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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户调查

时间:2023-06-06 09:33:30

城镇住户调查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1

在全县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暨业务培训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按照省、市统计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县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暨业务培训会。下面,我就开展全县城镇住户调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这次全县城乡居民收入调查,主要任务是全面了解城镇居民家庭在收入、消费、居住、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调查数据将作为县委、县政府正确决策、制定政策、解决民生问题、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依据,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为此,各有关部门和广大调查户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规范操作

城镇住户调查是统计调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的结果,将作为今后长期开展经常性城镇住户调查的样本框,由此获得的今后若干年的调查数据,对核算全县gdp的大小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是小康监测和城镇贫困监测的核心指标。为此,本次调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城镇住户调查方案》和《农村住户调查方案》规范操作,在县城范围内随机抽选不少于300户城镇住户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建立抽样框。在此基础上,要按照抽样指数和抽样等距的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城镇住户作为全县城镇住户调查的样本点,这些住户每月记载家庭收支流水帐,并报县统计局,由统计局负责审核、汇总,从而取得全县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指标。目前,我县的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摸底和样本点抽样工作已全面结束。从本月20日开始,在座的各位调查户要详细记录各自家庭收支流水帐,为全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提供翔实、准确、全面的源头数据。

三、精心组织,认真调查

一是要严格执行方案。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调查方案,抽选好调查户,保证资料的代表性,认真做好调查员和被调查户的培训、资料审核汇总和开发工作。二是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让广大城镇居民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做好调查户的培训指导,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三是要坚持依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各位调查户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贯彻和执行《统计法》,努力争取调查对象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并为调查对象所填报数据保密,切实保护调查对象的隐私和权益。四是广大调查户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数据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此,每个调查户要从建设小康长武的高度出发,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各自家庭的支出情况,坚决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迟报、不拒报调查数据,每月及时、准确的向统计部门报送各自调查资料,确保全县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按时完成任务。五是要确保调查质量。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政策性强、要求很高,全体业务工作人员和被调查户要认真学习,掌握调查要求,弄清基本程序和环节,科学规范操作,保证调查质量。

同志们,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希望全体工作人员和被调查户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身于城镇住户调查工作之中,高质量的如期完成各项调查工作任务,为建设和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2

通过调查,一是全面系统地收集我区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就业、消费等基本情况,为贯彻落实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委九届四次会议精神,改善民计民生,了解民情民意,扩大就业再就业,增加群众收入,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翔实的决策参考信息;二是为**年至**年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保证未来三年经常性住户调查样本抽取和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三是掌握我区城镇居民生活用能状况以及社会热点问题,为制定节约用能等政策措施提供基础性数据;四是利用从此次调查数据,评估现行住户调查工作中经常性住户调查样本和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二、调查样本量和范围

本次调查涉及我区10个街道办事处的52个社区居委会,调查样本总量为2080户,其中,专项调查样本量208户(各街调查样本量见附件)。

三、调查对象和样本筛选

本次抽样调查的调查对象为城镇住户。被调查家庭必须在**市具有固定家庭地址,包括户口在本市的农业、非农业居民户和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区的农业、非农业居民户。本次调查样本是由**市调查总队采用随机等距的方法进行抽取的。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报告期

城镇居民家庭目前的住房情况、耐用品拥有情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子女受教育情况、收入消费情况以及居民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等指标。调查报告期为**年上半年和**年6月。

五、调查工作进度安排

本次调查从**年7月开始至**年8月底结束。具体安排为:

第一阶段(**年7月-8月上旬),完成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成立区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区街调查项目负责人,督导员,程序员及调查人员。召开区级培训会,完成被抽中社区居委会住宅图(花名册)编制工作。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8月上旬-8月中旬),入户访问,填写调查问卷。

第三阶段(**年8月下旬),审核(回访)、录入、汇总、上报调查数据,撰写并上报调查工作总结。

六、经常性调查工作安排

按照国家制度要求,本次调查所有被抽中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内的居民户将纳入经常性调查范围,每年从一次性调查大样本中抽选日常调查样本,由被抽选的调查户填写日常生活收支帐。调查时间为**至**年。

七、工作要求

为顺利完成此次调查工作和保障日常的经常性城镇居民家庭收支帐调查工作,成立由区统计局、区发展计划委、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区新闻中心组成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民政、公安、房管部门和各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对本区居民居住小区具有管理权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提供调查所需资料,积极支持配合此项工作和日后的经常性调查工作。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3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城镇居民生活状况及变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要求,区政府确定于年7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是做好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基础。通过调查,

一是满足深入研究城镇居民收支构成的需要,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支持,为“十二五”规划的制订提供基础资料;

二是为未来几年常规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

三是监测城乡统筹发展现状,为推进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资料;

四是利用此次调查的分层信息,提高常规住户调查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五是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社会公众安全感、社会公众意向等调查提供大样本框,为建立统计快速反应机制奠定基础。

二、调查范围、对象与内容

(一)范围: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对象: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全区共抽选1760户城镇居民家庭进行调查,涉及14个街(镇),42个居(村)民委员会,44个调查小区。调查的报告期为年上半年和年6月份。

(三)内容: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家庭收支状况、住房状况、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及社会保障状况。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4

一、工作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情况核查力度,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审机制,落实并强化各级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档案管理,细化分类施保方案,强化层层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和信息化管理,实现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切实保障城镇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居住。

二、具体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条件、方式及标准

1、保障对象:2014年住房保障对象是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以下家庭。

2、保障条件:

(1)具有县城规划区域内常住非农户口。

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包括涉城。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12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783.2元(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保障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域内具有自己私有住房的。

(4)家庭成员拥有汽车的不得申报。

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是指一个家庭的户主、配偶、未婚子女。

(5)按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报。

(6)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保障方式。保障对象确定后,先按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再根据不同保障群体需求情况,实行保障房分类轮候分配制。

4、保障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为3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为2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最低保障面积标准30平方米,最高保障面积标准50平方米。

(二)住房保障申报步骤

县城规划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批工作,由城镇居民申请、基层单位或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行业主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县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公示,最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具体步骤如下:

1、申报阶段(2014年7月31日至8月9日)

2014年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在符合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下,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基层单位、居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承诺书。

(2)申请人和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查看原件,留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免冠小二寸照片三张。

(3)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财产分割协议(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人家庭每位成员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住房证明所涉及的房产证或土地证、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在填写申请人家庭每位成员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时,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和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家庭成员中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或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和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低保、残疾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其它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6)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要求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由受理单位签署“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由核查人签字,并加盖受理单位印章。

2、审核阶段(2014年8月10日至9月15日)

(1)初审:各基层单位、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完成,其中含单位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初审时间,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将所有申报家庭进行公示。初审单位对所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符合规定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于8月21日下午5时前一并报送到主管部门。

(2)复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审,在3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及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由各单位的主管部门于8月24日下午5时前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报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会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财政、公安(交警大队)、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等有关情况进行会同审核。

(4)公示:对拟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在当地公众场合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日(9月1日至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申请人申报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5)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救助。

三、措施及要求

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监管工作,是维护城镇居民最基本生活居住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住房保障部门主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做到周密部署,科学安排,责任到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年度申报审核工作任务。

(一)成立住房保障工作组,严把申报准入关。各行业主管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调查工作组。要求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细致调查、认真审核,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住房保障家庭申报工作的同时做好调查工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申报坚持有工作单位的按工作单位申报,没工作单位的按属地户籍管理的居委会申报原则。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5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县级机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镇、镇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

(二)各类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按照《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中等收入家庭,15000元/人·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2000元/人·年;低收入家庭:7500元/人·年,低保家庭:5000元/人·年。

(三)住房困难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3、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限价商品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二、调查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等。

(二)住房状况。包括家庭住房占用套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房屋座落、房屋性质、房屋类型。

三、工作步骤

1、入户调查阶段。通过居民申报和入户调查的方式,全面摸清住房困难户的一手状况,确保不漏查、漏报。

2、资料审核阶段。通过部门联合审查的形式,对调查表逐一审核,全力杜绝瞒报、错报等现象,确保调查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3、数据录入阶段。对调查数据进行分类整理,信息录入省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数据库,建立全县住房保障户管理档案,完成信息报送。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调查顺利开展,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县政府成立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6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为区政府准确掌握城市居民状况和需求情况,合理利用土地、房屋资源,科学确定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建立由区建设局牵头,各街道和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调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确保调查工作如期有效地开展。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原则

按照“统一部署,分辖区组织,层层推进,逐级负责”的工作原则,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调查方法

采取对全区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城镇户籍的家庭全面入户调查的方式,严格执行调查技术规范,统一调查内容、统一调查样本、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时间进度。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调查工作的范围为:全区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对象为:具有城镇户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15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80%(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6.84平方米)的家庭。

(四)调查内容(详见附表)

本次调查工作的内容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情况、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和住房需求等内容。

(五)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4月25日—4月30日)

(1)制定方案。制定具体的调查实施方案,从区建设、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要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住房状况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调查办公室),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穆家营子镇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分社区具体实施调查工作。

(2)宣传动员。利用松山时讯、松山有线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调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各社区要采取张贴告示、发放宣传单、悬挂标语等多样形式的宣传,让居民及时了解调查的程序、内容、对象和领取调查表的地点,营造良好的氛围。

(3)调查培训。调查前,区住房调查办公室负责对穆家营子镇和各街道办事处调查人员进行培训,讲解调查的方案、步骤、内容等要求。

2、登记、调查阶段(5月1日—5月18日)

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所辖社区居委会领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表,社区居委会负责登记表的发放和收回及资料归纳、整理、汇总,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初审合格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分类录入微机,报区住房调查办公室。

3、入户抽查阶段(5月19日—5月26日)

住房调查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穆家营子镇和各街道办事处复审后的家庭,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建设部门负责核实住房情况。

4、统计建档阶段(5月27日—6月8日)

住房调查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编码、整理,建立“一户一档”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调查结果。调查工作结束后,将调查方案和调查结果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此项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区政府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配合,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区财政局要做好调查费用的计划安排,在资金保障上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区建设局、民政局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区建设局要公开住房调查工作电话,方便广大居民业务咨询。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7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工;市民化;对策

中图分类号:F3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081-03

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于12月12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在讲话中论述了当前城镇化工作的着力点。会议指出,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调查研究的背景

农民工市民化是指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人口,在经历城乡迁移和职业转变的同时,获得城镇永久居住身份、平等享受城镇居民各项社会福利和政治权利成为城镇居民的过程。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并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任务,并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是,由于我国一直以来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一些社会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我国农民工市民化问题遇到很多的障碍。重庆市作为我国唯一的省级行政单位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到2011年12月底,完成了户改第一阶段目标。尽管在户籍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难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2014年2月7日―2月20日,涪陵调查队在涪陵新城区和26个乡镇街道对84名外出务工农民开展农民工市民化情况专项调查。84名被调查对象中,男性占76.2%;48.8%的年龄在41―50岁之间;59.5%的文化程度为初中;85.7%的婚姻状况为已婚;86.9%的家庭拥有1―2个子女;57.0%的子女未在城镇上学;94.0%未举家迁移。另外,课题组老师3个组于2014年6月14―15日周末分别对在涪陵本城就业不同片区的60名农民工进行了调查,年龄在35―52岁之间。其中,男性占71.2%,从事的职业主要有建筑业、修理工、水果摊、搽皮鞋、市场菜贩、搬运工、木工、餐厅服务员、营销员等。

三、调查的具体内容

(一)农民工就业情况

涪陵调查队在接受调查的84名外出务工人员中,就业地点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有42人自2011年以来主要在省会城市或大城市务工,有51.2%的农民工在务工地就业时间累计达到了2―3年,65.1%的农民工连续稳定就业时间超过了1年。而课题组老师调查结果显示:涪陵城区本地农民工就业时间很多都在3―5年,甚至在10年以上的占了一定比重。如笔者认识的居住地附近的一对修鞋的垫江夫妻至少在城里已有10年,且顾客相对稳定,信誉非常好;有一摆水果摊的夫妻也在10年以上,且固定长期租的店铺生意红火;好多搬运工都在5年以上。另外有对夫妻专门贩卖自己家乡的鲜先蔬菜和粮食猪,好多夫妻进城打工生了第二胎,刚上小学,哥哥姐姐相已成年,两个孩子相差10岁以上。农民工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9个小时以上;大多数农民工都没参加过劳动就业培训。

(二)农民工经济收入情况

据调查大多数农民工工作收入情况满意度总体较高。调查结果显示29.8%的农民工表示对自己的工作“非常满意”,另有51.8%的农民工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度感觉“一般”,84个调查对象中只有15人对自己的工作感觉“不满意”。从行业、收入情况来看,64.6%的调查对象所从事的行业为建筑业,6成以上调查对象3年年均务工收入水平在3万元以下,其中年均1万元以下占8.3%,年均收入1万―2万元的占27.4%,年均收入2万―3万元的占25%;84人中有16人表示年均收入水平在5万元以上,其中1人承认自己的年均收入达到了10万元以上。 而课题组教师调查情况显示,涪陵城区农民工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年收入一般在1.5万元左右;水果摊、修鞋匠、搬运工、木工一般在2万―6万元左右不等;10万以上占比重不多。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农民工对自己岗位收入还是基本满意,认为总比在农村强。

(三)农民工居住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84名外出农民工对自己在外居住条件满意度不高,居住条件有待改善。其中65.4%的调查对象对自己的居住条件满意度为“一般”;47.0%的农民工居住在工棚或集体宿舍,43.4%农民工租房住。而教师调查组调查显示,对就近本城打工的农民工来说居住满意度相对高一些。其中,31.2%的人在城里买了小户型的二手房;33%农民工居住在雇主或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25%农民工住工地或工棚;其余的与他人合租房且租金较低廉。

(四)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情况

教师调查组对60名农民工在子女接受公共文化服务教育、劳动合同、住房保障、医疗方面、城镇社会保险参与、文化生活等方面进行了调查。34%子女在城里接受公共教育,部分未随父母子女仍在农村上学;67%的农民工签了劳动合同;公租房廉租房基本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大多数农民工生病不去正规医院而是自己上药店买药或者去个体诊所;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并不多;且农民工文化生活单调贫乏,业余生活主要是看电视、打扑克、闲聊或者睡觉。

(五)农民工文化社会心理素质和落户情况

调查的农民工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7%;高中文化程度占28%;初中文化程度占56%;其余是小学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总体偏低,他们也很少参与社会管理,城市就业多年从未参加过什么选举。绝大多数农民工社会心理感觉与城市居民无太大差别,只有少部分农民工认为很难融入城市。另外,很多人担忧随着年龄增大无法务工,生活无保障而不愿落户城镇。据调查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主观意愿并不是很强烈,原因是工资收入偏低,城市房价太高。即使有意落户城镇的,也多数是年轻人为了子女教育,且大部分人员希望就在家乡就近落户。

四、当前农民工市民化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工对户口转移政策了解不够

各级政府对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政策方面宣传不足,导致绝大部分对城镇落户政策一片茫然,没听说过或者不了解具体情况。有些农民工很想在城镇中安定下来,但苦于对相关政策不明确、不了解。

(二)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还存在薄弱环节

据调查,当前农民工普遍收入水平偏低,收入不稳定,无完善的医保、养老保险等作支撑,又要面对高昂的房价、高等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所以部分人即或有一定存款也不敢轻言买房。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差距仍然较大,农民工进城60岁后单凭几十元养老金根本无法维持生活。只有20%左右的农民工在就业地参加以保住院为主的大病医疗保险,有病不住院治疗的现象很普遍,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偏低。

(三)住房和子女义务教育困难

居住困难,住房未被纳入城镇住房有效保障体系。农民工部分居住在集体宿舍或工棚里,大部分农民工租赁房屋居住在城郊结合部或相对偏僻的地方,居室空间狭小,卫生、通风条件不好,环境脏、乱、差,严重影响其健康和生活质量,且居无定所,夫妻分居比例较高。另外,由于农民工随迁子女大量涌入城市,加之流动性大、农民工子女教育压力大,所以,子女教育又面临着一个大问题。由于政府政策未落实,多数农民工子女就读于附近私人民办学校。学校经费一般按地域划拨,又因农民工子女父母投入精力不够,管理较少,学生学习基础较差,怕影响教学质量等原因,使一些学校不大愿意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

(四)民利缺失

由于户籍制度原因,农民工被排斥在社区组织、社区活动、社区管理之外,难以融入社区生活。农民工长期游离于政治生活之外,没能参与社会管理,其利益诉求难以在城市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得到充分反映和保障。

(五)农村部分土地荒芜、资产空置,造成资源浪费

部分农民工落户城镇同时不放弃农村耕地及房屋,双栖生活形成资产空置、资源浪费。据调查,目前已在城镇购房的相当部分农民工并没有放弃农村的耕地、宅基地,一般耕地由父母或他人代耕,劣等地部分荒芜,房屋则空置。

五、关于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几点建议

农民工市民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完善中不断推进。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理清农民工市民化的思路和具体进程

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同时,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又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应站在政治、经济、社会全局的战略高度,把农民工市民化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使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逐步享受均等的公共服务,实现公民权利平等化

农民工市民化的核心问题是户籍和公民平等权利问题。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身份实现真正的角色转变。同时,推进劳动就业、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形成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身份统一、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制度体系,为农民工提供好服务保障。

(三)积极兴建农民工保障住房、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不仅是让农民工融入城市,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保障农民工在城市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的必然要求,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民工住房难问题是当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主要制约因素,各级政府应投入相应的建设资金,实施农民工“安居工程”,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

(四)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培养积极健康的社会心理

加强农民工文化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推动劳动者素质提高转变,大力培养新型产业工人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同时,要高度关注农民工的心理状况,开展关爱和援助行动,注重提高综合素质,加强疏导干预,增进心理健康,帮助农民工不断融入社区、融入社会。

(五)制定相应优惠政策

调整农村土地流转利益补偿机制,避免农村土地资源浪费根据农民工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以对土地采取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给予放弃农村资源的进城农民工相应的补助和补偿,免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使其义无反顾地参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总之,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农民工市民化并不等同于取得城镇户籍,其更深层次的要求是农民工在取得城镇户籍的基础上,在政治权利、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市民)同等待遇,并在思想观念、社会认同、生活方式等方面逐步融入城市的过程。因此,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参考文献:

[1] 杜小峥.城乡统筹进程中的农民市民化问题探析―――以重庆市为例[J].特区经济,2012,(6).

[2] 相征,赵鑫.城镇化视角下的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路径探讨[J].求是学刊,2013,(9).

[3] 陈怡男,刘鸿渊.农民工市民化现实困境与制度环境建设研究[J].求实,2013,(7).

Investigation and Thinking on the status of the migrant workers townspeople in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 Taking Chongqing Fuling as an example

QU Jing-ping

(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8003,China)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8

一、组织领导

这次调查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建设局牵头负责,县房改办组织实施,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共同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调查、统计及建档等工作。

二、调查方案

(一)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持有本县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788元以下。

(二)调查的方法:全面调查的方法。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1、以县政府的名义下发关于开展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将宣传资料张贴到每个社区,确保全县家喻户晓。

2、县政府召开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动员会,具体安排布署此项工作。

3、县房改办组织召开业务培训会,对全县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发放和具体业务培训。

4、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指定时间内,到户主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无业人员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并提供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证明,由单位或社区工作人员对登记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对确实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造册上报。

具体资料如下: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中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工资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银行工资的存折原件、复印件;无业人员由社区提供收入证明;在校学生由所在院校提供就学证明,可不提供收入证明;学龄前儿童不需提供证明;

(4)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证、租房合同等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5、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扎实的安排好本乡镇、本部门的调查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群众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完成登记,对基层单位上报的入户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无异议的家庭予以确认盖章,进行电子档案的录入工作。

6、各乡镇、各部门将《调查表》及《汇总表》以磁介质和纸介质的形式上报县房改办(电话:84812419)。

7、县房改办对上报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后,上报市、县政府,为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四)调查内容:

1、家庭基本情况和人口情况:包括户籍地址、家庭人口数、城镇人口数、家庭成员情况等;

2、家庭收入情况;

3、家庭住房情况:家庭住址、房屋类别、人均住房面积等;

4、住房保障意向选择。

三、时间安排

这次调查工作从20*年10月20日开始至12月5日结束,共计45天,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1、落实调查经费;

2、由县政府组织召开调查动员会议,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各乡镇及相关部门领导参加;

3、以县政府的名义下发关于开展调查工作的通知,进行宣传动员;

4、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调查机构及人员,并于11月5日前将调查机构及人员名单报县房改办;

5、县房改办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及调查人员进行培训,讲解调查要求、步骤、内容,了解入户调查基本知识,及《调查表》、《汇总表》填写要求。

(二)第二阶段:入户调查阶段

1、*,符合条件的家庭准备证明资料,并到所在单位或社区登记。各单位及各社区对登记的家庭,逐户进行入户调查,核对户口、身份证、收入及住房等证明材料,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2、*,对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单位或社区公示3天,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资料和《调查表》由单位或社区存档;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属于部门职工的由基层单位进行汇总,将《调查表》、证明材料及《汇总表》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盖章,统一汇总报县房改办;属于社区职工的由社区汇总,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审核无误后盖章,统一汇总报县房改办。

(三)第三阶段:复核汇总阶段

1、*,各乡镇、各部门进行核实及电子录入。

(1)各乡镇、各部门对上报的《调查表》进行认真核实,确保不遗不漏,准确无误。核实后在确认无差错的《调查表》上盖章,并汇总形成《汇总表》;

(2)将《调查表》及《汇总表》录入电子表格;

(3)将《调查表》及《汇总表》的纸介质材料以及调查有关情况书面材料,上报县房改办。

2、*,县房改办对上报数据、资料及有关情况书面材料进行汇总,根据调查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撰写调查报告,上报市、县人民政府。

四、有关要求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9

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的城乡住户调查一直分割进行。在城镇区域调查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农村区域调查农民纯收入,至今没有全国性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数据。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新格局,整体推进居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迫切需要统计部门提供全面反映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资料。

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也是促进我国住户调查科学发展,提高住户调查质量的迫切需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向城镇转移,大规模的流动人口对城乡劳动力就业和人口布局构成了新挑战,改变了城乡住户调查的覆盖范围,对搞准城乡居民收入真实情况带来很大难度,城乡分割的住户调查不利于不重不漏地覆盖城乡居民,难以准确把握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外,推进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还可以减轻基层工作量、提高调查效率,而且也有助于统计数据与国际接轨。

正因如此,在2008年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被正式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的重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进城务工人员与日俱增的情况下,这种以户口作为分类方式并分别进行统计的模式逐渐暴露出诸多弊端。首先,调查样本代表性和调查数据质量的保证面临困难。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城乡界限在很多地区已变得十分模糊,过去单纯通过居住区域就能区分居民身份的作法已成为历史。加之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在城乡、城市间流动,大量农民工家庭在城市里就业、居住和生活,这一庞大群体中的很多人实际上已仅仅是户籍意义上的农村居民。在此情况下,现行的城乡住户调查体系按照传统城乡地域概念或者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域划分调查区域,根据户籍进行人群分类抽选调查样本的方式,样本的代表性难免存在瑕疵。另外,城乡一体化建设已经给广大城乡居民的生活和收入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如何记录这样的变化?如何用统计的方法准确的描述城乡一体的居民生活状况?这些都对我们现有城乡住户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其次,难以统一描述全体居民生活状况和进行国际比较。城乡住户调查在调查覆盖面、调查设计、调查内容和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区别。对城镇住户、农村住户各自的统计目的和作用、统计项目、统计指标都有所不同,进而造成两类统计数据无法对接,对城乡居民的生活状况只能进行分类描述,不能形成统一反映全体居民生活状况的统计数据。城乡住户调查的分类统计数据不但不能整合统一,而且在概念和定义上与国际标准也存在很大差异,这就使得统计的数据难以直接进行国际比较,在统计的方法上也不能与国际上通行的统计方式接轨。

探索并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目前实际的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体系,仍然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难点和问题。

一、我国目前城乡基本现状是一体化改革所面临的最大难点。当前,尽管我国的城市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大量农民流向城镇就业和生活,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格局还没有根本的改变,城乡户籍依然存在。与之相适应,城乡居民在生活方式、就业模式、收入来源、支出和消费投向、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首先要建立一套能够全面和综合反映城乡居民就业、生活、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调查指标体系,城乡居民的上述差异无疑为调查指标体系的建立提出了挑战。另外,根据我国原有的城乡地域划分和行政管理模式,城乡两套住户调查体系分别采取了适合各自特点的调查组织、管理模式和调查方法。在城乡地域划分仍然明显,行政管理方式仍有所区别的情况下,建立和采用能够适用于这种现状的统一的调查组织、管理模式和调查方法,确实需要进行大量的探索和尝试。

二、城乡住户调查的需求对一体化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自开展城乡住户调查之日起,由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侧重点不同,各级政府对城乡住户调查的需求也有所区别。因此,目前城乡住户调查除调查居民收支等基本生活情况,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求外,都根据政府宏观管理的需求,分别设计了各自不同的调查主题和内容。根据各自的调查方案,城乡住户调查的内容除了居民收支等基本生活情况外,农村住户调查需要调查的内容包括监测农村摆脱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的进程情况,大量农民流向城镇就业和生活情况。

三、现行方法制度的差异性增加了一体化改革的难度。我国现行的城乡住户调查制度是在结合我国城乡居民生活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在抽样方案、指标体系和调查表式的设计,以及各种调查内容和报表的汇总上报时间等方面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别。从住户调查样本的抽选方法上看,尽管都是采取分层多阶段抽样方式,但具体操作过程仍然有所区别,如调查样本量的计算和确定方面,农村住户调查采用MPPS抽样程序计算样本容量,计算时除了考虑收入、人口和从业人员的调查主题外,还要将粮食亩产、棉花亩产等其相应的播种面积两项调查主题结合在一起考虑。从调查指标体系上看,区别则更加明显。如在收入指标上,尽管城乡居民的总收入均包含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农村为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但在指标内涵和包括的内容方面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同时,考虑到目前城乡居民生存的实际状况,城市住户调查的收入核心指标为可支配收入,而农村住户调查的收入核心指标则是纯收入。收入分类指标的设置方面,城市住户调查在转移性收入类指标方面设计并突出了社会保障的内容,而农村住户调查指标则是侧重于了解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情况。在支出指标上,针对农民家庭既是生活也是生产单位的特征,突出并设置了家庭经营费用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指标。消费支出方面,由于农村居民在食品、住房消费的来源方面区别城市居民,因此城乡调查在消费指标的设计和分类上也有一定的区别。

四、现有的组织管理体制和工作模式与一体化改革不相适应。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住户调查体系,首先要求在开展上要实现一体化组织管理。目前这种两套调查体系分别组织管理,城乡两个调查系统和部门分别调查的体制和模式也面临改革的必要。组织管理体制和工作模式的改变既是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的重点,也是改革难点。涉及到自上而下的机构人员变动,组织管理方式改变。即使是在现有基础上不进行较大规模的调整,也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一)必须增强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推进城乡村住户一体化改革,有助于推动我国城乡住户调查改革,加深我们对现代统计实践和理论的认识,加快我国住户调查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统计核算工作,还能够全面提高我国统计调查的综合能力,提高住户调查数据的质量,加强CPI和劳动就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必须将国外模式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正在试点过程中的新的调查体系,吸收了国际上一套通用、先进的城乡住户调查,它改变了现行城乡分割的制度方法,不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本地居民还是外来常住居民,都以家庭为单位作为调查对象。在抽样方法上由目前以户籍为抽样基础改为国际上通行的以住房为抽样基础,使住户调查能够涵盖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乡所有家庭。调查采用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经常性调查由被调查户根据收支情况逐日调查记账,访问员定期上门收取;一次性调查由访问员上门询问和电话调查方式进行。然而,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城乡居民的生活方式、收入和支出内容差异仍然较大,城乡划分仍较明显。另外,新调查体系对调查员和调查对象的素质要求,如试点中发现采用日记帐方式仍是当前住户调查工作的最佳选择。因此,必须认真总结试点的经验,进行广泛的论证和实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调查体系的各方面加以必要的完善,从而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成功运行。

(三)必须同时兼顾各方需求,充分发挥住户调查的作用。住户调查是收集数据最灵活的方法之一。从原则上讲,几乎所有的资料都能通过这种调查取得,但调查的概念、主题以及详细的程度必须适合调查的需要,因为住户调查的成本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从国际上多数国家开展的住户调查情况看,一般都下设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设备情况、收入、消费支出、资产及生产经营状况和劳动力转移情况等6个统计科目。而我国目前的城乡住户调查除包括上述调查项目外,还要满足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不同的数据和信息需求,如城乡贫困监测、农业劳动力转移、城市社会保障等,城乡住户调查改革在调查的概念、主题以及项目设置上应兼顾现有的调查内容,同时能够保证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临时性调查需要,更好地发挥住户调查的服务作用。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10

第一条依据《*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县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的具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残联、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镇低保工作。

第二章城镇低保对象的确定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四条凡在本县县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的,均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第五条符合城镇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城镇低保: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本县城镇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收入的家庭,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具体计算公式为: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月保障金额=(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人口数。

第六条可以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七)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失踪、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七条申请城镇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确定:

(一)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作为同一家庭确定;

(二)共持一个户口簿,但有几个家庭组成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分户确定;

(三)虽持有一个户口簿,但不在一起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确定;

(四)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由父母提出申请,按一户确定;

(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出的,仍按家庭成员确定;

(六)无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家庭的,无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其收入超出城镇低保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家庭月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申请日前6个月平均数额计算。

第九条下列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补助费、提前离岗的工资补贴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展销及增值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凭、转让或者变卖所得,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收入、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补偿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第十条被赡养人应得赡养费的计算:

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赡养人应得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每个赡养人的月赡养费=(赡养人家庭总收入?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50%×家庭人口)×50%。

第十一条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计算:

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25%计算;负担两个以上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的,按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50%计算;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所在地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城镇低保待遇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养老金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和劳动保障证明,确定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或者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当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安置费的职工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续缴手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当出具缴费凭证及复印件。核定其收入时应当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总额)/(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四条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的家庭,不购置住房或者购置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其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五条因土地被征收、征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家庭,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补助费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其家庭仍有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当年土地收入纳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家庭,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符合条件的,可以凭相关证明享受临时救助或者城镇低保待遇。

第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家庭成员而未就业的(每户限1人),按无劳动能力人员给予保障。

第三章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有工资收入的,须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工资单或者工资领取凭证和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件和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由其所在单位出具退休审批手续及领取退休费相关凭证;

(五)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就业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

(六)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关于其是否从事社会公益岗位和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八)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九)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十)病患者,须提供由县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关系的,应当提供该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的证明;

(十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居住、就业、生活情况及收入的证明;

(十三)因拆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十四)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是否自费就读证明;

(十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十六)动迁户须提供其迁移的有关材料;

(十七)民政部门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负责受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城镇低保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受理本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人提出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应当逐项登记,并对申请人出具该申请材料的接受单。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核实,与居民(社区)委员会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和有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居民(社区)委员会成立城镇低保评议小组。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干部、分管本社区的户籍警察、城镇低保专干、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对城镇低保专干提交的新申请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和需要调整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进行评议。

经评议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其家庭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城镇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及城镇低保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重新评议认定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办理城镇低保待遇,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凡在县内居住的居民,无论有无房证和建房手续,应当以居住房屋为立户依据,将户籍迁至房屋所在地后方可申请城镇低保待遇。

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家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现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由其原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

无居民(社区)委员会的居民小区,城镇低保工作直接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承担。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进行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经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整理上报县民政部门;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城镇低保待遇,并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可采取下列方法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

(一)到申请人住处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和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状况;

(三)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发信索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与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申请人家庭收支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配合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状况的核实。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委托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对公示内容无争议的,发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银行卡(折);对有争议的,由街道(乡镇)进行调查复核,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重新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公示中有争议经调查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和经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应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一)申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与实际消费支出差距较大,实际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空调、摩托车、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申请日前1年内购置新电脑、彩电、冰箱、音响等家用电器价值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含加工点)、公司、商店、服装店、干洗店、影楼、网吧、话吧、游戏厅、饭店、旅店(含公寓)、药店、诊所、健身房、美容美发厅等经营实体的;

(四)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证券投资行为或者家庭存款及贵重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一般为超过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全额保障金总额的),家庭对外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除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住房或者装修现有住房的;

(六)家庭成员有吸毒、、、酗酒行为,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领取城镇低保金、不按规定真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无就业要求,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供就业岗位的;

(九)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自费择校就读3年以内的,自费出国学习、工作的;

(十)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二)外地来本县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外来务工人员;

(十三)本县非农业户口,本人常年在其他省、市(县)居住生活,回到本县县内生活不够6个月的。

第四章城镇低保待遇及保障方式

第二十七条城镇低保待遇由县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按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城镇低保对象除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外,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城镇低保对象在县内迁移居住地的,由县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办理城镇低保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按照城镇低保对象自救能力、生活状况等不同情况,实施相应分类救助。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孤老、孤儿、优抚对象、严重残疾人、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成员家庭,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上浮20%给予保障。

第三十条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应及时、如实向所在街道(乡镇)报告收入状况。街道(乡镇)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核算,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重新审核、审批保障金标准。

第三十一条城镇低保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如不主动、及时、如实向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报告收入状况,经由街道(乡镇)低保工作人员查实并做出停发城镇低保金建议,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取消其所享受的城镇低保待遇。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为符合申请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而不依法审批的;

(二)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

(三)、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低保金的。

第三十三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涉及其家属申请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调查取证等项工作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四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残联、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及审核、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取资料费、工本费、手续费、调查费;不得将城镇低保金的发放与收取治安费、卫生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相挂钩。

第三十六条城镇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街道(乡镇)对已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采用以下方式定期进行复查和走访:

(一)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每2个月复查一次;

(二)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及优抚对象,每季度走访一次;

(三)家庭成员中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或者与无行为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城镇低保家庭,每半年走访一次。

民政部门在复查、走访过程中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城镇低保家庭,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分别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城镇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每个月提交一次续领申请,并书面说明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变化情况,连续三个月不提出续领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第三十八条城镇低保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镇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实际收入的当月起,取消其城镇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城镇低保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申请人采取谩骂、侮辱、殴打等手段威胁城镇低保工作人员的,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11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时期新要求,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全面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聚集。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进一步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市和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整体发展水平。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申请迁入人在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生活来源。

2.“合法固定住所”系指申请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对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自建房,凭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军产房,凭房管部门(单位、居委会)证明、合同、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3.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取得保障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正常生活所需费用的,视为具有稳定生活来源。包括:正常工作收入、合法经营收入、投资收益、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定期存款、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的稳定供给等。申请人可凭单位证明、摊位使用证、投资证明、工资单(卡)、定期存款单据、居委会收入证明、会计事务所资金证明、审计单位验资证明、稳定生活来源公证书等材料证实其生活来源的稳定性。

(二)放宽市区(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下同)落户条件。省内人员在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省内人员”系指申请户口迁移前,在省各市、县、区拥有常住户口的居民。

2.“稳定住所”包括合法固定住所,单位员工宿舍,长期自住、租住、借住的住所。租住、借住的要连续居住个月以上(“以上”包含本数在内,以下同),但非住宅性房屋除外。在单位员工宿舍居住的,凭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租住、借住房屋居住的,凭租住或借住合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3.“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系指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患有各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员,凭二级以上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凭三级以上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患有各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住院记录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亲属关系无法确定的,可通过公证或其他法定形式确认。

4.对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落户。

5.对农民工中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可凭县级以上表彰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落户。

6.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可凭国家承认学历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落户。

7.对在市区投资万元以上,依法纳税元以上并到一年的,可凭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完税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落户。

8.对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可凭居住证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落户。

(三)放宽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省内人员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照市区人员落户手续,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1.“双方直系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儿(女)、孙(女)、重孙(女)、公婆、岳父母。

2.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

4.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四)进一步推进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本着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对居住在市区规划区、县(市)城镇(城区)城建区、建制镇所在村居住的居民;长年从事非农业的产业集聚区、产业专业村的居民;重新规划建立的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全部登记为城镇户口。以上居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五)引进省外人才到落户。在市区、县(市)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1.对被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用证明、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2.对农民工中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可凭市、县级以上表彰证书、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3.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可凭学历证书、单位聘用证明、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4.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可凭产权证明、户籍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5.在市区投资万元以上、纳税达到元以上的,在县(市)城镇投资万元以上,纳税达到元以上的,可凭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完税证明、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并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协议的,可凭人才交流中心协议、毕业证、报到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七)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人才居住证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由就业(包括兼职)、经营、投资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发放、收缴。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将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四)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六)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资格鉴定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使农民工能够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八)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依法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九)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事关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调查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实施。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标准、配套措施、实施计划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城镇住户调查范文12

一、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保障城镇居民住房需求为目的,以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为重要内容,努力建设符合我市实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㈡主要目标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0套,建设规模4万平方米,投资额3000万元;今后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到年基本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廉租住房建设。年启动廉租住房建设工程,计划建设廉租住房37套,1850平方米,今后根据我市实际,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到年,共提供200套廉租住房。

二、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主要措施

㈠停止企业集资建房

今后,一律不再批准企业在原地国有划拨土地上改造房屋、集资建房和开发商品房。企业的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一律按市房管局的统筹安排到集中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小区购买或租房。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涉及建房方面的审批事,切实规范审批、许可行为,并认真履行在规范建房行为过程中监管职责。

㈡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严格购房管理

市房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市区企业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的资金、计划、土地供应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优惠政策,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持续、快速增长。

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从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购房户的条件,切实做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给符合条件且迫切需要住房的申请人,并强化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房屋交易行为及小区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认真做好办证、按揭贷款等服务工作,真正把惠民的好事做好。

㈢启动我市廉租住房建设

年底前,启动廉租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争取到年将全市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畴。为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顺利启动,要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调查。成立由市房管局牵头,民政、劳动、物价、鄢城办事处等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采取普查、抽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不同类型城镇居民的收入情况、居住状况和住房需求情况,做好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的调查工作。

2、逐步建立分类保障的廉租住房制度。对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双困”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对一般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实行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的面积2人以下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3、多方筹集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渠道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以上,社会捐赠资金等。

市财政局要将廉租住房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根据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今年计划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其中:市财政安排资金50万元,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5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45万元(以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数据为准)。

4、建立严格的申请、公示、审批、轮候、复核和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登记;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可提供的廉租住房套数时,由市房管局按申请人的困难程度采取轮候的方式确定承租户,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由市房管局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市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房管局要强化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均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以及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