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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管理

时间:2023-06-01 09:33:07

维修基金管理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1

1.对住房维修基金重视程度的弱化

对住房维修基金重视程度的弱化,主要原因是受政府对其宣传力度的限制。虽然自1998年以来,住房维修基金成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基金项目已有十多年了,然而在现今,依然有许多人不清楚住房维修基金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用,更不了解住房维修基金对其切身利益的重要影响。鉴于这种情况,大部分住户在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时不理解、不情愿,不仅给代管部门的工作流程带来一定的麻烦,也不利于住房维修基金监督机制的扩展。

2.对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层面的弱化

对于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缴纳问题。由于国家并未针对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方面制定诸如缴纳标准、缴纳方式、拖欠惩罚措施等相关的法律政策与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了个体住户及开发商的拖欠或侵占现象。例如,开发商受利益驱使,强制性的侵占住房维修基金,在代管人员进行查收时,又利用诸多理由拒绝缴纳,这不仅损害了个体住户的经济利益,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住房维修基金安全管理层面的障碍。

(2)管理问题。首先,住房维修基金是按照一定比例的分配,是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大额资产。同时,由于住房维修基金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宽广,在代管部门进行管理时,容易出现非法挪用或不按手续私自使用等现象,这无形中降低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系数,同时也是造成群众与开发商、群众与政府代管部门产生矛盾的关键之一。

(3)使用效率问题。住房维修基金虽有一定的增值功能,但发展至今许多住房维修基金仍处于托管状态,这不仅造成了大额基金的闲置与积压,也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增值效益。尤其在近些年,代管部门及业主对于基金的如何使用存在较大的分歧,且没有明确的使用标准,致使大额住房维修基金成为国民经济的资金负担,不利于其实质性使用价值的充分发挥。

3.对住房维修基金监督力度的弱化

首先,代管部门的监督力度问题。住房维修基金是一笔大额资金款项,关联着较大范围的资金链条,然而大量基金处于托管状态,无形中增加了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障碍。同时,法律法规中也并未明示对住房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标准、使用规范及与其相对应的管理措施,这也给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其次,个体住户的监督力度问题。这跟上文中提到的对住房维修基金重视程度的弱化有着连带关系。

二、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1.加大宣传力度,提升重视程度

对于住房维修基金国民弱化现象,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改进,这不仅关系到个体住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代管部门的社会形象与社会信誉。例如,代管部门可以合理运用传播资源,与媒介进行有效对接,如可以利用地方电视台、地方报纸、网络以及一切可以使用多媒体交互传播的资源作为媒介通道,将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重要性向住户公示,提升个体住户对住房维修基金的重视程度。

2.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管理措施

为有效解决住房维修基金在管理层面出现的缴纳问题、管理问题、使用效率问题,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优化住房维修基金法律效应的同时,提升了其法律权威。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与规定,保证住房维修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保护业主在物业范围内的公有财产不被侵占[2]。这不仅是对业主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维护与保障,也是对住房维修基金合理法律程序的改进与更新,既有利于促进基金管理和谐,也有利于环节代管部门与个体业主所产生的资金矛盾与纠纷。其次,利用法律手段加强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措施,对基金的如何使用、如何管理、如何缴纳等进行明确规定,从而有效避免开发商钻取法律漏洞而获取的资金利益。再者,对于处于托管状态的住房维修基金必须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看管,并开展经济学家、代管部门代表及住户代表三方意见讨论,为高效提升住房维修基金的增值力度与使用效率出谋划策。这样不仅有利于使闲置的住房维修基金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运作起来,也有利于为业主的资金投资构建有效保障。

3.优化监督机制,增强安全保障

降低行政管理部门对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的行政干预,将其关注的重点转移到管理与监督上面来,并着力培育业主自治管理机制,建立业主、业委会、主管部门多层面的监管制度[3]。这不仅对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提供了代管部门与个体业主的双重安全保障,也有利于提升其公众关注力度与监管力度,在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优化了对住房维修基金的监督机制。

三、结语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2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日新月异,对于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和使用管理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国内管理模式,可分为三类: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负责统一规整和具体管理住房维修基金;由房改部门代管,将以前监管的包括已购公房和商品房的维修资金合二为一,具体对住房维修基金运作;由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无论哪种代管模式,都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健全,处罚措施和相关制度不完善,以至于住房维修基金拖欠现象在很多地方都很严重。有些个别房产部门存在对与其有特殊关系的购房商户降低收费标准、延期缴纳或减免的问题,这不仅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同物业内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而且也给日后物业范围内出现维修和分摊费用问题时的矛盾埋下了隐患。开发商侵占维修资金的情况突出,开发商欠交、拒交是形成维修资金历史欠账的主要原因。住房维修基金本在现实中被不少房地产商将其与房款一起强行收取,将部分资金挪作他用,使本不该由房地产商管理的资金出现隐患。没有详细的约定如何组织续缴、如何确定续缴标准等。部分业主出于自身原因不愿意续缴,物业公司单方面收取就显得十分困难,造成专项账户资金不能足够使用。遇到整修和改造等的问题时,就不能充分利用此项基金的本应发挥的作用。

(二)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问题

住房维修基金的挪用问题,层出不穷。在政策还有被修改之前,住宅开发商可以代收代缴住房维修基金,无形之中加重了资金被挪用这一问题,一些开发商在帮助物业业主办理住房维修资金手续时不经允许就擅自截留或着挪作他用,开发商代收住房维修基金,在完全办理完房产证之后才将资金转到专项账户上,就导致了资金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有时甚至导致住房维修资金和银行实际存款之间存在较大数目的缺口。

(三)住房维修基金申报难使用难

我国目前申请并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的程序和审批手续都较为复杂,政府谨慎行事;而在出现大修更新项目需要业主共同决定时也会出现较多不一致的地方,这就更加造成了住房维修基金的难以动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动用住房维修基金,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依规定来看,只有至少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并签字才能动用住房维修基金,这就无形中给小区的物业工作带来了许多困扰。与此同时,如果小区内某些房屋已经被原来业主出租出去或者转给他人,这就给物业工作人员带来了更多的困难。然而业主大会要召集十分困难并且大部分业主意见不能统一,这就造成住房维修资金不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进而导致申请使用该项资金的程序无法完成,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阻碍。即使业主代表大会全部同意后,业主们委托物业公司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使用这笔钱又有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并且大多数都不能得到批准。

(四)公众认知度不够

很多业主并不了解住房维修基金是什么,甚至不知道有这项资金的存在。业内专家也表示,在中国,目前对于住房维修基金还存在很大的空白。谁来管?谁来用?怎么用?怎么保障业主自身利益?都没有较为明确和比较好的办法。一些业主把与自己关系不大的公共维修问题不放在心上,并且不愿意自掏腰包去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导致签字情况不到三分之二,也是阻碍依照法规规定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住房维修基金保值增值率低

目前,各地几乎都有大额住房维修基金处于“休眠”状态,维修基金保值、增值不善,避免社会资源严重浪费已成刻不容缓的课题。住房维修资金往往被托管,造成较低的效益,因而积压了许多资金。而业主代表大会对该项资金如何增值如何使用的意见难以一致,政府管理部门对待因此造成的风险过于关注,使资金大量闲置的情况突出,收益出现了负增长状况。大量的社会资金沉积,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没有法律法规保障,而该项资金的投资价值又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更使其无法增值。

二、关于解决住房维修基金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制度

现有的住房维修基金的物业管理法规在整体性、配套性、协调性等方面比较差,甚至个别法规杂乱无章,没有形成并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各项规定之间有时存在互相冲突的情况。住房维修基金关系到整个物业范围内的和谐发展,其在现实中意义极为重大。因此,住房维修基金不能和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法规混为一谈,必须有完善的专项法规。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以保证住房维修基金的专款专用,同时也可以保护业主在物业范围内的共有财产不被侵占。对住房维修基金使用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造成的所有损失,应有完备的法规予以约束和处罚,以保证其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二)规范和强化对住房维修资金的专户转账专项管理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体系。妥善研究制定住房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方法,确保住房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且应该严格将住房维修基金增值后的收益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留存以便日后使用。对于没有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的住户,根据其实际情况实施特殊补救办法。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发现并查处对违法违规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挪用住房维修资金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简化申报程序

由于业主代表大会召集起来十分困难并且意见不能全部统一,也就使住房维修资金不能够正常运作并发挥其应有作用,进而导致申请使用该项资金的程序无法进行。政府代管住房住房维修资金,虽然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但同时也增加了基金申请使用的难度,从而使维修资金使用比例低、利用率低的现象较为突出。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规,简化住房维修基金的申请程序,以方便居民使用住房维修基金。同时政府应该是制定规则,提供必须的公共服务,履行监管。因此,在业主表决手续、维修和验收资料齐全的基础上,不应拒绝批准使用和拒绝支付款项。

(四)加强政府监管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

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少对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的行政干预,专司规范和监管职能,着力培育业主自治管理机制,同时建立业主、业委会、主管部门多层面的监管制度。并对违规使用维修资金、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维修的行为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是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一种发展趋势。业主可以通过建筑安全评估机构、监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共同参与、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将维修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并做到价格合理、使用分摊合法。

(五)有效实现房屋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3

王兴敏

在我国,随着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确立,住宅的生产、交换、取得均已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大量的商品住宅成为城镇居民重要的消费或投资需求,人们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商品住宅楼之一部分(或居住单元)产权而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后,其在对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享有专有所有权的同时,也与其它所有权人就同一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形成了共有法律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所有权。但由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作为建筑物整体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其具有不可分割性,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根据自身的目的(如维修、使用)对共用部分进行分割,以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且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与共有性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构成了物理形态的建筑物结构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直接关系着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利用程度。因此,如何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及时有效的维修养护,以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保障自有房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其中这就涉及各产权人如何公平合理地承担维修养护费用。对此,国家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住宅维修养护范围、责任及费用承担等做了相对原则的规定。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财政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金管理办法》则意味着我国针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建立维修基金制度。该办法主要对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操作性比较强,但对于该办法中的一些细节,笔者认为欠缺有关法律、技术层面的考虑,故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以下笔者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供参考: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计取基数不合理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可见,购房者缴纳维修基金是以购房款为基数计取的,但笔者认为以此做为计取基数有失公平。

1、根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则指建设费用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电梯......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等。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在进行商品住房价格核算时,已将上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摊入成本,这些成本与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费用等相关费用构成开发成本。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了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但销售单位在实际出售中,还根据每一名购房者购买的居住单套住房的区位差别(如楼层、朝向、采光等因素)进行基准价格调整,即销售价格并不等于基准价格,而造成两种价格不同的是由于每一名购房者享有专有所有权的自用部位处于同一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等区位因素差异造成的。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为购房人共有所有权的对象,对于每一名购房人而言无区位差异。另外,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购房人均对具有共用部分性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也发生非因区位因素而差别。因此,购房人在对无差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并行使权利时,其因维修义务而产生的维修基金的计取基数也应是一致的,例如:基准价格为1000元/m2的商品住房,二楼一名购房人的购房款为1000元/㎡(即上下浮动为零),则提取维修基金为20-30元/m2,但如果三楼一住户销售价格为1150元/m2(即上浮15%),则须提取维修基金23-34.50元/m2,二户维修基金相差3-4.50元/㎡。显然,二者对无权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了有差别的维修义务,这明显有悖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购房款对销售单位而言,属销售价格,而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属市场定价,销售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势制定相应的销售价格,如商品住房预售和现售、分期付款及一次性付清房款都会造成最终实际成交的销售价格不同。另外,社会关系因素(如亲朋好友等利害关系人)亦可造成此类现象的发生。再者,有些销售单位为促销其商品住房,与购房人共同隐瞒真实成交的购房价格,以达到少交维修基金的目的。这样就产生了因购房人所支付的购房款不一致,从而提取的维修基金不一致,从而损害了依规缴纳维修基金的购房人的部分权益。

3、维修基金做为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之资金,其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在未建立维修基金制度前,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房屋共有部位的修缮,由房屋所有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但《管理办法》实施后,维修基金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是按购房款比例计取的,如果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又该如何筹集呢?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2款规定,应按业主(即购房人)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在这里,可明显看到,按建筑面积续筹则完全排除了始建维修基金计取基数(购房款)所包含的可变因素。在购房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均不变的情况下,购房人在缴纳维修费用的标准却出现了不一致(即含可变因素的购房款与建筑面积两种标准),这是不合理的。

二、在现行条件下,维修基金缴存方式不合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维修基金由销售单位在商品住房销售时收取,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销售单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但笔者认为这种缴存方式容易出现监控不力,且基金缴存失控。

1、销售单位做为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在对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过程中,将需要和使用大量的资金。在开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销售单位很容易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挪作他用,以解燃眉之急。甚至,在实践中,有些销售单位恶意占有维修基金,而用滞销的商品住宅折价抵付维修基金,形成变相销售商品住房现象,造成了维修基金不能有效地缴存。

2、将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做为销售单位向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移交维修基金的时界点,不利于维修基金的及时移交。在我国,由于销售单位的原因造成产权证书迟迟未能办理的现象屡有发生,那么,根据《管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就造成购房人在入住前已经缴纳的维修基金却长时间地由销售单位占有或使用,更有甚者,有的销售单位在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就已解散不存在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也更无从谈及移交。

有些地区为了加强维修基金的移交管理,规定销售单位不移交维修

基金,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这样业主就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权利处于为稳定状态,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再者,如此管理缺乏合法性,故此方法不为治本之策。

三、维修基金使用尚须完善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共用部分之范围,共用部分可区分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两类,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部位。一部共用部分则指部分业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否则,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全体共用部分之修缮费用由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分担,而一部共用部分之修缮费用则由对该部分共用部分享有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分担,这一原则已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有所体现,但在《管理办法》中,就维修基金的使用未作详细的规定,如建筑物基础需大修,这时使用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维修基金,无异议而言,因为这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但如果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需大修时,是否也可使用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维修基金呢?《管理办法》未对此做出相应的使用规定,笔者认为,此时应使用维修基金中属专用楼梯的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的那部分资金,否则,将会使专用楼梯的非受益者分担专用楼梯受益者的修缮义务,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明确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范围,对于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是很重要的。

四、建议

1、根据以上对维修基金提取基数的分析论述,在向购房人收取维

修基金时,应力争客观、公正、真实,减少或杜绝可变因素,故维修基金应按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的比例收取。

2、维修基金的缴存应脱离销售单位这一环节,从而减少维修基金

的缴存风险,考虑我国的物业管理尚处于规范阶段,维修基金应直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并代管。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维修基金制度已具有法律地位,其使用

的是否公平、合理,将直接影响每一名业主的切身利益,故应完善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尤其是明确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分类及其范围和相对应的维修基金使用原则等。

参考文献:《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研究》  陈华彬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4

一、我县住宅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政策亟需完善

我县自1994年开始提取维修基金以来,为规范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县政府及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年县政府印发的《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年县财政局、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备维修基金归集与管理的通知》。从这两个文件施行的情况来看,虽然对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显现出执行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不足。特别是近年来,屋面漏水等涉及公共部位维修的问题层出不穷,每年由此而导致的上访投诉也与日俱增,现行政策既不能很好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无法完全适应住宅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因此,完善住宅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现行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归集管理模式,已是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

二、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亟需加强

解决公共部位维修矛盾的关键是资金。住宅的性质不同,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归集的情况也不一样。首先来看房改房:1994年我县在公有住房标准价出售和1999年公有住房由标准价向完全产权过渡时,即分别按照售房款的6%和20%的比例提取了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全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共380多栋5100多套,涉及211个单位和部门,共归集到维修基金1492.02万元。但15年来,因住房维修、企业改制等原因,绝大部分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已返还给了缴存单位,部分单位和小区的维修基金早已使用殆尽。据统计,目前我县维修基金账面可用余额共282.89万元,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维修基金帐户的211个单位和部门中,账面余额5万元以上的仅9家,不足万元的竟多达138家。由于公房出售后长年失修失养,住宅公共部位的维修矛盾日渐突出,加之近年来维修费用日益上涨,目前仅存的、有限的一点儿维修基金已是杯水车薪。再看商品房:从2007年鹏程·时代交付使用起,我县开始征收商品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归集比例为个人2%、建设单位1%。截至目前,共归集资金85万元。随着我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迅猛发展,商品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归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最后来看其他性质的住宅:由于我县商品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起征时间较晚,1996年至年间建成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房均没有按规定建立维修基金。因维修资金无法落实,住宅公共部位维修矛盾始终无法化解,购房居民苦不堪言却投诉无门,行业管理部门深感其苦却无能为力。

三、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管理体制亟需理顺

如果说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是公共部位维修的保障,那么,建立规范、顺畅的管理体制则是确保维修基金物尽其用的前提。强化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管理的作用,一是确保维修基金用到该用的地方,即保证资金的安全,而不至于被挤占、挪用;二是保证维修基金能用到需要用的地方,而不至于在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时候却要通过上访投诉来解决。我县从1994年建立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开始,一直实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县房改办监督使用的管理模式。1999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划归财政局、房改办与房管局合并以后,县政府于2001年在《县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县建设局和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表面看来,原来县体改办一个部门管的事变成了两个部门管,管理力度有所加大。但事与愿违的是,管理体制的变化不仅没有收到预期目的,反而显露出许多弊端。由于体制不顺,两个管理部门之间心存顾忌,不愿管,也放不开手脚去管,以至于政府的一些政策规定无法落到实处;由于体制不顺,“分栋建立维修基金台帐”等基础性的工作至今,由于体制不顺,各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的维修基金帐户余额越来越少;同时,由于体制不顺,因公共部位维修而上访的群众找哪个部门都解决不了问题,最后往往只好不了了之。

四、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续筹机制亟需建立

从1994年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至今,两次房改形成的售房款收入和维修基金收入共计7460.12万元。截止2009年5月31日,15年间已累计返还各单位售房款和维修基金6963.82万元。在返还的6963.82万元中,如果一半用于公共部位维修,那么平均每年公共部位维修的资金就需要232.13万元。而当前,全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仅282.89万元,绝大多数单位的维修基金账面余额已经无法满足任意一项公共部位维修的资金需求。若不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续筹机制,就是再规范、再有效的管理,恐怕也无法改变维修资金越来越少的局面。如果说房改房的维修资金是杯水车薪的话,那么,1996年至2005年间建成的一大批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商品房就完全是无米之炊了。这一批住宅由于建成年限较短,目前维修矛盾还不是特别尖锐,但随着住宅的自然老化、毁损,屋面漏水、下水道堵塞等各种问题必然会接踵而至。而防患于未然的唯一办法,就是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其实我县早在2001年出台的《县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提出了续筹维修基金的概念,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程序,至今没有任何实际的进展。所以,完善住宅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就是针对我县住宅维修资金不足的现状,分门别类地建立维修资金的续筹机制,使之具有强制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住宅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不仅是保证住宅正常使用、改善民生的利民之举,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和谐之基。结合当前我县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管理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修订出台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目前我县维修基金管理的政策依据,还是2001年出台实施的《县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于该办法的执行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且部分条款与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12月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不相符合,迫切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后,用于指导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二、加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续筹力度。

一是严把房屋产权登记关,确保所有新建商品房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足额交存维修资金;二是针对无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制定出台维修基金续筹办法,建议根据住宅的不同情况,采取随物业管理费按月定额收取、住宅交易时强制性收取等有效措施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三是建议政府从维修基金增值收益或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全县住宅公共部位维修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矛盾突出而又确实无法解决的住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程序。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资金管理的主体不是建设局和财政局,也不是房管局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而是业主委员会。因此,理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程序,首先必须强化业主委员会建设,并按照规定把维修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只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指导监督职能,让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续筹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

四、强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

由于公共部位维修项目工程标的额较低,一般没有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实施过程中也没有质量监督机构介入,以至于施工队伍大多是一些无资质、无专业技术的草台班子,维修质量无法保证,往往是前面的矛盾还未解决,后面的问题已经出现。因此,建议依靠物业管理组建专业维修队伍,住宅公共部位的维修一律限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维修质量由业主委员会和公共部位直接受益人共同把关负责,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会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这样,增加物业管理企业责任,又强化了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意识,主管部门、受益业主也无法置身事外,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用到“刀刃”上。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5

    去年年底,北京市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要求颁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具体内容如下:

    1、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 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 20%、高层住宅 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 2%的比例交纳。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北京居民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已经开展了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代收工作。

    谁应交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交纳人为 1999年 1月 1日以后签订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

    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售房单位也应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不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6

关键词:物业管理;维修资金;使用

引言

在城市化建设水平持续提升的状态下,人们对居住环境的标准逐渐提升,住宅物业管理细致化程度与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住宅建筑在长期使用下,被客观环境乃至人为因素所影响而损坏,为业主或用户的生活、工作造成恶劣影响。以往,住宅建筑的公用设施、部位的维修均具有责任模糊、资金来源不清等方面的问题,为了有效处理这一问题,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关于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方面的相关条例,以便有利于优化物业的管理及服务,提升住宅保障水平,在遇到问题时,可以有效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管理中维修资金使用的问题

1、住宅维修资金归集环节中的问题

为了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各地政府相应投入了诸多资源,通过将交纳住宅维修资金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广,对其住宅维修资金收交工作给予支持。可是在征集当中,依旧有以下问题:(1)相较于商品房建设速度,维修资金的建立过于缓慢。商品房的销售与维修资金的收交无法衔接,有的小区销售时间跨度较大,通常在收交维修资金时并未将之前销售的住房维修费用交齐。(2)维修资金收集困难。我国目前的维修资金归集困难主要由于政府在登记和资金归集方面缺乏合作机制,无法有效与物业形成良性的管理工作流程,虽然政府部门于去年实施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对于房屋的维修资金归集并未做到统一管理,不动产证明发放部门为做到有效管控,使得房屋的维修资金归集出现困难,为物业管理带来巨大的影响;(3)诸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维修资金在余额方面不到首期交纳款的30%,并且未续交。以上问题是物业管理中关于维修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严重影响到住宅资金后期使用及管理,需要加大力度给予处理[1]。

2、维修资金使用当中的问题

“签字难”,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较难获批。在工作当中,诸多住宅会产生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可是业主在申请运用专项资金时会遭遇各类问题,造成申请难度过大的状况,从而降低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国目前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指出,在进行维修资金的申请时,需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依规定来看,只有至少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并签字才能动用住房维修基金,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事不关己”的业主,在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方面带来巨大的阻碍。这是由于维修资金无法收交完全,居住在相同小区或住宅楼中的业主有的人交纳,有的人不交纳,从而在使用方面则会影响交纳业主的利益,为物业管理部门带来困难,影响了资金的使用申请。还有些是由于物业管理单位人为设置问题。业主对住宅维修资金自身及使用申请的程序并不清楚,会影响到资金的使用效率。资金还具有违规使用的现象,因为欠缺严谨的监管方法,导致维修资金通常会被违规使用。

3、维修资金续筹时期的问题

当房屋销售时,筹集的房屋维修资金额度有限,在房屋维修次数增多时,资金越来越少,不能持续担负住宅维修的使用所需。为了保障后期房屋维修的使用所需,则需适时担负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目前,诸多业主在维修资金方面的关注度不够,相应资金管理状况不够透明,无法激发业主的积极性。维修资金后续力量不够,可住宅维修又无法避免,从而令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时常出现纠纷,阻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2]。

4、管理制度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实施的是业主委员会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但在委员会工作过程中,对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所要承担的责任并未细化,且委员会属于非营利性质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受到的约束和规范不够,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管理问题,需要通过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5、维修资金增值保值的问题

为了扩大资金来源,确保住房维修的所需国家颁布了相关文件,令业主大会、售房单位以及主管部门依照相应制度,运用维修资金给予存储和购买国债等。可是因为管理制度的不足,令资金贬值,影响到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

二、物业管理中维修资金使用的有效方法

1、创建和完善物业维修资金的法律条例

当前,不论是我国的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还是物业管理法乃至业主自治法等相应法律当中,均有一些不足,令物业维修资金法律制度一直无法完善。所以,可以参考国外已经成熟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方法,创建和完善我国物业维修资金的法律条例,从而将物业维修资金的交纳时间、主体、基金管理者、使用方式、监管方式乃至法律责任给予明确,强化基金管理的透明化以及监管力度,从而令维修基金工作更加法律化。

2、创建与完善业主自治管理的机制

在发达国家,业主委员会通过备案后会变成独立法人,具备法律地位,这也变成全球各国区分物业产权立法的趋势。我国的业主委员会仅仅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不具备民事权、经营权以及财产权,不能对自身的管理行为担负法律责任。所以,我国政府需对业主自治组织的创建以及责、权、利给予立法,创建小区业主自治管理的行为协会,从而不断表明业主委员会的财产权主体地位,引导业主进行自治管理。并且,还需创建以业主自治管理的方式给予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包含业主公约、维修基金管理使用方法等,将维修资金的使用、归集、增值收益、续筹等工作做好,极力培养物业维修资金在业主自治管理中的专业化以及市场化的经营方法。

3、对施工单位的监管

根据目前的物业管理资金使用问题可以看出,许多资金浪费来源于对施工单位的监管不当,在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管理方面出现一定的问题,物业应在进行维修资金使用前进行施工单位资质的考核和管理,在确认准入资质后签订合同,避免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企业出现,在合同当中细化双方的责任内容,重视工程质量问题,使施工单位能够保证建设质量,尤其在进行建设前,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管十分关键,首先要保证物业管理过程中维修资金使用时的明确性,避免暗箱操作。针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惩罚,采用科学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制度加以完善,使物业管理部门在进行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保证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效率与效果。

4、创建和完善物业维修基金审批制度与定期审计制度

维修基金的使用及管理中需要具备严谨的审批制度以及定期审计制度。首先,政府需要强化对维修基金的监督。其次,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将审批程序给予明确,强化过程监督审查,需对住房维修基金的相应状况定期向政府及产权人给予上报,确保业主的知情权。更为关键的是,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打造维修基金的相关制度,以便有利于保障业主对代管机构的审核与监督。再次,注重社会专业机构的监督能力,业主委员会可以聘用常年法律顾问以及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管理[3]。总而言之,在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高速运转中,物业维修资金具有了初步的规模。相应部门通过不断完善,不但可以保障物业产权与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还为物业的维修带来了有利的帮助。当前在创建和完善维修基金管理机构信息公开制度中,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可是依旧具有进步的空间。应当从总体上进行公开管理,令业主了解所有资金的流向用途以及账户动态,以此创建全面、立体、公开的制度,为维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打下良好的基础,令物业的服务能够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任纪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D].河南大学,2010:1-59.

[2]张小军.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运行困难与制度完善[D].西南财经大学,2012:1-57.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7

一、20*年主要工作

1、加强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做好住宅维修基金和房改资金的归集工作。20*年中心共归集住宅维修基金1950.41万元,完成市政府目标计划的195%,完成中心自定计划的1*%。其中房改房1017户,维修资金376.89万元,商品房6143户,维修基金1573.52万元;在房改房出售逐步减少的情况下,中心归集房改房售房款449.8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61%。一年来中心合计归集住房资金2400万元。

2、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合理规范使用住房资金。加大资金使用管理,中心共使用房改房售房款用于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维修资金等366.45万元;使用住房资金增值收益支付共用部位维修295.54万元。加强资金财务管理,20*年增值收益937.8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66%。

3、更新完善房改房售房款和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现已基本能满足中心现有的工作需要。

4、做好服务共用部位日常维修养护,重点开展雪灾后受损房屋维修工作。今年年初的雪灾造成住宅公共部位损坏严重,为此中心专题向上级报告,集中开展房屋维修专项工作。全年共维修住宅1043户,共完成翻修石棉瓦屋面24337.42平方米,开展了大量屋顶和外墙防水、翻修平瓦屋面、更换落水管、下水管网改造等工作。

5、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中心与中外合资企业三林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合作,协助招商港币227万元,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完成任务的200%。

6、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效能和行风建设常抓不懈。一是强化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对维修基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二是严格落实住房城建委效能建设十三项规章制度,采取多项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7、继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一是从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入手,抓好队伍建设;二是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招商引资成绩斐然;三是工会和共青团各项工作丰富多彩,四是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等工作都落实了目标管理。

8、逐步完善各项基础工作。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继续做好工作、行风热线、市民论坛和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办理各类群众5件,“行风热线”15件,市民论坛5件,人大政协建议提案3件

二、20*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消除房地产市场疲软的不利影响,积极做好维修基金归集工作,重点做好二手房维修基金缴存工作。

2、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力争房改房售房款和维修基金分账核算。

3、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争取安排1-2个实施物业管理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进行维修基金分摊使用的试点。

4、配合各辖区政府做好住宅维修基金审批权下放的对接工作。

5、配合有色控股公司做好有色系统房改房维修基金的移交工作;

6、全力做好房建委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8

自1992年1月1日《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八《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试行)》以来,天津市公房出售工作已历经23年之久。为确保公房出售后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与养护,该方案提出“售房单位应从售房款中提取10%作为已售房屋的公用部位维修基金,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试行)》该资金暂由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管理和监督使用”。

1993年6月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1993年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房改〔1993〕2号)中提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购房人另交购房款1%的资金,建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解决”。在该文件基础上,天津市房改领导小组又于1993年7月22日印发《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房改〔1993〕4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款的90%建立城市或单位住房基金,10%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个人交纳售房价格的1%作为个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1995年8月25日,天津市房改领导小组继续印发《关于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的意见》,其中涉及直管公房售房资金分配政策中继续保持10%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比例不变。

1998年7月21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直管公产住房售房收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房财〔1998〕222号),第一条第一款继续保留购房人交纳购房款中10%资金与购房人交纳购房款中1%的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售高层住宅的单位,从售房款中按每建筑平方米提取100元,建立电梯和水泵更新改造基金。

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天津市房改领导小组文件《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津房改〔2000〕9号)精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继续提取10%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高层住宅并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提取电梯、水泵更新改造基金),剩余资金中提出建立6%的售前维修资金和10%的售后主体结构维修资金。

2003年10月,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当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进行了梳理、整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津房委〔2003〕4号),该意见中重新整合公有出售收入实行基金制。其中,整合公有售后维修基金中规定:“维修资金”由原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转换,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原售前和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折合为售房款14.4%)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转换,由售房单位按幢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至此,11%维修资金和14.4%更新改造资金和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更新改造资金)定义完整出炉。截至2015年3月,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分配比例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5〕38号)精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24.4%的资金,与个人按照购房款1%交纳的资金,建立25.4%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25.4%售后维修基金相关使用范围、使用报批程序基本保持不变。

二、沉睡的已售公房“养老金”

天津市自1992年实行房改以来,累计出售公有住房67.6万套,3953万平方米,占公房总量的58%,回收售房资金97.4亿元,使用70.1亿元,余额27.3亿元,其中住房基金14.09亿元,维修基金13.21亿元。

在参与公房出售管理工作中,笔者认为在售房资金的后续管理上存在突出的问题,尚待研究完善:售后房屋灭失后,其维修资金账户仍有11%的维修资金余额和14.4%的更新改造房屋资金余额。这部分资金多年处于“休眠”状态,无人“唤醒”,没能充分发挥货币资金的有效性和利用性;也未能实现利用售房资金完善公房售后维修机制,发挥其规范管理、保值增值,“安全、收益、流动”的初衷。

公房出售政策执行二十多年来,城市规划建设及基础设施的提升改造工作不断推进,城市拆迁与建设步伐紧锣密鼓,天津市内中心城区及新四区等城市面貌日新月异。据不完全统计,自2004年至今,天津市已拆迁房屋3447万平方米,共计52万户居民。在这些拆除的房屋中,有一部分为公房出售后住房,这些灭失的住房账户剩余的10%维修资金和14.4%更新改造资金数额具体有多少,目前没有现成资料可查,但查询这些数据也不是无从入手,它只是“沉睡”在售房资金专户上,待我们“唤醒”。

笔者在公房出售管理工作中,搜集了一些市内六区部分地段直管产公房出售后的拆迁数据,通过这些数据线索,借助银行的配合,可初步反映出灭失的公房存在售后维修资金余额的情况。

由于天津市各区拆迁建设力度不同,灭失房屋数量也存在差异。如和平区拆迁力度和范围不小,但大多数属于散片危陋房屋拆迁改造,涉及成套可售单元房屋拆迁的比较少,因而存留灭失房屋的维修资金余额较少。而河西、河北、南开区涉及成套可售单元房屋拆迁改造的比较多,存留的维修资金余额相对较多。

综观天津市房改售房工作,摸清存留灭失房屋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关键所在,只有摸清底数才能将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转移,让这些沉睡的资金发挥用途。

三、将沉睡资金进行合理转移和使用的可行性探讨

近年来,天津市居民住房因突发性火灾、爆炸、电梯与消防故障、阳台栏板脱落等,造成房屋及设备设施损坏时有发生,给居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加大了房屋管理单位应急解危资金的支出。

随着公房售房工作的持续推进,房管部门掌管房产资源持续减少。大多数房管职工除自然退休及减员外,仍服务于公房维修养护及管理工作,租金收入不断减少,而房屋维修养护及管理经费等刚性支出不断加大,收不抵支状况越来越严重,而进行抢修工作的应急解危资金来源很少。按照现行公房出售政策,仅按公房出售5.6%的比例提取,很难满足应急抢险解决突发性事故的支出。

鉴于此,笔者考虑将以上所述存留灭失住房的24.4%维修基金余额转移至应急解危资金,市区两级公司可以按规定统筹使用这部分盘活资金,继续充分发挥其服务业主,养护房屋的作用。对1%个人部分维修基金,建议按经办支行查询出的明细表转至各售房单位,依法进行公告,按法律规定时效告知权利人限时领取。同时各售房单位建立备查账簿,待权利人申领。

1.准确获取灭失公房的维修资金信息

具体到资金转移工作,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准确获取灭失公房的维修资金余额信息,但这在操作上,具有一定难度。以天津市房产总公司直管产为例:房管站之间几经合并,经租管理档案历经搬迁,尤其是直管公房网络管理系统上线之前,经租管理等内业资料大多以纸质资料保存,查询信息数据费时费工;部分房管站的经租管理人员有的退休离岗,新接管人员不了解历史售房情况,给整理和查询以前年度售房信息带来不便。及时查询已灭失房改售房信息和数据已是当务之急,可采取以下的具体操作步骤:

一是作好动员推动和解释工作。领导重视是推动这项工作的原动力,由于涉及售房年代较长,翻旧账录信息需要时间和耐心,各级领导应充分解释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进“唤醒”计划的启动工作。

二是组织专人开展查询确认信息数据工作。房屋管理单位应在房屋拆迁管理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按房屋拆迁公告或房屋拆迁安置方案中的拆迁四至范围,组织专人逐年查询售房台账,筛选售后已拆迁的房屋信息,包括详细地址、购买时间、原始购房人姓名等,保存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

三是上报信息数据。房屋管理单位将筛选出的信息进一步核对后,上报区房产公司,并将纸质资料一式二份(加盖公章)送达区房产公司;区房产公司安排专人进行复核后,将电子信息数据及纸质资料(加盖公章)报送市公司;市公司将分批送达公房出售资金归集经办支行,查询每处房屋维修资金余额情况;经办支行将查询结果(加盖经办支行业务专用章)反馈给市房产总公司。

2.按相关政策合理转移维修资金

按照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377号)精神,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灭失的,“由售房单位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有关房屋灭失的证明,到审批部门申请支取灭失住房1%的维修资金余额,灭失住房24.4%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余额转移到住房基金账户”。

天津市房产总公司按审核无误的经办支行查询资金明细,安排各售房单位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转移申请书》,将24.4%维修基金转移至应急解危资金账户;个人部分1%维修基金转移至其他应付款――应付个人1%维修基金各明细账户,按公告时限待权利人领取。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9

在现实中,通常成为“看得见,摸不着”的一笔钱。一方面,公共维修基金启用的手续异常繁杂;另一方面,这笔资金大量压在账上,利用率极低。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北京缴存公共维修基金348.1亿元,使用5.38亿元,使用率为1.55%;截至2012年10月,广州市缴存约81亿元、使用8000万元,使用率为0.99%;截至2012年1月,天津市缴存145.4亿元,使用仅7753.5万元,使用率为0.53%。更为严重的是,以上资金被个别代管部门当作“生财工具”在私用,私吞、截留、挪用、创收,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

有钱,就是不能用

因为自家房顶和墙面严重渗水,造成墙面大面积脱落,北京锦绣花园7栋的张守成多次向物业和业委会反映,希望启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得到的答复是:小区的部分业主还未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所以无法启用。该小区物业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小区房龄超过15年,房屋已经进入了维修期,但根据规定,只要有一户业主没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全部业主就不能启用这笔钱。张守成感慨地说,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荒诞的事情,“我自己的钱,非得让别人管着,管着就管着吧,还不能用。急着要用,还得看街坊配合不配合,然后看代管部门给不给好脸子。如果遇上一户死活不交的,难不成大家都要坐等塌房不成?”

该小区业委会主任说,他曾到现场勘查,房损的情况不容乐观,初步估计维修费需要10万元以上。业主、物业公司、业委会都知道不能再拖下去了,但都没辙,钱攥在政府的手里就是拿不出来,怪不得大家都说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笔“看得见,摸不着”的钱。其实,张守成还不明白,即使小区里面的所有业主都交了公共维修基金也不等于就可以启用这笔钱。2007年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若要支出维修基金,需遵循“双三分之二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实践中,在空置率较高或没有建立业委会的小区,该规定成了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条件)。“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张守成需要走的路确实还很长。

两个“三分之二”都同意才能启用

张守成住的是联排别墅,一排8家,家家顶层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漏水。他最初找到物业公司还是5年前的事情,那时候的张守成还很天真,他以为在购房时就缴纳了几万块钱的公共维修基金,如今动用维修基金来整修自己家的房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他想错了。

物业公司接到张守成的报修,马上拿出一张单子让他签字。张守成刚要签,却被另一个细心的业主拦下了。原来,这只是一张《施工委托书》,上面的条款大致是:业主某某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维修自家的房屋,业主承诺预先垫付全部的维修费用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支付给施工单位。待本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具备启用条件的时候,由住建部委托的房屋主管部门派员来对已经实际发生的维修量进行评估, 评估多少报多少,以前发生的实际费用不作数,业主不得要求按实际发生额向其索要公共维修基金。不看则已,一看,张守成就急了:“好嘛,让我花两份钱干一件事不说,最后结账的时候还得你们说了算,哪有那么不讲理的!你们不给钱,让业主自己掏也就算了,可但凡负责任一点,也应该事先来评估啊,这样业主委托施工单位也有个谱儿,签合同的时候也心明眼亮,省得一遍遍花冤枉钱。你们也太官僚,太欺负人了,这不是拿我们的钱‘绑架’我们自己吗?”物业公司的业务员经得多了,一摊手说:“我也没招儿,公共维修基金不在我们的手里,要用,得业委会去跑启用手续,听说老难办的!可咱们小区到现在还没成立业委会,谁也没有资格去要这笔钱。”张守成问:“我们业主自己找代管部门去要这笔钱成不?”业务员说:“你以为你是谁?一来,人家根本不会接待个人;二来,人家那么大一个机关怎么能管你这一家一户的维修?最少也得是一栋楼以上的维修量啊。”张守成说:“难道说,我一家漏水不算漏,大家都漏才算漏吗?”业务员说:“正是这个意思。您也别再说了,说了我也解释不了,更解决不了。反正都知道眼下的事的确有点扯,谁都没有办法,愿意您就签,不愿意签您就自己想办法解决去。丑话说在前面,不是我们不修,是您不让我们修,出了事我们可概不负责。”鉴于张守成所在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他有苦也没处诉,只得咬牙忍着,自己到街上找了几个临时补漏的农民工去对付了一下,可这一对付就是5年多。5年间,张守成好几次找农民工堵漏,用于自费修房顶的钱累计花去两万多。

终于,张守成所在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过去消极怠工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更换了。趁着新来的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正在“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当口,张守成联合本楼另外7家业主集体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物业公司和业委会都很积极,他们到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奔走了好几天,最后告诉张守成一个令人失望的坏消息:公共维修基金还是批不下来,虽然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但要启动维修基金需要两个“三分之二”――一个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另一个是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启动公共维修基金这件事才可以进入审批程序(注意,是进入审批程序,不是批准)。另外,即使做到了双三分之二也启动不了,因为本小区有一部分业主还没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要等那些人都交了以后才具备争取“双三分之二”的条件。张守成很疑惑,公共维修基金是强制缴纳的,当初买房子的时候,不交就不给办购房手续,怎么还可能有至今没有交的?业委会的人跟他透了一个底,说业主中有个别人的房子是开发商内部分配过来的,当时就没交公共维修基金。现在一倒后账,自然影响到了其他业主。张守成说,既然这样就让他们赶紧交吧。业委会说,这是人家的事情,人家不交,我们没有这个强制权。反正人家一天不交,主管部门就一天不批,看谁耗得过谁。可怜你们这帮人就得跟着吃瓜落了。不行您试试找找住建部、房管局,或者打打市长电话,找找新闻媒体什么的。反正这件事的难度太大,没有点奇葩的思路和超长发挥,估计钱是很难拿到的。

张守成急了,赶紧动员其他业主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启动程序进行细致的了解和排摸,不摸不知道,一摸吓一跳。敢情要想启动那笔公共维修基金,除了需要满足两个“三分之二”同意和全部缴纳的基本条件外,还有一套十分繁琐的审批流程。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最终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业主要想得到这笔资金,须先后到相关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多个单位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正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等九大事项。张守成头都大了,此前的一次次打击早就让他锐气大衰,没有再找下去的勇气了。饱经世事的他明白,这种多角纠缠耗他个一年两年跟玩儿一样,与其做这种伤神且无效的劳动,还不如认头花自己的冤枉钱算了,就只当当年交的公共维修基金打了水漂了吧。张守成开始游说街坊自费维修,反复衡量利害关系后,其他七家终于答应自费维修。张守成长出一口气,他哪里知道,真正的麻烦才刚刚开始。

跳河一闭眼

业主们原以为自己出钱,全权委托给物业公司就可以了。没想到物业公司根本不管,说他们没有为业主维修建筑主体结构的义务和资质,如果业主授权给他们,他们可以代业主物色专业的房屋维修公司来施工。但要由业主、物业公司、房屋维修公司共同签署一个三方合同,至于施工费用、施工质量监督等由业主直接和房屋维修公司协商,物业公司不承担以上监管责任。好嘛,一纸合同签下来,物业公司把责任择了个干干净净,剩下的就是业主们和房屋维修公司的直接对垒了。谈吧,业主们对防水工程的价格、工艺、质量、工期一窍不通,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有心再找几家竞标吧,无奈不懂技术和行情,找了也是白找,再说又不好驳物业公司的面子。得,跳河一闭眼,就这么着吧。

合同一签,首付款一到位就开始进料了,水泥、砂子、瓷砖堆了一大堆。问题来了,水泥的标号、砂子的质量都不懂,于是张守成们开始到处咨询。听人说,不能用海沙,海沙便宜,但是一到夏天雨季就反碱,质量不能保证;辨别河沙和海沙的办法是用舌头舔。于是,一帮人开始试着伸出自己的舌头舔,你说咸,他说淡,大家莫衷一是。众人哈哈大笑,得,跳河一闭眼,就这么着吧。

瓷砖的质量呢?听人说,敲敲,有金石之声的就是好砖。于是,大家就敲,你敲我敲,敲了半天,有人说,声音忒好了,就像南阳出土的编钟、石磬,听了以后三天不知肉味。有人说,声音喑哑,一听就是劣货,扔到河里都没有响儿。众人哈哈大笑,得,跳河一闭眼,就这么着吧。

做防水关键是油毡的质量,众人听说世纪雨虹牌的油毡是好油毡,施工单位一口答应就用世纪雨虹。等有人发现是“世纪虹雨”不是“世纪雨虹”一切都来不及了,全铺上了。施工单位说,你们外行,好牌子是世纪虹雨,世纪雨虹是仿冒的。众人也弄不出个子丑寅卯,得,跳河一闭眼,就这么着吧。

四次“跳河”后,张守成们越发后悔自己不懂防水专业技术。有明白人说,你们应该找一家专业的监理公司来监理,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质量。张守成们大梦初醒,赶忙通过朋友找到一个监理公司。人家来了一看说,一来,你们这活儿太小,我们根本不接;二来怎么都干到这份上了才想起找监理,晚了!张守成问,您是内行,您对施工质量大概齐的印象如何?那人说,糟糕透了,要按规矩都应该返工。业主们问:有没有补救办法?“有,查查合同里面的工艺标准和材料质量标准,按合同办。”张守成赶忙找来合同看,一看就傻眼了,合同里根本就没有这些东西。得,咬牙忍肚子痛吧。

雨季一到,突然就停工了,工人也找不着了,房子漏得不行。张守成急忙给维修公司的头头儿打电话,人家说,价钱定得太低,赔了。手里的活儿多,只能先紧着不赔钱的项目做。张守成们心急如焚,但合同上又没定个明确的工期标准,只好百般央求。人家答应来,但坚持要追加10%工程款才行,张守成们一番抗争不成还是同意了。结果干了没几天又停了,说发现墙体出现裂缝,问修还是不修?不修也行,直接铺上油毡也看不见,但过不了一夏就会崩开,还是漏。要修,再追加10%。当然要修,没办法,又追加了10%。过几天又停了,说建筑材料涨价,要用便宜货就不能保修三年。当然要用好材料了,于是又加了10%。后来又多出好多活儿,山墙修不修,要修单算钱;窗户修不修,要修单算钱……一次次追加,一次次要挟,张守成们学会了一个行业术语,感情这叫“洽商”。就这么“洽”着、“商”着,亲爷祖奶奶地伺候着,终于对付着完工了。一算费用,比原计划多出了两倍多,有明白人告诉他们,你们让他们糊弄了,“洽商”卷走的钱也就算了,施工单位通常还会在施工面积上捣鬼,你们赶紧自己上房顶上量一量吧。这个难不倒张守成们,人家毕竟是一帮知识分子,大家拉着皮尺,拿着三角仪就上了房顶。不量不知道,一量吓一跳,敢情每家都多算出了2000多元。维修公司的人开始还不承认,没想到张守成一帮人平方面积、立方体积算得精熟,就差用上微积分了。最后只得认,说了一句实话:“得,我认栽了,我这回算是‘兵遇见秀才’,你们这些知识分子真是够‘轴’的。”(潜台词是,人都掉井里了,还非想用耳朵挂住,你们傻不傻啊!)张守成们可不那么认为,他们觉得自己打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足以证明,知识就是力量啊!

整个雨季,张守成们着的这个急,生的这个气,费的这个心思,学的这个本事可就大了去了。张守成讲话:“早知如此,我就考清华土建工程系去了。”窝囊之余又感庆幸,他想,这是一楼8家,家家房顶漏水,一联合,受点罪、花点冤枉钱就凑合着补上了。要是单元楼可就惨了,一楼几个单元,一个单元几十户,上哪儿凑那“双三分之二”去啊。

第二年的雨季马上就到了,又有点漏,好在前一年都看见过了“猪跑”,各家都买了油毡铺上去对付着,全然忘记了还有一笔“看得见、摸不着”的公共维修基金从理论上还是属于他们的。

实际上,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国际上早有成功的做法:在国际上,业委会管理维修基金早已成为通行方式。在美国,各州物业产权法一般都规定,业委会全权负责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管理。在日本,《标准公寓管理规约》第25条规定,所有人必须向管理组合(业主委员会)上交用于社区内共用部分以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改良方面的费用。

在美国,“维修基金”的收取数额,由业主委员会做预算,经业主们通过,业委会再收取维修费,并将其存入银行。考虑小区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新的费用支出,如电梯需要维修或更换、小区道路的翻修等。对这部分费用的核算,往往是请有经验的工程师或建筑师来进行研究分析,并出具研究报告,而不似内地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性要求业主缴纳。

在美国,召开业主大会时,相对于中国需要“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只需要20%以上的业主参与投票即合法有效,这样让方案的执行更具可操作性。难不成这也要重搞一套中国特色不成?

某专家作过这样的估计:我国目前有660个城市,即便按照每个城市10亿元的平均房屋维修资金沉淀计算,总额超过6600亿元,而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房屋维修资金数量巨大。由此推断,我国公共维修基金达到上万亿元。然而,这部分资金几乎都停留在当地银行的“活期账户”中。某银监局监管部门一位姓欧的处长表示,银行将此类资金停放在活期对公账户的核心原因在于:支付利息低,但可调动的额度很高,也就是高利用度的“睡眠资金”。也就是说,购房者被强制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主要用来为银行生财牟利。

好在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做出积极的表态。北京市住建委曾公开表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取使用维修资金的手续可以再简化。北京市也曾出台新规――居民房屋如果因为暴雨造成漏雨,可以紧急启用公共维修基金,无须再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鲜见成功使用的范例。倒是外地近年来出台了许多具有实际效果的新办法。譬如青岛市规定,市民已购买的具有产权的房屋,在动用房屋维修基金时不需要所有邻居签字,可以在预算后进行公示,如果没有居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则可使用。这样就绕过了“需再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要求。

你的钱我花,花了也白花,不花白不花

张守成始终想不通,国际上有那么多现成的经验和办法可以借鉴,为什么偏要自己跛足而行,难道这也必须坚持“中国特色”吗?以上疑问很快就有了答案――代管环节中出现的腐败现象越来越多了。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安全,代管部门处理维修资金只有两种方式:存银行或买国债。而且需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但实际中,房屋维修资金大量沉淀,常被代管部门用来“借鸡生蛋”,这样的实例在社会上比比皆是。它们成了代管部门的“生财工具”,没有机构监督这笔钱如何使用,却有机构无偿拿走这笔钱的增值部分。

2005年5月,北京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韩启才伙同老总王民杰,采取收款不入账等手段,截留该公司代收的“置业家苑项目”业主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费等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王民杰个人控制的公司。2012年12月,韩启才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案成为北京最大一起涉及业主公共维修基金被挪用的案件。

南京市江宁区恒安嘉园始建于2005年,共交维修资金1097万元。早从2006年开始,江宁区住建局就已将这笔钱转为一年期定期存款,至少产生了329万元的利息,其中包括293.5万元“一年定期”利息。但是住建局支付到业主个人账户的却是“活期”利息35.7万元,大约有293.5万元利息被截留。

炒股也是“借鸡生蛋“的一种方法。2007年5月17日,上海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自2004年起持股三家上市公司。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是不能投资高风险性股票的。但上海房地局和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与上述代管部门的近水楼台先得月相比,有些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也看重了这块不吃白不吃的“唐僧肉”,他们开始变着法儿地巧用这笔本来属于业主的钱。北京某小区就出现了这样的事情,高层建筑,采用蓄水池供水,相关部门要求改成高压泵供水,要小区自己花20多万元。那个小区的物业很狡猾,他们在公共维修基金上动了心思。他们告诉居民,不用他们出钱,直接用公共维修基金,小区的居民傻傻地就签字了。结果,物业公司一毛不拔就解决了设备的升级换代,等业主明白过来的时候就一切都晚了。正规的使用途径提不出钱来,明显违规的却可以拿来为我所用,看来这笔钱的监管也出了问题。

“煤改气”近年来呼声强烈,风传政府下了死命令,某某年之前必须强制实施,于是废掉锅炉房,由业主出钱“改气”,正在许多小区上演。针对大多数业主的不买账,有人开始游说业主动用公共维修基金,这其实就是给业主设下了一个套儿。钱是你的,别糊里糊涂地就交给别人花。这可需要善良的业主们懂一点政策、维权和经营之道了。

很多办法可借鉴

按照规定,公共维修基金用掉了70%以后就需重新集资。鉴于目前这笔资金的使用状况,届时,根本享受不到服务的业主谁还能心甘情愿地再掏一份不明不白的钱呢?事实上,北京许多小区随着房屋大修期的临近,已经出现了公共维修基金入不敷出的现象。公共维修基金从设计到管理、使用的层层怪圈何时能得到破解?

新加坡国际大学客座教授郑伟军,用“跑不赢通胀率,抵不了维修费”来描述中国多个城市公共维修基金的尴尬。“对于普通业主而言,上万亿的资金都是停留在活期账户中,只能为银行提供‘存贷比’服务,无法给出资方带来相应的收益,无论如何都是不公平的。”看来还不完全了解中国国情的郑教授还没有把公共维修基金增值额旁落的问题考虑进去。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10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_________和_________等有关规定, 就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负责对全市住宅维修基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条 甲方负责制定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

第三条 甲方负责在天津市商业银行开立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缴款专用账户,以保证乙方顺利按时缴存维修基金。

第四条 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好维修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并从维修基金存入专户之日起比照商品住宅缴存维修基金的利率计息。

第五条 甲方应提供维修基金查询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等业务。

第六条 甲方负责协调_________银行在全市各区、县设立维修基金缴存窗口并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维修基金。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额缴存维修基金。

第八条 乙方对所提供原有住宅的住宅套数、建筑面积、建安工程费和已发生维修费用的业主确认书等资料的真实、有效负有完全责任。

第九条 乙方缴存原有住宅维修基金后,如业主提出异议,乙方应负责解释。由此产生的任何矛盾和纠纷,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当妥善解决原有住宅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_________年开发建设的_________区(县)_________道(路)_________小区(号),共_________套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维修基金_________元全额缴存至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开立的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缴款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可分_________次缴存维修基金,但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前缴存维修基金总额的_________%以上,具体安排如下: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缴存维修基金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缴存维修基金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缴存维修基金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和比例缴存维修基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缴存,并承担未缴存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第十四条 乙方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未全额缴清维修基金的,根据_________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须按未缴金额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乙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仍应当全额缴存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应订立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11

关键词:电梯维保;更新改造;资金筹集;使用界定;问题探讨

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猛,带动了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地发展,也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时机。随着科技时代的来临,智能化、科技化的物业小区呈现在我们的面前,作为现代物业配套的设施设备也具有时代的特点,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而在所有的物业设备设施中,电梯的使用效率最高,价值量比较大、科技含量比较高、设备安全系数要求也最高。目前,带电梯的住宅小区已成为物业服务的主流,电梯作为现代建筑的配套设施设备,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其维修保养管理过程最复杂,也与业主们的生活与工作息息相关。

电梯作为特殊的运载工具,时至今日,还没有运行、使用年限的限制,而是采用每一个使用年度的合格性检验,通过年检就可以继续使用。相对于汽车等大众交通工具,已经有了明确的强制使用年限报废制度,一旦机动车辆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车辆就必须进行强制报废。特殊情况下,再通过严格的特检,可以再延长一定的使用年限,延长期限到期,就必须进行强制报废。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有效地遏制不合格车辆的行驶,确保了行车的安全。但事关业主即广大群众安全的电梯系统,在使用年限规定及电梯报废的相关法规与文件却鲜见出台,无形中使大量带病的电梯存在于物业小区,像没有爆炸的定时炸弹,潜埋于物业小区,存在着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头戏电梯维修保养与更新改造问题,长期以来困惑着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深层次的分析,该问题的直接原因,主要在于电梯维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环节存在问题;电梯维修保养与更新改造资金筹集及使用界定、电梯维修资金链的有效循环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要使该问题得到突破与解决,只有处理好电梯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问题,界定好电梯维修资金使用的额度,那么物业小区电梯的安全性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一,疑惑难题:物业小区电梯“旧”了“老”了意味着什么?应该怎么办?

在现代都市内,因电梯故障而关人或发生伤亡的事件累见不鲜,经常出现于新闻媒体。作为现代建筑,尤其是高层商务与居住物业,基本配套的电梯系统必须时刻保持正常有效地运行,一旦电梯出现恶性事件,那么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小则影响到业主们的生活与工作,大则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成为社会的热点新闻。电梯维修保养问题、更新改造问题、维修资金筹集问题这些与业主、用户的利益攸关的问题牵动着每位业主的神经。

而作为现代物业,无论是住宅、商业,还是写字楼、工业厂房或其他不同的物业类型,物业设备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小区物业配套的电梯也成为业主生活与工作与不可或缺运输工具。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电梯的市场保有量也随之不断扩大,电梯已成为生活、工作在都市的人们须臾不可离开的一种特殊交通工具。由于电梯的特殊使用功能,必须全天候运行,使得这种产品只可以微有瑕疵,不可以稍有隐患。电梯产品一旦正式启用,使用电梯的人们实际上是每时每刻在使用售后服务。电梯作为现代人们生活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它是现代所有交通运输工具中利用率和普及率最高的。正是由于现代电梯这种与人们生活的密切关系,因此,它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牵涉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电梯的质量与安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电梯发生恶性事件,究其原因主要有:电梯维修保养不到位,在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偷工减料,带病运行;电梯设计、安装不合理;电梯老化、超期服役,没有进行改造或更新等等。由于电梯维修牵涉到资金问题,部分不负责任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电梯业主,没有严格按照电梯保养、维修规程,对电梯系统进行有效地维修与保养,致使电梯的使用寿命缩短,并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再加上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的年检;或者是没有通过电梯年检,但仍然继续进行使用。物业小区电梯带病工作,潜伏着大量不安全的因素,种下电梯事故的恶果。

随着物业管理活动的不断规范,电梯运行维修、保养服务作为物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广大业主与媒体的关注,电梯出了故障,谁来负责维护维修,维修质量如何?也成为众多业主关心的问题。电梯维修资金从何而来?电梯维修保养资金与大修理、更新改造资金如何进行筹集呢?尤其是电梯过了保修期后,电梯大修能否动用住宅维修资金是很多业主关心的问题。虽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颁行后,公共维修资金的归集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当然公共维修资金里包含着电梯维修资金。但目前,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在收取、归集、申请、使用上全国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口径,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方式不统一,管理很不规范。由于电梯的特殊使用功能,必须全天候运行,且必须安全运转。正是由于现代电梯与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密切关系,因此,它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也就严重地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电梯的质量与安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而电梯的维修保养问题、更新改造问题、维修资金筹集问题,这些与业主、用户的利益攸关的问题牵动着每个业主的神经。

电梯正常使用而老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进程,电梯的安全性能问题却关系到业主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而缺少电梯维修保障资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电梯的维护、保养无法正常进行,而电梯的更新、改造也更无从谈起,所带来的结果是不可想象的,将可能带来致命的后果。电梯“老”了,“旧”了就应该进行有效的更新与改造,而电梯的更新、改造资金需要有效地归集与使用,电梯维修资金的有效筹集及合理使用问题正考验着我们的智慧,物业小区相关主体应拿出相应的办法,通过有效地运作,确保电梯维修资金的到位、足额,才能使困扰物业小区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使事关物业小区业主切身利益的安全问题得到基本的保障。

第二,问题破解:物业小区电梯保养、维修资金与更新、改造资金统一筹措与归集,区别使用。

电梯的维修保养与更新改造资金如何进行筹集?在筹集电梯维修资金的问题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已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虽然在电梯维修资金的来源上已有了一定的保障,但因各地相关使用与管理维修资金的配套管理办法迟迟没有出台,致使电梯需要大修或更新改造时,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动用维修资金的手续繁琐,时至今日,泉州市还没有一个物业小区使用到已归集而存放于建设系统指定银行的物业小区业主缴存的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由于动用电梯维修资金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较长,但电梯故障的排除,比较重大的维修、保养,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却时不待我。

目前,电梯使用年限强制性报废制度还没有出台,为应对电梯使用期限强制报废而产生的电梯更新问题,业主、房地产相关主管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做好相关的应对措施。因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多达几十万元。一台全新电梯普通的基准价格在20万元左右,按照相关的技术指标,使用超出15-18年的住宅楼电梯就达到合理的使用年限,必须报废。如果按此推算,使用年限为70年的房屋,在有效地物业使用年限内,至少须要更换三次电梯。高昂的电梯更换费用应如何进行解决?持续多次的筹集如何进行?因此在每个住宅小区设立电梯专项基金,并纳入小区公共维修基金,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进行必要的电梯维修资金的筹集,以避免出现电梯报废需要更换时各方互相推诿、无人出钱的尴尬局面。

针对公共维修资金启用困难的问题,为解决小额度电梯维修保养资金筹集的问题,确保电梯维修保养资金及时到位,保障电梯的有效维修保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灵活地采用有效的措施,通过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充分利用小区资源,寻找多渠道解决小额度电梯维修保养资金,也就是利用好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租赁经营,把经营收入作为小额度维修资金的重要来源。包括小区广告场地的租赁费、小区地面停车位费用的收入等;把本属于全体业主的小区公共资源进行有效地盘活,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在界定好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业主的经营收益合理分成后,小区业主应得到的收入来用作为小区电梯维修保养的小额资金,那么物业小区电梯维修保养资金就有了一定的保障,电梯系统的良好维护保养就能得到实现。

第三,正确界定:以一定的维修资金额度的上下界限来界定物业小区电梯小额维修资金与电梯的更新、改造资金。

目前,电梯的大修理及更新、改造资金筹集包含于小区物业公共维修资金,虽然各地存在着差异,但基本已有明确的规定,也就物业交付使用时,由业主统一缴交,存放于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帐户,专款专用。对于电梯专项基金的交纳、管理和使用,应有明确的规定,或由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比较好的做法是,及早做好维修资金的积累工作,小区内使用电梯业户从一开始就每月多支付少许的费用,通过平时的积累,到了电梯需更换的时候,就有了一笔不小的“电梯更新改造资金”,另外,应加强小区公共资源利用所进行的经营收入的积累,以弥补这方面的费用,充实维修资金的来源。

从物业管理的客观实际来讲,小区电梯有效运行的保障性资金也就是电梯维修资金应该分为两大块:一是为日常保养性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电梯小额度的保养性维修;二是为电梯的大修理或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过后或电梯使用年限太长的带病电梯的大修理或更新改造。因此,电梯系统运行的保障性资金筹集就应该一分为二地区别对待。而电梯的保养性维修是电梯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有效地保养能确保电梯安全、高效地运行,并能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目前,有部分城市的做法是电梯故障、损坏时,可以使用小区公共维修基金;如果公共维修基金不够用,就要由使用电梯的业主及住户平均分摊。因为维修电梯而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情况,在大部分城市还没有产生。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维修电梯也“不方便”。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必须通过多数业主的同意,由于电梯的维修、更换费用较高,不少业主对这块费用的支付有意见,常常因为意见不统一,而不能使维修资金及时到位,从而延误了电梯的修理。比较电梯更新改造费用,保养性维修费用尚属小数额。从客观上来讲,现代的电梯有别于以前的传统电梯,由于科技的发展,电梯机电系统的集成化部分明显增加,电梯一旦发生异常或故障,一查原因,经常出现集成电路板故障,就必须更换或维修集成电路板,而集成化的电路板价格不菲,一小片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动辄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对于微利行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属于更换电路板之类的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来支出,显然没有道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是常规性的保养,负责的应该是常规性的物料,而不应包含重要的配件,如电梯集成电路板。因此,对于电梯维修保养中需要改换零配件,如集成电路板等,若超过300元额度的维修费用开支,就应该界定为小额度维修资金,在电梯保养维修性资金中列支,相信如此的界定方法会得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广泛认同。

维修基金管理范文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等各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办法》的意见: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抓紧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本地区所有商品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至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查阅、支出、增值的管理要求,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20xx年6月30日前按照《办法》的规定开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经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市、县,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

二、明确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交存主体,做好资金交存工作

(一)对于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xx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省人大《对省建设厅关于请求明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粤常法函﹝20xx﹞第109号)意见执行,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交存。建设单位尚未交存的,应当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补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对于20xx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或者办理产权证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尚未缴存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代收的,应当及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配合做好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

三、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交存标准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各个时期规定的交存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循方便、简化、公平、合理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商品住宅物业,制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做好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交存和补交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指导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业主、物业建设单位、代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五、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用途使用资金,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运行安全。

(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等情况,并接受广大业主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做好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二)20xx年2月1日起向个人出售公有住宅项目,业主和售房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20xx年2月1日前已售公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七、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贯彻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细则。

广东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