对于财务资金的投入风险控制,减少损失进一步扩大。最后,国企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为了减少筹资风险,国企可以丰富融资渠道,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信托、基金等吸纳社会闲散资金,降低因筹资渠道单一而产生的资金断裂风险[4]。

(三)定期更新财务风险管理办法控制项目投资的财务风险,需要对财务风险管理办法进行定期更新。比如更新投资前期的财务分析工作,对于资金的成本率以及收益率进行详细预测,对负债情况和资产情况作出清晰对比,有效评估项目投资的价值,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避免出现盲目投资。国企财务管理需要依托真实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因此企业要把控财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为国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此增加国企的经济效益。具体可以通过优化管理流程、制定管理标准,以提高财务数据的质量。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加强核算能力还要确保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实现财务的现代化管理,为财务管理构建网络共享平台,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帮助国企管理者做出正确决策。最后要进行动态财务管理,财务部门首先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预算,规划财务预警标准,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定期调整投资方案,保证国企顺利实现投资收益。

第10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 利润分配 问题 建议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现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凡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都应当由国家控制,因此形成了诸如中国石油等国有垄断企业,涉及到矿藏资源、能源、运输等多个领域。国有企业的利润上交经历了:完全上交、部分上交、利润完全留存企业和收益按比例上交四个阶段。改革开放之初,国有企业盈利能力较弱,因此国家每年需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以维护其生产运营。之后,随着国有企业生产能力的增强,大型国有垄断企业扭亏为盈,经营业绩突出,但由于这些垄断企业具有先天优势,国家每年仍将向其投入不少的财政收入,加上其本身的盈利水平不断提高,使得其员工福利待遇不断上升,同时也加大了不同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与此同时,按照《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央企每年按比例上交国家的利润总额与企业获取的巨额利润明显不匹配,广大公众对此反应强烈。此外,大量利润留存企业,造成了高管薪酬过高等诸多问题。整体而言,相对于1994年至2007年之间的央企只交税不上缴利润的情况来讲,2008年以来央企按比例上缴利润的政策,无疑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使得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状况有所改善,但上交比例仍不够合理,因此国有企业在利润分配问题上还应继续改进。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国有资本的投资与收益比例失衡

2007年以后,国家改变了对国企只征税不上缴利润的政策,变为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一定比例的企业利润。这一做法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有资本的投资回报率,但仍然不够合理。正如前文所述,许多垄断国企不但拥有国家财政的扶持,而且利用其垄断地位可以获得巨额的利润,但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上交国家,这与国家对其的投资明显不匹配。究其原因,一是国家在企业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上滞后于企业发展,并且政策不够灵活。二是国有资本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政府过多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使得企业未能完全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经营决策。此外,部分国有资本运营在监管上的立法仍不够完备,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

(二)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扶植力度很大

由于国有资本很大一部分通过国有企业的价值来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财政“关爱”国有企业也是理所应当,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这违背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本质。尤其是垄断国有企业,若是在占有丰富资源和垄断地位的同时,还能获得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那么显然对其他竞争企业有失公平。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自身的定位不够准确。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一视同仁,本着公平有效、科学合理的原则对资源进行统筹分配,而不应只盯着国有企业来投资。对于国有企业,国家是否要进行投资,投多少,这都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应当明确的问题。

(三)国家对企业上缴利润的再分配不够合理

从使用上看,国有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一部分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上,但很大一部分又会用于再次投资,重新流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上交国家利润的再分配不够合理,实际给国民带来的好处并不多。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福利支出的增加,主要依靠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而不是国有企业运营所上交的部分利润。主要原因在于财政部管理国有资本时的定位不清。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确保公共支出的有效分配与管理,但实际上财政部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国企,却对回报要求很少,自然减少了对社会公共事业等的投入,无形中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四)国企高管年薪过高且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大

随着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其盈利水平也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国企高管年薪过高、行业间收入差距加大等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垄断国有企业,其使用的绝大部分资金都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支持,加上国家政策的扶持,其获利能力远超其他竞争企业,使得这些国企的职工福利水平远超社会平均标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一是国家对行业工资未做明确限制,即使名义上下调垄断国企职工账面工资,但这些企业明降暗升的做法仍让社会公众不满。二是国企账目不对外公开。由于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国资委等监管部门与国企的账本并不对外公开,使得公众很难知道国企的资本运营状况和利润分配情况。

三、解决国企利润分配问题的对策

(一)政府与国企应当准确定位

在参与国企利润分配时,政府首先扮演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之后才是国企股东的角色。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应当一视同仁,按规定和比例对所有企业征收税款,在财政资金分配上也应追求资金利用效率与综合效益最大化,而不应厚此薄彼。作为国企股东,应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不论国有控股还是国有全资,除去必要的企业自留资金外,利润应按比例或全部上交国家财政,由国家统一分配。作为国企,首先应追求社会综合效益的实现,而后才是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按照生产经营类别、领域的不同,可将国企划分为政府企业、特殊法人企业、竞争性国企三类,企业依据不同的生产经营目标进行重新定位,进而实现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化。

第11篇

一、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一)有步骤地对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公司制改造,重点是推进国家与其他法人共同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国家体改委将选择1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制的形式进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试点。对国有小企业,主要采取租赁、拍卖或租赁结合、先租后售的办法,有的也可按股份合作制的办法进行改造。

(二)要结合企业自主权的落实,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监督机制,国务院近期颁布《国有资产监督条例》,以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真增值保值。

(三)要结合财税、金融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探索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的具体措施,抓紧研究多数承包企业分期分批过渡的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重点培育生产要素市场,是1994年改革的重要环节。

当前部分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价格双轨制依然存在,生产要素市场还是区域性的,市场组织和规则不健全,分割封锁现象似未消除,这些都制约着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发挥正常作用,影响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继续推进价格改革,尽快取消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加速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进程,积极改革现有商品流通体系,健全和发展商品市场网络,是改革的重要课题。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是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

三、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加快财税、金融、投资等体制改革的步伐,并进行外贸体制和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12篇

当下,中国政府财政收入过低和国有资本资金投入缺乏,才使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声而出。目前,中国社会资本雄厚,居民储蓄率不断增高,但投资增长率下降,银行控制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贷款规模,社会投资无法拉升经济增长。通过混合所有制,调动社会资金进入国有企业或产业,未尝不可。而且,国有企业效率太低,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放开市场让私营企业进入,对决策效率管理以及成本约束有“搭便车”的作用。

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两个难题:一、私营企业不愿进入国有企业领域。以小股东身份进入,国企决策程序慢,民营企业或备受煎熬。二、公吃私或私吃公。若是私营企业进入国有企业领域,董事长财务总监都是国有企业掌控,私营企业把钱交给他们花,亏了可能就没地说理了。若私营企业是大股东,国有企业股价有可能被拉低,甚至国有资产被转移。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是博弈,双方都害怕。改革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底线是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否则后患无穷。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产权很重要。资产边界能否划清,各占多少,是关键问题。要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应成为监管部门还是实际操作者,是否需要建立新加坡淡马锡模式,都值得思考。国企管理应逐步划给人大。政府管理说明国企是政府资产,人大管理说明国企是全民资产。

现在党政多个部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力,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管不了人;管投资决策的不管项目效益,管项目效益的不能自主决策;管工资的不管职工的劳动贡献,管职工劳动贡献的定不了职工工资。所有权多头,所有者权力和责任错位,没有一个所有者权力的机构承担行使权力风险,实际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到位。

改革最好的办法,是变卖国有资产社会化,引进战略投资或上市。现在的资本市场比以前发达多了,国有企业逐步通过上市或建立股份公司,将股份放到产权市场交易,竞价后从优选择。这样一来,国有资产不会流失,只有这样的社会化所有制方向,才能让改革来得容易且有效果。

另外,急需提高国企上交红利的比率。2007后,国企开始向财政上交红利,但即使只有5%~15%这么低的上交比例,在执行中也依然存在就低不就高的问题。我建议,尽快将上交红利的比例提到30%,以后再根据情况,逐步提高到40%~50%,或者更高,而且要对红利上交之后的去向进行监督,不能再以各种名义返还给国企。但是,即使是这样,也很难说混合所有制能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多大的贡献。从提法上来说,我是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但是,我疑虑的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能不能执行下去。

第一,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要进入财政预算框架,变成真正的复式预算,接受人大审批和监督。第二,国企董事长经组织部门推荐后由人大任免。第三,国有企业不仅要向人大提交预算报告,还要提供财务报告,向人大提供负债的真实数据。审计部门也应并入人大,对国企审计监督。

我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思路应该是:整合所有国有资产所有权部门,形成集中统一地所有者权力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情况,形成人大与政府之间法定的国有资产委托关系,这样,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框架才算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