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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

时间:2022-05-24 05:41:20

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范文1

20*年,全州8县市全面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全州农民参合率、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受益面、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率、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等几项主要数据指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23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由于各县市人口数量、参合率、筹资总量以及参合人的医疗需求不同,补偿水平有一定的区别。各县市要结合实际,不能盲目追求低门槛、高补偿比例,适时调整、完善方案。同时在提足风险基金、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年度资金(指统筹资金)节余率要控制在10%左右。

(二)相对稳定和连续性原则。各县市要根据州政办发〔20*〕23号精神,调整和完善各自实施方案,一是不能损害参合人的既得利益,调整幅度不宜过大;二是相对稳定相关政策和合作医疗运转工作;三是保持相对平衡,县市之间政策差别不宜过大。

(三)系统性原则。既要考虑到参合农民的实际利益,又要考虑到合作医疗资金总量有限、支付能力有限问题;既要考虑到尽量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又要考虑到提高参合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率,也要考虑到参合农民的大病统筹。各县市要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偿比例、最高限额补偿标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标准及其病种限制等几项重要指标。

(四)低水平、广覆盖原则。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使更多的参合人受益,有效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调整内容

(一)新农合补助模式。仍然实行“住院统筹补偿为主,设立家庭门诊帐户、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为辅”的补偿模式。

(二)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合作医疗资金分为统筹资金、家庭门诊帐户资金和风险基金三大块。按年人平50元资金总量计算,家庭门诊帐户人平提取6—8元,占年度资金总量的12—16%;风险基金从每年资金总量中提取4-5%,连续三年提足15%后,第四年不再提取;其余部分全部为统筹资金。统筹资金用于参合人的住院补偿、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等。

(三)合理调整起付线、补助比例、最高限额补偿标准。

1、起付线。20*年,全州新农合起付标准按照州内一、二、三级医院和省级医院四个档次,分别确定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等。

2、补助比例。20*年,按照州内一、二、三级医院和省级医院四个档次,分别确定为60%、50%、30%、20%。鼓励参合农民一般疾病尽量在基层医院住院治疗;参合人在州内毗邻县市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本县市同级补偿待遇。长期在外务工的参合人,须在外地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可在州内同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向下适度浮动(下浮比例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3、最高限额补偿标准。20*年,我州新农合最高限额补偿标准控制在8000—15000元范围内。

(四)合理确定特殊疾病范围及补偿标准。20*年,5种疾病列入特殊疾病补助范围。20*年,各县市可根据资金结余情况扩大到10—15种(由县市自行确定),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年400—500元。

三、运行要求

(一)实行实施方案审核制度。县市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草案,要先报州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后,再报省合管处审核认可后,再提交县市合管委员会、县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行文,报州合管办和省合管处备案。

(二)重新调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除村卫生室外,只能选择国有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类门诊部、医务室、卫生室及带有租赁承包性质的医疗机构不能确定为住院补偿和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能确定为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切实加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按照《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对评估中发现次均住院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专项审核。审核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人员处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

合作医疗范文2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3年推行以来初见成效。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困扰着中国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农村三级卫生体系的不健全、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严重淡化等是仍然是影响农民医疗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现状;制度;卫生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3年下半年开展以来,启动的试点县(市、区)从2003年的304个,2004年增加到333个,2005年做到每个地(市)至少有一个试点县。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覆盖2.25亿农民,其中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保率为72.6%。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广已初见成效。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是否真正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此我们选择湘潭县花石镇若干村庄在2005年度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为调查对象,对农村医疗现状展开了一次深入的调查。本文拟此作以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关措施。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的医疗现状

湘潭县花石镇位于湘潭县的西南部,总面积13340公顷,非城镇面积为12980公顷,占97.701%,农村人口比重大。花石镇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保率达70%。政策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定筹集上,农民出小头,政府出大头,每人每年30元,在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的前提下,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每年配套补助1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配套补助10元;保障目标是以保大病为主,补助比例基本上为乡镇一级起补线为200元,补助比例35%;县一级起补线为500元,补助比例30%;县级以上起补线为1000元,补助比例为20%,对妇女分娩、重症疾病补偿等另有补偿标准,每人全年累计补偿最高额为5000元。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

2005年12月17日—19日及2006年2月—3月我们进行两次调查,发放问卷350份,收回有效问卷308份。反映出的基本医疗现状如下: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收入普遍不高

在2005年度,人均年收在1500元以下及在1500-3000元之间的农村家庭各占37.7%,在3000-4500元的占14.3%;4500元以上的占14.3%。湘潭县2005年人均年收入的年报数据是3024元,在两会上的工作报告中说: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255元,可见,花石镇75.4%的农民在经济收入尚处于偏下水平。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家庭年龄结构呈现趋中性。调查显示,20.8%的家庭有15岁以下小孩,14.3%的家庭有60岁以上的老人,41.6%的家庭两者都有,仅有23.4%的家庭的成员都是青壮年。众所周知,老人和小孩是发病率较高的人群,76.6%的参保家庭有老人或小孩,有一定的趋中性。

(三)大多数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肯定态度。调查中,有50.6%的人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群众有好处,13.0%的人认为没有好处,36.4%的人不置可否。

(四)农民求助的医疗主体上,以乡村医生为主。在调查的农户中,2005年度就医人次共计472人次,其中有164人次求助于乡村医生,占54.5%;112人次求助于私人诊所,占36.4%;64人次求助于乡镇卫生院,占20.8%;36人次求助于村卫生室,占11.7%;16人次求助于县市卫生院,占5.2%。农民极少求助于村卫生所、县(市)卫生院。

(六)农民对乡镇卫生院医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普遍反映不高。调查显示,对于乡镇卫生院医生的服务态度,高达58.4%的农民认为“一般”,只有24.7%的农民认为“对病人热情耐心,”有14.3%的农民认为“对病人冷漠不耐烦”,还有15.6%的农民表示“不清楚”。对“乡镇卫生院开的药方所持的态度”上,有55.8%的农民表示信任,39%表示怀疑;还有5.2%表示不清楚,可见还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对医生的服务质量表示怀疑或不满。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农村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有过多集中老弱病残的高风险人群的倾向。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农民家庭存在选择性投保。那些家庭成员年龄偏大或幼小儿童、健康状况比较差的家庭室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调查中发现,20.8%的家庭参保有15岁以下的小孩,14.3%有11户家庭有60岁以上老人,41.6%两者都有;仅有23.4%二者都没。由此可见,参保的76.6%的家庭属有60岁以上的老人或15岁的小孩的特殊家庭。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大病”的制度目标与农民“保小病”的医疗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在农村,农民真正需要优先关注的、与广大农民基本健康关系更为密切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定位于保大病与农民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基本目标有所偏离。“小病忍,中病挺,大病等死”是农民医疗现实写照。将保障目标定位于保大病,农民收益面积小,难以获得良好的卫生投入绩效,很多大病都是因小病得不到及时治疗所致。这对于提高农村参保积极性都有一定影响。

(三)农民求助的医疗层次低与定点医院层次高之间存在矛盾。调查中,2005年度,农民求助的医疗主体依次是乡村医生、私人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县(市)卫生院,且前二者的比例分别是54.5%、36.4%。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则是乡镇卫生院和县(市)卫生院,这种矛盾之间影响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效果。

(四)农民受益少与医疗基金沉淀之间存在矛盾。在花石镇某村,得到报销补偿的仅为6.5%,报销数额最高的累计2000元,其它的几位均为1000元,仅占其个人总医疗费用的1/6。可见,农民直接受益面积及受益程度之小。然而据相关人士透露,2005年度,湘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沉淀资金达数百万,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五)医生在医德与经济利益之间面临两难选择。目前,社会一致将医生乱开药、乱作检查、以假乱真、重复使用等等行为视为“医德沦丧”的体现。调查显示,有55.8%的农民对医生所开药方表示信任,还有很大一部分人对农民的药方持怀疑或不知可否态度。然而,医生的工资、奖金直接与诊断病人的数量、医疗收入等直接挂钩,很难避免医生牺牲前者而选择后者,这严重降低了医生的服务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后农村医疗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原则上存在缺陷。其一,自愿原则易导致老弱病残者参加而青壮年不参加的“逆选择”现象,从而影响筹资水平。其二,保大病的制度目标不符合中国国情。在农村,许多农民认为真正需要优先关注的、与广大农民基本健康关系更为密切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将保障目标定位于保大病,难以获得良好的卫生投入绩效,很多大病都是因为小病得不到及时治疗所致。其三,在补偿范围有限的条件下,补贴的高门槛和封顶线的设置,使受益面很小,其补偿数额也很难达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初衷,同时使筹集到的资金也很难得以充分利用。

(二)村卫生室缺失,农村三级卫生体系不健全。县(市)、乡(镇)、村三级卫生体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载体。村级卫生体系尤其是村卫生室,作为整个卫生体系的末梢神经,为农民提供最基本最广泛的医疗保障。调查中,不少村里卫生室趋于零。除一两位乡村医生之外,方圆几十里很难找到一家村卫生室甚至私人诊所。村卫生室角色缺失,乡村医生承担起这一重要角色。乡村医生没有基本的医疗设备,仅凭一个药箱,却背负着周围几个村庄数千户农民的大部分医疗救助。

(三)政府投入过少,乡镇卫生院公益性淡化。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缩减经费或不再给经费,医院公益性淡化,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乡镇卫生院往往采取提高药品价格、门诊费、住院费等,甚至对患者小病大医、无病用药,以实现高额盈利。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完全靠医院自己来解决。直接导致医院乱收费﹑乱加价﹑检查过多﹑用药过多﹑治疗过多等,这也是导致“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背景下改善农村医疗现状的构想

(一)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背景下改善农村医疗现状的理论目标

1、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卫生体系。农村三级卫生体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载体。三级卫生体系中县(市)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乡镇卫生以公共服务为主,承担公共卫生的管理职能,乡村卫生室提供常见病、伤的初级诊治服务,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1]。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卫生体系,逐步加强乡、村两级卫生组织的功能,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协调,共同承担农村医疗服务事业。

2、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广”的思路。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是低水平的,与农民的投保能力和政府的财力相适应,满足农民最基本的医疗需求[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是广覆盖面的,不能排斥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孕产妇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排斥在体系之外。

3、保证政府的财政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典型的“公共产品”[3],政府在提供这些市场无法完全充分有效提供的产品上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平衡城乡投入,遵循公平原则,明晰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分担,给予地方财政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这是建立低价格运行的农村医疗卫生体制的重要保证。

4、创新医院激励体制。医疗费用的偿付制度决定了医生可能受到的激励程度的大小。通过改革医疗费用的偿付方式,可以改变医生和医院收入之间的经济联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医生工作的积极性。借鉴国外经验,利用共付制,按人头付费制及按病种付费制等方式来抑制服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引致需求”[4],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

(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背景下改善农村医疗现状的主要措施

1、加快立法。由于合作医疗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及农民的认识还有一定距离,如果完全依靠自愿参加,则很容易导致“逆选择”现象,因此,必须在说服教育正面引导的同时,辅以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并给予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政府强制性的卫生政策是任何健康保障制度顺利完成的最重要和直接的因素[5]。同时,合作医疗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应本着“有法可依”的原则,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政策法律体系,对制度进行领导和监督。

2、建立家庭账户,辅之以商业保险。让农民的一部分小病费用,由家庭帐户中的部分资金予以报销;大病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另一部分资金与商业保险共同承担,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在家庭帐户中,将家庭、地方政府、中央筹集的合作基金分为两部分:一是40%用于门诊药费开支。采用向定点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预付方式,实行包干使用。参加“新农合”的家庭成员在日常门诊中免收药费,保证农民常见病的防治、诊断、注射等医疗服务费用。二是60%用作大病住院保险基金。住院病人凭发票获得一定比例(采用超额累进比例,最少不应少于50%的医疗费补偿)[6]。这避免了家庭内部成员的选择性投保,同时辅之以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医疗保障,避免不同家庭的选择性投保,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科学管理经验和组织资源,开展商业性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以补充“新农合”家庭帐户补偿大病的有限能力。

3、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同时,加强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保证每个镇都要保留一所公立卫生院,每个村至少有一个村级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并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施。

4、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调查显示,农民生病时有54.5%求助于乡村医生,主要原因是方便、快捷、省钱省事。在较贫困的地区,建设训练有素乡村医生队伍,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民常见疾病的诊治和一些基本的预防保健问题,对缓解农村地区缺医少药状况,保证农民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在制度予以约束,规范其行为;政策上予以鼓励,并提供便利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网罗并合理配置持有偏方秘方的民间医生或个人,虚心学习他们的经验并加以推广。

5、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农村社区组织在农村医疗方面的作用。其中,在制度和政策上鼓励发展致力于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的民间非政府组织,包括国外有关非政府组织在农村医疗方面的工作提供方便;鼓励制度化的志愿者活动,包括鼓励医生下乡,为农民提供医疗服务;发挥农村社区组织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丕,李学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认知、困境和对策[J].农村展望2004.9.

[2]刘群.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成效初显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困境的突破[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3]周浩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验、挑战和对策[J].社会保障制度.20005.4

[4]代志明、何洋.国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解读与借鉴[J].经济纵横.2005.2.

合作医疗范文3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实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其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及健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卫生主管,财政、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全社会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互助共济;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

(三)住院统筹帐户与门诊统筹帐户相结合;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

(五)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公平办事;

(六)科学简化流程,方便参合群众。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全县范围内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外,所有农民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其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广电、人事、药监、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同志及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三)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和实施方案;

(四)组织乡镇政府开展筹资工作;

(五)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五)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定期监督检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二)审查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督查和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三)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工作;

(四)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七)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进系统运转效率。

第八条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本乡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主任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由财政、卫生、民政、农经等单位负责人及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组织、动员本乡镇的农户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组织协调乡镇各部门、村“两委”共同筹集农民参合资金;

(三)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管;

(四)负责落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站,成员由财政、农经、卫生等单位人员组成。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其开展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办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归集上交,承办登记、造册、发证、验证等工作;

(二)办理医疗费用补助和结算手续及信息等工作;

(三)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上报工作;

(四)收集和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筹集本村农民的参合基金,并及时上缴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

(二)负责对本村参合农民进行登记、汇总、造册,并及时上报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

(三)负责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四)收集参合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反馈。

第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县卫生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参谋。县财政局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合理安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的启动及正常工作经费,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大力支持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县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县广电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及工作开展情况,公布重要管理信息。县农委负责深入农村基层宣传发动农民筹资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认定及参合基金的统一安排缴纳。县公安局负责农业人口的界定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监督和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补偿;

(二)对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知情、建议和监督等权利;

(三)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

(四)有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

(五)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二)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助时,分别向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相关证件。

第五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所构成。其中,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40元;省、县财政补助每年每人40元。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县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统筹解决,具体可按照省民政厅民救字〔2004〕98号和县民政局五民字〔2005〕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由村委会(社区)具体实施,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办理缴费手续,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并发给《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

第十六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应及时、足额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缴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级财政补助直接汇入基金专用帐户。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即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在从筹资总额中扣除10%风险基金后,从基金中提出30%计入门诊统筹帐户,70%纳入住院统筹帐户。门诊统筹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乡镇总额控制,县集中管理方式。住院统筹帐户用于住院费用补助。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县财政在国有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签定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国有银行设立收入和支出帐户,用于接受专户拨款及支付补助资金;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设“短期收入过渡户”,用于缴存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并在3-5日内及时上交县财政基金专户,“短期收入过渡户”要做到“月末无结余”。所有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十九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年审计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偿

第二十一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后,凭《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应的补助待遇。参合人员享受方案规定的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发生的符合补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和分段累积按比例给予补助,补助的起始标准乡级、县级、县外分别为100元、300、500,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对五保户不设起付线。具体按下表补助: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表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县外协议医疗机构

起付线

100元

300元

500元

补偿

比例

70%

65%

10000元以下

55%

10000元及以上

65%

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市外非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80%执行;

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5万元。

在县级及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应实行保底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三条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按40%的比例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0元。方案规定的不予补偿部分和与认定的慢性病病种无关的治疗费用不予补偿。慢性病患者因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第二十二条执行,慢性病患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合计年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本方案所称慢性病包括:⑴高血压(Ⅱ期);⑵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⑶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⑷风湿性关节炎;⑸慢性活动性肝炎;⑹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⑺癫痫;⑻肝豆状核变性;⑼失代偿期肝硬化;⑽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⑾慢性肾炎;⑿帕金森氏病;⒀系统性红斑狼疮。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次2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300元。

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日(含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第二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凭《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病历、诊断证明书、专用处方和医药费用清单、医药费收据等相关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审核后,符合补助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在外务工人员就诊住院的,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本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初审后,每月集中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六条统筹帐户不予补助的项目:

(一)基本药物目录(2008年版)以外的药品费用;

(二)工伤、车祸等有它方责任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结扎、引产、计划外分娩的医药费用;

(四)洗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减肥、增重、增高、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药费用;

(五)酒精中毒、斗殴、自杀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

(六)脸盆费、便盆费、毛巾费、取暖费、洗理费、降温费、电视费、电话费、伙食费、挂号费、资料工本费、陪护费、护工费、押瓶费、急救车费、担架费、交通费、外请专家会诊费、手术附加费等费用。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

(七)医疗事故、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

(八)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按摩、家庭病床、非基本医疗支出、滋补营养品支出等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按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年版)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70%执行;对于他方有责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特大意外伤害(本不该由新农合承担补偿责任,但出于人道考虑,酌情给予补偿),建议对其住院医药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50%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每户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当年内未报销医疗费用的,以户为单位可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原则上首先使用门诊统筹资金。住院统筹基金在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给予补贴。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受检者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切实保证体检质量,至少提供四项以上的仪器检查及化验项目,并为受检者建立健康档案。规范体检资料的管理,体检表格上要留有受检者的签名和联系电话。

禁止从基金中预算安排资金开展健康体检;禁止预拨体检资金给体检医疗机构;禁止体检服务能力不够的乡镇卫生院承担体检任务。

第七章就医管理与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不得将《五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或《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就诊,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第三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基本医疗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审定,评定信用等级,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医务人员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坚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对使用目录外用药和报销范围外的项目要告知患者并征得同意。县级定点医院目录以外用药的费用不得超过药品费总额的10%,乡镇定点医院不得超过5%。其它类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比照执行。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从其药品收入上缴款中扣除,返还当地新农合基金专户或省级新农合风险金专户,调剂使用。门诊一次处方用药控制在3日量内(慢性病控制在2周内),出院带药控制在7日量内。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县内参合住院人员的就诊资格。对参合病人资料要单列管理,分类造册建档,以备统计、分析、总结、检查。

第八章信息管理与评价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要全面实现微机化,并按要求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及有关行政部门在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期间,要跟踪指导,及时通报情况,解决问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四条建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预警机制,一旦出现超支危险,县合作医疗中心要立即向县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及时调整补偿办法。

第三十五条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运行后,实行定期评价制度。年中、年末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整体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逐步完善实施方案。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或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二)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造成医患矛盾或基金流失的;

(三)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或乱收费的;

(四)提供虚假医药费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五)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等变换成可补助费用药品的;

(六)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遵守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同时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参加合作医疗的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有关单位应依据本方案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合作医疗范文4

第一条为完善*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绍政发〔*〕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含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可以户为单位,以行政村(居委会)为整体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户籍在市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

(二)户籍在市区,被征用土地后“农转非”,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包括后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人员;

(三)上述人员户内未成年人一般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也可以在补差的基础上选择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

第七条越城区和*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均应设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区域范围内的政策宣传、筹资和其他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备合作医疗专管员。镇(街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二)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经费的收缴及登记工作,同时确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协助管理中心做好参合人员身份确认以及在办理审批、审核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

第十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一)*年度按每人140元筹集,其中省、市财政补助每人70元,镇财政补助每人20元,参合人员个人缴纳50元。以后根据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10年前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至2010年达到年人均220元,政府和个人出资数额原则上按*年的比例确定;

(二)参合人员为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参合人员中已领取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给其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元,补贴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由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筹资完成后核发;

(四)村集体组织对参合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该项基金由个人缴费资金、集体扶持资金、政府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和利息等组成。其中个人缴纳部分资金按整户参加的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收缴,政府补助的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划拨。

第十二条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收缴,每年的第四季度为缴费期,全年费用一次缴清,限定在每年的

1月10日前全部资金收缴入库。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由镇(街道)负责收缴的资金应在收缴入库截止日之前缴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合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对基金预算的审核。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条件具备时可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资金,资金的筹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参合人员的待遇与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参合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规定缴费期限以后要求参加的,须在下一结算年度才能缴费参加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参合人员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以下情况不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家庭病床费用及康复性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伤意外、医疗事故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群体性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疗费用;

(七)治疗不孕不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费用;

(八)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合人员被暂停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的报销办法,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实行分次报销、累计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参照住院报销办法。

(二)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起付标准,市区镇(街道)卫生院为300元,其它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合人员个人自负。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市区镇(街道)卫生院300元及以下部分,其它医疗机构800元及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住院3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5%,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8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5%;

3.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报销40%;

4.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

(三)参合人员在外地医院就医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参合人员经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转外地特约医院,其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报销标准的70%给予报销;

2.未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直接去外地特约医院住院的,按报销标准的35%给予报销;

3.到外地非特约医院住院的,按报销标准的15%给予报销;

4.在营利性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经市区三级医疗机构确诊,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的特殊病种人员,在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住院医疗费用。

(五)每一合作医疗结算年度内每人最高累计报销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一条参合人员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门诊诊治的,凭个人合作医疗证、卡可在就诊卫生院实时报销当次就诊医疗费的15%。其报销费用由管理中心根据各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区域范围内参合人员数及实际门诊工作量,经考核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根据新结算年度筹资标准的变化和基金平衡情况,管委会可以对医疗费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参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待遇,个人自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具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合医办申请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符合要求的,由合医办公布列为定点医疗机构。*市各县(市)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特约医疗机构由合医办选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就诊病人进行身份确认,告知有关合作医疗政策,按规定办理入出院手续、掌握入出院标准,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政策。

(二)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等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做好患者的转院备案、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等工作。

(四)按规定做好就诊参合人员的费用结报工作。

(五)配合合医办和管理中心做好其它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管理中心向其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中止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参合人员有冒用、伪造、出借合作医疗证及个人信息卡等行为,或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费报销的,可暂停其合作医疗待遇三个月,并依法追回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附则

合作医疗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负担,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杭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乡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力求平衡”的原则,实行市、乡镇(街道)、个人三级筹资为主,一级管理(市级)的形式,按比例定额补助的办法管理基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市委宣传部、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农办、教育局、人事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医办),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医管理中心)。

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市农医管理中心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监督委员会由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组织机构职责

(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1、制定和修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2、负责本办法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

3、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4、指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定期结算与公布;

5、对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审计。

(三)市农医办

1、具体实施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2、负责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3、负责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用药、诊疗范围进行督导;

4、指导、检查市农医管理中心的工作。

(四)市农医管理中心

1、制定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及工作制度并具体实施;

2、核实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名单,督促各乡(镇)、街道基金收缴;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核对、审批、补助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4、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及财务月报、半年报、年报等统计报告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5、负责对乡(镇)、街道农医办的业务指导;

6、负责落实市农医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1、负责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2、确保本乡(镇)、街道财政资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金收缴及时足额到位。

(六)乡(镇)、街道农医办

1、负责编制核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名单,协助村委会向农户收取个人缴费部分;

2、协助负责参加对象身份确认;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的发放;

4、负责对医疗费报销凭证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并送市农医管理中心审核、报批;

5、向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汇报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村(居)委会、社区

1、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

2、负责对参加对象的身份确认;

3、负责收集城乡居民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乡(镇)、街道农医办;

4、出具真实有效的外伤和外出务工证明。

(八)医疗机构

1、负责对参合病人进行身份确认;

2、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水平,对参合病人需大型仪器检查或使用丙类药品的应实行书面告知制度;

3、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常用药品价格上墙公布;

4、按规定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实时结报,外伤、产科等病种的审核工作。

(九)教育部门。应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宣传、参合、登记、缴费工作。

第三章参加对象

第五条参加对象:

(一)本市在册农业人口(包括撤村建居人口),按户口名册,以户为单位参加,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二)具有本市非农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老年居民;

2、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本市就读的中小学生;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市职工家庭特困证》(以下简称《特困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城镇非从业人员。

(三)户口在本市,但已参加异地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不纳入参合范围。

第四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基金筹集与使用。

基金筹集:由市、乡(镇)、街道财政、个人缴纳及省市财政补助、社会各界捐助组成。

(一)参合的农民

参合人员按每人每年133元筹资。其中:个人缴纳60元,市财政资助33元,乡(镇)、街道资助22元,其他各级财政补助18元。有条件的村可为个人缴纳部分费用。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与乡(镇)、街道财政各分担50%;残疾人(以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列支;劳模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二)参合的城镇居民

参合人员按每人每年133元筹资。其中:个人缴纳60元,各级财政补助73元。残疾人(以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中列支;持有《特困证》、《低保证》和《劳模证》的城镇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基金使用:年人均筹资133元,其中105元用于住院医疗费用及指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20元列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费补助。市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人均8元作为风险基金,省市财政补助作为基金一部分统筹使用。

第七条基金划拨和缴纳。

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资助资金及市残联补助资金划拨,一年的资金分别在2008年3月15日前和2008年10月31日前分二次划入基金专户。个人缴费部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一次性收缴一年费用,由乡(镇)、街道农医办负责在2007年12月20日前统一存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城乡居民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缴费,方可享受该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中途不可办理补缴、退缴手续。

在本核算年度内的新生儿、当年退伍军人可在出生或者退伍后一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办理补缴手续,缴纳一年的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参加年度的筹资标准在下一年度划拨到位。

第八条基金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建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利息计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每季度由市农医管理中心结清基金收支帐目,列出详细清单,发到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农医办负责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基金结存用于下一年度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支挪用,基金超支由市政府负责追加。

第九条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合作医疗补助。

第五章补助办法

第十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结算年度内在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合作医疗补助:

(一)住院及指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续治疗、血友病)。

累计超过500元(不含500元)以上部分,以分段按比例方法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500元(含500元)以下部分不予补助(低保、五保、优抚对象、残疾人、劳模、特困补助10%);

2、500元以上-5000元(含)部分,补助30%;

3、5000元以上-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

4、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部分,补助50%;

5、3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年最高补助金额:连续三年参合人员及低保、五保、优抚对象、残疾人、劳模、特困为6万元,其他参合人员为5万元。在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则按上述标准的7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数同市内。

(二)门诊补助标准:在市属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报药费补助10%,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报费用补助10%。连续三年参合人员及持有《特困证》、《低保证》和《劳模证》的城乡居民门诊补助累计最高封顶额为500元/年,其他参合人员为300元/年。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在校学生可使用《杭州市子女统筹增补药品目录》,适当时候另行制定合作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

第十二条不能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范围为:

(一)家庭病床、美容、整容、矫形手术、镶牙、口腔正畸、陪客费、验光配镜、助听器、健康体检、救护车费;

(二)交通肇事、自杀、自残、工伤、医疗事故、犬伤、预防接种、打架斗殴、酗酒及故意伤害事故所用的医疗费;

(三)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费用;

(四)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五)自购药品的;

(六)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及诊疗费用。

第十三条在市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时结报;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仍采用手工结报的方式。

第六章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外出务工人员需提供暂住证或用人单位证明,走亲访友住院的需提供对方单位证明。

第十五条在实施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参加者、定点医疗机构及各级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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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40号),针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六点要求。摘要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等弄虚作假得行为。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登记﹑注册与换发证工作,并加强对参合农民基础资料的管理.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更不得搞虚假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经费,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规定的农民医疗费用补偿,并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冒领基金。

四﹑调整补偿方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参合农民受益。各地要结合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根据筹资总额和当地医疗费支出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调整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既要防范基金风险,又要兼顾农民受益程度。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同时,推行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农民受益。

五﹑加强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系。逐步形成以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管为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体系。

六﹑注重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试点工作中,加强检查和督导,逐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尤其是强迫农民参合,虚报参合人数,挤占挪用冒领基金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合作医疗范文7

接省、市有关开展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评估的通知后,我县迅速组织卫生、农业、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评估,并分组对各镇场有关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情况与结果如下:

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统筹形式,合作医疗年度起止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一次性收款,县与各镇(场)都成立了工作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20*年度参合人数达到965*人,参合率达到24.4%,低、五保特困农户参合人数为16231人,参合率为100%,合作医疗制度覆盖了全县所有镇(场)、村。人均筹资48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2元、省财政出资25元、市财政出资4元、县财政出资7元、农民自筹10元。20*年县财政把保障救助资金和宣传办公经费列入预算,保障救助基金预算金额10万元,宣传办公经费预算金额16万元(已到位13万元),20*年度各级财政资金按期到位。镇级卫生院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为40%,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为30%,年支付封顶线为3000元。20*年度筹资总额为1488273元,支出总额为1462445元,当年节余比例为1.7%。县设立了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并制定了救助实施办法,20*年度得到救助的有126人次,救助总金额为24.95万元。县及各镇场都设立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按省有关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评估标准,我县的自评结果为82.9分(详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评估考核表)。

二、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本情况

自20*年省人大提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以来,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各部门通力协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年,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了《*县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方案》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并采取先搞试点,然后再全面铺开的办法,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基本建立并开始运行。20*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全县18个镇(场)全面铺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县统筹形式,参合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年10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县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合作医疗制度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统一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0*年度参合人数为61420人,参合率15.6%;20*年度参合人数达到965*人,参合率达到24.4%。20*年度得到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补偿的有1442人次,补偿资金共146.2万元,得到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救助的有126人,救助资金共24.95万元。通过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农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三、存在问题

1、保障水平和参合率低。因年最高补偿限额只有3000元,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只有30%,故对农民参合吸引力不大,全县参合率只有24.4%;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也不平衡,经济较好的村委参合面较广,且有的统一由村委出资参合,经济较差的只有几户村委干部家庭和由县财政出资的低、五保农户参合。

2、个别地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一些基层干部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不够主动,宣传发动工作不够深入,致使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有关政策不够了解,影响了工作的深入开展。

3、资金投入不足.由于我县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县镇两级财政存在困难,特别是镇级财政资金投入更是不足,工作经费缺乏,直接影响了办公、培训、宣传、发动、调研、检查、督促等储多工作的开展。

4、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新的工作,在我县虽全面铺开,但还处于摸索阶段,各项管理与监督制度还不完善,个别镇场在登记造册、财务帐务管理、报销手续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审核与监督还不够完善。

四、今后工作措施

1、继续积极引导,提高参合率。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还刚刚起步,工作重点还是应放在怎样引导农民参合上,要组织各地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参合,力争20*年的参合率达到60%以上,并逐年提高参合率,完成县"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到2*0年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要达到85%的工作目标。

2、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县财政要根据经济的发展水平逐年增加农村合作医疗引导资金的配套金额,逐步提高补偿比例与最高补偿限额,尽力加大对农民参合的吸引力。同时要逐步增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投入,镇级财政也要逐年增加宣传发动等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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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强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遵循政府组织、引导、资助,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等多方筹资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解决农民因病返贫的问题,保证社会稳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目标任务:在巩固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广泛宣传,积极组织动员,在确保现有参合农户不退合的基础上,使2008年全乡应参合农民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0%以上,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通过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动员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各村要把宣传动员放在首位,召开群众会议,充分利用宣传标语、办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宣传合作医疗的优惠政策和医药费报销办法,并充分利用已经享受住院优惠政策的群众进行广泛宣传,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引导,使农民放心、自觉、自愿地参加合作医疗。

(二)参合费收缴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参合费收缴量大面宽,各村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农民自愿的条件下,力争使100%的应参合农民参加合作医疗,至少要达到90%以上的农民参加。在收缴参合费的过程中,要掌握每人10元的标准,按照“村可漏户、户不漏人”的原则认真做好收缴工作,确保于11月底前交清参合费。对特困户、五保户、优扶军人、9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等的参合费不收缴,由县上有关单位解决。要保证参合费资金安全运作,所收参合费要随收随缴,不得滞留;收缴参合费的开票工作必须保证一户一票,随缴随开。乡财政所负责将所收资金汇总并上缴专户储存,同时向县、乡合管办报告进度。

(三)审证、发证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合作医疗证》是农民看病的凭证,是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合作医疗优惠政策的依据,各村要把办理《合作医疗证》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和工作措施。乡合管办负责审核2007年度已发放的《合作医疗证》、办理2008年度新发放和变更的《合作医疗证》。

四、工作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措施。各村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深远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力量,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在全乡迅速掀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高潮。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各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要靠实责任,村党支部书记、包村干部为参合费收缴责任人,负责所在村的宣传及参合费收缴。要把组织协调、宣传动员等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细化、量化,落实到工作人员身上,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筹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合作医疗资金是农民群众的保命钱,必须严格管理。各村在收缴参合费时,要及时给农民开具正式专用收据,乡财政所负责按时将参合费划归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加强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乡卫生院要根据卫生院工作人员和各村卫技人员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加强对在职卫技人员的教育培训,改善全乡卫生队伍结构,切实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正确填写表册,及时办理合作医疗证:各村经办人员要认真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收缴登记表》,在2007年的基础上家庭成员有变更的农户要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家庭人口情况登记表》,收齐家庭成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认真填写《合作医疗证》所有项目内容,并按2007年、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情况登记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成员变更登记表》在微机中录入参合农民准确信息,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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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推进我市农村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参合率必须达到98%以上,努力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积极引导,广泛宣传,个人、地方政府和国家三方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农民自愿参加,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兼顾门诊慢病统筹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基金封闭运行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指导,民主监督,积极探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则。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阶段。

1.各乡镇要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大会。与各行政村签订责任状。同时下发宣传资料,做到每户一份。

2.各乡镇和市直各部门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标语、宣传手册、宣传栏、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及给农民带来的好处,以村屯为单位召开村委会及全村农民大会,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以及农民群众实际受益情况,逐级宣传,逐级落实,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组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队,深入村屯进行宣传,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二)筹资阶段。

1.农民个人今年的缴费标准为3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51元;市级财政补助9元;合计个人全年参合资金为150元。其中:总基金的20%用于门诊、门诊慢病统筹;总基金的80%用于住院统筹。

2.特困户、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优抚对象及其遗属和未成年子女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筹资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资金,由各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采取“边宣传、边筹资、边录卡”的形式筹措,一定要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财政部门代收,并出具正规票据。落实到户,便于报销时审核监管。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各乡镇筹措的资金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乡、镇合管办要及时将参合信息录入《合作医疗卡》。

(三)运行阶段。

1.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办法》,按照规定开展补偿工作,同时制定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培训计划。

2.按照《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市合管办为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审查、核算、支付补偿费用,其他全市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自工作。

(四)总结阶段。

总结年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办法》,做好资金结算、年报工作和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同时开始运作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

五、组织领导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迟宝旭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周枫、市委常委副市长杨桂荣、市政府副市长张兴国担任,成员有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各乡镇长组成。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的缴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李忠生、副主任宗延波。办公室负责全市新农合政策的制定、统筹基金的监管、信息化管理、经办人培训等项工作。办公室人员编制8人,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镇卫生院院长兼任,并配备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补助金及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名工作人员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

各村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会计、村医和村民代表组成,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宣传筹资和监督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于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对提高农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此项工作要引起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年筹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四大班子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屯、党员包户。市政府仍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各乡镇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作为年度考核、单位评先、干部晋升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要下大力气做好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党政领导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保证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覆盖面达到100%,农民参合率必须达到98%以上,全市常住农业人口为260832人,各乡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和结束农民个人的缴费任务(见附表任务数)。市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不力、措施不硬、进展缓慢的乡镇,将通报批评,对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参合缴费任务的乡镇领导要追究相关责任。

(三)齐抓共管,明确职责。

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卫生部门要做好运行期间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合管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检查、人员培训、资金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合管办业务经费、人员工资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及时划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市广电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在黄金时段,开辟专栏、专题,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意义、先进典型和农民受益情况,形成强大宣传、舆论氛围;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强监督,合理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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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们普遍认为这次会议开得很及时,也很成功。吴仪同志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情真意切。对成绩的总结实事求是、令人鼓舞;对经验的总结高度概括、指导性强;对工作的部署思路清晰、具体明确,对我们今后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们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从开展试点、扩大试点、到全面推进,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直至今年的全面覆盖,可以说认识逐步统一,信心日益增强,一个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并且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

大家一致表示,要按照吴仪同志的讲话要求,借这次会议东风,认真学习借鉴各地区、各部门的成功经验,把今后的工作做好,不辜负中央的希望,不辜负广大农民对我们的期望。

全面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既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重要措施之一。希望各位代表回去后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这次会议的精神和讲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好相关工作。下面,我就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吴仪同志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农合工作谈六点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完成新农合制度全面覆盖的目标

这次会议已经明确*年新农合制度建设要实现全面覆盖,大家要按照会议的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坚决完成这一目标。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实现了全面覆盖,剩余省份尚未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中,一部分是“老少边穷”地区,受地域、经济以及卫生服务能力等客观条件制约,开展新农合有困难;也有一部分是中部农业大县,人口多,地方财政补助压力大。对这些县(市、区),希望省、市两级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拿出办法和措施,协助其建立新农合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培训、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或者技术指导组直接进驻当地指导。卫生部今年也将组织人员对一些工作难度大的省份开展调研和重点指导,确保尚未开展的地区顺利启动新农合工作,实现全面覆盖的目标。

二、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级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

今年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了一倍,为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审核下拨,足额到位,希望各省卫生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实核定参合农民人数,按规定时间尽快上报补助申请。根据*年相关部门对新农合联合督导的情况,中央财政6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后,省级财政一般可以在7月底至8月初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但是,个别县(市、区)到10月底甚至11月初仍然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滞留在县级财政预算内账户,没有拨付至新农合基金专户。希望各省要加强对基金到位情况的检查,发现滞留情况,要及时督促纠正。同时,各省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确保地方补助资金也能及时足额到位。今后卫生部将商财政部进一步改善资金拨付办法,提高效率。

根据吴仪同志讲话精神,地方财政增加的补助资金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两年到位,可由地方自行决定,但一定要保证按规定及时落到实处。这次会上,大部分省份都表示今年将一步到位,把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从人均20元提高到40元,并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江西、陕西、贵州等省还表示地方新增的人均20元补助资金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不增加困难县的负担,这些做法体现了各省省委、省政府切实推进新农合工作的决心,值得充分肯定。当然,我们也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对于确有困难的省份,可分两年到位。关于提高农民个人缴费问题,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年有条件提高个人筹资标准的,要抓紧时间,争取3月底前完成,确有难度的,可暂不提高,但要从现在起就要开始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把新的筹资和补助政策向农民群众讲清楚,为2009年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做好准备。

三、在把握新农合基本性质的基础上,合理使用新增资金

新农合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大多数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应以此为核心设计统筹补偿方案,基金主要用于农民的基本医疗,重点提高补偿水平,适当增加门诊补偿,扩大受益面。具体来说,在住院补偿方面,如现有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已基本能够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则新增资金应主要用于提高补偿比例,提高农民的实际受益水平,不宜盲目扩大服务包。在门诊补偿方面,要探索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适当提高门诊费用的补偿,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保证大多数农民受益。新农合只是农村医疗保障的一种主要形式,不能期望通过这一制度来解决农村医疗卫生的全部问题,因此,各地要严格界定新农合基金的补偿范围,目前只能用于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对于公共卫生、婚检等服务项目,应由政府专项补助的,目前不宜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对于特殊群体的特殊医疗需求、少数农民的高额医疗消费或者其他政策目标,可以通过补充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如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重点解决贫困人口就医可及性问题;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通过筹集专项资金的方式来补充解决计划生育户、残疾人的特殊医疗需求问题;通过商业保险设计专门险种,解决较高医疗消费人群的医疗需求问题等。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和基金监管措施

五年来,新农合由试点走向全面覆盖,是一个制度不断完善,运行机制不断成熟的过程。吴仪同志在*年全国新农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讲,要力争及早地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把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逐步把新农合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目前,卫生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将力争尽快下发,指导今后新农合全面覆盖后的制度建设,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同时,一些具体的制度和办法也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如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等。

*年,新农合实现全覆盖,提高筹资标准后,给基金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压力。为管好用好基金,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基金监管的相关制度。近期,财政部和卫生部下发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又会签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对基金的账户管理、分配使用、基金划转、对账制度、会计核算、违规行为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两部门将尽快组织专题培训,帮助各省学习理解这两项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修订本地的实施办法,并严格遵守制度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此外,还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比如风险基金的管理、基金征管拨付办法等。各地要继续坚持县、乡、村报销补偿的定期公示制度,并畅通渠道,健全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监督的作用。

其次,要重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中央财政*年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省份进行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一些省份已经建成使用,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实时监控各县新农合基金流向,发现基金异常变化立即预警,对保障基金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没有完成的省份要抓紧时间,尽快完成。要逐步实现新农合联网对接,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加强对各地运行情况的及时掌握以及对重点地区的监测和评估,加强科学规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经办体系,提高管理经办能力。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积极支持下,各地在新农合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讨论中一些省份表示将不等不靠,加快研究落实管理经办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今后,地方特别是县级卫生部门要将新农合基金管理作为日常主要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各地卫生部门要配合编制部门积极探索,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卫生部也将配合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把宝贵的资金管好用好,把全部的新农合基金用于农民。

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是保证新增资金能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好处的关键。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要通过严格对医疗费用的审核、加强转诊管理、推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办法等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降低医疗费用;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开展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吴仪同志在讲话中提到,301医院的药品使用原则是,能用普通的不用贵重的,能用口服的不用注射的,能用国产的就不用进口的。这些原则很多医疗机构都很明晰,但关键是要认真落实,并坚持下去,真正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施治。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费用控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由于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还不健全,不少医疗机构仍存在逐利行为,个别医疗机构还存在弄虚作假、违规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的问题,影响了新农合的声誉,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各级卫生部门务必要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保证新农合实实在在地惠及亿万农民。

六、结合实际做好五项试点工作

新农合正在走向全面覆盖,对于面临的一些新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研究解决的办法。我们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组织做好5项试点工作。

一是开展新农合以地市为统筹层次的试点。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牵涉面大,影响面广,必须要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试点。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一些这方面的探索。如这次大会交流材料中介绍的河南省焦作市,针对每个市辖区的农业人口较少,独立开展新农合风险较大的实际,探索将所有市辖区联合起来开展新农合工作,由市一级直接履行相关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些西部地区的市(地、州),所辖县区人口很少,单独开展新农合抗风险能力较差,也可以探索以市(地、州)为统筹单位开展新农合工作,提高抗风险能力。另外,对于一些行政上独立的开发区、高新技术区、工业园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等,可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所在地新农合,节约管理成本。总之,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提高统筹层次的试点,明确市、县两级管理经办机构的权责,统一全市(地、州)补偿方案,利用全市(地、州)的优质医疗服务资源,重点探索提高统筹层次后的基金管理办法,创新医药费用结算方式。但必须注意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保证平稳运行。

二是开展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试点。随着新农合工作的逐步推开,家庭账户的一些弊端也逐步显现出来。如基金结余较高,难以发挥互助共济作用,不利于基金监管等。而门诊统筹模式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农民门诊就诊率,能起到小病早治和互助共济的作用。但是,开展门诊统筹需要较高的管理能力,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和费用控制也讲了更高的要求,门诊统筹的方案制定也将是一个新的挑战。这次大会交流材料中介绍的*公安县的做法值得各地研究、学习和借鉴。此外,安徽、江苏、浙江也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门诊统筹模式,中西部一些省份也都在省内开展了一些探索。各省应抓住今年筹资水平提高的契机,至少选择1、2个县开展门诊统筹试点,还可结合门诊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改革,探索门诊补偿的适宜办法和管理制度,逐步扩大门诊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

三是开展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试点。*年12月24日国务院新农合部际联席会议决定,由卫生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试点。因此,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对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等特殊群体制定有效的参合或参保衔接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并充分尊重这部分农民的意愿,允许他们自由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他们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在制度上不留空白。此外,在业务上,包括政策、补偿方案、报销结算等方面也可以互为借鉴,互相参考提高,如可以采取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报销目录互认等方便农民的举措。

四是开展新农合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衔接的试点。新农合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一改革总体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新农合制度,使这一制度与医改相关政策相衔接,特别是要与国家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一致。当前,要注意将新农合制度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包括中医)适宜技术的推广相衔接,将基本的、经济适宜的药品纳入新农合用药目录,将安全有效的诊疗项目纳入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确保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满足。

五是在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组织开展老少边穷地区巡回医疗、远程医疗试点。目前,通过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今后要争取加快建设步伐。但是,农村卫生队伍的建设和稳定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要作为我们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着力探索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我们开展了“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以及农村医务人员的在职在岗培训等工作,一些初步效果已经显现,各地要继续坚持,并逐步形成制度。对于一些老少边穷等特殊地区,还要探索采取其它方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这次会议讲开展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试点,就是要探索利用上级的优秀医生、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尽快把高水平的医疗服务送到农村。卫生部在河北承德市和宁夏自治区开展了远程医疗试点,各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前几年,在发展改革委的支持下,为各县配备了一批巡回医疗车,要充分发挥好医疗车的作用,把医疗服务及时送到最需要的地方去。

合作医疗范文11

关键词:公共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近年来在政府持续深化各项民生制度改革背景下出台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现状

近年来,由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农民对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日渐强烈。“新农合制度”即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并使更多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途径。有研究表明,在国家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方面,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0%,却使用了近80%的公共卫生资源。改革开放后,“20多年来的所谓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质上只是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不涉及到广大农村医疗体制”。因为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不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并远远落后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这说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十分迫切。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10月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试图通过再分配的制度设置,实现农民健康权益的维护,进而达到社会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该《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在全国建立“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起试点,至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权。它是以政府组织、引导与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为原则,以个人、集体与政府多方筹资的方式(农民每人每年交10元,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补助10元,人均合计30元),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2008年,新农合工作将从试点阶段转向全面推进阶段。自2003年“新农合制度”启动以来,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全覆盖,参合农民达7.3亿人。近5年的实践证明,“新农合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卫生改革的制度创新和现阶段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实现形式,它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也与现阶段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筹资水平有限,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新农合制度”的筹资方式主要是通过农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人均合计仅30元。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在目前每年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达14%的情况下,凸显出其筹资水平过低,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农民的报销比例,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诚如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指出的:“由于报销的门槛高,500—800元才可以报,而‘封顶线’却仅为6000元,补助比例大概只有20%多”。可见,农民无法负担起较大的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该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有限。如,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家庭账户、保小病等做法,以此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从而提高参合率,达到实现“政绩”(实现一定的农民参合率,往往成为上级政府派发给下级政府的工作任务,也是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的目的。这些削减了保障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功效,也背离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目的,同时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

(二)无法避免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在“新农合制度”设置的自愿原则下,无法避免农民“理性”的“逆向选择”,从而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不同的参合者所面临的疾病风险和预期损失程度不同,“新农合制度”所能分担的社会风险有效性大为降低。如,高风险者的参加意愿非常强烈,反之,低风险者的参与积极性就很低(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较小,这会降低参合者的预期收益)。实践中,农民“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与制度设置的目标产生了一定矛盾。此外,在所谓“政绩”的“潜规则”制约下,为追求较高的农民参合率(减低农民的逆向选择发生率),一些地方政府不惜事先动用财政资金予以垫支,之后再向农民收取费用。如此一来,既违背了该制度的“坚持自愿原则”与“反对强迫命令”的精神,也阻碍了“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覆盖率有待提高。2003年试点以来,至今仍有10余个省市尚未实现基本覆盖;农民参合率尚有20%以上的空间。相对于2010年实现“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而言,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及这些资金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使用。

总之,这一制度在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人为实施不到位,有些是发展过程中的正常体现,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及新农合制度建设本身不完善。如果不能直面这些问题及其存在的某些负面激励,进而找到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也就无法保障该制度的正常运行,甚至会背离制度设置的目标,从而影响“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若要“新农合制度”长期稳健地运行,必须从根本上厘清政府的定位及其责任,探索并逐步确定当前这一制度实施的现实出路。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自我“试错”,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因而,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有赖于政府切实发挥其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村医疗等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无疑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有力保障;而农民的福利与生活改善程度,往往取决于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程度。

(一)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当前,“新农合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制度的定性(自愿原则)与政府目标(使广大农民获得制度施行的实惠)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这从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为降低农民的“逆向选择”而采取大量的应对措施中可见一斑。这增添了行政成本的耗费,满足了地方官员的利益驱动,但无助于农民应有的实惠。由于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破坏并最终导致一个建立在“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社会医疗保障政策的失效。换言之,逆向选择的发生折射出医疗保障制度“失灵”。这就需要政府摆正与回归其“社会契约”意义上为民谋福利的“人”的应有定位。政府应明确定位其主导责任而非引导责任,并积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因为“新农合制度”已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性”和“政府主导性”的主要特征,透过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方式,不仅有助于杜绝上述各种弊端及防止未来不可知的“制度成本”的出现,也将使农民得以在更为广泛的农村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而获得实惠。因此,从近期来看,应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保障制度。也就是说,政府应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以走出“制度失灵”的困境。

合作医疗范文12

一、前期准备工作

1、组织镇新医合全体人员赴歙县交流学习,并邀请歙县新医合办公室钱跃华同志亲临我镇指导具体工作。

2、召开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会议,征求工作实施意见。

3、发放宣传材料、问卷调查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4、制定了*镇新医合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结报范围,成立了镇新医合领导小组,镇主要领导任组长,镇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镇财政、农经、民政、医院及村民代表组成,加强管理并保证了基金的高效运转。

5、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定点医院(*红十字医院)成立医院新医合领导小组,将镇新医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展板形式进行宣传,做好住院、转诊及结报工作。

6、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大新医合宣传力度。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于5月中旬顺利完成了全镇新医合资金的筹集到位。*镇新医合基金盘子共有60元组成,其中:区财政10元、镇财政20元,村(居)集体资金30元。资金共筹集资金60余万元。镇新医合今年的参保率达100%。

二、结报与资金的发放工作

1、确定工作流程与日期。每月1-20日定点医院受理镇参保农民住院费用审核工作,21-25日进行公示,26-月底发放补助金。

2、自6月份-12月份镇新医合共受理了232位参保农民的住院费用结报工作,共发放补助金10万余元,最高补助金达1.1万元。共受理市及外县医院住院病人150人,及时做好转诊、转院制度,没有出现一例因结报投诉的案例。

3、本着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为工作出发点的宗旨,在落实结报工作中,镇新医合蒋*市首康医院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并与首康医院签订了协议,保证质量,优化服务,改善了老百姓的就医条件,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病人的支出。

4、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会议,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5、补助金及时发放,病人上缴材料如数返还无遗失现象,没有出现差错和投诉事件。

三、做好我镇与*区新医合对接工作。

11月中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以来,我们通过发放宣传单、有线电视、政务频道及召开各村(居)主要负责人会议,传达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各村联系人员的积极努力,截止12月11日,*镇各村(居)已全面完成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摸底、登记、签订入保协议书、填写发放就诊证等具体事宜。该镇共计3415户,人口10879人,缴费总额108790元。全镇参保率达100%。截止12月25日,已全面完成区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接工作。

四、20*年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此项“阳光工程”、“惠民工程”,妥善做好与*区新医合对接工作,使我镇新医合工作得以长期、顺利实施,有效缓解我镇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1、按要求做好区、镇新医合审核结报工作,力求做到零反映、零投诉。

2、妥善处理转诊、转院工作制度,强化定点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意识,增加技术服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