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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考察邀请函

时间:2022-06-06 03:08:20

商务考察邀请函

第1篇

尊敬陈总及贵公司领导:

我公司为全防腐引入管及防雷接头的专业生产厂家。现由于工作项目需要,特诚挚邀请贵公司领导及相关专业人士于八月份来我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以便促进双方合作事宜。望陈总及贵公司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予指导。我公司全体员工竭诚欢迎您们的到来! 我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贵方予以确认并回复。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公 章: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敬礼

年月 日

重庆新大福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呈上

[精选商务考察邀请函模板]:

第2篇

出国考察邀请函范文一

各相关单位: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需要中国。随着中国经济规模跃升全球第二,如何打造中国企业全球竞争力这一命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关注。 美中经贸关系是 21 世纪最重要的双 边关系。 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合作, 提升中国企业全球竞争力, 帮助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 战略投资海外项目,支持海外华人华侨回国发展,深化和扩大国内外地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鹏博 联赢国际信息服务(北京) 有限公司拟邀请地区部分优秀企业家于 20xx 年对美国多个知名城市进行 高端商务考察。活动计划安排如下: 鉴于本次属高端考察,为确保质量,邀请对象须是 须是: 一、鉴于本次属高端考察,为确保质量,邀请对象须是: 政府有关部门及地方商、协会领导,经县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 税,有规模、效益好、有信誉的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外向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优秀民营企业 的负责人、经贸管理人员。 考察安排:美国费城、纽约、华盛顿( 20xx.4.12,计划考察内容 二、考察安排:美国费城、纽约、华盛顿(时间初步定为 20xx.4.12-21 日) 计划考察内容:计划考察内容: 1、拜访美国重要商会、社团、政府要员,访问中国驻美大使馆、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 2、参观美国国家艺术博物馆、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博物馆、白宫、林肯纪念堂、美国国会。 3、举办政府及企业展览展示、招商引资、政策说明会、项目推介谈判等新闻发布会。 4、考察美国市政建设、了解美国城市文化。 (参观华尔街、自由女神、世贸中心遗址、联合国总 部大楼等。 ) 5、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程活动,具体行程以最终通知为准。 费用:98000 元人民币/ 三、费用:98000 元人民币/人。 报价包含:含整个行程的交通费用、境外食宿费用(不含飞机上) 、境外邀请函费、考察期间所有公 务交流论坛活动费用、重要人士座谈会见及合影协调经费、所有行程的陪同、管理费用、签证费用、 境外保险费用、小费、证件费用等。 报价不包括:护照、单人房间差价或因客观原因需要更换酒店所产生的房费差价、行李托运或超重 费用、境外私人消费及自费项目,团队以外的个人消费及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罢工、大风、大 雾、交通延阻、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引起的费用以及上述报价包含条款中未列明的一切额外 费用。 四、如有意参加,需了解相关考察信息,请发送至 咨询,我们收到将尽快回复 如有意参加, 如有意参加 与您联系,待确定后发正式通知。 期待您的支持与光临,希望合作共赢!共谋事业发展大计,共创中美经贸发展新篇章! 期待您的支持与光临,希望合作共赢!共谋事业发展大计,共创中美经贸发展新篇章!

邀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出国考察邀请函范文二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国桥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新一轮跨江、跨海桥梁 建设高潮正在展开。在现代化交通运输业大发展的背景下,国际间的交流与合 作不断增强,为促进我国桥梁事业与国际接轨,为桥梁专业人士提供一个国际 交流的平台,特组织桥梁建设、管理人员赴日本、韩国参与学术交流与考察。 现将有关具体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桥梁建设与管养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桥梁杂志社 日本道路桥梁技术交流协会 协办单位:日本长大公司

三、活动内容

1. 考察日本、韩国具有代表性的桥梁。 2. 与日本长大公司等相关桥梁企业进行学术交流。 3. 参加分会讨论。 (具体安排和行程表详见行前通知) 4.与日本东京湾临海大桥设计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流。

四、参加人员:

各省(市、自治区)及地方公路、铁路、城建、市政等系统的桥梁科研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养护公司、质量监督站等单位的高层管 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土木类院校相关专业的教育工作者。

五、具体出境安排

1.出境时间:拟于 20xx 年 4 月初 2.考察地点:日本、韩国 3.拟考察时间:10 天

六、报名方式

秘书处将于统一时间内办理出境考察的相关手续, 因两国签证办理所需流 程复杂,如果确定参加考察,请尽快与秘书处电话联系报名,填写报名人员的 考察情况表并邮件回复,于 20xx 年 3 月 5 日之前将其余另行通知的报名所需 资料准备齐全,邮寄给秘书处统一送签。 备注:20xx 年其他出国考察安排详情请咨询秘书处。 联系人:王 蕊 010-64285693-802 010-64285582

传 真:010-64285575

邮 箱: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17 号 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楼 523 室 (邮编:100045)

邀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出国考察邀请函范文三

Einladung

Ich lade hiermit Herrn / Frau / Fraeule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Zuname, Vor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eburtsdatum, Geburtsor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t出国考察邀请函tsangehoerigkei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uer die Zeit vom________________ bis __________________ein。

Ich verpflichte mich, fuer alle im Zusammenhang mit dieser Reise entstehenden Kosten aufzukommen。 Vom Inhalt des 84 Auslaendergesetz wurde ich durch umseitiger Merkblatt in Kenntiniss des Verpflichtung wurde mir ausgehaedig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rt, Datu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Unterschrift

Beglaubigung des Unterschrif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Zuname, Vor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eru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ohnhaft, Strass, Wohnort

( ) Personalausweis Nr。: ____________________

( ) Reisepass N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at vorstehende Unterschrift vor mir vollzogen。 Auf die Verpflichtung gemaess 84 Auslaedergesetz Dies wird hiermit amtlich beglaubigt。

第3篇

企业展会邀请函范文一

致XX:

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XX的支持和信任!我公司定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于XXX国际博览中心参加20XX年第XX届XX产品博览会。希望通过这次机会和贵公司共同探讨和交流,以便我们更加深入的合作。共同开拓和占领市场。诚邀您参加。我们不胜荣幸!

展会期间活动安排:

3月8日上午到展览会参观新产品下午5:30参加公司欢迎晚宴。

3月9日上午到公司参观、指导,下午各地经销商交流、洽谈。

关于费用的说明:

XX公司负责住宿和用餐的费用,需要您承担来回乘车费用。谢谢!

如果您希望留下来继续和我玫通,请预定更晚的回程车票。

请预定能够在3月8日上午11点之前到达XX的车票。如果需要我们到站接您,请提前将您到达时间通知负责接待经理。谢谢!

企业展会邀请函范文二

尊敬的新老客户:

大家好!首先很感谢广大新老客户一直以来对深XX公司的关注和支持,正是有了大家一路的帮助和呵护,才会发展的如此迅速。20XX年XX月XX日至XX日,XX产品展在香港会展中心展开。届时,本公司将携数款最新研发的新产品参展,现诚挚邀请广大新老客户莅临展会现场考察、指导!

展会地点:

展出时间:

组织单位:XX公司

客服专员:

企业展会邀请函范文三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

又是金色六月时,孩子们最快乐的节日--六一国际儿童节来到了,让我们由衷的对孩子们说一声节日快乐!祝愿孩子们在我们的呵护培养下健康、快乐、茁壮成长!

为了让孩子们在自己的节日中快乐地展现自我,体验成功,感悟成长,幼儿园组织了精彩的庆六一画展活动。特发此函邀请各位家长莅临我园指导。

本次展出大、中、小三个年龄段幼儿的绘画作品。每个孩子都是充满想象力的天才,他们用手中的画笔描绘出色彩斑斓的世界,把幼儿园的装点得格外亮丽,富有生机。相信今年的六一会给每位家长和孩子们留下最美好的回忆!

活动时间:20xx年x月x号

地点:xx幼儿园

孩子的快乐和进步始终是我们的欣慰!真诚希望您能与我们一起度过这个难得的亲子时刻,一起见证孩子们的成长与进步!

xx幼儿园

20xxx-xx

企业展会邀请函范文四

尊敬的客户:

你好!

非常感谢您对我毛司长期以来大力支持,值此上海面料辅料展销会到来之际,我们在此真诚期盼您参观,恭候您到来。

展会日期:XX年X月X日 -XX年X月X日

展会时间:9;00-17:30(4月20-22号)

9:00-14:00 (4月23号)

展会地址:上海国际展览中心

展位号是:XX

您到来希望能给我们提供一些好参考和建议,我们成长与发展离不开每一个客户指导与关怀。谢谢!

敬请光临

联系方式:

企业展会邀请函范文五

大家好!首先很感谢广大新老客户一直以来对深XX公司的关注和支持,正是有了大家一路的帮助和呵护,才会发展的如此迅速。20XX年XX月XX日至XX日,XX产品展在香港会展中心展开。届时,本公司将携数款最新研发的新产品参展,现诚挚邀请广大新老客户莅临展会现场考察、指导!

展会地点:

展出时间:

第4篇

商务会议邀请函范本一

乘广东建设文化大省东风,广东省文化厅、广东基金会、广东客属海外联谊会、广东省文化学会、华南理工大学客家文化研究所定于20XX年12月10日至12日共同举办首届岭南客家文化风情节活动。

我们将发挥各自优势和丰富的社会活动举办经验,誓将此次活动办成高规模、高品味和高水平的岭南客家精英盛会。籍此整合客家文化组织和区域客家文化资源,并将岭南客家文化风情节打造为一块文化品牌,成为我省展示客家的文化窗口,为客家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与其他民系的文化、经济的共同繁荣贡献力量,今后将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我们对本次活动做了精心策划、充分准备。其中的岭南客家文化风情文艺汇演、客家企业名优特产展销、岭南客家文化成果荟萃和岭南客家文化论坛由于项目大、影响广,将以冠名的方式诚邀各界加盟,诚恳盼望社会信誉度高、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热心公益和文化传播的企事单位的协作和指导!

商务会议邀请函范本二

第十二届全国铸造年会暨201X中国铸造活动周将于201X年11月13-17日在广州举行。本次会议是中国铸造业的一次盛会,是铸造行业进行学术与技术交流和产品展览的良好平台。活动期间将进行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并组织新技术、新材料展览会,还将组织一系列的行业活动。会议筹备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收到的论文数量超过140篇。我们热诚邀请广大从事铸造研究、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人员莅临此次盛会。

会议主题:先进铸造技术及铸造业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学术与技术交流:大会特邀报告;铸钢、铸铁、铸造工艺及铸造材料、特种铸造与有色合金、铸造装备等领域学术研究交流及生产技术研讨。

展览会:年会期间将举办展览会,为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和开发市场提供机会和平台。

企业信息:

在大会报告期间将安排半个小时的企业信息时间,原则上每个企业的演讲不超过5分钟,按企业报名的先后顺序排满为止。

工厂参观:中天创展球铁有限公司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容: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铸造分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暨第二十五次秘书长工作会议;圣泉之夜晚宴、兴业之声晚宴;第十三届福士科杯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铸造专业优秀论文评选结果颁奖活动。

商务会议邀请函范本三

经与贵公司就 项目合作事宜进行初步洽谈后,我公司对合作事宜进行了研究,认为:

1、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

2、该项目不仅将极大的促进双方发展,而且还将极大的促进两地合作,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5篇

参观指导邀请函范文一:尊敬的****有限公司董事长阁下: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公司的关心和支持,使我公司业务蓬勃发展。我公司代表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诚挚邀请您到希姆斯电梯上海总部及无锡厂区进行参观考察、指导工作。 行程初步安排如下:

****年**月**日 抵达上海总部

****年**月**日 无锡厂区参观考察

****年**月**日 返回

请您能在百忙之中安排时间及随行人员,如有时间冲突请及时通知。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参观指导邀请函范文二:尊敬的领导:

我们诚挚的邀请贵单位出席在***公司参观考察活动。

一、此交流活动行程目的:利用我公司已建成**便利条件为贵公司提供***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充分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为贵公司**系统建设共同商讨出谋划策,加快推进贵公司**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二、会议主题为:联谊、交流、合作。致力于共同打造安全、可靠、有效的**系统,共同打造有效保护广大**根本利益的生命工程。

三、期望参会人员:贵公司集团**系统主要负责人,**系统建设主要负责人,有关**设备负责人、有关技术负责人。

四、时间安排:由贵公司协调相关参会人员提前通知我方并安排考察交流具体行程。

五、地点安排:

1、考察地点:***公司**,安排与***公司**方相关领导就**系统建设进行技术交流,并安排贵公司领导考察。

2、考察期间会议住宿由我公司统一安排。

****年**月**日

参观指导邀请函范文三:为更好开展幼小衔接工作,让孩子和家长更了解小学的学习和生活,我园定于3月28日(星期一)上午组织全体大班级孩子和家长到前进路小学进行参观活动。

集中时间:3月28日(星期一)上午8:00时

集中地点:前进路小学门口右边大堂(排好8路纵队)

活动流程:

1、家长和孩子观摩小学升旗仪式;

2、孩子分组跟老师到各个班上听课;全体家长到5楼阶梯室听讲座。(内容:介绍学校情况、孩子如何顺利过渡到小学、如何做一年级的家长。)

3、家长听完讲座后自行离开,孩子分班进行少先队队课。

4、老师带领孩子合影后离开小学回幼儿园。

温馨提示:

1、家长和孩子在家吃过早餐再到小学;

2、孩子当天穿灰色的园服;

3、书包不要放过多东西,一定要带一小瓶水、两条毛巾;

第6篇

关于汉语的出国邀请函范文范本1亲爱的爸爸,妈妈:

你们好! 我来澳洲已近两年,目前一切顺利。我十分想念你们,因此决定邀请您们来澳洲探亲两个月。 众所周知,澳洲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澳洲一年四季鲜花盛开,到处绿草如荫,有新鲜的空气,阳光明媚,你们喜欢旅游购物,四处观光。我们可以一起看大海,钓鱼,买东西购物,享受澳洲葡萄酒的美味。 我尽心尽力保证父亲和母亲在澳洲期间的人身安全,使他们享受澳洲美好旅游时光,顺利回国。 我希望你们尽快办理澳洲签证,若有事,请务必来信告之

关于汉语的出国邀请函范文范本2尊敬的__ __

为感谢您及贵公司对我们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厚爱,我们热情的邀请您到中国进行商务考察。,尽情期待您的光临!

时间:

地点: 背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0xx-3-12

关于汉语的出国邀请函范文范本3X,驻留在添加:XXXXXXX,想邀请我妹妹(XXX),驻留在添加:XXXXXX,中国P R,在意大利大约三个月来看我从10月20日。

这次访问的目的是在意大利旅游。在其访问期间,他们将留在我身边和我将在上述地址负责所有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到意大利,食品,住房,在意大利旅行、保险和其他费用。

我将确保我的妹妹离开意大利授权期满前他们留下来。请给他们临时居民签证。

请不要犹豫与我联系通过电话XXXX-XXX或给我发电子邮件如果你有任何问题。

最好的问候

关于汉语的出国邀请函范文范本4_____________(中方邀请单位)邀请_________________(国名)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组织的___________(团号)旅行团_____________(人数)于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年、月、日)来中国_____________(旅游地点)旅游。

请即持此函(电)前往中国驻___________(国名或地名)大使馆(或总领馆、驻港公署、驻澳公署)申请_______次有效签证。

(附:旅游团人员名单)

(编号及发函电单位全称)

(年、月、日)于(城市名)

第7篇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一)案情[3]

现蓝天公司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系要约,其已经作出了承诺,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故而请求履行其与通达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通达公司则认为,《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仅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即便认为其系要约,蓝天公司的承诺也已经构成承诺迟延,故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不成立,因此拒绝履行。蓝天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系要约,其中“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一语则是对该要约生效条件的规定,故而该要约应当自 2003年3月12日,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生效之日生效。因此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 的承诺》并不超越承诺期限,该租赁合同成立。

(三)审理中的其他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性质也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上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而只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因为其并无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且其内容也是不确定的。因此,虽然蓝天公司进行了所谓的“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二、对案情和相关意见的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通达公司与蓝天公司之间是否成立租赁合同。而对此问题的判断首先取决于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的认识。申言之,如果该函为要约邀请,则蓝天公司的回复绝无可能构成承诺,自然也不可能成立租赁合同。而如果该函为要约,则须进一步考察蓝天公司的回复是否能够构成承诺,从而成立租赁合同。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判断一项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必须看其是否符合法律对要约构成要件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该规定来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项意思表示要构成要约主要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4]:一是应当具备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法效意思;二是要具备目的意思,即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且须具体确定。从而能够使受要约人一旦表示接受要约,就能够达成一项交易。而且这两方面的内容均须表示出来。[5]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其与要约的区别在于:首先,其目的只是唤起对方的要约,因此要约邀请并不具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的法效意思;其次,其目的意思也不完备,换言之该表示的内容并不完全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这些条款并不具体、确定。

此外,从法律后果来看,既然要约邀请并不具有目的意思,因此其并不发生要约的拘束力,即便对方对要约邀请作出回应,也不能成立合同,而且,即便双方最终成立了合同,要约邀请的内容也未必包含在最终的合同之中。因此,要约邀请并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其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故而其并非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行为。[6]

根据立法的界定,我认为本案中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也不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二)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不能构成租赁合同的要约

既然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自然,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在性质上也不能认为构成承诺,更不能认为蓝天公司与通达公司之间因此而成立租赁合同。

(三)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也不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虽非租赁合同的要约,但也不宜认为其系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从该函件的内容来看,虽然并不能一经受要约人蓝天公司承诺即可以成立租赁合同。但是,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该函件中明确强调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这就是说,其希望在条件成就(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就通达大厦与蓝天公司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因此,该函件并非没有法效意思,只是该法效意思并非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法效意思,而是意欲以该函件的内容为基础先达成一项协议,在将来条件成就后基于该协议再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法效意思。

另一方面,该函件中对将来要订立的租赁合同的部分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租金条款虽然并未确定,但其仍然确定了租金条款的上限。这就使得合同的标的具有了一定的确定性。如果蓝天公司及时同意该函件的内容,则即便未来双方就租赁合同展开进一步磋商,也只是对租赁合同其他具体事宜的细化,而不能脱离该函件的内容另起炉灶。因此,就该预备协议的内容,仍然是具体、确定和完整的。

三、笔者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的认识

笔者认为,该函件性质上应当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

所谓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因履行预约而订立之契约称为本约”[7].预约本质上是一项债权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就某项合同达成预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该合同的义务。在预约成立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虽然此时本约并未成立,但当事人仍然是真诚的希望进行某项交易,只是鉴于当时的环境其可能还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就相应条款加以确定[8],或者该合同的订立受到法定形式的限制,如要式合同或要物合同,而只能先行订立预约,而对其他的内容留待条件成熟时再另行磋商订立本约。故而,预约的目的在于为本约的缔结和内容先做准备。[9]

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通达公司《关于“ 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明确表达了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此种意思的目的并非单纯的唤起蓝天公司的要约,而是旨在与蓝天公司在将来按照这一函件所确定的框架来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因此,这一函件明确表达了与蓝天公司之间就租赁合同订立预约的意思。而且该函件中对未来租赁合同的一些主要内容也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来租赁合同的大部分主要条款,尤其是其将未来合同的性质、标的等进行了确定,从而能够在其基础上进一步订立本约。

此外,就该函件的法律效果来看,试想如果蓝天公司及时对这一函件表示完全同意,则蓝天公司的同意并非是就该租赁合同发出了一项要约,而是就该租赁合同的预约进行了承诺。根据这一预约,双方负有应当在条件成就(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在预约确定的框架内就该租赁合同进行进一步磋商从而订立该租赁合同的义务。尤其是考虑到发出该函件的当时,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的诉讼刚刚开始,究竟结果如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认为该函件系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显然更符合商务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既然该函件性质上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而蓝天公司在历经数年后方作出回复,显然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不能成立预约,自然也更谈不上成立本约——租赁合同了。

四、区分本约的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的意义

区分本约的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并非仅具有理论上的价值。强调该函件乃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而非租赁合同的要约和要约邀请,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

(一)区分本约的要约与预约的要约的意义

本约的要约与预约的要约虽然都是要约,一经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但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仍然有较大区别:

第一,就合同成立而言,如果认为该函件乃租赁合同的要约,则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就有可能构成承诺,在本案中,只要确认蓝天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则就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成立。而该函件如果认为乃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的话,即便蓝天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也只是成立租赁合同的预约,仍不能当然的成立租赁合同。

第二,就责任而言,如果认为该函件乃租赁合同的要约且蓝天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则该租赁合同成立。在通达公司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蓝天公司有权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履行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在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通达公司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给蓝天公司使用。

预约虽然在我国法上为一种无名合同,但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我国立法也不禁止预约的订立。故而,违反有效成立的预约也同样应当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果认为该函件乃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的话,则即便该预约成立,如果通达公司拒绝履行,蓝天公司能够追究的违约责任也与违反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一方面,如果蓝天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则通达公司应当履行的并非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是应当根据预约的要求继续就该租赁合同进行磋商、缔约。另一方面,如果蓝天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在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上也与违反租赁合同有一定区别。也就是说,法院不能直接依据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确定的租金上限来计算赔偿数额,而是首先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综合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对租金加以确定,再根据确定的租金数额、订立该租赁合同通常需要的时间等因素来计算赔偿的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如果该预约成立,则鉴于预约中对本约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预约所建立的缔结本约的义务已经相当充分确定,故而在违反有效成立的预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就未来缔约而达成的初步协议都是预约,都发生违约责任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虽然已经达成了一项初步协议,但该协议所确认的缔结本约的义务并不充分确定,而且无法通过解释来确定这些义务的内容,则这些义务以及预约本身都不能生效。例如,当事人只是约定要就一套房屋来订立买卖合同,而并未提及且无法通过合同解释来确定究竟为哪套房屋,则应当认为该预约不能成立。[10]自然也就不存在依据预约继续履行缔约义务或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二)区分本约的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的实践意义

在对方接受的情况下,本约的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虽然都不能就本约而成立合同,但是区分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仍然有重要意义:

就要约邀请而言,其性质上并非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因此,当事人进行表示后,并不能发生其所预期的法律效力,而只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直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15条对要约邀请的界定,唤起对方的要约为要约的通常效果,但这只是一种事实,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

一方面,特殊情况下要约邀请的内容进入合同之中,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学者也承认如果在此后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要约邀请中的相关内容未再磋商或有相反意思表示,且相对人对此有合理信赖的,该内容可以作为默示条款而进入合同。 [11]但显然,此种情形是以本约的成立为前提的,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一种推定,单纯的要约邀请是不会一经对方承诺即可以成立合同的。而且,此种情形下要约邀请只是确定了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预约的要约则一经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无须本约的成立为前提,也并非当事人意思的推定。而预约的要约的内容则构成了预约内容的全部。

另一方面,要约邀请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要约邀请发出后,表意人和相对人实际上已经进入了缔约阶段。如果要约邀请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某人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对方到其所在地进行磋商,但有突然拒绝谈判而给对方造成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再如一方在要约邀请中故意进行虚假陈述,等等。而如前所述,预约的要约在对方承诺后,则预约成立,违反有效的预约所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二者在归责原则、责任形态、赔偿范围等方面显然不能同日而语。

就本案而言,如下文所述,蓝天公司并未及时作出承诺,故而预约合同并不成立,自然也不存在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因此,区分《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究竟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还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在法律效果上差异并不很大。但是,如果相对人及时对该意思表示进行回复的情况下,显然认定该意思表示是本约的要约邀请还是预约的要约,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可谓天壤之别。

五、关于要约能否附生效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自然受要约人也就失去了承诺的资格,从而其迟延的承诺原则上视为新的要约。 [12]因此,在承认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构成预约的要约的情况下,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还必须要判定蓝天公司是否及时作出了承诺。而对承诺迟延与否的判断,则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承诺期限的起算点,二是该期限的长短。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则在前一问题上。

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要约中“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一语则是对该要约生效条件的规定。故而,该要约应当自2003年3月12日,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生效之日生效。换言之,法院认为要约人可以对要约附生效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情况下,虽然要约已经到达相对人,但其并未当然生效,而是待条件成就后方可生效,自然承诺期限也应当自要约生效之日起算。

我认为,所谓要约可以附生效条件的见解并不妥当。其理由在于:

第8篇

一、论坛名称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年全球投资促进高峰论坛——城市经济圈建设与外商直接投资

二、论坛主题

本次论坛的主题:城市经济圈建设与外商直接投资

论坛期间还将举办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全球采购说明会和全球著名城市经济圈图片展览。

论坛拟邀请全球知名投资促进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际著名研究机构、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日本和欧洲各国先进城市经济圈的政府和企业代表参会,分享成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就城市经济圈的产业布局、区域市场、城乡统筹、体制创新、招商引资,以及国际合作背景下如何构建圈内产业链和价值链等一系列重大前沿问题进行交流与互动。

三、论坛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支持单位

主办单位: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承办单位:*市人民政府、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华南投资促进中心

支持单位: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机构

四、论坛举办的时间、地点

时间:*年4月23日至25日

地点:*国际会展中心

五、论坛的参会人员

(一)邀请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领导参加;

(二)邀请中央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三)邀请全球知名投资促进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际著名研究机构、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日本和欧洲各国先进城市经济圈的政府和企业代表及国内参会代表;

(四)*市领导;

(五)*市各县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领导;

(六)国内外新闻媒体及工作人员。

会议规模约350人左右。

六、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一)成立*市承办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年全球投资促进高峰论坛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成员:*********************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协调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办公室设在市招商促进局。

(二)成立具体工作机构,分成6个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1.综合组:由市招商促进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有关秘书科、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外事办配合,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拟订*市承办论坛的具体工作方案、经费预算上报市政府审定;

(2)负责与上级部门协调申办论坛的各项工作,负责各工作小组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3)负责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华南投资促进中心协商确定论坛的费用核算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对接举办论坛的嘉宾、客商邀请、活动安排及议程等具体事宜;

(4)负责论坛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5)负责论坛期间车辆调度、邀请函制作等后勤服务工作。

2.论坛会议组:由市招商促进局、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商务局配合,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华南投资促进中心协商拟订论坛的具体工作细案;

(2)负责拟订国内参会代表邀请工作细案,发送邀请函;

(3)负责论坛会场的布置和组织工作,对接落实会场投影、同声传译耳机等有关设备,邀请同声传译人员;

(4)负责*市推介材料的准备、制作,市领导发言材料的草拟;

(5)负责参观考察的具体安排工作。

3.专场采购会议组:由市经委牵头,商务局、国资委、招商局配合,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华南投资促进中心拟订专场采购会工作细案;

(2)负责组织落实企业参加会议;

(3)负责会场的布置和组织工作。

4.展览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配合,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华南投资促进中心拟订城市经济圈图片展览工作细案;

(2)负责组织参会城市参展;

(3)负责展览的策划、图片收集、制作、布展工作;

(4)负责组织北部湾经济区“一市三港”的参展布展工作。

5.接待组:由市外事办和市接待办牵头,其中外宾由外事办负责,内宾由接待办负责,市招商促进局配合,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拟订接待工作细案;

(2)负责会议代表的签到、有关会务资料的发放以及参会代表的食宿安排等工作;

(3)负责市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宴请国内外嘉宾招待宴会的各项工作;

(4)负责外宾的翻译人员安排。

6.宣传文化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负责,市招商促进局、各媒体配合,具体工作职责是负责论坛期间的各项宣传报道工作及相关文艺演出活动。

七、拟邀请的国内外嘉宾

(一)外方: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其他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国际投资促进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先进城市经济圈的政府官员或管理代表,约80人。

(二)中方:中央政府代表;国内城市经济圈有关政府代表;各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代表;各省市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研究机构代表;制造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农业、物流业领域的企业代表;有关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代表,约220人。

八、论坛的议程

论坛拟于*年4月23日报到,4月24日至25日论坛专家发言和研讨,4月26日在*市参观考察,时间3天半。

九、工作进度

(一)*年10月中旬,上报关于建议承办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年全球投资促进高峰论坛的请示;

(二)*年11月中旬,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批准同意我市承办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年全球投资促进高峰论坛;

(三)*年11月下旬,拟订*市承办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年全球投资促进高峰论坛工作方案和有关经费预算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华南投资促进中心正式签订承办论坛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四)*年12月,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华南投资促进中心初步协商确定举办本次论坛的有关事项,包括论坛具体时间、会议规模、邀请嘉宾、活动安排及会议议程等;

(五)*年1月,制作邀请函,发放邀请函;

(六)*年1月—3月,组织1—2个工作小组赴欧美与联合国工发组织对接相关组织和项目落实情况;

(七)*年2月—4月,组织3个小组分赴北京等相关城市拜访和邀请国内参会嘉宾;

第9篇

预约制度虽然为我国学界普遍承认,但因其未见诸立法,学者对之的论述也多在合同分类中泛泛而过。尤其是《合同法》颁行后,由于《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一章中并未提及预约的问题,而且其对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规则进行了比较完善、具体的规定,因此实务上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多通过要约邀请、要约等规则加以处理。故而鲜见适用预约法理的判决。 但实践中合同的订立通常并非一蹴而就。在漫长的缔约磋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一些事项现行达成一些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初步协议(预约)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当事人就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或合同订立的准据法问题进行的初步约定,事先达成一些框架性协议、原则性约定,等等。围绕这些初步协议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也为数众多。如下文所言,此种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和效力上与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差异甚大。正确区辨这些意思表示究为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抑或预约的要约、承诺,对于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公平处理合同纠纷、实现合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故而笔者拟结合实例探讨预约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以期抛砖引玉,“激活”这一实践中很少涉及的制度。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一)案情 1998年9月,被告通达公司将其所有的通达大厦B区(该大厦分为面积相同的ABCD四个区)租赁给第三人华海公司,租期15年。当年11月,经通达公司同意,华海公司将该区转租给原告蓝天公司开设商场。2000年1月,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就该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通达公司遂诉至法院以华海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该租赁合同,蓝天公司亦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2001年4月3日,通达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了《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其中明确表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期限20年,其他具体事宜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时再定。”蓝天公司收悉该函后未作表示。2009年3月12日,法院方就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28日,蓝天公司发出《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并于2009年9月1日公证送达通达公司。其中表示:“鉴于贵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业已终止,经我司反复研究,多方论证,现就响应贵司函中所述要求我司全面承租通达大厦的事宜,郑重承诺如下:我司同意按贵司函中所列条件内容承租通达大厦。”此后,2009年11月12日,蓝天公司又向通达公司致函表示,鉴于通达大厦中部分建筑物被拆除,导致实际使用面积减少,故而将年租金减少为107.8万元,并规定租金每两年支付一次。 现蓝天公司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系要约,其已经作出了承诺,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故而请求履行其与通达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通达公司则认为,《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仅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即便认为其系要约,蓝天公司的承诺也已经构成承诺迟延,故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不成立,因此拒绝履行。蓝天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系要约,其中“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一语则是对该要约生效条件的规定,故而该要约应当自2009年3月12日,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生效之日生效。因此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并不超越承诺期限,该租赁合同成立。 (三)审理中的其他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性质也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上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而只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因为其并无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且其内容也是不确定的。因此,虽然蓝天公司进行了所谓的“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上系租赁合同的要约,因为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明确表达了其愿意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且如果蓝天 公司作出承诺,该租赁合同将在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生效,这就明确表明了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另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明确提出了未来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即:租赁物为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租赁期限为20年。但是,持此种见解者并不认同判决中关于要约附生效条件的认识,强调蓝天公司的承诺期限应当自2001年4月3日起算。故而构成承诺迟延。 二、对案情和相关意见的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通达公司与蓝天公司之间是否成立租赁合同。而对此问题的判断首先取决于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的认识。申言之,如果该函为要约邀请,则蓝天公司的回复绝无可能构成承诺,自然也不可能成立租赁合同。而如果该函为要约,则须进一步考察蓝天公司的回复是否能够构成承诺,从而成立租赁合同。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判断一项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必须看其是否符合法律对要约构成要件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该规定来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项意思表示要构成要约主要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应当具备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法效意思;二是要具备目的意思,即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且须具体确定。从而能够使受要约人一旦表示接受要约,就能够达成一项交易。而且这两方面的内容均须表示出来。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其与要约的区别在于:首先,其目的只是唤起对方的要约,因此要约邀请并不具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的法效意思;其次,其目的意思也不完备,换言之该表示的内容并不完全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这些条款并不具体、确定。 此外,从法律后果来看,既然要约邀请并不具有目的意思,因此其并不发生要约的拘束力,即便对方对要约邀请作出回应,也不能成立合同,而且,即便双方最终成立了合同,要约邀请的内容也未必包含在最终的合同之中。因此,要约邀请并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其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故而其并非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行为。 根据立法的界定,我认为本案中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也不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二)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不能构成租赁合同的要约 从本案来看,通达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的《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明确表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期限20年,其他具体事宜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时再定。”从该函件中可以看到: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并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虽然表示了愿意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但其中也明确表明该合同须在“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这就是说,该租赁合同并非蓝天公司承诺即可成立,而是要在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之后再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因此,这一意思并非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另一方面,所谓主要条款或必要条款是指欠缺之即不能成立合同的条款。主要条款的判断应当依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来判断。就租赁合同来看,《合同法》第213条虽然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但该条并非强制性规定。依据租赁合同的性质,其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标的物、租赁期限。由于《合同法》第61条对价格条款规定了补充条款,因此严格的讲,价格条款并非租赁合同法定的主要条款。本案中,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明确提出了未来的租赁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即:租赁物为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租赁期限为20年。但问题在于,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也提及了租金问题,这种情况下,该条款依据当事人的意思也应当认为是未来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该函件在提及租金问题的同时,却只是确定了租金的上限,提出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 显然该租金条款并不符合“确定”的要求。因此,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不能构成租赁合同的要约。 既然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自然,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在性质上也不能认为构成承诺,更不能认为蓝天公司与通达公司之间因此而成立租赁合同。 (三)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也不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虽非租赁合同的要约,但也不宜认为其系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从该函件的内容来看,虽然并不能一经受要约人蓝天公司承诺即可以成立租赁合同。但是,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该函件中明确强调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这就是说,其希望在条件成就(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就通达大厦与蓝天公司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因此,该函件并非没有法效意思,只是该法效意思并非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法效意思,而是意欲以该函件的内容为基础先达成一项协议,在将来条件成就后基于该协议再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法效意思。 另一方面,该函件中对将来要订立的租赁合同的部分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租金条款虽然并未确定,但其仍然确定了租金条款的上限。这就使得合同的标的具有了一定的确定性。如果蓝天公司及时同意该函件的内容,则即便未来双方就租赁合同展开进一步磋商,也只是对租赁合同其他具体事宜的细化,而不能脱离该函件的内容另起炉灶。因此,就该预备协议的内容,仍然是具体、确定和完整的。 三、笔者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的认识 笔者认为,该函件性质上应当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 所谓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因履行预约而订立之契约称为本约”。预约本质上是一项债权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就某项合同达成预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该合同的义务。在预约成立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虽然此时本约并未成立,但当事人仍然是真诚的希望进行某项交易,只是鉴于当时的环境其可能还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就相应条款加以确定,或者该合同的订立受到法定形式的限制,如要式合同或要物合同,而只能先行订立预约,而对其他的内容留待条件成熟时再另行磋商订立本约。故而,预约的目的在于为本约的缔结和内容先做准备。 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明确表达了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此种意思的目的并非单纯的唤起蓝天公司的要约,而是旨在与蓝天公司在将来按照这一函件所确定的框架来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因此,这一函件明确表达了与蓝天公司之间就租赁合同订立预约的意思。而且该函件中对未来租赁合同的一些主要内容也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来租赁合同的大部分主要条款,尤其是其将未来合同的性质、标的等进行了确定,从而能够在其基础上进一步订立本约。 此外,就该函件的法律效果来看,试想如果蓝天公司及时对这一函件表示完全同意,则蓝天公司的同意并非是就该租赁合同发出了一项要约,而是就该租赁合同的预约进行了承诺。根据这一预约,双方负有应当在条件成就(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在预约确定的框架内就该租赁合同进行进一步磋商从而订立该租赁合同的义务。尤其是考虑到发出该函件的当时,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的诉讼刚刚开始,究竟结果如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认为该函件系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显然更符合商务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既然该函件性质上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而蓝天公司在历经数年后方作出回复,显然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不能成立预约,自然也更谈不上成立本约——租赁合同了。 四、区分本约的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的意义 区分本约的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并非仅具有理论上的价值。强调该函件乃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而非租赁合同的要约和要约邀请,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 (一)区分本约的要约与预约的要约的意义 本约的要约与预约的要约虽然都是要约,一经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但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仍然有较大区别: 第一,就合同成立而言,如果认为该函件乃租赁合同的要约,则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就有可能构成承诺,在本案中,只要确认蓝天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则就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成立。而该函件如果认为乃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的话,即便蓝天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也只是成立租赁合同的预约,仍不能当然的成立租赁合同。 第二,就责任而言,如果认为该函件乃租赁合同的要约且蓝天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则该租赁合同成立。在通达公司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蓝天公司有权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履行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在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通达公司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给蓝天公司使用。 预约虽然在我国法上为一种无名合同,但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我国立法也不禁止预约的订立。故而,违反有效成立的预约也同样应当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果认为该函件乃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的话,则即便该预约成立,如果通达公司拒绝履行,蓝天公司能够追究的违约责任也与违反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一方面,如果蓝天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则通达公司应当履行的并非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是应当根据预约的要求继续就该租赁合同进行磋商、缔约。另一方面,如果蓝天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在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上也与违反租赁合同有一定区别。也就是说,法院不能直接依据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确定的租金上限来计算赔偿数额,而是首先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综合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对租金加以确定,再根据确定的租金数额、订立该租赁合同通常需要的时间等因素来计算赔偿的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如果该预约成立,则鉴于预约中对本约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预约所建立的缔结本约的义务已经相当充分确定,故而在违反有效成立的预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就未来缔约而达成的初步协议都是预约,都发生违约责任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虽然已经达成了一项初步协议,但该协议所确认的缔结本约的义务并不充分确定,而且无法通过解释来确定这些义务的内容,则这些义务以及预约本身都不能生效。例如,当事人只是约定要就一套房屋来订立买卖合同,而并未提及且无法通过合同解释来确定究竟为哪套房屋,则应当认为该预约不能成立。自然也就不存在依据预约继续履行缔约义务或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二)区分本约的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的实践意义 在对方接受的情况下,本约的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虽然都不能就本约而成立合同,但是区分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仍然有重要意义: 就要约邀请而言,其性质上并非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因此,当事人进行表示后,并不能发生其所预期的法律效力,而只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直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15条对要约邀请的界定,唤起对方的要约为要约的通常效果,但这只是一种事实,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 一方面,特殊情况下要约邀请的内容进入合同之中,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学者也承认如果在此后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要约邀请中的相关内容未再磋商或有相反意思表示,且相对人对此有合理信赖的,该内容可以作为默示条款而进入合同。但显然,此种情形是以本约的成立为前提的,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一种推定,单纯的要约邀请是不会一经对方承诺即可以成立合同的。而且,此种情形下要约邀请只是确定了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预约的要约则一经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无须本约的成立为前提,也并非当事人意思的推定。而预约的要约的内容则构成了预约内容的全部。 另一方面,要约邀请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 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要约邀请发出后,表意人和相对人实际上已经进入了缔约阶段。如果要约邀请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某人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对方到其所在地进行磋商,但有突然拒绝谈判而给对方造成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再如一方在要约邀请中故意进行虚假陈述,等等。而如前所述,预约的要约在对方承诺后,则预约成立,违反有效的预约所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二者在归责原则、责任形态、赔偿范围等方面显然不能同日而语。 就本案而言,如下文所述,蓝天公司并未及时作出承诺,故而预约合同并不成立,自然也不存在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因此,区分《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究竟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还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在法律效果上差异并不很大。但是,如果相对人及时对该意思表示进行回复的情况下,显然认定该意思表示是本约的要约邀请还是预约的要约,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可谓天壤之别。 五、关于要约能否附生效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自然受要约人也就失去了承诺的资格,从而其迟延的承诺原则上视为新的要约。[12]因此,在承认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构成预约的要约的情况下,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还必须要判定蓝天公司是否及时作出了承诺。而对承诺迟延与否的判断,则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承诺期限的起算点,二是该期限的长短。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则在前一问题上。 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要约中“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一语则是对该要约生效条件的规定。故而,该要约应当自2009年3月12日,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生效之日生效。换言之,法院认为要约人可以对要约附生效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情况下,虽然要约已经到达相对人,但其并未当然生效,而是待条件成就后方可生效,自然承诺期限也应当自要约生效之日起算。 我认为,所谓要约可以附生效条件的见解并不妥当。其理由在于: 首先,允许要约附生效条件与要约的构成、效力理论存在冲突。所谓要约生效所发生的效力,通说认为包括形式的拘束力和实质的拘束力,前者即要约生效后,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销或变更要约的效力;后者即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的效力。[13]我国《合同法》允许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强调要约必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法效意思,故而原则上要约仅具有实质拘束力。但是,如果允许要约附生效条件,就意味着虽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能否取得承诺适格的地位还要视条件是否成就而定,这显然排除了要约的实质拘束力,而且这种要约也并不具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法效意思。因此,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要约”本质上并不能构成要约。 其次,允许要约附生效条件可能科加要约人过重的风险。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其发生的是要约人单方面受该要约拘束的效力,受要约人也因此取得了承诺的资格。因此,我国法律才强调对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以避免受要约人单方长期受要约的拘束,从而承受过重的风险。在本案中,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发出时,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尚正在一审审理阶段,通达公司提出的终止与华海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还不能确定;即便其最终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一审、二审的程序也将旷日持久。事实上,直到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方就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如果认为这一表述就意味着承诺期限须自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算,这就使得通达公司长期受该要约拘束。而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格在这几年中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其中的风险要由要约人通达公司单方承担,这对要约人来说过于苛刻。 尤其是在我国合同法不承认情事变更原则的情况下,如果允许要约附生效条件,则在合同成立后,要约人无法通过主张交易基础的丧失而变更或撤销合同,这显然对要约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第三,我国《合同法》对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二十四条强调:“要约以信件 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从其行文来看,这一规定在性质上是对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所作的强制性规定。[14]这就是说,虽然法律允许要约人自由确定承诺期限的长短,但法律并不允许要约人单方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虽然表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但这只是规定了其与蓝天公司之间成立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蓝天公司对该要约作出承诺,则该租赁合同将在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时生效。这一规定不是对承诺期限起始日期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承诺期限须自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算。该要约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要约方式的不同分别加以确定。本案中,虽然通达公司表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但蓝天公司对该要约的承诺期限仍然应当自该函件上的载明时间即2001年4月3日起算。 从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内容来看,其并没有对蓝天公司应当在多久时间内作出承诺加以规定,因此该要约中并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因此蓝天公司仍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所谓的合理期限,在通过信件进行要约时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思考和判断时间,以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本案中,通达公司的要约于2001年4月3日发出,而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直到2009年8月28日才发出,9月1日才到达。换言之,本案中,蓝天公司在通达公司发出要约之后近两年半才作出承诺。作为一个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对于一个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竟然在两年多之后才进行承诺,这在强调交易迅捷的现代社会中显然已经超出了合理期限,应当认为构成承诺迟延。 在承诺迟延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的规定,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不能认为是承诺。而通达公司并未及时通知蓝天公司该承诺有效,也没有对该新要约作出承诺,因此,通达公司与蓝天公司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的预约也不能成立。 See E. Allan Farnsworth, Precontractual Liability and Preliminary Ageements: Fair Dealing and Negotiations, vol.87 Colum. L. Rev.,1987,p218. Ralph B Lake, Letters of Intent: A Comparative Examination under English, U.S., French and West German Law, vol.19 Geo. Wash. J. Int’l L.&Econ, 1984-1985,p331. 本案情系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改编而成,为方便研究,对一些案情进行了简化处理。 关于意思表示的基本构成要件,学理上众说纷纭(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237页),我认为其应当包括法效意思、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其中目的意思指明特定表意行为的具体内容,而目的意思则表明当事人追求的法律效果。但不仅内在意思要包括法效意思和目的意思,这二者还要在表示行为中表示出来。(参见尹飞:《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页。) 王利明 教授指出,《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构成要件的规定中“内容具体确定”应当理解为“内容具体、确定、完整”,完整即要约的内容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否则受要约人承诺也无法成立合同。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1997年自版,第30页。 参见【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年版,第61页。 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1997年自版,第30页。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页。 [12] 参见《合同法》第20、28条。 [13]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164页。 [14] 有学者主张要约可以附始期(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页)。此种见解与要约的构成要件、实质拘束力并无扞格,体系上并无不当。但允许要约附始期的目的无非在于使要约人能够控制要约的存续期限,从而限制自己的风险。但是,由于《合同法》第24条并未生硬的将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限于要约到达时,为控制风险,要约人完全可以通过在信件中载明期限的方式自由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尤其是考虑到第二十三条允许要约自由确定承诺期限,因此允许要约附始期在实践中究竟有多大意义,是值得商榷的。故而,笔者认为将第二十四条解释为强制性规范,并不会限制要约人的自由、损害其利益。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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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前提前1个月与对方公司联系,请求对方公司发送一份商务考察邀请函。

还要根据实际考察情况,提前预订去日本的来回机票。

(考察要点)

1.行程安排表

行程安排表对去日考察来说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通过行程表,考察人员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己这几天的行程安排,不仅让其放心,而且很直观地起到指导作用。确定每天该做的事情,一个个的步骤会让考察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最高效率地完成考察任务。

在写日程表的时候,有些地方需要注意:在日程表上写明的时间,不仅要写上年月日,为了准确起见,还要写上那天是星期几;时间的移动性也要在日程表上体现出来,几点几行程表刻在哪里,需要进行些什么活动,比方参观对方公司花多长时间,比方吃饭又是在几点至几点;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乘坐的交通工具最好用文字或图像标记出来,不仅体现公司职员的细心,而且想得越全面,越能体现出职员的用心。

行程表上还应安排好一整天最后的落脚点,应找好最后在哪个地方落脚。例:

表2

到达日本的时间、由机场到达所访问公司的路线都要提前查清楚,尤其是时间一定要把握好。

图1

2.细节

以最后一天为例:

表3

通过行程图,考察人员能够很直观地看到起点至终点的行程路线,在考察中,行程图是必不可缺的。

最后要附上商务考察的预算,每天记录。

结语

在传统的应用日语专业日趋完善的基础上,各高校特别是高职院校开设了商务日语课程。但其教学内容并不适合进步的时代,很多内容都过于书面化,导致一些高职院校商务日语实训课程流于形式,达不到实训教学的真正目的,偏离了学校开设商务日语的初衷,很多进入社会的学生在单位工作的过程中都深刻地体会到所学内容跟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所开课程实用性不强的问题成了高校课程设计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针对商务日语实用性不强的问题,我这里取其中的一小块,对商务日语的行程进行模板化设计,以期起到很好的缓解作用,在学习商务日语课的时候,不仅会轻松不少,而且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很好地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商务日语课程开设的意义也就体现出来了。这也是商务日语模板化的最终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1]赵美玲,刘秀英.互动型商务日语课程教学模式的实践与探索[J].辽宁高职学报,2010(03):12-13.

[2]汤芬霞.对于我校商务日语专业的思考[C].2008(2):23.

[3]高职院校商务日语专业课程整合及教学模式改革探析[EB/OL].大家论坛2010-4-27.

第11篇

【许世元先生,澳门星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委员、中华总商会理事长、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监事会主席、培华中学校董会主席及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荣誉主席等职,曾任澳门政府谘询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广东省政协常委、澳门潮州同乡会会长及中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等诸多社会职务。

智者――智勇兼备

世上但凡有卓越成就者,无不是有着过人智慧的智者。智者,不仅仅要聪明精干,更应该有过人的胆识、长远的眼光,有着一种善于把握时代脉搏,运筹于帷幄之间、决胜于千里之外的睿智。

最为广大澳门潮籍乡亲所称道的,莫过于许世元先生“智激澳督批地建校”的故事。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澳门人口的迅猛增加,澳门的学位供应明显不足。为了更好地促进澳门教育事业的发展,许世元先生遂代表澳门潮州同乡会于1992年正式向澳门政府申请批地建校。在致澳督韦奇立的申请专函中,他写道:“你同意批地建校,我们多谢你;你不批准,我们更要多谢你。”专函递交不久,澳督就派人过来谘询许世元先生,说他本人对上面“不批准,我们更要多谢你”这句话不理解,请许先生解释一下。许世元先生当即回答:“很简单,政府批给校舍,答应了我们的请求,我们应该多谢;但如果不批给,我们会更加多谢。因为如果政府批准了这件事,那么将来建学校的时候,我们不但要出钱建校舍,出钱支持学校的运作,还要付出大量精力,所以校舍如果未获批准,学校办不成,我们便可惜钱惜力,也就更加应该表示感谢。”许世元先生这一智取建校用地的往事,直到现在也仍为人们津津乐道,传为佳话。

然而却很少有人知道,在辉煌的成绩背后,在这永载年会史册的历史事件的背后,却也有着一番“智斗”故事。在新加坡举行的年会团长、秘书长会议上,澳门潮州同乡会就申办第五届年会做申请报告,当许世元先生提出主办方有权邀请有关团体和人士参加年会的意见时,立即有人询问他准备邀请什么样的团体和人士参加。他当即大声回答:“我准备邀请潮汕商会参加这届年会!”这句话遭到了美国代表团的反对,他们说:“我们举办潮团联谊年会的一个宗旨应该是不参与政治,你邀请国内的代表团参加,不是邀请共产党来吗?不就跟年会不参与政治的宗旨相违悖了吗?”许世元先生不紧不慢、不卑不亢地反驳道:“潮汕地区是我们所有海外潮人的根,是我们所有潮人都不能忘记的家乡,没有潮汕地区,何谈潮人联谊年会?我们要邀请的是潮汕地区的商会,是一种民间组织,不是共产党的组织,邀请他们不存在参与政治的问题,如果不邀请家乡的代表团参加,不就是要忘掉我们的根吗?这样的事不是忘本吗?”

在许世元先生的人生历程中,充满智慧的故事实在太多太多。然而,无论是举重若轻也好,还是针锋相对也好,不变的主题永远是爱国、爱乡、爱澳、为民。

义者――肩担大义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许先生从香港到澳门成立星华贸易公司开始杂货批发经营不久,当他看到澳门的杂货商还处于无组织的一盘散沙状态,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于是,他主动出钱出力,出面召集在澳杂货商,联络大家为共同维护澳门的市场秩序而努力,协调杂货推销业务,使原来群龙无首的旧组织――永义堂恢复活动,并改名“澳门杂货商会”。许先生也因在商会组建过程中的突出贡献,而被众人推选为复会后的第一任会长。

当他看到旅居澳门的潮籍乡亲越来越多,却没有一个潮团组织联系乡亲、团结互助、紧密合作时,便作为发起人积极倡议创办“澳门潮州同乡会”,为旅澳潮籍同乡共圆了一个梦。澳门潮州同乡会成立后,在短短20年的时间内便主办了两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各类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会员队伍不断壮大。

正因为多年来许世元先生为推动澳门经济发展,繁荣澳门社会,促进中葡友谊贡献了力量,1998年澳门政府特颁授他“英勇勋章”以表彰他为社会作出的突出功绩;1999年6月,他又获葡萄牙共和国总统颁发的国家级商业功绩高级军官勋章。

特别是自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声明》的那天起,许世元先生为了维护澳门的繁荣稳定,更是尽心尽力、鞠躬尽瘁。他担任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及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等要职。为了“一国两制、澳人治澳”能在澳门成功实施,他更是投入了个人的大量精力,听取民意,集纳多方意见,积极向筹委会传达意见,为协调各方利益做工作。特区成立后,他不仅担任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委员、澳门中华总商会理事长等多项重要社会公职。2003年,为了表彰许世元先生为澳门社会所作出的贡献,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代表澳门特区政府向许世元先生颁发了代表着澳门社会至高荣誉的“金莲花荣誉勋章”。

仁者――仁者爱人

多年以来,许先生把关爱之心洒向了澳门和家乡的多项社会慈善和公益事业,贡献良多、奉献无数。为了更好地参与到祖国经济建设的大潮中,为祖国的经济发展尽一份力,他不但自己积极从事国货贸易,而且作为中华总商会的理事长,他还率领200多人参加的澳门中华总商会潮汕访问团考察汕头、潮州等地;率团到南京参加第6届华商大会;赴海南出席博鳌亚洲经济论坛……越来越多地加强澳门工商界与祖国的互动联系。

第12篇

[关键词] 企业 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这种方式操作简单、随意性强、能快速实现采购、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是企业采购常常采用的采购方法。

然而,由于对询价采购在认识及操作上存在误区,许多企业在实际采用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做法:

第一,询价缺乏严密的内部控制。许多企业在采用询价采购时,把询价对象的选择权、询价权直接赋予采购员,由采购员进行询价,然后根据询价结果选出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报采购负责人审查后施行。这样的做法,因缺乏监督和内部牵制,极易出现舞弊情况,采购员有机会随意更改任何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或者给有关供应商“通风报信”。

第二,对询价对象的选择没有标准。因为对询价对象的选择没有标准,采购员可以向和自己关系好的供应商询价;可以向和企业有过采供关系的供应商询价;可以向企业周边的中间商询价;可以向远程的生产厂家询价。不同的供应商,报价差距是相当大的,尤其是中间商的报价和生产厂商的报价会有很大出入。

第三,对询价对象的选择方法随意性大。采购员或因为简化工作、图省事,或以为询价采购就是货比三家,只要邀请三家以上的合格供应商即可,甚至认为自己想邀请哪三家就邀请哪三家,对供应商不是随机选择而是随意选择,询价方法的不规范导致被询对象的报价不能接近市场上的最低价格水平。

第四,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单一,仅以价格考量。现在不少企业是这样理解询价采购的:既然是询价采购,那谁价格低谁就采购谁的。其实,价格只是确定成交标准中的一个因素,不是唯一因素,确定成交的供应商的标准应该是多样的,如符合采购需求、服务质量相等、最后才是价格最低。

第五,询价手段单一。询价采购往往演变成采用电话采购、传真采购等方式,尽管这些方式很便捷,但手段的单一使供应商的选择面很窄,让一些有实力、报价低的供应商因不知道企业的采购需求而没有参与报价,使企业丧失了低价采购的机会,也使企业丧失了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的机会。

以上这不规范的做法,往往导致企业询价采购效果不理想,甚至达不到询价采购的目的,因此,要正确的使用询价采购、发挥询价采购简单易行、便于操作、节约采购费用等优势,企业除了要建立和严格执行询价采购程序以外,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要贯彻以下原则:(1)分权原则。拟定询价函、实施询价、签订合同等工作要由不同的人员担任;确定询价对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要由询价小组集体确定。(2)制原则。同一采购标的要有不同的询价人同时询价,平行进行;(3)独立询价原则。询价人在询价采购时要独立进行,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干预询价工作。(4)明确询价人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和工作纪律。

二、制定好询价函

询价函是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具体描述,是供应商切实报价的基础,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物资采购清单;技术要求说明;付款条件;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报价截至时间;报价要求;售后服务、质保期;供应商的资质证明等。但在编制询价函时,不得设置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件。

询价函载明了这些信息,供应商接到函后对采购的标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使之报价符合企业要求。

三、规范参询价对象的资格标准及选择方法

对于询价对象的资格标准,企业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供应商的规定,从履约能力、供应实力、诚信和售后服务等几方面加以规范。

对于询价对象的选择方法,应该先选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然后从这些供应商中随机选择,防止询价人凭关系、凭感觉进行询价。

四、做好询价工作

询价是整个询价采购的核心工作,是询价采购成败的关键。在这个阶段,询价人要做到: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送询价函;只接受供应商的一次报价,这个报价是不能再行更改的;只接受在询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内的报价;公开所有符合条件的报价,集体决定供应商的选择,在决定成交的供应商时,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以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决定;在审阅、评价时要按照事先规定的原则、标准、办法进行,确保评价办法一致。

五、不单纯以价格取舍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应采用符合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最低的综合标准,不能单纯地只看价格。价格只是询价中的关键因素,绝非惟一因素,要走出“低价位”误区,因为低价格可以通过牺牲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来达到,要理性地对待价格问题。

六、搞好询价监督

企业的纪检、监察、审计询价的监督机构,应监督询价采购的各个环节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运作;在供应商选择和供应商评定等敏感环节是否有舞弊行为发生,最后确定的成交价是否合理等;对于舞弊行为,要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的查处工作。

总之,询价采购虽然能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快速采购、简便易行,但是,由于其没有严格的操作程序,询价随意性很大,在采用时容易出现一些影响询价效果的情况,因此,企业在使用过程中要高度关注一些关键问题,才能使询价采购达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