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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

时间:2022-07-10 15:36:47

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范文1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程惠芳.入世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3]俞灵燕.开展海外投资需要政府支持[J].国际贸易问题,2001,(8).

[4]卢进勇.入世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2001,(6).

境外投资范文2

第二条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并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

第六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七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九条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中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吸收投资入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资金融机构吸收投资入股的申请书;

(二)中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投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四)双方签定的意向性协议;

(五)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中资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最近二年的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划入中资金融机构账户,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四条中资金融机构因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中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已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境外金融机构增加持股比例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投资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联合的《关于*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9号)精神,*市外经贸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将联合开展对本市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在*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资料,不参加综合绩效评价。

二、年检时间:*年7月1日—9月15日

三、年检步骤:

1、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

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可从*市外经贸委网站上下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资料。

(1)以纸制形式上报《年检报告书》。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点击“走出国门”,进入“国内政策法规”中的“对外投资”页面下载、填写并统一用A4纸打印《年检报告书》(全套),各境内投资主体应根据境外企业情况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

(2)以软盘形式上报“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和“《年检报告书》中的”。

①、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点击“走出国门”,进入“国内政策法规”中的“对外投资”页面下载“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每个参加绩效评价的境外企业各填一份,填写数据模板时应启用宏),(外经贸委外经处需要)。

②、登陆*市外经贸委网站,点击“走出国门”,进入“国内政策法规”中的“对外投资”页面下载《年检报告书》中的“附表二、附表四”并填写相关数据后以软盘形式上报。软盘文件名为境内投资主体九位数机构代码-境外企业家数-企业简称,如该投资主体仅投资一家境外企业,文件名为“机构代码-01-企业简称”,如该投资主体投资多家境外企业,文件名则为“机构代码-01-企业简称”、“机构代码-02-企业简称”,以此类推,每一文件包含附表二、四表格。上述表格中均以数字形式直接填入,不得添加其它的文字、符号、字符等,如要以文字表达请将文字写在表外(外汇局*市分局资本项目处需要)。

2、报送年检材料:

(1)对于已参加*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境内投资主体需提供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其中外汇局二份,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一份,下同);《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每个境外企业对应一套上述材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正本);已填写好“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和“《年检报告书》中的”的软盘。

(2)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境内投资主体需提供该境外企业有关的书面说明(应包括设立背景、过程、目前运营情况);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同上);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已填写好“境外投资企业数据模板”和“《年检报告书》中的附表二、附表四”的软盘。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付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3)凡在*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提供《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文件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和“《年检报告书》中的附表二、附表四”的软盘。

境外投资范文4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着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 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着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程惠芳.入世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3]俞灵燕.开展海外投资需要政府支持[J].国际贸易问题,2001,(8).

[4]卢进勇.入世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2001,(6).

境外投资范文5

2009年3月,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对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境外投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迫切需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优化,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2月,国务院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为此,商务部启动了《旧办法》的修订工作。2014年9月6日,商务部了其最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并取代《旧办法》。

《新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首次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导向,有利于促进我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此外,还有利于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转创造良好条件。

《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办法》所规范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新办法》附则还明确了中央企业的定义,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1)《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而不包括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以及(2)《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投资”于境外非金融类企业,而不包括境外金融类企业。另外,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需参照《新办法》执行。

《新办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核准与备案的适用范围

1.核准

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这里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新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其中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可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办法》,商务部必要时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这里的“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关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具体可参见我国《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备案

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如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则实行备案管理。

核准与备案的机关

根据《新办法》,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一律应报商务部核准。其中,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核准与备案的时限

根据《新办法》,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新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申请核准与备案的主体

对于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情形,《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对于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的情形,《旧办法》规定:“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

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

四、本公告自之日起施行。之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2014年8月28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二、退税的计算和办理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统称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三)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四)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离境时,海关不再签发退税证明联。

(五)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或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上述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六)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有关定义

本通知所述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本通知所述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四、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财税[2014]62号;2014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2014年8月28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境外投资范文6

上海银行松江慧通理财中心 金融理财师(AFP)

2008年以来,许多不谙金融的年轻太太们都开始关心“QDII”了,那什么是“QDII”呢?2007年5月,银监会正式宣布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QDII)境外投资范围,允许银行QDII产品直接投资境外股票市场。投资渠道放宽后,银行系QDII产品种类更加丰富,与此同时伴随着预期收益率的提高,产品也越来越具有吸引力了。银行系QDII产品的可投资对象主要有境外债券、境外股票、境外基金类产品以及境外结构性产品等,目前而言,主力QDII产品是后两类。

以某中资银行的一款准基金型QDII产品为例,该产品是一款基金优选组合产品,包括亚洲新兴市场和印度、巴西、俄罗斯、香港的股票市场及全球债券市场三个投资主体。其中亚洲新兴市场和印度、巴西、俄罗斯、香港的基金投资于成长最快的热点股票市场,股票投资比例可达85%;债券投资方面主要进行全球非美元货币债券投资。该类产品适合有较高风险承受力追求较高收益的客户,当然该产品投资也可能会亏损。

近期,上海银行也推出了其首款QDII产品,即“慧财”环球系列之“紫荆绽放”,主要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产品挂钩于6只优质H股组成的股票篮子,其中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华电国际、江西铜业、中国神华能源、东风汽车和洛阳钼业。从挂钩的这些个股来看,他们都是质地优良的国企蓝筹股,覆盖银行,电力,煤炭能源,有色金属,汽车五个行业,所选个股都是这些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这款产品年的名义投资期限为一年,最低投资起点为5000美金。此产品最大的亮点在于采用每日观察的方式,可及时掌握市场波动,一旦达到提前终止条件,此款产品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可提前获得高收益离场,轻松落袋为安;此产品还采用结构性票据方式,在分享境外市场的资本增值机会的同时,美元本金100%保证,投资安全。更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推出的首款QDII,上海银行对该产品免收托管费及管理费,对在上海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形式购买此产品的客户,将享受购汇手续费减半的优惠,即按当日上海银行公布的美元中间价上浮1‰购汇(注:购汇限额按国家现行因私购汇规定执行)。

为什么选择这个时机发售此类QDII理财产品呢?其实在2007年9月份,上海银行就拿到了QDII的资格,但一直迟迟没有推出该系列的理财产品,主要是基于对港股市场的分析,香港恒生指数从今年8月最低时的20000点左右起,在短短的两个月的时间,到10月中旬最高涨至近32000点,最高涨幅近60%;同时香港国企指数从10000点最高涨至20000余点,最高涨幅超过100%,在此期间成交量也伴随着指数迭创新高,据分析,主要是由于港股直通车即将开通的消息带来的交易性机会上涨,如果在此时推出投资港股的QDII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将面临较大系统性风险。而随后港股两个月的走势也印证了我们的判断,恒生指数最低下探至25800点左右,最大跌幅为24%左右,国企指数最低跌破15000整数关口,最大跌幅为25%左右。在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整,港股大盘经历了两次下探低点的过程后,目前大盘有企稳回升的迹象,同时成交量也恢复到大涨之前正常的水平,此时,投资机会初步显现。

而从这款产品挂钩的个股来看,江西铜业和华电国际的股价较其最高点跌幅都超过40%,并且目前股价只有其A股股价的三分之一;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价较其最高点跌幅在20%上下,股价相对于A股股价的三分之二;尚未在国内A股上市的洛阳钼业股价较其最高点跌幅超过30%,而东风汽车股价较其最高点跌幅也将近20%,目前皆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综合大盘和个股的走势情况,我们判断此阶段发售此款QDII产品是比较恰当的时机,对投资者来说更为有利。

境外投资范文7

两年前,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达成一系列共识,其中之一便是中方将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股指期货产品。事实上,自2006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以来,QFII对股指期货始终持欢迎态度。据悉,部分期货公司早在一年前就与QFII机构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在股指期货上市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再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举个印度的例子,看看他们干了什么。2004年5月12日、14日,瑞银证券在印度开始现货市场建仓,然后17日买入看跌期权,而且突然抛售全部现货,不惜亏损370万美元,但在打压现货之后,看跌期权大涨,瑞银证券赚了1270万美元。两个相抵之后,瑞银证券净赚了900万美元。这是在印度操纵的第一个方式,打压现货,套利期货。

第二个方式,我们发现瑞银的背后有12家公司,这些公司透过瑞银进行操纵,可这12家公司,你无从逮捕,无从控诉,因为都是合法的。真正操纵的这12家公司包括倒闭的雷曼兄弟,还有操纵欧元的SAC资本。印度证监会调查的结果,这12家基金公司都是背后的黑手,那么如何监管?

第三个方式,叫做隔岸观火。比如说雷曼兄弟或者SAC,它们根本就没有直接购买印度的股票。它们买的什么呢?是瑞银证券发行的离岸衍生品。也就是说,他们在海外完全复制印度股市所有股价走势,然后自己搞一套新的品种来交易。

这3种方式既然在印度发生过,那就很可能会发生在中国。第一个我们预期华尔街通过QFII,也会透过例如打压现货、套利期货的方式来赚钱。除此之外,我们完全重蹈了印度的覆辙,那就是第二个允许冒名顶替。瑞银中国把部分额度租给了其他投资公司,因此还赚一笔钱。在亚太(日本除外)的股市约有150家基金,其中过半数的投资都在中国。但是,在这么多基金里面只有几家是获得QFII投资额度的,为什么148家中大部分都是在中国操纵呢?

比如说,其中某家公司,它有两笔基金,在A股的投资是1.25亿美元,可它的QFII的额度只有1亿美元,那多出的0.25亿美元是哪里来的呢?这是个谜。更不可思议的是另一只大中华基金成立的时间是2005年5月19日,比它所在公司2007年获得额度的时间早了两年,怎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这就是第二个方式,冒名顶替,就是透过像瑞银一样的公司进行操纵。

同时允许隔岸观火这第三个方式,亚太基金中跑得最快的是一只不在QFII名单之中的Dreyfus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Dreyfus新兴亚洲基金,年收益率高达127%。另外一只Dreyfus大中华基金也超过96%。Dreyfus是纽约梅隆银行的下属资产管理公司,一直到2009年11月6日才获得QFII资格,但是它在这之前已经赚了不少钱。它旨在投资中国的A股市场,并通过购买银行、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参与结构性票据的方向投资,和印度是一样的。它们在其他国家构建一个像中国一样的股指期货市场,允许它们在海外交易,根本不受中国的控制。但就是这些交易会冲击到中国的市场。现在,我们和印度一样,允许它们打压现货套利,允许它们冒名顶替,允许它们隔岸观火。最后就是中国台湾的结果,通过拉抬打压,让我们QFII的额度不断放宽,一直到最后完全对外资开放。如果我们真的完全对外资开放,那在中国这种监管水平之下,我们内地会和中国台湾及印度一样。

只要放这些QFII进来,后果将不堪设想。不过这个已经不是假设,而是已经在发生。这些QFII在韩国等了6年,在中国台湾等了13年,在中国大陆也等了好久,但是总算等到了。华尔街就能通过QFII涌进一大堆比中国的庄家还要厉害的金融投资精英。不要听有些人说,它们进来会带来有秩序的交易,笔者可以很负责地告诉各位,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境外投资范文8

一、存在的问题

1.影响了统计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削弱了外汇管理的效力通过违规渠道开展的境外投资资金流动一般比较隐蔽,很难对其流量和存量进行估计,特别是随着个人境外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个人财富的不断累积,这部分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其对国际收支平衡可能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该部分数据又游离于统计监测之外,加大了外汇管理的难度。2.给投资者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一方面,采用违规渠道汇出的投资资金在后续处理,如利润汇回、增资、减资等方面也都只能通过违规渠道进行,不利于资金安全和项目的长远发展。据抚州、新余和鹰潭等地的个案调查反映,一些个人境外投资者因为没有相关的收入、缴税等合法证明,其在境外投资中获得的收益进入国内后很难按正常途径汇兑存取。另一方面,投资者由于缺乏合法身份,其境外权益受到侵犯时很难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使其在法律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二、放松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1.有利于规范个人境外投资行为,提高外汇管理政策有效性长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对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活动一直未予政策认可,但实际上境内个人在境外从事各类投资的行为却一直存在。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确有投资需求和投资能力的境内个人,一方面通过外汇黑市、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资金或以经常项目交易的名义办理资金汇兑,非法外汇交易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绕开政策障碍迂回操作,通过多人分拆购汇聚集资金后带出境外投资,造成申报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从而直接影响到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放开个人境外投资,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不仅可为个人境外投资者提供便捷的资金流动渠道,提高外汇监管效率,而且可以实现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化,保护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2.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能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省内外近些年个人境外投资的成功经验表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加工制造产业和农、林、牧、渔等产业,能带动省内要素输出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像浙商海外种田,不仅带动五、六十万剩余劳力在全球十几个国家和地区从事农、林、牧、渔等开发,而且其所涉及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种子等大都来自本省和国内。江西作为农业大省,浙商海外种田对江西有一定借鉴意义。江西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其个人在境外投资中所涉及的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业所需的农业机械、设备、农药及种子(种畜、种苗)等若绝大部分由省内购进,那必定会带动省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当然,在个人境外投资刚放开时,这种效果也许不大明显,但一旦形成规模,其对相关产业的带动将会愈加明显。

(二)可行性分析1.目前江西省已进入全面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根据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邓宁的“经济发展四段论”,一个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2000~4750美元之间的阶段时,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增加;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5000美元的时候,“对外直接投资占经济总量的规模和比重增大,成为经济总体实力的重要力量”。为印证其效果,我们特选取商务部网站登载的2008~2013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对外直接投资排名中有关江西与中部另外五省的资料进行整理作一比较,如下表。表12008~2013年我国中部六省对外直接投资比较从表1可以看出,2008~2012年江西人均GDP(美元)处于邓宁“经济发展四段论”的第三阶段。2008~2009年,当江西人均GDP处于第三阶段初期时(2000~2500美元),江西对外直接投资在全国的排名处于26~27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处连续两年的末位;2010~2012年,当江西人均GDP上升至3000~4000美元区间时,江西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在总量上有大幅提升,而且在全国的排名已上升到19~22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则超过了山西和河南2省。由此可见,邓宁“经济发展四段论”对江西省而言,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效率性。2013年江西人均GDP已达到5176.96美元(按当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也就是说全省已进入“经济发展四段论”的第四阶段。这一阶段既是江西对外直接投资进入全面快速发展期,也是全省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最好时机。因此,在这一最佳节点上同时放开江西省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必然如虎添翼,对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有力的促进作用。2.江西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孕育出的富裕群体是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的中坚力量近几年,江西经济取得了快速持续增长的好势头,在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进一步改善的同时,也孕育出了一批又一批的富裕群体。一是亿万富豪。据《江南都市报》2014年4月2日刊登的《2014年江西创富榜》显示,江南都市报财富工作室以5亿元为起点,共筛选出亿万富豪100位,总财富为1750亿元,平均财富为17.5亿元。从其分布来看,房地产占28%,股权投资或主营业务为投资的占16%,主营业务超10%的还有矿产业及医药(医疗器械)等。此外,据胡润的2013年《中国财富报告》,江西共有亿万富豪840人,在全国所占比重为1.3%,列全国各省市区排名第18位。二是千万富豪。据胡润研究院和群邑智库联合的《中国财富报告》,2009年,江西共有千万富豪7800人,至2013年底,江西共拥有千万富豪9800人,在全国所占比重为0.93%,在全国各省市排名列第20位。《中国财富报告》还指出,在中国千万富豪中,一般企业主所占比例为50%,职业股民占比为15%,炒房者占比为15%,金领(指在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领取年薪的高层人士)约占20%。三是注册资本为50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主。截至2013年底,江西省私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达4.04万户,其中,1000万以上至1亿元(不包括1亿)的有19969户,亿元以上的有717户。我们认为,上述富裕群体将是江西省开展境外投资的中坚力量。首先是制造业。在各类富裕群体中,制造业的占比最大。但是,江西近些年经济增速逐年放缓,也与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制造业中过剩产能的增多不无关系。因而,此时如果放开个人境外投资,制造业的富裕群体出于分散风险、寻找海外资源、促进出口、扩大市场或开辟销售网点等不同目的,直接进行个人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加大。其次是房地产业。2014年上半年,江西房地产与全国多数省市一样开始转冷,究其原因,既有宏观调控的原因,也有商品房源积压过多以及房价已处于高位的因素。相比之下,美国及欧洲许多国家却因受困于经济增长的乏力,房地产市场相对而言更具有投资价值。因此,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后,不仅房地产行业中的亿万富豪、千万富豪会有不少投资境外的房地产业,甚至一些中产阶层人士出于种种目的也会考虑境外购房。第三,证券市场。近几年,我国股市长时间处于低迷状态,截至去年5月,上海市场A股的平均市盈率只有9.8倍,这一估值水平比2008年10月末金融风暴肆虐时还低30%。我国股市长时间萎靡不振,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大大缩水,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江西创富榜上亿万富豪的人均财富也大为减少。2011年江西创富榜的63位亿万富豪,平均财富为24.8亿元,但至2013年江西创富榜上的80位亿万富豪,平均财富只有15.84亿元,人均财富缩水8.97亿元,缩水幅度达36.15%。而欧美和中国香港等股市较为成熟,投资环境相对稳定。因此,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不少长期涉足国内资本市场的亿万富豪、千万富豪以及其他一些具有一定投资实力的职业股民,一方面仍然会继续涉猎国内资本市场寻找机会,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还会参与境外证券投资。3.国际金融危机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欧美市场提供了外部条件由于次贷危机以及欧债危机的发生,近几年欧美国家经济发展缓慢,为刺激经济增长,不少国家纷纷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像英国、法国等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不少针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的优惠政策。美国目前虽然只承诺对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给予全面的国民待遇,并强调对外投资的高水平保护,但在一些偏远的州,地方政府也承诺提供一切可能的税收和土地优惠等。上述优惠政策的出台,都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欧美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三、对策建议

(一)放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总体原则:循序渐进,风险可控。从总体上说,个人境外投资应按照风险程度的高低逐步开放。在顺序上应先放开与实物投资相关的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后放开证券投资、境外购房等业务;先放开个人长期资本交易,后放开个人短期资本交易。在对外投资区域选择上,也可以考虑先放开对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及亚洲周边国家的投资,再放开对欧美等投资环境较为成熟国家的投资,最后再全部放开。对于先放开的项目,应加强政策评估,待时机条件成熟再放开下一项目。2.以登记制度为核心,实行限额管理。(1)实行事前登记制度。个人境外投资者应在开展境外投资前到外汇局进行登记,并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如主体资格、行业性质等。由于不少投资者常年身处境外,因此对于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及年检等信息,可以考虑允许投资者通过网上应用平台进行申报。(2)实行限额管理。一方面适度提高部分原有的个人结售汇限额,可以考虑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提高至每人每年等值10万美元;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根据个人境外投资者的资产状况设定一定的投资限额,在投资限额内的购付汇可以自行在银行办理,并且不包括在个人结售汇限额内,超过限额的可以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审批。3.对已经存在的个人境外投资实行“补登记”制度。从实践看,虽然个人境外投资政策没有放开,但已有一部分人通过地下钱庄、分拆结售汇等违规方式进行了境外投资。这部分境外投资由于缺乏合法手续,在境外会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同时,这部分投资数据不明,也给国际收支统计平衡带来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考虑设计“补登记”手续。对于已通过违规途径汇出资金,但确有真实投资背景,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予以“补登记”,从而改变原来投资者的“灰色身份”为合法身份,使之受到国内、国外相关法律保护,为其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4.逐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一方面,通过合理扩大投资范围,加大产品研发力度,适当降低QDII准入门槛等措施进一步完善QDII制度。另一方面,以沪港通为契机,摸索进一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管理经验。2014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批准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沪港通”政策的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更大的投资自主性。通过“沪港通”的运行,监管层可以加强政策评估,摸索和总结相关监管经验,为将来推出“沪伦敦通”、“沪纽约通”等后序机制,进一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打下基础。

(二)构建本外币一体化的个人征信体系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不仅有利于对投资主体实施分类管理,而且能为个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提供更多的保障。目前,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公共信息,后者包括法院判决、行政奖励及处罚信息等,但没有外汇违规信息。而外汇局的一些违规信息,例如,外汇管理检查部门定期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将货物贸易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定期向金融机构公布的企业分类情况等信息都只能在小范围内使用,作用有限。因此可以考虑将外汇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一方面,由于外汇违规信息来自外汇局,其数据来源的可持续性和数据质量都可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可以借此形成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为强化本外币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三)强化对个人投资者的金融支持力度与企业投资者相比,个人普遍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没有固定的担保机构、规模较小以及财务状况不透明,银行难以通过报表了解其真实财务状况等种种原因,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建议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成立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等方式缓解个人投资者的融资难压力;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参照企业“走出去”的相关政策,对个人境外投资在贷款、财税、保险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在设计相关“走出去”政策时,不再区分投资主体,而是以行业性质作为区别对待的标准。可以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不鼓励的行业,政府在金融、财税等方面予以限制,而对于鼓励的行业,则要一视同仁地采取各项支持措施。

作者:张智富尹晓民刘佳敖晓华吴涛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资本项目处课题组

境外投资范文9

境外投资政策体系的结构及其基础

1.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中性原则

如何正确地看待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政府制订政策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经济学原理认为,资本的跨国界流动可以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增进世界福利水平。以此为依据,可以认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是符合经济理想的。但这一原理是以一系列严格假定为前提的,其中包括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规模经济不变、不存在政府干预、没有税收等。在这些假定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能否改善世界资源配置的效率,就很难断定。况且,即使真能提高世界整体福利水平,仍存在一个增大了的蛋糕在有关各国间的分配问题。因此,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对母国经济福利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有可能改善一国的福利,也有可能损害一国的福利。

如果我们从企业与政府的目标来看,也很容易得出类似的结论。政府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其中包括政治目标、经济目标。而从经济目标讲,又包括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而企业的目标通常是单一的,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决策是企业微观决策的范围,企业根据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投资的区位选择,如果认为境外投资更能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就会选择境外投资。然而,对企业来讲合理的决策行为对于政府目标的实现就未必是正确的决策。即使是国内投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有些投资项目可以带来正的外部经济性,而另外一些项目却可能存在负的外部经济效果,政府通常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设计来诱使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为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做出贡献。企业在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之间的选择,对于政府目标的影响还有其独特之处。如果其他条件相同(自由贸易、市场结构合理),那么一国政府更愿意把投资项目保留在国内,因为投资项目的增加,意味着就业机会与税收的增长,而如果投资项目由国内转移到国外,未必能带来相同的效果。但从企业来讲,就业机会与母国税收的增减,与企业的价值没有什么关系,当然也就不会考虑。再如,企业转移定价可能有利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但这种行为对母国政府来讲就不一定有利。

由于跨国经营活动对母国利益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而投资活动又是企业微观决策的范围,因此,除非找到充分的理由,否则政府不应当干扰企业的境外投资决策权。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持企业在微观管理领域自的不受侵害,是保持经济繁荣的基石。在这种基础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多在一般意义上允许企业跨国投资,也就是说让企业自主决策是在境内投资还是到境外投资。但对企业的投资活动与境外经营行为又存在某些监管、引导,是一种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中性政策原则。

自从2000年以来,中国的境外投资政策体系也正由严格限制的政策体系转变为较为宽松的中性政策体系,突出表现在一是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即在外汇管理方面,不再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不再收取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同时,对购买外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也在放宽。在项目审批方面,在对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将申报材料由9 项减少至5 项,包括取消企业出具进出口额的证明材料、不再审批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审批的进程所需的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是健全与完善了监管的规则,即在对境外企业的管理方面,也越来越制度化、规范化,比如出台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便于及时掌握境外投资活动的总体情况。三是更加强调政策的透明度与中性立场。近年来,我国政府更加重视规章制度的透明度,有关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政府在产业与地区的导向意图、境外投资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则等,都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同时还加强政府服务功能,利用政府网站传递境外投资与合作的信息。在对待企业境外投资的态度上,实行一视同仁的处理方式,不再根据不同所有制形态,采取差别的待遇。这是境外投资政策体系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2.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的基础

境外投资管理体系通常包含四个方面的功能或者说组成部分,即保护、监管、服务与促进(或限制)。每一种功能各有其内在理由。先看保护功能,既然允许企业境外投资,保护国内企业在国外得到公正的待遇、帮助企业克服跨国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某些难题,就是母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对国家的经济目标具有不同的影响,有些项目在追求企业利益的同时,可以产生外部经济性,比如有助于增加国内产品的出口,有助于获得国内稀缺的资源,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等;另外一些项目则可能替代本国的出口。因此,政府有必要对企业跨国投资决策进入引导,鼓励境外投资活动对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作出贡献,或者对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激励与支持。

此外,要到境外进行投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当地法律环境、文化、市场等方面的信息,需要应付境外经营活动面临的不确定性。但由于市场失灵,有些服务虽然有需求,但私人企业不愿介入,从而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服务功能,如境外投资风险保险服务。在另外一些方面,政府服务可能更有效率,比如提供相关国家投资合作机会的信息服务,法律环境的咨询,举办投资贸易洽谈会等。

在下表中,我们对中国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的结构与基础进行了总结。

维持资源安全及相应的境外投资促进政策

鼓励国内企业到境外开发国内所需的矿产资源,是许多工业化国家采取的策略。通过对资源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来保障本国的资源安全,是境外投资优惠政策最值得重视的方面。

1.我国的资源安全问题

对境外资源的依赖首先来自资源分布的不均匀性。世界的资源往往高度集中于某一地区,从而使某些国家成为某种资源的天然出口国,而另一些国家不可避免地要从国外进口。世界各国,即使是资源很丰裕的国家,也会出现某种矿产资源需要进口的现象。大部分矿产的探明储量的60%以上都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如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主要分布在中东、前苏联和北美,储量占世界的75%和78%。导致一个国家资源对外依赖的另一个原因是需求的增长。在工业化过程中,加工能力迅速增长,对矿产品的需求迅速增长,从而使其成为境外多种矿产资源的主要需求者,某些重要的矿产资源对进口依赖程度过高。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所需要的某些重要矿产品主要来自境外某个国家,那么由于战争、两国关系的恶化、运输线的安全等原因,可能出现中断。也可能由于市场结构的原因,导致矿产品价格的不断上升。前者会引起某些生产活动的中断;后者则可能引起物价上升、外汇流失。

从中国的情况看,伴随着制造加工能力的提升,对境外多种矿产资源的依赖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重要战略性物资,如原油、铁、铜的需求,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更为突出。1993年我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后,石油进口量不断增长,到2003年已经上升到1.06亿吨。进口占消费量的38.5%。而中国的进口中有一半来自中东地区,这个地区的政局动荡,威胁着中国的石油安全。

类似地,我国对境外铜矿石的依赖也越来越大。2000年,中国铜的消费量达180万吨,仅次于美国,2002年中国的铜消费量达250万吨,占全球铜消费量的17%。而且每年对铜的需求增长都超过了9%,仅靠国内自身的铜矿,远远不能满足对铜原料的需求,近几年铜矿石进口占国内市场的份额高达40%以上。

在钢铁行业,也呈现出相同的问题。制造能力的迅速扩张,引起进口需求的迅猛增长。2003年中国钢产量2.22亿吨,比上年增长22.38%,2004年钢产量达2.72亿吨,并使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国。2003年进口铁矿石14812万吨,比2002年增长了32.85%。2004年进口量为2.08亿吨,2005年1-5月份,全国累计进口铁矿石1.31亿吨。

与此同时,这些矿产品的价格也逐年上升,2004年铁矿石价格上涨18%以上,2005年又上升了71.5%%。原油价格由1995年的每桶20美元上升到目前的65美元以上。铜矿砂的进口价格也由2000年的每吨445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870美元。在这种形势下,不仅需要考虑中国自身的经济结构调整,以及降低资源消耗,提高附加价值的问题;还需要鼓励对境外矿产资源的开发,以减少矿产品进口的不确定性。

2.境外资源开发需要政府的支持

除此之外,由于资源开发项目的特点,也需要政府给予特殊的支持。首先,通过境外资源开发有助于减少自然资源供给者的市场控制力。中国矿产资源供应的不安全性还与国际矿产市场的结构有关。在国际市场上,有些矿产品市场是高度集中的,如果少数跨国公司控制了资源的供给,那么它们就可能提高价格。从现实情况看,有些矿产品市场确定存在这样的现象。比如,国际铁矿企业经过兼并重组,实际上形成了巴西淡水河谷公司(CVRD)、里奥廷托公司(Rio Tinto)、BHP Billiton三家垄断国际市场的局面,据估计这三家公司控制了全球市场75%的铁矿石供应量;另一方面,虽然中国进口规模上升了,占世界钢铁市场的份额上升了,但中国钢铁企业的还价实力却下降了,原因在于国内钢铁行业的集中度下降了,钢铁公司或进口商在进口铁矿石时相互竞价,结果铁矿石价格大幅上升。

其次,境外矿产资源开发虽然有助于降低我国矿产品供应的不确定性,但是企业直接进入市场的动力不太充分。因为,矿业开采活动具有明显的先行优势。国外大型跨国公司从事境外开采的历史较长,它们已经获得了一些优质矿区或油田的特许经营权,从而使后续进入者只能向开采条件较差的地区发展,并面临较大的成本劣势。比如目前原油富集而且开采条件好的油田已经有捷足先登者,有人估计世界前20家大型石油公司垄断了全球已探明优质石油储量的81%。我国企业要进行海外石油开采,只能向一些政治经济不稳定的敏感地区发展,并承担额外的成本与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得母国政府的支持,企业很可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当然中国企业也可以收购现有的海外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母国政府的信贷支持与用汇方面的便利,对于企业的并购决策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资源开发具有投资规模大、经营期长、期初勘探成本高的特点,从而使这类项目特别容易遭受政治风险的打击。因此,对于资源类投资企业的政治风险,政府应当给予特殊的关注、保护与支持,以弥补所承担的额外风险,以鼓励其对国家资源安全的贡献。

鼓励企业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建议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同时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建议对某些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给予特殊的优惠待遇。

首先,政府应当有意识地与资源大国建立起双边友好关系。双边关系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战略物质进出动的安全。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它们往往把资源战略与外交活动结合起来,实行资源外交。利用对外援助,推动企业在资源领域的境外投资活动。同时,良好的双边关系,也有助于企业获得经营的特许权,降低资源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政府驻外机构还应当为我国矿业企业“走出去”进行风险勘探提供背景资料;简化我国矿业“走出去”进行风险勘探的手续,争取相互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为双方扩大风险勘探创造条件。

其次,政府应当建立与完善境外投资的保护制度。在国际投资中,双边与多边投资保护协议是调节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规范政府与企业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降低企业跨国经营的政治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虽然目前国内企业很少利用这些协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些协定对于保护投资者在境外投资活动的权益还是相当重要的。此外,应当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对资源类境外投资面临项目面临的政治风险、不可兑换性等风险给予保险。

第三,以对特定矿种的进口依赖度(比如说20%以上)、供应商与供应地的集中程度为依据,对某些境外投资项目给予优惠待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与做法,优惠的措施可以是贴息贷款或无息贷款;税收优惠;涉及进口许可证时优先保证,免征进口关税;涉及勘探开发的国产设备及其零备件,免征出口税;在国内市场紧缺的条件下,中方份额矿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返销国内时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外,政府也可投资与境外风险勘探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减轻矿业企业的负担;对于部分矿种可以像日本、法国和英国一样实行探矿补助金制度。对于密集使用国内紧缺资源类项目的境外投资,也可以给予类似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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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外投资 清洁发展机制 开发与管理

能源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它不仅关系到经济的有效承载力,也关乎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是国际合作机制,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构建了温室气体减排的合作蓝图和愿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这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实施境外投资提供了良机和舞台。

一、CDM开发条件与项目公司的作用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日本召开缔约国会议,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京都议定书》,并且提出了三种国际合作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 Re―duction)。其中,CDM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共同合作、实现双赢的减排机制。其操作可概括如下:《议定书》界定的附件I国家或经济实体在附件I之外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由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led Emission Reductions),附件I国家则可采用CER减排量有偿冲抵本国的减排义务。由于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已排放了大量温室气体,并仍将继续排放,因此它们有义务向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资金或技术,以支持开发有减排意义的项目,实现双边互利合作,并以CER折算成数量关系提供给发达国家抵减其减排义务。

从中可以看出,CDM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获得资金或技术,更好地以低排模式促进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以“低廉”的费用支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CDM机制能提高指标不理想的项目的成功率。以小型水电站项目为例,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或替代化石类能源,与之对应,可以减少化石能源的温室气体排放。若不考虑相关成本及费用,假定碳交易单价为10欧元/吨,密度采取O.743kg/kwh进行测算,以年发电1亿度的小型水电站为例,年减排量可达7.43万吨,实现额外收入74.3万欧元/年,从而大幅提高该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框架要求,对于拟申请的CDM支持的项目,应在特定时间内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各缔约方均自愿参与碳融资的开发。缔约方是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可能产生CER的项目的所有参与方即卖方;《议定书》附件中列出的发达国家则是减排量的买方。

其次,项目确实能产生真实的、可测量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且该减排效果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按进度计划交割。

第三,项目产生的减排效益具有额外性。额外性的判断概括为:若缺少碳融资的支持,该项目难以满足财务指标要求,无法投产并维持商业运行,往往会中途夭折。

第四,项目应能促进投资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能改善和提高当地经济、环境及生活水平,这也是CDM项目审核的重要环节之一。

就海外投资小水电站项目而言,鉴于其主要建筑材料、永久设备及技术人员都必须进口,各种潜在风险还贯穿于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导致其投资远高于国内同等规模的水电站项目。若按照成本预算进行投资,将面临所在国机构的认同、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若低于预算成本进行投资,则难以获得投资国政府及企业的审批核准,融资障碍增加。因此,寻求CDM支持获取额外收益,能一定程度上弥补此类风险带来的损失,提高项目可行性。尽管我国的小水电在工艺技术、机电设备、融资能力、运行管理等方面都非常成熟,也能制造出可观的CER,但在CDM开发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供应方面还很薄弱。对于境外投资小水电项目,大部分工作将由项目公司独立组织和操作,其工作负荷及操作难度可以想象,这也是亟待加强的研究课题之一。

二、项目公司在CDM开发中的机构配置

CDM开发是把“双刃剑”,它能提高项目的额外财务收益,但也面临前期投入、减排违约等风险。鉴于其实施周期长、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等特性,往往需要专门团队具体实施,完善的项目公司应考虑设置如下相关组织机构,

(一)公共关系机构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欲寻求CDM支持,首先需要加强对外协调和联络,包括与当地居民、政府机构、有关组织、非政府组织(NGO)等的交往。

(二)生态环境管理机构

生态和环境是CDM框架下要求最严格、最细致的两方面内容,应予以长期重视。该部门将负责自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到投产运营全过程中涉及的生态和环境保护计划。

(三)运行监测机构

从项目登记注册、准备PIN、编写PDD到DOE批准,减排量均按《议定书》规定的基准线和方法学要求,通过详细、科学的计算得出。但是这个减排量往往与投产后实际监测的CER存在偏差,有时甚至很大。因此,为了把偏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应该常设运行监测机构,严格执行数据记录、核算、校正及汇册等工作,规范整个CDM开发操作流程。

(四)财务管理机构

应该对比、分析项目各预算指标和实际情况,这项工作对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启动初期,应测算投资、收益及风险;当项目CDM开发成功后,还应结合额外收益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各项财务指标,并根据需要向各参与方及社会公众公布。

三、项目公司应对CDM机制要求的措施

碳减排融资支持是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特别是跨国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于项目东道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与国内现在或过去的情况存在差异,其开发程序更为繁琐。通常,项目公司要面对当地社会舆论压力、NGO的反对等多重困难,如何减少对立面,增加理解的交集,处理与各方之间的关系,树立项目正面形象,这些都是项目公司应该认真审视的命题。笔者结合大量项目实践,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一)改善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着力帮助当地发展经济

首先,应该尽可能多地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有选择地对当地劳工进行文化知识、职业

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再教育,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提高其综合素质。其次,适当增加对当地基础设施的投入,如交通、通讯、水电、桥梁、景观等,营造有利的旅游资源开发环境,延伸水电站投资项目附加值,有效带动三产,提高当地经济的自我造血能力。第三,充分考虑水电站项目的特殊性,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库区周边自然条件,帮助当地发展林业、果业、养殖业等,构建合理的产业链。第四,提高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绝大多数水电站项目地处偏远山区,可配合当地政府建设诊所医疗服务站,改善当地医疗水平,解决缺医少药、看病难等问题。

(二)按照CDM框架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计划

制定计划容易,实施和执行计划则会遇到各种困难。对于环保计划的执行,应在水文、水质、水量观测之外,增加生态和环境资源的属性观测。对库区森林、植被进行不定期的监护和巡逻,防止其遭受砍伐和破坏。此外,充分发挥预算的环保基金的作用,落实到位,保障库区自然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也非常重要。

(三)熟悉CDM开发流程,严格执行CER监测计划

对CER进行实时监测、整理、存档后逐级汇报,以备《议定书》执行理事会的审计和核查,为CER量的核准及方法学的推广提供资料基础。

(四)适时披露信息并接受外界监督,巩固和维护跨国企业形象

海外投资项目不仅展现投资企业的形象,更多地还能反映投资国的形象。因此,项目公司应从更高层次出发,有投资一个项目、树一座丰碑的豪情壮志,尊重和保护当地社会、人文、生态等软环境,实现同步发展。

四、与非政府组织的沟通

非政府组织一直非常关注海外投资项目,尤其是在CDM机制下,有联合国框架公约的指引,理由更加充足。在CDM开发流程中,非政府组织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其言论贯穿于项目设计、审定、注册和执行等各个环节,通常涉及可持续质疑、生态环境保护、减排监督等方面,而且它们的态度和言论往往影响到CER核证委员会的判断和决定。因此,应该重视并学会与其和谐相处。与其他组织一样,非政府组织也会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大量已有项目实践表明,多数非政府组织有助于维护项目区域内的自然与社会的发展,但也有少数非政府组织会发表过激言论,甚至做出极端举动。它们尤其关注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直接投资,以东南亚某小国为例,当地有十余个常设非政府组织。另外,对于中国的境外投资项目,非政府组织也格外关注,主要原因是这些项目通常在东道国有非常大的影响和代表性。项目公司应学会虚心倾听他们的声音,并加以辩证分析,坚定扬弃结合的原则,争取双方共赢。为此,项目公司应该做到:

(一)保持沟通渠道通畅

在项目公司中安排专人接洽非政府组织,必要时配备翻译,及时了解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可采取多种沟通渠道将有关措施和对策反馈给非政府组织,任何沟通都不是多余的。

(二)创造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

非政府组织成员多为来自不同国家和领域的专业人士,创造机会与他们相互交流和学习,对项目而言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三)根据项目需要聘请非政府组织为专业顾问

境外投资范文11

关键词:“走出去”;外部投资环境;营商指数;投资战略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174-04

中国目前已经在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境外投资企业13 000家,对外投资累积达到2 457亿美元。2004年以来中国共有14家企业在海外发生巨额亏损,14个项目累计亏损达950.5亿元,近千亿的损失实在令人触目惊心,而这可能仅是冰山一角。大连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也不容乐观。2011年4月,大连市国税局联合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等四家相关部门公布数据显示,大连多数境外投资目前都是亏损状况甚至“零收入”。

对于企业“走出去”的风险,究其原因,有企业自身经营方面的问题,如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不足、国际化人才的短缺,但更重要的是“走出去”的企业自身缺少战略思维规划,特别是对外部投资环境——国外法律环境及经营环境缺乏系统的分析。

加快推进“走出去”开放战略,是大连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老工业基地率先振兴,加快“三个中心,一个集聚区”建设的重要选择。本文基于大连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对其外部投资环境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帮助企业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前了解外部的投资环境,根据产业、技术水平及产业链关系正确选择“走出去”的投资策略以及目标国家和地区,减少决策和经营中的失误,使得企业在海外走的更顺、更远、更好。

一、企业外部投资环境的评价标准与范围

投资环境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组成的复杂系统,既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气候、资源状况、基础设施等有形的硬环境,也包括法律法规、办事效率、政策等无形的软环境。如何评估投资环境,目前世界各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自20世纪60年代末,一些国家的政府、学者先后提出了若干个判断投资环境优劣的标准,并形成了多种评价模型和方法。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等级尺度法、三菱投资环境评估法、道氏评估法、雷达图分析法、因子分析法以及FDI潜力指数法等。根据世界银行外国投资咨询服务部(FIAS)的统计,目前世界各国及国际机构用于研究分析投资环境的指标有21套。近些年,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对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有形的投资硬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这导致在吸引外来投资过程中,投资软环境的作用日趋凸显。目前在国内外评价投资环境的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经济组织倾向于将评价的重点放在软环境方面。

“走出去”是企业层面的微观经济行为,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所感受的投资环境是与其经营直接有关的微观环境。从企业进行选址、注册登记、日常经营,到金融服务、纳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都将对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在对外部投资环境进行评估过程中将重点放在与企业经营关系密切的微观法规环境上。

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定期的全球营商环境(Doing Business)报告,无疑为我们评价各经济体的投资软环境提供了一个指南。该报告测量了不同经济体中关系到企业生命周期十个阶段的监管规则,这十个阶段代表了10项指标,每项指标由若干个二级指标组成。

具体评估指标如下:(1)开办企业(包括程序数目、时间、成本、实缴资本下限);(2)申请建筑许可(包括程序数目、时间、成本);(3)获得电力供应(包括程序数目、时间、成本);(4)注册财产(包括程序数目、时间、成本);(5)获得信贷(包括合法权利指数、信用信息指数、公共注册处覆盖范围、私营调查机构覆盖范围);(6)投资者保护(包括披露指数、董事责任指数、股东诉讼指数、投资者保护指数);(7)缴纳税款(包括纳税次数、时间、利润税、劳动税及缴付、其他税、应税总额);(8)跨境贸易(包括出口文件数、出口时间、出口成本、进口文件数、进口时间、进口成本);(9)合同执行(包括时间、成本、程序数目);(10)办理破产(包括时间、成本、资产回收率)。

大连企业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和经营,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涉及的区域却已遍布世界各地。落实到不同的行业及具体的企业,各自“走出去”的目的不同,且发展水平、营销方式和市场竞争力差别很大。针对这些特点,并基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本文选择世界各地182个国家和地区作为评价对象。

按照发展水平,这182个国家和地区内高收入的有48个;中高收入的有48个;中低收入的有54个;低收入的有32个。按照所处地理位置,这182个国家和地区可以分为以下7组:东亚及太平洋地区,有23个;东欧及中亚,有24个;中东及北非,有18个;南亚,有8个;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区,有32个;撒哈拉以南非洲,有46个;经合组织高收入国家(OECD国家),有31个。

境外投资范文12

摘要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我国企业正在世界范围内参与国际竞争。文章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的基本情况,针对市场服务型、出口导向型、技术采取型、资源开发型四种境外投资类型,提出构建多层次的管理模式,加大对境外投资的扶植力度,明确我国境外投资的定位。

关键词境外投资投资模式框架构建

1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历史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到1998年底,境外企业数达到5666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为63.3亿美元。从1979~2001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各类境外企业66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84亿美元。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境外投资突破了以往的单一模式,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体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投资地区多元化

中国境外投资原来都以港澳投资为主,到2005年底已经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亚、非、拉美新兴市场投资很快。截止2004年底,我国在港澳合计设立境外企业2856家,中方协议投资43亿美元。

1.2投资目标多元化

我国传统的境外投资的目标大多是以设立贸易公司并将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或者设立开发公司并将原材料(包括资源)供给环节内部化。当前境外投资目标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趋势:一是市场服务性的投资,即通过投资建立完善的国际营销及服务网络。如温州的月兔电器集团公司在西班牙设立公司,为出口的空调提供零配件和售后服务。这种境外投资的目标是产品服务环节的内部化,可以视为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目标的延续和深化;二是出口导向型的投资,即在出口市场或者出口市场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生产基地,主要设备、原材料由国内供给,产品一般在境外销售。这种境外投资大多是我国边缘产业(也是优势产业)向其他国家的转移,符合产品生命周期规律;三是技术获取型的投资,通过投资加强与国外的技术合作,获取上游技术。如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在美国设立依斯泰克有限公司,进行CDMA技术和产品开发。

1.3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20世纪90年代起,民营资本境外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到2004年已经达到60%,其特点是规模较小但是效益普遍很好。这一点与国有企业恰恰相反。

1.4投资方式多元化

除传统的新建投资外,大多数企业在境外投资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容易取得优惠待遇,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在经营上较少受到各种限制,有助于打入新的市场。

上述的我国境外投资呈现的多元化趋势并非偶然,它是在国际形势和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双重因素下产生的。如果把我国的境外投资过分简单化、或者模式单一化、或者过度强调某一种所有制形式或者投资形式都不利于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不利于境外投资的健康、持续发展。构建我国境外投资宏观管理框架,必须从经济规律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境外投资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构建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

境外投资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和满足现阶段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目前我国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应该以下述三个方面为主:第一,获取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资源,主要包括我国日益短缺的铁矿、石油、木材等;第二,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过成熟技术和设备进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出口创汇;第三,向发达国家投资,获取高精尖技术,进入产业价值链的上游环节,发挥后发优势。

这三个目标应该作为构建我国境外投资政策的重点和制定境外投资行业政策、国别政策的准绳。对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外贸、财政、金融、外汇等配套措施上不同程度的“差别待遇”。这种情况有的是历史造成的,有的是源于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将境外投资的门槛统一到这三个基本战略目标上来,实施境外投资管理的“国民待遇”。

与此同时,应该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境外投资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境外投资战略目标的有效延伸。我们可以按照基本战略目标将不同的境外投资项目(而不是境外投资主体不同)分类,从而确定政策支持、限制乃至禁止的对象。“一个药房抓药”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需要。适应多元化的投资目标,一是要尽快制定境外投资的行业政策,并尽快建立境外投资产业目录,明确鼓励那些资源开发型、市场服务型、出口导向型和技术获取型的境外投资。二是要把跨国并购和传统的新建投资在管理上区别开来,尽快制定通过跨国并购进行的投资适用政策和程序。三是要制定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优先选择那些经济互补性较强、市场相对完善金融相对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国别风险。

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部分地解决资本管制带来的“一刀切”问题。1998年在亚洲金融危机的特定背景下,我国实施了禁止购汇用于境外投资的临时性措施。这一措施对于有效遏止境外投资项下的集中购汇和资本外逃、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禁止购汇的“一刀切”措施虽然限制了投机性资本的流动,但也限制了正常的境外投资外汇需求。而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对跨径投资者进行甄别,以保护投资者,打击投机者。

3加大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扶植力度和管理

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的鼓励政策已经涉及到政策性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优惠、出口信贷支持、政策性投资保险、免缴利润并充实资本金、实物投资出口退税、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策支持面窄。目前上述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以境外加工贸易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即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形式,带动和扩大我国外贸出口的经贸合作方式。但这只是出口导向型的境外投资,对于同样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支持力度较弱;二是政策体系不够完整。境外投资风险保障等急需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三是操作程序比较复杂。企业要获得外贸发展基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都需要经过不同渠道层层申报,耗时长,成本高,部分抵消了政策支持力度。

对本国境外投资提供促进和保护的政策措施,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

目前,除了完善已经建立的政策措施,扩大覆盖面,加大支持力度外,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重点建立如下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第一,单独设立国家对外投资基金。该基金应包括对外投资信贷基金和对外投资保险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和鼓励包括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对外投资,基金的使用程序和方法应简明、扼要、规范、透明,便于了解、申请和使用。第二,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因发生非常风险难以收回投资时,为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而设立的保险。重点保障发生战争、内乱导致不能执行合同的政策性风险;企业经营者的海外投资被没收、征用造成的风险;东道国因外汇不足而限制外汇兑换、拖延付款以及限制进口造成的经济性风险。第三,为企业创造对外投资安全环境,积极推进和签订境外投资有关的政府间协定。首先,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以保护我国对外投资者,使其免受因发生战争、没收、汇款限制等非常风险而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投资者与投资对象国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其次,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简化境外投资的国际税收问题,避免税收摩擦,减轻企业税负。再次,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应积极利用该公约及其条款来有效地规避风险。最后,促进境外投资服务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强信息服务,可考虑设立境外投资研究信息咨询中心,收集境外投资相关信息,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包括协助制定投资合同和章程,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对东道国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调查等。

4我国境外投资的定位

我国境外的投资活动将围绕国内建设的总体战略规划和需求进行,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和销售网络加快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投资建立生产性企业,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研究国际市场规则。还可以直接了解并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筹资的能力和机会,有利于加强与国内企业的合作,带动本国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因此,我国境外投资活动要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

4.1企业——产业选择的相关性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境外投资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这就决定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目标首先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客观要求,反映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境外投资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重组和优化。从微观主体上看,产业的各种优势往往存在于不同的企业,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仅要求得到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投资项目能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辐射作用,这种辐射效应的强弱,不仅取决于企业资本的增殖程度,更主要的是在于投资项目的产业选择。因为只有合理地进行海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单体企业的分散优势转化为产业的整体优势,才能为企业带来投资利润,同时通过技术传递和市场扩展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改造,进而推动国内产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4.2产业内部贸易量的相关性

境外投资活动的主要贡献体现在对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发展的波及效应,但是由于这种投资发生在国外,所以其产生的波及效应大小取决于海外投资项目与国内企业的贸易量,海外企业对国内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贸易总规模,是衡量境外投姿产业选择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其实质在于充分发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相关产业成长的波及效应。按照这一思路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方向应选择对国内相关产业具有较强关联效应的部门,这种关联效应的波及力越大,意味着国际生产对本国产业成长的外溢效益越大。产业内贸易量是由产业内各生产阶段的关联度或连锁度决定的,这种连锁关系又被区分为前向连锁和后向连锁。对于后向连锁度高的产业,其最终产品如果在国外生产,能有效带动国内中间产品和初级产品的生产扩张,通过出口导向实施为本国产业开辟国际空间。对于前向连锁度高的产业,如果选择初级产品在国际生产,则有利于为本国相关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提供资源供给。

参考文献

1冯雁秋.我国境外投资多元化发展与宏观管理框架构建[J].经济学家,2003(2)

2古今.我国境外投资政策体系需进一步完善[J].中国外资,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