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首页 精品范文 博物馆安全工作方案

博物馆安全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30 09:26: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博物馆安全工作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博物馆安全工作方案

第1篇

下发本年度财政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加强跟踪检查和协调指导。明确本年度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计划的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基本确定新一轮生态岛建设行动计划。召开县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研究完善2013年度县级机关、乡镇和县属企业考核办法。继续推进本县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完成本年度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前期相关工作。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做好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工作。完成2012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工作。确定2013年招商指标并分解落实到各招商主体。筹备县农村工作会议。

产业发展工作

筹划组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市区开设农产品销售网点50家。出台新一轮蔬菜扶持政策。制定本年度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计划。启动25个150亩以上规模化周年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推进3500亩公益林建设。加强绿肥种植管理和评估工作。做好国家级生态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县创建的总结工作。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和集体土地流转规范工作。启动50个“三资”管理示范村和3个农村土地流转示范中心建设。加快推进供水集约化建设,启动崇西水厂前期清障工作和堡镇水厂厂区建设。继续实施新河港、涨水洪、界河等县级河道综合整治和新海中心河、陈家镇琵鹭河等生态河道治理。继续推进2012年度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推进2012年度5000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加快园区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工业园区总部经济园内人民西路新建工程及无名河景观工程。协调推进裕源电子、晋通光纤等落户企业项目建设。完成富盛经济开发区收储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地面资产评估,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做好长兴产业基地丹华海事项目、航海仪表仪器项目的入驻选址工作。根据中船重工704所入驻节点计划,做好供地方式确定等前期协调工作。督促待开工企业确定开工节点计划。继续深化海洋科技港项目规划方案。做好智慧岛数据产业园公司组建工作,推进总部大楼建设前期工作,完成浦帆路、层海路二期、瀛湖路、碧庭路土地收储工作,初步完成园区信息化规划编制,着手开始融资准备工作。做好企业申报2012年度县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组织开展2013年度各类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做好走访企业活动各项准备工作。确定本县2013年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和名单。督促2012年度调整项目拆除生产线。开展春节前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推进明珠湖地区旅游发展概念性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三岛旅游总体规划修编。完成东滩科旅一体化管理的签约工作。制定2013年自行车嘉年华活动方案策划。启动2013年森林旅游节总体方案策划。针对浙北、苏南地区开展旅游市场推介活动。完成移动短信平台智慧旅游项目建设。完成森林公园二期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并报批。签订宝岛度假村项目拆迁补偿协议,启动地块拆迁工作。推进明珠湖活动中心项目及森林公园周边建设镇1、2号地块项目建设。配合市商务委进行商业网点规划部分修编和白山羊定点屠宰场规划设置调研。做好2012年农民售粮补贴工作。

城乡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

继续抓好2011年度卫片、2012年度巡查和土地例行督察剩余18宗违法用地的消除工作。完成庙镇镇区、新海镇镇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区等控规的编制、报批工作。推进陈家镇国际论坛商务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附加图则编制工作。加快推进长兴地区开发建设。按照第三阶段的节点要求,继续全力做好中船长兴二期征地动迁工作。继续加快推进陈家镇地区配套商品房建设,6—8期项目施工完成50%,9-13期项目完成施工招投标准备工作。推进陈家镇地区11条道路建设。加快自行车公园启动区建设步伐,完成一期A区项目清障和基础施工。完成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基础施工。按节点计划推进滨江1-4号地块相关项目建设。继续推进城桥新城商务中心建设。力争完成县档案馆和县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基地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招投标等工作。完成8号地块配套商品房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基本完成宝岛路(瀛州路-大道)桥梁工程及路基工程。继续推进崇州路(瀛州路-大道)建设。继续推进看守所、拘留所项目。按节点推进北陈公路和蟠龙公路建设。推进东引路(一江山路—大陈路)、工农路(石岛路—长岛路)、石岛路(大通路—大顺路)等市政道路建设。继续推进新农村建设,做好2012年度村庄改造市级验收工作,做好本年度村庄改造计划向市级申报工作。完成农村桥梁改造(200座)和农村道路建设(约500公里)项目报批和桥梁设计。继续抓好申能燃气电厂、天然气主干网岛管道工程、北部垦区电网改造等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编制完成县生活垃圾焚烧厂工程工可报告,成立项目公司。加快横沙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做好迎接国家级生态县创建验收准备工作。继续推进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

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做好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总结、科技创新行动项目征集及评审工作。启动电子政务第二批试点单位建设。开展生态科技馆展品展项深化设计。推进公共场所无线局域网(i-shanghai)覆盖建设。开展县社会信用体系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工作。继续推进与黄浦、静安教育合作项目,启动两区优质学校与优质学校结对签约。开展区域“新优质学校”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医教结合”工作。继续推进市工程技术管理学校创建国家级改革发展示范校工作,做好迎接教育部验收准备。推进庙镇小学、裕安中学抗震加固工作及新建堡镇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项目。长兴平安小学迁建工程完成开工准备。继续加强乡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管理工作,统筹各类优质文化资源对乡镇进行免费配送。提升新城三馆功能,利用“东方大讲坛”、“上图讲坛”、市文联讲座及本地专家学者资源举办好“瀛洲大讲坛”。做好山歌、鸟哨、灶花等三个项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推进县博物馆基本陈列调整改造项目方案设计和立项工作。做好民间博物馆建设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启动首届市民文化节相关活动。完成2013年环岛女子国际公路自行车赛和2013年国际自盟女子公路世界杯赛事相关筹备工作。推进社区健身房、健身点、灯光篮球场、百姓健身步道等体育健身设施项目建设。启动编制200公里自行车健身绿道布局与修建规划。完成“百万市民体育大联赛”本县工作方案。编制体育中心修建性详细规划。加快实施县体育场馆整体改造维修工程。开展体育服务下乡、进社区活动。完成高级教练员引进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与新华医院签订新一轮三级医院建设协议书。推进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做好卫生部评估验收准备工作。完成县第三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建成本县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推进县第二人民医院创建二级甲等医院工作。制定并完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二期规划方案。继续推进居民签约就医工作。积极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加强孕产妇全覆盖孕情监测和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工作。

民生保障和社会管理工作

继续推进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制定2013年提高农保养老金标准方案。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落实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加强对企业裁员和劳务派遣的规范指导,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恶意欠薪、欠保及业主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及时化解因欠薪等原因在春节期间引发的。组织开展春节期间的帮困送温暖和走访慰问工作。组织开展节日期间的双拥活动。做好示范、模范、和谐居委会、自治家园考核验收工作。启动实施9家政府办养老机构达标建设工作。做好冬季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完成县残联换届工作。结合历年新增廉租家庭实际情况,研究调整新的补贴标准,做到“应保尽保”、“愿配尽配”。继续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供应工作。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长兴产业基地配套生活区一期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抓紧竣工。加快长兴产业基地配套生活区二期单位租赁房和陈家镇一期公租房项目建设进度。继续加快推进2012年旧住房综合改造和售后公房改造工程以及东平、新海两镇2012年平改坡工程。做好市“两会”和全国“两会”期间以及春节期间稳控劝返工作。召开全县工作会议。召开县2013年度人口管理工作会议以及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延伸点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研究制定本年度本县图像监控系统及高清车牌识别系统建设规划。推进本县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研究制定2013年度本县消防实事工程项目及建设计划。组织开展全县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查工作。研究制定本县非法客运整治工作方案,继续加大对本县2个“零容忍区域”和1个重点地区非法客运的整治力度,确保客运市场平稳可控。制定并下发2013年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和县食品安全(2013-2015年)行动计划。召开2013年县食品药品工作会议。开展春节前食品安全工作检查。继续抓好食品摊贩规范化管理、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专项整治、农村自办酒席保险制度试行、市级食品安全示范镇创建等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建设有关工作。继续推进拆违工作,制定新一轮拆违止违计划。

第2篇

一年一度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为弘扬优秀民俗文化,丰富人民群众节日精神文化生活内容,展现我区群众良好精神面貌,以传统节日弘扬时代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新春佳节期间举办xx区2016年春节、元宵节系列文化活动。为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全力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我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引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化活动、表达生活热情。以丰富多彩、贴近生活和充满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营造浓厚的节日气氛,增添群众的节日欢乐,全面激发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共同谱写" 中国梦" 的文化篇章。

二、活动主题

弘扬传统文化传播现代文明

三、组织机构

xx区元宵活动组委会。组委会全面统筹春节、元宵节期间文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四、活动时间

2016年1月18日(农历十二月初九)至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七)。

五、活动内容

(一)春节、元宵期间灯展

主办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时间:2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23日(农历正月十六),每晚19∶00-21∶30亮灯。

地点:城厢、北干、新塘、蜀山、湘湖新城·闻堰街道等主要道路,其他镇、街(场)结合当地实际,自主确定灯展区域。

内容:亮灯应当以喜乐、节俭、安全为原则,积极为当地百姓营造节日氛围。

(二)文化系列活动

1."文化暖冬行"活动

主办单位:区文广新闻出版局

承办单位:xx区文化馆(非遗中心)、xx图书馆、xx博物馆

时间:1月18日(农历十二月初九)—22日(农历十二月十三)。

地点:区内有关文化礼堂。

内容:举办"文化暖冬行"活动,为当地群众送图书、春联、福字、剪纸、展览、拍摄全家福等春的祝福。

2."喜迎G20"2016xx区首届"村晚"

主办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闻出版局、xx广播电视台

协办单位:湘湖新城·闻堰街道

时间:1月23(农历十二月十四)或24日(农历十二月十五)

地点:湘湖新城·闻堰街道文体中心

内容:举办"喜迎G20"2016xx区首届"村晚"活动,弘扬xx本土文化。

3.元宵节绍剧专场

主办单位:区文广新闻出版局

承办单位:xx绍剧艺术中心

时间:2 月20 日( 农历正月十三) —21 日( 农历正月十四)

地点:xx剧院。

内容:弘扬传统绍剧文化艺术的魅力,为广大戏迷送上新春祝福:《壮心不已》(正月十三) ,《孙悟空三打白骨精》( 正月十四) .

4.元宵节曲艺专场

主办单位:区文广新闻出版局

时间:2 月22 日( 农历正月十五)

地点:xx剧院。

内容:全国曲艺最高奖" 牡丹奖" 得主、全国群文最高奖" 群星奖" 金奖获得者,xx著名莲花落表演艺术家专场演出,让家乡人民在艺术欣赏中享受快乐。

5.元宵节越剧专场

主办单位:区文广新闻出版局

承办单位:余杭小百花越剧团、xx绍剧艺术中心

时间:2 月23 日( 农历正月十六) —24 日( 农历正月十七)

地点:xx剧院。

内容:邀请余杭小百花越剧团为xx人民带来2 场精彩的越剧盛宴:《花中君中》(正月十六) 、《宫墙柳》( 正月十七) .

6.文化礼堂元宵专场演出

主办单位:各镇( 街) 人民政府( 办事处)

承办单位:各村农村文化礼堂

时间:各文化礼堂自定时间。

地点:全区各文化礼堂。

内容:各镇街结合元宵佳节在已建成的文化礼堂开展文化演出、做灯笼、包汤圆、猜灯谜、赛诗词等" 喜乐闹元宵" 活动。

六、职责分工

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活动的总体指挥协调;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做好活动期间的宣传报道;

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策划组织春节、元宵节期间系列活动,及时汇总掌握各区块、项目的落实情况;

公安xx分局:根据春节、元宵节期间活动总体安排,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负责协调文艺展演及各灯展区活动场所的治安、消防和交通秩序工作;

区供电局:负责保障各活动场地的供电及用电安全指导;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活动区域的市容管理工作,对在一定区域内搭建的临时宣传栏给予支持;

区住建局:负责春节、元宵节期间各公园、广场、主要道路美化和亮灯工程,配合各有关单位在公园、广场等开展好相关文化活动;

区卫计局:负责做好春节、元宵节期间有关活动的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护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春节、元宵节期间的相关安全工作的督查。

区广播电视台、xx日报社:负责春节、元宵节期间的新闻报道;

各镇、街( 场) :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全面负责、组织开展春节、元宵节期间文化活动。要充分利用文化礼堂、品牌文化广场阵地优势和品牌艺术团等资源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日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并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七、活动要求

( 一) 统一思想

各镇、街( 场) 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节、元宵节期间文化活动的组织领导。春节、元宵节期间文化活动是2016年开年来全区性第一次重大民俗文化活动。组织举办好春节、元宵节期间文化活动,对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展示改革开放推动民生优裕的丰硕成果,落实党和政府的惠民、乐民政策具有积极推进作用。因此,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春节、元宵节期间文化活动的开展。

( 二) 落实责任

各镇、街( 场) 要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责任。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指导和服务好春节、元宵期间的各项文化活动开展。

( 三) 周密部署

各镇、街( 场) 和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各自的活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时制定活动方案。确定春节、元宵节期间活动的负责人;确保春节、元宵节期间文化活动按时、保质、保量整体推进,顺利举行。

各镇、街( 场) 要在2016 年1 月15 日前将活动方案报给组委会办公室(区文广新局,联系电话:xx) .

第3篇

一、放假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暑假时间8周,7月6日假期正式开始,9月2日正式开学上课。

暑假假期不包括学校集体组织的为期一周的社会实践时间。教师须与学生同时放假,学校除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外,不得占用教师的假期休息时间。学校不得占用暑假集体组织学生军训。

二、工作安排

(一)严格执行假期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严格遵守放假时间规定,不得随意调整假期时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者需要在假期安排学生活动的,须提前两周向镇教育办和市教育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要切实减轻学生暑假期间的作业负担,以全省统一规划使用的《暑假生活指导》为抓手,为学生提供系统科学的假期生活指导。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臵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作业要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要着眼于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和实践能力,布臵一些能够激发兴趣、开阔视野、锻炼意志的开放性作业。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组织学生集体到校上课补课和统一组织自习,不得参与、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禁止在假期联合或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开办补习班、培训班。

严禁学校为各种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校外暑期夏令营及各种拓展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组织或宣传服务。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自主发展

1.继续开展“万名学生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充分利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及当地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资源或文艺团体、专业运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的相关资源,开展各种活动,为学生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多种可选的活动项目,充分满足未成年人暑期多样化校外活动需求。

中小学校要及时与社区联系,发动社区力量,做好中小学生的暑期看护工作,组织社区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中小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在暑假前利用学校开放日时间,认真组织家长会和家长委员会,集中开展一次对家长的暑期安全活动教育和其他教育工作,帮助家长合理安排子女暑假活动,多引导子女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增强自理和自护自救能力,提升孝亲敬老、服务家庭的意识,为青少年度过一个有意义的暑假提供保证。

2.开放教育资源。学校要有计划地向学生开放学校图书馆(室)、实验室、艺术、体育和计算机室及各种文体活动场地、设施设备,为学生的探究性学习和自主发展提供帮助。学校的体育代表队、艺术团(队)要认真组织好暑期训练、排练工作,做到时间、内容、场地、人员的落实。

3.科学安排暑假生活。教育和引导中小学生暑期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合理安排上网时间,不沉溺网络。学校和家长要引导学生学会合理适度消费,不乱花钱,不吸烟,不喝酒,远离,不接触、暴力等不良的影视作品和书刊,不进营业性电子游戏厅、舞厅、社会网吧,不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游戏,反对和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学校应指导家长树立素质教育的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合理安排子女学习、休息、锻炼和参加实践活动,不盲目让子女参加社会上各种补课辅导班。

4.加强行为规范建设。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暑假时间,创造性地组织家校互动,积极开展“大手拉小手,携手文明行”活动,引导广大家长参与到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中,使广大家长和学生遵规守纪,团结互助,勤劳节俭,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公德,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使工作扎实有效,开学后济南市教育局召开暑假期间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专题汇报交流,请各单位做好材料准备。

5. 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工作。各单位要通过暑假工作意见和致家长一封信,做好创城测评舆论宣传告知工作,让家长学生知晓创城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营造出浓厚的创城氛围。

6.继续开展“感动我们的100个瞬间”活动。以“珍爱生命”、“学会感恩”为内容,组织学生到街道、社区或农村进行实地采访,寻找他人感动我们的事例,使学生在生活中学会宽容、尊重、感恩,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品行和修养。新学期开学后,学校要利用学校网站、宣传栏、黑板报等公布感人事例,并对感恩事例进行评比。

7. 组织开展好读书征文、咏泉原创诗歌大赛和《再见,毕业季》网络主题活动等系列比赛活动,努力丰富学生假期精神生活、增长学生智慧,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切实加强安全工作,做好暑期防溺水工作

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假期学校和师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安全责任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专题教育。中小学校要通过召开班会和家长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进行防火、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暴力、防触电、防雷暴、防交通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非法传销及防止被盗、被抢、被诈骗案件发生的专题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和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和各种事故的发生。要加强预防溺水教育,教育学生不到湖泊、河道、水库、池塘等缺乏安全措施的水域游泳,防止溺水和其他伤害事故的发生。中小学校要引导学生和家长慎重选择暑假出行(游)地点、交通工具和旅游服务机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学生伤害案件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假期活动申报制度。凡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特别是与其他单位联合组织的活动,必须报教育体育局批准。要认真落实各项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将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到学生家长。学校和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等组织的各种活动均要事先进行精心设计,做好安全预案,注意对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到活动内容充实,组织严密,万无一失。

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和防汛工作。学校要建立雨季汛期预警体系和防灾预案,坚持学校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对学校安全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拉网式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学校要建立暑期24小时值班制度,并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上报镇教育办和市教育局,不得瞒报或拖延。

(四)对学生进行“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为主题的专题教育

各学校要在放假前加强宣传教育,防止“”等和迷信活动利用暑期毒害青少年一代,让学生不但要自己不相信,还要向家庭、亲友和社会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认识“”等组织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的严重危害,增强识别、抵制的能力,充分认识、有害气功、迷信等活动的本质及危害性,使学生提高防范和抵制歪理邪说的意识,提高反斗争的能力,形成崇尚科学文明,拒绝侵蚀的良好氛围,从根本上铲除“”等组织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和土壤。

(五)做好暑期教师培训工作

按照省教育厅统一部署,XX年暑假将继续组织开展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远程研修培训工作。学校要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和济南市教育局要求制定培训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课程进度,按时收看视频、提交作业和积极参与网上研讨。要组织好教师的面对面研讨,保证每一位教师保质保量完成研修任务。

禁止教师有偿家教。学校要将教师是否参与有偿家教纳入对教师师德考核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进行有偿家教的教师,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做好校舍维修管理工作

各学校利用暑期对校园校舍进行整理与修缮。对校舍破旧的门、窗、墙面要进行加固维修及粉刷,对破损的课桌椅要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新。认真检查、维修学校食堂、学生宿舍、厕所等配套设施,采取妥善措施解决校内危房危墙。要抓紧进行新建、改扩建工程,确保在秋季新学年开学,以整洁、崭新的校园面貌迎接学生入学。

(七)其他工作

1、暑假前各中小学按照市教育体育局和镇教育办期末工作的安排,做好初中、小学期末检测工作。

2、各中小学做好期末各种工作总结,将学校总结、教导总结、总务总结、团队总结、师德考核、量化考核、评先树优、安全度假信、假期值班表等材料于放假时交镇教育办。

3、7月8日,举办中小学教师“说教材”培训。 4、8月26日,召开校长会,教师集中学习备课。

5、8月27—8月30日,举行“说教材”活动比赛。做好开学前的准备工作。

6、各中小学按照教育办要求,做好初一和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工作。

7、各中小学按照征文比赛要求,每单位上交5—10篇征文,教育办汇总后上报市教育体育局。

三、组织领导

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赌博、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2月14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