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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伦理论文

时间:2023-06-07 09:26:26

商务伦理论文

商务伦理论文范文1

当今中国,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大热点.无论是传统的制造业或是新兴的金融企业,都把电子商务作为企业经营的一种新方式,纷纷投入巨资建立网站,在国际互联网上从事BtoB,BtoC的各类商业活动,在网上进行交易.不少企业在电子商务运作的实践中,还创造了一些适合我国特点的独特做法.例如,上海梅林正广和公司经营的85818网站,根据上海地区的市民居住情况和交通特点,使用现代化的汽车和传统的三轮车相结合的做法,做到了当天订货,当天送到.较好地解决了和电子商务配套的物流配送环节.

按照IBM公司的定义,电子商务=Web+企业业务.它所强调的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化应用,是把买方、卖方、厂商及其合作伙伴在互联网(Interna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企业外部网(Extranet)结合起来的应用.1997年10月1~3日,欧洲经济委员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办了全球信息化标准大会.明确提出了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比较严密完整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各参与方之间,以电子方式而不是以物理交换或直接物理接触方式完成任何形式的业务交易”.这里的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资料交换(EDI)、电子支付手段、电子定货系统、电子邮件、传真、网络、电子公告系统、条形码、图像处理、智能卡等.一次完整的商业贸易过程是复杂的,包括交易前的了解商情、询价、报价、发送定单、应答定单、发送接收送货通知、取货凭证、支付汇兑过程等,涉及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流动.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建立在信息技术平台上的先进的商务活动方式,无疑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企业在资金力量允许和发展战略需要的情况下,涉足电子商务,开拓新的领域,不失为是一种选择.有一些企业,由于进入时间合适,战略选择正确,经营方式得当,在电子商务方面取得很好的成绩.

目前我国要开展电子商务,还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问题,例如计算机用户比较少.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00年7月,我国上网的计算机数量为650万台,平均每个企业和政府部门还不到1台,而且网络运作速度慢,网络资费贵,并据CNNIC统计,目前中国习惯利用电子商务获取商机的人数少,最常使用的网络服务依次是电子信箱(87.65%)、搜索引擎(55.91%)、软件上传或下载(50.69%)、各类信息查询(49.28%)、网上聊天室(38.81%)、新闻组(25.37%)、BBS电子公告栏(21.17%)、网上寻呼机(20.72%)、免费个人主页空间(19.68%)、网上游戏娱乐(17.70%)、网上炒股(14.64%)、网上购物或商务活动(14.09%),以及网络电话(9.63%)等①.使用网上购物或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在各项基于互联网的活动中仅占倒数第二位,上述这些因素都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但是,主要的问题还不是在技术或硬件方面.有形的技术问题解决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往往只是一个资金投入的问题,而无形的障碍则会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1].在我国要大规模地开展电子商务,使其确实成为一种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商业模式,一个最大的制约因素是在伦理方面.这种无形的伦理因素影响到电子商务运作的各个方面,不仅影响着人们对电子商务这一新模式的信任和信心,而且直接影响电子商务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规模的扩大[2].

1电子商务运作中的伦理障碍

1.1虚假信息泛滥

在网络这一新兴媒体中,信息不象在传统媒体上会受到那么多的制约.而且由于网络的虚拟特点,一般消费者即使在觉察到信息的错误以后,也很难向信息的企业进行追究,甚至根本就不知道网络企业的地址.因此一些网络企业便表现得肆无忌惮,在网上发表各种各样的信息,或者制造出各种各样的新闻,来吸引消费者或者创造所谓的点击率,以扩大自己的商业影响,谋求经济效益.笔者曾经询问一位在一家商业网站任CEO的朋友:该网站的点击率是多少?这位朋友坦然问道:“你是想听真的还是假的”?据说真和假可相差一倍以上!而且这已经成为网络界公开的秘密.这种状况的存在,使得广大消费者对于网上的诸多信息都心存疑虑,丧失了起码的信任.

1.2商品品质的问题

我国目前还处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这种转型,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体制的变化,更是一种文化的转型.由于法制法规的不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还很不完善.不少企业不讲信誉,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以谋取暴利.这使消费者在进行购买时,对商店和商品产生不信任.许多消费者直接去商店买物品,也往往会买到假货,造成很多纠纷.电子商务由于其虚拟的特点,这一问题就更为严重.虽然,足不出户,轻点鼠标,便可通过计算机屏幕浏览网上商店的各种商品,然后再输入自己的家庭地址和数量等资料,便会有人将选定的商品送上门.但由于交易过程的虚拟化,消费者事前无法看到商品的实样和不能够当面交易,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却日益严重.有人称之为“网络广告满天飞,货送上门面目非”.据媒体报道,有一位家住上海的消费者,通过浏览网页,从一家网站设计得相当美观的电子商店选购了一台喷墨打印机.2天后这家电子商店派人将1台包装得十分精美的打印机送上,该先生收到打印机后,即拆箱检查,见型号、色泽正是自己早先选定的那种,就欣然付款,而对方则给他一张计算机打印的价格单.开始几天,打印机工作正常,但半个月后就出了毛病,除了卡纸外,喷出的字迹也是深浅不匀.该先生按照说明书上的号码打电话与这家公司联系,却被告之为空号.他找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因为没有正式发票,消费者协会表示爱莫能助.

中国的工业目前还处于比较幼稚的时期,很多产品还缺乏相当的竞争力,因此产品质量也是参差不齐.外加部分企业经营者的商业道德水平低下,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消者者对商品的信任度很差.所以很多消费者宁愿多费些时间上商店去购买东西,信奉“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的观念,对于在网上购物缺乏信心.这一因素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开展.

1.3信用与支付手段的问题

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必然会涉及到信用与支付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和“无址化”,对参加交易的各方提出了更高的信用要求.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传统的“义理社会”价值体系的约束作用正在日趋削弱,而基于法制基础之上的“契约社会”还远未形成.信用的概念在不少人的眼中甚是淡薄,因此也给与电子商务密切配套的支付手段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目前国内所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其支付手段可以说是土洋结合.信用卡、借记卡、储蓄卡、邮局汇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支付方式混合使用,有的甚至是使用网上查询、网下交易的方法.虽然现在有一些银行开始进行在线支付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等方面的试点工作,但是在中国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单靠银行的力量也很难解决这一问题.而且,由于人与人间的信任度较差,很少有人愿意贸然通过网络的形式把自己的信用卡帐号等个人资料告诉企业,因为稍不留神就会发生想象不到的严重问题.现实中也确实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有人把信用卡帐号等个人资料在网上告诉了企业,被一些不良企业把不应收的货款划走,等到消费者发现已为时过晚[3~5].现在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都选择了货到付款这样一种较可靠的方式,以解决在货款的支付中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

但是,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进行快捷、方便、安全的交易,使资金使用和货物流向趋于合理[6].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交易方法,使用现款支付的方式来实行网上交易,必然会制约企业电子商务的运作规模,而且违背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初衷.

1.4物流配送的问题

物流配送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相应的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就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运作,也不能够产生规模效应,不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最终使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这样一种先进的商业运作方式产生怀疑和失去信任,最终对它丧失信心.

在物流配送这一环节中,技术因素是一个方面的问题,而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伦理,对消费者实行一种真正负责的态度,也是物流配送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物流配送的及时和准确.上海某报的几位记者曾经作过一次亲身体验.他们向一家号称“网上销品茂”的大型商业网站定购了几件货物.这家网络公司原来宣称所定货物半天内送到,而实际情况是两天都没有回音,更谈不上送货.这几位记者不仅感叹,网上购物犹如麦哲伦远航,“网海茫茫彼岸难寻,购物不比上街轻松.”②

方兴未艾的网上消费,为千千万万的网民提供了方便.而且,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交易方式,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易频度和结算效率,可以无限放大市场和放大商业机会,从而放大资源配置范围.因此,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交易方式,自有其广阔的前景[7].然而,鉴于目前电子商务运作中所存在的伦理障碍,有关部门谆谆告诫各位消费者:上网消费仅防欺诈,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三要三不要”.即:一要事先了解网上商店的信誉度,可向亲朋好友和同事做些调查,不要轻信网上商店和网上商品广告溢美之词.二要仔细查阅电子商店出示的有关资料,诸如营业执照;或先用电话核实商店的确切地址,做到心中有数;不要随便输入自己的个人资料,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三要索取正规发票,付款前对商品质量要验明正身后再付款,不要贪图便宜而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如此战战兢兢、步步为营的消费,且不说已全然没有半点购物和网上冲浪的乐趣,更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规模发展.

2解决电子商务伦理问题的对策

尽管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活动存在种种伦理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电子商务在中国前途暗淡.电子商务这样一种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的崭新的商务活动方式,可以预计在中国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为了解决目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面临的伦理问题,建议可采取以下对策.

2.1迅速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设

针对目前电子商务活动开展的势头,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特点,迅速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增加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感.目前,上海市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初步措施,推出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网络版的格式和规定,使企业和消费者需要时可在网上查看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增加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了解和信任.当然这只是起码的第一步,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大力加强.

2.2加强对企业家的商业伦理道德教育

商业伦理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它对于目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伦理价值的失范现象十分严重,一些企业家认为市场经济就只要讲钱,为了赚钱可以不择手段.因此加强商业伦理的教育和新的伦理道德的建设非常迫切[3,8].在这方面,大学的商学院、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都需要做大量基础性的工作,重建符合市场经济的、积极向上的新经济状态下的商业伦理.

2.3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

商务伦理论文范文2

应该说,这些伦理守则为协助台湾辅导专业人员辨别自己的专业责任并规范自己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并在辅导与咨商实务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南作用。本文主要介绍台湾学校辅导专业人员道德与伦理守则的内涵、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论文关键词:专业伦理 专业人员 伦理问题 当事人权益 辅导员 守则 专业地位 伦理规范 台湾 道德

一、道德和伦理守则的内涵

在辅导实务工作中把从事专业心理辅导的人员称为谘商员或心理治疗师,其应遵守的辅导专业伦理,又称为谘商专业伦理或谘商伦理。伦理(ethic)是规范行为的原则,据以检定行为的对错,是属于群体规范的实践历程;道德(moral)偏重解释行为本身的好、坏、善、恶,属于个人追求意义和实现价值传统的历程与结果。二者并不相同,却常相互为用,在谘商辅导领域中以专业伦理概称(刘昆辉,2004)。

俗话说:“家有家规,行有行规”。任何一门专业都要有其专业的伦理规范。所谓专业伦理就是指专业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时,在道德和伦理方面,对自己行为的期望及与当事人一起处理问题时应有的抉择和限制。由于谘商工作的专业特质,谘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谘商虽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关系人、服务机构及社会都负有伦理责任,自己也应有适当的专业修养、专业准备及专业造诣。谘商伦理就建基在这一特殊关系之上(牛格正,1991)。因此,在有别于一般人际关系的特殊的专业谘商关系上,谘商伦理是谘商专业与社会大众互动的行为规范,也是维持专业生存的重要基础(王智弘,1999)。简而言之,谘商专业伦理即是谘商专业人员与谘商当事人、与其他谘商专业人员以及与社会大众之间互动关系的规范。

伦理守则代表的是一种专业的价值与专业存在的形式,它被转换成专业成员的行为标准,提供从业人员执行工作的指引,同时提供民众在与其互动时有所期待(黄月霞,1995L可见专业伦理守则的目的是协助谘商人员遇到两难问题时,以维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责任,并不致危及谘商员和专业本身。它既不是命令,也不是知识,更不是法律,只是—种道德约束力,其性质常因社会情境、专业人员价值观而作某种幅度的改变(陈正恩,1987)。

二、学校辅导专业人员道德与伦理守则的目的和意义

谘商是一门专业,谘商专业伦理守则为专业的重要条件。反观台湾的辅导谘商工作,真正具备专业资格的谘商人员明显不足,不论是学校辅导系统或社区辅导机构,大多是半专业的义工或非专业的人员。纵使是专业辅导老师,在谘商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复杂的伦理问题。

专业伦理守则是一种一般性的指引,提供专业人员一个实施专业行为和专业责任的基本架构,具有以下六个功能(Mappes,Robb&Engels,1985):(1)保护案主;(2)提供专业人员的引导;(3)保证专业人员的自主性;(4)增加此专业的威信;(5)增加案主对此专业的信任与信心;(6)详细说明专业人员的适切行为。因此,专业伦理守则的制订与实施,对谘商伦理的内涵,写下了最具体的操作型定义。制订谘商专业伦理守则的目的在于使整体专业人员敏觉其伦理行为,并能藉此提供一个结构的引导和警告机制,以协助专业人员去面对各种伦理问题和两难困境(Keith-Spiegel&Koocher,1985),以作出合理的实务判断,避免不合伦理行为的发生。

进一步而言,专业伦理守则的专业功能与角色具体反映出了专业伦理的重要性(王智弘,民2004;陈文玲,1991;Mappes,Robb&Engels,1985),表现在四大重要层面上:(1)提供规范:规范谘商员的专业能力、资格及行为;(2)提供指导:提供谘商员从事实务工作行为时的参考;(3)提供保护:首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其次保护社会大众的权益,再则保护谘商整体专业的权益,最后是保护谘商员的权益;(4)提供信任:当事人信任谘商员,社会大众信任谘商专业,谘商员专业服务的自主性得到尊重,整体谘商专业的专业性得到认可。

因此,心理谘商师或辅导工作人员,需要加强专业伦理教育。专业伦理是规范人类行为的高标准,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低标准。为了保护个案权益以及增进谘商助人的效果,谘商师一定要熟悉谘商专业伦理守则,并且在从事辅导工作时,确实遵守伦理守则,以免在不自觉中,违背专业守则,导致个案权益受损、谘商失败,甚至影响整个谘商界的团体信誉。

三、台湾学校辅导专业人员道德与伦理守则的主要内容

纵观台湾这十几年来的伦理守则,“中国辅导学会”先后订定并修订了辅导专业人员的伦理守则,对辅导人员的伦理规范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中国辅导学会”对辅导教师提出的道德守则

1.对学生的责任对所辅导的学生的最终责任是尽其一切努力保护和促进其最大发展。

2.对家长的责任在道德与法律上,家长对其子女有相当大的责任和权利,辅导教师在采取重大措施时应尊重家长的意见,取得其同意。

3.对学校的责任忠于所服务的学校,不应任意批评或中伤学校的政策或决定,必要时还有责任以公允的态度向有关人士解释学校的政策。

4.对同事的责任尊重同事的专业地位,避免在公众面前对同事作人身攻击或专业性批评,并有义务在不违背对学生的道德责任原则下,适当地将学生资料提供给教师及行政人员。

5.对专业工作的责任了解辅导专业能力标准与道德标准,向同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意见,并多方进修与进行研究。

6.对社会的责任对社会应尽的最大的义务是协助每个学生充分发展,以服务社会。

(二)“中国辅导学会”对辅导专汪人员提出的伦理守则

“中国辅导学会”初次订定并于1988年12月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了辅导专业人员的伦理守则。该守则的内容包括十二项:1.前言;2.总则;3.辅导人员的专业责任;4.当事人的基本权益;5.咨询关系;6.咨询机密;7.团体辅导;8.测验与评量;9.研究与出版;10.咨询服务;11.青少年辅导;12.辅导员教育与督导等。

另外,该辅导学会提出的辅导人员的专业伦理责任包括:

1.应重视个人的专业辅导工作,不断充实辅导专业知能,以促进其专业成长,提升服务品质,发挥辅导功能;从事专业辅导实务的会员,应接受适当的辅导专业教育或训练,并取得正式的专业资格;

2.辅导员的首要责任,在于协助当事人学习解决问题的知识和技巧,并提供完整的、客观的及正确的信息;

3.实施辅导或谘商服务时,应知悉个人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及对社会的责任,应谨言慎行,以免贻害社会及当事人; 4.辅导未成年的当事人时,宜事先征得其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以示对其合法监护权的尊重;

5.专业辅导人员应觉知自己对国家、社会及第三者的责任,若当事人的行为对上述团体或个人有安全顾虑时,应立即提出预警;

6.辅导人员有责任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专业伦理资格、辅导或谘商过程、目标、和技术的运用等,以利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接受辅导;

7.保守谘商机密是辅导员的责任,未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对外泄漏任何晤谈内容或其他谘商资料;

8.运用测验结果来解释行为,或用以协助当事人做抉择,或提供做政策性决定时,应先对测验的性质、目的、评量信度和效度以及研究方法等,具有适当的了解;

9.做研究时,不得任意曲解、妄用或删除研究的资料,以保障研究结果的完整、客观及正确。

2002年,鉴于社会环境的转变及谘商师实际的需要,“中国辅导学会”对原伦理守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其一,把主题改为“中国辅导学会谘商专业伦理守则”,并将“会员”改为“谘商师”,以便非会员谘商师也可参考,而“谘商师”一词也用以泛称包含谘商心理师、辅导教师及其他以谘商的专业技术来从事助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二,把原伦理守则中许多重复之处删除或归类,并将所有条文重新作了调整,使其更有组织也更有系统。其三,为便利谘商师查阅,进行了分类编码,并在各条文前加注小标题,使守则更简明、完整并有系统。最后,为了顺应网络谘商的发展趋势,内容中修订并新增“网络谘商”一章,对本领域发展中的谘商服务型态加以规范。修订后的内容共包括八章:

1.总则

2.谘商关系

3.谘商心理师的专业责任

4.咨询

5.测验与评量

6.研究与出版

7.教学与督导

8.网络谘商

以谘商心理师的专业责任为甜;在第三章中明确规定的谘商师的伦理及社会责任主要有:(1)谘商师应培养自己的伦理意识,提升伦理警觉,并重视个人的专业操守,尽好自己的伦理及社会责任。(2)谘商师的首要伦理责任,即在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并促进其福利。(3)谘商师在公开陈述其专业资格与服务时应符合本伦理守则的要求。(4)发表谘商工作报告时,谘商师应力求具体、客观及正确,给人真实的印象。(5)谘商师不得假借任何借口歧视当事人、学生或被督导者。(6)谘商师不可对当事人做语言或行为的性骚扰,应切记自己的专业角色及身为谘商师的专业身份。(7)谘商师透过媒体演说、示范、广播、电视、录像带、印刷晶、邮件、网络或其他媒体以提供正确之讯息,媒体从事谘商咨询、辅导或教育推广工作时,应注意理论与实务的根据符合谘商专业伦理规范,并慎防听众与观众可能产生的误解。(8)谘商师不得利用其专业地位,图谋私利。(9)谘商师应尊重同事的不同理念和立场,不得冒充其他同事的代言人。(10)谘商师应与其他助人者及专业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表现高度的合作精神,尊重各人应遵循的专业伦理守则。(11)服务于机构的谘商师,对雇主可能不利于谘商师伦理责任的言行、态度,或阻碍谘商效果的措施,提高警觉。

谘商专业伦理的核心概念是一组相对的伦理元素,即当事人的权利与谘商员的责任(王智弘,2004),这也是制订谘商专业伦理守则的核心架构。谘商员有三大责任,其中之一就是谘商员的伦理责任,包括:(1)谘商员应提供合格专业服务。(2)谘商员应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3)谘商员应致力于增进整体专业的公共信任(牛格正,1991;王智弘,1999)。

另外,谘商伦理守则通常反对谘商师与个案发展辅导关系以外的关系,例如和个案发展友谊、参与个案的社交活动、接受个案的赠礼与邀宴、让个案用劳务代替付费、或者辅导自己的亲友等。谘商伦理守则尤其反对谘商师与个案谈恋爱、发展男女感情、与个案有任何的性关系,或与个案合伙做生意。与个案形成多重关系、利用个案的弱点来满足谘商师的需要与欲望,是明显违背专业伦理的行为。

(三)《心理师法》订定的专业伦理守则

商务伦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营销伦理;营销道德;营销伦理失范

一、营销道德评价的伦理学研究

(一)我国传统商业道德思想。我国传统商业道德源于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儒家文化,儒家伦理中的义利观是其主要思想基础。“义”指道德规范,要求人和企业自觉做合乎情理的事情;“利”则指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所谓“义利观”,即如何来认识和妥善处理义与利问的关系或矛盾,应用到商业领域就是“见利思义”的商业经营理念,“取之有义”的商业行为准则,“先义后利”的经商战略和“重义轻利”价值判断。总结我国传统商业道德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诚实守信的顾客观,讲究货真价实,买卖公平,一诺千金;勤俭敬业的自律观,讲究勤奋节俭、敬业自律;以和为贵的竞争观,讲究和气生财、办事不成仁义在;乐善好施的社会责任观,讲究乐善好施、扶贫济困。

(二)西方道德评价的一般理论。西方伦理学家依据结果或过程的标准,将道德评价分为功利论和道义论。功利论是19世纪西方颇有影响的伦理学观点,从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开始,经过人的本性是利己还是利他的长期争论,由英国哲学家威廉·葛德文和切勒米·边沁系统地建立了其思想体系,最后由约翰·斯图阿特·穆勒进一步完善而成。其核心思想是以行为的后果是否给大多数人带来幸福或效用来判断行为的道德合理性,其强调把行为的后果作为判断行为道德与否的依据。与功利论相反,道义论认为某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取决于该行为本身内在的正当性。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思想启蒙运动的开创者伊曼努尔·康德、英国哲学家威廉·D·罗斯及美国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等。道义论强调评价行为的道德与否是基于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引致的结果,而行为本身的道德与否取决于该行为是否遵守了义务,这些义务是由人们的直觉和经验归纳出来的。

(三)西方营销道德评价的具体理论。西方三大营销道德判定理论主要包括显要义务理论、相称理论和社会公正理论。英国学者罗斯在1930年出版的《“对”与“善”》一书中,系统提出了关于“显要义务”或“显要责任”的观念。所谓显要义务,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环境中人们自认为合适的行为,主要包括六条基本的显要义务,即诚实、感恩、公正、行善、自我完善、不作恶。加勒特于1966年提出相称理论,认为应从目的、手段和后果三方面综合判断营销行为是否道德。目的指从什么出发点来行事;手段指使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及此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后果指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包括行为人意欲达到的结果,也包括不为行为人所期望但能被行为人预料到的结果。社会公正理论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在1971年提出,该理论从一种称作起始位置的状态出发,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公正系统,这一系统所适用的伦理准则是力图使弱者利益得到增进,或至少不会因强者的剥夺而使弱者变得越来越弱,并认为正当的行为就是重视和尊重人的各种基本权利或与自由的正义原则相一致的行为。

以上有关营销道德评价的伦理学研究有着悠久的思想渊源,分别从各自角度提出了企业营销道德的评判标准及应有的社会责任等道德观念,不仅成为早期商业伦理的主要评判准则,更为现在的企业营销伦理研究提供了基本的思考基础。

二、营销伦理本身的综述性研究

(一)国外营销伦理理论综述。国外学者对营销伦理研究的主要特点是理论研究同实证分析相结合,侧重从伦理角度分析营销战略与决策,研究的方法主要是综合应用伦理学、市场营销学、组织行为学等多门学科的方法。美国乔治顿大学的N·克瑞奇·史密斯与哈佛大学的约翰A·奎里奇于1993年合作出版的《营销伦理》一书系统分析了营销中的伦理现象,并收集了大量的案例材料。欧洲学者相关研究的代表性著作有于1989年由豪斯特·斯特曼和阿尔彻特·卢安编辑的由30位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写的《企业伦理学》及英国西蒙·韦布利的《公司原则和企业伦理章程》。另外,国外学者还建立了许多研究企业伦理及营销道德的研究机构,并在学校开设了营销伦理的相关课程。

(二)国内营销伦理理论综述。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对现代企业营销伦理的研究。谢建明于1994年最早呼吁企业加强营销道德建设,甘碧群教授也于1994年提出应当重视对企业营销道德的研究。专门探讨营销伦理的论文约有100多篇,有影响的专著有六本:《宏观市场营销研究》(甘碧群,J994)、《企业营销道德》(甘碧群,1997)、《市场营销伦理》(王淑芹,1999)、《企业营销中的伦理问题研究》(寇小萱,2001)、《营销伦理》(王方华,周祖城,2005)和《道德营销论》(高朴,2005)。我国学者对于营销伦理的研究,主要从营销伦理失范现象的表现、营销伦理失范的原因及营销伦理失范行为的治理三方面进行探讨。在营销伦理失范现象的表现方面,寇小萱(1999)早期研究认为营销不道德现象主要体现在商品生产及销售中的假冒伪劣现象,竞相降价带来的恶性竞争及欺诈消费者等行为。近年来国内学者大都认为营销组合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失范现象,赵银德(2004)就提出了营销策略组合中的伦理挑战。另外,郑冉冉(2005)重点强调了市场调研方面侵犯他人隐私、弄虚作假等营销伦理失范现象,刘秋民(2006)认为在产品售后服务中同样存在道德问题。在营销伦理失范的原因方面,周利国、毛瑞锋(2006)经过深入的理论分析提出营销伦理失范的客观经济基础是商品市场信息不对称,重要原因是市场竞争体系和政策法规环境不健全,社会文化基础是文化环境和企业文化建设,主观原因是企业领导者个人的道德素质低下,企业内部管理不完善为营销伦理失范准备了土壤。朱丽叶(2006)进一步将以上原因分为企业外部环境因素及企业内部环境因素。在营销伦理失范行为的治理方面,我国学者提出以下几种方法: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新闻媒体、行业监督作用;树立社会市场营销理念;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等等。另外,阎俊、陶平(2003)从政府、行业、社会、企业四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较全面的提出了治理营销伦理失范行为的具体措施。三、营销伦理的应用研究

国外营销伦理的应用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研究范围拓展到新兴的服务营销、绿色营销和一些特殊行业的营销领域,如保险营销、银行营销、医疗营销、药业营销等,研究方法注重实证研究,为规范性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支持。九十年代营销伦理向跨学科的研究方向发展,多个学科的新方法和新理论也被引入到对营销伦理的研究,由于全球化和技术进步所导致的新营销伦理问题的出现,学者又将其扩展到跨文化营销、网络营销和数据库营销等领域的研究。

我国学者对营销伦理的应用研究主要集中于网络营销、保险营销、跨文化营销、绿色营销、体验营销及产品包装等领域的相关研究。刘向晖在2003年分析了网络营销伦理失范的负面影响及产生根源,并提出遏制网络营销中不道德行为的对策,2005年他又提出网络营销伦理水平的两维模型并探讨了企业网络营销伦理战略的不同选择及企业制定网络营销伦理战略时必须考虑的各种因素。陈璟菁(2006)对保险营销伦理失范现象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建立了保险营销伦理决策模型并进行实证检验,提出我国保险营销伦理建设的对策措施。何伟俊(2001)分析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营销的反伦理现象并提出跨文化背景下建构市场营销伦理体系的对策。张喜民、(2005)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华市场营销的道德问题,并提出如何约束和规范跨国公司在华营销行为的设想。冯巨章(2006)主要从跨国公司营销中的伦理问题及其具体表现形式来分析跨国公司在我国营销伦理失范现象。田剑(2006)重点分析了跨国公司营销伦理问题的成因。施祖军(2005)结合绿色营销的定义及特点,阐述了绿色营销三个主要的伦理涵义。李珂、李纲(2006)对体验营销中的伦理冲突及其诱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体验营销的伦理意义。刘安民、罗秋明(2002)提出产品包装应反映市场营销伦理道德思想的要求。韩晓莉(2006)详细论述了违背产品包装道德的危害并提出符合营销伦理道德的包装原则。

四、营销伦理研究现状的评价

商务伦理论文范文4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1]。从制度设计入手规范国家权力运行,肇始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2]167的著名论断,这一论断对推动当今法治建设、建设现代政治文明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否稳定有序和高效运作,能否充分发挥其伦理属性和功能,直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政党制度建设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我国特色政党制度伦理是党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倡导的制度价值理念以及实现过程中的基本规则,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设计与运行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重要表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我国特色政党制度伦理建设,进一步完善民主协商制度,是事关党的执政地位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途命运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的重要意义

政党制度伦理简而言之,就是政党制度架构中所体现出来的伦理关系及调解原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的政党制度伦理是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价值理念“正当”存在与付诸实践,并在实践过程中体现的基本规则和原则。我国政党制度伦理以国家强有力的法律为保障,以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指向。凡是涉及到政党制度的伦理性问题,如指导政党制度建构的价值理念的正当性,政党制度组织与运行过程的合法性、政党关系与政党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理性,以及政党制度对人民大众特别是政党成员道德品质的影响,均是我国政党制度伦理的重要内容。

历史上关注制度与伦理的设计早已有之,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我国古代儒家的社会规范方案等都是对制度与伦理结合的典型代表。然而,直到20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制度伦理概念才被正式提出。特别是在我国,关注政党制度伦理建设,还是一个新生理论点,但它已经成为加快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

(一)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是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1]的新要求,面对新情况、新任务,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成为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政党制度伦理建设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吻合。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伦理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派合作为显著特征,而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和政治协商的能力正是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不仅要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以及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提高与民主党派合作共事与政治协商的能力也是其执政能力的重要来源和表现形式。这就要求完善多党合作制度伦理的同时加强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党制度伦理有利于完善党的制度建设。制度伦理是规范个人、群体、组织(政府) 等主体的制度、政策、法规所内含的道德性要求,是社会理性对制度的各种伦理追求,也是对社会体制的正当、合理与否的道德评价和价值评判[3]。因此,政党制度伦理为党的制度建设提供了价值评判标准和伦理基础。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有利于党的制度架构理念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利于党的制度设计与组织的公平性,有利于党的制度运行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有利于党的制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

(二)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必然趋势

党际关系,顾名思义,就是政党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党际关系和国内党际关系两种类型[4],本文指的是后一种类型。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逐步探索并确立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政党政治格局,形成了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政党政治制度,党际关系即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共存共荣、和而不同、民主法制、协商合作、互督互勉”成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价值追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促进政党关系的和谐,是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各党派的团结和谐,是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必然要求[5]。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要求构建公平的政党制度价值理念,加强党际民主制度建设,规范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推进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法制化建设以及增强党际互动等,这些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重要题中之义。因此,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必将对和谐党际关系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

(三)加强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是加快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推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是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适应全球化范围内的政治民主化发展潮流的需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终极目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要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1]加快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设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为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伦理基础和价值标准,为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价值理念“正当”存在与付诸实践提供了重要保障,也就是说,加强政 党制度伦理建设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也因此成为加快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二、当前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党制度伦理建设对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现实来看,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还有种种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不强

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平等”、“协商”、“民主”等这一制度所蕴含的巨大伦理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不强,多党合作运行机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我国政党制度在《宪法》中的表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6]。这一表述已经将我国政党制度提升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层面上来,但这一规定只是原则上的规定,而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缺少多党合作的具体法规。如各民主党派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经费来源,以及各民主党派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和职能划分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关于政协制度的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和细化。我国《宪法》中对政协制度的表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6]这一规定缺少对政治协商会议质的规定。在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团体众多,《宪法》的这一规定没有突出政治协商会议的特殊性,政治协商会议具有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能,它已经超越了一般的统战组织,因此,《宪法》对其规定缺乏全面性和针对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政党制度法制化的相对滞后,造成政党制度伦理缺少法律保障,直接影响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功能的有效发挥。

平等协商理性相对缺乏

为了保持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能够听到理性思考的不同意见,保持各民主党派的相对独立性,执政党须进一步关注并给予必要的进行平等协商和理性讨论的空间,这不仅是优化政党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整个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的必要条件[7]。政治协商是我国政党制度伦理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然而在现实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在地方省市政治协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哪类地方重大问题需要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等社会团体进行民主协商;协商会一般在多长时间之前将协商议题告知与会人员;协商与通报的界限怎么规定?等等,对这些问题都缺乏相应的理性规定,部分地方政协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之前缺少平等协商、民主协商的理性意识,更缺少对国计民生重大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后的讨论、辩论和协商,因而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缺少协商后的民主、公平等价值理念的共识,从而弱化了政党制度伦理的价值。

参政党职能效果发挥较弱

实现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平等参政议政是我国政党制度伦理的重要诉求之一,作为多党合作制度主体之一的民主党派,其职能效果发挥的强弱直接影响政党制度伦理功能的实现。而在现实生活中,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职能效果的发挥确实有待进一步提高。造成民主党派职能效果发挥较弱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相对薄弱。存在着参政党思想建设和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民主党派领导班子能力如政治把握能力、领导组织能力、参政议政能力不强,民主党派成员年龄老龄化、基层组织活动不足以及民主党派相关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民主党派职能的有效发挥。其次,多党合作的政治关系不够规范,各民主党派职能作用的发挥还有待完善。如在民主监督方面,有些地方民主监督的成效常常取决于当地中共党委或政府“一把手”的“开明”程度和态度,被监督者对民主监督采取不在乎或不作为的态度,严重的打击了参政党政党成员民主监督的主动性;在安排党外干部实职上,虽然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安排不到位,人数少,比例低等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参政党职能效果的发挥,从而制约着我国政党制度所具有的独特伦理优势和特殊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政党民主监督体系不完善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权力失去监督是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的根源。政党制度伦理建设不但受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水平、平等协商制度化水平以及参政党职能效果发挥水平的制约,更受到政党民主监督体系的影响。就当前我国政党民主监督工作现状而言,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政党民主监督法律不健全。当前政党成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政党民主监督的失效,而监督失效的根源在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监督法律的缺失为违法人员犯罪提供了契机,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民主监督效果弱化。目前参政党的监督层次和内容达不到现代政党制度的审视标准,政治信息流通不畅,获得信息渠道有限;事务监督多,党务和政务监督少,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再次,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不完善。当前,我国舆论媒体监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舆论监督的不规范性,舆论监督经常受到人为干预。群众监督的具体职责和程序缺少明确的制度规定,群众监督缺乏法律保障等,这些问题都是我国政党民主监督体系不完善的重要表现。

(五)理论支撑的相对滞后

政党制度伦理建设离不开相应的理论支撑,制度伦理学的发展可以为研究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制度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涉及到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门学科,从我国现行的研究成果来看,制度伦理学还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学科,研究领域一般涉及制度伦理的概念、制度伦理的社会功能和地位以及制度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前景等。但面对我国现行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众多新问题,以及我国伦理道德的滑坡现象,制度伦理学的发展显得相对滞后,很多现实问题的解决需要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作为基础,制度伦理学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有待进一步挖掘。

三、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的途径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 ,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逐步加快,制度伦理建设也得到了较多重视,但政党制度伦理建设仍然滞后于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发展的需要和人们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需要,特别是面对当前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存在的种种问题,加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一)加强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建设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加强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建设是保障制度伦理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举措。政党制度伦理法制化建设就是将政党制度中涉及到的伦理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下来,以个体的自律约束变为外在的他律约束规则来弥补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运行的随意性。我国政党制度伦理要求在多党合作中充分发挥公平、正义、平等、法制等价值理念,并通过相应的规则保障其理念的实现。因此,只有通过法律明确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平等、协商、民主、法制等理念融入到政党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才能保障制度伦理功能的发挥。首先,要对多党合作制度进行法制化建设。特别是对民主党派的地位、职能、机构设置、工作程序等进行法律规定,明确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参政党的参政方式,明确各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其次,要明确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地位。将政治协商会议与其他“统一战线组织”团体在法律中进行明确区分,对政治协商会议的现实状况和进一步发展政治合作的要求以及政治协商会议的职权问题进行法律界定,保障政治协商会议参政议政职能的实现。通过这些举措,从整体上提升政党制度伦理的法制化水平。

(二)推进地方政治协商制度化

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1]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诺思说: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当前,面对我国部分地方省市政治协商理性相对缺乏的问题,必须推进地方政治协商制度化建设,以确保真正把政治协商纳入到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决策程序。一般来说,地方党委和政府提出的协商议题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都能达成共识,但也存在着针对个别问题的不同意见。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处理,对不同的意见无论是接受还是不接受都要做出明确答复,特别是不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缘由。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要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不能草率的进入决策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政治协商的过程是对各方意见充分吸纳的过程,保证协商结果的民主性、公平性、平等性,凸显我国政党制度的伦理性。

(三)提高参政党职能地位

提高参政党的职能地位,是确保参政议政职能发挥的有力保障,只有参政议政职能的有效发挥,才能促使党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要提高参政党的职能地位,首先,要切实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对于其更好的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保障多党合作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民主党派建设,要坚持以理论建设为重点,民主党派可以借鉴共产党理论建设实践,探索出适合自身的理论,并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理论方针以指导民主党派的实践活动;要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民主党派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掌握党的政策,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水平;要坚持以组织建设为基础,民主党派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参政议政职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培养;要坚持制度建设为保障,完善民主党派各项工作、生活规章制度等,提高民主党派长期性、稳定性建设。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多党合作的政治关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鼓励民主党派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在思想上可以发挥独立的思考,对国家大政方针充分发表意见,在组织上,自行设立内部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独立开展活动等,以调动民主党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其参政职能地位,保障政党制度伦理作用的发挥。

(四)完善政党民主监督体系

要保障执政制度伦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确立完善的政党民主监督体系。第一,要加强立法监督。加快政党民主监督立法进程,制定一系列专门监督法律、法规,如《监督法》、《政党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第二,完善党际监督和党内监督。首先,要进一步规范参政党的职能,提高参政党的政党意识,保障参政党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同时要注重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党员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不但要使党员敢于提意见,也要使党员领导干部善于听取和接受意见,提高抵制诱惑的能力,以保障制定政策或形成决策的过程都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第三,完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首先,政府要对舆论监督加以规范和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次,要加强舆论监督的法制化进程,保障舆论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减少人为干预,特别是监督、改进和提高党员干部行为作风;要积极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实施党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群众监督的合法地位,明确群众监督的权限、职责和程序,使之能够依法行使监督权,以此保障政党制度的伦理性。

(五)推进制度伦理学科建设

在我国,制度伦理学科的发展历程还较为短暂,制度伦理学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制度伦理问题的凸显,制度伦理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则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当前,是我国制度伦理学建设的重要时期,为此,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紧紧抓住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制度伦理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探索,加快推进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与制度伦理学相关学科的研究,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府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学术交流。只有立足我国实际,以创新的精神着力加强制度伦理学科建设,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伦理学科体系,才能为我国政党制度伦理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为探索政党制度伦理建设路径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光明日报,2012- 11- 18(4).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67.

[3]张桂珍.制度伦理与官德建设[J].唯实,2010(12).

[4]林怀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及其构建[J].科学社会主义,2006(6).

[5]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8.

商务伦理论文范文5

在我们迈过21世纪的门槛时,随着信息技术和Internet的飞速发展,“网络”这个名词就开始充斥在我们生活中的每个角落。从最开始的EMAIL到后来的OICQ,再到现在的诸如易趣、淘宝之类的大型网络商城,我们可以发觉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正在将我们引入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而“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名词也就伴随着“网络”的概念应运而生了。电子商务是建立在Internet之上的一种商务活动方式,是指人们综合运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商业、贸易等商业活动,从而实现顾客在网上购物、企业之间在网上交易,并采用货到付款、从邮局汇款以及开通个人网上银行服务进行在线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1 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

在当今信息社会这个大环境下,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新经济开始向全世界扩展,这也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又一时代特征,电子商务更是这种新经济特征中的典型代表。我国政府也敏锐地意识到电子商务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意义,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了WTO,如何利用电子商务来改变传统的贸易方式,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来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还是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在相继推出了政府上网工程和实施企业上网工程之后,再进一步发展网络基础建设。到2001年9月我国互联网国际线路的带宽总量达到了5.7G;国内骨干网的带宽也达到80G,许多经济发达地区1000M的宽带网络已经进入了社区。截至2003年上半年,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迅速增长到7800万户,位居全球第二;其中有60%以上的网民在网上购买过商品,并且成交总额也突破了3亿元大关;中国网上商店也已达100多家,并以每天增加数十家的速度迅速发展;各地方的网上招商博览会、跨国项目洽谈会、“不落幕”交易会等层出不穷,许多企业经营的电子商务交易网站各显特色。但是到目前为止,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仍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网上交易额是在不断的上升,但许多商家在网上的销售多是采用低于市场价格的办法来制造一些轰动效应,以便宣传自己的商品,其根本目的不在于利用网络销售直接盈利,这就违背了我们发展电子商务的初衷。那又是什么原因使得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进入了“瓶颈”阶段,停滞不前呢?根本原因就是我们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网络伦理生态危机”。

2 电子商务中的伦理生态危机

2.1 科学技术与伦理学

科学技术伦理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门重要学科,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它分为科学伦理学和技术伦理学两个方面。科学伦理学主要研究科研人员在探索自然规律过程中的伦理道德关系,技术伦理学则主要研究技术人员在应用自然规律过程中的伦理道德关系。技术伦理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工程技术活动中所发生的许多特殊的伦理道德关系的研究,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以保证和促进工程技术工作的顺利进行。20世纪末,各种高新技术的发展及应用,引发了一系列技术伦理学范畴的问题,而网络伦理学就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成熟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技术伦理学分支。

在电子商务领域,我们一般最关注的总是如何改进网络技术,往往都忽视了我们的生存方式、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等对网络的影响。片面的强调技术至上论,不仅挫伤了人们发展网络和电子商务的信心,也强化了技术与伦理的时滞效应。因此,所谓的网络伦理生态危机实质上是一种网络文化危机、一种网络伦理危机。电子商务网络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网络伦理和主流价值体系尚处于形成之中,网络信任体系缺乏应有的网络伦理和主流价值体系的支持,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目前网络中缺乏普遍的信任。于是,在我国要大规模地开展电子商务,使其确实成为一种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商业模式,一个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在伦理方面。这种无形的伦理因素影响到电子商务运作的各个方面,不仅影响着人们对电子商务这一新模式的信任和信心,而且直接影响电子商务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规模的扩大。

美国学者理查德`A`斯皮内洛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和道德方面通常很难跟上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而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抓住信息时代机遇的同时,却并不总是能意识到和密切关注各种风险,为迅猛的技术进步所付出的日渐增长的社会代价。”[2]这是一个美国学者对中国的善意的提醒,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

2.2 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伦理难题

电子商务是市场经济、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我们憧憬着“电子商务,商机无限”的美好前景时,同时也必须承担各式各样的风险:网上信用制度和网上购物配送体系的不完善,使电子商务被人看作是尚不成熟、又具高风险的领域;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挖空心思设置网上陷阱,让上网者防不胜防,在不知不觉当中就被别人把钱财给骗走了。所以在我国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着“网络伦理生态危机”,发展举步维坚的环境下,以下几大伦理难题就是当前刻不容缓需要我们解决的:

1、对个人隐私的挑战。人们既渴望获得电子商务快捷方便,高效低成本带来的好处,但又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无端泄露。那么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人们如何来界定个人隐私的范畴?如何来切实保护合法的个人隐私?如何防止把个人隐私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2、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说在网络上人们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那么社会性、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导致妨碍社会进步也同样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政府或社会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资源共享、合理利用两者相互矛盾的难题。

3、网络信息与社会需要脱节。一是网络信息污染,虚假信息泛滥。一些网络企业在网上发表各类信息,或者制造出各式新闻,来吸引消费者或者创造所谓的高点击率,以扩大自己的商业影响及经济效益。网络色情、虚假信息、垃圾邮件等都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因此在网上很难寻觅到真正需要的信息。笔者认为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当代的网络文明正在产生着无数的信息垃圾,而且正日益演变成信息污染。二是信息垄断。尽管如今信息高速公路越修越宽,但由于垃圾信息的激增致使信息交通拥挤,依然跟不上信息膨胀的速度。与此同时,西方国家毫无疑问地占据着信息优势地位,知识霸权、文

转贴于 化帝国主义对世界文化多样性构成了威胁。那些处于信息交换劣势的国家、地区和群体自然不会沉默与忍受,网络上的竞争将愈演愈烈。那如何使这种信息网络的交流能够真正的公平呢? 4、网络犯罪。网络盗窃、网络洗钱、网络诈骗等网络性犯罪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地破坏了网络环境。由于网络的虚拟特点,一般消费者即使在被虚假信息蒙骗以后,也很难向信息的企业进行追究。所以一些不法之徒也就利用网络来坑害消费者和蒙骗供应商,使本应是公平高效的交易网络,变成了令人望而生畏的欺诈之地。

5、公共信息安全。信息高速公路同样存在“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问题”。网络病毒、黑客以及黑客行为的频频发生、网络犯罪的侵袭,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严重危及网络环境的安宁,加上网络安全技术发展滞后和网络服务商的安全意识淡薄,使人们对网络技术安全缺乏必要的信任。那么黑客该如何来评价?社会公众的信息安全如何来保障?

6、网络信用障碍。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必然会涉及到信用问题,比如说商品的品质,网上购物时的支付手段以及商家的物流配送等环节都会与“信用”二字挂钩。由于电子商务的全虚拟化,消费者在购物时无法看到商品的实物,以致出现许多“货不对版”的情况;其次,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如何支付。但也由于网络信用的缺失,使得目前国内大部分的消费者都选择货到付款的方式,可这却违背了电子商务“简便快捷”的初衷;在物流配送这一环节中,同样也是由于没有良好的商业伦理,对消费者没有实行真正负责的态度,使得消费者最终还是对电子商务这样一种先进的商业运作方式丧失了信心。

3 我国电子商务伦理观的建设

为实现电子商务的价值必须创建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构建适合其发展的网络伦理规范和价值观。在社会伦理道德发展、法制规范建设与技术进步存在时滞效应的情况下,应努力寻求三者的平衡点,依靠网络伦理的道德规范作用、技术的安全防范作用和法律规范的事后惩罚作用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最终形成网络经济的经济模式,实现人类的新发展。[3]

3.1 加强电子商务伦理的研究和教育工作

电子商务伦理是传统商业伦理的新内容和新发展,它的建设的好坏对于目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缺失的现象越来越凸显了。许多人都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可以为了赚钱不择手段,尤其在网络经济这个虚拟的市场环境下,更是充满了投机和发财的机会。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伦理的教育和新的道德伦理的建设是非常迫切的。首先,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大学的商学院等教育机构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研究工作,重建符合市场经济的、积极向上的新经济状态下的商业伦理;其次,在对那些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的群体进行传统商业伦理道德教育的同时,更应加强对他们进行电子商务伦理道德教育,提高他们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自觉和自律性。

3.2 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

电子商务交换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要实现从看货付款的“直接交换”过渡到以信用工具和信用体系为中介的“间接交换”。这种间接交换的普遍性就依赖于信用体系的有效性。在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信用体系很不完善,企业的信用评估、个人的资信状况都不甚了了。这种情况体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得鱼龙混杂,良莠不分,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开展。因此,我们应设置相应的监管部门,加强信用制度的监督力度,加强失信的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方的失信成本;早日设立信用认证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认证,为全社会提供信誉咨询服务,促进信用意识的形成;建立个人和企业完善的信用体系和信用查询制度,以实现在具体化、可靠性基础上所进行的“虚拟化”交易。

3.3 加强电子商务伦理规范

网络伦理是人们进行交易中的道德规范,是人们自律的标准。传统的伦理之所以对个体行为起约束,是因为强大的社会道德舆论。而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社会,人与人之间处在虚拟的现实之中,人们生活在数字化的空间里,如果没有规范的网络伦理,就会使个体的行为陷入无序,从而危及到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所以,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应遵循的网络伦理必须包括以下几个原则:1、无害原则,这是网络伦理的底线。2、公正原则, 必须考虑信息掌握者与信息占有者之间的公平;3、尊重原则,应当对每一个网络主体有充分的尊重;4、允许原则,在网络行为涉及到他人利益时,应得到他人的允许;5、可持续发展原则,任何网络行为必须保证网络的健康、持续发展;6、诚信原则,这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3.4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一个宽松有序的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作保障,这要求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必须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针对目前电子商务活动开展的势头,政府、企业、理论界等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趋势和特点,迅速制定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如抓紧电子商务的管理立法,税收立法等,以约束电子商务活动,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社会环境安全,受到法律保护,增加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感。同时,在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电子商务接轨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并修改、补充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推动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

4 结束语

网络伦理生态危机使人们对网络安全充满忧虑,挫伤了人们参与电子商务的热情。同时,这种所谓的“网络生态危机”也使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对于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洁净亮堂的“网络计算环境”和适宜的伦理文化环境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网络生态伦理意识”,增强研究和构建网络伦理的紧迫感,加快网络伦理建设的实践步伐。[4] 希望我国在参与国际信息资源的利用和竞争和参与国际间关于网络发展的国际公约和协议的制定的同时,及时制定适合中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网络伦理规则,使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的商业活动在规则的作用下健康蓬勃开展,从而有力地促进中国经济的新一轮发展。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应重视以信任为核心的伦理文化环境,做到伦理与技术、法律携手,共同走向电子商务的美好明天。

参考文献

[1]梁潇 网络社会中的伦理问题. [M]2001年技术哲学研究年鉴.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2]理查德.A.斯皮内洛 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刘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3]候英俊 曹霞 电子商务的网络伦理基础[J].中国电子商务,2001(8):88

商务伦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传统 商业 伦理道德 现代

这几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大力推进和入世后市场经济主体及行为的复杂化,新闻媒体中有一个话题日见趋热:市场要不要讲道德?什么样的商业行为才是我们应该提倡和遵行的?中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的时间比较短,大量问题涌现,商业诚信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的一大问题。中国商业伦理的建设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关注。很多学者对此发表意见时均源从西方主流管理学和经济学相关领域中寻找理论,动辄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等等,本文拟略换思路,讨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是否可寻找些重建现代商业伦理的契机。也许国人于传统文化中能接受和汲取的会更多更深。

一、何谓现代商业伦理?

经济伦理指的是直接调节和规范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系列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是和人们的经济活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内在于人们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规范。商业伦理规范的领域其实很广泛,商业伦理对财务数据的准确、合同的遵守、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是很显然的。此外,产品质量、环境影响、知识产权、雇用关系也都是商业伦理规范的领域。如果一个公司始终坚持商业伦理,那么其员工会有自豪感,从而会激发出更多的热情与创造性;如果产品始终是可信赖的,最终会获得客户的信任;与供应商的交往也是如此,供应合同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如果能获得对方的信任,那么合同不完备的问题就能很容易得到解决。当然,有些时候,坚持商业伦理是有代价的,尽管最终会有收益,但长期收益可能是当时无法预见的,这就需要一种勇气。

二、中国传统商业伦理中的可取之处

尽管我国历代君王都有重农抑商的思想,因此我国商业产生的历史非常久远,发展却十分缓慢。甚至长期把商人视为社会底层人物,但正是这样一个阶层在与社会其他人交往过程中发展出了很多充满商业智慧的好的商业伦理。略举如下:

1、“诚信为本”、“薄利多销”的企业理念

贱买贵卖,获取利润是商人的基本目标或经营手法。中国古代商人不乏奸商,但是廉贾如陶朱者也不少。“诚”是儒家伦理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德目,也是中国交换伦理德重要典范。宋儒周敦颐在《通书》中写道:“诚者,圣人之本”;“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诚”可以赢来商业信誉,引来更多的顾客。司马迁说“贪贾三之,廉贾五之”。他们的经营方针是“诚信为本”、“薄利多销”即通过树立“诚信无欺”的经营信誉赢得顾客。以“薄利多销”来增加利润。“诚信为本”的企业理念也可以被视为中国传统企业道德的核心。现在所推崇的诚信经济,与合作者、消费者共赢多赢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2、价实、货真、量足、守义的企业伦理道德

传统的企业理念体现在企业道德行为上就是“价实”、“货真”、“量足”、“守义”,这既是企业的伦理道德观念,也是企业的行为准则;价实,是说的商品价格,历代把“口不二价”作为经营者的美德;货真这是说商品质量。《礼记·王制》云:“布帛精细,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就是说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负责,保证商品质量;量足,是说商品计量,这里不仅是说商品绝对数量的足量,还指计量单位的统一;守义,是谈经商作风,也是一种企业风尚。中国传统道德观是“见利思义”、“义然后取”、“信义不欺,一诺千金”。从这个角度来看,现代商业伦理发展中所提倡的4p理论(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其实也和这些思想息息相关。

3、富好行德,周济贫民,捐赠国家的企业传统行为

商业社会中的商品交换行为不应当是无序的,必须有一整套商业伦理原则和规范进行制约。我国商业伦理产生最早,其中最重要的规范就是“勤”、“俭”、“察”。我国古代商业企业优良传统正是通过商人的行为而表现出来。乐施于民成为商人的美德。正确处理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是商人的道德行为准则。

4、体现着强烈的民族爱国意识,观念文化起主要作用

这一点在中国近现代体现尤为强烈。近代中国的经济及历史现状,决定着强烈的民族爱国意识是中国近代和现代企业文化的主导意识。爱国民族意识主要表现在“实业救国论”、“主人翁精神”,近代民族资本家荣氏兄弟、新中国成立后鞍钢的孟泰、大庆油田的王进喜等就是典型代表。在中国传统企业文化中,不是制度文化起主导作用,而是观念文化即意识形态起主导作用。民族资本家兴办企业其经营往往不单纯为了经济目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如荣氏兄弟、张元济等把“实业救国”作为其兴办企业的最高目标。 现代商业伦理中当然不能一味强调为国奉献,但涉及到幼稚产业发展,出口遭遇贸易壁垒,国内价格战烧到国外市场时,是不是可以考虑一下前人更为高远的一些看法呢?

三、从传统商业伦理中寻找建设现代商业伦理契机

当前西方商业书籍流行极广,中国悠久的商业文化和伦理道德几乎已成被遗忘的对象,甚至完全没有话语权。相关学界和企业界人士应该认识到:加强我国现代商业伦理建设是一个必经阶段。国外的很多管理思想和方法未必一定能完全为我所用。当前最应考虑的一个话题显然应该是如何在现有国际化大背景下,勿忘现有历史资源。不仅是把优秀的传统商业伦理封存在记忆中,或者仅作为讨论谈资。重要的是应考虑如何从可操作层面上探索建立完整现代商业伦理体系的方法和模式。比如政府、企业、社区甚至整个社会如何引导互动,相关理念的宣传贯彻,文化表达权和话语权应如何树立等等。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一个宝贵资源,经过去粗存精,结合现代思想,必将大放异彩。不要忘了我国的传统商业思想也经历了一个个大循环,当我们在埋头拜读西方相关著时,西方也在认真学习我们的论语和道德经。

参考文献:

商务伦理论文范文7

论文摘要:自亚当·斯密以来,西方服务经济伦理思想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泛化、初步发展、转型与趋向成熟四个阶段。本文将以这四个阶段代表人物的服务经济伦理思想为研究对象,主要从西方学者对服务以及服务经济的研究中发掘一些服务经济伦理思想,并对这些服务经济伦理思想作出客观的审视和评价,以期对我国服务经济的发展有所启示。

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种经济形态都必将产生出与之相适应的伦理道德体系。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从传统农业经济过渡到近代工业经济,再逐渐发展到现在的服务经济。服务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必将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伦理道德体系,而服务经济的伦理道德体系也必将能动地作用于服务经济形态。所谓服务经济伦理,是指人们在服务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服务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而服务经济伦理思想则是经济学家们(当然也包括伦理学家们)对有关服务经济伦理问题所发表的某些观点和看法。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将聚焦于西方服务经济伦理思想,企望通过学习和借鉴西方服务经济伦理思想中的合理内容,对于改造和更新我国的传统服务经济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服务经济的和谐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互利与自由竞争:亚当·斯密的经济服务伦理思想

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中期,是西方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时期,服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家仆的劳动、为皇室王权的服务以及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而出现的一些与工业有关的服务,如商品流通等。在被称为古典经济理论研究阶段的这一时期,对经济服务活动研究最具影响力的是西方古典经济学派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这部著作中阐发了丰富的经济伦理思想,其中关于交换伦理和经济服务伦理的论述占有重要地位。笔者将以斯密为代表的这一时期称为西方服务经济伦理思想的萌芽阶段。

斯密虽然在他的论著中肯定了人的正当自利追求,也承认人的自利追求具有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动力作用,却认为互利才是经济服务活动的基本道德原则。在论述分工的原因时,斯密谈到,分工是由“一种人类倾向所缓慢而逐渐造成的结果,这种倾向就是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它“为人类所共有,亦为人类所特有,在其他各种动物中是找不到的。其他各种动物,似乎都不知道这种或其他任何一种协作”。导致分工的这种“互通有无”和“相互交易”的倾向,实质上就是人们相互之间所提供的经济服务,它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种相互服务的互利价值取向,具有鲜明的道德性。斯密接着写道:“一个人尽毕生之力,亦难博得几个人的好感,而他在文明社会中,随时有取得多数人的协作和援助的必要。别的动物,一达到壮年期,几乎全都能够独立,自然状态下,不需要其他动物的援助。但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作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这就是说,人们之间需要相互协作,需要服务于他人,也只有这样,人与人之间才能够达到彼此的互利。这一论述显然蕴涵着斯密推崇经济互利和相互服务的价值取向。在对重商主义进行批判时,斯密又强调了生产者(包括服务生产者)应当为满足消费者(包括服务消费者)的需要和利益服务,并最终实现互利。他认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而生产者的利益,只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当加以注意。这原则是完全自明的,简直用不着证明。”

斯密不仅指出了经济服务活动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还指明了引导人们由自利走向互利的桥梁—自由竞争。他认为,人类由封建社会进化到最后的商业上互相依赖的新社会,就需要产生新的制度。这种制度便是自由竞争。由于自由竞争,社会中一切成员互相抵触的自利心理将转化为使大家互相得利的结果。斯密谈到:“扩张市场,缩小竞争,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可是前者虽然往往对于公众有利,后者却总是和公众利益相反。缩小竟争,只会使商人的利润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而其余市民却为了他们的利益而承受不合理的负担。”斯密坚持市场经济服务应遵循互利的道德准则,并认为只有在一切商品交换领域引人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互利。这一主张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现代市场竞争特别是服务经济竞争、服务文化竞争等越来越凸显道德的内涵,服务竞争内涵着伦理的机制和要求,它以诚信、公平为伦理竞争环境,以谋利于消费者为伦理核心,能够真正实现服务生产者之间、以及服务生产者与服务消费者之间的互利合作。

当然,尽管在以斯密为代表的这一时期,已经出现了公共健康、教育和科学研究等社会服务,这些活动还获得了法律和制度的保护,但那时的社会服务远没有现在这么重要,因而没有得到包括斯密在内的学者们更多的关注。再加上斯密把其服务理论置于物质产品生产的约束性假设之下,斯密只是偶然地写到关于服务的观点,这些观点可以在他对其他问题的讨论中发现。因此,斯密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服务经济理论,这无疑制约了我们对斯密经济服务思想的伦理评价。

二、和谐与相互服务:巴斯夏的“泛服务”伦理思想

从19世纪中期到19世纪末,随着新的经济学理念的产生,这一时期经济学家们对服务经济的讨论呈现出如下趋势:认为所有的活动都是服务,把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更多地作为服务关系来描述。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巴斯夏是一个极端的自由主义者,他的《和谐经济论》一书是他以服务交换为基础对资本主义经济所进行的系统分析。笔者将以巴斯夏为代表的这一时期称为西方服务经济伦理思想的泛化阶段。

巴斯夏从服务劳动推导出价值理论,认为“价值只不过是对被交换的劳务量的评估”,是“两项交换的劳务之间的比例关系”;而交换实际上是一种服务的交换,交换就是互相提供服务,而价值存在于相互服务的比较评价之中。他把交换定义为:每个人用他的努力替别人谋利益,反转来他又从别人的努力中得到利益。在他看来,交换实际上就是这样两种服务的交换,而作为交换的主要因素的价值概念,就是两种服务的关系或两种服务的交换比例。因此,他认为交换是按以服务换服务,以价值换价值的规律进行的;两种交换着的服务是等价的,而等价交换是平等互利的,因而表明交换也是能够实现各阶级之间利益调和的。他进而指出,价值量不与服务提供者所付出的劳动或动力的强度维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而与服务承受者因而节省下来的劳动或努力存在着比例关系。这种节约的劳动就是为获得商品的人提供一种服务。在巴斯夏看来,全部商品交换,无论是直接的物物交换条件下的商品交换,还是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条件下的商品交换,都可以归结为互相交换“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者、机械制造者、葡萄种植者、织布者、杂货铺老板、教堂执事、铁匠、理发师、裁缝、医生、律师等等的“服务”。巴斯夏的观点无疑抹煞了商品和服务、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别,尤其是以“服务”的形式掩盖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在他看来,资本和劳动的交换是两种服务的交换,资本家的服务是供给工人以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而工人的服务是替资本家劳动。利息和工资就这两种服务的报酬。这两种服务的交换,在经济自由的条件下,是等价的。因此,这种互相提供服务的关系,是绝对和谐一致的关系。马克思批判了巴斯夏的观点是一种“把资本和劳动的关系看成服务的交换的庸俗观点”,并指出巴斯夏所谓的服务“到处都把经济关系的特定的形式规定性抽掉了”,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特殊关系“或者完全消失了,或者根本不存在”。巴斯夏还认为,人们进行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相互提供服务。他说:“我们可以彼此帮助,可以替他人劳动;我们可以相互提供劳务,用我们的能力或源自能力的东西,在得到相应回报的条件下为他人提供劳务。”

巴斯夏的相互服务论虽然掩盖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但不能否认其伦理进步性,因为它“确实也反映了不同以往经济形态的市场经济中的人际关系,新的经济伦理亦因此而产生”,而“在封建制度下不会有任何人提出地主和农奴是相互服务的,在当时的人看来这绝对是荒谬绝伦的”。巴斯夏还所提出:“一切正当利益彼此和谐”,他企图建立一种相互服务、彼此协调而又自由竞争的社会经济体系,这一思想对于和谐经济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亦具有某种启示。

三、平等与服务个性化:富克斯的服务经济伦理思想

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西方学者确立了“第三产业”和服务经济理论。“三大产业”理论的创立无疑确立了服务业的历史地位,也推动了服务经济理论的研究。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是资本主义发展最快和最平稳的时期,资本主义的物质财富已经丰富到以至于服务成为了人们消费需求的主要产品的地步。随着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和服务业作用的日益显著,一些经济学家开始研究“服务经济”问题,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维克托·富克斯。在他的经典著作《服务经济学》一书中,包含着一些极富见解的服务经济伦理思想。笔者将以富克斯为代表的这一时期称为西方服务经济伦理思想的初步发展阶段。

在对“第三”部门或“剩余”部门的研究中,富克斯发现,从事服务业的人员主要是劳动密集型部门里大多直接与消费者接触,几乎全部都生产无形产品的“白领”阶层。同时,在服务部门,“差不多有一半的职位均由妇女来担任”,“这意味着妇女可以在较接等的条件下和男子竞争”,因为服务业很多部门对男性的特点如体力并没有提出特殊的要求,显然,“服务经济的出现当会增进男女之间的平等”。这一思想实际上表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从农业和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服务业提供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服务业不仅成为转移劳动力和新增劳动力的吸纳器,而且服务业中的多数部门技术壁垒少,企业规模小,却可以集中绝大多数的就业人员。

在对服务业与工业在工资上的差异的研究中,富克斯发现,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比工业从业人员少得多,而且服务业人员实际工资收人也低于根据从业人员的特征,如肤色、年龄、性别和文化程度等的不同计算出来的“预期”工资。在工业部门内部,各种行业的工资趋于相似,而服务部门各行业间的工资则很不一致。这一现象实际上反映出服务业劳动者与工业劳动者在人格上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的。实际上,服务劳动者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养活自己,并和工业劳动者一样,为社会创造财富,他们在社会人格地位上应该是完全平等的。

富克斯还认为,与工业化过程将人“异化”正好相反,服务工作呈现出“个人化”的倾向和特征,“许多服务行业的产业人员和他们的工作密切相关,而且往往从事高度个人化的工作,从而为发挥和运用其才能提供了广泛的机会”,“这类工作(发展最快的工作)将具有比任何时候都更个人化的特点”。这一思想反映出,服务经济不仅在消费者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个性化需求特征,而且,在服务生产方面,服务工作也日趋个性化。工业化使工人与其工作的关系减少,使个人与其劳动的最后成果无关,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的社会使个人与工作很难融为一体。而服务经济出现相反的趋势,许多服务工作者与其工作有着密切关系,而且提供高度个人化的服务,而这种服务有充分机会培养并运用个人技能。

总之,富克斯的服务经济伦理思想,预示着服务劳动交换的背后隐藏着价值上的等价交换,服务劳动者并非是接受农业劳动者或工业劳动者的馈赠,而是完全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养活自己,并和工农业劳动者一样,为社会创造财富,他们在社会人格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第三产业”不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而且使得劳动者在就业机会方面更加平等、合理,从而促进了就业机会的均等;服务经济的发展还显示出伦理的发展趋势,即服务的个性化和服务劳动者个人潜能的自由发挥。

四、人性与追求卓越: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西方服务经济伦理思想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服务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当中,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伦理道德在服务经济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地认识到人性化、伦理化的服务是服务经济应追求的境界。正如有学者所预言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创造消费者价值将变得越来越重要。一在不远的将来,我们会重新看到服务、价值创造和人性化商务活动的内涵。焦点又重新回到对人的关怀上来。”人们认识的这一转变,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传统的服务经济理论和方式已不适应服务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传统服务经济方式的弊端引发了服务经济本身的转型,从而推动和导致了服务经济理论研究的伦理关注和道德倾向。笔者将这一时期称为西方服务经济伦理思想的转型与趋向成熟阶段。

1982年,被称为美国工商管理“圣经”的《追求卓越》一书出版,作者托马斯·彼得斯和罗伯特·沃特曼总结出以服务为主的优秀企业共同的八大属性:崇尚行动、贴近顾客、自主创新、以人助产、价值驱动、不离本行、精兵简政、宽严并济。不难看出,彼得斯和沃特曼所创导的经营服务理念中贯穿了“以人为中心、服务顾客”的伦理精神,而“追求卓越”也被认为是服务经济所追求的伦理价值目标。1985年,美国著名服务管理大师卡尔·阿尔布瑞契特和让·詹姆克撰写的《服务经济》一书出版,作者大力倡导“顾客中心”的服务管理理念。2002年,该书再版,书中阿尔布瑞契特和詹姆克系统地论证了将顾客价值请回企业舞台的中心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并以全新的视角介绍了如何在以科技为本的全球新经济中,争取并且留住顾客的技巧。作者对“顾客价值”的阐释和论证无疑显示出服务经济所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价值。1998年,美国服务管理领域的学术权威詹姆斯·菲茨西蒙斯在他的《服务管理》一书中,从服务业与经济的关系讲起,逐步展开,依次详尽论述了服务的涵义与竞争战略、服务企业的构造、服务运作的管理、世界级服务的战略问题等,基本上涵盖了服务管理的所有重要理论。该书对服务经济做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其论述亦涉及到服务竞争、服务公平、服务安全等富含伦理意蕴的重要问题。1999年,美国服务研究专家利奥纳德·贝利的《服务的奥秘》一书出版,作者对14家成功企业进行精确研究后,得出了一个崭新的结论:服务业的长期建设中最重要的因素不是大量的商务活动,而是人性价值。贝利认为,14家样本企业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的宝库中都珍藏着七个核心价值观:卓越、创新、愉悦、协作、尊重、正直、公益。七者之间紧密相关、有机结合、共同作用,使企业优秀的经营策略切实转化为实践上的发展成功。”显然,贝利有关服务奥秘的观点蕴涵着深刻的服务经济伦理思想。

商务伦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伦理体系企业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不仅应用于企业的生产流通领域,也开始对企业的管理产生影响。一些旨在重新整合企业资源,基于信息技术的解决方案不断涌现,如ERP,M工S等。网络作为一种工具在被企业广泛认可并接受的同时,也对传统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商业行为等诸多方面产生很大影响,对基于传统伦理道德体系产生着一定的冲击。本文试图对我国企业网伦理的特点、表现形式及本质进行初步探一讨。

一、网络伦理的研究对我国企业有着贡要的意义

1、网络伦理是道德关系的新的更为复杂的表现形式。

在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如火如茶进行的时候,网络也对人类社会各个层面产生着影响,它不但改变着整个社会的阶层结构和地位,也对社会生产方式和人们生活方式有着重要影响。传统的企业之间的联系,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因为网络的出现而有着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使得基于传统伦理道德体系的价值判断效果不明显或者无效。所谓网络伦理,简单的一说,是指人们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交往时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这种道德关系,因为受网络影响而被赋予或产生了新的内容。在网络条件下,一些传统的看似简单道德问题变得复杂。

2、网络伦理学与传统商业伦理学有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伦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来的,因而具有独特性。网络伦理学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迅速发展的一门学科,其研究所涉及的主题也非常广泛,有研究深层次哲学问题的理论问题,有具体问题的研究,也有交叉问题的研究。然而,网络伦理的研究的分析框架,还是离不开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伦理学积淀,如目的伦理学和义务伦理学等。通过选择某一特定理论做为指导,可以合理的一证明该理论的道德原则要求我们做出何种决定。我们可以借用商业伦理学的传统理论来分析网络条件下的一些新的问题。

3、商业伦理以及网络伦理在西方国家越来越受到重视。

当今西方社会,商业伦理,特别是信息网络建设中出现的网络伦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一些研究组织纷纷成立,各种规模不等的学术会议依次举办。许多企业开始重新评估自身的伦理体系合理性,以及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与员工的关系以及员工彼此之间的关系。美国学者戴维.J.费里切在其《商业伦理学》中指出“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道德的行为都是商业长期成功所必须的,不道德的行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更,在这样的趋势下,一些前所未有的商业模式不断出现,人们在进行商业决策的同时越来越增加着伦理决策的内容。

4、我国企业重视网络伦理有着重要意义。

技术的发展总是会使道德问题以新的面目出现,而法律不可能是超前的。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的今天,各种价值观丛生,有传统的落后的内容,也有新的先进的内容。这里,网络技术的出现,又会使一些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传统的商业关系,如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可能因为网络的出现而呈现新的模式,要充分发挥这种模式的效率,必然要建立起与我国经济环境相适应的价值观。这时,道德问题的判断显得尤其重要。如果任由不道德行为通过网络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的企业行为中,雨不能有效建立相应的网络伦理秩序,大力重视商业伦理道德,必将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重要不利影响。

二、我国企业网络伦理问题的基本特点

大多数企业管理者都希望消灭一部分不道德行为,然而对于“什么是道德的,以及什么是不道德的”的不同理解,可能会构成不同的有争议的道德问题。一般来说,管理者在进行伦理决策时,影响其伦理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有个人的,有组织的,有利益相关者的。

在网络条件下,企业与相关利益者的关系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传统的依靠信息传递地过程中的不对称性以及迟滞性所产生的信息垄断,从而产主的竞争优势,在新网络条件下可能会夫去。信息的及时性及渠道多样性,使得竞争双方必然寻求新的方式继续保持戎获取信息方面的优势,也必然会改变传统的竞争方式。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关系变得模糊,客户可能会全面参与自已所需商品的生产过程,供应商也可能通过网络控制客户(如大型超市)的库存变化,甚至会详细了解客户的资产与负债。管理层与员工的关系,因为网绍的出现会出现变化,一些新的问题会区此产生。如电子监控仪与网络并用,可以使管理人员无论身在何处都可能对GJ工所做一切了如指掌。这些新问题的伦理分析可能变得复杂。另外,随着政府电子政务的开展,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矢系也在发生变化。

基于以上的变化,我国企业的网络伦理呈现出以下儿下特点:

(1)自主性。我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与传统社会人们的商业道德总识与道德行为相比较,无论是员工个体还是企业,在通过网络进行商业产往中,将呈现出更少的依赖性,更多的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

(2)开放性。世界__匕不同国家,一个国家不同区域,有着不同传统文化的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交易的完成。企业在与外部进行商业交往,更需要一种开放的心态。由于网络可能会将不同的文化全方位展示在人们面前,传统的道德中会更多的注入开发性的内容。人们在处理商业事宜时,会更多坚持如综合社会契约理论的最高规范的内容,而更少的拘泥于社团的或微观的规范。

(3)多元化。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生产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一元道德受到极大的挑战。多元化道德的特点,要求企业的组织方式、管理方式、管理思想等方面与之相适应。

三、我国企业网络伦理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1.网络伦理的基本问题。

网络道德的建设是一个全新的世界J睦话题,国外有人将网络建设中的在关问题归纳为7P问题,11Privacy,(]息私),Piracy(盗版),Pornography(色情),Pricing(价格),PoIic-ing(政策制定),Psychology(心理学),ProtectionofNetwork,(网络保护)。

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道德建设关键是要处理好8个基本矛盾,即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网络道德与既有道德,信息内容的地域性和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信息共享与信自独用,网络开放与网络安全,网络资源的正当使用与不正当使用。

这些对网络伦理问题的归纳总结,基本上都是对网络建设过程出现的问题的整体上的把握。笔者认为,这些总结对我国企业伦理建设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然而,对我国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结合我国经济转型期的特点正确甄别所遇到的伦理问题,以形成正确的伦理决策。

2、我国企业应该给予重视的几个伦理问题。

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由计划型向市场型转变的特点,在可能遇到的各种网络伦理问题中,企业应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给予足够重视。

其一为隐私权。关于隐私权的重要性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在这里笔者想要指出的是,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必镇给予隐私问题足够的重视,否则必将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这种隐私权可能包括合作方欲来欲透明的企业信息,也可能包括管理层如何尊重员工的隐私权,类似于管理层可以在多大范围内通过网络查看员工的文件、监督员工的等,很可能还包括如何处理你采集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由于隐私权而引起的商业纠纷在不断增多,企业应给予足够重视。

其二为知识产权。网络一方面为人们进行信息共享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不利。企业一方面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核心技术机密以恰当的方式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自己有意无意对其他企业或个人知识产权的侵犯。然而,知识产权的确定与传统方式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其三,网络安全。安全问题可以由外部如黑客引起,也可能由本企业员工或内部信息管理体制所引起。一般来说,不满意或恶作剧的员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损失更大。网络安全与网络开放在某种程度上是一对矛盾体,它所引发的问题的很多。在当前,黑客引起的安全问题受到了很大的关注,内部员工及内部信息管理问题所引起的信息安全问题引起重视还不够。

3、我国企业网络伦理的不道德行为的行式。

不道德行为无疑是不利于经济资源配置,传统的不道德行为在网络条件,会以更隐蔽的方式出现。‘常见的不道德行为有网络诈骗、偷窃及破坏活动,甚至有的企业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网络诈骗,对企业来说,轻微的有提供虚假信息给用户或者利益相关者,重则有假冒,伪造、仿造等行为。偷窃行为是指有些公司利用特有韵技术对进入其他公司的网络以窃取对自己有用的信息或者财物。这些不道德行为有的可能构成犯罪,有的则可能会扰乱正常的商业程序。

也必然也只能体现并适应这种转变。实际上,我们所谓的网络伦理也只是整个社会伦理体系的一部分,整个社会商业伦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下,从企业之间的贸易关系,到企业与员工之间,到员工相互之间,不论这种关系是否借助网络完成,其伦理道德必然都是被其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资源的有效配置而服务。网络只是一种工具而己。因此,我国企业网络伦理的核心不可能偏离市场经济下的商业伦理核心,也必然是信任。没有了信任,很难想象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可以借助网络来完成货品采购与供应,更难想象市场经济主体通过网络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活动能平稳运行。

网络技术正以很快的速度进入到企业的生产技术流通领域,也对企业的管理思想产生着日益重要的影响。企业在利用网络技术发展时,要对人们通过网络进行交往过程中表现出的道德关系即网络伦理的变化给予足够重视,注意把握网络伦理的特点及伦理问题的表现形式,建设和发展适合经济转型期特点的以“信任”为核心的网络伦理体系。

四、我国企业网络伦理的核心

如前所述,网络伦理是人们在通过网络进行交往的过程中所是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因此,有必要澄青一个概念,那就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履,的确出现了一些不道德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的产生与网络技术从本质二没有必然联系。不道德行为的产生是有些人利用网络的结果,也正是我们网络伦理体系还没有健全的结果。那种把一切错误都归结到网络上的思想是错误的。

我国正处于传线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传统径济中以“依赖”为核心的伦理也正在向以“信任”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的商业伦理体系转变。这期间,我们所倡导的伦理道德观。

参考文献:

1、(美)戴维.下.弗里切著:《商业伦理学》杨斌、石坚、郭阅译,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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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功能结构;商务英语;跨文化交流

在现代的商务英语教学中,跨文化商务英语教学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们在日常的商务英语教学知识的传授只是一种言语上的输入过程,并没有能够达到语言教学的基本要求,从表面上来说还是一种填鸭式教学模式;其次,在实际商务英语的教学过程中,跨文化的教学模式在实现手段上的困难程度较大,操作起来很不容易;最后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基本差异较大,在我国的商务英语语言教学过程中,知识性的教学内容占到了很大的比例,虽然很多教师在商务英语教学中认识到跨文化英语教学的重要性,但是在具体实现起来还有很大的困难。

一、功能结构伦理下实现跨文化商务英语交际能力的意义

语言教学与文化之间的结构伦理关系是伴随着语言应用学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语言学的结构伦理特征重点体现了语言作为一种交际功能的现实情况。早在三十年代美国的语言学家海耶斯就开始提出针对语言结构伦理的“交际能力”理论。语言与文化之间的伦理结构关系十分紧密,学生在英语学习的过程中,不仅应该掌握语音和词汇等基本功;同时还应该注意跨文化的交际能力培养,实现在语言结构功能伦理结构下的文化交流过程。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与世界的联系也就越来越紧密。人们在日常商务英语活动中能否实现比较顺畅的交流,除了与双方实际的英语交际能力有关以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文化背景以及对区域文化的容忍程度。对于跨文化和英语交际的研究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通过这种跨文化交际的方式进行,可以很好的培养出人们对异种文化的认同感,加强支持理解的态度。文化在不同的地域之间的差异是比较巨大的,通过发现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化差异,才能够更好的把握自己的文化属性。其次,通过跨文化的商务英语教学,可以进一步培养学生对于异国文化的适应能力。人们在初次接受异国文化的过程中,可以很好的提高对异国文化的适应能力。最后可以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跨国文化的交际能力。在美国除了能够很好的设置这些跨国文化的课程以外,还要与社会上的很多专门机构进行交际能力的培养。只有通晓国际商务交流的基本规则,不断的掌握各个民族的文化特点,实现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二、功能结构伦理下如何实现商务英语的教学

(一)对本国和外国的文化进行充分的比较

在实际的商务英语教学中,只有深刻的了解本国和外国的文化差异,才能够很好的进行商务英语的教学。首先在称呼用于方面,“comrade”是社会注意国家的所特有的一种称呼。但是在目前的英语国家中,“Sir和Madam”是比较常用的称呼,所以这一点十分的重要。其次在感谢和答谢方面,在中国的家庭成员中很少使用“谢谢”,如果使用这种单词会让人感觉到很生分。而在英语国家中“thank you”的使用频率是比较高的,即使父母和子女之间也是经常使用的。最后在隐私方面,中国人在初次见面是,就会关心一些收入、年龄和婚姻等情况,而英国人则是比较反感这一点。

(二)优化商务英语的课程设置

在课程的设置方面,商务英语教学不应该仅仅局限与有关商务英语的基本课程。在商务英语教学的初级阶段就应该加入这种跨文化的交际能力,不断的把这种交际能力进行素质上的拓展。尤其在英语的专业课程教学方面,一般口语教学环节都是由外教来担任,所以在日常的英语教学环境中可以是的学生能够感受到东西方教学的文化差异,是的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如何与外国人相处。在商务英语的高级教学阶段,可以加强英语文化的教学,增强学生文化教学的理解。

(三)利用课外英语资源,进行第二课堂的教学活动

如果只是在课堂是进行跨文化商务英语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这就使得学生在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方面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第二课堂教学活动的开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进行英语短句的表演,这些英语短句可以使课本上面的,同时也可是一些比较著名的英语故事。一方面英语短句的表演可以是的学生在最大程度上获取异国文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另外一方面通过英语短句的表演可以是的学生在表演的过程中感受到跨国文化的魅力,锻炼英语的实际表达能力。其次可以进行英语课题的研究讨论,教师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应该进行英语主题的讨论,这些讨论的主题可以与英国本身的文化比较接近,学生参与进来,可以感受到比较强烈的异国文化。最后还应该大量的收集外国信息,利用下英语资源。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以收集以下不同国外的人们的饮食文化、发型服饰和电影艺术等文化多媒体资源。

(四)不断加强学生的商务英语实践能力

在实际的商务英语教学过程中,对外的商务英语实践也是增强对异国文化理解的一种重要能力。在寒假与暑假的时间内,可以鼓励学生进入外企进行商务英语的实习,不断扩展学生的商务英语对外扩展能力和不同文化的交际能力。另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去参加很多对外的国际奥会和世博会等活动的志愿者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通过对外商人士的不断接触,扩大学生的交际圈。体会在不同国家进行工作的表现形式和行为生活习惯,真实的感受到跨文化学习的基本意义。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跨文化交际的商务英语能力的重要性也就逐渐的体现出来。在结构伦理的条件下如何构建商务英语教学过程中跨文化交际能力已经对培养和提高自身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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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危机,职业主义,法律商业主义,对抗制,自我管制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记·货殖列传》

与以服务于公众为其天职的其他职业一样,法律职业必须为之奋斗,并将以三种标准衡量:它的独立、它的可用性、它的学识。——Paul A.Freund1

引言 美国的律师界陷入“职业危机”了吗?

在近年的美国,正如人们惊呼“法治的危机”一样,也有很多学者悲叹“法律职业的危机”,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声称危机的学者们认为,美国法律界正在面临失去其传统的职业灵魂和精神,鼓励社会公德的法律奉献和奖励技术竞争基础上的公正审判的价值体系已经或者开始崩溃。2但反对者中有人认为,美国法律职业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如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女性和少数民族成员律师比重的大幅上升、对职业伦理态度的戏剧性变化和法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等。3很多学者在承认美国法律职业存在的问题的同时,则认为用“危机”一词有过分夸张之嫌。4更有一些学者认为律师职业从产生开始,就由于(某些)律师的贪婪、民众的仇富心理等原因而备受讥讽、压制,今日律师界所存在的种种“困境”,并非为这个时代独有;不存在所谓的律师职业的“黄金时期”,也无当下所谓的“危机”。5

不过,大量的实证资料还是能说明,自1972年水门事件后的美国律师界,确实陷入了一场职业理想堕落、自我形象不佳、社会评价愈加低下、执业环境恶化的困境之中。6对于这场危机的罪魁祸首,美国的学者往往聚焦于逐步取代“职业主义”的“法律商业主义”(legal commercialism)、带有(sporting)性质的对抗程序、排除公众监管的自我管制(self-regulation)体制等。在他们的理论研讨和争论中,更多体现的是职业论(范式)与营业论(范式)、程序伦理与大众道德、职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峙。

一、法律商业主义与职业/营业两分的传统范式

按照西方传统的说法,律师等需要专门学识和使命感的自由职业的定义,原来同神圣托宣结合在一起,具有话语共同体的指向,与一切以货币为评价尺度的市场经济原理格格不入的。尽管,自由职业跟其他职业一样需要经济收入,甚至需要较高收入,以便从经济的压力中解放出来,更好地从事公业,但是高收入不是首要目的而只是附带的结果。对于律师、医生以及牧师等职业来说,最根本的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720世纪中叶以前的美国学者 往往认为,律师是唯一有能力确认和追求公共利益的阶层,因为他们是“对法律科学有深入研究和能够中立的专家……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能比律师更好的人),具备‘好人’这一词语的所有内涵”。8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西方宗教(思维模式)的式微、批判思潮的兴起及市场规律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迄至今日,各国除了在“法律职业法”(Legal Profession Act)或者职业伦理规范中有关律师“使命”的条款里,高姿态式地作如此表述之外,人们已经越来越习惯于从做生意的观点来理解律师职业。9事实上,即使是最为保守的日本,法务市场都已经被“法律商业主义”(legal commercialism)倾向所笼罩。10在很多人看来,律师业的这种“为公众服务”的职业(主义)理想和伦理要求,是今天给人们带来舒适生活的一切正常商业活动中司空见惯的东西-各行各业都以“职业”为目标建构起类似的规范框架,以给公众留下良好的消费印象-但这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在此种背景之下,美国公众与相当一部分学者们往往想当然地认为“商业文化”的渗透,是当今美国法律职业界从20世纪60年代“黄金时期”跌落到当下“危机”之中的罪魁祸首,有学者甚至用“背叛自己的职业(主义)”来形容商业主义大肆渗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11

一般认为,法律商业主义给美国带来了规模庞巨的事务所、律师阶层内部的分层、律师之间的相互疏远等消极后果。以财产多寡来评价成功与否的职业文化,使得律师事务所都把重点放在如何维持和扩大其规模、使合伙人获得更多的利润和回报,并将之作为是否成功的标志。逐利的心理,使得律师拼命地工作,并使得法务市场竞争白热化。当律师的收入增加的时候,他个人快乐却在不断的减少。12同时,放任律师的逐利诉求,也使得律师把自己定位为“商人”,而非职业主义背景下“公共事业的奉献者”。13它助长了律师为了追逐顾客私利而肆意牺牲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的职业风气。在这种风气下,追逐救护车的引人反感的广告模式、将大半赔偿金捞到自己腰包的风险模式,它们的盛行使得职业伦理规范在市场规律面前苍白无力,使律师在公众面前的形象更是一落千丈。14

很多学者重点论述了法律商业主义背景下福特式(即流水线作业式)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消极影响。克罗曼在《迷失的律师》一书中,将政治家理想的“迷失”认定是美国律师陷入危机表现的同时,也把急剧膨胀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及其营造的商业文化归咎为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危机根源。15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玛丽·安·格兰特(Mary Ann Glendon)在探讨美国法律职业危机时,也重点刻画了企业化操作模式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实践和理想的巨大负面影响。她还注意到,大型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客户往往是巨型、富有权势的大公司-这对律师的独立和技术中立造成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16而美国著名小说《事务所》(The Firm)中主人公米契尔(Mitch)的话,更是贴切地体现了这种影响:“帐单(billing)是事务所工作的全部。提升、供养、生存和成就,都取决于一个人能够得到多少的帐单……亿万富翁往往付给我们数以百万的美元,以能合法地避税。我们都有好斗的名声,雇主指示我们该干什么的时候,我们都会毫不犹豫……”。17

有学者还认为,法律商业主义同时也在腐蚀着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收取高额学费的法学院、惟利是图的法学教授都是这种职业文化的衍生。申请加入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往往怀着为大众服务的热情和理想,但是,在法学院学习的巨大开支所引发的资金压力面前,又不得不堕入世俗。法学院制度化的“自私”击碎了他们对于法律事业浪漫式的期望。18

激进派们,如斯坦福大学的黛博拉·罗德教授(Deborah L. Rhode)等人认为,受这种职业制度和文化伤害最深,显然不是律师或者准律师,而是公众。美国人生活在“法律超载的日子”(Law-overloading Daily life)里-它往往是美国律师界为了维护职业界既得利益的结果。当律师们为了追逐金钱利益而过分热衷于为大公司时,它肯定会对普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损害,并使得中下收入者无法得到他们需要的法律服务。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美国这样一个诉讼爆炸、拥有世界上最多律师的国家,却根本无法满足普通民众对法律服务的需要。大部分的美国人因为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资源,而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特别是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的这种说法并非危言耸听。依据戴维·鲁邦(David Luban)的引证,在当下美国80%的低收入者和60%的中等收入家庭的民事法律争议都没有通过合理的法律手段得到解决;每9000个低收入的美国家庭才拥有一个公共利益律师,而同时,每240个中等收入或者高收入的家庭就拥有一个律师。19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学者都把这场危机归咎于商业主义,如上文提到的格兰特教授,她就认为,很多学者所谓“(法律职业)黄金时代”(Golden Age)的消逝,只是少数富裕的白种老男人掌控大权、排除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时代的终结。现在法律职业内部反对法律商业主义,具有极其伪善的一面。真正的商业主义同时意味着诚实和公正,不能一味地去指责市场。20而著名法社会学家理查德·埃贝尔(Richard L. Abel)在稍早一些,综合韦伯主义、马克思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的相关理论,否认了职业主义的意义,并提出了市场控制论(Market-control)。他认为,职业主义无非是法律职业界维持“自我管制”体系、排除竞争、享受垄断特权的一种“幌子”。维持一个充分竞争的法务市场,才是避免当下危机的最佳选择。21

任职于以研究法律职业享誉盛名的福坦莫(Fordham)大学法学院的拉塞尔·G·皮尔斯(Russell G. Pearce)也认为,在规制律师的社会性力量和机制中,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其复杂性远远超出了市场否定论和律师自治论这些迄今为止被律师作为前提的理论的东西。市场的力量对律师业构成了一种决不可轻视的、压倒性的规定力。律师协会无视一般律师日常业务的商业化,高唱“职业主义”的论调,显得十分虚伪。他应用哲学家库恩的范式理论,认为当下美国法律职业的危机本身酝酿着希望-它只是表明“职业的范式”(Professional Paradigm)面临新世界里的一系列“反常”(anonaly)的挑战。引用库恩的理论:“危机的意义就在于,它指出更换工具的时机已经到来”22-他预言,“营业范式”(Business Paradigm)很快就会取代现有统治性的职业范式,并认为这种进路能够培育对公共利益负担责任的、现实主义的职业共同体道德,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23

波斯纳认为,传统法学家们所谓的“职业主义”,是一种依靠神秘性来排除外来者监督,由而便利职业人士盘剥其客户的“坏的职业主义”-通过运用一套真正的、有社会价值的专门知识为基础的技巧,来显示其实用性的行业才是真正的、“好”的职业。诸多学者声称中的“法律职业的危机”,仅仅是“道德哲学及其学说”的危机,他们的焦虑是自我利益受到损失的反应,是对手工行会或者职业卡特尔的社群主义意识形态-一种将团结和合作置于个人主义和竞争之上的意识形态-的怀旧。24法律职业的“黄金时代”只存在于对过去回忆的想像之中(真实中并不存在)。依据此种“职业化”的标准,波斯纳认为,法律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并没有随着商业化而丧失职业的特征,相反,随着科学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深入,都更加“职业化”了。25

的确,我们决不能一听说“商业主义”或者市场原理,就想到道德沦落、“惟利是图”。从而推断法务市场化的结果就是律师职业伦理的丧失。相关研究和实践,都可以说明,市场原理的普遍化可致使律师人数增加,并扩大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在竞争机制的推动下,律师也会改善服务质量,更严格地履行职业义务。26这对公众来说,无疑是个福音。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自由市场中生成的伦理性并不能等同于社会要求自由职业应该具备的伦理性。随着商业主义的发展,在市场规律贯彻不彻底的法务市场,在人为制造的律师供给稀缺的情况下,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会向富人或者大公司转移,从而损害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此外,律师虽然通过市场价格来显示了实用性,但也会在讨价还价中丧失其神秘性,在法律服务的商品化中降低品位-从“贵族”沦为商人,从而对法治秩序的权威形成负面影响。 27同时,我们确实也应该重视被韦伯视为现性主义不可避免的产物-“没有灵魂的专家”的现象。因为,近代商业化文明导致的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确实会使律师感觉到“对工作缺乏自豪感”,“没有感到生存的意义”。法律商业主义确实导演了一场律师关于“生存意义”的职业危机。28

不过,要客观地刻画和评价法律商业主义给美国法律职业带来的影响,我们还必须结合其它因素。在某些场合,法律职业的危机确实不应简单地归咎于直白承认“利己”的“商业主义”;扮演小丑角色的反而是,在“职业主义”的伪善遮掩下,维护法律职业群体既得利益的两大基石:对抗程序制度和职业自我管制体制。

二、对抗制下程序伦理与大众道德的冲突与弥合

著名新自然法学家富勒曾经如此讼赞美国的对抗程序制度:

“对抗制度似乎是克服人类这一自然倾向(对日常生活事物在未完全了解之前就仓促下结论)的唯一有效的方法。争辩使案件悬于两种不同解释之间,案件的悬而不决,使人们有时间全方面地探求其本质特征及其差异性。” 29

在他以及他那一代的法学家往往认为,在对抗制度的安排下,当事人能被激发去发现并提出有利于他们的证据,反驳有利于对方的证据,并且由消极的、和双方当事人毫无干涉的法官听讼,因此它在查明真相方面是行之有效的。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确实暴露了很多缺点,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在某种意义上,由于对抗程序的制度设计,容易使得律师自觉不自觉地扮演“职业”或者法律技术员的角色,从而引发程序伦理与大众道德、角色伦理和一般道德之间的激烈冲突,成了美国公众对律师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抗制的鼓吹者曾经从这种程序模式中,以职业伦理学的角度,在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委托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方面,推导出三个原则-它们曾经统治了美国职业伦理学界几十年,并且,直至今日仍在实践中发挥着统治性的指导地位-角色道德理论、对抗制(道德义务)豁免原则和律师角色的标准概念。这三者之间有着紧密的逻辑联系:(1)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角色,决定了他的角色伦理会与大众道德冲突,在这种冲突面前,出于律师角色存在的意义,大众必须容忍律师的角色伦理凌驾于大众道德之上。(2)律师在对抗制程序中的角色(义务)就是,为他所代表的一方辩护,并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攻击对方。依据角色道德的逻辑,排除了律师对其他人的“一般道德义务”。(3)律师对一般道德义务的豁免,必然推导出律师角色的标准概念,包括对顾客的“党派性忠诚”原则和对其他人的“无责任原则”(Nonaccountability)。30 从这种对抗制的理念中,我们也可以抽象出律师的角色就是“法律技术员”(lawyer-technician);他的角色伦理就是对公众的“无伦理”;他应承担的义务是:为顾客积极辩护(Zealous Advocate)、无条件的保守秘密。31

从职业伦理学的角度,戴维·鲁邦(David Luban)、黛博拉·罗德(Deborah L. Rhode)、詹姆士·弗莱明(James Fleming)等人对此作了激烈的抨击。

他们认为,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产生了诸多的消极后果。黛博拉·罗德甚至形容之:“变态的程序、滥用的证据开示、滑稽的语义学和相互辱骂的律师等”32.她认为,律师在此体制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失去尊严和正直、同行的相互仇视等。对顾客来说,对抗制意味着人际关系的彻底结束、超越承受能力的诉讼费和某些美德的丢失(如抱歉与谦恭)。一般认为,对抗制的缺陷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因为这种带有(sporting)性质的制度设计33,使得一方当事人刻意欺骗法院,或者歪曲事实,制造“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频繁冲突,发生大量的“公正法官眼皮下的不正义”。其次,这种程序设计,表面上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实质上,它忽视了人们在财富和智力上的差异、提供信息能力方面的区别-“法律和生活一样,富人总是走在前头”-明明有理的穷人往往会因为无法聘请到律师或者优秀的律师,或者因为聘请到的律师的“不热心”(逐利心理会使律师热衷于为富人和大公司),而在这种程序中败下阵来。而所谓的公共利益律师事务所、慈善性的法律援助等等,也是杯水车薪,难以像公共医疗那样发挥作用。如近来大公司或其他组织广泛运用“阻止公众参与的诉讼策略”(“SLAPP” suit,即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来应付公众的指责的现象,就印证了这一点。34 所以,有学者就尖锐地提出:“在一个金钱比美德更重要的社会,对抗制度对于正义来说是没有意义的”。35

戴维·鲁邦等人批判了对于那种以“律师的天职是维护当事人自治(自由)”的理论作为幌子,要求律师出于“党派性忠诚”,而不管当事人目的和动机如何,尽力以工具性伦理(instrumental morality)的角度去服务于顾客、替顾客利益积极辩护(zealous)的观点。他们认为,一个人有自主决定是否撒谎的自由是件好事,但撒谎本身是件坏事。36所以,顾客尽管有其为恶或者为善的自由,并不能从这种自由中就能推导出其恶的行径就不能得到惩罚。顾客的自由并不是天赋的,它的重要性源于它所保护的价值,如个人创造力、能动性与责任等。如果一个顾客的目的不是为了提升此般价值,并把实质的损失强加于第三方,那么为之热心辩护的理论基础就缺乏道德的依据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对于其他人仍然负有道德义务。他们反问,如果个人的权利极端重要,律师的存在意义之一就是维护个人权利,那么,为什么对于律师来说,只有“顾客”的权利才是最重要的呢?37

他们认为,律师在这种制度中,不仅仅是积极代表顾客利益的辩论手,而且也是“法庭的官员”(officers of the court)38,所以,“客户可购买的忠诚是有限的,律师职业的人格的一部分必须另外贡献给公益”;39他有追求正义的特殊义务-他的义务所服务的并不是顾客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是法治、诚实、公正的核心价值。

进而,他们批判了为客户绝对保密的职业伦理规范和理论。他们提出,美国其他职业,如会计等都有揭露信息的义务,法律职业为什么不能呢?40律师对这一特权的享有是不符合逻辑的。并且,普通人协助他人从事违反道德的行为尚无法免除道德上的责难,何况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

那么,该如何处理这种对抗制度下,职业伦理与大众道德的频繁冲突呢?如何通过职业伦理规范的改革,缩小职业理想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差距,减少职业伦理和大众道德、角色伦理与一般道德之间的冲突呢?

斯坦福大学的黛博拉·罗德教授认为,应该通过加强律师在执业中对公共利益的责任,即现有的职业伦理标准应得到较高程度的提升,取消律师在过程中对公众或者第三方的“无伦理”原则及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律师可以基于自己的良心和信念,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拒绝为某个欲达到不良目的的客户和辩护,如可以拒绝替“烟草公司”辩护;允许律师披露客户那些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政策的行为。她承认,提高律师的道德责任(如披露非法信息),确实会使顾客不信任律师而隐瞒相关信息,从而使律师无法理解顾客的目的,最终无法提供完美的法律服务。但这是有好处的,一方面,因隐瞒某些非法信息而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服务,是某些当事人恶果的应得报应,另一方面,律师也会从心安理得的道德安全感中获得好处。41确实,这种观有其可取之处-实践已经证明,正是这种绝对的“党派性忠诚”,使得民众将律师视为某些“邪恶”大公司、明星人物的“同谋”,从而加深了对律师界的不信任感。限制这种“忠诚”,也是美国律师摆脱公众不信任的有效方法之一。针对传统的说法“律师应该行使不理会舆论压力以及来自第三者的良心谴责的特权;否则,保持个人权利的法律机制就有可能逐步失灵”,黛博拉·罗德认为,因道德问题拒绝为当事人服务,并不必然对个人权利有所侵害,除非他是小镇上唯一的律师,其拒绝会造成当事人无法得到律师帮助。况且,它能促使当事人在行事中认真顾及道德后果,或者增加他寻找其他律师时的经济成本和心理压力。42

三、既得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排除公共监管的自我管制体系

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法律商业主义使得“律师为了逐利”而“傍大款”,最终导致对低收入美国家庭“法律服务的不足”。但从理论上说,充分的“市场竞争”的结果应该是“货源充足”,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市场失灵呢?学者们往往将矛头指向美国法律职业排除公众监督的自我管制体制-它人为营造了一个近乎垄断(卡特尔)的法务市场,从而,造成了法律服务和信息的分配不均。在这种背景下,由于市场规律难起作用,给那些不讲道德的“ambulance chasing”(跟着救护车跑)的“掮客”有了进行幕后交易、暗中交易,通过不合理的方法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就此而言,我们也可以如此理解,当下美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问题根源之一,在于美国法律职业的自我管制体制,而非法律商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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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课题“研究生学术伦理规制问题研究”,课题批准号:CIA1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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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理力争为人先——中国征信所的人

中国近代会计师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期,先于中国征信制度而发展,并在中国近信事业发展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927年8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法规草案》规定,“会计师受当事人或其它关系人、法院或公务机关之委托,办理关于会计之组织管理、稽核、调查、整理、清算、证明、鉴定、公断及和解各项事务。会计师得充任检查人、清算人、破产管财人、遗嘱执行人及其它各种信托人。会计师得代办纳税事务、注册手续,并代订关于会计及商事各种文件。”潘序伦和立信会计师是中国征信所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和中介机构,执行的就是会计师的中介职务。

最早的申请是1933年7月,潘序伦代表中国征信所向上海市社会局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上海市社会局认为,中国征信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事关重大,仍按照公司成立程序转请实业部核准。8月7日,实业部将中国征信所申请案例转回上海市社会局,并批复不便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实业部令称:“查该公司第三条所列业务,均非商业之行为,所请设立登记未便照准,兹将原呈文件费银一并发还,仰切转给具领。”中国征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营业 内容 不符合所谓商行为规范,公司性质首被定为非商业性机构。至此,中国征信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以未获批准的结果而结束第一个回合的申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先后多次向实业部提出注册成立中国征信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在呈请上海市社会局并转呈实业部的文件中,充分表达了关于中国征信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艰难、并按照有关规定照办的意图。“查商公司之组织,完全依照公司法各规定办理,前次呈覆之甚详,但自呈请登记至今,相隔已一载有余,如此延宕时日,致使商公司业务之进行剧受不利之 影响 ,且各股东之责任,因久不确定,亦属万分不妥,迫不得已,惟有再请钧局转呈实业部请其体念商艰,免于稽延,迅行核准,发给执照,实深公感。”

二、维护中国征信所权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征信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登记事件上,做到了 经济 查证、完全的 历史 作用,为后来中国征信所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良好的所际往来打下良好的基础。虽然实业部最后参照日本成例,核准中国征信所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但在潘序伦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申请过程中,同主管官署之间展开的公司属性、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问题之辩,显示了潘序伦和立信群体的智慧和力量。

在中国征信所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潘序伦结合民国民商合一 法律 体制进行力主中国征信所的合法性地位。潘序伦在申请中提出,中国征信所的设立在法理上符合现行法律。我国在传统上是采用民商合一体制的国家,商法只是民法的一个部分,可以说民法是基本法,而商法是特别法。商法以营利性的营业行为为调整对象,而营利性的营业行为仅仅是经济生活的一部分。民法而言,债权制度则是关于流通领域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民法与商法联系紧密。潘序伦以民商合一的法律体制为基础,提出中国征信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原理。

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民族资产经营企业的发展,促进中国民族资本家经济的发展和民族资本家阶层的壮大。与此同时,中国民族资本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对现代经济生活与现代社会制度变迁产生积极影响。信用、制度、社会生活等概念逐步联系在一起。马克思主义 理论 关于信用制度与制度变迁关系的论述中提到,“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基础”。从企业到股份公司制度的变革,是一种经济现象,股份公司使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在法律问题的处理上,法律制度的变化就要处理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生活概念和定义。民商合一体例把商事处理问题,纳入民事处理的立法体系,在民法中建立商法体系。民法与商法对公司法人制度、公司董事等问题的规定可以互为补充。“在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民法的一般适用是一个重要原则,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均应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商事活动,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民法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之别,仅仅限于是否应将规制营利性主体营业行为的基本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商法典的问题上。与民商分立的法律体制相比较,民商合一更加适应了经济发展与现代公司制度变革的需要,表现了一种法律进步的趋势。从这一点来说,不论实业部如何看待中国征信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但这个事件本身就说明是一次法律制度的进步。

三、“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辩

中国 征信所申请注册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非常困难,是因为当时在 社会 上及政府部门有一些人认为,中国征信所的成立有违于中国传统风俗。中国征信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面临困难之际,潘序伦作为中国征信所按照法定程序聘请的人,“援引民商合一立义则 法律 行为不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为原则”,“声叙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仍请登记。” 参事厅在随后转送商业司的公文中,针对潘绪伦所称中国征信所 企业 营业性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观点进行批驳。“由查该公司所营业务为:甲 调查工厂商号、个人之身家事业财产信用。乙 调查市场状况。丙 发行信用调查报告书、工商行名录及其它刊物。丁 代收帐款。戊 办理其它其它附属业务。除戊款不计外,丙款虽可比附出版业,但仍为甲乙两款调查之结果,是其以调查他人身家事业财产发行信用报告为业务之主体已属显然。此种社团视为公益法人能否勉强比附,尚未可必,乃以营利为目的则流弊所至恐有不堪设想者。该人即援民商合一立义则法律行为以不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者为原则。民法第72条有明白之规定,何得以此种行为为营利之目的,况调查报告而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公司,则各种学术视察团均可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公司矣,宁有是理,至于丙款应另依出版法办理,丁款侵入自由职业范围不得作为营利事业,该人所称实属毫无理由,应请贵司酌予批复为荷”

关于中国征信所征信活动是否有违“善良风俗”之事,中国征信所第一任董事长章乃器在申请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曾撰文就类似问题有所阐述。针对“不应该把中国工商业家的 内容 ‘和盘托出’地告诉给洋商会员”的问题,章乃器指出,和外商的营业竞争,还是要靠营业 方法 的敏捷与知识的充分。不肯出面的股东在法律上是一种隐性合伙人,是应当秘密的。但出面股东则没有秘密可言。征信所的报告既要告诉别人若干内容不良的工商业者,同时也要告诉别人许多内容良好的工商业家。就如同“一堆品质高低混杂在一起的商品一般,……我们把这大堆的‘统货’按登记整理清楚了,总价格 自然 马上要抬高”。关于男女婚姻方面调查事项,将要结婚的男女调查对方的人品,这属于一种人事征信的范围。“在外国,有些女子怀疑他的丈夫的行为,有些男子怀疑他的妻子的行为,往往也请征信所给他个调查报告。……有专营这一类的调查事务的,叫做人事征信所”。中国征信所作为主要为工商业客户服务的机构,也为一些工商业客户做过一些雇员信用的调查工作,但对人事征信业务较少涉及,更没有承做婚姻伤害事情的调查业务。上述情况说明,中国征信所应该不存在有与“善良风俗”相背离之事。

四、同心兴业为中华——技术指导与互动

中国征信所是中国近信制度设立的核心机构,为了准确把握信用信息,该机构聘请了 会计 学知识方面的专家。中国征信所聘会计专家的原因:“本所鉴于工厂商号及个人身家事业之财产信用,对于会计学原理,颇有密切之关系,故拟聘请著名之会计师数位,担任顾问,每年酌送酬劳,以便编制报告书时,咨询意见。”

潘序伦是中国征信所聘请的顾问,在技术上不断给中国征信所以指导。征信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获取和收集相关委托客户的信用信息资料。信用信息资料的种类有很多,其中比较重要和具体的是财务状况的资料信息。特别是在企业信用调查过程中,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产状况变动及收支表等是专业性质比较强的信用信息。在当时中国会计信息资料还不是非常规范的情况下,中国征信所对资产状况方面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大多是由潘序伦等人进行技术指导的。例如中国征信所在对一个发电设备企业进行调查时,遇到会计科目的处理问题,在潘序伦等人的指导下,中国征信所制定了统一的固定资产、经营资产等会计科目。作为中国征信所顾问群的一员,在会计科目处理和信用信息规范方面给以正确的指导。

中国征信所不仅请潘序伦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注册公司的人和中介机构,同时还把许多重要的事项交给潘序伦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除了上述登记设立公司人委托外,中国征信所还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潘序伦为“呈请备案之人”、“呈请派员检查之人”。中国征信所作为一个主要出版征信报告、征信日报和征信行名录机构,出版物是其重要的业务之一。中国征信所在1933年4月,还委托潘序伦为“呈请著作权注册之人”,这也是近代上海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案例。

潘序伦创立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与中国征信所本来就素有往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陈文麟会计师曾任中国征信所编审,潘序伦还经常聘请中国征信所的章乃器等人为1931年成立的立信同学会做关于中国 经济 方面的讲演,向立信同学会传授爱国知识。

五、联合保险公证——民族保险征信事业之嚆矢。

金融 征信事业 发展 其实包括两个方面,即银行业务征信之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保险征信业务发展 问题 。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征信事业的支持,潘序伦早年在上海成立有关保险业征信及信用评估业务机构,为 中国 近代民族保险征信事业之嚆矢。

1935年8月,为适应华商保险公司发展业务的需要,上海著名会计师潘序伦继设立益中公证行之后,成立专业保险查验机构——上海“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改变之前公证与拍卖合而为一的服务模式,打破上海洋商保险公证行独家垄断的局面。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全称为“潘序伦会计师、王海帆会计师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是潘序伦与王海帆联合成立的,并于8月15日起开始提供保险公证服务。其宗旨在于以公正无私态度为保险公司及保户双方提供查证服务,并决意革除一切陋习,“以增高此项职业之地位”。成立两个月,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就接办案件四五十起。1945年11月,为了更好地提供专业保险查验服务,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延聘上海著名技术专家作为专门顾问,以便在提供相关保险查验估价时能力求准确。所延聘专家计有土木工程师李叔和、建筑师赵琛、机械工程师王尔陶、沈泮元、电机工程师寿俊良、卫生设备专家朱树怡、自动放火设备专家陈祖光。专家人才库的建立,是上海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 科学 地开展保险查证的人才保证。

潘序伦在近代上海征信事业发展过程中,从支持专业征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到亲自创办民族性的联合保险征信评估机构,在近代上海征信事业的发展史具有重要的作用。

主要 参考 资料:

《财政与会计》编辑部编,《潘序伦回忆录》,中国财政 经济 出版社,1986年9月第1版。

章立凡选编:《章乃器文集》上卷,华夏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

孙建国:《潘序伦与会计科目名词统一运动》,《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4年1期。

《立信会计季刊》第16期,1949年9月1日出版,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