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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

时间:2023-06-18 10:46: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简述税收的经济职能

第1篇

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系统、准确、定期地整理营利性经济组织和非营利性经济组织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过程中的经济活动,为企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信息。

1.1预算会计核算

1.1.1预算会计核算的简述

(1)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在财政总预算的指导下进行核算。由于财政总预算居于主导地位,有将各类财政收入、支出和结余清楚反映的必要性,因此在财政总预算的核算中,有不同的体系,如财政预算收支系统、基金运作收支系统等,并且各个体系不可混淆[3]。

(2)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主要是为省、市等经济活动提供预算,接受省、市的预算草案,并向上级申请拨款,再分配给省市各级单位。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很强的计划性。

1.1.2预算会计核算的原则

(1)保证核算的真实性。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在使用拨款和监督的职能时,必须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

(2)保证核算的时效性。由于预算会计有着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因此在核算时既不能提前,也不能延后,必须准时、及时地进行核算。

(3)保证核算的准确性。与企业会计不同,预算会计重在财政预算,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做到预算误差最小,保证核算准确性。

1.2企业会计核算

1.2.1企业会计核算简述

企业会计记录企业从事经济活动过程的状况,为企业运营提供有效数据,准确反映企业盈亏,也是企业缴税的凭证。

1.2.2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由于企业的盈亏决定着缴纳的税额,所以部分企业在核算会计时进行伪造,以期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使利益最大化,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要坚决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制止。根据现行的《会计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手段变造会计凭证,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4]。

(2)在进行企业会计核算时,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需求:国家方面,企业会计信息准确、可靠,满足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满足国家依法进行税收的需要;合作方方面,合作方根据会计核算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决定合作方向;本企业方面,根据会计核算信息,企业内部制定发展计划、战略部署。

二、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在核算上的差异

2.1核算目的

预算会计核算政府部门及各级非营利性组织收入、支出等,以优化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发展经济为最终目的;企业会计核算为企业提供信息,记录企业运营盈亏,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2核算基础

由于预算会计核算的目的不是反映组织的盈亏,所以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清晰、简单,易于处理;相反,企业通过会计核算来确定某一时期内企业的经济状况,所以权责发生制更能实际地反映。

2.3核算内容

预算会计核算内容是整个国家经济事业,内容复杂,涉及各个方面;然而企业会计核算仅以本企业为核算内容,不涉及其它信息,相对较为简单。

2.4核算过程

预算会计主要核算经济行为未发生前,对其进行预测和计划;而企业会计的核算过程包括行为前的预测、行为中的记录和监督、行为后的计划及策略。

三、结语

第2篇

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与每一个人的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了解税收和税法,认识依法纳税的必要性,有助于我们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本课要向大家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方面的知识,让大家更深刻的理解财政,认识个人在社会分配中的地位。

本课分为2个框题

1.税收及其种类

2.依法纳税

新课标要求

分析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重要税种;知道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收入具有重要作用;理解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偷税、欠税、骗税、抗税是违法行为。

(一)知识目标

1、识记税收、税收的基本特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理解税收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

(二)能力目标

提高学生辨别比较能力,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本框学习,增强学生国家观念,教育学生懂得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爱国的具体表现,偷税等行为是违法的,可耻的。

教学重点、难点

1.税收的含义

2.税收的基本特征及其关系

教学方法

教师讲解为主,通过启发、引导学生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回忆第八课财政收入的组成,说明财政收入由哪四部分组成,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什么。

学生活动:积极回答问题:财政收入由税、利、债、费四部分组成,其中,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教师引导: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可见税收对国家财政的重要性。下面我们就来学习税收的有关知识。

(二)进行新课

一、税收及其基本特征

1、什么是税收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79页虚框内材料,并思考所提问题

学生活动:阅读材料,积极思考

教师点拨:从税字的构成上可以看出,古代的税就是送给国家的农产品,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税收的共同点就在于,都是交给国家的财富。请大家想一想,交给国家的税收财富有没有直接的补偿?国家凭什么让人们不得不交这部分财富?国家收取的这些财富有什么作用?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税收是没有直接补偿的,但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国家必须收取一部分社会财富,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为此,国家依靠政权的力量,强制收取这部分收入。(归纳出税收的本质)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有国就有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理想、最普遍的形式,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源泉。

从税收的含义中我们可以想到,税收应该具有什么特点?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

2、税收的特点

(1)强制性。请大家想一想,没有政权力量作后盾,强制人们缴纳,能不能获得?

学生活动:积极回答问题。不能。

教师点评:强制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主要标志。请看教材80页“相关链接”,了解一下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

(2)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需要偿还纳税人,纳税人也不能提出回报要求。

(3)固定性。税收是无偿的、强制的,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国家征税之前必须依法律形式,规定好征税对象和税收数额之间的比例,不能随意变动、征收。当然,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税收政策。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80页虚框内材料,并思考所提问题。

税收的这三个特征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请大家阅读教材80页内容,看看能否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

学生活动:阅读讨论。

教师点评:无偿性要求必须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无偿性的保障;强制性、无偿性决定了必须具有固定性。

二、我国税收的种类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想一想,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具体税收项目?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积极发言

教师总结:农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等。根据税收的征税对象,目前我国的税收分为五大类,共20多种。请大家看教材80页“名词点击”,了解一下五大类税收的特点,看看它们都是针对什么对象征收的。

学生活动:认真阅读思考。

教师活动:在这些税收种类中,影响最大的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重点学习一下这两种税收。

1、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是以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基本税率是17%。

计税方法:增值税=商品销售额×税率-上一环节已缴税金

请大家看教材82页,增值税计算题,并回答所提问题。

学生活动:阅读教材,回答问题

教师点拨:服装厂应缴纳的增值税=15000×17%-1445=1105元;或者=(15000-8500)×17%=1105元。织布厂缴纳的增值税由产品使用者──服装厂直接负担。由此可见,增值是以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产品销售价-原材料价)为征税对象的,它的直接负担者是下一环节的购买者。如织布厂的布的增值税由服装厂负担,服装厂的服装的增值税由百货商场负担。

教师活动:同学们想一想,这样缴税有什么好处呢?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点拨:可以避免对一个经营额重复征税,防止前一环节企业偷漏税,有利于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体现公平竞争,有利于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税收。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和居住不满一年,而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请大家看教材82-83页“相关链接”及有关图表,了解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税项目、发展情况和计税办法。

学生活动:阅读教材,思考讨论

教师总结:近二十多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发展迅速,这也反映了我国经济水平、人民生活收入有了较大提高。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不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计税办法,就是个人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纳税人个人收入越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越多。这一特点从教材83页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可以看出。

教师点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是分段计算的,个人收入800元以内不计税,多余800元以上部分,按不同税率分段计税。请同学们计算教材所列题目。

学生活动:计算。应税所得额:4000元;不超过500元部分:25元;500-2000元部分:150元;2000-4000元部分:300元;累计所得税:475元

教师活动:同学们想一想,这样计算个人所得税有什么意义呢?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回答问题

教师点拨: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三)课堂总结、点评

这节课我们重点学习了税收的有关知识,知道了税收的特点和种类,重点介绍乐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知道了它们的征税对象和计税方法。这对于我们在经济生活中正确地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意义,将有重大指导作用。

(四)实例探究

[例1]马克思说:“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这表明()

A.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基本特征

B.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C.国家和政府是赋税制度的产物

D.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基本形式

答案:D

[例2]国家决定,2004年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并在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这一举措在于()

A.取消对农村经济的监督B.淡化税收对农村经济的调节

C.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D.解除国家计划对农业发展的束缚

答案:C

[例3]某机械厂从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价格30万元,加工成机器后售价45万元。这批机器应缴纳的增值税是()

A.5.1万元B.7.65万元C.2.55万元D.无法计算

答案:C

[例4]下列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正确的是()

A、它对调节个人收入有重要作用B、有正当收入的公民都应交个人所得税

C、公民的个人所得都在纳税范围D、实行累进税率不利于社会公平

答案A

课余作业

简述税收的基本特征及其相互关系。

第3篇

一、个税改革困局简述

改革开放,既造就了财富的增长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也伴随着收入分配的分化。鉴此,“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积极构建有利于经济发展转变方式的财税体制”,以加快优化产业结构、调节收入分配并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委员、资深财税专家高培勇先生指出,由于三者皆与财税体制调整密切相关,故“财税所担负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压力是空前的,必然要经历一个深刻而痛苦的过程”。信哉斯言。对于调节收入分配而言,由于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的调节手段有限,二次分配即财税调节就成为当然之选。学界通说认为,个税从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有助于实现“劫富济贫”,而非一味提升“免征额”,压缩后续个税改革的空间。

受现行“间接加截留”征管体制的制约,即现行征管手段只能针对间接税和现金流量,而不具备针对财产税等直接税和财产存量环节的征管能力制约,个税改革尚须攻克诸多难关。

易言之,下列问题须慎重考虑并未雨绸缪:与个税改革相配套的全员申报制度和第三方信息(利益相关人)申报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和税收代扣代缴制度、税务行政协助制度和反避税制度向自然人延伸(现行反避税制度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纳税主体)、部颁税法规则的审议制度和税法共同体的建立等,乃至个税“所得”范围的立法表述等问题,均有待深入研究并逐步完善。伴随个税改革的推进,企业纳税主体向自然人纳税主体重心位移,迄今处于沉睡状态的公民将被唤醒,宪法文本意义上的公民将被激活,届时,公民对于财政税收信息公开的诉求将海量膨胀,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税收争议协调与解决机制也应适时配套,以体现制度供给的适应性和回应性。离开这些制度配套,个税税制改革将孤掌难鸣。故个税税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任重而道远。因此,其实际推进之时间表,应该慎重权衡,妥善抉择,并充分考虑诸多配套措施能否跟进,对政治权威的影响如何,等等。

然而,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社会对国家实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诉求和压力与日俱增,调节收入分配的任务不容懈怠。如果说,择机开征物业税等财产税是执政党在回应人民的期待和履行走向“共同富裕”的政治承诺,那么,收入分配的公平调节,则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主流价值则追求公平,确保发展成果惠及人民,个税改革理应担负起调节收入分配的重任。

值得注意的是,欲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是两个相互联系但有区别的思路,二者可综合布局,协调推进,相互相承,不能只顾研究“税制改革”而忽视“加强征管”。实务中,在税制改革未臻完善的前提下,为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的征管,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和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制度;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12万元以上者自2007年起必须履行自行申报义务,等等。不过,上述措施牵涉到税务机关之外的因素太多,其协税护税制度,必依赖诸如工商、司法、房产、商务、证劵、银行、出入境、外汇等其他部门配合方能奏功,因此,如果协税护税制度阙如,税收征管的制度创新不力,针对高收入者个税管理的诸多措施,势必难有作为。

二、制度创新与协税护税

有观点认为,协税护税必待法律修订完善后方能启动,否则即违法。这是一种教条且肤浅的法治观念。笔者以为,现行征管体制之下,协税护税已经存在制定法依据,尚有制度空间可以开拓,《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六条和《实施细则》对此均有规定。由此,协税护税既有法律依据,亦有路径可寻。诚然,制定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不完备性乃是永恒的命题,“制定法欠缺”将无时不在。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行政协助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基于行政的整体性、统一性,相互提供协助,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税收行政协助,其内容是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信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有遵照义务而无推辞理由。换言之,协助乃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内在职责,不以法条规定详尽妥帖为先决条件,那种凡事必修法先行的认识,不自觉地陷入立法依赖主义。

建国后,我国建立起了高效运转的行政系统,靠贯彻红头文件和行政指令管理,无需借助签订合同等外

在形式,即具有高效且强大的动员能力。高效和强大的政府动员能力,成为中国政府管理的一个特色和优势。实际上,正如制度经济学家科斯指出,企业组织存在的核心在于,高效内部行政指令能减少签订外部合约的交易成本。政府组织亦然。日前,诸多税务机关已经探索出许多协税护税的措施,以《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为例,协税护税范围已经扩大和延伸到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其他税务机关亦有相关探索和实践。这些制度创新和改革探索,亟待总结提炼和推广。

日前,国家税总出台国税函(2011)50号文,加快了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改革步伐。文件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措施提出诸多具体对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的有力步骤。纵览国税函(2011)50号全文,其亮点在于税收行政协助从无所作为走向积极有为,从坐而论道走向躬身起行。本文不揣浅陋,对协税护税的可能路径试作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三、高收入者个税征管中协税护税的具体途径

在税收信息的获取和税源监控方面,税务机关受到多方制约,因此,强化征管和完善协税护税制度的出发点就是分析涉税信息源,并将其归类。简言之,其信息源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公法团体和介入税收法律关系的第三方主体等。本文试作简要探讨。

首先,国家司法机关协助。司法机关在涉及财产转让交易、企业破产、产权转让纠纷、清算案件等一切财产纠纷案件,有审查其交易是否完税的义务,在未审查其交易是否完税的前提下,不得结案或者做出法律裁决。在实务上,一项交易没有完税,参与交易的相关主体其权利义务状态未定,其法律地位将处于未决状态。因此,民事案件特别是各类合同纠纷、财产纠纷、股东清算纠纷中,一项交易已经合法纳税的,或者对纳税事项做出处理约定的,可以做出判决;没有合法纳税的,或者未纳税又没有明确其纳税责任的,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税务机关处理。目前,司法机关全面适用法律的理念阙如,其税法意识急待加强。笔者曾亲历多起股东清算案,法院无视《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企业清算注销之前的清税结票程序,仅考虑民事关系而迳行判决。实际上,只有“税后利润”才是股东清算标的,“税前利润”不得作为法院判决股东清算的依据;企业破产清算案中,有法院将国家税收视为普通民事债权,既不考虑税收优先权也不通知税务机关,出现将国家税收视为“放弃债权”的案例实不鲜见。当前,对司法机关而言,要明确并强化其税收行政协助义务的观念;对税务机关而言,要与司法机关研究制定经常沟通联系和信息交流协调机制。

其次,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协助。是指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履行向税务机关通报汇总涉税信息的义务。比如,国土管理、城市规划、房屋管理、工商管理、商务部门、证券登记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应对财产交易(股权、证券、产权、地产、房产、知识产权)或房屋租赁等信息向税务机关履行通报义务。例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应对两年不进行工商年检的公司和其股东等信息,向税务机关履行通报义务,以杜绝藉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不经清税而恶意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其他国家机关比如海关、金融(保险、证券和银行)监管机构、财政、审计等部门亦负有向税务机关通报涉税信息的法定义务。财政部门拥有诸多政府采购信息,这些政府采购信息关涉诸多涉税交易;审计部门对诸多资金的使用和交易进行审计,自然获取许多涉税信息;在外国人非居民(或居民)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方面,政府的派出机构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涉税信息的义务。理论上,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之下,一切财产转让交易信息均可以通过税收协助制度得到交流和呈现,从而解决税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第三方协助制度。指纳税主体之外的参与交易的私法主体履行通报税收信息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也称之为第三方协助制度或税收利益相关人协助制度。比如,公司、企业(如银行等)、合伙和税收利益相关人(扣缴义务人、交易关联方和其他交易对象等)履行向税务机关就交易和所得提供涉税信息的协作义务。这一义务在税法和行政法上称之为“协力义务”,税收协力义务是税收行政协助的一部分。比如,对中国或者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而言,其负有如实向我国税务机关报告资金流转信息的义务;对税收利益相关人(公司、企业、合伙、个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而言,皆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涉税交易信息的义务。客观上,如果税收信息不断涌向税务机关,税收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信息与利益相关人申报的涉税信息进行比对,从中发现和监控税收违法行为。第三方协助机制的“制定法欠缺”是显然的,但并非没有法律依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等,均构成第三方协助义务的法源。

公法或社会团体协助。一些行使公权力的公法团体(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履行政治职能的政治机关除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业管理协会(如足协、篮协、乒协、羽协、科协、轻工业协会等),履行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信息的协助义务。公法团体在税收行政协助中分两种情况,有时系交易主体身份,处于税收利益相关人地位;有时处于行业管理者的地位,因管理工作而归集并掌握众多涉税交易信息。

中国特色的保障机制。目前,应该强化税收行政协助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含司法机关)的观念。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渐将协助主体延伸至公法团体或税收利益相关人。在现行体制之下,还可以考虑发挥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系统的作用,在现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制度中注入税收信息通报即税收行政协助的新内容,使得税务信息从各主管部门源源不断地向税务机关汇聚,以解决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源信息困境。由此,可以将税收行政协助的制度建设与《行政监察法》和《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相衔接,并与党纪党规相衔接。

第4篇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3015103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概念已经不再陌生。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预计在2013年有望达到18155亿。同时,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而这个比例数据在2011年仅为4.4%。这也或许意味着电商改变零售业格局的开始。这一比例还将保持扩大态势,到2013年达到7.4%。人们不得不惊呼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悄然来临。

而在各种电子商务的模式中,普通人参与得最多,也是最熟悉的的莫过于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模式。C2C模式是网络公司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而创建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市场,即个人卖家通过电脑上传产品到网上市场,买家通过电脑进入网上市场,了解产品,从而购买的网上交易市场,如淘宝网、易趣网等。从C2C市场来看,淘宝集市地位依旧稳固,截至到2012年12月淘宝占全部的96.4%,拍拍网占3.4%,易趣网占0.2%。

淘宝C2C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它高度结合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大大提高了贸易效率,使所有参与者的交易成本降低增益提高。然而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运行的电子商务,个人网上交易活动在白热化的发展趋势之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一些违法问题也日益突出。有些网络商店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法律的适用,从事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侵害着消费者和国家的合法权利。

1我国存在对C2C电子商务监管征税的必要性

1.1保障国家税收,实现税收公平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上述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到C2C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尽管目前国内C2C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还不高,如果实行征税带来的收益也不能和实体经营带来的税收相提并论,但从国内发展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C2C电子商务进行买卖,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C2C电子商务会创造比现在更多的利润,如果继续对C2C电子商务免税将会导致税款的巨大流失,也不利于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对其征税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同时,税收公平是税负基于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和经济水平在各个纳税人之间的合理分配,不同税负能力的人缴纳不同金额和种类的税,同样模式的卖家之间,纳税义务应该公平分配,他们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只是一个存在虚拟网络之上,一个是实体。因此,交易方式的不同不能破坏税收公平。

1.2维护网络交易的秩序

不规范的网店经营情况如果长此以往,可能会给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埋下隐患,通过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加强对网店的监督管理,可以让那些想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违法活动的苗头及时得到扼制,达到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的目的。对于个人网上交易的消费者而言,有据可查的规范化的网上经营活动也可以更好地保障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

基于C2C电子商务的跨国性,境外卖家可以通过C2C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和买家联系,发送货物的形式将会影响到税款的征收,卖家出于节约成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避税方式,比如境外卖家是以营利目的携带货物入境,但一次携带货物没有超过限定金额,按照关税的法律规定是不用缴纳关税的,这是境外卖家利用我国关税法律规定的漏洞进行营利的方式,给我国关税的征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技术服务费涉及到知识产权,历来是导致收入来源征税权之争的源头。在传统交易中,含有知识产权内容的商业秘密、专利等特殊商品会以纸张为载体,但如果将有形实物载体上记录的知识产权内容转化为数字形式,并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在线交易,不仅规避了关税,更会对我国依赖于知识产权经营的民族产业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无论是从挽回关税损失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产业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都是非常必要的。

2C2C征税政策出台的障碍

一个如此必要的政策却迟迟未出台,其中必有其障碍所在。下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C2C征税政策的障碍。

2.1对C2C行业负面影响

C2C征税政策对C2C电商的负面影响是相当显著的,这也是美国长期不对电商征税的最主要原因。电商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其价格低廉,这也决定了其薄利多销的经营策略,若对C2C电商征税,其低价策略将很难维持,甚至可能出现大面积倒闭。

举个例子,一家年销售收入100万元的C2C电商,其利润按10万元算(比较成功的电商),如果交税,要交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共约8,866万元,净利润仅约1万。也就是说,征税后的较为成功的C2C电商其销售净利率仅为1%,这大大低于传统商贸的销售净利率。

2.2对税法原则的冲击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C2C征税政策将对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其中,最严重的冲击来自税收公平原则。鉴于此方面内容前人已有详细论述,本文仅就税收公平原则做进一步探讨。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该使各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若不对C2C电商征税,电商便可能成为一个优良的合理避税港,这种电商主体与传统商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将严重影响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若对C2C电商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的征税政策,也将造成税收公平原则的无法实现。因为C2C电商往往以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存在,若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征税政策将导致其丧失成本优势,是不公平的。

如前文所举例子,一家较为成功的C2C电商,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只能换来1万元左右的净利润。而一家较为成功的传统商主体,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约能获得8万元净利润。这是整整8倍的差距,显然会造成不公。

因此,如何制定C2C征税政策将是税收公平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

2.3税收征管困难

电子商务也给税收征管法带来了冲击,这也是C2C电商征税政策所面临的最大技术性问题。电子商务无形、无纸、无址、无界的特性给税务登记、税务征收以及税务稽查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2.3.1税务登记上的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税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然而在电子商务中,其“无址化”的特性使得任何个人只要拥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网上商店”并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拥有无限的经营空间网站的经营者还可使用匿名,从而使工商部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控管。

2.3.2税务征收上的困难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但是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合同、发票、账簿等均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且出于种种考虑许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设置传统意义上的书面账薄,这样就使税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无纸化”。

2.3.3税务稽查上的困难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就必须掌握大量的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

对于设立了电子账簿的C2C经营者,由于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无形化交易,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记录可以被轻易地修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加之,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所采用的一些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譬如,为网络安全所采取的安全防火墙措施,以及超级密码和用户密码的双重保护,相应限制了税务机关即时获取有关账簿、凭证,监控其纳税行为的能力,为篡改、删减电子账簿、凭证上的记录,偷逃税款赢得了时间。

而对未设立电子账簿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本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管征。依征管操作实务,税务机关可通过观察纳税人的从业人数、生产设备、所采用的原材料、产制的应税产品以及日常费用等指标,进行查实核定应纳税额。但网络商店的经营者从事商务活动所依托的C2C电子商务网站不能提供此观察指标,加之电子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又不具有可靠性,使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失去了原有适用的基础。

3完善淘宝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3.1明确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3.1.1税收独立性原则

坚持税收独立是基本前提。在全球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都有不同的态度。固然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但是更应该从本国国情出发,切实维护本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优先的原则。在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深刻教训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税收调控对于稳定国内市场、免遭国际市场的震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下,商品的交换和劳务的转移搭上互联网这一座高速大桥,使其流动性变得更快,对传统的征税体系造成不小的冲击。而税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或者财政收入对税收的依赖度较高的国家,C2C不征税的话,会削弱一国的财政能力。所以,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要积极地探索与之配套的征税体系,维护本国的及利益。

3.1.2税收中性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是核心根本。C2C是一个伴随互联网而产生的新兴交易模式。对于这种交易模式,国家产业政策应该予以扶持,减免税费就是一种国家对于相关产业的支持。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典型的如美国,直言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并巩固在电子商务的领导地位。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就是为了在国家产业支持与国家财税收入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并使税法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绝对的中性在实践中是很难达到,大多数情况只能是相对地中性。

3.1.3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坚持现行税制是基本方法。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森曾说:“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前几年,有学者建议针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以数据流量作为纳税依据。开征这种新税,虽然有新意,但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并不实用。比较妥当的方法是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进行必要的改革,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应付C2C电子商务的征税挑战,该征增值税的征增值税,该征个人所得税的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三大原则之外,财政收入和税收优惠相协调原则,公平优先和兼顾效率原则,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在此不再赘述。

3.2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3.2.1明确税源管理权限

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不仅仅是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而且还包括这部分税收收入如何在整个国家财政支出中转移的问题。

从现行的税源管理框架来看,分为三种方式:(1)归中央统一管理;(2)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3)归地方分别管理。如果让中央管理,最大的好处是有效解决了地域性难题,集中管理,高效便民。但其弱点是扩大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差距,影响了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均衡性。在这种模式下,就必须配套建设完善的预算制度和财政支付转移制度,从根本上去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矛盾关系。

如果将这部分税收列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在管理上一般由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这样的话,就会存在地域性困境。需高度依赖于国家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目前我国金税工程正处于三期工程建设,全面推开尚需一定的时日。

如果在第三方式下,这部分税收将完全划归地方,它会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的不平衡,东中西部的财政收益进一步拉大。而且地方地府极有可能在财政利益的驱动下,大搞网络交易平台,如同设立开发区一样,争抢资源,盲目投资,浪费纳税人的钱。

故笔者建议,这部分的税收由中央来征收,根据各个地区财政收入具体实情合理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平衡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之间的矛盾。

3.2.2推广电子发票凭据

征收不同的税,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应税凭据。在C2C的电子商务中,虽然网络交易平台会记录交易信息,但是对于这种交易信息的真实合法性,税务部门有必要进行考虑。比如说在淘宝上,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借款活动,显然这种情形不可能去征税。不能因为支付宝的数据发生了变更,就证明其是一种交易行为。况且这些交易不一定是用支付宝里的现金进行支付,有的买家可能用积分,红包等其它电子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物。

对此,理论界的主要解决思路是通过电子发票来记录真实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在法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障对电子商务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法国通过立法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电子发票制度。该制度规定电子发票的制作、开具必须经过认证中心认证,以确实双方交易行为真实性和不可逃避性。而在我国,2013年2月25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可惜的是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就《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明确表明《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不是针对电子商务征税。

但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很明显,网络发票覆盖C2C电子商务的这种应税行为。可以说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客观上为电子商务征税铺路。

3.2.3完善税款征收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但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由于征管法律关系双方的隐匿性,需要第三方平台的协助才完成交易。所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最好的办法就与第三方支付的协作,从而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信息。在淘宝C2C交易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支付宝合作,认定哪些是真实交易,具体应纳税数额是多少。

通过与支付宝合作,可以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执法难题,比如税务文书送达问题,可以将税务文书直接送到支付宝,纳税人通过个人密码登陆网站及时浏览该文书内容。当纳税人不及时纳税时,可以与支付宝合作,直接冻结电子商务纳税人网络支付账户,甚至可以将税款直接从冻结账户划拨到税务机关账户。

3.2.4细化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很明显,C2C中淘宝卖家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现阶段,应当须要增加对办理税务登记要求力度。对于符合应纳税主体资格的淘宝卖家,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否则不能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活动。对于C2C淘宝卖家的税种登记应当灵活处理,笔者建议,可以根据C2C淘宝卖家的信用等级即皇冠等级去设定相应的征收率。一般而言,淘宝卖家的皇冠等级越高,所适用的征收率也相应的越高,体现了税收政策对C2C中小淘宝型卖家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徐孟洲,徐阳光.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刘剑文.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第5篇

Abstract: Current socia,unemployment is a more common international issue,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dual economic structure transformation process, particularly since the late 1990s, there have been severe employment pressure. Unemployment is analyzed in depth by the article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which we should be based on thesituation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strategy to promote employment and active employment policies to effectively promote ou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关键词: 失业;就业;现状;原因;对策

Key words: unemployment;employment;status;cause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1-0327-01

0引言

失业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面临的难题。我国近年的失业问题日益严重,虽然每年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城镇下岗职工、登记失业人口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规模却不能有效地减少。探讨失业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的对策不仅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经济理论工作,更是一项迫切而棘手的现实任务。

1中国失业问题的现状及特征

1.1 失业问题的现状从目前来看,全国下岗职工将近有一半未就业,实际上工业企业的失业率已经超过10%,其中相当一部分地区可能接近20%,特别是东三省,西北、西南等工业基地更为明显。防洪中严防死守大堤,但失业下岗“洪水”还没有“堤”,不得不临时搭个“堤”。所以说现在要死守,就是在制度上。在财政支出上得有这笔钱,称之为必须支付的政策成本,社会稳定成本,国家安全成本。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特别是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得那些地区的不稳定因素能够得以解决。

1.2 失业问题的特征从现状可以看出,中国的失业问题呈现出以下特点:

1.2.1 失业率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这种趋势更加明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2.2 失业人群的年轻化以前,由于国企改革而下岗的职工多为40-50人员。而现在,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具有良好的素质和专业知识,却也加入了失业大军,每年这些大学生为了找到工作而四处奔波。失业人群的年龄越来越小,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2.3 经济增长所创造的就业机会远赶不上新增的失业人数

数据显示,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184万人,有505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帮助“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147万人。而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4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失业率仍然居高不下。 可见,虽然经济迅速发展,并且每年可以带来更多新的项目工程和就业机会,却无法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1.2.4 失业与空岗并存一方面大量的失业人员和毕业生在到处寻找工作,另一方面国家和企业每年也会提供相当多的就业岗位,却总是存在着失业与空岗同时存在的现象,这其中的原因也值得我们深思。

2中国失业问题对策的思考

2.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管理和为社会事物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微观主体的行为明确政府的公共职能主要是在非市场领域或市场本身无力调节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义务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基础研究、医疗卫生、生态和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社会运行安全预警等社会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

2.2 完善社会组织,尤其是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心下移的载体,可以推进了社会自治。我们要充分认识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让社会组织以主体姿态、以自助、自治的方式组织起来,参与社会管理,参与社会矛盾的解决:国家采用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部门、志愿者组织活动,通过发展一些低税与无税的部门,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给弱势群体以关怀,并在此过程中扩大就业、缓解社会矛盾。

2.3 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大力开展社区服务对于解决再就业尤为重要,是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的一条现实途径。社区服务业集便民利民、社区福利、社区经济于一体,就业门槛低、资金投入少、就业容量大,是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社区服务业中的教育、幼托、医疗卫生、老年人服务、邮政、金融服务、商业、环保等领域都具有吸纳劳动力的广阔空间。

2.4 实现产业空间布局的梯次转移,努力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经济发展变化过程中,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把在一定时期内仍具有相当市场潜力的产业沿着国民消费梯度下移而逐步由东向西,由城市向农村转移。这既可节省资金,盘活资产,使东部城市现有的相对成熟的生产、管理、技术与中西部、农村便宜的劳动力和丰富的矿产资源等得到有效地结合重组,带动中西部及农村的发展,同时为东部及城市地区的高新产业的开发和发展腾出了经济区间,还可以缩小城乡差异,缩小东西部地区差异。

2.5 应该大大强化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披露,从而提高雇主和雇员之间“就业配对”成功的概率等首先,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国际接轨的失业统计调查体系和制度,以完善现有的失业统计体系,获得真实、可靠、全面、科学的失业数据,为各项民生政策的出台打下真实的统计基础。

2.6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进入各行各业就业,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至关重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可以解决广大毕业生个人的长远发展问题,解除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后顾之忧,对于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6篇

Abstract: The merger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market economy of Western countries, it has erupted four times of massive wave of corporate mergers, and has had a far-reaching impact t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se countries. 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this property right transaction activity is concerned and used by a large number of enterprises. But in merger process there are many risks in finance, operations, audit, and culture. We need to take the appropriate measures.

关键词:企业兼并;风险;对策

Key words: corporate mergers;risk;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1-0106-02

0 引言

在国际金融和欧债危机的双重压力下,中国经济面临复杂的国际和国内环境,我国许多企业都想在这场危机中找到商机,希望通过企业的兼并来扩大企业的规模,获取提高财务能力、合理避税、产生预期效应、降低成本等财务协同效应,使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获得超常规发展,但是我国企业目前的兼并活动的成功率不是很高,究其原因,是我国的企业在跨国兼并过程忽视了资产、社会、政治、文化等风险,缺乏有效地规避这些风险的策略。因此,我国企业在进行兼并活动时,必须制定合理有效的策略来规避这些风险,这样才能提高我国企业兼并的成功率、提升企业的实力。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1 企业兼并带来的风险

企业兼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如果进行得当就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好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但是兼并本身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极大的风险,兼并不当会给企业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下面简述兼并过程中的几种风险。

1.1 财务风险

1.1.1 对价值的预测风险 在确定要兼并的企业后,兼并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以持续经营的假设合理地估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并作为成交的底价,这是兼并成功的基础。目标企业的估价取决于兼并企业对其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的预测。

也就是说,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风险根本上取决于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大小。在定价中可能接受高于目标企业价值的收购价格,导致兼并企业支付更多的资金或更多的股权进行交易。兼并企业可能由此造成资产负债率过高以及目标企业不能带来预期赢利而陷入财务困境。

1.1.2 兼并的融资风险 兼并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指能否按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保证兼并的顺利进行,如何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资金渠道在短期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是关系到兼并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兼并对资金的需要决定了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渠道。

1.2 经营风险 兼并企业所购买的应当是一个能够运营的目标公司的整体业务,而不是简单的资产总和,要做到这一点,兼并企业必须做到拥有强大的经营管理能力作为支撑,否则,将可能陷入经营不善的陷阱。

1.3 审计风险 企业兼并实施后,进行有效的整合对于实现兼并目的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企业兼并后的审计应该围绕企业内部新旧业务串联运行的组织情况、与原有客户关系的处理情况、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情况等方面进行。兼并整合期间就是要让协同效应发挥出来,包括生产协同、经营协同、财务协同、人才协同、技术协同及管理协同等各个方面。

1.4 信息不对称风险 足量和准确的信息是决定企业是否进行兼并以及采用何种方式兼并的依据。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在有效市场条件下,投资者依据这些信息进行兼并决策,择优避劣。

然而,企业财务报表和股价等信息又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企业财务报表和股价不可能与企业基本情况及变化完全一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影响着兼并行为,成为兼并企业者必须严加关注和防范的一种风险。

1.5 企业文化风险 企业兼并预示着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业务发展和职业规划的大变革,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价值观、行为与外来文化极易发生冲突。很多研究表明,兼并整合的最大障碍来自于一体化中不同文化的冲突。

2 推动我国企业兼并的对策

2.1 科学评估企业资产 在企业兼并中,如何确定企业产权的价值是一个重要问题。为准确地确定企业产权价值,需要对企业资产进行科学的评估。在企业兼并中,资产评估的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按卖方帐面评估,即主要依据卖方的财务报表估算其资产价值,二是按资产帐面价值核实评估,即根据卖方企业上年底的财务报表,对其资产按实物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真实净值评估资产的价值;三是按现行市价对实际资产重新进行估价,现行市价的确定方法又有两种:①双方协议定价,要价和还价的基础都是按市价计算的资产价值;②公开拍卖,竞争报价。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评估范围包容了企业的全部资产,而且在评估中引进了竞争机制,从而使资产价格更为合理。资产评估过程中,被兼并企业一定要重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对被兼并企业在过去发展中,积累的技术、专利、品牌等一系列无形资产的评估必须重视,严防这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土地的评估作价不容忽视。有些兼并企业正是想利用被兼并方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如不对土地进行合理评估,也会导致资产流失。为此,要建立健全评估体系,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的科学合理评估,使企业兼并真正成为有偿等价的产权交易。

2.2 妥善安置职工 企业兼并后职工安置是一个十分重要又颇为棘手的间题。如果被兼并企业的劳动力安置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①试行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作为自谋职业的费用。可由职工自愿申请,企业批准,订立合同与企业脱钩。②试行待业培训制度。凡整体出让产权的企业,可试行对部分职工进行待业培训,即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两年的生活、医疗、培训费用,由有关机构负责接收管理,组织培训和介绍再就业,职工与企业脱钩。③对离退休职工试行综合保险,社会管理。凡整体转让产权的企业,可从转让收入中,按离退休人数一次性划拨相关经费给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负责发放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不过从战略上讲,企业兼并中职工的妥善安排,有待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2.3 正确运用政府职能,促进兼并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兼并的成功经验表明,政府在企业兼并活动中发挥作用是必要的。在我国,企业兼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有待解决,企业兼并更是离不开政府的导向作用。在企业兼并活动中,政府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经济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

2.3.1 法律手段 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兼并进行控制,以使企业兼并合法化、规范化。但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兼并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和完善。对企业兼并全面立法,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既可使企业有法可依,规范兼并活动,又可使企业减少来自主管部门和政府不必要的阻力和束缚,使企业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办事。同时政府也可依法对企业兼并进行管理,杜绝目前政府直接操作企业兼并,使“假破产,真逃债、真兼并”的现象得到遏制。

2.3.2 经济手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兼并发挥作用必须以经济手段为主,政府可通过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来引导企业兼并、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政府在利用财政杠杆时,应在企业最优利润与当前财政收入最优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以达到双方长远利益最大化。同样税收杠杆也是如此,也可能要政府牺牲一些眼前利益,但这会使政府所得的长远税收收入和企业利润不断增大。

同时,大量长期亏损的企业被兼并,使银行发放给这些企业的贷款有了收回的保证。对于兼并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及完成兼并、实施改革时需要一定量的短期资金,银行应利用信贷杠杆给企业以扶持。

2.3.3 行政手段 一是政府用行政手段把企业兼并活动规范到兼并市场中去,以避免出现“拉郎配”式的兼并行为;二是政府用行政千预不合理的束缚企业兼并活动的部门.为企业兼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我们要根据我国国情,借鉴西方兼并企业积累的经验来逐步加以解决,以促使我国企业兼并健康发展,成功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用以达到产业结构保理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益的目的。

2.4 高度重视兼并后的管理整合 兼并以为只要兼并了就算成功,事实上最为关键的是通过企业兼并,产生协同效益,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能实现这一目标的是:兼并后的管理整合。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人力资源的整合。企业兼并是种种生产要素重新组合,而劳动者则是诸生产要素中最活跃,最富有创造力的要素,生产资料的价值终究要依靠人的智慧与能力去实现。因此,做好人员的优化组合与管理,是企业兼并顺利进行并持续发展的保证。

②文化整合:在实施兼并时,往往会涉及到两个或更多个企业或国家,以及不同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及思维方式,兼并后企业与被兼并企业之间的文化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为此,兼并方企业在兼并后,尽快把自己的企业文化融入到被兼并企业中去或者是双方企业文化融合,塑造新企业的新文化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容易导致双方在对待某些问题看法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磨擦,不利于兼并的继续进行。

为此,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①管理者本身“”的原则,尊重对方的文化基础和行事准则。②加强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之间的交流。③不断向员工灌输新的企业文化,使新的企业文化深入人心,这样就能引导员工树立新的理想信念,价值取向,行为准则,以推动企业兼并的顺利完成。除以上两个方面外,企业兼并后的管理整合还包括组织结构整合、财务重组、品牌重组、业务活动重组等等。企业兼并作为一种资产重组方式,我们应努力探索不断吸取国外有益的经验使我国企业兼并早日走上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真正发挥兼并机制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碧红.浅析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J].广东科技,2007,(08).

第7篇

摘 要 本文从“中国大妈”抢购黄金一事切入,简述2013年国际金价波动情况,从而引出黄金作为金融投资工具,与股票相比,更受消费者青睐的优势。并且,通过对目前中国市场的实物黄金、纸黄金、黄金期货以及现货延期投资的比较,展望未来黄金市场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投资者的建议。

关键词 黄金价格波动 实物黄金 纸黄金 黄金衍生品

2013年4月12日到15日,国际黄金价格从1550美元/盎司下降到1321美元/盎司,被业内人士称之为“黄金地震”。“中国大妈”面对如此暴跌,横空出世。瞬间,1000亿人民币,300吨黄金疯狂被扫,全国各地黄金市场销量呈现井喷。4月26日起,黄金市场出现一波幅度较大的反弹期;而两个月以后,黄金价格又重拾跌势,前期买进黄金者被严重套牢。

众所周知,黄金是唯一全球流通的金融产品,一直作为“避风港”资产,在世界金融风雨飘摇的过去熠熠生辉。但纵观2013年的国际黄金价格波动曲线,风光早已不再,金价持续震荡走低,第三季度更是暴跌29.8%,反反复复的涨跌节奏令市场哗声不断。黄金向来具有商品和金融双重属性,其价格的走势除了受到传统商品供需影响外,更多地是受到货币政策、汇率走势以及金融市场投机等金融因素的影响。13年黄金价格大幅波动下跌,正是美国经济复苏、美元走强、国际机构做空强势、投资渠道短缺等多方不利背景下,逐渐累积的下跌动能集中释放的结果。面对金价的下跌,中国消费者抢购黄金的热情却依然不减,截止13年第三季度,中国超过印度成为全球第一大黄金消费国。作为众多金融工具之一,黄金为何如此受中国大众青睐?

一、交易品种唯一、市场公开透明

投资者只需要选择并专注分析黄金这一个产品,不用像股票一样在近千只股中挑选。股民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选股盲目性较强;即使选对了个股,也会受企业监管不力、信用缺失、虚假财务报表等影响而造成巨额潜亏,损失惨重。而黄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迅速掌握影响金价变动的各个因素(如美元走势、石油价格、首饰业黄金需求量、金矿开采成本等)。另一方面,股票市场极易被人为操纵,每只股票的价格走势都被庄家左右,中小投资者始终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而黄金市场是全球性的投资市场,全球一致的价格,一样的投资对象,使得投资者都能规范交易,获得很大的投资保障。

二、双向交易,牛市熊市,均能获利

黄金现货交易实行做空机制,投资者可根据金价每天的波动进行双向的升跌买卖,灵活地掌握市场趋势。而国内股市只有大盘指数上扬及个股上涨过程中,投资者才能赚钱,没有做空机制。除此之外,黄金实行T+O交易,每天可以反复操作,实现更多的盈利机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让资金快速回拢,再次进行投资。而国内股市交易实行T+1制度,投资者买入后,第二天才能交割,只有被动地等待一天的时间,才可以做出进一步的投资决定。不仅资金使用效率低,而且只能被动接受当天的股价走势,人为地增加了投资风险。

三、保证金制度,投资与投机两相宜

黄金交易的保证金制度,1:100的杠杆比例以小博大。从获利能力来看,金价每波动1美元,一个合约就会有100美元的收益,可以有几倍的回报率。从最大风险程度来看,根据交易规则,当户口结余为零时,若客户未能及时补交保证金,经纪公司会为投资人强行平仓,以降低投资损失及避免出现超额亏损。从投资角度来看,黄金现货交易,投资者有权进行交割,当投资者用很少的保证金购买黄金现货后,在以后的某一个时期内,尽管金价上涨,投资者仍然可以按当时买入时的金价进行提货,当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黄金的差价进行平仓获利,而不必进行交割,彰显投资与投机两相宜的特色。

四、无时间限制,可随时交易

全球黄金市场的交易时间首尾相连,构成了一个二十四小时无间断的投资交易系统。这使得交易更加迅捷,只要投资者报单时,其价格存在,投资者就一定会买入或沽出。而且,黄金交易是世界性的、公开的不设停板和停市,这一特色令投资者的投资更有保障,无需担心在非常时期不能重入市以平仓止损。反观股票市场,交易实行的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当股票涨停时,中小投资者根本买不到,当股票跌停时,中小投资者同样也卖不出去。

五、税收费用较少

黄金是世界上税收负担最轻的投资项目,而其它的投资品种都存在着一些易被忽略的税收费用。如股票的转手交易,投资者就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比例的印花税,利润将会成比例的减少;如果是进行大宗买卖或者长年累月的计算,这部分的费用可谓不菲。在进行任何一种投资之前,投资者都应该对所投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进行分析。由于分子的投资净收益是支付税费以后的收益,在一些高赋税的国家里,投资前的赋税计算就至关重要了。

随着黄金市场的发展、参与者的不断增多和市场交投行为的逐渐成熟,黄金投资工具逐渐增多。

一、实物黄金

主要指颇受中国消费者喜爱的标金和金币。标金,即标准条金,是财富储藏的工具,兼具投资、收藏、馈赠等功能。流通性好,但需要支付保管费、鉴定费等费用,并且交易费用也较高,比较适合熟悉银行投资品种,闲散资金较多的投资者。金币分为纯金币和纪念性金币。纯金币的价格基本随国际金价波动,因此出售时溢价幅度不高,投资增值功能不大,但具有美观、鉴赏、流通变现能力强和保值功能。纪念性金币由于较大溢价幅度,具有较大的增值潜力和收藏投资价值。而且一般标有面值,流通性更强,不需要按黄金含量换算兑现。由于发行数量少,其鉴赏和历史意义已经大大超越流通职能,多为投资增值和收藏鉴赏用。

二、纸黄金

银行提供的个人记账式黄金买卖的服务。交易成本低,不涉及实金交收,账户内黄金只有补足足额资金后才能换取,否则不可以提现货。纸黄金是采用100%资金、单向式的交易品种,只能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利润,无杠杆比例,投入资金大,收益小,不能做空。与实物黄金相比,节省储存、保险等费用,交易时间更长,操作更简单。因此,适合拥有闲散资金的投资者的保值及避险需求。目前来看,纸黄金价格虽在大周期上依旧处于空头,但是近期表现非常强劲,不过因短线反弹风险上升,尚不能确认其下行趋势完结,建议投资者前期空头继续持有。不过,若价格再度有效收高,则反弹风险将加剧。

三、黄金衍生品

包括黄金期货、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黄金T+D、黄金ETF等等。国内主要有黄金期货和黄金T+D。

黄金期货的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到期日前,出售和购回与先前合同相同数量的合约而平仓,无需真正交割实金,从而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但是,当保证金不足时,投资者会被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者强制平仓。为了避免满仓操作导致巨大损失,投资者必须注意资金管理,预留部分资金用于防范风险。因此,黄金期货投资风险大,收益大,需要投资者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对市场走势的准确判断,比较适合于管理、承受风险能力强,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机构投资者。黄金T+D,即黄金现货延期,是以保证金方式进行买卖,可选择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收益高,流动性好,但具有一定风险。相比于黄金期货,它有四大特点:第一,无交割时间限制。第二,有夜市。第三,可提取黄金现货。第四,持仓费用可能得到可能付出0.02%。

总之,金价下跌后出现的购金热折射出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黄金在保护居民投资组合上的重要作用,可以说黄金的未来发展趋势将取决于人类对其在金融体系中作用的认识。无论黄金价格如何变化,其比较高的内在价值使之仍具有较强的保值变现能力,所以投资者无需太过计较金价短期的上涨或下跌,依然可分出不超过20%的资金投资黄金以作为家庭资产的保值。目前,黄金价格波动的趋势易机会减少,但阶段性、短期买卖机会将明显增多。因此,建议投资者适当缩短交易时间周期,增加做空策略,适应新的价格变化特点。

参考文献:

[1]刘星.近期黄金价格波动的原因及展望.银行家.2013(6).

第8篇

【关键词】集团企业 现金池 涉税问题

20世纪80年代,现金池管理业务开始作为国际银行界一项全新的金融服务在国外兴起。90年代末,作为在现金池管理业务占据市场领先地位的美国花旗银行,于1999年把企业现金池管理业务引入了中国市场。中国本土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也与时俱进,利用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把现金池业务开展得风生水起。

一、现金池管理业务的作用

对于提供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各大银行来说,给客户提供简单的资金收付管理服务显然不能满足某些客户的资金管理要求,也将会被市场所淘汰。根据客户具体的需求和特点,为客户量身打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个性化现金管理方案,提供更专业的、更具统合性的现金池管理业务,协助客户在确保资金有效流动的基础上,实现最大的资金管理收益,最大的资金价值,成为不二的选择。对于运行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各大集团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集团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越来越多,集团企业对于内部资金的集中化管理、流动性管理和收益性管理的需求变得日益迫切。如何强化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升企业价值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资金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成功运行的现金池业务,可以大大降低整个集团企业的财务费用,减少资金运行成本,而且可以强化集团企业内部控制的职能,防范集团企业资金风险,同时还可以集中集团企业资金,用于集团企业主业及其延伸发展的投资,增强企业后劲和竞争力,获取更大的投资效果和企业价值。

二、我国现金池管理业务的主要运行模式

我国将cash pooling翻译成“现金池”,十分贴切、形象,也很准确(本文中的“现金”等同于“资金”理解)。集团企业总部开立一个母账户,各个参加现金池管理业务的成员企业都单独开立一个子账户,每日在特定的时点,各子账户中的富余现金都会自动被上划到母账户中;同时,经各成员企业申请,母账户在指定日期将特定的申请款下划到各成员企业的子账户中。这样,集团企业总部借助于银行的专业服务,把下属的或者控制的各个公司(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的现金集中起来“按需分配”管理,现金富余了就及时流入现金池,哪里现金短缺了就及时地流向那里。现金池中的现金不足时,甚至可以向银行进行资金融通,向现金池中“补水”。实际上,现金池是建立在委托贷款模式下的集团企业内部的资金融通,一般情况下,集团企业中的总部和参加现金池管理业务的成员企业都选择同一个银行来运行现金池业务。目前,我国国内有以下三种常见的现金池管理运行模式:

1.集团结算中心母账户统一上划和下拨资金(以银行为委托贷款中介)。这种模式下,现金池管理业务就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内部,以集团企业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企业现金池母账户,一般由集团结算中心来管理,通过参加现金池的成员企业子账户向母账户每日在特定的时点,定时将各成员企业的现金池子账户中的富余现金余额上划到母账户中。每日现金池资金上划以后,成员企业子账户上保持现金余额为零或者目标余额。这个现金目标余额的设定通常是由参加现金池管理业务的成员企业考虑自身资金使用的需求和库存现金额度等,和集团结算中心协商确定。实务中,这个目标余额的金额是很小的,主要是为了应急支取小额现金和一些银行代扣款项,如电话费、银行手续费等。同时,集团结算中心也可以根据本集团业务的特性和管理需要,向银行要求一日多次定时从子账户中上划款项到现金池。

为了更好地管理现金池中的现金,现金池各成员企业,一般是要提前数日向集团结算中心申请下划款的金额和日期,成员企业在接受到现金池下划款后才能进行资金支付,这对成员企业的现金流预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成员企业出现紧急的情形,需要使用现金池中的款项,但没有事前申请,则可以紧急申请下划款,但必须得到企业高层的审批。因为如所需资金金额较大,集团结算中心有可能需要提前支取一些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来准备下划款,这样会让集团损失一些资金的收益。为了避免频繁地下划款项,有些集团结算中心会和提供现金池服务的银行达成一个整个集团的日间贷款额度,然后分配给各个成员企业使用。各个成员企业和银行具体签订“透支业务合同”,享受规定额度的日间透支。每日,成员企业可以先在额度内进行正常的款项支付,这些透支的款项,集团结算中心会在每日特定的时点自动下划予以补足,不需要支付银行任何利息费用。但日间透资额度有时不够,税款和社保款等不能使用日间透资扣款等,需要申请现金池下划款才能进行支付,影响工作效率。

2.集团成立财务公司运营资金(以专业财务公司为委托贷款中介)。此种模式实质上与以银行作为委托贷款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现金池模式类似,只不过是由集团专门成立的财务公司(独立的法人企业)代替了结算中心在现金池管理业务中扮演的角色。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人员自己处理现金池管理的相关业务,银行不再是委托贷款中介服务的提供商,只是提供单纯的资金支付结算中介服务,提供支持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先进技术系统,并提供灵活多样的解决方案。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如能解决开具正规的金融票据的问题,将使现金池管理业务在形式上更加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子账户间先调配,然后由母账户、财务公司账户统一差额上划和下拨资金(调配后,以银行或者财务公司为委托贷款中介)。这种模式下,现金池管理业务就是各现金池成员企业之间先进行资金的借贷,不足的或者富余的部分再由母账户或者财务公司统一差额来进行上划和下拨资金。这种模式其实是上述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多了个“子账户间先自行调配资金”的动作,所起到的效果是一样的。

三、关于现金池管理业务的涉税问题

我国目前的现金池管理业务,主要涉及的税收有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1.现金池管理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根据前述的现金池的三种模式,可以知道,成员企业在现金池存款或者贷款。现金池的存款,除了“活期存款”,还会被用来做“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等,以期取得高于活期的利息收入。现金池的贷款,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一般利率会稍低于银行的同期同类利率。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明确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现金池业务而收到的利息,银行是有义务扣缴利息相关的营业税的,公司可以不主动申报利息的营业税;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参加现金池业务而收到的利息,各公司需要自行申报、缴纳利息相关的营业税。实务中,地方税务局还是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企业按月申报。好多人对于现金池业务中的“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等存款类的利息收入要不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存在疑义,但为规避税务风险,建议还是考虑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印花税问题。现金池业务中的每一笔上划款和下划款的交易,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都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的税目申报、缴纳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但如果每笔划款交易都申报、缴纳印花税,将使得现金池业务无法顺利运行。实务中,一般是和银行协议约定“委托贷款业务”,采取额度管理的原则,任意时刻所有借款方使用的委托贷款的余额总数不超过总额度,此额度可循环使用,参加现金池业务的各公司第一年都按本公司在现金池中最高的单次实际发生额(存款或者贷款)来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次年在现金池中最高的单次实际发生额(存款或者贷款)超过第一年的,则超过部分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没有超过第一年最高额的,则可以不申报、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照此类推。但这种做法虽然合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不是能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同还是个问题。

3.现金池管理业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现金池管理业务中涉及到存、贷款利率是否合理合法,贷款的金额是否合法,成员企业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列支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财务费用转移、利润转移等嫌疑。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就是资本弱化、一般纳税调整事项和特别纳税调整等涉税问题。这些都是现金池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问题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关于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利息问题

1.现金池管理业务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的合理性问题。不管是采用哪种具体的现金池管理业务模式,集团企业都要参照国家确定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水平区间来商定本集团现金池业务适用的具体利率,不能使用异常高出或者异常低于正常利率的极不合理的利率。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首先要考虑利率的合法性,其次考虑利率的合理性,从而使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金额合理,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

现金池管理业务中,一个现金池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就是其他现金池成员企业的利息收入。如果考虑到成员企业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人为地将利息支出从低税率的成员企业转移到高税率的成员企业,或者将利息收入从高税率的成员企业转移到低税率的成员企业,但资金的借、贷和成员企业实际的业务需求等不能很好地匹配,那么这很容易引起税务当局的关注,给整个集团带来税务风险,因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条款,税务当局完全有依据、有可能对关联企业间不合理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作特别纳税调整。补税的同时,带来的是集团企业形象的毁灭。但实务中,有的现金池成员企业资金短缺时从现金池借款,一旦本企业现金池账户有现金,就会及时被上划到现金池母账户还借款,这样的借款就很难确定具体的借款利率,但计算出的借款利率要合理。这种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一定要避嫌,不能发生让税务局认为是转移定价或者资本弱化的情形,否则,就得不偿失了。

2.现金池管理业务成员企业的贷款金额和利息列支的合法性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有效、合理、合法的税前列支现金池相关的利息支出,必须严格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现金池业务中相关的票据要合法。现金池成员企业收到利息收入和支付利息费用时,大都没有开具或者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凭证,而是以内部的相关表格等资料作为凭证。实际上,专门成立的财务公司经批准可以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专业票据,可以合法地出具相关的利息收支票据;而作为非金融企业的现金池成员企业,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支的相关票据,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自己直接开具相关的票据。企业的税务人员千万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而不去申请开具现金池业务相关的合法票据。实务中,许多未取得合法、有效利息收支票据的现金池成员企业,对利息费用都进行了税前列支;而利息收入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建议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利息支出票据的企业,都不要税前列支这部分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也不要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而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来进行会计核算。

综上所述,集团企业在使用现金池业务时,要综合考虑资金运营的实际需要、实务操作的便利以及涉税风险的规避等多方面的因素,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现金池业务管理模式。同时,希望各级税务部门要密切关注现金池管理业务的发展,走访、调研运行现金池业务的相关企业,取得第一手资料,针对现金池业务中存在的借贷款利率确定、票据的开具、有关税收计算和申报等给出明确的规定,更好地规范现金池业务的管理,为集团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为财务部经理、高级会计师)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管理;互动机制

1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可以概括为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首先是发展权。讲发展应涵盖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即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是广义的,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收入的分配。它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再次是安全权。经济安全包括宏观的和微观的,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发展、公平、安全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经济法谋求的价值目标,这也就是经济行政管理期待的社会效果。

在中国,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名称,以及经济法学作为法律学科的名称,是在1878年下半年之后才开始形成的。改革开放逐步突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要求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国家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整个立法工作的重要位置,并且加强了经济执法,于是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应运而生。以最高立法机关的名义对国家的法律体系予以划分,表明中国的立法思路更加正确、规范化了。

经济法的实质在于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换言之,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之法,管理为手段,协调为目的。经济行政管理是经济法的现实基础,经济法是经济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准则和手段,两者之间互相依存。

2 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联系的。其中,包括微观经济行政管理和宏观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法除了经济行政管理外,还有公安、宗教、民政、司法行政、人事、教育、文化与体育、卫生、环境,特别是行政程序及诉讼等诸多调整领域。尤其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核心法律内容,以此有别于更注重实体的经济法。所以,经济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体法被划入经济法范畴而不归入行政法。

其次,在作用、调整方法上亦有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就在于经济行政管理上,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管理规范化之法,而经济行政又是当今国家行政体系的重中之重,不能不说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因而在此点上,经济法与行政法是交叉的,只不过经济法更侧重于实体调整,而行政法更侧重于程序调整。

再次,在独立地位与作用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律部门。

3 当前经济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

由于复杂的经济、社会和思想原因,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存在某些混乱。主要表现在:(1)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2)偷税、漏税、骗税和走私活动屡禁不止;(3)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比较严重;(4)财务失真,违反财税制度行为比较严重;(5)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不少。面对这种比较严峻的现状,政府应该怎么办?政府行为本身存在哪些不正确的情况?对市场经济秩序如何整顿规范。经济法具有市场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其思路是从国家、市场与法的关系入手来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既要克服“市场失灵”,又要克服“政府失灵”,使政府、企业、市场三者达到协调。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要依法进行,其中主要指运用经济法,加强经济监督管理,处理经济违法问题,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良性运行。

中国现已正式加入最有影响的多边贸易体系――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是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大举措,但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经济全球化也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WTO协议确定了非歧视、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既赋予参加成员许多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参加成员的许多义务。附随的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何适应潮流,趋利避害,立于主动地位。其根在于如何提高政府和企业进行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出现三个重要转变:由有限范围和有限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开放,转变为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WTO本身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一系列规则和机制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国际经济行政法典”。因此,这种“法律框架下”的开放,对现行的经济行政管理的观念、制度和政策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要求进行深刻的改革。我们无可回避地要迎接这种挑战。

4 经济法对经济行政管理的规范

在某种意义上说,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因为加入WTO之后,政府的决策行为及决策执行行为要考虑到WTO规则,贸易政策及与外国的经济争端也要考虑到WTO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制度的约束。因此,适应加入WTO之后的新情况,经济行政管理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都要符合目标的创新。具体的说,要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要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新观念,改变凭权力,凭关系,凭感情办事的旧格局。其次,要实行全国法制统一。在特殊经济区的特殊经济政策要符合中央的决策精神。中国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能制定与中国政府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或决定。再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严格遵守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法律、政策公开,不能搞“暗箱操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加入WTO的国际背景下,政府的经济行政权力将会更带有“义务”色彩,但其发挥的作用却更为有效,与时惧进,引导潮流。在近几年,相继制定了反垄断、反倾销、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由此可见,经济法已经进入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作用的范围,首先在于政府,政府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经济法的制度创新与完善使经济行政管理规范化,也推动了行政法在经济行政领域内的发展和实体内容的充实。

5 行政程序立法对经济法目标价值的促进

除了经济法本身,行政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程序立法对抑制垄断,促进经济法目标价值亦大有裨益。《行政许可法》第三条,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规定把市场的问题还给市场,使以行政许可方式的行政垄断大大消弭。另外,该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权和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权,以行政许可规定权进一步限制了行政垄断的发生几率。从程序上经济法目标价值的实现,阻却了行政垄断、政府不当干预经济等不良行为,与反垄断法等经济法相得益彰,互动成趣。

此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某些突破,如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普遍性行政措施)纳入受案范围,尤其在经济行政领域,则更增强了对经济法目标即自由有序发展的促进和保障。对普遍性行政措施的诉讼已经开始在法律中出现。当然,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其条件除了该行为由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作出,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外,还取决于法律对此的限制性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在WTO协议中,对普遍性行政措施的司法审查要求也仅限于“与贸易有关”,在立法本意上并没有推而广之的用意。但是,这就足以促进在经济管理领域上的规范化、可司法化,从另一侧面支持了经济法立法目标的实现。在司法实务方面,如北京“乔占祥状告铁道部2001年春运提价案”(案例载于《法制日报》2001年12月30日)例证,使某些模糊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行政行为得以受理。这标明在经济行政领域,法院受案范围的实际扩大,无疑保证了经济的协调自由发展,并且抑制了行政垄断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发展完善使政府行政管理特别是经济行政规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行政程序立法(以及行政诉讼)也促进了经济法目标的实现。这就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机制。

第10篇

关键词现代公司;公司理财;创新

一、现代公司理财理论简述

(一)现代公司理财观念产生的背景

西方公司理财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是为了适应股份公司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作为一项独立的管理职能,从企业管理中分离出来的。最早较为系统的研究公司理财问题的著作是美国人格林(Thomas L.Greene)于1897年出版的《公司理财》(Corporation Finance)以及1920年斯通(Arthor Stone)出版的《公司财务策略》(Financial Policy 0fCorporation)。现代公司理财理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以著名财务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迪利亚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的MM定理为标志。这一时期著名的公司理财理论还有威斯顿(Weston)模型、科普兰德(Copeland)的公司价值评估理论、马科维茨(Markowits)的资本组合理论、夏普(Sharpe)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等等。这些公司理财理论的产生促进了财务管理的发展。也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理财观念,使公司理财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现代公司的理财观念和方法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受国外发达国家理财观念的影响,公司的财务管理逐步升级,由传统的营运资金管理逐步走向资本的运营,以证券市场为主体的资本市场把人们的理财观念引入一个新的境界,股票泡沫的神奇作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巨大风险使人们增强了对理财观念的重视,以内部控制和风险导向为主体的公司理财逐步形成一种新的理财理念。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现代公司的理财观念转变类型以及由此产生的观念及管理手段的创新,对增强公司的获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公司理财的概念和研究内容

关于公司理财的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观点有以下几种:①公司理财是一项以资金的运动为对象,利用资金成本、收入等价值形式组织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价值形成、实现和分配,并处理在这种价值运动中的经济关系的综合性管理活动。②公司理财是研究公司货币资源的获得和管理。具体说就是研究公司对资金的筹集、计划、使用和分配,以及与以上财务活动有关的公司财务关系。

1997年11月在南京大学召开的“全国第三届理财学学科建设研讨会”上一些代表认为,理财学应是以财政税收为主要环境,以各种金融工具为理财手段,以会计学为主要依据,对企业经营性资金的筹措、投放、运用、收益分配等进行的系统管理。亦可简述为对现金流量的控制或资金的融通。可以看出,公司理财的内容(或对象)是资金的运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融资管理和公司分配管理三个方面。

二、我国公司理财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理财的目标不明确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企业理财的目标存在着严重的混乱现象,许多企业仍盲目地追求产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人均收入最大化等等。

(二)公司理财缺乏科学有效的财务预测、财务计划的编制与控制手段

科学性表现在管理上。特别强调量的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公司的理财决策停留在定性决策为主的阶段,企业强调的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定性管理。现代经济体系错综复杂,市场活动瞬息万变,作为管理者应站在管理的高度,引导整个企业从容运转,为此,若没有量化分析,管理工作将寸步难行。

(三)公司热衷于发行股票筹资

今年来我国有很多公司走进了证券市场,在企业资金来源方面改变了原来的依靠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状况。由于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直接融资功能,使一些企业片面的认为发行股票是最好的融资渠道。从资本成本最低化的筹资原则出发。公司应尽量减少或避免权益资本特别是发行股票筹资。而应首先考虑内源融资或债券融资,其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在所有的筹资形式中股票筹资的资本成本是最高的。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大股东内部控制以及管理层的舞弊等种种原因,使得众多的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向股东分配股息或因经营不善难以向股东进行分配,使得权益资本变相转化为成本“最低”的筹资方式。

(四)企业理财的风险防范意识较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理财存在者很多的风险,虽然企业采取了很多的防范措施,但很难适应经济形式的变化。

(五)企业缺乏优秀的理财人员

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导致了财务理论和教育发展的滞后,导致企业理财人员的理财观念落后、理财知识欠缺、理财方法落后,习惯一切听从领导,缺乏掌握知识的主动性,缺乏创新精神和能力。

(六)企业在理财观念中片面的认为内部控制即成本控制,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存有偏见

而且我国的许多公司存在对最低成本法的误解,把最低成本法归结为“公司内部节约、挖潜、改造等”。把一定生产经营条件下的生产成本最低作为追求的目标,其结果造成了不讲求规模效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

(七)监督控制考核不利

企业资金的流向与控制脱节,体外循环严重。事前控制乏力,事后审计监督走过场,缺乏可行的考核办法,企业对投资情况、资金收支、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利润分配等重大决策掌握不全,投资决策随意性大。财务人员对经营情况处于从属地位,迫使会计人员做假账、报虚数,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加上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社会审计受利益驱动走过场,财务监督乏力、滞后,缺乏监管措施,潜亏问题严重。

三、我国公司理财创新的建议

(一)明确企业理财的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务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公司理财的目标应是财富最大化。财富最大化是指通过公司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决策,在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的情况下使企业的总价值最高。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财富最大化可以表述为股东财富达到最大。这是现代西方公司理财理论普遍公认的财务目标,此目标一般被认为是衡量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决策比较合理的标准,因为该目标考虑了取得报酬的时间因素,并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原理进行了科学的计量。这克服了公司追求利润的短期行为,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考虑了风险与报酬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这一目标不仅反映出股东的主观愿望,也反映了公司外部的客观评价;不仅反映了公司的理财目标,也反映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目标。

(二)建立合理的企业理财体系

首先,建立财务预测决策体系。推进全面采取预算是公司财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现代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运动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财务管理及理财的必然要求。其次,建立财务管理控制体系。依据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对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各种状态的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资金调度、货款催收、存货流转、成本费用控制、收入利润实现、长期资产及对外投资的管理等。最后,建立财务考核评价体系。利用财务指标,对财务决策的实施过程、资金的周转循环情况、资产的使用效益等进行分析衡量,全面考核评价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经营责任。

(三)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①要强化理财人员的风险意识;②要充分利用信息网进行研究,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投资项目进行预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③要制定详细的财务计划,使企业产生应对变化的机制,减少未来风险的影响。

(四)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还应注意股利政策的创新

在国外,特别是股利支付率较高的一些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股利支付方式是现金股利。均衡派现是稳定公司股价,保持公司市场形象,降低公司未来融资成本的最佳选择。

第11篇

关键词:旅游卫星账户 旅游业增加值 旅游统计

旅游卫星账户是由世界旅游组织、欧盟统计委员会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合作开发的一种新的国际旅游统计标准,于2000年3月得到了联合国的正式批准。四方共同颁布了指导各国开发旅游卫星账户的官方文件:《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

旅游业增加值(Tourism Value Added, 简称TVA)是反映旅游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一个重要指标。国内有些资料在论及旅游业发展时,将旅游业总收入、旅游创汇和旅游业增加值三项指标并列,用以说明旅游业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效。

目前,国内关于旅游业增加值的测算方法,已有不少主张,许多文献做了深入的论述。笔者在此提及的旅游业增加值的测算方法,是按照《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进行的。

旅游卫星账户的定义

针对旅游卫星账户,各国的学者和有关国际组织曾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美国科罗拉多大学商业学院市场营销与旅游专业教授、《旅游研究》的编辑Charles R. Goeldner提出:“旅游卫星账户是一种系统化的、统一的方法,它的目的是提供分析旅游消费的框架,把旅游需求消费与生产旅游产品的服务产业联系在一起。”2000年3月,联合国统计司(UNSC)、世界旅游组织(W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洲共同体统计处颁布了《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它指出:旅游卫星账户“是一种新的统计工具,使概念、定义、总量、分类和表格达到国际国民核算的标准,这将允许区域、国家或国际集团之间进行有效的比较,且也能使这些估计值与其他国际公认的宏观经济总量和编织方法进行比较”。

旅游业产品和活动的分类

旅游卫星账户必须对旅游供求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所以在统计供给和需求时,必须使用相同的定义和分类方法。加之,为使有关结果具有国际可比性,所采用的关于旅游业产品和服务的定义、分类和评估原则必须一致。有关的分类可概括为图1。

《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强调:“任何想编制本国产品清单的国家或编辑人员,都应从旅游业特定产品暂定清单中选择产品”,“任何想编制其本国旅游业特定活动清单的国家,应参照适用旅游组织为了数据的国际可比性而编制的《标准国际旅游业活动分类》。”表1和表2是《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中列出的旅游业特征产品和旅游业特征活动清单。

旅游业增加值的测算

旅游业增加值测算的思路

按照《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中的定义,旅游业增加值是“由旅游产业和经济体的其他产业为响应境内旅游消费而产生的增加值。”

旅游业是综合性的产业,其效益体现在与其相关的产业中。它不仅仅是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旅游业。按我国的统计制度规定,代码为74110的旅游业“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而旅游活动中消费所形成的增加值还包括在住宿业、餐饮业、铁路旅客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旅客运输业等当中。这样,就必须将这些行业中由旅游产生的增加值分离出来,才能完成旅游业增加值的计算。

《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旅游卫星账户的基本结构是以一个经济体内旅游所产生的产品需求与其供给之间存在的基本平衡为基础”。按照它的推荐意见,旅游业增加值的测算思路是:通过需求信息的汇集,测算出境内旅游消费;通过建立旅游产业和其他产业生产账户,得出国内生产者的产出合计;考虑进口及国内产出、进口产品税减补贴等因素,得出国内供给;将境内旅游消费与国内供给进行比较,其目的是从供给中将旅游业所占份额剥离出来,结果是得到一个表示旅游者消费在每种产品的供给中所占份额的旅游业比率;通过计算每种产品的旅游业份额,可以汇总出每种活动的旅游业份额以及美中活动中的中间消耗的旅游业份额;计算产出中旅游业份额和中间消耗的差额,可以计算出此种活动的增加值,将所有活动的增加值相加,就能得到旅游业的增加值。

《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的工作内容

旅游卫星账户中采用了10个表格。这10张表基本上概括了创建旅游卫星账户的人员需要做的工作。这10张表包括:表1、按产品和游客类别分列的入境旅游消费;表2、按产品和游客类别分列的国内旅游消费;表3、按产品和游客类别分列的出境旅游消费;表4、按产品和游客类别分列的境内旅游消费;表5、旅游产业和其他产业的生产账户;表6、按产品分列的国内供给和境内旅游消费;表7、旅游产业的就业情况;表8、旅游产业和其他产业的旅游业固定资本形成总额;表9、按政府职能和政府级别分列的旅游业公共消费;表10、非货币指标。

按照旅游卫星账户的建议,表8和表9可作为第二阶段的编制目标。本文着重讨论表1至表6。这几张表大体可以分成三个部分:需求部分:表1、表2、表3和表4;供给部分:表5;对比部分:按产品分列的国内供给和境内旅游消费的表6,这也是旅游卫星账户体系的核心。

从以上表格情况可以看出,旅游业增加值的测算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将来自需求方的调查数据和来自供应旅游商品的产业,即供给方的数据,一同放入一个针对旅游的投入产出框架当中,使旅游相关的供求之间实现合适的平衡。

需求方面

需求方面的资料汇总是为了得出境内旅游消费的数据。表1、表2和表3这些有关需求的表格中的数据必须通过调查得来。但是,因为这些调查不是主要针对建立旅游卫星账户来设计的,所以每个相应的微观数据库都需要经过一系列处理,才能估算出在旅游上的花费。

《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中指出表4的“最后一列指的是境内旅游消费(现金加实物),它是提供编制一国旅游消费最广泛的计量的总量,而且是求出旅游业增加值和旅游业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基础。”

供给方面

供给方面有关数据汇总是为了得到:国内生产者产出总计(按基本价格)。表5是一张供给表,是旅游业特征产业和其他产业(即与旅游业有联系的产业和非特定产业)的生产账户。

这个表中的数据要从国民账户制造和使用矩阵的数据库中求出,即要将已经存在与国民账户中的信息“转换和划分为”面向旅游业的信息。当然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抄录,比如关于包价旅游、旅行社服务等等,还必须按规定进行数据的处理。表5的表式设计采用了便于与旅游消费进行比较的形式,表5和表6在表式上有不少相似之处,表5上部列出的产出(按产品细分,按基价估价),然后列示中间消耗。这两个价值之差就是按基价计量的增加值。

这样,表5最重要的结果是得出该表最后一列所示的国内生产者产出合计(按基本价格)。

测算旅游业增加值

旅游业增加值可以通过表6的填制求出。

表6列示了按产品分列的国内供给和境内旅游消费,有关需求和供给的情况都集中表现在表6中。

我们可将表5种有关产出的数据填入表6中,并将表5中已得出的国内生产者产出合计转换为表6要求的国内供给(按购买者价格计量的),影响此转换的因素有“进口”及“国内产出和进口的产品税减补贴的价值”两项。

这时应将表4中的境内旅游消费的有关数据填到表6当中来,这样供需的情况就十分明确了。由于国内供给中不全都是供旅游者消费的,旅游者消费只占供给的一定比例,我们用旅游需求来代替旅游消费,这样就可以引出表6中的旅游业比率这个概念。旅游业比率“表示旅游者消费占每种产品国内供给的份额。”

沿着表6的横行,比较国内总供给与逐项产品的旅游消费,得出按活动和产品划分的境内旅游消费占供给的每个构成部分的份额,进而确定中间消耗构成部分的旅游业份额。

《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在提及关于旅游业增加值的测算时,指出“根据与可归于旅游者消费中间消耗产出价值的差额,可以测算旅游者消费产生的增加值”。而且“将对应于所有活动的国内旅游消费的增加值相加就得到旅游业增加值。为了得出境内旅游消费所产生的国内总产值,应该在旅游业增加值上加上减去产品补贴的税收和与旅游产品相关的进口。”

与旅游业增加值相关的若干概念

旅游业增加值和旅游产业增加值

关于增加值,在目前国内相关文献中可以看到三种提法:旅游增加值、旅游业增加值和旅游产业增加值。有主张旅游业增加值与旅游产业增加是一致的,也有文章认为旅游增加值与旅游业增加值是相同的概念。

在旅游卫星账户中,和旅游有关的增加值有两个。一个是Tourism Value Added (简称为TVA),我们将之译为旅游业增加值;另一个是Value Added of the Tourism Industries (简称为VATI),我们将之译为旅游产业增加值。

这是两个以增加值为基础的与旅游业有关的指标。如前所述,旅游业增加值(TVA)是“由旅游产业和经济体内的其他产业为响应境内旅游消费而产生的增加值”。它不包括向非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中所产生的那部分增加值。然而,它的编制要运用对增加值比例的估算。它是一个真正以旅游卫星账户为基础的指标,但是它的测算要求使用一些估算:它不能直接从统计信息当中得出。旅游产业增加值(VATI)是完全建立在供给方法的基础上。它是所有旅游特征活动的增加值之和。它的测算不受境内旅游消费的控制。它没有考虑一个事实,即并非所有的特征活动的生产都提供给了旅游者,它就没有将旅游者获得的非特征活动的生产考虑在内。

为了进一步阐明旅游产业增加值(VATI)的定义及与旅游业增加值的区别,我们引用《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中两段准确的论述。“旅游产业的增加值只是合计所有特征生产者的总增加值,而不管其产出的全部是否提供给旅游者……。” “将这种计量与旅游产业的增加值比较,后者将包括餐馆产生的全部增加值,因为这些活动作为旅游产业而列入,另一方面,尽管旅游业增加值将包括餐馆中供应旅游者的饮食所产生的增加值,但将不计对应于这些餐馆供应非旅游者的饮食所产生的增加值,它也不包括餐馆在任何其他次要活动中产生的增加值,例如向当地企业供应伙食,向第三方出租场地等等,也不包括在任何其他不提供给旅游者的产出中产生的增加值。”这两段引言讲清了旅游业增加值与旅游产业增加值的区别。

直接增加值和间接增加值

对于在直接增加值之外,是否还需使用间接增加值,存在颇多争议。

直接增加值是与构成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相关联的。伴随着直接增加值产生的必须投入的国内投入的生产,又产生了增值,又需要有国内投入发生,这样就出现了间接增加值的概念,即间接增加值包括所有这一系列在经济体中通过提供这些国内投入而产生的增加值。

在遵守某些条件及用来划分商品和活动的分类方法的前提下,测算间接增加值,在数学上是可行的,所有活动的间接增加值必然比起直接增加值高。

绝大多数情况下,以及比较绝大多数活动时,使用的是直接增加值,而不是间接增加值。旅游卫星账户不推荐使用间接增加值,主张只测算直接旅游增加值。

计算旅游业增加值,决不是建立旅游卫星账户的唯一目的。旅游卫星账户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其向我们清楚地揭示了旅游业内部各种信息,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我们相信旅游卫星账户作为一种新的国际旅游统计标准,将指导我们完善旅游业统计体系,并会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风景旅游区特殊性经营管理模式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风景旅游区却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的模式,大部分还属于事业性质,纯属社会公益事业,经费靠财政拨款。旅游区管理机构虽然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但因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而导致了诸多弊端,如资金短缺,经济效益低下,机构臃肿等问题。因此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成为各大风景旅游区的改革方向,并且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在引进市场化机制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风景旅游区的特殊性

风景旅游区资源是拥挤俱乐部产品

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堪南(JamesBuchannan)在1965年发表的《关于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俱乐部产品。这种产品可以适应从纯公共产品到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它的核心概念就是拥挤。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属于此种产品,旅游者只要买到了门票就可以拥有参观游览的权利,并且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不影响其他人参观游览,但如果旅游者人数超过了景区容量,就会出现拥挤,并影响其消费满足。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是这样一种存在最佳规模的产品,其产品的实物规模和消费者的人数规模有一个最佳的搭配。这类产品实质上可以实现生产者排他的,但不容易实现消费者排他,而且生产者排他的成本比较低。这使得风景旅游区资源兼有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的性质,它们由许多人同时消费,并不断趋近于容量约束范围;超过该约束后,该产品的消费就变得拥挤了,但总存在一些排他技术使得向旅游者收费成为可能。

布堪南在其文中还提到,要有一个最佳的搭配,俱乐部成员必须可以自由流动,且俱乐部拥有自主决策权,这一理论突破了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的单一模式,为公私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不可再生性

旅游资源,除人工可以栽培与繁殖的动植物外,可以说是一种不能再生的资源,一旦破坏将不复拥有。例如地面上的古建筑等,总是会一天比一天少下去.。有600多年历史的噶丹寺,是拉萨著名的三大寺之一,1969年被毁为平地。泉城济南,过去那种“家家泉水,户户垂柳”的美好景象,由于对水源地缺乏保护,已不复存在,至连著名的趵突泉、珍珠泉,也濒临断水的危险。

旅游资源的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其实施保护的重要性。巨大的需求对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可能是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但同时对旅游资源也可能是一股无法估量的潜在破坏力。

风景旅游区系统的复杂性

风景旅游区是介于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之间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风景旅游区系统是围绕旅游主体(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产品系统及其支持系统。就其产品系统而言,包括资源吸引物,人造吸引物及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资源吸引物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林木、动物、河流、文物古迹等构成,分别归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管理。并以此为基点,形成以吃、住、行、游、购、娱为基本环节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旅游产品的提供还要得到当地社区各个部门及政策法律环境的支持,只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及社会手段,去引导、指导旅游企业健康正常的经营,才能真正实现景区的全面持续发展。

现有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简述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国家集风景旅游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景区的门票及其他旅游项目由国家定价(一般定价很低),收入上缴国家。这种模式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保护遗产、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整合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但从实践中看,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景区的经营者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也不承担盈亏的后果,基本不按市场规律经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另一方面,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难以协调,我国的土地及其分布其间的风景名胜、文物、森林资源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在同一景区内,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严重阻碍了风景旅游区的健康发展。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把风景旅游区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将其作为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

目前存在的市场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项目的形式招商引资,由多个投资主体进入景区行使经营权;另一种方式是垄断经营权,以一家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政企职能分开,产权比较明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经济效率得到了提高。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旅游业是以持续发展为目标,需要经营者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企业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环境效益。此外,景区资源的交易,除面临旅游价值核算的难题外,还面临着一些政策上的和限制。因此,鉴于风景旅游区资源的惟一性、脆弱性等特点,以及相关理论政策研究滞后等原因,对这种做法必须慎重。

我国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改革管理体制

我国风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所有权。为保证国家产权的统一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务院可以指定一个权威机构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产权,对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风景旅游区规划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风景旅游区资源使用权转让、风景旅游区资源保护规划等。该权威机构可视需要,在各省或各片区设立派出机构,发展建立风景旅游区日常管理机构,并对其拥有领导权、监督管理权和对风景旅游区资源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日常管理机构由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当地群众代表、开发经营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风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国有资源的用途,保证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并进行风景旅游区日常的市场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整个管理系统的经费均由国务院按旅游税收的一定比例统一拨付,以防受地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的牵制。

这种产权管理机制,可以避免现有的条块分割,多头领导,明晰了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产权归属,且有效发挥了监督作用,可以防止风景旅游区资源的过度开发、风景旅游区环境破坏。

运用不同经营管理模式

近年来,有许多学者提出风景旅游区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其交由企业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对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分析论证了这种模式的合理性。碧峰峡、桐庐、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区(景点)将经营权不断地拍卖出去,黄山、张家界等遗产类资源也引入市场机制,并先后挂牌上市,这种经营意识是对传统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目前完全按市场机制经营的方式遭到了质疑。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保护遗产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遵循“景区游,区外居”的旅游方式,而黄山股份公司为追求自身赢利,必然尽可能以高消费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区,由此必然造成遗产质量破坏,从而出现了在黄山发展旅游经济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质量提高,而遗产质量反而恶化”这一似乎怪异的现象。另外,这种纯商业化经营必然以其垄断性而伤害游客正当利益。拥挤俱乐部产品可以通过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私人提供。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是否适合所有的景区,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人认为,凡是经营性景区(景点)均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是对一些专业性或公益性强的景区(景点),如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文物保护区、宗教朝拜地等实行国家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经营。

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

风景旅游区不是单指景观资源,而是以景观资源为核心,由产品系统和支持系统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往往在我们脑海里有一个思维定势,即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来源就是门票收入,并以其为由来证明管理经费紧张,从而交由企业市场化运作或进一步提高门票价格。由于旅游产品是一种高弹性消费品,提高价格会导致游客数量大幅度减少,门票收入进一步降低,且波及到整个行业。我们应该改变观念,树立大旅游意识,正确把握旅游业的综合性、先导性、关联性规律特点。

在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清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经营资源。旅游经营资源才是我们的改革重点(包括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设施等),增强竞争活力,提高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旅游景观资源不应作为风景旅游区创收的主要途径,而要以保护为重,国家应建立景区财政补贴制度,为景区维护经费来源提供保障。对那些交由企业运作的经营性景区,应制定门票价格管理制度。

建立规制风景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游立法初步形成了旅游法律体系,但是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目前还没有正式立法。

虽然有《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对一些新做法缺乏裁决的依据,对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破坏资源、侵蚀国有资源、使用权不明确的现象难以做出有效认定和判罚。尤其在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具体操作上对旅游资源的权力归属没有清晰的界定。要明晰风景旅游区产权,并使其规范化运作,就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景区开发行为予以规范,对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和做法给予惩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法渊源,风景旅游区立法体系可以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样一个层次来构建。

总之,风景旅游区不能等同于企业,由于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多个方面考虑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路径。在风景旅游区的开发保护中,要加强公私合作,合理利用政府和企业的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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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苏文才,孙文昌.旅游资源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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