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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交易论文

时间:2023-01-15 10:00:34

商务交易论文

商务交易论文范文1

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流程淘宝网拍前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

随着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ConsumerToConsumer)电子商务形式也发展迅猛。据相关数据显示,“淘宝网”已占据我国C2C市场72.9%的份额。如此大的份额其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竞争策略:网站建设初期的占领市场策略、交易方式策略和安全策略。

本文认为,在“淘宝网”的发展过程中,交易策略即“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最为重要,因为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可靠、便捷、符合客户交易特点的交易流程,即使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及其他技术问题得到了解决,买卖双方也无法在“淘宝网”上完成交易,淘宝也无法持久地蓬勃发展。

“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采用“拍前联系”方式,即通过即时聊天工具“淘宝旺旺”,买卖双方先对交易物品的特性、价格等进行沟通,再付货款;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的支付方式,相比于传统的货到付款和款到发货交易方式,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但是这种交易流程仍旧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比如,若买方收到货后不进行确认,将造成卖方资金积压;对于买方要求退货的情况,此交易流程未作考虑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级别较低等。

现有的网上交易流程

目前,各个电子商务网站广泛采用的交易流程有三种或这三种流程的综合。这三种交易流程是:货到付款交易流程、款到发货交易流程和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的交易流程。

货到付款交易流程。该交易流程中买方占有优势,买方首先在卖方的网站上浏览选择商品,待卖方确认订单后发货,当买方收到商品后支付货款。该流程保障了买方的利益,但无法保证卖方的利益,卖方没有绝对的把握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

款到发货交易流程。款到发货交易流程是买方在卖方的网站上选择商品后,直接将货款支付到卖方,待卖方确认收到货款后才向买方发货。该流程显然无法保证买方的利益,买方很有可能支付了货款但无法收到卖方的商品。

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的交易流程。该交易流程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中介,为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买方先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待买方收货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确认,第三方支付平台才将货款划给卖方。图1显示了以“支付宝”为例的交易流程,其交易过程如下:第一步:买方在卖方的网站上选择商品,并选择网上支付货款;第二步:卖方确认订单后将买方网上支付的请求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第三步:买方在线支付货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第四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向卖方发送支付结果,并通知其发货;第五步:卖方根据反馈的支付结果,发送商品;第六步:买方收到货物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付款给卖方;第七步: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结算货款,卖方收款。

“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也基本采用该种流程,但在交易细节上还有一些不同:买方在卖方的网站上浏览选择商品时可以通过“淘宝旺旺”与卖方沟通;若买方不确定收货,一段时间后,支付宝将自动将货款汇至卖方账户;交易成功后,买卖双方进行信用互评,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

淘宝网交易流程的优缺点分析

(一)淘宝网交易流程中的优点

以“淘宝旺旺”为载体,实现“拍前联系”。“拍前联系”是指买方与卖方沟通联系后再付款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网站必须同时提供便于买卖双方进行沟通的工具。“淘宝网”以“淘宝旺旺”为即时沟通工具,实现买卖双方付款前的交流。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网上交易双方的诚信监管、交易的安全性等诸多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因此仅通过网站上的商品文字介绍或图片就确定购买,买方必然会有所担忧,这种对网上交易流程的质疑进而必然影响了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淘宝网”借助“淘宝旺旺”,使其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可以对商品的特性、价格等先进行沟通探讨再付款,优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C2C的服务质量。

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平衡买卖双方利益。“淘宝网”采用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中介的交易流程,“支付宝”为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相对于货到付款、款到发货两种交易流程,这种交易流程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货到付款交易流程是买方具有优势的交易流程,买方若不满意卖方提供的商品可以拒付货款。此外,卖方有可能无法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款到发货交易流程则相反,它是卖方具有优势的交易流程,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商品货款后有可能不发货,造成买方的损失。“淘宝网”以“支付宝”为中介的交易流程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买方确定订单后将货款汇至“支付宝”而不是卖方,因此卖方、买方均不可使用这部分资金。卖方发货后,待买方收货确定后才通知“支付宝”与卖方结算划账,因此卖方必须在实物交易成功后才能获得货款,有力地保障了买方的利益。而这种模式下,由于“支付宝”第三方的监管,只要交易成功,卖方一定可以获得货款,有力地保障了卖方的利益。

增加“信用评价”环节,提高交易安全。“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不同于其他C2C网站,在其交易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交易双方互相评定信用级别。评价分三种,好评+1分,中评不加分,差评-1分。若是买方或卖方对交易满意可给对方好评,反之则中评或差评。这种交易流程,使得“淘宝网”网上交易的双方的信用情况可视,若交易者存在欺诈行为,其信用级别必然较低,可以警示其他交易者与其交易时应慎重。

在交易流程的最后加上“信用评价”环节,提高了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淘宝网”在安全策略方面的突破,也是其较之其他C2C网站的一个优势。

(二)淘宝网交易流程中的缺点

卖方资金积压问题。买方收到商品通知“支付宝”后,“支付宝”才能与卖方结算,向卖方支付货款。因此,对于卖方而言,存在着支付周期过长、资金积压的问题。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卖方,资金的积压问题很有可能造成其无法持续经营,因此退出C2C市场。

缺少退货情况的处理。“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中未涉及对于退货情况的特殊处理,而退货情况是极为常见的。现在“淘宝网”交易流程中若买方对于商品不满意或有其他原因,买方需在“支付宝”要求的期限内申请“退款”,退款处理周期也较长。此外,若买方未在此期限内申请,那么“支付宝”将直接将货款汇至卖方账户,买方将无法追回此次交易的货款。

缺少对卖方的约束。在交易流程中缺少对卖方的约束,卖方在网上的商品信息很有可能是其没有或缺货的商品,因此买方下了订单后,卖方才提示买方说自己缺货,造成此次交易失败。这种对卖方约束的缺少,必然在一定程度下降低了“淘宝网”向买方提供服务的质量。

第三方平台无法处理交易纠纷。“支付宝”在交易中只起到中介的作用,对于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支付宝”或“淘宝网”都无法处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等级低且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等级仅为一般的商业信用,较之于银行而言,其信用等级是较低的,其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因此,一旦“支付宝”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即不可用。此外,买卖双方把资金暂存于“支付宝”上,“支付宝”有挪用资金的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淘宝网”交易流程的安全性。

(三)淘宝网交易流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的缺点分析,本文总结淘宝交易流程中需要改进的问题有:卖方资金积压问题、流程中无对退货情况的处理、缺少对卖方的约束力和中介方的信用级别较低。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新型的既能保持淘宝网现有交易流程的优点,又能解决上述问题的交易流程。

以银行为中介、买卖保证金为保障的新型网上交易流程。本文针对上述分析,对“淘宝网”交易流程提出改进建议,设想了一种以银行为中介、买卖保证金为保障的新型网上交易流程,其交易流程如图3所示。

该交易流程的具体过程是:第一步:买卖双方获得数字证书;第二步:买卖双方通过“淘宝旺旺”商讨交易,买方选择商品;第三步:买方确认交易商品,下订单,并通知银行;第四步:买方银行冻结买方货款和交易保证金;卖方银行同时冻结与买方保证金相等数额的卖方保证金;第五步:卖方银行通知卖方发货;第六步:若卖方缺货,则通知买方,继续第七步;否则,跳至第九步;第七步:买方与卖方一同请求银行解冻资金;第八步:双方银行均收到双方的解冻请求后,解冻资金,交易结束,跳至第十二步;第九步:卖方发货至买方;第十步:若买方满意,则通知银行划款,继续下一步;否则,则通知卖方要求退货,跳至第七步;第十一步:银行解冻双方资金,并且买方银行将货款转至卖方账户,交易成功;第十二步:买卖双方信用评级。

该交易流程以银行为中介,解决了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信用级别不高的问题。买方、卖方都需要交付交易保证金,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买方、卖方的交易行为。在该交易流程中,买卖任何一方无法单方面终止交易,只有双方达成共识一同通知银行时,双方在银行被冻结的资金才可以解冻,因此二者的利益得到了较好的均衡。

但是这种交易流程同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的交易流程一样,仍只能起到中介的作用,若交易的买卖双方出现纠纷,银行或“淘宝网”仍没有办法对其约束或解决。

结论

网上交易流程的优劣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比现有的三种网上交易流程,以“淘宝网”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的优点:通过“淘宝旺旺”实现“拍前联系”;以“支付宝”为中介,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买卖双方可互相评定信用。此外还分析了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卖方资金积压、流程中无对退货情况的处理、缺少对卖方的约束力和中介方的信用级别较低等,找到C2C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现存的问题并针对此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即建立一种以银行为中介、买卖保证金为保障的新型网上交易流程。

参考文献:

1.高嵩,马敏书.国内C2C电子商务网站竞争策略初探[J].今日科苑,2007(20)

商务交易论文范文2

通过对影响电子商务交易的网络信息安全要素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对电子商务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和保障。下文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几方面要素进行分析。

1.1电子商务交易系统的可靠性

确保电子商务系统的可靠性主要是为了通过一定的控制及预防措施对其系统安全性进行保证,以防出现计算机瘫痪、硬件故障、软件失效及信息传输错误等现象的发生。电子商务系统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对其传输、存储的信息数据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同时对系统的完整性也能够起到监测作用,利用网络安全技术能够有效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可靠性。

1.2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息真实性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安全性及真实性必须得到保证,即交易双方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特殊性,使得交易双方能够不同时出现在同地点就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因此在交易前必须先确定双方建立起信任的关系,并对身份可靠性进行确认。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供应商在履行约定后是否能准时收到货款,而采购方在交付货款后收到的货物质量等问题是否与约定的内容相符,这两方面的问题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息真实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1.3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数据安全性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所传输的数据信息,其安全性必须得到保证。信息若被泄露给未授权方会直接导致经济等方面的损失。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其交易信息能够直接反映出个人、公司或机构等的商业机密。因此,保证传输数据不被非法窃取是其交易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1.4电子商务交易中信息的完整性

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网络产生的数据信息完成性须得到保证,并且不能被随意篡改。相较于传统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具有较大的简便性,相对简化的交易程序对人为干扰因素进行了有效避免。但是,在其交易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常常存在数据丢失、交易方欺诈行为等现象,导致最终交易双方确认的信息不一致。因此,保证资料信息的完整性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必须进行提高。

1.5电子商务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相较于传统交易方式通过实际签字或盖章的形式对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以一种特定的形式对信息进行确认,并且承认信息的发送或者接受,不能随意抵赖。这就要求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换通过利用无法复制、具有特点的信息对交易进行确认和保证。

2网络信息安全对电子商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问题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通过对其技术进行应用使得自身发展得到促进,同时其便捷性得到了人们的高度认可。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空间十分可观。同时,其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在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基础上,电子商务通过利用互联网信息的开放性特点,实现了不同地域的线上交易形式及其他商业活动的交易全部过程。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模式成为了新时期全球的经济热点。由于其交易过程的开放性特征,以及其交易的全球性、共享性及发展动态性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对其自身发展也有一定的制约性。因此,对网络信息安全对电子商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2.1电子商务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其网络信息常常会遭到外界的攻击,其中有服务性攻击与非服务性攻击两种

非服务性攻击是指指攻击者通过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对网络的路由器等通信设名进行篡改,导致网络通信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或网络无法正常工作;服务性攻击即攻击者通过利用服务器提供某类服务从而使网络无法运行。拒绝服务是最典型的攻击行为,通过使电子商务系统的网络服务器充斥大量待回复的消息致使系统负荷超载、网络瘫痪。

2.2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各方面情况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络信息系统会直接产生影响

计算机硬件主要有交换机、服务器及客户端等;计算机软件主要包括应用软件、网络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系统等。软件漏洞是其网络信息系统中最为典型的问题之一,缓冲区溢出现象时常发生并且会造成很严重的影响,使得系统程序运行失败、计算机死机及系统重启等。因此,必须通过有效措施对计算机网络的硬件及软件工作情况进行保证,以确保电子商务系统的正常操作。

2.3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性要进行有效保证

信息的存储安全性即对联网状态中的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安全进行保证,以实现未经授权的网络用户无法获得存储信息。未授权用户通常会对用户密码进行猜测或者窃取,通过各种手段绕过网络系统的安全认证,并对未授权信息进行非法修改、查看或者删除;信息的传输安全性即对网络传输中的信息数据的安全性进行保证,使其免遭攻击或者泄露。

2.4电子商务的网络系统有时也会受到内部的授权用户的破坏

部分授权的合法用户在运行电子商务网络系统时,警惕性较低,将系统的安全密码等机密信息无意泄露出去,从而导致安全性降低或者网络受到攻击。由于系统内部授权用户自身的专业计算机知识缺乏,错删系统文件等行为都会直接对电子商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造成破坏。

3提高电子商务中网络信息安全性的对策

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会出现各种需要解决的情况,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对其网络信息安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证,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对策:

3.1防火墙

防火墙的由来是中世纪的城堡防御技术,想要进入城堡的人必须通过吊桥并且接受士兵的检查。从而引申出网络防火墙技术的概念,即电子商务系统需要以一定的防护措施对用户的授权等进行把关。

3.2黑客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很多电脑爱好者的计算机水平也逐渐提高。目前已出现部分计算机水平较高的黑客设法绕过防火墙技术的控制,对电子商务网路系统进行干扰和入侵。因此,应利用相关入侵检测技术即时地对外界产生的入侵或攻击进行主动防御,以弥补防火墙技术的漏洞。通过在应用中采取监控措施、在电脑主机上进行监控措施及对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监控等办法能够有效抵御外界攻击。

3.3病毒防御软件

网络病毒的数量及多样性对计算机系统及信息等多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网络病毒对电子商务系统的运行也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保证电子商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应利用网络病毒防御软件进行保护,并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可靠性及速度。

3.4加密和秘钥

为保证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性,应通过使用加密算法对其进行加密,将信息含义隐藏起来,以防外界入侵者的攻击行为。同时利用密钥管理技术作为加密信息的解密手段,只有授权合法的使用者能够操作。

3.5数字信封

在公共网络上使用传统的信息加密技术及密钥管理技术进行信息传输十分容易遭到外界的攻击,可以通过数字信封技术来解决这一问题,能够对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进行保证。同时,为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交易双方能有有效辨识身份信息,通过数字签名技术能够实现这一目的,并且对交易信息的可靠性、安全性进行保障,最大程度地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效率及质量。

4通过建立电子商务安全机制保证其交易过程

信息及结算信息。同时商务主机需要向相关交易认证机构对客户的订单信息进行确认和反馈。因此,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十分重要,以避免信息在传输的中途被篡改或者窃取,这对交易双方来说极为重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有效性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安全管理问题、物理安全问题、介质安全等各种问题,同时在技术上还需保证高要求。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电子商务系统的访问权限进行设置并建立安全防务机制。采取验证身份信息等手段以杜绝信息窃取等危险的发生。通过对数据信息文件进行加密并提升防护安全的级别也可以对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在保障信息完整性时即通过建立安全机制确保数据信息不会被篡改或者盗取。安全机制包括访问限制机制、信息完整性机制及交换鉴别机制等。

4.1无权限访问控制机制

访问控制指的是根据已确定好的过滤规则来判定决定访问者是否拥有对于服务器的访问权限。访问控制可确保未无授权权限的访问者或以未经授权的方式对数据、服务器以及通信系统等资源进行非法的修改、破坏与运行恶意代码。

4.2数据单元的完整性机制

数据的完整性指的是数据单元的完整性与其序列的完整性。为确保数据的完整性,通常使用如下方式:发送者会在某个数据单元中加上一个经过加密的类似分组校验、密码校验函数等数据自身函数的标记。接收者拥有对应的加密标记,在受到数据后可将对应的加密标记跟接收数据中的标记进行比对,便可以保证数据在传输时的完整性。数据单元的序列完整性指的是确定数据的时间标记的正确性与数据的编号连续性,这样可确保无权限者不会对数据进行创建、删除、修改等非法操作。如果发生这类对数据的非法修改等恶意操作,会对经济产生巨大的冲击。

4.3信息交换鉴别机制

交换鉴别指的是通过进行信息交换的方法来确保实体身份有效合法的机制。进行信息交换鉴别时,通常用到的技术有以下几种:①口令:发送方设置口令,然后由接收方进行校验。②数据加密:对将要进行交换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只有拥有权限的用户方可进行解密,从而得到正确的明文数据。通常实际中,数据加密往往与以下两种技术混合使用:双方、三方“握手”或是时间标记。③经公证机构认可的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指的是通过实体的法律所有权与生理特征进行实体身份的鉴别,实际中一般使用指纹识别与身份信息卡等。

4.4随机数据发送机制

随机数据发送指的是保密装置会网络中无信息传输的任务时,无目的性的发出随机的数据序列。这样可以迷惑非法的监听者,使其无法得知监听到的数据序列中是否存在有用信息。此种方式一般用来阻止非法的监听者在传输时对数据序列进行监听、流量流向分析等。

4.5路由器选择机制

实际中的大型网络中往往从源节点到目标节点之间会存在很多线路,这其中就存在各条线路安全与否的问题。路由器选择机制可以为发送方提供选择安全路由的选项,为数据的安全提供保障。

5结束语

商务交易论文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 信任 研究

0 引言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信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它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与运用的产物;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人类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结晶。由于商务网络环境大量地充斥着风险、不确定性而又需要相互依赖且愈加复杂,电子商务信任问题已成为决定网上交易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电子商务信任问题之所以显得重要,是因为电子商务自身所具有的特征决定了其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与传统商务相比,表现为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情况更复杂。这是因为:第一,与传统商务一样,由于经济行为者的决策失误和容易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分布,使得电子商务易受到交易本身特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影响。第二,电子商务受交易者所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的影响,交易所依赖的技术系统平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等,这种风险是买卖双方即使签定协议或合同都难以避免的。

基于上述原因,电子商务信任研究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内容被提了出来,对它的研究也越来越引起有关学者的重视,本文试图对此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加以梳理。

1 概念

1.1 电子商务的内涵 由于网络本身就是新生事物,同时又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因此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的定义并未形成共识。由于学界、商界有各自不同的观察角度和不同的实践经验,因而在理解和定义电子商务时有所差别,大致可以概括为狭义的理解和广义的理解两种。狭义的电子商务,指通过Internet或Intranet进行的在线销售式电子商务。它是通过在技术上、功能上更加拓展了的网络—国际互联网进行的,从更严格意义上规范的在线产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泛指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以整个市场为范围的商务活动。在技术手段上不限定于国际互联网,而是泛指一切与数字化处理有关的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其他交换、获得数据的技术。在商务范围方面,也不仅限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在线式产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它还包含整个市场一活动相关的若干方面,如产品设计与生产、产品和劳务的广告促销、交易双方的磋商契约、产品的运送、货款结算以及售后服务等。

1.2 信任的内涵 近几年来,信任的含义一直在各种情境之下被思考。由于涉及和研究信任现象的领域较多,因而存在许多有关信任的观点。一类是从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角度进行定义。比如,将信任定义为“从道德上对合理行为的预期,即以道德原则为基础的道德上的正确决策和行动”。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任是指“经济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可靠的,并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

总的来说,可以将信任概括为:经济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可靠的并且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信任是经济交易活动中的核心因素,因为只有双方相互信任,交易才能顺利进行。国际上一系列的研究表明,买卖双方的信任关系对发展并维护顾客的回头率与忠诚度起决定性的作用。信任被看作是决定交易过程成败的关键因素、交易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催化剂。交易双方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它们之间的信任与相互依赖关系也随之发展[4]-[5]。

1.3 电子商务信任的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信任重要性最突出的一面是降低交易费用,电子商务信任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企业的存在是用内部管理组织代替市场节约交易费用,而电子商务信任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内部管理成本,企业可以通过实现垂直一体化以节约更多交易费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信任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一个企业可以通过与外部其它企业签订合同而不是依赖内部资源,在同等产出与收入前提下,来缩小企业规模[4]。

2 当前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从研究论文的数量来看,近几年才出现有关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论文,笔者在网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以“关键词”为检索项对“电子商务”、“信任”进行检索,从1999到2006年8年期间,仅有58篇相关文章,截止到2007年就增加到450篇,2008年至2009年间便有213篇,可见最近两三年在我国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从研究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的研究 对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研究,我国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在当前的大部分相关文献中,对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论述主要有以下代表观点:①电子商务信任机制主要通过虚拟组织的建立来实现,当其无法在虚拟组织中创造共同价值时,我们可以通过人性化的联系来加强大家对虚拟组织环境的信任;②B2B电子商务市场信任机制的建立必须以制度信任为基础,具体包括认知的控制信任机制、认知的鉴定信任机制、认知的法律约束信任机制、认知的反馈信任机制、合作规范信任机制;③将不同的风险来源与不同的信任机制相匹配,主要从技术、制度法律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建立比较完善的B2C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等等。

2.2 电子商务的信任评价模型的研究 在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信任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电子商务中的信任评价模型研究方面,其中利用博弈方法对信任问题进行分析的文章比较多,分别介绍B2B、B2C、C2C的信任评价模型,或者对具体某种类型的某行业或者是某企业进行信任评价也比较多,而系统地介绍对于整个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信任问题应该怎样评价的却不多。

2.3 如何构建信任体系方面的研究 目前,如何构建信任体系方面,并且主要是理论方面的研究,其中大多是对建立电子商务信任体系方面的研究。常用的方式是把目前的电子商务中信任缺失问题提出来,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建设信任体系的想法。

2.4 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的研究 目前,主要有3种较为典型的信任管理模式,即:中介信任管理模式、交托信任管理模式、担保信任管理模式。在这些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信任管理主要通过认证制度、在线信誉系统、信用评级、第三方契约服务、设立安全交易基金、信用炒作惩罚等来实现。我国学者对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信任管理框架的构建方面,这些信任管理模型一般都包括如下组成元素:身份信任管理和在线信誉评估系统。

2.5 影响我国电子商务信任因素分析的研究 目前我国学者对影响电子商务信任的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商家、电子商务网站、消费者和商务环境。

商家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供应商的声誉、品牌、规模,为消费者提供定制服务的意愿等;而电子商务网站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信息可获得性、公布品牌促销信息、愤怒改变的导航和友好的界面等等;消费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任倾向、交易经历、对电脑的熟悉程度和对网上商店的预期、文化背景等;商务环境因素方面主要研究: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社会上是否建立有权威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有无关于电子商务的明确权威的法律规范。

3 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的不足

总的来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信用问题的研究,也多处于在操作层面上对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进行实践研究。从相关的文献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对信任方面的研究还是很多、很深入的,只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因此相应研究结果还比较匮乏。具体来说,当前的研究主要以案例研究和定性描述为主,这些观点还没有得到系统实证研究的确认,也没有系统的提出理论供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借鉴,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具体如下:①目前国内对电子商务信任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证方面,都与我国企业和政府开拓电子商务的实践不相符,有滞后的迹象,且急需解决。②总体来说,对电子商务信任问题的研究成果中分散的、理论性的研究较多,而系统的、应用性的研究较少。目前,有关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各行其是,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理论,因此也很难对我国电子商务信任的实践活动提供有价值的指导。③从研究结果来看,成果中直接借鉴国外信任研究的方法较多,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本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与方法的较少。④大多数学者都提到了基于制度的信任,但是给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在线企业提供参考的建议方面的研究却不多[3]。⑤虽然目前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的研究较多。但是并没有真正理解什么叫“机制”,并且对其理解也不够深入、全面和系统。⑥信任问题是电子商务的瓶颈己经形成共识,但对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的认识,还不全面,很多人认为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仅仅是道德和法制问题,限制了信任问题的解决思路。

4 今后的研究方向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出现是新生事物,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管理缺位,我们无可厚非,今天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模式正日益完善,而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休系研究正处于一个初期发展阶段,我们是放任自流,让微观的市场经济规律来决定,还是未雨绸缪,高屋建瓴,发挥我国经济中的宏观调控能力,这是目前研究的难点和热点,总的来说,将来的研究方向如下:

4.1 在不断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紧紧把握国内外电子商务实践活动的发展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理论创新;加大宏观层面的研究力度,重点研究有关政府的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加强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互相借鉴缓和深化研究成果,相互协作,尽快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体系。

4.2 构建起一个统一的、科学的、严谨的、结构合理的理论框架。

4.3 从安全的角度用技术的方法来解决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技术方面研究主要是对交易信息安全和支付安全等安全技术的研究。电子商务是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上实现的,因此电子商务的信任也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鲁滨,张巍.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01):73-76.

[2]张睿,陈卫华.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03,(06):117-119

[3]辛明,孙洁.国内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现状分析[J].光盘技术,2006,(01):4-6

[4]李召敏,宋光兴.电子商务环境下构建信任的制度途径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6,20,(10):63-66.

[5]李召敏,李涛,宋光兴.网络营销中顾客信任的建立途径及模糊综合评价模型[C].见:第四届中国不确定系统年会论文集:桂林,2006:329-338.

商务交易论文范文4

信息时代全面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逐渐被应用到商业领域,带来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推动了国际贸易方式的不断创新,使世界范围内的商业模式发生了很大改变。本文将给出电子商务的定义,介绍其发展历程及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应用,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之下国际贸易方式创新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创新

电子商务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也是经济贸易发展的大势所趋。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国际贸易方式产生了新的变化,很多国家都看到电子商务带来的商业机遇,积极进行贸易方式的创新。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在运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创新研究来扩大电子商务的发展空间,为国际贸易的进步创造更广阔的天地。

1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在国际上的定义为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交易的参与者需要借助电子工具,共享商务信息,完成管理活动、商务活动及消费活动中的各项交易。

2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及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应用

2.1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

电子商务的基础是网络计算,伴随着网络计算的发展进步,电子商务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逐渐成为大众熟知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可概括为电子数据交换阶段,早在1994年网络出现之前,电子商务就借助EDI开始运作,EDI作为一种商业交易信息可以完成计算机间的商业信息传输,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交易时间并降低了交易错误率。但EDI需要的成本较高,增值网络和分布式软件对于交易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另外,EDI难以实现实时定价和采购,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EDI的普及受到很大影响。第二阶段为基础电子商务阶段,这在一时期,交易双方开始脱离中介进行自主交易,此类交易多发生于技术公司与懂技术的客户之间,渠道性的冲突很少。第三阶段称为商务社区阶段,开始有第三方网站出现,第三方网站将买卖双方集结于一个商务社区当中,保证了市场的透明度,交易双方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始频繁互动,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积极条件。第四阶段为协同式商务阶段,即电子商务的各个参与方可以通过网络协商来共同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每个流程进行改善,使得交易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创造的商业价值不断提升。可以说协同式商务阶段能够将供需之间的复杂流程完整地反映出来。

2.2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应用

2.2.1寻找贸易伙伴

传统国际贸易在寻找贸易伙伴方面存在较大阻碍,成本高,成效低。而运用电子商务则可以使寻找过程得以简化,且能够突破时空的限制,节约成本。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自主建立网站来展示产品信息,还可以利用网络来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找到合适的贸易伙伴。

2.2.2简化洽谈程序

交易的达成必须要经过商业洽谈,传统洽谈需要双方确定好时间、地点,通过会面来完成洽谈,电话与传真虽然可以节约成本,但信息的完整性又难以保证。电子商务的出现可以将国际贸易的洽谈程序简化,借助电子邮件、网络实时谈论、图片传送等方式来进行沟通,大大节约了国际贸易的成本和时间。

2.2.3实现网络交易

产品订购和资金支付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这是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卖方可以接收到来自买方的具体订购信息,按照要求来发送商品,尤其对于咨询、影音等无具体形态的产品交易来说更为便利。在网络安全技术的支持之下,网络交易将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好地运用。

3 利用电子商务发展国际贸易的方法

3.1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基础设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条件,只有在完备的信息设施和高超的电子技术的支持下,才能使国际贸易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因而,我国想要获得国际贸易份额,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另外,还需对网络资源进行整合,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率。我国当前的行业分割较为混乱,资源紧缺的问题和重复建设的问题同时存在,致使我国信息利用率维持在20%-30%之间,同时,电子商务资费过高的问题也对电子商务的普及形成制约,需要政府及企业共同协调,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提升资源的使用率,打造出更加易于接受的电子商务平台。

3.2 明确企业的外贸经营权

传统国际贸易当中,国家间的贸易媒介是进出口商,此类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当重要,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其作为一种新型媒介将商检、报关、运输、仓储等贸易环节连成一体,提供各式网络服务。这样一来,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不仅可以及时获取商机,还能快速完成交易,将企业的外贸经营权确定下来。在进行商品进出易时会有固定的流程,将流程输入到计算机当中,就能为世界各国的交易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使得凭信息不对称来赚取差价的中介组织被淘汰出局。

3.3 加强电子商务技术研究

拥有电子商务技术是发展国际贸易的一个基础条件,当前我国的技术力量远不及发达国家,因而想要在国际贸易当中占有足够的市场份额就必须加强电子商务技术研究。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实现与税务、银行、外汇、海关等部门的协调,共同组成电子商务技术研究小组,出具合理的技术方案,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各个行业应加强合作,通过国内网络互联形成国际贸易专用网,与国际贸易网络联合,实现信息共享,使我国企业能够平等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部门在加强攻坚技术方面投入更多精力。

3.4 加强国际间的商务合作

电子商务使得商贸的发展突破了时空限制,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同时,各类交易问题如国际收支、进出口税收、知识产权等也层出不穷。面对这种机遇和挑战,各个国家必须进行对话和讨论,共同出具解决方案。我国应改变对国际讨论的消极态度,通过积极参与来获得合理的利益分配,使电子商务的国际兼容性得以提升。在参与国际间商务合作的过程中,不仅能够体现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还能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占得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

4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方式创新

4.1 国际贸易理论创新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形成很大冲击,企业需要顺应时代,在国际贸易理论方面进行新的变革。企业经营由原本的实物流动转变为开放立体的网际实物或非实物流动,这样的改变使得企业对经营理论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带来国际贸易理论的创新。在电子商务环境之下,企业的经营不再固守原本的理论模式,而是向着弹性化和柔性化的方向发展,将各个生产环节都纳入到网络当中,实现全面的网络交易。

4.2 国际贸易管理创新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更好地提升国际贸易的管理效率是国家监管部门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进行国际贸易管理创新对于监管者来说既是挑战,也是创新管理方式的新机遇。当前,我国在进行贸易管理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例如,运用电子招标的方式进行出口商品配额;在电子商务的辅助下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检验;通过网络来发放许可证;运用电子商务来进行电子报关等等。这些都是国际贸易管理的创新成就,能够使监管趋于公开透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4.3 国际贸易营销创新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带来了国际贸易营销方式的改变,电子营销应运而生。电子营销主要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来开展市场营销,企业在互联网的辅助之下,可以传递商品信息,推出商业广告,完成交易支付。贸易双方除了可以开展一对一的沟通,还能进行多对多的交流,营销范畴更加广阔。营销创新突破了实体市场的限制,给更多企业以广阔的平台,同时消费者也在这种营销模式中受惠,参与的主动性得以增强。企业通过与消费者的互动交流,能够更加了解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在产品产量和适用度方面都可进行适当调整,使企业生产更有方向。这种以消费者为主导的国际贸易营销模式突破了传统营销方式的束缚,实现了营销创新。

4.4 国际贸易交易方式创新

在电子商务的辅助下,国际贸易的交易环节得以简化,大大提升了交易效率。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倚赖的是纸面单据,在经过几十个繁琐的环节之后才能完成交易,而电子商务的运用改变了这一状态,使得交易在经过几个环节的处理之后就可以顺利实现。电子商务使得国际贸易的流程得以精简,信息化、自动化及电子化成为国际贸易的新特征。

4.5 国际贸易运行机制创新

借由电子商务而形成的虚拟市场带来了国际贸易运行机制的创新,世界市场的一体化进程正在逐步加快,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也愈加频繁。国际贸易运行机制的创新带来了诸多优势,首先减少了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决策失误或决策滞后的可能性;第二,贸易超越了时空限制,使得竞争劣势及区位劣势得以克服;第三,产品实物转变为数字信号的形态来展现,模糊了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的界限;第四,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国际贸易能够打破市场垄断,改变信息不对称的世界市场格局,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服务,完成世界范围内的资源优化,使市场运行机制创新的效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4.6 际贸易运输方式创新

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进行商品运输,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商品运输将逐渐实现运输环节、交通环节及仓储环节的结合,综合物流模式也将得以实现。在信息网络的辅助之下,国际贸易的运输效率及服务水平都将得以提高,而成本库存则可以降低。电子商务的一大特点就是高效率,运输方式的创新恰恰符合这一要求,使商品的运输速率大大提高,也更加符合消费者的要求。这就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运输即将发生的创新变革。

5 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进步是大势所趋,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之下,国际贸易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空间,通过不断地创新使国际贸易焕发出新的生机。我国企业应顺应时代要求,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在国际市场上求得更大的利润,实现自身的成长,为我国经济增长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张翠玲,黄丽红.电子商务中的诚信思考[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2]胡晓颖.我国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5).

商务交易论文范文5

国际贸易学毕业论文范文一:大数据时代的国际贸易理论新发展

摘要:时至今日,大数据作为海量的数据存储,将我们的日常生活囊括其中。徜徉在数据的海洋中,由数据信息挖掘和利用所带来的技术创新、生产率提高、经济增长以及新的竞争优势和新价值的产生已成为新一轮的生产力增长点。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

一、引言与理论研究综述

对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自跨国界商品、要素流通和生产分工发展伊始几个世纪以来便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及前沿问题。从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到今天的新新贸易理论,对国际贸易学的研究历经五个阶段已逐步形成完整而成熟的理论体系。与之相比,大数据却是理论界较新且同样具有前沿研究价值的概念。虽然,数据作为世界的本原和人类认识世界的客观标度,对其认知历史可追溯到人类科学发展的起始(黄欣荣,2014),而大数据这一名词却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人提出后直至2008年9月Nature刊登的一期以Bigdata为主题的专辑才得以广泛传播。此后,理论界虽以大数据为研究主题,从不同视角和学科、交叉学科领域对其进行探索,但这些研究或集中于对其概念和特点的探讨,相关文献如陶雪娇等(2013)、黄欣荣(2014),或集中于其技术具体运用途径和方向的分析,如黄晓斌、钟辉新(2012),李莉、顾春霞和杨亚楠(2014),邵鹏、胡平、齐杰(2014)等。将大数据与国际贸易学这两个前沿研究问题结合研究的文献资料很少。需求催生供给,近年来随着交通、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价值链的分工方式使得世界范围内的实体物品资源和数据流通速度加快、流通方式日趋复杂,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挖掘信息以促进贸易发展成为大势所趋。王碧宏(2014)、李连飞(2014)等从跨境电商、在线国际贸易等新兴国际贸易方式发展的角度解读了大数据海量规模及其挖掘技术和利用效率的提升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管理及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及相关挑战;曹云、王东(2014)和谢健明(2014)则选择紧跟时事,将大数据研究置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开发和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具体操作案例中,研究大数据对国际贸易的重要作用;还有研究将大数据与贸易进出口直接关联起来,辩证地对大数据时代下进出口贸易发展的机遇及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如薛静辰(2014)。从上述文献梳理分析可发现,目前学者对大数据下国际贸易发展的研究虽不是空白,但研究的角度比较单一,多停留在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信息分析及其挖掘技术运用到某一具体贸易流通环节(如消费者行为分析、营销模式变革或物流效率提升等)而促使贸易企业效率提升的表象上,并未涉及其深层作用体制或传导体制的分析,因而所得出结论的普遍指导性不强,对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学理论及架构变化的研究稍显不足,也无法形成对国际贸易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的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大数据下国际贸易学发展的研究还处于基本空白而亟待理论研究者们的探索与创新。已有的国际贸易学理论研究领域的发展创新,经过总结大都可以沿着贸易动因、贸易结构和贸易结果等层次进行归类总结(彭徽,2012),沿用这一研究主线,本文将就大数据时代下国际贸易在贸易动因、贸易方式、贸易内容、贸易结果和贸易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发展进行探讨,通过抽象具体商务和贸易操作中的大数据运用,深入剖析其深层作用理论,希望能从理论发展的层次去分析大数据时代给国际贸易学带来的新发展,填补研究空白。

二、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学的新发展

随着数据信息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推广,我们所能分析和利用的数据的4V特征日益明显:数据总量规模增长巨大且呈指数级增速;来源和类型不断增加;数据价值突显。大数据的强大影响力已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科技、经济、卫生、教育、军事等各个方面,有学者称大数据将成为开启人类社会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的红旗手,更有甚者认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直接意味着第四次科技革命。那么,就国际贸易学而言,大数据究竟在多大范围、多深程度上影响其理论发展呢?

1.大数据提供了贸易动因的新来源

深层解构国际贸易理论不难发现,无论基于何种发展层次的理论,贸易主体间的比较优势是贸易开展的动因这一结论已成为不可撼动的真理,理论的主要分歧点在于贸易主体的具体比较优势来源不同。已有的理论或从技术、要素禀赋等供给的角度,或基于相互需求、产品生命周期等需求的角度论述了贸易主体的优势来源。而数据作为重要的信息载体,它是知识的源泉,是企业创造价值和利润的原材料,是知识竞争的重要支点。拥有海量规模的大数据已为国际贸易主体带来新的优势来源:基于国家主体层次,庞大的数据资源储备被各国提到战略高度,将成为新的知识基础设施,构建国家综合竞争力;基于行业或企业主体层次,大数据为企业带来了新的商机和发展机遇,并作为新的、重要的生产因素成为行业或企业发展的未来新石油,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些新的比较优势的培育,将成为新的贸易动因,推动贸易进程。

2.大数据促进了贸易方式的多样化

传统的贸易平台为实体贸易,商品或贸易主体需经过漫长的旅途到达特定交易地点以供选择或进行面对面的磋商,这样大大加大了贸易的成本和风险。而今,大数据技术革命时代的到来所带来的商品参数的可传递性、消费市场需求的精确分析和交易货币的电子化等巨大变化已突破了传统交易的时间、地域限制,使得交易流程数据化;此外,大数据技术的推广促进了跨境电商或在线国际贸易平台的构建,完善了国际贸易的供需链条。大数据时代下,国际贸易突破了传统实体贸易形式,发展出了跨境电子商务或可称为在线国际贸易的新型虚拟网络贸易平台,这种贸易平台的强劲发展丰富了国际贸易方式,成为实体贸易方式强有力的补充。

3.大数据充实了国际贸易的内容

在以往,商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相关的要素流动占据国际贸易的全部内容,人们或有注意到由贸易所产生的贸易主体间的信息流交换,但也未将其放置在与商品、服务、要素等贸易内容同等重要的地位以作为独立研究对象,而是将其笼统地掺杂在贸易商品或服务商品内做细小的分析研究。大数据时代的诞生革新了这一现象。作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所衍生的数字贸易、信息贸易便是基于日益频繁及扩大的国际贸易中对信息流重要性的强调及价值分析,认为数字所包含的市场定位分析、消费者行为分析、生产者供应行为分析等重要信息是比具体商品更为重要的贸易内容。一旦某一国家或企业能够掌握这些信息,那么其市场决策及预测的有效性便可大大提高。因此,许多知名企业纷纷投入到数据库收集及分析的行列中,大数据也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许多大型跨国企业在进行市场分析与产品定位等决策前,花费大量成本进行数据采集及购买,这也成为了商品成本的构成部分。数字信息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内容。

4.大数据为改变世界贸易格局提供了机遇

自二战以后,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便形成了南北两极分化的格局,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技术或资源因素占据着贸易优势地位,主导着世界贸易长达一个多世纪并呈长期保持优势的态势。近百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曾尝试多种改革手段,企图实现贸易额的快速增长、贸易条件的改善和贸易地位的提升,但一直收效甚微。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带来了新的机遇,在大数据发展的大环境下,国际贸易并不太多强调国家的天然资源基础而依赖于数据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其优势的获取能力具有后天的可培育性,这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大数据信息的充分识别和挖掘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对国际市场消费需求的合理定位和预测,从而减少供求失衡的可能性,实现资源的最合理配置。这样,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的贸易竞争中有望提升其竞争力,获取贸易地位的提升,进而改变世界二元贸易格局。

5.大数据带来了新的贸易风险

大数据作为一种符号,在拥有大量科学标示符号所共通的优点之余,也包含着致命的隐患。除却大数据运用中所包含的提取数据信息的技术壁垒,大数据作为即时、快速的信息,其高速的流动性在便利贸易流通、拉近贸易主体距离之余,也增加了贸易信息扩散或被贸易对手恶意攫取的风险,这将带来不可预估的贸易损失。更为严重的是,贸易的数字信息中包含有大量与居民生活、国家安全、军事防卫等安全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恶意破解、攫取和利用,将对国家关系、国家安全提出挑战。大数据背景下,贸易安全应该是国际贸易理论关注的重点。

三、结论与展望

时至今日,大数据作为海量的数据存储,将我们的日常生活囊括其中。徜徉在数据的海洋中,由数据信息挖掘和利用所带来的技术创新、生产率提高、经济增长以及新的竞争优势和新价值的产生已成为新一轮的生产力增长点。在此大环境下,我们分析国际贸易的新发展是可行且必要的。同时,在厘清新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特点之余,还应将其上升到理论层次,这样得出的结论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后续研究者做出更为具体而实际的理论政策建议。本文在对大数据时代下国家贸易理论层面可能发生的变化做了基本研究,不足之处希望在后续的研究中得以完善,也期待更多的理论研究者将目光延伸到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学理论新发展这一领域,以共同探讨贸易理论的时代特点。

参考文献

1、我国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基于1991-2005年数据的实证研究曲建忠;张战梅;国际贸易问题2008-01-15

2、论国际文化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李怀亮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4-20

国际贸易学毕业论文范文二: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变革

摘要:传统的国际贸易在运营上是以单向物流为主,而电子商务实现了四流一体的全新战略,即形成以物流为依据,以资金流为形式,以信息流为核心,以商流为主体的新的经营管理模式。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

一、电子商务的兴起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交易各方不相谋面,通过电子交易方式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它不仅简化了国际贸易程序,而且成本低廉、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运行效率,实现了国际贸易活动的全球化、简易化、信息化、智能化、无纸化,目前已经广泛存在于商业贸易活动中,并在推动经济全球化方面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应用

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环节众多,业务操作过程复杂繁琐,费时费力。电子商务将交易各方连成一体,把原来传统商业模式中的各项活动转移到互联网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实现如下基本应用:

1.选定贸易伙伴。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可使用信息技术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借助相关的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向全球市场自己的产品广告和服务信息,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网络主动搜索各种各样的经贸信息,在互联网上与客户咨询洽商贸易,足不出户就可以选择理想的合作伙伴和更多的商业机会。

2.便捷贸易磋商。

在电子商务方式下,各个交易方可通过互联网这个电子平台来了解其所关注的商品信息与行业发展动向,也可通过互联网为媒介的交互工具进行跨地咨询、交易谈判,既突破了面对面洽谈的限制,又能够使贸易业务的咨询及洽谈变得更加便捷、成本变得更加低廉。

3.网签与支付。

贸易双方运用电子商务,可以在建立的网站中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来彼此沟通,实现各种交易信息的传输。若想达成交易可以签订电子合同,并可通过网上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的参与实现网上支付。在网上进行的这些业务,过程快捷方便、节省开销,有专门的电子加密等技术保证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致泄露。

4.网上交易管理。

国际间贸易的业务活动比较复杂,会涉及到政府、银行、保险、税务、运输等众多部门。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国际贸易的交易管理实现了网络化与无纸化,外贸企业可在网上与这些部门办理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业务,及时高效、轻而易举地完成相关的结算及后续工作。

三、电子商务推动了国际贸易发生变革

1.改变了国际贸易的运行环境。

传统实体市场的低速度决定了商品交易规模和范围的有限性,而电子商务的兴起,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市场空间,出现了电子化的虚拟市场。在电子商务这种虚拟化的业务运行环境中,商务活动中的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以数字方式开展交互式的商业活动,通过网上虚拟信息的交换,商务信息的传递被高速流转,商务主体之间的距离被缩短,商务交易的时空限制被突破,商务交易的范围被全球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广泛应用,为交易各方创造了更高效的贸易市场。不仅如此,电子商务中网上的咨询、订货、促销与谈判也为国际贸易开辟了新的发展形势。但另一方面,有时交易者本身的直觉会被虚拟的网络所埋没,这样会使交易出现不确定性。另外,一些网上交易风险也要引起重视,如来自网络黑客的攻击或病毒的人侵。

2.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

贸易中介在在传统贸易方式下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把电子商务广泛应用到国际贸易实践,会引发贸易主体发生变化,随之催生了众多向全球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虚拟公司,主要是指网上经营的公司或者服务公司等。这种虚拟组织在功能和效果上己经远远超出了原有的中介公司,并迅速成为新的国际贸易经营主体。电子商务条件下,信息网络技术将在专业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这些企业联为一体,利用互联网形成一个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网络上高效、快捷地为国际市场提供更好地服务和产品,实现过去由单一公司或者企业无法承担的市场职责。同时,电子商务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技术,不仅简化了传统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程序,还能让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轻松地进人国际市场参与竞争,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

3.创新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

新型国际贸易用EDI取代了传统的有纸贸易,把一些经济信息如订单、发票、报关单等,按一定的数据格式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送,不仅速度提高,而且传送成本与差错都大幅度降低,在网上做广告代替了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介的宣传作用,EDI的使用使国际贸易活动的工作更加简捷。新型国际贸易在互联网上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传统的纸质货币被电子货币所代替,电子信用证结算速度高效,使国际贸易付款方式发生巨大变革。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交付分为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的直接贸易两种形式,一些无形产品,如电子书刊与音像制品等的直接贸易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这种完全国际电子商务超越了地理空间障碍,已成为全新的国际贸易交货方式。

4.完善了传统国际贸易的经营管理方式。

传统的国际贸易在运营上是以单向物流为主,而电子商务实现了四流一体的全新战略,即形成以物流为依据,以资金流为形式,以信息流为核心,以商流为主体的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引导下,、展销等传统贸易方式可融为一体,在计算机网络中可引人报关、商检、营销等主要进出口业务流程,由此为全球消费者提供互动的全面的服务,消除了传统贸易中时空对各个交易方的局限,节省了时间与费用,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商务交易论文范文6

关键词:C2C 电子商务 信用 博弈

一、引言

近年来,基于C2C电子商务网站的兴起,进一步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模式,消费者能够借助C2C电子商务网站平台实现跨越时间和地域限制的产品交易。

中国互联网协会DCCI数据中心公布的第七届互联网调查数据表明,2010年C2C交易规模为1410.4亿元,同比增长89%;预计2011年将达到2000亿元左右,增长率为62.5%。与此同时,虚拟市场产品的不可触摸性、交易的匿名性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在线交易的非人格化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使虚拟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大,即交易风险增加。虚拟网络中交易双方仅是通过聊天软件进行沟通,难以获知对方的实际可信度,由此给一些投机者可乘之机,使得各种网络欺诈现象频繁发生;产品信息主要是由卖方在个人网页上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进行说明,买方在收货之前并不能感知到产品的实际质量和功能,所以常会出现因实物和卖方描述不符而发生的交易纠纷。C2C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日益突出,也成为C2C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鉴于此,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对C2C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问题进行了分析。

二、C2C个人信用问题的影响因素

(一)信息不对称

如同大多数市场上都存在着“柠檬问题”、信号发送、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与信息不对称相关的问题一样,在电子商务市场中也存在这些问题。但是,C2C电子商务还存在其信息不对称的特殊性:如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导致的海量信息的出现,由网络虚拟性引起的虚拟空间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等。

(二)缺乏法律的制约和保障

国家发展电子商务还缺乏明确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标准等。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利保障,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严重滞后,急需加强。

(三)国内个人、社会商业信用机制尚未建立

C2C电子商务面对的主要是普通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易,当卖家和买家在网上完成拍卖商品的所有权转让后,货款支付和商品实物转移是让C2C电子商务头疼的问题。在C2C模式下,由于绝大多数电子商务网站不负责拍卖物品的库存和配送,交易双方都是普通的用户,信用度很低,这时采用传统的支付方式:货到付款、款到发货等都可能会出现交易欺诈现象,比如买家支付了货款却没有收到货物;卖家发了货物却没有收到货款;买家收到货物与网上购物的不符等。

三、博弈论与电子商务信用问题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游戏理论或竞赛理论,研究博弈情景下参与各方理选择的理论;也是关于竞争者如何根据环境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变化采取最优策略和行为的理论。其中的博弈又称对策或游戏,是若干个人在“策略相互依存”情形下相互作用状态的抽象表达。在博弈情境下,每个人的福利或效用不仅取决于他自己的决策、行为,也取决于其他人的行为。进而言之,个人所采取的最优策略取决于他对其他人所采取的策略的预期。

电子商务各主体在选择自己的交易和管理行为时,在线企业、消费者和管理者等决策主体的决策总是相互影响的,电子商务信用的高低是在线企业、消费者和政府间多次博弈和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博弈论是分析电子商务信用形成的一种有效工具。

(二)电子商务信用的博弈分析

作为一种重要的分析工具,博弈论对具有相互影响的决策有较强的解释力。从各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矛盾看,虚拟市场在某一时点或时间段内信用风险的大小是市场中不同的市场主体间反复博弈的一种结果:当博弈结果是(信用,信用)时,则虚拟市场有较高的信用;当博弈结果是(欺诈,欺诈)时,则虚拟市场有较低的信用。这种形成机制是从电子商务某一主体和外部其他主体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讨论的,因此,可称之为外部形成机制。电子商务信用形成的外部机制是: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者在选择信用模式时,总是受其交易对手(如买卖之间)和其他相关利益者(如管理者)决策的影响,交易对手和相关利益者的选择是决定交易者选择决策的主要参数,通过其决策函数进行交易者的效用函数,从而影响交易者的决策。因此,博弈论对电子商务信用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四、C2C电子商务中的博弈论模型

(一)基本假设

为了便于分析,在不影响研究结果的前提下,做如下基本假设:假设一个C2C交易或一个博弈情景中只有两个参与人,即消费者和卖家,并且他们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参与人在选择策略时,把其他参与人的策略当作给定,不考虑决策对他人决策的影响;市场有关信息是完全的,即参与人对相互的特征、策略空间和支付函数有准确的知识;两人在做出决策之前都不知道对方的行动,可以认为他们的行动是同时进行的,即二者之间的博弈是静态博弈。

(二)静态博弈模型及其解

假设市场上存在两种卖家:诚信(如是描述商品属性,合理定价,获取正常利润)、欺诈(夸大商品的属性,将产品高价出售给消费者以获得较高的利润)。针对这两类卖家,有两种消费者:对商品满意,接受;对商品不满意,拒绝。若每笔交易涉及的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为S,产品的生产成本为CS ,交易过程中,业务处理费用为F。若卖家诚实经营,则售价为P1 ,并且获得丰厚回报――信用积分Z;如果欺诈经营,则其售价为Pn (一般Pn >P1 ),但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被发现,则严重惩罚,扣除一定的信用积分,在一段时间内封锁其店面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并有可能接受罚款,其付出的总代价为D。如果消费者对商品的效用评价为X(一般P1 <X<Pn ),则一笔交易的博弈模型,如下表所列。

假设消费者购买的概率为a,卖家诚信经营的概率为b;卖家“欺诈”经营时,被发现的概率为q,考虑一次交易(博弈)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期望收益。

当卖家“诚实”经营时,消费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将选择“购买”。当消费者“购买”时,卖家的选择取决于其在不同策略下的期望收益。

如果( P1 +Z)>(Pn -qD),卖家选择“诚实”,此时该模型具有唯一纳什均衡(购买,诚实)。

当( P1 +Z)<(Pn -qD),卖家选择“欺诈”,此时消费者又选择“不购买”,卖家又只能选择“诚实”。因此,该博弈模型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对其求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对消费者,其期望收益为:

E(a)=(a,1-a)

=ab(Ph-P1)+a(X-Pb)

求其最大期望收益:

=(Pn-P1)b+X-Pn=0

则b* =

对买家,期望收益为:

E(b)-(b,1-b)

则a*=

因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a*=

电子商务博弈模型讨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以

的混合策略选择(购买,不购买),而卖家以 的混合策略选择(诚实,欺诈)。

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会购买产品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卖家经营时所面临的奖惩程度(D、Z)及欺诈经营时被发现的概率q;二是不同策略下所设定的价格差额(Pn -P1 ),并且与前者成正比,与后者成反比。这说明:随着平台运作规范性的加强,当卖家诚信经营可以获得丰厚回报,欺诈经营必须付出惨重的代价,并且如果欺诈经营很容易被识别,则卖家不敢轻易冒险,这就使得他们必须循规蹈矩,诚信经营,客观描述商品属性,合理定价。在这样一种良性的市场状态下,消费者更乐于在网上购买所需要的产品,其“购买”的概率就增加。反之,如果卖家伪装商品属性可以从中获得高额差价,则其不正当获利丰厚,同时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更多地就拒绝了该产品,其“购买”的概率就降低。

对卖家而言,策略选择与其欺诈经营时的不正当收益直接相关。如果诚实及欺诈经营时设定的价格差额(Pn -P1 )越小,消费者的效用损失(Pn>X)越小,则其不正当收益就越小,选择“诚实”的概率就越大。这意味着卖家通过欺诈经营额外获得的利益并不可观,因此没有必要冒险。

五、结论与建议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机制,保障我国C2C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发展。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提高交易合作的持久性。在一次性博弈情况下,交易人依据自身收益最大化原则,通常是不会选择信任的,而在重复博弈中能使交易者走出“囚徒困境”,建立良好的信任机制。另外,根据“触发战略”的原则,双方交易应尽可能分步完成,以促使对方采取合作的态度,维持长久的合作关系。

第二,提高政府的监督和惩罚力度。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经济制度,提高发现欺骗诈的概率,加大惩罚的力度,才能使交易者诚实守信,增大交易的概率。好的合作政策必须清晰,要让合作者和不合作者都能很快地发现双方合作或不合作的条件和规律,并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从而使交易者采取守信的态度。

第三,建立真实、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信息是市场交易者是否守信的重要基础,在复杂多变的市场交易中,市场信息量增大,加之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建立一个真实、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将成为约束失信行为产生的关键。通过信息的传递,提高守信和失信者的透明度,实现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和信用机制的良性循环。

第四,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我国相对滞后的信用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应用范围,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因此,必须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立,才能从根本上抑制失信行为,使守信成为市场交易者理性的选择,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陈仲常.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博弈论分析[J].企业经济,2003 (6).

[3]陈佳.电子商务企业如何解决信用问题的博弈分析[J].中国高新

商务交易论文范文7

    论文摘要:本文提炼归纳了学术界关于电子商务的内涵解析,并在此基础之上综合定义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内涵,进而对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期更好地利用各自的优点实现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协同发展。 

    电子商务的广泛快速发展极大程度地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模式,也使得我们个人的消费方式有所改变,它节约了商家的商业成本,也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什么是电子商务,它对传统商务有着怎样的改进与发展,它与传统商务能否协同促进,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 

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 

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 

 

(二)oecd关于电子商务概念的理解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的研究报告《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统计》指出: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主要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的商品交易;广义的电子商务将定义的范围扩大到服务领域。 

作为一个通用的定义,“电子商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活动或形式,二是能够使交易活动进行的通讯设施。交易活动或形式所涵盖的范围可以是广义的,也可以是狭义的:前者包括大部分不同层次的商务活动,如工程设计、商务、交通、市场、广告、信息服务、结算、政府采购、保健、教育等;后者仅仅包括通过电子化实现的零售或配送等。 

 

(三)自我看法 

1.定义:利用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开展的各类商务活动。 

2.如果将“电子信息技术”看作为一个子集, 

“商务”看作为另一子集,电子商务所覆盖的范围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 

3.广义:广义的电子商务(eleetronie business,eb)是指各行各业(包括政府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种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可称为电子业务,包括狭义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军务、电子医务、电子教务、电子公务等。 

4.狭义:狭义的电子商务(eleetronie commeme,ec)是指人们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的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商务活动,如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也可称为电子交易,包括网络营销、网络广告、网上商贸洽谈、电子购物、电子支付、电子结算等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电子商务活动。在高校的课程教学中通常是从狭义上进行讲解,电子只是手段,商务才是根本内容和目的。 

 

二、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对比 

 

(一)传统商务的局限性 

传统的商务活动往往采取面对面直接交易或纸面单证往来传书的方式来进行。在传统的商务运作活动中,无论是柜台售货、开架自选,还是召开订货会进行商贸谈判,或借助纸面单证往来传书的方式询价与报价等,都是以直接或间接的物理接触来完成业务交易。人们在商场查看一件商品决定是否购买,试穿一件衣服,付现金购买;按照样品订购货物,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交货、付款结算;填写一张保险单,购买国库券等等。无论是面对面直接交易,还是通过信函等纸面方式交易,都是一种物理接触方式,这是传统商务的运作特点。 

由于传统商务活动大部分依靠面对面及书面单证往来传递为主,使传统商务具有信息不完善、耗费时间长、花费高、库存占用大、生产周期长、客户服务不及时等局限性。 

 

(二)电子商务的优点 

电子商务有着传统商务不可比拟的优点。快速扩大市场,受众对象范围广,有利快速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依托网络进行,交易虚拟化;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交易成本低;操作软件的应用使得过程标准化,程式化;商业报文标准化,自动化,交易效率高。 

 

(三)二者实例对比 

以厂商的广告宣传为例,传统广告需要广告宣传品的设计、制作、分发等过程,这样从决定宣传到广告完成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而且周期长,甚至宣传广告单被丢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资源浪费很严重。而现在的各种各样的网络广告即点即看,不需要组织专人去分发,节省时间、人力,由于受众群体是自由选择观看的,这样就又不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更不存在资源浪费的问题。 

再以厂家的仓库管理为例,传统模式同样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比如统计盘货这一环节,需要专人查看,仔细统计,而且还容易出错。而依托现代电子商务平台应运而生的第三方物流管理软件等能够很轻松通过操作电脑获取货物的进出仓信息、查看盘存,既省时省力,数据还准确无误。 

 

三、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1.电子商务是在传统商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电子商务不可能完全替代传统商务活动。例如,比如物流环节实体的配送、运输等仍需人员具体操作执行才能完成。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都提供了传统的“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尤其是在宣传和推广网站时,电子商务也离不开传统的广告和促销模式。 

2.电子商务具有巨大的融合性。电子商务把过去似乎不相干的很多概念、技术和工作融合到一起,也把传统商务模式和电子商务模式融合在一起。电子商务使一些传统的工作方式和岗位消失或改变,并不断创造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新的沟通方式和新的创业模式。 

 

参考文献: 

[1]菅得荣,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商务交易论文范文8

[论文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已经颇具规模。随着我国学者在电子商务领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论框架也开始向着纵深发展。电子商务较传统的商业行为来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动态和静态的各个环节进行解构成为构建良好法律体制的重要任务。本文就电子商务中不同的参与主体在法律上的界定试作解析。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于不断改善的电子商务环境为其提供保障。所谓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即在电子化的平台上以数据化手段来完成商业易的现代商业行为。电子商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其中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主体来进行划分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不同的主体对于解构和重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

依据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等不同类型的交易模式。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规则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当分析主体性差异的交易模式所处的现状和境遇。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内涵

电子商务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商事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主体是指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的一方。当然,在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法律界定之时,不仅需要从行为外观上判断,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商事关系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

电子商务的主体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与传统的商事活动中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因网络的应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虚拟性,虽然双方最终交易仍然具有现实性,但其与传统的商事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已经存在差别,建立在比特概念上的这种存在,法律对于初步判断其真实商能力以及对各交易环节的控制都更为困难。

(2)多方性。不同于传统的商事行为,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像网络平台服务机构,建设团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环境有着积极影响的一方。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成为电子商务法制构建上的一个需要克服的困难,尤其是在对各方责任承担上的认定。

(3)发展性。电子商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不断推进,对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也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环境,交易模式可能会更加复杂,因此也将可能会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来,使得电子商务的主体不断扩展。

二、电子商务主体的分类

传统的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电子商务的主体并非仅指直接交易的双方,而是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对特定电子商务行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参与者。由此来看,对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通俗来讲就是指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也即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行为者。而交易主体无论从外观还是实质来看,与传统交易主体相类似。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交易双方从根本上看仍旧需要符合传统商法的要求。除了个人作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体需要依据现有商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同时还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确保其具有履约能力。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商事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并依据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商事组织因具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更易发展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中最为活跃的一方。

2、个人:电子商务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两端均为个人。在电子商务中,个人多数以用户的身份出现,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在有些情况下,个人也作为卖方,利用网络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三、服务主体

所谓服务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以便有效的进行网络接入、信息控制从而快速达成双方交易。正是这一主体的存在,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商法有了较大的差异,这一全新的主体,在电子商务的运行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对部分纠纷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

1、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电子商务构建互联网络环境,提供信息连线,数据接入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者,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等各种服务。良好的基础环境对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是一个关键环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是不可缺少的。

2、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则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实质信息内容的人,电子商务中形形的信息内容和不同的信息形式,都是由此类主体提供。从外观上看,网络内容提供者更是越过交易卖方直接将信息传递给买方的人,因此在区分网络内容提供者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过错是最困难的地方,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监管主体

所谓监管主体,是指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责任,保证电子商务环境良好运行义务的主体。电子商务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方式,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商贸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优势也备受重视。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纠纷,因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技术漏洞和网络虚拟等特性,侵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威胁交易安全,侵犯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等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政府在电子商务的监管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商务涉及的不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信息,还包含着个人信息等其他的社会性因素。政府作为最为有效的监管主体能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对公众信息,国家机密的保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对网络犯罪的预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执法,促进政府对网络环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缓的。

与此同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也应当积极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信息予以监督和举报,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体制,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商务交易论文范文9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合同法,特殊性

一、 电子商务合同的一般特征电子商务合同又称电子合同,所指的是以“数据电文”为形式拟定的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12月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定义:“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①]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性,电子商务合同通常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证,而是将信息和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和软盘等中介载体中,这种无纸性降低成本,加强文件周转速度,但也存在弊端,电子数据易改动,且伪造改动后不留痕迹。  2、电子商务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商务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但这种虚拟性也导致了一些问题,如当事人的身份信誉度如何,对方是否是合格的民事主体电子商务论文,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等,通过电脑都是难以确认的,其次,一方也很难认定收到的信息是否为对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技术性

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有别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商务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商务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商务合同信息传递的快速性

电子商务合同由于是采用数据信息的传输形式签订,速度极快,有利于当事人在市场行情千变万化的情况下,抓住机遇,最大限度地减少时间浪费。但信息的快速传递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要约承诺的撤销撤回问题。[②]

电子商务合同除了以上自身的一般特征之外,其与传统合同相比较,在合同的不同阶段均具有特殊性,正因为如此,传统合同法在规范电子商务合同时显得捉襟见肘。

二、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的特殊性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界定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14 条、第15 条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论文开题报告范例。“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作为一种订约的要素,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③]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笔者认为第三种看法更可取。按照交易的性质电子商务论文,可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进行探讨:

1、通过访问页面进行交易

该类交易中,消费者进入商家页面,浏览商品,将选中的商品放入购物车,然后进入结账页面进行付款。在现实社会,当我们进入商店,标明价格正在出售的商品构成要约,但在页面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这是因为他们在虚拟社会的表现形式是图片,当同时有多数人点击同一商品时,该图片所表示的商品可能会立刻出售完。[④]如果认定为要约,就意味着商家必须保证该商品有无限多或者即刻删去该图片,这对于商家是过于苛刻的。所以,我们认为页面上的商品如果属于有体物,则该信息均应是要约邀请。

2、通过网络交易中心交易

网络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买卖双方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协商直至订立和履行合同,每项内容协商完毕后,双方点击“确定”做最后的确认。这与传统交易中的要约与承诺别无二致。[⑤]

3、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交易

双方当事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方式为意思表示时,如果相对人收到一封电子邮件,而该意思表示针对该个人,且内容具体足以解释为要约之内涵,此时则应认定为要约。

电子商务合同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其需要立法的进一步规范,明确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认定。

(二)要约与承诺撤回、撤销的特殊性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失效的行为,我国规定要约是以可以撤销的。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原则”,其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因为电子商务的快速传递性电子商务论文,使得其要约承诺的撤销撤回具有特殊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 电子商务合同信息传递的快速性,使得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国外已有的立法来看,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撤回,有人认为: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基于电子合同传递的高速性,为保护交易安全,应以要约不能撤回为妥。[⑥]

本文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贸易合同的一种,应该允许要约与承诺得以撤回为原则,以不允许撤回为例外。因为不论意思表示的到达怎么短,撤回的可能性仍存在。若排除意思表示的撤回权则会破坏合同法构建的权利体系,违背合同法的精神。要约承诺的撤回撤销作为要约人承诺人的一项权利,不应该随意加以剥夺,从而破坏合同法精心构筑的权利体系,权利的暂时不能行使或者难以行使并不影响权利的存在。[⑦]

(三)当事人签名的特殊性

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签名”的概念做出专门规定。《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该“合同书”形式很明显指的是传统的书面合同,并不涉及到电子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与电子合同有关的是《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确认书时的签字,很明显是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或盖章”。[⑧]

此处,《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的问题加以规定,2005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文数据、电子签名与认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合同法》对电子签名问题的不足。

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摘要计算机系统加以鉴别。[⑨]

新加坡《交易法令》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作了规定。 “数字签名”的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使得同时持有最初未变换电子记录和签名人公开密匙的任何人可以准确地判断:(1)该项变换是否是使用与签名人公开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作成的;(2)进行变换后,初始电子记录是否被改动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⑩]我国《电子签名法》没有对数字签名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一空白需要对《电子签名法》的完善来弥补。

三、电子商务合同生效要件的特殊性

合同成立后,合同还需满足它的一般生效要件方能生效,包括行为人需行为能力适格,须意思表示真实、一致,须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现从这三要素分析电子合同生效的特殊性。

(一)对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认定予以行政干预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电子商务论文,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传统合同一样,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在缔约时不仅要具有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法人,缔约时要具有法律规定的法人资格。此外,国家为了规范特殊行业的交易,对公司法人相应的缔约能力实行行政干预,通过法定机关的批准或登记手续,使该种合同交易具有公信的性质。电子合同主体无疑也要服从特定行政管理的制约。

但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合同可以通过查阅身份证、鉴别营业执照、核对授权委托书以及谈话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或者通过长期的交易伙伴关系,或是通过对他方资信状况等可见指标来建立一种最起码的信任关系。然而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中一方如何能得知他方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由于电子商务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进行,所以对其中的交易主体而言,其身份问题应该如何来确定是我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认为立法应该确定由权威的认证机构来进行身份认证, 使合同主体“现身”,确保交易安全。合同主体若缺少网络空间所需的商务身份,实际缔约便会存在极大风险,合同的效力就更无从谈起了。

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我国今后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可以考虑借鉴这一作法。

(二)“意思表示”普遍使用“电子人”

缔约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可使合同成立,但这只是约定内容生效的基础,合同生效的核心问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否为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缔约过程中没有欺诈、胁迫和误解等瑕疵始终贯穿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因为电子商务合同中涉及到“电子人”,从而使得其意思表示亦具有特殊性。

“电子人”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按照该法第102条给出的定义:“电子人”指的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干预就能独立的用来启动某个行为,对电子记录或者履行作出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论文开题报告范例。[11]电子人的应用使订约决策过程完全自动化,交易双方的计算机完全可以按预先编制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而无需当事人的参与。那么,这样的要约和承认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文认为,“电子人”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不具备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电子人的意思表示只是电子被人意思表示的预设电子商务论文,电子人的出现只不过是忠实地执行电子被人预设的意思,所以尽管当事人并不对具体每一笔自动交易人为地干预,但对于整批交易的全部成交条件,当事人是完全了解的,因此所谓“自动交易”实质上仍然体现了人的意志。我国由于缺乏有关电子人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电子人的法律定位仍然是很模糊的,在实践中碰到该问题时,往往是从法律原则、法律理论来分析。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缓慢,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三)合同标的的多样化

与我国传统合同相一致,电子合同的内容亦不能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标的非法, 意味着合同履行的“法律不能”,即涉及的交易对象属于强制性法律法规的禁止之列,这将致使合同无效。无疑, 诸如毒品、色情物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类标的是绝对非法的, 这与交易是否为电子形式无关。

但在互联网上,再也没有什么比“域名”这种交易标的特殊的了,它使互联网上所有人物、公司和机构都变成一个个字符串,被视为电子时代的环球“商标”,以至于本身都成了一种可以出售的财产。[12]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和公司如将中国互联网域名作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很可能致使标的履行不能,从而使合同归于无效。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合同的标的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对其进行特殊规定成为必要。

四、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与救济的特殊性

(一)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两类。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合同的归责原则。

电子商务合同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现的合同, 具有传统合同违约的一般特征,同样也应当遵守传统合同法的一般要求,应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非传统化的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上也具有特殊性。电子商务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与传统合同有区别。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债权人的过错和约定的免责条款等。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网络中,下列情形可认为是不可抗力:1、电子文件感染病毒。2、非因自己原因的网络中断。如果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和控制,则应属不可抗力。3、非因自己原因引起的电子错误。

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义务人违约,可以免除当事人责任,但并非当然或者全部免除义务人责任。当不可抗力并没有导致合同义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仅导致义务人不能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时,义务人就不能被免除责任或者只能免除部分责任。只有当不可抗力导致义务人不能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时,才能被免除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另外若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若当事人订立的不可抗力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禁止性规定的电子商务论文,依法不能免责。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救济

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与传统合同法相比而言,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主要包括实际履行、停止使用、继续使用、中止访问、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措施。

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在许可方违约时,要求许可方实际交付,使被许可方能够实际使用,通过保证合同得到切实执行以实现缔约目的,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停止使用是因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许可方在撤销许可或解除合同时,请求对方停止使用并交回相关信息。停止使用对电子信息产品而言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电子合同终止后,交回的如果只是信息产品的载体,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只有停止使用才能保护许可方的利益。但是如果被许可的信息在许可过程中已经发生改变与其它信息混合,使之无法分离,则无需也无法交回。

继续使用是指合同终止或许可方违约时,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许可方的信息。继续使用不同于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义务时,由法律强制其继续履行该义务;但是,在被许可方实际使用或者获得许可后,许可方违约,被许可方可以继续使用。

中止访问是指当被许可方有严重违约时,许可方可以中止其获取信息。中止访问时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的一种抗辩行为,是履行中的抗辩。

我国如今对电子商务的立法主要局限在网络安全和管理上,有关电子合同的立法仅有《合同法》第11条,第33条,第16条,第26条和第34条以及《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有关书面形式、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的时间及合同的成立电子签名与认证等问题做了简单的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法律层面肯定了电子商务合同在法律上的地位,特别是《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迈出了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第一步电子商务论文,给电子合同的合法运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合同法》中不足200字的法律条文填补了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的空白,但至今我国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还是显得原则,粗糙,而且还有许多法律制度尚属空白,如电子证据规则,电子预先审视机会,电子自助,电子错误,系统使用合同等,这有待全体法学同仁的共同努力。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17

[2]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19

[3]王利明、崔健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9

[4]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2

[5]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3

[6]彭庆伟.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9

[7]齐爱民、万恒、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09

[8]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75

[9]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6

[10]杜颍.电子合同法.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175

商务交易论文范文10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一、引言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超出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于原有的经济市场基础上建立了一个独特的无形市场,于消费者、企业以及政府等等之间建立了更为广泛也更为直接的桥梁。不仅是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消费方式,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但在这种交易环境下,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流动性、无地域性甚至隐匿性等等,使得消费者处于不利或弱势的位置。传统交易形式下所产生的纠纷以及风险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对于B2C(Business to Customer)以及C2C(Consumer To Consumer)之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更大更严重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概述

本章拟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问题入手,深入辨析电子商务的法律内涵并且对电子商务交易主客体进行分类界定,来明确电子商务的具体特点及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所可能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这一概念源自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所谓电子商务就是使用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也就是电子化的商务活动,广义来讲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解释为“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也就是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的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这是当前发展最快、前途最广的电子商务模式。

(二)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的内涵一般包括如下几个要素:一是其利用的技术手段是以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电子通信技术;二是其所依托的平台是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国际互联网;三是交易活动的大部分应当通过现代通信技术在互联网上完成。

(三)电子商务的独特属性

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的独特属性:

(1)交易主体虚拟化

(2)交易过程信息化、无纸化

(3)交易对象数字化、无形化

(4)支付手段电子化、信用化

(5)交易成本低

(6)交易高效便捷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电子商务给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带来的各种挑战与困境,并致力于给出解决方案。

三、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论证

(一)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导致了消费者的交易弱势

电子商务是依托于因特网及电子信息技术而进行的商贸活动,具有虚拟性、高科技作、开放性、全球性等特点,它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具有传统商务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也正是这些特性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构成了巨大威胁,使得消费者在电子交易中处在一个相较传统交易更为弱势的地位。

(二)传统诉讼模式的不适应性导致了消费者的维权弱势

法哲学告诉我们,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越是对于新兴事物,法律对于其的权益保护就越有疏漏,现行法律等都是以传统交易形式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因而在电子商务消费纠纷中很难引用上述法律法规来维护消费者权益,更没有相应的配套救济程序提供给网购消费者。

(三)网络交易环境的不健全加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艰难处境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电子商务也是近年来逐渐薪露头角的一种新兴商务活动,目前还处在发展初期,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还未跟上,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和国民的信用记录还在草创之中,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普通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的认识与了解都远未达到水准之上。总之一句话,当前电子商务交易环境还不健全,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上加难。

四、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探索以及意见

在我国,网络法规的立法工作才刚刚起步,《电子签名法》虽已颁布,也只是才刚拉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制定调整在线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网络交易信用保障体系等等问题尚待解决。鉴于现有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暴露出的许多不适应性,我们应立足于经济进步和消费正义的平衡,通过立法规制、司法救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消费者自我保护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借鉴他国经验并期待与全球保持统一性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实质性保护的B2C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保护体系。

首先,制定并完善电子商务有关的实体法律法规,减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第二,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个方位多手段的救济途径,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第三,在制定完备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基础上,完善网络信用体系与市场监管机制,为B2C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有序、诚信健康的交易环境。

从网络消费奏响前奏的那一刻起,网络消费投诉就成为了站在风口浪尖上的话题。作为重要主体之一的消费者能否长期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直接关系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因此,若忽赂了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网络消费时代的到来只能是一句空谈;而若无宏观的法律环境作支撑,电子商务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我们应当让法律成为一把真正的“保护伞”,为B2C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还给消费者一个安全、干净的网络空间,从而实现法律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高富平.电子商务法律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高富平.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则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郭碧勋.论公共权力的舆论监督[D],湖南大学,2006

[5]郝思洋.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中国知网,2005(6)

[6]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

[7]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孙国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商务交易论文范文11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 信息不对称 柠檬市场 品质考核 重复博弈

一、引言

经济学家阿克洛夫曾以柠檬市场为隐喻、以次品车(在美国也称之为“柠檬”)为例,指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会出现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这种类似“劣币驱良币”效应将导致市场被次品充斥、甚至走向解体。在电子商务市场上、特别是C2C网络购物中,信息不对称现象尤为突出。正所谓“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然而,实际中电子商务市场并未演变为柠檬市场,反而得到了长足发展。根据CNNIC第22次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8年6月,中国网络购物使用率达到25.0%,使用规模为6329万人,跻身十大网络应用之列 。C2C电子商务何以成为可能?本文拟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探讨这一主题。

二、C2C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不对称

电子商务(E-Commerce)从广义上讲是指以电子设备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在狭义上则是指以互联网(Internet)为技术依托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在理论上,我们通常把电子商务分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对企业)、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C2C(Customer to Customer,消费者对消费者)三种类型 。B2B模式的交易者都是工业或商业企业。而在B2C模式中,卖家是生产商或纯粹的商家,买家是普通消费者,物流是单向的。在C2C模式中,买家和卖家即可是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家(通常是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者)、也可是普通消费者,没有明确的角色区分,因而物流一般是双向的,交易地位可以随时转换。目前国内比较典型的C2C网店平台有淘宝网、拍拍网和TOM易趣网等。

为什么在C2C电子商务中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这是相对传统购物而言的。传统购物多是买卖双方面对面、货款两清的直接交易;对于此类交易,人们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足够的经验来应对质量的不确定性。比如,购买之前直接观察或感受商品的某些物理属性,从而对商品品质做出判断(对食物可以先尝后买,对衣物可以在试衣间试穿等);或者通过对卖主或店铺设施的主观印象来对商品质量可信度做出辅助评价(如果卖主面目和善、店铺装潢讲究,就会增强对质量可靠性的预期)。因此,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此外,由于受交通成本的约束,传统交易者的距离越近,交易频率就会越大,重复博弈的几率也就越高。这意味着交易者的市场半径是有限且固定的,因此,传统商务几乎完全发生在“熟人社会”里。

依托互联网技术的电子商务一方面消除了地理空间的限制,使商品搜索更加便利,交易者的市场半径能够无限延伸,电子商务市场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在商品搜寻方面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又衍生出一些有别于传统商务的信息屏障(Information Barrier),使交易信息的充分度远远偏离完全竞争状态。信息屏障包括:(1)无法实现对商品的直接观察或体验;(2)无法做到对卖主或店铺的现场观察。除了信息屏障之外,网络卖家的进入和退出的成本较低(不需要像传统商家那样租赁和装修店铺、雇佣和培训员工),加之网络社会本身具有匿名性或虚拟性,更接近于“生人社会”。这一点在C2C电子商务中更为突出。B2B、B2C中的卖家一般都是具有一定实力和声誉的企业或商家。而C2C中的卖家成份比较复杂,既包括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者,也包括普通消费者,其实力和声誉信息都相对隐秘,因此,C2C电子商务中信息不对称无论是相对于传统商务、还是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其他商业模式都更为严重。根据艾瑞咨询在2007年对3119名互联网用户未进行网络购物原因所做的调查显示,有50.7%的网友选择“未见到商品实物,不放心”,有49.5%的网友选择“担心售后服务不好”。

三、柠檬市场与品质考核

信息不对称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机会主义行为,进而会增加内生交易成本的产生。本文主要探讨内生交易成本的来源之一:逆向选择和柠檬市场。

“柠檬”一词在美国俚语中意为“次品”。1970年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柠檬市场为隐喻、以次品车(在美国,也称之为“柠檬”)为例,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运行效率做了分析,提出了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理论。假定市场中只有四种汽车:新车和旧车、好车和次品车。新车有可能是好车,也有可能是次品车;旧车也是如此。人们购买一辆新车时并不知道所购汽车是好车还是次品车。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车主就可以了解该车的质量,即车主会更准确地估计该车是次品车的概率。这就形成了一种可得信息的不对称:现在卖主比买主更了解汽车的质量。因为买主不能区别好车和次品车,次品车将以与好车相同的价格出售,尽管旧车与新车的价值不会一样。于是,格雷欣法则以另一种方式出现了:绝大多数出售的汽车可能是次品车,好车的买卖可能根本就不存在,因为次品车倾向于将好车挤出市场(这与劣币驱逐良币相似)。最终旧车市场被次品车所充斥,演变为“柠檬”市场(‘Lemon’ Market)。

然而,信息不对称尤甚的C2C电子商务市场却并没有因为可能产生逆向选择而演化为“柠檬”市场。那么,是什么机制对内生交易成本的增长起到了抑制作用呢?经济学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价格信号。价格是显性的;我们在比较价格时,隐含的假设是一定品质下的价格。而品质是隐性的;价格相同而品质不同,则意味着实际价格是不同的。所以,在现实中我们更多地关注品质考核。考核商品品质的方式,一是直接针对商品本身,一是针对商家的考察。

1. 针对商品本身的考核。在“柠檬”市场模型中阿克洛夫把商品完全视为是体验性的。毫无疑问,体验是人们获得商品质量信息的可靠途径,但并非唯一。对于多数商品而言,体验过程即消费过程;一旦体验,就可能出现赖账这类道德风险。除了直接体验之外,人们还有两类甄别商品质量的方法:一类是可以体验但无需体验、只要根据以往传统购物体验所积累的经验对代表品质的关键信息加以考核就足以做出判断。另一类方法是由于鉴别品质的专业技术性强、即使直接体验也无法了解,只能借助专家或专业机构的测量与评价。在长期购物实践中,人们通过学习掌握了许多非体验性的品质考核方法。这些生活经验能够使人们遵循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原则、以最简约的信息对产品品质做出满意的评估,即巴泽尔意义上的“代表性考核”(Proxy Measurement)。

2. 针对商家的考察。考察商家主要是判断其类型,实际上是间接地考核商品品质。一旦买家对商家的类型(诚实或欺骗、合作或不合作)形成判断,就会由初始信任转向持久信任,从而大大降低品质考核成本和不确定性。根据无名氏定理(Folk Theorem),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如果参与者有足够的耐心,对双方均有利的合作均衡可以作为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出现;即只要交易具有长期性(或交易结束的概率足够小),交易双方对未来收益的贴现足够高,参与者采取触发策略(Trigger Strategy),他们之间就容易建立信任,因为未来合作的预期收入流足以保证处于信息优势的交易主体放弃欺骗策略。如果一种机制能够满足无名氏定理的条件,那么它就能激励商家为长期利益而在重复博弈中对声誉进行持续投资,并且将声誉作为一种信号传递给买家,降低信息不对称和品质考核成本。

四、C2C电子商务网站的策略

我们主要以淘宝网为例考察C2C模式电子商务网站是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消除信息屏障、促进品质考核、降低内生交易成本的。

网络购物具有很多信息屏障(如无法做到“先尝后买”、无法保证“所见即所购”等)。然而,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技术同样可以提供便利的条件,使处于信息优势的商家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技术手段向处于信息劣势的买家传递关键信息。这本身是信息技术的基本功能。除了保证这些基本功能得以实现之外,淘宝网还根据商品交易的特点专门开发了淘宝旺旺这种网络即时通讯工具,为实现低成本的信息交流和讨价还价提供了直接而便利的条件。那么厂商是否有激励提供尽可能多的品质信息呢?这种激励来自于竞争压力。电子商务的卖家不仅面临传统商务的竞争,而且由于互联网突破了传统商务的地域垄断,使可供选择的同种商品范围极大地扩展了;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提供详细的品质信息以降低网络购物的不确定性,是厂商生存的最优策略。以淘宝网的先行优势和集聚效应完全能实现这种竞争效果。当然,我们注意到有些商品并不受信息屏障的局限,甚至代表其品质的关键信息恰好与互联网的技术特性耦合。最好的例子是图书音像这类信息产品。比如,互联网能很好地展示图书作者或译者、出版社、内容摘要、目录等关键信息,读者不需在现场直接接触、只需通过互联网就可实现体验,进而判断图书的品质。如果辅之以专家推荐、读者点评等信息,信息不对称和内生交易成本的产生都会大大降低。

为了便于买家对卖家考察,淘宝网建立了商家信用等级机制。每笔交易发生后,满意或没意见的买家会给予好评,不满的买家可以用中评和差评来表达意见。某一买家即使是初次与某个商家交易,该商家的历史评价记录也可触发其延续以往买家的交易策略:对于好评多的商家选择合作,对于中评和差评多的商家选择审慎或放弃。这样,商家与个人的单阶段博弈就可转化为商家对整个买家群体的无限次重复博弈。信用等级显示了商家的声誉。声誉是商家在与买家交往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因而也是最好的显示商家类型的信号。多数商家都很注重声誉投资。比如:在淘宝网上商家有向买家附赠小礼品的惯例;这样即使买家对商品不十分满意,但有小礼品作为补偿,多数买家都不会选择差评来报复商家。这些声誉投资是有回报的:(1)商家交易次数越多、声誉越好,他未来的交易机会相对于没有声誉积累的新厂商就越多,因为作为风险厌恶者的买家倾向于在交易试错中搭便车。(2)声誉良好的商家可按照自己意愿的价格出售商品,声誉不佳的商家则必须以较低价格(即向买家支付一个风险溢价来弥补不确定性所可能造成的损失)才能与之竞争。这两点可保证声誉投资将获得可观的未来收益贴现,从而激励商家着眼于长期重复博弈。

五、结语

本文探讨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C2C模式电子商务为何没有演化为“柠檬”市场。我们以淘宝网为例、从对商品本身的考核和对商家类型的判断两个方面考察C2C电子商务网站的生存策略,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指出其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只要沿着本文的思路、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不断消除信息不对称和内生交易成本,C2C电子商务不但是可能的,而且将会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阿克洛夫:“柠檬”市场: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A],阿克洛夫.一位经济理论家讲述的故事[C],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

[2]巴泽尔:考核费用与市场组织[A],陈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商务交易论文范文12

论文关键词:中药材市场,电子商务平台,构建研究

 

一、构建中药材电子商务平台必要性分析

1、国内外市场现状分析

中医药是祖国传统文化灿烂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普遍应用中医药进行保健、医疗。国外,民众对中医的疗效越来越认可和兴趣。广大民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推动了中药材的种植、加工、储存、买卖、应用。其中,中药材集约式买卖交易造就了大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信息时代,民众迫切盼望通过网络能查询了解中医药知识,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商、中药消费者非常希望能利用网络查寻掌握中药材的行情信息,通过网上洽谈买卖交易。开发构建规模大,功能齐全的中医药网络信息与交易服务平台是中药材产业发展的需要。

2、传统中药材市场改革的需要

投巨资建设的玉林中药材市场,占地175亩,总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铺面共有3980间。是我国西南地区最大中药材集散中心。玉林中药材市场虽然规模大,基础设施好,但市场交易方式仍停留在传统的、单一的摊位对手交易,效率低、成本高、信息不畅,不利于客商业务扩展电子商务论文,不利于市场规范管理。在信息化时代,国内外各类市场趋向于电子网络商务的大背景下,玉林中药材市场没有构建电子信息服务、网络商务,无法与国内、国际市场接轨,市场发展将受到很大的制约,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优势也将会消失。玉林中药材市场迫切需要构建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信息应用与交易平台。

目前,国外,主要是西药网站,以新药品信息和广告为主,没有中药网站和相关的平台。国内,尚未发现大型专业中药材网络信息与交易服务平台,多为综合性药品网站,中药材信息是网站的一部分,单独而专业的中药材网站少,规模小,功能少。构建功能强大,集市场信息和查询、网上洽商和交易、质量检查、商铺信用评级、市场需求价格分析预测、行业培训、商铺网站、市场管理、中药材数据挖掘、中药资讯查寻、药品洽谈交易等功能信息服务平台,是发展趋势。

二、构建中药材电子商务平台展望

1、构建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实体商铺交易与网络商铺交易并举,与国内国际市场接轨,造就大批现代药商,业态升级,做大做强市场。

玉林中药材市场构建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实行网络化运作,就走上“业态提升、功能扩充、管理升级、产业促进”的改革之路。改变传统的、单一的摊位对手交易,实行市场+网络商铺+经营业户的经营模式。使中药材市场逐步形成药材集散、价格形成、信息反馈、产业带动为一体的现代网络化市场。实现长效科学规范管理,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市场的公平性、诚信度提升,市场运作效率提高,市场的活力、竞争力得到增强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将中药材市场传统的商务流程数字化、电子化、网络化,突破时间空间的局限,大大提高商业运作效率;造就现代药商电子商务论文,开阔视野,在驾驭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始终处于主动和优势。

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可实现远程实时商务洽谈、交易,为商企低成本拓展全国、东南亚、国际市场铺就了一条低成本的黄金商道,非常有利于玉林中药材市场走向全国、全球,从而把市场做大做强。

2、构建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能提高商业运作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快捷提供丰富的商业资讯,创造更多商机,规避商业风险,增强商企的竞争力。

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让商务流程转化为网络化的电子流、信息流,不受时空限制,大大提高商业运作效率。中药网络信息应用与交易平台可实现远程实时商务洽谈、交易,简化了客商之间的流通环节,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流通成本,能有效地提高中药材客商在现代商业活动中的竞争力。

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为中药材市场提供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商务活动,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全球性的特点,可为企业、个人提供丰富的商业信息资源,创造更多商业机会,同时有助于客商规避商业风险。

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对买卖交易活动频繁的企业非常有利,能有效对企业商业活动的进行科学、规范化管理。

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使中小企业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流通渠道和信息资源,这样也使中小企业以与大型企业相同的成本进行网上交易,高速高效拓展业务,极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3、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及时提供、准确、可靠、全面的市场供需信息,产销联动,避免盲目种植药材,保障药农收益,促进中药种植业发展。

玉林中药材市场的发展,带动了周边地区,乃至中西南部众多省份中药材种植,中药材种植面积逐年扩大,逐步成为农民增收的一个途径。但农民种植药材决策主要来源于市场人员的直觉信息,由于信息缺乏真实性、全面性,从而导致种植的盲目性电子商务论文,影响药材种植的收益和积极性,对药材种植业带来消极影响。

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及时、准确、可靠、全面的市场供需信息,并提供专家对市场的分析、预测,有效地帮助药农及时调整种植品种,产销紧密结合,确保中药种植收益最大化,有利于中药种植业良性发展。

4、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能促进中药材相关行业发展,创造更多的商机,拓展就业,带动经济发展。

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众多的优势,将推动玉林中药材市场的快速发展,交易额大幅上升,市场辐射效应加倍扩展,进而带动中药材相关行业,如:加工、物流、旅业、通讯等二、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创造更多的商机,增加就业机会,带动经济发展。

三、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结构与布局

1、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功能规划

中药材市场涉及中药材的种植、加工、质检、交易、仓储、物流,技术服务等环节,业务范畴广、流程复杂,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基于一条龙服务的宗旨进行功能规划,从技术角度来看是一个全面的解决方案。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需要具有如下功能:

(1)向市场提供丰富的商业信息资源,创造更多商业机会。(2)网上洽商和交易,简化了客商之间的流通环节,提高商业运作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流通成本,有效地提高中药材客商的商业竞争力。(3)有效对客商、企业商业活动的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的竞争力。(4)使中药材市场逐步形成药材集散、价格形成、信息反馈、产业带动为一体的现代网络化市场。

2、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子系统的设置

根据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功能规划,可考虑设置九个子系统:市场信息和查询系统、市场需求价格分析预测系统、网上洽商和交易系统、市场管理系统、质量管理系统、商铺网站系统、商铺信用评级系统、中药材数据挖掘系统、行业培训系统等九大功能系统。同时,平台还建立交易中介担保机制和数据安全机制。

3、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功能模块设置

对应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九个子系统进行功能模块的规划设置。

(1)市场信息和查询系统

药材资讯:行业动态、各地快讯、产地信息、药材展会、招商合作、药材进出口。

药材供应信息:最新供应信息、所有供应信息、供应信息综合查询、供应信息反馈统计。

药材求购信息:最新求购信息、所有求购信息、求购信息综合查询、求购信息反馈统计。

药材价格信息:最新价格变动、全部价格、价格走势、分析预测。

药材排行榜:供应金额排行、供应数量排行、求购金额排行、求购数量排行、成交金额排行、成交数量排行、价格查询热度排行、资讯查询热度排行、查询总热度排行。

药材商铺:商铺基本信息、商铺供求信息、商铺其它信息、商铺综合排行、商铺问询、推荐商铺。

(2)市场需求价格分析预测系统:供求分析、供求预测、价格分析、价格预测。

(3)网上洽商和交易系统:会员管理、网上洽谈、网上交易、网上付款、收发货管理、货款拨退。

(4)市场管理系统:通知公告、文件流转、租赁管理、合同管理、收费管理。

(5)质量管理系统:质量抽样检验、商品标识抽检、索证备案检查、进货台帐检查、下柜退市货物检查、虚假宣传检查、侵权检查、检查综合评分、排行处理。

(6)商铺网站系统:商铺网站注册、商铺网站模板管理、商铺网站信息上传、商铺网站综合排行、商铺网站综合管理。

(7)商铺信用评级系统:商铺信用评分、商铺信用排行、商铺信用监督。

(8)中药材数据挖掘系统:数据挖掘模型管理、数据挖掘、数据挖掘结果储存、数据挖掘结果显示、挖掘特点统计。

(9)行业培训系统:中药材种植技术培训、中药材加工技术培训、中药材鉴别培训、中药材储存知识培训、中药材医用培训、其它知识培训。

四、构建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可行性

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技术基础和社会基础:现代社会,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应用广泛电子商务论文,技术成熟。有众多的成功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范例可供借鉴,构建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具有良好的技术基础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随着计算机网络在社会各行各业、各阶层的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已是人们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的工具,社会已普遍形成了应用计算机网络良好行为习惯,构建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也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五、关键技术与创新

与一般信息网站、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不同,中药材市场涉及中药材的种植、加工、质检、交易、仓储、物流,技术服务等环节,业务范畴广、流程复杂,行业特色明显。因此,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规模大,集成九大功能系统,设置七十六个模块,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不少。如:(1)网上交易中,不同企业、不同技术标准的系统之间实现数据实时传送、接收。(2)使用不同开发工具的系统集成到一个平台,并实现数据无缝互通。(3)复杂多样的业务数据交换标准的研制。(4)巨量数据并发处理机制设计。(5)多服务器分布处理响应。(6)平台交易数据安全技术。(7)中药材数据挖掘技术。(8)多媒体培训课件的设计与集成等等。

网络信息应用模式的创新:(1)创建现代网络化中药材市场。(2)中药材网上交易。(3)创建中药材网络商铺。(4)中药材市场信息平台中的数据挖掘技术应用。(5)中药材交易资讯服务。(6)中药材种植资讯服务。(7)网络化市场管理。(8)网络多媒体中药材综合知识培训等。在实际开发构建中药材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过程中,对这些技术关键,要进行大量的分析研究,逐个攻关解决。

参考文献

俞文群,城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设计与实现[J].宁波工程学院学报,2006,(2):34-37

作者:王达光,玉林师范学院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玉林中药材

市场中药网络信息应用与交易平台建设》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