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7:44: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境外资产评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评估目的
一般来说,外资并购确定成交价格需经过评估、定价、谈判、成交四个阶段。资产评估的目的并不是确定最终成交价,其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为交易各方及评估报告使用者(如外资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因此,我们应该对外资并购中资产评估的作用给予客观评价,不应高估或低估。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外资并购实务中,很多并购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的目的仅仅是“走过场”,以满足外资部门及/或国资部门的文件审核需要;更有甚者,对资产评估机构指手画脚,将评估结果达到其要求作为委托评估机构或支付评估费用的前提条件。
2.评估范围
在实施评估前,明确资产评估的范围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为评估的目的和范围决定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范围因并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资并购方式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亦可分为整体并购和部分并购,相对应的资产评估范围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整体并购的情况下,应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包括被并购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同时应考虑被并购企业的商誉;在部分并购的情况下,资产评估的范围则只包括一项或几项资产。此外,交易性质、交易架构、交易方案及交易税负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评估范围的确定。许多评估机构在对企业并购的评估过程往往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略了对无形资产(尤其是商誉)的评估,导致了评估结果不公允乃至国有资产的流失。
3.评估机构
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如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该等评估机构一般由并购当事人共同选定。值得注意的是: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不能为同一个机构。
4.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很多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资产评估,笔者认为该等做法很值得商榷,至少不符合并购规定所要求的“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判断资产的价值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收益等,而不仅仅是帐面成本。看一个企业值不值钱,就是看它的赢利能力,如果把它卖来继续经营,是看它最终的赢利能力。笔者认为,在三种评估方法中,往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其中一种作为主要方法,其它的作为次要方法及/或验证方法。
5.评估结果
评估是一个艺术,为了最终得到各方的认可,要经过很多沟通、讨论。在讨论过程当中,评估师要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如果出现重大变化或评估报告有效期(国内一般为一年)已过,应当重新进行评估。请注意,评估报告日期和外资并购成交日可能存在较长时间,专业律师起草并购合同时应考虑到并购对价的调整问题。此外,在外资并购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百分之九十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外资部门及/或国资部门的认可,在此情况下并购当事人应事先与相关外资及/或国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6.国有资产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关键词:资源型公司;跨国并购;风险
近年来,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方式所进行的国外投资总额已经远远超过其他方式所发生的境外投资总额,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对外投资一直保持比较快增长速度,由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起步较晚,缺乏经验,“走出去”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乏失败的并购案例。我国企业除了应在技术、管理、资金等方面提高国际竞争水平,还应该增强对并购风险的防范意识,对境外并购投资进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境外并购所面临的风险分析
通过并购,可以使企业规模和实力迅速提高,是企业从小做大、由弱到强所绕不过的途径。资源型企业无论是横向并购,还是对上下游企业的纵向并购,都对企业本身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对于境外并购而言,由于当地的政治环境、经济形势、相关法规等方面与国内存在天壤之别,因而会导致资源型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风险。
(一)矿产品价格下行风险
2011年以来,因金融危机后世界发达经济体长期未能有效复苏,且新兴经济体、特别是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下滑,导致有色金属等主要矿产品需求不足,价格长期处于低迷状态。根据万得资讯的统计数据,2013年末,黄金、铁矿石和铜的价格与2011年初相比分别下降了21.33%、28.68%和26.03%。如果宏观经济由衰退进入长期萧条或全球经济长期低迷,被并购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部分企业在并购之前, 未对矿业行业经济周期进行认真研究,未对矿产品经济价格下行风险进行评估,导致在并购后,矿产品价格下行,并购的项目利润持续下降,甚至出现亏损。
(二)资源经济价值的风险
由于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所拥有的矿权情况掌握得不详细,对矿石储量,开采成本,剩余可开采矿石量等都难取得准确数据。在并购业务洽谈中,被并购方往往只提供有利于被并购资产溢价的资料和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并购企业很容易对被并购资产价值做出不恰当的估计。
(三)政治风险
2012年我国对非洲的矿产投资额占比为62%,位居第一位。上述地区富含的固体矿产资源与我国资源有很强互补性,中国资源型企业在全球的并购中,大部分集中在非洲、中南美洲等欠发达地区的国家。这些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但经济文化落后,部分国家战争以及恐怖活动等政治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而且这些国家一般都实行国家元首选举制,每次元首选举后,如果执政党进行了更换,往往会对外资企业政策有所变化。与政策变化有关的风险成为并购能否成功的重要决定因素。
境外矿产资源主要所在地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但皆为我国的友好国家,政治及经济环境比较稳定,矿产资源丰富,因此是国内投资者的重要投资目的地。如果未来我国与境外业务所在国的双边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境外业务所在国国内发生政治动荡、军事冲突等突发性事件,或者境外业务所在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境外业务的资产安全和盈利水平。
(四)法律风险
国内企业由于缺乏对国外法律体系的了解,往往以中国式的理解方式看待境外问题,就会屡屡碰壁。如在津巴布韦针对外资企业出台了本土化政策,要求外资企业不能控股,必须由津巴布韦对本土公司股东方控股,迫使中资企业进行本土化改造,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还可能进一步扩大。如果未来出现控制权之争或控制权变动,可能给本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印度尼西亚近几年出台了限制原矿出口的政策,迫使很多中资矿业企业减产、停产。
在一些国家,如果解雇员工要工会同意;在与当地工会组织、矿业部门、移民局打交道时,往往会有收到法庭传讯,为了应对相关的法律程序,往往使得并购过程会变得漫长,不可预见的额外费用也会增加并购成本。
(五)财务风险
由于我国财务制度与被收购企业当地会计制度存在差异、在收购前对被收购企业进行评估时,未能考虑的成本可能增加财务风险,如果造成日后企业亏损,不能达到预计的并购目标。而且我国资产评估方法与国外资产评估方法存在差异,可能存在对被并购企业评估要素考虑不全,导致存在对被并购企业资产高估的风险。不同的会计计量标准和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被并购企业的价值及盈利能力所形成的结论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二、防范境外并购风险的建议与措施
如何降低境外境外并购风险是中国资源型企业面临的新挑战。未来防范境外并购风险的措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选择恰当的并购时机
全球矿产品价格存在一定的经济周期,全球经济转暖时,矿产品价格会上行,经济低迷时,矿产品价格会下行。我国资源型企业应科学分析经济运行周期,尽量避开在矿产品价格高点,进行海外并购业务,而应在矿产品价格低点,进行海外并购,有利于降低收购成本,降低并购风险。
(二)聘请境外专业中介机构
境外并购是极其复杂,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投资活动,并购过程中涉及诸多种专业领域知识,仅靠企业自身往往难以完成,而且国内企业对境外当地投资环境并不熟悉,面临着融资风险、债务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信息风险及违约风险等。所以,在境外并购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很有必要。企业应根据收购项目实际需要,聘请熟悉当地法律、经济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为收购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三)组织专业人员做好资源量调查
矿业企业的资产价值主要体现在矿石的资源量,矿石的经济价值决定了被收购企业的价值。收购方必须组织专家对拟收购企业所拥有的资源量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需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资源量进行评估,对采矿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制定好并购计划
中国资源型企业在决定将境外并购作为其未来发展的战略抉择后,需要制定一个非常明确的海外并购计划,包括项目评估、交易方式、支付手段和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并购后的经营模式、整合策略等。中国资源型企业在实施海外并购之前往往缺乏详细的并购计划,往往会导致境外并购失败。由于缺少具体的并购计划,会影响到产权交割完成后的并购整合工作,并影响并购能否成功。
(五)认真研究当地法律环境
当前中国资源型企业虽然占有低成本优势,部分企业也初步具备了境外并购的资金实力,但是并购项目的成功,仅有资金和低成本是远远不够的。被并购企业所在国家的反垄断法、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管制等法律环境因素,均可能制约并购行为的顺利实施。我国资源型企业在境外并购中由于对当地的法律环境,尤其是对劳动法、工会法不熟悉而付出巨大代价的案例经常发生。既要熟悉国际规则,又要掌握国际惯例,特别应该了解和研究目标企业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环境,以及与我国法律、文化差异,是中国资源型企业在境外并购前必须关注的事项。
(五)重视并购整合
并购后的同一企业内部存在不同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必然造成经营中的冲突或混乱,因此应充分吸取彼此先进的管理经验,进行管理制度的整合。随着并购后企业规模的不多扩大,信息的传递、沟通方式和管理方法均将发生相应的改变,如仍仍沿用以往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去管理并购整合后的企业,必然难以提高经营效率。因此,企业并购后必然伴随管理模式的改进,根据变化了的内外环境对原有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和优化,这是中国资源型企业境外并购后企业整合面临的一项长期工作。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速的发展,我国经济实力正不断增强,并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第二大经济体、第三大对外投资国。截至2013年年末,我国外汇储备达3.82万亿美元,且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这无疑为我国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国家战略奠定了充足的物质基础。
【关键词】外资并购;法律风险;完善
一、外资并购的概念及本质
外资并购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或收购的形式而取得公司企业控制权。1989年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把兼并定义为“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即具有并购的含义。
外资并购从本质上说是公司企业产权的交易行为,其结果是产生跨越国界的对公司企业的兼并和控制。同时,外资并购也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关系,属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不仅包括外国人的投资,也包括港澳台投资者的投资。
二、外资在华并购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剖析
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UNCTAD)的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中国在“世界最具吸引力投资国”中位居榜首。数据显示,中国是去年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最多的国家,在全球排名中仅次于美国。目前,外资在华并购势头十分强劲。从整体上看,近几年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入股和资产互换等方式并购国内企业,特别是对大型国有企业的收购从数量上到金额上都出现快速增长,在各行各业都有突出的表现。
(二)我国外资并购的特点
1、并购对象集中于三大类行业:垄断型行业、潜力型行业和开放度高的行业。(1)垄断型行业包括那些相对封闭和垄断的行业,如金融、电信、电力、航空、港口等。这些行业目前在我国还属于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外资进入可以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2)潜力型行业是那些资本密集度和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并且其市场前景非常有潜力的行业,如汽车、精密机械、电子、医药、石化等。在这些行业,外资的资金、研发、管理、销售方面的优势非常明显,国内企业与其实力相差悬殊,外资更容易占领市场。(3)开放度高的行业包括一些限制少、进入壁垒低的行业,如大型超市、食品餐饮、普通制造业。在竞争行业中的并购,外资看重的是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外资通常会选择规模较大,具有良好品牌和销售网络且技术较为先进的企业为并购目标。
2、并购的对象重点选择行业龙头。各行业的龙头企业拥有较为完善的本土营销网络或较大的市场份额,具有一定品牌优势或核心竞争力。据此,跨国公司目前专门选择行业的排头兵企业作为并购的重点,利用国有企业改制和地方推进国有产权改革的时机,通过参股或控股大型优势企业的方式,加快并购的步伐,控制战略制高点,以期实现对整个市场的操控扩大规模效应,从而进一步抢占国际市场。
3、并购条件愈趋苛刻。对控股权、控制销售权及财务权、品牌使用权,外商都提出了明确的控制要求。其中,在控股权方面,表现得更为迫切,包括最初以参股、相对控股实施并购的跨国公司,现在也在谋求通过增资扩股实现绝对控股。
4、外资并购的地区分布不均衡。外资并购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相对较少。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东部沿海地区目标市场规模庞大,有相当一批目标企业治理机制相对完善,运作相对成熟,企业财务与经营状况相对透明,企业资质较好,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比较容易受外资的青睐。且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在市场开放程度、政府管理效率、基础设施以及产业的配套体系上要比中西部领先,外资实施并购可以利用这些积极因素。同时,东部沿海地区当地政府的态度也是外资并购活跃与否的主要因素之一
三、我国外资并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外资并购作为一种企业融合和资本交流形式,给我国带来了诸多方面的积极影响,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重组;有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优化,促使我国新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支柱的形成等。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外资并购配套法律法规存在缺失,制度和操作层面上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外资并购实践对立法的要求,及国际并购立法的发展趋势相比,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给我国的产业安全及经济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一)导致行业产生垄断
拥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跨越歧视市场壁垒,保持稳定的加工市场集中度和寡头竞争稳定性,排斥中小规模厂商,一旦它控制市场就可能压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结构。目前,我国正处在高速增长时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由于国内市场对外资大规模开放,使许多正在迅速成长之中的优势企业面临实力更强大的跨国公司的竞争,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很可能会将外方收购作为求生存、发展的途径,从而对国内企业产生“挤出效应。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法国米其林占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米其林以及旗下品牌在各自细分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此外,在手机、电脑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
(二)导致国有资产低估或流失、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下降
外资并购国企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对专有技术、商标、已形成的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忽略和低估,是一个比较普遍的严重问题。目前,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缺乏制度保障,在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处置中难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资产也可能无法得到合理的动态的评价。在实际操作中,资产评估有可能通过地方政策决定,有些地区为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地区之间会造成无序竞争,导致国有资产的价值被低估,进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国家的利益。
(三)导致技术封锁,引发路径依赖
在外资并购的过程中,为了维护技术优势,避免技术扩散,外资对关键或核心技术往往严加封锁,转移给我国的技术大多并不先进或不完整,另外,外资在取得主导权之后,往往取消原有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使其依附于外资母公司研究开发机构所提供的技术,从而形成了对国外技术的路径依赖,削弱我国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通过以上两种主要方式,外资并购会使我国产业发展的独立性受到威胁,产业风险由此而产生。
(四)导致投机性并购风险增加
存在外资并购涉及到跨国性,由于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汇率升降、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差价等原因,一些投机性外国投资者利用先收购企业再抛出的手段,从中赚取高额差价。这种并购投机行为,会对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必须提高对投机性并购的警惕性。
我们应高度重视这些风险,趋利避害,积极有效地利用跨国并购提升我国产业竞争力。并从法律、体制等方面加强对外资并购风险的管理与调控我国还需完善产业政策法,健全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健全竞争法律体系,完善外资并购的反垄断体系;出台关于外资并购的行业、待遇、规模、出资形式的规定。
四、对外资并购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健全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一种国际惯例,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相继建立,相较而言,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起步很晚,2003年,商务部颁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8年8月1日,中国施行《反垄断法》,首次对涉嫌垄断的外资并购管理找到了法律依据,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提出将建立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法规制度,2011年3月4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审查的申请程序、审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标志着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正式建立。
由此可见,我国在外资并购风险管理方面落后发达国家很多年,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健全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细化其中的具体内容,加强执行能力,要掌握适时适度的原则,既不能滥用,又不能不用,力争在实践中日臻完善。
(二)建立产业风险监测体系,加强产业安全预警
外资并购引发的产业风险的测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以根据其形成机理及导致的后果,同时考虑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与准确性,设立产业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指标:外资市场占有率、外资品牌拥有率、外资控股率、外资技术控制率、技术源外生率等。
纵观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于产业风险的评价标准和方式很不统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少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不利于对该课题进行系统研究,今后应该在此方面加强各大高校、科研机构等的联合攻关力度,以期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产业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加以统一应用,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践逐步调整到位,以便提供及时准确的产业安全预警。
(三)加强对外资并购的事后监督,做到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外资并购是企业一时的行为,但外资并购的影响却是长期的,其潜在风险不会立竿见影,而是在并购之后的年份里,随着企业自身的发展、调整,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建立与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只是做到了事前工作,而“对于外资并购之后的企业行为,也应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对于外资并购后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动应进行实时监控。不仅应重视事前申报审查,更应该重视事后监督;只有做到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的有效结合,才能确保外资并购风险管理工作的一贯性。
(四)完善资产评估制度
应该建立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相应的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尤其要加强并购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如品牌价值。2006年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建立经济安全的防护体系
制定国家安全战略,定期提出中国国家经济安全报告,防止国有资产在并购中的大量流失,对外资并购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情况作出预防警惕。
五、结语
外资并购是资本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资本逐利的本性使然,是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用最大化的有力手段。但是,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效应,加深东道国对其产业安全的忧虑等等。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应对,合理的引导,通过法律及制度的完善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外资并购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审查制度,从而为外资并购创建制度的平台,迎接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透明化、规则化、安全化、市场化的企业并购时代。
参考文献
[1]张立等.我国产业对外开放中的风险与控制[J].人文杂志,2002(5).
[2]王小川等.浅议外资并购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J].中外企业家,2011(6).
[3]姚钥馨.浅议外资并购的正反效应及相关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1(8).
[4]李炳炎.外资并购加速 威胁产业安全[J].2007(5).
[5]赵玲玲.外资并购我国骨干装备制造企业初探[J].法制与社会,2007(1).
[6]边伟.跨国并购和产业安全的思考[J].2007(7):4-8
[7]王海杰.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J].东方企业文化,2007(7):108-109.
[8]许陈生,黄天乐.商场现代化,2007(8).
[9]李曜.公司并购与重组导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2):292.
关键词:外资并购;垄断;产权
中图分类号:F239.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5-0094-02
1 外资并购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际直接投资以新建企业为主。而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跨国并购成为世界性的潮流。有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初期。跨国并购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资(FDI)的比重一直低于50%;1994年,跨国并购首次超过“绿地投资”,占到FDI的51.4%;1996年则占到FDI的59%;而在2000年更是达到了82%。此后由于受到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的影响,并购节奏逐渐放缓,但并购仍占到FDI的较大比重,直到2003年底开始复苏。而2005年全球外资并购明显回升,并购总额达到了7610亿美元。在2006年全球企业并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仅100亿美元以上的并购案在全球就发生了44起。
在我国,由于发展的需要,加大了开发力度并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外资并购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外资进入主要是以新建企业为主,企业形式上采取中外合资和合营的形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外资更多地采用了独资的方式组建企业,并逐渐开始并购国内企业;20世纪90年代至今。外资并购在中国的势头越来越强劲。外资收购的对象,从一般形态企业转向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从个别企业转向整个行业,从个别行业转向更多行业,比如:饮料、啤酒、日化、机械、医药、家电、钢铁、水泥、金融等等。
2 我国外资并购存在的问题
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它拓宽了国内企业的融资渠道,但是在外资并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成熟,法律体系不健全,对企业并购的国际惯例缺乏了解,因此存在许多问题。
2.1 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健全,导致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过程中由于产权交易不规范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其次,资产评估不科学也导致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国内外机构在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方面的差异较大,我国的评估制度尚不完善,评估方法不科学。另外,由于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种优惠,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改造发展,因而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本企业的私利,急于引进外资,往往低估企业价值。这也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2.2 潜在的市场垄断威胁
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进行大规模并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可能会对我国某些产业形成市场垄断,获得巨额垄断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的竞争性。另外,在一些著名的合资企业中,外资方为了控制技术在企业内转移,纷纷通过转让股权和增资方式,将合资企业转变为外方控股或独资的公司。继在饮料、化妆品、洗涤剂和彩色胶卷行业并购形成寡头竞争格局后,外资又在向通讯、网络、软件、医药、汽车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扩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制造业的高端部门,技术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外资企业容易形成垄断。
2.3 恶意并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有些行业、有些企业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已经具备了和外国企业竞争的实力。有些外国企业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对我国的企业进行恶意并购。以这种目的进行并购,必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外资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在大举并购我国啤酒饮料、化妆品企业和市场后,跨国公司近年来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2.4 并购引起失业
外资并购企业后往往伴随着裁减人员,造成失业率增加。一般来说,外资并购不仅不会产生新的劳动力需求,反而会导致立即或滞后的裁减劳动力。这是因为在全球争夺资本的博弈过程中,跨国公司处于战略主动地位。他们以利润最大化为宗旨的对华投资,往往是选择国内较优秀的企业为收购对象,这样对增加就业的积极作用就十分有限。而且,外资公司也不会接受国内“企业办社会”的做法,在并购后对并购企业进行重组整合时,可能会通过裁减多余的劳动力以提高效率,减轻企业的负担。并购引起的失业,会加重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3 我国应对外资并购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的利用这种新时期吸引外资的重要途径,对我国新形势下转变引资策略。规范、鼓励外资并购提出如下建议。
3.1 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外资并购在我国的深入发展,我国不断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环境,但还有许多外资并购方面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导。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对以往的法律法规做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以保护我们的经济和经济安全。完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其中还涉及到环境保护等问题,也应加以重视,将其纳入法制轨道。
3.2 实施有差别的行业并购政策抑制垄断
外商投资的行业、范围和领域的扩大,要结合我国的发展战略,明确产业导向,制定和实施有差别的行业外资并购政策。对于大部分竞争性的行业应放开对跨国并购的种种限制,如股权比例、并购方式等。利用跨国并购改变我国某些行业目前存在的生产能力过剩、产业集中度低、过度分散竞争的市场结构。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实力。对于存在明显规模经济的工业行业,应有步骤地放开对跨国并购的限制。此外对第三产业的跨国并购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减少跨国并购对国内服务企业的冲击,防止很大一部分利润被转移,对外资并购服务业的比重进行限制,同时在审批环节要从严把关。对必须由国家或民族企业控制的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或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领域严格禁止跨国并购。
3.3 改善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国内环境
为促进我国外资并购,必须重视其环境的建设。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外,还应进行各项配套体制的改革。如在金融体制方面应按照效益原则、偿债能力原则、规模投资原则重新建立新的市场型借贷体制。在行业管理体制方面应将行业管理职能和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分开,建立现代行业管理制度。此外,还应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外商合法权益、健全法制和信用制度、增加政策透明度,以及项目审批和办事效率等方面不断改善,为外商提供满意的投资环境。为了促进跨国并购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企业拍卖和证券等市场,建立和完善企业调查评估、并购方案设计、条件谈判、协议执行以及配套融资安排的全套并购服务体系。
3.4 规范和发展中介服务机构体系
目前,大量的并购活动都是通过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等公司完成的,我国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很多并未达到国际标准。政府应加快规范培育外资并购的中介服务机构体系;尽快建立包括产权交易、融资担保、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全面的中介服务体系,培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国际标准规范其运作,加强对国际惯例和标准的熟悉度,为外资并购提供并购市场的信息咨询、策划、协调工作,减少外资并购国内企业中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外资并购活动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跨国公司产业政策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现状
自2005年以来,跨国企业开始在中国消费品生产、基础材料业、重化工业等领域大手笔收购。2006年外国资本更是对中国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频频出手,印度米塔尔钢铁公司人股华菱管线、摩根斯坦利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水泥行业龙头海螺水泥、私人资本PAG收购国内最大的婴儿用品公司“好孩子”等。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外资对华的并购金额创下历史新高,达到128亿美元。外资并购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外资并购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加快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并购并不~定构成行业垄断,也不会危及行业和经济安全;反对者则认为外资并购可能带来诸如排挤民族产业、形成金融风险,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
从近年的外资并购大型案例看,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一是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二是基础材料工业领域;三是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四是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五是新技术服务和正在逐步兑现“人世”承诺走向开放的商业、金融服务业领域。对于单纯的外资企业合并,则有以下特点:外资企业合并现象目前并不多见;合并多存在于外资企业之间,鲜见内外资合并现象;同一控制下的外资企业合并较多;合并大多是为了解决当初中国吸引外资的政策瓶颈,特别是经营范围的限制等,随着逐步放开,有必要整合资源和企业管理。
二、外资并购的正面效应
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因此,大量国有企业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资,特别是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跨国公司参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外资与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这种交易将导致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从而最终带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地区结构的调整。
跨国并购不仅会给被并购企业带来大量现金流量,而且有助于企业更新装备,提高技术水平。外商并购国内企业,不仅使被并购企业可以直接获得外商原有的先进技术,而且还可通过跨国公司的R&D投资获得持续的先进技术,并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产生的溢出效应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外资并购可以使国内企业更快地融入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体系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框架,是世界范围内生产分工的深化和细化,国内企业可以通过被并购参与到跨国公司全球性的产业链中。被并购后,企业就能够按照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分工效益,更重要的是能够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营销网络、技术等资源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
三、当前外资并购领域存在的问题论文写作
1、外资并购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目前外资并购主要依据《外资企业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零散规定,而业务操作主要依据《夕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2004)等。存在外资并购法律依据层次低、不全面、法规零散又操作不便的问题。面对形式多样的外资并购,尚不能解决市场垄断、资本外逃等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对该相关政策还存在不熟悉的情况,对内对外宣传都少,客观上造成了合并的难度。
2、国有资产价值被低估和流失问题。尽管从理论上讲,外资并购与国有资产流失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在外资并购的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确实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许多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和评估,不少是按账面价值而不是重置价值出让,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另外,从目前的形势看,我国的并购市场是一个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外资作为买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加上国际资本运作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外方在交易谈判中寸利必争、寸权不让,而中方常常被动接受相对不利的条件,从而导致国有资产价值低估。有的外商利用中方渴望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的心理,以及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和技术标准上的知识缺陷,乘机以质量低劣的实物资产和陈旧过时的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3、对国内一些企业和相关产业产生了挤出效应。目前,国内已经具备了一批有竞争力且成长前景看好的优势企业,外资的大规模进入,使这些正在迅速成长的优势企业面临实力更为强大的跨国公司的竞争。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后,有可能打断国内运行已久的供应链,而转向跨国公司母国或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配套生产企业,从而对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冲击。另外,外资集中购并某一行业的企业时,还往往会使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外国公司行业垄断的威胁。资料显示,几乎每个产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都由外资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4、技术层面的问题。外资企业并购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操作存在困难;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差,造成并购成本提高;并购范围的延伸存在政策上的空白点,并购带来的积极意义和正面效应无法全部显现;国内中介机构提供的并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多停留在跑行政审批阶段,缺乏对并购对象事先战略分析等高技术含量服务。
四、外资并购的对策研究
1、制定针对性法律法规。我国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虽然有反垄断审查的规定,但相对还比较粗放。而西方国家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实行积极有效的行政和法律干预等。我国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对于外商并购投资的监管还缺少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将外资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范畴,填补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立法空白,以确立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有关部门应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制定外商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可操作性政策和扶持措施;推动BOT、特许权转让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等各项规定的制定与完善;鼓励外资参与国企改组改造、允许外商收购和兼并竞争性行业的国内企业。大部分竞争性的工业行业,应放开对跨国并购的各种限制,包括股权比例、并购方式等: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的工业行业,主要是重工业产业(汽车、重化工业等),应有步骤地放开对跨国并购的限制=对服务业的跨国并购应该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外资的殴权比重进行限制,同时在审批环节从严把关。
2、外资并购规制的程序规范。要强化对外资并购的规制,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建构科学、合理、高效的外资并购审批制麦,以防范和消除外资并购实践中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综观世界各国,实行外资并购审批制度都是为了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外资并购对国内经济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健康地发展:我国外资立法应对外资审批制度做出统一规定,统一适用外资企业创建和外资并购,而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的特殊问题应做出专门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外资并购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种类、审批程序等。
同时,应建立部门间外资并购监管协调机制。商务、工商、外汇局、税务等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并购行为在审批、资金到位、登记变更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建议商务部门在核准外资并购项目时,应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有所区别,须验证境外收购方的身份,同时重点审核作价依据,在批准文件上注明转让价格和付款时限,在源头上杜绝虚假外资并购。外汇局主要通过外汇资金的汇兑环节实施监督和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切实行使督促并购方履行支付协议的权力,对转股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应要求其重新验资,以外汇局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文件为依据,以重视外汇局出具登记证明的权威性。新晨
3、强化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对于战略性产业和重要企业,外资进入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明确的界定,对于涉及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的并购重组,必须坚持国家战略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服从战略利益的前提下考虑企业的商业利益,避免以牺牲战略利益、长远利益为代价去换取眼前利益。政府为保证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在允许和鼓励外资并购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有损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经济政策,政府应运用产业政策对外资并购进行引导,以促进其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外转中”股权转让;高溢价;流动风险;协同监管
一、“外转中”股权转让概念及特点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中方(以下简称“外转中”股权转让)是指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所有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中方主体的交易行为,实质上是外资撤资的一种形式。“外转中”股权转让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与外资清算撤资相比,“外转中”股权转让只涉及股东变更,不影响企业本身存续和人员稳定,对就业、地方经济的影响较小,政府审批、操作流程更加便捷,且通过灵活的转股定价还可能获取额外的溢价收益。相对于外资清算、关停企业等撤资方式,外方更青睐于股权转让。其二,“外转中”股权转让的核心是定价。目前,转股定价主要有出资额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三种。出资额法是以实收资本(外方股东初始投入的资本)作为评价股权转让价格的基础。资产基础法是根据当前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价值确定股权价值。收益法是通过把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来确定股权价值。由于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更能反应股权现有的实际价值,在股权转让中较为常用。通过定价,股权最终以折价或平价或溢价的方式转让。其三,“外转中”股权转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股权出让外方和受让中方无关联关系,股权转让目的是实现企业扩张或资本运作。二是股权出让外方和受让中方为共同控制人所有,股权转让以实现实际控制人套利套汇等跨境资金流动为目的。三是创业投资类企业收购外方股权为风险投资行为,标的企业估值通常为高溢价。
二、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转股定价随意,高溢价合理性难以判断
目前,“外转中”转股定价由出让外方和受让中方自由协定,工商、税务、商务等管理部门均不对转股定价合理性进行约束性监管。外汇管理局和银行作为最下游的管理部门,对定价环节更是无从监管。出让外方和受让中方受各自利益驱动,转股定价随意性较大。近几年来股权高溢价转让现象比较突出,个别案例转股对价畸高,高溢价合理性难以判断。案例一:A新能源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投资和运营,管理水平相对较高,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外方股东持股占比51%。2016年,中方股东B热能公司收购外方股东51%的股份,转股对价款36,720万元人民币,较其初始出资额溢价12倍。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转股价格的评估情况是: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12,436.72万元,收益法评估价值73,507.57万元,价值相差约6倍。双方参考收益法确定了最终转股价格。案例二:A百货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外方股东持股占比100%。2015年,中方股东B商业公司以17.32亿人民币收购A百货公司外方股东全部股权,较其初始出资额溢价8.75倍。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转股价格的评估情况是: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3.2亿,收益法评估价值14.86亿,价值相差约5倍。双方参考收益法确定了最终转股价格。案例三:2016年,A水泥公司外方股东将51%的股权转让给中方股东B科技公司,B科技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股股东。外方股东计划在2018年将剩余的18%股权全部转让,A水泥公司将把水泥和资产全部出售给外方股东,成为一家空壳公司。此次收购价格8.09元/股,收购股份共计3.89亿股,转股对价款31.44亿元人民币,溢价8.09倍。新的中方控股股东B科技公司具有风投背景,注入新的资产后A水泥公司经营业务将发生变化。中方高溢价收购A水泥公司的目的是获得控制权进而“借壳”上市,进行资本运作。在僧多粥少的A股壳资源市场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溢价转股对价款被称为“壳费”。在以上的案例中,收益法确定的股权高溢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股权评估价值应参考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商誉、品牌或专利等无形资产因素。但收益法对行业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只是外方对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在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中方面临外方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特别是一些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转股对价款更是面临高额债务。高溢价获得的股权不再是“香饽饽”,而是“烫手的山芋”。而“借壳”上市进行资本运作所付的“壳费”更缺乏对标的企业基本面的评估,转股价格畸高,公允性存在疑问。
(二)滞留境内转让款存在集中汇出风险
目前对于中方收购外方股权的资金汇出没有时间限定,双方完全可以根据资金需要、人民币汇率波动、境内外利差自主选择合适的机会进行资金支付。从近年来情况看,出现了转让登记与资金汇出时间跨度较长,转让资金滞留境内的情况。滞留境内资金实质上相当于外债,一旦集中购汇汇出,势必给国际收支平衡带来冲击,也会给外汇市场秩序及人民币汇率造成负面影响。案例四:A公司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转让其持有外资企业的30%股权,转股对价款为1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协议登记时间为2013年6月,但一直未汇出股权转让价款。目前,该企业要求汇出这笔对价款,时间跨度已超过4年。
(三)部分企业利用股权转让谋取不当利益
一些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受限的情况下,利用股权转让实现资金跨境流出。特别是一些中外方股东实际为同一控股人的企业,利用股权转让进行跨境资金运作,获取不当利益。案例五:A房企成立于2015年,为符合当地政府要求房企在土地竞标时必须有外资背景的要求,以所属集团境外投资企业作为“外方股东”注资2亿元人民币成为外商投资企业。2016年,A房企“外方股东”以高溢价将该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所属集团另一家公司。该案例中,A房企引入境外关联企业作为外方投资者,明显属于关联交易,这是企业操纵财务报告、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通过这一资本运作谋取了高额利益。
(四)异地收购真实性难以核实
对于“外转中”股权转让标的企业在异地的情况,银行只能依赖本地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佐证分析,真实性审核有效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不利于真实性审核工作的深入开展。外汇管理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资源有限,导致监管不能落实。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股权转让政策
建议相关部门就外方股权转让溢价及定价标准范围等出台指导性意见,可以要求企业在办理股权转让业务时提供被收购企业的有效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二)加强统计监测,排查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外汇管理局应明确中方收购外方股权资金汇出的时间范围,加强滞留境内“外转中”已转让资金的摸底调查,提前预警风险。加强对高频、大额股权转让的统计监测,对于1亿美元以上的大额交易高度关注,排查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三)落实“展业三原则”,加强真实性审核
银行应认真落实“展业三原则”,扎实开展尽职调查,加强真实性审核。特别是对于高溢价股权转让,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评级较高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并将股东情况追踪至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实际控制人层面,且银行应保留相关材料备查。同时,探索建立评估公司黑名单制度。如在外汇检查中发现评估公司有造假行为,银行在下次业务办理中可以不接受该公司的评估报告。
(四)加强协同监管,形成有效合力
与投资快速增长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农业对外投资占总体对外投资量比重徘徊于1%,与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的地位不相符,也与其他大国建立全球利益的产业投资结构有较大偏差。金融服务支持体系的构建,是农业投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境外农业投资需要多样化的投资工具和更稳妥的风险管理。涉农企业对境外资本运作缺乏足够经验,农业走出去亟须支持模式创新和金融服务引导。
传统金融支持农业走出去模式面临的困难
传统金融支持走出去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涉农间接融资主要以贷款为主,政策性银行通过支持农业项目走出去,较好地充当了“敲门砖”的角色;商业银行通过贸易融资和结算等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总体来看,直接融资体量较小,如中非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基金、中国中东欧基金等第一期融资总额仅30亿美元,规模有限且未专门针对农业行业。
(一)间接和直接融资难
此次调查数据显示,90%以上的企业把“融资难”列为农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困难。政策性银行融资方面,截至2015年底,农业部累计向进出口银行推荐五批贷款项目共计416个(778.98亿元),口行批贷项目89个(共233.75亿元),其中涉农境外投资贷款项目获贷约25亿元,仅占获贷资金的10.71%。这些获农业部推荐的项目已从产业导向上筛选了一轮,否则获贷比例将更低。商业银行融资方面,被调查企业仅46%的境外投资项目获得过商业银行贷款,普遍因为抵押担保物难以符合贷款条件。中小企业作为走出去的“主要队员” ,感到获得直接融资难度非常大。广西某木薯淀粉公司负责人表示,曾尝试向政策性基金申请融资,因投资体量偏小而被拒之门外。也尝试过向风险投资公司寻求直接融资,但由于对方提出需共享的收益率大幅压缩了企业直接利润空间,融资计划未能达成。
(二)抵押和并购难
调查数据显示,60%的企业表示其获利能力好的项目,有能力用现金流负担当前融资成本,却止步于各种融资门槛。银行需要企业将境内资产作抵押,一般只能以评估价值的30%至40%放贷,如有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可将贷款额升至70%。然而,政府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用大致为贷款额的5%,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收费更高,且大多还要求贷款企业提供15%左右保证金,增加了企业融资难度和贷款成本。其次,企业融资并购后从银行再借钱难。调研发现,有并购经验的企业一半以上通过无融资收购和杠杆收购完成,此两种方式使企业资产负债率迅速上升。在并购完成后扩大生产需进一步融资,但在并购刚完成时其负债率达峰值,金融机构因风险控制通常会在此时期降低再贷款额度。
(三)金融服务少
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直接推动者,以及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比商业银行更具优势,如利率低(根据项目和贷款品种可比基准利率低1-3%)、期限长(重大项目可达10年以上),获贷后资金使用和还贷程序较为简便等。据调查数据显示,64%的企业希望政策性银行加强结算环节业务和服务,84%的企业希望其加强融资贷款服务,72%的企业希望可以获得更多信用担保服务。以口行为例,其涉农投资业务品种仅有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及境外投资贷款业务,在直接融资服务、资金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尚未完全匹配企业需求。
(四)境外资产盘活难
农业企业走出去时投资风险增加,其融资需求必然发生新变化。一是企业境外资产无法作为有效抵押物获得贷款。调查数据显示,63%的走出去企业倾向于使用境外资产作为抵押,希望把境外的土地、厂房、设备盘活,但国内银行对其估值难度大,对于境外资产抵押获得境内贷款尚在探索中。二是国内金融机构对国内母公司的信用评级未能在境外推广和接受,难以参考这些信用资料为境外新公司建立信用记录,制约了境外公司(控股公司)的融资能力。
(五)规避风险能力弱
走出去企业在对外农业投资中,对于如汇率汇兑、利息双重征税等风险先期考虑不足,运用有偿风险管理手段(如掉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调研中发现,中小型企业走出去趋向于选择实力相当的企业“抱团出海”,缺乏大企业牵头,抗风险能力较低,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常态化。此外,64%的调研企业投资至非洲、中东欧、东南亚等地,部分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低,有的企业利润直接被当地的高通货膨胀消减掉,部分地区法律健全程度低,企业时常面临违约风险。农业投资除了本身的弱质特点外,还附带对外投资不确定性及由此增加的隐形成本。
创新支持模式构想
当现代金融在境外“邂逅”最传统的农业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必定是错综复杂的,并将在较长一段时间持续。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复杂问题,需要从人民币国际化、金融机构改革等方面着手,但目前农业走出去形势迫在眉睫,标本兼治难度较大,需基于现有条件探索农业走出去的创新金融支持模式。
为确保研究的客观、中立、全面,我们分别对融资服务需求端的企业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对供给端的金融机构多次开展座谈等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业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创新模式,这些模式主要从多主体参与、援助促进投资、部际合作、政企结合、风险控制等角度思考,以期对涉农境外合作的资金融通提供参考。
(一)多主体参与:成立农业对外投资产业基金
由走出去的多种参与主体(政府、企业等)设立农业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加强非传统业务对农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基金可分两个层面,一种以财政资金为主,瞄准农业对外投资中基建类项目投资;一种以社会资金为主,瞄准盈利性较强的项目,根据项目可灵活加入参与人。初始资金可由财政、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等资金组成,其他部分可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由市场化的管理公司发起成立。对于贸易为主的农业企业,可降低抵押担保条件,以股权投资和债券委托贷款给企业,链接产供销。对于境外投资型企业,通过股权的方式注入资金,参与部分经营管理。
基金主要瞄准海外并购和境外园区建设等大型项目,打破传统的信贷方式,用股权方式直接注入资本金,更加符合农业对外投资产业运行周期。并且,能有效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对海外经营项目出资率,优化企业可用资金结构,提高信用等级和经营效率。
(二)援助促投资:促成援贷投结合的园区公司
将示范中心与境外农业产业园区结合,将有投资意向企业、中方园区承建企业、所在国企业或政府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设立“农业援助与投资园区公司”。示范中心经过中方试养、试种,充分发挥公益职能后,达到可移交受援国的条件下,将示范中心所有权作为所在国资产入股园区公司。示范中心作为园区产业发展的一部分,除为公司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外,还可以出售技术服务和辅导当地农业生产获得利润,保证援外示范中心的产业化和可持续性。同时,园区公司可发挥整合资源的优势,兼具土地升值、园区管理费用等收益,偿债能力增强,带动企业和示范中心集群发展,还可以公司主体身份获得境外低成本贷款以减轻发展负担。
(三)部际合作:建立银行项目互选平台
目前农业部与银行的合作,主要是把项目定向推介给一两家政策性银行,项目零散且贷款成功率不高。引入多种类型金融机构,采用“项目选银行,银行选项目”的互选方式,可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低的优势和民营银行方式灵活的优势,为项目提供差异化的选择,以竞争提升服务效率。
首先,农业部按国家政策制定项目评价标准,选定多家政策性和商业银行为合作伙伴,约定融资补贴的方式和比例。其次,企业向农业部申报贷款项目,农业部按符合国家战略标准审核评估,对照项目规模、需贷额度等推荐给不同类型银行,银行进行初步批贷审核。再次,签约银行与企业项目互选,签订合同后向农业部报备并定期报送贷款余额。最后,农业部利用贷款贴息等手段,按各签约银行在项目清单内的贷款余额拨付补贴。此模式将建立多对多的银行与企业互选模式,形成竞争性安排,不仅能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多合作机会,还能防止补贴扭曲利率,促进金融服务的改善。
(四)政企结合:启动并购应急行动机制
当前全球农业跨国并购风起云涌,重量级的跨国并购项目骤然增多,如孟山都等上游跨国农化巨头及ABCD等大型下游粮商驱动的全球兼并重组,对全球农产品市场格局产生重要影响。面对并购事件,银团贷款的资金筹措通常需在1-2个月内迅速完成,企业单笔融资巨额化,急需从国家战略层面建立大型涉农并购应急行动机制。一方面,设立种子、农化、粮食贸易等关键领域的国内外并购信息库,实时跟踪有并购意向的项目。另一方面,汇集在并购融资有丰富经验的金融机构,在并购机会发生时从资金和节点迅速完成研判和资金筹措。在及时预判风险、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迅速协调各方合力出击,提高关系行业话语权并购事件的成功率。
(五)风险控制:构建风险分担与补偿体系
第一,建立一体化的海外投资保险和贴息补偿机制,面向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带动作用的投资,以及承担战略储备种植及加工的投资,以降低项目融资成本,并保障国家战略物资的境外储备。第二,建立农业境外投资的损失补偿金制度。补偿金拨付金融机构而非直接补给企业,利用其杠杆效应放大对农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在其放贷涉农项目承担风险时,分类别和额度对金融机构采取一定的损失补偿措施。第三,在做好贷款项目征集推荐的同时,及早建立对外农业合作项目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配套措施,降低企业融资贷款成本。
几点建议
加强金融支持农业走出去,不仅需要在模式上创新,还需从宏观层面利用部际合作、畅通基金申请渠道、加快园区金融支持、强化政府银行合作、设立并购协调机制、建立风险担保机制,加强资金互助研究等促使新模式的应用和落地,让创新模式惠及农业走出去主体。
(一)畅通基金融资渠道,股权融资开源助力
充分利用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联动,推动股权投资方式促进企业融资。建立农业投资动态披露机制,及时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畅通企业获得丝路基金、中国海外农业投资开发基金、中非基金,以及建议成立的农业对外投资产业基金等融资渠道,并根据农业投资特点设定收益率和退出期。引导金融机构注入资本金并提供咨询服务,提倡社会资金注入以优化融资结构,逐步实现企业利用金融服务以提高自主融资的“造血”功能。
(二)加快园区金融支持,援助投资相辅相成
加快评定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加快联保贷款机制、企业互助担保联盟等创新在园区的先行先试。引导示范中心纳入临近的农业产业园区,促进援外项目与农业产业项目的结合。推动援外道路交通、港口码头、农田水利工程等基建项目与企业对外农业合作项目配套。畅通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园区公司的贷款审批渠道。
(三)强化政府银行合作,丰富抵押加速融资
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的战略合作,构建适合农业走出去企业特点的多品种授信、集团授信等制度。加快农业走出去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并将此体系与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体系关联参照。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抵质押获得贷款,逐步扩大和丰富境外资源抵(质)押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尝试与商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定期召开企业融资推介会,搭建农业合作项目融资平台,将各方共同关切的农业合作项目纳入部际合作框架。建立农业申贷专项补贴,专门针对与我部战略合作银行机制下的合作项目,按相应的放贷比例给予资金拨付。
(四)设立并购协调机制,加速并购资金筹措
一是对于较大规模的境外投资并购,联合其他部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资本金和贷款贴息)。二是对并购之后的跨境资源整合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如中粮集团的境内外公司的内部整合,资产评估增值需要缴纳税收,建议此类业务给予延迟纳税支持。三是定期将并购信息在企业和金融机构间,加速并购关键时期的资金筹措。
(五)建立风险担保机制,发挥杠杆强化支持
推动建立由政策性银行、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的境外投资合作担保机制。按照企业项目性质和承担国家走出去战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拨付风险保证金给项目的贷款银行,按照逐年递减原则减少风险保证金拨付比例,最终由企业自主承担。考虑到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高效性和发挥有限补贴资金的杠杆效应,同时最大限度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可考虑通过补贴放贷等形式,支持获得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的项目企业。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和存在,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现象,特别是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曾被严重的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所困扰。商业银行都渴望为其不良资产寻找出路,各国政府也在积极采取措施改善银行资产状况,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越来越受到被不良资产所困扰的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重视。
在我国,由于大量不良资产的存在,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体系正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商业银行盈利状况下降。资产管理公司虽已剥离了商业银行部分不良资产,但是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仍然较大,资产流动性不足,资本充足率过低,而且目前还没有任何手段能保证进购的新增贷款全部是优良资产。因此,商业银行借助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强资产的安全性,提高盈利能力。
面对庞大的不良资产,单凭商业银行自身的实力是无法解决的。对我国国有企业来说,各级财政部门的财力有限,无法在短期内进行大规模注资。已接收了巨额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如果能通过证券化的途径,将不良贷款进行估价,然后推向市场,吸引社会资金乃至国外资金来分散资产风险,这无疑是有着光明前景的。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包括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还包括部分优良资产的证券化,尽管后者在当前似乎并不是一项亟待解决的工作。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品种少,仅有股票、债券与基金等有限几个品种。其中,各种投资基金资产约500多亿元,只占金融资产的0.63%左右,相当于居民储蓄的0.84%左右。而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基金资产在金融资产中的比例中约为20%~50%。至于经证监会批准在国内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债券,也只有5只,发行总额47亿元,且其中南化转债和丝绸转债因已经转股而停止交易。这就意味着,不良资产转化为基金和可转换债券有着广阔的运作空间,而且这种做法还会起到提升基金资产和可转换债券在金融资产中比重、促进金融资产组合的科学化、合理化的作用。
所以,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切实全面实施,不仅意味着融资方式的变革和融资机制的创新,而且对化解金融风险、再造社会信用、促进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当前实施租赁债权证券化需解决的问题与对策
尽管目前在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具备了一些条件,但还存在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不规范。由于证券化涉及风险与收益,因此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定级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国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资产评估业存在以下问题: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尚不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尺度不一、政出多门;信用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中立、不规范,资信评级机构独立性差,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导致行业内不正当竞争加剧等;资信评估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存在资信评级机构信誉不佳,信用评级运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做到公正、独立、客观的评估,投资者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认识不足。这些都导致现有评级机构做出的评级结果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同。目前,在国内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普遍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并已构成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2、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符合市场规则,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以充分吸引投资者。为了防止发生违约风险,以使证券化资产价格充分反映其收益率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形成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还要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确保债权人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保障支持ABS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
3、现行法律制度滞后。尽管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对我国而言还是一项新生事物。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不可避免地对这一优越的融资模式产生了阻碍。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涉及到证券、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多个方面,运作过程极其复杂,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相关当事人之间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的良性运转,就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失控,引发更大的经济危机。在资产证券化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中,SPV的主体资格问题和“真实销售”问题尤其突出。
4、外部环境不配套。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除法律环境外,它还涉及到金融、基金、担保、会计、税收、评估等多领域的业务范畴,因而需要建立――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则和管理办法,防止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新型“圈钱”工具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目前,我国这些外部环境与资产证券化还不配套,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尤其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性,使得SPV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下的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进行设立和操作。
5、我国债券市场的深度不够。资产证券化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与分散风险的,没有一定深度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得以顺利实施。因此,结合当前市场化取向的利率机制改革以及宏观金融调控完善之需对货币市场的发展要求,以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具备一定深度的债券市场,为确保ABS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奠定基础。
6、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和协调体系。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不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发行企业债券,均须获得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另外,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因素,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机构。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协调的专门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法》也未将之纳入管辖范围。
二、推行资产证券化对策建议
1、提高被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必须提高被证券化贷款的信用等级,以保障支持ABS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在规范成熟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对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因为只有提高信用等级以后,ABS才能被市场所接纳。提高ABS信用等级常见的方式是,以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由此完成拟证券化资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租借”较高级别的信用等级,提高ABS的社会信任度。同时,也要求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与评级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是全国性的,具有一定的权威,特别是担保机构应由中央政府出面组建,才能确保一定的实力与信誉。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信用级别高,则其资产组合才容易获得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认同。具体操作上,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以采取基础资产打折、超额担保和资产储备等多种方式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超额担保是资产池的预期现金收入大于未来面向证券持有者支付的现金支出。资产储备就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池之外另设一定规模的资产,当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满足对投资者的支付时,用储备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弥补。这种设计显然使得证券投资者的风险减小到了最低限度。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的经营优势具有积极提升证券价值的作用。
2、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行的特设载体(SPV),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在美国,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货币场上公平的交易者,他们在开展其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而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银行远非SPV,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SPV。要实现ABS(资产支持证券),要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在现阶段还应把它确定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组织。
3、支持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已经具备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来源。据统计,到2006年底,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总额达18.75万亿元,股市开户数现已突破1亿户,这使得资产证券化能在庞大的资产中找到支持;另一方面我国机构投资者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截至2007年6月30日,56家基金公司旗下323只开放式基金合计总份额达到1.1154万亿份,这也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来源。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ABS只要设计合理、具备较高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和信誉度,就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4、政府应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予以税收优惠。税收是影响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的重要因素,涉及的税种有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要在税法上明确各交易主体、SPV机构及投资者的税收待遇问题,要给予他们优惠的税收待遇,以便推动投资者大量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化。相应的,对其证券化操作予以减免税收。如果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判断为金融资产的出售,那么由此引起的损益都必须计入企业的计税基础。一般来说,这对企业是有利的,因为企业不太可能通过出售金融资产获利,而所产生的损失则可以减少所得税。由于出售资产产生的账面损失,实际上在企业的现实中已经存在(类似未记账的坏账损失),属于时间性差异,理应作为计税基础。如果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应该交纳营业税和印花税这两个税种,事实上如果企业交纳营业税的话,资产证券化就会因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实现。而从美国的证券化实践看,在税收上的支持力度很大,如1976年、1986年美国政府两次修改税法。对项目融资机构给予优惠。参考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我国可以减免营业税、印花税。
5、房地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因金融监管滞后,致使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参与了房地产的炒作,催化起的泡沫经济在一部分地区至今仍未消除。其恶果之一是大量资金被占用甚至占死,更为严重的是,一些金融机构因不能及时兑付到期债务,或被他人兼并、收购或破产。为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达到逐步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国家建设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培育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市场,真正把启动房地产纳入跨世纪发展新增长点的轨道。如果有了一定规模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至少一些参与房地产炒作的金融部门和企业,能够用其所拥有的房地产向其他银行抵押后申请贷款,这样银行就会因有资产证券化市场支持而敢于发放此类贷款,由此激活一批银行、企业的不良资产。例如,美国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建立了一系列融资担保机构,诸如联邦住宅管理局(FHA)、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形成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直接刺激了信贷资产证券化。
6、吸引外资、国际运作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证券化的国际交易中,发展中国家作为资金需求方、融资者表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现在证券融资已占国际资本市场流动总额的80%,适应国际融资主流的资产证券化是继开辟境内外资(B股)市场、海外上市、海外发行债券后又一种有效的引资途径。引进外资意味着引进先进技术、工艺装备、管理经验,意味着提高国内技术水平,创造就业机会,促进企业制度改革,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化水平,推动经济持续增长。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仍然有很大魅力,并没有受到经济增长减缓、通货紧缩的严重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是将流动性差的国内金融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置换出流动性强的资产(资金),它不仅仅具有引进外资的功能,而且是以不出让产权、出让市场为代价。跨国证券化通过将资产与原始债务人的完全剥离,运用来自超出本国管辖权的第三方信用担保等方式,能够获得高于企业评级甚至高于评级的信用级别,有效地降低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将境内资产包装到境外实现证券化可以避免和国内现有法律相冲突。比如,将特设机构放在境外监管宽松、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其注册和发债资格问题就相对方便。对于国内投资者有限的问题,跨国证券化可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上大量机构投资者对稳定回报和低风险的要求,吸引足够的投资者,并有效地降低成本。
7、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以及会计、评估、税收等制度。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解决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建议通过制定《资产证券化法》,对资产管理公司和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证券化资产的破产条件、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且要发展和完善我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完善金融法规,建立起适应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体系。要解决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问题,必须制定法律、法规、会计、评估和税收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实行统一的监管和协调;还要强化债权迫偿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确保债权人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保障支持债权人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后,外资企业发展迅速,且从独资到合资、合作和合伙等形式的多样性发展,这对我们在同外资合资合作中如何保护好中方利益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主管外资注册关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保护国家利益中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国有资产和我国的各种权益不受侵害。
一、当前外商侵占中方利益的主要表现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外国资本已进入我国经济的大部分领域,一些存在于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经济全球化、资本全球化的今天,各经济大国、集团、企业以各种方式和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吞噬他人的资产(包括有形、无形资产)已是普遍现象。中方的各种资产及权益被外方侵占现象时有发生,诸如资金、技术、商标、利润、人才、市场、员工等方面。侵占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大致有:骗取中方资金或资产:窃取中方技术或专利;恶意抢注中方著名商标;在成本和利润上有意损害中方;恶意不缴纳注册资本,撤资或倒闭;并购中方企业,垄断市场;挖取中方各类人才;抢占中国市场并不断扩张;以低价格换取劳动力;输入有损于自然生态及环境的产业等等。这些只是常见于社会的现象,其涉及的领域有政府、民间;国企、私企;工业、农业、金融、服务业;生产和文化领域等。尤为严重的是国有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被誉为“华夏第一屏”的北京牌电视机在市场上完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三星产品。日化用品中的金鸡鞋油之商标为外资企业奇伟所有。洗涤类、日化用品、饮料在今天的市场上见不到多少本国的品牌;中高档汽车中没有几个是本国品牌。这些现象存在于我国各行各业,市场和利润大量被他人占有。
二、如何在同外资的合资合作中维护中方利益
近年来,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大致为政府各级发改委、商务委立项审批――各类专项审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的严格把关。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权益。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欲并购汇源果汁,一时引起轩然大波,最终未获中国政府批准,此事我们不能简单地视为仅是一个商业活动,更要把他看成是保护和树立民族品牌的责任。外资在跨国并购中国企业后,一个个民族品牌逐渐衰落以至消亡。要保护中国的民族品牌,一要靠政府的有效扶持,二要靠法律维护。同样,地方政府各部门也应把眼光放长远一些。
有效保护中方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登记环节上。重要的是对其设立、股权转让和注销登记的审核。除了要审查投资者主体资格外,对公司章程(包括合同)的审查是重中之重,严格依法审核公司章程,可以有效预防外资企业特别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某些法律纠纷。在国外资本对我国企业进行并购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时,一定要求其提供完整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和政府文件,以防在并购合资或股权变更过程中我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在登记注册中,既要注重招商引资,义要注意国家利益的安全,把降低门槛和严格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审查外商提交的材料,通过严格把关做到有效防控。
(一)认真核实投资者身份。外商投资者(股东)身份合法性要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在登记注册中向工商局出具认证书原件。近年来对中国内地投资位于前列的国家和地区是:香港(中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日本、韩国、美国、新加坡、台湾(中国)、开曼群岛、德国、西萨摩亚。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西萨摩亚被世界称之为“避税天堂”,岛上注册着大量离岸公司,仅英属维尔京群岛就有50多万家,这些企业中又有近40%与中国内地企业有关(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我国每年实际利用的外资中,约三分之一是国内资本“返程投资”后形成的假外资企业。而这些地区为企业避税、隐瞒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企业的关联交易、模糊公司真实产权归属、洗钱、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商业及金融欺诈、转嫁金融风险等提供了便利,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经济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现在的认证措施就是针对假外资的一种方法,对遏制假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必要长期采用。
(二)严格审核外商投资方式中的实质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在出资方式上以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及机器设备的出资,要求提供完整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常利用无形资产估价的特殊性,在外资企业特别是合资企业需要使用外国投资方的技术、专利和商标时,有意支付巨额特许使用费、专利技术费,把利润转移到国外的总部或关联企业。而外资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这样就会使外资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以至于资不抵债。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则利用海外公司再进一步增资,利用连续的追加投资,逐渐缩小中方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直到变成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另一个常用的方式就是抬高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进口费用,压低出口产品价格。因此,工商部门在审核相关材料时,必须让其出具国家商检、评估部门的证明,以防中方经济利益受损。
(三)对国有资产的转让要进行严格把关。国外资本在对我国企业进行并购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如果涉及中方是国有资产的,必须经国资委控制国有资产转让的整个过程,并颁发批准文件。多年来,国外资本通过产业转型,向我国输入了大量的高劳动强度、高密度、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企业,同时利用资本、技术等使其商品占据了国内市场。另有一些合资企业,中外方人员互相勾结,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人为地大量流失,他们利用恶意亏损、恶意增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债转股、批准文件等手段,严重危害了我国经济。现阶段在外资对国内企业的并购和合资中,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时,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局等部门环环相扣进行审批,预防了不利于我国经济总体格局、自然环境、商品市场的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在法律、法规及现实中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注册资本是否到位。目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为确保经济增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引入外资企业时,相应出台一些政策吸引外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方面的工作重点,就是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外方投资者)是否到位进行监管。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以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股份)的方式注入,而现在却存在多种方式,如:以关联企业代替投资方(股东)投资、以贷款方式进行投资等。外方利用政府急于引资的心态和相关的政策,以关联企业或银行借贷方式注入注册资本,往往造成事后的抽逃资金、虚假出资、弱化资本等行为,有的甚至用空壳公司向中方企业进行转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中方企业的利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还需进一步扩展知识面,不仅要全面掌握各项政策及法律法规,更要了解登记注册中有关规定的宗旨和渊源,加强在工作中的预测性和判断力,在审核外资企业登记时既不能生搬硬套,也不能放之任之,要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到履职尽责,为改革开放和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含义、成因与一般规律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含义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形式为媒介的资本在运行过程中实现的证券发行、证券投资以及证券流通的国际化。
从一国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证券筹资,指外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际性金融机构在本国的证券发行和本国的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在外国及国际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发行;二是国际证券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对本国的证券投资和本国投资者对外国的证券投资;三是证券业务国际化,指一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包括证券的发行者、投资者和中介机构)进出本国自由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经营者向国外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成因及影响因素
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发展。二战后,主要西方国家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收入和国内储蓄的不断增大,资本积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兴工业的崛起,都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尤其是80年代以来,频频出现的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使许多国际银行的信用受到怀疑,产生了转移信用风险的必要,国际融资证券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国际银行货款呈下降趋势,而国际债券的发行额则不断增加。据统计,1981年国际债券总额仅占银团贷款总额的55.8%,到1984年已为2.58倍。
国际金融管制的放松。7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审时度势,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放宽对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外国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买卖本国公司股票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并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政策不同于本国投资者的双重标准。例如:1974年美国政府废除了实行达十年之久的、限制外国居民在美国发行证券的利息平衡税;1979年10月英国取消了外汇管制。
证券行业国际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交易量,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纷纷利用最新科技手段,简化证券发行手续和改善上市管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改革结算交易程序,以此来吸引外国公司和政府发行股票与债券,并吸引外国投资者。
另外,下列因素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组合机会和风险管理手段,不仅增加了交易量,还增加了市场流动性;现代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了技术保证。电子交易系统的应用意味着:交易场地已通过远程终端扩展至整个世界;交易营业时间由8小时延长为24小时;世界统一市场与价格形成;节省交易成本,提高结算速度和准确性。
(三)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般规律
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内有的规律,任何超越市场条件的活动终究要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证券市场国际化也不例外。总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经验,我们发现:首先,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及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占份额的增长和地位的加强对其证券市场发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其次,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以一国国内市场一定的规模和一定的发展程度为基础,并与证券市场的规律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第三,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有步骤、有计划、分阶段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从利用证券市场筹集外资开始,然后逐步过渡到证券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第四,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是一国政府不断放松管制的结果。
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起步于80年代初,在至今不到20年时间里,相继发行了国际债券、B股、H股、红筹股、N股、ADR并对买壳上市、借壳上市及设立国家基金等多种筹资方式进行了尝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
1、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不高。由于我国股份制经济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宏观经济运行中缺乏真正的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我国的股份公司大都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前经改制设立的,而且改制之前这些公司都拥有大量的下属企业,有的是通过划拨兼并而来,有的则以集体所有制形式成立,有的还受到地方机构和部门的管理,这些都导致企业的产权和管理结构不清晰,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而且许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长总经理实际上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董事长总经理权责不清,信息披露极不规范。
2、金融管制较严,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兑换。我国目前仍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其中对证券市场的管制主要是对证券机构建立的限制、对证券上市规模的限制、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证券活动的限制、对在华外国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等。其中,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个主要障碍是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造成A、B股市场分割。这种资金不自由、货币不自由的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国际证券资本。虽然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把所得部分利润汇回本国,但这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没什么吸引力。
3、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迄今实行的是额度分配和审批制度。这种以行政手段分配资本市场资源的制度,排斥了企业以业绩和成长预期竞争进入资本市场的平等机会,为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给绩劣公司以“公关”和虚假包装等手段挤入上市公司行列开了后门,导致上市公司良莠不齐,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
4、证券市场投机过度,风险过大。理论上说,证券市场应是一个投资场所,由于其收益高,故具有较高的风险是理所当然。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受多种利益机制的内在驱动,其中的风险被明显放大,从而使我国证券市场相对正常、成熟的市场有更大的风险:1政府缺乏管理经验和行为规范,对资本市场干预不及时、不果断或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造成市场震荡;2部分机构投资者人为地操纵市场,还有些投资者为谋取暴力,四处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争购或争售某种股票等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使广大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3证券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5、现行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与国际标准不相统一,资产评估缺乏合理性和权威性,不能公正、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这些都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所遇到的障碍并结合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逐步谨慎地开放资本市场。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开放国内证券市场及对国内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的推进,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步幅较大,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较谨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股份制改革的不彻底以及人民币资本项目的不可兑换都要求我们必须逐步谨慎地进行证券市场国际化建设。
2、规范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首先,充分认识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关系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将规范股份公司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来抓;其次,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其议事规则,积极引导“三会”充分发挥对公司运作的监督作用,做到“三会”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第三,及时、严格检查公司股权变动、增资扩股、利润分配和资金的投向,适当提高配股的条件;第四,强化社会公众对股份公司的监督和约束、严格财务纪律和建立规范的披露制度。
3、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适当放宽金融管制,有步骤地实现利率市场化,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考虑到我国已经积累了巨额外汇储备而且宏观经济基本面良好,应适当加快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步伐,以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要求;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开拓国际金融业务,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扩大、完善国内经营外币业务的国际业务部。通过商业银行的国际化为资本的引进和流入提供配套服务、提高资金的流动性,从而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
4、建立防止资本外逃的早期预警系统。总结90年代以来大量国际资本拥入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出那些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资本外流的国家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避免实际汇率长期升值;高的国内储蓄率;经常项目逆差较小;较少依赖于短期资本流入;大量投资于外贸部门,出口增长迅速。因此,为避免资本外流冲击,可以考虑从以上几个方面设计一套综合指标衡量我国金融状况,并通过关注以上预警信息,发现危机潜伏点,早日梳理,从而防患于未然。
5、加强对资产评估和证券评级机构的组织管理,要求资产评估和证券评级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脱离主管单位,以保证评估评级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建议引进境外资产评估机构和证券评级机构,或组建中外合资评估机构,提高评级的专业水平,避免国外投资者产生不必要的顾虑。
参考文献:
1、龚光和:《国际证券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
2、霍文文:《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上海证券期货学院出版社
3、陈彪如:《国际金融概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外资并购;规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6-066-01
一、外资在华并购的现状分析
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外资对我国的跨国并购呈上升趋势,并购己成为国际投资者(主要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形式。经典的并购案例如:比利时英博啤酒集团、法国SEB集团、花旗银行等。结合以往发生在我国的外资并购案例可以看出,外资并购的选择都有其明显的特点:1外资在华并购的行业主要分布在能源、基础原材料工业、消费品生产、新技术、服务行业等领域,多倾向于选择市场前景广阔或垄断性强的行业;2从外资在华并购的方式看,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主要是通过购买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购买国内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购买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兼并的方式进行的;3.从外资在华并购的对象看,外资对我国企业并购主要集中在国内的领先企业、优质企业,以占领和控制市场作为目标。
二、我国对在华外资并购准入的规制
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时间较短,但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求,出台了很多规范该行为的法律文件。
1.外资产业政策相关的法律文件。而该产业政策文件又分为两个类别,一是一般的产业政策文件,二是某些特殊的地区或者行业的产业文件。例如《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等。
2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文件,为了能约束外资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并购的各环节,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文件,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
3.外资并购介入上市公司的法律文件。2003年商务部出台了相关的通知对外资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进行了规定,2005年又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4.外资并购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反垄断法》对于遏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违法行为,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结构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5.外资并购的专门立法。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该规定首次在立法上将外资并购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并对其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并购的审批、交易价格的确定和付款方式、外商投资比例及计算、并购协议的法律适用、登记和审批期限、以及垄断的认定等方而都作了较详细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外资并购的法律环境。
三、我国外资并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散乱,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外资企业并购法》
现有外资并购立法大都散布在对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中。比如,我国对外资的审查和批准规定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我国准许外商投资的范围规定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这种过于分散的法律设置,加重了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负担,使步骤过于繁琐,不利于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
(二)我国众多的外资立法中,对外资准入方面的内容规定过于模糊,界定不清楚
比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的范围规定不清,这导致外资顺利进入我国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只规定了外资在华一般领域的投资比例,但也只规定了下限,欠缺对外资并购股权比例的专门具体规定。
(三)我国没有一套系统的外资并购监管制度,使行为人无所适从,不利于并购活动的有序进行
当前,我国已有一些机构在分别处理并购监管方而的事务。例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批;涉及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的,由各级政府的外经委或外资办审批等,不同的机构出于对法规政策的不同理解,无法作出一致的决定。
四、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企业并购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外资并购法律,现行的外资并购方而立法散乱,缺乏体系,并且效力层次低下、可操作性不强,与我国早己制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外资企业法》二大外资法形成鲜明对比,统一制定企业并购立法是必然趋势。其中应明确外资并购的含义和类型,并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明确并购审批的主管部门,并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各项外资立法。
通过相关的专门立法对行业限制、股权比例、投资期限、审批程序、运作过程等问题加以补充,一方而弥补我国在外资立法中的漏洞和缺陷,另一方而使外资立法中的各项内容细化,从而保障外资进入我国的合法程序。
同时也应该对现有的关于外资并购的法律文件进行整合,针对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从外资进入的程序到最后争议的解决各项内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调整,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外资并购配套制度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