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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

时间:2023-06-21 08:55:31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1

【论文摘要】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构建与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高校与教职工的聘用关系受劳动法律体系的规范与调整,开启了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时代,也对政府有关部门、高校和工会组织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和多方面不利因素,必须切实转变传统观念,加大内外部改革力度,加强宏微观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相关机制,推进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发展。

一、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

(1)劳动关系多元化。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多元化。办学主体多元化,如公办院校、民办院校、公办民助院校、股份制高校等;办学形式多元化,如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教育、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以及各类合作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使高校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第二,用人形式多元化。在高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出现了聘用制、合同制、人事、人才派遣及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临时劳务关系等多种用人形式,导致人员管理多层次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第三,职称结构多元化。不同职称系列之间由于聘任产生的纠纷较为常见,有时还很尖锐。第四,薪酬形式多元化。用人形式和职称结构多元化,加之个别劳动问题突出(如教师有明显不同的个体劳动特点),造成各类人员薪酬形式多样化和利益不均衡;各类人员相互攀比,更加剧了高校劳动关系的复杂性。

(2)法律关系复杂化。长期以来,高校内用人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三种:教师和管理人员为人事关系,后勤工人为劳动关系,大量的编外人员则为雇佣关系,分别对应适用人事法规、劳动法律和民事法律。由于劳动关系多元化带来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必然带来法律调整方式更为复杂,给劳动关系协调带来一系列问题。

(3)劳动关系流动变化增强。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高校人员流动加快带来劳动关系的变化呈现增强趋势,给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带来许多新问题,产生了不少纠纷,涉及到聘用合同的履行、待遇,甚至罚款、退房等许多方面。

(4)劳动争议呈现增长趋势。近年来,高校劳动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聘用纠纷、职务职称评定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高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高校编外教职工普遍增加,且大量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短期化,并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存在着歧视和不平等现象,随意辞退、侵犯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事件增多,劳动争议呈上升之势。

2、影响高校和谐劳动关系问题的原因分析

(1)管理制度不健全。在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性不够,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如,岗位设置不科学,工作量不均衡,待遇上不够公平;制度设计偏离既定目标(如缺乏明确的目标条款,导致个人行为与学校目标的背离),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合理;合同内容不规范和部分有效性也影响其公正性;薪酬分配形式复杂,结构失衡,重身份、轻岗位、轻业绩;传统人事管理观念转变不彻底,管理方法粗糙,服务意识不强,工作随机性较大,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等,给管理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

(2)运行机制不完善。近年来,已推行聘用制的高校,许多也只是在人事关系前提下实施行政行为,模糊了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关系。工会维权存在现实困境:教育工会组织的非独立性和对工会工作内容的认识错位等,都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滞后。同时,对可能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因素控制乏力,预警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此外,我国高校等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滞后,也很不完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多数高校基本没有推行,“能进能出”机制和聘用制度的全面推行遭遇到制度。

(3)校园文化心理存在误区。如,由于对聘用制认识上存在偏差,宣传上力度不够,理论上准备不足,造成行为上存在重评审、轻聘用的倾向,要么“评聘不分”,要么“评聘完全分离”,一旦评上任职资格,职务工资进档案了就完事;观念上也存在着思维定势和误区,如“职务即职称”、“评上、聘上即终身”、“论资排辈”、“平均主义”等;学校及教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淡薄,心理上严重依赖受聘单位原有的福利体系,排斥社会保险,也阻碍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形成。

(4)法律法规政策滞后。如,劳动人事法规内容陈旧、规定不明确,高校往往只是比照执行;教育法规建设缺乏操作性;改革中的许多政策有的仅是试点,各高校做法不尽相同,甚至与法规相抵触的也不少;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职工维权乏力,教育工会组织在维权时无所作为等等。面对复杂的劳动关系和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许多高校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上限于被动。显然,要构建与发展高校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管对政府相关部门、高校还是工会组织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推进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与发展的对策思考

1、全面完善和推行聘用制,进一步规范高校劳动关系

第一,进一步完善高校聘用制度。高校聘用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必须尽快转变观念,切实用《劳动合同法》调整高校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要求,对高校聘用制作进一步的完善,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规范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聘用制的核心,高校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正式签订规范、完整、有效的合同,将双向选择结果以合法的契约形式加以确立。第三,抓好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落实。所有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标准,加快岗位聘用工作。第四,完善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在科学设岗和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从制度上规范高校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通过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第五,加强聘后管理。重点是完善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考核制度,将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结合起来,使工作过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第六,完善解聘与辞聘制度。通过疏通教职工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使劳动关系在调整中实现和谐。

2、创新运行机制,健全符合高校特点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科学合理、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以岗定薪、业绩取酬,向关键和特殊岗位倾斜,重实绩、重贡献,科学合理、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一是进一步扩大高校内部分配自。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有条件的高校,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二是充分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如绩效工资时,对在关键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重点倾斜。三是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允许有条件的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高校经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实行重奖。四是建立与教职工贡献相适应的科学分配机制。第二,完善教职工利益诉求表达与沟通对话机制。高校内部应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为教职工建立健全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和良好的沟通对话机制。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可积极探索协议薪酬或薪酬谈判制度等。第三,建立健全高校工会和教代会的维权机制。高校工会应当将维权作为头等大事,并以此作为考核工会工作的重要指标。可进行工会职业化、社会化、行业化改革,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权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劳动纠纷协商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积极探寻高校工会维权的有效途径,如,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的工会组织负责人;在教育工会组织中普遍成立专业的教师维权委员会,等等。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教代会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高校教代会的维权作用。第四,建立与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树立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理念,建立与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相呼应的培训、进修制度,将教职工的培养与聘用、考察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成为聘用制中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实现学校和教职工的共同发展和相互促进。第五,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聘余人员安置机制。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对聘余人员实施再培训计划;设置专门的指导机构,探索多种形式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

3、培育先进的校园文化,营造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第一,培育和确立尊重教职工价值、善待教职工的先进校园文化,这是稳定、和谐高校劳动关系的根本。第二,重视挖掘、整理和凝练学校发展过程中积淀并集中体现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以共同的理想为导向,因势利导,形成群体价值观和良好的校风,以增强教职工态度、行为方式和习惯的一致性。建立良好的校园人际关系氛围,增强向心力和吸引力,促进学校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第三,树立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市场化观念,增强依法用工意识,自觉落实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通过打造规范的劳动制度文化,凝聚共识,将学校发展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使学校事业发展成为全体教职工的共同意识,并把自己的前途与学校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在教职工自身的发展中不断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第四,加强民主管理,建立教职工民主参与和共享的氛围。通过召开高校民主管理现场会等形式,增强教职工的监督意识和管理的透明度,及时了解教职工面对客观环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取向和心理感受,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努力营造教职工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和表现自我才能的气氛和空间。

4、完善和深化相关立法和宏观管理政策的配套改革

(1)加快劳动人事法制建设和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层次,突出立法重点,尽快填补政府奖励表彰、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工资管理、职业资格管理、继续教育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空白,抓紧研究制定以《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条例》、《高校教职工聘用制度》为基础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配套、与高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劳动制度的配套改革,改革和完善不同高校的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急需先建、单项突破的要求,抓紧出台单项政策法规,制定包括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处分暂行规定,并根据高校性质和特点,建立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考核制度。

(3)按照《劳动合同法》精神,重新修订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进一步规范聘用制度的实施。推行高校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完善聘用制、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保证。

(4)积极深化和推进职称改革,建立与高校聘用制度相适应、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职称制度。力争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构建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评价机制为核心,形成科学、分类、动态的职称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的自。

(5)改革高校领导人的委任和考核体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多种任用形式;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切实将考核结果与聘任、奖惩挂钩。

(6)探索和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应规范平等协商程序,突出平等协商重点,强化履约监督,探索和完善适合高校实际的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在高校集中的地区,探索推行区域性的集体合同制度。

5、探索与完善高校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

高校劳动关系的主体除了高校与教职工外,还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中的其他众多主体,如工会、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从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来看,高校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元性、复杂性,涉及多方主体,牵扯多方利益。现实情况充分说明,仅仅依靠三方协商机制无法解决新形势下全部劳动关系问题,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显得极为必要。应积极探索多元化、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形成纵横交错、有机统一的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网络。

第一,建立健全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各地教育工会可从各高校调整充实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依法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人员培训制度,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升行业内部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其成为解决行业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

第二,建立健全地方行政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应尽量扮演权威的居中调解人而非裁决人的角色,展开积极的斡旋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争议的帮助,以实现劳动人事调解方式的行政化、区域化,充分发挥政府行政调解的能动作用。

第三,进一步完善仲裁工作,加大劳动争议裁处工作力度。特别要积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展劳动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确保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及时受理和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司法介入要适度,应尽量做到劳动关系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自主协商、调解或仲裁来化解矛盾,而非动辄对簿公堂,以利于高校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第四,加强各协调组织之间的合作。通过建立健全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网络体系,加强教育工会、区域性行政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之间的合作,来沟通信息、协调行动。如,由教育工会、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高校联合成立“劳动关系协调多方联席会议”,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

第五,充分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能作用。应大力加强对高校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监察重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对相关管理部门的问责制等,以维护高校劳动关系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S].2007-6-29.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S].2002.

[3] 张鹏飞:聘用制条件下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7(2).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2

(一)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缺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法律实践是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有效途径。法律重在应用,学会法律知识不是开展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学会应用法律知识,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是法制教育的目标。劳动法律知识实践性很强,学生只有提高运用知识的能力,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劳动法律教育大都采用传统方式,注重课本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课外又很少组织相关的实践活动,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实践活动对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二)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不能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及就业指导课程的任课教师大都是非法学专业出身,专业化水平不高。教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研究和理解不够深入透彻,在知识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等方面还有许多局限性。有的教师上课时照本宣科,不能把劳动法律知识系统地、深刻地传授给学生;有的教师由于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如何培养大学生劳动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更是无从着手,极大地影响了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二、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

(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我国劳动法治进程的基本要求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我国目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劳资矛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欠缺,许多用人单位公然实施违法用工行为,甚至在有些领域成为一种常态,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现实生活中未能真正实现。法律意识是决定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运作的内在动因。在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后,法治精神能不能得到弘扬,人的素质是最关键的。我国每年有几百万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力军,应该成为实践法律的楷模。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宣传劳动法律;通过大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和行为,使违法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维护了自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和扼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规范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双方才可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可见,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直接影响我国劳动法治的进程。

(二)是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的重要切入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学生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学生能否在就业及工作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检验大学生在校期间法制教育效果的重要依据。高校法制教育可以从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入手,引导学生提高法律认知水平,关注公民权利,强化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三)是维护学生自身权益,提高综合就业能力的现实需要当前大学生普遍劳动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对平等就业权如何保障,创业优惠政策如何落实,订立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问题知之甚少。在法律实践中,许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求职及履职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及劳动维权水平决定了必须加强在校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通过劳动法制教育,使学生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有效降低就业风险,避免权利侵害,以增强学生的综合就业能力。

三、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教学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劳动法律教育只有反映最新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才具有实践指导意义。2008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并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当加大劳动法制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课程中的比重,同时以劳动法律制度及劳动关系现状为依据,结合大学生的实际需要,优化教学内容。应保证劳动法制教育涵盖学生在校期间勤工助学、实习实践劳动权益保障、就业权益保障、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权益保障及相应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创新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满足实际需求劳动法制教育涉及的内容较多,与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劳动权益息息相关。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该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全程指导。这就要求劳动法制教育教学模式不能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两门公共课程的教学,应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可以开设大学生劳动维权、大学生创业讲堂、以案学法等以劳动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公共选修课程,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全面系统地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弥补现有教学模式的不足。

(三)开展丰富的劳动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劳动法制教育的目标及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性都要求把实践活动作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法制教育,应结合课程教学的需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如组织学生观摩、模拟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法庭审理,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的社会调查等活动。同时在课堂教学之余,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人员开展劳动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劳动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演讲等活动;指导学生成立劳动法制教育社团,邀请专业老师作指导教师,在学生中开展劳动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丰富的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构建起课堂内外、校园内外一体化的劳动法制教育网络,引导学生认识劳动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从而形成学习的内在动力,真正树立劳动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3

一、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两后双百”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为了使农村新增劳动力掌握一技之长,我们大力实施“两后双百”工程,加快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输出步伐。为抓好这项工程,教育局成立了以局长***、书记***为组长,职社科、督导室、计财科、教育科、纪检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要求各镇每年都要对应届回乡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调查摸底,把新增劳动力全部进行登记造册,从性别结构、年龄结构、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等方面,逐个进行了解、登记,并输入微机,建立台帐。根据各镇的摸底情况,我们认真进行分析,制定培训转移计划,提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的方针,适时调整培训项目,增强培训转移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灵活性。各职业学校、成人教育中心校,各培训基地也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根据企业需求,与企业签订协议,进行订单式培训,大大增加了新增劳动力和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机会。***镇成教中心校根据本镇板材加工为支柱产业的特点,突出开展了压合工、悬切工、胶合工等工种的培训,每期培训都达百余人,培训结束后立即就地转移到板材厂,月平均工资在700元以上。经过培训,学员的素质得到显著提高,绝大多数学员都落实了工作岗位。据统计,到10月底,我市十九个培训基地共培训农村新增劳动力6638人,转移输出6154人,这些从业人员的月工资平均都在600元以上,多的可以达到1000余元。

全市2005年共开展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236255人次,组织农村致富骨干培训4370人次,组织了20000余名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教育,有效地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为顺利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奠定了基础。

二、社会力量办学走入法制化轨道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并依照《条例》要求,规范他们的办学行为。

暑期,针对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乱办班、乱招生的情况,由***局长带队,职社科同志参加,对全市的社会力量办学进行了整顿,对非法的办学、招生点予以取缔,并对经过审批的办学、招生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

通过整顿,我市的社会力量办学不断规范,办学体制改革有了新的进展。到目前为止,我市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已有40余个,在学人数达8000余人。

三、职业教育成绩显著

加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力度,突出做大做强职业教育,先后出台了《***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和《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为加快***职业教育发展,开创***职教事业新局面奠定了基础。

为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我们立足于实际,努力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积极创建省级示范专业,争创部级重点职中。为了改善办学条件,***职教中心和***职业高中千方百筹集资金,通过向银行贷,向教工借,从办公费中挤,由建筑商垫资的办法,共投资1300余万元,新建综合楼、教学楼、宿舍楼、培训楼、实习车间等,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等,建筑面积达3.1万平方米,同时充实了图书室、机电实习室、实习服装厂等,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9月13日,省级示范专业建设专家组对***职教中心和***职中的专业建设进行了验收,目前***职中的****专业已被省教育厅公布为***省中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职教中心的****专业待整改后也将通过验收。10月24日至27日,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验收专家组对这两所学校进行验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市职教中心还加紧省板材产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创建速度,组织编订教材,将撤并的***镇***小学进行改建,作为培训基地教学及办公用房,与***、***、***、***、***等多家板材加工企业达成合作办学意向。到11月底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将接受省里的验收。

为抓好职业学校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教学成绩,两所职业学校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管理,着力抓好学生的综合技能培训,强化教育教学环节的检查、考核,教学成绩比较显著,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162人参考,有149人上线,上线率约为92%,其中本科上线16人。在抓好对口单招工作的同时,两所职中积极拓宽就业市场,先后与深圳、上海、北京、无锡、昆山、常州等地多家大中型企业建立直接关系,签订用人合同,毕业生就业率在95%以上,有的专业达100%。

今年我市高中阶段计划招生29500人,其中普通高中15000人,职业高中14500人。为了做好招生工作,元月二十四日,教育局组织召开职业高中春季招生工作会议,将招生计划分解到各初中,明确奖惩措施,要求各学校务必按局里下达的指标完成任务,会后,各学校都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春季招生,共招收新生2321人。七月二十二日,教育局又专题召开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会议,明确政策要求和招生任务,要求各校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实行校长负责制。会上,***市教育局局长***同志还与各中学校长签订了招生责任状,明确规定: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校长要进行诫勉谈话、通报并追究其领导责任;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奖励。

有压力就有动力,招生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学校把职业高中招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迅速行动,一方面及时召开校委会成员、中层干部及初三班主任会议,传达贯彻局会议精神,把教育局下达的任务招标分解到初三各个班级,并与班主任签订责任书。另一方面,各生源校和招生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职业教育,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办板报、发喜报、专访等形式,大力宣传职业教育,使学生家长知道上职业学校就业有路、升学有望、致富有方,使学生家长打消顾虑,消除偏见,支持孩子报考职业学校,学习一技之长。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4

【论文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劳资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节,也必然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制带来诸多影响。它将会促进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这对大学生就业无疑是有利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的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法定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将有力遏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压缩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遏止用人单位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加大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这必将大大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签约率和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工作岗位相关情况,这有利于大学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但《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对用工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它还影响到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它将会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就业市场相关规范建设的促进

《劳动合同法》不仅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上文已论及,此处不赘述),而且促进就业市场诚信制度和薪酬激励体制的建立。诚实守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内在必然要求,同时又是个人立足于社会的起码道德约束.在就业市场中,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就业者的诚信严重缺失。一方面大学生为了在严峻的就业市场中获得一份工作,不惜在求职简历中弄虚作假、夸大事实。招聘会上人人都是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个个都有一叠荣誉证书、都有一流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甚至出现了一个班级里出现十几个学生会主席和班长的情况。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往往是“大量招聘,大量淘汰”、任意延长试用期、降低工资待遇、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险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成本,以取得更大的效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缺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根本上遏止了这种现象。违反诚信者不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将会失去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告知求职者上述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会因欺诈而无效。用人单位将付出较高的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和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情况的同样可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诚信不仅是道德诉求的目标,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前提。在《劳动合同法》强制力的约束下,就业市场中的违反诚信行为将会减少,诚信制度将会确立。这对规范就业市场、净化就业市场、保障相关制度的落实有着积极的意义。

人才是企业竞争中最重要的资源,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激励员工,控制人才流失。控制人才流失有许多途径,而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则是其中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而现阶段,企业通过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来留住新员工的意愿并不强烈。原因是:一是现阶段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这类企业主要依靠劳动力进行生产和服务,岗位所需人员替代性强、技术和能力要求低,同时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充足,企业只要维持一定的工资水平就可招募到足够的人员进行生产,无须建立薪酬激励机制。二是违法用工收益的存在使得企业无须通过合理薪酬机制激励员工,只需非法盘剥就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我们常见大学生和农民工竞争同一岗位、拿同样的工资的报道。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遏止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增加。新增成本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的人工成本增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试用期成本的增加。同时企业违法用工收益将会被消除。企业想通过不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不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手段获取利润将付出更为承重的代价。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直接导致一批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倒闭。如山东3O余家韩资企业“半夜潜逃”。一些劳动力密集、边际利润低的外资制造业停止在华的资本性投入,部分企业撤离或转移到东南亚地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逢金融危机,这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机遇。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提出产业升级换代的战略,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附加值以及低产值、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将会退出市场,技术密集型企业和高附加值以及高产值、环保的企业将成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主力军。这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后果不谋而合,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符合未来产业发展的需要。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企业更加重视招聘素质高、能力强、技术好的员工,更加关注员工的业绩评估和长期激励,增强对员工培训和职业规划,以求能吸引和留住人才,造就一支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随着新一轮产业经济的兴起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充分体现技术与技能价值的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会建立。这种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会使就业市场分化更为明显,大学生在校学习所获得的潜在能力和价值将得到认可,大学生在就业市场的优势将会突现。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局面将会有所缓解。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变革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提出了挑战。目前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简称就业协议)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是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统计毕业生就业落实率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及就业协议中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进行的,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也就是说,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能否签订协议,取决于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态度。这有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权之嫌。大学生是否就业应以是否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不是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合同。他们在法律的使用、合同的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的方式等方面是不同的。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却以就业协议作为统计毕业生就业的依据,这是和《劳动合同法》立法主旨相抵牾的。同时在实践中,就业协议的存在给就业市场带来很多危机并掩盖了大学生就业的真实情况。其一,大学生违约现象严重。毕业生为获得更好的岗位不惜和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解约,因毕业生违约无需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这种现象很不利于就业市场诚信制度的建立。其二,高校为追求高就业率的数据不惜伪造就业协议的签约。伪造就业协议签约并不会真正影响到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会真正影响双方是否承担劳动法上的法律责任,因其不是劳动合同。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高就业率数据下是高校毕业生无奈的“被就业”的情况。这种数据的统计和就业市场严重的脱节,掩盖了就业市场的真实情况。

已有论者对就业协议的属性和劳动合同的差异提出了质疑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学校退出三方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对就业协议进行备案、登记。二是就业协议中加入更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以使各方不敢轻易违约。但就业协议如何完善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才是就业的基础。随着和《劳动合同法》相配套其他诸如《就业促进法》、《工资法》、《劳动标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一个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上的完善的、规范的就业市场将逐渐形成。一些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劳动者主体资格等认定将会明确。毕业生的劳动者身份将不会再受到质疑。就业协议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法律依据。面对就业协议和就业率越来越多的质疑,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得不转变管理者的身份,回归其应有的服务本位,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更多的就业培训、更多的就业平台;不得不熨平就业市场和毕业生之间人为造成的障碍,为毕业生迈进职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便利。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高校教育方式的变革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调整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231-02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这在学术界一直都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是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一、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创办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表明,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和法规的颁布为独立学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中国人民大学秦惠民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分为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两种;二是浙江林学院李明华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称为事业单位法人或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三是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1]。现实中,各独立学院在民政厅所登记的法人属性也各不相同。有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事业法人。如吉林省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浙江省的许多民办学院则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天津市的多所独立学院也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2]。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规定民办学校应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和法规进行登记,并未明确规定依照什么类型的法人进行登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规,也未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属何种法人性质,只是笼统地规定,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笔者认为,独立学院应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范畴。首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界定突出了“民办”与“事业”两个方面,强调“民”的作用和行为。而 “企业”二字既容易引起公众对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所应有的本质的曲解,在概念的表达上又不能很好地与对高等教育之传统属性的认识相吻合。

二、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不适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原因

目前,有学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他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他们还认为,独立学院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教师就是劳动者,所以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而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独立学院法人属性的定性并不明确,教师也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劳动者,而是专职生产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高级知识分子,属于社会的精英阶层。因此,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3]。

作为民办高校性质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按照什么法律调整?换句话说,独立学院与教师签订的是聘任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从我国现有的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和法规来看,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应纳入《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广东省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民办学校与其聘用的教师和职员签订聘任合同,如有“发生人事争议的,参照公办学校人事争议有关规定处理”。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如有“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因此,独立学院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如果双方因解除人事关系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向所属市、区(县)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独立学院在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有发生争议的,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教师与独立学院之所以应该签订聘任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是因为教师与劳动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广义的教师,泛指传授知识和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是受过专门的教育和训练,在学校中向学生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体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劳动者则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我国的法律将“劳动者”定义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法律定义的“劳动者”,就是《劳动合同法》所强调的倾斜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一般劳动者。

教师不是一般劳动者,因为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成长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如果将教师聘任合同定位为一般的劳动合同,将教师等同于一般8 小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这对教师的社会地位无疑是一种漠视和贬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般劳动者的保护,这对于独立学院处理与教师的劳动关系也是不适合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教师与学校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话,那么,教师在学期开学之初或中途提前三十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学校就可以解除合同,这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无疑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对学生也是极不负责任和极不公平的。

三、小结

综上所述可见,独立学院的教师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独立学院与其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聘任关系,如发生人事关系争议时,应参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但是,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的界定还未上升至法律层面,仍需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第一,在立法上,清理不利于独立学院发展的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文,明确界定我国独立学院为民办事业单位,将教师的聘任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第二,在舆论上,加大“独立学院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的宣传,把独立学院的发展放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位置,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政策上保障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使独立学院具有与公办高等院校平等的社会地位。

第三,独立学院及其董事会应明确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四,独立学院要完善人事聘任制度,不能按《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独立学院和受聘教师双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 魏训鹏,费坚.独立学院法律地位及属性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09,(4).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定期交流,聘用制,法律思考

一、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与聘用制的法律冲突

(一)制度理念不同。聘用制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产物,聘用制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下僵化的用人机制,打破教师的“铁饭碗”,激发其竞争向上的意识,给整个教师队伍注入活力。早在2003年,原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出台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就对教师聘用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指出教师聘用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因此聘用制在理念上强调竞争和效率,劳动者自由竞争上位,进而与学校通过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也是通过竞争获得理想中的岗位。而定期交流制度是为了实现教育公平而设置的,在价值理念上追求首先是公平,让城镇和农村的学生都享受到优质的教学资源,消除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化”体制下形成的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现象。为了实现公平,“强制性”的要求教师必须流动。

(二)管理机制的不同。从管理主体分析,聘用制强调教师与学校间的关系,突出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权,教师是“学校人”,学校对教师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日常管理以及对教师任用、续聘和解聘等等。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则允许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对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工作关系进行干预和改变,事实上构建了“政府―教师”的法律关系,教师是“系统人”。从实施过程来看,聘用制主要体现的是市场调节,劳动者自由流动;而教师定期交流则主要体现的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通过政府“有形的手”对教师进行“强制性”流动。从某种程度来说限制了教师的自主择业权。

(三)纠纷解决机制不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结合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看到聘用制下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趋向于企业的劳动争议解决的模式,仲裁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我国的仲裁机构从设立以来一直处理企业和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事业单位的劳动纠纷,由《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事业单位劳动纠纷的特征并不熟悉,再加上教师交流制度本身带有一种行政干预色彩。因此对于此类纠纷,一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回避风险多半是拒绝受理,这使得教师交流机制中的纠纷进行仲裁缺少法律依据。

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自身的缺陷

(一)定期交流制度法律关系的缺失。定期交流制度除了《义务教育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外,全国统一的法律层面再无任何规定,其实施主要是各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计划”、“意见”、“通知”“办法”等所谓的“红头文件”中,执行方式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法律效力明显不足。定期教师交流制度因为立法的模糊性给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的盲目性甚至出现了歪曲教师交流实质的行为,如有的学校将教师交流作为清理门户的工具,把教师的正常调动作为交流行为敷衍上级等。

(二)定期交流制度缺乏程序性规定。合法完善的程序是定期交流制度中各方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保障。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 “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但是该《意见》仍有许多模糊的地方:首先,对于教师任教的年限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只规定“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意见》第一次提出教师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但是哪些情况下需要延长没有具体规定;其次,《意见》中提到了“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对于什么是“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没有明确的界定;第三,《意见》中规定了教师流动的比例,但是这些需要交流的教师如何选定则没有章程可循。这就导致地方各省、市、县多级逐步去推行中央提出的交流制度,各自提出自己的适用办法、实施细则。

(三)教师交流缺乏科学的考评机制。很多地方出台的教师交流实施办法对于教师的交流的评价规定大都是简单而粗暴,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规定的内容动辄就剥夺教师评职称、评优秀的权利,甚至强行交流,使教师失去基本的自由和自尊。《贵池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交流管理办法》第八项规定“不服从交流安排或未完成交流任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升职务。第二学年度由学校直接定为交流对象。”“参加交流的教师在任教学校要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守请假、销假制度,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交流期间表现突出的教师,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在评优、晋职晋级同等条件下优先”。上述内容中确实列出了考核内容和要求,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性细则,如“不服从安排”是否需要区分情况,还是所有对安排提出异议的教师考核都不合格。显然不应该是后者,但是前者有没有细化的内容。还有“交流期间表现突出”,何为“表现突出”,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完善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聘用制与定期交流制度的衔接机制的构建

1、实施“ 县聘校管”的模式。2014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对教师的人事管理体制提出“县管校聘”的改革路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区)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业绩考核和工资待遇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根据这一指导方针,我国的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本着“以地区需求为本,市场开放为前提、政府引导为保障、教师自主为核心的公正与公平原则”,建议教师的录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进来的教师的配置,遵循聘用制双向选择的原则,达成工作意向后,双方签订聘用制合同。对于难以聘用到教师的偏远薄弱学校,县级行政部门应当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拨。但是教师无论选择哪一所学校,都属于教育行政系统的公务人员,将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

2、设立教育仲裁委员会。鉴于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建议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之外设立教育仲裁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育纠纷。教育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既符合聘用制下仲裁优先的原则,又能弥补劳动仲裁的不足。教育仲裁委员会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教育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教育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教育争议仲裁应实行免费,教育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统筹保障。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应包括,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学校,老师代表按照不同的比例共同组成。由于教育仲裁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所以教育仲裁人员必须有相应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社会正义感和虔诚的敬业精神。仲裁人员中应有教育专家、法学专家和教育管理专家等担任仲裁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教育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的自身的完善

1、明确参加交流的主体资格。首先《义务教育法》中应当规定交流教师的资格,从教龄、业务能力、年龄、身体健康、家庭情况综合考虑。可以参考日本东京都《实施纲要》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况的教师可以交流:(1)在同一学校任教达到一定时间,教师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知识积累。参与交流既可以支援弱校教学,同时对教师本人也是一种新的挑战与刺激。(2)出于生活方面的原因,主动申请交流的,出于以人为本的考虑,只要其业务素质合格,应当批准。(3)为了解决超编或教师队伍不合理而进行针对性的流动。(4)有上进心、教学潜力大的农村教师选派的城市学校进行学习。另外,立法也应对不能进行交流的教师进行相应规定,如业务能力差、身体状况不适合交流,家中有老人和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教师,夫妻双方都是教师且有一方已经参与交流的,不应纳入交流的范畴。对参加交流的学校范围、资格也应明确规定,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流动,交流学校水平上应当有明显差距。因此立法中应当对优势学校、薄弱学校、偏远地学校进行解释,详细的分类制度增加了学校教师的选择度,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组合,也赋予的教师一定的选择权。

2、规定教师定期交流的程序。首先应该保证交流教师的知情权。在确定教师交流之前,将这一周期内,交流的规划发送至每个教师手中,教师根据规划,提出自己的建议,并报名参加自己感兴趣的学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教师本人愿意,确定本校教师流动的对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审核各校上报的交流人员名单,确定参加当年度教师流动的具体对象,并在暑期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如果教师对是否应当交流或者交流地域提出异议,所在学校必须充分考虑并予以答复,不能及时解决的,要上报的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确定后,通知派出学校要为教师办理派出手续,并通知教师上岗时间。

3、建立多元化教师交流评价机制。教师的交流不应只限于流动的形式与数量,还要注重教师交流的质量与效果。交流方式不同、交流环境不同,考评主体和考评标准也不同。对于交流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师,可以将交流教师的考核与评价权交给交流学校。如果不超过一年,交流工作由所在学校、交流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考核和评价。考核标准的制定也应该由教育行政部门、交流学校和交流教师共同协商制定统一的标准,避免来自不同的学校的交流教师因采用不同学校的评价标准对同样的工作做出各自不同的评价。学生和同事对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师品德等;学校和教评委对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师出勤率、教学工作量和完成情况、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

参考文献:

[1]田汉族.刚性教师交流制的实践困境与法律思考 [J].教师教育研究,2011(1):47

[2]贵池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交流管理办法(试行)[EB/OL].( 2014-3-31) http:///Item/1503.aspx

[3]李玲,韩玉梅.西方国家中小学教师流动的经验与启示 [J].比较教育研究,2011(11):4

[4]岳伟,高树平.中西部农村代课教师权益保护路径研究 [J].民族教育研究,2013(5):80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7

关键词: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 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b)-0241-01

作为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新法)施行。在高校社会化用工环境下新法实施有助于更好更快地处理劳动争议,对复杂用工关系的梳理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1 新法实施对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案件的界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高等院校与聘用人员之间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一直是问题较大的“深水区”,学界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高等院校作为事业单位,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其劳动关系,同时其用工又有其他事业单位所不具备的特殊及复杂性。一方面,高等教育的要接受教育部门的直接领导,另一方面,保障好高等教育秩序正常运行,又不可能完全脱离开劳动管理部门。而新法的出台,对这个问题从根本上做了界定,目前的空白集中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还需要国务院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目前在国务院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情况下,事业单位出现劳动争议则按照新法的原则调整进行。

2 新法实施在高校用工环境中突出特点

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针对繁琐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问题,设计了“一裁终局”模式。

“一裁终局”模式非常有利于理顺高校用工争议的关系,同时最大程度的让劳动者在争议处理中感到满意。对劳动者来说,如果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得到了保护,就不会再将劳动争议到法院,也不用担心高校用人部门为了拖延履行义务而到法院。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因简单纠纷而使高校用工争议出现大量的法院判决从而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行‘一裁终局’的范围涉及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工伤医疗费、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构了调解、仲裁和法院的关系,提升了调解和仲裁的地位,形成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合拳”。而需要深入下去的是,确保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良好衔接。一方面,依法将司法的保障作用前移,对达成的高等院校劳动关系调解协议和作出的仲裁裁决,确保执行;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增强调解结果和仲裁结果的权威性,提高对调解或仲裁的终局把握能力。

除了“一裁终局”之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有诸多突破性制度设计: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由60日缩短为45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为1年;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保障等等。

3 新法实施对未来高校用工的启示

新法实施以及突破性制度的设计提醒高校管理者,在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逐渐“提速”,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同时,高校应为劳动者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供劳动者选择:具体的劳动纠纷适合哪种救济途径,劳动者就可以选择哪种救济途径,而不必选择所有的途径。同时建立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也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高校管理出现的劳动争议问题。

在现代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该受到重视。一个和谐的高校用工环境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的“真空”,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用工环境。和谐的用工环境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法院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惟一的方式,不能说纠纷无法诉诸法院,劳动者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只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劳动者的权利依法得到了保护,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完善的。

新法的具体规定,针作出尽可能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减轻劳动者维权负担的立法宗旨。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一调一裁两审”是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的基本模式,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因其复杂的程序、高昂的成本饱受诟病,劳动争议仲裁往往被指是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陷入复杂困境的主要原因。

虽然新法基本维持了“一调一裁两审”程序,但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制度设计却更趋科学合理。新法首先坚持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三方性原则”。与此同时,新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在高校用工环境中,设立劳调会,有利于依照新法,完成资源的整合,特别是高校用工环境中,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更多的出自熟悉高校用工环境的日常管理者当中,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证争议调解案件的质量,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在实践中,很多争议往往是因为时效问题,导致劳动者因此失去通过仲裁维护权益的机会。这也就造成了,在高校用工环境中一旦出现争议,往往实际管理者期望通过拖时间的办法,造成争议解决的被动局面。但是,这一状况将随着新法的实施得到有效改变。该法第二十七条专门就延长时效作了详细规定,不仅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损害之日起一年内,而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薪资方面的争议时效做了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讨拖欠的劳动者薪金不受调解仲裁时效的限制,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可以说对高校实际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高校积极顺应新法变化调整自己的行为规范以符合新形势的管理,同时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要在第一时间处理、并完成反馈。不然就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

可以说,新法的规定不仅有助于劳动者维权,而且必将减轻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负担,从而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学好用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源头规范高效用工管理,减少因为劳动争议而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建设高校和谐用工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太清.尊重还是回避:诉讼不审查劳动仲裁裁决考问[J].新疆社科论坛,2010(4).

[2] 侯登华.试论可仲裁范围的限与扩[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8

关键词: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统筹

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三类职业学校是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几十年,这三类学校在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为企业培养技能性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管理体制上,前两类学校总体上归口教育部门管理,而技工学校主要归口劳动部门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这种条块分割式的管理体制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并受到各方的关注,因此,统筹管理三类学校已显得十分必要而且迫切。本文就此问题结合上海市职业学校发展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职业教育管理的现状和特点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格局是:中等专业学校主要由行业或区县举办,职业高中基本上由区县举办,这两类学校统一归口教育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则主要由行业和企业办学,劳动部门实施综合管理。2005年,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合计117所,技工学校44所,这其中当年招生的学校41所,占三类中等职业学校总数的四分之一强;三类中职学校共招生5.81万人,其中技工学校招生0.66万人,占11.4%;三类中职学校在校学生22.54万人,技工学校在校学生3.14万人,占13.9%;三类中职学校毕业生7.11万人,技工学校毕业生1.43万人,占20.1%。

教育部门管理的学校大部分属于事业编制学校,因此办学经费能基本得到保障,师资队伍相对比较稳定。专业设置以三产类居多。近三年来,上海市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三产类专业毕业生的比重都在80%以上;但相对而言,教育部门管理的学校,其“双师型”教师、实验实训设备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基础条件较差。

劳动部门管理的学校具有较强的行业或企业背景,许多学校与(行)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按办校性质分,目前上海市41所技工学校中属于企业办学的有21 所,占一半多,而属于事业性质的学校11所,仅占26.8%,与中专、职业高中大部分属于事业编制的情况形成鲜明反差。这一状况与我国技工学校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建之初的定位(即为企业培养具有一定政治文化素质和较强动手能力的技术工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时至今日,这种联系仍然是技工学校的一大特点。据统计,目前上海市有34所技工学校分属17个不同的委办。

由于技工学校的行业或企业背景较强,因此其专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相关度也较高。技工学校的一批以二产类为主的特色专业,是中专和职业高中所不可替代的,这些学校和专业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特别是为上海制造业的发展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我们对上海市32所技工学校做过调查和统计,结果表明,在累计210个专业中,二产类专业占82个,其中1个部级示范专业、12 个市级重点专业中的11个均属于二产类专业,在所有210个专业中,加工制造类专业占到38%。另外,17所学校具有各专业的职业资格鉴定站(所)累计达 28个,如江南造船(集团)职业技术学校等4所与造船和港口业务联系紧密的技校及相关专业、以数控和机电类专业为主的上海市高级技校以及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等,这些学校在过去几十年中,在各自的行业中为培养技能型基础性人才方面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另外,一批特色鲜明的重点技校成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中坚力量。到目前为止,上海市41所技工学校中,有6所为部级重点技校,3所为省部级或市级重点技校,另有5所为A级技校,这些学校不仅是技工教育整体发展的龙头学校,而且在上海乃至全国中等职业教育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师资队伍方面,技工学校的专业教师也具有一定的优势。据统计,目前上海市技工学校1800余名专任教师中,专业教师和实习教师的比例占三分之二。

二、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条块分割式的管理体制,难以进行统筹协调,专业设置重复,办学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学校办学规模小而分散。据统计,目前上海市中职校开设“计算机及应用” 专业的学校数多达一半以上,开设“会计”和“文秘”专业的学校数也在30%左右。就上海市技工学校而言,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保守评估,目前41所学校中,办学水平一般或较差的学校至少有12所,占30%左右。许多技工学校事实上已出现“表面上的多头管理,而实际无人管理”的局面。管理上缺乏统一性,在招生等方面又处于相对的“弱势”,许多学校的办学条件得不到改善,教师队伍也日趋老化。在被调查过的32所技工学校中,只有8所学校有 200米及以上环型跑道;46岁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7%。这一局面任其发展下去,不利于上海职业教育形象和地位的整体提升。

二是现行的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一部分行业、企业在转制改革中,要求学校资源剥离,学校面临自主办学和自筹资金发展困难的局面。这也是导致近年来技工学校总体办学规模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上海市技工学校招生人数由1995年的 1.72万人下降到2004年的0.66万人。减幅达61.6%(同期中专、职业高中招生人数的平均减幅在30%左右)。从技工学校数量看,仅2003年到2005年的二年间就减少一半多,并呈继续减少的态势。从校均规模看,2005年技工学校校均规模不到800人,远低于中专和职业高中的规模水平 (2005年上海市中专、职业中学的校均规模分别为1700人和1600人)。技工学校办学经费得不到保障,目前只有少数几所技工学校的办学经费有部分保障,而大部分技校仅靠学费和培训创收维持运行。据对所调查的32所技工学校的统计,有29所学校其学费和培训创收占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的17所学校完全靠学费和培训收入来维持运行,即使是事业编制的一些技校也大部分是差额拨款或无拨款的状况。32所学校中,只有4所事业编制的学校有财政拨款,其中拨款额超过学校收入来源50%的学校仅一所,一些学校由于长期缺乏办学经费而难以为继,面临关闭。

三、改革管理体制的若干举措

(一)建立高层的管理协调机构,并形成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教育、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及主要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参加。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协调教育、劳动及有关行业部门的工作,制定和落实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其根本目的是加强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为统筹三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在操作层面上对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分两个阶段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阶段为过渡与调整相结合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在维持现状、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增加政府投资,并进行体制改革的初步探索。

一是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由劳动部门转入教育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施统一管理后,学校的主办单位、属性、经费渠道、产权等不变。/

——由教育部门统一负责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建议取消按学校类别划分的中等职业学校分批招生办法,统一招生口径,实行公平竞争。

——技工学校相应的业务管理归口教育部门。并由教育部门统一进行各校基本情况的年度统计工作,但在统计指标的设计上,应结合考虑技工学校的特点。

——技工学校的审办、停办等涉及学校生存的一些重大变更应及时报批教育部门,并由教育部门协同其他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和审核。

——技工学校的一些日常教学活动,如:分专业的教研活动、其他科研活动等由教委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安排和管理,劳动局相关部门协助。

——各技工学校专业教材的选择原则上按原有选择方法,以后逐步按教育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操作。

——对教师的培训、职称评定和资格认定工作主要归口教育部门,但对专业课教师和实验实训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建议由劳动部门相关专家共同参与。

——学生管理工作由教委相关部门负责,总体上参照目前中专和职业中学的管理程序。对今后学生的考试和考核工作,文化基础课、专业课主要有由教育部门统一负责;专业技能考核(包括发证)拟充分依托劳动部门的天然优势。

二是积极探索技工学校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变被动的“关闭”为主动的“整合”,做强、搞活学校。

——各技工学校自身应主动发挥能动作用,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借助与行(企)业、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区县政府等联系紧密的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学的新路。如各区县的技校可由当地政府部门牵头,与当地的中专或职业中学等进行合作办学;与相关专业的工业园区进行共建等。

——建议由教育和劳动部门共同协调,成立技工学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增强技工学校自身的管理能力。

三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投资力度,全面提升技工学校的竞争力。

——技工学校归属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后,对于由市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包括利用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经费)的建设项目,例如在重点专业评审、重点学校建设、重点实训基地建设等评审立项中,享受与中专、职高学校同等的相关政策。

——在招生政策上对技工学校要同等对待,以帮助部分学校逐步走出找不到生源的困境。如:可适当放宽招生的范围,允许技工学校的部分专业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等。

——选择一部分紧缺专业(以制造类和现代服务类为主),建议由财政出资实行按生均经费拨款的方式进行成本补贴,以保证一批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对2006年以后由企业投资建设制造类专业的投入,建议政府部门给予税收政策上的适当优惠,以鼓励企业办学的积极性。

第二阶段为提高和巩固阶段。这一阶段将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在此基础上,加大投资力度,重点扶植一批有影响的学校和专业。

对技工学校进行一次梳理,并通过与其他类别学校的合并、整合等,重点抓好一批技工学校,要求这些学校做精、做强、做活。一般要求学校至少有1—2个能为相关企业培养初、中级技术工人的主干专业,并在上海市乃至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力,以进一步提高技工学校整体的办学效益和社会竞争力。

——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劳动部门、评估院等,对技工学校进行一次办学质量的评估,评估的指标应切合技工学校实际情况。建议此后这项工作要常态化,一般每年评估一次。

——对良好和合格的学校,要进一步加大政府的投资力度,出资按学历教育生均经费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投入;对不合格的学校,督促其整改,再视具体情况决定发展方向。

——对一些需要重点投资的专业设备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再决定是否按重点装备进行专项拨款等。

上述对策与建议,可供教育行政部门与劳动部门决策参考。总体上讲,技工学校管理体制经过调整后,中等职业教育的整体实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9

一、我省中、初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发展情况

1. 我省中小学劳动实践场所建设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2001年6月,教育部颁发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规定中小学开设综合实践活动、高中开设技术类课程;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据此,吉林省城区开始兴建综合性劳动实践场所(学校),集中对城区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教育教学活动。2003年,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教财字[2003]6号)文件,指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是培养学生劳动观点、劳动技能和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农村教育改革、提高教育为农村经济服务能力的有效载体。2005年5月,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吉林省教育厅下发了《吉林省中初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教校产字[2005]1号),对全省中初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场所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加大投入、注重实效”原则,有效整合现有教育资源,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出地方特色;把城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和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一期部署、同步建设;努力拓宽育人渠道,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供场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响应号召,城镇兴建综合性、独立建校的劳动实践场所,农村普遍兴建有育人特色的较大规模的劳动实践教育场所。截止到2009年末,全省已建立城区(含县城)综合性劳动实践场所19所,农村乡镇学校兴建较大规模实践场所460个,数百万学生参加了综合实践活动,综合实践能力普遍有了提高。先后涌现出长春市朝阳区素质教育基地校、延吉市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校等一大批先进典型。

在场所(基地),学校组织陶艺、木艺、布艺、电工、钳工、摄影、烹饪、野外生存训练、无线电测向、农作物种植、军训、野炊、垂钓、篝火晚会以及思想道德教育、安全教育、环保教育、国防教育、禁毒教育等活动,深受学生、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普遍欢迎。全省已建成的19所综合性劳动实践场所,年接纳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达30万人次;已建成的460所较大规模的劳动实践场所,年接纳学生参加生产实践活动达120万人次。其中长春市朝阳区素质教育基地校、白城市洮北区中小学素质教育基地校一次可接纳学生350人和10名指导教师参加综合实践活动。

2. 当前影响我省中、初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面临的问题不容忽视。尽管我省中初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1)领导认识不到位。有的城区教育局以为有没有劳动实践场所都行,建设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积极性不强。

(2)场所建设数量有待提高。吉林省现有城区22个,有14个区兴建了综合性劳动实践场所,有9个区设有劳动实践场所;县(市)38个,有3个县建了综合性劳动实践场所,大多数县没有建劳动实践场所。较大规模劳动实践场所数量、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提高。不仅场所建设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还没有行动,而且已建成的劳动实践场所设施还简陋,劳动实践场所开设项目也较少。

(3)和新课改衔接不紧密。新课改规定中小学开设综合实践活动、高中开设技术类课程;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同时予以时间保证。现有的劳动实践场所(学校)课程设置与新课改要求衔接不好,多以简单的军训、手工包饺子等体改综合实践活动,远远不能满足新课改的教育教学要求。

(4)场所建设运行经费短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没有单独立项列支,也没有纳入到收费项目中,只是场所建设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开展。越是场所建设好、教学内容丰富的场所(学校),经费越是短缺,制约了场所建设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5)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师数量不足,尤其是既具有教师资格又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双师型”教师比较缺乏,综合实践教师队伍还很不稳定。

二、城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基本思路

“纲要”中将综合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程纳入课程结构中,显示其所担负的责任、目标的重要性。

1. 以“纲要”为依据,确立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发展方向。(1)以学生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让学生初步掌握获得从事基本劳动和劳动技术活动的能力;(2)为素质教育搭建平台,发挥场所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实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教育目标;(3)学校劳动实践教育研究能力的提高,增添了场所可持续发展的生机和活力;(4)学生“三个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培养多样化、复合型适用人才。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模式的场所可持续发展建设的实践探索与研究。

2. 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创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新模式。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建设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各地应利用乡校合并的契机,把闲置的学校改建成为城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目前,吉林省城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建设模式都是通过这一途径来实现的,做到了劳动实践场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根本性改变。

3. 加强场所建设管理。建立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是落实“纲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实践活动和高中通用技术教育,加强中初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这是场所今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场所建立后要加强管理,发挥育人效益。目前,综合性实践场所管理基本上采取由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筹措建设资金,实践场所(学校)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解决编制、人员和经费。这些做法还要坚持下去。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每学期初,确定各学校到综合实践场所(学校)参加实践活动时间表,定期安排学生到场所参加劳动、实践、创新等课程内容的教育活动。

三、加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几点的建议

1. 进一步明确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性质,落实师资和课程计划。劳动实践场所是为中、初等学校素质教育服务、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要经一般中小学需要开展却因不具备条件不能或不宜开展的实践活动项目放到劳动实践场所(学校、基地)开展,同时有效整合教育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场所的育人效果。因此说,劳动实践场所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程体系的一部分。它不同于校外教育机构,其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享受和其它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城区学校将小雪高年级及中学的综合实践活动有计划地安排在劳动实践场所,将更有效地利用场所资源。我们建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场所更多的关心,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劳动实践场所(基地)为学校或准教育机构,妥善解决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尤其是教师待遇问题。像办学那样办好劳动实践场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劳动实践场所的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制定有关场所建设政策和对场所建设予以宏观指导;勤工俭学管理部门作为劳动实践场所管理的牵头部门,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教师进修学校(院)等相关处室同理配合,共同抓好学校劳动实践场所中的校本教材以及教师、管理人员培训;要将场所建设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做好本地区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和运营等项工作。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10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教育大局,切实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和各项社会职能,重点抓好我校工会工作和学校民主管理,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不断增强校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为我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工作

(一)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工会委员素质

1、组织工会委员进一步学习党的十大六、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活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会组织内部的贯彻执行。

2、组织工会委员积极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培训班,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工会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积极开展师德教育和业务竞赛活动,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1、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向盘振玉老师学习”的号召,组织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师德标兵的典型模范作用。

2、全面开展“三育人”活动。一方面要开展以教研教改、教学比武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竞赛活动,帮助教职工全面提高教育科研水平,促进我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优秀教师、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

3、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节日,组织女教职工开展“芙蓉杯”竞赛,创建“巾帼建功标兵岗”等活动;组织全体教职工开展师德演讲赛、书画赛、文体活动,全面提高教职工的思想、业务和身心素质。

(三)强化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加强教代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教代会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凡不符合《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要求的教代会,必须限期整改。切实落实教会会职权,提高教代会工作实效。要加强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代表素质,履行代表职责。要继续做好教代会的评估工作,总结教代会工作经验,改革和促进教代会工作。

2、严格规范校务公开制度,提高校务公开的实效性和群众满意率。要按照《郴州市校务公开工作评价细则》(郴教联发[2003]15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校务公开的各项制度,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促进教职工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的进一步落实,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3、继续抓好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工作,并充分运用评议结果,使民主评议工作落在实处。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为教职工办实事、好事。

1、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党支部、校长室反映教职工工作与生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教职工鼓与呼;认真对待和调查处理教职工各种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学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参与劳动争议和矛盾的调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校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推动机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3、积极参与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指导教职工签定聘任合同,协助有关处室做好落聘教职工的培训、转岗、再就业工作,促进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4、积极实施送温暖工程,进一步加大帮困扶贫力度,关心教职工生活。组织教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督促落实教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项政治和生活待遇,认真做好女教职工防癌保险和全体教职工的健康保险工作。

5、关爱优秀教师、关注中青年教师的成长。

6、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工会实业,不断增强工会经济实力和为教职工办实事的能力。

7、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积极开展教职工篮球赛和乒乓球赛。为下半年市教工会举行的全市教职工篮球赛和乒乓球赛做好准备。

(五)积极开展建“家”活动,努力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

1、积极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活动。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005年的创“模范职工之家”,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005年的创建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做好申报工作。从而促进我校工会组织的建设,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11

以“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表达和维护教职工利益为重点,以有利于教育教学的发展和提高依法履行基本职能为中心,以xxxx活动和工会工作创新为动力,为全面实施、着力打造、构建和谐校园,广泛组织职工,深入动员职工,真心依靠职工,热诚服务职工,使工会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工作目标:

根据教育处工会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xxxx年东四尺小学工会是贯彻教育处“xx”精神,实现“168”奋斗目标。即围绕一个中心,强化六项工程,完成八个目标。

一个中心:

围绕教育教学中心,对学校、教工高度负责任,激活一切积极因素,以确保学校各项任务完成。

六个工程:

1、以提升“学练比”劳动竞赛为目标的技术技能素质工程;

2、以弘扬劳模精神为主体的劳模工程;

3、以着力构建完善机制为基础的维权工程;

4、以“三个一”为着力点满足教工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的阵地工程;

5、以实现职代会“上星级”达规范保障教工知情权为内容的阳光工程;

6、以全面提升工会活力和凝聚力的基础工程。

八项任务:

1、“6个工程”具体部署与过程管理且效果明显。

2、职代会召开制度化,校务公开100%,源头参与职工工资奖金会议达100%,截留工资奖金率为零。

3、维权机制健全,行政与工会维权例会参与率100%。

4、建立首问责任制,越级上访和3人上访以上集体上访率为零。

5、学练比参与率达98%。

6、贫特困职工家庭建档率100%,当年帮困率100%。劳动争议调节率100%。

7、教工文化活动率100%,

8、工会会费收缴100%。

具体措施:

一、切实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使维护工作声音更响一些,力度更大一些,措施更得力一些。

维护是工会存在的前提,是工会的生命线。如果不为职工维权,不代表职工利益,那么工会就很难说有多大的意义。

1、推动和谐校园,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校园就是要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为着力点,进一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的切身利益,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就是要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完善维护机制着眼,要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受理和调解人事争议事件,化解矛盾,协调好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保持好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校的稳定。

2、以教代会为主渠道,抓好教代会“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的落实,在提高教代会的数量、质量上下功夫。教代会要充分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作用,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必须通过教代会讨论审议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必须组织职工代表提前预审,经教代会审议通过。今年召开三届七次职代会,要求召开的内容提前讨论。

3、高举起维权旗帜,在提高维权能力,增强维权实效上狠下功夫。参与学校立章建制,参加学校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要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搞好源头维护,严格监督执法;加强维权力度,把监督的重点放在职工的考核、竞争上岗及待岗等环节上。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4、切实提高校务公开工作实效。开展校务公开自查自检工作及民主评议工作。要充分认识实行校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不搞形式,不搞过场,让广大职工真正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权利。校务公开要作到阳光作业,坚决防止和纠正懒惰思想。继续开展一本一表一评议工作方式,巩固固定专栏,开辟党政联系、‘工会信箱’制度,把校务公开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建设的重要措施。要做到两搞一建立一规范。(要搞好对外事物的公开,搞好学校内部管理事物的公开,建立和完善校务公开考核评估方案,通过制度规范解决各部门公开工作的不平衡不巩固问题。前半年解决校务公开制度的制订,后半年完成校务公开考核评估方案。)

校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好不好,民主监督的力度大不大,不仅体现的是学校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体现的也是学校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5、继续征集合理化建议、献技献策及评比活动。

6、推动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利保护,定期开展检查工作。

二、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群众性教育教学竞赛活动的新规律,新思路,新途径。

1、以师德建设活动和技术技能学练比大赛为载体,加强对青年教师情况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多的了解他们的民主权利,物质利益,工作生活环境和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精心组织策划35岁以下教师技术技能学练比素质提升工程,培养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教学成果响当当的年轻教师队伍。

要密切配合学校党政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深入开展群众性教育教学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体系、目标规划体系、实施推进体系、政策保障体系、考评评价体系和激励制约体系,实现活动型向长效型的转变,保证活动持续深入发展。今年前半年参加教育处音乐、美术大赛,后半年进行自然、社会、英语。

2、继续弘扬劳模精神。以劳模精神引领广大教职工在实现新阶段发展目标中建功立业,大力表彰、宣传劳模先进人物,大力颂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的先进实事迹,影响和带动广大教师敬业爱岗、无私奉献,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育更多、更好地合格人才。要逐步研究制定出加强师德建设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长效激励机制,真正使在新形势下发挥工会桥梁纽带的作用。

3、配合学校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学校,争当知识型员工”活动。以先进文化陶冶广大职工群体,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为职工提提供印发有关工会、法律方面的知识,增强职工终身学习理念和法律意识,大力推进职工素质工程。。

4、在职工中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工会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深入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情、校情教育,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美好前景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广大教职工的认同感、自觉感和自信性。要教育广大教职工树立科学发展观,始终站在教育改革的前列,坚决支持、积极投身,立足本职,为促进教育教学创新工作贡献力量。要教育职工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教育职工正确对待工资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关系的调整,既要看到眼前利益,又要看到长远利益,坚决做构建和谐校园的中流砥柱。

5、围绕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开展职工校本创新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教师学理论、学技术,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协助,发明创造等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开展教师创新能手、创新示范岗活动。推动教职工技术技能创新活动朝着务实的方面发展。

6、建立提高教师技术技能水平激励机制。职工的素质不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要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和各个教师本身的实际,明确目标取向,建立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内在活动。整合星级工作重点,量化目标,定期考核,以次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活跃教职工课余生活,增强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1、大力营造“关心教师,科学发展”的浓厚人文氛围。牢固树立切实强化“以人为本”的思想,不但在政治上关怀,权益上维护,生活上关心,更应该努力维护教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把学校营造成教师的精神家园,为教师创造宽松和谐的人文环境,减轻教师的劳动空间。真正使教师心情舒畅,干好工作。

2、加大对教师活动的引导,提高主动健康意识和加强身体锻炼直接关系教育的质量认识,坚持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创新文体活动的内容、形式,见缝插针地开展,为增强教师的体质,提供制度上和物质上的保证,使教师自由发展锻炼的时间、空间多一点。

3、提高职工技能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艺术素质和身体素质等于一体的职工中心。扩大活动场所,建立新的活动基地,拓展新的活动项目。舞蹈、书法、美术、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卡拉ok、健身操、跳绳、和棋类、扑克、上网等活动。根据不同年龄、不同爱好、不同兴趣开展不同的活动。

4、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活动。

四、抓好基础建设。

1、进一步加强工会财务工作,会费收缴上解工作。合理使用经费,把经费用在刀刃上。搞好会员档案和资料建设工作。

2、要抓好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队伍。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牢固树立为职工服务、维权的思想,真正为职工说话、办事。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12

 

关键词:法律 高职 工学 结合 权利保护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工学结合是实施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创新教育培养模式,积极推行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障是关键。学生是工学结合中最重要的主体。他既是受教育者,也是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同时更是生产第一线最直接的体验与风险承受者。这种复杂身份与学习场地和方式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使学生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从法律视角研究和探讨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障,对规范和完善工学结合保障制度,促进工学结合健康、快速发展,全而提升教育品质,意义重大

    一、当前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考察

    (一)从学生法律地位来看,工学结合中的学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所指称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于工学结合中的学生而言,其所有的档案户籍关系都在学校,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学习,其在校期间的工学结合行为无论是经由学校介绍还是通过自己寻找,都只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教育大纲的要求而实施的旨在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加深学生对书本知识理解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他只是教学方法、教学场地等方面的改变,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自然延伸。工学结合本身是基于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其实践内容仍属于学校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其工学结合时间也归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学制年限。工学结合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掌握在校所学知识和技能,为更好的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做积累。所以工学结合期间学生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工学结合中学生与企业不是法定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人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劳动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协商的权利;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学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对价的意思。尽管有的单位会也会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虽然得服从企业的实习管理,但是对企业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

    (三)从权利救济途径来看,工学结合中学生因工伤害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因工学结合中的学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的关系也不是法定的或事实L的劳动关系,加之国家对工学结合中学生因工伤害的责任承担及承担形式又缺乏特别法的规定,尽管有教育部制定并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故工学结合下的学生因工伤害既不适用《劳动法》,也不适用《工伤管理条例》,而是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二、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资源缺失,学生权利保护难有法依。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还是《职业教育法》,对工学结合只有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都只是些倡议性规定和指导性规定,缺少义务性或强制性规定,加之相配套法律法规与规章还没有构建,在实践中,这些本就不完善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作用甚微。更重要的是,这些司法资源对工学结合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工学结合中权利损害与责任承担及相应的归责原则都无规定。同时,国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工学结合期间的合法权益,学生工学结合权利保护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造成大学生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二)学生权利救济方式单一。根据劳动法、工伤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其基本的权利救济方式有多种:可由工会出面协商调解,也可由劳动监察部门介人调查,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出现因工伤害,可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尽管1996年A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作出规定。而现行工学结合中学生法律地位的尴尬,使得学生权利救济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因工伤害也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