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3-05-29 17:48:30

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1

WTO的宗旨就是贸易自由化,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全方位接轨,各种限制逐步打破,法治更加成熟、完善,更多的外资将会涌入中国。但是,作为外商投资“指挥棒”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在吸引外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由于相关的优惠政策自制定以来,已经近十年未作调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背景下,重新审视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调整,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目标不清晰,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外资投向不尽合理。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标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有依有据。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标是吸引外资,现在已由吸引外资量的要求升华到合理利用外资质的要求,中心是促进我国经济的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而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一刀切”的优惠政策,从而在不同的风险与技术投入下,不同行业承担同样税负,使产业导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若不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入WTO后,外资的进一步涌入只会加剧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并产生新的矛盾,难以实现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势加速发展经济的目标。

2.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税逃税。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者母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二是减免税优惠过多,诱使外商千方百计钻税法漏洞,延长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缺乏统一性。具体表现为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内资企业以照顾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则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二者的差异矛盾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与进口关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同为33%,但由于税收优惠的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不足1

0%,而内资企业为28%;在进口关税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水平为23%,而外资企业的关税税率按其所占关税收入占应征货物价值比例计算不足5%。这些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涌入,客观上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而且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视性待

遇也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别原则。

4.优惠政策弹性较大,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一是我国颁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许多只是规定了一些规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以致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存在任意处理的情况。二是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三是有些地区之间展开“税收优惠大战”,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加入WTO后,对于看好中国市场的潜在投资者而言,稳定有序的税收环境比朝令夕改的税收优惠更具有吸引力。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策略

1.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即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实行产业不平衡增长战略,解决当前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具体做法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这样才能保证加入WTO后将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2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利用粉煤灰、尾矿、三剩物等废弃资源的生产企业的扶持和激励。其中,增值税优惠包括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为减计收入总额。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由于不了解优惠资格认定程序、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等,导致不能充分享受合法权益,甚至面临补税风险。本文建议纳税人从以下五方面入手,防范税收风险,保护合法权益。

一、初次认定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分清优惠类型,做好享受优惠准备工作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增值税优惠属于报批类,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类。

按照正常流程,纳税人先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然后凭认定证书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认定证书往往滞后,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存在时间差。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一般按照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开始日,将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到税务机关申请日期间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退税款。但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就不会补退此期间该货物已纳增值税。

例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利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月~2011年12月。该企业在2010年底取得认定证书后,即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因此,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开始时间是2011年1月,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发现,该企业已将免征增值税货物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已征增值税不退税。该纳税人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

为防范缩短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风险,建议纳税人:1.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证书时应同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政策时,也可以请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与发证部门沟通信息,提请其及时审批发证,减少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的时间差。2.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在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就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要求核算,免征增值税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办理重检手续。

二、分清不同税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优惠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各有对应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和《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47号)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会根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类推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或缩小了优惠享受范围。

例如,某水泥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减计收入,实际该企业生产掺废比例达不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扩大了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又如,某企业利用100%的废塑料生产塑料制品,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即类推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缩小了优惠政策享受范围。

为防范扩大或缩小享受税收优惠范围,纳税人应关注:1.综合利用的资源。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按资源分三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的范围主要是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2.生产产品的名称。应该是目录中列明的产品,其中有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共同产品名称,也有适用所得税优惠特有的产品名称。3.产品达到的技术标准。两个税种的优惠都有严格的技术标准,由有权部门出具证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出现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产品掺废要求不一样,所得税优惠目录中产品掺废比例高。例如,利用粉煤灰生产的砌块,生产原料中粉煤灰比例不低于30%就能享受增值税优惠,而生产原料中粉煤灰比例达到70%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总体上,所得税优惠范围更广,但技术标准的要求高于增值税。

三、按规定取得发票,避免被税务协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2号)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利废企业因为可以免税或退税,在购进粉煤灰等废弃资源时,必须积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并建议将开票金额大的发票拿到税务机关协查其真实性。

四、正确填写申报表,减少查账风险

增值税申报表分为两大列,分别列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申报信息。兼营纳税人经常将即征即退货物与一般货物合并申报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内,税务机关在征、退税信息比对时,会因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空白而无法比对。同时,税务机关会认为该户存在一般货物进项税多抵扣、少缴税,而即征即退货物少抵扣、多缴税又全部退税的隐患,从而进行纳税检查,延迟退税。

为防范被查账或推迟退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收入,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五、申请合适的预缴申报方式,合法减少资金占用

由于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求的减计收入,在汇算清缴时才能实现,纳税人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如果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就会出现预缴税金大于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多占用的资金要到次年汇算清缴后才能无息退还。有的纳税人为避免资金被占用,在预缴时,通过预提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到汇算清缴时将虚假预提费用冲回,虚假预提费用与减计收入金额基本一致。但是,这样做的结果会使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进而要求其补缴所得税。

为防范资金被占用,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分月度或分季度预缴时,不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需要注意的是,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文/蔡惠萍 乔 玲)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优惠计算

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这里有两个要件,一是项目已建成并开始经营,二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且为主营业务收入。例,某桥梁公司从事公路、铁路桥梁建设、经营,2008年3月承建某市一贷款公路桥梁项目,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建成通车后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收取过桥通行费。2010年5月桥梁建成通车,公司开始取得通行费收入。2010年公司取得营业收入3.6亿元,通行费收入3100万元,实现账面利润1200万元,通行项目利润87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该公司2010年~2012年免征通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2013年~2015年减半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87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0×25%=82.5(万元)。通行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直接从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中抵减,当年免征企业所得税=870×25%=217.5(万元)。

核算要求

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例,某市政公司承建城市交通项目,项目在《目录》范围之内。该企业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利润5600万元,共同项目费用9200万元,其中城市交通项目收入1.2亿元、成本和税金4180万元。如果城市交通项目与其他项目分开核算,且确定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共同费用,则城市交通项目应分摊的共同费用=12000÷20000×9200=5520(万元), 该项目利润=12000-4180-

5520=2300(万元),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00-2300)×25%=825(万元);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则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600×25%=1400(万元)。为此,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将《目录》内项目与《目录》外项目分开核算、分摊费用、分设账目,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保证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落实到位。

资料报送

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同时,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资料的收集齐全、分类整理、报送及时也十分重要。国税发〔2009〕80号文件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类管理,纳税人应当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提请备案要报送以下材料: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该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该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纳税人要注意收集、归类相关资料,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务机关每年会定期对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资格、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等。

注意事项

政策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政策还明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例,某外资企业承包了一项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建设项目,该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但该企业将其中部分项目承包给其他企业建设,则承包项目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钟美辉 方 健 永 红)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3

自主创新是指通过研究与开发,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它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原始创新是指通过完全自主的研究与开发,创造出从未有过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集成创新是指通过对已有的技术的集成(组合),创造出一种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模仿创新是指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创造出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成功的标志是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实现。

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更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三种不同类型的技术创新形式,适宜于具有不同经济基础和技术基础的创新主体。一般地说,与技术基础与目标技术的差距愈大,实现原始创新的难度愈大,所需要投入资金愈大,而获得引进技术相对容易(因技术输出阻力小),进而实现模仿创新的可能性愈大,资金投入量也较小。因此,对科技政策的制定者来说,必须对其所辖地区总体技术水平有一个准确把握,明确创新激励导向,以制定合理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合理选择技术创新策略。企业技术创新策略的选择必须符合企业实际。技术创新通常有率先型策略、追随型策略、吸纳型策略、合作型策略、创新孵化型策略、能力移植型策略、产业协作型策略等。以上不同类型的策略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三种自主创新类型的适用程度也是不尽相同的。

重视技术扩散的效用。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企业的技术进步绝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的关联就是技术扩散。社会总体技术进步必须依靠技术扩散。技术扩散是技术的传播过程,是创新技术采用者通过各种途径从扩散源处获得创新技术,同时获得技术能量补充,然后通过消化吸收进而再创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创新技术的采用都会获得技术进步,技术扩散面愈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程度愈高。因此,技术扩散必定促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

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税收政策是指税收国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政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的税收负担措施。

当前,世界呈多极化发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国都不断谋求在高技术、尤其在高端产业方面的领先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这些国家带动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而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整产业,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谋求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各国共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十一五”以及更长时间内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刚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至2020年)》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到实处。

我国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现状及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自主创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针对自主创新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推动高科技产业化,特别是外资和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纵观整体税制结构和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制订的立法层次不高

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在各种税的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下达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况且,这种通知、规定由于不能广泛、有效的进行宣传,而有些税收政策的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弹性甚大,给税收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

(二)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方式欠科学

1.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单一。目前,我国激励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采用税收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固然有操作简便,易为纳税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它属于短期行为,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缺乏有效持续的激励。况且,税收直接减免作为一种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效用不显著,且容易引发税收流失。

2.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尤其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方面支持力度不够。例如,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对盈利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含)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我们认为,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也符合多数国家的做法。然而,这种优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规模的企业,大大缩小了优惠范围,对于非盈利企业或盈利但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未比上年超过10%的企业,显然是有失公平,容易引发人们误解为税收歧视,并可能会导致其陷入“亏损─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缺乏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

3.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是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种税收优惠规定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税收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而且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三)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其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份,但这些投入,以及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显然,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四)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都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尽公平合理。例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二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是难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二年。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为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五)需要税收政策扶持的领域存在着政策真空

1.税收政策设计没有考虑到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风险。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然而,在税收政策设计上却忽略了其风险性。事实上,高新技术产业在自主创新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而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政策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2.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缺位,高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不足,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我国的投资规模是有所减缓,但总量还是在不断的加大。相对来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明显不足,自我发展资金积累能力低,在技术密集程度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距。20世纪90年代大部分OECD成员因高技术产业研发投资强度超过20%,而2001年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仅为5.1%,各个领域均比发达国家落后很多。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2002年我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投入研发资金约为137亿元(16.5亿美元),不及一家跨国公司。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

在国家刚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年至2020年)》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这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在实处。

(一)加快税收法制建设

我国现行的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之中,且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制定专门的《财政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税收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自主创新及产业标准;明确财税优惠政策的目标和具体受益对象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管理与分析评估。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从事自主创新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不应按所有制性质,也不应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即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自主创新企业条件的研究与开发,在初始年度都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加大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税收优惠。为了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可以考虑按近几年来的平均数计算增长基数,从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持续增长的目的出发,只要近5年的平均投入比为每年增长10%以上,均可按150%的比例扣除,当年不能全部扣除的余额结转下年抵扣,办法可参照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做法。

3.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明确规定用于自主创新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办法;还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能扣除50%-100%,以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形式。

4.建立健全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系。为了与世贸组织规划相适应,需注意实现税收优惠范围内特定高新技术产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变,从支持产品向支持竞争前技术研究转变,使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重,改变过去以区域为标准确定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范围的做法。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

我国已在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并取得一定成就与经验,可以考虑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即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中,可对购进固定资产支出额进行抵扣,也可充分考虑高新技术研究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的行业特点,同时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入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同时,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且对本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先征后退”的照顾。

(四)建立规避投资风险的税收政策体系

高风险是制约企业扩大自主创新投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认为,应在税收法规中制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即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规定科技开发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2.制订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风险投资公司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对法人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居民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获得的利润若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和所有制形式,都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五)健全税收优惠体制

众所周知,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说到底也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4

(一)受益小微企业数量及减税金额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

受益小微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小微企业减税金额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11月起,当年国家将营业税起征点提升到2万元以后,全国有924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减轻税收负担约290亿元。2013年8月1日后,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不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2000万户小微企业降低了纳税成本。2014年,全国约有246万户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共计减免101亿元,其中优惠政策受益面达到90%;对2200万户纳税人实行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减免307亿元,营业税减免204亿元,三种合计减免税款共计612亿元。2015年一季度,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小微企业在90%以上,减免税额51亿元,共有2700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减税189亿元,两方面政策共计减税240亿元。例如,2015年一季度,浙江省国税系统所辖的45.08万户小微企业中,有15.63万户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实际受惠面达到100%,小微优惠减免税额共计3.92亿元。2015年一季度,山西省岚县共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768户次,减免税款193878.3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达98%以上;2015年全年,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税100多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免征增值税72亿元。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减,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

(二)促进小微企业就业人口增加

从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来看,我国小微企业可以吸纳2亿多人就业,其中小微企业主达到了5558万人,雇佣员工达到了1.5497亿人,占就业总人数的27.5%,我国七成以上城镇居民和八成以上农民工被小微企业吸纳就业。2013年7月,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安置新增就业人员的主要途径。

(三)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市场经济活力有效增强,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新登记企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数量分别为21.5万户、64.7万户、357.8万户,其中,第三产业比2014年增长24.5%,大大高于第二产业6.3%的增速,2015年我国新登记企业中96%属于小微企业,第四季度小微企业周年开业率达到70.1%。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301.1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0.7%,注册资本8.8万亿元,增长68.9%,除企业外,全国新登记个体工商户187.7万户,小微企业开业率达71.4%,此外,新登记企业产业结构实现逐步优化,前三个月,第三产业企业新注册86.2万户,同比增长27.4%,占新注册企业总数的八成以上。

从短期看,优惠政策会使税收收入出现下滑,不过长期来看,会增强企业经济实力,积累企业税源。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实力的逐步增强相对应,企业对税收和经济的贡献率也将不断提升。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中的问题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对减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微企业难以界定,真正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相应要求和条件的小微企业认定难度比较大。目前,虽然我国税法对小微企业的认定要求和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偏低,各级规范性文件过多。例如,由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中,对小微企业的确定标准相对笼统,而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则更为狭义。这一矛盾,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上理念和利益冲突,一定程度上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一种宣传层面的热点。另外,在统计口径上,目前我国一般只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统计,往往忽略小微企业,这也从另一个侧面上反映出了小微企业的地位;同时,这也导致了相关统计数据不能全面反映我国经济构成,影响了有关研究的开展与决策的制定。在现实征管中,角度不同,对小微企业的标准认识也不一样,导致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产生模糊认识,影响税法的一致性,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贯彻落实,以致真正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流转税起征点低,临界点享受减税差别较大,易造成不公平现象

在实际工作中,不同起征点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别较明显,比如,有两家小微企业,甲月销售收入为30000元,乙为30001元,那么,企业甲会由于没有达到起征点不纳税,企业乙则需全额计税。虽然,甲乙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差别不大,但边际效应却很明显。另外起征点较低的问题对小微企业来说减税效果不明显。相同的问题也存在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

(三)纳税人对优惠政策知晓不足,影响执行效果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性,其变动性和程序也相对繁琐,许多中小企业因为对优惠政策的知晓不够全面、不够充分,造成了税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等,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增加了遵从成本。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样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更加复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纳税人政策理解的难度,征纳成本也不断提升。由此,企业遇到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会雇佣税务等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事宜。在这过程中,如果雇佣成本和收入成反比,很多企业也会放弃雇佣,从而致使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受到负面影响,扶持小微企业也将仅成为宣传上的热点,削弱减税政策执行效果。

三、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减税的对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资格认定的划型标准,使减税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在税收法律层面对小微资格认定的划型标准进行统一,在政策层面制定简便明了、易于基层税务机关清楚认识的标准;组织税务人员培训活动,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水平,同时比照国家工信部认定小型企业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税率优惠范围。当下,国际范围内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直接以国会立法形式确定小微企业的认定;日本涉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我国也应学习此种立法形式,将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定,确保税收优惠有法可依,使真正将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多样化、公平化

一是继续深化提高税收优惠力度,提高小微企业的免税额度,提升减税的效果;二是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突破单一减免应税收入或税率等困境,如采用技术科研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立科技发展准备金、投资扣除等形式;三是将现行免税政策由全额累计改为超额累进,促进减税公平化。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减税效果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5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落地生根,企业的创新能力成为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社会生产效率。首先,对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阐述。其次,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进行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惠;企业创新;所得税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潮流的关键。但创新不确定性高,风险大,且具有外部溢出效应,仅靠市场力量难以有效激发企业持续创新活动。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持续加强创新投入,政府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弥补市场激励不足。本文梳理了目前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强的解决对策。

1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税收优惠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是激励企业创新的一种手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双创”税收优惠政策及最新的政策改革分析目前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1.1依据税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税与流转税。1.1.1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降低税率,减免税额,加计扣除以及加速折旧等方式,是鼓励企业创新的核心手段,有利推动了企业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降低税率,如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布局内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如对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及软件企业在获利后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指对企业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加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为获得科学技术成果、新产品、改进新技术等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但未形成无形资产,在扣除的基础上再加50%扣除,计入当期费用,而中小科技型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为75%;对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加速折旧则是通过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加速计算折旧费用,如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购入时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创新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两种主要方式。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通过制订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除《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情况之外,现有规章制度大多为鼓励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人力资本投入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1.1.2流转税税收优惠是激励企业创新的有效工具流转税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退还增值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等,主要目的是加强我国自主研发能力,推广国产设备应用,支持进口国内无法提供的先进产品、技术或设备。增值税退税,如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以及消费税等,如根据《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以及出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目的而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和消费税,后来这一政策扩展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2013年至2016年)。1.2按照税收征收方式,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是事后的直接减免,如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税率优惠等是对最终创新成果的激励,直接优惠如税率优惠的政策享受者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型技术服务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等。间接优惠是事前优惠,如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优惠,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抵减,有利于激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环节的投入,加速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或者改进新技术等。现行制度下,我国税收优惠主要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

2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2.1税收优惠方式重直接优惠,轻间接优惠,易诱发政策投机行为,促进企业在事前进行寻找优惠,事后停滞不前的创新行为直接优惠是事后优惠,是对最终创新成果的优惠。政府事先公布享受政策的条件,企业据此进行“适度”的创新投入,一旦达到最低标准就停滞不前,缺乏继续创新的动力。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先认定、后享受政策,大多数企业一旦达到最低标准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缺乏继续创新的动力。一是因为政策的“一刀切”,不会因为超出最低标准而给予更多优惠。二是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一经认定,即可享受三年,无须年审,对企业当年的创新行为不产生直接约束,因此有的企业难免在获得认定资格后的受惠期内陷入创新惰性,创新投入难以为继。对于初创型企业,由于研发投入资金大,研发时间长,采用直接优惠方式难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应该加大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力度,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资。2.2税收优惠政策行业间存在较大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几乎覆盖创新研发的各个环节,六大行业、四大重点领域享受较大的优惠,但对于轻工业、服务业、文化产业等的激励作用不足。技术创新、企业创新并不应该只是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产业,各行各业都有创新,都应该支持和鼓励创新。现行政策对创投企业投资方面的优惠力度较低,如果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能够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但却没有对于投资其他非高新技术、非科技型企业的优惠。2.3税收优惠认定标准过于严格,限制了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可知,其符合认定的条件必须满足: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核心技术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研发等相关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达到要求即1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收入比重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创新能力符合要求等诸多条件。许多具有创新研发能力的企业虽然进行创新活动,但因为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无法享受低税率优惠及其他政策优惠,显然这很不合理。集成电路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低税率同样有着严格的标准,其他的税率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高门槛,使许多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阻碍创新产品产出,无法达到预期的创新效果。2.4创新激励导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足,抑制了优秀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我国对于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根据主席令第48号规定只有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给予创新人才的一般奖励性奖金是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高达45%,创新导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不足,会抑制人才创新的积极性,既不利于发挥其创新能力,也不利于企业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优化税收结构,细化直接优惠政策,加大间接优惠比重,激励创新。直接优惠的税收方式虽然方便征收,但会直接减少国家税收收入,易扭曲企业的决策,增加避税动机,因此建议改变“一刀切”的直接优惠待遇,超出门槛线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税收返还或奖励。间接优惠注重企业研发环节,对于研发活动的支持,一方面可考虑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另一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允许企业提取研发准备金以降低研发成本,刺激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引导企业投资向着符合政府目标的方向进行,使企业考虑长期的经营计划而非短期利益。通过加大间接优惠力度,优化直接优惠,逐步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税收结构。3.2对不同行业设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致力于全行业减负,支持创新。税收优惠不应只是局限于特定行业企业,应加大税收优惠范围,国家支持科技发展,对于未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的创新型企业应给予同样的优惠力度,放宽优惠范围,支持技术创新。同属于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差异也较大,如动漫企业即征即退和软件企业的税率优惠、“两免三减半”等优惠,而对于文化产业的其他领域如影视、美术等的税收优惠较少,建议有针对性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科学完善的税收优惠管理体系,发挥好产业引导和资源配置作用,激励各产业行业创新发展。3.3放宽享受相关优惠的条件,降低认定标准,促进创新。税务部门应适当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取消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地域限制,支持更多企业进行认定,促进企业争取优惠、加大创新研发、享受更多优惠的良性反馈,激励进行创新研发、转化等活动。放宽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等享受低税率及所得税减免的条件,以使更多企业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激励企业研发和技术成果转让。3.4加强创新型人才税收优惠激励力度,调动创新积极性。加大对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调动优秀人才的创新积极性。如对企业给予创新职工的股票期权等奖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对于技术人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可参照企业技术转让税收优惠,在一定额度内给予个人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创新人才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给予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股票等奖励时,可延期、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6

关键词:税收优惠;筹划问题;优化措施

一、软件行业发展与税收政策相关概述

软件行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所在,其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近些年来软件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我国对软件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增加,从政策指导到优化外部发展环境等各方面提出了促进其发展的专项产业政策,为软件企业发展提供优越的发展条件,营造了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

近些年来,我国软件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已经从新兴产业朝着成熟行业方向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对软件企业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机遇总是伴随挑战,面对挑战,软件企业管理者采取各种积极手段,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逐步提高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在这个过程中,软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就是重要的内容之一。以来我国政府部门给予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和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税收筹划成为软件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筹划就是指企业的管理人员依据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指导作用,对企业的生产、集资、筹资、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合理规划,降低企业纳税的负担,提高企业经济利益。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软件企业只有作出合理的税收筹划决策,才能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借助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推动软件行业健康发展。

二、软件企业实行税收筹划措施的重要性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资源和外部条件,如借助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和多种的纳税方案等优势,对企业运作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并实施,使实现企业最大化经济效益。当前,社会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间竞争逐渐进入到白热化阶段,为了提高软件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软件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当前较为激励的外部发展环境,软件企业需要通过改善内部管理,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净收益。因此,我国软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针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方案减少纳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使企业纳税程序进一步优化,减少企业多缴税、漏税等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实行税收筹划能够很好地提高企业管理层和财务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税务知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并且还能促进企业规范运营和管理。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应该只考虑到自身利益,想尽各种办法避税,还应当提高财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因此,软件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税收方案的灵活性和能动性,定期审核和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一旦发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降低企业损失。

三、当前我国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受制于部分软件企业自身管理水平

当前,一些软件开发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过于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同时因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行业性,使得一些软件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因为地域和行业不符税收优化政策规定,不能获得税收优惠。另外,一部门软件企业的管理者经营管理方式单一、落后,并且不加筹划,使得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难以发挥实效。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加剧了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阻碍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降低软件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

2.软件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比较高

合理避税能够帮助企业发挥税收筹划的实际作用,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单独设立的筹划部门或者机构,或者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给专业的税务部门或者机构等,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尤其是外包给专业税务机构,软件企业往往要花费很多昂贵的咨询费用。并且,当前我国并没有统一规划,因此税收筹划的费用花样百出,一般软件企业会与专业的税收筹划机构通过协商确定费用,但是这样税收筹划的成本仍旧很高,降低企业能合理避税的效率,难以实现真正的降低税收负担。

3.软件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缺乏合理性和前瞻性

当期,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因此,政府出台了很多新的法律和法规引导和规范各企业市场行为。因为软件企业具体特殊性,其经营管理活动涉及的法律和法规较多,并且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而软件企业税收筹划队伍整体水平差异较大,参差不齐,使得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较为分散,不能全面的进行规划。另外,当前有很多软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缺乏统筹意识,总是从片面角度考虑和分析问题,且忽视税收筹划人员在企业管理和经营中的作用,所以面对这种问题,软件企业应当将税收筹划工作放在纳税前进行,逐一安排好相关的工作,才能必要税收筹划不全面的问题。

四、我国软件企业税收筹划的优化策略

1.提高税收筹划团队的整体素质水平

因为软件企业经营规模原本就很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软件企业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软件企业财务管理更加重要。针对企业税收筹划队伍素质低、参差不齐等问题,软件企业应当组建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税收筹划队伍,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队伍成员应当具有较高财务素养,精通税法法律法规,了解相关的税务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并且能够参与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必要的时候可以从外部的专业税收筹划机构引进人才,优化软件企业内部税收筹划队伍结构。同时,软件企业也可以通过聘请外部专业税收筹划机构人员,培训企业内部税收筹划队伍,提高税收筹划人员整体素质,继而提升软件企业人员税务管理水平。

2.综合利用各项税收政策来降低税负

当前,我国税收环境具有对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导致税法处于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因此影响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方案。针对这种问题,软件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提高灵敏度,准确捕捉税收政策的变更信息和动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更情况及时调整企业税收规划方案,以实现软件企业预期的经营效果。软件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财务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学习新的税收等政策,使企业内部人员能够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标准,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税收筹划方案,使企业充分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当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软件企业应当适当进行资金运营活动,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和制定较为灵活的税收筹划方案,以此应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使企业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

3.建立财税管理提前介入机制

当前,软件企业应当重视税收筹划工作,并在实现纳税义务之前,尽快完成有关企业财务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工作。软件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应当始终坚持长远利益,站在高处看问题,构建财税管理提前介入机制,使软件企业在完成纳税义务前,制定好相关的税收筹划工作,使软件企业的税收筹划具有前瞻性,同时也能使软件企业税收规划从企业开展业务前把握源头,实行全面的规划,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程管控。另外,软件企业还应当将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纳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中,使企业资金运营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软件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持续健康的发展。

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税收等政府政策的支持和引导,软件企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工作水平,才能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经验风险,提高软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软件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群.供水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J].公用事业财会,2016,02:56-58.

[2]肖睿.基于企业视角下的税收筹划分析[A].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年第二届今日财富论坛论文集[C].今日财富杂志社,2016:1.

[3]毛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6,12:117.

[4]李婷婷.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中的运用[J].商场现代化,2016,12:156-157.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7

[关键词]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存在问题;政策建议

制定实施财税优惠政策是国家鼓励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合理运用财税政策支持环保事业发展,积极引导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方向,对国内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可以起到很好的助力作用[1]。近年来,无论是在鼓励治污企业加强污水治理还是在引导水处理设备产业发展方向方面,我国的污水处理产业都亟需国家给予经济与政策上的支撑与支持。为此,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关于污水治理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并适时地科学、系统评价和客观掌握我国污水处理产业发展情况,持续调整和鼓励发展相关环保产业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及问题分析

目前,国家和地方对于污水处理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为主。近年来国家与地方颁布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污水处理企业的税负压力,间接的扶持了我国的污水处理产业,对推动我国环保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通过政策分析和市场调研发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完善。(1)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优惠重合,且企业难以享受实质性优惠。购置目录设备所得税优惠在时间上与“三年三减半”优惠区间重合,无法充分发挥这两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治理废水的鼓励性作用。此外,在开始运营的前3~5年,污水处理企业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而当企业进入获利期时,优惠政策也基本到期,企业难以享受到实质性的优惠。(2)相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偏少。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系统健全,关于污水处理领域的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详细规定,但其他税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水处理的优惠政策尚不够完善[2]。因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治污企业的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仅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显得优惠力度明显不足。此外,企业所得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有直接影响,势必会降低地方政府推进优惠政策落实的积极性。(3)现行的税收政策优惠范围较窄,税收优惠政策难落实。目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只对再生水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行“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对污水中的其他可利用资源的回收无优惠,且回收利用的资源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取得相关票据,优惠抵扣率也往往低于征税率[3-4],从而加大了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税负。各地方土地使用税优惠对象几乎全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而排污私营企业享受到的土地使用税优惠较少,加之排污生产企业用地多属商业用地,用地成本较高,如在修建污水处理设施过程中不能享受一定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这对污水处理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也会大大削弱企业治理废水的积极性。企业所得税在促进废水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全面,税收优惠力度也相对较大,但也存在优惠范围划定不合理,政策实施可操作性差的问题。财税[2008]48号文件公布了19类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专用设备,并明确了不同领域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条件与范围。但优惠目录中只有7种设备属于污水处理专用设备,一方面,这些设备占治污企业投资额比例极低,导致设备购买方申报优惠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的界定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与实际工程用到的设备种类和性能参数存在不小差距,无法起到引导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但大多数的污水处理企业不能符合该优惠政策规定,尤其是中小企业一般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5],导致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4)退税备案手续复杂,退税效率低。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通常需要财税部门、环保部门和申报企业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办理目录设备优惠退税的手续繁多,容易出现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的问题。同时,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兼具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财税部门工作人员与环保部门及申报企业之间对申报项目是否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界定存在偏差[6]。目前尚缺乏科学明确可行的判定方法,使得财税部门在税费减免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对企业是否能够给与税收优惠无法进行有效判定,退税效率低。(5)目录普及度低。通过调研发现,国家所颁布的优惠政策仅为部分国家环保部门及专业投资环保公司所了解,而优惠政策的真正使用对象——各治污企业及工程设计人员则对行业内相关政策知晓度较低,这使得国家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建议

(1)扩大税种优惠范围,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为了更好地体现政策目标,建议政策制定部门适当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优惠。例如,可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由专用设备购买费用的10%提升到30%,并适当延长所得税优惠年限至5~6年;增大享受免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或将专用设备购买费用的增值税予以抵免;亦可通过将污水处理专用设备的运行费用和土地使用税列入优惠范围,有计划、有目的地使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扩大,提高政策实施辐射范围,加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力度,切实提高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的积极性。(2)简化退税备案手续。考虑到污水处理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优势,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备案方法。建议将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界定与退税备案办理过程由环保部门与财税部门分管,建立环保部门与财税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与财税部门工作联系,简化税收优惠申请与备案程序。此外,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与政策制定和应同步进行,在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即明确退税备案办理手续。(3)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政策部门应适当加强对目录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型网络媒介互补优势,及时有效宣传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增大税收优惠政策普及度。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与享受优惠政策须符合的条件、备案手续等同步宣传,加强政策解读,使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企业能够及时知晓政策,并快速掌握申报要求和办事流程。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和促进污水事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仅靠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国环保事业发展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手段积极配合。例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的监管力度,使治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对废水排放的有关规定。对于严格遵守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可实行相关环境经济政策对其进行扶植,使其享受更大的经济优惠;对于不按照国家排放标准实现废水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排放要求的,可中止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并视具体污染严重程度追回企业已享受到的部分或全部优惠税款。

参考文献

[1]刘晓萍.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0.

[2]关于西部大开发及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N].内蒙古财会,2013,6:46-49.

[3]曲顺兰,路春城.循环经济与税收[J].税务研究,2005,9:7-10.

[4]乐丽萍.促进我区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理论研究,2007,1:28-29.

[5]肖太寿.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中国环保产业,2009,5:19-24.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8

    WTO的宗旨就是贸易自由化,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全方位接轨,各种限制逐步打破,法治更加成熟、完善,更多的外资将会涌入中国。但是,作为外商投资 指挥棒 ”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在吸引外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是由于相关的优惠政策自制定以来,已经近十年未作调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背景下,重新审视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调整,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目标不清晰,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外资投向不尽合理。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应当目标明确,能正确引导资金流向,具体到扶持何种产业和行业等等,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有依有据。在开放之初,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目标是吸引外资,现在已由吸引外资量的要求升华到合理利用外资质的要求,中心是促进我国经济的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而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 一刀切 ”的优惠政策,从而在不同的风险与技术投入下,不同行业承担同样税负,使产业导向模糊,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若不适时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入WTO后,外资的进一步涌入只会加剧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的矛盾,并产生新的矛盾,难以实现利用加入WTO后的大好形势加速发展经济的目标。

    2.优惠手段单一,政策效果模糊,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税逃税。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是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者母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二是减免税优惠过多,诱使外商千方百计钻税法漏洞,延长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 税收歧视 ”现象,缺乏统一性。具体表现为外商享受 超国民待遇 ”。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内资企业以照顾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则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二者的差异矛盾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与进口关税两方面: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同为33%,但由于税收优惠的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不足10%,而内资企业为28%;在进口关税方面,1997年10月以前,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水平为23%,而外资企业的关税税率按其所占关税收入占应征货物价值比例计算不足5%。这些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入WTO后外资将进一步涌入,客观上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而且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视性待遇也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别原则。

    4.优惠政策弹性较大,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一是我国颁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许多只是规定了一些规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以致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存在任意处理的情况。二是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三是有些地区之间展开 税收优惠大战 ”,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加入WTO后,对于看好中国市场的潜在投资者而言,稳定有序的税收环境比朝令夕改的税收优惠更具有吸引力。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策略

    1.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即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实行产业不平衡增长战略,解决当前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具体做法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这样才能保证加入WTO后将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2.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难以适应加入WTO后复杂经济形势的需要。因而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调整:(1)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3)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加拿大规定,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4)财政补贴或补助,如在加拿大,凡对繁荣加拿大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投资项目,可以从政府得到资金支持;(5)特定准备金,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德国可设立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有利于我国加入WTO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3.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 统一 ”。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外商以国民待遇。这样,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此外,统一税收优惠法,以投资方向作为适用优惠标准,从根本上杜绝了 假合资 ”、 假外商 ”的产生,有利于规范我国投资环境。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 老少边穷 ”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9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国际经验;风险投资

一、国外科技税优惠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验

(一)以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

从当前各国制定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增值税具有中性作用,其倾向于国民收入调节,对社会资源配置调控效果较差;消费税主要用于调节社会特殊性消费品和物资,同时具有部分收入调节功能,调节对象比较固定、调控范围十分狭窄,其社会效应大于经济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主要用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公平第一,统筹其他”;社会保障税主要用于保障性资金筹集和利用,具有专门性、叠加性和有偿性的特点,其很少参与社会资源和国民收入调节。同上述几种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主要用于征收企业盈利税,其可以通过调节企业经营成本范围、方式和比例来控制税基大小,以对企业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调节控制,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很强的调控作用。因此,企业所得税在政府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使用比较频繁。从当前国外制定和实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税种:减免税、进项税、折旧税、R&D投入税收减免、科研资金计提税收等,上述税收优惠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现。当然,刺激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也包含其中,主要以个税和增值税为主,其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往往居于辅、次要性的地位。

(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西方税务管理理论,税收鼓励与税收优惠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税收优惠是指在特定社会发展时期实行的减免征政策,一般采取下调税率的方式来体现;税收鼓励主要针对影响税基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如减免投资税、扣除企业税基中R&D的费用、固定资产更新采购税减免、高新技术引进资金减免税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换。相对来说,税收优惠作用效果更加直接,主要侧重于事后优惠和激励,如果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研发效果,将无法获得相应的优惠待遇。税收鼓励一般在税前落实,具有事前性特点,可以让企业提前享受到优惠好处,指导性、目的性较强,鼓励手段十分多样化。但是,税收鼓励有十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苛刻的条件,如根据投资领域、规模、主体以及周期等制定鼓励方案,间接调控和引导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税收鼓励手段比较多,而税收优惠往往作为税收鼓励的补充政策使用。

(三)根据科技研发规律和发展阶段,采取区别性对待,重点突出,目标清晰

科技研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在启动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十分需要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风投资金作为支持和保障。另外,在科技创新过程以及后期成果转化时,同样需要外部投资支持和补助。发达国家在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一般将R&D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开来,给予R&D费用较高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在科技创新税收支持方面,国外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在当年应缴税费中扣除本年度研发经费税收比例;(2)采取递延减免方法,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分步减免;(3)制定增额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超出上一年扣缴基数的部分,实行免征收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通过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有效促进社会创新水平提高。

(四)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

国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经过了多次调整,二战前最长期限为20年,目前已经下降到10年,折旧率为11%~12%。在这种情况下,折旧额往往会大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从而能够有效提高企业进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积极性。许多国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制定专门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以缩短折旧期限,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步伐。

(五)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

为了扶持和壮大私人风险投资业,美国对风险企业进行了较大幅度优惠刺激,这类企业所得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1980年的20%。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总额中的60%部分可免征所得税,剩余部分征收50%的所得税率。正是通过实施这个优惠鼓励政策,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飞速发展。1985年,法国颁布了85—695号法案,其中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免缴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所得税,免税额度最高达到收益额度的1/3。根据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5~10年内可以免征收所得税。1984年,新加坡政府规定,本国企业取得政府审批的科技创新项目,如果企业投资亏损,则可以从申请免除总收入中的一半所得税。

(六)针对高新技术人才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人才,针对人力资本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以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韩国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在所得税中扣除人才引进费用;对在韩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工作的外籍技术性人才,可以享受五年所得税免除优惠政策。意大利规定企业雇佣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可以享受额度为1500万~6000万里拉工资税免除优惠,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后,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解决60%的奖学金。1995年,法国政府划定了可以享受人才津贴的地区,凡是R&D研发人员都可以享受完全免税政策。

二、我国税收科技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力不足

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清晰,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作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科技税收政策要有明确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囊括和罗列。从当前我国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存在实施目标不清晰的问题。例如,对于哪些科技项目和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引,在高新技术产业立项、理论应用与研究、科研经费投入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没有制定清晰可行的操作办法。此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看,直接优惠方式主要包含税率式与税额式优惠两种,间接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含加速折旧、投资减免、税前列支等几种。直接优惠手段激励效果明显、公平公正,但对优惠对象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适用于对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获取经营收益的企业,正在研究尚未取得研究成果的企业无法申请任何优惠,这对于传统工业基地升级改造、产业转型是不利的。税基式优惠是一种事前优惠方法,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能够将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意志准确传达出来。目前,我国在研发经费减免、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纳税周期等方面没有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这对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和投入激励不足。

(二)税制设计与科技发展趋势脱节

1.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较大成本压力。随着科技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我国企业开始加快自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改造步伐,现行增值税逐渐与市场经济发展脱节。“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同样需要交纳增值税费,这意味着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重复纳税问题。这种增值税不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打击企业在科技创新、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投入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企业经营方式转型和经营效益的提高,进而对整个社会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现行以销售收入作为税基的税收征收办法,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成本压力。根据“生产型”增值税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出来后,要立即缴纳销售增值税,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与普通产品有较大区别,它需要额外进行存货发出、设备调试、系统升级、技术测试甚至调换设备零配件等多个环节,销售收入回款较慢,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但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货物出厂就意味着销售确认,企业不仅要垫付科技研发成本,还要预支产品销售税费,不利于企业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相差悬殊。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具有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只有IT企业员工薪酬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薪酬则需要纳税,这种对员工工资、无形资本以及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列支的税收制度,无形中加剧了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压力,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首先,要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额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内,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其次,要针对企业引入科技成果给予相应的增值税减免优惠,以刺激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对增值税率超过60%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适当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成本。

(二)加大高新技术研发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资金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整个过程都需要外部支持。科技创新投入水平高低对一国科技实力有很大的影响,而通过实施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科技创新机制。因此,要针对高新技术研发实施更有激励性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放宽税后优惠政策管制门槛,确保只要真正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补助。

(三)提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

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积极性,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免除企业50%的研发费用税率,但能够享受这个优惠的企业只局限于保持盈利状态、科研投入增长率超过10%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且其中50%的超额扣除不应超过其所得税额度。这个优惠政策将非盈利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排除在外,违背了税法公平公正原则,也对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活动产生一定的误导,如只关心科技成果转化,不注重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影响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和调整“盈利企业”“投入比例”门槛,最好取消盈利性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导致无法抵扣规定扣除额度的,可顺延到以后经营年度执行。鼓励和刺激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必须要加大事前研发支持,除了免于R&D费用税费外,还可以考虑将中试产品、加速设备折旧等纳入免税范围内。对于应用型科研项目,要坚持事后鼓励为主的策略,根据收益大小确定税收优惠比例,以企业所得税减免为主要方式。

(四)鼓励高科技外资风险投资

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制度十分严格,同时没有完整的退出机制,限制了外资风险投资规模。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政策给予大力支持。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预期目标,要适当扩大税基式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将创新创业投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内,通过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延长纳税期等方式控制投资风险,以拓宽创新资金来源;(2)免征收创新、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所得税,对创新、创业公司股本交易免征收所得税,只缴纳印花税,高新技术产品流通过程中免征收增值税;(3)将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股份的行为纳入科技研发投入优惠范围内。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科研活动需要投入大量设备仪器,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短,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要对高新技术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给予加速折旧、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更新、设备更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实力。

(六)科技税收优惠要从对“物”的优惠为主转向对“物”与“人”的优惠相结合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10

【关键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76.44/F273.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中的其中一种,由于实操时比较复杂,在日常进行研发活动时会计核算上已需要归集相关费用,对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因而往往被企业忽视,错误的认知使企业放弃办理税收优惠,没有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国家为大力扶持高新科技产业发展和鼓励企业创新,逐渐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令受益的企业面更广。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15年11月2日起废止了2008年颁布的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旧政策通知,并与财政部、科技部联合了财税119号(2015),即《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新政策在原有旧政策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费用具体范围以及适用企业等作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并自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新政策与旧政策的不同要求,并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分享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供企业参考借鉴。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阐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税前扣除费用的计算与旧政策一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加计扣除50%本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若已形成无形资产则摊销150%无形资产成本,且均在税前扣除或摊销。在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方面,在新政策中对研发活动作出更加明确清晰的定义,简单地说只有获得创新技术知识、或创造性运用知识以及有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工艺的,才能被认可为研发活动,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此外,新政策对适用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增加了一项,除了旧政策要求的企业必须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外,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政策中研发费用具体范围的分析

此外,新政策也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每项费用都有相关清晰的解释,帮助企业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判断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研发费用税收优惠的范围。新政策与旧政策对比,放宽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旧政策要求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才能归集为研发费用,但在新政策中,除企业内的研发人员以外,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归集为研发费用享受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政策中明确规定了若企业委托从事研发活动的是境外机构或个人的,产生的研发费用哪怕符合规定的范围,也不能享受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在新政策的特殊事项处理中,明确提出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实际上也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可看出政府对新兴创意产业的大力支持和鼓励。新政策对创意设计活动进行了详细且明确的定义,创意设计活动的覆盖范围较大,从动漫行业的设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到工业设计等均有涉及,受众面较广,企业可自行参考政策中的创意设计活动要求,只要符合新政策中的创意设计活动的定义,其产生的相关费用,则可进行费用归集,办理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3.新旧政策中研发费用适用企业的对比

与已废止的旧政策比较,新的的政策里也明确规定了享受优惠的适用企业。旧政策的要求相对较简单,除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外,均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但新政策在旧政策要求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不能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属行业要求,主要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税务机关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上述行业,若属于上述行业,企业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建议企业有意开展研发活动前,可先自行查阅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适用企业范围,若不符合则不需考虑后续研发费用的归集等办理税收优惠备案的其他要求问题,节约企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实际操作需注意的问题

(一)研发费用的核算

旧政策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核算,新政策的要求是设置辅助账,目的都是把研发费用与其他日常费用加以区分,也方便企业归集研发费用,也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核实费用情况。不同研发活动项目分别区分归集,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对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并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本年度实际发生额,使研发费用开支一目了然,便于相关机构核对检查。由于企业日常的费用较多,可利用现今财务软件的便利性和灵活性设计出符合企业日常会计核算的辅助账。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科目中增加辅助核算项目或备注项目,在制作研发费用相关的凭证时,若确定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税务局政策规定的范围,则可以用相关的项目号标注,以此与其他日常费用加以区分,不同的项目号代表不同的研发项目,待需要时再运用财务软件根据已标注好辅助核算项目的分录生成相应的辅助账,补充并完善有效凭证,提高财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便于企业根据不同的研发项目归集费用,便于企业查询研发项目的具体费用情况,也便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核查企业的研发费用情况。

(二)研发活动的界定

旧政策对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也有严格的界定,但新政策中详细列举了不能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只要不在其所列活动清单范围内,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不能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主要是针对一些创新知识有限,设计创意欠奉的活动,如产品的常规性升级、售后支持活动、简单改变产品材料或工艺流程、对人文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等。由此看出,企业必须是稳扎稳妥地从事真正的研发创新和创意设计活动,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简单的产品升级或工艺改良并不符合政策的要求,绝对不能成为研发费用加计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

(三)在税务机关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

税务机关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的办事指引非常清晰,企业可以在税务局办事大厅、税局联系电话以及网上办事大厅查阅相关的办事指引,只要企业前期的研发费用归集做得准确和清晰的话,只需按指引要求准确提交相关资料和填写相关表格,税局办事人员可现场办结业务,节约企业办税时间。企业取得税务局确认的优惠备案回执后,则可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此项研发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必须与税局的备案回执一致,不可多也不可少,金额不一致的话申报时税局系统则不予通过,也将影响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流程的简单总结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与应对方法

(一)研发项目的鉴定与税务机关的后续核查科技部门的鉴定

新旧政策中都没有规定需取得科技部门鉴定后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旧政策中明确提出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需科技部门回复相关意见,新政策中提出税务机关有异议时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但在以往的惯常操作中,主管税务机关人员都建议企业先取得科技部门的鉴定批复才申请办理税收优惠手续,因为若办理相关研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后,科技部门才认定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不符合政策要求并不予通过鉴定的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要求企业补交税款并予以罚款,所以先备案再申请鉴定的做法,容易使企业蒙受极大的税务风险,新政策中亦然,若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研发项目有异议,且科技部门也鉴定研发项目不能享受优惠的,企业将面临后续的补交税款和罚款。为有效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以往做法都是企业先行在相关的科技部门提交研发项目的申请,申请通过后才到税务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以广州的企业为例,在以往年度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即广州市科信局)每年3月20日至4月20日都会在网站开放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的申请通道,企业只需按科信局网上的要求准确上传和提交相关资料后,科信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所提交的研发项目情况进行鉴定,若鉴定通过科信局将出具相关的鉴定报告,而且鉴定报告一般都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出具给企业,此外科信局也会把相关的鉴定结果适时反馈给相关税务机关。但新政策的要求是税务局有异议的话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不是企业自行去申请鉴定,这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办理税收优惠的成功率,但是实际上并没有降低对企业相关的要求。建议企业仍然和往年一样,按照科技鉴定部门备齐资料,以防税局核查,新政策中也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检查面不低于20%,若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符合通知规定,也将对企业处以相应罚款。建议企业可留意相关科技部门的网上公告,若也有可供企业提前鉴定研发项目的机会,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先行进行鉴定,获得科技部门的鉴定报告后再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便于应对税局可能的后续核查。

(二)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在新政策中明确规定了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费用都难以归集或者无法取得税务机关要求的费用凭据,此情况在中小型企业中尤为突出严重。但在现今经济发展中,中小型企业是创意设计和创新研发活动的中坚力量,国家也正大力支持和衷心希望其迅速发展和进步,研发费用加计扣税税收优惠政策也主要为这些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而努力完善和有效实施,但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各个方面例如政策敏感度、财务管理能力和资源协调分配等远不如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所以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政策的中小型企业在现今阶段还是比较少。建议中小型企业合理和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自身负担。在实际操作中,中小型企业可从较容易归集的费用着手,如企业人员人工费用、模具开发费用和新品检验费还是比较容易归集,相关的费用凭据也较容易取得,中小型企业可在日常工作中对此类费用进行核算,设置辅助账来以此区别其他费用。申请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尽管归集的费用可能有限,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企业的税费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

(三)错过时间没有及时办理优惠备案

由于各种原因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企业原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但没有办理优惠备案的,或者资料未准备齐全错过办理时间的,企业现无需再为错过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而懊悔。在新政策中明确提出了若企业符合规定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和追溯享受优惠,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此外,企业可充分利用此宽松政策,若部分研发费用是预付费用,未完全确定费用的最终金额的,企业可待费用确定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追溯享受优惠,不用再为跨年或未完全确定的研发费用而苦恼其处理的办法和是否被相关税务机关认可的问题。

创意设计和创新研发活动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有利于提高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因此,国家一直致力于扶持和鼓励高新科技产业和创新创意企业的发展,并制定了许多相关的优惠政策,并希望这些政策能够有效地帮助相关产业和企业减轻费用负担,节约企业资源,使有限的资源更好地运用到研究开发新产品中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正是诸多优惠政策的其中之一,也是最直接地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帮助企业能够节约资金和费用成本。所以,中小型企业不能以实操复杂为由放弃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应充分把握和利用此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约费用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此外,高新科技行业和创新创意产业均主要以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其中许多中小型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完善,而且财务管理能力较弱,所以不能准确和完整归集研发费而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中小型企业需加强财务管理,和多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知识,积极办理税收优惠。此外,相关的政府部门可针对中小型企业多做相关的优惠政策宣传或者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使享受税收优惠的实际受众企业数量更多,使相关的优惠政策更好地有效实施到位。最后,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企业积极充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将更有利于提升企业自身形象,更有利于企业做好纳税筹划,更有利于企业节约费用成本,更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并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建喜.创新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用[J].会计,2010(10).

[2]凌海菱.我国企业内部研发支出会计处理及应用[J].财会研究,2012(7).

[3]薛丽琴.论研发费加计扣除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困境[J].投资理财,2015(3).

[4]程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风险提示[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10).

[5]薛薇.由国际经验看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完善[J].国际税收.2014( 11).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11

关键词:PPP项目;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

1污水处理PPP项目概述

1.1PPP项目的定义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英文首字母的缩写,它被称为“PPP项目模式”。它指的是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它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不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还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1.2PPP项目的特点

目前,我国PPP项目模式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向社会资本部门提供现在已有的基础设施。(2)由社会资本成立相关公司来进行社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并且在经营期内持续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3)社会资本在经营期内只享受基础设施的使用权,政府部门享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4)经营期满之后,社会资本需要将原有的基础设施或者新建的、扩建的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

2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1缺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政府对从事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企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为2007年11月审核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草案)》中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期限设置的,但是污水处理PPP项目是一个长期且连续不断的项目,它的经营期限相对较长,一般情况下为25年至30年,有的甚至更长;除此之外,污水处理PPP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质,投资大、收益少。污水处理PPP项目不同于其他市政建设,污水处理PPP项目处理水量达到设计处理规模(日处理量),与政府招商引资、与上游纳管企业实际生产量等有关,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达到计处理规模,因此该项目在经营早期基本上都会处于亏损状态,可只有在投入运营的前六年能够享受到“三免三减半”的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2存在增值税进项税留抵问题

在实施污水处理PPP项目时,前期需要购入大量的污水处理相关的大型设备或者服务,就会产生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根据我国目前所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销项税额为前提的,但是在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的前期阶段并不会发生大量的销售业务或者服务,且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就容易导致大量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留抵时间长。当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完成后进入运营阶段时,据我国财税政策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项目工程自2015年7月1日起由免征改征增值税,在缴纳税款后返还税款的70%;2019年新出的财税政策中规定了污水处理PPP项目可以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污水处理PPP项目并不能享受“即征即返”的税收优惠。所以,在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建设期所产生的大量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及时的抵扣,在退税之前这些待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对实施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公司造成极大的现金流压力,若是项目公司运营不当,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不能有效的运行则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对实施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公司造成极大的运行压力,严重的话会由于缺少资金而导致污水处理PPP项目中途废止。

2.3污水处理

PPP项目公司税收负担压力重对于从事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公司而言,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税收压力过大,并且在项目公司运营前夕,需要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前期的项目建设之中,企业所面临的资金压力较大,假若资金运营周转不开就会为企业带来极大的财政危机,严重的话会引起企业破产重组等一系列问题,那么污水处理PPP项目工程建设便会搁置。

3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研究

综上所述,PPP项目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社会资本的运用,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面对当前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税收政策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以加快完善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PPP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加快完善我国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1构建完善

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是一项长期漫长的工作,消灭黑水、臭水工作任务艰巨,因此污水处理PPP项目在前期建设中项目公司的资金链运转紧张,而且在前期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盈利能力,经济水平整体相对较差。由此,我国要加快完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加强污水处理项目工程的顶层设计,从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市场补贴、科技创新以及融资渠道等多方面给予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支持,构建一个综合性强、信息化水平高的污水处理PPP项目优惠政策体系,以促进该项目高水平、可持续运行。目前,PPP项目在我国主要应用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本高、投资时效长、盈利水平慢,而且目前我国对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三免三减半”,对项目运营期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前三年不征税,后三年征一半的所得税,对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工程企业税收优惠期限为六年。但是在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工程时间较长,一般为25至30年,有的甚至时间更长才能使污水处理工程达到预期效果。所以,我国要加快构建完善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结合项目具体实际情况适当地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进行延长,可以将六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时间延长至十年,以保证项目公司的资金正常运转,也可以直接将开始盈利年度设置成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起点,保障污水处理PPP项目公司能够享受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以保证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期高质量完成。

3.2结合具体情况完善税税收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PPP项目具有建设时间长、投资成本高、盈利能力弱、回收时间长等特点,因此要充分考虑到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完善税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我国,PPP模式是以政府和社会资本两个主体为主导的,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来进行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公司一般情况下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污水处理建设时前期需要购买大量的设备,因此会收到很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项目工程在前期一般处于建设之中,没有进行销售业务,也就不会产生销项税额,就会导致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不能抵扣。留待抵扣的大量进项税额会导致流动资金被占用,造成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的资金运转较为紧张,缺少有效的现金流,导致项目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同时,PPP项目公司还需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压力大。我国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加快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增值税税收优惠通过按照项目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多少和留抵时间的长短,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进项税额大、留抵时间长的项目公司,可以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部门申请按比例退税;而对退税困难的公司,可以采取延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以加快改善项目公司的现金流状况,提高资金运转的能力,保证项目公司平稳有效的运行。

3.3优化资产移交环节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污水处理PPP项目是项目公司拥有的经营使用权,而所有权属于政府机关部门。因此,污水处理PPP项目的资产设施最后都会进行移交。目前,新建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在移交时候一般采取的是BOT模式,即在移交时所有资产和经营权一次性转移;对于之前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则采用的是TOT模式,在移交时会发生两次转移。一次资产移交就会产生相对应的税费,而两次资产转移就会给项目公司带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双重负担压力。因此,要对资产转移环节的税收进行明确的规定,优化资产移交环节的税收政策,对于资产无偿转移的免收所得税;对转移后发生金额交易的,对资产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以避免对资产移交环节重复征税的情况,减轻项目公司的负担。

3.4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

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我国对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各地政府机关部门PPP项目的组织管理架构,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协作,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专业优质的PPP项目建设队伍提高项目公司对税收政策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PPP项目税收服务中心,项目公司可以对相关项目税务工作进行咨询了解,可以充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除此之外,政府税务机关可以组织学习PPP项目税务优惠政策,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向项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层讲述PPP项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得项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层对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以保证PPP项目建设长期有效的发展运营。

4结语

PPP项目建设和传统的投融资模式均不一样,它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资本广泛的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机构部门可以减少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让社会资本更好地发挥作用。近年来,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屡被提及,合理的税收优惠可以更好地保障PPP项目的运行,因此要加快完善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积极性,保证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马蔡琛,袁娇.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管理[J].税务研究,2016,(09):3-9.

[2]傅樵,向希曼.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财会月刊,2018,(09):48-50.

[3]刘冰.污水处理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上海:上海海关学院,2020.

[4]徐川.PPP模式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8.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12

0 引言

在2012年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当时的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2012年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税费减免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这一发言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中小企业开始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1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我国经济现在处于转型阶段,从改革开放发展至今,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会产生增加就业,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等社会效益。但是反观中小企业自身,又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经济实力弱小;市场竞争力低下等。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对于中小企业实施一些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2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现状

国家在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专门针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多,我们通过对法规的整理如下(表1):

3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存在的具体问题

通过我们的实地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发现了以下一些问题。

3.1 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具体政策实施困难

目前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普遍降税的范畴,相关的减税规定较为单一,但是江苏省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现状各不相同,这会致使具体的优惠政策很难实现它的初衷。

举个例子,税收优惠中关于创新投资企业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看似力度很大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却仿佛被打入了冷宫,如同摆设一般。在这些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仍然有超过80%的中小企业期望得到税收减免,这一现象说明虽然政策存在,但是由于和很多中小企业的具体需求不匹配,使得税收优惠这一目的无法达成。

3.2 优惠政策相关操作性低,具体针对性不强

当今江苏省的直接优惠措施比较多,比如税收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等,但是少了些针对性强、花哨的间接优惠措施。更有甚者,没能切合企业差异化发展,对其发展中的诉求进行满足。也还有一些条款的制定没有结合江苏省中小企业面对的难处,少了针对性。

比方说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复杂的申请程序,限制条件繁琐,相关引导性不强。通过实地的调研发现:有超过50%的中小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的时候都遇到过手续复杂;需要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的问题。

3.3 优惠政策体系较混乱

尽管江苏省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但究其政策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出台的政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标准,各种优惠政策零散分布于各类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里,这就使得这一政策体系变得混乱,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的体系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政策漏洞进行偷逃税的行为,也会对国家的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

4 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4.1 构造规范性强的政策体系

科学合理地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地利用这些政策,利于实现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相反的,倘若被滥用,便会造就竞争的无序,使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也会侵害社会公平。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标是竞争公平、税负公平,对当下的优惠政策来一次大清理,保证税收的严肃性,以求省内各地税负公平,尽量缩小地区间差异。建立起一个清晰、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框架,使得广大的江苏省中小企业不必在寻找政策、研究政策上浪费时间,实现政策的组合效应,即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4.2 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修缮

对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重新设置。企业所得税具有强大的调节和再分配功能,是针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对这种类似的直接税施行累进税率,可以导致税收收入出现弹性,大大地调节收入差距,使社会财富更加均匀的分配、经济更加稳定。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所得税税率的设计里,吸取国外的经验,施行超额累进税率,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按照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企业规模,在法律的层面为省内中小企业设定若干档低税率,保证中小企业更好的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