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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制度

时间:2023-05-29 17:48:30

合作社制度

合作社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成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作社制度范文2

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让广大农民在生活条件以及经济收益等方面都有所改善。农业合作社虽然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与最终的目标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相关部门仍需要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创新和发展,使农业合作社能够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焕发出新的生机。笔者主要就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并从动力机制入手制订出促进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经济学视阈;农业合作社;创新动力;机制;完善对策

农业产业的发展改革需要依靠多方面力量的支持,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对农业产业进行扶持,又要对农业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引导,将已经成型的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重新定义,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贡献出一份力量。传统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新时期的现代农业合作社是在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转型升级而形成的合作范围更广、组织形式更灵活多样、法律体系更完善的一种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合作社更具专业的市场化、科学化、资本化的特点。目前,我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大小参差不齐,存在农户分散、资金短缺、人才不足,承担风险能力差、经营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引导、培训、扶持,扩大其经营范围,提高营销能力,提高其在加工、销售、流通等方面的创新能力,推动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化发展。

1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

1.1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哲学上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衰退直接影响行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因此,无论是进行农业产业升级,还是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变革,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经济收益,促进经济发展。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对我国其他产业进行推动,农业做出了巨大牺牲,长期处于发展缓慢的状态,不仅科技投入较少,同时制度建设、新思想的应用等都较其他产业滞后很多,严重影响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与经济发展规律相背离,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增长。在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研究,发现当前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种顺应社会发展的行为。首先,自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晋升阶段,经济环境、经营体制等都产生了质的改变,并且变化速度不断加快,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更是创造了新的成绩,提出了新的战略目标。因此,如果农业合作社仍然因循守旧还沿用之前的制度,会直接造成经营上的失败,与我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指导思想相冲突。其次,科技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而就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来看对科技应用的较少,在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没有对科技投入、科技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研究,如果农业合作社继续沿用此制度,会使得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不断落后于发达国家,拖慢中国复兴梦想的实现。最后,社会大众对农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1],人们已经不再局限于满足温饱上的需要,而是希望能够获得更多高品质、高档次的食物,因此丰富农产品种类,优化农产品加工应该成为农业合作社首要解决的问题。而这一切的实现都离不开制度建设的支撑。

1.2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影响农业合作社的效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经济组织内部所有的变化都要围绕经济利益的提升进行,制度创新也不例外。农业合作社要想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必然要对内部架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制度。因为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经营管理活动,有时甚至会造成组织内部思想理念方面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价格产生明显变化,之前的盈利模式就会受到影响,进而造成制度方面的不适配,促使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得不在创新方面下功夫,以适应新的价格体系。现代农业合作社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以产权制度为例,传统农业合作社制订的产权制度并不重视资本激励,社员投入的资本难以形成最优利用,并且也难以切实改善社员的经济收益。之所以会推行这样的制度,主要是因为限制条件过多,可以吸取的经验较少。现在要想利用农业合作社对农民的经济收益进行大幅度的改善,就必须先从产权制度入手,对产权制度进行深入创新,使其与现代经济环境相适应,这样才能让社员真正享受到参与农业合作社带来的实惠。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旧冲突在所难免,在各行各业中每天都在发生新旧的更迭,都有新思想、新理念被引入生产经营之中,进而由内而外对行业进行革新和完善。因此,农业合作社出现新旧碰撞属于经济发展的常态,与经济变动、价值规律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站在经济视阈审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虽然农业合作社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但是根本性的变化都与价格波动有着内在联系,无论是早期的限制性规定,还是现在推行的新型合作,其宗旨皆强调对资本进行有效地控制,只是前者重在限制,后者重在联合开发。而在对资本和支出进行管理和支配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资本要素价格方面的问题,进而对潜在利润产生影响。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农业合作社中限制性原则发挥的作用逐渐降低,产生的负面作用日益加强,对社员的利益产生了严重威胁,造成社员的不满。当然,公平与效率兼顾一直是农业合作社追求的目标,在农业合作社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也一直将其放在首要的位置[2]。

2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完善对策

虽然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但是从发展情况来看,距离发展完善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中绝大多数的农业合作社仅有合作社的形式,在实质上却难以达到合作社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农业合作社在我国的推广,同时也会降低广大农户对农业合作社的信心,让农户对市场产生质疑[3]。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快农业合作社制度建设,从经济学视阈出发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不足进行完善,提升我国农业合作社的价值,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上升到新的高度。

2.1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发展

在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借鉴优秀企业在管理上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对一些优秀的制度可以有选择性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中,让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在合理性、先进性等方面得到改善。第一,要尊重社员的产权所有,要让所有社员成为内部资产的真正主人,并且能够享有资产所带来的收益;第二,要搞好资金管理工作,在引入资金之前应该先就资金的引入问题制订出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且主要以入股的形式进行资金招募,当然除此之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对资金引入的途径进行丰富,这样有益于农业合作社内部资金的增加,更利于经营活动的展开;第三,做好股金流动管理,在内部制订出完善的流动章程,如果股金流动不超过组织内部范围,那么可以进行自由流动,但是如果超出了组织内部范围,则要适当地限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第四,强化农业合作社内部的民主制度,要对法人治理和民主管理进行有效地平衡,并在组织内部针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同时要对广大社员进行宣传,让社员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民利,并积极地在组织内部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参与到农业合作社监督管理之中;第五,丰富分配种类,通过对多种分配制度进行研究,无论是哪种分配制度,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如果仅使用一种分配制度势必造成农业合作社内部分配工作出现偏差,引起部分社员的不满,因此可以尝试在农业合作社内部采用多种分配方式,使农业合作社内部能够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得到很好地兼顾。

2.2调动外部力量,营造发展环境

从经济学视阈来看,农业合作社要想发展单靠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外部力量进行调动,借助多方支持来提升自身力量,为内部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对众多外部力量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最核心的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力量,政府对农业合作社起支配作用,并且可以帮助农业合作社营造出更好的发展环境:第一,进行思想引导,对社会上的不良思想、错误论调进行修正,减少部分社会成员以及经济组织对农业合作社的歧视和阻碍;第二,给予农业合作社充分的自由,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真正做到社员自治;第三,做好支援鼓励工作,在农业合作社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刻,给予实质上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除政府力量外,社会上其他方面的力量也可以积极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之中,如科研机构、企业等,这些不仅可以给农业合作社带来新鲜血液,同时也能够促进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创新的早日实现。

2.3注重多元发展,强化灵活管理

传统农业合作制度在应用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硬性执行,也就是在制度应用过程中不会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常对农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出现,新的管理理念逐渐摆脱了硬性的管理特点,开始向着灵活、动态的方向发展。我国政府也曾多次在重要会议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制度,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多元化变革。因此,当前农业合作社应加大对社会经济、产业结构、世界经济环境等的考察,重新定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明确与国际接轨的目标,进而在此基础上制订规章制度。不仅如此,在制订制度过程中,农业合作社成员还要考虑到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发展的速度,进而增强农业合作社制度应用的灵活性。首先,要强化对各类信息的搜集,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合理调整农业合作社制度。因此,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技术的引入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完成的任务。其次,要在合作社内部进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农业合作社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可以依靠,以便帮助农业合作社把握发展方向,并且促进农业合作社各项制度的落实。最后,农业合作社可以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4],尤其与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合作,便于形成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条,使农业合作社的业务得以延伸,并且能够将优势力量集中在一起,切实改善农村经济环境。

3结语

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差异性的发现,其中经济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产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动力机制进行分析更有利于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了解,同时更利于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作者:刘显利 单位:贵州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洁,祁春节.我国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及完善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32(2):192-195.

[2]伍开群.农业合作社的制度逻辑[J].学术界,2012(6):29-39,282.

合作社制度范文3

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广义是指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协调农民合作社与所有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之间的关系,从而最终维护各方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狭义则是指农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即成员)对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设计。本文采用狭义。在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特征被概括为“民办、民管、民受益”。尽管如此,也无法保证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有机会或能力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换言之,“全员参与制”在农民合作社实践中几无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内部会产生“委托—”关系,即成员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人”,人在效用目标上不可能与委托人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人极有可能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去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规制人的行为,以使其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便成为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核心,而规制的方式无非有二:“迫使”与“诱使”,它们分别对应于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中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

二、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重要意义

(一)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农民合作社制度的核心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同样是农民合作社制度的核心。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其实对于农民合作社而言,何尝不是“设立容易运行难”。农民合作社的有效运行靠什么?一言以蔽之,靠一套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的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设计。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关乎合作社的运行绩效,而且关乎合作社的“生死存亡”。

(二)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是维护农民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农民合作社生命力的有无与强弱,取决于其能否让农民群众受益以及受益大小。只有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法律制度,农民合作社才能维护好发展好成员的合法权益。一个不重视甚至漠视成员利益的农民合作社是没有生命力的,不是即兴即灭——“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出自《桃花扇》),便是“聋子的耳朵”,无从实现其特有的功能与作用。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民合作社虽然在数量上已经突破126万家,但其中相当一部分存在着不规范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鉴于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指出,应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而“规范运行”即与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设计息息相关。

(三)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与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2014年,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笔者认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离不开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换言之,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是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基础与前提。由此可知,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与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制度完善

完善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应从完善其核心内涵即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入手。反观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约束机制既不健全,激励机制更付之阙如。为此,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完善时,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同时,应尽快补齐激励机制这块“短板”。

(一)强化约束机制

1.重新厘定农民合作社监督机关的性质。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6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可以”二字表明,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关是任意机关而非法定必设机关。而在我国农民合作社实践中,监督机关一旦缺位,则极易导致经营者违章或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笔者建议,未来立法应将上述条文修改为:“农民合作社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亦即应将“可以”二字删除。

2.补充规定经营者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当借鉴公司法的成功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体系,亦即明确规定农民合作社经营者对于农民合作社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经营者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致农民合作社受到损害时,应对农民合作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此维护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进而最终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3.增设成员直接诉讼和成员代表诉讼制度。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大制度缺失,在于重赋权、轻救济。法律谚语有云:“无救济即无权利。”缺乏救济手段的权利,对于农民合作社成员来说,是镜花水月,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农民合作社是典型的“民受益”的经济组织,重视成员利益保护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增设成员直接诉讼和成员代表诉讼制度。成员直接诉讼,旨在维护成员自身合法权益。成员代表诉讼,则旨在维护农民合作社的利益。当然,维护农民合作社的利益,最终也是为了维护成员的利益,两者在宗旨上是完全一致的。增设成员直接诉讼和成员代表诉讼制度,有助于我国农民合作社约束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补充激励机制

1.高度重视物质激励的功能。我国未来立法应当赋予农民合作社经营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claim),通过将经营者自身利益与农民合作社经营状况“挂钩”的办法,使经营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转化为对农民合作社利益的追求,从而实现激励相容。只有这样,才能做大做强农民合作社,从而让农民合作社成员多多受益。同时,农民合作社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应受一定的限制,如不得高于农民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20%等。否则,即违背农民合作社的性质与宗旨,有“蚕食”或“鲸吞”农民合作社成员利益之嫌。至于剩余索取权行使的具体条件与程序等相关问题,可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或通过农民合作社章程予以规定。

合作社制度范文4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就是合作社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其实质就是合作社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与其他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来源、成员构成、业务往来、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独特性,这决定其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一)资金来源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资金可以来源于成员出资,也可以来源于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或接受捐赠。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据此,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设置“股金”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人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设置“专项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成员账户设置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体现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经济、权益、生产交易等关系,因此管理成员账户是合作社财会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该账户设“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交易量”、“交易额”、“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等栏目,分别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

(三)合作社内外经济业务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对内是以服务为目的,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应对社内外经济业务区别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如设置“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设置“应收款”、“应付款”科目分别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应付以及暂收款项等。

(四)盈余分配核算的特殊性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专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成员个人账户。(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结合此特殊性,财务会计制度设置“本年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设置“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设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设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等。

(五)会计核算方法及报表编制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广大社员服务。当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且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鉴于会计信息主要使用者和编制者的具体情况,应尽可能简化合作社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使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既要能够解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问题,同时又要力求简化,方便执行。具体表现在:(1)减少科目数量。规定合作社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数仅37个(另可增设4个)。(2)包含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便于合作社财会人员掌握和运用。(3)基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属性。(4)核算方法简单。集中反映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的业务和交易,对不常见的业务和交易采用合并、简化等处理方法,如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对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等。在报表编制上,不要求合作社编制和对外报送现金流量表。设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及成员权益的情况。

(六)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的特殊性 合作社应实行社员民主理财与政府监督指导相结合。民主理财是对合作社财务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前提,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是合作社实施民主理财的保证。制度规定,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财政部门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遇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了解这些问题对强化该制度的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一)合作社管理者及社员缺乏会计知识,可能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监督乏力 《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于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一般都是由种养大户和农民经纪人担任,财务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出于降低费用考虑,有些社的会计由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社员兼任。由于其缺乏专业知识,可能对财务会计制度不理解或误用,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合作社成员普遍缺乏财务知识,难以看懂公开的合作社财务状况,无法识别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缺乏明确具体的合作社税收政策,不便于基层税务部门操作执行 《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合作社执行四项税

收优惠: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规定没有明确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农业机耕、配种、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等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合作社向非社内成员收购农产品或经过简单加工对外出售的收入享受何种税收优惠,不便于基层部门操作执行。

(三)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隐患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业务、固定资产、借款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等原因,可能造成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执行不力,从而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隐患。此外,一些人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单纯看作是获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的手段,缺乏长远打算,从而忽视内部控制的建设。

(四)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特殊性较大,不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不引进公允价值,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与合作社总量较少、规模不大、业务简单的现状相适应。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外交易的增加,这种差异可能不利于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商业导向型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落实的建议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强化该制度的落实,笔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会计知识培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合作社领导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带头学习财会知识,不断提高财务决策水平。合作社应聘请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会计人员,鼓励财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以适应合作社不断出现的新经济业务的要求。建议由政府部门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财务知识培训或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建账建制,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考核。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按照规定设置并进行财务核算,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鉴于合作社的财会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要熟悉专业合作社独特的生产经营模式,了解不同类型专业合作社在财务处理中的特殊要求,建议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农业院校加强培养胜任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人才。

(二)进一步明确合作社具体税收政策,逐步取消税收优惠 由于我国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建议现阶段凡是涉及农村、农业、农民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该享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应尽快明确对合作社加工、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对合作社出售的经过简单加工和深加工的农产品区别对待。对合作社销售的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深加工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从长远看,随着合作社的逐步壮大,应逐步取消税收优惠,减少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在合作社发达的西方国家,大多数合作社同普通企业一样要交纳增值税、土地税等。政府不应鼓励对合作社提供减免税费等直接资金支持,因为这类补贴不利于合作社的独立、可持续发展。

合作社制度范文5

我区近3年来的“三大合作”改革实践,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明晰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实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经济中占有的份额,农民据此可以民主选举股份合作社经营者,民主监督集体资产运营,并享有相应份额的收益分配权。同时,股份合作社参照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和规范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确保股东合法权利,从源头解决集体资产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等弊端。

2.促进了村组集体经济发展。建成的各股份合作社积极投入城乡二、三产业开发,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路街道忠南村股份合作社投资2亿元,筹建江苏牧院生活服务区,每年可产生收益1200万元以上;*街道*村、*路街道莲花村等4个股份合作社投资6850万元,在xx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6.28万平方米,全部建成后每年可增加租金收入750余万元;*路街道*村股份合作社投资6000万元,开发*服务区、*居农贸市场等,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路街道东谢村股份合作社投资1.2亿元,建设6万平方米的润东商贸城。这些二、三产项目将为股份合作社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效益。

3.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了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推动了农村民主管理。同时,农民变成股民后,享受稳定的按股分红,直接增加了收入。20*年,*路街道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4个村,共向9981名股民分配股权分红1051.31万元,人均分红达1000元以上,近年来,未发生一例因年终分配矛盾引发的上访或。今后,村、组集体股权的收益在提取积累之后也可用于按股分配,让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中增加收入。农村民主管理的不断加强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切实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主要做法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班子,完善相关政策,明确目标任务,狠抓“三个结合”,稳步推进改革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已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5家,其中,今年新增1家,整村推进1家。共计拥有集体资产总额20513.10万元,受益农户2771户,享受股权10129人,折股量化资产18298.70万元。

1.坚持行政推动与群众发动相结合。坚持把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激发农民参与热情作为推进改革的关键环节。成立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镇(街)及实施改革的村组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农经部门具体负责业务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为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多次组织召开全区性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改革动员大会和推进会,明确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把符合条件的27个村、179个组全部改革到位。同时,采取召开各层次会议、邀请村组代表座谈、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普及合作知识,做到户户有触动、组组有发动、村村有行动,积极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2.坚持试点先行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在全区范围内确定试点单位,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有关镇(街)专门抽调干部到试点村组挂钩驻点,帮助各村理清思路,排找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难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试点工作结束后,大力推广试点单位的成功经验,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势利导,积极实践,努力实现改革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继去年*路街道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改革整街推进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街道今年将基本完成整街推进工作,城西街道也已制定了整街推进工作计划。

3.坚持加强指导与规范提高相结合。坚持把强化业务指导与实行规范运作有机结合。采取业务座谈、参观学习、专家讲授等方式,分别对镇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合作社管理人员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培训指导,引导他们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业务技能和本领。同时,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明确股权设置、规范制订章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三会”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不断规范现有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9月9日,区委农工办组织召开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财会制度研讨会,专门就改革完成后原集体经济组织与股份合作社财会制度如何转换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形成了初步共识。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阶段,我区将进一步营造改革氛围、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分类指导,不断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向深入。

1.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提高思想认识贯穿整个工作的始终,以实践统一认识,以统一认识促进改革发展,注重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参与意识和合作意识,不断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为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2.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区、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改革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部署、抓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部门根据全局工作部署,细化工作方案,排改革对象,排时间进度,排资产状况,落实改革内容、改革范围、改革方式。同时,将这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与评先评优紧密挂钩。更加重视组建后的运作和管理,把股份合作社组建后的规范运作和发挥作用,作为衡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改革推进成效的最终目标,作为考核责任落实的关键点和落脚点。

合作社制度范文6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考核内容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从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基地建设、经营服务、工作绩效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为:

(一)组织机构(20分)

1、依法登记注册并备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三证齐全。(5分)

2、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成员(代表大会)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有会议记录。(5分)

3、入社手续齐全,向社员核发《社员证》,明确社员的权利和义务。(5分)

4、场地固定、制度上墙、设施齐全。(5分)

(二)制度建设(30分)

1、有规范的章程并严格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与管理,开展活动有记录。(5分)

2、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及民主决策等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5分)

3、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向社员公开财务情况不少于2次;建立成员账户,实行盈余返还制度,每年至少进一次收益分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接受农经部门审计和监督。(10分)

4、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总结和财务报表。(5分)

5、档案管理规范、会议、培训等记录齐全。(5分)

(三)基地建设(15分)

1、合作社所从事的产业属于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优势产业,符合当地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能带动当地产业发展。(5分)

2、统一实施生产技术标准,标准化生产面积达50%以上,成员生产活动有记录。(5分)

3、合作社有标准化的生产示范基地,种植业基地规模1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规范500头以上。(5分)

(四)经营服务(19分)

1、搞好农业投入品的统一采购,供应服务,统一供应比例在60%以上。(5分)

2、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全年集中培训2次以上。(5分)

3、抓好家产品销售,合作社成员80%以上的农产品(与合作社经营相关的)通过合作社组织的生产、加工、销售。(5分)

4、合作社诚信经营,无不良社会影响。(4分)

(五)工作绩效(16分)

1、成员规模不断扩大,成员人数比上年增加20%以上;带动当地农户数达到入社农户数的1倍以上。(4分)

2、成员年纯收入水平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水平高出20%以上(4分)

3、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年销售总额100万元以上,每年盈利在5万元以上,并且逐年增长率不低于10%。(4分)

4、当年可分配盈余总额的60%。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产品交易量(额)比例返还。(4分)

(六)加分项目

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区标识认证,获得知名商标品牌称号的,每获一次分别加2分。

2、合作社成员达到100—200户、200户以上,分别加1分和2分。

3、合作社财务委托乡镇财经所。(3分)

三、考核奖惩

对考核达到80分以上的合作社:

1、优先推荐参加“全省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省级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的评选;

2、优先申报全国、省、州、县项目和资金扶持;

3、推荐参加全省、全州“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

4、推荐参加各级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参观考察活动。

考核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由业务部门帮助指导改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合作社,建议工商部门撤销其营业执照,并撤销其原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

合作社制度范文7

关键词:合作社;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是新时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与之配套的重要法规之一――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改变了以往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科目不统一、财务制度无章可循、内部控制制度未成体系的状况,促进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工作朝规范化、制度化方向正常发展。据了解,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依法新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7.96万家,大部分建立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较多的问题,尤其是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及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一是规范合作社固定资产管理行为,保证固定资产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确保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和账面数一致;二是防范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三是确保固定资产政策在合作社的贯彻执行,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总之,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合作社固定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发现错误、舞弊、盗窃、非法占有等行为,及时纠正,维护合作社及广大社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在合作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确保合作社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原则

为有效防范风险,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广大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建立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法性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其前提条件必须遵循《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

2、制衡性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有合理的设置和分工,明确职责和权限,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3、有效性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改进,出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目标的有效实现。

4、适应性原则。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应适应本社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特点和实际,并随外部环境的变化、本社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而不断改进和完善,与时俱进。

二、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但实际形同虚设,运作的随意性较大,以致现象经常发生,没有发挥其在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和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管理观念淡薄,制度不全

合作社“重生产经营、轻监督管理”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保管、领用、处置等制度不健全,没有专职人员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

(二)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主要是由于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来自农民,大多业务素质较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导致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不规范,未按性质、类别进行明细登记,不能如实反映本社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三)固定资产添置的随意性较大

既不考虑综合利用,也不考虑是否符合本社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由负责人的意志决定,导致盲目购置、重复购置,使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

(四)固定资产存在账外经营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大多是由社员入股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接受政府或其他部门捐赠和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形成的,这部分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入账,游离于账外,用于经营或租赁,取得的收入由部分社员支配,有的甚至被个别社员或负责人无偿占有,严重侵害了本社及广大社员的利益。

(五)固定资产处置不合规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是一项重要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大,是社员的共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固定资产的处置由部分人员决定,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也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透明度不高,社员反响较大,影响了社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

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要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并结合本社内部管理的实际,才能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合作社业务发展和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和授权批准控制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制度,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不宜设置过多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但以下几个岗位必须分离:固定资产的授权批准与业务执行;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固定资产的审批、执行与会计记录;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清查;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审批与执行等。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授权批准控制制度,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长为本社固定资产业务审批人,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严禁未经审批人审批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报告。

(二)建立固定资产购置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置制度,固定资产的购置既要符合本社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又要注意节约,避免浪费,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一般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予以审批,获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购置。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由理事会提出,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公开招标,确保固定资产购置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购置过程中出现的舞弊行为而损害本社和广大社员利益。

(三)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制度,无论是合作社自行购置的、社员投入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形成的还是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都要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会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或监事会等参与验收,只有在验收合格并经登记后,财会部门才能办理有关账务处理,使用部门才能办理领用手续。同时,对外购、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符合《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等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建立固定资产处置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处置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固定资产需要报损、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制资产报损、报废报告单,经资产管理部门、财会部门、技术部门或监事会共同鉴定,并提供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材料,报理事会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方可办理资产的注销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否则,不得随意处置。还有,处置价款应由财会部门及时入账,避免其他部门接触。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相关部门报理事会并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处置,防止资产流失。对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得分配给社员,不得记入社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社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五)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结合本社特点,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制度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二是做好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尤其是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进行处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建立固定资产监督检查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监督检查制度,接受社员的民主监督,要充分发挥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职能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使之贯穿整个固定资产业务的始终。其重点一是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二是检查在办理固定资产请购、审批、购置、验收、付款等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和未按审批意见办理的违规行为等。三是检查购置固定资产程序是否适当,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本社发展的需要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公开招标,有无舞弊行为存在。四是检查处置固定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作价是否合理,处置款是否及时由财会部门入账,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五是检查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在检查中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加以纠正,重大问题应向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如有必要,可考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真正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Z].财会[2001]41号.

2、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Z].财办会[2004]23号.

3、陈学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构建[J].农村财务会计,2007(4).

合作社制度范文8

市发改委:

20__年市供销社认真贯彻落实秦发(20__)8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进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主要工作

(一)继续推进直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棉麻土产公司已按改制程序年内已完成了产权交易,成立了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亨泰食品饮料公司完成了改制前期基础性工作。如: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职工拖欠费用审核、职工安置费测算等,资产和土地评估工作正在进行。市废旧物资回收总公司于今年5月经市国资委批准进入改制程序,现正在测算费用及职工安置等基础性工作,职工安置已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二)积极做好盐业体制改革。市盐业公司改制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省供销本文来源:文秘站 社《关于全省盐业体制改革的意见》尽快建立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盐业集团体制要求和推动我市食盐流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两年来,市社立足××*实际,创新改制思路,并与省盐业集团公司积极协商、充分酝酿,确定了增资扩股的改制方式,开创了一条盐业体制改革的新路子。新成立的市盐业专营有限公司,由省盐业集团公司和××*市供销社共同出资,省公司和××*市社分别占51%和49% 的股份,新公司已于4月正式挂牌成立,企业运转正常。

(三)加强了改制后企业监管、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为使改制后企业健康发展,按市委、市政府秦发(20__)8号文件要求,市社又下发了秦供(20__)发17号《直属企业改制后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改制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行为,保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制后的企业没有因为改制而出现职工上访行为,职工队伍比较稳定。

(四)具体措施。一是抓好组织落实。市社成立了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领导分工及时调整了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并下设了资产评审组、职工安置监察组、宣传法纪组和改制办公室。改制企业也都相应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企业改制工作,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加强指导。市社下设的各个小组分工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有关政策。并在改制程序和政策上给予指导,以避免改制企业走弯路。三是重点要把好四项关口。即:把好不良资产核销关;费用拖欠审核关;职工安置费用测算关;综合材料上报审批关,严格按照程序要求推进。

二、明年工作安排

1、按照市社年初下发的秦供(20__)发17号《直属企业改制后监管办法》要求,发挥科室职能作用抓好改制后企业监管工作,确保企业、职工利益不受损害。

2、按照秦发(20__)8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进亨泰、回收公司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改制程序要求积极推进改革,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合作社制度范文9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仅适用于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各类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适用该制度。

二、明确会计核算体系和方法

第一,在会计核算体系上,会计核算体系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损益。针对合作社财产性质和结构、运行特点、分配方式等,会计核算的基本核算体系中新增了一些内容:

一是合作社的资产项目中除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增加了农业资产的设置。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农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二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其中股金为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第二,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及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其他行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了部分特有的会计科目,如成员往来、牲畜(禽)资产、林业资产、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专项应付款、股金、专项基金等。

一是成员往来。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做相反分录。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

二是牲畜(禽)资产。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核算方法按农业资产计价原则中所述,这里不再重复。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三是林木资产。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成本。核算方法按农业资产计价原则中所述,这里不再重复。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按林木的种类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四是应付盈余返还。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返还给成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提取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余返还。

五是应付剩余盈余。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后,根据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

六是专项应付款。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补助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作社按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应按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结转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数额。

七是股金。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股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产品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或成员退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并在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股金发生的变动情况。成员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在成员账户和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记录受让方。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股金数额。

八是专项基金。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合作社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按照所附发票记载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无所附发票的,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三、明确会计报表的种类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除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收支明细表外,还要求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并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第一,成员权益变动表是反映合作社报告年度成员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各项目应根据“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未分配盈余的本年增加数是指本年实现盈余数(净亏损以“-”号填列)。

第二,成员账户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年初将上年各项公积金数额转入,本年发生公积金份额变化时,按实际发生变化数填列调整。“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在年度终了,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计算填列调整。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年度终了,以“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应享有的合作社公积金份额,以“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全年盈余返还总额。

第三,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对合作社一定会计期间生产经营、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财务、成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书面文字报告,其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方面: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社的股金总额、成员总数、农民成员数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成员权益结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变动情况;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和退社情况;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个数及所占的比例;成员权益变动情况。除此之外的其他重要事项。

合作社制度范文10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规范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没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会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一、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阶段立法方面的现状与不足之处

我国农利信用合作社立法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1)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一部完善的、专门的立法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进行全而、系统的规范。而已经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其效力级别仅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低),权威性有所欠缺目约束力较低。

(2)目前可依据的相关法律存在明显缺陷。对合作经济原则性的规定,《宪法》与《农业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宪法》中将其定性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而在《农业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农民专、世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

2.《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专门规章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1)该规章中对设立农村合作信用社做出了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规定,增加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的难度。针对我国目前的农业发展情况,这一限额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准入门槛,不利于我国农村合作信用社今后的发展壮大。

(2)该规章中欠缺了对农村信用社社员权利的规定。会导致社员对其权利认识不清,社员权利缺乏法律保障。

(3)规定小有“农村信用社主任由县联社推荐并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任职资格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予以聘任。”这无疑是将农村信用社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权掌控在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县联社手中。

3.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

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即使制定了完善的立法体系,也无法保证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造成立法缺陷的原因

1.法律的监管与合作社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不高,因此在农村金融市场占重要位置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制约,而发展的缓慢导致了成熟法律制度跟进的滞后。所以出台的法律只能是根据目前出现的情况进行不断调整,一部完整的法律取决于信用合作社发展的进程,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2.长期以来,农村合作信用社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未能得到明确,因此,国家没有制定出相关权威性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而立法规范的欠缺和临管不力又反过来制约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壮入,从而陷入了一个发展的死循环,造成了两者之间的相互阻碍。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方面的一些建议

1.发展农村市场经济,进而健全法律体系

(1)通过试点试验的方式对发展农村经济,进而在发展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法律会得到逐步完善,一部具权威性和高效力级别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将在完善中逐步成型。国家需制定专门的,具权威性和高效力级别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2)修订《农业法》中对合作经济原则性的相关规定,使其与我国的《宪法》保持一致。

2.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调整立法内容(新的高效力立法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如下)

(1)根据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确立其发展的原则性问题,如:注册资本限额、社员参与的资格,交易分配方式等。这些问题应该考虑地域差异,在原则范围内,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标准,并根据周围环境的变化做出及时调整。

(2)明确权利与责任。权利的明确就是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责任的明确,可以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结构的合理化,增强自身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外部风险。

(3)合理关于农村信用社组织机构的规定,避免民主管理名存实亡的情况。只有当农民把自己的相关利益部分决定权把握在手中,农民才会提高在管理方面的积极性;而政府应当充当监管者的角色,在原则性问题上把好关。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和现代企业管理职能分工的理论,将整个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划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大职能,分别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相互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权制衡。

3.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监督制度

合作社制度范文11

1.1 会计部门和财务工作人员

1.1.1 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一个重要的财务部门。我国的合作社里的会计部门的要求是根据会计业务需求来设置会计账簿以及必要的会计人员。而那些没有这些条件的合作社也可以通过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记账机构记账、核算,从而达到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但现实合作社中,大多数合作社选择的是委托记账机构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记账,拥有自己独立的会计核算部门,却寥寥无几,更有些合作社甚至没有独立会计核算部门,也没有委托记账。

1.1.2 财务工作人员

对于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具有综合会计素养的人员。对其最基础的规定是及时登记会计账簿来保证日常的会计核算。把两个或多个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即合作社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能由一人担任,从而达到出纳不管账目工作,而合作社的会计不插手现金的目的。然而,大多数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并不具有综合会计素养,财务人员学历大都处于大专以下的学历,有些财务会计人员是无证上岗,对于定期会计培训的财务人员更是寥寥无几,这些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是不符合制度规定的。

1.2 会计账薄设置与会计核算情况

1.2.1 会计账簿设置

会计账簿,对于日常生活来说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对于会计报表而言是编制其最根本的依据。一个比较完善的会计部门,其会计账簿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而大多数的合作社只有现金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很少合作社建立备查账。对于会计账簿设置还是很不齐全的。

1.2.2 会计核算情况

对于合作社中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了五大类的项目,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这五大类又具体分了37个会计科目,这些科目能够满足较小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简单的业务,能够为会计人员操作提供便利。但随着时代进步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会计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是这些科目不可以核算和解决的。

1.3 内控制度与盈余分配情况

1.3.1 内控制度

农民合作社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保证其资产安全完整以及合作社社员的利益。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要求合作社对借贷业务控制、对销售业务控制、对采购业务控制、对货币资金控制及存贷业务控制。然而,大多数合作社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甚至有些合作社还出现一些内控问题。这些问题说明合作社对内控问题还是不够重视。

1.3.2 盈余分配

合作社通过盈余分配激励每一位社员,也通过这个方式吸引更多的人员加入其中,它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核心手段。对盈余分配顺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他要求合作社中有可分配盈余时,应该先弥补上年度亏损,其次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再把计算应付盈余返还,这一计算额度是由社员和本社之间交易额决定的,且这种返还比例至少在 60%以上。最后才能把剩余的盈余并且进行返还,这个是在扣除前两项分配之后的盈余部分。再把这剩下真正的盈余按照每个社员在整个合作社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到位。在合作社里,绝大多数的合作社采用按交易量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采用股金分配的合作社少之又少,很多合作社按交易额分配远远低于60%。

2 BSC与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可行性及意义

2.1 BSC理论简介

平衡计分卡的英文是“The Balanced Score Card”,简写为BSC。它作为企业战略执行的工具首先强调应当建立一个以平衡计分卡为基础的战略管理体系,在战略的指导下形成企业绩效评价总目标,根据总目标来细分企业战略目标,然后平衡记分卡把绩效评价总目标转化为四个方面来考核的绩效指标,分别为财务维度、顾客维度、核心内部流程维度和学习与成长维度。利用这个绩效评价体系来考核和奖惩企业内部各部门、个人目标,从而充分调动企业所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达成企业的战略目标。

2.2 BSC运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合理性分析

2.2.1 平衡计分卡的价值取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相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的目的为了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一个人的利益。这个过程中引入平衡计分卡是因为他们二者有相同的价值取向,这也是他们能够相依相存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的价值取向是与 BSC 理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相同的。这理论认为企业要为股东、债权人、企业内部人员、顾客、供应商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谋求福祉,而不仅仅为所有者谋利益。

2.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为平衡计分卡提高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价值取向相同表明平衡计分卡能应用于农民合作社的重要前提,但这种价值还需要通过外在的制度形态相协调。我国为了合作社能够健康的发展对其进行许多政策指引,如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 年12月制定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及各省也推出一系列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这些制度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应用平衡计分卡有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2.3 BSC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结合意义

基于BSC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而言,能够在原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上进一步把合作社战略目标考虑进去,将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人员根据这一战略目标运用到财务会计制度中,提升财务人员创新能力分解他们到学习和成长维度中。平衡计分卡把战略放在中心位子,从战略高度将战略目标分解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目标,使得整个合作社每个成员都为这个目标努力,从而有利于战略目标实现。

3 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建议

3.1 加强BSC理论的宣传教育力度

平衡计分卡对于大多数合作社而言,它是一种先进的战略工具。这种工具能否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有赖于对它的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大力宣传来减少运行中的阻碍,使得合作社的社员更加了解这个工具所带来的好处,以获得大家的认同。

这一工具的实施还需要强有力的政府层支持,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对平衡计分卡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基本特点以及它与之前工具的区别的介绍来提升社员对这个新概念的认识。

3.2 完善农民合作社自身人才开发管理机制

人才是农民合作社能够更好发展的源泉。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基于BSC理论需要有一批素质高的人才做保证。基于BSC 理论要求合作社的每个岗位都有与之相匹配的人才,从而提高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效率。相对于大城市,农民合作社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所以我们需要国家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他们能够进入农村,帮助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社自身也要营造出一种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环境来吸引人才。合作社要对财会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要求财会人员定期接受会计知识培训,以保证他们与社会接轨,增强他们的管理水平,提高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操作。

3.3 健全农民合作社内控制度和分配机制

合作社制度范文12

摘要:2013 年8 月,《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开始颁布实施,随着合作社数量的增加,合作社对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合作社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财务管理的特点区别与普通企业。本文从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特点和内容出发,分析财务管理现状,以期为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特点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农村农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和政府所重视和关心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随之产生,并且随着经济发展而蓬勃兴起。

据海南屯昌农业局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全县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合作社918 家,比2012 年4 月份统计的数量新增17.8%。出资总额36953.67 万元,合作社成员近20734 人,带动周边农户近40000户。

2013 年屯昌县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较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00—350元。随着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屯昌县政府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在不断地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整合了农村资源,有效促进了农业推广,提高了农业科技,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特点

(一)成员账户的不稳定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合作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因此管理成员账户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

合作社成员既是合作社的投资者,又是供应商和客户。一旦成员不再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往来、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和服务时,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可以抽回入社资金。而为了稳定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法》规定企业股东不能随意撤资,特殊情况除外。随着社员经营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变化等自身条件的变化,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使合作社社员账户与合作社的财务关系变得很不稳定。

(二)以“服务最优化”为财务管理目标

合作社依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提高对外交易额为目标,由农民自己成立,自己管理。农民加入合作社后,即是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在合作社中扮演多种角色,既是合作社的投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同时也是供货商和销售方。西方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合作社价值最大化,由于合作社的性质区别于股份制企业,因此,国内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不应以合作社的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合作社对外追求合作社利益最大化,对内提供服务最优化和技术最佳化原则。

(三)盈利返还合作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是区别于普通企业的经济组织。在盈余分配的决策和处理上,遵循的法律法规也不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最优化为财务管理目标,立足本社社员、服务本社社员,通过合作社将拥有共同目标的农民组织起来,完成单个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合算”的事情。

盈余分配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量化给每个社员,计入社员个人账户。(2)可分配盈余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

(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财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与普通企业一样,就是经济组织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其实质就是合作社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财务关系。与普通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筹集、组织机构、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其财务会计制度区别于普通企业的会计准则。例如:合作社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对成员提供服务,对外开拓市场提高业务量。因此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价优惠于合作社对外的交易价格,这就要求合作社在会计账务处理上要分开进行核算,不能混为一谈,这样会导致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合作社法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对内对外的销售情况,也会影响成员账户的记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内容

(一)筹资引起的财务活动

筹集资金活动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起点,是合作社的基础财务活动。合作社的主要筹资渠道是对外筹资和对内筹资。这些都表现为合作社资金的流入。在各种资金的筹集过程中,需要偿还到期贷款,支付借款利息和其他一些筹资费用,是筹资引起的资金流出。

(二)投资引起的财务活动

合作社进行了资金筹集活动,资金一旦到位,即可开始进行投资活动。合作社首先将资金投资于内部建设,用来建造生产场地,购买生产设备和原料等,这些都是合作社的对内投资。待合作社资金充裕拓展外部业务的时候,可以考虑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投资活动引起的资金活动是合作社重要的财务管理环节。

目前,海南合作社由于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和局限,大部分还没有对外的投资活动。不管是对内投资还是对外投资,都会引起合作社资金流出,而投资获得的收益同样会引起资金流入。

(三)利润分配引起的财务活动

合作社与企业一样,期末要进行会计利润的核算。利润分配是合作社与社员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的财务活动。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产生利润要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并且提取公积金,提取一定的比例向社员分配利润。提取公积金分配到社员各个账户,增加社员账户积累,提高社员投资的信心。这些是合作社产生利润后发生的资金流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和各个地区的政府高度重视合作社财务管理,为了让合作社规范的发展,2007 年国家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对合作社会计业务核算、财务会计制度等都做了明文规定。同年,国家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目前,全国已有16 个省区市颁布并实施了与合作社相关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有法可依,合作社正朝着健康和规范的方向发展起来。

2013 年8 月,为了响应和执行党的“十八大”和2013 年中央1 号文件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发展,提升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国际旅游岛的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条例,海南省农业厅出台了《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说明海南省相关政府部门重视合作社的管理和发展,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一)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自有资金,主要包括社员缴纳的股金和留存盈余;另外一部分是外部资金,主要有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民间借贷以及政府扶持资金。内部筹资可以提高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尤其是在我国信贷紧缩的大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能够从内部获得资金的话,将缓解其所面临的外部融资压力。

(二)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决策机构设置情况合作社社务公开是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按照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应当设有社员大会,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作为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合作社的监督机构。根据调查问卷情况整理出以下(表1)合作社财务决策机构的设置情况。

(三)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法有三种: 一是按社员交易量(额)返还利润;二是按股金分红;三是成员享受股息。第一和第二种分红方式容易理解,第三种分红方式是指合作社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对内投资新项目时,如果社员投资该项建设,那么这些建设资金就形成投资股。这些投资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股金分红,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按高于银行利率支付利息给社员。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区别于公司制企业的收益分配。

通过对屯昌县100 家合作社的调查发现,有小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收入分配制度,分与不分由理事长说了算。提取公积金的只占35%,大部分社员只是享受到购买生产原料、出售农产品等方面的优惠价格,合作社与社员实行内部优惠交易,社员很少参与剩余收益的分配。就算有分配,也只是象征性地拿出小部分收益按交易额进行分配。有些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不经过社员大会批准,存在少数人决定多数人的收益分配现象。(四)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的来讲是“起步较晚、发展较快、问题也较多”。目前,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松散的财务运行模式导致合作社管理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以下(表2)为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调查表,该表体现了合作社日常基本的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是否到位。

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需要。而合作社的相关培训、监管和扶持等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做到足够的重视。

四、建议

从以上现状分析可以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融资难、财务决策民主缺失、财务运行不规范、收益分配不合理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抓住当前特区经济的机遇,利用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有利政策和优惠措施,努力对外发展交易业务,对内完善内部管理才能解决财务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

构建适宜当前合作社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实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各种财务活动有序进行,合理筹集资金,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增加利润;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真实反映合作社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桂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特点[J].财会研究,2007(7):76-77.

[2]刘蕾.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探讨[J].财会月刊,201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