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3-05-29 17:46:49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1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管理权

    第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具体划定本辖区内每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第七条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户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三)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五)监督共用设备、设施、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定期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管理的协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  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三章  物业委托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

    (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养护与维修;

    (二)绿化、环境卫生管理服务;

    (三)安全防范服务;

    (四)车辆停放及其场地的管理;

    (五)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物业竣工后综合验收前的前期管理及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前期管理守则,并在售房时予以明示。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应当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业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负。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

    (二)损毁树木、园林;

    (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

    (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

    (五)发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毗连部分,由毗连部分的业主共同承担;

    (二)建筑物本体共用部分,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出租物业维修责任的承担,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费用,分摊比例应当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第二十八条  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帐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时,其费用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应当向业主收回。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已分摊到户的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一)建筑物及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不按期修缮或者养护、维修不当,造成业主损失的;

    (二)服务管理不当,使共用设施、设备遭受损失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共用场地用途的;

    (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按约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分摊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计帐,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划拨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2

省政协及早确定了领衔督办各提案的副主席名单。省政协办公厅及时将重点提案的有关情况通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将协助督办提案工作作为年度的重要工作来抓,八位正副主任明确分工,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督办。

食品安全问题迅速办

随着“阜阳假奶粉”、“浙江金华问题火腿”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暴露,食品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广州市市场上的粉丝、腐竹经检查合格率不到九成。广东是港澳食品主要供应源和国家食品出口的重要地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不但关系到广东本身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港澳居民的健康,更关系到国家对外形象。

针对这一严峻形势,政协委员及时提出《加大食品安全监督力度,保障人民健康的建议》的提案。为了办好这一提案,主办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到广州、江门、汕头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召开办理情况通报会,农业厅、卫生厅、省法制办、质监局、工商局等10多个合办单位到会,仅政府部门就来了5位厅级领导。广州市副市长王晓玲向省政协重点提案调研组罗富和副主席汇报后表示,将对八类食品进行专项整治,市工商局正着手在全市289个集贸商场和近100家超市建立检测制度,年底前在每个市场和超市设立专门检测室,配备相关检测设施,对场内经营食品进行自检自测,自检不合格的,立即就地封存。同时,要求经营者建立重要商品备案准人制,要向市场开办单位提供商品来源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方可销售。

主办单位还与提案者一起,到省内多个城市开展调研,还到香港与香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座谈,就加强粤港两地食品安全监管的联系和沟通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和探讨,使参加提案的香港委员对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承办单位表示,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争取将《广东食品管理条例》列入省人大2005年地方立法的预审项目。

产品标准问题细心办

农业标准化工作是农业科技与农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纽带,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基础工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手段,关系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应对“绿色壁垒”,加快制定、修订农产品技术标准,全面推动我省农业标准化建设的建议》提案,就是基于这种认识提出来的。督办这个提案的调研组在王兆林副主席的带领下,到汕尾市、揭阳市调研。省政协又组织委员们赴云浮市视察,听取云浮市委、市政府、市政协的汇报以及云城区、新兴县政府的情况介绍,实地了解了云城区沙糖桔标准化示范区、温氏集团原种鸡场、新兴县马林食品有限公司和东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并与云浮市委、市政府交换了意见。

经过承办单位的认真研究,决定下一步我省农业标准化要努力从十个方面突破;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形成合力,确保农业标准化工作健康开展,同时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成功的经验,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把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与示范区建设和农业专业县、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互相促进;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品牌战略实施结合起来,提高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物业管理问题耐心办

物业管理是城市化出现的与城镇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而物业管理滞后使许多问题难以解决,成为业主、管理公司、开发商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盘根错节的矛盾根源。有眼光的委员提出了《关于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的提案。

承办单位省建设厅和合办的省人大办公厅、省国土厅、省物价局等单位十分重视,由省建设厅牵头,邀请省政协副主席陈蔚文等参加组成了调研团,分赴广州、深圳、湛江等地和南京市、成都市调研和考察。广州市、深圳市、湛江市的房地产管理局领导和江苏省建设厅、南京市房地产局、四川省建设厅、成都市房地产局的领导精心协助安排调研活动。调研团听取了当地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情况的介绍,与政府主管部门和协办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房地产开发商及供水供电部门等进行了座谈。

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调研组撰写了调研报告,提出了加快修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认为,这是一份比较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的报告,对提高立法质量将会起到很好的作用,表示将修改条例工作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广州市已起草《广州市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明确“首次业主大会召集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该《程序》的出台将对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很有助益。

海洋资源问题全面办

我省的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物种资源量急剧下降,已有近400种被列入国家和省级野生动植物重点保护名录以及国际濒危动植物种贸易公约物种;永生动植物的栖息地近80%大面积萎缩,渔汛基本消失,单船产量大幅下降;典型生态系统受到极大破坏,生态功能完好的海域不足20%,局部海域“荒漠化”有从珠江口扩展到全省近海的趋势;渔民无鱼可捕,生活水平下降,已经影响到渔区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对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认识比较落后,“重开发、轻保护”,“重陆地、轻海洋”,政策和机制不健全,使我省的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存在数量少、投入少、法制不健全等问题,以上种种严重制约了我省从“海洋大省”向“海洋强省”的跨越式发展。为了落实关于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提案,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省人大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政府法规办等合办单位,并邀请省政协王殉章副主席、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和有关专家参加,分别到湛江、江门、惠州等市进行了专题调查,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提出了办理答复意见。

防治艾滋问题深入办

提案人经过调查,了解到广东在艾滋病防治问题上形势严峻。全省90.16%的县区有艾滋病感染者报告,其中江门、中山、广州、阳江四地就占全省70%多。2003年发病人数较2002年增长135%,88%的艾滋病感染者是20~40岁的青壮年,未来10年内将发展为艾滋病病人。广东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2051例,其中190人已经发展成为艾滋病病人,死亡33例。报告总数仅次于云南、新疆、广西和河南。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3

如何提升危废处理处置能力,是当前环保工作一项重要任务。面对这一任务,广东“既要立足当前实际需要,又要统筹考虑‘十三五’危废污染防治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市场主导的原则,全方位、多途径提升危废处理处置能力”的做法,对于如何有效缓解当前危废处理处置压力,不失为有益的探索。

“推进源头减量”“加快推进处置设施建设”“鼓励现有危废经营许可企业扩建或技术改造”“充分挖潜现有设施的能力”……

今年3月24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一份《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在危废处理业内引起不小的振动。

这则“利好”消息,既增强了不少危废处理企业加紧加大投入、做大做强产业的信心,也为许多正“苦于危废处理难”的地区和单位打开了“又一扇门”,可谓一举多赢!

创新试点项目 统一收集贮存

“每年公司产生危废也就几百公斤,过去委托外地公司处理,费用要上万元。如今,通过宝绿公司集中收储,每年只用5000元,还省去跨市审批、托运等流程。”

让中山市石岐印刷有限公司的王老板省钱又省心的是,来自中山市宝绿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收集贮存服务。

据了解,中山有不少像石岐印刷这样的企业,危废产生量小且分散,但本地无危废处理设施。跨市转移的高昂费用、跨市转移的繁多手续,成为这些企业的“烦心事”。

企业的“烦心事”就是政府的“关心事”。在实地充分调研并经环境保护部复函同意后,2012年5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为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中山市小榄镇建成了全国首家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储存及转运中心。中心试点运营一年,负责收集贮存当地企业危废,达到一定数量后,再统一运到外市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一年的试运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宝绿公司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许可证。公司服务的企业由最初的47家增至目前的1300多家,基本能满足中山全市危废收集贮存的需求。

无独有偶。2013年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在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试点工作。广州试点项目主要为广州及周边地区产生的无利用价值或低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企业提供服务,目前已与广州、佛山、东莞、肇庆和江门等地的500多家企业签订合同,提供收集、贮存和处置全过程服务。广州收集、贮存试点项目实施以来,有效缓解了珠三角地区危险废物处理难的压力,平稳了危险废物处理市场价格,同时降低了环境安全隐患,减轻了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压力。

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近年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加强环境监管的同时,积极为企业做好服务,从去年11月11日颁布的《关于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中就可管窥一斑。

考虑到一些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防护距离未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修订前的“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的要求,为便利企业尽快完善相关手续,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根据修订后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补充通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这一举措“拯救”了三十多家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保障了其正常经营,得到了环境保护部的肯定。

立足当前实际 提升处理能力

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一期4.5万吨/年)、深圳市危废综合处理中心焚烧设施工程(1万吨/年)、粤北危废处理中心(6万吨/年)……随着一座座新的大型危废处理设施的竣工或投入运行,近年来广东危废处理处置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仍难满足全省危废处理处置全部需要。

如何为危废处理处置寻求更多的出路,成为摆在各地面前的一项紧迫而棘手的任务,也考验着危废监管人的智慧与谋略。

一般来说,大型危废处理处置新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且选址较难。针对这一特点,广东从实际出发,积极鼓励现有危废经营许可企业扩建或技术改造。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现有的危废经营单位,如果在原址上采取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措施后,设施实际处理处置能力大于危废经营许可证核定能力的,可指导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科学合理确定危废经营规模。据此,今年1月、5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先后对肇庆市新荣昌工业环保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原址上进行的扩建和技改项目批复予以同意。

实践中,一些危废经营单位对接收的危险废物预处理后,实际焚烧和填埋的量会低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根据企业申请,对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经专家评审后,适度增加企业危废经营许可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固废与重金属管理处负责人解释说。

“此外,对企业自建焚烧的处理处置设施,如已通过环评审批,并有富余的处理处置能力,经依法申领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对外经营同种类的危废。”

据了解,一些大型企业自建了危废处理设施,例如广州造纸厂自建脱墨渣焚烧炉,长兴化学工业(广东)有限公司自建高浓度废液焚烧炉,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在韶钢厂区自主新建高炉布袋灰、瓦斯灰的综合利用设施。

“在确保达标处理前提下,我们鼓励这些危废产生量较大的钢铁、石化等企业自建危废处理处置设施,同时也欢迎这些企业积极参加危废处理的经营,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多赢。”

下放审批权限 做大做强产业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危废也不例外,很多危废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如何变废为宝,提高危废处理水平,有赖于危废处理产业健康发展。

得益于相对自由、开放的监管环境,近年来广东省危废处理处置产业取得较好发展,截至去年底全省危废经营单位已有120家。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的规定,对“十二五”广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外的项目,但目前已具备建设条件的,要鼓励其建设危废填埋和焚烧的综合处理处置项目,抓紧依法受理并审批环评报告,同时一并纳入“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我们欢迎任何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这些项目的建设,对各地采取何种形式、何种方式建设也不干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固废与重金属管理处负责人说。

不仅不干预,而且权力下放。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还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将危废建设项目扩建、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给地级市。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4

12月16日,广东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当中提出,“十二五”时期,广东信息化总体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小学互联网接入率要达到100%,互联网普及率要达到70%,无线宽带网络覆盖率要达到65%,家庭网络带宽也将提高10倍,达到30兆比特。

《规划》中提出,“十二五”时期,广东全省将基本建成国内领先的无线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实现无线宽带网络覆盖全省主要区域,建成以珠三角为代表的无线城市群,并逐步覆盖全省。

江苏江苏加快业务提供能力的转化

“在新形势下,通信和互联网行业已不仅仅是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更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领域,也是江苏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监管的责任重大,要充分发挥信息通信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焦点人物: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局长苏少林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谋划产业转型升级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正在积极谋划产业转型升级,云计算等电子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正在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希望中国电信以云数据中心建设为起点,大力发展云计算相关产业,在信息服务、设备制造等配套产业领域与自治区开展更加广泛的合作。”

焦点人物: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重庆重庆将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基地

“重庆的电子信息产业之所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实现超常规发展,得益于重庆成功解决了以前制约西部发展加工贸易的进项物流、出项物流和保税物流,通过整机加零部件一体化垂直整合模式创新,吸引笔电厂商纷至沓来。重庆高度重视与企业的战略合作,希望通过双方的努力,打造出电子信息产业的又一个高地。”

焦点人物:重庆市市长黄奇帆

沈阳沈阳软件品牌是“工业软件”

“沈阳是中国东北最大工业城市,30余个国际知名的项目落户沈阳,打造了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的品牌。沈阳市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与打造自己软件品牌不无关系。沈阳的软件品牌就是‘工业软件’。”

焦点人物:沈阳市经信委副主任葛苏

武汉武汉电信宽带资费最高降价60%

12月12日,武汉电信信息称:光速宽带免费试用,4~20M宽带整体降价,最高降幅60%。未来运营时,将完成第四次宽带大提速。

2009年,电信在武汉推出10M、20M宽带,因年资费较高,即使是光纤到户小区,许多家庭用户依然选择2M的普通宽带。武汉电信负责人表示,从2001年推出宽带服务以来,已三次宽带提速,从512K到1M再到2M。到11月底,全市光纤到户覆盖1000个小区,约102万户,现在启动第四次宽带大提速。未来几年,在全市推广100M极速宽带到家庭、1000M到政府企业。

深圳深圳将立法保障互联网服务安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以下简称“申办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省境内举办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含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管理。

第四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予鼓励和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享受与政府、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同等的政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福利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社会福利工作标准,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办受理

第七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复条件;

(三)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机构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

(五)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占全部职工队伍的比例符合规定,财会人员要有上岗证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保安员有当地公安机关培训的合格证;

(六)炊事员要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个专职营养师(士);

(七)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6以下;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以下;

(八)开业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落实;

(九)具有消防、用电部门的安全合格证。

第八条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办人合法身份证明;

(三)验资证明文件;

(四)可行性报告;

(五)建设规划和图纸;

(六)章程;

(七)土地使用合法文件;

(八)境外申办人应提交外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社团登记管理规定,分级向申办人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办申请。申办全省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或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中央和部队驻穗机构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由省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申办省以下地方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申办跨行政区域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省以下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将批准申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办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经批准同意开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向批准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民办社会机构证书》,凭《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后方可开业。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由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申领《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同意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复;

(二)具备开业条件的情况报告;

(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

接受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国人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还必须提供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等级管理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领《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有关材料15日内,作出是否发给证书的决定。

第十四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应在终止服务前3个月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并交缴《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将属其所有的不动产出租、抵押时,须征得批准申办的主管部门同意。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根据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在不超过成本的原则下,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实行直至服务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收费。

第十七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在开业后,按服务对象总数1个月的收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交纳抵押金。抵押金在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停办,善后事宜处理完毕后1个月内退回本息。

第十八条省主管部门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每年应组织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应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合格的,可撤销其开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格,并收缴其《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

第十九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公开募捐应经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有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的,应用于改善自身设施设备条件和服务对象的生活。

第二十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取缔以及歇业又不履行善后处理义务的,主管部门可从其抵押金中扣除善后处理所需经费。经费不足时,申办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擅自开业的;

(二)申领《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的;

(四)管理混乱,造成责任事故的;

(五)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 广东;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绿道建设

继十七大报告之后,十报告再次论及“生态文明”,并将其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十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从而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广东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在经济发展领跑全国的同时,也努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一)广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以来, 广东经济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发展过程中, 为解决好经济快速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 广东历届省委、省政府一直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生态建设,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在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 生态建设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91 年, 广东获得“全国荒山造林绿化第一省”的光荣称号。1998年,广东省第八次党代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发展道路。2002年,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经济社会发展开始转入科学发展轨道。

但在广东一些地方, 靠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发生根本转变,资源消耗水平及污染物排放强度较高;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水、大气、土壤污染非常严重;可持续发展的压力较大,资源约束依然趋近,人地矛盾进一步加剧,水资源和能源进一步紧缺,资源瓶颈凸现;区域生态环境差异显著,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城镇化工业化水平高,开发强度大,生态环境破坏厉害,污染最为严重……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也影响了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面对生态环境的严峻形势,广东省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4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在传达贯彻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大会上,首次提出建设绿色广东的全新构想,强调广东在新一轮发展中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努力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2005年9月,省委、省政府通过了《关于构建和谐广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实施“绿色广东”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2008年6月19日,广东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以打造宜居城乡为载体,建设美好家园。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努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打造宜居广东,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美好家园

加强环境保护,建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好家园,让全省人民能够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物、能够呼吸到清新的空气、住上舒适的房子,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内容。广东实施绿色GDP考核标准,加紧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以治理水和空气污染为重点,加强大中城市和中心镇、重点流域、重点区域、近海海域环境的综合治理,推进治污保洁工程和珠江综合整治工程,加强饮用水保护,大力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建设,逐步实现全省水干净,空气清新、生态环境良好。

积极倡导和实施绿色GDP考核标准。过去一味强调GDP,导致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略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无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广东作为全国10个绿色GDP核算试点省份之一,积极倡导和实施绿色GDP考核标准,用绿色GDP取代传统GDP,作为地方政府征集的考核依据,参照中组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做法,将空气质量指数、城市河流水质达标率、绿化覆盖率等环保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积极实施《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5年2月,广东省政府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成为全国第一个区域性环保规划立法的地区。2006年4月,广东率先在全国制定省级环境保护规划——《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对广东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措施进行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成为建设绿色广东,实现经济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广东在继续实施“碧水工程计划”和“蓝天工程计划”的基础上,积极实施《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严格按照珠江三角洲实行环境优先、粤东粤西地区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山区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将全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优先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全面保障生产发展和生态安全同步进行。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建立各种环保机制。先后颁布《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引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还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建立重大项目环境管理跟踪服务制度、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省重点污染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重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制、排污许可证制度、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级制度,建立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经过努力,广东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2009年深圳市盐田区成为广东省首个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并命名的国家生态区,2010年中山市获得国家生态市称号,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生态市考核验收的地级市,珠江三角洲9市按期在2010年底前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到2011年,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城市空气质量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主要江河及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干流水质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化物排放量下降,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比上年下降9.1%,酸雨频率下降9.4%。全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335座,日处理能力1906.6万吨,珠三角地区73个中心镇有68个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全面供应机动车粤Ⅲ车用汽油,广州、深圳、东莞全面供应粤Ⅳ汽油。第16届亚运会期间,珠江三角洲地区尤其是广州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各涉及亚运会水域水质达到既定目标。天蓝、水净、地绿的美丽家园正在努力建设中。

三、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

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广东是人均资源比较少而资源消耗又比较大的省份,怎样用好、用活资源,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 是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总书记2004 年12 月在广东视察时谆谆告诫:“要大力推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 建设节约型社会, 努力缓解能源、资源制约经济发展的矛盾。”张德江在传达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时再次强调, 要“下大决心建设节约型社会, 下大力气遏制环境质量恶化势头, 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有效途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广东在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上进行了有效探索,基本建立省级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一是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对全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协调。2005年省政府成立了广东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省发展循环经济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2007年,省政府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2009年后广东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并入广东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二是加强法规政策建设,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机制。修订《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出台《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广东省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具体实施方案,把总量减排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把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各市政府。三是设立专项经费。省财政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2亿元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降耗工作。

经过努力,节能减排成果初步显现。 “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等约束性指标如期完成。五年共淘汰落后钢铁产能1275万吨、落后水泥产能5782万吨、落后造纸产能33.5万吨,关停小火电1209万千瓦,起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任务。清洁电源占省内电源装机总容量的34%,核电已建和在建装机容量均居全国第一。全省污水处理设施总数达到305座,配套管网4170.7公里,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城乡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达1739.1万吨,是2005年的2.8倍,占全国的八分之一,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全省火电脱硫机组容量是2005年的8.5倍,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脱硫机组装机容量3557万千瓦,居全国前列。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成效显著,亿元生产总值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129亩(8.6公顷)降到56.5亩(3.7公顷),降幅达56%。“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成效突出,2008年—2010年投入改造资金超过1900亿元,完成改造项目1800多个,节地率达42%。目前,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正在稳步开展。

四、建设绿道,实现生态与经济“双赢”

珠三角绿道网建设是广东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创新举措。2010年1月5日,在中共广东省委十届六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对珠三角绿道网建设作出部署,要求珠三角各市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全部到位,三年成熟完善”的目标,努力将珠三角绿道网打造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宜居城乡、惠及广大百姓的标志性工程,“绿道”这个新概念第一次被摆上了与会者的案头。2月,广东省政府批准实施《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规划建设总里程为1690公里的6条珠三角省立绿道。3月22日,珠三角绿道网建设启动仪式在广州亚运城举行。出席仪式并宣布珠三角绿道网建设正式启动,从此,一场轰轰烈烈的造绿行动随即在珠三角吹响了号角,珠三角绿道网络建设全线铺开。

珠三角各市结合自身实际编制绿道网建设规划,并按照生态化、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的要求,打造出主题不同、特色鲜明的绿道。如广州市按照城市步行和轨道交通系统,结合“河涌整治”、“青山绿地”工程,利用各类旅游资源,建成覆盖10区2市的绿道网络;中山市彰显“人文中山”的理念,通过绿道将孙文纪念公园、孙中山故居等具有“中山元素”的人文历史景观串联在一起;江门市突出独特的地方风情,沿绿道展现出滨江山水葵林、世界文化遗产——开平碉楼和侨乡历史人文的绚丽画卷。这些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的做法,充实珠三角绿道网的内涵,丰富绿道网的功能。

至2011年底,继珠三角2372公里省立绿道和2828公里城市绿道全线贯通之后,绿道建设任务再次超额完成,实现“两年全部到位”的目标,累计建成驿站345个、自行车租赁点373个,新增绿化2763公里,各项设施日趋完善,初步构建省立———城市两级绿道有机衔接的网络系统。如今,进入“三年成熟完善”期攻坚阶段的珠三角绿道网继续延伸,粤东西北地区绿道网规划建设工作开始启动,并取得初步成效,未来还将联通港澳。

珠三角绿道网作为集生态、社会、经济、民生于一体的系统工程,综合效益明显,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称赞。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总理视察珠三角省立绿道1号线珠海市的海天驿站段,称赞建设珠三角绿道网“这件事情办得好”!住建部对广东绿道的惠民效果高度肯定,认为绿道有利于生态环保,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尤其可以大大减少PM2.5;可以增进民众健康,并可保护利用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为城乡居民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据统计,广州增城市绿道网建成后,每月有3万名左右的游客到绿道周边的“农家乐”旅游消费,使沿线村集体经济比非沿线村增长快了53.6%。珠三角绿道网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结合点,已成为广东建设生态文明、倡导绿色生活、协调区域发展的亮丽名片。

参考文献:

1、丁晋清:《略论绿色广东建设》,《岭南学刊》2006年第5期。

2、赵群:《发展循环经济 建设绿色广东》,《中国检验检疫》2006年第11期。

3、许桂灵、司徒尚纪:《广东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初探》,《大连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7

关键词:物流 产业升级 中高职 “3+2”模式 培养模式

物流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被认为是继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之后的“第三个利润源”,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加速器”。目前,我国的物流行业尚处于初级阶段,物流成本高,体制落后,物流人才的培养也比较缺乏。本文以广东省为例,介绍了在广东物流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中高职物流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1 广东省物流产业现状与转型升级之路

近年来,人工费和土地使用费的上升以及加工贸易相关政策的调整与变动,让广东省逐渐失去了自身的经济优势,广东省的经济迫切需要进行转型与升级。由于物流产业的上下游关联度紧密,发展物流产业对其他相关行业都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广东省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划政策促进物流产业的发展。但是就目前而言,广东省的物流业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与高速发展的制造业相比仍较为落后,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也比较低,物流产业的滞后发展已经严重影响了广东省经济整体前进的步伐。笔者认为,广东省物流产业转型升级,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①广东省的物流行业市场需求呈指数增长,说明物流行业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然而,在目前的物流产值中,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企业自有的物流体系,这些物流业务的专业化程度比较低,物流成本较高。物流业务的落后,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将物流这种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门的物流企业,从而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为此,物流企业要调查市场需求,扩大服务的项目,迎合广大企业的物流需求,积极的寻求市场合作伙伴。

②物流企业需要转变经营理念,积极思考,发挥企业的自身优势,改变不合理经营格局,树立自身服务特色,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物流的包装、仓储、运输和信息处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的开发与利用物流资源,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经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额。

③目前,广东省的物流企业信息化管理程度比较低,信息的共享不到位,物流资源也难以整合,导致了目前广东省物流企业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不利于自身的发展。这就需要企业完善物流信息化的相关标准,消除企业间信息交流的障碍,加大对物流信息化的人力资源和资金的投入,建设企业物流信息交流的公共平台,实现企业间物流信息的资源共享。

2 物流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的人才需求特点

2.1 物流人才缺口大 人才短缺问题是物流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重大问题。目前,物流专业人才已经成为我国十二类紧缺人才之一。广东省是物流大省,物流行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每年的增长速度都超过15%,对于物流人才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物流人才比较紧缺,全国物流行业的人才缺口超过600万,其中广东省的物流人才缺口为60万,每年物流专业的毕业生的就业率接近100%,是就业市场上的香饽饽。

2.2 执行人员是物流人才需求的主流 如前所述,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身的物流业务外包,这就要求物流企业的业务范围也要相应扩大。目前,物流企业已经不再是仅仅提供运输服务,其业务范围逐渐向仓储、分拣、封装与配送等方向扩展,这些业务普遍都需要大量的执行人员。根据已有的统计,目前物流企业招聘岗位中,一线操作工等执行人员占了所有招聘岗位的半数以上。此类人员,也正是中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重点。

2.3 信息化物流人才吃香 物流行业的发展,对于物流人才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电子商务以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已经得到了全面普及。企业间的竞争,已经由传统的个体间的竞争转为以信息技术为牵引的综合能力的竞争。因此,现代的物流企业急需大量具有现代物流意识,掌握物流新型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信息化物流人才。

3 物流专业实行中、高职“3+2”人才培养的优势

中高职“3+2”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新型的中、高职教育衔接模式。在这种教育模式下,中等职业学院和相应的专业对口的高等职业学院达成一致,联合办学,学生前三年先在中等职业学院接受教育,经过三年的学习后,进行毕业或者结业性质的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可以不经过高考,直接进入相应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习,完成所有的教学计划并且通过结业考试后,获得高等职业技术文凭与资格证书。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3.1 可以充分利用中等职业院校的教学资源 自上世纪80年来以来,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目前,我国有2万余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毕业人数超过600万。有相当一部分的中等职业院校的硬件建设,师资力量和实践训练设施等都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对于物流专业来说,中、高职院校的实践实训条件差别不大,一些中职院校的条件甚至优于部分高职院校。如果让高等职业学院也从初中招生,中、高职院校间互相挤占生源,生源不足就会导致教育资源浪费、学校重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

3.2 有利于学生和中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 目前,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名额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于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与普通高中毕业生相比,中等职业院校的学生升学困难。引入“3+2”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在中等职业院校学习,后两年在高等职业院校学习,这样可以吸引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院校,减轻了高等职业院校自身的压力,也有利于学生的发展。通过“3+2”的人才培养模式,能够让更多的初中毕业生得到就读高等职业院校的机会,是职业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路。

3.3 有利于发挥中、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特色 “3+2”的教育模式,可以打破现有的中、高职教育各成体系的现状,让两者能够真正的协作起来,统一培养目标,对整个教学体系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分别在中、高职教育阶段进行实施,在不同的阶段,中高职院校分别承担基础理论和实践技能的教学与训练,不需要同时配备所有年级所需的教学资源,可以更好的发挥出中、高职院校自身的教学特色。

3.4 学生中职毕业后选择灵活 对于“3+2”培养模式下的学生,在他们中职毕业后,可以选择继续就读高等职业学校,完成学业;对于一些家庭困难的学生,他们可以保留学籍,以中职毕业生的身份参加工作,等到积攒下高职所需要的学费后再升入高职学校,学生的选择比较灵活,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 物流专业“3+2”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4.1 “3+2”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思路 对于中高职

“3+2”人才培养模式来说,中高职教育的互相独立、整合衔接和有机结合是这种教育模式的重中之重。为了保证中高职教育的良好衔接,就需要中、高职院校的共同努力,对五年来的课堂教学内容、实践训练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教学安排等进行整体的设计,然后按照三年中职,两年高职这两个阶段分段实施。其中,中职部分的教学内容主要是训练学生学习的能力,并初步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之后的升学打好坚实的基础。高职部分则是根据学生学习基础,使他们掌握职业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他们的实践技能水平,最终达到培养目标。

4.2 课程体系的构建 课程体系的规划,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的岗位需求。对于物流专业中高职“3+2”人才培养模式,其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定位在物流企业一线的执行、操作人才。通过对用人单位的各个岗位的归纳,可以将用人单位对中高职层次物流人才的要求分为基础素质和职业技能两个部分:基本素质包括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具备一定的中英文表达能力,能够熟悉操作计算机,掌握常用办公软件的使用等;职业技能包括熟悉物流管理、运输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物流质量控制的相关知识,掌握物流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行业标准,能够处理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等。

为了保证中、高职教育的衔接,就需要对现有的中高职教育的课程进行重组,根据培养目标,明确哪些教学内容需要放在中职阶段,哪些教学内容需要由高职来完成,从而保证中高职阶段课程不重复、不断档,同时也能很好的承接起来。

此外,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还要与国家与行业很好的衔接起来,这就要求课程体系的构建要以对学生的能力培养为中心,实现人才培养的“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在构建课程体系时,可以把中、高职的课程体系分为公共基础课、职业技术课程和职业扩展课程三个部分,此外,高职部分还有生产实践和在岗实习。公共基础课程部分,是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教委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道德品质和职业素质,以便于进一步的学习和工作。职业技术课程,其主要内容是培养学生的物流行业的职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中职阶段注重职业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培养,高职阶段是针对物流行业岗位群的职业能力的需求,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进行完善。职业扩展课程是一些职业相关的扩展性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选择。生产实践和在岗实习部分,则是学校与企业合作,把职业技能教学和实习进行有机的结合,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让学生在企业生产环境下进行锻炼,把典型的工作任务引入实践过程中,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职业实践能力。

5 结束语

目前,广东省的物流产业滞后于经济的整体增长,急需转型升级,对于物流人才的需求要日渐紧张。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高职院校加强合作,构建“3+2”的人才培养模式,迎合了目前物流行业转型发展对于物流人才的现实需要,能够充分的发挥出中、高职院校的教学特色和教学资源,有利于物流行业和整个职业教育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卫忠.转型中不断发展的中国物流行业[J].中国信息界-e制造,2012(1):14-18.

[2]王志峰.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研究分析[J].电子商务,2013(7):26-27.

[3]刘周海.中高职3+2衔接教育实践与创新研究――以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依托产业学院实施中高职3+2衔接教育为例[J].课程教育研究,2013(25):15-16.

[4]蔡凤,解彦刚.中、高职“3+2”课程体系的构建及实践――以化工专业为例[J].广东化工,2013,40(22):181-182.

[5]李艳霞.广州市中职物流专业学生职业素养培养的思考与建议――基于我校物流专业学生情况的实证分析[J].职业技术,2013(5):70-71.

[6]王乐,柳艳娇.基于岗位需求的高职物流管理专业核心课程建设探索――以南通职业大学物流管理专业为例[J].价值工程,2013(33):200-201.

项目来源1:广东省高职教育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项目名称:产业升级背景下的物流管理专业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项目编号:YGL2013096

项目来源2:广东省教育科研“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研究项目

项目名称:基于中高职衔接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物流管理专业为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8

1环境治理中跨政区、跨部门合作的困境

目前,广东在环境治理中普遍存在地域分割、部门分割以及条块分割的问题,政府及部门之间环境管理协调不足、缺乏合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跨行政区或跨域环境治理的困难

随着广东经济的快速发展,跨行政区或跨域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酸雨污染等)及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行政区交界地带成了“生态重灾区”,其中跨界水污染显得尤为突出。我省境内跨越地级行政区的河流较多,主要包括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练江的干流及其主要支流,跨县级行政区的河流主要以上河流的干流与支流,有的河流干流与支流还跨越省界。几乎所有的市、县、乡镇都存在跨域河流管理问题,河流断面上下游或左右岸相邻的市、县乃至乡镇之间存在环境纠纷。当前,环境治理缺乏区域协作的观念,环境执法区域分割,各自为政,环境治理合作困难。

1)珠三角地区跨域环境治理问题。珠三角地区许多市区跨界河流污染严重,有的河段水质已劣于V类(重度污染)标准,由于各地各管一段、各自为政,治理的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跨域环境污染。巴江河是一条流经清远市清城区、佛山市三水区、广州花都区、白云区污染多年的跨界河流,是广州市区石门、西村、江村三大水厂,以及花都区巴江水厂的水源地。[1]对此,广州与清远多次协商,情况不见好转。东莞与深圳交界的观澜河,在东莞境内称为石马河,目前河水又黑又臭,有的河段还出布满黑色淤泥的河床,堪称“污染奇观”。东莞市每年对辖区内的石马河进行治理,但上游污染严重的观澜河源源不断地注入石马河,石马河水质无法改善。[2]茅洲河也是深莞两市的界河,是深圳境内最长的河流,其界河段如今已成为一条“黑龙江”,且逢汛必“涝”。[3]淡水河是东江二级支流,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淡水河流域内特别是上游深圳龙岗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水质急剧恶化,目前总体水质为劣V类,部分河段已完全丧失自净能力,并成为东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4]淡水河由于分属两个行政区域,污染治理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东江肩负着河源、惠州、东莞、广州、深圳及香港6座大城市的供水。

目前东江上游、潼湖河等,其流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相对缓慢,一些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西江是珠海、江门、中山三市的“母亲河”,三市之间拥有多条跨域河流,这些跨域河流污染较严重,如磨刀门水道、鸡啼门水道、崖门水道等。流经四会市、高新区的独水河流域重污染,独水河流域产业结构低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导致污染排放量居高不下,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十分艰巨。[5]除水污染外,珠三角地区跨域空气污染、土地污染、酸雨污染等也很严重。目前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现状已明显表现出各城市间环境影响的负效应,即出现了环境污染的叠加作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与清远交界处的一个垃圾场,这里原来是花都一个风景秀丽的地方,如今树木却蒙着厚厚的灰尘,溪水也成了黑色的浊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与佛山南海区官窑镇交界的岗头岭,这里土地权属纠纷由来已久,两地纷纷把垃圾场和小污染企业建在这里,广州和佛山多次出现纠纷,当地环保部门多次介入,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这种污染严重的跨域垃圾场在珠三角在各城市交界地带随处可见,成了谁都管不了的边缘地带。近年来珠三角城际空气污染的叠加日益加剧。由于大气综合治理关系到区域经济结构、产业布局调整、节能减排等多方面,需要衔接的地方非常多。从珠江三角洲的环境基础设施来看,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各自为政,缺乏横向和纵向的统一管理与协调,各市、各城镇基础设施相互难以衔接。

2)粤东地区跨域环境治理问题。在粤东地区,主要河流污染严重,上下游政府间对环境治理没有形成合力,环境治理面临的压力大。韩江是广东第二大河流,流域范围包括广东、福建和江西三省共22个市、县,它是河源、梅州、揭阳、潮州、汕头等市1000多万人口生活和生产的主要水源。各市在流域规划、基础设施、监督管理、环境执法方面各自为政,缺乏有效合作,各市河段不时受到污染。[6]2008年,粤东韩江一级支流石窟河上的长潭水库,以及一级支流松源河上的多宝水库严重污染,长潭水库曾发生严重蓝藻水华、多宝水库水质达劣V类,这是一起跨省界排污引起下游水体严重恶化的污染事故。[7]流经揭西、普宁、揭阳、潮阳及汕头市的榕江,近年来水体水质下降明显,沿江一些地方甚至已经出现“守着江河没水喝”的水质性缺水局面。[8]粤东的练江也是跨市河流,流经普宁、揭阳和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从2001年至今,水质一直为劣V类,处于严重污染状况,河水已失去自净能力,鱼虾几乎绝迹,练江已经沦为一条“死江”。[9]省里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就开始关注练江污染问题,依然没有能遏制住练江水质的恶化,练江的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除了跨界水污染外,跨界土地污染、酸雨污染等也广泛存在。

3)粤西地区跨域环境治理问题。粤西的小东江是鉴江的支流,流经茂名进入湛江的吴川市。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上游的茂名地区经济加快发展,排污大量增加,水质长年处于劣V类,对下游水环境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由于跨界污染问题导致茂名、湛江两市争吵不断,多年来被省环境局挂牌督办。近十多年来,小东江发生三次特大水污染事故(1997年12月小东江遭茂名石化企业排污污染。1998年10月受茂名糖厂等企业突然排污影响,造成536人中毒。2005年4月,吴川段出现大面积的油带污染。)[10]小东江的污染虽然得到上下游政府以及省政府的三方治理,但小东江并未实现河水变清的目标,环保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小东江茂名市区以下河段枯水期水质还属V类。我们调查发现,小东江流域内的油厂、化工厂、再生纸厂、制革厂、农药厂及养殖场产生的废水量非常大,有的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小东江,小东江的污染治理陷入困境。鹤地水库是由九洲江中游截流兴建的大型水库,是湛江人民最主要的饮用水源。目前九洲江污染仍然严重,水库水质无法保障。另外,交界地区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问题也较为突出。

1.2政府部门间环境协作治理的困境

在政府系统内,政府部门间关系较为复杂,这种复杂的行政关系常常导致部门协作困难。在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下,政府相关部门在环境治理中的职能不清、协调不顺,难以形成环境治理的合力。#p#分页标题#e#

1)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协作困难。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广东省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即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部门间仅有分工而少有配合和协调。较为突出的是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与资源管理部门协调不顺畅。广东与其他各地一样,污染防治职能相对集中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而自然和资源保护职能则分散在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这两类部门间存在着职能错位、交叉的问题,如水利部门与环境部门的职能不清,法律授予水利部门管理河湖水域的权力,限制向水域排污和优化排污口、水质保障、保护流域水生态系统,这些职能与环境主管部门存在交叉。如对于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环保、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都管一点,又都不太管”,这是当今土壤污染日趋严重的原因之一。又如在粤东练江污染治理中,汕头市水利局认为他们只负责河道的疏浚,以及防洪堤围的建设和管理;环保局虽然承认自身负有对工业企业排污的监管职责,但认为生活污水的排放对练江污染也很大,他们管不了,练江上的水浮莲和塑料袋等悬浮物,应由环卫部门负责。[11]

2)上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间统一行动较难。目前,环保系统上下级之间只是一种工作上的指导关系,环境主管部门直接受同级政府领导。在这种体制下,环保部门检查污染企业看本级政府脸色行事。由于环保部门隶属于同级政府,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仅有业务指导权,导致上级环保部门缺乏足够的监管权威,使得下级环保部门对上级环保部门的协调、仲裁、决定敷衍了事。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县级市的环保部门间的职责不清、指导不利。广州市的各区及县级市均设立了环境保护分局,人、财、物权均属于区或县政府。各区县的环境保护工作仅局限在其行政府范围内,各自为政,相互间缺乏协调和联系。市局对各区县的环境保护全面规划、宏观调控、协同保护和统一监督等管理明显不足。各区县的监管标准尺度不一、执法宽严力度不一,严重制约了环境执法的整体效果。而在跨行政区的环境问题管理上,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市级主管部门也存在缺位。又如,2007年广东省环保局向省内两个地市的区政府开出了“限批令”罚单,决定暂停清远市清城区范围内和茂名市茂南区范围内的电镀、印染、制革、造纸、禽畜养殖等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然而,茂名市茂南区对于当地环保整改拖延执行。

3)流域管理机构与区域管理部门间缺乏合力。广东省已相继建立了韩江、东江、西江、北江四个流域派出管理机构。基于《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管理难以结合,特别是流域管理部门与行政区环境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不清、角色不明的问题,流域管理机构作用不大。流域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如何划分,两者如何合作,《水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很笼统,尚未对流域管理机构与市、县政府及环境主管部门、水资源主管部门的关系进行界定。在“条”、“块”之间,究竟是以“块”为主,还是以“条”为主,存在着职权划分问题和法律解释的空隙。流域管理机构与区域管理机构的关系不能理顺,对于水资源管理以及水环境保护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两类管理机构定位不明,职权不清,很容易产生争夺管理权限或推托管理责任。

2加强环境治理中政府及部门间的前端合作

环境治理中政府合作的最前端在政府决策环节。环境保护必须首先考虑决策环节的协调合作,建立一体化政策体系,实现环境管理制度的整体对接。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具体制度:

2.1建立环境协作治理的地方法规体系

目前,在环境合作治理方面,缺少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国家层面来看,一方面,环境法律法规分散,有的内容存在冲突,这是造成环境执法冲突、部门磨擦的制度根源。例如,在水资源环境保护上,水利部门有《水法》,环保部门有《水污染防治法》,由于各部门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导致在水问题上产生部门间的不协调。另一方面,规范和促进政府协调合作的法律法规滞后,国家立法未能明确定义一个跨区域污染事件,以及对这类事件应如何处置。从地方层面看,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要么对政府及部门间的协调合作缺乏具有规定,要么规定得很原则,操作性不强,协调缺乏制度保障。广东省环境保护最主要的地方性法规是1996年制定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经过10多年的时间,虽然制定了一些补充性的意见和措施,但对环境治理中政府协调合作缺乏具体规定。《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规定水利、卫生、农业、林业、渔业、国土、工商、经贸、旅游、海事、建设、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环境主管部门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这种规定很笼统,操作性不强,对不协助行为缺乏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尚未对流域管理机构与市、县政府及环保部门的关系进行具体界定,这将影响流域管理机构的角色定位。《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规定水利、卫生、交通、地质、农业、林业、公安、市政、环卫、国土、规划、供水、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主管部门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但对这些部门间的合作没有规定。《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在省域内跨行政区环境管理方面,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和珠三角大气污染水治理合作有相关法规外,缺乏关于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在《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专题规划》中,尚未对行政区之间的环境合作进行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法制依据应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从组织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制定有关政府合作的法律法规,并在环境法律法规中完善环境合作的内容,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只要求本地政府对本地环境负责的状况。在地方立法层面,通过省一级立法促进区域性环境保护联动防治和协调机制的建立,通过立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保障环境合作关系健康发展。为此,广东省需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议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环境合作治理的内容和规定。可借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细则的做法———为联邦政府各部门和承担涉及环境决策责任的机构或人员提供了一个彼此协作的运行框架。建议出台《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为环境合作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参考《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省实际,完善环境限期治理的主体、期限的规定,并赋予环保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事实证明,地方政府在跨界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上的缺位是地方政府参与跨区域合作治理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将市、县(区)、镇政府确定为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责任主体,而且与企业一样,对所辖行政区域的污染状况负责。修改政府按照政府和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行使限期治理职权的做法,建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限期治理决定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建议规定限期治理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限期治理期限。建议规定环保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暂扣和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p#分页标题#e#

(2)建议修订《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政府及部门环境治理中的协调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具体规定统管部门和分管部门的关系及职责范围,以及政府及部门间协调合作的规则;明确规定政府及部门在环境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地位、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避免减少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以提高环境管理的有效性;赋予环境联合执法机构相关行政执法权,为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使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由被动转为主动。

(3)建议制定《珠三角洲地区协调发展条例》。由于珠三角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存在差异,缺乏一致性的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则体系,由省人大制定《珠三角洲地区协调发展条例》,作为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法规。该法规包括珠三角区域协调、决策机构的组建方式方法和条件,区域协调发展领域,各地政府在区域发展中的责权利等内部法律关系。如该法明确区域内政府环境合作的行为规则,对地方政府采取非合作行为所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方面损失应做经济赔偿等规定,让政府间的环境合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另外,建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清理、废除那些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阻碍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红头文件。同时,应尽快出台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对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水资源、城市卫生、海洋、农业、林业等地方性法规也进行相应的修改,实现各项法规、政策之间的衍接,为环境合作治理提供法律支持。

2.2政府政策规划间环境目标衔接

制约广东环境治理中政府协作的因素很多,其中政府政策规划不协调,综合决策缺位是重要原因。目前,省政府和21个地级以上市及其主要职能部门,乃至县、乡镇政府一般都制定了相关规划,但这些规划之间缺乏协调和对接,有的规划对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具体、不科学或者尚未纳入。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港口规划、环境规划之间,相邻行政区规划之间,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况。在跨域治理中,各地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来制订环境治理政策和规划,在制订时往往缺乏协商与沟通,相互之间往往存在冲突,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就珠三角来说,相邻市之间的各种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相互独立,缺乏协调与衍接。如广州市与佛山市对金沙洲地区的规划存在冲突。[12]在淡水河治理中,深惠两市的污染整治工作缺乏系统的指导思想,两市的整治规划缺乏衔接,尽管在流域建成多座污水处理厂,由于管网建设不配套,实际处理量仅为设计能力的一半不到。

又如东莞石马河治理缺乏统筹规划,早期的城市规划里偏重于路网的规划,较少考虑水网的规划,沿河两岸没有预留足够的综合治理用地,甚至连许多天然河道的行洪断面也被非法侵占。对于小东江的污染整治,茂名和吴川市未能形成统一的整治规划,上下游地区各自为战。流域内的茂名与吴川都基本上在各自的“领地”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体系。[10]2010年出台的《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实施效果有待观察。为此,政府及部门要处理好小规划与大规划、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关系,逐步建立统一协调的规划体系。做好相邻行政区在产业、城镇、交通、环保、主体功能区等规划上的衔接。因此,建议设立政府规划统一审批制度。整体规划、区域规划或流域规划由上级政府负责审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由同级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当前,重点制定和完善以下重要规划:

(1)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方面,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广东将地域空间划分为都市、优化、重点、生态发展四类主体功能区,这是优化经济布局、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省级主体功能区的划分科学论证后应该由省人大立法确定,所属各功能区的市、县级政府加快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加强功能区内各政府间的环保合作。各市、县(区)应该根据本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主体功能定位,制定本地主体功能规划,由发改、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及法制等部门共同联合负责基础工作,科学划定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和功能,明确各功能区的产业定位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使地方主体功能规划之间环境保护目标相衍接。

(2)在珠三角规划方面,形成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城市总体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为支撑的空间规划体系。做好各市城市规划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衔接。各市编制的城镇、交通、环保等规划,在报批之前需与相邻市衔接。可以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优先从区域的整体角度考虑,建议编制《珠三角城市群区域环境规划》,明确珠三角共同发展协调内容和发展目标,加强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调合作,使区域内各城市的环境规划协调对接,然后制订各个城市自己的环保规划。近期以推进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和珠海-中山-江门经济圈一体化为重点,联合编制广佛肇、深莞惠和珠中江环境保护规划,统筹环境功能区布局和生态资源开发利用,共同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同时,加强与港澳的城市发展规划协调。

(3)在省内流域规划方面,治理跨界污染,规划应先行,应该从区域和流域相结合角度强调统一规划,加强各地政府及部门之间的协作。整个流域应成为一个“生态-经济发展共同体”,打破行政区划壁垒,进行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从流域内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生态联系、经济联系入手,提出中长期的生态环境整治目标,统筹规划、统筹治理,明确流域功能定位、合理划定功能区、编制产业目录、明确环境容量、制定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建立并不断完善流域协调机制,制定统一的开发政策,审定生态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确定跨界生态要素管理标准。#p#分页标题#e#

2.3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政府环境合作困境的原因之一就是经济发展政策与环境政策的割裂,为此,需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指在决策过程中对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将环境目标纳入到相关政策领域。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从宏观上对决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政策源头。在欧盟,综合决策称为环境政策和法律的“一体化原则”或“综合原则”(theintegrationprinciple),指将环境目标纳入到共同体的其他政策领域。综合性决策既是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利益,各方进行利益博弈的平台,也是推动环境治理由末端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的关键。[13]广东有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确定产业政策和安排建设项目时,往往更多地着眼于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许多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与环境治理之间脱节,以及环境经济政策涉及到各部门和各地区之间的权能和利益,政策之间衍接不够。这些问题造成合作过程中的利益争端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对广东来说,建立综合决策制度要注意以下方面:

1)坚持环境优先的发展原则。在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将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在这个大前提下,对我省、市、县(区)各级政府的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建设、交通、旅游、能源、环保等相关政策进行梳理调整。各级政府要首先摸清当地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将其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对各类政策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保护的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中型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保护项目和环境保护示范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环境保护项目纳入优先投资领域。在产业政策中,要选择环境保护与经济健康发展相统一的产业结构、生产结构、能源结构、技术结构和消费结构。

2)各项政策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省、市、县各级政府环境保护政策之外的其他政策,如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建设、能源、运输、旅游等其他政策领域,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社会、经济、环境等要素,将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渗透到各类政府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科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促进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的一体化。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环境合作治理的制度约束,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协调发展的政策体系。

3)环部部门参与政府综合决策。这主要是赋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综合决策过程中的发言权和否决权。借鉴大连市的经验,环境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政府综合决策,协助政府在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供城市规划布局、产业结构、环境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消除和降低因政策失误造成的环境影响。政府环境部门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政府部门间(规划、工业、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建设、交通、旅游、能源、科技、工商等)的广泛协商和合作,使部门间采取协调行动,在决策中形成合力。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9

1.1概念界定

与传统意义上的人才相比,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具有其独特性。创意工作的思维过程基本没有现成产品可以参照,主要是依靠自己的知识禀赋和灵感对未来的事物和情况进行预测,并进行技术改进和产品创新,因此文化创意产业中以年轻人居多,他们具备较强的创造力和创新激情,富于想象,敢于冒险,目标追求个性化,乐于接受挑战,注重自身价值的实现,流动性较强。当前的研究中经常提及“创意人才”与“文化创意产业人才”两个概念。佛罗里达对创意人才的定义是“具有才能的创意人”,他认为不是所有在创意产业工作的人员都是创意人才,只有从事“创造新观念、新技术和创造性内容”人员才是创意人才[2]。从意思上来看,“创意人才”强调“创意”,应指将创意、创新作为工作核心的产品原创者。“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概念突出“产业”,除上述人才外,还可包括为实现与推广文化创意产品而进行技术支持和经营推广等工作的人才。黄芳研究了上海世博会多媒体动态版《清明上河图》的创意制作这个个案,认为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具有创意能力、文化素养、专业技术、把握整体能力、合作精神和追求卓越品质等特征[3]。喻丽君认为创意人才是指通过大脑对产品进行一定的文化层面的创造性“加工”从而产生经济附加值或利益的人才[4]。本研究所指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是指运用特定技能在生产、流通、经营文化创意产品及服务等工作中具有高技术水平的人才集合体。可以看出,文化创意产业人才不仅包括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原创者,还包括创意流通人才、创意管理人才,也包括其他综合管理类的复合型人才。

1.2人才数量分析

本文根据过去十年的统计数据,通过线性回归分析法,分别得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与年份之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与文化产业增加值之间的一元线性回归关系。通过比对2011年和2012年数据得出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误差区间,根据比例估算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的人才供给数量与需求数量,并进一步分析人才数量缺口。

1.2.1人才供给数量。由于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大多属于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所以本文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作为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分析的基础。因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的历史统计数据较少,所以本文使用文化产业增加值代替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通过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得出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与年份之间的一元线性回归关系,并据此得出供给数据。本文选取2001年-2010年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总量数据作为样本数据,得出对年份的线性回归方程为:^y=-40398454.14+20814.09x。根据此方程得出2013年、2014年、2015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供给量分别为1500309人,1521123人,1541937人。根据方程得出2011年、201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供给量分别为1458681人、1479495人。广东统计年鉴显示,2011年和201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分别为1448011人和1459018人,可知此线性回归方程的相对误差为0.737%~1.403%。由于不同地区之间统计口径不同,且专门的文化创意人才统计数据资料匮乏,因此本文将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作为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数量基础,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只占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来源于三大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员占三大产业从业人员的比例约等于文化创意产业专业技术人员占三大产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2012年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员占三大产业从业人员的4.61%(根据2012年广东统计年鉴和2012年中国文化产业年鉴的统计数据算出),同比,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占专业技术人员4.61%左右。目前广东省已经采取了部分人才吸引政策,考虑到潜在的规模集聚效应,本文以专业技术人才供给量的5.0%推算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供给数量。

1.2.2人才需求数量。2011年、2012年广东省GDP增速分别为15.64%和7.25%,文化产业增速分别为0.20%和7.02%。由此可以算出,2006年-2012年广东省GDP的年均增长速度为13.68%,文化产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为8.44%,GDP增长对文化产业的弹性系数为1.62。考虑到近年来广东省GDP增速放缓,如果预测期间GDP年均增长区间为11.5%,那么文化产业增加值相应为7.1%。本文选取2001年-2010年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总量数据作为样本数据,得出对文化产业增加值的线性回归方程为:^y=1229643.7+94.96x。根据此线性回归方程得出2013年、2014年、2015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需求量分别为1504901人,1524444人,1545375人。2011年、2012年广东省文化产业增加值实际为2529.00亿元和2706.50亿元,代入方程得出专业技术人才需求量分别为1469798人,1486653人。根据广东统计年鉴显示,2011年和201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分别为1448011人和1459018人,可知此线性回归方程的相对误差为1.505%~1.894%。与人才供给的定量分析一样,本文以专业技术人才需求量的5.0%推算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需求数量。

1.2.3数量缺口分析2013年-2015年,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基本上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其中2013年人才缺口量较大,这主要是因为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速,人才需求量大,而在产业兴起过程中人才的初步供给量有限,造成了人才缺口问题凸显。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不断发展,人才流动与发展逐步加快,人才数量缺口问题将会有一定程度的缓解。

1.3人才结构分析

根据广东省2011年6月的《关于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体系见表5。近几年来,出版发行业、广播影视业、文化会展业中的专业人才资料基本处于空白,数据较少,动漫业、演艺业、创意设计业、工艺美术业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数据较多,本文选取2012年广东省相关文化创意行业的统计数据为分析基础。2012年广东省文化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为228266人[5],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增加值为42874693千元[6]。一方面,在广东省有统计数据的文化创意行业中,人才多集中在演艺业,演艺业的人才总量逾五千人,数量最大,占文化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2.52%,但是只占当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的0.39%;创意设计业和工艺美术业的人才总量次之,动漫业的人才总量也相对较小,人才数量都不足千人,都只占当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的0.04%,其中创意设计业和工艺美术业人才占文化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的0.28%,动漫业人才占文化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的0.24%;文化产业示范(实验)园区和基地的人才数量最少,只有百余人,占占文化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的0.06%,占专业技术人才的0.01%。另一方面,图1中演艺业中的人才比例最高,同时演艺业的增加值比例也最大;图1的四个行业中,文化产业示范(实验)园区的人才比例明显低于其他三个行业,动漫业与文化产业示范(实验)园区的行业增加值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线,虽然两者在同一年的发展速度持平,但是文化产业示范(实验)园区人才比例明显低于动漫业,人才储备相对不足,必定会限制文化产业示范(实验)园区的未来发展;创意设计业和工艺美术业与动漫业的人才比例相当,但是创意设计业和工艺美术业的发展却远远比不上动漫业,说明创意设计业和工艺美术业的人才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可以看出,广东省各文化创意行业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人才比例,表明人才能够对文化创意行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各文化创意各行业总体规模有大有小,人才总量分布也随之不同,行业人才发展与行业总体规模基本对应;文化创意产业专业人才的行业结构不够科学,结构分布相对不均,专业人才对部分行业发展的贡献率有待提高,如果不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调整,在未来极有可能影响各文化创意行业的协调发展。

1.4政策研究

从已出台的政策来看,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相关政策基本以《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为总纲。《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明确要求“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构筑文化人才高地”,提出要“大力培养文化领军人物和专业人才”,“积极引进高端文化人才”和“建立完善科学的人才激励评价机制”。各市、区也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如2011年深圳出台《前海深港人才特区建设行动计划(2012-2015年)》,突破人才跨区域流动整合障碍,将引才政策重点放在面向海外,力图用顶级企业积聚高端人才,打破国际人才流动障碍。再如东莞从2004年起实行文化系统所有单位的所有空缺岗位一律面向全国招考的制度,并制定《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人才培养教育管理规定》,在全系统建立起经常化、科学化的教育培训体系。2012年中央批准广东南沙前海横琴建“人才特区”,把“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列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争取到2015年吸引集聚10万名左右国际高端人才和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人才。可以看出,广东省内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政策基本以顶层开发设计为主,区域联动、跨区对接、优势互补、点面结合是人才发展政策的一大特色。这些措施在未来完全可能使广东省文化创意人才呈现规模集聚的发展趋势。和北京、上海、浙江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先地区相比,广东省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政策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第一,省级有关部门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管理文件。已有的措施基本上从属于文化产业政策或人才政策的部分条例,文化产业规章制度或人才政策文件的部分条文体现了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工作导向,人才激励与管理规定并不具体,导致具体激励措施相对模糊,激励效果相对有限;第二,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政策不具有系统性。省内只有部分市、区颁布了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政策,多数政策以个别文化行业的人才管理规定为体现形式,政策过于分散,且不同区域的人才政策呈现条块分割,不能有效衔接,无法解决创意人才自由流动过程中的障碍。

2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发展策略

2.1打造人才聚集平台,增加人才供给数量良好的人才聚集平台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集中发挥人才创造力与生产力的重要途径。要想打造一个服务到位、功能完善、影响广泛的人才聚集平台,就必须加大对高层次创意人才开发的投入,在奖励、入户管理、考核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加快建立人才服务体系,在住房保障、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实行一条龙服务,加大科技体制、教育体制和人事分配体制的改革力度,解除文化创意人才在政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培训也是解决经营管理人才短缺的一条捷径。培养创意产业急需人才和提升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可以从强化专业资格培训、发展网络教育、利用高校师资与教学资源开展培训等方面入手,同时建立起多层次的本土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和区域特点,灵活调整和设置相关专业,实行订单培养,提高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总量的供给。

2.2引导人才合理配置,优化人才体系结构与很多结构单一的产业类型不同,文化创意产业是一个由众多不同行业组成的庞大产业群[7]。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体推进,也必须突出重点、注意区分,实行重点引进、重点鼓励和重点投入。在广东省的不同地区,已经形成和正在建设的众多文化创意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和人才需求,因此要结合行业经济需要对文化人才进行细分,努力实现人才与文化行业的合理优化配置。尤其是要适应行业结构优化和发展模式转型的需要,鼓励人才流向重点培育的新兴行业和弱小行业,强化重点行业的人才发展,鼓励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间的横向流动,突出抓好不同领域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开发工作。在培养文化创意人才时,注意提高行业针对性,满足不同行业企业对人才专业技能的要求。

2.3制定和完善人才政策,促进人才开发制度化只有制定系统科学、明确具体、落实到位的人才政策,才能克服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人才瓶颈和种种人才问题,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要加强对各市、区现有人才政策的梳理与评估,制定系统、全面、具体、可行的人才激励与优先发展政策,在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务实、落地的前提下,将政策文件逐步变成适当的法律法规,增强政策的信服力。各区域之间的文件与规定要合理搭配、准确对接,避免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促使各项政策形成合力,发挥区域整体联动优势,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的长效机制。

2.4健全资质认定体系,构建人才评价标准体系笔者在搜集数据资料时发现相关的统计数据严重缺乏,且管理类人才的资质认定基本处于空白。资格认定是对人才的鉴别与肯定。建立健全资质认定体系,对于规范企业个体行为、引导专业人才发展、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表6中美术创作、艺术教育与科研等传统行业的资质认定情况较好,而演出经济机构、艺术品经营机构、网络游戏经营、旅行社等新兴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数据基本处于空白,可见文化创意产品技术支持和经营推广等管理人员缺少相关的评价标准。因此,在思想上要将文化管理类人才放在与创造者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注重对推广销售、技术支持等管理人才的评价,遵循明确性、可操作性、科学性等指标设计原则,结合人才现状调查和人才专家的意见,构建人才评价综合指标体系,确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只有引导文化管理人才向着高素质、高技能方向迈进,文化创意产业才能朝着科学有序、管理规范的方向发展。

3结语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10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兴起的旅游目的地竞争力研究也成为旅游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香港和澳门地缘上与大陆相邻,文化上与大陆同根,人种上与大陆同宗, 有着紧密的血缘或亲情关系,港澳两地更是具有相似的文化历史背景,二者都曾在欧洲强国统治之下,在国际上的都具有较大影响力,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驱城市,加上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丰富的人文资源,广东所具有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也逐年提升。

由于地缘以及政策的原因,粤港澳三地一直处于竞合态势,大陆推行“自由行”政策后,三地旅游业更是处于一种相互竞争、相互依存的关系。为有针对性地加强三者之间的合作, 挖掘各自的潜在竞争力,满足旅游者的旅游需求,提升三地整体旅游竞争力,本文将对粤港澳三地的旅游竞争力进行研究。

二、粤港澳旅游竞争力比较分析

1. 第一类因素:旅游资源和旅游支持因素比较

通过对粤港澳三地旅游资源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以下特点:首先,从旅游资源的丰富程度上看,广东省地缘辽阔,无论从旅游资源的数量、种类还是品位上看,广东省都具有绝对的优势。其次,从旅游资源的特色上看,粤港澳三地各有千秋。广东省作为最先实行改革开放的地区,深圳和广州市都具有现代化大都市的气息,但另一方面广东省传承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因此,广东省的旅游特色变具有现代与历史相交错的繁华与神秘。香港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具有“购物天堂”和“美食天堂”的美誉,这也是香港最吸引旅游者的地方。澳门最大的特色则是其独一无二的旅游业,具有“娱乐”和“神秘的东方和葡语系文化交融”的特色旅游资源。最后,从旅游资源的开发程度上看,香港和澳门较高。广东省的旅游资源虽然比香港和澳门丰富,但多数仅为资源导向性开发,以观光游览为主,旅游产品比较单一缺乏新意。而香港和澳门虽然地理面积小,但是能充分的利用和挖掘其蕴含的旅游资源,并且注重满足旅游者的需求,通过一些人文建筑和设施弥补自然资源的不足,如香港的迪斯尼乐园和海洋公园、澳门的渔人码头等。

2.第二类因素:目的地管理和区位条件比较

广东省作为全国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区,自2009年2月开始在全国率先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并出台了《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推出18条措施推进实施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同时,广东积极推进金融与旅游融合发展,探索发行了全国首张国民旅游休闲卡,成为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重要载体。广东省还大力开发森林生态旅游、滨海旅游、科技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温泉旅游、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绿道旅游等专项旅游产品,大力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拓展旅游产业新业态,构建丰富多样的旅游产品体系。

香港旅游发展局于2001年4月1日成立,前身为于1957年根据法例设立的香港旅游协会。香港旅游发展局总办事处位于香港,另找世界各地设有16个办事处,并于7个不同市场设有代办。总办事处专注于制定及推行各项策略方向,并提供重要支援,大部分的市场推广活动则通过全球办事处进行。香港旅游局下设11个部门。香港正在努力推广“优质诚信香港游”项目,旨在指导消费者正确选择真正有品质的香港游产品,引导消费者出发前到设有专柜的诚信旅行社正确选择香港游产品,到港后精明消费,从而获得贯穿出发前后的优质、诚信的"一条龙"服务。

澳门旅游局由旅游推广厅、组织计划及发展厅等7个厅组成,厅下面设各类办事处。旅游业是澳门的支柱产业,因此澳门政府也把旅游发展建设工作设为重中之重,澳门特区政府2013年的施政重点有三大部分,第二部分就着重强调旅游建设,要把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继续监察和调控业发展速度,积极支持综合旅游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尤其鼓励业界强化非元素,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

三、粤港澳旅游竞争力分析总结

1、通过对三地旅游资源和旅游支持性因素的比较分析,广东和港澳的差距在旅游支持性方面和旅游企业的发展方面比较明显。首先,在旅游支持性上,虽然基础设施的各方面从总量上讲,广东省远远超过港澳,但是从人口均值和地域面积均值上看,广东省的基础设施还是有待完善的。其次,从作为旅游的重要支持的旅游企业来分析,广东省在这一方面和港澳差距明显。香港的旅游企业大大超过广东省,虽然澳门的旅游企业相对较少但考虑到澳门的经济总量和经济发展环境,其旅游企业的发展还是比广东省要强很多的。从这一方面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广东省在旅游产业的发展上有很大的不足,没有重视到旅游企业的重要性和旅游产业的体系完善性。

2、通过目的地管理和区位条件比较上来分析,广东省和港澳的差距在目的地管理上较为明显。第一,从定位上讲,港澳的定位比较清晰,香港基于区位优势将自己定位为活力香港购物之都,澳门致力于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发展。在这一点上广东则比较混乱,没有清晰的定位。第二,在政策制定上,港澳组织架构合理,效率高效。这一点在旅游资源的保护上体现在最为明显。例如香港都有专门的基金致力于各个旅游资源的保护,从资金的募集到资源的管理都很高效。而广东省在旅游资源的保护上还是依托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依托于政府的财政支持。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扯皮推诿、管理的滞后以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第三,在游客服务管理上广东省有很大不足,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对游客服务和诉求,旅游目的地应该时时的跟进和完善。例如香港就“优质诚信香港游”项目对游客进行一站式的服务。而广东在这方面的管理上还是很欠缺的。

3、从旅游需求状况分析,三地差距不是很明显。从游客数据的量化分析上可以发现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三地的增长点不同。由于港澳作为国际性知名的地区其国外游客比广东多,广东由于地处大陆国内游客有明显优势。随着港澳与大陆联系的紧密,大陆游客对港澳的需求正不断增长,而且远远超过国外游客。而广东由于其国际化的影响力的提升其国外游客增长趋势明显。从我国人口总量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结合世界总的经济发展分析。我国国内居民的旅游需求增长快速,其需求力增长态势明显。大陆游客的需求力会对港澳旅游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这一角度来分析,只在需求方面,港澳比广东更有优势些。(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易丽蓉,李传昭.旅游目的地竞争力五因素模型的实证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2007,3.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11

近年来,我省工业生产和人们生活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亦日趋复杂。根据本《规划》编制单位的调查、统计和测算,*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已达463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2768万吨(21个地级以上市的城区为835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640万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下同)93万吨,医疗废物(不含医院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下同)4.26万吨,废旧电子电器35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94万吨。

我省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50多座较大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大多未设置沼气及渗滤液集中收集和处理系统,周边水体污染的现象日益凸现;40家生活垃圾焚烧厂只有珠海市垃圾发电厂等4家基本达到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达标处理率仅为14%;只有深圳市建设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每年处置2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有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等3家,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达标率只有16%;大量的危险废物被不规范焚烧或倾入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甚至直接排入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历年来的工业固体废物如煤矸石、尾矿、冶炼渣以及化工废渣等堆积量越来越多,对周围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隐患;“白色污染”久治未绝,且呈泛滥之势;一些地区因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选址不当,污染严重,使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事件频繁发生。

由于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能力不足,使得零散、小规模、低成本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具有较大的活动空间,如非法将固体废物倾倒河边、鱼塘、坑洼地带;或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合收集,简易填埋;或非法焚烧固体废物,土法提炼有色金属等,环境污染负荷不断加重。另因利益驱动,环保力量不足,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原因,近年来,大量的废电器、废线路板、废塑胶、废电线电缆等由不具备处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露天焚烧,简易处理,造成生态的人为破坏,这种现象正向山区、边远地区转移和扩展。特别是南海大沥镇、清远龙塘镇和潮阳贵屿镇固体废物处理不当,造成的大气和水环境污染突出,被新闻媒体多次曝光,已引起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固体废物的堆存和简易处置不仅大量占用土地,直接影响城乡用地功能,而且对我省的土壤、水体、大气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阻碍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未来若干年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仍将持续增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任务将更加艰巨,因此,迫切需要对全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进行规划,并通过规划的实施,加以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一、编制依据

*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指导思想:全面系统分析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现状,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从合理布局建设规模化运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入手,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理处置全过程进行控制,实施对固体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有效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实现我省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编制原则:

(一)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从源头上避免或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尽可能最大限度利用固体废物,变废为宝,对确实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最终按规定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二)突出重点统一规划的原则。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最终处置必须有足够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才能确保固体废物无害于环境,重点是要建设一批高标准、规模化的处理处置设施,并要打破区域限制,统一规划,实现跨行政区域建设,做到责任共担,资源共享。对其他类固体废物主要采取综合利用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理。

(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由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结构和居民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和时限性各异,因此,规划要求不同发展水平的区域、在不同时段执行不同的污染防治目标。

(四)产业化原则。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必须走产业化的道路,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上规模、上档次;通过技术进步,降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成本和环境成本。要从最佳经济效益布局建设我省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按市场经济模式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三、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固体废物全过程控制体系,通过对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监控,基本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现代管理目标,使我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管理居于全国领先水平。

到*年,初步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机制,在重点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示范工程,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加剧的趋势开始得到控制。

具体指标:全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20%,清运率95%,综合利用率30%,达标处置率35%(其中珠江三角洲城市达标处置率5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5%,达标处理处置率15%;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50%,达标处置率20%;

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50%;

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70%,综合利用率60%,绿色产品率20%;

废弃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率50%,用于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的可降解塑料市场占有率40%;

基本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地级以上市固体废物环境监控体系。

到2010年,陆续建成基本覆盖全省的区域性现代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基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基本实现产业化;全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能力持续发展,基本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具体指标:全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30%,清运率98%,综合利用率40%,达标处置率55%(其中珠江三角洲城市达标处置率5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达标处理处置率18%;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60%,达标处置率30%;

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80%;

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率90%,综合利用率80%,绿色产品率30%;

废弃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率60%,用于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的可降解塑料市场占有率50%;

完善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管理和监测网络。

四、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合作,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要把本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中,并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环境保护计划一并实施。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部门详细的实施计划,同时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抓紧落实规划和计划。计划部门应将本规划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分步实施;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并出台相关技术导则,建立新技术示范基地,制定我省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各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废旧电子电器等固体废物处理的收费政策与标准;环境保护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建设、卫生、经贸、农业和环保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抓好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废弃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废旧电子电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内容的实施。

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本规划中所列项目,尽快组织落实建设资金、批准用地,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实施。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废旧电子电器的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选址要统筹考虑,尽可能一地多用,以求产生规模效益,防止污染,减少选址的困难。

根据本规划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各地要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具体规划、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加强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安排治理资金,按照现有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对达不到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老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关停或搬迁。

(二)建设污染防治工程

1、生活垃圾

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年以前,选择广州、深圳、珠海、中山、*等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省推开。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可选择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式;珠江三角洲以及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通过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彻底解决生活垃圾的环境污染问题。

*年前,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自2003年起省财政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垃圾处理产业化示范工程和相关技术、政策的研究。2003年底前全省城市都要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应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人口密集地区、相邻城镇可联合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至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

我省规划主要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项目共80个,规划投资170.6亿元。其中,限期治理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项目32个,规划投资8.0亿元(见附表2);新建、扩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共48个,规划投资162.6亿元(见附表3)。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与处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个工业企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尽可能资源化,对历年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要求进行限期治理;可充分利用现有的水泥厂等高温焚烧设备对其进行安全处理处置。*年前,选择广州、云浮、韶关等市大型水泥回转窑对电镀、印染和制革污泥进行焚化试点。至2010年,全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中心,消纳大部分工业固体废物。为解决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全省规划跨区域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处置中心共12个,规划投资8.2亿元(见附表4)。

3、危险废物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采取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要综合利用、安全填埋和焚烧相结合。适合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优先采用先进的回收利用技术回收利用;不适合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性质、产生状况和当地的经济技术条件,建立集中的安全填埋场或焚烧处理设施。*年前,基本完成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一期)、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及安全填埋场(二期)、粤西危险废物处理中心(一期)以及广东省剧毒化学品废物处理中心的建设工作。至2010年,建设覆盖全省危险废物安全集中处理处置基地,满足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需要。全省规划跨区域建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项目共11个,规划投资30.4亿元(见附表5)。

4、医疗废物

医疗单位要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处理和管理,同时加快专业化、社会化集中处理处置医疗废物设施的建设步伐,建立全封闭的收集、运输、集中处置系统。一些地区在取得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大型生活垃圾焚烧炉(300吨/日以上)划出一定时段焚烧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焚烧必须严格与生活垃圾分开,并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年以前,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基本建成区域性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至2010年,全省所有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全省规划建设12个跨行政区域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规划投资1.15亿元。(见附表6)。

5、废旧电子电器

废旧电子电器污染控制要从源头开始,在电子电器制造业大力开展绿色生产和绿色产品工程,逐步扩大“环保标志”、“绿色产品”标志等产品的种类和产量比例。从废旧电子电器中回收有用资源,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规定电子电器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和经营的产品有回收和处理的责任。全省还要建立满足需要的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网点。有条件的企业必须自建回收网络和处理处置基地;不能自行回收和处理处置的,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付费给专业公司回收和处理。*年前建立省、广州、清远、顺德、深圳废旧电子电器综合处理基地,解决部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问题。至201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场所,防止废旧电子电器污染环境。全省规划建设的废旧电子电器综合处理和污染防治项目共8个,规划投资5.8亿元(见附表7)。

6、废弃塑料包装物与农用薄膜

废弃塑料包装物与农用薄膜污染防治,*年前,应以回收利用为主,建立高效运作的回收网络体系,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要采取妥善措施进行集中安全处置;以生物降解技术作为废弃塑料包装物与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的主要技术,研制或引进一批适合于我省省情的可降解塑料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型高效促降解助剂,提高塑料降解的时控性、快速降解和完全降解性。至2010年,用于塑料包装物与农用薄膜的可降解塑料要得到广泛使用。

(三)完善固体废物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加快固体废物地方性法规和专项法规的制定,逐步完善我省固体废物法规体系,2010年前完成《广东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办法》、《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与产业化指引》、《广东省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者登记指引》、《广东省危险废物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工作指引》、《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导则》、《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标准》、《广东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广东省产品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废旧电子电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的制定。

加大已出台的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有固体废物产生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在认真分析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工艺过程及其去向以及相关工程设计的可行性的基础上,严格审查项目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案。环保部门要督促工业企业做好危险废物、工业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好污染源档案。

(四)制定经济激励政策,加快产业化进程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872号)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国家计委计投资〔2002〕1591号)中的精神,建立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新机制,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与运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产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政府在投资建设中主要起组织作用,投资主要靠社会的各种投资主体。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建设跨区域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实行市场竞争机制下的特许经营。我省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应的推动实施产业化的具体办法与措施,包括制定经济鼓励、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与措施,积极推动我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产业化进程,实现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资源化和无害化。

各级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污染防治,特别是用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示范工程的建设和无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固体废物的处理与污染治理,鼓励、奖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等。

(五)依靠科技进步,控制固体废物污染

实施“科技兴粤”战略,积极鼓励和扶持企业通过科技进步,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开发无废或少废的绿色产品,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特别是对预防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电子电器废弃物的污染尤为重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实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与清洁生产技术相结合,全面实施增产增效、降耗减废战略。通过更新生产设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改造落后生产工艺与设备,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减少固体废物产生与排放。大力研究开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高科技含量。

鼓励环保产业及其他工业生产等行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密切合作,重点研究、开发、推广、应用适合我省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废旧电子电器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技术与设备,全面提高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程技术和环境管理决策科学水平。省财政要安排资金用于研究固体废物收运、处理处置和监控系统和制定全省性的管理制度、法规和标准。*年前,基本建立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决策框架;至2010年,建立覆盖全省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决策体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支持性项目共29项,规划投资8820万(见附表8)。

(六)做好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12

20xx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1号)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xx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5月25日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xx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xx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建立组织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评议、考核工作机制。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定、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生产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及时、有效。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以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运输、配送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备与销售食品相适应的保温设施,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第十八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或者其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设备、设施,合理划定功能区域,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并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设立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也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开管理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公示抽样检验检测结果等安全信息,并将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鼓励其他市场建立与其交易规模相适应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制度,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第二十二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核对所经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相关食品的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相关食品。

第二十三条 从事销售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所经营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对产品名称及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一致性。

第二节 网络食品经营

第二十四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许可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第二十六条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节 餐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采购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餐饮服务提供者购置、使用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供应的餐具、饮具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资质证明与餐具、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每笔采购清单。相关证明和采购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确保安全无害,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餐饮服务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尊重传统饮食文化习惯,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等级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实施监测。

第三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采集的样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及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重点,依法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建议,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建议。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组织及消费者意见。

第三节 食品检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建立协调统一的适应区域性检验需求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鼓励取得资质认证的社会检验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检验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抽样工作。

抽样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样品,并对抽样行为负责。

抽样过程中形成的文书、采集的影像资料以及检验结果可以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培训,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担食品安全检验的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节 食品追溯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采用电子台账方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统一的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制定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确定并逐步扩大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具体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并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第四十六条 上传至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相关电子凭证,可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凭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公布抽样检验结果、行政处罚情况等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联合惩戒等机制,构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等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关注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采取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发生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购进相关食品及原料,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相关食品等控制措施,同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发生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辖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五十三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下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跨地区监督检查。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列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一)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三)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或者跨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虚假标注认证标志或者已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应当及时通报认证部门或者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食品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办理工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和省检察机关制定。

第五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办理其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活动的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卫生要求运输、配送食品,或者未配备与销售食品相适应的保温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入场销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特殊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殊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的,或者未按规定存放特殊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的,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等级评定结果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所生产经营食品出现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累计受到三次处罚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毁灭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实施监督检查时违反规定的;

(二)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

(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

(五)监督检查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六)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