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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时间:2023-06-06 09:01:58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一步依法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现就《条例》与国家法的衔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与国家法衔接的基本原则

1.《条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款相冲突或《条例》没有规定的条款,严格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执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的,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按省《条例》规定执行;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予以约定。

二、《条例》与国家法衔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规定

由《条例》规定的“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调整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

1.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数由《条例》规定的“7个以上”调整为“5个以上”;

2.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由《条例》规定的“5万元以上”调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约定的本社全体成员的出资总额。”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规定

1.农民至少应当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足20人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控制在成员总数的5%以内。

3.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4.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由《条例》规定的“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调整为“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对于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由章程进行规定或由成员会议进行表决规定。”

(四)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承担

由《条例》规定的“合作社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调整为“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五)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对于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的一般事项,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3.对于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规定

1.成员出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尽的义务,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单个成员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一半以上。具体出资方式、数额、比例由章程进行约定。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合作社的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3.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载明的成员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为准,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

(七)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的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作为确定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承担法律责任、附加表决权和退社财务清理的一个重要依据。

(八)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成员财产处理的规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或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合作社经营盈余,按照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2.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九)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化为成员出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进行约定。

(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可分配盈余原则上按交易量(额)、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具体分配办法由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

(十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或变更登记按下列规定处理:

1.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

(1)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12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限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章程自行约定出资总额,免除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程序,登记机关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核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总额。

(4)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和注销登记费。

2.国家法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1)国家法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按《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如登记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于2008年6月30日前,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等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如登记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发生变化的,可以适用备案程序,于2008年6月30日前,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修改后的章程、营业执照原件,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国家法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采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的,应当自*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既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对专业合作社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可以保留名称),再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发或者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3)国家法律实施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原有组织形式的,不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但其名称不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4)法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的,应当自*年7月1日起,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自7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均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2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

者委托人的证明。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3

下面讲一下怎样设立营林专业合作社,仅供参考。

一、设立营林专业合作社的准备工作

1. 搞好宣传动员工作,在林区组织农户设立营林专业合作社,可以解决林改后农户一家一户发展林业产业难以解决的技术,资金,产业规模,产品销售等问题,因此村级经济组织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为什么要组织农民成立营林专业合作社,林农入社有哪些好处等,让农民充分了解,知情。

2. 在时机成熟时,召开村民会议,让村民自愿报名入社,同意加入者签字,登记造册。

例:宽甸县硼海镇白石村《宽甸惠民营林专业合作社》。

2007年8月1日全村主体改革结束后,村两委班子积极探索主体改革后如何组织林农搞好林业经济发展,在市农经部门和市、县林改办的指导下,他们决定筹建营林专业合作社。先后组织召开了全村联户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各村民组会议宣传讨论,最后达成共识。

二、设立营林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作社的成员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必须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每个成员地位平等,社内实行民主管理。

(五)合作社有利润,按销售收入提出一定数量的公益金和储备金,其余按股分给社员。

例:白石村《宽甸惠民营林专业合作社》。

入社农户117户,办社宗旨是:诚信立社,民主办社,团结兴社,合作强社;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办、民管、民受益。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原则是销售收入的70%归社员,20%作为公积金,10%作为合作社扩大发展储备金。

三、设立营林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1. 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营林专业合作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营林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营林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章程。

3.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组织机构。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确定的住所。

5. 有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例:白石村《宽甸惠民营林专业合作社》。

共有117户,443人自愿出资入社,注册资金58500元。合作社通过全体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了章程,章程中要载明下列事项:⑴名称;⑵住所;⑶业务范围;⑷成员的权利和义务;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⑹成员出资方式及出资额;⑺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⑻章程修改程序;⑼解散事由和结算办法;⑽公告事项及方式,并张贴上墙,按章程所规定的条款执行。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理事长1人,理事10人,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生产部,购销部,财务部。选举产生了监事会,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会下设巡视组,监察组。合作社设立培训中心,下设技术部,宣传部,信息部。合作社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30平方米。

四、设立营林专业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立登记的文件:

1. 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会议记录。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 住所使用证明。

五、营林专业合作社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营林专业合作社颁发法人营业执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

六、营林专业合作社需建立的制度和规则

1. 营林专业合作社成员管理制度。

2. 营林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3. 营林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制度。

4. 营林专业合作社理事会议事规则。

5. 营林专业合作社监事会议事规则。

白石村的营林专业合作社,上述制度和规则全部建立并执行。

七、营林专业合作社设立后的运营

1. 每个成员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⑵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⑶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⑷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⑸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

2. 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依照农民在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3. 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并经过成员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4. 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束后应向成员大会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4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

一、黑龙江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显著效果。截止2010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14347个,其中农民成员148671个,带动农户110万户,从事种植业合作社的7496个,占总数的52%;养殖业3991个,占总数的28%;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225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6%;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个、运输的324个、储藏的合作社48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的合作社182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3%;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106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7%,其他行业合作社1071个,占合作社总数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作多年的时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而且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区明显滞后,上述状况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严重制约着地区农业发展。

(三)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五)匮乏资金以及科技支撑薄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2009年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额为89.72 万元,比全国户均81.05万元高出8.67万元,但并不证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强。原因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没有验资程序,只是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真正出资到位的极少;其次是农民以实物出资不需进行评估和过户,而实际上这些实物基本上还在农民自己手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再次,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特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难以实现做大做强,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

[1] [2] 

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合适度;评价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合适度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分配决策程序

完善盈余分配决策程序,除了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结构,消除大户对于盈余分配程序的影响外,还应注意健全成员的权利机制。由于相当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机构设置和民主管理方面流于形式,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也影响着收益分配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可以从分配制度建设、理事会构成、盈余分配方案决定的民主程度、监事会的监督状况、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产生方式以及盈余分配实施等方面进行考量。

(二)分配执行过程

盈余分配的执行,是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成员的行为。这一过程中需要理事严格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来进行盈余分配,在规范盈余分配程序的同时加大盈余分配过程中监事和成员的参与监督权。其用程序规范化、社员参与监督权、入股人数占社员的比例、股东分红占总收益的比例、二次返利占总收益的比例等指标来评价。

(三)分配效果

分配效果主要体现在实施收益分配后,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流、利益主体、文化建设及社员忠诚度等的影响,可以用对利益主体的影响、组织成员和谐度、工作积极性、资金流畅通性、社员继续投资意愿等指标来考察。

根据对合作社收益分配全过程的分析,本文对合作社收益分配合适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表1中,理事会构成的合理性依据农民社员的多少来考核;盈余分配方案决定的民主程度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掌握决定权来判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产生方式由社员、股东或理事长掌握决定权来判定。

二、样本数据来源

三、评价分析

本文在数据分析之前,首先对数据进行KMO和Bartlett 适用性检验,其中KMO值为0.863大于0.8,Bartlett统计值显著异于0,因此适合进一步做因子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合适度评价模型构建

1. 确定公共因子 利用SPSS18.0统计分析软件,采用主成分分析提取了3个能代表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合适度的大部分因素的公因子,特征值均大于1,方差累计贡献率达到74.601%。

D=I・Di(1)

DC=d・DW(2)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评价结果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6

关键词:发展;合作社;质量;保证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从已公布的情况看,全国仅2009年就比2008年增长一倍多。从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看,一部分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等方面,显现出了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是只有框架的“空壳社”,或是以合作社的名义为少数人服务的“伪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合作社的发展道路,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了搞形式主义的样板,甚至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不但没有给农民带来应有的实惠,还产生了消极影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质量上的必要条件

虽然,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是难免的,但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当尽量少出问题,少走弯路,不能放任自流。发展需要有数量上的增长,但重要的是质量上要有保证,没有质量做保证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只有数量而没有质量的发展等于没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的增长是很容易的,而在质量上的提高是难能可贵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而且要有实在的经营活动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一是过于追求数量上的增长,把数量的增长作为考核政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绩的重要指标,致使一些地方在形式上建立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果是成绩一大堆,而真正能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却很少;二是先发展后规范,不管是否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先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建立起来,之后再去规范,结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较多,问题也较多,规范难度大,农民兴办和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第二,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方面。一是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有偏见,认为搞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简单地归大堆,又要吃大锅饭,态度不积极,不主动,不愿意兴办,不愿意加入;二是一些基层干部指导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完成上级任务,被动地指导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形式上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得很有声色,有成员、有机构、有章程、有制度,各种手续俱备,但就是运营上没有行动,专业合作社成为形同虚设的空架子。

第三,在利益趋动方面。一是一些企业为享受到国家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积极发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个合作社的机构和运行都在企业的控制之下,企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结果是企业赚得盆满锅满,而农民得到的实惠却很少;二是一些企业、组织或社会团体为得到国家的扶持资金,将自己包装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以获取不劳而获的利益。

三、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要采取切实措施

第一,坚持标准,重视质量。一是要树立质量重于数量的观念,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谋求数量上的增长,要改变在业绩考核上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要制定包括质量和数量在内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在发展合作社数量、成员数量、制度建设、运行情况、农民增收、成员评价等做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对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培育、扶持,批准设立的主管部门要按标准严格审查、审批和登记;三是对已经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调查摸底,搞好分类指导,对不符合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给予取缔,什么时候达到标准,就什么时候再给予批准设立。

第二,认真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保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让广大农民了解成立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掌握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积极组建和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参与合作社的运行、管理、监督的自觉性。要增强管理人员“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加强指导,用好扶持政策。一是建立辅导员制度,要在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内部组建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二是搞好对合作社管理人员培训,增强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发展、规范、整合、提质”的总体要求,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绿色食品等有机结合起来,指导相同类别的合作经济组织搞好整合,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提质;四是借助中央“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的要求,用好用活扶持资金,把扶持资金真正用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上来,并做好使用方面的检查和监督;五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信贷、土地、税收等有关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倾斜,鼓励、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增强合作社的示范带动能力。

第四,加强监督。首先,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加强内部监督。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要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服务,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按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加以制止或举报。其次,搞好外部监督。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制度,要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要做好对合作社依法规范运行的检查和财务审计,要保证内部监督得以实现,要对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的行为给予纠正,要对责任人给予处罚,要对违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Z].

2、中央2010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Z].

3、农民日报记者彭丹梅采访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Z].

4、农业部等十一部、委、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Z].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7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

一、黑龙江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显著效果。截止2010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14347个,其中农民成员148671个,带动农户110万户,从事种植业合作社的7496个,占总数的52%;养殖业3991个,占总数的28%;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225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6%;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个、运输的324个、储藏的合作社48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的合作社182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3%;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106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7%,其他行业合作社1071个,占合作社总数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作多年的时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而且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区明显滞后,上述状况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严重制约着地区农业发展。

(三)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五)匮乏资金以及科技支撑薄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2009年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额为89.72 万元,比全国户均81.05万元高出8.67万元,但并不证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强。原因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没有验资程序,只是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真正出资到位的极少;其次是农民以实物出资不需进行评估和过户,而实际上这些实物基本上还在农民自己手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再次,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特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难以实现做大做强,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三)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当安排扶植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服务;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另外要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等;另外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问题。

参考文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8

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现状

到2011年底,全县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137家,注册股本金共计22426.18万元。社员2213人,其中农民社员2072人。这些合作社按行业划分,种植业93家,养殖业36家,农机、病虫害防治服务8家,分别占总数的67.9%、26.3%和5.84%。按主要从事的产业划分,涉及到水稻、油茶、花卉、烟叶、生姜、脐橙、甜橙、梨、养兔、养鸡、生猪、蔬菜等产业,其中果业33家,油茶13家,水稻及制种10家,烟叶6家,蔬菜类(含生姜、芋等)8家,其他作物类(茶叶、席草等)23家,生猪11家,肉兔4家,禽类(鸡、鹅、鸭等)7家,其他养殖业(肉牛、水产、蜜蜂等)14家。

2011年,益民兔业专业合作社、绿宝优质稻专业合作社、山村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科丰杂交稻制种专业合作社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合作社。

二、主要成效

1、数量持续增加。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前,我县重点发展以产业协会形式为主新经济组织,做到每个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县有龙头协会,各乡镇有分协会。到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我县新经济组织创建工作坚持以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按照“能人带动,基地示范,政府引导,协会运作,群众参与”的思路,每年组建了30个左右农业专业合作社(2011年注册登记29家)。已注册的13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涵盖了全县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

2、示范效果明显。如高兴绿园花卉专业合作社在获得北京2008奥运会场馆布置的200万盆绿化定单后,主动无偿分给会员,由此带动100多户农户从事杜鹃花种植。绿宝优质稻专业合作社采取“一带三”的方式培训社员,即由一名已正确掌握新技术要领的种植大户、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结对三名社员,进行种植新技术实际推广应用;合作社统一负责免费为全体社员提供优质稻种以及部分其它物资。对于困难社员给予免费提供500元内的稻种;合作社指导社员单独与大米公司签订收购合同,待公司加工成品后,在产品销售产生的利润中按适当比例给合作社社员分红(所分红利可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粗糠用于养殖),每公斤水稻可分红利0.11元/公斤等措施增强社员的集聚力,该社社员从2008年4月登记注册时的10人,发展到目前122人。益民兔业专业合作社组建以来,一直坚持无偿为社员提供技术服务,每月定期举办养兔专业技术培训班。2011年在重点养殖乡、村举办了11期培训班,发放技术资料1000余本,参训人员510多人次。同时牢牢把握利益分配这根弦,建立合理的二次利益分配机制,2008年以来每年的二次分配都在10万元以上。

3、政府服务加强。一是引导组建了兴国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启动了合作社从“小抱团”向“大抱团”的发展进程。此举得到了省市新村办领导的充分肯定,省新村办副主任王志高度评价:“这是全省首创”,市委常委、农工部部长(市新村办主任)曾新方称赞说:“此举值得全市推广”。并要求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的乡镇都要成立联合会分会。目前有13个乡镇成立了联合会分会。二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的培训列入农民培训的重要对象,无论是阳光培训,还是雨露工程培训,都有培训合作社发展的课程。三是在项目、经费上直接支持。到目前为止,绿宝、山村、益民、科丰、绿园等合作社经过县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得到上级的项目支持;累计有30多个合作社得到了县新村办(农工部)的经费扶持。四是组织专业合作社交流活动。坚持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这个平台开展县内各合作社交流的同时,还组织部分合作社负责人到外县进行学习考察活动。

三、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创建和发展氛围。

为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领导,成立专业经济组织协调指导小组,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县委农工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农工部(农办)、农业局、果业局、林业局、烟草局、供销社、扶贫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委等单位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每年的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中都具体明确新经济组织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明确定期联合督查,定期通报,定期培训指导等制度,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造了良好的发展氛围。

2、围绕主导和特色产业,组建多类型、多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按照“发展一个产业、组建一批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路,组建形式多样的农民专业产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一是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组建龙头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我县制种、烤烟、脐橙、花卉、灰鹅、肉兔、蔬菜等主导产业,形成了以赣兴种业、将军红、绿宝米业、山村油脂、盛达兔业等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业龙头企业,这些龙头企业发展后,打出了自己的品牌,需要自己的产业基地,也就产生了与产业农民联合发展的需求市场,因此在共同利益的目标下,形成了一批由龙头企业牵头,大批产业农民参与的产业专业合作社。二是相互联合,组建能人联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这一规定,我县对区域范围较小,而产业又有特色的农业产业,则采取能人牵头的办法,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江背席草、樟木荸荠、社富九山生姜等。合作社实行统一供种、统一技术、统一管理、统一收购,逐步形成基地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一户带一地、一村带一片、一片带一业的作用。这种发展模式操作较为简单,但在合作社成长初期,由于受素质、能力等方面条件局限,要促成相对弱小,分散和缺乏合作意识的农民走向联合,除加强政府引导、扶持之外,注重发挥农村“能人”的领头、示范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三是技术联姻,组建科技推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组的指导帮助下,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组织动员农民对土地进行合理流转,或者是以土地入股的形式,与有技术、有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联姻结盟,组成科技推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如兴国县绿园花卉专业合作社通过走土地与技术互相嫁接的路子,花卉生产新技术、新品种在农村得到逐步推广并不断发展壮大。

3、坚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提

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

一是强化规范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基本程序是:确定发起人和组织名称一填写发起人登记表一起草发起人倡议书一选定组织办公地点(经营场所)一召开发起人会议一拟定组织章程一拟定组织规章制度一召开成立大会一选举法定代表人及批准组织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一向县工商局正式登记注册。二是规范管理标准。我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边组建边规范的行业管理,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运行一年后,在生产上做到“五统一”模式,即统一协调土地统一组织农业投入品的采购、运输、储藏和供应;统一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开展技术培训;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在财务上做到“三健全”,即财会人员健全、账簿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健全。三是提出合作社建设标准。一般合作社“四个一”建设标准即有一个议事场所、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一个醒目名称牌、有一块以上的产业基地;示范性合作社“七个一”建设标准:即有一个30m2的办公场所、有一个醒目名称牌、有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一本规范账簿、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基地、有一套生产销售机制。目前,全县有50家合作社达到“四个一”建设标准,其中,20个达到“七个一”建设标准。

4、加强创新服务,推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好更快发展。

一是我县在制定了每年设立县级50万元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专项基金、落实县、乡领导和农口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联系合作社等一系列帮扶发展政策和措施;二是2009年我县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在构建协作发展的公共平台上取得突破。到目前为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已成为各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工作探讨、信息、产品展示、业务洽谈的公共场所,并定期牵头组织合作社召开经验交流会,使全县合作社交流座谈会已步入制度化轨道。三是规范行政服务。坚持按照兴新建办字[2009]13号文件精神,规范工商、农业、发改委、国土、财政、国税、地税、信用社、农机等部门服务职责和内容,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可循,防止推诿现象的发生,提高机关部门服务效能。

四、存在问题

我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做出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目前表现比较明显的有二方面:一是合作社发展不平衡,有的规模较小,效益差。有一些合作社(主要是乡镇为年度考评要求以村干部名义突击登记的)没有把精力落在抓实际生产经营上,而是仅保留登记合作社层面上,经营效益不理想,社员没有得到实惠。二是还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执行不好的现象。三是扶持政策落实还不够。如贷款政策。2009年2月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但到目前为止,《意见》中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一些措施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四是部门多头管理,资源整合和共享方面做得还不够。

五、几点思考

思考一: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

从我县的整体情况看,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农民或企业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不深,就连许多基层领导、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作用、功能、条件也知之不多,讲不出一个所以然。所以目前出现合作社鱼龙混杂、分配制度概念不清等情况也属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要从加强培训人手,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一是要明确重点培训对象。重点培训对象应包括村干部、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龙头企业负责人、乡镇领导、干部以及工商、税务等相关业务人员。部是村民选举出来的,他们对村民的影响很大,对合作社的发展也影响很大,对村干部要强化培训提高他们对专业合作社作用的认识;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和企业负责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领办人,对他们的培训重点是业务性的,使他们在领办时少犯或不犯“不知者无罪”的错误;要培训乡镇领导和干部,他们经常与农民打交道,无知不仅会降低政府的威信,还会让农民认为政府对合作社不重视,误解国家的政策。二是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我县正在整合资源,组建农民培训学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应及时纳入其培训计划,可以根据对象不同,分别开办以学习政策为主的村干部培训班、乡镇领导培训班、乡镇干部培训班、工商税务业务人员培训班、政策业务兼修的合作社法人代表培训班及以业务培训为重点的针对已登记的合作社业务代表的培训班。明确凡是要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人都必须经过培训,但不能增加农民负担,培训时不能收取培训费。

思考二:加强核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程序和管理。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从实践的情况看,一是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框架下,完善登记程序,县工商部门或县农业部门要在接到合作社领办人的申请后,到实地或电话抽查了解设立人和社员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真实意愿,避免那些仅仅是为完成考核任务的行政干扰下组成的合作社扰乱整个专业合作社面上的数据和发展状况。二是加强对专业合作社履行其章程及财务制度建设的指导和核查,纠正其章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符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条款以及分配制度,特别要督促以龙头企业或能人领办的合作社真正按章程办事,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的利益,确保专业合作社性质不走调。

思考三:加强服务,切实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排忧解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县还处于起步期,如同襁褓中的婴儿,需要额外的耐心和爱护。一是在政策扶持方面。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初建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标准化生产、知识培训等,可以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在做到重点扶持,示范推动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哪些的确代表农民利益且有发展潜力的初组建的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专项扶持;要建立合作社生产经营的用地优惠政策和执行好国家的工商税务优惠政策。二是在信贷服务方面。各金融机构应加快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着重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要的资金,简化审批手续。三是在信息服务方面。着重抓好专业合作组织的横向联合,每个专业合作社指定专兼职信息员,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经验交流网站,在条件成熟时,引导从事同一类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合并重组,并引导其向专业合作社转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9

关键词: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策;新疆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053-03

一、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力度、改变各种落后观念

1.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然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此要大力进行深入广泛地宣传,使墨玉全县干部群众清醒地认识到,大力发展合作经济是农村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新型合作社与20世纪50年代合作社之间的区别,绝不是要走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的老路,更不是恢复生产资料“归大堆”,而是努力发展生产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农村第二步改革。从而实现农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3.引导农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提到农民增收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4.加强农民合作思想和合作意识,相当一部分农户的合作意识淡薄,参与合作积极性不高;有的农户风险意识比较差,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因此,大力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会降低传统和习惯对农民的负面影响,唤起农民的合作意识,培养合作经济群众基础。

二、明确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所经营的产业是弱质产业,所经营的群体是弱质群体,所经营的地域是落后村落,其内部治理结构又比较特殊或者说是比较松散,这需要政府明确专门部门给予帮助、指导、协调。让农民有困难能够找到明确的解决渠道。

确立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主体,有利于及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登记、运行等提供辅导和咨询服务,依托县农经部门,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从墨玉县实际出发,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托,建立指导员制度,直接派出指导员向有基础、产业关联度高的农民群体宣传合作的意义和条件,培训农民。县乡两级农经机构应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服务制度,建立完善的专业合作社档案,时刻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动态,针对指导员在辅导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理论和实践难题,组织相关专家组对个案进行诊断,在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开拓以及规范发展等方面进行咨询和指导;选择发展较成熟的若干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广交流培训基地,专门培养干部和农民,并与自治区及其地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交流和合作,从而有效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三、建立和健全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管理体系

(一)成立墨玉县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机构

为了改变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统一指导的现状,应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尽早成立由墨玉县农村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包括县委农村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畜牧局、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乡镇企业局、县团委、县妇联、县供销社、县科技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团体参加的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机构,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墨玉县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产业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负责研究制定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规划,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让农民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五项条件:一是有五名以上的成员,二是有章程,三是有组织机构,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均可依法向住所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要明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部门的职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目前墨玉县及所属乡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由工商、民政、科协、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状,造成政府各部门对农业中介组织的要求不一,标准不一。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隶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无法形成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合力,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及其整体规模效益的发挥。同时,也无法获得准确的统计信息,从而影响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决策和执行的质量。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的主管部门势在必行。建议应该由县农业局、农经局文管、乡镇分工负责,改进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加强业务指导,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搜集信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全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

提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互联络的方式。县、乡(镇)农业经营管理系统和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构筑起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体系。旨在为墨玉县能培养一批有规范的章程,有明晰的产权,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严谨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整合全县各种支农资金,加强制度建设,支持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今后,对凡是用于农业标准化建设、种子工程、优果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资金,都要逐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结合。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水利基金、水利专项资金,在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基地配套项目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高新技术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申报和安排;“科技三项经费”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的科技需求列入县农业科技招标项目予以解决;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农业产业化扶持等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自治区及地

区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技术依托或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安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以及农、林、牧、渔、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基地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并适当提高投入比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自治区级、地级著名商标称号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应给予10万~20万元的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认证费用补助50%;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认证费用补助重点用于鼓励合作社开展市场对接活动、品牌宣传、开设专卖店、开辟专营区、参加农产品营销推介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所开展的相关培训,根据自治区、地区及县对农民培训标准的要求,全部纳入墨玉县农民素质培训政策予以扶持。这是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财力保障。

另外,要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需要相关地方法规制度的建设。

(四)要大力培育“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榜样”的作用

墨玉县要学习外地的经验,定期在墨玉县各乡(镇)、县联合工商、农业、农经供销联社、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开展“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评选活动,进一步提升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和社会知名度,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应制定墨玉县各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评的前提条件。如A在2007年7月30日之后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违法受处罚记录,再根据乡镇具体情况,制定基本条件和统一的条件,如县级评选基本条件:合作社社员20人以上,带动农户5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统一销售社员产品在40%以上,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乡镇的也应该有评选基本条件。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评选活动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专题培训、研讨、指导等培育形式,全面促进全县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提升,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培育评选活动,树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典型,总结成功经验。促进和带动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的发展。评选活动的程序,应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初审及检查验收、审核认定、授牌公告等程序进行。评选结束后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大会,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命名、授牌,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告提高社会知名度。由此促进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五)淡化官办色彩,加强合作社负责人的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初期,为了引导、示范一部分合作社依托政府和部门兴办,基本上由政府或部门的领导担任会长或社长,这些合作社往往求稳,不敢冒风险,步子迈不大,包括乡镇,农枝部门创办的专业合作社,行政干预较多。所以应该逐步放开,给合作社自由发展的空间,充分发挥合作社应有的作用。

另外一个主要问题是,逐步放开政府管束的合作社的关键条件是加强和明确新型合作社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职权范围。合作社负责人缺乏积极性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压力大,困难多;二是由于政策制度缺陷,使合作社负责人看不到希望,缺乏动力。经调研发现,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抱着“维持现状,干到什么时候算什么时候”的态度。还有一些合作社负责人认为,合作社是自生自灭。如吐鲁番市艾丁湖农民养殖协会就是这样“网破,人散,自灭”的。因此必须吸取经验教训,支持和发挥合作社负责人的作用。

(六)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是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

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表明,利益是合作社发展的核心,合作社是群体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代表,没有共同利益就不可能进行合作,更不可能合作成功。凡是比较成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较好地解决了三个方面的利益关系问题:一是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关系。在合作社中,合作者的个人产权与全体合作者积累的合作产权是非常清晰的,对产权所形成的个人利益和合作利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合作社组织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而是代表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为所有成员提供服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提取组织发展所必需的公益金和公积金后,对外追求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是合作社的最高目标。二是合作社牵头人和普通成员的关系。合作社牵头人在合作社中处于重要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往往掌握一般成员没有的生产要素和重要资源,影响着合作社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是合作社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在目前的实践中,他们在合作社中责任较重、贡献较大,所得报酬一般高于其他成员,也有的是合作社公共利益中的一分子,不以管理费作为报酬,大多数社员是认可的。当然,严格地讲,牵头人作为合作社成员中的一分子,不应享有章程规定一位的任何特权,对普通成员而言他们是“领头人”而不是“领导者”。但实践中还是要从有利于合作社发展出发,视大多数合作社成员是否赞成而定。三是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关系。在合作社里,人与人的合作应是在平等原则之下和谐协调的,通过合作自助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改善个人在市场交换中的不利地位。合作社要保障每一个成员公平地享受到他们参与合作社的利益,组织成员也应当主动从经济上关心合作社,积极参与合作社开展的各项社会经济活动。形成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局面。

(七)根据墨玉县县情,应实行多元化差别发展模式

新时期发育农民经济组织,选择农民组织化的形式。必须考虑三个因素:其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农业生产特征相吻合,能够有效解决生产者的激励问题,是中国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制度;其二,新时期培育农民经济组织,既要考虑传统意义上的农民组织起来克服生产,流通上规模经营的困难,降低教育成本,化解市场风险的意义,又要考虑现代经济条件下,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助于实现现代经营理念,促进一体化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多重效应;其三,墨玉县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不同乡(镇)间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基础差别较大,在农民的组织化模式选择上,必须考虑到各乡(镇)的差异性,赋予农民充分的自主选择权。鉴于这些基本考虑,墨玉县农民的组织化应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多元化差别发展模式。

首先,我们要抓住法律出台的有利时机,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战略的实施,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其次,对现有的合作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完善产权关系,加强民主管理。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增强组织活力,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使其向市场主体型的合作社方向发展。最后,在坚持以法律规范发展的同时,要准确把握合作社原则的基本精神,可以借鉴区内外成功的合作新模式,在不违背合作社原则的基本内涵前提下,采取更好的灵活的合作方法和形式。

参考文献:

[1]张晓辉.农村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J].学术交流,2007,(9).

[2]张胜文.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与经验借鉴[J].湖南科技学报,2007,(5).

[3]冯开文.合作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10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乡村治理;村民自治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167-03

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和民间的共同推动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合作社的发展如火如荼。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己经成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力量,①而且它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农村丰富的实践,创造出了多种多样的农民合作组织模式,其中主要的一种是以经济功能为主的专业合作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背景

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没有农业的发展,没有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的坚实基础。从20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开始,中国的“三农”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明显,从而引起了政府的关注。现在学界、政界、实业界已经达成了共识――“三农”问题最本质的部分是农民权利缺失,而农民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太低。②“三农”问题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何让8亿农民谋得更好的发展,制定合理的社会政策来维护他们的权益,满足他们基本的物质需要,提高他们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度,保障他们的民益,增强他们应对各类风险的能力等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自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卖方市场转向了买方市场,农产品产销脱节问题日益严重。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经济政策的长期落实的情况下,农户小规模分散化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农户与市场脱轨的情况普遍存在,阻碍了农业走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的道路,农村经济难以进一步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破解我国“三农”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组织化,并通过合适的方式积极采取行动来维护他们自身权益、提高效益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被理论和实践所肯定的新型农产品产业组织,将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起来进入农产品供应链以应对现代市场所要求的各种产品标准和交易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的合作治理是一种集体行为,即基于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组织的兴起、社会利益的分化以及民主诉求的增多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治理框架会促进乡村治理结构的优化。

二、案例分析

(一)浙江大红袍水果专业合作社概况

浙江大红袍水果专业合作社位于“中国枇杷之乡”台州市路桥区桐屿。2001年12月台州市路桥桐屿大红袍果业合作社成立。2005年4月,该社以企业法人的形式在工商部门注册,成为全国最早以法律形式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后更名为“浙江省大红袍果业合作社”。目前拥有社员173名,农技员45名、高级农艺师5名,入社股金156万元,入股面积6800亩。

(二)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制度

社员代表大会是该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38名社员代表组成,每名代表代表3-4个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审议、修改章程、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他组织的合并联合等大事。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两次。理事会设有一名理事长,七名理事。合作社采用按股设票,实行“一人多票”的办法,设置股权。该社对入股的条件是每种植10亩的枇杷园地,以1000元每股入股。社员按照当年的生产情况确定交货配额,合作社根据当日市价统一收购,按照规定的收购标准当日结算。

(三)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1.合作的起步

合作社最初是由八位种植贩销大户自发联合组织起来。2001年,桐屿当地的枇杷价值一落千丈,当地农户存在“卖难”的问题,农户间同质性高,但又独门独户生产没有形成规模化、标准化,果实成熟后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果农只能竞相压价贱卖水果。现任理事长F当时动员七位农村精英成立合作社。

2.合作的扩展

合作社成立之初大多人都是持观望态度。但成立之初的合作社的收成由往年3800元/亩增至5700元/亩。农户看到合作社有好处开始加入,2004年底社员就达到386户,农民的种植收益从未入社时的5000元/年增至3-5万元/年。加入合作社可以提高应对风险能力,每年台风灾害过后,合作社动用基金帮助农户恢复生产。另外,合作社请来专业的培训员为社员进行培训,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

3.合作的网络

一个组织的良好运转离不开例如监督机制这种规范的制定及执行。该合作社从2004年起开始了规范化建设,每两年一次通过社员代表大会修订组织章程,特别是产权制度、分配制度、股权结构等的规范使得合作社更好地为社员提供服务。所有社员必须遵守章程,一旦违规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做大做强合作社的一条有效途径。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合作社在外基地已有2120亩,基地在淳安县千岛湖、安徽省贵池和福建福清等,③在外基地的社员人数达到60个。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乡村治理是一个由国家和社会共同作用形成公共权威,实现对乡村社会调控和治理的动态过程。乡村治理既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也包括村民自治。我国现有的乡村治理的组织主要集中在行政和政治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在经济领域的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性、民主性和公正性能够促进合作和民主思想的传播,利于村民自治的实现。以合作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村的发展和治理有很重要的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农业发展的关系

1.社会资源的再分配

农民不再是单纯的价格接受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组织化之后,使农民获得了农产品价值链中的更大份额,有效地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小规模农户承担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往往只获得生产环节中很少的增值部分。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案例中,合作社社员生产的枇杷由合作社按高于市场价统一收购并包销,避免了农户“卖难”的问题。

2.组织租的提高

“经济规模小的主体通过合作行动,会使总产出增加;因为合作往往要在一定的组织框架内进行,这个借由合作获得的产出增量即为合作者获得的“组织租”。④通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成员的效益相较原来的单打独斗提高了。只有组织租足够大,农民才可能跨户合作。邓子恢说:“农民吃亏的事他决不会干。办合作社,一要大家个人有利,二要成员之间彼此互利”。⑤案例中农民的种植收益从未入社时的5000元/年增至3-5万元/年,这就是加入合作社最直接的效益,也是农户间能组织起来关键的动力。

3.村社理性的形成

农村中的资源配置,能够形成村社内稳定合作的就表现为村社理性,此外则普遍呈现出农户理性。村社理性在治理领域的表现,主要体现在通过节约交易成本,低成本地实现公共服务的供给。合作社成立之后,一方面,成员的社会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共享,可以共享组织所有成员的社会资本。另一方面,组织内规范结构的完善,能够调节群体社会生活,使成员之间带有一定的利他性,并且降低监督成本和协调成本。

4.合作社的金融支持

浙江大红袍专业合作社所在地方的农村金融规定,对经营良好合作社,直接向合作社社长贷款,同时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并且银行给合作社的贷款利息比普通贷款低。另外,只要农户是合作社的成员,就提高了农民在资金方面的信用。合作社成员可以通过银行取得5万元的贷款,而它是以整个合作社来做担保的,不需要其他的物质担保。这样就方便了社员的小额贷款来扩大生产和其他方面的需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村民自治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本着自愿原则,联合投资,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经济组织。这充分体现了民主性和公平性,和农村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相符合,适应了村民自治的需要。“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村导致的弊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补充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和市场调节的不足是十分有益的。”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具有契约性,社员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案例中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两次,每位社员都是治理主体,对合作社进行参与式管理。2004年4月,应广大社员要求开始内部权益结构的调整,要求参加合作社必须认购股金,说明社员入社时不单购买了交货权和销售权,还获得了利润分配权。至此,合作社才初步成为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组织活动培养他们团队意识、组织观念和民主法治精神,合作社有力地促进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四、启示和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提供信息和技术的渠道,并代替小规模农户进入市场。这增强了农民的安全感和抗风险能力,使农民获得了农产品价值链中的更大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发展过程中培育的民主、合作、共赢博弈等乡村治理所需要的元素,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模板,并传播了自治的价值观。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有以下需要值得借鉴的。

(一)明晰和厘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多扶持,少干预;多服务,少主导。合作社有效地沟通了农户与政府,承接国家和社会的资源输入,有利于基层政权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一方面,政府需要出台利于合作社发展的规章制度,为合作社提供有利的制度环境,例如优惠的税收政策、金融环境等,促进合作社的良好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不宜过多干预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如果政府过多干预甚至控制合作社的运行,就会违背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政府应对合作社进行支持、鼓励和适当的指导。

(二)加强合作社的契约规范建设

当一个组织或团队在面对困境时,共享的价值观、信任等非正式制度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制度型的契约规范,例如监督机制、管理制度等对违规者进行惩罚的话,面对逐步完善的法治社会,以及激烈的竞争,组织的发展必然受到影响。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由一系列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所构成,能够节约人们之间的交易费用,协调约束人们的行为,对行为提供预期。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加强制度化建设,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具自身特色的章程,并加以执行监督,这才能促进组织的长足发展。

(三)塑造农民公民意识及主体观念,培育公民社会

市场经济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是变化不定的市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民社会参与机制,这也是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自治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要加强农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选举制度、听证制度等;二是完善农民参与的直接间接渠道,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等;三是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主动性。⑦农民通过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能普及公平、平等、契约、合作、勤劳、创新和博爱的理念,这些是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同时它们会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内在动力。

(四)促进社会注重合作的“软环境”的形成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倡导合作,建立合作氛围。重复博弈和多边合作等降低交易成本的机制,在村社治理和农村生产合作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促进。农村综合发展的总目标下,以合作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之间存在着交互效用。⑧由于农民自身的局限性和农村发展程度的有限性,农民的缺乏有利的资源和信息网络,在面对外界风险时不具备足够的力量,通过将农民组织起来,农民间相互合作,建立更广泛的社会网络。

注释:

①张幸福.创新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之路[J].中国合作经济,2005,(9):32-34.

②于建嵘等.农民组织与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7.

③徐旭初,黄胜忠.走向新合作――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273-274.

④⑧温铁军,董筱丹.村社理性:破解“三农”与“三治”困境的一个新视角[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8):20-23;20-23.

⑤杜润生.杜润生文集(1980-2008)[C].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8.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11

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为: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16个(其中:县级40个,乡镇级45个,村组级31个),入社成员1299人。从事养殖业的32个(以养牛、羊为主),种植业48个(其中从事蔬菜种植16个,木耳种植5个,马铃薯种植5个,粮食种植13个),全部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1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时间都是在2002年至2012年12月之间;有章程的协会有105个,无章程的有11个。

现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16个,注册资金19609万元,其中:政府扶持110万元,成员出资19499万元。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人均纯收入8465元,比普通农民多1713元。

我县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总户比例小,规范性发展不足,经济影响力十分有限,远不能适应我国农业市场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和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对策

1、集中力量开展新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有步骤的进行辅导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培训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永恒的主题,合作组织为了搞好经营,需要社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意识。只有不断地加强对社员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科学技术、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才能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2、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加强引导和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确保农民的主导地位,必须坚持为农民服务。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依法做好章程的规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新发展一批,改造转型一批,完善提升一批,力争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较快的地方、在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上实现新的突破。

3、树立典型,确保发展方向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突破社区界限,由农民自愿组建的互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应当采取引导和扶持的方法,不能搞行政干预、行政捏合,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典型示范推动其发展。要推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带动更多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4、借助外力,加速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是农民,受自身素质的局限,只有借助龙头企业等外力的推动,才能更快地发展壮大。因此,大力发展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龙头企业,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大型龙头企业,对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借助这些市场开拓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水平高、对农产品吞吐量大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可以解决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一系列难题,农产品就有了比较稳定的市场,就能带动农产品专业生产基地发展,实现农产品加工增值,促进农民增收。

5、加大政府扶持和组织推进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12

【关键词】 专业合作社 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业生产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开始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使其摆脱了“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局面。一方面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在经济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另一方面也标志着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的权利得以确认和伸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必须以执政党的思维,大力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走向成熟。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1、专业合作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大举措,我们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问题解决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就会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它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也必将为先进思想文化占领农村阵地、传播文明风尚提供强大动力。

搞好技术培训,提高社员的科技文化技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和目标。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对农民进行培训,为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提供了便利条件。农民足不出村既保证了生产劳动时间,又学到了迫切需求的技术,解决了现实问题,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培训工作中,除培训先进的科技成果、实用技术外,内容还涉及党和国家对农村的方针政策、文化教育、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等内容。其培训形式的时效性、多样性、灵活性易被农民群众所接受,渐成为农村科技文化生活创新的载体和手段,满足了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位科学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农村新风尚的形成,焕发了农民群众投身农业产业的激情。实践证实,农民自从加入合作社后,想事、谋事、干事的多了,打牌、闲扯、无所事事的少了,乡风文明和精神面貌也发生了显著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2、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合作社是一个曾经在共和国历史上家喻户晓的生产互助形式,但是它的发展之路却是不平坦的。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全面推行农业合作化,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实行了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政社合一的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彻底废除了制度。三十年过去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显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家庭的经营,面对大规模的工商资本,农民要提高竞争力,获得平等的市场地位,必须走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的道路。摆在面前的路只有两条:一条是扩大家庭的土地经营面积,实现内在生产规模的扩大。由于人多地少等客观的原因,这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是极其困难的。另一条就是从外部入手,建立农户之间、农户与产前、产后各部门之间的共同经营组织,通过交易联合扩大经营规模。这就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民联合起来共同对抗大市场风险的最好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农民增加收入的最好途径。

3、专业合作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办社原则,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它的最大特点是“民管”二字,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精髓所在。它的办社原则,造就了它独特的社会历史地位和作用。正是它的民主自治原则,才体现了其公开、公平、合理的特性,进而赋予了它坚强的生命力。一方面,合作社社员的劳动生产行为受其章程规范和制约,而章程又是由全体社员依宪法、农村基本组织法集体酝酿、讨论产生的,因而更具亲和力,可操作性强。章程作为准则把每个社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利益、权利、职责、义务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治理水平,彰显了其生命活力。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多由当地龙头企业牵头联动,企业成功的治理模式、方法也影响着社员的自治行为,企业先进的治理经验通过与合作社的相互作用也会不断融合到合作社治理工作中,进一步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这充分实现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民主治理的要求。合作社制定有合作社章程、理事监事会职责、社员代表大会职责,以及培训制度、财务治理办法等治理制度,对规范社员行为、实行民主集体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合作社在新形势下创新了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和经济制度,继而必将促进新农村新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必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力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建议

1、广泛宣传,积极培育

要推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涵和相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群众深刻理解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充分认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及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克服小农意识、培养“民主”意识,增强“合作”意识,极大地提高农民群众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自觉、自愿、自发地组建合作社。

2、积极引导,努力推动

一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企业管理模式引入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推行订单农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民走“农户+专业合作社”、 “农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发展之路,实现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巩固和延伸产业链。二是引导、支持基层干部、种养大户和能人带头组建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统一管理,实现规模效应,加快资本积累,形成干部、大户、“能人”与广大农民在共建合作社新优势中“共享”发展成果,在“共享”中促进更快发展的好机制。三是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育,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结合起来,引导农民经纪人开发产品市场,拓宽专业合作社的销售渠道。依照专业发展的要求,打破地域、行业等限制,充分利用合作社农产品的资源优势与经纪人的市场优势,促进合作社与经纪人、合作社与合作社、经纪人与经纪人的合作。四是运用商标手段,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抓紧进行商标注册,组织有一定基础的合作社申报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集体商标,引导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型兴办品牌合作社,运用商标开拓营销,通过提高合作社的品牌意识,带动产品品质的提高和市场占有率的扩大。

3、正确促成,规范发展

政府部门要端正政绩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切忌揠苗助长,用行政的手段、外界的影响来造就表面的繁荣。既要积极主动发展,又要防止刮一哄而起之风;既要鼓励农民申办合作社,又要坚持条件,规范发展,成熟一个,登记一个,切不可急于求成;要真正了解农民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愿望,适时适地促进农工联合、农商联合,以促成大规模、多功能、能适应市场变化、可促进生产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要做到介入而不陷入,引导而不诱导,让农民自己在政府提供的优良环境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4、发挥职能,合法准入

要遵循“简便易行、方便农民、扶持发展”的登记原则,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前移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申办合作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是从名称预先核准到设立登记做到优先服务;二是对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做到提前介入,从申请表格填写,设立所需条件、组织机构建立、章程起草的注意事项,直至合作社顺利领取营业执照实行主动服务;三是针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为农民成员,文化程度较低的状况,实行上门服务,指导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和材料的填写,现场解决登记中出现的问题,把服务、指导工作做实做细;四是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资料,当日受理,当日核准,实行高效服务。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探讨在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提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设性意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

5、跟踪服务,资金扶持

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开展试验、示范、培训等。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有一定规模、服务功能完善、分配机制合理、影响和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等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加工、专业市场建设等方面的贷款,各级财政可给予贴息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扶持的办法建立专项担保资金,扩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