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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产业调查报告

时间:2023-06-04 10:50:10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范文1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产清查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眼下,全国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产清查即将全面展开,我市清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超前工作已经开始。根据这次清查要求,结合我市部分县、市(区)自行组织清查的实践,觉得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要认清意义,明确目的。几年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了改革改制,资产增减变化较大,有的债权债务人也发生了变化,为了摸清企业家底,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为了挤掉“水份”,确保账实相符,有必要进行资财产清查;为了整合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为了总结经验,改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利用率和贡献率,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为了清产核资,接轨新规,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所以,开展财产清查,是企业管理的需要,是发挥资产作用、推进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自身要求。

二、要多方协调,通力合作。首先,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加强领导,组织推动;其次,企业行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把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并负责协调。财产清查,不仅是财会部门的事,而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可明确财会部门牵头,实物管理、经营业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同动作。同时,与外部财政、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沟通关系,争取指导和支持,以利工作顺利进行。

三、要讲求方法,提高效率。清查组织落实后,对本单位清查工作作一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方法。对于实物资产清查,首先将账存实物资产全部造册,然后组织实物核查组,以实物为主线,将所有实物与清册核对,看哪些相符?哪些有账无实?哪些有实无账?做好详细记录,待研究对应处理。对于结算资产清查,采取面对面或征询函方式全面核对余额,对于征询不相符的、无回音的,要上门核对。在核实基础上,进行分类,对其中已无正常交往或接近两年及两年以上的落实清算措施。对于货币资产和其他资产针对性选用方法核查。时间安排上,登记造册、发送征询函在先,外埠对账和内部核查实物分别组织力量实施,外埠对账与落实清算措施结合进行。总之,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有序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要求真务实,不走过场。明确了目的和意义,就要付之行动,而且要抓紧实施,否则为了应付汇总上报,必然草草了事。同时,这次清查与补贴不相干,无利益驱动,不允许也没必要弄虚作假。做到真正核查,真实反映,实事求是处理。

五、要查改并举,完善管理。在核查过程中,对不相符资产及管理上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疏理,依据规定、管理权限,区别轻重缓急,分别处理。如:账外资产需要及时登记、债权款项需要及时清收、涉及法律时效债权需要办理相应手续、管理环节上的问题特别对可能引起现实不良后果的需要及时纠正。核实以后,按规定要求,认真填表,认真总结,汇总上报。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评价,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充实、调整、完善。

六、要打好基础,接轨新规。通过核查,对于账外资产,要按照规定作价入账;对于损失资产,要查明原因,提供依据,单位集体研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待处理。并根据审批权限,申报核销,经批准核销后,作相应账务处理。通过清理核销,努力实现会计稳健性。同时,在清查过程中,要将粮食库存性质彻底分清,为过渡新增会计科目打好基础。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三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供应的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长江以南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长江以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视同长江以北地区。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适用于本办法。

原粮,是指除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以外的粮食。

粮食质量安全,是指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服务*崛起”的主题和“完善四大体系”的载体和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并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群众最关注、最迫切的切身利益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纪党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一批针对性、操作性和创新性强的调研成果,切实把调研的过程变成分析形势、把握粮情的过程,变成集思广益,凝心聚力的过程,变成解决问题、促进*粮食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二、调研重点

局党组成员、机关各科室和局直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以“坚持科学发展,服务*崛起”为主题,着重围绕完善粮食监管体系、粮食流通体系、粮食储备体系、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和加强干部能力作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内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专题调研报告。

三、调研时间及步骤

本次集中调研时间原则上为4月10日至4月20日,主要采取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调研准备。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好重点调研课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调研方案,理清调研思路。

2、开展调研。局党组成员和各单位负责人要采取带题调研、实地调研、座谈调研、网络调研、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购销现场、深入田间地头,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要广泛走访专家学者、离退休老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种粮大户、粮食经纪人,征求加快粮食产业科学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市局网站上开设“建言献策”等专栏,在局直粮食系统开展百人问卷大调查活动,并通过设置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撰写报告。局党组成员、机关科室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有情况阐释、有问题分析、有措施办法的综合性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形成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组织群众代表和相关专家进行评议。

4、上交报告。局领导班子调研报告经班子集体审定后,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各科室及局直企事业单位调研报告于4月18日前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5、交流调研成果。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调研活动进行总结,评选优秀调研文章,采取多种形式展示调研成果,并择优上报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调研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好调研工作,并带头参加撰写调研报告。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综合汇总,及时了解调研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加强分类指导。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粮食质量;扦样;玉米脱粒

中图分类号:TS2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0-0137-1

根据公主岭市统计部门统计,2012年,公主岭市稻谷种植面积22.9万亩,总产量17万吨。均为粳稻谷;玉米种植面积409万亩,总产量365万吨;大豆种植面积8.5万亩,总产量1.8万吨;其他杂粮9.6万亩,总产量7.2万吨。为了掌握当年收获粮食质量品质状况,公主岭市粮油监测站在市粮食局组织下开展了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共计采集样品57份,均为农户样品,覆盖全市32个乡镇,样品由公主岭市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检验。

近几年来,新粮自然质量调查逐渐被提上了日程,我站一直都认真执行省站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但不可否认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县级监测站都能如此,多数的县级监测站由于各种原因,不扦样,只是做做表面的文章,最后送点样品完事;有的监测站电子信息不全直接上报市级监测站,主要的工作由市级监测站来完成;自然质量调查报告是所有工作中最为重要的部分,2012年以前的质量调查报告的优点是整体轮廓比较清晰,看后使外行人也能一目了然;而2012年省站给的模版内容不是很清晰,看不出工作重点。

由于笔者自2005年就一直参与单位的自然质量调查工作,对于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总结:

1 扦样环节

扦样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扦样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标准要求的那样,这就使扦样具有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比如在田间采样,首先你得和农户交谈来确定他家种的是不是你想要的品种,如果是就要谈一下价格,价格谈好后就要采样,多数的采样者只可一堆拿,一堆里只挑大的拿,很少有采样都托着袋子到处采的。这样采回来的样品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整体情况。

2 玉米脱粒环节

我站历年都是在农户家或农户田间采样,根据当年的任务要求分7~8个村进行采样,扦回来的玉米多数都是未脱粒的,在回来脱粒时几乎所有的监测站都没有实验室脱粒机,都是人工手搓的,不完善粒中的破碎几乎没有。

3 检验环节

检验室接收样品后,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样品进行分样,多数检验员都是用手抓样,这样抓出的样品用来做水分,不确度可想而知;在样品多的时候,很少有检验员真正的做双实验,原始记录中的双实验数据也都是凑出来的。

4 样品名称张冠李戴现象

出现这种情况的多数都在采样环节产生,现在农户多数都是一家种好几个品种的玉米,有的时候他也分不清哪块地种的是什么?这种情况是在田间采样时发生的;另一种情况是在农户家中产生的,农户的玉米如果运回来多数都在场院堆放,这样很少有农户真的清楚哪个玉米是哪个品种。

5 检验结果汇总环节

业务室要根据检验室的数据进行数据汇总,打检验报告等工作环节。从中整理当年粮食统计表、检测数据表、面积产量预测等,从而制做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卫生状况调查报告以及上报会检、卫检样品。

6 检验结果上报环节

以县级监测站为例,业务室把汇总结果汇报给站长,站长再汇报给局长,局长经过整理后再返回来调整数据,然后才能上报。也就是监测站并不都能如实的反映出真实数据。

如果想使自然质量调查工作真正有序的进行,我个人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6.1 省站要支付足够的费用

如果想使所扦的样品符合《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技术规范》的要求,所扦的样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必须根据采样区域内地形特点、土壤条件等情况,按等距离均匀布点,这样就要跑很远的路,车费、餐费以及在单位做实验人员的午餐费、给农户的样品费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没有省站的支付,县级监测站几乎承担不了。

6.2 数据上报时间如何能快速合理

如果省站认为上报时间应当提前的话,那么国庆节期间就要进行加班,因为农户通常都会在十一期间进行收割,这个时候下去扦样,在田间就可以扦到你所需要的样品,比较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6.3 单位领导应当严格把关

检验员应熟悉与检测项目有关的标准和规定,熟悉检测用仪器设备的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方法,掌握检测业务,具有初级以上的技术职称,中专以上的学历,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持有上岗操作证。站长要规范检验员的检验行为——样品的接样、分样、操作、样品的保管以及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养成好的检验习惯,更好地服务于全站。

6.4 各科室之间应当相互协调

一个单位应当有明确的个人分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对于检验来说,业务室与检验室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业务室按照扦样的规则扦好样后把样品及检验任务分配给检验室。检验室要按照业务室部署的工作任务逐项完成,完成后形成的数据(数据检测表)交给业务室,业务室根据市粮食局(统计局)提供的面积以及预计产量、检验室的基础数据形成书面文件,当年的粮食收获质量调查报告,玉米以及稻谷汇总表以及向上一级监测站上报各种内容。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范文5

一、调查研究科学规划,夯实服务基础

为服务我市粮食产业大发展,根据粮食部门的工作职能,我们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为我市粮食产业发展服务。一是根据粮食工作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广泛地调查研究,撰写了《*市粮食现代物流中心项目调研报告》、《*市粮油食品加工现状及发展规划》、《如何深化“四送一收”服务》、《玉米深加工行业现状分析》等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二是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报告了《关于我市粮食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根据市人大的审议意见,局机关各科室结合本科室工作职能,认真研究,分解目标,分别制定出落实方案;三是出台了《*市2009-2020年粮油食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纲要)》。

二、发展粮食产业基地,提高服务质量

从2008年以来,我局以培植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基地为突破口,探索了“四送一收”服务新机制。为了进一步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体现我局服务型机关科室的深意,今年我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四送一收”服务,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以“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为基本模式,推动订单农业和粮油板块基地建设,着力发展五大产业基地:以紫鑫、富川等油脂加工企业为主体的油菜籽、红花籽油料板块基地;以长丰米业等大米加工企业为主体的太湖糯及优质板块基地;以兴华生化、园区饲料加工企业等位主体的工业、饲料用粮板块基地;以紫鑫生物公司为主体的紫甘薯板块基地;以劲牌酒业为主体的酿造用粮板块基地。粮食产业基地建设,已成为粮食部门切实服务“三农”的平台和载体。

三、强化招商引资措施,务求服务实效

全局干部职工注重服务时效,区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保证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的前提下,抓住“大产业、大园区、大城市”发展战略机遇,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加大“三园一中心”建设力度。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第一要务,把项目建设作为第一抓手,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局机关成立了5个招商引资专业小组,真正做到全员参与、集体上阵。将饮料食品、食用油、方便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肉制品及相关产业等五个重点加工门类作为招商主攻方向,并对各招商小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服务目的。一是要熟悉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政策及*市情,特别是我市发展粮食产业方面的优势,掌握基本情况。二是充分挖掘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的社会资源,搜集招商信息,积极联系客商,主动邀请有意投资的企业来我市实地考察、洽谈。三是及时研究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所有项目明确人员、明确任务、明确时间、明确措施,狠抓落实。遇新进展、新情况,及时碰头,分析对策,共同解决。四是对引进来的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落实首问负责制,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出谋划策,及时解决在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创造优良的投资软环境。用高效的办事效率和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商的信任,使客商满意为进一步拓宽招商范围和领域打下良好基础。目前,我局已落实了湖北紫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粮食深加工提取天然色素、红花籽油加工、建设油茶种植基地项目;哈顿时尚主体广场项目。正在洽谈的项目有中粮集团饲料加工和油脂加工项目,百事公司薯片加工项目,新加坡mpob公司建设棕榈油加工、物流项目,喜之郎食品加工项目,三叔公食品加工项目,嘉士利食品加工项目,山东昌乐乐器生产项目。

创建服务型机关科室活动,在我局已逐步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为,随着创建活动地深入开展,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将会得到进一步地增强,这也将为我市粮食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奠定坚实的基础。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履行有关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粮食进出口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对监督检查中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执法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表彰。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范文7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部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四级。

1.2.1部级(Ⅰ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部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省级(Ⅱ级):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市级(Ⅲ级):在市辖区域较大范围或市辖中心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4县级(Ⅳ级):在县辖区域内较大范围或县政府所在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粮食应急状态,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不断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粮食局局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成员:由县粮食、发展改革委、财政、物价、工商、农发行、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源安排和调拨,粮食加工的安排与协调,粮食供应资金的调度与协调,市场粮食质量的监控;

(2)负责组织完成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其它粮食调控、加工和特殊供应任务;

(3)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5)对全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1.2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粮源供应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加工协调组、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等5个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代县政府起草平抑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供应秩序的有关文件。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工作组职责

(1)粮源供应协调组由县粮食、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交通、*等部门组成。由粮食局牵头负责粮源的组织、安排、调拨,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初步意见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其中粮食调拨的车辆调度和交通保障分别由交通、*部门负责。

(2)资金协调组由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组成,由农发行牵头负责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和保障。

(3)加工协调组由粮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由粮食局牵头负责粮食加工的安排调度,粮食加工质量的监控。

(4)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由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成。由工商局牵头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5)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由粮食、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由粮食局牵头负责粮食调控政策的、宣传,粮食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市场动态的监控。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制度。由县粮食局负责确定2-3家国有粮食销售网点或粮食销售量较大的大型商场、超市为市场信息监控点,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3.2应急报告

各市场信息监控点在发现市场粮食价格超过平常销售价格20%以上幅度的非正常波动,或出现群众排队抢购粮食等非正常情况的1个小时内,应向县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县粮食主管部门在及时核实情况后的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市场出现的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期间,各信息监控点和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销售网点必须每日向县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当日库存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等情况。对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网点,将取消粮食应急预案销售网点的资格。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对部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部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按职能权限以电话和书面的形式逐级上报,并服从国家、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

4.3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4.3.2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县粮食局必须每日向县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粮食的库存量、加工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4.3.3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粮源的组织与安排。用于应急供应的粮食,主要为大米(含稻谷),并首先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当商品粮粮源不足时,向市粮食局申请调入商品粮;当市粮食局无法满足调运计划时,申请动用县级储备粮。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申请,以电话和书面报告的形式同时向县粮食局申报,并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县政府的授权,由县粮食局同意,先行动用县级储备粮,然后补办报批手续。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负责调度安排。当县级储备粮不足全县非农业人口10日供应量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使县级储备粮调拨难以落实时,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动用省级储备粮必须逐级上报,由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粮食的调拨。用于应急调控的粮食,无论使用商品粮或者使用储备粮,均实行调拨令。调拨令由县粮食局以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的,应随后补发正式文件)。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下达的调拨令,按时完成调拨任务。调拨粮食时,原则上由调入方到调出方取货;调入方有困难时,可与调出方协商,调出方应予支持。

(3)粮食加工。县粮食局根据本县实际,选择1-2家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并获得生产准入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调控粮食的加工定点企业(日产量应不低于100吨),并将指定加工定点企业报市粮食局备案。在特殊情况下,非定点加工企业也应接受政府指令,加工应急粮食。

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政府指令,对定点加工企业下达应急调拨指令性加工任务,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加工指令,确保满足应急加工需求。定点加工企业因人员、资金、原粮等问题暂时停产的,由县粮食主管部门协调,尽快恢复生产。定点的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可与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委托加工,由粮食购销企业为加工企业提供原粮,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后,由粮食购销企业批发销售至各零售网点。

(4)市场供应。应急粮食供应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系统现有零售网点的作用。国有粮食企业网点不足的,由县粮食局选择主体合法,经营规模大,卫生环境好,守法经营的大型商场、超市及私营粮食零售点,作为应急粮食定点供应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定点供应点按照市场价或县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敞开供应成品粮。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实行最高限价或凭有关证件限量购买的办法。具体限量标准由县粮食局根据粮食库存和市场供应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5)应急粮食供应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含运输、包装、装卸费用等)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对其它自行组织货源的品种(包括面粉、面条、粉干、食油等),必要时实行进销差率控制,以不超过10%为限。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由县粮食局会同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粮食、物价、财政、农发行备案。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1.1完善中央和省、县级粮食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争取上级支持,完善中央和省、县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增强对我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2建立县级地方粮食储备。在稳定我县现有上级储备粮规模的基础上,建立县本级粮食储备制度,由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县级地方储备粮。储备费用、利息和轮换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标准,在县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补贴,风险基金不够时,在县财政预算中列支。

5.1.3保持经营企业周转库存量。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周转库存量,并承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2.1补贴资金。凡是执行应急预案调运、销售和经政府决定执行限价销售的粮食,其价格低于成本价而产生的差价部分及其它相关的合理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5.2.2粮食调拨资金。各粮食购销企业因执行应急预案调拨粮食所需的资金,经县粮食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应急调控粮食贷款,开户银行应及时给予支持。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终止后,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和企业周转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中央和地方各级粮食储备及企业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范文8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范文9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管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各级粮食部门明确了职责,落实了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管责任,完善了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管体系,落实了检测监管经费,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真真正正把粮食质量标准监管工作落到了实处。突出抓好了对原粮卫生的监管,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粮食消费安全。

进一步加强了对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市县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成立了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在粮食部门形成了上下对应、快捷高效的质量标准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认真落实了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管责任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及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精神,在同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切实履行了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管职责。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加强了对全市粮油产品的质量监测,各县(市)粮食局加强了对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标准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按照企业法人是粮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市局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每年与各直属企业签订粮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县(市)除与其直属企业签订粮油食品安全责任书外,还与获得收购许可的单位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建立和落实了粮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企业质量安全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情况纳入各企业年底绩效考核范畴。对未履行职责或、、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管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县二级粮食局依法建立健全了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管制度。

一是制定了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实施计划。依据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获、库存和出库销售粮食的质量与卫生状况进行全面监测并及时报告。

二是建立了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排查、确认粮食面源污染状况和其他质量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危害造成的影响。

三是建立健全了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规范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检验把关要求,健全了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健全了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四是建立健全了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督抽查制度。市粮油质量监测站按照市食安办和市粮食局的要求,对全市(含县)粮食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和预警,规范了抽查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及相关检验结果报告制度,加强了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监管对象的抽查,特别是加强了原粮卫生抽查及农药残留指标的检测。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管

市县二级粮食局统一部署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通过实施“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程,让“放心粮油”产品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其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让广大城乡居民放心消费、安全消费,打造了群众放心的粮油品牌如“沁园春”、“帅牌”、“金山”、“亮之星”、“卫红”等,促进了我市粮油食品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加强了对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两节”“两会”期间、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期间、“五常香米”事件曝光后,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确定了质量安全责任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检验把关,严格执行入库、出库检验和出证、索证制度,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档案,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把好原料进口进货关、仓储保管运输关、生产过程控制关、产品出厂检验关,不留质量安全隐患,认真开展了行业自律和质量督查。

加强了对库存粮食和政策性购销粮食的质量安全抽查。在全面开展库存粮食和政策性粮食例行抽查的同时,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了重点抽查。根据掌握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和特定区域内(如有工业“三废”、灌溉水、空气等污染)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指导、监督企业对外销粮食在出库前进行必要的卫生检验。对抽查发现的有害成分含量超过粮食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不得作为口粮销售。严格执行食用粮食与非食用粮食分类储存制度,加强了对有害粮食的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市粮油质量监测站今年获得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81631Q号计量资质认定证书,这标志着该站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粮油质量检测基本条件和能力,质监站资质认定工作的完成,也填补了我市第三方专业粮油质监机构的空白。今年一至三季度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已免费检测了128批次粮油产品,为了提升综合检测能力,今年粮油质检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讲座16批240人次,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粮油质检人员的业务水平,切实发挥了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与服务作用。

市县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均有固定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开展粮食质量标准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指导支持重点粮食企业质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监测机构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标准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

市县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粮油质量监测站也需定期向市粮食局报告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状况,重大突发事件立即报告。

原粮卫生监管工作责任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不容任何懈怠和放松。市县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高度,进一步做好原粮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

六、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示范典型和基地建设方面的举措

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秉持全生态产业链的发展方向,大力开展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成立了金霞种植合作社,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打造特色粮食生产基地,大力推广粮食优良品种种植,引导农民合理种植,形成规模优势,同时在基地推行生态种植,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逐步净化灌溉水质,提高了地力,降低土壤农药残留,达到有机稻米生产的水质、土壤和环境标准,提高了粮食经济综合效益,获得国家有机稻米产品品牌认证。

一是打造优质香稻有机种植基地。金霞公司在县果园镇通过土地流转形式,打造原生态的“金霞”优质香稻有机种植基地,推广有机稻谷标准化生产技术,以鸡肥、猪肥、菜粕等进行有机培肥、增肥,实施稻田养鸭除草肥田,安装频振式诱蛾灯,引进人工养殖赤眼蜂,物理防治虫害,已成为省有机种植示范样板基地,国家农业部部长韩长赋、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润儿、省副省长徐明华、省农业厅厅长田家贵等领导亲临检查指导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是打造绿色优质稻无公害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基地位于百里优质稻走廊的宁乡县,在基地推广病虫害生态控制技术、重金属控制技术、化学肥料减量施用技术,试验研发制定了一套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体系,被列为市年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基地示范种植“沁香”系列优质香稻,以点带面,扩大优质香稻基地种植面积,为金霞公司品牌大米提供优质粮源,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绿色、营养、健康的大米。

三是建设优质稻订单基地。目前,金霞公司在、常德、岳阳等地与15万农户签订合同,订单面积达30万亩,全年订单收购稻谷10万吨。由于“沁香1号”收购价比常规稻高40%,“沁香2号”、“沁香3号”收购价比常规稻高30%,基地种植农户每亩增收近200元,通过订单农业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民增收3000多万元。

七、用“标准”引领湘米产业的发展

今年,我省提出的湘米产业振兴工程是实现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型的重要决策,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市粮食局与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市做优做强湘米产业工作方案》,增强优势大米品牌的竞争力,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金霞公司作为省湘米产业振兴工程的领军企业,为积极配合湘米产业振兴工程,综合多年来公司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规划,制订了“打造湘米领军品牌315规划”,即确定三个定位、推进一个工程、构建五位一体新型大米加工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系。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范文10

2009年,我县粮食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粮食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各项粮食工作方针政策,不断转变工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有效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圆满完成;企业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月活动正常开展;党风廉政、政务公开、社会治安、信访等工作有序推进;档案星级达标工作全面完成。现将2009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扎实有效的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中央、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县粮食局紧紧围绕“打牢科学发展基础,建设人民满意队伍,提升‘三个核心’指标,构建富裕和谐××”的目标要求在全局上下开展一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确保此项活动顺利进行,成立了学习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及《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各级领导关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强化学习,广大党员、干部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端正了态度,增强了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完成县委学习办在规定时间内的动作,并结合工作实际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认真贯彻市委、县委核桃产业“三率”建设工作,积极安排领导干部进驻勐库镇那赛村开展核桃“三率”建设“大会战”,先后投入资金xxx元,加强对扶贫挂钩村核桃种植的管护工作,完成核桃管护涂白xxx亩,新挖xxx亩。为挂钩村协调物资水泥xx吨,积极筹措资金x万多元对单位年久失修的瓦屋面进行了翻修。撰写了x篇专题调研报告,完成各种表册的上报工作;在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县粮食局广泛征求意见,找准突出问题,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群众提,当面问,多方求,对比找”等方式,找准了本单位主要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县委提出的目标要求汇总分析,认真查找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原因,进一步理清了发展思路,明确了改进方向,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县粮食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成为了一段时间指导本单位科学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二、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粮食行政管理,全力做好粮食工作

(一)高标准、严要求认真抓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二)突出宣传重点营造宣传氛围

9月,县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09年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09117号)文件,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一行16人组成粮食执法队伍,按照方案要求,紧紧围绕“强化粮食流通市场兼管,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确保粮食流通安全”这个主题,深入勐勐、沙河、勐库、大文四个集贸市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转化企业、加工户、个体工商户,对粮食收购现场、经营场所、仓库设施、库存量、统计台帐、从业人员的各种证照、粮食质量、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认真、严格的检查。

这次大检查活动自9月7日开始至9月25日结束,共检查四个市场,24户经营户,出动车辆16台次,执法人员80人次,投入经费xx万元,通过这次检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成效,在检查中,执法队伍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程序进行,亮证执法,对问题比较突出的3户经营户发出了限期整改责令通知书,对1户长期来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本人提出不再从事粮食收购的予以取消收购资格,取缔1户无证经营户,重新办理了1户粮食经营户,通过这次检查,进一步强化了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了粮食执法宣传力度,增强和营造了依法管粮和依法经营的社会氛围,为维护和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粮经种植结构调研和粮食安全评价工作

根据《临沧市粮食局关于组织开展粮经种植结构调整情况调研的通知》(临粮发2009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积极组织精干力量,会同县农业局有关人员,本着摸清我县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粮食供需平衡的影响,更好的为政府在强化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方面提供全面、可靠的决策依据,更好地促进我县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深入全县乡、镇重点农户进行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为政府在确保我县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相关数据和建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为全面掌握我县粮食供需平衡情况,年初由粮食局牵头对全县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范围覆盖全县3个乡镇,调查达90﹪以上。调查方法采取山、坝区农户好、中、差;城镇居民分为在职、退休、失业等类型家庭进行调查。经调查,全县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的总体情况是:全县07年末库存xxxx吨,08年粮食产量xxxx吨,08年粮食供给量xxxx吨;粮食消费总量xxxx吨;销往县外xxxx吨。全县粮食供需基本平衡,但存在品种的余缺调剂,特别需要调入的是优质大米,优质面粉面条。我县在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时,将注重优质稻、优质小麦的推广种植;同时玉米优质品种的推广有潜力,因为我县的外销品种主要是玉米。

(四)真抓实干,发挥粮食收储企业主渠道作用。 三、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年来,县粮食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第二纪工委的帮助指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党建工作,紧紧围绕年初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党风廉政责任书开展工作,充实和完善了领导小组成员,制定了全年的工作计划,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全局整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统一落实,形成了党组书记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的廉政工作格局,在狠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领导干部起到了廉洁勤政的模范带头作用,抓班子带队伍,认真剖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措施。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参加廉政警示教育,撰写心得体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认真履行粮食局班子承诺制度,加强“三力”建设和“四项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严格请销假制度,打考勤制度,切实改变了过去干部职工上班不按时,工作不用心,纪律涣散的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着力抓好档案星级达标工作规范化要求,考评得分131.5分,荣获云南省机关档案室建设四星级标准。

五、认真抓好信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年初县粮食局调整充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把该项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户,共签订综治协议书16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6份。加强信访工作,不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多次深入基层,深入原大文粮管所解决实际问题,发现矛头及时化解,把问题控制在最基层。加强对承租户、住房户、来往人员的管理,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辖区内未出现“黄、赌、毒”和治安案件,为创建“平安单位”构建富裕和谐××打下了基础。

通过不懈努力,2009年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粮食执法资金困难,执法力度还不够大;二是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还不到位,工作中缺乏创新;三是《条例》赋予的各相关部门对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认识不足,缺乏联动机制的专业队伍。四是固定粮情,粮经结构调查社会粮食安全评价等因客观条件制约,调查面窄,数据分析不够深入、彻底,难以为上级决策提供有力依据。认真研究和抓好以上问题是做好今后工作的重要前题。

2012年工作计划和建议

2012年,县粮食局将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市粮食工作思路,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监管,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认真落实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积极行使好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组织和指导、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发挥好市场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入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基层、农村,严格按照市政府最低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坚持优质优价,以质论价,不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抬级抬价,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

一是要继续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切实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责,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监管,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加强对我县24户取得收购资格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管,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以九月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成品粮油市场检查,加大对涉粮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提高粮食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好市场秩序。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市场、库存、质量等监测。加强报告制度,做到每周一次及时准确上报粮油价格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三是要高度重视质量管理。要继续完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加大对原粮卫生和粮食加工环境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收购、保管、出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加强领导,加大对2012年粮经种植结构的调研工作力度

2009年,我县粮经种植结构调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市局要求还相差一定距离。在新的一年里,应加大粮经种植结构的调研工作力度,领导亲自挂帅,更加深层次的摸清我县粮经种植比重,要以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找准工作突破口,以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在市粮食局的帮助指导下,扎实有效地完成好2012年粮经种植结构调研,并通过调研,随时掌握粮经变化情况,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如实的反应给政府,为政府提供准确数据,科学合理的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及时调整粮经种植结构,确保我县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开展固定粮情调查及市场价格调研工作

根据省、市有关固定粮情调查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我县22户农户存量情况调查,并积极主动深入调查户了解检查粮食收支台帐登记,指导农户认真记录各项粮食收支情况,收集、整理和分析农户粮食存粮数据,认真填写调查表,及时向上级反映真实数据,提供科学决策。同时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力度,每周对我县粮食价格及市场动态进行监测,对监测收集到的情况认真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每周一次及时准确上报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为市局及时的提供掌握市场粮食价格变动情况。

四、多措并举,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指导

要完善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目标责任考核。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通过考核,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效果。进一步完善购销网络,优化布局和结构。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切实加大企业资产盘活力度,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夯实主渠道基础。要认真做好军粮供应工作,优化军供网点布局,加强军供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军粮供应综合服务和整体保障能力。

五、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一是要按照省委关于学习实践活动要实现“促进科学发展、维护边疆安宁、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云南”的目标要求和市委、县委的安排部署,以“打牢科学发展基础,建设人民满意队伍,提升“三个核心指标”,构建富裕和谐××”为主要内容,继续巩固和拓展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总体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到学习实践活动中来,不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不断增强推进科学发展的本领,确保学习实践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要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面对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现实情况,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要用新知识不断充实自己,增加新本领、新技能,以适应现实的需要。自觉做到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努力提高粮食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要根据粮食行业特点和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引导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以良好的作风推动工作,全面完成好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

四是要严格贯彻执行省政府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推进落实好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着力打造阳光政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执行力、创新力。强化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法制机关、服务机关、廉洁机关建设。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范文11

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主要目标:一是强化粮油储存安全的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障粮油调得动、用的上,确保粮食经营者有安全的库存数量,其储粮、运输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是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粮食收购市场中的经营者全部合法经营,确保粮食收购者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质论价,不发生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事件;三是建立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达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粮食经营者和用粮单位设立《粮食经营台帐》、真实反映经营情况的目标,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靠依据;四是强化陈化粮监管措施,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五是实施粮食质量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六是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继续规范粮食行业的经营、管理,净化我县粮油市场,使我县“放心粮油”企业达到12个,“粮油销售放心店”达到19个,“放心粮油”产品在县城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0%,在农村的占有率达到50%,

二、实施步骤

(一)粮油储存安全实施步骤

2005年,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完成《蓟县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使粮油保管库存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2006年,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理》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根据我县实际,完成《蓟县粮食行业粮油储存及运输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确保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油仓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储存的原粮符合国家标准,储存数量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粮食运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实施步骤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条件,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行为。

2005年,收购市场合法经营者达到100%;

2006年,收购市场合法经营者达到100%;

2007年,收购市场合法经营者达到100%。

(三)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的实施步骤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粮食经营者和用粮单位纳入国家统计范畴,确保国家及时、准确的掌握粮食流通状况,为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2005年,将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粮食经营者和用粮单位纳入统计范畴,并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

2006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统计性、报送制度,确保其所反映的情况真实、准确。

(四)陈化粮监管的事实步骤

根据国家《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继续加强陈化粮销售处理的监管,严格陈化粮的购买资格认定,对陈化粮的鉴定、出库、运输、入库、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五)粮食质量监督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粮食质量和卫生的监管力度,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005年,完成我县《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并组织落实;

2006年,加大对我县粮食质量的监管力度,监管覆盖面达到应监管对象的100%;

2007年,建立起县局和企业两级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定期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检测报告。

(六)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步骤

1.根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总体部署和市政府“放心食品工程”的安排,继续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在现目前,我县拥有2个部级“放心粮油”企业和4个市级“粮油销售放心店”。

2005年,“放心粮油”企业达到4个(其中部级3个,市级1个),“粮油销售放心店”达到8个(其中市级6个,县级2个);

2006年,我县“放心粮油”企业达到7个(其中部级4个,市级3个),“粮油销售放心店”达到12个(其中市级7个,县级5个);

2007年,我县“放心粮油”企业达到12个(其中部级5个,市级7个),“粮油销售放心店”达到19个(其中部级1个,市级8个,县级10个)。

2.在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的同时,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

2005年,“放心粮油”在县城的占有率达到60%,在农村的占有率达到30%;

2006年,“放心粮油”在县城的占有率达到70%,在农村的占有率达到40%;

2007年,“放心粮油”在县城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0%,农村市场占有率达到5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粮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在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上,抽调业务骨干,充实粮食监督检查队伍,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完善执法制度,使执法人员有章可寻,有据可依。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粮食监督检查队伍,为维护我县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保障

(二)完善粮油质量检测网络

加强与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和县技术监督局的联系,建立定期工作会议制度,通报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情况,研究对地方储备粮油和社会流通粮油品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验方案。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粮油企业建立自己的检化验队伍,随时监测企业经营的粮油质量,建立起法定机构定期检测、企业随时抽检的粮油质量检测网络,确保我县粮油质量安全。

(三)推进粮食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积极发挥粮食行业协会作用,在我县粮食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把粮食安全体系建设和诚信兴商活动结合起来,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诚信意识。以“放心粮油工程”为基础,以产品质量为关键,逐步建立起我县粮油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让广大消费者吃上优质、安全的放心粮油。

(四)建立规范的粮油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建立规范的粮油安全事故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形成系统的粮油安全事故举报工作体系。重点监督粮食储存的安全管理和国家粮食政策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大粮食安全的宣传力度

粮油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央和地方政府非常关注。为此,我局将结合粮食工作的实际,加大对粮油安全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集市宣传等多种形式,定期对“放心粮油产品”和劣质粮油的判断及危害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

粮食产业调查报告范文12

2015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市粮食局的正确领导下,加大危仓老库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农户科学储粮项目,着力解决__公司改扩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完成各项粮食工作任务。

1、加大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力度。今年以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先后下发关于加大国有企业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的有关文件,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在2015年下达我县__粮食有限公司2014年度271万元危仓老库维修计划,用于对__粮食有限公司修建地坪、购置仓储设施等,由于__公司改扩建项目西部围墙工程尚未完工,造成今年危仓老工作进展缓慢。计划12月底前完成今年危仓老库改造维修工作。

2、农户科学储粮小粮仓项目。2014年度农户科学储粮项目在去年完成指标分配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剩余指标的分配,农户自筹资金的收缴,县级配套资金的申请拨付,生产企业的进场生产,小粮仓质量的把关,以及对小粮的发放,小粮仓款项向企业拨付,档案资料的整理,农户人员的信息录入和省验收组的验收等多项工作,得到了省市粮食局的充分肯定,顺利完成了省级验收。

3、__公司改扩建项目情况。__公司改扩建项目北部土方工程于2013年完成,今年县财政局、县审计多部门现场勘察,对北部工程进行了土方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经县政府批准拨付土方工程资金135.5万元。由于项目占地属于原县社下属单位刘夫青油棉厂,因与刘夫青村存在土地纠纷,该项目西部围墙始终未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与县社,以及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和刘夫青村委会多次协调,几经努力与村委会达成土地赔偿协议,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4、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敞开收购农民粮食。今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新小麦价格持续走低,到8月底,小麦价格已降至国家规定的保护价以下,按照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央储备粮北京分公司的要求,于9月中旬启动我省小麦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我县__公司积极行动,充分准备,截止到9月30日,共收购农民小麦8391吨,价格为每吨2360元,等级为二级小麦,没有出现克扣、打白条等现象,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积极积极性。

5、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质量。2015年以来,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简化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程序,缩短办证天数,由过去的10天缩短为7天,同时实行网上申请受理,网上公开公示,网上公布办证需携带的相关资料,一次性告知办证申请人,大大提高了申请办理速度,节省了申请办证时间。

6、完成市局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今年以来年共完成市粮食局常规性工作6项,包括夏秋粮小麦预产、社会平衡调查、小麦玉米抽样检查、粮食加工企业年度调查、夏秋季检查监督检查报表等,按时完成月、季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仓储报表的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