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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投资方法

时间:2023-07-04 17:09: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价值投资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价值投资方法

第1篇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影响力大小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成本法适用于投资方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情况(即拥有控制权),以及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控制力极低(即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无公允价值,笔者称之为四无投资)的情况。权益法适用于投资方对合营企业(即共同控制)和联营企业(即重大影响)的投资。成本法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看作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价值与被投资方的净资产没有直接联系。作为投资方而言只有当与被投资方发生实质往来时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成本法下投资方会计核算流程可以概括为三步:初始投资成本确认;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确认收到现金股利。权益法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看作一个整体,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价值与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密切相关,投资方根据被投资方净资产总额的变化进行会计处理,其核算流程可以分为六步:初始投资成本确认;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时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当被投资方除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其净资产总额发生变化时的处理;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的处理;确认收到现金股利。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或等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应调减初始投资成本,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存在的问题

1.权益法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既不确认为商誉也不作其他任何处理,违反了实质重于形式和可理解性原则。权益法下不确认商誉,主要原因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进行吸收合并时才能在投资方(即合并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商誉。对于因控股合并形成的商誉应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而不能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反映。实际上现行会计准则在本质上承认权益法下商誉的存在并直接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明细账中,只是在会计处理时不单独作为商誉资产确认和计量而已。但在非同一控制下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做的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分录中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总额的作为商誉确认,反之作为营业外收入。该笔抵销分录实质上就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原来的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时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很明显,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对商誉不作任何反映,而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却确认了商誉,两者同是权益法,处理方法却不一致,可能会误导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

2.权益法对于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本身存在矛盾。权益法对于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存在的差额是否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对商誉作任何处理而确认了营业外收入,认为是被投资方对投资方的一种捐赠,就相当于对于同一枚硬币不认同其有正面而只有反面一样,掩耳盗铃。同时在现行会计核算中,未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置明细项目单独反映被投资方在整个交易中作出让步的事实,信息不够透明。

三、改进措施

1.增设“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和“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明细科目。为了与企业合并准则中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单独作商誉确认,但应该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明细科目,同时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样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就可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商誉、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四个明细科目来全面地反映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作为一个整体的特殊关系,与笔者总结的权益法会计处理的六个步骤相匹配,而且与准则中就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确认营业外收入的做法保持一致。同时通过设置“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明细科目反映投资方在交易中所获得的投资优惠。

2.增设“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和“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备查账簿。对于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尽管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最终需要转换成权益法,因此需要在合并日计算初始投资成本(即合并成本)与享有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或“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备查账簿中详细登记,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样处理能真实地反映出投资方通过控制有权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与被投资方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实质,同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方便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并且可以直接通过备查账簿取得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分录中商誉或营业外收入的数据。

3.案例剖析。下面笔者借助案例来详细剖析改进后权益法核算的简便性与优越性。

案例1: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支付8000万元现金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并派人参与了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0万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一致),其中股本10000万元,资本公积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1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0。A公司与B公司在投资前没有任何关联。分析:投资方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第一步: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0;贷:银行存款8000。第二步:调整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日A公司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30000×20%=6000(万元)。A公司支付对价大于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2000万元(8000-6000),根据改进后的方法虽不单独作为商誉确认,但需要在“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明细科目反映,因此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商誉2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0。改进后的方法增加了第二步调整会计分录,尽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没有变化,但明确地将商誉反映出来,有利于会计实务人员的理解,管理人员也可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明细账清楚地发现被投资方的价值,以便制定科学的经营政策和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被投资方的价值,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案例2:承案例1,假设A公司支付现金为5000万元,则A公司需要作如下会计处理:第一步: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000;贷:银行存款5000。第二步: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捐赠利得=6000-5000=1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贷: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1000。改进后的方法对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均进行了调整,两者保持一致,使权益法会计处理逻辑性增强,便于理解。

案例3:承案例1,A公司又于2011年1月1日取得B公司40%的股权,支付现金13000万元。假设2010年B公司的净利润为0,其净资产无任何变化。分析:由于2011年1月1日A公司合计持有B公司60%的股份,因此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会计处理为:第一步:首先将2010年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进行调整,即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0,———商誉2000。同时在“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备查账簿中登记首次投资形成的商誉2000万元。第二步:确认追加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13000;贷:银行存款13000。同时计算追加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差额=13000-30000×40%=1000(万元),在设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备查账簿中再登记新增的商誉1000万元。这样截至2011年1月1日A公司合计因投资形成的商誉总额为3000万元[(8000-30000×20%)+(13000-30000×40%)]。

案例4:承案例2,假设2011年A公司净资产无变化,仍为30000万元。2011年末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其长期股权投资与B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分录为:借:股本10000,资本公积5000,盈余公积15000,商誉3000;贷:长期股权投资21000,少数股东权益12000。其中商誉直接根据备查账簿“长期股权投资———商誉”中的金额3000万元填列,不需要通过该抵销分录借贷金额相抵或其他方法进行任何计算,可以真实地反映A公司在投资B公司过程中为取得商誉所付出的代价。反之,如果投资获得的是营业外收入,则记入“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科目的贷方,其数据直接根据备查账簿“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的金额填列。

四、新方法的优势

1.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可理解性和相关性的原则,能真实地反映出投资方通过投资多支付的代价(即商誉)和少支付的代价(即投资受赠利得)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务操作和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第2篇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主要有两种情形:(1)投资方最初对被投资方持股较少,不足以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也不足以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故采用成本法核算;后因增持股份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从而由原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2)投资方最初可以控制被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后来将所持股份部分转让,转让后与被投资方之间由原控制关系转为仅能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需要由原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上述情形所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涉及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下面运用列表分析法进行具体解析并通过模拟案例进行操作演示。

二、列表分析法在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的巧妙运用

(一)投资方因增资达到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时需要转换。转换日,投资方对发生实质变化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对最初持有股份和新增投资进行相应处理。

1.调整最初持股部分的账面价值。首先,投资方将原始投资日投资的入账价值(以下简称原始投资成本)与同日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对应份额(以下简称原始权益份额)进行比较,当出现情形②时需调整原始投资日的投资成本。具体见表1。

其次,调整原始投资日后至增资交易日之间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原始投资日后至增资交易日之间,因被投资方发生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投资方应按照原始比例所分享(或分担)的对应份额对其投资账面价值作相应调整。

属于被投资方实现净损益的对应分享额(以下简称原始净损益分享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对自原始投资日到增资交易当期期初的部分,计入留存收益;而增资交易当期期初到增资交易日之间的部分,确认当期损益。属于被投资方因净损益以外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应份额(以下简称原始其他权益分享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详见表2。

2.调整因增资引致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增资交易日,投资方应对比新增投资成本和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相对于新增部分的对应分享额(以下简称新增权益份额),具体见表3。

例1:2013年1月1日,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用货币方式出资8 500 000元获得永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的股权,占永泰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2%。永泰公司在投资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总额均为55 000 000元。因阳光公司对永泰公司既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也不能施加重大影响,故采用成本法核算。阳光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10%计提。

2014年4月1日,阳光公司再次以货币方式增加投资,增持永泰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当日永泰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8 000 000元。至此,阳光公司能够对永泰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所以长期股权投资应转换为权益法核算。自2013年1月1日-2014年4月1日,永泰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28 040 000元,其中,2013年度为22 800 000元。假定永泰公司从2013年年初以来尚未分配现金股利,不考虑阳光公司和永泰公司的内部交易。解析如下:

1.2014年4月1日,阳光公司首先调整最初持股12%部分的账面价值。

首先,列表分析原始投资日投资成本是否需要调整,见表4。

阳光公司无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数额,但应将原成本法有关明细科目余额转为权益法下相应明细科目余额,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永泰公司(成本) 8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永泰公司 8 500 000

其次,对永泰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在2013年1月1日-2014年4月1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额33 000 000元(88 000 000-55 000 000)对应于原始比例12%的分享额3 960 000元作相应调整,具体处理见表5。

根据表5的计算和分析,阳光公司应综合调账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永泰公司(损益调整)

3 364 800

――永泰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595 2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73 6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 462 400

投资收益 628 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5 200

2.2014年4月1日,阳光公司对新增投资成本的调整。

(1)假定阳光公司以货币出资20 600 000元,分析见表6。阳光公司应按新增投资成本20 600 000元直接入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永泰公司(成本) 20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600 000

增资后,阳光公司从投资整体角度来看,对永泰公司投资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总价值为9 300 000元(1 900 000+7 400 000)。

(2)假定阳光公司以货币出资11 200 000元,分析见表7。阳光公司对增资成本应作如下调整入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永泰公司(成本) 11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200 000

营业外收入 100 000

(二)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投资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转为只能实施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转换。投资方应对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账面价值作如下调整:

1.调整剩余长期股权投资(按剩余持股比例)的原始投资成本。投资方在转销处置部分的投资成本之后,对比剩余投资成本和原始投资时按剩余比例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对应份额(以下简称剩余股原享有权益份额),详见表8。

2.根据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原始投资日后至处置部分投资交易日期间)对应于剩余比例应由投资方享有对应份额的变动,相应的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分析见表9。

例2:2013年1月1日,仁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40 600 000元取得腾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宇公司)60%的股权,能够实施控制,故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投资没有发生减值损失。当日,腾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总额均为60 400 000元。2014年6月1日,仁和公司以价款25 800 000元将所持腾宇公司股权的50%出售给宏盛股份有限公司,当日腾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9 800 000元。2013年1月1日-2014年6月1日,腾宇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为28 200 000元,其中2013年度为20 500 000元。假定腾宇公司自2013年初以来没有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除净损益以外没有发生引起资本公积变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仁和公司每年均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4年6月1日后,对腾宇公司的该项投资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解析如下:

2014年6月1日,仁和公司对腾宇公司的该项投资应作如下处理:

第一步:确认出售所持腾宇公司股权50%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25 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腾宇公司 20 300 000

投资收益 5 500 000

第二步:将投资账面余额(剩余30%部分)由原成本法明细科目余额调整为权益法下相应明细科目余额。

1.调整剩余持股比例部分的原始投资成本,分析见表10。

2.对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之间腾宇公司发生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相对于剩余30%的仁和公司分享额的调整,详见表11。仁和公司的综合调整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腾宇公司(损益调整)

8 460 000

――腾宇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3 360 000

贷:盈余公积 615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 535 000

第3篇

 

我国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方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完全权益法的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实质上的趋同。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的目的和原则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的目的

 

在权益法下,内部交易有两种情况,一是顺流交易,即投资方向被投资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如果该交易形成内部存货,会虚增投资方的销售利润,同时虚增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存货成本;二是逆流交易,即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的交易,如果该交易形成内部存货,会虚增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销售利润,同时虚增投资方的存货成本,最后还会因为权益法的原因虚增投资方的投资收益。这样就为投资企业利用内部交易创造利润提供了条件。因此,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应当从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角度予以抵销,这样可以防止投资企业粉饰财务报表。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的原则

 

对于个别财务报表而言,2014年修订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方净损益而形成的投资收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应享有的股权的比例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例如,投资方拥有联营企业20%的股权,联营企业当年利润为100万元,内部交易利润为10万元,那么投资方只能够按照90万元的20%确认投资收益。

 

对于合并财务报表而言,2014年2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要求: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二、顺流交易的会计处理

 

对于顺流交易,从经济实质上看,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之后,如果该资产未再向外部独立的第三方出售,产生的收益是不真实的,需要对已确认的收益进行抵销;如果该资产向外部的独立第三地方出售了,此时产生的收益是真实的,可以确认收益,不需要抵销。

 

(一)顺流交易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3年,A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的商品以1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至2013年12月31日,B公司仍未将该商品对外销售给第三方企业。A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B公司2013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分析: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A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净利润60万元,其中的12万元属于内部交易损益,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予以抵销,抵消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60)×20% 88

 

贷:投资收益 88

 

(二)顺流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由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不纳入合并范围,若投资企业无子公司,则不存在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的问题。若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消除的是投资企业具体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而不是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若消除内部交易涉及被投资单位的资产,则应以“长期股权投资”代替,若消除内部交易涉及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则应以“投资收益”代替。

 

在投资方不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投资方采用单行合并的方法合并联营企业报表。因为该顺流交易的利润存在于投资方的个别报表中,虚增的存货价值则存在于联营企业的报表中,抵消长期股权投资就等于抵消了子公司的存货。抵消投资收益就等于抵消了投资方的利润。

 

假设A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其抵消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150×20%) 30

 

贷:营业成本(100×20%) 20

 

投资收益 10

 

在投资方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投资方只能采用单行合并的方法合并联营企业报表,因此不能抵消联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存货当中虚增的利润,即不能用抵消存货的方法替代抵消了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就是抵消了的长期股权投资不能转回。而投资方个别报表当中虚增的利润却可以用抵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替代抵消了的投资收益,因此可以把原抵消了的投资收益转回。

 

三、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

 

对于逆流交易,从经济实质上看,联营或者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资产之后,如果该资产未再向外部独立的第三方出售,产生的收益是不真实的,需要对已确认的收益进行抵销;如果该资产向外部的独立第三地方出售了,此时产生的收益是真实的,可以确认收益,不需要抵销。

 

(一)逆流交易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例2.A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取得B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A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14年6月,B公司将其成本为1500万元的商品以2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售给A公司,A公司将购入的商品作为存货以备销售。至2014年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未对外出售该存货。B公司2014年实现净利润为3000万元。

 

分析: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影响,A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B公司2014年净损益时,应编制以下抵消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0-500)×20% 500

 

贷:投资收益 500

 

(二)逆流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如上所述,在投资方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投资方只能采用单行合并的方法合并联营企业报表,因此不能抵消联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因为逆流销售所包含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只能仍然用抵消投资收益代替。而投资方个别财务报表则纳入了合并财务报表,那么对联营企业逆流销售的存货当中所虚增的利润,就可以通过抵消存货的方式予以抵消。

 

假设仍以例2资料为例,A公司编制抵消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

 

贷:存货(500×20%) 100

 

四、结束语

 

对于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内部交易的抵消,一是要区分顺流和逆流交易两种情况,二是要区分是编制个别报表还是编制合并报表。关键是理解单行合并法的实质,它是理解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的突破口。

第4篇

【关键词】项目投资 评价 分析

一、投资决策是指企业对某一项目(包括有型、无形资产、技术、经营权等)投资前进行的分析、研究和方案选择

投资决策具有四个特点:(1)投资决策具有针对性.投资决策要有明确的目标。(2)投资决策具有现实性,投资决策是投资行动的基础,投资决策是现代化投资经营管理的核心。投资经营管理过程就是“决策一执行一再决策一再执行”反复循环的过程。因此可以说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是在投资决策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正确的投资决策,也就没有合理的投资行动。(3)投资决策具有择优性。投资决策与优选概念是并存的,投资决策中必须提供实现投资目标的几个可行方案,因为投资决策过程就是对诸投资方案进行评判选择的过程。合理的选择就是优选。优选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但它应是诸多可行投资方案中最满意的投资方案。(4)投资决策具有风险性。风险就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投资决策应顾及到实践中将出现的各种可预测或不可预测的变化。因为投资环境是瞬息万变的,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客观性,是无法避免的,但人们可没法去认识风险的规性,依据以往的历史资料并通过概率统计的方法,对风险做出估计,从而控制并降低风险。

在确定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时,应用系统分析原理,从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出发,全面分析企业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的综合能力,确定投资目标。然后,从分析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入手,为实现投资既定目标,对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论证,选择静态分析指标(投资回收期和投资收益率),以及动态分析指标(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作为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以减少投资风险,为投资决策提供坚实的基础,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的投资决策效果,达到其经营目标。在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时,需要对产品的成本情况和市场销量以及销售价格进行预测与分析。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总的来说是由其购买动机的推动而发生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外部影响因素,包括社会因素、经济因素、企业因素等,另一类是内在因素,即个性心理因素。因此,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进行研究能够影响投资的实现程度。

投资决策的程序一般分以下几个步骤:(1)明确投资目标,提出投资方案。(2)估计投资风险。(3)投资方案的财务可行性研究。(4)确定投资方案的收入现值,估算投资净现值。(5)利用“净现值法则”对投资方案作出拒绝或接受的投资决策。(6)投资方案的执行。

二、投资项目评价分析

1.投资项目评价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最关键、最重要的部分,它是一个技术分析、论证的过程。它对于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优化资源配置和投资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实现国家对投资项目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重要措施,也是个人或其他投资主体正确进行投资决策的理论、方法和工具。

2.投资项目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技术评价、经济评价和社会评价三个部分。技术评价主要是根据市场需求预测和原材料供应等生产条件的调查,确定产品方案和合理生产规模,根据项目的生产技术要求,对各种可能拟定的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论证,从而确定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评价是项目评价的核心,分为企业经济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企业经济评价亦称财务评价,它从企业角度出发,按照国内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出项目在财务上的获利能力,以说明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国民经济评价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出发,按照影子价格、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计算项目的国民经济效果,以说明项目在经济上的可行性。社会评价是分析项目对国防、政治、文化、环境、生态、劳动就业、储蓄等方面的影响和效果。

3.投资项目评价的方法可分为贴现的分析评价方法和非贴现的分析评价方法两种。

(一)贴现的分析评价方法。

贴现的分析评价方法,是指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分析评价方法,亦被称为贴现现金流量分析技术。

(1)净现值法。所谓净现值,是指特定方案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与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之间的差额。按照这种方法,所有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都要按预定贴现率折算为它们的现值,然后再计算它们的差额。如净现值为正数,即贴现后现金流入大于贴现后现金流出,该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大于预定的贴现率。如净现值为零,即贴现后现金流入等于贴现后现金流出,该投资项目的报酬率相当于预定的贴现率。如净现值为负数,即贴现后现金流入小于贴现后现金流出,该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小于预定的贴现率。

(2)内含报酬率法。内含报酬率法是根据方案本身内含报酬率来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方法。所谓内含报酬率,是指能够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或者说是使投资方案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

净现值法和现值指数法虽然考虑了时间价值,可以说明投资方案高于或低于某一特定的投资报酬率,但没有揭示方案本身可以达到的具体的报酬率是多少。内含报酬率是根据方案的现金流量计算的,是方案本身的投资报酬率。

(二)非贴现的分析评价方法 。

非贴现的方法不考虑时间价值,把不同时间的货币收支看成是等效的。这些方法在选择方案时起辅助作用。常用的方法为回收期法、会计收益率法等。

第5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投资理念;投资方法

证券投资的理论往往都是在特定的市场所总结的规律,目前最多应用的投资的理念大致有以下四种:价值投资;获得分红;趋势技术投资;博弈投资。

1四种投资理念如何战胜市场

价值投资:不论是广义或狭义的价值投资,它们的概念都很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有广泛的簇拥,当公司盈利提升时会吸引投资者以更高的价格交易公司股票,当这种投资方法成为一种共识时,它就成为股市的规则。运用这种理念的关键在于相对于其他投资者提前精确的预测公司盈利,从而找到相对的价值低洼并从中盈利。

获得分红:这是种相较价值投资更为原始和单纯的理念,相对更容易操作和接受。国内很多投资者都是这种投资理念的支持者,策略的认同度较高所以其表现就相当不错。

趋势技术投资:这种方法成功的原因在于金融市场中的羊群效应和投资者的心理,造成的结果就是不论涨跌,趋势延续概率永远高过趋势改变的概率,用这种方法交易将像是在用自己动过手脚的筛子赌博,掷出自己需要的点数的概率要高过其它的可能,长期来看肯定是获利的。

博弈投资:是指散户、“庄”、大股东,政策这四种力量互相间的博弈。它是种完全忽略股票投资价值的方法,也是行为金融学最明显的体现,出现博弈获利空间通常的前提是强势力量发生违规,证券监管体制越薄弱,博弈行为可能的机会就越大。

在这四种理念的指导下,各自又衍生出无数的投资策略。我的理解是:这四种理念并没有对错好坏之分,基于这四种理念所衍生出的无数投资策略也是一样,投资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这四种因素都要参考。

2关于系统的两个结论

(1)系统必须有一定的漏洞可钻,可以让投资者以某种投资方法获利,这是吸引外部资源不断流入的前提,这是证券市场生存的基础。

(2)这些漏洞有自然修补性,即不可能有大量的投资者能长期从这些漏洞中获取大量的超额利润,否则证券市场便会灭亡。这使得大多数投资者不能够获取超额利润,作为整体,投资者是向证券市场输送资源而不是获取资源,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3巴菲特的价值投资方法与趋势投资

格雷厄姆之后,分析当前价值方法的失效导致了对成长概念的追逐,这是广义的价值投资。其中最为人所津津乐道的便是巴菲特。巴菲特采用的是对企业未来长期价值的判断方法,与格雷厄姆的方法有了相当的不同,即加入了自己对未来的判断。很多人把巴菲特的成功归结于纯粹价值投资理念的胜利,得出结论说只有价值投资才是投资正道。但事实恰恰相反。以价值投资长期取胜的著名投资家寥寥无几。

巴菲特的价值投资方法在流传了这么多年以后仍然能够获得超额利润,说明一点,就是他的方法具有不可复制性,否则大量类似方法的采用就会导致该种方法的失效。在我看来,巴菲特的投资天才和超前判断力是其成功的根本因素。实际上,对真正成功的价值投资起作用的是个人的战略视角和超强判断力,这是极少数天才投资家才具有的,因此,也仅有极少数天才投资家才能够稳定的用价值投资获利。这就说明,要么大多数职业投资人和普通人理解的价值投资离真正的价值投资相去甚远,要么价值投资方法本身是个伪概念。

趋势投资也是一样,国外的期货外汇基金对自己的技术模型都是保密的,因为模型在预测走势时忽略了自身预测对于走势的影响,技术模型被更多的投资者运用之后会改变股票原有的走势,造成依靠此模型的判断越来越不准确。

4总结

第6篇

关键词:非同一控制 企业合并 合并报表

引言

财政部201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分次多步交易实现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式作出了一定的修订。新的会计处理方法适当地简化了会计处理流程,突出了会计处理的重点。

在非同一控制之下,企业分次实现合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达到合并前,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既不能实施共同控制也不能实施重大影响,且被投资方的股票没有可靠的公允价值,因而投资方对取得的被投资企业股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第二,达到合并前,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可以实施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因而投资方对取得的被投资企业股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且采用权益对取得的股份进行后续计量;第三,达到合并前,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既不能实施共同控制也不能实施重大影响,且被投资企业的股票具有活跃的市价,因而投资企业按照投资的意图将取得的股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日前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

如果购买日前投资方对被投资方达不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活跃市价时,投资方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所持有的被投资方的股份。例如,2011年1月1日,甲企业取得了乙企业15%的股权,取得成本为1500万元,甲企业不能够对乙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2011年1月1日,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500万元。2011年度,乙企业实现税后净利450万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增加20万元,乙企业未进行利润分配。2012年1月1日,甲企业又以8000万元银行存款为代价取得了乙企业另外55%的股份,当日乙企业可辨认净值产的公允价值为9500万元。合并后,甲企业能够对乙企业实施控制。合并前后,甲企业和乙企业均属于非同一控制,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为公平交易,甲企业未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一)投资方企业个别报表的会计处理分析

甲企业在取得另外55%的股权从而成为乙企业的控股股东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甲企业在个别报表中,甲企业只需要按照成本法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对以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调整其账面价值。甲企业在个别报表中只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原投资成本无需进行调整。2011年1月1日,甲企业取得的确认15%股权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500;贷:银行存款1500。2012年1月1日,合并日,甲企业在个别报表中确认新取得的55%股权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贷:银行存款8000。该笔分录处理完毕后,甲企业账面上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为两次投资成本之和9500万元(1500+8000)。

(二)投资方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的会计处理分析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实现合并后,应当以合并后形成的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由合并企业(甲企业)在合并日以及其之后的会计期末编制合并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甲企业在购买日之前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是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且甲企业并未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其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一直保持为甲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实现合并后,被投资企业对新的会计主体企业集团的价值应当为被投资企业在合并日的公允价值。因此,甲企业需要重新计量合并日前持有的股份在购买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日亦称之为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并将原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甲企业做会计分录时,首先应重新核算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假设甲企业原持有的乙企业15%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0万元(2000-1500),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500;贷:投资收益500。该笔分录处理完毕后,甲企业的合并成本为10000万元(8000+2000(调整后的15%股份的公允价值))。乙企业因为被合并而体现出的合并商誉价值为甲企业调整后的合并成本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当享有的乙企业在合并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经计算为3350万元(10000-9500*(55%+15%))。甲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抵消分录为:借:乙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9500,借:商誉3350;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贷:少数股东权益2850(9500×30%)。

购买日前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一)投资方企业个别报表的会计处理分析

假设,在上例中,甲企业2011年1月1日,取得了乙企业25%的股权,从而能够对乙企业实施重大影响,其他条件不变。由于甲企业取得乙企业的股份后,能够对乙企业实施重大影响,因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甲企业持有的对乙企业的投资应当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且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无论乙企业是否实际分派现金红利,甲企业都应当按照乙企业201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以及对乙企业的持股比例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对于乙企业由于其他综合收益变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甲企业也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进行确认,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公积账户”。

2011年12月31日,甲企业按照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会计分录可以分解为两步,第一步是乙企业201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450万元,按照15%的持股比例,甲企业应当享有67.5万元(450*15%),第二步是乙企业2011年度“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增加的金额20万元,按照15%的持股比例,甲企业应当享有3万元(20*15%)。以上两步合并后,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7.5,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3;贷:投资收益67.5,贷:资本公积—其他公积3。

2012年1月1日,甲企业取得了对乙企业的控制权,因此甲企业需要将合并日前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式由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570.5;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5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7.5,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3。对原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则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调整完毕后,甲企业对乙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合并日两次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和9570.5万元(1570.5+8000)。对于购买日之前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所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体现在甲企业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中),甲企业在购买日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时,再按处置比例转入损益。

(二)投资方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的会计处理分析

甲企业在编制企业合并报表时,首先,需要将购买日前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为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其次,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最后,确定合并成本,合并成本与乙企业购买日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进行处理。首先,假设甲企业购买日前取得的25%的股份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在甲企业个别报表中该25%股份的账面价值为1570.5万元,原构成为 “成本”账户1500万元,“损益调整”账户 67.5,“其他权益变动”账户3万元。甲企业调整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429.5(2000-1570.5);贷:投资收益429.5。其次,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的金额转出,确认为投资收益。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贷:投资收益3。再次,甲企业的合并成本为两次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的公允价值之和10000万元(8000+2000),甲企业在合并报表中应当确认的合并商誉价值为合并成本与应享有的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2400万元(10000-9500*(55%+25%))。甲企业编制的合并抵销分录为:借:乙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9500,借:商誉2400;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贷:少数股东权益1900(9500×20%)。

购买日前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计量

(一)投资方企业个别报表的会计处理分析

接上例,假设乙企业为上市公司,甲企业可以取得所持有乙企业股份的活跃市价,且甲企业不能对乙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也不打算在短期内将其对外出售以获得差价收益,因而甲企业对持有的乙企业15%的股份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其他条件不变。2011年12月31日,甲企业持有的乙企业股份的公允价值为1900万元,甲企业需要将持有股份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甲企业会计分录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0(1900-15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2012年1月1日合并日,该股份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甲企业首先需要确认这部分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分录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2000-19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此时甲企业持有的股份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甲企业需要将合并日前所持有股份的核算分类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至长期股权投资。甲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5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00。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合并日,甲企业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甲企业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理时,再按照处理比例将此部分其他综合收益转出。甲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合并日两次取得股份的账面价值之和10000万元(2000+8000)。

(二)投资方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的会计处理分析

与长期股权投资不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合并日甲企业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时即已经按照其在合并日的公允减值进行转账,因此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甲企业无需再将其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但是,与合并日前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在购买日前计入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需要转出。甲企业转出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分录为: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贷:投资收益500。该笔分录处理完毕后,甲企业对乙企业的合并成本为1000万元(8000+2000),合并商誉为3350万元(10000-9500*(55%+15%))。而甲企业应当编制的抵消分录与第一种情况相同为:借:乙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9500,借:商誉3350;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贷:少数股东权益2850(9500×30%)。如果甲企业将持有的对乙企业的股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其他综合收益,因此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甲企业无需再将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损益调入投资收益,其他的会计处理与以上类似。

从以上三种会计处理的结果分析中可以看出,分次实现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在购买日前,企业对持有的被投资方股份的会计核算方式不同,会直接影响购买日投资方个别报表以及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7篇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之间的联系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是指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如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为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除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划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方式。《准则》第3条和第4条规定,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在其他方式下都应当按照企业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既符合市场理念也符合资产对价原则。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指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如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原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其关键问题在于投资方采用何种方法确认对被投资企业实现的损益。《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能力划分为几类,第一类是绝对控制,表现为母子公司关系;第二类是共同控制,表现为合营关系;第三类是重大影响,表现为联营关系;第四类是其他。其中,第一类和第四类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第二类和第三类则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见表1)。在核算时需要注意三点:

1.如果投资方不能对被投资方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且被投资方的股份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例如被投资方属于上市公司,那么投资方应当根据持有意图将所持有的股份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不属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如果企业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那么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如果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应当按照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但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而前者是按照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

3.虽然目前按照《准则》的规定,达到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应当按照成本法在个别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但投资方编制合并报表时依然需要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使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的只有第四类,这也与成本法和权益法本身的内涵相符。

二、初始计量对后续计量的影响分析

(一)对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影响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果企业持有的资产发生增值,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方式会对其持有期间减值准备的计提造成较大的影响。例如,甲企业2010年1月1日以一项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为代价,取得了乙企业60%的股份,乙企业合并日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假设合并后甲企业能够对乙企业实施控制。2010年12月31日,甲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1.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被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甲企业应当按照享有的乙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对应份额1200万元(2000×60%)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2010年12月31日计提200万元(1200-1000)的资产减值。2.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被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甲企业应当按照付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150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2010年12月31日计提500万元(1500-1000)的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不同金额会直接影响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虽然《准则》对“同一控制”做出了具体的时间限制,但由于企业合并一般会纳入双方企业的长期规划,企业之间完全可以通过人为的安排调节合并类型。

(二)对投资收益确认的影响

接上例,假设乙公司2010年度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发放现金股利1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不存在需要调整的内部交易。1.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能够构成控制关系,那么甲公司应当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确认60万元(100×60%)的投资收益。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甲、乙公司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甲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为5%(60/1200);如果甲、乙公司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甲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为4%(60/1500)。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其他股东签有协议,甲公司不参与乙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因而不能对乙公司构成控制关系,只能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就不属于通过合并取得的,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成本只能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500万元。甲公司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应当确认300万元(500×60%)的投资收益,甲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为20%(300/1500),远远高于前一种情况。而事实上无论采用何种会计处理方法,对甲、乙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都没有实质影响,并不能认为第二种情况下甲公司的投资经济效率要高于第一种情况。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会对信息使用者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政策建议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复杂在于规范的复杂,使会计处理方法有了较多的选择性。

(一)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不能仅从双方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形式上进行判断虽然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规定,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即合并交易中双方资产的计价是否公允,不能仅从双方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形式上进行判断。即使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也有可能是公平交易;反之亦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可能会由于合并双方的“串通”、“协调”而变得不公允。由于在目前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权益结合法会降低企业的合并成本并提高企业合并后的盈利水平,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权益结合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应与国际趋同,进一步限制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区分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一律要求按照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8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决策方法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它通常是指企业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到一定的对象上,以期在未来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活动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又称为实物投资,是指直接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直接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直接投资往往数额大,回收期长、与生产经营联系紧密。

间接投资一般也称为证券投资,是指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购买或取得其他单位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技术的先进程度、证券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投资对象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潜力,因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研究和使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1、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如前所述,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由于它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一经决策和实施就难以改变,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成败与否后果深远。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一般都要提出几种投资方案,进行反复比较后从中选取最佳或最合理的方案,这就需要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投资回收期法、平均报酬率法等投资决策方法,但现行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主要采用净现值(简称NPV)法。所谓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的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和现金流出量的现值的差额。用公式可表达为:

NPV=∑CIt/(1+i)t—∑COt/(1+i)t

其中:CI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入量;CO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出量;i表示预定的折现率。

净现值法的决策规则是:在只有一个备选方案的采纳与否决策中,净现值为正者则采纳,净现值为负者不采纳;在有多个备选方案的互斥选择决策中,应选用净现值是正值中的最大者。

2、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不难发现,净现值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净现值法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能够反映各种投资方案的净收益,即以各种投资方案收益的大小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净现值法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就是该方案能够给企业增加的价值,因此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净现值最大且不小于零的投资方案。

因此,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净现值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

二、证券投资决策

1.证券投资决策方法。证券投资决策的目标就是将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风险联系起来,对二者进行权衡后选择最为合理的证券进行投资。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主要是讨论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获取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著名的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理论最初由马考维茨(HMarkowitz)于20世纪50年代创立,后经威廉•夏普(WSharpe)等人发展,主要运用证券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值E和系统风险系数β两个指标表示一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的投资价值,以此为基础的分析被称为“E—β”分析。

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是由于一些会影响到所有公司的因素如战争、通货膨胀、经济衰退、金融危机、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的风险。这些因素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公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因素如新产品开发失败、失去一项重要合同、重大项目投标的失败、竞争对手的出现、生产工艺技术的老化等所造成的风险,此类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散或消除。

2.对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券的回报率和系统风险之间存在着很高的相关性,即风险与收益对等,高风险可以用高回报来补偿,而低风险则伴随着低回报。在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证券的价格反映其价值,证券的价格在任何时刻都应与其价值相符,因此购买或出售证券只能获得与该证券的系统风险相一致的回报率。也就是说,证券投资的净现值等于零。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不能用净现值作为评价指标,而应采用“E—β”分析法。

综上所述,对固定资产投资与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差异归纳为以下几点:

(1)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主要采用净现值(NPV)法,而对证券投资决策则采用回报率与风险(E—β)分析法。

(2)只有当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不小于零时,才有可能接受该方案,而证券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一般为零。

(3)由于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远远高于产品市场,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迅速达到竞争性均衡状态,因此,证券投资的平均租金高于零;而产品市场或者因为存在垄断和寡头,或者因为某个或某些企业的创新而使得该行业调整到竞争性均衡状态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赚取经济租金。

三、原因分析

1.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角度来看。上面的分析似乎表明固定资产决策和证券投资决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决策类型,其实并非如此,两者实际上都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量化风险。

威廉•夏普1964年开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简称CAPM)被认为是财务管理学形成和发展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出现第一次使人们能够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这一模型为:

Kj=Rf+βj(Km—Rf)。

式中:K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必要报酬率;Rf代表无风险报酬率;β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β系数;Km表示所有股票或所有证券的平均报酬率。

可见,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单、直观地揭示了证券的期望报酬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例:当前的无风险报酬率为6%,市场平均报酬率为12%,A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大,其值β为1.5;B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小,其β值为0.75,则:

A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1.5×(12%—4%)=18%

B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0.75×(12%—4%)=12%

因此,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直接工具,应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直接预测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报酬率;而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同样发挥作用,即可以用于估计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风险越大,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如果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大于零,就说明该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期望报酬率大于资金的机会成本。

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还是证券投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都是一个有效的工具,所不同的是,在证券投资决策中,资金的机会成本就是该证券投资的期望报酬率;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用估计的资金机会成本作为折现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其净现值,并根据计算结果的大小对投资方案作出取舍。

2.从经济租金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角度来看。

第9篇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改变后的方法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这样的处理看似有效控制了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防止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但仍留有一个缺口——那就是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全可以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这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流动性。而这显然有悖于其处理方法改变的初衷——确保转增的资本公积体现其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

1.郝一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若干投资规定的建议”,《财务与会计导刊》,2003.02

2.《200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200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第10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化;财务影响

为了持续经营、盈利以及快速增强企业实力,大部分企业更青睐长期股权投资,趋向于选择合并和兼容等方式,或者采取控股方式控制其他公司,这一系列操作加强了企业间的关联性。而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起来,我国会计准则与之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进程。因此,我国财政部以国际会计准则与惯例为标准,并针对出现的新状况,适时地调整着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和完善,使企业的财务信息能够更真实地呈现,维护企业各相关者的利益。

1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理解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对于其子公司以及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且在活跃市场中不需要可靠计量的一种权益性投资,科学合理的计算、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帮经营者科学合理的确定好相关的股权投资范围,就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款来分析,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就是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开展控制的一种投资,投资企业不仅仅能够对投资企业开展投资,还能够对子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种类型就是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开展的权益性投资,该种权益性投资也能够称之为合营企业的投资。

第三种类型是投资企业对于投资企业影响巨大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其本质就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第四种类型是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不控制或者在市场中没有报价,无法计量的一种权益性投资。

2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变化

从2007年至今,我国会计准则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较多,概括下来主要是以下的四个方面。

2.1 成本法适用范围变化

成本法适用范围包括两个内涵,第一就是投资企业的完全性控制投资,代表性的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应使用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但编制报表时需要与权益法进行有机结合;第二就是对投资方没有实际控制权的一种方式,两者之间没有密切的关系,在该种情况下,其公允价值是不能采取可靠计量法进行计算的,应使用成本法。

2.2 权益法适用范围变化

为了改变国有企业投资鹤立鸡群的现状,以及更容易明白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合营投资和联营投资改用权益法,前者是指能够与其他投资方共同进行投资以及管理的情况,后者与前者不同,是一种能够对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2.3 公允价值的适用变化

公允价值需要建立在公平教育基础之上,这要求交易双方是能够自愿开展债务清偿与资金交换的。

公允价值在我国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可以说是跌跌撞撞,从1999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了财政部门的重视,但是在2001年因各种原因停止了应用,直至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又重新得到应用,并逐渐成为长期股权投资重要的会计计量方法。

2.4 差额摊销方法与减值处理方法的变化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方投资成本与占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为了更好地维护投资方与被投资房的利益,财政部于2006年针对我国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新的规定,取消了过去差额处理主要采用的摊销方法,而根据初始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选用减值测试与调整投资成本的处理方法。

3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我国企业的财务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自身核算较为复杂,且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核算方法一旦变化往往会带给企业的财务相当程度的变化。

3.1 成本法变化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使用成本法可以详细的计算出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投资方投资金额高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那么就是为了商誉;如果低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那么就是当期损益,若投资企业盈利,那么权益与资产的比例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根据我国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在分派利润与股利时,若在投资单位的净收益小于分派的利润与股利,那么就需要冲减投资成本,直至投资情况大于利润与股利时,其冲减成本才能够被转回。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几年都均可以将投资收回,如果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发展减值情况,就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来重新核算账面价值。

3.2 权益法变化与企业财务之间的关系

权益法与企业的财务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主要使用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来分析初始投资成本,在确定投资方可以享有公允价值份额时,就需要对相关的投资与利润进行调整,若会计政策与相关方不相符,就需要进行修改。

3.3 公允价值变化与企业财务之间的关系

公允价值再次启用于2006年,至今已经有8年的时间,公允价值与企业采取的关系在权益法中有深入的体现,如果投资方初始成本比公允价值小,那么就需要差额纳入到当期损益之中,企业利润也会得到相应的增加。

3.4 摊销法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

摊销法是基于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存在的处理方法,但目前已经很少引用该差额,故财政部规定在2007年开始停止使用摊销法,这对企业财务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3.5 投资减值处理方法变化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为了阻止企业随意计提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同时以最新的成本法与权益法计量。投资减值处理方法的变化能够避免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去人为地转回利润,这也就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损失一旦计提就会永远的减少企业的利润,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结束语

总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公允价值的适用变化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方法与减值处理方法的变化上,而即使这些变化对我国企业的财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不能否认这样的变化的积极意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体现的是我国资本市场股权改革的基本内容,它是为了规范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使用的标准,促进企业投资向着合法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益。因此,我国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新的长期股权投相关的会计准则的规定,支持和促进我国会计准则更快的完善起来,并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参考文献:

[1]范姝.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2]彭志芳.我国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变化及对企业的财务影响[D].中国人民大学,2008.

[3]黄伟.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革对企业财务影响的解析[J].时代金融,2013(20).

第11篇

关键词:控股 EPC BOT 会计核算

一般而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主要涉及专用土地(包括陆地、河流、海洋、航空等,或某一特殊具有唯一性的场所)、融资能力、建造(运营)能力三种稀缺性资源。BOT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协调三种资源的制度安排,因而,BOT在各国的城市建设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一、基于控股与EPC下的BOT的主要特点

EPC是“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即“设计+采购+建设”,通常称为总承包模式或交钥匙模式。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三个英文单词的缩写,一般称为建设经营移交模式或特许经营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工程投资和管理模式,EPC+BOT把专用土地、融资能力和建造(运营)能力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所谓控股,是指合同投资方对因BOT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拥有50%以上股权,这种控股股权和相关BOT项目资产须在运营阶段完成后同时移交给合同授予方。基于控股模式与EPC下的BOT,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特点:

(一)合同授予方、合同投资方和项目公司关系发生转变

基于控股与EPC下的BOT中,在项目移交以前,项目公司由合同投资方控股,代表合同授予的一方单独或与它方参股,在项目移交后则全部股权为合同授予方所有。合同授予方在项目移交前的运营阶段就可以获得项目公司经营股权分红收益,对于合同授予方提供了更多的财务保障,同时也加重了合同投资方的财务责任。与普通BOT不同,合同授予方和合同投资方不仅是特许经营权授予与被授予的关系,还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项目公司对外主要单位是合同授予方、合同投资方,及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经营和建设全部委托给合同投资方,需要的经营管理、基建和生产人员较少。在非EPC模式下,BOT项目公司直接负责项目建设和经营,直接面对的经济业务较多,需要雇佣大量的各类专业人员。

(二)对合同投资方建造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EPC是对BOT中Build的全面阐释。在非EPC的BOT模式下,合同投资方负责的建设业务往往采用招标模式外包给其他单位。与EPC结合后,BOT合同投资方必须自行完成建设的主要或核心部分,包括设计、采购、建设三个方面,只是将其中的一小部分外包,这就要求合同投资方必须具备融资、建造等多种能力,必然会增加会计核算的复杂性。EPC中的总承包公司习惯于采用工程进度法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与BOT结合后并不适用,因为收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其投入项目公司的资金。同时,EPC下的BOT合同投资方,必须依据工程特点细化工程成本核算,以利于内部考核和管理。

(三)投资造价和经营效益更加引起各方关注

EPC下的BOT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合同投资方将会较多地用其内部资源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营。由于项目公司不是合同投资方全资子公司,小股东必然会对项目投资造价和经营效益更加重视,往往会对相关经营会计信息提出相对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如要求共同聘请第三方监理、对竣工决算报告实施独立审计、投资总额上限控制、年度财务报告双重审计等。

二、控股与EPC下的BOT会计核算的难点

当前,我国对BOT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2号》的“第五条”(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解释公告2号)进行规范,而会计准则解释公告2号主要针对普通BOT,不能满足基于控股与EPC下的BOT核算要求。控股与EPC下的BOT中,合同投资方作为总承包商面临较多会计核算问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建造收入确认与税收缴纳

在项目基建期,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存在较大困难。会计准则解释公告2号规定,“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这意味着,建造服务由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后者也应确认收入。在EPC下的BOT中,合同授予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商,确认工程建造收入存在较大税收负担。尽管合同投资方与项目公司是买卖关系,但项目公司资金绝大部分依靠合同投资方,如果其确认工程建造收入,就导致在没有外部经营情况下,先要用获得的各种资金,包括资本金、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等,去完成工程建设投资,同时交纳相关税收,主要涉及企业所得、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建造成本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

控股与EPC下的BOT中,合同投资方对项目公司的投资通常包括现金和实物出资,其中的实物出资就是建造成本。目前,会计准则未对BOT中如何对建造成本进行核算做出规定。即使在普通BOT中,项目公司实收资本来源也很重要。以建造成本出资的,长期股权投资有按合同投资方的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概(预)算价值和公允价值三种入账方法。按投资会计准则关于投资方面规定,应选择公允价值,问题的关键是能否在当期确认损益呢?如果确认损益,就会产生较重的税收问题。由于公允价值往往高于账面价值,项目公司少数股东方可能会有不同意见。建造成本采用账面价值则又会损害合同投资方利益,采用概(预)算价值或依据其适当调整就成为次优选择。

(三)资产确认与管理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2号规定:“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无论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是无形的,这不利于利息费用或摊销的计提,增加了审计和税务检查难度,容易滋生账外资产、小金库等诸多问题。一个BOT项目往往涉及很多的固定资产,除项目主体资产外,一些办公用房屋、电脑、车辆、空调等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也都较大,这些资产应在会计准则主体的什么地方反映呢?会计反映后的价值管理主体又应该是谁?若将其作为合同投资方的固定资产管理,这与实事严重违背,因为这些资产已经作为实物资产投资或出售给项目公司;若将其作为合同授予方的固定资产管理,产生的问题是,在合同授予方运营期间(通常在15年以上),这些资产不产生任何收益,这也不符合常理。

(四)对项目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处理

控股与EPC下的BOT中,在B、O阶段,合同投资方能够控制项目公司,在T阶段则是合同授予方控制,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控制权的一方均应编制会计报表。在一般BOT项目,合同投资方并不负责建造,主要负责融资,合并会计处理较为简单。但是控股与EPC下的BOT中,其中B阶段,合并会计报表存在合并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抵消问题,这增加了合并报表编制的难度。

三、关于改进控股与EPC下的BOT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对BOT项目出台专门准则,而不应仅仅停留在解释公告层面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性公告第12号――特许服务权安排》和《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29号――服务特许权协议:披露》,对BOT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但未对合同投资方控股的长期股权和企业合并处理、会计政策信息披露等业务做出规定。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在这方面略显滞后,涉及BOT的内容较少,而且层次相对偏低,所以,应积极开展会计准则立项。

(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对多种形式BOT会计核算做出规定

为了积极获得外部资源,发展装备制造业和海外服务业,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发展过程中,通常采用控股与EPC下的BOT形式。许多企业节能改造、环保建设也采用一些较为特殊的BOT形式,如BOO、BT等。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对控股与EPC下的BOT等这些特殊形式,应尽可能对收入、成本、资产等重要方面的确认、计量、报告做出具体或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三)BOT项目应确认有关固定资产

尽管国际会计准则不要求项目公司将建造成本确认为固定资产。但在我国,关于实物资产的管理和价值控制显得较为重要。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均没有实物形态,不但与EPC下的BOT实际情况不符,且增加了管理难度,也不利于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对于BOT项目涉及有关实物资产,应明确由合同授予方、项目公司或投资方中一个主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2号.

[2]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2001]84号.

第12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 业绩对赌 期权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近年来,愈来愈多的国际投资基金以受让股权或认购新股的方式投资于中国的各类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在国际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公司的过程中,这些风险投资基金往往会与目标公司、其原股东或其经营管理层,以合同形式约定一些特殊条款以降低其投资风险。这些特别条款包括业绩对赌条款、优先购买权与共同出售权条款、赎回权条款、一票否决权条款等。而目前,最常被国际风投所采用的就是业绩对赌条款,诸如在鼎晖和英联资本投资于蒙牛乳业①以及摩根士丹利投资于上海永乐电器公司等案例中,均含有业绩对赌条款协议的订立,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其国际风投的投资安全性。实际上,业绩对赌不仅仅可用于风投领域,也可以在日常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并购过程中使用。

一、业绩对赌概述

1.业绩对赌的定义。所谓对赌条款,也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Adjustment Valuation Mechanism, AVM),简而言之,就是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或其原始股东(或控股股东)签订协议针对未来不确定性状况进行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某种情形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某种估值调整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某种情形未出现,则被投资方或其原始股东(或控股股东)可行使某种权利。由于协议的结果是不确定的,与赌博有些类似之处,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对赌”。从实质来看,对赌条款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期权。目前,股权投资和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对赌协议大多数针对的不确定情况都与被投资企业的业绩挂钩,比如未来的净利润、营业收入、市场占有率、业绩复核增长状况、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上市等。

2.业绩对赌的简单分类。从国内现状分析大至可划分为以下三种:

⑴根据对赌条款所涉及履约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现金对赌协议和股权对赌协议,即根据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取得的是现金还是股权来予以区分。

⑵根据对赌条款签约方的不同,可分为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对赌协议、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或控股股东)间的对赌协议。

⑶根据对赌条款所涉及不确定事项的不同,可分为关于净利润数额的对赌协议、未来上市承诺的对赌协议,企业业绩年增长率的对赌协议和经常性EBITDA数据的对赌协议等。

上述三种简单分类仅是本人根据目前我国已发生的并购或股权投资相关业绩对赌条款的状况进行分析的一些个人浅见。实际上,国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对对赌协议内容和种类上的区分是非常多的,而且其设计更是穷尽智慧而独具匠心的。

二、业绩对赌在股权投资及并购过程中的作用

1.业绩对赌可解决投资并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长期股权投资和并购过程中,投资方经常是溢价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且有些时候取得股权后仍授权被投资企业的原经营管理层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因此,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之间肯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投资并购前,被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为了以最优惠的条件获得投资,通常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作出良好的包装;而投资方即使进行了尽职调查,往往也较难对被投资公司的真实情况有全面和详尽的了解。而且完成投资后,投资方有时候仅仅为被投资企业的少数股权股东,或者被投资企业仍由原股东(或控股股东)及原经营管理层所实际控制,那么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也不会很清楚的。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用高价取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实际上已经为投资风险买了单。所以,通过签订业绩对赌协议,可以让投资方对其原始投资进行下估值调整平衡,从而防范和弥补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2.业绩对赌可激励投资并购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层。在不少投资并购案例中,由于投资方对于所投资企业所处的行业、国家(地区)、细分市场等状况并不是具有充分细致的了解和掌握,或者投资方的主业与被投资企业根本无任何联系,甚至投资方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被投资企业以后上市退出时的股权增值收益,因此,投资并购后,被投资企业往往仍然被委托给其原来的经营管理层进行经营运作。而根据道德风险理论,经营管理层有时候会为了满足自我利益――享用尽可能多的企业资源、谋求更多的工作闲暇、尽量扩大自身经营的范围和权力等,可能会作出损害投资方股东利益的经营管理决策。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签署了带有相应股权激励条款的业绩对赌协议――当被投资企业完成了投资方的业绩考核要求,投资方将给予被投资方经营管理层一定的股权予以激励,否则经营管理方需要支付一定量的补偿(高价回购投资方的部分股权或现金补偿等),则此业绩对赌协议,不仅可以防止被投资企业管理层的道德风险,还有助于激励其更好的管理运营被投资企业。

3.业绩对赌可促进投资并购后集团的多元化经营发展。当前,多元化经营战略已成为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在混合并购投资中,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通过对其他行业的投资,投资方可以生产一系列不同的产品或者提供一系列不同的劳务,实现多元化经营战略,从而达到分散因本行业激烈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也可以将交易成本内部化,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甚至获得税收优势等。但是即使有较为充分的前期尽职调查和第三方评估论证,投资方毕竟对于所投资并购的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市场环境、未来前景等无法有全面细致的了解。因此,通过与被投资方及其原股东订立业绩对赌协议,投资方可以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实现其并购投资之业绩预测承诺的时候,要求被投资方及其原始股东就其盈利预测缺口予以补偿,从而有效降低投资方进行多元化并购的风险及不确定性,确保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的推行。

4.业绩对赌协议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依据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供小股东采取维护其自身权益的途径既有限且实施难度较大。但是通过订立含有业绩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小股东不再需要将其权益保护的落脚点专注于被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之上,而是通过被投资企业最终是否达到预先设定的特定业绩条件以及达不到条件时被投资企业及其控股大股东需承担怎样的后果的契约协议作为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事后救助方案。因此,业绩对赌条款的设立,将有助于保障企业小股东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三、投资企业对于业绩对赌的会计处理方法讨论

根据对赌条款签约方的不同,对赌协议可分为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对赌协议、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或控股股东)间的对赌协议。但是对于投资企业而言,两种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是基本一致。此处的关键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业绩对赌协议”的业务内容的实质。根据目前我国已发生的并购或股权投资相关业绩对赌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业绩对赌协议”其实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及其原股东(或控股股东)就已经达成的股权投资并购交易的价格的一次修订,从而使投资方可以对股权并购交易标的价值是否公允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由于股权并购交易标的价格是根据被投资方未来预期收益折现之后计算所得的,而被投资方未来的预期收益本来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折现率的选取也不一定合理。因此,投资方为了降低因所购买股权价格过高而可能出现损失的风险,向被投资方或其原股东(或控股股东)购买了一系列的看跌期权合约――业绩对赌协议――当被投资方未来业绩达不到其预先承诺的水平时,被投资方或其原股东(或控股股东)将支付补偿给投资方。这些看跌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通常分别是被投资方承诺的各年预期业绩的金额;而具体的补偿需要在被投资方年度经营结束后才可确定。也就是说,这些看跌期权只有到期后方可行权,是一系列的欧式看跌期权。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附带业绩对赌协议的股权投资并购交易合同中投资方所支付的价款,实际上包含了两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购买被投资方股权的价款,另一部分则是向被投资方或其原股东购买的一系列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款。因此,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根据业绩对赌协议的相关业务实质,投资方应将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即将业绩对赌协议按其的价值从支付的股权投资并购价款中剔除出来,单独作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工具(看跌期权)予以计量确认。

为了便于说明业绩对赌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会计确认计量过程,笔者用如下一个简单模拟案例予以说明。假定,年初投资方以1 000万元购入与其无任何关联关系的被投资企业的100%股权,并与被投资方原股东签订业绩对赌协议约定:如被投资企业收购当年利润总额达不到110万元(收购前一年利润为100万元),其原股东需给予投资方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110万元-被投资企业经审定后利润总额)。由模拟案例提供信息可知,此业绩对赌条款为一简单欧式看跌期权,可根据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对此期权予以定价。

最终可知此欧式看跌期权价值为20.08万元,则投资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所示(下述分录的单位为万元):

投资方在购入该被投资企业100%股权时,借:长期股权投资979.92,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工具(看跌期权)20.08;贷:银行存款1 000.00。

假设1:如果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110。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8;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20.08。

假设2:如果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

假设3:如果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

四、设计业绩对赌及后续履约过程中应注意事项的建议探讨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业绩对赌协议对于平衡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价值估计,防范及降低其投资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如要业绩对赌协议切实发挥其作用的话,长期股权投资方可能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对被投资方的尽职调查。虽然,业绩对赌协议作为一项估值调整平衡机制,可以帮助投资方有效地防范和弥补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但是在股权投资并购交易启动之前,投资方还是应该对被投资企业开展详尽全面的尽职调查,认真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历史沿革、历年的经营财务状况、当前的市场环境、行业特点、未来前景等。有了上述资料,投资方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估计被投资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从而确定股权投资并购的交易价格以及拟订出合理的业绩对赌协议条款;特别是投资方将需要依据被投资企业过去年度业绩的波动水平估计出合理的年化标准差,用以确定对赌协议这一看跌期权的价值。

3.积极借鉴国际风投对赌协议优化相关条款。毕竟国际风投运用业绩对赌条款已有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其在设计和研究方面无一不精且匠心独运。因此,在我们拟订对赌条款时不妨借鉴国外风投的成功案例作为模板,从而降低我们投资并购的相关风险及成本。比如:将对赌条款设计为重复博弈结构――每一阶段的博弈可为下一阶段的博弈提供丰富的数据,一旦在某阶段的博弈中出现了明显的不可持续性迹象,博弈的任何一方都可终止博弈,以减少损失,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方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在对赌协议中设定止损点条款――通过约定必要的“保底条款”,以避免“一刀切”式的巨大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畴内;尽可能细化协议条款――在协议中尽量将各类风险情况都考虑到,并设置相应的平衡调整方案,从而将投资成本及收益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等等的对赌条款设计。当然,我们也不可完全照搬国际风投的对赌模板,其有可能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例如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香港迪亚间对赌条款因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我们应在借鉴的基础上,依据股权投资并购的实际状况设计符合实际状况的合法对赌协议条款。

4.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必不可少。虽然业绩对赌协议可作为弥补信息不对称和保护小股东利息的工具,但是投资并购后,投资方还是应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定期(季度、半年度)进行及时了解,以避免被投资方的异动给投资方集团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通过诸如向被投资企业的关键岗位派驻人员、建立及时的信息收集系统、日常监察和突击抽查相结合的监控体系等,可有效地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从而及时跟踪发现其异常情况――为满足业绩对赌条款而采取短期性的经营政策、企业会计信息造假、急功近利的发展战略等,此时投资方即可预警风险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降低其可能遭受的损失、降低投资风险。

五、小结

总而言之,业绩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估值调整机制,其运用在股权投资并购领域中具有相当重大的作用:可解决投资并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激励投资并购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层,促进投资并购后集团的多元化经营发展,还可保护小投资者的利益。深入分析业绩对赌协议,其业务实质就是投资方向被投资方或其原股东(或控股股东)购买了与所交易股权价值所对应的欧式看跌期权。因此,其在投资方会计处理过程中应作为一项单独的金融资产予以计量确认及后续核算,方可真实反映投资方的股权投资并购情况及结果。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业绩对赌协议的积极作用,投资方在设计业绩对赌协议及后续履约过程中还应注意如下方面:关注对被投资方的尽职调查;财务人员尽早介入投资并购决策过程;积极借鉴国际风投对赌协议,优化相关对赌条款;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不可或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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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