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论文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一〉世贸组织规则的透明度要求它要求各成员国应迅速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等,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旨在使各成员国及贸易者对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二〉通知要求其要求成员国向世贸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的情况,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成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通知的事项既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对现行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新颁布的规定。〈三〉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该制度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贸易评审机构每隔一段时间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贸易政策制度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有助于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四〉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证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争端解决制度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置于多边制度的约束之下,成员在寻求解决违反义务和利益损害途径时,应诉诸并遵守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和程序。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申诉方可请求赔偿或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采取“交叉报复”的手段。 世贸组织协定是各成员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应承担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并受到制裁。《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④ 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承担相当的义务。而在法律上,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系列规定不相抵触。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因为国际法的遵守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心的信念、道义力量来实现,是一种不确切的规范。此外,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之间也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但这些一旦与某个国家的实际利益相抵触,那么利益至上的原则,就会阻挠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同时,当事国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这一方面而言,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确实是“软法”。但实际上,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的。各国不但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各国为了使国际法更好的在国内有效的加以适用,不是采用“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具体规则,就是采用“并入”的方式直接在宪法里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我国的做法就是“转化”法和“并入”法兼用。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就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若干部门法中已为此设有专门条款。如《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我国为履行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⑤显然,我国是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的。WTO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规则也是我国所尊重和执行的。实际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是相一致的。只是加入WTO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修订、补充提出了更快更全面的要求。 中国在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长期实践中,已深刻的认识到了反倾销法的必要性:1、自从1948年总协定文本的生效以来,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2、反倾销法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3、反倾销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倾销造成的侵害。它使进口商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中国市场。使进口商品真正体现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4、在反倾销生效期间,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客观上,国外进口商品因其被征有反倾销税,而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这对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来说,给了它们一个喘息和调整的时机。⑥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反倾销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法律逐步进行修改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囿于我们反倾销的实践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新颁布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可以想象,随着我国进入WTO,外国的企业与我国各个领域的企业面对面交锋的机会不断增加,我们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会日益暴露它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着手反倾销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效力毕竟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鉴此,结合我国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实践,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接轨都十分重要。 2、配套法规的完善。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譬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或一省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⑦ 3、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而对于附加条件,笔者则认为,必要的附加条件,诸如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等,有益于:(1)增加有关调查当局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2)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巨大损失;(3)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贸易经济谈判,因为征收反倾销税并非唯一的、最优先的抵制倾销的方法。当然,对“附加条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以防止有关调查部门的主观随意,增强反倾销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1)明确规定“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2)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5)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倾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期限,各部门调查和做出初步裁定的期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贸部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查或做出裁定的阶段的规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效力期限,复审和审查以及多征退税的期限等等。 5、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 (1)、合格的诉讼主体。一般而言,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利害关系方”。虽然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利害关系方”的概念,但是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从现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来看,所谓“利害关系方”似乎仅限于反倾销调查对象——被控告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商以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而并不包括其他各方。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条例》第11条之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人所包含的“有关组织”,因为从利害关系角度考察,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事关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 (2)、管辖法院。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机构所在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二审的就理所当然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调查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成为一大缺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管辖也令人质疑。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况且,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也难免影响国内外当事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信心;再者,所有对国务院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都由北京的某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那么,这两级法院将会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难免会影响到司法效率。鉴此,有必要在反倾销立法中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制度,包括管辖法院。参照各国经验暨我国实践,比较理想的法院管辖模式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调查案的初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贸易庭)负责二审即终审。这样设置的优点在于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性较大的反倾销案(实际上,国际贸易法庭不仅审理反倾销调查案,还可以审理涉外贸易的其他案件),更加体现效率与公正。 (3)、法院的受案范围。参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立法实践和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是以下几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对倾销和反倾销幅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损害和损害程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的最后裁定等等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⑧同时,我国也应该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不允许对我国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这是对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主权的维护。 四、基本认识 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会论文 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 国际法学论文:法学教学中的国际法论文 法学教学中的国际法论文 一、法学教学采用实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在法学教学中,我们耳熟能详的是案例教学法,实例教学法则较少提及。那么,实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有无区别?两者之间关系如何?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采用真实的或者虚构的案例来展示各种实体性或者程序性规则运用的教学方法。①而实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典型实例的分析和讲解完成教学。②从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两种教学方法中所选取的示例存在范围大小上的区别,即案例教学法中所采用的示例有可能是现实中发生过的真实案件,也可能是教师为了对某个知识点做更具体、形象阐述而虚构的案件;但实例教学法中所选取的示例则为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如此看来,实例的范围应该小于案例的范围,即实例包含在案例之中。时至今日,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已经相当广泛,几乎所有部门法的教学中都辅之以典型案例来对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做更加具体、详细的阐述,而且实践也证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时,经常选用的是虚构的案例,真实案例选用的情况相对较少。其实,与虚构的案例相比,真实案例即实例在法学教学中有其采用的必要性:首先,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深刻了解到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因此受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较自然科学而言更为显著,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一些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历史发展变化有着更为直观、深刻的了解。例如,先占原则是传统国际法中国家领土变更方式之一,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③但随着“无主地”被帝国主义国家掠夺殆尽,十八世纪后半期,以先占原则判断国家是否对某一土地具有主权时,标准已由原来单纯的发现“无主地”即可,演变为还须同时对该“无主地”实行有效控制,在“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中独任仲裁员胡伯认为,西班牙仅仅是发现帕尔马斯岛,而荷兰却从1677年直至争端发生的1906年一直对帕尔马斯岛行使国家权力,据此,仲裁员裁定帕尔马斯岛是荷兰的领土组成。在国际法国家领土变更方式先占原则的讲解过程中以“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为教学实例不仅可以使学生对先占原则内涵的历史发展变化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还能使学生从胡伯仲裁员的裁决意见中领略到著名法学家对法律原则深刻的理解和精辟的阐述,借此提升学生的法律文化水平。其次,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法学不仅是一门社会科学同时也是一门应用科学。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从她问世之初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教育。④尽管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至今仍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在目前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法学教育职业化已经成为趋势,这一点已经在法学家中获得了一定的共识:孙笑侠教授认为,法学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职业知识体系。①苏力教授也认为,法学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②既然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那么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学生从业能力就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采用实例教学法将真实案例交由学生解决,通过与法官的判决相比较不仅可以让学生检验自己在解决案件时理论知识运用是否正确,也可以让学生意识到公正的判决不仅仅是理论知识正确运用的结果,同时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社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等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可见,实例教学法可以通过让学生身临其境到真实案件中的途径达到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目标。最后,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部门法因为理论性较强而难以在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法理、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由于缺乏学习兴趣,学生对过于抽象的理论知识不仅接受的被动,而且缺乏理解的死记硬背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是短暂的,更易发生知识点运用的错误。尽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于教学的重点和难点都会配以案例以达到对知识点形象、具体的阐述,但学生往往对为讲解知识点而特意虚构的案例不够信服,而且大量使用虚构的案例进行教学还会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感到教学的知识点在实践中毫无用处,学与不学并无区别。相反,如果在教学过程中能选择典型的实例进行知识点的说明,则可以让学生意识到知识点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例如,“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但如果只是单纯的从理论上介绍“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③,学生会觉得晦涩难懂,听课兴趣自然不高,但如果授课教师在这个知识点地讲解中引用发生在1878年法国的“鲍富莱蒙离婚案”,则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在这个实例中,教师通过分析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妻子为避开法国不允许离婚的强制性规定,为达到离婚目的而人为将其国籍国从法国更改为德国的案情及法院最终的判决,不仅能向学生形象地展示“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也能因案件的真实性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制约实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因素 尽管实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有其必要性,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实例教学法使用的普遍性却远不如案例教学法(此处的案例教学法指的是运用虚构的案例进行教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制约因素:其一,采用实例教学法会在相当程度上增加教师备课的工作量。人们常说,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就得有一桶水。也就是说,针对所要讲授的知识点教师在备课时应做充分准备,所具备的知识量要远远大于学生已经掌握的程度。这一点对于法学学科的教师来说尤为如此。法学教师在备课过程中通常要做三项准备工作:(1)对将要讲授的知识点的理论内容做充分的准备,理解、吃透知识点的理论含义;(2)将讲授的知识点涉及到的法条进行整理、归纳,授课过程中通过法条来佐证理论知识在立法中的运用;(3)选取或构造案例,通过案例对知识点作直观、具体、形象的阐述。看似简单的三项工作,实则要花费法学教师大量的时间,而如果采用实例教学法的话,所需要的备课时间又将大大延长。为了了解、掌握所授部门法中与所讲授知识点相关的最新、最典型的案件,教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通过多种渠道查找案情、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目前,便捷、准确获取实践中典型案件的主要渠道之一是网络资源,通过法制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等官方网站教师可以选取与所讲授知识点相关的案件。可见,采用实例教学法要求教师经常关注媒体及相关部门的最新案件信息,此外,在大量的案件中选取与讲授知识点密切相关的案件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其二,采用实例教学法对授课教师自身的司法实践水平要求较高。在法学教育专业化观念占主导地位的大环境下,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为高校录用法学教师的主要标准,而司法实践水平并不在标准之列。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一般都会有较高的学历,登录各大专业法学院校以及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网站,在师资力量介绍中基本都会介绍该院校具有博士后、博士学位的教师人数,高学历的教师往往都会占到总人数的较高比例。高学历的法学教师对于提升院校整体科研水平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客观而言,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因其自身大量的时间在求学,与其获取的丰富的理论知识相比,司法实践经验就相当欠缺甚至是空白,而采用实例教学法需要教师拥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科学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人文情怀,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法条规定就作出判决,还需要考量当事人作出行为时的社会环境、受其行为影响的其他人的感受与反应等等。如此看来,教师要想对选取的教学实例作出正确、恰当的分析必须要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而这一点正是目前高校中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所欠缺的能力之一。 三、法学教学推进实例教学法的路径针对目前法学教学中制约实例教学法的因素,笔者在结合自身教学实践感受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推进实例教学法的设想。 (一)建立教师实践机制,提高法学教师司法实践能力,丰富其司法实践经验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目前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大都设有学生的实践项目,主要的方式是要求学生在大学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假期到法院或检察院等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见习或实习。笔者认为,除了设置学生的实践项目外,也应建立教师尤其是针对年轻教师的实践机制,要求教师形成经常、主动到司法实践部门学习的意识,借此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为了避免实践机制流于形式,建议将该项制度纳入到教师学年考核标准之中并制定量化、硬性的考核标准。例如,要求教师一学期到相关实践部门学习三次、形成实践工作心得等等。 (二)建立校外辅导机制,扩大学生了解实践中发生的案件信息的渠道虽然,教师可以通过网络资源、报纸、杂志等多种途径搜集、获取实践中发生的可以用作教学实例的案件,但是,众所周知,为了获取高点击率、突破一定数额的发行数量,网络以及报纸、杂志刊发的通常是一些大案、要案,很多普通案件因为不能过多地吸引公众眼球而无法通过这些途径被报道。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法学院校建立校外辅导机制,聘请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定期进入校园,通过开设讲座或者设立辅导岗的形式向学生介绍一些发生在其工作过程中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这种做法不仅能让学生了解到实践中的普通案件,而且也能接触到有地方特色的案件。例如,福建省在对台案件的审判中建立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性、地域性的制度,作为身处福建各个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应当了解、知晓这些特色的规定,更应该掌握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运用的情况,而通过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深入校园的介绍可以使学生获取这方面相关的案件信息,还可以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法官、律师进行咨询。 (三)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让学生身临其境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目前很多法学院校都有建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教学模式能将案件进行情景还原,将学生分组、分角色置于案件审理过程,通过情景再现让学生以法官、公诉人、律师的身份针对案件作出不同立场的分析。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但法学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运用,却能让学生通过角色的体会切实感受到庭审现场的氛围,在控辩双方直面的论辩中能激发学生思维的火花。如果只是采取教师讲授,学生听讲的教学模式,学生感觉自己永远都是一个旁观者,对于案件中控辩双方的论辩只是被动的接受,面对教师“你是否同意本案中的审理意见”的提问,大部分同学因为没有自己思考而只能简单的回答“同意”,即使有持反对意见的同学,也无法详细陈述其反对的理由。可见,将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引入模拟法庭,通过让学生身临其境的处理问题,可进一步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四)建立实训基地,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的衔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虽然目前很多法学院校都建立了实训基地或实习基地,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学生实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没有达到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有: 1.现有的实习时间较短。为了不影响教学安排和教学秩序,大部分法学院校只是要求学生在假期时进行实习,假期有限的时间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学生的实习效果。很多时候学生进入实训基地时,案件已经进展到即将结束阶段,即使一个案件刚刚开始立案,但现实中鲜有一两个月就能审结的案件,案件还没有审结而学生实习时间已经届满,这就造成学生在假期实习过程中很难对于一个案件完整的进行全程学习,无果而终的实习自然也就制约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2.没有进行专业对口的实习分配。笔者曾在暑假指导学生的实习,切身感受到学生实习过程中按专业实习的必要性。由于每个法庭的受案数量不同,实习单位通常只是将学校报送的实习学生简单地按人数进行分配,忽略了实习学生的专业需求。以笔者指导实践遇到的情况为例,经常有学生反映,自己实习的部门与所学的方向不一致,有学生就说“我的专业方向是企业法务,我更想到民庭去实习,可实习单位却把我分到了刑庭”。由于实习部门与所学专业不对口,自然也就难以发挥学以致用的效果。针对上述两点目前实训基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建立实训基地应重视学生到实践部门实习的长期性,不应简单以实习时间来作为实习任务是否完成的衡量标准,主要的判断依据应是实习内容是否完成;另外,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应在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考虑学生的专业方向,最好能按专业方向分配实习部门,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的衔接的作用。四、运用实例教学法的注意事项制度实施的效果除了取决于制度的本身设计外,还受影响于制度实施的方法。对于实例教学法而言,也是如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实例教学法的预期作用,笔者认为,在运用实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应注意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入学之初已经不设分具体专业,统一为法学专业,当进入大学三年级时按照学生的选择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再进行专业方向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大学三年级的法学学生由于专业方向的不同,课程设置的具体要求也就有所不同。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教师在实例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方向的学生选取的实例应该有所区别。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三年级时分设了企业法务、律师、涉外法务、行政法务四个具体的方向,由于专业不同,授课的内容自然应有所区别。例如,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企业法务方向的选修课程,但国际经济法中的各个部门法却都是涉外法务方向学生的专业课,在授课过程中笔者针对同一个知识点在不同专业的学生中做出了难易程度不同的要求,选取的教学实例也因此有所不同。判断“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对于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国际投资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但对于企业法务方向的学生,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选取的教学实例是“南太平洋(中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埃及案”,这一教学实例无论是案情还是案件争执的焦点都比较简单,解决问题只需要依据ICSID管辖权确立的标准直观进行判断即可,并无其他相关知识点的运用。对于涉外法务方向的学生,教学过程中笔者选取的实例是“阿姆科(亚洲)公司诉印度尼西亚案”,这一教学实例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案件争执的焦点涉及到的问题的解决因ICSID没有明确规定而变得错综复杂。实践中,ICSID仲裁庭在运用法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了理解、分析,最后形成仲裁意见。术业有专攻,专业方向的不同要求学生对同一个知识点掌握的程度是有所区别的。企业法务方向的学生我们只要求他对于国际经济法有初步的了解,而涉外法务方向的学生则要求具备扎实、丰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知识。因材施教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其次,应注意经典和现实的结合。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均有一些经典实例,这些实例在教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前文所介绍到的“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鲍富莱蒙离婚案”、“阿姆科(亚洲)公司诉印度尼西亚案”,教学过程中选取这些实例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可以使学生从仲裁员、法官字字珠玑的裁决、判决中感受法律的魅力。但是,如果教学过程选取的实例仅仅为这些年代久远的经典实例的话,难免会有过时之嫌同时也会让学生产生国际法各个学科距离现实太远,是高、大、上学科的错觉,因此,选取教学实例在保留经典的同时也要注意与时俱进。例如在国际税法国际避税这一知识点的讲授中,笔者选取的实例是“美国总统布什避税案”,由于当事人是学生所知晓的公众人物,笔者在刚引出实例时就引起了学生了解案情的兴趣,通过案件的介绍、分析,不仅让学生对于国际避税方式有了直观的了解,也让学生感觉到国际法的各个学科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领域,相反,现实生活中也有国际法各个学科知识点的运用之处。 最后,应注意教学相长,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主动学习与被动接受在学习效果上有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在采用实例教学法时应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最大程度提升教学效果。在实例教学法中具体运用的方式可以是教师事先将下次授课要用到的教学实例提前告知学生,要求学生对该教学实例进行搜集、整理、归纳出案件争执的焦点、对既有裁决和判决作出分析。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也可以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 作者:刘冰 国际法学论文: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国际法研究影响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中所体现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内主要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决定不同性质的法,经济制度的变迁决定法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及各阶段主要的性质和特点。①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近代国际法就是随着殖民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而形成的,并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作为资产阶级进行世界扩张的工具和幌子越来越偏离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轨道,早已失去其调整正常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促进和平的应有目标。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彻底抛弃和否定国际法,而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预测当世界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剥削和压迫将退出历史舞台,“和平”、“私人间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将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原则。② (二)阶级分析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阶级性质决定了法的阶级性质。法的阶级性就是法的社会属性,亦即法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所表现出来的最终利益归属。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意味着以阶级斗争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以阶级斗争来观察一切事物和一切过程的始终,并将尖锐的阶级矛盾外化为对抗的形式。而法的阶级性则是强调法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特定利益归属,强调通过法将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使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际法也有鲜明的阶级性的特点。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主要由国家来制定和发展,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没有超阶级的国际法。在他们生活的时代,资产阶级为追求剩余价值进行世界范围内的资本扩张,使其压迫和剥削具有了世界性,因此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阶级分层现实,这种国际关系的结构形式呈现出西方与非西方,世界范围内的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的不平等国际秩序特征。国际法的制定和发展主导权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因此这种国际法必然反映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三)批判的方法 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着批判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批判国际旧秩序,揭露了西方列强之间的秘密外交和政治同盟的频繁变换使国际关系充满了欺诈和变数,批判了近代国际法的局限性。批判的观点贯穿着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和看待法律现象的始终,在批判和阶级分析的过程中,他们提出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国际法的宗旨和价值目标,恢复国际法的尊严与权威。马克思主义倡导的批判方法与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批判法学思考问题的角度上有相同之处,如批判法学也持批判的观点,从最坏的方面透视法律,揭露实质性的阶级矛盾,但批判法学在批判的同时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可以操作的改革法律制度的方案,也没有提出对批判对象实行革命性改造的主张,因此它的批判缺乏持久的力量,仅仅靠否定性的批判并不能从根本上破坏它所批判的对象,因此批判法学派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学的范畴。①二、当代外国国际法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应用周鲠生、刘丰名等老一辈国际法学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国际法,其成果对于我国建国后对外政策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苏联解体一度使马克思主义受到质疑和批评,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等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当代中国法学领域内,淡化意识形态色彩,否认法的阶级性的观点日益增多,在国际法研究领域内更是普遍存在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指导作用的倾向。相比之下,国外国际法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国际法领域内的运用却保持了勃勃生机,一批国际法学者在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国际法的研究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其代表学者有印度的B.S.契姆尼,英国的苏珊•马克斯,芬兰的马尔蒂•科斯肯涅米等人。下文以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研究方法为线索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论述。 (一)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发展史 学者们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密不可分,而国际关系则取决于各国生产力发展的对比状况。各国的外交政策与其国内政策密切相关,都由建立在特定生产方式上的社会经济决定。国际法的发展阶段是与全球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相契合的。资本主义学者将世界经济的发展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1600~1760年,旧殖民主义发展阶段;(2)1760~1875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3)1875~1945年,帝国主义时期;(4)1945年~,新殖民主义时期。②无独有偶,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也将国际法发展阶段分为1648~1750年,1750~1850年,1850~1950年,1950年~。B.S.契姆尼也认为世界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产生了相应的国际法律体系,具体可以划分为:(1)1600~1760年,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由封建国际法发展为资本主义国际法;(2)1760~1875年,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国际法为资本主义(殖民主义)国际法;(3)1875~1945年,在帝国主义时期,国际法主要体现为帝国主义国际法;(4)1945年~,国际法经历了从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到资本主义帝国国际法的转变。③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西方国家相互之间、西方国家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国际法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资本扩张的趋势打破了东西方之间完全隔绝的状态,西方世界和东方世界以征服和被征服的形式开始了不平等的交往,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呈现为对外剥削和征服,这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特点决定了国际法由调整欧洲封建国家关系的封建国际法发展为真正具有世界性的资本主义国际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进行殖民扩张的过程中利用国际法作为幌子,该阶段的国际法呈现出强烈的殖民主义的色彩。在帝国主义时期,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进行资本输出和对外剥削也影响到国际法,该阶段的国际法中出现的大量不平等条约就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特点。1945~1975年间,二战后广大亚非拉国家纷纷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在国内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享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并在国际舞台上享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新生民主力量的加入使该时期的国际法具有了一定的民主性,因此该阶段的国际法被称为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却改变了这一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的发展使跨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和地位上升,他们拥有世界范围最先进的生产方式,拥有跨国公司和全球化的金融机构,控制着世界上的大部分财富,甚至影响到不同国家的主权行使,在这些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影响下,当代国际法处于从资产阶级民主国际法向资产阶级帝国国际法转变的进程中,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国际法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也是有阶级性的,国际法所要实现的抽象的国家利益事实上是特定团体和阶级的利益。作为国际法的社会存在基础的国际社会分层的现实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国际法由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主流国际法学者也代表着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当代国际法主要是服务于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 1.国家及国际法的定义和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主流国际法学者关于国家的定义主要围绕国家的四要素而展开,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方面,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主流国际法学者总在谈“国家利益”,试图掩盖国际法所代表的特定阶级利益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指出,资本无限扩张的欲望是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僵化的、受权力驱使的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民主化的内部制约因素。主流国际法学者主张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条约和习惯。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条约是特定社会秩序的表达,反映集团利益的一定程度上的平衡。这一条约的定义揭露了条约的阶级利益的本质。习惯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各国反复一致的实践和法律确信,大国的一致实践则往往被要求作为构成国际习惯的必要要素,加之国际法富有弹性,因而更能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软法”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而具有民主化的因素,更能反映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普遍利益,但主流国际法学者则认为“软法不是法”。①这种国际法渊源的界定方式剥夺了低层阶级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使国际法完全受制于跨国资产阶级。② 2.国际法具体制度中阶级性的体现 由于代表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发达国家把持着制定国际法的主导权,为了保障跨国资产阶级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更多的利益,国际法的各个分支中都体现了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的倾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东西方国家关于征用时的赔偿标准界定的冲突、对于东道国的义务规定等都体现了跨国资本的利益。自由贸易体系不是服务于低层阶级利益的,其所倡导和推进的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遭到了低层阶级的抵抗,①就是这一结论最有力的证明。一些当代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没有阶级性,因此,没有必要用马克思主义去指导国际法的研究。如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科学论断,主要是针对国内法讲的,而国际法是无法用阶级性去分析的。②还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阶级性很难论证,国际法律关系并不直接表现为明显尖锐的阶级对立。③马克思主义认为,研究法的阶级性实质是在分析法的社会功能和法所最终体现出来的社会某一团体的利益。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主流国际法学者宣称国际法反映的是国家利益,但国家利益太过空洞和抽象,因为国家意志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国家利益实质上反映的仍是特定阶级的利益。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主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层无一例外地是跨国资产阶级的代表,在这些发达国家主导之下所制定的国际法规范也反映着隐藏在国家的“面纱”之下的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一点在上述关于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的观点的论述中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了。通过国际组织而形成的国际法也同样体现着阶级利益,因为国际组织同样是由国家所创建和主导的,除了极个别的第三世界国际组织外,西方发达国家垄断了绝大部分的国际组织并将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渗透其中。当代国际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民主化的因素,如国际强行法的出现和普及,对一切义务等新概念的出现等,有人提出这些民主化的因素突破了国际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总是会作出一定让步从而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④但更多的是被统治阶级的让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法的阶级性并没有变化。国际法也是一样的,跨国资产阶级进行资本扩张、实现其经济利益也需要有一定程度上的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反映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全球化浪潮、贸易自由化趋势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对和平和平等的国际社会的基础之上。同时,低层阶级的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跨国资产阶级的行为,因此,国际法体系中的国际强行法、对一切的义务等民主因素并没有消除国际法的阶级性。⑤ (三)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 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有助于纠正主流国际法的不公正和盲目性,有助于让低层阶级认识到当代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国际法的民主化、合理化发展。事实上,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批判的方法,因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正是通过批判当代国际法的不公正进行阶级分析的过程。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要求马克思主义学者关注其他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共同形成对主流国际法学派的批判和监督。在当代国际法的研究队伍中,具有左倾倾向的学者正是以批判的方法来分析和看待各种国际法现象,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西方国际法学的主导地位及其对第三世界的渗透,以批判的精神进行国际法的研究可以使国际法在批判中前进。B.S.契姆尼将自己的研究方法称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方法。①但要注意在批判主流国际法时,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主张和理论,否则容易重蹈批判法学派的覆辙。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用于当代国际法研究的时代意义 (一)有利于当代国际法朝着民主化的方向改革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在分析国际法阶级性的基础上,批判了大国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和控制权,指出跨国资产阶级利益在背后的操纵是当代国际法偏离公正和正义价值的主要原因,而大国对国际法的违反是当代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真正障碍,有助于引导低层阶级、第三世界国家认清当代国际法的性质,鼓励第三世界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订过程,抵制霸权主义,促进国际法的公正合理和民主化发展。 (二)有利于对国际法理论进行反思与审视 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观点,其批判的研究方法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阶级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揭露当代国际法的实质和价值追求,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国际经济体系的变迁与国际法发展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揭露了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在近代国际法与当代国际法中所产生的影响。这些与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角度完全不同的分析方法给国际法理论研究带来了一个彻底的革命,可以启迪学者们用各种不同的角度和方法进行国际法的分析研究,并促使主流国际法学者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反思和审视。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淡化意识形态色彩的倾向,国际法领域的研究最主要的趋势是追求与西方接轨,西方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和观点被大量地引进和宣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将阶级的、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引入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中可以让中国的国际法学者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立场,让中国的国际法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更有力地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维护第三世界国家和低层阶级的利益,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是与主流国际法学流派截然不同的一种流派,不同声音的呼喊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和改革。但现阶段,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用于国际法研究仍有许多局限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研究的队伍势单力薄,其研究成果也仍处于分散的、非体系化的阶段,一些概念的界定仍不太明确,对于国际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对于各个部门法的研究都不够充分和完善,在批判主流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构建新的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努力仍不够充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还要警惕过于“左”的倾向,否则无异于作茧自缚。 国际法学论文:浅析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方法论领域的每一次突破与创新对于法学的成熟与发展都是一次难得的机遇,这一点对于国际法学而言亦是如此。同对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描绘和罗列不同,方法论侧重的是揭示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或者说是方法论原则。由于“方法论”一词在我国法学领域本就属于一个“时髦”的词汇,如何界定国际法学方法论国内目前尚无权威、一致的结论。但是,从方法论的本质不难看出,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的抽象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包含国际法的性质、渊源、效力依据、运作模式等基本内容在内的综合性方法体系。与法学其他部门法的方法论相比,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既含有法学研究方法的普遍性,又具有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认识方法的特殊性。具体而言,这种“普遍性”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和一般方法论相同,主要涉及研究者思考问题的立场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科学考量等内容;而这种“特殊性”则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内容体系的上述三个主要方面所呈现的国际法学科专业特色。 一、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如上所述,国际法学方法论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的综合性体系,而对于这一复杂综合体的理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展开: 1.国际法研究的主体立场———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 方法论作为研究者论理所使用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的体系,不仅无可避免地受制于研究者的主观思维,并且深刻反映着研究者的思想活动。从研究者所持立场划分,对国际法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实证主义研究与价值主义研究两大类。 其一,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是指在对国际法规范、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等素材进行价值无涉地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客观、中立地描绘出某一国际法问题“是什么”的方法论体系。它强调事实与价值、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的严格区分,强调以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等实际的国际法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而有效排除道德、正义和价值等自然法要素对于国际法研究的干扰与渗透。普遍认为,实证主义方法的研究对象———“实然法”,起源于边沁对“实然法”和“应然法”概念的区分;而就实证主义方法本身则根植于以奥斯汀、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派的研究。具体到国际法学领域,以宾刻舒克、奥本海为代表的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是实证主义方法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自17世纪首次被提出至19世纪占据压倒性优势,实在法学派自产生至占据主流地位经历了长达两个世纪的发展。在实在法学派看来,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体现各国共同意志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他们肯定“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强调法律只能是被创制出来的,不存在人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自然法。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将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在对大量的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进行客观中立的解释的基础上,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国际法的本质属性。主张实证主义方法论者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国际法的研究如果不基于实证,会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第二,国际法研究如果缺乏实证,会使结论缺乏说服力。”[3]51-52 其二,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是指在以价值批判为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正当性和价值取向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否符合正义标准的基础上,带有主观性地解决国际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同实证主义不同,价值主义认为法律应建立在“理性”、“正义”、“道德”等抽象的概念之上,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根植于16世纪摆脱基督教神学束缚的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以普芬道夫、维多利亚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其效力来自于人的本性、理智,因而不承认实在法规则及其效力。然而,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际法体系不禁使人疑虑重重:一项国际法规则,怎样证明其体现了人类理性?国际法中“正义”的标准又为何?这些通过演绎方法推导出的自然法规则,给人以空中楼阁的感觉,使国际法体系岌岌可危,因此自19世纪开始,自然法学派开始逐渐衰落,并最终被实在法学派所取代。 价值主义的研究方法侧重于通过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寻找国际法规则有效之“理性之命名”。而对于国际法本身,价值主义更是认为需要从国家的本性或国家存在的目的上去推求。尽管主张价值主义的自然法学派已经衰落,但是价值主义本身仍然是与实证主义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范畴。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4]47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主义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其典型代表为:如就国家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遵循价值主义的学者在总结当下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往往也会探讨其相应的解决策略,例如将其纳入WTO机制解决的可行性等。 2.国际法研究的素材客体———学说研究、规则研究与实践研究 “进行国际法领域的各项研究,首重资料。”[5]74因此,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价值主义方法论,除了确定研究者的主观立场外,还需要根据学科特点明确把握国际法的主要研究对象。 其一,学说研究。学说或学说史研究,是研究该学科产生、发展与演变的学问,体现了以历史视角把握该学科发展脉络的内在要求。[6]13在国际法领域,许多权威法学家的学说都曾经在历史上对国际法规则、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例如,在国际公法领域,欧洲近代国际公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就曾对近代国际公法的整体发展产生过突出影响;又如“在条约解释上,瓦尔特的‘无需解释的事项不须解释’的学说竟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并且也成为《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的组成部分”[7]78。而回顾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没有一个学科像国际私法一样创造出如此多的学说和理论,例如就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何以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优秀问题之一,自12世纪以来先后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学者及其学说,这其中包括巴托鲁斯及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以胡伯为代表的国际礼让说、萨维尼及其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里斯提出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等等,可谓数不胜数。至于学说能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问题,《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学说也被普遍认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这一点更是没有争议。尽管学说一般不能被视为国际法渊源,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学说无论是对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建立还是对国际司法实践都曾发挥过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一些普通法国家,学说甚至是法官据以裁判的根据。因此,对于学说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在重新审视历史的基础上,将国际法研究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其二,规则研究。对于国际法规则的研究,既包括对国际法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的研究,也包括对国际法“软法”的研究。就研究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而言,需要从法律渊源角度入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作为辅助性材料的公法学家学说和司法判例。国际私法的渊源,一般而言,除了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外,还包括国内立法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内判例,其中国内立法不仅是国际私法规则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比较而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以上这些构成了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的基本内容,在具体研究这些规则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1)鉴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规范呈现出的各自特点,在研究国际法规则时,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共性与特性,不可一概而论。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为例,前者常出现在国际公法的概念中,要求必须是国家实践的产物;而后者则常出现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常常指向国际民商事私主体实践的产物。在国际公法中,习惯只要一经证实,即可直接作为法律执行;而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惯例只有在经当事人选择或法律和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法律执行。(2)即使是已经明确的国际法渊源本身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则模糊性,这无疑给研究国际法规则造成一定的困难。以国际公法中的国际习惯为例,如何确认某一事项构成国际习惯,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国家的确信和国家的实践,而这两项标准往往不能轻而易举就得出结论。除此之外,即便是得到缔约国共识而广为使用的国际条约,也可能会表现出模糊性,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由于各国无法在实际履行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转让、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能否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等重要问题,CISG都没有涉及。(3)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家和跨国民商事主体的实践累积,国际法在不断发展,而国际法规则也始终处在变动之中。以一直不断更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为例,尽管这些改变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际法规则的不稳定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些更新后的惯例因切合国际商事交往的实际需要,不仅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普遍认同和接受,而且也不断完善着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所谓国际法上的“软法”,是指不具有强制力的某些宣言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尚未生效的国际法公约等等。这些“软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但是他们在调整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如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尽管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但是通过该公约,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方面表现出的加强司法合作的意图,而这一意图又充分反映了该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由此可见,国际法中的“软法”为处理国家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原则和磋商基础,以联合国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为例,尽管其内容多为建议性的规范,但是其仍然可以称得上是国际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或准渊源,理所应当纳入国际法规则研究的范畴。 其三,实践研究。通常而言,国际法中的实践包含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大类。其中一国的国内司法判例因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因此除具有判例属性外也是国家实践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此,“国际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个概念便在“国内司法判例”领域存在内容上的重合,其具体关系。 有鉴于此,关于国际法的实践研究,笔者也将按照图1所示,将其划分为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的判例、一国国内判例和非判例的国家实践三部分展开分析。 (1)对于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作出的判例,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理,它只对个案当事人和当事国有效,对其他案件或当事人和国家并无拘束力。但是,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际公法领域,尽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和第59条的明确规定,司法判例只是辅助性渊源,但是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在判案时还是会经常援引先例,其中以1949年“科孚海峡案”和1953年“诺特鲍姆案”最为典型。此外,除了为法院今后审理相似案件提供可援引的依据外,某些判例甚至创造出新的国际法规则,并且这些规则为一般国际实践所承认和遵循,例如领海直线基线的确立就来自于1951年“英挪渔业案”的判决。除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外,一些准司法机构的实践也越来越受到理论和实践界的关注,这其中以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最具代表性。就ICSID而言,其仲裁裁决本身并不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如就两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包含对ICSID仲裁的同意的问题,ICSID先后裁决的“玛芬兹尼诉西班牙案”和“普拉玛诉保加利亚案”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然而这两个案子最后都得出ICSID享有管辖权的结论又反映出它们在扩大ICSID管辖权方面起到的先例指导作用。如果我们研究WTO框架内的争端解决,我们会发现它更是如某些学者所言“明显地表现出了案例法的方法或特点”。[8]123以1995年至2001年7月为例,DSB形成的54个专家组报告和38个上诉机构报告中,阿根廷鞋保障措施案、日本酒税案、美国汽油案、美国羊毛上衣案和欧盟荷尔蒙案在40个以上的报告中被引用,欧盟香蕉案和印度专利案被引用的次数也超过30次,而美国虾案、美国内衣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也被引用过20多次。[9]276由此可见,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不仅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而且为DSB处理以后相关的争议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2)一国国内判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国际法实践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在国际公法领域,国内司法判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尽管其证据效力与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作出的判决相比要小得多。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国内判例对于国内法院审理案件更是具有重要意义,在秉承“遵循先例”的普通法系国家,国内判例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一国国内判例同样有助于促成国际法新规则的形成,这方面的例子有:18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斯库诺交易号案”开启了美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时代;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鲍福莱蒙案”引起了人们对法律规避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1926年英国法院审理的“安斯利继承案”正式确立了双重反致原则,等等。 (3)非判例类的国家实践既包括单一的国家实践也包括国际社会的共同实践。研究这些国际实践的意义在于,它们深刻地反映着当前一些国家的利益诉求和国际关系的最新趋势,表明着某些规则正面临的挑战或者在某一领域出现新规则的可能。一方面,需要肯定的是有些国家的单一实践已经形成了新的国际规则,典型代表如“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customaryinternationallaw),与通常意义上的国际习惯法强调国家的长期反复实践和各国的内心确信不同,即时国际习惯法只需要一国采取一次性的国家行为,如果没有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其合法性一般就会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如某一国家向太空发射卫星的行为便是即时国际习惯法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些国家的实践由于不符合当前的国际法规则,非但无法构成新规则反而有可能成为国际社会制定新规则加以规制的对象,例如“预先性自卫”。所谓预先性自卫是指一国对其主观认为即将来临的攻击率先采取军事打击的行为。近年来,美国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名义采取了许多预先性自卫行为,对此,各国普遍感到不安,不仅强烈反对这种扩大自卫权范围的主张,并且希望能够在联合国框架内利用一切办法应对这一国家实践。[10]51 3.国际法研究的阐述路径———单独研究与比较研究 在进行国际法的阐述时,有两种可遵循的研究路径: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前者的优势在于这种研究方式能够有效把握问题的优秀,始终围绕问题本身分析,不会造成思维和叙述上的混乱;而后者的优势则在于发散思维,通过比较从不同侧面分析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更为全面的认识。支持单独研究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具有自成一体的特征,注定与国内法或一般法学有所不同,比较方法并不适用于国际法。事实上,国际法中的“联合国”、“WTO”等概念及制度确实与一般法学或国内法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研究这些国际法特有的制度上,有必要通过单独研究展开具有针对性的讨论。与之相反,支持比较研究的学者则认为,国际法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其概念本身都是在和国内法进行关系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比较法更适合说明国际法问题。而事实上,这两种研究路径由于侧重不同,在不同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中都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单独研究。通常而言,单独研究可以划分为对某一制度整体进行的宏观研究和对该制度中某一个体进行的微观研究。以WTO为例,作为当前国际社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等关涉多边贸易关系的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在性质上的唯一性决定了对其从宏观角度进行单独研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与此同时,WTO的机构设置、法律体系、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参与成员等客观现实又天然地要求对它的研究必须着眼于微观。因此,如果说宏观的研究模式使人能够对WTO有一个全面的、综合的认识和把握的话,那么,微观的研究模式则使人能够更加深入理解WTO的各项具体规则,更有助于实践操作。 (2)比较研究。“早在1900年,就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的两大作用:它既是‘解释法律的宝贵工具’,又是‘立法进步的有力工具’。”[11]54在笔者看来,用这句话来说明比较研究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也同样正确。由于国家法本身的国际性和多元性,国际法学比较研究本身也具有多种形式。例如,在研究作为国际私法渊源之一的国内法时,常会涉及各国国内法之间的立法比较,而由于各国语言的不同,立法比较又会建立在对各国立法文意和对国际私法规则理解的比较基础之上;在研究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时,我们总是会将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放在一起进行前后比较,以便思维得到清晰的梳理;在研究国家责任时,历史比较的眼光又会使我们充分了解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责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总之,比较式的阐述方式早已深入国际法研究的各个领域,成为国际法学方法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之我见 关于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及重要意义,拉伦茨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曾经给予高度评价———“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2]21。笔者认为,这些评价也可以适用于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自奥本海在1908年撰写《关于国际法的任务与方法》[13]313的论文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国际法领域正在发生的两点根本性转变:“第一,国际关系尤其是新生领域的国际关系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第二,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为解决以上新生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14]291这种转变在笔者看来,深刻地展现着国际法学方法论对于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关于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尚不够成熟,未形成任何研究体系,而就其发展笔者愿意提出自己的拙见,即:从方法论角度研究国际法学,应当在坚持实证主义立场的基础上辅之以价值主义,并且结合多种方法选择合适的阐述路径展开分析。 其一,面对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之争,纵然有学者认为价值主义的意义在于:“法学中弥漫着意识形态,并在某种意义上讲,意识形态一直哺育着法学理论,事实上不受意识形态约束的实证法学根本上不存在。”[4]47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国际法学本身方法论上的特殊性:一方面,国际法规则大多是国家间利益妥协与平衡的产物,是国家的现实实践,在研究时不应涉及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清国际法的发展并非是普通人甚至专家学者可以预测的。仅以国际公约为例,很多时候只要符合公约要求的缔约国之间同意,随时可以修改公约,但是缔约国家间在什么情况下会达成一致意见则涉及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研究国际法时,笔者认为最好将其限定在当下的国际法框架内,坚持实证主义的方法,既不对现行有效的规则作过多的“善恶”判断,也不要动辄就修改国际规则或预设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但是,这并不是说要完全放弃价值主义的立场,相反,在坚持实证主义的前提下,国际法的研究也应当适当考虑价值主义的方法,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把握“适度”原则合理批判,准确理解国际法学的现在和未来。 其二,在具体研究国际法问题时,应注意灵活运用多种方法,选择合适阐述路径。(1)以现行国际法为优秀展开的国际法研究,要求我们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而且必须注重采取规则研究、实践研究等多种方法。这种围绕国际法规则、案例等法律因素展开的讨论和研究,恰恰是实证主义所倡导的。(2)除了现行国际法外,研究者还应当以动态的历史眼光审视国际法的过去,建构国际法的未来,因此除以上方法外还有必要对国际法展开学说研究。尽管学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且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实践的积累,以学说作为国际法的证据或者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依据的情况正在日趋减少,然而权威的国际法学者提出的理论学说仍然为我们研究现行国际法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路与可靠的资料,而且近些年出现的独具视角的新国际法学说也为我们解决当下国际法面临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应当善加利用。(3)在前两点的基础上,我们应当注意分析所研究问题的特性,在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中选择更有利于清晰阐述观点的方法,从而完成揭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过程。 因此,尽管国际法学方法论涵盖内容之广泛不是一时一刻就可以罗列完全的,而我国国际法学研究方法及其方法论体系“先天不足”的缺陷也不是短时间可以弥补的,但是从现在起不断完善我国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架构却是可以做到的。鉴于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其他国家比我国开展的时间要早得多,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在大学开设了具体的国际法学方法课程[16]388,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一方面对国外学者成熟的理论加以借鉴移植,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独有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体系。总之,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法学方法论作为今后国际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为我们开启了研究国际法的一扇新的大门。相信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其必将为我们研究国际法拓宽思路,使国际法的研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作者:刘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际法学论文:论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国立北京大学、国立中央大学、朝阳大学、东吴大学、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似最具规模、影响力最盛。节取上述各校的课程设置,以及20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所修正的法律学系科目表,可有如下观察: 首先,国际法课程在得到一如既往的重视的同时,也在教学上有了更为精细的授课安排。除在课程中普遍将国际法区分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独立授课外,一些学校也进一步将国际公法区分为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在不同学年各自讲授。虽然这种课目划分并非此阶段的新兴现象,但更多学校对这一国际法课程设置的采用,既是国人对国际法学的认知更为系统全面之体现,也意味着法科学校愿意给予国际法更为充分的学习时间,显示出对国际法教育有了更高的评估与偏重。如,国立北京大学20世纪20年代的法学专业课程中,在第二、三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国立中央大学从第三学年划分组系,而无论是司法组、行政法组,还是法学组,都将在这一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课程,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课程。其中,国立北京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更细分为平时国际公法与战时国际公法,前者讲授于第二学年,后者则讲授于第三学年。 其次,国际法课程得到授课时数或年限上的较好保证。在多数学校,国际法课的授课年限至少为一年。如,中央大学法学院为三个不同组系所安排的国际公法授课时间均为一年,即使是列为选修课目录中也未缩减。东吴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的学习年限也为一年,且在那一学年中所占学分最高。较之同校一些仅开设半年的基本法学课程,如中国宪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则等等,国际法一年的学习时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所占之地位。而在北京大学法科,由于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的分开授课,实际也分配给国际公法两年的学习时间。 最后,国际法出现从法学教学科目向法学教育专业上升的迹象。作为法学教育的必要构成,清末以来的国际法教育一直是作为教学科目之一得以重视并渐为发展。而至20世纪40年代,按国民政府教育部1945年修正之法律学系科目表所示,中国国际法教育有了性质与地位的又一次提升。据此科目表,除共同必修科目以外,法律系可采两种学分制度,一为混分制,二为分组制。在分组制教学中,四大组系分别为:司法组、行政法学组、国际法学组、理论法学组。在这种分组制的科目列表中,对于司法组、行政法学组以及理论法学组而言,国际法仍作为共同必修课之一门;但对于国际法学组而言,国际法教育不再单单体现于一或两门法学课程,而成为了一个法科教育的专业或培养方向。国际法教育由此开始了从法学学科下的一门课程向高等教育的一个独立学科的演进轨迹。 国际法学师资构成的演变与充实 早期从事中国法学教育的多为西方传教士,丁韪良无疑是在中国教授国际法课程的第一人。至清末修律,大量外国法律专家被聘来华执教,日本学者则成为其中之最。据载,清末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等22所法政专门学堂均有延请日本教师,达311人之多。以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开设为例,包括法学通论、宪法、国法学、刑法、民法、商法、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在内的全部法学主干课程都由日本学者担纲。其中,担任国际法教学的为岩井尊闻,而教授国际私法的则为志田钾太郎[2]116,726。时至民国,国际法教学的师资队伍开始出现明显的本土化趋势。随着法科留学生的陆续回国,以及中国各类法科学校所培养人才的日渐出炉,民国时各大学法科或专门法政学校中执教的中国教师越来越多,国际法师资队伍中的中国教师比例也日益提高,至20世纪30年代后已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当时法学教育界享誉盛名的“北朝阳南东吴”为例。从民国元年发展至20世纪20年代前后,朝阳大学的法学教员中尽管仍有冈田朝太郎、岩谷荪藏等外国教师,但其主要教学任务已交由中国教师来完成,所聘请者不乏当时中国各知名法家,如余棨昌、钟赓言、程树德、陈镐生、王家驹、李怀亮等等。最初在该校教授国际公法的为来自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巽来次郎,但据1917年《教育部视察朝阳大学报告》,当时亦有中国教员承担此门课程的讲授。报告中提及,检查当时正逢中国教师钱泰在讲授国际公法课程,报告评价其教学为“讲解详明,学生尚能注意”[3]464。而作为与朝阳大学齐名的又一著名私立高校,东吴大学的本土师资也得到明显充实。由于创建东吴大学法科的美国人兰金本是律师出身,为在中国培养具有现代专业素养的司法人才,东吴大学最初所聘教员都为实务界人士,并有不少外籍专家,如“大美国按察使衙门”的罗炳吉(CharlesS.Lobingier)。而随着学校的扩充,如董康、吴经熊、梅华铨、张君励等中国法界名人都陆续受聘开始于东吴大学法科执教。至20世纪30年代,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执教各主干课程的人员中,除教授英美法的萨莱德(GeorgeSellett)与教授国际公法的路义斯(Robert.E.Lewis)外,其他如法理学、宪法学、罗马法、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均为中国人。而在路义斯外,其他担任国际公法教学的都为中国教师,如梁鋆立、姚启胤、夏晋麟、倪征燠。就当时在各校教授国际法的中国教师的学历构成来看,其大部分都具有外洋留学背景。其中,小部分人求学于东洋日本,如周鲠生曾于1906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并在那里加入中国同盟会;更多人则选择远赴欧美,如在东吴大学教授国际法之钱泰就留学于法国巴黎大学,并获博士学位。不过,这些后来活跃在中国国际法教育舞台上的身影,留学前多已在国内研修过法律,往往同时具有中外两方的法学教育背景。可以认为,对于曾积极参与过民国时期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上述各人,留学是对其学识的提升与眼界的拓展,但这种收获与国内法学教育所提供的有益导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息息相关。这也从又一侧面印证了民国时期中国国际法教育的成长与收效。 国际法学教育对国际法理论研究繁盛之促成 外国著作或教材的翻译无疑是中国国际法教学资料的第一来源。早在京师同文馆开设国际法课程的最初,丁韪良主导下的一系列国际法译著就作为同文馆之授课教材而集中出现。据《同文馆题名录》所载,除丁韪良所译之《万国公法》外,当时既为早期国际法输入中国的代表作品,又作为同文馆授课教材使用的还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至20世纪上半叶之法科大学与法政学堂中,外国国际法著作及教科书的翻译更为活跃,劳麟赐所著《万国公法要略》、今西恒太郎所著《国际法学》、高桥作卫所著《最近战时国际公法论》、中村进午所著《战时国际公法》及《平时国际公法》、今井嘉幸所著《中国国际法论》、横田喜三郎所著《国际法》等的中译本纷纷现世。一些编撰者在书中甚至连教材资料来源、适用学校、建议课时或学分都进行了专门交待。如宁协万在其《现行国际法》中称:本作为“著者历年关于国际法之札记、杂录、论著、译述、及讲演各稿,为有系统之整理,而仿德国黎斯特国际法与英国罗连士国际法之例,分作四部以成本书”。著者在“国立北京法政大学专任教授,在职八载,逐年将新得材料,加入本书,讲授学子”,而其在“中国大学、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之讲座,均以本书为讲授之资”[4]1。周纬《新国际公法》中也谈及,其先“担任北大法科国际公法教授、旋南下改任中央大学国际公法教授”“,今以其两处讲义”,“出版问世”,“不负国际法学院之期望”[5]11。谭锡庠在《新编平时国际公法》中介绍,“本书原为民国十九年时之讲稿徒以材料及编制未妥善故特重行增删之”“,本书可供大学教本或参考书之用”[6]7。朱建民的《侵略问题之国际法的研究》中附有说明称“,本丛书每册各附导言或编后记,并各跋以讨论大纲,以便各训练班或小组讨论会之应用”[7]3。张道行的“部定大学用书”《国际公法》则有更具体的指导:“本书力求深入浅出,以冀能合于初学者的应用,若采而为教科书,则以四学分至六学分为宜,每周讲授两章,适可供一年的学程之用,书中所引成案,已不算少,苟有不足,则Scott,Evans,Briggs,Dickenson的编本都可补充,实则各生如能于上述各种成案的课本中,详研其内容,成为有用。”[8]6 由此,国际法教育的需求牵动了国际法学研究的进步:教材的编写是教学开展的要件,也成为国际法理论延展的基础与构成;学校刊物的创办是国际法教研成果的展示,也是国际法学科成长的助力与印证。可以说,中国国际法教育为中国国际法学生长不可或缺之内容,其前行之步伐与国际法学之成长丝丝相扣,为近代中国国际法学体系的生成贡献良多。(本文作者:刘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教育模式研究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理论教学力量雄厚,实践教学力量薄弱的重要现实。法学院不乏具备博士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但是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却较少,尽管有些院校也对外宣称建立诸多法学教学实践基地,但是由于资源的限制,大多数也是徒有其名,这对学生法学实践技能的培养造成不利的后果。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之间对法律问题的辩论,逐渐的发现各自的错误,进而达到对法学问题认识深刻,并提高法学思维和法学素养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技能。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主要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英美法系法学院的教师大多由具备多年司法经验和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担任,这样他们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够做到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合,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英美法系案例教学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司法判例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因此这种教学方法不能使得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采取课堂讲授和课外课程讨论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通过系统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终检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考试,不是由大学教授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实践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基础,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 建构我国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方式与培养目标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对法学人才越来越缺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得。 1.提高教师使用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准 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根据法学问题和社会发展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从而适合法学教学内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学讲授的课堂上,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时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的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对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2.重视法学模拟教学的推广和使用 “法律的生命力始终不是逻辑,而是实践”。法律如果制定出来不出执行,不去规制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权利,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死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要注重将死板的法律教活,这样法学模拟教学便应要求而受到广大法学教师的应用。因此,重视法学模拟教学,具体可以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使学生置身于模拟和现实的诉讼活动,使得学生真正体验诉讼主体的角色和诉讼程序,进而掌握和理解模拟过程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3.实行法学专业学生双导师制 法律是实用性的科学,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多数都是法官和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的促进实践和理论相结合。我国大多数教师没有司法实务经验,这对于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是很不利的,因此高校可以对法学专业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对现行法学专业教师侧重于对学生法学知识的传授,校外导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侧重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本文作者:佟曾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家对国际关系学科理论贡献 自1919年国际关系作为独立学科成立以来,它经历了92年的变迁,其中包括20-30年代的初创时期,二战之后的重建与美国支配时期(1945-1990),以及苏联解体后对国际关系重新认识的现阶段(1990-)。由于美国的学术理论与研究方法在该领域的影响近半个世纪,以致当今人们谈论起国际关系研究时,首先想到的是古典现实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摩根索(HansMor-genthau)、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家沃尔兹(KennethWaltz)、新保守主义代言人米尔斯海默(JohnMearsheimer)、新建构主义理论新秀温特(AlexanderWendt)等,甚至连国际关系学科也常被称为“美国学科”。可是对那些在国际关系学科初创时期有过重要理论贡献的国际法学者及其学术思想却论述甚微。其实,在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多为知名的国际法学者和历史学者。 本文以20世纪20-30年代国际关系学科形成时期为背景,分析当时三位国际法学者诺尔-贝克(Phil-ipNoel-Baker)、曼宁(C.A.W.Manning)、劳特派特(HerschLauterpacht)关于国际关系的论述,旨在论证他们对国际关系学科的内容、理念以及研究方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实际上,作为国家间行为的规范,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的内容常为混同之形。无论从国际法学史还是从国际关系学视域,两者具有的共同点甚多,只是其着眼点迥异。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际关系学科的奠基之辈多有国际法学者了。然而,由于二战后的国际关系研究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被武断地“科学化”、简单化,其结果导致了后来国际关系学者过于追求抽象理论的研究,从而忽视甚至歪曲了国际法与外交史在理解与研究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从此导致了国际关系学科陷入长期低迷的状态。这一现象值得中国学者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学者们认真地反思和总结,以求推动和繁荣国际关系学科体系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仅给欧洲带来了空前的破坏,而且也使其部分地丧失了世界上的主导地位。随后,渴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战争演变成社会的要求,并推动了国际关系学科的创建。不言而喻,对和平的普遍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关系学科初建时期的学术方向与研究方法。当时英国仍拥有世界上一流的海军和庞大的海外属地。此外,它的高等教育制度暨学术传统,包括对国际问题研究的理念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对国际秩序中的传统机制———外交、国际法、均势原则更有系统的理论体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2〕学术界普遍接受1919年英国创立了国际关系学科,而第一代学者开始探讨如何构建国际秩序并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宏观的视角。〔3〕由于国际关系研究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在当时仍为世界近现代文化、教育重镇的欧洲,所以初创时期的奠基者多为欧洲学者、尤为英国法学者和历史学家。这一群体中较为影响的是伦敦经济学院(LSE)的诺尔-贝克、接替诺尔-贝克并在伦敦经济学院任教34年的曼宁,以及同在伦敦经济学院讲授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学界新秀劳特派特。1919年,诺尔-贝克以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塞西尔(SirRobertCecil)的高级助理身份同往巴黎和会,他目睹了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在构建国际秩序问题上面临的困境。不久,基于他的外交经历以及长期从事集体安全和裁军问题的研究成果,诺尔-贝克被伦敦经济学院聘为首任国际关系教授(1924-1929)。他在相继出版的代表著《裁军》、《论国联的作用》中阐述了他对国际社会与集体安全的思考,这一论述曾引起摩根索(HansMorgenthau)等国际关系学者的重视。〔4〕的确,诺尔-贝克的教育背景很具国际化,这使他在看待国际问题时更注重国家间的了解与合作。不过,他在晚年谈到裁军时也曾伤感地说:“在人类已经成功地掌握了原子能技术、成功地探索了月球、成功地控制了某些险恶疾病的时代,如果裁军问题还是如此难以实现的话,那就意味着人类的未来是黯淡的。” 历史上,集体安全的理念与实践早已存在于国家间的互动中。就其性质而言,摩根索认为:“建立集体安全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由于没有执行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从而存在国际社会中的无政府状态。”〔6〕而诺尔-贝克强调,集体安全是在无政府状态存在的情况下,各国有义务以集体而非个体的名义维护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尊严,从而“让潜在的侵略者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必将面临世界其他国家———国际社会的反对。”〔7〕一战后,集体安全在欧洲被看作是“世界政府”的理念与现实中存在的主权国家体系之间的妥协。由于当时“世界政府”的理念被视为过于理想主义,而“均势政治”又在战后备受指责,因此,集体安全的提法似乎更为人们所接受;随之,也就成为战后欧洲各国谈论最多的议题之一。那么,什么样的集体安全才是当时自由主义理论家的期望?对此,诺尔-贝克指出:集体安全的目标必须是满足各国的安全需要,即带有普遍性,因为“一个不能消除战争威胁的集体安全机制是不可能解决任何国际问题的。”就思想传承而言,诺尔-贝克属于格劳修斯代表的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相信国际法与集体安全最终能够取代国际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强权政治规则。他的思想与已故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Lassa.F.L.Oppenheim)和当时的法学新秀劳特派特的主张较为接近,即倡导国联发展成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最高形式,并以国联公约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作为英国政府派驻国联的常任代表(1929-1932),诺尔-贝克建议各国政府遵循体现集体安全精神的国联公约。他指出,集体安全的意义在于各国政府能够、也应该一起探讨并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而其成功则取决于各国间的信任与合作。这种合作不仅要体现在移民、跨国税收、医疗卫生、万国邮政等社会问题上,更应该以集体安全来取代传统的军事同盟。诺尔-贝克的主张在当时有着广泛的社会认可,英、美乃至欧洲知识界、政界中不少人赞成国联公约应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典,并将它独立于任何国家的意志,其最终目的是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机构。 然而,外交经历丰富的诺尔-贝克深知理念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别。生活于现实中的国家通常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安全,故集体安全的首要任务是使“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具有“兼容性”和“共性”。这样才有可能促使各国相信:构建国际社会并使其制度化是实现各国的共同利益———集体安全的必要条件。为此,诺尔-贝克主张在和平时期就应当制定一个全面可行的裁军方案,以落实国联公约第8条规定的,“普遍裁军计划将由国联委员会起草,其成员国须承认该举措为维持和平之必要。”〔10〕近代历史上,欧洲思想家孟德斯鸠、康德等人早已指责过军备竞赛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例如对经济资源的挥霍以及在民族心理上产生的恐慌。1899和1907年相继在海牙召开的国际裁军会议,更是旨在消除大国间的军备竞赛以及必然产生的恶性后果。但是,由于国家间的合作不甚理想,上述理念和实践并未能真正消除普遍存在的“安全困境”。针对30年代中期出现的军备竞赛及其导致的国际困境,诺尔-贝克这样写道:“当一国开始在与他国对抗(rivalry)中武装自己时,新一轮的扩军便会出现。首先是这一方,而后是另一方。国家间的对抗情形还会导致军事同盟的形成。同盟各方必然会不断地怀疑对方想要实行军事打击,或者是正在发展超越捍卫自身的实力,于是便力图重新调整彼此间的力量对比。欧洲国家应该明白,正是相互对抗才致使他们陷入战争的灾难;各国实行的自我防卫的军事准备摧毁了他们苦苦追求的和平。”〔11〕诺尔-贝克的集体安全理念是战后欧洲时代精神的一种体现。鉴于1919年后的欧洲均衡政治已无法通过自发调节来维持和平,集体安全则取而代之、并受到了欧洲社会的普遍重视。新诞生的国联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临时性组合,其实质是为了遏制未来敌人的潜在联盟。后来,马丁•怀特(MartinWhite)的观点十分接近诺尔-贝克的这一看法,他们把集体安全定位为国际社会的联合防御体系,并分别在1936年和1946年提出,集体安全意味着它最终成为国际安全组织的基石。同样在裁军问题上,诺尔-贝克与怀特也先后主张各国接受裁军以表示对未来国际社会的高度信任,同时呼吁《国联公约》第8条应对各国发展军备予以法律上的限定。的确20-30年代要求裁军的呼声高涨,各国政府不得不举行多次谈判并签有条约;其中包括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的《四国海军条约》、1927-1934年间的国联裁军计划和筹委会的建立,这些都反映出当时国际社会致力于裁军的努力。为此,诺尔-贝克、劳特派特与当时著名的历史学家齐默恩(AlfredZimmern)、汤因比(ArnoldToynbee)等统被称为自由主义理论的代表。 但凡一个新学科的建立都应该有较为明确的教学体系,其中包括课程设置与相应的研究方法。国际关系研究也是如此。深受一战后欧洲渴望和平与避免战争的影响,诺尔-贝克积极推动了国际社会对集体安全与裁军的关注。毫无疑问,它们均是当时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同时也是国际关系、尤其是国际安全关注的优秀议题。但是这也表明诺尔-贝克的研究方法仍然袭用传统的历史学和国际法来解读20世纪、特别是一战后的国际问题。〔12〕这就很难给这一新生学科定位,即它属于传统的人文学科还是社会学科,因为这涉及到该学科的研究方法与发展方向。为此,学界认为诺尔-贝克的继任者———查尔斯•曼宁则是提出国际社会为国际关系学科研究对象的第一人。〔 曼宁1894年出生在时属英帝国自治领的南非,那里仍实行着严格的“种族隔离制度”。年轻时的曼宁深受影响,并接受这一制度是“文明的西方对非文明的非洲土著人文化的保护”。〔14〕他甚至在民族解放运动方兴未艾的60年代依然为这一制度辩护。不过,曼宁在种族问题上的偏见并没有妨碍他对国际关系的兴趣。他在南非完成大学学业后,获得了罗兹奖学金(RhodesScholarship)前往牛津大学攻读法律(1920-1922)。毕业后,他被派往日内瓦担任国联首任秘书长迪拉芒(JamesE.Drummond)的助理。在此期间,曼宁参与了处理战后海外殖民地的托管事务(Mandatesystem)。这六年的工作经历以及他对国际事务的理解促使曼宁支持国联的作用,并一直关注这一新创立的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与发展。1928年,他先是受聘于牛津大学,但不久转往伦敦经济学院接替了资深的国际法学者、国际关系教授诺尔-贝克,并在那里执教至1962年退休为止。曼宁属于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从事教学时间最长、最早探求国际社会的学者。据菅波英美(HidemiSuganami)追忆,他是第一个潜心把国际法中的国际社会理念扩大到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并借用社会学方法研究国家间的问题。〔15〕与同时期的其他学者,如齐默恩、诺尔-贝克、卡尔(E.H.Carr)等人相比,曼宁的理论贡献主要是他把国际社会明确定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优秀概念,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体系。他在研究国际关系时强调不能忽视国家间的外交承认与均衡政治的作用,但更应该关注国际法体系与集体安全机制的构建。〔16〕显然,曼宁的学术论述体现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传承,也反映出当时流行的自由主义政治倾向。〔17〕因此有人认为,曼宁的学术思想源于其法律的训练和对欧洲文化的理解。他本人也坚持,在理论与实践上,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必须受到国际法与集体道德的约束。〔18〕这一观点显然来自他本人的信念和在国联的实践,同时也还深受英国近代法学家奥斯汀(JohnAustin)的影响,即国际法体系虽然缺少“宪法”特征以及强制的执行手段,但它毕竟能够在主权国家间的互动中促进稳定、规范和安全。〔19〕1962年曼宁在退休之际,完成并出版了其代表作《国际社会的性质》一书。其中收录了他对国际关系、特别是如何构建国际社会的思考以及他30年来的教学总结。回顾与探讨曼宁的学术观,我们不难发现他对国际关系学科建设的贡献是具体而有远见的。首先,曼宁十分重视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兼容或和谐。当面临如何解释二者可能出现的冲突时,他则从社会学的视角考虑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身份认同,其中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后果。曼宁认为,国际法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成员相互遵守的行为准则,而非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法规。正如法泰尔(EmerichdeVattel)解释的那样,“如果没有规范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就没有所谓的社会。这是因为法律只能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形态中。”〔20〕在国际关系理论层面,曼宁坚持主权国家、国际社会和国际法规的三重关系;并认为他们虽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只有将其一同使用才能够理解国际关系问题的本质。〔21〕曼宁分析了主权国家的性质,并认为由此构成的国际体系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这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超国家的权威能够提供给各国必要的安全或约束;同时也正是主权国家的存在才构成了国际秩序的前提。为此,曼宁把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建立在两个假设上。首先,无论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其实都是由人来制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在国家的互动中,各国政府不仅必须考虑到它们的名声和信誉,而且更会以体系成员的身份进行交往。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国家政府拒绝获得外交承认和必要的援助。其次,主权国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自愿接受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约束;这与股票市场的游戏规则差不多。〔22〕因此,纵观欧洲国家体系演变的历史,当前的国家虽为主权实体(sovereignentity),但其性质不应与国内君主(sovereignperson)相混淆。曼宁认为,主权国家的对外权限仅仅指它在缺少“超国家治理”时拥有独立的、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权国家或君主可以在国际上同样行使其在国内政治中享有的最高权利。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只能在受到国际法原则制约的同时,享有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说到底,国际关系需要一种共同接受的社会准则(socialnorms),才能保障整个体系或秩序的平稳运转。〔23〕对此,他明确强调国际关系的教育对象应该是包括民众在内的国际社会,特别是国家政府所应该承担的集体责任。〔24〕曼宁的学术理论对国际关系学者、特别是“英国学派”成员,如布尔(HedleyBull)、詹姆斯(AlanJames)影响颇深。他们坚持国际社会已经存在,并解释它实际上更多地是存在人们的共识以及相互遵守的国际法规中。例如,那些来往于国家间的外交官员、跨国企业人员或者是穿梭于国家间的文化艺术人士。〔25〕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在功能上存有问题,但它存在本身则表明,人类有责任去思考如何构建一个基于法治、道德与合作的世界秩序。 与诺尔-贝克、曼宁直接从事国际关系教育的经历不同,劳特派特则是位国际法学者兼律师。虽然他未担任过国际关系教职,但却一直心系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特别是劳特派特在思考战后国际法与国联的作用时,往往会从构建国际社会的视角进行探讨。如果用学术成果和影响衡量的话,国际关系学者———从卡尔、摩根索到曼宁、布尔———都会提及或引用劳特派特的观点。1897年8月16日,劳特派特出生在奥匈帝国的加利西亚省(今属于波兰)。他在维也纳大学读书的岁月恰逢一战期间;虽然劳特派特的天资与勤奋让他荣获法学和政治学博士学位,但是战后奥匈帝国的解体、以及中东欧出现的社会动荡迫使他和一些同代人前往社会稳定、学术氛围宽松的英国。1923-1937年间,他先在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研究;然后得到了讲授国际法的教职(但1938年转入剑桥大学)。1933年劳特派特出版了他长期研究的《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职能》一书,并于1935年在日内瓦国际关系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国联公约对国际法之影响”的报告。这时期完成的学术成果基本上体现了他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及其学术思想。〔26〕从学术传承上讲,劳特派特属于维也纳学派(theViennaSchool),即反对国家主权至上并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就像该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HansKelson)一样,他认为全部法律应该归纳于一个体系,在其最上端为国际法;而它的效力溯源于一个“最高的规范”或称“原始规范”(normeoriginaire)。〔27〕劳特派特本人通过考察国际审判案例的历史轨迹,来论证国际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以此增进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实效性。他实际上一直以此作为从事国际法所肩负的使命。劳特派特当时已开始思考国际人权与国际法庭的作用,并视其为研究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他二战后出版的《国际法与人权》一书是这一领域里的早期成果。〔28〕深受20-30年代集体安全与裁军呼声的影响,劳特派特主张国联必须在未来国际社会中扮演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角色。他写道“国联公约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基石并独立于或超越国家的意志。”〔29〕这是因为《公约》的优秀理念是通过集体强制措施来执行和平解决争端。为此,劳特派特与齐默恩、曼宁等人极力反对把国联变为各国政府代表定期会晤的国际会馆而非有实际效果的国际组织。他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理解国际关系、特别是国联的性质与作用。 鉴于当时国联的使命是“维护和平与推动国际合作”,他努力提高这一国际组织的权威以及赋予其权威的合法性。而国联公约在事关主权国家传统的优秀利益上应该具有束缚某些国家权利的权威,这就要求《公约》须有相应的执行力度。劳特派特倾向把《国联公约》看作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体系,以代表国际法体系上的根本性变革。〔30〕他在曼宁主编的《和平转变》一书中写道:“如何使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和平转变’成一种有效的机制,答案只能是各国政府需接受国际法规定的责任职责,并承认由国际组织做出的对国际法的裁决或修改。”〔31〕如果我们分析劳特派特思想的话,会发现他实际上相信国际冲突不是来自人类的邪恶或国际体系本身的不健全,而是来自国际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或者说国际法缺少应有的“实效性”。因此,这里包括建立一个真正意义的国际法庭,因为它是“维护国际和平正常机制的必要条件(sinequanon)”。〔32〕显然,致力于国际法研究的劳特派特一直坚持“条约必须遵守”(pactasuntservanda)这一欧洲古老的惯例,而任何国际秩序的“破坏者”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问题上,劳特派特与格劳秀斯、卡尔森、特别是他的学术前辈奥本海一样认为,国际社会与其受约束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存在的。他坦承地写道,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需要不懈的努力和长远的眼光,如果国际法不能“变革”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就很难为国际社会的治理做出理论与实际的贡献。〔33〕这一观点对当今国际关系学者而言仍然值得深思。劳特派特的学术思想得到学界、包括当时自由主义学者的认可;不难理解也同时招来了指责。历史学家卡尔对他的抨击最为严厉。作为当时现实主义理论的代言人,卡尔对齐默恩、诺尔-贝克和劳特派特等人观点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这一群体对国际政治现实报以盲目乐观,并且分析方法上多有纰漏。在20-30年代的不稳定期间,这种态度会导致极其危险的后果。可是,卡尔对上述学者的批评显然带有很深的误解。正如劳特派特所言,双方的分歧实际上来自对问题关注的视角不同,即目前的危机处理还是长远的理论探究。 劳特派特的理论体系形成于1938年慕尼黑协议签订之前,当时他对国联的信心主要来自三个层面。就欧洲近代历史发展而言,这一国际组织是欧洲外交体系长期演变的结果,即从国家间的冲突发展到相互制衡;再从19世纪的大国协调演变到20世纪初提倡的集体安全。因此,集体安全意味着主权国家分担共同的责任与义务,这是国联存在的优秀基础。就国际舆论而言,国联是由新崛起的美国、特别是威尔逊总统提议、并由巴黎和会批准成立的国际组织。劳特派特相信20世纪的国际趋势只有一个可能的方向,那就是推动各国间的普遍合作与磋商而非抗衡。国联是集体合作的形式,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同盟;因此它没有明确的假想敌,只是根据国联公约第16条规定,“所有成员国家有义务对进行侵略国家予以各种可行的制裁;其中包括授权国联统率其成员国的军事力量去恢复现状”。〔34〕就现实利益而言,一战中暴露出来的残酷性、破坏性,让当时有识之士意识到,任何国家试图通过战争手段来追求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到头来必然是适得其反。同时,劳特派特也表示,法律对世界和平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并不是万能的。 可是,鉴于欧洲仍处于战后的痛苦中,他相信,只有当各国政府与人民意识到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国联,并通过这一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时,这种痛苦与迷茫才有可能消失。国联的使命在于不仅要防止世界战争,而且要努力消除未来所有的战争。〔35〕他支持设在海牙的国际法庭,并期待通过国联与国际法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如果能实行的话,这将意味着各国最终会迈向一个稳定、公正的国际社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劳特派特并未忘记,没有实力保障的国际秩序只能让侵略者产生错觉,有效治理无政府状态必须拥有“世界警察”的能力,当然也需要各国认同的道德准则和法律。为此,他希望国联成为一个真正有效、公正的国际组织,诚如英国政治家索尔特(ArthurSalter)指出地那样,国联将应扮演一个“抗击未知敌人”的永久性的潜在联盟。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科教学若干疑问思索 摘要:本文从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教学风格、讲授方法、内容设计和因人而异以及爱国主义情愫和思维方式的培养等方面对国际法学科的教学特点和规律以及经验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思考 自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国际法学科在许多高校本科阶段更不用说研究生阶段划分为三个专业细分为众多方向,后经教育部调整为一个专业(即大国际法学)三个方向(原先的专业变为方向)。笔者曾较长时间从事过国际法学科诸多课程的教学,后集中到国际法,加上现已转入新的领域,所以,有必要对这一教学旅程予以总结,并有助于探讨和求教于同仁。作为教研论文,又限于篇幅,不得不对写作目的予以限定:一,围绕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这一中心;二,紧扣国际法学科教学的应有特点和规律;三,突显个人特色和风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着重体现和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 教好一门课就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明确学习目标。在目标的确定上,笔者注意因人而异,定位实际。对大部分学生来说,达到本科教学程度即可;对少数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学生(包括报考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者),适当加宽、拓深其知识,并介绍外交工作的重要性、特点和优势等。因为外交部是一个大部包括其所辖驻外使领馆和国际组织代表,另外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局和金融机构均有条法司以及省市外事部门,而进入这些单位的大都须是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才有可能。在兴趣引发方面,笔者注意以下几点:(一)强调学习这门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客观澄清并明确强调国际法的性质;①国际法是有别于国内法的一个丰富而独立的法律体系,仅具有国内法知识而缺乏国际法知识则于法学本科生知识结构不完整;它是学好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后者孕育于前者,它们的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具有相通性,前者对后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学好国内法课程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因为国内法各部门几乎都有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存在,主要表现为条约形式,有些更健全和超前,两者紧密相关;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信息网络化时代,国家间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地球村”和“世界公民”概念渐显,涉外事务、涉外案件日益增多,缺乏国际法知识将难以正确应对和处理;国际事件频繁发生,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体,对其正确认识和评价非运用国际法知识不成。因此,学好国际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科学、全面和宏观的思维方式。(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授法,注意生动形象性,既有助于学生对比较陌生的国际法概念、原理和知识的理解和接受,又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此点下文再议。(三)时常穿插国际时事点评,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有助于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此点下文再议。 二符合学科特点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 教学风格和语言特色因人而异,但也会因学科而有别。国际法在内容、适用范围和运用人员上不大同于国内法,主要适用于外交场合,大都由专门外交人员运用。这一专门职业群体形成了其特有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主要体现为端庄、整洁、潇洒、大度、严谨而又不失洒脱、轻松之风,外交辞令具有不同于其它场合辞令特色,具有专业性、特定性、严肃性而又不乏技巧性、轻松感和特有魅力。所以,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适当体现和保持这种特有教学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既体现了学科特点,又增强了教?42?学魅力。 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 鉴于国际法概念、理论和制度于学生比较陌生,更难领会,笔者注重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既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又增添了生动性和形象性。例如,对“主权”概念(乃国际法最基本概念,可谓国际法基石)的诠释,将其概括为“六性”,这样不但便于学生理解,而且使其印象深刻;在讲解“斡旋”、“紧追权”、“国际法上的承认和建交”、“国际习惯”、“反报和报复”等概念和制度时,笔者联系到朋友关系的处理等日常事例;在讲解国际法的特征(即与国内法的区别、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包括外交职务与领事职务及其任职资格和履职时间等理论和制度时运用对比分析法,辨析其异同,虽打破了教材体例,但易于学生把握,使学生记忆深刻;在分析国际法特征、领土组成部分、海洋区域划分、大陆架划界等内容时,则利用图表予以展示,增强了直观性,自然使学生易于领悟,印象颇深;在讲解安理会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和概念、理论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例如,对利比亚因“洛克比空难案”的制裁,对南非曾推行种族歧视和隔离政策的制裁,尤其对伊拉克因发动对科威特战争的制裁全面展示了安理会职权特色。另外,还有“中美撞机事件”、“美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等。这样便于学生清晰理解,全面掌握所学知识点并学会学以致用。对于颇难理解的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类型,笔者撇开教材用语,用自己的话予以概括,使学生一下子抓到了问题的精髓,吃透关键;在讲解“缔约权”和“缔约能力”等概念和原理时,适当结合已学的有关国内法概念和原理对比进行,既使学生融会贯通,又使其理解得快。 四联系时事,穿插点评 理论讲授若脱离实际,不仅枯燥无味,而且听者难以领会,印象不深,所以,法学课大都注重联系案例和事例。笔者时常联系国际时事,穿插点评,不但活跃了气氛,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加深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有助于培养学以致用之风。例如,笔者在讲领土主权、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制度、国际责任法和国际航空法时就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美国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就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国际犯罪和国家责任法;伊拉克发动的吞并科威特战争,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先后发动两次对伊拉克战争以及联合国对伊武器核查就涉及到国际法基本原则、战争法规、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程序和方法、战争犯罪、国家责任法、单边主义对联合国和国际法的挑战以及有关禁核包括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巴以冲突和各种国际恐怖主义事件就涉及到国家领土法、民族自决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刑法、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国际合作反恐机制的建立等;“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等就涉及到安理会职权、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等国际刑法问题,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家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例如对国际刑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组织法和某些国际习惯规则(如“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等)以及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和态度。再如,中越北部湾划界,中越、中国和南海邻近岛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捕鱼和油气资源开发以及某些岛屿领土之争的协议和谈判,东海大陆架与日、韩划界问题,钓鱼岛事件等就涉及到领土法和海洋法;“10+1”和“10+3”、APEC、上海合作组织就涉及到国际组织法、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反恐等问题等等。 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 鉴于国际法内容丰富繁复,已有十几个部门法,几乎每一个都可独立成科,又受限于学时,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平均使用力量,而应进行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笔者的设计标准主要有:是否紧扣学科特点;是否达到本科教学程度;是否照顾到绝大部分学生的要求和兴趣;是否能更多地联系本国和本地实际;其制度是否足够健全和成熟;是否能更多结合国内法现实;是否适当顾及自我优势和特色;其难易程度是否具有时代性。因此,笔者将具有统领各部门法作用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即“总论”部分作为重点予以详讲;另外还包括:海洋法,因为海南省是全国最大的海洋省;条约法,因为它乃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各部门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离不开它;国际争端解决法,因为它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正确认识和评价国际事件,另外具有触类旁通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之用;国际组织法,因为国际组织众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已成为国际法的又一大主体,预示着人类组织化趋势以及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人权法,因为其中包含着众多人权规则和刑事诉讼基本准则,而这些正是我国目前大力提倡且有待完善的地方;外交关系法,因为它有助于鼓励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生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学以致用,以之评判国际关系,另外,运乎处世为人也有相通之妙;主权和国家管辖权,因为主权是国际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具有经常性和现实性且与他国易生冲突,这就涉及到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国际习惯,乃国际法的特有渊源且不大好理解,所以,应当详讲;国际知识产权法,乃国际法的一个新型部门法,在知识经济时代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在我国已上升到战略高度,也是我国比较落后的制度,所以,也安排为重点讲解内容。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和内容有:外层空间法,因为相对离现实较遥远且其制度尚未健全;国际法中的居民法,因有些内容也属国际私法范畴;战争法,和平和发展已成时代主流;国家的构成及其类型,已为有关国内法所包括且易于理解等。对于这些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主要由学生根据兴趣自学。 六量体裁衣、因人而异的点面平衡 学生的基础和理解力参差不齐,学习兴趣和动力也存在差异。因而,在教学中,都应当注意量体裁衣,因人有别,因材施教,点面结合,综合平衡,无论是内容的安排,还是方法的设计以及语言风格。这里关键是点面关系的处理,就本人体验,所谓面就是绝大部分学生的水平、要求和兴趣,这是需要首先照顾的。于他们千万不可高估和拔高,而应专注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即可。对他们,教师应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反复强调,语速舒缓。否则,难以收到好的教学效果。所谓点就是极少数基础较好,感受力较强,学习用功,立志较高(例如准备报考研究生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树立其它涉外志向等)的学生,于他们可适当拔高要求,即适当拓宽、加深其知识面,同时语言简洁、轻快,少重复。但点的照顾只能放在其次或通过单独辅导补之,否则教学效果难优,因为忽略了多数人利益。另外,还有对学生的亲和力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注意和改进之处。 七爱国主义情愫的培养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自然言必称国家,?43?因而也就是最宜于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教学中的一门课程。培养爱国主义情感于国家和学生都十分必要和重要。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弱国无外交”已成历史。但是,我国在国际生活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大国地位还很不相称。我们正在走和平崛起之路,这就需要薪火相传的青年一代满怀爱国热忱努力学习,掌握本领,为国家的更加富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我国国际地位的进一步提高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直接从事国际事务的人,更应时刻注意维护国家形象,运用好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为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事业发出中国最响亮声音;不直接从事外事工作的人,也不要小觑自己的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前途的关系,应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也是在为国家利益和前途添砖加瓦,也体现着爱国主义精神。同时,我们要有大国民意识,在涉外场合,要表现出大国民风范。爱国是一个国民或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品格,就如同儿女爱母亲一样。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爱国情操的培养更应从青年学生着手。基于上述理念,笔者在教学中时刻注意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愫。例如,在讲国际法史和条约法时,近代中国“无外交”,不懂国际法或无权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被迫接受含有“割地、赔款、领事裁判权、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等反动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的不平等条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积弱积贫;在讲国家的构成要素时,笔者就联系到其它国家国民的爱国意识和表现……,我国历史上主权和领土残缺的屈辱事件……,引用“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只要我能活到九七年,我就要到回归的香港去走走”———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执著的爱国情怀……等;在讲外交关系法时,联系美国炸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青年学生如何正确地表达爱国情感;在讲到国家领土法、国际航空法、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时,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也涉及学生如何正确表达爱国情感;在讲领土法和海洋法时,结合南海诸岛有关领土纷争、钓鱼岛事件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有意识引发学生爱国热情,甚至联想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部影片———“西沙儿女”(“西沙保卫战”)中的主题曲“美丽富饶的西沙,我可爱的家乡”;在讲外层空间法时,联系到“神州五号”圆飞天梦和航天英雄杨利伟;在讲国际法的居民法中的无国籍人和海洋法中的“方便旗”时,在讲武装冲突法中的战争法规和日本遗留在华的“毒气弹”事件以及中国民间因侵华战争受害向日本政府索赔诉讼时都自觉引发学生的爱国激情,联想到母亲、祖国之意,等等。另外,设有专题讨论:引导大家思考探讨在和平崛起,靠自身力量实现祖国的腾飞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时代,青年学子应肩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我们的爱国思想应如何确立,爱国情感应如何培养和表达,爱国行动如何表现等。如此寓爱国主义教育于知识传授中,引起学生的极大共鸣,更直接、生动地引发了学生的爱国热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操和爱国理念,从而使他们心中时刻装着祖国,进而为国奋发。 八思维方式的培养和为人处世之道的感悟 科学、正确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与通达、合宜的为人处世之道于青年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而这可从国际法的学习中得到培养和感悟。国际法是放眼全球,适用于世界的法律,所以,通过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养成登高望远、放眼世界、立志高远的宏观视野和思路。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密切联系(几乎所有国内法部门均有相对应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法所涉范围上至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几乎包括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这样,可以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习惯于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即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观察事物\思考问题、钻研和写作的思维方式,而这才是符合时宜的全面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察视角。如果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国内,则不仅思维单一、视野狭窄,而且难以知识全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因此,笔者在教学中总是注意引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例如在讲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各部门法和论文写作时,都适当联系有关国内法,结合国内层面事宜。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和人际关系有许多相通之处;作为国际社会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国内社会主体的个人也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思想、秉性、风格和情感,可以概括为国家性(民族性)和个人性(个性),它们都是法律人格者,只不过前者可拟制为活动于国际社会的抽象的“人”。那么,通过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就可获得一些为人处世的启示,感悟其真谛,从而触类旁通,有助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例如,曾被誉为“日不落”帝国的大不列颠被其后裔美国取代,这体现了后来者居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律,日韩与中国有类似之处。美国在当今世界的声音最响凭借的是其强大的综合国力,所以,青年学子想要今后于国于民于己有所作为,就必须充实自己、增强实力、提高自己、完善自我,具有真才实学。因二战惨败以致几乎一片废墟的日本和德国短短几十年一跃而为世界经济强国,启发我们在逆境中要心中充满太阳,卧薪尝胆、励精图治、韬光养晦、积蓄力量,同时注意从自身实际出发,扬长避短,敢于和善于学习和借鉴他人之长;国际纠纷的处理最提倡用和平方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营造安宁、友好的周边环境和良好稳定的国际局势有利于国家建设和发展,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大小、强弱、贫富、远近、特征和与其历史现实关系等)和事件采取不同的外交政策、对策和行动(总方针是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包含着丰富的外交智慧),对我们理性、友好处理人际矛盾,与人和睦相处,营造良好氛围和适应环境,培养原则性和灵活性不无启迪;国际舞台往往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凭实力说话,均势打破又平衡,力量对比常转换,这启示我们要有竞争意识。尤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接受和遵循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之律,培养坚强意志和善于平衡、调适和重塑的良好心态和习性。当某国遭遇灾难,他国出于国际人道主义往往施以援手,我们的人际关系中不也应提倡助人为乐,同情弱者,援助弱势吗?国家人格和尊严不容侵犯,我们个人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尊严,切不可为贪图名利而置人格和自尊于脑后,而应自尊自爱;国家利益是国家考虑国际事务的出发点,但同时有责任的国家也还要为他国、国际社会和人类的共同繁荣和发展作出本国的贡献,这启示着我们个人在实现自我时还要兼顾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并对之有所贡献,就是所谓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理,否则就会陷入极端个人主义泥潭,自然也难以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外交场合,国际关系中充满着礼仪规则,十分讲究外交礼节,同样,我们人际关系中亦应以礼相待,文明交流与合作。相反,粗暴、盛气凌人、无礼不但于事无补,而且会引发矛盾和问题,等等。因此,通过国际法教学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科学全面的思维方式和通达、合宜的处世为人之道将会大有裨益,并能使其受益终身。因此,不能不说国际法是最适宜于寓教于乐的学科之一。 国际法学论文:挑战与应对:世界新格局下的中国国际法学研究 关键词:世界新格局;中国国际法学研究;挑战;应对 摘要:近现代国际法发展表明,实证国际法制度本身多源于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定国家学者的国际法理论;格劳秀斯的思想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及杰克逊的观点对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影响便是例子。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的国际法理论尚难满足国家在国际社会应对相关事务的需求,中国国际法学者面对诸多挑战。为此,我们的国际法学研究应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这个特定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指南,努力增加国际法体系中的中国元素,提高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在维护国家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为人类做出积极贡献。 一、引言 本文所说的世界新格局是指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第一大贸易体对全球经济、政治等格局带来变化的状况。大国要靠经济实力说话,也需要有能够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国际法律制度。多年来,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处于难以与其地位相称的位置,多是被动接受已经形成的所谓的国际规则,特别是在经济贸易领域。毋庸置疑,世界新格局对世界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影响,这些变化也必将反映到国际法及国际贸易制度中。 回顾近四百年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一国国际法理论对世界的影响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等综合实力及国际上的影响力是密切相关的;而且,诸多的国际法规则总是最先产生于学者的理论,尽管国家之间的冲突往往在先;正是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不同于国内主体之间的冲突,结合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很多的国际法规则不可能先于冲突而产生;针对这种情况,解决问题的规则往往只能以学者的理论为依据来确定了。而且,自从主权概念诞生以来,其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的本质及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主权国家平等原则,使国际法的本质最终体现就是各国之间意志的妥协,而这又不同于国内法。因此,通常在特定的时代,强国的国家意志多能左右着国际法的制定、执行与发展,而最终规则制定背后的依据均是相关国家国际法学家们的理论与学术观点。 大国国内产生的国际法概念或规则,常多源于其国内学者的观点和理论,这已经被历史所证明。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主权”概念源自16世纪法国的博丹与该国当时的综合国力及其在欧洲的影响有很大的关联,实力强大要求世俗世界国家君主的权力有合法来源,主权应之而生。荷兰17世纪初中叶的崛起导致它与其前的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发生冲突,以致时代为格劳秀斯推动近现代国际法形成创造了条件。格劳秀斯能够写出《捕获法》《论海洋自由》及《战争与和平法》等划时代的巨著与荷兰当时的经济贸易状况及格劳秀斯的人生经历等密不可分。他所主张的“海洋自由”就是为荷兰在为荷兰人争取利益寻找国际法依据;在他国的航海技术、贸易技术没有达到荷兰水平的情况下,荷兰对已有既得利益者西班牙、葡萄牙形成的秩序之挑战,会让自己成为最大受益者。“海洋自由”这一规则被普遍接受成为海洋法的重要原则。此外,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对其去世后3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所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恰如学者赫德利.布尔所言,格劳秀斯所提倡的国际社会的观点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给出了具体的表达,格劳秀斯可能被认作是近代史上这一划时代的首次普遍和平解决争端的思想之父。这说明该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签订做出了贡献,也为后来国际法的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此后强大了150多年的英国取代了荷兰,在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中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该阶段英国产生很多个知名国际法学者,如约翰・塞尔登(1584-1654)、边沁(1748-1832,最早提出“国际法”一词、戴西(1835-1922)、奥本海(1858-1919,被誉为“现代国际法之父”)等;英国鼎盛时期的国际法学家有很多,他们为英国在国际上的殖民主义扩张行为寻找国际法依据,并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在20世纪初逐渐成为世界上头号强国之后,开始注重国际法学的研究。在钢铁大王卡耐基的支持下,美国国际法学会组织一批学者陆续将欧洲大陆的一些非英文版的国际法经典之作译成英文,在美国学术界引起极大反响。事实证明,美国的国际法也是在学习借鉴他国的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本国实际发展及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而日渐形成的,并对他国产生了影响力;但其不变的一条就是:在全球争取和维护本国利益,服务本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国际法规则的背后预示着国家利益,一直遵循着国家利益导向主义。二战以来国际贸易规则先由学界推动制定,进而进入政府国际谈判桌上,最终多数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20世纪美国的国际法学者很多,知名的有美国前总统威尔逊(1856-1924)、鲁特(1845-1937)、修斯(1862-1948)、赫尔(1872-1955)、哈德逊(1886-1860)、杰塞普(1897-1986)、沙赫特(1915-2003)、路易斯・亨金(1917-2010)、杰克d(1767-1845)等。美国的国际法学者今天仍占据着国际法研究的主流地位,主导着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其国际法制定的霸主地位仍无人撼动。 国际法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中通常是强国意志的体现,这已无需太多的证明。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的重地欧洲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随着欧洲内部的法西斯主义德国、意大利的失败及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的衰落才日渐减弱了其对国际法的影响。二战后,国际法发展的重心由欧洲转向了借助于两次世界大战迅速崛起的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二战结束前设想的政治、金融和国际贸易的三大国际组织中,联合国(政治性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如期设立,而尽管他设想的国际贸易组织因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经济贸易制度的根本对立未能建立,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却起到了临时性的国际组织的作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最终使美国在战后主导国际社会的意图得到了实现,其国家意图在国际法层面得到充分反映。这些脱离不了学者的贡献,如被称为世界贸易组织之父的杰克逊教授的相关理论被当做WTO建立的重要理论依据。与此相适应,国际法学随着一国经济发展及在世界经济、政治和贸易中的作用因本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及国际法规则形成中的作用也日益得到彰显。17、18世纪欧洲大陆的国际法思想较为发达和有影响力,而整个19世纪及20世纪初,英国国际法学者的思想在国际社会有较大的影响力;美国则在二战后至今,其国际法思想在世界发挥着主导作用,其重要表现就是美国的国家政策及在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及执行中的表现就是明证。尽管其中不乏欧洲、日本甚至韩国等国际法学者的一些论点偶尔点缀,但美国的国际法思想主导着国际法领域的发展。 二、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面对的挑战 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与本国经济发展几乎同步,但与国家的实力、经济增长速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似乎未能同步,与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话语权及应对国际纠纷的效率还有差距。除了通过战争解决冲突之外,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纠纷处理中,尤其是与西方列强的冲突中,政治形式的和平解决常使我们处于有些被动的地位,不能最为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利益。国际社会是一定程度的无政府社会;国际法向来与政治、经济等难以分离。中国百年国际法发展的挫折坎坷之路随着中国和平发展和日益强大,应不再重现,而应让中国及其学者担当起中国国际法随着国家的强大而获得其在国际法领域中应有的地位。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清楚我们面对的挑战。我们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政治上大国地位早已为世界所认可(常任理事国是其标志之一),但在国际法的创制、理论及实践方面,似乎还显得较弱,与中国的国际地位严重地不相称。 在国际实践活动的某些方面,我们走在世界前面,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彰显中国的影响力,2015年8月北京又成功申办2022冬奥会;上海合作组织于1996年在上海成立,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其中已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50个国家正式签署《协定》,2015年底符合生效条件,亚投行届时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北京。然而,尽管近年来中国国际法学者产生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一些新思想,并在服务着我国的外交、国际贸易等实务,但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不多,限于语言等因素,与老一辈学贯中西的世界级国际法学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对国际法理论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特别是在有国际影响力的理论、学术思想或流派方面,我们尚难于有所建树。 (一)领土、海洋主权方面面对的挑战 中国今天在世界上政治、经济的地位,需要有与之相应的国际法思想与理论。然而,近来中国南海诸岛主权不断遭到周围实力不强、国家不大的8个国家的不断挑衅,日本、韩国在东海大陆架与中国不断产生摩擦,如何利用现有的规则和国际法理论维护国家利益是一大挑战。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南海地区的干预,增加了问题的复杂化。至今我们在国际法理论和学术中未能为政府主张中国合法权益找到具有较强说服力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当下需要适合其要求的国际法学理论来为上述争议的解决提供路径。 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形势变化的国际背景下,通过国际司法路径解决中国与他国如日本就钓鱼岛事件等产生的争议,是否是一条可以考虑的路径?依赖政治途径难以解决时,久拖不决,可能会使争议变得更为复杂:历史越久远,证据、事实会变得模糊,争议会变得更不容易解决。就如同在WTO框架下解决问题一样,可以据理力争,并在国际社会赢得尊重;而且,依据国际司法路径,未必一定对中国不利。国际社会日渐走向法治化,在法治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下,我们是否须有所突破?就这一点而言,我们需要充分的研究;就算结论是不借助于国际司法路径,在理论上也需为解决这类领土、海洋之争找到切实的解决方法。 (二)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法研究面对的挑战 苏联解体后,美国通过新的贸易规则及知识产权制度,仍在干着殖民主义时期的事情,只不过今天不再是通过武器和战争,而是依赖于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与市场。我们以中国的铁矿石进口和稀土资源出口为例:在铁矿石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买方,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应该掌握着较多的主动权,但实际情况不是,我们对价格没有话语权;在稀土矿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卖方,在稀土资源严重稀缺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有主动权,但也没有话语权,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遭诉后败诉的案件较多。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著作权法“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之规定申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以要求中国修改著作权法而告终;2012年和2015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分别裁定中国9种原材料和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违反WTO规则。这些均是典型例子,且现在还面临着更多被诉的危险。不论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均无话语权,或说我们均是处于被动地位。这样的国际贸易规则到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随着中国的全面发展,我们面对的国际法的挑战也越来越大。看看稀土领域,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是哪些?是日本企业。20世纪,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罪恶意图就是抢夺中国的资源,今天依然是这样。只不过战争对它来说是失败的手段,但今天的投资手段却是成功的。有资料表明,日本在东海海底的稀土存储量至少够其用40-50年;其储存量是中国的10倍。难怪有人发出惊叹: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实现不了的东西,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通过投资、技术转移和其他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一一的实现;日本仍在续写着“侵华”的梦想,不过不再是血淋淋的战争,而是温情脉脉面纱下的和平掠夺。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日渐成为贸易争端中的大国,争端案例从反倾销、反补贴到知R产权再到稀土出口等,几乎涉及所有贸易领域,在国际法以保护主权国家利益为重要宗旨之一未改变的今天,如何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俨然成为严峻话题。 很多人以为,1991年苏联解体,“冷战”的历史可以画上句号了。但接下来,人们发现,美国开始“张着大嘴吃世界”,对全球实施“新殖民主义”。美国的富足,多是建立在掠夺他国的基础上。1997年,亚洲爆发了金融危机,美国坐收渔翁之利。比如,很多韩国企业都被美国收购了。 上述国际贸易领域的问题的解决,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对形成贸易规则增加自己的话语权,显然需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突破及为此付出的不懈努力。 (三)全球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控制等公共问题方面面对的挑战 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的中国对能源(尤其是石化能源)的大量需求和使用,既给中国带来环境污染问题,也让中国成为世界头号排放大国。在各种相关会议上,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及环境保护成为其他国家关注的焦点。这些也给国际法研究人员提出挑战。尽管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环境污染治理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我们应当探索找到充足的理由为正在谈判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气候条约的制定寻求更为公平合理的方案。这也需要理论上的探索。比如,我们的直接目标常放到“减排指标”分配上,但忽略导致排放的原因在于先进技术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原因是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排放”是果不是“因”。为此,我们如何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谈判的条约中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先进技术的转让和使用作为条约的重要内容纳入进去,可能比只看减排指标分配更为有效;但这需要充分的理论论证,也需要相应的文本草案。这对我们而言是一个挑战。 在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及外层空间法等新兴领域也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特别是涉及到“人类共有财产或遗产”的使用与分配方面,尚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随着中国的技术发展,过去我们“鞭长莫及”的领域现在也有能力介入。我们如何利用现有的制度,或创造出一个既有利于本国又有利于人类的制度来获得国家的正当利益,并在特定领域有话语权,也需要有关国际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显然,在这些领域,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积极谋求有中国声音的国际法研究方向。 (四)其他方面面对的挑战 笔者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时,一位来自英国在该法学院从事教学的教授认为,至今为止,中国经典国际公法教材主要参考了奥本海国际法,而且诸多教材中涉及中国的国际法案例甚少。她问:“为什么中国的国际法教材中很少使用与本国有关的案例?要知道,美国的国际法教材,55%以上的案例与美国相关。英国的教材也有1/3以上的案例与英国相关。”她还问:自己本国的教材都不以本国的国际法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你们的学者研究国际法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让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的确,我们研读的中国法学院使用的很多国际公法教材,包括案例分析,除了老掉牙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及“光华寮案”外,少有案例与中国相关,其他案例似乎与中国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国际法教材与本国无关,那我们用这样的教材培养的学生们,将来会关心国际法与中国的关系吗?这从一定层面说明我们目前的国际法教材存在的普遍问题。好在近来WTO争端机构处理的涉及中国的案子已经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及充分的讨论,并在相应的教材中体现。尽管如此,完善教材使其更为合理、符合中国需求仍是国际法学人面对的挑战。 至于其他方面,如国家主权相对论挑战传统的国家主权绝对论、国际法主体的拓展(非政府组织、私人主体特别是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等)的讨论,都是我们在理论上需要完善和拓展的领域。 不同阶段的学者,对当时的国际法探讨和国家利益维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作用很有限,因为国际法与政治向来很难分离,国际法建立在国家实力的基础上。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国际法理论的扎实对维护国家利益也能超越于国家实力而发挥作用,如冷战时期南斯拉夫一些国际法学者、印度、巴西甚至非洲的尼日利亚等国的国际法学者可以不受国家实力的影响而依据国际法理论起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的作用。因此,应对挑战,创新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与国家和政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三、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思考 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活动中参与的V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中国对国际法理论的诉求毫无疑问也在不断增加。这是全体国际法学者面对的大好时机,也是国际法学者促进中国国际法发展的时代使命。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维护国家利益,并修正不公平的国际法规则及对正在形成的新国际法规则产生积极影响,以听到更多的中国声音,体现中国国际法学者的智慧,是21世纪国际法对中国学者提出的要求。 中国错过了国际法发展的几个较为关键的时期:一是60、70年代,发展中国家纷纷崛起并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由于刚刚全方位介入国际社会,再加上国内的混乱,对国际规则尚未充分了解和掌握,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对当时的活动施加影响。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上的中国谈判力量的影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此前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研究被荒废近20年,人才培养没有跟上,在国际谈判中显然难以收到理想的预期效果。三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等。考虑到法学的继承性,老一辈为我们打下的国际法学基础,我们需要在其上适应时代的发展做出满足国家现实的需求的努力。尽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原则与规律是不变的。我们今天遇到的问题是前辈们没有遇到的问题,既要继承,更要有所突破和创新,这是时代赋予当今国际法学者的使命。 (一)加强国际法理论的研究,为实务提供依据 我们需进一步加强学习西方现有的相关理论及现行国际法律制度,把握国际法学的原理及制度的本质,充分利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原理,在掌握他人理论基础上,结合国内国际实际,形成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或流派,为国家的国际事务需要服务。近现代国际法其诞生本身源于学者的理论,然后将其上升为实证的条约或规则,尽管产生理论的缘由是实际生活中纠纷;今天依然如此,国际法理论研究走在前面,甚至公法学家们的观点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判案的补充性渊源。有史料表明,中国1689年与俄国签订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也是在徐日升等传教士在参阅早期国际法学者如荷兰格劳秀斯及西班牙苏阿瑞兹等的著作下为中国的钦差大臣提供建议而签订。 对中国而言,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对国际法的接受由被动变为主动,且也是从翻译有关学者的学术专著开始的。林则徐因禁烟及处理英国人在中国的违法行为,他被迫请人译出了《各国律例》;清政府各国事务衙门因处理与各国之间的关系,被迫出版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西方列强将各种不平等条约强加在中国人的头上,引起了各种自强运动和革命,我们被迫利用国际法的合理部分为自己挣得生存权益。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特定的环境,我们被迫接受苏联的国际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下,为了加速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加入WTO,被迫去适用西方列强主导下的贸易规则,它虽然给中国带来很多利益,但也在严重伤害中国利益(如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案及稀土出口案等)。这些都是我们被动的体现。尽管近百年史上,我们曾经有过很大贡献,如总理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划分、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理论等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但与泱泱大国应有的地位相比,这是远远不够的。今天中国在逐渐强大,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也应该提升。它除了各种有利因素支持外,依赖于国际法学者努力。 学者理论研究的深度一定程度上影响该国利益在国际社会得到保护的程度。笔者曾经参加2014年4月7日至14日在华盛顿召开的第76届国际法学会年会和第108届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体会到发达国家学术界对时下国际法问题的关注、研究的深入及为政府提供应对策略探讨的投入。这里仅从他们对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条约的《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原则》的起草便可看出端倪。国际法学会为负责起草该条约的原则部分(共10条),学会专门成立一个委员会(约30人),至少自2010年就开始进行研究;每一条由来自不同国家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及政府部门的3-4个专家(教授60%以上)负责。在该次大会上,小组人员展示他们的草案,说明理由,并请与会者参加讨论,提出建议,然后他们再去修改。最终他们会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给有关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经过充分研究的条约,与那些仓促上阵、提出的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研究的约文草稿相比,哪一个更具说服力,不言而喻。 国际法学理论的薄弱,会让我们在国际谈判及国际规则制定及国际事务应对中处于劣势。美国国际法的强大,除了其自身的国力之外,学者为其政府提供充分的论证和理论依据,是美国在国际社会及国际法产生影响力方面进退有余的重要条件之一。美国学界与实务界(如政府机构、律师及法院等)之间流动十分频繁,学术与实务问题解决结合紧密,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又对相关理论提供证据,推动理论的形成。 这种行为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我们的学会可以变得有组织,并且划分不同的专题组,平时加强研究,为国家的有关外交政策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二)国际法理论研究拓展的原则 1.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基本指南 中国强大了,我们要有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不能跟着别人的理论转圈,有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国际法准则。有学者提出,面对大数据、网络时代,中国在新的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中,要提出“中国方案”、体现“中国智慧”,这指明了中国国际法未来可能发展的方向。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指的是什么?其具体内容如何?我们提出后如何使他国接受并成为国际规则?这些都为研究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中国经过160多年的国际法实践探索,构建的方案涉及的国际法理论应当包括和平发展、和谐国际社会构建与以人为本等要素。它要求我们在国际社会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致力于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履行应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继续同各国人民一道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这种理论的形成有其必然性。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当时的处境,第一代领导人、等提出“和平共处”五原则,关键在于和平,以为新中国赢得生存机会,站稳脚跟。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针对结束后,中国落后于世界的状况,亟需和平的发展环境,邓小平与大树“和平与发展”旗帜,既主张中国的和平发展、也期待世界和平发展。时代,国际社会已经走向“合作社会”而非“共存”,面对公共问题,各国需要合作。全球化日益深入,商品价值链分布于全球,技术使世界联系更为紧密,任何一个区域性的问题都是世界性的,合作是本世纪以来的必然选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包括技术共享等)”成为我本世纪前十年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指南。在几代领导人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将“共赢”融入到国际关系行动指南中,彰显出负责任大国与世界共同前进的胸怀: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合作,不是出于中国一国之利,而是兼顾天下之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也是顺应这种规律;为此我们要慎提“崛起”而多谈共赢。 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思想指导下,我们以实证的研究方法,探索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遭遇的种种不幸,尤其是面对气候变化等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的情况及其根本原因,以分析已有的国际法理论或制度已不合时宜;现在需要有足够的勇气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导向,以和平、发展、合作与共赢及构建和谐世界为指导思想,创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在经济全球背景下,以70年展中国家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诉求,根除新经济条件下“新老殖民主义”再生的土壤,为国际社会和平发展提供依据。 世界发展趋势也证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当下的主题。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的巨大灾难使人类深恶战争,渴望和平,“和平”成为人民的当然选择。只有和平没有发展,难以改善人们的生活,也不符合人类发展规律,所以发展也成为上世纪后半叶人类共同关注的议题。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全球化及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国与国之间的依赖更加紧密,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的利益格局。世界已经连为一体,任何一个单个国家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全球性的行为,进而对全球造成影响:如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疾病传播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谁也离不开谁的“地球村”意识似乎正在取代狭隘民族主义的纷争意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通过市场交易和民主协商来解决资源匮乏、领土争端、民族纠纷等各种问题比通过战争解决好得多。这些客观上要求国家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进行密切合作,并为这种合作准备了条件。合作、尊重民主的行为准则和全人类价值成为新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实质。所以本世纪以来合作一直是中国政府提出的重要原则。国际条约及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越来越大就是各国“合作”的重要体现。然而,国际组织的形成及国际条约的作用并非只是让部分国家受益,而是要让所有有关条约缔约方或国际组织的成员都从中受益,分享文明及科技进步带来的积极成果;这就是“共赢”“互利”。比如,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其成员放弃其国家主权或地区经济权益,而是要求通过较为合理、公平、透明的规则不要把弱势成员变为他人刀俎上的鱼肉。在越来越多发展中成员参与的情况下,它要改变殖民主义时期“你的东西,通过不公平的规则,要变成我的”之强盗逻辑,让各成员在合作中互利共赢。当然,WTO中仍有很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规则,如技术贸易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下,在所谓的国家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下,技术后进国没有办法从公平的贸易规则中分享到技术进步的成果,但有谁会说西方国家因控制的“高端技术”未让发展中国家分享而当上被告?而中国出于保护环境、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九种原材料如稀土等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出口限制时则遭到美国等国家的申诉,进而在所谓的WTO规则下裁定这种行为违反WTO规则;这是否有承袭老殖民主义时期政策的迹象:只不过当时是通过战争来占领他国领土、武力迫使他国提供原材料和农产品,而今天是通过贸易制度?可以看出,美国等发达国家借助于WTO规则,利用中国等成员方的技术后进、国际贸易经验不足等因素,实行新殖民主义政策,以所谓文明的方式强迫其他国家继续为它们供应原材料,使后进国仍然成为它们廉价的加工地。这种合作显然有违公平正义精神,难以带来共赢的积极效果。因此,当下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必须在“和平发展合作”原则下,强调“共赢”,这是我们要积极改进或完善国际规则的重要出发点。 2.主张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为原则 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当使人类的共同利益优先于狭隘的民族利益。全球化下,任意一个消极的影响会波及全球,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核事故等,这些使人类共同利益变得更为突出。对恐怖主义、人类认定的国际犯罪如奴隶贩卖、种族灭绝、海盗等行为的遏制和打击需要各国国家的共同努力。技术发展已经使国际法理论创新变得更为迫切:在人类可用陆地资源基本耗竭的情况下,南、北极及海洋(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公海等)、外层空间将成为人类竞争的主要领域。人类共同财产(南北极、公海、电离层空间、外层空间――含月球及人类目前所发现的天体――及其所拥有的物体、生物、天梯等)、公共空间(含公海、外层空间、南极等)、人类共同利益在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处于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中国,在追求本国利益、争取国家利益最大化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坚持把本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破解人类发展难题。这是我们在发展自己国际法理论时应当坚持的态度。 在追求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我们需要警惕某些国家假借国际法之名而行“单边利己主义”及貌似合法实质上损害他国权益的行为。它们试图努力地让全球国家碎片化或实行它们所设想的民主化,这背后都其不可告人的意图:被肢解的国家没有足够的强大的实力与其相抗衡,通过它们扶持的国内人实现对他国的战略资源的掠夺,奴役、剥削这些被肢解的国家。无论是科威特在西方操纵下从伊拉克独立,还是科索沃从塞尔维亚独立出被宣布不违反国际法、阿拉伯国家发生的茉莉花革命,更不用说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等事件在西方引起的欢呼雀跃:被视为民主的伟大胜利。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国家变化后,并没有给其本国带来真正的福音,如茉莉花革命没有给埃及和利比亚人民带来安宁、民主和幸福;伊拉克战争及阿富汗在美国干预后并没有给两国带来和平,相反它们的国内战争、贫穷依然如影随形;美国对中东地区的干预没有带来进步,反而刺激了伊斯兰国的恐怖主义活动等,以致给欧洲国家带来了一波又一波的难民潮。虽然这些国家的变化短期看都反映西方意图的实现,但长期地看,都留下了祸根。在意识形态高压之下,某些国家借助于所谓的民主、人权,满足本国人民的需要(准确地说,一小部分统治集团利益的需要),在全球扩张自己的利益。短期地看,它损害的是部分国家的利益,但长期地看损害的是人类的整体利益。特定制度下的跨国公司行为给人类带来的公共问题越来越多,如果它们的行为仍得不到控制或引导,最终会毁坏全球环境和气候,最终使人类像恐龙一样遭遇突然的气候变化一夜间从地球上消失。无论从维护国家利益还是人类利益,我们都必须坚守最起码的原则:在国际社会尚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下、在国家作为最根本的利益单元存在背景下,任何国家都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在西方利益集团的叫嚣下,毁了自己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而纵容跨国公司的猖獗行为,最终毁了它们自己,也毁了人类。美国对我国西藏等问题一直或明或暗地染指或干预,并利用一小撮看不到美国险恶意图的分裂主义者来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是这种行为的表现。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在全球化背景下,人类的总体利益高于单个国家的个别利益;而主权国家在强调自己主权和利益的同时,不应侵犯或损害别国的主权及人类整体利益。有学者将民法原理运用于分析国际法的法学理论部分,并提出全人类总体利益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的新发展(和平权利、生存权利、自由权利、发展权利、物质文明权利及精神文明权利);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强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是:根据其利益需要来遵守或要求他国遵守,规则只是约束弱者,强者都会根据规则来做出利于自己的解释。美国对有关关键产品、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的高端技术等出口实行管制,但有谁对美国、西方国家的出口管制提出过质疑?这种国家利己主义或单边主义与时代赋予国际法所要求的合作、共享、共赢等原则相违背。各国间的共同利益应该是我们的追求,但它不是共同意志而是各国问意志的妥协,即出于人类利益的需要,各国问在利益方面一定的妥协,它遵循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寻求的是安全、有序、和平、公平和正义。因为国际法不是超国家法,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协调的意志。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是WTO框架下必须遵循的原则,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以环境友好技术作为基础,在人们普遍关注货物贸易、金融等服务贸易的时候,又有多少人关注技术贸易中的公平?发达国家将要求他国“公平”开放原材料、廉价劳动力等市场时,何时要求过他们的技术市场也要公平开放让他人容易获得?因此,将技术贸易纳入WTO体系中,制定相应的规则,应该是经济、技术后进国力图突破的领域,以便于我们也可以利用类似的公平规则制约西方。 在探寻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对有关私人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颇值探讨。在全球公共问题日益严峻情况下,企业和其他私人主体在相关的国际关系或国际活动中也在积极介入。有些国际条约中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诸多的私法行为主体的意志(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最早就是十二家跨国公司率先提出的)。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等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制定、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及各种利益趋同者共同维护国际正义。 3.充分挖掘中国本土的“国际法”元素 随着中国国际法研究水平的提高,对外交流的日益深入,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的不断提升及中国影响力的日益增加,国际法中应当有更多的中国元素。基于国际法的本质及其形成规律,我们不能盲目提倡与“与国际接轨”,涉及某些特定领域,如主权、国家政治利益等,提与国际接轨是危险的;但在商事、贸易领域,技术性规范或商业运行规则,与国际接轨,可能并无害处。但不论何种情况,需增加中国的话语权。与国家的国际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的国际法学只是处于被动的翻译、学习、接受和消化阶段,未能产生出真正对国家发展有用的、有自己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领域创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特别是在西方经过400多年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形成的规则对后来者形成较高门槛,突破原有的不公平做法,形成既能体现中国意志、维护中国利益又能被多数国家接受、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新理论与新规则,需要国家良好实践及学者们的理论挖掘与创新,这并非易事。 中国本土(并非仅限于传统文化)文化中国际法思想的挖掘十分重要:如和平共处的“和而不同”“大同社会”和谐相处,墨子的“兼邸薄胺枪ァ薄敖焕”的崇尚和平互利思想(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不希望战争在本土上发生,同样他国人民也不希望战争在本国领土上发生;自己不想环境被污染,他国也同样);“不战而屈人之兵”(发动战争的目的主要是获取财富与利益,而通过非战之措施同样可以实现类似目的,并共同促进人类的繁荣);“伐交”对于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即外交、和平争端解决机制等。 我们应该用中国的“和”文化来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并将其体现在国际法理论与规则中。和文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必须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和”文化,所以他不仅反复强调要“讲好中国故事”,而且他本人就是最好的中国故事讲解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攻克人类的共同难题。指出:“当代人类也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难题,比如,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等等。要解决这些难题,不仅需要运用人类今天发现和发展的智慧和力量,而且需要运用人类历史上积累和储存的智慧和力量……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比如,关于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关于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思想,关于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关于以民为本、安民富民乐民的思想……关于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思想,关于中和、泰和、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和谐相处的思想,等等。”我们要以此为指导结合中国、世界的现实,并将它们同相关的国际法理论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国际法思想体系,这对利益冲突纷繁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有着积极意义。 (三)国际法理论的实践基础 学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应该可以进行双向流动,以促使国际法理论研究与国家国际事务实践的结合。这方面最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美国最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都不同程度担任过政府部门的要职。这样的结合,使现实问题对理论的需求直接变成动力并为理论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对国际法而言,实务和理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实践是理论产生的源头又要求理论服务于其,而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并高于实践,但它必须服务于实践。国际法本身的发展验证了这样的判断。 国际法史证明:国际法学强大了,该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就会强大;国际法案例,最终的解决均是源自国际法理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条约的解释,而条约的解释实际上就是理论的诠释。国际法理论的创新十分重要。百年来中国的国际法学理论基本上还是处于学习国外尤其是西方与苏联国际法理论阶段;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较少,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法理论更少。但国际法理论不是一个独立发展的学科,它也依赖于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如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的发展为其国际法理论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结合其实力,使其国际法理论处于一种较为突出的优势地位,其实用主义哲学指导的特征较为明显,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其国际法中占据主导地位。占据传统国际法优势地位的欧洲,在自然法与实证法理论交融的体系下发展着自己的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未来,经过国际法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会在研究国际法的方法、基础和理论等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 四、结论 总体上,国际法在中国演进的轨迹是:先是被动接受国际法,但在西方列强主导的国际法下,中国遭受到不公的国际待遇,未能利用国际法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北洋军阀及国民政府时期产生过一批杰出的国际法学家,他们在相关活动中维护中国利益,在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形成中发挥过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准备了人才。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80年代,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国际社会意识形态影响下,迫于自己的生存空间及马克思、列宁、斯大林等阶级斗争思想的影响,中国对西方传统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扮演着革命者、挑战者的角色,给予批评和否定,但对于《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合理部分及西方一些学者较为公允的国际法理论也在充分利用,并阐释自己的国际法思想。在1978年之前,几乎没有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活动,国际法理论研究较为单薄,主要以服务国际政治斗争和外交政策为目标。不过也收到一些实际效果,在法学家努力和参与下,国际化研究有了一定基础,形成了“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及世界技术、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开始对现存国际法采取接纳并积极参与的态度,虽然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在努力改变,但是,国际法中中国元素还是较少,中国声音较为做弱,这种局面亟待改变。 在国际法研究中存在着上述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逐步开放并融入国际社会才近40年,我们对许多规则还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规则是别人先制定好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先接受、参与,再在学习、分析和适用的基础上,参与更多的立法、修法活动,逐渐增加中国的影响,增加中国的元素,展现中国人的智慧,为世界的和平与和谐作出中国人的贡献。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缩短这样的时间。在中国已经成为第二大经济实体、日新月异的技术等改变世界交往方式及经济一体化更为深入等背景下,形成适合新形势发展、富含中国元素的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法思想是对当下国际法学人的重大挑战。 国际法学论文:议国际法学之方法论 摘 要: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要依据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和研究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不仅要借鉴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还要以相关学科的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等方法来研究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对象 引言 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相对应的,也就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从国际法本身的产生、发展和壮大来看,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而产生的,伴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增多而发展起来的。在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国际政府的现状下,国际法的研究注定与国内法大不相同。 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离不开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正是研究对象的特点才决定了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尽管国内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各有千秋,但争议较少的一点是,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调整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乃至自然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国内法研究对象有显著的不同。国内法的研究,比如一国的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以及各部门法的程序法,都不可避免地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或者说是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决定,其范畴大体在一国范围内,而很少涉及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的研究应该从宏观上,以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法主体,其各自的诉求不同、立场不同、知识背景或者生活环境不同,也决定着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达成统一、协调的过程更难。 一、国际法学的传统研究方法 鉴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以及国际法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其研究方法应该更侧重于比较研究(包括横向的各国之间比较和纵向的历史比较),价值研究,体系研究,实证研究,演绎与归纳研究,以及结合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研究方法等等。以上这些研究方法在国际法学的学习中不可或缺。诚然,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必定是建立在普遍的法学研究方法之上的,但也有特殊之处。下面就作者发现的应当受到重视的几种研究方法或者国际法学的学习方法做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学研究的确对我国的涉外实践―广义上的―未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1],尽管大体如此,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际法学已经在处理WTO争端、松花江跨界污染、解决钓鱼岛争端、大陆架的主张等等领域起到了一些作用。普遍认为,国际法学始于西方,发展于西方,我们所要做得更多的是消化吸收,才能有所创新。孙世彦研究员认为,当前的国际法学研究过多侧重于理论研究,理论创新只能作为我们长期的目标,而不能每日追逐的目标。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法学的研究更应该从实践入手,从案例入手,从我国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入手来做一些研究。从历史上来看,国际法在中国的产生发展,正是现实所迫,才得以引进。在晚清和民国时期,针对理论研究较少,而主要是针对中国面临的国际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中国那段时间“面临着收回租界的斗争、日本侵略、两次世界大战、联合国成立等重大事件”[2],因而当时的研究重点放在“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条约法、战争法等国际法领域”[2]等领域。尽管当时的研究是被人牵着鼻子走,是不得不为之举,却奠定了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良好基础,产生了一批国际法学巨著,如1932年周鲠生先生的《国际法大纲》,1943年的王铁崖先生的《新约研究》,1948年李浩培先生的《国际私法总论》等等至今仍被国际法者视为经典大作。所以,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的角度来看,可能还是侧重于实践研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从这一角度来看,目前我们学习国际法学还是要多从实践入手,多从我国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国际法问题入手,多关注我国的经济贸易发展现状和前景,才能更有可能主动地学好国际法学。 其次,由于“国际法学看起来不像‘法’的特点”[3],国际法需要运用更多的实证方法来充实研究,使国际法学也更有血有肉一些,不是仅仅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的骨架。国际法着眼于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对更抽象,运用好实证研究的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国际实践服务。从实证方法本身来看,其经典论点是“恶法亦法”,侧重于研究对象“是什么”,注重于还原研究对象的本来面貌,因此,首先要获得大量真实确切的第一手资料,才能进而加工提炼。那么,如何搜集资料,显得尤为重要了。尽管现在搜集资料的方式很多,如文章检索方面可通过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JS-Tor等外文数据库,中文的CNKI等数据库以及WTO、ICJ等判例,而一些优秀的第一手资料的确很难掌握,比如近期中国与欧盟的光伏谈判,由于是闭门谈判,以至于基本不可能拿到未公布的第一手资料。看来,要用实证方法必须要多下功夫,仅仅依靠书籍、检索文献、判例等还是不够的。因为,缺乏第一手资料区还原、分析该问题的实际情况。然而,宋连斌教授认为“就算是纯基础理论构建,也并不排除实践”,因为“没有一个时代像美国冲突法革命那样,选法理论与方法层出不穷,但其中有影响力的,还是那些从实证中来,到实证中去的。”[3]实证研究对国际法学的学有裨益,不过确实需要下苦功夫,否则即使有大量翔实的第一手素材,也不能做出创新的结论来,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实证阐释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4]。 从传统国际法学的角度来看,自然分析法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地位与实证分析法基本相当。自然研究的方法,解决的是国际法“应当怎么样”,它主张国际法应该体现普遍的价值,应该是正义的、公正的,对国际法主张进行价值评判。对于当前国际法的现状,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政府的情况下,国际法在判定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上,更多的是运用评价的方法,包括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等,来影响国际法主体的行为。因此,对于研究国际法本身来说,不仅仅在于要重要国际原则、国际习惯等准则,更要抓住国际事件和国际关系的内在主线进行分析,也要注意价值评判和道德评判本身就具有“立场”,因此在研究中,分清事实是什么,立场是什么对研究的中立性格外重要,更进一步来说,自然分析与实证分析并重,才能改变一些学者认为的目前国内国际法研究上的“注释法学”趋势。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 从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国际法天生与其他学科不可分割,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甚至于要以其他学习为根基。比如国际经济法,天生与国际贸易相关联,不熟悉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实物,无异于闭门造车。正如周忠海教授所言,不知道什么是波、什么是涛,怎么作好海商法的研究?因此,有学者主张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包容与被包容,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提出一条从国际关系理论入手来分析国际法的新路[5]。这种理论认为,不能仅仅关心,何时、何地以及什么,而是要分析如何、为何。该理论主张,要避免实证分析所带来的国际法学趋向“注释法学”的危险,避免脱离国际关系的现实来论国际法,要以国际关系入手,分析原因,进而真正繁荣国际法学。在国际关系理论看来,国际法的产生、发展等要从历史角度、政治角度来衡量,要国际关系入手作为研究主线。如“一战”以后“巴黎和会”的召开,国际联盟的建立,这都与国际关系中的理想主义密不可分,也就是说为了形成战后新的国际局势,避免战争,从而促进了“一战”后国际法的繁荣局面。而“二战”后,联合国、关贸总协定等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后随之的联合国法律体系的制定与遵守都受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很大。 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来分析,国家之所以遵守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在合作中关心的是相对获益,也就是本国所得利益多于还是少于其他合作国家。国家并不在意是否所有参与方都能获益,而关注的是谁获益多。这种博弈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国际立法博弈的失败原因,以及一些国际条约迟迟不能生效的原因。与博弈理论不同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新自由主义认为,理性国家关注的是本国的获益,而不是其他伙伴获益的多少,因而在一次博弈中,一国不惜代价获得利益,容易导致欺诈的产生,从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又如,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引入的“议题挂钩”理论,即同时构建和谈判多个领域的国际规则,用国际关系的理论来看,它避免了在蛋糕做大之前而分割蛋糕,满足了利益的分配和平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5]。诚然,国际关系的理论对于理解国际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助提出了独特的看法,加强了对国际规则制定的客观认识,不失为国际法理论的很好补充,似乎看来为构建国际法上的法理学提供了可能。 除国际关系外,国际法学与逻辑学、经济学等天生存在密切联系,国际法学无论采取何种研究方法都离不开逻辑的基本规则,而经济学是进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必备工具。还有一些基础学习,如外语,在国际法发展的今天,不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想研究好国际法已经不存在可能。在一国法律体系内,还需要具备民商法、仲裁法等国内法律学科来促进国际法的研究。除此之外,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都对国际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三、综述 由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分散,研究领域广阔,因此选取何种研究方法,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总体上来说,要遵循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从思维上来说,要有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有客观国际关系的分析能力;从研究工具来说,要必备一定程度的外语知识,掌握与研究对象相关的经济学、政治学等理论;从研究对象上来说,国际法学要借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如果研究海商法,要掌握潮汐、水文反面的自然科学知识,研究外空法,要掌握航天领域的知识等等。从研究的态度上来说,还需保持不怕吃苦,不能偷懒的态度深入研究。 在国际法哲学中,有学者提出了呈倒金字塔状排列的五个层次的知识结构,最底端是哲学,往上依次是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社会科学,法理学,民商法、宪法等部门法学,最顶端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4]。可见,国际法学要想有所创新,必须要实现与其他学科融会贯通,具备更加开放的视野和视角来分析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学论文:严峻国际局势下的国际法学教学改革 摘 要:国际争端的不断涌现,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但当前的国际法学教育模式使得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亟需进行改革。对此,应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明确教学目标,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等角度,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以应对国际局势严峻挑战。 关键词:国际法学 教学改革 指导思想 具体措施 法学教学改革一直都是高等教育界非常热衷研究的问题,这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因为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人才是实现正义的主体,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水平则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化进程,这就要求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从而为社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人才。 1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间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整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呈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而且在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各个领域的国际争端不断涌现,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国际法学在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基于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引起了各高等院校的重视,逐步成为法学教学改革研究的重点领域。 1.1 国际法学在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国际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在规范国家行为和调整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1998年,教育部将国际法学纳入到法学高等教育专业优秀课程体系,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分支,各高等院校国际法学方向课程围绕这三个分支开设;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亦将这三门法学高等教育专业优秀课程纳入到其考查范围。 由此可见,国际法学无论是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还是在中国法律人才筛选体系中,都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2]但是,正如开篇所述,由于中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未给予国际法学应有的重视,致使中国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非常缓慢,而且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这些都要求我们对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深入改革,进而使国际法学得到其作为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专业优秀课程的应有尊重,并培养出适合国际社会发展需求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1.2 迎接国际局势严峻挑战的迫切要求 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国际关系进入重新整合的新时代,新的国际秩序将建立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在新的国际秩序建立过程中更好地反映本国的立场和主张,世界各国对国际法学的研究和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愈来愈重视,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先进的国际法学理论和专业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能够为其本国外交政策的实施提供各种合理有效的借口,进而为其实现本国的外交目标提供各种有利条件。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文化,从汉朝“丝绸之路”开始,中国就开始了广泛而频繁的对外交往。在当代,中国的对外交往更加频繁,在整个国际社会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政治上,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经济上,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二大进口国,并拥有最多的外汇储备;军事上,中国是世界上军队规模最大的国家,拥有各种自主研发的先进军事设备傍身;文化上,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最丰富的人力资源。中国如此显耀的优势,使其在国际社会颇受关注,同时也使其遭受诸多挑战,这从近期的国际局势就可窥探一二。政治上,黄岩岛、钓鱼岛的领土主权问题;经济上,欧盟针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反倾销、美国针对中国出口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进行反补贴;军事上,美日、美韩在我国周边进行军事演习,妄图威胁我国。所有这些都彰显着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 2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基于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我国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亟需加以深入改革。为此,我们应该以社会需求为本位,明确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为具体实施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奠定思想基础。 2.1 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学教育理念 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明确国际法学教育理念。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是法学的两个相互独立的平行领域,两个领域解决的问题迥异,社会对相关人才的需求亦大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两个领域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大相径庭。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应注重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与国内各部门法学专业人才的不同,以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为导向,紧跟世界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前沿,在培养模式、专业结构、课程体系、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2.2 引入先进的国际法学教学方法 在国际法学教育领域,一大批国际法学学者一致致力于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研究,他们开拓创新,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育方法,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和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所提出的教学方法。这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经其本校实践取得了很好成效,应将其推广运用到整个国家的国际法学教学中。 2002年9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上,黄进教授针对国际法学的分支之一―― 国际私法的教学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学方法,具体包括“国际私法教学与5H人才培养观、国际私法教学与3D课堂教学模式、国际私法教学与实践教学、国际私法教学与双语教学”等。其中,“5H人才培养观”是指在国际私法教学活动中教会学生how to be(如何为人)、how to do(如何做事)、how to learn(如何为学)、how to be with others(如何与他人相处)、how to enjoy life(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3D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方式进行教学。[3] 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在国际法学教学方法上提出要实现“五变”,具体是指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同时肖永平教授还提出了“五I学习法”,指出在国际法学学习过程中,要做到正确识别法律争诉点、准确解释法律规则、善于确定关键事实、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和得出自己的结论。[2]而“五I学习法”的养成,则离不开国际法学教学过程的引导。 3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应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整合一切可利用的教学资源,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三个方面深入进行,从而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3.1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模式,采用新颖教学方式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首先需要对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学教学内容的特殊性,引入新的教学方式。由于国际法学内容繁杂,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为保证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在国际法学教学体系和教学结构上必须由专业教师主导,因此,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不可抛弃。但基于传统教学模式过于抽象枯燥,教学效果会因此受到印象,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过程中需要引入各种新颖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模拟国际组织教学模式等,这些新型教学模式使原本抽象枯燥的课堂讲授变得生动形象起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听课兴趣,加强专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思考,进而使学生能够自主分析当前的国际局势与国际争端,把这些枯燥的国际法规则灵活运用到保护国家利益的实践中。 3.2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语言,引入双语教学因素 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国际性,这就使得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国内领域,而应走出国门进入国际领域,这需要有非常高超的语言能力作为研究手段才能完成,因此,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引入双语教学因素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相应的也越来越多,这些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的解决迫切需要一大批掌握国际局势发展动态、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和开阔视野的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对国外相关知识的涉猎是必不可少的,双语教学因此应运而生。所谓的“国际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教师讲授国际法学的相关概念和规则,应该提供标准的英文注释,尤其是对于其中的专有名词,必须能够标注准确的英文翻译;在介绍相关国际条约时,对于其出处和原文内容必须向学生加以介绍;在介绍经典的国际法学案例时,应将裁决原文中的关键部分向学生展示。[4]通过以上双语教学途径,在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国际法学专业外语水平,从而为其自主学习国外先进的国际法学专业知识提供便利,以进一步培养出高素质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3.3 改革国际法学考核方式,进行多角度效果考查 教学过程分为授课和考核两个阶段,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是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其中,期末考试时最传统的验收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方式,但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出发,考核方式不应局限于此。基于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国际法学的考核方式应该多样化、灵活化,从多个角度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察,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期末考试之外,国际法学的考核还可以通过布置案例分析式作业、设置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针对热点问题撰写毕业论文、分小组讨论并展示探讨结果、组织辩论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通过对国际法学教学效果进行多方位、多角度考核,保证学生既能够掌握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又能够灵活运用国际法学专业知识分析国际局势、解决国际争端,进而使他们成长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科高质量、高层次人才,满足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 法学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信仰法律、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并能将“教条化”的内容“务实化”的法学专业人才,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法学的教学目的亦是如此,但是当前中国的国际法学虽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无论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是研究成果的水准,仍然远不能适应中国对外开放的速度与规模。为了应对国际局势的严峻挑战,满足国际社会对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我们应该通过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调动学生自主学习和运用国际法学知识的积极主动性,从而培养出高层次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国际法学论文: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目前,案例教学已成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方法。然而在国际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了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案例选择不恰当、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等诸多问题。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当合理选择案例,教师应当恰当运用讲授案例的技巧,在课程设计方面应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法;课程实践 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法实例很难,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在国际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 [1]。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一、国际法案例教学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案例报告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在目前的国际法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二)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将其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的选择存在有难度,一旦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案例选择困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案例来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把握好标准。在案源上,困难的不是案例的数量问题,而是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质量问题;在教师选择案例方面,既要顾及到案例自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虑到教学的进度和整体的教学状况,这些因素处理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通常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实践 选择精确、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实行国际法案例教学成功课堂实践的第一步。所谓精确,是指所选案例内容要与有关国际法理论相吻合;所谓有效,是特指国际法案例的政治性。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还要包括国际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国际政治太过脱节的案例是没有生命力的。所谓典型,是指该案例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代表性。 实例演示:以WTO海龟海虾案为例 该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捞装置捕捞的虾)。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的装置TED的虾类产品进口。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第1条、 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随后,专家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上诉机构推断出,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能满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该案若实践案例教学,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骤: 第一步,教师先将海龟海虾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应尽可能使大多数学生参与进来。在该案中,教师可以设定主持人1人,该主持人负责介绍案情,并以一段开场白开始这个案件的模拟。教师设定申诉方4人,分别代表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方;设定被申诉方2人,均代表美国,由其2人共同搜集资料加以抗辩;设定第三方11人,这11人分别代表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设定专家组成员3人;设定上诉机构成员3人;设定一定的评委(最好基数),由评委对上述人员进行打分。 第二步,专家组审理程序。这个过程先由申诉方发言,然后由被申诉方抗辩,期间听取第三方的意见,最后由专家组做出裁决。这个过程评委应该对各个人员的表现进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诉机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是上诉程序,具体设计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诉机构做出终裁。 第四步,由评委进行核分,并将结果予以告知。同时,旁听观众(未分配任务的同学)可以向任何发言的同学就其所陈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这个环节要求准备案例的同学需要课下认真准备,确保就自己负责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并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讲解的过程中需要将优秀争讼点详细阐释,并积极给学生提供参考资料或推荐相关书籍、论文,以便学生在课后能够及时查阅。 第六步,由学生课下及时查阅资料并进行复习,教师可以在下一堂课时检查学生阅读资料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教学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选择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的,由它审理的案件数量、范围有限,但根据国际法对国际法院职能的规定,国际法院除了拥有诉讼管辖权外,还有咨询管辖权。所以国际法中的教学案例除国际法院审理的成案外,还应该包括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国际关系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等等。这些意见、裁决和事件虽然不同于法院审结的成案,但它们都可以说明与论证国际法的原理、原则的产生和存在,同时也能说明国际法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所以都应该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国际法案例的教学设计 国际法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一)案例的选取和整理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2]一个好的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从法学教育来讲,首先,国际法案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案例中体现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运用;其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避免凭空虚构案例;再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启发性,这是案例教学目的的要求,启发性强的案例可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案例的选择还要考虑学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争议性强的案例能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 (二)课堂讲授的技巧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1/4甚至1/3,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国际法的学科理论和实践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或国际政治学专业的大学生看来是充满吸引力的,但同时又难免产生隔空喊话的距离感,因为他们生活的空间终究与风云变幻的国际社会相去甚远。[3]案例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应当在国际法法学教育中予以广泛采用。我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案例教学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是吸收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要使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将其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同时应当正确认识案例教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的分析实证主义 【摘要】面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选择,历史上的东西方法律文化都倾向于在国际关系上采用道德哲学的进路,将问题的解决诉诸于抽象意义上的原则与教义。近现代以来,国际法上道德哲学进路与社会科学进路的冲突集中表现在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两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社会科学的明显优势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中处于主导地位。国际法学的发展需要法理学的理论支撑,在分析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统治下,中国的国际法发展需要更多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关系在内的多种社会科学进路,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追求创新与突破。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方法论;分析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进路 一、历史上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哲学进路 传统意义上,自然法学家们认为道德原则是比法律更高的标准。传统法学确实乐于接受道德哲学的教诲,这来源于道德高于法律的基本假设,道德可以为法律提供评价标准和合理性依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道德哲学被认为是永恒不变的,这种进路在国际关系处理中不可替代。随着国家不断的强大,世界上每一个君王或政府不论对内统治或者对外交流都无法离开道德哲学的帮助,道德哲学成了统治一个强大的专制国家并有效进行国际交往的必然选择,古代的国际法带有了明显的道德哲学色彩。 在古代中国,周朝就出现了“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的统治思想,随后的国际交往制度中,“朝贡体制”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朝贡体制”起源于先秦的服事制度,《尚书·禹贡》所载“五服”制和《周礼·秋官·大行人》所载“六服”制,依据血缘亲疏、尊卑高下、地理远近,确立了一套以王畿为中心向周边层层扩散的统治结构,将夷狄置于边远地区。在朝贡体制下,中央王朝有抚驭、开化夷狄的责任,而夷狄则有义务向中央王朝进贡。这样,在高尚德行的感召下,中央王朝和夷狄之间将处于和平的状态。这既体现了华夏民族高度的政治智慧,又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冷兵器时代处理国家关系问题中的强大作用。 在西方社会,传承千年的古老文明抵挡不住野蛮人的入侵,黄金时代和民主政治消散在马其顿王朝的铁蹄之下。人们惊奇地发现,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的先进无法转化成一种绝对的强大。在生产力尤其是军事科技无法取得压倒性超前的时代,专制集权的制度才能保证集结全社会的力量。于是,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划分,人们为了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更高层次的需求,抛弃了诸如“品德”、“节制”、“荣誉”等美好的词汇,甘心在“恐怖”下“幸福”地活着。顺势而为,道德哲学披上了神学的外衣,成为专制统治的精神载体,恰如其分地渗透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每个细微的角落,把脆弱的国家沾粘起来,创造了一个看似稳定实则压抑了诸多矛盾的秩序。从西欧封建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然法在古代社会可以给一个区域带来和平,只有当国家和民族的棱角被道德哲学所磨平,才能真正带来国际社会的稳定。相对于灿烂不朽的古希腊文明,运用道德哲学伪饰的宗教统治来处理国际关系有着一种不可逆的进步性。古代中国的“朝贡体制”和古代西欧的宗教统治都同样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其处理国际关系上的重要作用。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思想定位 (一)近现代两种不同视角下的国际法 1、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从历史上的国际关系可以看出,自然法学派带有明显道德哲学价值判断的思想一直是确立国际法的指导理论,这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和宗教教义在处理国家之间关系时被理所当然的顺从。格老秀斯作为“国际法之父”,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明确支持国际法学中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国内法、国际法甚至战争法都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近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对人权的呼吁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自然法中的“恶法非法”思想。20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同样传承了这种对法律应然性的推崇,马里旦所谓的尊严,富勒的道德,德沃金的权利,罗尔斯的正义等等无不体现了他们的价值评判标准,即那种抽象意义上的道德哲学。 面临对国际法问题的评价时,自然法学派主张的道德哲学进路要求人们去考虑国际法“应当”如何,这种预设带有明显的价值衡量倾向。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应当具有道德性,但在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下,道德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应然性的具体表现在哪个方面?这种抽象的原则教义无法解决真正的国际法难题,如国际争端的具体解决机制、WTO的具体贸易规则等,道德哲学无法为人们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自然法学派的道德标榜与口号在面临现实质疑时只能偃旗息鼓。 2、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与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应当怎么样”相对应,分析实证在解决国际法问题时更多的关注其具体“是什么”以及“如何解决”。分析实证的方法论要求人们将国际法从实然之法的角度去研究,进行最基本的实证阐释,从国际条约、国际判例中寻找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规则。所谓国际法的实证分析,即“对于国际法的规范、实践所进行的描述性研究,解决国际法某个领域、某一方面、某一问题上的规则或者实践‘是什么’的问题。”这种方法论以奥斯汀、凯尔森、哈特等人为代表,在不考虑道德的同时注重研究法律规则、文本和体系。 分析实证主义认为,国际法不仅存在于高层次的道德原则和教义之中,更存在于具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中,软法便是国际法的重要研究对象。这种方法论要求我们的关注点在于实际起作用的法律究竟如何,能够切实解决国际纠纷的国际法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现实的需要。“一项法律的制定过程就是力量博弈的过程。 (二)社会科学进路的理论优势 抽象的教义原则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评价标准或正当化依据,这种被德沃金称为“正当化追溯”的道德哲学学术进路源远流长,道德哲学所推崇的正当化基础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人们心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道德哲学在法律甚至是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给予了人类社会一个简单而又稳定的是非评判标准,但它的局限性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矛盾的增加而日益暴露。抽象的原则在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面前显得无比乏力,一个笼统的、普遍的、神圣的教义被证明根本不是适用于所有时代的万能钥匙,道德哲学不再像之前的一千年一样高高在上,国家统治者作为法律决策者开始注意更为细节的东西,他们思考并论证着每个棘手的问题,从中获得更为珍贵的价值判断。 道德哲学所说的更高的原则教义,比如对权利话语的推崇或者对自然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仅仅是意识形态上的,并不能指导具体的法律制度,最多算作是最后的保障或检验标准。在国际法学领域甚至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真正能够改善人民生活和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只能是社会科学。毕竟,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解决问题才是王道。国际法学的时代任务不是单纯的寻求正当性基础和标准,而要努力解决国内统治和国际交往关系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莎士比亚说过,“简洁是智慧的灵魂”。社会科学并没有道德哲学如此繁琐和夸张的法律修辞,然而却能提出最简洁的方案和策略去化解法律面临疑难问题的尴尬,因此获得了解决问题的指导权。 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日益复杂,在处理日常法律问题尤其是国际法问题上,人类需要一种更犀利,更高效,更能直指问题本质的思考方式,这就是社会科学进路。道德哲学所统治的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相对稳定,但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让当前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社会制度日趋完善、社会矛盾增多、文化多元、道德分质的现代必须抛弃这种进路,道德哲学的传统进路已经不能给予复杂的国际问题以充分的援助,法律决策者必须采用社会科学进路,以应对法律发展的需求。当然,社会科学的各种实证分析方法并没有要通过研究法律疑难问题本身的各种经验要素去取代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判断,因为毕竟道德哲学的进路解答了人们为什么要受到某种约束的原因。社会科学在解决法律疑难问题时并不能忽视道德哲学的存在,比规则更高层次的法律原则和教义仍然具有指导性,又或者在疑难问题得到解决时用来验证判决和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一样,都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思考。其实,没有哪种进路可以囊括所有问题的复杂性并且完全取代其它的理论竞争者。 三、分析实证主义统治下的国际法学与中国 (一)国际法研究中的法理学基础 与各部门法不同,法理学为法学研究提供的是一种共同的基础理论,国际法的方法论研究需要法理学基础作为强大支撑。有学者已经用法理学的理论来分析论证国际法中的基本问题,如从不同流派的视角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框架,特别是《联合国宪章》中的部分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等初步探索,但这远远不够,整个法理学的理论框架仍然架构在国内法的研究基础之上,国际法的法理基础与国内法相比明显缺失。 十九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轰隆声,孔德的实证主义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把古典自然法学拉下神坛。随后,奥斯丁把两者结合,创造出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并把法学从伦理学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近代以来,分析实证主义已经取代了自然法理论,在国际法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到了当代,虽然在国际人权法等领域,自然法理论有所复兴,但实证分析仍然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虽然有学者曾提出质疑:“独木不成林,倾分析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一派之力,尚难以支撑起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但这并不能改变分析实证主义“一派独大”的现实局面,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法理学基础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分析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进路之中。分析实证主义需要不断的丰富和扩充基本理论知识,进入一个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以此来弥补相对于国内法“百花齐放”的理论缺失。 (二)分析实证主义与我国的国际法理论 中国传统文化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使得传统的法文化并不具备分析实证的特点,分析实证作为一种外来的法学方法论,从近代开始传入我国。有学者将其在国内传播以1919年的“”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一个初步传人阶段,之后进入深入的探索研究。梁治平先生明确肯定了分析实证主义对我国的影响:“20世纪初输入于中国并且很快在中国思想界取得支配地位的,是19世纪在西方达于鼎盛的科学实证主义思潮,而中国法律学的出发点正是法律的实证主义。”然而中国的现实情况并不如此乐观。分析法学强调法律的概念和规则分析,试图使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学理论成为一门与道德分离开来的独立科学,这本身便与中国本土的意识形态存有隔阂。尽管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强调法官的中立性,但注重情理的儒家传统文化与政治政策压力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并没有很好的在中国社会生根发芽,在国际法方法论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微乎其微。但是,“从研究方法上看,分析实证主义最具国际法律思维的特色;而且在对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精确界定上,离不开实证主义依概念和逻辑的技术分析方法。”面对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实证分析的方法论仍然需要处于主导地位。 道德哲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中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更多的采用政治艺术和道德感召。面对如今的分析实证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或许会为其在中国国际法的方法论发展中提供新的思路。国际法学的方法论作为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与其他领域的社会科学进行融会贯通更有利于我们找到最为正确的社会科学进路。在运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论中,国际关系理论可以更好的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实现与国际法学的有效融合。随着新现实主义、制度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关系中对国际法律制度的体现也越来越深入,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律价值观已经使得多种社会科学方法并存的国际法学理论拥有广阔的用武之地。目前的中国国际法律制度并不处于学术高位,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坚持分析实证主义的基础上,要广泛吸收借鉴各种社会科学进路的优秀理论成果,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谋求创新与提高,用科学的方法论来更好的指导国际法学理论和实践。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探究 【摘 要】国际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以建立有效的方法论为基础,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问题;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选择,以形成国际法学的方法体系,同时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提出一些具体的学习方法。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方法体系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本文从方法论界定入手,阐述了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进而论述了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并介绍了相关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方法论概述 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除了上述这些研究方法以外,特别重要的、也是首先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所谓法学方法指的是在阐述和分析问题中运用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以法律的拘束性为依据的。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对国家的拘束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对国家的法律拘束性这个基本点:概念是对国家有拘束性的概念,逻辑是以对国家的拘束性为其特点。因此,深入分析需要善于使用法学方法。然而在研究或确立国际法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国际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对象的国际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 (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国际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 (三)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 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国际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 三、国际法学习的具体方法 任何学科都需要掌握外语,以便扩大知识,打开眼界。而国际法尤其如此,因为国际法研究的对象是国际问题,需要广泛地了解外国情况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把知识只限于一国之内是根本不行的。掌握外国语言,当然是越多越好,至少也要通晓一种外国语文。如果是一种外国语文,最好是英语。因为英语在当前是国际上最为流通的语文,英语国际法材料是最为丰富的。 其次是广泛的基础知识,任何一个部门科学都不是孤立的,它必定与其他部门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法也不例外,因此,对某一部门科学进行研究,必须涉及到一些其他有关的部门,所以较广泛的基础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以前,国际法除了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以外,主要与历史和政治学有密切的关系。现在,国际法所涉及的学科更多了,它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它的一些分支逐渐与一些自然科学部门发生了关系,例如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等等就需要一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知识。因此,研究国际法要求有相当广泛的学识,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些学科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国际法研究工作者必须是其他有关学科的专家,但是,为了深入地进行研究,对于一些有关学科具有一定的知识,却是必要的。要对国际法进行研究,当然必须有国际法的专门知识。这里应该提及,国际法是一门范围很广的学科。在传统上说,国际法的范围已经很广,其中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国家领土、居民与个人、国际条约、外交及领事机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战争与中立等方面。 四、小结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阐述国际法问题的历史发展,或者从政治或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问题,或者以国际社会结构为背景或以各种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来探讨国际法问题,无疑都将使国际法问题得到深入的分析。然而,一个国际法研究者不易同时使用各种方法,而往往偏向于某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论点在理论上成为一个学派。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理论法律论文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论文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市场规制关系,表现为公平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女全公平交易关系等;后者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关系,表现为产业调整关系、则政税收关系、金融平衡关系、国有资产运营监若关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规制、调控、管理关系。其次是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经济法主体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属性的消费者、经营管理者,虽然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法人,但是毕竟具有了社会功能属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通过仃意性规范调整意思自治行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采取强制性规范、注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第四是内容不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平竞争、弱者保护、市场规制、经济平衡、宏观调控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法、价格法、预算法、则税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应市场交易的基本规范以建立微观一般交易秩序。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缺陷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弥补民法不足。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是这此区别都是相对的,区别的意义在于理论上有利于部门法建立,实践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事话动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商事话动有密切联系,但是经济法与商法在发展原因、作用基点、性质理念、内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较大区别。总体来看,商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是一元交 叉关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对此现象可以认为,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话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要求的扬弃和发展;而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强调商人营利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难以避免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关系的法律保护成本增加产生了对经济法的生成渴求。总之,对经济话动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话动从个体性而社会化、从私益性而公序化、从局部话跃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进过程,而使法律调整旱现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平衡性、后续性法律。 从两者的基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发,而作用于商人(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因而要反对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从社会利益出发来平衡与商人利益的关系。商法作用过程是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的作用过程是立足一般,兼顾个别。两者在结构上正好是互补关系。 从两者的性质和理念来看: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侧重于从私法方面来理解和阐释,即强调个体的自由,个体之间的平等个体相互关系的公平以及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会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应当具备的基木理念则被侧重于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去阐释,强调社会整体的自由而反对个体的极端自由,强调社会结构的平衡和社会公正而限制个体成员滥用优势,强调社会整体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对个体暴利和私权绝对。商法和经济法在性质和理念方面的差异只是相对的,说明两者之间有所交叉,有所相异。 从两者的内容和制度来看,商法主要规定了商人、经营者的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商事行为的技术性规定和营利性规范这此内容,形成了公司法、企业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市场准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话动(经营性话动)竞争的规范、商事组织对市场的.片有关系以及政府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商事行为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两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振兴和发展等,这此内容形成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资源保护法、投资法、经济发展法、产业振兴法等法律制度。虽然将以上法律制度分为商法或者经济法,但是也应当注意当今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第一,此种划分不是绝对的,每一种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纯粹,因而在一种法律制度当中包含了另外一种法律制度的规范内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与经济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问题,这是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复杂对法律的要求,也是人们认识到这种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总之,经济法与商法是相辅相成、交叉区别的两种法律现象,尽若这两种法律在我国尚未法典化,但有关单行法律和法规已经制定颁行,经济法和商法分别存在的基本理由是两者的侧重点小同以及现实对这此侧重点的需要。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险法》一般归入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划分属于经济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当中有经济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当中存在商法的规则。比如,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法目的与经济法目的的结合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对公司的规范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商法的个体性,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精神。在具体规范方面,《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第12条)、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7,149条)、对公司则务会计制度的强行性规定(第174,175,176条等),《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时的登记规定(第15,16,56条等),《票掘法》关于木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规定(第74条)、关于票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0条),《保险法》关于限定投保、公平竞争以及对保险业监督若理的规定(第6,7,8条,第五章)等,已经超越了纯粹商法以“自由、便捷、个体安全”为特征的范围,而自然进入到“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经济法领域。但是,在这此法律当中,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个别经营者地位确定和行为规范基础之上。作为经济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条)。该宗旨的特点是先考虑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再考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由社会而个体的经济法作用过程。类似的立法宗旨还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经济法强调社会性和整体性,以建立整体秩序为目的,在此过程中,对特定主体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保护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对特定对象及其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则体现了商法内容。这在具体规范方面,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0条),《产品质录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章),《税收征收税法》关于向纳税人退税的规定(第30条),《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章)等,是从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则,而这此规则,已经涉及商事法的内容。 当然,上述两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也有较为纯粹的分属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法,少于不过多地涉及对方的内容,比如《海商法》就属于较为纯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银行法》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设计为结构性倾斜,以矫正现实当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经济法特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经济法的概念引入我国,其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争议焦点一些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在过来因素上,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联系。但是在具体调整对象、性质、功能等方而,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性经济关系,包括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若理关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关系。现代行政法具有规范、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的作用,这与经济法通过社会利益矫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经济法采取强制性与倡导性的调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类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中经济关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经济关系,这种鼓励因素也并不完全来源于政府行政管理,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标、在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结构呈现关联中性,即管理对象与管理目标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人员选拔、考核、升迁等管理,即或涉及到经济管理,也是从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规范的,是典型的纵向自线关系。 其次,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为目的;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以实现国家利益为宗旨。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结果并非如此,而是两个具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独立利益,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将另文论述。第三,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市场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等实体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经济法律论文:现代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论文 摘要:本文是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探讨,论述了现代经济法学的四个基本问题: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希望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能够加强我国经济法学界基础理论统一与共识。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第三主体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我国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也已经历了20多年的争论与发展,在发展中争论,在争论中发展,在实践中检验各种理论的正确与谬误,正是在这样一种对真理的不断追求与探索中,我国的现代经济法学已经颇具规模。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多种流派学说,从最初的“纵横说”、“学科经济法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企业法说”、“国民经济运行法说”,到现在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国家调节关系说”、“国家参与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二次调整说”、“模糊说”、“限定的纵横统一说”,等等。 百家争鸣的景象当然我国现代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各种经济法学说相互并立,甚至一本书就代表着一种经济法流派,既给经济法学的讲授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也是一门独立学科还不够成熟的表现。笔者认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不仅要有促进该学科发展的争论,更多的要有促进该学科独立而稳定的共识,而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显然缺少一种“求同存异”的认识。在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日益丰富的条件下,我国的经济法学者应该尽可能的抛弃所属学派的意气之争和门第之见,在一切为我国经济法学独立和发展的大局观的指引下,尽快将各学派相同相通的经济法学理论统一起来,以谋求我国经济法在未来更大的发展。 笔者拟通过本文,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求同”上作一个初步的尝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至少有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哲学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等四个问题应该形成共识。 一、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 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而非以国家为本位的法。 我们首先来谈谈现代化这个常识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化有两个优秀问题,一个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是民主政治,这两点背后共同的东西就是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社会。”[1](P231)对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关于“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社会”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顾人类近现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社会价值取向上始终存在着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国家同以国家为本位的东方国家之争。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争和人类思想解放的过程中其进步作用当然应当肯定。而在相对贫穷落后的东方国家,正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主导思想,才使得整个国家的稀缺资源掌握在该国先进的阶层或统治阶级手中,由政府加以调配,从而集中力量办几件大事。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正是藉此赶走外来压迫,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国内进行政治和经济革命,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有力的工农业和科技基础。 然而无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理念,还是以国家为本位的理念在人类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和问题,于是它们都自觉或被迫地选择了或正在选择一种现代化的本位理念观: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观。在信奉“个人本位”的西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深刻认识到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证个人充分发展,相反会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于对“个人本位”危害的认识,早在19世纪,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就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进一步指出:“包含社会利益的个人生活是一种道德的、社会的生活。所以社会利益不能容忍为了满足反社会的邪恶目的而行使个人权利。”[2](P138-140)而在信奉“国家本位”的东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同样认识到国家的过分集权,大大损伤了社会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也正是基于这种本位观认识的转变,无论这种转变在当时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它都体现在了对国家经济关系的调整上,而这种调整体现在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现代化的经济法理念观。绝对的计划经济以国家为本位,绝对的市场经济以个人为本位,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所以“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3]。只有在市场与计划(西方国家)或计划与市场(东方国家)相互融合,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经济法才得以产生。 综上,经济法是社会转变中产生,其本身也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转变。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因此,现代经济法是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部门法,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随着经济法社会化本位的日益凸现,经济法的现代化主体—第三主体,一个完全以社会为本位的主体,也逐渐显露出庐山真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 经济法主体二元架构的突破,三元架构的初探。 我国一些传统经济法学者的“国家—市场”二元框架理论的基本特点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主体,他们把政府和市场作为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当“市场失灵”的时候需要政府权力的适当介入或干预,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国家指导”;而政府的调节行为则可能会有调节“不适当”情况的出现,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对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后果加以规范。从正面说,政府对市场失灵时的正确干预需要法律的确认;从反面说,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的失灵与不适时也需要法律的纠正、限制和禁止。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经济法学者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基础。对于这种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和协调学说这里我们不做评论,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现象的日益丰富,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其对经济资源配置影响力的日益加强。 对于第三部门的认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的认识是不统一的,这里限于篇幅笔者不能一一举例,笔者认为所谓的第三部门就是与国家政府和私人团体相对应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官方性质,同时也没有私人团体的赢利唯一性。这里需要对“赢利唯一性”做一特殊说明,“赢利唯一性”不同于赢利性,它强调唯一性,即第三部门可以有赢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赢利不是第一性的,它往往服从和服务于其它社会公共目的。社会团体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着眼于人类社会长远的整体利益,随着其范围和主体的日益扩大,其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正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认同,因而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社会团体作为经济法的第三部门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类价值观的转变历程:由国家为本位到个人为本位,由个人为本位“回归”到社会本位。社会团体的范围至少包括各种公益事业基金会、文化团体、学术组织、运动协会、现代化的教会、“在野”派、民间环保组织、红十字协会以及独立的传媒等等。 特别地,在当代高科技日益深入人们生产、生活的条件下,以国家、政府的立法行为来弥补高科技所带来的法律真空已经明显滞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因特网的技术标准、保护协议和相关游戏规则几乎都是在没有国家的参与的情况下,由一些社团组织不待政府授权而自行制定和实施的,这种超越国界,没有国家参与的立法在现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与实施,这更从现实的角度证明了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的独立的主体地位和其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即第三部门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主体,它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和客观需要。 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对经济资源配置调整的优势在于:第一,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相比显然缺少了官僚的拖沓作风。第二,经济资源配置更加人性化。与国家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职能不同,由于社会团体更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它会将更多资源应用于相对贫困和需要投入的经济个体。中国古语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而补有余。”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类历史上的贫富差距总在不断拉大的社会根源。而第三部门的出现则真正有可能使人之道符合天之道。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生产力的日益提高,第三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能将越来越强大。第三,第三部门经济资源配置范围将有可能超越国家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超越国界第三部门也越来越多,它们对经济资源配置当然地不限于一国之内。这无疑为突破各国政府相对狭隘的贸易保护壁垒,反垄断特别是反国家垄断提供了一个的新的解决途径。 三、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 经济法的哲学基础理论的现代化: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与延伸——系统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长期以来受到一些民法学者的质疑,在他们看来:经济关系可以分解为行政性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经济关系,所谓的经济法法规可以分解为民法的规范、行政法法规和劳动法法规,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则可以分解为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既然这三个部门法可以分割“独立”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也就丧失了其存在必要性。 笔者认为这些民法学者之所以会得到上述错误结论,主要是采用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更是对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和现代科学的系统论缺乏应有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关系,所谓的综合是有机的结合,绝对不是简单的相加混和,所以采用“平面层次的分割法”来分析分解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当然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机的系统,而法律中的各个部门法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系统,部门法系统就构成了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引用哲学中充满了辩证唯物主义色彩的系统论的观点来理解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关于部门法的划分,从而从哲学的角度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正名,无疑对丰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重大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认为:系统虽然由子系统或元素构成,但系统具有子系统或元素不具备的某些特性,系统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所以系统不能理解为其子系统或元素的简单集合。此哲学观点无疑为现代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划分(部门法划分)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论。一些传统的民法学者划分法律部门时认为: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由民法部门来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调整。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有横向领域又有纵向领域,那么经济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依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经济法)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横向领域的经济关系和纵向领域的经济关系)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这种质的飞跃与提升具体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既不可能由单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民法来实现,也不可能由单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行政法来实现。相应地,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相对于单纯的横向经济关系与单纯的纵向经济关系,有质的变化,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关系。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化学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比如C+O2=CO2,CO2显然与C和O2不是同一种物质。这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提出的著名的结构质变规律。通过上述带有思辨色彩的哲学分析,我们可以很自然的确信:新兴的经济法系统当然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四、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 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体系一般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在讨论第三个问题时我们已经使用过,它从人类的思维逻辑上论证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从而驳斥了少数其它部门法学者对经济法地位不能独立的攻击。 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当然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但笔者认为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对于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这里笔者作如下定义:将原本为甲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应用在乙学科中,从而使乙学科有意想不到的突破或发展的研究方法,叫做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现代学科研究中最锐利的研究方法。例如现代生物学基因排列发现就是借鉴了物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现代最出色的经济学者和其理论往往都借鉴了数学的分析方法。凡此种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么作为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而言,它的研究方法就更具备了这样一种特性。对于经济法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对经济学的借鉴。这种借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借鉴源自于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天然联系,是伴随着经济法刚刚产生的那一刻就开始了。 显然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场一手论是不可能使经济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而只有在现代经济学认识到国家适度干预的理论后,才使经济法的独立成为可能。所以经济法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与经济学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这样说:经济法就是法学借鉴经济学而从传统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的部门法。因而它也就常常为近乎“完美的”传统法律体系固执的拒绝和不容。 从宏观经济学的国家和市场对经济的调控理论到微观经济学的效益和成本、供给和需求、均衡理论,现代经济学几乎无一不为现代经济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和吸收的理论。 综上: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现代经济学理论)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结论 经济法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它的价值取向到它的主体,从它的独立基础到它的研究方法无一不闪烁着各种学科的前沿性与现代化的光芒。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法律体系中冉冉升起的新兴部门法必然和其它新兴事物一样有着无限美好的前景。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现实性探讨法律论文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实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非凡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要害词: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性,市场失灵,公共失灵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实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治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非凡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治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治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治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治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定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要害,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治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非凡性,在经济的治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发展和现实性 经济法成为法律部门首先是要有独立性,但现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经济法现实性其实就是经济法的现实存在依据,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重要性可以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说明。经济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汉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关经济的法律条文,但这时的法是诸法合体,不能说已经产生了经济法。经济法是相对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的进步分不开的,总的说来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随后在20世纪初出现分野,一方面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计划经济法”,典型的如捷克等还制定了专门的《经济法典》。但随着苏东集团的解体以计划为主导的经济法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现实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是否有必要再继续坚持原苏联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学说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国家几经演变的经济法,从“战时经济法”到“危机对策经济法”,再到比较成熟的“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分析这一过程,可见它是沿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轨迹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逐渐熟悉到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重要性,同时民主经济的推动,一时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比如,不正当竞争、垄断这些问题光靠民法规范的市场调节手段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且经济越发达对经济稳定的要求就越高,不规范的金融治理以及猖獗的金融投机严重的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1929年从美国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就是一个明证。 资本主义国家在加强国家干预的同时,社会主义中国也在一边规范职能经济部门的治理,又逐步的放权,让民众享有更多的经济自由,进而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的经济形式逐渐趋同。经济法正是在此基础上有其继续存在的理由,可以完全否定那种经济法的“阶段论”(8).法律部门之所以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精神(9),也就是它有它的现实性,即适应经济现实而生。 由于各国的情况不一样,各国的经济法强调的主要方面也不一样。英美法系没有部门法划分的传统,也就没有经济法部门,但事实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被称之为“经济宪章”,可以理解为这是其重要的经济法内容。德日对经济法德研究由来以久。由于民商法在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人们关注经济法的程度不高,甚至很多人还不知道什么是经济法。但不管怎样,经济法的存在是一个事实。西方国家已注重到经济法的重要性,借鉴近年来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经验,加强对国民经济的治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国由于传统思维的影响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经济法的重点不在反不正当竞争而在财税方面。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这种状况会逐渐的改变。 经济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现实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建立在符合现实基础上的法部门才有其合理性。事实证实,要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光靠计划抑或是市场调节是不行的,经济法要解决的就是市场跟公权的关系问题,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意义所在。公共权力有很大的张性和破坏性,它介入市场、干预经济必须依法划定合理的阶域,克服“市场失灵”和“公共失灵”是经济法的双重任务(10)。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究竟也是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又具有为自身利益“寻租”倾向,经济法才对经济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放弃或滥用代表权,侵害、背离社会利益(11)。普遍的情形是因为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失灵,国家就由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政治国家”变为“经济国家”。经济法是经济国家的衍生物。但我国的情况与其说是市场失灵,不如说是市场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标就是要改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全面引入市场机制,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纠正市场失灵或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我们更多的是克治所谓的“公共失灵”,下放权利,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总之,经济法的现实使命就是调整公私融合的权利义务关系,填补社会发展带来的法律调整空缺。 从现实的情况看,以下几个方面必须由经济法重点加以调整和规范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13),通过治理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国家经济部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基础并加以国家调节这一辅助手段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经济政策等行为,如利率、税率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整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使“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市场竞争方面。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新技术的迅速开发和利用,经济就会放缓,因而维护并鼓励正常的经济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时市场经济的发达天性决定了一部分经济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逐渐取得相对优势的地位,甚至走向垄断,而垄断者会维持自己的垄断价格剥夺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技术和服务止步不前。另外恶性的竞争损害了平等民事主体的利益,还损害了整个市场竞争机制。对此,传统的民法调整显然是力不从心。 最后,经济法的调整为市场和国家经济的稳定提供保障。市场越是开放发达,稳定性的要求就越高,非凡是金融体系对此要求更高。假如金融监管不力,则会导致金融投机猖獗,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经济法必须从主体资格、程序运作等方面加以规制和监管。 当然,需要经济法调整的地方还有许多,这里不可能一一详叙。 总之,经济法都是顺应时代而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基础的客观性决定了经济法部门必须存在并发挥作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治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举例来说,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但是《民法通则》在制定时忽略了一点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能有平等的关系和不平等的关系,很显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绝对的优势,假如完全按照民法来调整的话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或社会的力量涉入这一关系中,通过调整国家与商家的关系从而达到双方的平衡。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非凡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14)。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要害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是笔者在解决经济法主体地位是碰到的最难的也是思量最久的问题,但两者的区别仍然存在。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治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15).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治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治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治理关系,工商治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五、小结 上面的分析已经论证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但是时代在发展,现实情况在变化,我们必须不断的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让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也正如前面在论述经济法的现实性所说,经济法顺应现实而生,它一定会继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边缘法律论文 所谓经济法的边缘,是指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其优秀是廓清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老问题,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以确定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经济法律论文:低碳经济的法律创建透析 作者:王祥修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我国三次产业间的比重仍然停留在1∶5∶4的状态,我国经济的主体是第二产业,工业作为主要产业部门导致高能耗成为必然,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比重偏低,发展滞后。由我国在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上所面临的国际压力决定的。国际舆论对我国的发展道路表示质疑,并认为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超越国内经济问题的范畴。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普遍关注中国等发展中大国的减排问题,并且试图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在此次大会上承诺具体的减排目标。尽管《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再次在这样的国际会议上重述,也给我国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领域的积极实践表明,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以能源环境技术为优秀的新一轮国际发展实力的竞争浪潮即将形成。谁在能源环境技术创新中领先,谁就将主宰绿色发展的潮流,谁就是未来世界的最大赢家。我国能否在未来几十年里走到世界发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应对低碳经济发展调整的能力。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法律规制 (一)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性法律到目前为止,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性法律主要有两个: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二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公约》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3年1月5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由序言、26条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公约》主要目的是应对因CO2等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公约》正文中规定的“目标、原则和承诺”是其优秀内容。《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公约》第三条规定了各缔约方为实现最终目标和履行《公约》各项规定而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的原则;预防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和开放经济体系原则。《公约》第四条规定了各缔约方应作出的承诺即应承担的义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议定书》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参加联合国第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议定书》共28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了定量减排指标,规定了履行《议定书》的灵活机制等。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了《公约》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和《议定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艰苦谈判,会议最后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巴厘岛路线图”确定了今后加强落实《公约》的领域,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由于《议定书》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截止的时间是2012年。2012年以后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怎么安排?这正是本次哥本哈根会议希望解决的问题。但会议并没有获得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而只是将中美等5国提出的一份非约束力的协议作为会议成果。201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在墨西哥坎昆召开。会议最终达成的两项决议,分别是《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决议,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决议。不过,在各经济体减排温室气体、发达经济体为气候基金提供资金等问题上,尚未出台量化目标。(二)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外国立法英国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书中率先提出了低碳经济的理念之后,又于2008年正式通过《气候变化法案》。该法案的目标在于提高碳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这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该法案提出,英国将在1990年基础上,到2050年至少减排CO2量的80%。该法案还要求制定5年一次的“碳预算”,2009年4月,英国政府宣布新的财政预算时,也同时宣布了2008至2012年的碳预算,将到2012年的减排目标细化到22%。2009年7月,英国又公布了详尽的《英国低碳转型》国家战略方案。这份方案涉及能源、工业、交通和住房等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同时出台的配套方案有《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战略》等[5]。美国虽然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但也重视以立法的形式规制低碳经济。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战略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稳定配额交易价格的“限制———交易体系”;配额分配鼓励科技投入并保护美国的消费和就业;主要奖励碳捕获和碳储存技术;技术、适应和低收入援助;国际合作。奥巴马出任总统后,提出新能源政策,预计到2030年,所有新建房屋都实现“碳中和”或“零碳排放”,成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2009年2月,美国出台《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投资总额达7870亿美元,主要用于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2009年3月,美国众议院能源委员会向国会提出《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该法案由绿色能源、能源效率、温室气体减排、向低碳经济转型4个部分组成,该法案构成了美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法律框架。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不仅设定了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时间表,还设计了排放权交易,试图通过市场化手段,以最小成本来实现减排目标。印度政府一直重视运用环境友好、提高生产技术、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式来满足国内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鼓励新能源的运用,印度政府于2001年颁布《能源法》,其意义在于调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国家的长效发展。印度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计划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印度政府于2008年6月30日的《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根据印度宪法,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都以公民基本权利为限,尽管印度宪法没有明确赋予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但这为法院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可能。”[6]此外,丹麦、德国等国还通过加强科技立法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丹麦为发展低碳经济建立起了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与市场互动关联的社会支撑体系。在这一体系里,科研机构组织专家对低碳技术项目进行科研攻关;中小企业积极投身于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运作,并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反馈低碳技术的使用效果;政府不仅对低碳技术研发进行宏观引导,还通过税收激励、价格补贴、优先采购低碳技术产品等措施对低碳新产品进行扶持,确保新技术成果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德国不仅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德国高技术战略》,还专门制定气候保护技术战略,确定了未来研究的四个重点领域,即气候预测和气候保护的基础研究、气候变化后果、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法和气候保护的政策措施研究等。(三)我国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目前,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国内法律主要有:《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等。除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外,国务院制定了一些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了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些相关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另外,我国还制定并实施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2000~2015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划与政策,这些规划与政策虽然本身不是法律,但却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的不足之处 发展低碳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仍存在一些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当前,低碳经济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方式已被确立,但其规定却是由诸多繁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加以调整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一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此条文的规定与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国家基本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完全吻合,其内容也不能涵盖低碳经济发展的全面要求。二是到目前为止,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中,还没有一部专门引导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三是即使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其他的法规、规章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现象。这种情形对发展我国低碳经济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二)能源基本法缺位目前,我国已经施行《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律。在能源问题日渐成为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制定一部系统的、综合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反映低碳理念的基本法就非常必要。能源基本法的出台将健全中国能源法律体系,为能源领域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助于解决能源单行法之间以及能源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不仅如此,关于规范能源诸如石油天然气、原子能、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专门性法律至今还未出台。(三)现行有关低碳经济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长期受到“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相关的低碳经济的法律条文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够从“细”做起,不能有效规范、调整和解决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四)有关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相对滞后《煤炭法》、《电力法》、《矿产资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的规定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吻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不相适应。(五)公众参与制度不到位,法律引导作用乏力2010年3月“中国低碳与能源发展论坛”指出,“发展低碳与低碳经济,绝不仅仅是靠政府、靠政策推进的事,而是关乎全世界每个国家、每个区域、每个产业、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事业。”[7]在我国的各行各业,人们缺乏普遍参与“低碳行动”的意识,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低碳”或“低碳经济”是什么,法律在这方面也没有相应回应,法律引导作用乏力。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加快国家战略立法,适时推出低碳经济法第一,要修改《宪法》,在《宪法》中确立“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基本战略”的内容。综观世界发达国家或地区,已先后提出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如英国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英国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德国提出了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欧盟于2007年通过了欧盟能源技术战略计划;澳大利亚于2008年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日本2008年提出的“福田蓝图”,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美国政府在寻求一个综合、平衡和对环保有利的能源安全长期战略中,把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可能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9]第二,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低碳经济法》(以下简称《低碳经济法》)。《低碳经济法》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和普遍适用的指导规范,是超越能源法律政策、产业法律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政策之上,统领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低碳经济法》的目标和内容是确立低碳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战略目标、步骤、法律原则、主要法律制度,为制定和完善次位阶的低碳经济法律规范提供依据。构建以能源基本法为优秀的能源法律体系第一,尽快出台《能源法》。我国虽已出台《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单行法,但是这些单行法都不是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只是对能源问题的某些方面加以规定,并未涵盖所有的能源问题;此外,就是从上述能源单行法调整范围的角度出发,也存在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操作性等问题。目前,作为统领整个能源领域的综合性立法《能源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希望能够尽快出台。第二,要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法。第三,修改完善《煤炭法》、《电力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煤炭法》虽然新近进行了修改,但这里认为,我国《煤炭法》还应进行更大幅度的修改,不仅要解决煤炭产业自身的产、供、运、销以及矿山安全等问题,还要抓住机遇对如何防治煤炭开采和利用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加以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如何清洁利用煤炭资源,以降低煤炭行业的碳排放作出规定[10]。《电力法》正在修改中,《电力法》的修订中应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强制入网、电网建设的责任与义务、电力企业的监管等加以规定。加强财政金融立法,充分利用市场激励机制发展低碳经济要充分利用财政金融的作用,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实施开征碳税、提供财政补贴、发展碳金融等措施,将低碳发展外部问题内部化,有效激励了企业和个人参与低碳经济建设。这既是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能对发展低碳经济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体现法律功能的进步意义。为此,在低碳经济立法中,不仅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还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研究试行开征二氧化碳税,逐步完善碳交易体系,积极构建起以碳保险、碳证券、碳基金等一系列创新金融工具为组合要素的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加强科技立法,促进低碳经济科技的创新科技进步是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和能源危机的根本出路。通过科技立法表明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发展什么、限制什么,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科研工作机制,保证低碳科学技术活动的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从而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英国为发展低碳技术建立了有效的低碳技术资金投入、开发、成果转化与扩散机制。德国推出世界上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德国高技术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的研发。我国的低碳科技基础立法状况不佳,部分领域科技立法内容稍显滞后,这对于我国低碳科技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影响。为此,要加强低碳科技基础领域立法建设,通过进一步明确低碳科研院所的法律地位、科技规划的主要步骤,构建多元化科技投入体制,完善国际低碳技术合作与交流立法工作等,建立起促进低碳科技发展的基本法律体系。加强消费立法,促进低碳消费模式的形成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生产方式向低碳转型,更需要引导大众的生活消费理念和方式向低碳转型,使低碳消费模式成为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的一条基本有效途径。国外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通过立法对消费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使人们的消费行为朝着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方向转变。如欧盟各国注重运用税收手段对消费者的过度消费与奢侈消费行为进行调整;荷兰等国对生活消费垃圾征税;德国对回收率低的饮料瓶实行押金制度,等等。为促进我国低碳消费模式长效机制的建立,要进一步健全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生态消费税制度,适当提高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进一步拓宽奢侈品和奢侈行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继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绿色采购的立法及实施机制等。 经济法律论文:立法经济法律论文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体系的主要构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在当时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有专门规定。比如,1936年的“五五宪草”规定中华民国之经济制度,应以民生主义为基础,以谋国民生计之均足。在1946年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3章基本国策部分专门设置国民经济一节对国家的经济制度予以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的规范方面,国民政府通过了大量经济性立法对国民经济予以管理和调整。第一,财政税收。在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预算法》、《决算法》、《营业税法》、《公库法》等一系列法律、条例。在预算法律方面,主要有1928年8月9日公布的《决算法》、1935年8月14日公布的《会计法》、1932年10月19日公布的《统计法》,另外还制定颁行过《预算法》、《审计法》。在税务管理立法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一些列法律、法规,包括1934年12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印花税法》、1936年7月21日公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等,另外还有《营业税法》、《遗产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等。在国库管理方面,1938年6月9日公布的《公库法》主要规定对国库的管理。该法规定,公库现金票据证劵之出纳、保管、移转及财产之契据等之保管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指定银行。前项事务属于国库者,以中央银行。属于其他各级公库者,其银行之指定,应经上级政府公库主管机关之核准。在未设银行之地方应指定行政机关。第二,银行金融。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先后颁行一系列关于银行事务的法律法规。1930年4月立法院商法起草委员会起草《银行法》,拟具《银行法草案》59条,1931年2月28日立法院第133次会议地方将《银行法草案》提出讨论并三读通过,1931年3月28日公布了《银行法》,共计51条。《银行法》第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之银行其资本至少须达五十万元,无限公司组织之银行其资本金至少须达二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及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应负所认股额加倍之责任[5]。可见,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立银行可以任意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同时,还加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及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以保证银行资本的充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而保证金融业的稳定。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还建立了中央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了所谓的“四行两局”的金融体系。为了规范这一金融体系的运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央银行条例》等规范。同时为了加强对货币的管理,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废两改元、银本位制的措施,从而使中国币制走向统一和正规。第三,邮政交通。在交通运输方面先后颁布了《铁道法》、《邮政法》、《航空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1929年5月21日公布了《中国航空公司组织规程》、《中国航空公司条例》;1930年6月19日行政院公布了《长途汽车公司条例》;1932年7月21日公布了《铁道法》;1935年7月5日国府公布了《邮政法》。第四,社会团体管理。在社团体系的管理方面,先后有《商会法》、《商标法》、《交易所法》等法律、法规出台。1929年8月15日公布的《商会法》,共计9章44条,主要规定了商会的宗旨、性质及其职能。 该法规定商会的主要职务有:筹议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事项,关于工商业之征询及通报事项,关于国际贸易之介绍及指导事项等[6]。另外,还有《商会法施行细则》的颁布。1929年4月,工商部拟具《交易所法草案》及施行细则草案,呈由行政院第21次会议决议送立法院。1929年5月4日立法院第22次会议讨论,立法院第49次会议三读通过。1929年10月3日公布了《交易所法》。1930年5月6日公布的《商标法》,主要规定了商标的申请原则,禁止注册商标的情形等规定。该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呈请注册情况有:有妨害风俗秩序或可欺罔公众之虞者;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习惯上所用之标章者;相同或近似于世所共知他人之标章使用于同一商品者[7]。1937年6月28日国民政府公布日施行《商业登记法》。第五,工矿业。在工矿业管理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工厂法》、《矿业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特种工业奖励法》。1929年12月30日公布的《工厂法》,规定了童工女工年龄、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工资、工作契约之终止、工人福利、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工人津贴及抚恤、工厂会议等各方面内容。《工厂法》规定,凡是平时雇佣工人三十人以上的工厂适用本法,凡未满十四岁的男女,工厂不得雇佣为工人,成年工人每日实在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凡工人继续工作至五小时,应有半小时之休息,工资之结付应有定期,至少每月发给二次。1930年12月16日公布了《工厂法施行条例》。1930年5月10日立法院第88次会议通过《矿业法》,不久农矿部公布了《矿业法实施细则》。该法规定了矿业国有的原则,矿业权属于物权一种,获得采矿权需要依照本法规定取得。1929年7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特种工业奖励法》,1932年9月30日公布了《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另有《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办法》的颁布。第六,土地立法。在土地管理方面先后有《土地征收法》、《土地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国民政府于1928年7月28日颁行《土地征收法》。但由于其内容仅仅涉及土地征收事项,且有许多不完备之处,于是《土地法》制定工作就提上日程。首先是《土地法原则》的拟定。“民国十七年十一月,中央政治会议开第169次会议,胡委员汉民、林委员森,根据孙中山平均地权之旨,酌用廖仲恺在广州与沙尾博士等讨论土地税法之结果,并参考胶州、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关于土地之法案,草拟《土地法原则草案》……旋胡委员等迭开会议,共同详加讨论,于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审查完竣,提经第171次政治会议决议通过,于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函送立法院查照。”[8]1154其次,立法院根据《土地法原则》草拟条文,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第10次会议讨论制定各项法典,其中议决土地法由委员吴尚鹰等人起草,并特聘戴传贤、王宠惠为顾问。土地法起草委员会依据土地法原则,迭次开会研讨,历时年余草成《土地法草案》共405条,1930年6月3日立法院召开会议,最终通过。《土地法》共分5编397条,应当说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立法中规模比较宏大,制度比较健全的立法活动。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土地登记、第三编土地使用、第四编土地税、第五编土地征收[8]1158-1159。在土地所有权部分,《土地法》明确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其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其后接着规定哪些土地不可以私有,包括可通运之水道、天然形成之湖泽而为公共需用者、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名胜古迹等。同时,土地法还规定政府根据地方需要、土地种类以及土地性质对个人或团体的私有土地的最高额予以限制。另外还有不得转移和租赁与外国人的土地种类,包括农地、林地、牧地、渔地、盐地、矿地、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土地等[9]。除了在抗战末期国民政府行政院1945年9月25日公布的《收复地区临时登记规则》外,还于1946年10月2日公布了《土地登记条例》。 二、南京国民政府经济法律体系的作用 诚如石柏林先生所言,民国时期的经济法体系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其内容涉及到许多方面。而且,关于该体系所起的作用问题还是一个学者们很少涉足的问题。因而要正确、客观地评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律体系的作用,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笔者仅从较为宏观的角度给予初步的归纳和分析。 首先,加强对财政、金融、税收及工商业的监督和管理,强调国家干预和宏观管理。在一切国家中,特别是现代国家,立法者总是通过各种立法和执法活动,来保证诸如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护环境,维护交通、通讯秩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等等。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功能越来越具有重要地位。在立法方面,执行社会管理事务则主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制、监督、管理。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国家需要出台一些列的法律法规对财政、金融、税收及工商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因而加强对财政、金融、税收及工商业的监督和管理应当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律体系的首要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对国家的预算、税收、银行、工商业团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次,界定和规范各种经济组织及其行为方式,以规制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运行规则。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各种市场主体规制法规,对公司、商会、同业公会等市场主体进行规制。如公司法主要针对公司的类型、对外行为以及股份公司的入股、退股、清算、解散、公司发行公司债、公司会计等进行界定和法规。商会法规定,商会的主要职务包括:筹议工商业改良及发展、工商业的征询及通报、国际贸易的介绍及指导、工商业的调处及公断、工商业统计调查编纂、工商业证明及鉴定等事项。而《工商业同业公会法》主要规定,同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弊害为宗旨,工商同业公会章程须有该地方同业公司行号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出席方得议决。 最后,保护、扶持和奖助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合法活动,为新兴资本主义工商业造就所需要的社会条件和环境。南京国民政府还通过诸如《商标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特种工业奖励法》、《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办法》等对商标、专利、华侨回国创办实业予以保护和鼓励,从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对于工业上之物品或方法首先发明者得依本条例呈请奖励,受奖励者享有专利权十年或五年。《商标法》则规定对商标的保护,“凡因表彰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批售或经纪之商品欲专用商标者应依本法呈请注册。商标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须特别显著并指定所施颜色”。可以说,这一系列立法行为基本肯定和继承了清末民初的一系列经济法制建设,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立法虽然还有种种局限,比不了我们现有经济法所强调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市场监管和市场规制的法律。但是我们不能以现在的观念苛求过去,“总的来说通过这一立法活动,中国基本上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经济法规体系。南京政府制定的这一系列经济法规,基本上代表了近代中国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法规的最高水准,在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史上有较高进步意义,对资本主义发展亦有较大促进作用”。 作者:韩业斌单位: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利益与平衡的经济法律论文 1.经济法律中的利益平衡点 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就是经济法律中确定利益平衡关系的“度”。在经济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如何保证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关键看如何确定利益平衡点。因此,在整个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律在内,利益平衡点的确定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根据前人研究,笔者认为,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找寻: (1)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找寻。经济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也就是保证经济行为主体的根本利益。经济法律的制定,包括经济利益平衡点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主体利益。因此,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寻找。经济活动直接反映了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充分认清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真正找到确保经济活动长期繁荣昌盛的利益平衡点。 (2)应当从利益的追溯中确定。利益永远是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规范和约束也是经济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利益的法律表现。 (3)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和客观实际。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间、空间、政策、主体等活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处在计划经济阶段,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以服从国家的利益安排为主。而21世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更应当注重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2.如何追求经济法律利益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紧密关联。因此,如何找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实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实施。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过程中,也不能脱离这些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实际。立法部门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权利。经济活动中所有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出自立法部门。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经济实际的情况下,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律。 (2)执法部门要全面反馈经济法律的不足。经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及时找出法律制定与事实相悖,或者偏颇之处。这样,执法的过程就成为了纠正经济法律不足的重要环节。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发现法律中不符合经济法律利益平衡标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立法部门。 (3)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法律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最深刻的感知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特别是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问题。经济活动主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及时反馈。 3.小结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问题,是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基本问题之一。经济法律的利益和平衡关系的确定就是找到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的问题。要想确定利益平衡点,就要在经济法律的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权限,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接受经济活动主体的监督。 作者:高宁一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经济法律论文:教师教学经济法律论文 说服教育必然要摆事实讲道理,在新的教育环境下,要以学生的进步和发展为目标。在运用这种方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结合所代的课程谈谈我的感受。 (一)要有针对性。 当代中职生有自己独立的思维,认为自己已长大,成熟,其实阅历浅,看问题很简单,欠周全。有时还会产生错误的认识。这就需要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有针对性的去解决。讲道理必须从学生思想实际出发,做到有的放失。因此,要求建立新型的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并学会赏识学生,学生才能信任你。在经常与学生真诚谈心中,注重观察学生的倾向性问题的出现,从而把握其思想的脉搏。比如,我针对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但又对学习法律抱无所谓态度的思想状况,第一堂课上就例举了某厂长身为厂长,不懂法,虽为“公”偷税,但最终入狱的实例,使一个活生生的法盲展现在学生的眼前。网络的出现有些学生认为那是虚拟的,无拘无束。我以上海某女生网上发表言论,散布某企业食品的成分有毒的虚假信息,从而被该企业告上法庭,最终承担了法律责任的教训,对全体学生无不是一个深深的震撼,促使学生自觉提高法律观念。 (二)要有真实性。 当代中职生,虽然有了自己的独立思维,但网络信息大量涌现可能会使信息中鱼目混珠,特别是大量的负面信息事件使学生从过去学到的完全美好时代一下子掉入负面信息的灰暗时代,再结合听到的身边一些不公正或不透明事件的出现,导致其偏听偏信。他们要求老师能实事求是的说明问题,而不要美化和掩盖事实。否则对你就会缺乏信任感,对你的教育就会置之不理,认为是假大空。因此,教师必须对学生要讲真话,不要回避,把最真实的事情一面呈现出来,全面分析看待,学生相信了你这个人,才会相信你的话。比如我在讲到“我国法制建设”这一问题时提到腐败问题就不能回避,而要向学生讲清腐败问题是共性问题。在我国腐败确实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存在,但要清醒地看到主流是好的,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同时我又列举了近年来大量的国家对大案要案的追查,打“老虎”、拍“苍蝇”,特别举到山西政界高层的大动惊。从而说明党反腐败的力度有多大,最终使学生更加坚信党的领导,相信明天会更好。 (三)有感染性。 以学生为本,要求教师讲究教学方法,能够把学生带动起来,使教学由外部的刺激转为内部的需求。即通过师生合作探究生成观点,从而引导学生自觉践行。这就要求教师教学设计要有趣,把直观生动的事例引入课堂,设计新颖有引导力的问题,使学生一直处于迫切想探究结果之中。教学方法要多样,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特别是运用现代的教学手段,使问题更直观、形象,更有说服力。教学语言或朴实简练或风趣幽默或凝重,从而把教育寓于具有艺术感染力的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中。比如讲知识产权保护时,我以天津一家手风琴厂为例。开始大讲该厂“鹦鹉”牌手风琴在国内畅销状况,随后话锋一转引向进军日本市场,当谈到在日本被迫更名时,学生们都很愕然,迫切想了解内因。我顺势引入正题,问题获得解答后每个同学都无不产生惋惜之情。乘势我又引到中国产品“贴牌”问题,做外国名牌企业的“打工仔”。引导学生分析利弊,探究原因,增强了学生创中国名牌意识,无形中民族责任感、使命感油然而生。 (四)有时机性。 抓住时机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抓住时机的关键在于判断准确,就是要抓住国内外形势变化的时期,抓住学生思想的变化时期。这就要求教师平日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变化,密切关注地区、国家、世界大事,把合适的最新热点导入课堂,从而引发学生浓厚的兴趣。比如由这两年最红的“中国好声音”我引到其赞助商“加多宝”,由其广告引到与”王老吉”的大战,从而上升到商标权保护的问题。再如讲授《破产法》在讲清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时,我结合本地区的企业现况,讲到阳钢的破产,不失时机引导学生,使他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择业的风险和竞争的紧张程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奋发学习的热忱和自立自强的决心。总之,我坚信教书必须在“育人”上下工夫,心灵的教育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需要我们在教学中不断探索总结,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一条可行之路。 作者:窦玲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工业学校 经济法律论文:探究性学习经济法律论文 最合适经济法律课程教学的是情境探索式教学模式,教师通过借助一定的教学方法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使他们自觉、主动地观察,并借助个人的生活经验和感受,去思考、去感悟,最后动手实践,把所学的知识内化为能力,使之成为指导自己行为的信念。在这种新型的课堂教学中,教师扮演着课堂活动的组织者、设计者、参与者以及材料的提供者等角色,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不仅要在课前下足工夫,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课堂操控能力。下面,结合经济法律课程教学的实践经验,笔者谈谈对运用探究性学习方式的看法: 1.材料或案例的选择要合适材料或案例的选择是探究 性学习课堂设计的基础,材料是否合适,将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在选择探究材料或案例时,教师必须注重材料或案例的亲历性、经典性、近期性和趣味性。亲历性,即学生亲身经历的有直接或间接体验的材料,因为有了经历和体验,学生才能有所感悟,容易使学生产生心灵共鸣,便于达成共识;经典性,即这一类材料能集中突出教学重点,有助于教师实现教学目标;近期性,即最近发生的事情,它更贴近生活和现实;趣味性,即选择的材料或案例生动有趣,寓教于乐。 2.材料内容展示的形式要贴切 在教学实践中,展示材料内容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学生表演、多媒体演示、网上下载的视频、教师口述等。表演最适合学生,如果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对比表演则更佳。这样一来,材料就更具说服力,学生也能一目了然,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教师必须在教学前做好精心安排,学生的表演不仅要真实可信,而且要重点突出,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在运用多媒体演示、网上下载的视频等方式时,切忌平铺直叙,必须有层次性,即分阶段性的演示或讲述。这样可以设置悬念,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还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想象力,预测事情未来的走向;在运用教师口述时,教师不仅要具有很好的表达能力及调节课堂气氛的能力,还要求学生必须跟上教师的节奏。 3.探究性学习的问题设置要重启发和引导 探究性学习始于问题的提出,重在问题的解决过程,它是以问题为中心展开教学的过程,学生在问题情境中主动探究、体验、发现,在探究过程中主动获取知识、运用知识。探究性学习问题的设置是关键。首先,教师从触动学生心灵最感兴趣的事件入手,充分调动学生的探究兴趣;其次,设计的问题必须环环相扣,水到渠成有所衔接,体现出逻辑性和整体性。这样既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又能满足学生的求知欲;再次,提问形式要多样化,切忌固定化和模式化。这需要教师大力开发和灵活运用多种提问形式,如说一说、猜一猜、议一议、算一算、想一想、忆一忆等。教师只有常讲常新,才能使学生兴趣盎然,不产生疲劳感。问题解决重在启发和引导。运用学生表演的方法,教师只要组织得好,就能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使学生得到震撼和顿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传统的教师口述时,教师必须从学生感兴趣的材料入手,通过逐层剖析,启发和引导学生层层剥离;解决问题的前提在于学生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教师只有从中发现问题,才能适时地进行引导。这就要求教师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在教师恰当的鼓励下,才能使学生敢于表达、愿意表达,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他们主动思考。 4.探究性学习的反馈要及时经济法律课程探究性学习 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课上悟道,课下主动、有意识地修正自身的行为。只有及时反馈信息,才能保证最佳的教学效果。信息反馈过迟,是很难纠正学生头脑中固定化的错误认识;信息要及时反馈,才能使教师根据学生的听课反应,调节教学方法,制订补救方案和措施,强化学生课堂上学到的内容,及时纠正不正确的认识,从而使教学目标落到实处。 作者:窦玲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工业学校 经济法律论文:ERP系统经济法律论文 1经法系统与ERP间的数据传递 ERP系统调用经法系统注册在ESB总线上的订单服务,把采购订单传递到经法系统,经法系统起草合同并选择ERP系统传递过来的订单,在合同信息审批完成后;点击合同结束时,经法系统调用ERP系统注册在ESB总线上的合同审批信息服务,把合同审批后的相关信息回传到ERP系统。同时经法系统调用ERP系统注册在ESB总线上的合同履行服务,ERP返回合同履行信息。 2经法系统与财务管控间的数据传递 经法系统在合同信息审批完成后,调用财务管控系统注册在ESB总线上的合同审批信息同步服务,把合同审批后的相关信息传递到财务管控系统。合同在经法系统审批完成后,点待办任务进入到结束流程页面,在该页面中点“结束合同会签流程”按钮,会通过接口把合同审批信息同步到ERP和财务管控系统。 3ERP与财务管控间接口数据传递 首先是ERP采购订单信息传递给财务管控系统。(1)ERP按照接口定义的字段设置中间表,当ERP新增了采购订单或原采购订单数据发生变化时,ERP对中间表数据进行实时更新。(2)手工触发ERP服务,ERP服务响应并将中间表中新增或者发生变化的增量数据反馈到财务管控系统。(3)财务管控系统接受到ERP反馈的采购订单数据,首先判断必填字段是否为空,如果为空则不进行后续处理,直接记入财务管控日志表。关键字段包括:采购订单号、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所属项目定义号、供应商、订单总金额。(4)未清项信息传输至财务管控系统。ERP定时触发程序ZCWPAY001,将新增数据传输至财务管控系统,并在中间表ZCWTPAY01中记录数据。如果财务管控处理结果为“成功失败信息”,则反馈给ERP,ERP记录反馈的同步结果,作为下次同步判断增量信息的依据。其次财务管控系统资金支付凭证回传ERP系统。 凭证同步接口,需要设置字段同步资金支付凭证的辅助信息供应商、采购订单、未清项目(ERP未清凭证号)等传入到ERP。ERP接受财务管控同步的资金支付凭证,同时根据科目、供应商、采购订单号、未清项凭证号等信息对供应商进行自动清账。资金支付凭证同步到ERP成功后,ERP的反馈信息接口需增加字段,将所清账的原未清项唯一标识(公司代码-凭证年份-凭证号-行项目号)反馈给集成平台,集成平台根据该信息调用管理对象接口,停用相应的未清项对象记录。再次做资金支付申请时不能再选择。 4总结及展望 随着电力行业的发展,信息集约化、系统集成化将成为未来电力企业信息系统应用发展的趋势,经济法律系统与ERP、财务管控系统的业务集成在电力行业中的应用,要求业务应用厂商在开发接口服务时,按照统一的接口技术规范,同时要依据集成组件所提供的身份认证手段,设定服务访问身份认证的模式。同时加强数据加密管理,对于部分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业务数据或用户名、口令等敏感数据,要制订相应的加密方案,保证敏感数据的安全传输和存储。通过各系统间的业务集成接口技术,实现电力企业中的数据集成和资源整合,以促进应用集成水平和效果的持续提升,加强各系统使用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系统性能。 作者:岗巧针单位:新疆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法律论文:中职教改经济法律论文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因此中职教育首当其冲要改革的是触动灵魂的课程。它是是一把打开学生心灵的钥匙。这把钥匙灵不灵,关键在老师是否真正触动学生心灵。让他把心灵最真实的一面毫无保留的呈现,从而引导、修正。为使它真正发挥塑人的作用,教师必须打破传统教学模式,大胆方法创新,让学生由台下走到台上,突出教、学、做一体化模式,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教学方法,精彩设计课堂,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职业能力、技能培养。这样做必须解决两个突出的问题:如何做到让学生敞开心扉?如何让学生顿悟真谛?下面结合经济法律课教学实践谈谈笔者的看法。 1多方举措让学生敞开心扉 首先,教师以身作则,并有很强的调控能力。就是通过你的日常行为让学生感觉到你的人格魅力:为人坦诚,真实可靠。学生相信你是你工作迈出的第一步。比如在开学第一节课,为了引导学生明确就业前景,规划在校目标。笔者设计了“购买未来”的活动,列出多种人生目标,要学生“购买”。活动开始,同学们过于拘谨一言不发。这时有个胆大的学生反问“老师你要什么?”,笔者如实的说出了自己的购买的是旅游,并且把自己的旅游经历与同学们分享,并调侃未来与志同道合的同学相约旅游。这下同学们畅所欲言开了。在真实温暖的气氛中原来陌生的师生关系一下子拉近了不少,从而建立了良好的第一印象。 其次,情暖心田,融洽师生关系。师生关系的建立更多是课下功夫,课间、课下是师生交流的好时机。为此平日多搜集时事、应聘、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在不经意的聊天中、朋友试的谈话中,使同学们的困扰、疑虑得以解决。对个别问题学生朋友似的谈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其体会到老师的良苦用心。就是在这点点滴滴中教师成为学生的良友和可亲的长辈。再有,尊重人格,鼓励为主,树立信心。中职生自尊心都很强。因此上课提问要注意因“才”提问,并加以适当引导,并及时鼓励。在鼓励声中会使学生信心满满不断去探究。笔者坦诚地告诉学生,只要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想法,这就是最好的答案。对于问题学生,课下教育课上更要表扬。持之以恒,正能量得以发扬光大,从而形成一个好学上进的良好氛围。 2精彩设计课堂,使学生顿悟真谛 案例教学不失为一种好的学生为本的教学方法。应用得当,使学生心灵产生强烈的震撼,很快悟到真谛,事半功倍。要求教师得才能兼备,有很高的综合素质。要求事例经典,构思新颖,有良好的启发诱导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学生情绪的操控能力,课堂气氛的调节能力等。首先事件的选择必须经典,能使学生心灵上产生共鸣,有所感,急于发。其次问题的设置是关键。从学生有切身体验或者从学生的内心需求发问触动其心灵,使兴趣一下子被调动起来。再有为了整体性,设置问题必须环环相扣,有衔接,做到水到渠成,道理自明。这样既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又满足其求知欲。 再次课堂形式多样化,切记固定模式化。常讲常新需要教师大力开发,多种形式灵活应用。可以采用教师边举例边发问、学生讨论争辩、现场演示,还可以是辩论会、故事会,还可以观看网上下载的经典案例视频让学生谈感受等。比如新生第一节课笔者的设计构思如下:用活动“购买未来”激发学习兴趣,使其明确未来掌握在你自己的手上,必须学得一技之长,必须学好专业技能课。紧接反问学生,如果你是公司老板要招聘员工,首先看他的技能还是人品?并举一招聘小例,让学生猜一猜最后谁被应聘上。在学生的争辩中得出,成功首先是做人的成功。之后引导学生,回归课本,明确这门课就是教你如何做人,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学生明确了这门课的重要性及教学内容。最后这节课在《我的未来不是梦》的歌声中结束,坚定了学好知识、技能,迎接美好未来的信心。 3改革传统的考试方式 中职生不久的将来,就要投身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实实在在的学会做人,是进入社会的前提。现实生活中不知礼碰壁,不守德受阻,不守法毁了一生的例子太多了,给我们的教育敲响了警钟。因此,我们的教育必须由传统的去记忆改成真正的去践行。因此,笔者认为考核,重在实践,最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在掌握主要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借助案例分析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真正把它融入日常行为中,能用学到的法律评断现实生活中的事情,不做违法之事,并且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总之,中职教改势在必行!在教改之路上吾将上下而求索。 作者:窦玲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工业学校 经济法律论文:清代的经济法律论文 这种田庄制的运营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内务府统一管理,内务府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再由农民向政府缴纳租金。到了年末政府就将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来土地的比例给这些大地主。这样既能保证每年的粮食产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税收,还能保证八旗贵族的利益,在当时不失为一种两全之策。但是在清朝后期,由于法律的特别优待,一些王公贵族整日无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他们经常私卖祖产,把政府分来的田地偷偷的典卖给他人。这种行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并。统治者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又颁布了法律来加以控制颁布“井田”制。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给没有职业的旗人,有他们来统一耕种。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来这种制度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就是这种优越的条件也丝毫没有引起无业八旗子弟的兴趣。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种,不久逃离者十有八九,这种制度也不能维持了。有时候对特殊人群的优待,反而是一种无意间的坑害。 后期由于军事的需要清朝的统治者在边疆地区推广屯田制。前期军队在战争时期从事军事活动,在和平时期从事农业生产,这与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点相似。八旗军战时为兵,平时为民。这种生产方式既能保证军队的粮食供给,又能节省部队平时的开销,为中央政府减少负担。这种生产方式逐步演变成了,军队占有土地后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在岁末向军队缴纳一定的租金。这样在能保证军队保证战斗力的同事,军队又有足够的粮食与经济收入。当然清朝的统治者也梦想着“江山永固,一同万年”,在康熙年间皇帝颁布御诏称“永不加赋”,这时期中国的人口较之前增加了3倍,这一政策是之前的历代王朝所不敢尝试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的国家经济已经发展到封建社会的最高峰。 在经济方面统治者并没有意识到商业的重要性,对于商业方面的立法也大多以防范商人偷税漏税为主。统治者似乎认为商人站在了国家的对立面,而没有商人也不利于国家的统治。这促使统治者制定较为复杂的税制来向商人征税。对于商人的成功避税,贡献最大的要数当时的官员了,他们熟知法律可以帮助商人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避免沉重的赋税。一个法律的出台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虽然皇权对商业有所抑制,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在清朝早期曾经实行“迁戒禁海”政策,禁止出海打渔住在海边上的居民也要迁移至内地。虽然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收复台湾。在当时台湾岛的粮食来源主要是依靠大陆,如果将大陆的居民内迁,以当时台湾的粮食储备来看,这些粮食是不足以维持半年的。清代针对商人的法律规定也十分严苛,商人禁止穿绸缎,商人一旦从商其子女是不准参加科举考试的,但即使是这样也没有阻止东南沿海一带的工商业发展。 在清代末期手工业作坊及商业出现了空前的繁荣。由于一些地区的人从事商业,后以地域血缘为纽带带动了整个地区的商业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些大商帮。其中有苏州一带的盐帮,山西一带的晋商,和安徽的徽商,这些商帮在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随着商人的财产不断积累,他们对身份的要求也是越来越迫切。传统的士农工商的思想深深的根植与这些地位较低的商人的头脑中。他们大多希望后代能考取个“功名”光宗耀祖,更有甚者为自己的祖宗买一个官职来冲脸面。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为了拉拢商人他们颁布法令准许商人子弟参加科举,从此商人的子弟获得了与普通士子一样的权利,这一法令大大提高了商人的地位,从侧面促进了清末商业的发展。 作者:张妍张橙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经济法律论文:田赋征实经济法律论文 一、“田赋征实”制度在陪都和四川实施的背景 (一)日本对陪都和四川各地的战略轰炸,使国民政府充分认识到后方的粮食征购对整个抗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1938年到1943年,日军对中国战时首都重庆进行了长达5年半的“战略轰炸”,史称“重庆大轰炸”。日军轰炸重庆,无异于对平民宣战,其目的是摧毁中国人民的意志,幻想中国人放弃抵抗投降。四川省会成都,也是日机轰炸的又一个重要目标。除成、渝两地外,四川地区的乐山、宜宾、南充、自贡、涪陵、垫江等小城市也受到过日机的轰炸。日机的轰炸使国民政府充分认识到后方的粮食征购对整个抗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国难当头,军粮的保障日益成为战略性问题。国民政府想尽一切办法来维持庞大的抗日军队和后方人民的粮食供应。当然,除“田赋征实”外,还实行了“借征”等措施。 (二)国民政府行政院政策上的失误,导致陪都和四川地区粮价猛涨,引发粮食危机爆发,不得不实施“田赋征实”1939年秋,四川粮食获大丰收,行政院通过了《四川省新谷购储大纲》,仓促决定大量购粮并强制实行,导致粮价猛涨。1940年,四川遭受旱灾,粮食供需失衡,粮价飞涨,政府的军粮收购计划也难以完成。随着日军加紧攻击和掠夺,使国统区生活更加困难,物价飞涨,物品和军粮民食需求量增加,政府难以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足够的粮食来满足作战部队及后方公职人员和居民的粮食供应,致使国家粮食和市场粮食短缺,导致各地粮价普遍飞涨。粮食危机爆发。粮食危机的爆发,促使政府更清楚地意识到粮食问题,“实为治国首要……已成为当今一致之国是”,不能让粮食问题动摇抗战的根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挽救危局。 二、“田赋征实”制度在陪都和四川地区实施的概况 (一)“田赋征实”制度的制定1.颁布条例1941年夏,国民政府行政院为了贯彻国民党1941年4月在陪都重庆召开的五届八中全会关于将田赋暂归中央接管,并改征实物的决议,决定“田赋征实”机构分为经征与经收两部分,经征归原财政部筹设田赋管理委员会负责;经收与粮食管理部分由新成立的粮食部负责主持。并先后颁布《战时各省田赋改征实物暂行通则》、《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2.通过三项原则1941年6月中旬在陪都重庆举行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以“田赋征实”为中心内容,通过了下述三项原则:(1)自民国30年(1941年)下半年起,各省田赋战时一律征收实物。(2)田赋征收实物以民国30年度田赋正附税总额为准,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产麦区得征等价小麦,产杂粮区得征等价杂粮)为标准。其赋额较重之省份得请由财政部酌量减轻。(3)各省征收实物,采用经征经收划分制度。凡经征事项,由经征机关负责,经收事项,由粮食机关办理。在会上讲话,认为这是“全国基础精神”,国民完纳田赋是为了整个国家,采行粮食库券征购或实行征收实物“就是要征收一定数量的粮食来调济军粮与民食”。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指引和国共两党合作共同抗日的基础上,会议的这个决定得到各个党派、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二)陪都、四川地区对“田赋征实”制度的贯彻实施1.“田赋征实”的行政机构设置1941年“田赋征实”开征前,国民政府粮食部建立了督导机构,首先做好粮政宣传、调查大户存粮和除弊便民等工作。与此同时,财政部、粮食部报经行政院和军事委员会批准把全川划为四个粮区,共同委派刘航琛为川东南区(辖43县)特派员,潘文化川东北区(辖21县)特派员,邓锡侯为川西北区(辖17县)特派员,何成浚为川西南区(辖38县)特派员,在全川领先进行督导征实活动。1941年全川(含陪都重庆)的征实、征购,数额大,从开征之日起仅四个月零22天,即超额100.8%,完成任务。2.粮食调查统计工作随着国民政府的西迁,陪都重庆、四川地区成为战时的政治、经济活动中心,也成为国民政府开展粮食调查统计工作的重点地区。陪都、四川地区按照河流地势划分为六大自然区域:成都平原区、岷江流域区、沱江流域区、涪江流域区、长江流域区、嘉陵江流域区。粮食品种的调查包括:上等米、中等米、下等米、糯米、稻谷、小麦、玉米、高粱、黄豆、蚕豆、豌豆、绿豆、豇豆、菜籽、芝麻、花生、面粉、菜油、麻油。[3]3.全川(包括陪都、四川地区———笔者注)交纳粮食的数量1941年,中央下达全川征粮600万石,随赋购粮600万石,共1200万石。结果实收1382万石。1942年,中央下达全川征粮900万石,购粮700万石,共1600万石。实收1658万石。1943年,中央配额与上年同,征900万石,改购为借,借700万石,实收1605万石。1944年,中央配额征900万石,借1100万石,并加配160万石,共配2160万石。实收1941万石。1945年,全川征实仍与上年相同,征900万石,借1100万石,实配2134万石,实收1822万石。这一年开征时日本已经投降,抗战已经胜利,粮民却仍然照交粮食,照2000万石之数交到九成。以上五年中,全川田赋征实共计实收8408万石,完成了中央的配额,在全国征实的实收总额中,四川即占三分之一。 (三)民众支持抗战,拥护田赋征实田赋征实,既增加人民负担,也增加交粮麻烦,但全川人民认识到大敌当前,后方所以比较安宁,完全有赖于前方军队浴血奋战,值此国家民族危急存亡关头,民众理应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粮出粮,因而对征兵、征工、征粮都积极拥护。粮民把纳粮当作是爱国、救国的神圣责任和光荣任务。所以在为抗战而征实的5年中,绝大多数粮民都依照期限,把应交的粮食交纳清楚,除1944年及1945年稍有短欠外,其余3年都超额完成了中央下达的配额。在政府方面,对各地具体情况也较及时了解,对确定因灾歉收之县,有的核定在征收的数额内酌予减收,有的扣回赈谷若干石,有的折征部分代金,通过民食供应处异地缴纳,还有不产稻谷的县折征杂粮。如1941年,全川全征稻谷的有121县,全征玉蜀黍的有7县,兼收稻谷和玉蜀黍的有6县,专收青稞的有1县。还有不征稻谷而改征大米的有川西平原的十几县(这些县份佃农向业主交租,历来也都是交米,以米0.46石作稻谷的1石)。凡此都是县征收机关为排除征收过程中的困难而采取的便民措施。 四川省田管处负责各县田管,依据财政部颁发的宣传大纲,大力配合县级机关进行宣传,印发了各种小册子、传单标语、文告,号召和鼓励粮民纳粮。中小学师生、各级行政人员、征收处员工,都在进行宣传鼓励,说明纳粮是为了抗日,为了不当亡国奴。省田赋管理处还于1941年11月15日出版了《四川田赋改制丛刊》,不仅登载了张群、黄季陆、向传义、邓锡侯、潘文化等人的文章,还登载了征实的重要法令、统计资料等。其他新闻报刊也不断发表阐述田赋征实意义的文章和人民拥护征实、踊跃交粮的消息,对征实中的舞弊事件也作了揭露。由于广泛深入的宣传鼓动,大大启发了民众的爱国主义觉悟,使征实工作进展顺利。1941年,在全国范围内的县级征实工作竞赛中,征实数量的前三名皆在四川:灌县(今都江堰市)第一,梓潼县第二,南川县(今重庆市南川区)第三。当时参与田赋征实工作的陈志苏、陈雁、张惠昌等先生在《抗战时期的四川田赋征实》一文中记录了每年9月10日开征以后,各县粮民肩挑、背负、车运,前往征收处交纳粮食的生动事例。 作者:丁新正单位: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经济法律论文: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论文 1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国有资产的产权分配不清目前的法律不承认地方的国有资产归属地方政府支配,但是事实上地方政府已经在对地方的资产行驶管理权,导致地方产权与中央的产权不一致。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发展的需要,凭借行政权力来支配地方的国有资产致使中央资产使用脱节,影响国家整体的发展建设;而中央政府把地方的国有资产全部收归中央的做法,也会极大的挫伤地方国资委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效率。 1.2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不力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腐化分子,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给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失,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尤其是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立法项目还不够完善,一方是对监管的法律不够重视,另一方面是法律的监管不够系统,导致管理非常的杂乱、分散,没有针对性和强力的约束力。 1.3国有资产使用的预算制度还不完善预算是经过法律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的计划,它指引着国家资产的投放,是保证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出现严重疏漏的基础环节。但是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在使用国有资产方面却没有建立完善的预算制度,导致国有资产的使用没有目的性和计划性,也不能把国有资产的作用充分的表现出来。 2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制定的探索 2.1必须坚持的原则分析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家的兴衰强弱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时,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首先,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基础。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的制定和出台,都不能违反《宪法》的根本要求,这样才能保证经济法制定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其次,坚持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的权利来自人民,国有资产也是来自人民的,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时,也必须充分发挥民主的特性,让群众参与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再次,细致具体而又分权制衡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的制定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进行,尤其是各个政府部门对于国有资产有不同的使用形式,要想将这些资产真正的用在为公众服务上,在国有产权内部就要将产权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管的权力分开设置,规定每一种权力使用者的权力范围。 2.2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的内容分析经济法律的制定是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充分发挥为群众服务的重要职能,就必须解决现代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问题:首先,划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管理权限。国有资产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其使用者却有中央和地方之分,法律要明确二者处理地方国有资产的职权,在满足地方政府使用的前提下其余的资产归中央政府支配。其次,划分国有资产使用的范围,任何超越规定的范围或者中饱私囊的人员,都要受到经济法律的严厉惩处,真正起到国有资产监管的作用。再次,细化国有资产使用的程序,如预算机制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定,这样国有资产的投放才更加有针对性,收益也会更大,群众才能真正享受到国有资产的福利。 3结束语 国有资产的管理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通过分析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基础,并结合当今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而在法律规定的管理之下,则能有效的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并约束他们的资产使用行为,减少违法现象的产生,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效能和资金使用的价值量。 作者:王璐单位: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功能目的论指导下经济法律论文 1翻译目的论及其主要法则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以瑞斯(Reiss)、费米尔(Vermeer)及诺德(Nord)为代表。功能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在摆脱传统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的基础上,指出理想的译文应该在“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保持等值”(Nord,2001:9),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文本目的(sko-pos)作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翻译目的论skopostheory)。翻译目的论包含三个法则,即目的性法则(skoposrule)、连贯性法则(coherence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rule)。其中目的性法则指译文预期的目的决定翻译的策略,是所有翻译行为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连贯性法则指译文必须符合译入语语内连贯(intratextualcoherence)的标准,即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译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即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intertextualco-herence),而忠实的程度,即原文与译文相似或相同的程度由翻译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所决定的。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中语际连贯从属于语内连贯,即忠实性法则从属于连贯性法则,二者又同时从属于目的性法则(仲伟合、钟珏,1999)。 2翻译目的论关照下的经济法律英译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活动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种解释,即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某种特殊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译者必须是在明确翻译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翻译活动,而理想的译文也应与原文保持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之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即原语和译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张法连,2009)。法律语言作为最为正式的庄重文体,具有避免出现任何歧义、不确定性及模糊性的特点,而较之汉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法律语言又具有文辞古奥、句法繁杂等独特之处,因此,在目的性原则、语内连贯原则及语际连贯性原则(即忠诚法则)的指导下,汉语法律条文英译时,应该特别注意译文的准确性与严谨性,使译文同样呈现出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语域特征,准确再现原文的语义内容,保持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权威性,以下将以《公司法》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的汉语经济法律英译的两大基本原则。(1)准确严谨是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也可是说是法律翻译的生命。译者应尽量以地道精确的语言准确再现原文的真实意义,从而精准地向译文读者再现原文法律信息,在实现原文与译文在意义上的语际连贯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因此,在汉语经济法律的英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措辞准确,不能背离原文意义,必要时还需要增加补充性语汇,使原文的模糊信息更加具体化;选词精确,符合专业语域特征;术语一致,达到法律文本术语同一律的要求;增加甚至重复法律行为主体,使之更好地为译文读者理解并接受等方面。如:例1: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Article10Thedomicileofacompanyshallbetheplacewhereitsmain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islocated.例2: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Wherethecompanydeems,onreasonablegrounds,thatitisforillegitimatepurposesthattheshareholderre-queststoconsultitsaccountingbooks,whichmaydamagethelawfulinterestsofthecompany,thecompanymayre-fusetoprovideitsaccountingbooksfortheshareholdertoconsult,...法律语言中经常也会使用所指较为广泛的模糊词,用于表述法律条文中无法明确指示的事实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如上例1中的“办事机构”在汉语中是一个模糊化的语汇,英语中用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使之具体化,强调其主要行政管理机构,语义更加明确。而例2中的“合理根据”、“不正当目的”以及“合法利益”等都是概括性语汇,翻译时同样选用了“reasonablegrounds”、“illegitimatepurposes”、“thelawfulinterests”等模糊性语汇,从而涵盖原文在原因、目的及利益上的各种可能情况。另外,《公司法》中多处出现“社会”这一模糊性词汇,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八条)、“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译为英语时都按照英语社会及文化习惯直接省译为“gener-alpublic”、“publicinterests”。同时,经济法律的翻译还应该特别注意译文选词的精确性及术语的一致性,尽量选择专用语汇,保持特定法律专用语汇的一致性,必要时根据上下文选取合适译文词语进行表述。如上例1中的“处所”一词就选用了法律上专指户籍所在地的正式词“domicile”,使译文更为准确、专业、严谨。《公司法》中有大量重复出现的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财务、解散等相关的专业语汇,在法律条文中都应保持其译文的一致性,如《公司法》全文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章程”、“公司债券”、“连带责任”等一律选用一致的专业术语“a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acompanylimitedbyshares”、“legalperson”、“company’sarticlesofassociation”、“corporatebonds”、“jointandseveralliability”等进行翻译,保持概念上的高度统一,避免歧义与前后矛盾。而第二百一十七条解释《公司法》用语的含义时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译者将此处的“是指”翻译为“include”,选词非常准确,既完全再现了原文的意义,又贴近译语表达实际与习惯。由于汉语意合的特点,汉语法律条文中也经常省略法律的行为主体,翻译成英语的形合语句时,往往需要增加或者重复法律的行为主体,使之更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语义更加明确。如:例3: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Article6Whereanentityintendstoincorporateacompany,itshall,inaccordancewithlaw,applytoacom-panyregistrationauthorityforregistrationofsuchincorpo-ration.例4: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Article89Wherepromotersoffersharestothegener-alpublic,theyshallenterintoanagreementwithabankonthecollectionofsubscriptionmoneysontheirbehalf.(2)法律翻译在准确严谨的前提下,译者还应注意译文的简洁庄重,力求译文简洁凝练、行文严密、逻辑缜密,从而以法律英语的语内连贯性(即翻译目的论的连贯性法则)更好地实现翻译活动的目的。在《公司法》的翻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力求从各方面体现译入语的语域特征,如适当简化句子结构或使用动词的被动语态形式;再现原文庄重的语言风格,体现译入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如shall的使用上;重复信息的恰当处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可读性与译文的逻辑性等方面。如:例5: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Article111…Theformofnotificationandthetimelimitfornotificationinrespectoftheconveningofaninterimmeetingoftheboardofdirectorsmaybeseparatelypre-scribed.上例中,译者通过简化句子结构以及使用动词的被动形式,使译文更加简洁正式、中立客观,《公司法》英文版中还有很多相似的例子,如第87、113、127条等。新修订的《公司法》英文版基本没有使用thereof等相关古英语词汇,但通过动词shall来的频繁使用表示汉语原文中显性或隐性的禁止、许可、应该等法律行为(全文共出现564次),准确再现英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与庄重风格,如第五十条中“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Themanagershallattendmeetingsoftheboardofdirectorsasanon-votingattendant.)译文通过增加“shall”一词明确了经理的法律义务。再如:例6:第五十九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naturalpersonmayonly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one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Suchacompanymaynot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anew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短短的不足50字的汉语原文中,长达8个字的专业名词重复了3次,其对应的英语译文中只在必要的地方重复的2次,而中间衔接的部分则采用了代词替代,从而是译文在语义明确的基础上更为简洁。汉语意合的特点决定了汉语法律条文中很多句子都没有主谓结构,句与句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语义衔接,而英语的句子,尤其是正式严谨的法律英语,则必须有完整的主谓结构,分句与分句之间也必须有显性的连接词,如例7:第一百九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Article197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branchofaforeigncompanyestablisheduponapprovalshallobserveChineselawsandshallnotimpairthepublicinterestsofChi-na.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suchbranchshallbeprotectedbyChineselaws.例7中原文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为主语,统领后面四个形式上并列的小分句,英语一文中,通过状语“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首先划定其法律行为的范围,并通过后置定语的形式限定行为主体的合法性,而为了保持句子结构的紧凑性、一致性、连贯性,同时使用代词“its”、“such”等代指前文或后文中出现的名词,从而有效地实现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了译文的语内连贯性。可见,在目的论的指导下,法律翻译应尽量做到措辞准确、选词精确、组句审慎,力求译文表意准确、行文严密、逻辑缜密,更好地实现译文与原文在交际目的、语言意义等的一致性及译文语言的连贯性。 3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语言有着共同的语体特征,英汉两种法律语言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法律翻译中形成了一定的挑战。翻译目的论突破传统的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将翻译研究的焦点从译文与原文的关系转向译文的预期目的,强调目标文本的功能(即“目的”)在翻译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仲伟合、钟珏,1999)。就法律条文的英译而言,翻译目的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译者不仅需要完全理解法律原文的真实意义,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的指导下,译者还应该确立法律翻译要求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一般原则,同时,翻译目的论还为解决经济法律英译中遇到的一般问题指明了思路与方法。 作者:马金凤单位:海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基于经济法视野下企业法律论文 1.经济法与中小企业保护的目标价值一致性 1.1中小企业保护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洪流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首先,中小企业庞大的数量以及涉猎面的广泛使得其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它分布在国家的各个地区和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其次,中小企业承载着我国很大一部分就业,对于中小企业的一些分析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分布在服务业、加工制造业以及个体零售方面的数量都较大,吸收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的劳动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就业,尤其是对近年来产生的就业难问题起到了很大的缓解作用。再者,中下企业为经济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助力,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转型成为了热门话题,促进我国的企业向现代化的、高科技的产业发展,是现阶段的目标,中小企业就在其中承担着先行者的任务,对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最后,中小企业还是扩大出口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强调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出口产业发展已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型企业的发展已经基本定型,进出口行业的效益增长日间转移到表现凸起的中小企业身上。 1.2目标价值的一致性 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是出于促进市场经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经济法的目标是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价值理念则是保护自由竞争,由此可以看出,这两者在目标价值上具有很明显的一致性,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中小企业的保护可谓是完全可行而且顺理成章的。 2.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及其借鉴 2.1德国的法律保护措施 2.1.1着重法制环境的营造 德国在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手法上,最常用的是立法手段,比如在1953年出台的《手工业秩序法》,主要是针对规模不大的手工行业的准入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四年以后产生的《卡特尔法》则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了比较实际的保护,因为其严格限制了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压制和收购,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1.2金融行业的支持 德国的银行体系与我国有一定的类似度,由被称为信用合作银行的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上的服务,比如:提供额度较小时间较长的贷款,因为这类银行在德国分布范围广,对中小企业来说最方便。正因为有这种周到的服务,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容易实现,也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2日本的相关措施 2.2.1有完善的管理机构 日本目前有全世界公认的职能最为科学、完善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其管理网络基本遍布全国,在该网络中,政府占主导地位,成立了专门管理中小企业运营的部门,工作细化到地方,另外,还有社会团体的参与,为整个网络自上而下,自内而外传达各项政策、精神提供了便利,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 2.2.2到位的法律政策 除了科学的组织机构外,与德国一样,日本对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也丝毫不含糊,尤其是在19世纪,出台了各种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以及竞争的法律,有《防止中小企业破产共济法》、《中小团体组织法》等等,总量达到30多部,其思路是通过立法形式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使其在与较大企业的竞争中不会因为实力的不对等而被兼并。 2.3美国的相关措施 2.3.1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 与德国、日本政府一样,美国也是首先考虑通过法律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它最先提出了发垄断的法律法规,无形中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谢尔曼法》慢慢的有些不能满足和规范企业的运行秩序,于是《克莱顿法》便应运而生,历史上,对于《克莱顿法》的评价说的最多的就是《克莱顿法》则是对《谢尔曼》法的一种补充,更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助力。 2.3.2以技术创新为发展突破口 美国敏感的意识到,科学技术是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加强发展科技,科技革命开始后,美国政府便把改革的重心放在了中小企业身上,使得他们进行先进的技术探索和创新,此举也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目前美国以技术著称的几家大企业就是当初扶持的这批中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并且就现有统计来看,目前,美国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十分有活力,为美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帮助。 2.4美国、日本、德国的措施比较 通过以上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三国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研究发现,三个发达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十分重视,但是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的政策也不一样,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国家在企业竞争的公正、平等的客观环境,保护自由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特别为企业融资渠道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建设等等方面都是一样的,而且这三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上都处于世界前列,作为发达国家,都深刻认识到中小企业只有在技术上不断创新,才能在经济发展瞬息万变的今天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上也给予了很多的扶持,有政策上的,也有技术上的,还有经济上的等等,比如:对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政府帮助企业与专家学者间搭建交流平台,或者是设立各种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基金,使得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可以享受到资金的扶持。综上,我们可以发现,这三个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甚至在国际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都让我国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上有着相当大的借鉴意义。 2.5西方国家中小企业保护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借鉴 2.5.1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着手 就我国经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中小企业的占比依旧很大,并且发展潜力也很大,西方国家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大多以立法为基础,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相比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依旧十分不足,所以,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法律手段保证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从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的同时还要注重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制体系,营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 2.5.2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一直受到融资难问题的制约,所以,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当中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从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点出发,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贷款、提供政策咨询,同时还要注重担保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2.5.3抓紧政策落实与科学配备管理机构 在立法等政策制定出台以后,就要真正贯彻落实下去,在我国,政策的落实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能不能将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地方政府的作用尤其重要,因为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分布在城镇,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抓紧政策的落实,还需要密切关心中小企业的成长,并将其如实地反映给制定政策的中央机构,这样才能有效的制定出符合实际而实用的政策、规章。另外,我国对于中小企业一般运用的是比较分散的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职能的分散,会使得部门与地方的不协调,影响管理效果,所以,科学配备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也是十分必要的。 2.5.4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从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要造就成功的企业,运用科学技术进行探索创新是必由之路,在科技力量上,光靠企业自身是有限的,所以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必须在科技创新上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如制定各项科技发展规划,在中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建立各种科技园区,或者各种科技基地,为企业间进行交流提供平台,甚至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方面的咨询服务,带领企业走上科技发展之路。在科技创新方面,人才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还应该在为企业吸引人才上下功夫,技术产生于优秀的人才,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一些高科技人才优惠政策等方式帮助企业吸引并留住他们。 2.5.5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 所谓的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例如:政策扶持、经营技术指导、融资服务、投资顾问、创新技术研发等等一体化服务的组织与机构,在我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政府,在体系中占主要地位,近年来,国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要向服务型的政府转变,这一概念体现在面向中小企业上就如提供技术信息、融资与担保、企业间的交流服务等方面,这是政府在服务方面可以做到的;二是中介,中介可以由政府支持,辅助政府在提供服务方面做到更完善,更全面,一些必须市场化的政府无法干预的就可以由中介机构完成。在这几者的联合作用下,必定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蓬勃、健康。 3.经济法基础下的中小企业保护制度分析 3.1市场竞争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未免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大企业独大的不良发展态势,保护小企业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竞争的合理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本质属性,但是自由也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是相对的,法律的存在对市场竞争起到了规范作用,为其提供了一个正确的导向。中小企业的存在是作为市场的一个部分,他们与大企业一起保证了市场的运转,市场只有存在多种类型的竞争主体的时候,才能实现自由竞争,而出台各种法律就是为了保证市场的这一特点,保证自由竞争。在我国,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它诞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起始阶段,主要是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控制,直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自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可谓是效果最显著的法律,顾名思义,反垄断法直接禁止了大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的垄断行为,保护了自由竞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1)严禁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市场竞争中针对价格方面进行的支配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2)为了达到市场支配者的地位采取的不当合并行为。(3)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的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4)限制竞争的横向限制行为。 3.2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3.2.1金融方面 中小企业的发展少不了财力的支持,所以怎样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方面的制度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作用明显,只有有了畅通的融资渠道作为支撑,企业的发展才有动力⑩。中小企业的融资可以是直接融资也可进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企业面向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而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本筹集,这种方式的资本是由如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通过存款等方式为企业筹集资本再通过贷款等的方式转移给企业的。怎样从制度层面上为中小企业的金融融资渠道提供支持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点: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提供机构,目前,我国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上要多注重中小企业一块,为他们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是开辟新的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强中小企业贷款的便利性。二是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这个体系的建设目前要多依赖政府的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或者是为中小企业的贷款设立专项用作承担担保的基金,然后由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负责运作,这样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帮助,也使得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险。 3.2.2税收方面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运用政治手段向各种群体或个体收取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财物的二次分配,其有着强制性的特点,也有一定的固定标准。正因为税收的这些属性,使得税收成为很好的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配置的一种手段,并且可以促进社会需求和供给的平衡。在税收上,如果能善用其调节经济收入和支出的作用也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目前,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制度上,税收上可以制定优惠政策,这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最直接的,因为在企业,税收是不小的一块支出,如果这方面国家可以进行扶持,那么会实实在在的为中小企业减负,也是中小企业比较乐于接受的方式,这种方式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资金积累,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从长远考虑,这种方式能取得双赢的效果,经过资本积累的中小企业会迎来更加长足的发展,发展的越好,税收自然也就越多。参考其他国家在税收上的政策,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征税比率的下调,可以通过下调中小企业税率10个百分点左右来进行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等。(2)直接减免税收,对于一些特别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减免,根据经济形势,可以对比如进出口类型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3)调高税收的征收线,对于征收的标准线进行提高,对于一些营业额等不及标准的企业可以减轻很大程度的负担。目前,我国对于税收减免政策上都没有形成法律形式,为了将这些政策更好的落实与发展,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明确的立法是最好、最直接的方式。当然,这也需要更加系统的对于政策进行细致化的研究。 4.结语 从我国一些对于经济发展、企业发展的研究看来,中小企业的作用都不容忽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加大扶持力度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怎样扶持,目前的研究也比较浅显,且偏理论化,企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所以,本文选取的经济法的角度一是比较符合发展的趋势,二是与实际联系的比较紧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其方式是保证市场竞争环境的自由、公平、公正,与本文保护中小企业的目的十分一致,虽然本文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定实际的法律制度来讨论了一些保护中小企业的手段,但是研究的内容依旧有限,比如法律制度的讨论仍然不全面,需要以后更进一步的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马小龙王兴攀单位:桂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其原因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牵涉的专业问题较为复杂,一些问题尚处于调研之中,导致如今还没有具体的相关法规颁布施行。本文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价值进行分析,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的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领接权;国际条约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说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表述是“folklore”,这一词语最早是由英国著名的考古学家汤姆斯在1846年所提出的。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英文表述即是“works of folklore”。之后,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个特定的术语被各国采纳,逐渐发展成为“民族知识”和“民族文化”这两种表达方式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提出了最新定义,即:“能够表现出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表现方式及其组合。”并且提出了具体的评价标准:“①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产物②能够反映出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③有一定职权的群体或群体中的个人依据群体的习惯法或惯例来维护其发展。” 根据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①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谚语等以言语或者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②民间歌曲、器乐等以音乐形式表达的作品;③民间舞蹈、歌舞、戏曲、曲艺、等以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达的作品;④民间绘画、图案、雕塑、造型、建筑等以平面或者立体形式表达的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 1、经济价值 目前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容忽视,涵盖旅游、手工艺、建筑、制造、印刷、服装等许多方面。 具体而言,民间文学艺术对于手工艺市场的发展贡献颇巨,在整个世界市场上占有数百亿的份额。在手工艺商品中加入民间文学艺术因素,体现了民族特色,增添了作品的艺术美感,深受广大民众的喜爱,能够大大的刺激购买欲望,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2、文化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民族精神的博物馆和民族文化的基因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体现了某一族群特定的生活或者生存方式,是在悠久的历史中孕育而生的,为近现代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创作基础。例如,戏剧源始于宗教,诗歌由民歌民谣发展而来,小说的内容来自口耳相传的民间故事。 3、政治价值 自步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时代到来,国家文化利益和物质利益一样,成为国家安全的主题,一个国家的文化安全是国家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承载了一国的传统文化,是民族自信的来源,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同其他文化一起构成了民族之根。因此,保护和发展自己国家的文化非常重要,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来宣传本国文化,增强国家自信心,提高国家软实力是一个行而有效的方法。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域外保护 (一)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条约 1、《伯尔尼公约》 是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a)对于作品尚未出版,作者身份不明,但具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是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情况下,该成员国可自行通过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所有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词作者的权利。(b)根据本款做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并详细列出被指定的主管当局的具体情况。总干事还要将声明通报给所有成员国。在这一条文中,并没有具体指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依据这一条文可以对作品尚未出版的、作者身份不明但有足够理由推定作者为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提供了著作权权保护。 由于该条款的模糊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该条款中没有规定权利保护的具体实施方式,必须依靠成员国的国内立法来予以确定;只有当一个国家国内的立法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了著作权权保护,该国才可以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寻求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寻求著作权权保护,所以当需要保护作品的国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保护条款时,那么作品就不能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于WTO框架下订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条款,但是根据第9条规定:“凡成员国均须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至27条及公约附录。但对于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的权利或对于从该条引申的权利,成员国应依本协议而免除权利或义务。”因此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以外的权利均应到受到保护,这实际上间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到了保护作用。 另外,《TRIPS协定》中对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保护等特别权的规定,也开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新型保护模式,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化利用。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内立法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世界各国立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当然也有设立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立法例。 1、著作权保护 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三种立法方式,包括明确排除保护、不明文规定和明确规定保护。 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著作权立法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作公共领域的一部分而对其未明文规定给予保护,但是对于那些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启发创作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一般解释为普通作品受到保护。由此可见,这种立法例下,产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来源群体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明确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多是非洲国家,这与非洲国家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历史传统备受重视有关。在这些国家的立法例中,都建立了与普通著作权制度不同的特殊著作权保护制度,原因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 2、邻接权保护 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邻接权保护主要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制品公约》的规定,目前多数国家均承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利,但是这种保护模式仍然无法保护产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来源群体的利益。 3、商标权保护 除了著作权,商标、证明标志也可以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商标权进行保护包括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两种方式。消极保护指通过立法禁止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此种保护力度不大,效果有限。积极保护指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标志作为商标先行注册,防止他人滥用。 4、特殊权利保护 一些国家通过创设一种传统文化权或传统资源权等新型权利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例如,在巴拿马也确立了保护土著居民文化资源的特殊权利――共同权利,即土著居民对于文学、艺术、音乐、生物、医学、生态方面的知识和作者不明的作品以及属于整个土著居民遗产的本土知识和文化成果的权利,这样一来,土著群体或土著居民就可以对其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当行使权利。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我国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法律文件是1984年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的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以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注明主要素材提供者,并依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报酬。”这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在1985年文化部又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又进一步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在前言或者后记中说明主要素材(包括口头材料和书面材料)提供者,并向其支付报酬,支付总额为整理者所得报酬的30%至40%。这进一步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的经济利益,帮助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综合这两个条文来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的保护十分有限,并没有延伸至作品的来源群体。 1990年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了激烈讨论。一些人认为对于一些作者不明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采用著作权予以保护不妥,但是为了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发展,《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该条只是原则性条款,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后来,《著作权法》经过多次修订,但是该条并没有改变。为了能够保护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又不能妨碍了文化的传播,自颁布《著作权法》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开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调研,可是目前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成熟,具体实践问题也比较复杂,所以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法规至今仍未出台。 此外,我国从文化遗产角度颁布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规章制度。例如,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民间文学艺术中的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原则、保护模式、证明标准和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 2014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的十分具体。虽然该条例还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后来的正式立法能够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二)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建议 1、国务院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保护法规 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私法保护,只能依据《著作权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像《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虽然内容具体,便于操作,但主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无法有效地处理侵权纠纷,也因为地域性的问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保护立法步伐,颁布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2、以保护为主,传承发展为辅的保护原则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开放性特征,基于一首民间小曲进行再创作,就可以形成新的艺术作品,并产生商业价值。例如我国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第一案“乌苏里船歌案”, 该案中的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属于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虽然没有明确的作者,但它是赫哲族成员历代相传文化财富,涉及到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利益。因此,立法要明确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是,给予权利主体过多的垄断权利,会阻碍文化的传播和发展。综合而言,立法方面要坚持保护为主,传承发展为辅的基本原则。 3、加强政府引导,鼓励公众参与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通常由某一社群共同创作产生,不是某一个或几个人创作的,所以作者具有社群性,在保护方面涉及人数众多,参与维权比较困难。作为政府一方,可以在宣传、组织、资金方面提供支持,例如在“乌苏里船歌案”中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代表赫哲族向法院起诉就起到了示范作用。但是也需要社群中的成员积极参与,维护本族群也同样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4、拓宽保护方式,支持非政府组织保护 在现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由于私法不健全,只能由政府机构代为维权,不利于解决侵权纠纷。非政府组织属于社会公益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成员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通过建立非政府组织这样的代表性机构管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权利,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利益,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 5、兼顾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实现利益平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族群或族群中的个人,保护其利益理所应当,但是文化只有广泛传播才能彰显其价值。我们在强调个人利益的同时,为了使文化得以广泛传播,促进文化的发展,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不宜过为宽泛。一方面,要平衡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总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要保护传统文化,要在商业化时代的今天焕发传统文化的新光彩。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试述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 摘 要:新疆是我国西北一个文化底蕴深厚、艺术成就突出的少数民族聚集地,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文化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文化现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现代文化与外来文化冲击到了民间文化,导致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中断,越来越多的人不再重视民间文化艺术,特别是以新疆为代表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正在逐渐被人们所遗忘,所以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刻不容缓。 关键词: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木卡姆;麦西来甫;赛乃姆 新疆离汉族腹地遥远却拥有悠久而丰富的历史文化,是我国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地。不同的民族各自创造了本民族的灿烂文化,共同谱写了中华民族的新篇章。目前,新疆仍然保留着九种语言、六种文字,那些分别来自绿洲、草原和山林文化的民族根据不同节气和环境的需要,创造出了只属于本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这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原生态的,也是深具特色的。这些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为自己的历史勾画出了一幅异彩纷呈的画卷。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经历了数代人的修改和演唱之后,更加具有跌宕起伏的英雄气概,成为了全世界不可忽视的优秀文化艺术。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在持续进行中,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成功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此举把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高度,从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了大众的关注。 一、《新疆木卡姆》的保护现状 《新疆木卡姆》流传于民间近千年之久,主要在新疆的维吾尔族流传,其次还流传到了与我们相邻的中亚地区,甚至在中东地区都有流传,影响力可谓广泛,中华文明的灿烂之光又一次照亮了全世界。 《新疆木卡姆》作为新疆维吾尔族文化的代表作之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往往是通过口耳相传这一途径实现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自然也借用此法。在民间,人们通常采用举办聚会的方式来互相传递音乐和舞蹈带来的活力。虽然面对面的交流具有极大的有效性和便利性,但是如果只通过口耳相传,那么那些丰富的优秀文化技艺则很容易被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被人们所遗忘,这种方法实际上并不可靠,优秀文学艺术中断或者失落都是经常发生的事,为此文字书写的存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的了,通过书籍把那些原本只在口头上流传的优秀文化和技艺实实在在地记录下来,这样就不用担心优秀文学艺术会失传或消失。 《新疆木卡姆》已经被国家列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当务之急就是要相关的人员来传承它的优秀文化,否则就失去了保护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只有得到很好的传承使之魅力扩散开来,才会逃脱被束之高阁或者失传的命运。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了防止音乐瑰宝最终失传的命运,在1950年,我国相关部门让万桐书、刘炽等著名音乐家组成十二木卡姆整理工作组,并且对相关的资料开始了艰辛的挖掘和整理工作。他们将十二木卡姆的唯一演唱者找到了,就是维吾尔族的著名老艺人吐尔迪・阿洪老人,并且仅使用一台老式钢丝录音机就录下了十二木卡姆的全部内容。接着通过6年的时间,将十二木卡姆相关的曲谱和歌词整理完毕。经过整理和编辑,在1960年正式发行了《十二木卡姆》。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宣布了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申报的“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中国、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荣列榜中。其中,“蒙古族长调民歌”是我国首次与外国就同一非物质遗产联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并通过的项目。2007年10月24日18时05分成功发射升空的"嫦娥一号"搭载了31首歌曲,《十二木卡姆》选曲名列其中。 为此,新疆乌鲁木齐有专门的《新疆木卡姆》研究中心,还专门设立州级、县级研究中心。 二、《麦西来甫》的保护现状 《麦西来甫》是维吾尔古典木卡姆的渊源,属于维吾尔人民的创作型艺术作品,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完善并传承到当今社会的宏伟艺术遗产。主要流传于中国新疆维吾尔民族中,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文化的传递。维吾尔麦西莱甫根据自己独特的民族特征凸显其艺术魅力,是最具民族特色、内容最为丰富、最具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以木卡姆和民间乐舞为基础,集民间音乐、民间歌曲、谜语、说唱、演讲、神话传说、议论经书、空中走人、杂技及各种民进游戏为一体的综合性艺术。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受现代化进程的影响,维吾尔民族的生计方式发生了变化,职业化的艺人人群开始萎缩。近年来一批老艺人相继辞世,“人亡歌息”的局面已经出现。麦西来甫受众群正在缩小,这种传统的文化面临着消亡的危险,保护工作必须立即展开。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2005年开始,麦西来甫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麦西来甫入选联合国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和急需保护的项目,人类代表作这个名称是顾名思义。急需保护的条件不一样,这个项目面临的是濒危的,所以才能进入急需保护 即使国家在努力保护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但迅猛的城市化依然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举步维艰。“如何改变这些困境,保证文化原生态都是一个艰难的考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怀和集体温暖。” 三、《赛乃姆》的保护现状 《赛乃姆》的主要发源地在南疆各个绿洲,那里的民族比较聚居,文化也相对发达。赛乃姆和古龟兹乐舞有着紧密的联系,在维吾尔古典舞蹈中,它是内容最丰富的且具有较高的完整性。赛乃姆的伴奏乐器有很多,包括热瓦甫、沙塔尔、弹拨尔、都它尔和手鼓等。其中手鼓的应用更为普遍,在伴奏过程中有很重要的作用,既能掌控音乐的节奏速度,还能通过响亮的鼓声对气氛进行渲染。赛乃姆的舞蹈特点和维吾尔族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密不可分的,主要包括生活习俗、服饰、性格等方面。在当地人民的日常生活习惯中,如果遇到比较令人开心的事情,他们会不由自主摇动头部和颈部,赛乃姆将这些贴近生活的动作收录后,更容易通过它对外体现出维吾尔民族的风趣乐观。赛乃姆的音乐是在各地区的民间音乐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音乐形式,它的曲调比较优美,富有饱满的感情态度,节奏也相对比较鲜明。赛乃姆音乐都由数量不同的歌曲组成,演唱时可以增减但不能将顺序颠倒,必须和音乐节奏紧密配合,和舞者情绪发展相适应,其节奏基本由慢到快。 维吾尔族《赛乃姆》在艺术和文化上都有着较高的美学价值,探讨维吾尔《赛乃姆》的美学价值,对于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维吾尔族《赛乃姆》的美学价值首先表现为,它是维吾尔族人民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民族情感和文化心理的艺术再现;其次,维吾尔族舞蹈还表现为一种文化价值;再次,维吾尔族舞蹈表现了它的自身的艺术价值。 《赛乃姆》的保护不仅仅要政府出面来维持它的存在,更加需要民间艺人的传承。 四、结语 新疆,一个美丽的神圣之地。"新疆在历史上曾经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桥头堡,也是文化贸易的集散地"。保护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需要每一个爱好历史传统和文学艺术的人的努力,不能只靠国家和机构。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着,也在流失着,逝去的是那英雄气概,不变的还是那大山。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双重保护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著作权法》第六条虽然规定了由国务院制定相关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但由于分歧较大,相关法规至今未能出台。本文力图从公法与私法双重保护,以保护为主、市场化为辅的思路去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可行性,以期望能够通过广泛的沟通与交流而使该问题更加清晰、明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单行立法;知识产权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表示为Folklore,是1846年由英国考古学家W.J.汤姆斯最早提出的。”①当时是指研究英国大众从古到今关于文学、文物的学问,现用来特指民间文学艺术。“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产品。”②而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一般从法律保护观点理解为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体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创作、保存和发展、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作品。这类作品的实例有民间故事、民歌、民乐或民间舞蹈及各种民族礼仪。”③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中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一概念,其内涵为:“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落或由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应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④ 由上可知,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主要有三种,即“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由定义可知第一种称谓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它更类似于一个特定地域或国家的“传统文化”,其外延大于我们现阶段的知识产权领域。而第二种称谓则显然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解读,即民间文学艺术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品,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只能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去设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称谓与第二种称谓应属于种属关系,即第一种称谓为广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而第二种称谓为狭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至于第三种称呼“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笔者认为其实质是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一个表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所以在后制定的文件中使用这一概念,也是认识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形式,单纯的思想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表达就是表现这种形式的方式,即将人类对外界的描述用一种可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作品也是表达,但它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如独创性、以载体为依托,可大量复制等。因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外延要大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即所有的作品都是一种表达,而有些表达并不都是作品。笔者本文所论述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特指广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呼吁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这其中既体现了利益的博弈,也反应了民间文学艺术所面临的滥用与消亡的现实。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否应当保护这一问题,国际上已经初步达成了肯定的共识,但对于保护的模式与保护的范围,各个国家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⑤ 虽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还存在分歧,但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则不容置疑。作为数千年来人类文明的遗产,其无论是从历史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都不可或缺。人类不能没有灵魂,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我们应突破利益分配的功力思维模式,将其上升到整个人类思想发展与传播的高度去制定相应的保护模式。目前,学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是通过单独立法的模式进行保护还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进行保护,笔者将首先总结一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特征,以便接下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 通过上文可知,民间文学艺术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主体的集体性。众所周知,大量的传统艺术都是通过无法确定的创作主体,如某一村落、某一行会等群体成员集体创作;或是通过某一家族世代的传承完善而产生的,如北京的抖空竹、庙会、京剧、四川的蜀绣、藏族的锅庄舞、剪纸等即是如此。民间文学艺术经过世代的发展,蕴含了大量的人类智慧与历史积淀,其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所表现的技艺本身。另外,很多知名的民间文学艺术已无法确定具体的创作主体,进而演变为某一地区的文化符号。更重要的是,当特定的集体丧失了维持与再创作的能力时,该艺术形式则面临着消亡、失传的命运。这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最重要的理由之一。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因此很多专家学者希望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主体必须明确,专利权人及商标权人还必须经过法定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与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相符,毕竟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不确定性限制了其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立法保护,因此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的国家的艺术资源被大量无偿利用而得不到法律的规制。虽然对艺术资源的利用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本身是一件好事,但从利益分配劳动学说的角度来看,付出之后如果没有直接的回报,本身就是一种不公。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持续发展性(动态变化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稳定性的一面,这也是其能够世代流传的原因,经过长年的发展,其表达形式已经被人们接受并形成了基本固定的模式。然而,正如某一方言之下还有不同的分支,如四川话中的成都话、重庆话等,某一民间艺术形式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流派,不同的非实质性的表现形式,如武术。民间文学艺术还具有持续性的一面,即指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迁,艺术形式本身自发的或受到外力的变化,这也是其自我生存的调解方式。但是,该变化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而不是实质上的自我颠覆。 知识产权法的客体必须具有稳定性,无论是作品还是专利、商标都必须严格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稳定性意味着权利与责任的明确性,而对原有客体的发展(如演绎、改进)则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法客体。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动态性显然无法直接融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体系。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虽然具有集体性,但该集体的范围也不是漫无边际的,如某个家族,某个村落。而且,该民间文学艺术必须体现了该地区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即地域性特征。特别是在中国这一地大物博,民族资源丰富的国家,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体现的更加明显。 但是,地域性并不是知识产权法的必备条件,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该项特征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并无太大的冲突。反之,地域性特征可能会加强作品的独创性,增强作品的艺术价值。而在商标法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性因素。 (四)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方式的无形性 表达方式的无形性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法相冲突的重要特征。众所周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都面临着失传的危险,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种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通过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有形无体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无形的思想要想被人们感知,被社会传播必须通过有形的载体复制下来,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因。目前,很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停留在思想的范畴之内,一方面是由于技术问题以及成本的因素导致无法对其进行转化;另一方面,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保守传统及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的极高价值,也导致部分主体不愿分享自己的艺术成果。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双重保护模式 基于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分析,在设计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分析以下理论问题: (1)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护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无疑是其重要使命,但知识产权法区别于传统民法的特征之一便是其具有的公法属性,如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需国家机关授权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的时效性。因此,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去分析,赋予主体权利的目的就是为了刺激创作进而丰富人类社会的艺术文化成果,其终极的目的就是满足社会整体的精神文化需求及通过科技的发展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即公共利益。 (2)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保护属性 权利是民法的属性,民法侧重强调权利,突出权利的绝对性、排他性。但是不可否认,某些法律的立法初衷更加强调保护,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某些无法自我保护的领域给予主动性保护,如《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在无形财产领域,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即属于此类,其保护的属性要大大强于其权利属性。 (3)功利主义的视角分析 功利主义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如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分析,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到底是否利大于弊呢?也许有人会说,发达国家大量利用民间艺术资源丰富的国家的资源来创造大量的艺术产品,赚取了大量的利润,而资源输出国或地区却享受不到任何利益(利益分配劳动学说),这是明显的不公平。但是,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如果对艺术资源的利用并没有限制资源输出国或地区对原有资源的利用,而且进一步促进了当地文化、经济的发展及输出、促进了文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传播及利用,则被认为是合理的。即使对资源输出国造成了负面影响,也要比较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孰重孰轻。另外,绝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即其已经纳入了公有知识领域。因此,从利益的角度过分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限制及保护,可能会与知识产权法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相冲突。 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侧重从私法的角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设计则应侧重于从公法的角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便建立公法、私法双轨制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单独立法的保护模式⑥ 通过上文分析,笔者认为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即属于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都可以通过公法性质的单行立法来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已经制订了《非物质遗产法》、《文物保护法》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出台提供积极的借鉴及宝贵的实践经验。 采用公法立法的保护模式,应侧重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强调保护性。与私法相对,单独立法应优先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规定相应的保护主体、经费支持及保护的方式。权利主体应当具有非营利性,其宗旨应当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免于被滥用、被破坏及消亡,而不是盈利。二是侧重于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众所周知,权利包括物质性权利及精神性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应当更多的去维护艺术创作主体的精神权利,其财产性权利应充分的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三是宣言性立法。由于现阶段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其主体、保护范围、保护的方式还存在很多争议,故制定宣言性质的法律法规有其合理性,在掌握一定的实践经验后可再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采用公法立法的保护模式,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财政、硬件基础,在短期内快速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体系。另外,政府通过公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不应形成垄断,社会团体及个人仍然可以参与进来,辅助行政机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有一定的交叉,故私法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完全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进行保护。由于科学技术等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尚有争议,笔者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简单介绍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1)著作权法的视角 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一是将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民间文学艺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利用、收益及保护;二是通过对公有领域中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作品化,即将其通过特定的载体创作成作品来对其进行保护。由于著作权对权利人的保护期限非常长(如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故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乃是其最重要的方式。 (2)商标法的视角 商标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贡献主要为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化或服务化后,通过注册商标来参与市场竞争(包括国际市场)。另外,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也对特定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重要的是,商标法中权利人的商标权是一种有条件的永久性权利,权利人获得商标权后,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永久性的使用该商标,而不用担心其进入公有领域。 (3)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法的视角 不正当竞争法及垄断法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与著作权法及商标法相对,其更强调禁止而不是授权。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及服务在市场流通时,如果权利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两部法律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无形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国务院在2008年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2011年《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出台,并建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是,在实践中,社会公众的无形财产保护意识普遍不高,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执法及宣传力度非常不足。加上改革开放后,受西方发达国家“文化殖民”的影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后继无人的情况比比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举步维艰。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如何加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律的有效执行,应当是我们面临的比制定法律更加严峻的问题。《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及中国非物质遗产保护中心的设立可谓开了个好头,但严格保证其非营利性、中立性,使其免受经济利益的侵害才是其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 另外,本文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保护模式,并不是对市场经济的否定。之所以以公法为主,是考虑到对其保护的重要性。如果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被破坏、消亡,则如无源之水,一切利用都没有了意义。而私法模式发挥的更多是传播的作用,即将那些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通过市场的过滤与选择之后,充分的发挥其内在的价值,使其更好的发展,造福公众。基于此,笔者结合工作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的思考,将此问题提出,以期望能够激起思想的火花,得到读者更多宝贵的意见。 作者简介:王琼(1981-),男,黑龙江牡丹江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从事商标注册与知识产权顾问工作,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出路问题 【摘 要】由于不同种族文化、不同习惯风俗、不同事物认知程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普遍被认可的定义是比较有难度的,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条例。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对文学艺术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确定。对其准确的定义有利于确定保护的范围,防止对其侵害、滥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民族的团结,调动人们对其挖掘的积极性,并且有助于促进各国交流,繁荣世界文化。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性;知识产权法 一、引言 从宇宙洪荒般的寂寥衍化出如今璀璨光华的文明,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厚重的文化沉淀,大放异彩的思想光芒让我们整个的曾经与现在都拥有硕果累累。而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具有典型民族特色的部落文化正是这一千年历史的传承与结晶。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主要采用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但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我国尚未出台单独的法律予以保护。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是指某一民族或者某一个地区人民的传统艺术的表达形式,如民间传说、民间诗歌、民间音乐、民间服饰、民间建筑等。可是实际情况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首当其冲的是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1、民间文学艺术在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6年共同制定颁布,并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由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该国个人或部落创作的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民间文学艺术在国内的相关规定。我国民间艺术源远流长,凝结着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和结晶,是中国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所以民间文学艺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采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来进行保护。譬如浙江、宁夏、江苏等地区对当地民间文化艺术的非物质性文化遗产都相继制定了保护条例的规定。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由个人或群体创作并逐渐被大众认可的具有群体特色的,并与其传统文化相辉映的,经代代相传的并不断发展的文学形式。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也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必定不是一人之力所能完成的,它能够历经岁月兴衰而不曾湮灭,所焕发出的巨大生命力自然不是个体可以赋予的。在发展传播过程中,不断融合进其所处时代的时代特征和其所处地域的地域特征,并因其自身的特色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样,民间文学艺术在表演中,就经过了一个又一个表演者的“二次创作”,这才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的成熟状态。 2、时间上的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最初的内容和形式肯定不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样,必然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持续发展期这几个阶段,并不是一下子就完善起来的。而这个过程,可能是数十年,更可能是几百年。而且由于揉合了不同时代,不同文化的横向成果,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更加的具有典型的民族色彩和群体特色。 3、产生上的地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源于一个民族,一个地区, 甚至一个部落,所谓一方水土,一方人,它就该反应这一民族,或者区域或者部落的区域特色和传统文化,然后随着区域经济的频繁往来或民族文化的交流,那么那些值得弘扬,需要发展的作品就延以后世,流传下来。 四、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采用了版权保护的模式。另外,在专利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地理标志方面也建立起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登一记预告制度”、“数据库索引制度”等保护制度,这些保护制度与版权保护模式一起构成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虽然经过多年的完善补充,我国能够使用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模式越来越多,但是其选择的侧重点和方式方法还是大同小异。 1、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的保护选择。该类法在市场环境中的作用都是从一个侧面发挥出来的,像商标法、地理标志的保护都是以在市场竞争中用注册的方式来证明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能赋予权利人对抗不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但却无法保证权利人的积极权利,易使其置于消极地位,这样做是不利于实现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的。 2、邻接权的保护选择。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是它的侧重点,但是还不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保护方式进行选择。 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指依据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特点,将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文学作品区分开,在版权体系之外重新构建一个法律保护体系。和版权保护模式相比,采用特殊权利保护的模式则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更长远的完善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的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各方面。 首先,在主体方面,这种保护模式肯定了群体型组织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也承认该群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这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来说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其次,在保护范围方面,民间文学艺术所具有的外在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言语表现形式,即可以用文字或语言表达出的各种形式,如小说、诗篇、远古以歌谣或祭祀文所遗留下的文字等;二是音乐表现形式,即通过填词、谱曲并用乐器敲打出来的以歌曲形式呈现的作品;三是行动表现形式,即以舞动身躯表达情感的各种仪式或表演;四是有形表现形式,即通过双手制作出的各种艺术制品或绘画雕刻的各型各色作品。 再次,保护期限方面,我国著作权保护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五十年。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得在其保护期限不能等同于一般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须依据其自身的特点设定一定的特殊性。显然,五十年的保护期,是不能使作为历史见证的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的,所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应该是无期限。如此无期限的特殊保护,其意义深远。就主体而言,不仅能够切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权利人;而且,在艺术形式发展方面,对民间文学的特色性和价值性也有深刻的延展和促使作用。 五、结论 由于民间文化艺术在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我国还尚未制定相关保护法律之前,应综合各方面相关法律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单靠单独的制度以及政府的行为是没有办法全面保护的,这同时就需要著作法、商标法等法律配合。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但是社会的发展为其完善提供必要的实践,使之更符合社会的需要。作为中华文明千年流转的瑰宝,是需要我们世世代代予以保护并传承的,这也是在守卫我们的精神家园。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试述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现状 [摘要]新疆是一个多个民族、多元文化、多元宗教并存的地区,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以三大英雄史诗《玛纳斯》、《江格尔》、《格斯尔》以及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阿依特斯等为代表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薪火相传。20世纪开始的10部民间文艺集成被收集整理成为“文化长城”,把散落在民间的文化艺术做了梳理,并予以出版发行,保存了民间记忆。以2005年成功申报“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为发端,更是把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了一个新高度,民族民间文化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受到举世瞩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文化;三大史诗 新疆在历史上曾经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桥头堡,也是文化贸易的集散地。作为东西方文明的孔道,古代新疆提供了东西方交流和互补的大舞台。从某种意义上说,东西方文明的交流无疑始于人类的好奇心,因而不顾远隔千山万水,想尽一切方式去“相会”,开通了玉石之路、丝绸之路、瓷器之路、香料之路,相互交流情感,交换商品,凿空、打通了地理和情感的空间,因而得以共享“成果”。新疆也因此得以成为人种蓄水池、文字博览馆和四大文明的交流地。 新疆是一个多个民族、多元文化、多元宗教并存的地区,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着以维吾尔、汉、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 13 个民族为主的 47 个民族。它们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各自创造了本民族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目前,新疆仍然保留着以九种语言、六种文字为载体,分别来自绿洲、草原、山林文化背景,根据不同岁时、节令和场合的需要,由各族群众自然维系的品类繁多的原生态民间文艺活动,以此构成了中国西部多族别、多语汇、多重文化背景异彩纷呈的民间文艺画卷。 一、民间文学艺术定义 民间文学艺术也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时使用“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和“expressions of folklore”两种表达方式。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议并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表达形式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条款》,在该示范条款中,受保护客体被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expressions of folklore)”,而不是笼统地称“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也没有使用“作品”一词。我国《著作权法》中采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我国民间文学通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于民间,是千百年来无数劳动人民聪明智慧的体现,因此,内容和种类非常丰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也变得比较困难。这一概念可能包括世界范围在众多群体中产生的习俗、传统、艺术表达形式、知识、信仰、产品、生产方法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大多数国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都倾向于较宽的范围,一般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款》的范围相同,“具有由某某国家的一个群体所发展和持有的某种传统文化遗产特征的,或者由反映这一群体的传统文化期望的一些个人所发展和持有的某种传统文化遗产特征的作品”,即包括: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乐器;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者礼仪形式;有形表达形式,诸如乐器、建筑艺术形式。而且这样的定义和列举也不是封闭的,相关的国家可以自由地提供他们认为应该保护的传统文学艺术作品的名单和种类。 总体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通过口头传授或者模仿的方式代代相传下来;第二,反应了一个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第三,包含有这个群体的文化遗产元素;第四,由不知名的作者或者由群体创作的,以及经过该群体的认同由有权利、责任和被许可的个人创作的;第五,通常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而是目的在于宗教信仰和文化的表达;第六,在这个群体中一直持续地进化、发展和继续丰富。 这是目前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部概念,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基本上是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又有所提升。本文不拟在概念上进行阐述和对比。 二、以三大史诗为代表的新疆民间文学保护状况 (一)三大史诗和口头传统 1986年,由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国家民委、、财政部联合组织发起,实施“中国民间文艺十套集成”编纂工程。新疆在此时也启动了该项工程。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经费、人力,也由于翻译等原因,史诗未能纳入当时的工作视野之中。其实,史诗属于叙事诗之中,不必单列。但它有特殊的地位与价值,而且蕴藏量极丰富。单独将它结集在一起会更为醒目,在中国乃至世界文学史上凸显它的价值与地位,“中国无史诗”之论也就不攻自破。 在中国,口头传承至今仍然是一个十分活跃、有生命力的传统。人们采用众多叙事形式与类型重新讲述古老的故事,转述个人的亲历事件,传播客观知识,评判人间是非。口头传统为人们的经验和日常知识、地方性的历史事件、传闻、幽默的智慧、道德评判和艺术趣味提供了有效的表达方式。在职业故事讲述者之外,口头传承是日常生活中与讲述活动的社会情境紧密相关的艺术。一个简单的母题可以出现在不同的文本类型当中,包括口头俗语、谚语、惯用语、笑话、轶事、故事、传说、回忆、寓言、俗谣、民歌、曲艺、手指游戏或儿歌。民间叙事的研究者、民俗学者、文学作品研究者或历史学家在研究口头传承时,依赖的是固定的口述文本。尽管仅就技术而言,当今时代具有重现声像的可能性,但是,最重要的固定文本形式仍然是书面文字。对口传内容的每一次书面转录,都意味着将口头形式转变成书面形式,由此引起的对口传内容的改变是不可避免的。民歌、俗谣和其他的短小韵文等易于记忆的形式,尚可以比较容易以韵文的形式被重新转写出来,可是,对民间叙事文字的转录就相对困难了。 在西方怀疑和认为中国没有史诗的时候,中国三大英雄史诗《玛纳斯》、《江格尔》、《格萨尔》从民间横空出世,显示了中国游牧文化口传心授的璀璨,与中国农耕文化形成的文献典籍共同组成了中国悠久的文明史。同时也有力地驳斥了西方对于中国无史诗的妄言。 中国三大英雄史诗是古代柯尔克孜族、蒙古族人民将反抗外辱、统一部族、历经变迁的民族命运,创编成英雄豪杰征战四方、降妖伏魔、除暴安良、建立美好家园的壮丽诗篇,经历几代艺人不断增益和荡气回肠的演唱,而逐渐形成的气势恢宏的英雄史诗,在世界上享有盛誉。中国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中的两部,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和蒙古族的《江格尔》都以新疆为主要流传地,另一部藏族的《格萨尔》在新疆蒙古族群众中也有变体《格斯尔》流传。新中国成立以后,《玛纳斯》、《江格尔》、《格斯尔》(在藏族地区称《格萨尔》)等著名少数民族英雄史诗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取得重要成果。 (二)《玛纳斯》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情况 《玛纳斯》在民间流传了近千年,在我国主要流传于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族自治州。同时,《玛纳斯》也是跨国界的英雄史诗。除我国新疆地区之外,地处中亚的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阿富汗和巴基斯坦北部有柯尔克孜族居住的地方也有流传。这都显示了《玛纳斯》的独特价值。目前,《玛纳斯》已被列为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名录。它是我国民间口头文学的代表作之一,是柯尔克孜族语言和哲学的典范,也是迄今为止柯尔克孜文学艺术的巅峰。 我国记录整理的、由被誉为“当代荷马”的著名“玛纳斯齐”居素甫·玛玛依演唱的史诗共八部23.6万余行。“玛纳斯”是这部史诗的总名,各部都以该部主人公的名字命名,如《玛纳斯》、《赛麦台依》、《赛依台克》、《凯乃木》、《赛依特》、《阿色勒巴恰与别克巴恰》、《索木碧莱克》、《奇格泰》。每一部都独立成章,叙述一代英雄的故事;各部又相互衔接,使全诗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玛纳斯》为传记体长篇史诗,人物情节、叙事结构紧密相连,谱系完整,气势恢弘。悲剧美和崇高美是贯穿始终的主要特征,这在东方史诗中是惟一的。《玛纳斯》描述了玛纳斯家族八代英雄的生活和业绩,反映了柯尔克孜人民联合兄弟民族反抗卡勒玛克、克塔依奴役的斗争,体现了柯尔克孜民族勇敢善战、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与民族性格。这是一部具有深刻人民性和思想性的典型英雄史诗。 生活在天山南北和帕米尔高原的柯尔克孜人至今仍传唱着本民族的英雄史诗《玛纳斯》。人们在咏唱和聆听中,寻找着祖先的身影和声音。《玛纳斯》就像一轮明月,辉映在他们头顶的夜空里,清晰地浮现出柯尔克孜人的前世今生。 现已过九旬高龄、仍健康幸福地生活在阿合奇县的居素甫·玛玛依老人是当今世界惟一可以完整演唱八部史诗的人。在柯尔克孜族民众中间,他和已经去世的另一位演唱大师艾合买提·玛木特居素甫老人深受柯尔克族族人的尊敬和爱戴。 我国对《玛纳斯》有计划的收集、记录工作始于新中国成立,对柯尔克孜史诗《玛纳斯》的收集记录工作经历了三步。 第一步:20世纪50年代进行的柯尔克孜语方言调查,记录了史诗的某些片断,使得《玛纳斯》从一起步就注定了不寻常。起步早、动手快、高起点,这一切为今天的申报工作在历史的那一刻都做好了铺垫。而这一切,还只是开始,以后的工作接踵而至,及时收集、整理和翻译,也使得这部史诗从一开始就幸运地得以记录和存在。 第二步:1960年,中央民族学院实习组在帕米尔高原记录了史诗的第二部,并与新疆文联的工作人员合作译成汉文、维吾尔文发表。在北京,成立了部级的史诗《玛纳斯》研究会。作为新疆的文化资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给予了高度重视。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新疆负责的《玛纳斯》工作组,对史诗进行了全面调查,初步查清了新疆境内的《玛纳斯》流布区域和玛纳斯齐的分布情况,进一步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史诗异文进行了记录、录音、整理、翻译。中央有关部门和新疆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多次组织过对史诗的收集记录和翻译工作,先后用汉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发表过史诗的某些片断。 第三步:1978年以后,对史诗的调查、记录工作又重新开始。在北京和新疆文化艺术工作者的努力下,史诗八部的记录、整理工作全部完成。1984年,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史诗第一部第一册和第二部的第一册(均为柯尔克孜文)。1995年,整理出版了居素甫·玛玛依演唱的《玛纳斯》(柯文)八部23万余行,吉尔吉斯文版八部,翻译出版了汉文版第一部及精选片段。有关专业机构陆续启动了《玛纳斯》八部18卷和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系列丛书汉译工程。2010年,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成功申报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① (三)《江格尔》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情况 蒙古民族有着悠久的英雄史诗演唱传统。根据德国著名蒙古学家海希西的统计,迄今已经以各种方式搜集记录的蒙古史诗大约350种,其中1/3的文本被翻译为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西方文字(搜集地域包括俄苏、蒙古国和中国)。这些流传至今的史诗文本,数量可观,从中可以见到许多相当古老的成分。因而有学者推断说,蒙古史诗的演唱传统至少已达数世纪之久,其源起甚至可以上溯到氏族社会时期。显然,史诗的发生、演进过程,以及史诗中所蕴涵的社会历史内容(尤其是史诗与历史人物和特定事件的关系)及其艺术技巧等问题,一直是中外学者长期关注的问题。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蒙古史诗的学术研究史,若是从西方人最初的搜集工作算起,已经延续了大约200年左右。相关的学术研究著述亦可谓汗牛充栋。俄苏、蒙古国、德国等国家,都有大量的蒙古史诗研究著述相继出版。“就整个研究水准而言,中国学者的研究,无论在资料的积累与搜集资料的规范化方面,还是在探讨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上,都还不能同国外学者已经取得的成就并驾齐驱。应该承认,蒙古史诗理论建设的主要成就是由国外的学者完成的。这即是我们颇感缺憾的地方。”② 20世纪80年代初,《江格尔》研究室工作人员深入蒙古族聚居的24个县、市,对《江格尔》进行了大规模普查,拜访加·朱乃、皮·冉皮勒、普尔布加甫、才·哈尔次合、李·普日拜等105名江格尔齐,共采录民间口头流传的《江格尔》187盒录音磁带,其中包含157种变体。还收集到了非常珍贵的《江格尔》手抄本,初步完成了对《江格尔》史诗大规模普查的历史任务。 1981年开始,一方面继续搜集《江格尔》史诗的新变体,另一方面抓紧进行对《江格尔》的整理和翻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1982~1996年,先后分几批出版了14册《江格尔》资料本,20多万行诗。1986~1990年,整理出版了70部《江格尔》文学读本三大卷,约10万行诗。为了让广大蒙古族人民欣赏《江格尔》,又将《江格尔》由托特蒙文转写成胡都木蒙文,先后于1988年、1989年和1996年分三册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随后,组织翻译人员将《江格尔》文学读本译成汉文,分六册,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还有1996年由内蒙古科技出版社以经卷式版本影印了《江格尔》手抄本。 1982~1996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和北京先后召开了四次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之后,在历次研讨会上宣读交流和报刊上发表的研究成果,汇编成《江格尔》论文集,共计汉文版一册和蒙文版六册,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 随着以上所述的有关史诗《江格尔》图书的陆续出版和各种活动的举办,使《江格尔》史诗在国内外文化界中已成为人人皆知的著名文化遗产之一。从而使国内外出现了《江格尔》研究热潮。自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在我国报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已达500多篇,研究专著近10部。 (四)《格斯尔》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情况 新疆卫拉特蒙古《格斯尔》内容丰富,语言精练,几百年来这部史诗自青海流传至新疆,为适应卫拉特蒙古方言、习俗、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等,由艺人不断地进行了再创作,现已具有卫拉特化的特点,有别于其他蒙古《格斯尔》。《格斯尔》是蒙古族和藏族人民共同创作的同源异流的优秀文化遗产,也是世界级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格斯尔》传入新疆蒙古族民间之后,很快得到广泛流传,并与卫拉特蒙古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相融合,经过卫拉特人民的不断加工再创作,形成了具有卫拉特蒙古风格的《格斯尔》。《格斯尔》在新疆蒙古族中广为流传。党和国家一直很重视《格斯尔》的抢救和研究工作,先后把它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六五”、“七五”、“八五”重点规划项目。新疆蒙古族聚居区采录到了吕日普、卓·道尔吉、吴特卡等32名格斯尔齐讲述的60多种变体,收集到托忒蒙文手抄本10册。在此基础上,以地区分册整理了4本资料本。经认真筛选和编辑、整理了12章文学读本卫拉特《格斯尔》,用托忒蒙文版和胡都木蒙文版出版。先后出版了《新疆蒙古族长诗精选》、《江格尔故事梗概》、新疆蒙古族长诗汇编《哈尔查莫尔尔根》、《江格尔论文集》(上、下册)等。还编选出版了中国社科院重点科研课题《格斯尔全书·新疆蒙古族格斯尔卷》、国家“九五”重点图书规划项目《格萨尔文库》第二卷《卫拉特格萨尔本》。 三、以十套集成为代表的民间文学保护状况 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首先实施“三套集成”以后,文化部配合搞了“七套集成”,最后构成了“十套集成”。新疆同样如此,新疆自治区文化厅承担了七部集成,新疆自治区文联承担了三部集成。在边疆实施这一工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在文化上具有跨境分布的特点。目前,周边的一些国家正在大力关注民族民间文化的整理,并把一些文化形式进行了注册式抢占。我国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要抢救,还要抢先,抢先比抢救还急。否则,我们的文化主权就会受到侵害。“这种文化主权包括三个内涵:第一是创造发明权。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创造发明的;第二是所有权。我们创造的东西归我们拥有。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帝国主义侵略我们,我们的创造权和所有权分离了,我们的文物被大量巧取豪夺。第三是阐释权。对中国文化,中华民族最具阐释权,而且这种阐释最具权威性。我们的文化主权曾丧失了不少。巴基斯坦在80年代就出了30卷《格萨尔》,似乎它是国际《格萨尔》研究中心。维吾尔族的纳瓦依是我们新疆维吾尔族的诗人,在中亚建有纪念馆和资料库,而我们就没有。越是开放的年代,边疆越会处在前沿。过去很多落后的边疆现在正在成为热闹的地方。这种热闹的地方,我们如果放弃了文化关注,将会遗患无穷。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主权的流失很可能导致国土主权改向,所以,对文化主权要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去认识”。③这些民族大都是跨国民族,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同一民族中都是有流传的。过去这些相邻国家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搜集、整理、刊发仅限于本国,而近些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际化,各国纷纷把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工作纳入到政府有组织的计划之中,呈现出同一民族的民间文学作品谁先申报出版,谁就占有主权的势态。 新疆60年的发展,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是从少到多,文化的档次、质地从低到高,文化的规模形态从小到大,这样一个不断积累、不断壮大、不断发展的过程。历经20余载有上万名专家、学者和文艺工作者参与的《中国民族民间十部文艺集成志书·新疆卷》陆续完成编纂,顺利出版,十部文艺集成志书约1600万字,被称为中国“万里长城”文化工程,包括完成的《中国戏曲志·新疆卷》、《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曲艺志·新疆卷》、《中国曲艺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华舞蹈志·新疆卷》、《中国歌剧史·新疆卷》,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艺术史上最全面的一部巨著。 国家重点艺术科研项目的《中国戏曲志·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以及《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新疆卷》等已经出版面世,因编纂成绩显著,先后两次得到文化部和自治区文化厅的表彰奖励。新疆民歌、民间故事、民间谚语三大民间文学集成编撰工作均已完成,以上成果不仅及时抢救保存了新疆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而且也为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提供了借鉴。 《中华民俗大典·新疆卷》包括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柯尔克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满族、达斡尔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等13个新疆世居民族的13大类民俗事象,以汉文版出版。目前,已完成了《中华民俗大典·维吾尔族卷》、《中华民俗大典·汉族卷》、《中华民俗大典·哈萨克族卷》等13个民族的卷本,总计202.42万字,并做好了出版准备。 四、其他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状况 新疆民族民间文学资源丰富。多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先后搜集、整理、翻译、出版了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和乌孜别克等民族大量的民歌歌词、神话传说、民间笑话、民间故事、寓言、谚语等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遗产。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根据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特点,在县卷资料本的编纂工作中,编了四套,即故事、歌谣、谚语、长诗,共编纂出版了县卷资料本432册,其中长诗22卷,选收了长诗186部。由于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国家卷的编纂任务重,不仅作品量大,涉猎文种多,翻译的难度相应也大,直至2006年底,三卷才最终完稿。 新疆是我国少数民族民间长诗的故乡,据不完全统计,就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族就有近800部长诗。就其数量,新疆民间长诗不仅在国内,就是与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相比都是独占鳌头的。长诗在维吾尔等民族中被称为达斯坦,是新疆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民间文化长廊中最璀璨的一颗明珠,是民间文学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如果说故事、歌谣、谚语是漂泊在民间文学海洋中的一叶小舟,那民间长诗就是一艘巨轮。民间长诗可以说是民间文学的综合,它内容丰富,场面宏大,包容性强,涵盖了民间文学作品的方方面面。 民间长诗的种类较多,有创世长诗、神话长诗、历史长诗、生活长诗、爱情长诗、习俗长诗等。民间长诗所涉及的题材重大,时间跨度长,影响力强,通常以某个民族历史生活的侧面为主题,真实而又艺术地反映出某一民族的文化心理、社会背景、审美取向等。 “达斯坦”是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族人民对叙事长诗的通称,在山林、草原、绿洲不同民族聚居区,常有年长的艺人伴着苍凉的古琴声,用委婉有致的曲调,情真意切地讲唱英雄传奇、爱情凄美的故事,观众里里外外簇拥、全神贯注倾听的场景,让人无法怀疑“新疆蕴藏着数百部叙事长诗”的推断。 第一,维吾尔叙事长诗。在民族民间叙事文学方面,维吾尔族有叙事长诗《福乐智慧》、《艾里甫与赛乃姆》、民间故事《纳赛尔西·阿凡提》。维吾尔族叙事长诗不仅数量多,题材广泛,反映了不同时代劳动人民丰富多彩的生活,刻画了众多个性鲜明的人物形象,而且在艺术上呈现出各自不同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达斯坦”是新疆维吾尔族历史悠久的一种曲艺形式。“达斯坦”为维语,意为“叙事长诗”。作为曲种的达斯坦,是以说唱长篇韵文故事为基本特征的。叙事长诗之所以成为说唱表演的曲艺形式,是由于维吾尔族借用本民族的大型音乐套曲、古老的“木卡姆”中的曲调选段来歌唱表演的,如《艾里甫与赛乃姆》、《玉素甫·艾卖提》和《阿不都热合曼汗·霍加》、《好汉斯依提》等。民间传唱的达斯坦曲目虽然成百上千,但以曲本形式被记录下来的并不多。哈喇汗王朝时期,麻赫默德·喀什噶尔里记录了《阿里普阿尔图阿》、《比凯希阿尔斯兰王子》,拉布胡孜记录了《玉素甫与孜来哈》等。叶尔羌人玉素甫阿吉于明弘治、正德年间(15世纪末)完成的《艾里甫与赛乃姆》是只唱不说的曲本。清乾隆二年(1737),维吾尔人肉孜·买买提抄录的《艾里甫与赛乃姆》是一种说唱形式的维吾尔达斯坦,叙说部分442行,叙唱部分1262行。清光绪六年(1880),由无名氏抄录的《艾里甫与赛乃姆》,是完全演唱的维吾尔达斯坦,至今仍在莎车地区广为流传,被视为维吾尔达斯坦的代表性曲目。此外,还有维吾尔族古典文学《热比亚与赛丁》、《帕尔哈特与西琳》。 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系列维吾尔族达斯坦选集。据初步统计,已发表的达斯坦达110部,《福乐智慧》是喀喇汗朝的著名长诗,由玉素甫·哈斯·哈吉甫于伊斯兰历462年(1069)撰成,曾献给喀什噶尔的统治者桃花石·布格拉汗。全书共85正章、3附篇、13290行,采用阿理孜格律写成。内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哲学、文学等各个领域。《福乐智慧》用清新、形象、生动的语言表述难懂、抽象、枯燥的哲学概念和伦理思想,产生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该书散文体序言作者说:“秦国和马秦国的学者和智者都同意这一点:在东方,在整个突厥斯坦未曾有人用布格拉汗的语言,用突厥人的语言创作出比此书更好的作品。此书在各国因其十分有用而有不同名称。秦人称其为《王君之宝鉴》,马秦人称其为《国家之眼睛》,东方人称其为《统治者的装饰》,伊朗人称其为《突厥王书》,一些人称其为《劝王书》,土兰人称其为《福乐智慧》。”这充分说明了《福乐智慧》的影响力。 《福乐智慧》原本已佚,现存三个抄本:回鹘文抄本,一作赫拉特本或维也纳本;苏鲁斯体阿拉伯抄本,又作开罗本;纳斯赫体阿拉伯字母抄本,又作纳曼干本或费尔干那本。 第二,哈萨克叙事长诗和达斯坦。哈萨克民间文学中,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是最优美的形式。哈萨克民间达斯坦数量之浩繁、内容之丰富、语言之生动流畅、思想性与艺术性之高深,是哈萨克族的真实写照,表现了哈萨克族人民的风格、气质、社会结构、生活特点、民俗风情。哈萨克民间达斯是在哈萨克族古代神话、传说、诗歌、谚语和故事等民间文学丰厚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哈萨克人民丰富的民间文化财富,据统计,哈萨克族有200多部长诗,它包容了哈萨克族古代历史、生活各个方面,成为哈萨克族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语言、哲学、宗教、军事、美学、习俗的百科全书。哈萨克民间达斯坦可分为英雄史诗、爱情长诗、历史长诗、长诗新编(黑萨)等。而哈萨克族阿肯阿依特斯是勤劳的哈萨克人,以奇特的智慧和饱满的感情创造了光辉的草原文化。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哈萨克族用阿肯阿依特斯(对唱)艺术歌唱真理、忠诚、美好、友谊、智慧和才能,用尖锐的语言批判和揭露残忍、愚昧、懒惰、不平、剥削等社会的阴暗面,表达了人民的共同心愿,表达了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未来的无限期望。哈萨克民间达斯坦和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带着哈萨克歌的魅力和草原文化内涵广泛流传和保存于民间,以口述的方式一代又一代传播到今天,成了哈萨克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群众性精神文化。 在哈萨克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演唱叙事长诗既是一种娱乐方式,为家庭聚会、群众聚会增添喜庆、欢乐的气氛,也是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形式。他们从各种题材的叙事长诗中了解了本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礼仪等。所以,“汉族把历史写在了书中,哈萨克族把历史写在了阿肯的嘴上”。逐水草而居的哈萨克族人构成了具有浓郁草原特色的民俗和民间文化,其中,哈萨克族达斯坦就折射出了哈萨克族人的智慧,是该民族文学作品中最优美的形式,也是哈萨克族人生活的真实写照。它是在哈萨克族古代神话、传说、诗歌、谚语和故事等丰厚的民间文学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哈萨克族宗法社会制度、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的特点,还有一些草原上不成文的习惯等。 哈萨克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在国外主要分布和流传在哈萨克斯坦、蒙古等地,在我国主要分布和流传于伊犁州、博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等哈萨克族聚住区。在国外,对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保护工作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就相当广泛地开展,随着沙俄进入中亚地区,俄罗斯学者和哈萨克学者开始搜集、整理和研究并刊印出版。到了20世纪初,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内容更是得到大规模地搜集记录和归档。仅在哈萨克斯坦阿乌佐夫文学艺术研究所的手稿档案资料中就保存着成千上万行的记录资料。在我国,对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搜集、整理、出版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初,少量地进行了民间调查、记录工作。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与整个民间文学工作一样,对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内容的搜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大量的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得到搜集。并在搜集和发表民间文学作品的基础上,开始了分类单行出版工作。按国家计划和兄弟民族的“四套集成”(民间长诗、传说故事、民歌、谚语集成)一起被纳入了科学轨道。随着“四套集成”工作的顺利进行,哈萨克民间达斯坦和阿肯阿依特斯的搜集、整理、出版的水平更进一步发展。出版了第一、第二卷《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选集》。现在正准备出版第三届阿肯阿依特斯选集英、汉、哈文本。2009年出版了《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选集》汉译本第一集。2010年,新疆文化厅艺术研究所主编,交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哈萨克族阿依特斯论文集》。 新疆今后还将翻译出版《哈萨克民间达斯坦》2~10卷、《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选集》2~10卷,并力争把《新疆少数民族文化工程系列丛书》打造成弘扬少数民族精品文化和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精品工程。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化工程叙事长诗系列《哈萨克民间达斯坦》(第1卷)、《哈萨克阿肯阿依特斯选集》(第1卷)举行发行仪式,这标志着新疆首批哈萨克族文学艺术作品汉译版正式面世。 在哈萨克族漫长的历史上,叙事长诗记录着民族历史和自身的符号,是哈萨克族重要的历史记忆。 尽管叙事长诗起源于何时尚无定论,但人们相信,哈萨克族民间达斯坦是与哈萨克民族的生活、历史同时产生和发展的,是在哈萨克族古代神话、传说、诗歌、谚语和故事等民间文学丰厚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哈萨克人民宝贵的民间文化财富。根据目前的调查,哈萨克族达斯坦有300多部,可以分为英雄长诗、历史长诗、爱情长诗和长诗新编。如10世纪前后流传于锡尔河流域的《霍尔赫特祖爷书》、产生于10纪弘吉剌惕部落的《阿勒帕米斯》、产生于12世纪克普恰克部落的《库布兰德》、产生于14世纪金帐汗国时期的《英雄塔尔根》、产生于13世纪的《克里木的四十个英雄》、产生于15世纪前后的《勇士康巴尔》等。爱情长诗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英雄长诗产生的年代,最晚延续到了历史长诗形成的时期,如《阔孜情郎与巴艳美人》大约形成于10世纪,《吉别克姑娘》形成于18世纪后期。有一部分爱情长诗是突厥语族的几个民族共有的,如《居素甫与孜来哈》、《阿衣木与哈丽玛》、《莱丽与麦吉侬》;而《阿依曼与巧丽潘》、《玛克帕勒姑娘》、《萨丽哈与萨曼》等是哈萨克族特有的。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82~2000年出版了7辑《哈萨克民间爱情长诗》。 20年前,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在新疆哈萨克族居住的28个县内搜集了大量的达斯坦,并出版了36本县卷本,都是靠录音磁带听写编辑的,由于当时没有对于田野作业的认知和技术支持,没有录制演唱现场和背景的录像、录音等,这是一个遗憾。 第三,柯尔克孜族的史诗。柯尔克孜族史诗经过半个多世纪以来民间文艺家们辛勤努力,目前已经收集到了百余部。与本民族的英雄史诗《玛纳斯》比较,这些长诗篇幅显得短小,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的人物也出现在《玛纳斯》当中,所以人们又把这些长诗称为“肯杰叶普斯”,即“小型史诗”。 柯尔克孜民间长诗可以分为英雄长诗、爱情长诗和神话长诗三种类型。这些民间长诗的演唱者,柯尔克孜称为“交莫克秋”,柯尔克孜族演唱民间叙事长诗的形式分为三种:其一,以散文讲说形式表演民间长诗内容的,柯尔克孜族称之为“觉交莫克”。它是由一人表演,没有乐器伴奏,全凭即兴发挥和语言感染力征服听众。如昭苏县阿克苏乡的尕吾特巴衣,他是北疆地区觉交莫克的代表艺人。他讲说的《布达依克》(鸟王凤凰)等20余部曲目,篇幅宏大,结构严谨。阿合奇县的苏里坦·阿里讲说的《江娥勒·木尔扎》等数10部觉交莫克,在南疆最负盛名。其二,以讲说为主夹杂少量韵文说唱的表演形式,柯尔克孜族称之为“交莫克”。这种说唱交莫克由一人表演,不要乐器伴奏。用散文叙述故事情节,以散板节奏的韵文演唱表达人物的对话与独白。乌恰县的拉利坎是继承了说唱形式交莫克的代表性女艺人,她的代表曲目是《库尔曼别克》等。其三,以完全韵文演唱形式表演民间长诗的,柯尔克孜族称之为“琼交莫克”。18世纪柯尔克孜族皈依伊斯兰教后,借用波斯语,把“琼交莫克”也称为“柯尔克孜族达斯坦”,把其演唱者也称为“柯尔克孜达斯坦奇”。代表性艺人有阿合奇县的居素甫·玛玛依,除了《玛纳斯》,他还演唱《艾勒托什吐克》、《库尔曼别克》、《江娥勒·木尔扎》等10多部作品。另有阿图什市哈拉峻乡的托略克·托勒汗,他演唱的代表作有《阿拉西汗》、《英雄比什凯克》、《叶山凯勒德》等30多部。另外,乌恰县黑孜苇乡的艾什玛特·玛买特,他的代表作有《库尔曼别克》、《库交加什》、《加尼什·巴衣什》、《布达依克》等。“琼交莫克”的唱词多为七八音节为一行的韵文体,不定行成韵(或换韵),重首韵,有尾韵。一唱到底,无散白。每部长诗都有自己专用的曲调,而专用曲调在演唱时又可即兴发挥。 天山区域是个开放性的区域,交通比较方便,柯尔克孜族各部落之间的联系也比较密切,民族文化尤其是达斯坦革新与变化的速度很快。而帕米尔相对较为封闭,这一区域的民众就较为完整地保存了自己原有的风俗习惯、语言特征和民间文学。群山环抱、空气稀薄也成了保存柯尔克孜族达斯坦最古老的宝库。与维吾尔族混居在南疆叶城一带的柯尔克孜族人日常都说维吾尔语,他们已忘记了母语,但在表演达斯坦时,他们却用柯尔克孜语。塔什库尔干的柯尔克孜族歌手在演唱时,故事部分使用的是柯尔克孜语,但诗歌部分,却掺杂使用了维吾尔语和乌孜别克语。 第四,锡伯族的史诗。锡伯族的史诗《西迁之歌》是一段真实的历史,记述了锡伯族先民自东北跋涉、千里迢迢至伊犁河畔屯垦戍边的故事,悲壮的曲调拉开的一幕幕艰辛的迁徙场景,激励着一代代后世子孙。阿凡提·纳斯尔丁是维吾尔族等民族经年累月塑造的机智人物形象,用这一名称编创的一则则嘲讽邪恶、愚弄权贵、伸张正义、倡导公德的幽默故事,令人忍俊不禁,风靡天山南北。 第五,维吾尔族的《维十二木卡姆》。在灿若星辰的新疆民间文艺画卷中,《十二木卡姆》是维吾尔人民在古老的韵律和俗乐基础上,伴随着音乐、舞蹈和文学的发展,不断汲取时代生活内容和民间娱乐形式,历经千百年磨砺而形成的大型歌舞套曲,享有“百科全书”、“音乐之母”的美誉。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是中国新疆各维吾尔居住区的各种木卡姆的总称,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现代维吾尔语中,木卡姆一词主要是指“大型套曲”。此外还有法则、规范、曲调、乐曲、散板序唱(奏)等多种含义。就特定的文化语境而言,木卡姆已经成为包容文学、音乐、舞蹈、说唱、戏剧乃至民族认同、宗教信仰等各种艺术成分和文化意义的词语。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在历史长期演化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魅力。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主要有十二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目前在新疆各绿洲流行的多种木卡姆,都与《十二木卡姆》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如流传北部的《伊犁木卡姆》是《十二木卡姆》的直接传承。其他绿洲由于地域相对独立,其歌舞在接受《十二木卡姆》的同时,显现出文化的主动选择,这就是乐队组合、主奏乐曲的使用、歌词内容的取舍和发展上又显示出自己的特色。 新中国成立之初,来自北京的文艺工作者与新疆文化部门,共同着手对维吾尔族木卡姆等民间文化遗产进行整理。通过对木卡姆大师吐尔地·阿洪等民间艺人传唱的记录,抢救性地保留下一批民间艺术资料。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新疆艺术学院、新疆木卡姆艺术团等高校和文艺团体相继成立。这期间,新疆创作演出了大型维吾尔族木卡姆歌舞《且比亚特木卡姆》、民族交响音乐《木卡姆变奏曲》等一批优秀剧目和节目,整理录制了木卡姆音乐共12部盒带。同时出版了《维吾尔十二木卡姆》、《丝绸之路音乐文化》、《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等书籍和光盘。来自新疆专业艺术团体和民间的艺人多次在国内外演出,扩大了新疆文化艺术在世界上的影响。 1992年11月,国家民委、文化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北京联合主办了木卡姆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维吾尔木卡姆展览、《且比亚特木卡姆》歌舞晚会和木卡姆交响音乐会等系列活动。1997年7月,自治区文化厅在乌鲁木齐举办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成果展。2003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文化部、财政部列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全国首批10个试点之一。目前,全疆已经组建四个木卡姆传承中心、传承点,制作维吾尔《十二木卡姆》多种音像制品,开展木卡姆艺术进学校、进课堂,编撰出版《丝绸之路新疆传统文化丛书》之《木卡姆》、《解读维吾尔音乐珍宝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的生态与形态研究》、《中华瑰宝——维吾尔木卡姆》、《高空勇士阿迪力》和《中华舞蹈·新疆卷》等多种介绍维吾尔木卡姆的书籍。2003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被列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首批试点项目;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六,汉族、回族、锡伯族共同创造的新疆小曲子。“新疆曲子”是汉族聚居的乡镇普遍流行的说唱艺术,自清朝中期以降,经久不衰,至今已成为新疆特有剧种。新疆曲子剧俗称“新疆小曲子”,是由陕西曲子、青海平弦、兰州鼓子、西北民歌等流入新疆后,融合了新疆各民族的音乐艺术,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一个具有独特风格的地方戏曲剧种。主要流行于东疆的哈密、巴里坤,北疆的乌鲁木齐、昌吉州、伊犁地区、塔城地区和南疆的库尔勒、焉耆等地,是由新疆汉、回、锡伯等民族共创共享的地方戏剧剧种。传统剧目有《张琏卖布》、《拾玉镯》、《三岔口》、《虎口缘》、《十字坡》、《牧童与小姐》、《老少换》、《虎口缘》、《李彦贵卖水》、《杀楼》、《坐楼》等。 新疆曲子剧产生于民间生活,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和地方性。解放后,在有关部门扶持下,这一剧种又有新的发展。同时在音乐唱腔等方面均有所创新。 五、新疆民族民间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步走向全社会 2005年底,新疆启动了历史上时间最长、规模最大、参加人数最多、覆盖面最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经过普查,3772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已获确认,其中少数民族项目占95%以上。如今,新疆已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52项,自治区级185项,地(州、市)级535项,县(市)级2480项。 现在,新疆已经初步建立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由原来的局部、单一保护转向整体、全面保护。国家和新疆两级财政每年拨付1000万元用于新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同时,新疆已经建立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传承单位和传承人四级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网络,全疆拥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构72个,拥有各类专业传承中心22个、传习所28个。 在新疆自治区文化厅、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的努力下,2006年、2008年,63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别列入第一、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努力使得新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得到了有效保护,民间文化艺术得到了薪火相传。此外,中国新疆维吾尔麦西热甫申报成功为联合国“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2011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保护条例》出台。这几项法规的出台成为新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新疆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许多民间文化艺术项目都面临着“人亡艺绝”的局面。“从目前看,日益发展的交通、通讯、电视和市场经济以其庞大的力量和渗透性,成为打破封闭和实现现代化的马前卒,扩大了时空的交流程度,新疆各个绿洲相对孤立和封闭的状况日益解除。现代文明的气息动摇了几千年形成的传承机制。民间聚会规模也随之越来越小,都使许许多多的民间文化艺术生存的空间越来越狭小,同时还面临发生着变异的危险。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急功近利成为普遍心态。这一社会氛围,不利于整个社会关注传统文化以及保持传统文化的相对稳定和逐年积累。经济发展的‘向前看’导致了社会容易引发‘失忆’状态。如何改变这些困境,保证文化原生态都是一个艰难的考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怀和集体温暖。”④ 新疆民间文化博大精深。它们大多存续和生活在新疆诸多少数民族的农舍与毡房中。无论男女老少,“只要你用的是一颗善良的心走进新疆,新疆就会毫不吝啬地把它的无与伦比的博大注入你的骨血,使弱者变得强大,使强者变得悲悯。如果有一天你经过艰难攀登登上了新疆的某一座大山大岭,那是你的幸运,但要小心,千万不要以为你征服了什么。新疆的大山大岭是不可征服的。新疆的大山大岭和西藏的大山大岭一样,是人类梦寐以求却永远也达不到的高度:永恒”。
大学生创业教育论文篇1 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直都非常注重对于具有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的专业化人才培养。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毕业生数量的日益增长,再加上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而走上了创业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的教学支持、帮助大学生掌握创新创业的基本方法责无旁贷,为此,本文将围绕高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探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模式的主要策略展开探讨。 一、创新创业教育的内涵及作用 (一)内涵 创新创业教育的内涵应该分为两部分:第一,大学生创新创业,主要是指以在校和毕业的大学生为主体的,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的,为获取正当利益而开展的实践行为。第二,教育是通过专业化的行为使个人的智慧以及能力得到不断提升,同时拥有高尚人格。所以,创新创业教育就是指一种基于为了帮助人们通过原创性和开拓性的行为来获取正当利益而开展的提升能力、改造灵魂、塑造品格的教育活动。 (二)作用 大学生是国家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拥有专业素养的一个群体,他们在创新创业方面所具有的知识储备以及锐意进取的精神和勇气是无可比拟的。然而由于大学生人生阅历以及实践能力的欠缺,使得他们在开展就业创业的时候,往往会因为缺乏经验而出现各种不足、遇见各种问题,因此,必须开展基于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而进行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对于创新创业实践的新要求,帮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从而为他们更好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现状 (一)国家支持力度日益加大 近年来,随着就业压力的逐渐加大,为了鼓励大学生能够通过社会实践来将自己的专业更好地应用于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也站在宏观的角度,出台了一系列为大学生创业保驾护航的政策。比如,为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而设立了专门的担保贷款和贴息,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所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而提供的培训补贴以及免费的创业服务;再比如本文所提及的高校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而提供的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训机制和专门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以及教学制度,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的出现以及改革也正是因为有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才取得了现在的成绩。 (二)创新创业教育在高校人才培养中的被重视程度日益提升 随着国家一系列政策对于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推动,使我国的高等院校也日益重视创新创业教育。而高校作为大学生培养的摇篮,一直以来都为各行业各领域源源不断地提供着大量高质量专业化人才,如何能够将这些人才培训成果转化为真正能够推动各行业以及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将高校所开展的一系列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所预期的效果变现,也成为了政府主管部门和高校都在不断思考的问题。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技能的教育教学,高校一直以来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专业和氛围优势。所以,现在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的高校正在依托这一优势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的培训,这也直接推动了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的改革和探索。很多高校的负责人甚至专门牵头成立了创新创业教研小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创新创业教育模式能够在高校更好地推广和开展。 (三)创新创业教育和立德树人的融合逐渐加深 在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道路上,不仅需要大学生具有专业化的创业技能和与自己所创业的行业相匹配的专业技能,而且需要高校大学生能够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从而确保他们能够在开展创业工作的过程中用良好的道德修养来约束自己,从而构建和谐市场经济。因此,在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的探索和应用过程中,高校也建立了以立德树人为导向的创新创业培养体系,目的就是希望能够为国家培养更多思想过关、技能过关的优秀人才。 (四)创新创业实践内容日益丰富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不仅仅需要大学生通过学校以及社会所提供的专业化创新创业教育指导来实现,同样需要大学生能够将自己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所收获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应用到创业实践中,将自己所学到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在具体的实践中变现,从而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助力。因此,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时候,很多高校都致力于同政府以及企业建立合作机制,由此为大学生提供数量更多、种类更丰富的创新创业实践机会。比如国家层面举办的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基于互联网和信息化而诞生的创新创业实训智慧平台等,这不仅极大提升了高校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同时也为他们正式开展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会,让他们能够以此来积累宝贵经验。 (五)社会层面存在对大学生创业的偏见 目前,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迎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而且发展局面也非常好,但是在开展这项教育工作的时候,依然还面临一定的问题,这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社会层面上对于大学生创业的偏见。一直以来受“铁饭碗”思维的影响,很多大学生家长都认为学生只有在毕业之后通过考公务员或者参加事业编考试,谋得一份稳定的工作才是正确的选择。而创业则属于朝不保夕的择业行为,因此在很多大学生选择毕业后开展创业的时候,也比较容易受到身边家长和亲友的质疑,这也影响了他们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的有效途径探索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普及,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同时,国家的发展急需大量专业化的人才投入到市场经济建设当中,这恰恰迎合了当前很多大学毕业生想要通过创新创业来实现自己人生价值和理想抱负的美好愿望。如果能在大学生正式开启创业之前,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创新创业培训,那么无疑会极大提升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为国家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做好顶层设计,突出政府组织领导作用 在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应用及探索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政府在这项工作开展过程中所具有的导向性作用。为了更好地保障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能够更加科学,并收获应有的效果,各级政府应该意识到这项工作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预先做好这项工作的组织和规划工作,并通过和各大高校建立密切而有效的联系,确保能够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到当地教育体系的改革之中,督促各大院校以政策为导向,积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模式的探索。而站在高校管理层和领导者的角度,应该充分发挥高校党组织以及管理层的导向作用,将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的构建融入高校未来的发展和改革方略之中,通过做好统筹规划来确保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能够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优化课程设置,健全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优化课程设置,健全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是确保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能够收获应有效果的重要保障。在探索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的改革及应用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本院校的专业特色以及课程类型,把握当前人才市场上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实际需要,对本校所开展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中所涉及的课程进行专门设置,确保教育模式下每一个课程都能够在大学生日后走向社会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的时候发挥应有的作用。也确保大学生能够通过参加学校所设置的创新创业理论及实践课程,学到干货满满的创新创业技能知识。除此之外,在各专业的课程设置上,也应该注意尽可能地将创新创业教育模式与各专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让大学生能够从迈入大学校门开始就接触相关的课程,潜移默化地接受创新创业教育。通过既有本校特色,又有真材实料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来为大学生日后开展创新创业插上智慧的翅膀。 (三)加强团队建设,形成人才培养专业团队 在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探索的时候,高校所具有的专业化师资团队,也同样会对整个教育模式的有效应用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高校一定要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特点以及专业特色,针对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的特点以及学生就业的实际需要,打造专业化的师资团队,并通过将自身所具有的教师力量同创业成功人士、政府的主管部门等涉及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各方面联系在一起,确保人才培养团队所具有的专业技能更全面,从而能够帮助大学生了解关于创新创业各方面的知识和内容。除此之外,高校各专业的教师以及团队内的教师也应该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关于创新创业方面的新政策和新知识,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 (四)树立实践意识,多方合作共筑实践平台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的构建过程中,政府和学校都应该意识到,如果学生仅仅是通过创新创业教育掌握创新创业技能,是不足以让他们在毕业后的创新创业工作中走得更远的,他们还需要通过创新创业教育来掌握一定的实践技能并积累丰富的经验。基于此,很多高校也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让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够拥有更多的平台和机遇,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托高校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机制以及企业和社会所具有的实践平台,让学生能够有充足的机会通过具体的创新创业实践收获这一领域的经验,从而为他们以后开展创新创业打好基础。 (五)拓宽宣传面积,构建创新创业社会环境 加强宣传引导学生创业社会氛围,也是确保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能够收获效果的重要保障之一,这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层面对于大学生创业所存在的偏见而开展的重要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视广告以及政府层面的宣传和引导,来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让学生创新创业所具有的优势。当地政府以及学校也应该将自己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开展中所具有的良好条件通过宣传引导来让更多的人了解,让大学生创新创业能赢得各方面的支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过程中,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为学生开展创业工作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和丰富的资源,并且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因此,各级政府以及高校应该充分意识到当前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所具有的不足,有针对性地从多方入手,确保构建更为科学高效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模式,为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保障。 作者:张倩 单位:上海健康医学院 大学生创业教育论文篇2 一、引言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要求,高校应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并从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宪法法治意识、品德修养等方面优化课程思政内容,提高老师的课程思政建设意识、能力。特别是对于实践类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是要为祖国和社会培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家国情怀与国际视野、敢闯想闯与会创能创兼备的青年奋斗者。所以,建设“双创思政融合”的课程体系和实践教育体系,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多学科交叉融合、跨学科学习和协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新路径,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项目组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构建了“343式”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并从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创新创业导师队伍这三个角度出发,把思政元素融入其中,在思政教育的引领下,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提升创新创业教育育人实效,培育出具备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强大创新创业能力,乐于投身创业实践的时代新人。 二、构建“343式”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在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根据本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实际,通过教学内容“重构”,课堂教学“学思”,校园文化“体悟”,实践活动“致用”,把思政元素融入教与学的过程。逐步形成了以三层次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四元化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三主体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主体的地方高校“343式”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在“课程思政”的引领下,构建“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实践教育”的“三层次”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实现对学生创业基础知识的传授,创新创业思维的培养,创新创业能力的提高。搭建“双创比赛、学科竞赛+校内实训基地、双创孵化基地+企业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园+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四元化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实现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创业项目的孵化,实际技能的训练,创业能力的提升。组建“校内导师+校外导师+优秀校友”三主体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大学生提供专业优质的指导服务,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内在需求。通过推进本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现了双创教育与思政教育的融合,把创新创业教育真正融入了人才培养全过程。 三、思政元素融入“343式”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实现路径 (一)思政元素融入三层次创新创业课程体系 1.课堂教学中融入思政元素本校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分为创新和创业两部分,创新部分主要包括:创新创业导论、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新能力及培养等内容。创业部分主要包括:创新成果及转化、创业者和创业团队、创业资源、创业计划书、创新创业企业的设立与管理等内容。涵盖了基础知识理论和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两个环节。该课程注重学生精神、意识、素质层面的培养,教学内容中蕴含着丰富的思政元素,需要我们深入挖掘。例如:在讲授《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2》第五章“创新成果及转化”的时候,授课要点为:创意与创业机会、创新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的转化;思政映射与融入点为:引入法律法规教育、道德伦理教育等。“德智体美劳”中德育排第一,只有正确使用专业知识才能避免产生不良后果。让学生认识盗版教材、盗版软件、假冒商标等不道德行为的危害。通过对传播网络病毒、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络舆情等典型案例分析,介绍《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刑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培养学生的法律法规意识,保护个人的同时防范侵权行为和网络犯罪;授课形式与方法为:信息媒介、课堂讨论、提交心得体会;最终取得效果是:让学生了解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预防网络犯罪,防止网络诈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并进行成果转化,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2.校园文化中融入思政元素校园文化活动包括很多类型。创新创业类的有:创新创业计划书撰写比赛、创新成果大比拼、大学生科技创新文化节、大学生手工创作文化节、创意与创新、成才与创业等专题讲座。思想引领类的有:青年大学习、青马工程、共青团系列讲座等。红色类的有:红歌班班唱、红书分享会、红色观影、100个党史小故事等。除此之外,还有诚信教育活动月、心理健康活动月、沟通与礼仪等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我们可以在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上进行精心设计。引入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内容,培育大学生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的工匠精神,树立积极主动、自信乐观、竞争协作等心理素质,在面对艰难和挑战的时候,勇于承担挫折和失败。引入诚信教育和法治教育,教会大学生知法守法,合法转化创新创业成果,在创业的过程中,做到信守承诺,懂得感恩。引入传统文化教育,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校园氛围,通过耳濡目染、榜样力量、文化熏陶,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增强其创新创业素质,提高其创新创业本领。引入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让大学生了解国情、社情,明确创业目标,对大学生进行合理的价值引导和价值渗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价值观、就业创业道德观。3.实践教育中融入思政元素实践教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到基层参观访问,到专业对口单位(深信服、灵云智、众元、深信服等校企合作企业)实习,加入专业方向的实验室团队、科研小组进行项目的开发研究,进行专题社会调研,开展为群众做好事的志愿公益活动,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等。在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同时,引入中国梦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等,培养学生的爱岗敬业精神、奉献精神,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诚信品格,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内驱力,提升他们的创新创业核心素养。 (二)思政元素融入四元化创新创业实践平台 我们构建的四元化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包括“双创比赛、学科竞赛+校内实训基地、双创孵化基地+企业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园+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四个类型。1.依托双创类比赛和学科竞赛,引导学生参加“红色专项”,比如“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的“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学生结合自己专业方向,根据自己的特点、优势以及能力来选择正确的创新创业目标、内容,服务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城乡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参与比赛,学生了解了国情社情,树立了报效祖国的爱国情怀,提升了思想政治素养、服务意识、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2.依托校内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吸引大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定期对入驻项目进行指导,督促项目成果转化,实现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督。项目孵化的同时引入法律法规产权教育,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的转化依法进行,转化的成果带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大学生创业、就业的良性循环。通过在实训基地和孵化基地开展常规创新创业活动,保持和企业的双向良性互动,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发展道路。3.依托企业产业基地和科技产业园,组织学生下企业和基层培养实战经验,了解行业发展、企业运营、专业前沿等。在实习过程中,引入爱国主义教育、职业教育等,通过参观考察、社会调研国企以及国家典型支柱行业让学生对生产实践、企业的运营管理有亲身体验,培养开拓进取、服从大局、迎难而上、无私奉献、不断创新的精神,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4.依托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定期开展各类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等。如“传承红色基因、建设乡村大脑”暑期“三下乡”活动、“情暖夕阳”“三月雷锋行”“手机课堂”“文明劝导”“多彩课堂”等志愿活动。在实践过程中,引入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劳动教育等,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学、思、悟、践,升华了对人民的感情、明确了对社会的责任、增强了对国家的自信。通过亲身参与,受到了教育,增长了长才,体现了价值,提升了能力。 (三)思政元素融入三主体创新创业导师队伍 在“课程思政”教育理念下,高校对教师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是知识渊博的学者,是传授学生书本知识的先生,是学生心灵的培育者,是学生成长路上的榜样和知心朋友。为了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课程思政”的育人效果,高校需要抓好“课程思政”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包含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和优秀校友的创新创业导师队伍。1.培养校内导师要求教师将教书育人贯穿到教育教学之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形成政策文件,树立整体性课程思政观,做好顶层设计。同时,开展校级、省级课程思政教学团队项目建设工作,打造各类课程的课程思政教学团队,每门课程的团队都包含思政老师和专业老师,实现一对一结对,帮助专业教师提升思政教育能力。并在团队建设周期中,完成教改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案例库、教学示范交流等建设任务。定期召开各类思想引领类主题讲座、创新创业类教学培训,为教师外出学习提供便利,搭建桥梁等。通过灵活多变的方式加强校内专业老师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和自身思想政治素养,把握正确的育人导向。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得到提升、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得到加强,那么在教学与生活中才能通过人格魅力、价值导向去感染影响学生,实现思政育人。2.选拔校外导师选拔道德品质好,专业技能强,职业素养高的企业优秀人才作为校外导师,通过言传身教,达到育人效果。在创新创业课讲授过程中,根据企业岗位需求与实际工作案例,在理论基础和技能方面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与指导,实现专业与职业、岗位对接。在创新创业沙龙、读书会中,邀请校外导师参与指导,导师与学生进行交流的同时,把企业文化、职场法则、成长感悟融入其中,在潜移默化中实现育人。以学院创新创业中心和学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平台,加强校外导师对学生学科竞赛方面的指导,实现理论往实践的转化,实现技能与经验的传承。利用校外导师的优势,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我的大学”“技术前沿”等主题讲座,形成品牌讲座。开展“职业体验”活动,学生前往校外导师的企业,体验企业生活、锤炼岗位技能、感受企业文化,把教学延伸到企业实际工作场景中。校外优秀导师带来了社会职业人的思维习惯、职场经验、工作作风,他们深入课堂、参与学生活动和开展实岗训练,将育人贯穿理论与实训的教学全程,最终实现思政育人。3.聘请优秀校友以专业为背景,深度开发利用从本校、本院毕业的优秀校友资源。收集本专业优秀校友的创业故事、成长故事,把素材整理并编写成故事集,融入新生入学教育和专业教育,让学生知晓师兄师姐们的职业发展道路,为职业生涯规划最好准备。在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课程中,吸引“优秀校友入课堂”,校友把理论提升到实战层面,实现专业与具体的行业、岗位对接,让学生了解职场法则,职场经验。与优秀校友的企业合作,一方面为校内的专业老师提供企业挂职锻炼的机会,让老师提高实践经验和水平,另一方面为学生提供专业实习机会和毕业就业岗位,实现校企协同育人。定期聘请优秀校友回母校作关于“技术前沿”“创新创业”主题演讲,带来行业发展最新动态。通过多角度、多层次挖掘具有相同专业背景的优秀校友资源,实现思政育人。 四、结语 项目组以思想政治教育的导向、引领、激励等功能作为研究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的关键点,注重学生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创新创业精神和意识的培养,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构建了“343式”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并在“课程思政”理念指导下,把思政元素融入其中。在创新创业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参与课堂教学,学习创新创业的知识,掌握提高创新创业能力的方法和手段,从而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全面亲身感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发展进程,把脉社会需求,感悟新时代的中国企业家精神,发掘自身在创业方政策有机联动助推“创新创业”。我国中央组织与地方机构纷纷颁布激励现代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既要协助高职学校重新进行人才培养定位与课程体系变革,又要激发学生双创热情和自主性,充分发挥高职学生拔尖人才双创的带动作用,强化学生综合能力。另外,“中国制造2025”以“互联网+”社会发展趋势为基准,将创新放置在制造业发展核心位置,将“智能制造”看作主攻方向,而智能制造运用的“数字化生产”与“网络化生产”均属于创新成果。在此背景下,若想真正实现“智能制造”战略目标,关键点就在于拔尖创新人才的培育。众所周知,大学生是国之栋梁,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高职学校作为培养双创人才的摇篮,应立足社会发展现实需求和智能制造时代对创新人才提出的需求,加强教育观念与教学模式变革,革新人才培养机制,将双创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程。如此一来,才可培养出现代社会发展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才可将“互联网+”和智能制造有机融合,以此真正实现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宏伟目标。综上所述,《中国制造2025》与智能制造的推行,国内制造企业从最初制造模式逐渐向数字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传统流水线劳动力生产渐渐被工业机器人取代,并引发出新技术和新产业。上述这些变化,使得社会出现诸多新职业。由此,高职院校要高度关注社会变化,积极修订拔尖创新人才培育方案,优化人才培育形式,促使培育的学生可以适应智能制造对创新型人才和技术型人才提出的全新要求。 作者:刘洁 何宏 王宁 单位:湖南工程学院计算机与通信学院 大学生创业 教育论文篇3 1“互联网+”视角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面临的机遇 1.1政府在政策方面的扶持 在“互联网+”视角下,大学生在进行创新创业的过程中,政府方面给予其相对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并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这些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尤其扶持大学生在文创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进行创业,为其开通了绿色通道,审批手续更加精简。 1.2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改革支持 在“互联网+”视角下,高校也十分重视与相关企业的融合,通过多元化创新创业教学课程体系的开设,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基础素养[2]。“互联网+”视角下高校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进行了改革,大学生成为主体,高校对大学生的创新创业也越来越支持。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实践时,也非常重视创新创业教学活动的开展,对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作出了科学的引导,进一步推动了大学生的发展。 1.3“互联网+”视角下大学生创业机会增多 在“互联网+”视角下,各个行业之间不断融合,行业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密切。特别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产生的一些新行业,更是极大地扩大了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空间,大学生创业机会明显增多[3]。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学生可以借助自身的专业优势或者自己的兴趣喜好,选择恰当的产业进行创业,为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提供了更多的实践机会。 1.4大学生创业门槛降低 大学生在进行创业时,可能会面临一定的竞争,但是与此同时面临的机遇也多[4]。在“互联网+”视角下,大学生创业的门槛不断降低[5]。例如:大学生可以借助互联网进行创业,这样其可能就不需要支付较高的房租费用,也不需要进行店面装修,只需要缴纳一定的认证费用便可以在网络平台中开一家网店。也不需要投入过多的宣传费用,可以借助自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大学生创业门槛不断降低,充分调动了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2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2.1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视角下高校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过程中,在设置创新创业课程体系时,并未充分凸显对大学生创新与创业能力的培养,而且所设计的创新创业课程和专业课程之间缺乏明显的衔接,导致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形式化,这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的形成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提高十分不利[6-7]。 2.2创新创业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 部分教师缺乏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入理解,未能够准确把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内涵。并且教师自身有关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知识与能力较为薄弱,有待进一步提高,所采用的创新创业教育方式较为单一,很难在“互联网+”视角下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引领,并且学生的参与意识较为薄弱[8]。 3“互联网+”视角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策略 3.1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模式的创新 在“互联网+”视角下,高校应积极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与精神的培养[9]。为此,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模式的创新。首先,高校教师在开展创新创业教学活动时,应该加强案例式教学法的应用,利用往届大学生成功创业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激励,促使学生对创新创业教学产生兴趣与热情。其次,高校应该注重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训中心的建设。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组成不同的小组,组建不同的“虚拟公司”,小组各成员在虚拟公司中轮流扮演不同的角色,以此给大学生带去较为真实的公司运行与管理体验,促使大学生更好地认知创新创业的整个过程,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最后,高校还应该不定期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通过比赛的方式,进一步向大学生普及有关创新创业方面的知识,促使学生在比赛中逐渐将课堂上学习的创新创业方面的理论知识内化成为自身的创新创业能力[10]。 3.2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生态的平衡,创建多方协同教育系统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是一项具有较强系统性的活动,不仅具有较大的时间跨度,同时还需要较多的资源,并且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存在多个主体,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人才培养。为此,高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生态的平衡,创建多方协同教育系统[11]。首先,高校应该全面认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提高人才培养的协同性。在“互联网+”视角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并不是高校、政府或者企业等其中一方可以单独完成的工作,需要多方参与,才能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充分发挥创新创业教育的价值。其次,高校应该加大对创新创业教育的宣传力度,可以利用学校的宣传栏、校园网、广播等进行宣传,在潜移默化中促使大学生认识到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进来。最后,高校要认识到政府部门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协同教育系统中的引导性作用,对政府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出台的政策以及提供的优惠条件等进行整合,并传达给大学生,以此促使大学生更好地借助政府的帮扶,准确把握机会,成功创业[12]。 3.3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课程的更新,构建能力本位的教学课程体系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是一项具有较强知识性、技能性与应用性的活动,从实质上来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活动的开展实质上就是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13]。教学课程体系则是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载体。为此,高校一定要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课程的更新,构建能力本位的教学课程体系。在这一过程中,高校应该针对以往创新创业教学课程体系、内容、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指引下,更新创新创业教学课程与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指标,主要包括创新动力、创业潜质、创业技能、创业效能、电子商务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等。一方面,高校要注重加强对创新类教学课程的优化,以必修课或者选修课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创新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互联网创新创业思维等课程的开设,促使大学生全面、深入地了解互联网创业方面的知识,加强对大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另一方面,高校要加强对创新创业实践课程的优化。借助互联网技术,搭建创新创业教学平台、辅导平台等,以此促使大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商业运作方面的知识,持续激发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力。 3.4充分凸显大学生在创新创业教学中的主体地位 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中体现“互联网+”思维,就是利用“互联网+”思维影响创新创业教学活动,以此为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提供新的思路[14]。“互联网+”思维的融入,要求高校在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活动时,将大学生作为核心。整个教学活动的链条均需要以大学生为出发点,这就要求教师深入地去了解学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以大学生为核心的创新创业教学模式。教师在构建创新创业教学课程时,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大学生的需求、可以给大学生带去怎样的学习体验感、是否符合大学生的学习习惯、是否实现了与大学生之间的良好互动与反馈等。并结合大学生最终的收获与评价对整个创新创业教学活动做出恰当的调整。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中引入“互联网+”思维时,还需要注意“化繁为简”[15]。其并非单纯地将一些内容删减掉,而是应该在以宽广跨度的思维和学生的需求对教学内容进行简化,尤其是其中的一些重复性内容,这样大学生就不必再花费更多的精力与时间去学习重复性的知识或者技能。 4结语 综上所述,近些年,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高校要对大学生的创新创业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提供大力支持。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活动的开展,强化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新能力,促使大学生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大学生才能很好地把握住机会,成功地创业。 参考文献 [1]任嘉欣.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之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J].公关世界,2022(3):118-119. [2]常海龙,王丹阳,郭印乔.大学生创新创业课“课程思政”教学设计研究与实践[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2,44(1):153-155,160. [3]刘珊珊.自媒体视域下大学生创新创业O2O教学方式方法及应用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1,20(21):178-179. [4]贾久满,赵森,李伟峰,等.专创融合视角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探究[J].科技创业月刊,2021,34(8):147-150. [5]何涌,毛秋霖.地方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效果评价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21,34(7):138-141. [6]李丹丹,张荣.融媒体时代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学服务体系构建[J].科技创业月刊,2021,34(2):119-121. [7]刘树鑫,陈琦婧.高校IT类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教学模式探讨[J].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2021,4(7):103-105. 作者:冯毅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城市设计的目标是为了改善城市空间,优化城市中人们的生活品质,通常包含了理想目标和基本目标两项内容,其差异是前者更加强调营造良好的空间环境,而后者主要是注重避免出现最坏的空间环境。城市设计目标系统包含了宜人性和特质性系统,宜人性属于城市设计的基本目标内容,而特制性通常来说即是某种范围内城市设计对象审美特质的特别性,它属于城市设计活动中的高级目标,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需要依靠宜人性作为铺垫,换句话说,若城市规划设计无法满足宜人性,则也不能实现特制性。 1国内外案例分析 1.1旧金山居住区设计导则 从旧金山居住区设计导则中能够看出,它的主要目的是建设和谐的区域环境。城市设计属于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表现出技术合理性以及政治可行性的突出特点。在美国的相关理论研究中,规划控制与设计管理都拥有警察权属性,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是禁止做坏事而非支持做好事。所以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中,规划活动应当对“做坏事”进行有效管控,但为了确保质量的提升,要避免选择强制性的措施,应当通过辅助型的策略来实现。规划控制和设计控制的警察权(policepower)属性:有些设计控制要求(理想期望)更适宜于采取奖励性(incentive)而不是强制性(mandatory)的实施机制,鼓励开发者能够满足城市设计的理想期望。 1.2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 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E06街坊,城市设计导则注重建筑与周围关系的协调,从公共价值领域进行控制,但对建筑本身的形态没有过多的控制规定,仅仅对社会公众能够使用的积极界面和界面贴现率等公权因素予以严格管控。因为设计控制常常关系到无法度量的品质特征,城市设计导则一般倾向于选择绩效标准的途径,在设计审议(包含专家评审)过程中进行行政解释(设计方案是否达到设计目标)是必然的。所以,对于规则管理方以及开发申请方必须要构建更加完善的沟通体系,确保双方能够就城市设计目标最终达成共识。 1.3广州珠江新城 广州珠江新城是相当成功的一个城市设计实施案例。城市设计方案从托马斯夫人的基本格局,到逐渐优化、深化的以轴线-广场-界面-地标为特征的一体化城市空间形态,不断吸取全球城市设计者智慧。城市设计实施则采用非常务实的集体智慧的过程促成珠江新城,开发商、规划管理部门、规划专家均发挥出各自的力量,大家有辩论、有争议,但最后获得了基本的共识,并没有绝对强势的一方。 2城市设计在长沙市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城市设计工作的全面开展,彰显城市的空间主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化传承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底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工作,长沙市于2017年7月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 2.1总体思路 从长沙市实际情况出发,通过提升城市品质来实现城市的宜居,着重“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落实四增两减、改善人居环境”四个方面入手,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促进城市与自然融合;保障城市空间,满足公共活动需要;反映地域环境特征,提升城市风貌特色;保护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打造“品质长沙”的优秀目标,保护长沙独有的山水洲城自然格局,结合城市总规编制和城市双修等重大战略行动,对照城市设计的试点要求,到2020年底,健全长沙市城市设计管理机制和法规体系,形成完善的城市设计成果体系,建立适应规划管理的城市设计依据库,满足城市精细化管理需要。 2.2应用模式 重视城市设计成果应用,逐步完善街区城市设计依据库,形成“控规图则和街区图则”的双图则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将城市设计作为控规修改、土地出让、重大项目审查的前置条件,加强城市设计对建设项目的引领指导作用,充分运用三维仿真开展城市设计及建筑方案的决策辅助功能,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2.2.1控规层面城市设计图则运用 控规层面城市设计活动更加强调对城市特色进行打造,突出山水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积极协调市政工程,突出公共空间价值,强调建筑空间协调,贯彻执行公益性设施控制,对于城市中建筑的高度、风格以及色彩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控规角度来看,城市设计活动采取弹性控制的原则、与建设单位采取协商的方式落实成果的要求。在《规划条件书》内增加一句习惯用语:“并满足该地块控规(或街区)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 2.2.2街区层面城市设计图则运用 街区层面城市设计在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和设计的基础上,对功能业态、空间形态、景观风貌、交通组织、基础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等进行综合协调,对空间景观和环境要素进行深化设计。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时,将修规阶段城市设计图则作为设计条件书的附件。对于特别重要的地块,可将修规阶段城市设计方案附在设计条件书中,要求摘牌单位必须按方案实施。 3长沙市城市设计应用的经验启示 3.1完善法规制度体系 推动城市管理及城市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加强城市设计法规保障。要确保城市设计的相关政策法规能够得以贯彻落实,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和城市设计规划方案相匹配的管理制度。对城市设计规划活动来说,应当在进行实际设计时全面考虑到相关因素,特别是城市总体建筑量、不同区域的实际建筑量、公共空间科学布局以及城市交通系统的设计布控等。城市设计规划人员需要在工作中践行相关制度法规,确保法律法规得以真正落实,这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开展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 3.2全面展开各层次城市设计工作 以总规编制为契机,同步启动总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全面展开都市区范围内控规层面的城市设计全覆盖工作;以控规城市设计成果为依据,分批次对全市重要区域、区段及新出让用地开展街区层面城市设计;加强开展城市设计专项研究及编制工作,逐步形成“3+1”城市设计编制体系。 3.3建立“控规图则+街区图则”的双图则管理制度 通过将控规城市设计图则纳入法定规划、街区城市设计图则纳入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条件的方式落实城市设计管控要求。出台城市设计导则,借助于图文、表格以及图示等办法,对城市设计的主要目标、基本原理等情况进行规定,同时借助于引导性、约束性的规范对策来对实际的建设活动进行管控,进而最终达到城市形态设计目标。 3.4城乡规划布局控制 建筑是供人们所居住的重要场所,也是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设计规划的主要对象与包含因素。详细来说,建筑的布局设计与层次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城市的外部形象,和城市公众的日常生活具有紧密联系。从城市形象的角度来看,根据轮廓线的设计要求,应当对各个区域的建筑布局予以全面充分的了解,关键在于城市内部的公园、历史街区、商业区以及居住区等。比如说城市中的河流,需要做好两旁的绿化设计,一般来说河流附近的绿化带有50m左右的范围,从而当作是整个河流的高度控制区,河流附近的建筑物必须要控制其实际高度,本文提出,需要按照绿化带以及道路具体宽度来设计河流两旁的建筑物体高度。 4结语 总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属于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必须要求城市管理人员借助于更加科学的手段,主动适应新时期下城乡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总结,从各个角度出发进行引导,进一步促进更加完善的城市设计管理机制的构建,让科学的城市设计真正成为打造高品质城市的有效途径。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与管理虽然由规划部门主导,但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特别是公共空间的实施环节有赖于各个公共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因此,有必要加强部门协作,在信息沟通、资金统筹、政策制订上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1]邓昭华,刘,汪坚强.城市设计指引作为公共政策的在探索.规划师,2013(12):110-115 [2]尹洁.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规划职能探讨.才智,2014(21):338. [3]尹海林.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以天津为例,中国城市设计,2015.1.20 [4]蔡震.关于实施型城市设计的几点思考.城市规划学刊,2012(7):117-123 作者:刘辉 单位: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感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金融企业承担着配置国内外金融资源、确保金融体系稳定运行、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社会责任。通过对其他国家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现状的透视,阐明了我国金融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问题,找出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缩小与国外同行领先企业的差距。 【关键词】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比较 1国外金融企业社会责任透视 1.1国外金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情况 1.1.1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全球背景下,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范围日益宽泛,国外的一些大型金融企业就是依靠积极承担伦理道德的社会责任,不断推动自身的长期繁荣和发展。近年来,国外一些著名银行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表现:渣打银行(StandardChartered)支持艾滋病防范和康复事业;汇丰银行(HSBC)减少二氧化氮和污染空气排放,支持环境保护事业;花旗银行(Citibank)推行具体的信贷政策,保护森林和减少污染空气排放;美联银行(WachoviaCorporation)大量投资,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1.1.2遵循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基准——“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企业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金融行业基准。实行赤道原则,金融企业保证只为那些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贷款。赤道原则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银行的优秀理念与价值导向,调整单纯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治理模式和思路,重视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1.1.3加入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组织,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加入国际社会责任机构,约束自身经营活动,已成为国际实力银行的发展趋势。他们只为那些符合评估标准的项目发放贷款,即项目发起人能使金融企业确信他们有能力和意愿遵守商业银行的社会与环境政策和程序。国外先进金融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一般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披露的信息非常充分和详实,包括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 1.2国外金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 1.2.1德意志银行 据德意志银行2004年度企业公民报告内容,德意志银行在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慈善捐款方面,该行在2003年和2004年分别达6400万欧元和6700万欧元;社区发展方面,该行投资建立“德意志银行微观信贷发展基金”,支持投资者向非赢利事业部门发展。并通过“德意志银行亚洲基金”援助泰国和越南700多名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1.2.2格莱珉银行 由孟加拉国银行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博士创办的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利用所掌握的金融资源,在创造巨大经济财富的同时也提供了更多的社会福利,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而且银行的贷款者都是真正意义上的穷人,其中96%为在孟加拉地位非常低下的妇女,而还款率高达98.89%,创造了银行业的奇迹。格莱珉银行颠覆了几百年来银行业“不借贷给无抵押担保能力的穷人”的法典。 1.2.3花旗集团 花旗集团在2004年度在社区服务方面,宣布未来五年内支持全球教育项目的2亿美元计划,发起全球员工自愿服务倡议,给予每位员工一天带薪自愿服务时间,筹资280亿美元投资美国中低收入社区等;在环境保护方面,集团首次向位于印度的风能发电企业投资2300万美元,在美国支持环境保护项目168个,总投资超过129亿美元,在集团投资银行设立环境保护和社会风险管理总监职位等。 2我国金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表现 2.1我国金融企业已承担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中国部分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如下:农业银行:确立立足“三农”的价值观不断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建设银行:2007年正式《2006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建行三分之二的贷款投向了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投身公益事业,通过资助贫困大学生、援建希望小学、向灾区捐款等方式关心社会弱势群体;中国银行: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银行合作伙伴,向公益事业和灾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兴业银行:2008年7月,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关于申请加入赤道原则的议案,成为首家公开表态将申请加入赤道原则的中资银行。 2.2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2.2.1尚未建立明确、统一的社会责任目标和相关年度报告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几乎没有一家银行在企业目标管理中明确制定社会责任发展规划,并逐年对外公布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战略层面上大都对社会责任问题没有清晰、准确的定位,重视力度远远不够。 2.2.2贷款投向盲目,只顾追求银行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在发放信贷时忽视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如违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支持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发展,忽视信贷投放的“乘积效应”及其对整个社会安全可能带来的严重风险后果,盲目投放信贷资金,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协调发展等。 2.2.3支持慈善事业力度远远不够 2006年我国慈善企业排行榜前50名慈善企业中,其中排名靠前的汇丰银行是外资银行,偏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银行榜上无名。而在我国企业500强中,仅四大国有银行就占据前13名的三分之一强。我国商业银行仅在支持慈善事业一方面的表现,就与其自身实力极不相称。 3结语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在社会责任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现阶段强化银行企业社会责任就显得意义格外重大。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银行、政府、司法机关及全社会的内外合力才能实现。法律制度是确保商业银行承担法定社会责任的根本保障;政府运用经济的、行政的、舆论的手段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做出应有的贡献;实施国家社会责任战略,制定具体可行的国家社会责任标准;建立合理的董事会结构,有效监督商业银行运行,确保决策顾及更加广泛的相关利益者的根本利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强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观。 概而言之,我国商业银行还需认真学习国外优秀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成功经验,积极树立社会责任价值观,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的长期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建议论文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完成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针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现状的缺失,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法律规制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所承担的维护国家、社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责任。主要包括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对资源环境的维护和治理以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和公共事业的顺利实施等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决定了企业并不是孤立生存和发展的个体,而是与周围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紧密联系的有机体,因此在整个经济活动运作的环节中都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二、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企业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不仅能够维护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良好运行,同时也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走向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增强知名度,从而带来强大的竞争力。因此,充分考虑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承担能力的前提下,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能够放心使用的合格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应有的福利,促进社会的稳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支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自身形象,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健康运行;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在国际市场建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等。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市场和技术给予了企业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应该为社会完成的职责,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有力武器。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由于许多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为最求利益最大化,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导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缺失,主要表现为:假冒产品充斥市场,劣质产品造成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权利受损的事件频繁发生;只顾短期利益,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售后服务和产品保障;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事业的进行等。 基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我们应该认清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正视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事实,加大力度改变这一情况。 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状 由于企业的最大目标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使企业立刻得到物质上的回报,甚至存在短期内与企业最求营利的目标相矛盾的表象,使得企业很难积极主动的履行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制。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中设有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但只是一带而过,过于抽象的概念原则,很难被实际应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单行法中,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条文都零散而模糊,尚未形成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并且缺乏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公司法中所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属于法律责任,可以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强制履行,而一些道德层面上的社会责任,例如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在国际市场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等,只能寄望企业自愿的履行,这就需要政策和法律通过激励来改善。 五、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5.1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体系。《公司法》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仅仅是企业的法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将《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发展为具体的、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条款,并通过与其他部门法相结合,使其在社会实践中得以落实,具有实践价值和效率性,是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首先要对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问题有关的条文进行归纳、总结和梳理,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目的为指导,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将散见与个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则,应用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理论重新整合,从不同的视角全方位的建立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法律机制。 5.2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激励机制。企业社会责任中法律责任的部分可以利用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针对道德责任的部分,则需要采取政府引导、法律保障、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与企业自身规范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自觉自愿的履行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例如从市场准入、财政税收、市场管理、科技引导等方面,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实行产业政策优惠等。 5.3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文化,将企业社会责任渗透到企业文化中,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内部自觉的监督。同时依靠国家政策,强化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对监管不力的政府机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依靠社会和舆论监督。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论文 摘要:伴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以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意义等角度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社会责任;企业;内容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公司社会责任从类型上可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三大类型。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当包括对职工(雇员)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社区和慈善事业的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正义的要求,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效率观,有助于实现全球性的资源秩序。 2008年新年伊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了今年第一号文件《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举措不仅在国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领导人将这一举措视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取得重大进步的标志。该意见规定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范围,可以为其他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意见规定的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有: 1.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2.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3.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4.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5.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6.保障生产安全。7.维护职工合法权益。8.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二、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建立完善市场机制的发展中国家,注重的是公司的经济效益,因此学者们更加关注的是国外那些有利于公司如何盈利的制度设计,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司侵害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中国的引进与完善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因此在我国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使得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着以下几种偏差:第一是企业办社会:这是一个曾困扰我国国企改革的一个大问题,它成为长期以来背在企业身上的一个沉重包袱。在计划经济下,没有真正意义的公司,有的是社会功能齐备的企业。企业与政府职能错位,这是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功能不健全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很多人对公司社会责任抱有天然警惕的根源所在,但是,“企业办社会”和公司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是真正的社会责任无人承担。伴随着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的市场体系逐步建立。但同时,由于企业公民意识淡漠,加之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使得经济坏的外部性也随着充分显现,侵吞资产、销售劣质商品、损害职工利益、污染破坏环境等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困惑: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也易产生歧义。它作为企业追求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的义务,在一些地方,却可能成了无法律约束的“强制性负担”,领导出面,要求企业赞助某项公益事业,地方要求必须安置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小企业在初创阶段,不切实际地要求它们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的责任成本超出了企业现阶段的承载能力,将压垮这些小企业。 另外,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力量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所以,通常论及公司的社会责任时,意指已积蓄相当多财富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营利性团体。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应集中指是大型的股份公司。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其社会影响力不是很大,不太可能对社会上其他群体的利益造成太大的影响。 三、在我国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 1.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应简单地把公司看成是“股东们的联合体”而应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无论在理念还是现实上,股份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因此,适当地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导致公司的低效益,还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2.预防公司滥用经济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绝非合伙、自然人独资企业所能比拟的。从整个世界的发展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只会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据统计单世界500强的财富就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而且一些跨国公司的实力就可以和一些小国的实力相提并论。因此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也只会日益增大,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以预防公司的经济力量被人为地滥用来损害社会利益。 3.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加上市场经济下公司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单凭自身微薄分散的力量无法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相抗衡,因此公司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去损害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而且在中国消费者买假货、债权人拿不回自己的债款的事情经常会见之于报端。所以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完善公司立法,规制公司行为便显得特别重要。 四、企业社会责任如何体现 在“5·12”之前,汶川只是巴蜀大地一个鲜为人知的县。当突如其来的里氏8.0级地震来临时,汶川则成了世界人民关注的焦点。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内外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慷慨地捐款捐物。何等的骨肉情深! 大灾面前,凝聚了13亿人民团结的力量;大灾面前,丰富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宝库;大灾面前,13万人民子弟兵舍身忘死地解救受灾人民群众的故事,将薪火相传,并且成为永不倒的精神旗幡,它告诉世界人民,中国将坚强写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中国这一东方巨龙永远地翱翔在宇宙间。在5.12四川大地震发生后,我国企业没有失语,没有退缩,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受灾地区的人们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这充分表现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 总之,企业在社会中所起到的责任,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一种社会的必须趋势,至此可使社会更加和谐,国家更加繁荣。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利益相关者思想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组织利益相关者:定义与分类;组织利益相关者战略;结论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并没有一致公认的概念和定义、利益相关者的分类、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多种多样的、管理者所感知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取决于这三个属性上的累积效应、组织利益相关者战略分类、对组织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和分类是有效的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前提、从组织在处理利益相关者问题时的行为特点来了解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组织利益相关者战略的决定因素、组织必须关注那些为组织提供其持久生存所需的重要资源的环境中的需求、益相关者理论已经成为西方管理学界和经济学界关注的话题之一等,具体请详见。 内容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我们理解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结构提供了依据。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管理日益受到各国学术界及企业界的重视。本文首先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和分类做了回顾,然后对目前有关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模式进行了考察,最后对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及其决定因素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战略决定因素 1组织利益相关者:定义与分类 (一)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并没有一致公认的概念和定义。而Freeman(1984)和Clarkson(1994)的定义应该是目前公认的最具代表性的定义。Freeman(198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这一定义突破了早期从“是否影响企业生存”的角度来界定“谁是利益相关者”这一问题的局限性,同时也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Clarkson(1994)认为“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物质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受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定义与企业是“一种治理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Blair,1995)的观点是有相通之处的。 (二)利益相关者的分类 Freeman(1984)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但是单纯的定义和概念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是较宽泛的。众多学者从不同的维度来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和界定。学者们之所以要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其意图在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式存在差异,谁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对利益相关者进行清晰的界定,是企业开展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基本前提。有研究表明,管理者会用不同的战略来应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并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Sharma,2000)。 Freeman(1984)在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时,考虑了三个不同的维度:所有权(ownership)、经济依赖性(economicdependence)和社会利益(socialinterest)。Frederick(1988)以是否与企业直接发生市场交易关系为标准,将利益相关者分为直接和间接利益相关者,其中直接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直接发生市场交易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企业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等;间接利益相关者则是与企业发生非市场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各级政府、社会活动团体、媒体、公众等。与此类似,Charkham(1992)以与企业是否存在交易性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型利益相关者。 Clarkson(1994;1995)提出了两种有代表性的分类方法:根据相关群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承担的风险种类,将利益相关者分为自愿的利益相关者(VoluntaryStakeholders)和非自愿的利益相关者(InvoluntaryStakeholders);另根据相关群体与企业联系的紧密性,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分为首要的利益相关者(PrimaryStakeholders)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SecondaryStakeholders)。 Mitchell(1997)从权力性、合法性、紧急性三个维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来划分利益相关者。管理者所感知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取决于这三个属性上的累积效应。通过感知到的重要程度对上述三个特性作出评分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可以被细分为以下三类:确定型利益相关者(definitivestakeholders),他们同时拥有对企业问题的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预期型利益相关者(expectantstakeholders),他们与企业保持较密切的联系,拥有上述三项属性中的两项。潜在型利益相关者(latentstakeholders),是指只拥有合法性、权力性、紧急性三项特性中一项的群体。 Wheeler(1998)将社会性维度引入到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中。他认为,有些利益相关者是有社会性的,即他们与企业的关系直接通过人的参与而形成;有些利益相关者却不具有社会性,即他们并不是通过“实际存在的具体人”和企业发生联系的,比如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结合Clarkson提出的紧密性维度,Wheeler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以下四种:首要的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他们与企业有直接的关系,并且有人的参加;次要的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他们通过社会性活动与企业形成间接联系;首要的非社会利益相关者,他们对企业有直接的影响,但不与具体的人发生联系;次要的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他们对企业有间接的影响,也不包括与人的联系。 从上述对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方法来看,有的是建立在一些客观指标之上的,如Freeman(1984);Frederick(1988);Clarkson(1994;1995);Wheeler(1998)等人的分类。而Mitchell(1997)的分类是建立在主观指标之上的,由于这些指标的主观性,所以Buysse和Verbeke(2003)认为,在Mitchell的框架中,管理者的感知至关重要,因为管理者最终决定了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而这种感知又受管理者价值观的影响。 2组织利益相关者战略 (一)组织利益相关者战略分类 对组织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和分类是有效的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前提。一些学者强调组织与主要利益相关者群体的高度相互依赖性(如,Donaldson和Preston,1995;Freeman,1984)。例如,Clarkson认为,没有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性参与,组织很难持久生存。因此,组织会采用一定的利益相关者战略来应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群体,这些方式包括前摄性战略、顺从战略、防御战略及反抗战略(Caroll,1979;Clarkson,1988,1991,1995;Wartick和Cochran,1985)。例如,Carroll(1979)提出,组织会运用前述方式来应对他们的经济、法律、伦理及自由裁量的责任。Wartick和Cochran(1985)用反抗、防御、顺从及前摄等术语来描述组织面对社会责任的企业战略。Clarkson(1991,1995)提出了RDAP等级来度量反抗战略、防御战略、顺从战略以及前摄性战略,并成功运用该等级来描述组织在应对利益相关者时所采用的战略。 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从组织在处理利益相关者问题时的行为特点来了解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Caroll,1979;Clarkson,1991;Wartick和Cochran,1985),前摄性战略包括对利益相关者问题的诸多关注,如预测并主动关注特定利益,或者在行业中发挥领导作用。相对于前摄性战略,顺从战略在处理利益相关者问题时缺少主动性。防御战略则在处理利益相关者问题时,仅仅满足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反抗战略包括,在面对利益相关者问题时,消极对抗或完全忽视利益相关者。另一方面,可以从组织在面对社会责任(如环境责任)时所持的态度和立场,来考察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Clarkson(1995)作出了具体分析,对于前摄性战略,其对责任所持的立场或策略就是主动预测责任,对于顺从战略,其所持的立场或策略就是接受责任,对于防御战略,其采取的立场态度或策略就是承认责任却抵制它,对于反抗战略,其采取的立场态度或策略就是否定责任。例如,DigitalEquipmentCorporation在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时所运用的战略就是一个对利益相关者采用前摄性战略的典型。DG公司把供应商纳入到他们的产品开发团队(Bleakley,1995)。HP公司也运用类似的方法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Burt,1989)。Xerox与供应商分享计划并把他们纳入自己的设计部门(Burt,1989)。前摄性战略包含着强化与特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顺从战略虽然接受责任,但是与此同时,为了争取他人的让步而讨价还价。防御战略包括反对做超出法律最低限度要求的事情。 (二)组织利益相关者战略的决定因素 虽然防御战略及反抗战略与前两种战略(前摄性战略、顺从战略)相比,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要小,但不论组织采用何种利益相关者战略,组织似乎都是出于某种合理的理由。许多学者对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从资源依赖理论的角度来解释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 资源依赖理论指出,组织必须关注那些为组织提供其持久生存所需的重要资源的环境中的需求,组织应该更多地关注其环境中控制着关键资源的其他组织和群体的需求,并做出响应。把这个理论扩展到利益相关者中来,意味着组织必须更多地审视并关注控制着组织持续生存所需的关键资源的那些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和要求(Agle,Mitchell,1999)。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在资源上的依赖,就转化为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权利性(Power)(Mitchell,1997),并赋予了利益相关者相对于企业的一种地位优势(Frooman,1999)。权利常常表现为组织对利益相关者依赖程度的函数,一般而言,组织依赖程度越高,利益相关者就越强势,其权利也就越大(Frooman,1999)。Agle(1999)通过运用美国80家大公司的CEO提供的数据的分析,发现高层管理者给予利益相关者的优先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那些利益相关者所表现出来的权利性大小的影响。 很明显,以时间和金钱来衡量,组织的资源是有限的,组织不可能在所有的时间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给予前摄性的关注。有关资源依赖的理论研究表明,组织会对那些控制着组织所需的关键资源的利益相关者会给予更多的重视。而组织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重视程度上的不同,会通过其在应对利益相关者所采行的不同战略(即反抗、防御、顺从、前摄)表现出来。当单独考虑前摄性战略、顺从战略、防御战略及反抗战略时,前摄性战略所需的资源是最多的(管理重心与财务支持),而反抗战略所需甚少。例如,关乎雇员报酬的前摄性行为,如支付奖励工资或提供股票期权或利润分成,与防御战略(仅按法律的最低要求行事)相比,如仅仅保障薪酬的支付与提供必需的福利,有可能需要更多的资源支持。同样,投资于员工培训与职业发展的前摄性行动,与反抗战略相比(推卸职业培训与职业发展的责任),需运用更多的资源。 3结论 当前,利益相关者理论已经成为西方管理学界和经济学界关注的话题之一。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的企业,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资产,并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利益相关者理论脱离了传统的“股东之上”的公司治理理论的束缚,为我们理解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结构提供了依据。 在国内,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别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我国政府对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高度重视。然而,许多企业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却严重缺失。利益相关者理论及研究方法,为我们正确理解和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提供了帮助。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论文 摘要: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正在沿着“价格竞争—产品竞争—服务竞争—关系竞争”的轨迹演变。在关系竞争时代,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新增长点。为此,企业必须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实施社会责任战略,培育社会责任文化,优化社会责任关系,从而提升长期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竞争优势。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竞争优势关系竞争 纵观企业竞争方式演变的轨迹,不难发现,竞争的焦点正不断从价格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移、从产品本身向产品以外延伸。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正逐渐成为企业竞争优势新的增长点,从而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关注和重视。 市场竞争主导方式的演变及趋势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也在沿着“价格竞争—产品竞争—服务竞争—关系竞争”的轨迹发生转移。 (一)价格竞争 价格竞争是依靠低廉的价格或灵活的定价与其他企业展开竞争,获取竞争优势。在早期的市场竞争中,生产力水平低,产品同质性强,消费者对产品价格关注,其个性化需求还未得到显现,因此,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产品的价格上,价格竞争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然而,这是一种易为竞争对手所仿效的竞争方式;而且,太低的价格导致质量下降、顾客流失;随着消费者购买力的提升,其所关注的利益也不再局限于产品价格。因此,价格竞争逐渐为其他非价格竞争手段所取代。而今虽然灵活的价格策略仍然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虽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价格战还时有发生,但价格竞争已不再是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 (二)产品竞争 产品竞争是通过产品的差异化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获得竞争优势。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方式的转变首先体现为从同质产品的价格竞争转向产品差异化竞争。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产品差异化创新提供了条件,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变化,带来了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从而驱使企业不断在产品差异化方面进行创新。产品的差异化导致了市场的细分化,企业通过发现并占领一些细分市场,在满足顾客个性化、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也获得了较单纯的价格竞争更大的利润空间。因而,这种以差异化为基础的产品竞争越来越受到更多企业的青睐,从而取代了价格竞争而一度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而且至今仍然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服务竞争 服务竞争是通过向顾客提供产品以外的一系列附加服务而与其他企业进行竞争,获取竞争优势。随着产品差异化竞争的日趋激烈,“创新—仿效—创新”的循环周而复始,而且循环周期逐渐缩短。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差异化创新必然从产品本身向产品以外延伸,服务竞争成为继产品竞争之后企业竞争的又一重要手段。根据顾客需求差异设计、提供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优质服务,成为现代企业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来源,服务竞争已取代了产品竞争而成为当前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 (四)关系竞争 关系竞争是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关系,构建竞争优势。随着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和升级,产品及服务的差异化程度越来越小,一些企业开始从产品及服务以外寻求新的差异。通过与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关系,企业可以更好地获得顾客的信任和忠诚,可以增强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建立良好的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可以建立有利的内外部竞争环境,而且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通过建立良好的关系网,使得竞争不再是在企业之间进行,而是在网络之间进行,一个建立了更好的关系网的企业将比竞争对手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目前这一竞争方式已初现端倪,而且可以断定,它必将成为未来市场竞争的主导方式。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新增长点 从企业竞争方式的演变中可以看出,关系竞争将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导形式,良好的关系网正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为此,企业越来越重视与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在此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OliverSheldon于1924年提出,其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争论一直不休,到20世纪90年代,众多学者和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趋于认同和支持。但目前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还没有统一的表述,国内学者比较认可的是卢代富的观点,即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也就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应该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 尽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必要性的争论至今还未停止,但通过分析国内外众多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获得商业上成功的实践可以看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的增长;品牌定位得到巩固;企业形象和影响力得到提升;吸引、激励和保留员工的能力得到提高;运营成本降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增大。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的实践证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利润的增长并不矛盾。 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转化为企业的竞争力:其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优化生存环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使其免受政府部门、公益团体、社会公众的谴责、惩罚与限制,使决策和经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而且还可能因此受到政府的奖励享受优惠政策等。其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改善公众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增强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度,吸引消费者,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市场。其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跨越国际壁垒。当前,在国际上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对一流企业“高标准、严要求”的公认指标。在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有助于企业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减少社会责任运动的冲击,提升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其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吸引人才。经常参与到社会责任事业中的企业更具知名度,当然也就更易招聘到并留住优秀人才。其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财务业绩,因为有责任感的企业永远是投资者青睐的目标。 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的策略建议 众多理论研究和企业实践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竞争力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前,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企业要跟上国际社会发展的节奏,必须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及早做出应对策略。 (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必须提高对履行社会责任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充分认识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的义务,而且对企业竞争力具有潜在的和长期的影响,切不可把企业盈利与企业社会责任对立起来,忽视或故意逃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要认识到企业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企业必须与社会环境系统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社会大系统是企业利益的来源,是企业的生长环境,企业需要从社会环境中汲取营养,同时也必须反哺社会,在推动社会进步、关心环境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扶助弱势群体、参与社区发展、保障员工权益、解决就业等方面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只有与社会形成和谐互动的关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要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和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审视企业目标,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把社会责任主动纳入企业目标体系。要从关注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和增强持续竞争优势的角度看待企业社会责任,眼光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本身眼前的利益,还应该考虑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关系,以谋求长久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的永续发展。 (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 企业必须在综合分析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责任战略,通过社会责任战略管理活动,将履行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并转化为企业实实在在的竞争力。首先,要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定位。能力和优势源自于对资源的有效利用,源自于区别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内部资源及所关注的重点,进行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定位。其次,要制定并实施社会责任战略计划。通过调研,列出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需求,据此规划企业社会责任的远景和目标,制定短期和长期战略,根据战略制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再次,要做好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实施效果的反馈和评价。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报告体系,加强战略执行过程的跟踪管理,用恰当的评价标准、科学的评价方法来衡量战略实施效果,如果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要通过战略控制来进行适当调整。 (三)培育企业社会责任文化 要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必须培育优秀的企业社会责任文化。为此,企业必须从自身长久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考虑本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提炼出适合本企业的经营理念,建设有特色的企业文化。要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切入点,将承担社会责任视为自身发展的一种内在需要,将社会责任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中,使其成为企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企业的一种主导价值观。要围绕企业社会责任这一优秀理念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文化体系,指引、约束、激励企业的每一位员工将企业社会责任付诸实践,并形成为制度守则、贯穿于行为举止、养成为习惯风气、内化为精神信念、彰显为形象特色。 (四)优化企业社会责任关系 要有效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并将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竞争力,企业必须加强与各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妥善协调各方关系。要处理好与投资者的关系,在不损害其他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权,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要处理好与内部员工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理解、尊重员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在不损害其他相关者利益的情况下努力实现员工自身价值的最大化;要处理好与消费者的关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要处理好与供应商、经销商、竞争者的关系,合作共赢,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市场秩序;要处理好与社区、政府的关系,优化发展环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发展生产、促进就业、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与公益事业,关心弱势群体,关注慈善事业;要处理好与舆论媒体、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全力打造、宣传企业社会责任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竞争力。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营销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企业需要加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和方法,以适应欧美国家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本文就培养企业社会责任营销力提出了建议和思考。 当前,许多跨国公司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欧美等发达国家甚至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贸易壁垒,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必须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要把承担社会责任当作引入企业的价值理念,更要作为一种的新型营销方法和手段,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解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ocialAccountability8000,简称:SA8000)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管理标准体系,其以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名,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把人权问题与贸易结合起来,最后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 SA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公平,而体现工作条件。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工、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9个要素。 除以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解外,全球范围内的社会责任准则还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生产守则”、WTO中的“社会条款”、联合国的“全球协议计划”等。在最新的2007年度责任排名中,前50位的基本上都是欧美国家的跨国公司,亚洲企业只有日本的松下、索尼、丰田、东芝和韩国SK电讯五家企业入围。我国企业需要关注世界范围的社会责任观念和做法,为中国企业融入全球经济、实现国际化经营提供无缝链接。 二、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符合营销理论的发展方向和道德标准 市场营销管理哲学的演变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简要可以归纳为六个阶段:一是生产观念;二是产品观念;三是推销观念;四是市场营销观念;五是客户观念;六是社会市场营销观念。目前市场营销领域发展很快,又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新的观点和理论,如绿色营销、文化营销、关系营销、服务营销、整合营销等,但这些新的观点和理论都要求企业统筹兼顾三方面的利益,即企业利润、消费者需要的满足和社会利益,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站在自身角度上理解的社会利益。中国当前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往往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关,如偷税漏税、破坏环境、信用缺失、拖欠工资、矿难频发、重大食(药)品安全事故等,正是从反面说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这些企业也由此给消费者留下了难以消除的负面公众形象,也严重影响企业的整体营销和品牌形象。 古往今来,从西方到东方,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源远流长:古典时期,商人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十分卑微,商人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中世纪时期,盈利性活动被视为违背宗教教义,明确商人的目的就是要服务于公共利益;重商主义时期,商人的盈利活动被得到尊重和鼓励,但仍要求商人对社区、慈善事业履行社会义务;工业化时期,商人和企业的理念理解为股东利益本位绝对化,但由于企业的活动对地方社会经济活动影响巨大,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初步形成;1960年至今,企业的社会责任得到更大的强化,企业的经营者需要重视环境的保护、失业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源等问题,要求企业履行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这就是现在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我国政府强调可持续发展,十七大更是将科学发展观写进党章,也从一个高度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希望企业从纯粹盈利、追求规模发展到成为“企业公民”,企业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相应的社会利益。 三、企业社会责任营销顺应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 当前,经济全球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制造”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新任世界银行副行长林毅夫教授在德国声称,2030年,中国将超越美国和欧洲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市场,“中国、美国、欧洲、印度和日本将成为世界并行的5条巨龙。”并且指出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人口结构的变化、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资源紧缺和失利的环保是中国经济面临的几个巨大挑战。中国的崛起势必会加剧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事实也正是如此,在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盟的贸易谈判、特别是纺织品贸易的谈判过程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问题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由于中方缺少统一而权威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因此在这一方面备受指责和刁难。双方很难在一些与此有关的问题上达成共识,这成了影响谈判进程的一个重要问题。 欧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推行,对一直以简陋工作环境,低廉劳动力成本、甚至以牺牲劳动者健康和安全基本条件为代价,以换取低价竞争优势的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致命打击。在近几年中国企业所得到的国际订单中明确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社会责任标准,并应定期接受外方的“验厂”要求。 以国内运动鞋加工企业为例,耐克、阿迪达斯、沃尔玛均有此项条款,并会不定期突然抽查,以验证合作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执行情况。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取消合作项目,致使许多企业因之而失去欧美的国际订单。即使是在外贸加工历史悠久,富有国际经验的广东、福建等省的许多企业也备受此标准的困扰。 面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贸易壁垒,中国企业要做的不是以“中国国情”等理由作为借口,而是更要从深层次上理解“人本主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责任,更好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营销理念,把企业关注社会利益的社会市场营销观念落到实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缩小我国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在这方面的差距。 四、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几点建议 1.充分认识我国企业与国际大企业社会责任营销方面的差距。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呼声的日益高涨,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营销管理的重大理论创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成为国际大企业的潮流。一些先进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不仅涉及环境报告,而且内容涵盖其他社会问题,逐步发展成为了“环境、工业安全与卫生报告”、“企业公民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如社会责任履行领先的英国石油公司已有15年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历史,许多《财富》500强的企业也单独可持续发展报告。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制定了SA8000标准,作为全球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并且在欧美国家广泛推行。当前,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中国的一些先进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国际化:联想于2007年底了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表明要更加全面深入地履行对价值链伙伴、环境和社会的责任;阿里巴巴集团也交出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首份社会责任报告,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形象等热点话题;国家电网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南;除此以外,伊利的公益奥运、大众(中国)的奥运公关活动也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惟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这些中国企业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作为品牌营销的重要手段,但其深层次的意义却远非如此。 2.尽快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当前,世界500强中的大部分企业遵守的SA8000标准,这一全球首个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目前已在欧美一些国家强制推行。这类标准,不但规范了企业行为,也提升了企业形象,并成为缓解社会矛盾的润滑剂。另一方面,欧美等国家不断设置贸易壁垒,SA8000等社会责任认证正逐渐成为企业出口面临的新门槛。面对新的国际竞争形势,我国需要尽快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正如浙江全国人大代表、万事利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沈爱琴呼吁:“像打造ISO9000一样,打造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使中国企业真正负起责任来,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当然,在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行业之间有差异,依据各个行业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做到社会责任标准的本土化,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现实情况相结合。 3.要发挥政府部门的鼓励的指导作用。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中,政府应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鼓励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加强与相关国际机构和跨国公司的联系和合作,引导新闻媒介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这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围绕和谐社会的建立正在做一些创造性工作,例如江苏常州,已经制定了地方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开始相应的评审工作,对于达标企业,地方政府给出企业3年内不仅可以在劳动、工商、安全生产等方面享受免检,在同等条件下还将优先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而且,还把企业贯彻执行常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表现及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市级“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劳动关系诚信企业”、“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模范职工之家”等各类奖项的必备条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鼓励和指导作用。2007年11月,国务院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这也标志中国已经开始追随全球大潮,将环境保护置于与经济增长同样重要的地位。 4.增强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内驱力。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需要政府的引导和鼓励,而且需要企业认识到作为“企业公民”的角色,认识到自身社会责任与国际先进企业之间的差距。但真正促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要让企业明白社会责任与企业营销关系,要让企业明白社会责任形象也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驱力所在。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其“经济人”的角色促使其必须追求利润,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但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不等同于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企业追求利润的同时,还要追求企业品牌的美誉度,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使企业由“经济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世界著名企业的发展史同样证明,一个有持续竞争力的企业,无一不关注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由此赢得了消费者的忠诚和满意。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研究论文 [摘要]企业社会表现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或称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是近30年来国外企业管理领域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总结了国外有关该领域研究的三种不同观点以及六种不同的理论假设,并结合西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发展,指出未来企业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企业社会表现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财务绩效 随着雪灾、地震的到来,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企业应如何在赢利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找平衡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如何、企业应如何分配资源再次摆在人们的面前。 “企业社会责任之父”Bowen于1953年出版了《企业人的社会责任》一书,标志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发端。针对主流企业理论忽视社会责任、只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均认为社会责任影响财务绩效。尽管二者研究视角不同,但探讨的议题均是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道德行为如何影响企业的财富。 一、三种不同观点 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Waddock和Graves(1997)[1]指出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负相关。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导致竞争劣势,弗里德曼等新古典经济学家持此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不相关。第三种观点认为二者正相关,利益相关者理论持这种观点。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尽管任何时期都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但大多数研究支持二者之间正相关。 二、六种不同的理论假设 关于二者之间关系的影响方向,一种认为企业社会表现影响财务绩效,一种认为企业财务绩效影响社会表现,并有六种不同的理论假设。 1.社会表现影响财务绩效 对此有两个影响力最广的假说:一是社会影响假说(Thesocialimpacthypothesis),认为高社会表现会导致高财务绩效,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企业声誉,降低商业风险、获得监管机构更多的支持,吸引财政市场上更多的投资,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期望会增进财务绩效(Cornell Shapiro,1987)。还有一种是交易假说(Thetrade-offhypothesis),认为高社会责任表现会导致低财务绩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导致财务支出,从而降低盈利能力,尤其是当其他公司不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时,会导致它们处于竞争市场中的不利地位与处境。 2.企业财务绩效影响社会表现 支持这种观点的也有两个假说。可利用资金假说(availablefundshypothesis),也称闲置资源假说(theslackresourcehypothesis)认为企业社会表现取决于可供利用的财务资源,良好的财务绩效使企业能够在社会责任上投入更多的资金,从而导致高度的社会表现。相反,管理机会主义假说则指出高财务绩效将导致低社会表现,由于管理者追求个人目标的实现以及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当企业财务绩效良好时,企业经理人将减少对社会责任的投资以增加个人的短期收益。当财务绩效不佳时,管理者会通过参加一些突出的社会活动以抵消令人失望的结果或使之合理化(Preston O’Bannon1997)。 此外,一些研究指出二者之间是互协的(synergetic)。正相关互协假说(positivesynergy)强调良好品德的循环,高社会表现会导致高财务绩效(社会影响假说),高财务绩效反过来又会带来更佳的社会表现(可利用资金理论)。相反也可能存在恶性循环,即存在负相关互协。强调良好的管理制度,将致使企业在各方面包括财务与社会责任行为方面皆表现良好。 也有学者强调,在当今的高复杂性、高竞争性的商业环境下,企业应在商业领域和企业社会责任领域都开展活动以获取竞争优势,使利润最大化。 三、企业社会实践的发展及启示 随着学术界研究的不断开展,企业界的社会责任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在竞争越来越激烈、利益相关者对组织越来越重要时,一些企业还有投资者已经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企业社会表现已经成为一种竞争策略。同时,西方国家于20世纪90年代开展了SA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实践,社会意识基金和社会责任投资(SRI)正成为美国社会主流的一个组成部分。 大量研究和社会实践都充分证明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利益相关者、提升企业社会表现,有助于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增进企业财务绩效。这也势必成为未来企业经营的大趋势,正如JocelynHerridge所强调的未来行业领袖先前一定是坚定的CSR实践者。企业经营者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同时政府相关机制如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也是刻不容缓。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理论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及理论研究快速发展,在我国坚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深入分析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SA8000国际标准 一、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概念受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外延非常广泛,内涵也越来越丰富,理论界争论了数十年,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越来越多的人推崇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要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自上世纪二十年代兴起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响应和推广,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是世界范围的共同趋向。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背景 1、国际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及理论研究的推动 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起,西方企业已逐渐认识到自身发展和社会的关系,开始了以捐赠的方式回馈社会,并逐步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使得企业传统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更加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商业伦理,更多地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国际范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开始突破企业各自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形成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全球契约。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全球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也于2001年正式在全球范围实施,虽然这只是一个自愿选择而非强制执行的社会责任标准,但它已经对全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是社会各个阶层和睦相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的社会。其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尤其重要。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部分,它的一举一动直接关系着上至政府、下至员工、消费者和社区的和谐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强调在经营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注重企业活动中人的健康、安全和应该享有的权益,注重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而这些正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福特汽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比尔·福特说过:“一个好企业与一个伟大的企业是有区别的:一个好的企业能为顾客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而一个伟大的企业不仅能为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还竭尽全力使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 3、建立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的发展观不同于传统的发展观。传统的发展观偏重于物质财富的主张而忽视人的全面发展,简单地把经济主张等同于经济发展,忽视社会的全面进步,忽视人文的、资源的、环境的指标。传统发展观使人类经济奇迹发展,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但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频频出现,给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了难以估量和弥补的损失。科学的发展观要求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兼顾与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新发展模式”或“新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的“绿色清洁增长”,这是作为社会一分子的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4、跨国公司对中国出口加工业的社会责任要求 随着欧美等世界贸易大国越来越多地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增加进口,大量“血汗工厂”的事实被曝光。特别是1993年11月深圳致丽玩具厂火灾事故发生后,海外的劳工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对外资企业在中国违反劳工标准的行为进行了强烈批评,并成立了“玩具安全生产联合会”,以促使劳工标准在这些企业实施。一些劳工组织和跨国公司还针对中国的劳工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工厂守则”要求中国的出口加工企业遵守。跨国公司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中国出口企业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特别是对常年单纯靠“低成本制胜”的中国企业而言,社会责任及其量化标准,已成为我们得以进入西方市场的新门槛。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研究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国际研究 (1)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当时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是通过企业主支配个人财富的方式来实现,而不以企业作为参与社会责任的主体。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持消极的态度,反映在法律层面上,就是对企业使用公司的资金参与社会责任的行为给予限制。 (2)20世纪30至80年代,国际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命题展开的。企业社会责任古典观的支持者,代表了传统的企业理论观点,认为企业管理者只是受股东委托,惟股东利益是从,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其代表人物是经济学家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 与古典观对立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经济观,他们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企业的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的生存,支持“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之说。其代表人物包括安德鲁斯、罗宾斯、阿奇B.卡罗尔、格里芬等一大批经济与管理学家们。 (3)产生于1960年代,发展于1980年代以后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多个相关利益者所构成的“契约联合体”。认为企业的出资不仅仅来自于股东,而且也来自于企业的雇员、供应商和债权人等。企业已不再是简单的实物资本的“集合物”,而是一种“治理与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本质上是各种契约形式的集合。企业的风险不是由股东全部承担,其他的相关利益者也在承担着企业的风险。因此,企业的所有者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是企业的所有人。 (4)21世纪以来基于SA8000标准所做的研究。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适合于企业实施的SA8000标准,它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其优秀内容是针对劳工的保护标准,并配套有完善的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 国际上对SA8000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企业实施SA8000标准是否会引起长期利润减少,最典型的研究是2002年美国DePaul大学的CurtisC.Verschoor教授和ElizabethMurphy副教授进行的一项专门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业绩的研究。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最佳企业公民”的整体财务状况要远远优于标准普尔500强的其他企业,前者的平均得分要比后者的平均得分高出10个百分点。 实施SA8000标准对企业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所起作用的研究表明,相当一部分人会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衡量企业是否合适的一把尺子,以及决定自己是否留任的标准。至少有一半的学生在发现自己的价值观与所供职的公司发生冲突时,他们会另谋高就。 2、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国际范围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定义方面和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象范围的界定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结果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企业应该向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实际中就有可能泛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使社会责任承担超出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造成企业负担过重,持续发展困难的局面。四、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内研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经济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大体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最早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名的著作是1990年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从纳税、自然资源、能源、环保、消费者等几个方面分析企业社会责任。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初步发展阶段,代表人物之一是杨瑞龙,他主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另一代表人物是刘俊海,从法学的角度研究企业社会责任。 2000年以来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快速发展阶段,主要的研究成果有:卢代富的《企业社会择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谭深等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环境与发展研究所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陈宏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理论与实证》等。 此外,2000年以来另一个研究热点是围绕SA8000标准展开的。学界对SA8000标准的认识,从企业社会自然成本效益研究起始,逐渐深入到企业道德层面、法律层面和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丰富的领域,特别是沿海地区,对SA8000标准的研究一直处于前沿地位。我国对SA8000标准的研究主要是致力于SA8000标准本土化,首先,提出本土化过程中的立法支持,完善与SA8000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并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使公司的社会责任运作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其次,如何提高SA8000标准在我国的实际可操作性,认识到应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考评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仅有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于2005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第一个《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志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在引导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行业自律确立可持续发展模式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不仅企业和政府要有所作为,也应重视研究以行业协会、工会、消费者协会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其中的作用,这些可以说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中缺乏的方面。 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考评指标体系的建设方面,目前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量化考评。我国学界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探索工作,李立清、李燕凌著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一书中,结合SA8000标准设计了相关的考评指标、考评权重和分值对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以为建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考评指标体系起一定的引导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营销论文 [论文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营销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企业需要加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和方法,以适应欧美国家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本文就培养企业社会责任营销力提出了建议和思考。 当前,许多跨国公司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欧美等发达国家甚至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贸易壁垒,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必须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要把承担社会责任当作引入企业的价值理念,更要作为一种的新型营销方法和手段,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解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ocialAccountability8000,简称:SA8000)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管理标准体系,其以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名,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把人权问题与贸易结合起来,最后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 SA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公平,而体现工作条件。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工、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9个要素。 除以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解外,全球范围内的社会责任准则还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生产守则”、WTO中的“社会条款”、联合国的“全球协议计划”等。在最新的2007年度责任排名中,前50位的基本上都是欧美国家的跨国公司,亚洲企业只有日本的松下、索尼、丰田、东芝和韩国SK电讯五家企业入围。我国企业需要关注世界范围的社会责任观念和做法,为中国企业融入全球经济、实现国际化经营提供无缝链接。 二、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符合营销理论的发展方向和道德标准 市场营销管理哲学的演变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简要可以归纳为六个阶段:一是生产观念;二是产品观念;三是推销观念;四是市场营销观念;五是客户观念;六是社会市场营销观念。目前市场营销领域发展很快,又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新的观点和理论,如绿色营销、文化营销、关系营销、服务营销、整合营销等,但这些新的观点和理论都要求企业统筹兼顾三方面的利益,即企业利润、消费者需要的满足和社会利益,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站在自身角度上理解的社会利益。中国当前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往往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关,如偷税漏税、破坏环境、信用缺失、拖欠工资、矿难频发、重大食(药)品安全事故等,正是从反面说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这些企业也由此给消费者留下了难以消除的负面公众形象,也严重影响企业的整体营销和品牌形象。 古往今来,从西方到东方,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源远流长:古典时期,商人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十分卑微,商人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中世纪时期,盈利性活动被视为违背宗教教义,明确商人的目的就是要服务于公共利益;重商主义时期,商人的盈利活动被得到尊重和鼓励,但仍要求商人对社区、慈善事业履行社会义务;工业化时期,商人和企业的理念理解为股东利益本位绝对化,但由于企业的活动对地方社会经济活动影响巨大,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初步形成;1960年至今,企业的社会责任得到更大的强化,企业的经营者需要重视环境的保护、失业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源等问题,要求企业履行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这就是现在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我国政府强调可持续发展,十七大更是将科学发展观写进党章,也从一个高度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希望企业从纯粹盈利、追求规模发展到成为“企业公民”,企业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相应的社会利益。 三、企业社会责任营销顺应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 当前,经济全球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制造”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新任世界银行副行长林毅夫教授在德国声称,2030年,中国将超越美国和欧洲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市场,“中国、美国、欧洲、印度和日本将成为世界并行的5条巨龙。”并且指出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人口结构的变化、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资源紧缺和失利的环保是中国经济面临的几个巨大挑战。中国的崛起势必会加剧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事实也正是如此,在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盟的贸易谈判、特别是纺织品贸易的谈判过程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问题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由于中方缺少统一而权威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因此在这一方面备受指责和刁难。双方很难在一些与此有关的问题上达成共识,这成了影响谈判进程的一个重要问题。 欧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推行,对一直以简陋工作环境,低廉劳动力成本、甚至以牺牲劳动者健康和安全基本条件为代价,以换取低价竞争优势的中国企业而言无疑是致命打击。在近几年中国企业所得到的国际订单中明确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社会责任标准,并应定期接受外方的“验厂”要求。 以国内运动鞋加工企业为例,耐克、阿迪达斯、沃尔玛均有此项条款,并会不定期突然抽查,以验证合作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执行情况。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取消合作项目,致使许多企业因之而失去欧美的国际订单。即使是在外贸加工历史悠久,富有国际经验的广东、福建等省的许多企业也备受此标准的困扰。 面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贸易壁垒,中国企业要做的不是以“中国国情”等理由作为借口,而是更要从深层次上理解“人本主义”、“社会利益”这些社会责任,更好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营销理念,把企业关注社会利益的社会市场营销观念落到实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缩小我国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在这方面的差距。四、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几点建议 1.充分认识我国企业与国际大企业社会责任营销方面的差距。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呼声的日益高涨,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营销管理的重大理论创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成为国际大企业的潮流。一些先进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不仅涉及环境报告,而且内容涵盖其他社会问题,逐步发展成为了“环境、工业安全与卫生报告”、“企业公民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如社会责任履行领先的英国石油公司已有15年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历史,许多《财富》500强的企业也单独可持续发展报告。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制定了SA8000标准,作为全球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并且在欧美国家广泛推行。当前,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中国的一些先进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国际化:联想于2007年底了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表明要更加全面深入地履行对价值链伙伴、环境和社会的责任;阿里巴巴集团也交出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首份社会责任报告,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形象等热点话题;国家电网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南;除此以外,伊利的公益奥运、大众(中国)的奥运公关活动也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惟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这些中国企业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作为品牌营销的重要手段,但其深层次的意义却远非如此。 2.尽快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当前,世界500强中的大部分企业遵守的SA8000标准,这一全球首个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目前已在欧美一些国家强制推行。这类标准,不但规范了企业行为,也提升了企业形象,并成为缓解社会矛盾的润滑剂。另一方面,欧美等国家不断设置贸易壁垒,SA8000等社会责任认证正逐渐成为企业出口面临的新门槛。面对新的国际竞争形势,我国需要尽快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正如浙江全国人大代表、万事利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沈爱琴呼吁:“像打造ISO9000一样,打造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使中国企业真正负起责任来,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当然,在制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行业之间有差异,依据各个行业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做到社会责任标准的本土化,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现实情况相结合。 3.要发挥政府部门的鼓励的指导作用。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中,政府应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鼓励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加强与相关国际机构和跨国公司的联系和合作,引导新闻媒介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这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围绕和谐社会的建立正在做一些创造性工作,例如江苏常州,已经制定了地方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开始相应的评审工作,对于达标企业,地方政府给出企业3年内不仅可以在劳动、工商、安全生产等方面享受免检,在同等条件下还将优先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而且,还把企业贯彻执行常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表现及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市级“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劳动关系诚信企业”、“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模范职工之家”等各类奖项的必备条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鼓励和指导作用。2007年11月,国务院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这也标志中国已经开始追随全球大潮,将环境保护置于与经济增长同样重要的地位。 4.增强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的内驱力。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需要政府的引导和鼓励,而且需要企业认识到作为“企业公民”的角色,认识到自身社会责任与国际先进企业之间的差距。但真正促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要让企业明白社会责任与企业营销关系,要让企业明白社会责任形象也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驱力所在。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其“经济人”的角色促使其必须追求利润,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但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不等同于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企业追求利润的同时,还要追求企业品牌的美誉度,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使企业由“经济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世界著名企业的发展史同样证明,一个有持续竞争力的企业,无一不关注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由此赢得了消费者的忠诚和满意。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论文 摘要:企业社会表现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或称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是近30年来国外企业管理领域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总结了国外有关该领域研究的三种不同观点以及六种不同的理论假设,并结合西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发展,指出未来企业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企业社会表现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财务绩效 随着雪灾、地震的到来,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企业应如何在赢利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找平衡点、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如何、企业应如何分配资源再次摆在人们的面前。 “企业社会责任之父”Bowen于1953年出版了《企业人的社会责任》一书,标志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发端。针对主流企业理论忽视社会责任、只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均认为社会责任影响财务绩效。尽管二者研究视角不同,但探讨的议题均是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道德行为如何影响企业的财富。 一、三种不同观点 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Waddock和Graves(1997)[1]指出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负相关。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导致竞争劣势,弗里德曼等新古典经济学家持此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不相关。第三种观点认为二者正相关,利益相关者理论持这种观点。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尽管任何时期都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但大多数研究支持二者之间正相关。 二、六种不同的理论假设 关于二者之间关系的影响方向,一种认为企业社会表现影响财务绩效,一种认为企业财务绩效影响社会表现,并有六种不同的理论假设。 1.社会表现影响财务绩效 对此有两个影响力最广的假说:一是社会影响假说(Thesocialimpacthypothesis),认为高社会表现会导致高财务绩效,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企业声誉,降低商业风险、获得监管机构更多的支持,吸引财政市场上更多的投资,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期望会增进财务绩效(Cornell Shapiro,1987)。还有一种是交易假说(Thetrade-offhypothesis),认为高社会责任表现会导致低财务绩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导致财务支出,从而降低盈利能力,尤其是当其他公司不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时,会导致它们处于竞争市场中的不利地位与处境。 2.企业财务绩效影响社会表现 支持这种观点的也有两个假说。可利用资金假说(availablefundshypothesis),也称闲置资源假说(theslackresourcehypothesis)认为企业社会表现取决于可供利用的财务资源,良好的财务绩效使企业能够在社会责任上投入更多的资金,从而导致高度的社会表现。相反,管理机会主义假说则指出高财务绩效将导致低社会表现,由于管理者追求个人目标的实现以及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当企业财务绩效良好时,企业经理人将减少对社会责任的投资以增加个人的短期收益。当财务绩效不佳时,管理者会通过参加一些突出的社会活动以抵消令人失望的结果或使之合理化(Preston O’Bannon1997)。 此外,一些研究指出二者之间是互协的(synergetic)。正相关互协假说(positivesynergy)强调良好品德的循环,高社会表现会导致高财务绩效(社会影响假说),高财务绩效反过来又会带来更佳的社会表现(可利用资金理论)。相反也可能存在恶性循环,即存在负相关互协。强调良好的管理制度,将致使企业在各方面包括财务与社会责任行为方面皆表现良好。 也有学者强调,在当今的高复杂性、高竞争性的商业环境下,企业应在商业领域和企业社会责任领域都开展活动以获取竞争优势,使利润最大化。 三、企业社会实践的发展及启示 随着学术界研究的不断开展,企业界的社会责任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在竞争越来越激烈、利益相关者对组织越来越重要时,一些企业还有投资者已经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企业社会表现已经成为一种竞争策略。同时,西方国家于20世纪90年代开展了SA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实践,社会意识基金和社会责任投资(SRI)正成为美国社会主流的一个组成部分。 大量研究和社会实践都充分证明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利益相关者、提升企业社会表现,有助于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增进企业财务绩效。这也势必成为未来企业经营的大趋势,正如JocelynHerridge所强调的未来行业领袖先前一定是坚定的CSR实践者。企业经营者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同时政府相关机制如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也是刻不容缓。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及管理论文 【摘要】最近两年,企业的社会责任被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文章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含义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的具体解释与分析,进一步剖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的正相关关系,并为推行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指出了相应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经济绩效;管理对策 2006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活动刚刚落下帷幕,本年度评选的标准是:责任、创新、影响力、推动力。今年把“责任”放在第一位,因为六中全会的优秀是“和谐社会”,“责任”既是对股东的责任,也是对员工的责任,还是对社会的责任,还是对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责任,同时也是对人的道德要求。李嘉诚荣获2006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特别荣誉大奖毫无悬念,因为他将社会责任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李嘉诚以超人智慧创造了庞大的企业王国,他以个人财富创立基金会兼济天下。他宣布将再捐1/3财富,价值480亿元,不仅为华人企业家树起了梦想的旗帜,更为这个群体注入了弥足珍贵的精神血液。因此对企业家来说,不仅仅是做一个好企业,更多的是要承担一份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时代的法律和道德环境中是不一样的,它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这一发展过程大体如下: 18世纪,企业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为社会提供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并遵循市场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能被认为履行社会责任了。一些富有的企业家如果还能为社区提供捐助和做点慈善事业,则会受到颂扬。19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工业化完成,公司制日趋成熟。但面对工伤事故频繁,劳工缺少安全保障和生活保障等问题,遵守经营伦理,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工地位,就成了社会对企业的普遍要求。20世纪初期,公司的公共性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开始向“对外”和“对内”两个方向发展。对外,更强调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责任,强调企业为公共福利、慈善以及科学与教育进行捐助;对内,则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对全体股东负责。20世纪中后期,则有“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孕育和兴起。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责任包括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如果企业违反法定的社会责任,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道德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道德伦理要求企业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定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企业的社会责任。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仅仅指企业根据伦理道德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也就是道德责任。但正如学者所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其本身,基本上虽是道德性的抽象观念,但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该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办法,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免不了终致落空成为一项口号而已。”因此有必要将这种道德责任法律化。另一种途径是将这种社会责任融进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例如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赋予职工参与决策、确立董事中心地位等。这一定义显示:(1)企业社会责任是多元化的,具体可分为以下六个主要方面。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如员工安全健康、培训等);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如质量、诚信等);企业对投资者的责任(如赚取利润、保证企业成长发展等);企业的政府责任(如纳税、履行政府经济政策等);企业社区责任(如社团和慈善捐赠等);企业对环境的责任(如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等)。(2)企业社会责任是更高层次的企业责任。(3)社会责任的承担与企业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判断企业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不能只根据“说”,必须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下结论,既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那些只喊漂亮口号而不落实行动的企业,很难让人相信其社会责任意识的真诚。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公众期望。对企业的社会期望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急剧增长,公众支持企业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也追求社会目标的主张,现在则更加坚定。(2)长期利润。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趋向于取得更稳固的长期利润,这是更好的社区关系和负责的行为,产生了更好的企业形象所带来的必然结果。(3)道德义务。一家企业能够并应该有良心,企业应该具有社会责任,因为负责的行为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4)公众形象。公司设法加强自身的公众形象已获得更多的顾客、更好的雇员、进入货币市场以及获得其他益处。由于公众认为社会目标是重要的,企业就能够通过追求社会目标来创造一个为大众喜欢的形象。(5)更好的氛围。企业的参与能解决许多社会难题,从而在企业中创造更好的生活质量和更令人向往的团体,这种氛围有利于吸引并留住雇员。(6)减少政府调节。政府调节增加了经济成本,限制了管理当局的决策灵活性。通过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可以期望减少政府调节。(7)责任与权力的平衡。企业在社会中拥有巨大的权力,这就要求有同等程度的责任来平衡它。当权力远大于责任时,这种不平衡会助长违背公众利益的不负责行为。(8)股东利益。从长期来看,社会责任将提高企业股票价格。股票市场将把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看作风险更小的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公司,因此,他将使股票获得更高的价格——收益比率。(9)资源占有。企业拥有财政资源、技术专家和管理人才,它们有能力帮助需要援助的公共项目和慈善计划。(10)预防社会弊端的优越性。社会问题发展到一定时候必须处理。企业应该在问题变得更严重时,付出更大的代价去补救,以及分散管理当局实现产品和服务目标的经历之前,对它们采取措施。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 有观点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带来经营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其经营业绩,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绩效是一种负相关的关系。在短期财务核算下,这一观点是成立的。但事实上,这只是企业短期财务绩效与社会责任的矛盾冲突,长远分析未必如此。企业的社会责任支出虽然增加当前的经营成本,但正是这些社会支付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利润回报。(1)提高企业融资吸引力。在全球媒体和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劳工问题时,有效地实施社会责任管理有利于保护和提升公司品牌价值,避免公司品牌因劳工标准等问题受到损害。社会责任管理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企业社会声誉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2)提高人力资源的回报。人力资源状况对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全面而富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能够比仅仅依靠经营者个人的努力在提高企业绩效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如沃尔玛公司将员工视为合伙人,于1971年实行了“利润共享”政策。这一政策促使员工们不折不扣地以管理层对待他们的态度来对待顾客。员工善待顾客,顾客感到满意从而经常光顾本店,这正是利润的真正源泉。(3)提高顾客的满意度。长期与一个供应商保持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将比那些同时拥有很多供应商的企业具有更高的绩效水平。(4)获得政府政策支持。政府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主要集中于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依法纳税,如果企业对政府负责能为自己争取更好的政策促进企业发展,那么该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此外,较好的社会声誉对于求职者也具有更大的亲和力,更容易得到劳动者的认同,它会直接影响到人才的流向。对于外向型企业来说,是消除贸易壁垒的利器。推行社会责任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及其商业伙伴更好地遵守法规,避免因社会责任管理不善而丢失国际订单。 四、我国企业推行社会责任管理的对策 根据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要实现良好的社会责任管理目标,必须采用系统的方法,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去,确保社会责任管理的落实。 (一)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 如果说以前,企业考虑环境因素少,人们更多把目光放在经济增长问题上,今后企业面临更多严厉的具有惩戒性质的劳动保护和环境的法律法规,管理部门将强化劳动保护立法以及制定强制标准等措施,迫使包括我国企业在追求生产效益的同时,把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两方面的内容考虑进去,促使处于单一原始积累尽快走向人本主义。亿利资源集团主导产业是治理沙漠,使点沙成金和社会效益互动提升,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扬。正如王文彪所说:治理沙漠我没有赚多少钱,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个企业既是一个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资源的消耗者,这是亿利资源的历史使命。在治理沙漠起初是为了生存,后来是为了发展,但是更多却是造福当地百姓,改善区域环境。所以今后不管赚钱不赚钱,我们讲也就是要将治理工程进行到底。 (二)建立社会责任系统化管理 要从整个组织所有的业务范围出发,积极和系统地理解、管理及交流风险,从整个组织的目标出发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目前众多的企业仅仅停留在最低的管理层次,回避法律风险,极力逃避社会责任,甚至为节省成本而引起生产事故。 (三)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传播系统 可仿效国外企业制定并公布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借鉴国际上影响力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要按照标准要求,不断改进企业工作环境与职工生活环境,改变本土企业“劳工权益保护不充分”的不良社会形象。 (四)贯彻实施SA8000标准 SA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欧美部分国家也开始强制性在我国出口企业中推行SA8000标准认证。SA8000标准能够引导广大企业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对于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给予更多关怀。 总之,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一个渴望基业常青企业的自我约束,也是企业获得社会承认的有效途径。当企业回报社会的时候正是自身获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我们呼吁中国企业从有序经营的伟大愿景出发,以创造阳光下的利润为追求,使之成为最受尊敬的和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企业的社会功能和形象的认识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除了关心利润的最大化,还要承担某些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近期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煤矿坍塌事件”,又给企业家们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认识上了很好的一课。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CSR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企业的社会功能和形象的认识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经营者们已经开始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重新定义,他们认为,企业作为在自由协议基础上组成的独立实体,它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同时也具有“道德人格”;或者说企业除了关心利润的最大化,还要承担某些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英国《经济学家》信息部(EconomistInteligenceUnit)近期的一份调查显示,550名美国高级管理人员中的74%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利润。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探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Coope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最早由OliverSheldon(1924)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其经营者曼泽企业内外各类人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内含有道德因素。 维翰尼认为:企业社会指具有的那种超出其业主或者股东狭隘责任观念之外的替整个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 霍华德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府靠拢、做出相应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McGuire(196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仅有经济性及法律性责任,还应对社会尽一些其他的责任。 综上所述,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争取自身生存发展的过程中,面对社会的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利益,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企业不仅要对自己的经营业绩负责,更要对国家、社会及消费者等群体利益负责,应把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社会的发展目标很好地结合起来。 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首先,企业应该承担并履行好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石。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可以从效率和非效率两种视角去看。企业生存于技术和制度两种不同的环境之中,二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技术环境的影响下,效率好的企业能获得较高的回报,并保持较好的可持续经营发展。因此,从技术环境出发的效率视角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综合包含了销售收入、净利润等经济指标,也就是企业的经济责任,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最优秀、最基础的层面,没有经济责任作为基石,企业社会责任这个金字塔便只能是空中楼阁。 其次,企业在遵纪守法方面作出表率,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法和劳动保护法。完成所有的合同义务,带头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承兑保修允诺。带动企业的雇员、企业所在的社区等共同遵纪守法,共建法治社会。 第三,伦理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企业应努力使社会不遭受自己的运营活动、产品及服务的消极影响。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大力发展绿色企业,增大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定尽职尽责。 最后,是企业的慈善责任。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的最直接利益,也直接决定着社会安定与否,和谐与否。很多地方在发展社会事业上投资不足或无力投资,这就需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本,企业应充分发挥资本优势,为发展社会事业,为成为一个好的企业公民而对外捐助。支援社区教育、支持健康、人文关怀、文化与艺术、城市建设等项目的发展,帮助社区改善公共环境,自愿为社区工作。 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 中国主要有三种类型的企业,即国有企业、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和民营企业。南方周末对这三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并分别排出了前100位企业。通过对榜单的比较分析,发现三类上榜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一些巨大差异。 第一,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在环保方面更为规范,国有企业对环保重视不足,民营企业介于二者之间;第二,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存在严重的产品安全和质量问题;第三,三类企业对员工的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都重视不够,民营企业最为突出;第四,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比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更多注重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捐赠;第五,国有企业对中国的税收和就业作出了重大贡献;第六,民营企业创新不足,国有企业积极创新。四、关于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建议 1.提高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认识。2007年财富500强公司中CSR(Coope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比例亦从一年前的52%上升到67%。为什么公司应当披露CSR信息?最基本原因在于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于此。典型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社区团体、雇员、股东、政府部门和监管者、非政府组织(与社会或环境问题有关)、工会、客户、消费者、商业伙伴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高级管理层的决策,也是共同协作的结果。良好的CSR信息披露可以让公司获益,糟糕的或是无效的报告则会构成风险;CSR报告有助于企业开拓市场、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CSR报告使得企业系统地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管理(如事故和伤害,各类废物总量和排放方式等)。CSR报告已不再是一个选择性的奢侈品。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都非常关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好的报告(开放、坦诚、提供成功,以及失败的CSR信息)对生意会有帮助,而做得不好(如做成简单的公关策略的一部分)则会适得其反。 不可否认,企业对于CSR报告的态度仍有“知行不一”的地方,这从其CSR报告的驱动因素上就可以看出来。某商业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项目调查”就显示“驱动中国企业CSR报告的最优秀因素是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南方周末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在调研中也发现,CSR报告多由公司公共关系部门出具,主要用于对外宣传和平抚舆论,真正上升到战略监测、决策依据高度的则凤毛麟角;由于缺乏独立第三方审核机制,大部分企业都是报喜不报忧,真正的利益相关人群则反应平平,事实上并未起到预期的宣传效果。 2.正确看待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的关系。人们都认为社会责任行为会降低企业的经济绩效。责任对企业的社会绩效即企业的社会资本的积累和增加的意义是肯定的,但对经济效益的价值却容易引起争议。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们对经济绩效的评价存在着方法方面的问题。人们一般用短期的财务绩效作为衡量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标尺,而社会责任对企业利润的冲击要许多年后才见效。斯蒂芬通过统计调查证明.在社会责任和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着某些正相关关系。履行社会责任为公司提供的利益.足以补偿其付出的成本。这些利益包括良好的企业形象,目标明确和更讲究奉献的员工队伍.政府更多的支持等等。正是如此。一个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明显降低了其长期的经济绩效。对现代中国企业来说,唤起社会责任的意识,建立起自觉的社会责任理念,并形成积极有效的社会责任的行为,是最为紧迫的事。 3.三类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上面应该有统一的认识与行动,因为社会责任是全社会的事情,每一个企业都应该共同遵守,而不是有所偏重的去承担片面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与公益责任论文 摘要:企业公益责任属于企业社会责任范畴之内的一个部分。本文分析了企业公益责任具有自愿性和内容差异性的特点,并讨论了企业会主动负担公益责任的内在逻辑。根据我国目前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现状,文章认为企业承担公益责任的水平具有提升的空间,并从改善机制的角度作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企业公益责任社会责任机制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公益责任 传统经济学认为企业存在的价值只在于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现代社会经济学提出企业应承担其社会责任。按照利益相关人理论解释:企业的生存依赖于与企业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因此企业对各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负有社会责任。Freeman(1984)将“利益相关人”定义为:“能影响组织行为、决策、政策、活动或目标的个人或团体,或者受组织行为、决策、政策、活动或目标影响的人或团体。”利益相关人具体包括: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竞争者、政府、当地社区、环境、及整个社会关系等。 利益相关人理论虽然清楚的解释了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原因(企业不是独立创造利润,而是依赖于利益相关人),但是其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是非常宽泛的,有必要分类认识。Carroll(1979)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四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公益责任。经济责任指企业必须进行经营活动,通过生产、销售、服务等创造财富,获得利润以获得市场生存;法律责任指企业必须遵守法律、制度的约束;伦理责任指企业在法律责任之外,要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对企业的期望;Carroll解释的公益责任是社会对企业“酌情而定的期望”,可以理解企业承担公益责任是一种量力而行的自发行为。本文探讨的公益责任即是企业按照自身意愿,主动承担超出外部的要求的社会责任。企业承担公益责任的主要行为是以慈善捐助、设立基金、义务工作等方式从事有利于大众的公益事业。 比较公益责任同其它的企业社会责任,其存在显著的差异特征: 1.公益责任是企业的主动意愿。企业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时都有来自外部的压力,“经济责任”本身是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有来自市场压力;“法律责任”的压力来自政府监管的强制力;“伦理责任”的压力来自社会舆论、消费者选择等方面。而企业承担公益责任应属于一种主动意愿,来自外部的压力较小。 2.公益责任的内容不确定,具有差异性。公益事业是从整个社会角度帮扶弱势群体、改善社会福利,涉及教育、医疗、救灾、扶贫、环保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同其它的企业社会责任相比,公益责任的内容同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的关联性不大。应该说任何一项公益事业都不可能由单一的企业完成,也不可能对应为哪个具体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众多公益事业中,企业一般是根据自身的价值观,选择投入一些自己比较关注的社会公益事业。既使在同一项公益事业的投入中,企业选择的方式、投入的多少也是各自不同。因此,承担公益责任,一家企业可以选择为零,也可以是无穷大,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二、企业负担公益责任的逻辑性 由于公益责任是自愿性和差异性的,那么“要不要承担公益责任,承担多少公益责任”便成为企业伦理思考的问题。Friedman认为企业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这些成本又带来股东、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的损失,既违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又降低整体经济效率。国内学者张维迎也认为“在一个完美无缺的制度下追求利润就是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如果要划分一个企业基本社会责任的边界,公益责任显然可以不在其列。增加企业成本,不能产出利润,企业为什么还要选择负担公益责任呢?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是具有层次的,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将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低层次的需求主要是生存的物质需要,高层次的需求是社会关系、尊重、自我实现等精神需要。从两个方面看,这个理论可以借鉴为企业行为的分析。第一,企业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的个人决策,如果企业家个人的需求层次符合马斯洛的理论,那么企业行为应该具有相似性。第二,如果企业行为被理解为群体共同决策的行为,可以认为企业的需求是内部个体需求意愿的累加,同样也可以认为需求层次理论对企业适用。 借用马斯洛的理论分析,企业在已经建立稳定的盈利模式后,其对单一经济利润的需求将会有所减弱,而对获得社会尊重,社会地位,赢得社会权力的需求会有所增加。戴维斯(1960)认为:“商人的社会责任必须同他们的社会权力相称,对社会责任的回避将导致社会赋予权力的逐步丧失。”可见,自愿负担公益责任,正是企业满足社会尊重、社会地位、社会权力等高层需要的基本途径。 另外,企业负担公益责任能够提高公众形象,对企业品牌具有潜在的价值。受儒家思想中:“己立立人,己达达人”“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等观点影响,社会价值观念中都认同强者承担更多责任的道理。一方面基本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应该普遍承担的,比如纳税、保护劳动者权益、诚信等。另一方面,各个企业发展程度不同,生存难易不同,在市场中所处的强弱地位也有差异,优秀企业自愿承担更多的公益责任更符合大众的道德伦理。优秀企业在资金、人力、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对公益活动也能发挥较好效率,不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影响,还可以改善公共关系。“现代公关之父”艾维·李就提出:“凡是有利公众的事,最终必将有利于企业和组织。”可见,投入公益对企业长远发展也是有利的。 三、企业承担公益责任的现状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产生了一批的优秀的企业,据《财富》杂志2008年的统计,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国企业已经有26家(不含港台地区),而最新的中国500强企业的年营业都已达到70亿元以上。企业在经营上成功的同时承担公益责任的状况如何? 1.企业负担公益责任数量增加。根据2006年对企业作的抽样调查显示,83.7%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本企业“积极参与社会、社区公益活动”,77.7%的受调查企业捐助了慈善事业,90%以上的企业在最近一年里不同程度参加了社会公益行动。这个数据显示大部分企业已经具有公益责任意识,并且已经有实际的行为。从内容上看,企业对承担公益责任内容的认同度不同,依次为“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救助弱势群体”、“参与社会社区公益活动”、“捐助慈善事业”,这说明企业认识公益责任也是由身边向社会逐渐渗透的。不同类型和经营状况的企业,在进行社会捐赠上也存在差异,大型企业、上市企业、国有企业、盈利企业、处于成熟的企业捐赠相对较多。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性质对企业承担公益责任存在影响,而企业经营依然是企业的首要社会责任。 2.企业公益事业提升空间很大。虽然我国企业已经广泛地开始承担公益责任,但在整个社会的影响力和贡献还很小。《胡润2006中国慈善企业榜》共有50家上榜企业和基金,共捐赠41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家8000万。上榜企业平均将其年销售收入的0.15%用作了慈善事业,而根据胡润百富介绍,国外前十大企业将其年销售收入的0.5%捐献给公益事业。美国富裕阶层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提供慈善公益捐助达6700多亿美元,亦即通过第三次分配的财富,占到了美国GDP的9%,而我国只占到0.1%。中国自古就有乐善好施,热心公益的传统,在5.12汶川地震后,一个月内民政部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超过了290亿元,一些企业的捐赠额甚至接近企业一年的利润。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公益事业发展还有很大提升空间。3.企业对公益责任管理不成熟。目前,大部分企业的公益活动还属于临时性的,没有纳入计划性的管理,没有考虑到承担公益责任与公司的长远目标相结合,一些企业公益活动效率很低甚至适得其反。现代公益事业,已经成为一项企业、政府、非盈利组织、公众多方协作的系统性工作,企业必须学习掌握其中的运作方法。部分企业认为公益活动只要捐赠或赞助了财物就完成了,对于财物的去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不了解。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只关注公益活动的新闻效应,甚至出现承诺之后不作为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 四、完善机制,提升企业公益责任 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更多的支持社会公益,这既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又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现实需要。提升企业公益责任,不仅仅是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意识提高的问题,而在于整个社会相应机制的完善,就此而言,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1.社会对企业公益责任的激励机制。公益责任基本的特点是出于自愿,没有人会喜欢“被迫的捐款”,对于公益责任不能以法律、行政、舆论的压力来要求,而应该以激励的方式来引导鼓励。由于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贫富差距拉大,在社会公众中有些潜在的“仇富”心态,认为企业有钱就应该多捐款,否则就是为富不仁。一些舆论也迎合公众的心态,对企业负面的报道比较多,比如:“我国企业99%没有参加过慈善捐款”“社会捐款70%来自港台地区,国内捐款仅占15%”等。不论这些数据是否准确,但是这样的批评反而造成了企业以及企业家不敢露富,更加不愿从事公益活动,制约了企业承担公益责任。心理行为学上认为赞美比批评更能改变行为,企业从事公益是就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同和美誉,只要强化激励,企业自然会做得更好。 企业公益投入,并不是越多越好,需要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相平衡。如果一个企业投入过多,必然会影响企业再生产,从而影响就业、税收和社会福利的增长。企业的公益责任不能是按照公益需要期望而增长的,必须保留企业自主决策的空间,社会应该鼓励更多的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适度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而不是鞭笞少数企业捐赠数量。 税收鼓励政策是提升公益责任的重要激励机制。在美国,税收制度就是公益事业的重要推手,一方面美国的税收制度极为完善,逃税几乎是不可能;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投入都予以免税和抵税,这样大大加强了企业个人参与公益的意愿。 2.建立有效的公益事业运作机制。完成公益事业根本上是社会的工作,但是由于企业具有财力、物力、人力等条件,我们希望企业负担部分的公益责任。公益事业产生的效果如何,是企业选择公益责任的重要考虑,只有整个社会建立有效的公益事业运作机制,企业的公益投入才能产生切实的成果。 在我国,公益事业基本上还是政府工作的延伸部分。从一定角度上看,这样做十分有效,可以借用到一些政府资源和行政手段,也有利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但另一方面,这种体制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和其它组织参与从事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一些发达国家公益事业运作比较成熟,其机制值得我们借鉴。非营利组织是一些国家公益事业的主要承担者,其受大企业或者大企业家的资助,从事众多社会公益事业,扮演着捐助方同受助者之间的桥梁作用。非营利组织在公益事业中优势在于,它与企业捐赠方的委托关系使得其更加关心企业在捐赠时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专业的定位使其在公益工作中的效率比企业和政府更高。要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需要建立相应的立法、监督等管理机制。 3.建立企业自身的公益管理机制。伴随公益责任的提升,企业自身对公益事业的管理机制也必须完善。从宏观上看,企业公益意识源自企业对自身使命和社会关系的认识,负担公益责任关系到企业的公共关系,从而影响到企业的长期发展。对此波特提出过企业战略慈善行为的观点,按照这个观点企业要从企业战略的角度选择慈善项目,对负担公益责任要结合自身情况做长期计划性的安排。从微观上看,具体公益工作中要提高效率,达到预期的效果,也需要建立起管理机制。现代公益事业管理已经日趋繁琐复杂,包括筛选项目、筹集资金、制定方案、追踪效果等等环节。企业要利用公益活动树立企业形象,还需要对开展公益活动时对传播的范围、媒介的选择、受众的特点等等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概述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受到企业的关注。增强社会责任感不仅是社会发展对企业的要求,更是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和成功的优秀战略。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是每个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应对策略。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从理论层面讲,各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存在明显的差异,美国学者认为公司应该是既有社会服务功能也有盈利功能的经济组织,不仅工商活动要对社区承担责任,而且公司的经营者更要树立对员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并付诸于行动;欧洲学者主要从公司经营管理结构入手,注重劳动者的保护;而日本“扩大的社会性责任论”的学者甚至指出企业经营者“必须学会具有国民社会整体意识和远见”、“必须具有解决国民问题的气概,投入于根除社会积弊的行列”、“协助政府稳定通货膨胀,并致力于自我吸收成本上升部分”等。 从实践操作层面看,各大型跨国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各国际组织之间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衡量标准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较大的差异。社会责任(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SAI)尤其强调保护劳工的权利,其颁布的SA8000对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报酬和管理系统9个方面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2000年修订版)规定,企业应以谋求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切实关注环境保护,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抑制商业腐败等。联合国推行的《全球公约》(GlobalCompact),要求商业领袖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遵守、支持以及施行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腐败方面的十项原则,得到了全球100多个主要国际组织和10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织的响应。 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界定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少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直接提法,但在劳动法、环保法等法律里却有间接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首要目标,但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企业也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所在。 企业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主要包括:提供丰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广大消费者不同的需求,并维护消费者权益;重视对公司雇员劳动权的保护;同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社区关系,促进社区发展;关心和赞助慈善事业;促进市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具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企业对社会所造成影响的责任。企业在为社会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同时,也在生产或提供一些社会所不需要的副产品,如噪音、高温、垃圾、有毒气体等。尽管这些副产品是不可避免的,但它们的确对社会产生了影响,污染了环境,恶化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企业理所当然地应对此承担责任。第二类是企业对社会自身问题的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困和失业、社会的不公平、失控的人口增长、吸毒和犯罪等正困扰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制约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也必然会威胁到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企业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主要分支,不仅要创造经济价值,而且要创造社会价值,应同社会的其他组织一起设法解决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进一步履行其另一项社会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包含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重含义。道德责任是企业最基本的准则和规范,而企业的法律责任涉及范围广泛,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企业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活动的影响。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所有人依照法律享有权利的总称。一般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标识使用权。根据1970年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艺术家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人类在各个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在信息革命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而获得收益。因此,决定企业实力的不再仅仅是资金和物资,而技术、设计等已经成为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之一。首先,传统产品(例如化工、肥料和药品)和新产品(例如电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含有更多的技术和创造,企业特别希望其产品中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以便收回开发和研究的费用。其次,技术改进了产品,同时也使复制和模仿变得更加容易和便宜,假冒和盗版商品的泛滥,严重伤害了知识产权拥有人的权利。所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都必须遵从的原则,也是真正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直观体现。 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并保护知识产权的策略 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员工行为准则。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讲,让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让企业的每一项行为都符合法律的要求,让所有人都深刻认识到,违背企业社会责任,将会给企业、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是企业社会责任得以真正实现的基础。而企业文化是企业的价值准则,是企业员工信念和凝聚力的体现。要想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履行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企业文化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对于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而言,通过自己的力量推动其他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共同进步,是其所追求的长远目标。当前,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从产品竞争进入到技术竞争。因此,企业要注重长期效益,重视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开展多种具有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增加研发投入,力求使企业研发、营销、服务、决策等各层次的人员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推动企业、行业及社会的共同发展。 积极应对国际上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当今世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已经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提出了严峻挑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不符合其标准,就可能被驱逐出国际市场,丧失了进行交易的资格。SA8000等相关社会责任标准已经成为新的贸易壁垒,积极应对,并将其作为企业自身建设的良好机遇和外部监督,从而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和比较优势,真正使企业融入国际制度建设的良性循环。 加快企业联盟建设。多年来,我国在DVD、电脑、汽车、数码相机等高科技含量的行业都存在优秀技术受制于人的问题。而国外的高科技企业通常会至少将纯利润的50%再投入到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上,并且,国外的企业有强大的横跨全球的市场平台。因此,国内的企业只有联合,共同制定体现行业特点的“中国标准”,才能不被国际大企业强大的市场力所吞并,才能增强社会责任感,更好地推广和保护自己的技术,避免自相消耗,推动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技术的快速进步,一个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取决于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知识产权作为科学技术保护的主要法律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未来发展优秀竞争力的高低。我国企业一定要更加清楚地意识到,应该如何通过尊重、建设、宣传知识产权,从而实现作为企业所应具有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审计论文 [摘要]当前环境污染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环境保护是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这一责任的实施,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措施,同时应从国家、社会以及企业本身三个层次实行环境审计。 [关键词]环境保护企业环境责任环境审计 一、环境问题引发的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在环境和发展之间求得平衡,既不能为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能为环境放弃发展,已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把环境问题与会计理论结合起来研究,即是现代环境危机所迫,也是会计信息与决策者之间关系狭隘而造成的沟通失误所迫。从中引出的问题,已不单纯是会计问题,更多意义上的是一种社会问题。在2006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闭幕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总理面对记者关于环境污染的提问时,公开表示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而且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果"十五"计划我们大多数的指标都基本完成了,但是环境指标并没有完成。为此,总理提到必须采取切实有利的措施,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可见,在当前的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的重要和迫切性越来越被关注。如何在环境和发展之间求得平衡,既不能为发展而牺牲环境,也不能为环境放弃发展,已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也可以说是我国现阶段各方利益"博弈"的一个优秀部位。环境保护应该是全社会共同的利益出发点,政府必须要有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措施,而在当前作为制造环境污染行为主体的企业也应该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了使环境保护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层面得到更好地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除了稳步推行环境会计外,还必须更有效地开展环境审计,从而更好地对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管。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环境保护 在当今这个提倡环保意识的年代,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都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我国学术界也有过相应的讨论,有学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三大内容:第一,为政府提供税收,第二,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第三,为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但有的学者指出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权威文献中,企业纳税、提供就业和产品至多属于"遵纪守法"和履行"最低的义务标准"。根据联合国的观点,从原则上讲,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包括:"一个公司应该对其经营后果负完全责任,这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间接的负面影响,……对企业社会责任更高的要求源于一些公司的外部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在很多领域都可能发生并且会涉及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群体。"简单地说,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它通常包括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等内容,在社会上显示着"公司的公民形象"。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学中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企业是难以推卸责任的。研究表明,环境的最大污染源来自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起环境治理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无论是道义的抑或是法律的环境责任。因此,环境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称之为环境责任。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的同时必须保护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以及破坏环境的时候承担的赔偿责任。履行环境责任企业应将环保理念和行动贯穿到其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首先从产品设计方面应考虑力求减少产品给消费者和环境带来的影响,在选择材料的过程中应专注于提高产品使用的能效,以及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减少制造产品所需要的能源,在生产制造环节,企业还必须考虑建立环境健康和安全系统,把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法律允许的范围。但是,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集体,当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与其经济利益相冲突时,往往会对这些社会责任产生被动抵抗的局面,甚至想方设法地来逃避责任。因此,光靠企业自觉地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而没有相关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地支持,在现阶段根本是行不通的。即使是有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仍旧会出现很多企业不依法办事或者是钻足法律的空子。这说明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总理指出治理环境污染"要严格执法,依法保护环境,这是最关键的,也是最难的。依法关闭那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依法追究那些制造污染,而给群众、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看,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向社会提供物质性产品或服务来获得利润。由于企业活动的目标是追求最大的利润,至于生产什么样的产品以及生产多少主要取决于它能从市场上得到利润的多少。但是,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不同,在它们的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要向自然界索取自然资源,并将其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活动中,同时排放出一定数量的污染物。企业的生产活动,特别是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极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了环境污染,企业就应该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情况进行客观的审计,是以整体或全社会的利益为基础,监督和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确定以至解除企业的环境责任,使其贴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健康稳定地发展。因此,评审企业的环境责任,既是一种社会的关注、政府的行为,也是企业寻求自身发展壮大的客观要求。 三、环境审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协调 环境审计,也称为环境、健康和安全审计,是审计学科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开拓的一个审计新领域,是国家环境管理系统(EMS)中的一部分。在我国,环境审计被定义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依法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以及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并且揭示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管理。环境审计的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根据环境审计的定义可以将其定位:对于政府审计而言,环境审计应当作为绩效审计范围的扩大;对于内部审计而言,它是经营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民间审计而言,则表现为财务报表审计的发展趋势。 发达国家开展环境审计的实践经验表明,环境审计是控制和防范污染的有效管理措施之一。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环境审计系统对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有重要意义。由于环境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及人们生活的所有环节之中,对于环境的审计应该体系在各个审计层面上,所以环境审计系统包括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三个部分。 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包括生态(生活)建设审计和环境污染治理审计两个基本方面。主要内容表现为对各级政府环保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国家大型环保项目的审计和对政府的环保部门制订的环境规划和政策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审查政府环境规划和政策执行的结果和效果。审计机关以其超脱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实施环境审计,对环境管理所发挥的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也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政府环境审计主要体现环境保护宏观层次方面的意义,主要对象是各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环保信贷资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排污费、环境支出等,相对较少直接涉及到对整体企业的审计,但政府环境审计为其他两个层次的环境审计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具有统驭作用。 民间环境审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环境报告进行的对重点行业、企业所进行的环境审计,应主要由民间审计组织来完成,充分发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作用,对上述企业环境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表达意见。其审计内容主要体现在环境资产确认与计量、审计环境成本费用支出审计以及环境效益审计。正如美国环保局就环境审计作过的如下定义中所阐述的那样:"环境审计就是由会计事务所或其他法定机构对适用于环境要求的有关业务经营及活动进行系统的,有证据的,定期的,客观的检查。"对企业环境责任报告的审计,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全面铺开。随着企业环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对企业的环境责任报告审计将成为必然趋势。 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是对企业在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在生产经营过程的同时不破坏自然与社会环境方面的行为和成效的评价。它是国家环境管理系统(EMS)中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企业内部审计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环境审计是对企业履行受托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与评价过程。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者应当是企业的管理当局,环境审计本身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的环境审计包括环境法规执行审计和环境管理系统审计,企业若违反了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会引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实施环境法规执行审计,审计人员首先应了解与企业有关的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然后要了解企业以往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违反过环境法规,若有违反则结果如何,企业是否针对这些违反环境法规的情况制定了改进措施并进行切实的改进。其次,规范化的环境管理系统可以减少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使企业的环境成本降到最低,企业的环境管理系统在运行上是否经济、高效是环境审计的重点 由此可见,在环境审计的三个层面中,具有各自不同的地位和作用,相辅相成。在现阶段,国家必须加强环境审计的法规建设,逐步推进民间环境审计。但环境保护必须从基层做起,审计企业的环境审计、特别是以自律为出发点的内部环境审计是现代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内部需要设计一种监督与评价措施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环境保护项目进行相应的管理,这就是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它既属于国家环境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属于企业管理审计的内容。这也说明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从被动抗拒转变为主动接受,能更自觉地认识到保护环境对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从而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审计地协调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对策论文 【摘要】最近两年,企业的社会责任被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文章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含义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的具体解释与分析,进一步剖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的正相关关系,并为推行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指出了相应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经济绩效;管理对策 2006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活动刚刚落下帷幕,本年度评选的标准是:责任、创新、影响力、推动力。今年把“责任”放在第一位,因为六中全会的优秀是“和谐社会”,“责任”既是对股东的责任,也是对员工的责任,还是对社会的责任,还是对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责任,同时也是对人的道德要求。李嘉诚荣获2006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特别荣誉大奖毫无悬念,因为他将社会责任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李嘉诚以超人智慧创造了庞大的企业王国,他以个人财富创立基金会兼济天下。他宣布将再捐1/3财富,价值480亿元,不仅为华人企业家树起了梦想的旗帜,更为这个群体注入了弥足珍贵的精神血液。因此对企业家来说,不仅仅是做一个好企业,更多的是要承担一份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时代的法律和道德环境中是不一样的,它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这一发展过程大体如下: 18世纪,企业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为社会提供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并遵循市场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能被认为履行社会责任了。一些富有的企业家如果还能为社区提供捐助和做点慈善事业,则会受到颂扬。19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工业化完成,公司制日趋成熟。但面对工伤事故频繁,劳工缺少安全保障和生活保障等问题,遵守经营伦理,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工地位,就成了社会对企业的普遍要求。20世纪初期,公司的公共性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开始向“对外”和“对内”两个方向发展。对外,更强调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责任,强调企业为公共福利、慈善以及科学与教育进行捐助;对内,则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对全体股东负责。20世纪中后期,则有“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孕育和兴起。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责任包括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如果企业违反法定的社会责任,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道德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道德伦理要求企业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定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企业的社会责任。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仅仅指企业根据伦理道德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也就是道德责任。但正如学者所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其本身,基本上虽是道德性的抽象观念,但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该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办法,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免不了终致落空成为一项口号而已。”因此有必要将这种道德责任法律化。另一种途径是将这种社会责任融进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例如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赋予职工参与决策、确立董事中心地位等。这一定义显示:(1)企业社会责任是多元化的,具体可分为以下六个主要方面。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如员工安全健康、培训等);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如质量、诚信等);企业对投资者的责任(如赚取利润、保证企业成长发展等);企业的政府责任(如纳税、履行政府经济政策等);企业社区责任(如社团和慈善捐赠等);企业对环境的责任(如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等)。(2)企业社会责任是更高层次的企业责任。(3)社会责任的承担与企业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因果关系。判断企业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不能只根据“说”,必须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下结论,既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那些只喊漂亮口号而不落实行动的企业,很难让人相信其社会责任意识的真诚。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公众期望。对企业的社会期望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急剧增长,公众支持企业在追求经济目标的同时也追求社会目标的主张,现在则更加坚定。(2)长期利润。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趋向于取得更稳固的长期利润,这是更好的社区关系和负责的行为,产生了更好的企业形象所带来的必然结果。(3)道德义务。一家企业能够并应该有良心,企业应该具有社会责任,因为负责的行为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4)公众形象。公司设法加强自身的公众形象已获得更多的顾客、更好的雇员、进入货币市场以及获得其他益处。由于公众认为社会目标是重要的,企业就能够通过追求社会目标来创造一个为大众喜欢的形象。(5)更好的氛围。企业的参与能解决许多社会难题,从而在企业中创造更好的生活质量和更令人向往的团体,这种氛围有利于吸引并留住雇员。(6)减少政府调节。政府调节增加了经济成本,限制了管理当局的决策灵活性。通过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可以期望减少政府调节。(7)责任与权力的平衡。企业在社会中拥有巨大的权力,这就要求有同等程度的责任来平衡它。当权力远大于责任时,这种不平衡会助长违背公众利益的不负责行为。(8)股东利益。从长期来看,社会责任将提高企业股票价格。股票市场将把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看作风险更小的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公司,因此,他将使股票获得更高的价格——收益比率。(9)资源占有。企业拥有财政资源、技术专家和管理人才,它们有能力帮助需要援助的公共项目和慈善计划。(10)预防社会弊端的优越性。社会问题发展到一定时候必须处理。企业应该在问题变得更严重时,付出更大的代价去补救,以及分散管理当局实现产品和服务目标的经历之前,对它们采取措施。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 有观点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带来经营成本的增加,从而影响其经营业绩,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绩效是一种负相关的关系。在短期财务核算下,这一观点是成立的。但事实上,这只是企业短期财务绩效与社会责任的矛盾冲突,长远分析未必如此。企业的社会责任支出虽然增加当前的经营成本,但正是这些社会支付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利润回报。(1)提高企业融资吸引力。在全球媒体和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劳工问题时,有效地实施社会责任管理有利于保护和提升公司品牌价值,避免公司品牌因劳工标准等问题受到损害。社会责任管理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企业社会声誉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2)提高人力资源的回报。人力资源状况对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全面而富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能够比仅仅依靠经营者个人的努力在提高企业绩效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如沃尔玛公司将员工视为合伙人,于1971年实行了“利润共享”政策。这一政策促使员工们不折不扣地以管理层对待他们的态度来对待顾客。员工善待顾客,顾客感到满意从而经常光顾本店,这正是利润的真正源泉。(3)提高顾客的满意度。长期与一个供应商保持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将比那些同时拥有很多供应商的企业具有更高的绩效水平。(4)获得政府政策支持。政府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主要集中于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依法纳税,如果企业对政府负责能为自己争取更好的政策促进企业发展,那么该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此外,较好的社会声誉对于求职者也具有更大的亲和力,更容易得到劳动者的认同,它会直接影响到人才的流向。对于外向型企业来说,是消除贸易壁垒的利器。推行社会责任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及其商业伙伴更好地遵守法规,避免因社会责任管理不善而丢失国际订单。 四、我国企业推行社会责任管理的对策 根据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要实现良好的社会责任管理目标,必须采用系统的方法,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去,确保社会责任管理的落实。 (一)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 如果说以前,企业考虑环境因素少,人们更多把目光放在经济增长问题上,今后企业面临更多严厉的具有惩戒性质的劳动保护和环境的法律法规,管理部门将强化劳动保护立法以及制定强制标准等措施,迫使包括我国企业在追求生产效益的同时,把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两方面的内容考虑进去,促使处于单一原始积累尽快走向人本主义。亿利资源集团主导产业是治理沙漠,使点沙成金和社会效益互动提升,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扬。正如王文彪所说:治理沙漠我没有赚多少钱,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个企业既是一个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资源的消耗者,这是亿利资源的历史使命。在治理沙漠起初是为了生存,后来是为了发展,但是更多却是造福当地百姓,改善区域环境。所以今后不管赚钱不赚钱,我们讲也就是要将治理工程进行到底。 (二)建立社会责任系统化管理 要从整个组织所有的业务范围出发,积极和系统地理解、管理及交流风险,从整个组织的目标出发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目前众多的企业仅仅停留在最低的管理层次,回避法律风险,极力逃避社会责任,甚至为节省成本而引起生产事故。 (三)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传播系统 可仿效国外企业制定并公布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借鉴国际上影响力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要按照标准要求,不断改进企业工作环境与职工生活环境,改变本土企业“劳工权益保护不充分”的不良社会形象。 (四)贯彻实施SA8000标准 SA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欧美部分国家也开始强制性在我国出口企业中推行SA8000标准认证。SA8000标准能够引导广大企业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对于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给予更多关怀。 总之,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一个渴望基业常青企业的自我约束,也是企业获得社会承认的有效途径。当企业回报社会的时候正是自身获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我们呼吁中国企业从有序经营的伟大愿景出发,以创造阳光下的利润为追求,使之成为最受尊敬的和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研究: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对策 【摘要】本文分析了高职院校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的表现,分析其原因,并以践行文明修身为视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相关政策,让大学生能够更好的在网络世界中运用网络技术,实现自我的发展,促进高校的网络安全教育工作。 【关键词】高职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文明修身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大学生生活与学习中的一项必要工具。为了能够确保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要求高职院校必须要加强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然而,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诈骗与传销频发 现阶段,随着QQ、微信、陌陌等聊天交友软件的发展与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通过运用这些软件跟学生聊天,或者通过建群的方式,来骗取学生的信任,通过“交朋识友”的名义,来编造各种各样的谎言对大学生进行诱骗,然后将其引如到传销组织当中。此外,由于大学生涉世未深,不能很好的辨析网络诈骗事件。据相关调查得出,我国有30.0%的高职大学生就曾经受过网络诈骗的危害,并且,还有一小部分学生曾经被引诱参与到诈骗过程中。 (二)沉溺于网络影响学习 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在高职院校中,有70%以上的学生玩网络游戏,而且,就针对于通宵上网的学生来说,有90%的都是为了玩网络游戏。此外,据相关调查得出,在高职期间,有72.5%的学生,因为长期沉溺于网络游戏,使得自己不能好好学习而申请退学的。此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因为沉溺于网络游戏,而导致经常逃课,最后考试时出现多门功课不及格的现象,从而只能退学,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出,网络游戏堪称是“电子海洛因”。此外,有85%的学生认为,导致他们学习成绩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玩网络游戏。 (三)网络购物成瘾负担重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物流行业的发展,人们的购物也变得更加轻松便捷。据相关调查得出,在高职院校中,有98.0%的学生都曾经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并且,100.0%的女生都使用过网络购物。而在这当中,有部分学生甚至存在通宵达旦购物的现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手机APP也逐渐流行起来,学生们网上购物也变得更加便捷,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不少学生过度依赖手机网上购物,不仅对身体与学习产生了不好的影响,同时也造成了金钱的浪费,为家庭带来较重的负担。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对策 (一)充分重视网络安全教育 为了能够更好的强化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就要求院校应当对其加以重视,并将安全教育工作贯穿到入学至毕业的全过程中。首先,教师可以通过结合军训与入学教育的方式,来对大学生进行网络知识的全面普及,让学生能够对网络的正确使用方法有一个科学的掌握。其次,要求高职院校应当积极开展相应的网络道德与法制教育课程,将这两项内容融入到学校的整体教学体系当中,让学生们对于网络道德行为规范等有一个更加充分的了解。 (二)全面强化网络监管力度 首先,要求院校应当加强对网络开发商与运营商的监管工作,严格坚持不能直接或间接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其次,要求院校应当加强对周边网吧的管理与监督,对于不能服从管理的网吧应当加以取缔。第三,要求各个网站应当加强对内部的管理与审查,避免在网站当中存在反动言论,也不能够进行色情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对于存在监管不力的网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进行的处罚力度,严管严罚。 (三)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首先,要求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不仅要求教师能够对计算机网络技术有一个很好的运用,同时也要求其能够对学生的上网特点与兴趣爱好等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其次,要求院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网络道德教育,强化对教师的网络安全管理培训,确保其能够针对学生所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此外,要想从根本上做好网络安全工作,需要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树立全员参与意识,确保学生能够随时受到网络安全教育,提高自我的网络安全意识。 (四)对网瘾学生要对症下药 从根本上来讲,现阶段,导致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工作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安全气氛与师生安全意识较低。因此,在日后的教育管理过程中要求学校应当加强对网瘾学生的关注与重视,强化对学生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教育,并加强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有确保双方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才能有效的打开师生之间所存在的心结,并以此来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的网瘾问题。 结语 总而言之,高职院校之所以要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主要就是为了能够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并满足社会对于高职人才的需要。现阶段,大学生是网民化程度最为活跃的一个群体,学生们不仅能够通过运用网络来获取相应的信息与知识,同时,网络也已经成为了学生们进行情感与思想表达的一个重要场所。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就要求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的认识,全面强化网络监管力度,并建立起高素质的专业教师队伍,通过有针对性的方法,来解决学生不合理的网瘾问题,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与综合提升。 作者:陈志尧 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研究: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网络经济的发展,一些过度消费大学生的不良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在高校当中不断扩展业务。大学生在即时消费满足的诱导下,随时都可能在“高利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因此,强化网络安全意识与提升思想道德教育水平在大学生网贷这一问题上,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网贷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现状 虚拟性作为互联网的优秀性质,使得当今的网络使用过程明显具有自由性和隐秘性特点,以至于部分畅游虚拟网络中的高职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即时享乐,追求新鲜刺激在网上人身攻击、互相谩骂、虚荣拜金、过度消费,以及推崇享乐主义等等。这一系列的现象不仅让当今的大学生在网络世界上摒弃了自己的社会身份和时代责任,降低了自己的道德底线,扭曲了自己的人生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削弱了自己人身安全的防范意识,还导致了网络犯罪几率增长,让原本混杂纷乱的互联网环境更加恶化。 二、大学生网贷行为的社会心理分析 1.追求即时满足。大学生追求的物质生活,希望今天可以透支明天的收入,来提前享受,这一心理是如何落实到过度消费的网络借贷,以致于借贷金额已远远超出了自身的偿付能力呢?下面举例说明。李某作为一个每月只有800元生活费的农村大学生来说,在一个节俭朴素的传统家庭环境中,很多物质需求并不能即时满足,本身就具有物质匮乏的心理的李某,在大学这个群体环境中具有可以对比的对象时,这种无法满足的物质欲望愈演愈烈。当李某面对网贷可以为他支付他目前想要的苹果手机,但是负债可能超越他自身的偿付能力,李某没有被理性叫醒,并幻想在未来也许自己会有一个好的赚钱的方式,并补上这个“窟窿”,从而得到了梦寐以求的诸多商品。借贷消费最大的特点就是鼓励消费,并超出目前消费能力的范围,被认为现在所享受的金钱,在未来的几月或几年的时间内,平均受到的支付金额与目前金额相比,被打了很大的折扣,出现了偿还总额翻倍,但是分期偿还金额大打折扣,从而给了借贷者一种被优惠的感觉。这种即时就能拥有商品的满足感可以解释为,人们情愿支付贷款的利息,却不愿意在久远的以后为了需要的商品而存款。 2.互相盲目攀比。由于大学生们的出身、家庭背景以及地域的不同,消费能力的高低不等也在所难免。处于社会价值观与人生价值观尚未完全稳定时期的大学生,很容易产生盲目攀比的心理现象。大学生这一没有固定社会经济来源的群体,大多数还在受父母供应消费,他们的消费能力也在一定的范围受到限制。一旦在他们眼前出现“零首付”“无手续费分期”“款项秒到”等噱头的网贷服务项目,他们就很容易被诱惑而贷款,从此看似满足的攀比心反而进入了一个周而复始的漩涡,享受其中却无法自拔。 3.高估自己的偿还能力。在社会市场经济环境中,虚荣的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散发着奢靡华丽的光环,一些追求物质和崇拜金钱的大学生,在消费过程中很容易冲动,这也给了网贷一个广阔的市场契机,因为网贷的便捷性而深受大学生群体青睐。大学生并不觉得自己没有偿付的能力,但事实他们并没有真正稳定的经济来源,为了“花未来的钱,圆当下的梦”,对未来的收入也是充满幻想而不切实际的。 三、如何解决大学生网贷出现的问题 1.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面对网贷对大学生带来的盲目攀比,冲动消费,无力偿付这些负面作用以外,网贷的出现对大学生创业,助学助贫也有一定的正面作用,这一作用可以减少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顺利毕业,还可以鼓励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进行自主创业,不仅有利于培养社会经济型人才,培养大学生独立自强的意志,还能让大学生有计划的去理财偿付贷款,提升大学生的责任感和诚信感。基于此,笔者认为,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桥梁,很多大学生的是非观价值观并不完善稳定,需要校方呼吁改善社会不良风气,加强社会价值观与人生价值观的深入教育,需要家长们对孩子们悉心教导,提升大学生的道德使命感。因此,校方和家长们应进行教育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与孩子们热心交流,倾听孩子们的心理需求,防止恶行的发生。 2.加强对网贷服务的规范与监管。网贷在社会中的业务扩展,缺乏法律规范与监管。作为市场经济近年来的新生事物,法律的制度无法实时规定,因此,网贷公司的存在与经营,所受到的法律约束不够完善。当然,利用法律边缘空隙来隐秘经营,混淆网络公司和网贷的性质,在工商监管部门允许的经营范围之内,网贷公司在没有“借贷”这一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仍然借助电子商务的形式继续推广贷款业务。假使网贷公司意识到了经营范围受到法律限制,仍然采取规避的方式,法律必须对网贷公司的经营资质进行规制。如果不对网贷进行规范和监管,制定条规,必将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错乱。 3.对学生网贷进行管制。为了保护大学生的安全权益,减小大学生网贷所承担的风险,校方应把控网贷事件,严格审核网贷款项目的用途,力求款项明细,对学生的借贷要控制金额范围和用途范围,征求父母同意并提供父母同意证明的前提下,由贷款公司经由学校审核再将款项打给学生,杜绝个别学生借助网贷进行过度消费或冲动消费,以防止学生因无法偿付巨额贷款而导致的种种悲剧事件。 4.限制大学生可贷款额度。网贷存在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数额越大,风险也就越大。由于网贷市场现在缺少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制约,没有统一管理的信息平台,大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多种渠道贷款,其额度无法限制。倘若大学生无法承担过高的偿还额度,便会出现诸多意想不到的继发恶性事件。因此,必须限制大学生借贷的额度。 四、高职院校开展网络安全教育的时代价值 1.高职学校承担着建设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职责。学校是国家寄托未来社会新接班人的枢纽,作为社会新接班人理应具有高度的国家安全意识及网络安全意识。网络安全意识包括对互联网技术技能的认可,学习并参与到互联网活动中,并在活动中维护良好互联网环境的义务与责任相互辅助等等。在教育大学生行使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在引导着大学生的道德观念,社会价值观和人生价值观,这是当今学校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必要性和使命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新生代力量,积极自觉维护网络安全,认真学习思想政治课程,拥有时代的使命感、民族自豪感与社会的责任感,是更好地建设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制环境和网络环境的必要前提。国家需要的不仅是技术型人才为经济建设添砖加瓦,更需要素质型人才为社会建设奠定基石。因此,高职院校承担着推广并加深网络安全意识教育的职责 2.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数年来的思政教育活动的发展,以培养素质人才为首要任务,这一教育工作成为高职院校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精神教育。但是,由于学生素质存在着差异,办学模式的多样化,课程更加重视操作实践,即使高职院校在不同程度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意识的教育,但是由于对网络安全意识的不同认识,使得部分学生并没有深刻认识到学习的必要性,导致在实际当中,学生对个人主观的想法过于偏激,把个人利益放在了重要的位置,而没有将个人的价值观与网络安全联系在一起,在这种现状下,确保网络安全意识深入到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当中,不仅关系着学生个人在社会中的追求与发展,还关系整个国家与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也是强化社会发展稳定的坚实基础。 作者:钱伟 张诺 白其安 单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研究: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对策研究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摘要:网络不仅是大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他们表达思想和情感的重要场所。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与网络信息的多样化使网络不安全事件在高职学生群体中频繁发生。本文分析了目前高职学生网络安全问题的表现,并以践行文明修身为视角,提出提升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实效的策略与建议。 关键~:高职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文明修身 所谓“文明修身”,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根据特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伦理原则,进行自觉、自律的品德修养,进而达到尽善尽美的文明境界。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中,修身是实现人生最高理想、造就完美人格的根本途径和手段,修身教育历来被看成是培养社会成员道德品质、陶冶情操和提高精神境界的重要途径。儒家教育思想坚持“修身为本”的伦理道德观,注重道德主体的“自我”“自觉”“自德”,将个人道德修养与齐家、治国等紧密联系,这一思想不仅为我国古代道德建设和传统道德精神的形成做出巨大贡献,对信息时代背景下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当代大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大学生是网民化程度最高且最活跃的群体,网络不仅是大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日益成为他们表达思想和情感的重要场所。 一、高职学生网络安全问题表现 据调查显示,网络危险行为与大学生性别、学历、年级、专业以及所在学校性质有关。大学毕业班学生具有较高的网络犯罪行为报告率,专科生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低于本科生,且专科生较本科生更易形成网瘾。在网络越来越具便捷性、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性以及近年来互联网移动终端广泛使用的情况下,具有高职学生特点的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信息多元化冲击高职学生理想信念 网络像一块磁石,每天吸引着无数信息在这里交汇,原本有着国家、地域、社会制度束缚的信息在网络这个自由、开放的场域里相互传播、交融,不同民族、国家间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等冲突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二)网络不良与信息垃圾影响高职学生文明素养 网络信息内容丰富、覆盖面广,但又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精华与糟粕并存。网络的复杂性使网络上充斥着各类信息,其中不乏黄赌毒等影响高职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内容。由于目前高职学生大多为“95后”,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一些学生为了满足好奇与寻找刺激,陷入了不良信息的泥潭,心灵遭到污染,精神受到扭曲。此外,一些“网络大谣”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在网络上肆意散布虚假信息。 (三)网络法治意识淡薄滋生网络违法行为 调查表明,高职学生网络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很多学生对网络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更有学生对网络法律持漠不关心态度。在网络虚拟性、隐蔽性特点的遮蔽下,部分学生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在网络中并不适用,进而形成网络世界是一个无规则、无约束空间的错觉,导致“95后”大学生网络行为的随意性。一部分学生由于不能准确辨别网络信息垃圾,参与到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当中;还有一部分学生搞不清楚网络犯罪的界线,在好奇心与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随意盗取他人网上钱财,制造传播网络病毒,触犯了法律也浑然不知。 (四)长期沉迷于网络导致“网络成瘾” 相较于本科生,高职学生学习兴趣不浓、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主动性不强、自控能力较差,大多数高职学生的业余生活主要在网络中进行。网络游戏与网络社交是目前高职学生最主要的网络活动方式。“95后”学生大多成长在物质条件富足、精神生活愉悦的环境中,加之随处可见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上网本等网络工具,使得大学生可以随时随地接触网络,极易导致“网络成瘾”。在高职院校中,因沉迷于网络导致厌学、挂科、甚至退学的情况屡见不鲜,长期沉迷于虚拟世界还造成部分学生性格冷漠、心理扭曲,有的甚至失去了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能力,身心因此受到了极大伤害。 二、高职学生网络安全教育提升对策 现代文明修身要求受教育者把外在的规范、价值标准融入日常学习、生活、工作及言行中,反复修炼,内化为自己的认识、情感与意识。网络安全教育与大学生文明修身实践息息相关,高职院校在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时要厘清问题与思路,着眼于高职院校自身特点,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以学生为导向,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使文明修身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加强高职学生网络法治意识 意识是行为的先导,行为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要降低高职学生网络犯罪事件的发生,必须从意识上入手,防微杜渐,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扼杀在意识的摇篮里。由于目前高职学生网络犯罪行为大多由网络法治意识淡薄引起,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时,要加强网络法治教育,将网络法治教育贯穿于大学三年的整个学习教育过程中。大一入学时进行网络法律与基本法规宣教,帮助学生树立起基本的网络法治观念;大二阶段深入学习掌握网络法律法规,通过教育使学生养成网络法治意识;针对调查中显示的大学毕业班学生具有较高的网络犯罪行为报告率,对毕业班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让学生形成网络自律意识,自觉以法律来约束自身网络行为,提高对网络陷阱的辨别能力,防止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 高职院校基本拥有自己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对网络成瘾学生的干预与引导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实效性不强以及结果反复性等不足。在开展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时,高职院校要不断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防止因网络的发展给大学生带来心理问题。 (三)改进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高职院校虽开展网络安全教育,但普遍存在教育内容更新不及时,教育方法陈旧单一,高职院校的网络安全教育严重滞后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时代的需要。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以高职学生特点为导向,变单纯的知识灌输为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翻转课堂,激发学生自主学习意识与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网络安全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将安全教育局限于课堂与书本,而应采取课上课下、校内校外相结合的网络安全教育模式。 (四)构建完善的校园网络安全体系 大量信息通过网络渗透到高校,改变着高职学生思维、学习与生活方式,影响着他们的政治态度、道德风貌和价值取向。要帮助学生抵御不良信息的影响,高职院校应主动编织安全网,构建完善的校园网络安全体系。 高职院校网络安全教育是一项复杂而意义深刻的系统工程,网络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高职学生人格品行的发展与高校校园的和谐稳定。高职院校应大力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力度,审时度势,形成合力,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完善工作机制与手段,真正让网络安全教育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在如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中,中小企业逐渐崛起,并在促进社会进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经济发展背景下,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激烈,如果中小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自身的更好发展与进步,需要做好企业的管理创新工作。与此同时,能够在战略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工作的创新,及时发现在企业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作出调整与完善。所以,本文将针对战略管理视域下的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相应内容进行阐述。 1战略管理视域下的中小企业管理创新遵循原则 在战略管理背景下,为更好实现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工作,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原则。1.1合法性原则在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中,要保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展开。利用法律法规,对企业工作人员的自身行为以及工作行为等进行约束与规范,防止在实际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出现违规或者违法行为[1]。一旦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那么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发展与企业形象。基于此,在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中,需要始终遵循合法性原则。1.2整体性原则在企业的战略管理中,内部控制需要始终贯穿在其中,内部控制工作与战略管理工作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通过该项工作的展开,促使各个工作人员与各部门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能将完成战略管理目标作为重点与关键。在这一过程中,要遵循整体性原则。对企业的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在注重短期利益的同时,能够对长期利益的创造作出科学合理规划,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1.3针对性原则从目前战略管理的设定中不难看出,存在一定的预见性特点与规律性特点。但是,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需要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与完善,保证战略管理工作的针对性,从而将中小企业管理的薄弱之处更好缓解。对于各项经济活动的展开,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给予更多关注,不断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从而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中小企业战略管理现状 从目前我国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难看出,对于战略管理工作存在一定错误认识,认为战略管理工作只能应用在大型企业中,中小型企业不需要实行战略管理[2]。虽然有许多中小型企业能够意识到战略管理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仍然存在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长远战略目光有待提升。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中,有许多企业并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战略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以及对企业发展的意义。仍然认为战略管理工作是大型企业发展中需要展开的工作内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很多是发现市场的空缺与漏洞,在短时间内利用有限的资金创办起来。由此可以看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存在一定的偶然性特点。基于此,许多中小型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目光不足,这一问题的出现,对于中小型企业的未来发展会产生很大影响。第二,机会主义风气较为严重。近些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许多企业取得相应的成效与进步。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足之处与漏洞,那么有许多中小企业将会利用这一漏洞进行自身的发展,只注重眼前利益的创造,对于市场规则以及法律法规等造成忽视[3]。将成功归结于运气与机会,不能真正站在战略管理的角度,看待自身的发展问题。这一情况的产生,使得许多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止步于此,从而走向“衰败”。第三,战略规划内容有待完善。从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有许多中小型企业的战略规划内容不切实际,在战略内容规划过程中,并没有对市场发展情况与自身发展情况进行明确与了解,导致战略规划内容与实际发展存在差异。这一问题的产生,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工作人员缺乏一致的工作目标,这对于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会带来严重影响。 3战略管理视域下的中小企业管理创新有效措施 3.1加强对比较优势的发挥 在战略管理背景下,更好实现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工作,需要中小企业将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在此期间,需要企业能够对自身特 点进行分析与研究,明确自身存在的比较优势,这样才能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方案。在加强比较优势的发挥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中小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为自身创造一定的发展空间与市场空间,实现自身各项业务的拓展。加强对优秀技术的研发、拓展人力资源优势,同时明确自身的营销方式等,对企业资源进行充分挖掘。第二,中小企业在对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找准自身的战略定位,结合客户需求,对自身产品进行调整与完善,促使企业能够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定竞争地位。 3.2加强技术创新 创新是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重点与关键,因此,企业可以将技术创新作为重点与关键。通过技术构想,将研究开发与技术组合进行有机结合[4]。当一项新技术出现在市场中时,其生命周期就开始新旧演变。因为社会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激烈,因此,各个企业之间开始相互效仿,促使新技术能够在市场中逐渐得到普及,这样逐渐就无法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基于此,为使得中小型企业能够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管理工作的创新中,可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在技术创新中,要结合客户需求,同时对市场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与研究。确保技术创新工作人员,能够具备较强的工作素养与专业能力,这样才能在技术创新中将自身的作用与价值充分发挥。 3.3加强管理思维创新 在中小型企业战略管理创新中,要加强管理思维的创新,思维对于行动有着决定性作用。保证企业能够具备新型的管理理念,从而将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各环节工作中。在加强管理思维创新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对于国家相关方针政策需要工作人员对其能够有正确的解读与认识,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对市场发展情况能够有正确认识。明确市场需求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这一过程中,能够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意识与工作理念,从而在企业中创造良好工作氛围。第二,及时摒弃传统工作理念,也就是说将企业以往的小生产意识以及较为单一管理模式,不能将工作只停留在经济效益的创造中。而是需要对企业的客户需求作出分析,同时将提升服务,提升产品质量作为重点,这样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总之,要对管理理念的创新有正确认识,确保企业内的工作人员都能够具备较强的管理理念,通过理念的创新,能够对自身的行为与工作进行约束与规范。 3.4加强制度创新 在加强中小型企业战略管理创新中,可以通过加强制度创新的方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内各项工作的展开,都能够有相应的制度依靠,避免管理混乱或者工作混乱情况的产生。在加强制度创新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在制度创新中,可以在传统管理制度基础上展开,因为,在传统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的一定可取之处。但同样也存在不足,对于其中的不足需要进行调整与完善,使得制度的完善性与合理性得到保障。在这一过程中,要积极鼓励工作人员参与到制度建设与完善中,这样工作人员可以说出自身的意见与建议,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第二,在制度创新中,还要加强风险管控制度的创新。中小型企业在发展中,不可避免会面临相应的风险问题[5],一旦风险问题没有被及时发现并解决,那么不仅影响企业发展,严重情况下会为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基于此,需要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对企业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明确其中的风险因素。针对风险因素给出相应的控制措施与管理制度,从而将风险问题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将企业风险问题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风险的发生,同时降低风险发生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使得中小型企业能够在市场中,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实现中小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5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在实现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创新中,可以通过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的方式。在现如今企业的竞争中,虽然中小型企业涉及的资金与内容相对较少,但是也具备一定的优势,比如生产成本较低、经营战略可灵活变动等[6]。怎样才能将此类优势充分发挥,那就需要在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中,能够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这样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在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计划,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保障,只有保证每一位人才都能够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养,才能在自身岗位中将作用充分发挥。基于此,需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计划。这需要管理人员能够对企业员工实际工作情况有正确认识,明确员工存在的优点与不足之处,这样在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中,也可以保证其合理性[7]。促使企业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培养中,能够使得自身的综合能力得到提升,并且意识到自身工作重要性,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职业素养,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增加对企业的忠诚度。第二,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在如今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先进科学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出现,为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很大便利。所以,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中,同样也要加强对先进技术的应用,实现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比如,在对企业人员的管理中,可以利用计算机将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往工作情况、年龄、姓名等信息录入到其中,这样领导者与管理者,只需要到计算机信息库中进行信息的调取即可,从而展开相应的分析工作。在与员工的沟通中,不需要询问基础信息内容,为员工与领导者节省更多时间与精力。第三,加强企业文化管理与建设工作[8]。企业文化会直接影响企业发展,基于此,在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创新中,要做好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在企业中形成良好工作风气,使得企业文化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对员工产生积极影响,实现企业更快进步。 3.6加强内控管理创新 在中小型企业的战略管理创新中,要加强对内控管理的创新,通过内部控制工作的展开,可以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出现资源浪费等情况,所以,在企业中要将内控管理创新作为关键工作。在加强内控管理创新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第一,树立正确的内控意识。中小型企业对于自身运行发展实际情况需要有正确认识,然后制定相应的战略管理方案与目标。从宏观角度促进内部控制能够在企业中得到更好落实,通过事前防控、事中控制以及事后监督的方式,将内部控制工作的价值与作用发挥。与此同时,在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中,需要企业能够战略管理目标融入到其中,确保各个部门与工作人员,明确企业发展目标,朝着目标方向进步。第二,优化内部控制体系。在内部控制体系的优化中,需要工作人员能够肩负起自身责任,做好企业发展分析工作,促使内部控制能够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 4结语 综上所述,在战略管理背景下,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展开,对于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企业发展中,要将管理创新作为重点。增强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实现我国社会的更快进步。 参考文献 [1]袁颖璇.“互联网+”时代企业战略管理创新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9(33). [2]张小莉.管理会计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探索[J].财经界(学术版),2019(18). [3]张志萍,高媛.论平衡计分卡在我国企业绩效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商论,2019(17). [4]徐官杰.基于差异化战略视角的企业管理战略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22(18). [5]严永焕,吴杰,康玉梅.石油企业管理会计应用水平评价体系构建研究[J].财会通讯,2019(25). [6]叶陈云,石睿,王雨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管理会计工具选择及运用[J].会计之友,2019(17). [7]刘永红.浅谈人力资源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J].人才资源开发,2019(16). [8]吴玲玲.浅析战略管理会计在企业营销成本管理中的应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9(16). 作者:王子夏 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商学院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小企业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无论是从经济贡献还是社会贡献层面,中小企业都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日益凸显。温州是一个中小企业众多的城市,其生存现状和融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反映了中国许多实体经济企业的融资难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温州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了严重的资金瓶颈问题。大多数企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供给问题,从而引发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以供应链为优秀的新型融资模式,有利于中小企业资金获取困难等问题的解决。供应链融资模型是一种刚兴起的模型,在市场上比较少见,尚未成熟。利用供应链金融模式,可以促进温州中小企业发展,有助于化解融资问题。在引进新模式解决问题的同时,也需要研究其风险以及作好系统的防范,不断创新发展新思路。 1供应链金融 1.1供应链金融的概念 供应链金融是一类新兴的融资模型,围绕优秀企业自身信用情况,旨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提升供应链竞争力,从而实现利益相关方协同发展,创造共赢局面。供应链金融体系把单个分散的企业整合成企业链群体,把单一的公司整合在一起,形成一条企业链。在此企业链上,原本单一的竞争变成了整体的竞争,这极大程度上减小了融资风险。 1.2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随着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兴起,人们加大了对供应链模型的关注度。我国在供应链金融方面的研究始于21世纪初期,我国的学者对于供应链企业的产生背景以及行为模式进行了总结归纳,指出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三大类。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应用推广与创新,学者更加深入研究了基于供应链金融的供应链主体的运营决策以及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整体绩效和协调性的影响。同时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概念的提出,供应链金融研究也出现了更多的发展方向。 2供应链金融对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2.1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温州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量较为庞大,但融资总量却在减少。近几年来,温州地区的融资需求已达到了1200亿元。从温州市发改委2016年提供的监测数据中发现,不同程度的缺乏贷款在温州中小企业中有一定的普遍性。根据调查研究,在132家温州地区中小企业中63家中小企业债务融资比例在10%以内,40家的企业债务融资比例在10%~30%,仅有5.3%的中小企业债务比例在50%以上。这使得温州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筹集困难,债务占比偏少的困境。中小企业主要有两种方式进行融资:一是银行融资,二是民间融资。但是在温州这个地区,银行融资和民间融资的利率位于较高水平,这使得温州的融资成本保持在高水平,短期内无法下降。随着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出现,基于优秀企业的参与,银行愿意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投放力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温州中小企业资金筹集难问题。 2.2温州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资金筹集效率低。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较为恶劣,当地信息系统不完善以及信用制度失去效用等问题严重,导致企业无法通过银行融资及时注入资金。筹集不到充足的资金使得当地企业周转困难,制约了企业本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2)金融体系不完善。银行的经营模式和观念与中小企业的运营模式不匹配。不同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相对而言银行付出的管理贷款的成本较高,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投放贷款积极性偏低。温州金融体系僵硬,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3)中小企业自身缺陷。温州中小企业自身具备经营稳定性差的缺陷,有较高的倒闭风险。截至近几年,温州已注册的中小企业有7万多家。其中,中小优秀企业有300家。在这300家中小优秀企业中,约有33家存在周转资金困难问题,并且只有66家的中小企业发展状况良好。在遭受金融危机等突发性状况时,中小企业应对危机能力较弱,容易在经济衰退期面临破产的风险。并且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层面,其竞争力低于大型企业,面临市场风险大。 2.3供应链金融的优势分析 (1)提升还贷可信度。真实交易的存在是每一种融资模式运行的前提。在此前提下,银行才能控制好企业的还贷来源。对于银行而言,还贷来源的确定能够减小企业违约的可能性,提高贷款回收的保障性。在传统融资模式下,基于中小企业还贷能力弱以及信用度低等方面,银行不愿意把资金发放给中小企业。然而供应链金融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出现,改变了此情形。因为供应链金融的基础是真实可靠的交易,并且有优秀企业的参与,提升了中小企业还贷能力的可信度,促使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放程度。(2)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供应链金融的出现,使得银行不仅可以通过企业来取得交易信息,还可以通过供应链来取得交易信息。与现在的供应链金融相比,银行为得到企业自身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银行组织人员经过现场调研与访谈的方法来获取企业的信用信息。在贸易往来中缺少不了物流企业的参与,这为银行获取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创造了另一条更为便捷的通路。银行可以通过与物流企业的沟通交流从而了解中小企业自身运营状况。一家中小企业本日物流情况足以反映其运行能力以及经营状况。供应链的出现,使得企业联系在一起,整体之间信息的交互变得更加透明与对称。供应链中处于优秀地位的企业与中小企业间有着商业贸易往来,这部分往来的资料可以展现企业自身的信息以及信用程度,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大于网络上存在的虚假信息,可以体现需要贷款企业的真实信用水平。(3)缓解优秀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因为供应链金融的出现使得单一企业聚集在一起,呈现链条状。在此链条上,以优秀企业为主导,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这使得中小企业能更加容易的得到银行的信任,成功授信并取得融资贷款。这种供应链金融融资体系是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它加强了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能力,使得供应链条上的各企业能够成功得到贷款。各大企业不仅包含处于优秀地位的企业,也包括了微小企业。此模式充分利用了供应链的结构特点,极大地补充了商业交易环节的不足,成为银行贷款模式的新领域。 3供应链金融模式面临的风险以及应对对策 3.1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应当不断扩大法律法规包容性 供应链金融背景下银行与中小企业贷款关系中,存在着可变动资产抵押的问题。这和我国的一些法律息息相关,如《中国人民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等。现有的法律存在不够完善的缺点,无法完全覆盖整个供应链。供应链为优秀的金融模式演变而来的模型是多种多样的,并且随着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出现在不断的扩充与完善。这导致供应链金融缺乏详细的法律条款来规范它。中小企业的融资丧失法律的保障,放贷风险将会有所提高,这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针对法律制度缺失这一点,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减少企业与银行的顾虑,促进供应链金融的稳定发展。 3.2信用机制不够全面,需把应对中心集中在信用机制上 首先,我国信用机制没有十分完善,银行不能得到完整的企业历史信用信息,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中小企业对外公开企业自身的信用信息,能与银行作好沟通交流工作。供应链中的优秀企业进行授信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优秀企业只是整条供应链上的个别企业,不具备完全的代替能力。而且银行的信用体系与以供应链为优秀的金融体系还未完全匹配。因此,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机制,这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融资。 4结语 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有效的缓解了温州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困难问题提供了很大的助力。供应链模式的前提是真实交易,把信用不佳的企业排除在外。这大大提高信贷稳定性,降低了贷款风险,易于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尽管以供应链为优秀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过程比较短,但是随着云计算等新技术概念的出现,其发展迅速,带动中小企业向前进,改善融资条件。 参考文献 [1]于海静,康灿华.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机制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17(8). [2]王赛芝,孙俊科.供应链金融视阈下的温州中小企业融资分析[J].中国商论,2017(9). [3]牟伟明.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价[J].财会月刊,2018(3). 作者:沈铭 吴美珍 单位:浙江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证券法民事责任研究: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思考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做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换言之,原告需要证明的并不是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某种积极行为,而只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法性,这种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在判断这种因果联系时,确定原告是否对被告的行为产生某种合理的信赖十分重要。 在证券法中也应该采纳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原则。有关证券市场中行为人过错的认定与推定有如下问题值得探讨:1.我国证券法对于发行人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方法。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采取过错推定责任过于苛刻。这些人员只要证明其尽了合理调查的义务,就应当可以要求免责。2.专业中介机构的过错。我国证券法规中对专业中介机构的规定似乎是只有在他们有主观上的故意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并不完全合理。应当将“弄虚作假”改为“不是陈述”。3.证券承销商的过错。我国对证券承销商的过错,完全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做法。这种规定不完全合理。对承销商的责任仍然应当采用过错责任。4.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的过错问题。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在操作上会遇到很多诸如诉讼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如何计算损失等技术上的难题。如何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仍然是法律上需要研究的课题。 我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模式来解决证券民事诉讼的问题:一种是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制度,即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使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或证券法的修改,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起诉。 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做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换言之,原告需要证明的并不是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某种积极行为,而只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法性,这种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在判断这种因果联系时,确定原告是否对被告的行为产生某种合理的信赖十分重要。 在证券法中也应该采纳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原则。有关证券市场中行为人过错的认定与推定有如下问题值得探讨:1.我国证券法对于发行人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方法。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采取过错推定责任过于苛刻。这些人员只要证明其尽了合理调查的义务,就应当可以要求免责。2.专业中介机构的过错。我国证券法规中对专业中介机构的规定似乎是只有在他们有主观上的故意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并不完全合理。应当将“弄虚作假”改为“不是陈述”。3.证券承销商的过错。我国对证券承销商的过错,完全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做法。这种规定不完全合理。对承销商的责任仍然应当采用过错责任。4.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的过错问题。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在操作上会遇到很多诸如诉讼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如何计算损失等技术上的难题。如何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仍然是法律上需要研究的课题。 我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模式来解决证券民事诉讼的问题:一种是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制度,即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使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或证券法的修改,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起诉。 证券法民事责任研究:证券法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分析研究论文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造假”的案例愈演愈烈,屡禁不止,“造假”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向股民开启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证券民事赔偿的大门,同时也为造假者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本文着重论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的虚假陈述应承担民事责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和根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功能: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起源于1844年的英国公司法,它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或向证券主管部门或自律机构提交申报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各国设计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为证券市场的规范起了重要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市场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功能。具体而言,信息披露的功能有三:执行的效力、公众反应和告知的功能。所谓执行的效力是指信息披露有助于法律的执行,尤其在对抗内幕交易上,如果内部人必须就其所持股份的变动和交易情况披露,则法律本身就可以阻止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公众反应则是指可以督促公司的管理阶层履行其应注意的义务。与本文最有关的则是告知功能,向公众告知有关投资决策的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是使与公众有关的信息公开公平地传递给投资大众。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原则:证券法明确的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即实体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1、实体性原则:(1)真实性:指发行者公开的信息资料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准确无误,不得具有任何虚假成分,不得作虚假表示,也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披露的信息产生误解。证券法中从几个方面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予以了制度保障。首先,发行者负有保证义务;其次,中介机构负有保证义务;第三,证券监管机关负有审核义务。真实性的标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这些事实发生在公司证券的上市发行、流通过程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第二,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发生的客观事实相一致。第三,披露的信息必须完全真实。(2)完整性:指公开的信息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存在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不合理的投资决策。(3)准确性:也称全面性,指发行者必须全面披露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的必备资料,不得有重大遗漏。一方面,应公开的信息在性质上必须是重大信息,证券法上的重大信息是指能够影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的信息;另一方面应完整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必须能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这能有效地解决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4)及时性:亦称时效性,是信息的重要特征。我国证券法对定期报告有时间要求。(5)公平性:上市公司的信息应该面向所有投资人。2、形式性原则:(1)易得性:是对信息公开方式的要求,旨在公众投资者能以最简便的方式获取公司有关的公开信息。所以证券法第64条规定公开信息的有关公告该应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2)易解性:指发行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应易于一般投资者理解、掌握、和运用,尽量避免使用晦涩难解、冗长,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用语。 二、信息披露制度中虚假陈述的表现及危害性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根据证券发行交易程序和信息公开的阶段性,可以将虚假陈述分为:发行市场的虚假陈述与交易市场的虚假陈述。所谓证券发行市场的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的事实、性质、前景以及法律等事项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此种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根据上述我国禁止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法规来看,证券发行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虚假记载,是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做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虚假记载的方式很多,尤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财务报表虚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2)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3)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4)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除上述方法外,还可能有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手段进行[i]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记载。我国证监会查处的一些上市公司中,出现过大量的虚假记载的情况。如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骗取上市资格,以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记载为盈利5,400万元。这种方式属于积极行为的方式,主观上既可出于故意,也可出于过失。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艰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如披露某项公司资产价值5000万元,而在价值评估时采取重置价值法,并非现实的价值,这种未予明确说明资产评估的方式容易使公众误以为是资产的现实价值。误导性陈述既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方式。〔1[1]〕在主观上,既可出于故意,也可出于过失。对是否构成误导之判断,不应仅注意文件或其构成部分之字面含义,而更应注重该文件之表示对公众所可能造成的印象。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为贯彻完整原则,应当避免有重大遗漏。重大遗漏是一种消极的虚假陈述,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如某股份公司对其涉及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在招股说明书上只字未提,使投资者难以了解资金投向的风险,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遗漏。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故意遗漏的称为隐瞒,过失遗漏的称为疏漏。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凡对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有影响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公开文件中应当披露的内容不以法定表格所列举的事项为限,证券发行人尤其要注意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因为对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可能被投资者期待、信赖,并以此为根据做出投资决策,而义务人往往最容易在这方面造成遗漏。此外,有些信息如果可以不披露,当义务人披露时,就要严格进行全面的披露,否则也可能因其披露信息具有误导性而导致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对虚假陈述行为予以禁止,这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公司、证券法律法规条文中: (1).《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股票条例》第17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股票条例》第21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二)虚假陈述对投资者及证券市场的危害 虚假陈述违反了信息披露这一基本证券法律制度,是对公开理念的背离。首先,欺诈公众投资者。投资者依赖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进行判断、投资决策,一旦上市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存在虚假的情况,使公众投资者无法充分的占有准确真实、有效的信息,无法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运作状况,从而导致决策失误,遭受投资的经济损失,也会极大挫伤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其次,在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同时,必然也会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因为,虚假陈述也是部分业绩较差的发行或上市公司借以逃避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手段,该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混乱,而且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很低,它使证券市场无法发挥其优胜劣汰、调节资金流向、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功能,从而破坏了市场秩序,极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第三,虚假陈述本身也对其他合法的上市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建立在现代经济基础上的现代法律体现了对经济活动参与主体平等地位的维护,它要求人人在经济利益面前都是平等主体,承担义务的同时必然享有相应的权益。由于这些披露虚假信息的短视的上市公司的存在,使得那些按照法律法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下降,利润减少,不利于该公司的发展。 三、承担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 由于不同的主体在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则法律强加于其身上的义务也不相同,违反该种义务自然应承担不同的民事法律责任。义务得以有效履行的根基在于责任的设置,因此,在证券发行市场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那些对信息披露负有义务的人。我国证券法及股票条例中对承担有关文件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证券法》中不仅规定了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对公开文件的虚假陈述承担赔偿责任〔1[2]〕,而且规定了专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股票条例》中规定了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主承销商对公开文件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因此,从我国证券法规定来看,承担证券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发行人、发起人:发行人是指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中的首要因素,是证券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也是证券发行后果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法律上得以平衡和存在的基础,所以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而筹集资金,发行人享有收益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发起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其活动使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成立的人,他既是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又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发起人是发起组建公司的人,对组建公司的所有情况都有非常深入的了解,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公开文件是由发起人或委托承销商制作、由发起人决议通过,并由其代表公司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发起人直接参与了公开文件的制作,因此,发起人必须对公开文件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股票条例》第17条要求全体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陈述,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普通投资者很难和发行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通过法律的特殊保护才能使其利益不受侵害。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赖于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因此,当发行人违反诚信原则,在披露的信息中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大陆法中把董事看作公司的受托人,这种委托关系是因股东会的选任而产生。这种委任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委托关系不同,它不仅要求董事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且还应负忠诚义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一般都参与发行人的公开文件的制作,并在很多情况下这些人员的决策决定了公开文件的内容。而且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因此,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董事会一般采取多数票的形式决议,因此,有些董事可能对造成投资者损害的决议持反对态度,如果让其和其他董事一样承担责任显然不妥。〔1[3]〕而且,并非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开文件的虚假陈述都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也违背法律的宗旨。因此,只有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才是承担责任人员。 (三)证券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证券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团其他成员。承销商的商誉和其为所承销证券所作的宣传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影响重大,因而各国都对承销商的行为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一般证券承销商是不参与公开文件的制作,只是对其进行审查,但在我国证券发行中一般是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制作公开文件,因此,证券承销商是发行过程中的主导者。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人的状况予以保证的地位,一流的承销商承销证券时,其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做了保证,而给投资者以信赖。因而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不外乎在于尽可能使多数的关系人负赔偿责任,而互相牵制,以达到有效防止公开文件虚假陈述的目的。法律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保证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公司的品质给予担保认可的地位。某种程度而言,一流的证券承销商的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作了保证。因此,证券承销商的地位,实际上会大大的影响投资者。普通的投资者认为一流的证券承销商不会承销不良的证券,而且其所承销的证券必然会适合大众持有,发行证券必然符合其承销的标准。同时投资者可能认为承销商于同意承销前,必定已经将发行人过去的财务报表加以严格的审查。〔1[4]〕第二,承销商对有关发行公司事项之调查与确认,处于特别有利之地位:盖证券承销商拥有富于经验之专家,且具备从事调查之必要设备,并获取充分之报酬。第三,证券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承销发行的证券,承销商希望避免承担责任,应当慎重调查发行人的有关情况。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证券发行人的主要审查者,应当就其过错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文件制作时,要求其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更是理所当然。 (四)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人员。现代社会,知识和技术日益专门化,分工也越来越细,人们也越来越依赖各种专家的指导和建议。与此同时,各行各业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法律上由此产生专家责任的新的法律问题。专业人员及其所在的事务所是证券市场的服务者,有别于发行人或承销商内部的会计师、审计师、法律顾问和评估人员等。他们在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介机构的职业要求是做到独立、客观和公正。专业中介机构一般只对公开文件中的一部分进行审查或制作,其意见也使发行人或承销商合理的信赖而减轻了注意义务。因此,专业中介机构必须为其签证或陈述部分负责,而不是对整个公开文件的虚假陈述都承担民事责任。〔1[5]〕但是,专业中介机构对公开文件的审查义务较高,必须符合“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2〕专业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同时,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责任。这样才能保证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 四、虚假陈述的实体法救济措施 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身的保护而消耗殆尽。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法律规则中必须包括和平解决纠纷的手段。〔3〕法律权利的完整结构包括基础内容和救济内容。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的人应受的制裁和法律后果。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上,法律责任都是法律制度得以实施的保障。在我国法律中,对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一些规定,但基本上都是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规定〔4〕,民事责任鲜有涉及。民事权利仅有基础内容而无具体法律救济力相伴随,民事权利必将抽象化,而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因此,完善证券发行市场的民事责任,有利于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公开文件中的虚假陈述给投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存在争议。在民事责任性质中,最基本的是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投资者可以合同关系为由要求发行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以承担侵权责任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1.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证券发行有关文件内容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合同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反映了证券监管机构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进行的适度监管。如果对虚假陈述适用合同责任,则是证券发行人对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但在很多情况下,如在发生信息重大遗漏的情况下,证券发行人可能并没有违反有关文件中所述义务,也勿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上真实性的保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种契约性的约定。无论在担保的权利主体、担保的责任范围还是担保的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1[6]〕因此决定了信息披露担保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契约义务。因此,违反该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信息披露表现了很多非契约化倾向。首先,信息披露义务人并不都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甚至也不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人。其次,公布于公众的公司信息不仅被投资者作为购买该公司直接发行证券的投资判断的根据,而且被投资者作为购买非该公司直接发行的公众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的判断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公开的信息更不可能是证券出卖人要约的表示。再次,公司信息披露并非都直接出自证券卖出人。 3.有关人员承担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由于合同的相对性,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可以要求与投资者存在合同关系的发行人承担责任,而且可以要求有责任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承担责任。此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也较之违约责任大,加大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侵权责任在保证投资者权益时的最大障碍便是法律对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举证责任的要求。因此,由法律直接规定其责任的法定民事责任便在各国立法中创造出来。当事人在遭受损害时,可以直接援引法律的规定,而免去了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和侵权举证责任的困难。当然,法定民事责任中,被告也可以举证来推翻。如中介机构可以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来免责。因此,我国证券法在修改时,应当直接规定受害投资者的救济措施,免去投资者援引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规定要求承担责任的困难,以确实保护其合法利益。当然,即使在证券法如此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亦可以援引合同法或侵权法来要求虚假陈述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二)请求权人和请求权基础 1.请求权人: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会给广大投资者造成损失。在电子交易化时代,股东的地位瞬息万变,在成千上万的公司股东中,就应当确定有权要求民事赔偿的股东范围。我国法律中对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的资格有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请求权人的规定也是十分宽泛的,只要有关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投资者就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尤其在我国大多数股民缺乏理性投资理念时,更加强了对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当然,对于已经知悉股份公司公布的是不真实信息的投资者,由于其投资是没有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2.请求权基础:是指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之法律规范。〔1[7]〕当事人的权利遭受损害要启动诉讼程序请求保护时,必然要寻找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其诉讼请求的依据。我国《证券法》中虽然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但由于相关的赔偿制度至今未建立起来,使得这种规定流于形式。我国可供投资者请求发行中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有:1.《证券法》第63条规定了发行人、承销商以及他们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连带赔偿责任。第161条和202条规定了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赔偿责任。2.《民法通则》106条和117条是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134条规定的是民事责任方式。3.《合同法》第54条、58条是关于合同撤销以及撤销后损失赔偿的规定。 (三)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虚假陈述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前已述及。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定为准。在我国,证监会公布了一些对发行人的处罚决定,投资者可以将其作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2.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往往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和承担责任的大小。 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分配等,于当事人的利益可谓举足轻重。对于归责原则,各国大都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兼采其它归责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重要依据。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侵权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或收益人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侵权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在证券发行市场中,由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难以举证证明,因此各国证券法中一般规定了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作为虚假陈述责任人的归责原则。在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针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归责原则。 (1)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虚假陈述负无过错责任:我国证券法中对发行人和发起人规定了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发行人和发起人的免责事由。 (2)发行人之外的人负过错推定责任: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信息披露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规定他们对证券发行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显然更利于他们恪守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承销商虽然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参与公开文件的制作,但其参与了证券的直接销售,将其置于承担责任之下,有助于在销售证券的过程中,证券承销商全面、正当的向公众披露信息。我国证券的发行却一般是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制作公开文件,因此,承销商更应当对公开文件的虚假陈述承担责任。各国证券法在确定发行人之外的人员的归责原则时,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推定的原则,即他们只有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恪尽职守和进行合理调查才能免除承担责任。而我国证券法规中除对专业中介机构规定似乎是故意才承担责任外,其他人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1[8]〕我国证券法上的规定不尽合理。第一,对中介机构规定故意才承担责任,不利于中介机构的勤勉工作恪尽职守。而且在投资者遭受损害时,难以举证证明中介机构在制作登记文件时主[9]观上故意的存在,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二,对承销商规定无过错责任也不合理。首先,承销商在很多情况下不可能知道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要求其承担和发行人一样的责任,未免显得太苛刻。承销商的责任应当以其对披露文件的投入状况来考虑,比如在招股说明书中,承销商必须对虚假陈述负责。其次,对证券承销商规定如此严重的责任,不利于督促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和细致的调查,而且影响证券发行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承担无过错责任也要求过于苛刻。这些人员只要证明其尽了尽职调查的义务,就应当可以要求免责。绝对之责任,就保护投资人而言,固有其优点,但对发行人以外之人,如已尽积极调查之注意义务,即使无过失,仍须负连带赔偿责任,实属过于苛刻,不足以鼓励各该人员依其职责防止公开说明书之虚假制作。 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抗辩,证明原告诉求不成立的事实。(1)发行人的免责事由(2)发行人之外的人的免责事由,恪尽职守和合理调查。此外,发行人的董事、合伙人或在登记文件上签字的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这些人员要对登记文件中存在的错误陈述以及隐瞒承担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中对发行人之外的人可以提出的免责事由没有明文规定。发行人之外的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已经恪尽职守或合理调查,应当可以免除责任。 3.损害后果:无损害即无赔偿。民事责任之产生,皆以损害为必要。但民事责任的本质在于尽可能的回复因损害所破坏之均衡。证券发行市场上出现虚假陈述行为,不一定使所有的投资者都会产生损失,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还会给投资者带来好处。因此,只有存在因虚假陈述导致损害后果的投资者,才可能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害作为客观存在的现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损害的法定性。即损害事实必须是证券法明确规定或依据证券法的精神对造成损害予以制裁时,才是应当追究的事实。第二,损害具有客观性和可确定性。前者指损害是客观的、确定的事实,包括:(1)必须是已发生的或将来必定要发生的,如投资证券因上市公司的误导已造成证券市值的减少或公司被停牌,证券价值的必然减少等;(2)必须是正常人以一般理念和现有物质技术手段可以认定的;(3)必须在质和量上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19〕第三,损害的可补偿性。即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补偿的。在实践中,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决定买卖股票时,必须以电话委托、电脑委托等方式向证券商发出买卖指令,证券商接受委托后,将投资者的买卖指令通过“红马甲”或者直接输入证券交易所的电脑终端机,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根据输入的委托信息进行竞价处理,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配对撮合成交。此后,证券结算公司作为所有交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通过与交易所、清算银行和结算会员的电子联网,对在交易所达成的买卖,在成交日的次日以净额结算方式完成证券和资金的收付,实现交割。〔2〕投资者可以交割清单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 4.依赖——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在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是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重要的逻辑纽带。在证明因果关系时,首先应当证明原告对被告虚假陈述信赖的存在。如果虚假陈述和投资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则投资者不能因此要求有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关系到责任的承担,这就要区分到底哪些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哪些是应当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的风险。〔3〕在要求被告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时,因果关系和信赖关系成了举证责任的优秀。这也是我国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的困惑。投资者对公开文件的信赖构成因果关系中最重要的因素,而法院同时又采取推定信赖原则,对投资者来说举证责任较轻。我国证券法中未明文规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只在《证券法》第63条和第202条规定了因果关系。在我国缺少理性投资者的情况下,要投资者证明对公开文件的依赖显得不合实际,而只要证明虚假陈述的存在和投资者受到损失的事实,就足以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这样也能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方式: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严谨,强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往往将特别法和普通法同时适用。虚假陈述这种欺诈行为可能产生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主张的权利救济方式有: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在欺诈的前提下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投资者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撤销权以保护投资者的意思自由为目的,以受欺诈或误解而为意思表示为行使权利的条件;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填补投资者的损失,以财产损失为行使权利的条件。由于撤销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功能、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同,可能会发生竞合。 1.撤销合同:证券法要求信息披露文件必须真实全面的提供给投资者与发行人有关的所有重大信息,并以此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础。虚假陈述使意思表示中存在瑕疵,从而动摇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基础与效力。在合同被撤销后,投资者可以请求被告返还因证券买卖合同而取得的价金及利息。如果还存在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投资者的撤销权的有效期限是一年,〔110〕请求撤销的前提是投资者必须还持有该证券。投资者必须在该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不能主张该权利。 2.损害赔偿: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虽然不排除在存在合同的前提下合同责任的承担,但主要是侵权责任。投资者在请求侵权责任时,可以针对更为广泛的责任主体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必须依据上文所述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证明其被告的虚假陈述和自己损害的存在。证券的价格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也瞬息万变,在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中,确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害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难题。证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的正常秩序与安全,预防投资者权益遭受不当行为的侵害,而不可能是确保投资者获得利益,亦即投资人风险自负。〔1[11]〕因此,投资者存在实际损失后果时,是否是基于虚假陈述而导致,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虚假陈述,在受到诸如政策、法律、行业、公司经营状况等多重因素影响的证券市场中,几乎是不可能进行量化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2〕,损害赔偿应包括构成可预见伤害的一方当事人的所有实际损失。因此,我国应当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投资者予以直接利益损失的赔偿,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我国在修改证券法时,可以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赔偿数额是购买证券的价款和卖出证券价款的差额以及因购买证券所花费的其他费用,此外,还应当包括投资者用于购买证券的所有价款的利息损失。这样可以免去精确计算损害数额的麻烦,便利投资者有效行使诉权,比较全面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当然,当投资者在知道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不实陈述后,应当及时卖出证券以减少损失,如果投资者没能及时卖出而造成损失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于是投资者自己的过错所致,不能要求责任人员赔偿。公务员之家 五、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 无论理论上对证券发行市场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探讨有多么深入,如果没有设计合理恰当的程序机制来实现这种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一切都是不切实际、虚妄的。因此,在完善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民事责任制度时,必须设计合理切实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以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我们也欣喜的看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的完善已受到了应有的重视。为杜绝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监会目前正在研究设计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 (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设计切实合理的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诉讼程序必须以证券市场案件的特性为出发点。上市公司股民人数众多,一旦发生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大量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证券市场中的案件的最显著特点就是案件当事人众多。由于当事人众多必然整体所涉金额巨大,上百万、千万甚至数亿元标的的证券案件并不少见。人数众多、诉讼标的金额巨大是证券市场案件的两大显著特征。 1.代表人诉讼:针对人数众多的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所谓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代表人诉讼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而产生的一种当事人制度。在我国进行代表人诉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共同进行诉讼。证券发行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当事人,而且购买证券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因此,一旦发生不实陈述行为,原告基本上都是人数众多难以确定的。(2)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同类性,即多数人之间存在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成立普通的共同诉讼关系。(3)诉讼请求或抗辩的方法相同或对各成员都能够成立。多数人在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时,除了诉讼标的同一或同类外,还应当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如果不同至少应当对各个成员都能成立而不相互矛盾。当多数人内部对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的规定,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进行诉讼。(4)符合诉讼代表人的条件。合格的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人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有共同利益;由法定程序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义务,善意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证券市场纠纷中有以下缺陷:首先,由于权利人必须到人民法院进行登记才能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来,而证券发行市场中小投资者众多,让受害人到法院登记并选定代表人会增加诉讼的复杂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就单个投资者而言,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的损失并非很大,其本身诉讼动力已经很小。如果还给其诉讼增加麻烦,就无法有效刺激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其次,由于判决扩张方法上的限制,一些权利人在没有及时进行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之后被排除在外,无法直接获得判决的适用,为保护权利只有再次提起诉讼。这样必然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无法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第三,由于代表人产生方式的严格要求,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息事宁人。 2.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尽管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数人之间的群体纠纷,但由于其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更有效的实现证券发行市场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主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1.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待扩大。2.权利登记的程序应当修改。权利登记制度尽管克服了人数不确定的弊端,但是这同时也有其负面作用。因为如果有关权利人为避免麻烦不来登记,并且在诉讼时效内也不主张权利,违法者受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大大低于其违法所得利益,不但不能起到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者的作用,反而放纵了违法行为人。所以在证券发行市场中,由于人数的不确定和单个投资者小额损害赔偿请求的存在,有必要对权利登记的程序进行修改,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只要不明确表明其退出诉讼,代表人将代表其利益参加诉讼,判决也将对其发生法律效力。3.引进团体诉讼制度:〔1[12]〕注重团体的权利保障,并且赋予其诉权,是实现个人价值与私权的重要手段,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结合与统一。〔2〕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民事诉讼机制在采用代表人诉讼外,还应当设立团体诉讼,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担当制度:确立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允许受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提起民事诉讼,常常遇到的一个诉讼程序上的难题,即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成百上千受害人的现象在各国证券纠纷诉讼中并不罕见。当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运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撇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不论,由于证券诉讼人数众多,加之我国各级法院法官素质不高,因此,涉及人数众多的证券诉讼经常会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相当压力,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完全由投资者到法院起诉看来是不现实的。如何在诉讼上方便受害投资者,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应当引入国外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担当”制度加以解决。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本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3〕如果这些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于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管理权,是基于实体法或诉讼法上的规定而产生的,就是法定的诉讼担当。而相对应的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赋予他人以诉讼实施权。任意的诉讼担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群体诉讼形式,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属此种;二是群体诉讼以外的形式。〔1[13]〕由于证券诉讼中不适合由法律规定某个机构对受害投资者的权利享有法定管理权,因此可以通过任意诉讼担当的方式,由受害投资者将诉讼实施权赋予给某个组织或机构,由该机构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起诉讼。证监会是否能够代表受害的股民提起诉讼,我国证券法并没有规定。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仿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专门成立一个“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该机构属于民间性的非营利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接受受害投资者赋予的诉讼实施权,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当证券市场出现虚假陈述时,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接受受害投资者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虚假陈述责任人员。另外,可以由证监会规定,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优先购买发行公司的一股股票〔2〕,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顺理成章的成为该股份公司的股东,当其发现某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出现异常,便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以存在不实陈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其他股东也可以委托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投资者保护协会提起诉讼后,诉讼利益可以及于其他受害投资者。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确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和缓解当前投资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交易所以及监管机关之间所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还可以及时反馈证券市场各种信息,帮助政府监管部门监控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六、信息披露民事赔偿额的计算 (一)责任的认定:信息披露侵权行为非某一个体所能完成,所以应当确定信息披露侵权行为的性质。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证券承销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证券承销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专业机构和人员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优点是:增加了原告的范围,从而增大了获得全部损失赔偿的可能性。但连带责任很有可能导致只有较小过错的被告承担过大的赔偿责任。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严重的诚信问题,让有过错的被告承担损失总比让无辜的原告承担损失显得合理,在我国实行连带责任是必要的。 (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证券交易民事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投资者的损失。我国证券法未规定损害赔偿额的具体标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只能依民法一般侵权规则计算。与美国等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式有效市场,我国的股价通常是脱离公司业绩的,以股票的实际价值作为计算基数,肯定难以找到标准。按照市场实际价格的实际差价计算法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计算被告的交易获利是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操作的方法。按照被告非法所得数额赔偿,投资者只要能证明自己在虚假信息披露至信息被纠正时止,自己受到损失,就可以从非法所得的数额中,按比例得到自己的赔偿。这种方法的最方便之处就是比较简便,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或法院可以直接运用证监会的调查取证资料和有关交易资料,但是投资者的损失有可能不能得到足额补偿。按照投资者实际损失额赔偿的计算方法利于补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只需要计算股票买入卖出的差价,不需计算股票的实际价值,但如何确定一段合理时间困难颇大。凡在不实信息披露日之后买入或因为信赖披露的信息而继续持有该证券,以及卖出证券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均有原告资格。但虚假信息披露后如何界定合理期间,特别是期间延续的终点将是计算损失中的一个难题,目前,尚未有普遍公认的方法。我认为应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把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留给法官和当事人去选择,也是可以考虑的办法。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过十余年,证券立法亦处于摸索阶段。由于我国没有经历自由经济的发展阶段,没能自发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经济生活中的制度大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体现了行政主导的色彩。证券法中重视对违法行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设置,忽视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便是这种立法思路的显著体现。证券市场的有效运做与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虚假陈述行为损害的不仅是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是我国市场经济急需建立的信用机制。因此,惩治虚假陈述行为,规范证券发行市场,是我国整个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当务之急。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可以运用私人执法系统,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确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中的优秀制度,围绕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健全是保证其有效运做的前提。 证券法民事责任研究:证券法与民事责任研究论文 已经实施两年的证券法,在维持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中隐含的一些制度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近期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受损害的投资者却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其原因就在于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如何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成为当前证券法研究的重点。敬请关注-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必须完善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展开讨论:一个是技术层面上的,就是从立法技术角度研究如何建构民事责任制度,例如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界定,证券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更为具体的,是研究证券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怎样计算,具体的诉讼制度如何设定等等。另一个是观念层面上的,就是在立法理念上研究和讨论证券法为什么要规定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应处于何种地位,证券法上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要达到何种法律效果等等。这两个层面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并且立法理念上的认识与选择会决定立法技术上的选择与运用。 但当前有关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一些讨论中,似乎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现行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欠缺,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所导致的,而且立法技术上的欠缺主要是证券立法经验欠缺所导致的,毕竟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较短,而证券法又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法律。这一前提导出的结论是: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备化,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方案的设计和选择方面的任务。 虽然现行证券法对民事责任制度有所规定,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范往往只起到宣言的作用,在实务中难以实施。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在技术上存在严重欠缺,并且这种欠缺难以通过适用民法一般规则或运用司法解释来弥补。例如,证券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发行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证券法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无明确规定。我国民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时,是不能自行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的。再如,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受害人只能通过推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结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只能通过推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在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推定制度时,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就不能自行采取这些推定方法。可见,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技术上有特殊性,如果不在技术层面上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是不可能公正有效地处理证券纠纷案件的。 尽管如此,有一个疑问还是难以打消的:民事责任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信息时代的信息交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弥补经验欠缺或者说是可以缩短经验的形成过程,但证券法何以对民事责任制度规定得如此简略以致其不具有起码的操作性?我们还应该在立法理念上寻找一下原因。 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证券法为实现其宗旨所建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实际上是一个纠察式的监管体制,就是行政权力主导下并发挥全面监控作用的市场监管机制。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共36条,几乎每一条都与行政责任有关,其中绝大多数是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证券法几乎对每一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行政责任。证券法上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相当之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行;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所募资金;没收非法所得;予以取缔;责令停业;取消从业资格;取消业务许可等。实务中又有一些新发展,如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等。在纠察式的监管体制下,实现证券法宗旨的机制是:通过对具体违法者的行政处罚,使其不敢或者无力再进行违法行为,同时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从而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公正和整体秩序。这种机制是用一般性保护实现或替代个别性保护,用行政权力统治市场,客观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机制的介入和投资者对证券法的主动运用。在纠察式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证券法实质上是一个证券市场上的“治安管理条例”,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际上在起市场警察的作用。按照这种模式的建构理念,既然警察已经把市场秩序维持得很好,既然证券市场的整体公正已经建立,那么对待具体投资者的个别公正就已不在话下了。 纠察式的监管体制确有其不可替代的效用,但要成为证券市场上惟一有效的监管力量时,就必须存在这样一些假设条件:对于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基本上能够被监管者所发现;监管机构及其人员总是积极负责,像关心自己利益一样关心投资者权益;监管者有足够的力量对证券市场上的行为实施普遍监管,能够根据证券市场监管的需要随时增减其监管力量,而不受财政预算和人事制度的约束,并且证券市场总是能够负担任何庞大的行政监管机构等等。但现实却告诉我们,行政力量主导下的监管虽然是有效的,但却是有限的,因为上述条件不可能得到充分满足。以纠察式的市场监管体制为优秀的证券法,基本上只是国家监管证券市场的工具和监管机构的执法依据。可是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只是惩罚了违法者,对于具体受侵害的投资者权益,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而投资者实际上很难运用证券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证券法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上看,可诉性是把证券法交给投资者的必要制度措施。欠缺投资者主动参与的监管机制,不可能是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如果我们仍然仅仅满足于一个纠察式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那么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就会始终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有关民事责任制度的任何技术层次的改进,都不可能达到应有的制度效果。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的作用 依据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机制,当发生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事件时,由投资者主动提出保护其权益的诉求,由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特定投资者主动提起的权益保护诉求进行审判,通过支持投资者的合法诉求以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一机制融入证券法实施机制中,实质上就是通过个案公正实现法律公正,通过支持个别投资者的合法诉求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秩序,通过维护个别交易的公正性实现证券市场总体交易的公正性,通过投资者的主动参与实现证券市场的民主性和法治化。因此,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在实现证券法宗旨方面,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机制和作用。 1.填补损害的作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使权益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赔偿,这是民事责任制度保护具体投资者的直接作用,是实现证券法宗旨的必不可少的具体措施。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救济,这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所不具有的机能。 2.阻吓违法行为的作用。即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使其失去违法获取的利益,并对其他意欲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起到警示作用。例如,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人范围及其损失结果实行推定的情况下,适格受害人的损失总额通常会超过内幕交易者的实际获利数额,内幕交易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对受害人有补偿作用,同时对内幕交易者有惩罚作用。 3.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民事责任机制的动力来自于投资者对自己权益的关心,投资者为维护自己利益,能够主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动性,并可弥补行政监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降低证券市场监管成本。 4.发现违法行为的作用。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如内幕交易等)通常是很隐蔽的,不易被外界发现。投资者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会对相关交易给予持续关注。投资者的身份具有广泛性,例如,有的投资者也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对各类人员的交易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通过投资者向侵害自己利益的人追究民事责任,可以及早发现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 5.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如果发生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而投资者选择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其权益时,该事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就已经向社会公开,这会提高社会监督效果。 6.弥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本身的不足。在民事责任制度中,可以实行连带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和损害结果推定等,便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而行政责任则不能是连带责任,追究行政责任时对违法行为的损害结果等不能推定。可见,在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并不必然地承担行政责任。因此,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有人认为,由于证券市场活动的特殊性,在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案件的处理实务中,只有证券监管机构对行为违法性已作认定时,法院才能据此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实际上混淆了民事责任制度和行政责任制度在实施机制上的区别性,并且不恰当地将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依附于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7.扩大司法介入的程度。证券法实施两年来,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案件中,以股民和券商之间的纠纷较多,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纠纷,基本上适用合同法;而对于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特有的民事纠纷,如虚假信息纠纷、内幕交易纠纷和操纵市场纠纷等,法院受理的较少,原因就在于解决后一类纠纷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只有在立法上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扩大司法介入的程度,才能充分利用司法程序的公开性、系统性和公正性。 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原则 民事责任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但不同法律上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只有把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作为制度目标,确定适当的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原则,才能在设计具体的民事责任法律规范时,作出适当的技术选择。 1.确定性原则。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首先要具有确定性,这是有效实施民事责任制度的先决条件。现行证券法为数不多的民事责任规范却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例如,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披露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证券法未规定其归责原则;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什么是“负有责任的部分”,证券法语焉不详;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也未予明确。这些势必导致制度的不能实施,或者实施上的不一致性。因此,证券法应当将民事责任制度确定化,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事由、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等。 2.合理性原则。在证券法当中,许多制度是对民法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变通运用,其根据是这些变通运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公正性方面具有合理性。在完善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亦要贯彻这种合理性,在市场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例如,公众投资者很难了解信息公开的操作过程,证券法应当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虚假披露信息行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再如,内幕交易的相对人很难确定,但内幕交易行为不仅侵害了直接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也侵害了市场上所有作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利益,因此,证券法应规定对内幕交易的受害人范围实行推定,对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3.系统性原则。证券法中要系统规定民事责任制度,要分别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行情的民事责任和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等。同时要注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制度协调性和可选择性。例如,发行人虚假披露信息,这在证券发行认购关系上,发行人对认购者构成了违约责任;如果认购者已经持有发行人原先发行的证券,发行人同时又构成侵权责任;对于认购者以外的投资者来说,发行人构成的也是侵权责任。另外,要注意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有人担心,投资者追究上市公司的民事责任,在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的赔偿中,实际上也包括投资者自己的份额。这实际上是用经济学的视角看待法律问题,但也提出了公司法和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应当协调的问题。例如,在虚假信息案件中,如果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依法赔偿后,该公司可以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经理等的民事责任,股东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提起代表诉讼。如果公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不相协调,当然会影响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效果。 4.可预测性原则。法律如果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主动维护自己权益的制度,就应当是一个投资者经过理性分析后可以预测制度运用结果的制度,因此,必须增强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实施上的可预测性,以鼓励和保障投资者合理适当地运用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例如,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受害人范围实行推定制度,可以方便投资者判断自己是否为适格原告人;对损害结果实行推定制度并明确规定损失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安排,都可提高投资者对民事诉讼结果的预测性。
2021年我国移动支付的交易金额达到526.98万亿元,交易高达1512.28亿笔,可见移动支付已经在公众生活中普及。中国银联发布的《2021移动支付安全大调查研究报告》中显示,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享受移动支付的便利更加明显,但是移动支付用户仍然遭遇很多安全隐患问题,比如47%的被调查者表示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37%的被调查者表示个人信息或隐私被泄露。所以公众在享受移动支付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该关注移动支付会给人们带来的一些安全隐患。 1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现状 1.1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规模不断增加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统计数据,我国移动支付的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都在不断增长(见图1),2021年我国移动支付的交易金额达到526.98万亿元,交易高达1512.28亿笔;此外,我国移动支付的交易金额在央行支付系统交易金额中的占比不断增加(见图2),2021年达到5.58%。此外根据国内移动支付交易统计结果,我国移动支付用户数量逐年增长,截至2021年6月,我国移动支付用户数达到8.72亿,到2021年12月,国内支付宝、微信支付用户超过了12亿。由以上数据可见,我国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和用户规模都在不断增加,移动支付业务发展迅速,在我国支付结算体系中,移动支付已经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1.2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推动移动支付健康发展的进程 在法律层面上,2012年至今,我国已制定发布了数十项围绕移动支付的标准和规范(见表1),这些标准规范涵盖移动支付的各个环节,推动了我国移动支付健康发展的进程。在监管层面上,我国对移动支付实行分业监管模式,负责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等。根据移动支付的业务性质来判断是哪个监管部门的责任。2015年央行与十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1.3移动支付行业发展动态 移动支付在1999年就出现了,2002年公众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支付,2010年可以用支付宝条形码支付,后来大量支付平台兴起,如微信、京东等,逐渐形成各支付平台共同竞争发展的局势。目前支付平台衍生金融产品普遍被公众所接受,如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微信推出的零钱通,将零钱存放在余额宝和零钱通,既方便随时支付使用,也能拿到一定的利息收入。支付平台通过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给用户带来收益,增加了用户粘性,各支付平台也从中获取了利润。银行已经接受与支付平台之间进行合作,在移动支付行业刚出现时,因为觉得移动支付业务与银行传统业务有冲突,害怕移动支付会影响银行业务的发展,所以并不愿意对移动支付平台提供贷款等帮助。当移动支付平台大规模兴起后,银行与移动支付行业的关系才有所改变,银行接受了与移动支付平台之间的合作。2018年,中国银行和中国联合银行在北京签署了移动支付战略合作协议。2021年移动支付普及率达86%,移动支付目前的发展呈上升趋势。 2我国移动支付发展存在的问题 2.1商业收款码难以做到全面普及 针对移动支付人民银行提出了新的要求,2022年3月1日起,微信个人收款码禁止经营收款,比如小推车和小摊位售卖小吃。小商小贩要申请经营专用的微信收款码进行交易,这样有利于纳税部门进行管理,也有利于国家的监测和保护,相对安全,但是商用二维码不能远距离交易,限制了收款的空间,很多人会选择面对面加好友的方式进行收款。 2.2缺乏快捷安全的移动支付渠道 最近几年,零售业预付卡发行规模较大,涉及行业也很多,但是常有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发生,比如经营者突然关门停业、拒绝退卡退费、高额违约金等,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资金监管政策,但是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预付资金监管系统,缺乏快捷安全的移动支付渠道,消费者预付卡费的安全管理仍没有得到保障。 2.3移动支付用户缺乏安全防范意识 现在“扫一扫”已经成了不少人的习惯,2021年2月1日,中国银联发布的《2020移动支付安全大调查报告》显示,98%的被调查者认为移动支付是安全的,其中常见的不良支付习惯包括所有支付密码都相同、在连接公共Wi-Fi的状态下支付,说明在使用移动支付时缺乏安全防范意识。 2.4移动支付领域技术管控不到位 现在很多支付平台都存在技术漏洞,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黑客的攻击,导致大量客户信息被盗,不法分子利用这些客户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案件近些年呈高发趋势,公众财产损失严重,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2.5移动支付法律体系、监管体系以及信用体系不完善 一是当今社会移动支付已经普及,新型支付方式不断出现,我国移动支付相关法律体系跟不上移动支付的发展速度,不能做到及时完善,也就不能对妨碍移动支付发展的新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二是我国对移动支付实行分业监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人民银行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协调金融监管以及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等监管部门之间仍然缺乏有效的配合和相互监督。三是我国的信用体系与欧盟国家相比并不成熟,移动支付领域的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移动支付用户在诚信方面意识也不强,严重制约了移动支付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3对我国移动支付发展的相关建议 3.1建立使用商业收款码相关奖惩制度 在推广小商小贩使用商业收款码时,不仅要宣传使用商业收款码的优势,还要建立使用商业收款码相关奖惩制度,比如对积极办理并使用商业收款码的商户给予提现手续费的优惠、对不按规定使用商业收款码的商户给予一定的罚款等。 3.2加快推广移动支付预付资金监管系统 移动支付预付资金监管系统可以覆盖多个行业,对多渠道移动支付方式进行监管,具有交易可追溯性、模式多样性等优势,如果遇到纠纷,监管部门介入以确保监管资金的安全,如江苏银行推出的“履约宝”产品,有效地实现了对预付资金的监管。 3.3加大移动支付安全防范知识宣传 移动支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其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比如平台系统不能及时升级支付安全措施导致客户个人信息泄露,政府机构和产业机构应多开展移动支付用户安全教育活动,普及移动支付安全防范知识,提醒公众不明链接莫点击、拒接陌生来电、管理好个人账户密码、小额免密应谨慎以及不要随意扫码等,当因为扫码支付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个人财产受到损失时,在保证自己财产免遭更大损失的同时及时打电话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积极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3.4研发移动支付风险识别定位智能系统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利益,保护公众隐私不被窃取,政府和支付机构应加强技术管控,研发能快速识别定位移动支付风险的智能系统,解决支付机构对未知欺诈风险和新型作案手法识别防控的滞后问题,这样支付机构就能及时发现并快速有效的处理风险,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3.5完善移动支付法律体系、监管体系以及信用体系 移动支付行业新支付方式不断出现,移动支付风险逐渐加大,传统的监管体系、法律体系以及信用体系已经不能很好地制约移动支付风险的发生。一是为了促进新支付方式加速发展,应根据支付行业的市场需求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构建更加详细全面的法律体系,规范移动支付行业市场秩序。二是及时调整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落实各监管部门的权责,坚决抵制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还应加强对监管部门的内控建设,促进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和相互监督,保证各监管部门更好地维护移动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重视移动支付信用体系的构建,加强管理移动支付失信用户,提高移动支付用户信用水平,将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的名单在相关征信系统进行公示,对已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支付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 参考文献: [1]李仁启.对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现状及影响分析[J].论述,2019(7):343-344. [2]赖少恋.基于5G移动技术的微信支付风险与应对措施[J].电子技术,2022,51(3):162-163. [3]尹浩然.移动金融风险防控研究———以支付宝钱包为例[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6. [4]刘谨.我国移动支付风险防范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5]黄浩胜.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 [6]朱筱筱.移动支付安全风险及对策浅析[J].电子商务,2015(12):39-40. [7]朱梦培.一个呼啸而来的无现金时代[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2017(5):5-7. [8]兰甲云,曾思怡.微信公共领域里的失范行为及其法治规范建设[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0(2):154-160. [9]魏鹏.“互联网+”时代,支付安全如何保障[J].理财,2017(10):14. [10]李娟.农村移动支付的发展状况与对策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6. [11]夏平,杨明.无现金时代的移动支付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J].无线互联网科技,2018,15(9):135-136. [12]曾思怡.微信使用中的失范行为及其治理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6. [13]许瑾.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的风险及控制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 [14]王雨竹.小额消费信贷产品风险防控与创新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9. [15]邹艺.功能观视角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交互发展[J].征信,2016,34(12):80-86. 作者:孟雨婷 单位:宿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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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论文:电视新闻法则管理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整合了后现代主义思想家关于后现代主义与媒介文化具有代表性的言论,提炼出诸如拼贴、复制、解构、多元等后现代法则,并尝试将这些后现代法则与电视新闻研究进行整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陈其利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电视新闻;后现代;拼贴;复制;解构;多元 勿庸讳言,当代电视节目因其创造了斑驳陆离、叹为观止的媒介景观而成为了后现代研究的绝佳范本。当人们沉迷于后现代气息炙烈的MTV和电视广告时,对于体察电视新闻的后语境却显得有些漫不经心。其实,在大众文化的漫天硝烟下,电视新闻从形式到内容都或多或少地隐匿着后现代主义的种种法则。 拼贴、复制与电视新闻的时空幻象 拼贴与复制具有典型的后现代性状,也是最受争议的后现代命题之一。本雅明曾对这种技术表现出倾心,他认为:“技术复制能把原作的摹本带到原作本身无法达到的境界”,[1]尤其是摄影技术在表现事物时,通过拼贴式组接或蒙太奇技巧的运用,不只为观者带来视觉的全新体验,也使“展示价值开始整个地抑制了膜拜价值”,[2]从而改变了大众与艺术的关系。 如今,当我们置身于大众媒介营造的视觉王国里,也会深深感受到拼贴与复制的无所不在。电视新闻就是经由电子技术显像,按照特定的镜头语言逻辑,对新闻元素进行声画拼贴与复制的一种媒介形态。其带给人们的新闻资讯无所不包、无远弗界,这种时空体验是以往那种亲历体验方式所无法企及的。面对媒介社会的信息泛滥,电视新闻为了高效快捷地给大众提供资讯服务,使表达当下情感和精神成为可能,也在不断催生着新的节目表现形态。 例如《东方时空》子栏目《时空连线》在国内首创多视窗节目形态,其呈现给观众的画面是主视窗中的主持人与三个分视窗中的新闻当事人的对话。在这里,传统的一元电视画面被切割成若干影像单元,通过技术拼贴使来自不同时空现场的画面被统一在节目当下的时空维度中,这种虚幻的时空景象无疑强化了新闻的即时性。另外,目前频见于各档新闻节目中实时滚动的字幕新闻,也是通过拼贴复制技术使得字幕在画面下方快速滚动,使新闻演播室的直播时空与由文字不断生成的拟态时空互相交错,这样造成了信息空间相对膨胀,而时间因并轨被相对压缩。技术的进步使得新闻的进行时态不断得到强化,而观众也仿佛置身于永恒的当下和永恒的变化之中,随时体验着新闻资讯的鲜活。如此看来,拼贴与复制法则在粉碎我们以往时空体验的同时,也延伸了我们的感官,并找到了当下的存在方式——一种新的时空体验,而这使我们通过电视媒介感知新闻信息的方式变得更加丰富。 然而,技术带给新闻的也并非完全是福音。创立了诸如类象、内爆、超现实等后现代话语的社会理论家波德里亚,在对媒介技术进行阐释时就走向了激进的批判。在他的社会学视野中,传播的扩张性和影像的蒙太奇一起构成了后现代的社会体系,而“真实已经在形象和符号的迷雾中完全消逝了”。[3]由于传媒技术打破了传统的时空整体性,瓦解了曾经为人们提供了统一感的时空量度,因而在电视新闻为大众提供的信息符码中,“历史”就演变成符合编码规则的视觉文本,零散、平面而无深度。在编码过程中,生产者会对一些真实事件的影像声音碎片进行任意地拼贴复制,由此产生的媒介文本会令人们推演出整个新闻事件的前因后果。然而就是在媒介技术的过滤、切割和操纵下,真实世界的面貌往往被窃取甚至取消,过往历史的深厚也会变得萎缩和平庸。因此,波德里亚悲观地断言,“人们越是接近真实资料、‘直播’,越是用色彩、突出等手段来追踪真实,对世界真实的缺席随着技术的日臻完善就会越陷越深”。[4] 在现实的媒介事件中,关于媒介真实与社会真实的种种矛盾成为波德里亚的追随者所津津乐道的话题。在对电子技术的仿拟功能采取批判态度的同时,他们进而对电视新闻传播的真实性进行质疑。由于声画符号是电视新闻报道现实的重要手段,因此符号与现实的断裂也就在所难免,对海湾战争的怀疑就是一个极端的案例,波德里亚曾断言海湾战争根本未曾发生,只是传媒制造了一场影像战争。这种说法虽有矫枉过正之嫌,但对于电子媒介竞争,尤其是战时新闻中愈演愈烈的媒体大战而言,则不无反讽效果。确实,电视媒介对新闻事实的主观再分割,肯定会导致观众对真实状况的无所适从。传媒对关于“9.11”事件和伊拉克战争的新闻报道的反思,就代表着生活于后媒介景观中的新闻工作者的一种理性自觉。 解构之维与电视新闻的“去中心化” 在风起云涌的后现代思潮中,由德里达、巴特、福柯等人创立的解构思想是绝对不容忽视的。反结构主义是解构主义的徽章,其解构的目标就是拆除那种具有中心指涉结构的主体。因为在解构主义者的眼中,这种结构根源于对永恒意义和恒定结构的先验性设置,而其本身往往无法逃离权力中心的控制和话语制约,因此需要对这种抽象结构进行消解,最终使得“社会从所有那些作者、创造支配性话语的知识权威们的观念束缚中挣脱出来”。[5] 解构大师德里达的一个很重要的策略就是“去中心化”,例如对某一文本的关注点不在于其中心,而在于其边缘,在于被隐瞒、被掩盖的那些环节。当电视新闻被视为媒介文本时,其去中心化过程就是建构那些与观众切身经验相关,但以往却处于边缘的意义的过程。 电视新闻诞生之初基本上沿袭的是政党报刊的路数,把宣传与教育作为自身的主要职责,而电视机构的体制属性无疑催生了电视新闻的话语权威性。在我国,长期以来,以《新闻联播》为代表的宣教新闻是国内电视新闻的主流模式,政治教化成了这类新闻的第一要务,与之对应,那些引领潮流的社会精英也就当仁不让地成为新闻中的主角。然而,随着新时期国内新闻理念的进一步演化,新的节目形态开始崭露头角,其中以《南京零距离》为代表的都市民生新闻成为新的热点。在这类节目中,关注社会普通层面、再现都市生存状态成了新闻首要的价值诉求,而生活在平凡世界、忙碌于街头巷尾的普罗大众就成为节目重点捕捉的新闻人物。如今,随着一批民生态的电视新闻如燎原之势蔓延全国,一度被观众视作政治传声筒和领导见面会的电视新闻正在以其前所未有的亲和力及创造力,倾力建构着“新闻,为民所用”的全新话语体系,而这类新闻节目大多在各种花哨的技巧外衣下隐含着“去教化中心”与“去精英中心”的策略。 稍加留意,我们不难发现,活跃在电视新闻改革中的这场“去教化中心”和“去精英中心”运动实则暗合了后现代的解构之风。因为在当下这种后乌托邦式的平民生活中,在反精英主义情结日益普遍的社会氛围中,人们对深度意义、终极价值、永恒真理等精英话语的灌输已渐生抗拒,他们开始放弃对终极价值的追求,转而开始向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等生活原生态回归。而在电视新闻节目中,传播语态由教化向沟通的过渡、选材向度由唯上向亲民的转变等等,本身就意味着对传统新闻领域的政治情结与精英情结的一种消解。 然而,正如“后现代”概念本身就是一个亦正亦邪的矛盾综合体一样,解构主义也有其与生俱来的思维罅隙,特别是当其一味流连于文本的游戏和差异,却对真理、意义的构建无动于衷时,就会有滑向价值虚无主义的危险。詹明信曾视“去中心化”的文化逻辑为“把生活中无数卑微的细碎一一混进他们切身所处的文化经验里,使那破碎的生活片断成为后现代文化的基本材料,成为后现代经验不可分割的部分”。[6]这种观点作为对时下电视新闻某些弊端的概括颇为到位。例如以表现世俗民风见长的湖南卫视《晚间新闻》在初创时期,为了尽可能淡化新闻的政治色彩而不惜出位,以肤浅琐碎的新闻噱头来取悦观众,致使一些未经证实的市井传闻、鸡毛蒜皮的邻里矛盾甚至百无聊赖的猫狗打架都曾一度堂而皇之地步入新闻殿堂。而当节目沉湎于再现这些偏离新闻基本属性、一味媚俗的伪民生题材时,民生新闻将不可避免地走向庸俗化与琐碎化。其实,新闻的平民化视角并不等同于低俗的价值取向和文化品味,还原百姓生活也并不意味着就此取消价值导向和伦理规范,毕竟,电视新闻在传承文化和传播信息方面是责无旁贷的。因此,电视新闻在吸纳“去中心化”的合理价值内核时,同样需要审慎地把握解构这把双刃剑。 新闻谈话节目与元话语权威的消解 受德里达、福柯等人解构思想的影响,法国思想家利奥塔在反对主体性的基础上,进而质疑现代知识的合法性地位,并发展出一整套解合法化的后现代策略,从而成为后现代主义的领军人物之一。他将知识定义为类似于一种普遍真理和终极价值的元话语体系。在分析了知识的状况、地位的变化以及叙事知识与科学知识的“范式不可通约”后,他认为“知识元话语权威下的综合原则”已经不适用了,所谓元话语只不过是多种话语中的一种话语而已,不再是绝对真理。因此,把知识重新加以合法化,意味着应该尊重各种话语的差异。他同时还指出,人类对话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共识,因为“那种一致的共识,是一条永不可及的地平线”,相反,对话的目的在于追求谬误推理,目的在于打破求同的稳定模式,而强调差异的不稳定模式。[7]据此推断,倡导以更深广的气度来包容差异和多元才是后现代的知识法则。 当我们为利奥塔的犀利和颠覆性思维喝彩时,却发现身边的传媒世界也浸染了这种反叛权威、崇尚异质的后现代色彩。受其影响,媒介文化正在经历着从偏重单一教化到促进多元沟通的转变。这种转变如此深刻而迅猛,以至于一贯以承载意识形态教化为己任的电视新闻也无法逃避。在平等参与、尊重差异的传播理念下,将谈话与沟通机制引入到电视新闻中就多少带有了必然性。这类新闻谈话节目一改过去主持人或专家独家掌控新闻话语权的局面,引进了开放、平等的多人或群体对话机制,话题的参与者都是具有平等发言权的独立个体,现场成为汇集众议的公共论坛。在这个开放的话语空间里,各种信息多向流动,多元价值观相互撞击,宽容代替狭隘,民主超越独断,不再有先验性的思想框架,对话是产生文本意义的唯一渠道。 我们试举央视王牌节目《对话》的一期内容作为例证,节目围绕高校收费居高不下,寒门学子上学难这一社会问题展开讨论。高校把持教育成本分摊制的观点,家长却认为工薪阶层负担沉重;学生抱怨助学贷款申请困难,银行回应欠贷不还现象非常普遍;社会希望政策支持企业救助,而政府认为捐款抵税与国情不符……,多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一个就学话题带出了教育体制、收入分配、银行信贷、税收政策、社会救助等一系列问题之间的潜在矛盾。的确,在当代这个多元异质的社会中,对与错、是与非的二元维度似乎已很难应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纷繁复杂的差异与矛盾,因为任何话语只能是在历史视点之内的有限性话语。因此,节目秉承“突出思想的交锋与智慧的碰撞”的宗旨,让差异各方尽可能通过对话达到沟通,并鼓励各方以一种更平和的心态看待矛盾,以一种更宽容的态度来面对现实。 然而,与解构主义所面对的困境一样,多元主义如果片面追求知识的异质性,推崇差异而贬损共识,力主谬误推理而拒斥宏大叙事,其结果就有可能形成“狂欢节式的”众语喧哗。在这里,由于缺乏共识,多元话语之间相互讥讽、语无伦次、前后矛盾,于是“社会联系的纽带被离断肢解了,有秩序的社会转变成了一个乱七八糟的无序的大众聚合”。[8]当然,波德里亚的这一结论未免过于耸人听闻,但这对于当今这个充斥着话语碎片的传媒世界来说,无疑是具有警示效果的。 其实,无论时代如何发展,人类都会渴望从对话中实现沟通,从而满足智慧、信念的精神需求,并体验普遍、永恒的终极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取得共识应比陈列差异更有意义。例如在前文所举的案例中,《对话》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不忘启发社会各界提出更多的帮助解决寒门学子入学的建设性方案来。由此可见,电视新闻利用谈话机制建构多元话语场固然重要,但通过对话交流传递人文关怀、催生情感共鸣、引导社会变革,也同样应该是媒体追求的职业理念。 后现代思潮虽发源于西方,但随着全球化浪潮风行世界,其影响已经波及我国。对于这股思潮,盲从或拒斥都是无益的。无数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思想文化在经过碰撞之后产生的价值整合才是最具意义的,而这也正是本文尝试以后现代法则反思电视新闻的目的所在。 新闻法论文:虚假新闻法律规制管理论文 某刊今年第一期刊载了《读者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从桂运波诉《知音》杂志说起》;在第二期又刊载了《虚假报道:侵犯读者的人格权———兼作新闻“真实性”的法律读解》引起了读者的关注。《“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法律规则》是这个讨论的继续。 本文认为,虚假新闻分为两类:一类有特定指向,侵犯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类无特定指向,但有严重的危害性。读者桂运波诉《知音》一案出现后,人们应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进行理论反思。 新闻打假的呼声,在中国现当代新闻史上可谓是历久不衰。然而,回望漫漫长路,新闻打假却遭遇尴尬:面对与己“无关”的虚假新闻,广大受众虽满腔义愤,但更多的是无奈和茫然。虚假新闻就在这样一种“集体无意识”中依然得以蔓延、肆虐。 新闻打假难,难就难在虚假新闻形式的多样和权利主体的有时不明确上。从有无特定指向来看,虚假新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一类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前者在报道中有明确、真实的新闻当事人指向。后者在报道中没有指向某特定新闻当事人或其所指向的新闻当事人纯属虚假。对于前类虚假新闻,由于它往往侵犯了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当事人一般会主动高举打假旗帜,因此,现实中这类虚假新闻也较好地得到了遏制。而对于后一类虚假新闻,由于法律规制存在着不足,加上业界和学界关注不够,其打击力度也明显较弱,这不能不给新闻打假蒙上一层不确定因素。《知音》一案的出现,使得如何认识和规制这类虚假新闻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 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擦边球战术 不断涌现的新闻侵权诉讼表明,虚假新闻不仅违背了新闻规律,同时也侵害了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有卷入新闻侵权法律纷争的可能。透过众多的案例可以看到,几乎所有涉诉的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均指向特定的新闻当事人。有的是在报道中指名道姓,以直露的方式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有的则没有指名道姓,但通过特定的时空关系和人物特征的描写可分辨出其新闻指向和侵害对象。 也许是虚假新闻制造者从诸多的新闻官司中领悟到,制造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存在着侵权和被起诉的极大风险,于是,无特定指向这种“有惊无险”的虚假新闻便得以纷纷出笼。《45年前的恋人从死亡名单上走来》一文曾是前些年为许多媒体刊载的一长篇“纪实”通讯,文中讲述了黑龙江省海林市胜利乡一位叫王家政的战斗英雄与长沙姑娘许燕的生死恋情。此文颇为煽情动人。后经《黑龙江日报》记者纪秀英的调查,发现该篇“纪实”通讯纯属“纪虚”,不但许、王其人其事均属虚构,连海林市也无胜利这个乡。河南西峡县某人曾在办公室里炮制出两篇颇具现代意义的法制新闻,一是发表在1998年5月13日《人民法院报》上的《我要凭票看电影》一文,说西峡县某影院在放电影时发现观众只有三人便决定退票,为此一观众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影院单独为这位观众放一场电影。另一篇是发表在安徽一法制类刊物上的《滥用诉权案》一文,说一工人因被人错告使其经济和精神受损,转而起诉此人滥用诉权,最终法院判其胜诉并获赔偿1400元。 以上几例皆属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该类新闻表面上言词凿凿,新闻要素一应俱全,实际上纯属虚构,这类报道的另一特征是“对事不对人”,它追求的是事件的煽情或事件所具有的轰动效应,它不以侵害新闻当事人为目的,实际上也因为其事件乃至人物、地点的子虚乌有构不上对特定新闻当事人的侵权。它使作者追名逐利的渴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又避免了新闻官司的烦扰,这也是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日益泛滥的缘由。 尽管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没有或不能侵害新闻当事人的权益,但其危害性却很明显。个别媒体的虚假新闻不仅损害其自身信誉,而且还殃及整个传媒,危及整个传媒的发展前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使普通受众既花了不该花的钱,又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在感情上也受到了欺骗和伤害。另外,受众凭借对媒体的信任,在某些虚假新闻的误导下可能会做出错误的行为抉择,不仅使自身利益受损,甚至还可能有碍整个社会的常态发展。 《知音》一案:普通受众渴求法律之剑 2000年4月,与报道内容并无所涉的普通读者桂运波以被告刊登虚假纪实文章为由(其中有一些便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将国内知名杂志《知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发虚假文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赔偿原告购买的刊有虚假文章的该杂志价款的一倍,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并公开向受骗读者赔礼道歉。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知音》杂志社在答辩中强调,商品和服务是《消法》保护的范畴,而报刊内容并非其保护范畴。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则持反对意见,认为报刊内容属《消法》的保护范畴。而民法专家何山认为,对于文字内容的虚假,除非是这一期杂志的大部分内容都是虚假的,单凭一两篇文章中部分的虚假,读者是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的,这有个量的标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和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不具有适格的原告资格。 [page_break] 《知音》一案给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作者和刊载媒体敲响了警钟:伴随着普通受众权利意识、法制意识的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从单纯的物质产品领域进入到精神产品领域,这种擦边球战术尽管没有侵害某特定新闻当事人的权益,但因其愚弄了一般受众,同样有被诉诸法律并受法律惩罚的可能。 本案引发的争论和本案的一审判决表面上蕴含着这样一个问题,报刊的内容是否属《消法》的保护范畴?但其背后却蕴含了一些更深层次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普通受众能否作为原告以“虚假新闻”为由提起诉讼?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现行法律对此类新闻的法律规制如何?又该如何规制这一类危害甚大却经常逍遥法外的虚假新闻? 无报刊的内容是否属《消法》保护,《消法》并无明确规定。一期报刊中存在多少虚假内容算是质量瑕疵,法律并未界定其标准。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的确使普通受众从物质到精神上都受到伤害,但它究竟侵犯了普通受众的何种权利呢?现行立法在以上一些问题的模糊和疏漏直接导致了《知音》一案的一审结局,尽管本案已告一段落,但其争议仍在继续,留下的问题也未获解决。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危害性、对普通受众权益的侵犯性确乎是一个昭然的客观事实,而由于法律规制的不足致使普通受众的权益遭到冷落。《知音》一案再次表明:现实呼唤一部专门的新闻立法,新闻立法应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倍加关注! 普通受众的诉权:必要且合理的外部规制 防治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既要仰赖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的道德自律、新闻行业从业规范的约束,更要仰赖法律的规制。对于虚假新闻,我国在一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作了些规定。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中规定,报刊刊登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应公开更正并消除影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将责令限期更正、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有关责任人员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显然这些规定或措施适用于各种虚假新闻,自然也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有效。但这些规定或措施也有其特殊性:其一,它们本质上属于新闻出版部门的内部制约监督或法律规制。新闻监督和监督新闻同样重要,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督是确保其有序、合法、文明运作,正确发挥其功效的必要前提。它需要普通受众的参与,广大普通受众的参与有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制约环境,使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也利于彻底打击虚假新闻的产生和蔓延,并达到消除虚假新闻的目的。其二,尽管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属以上规范性文件的禁止之列,但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仅是行政责任,受侵害的普通受众无法通过新闻记者或新闻媒体行政责任的负担,使其已然受损的权益能够得到弥补、恢复和赔偿。赋予普通受众以诉权,是弥补现行法律规制之不足的需要,它可使法院通过审判,让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制造者或刊登者承担民事责任,使普通受众在监督新闻媒体的同时又能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有助于有效打击、遏制和消除这一类虚假新闻。 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法律性质也决定了赋予普通受众以诉权具有合理性。笔者以为,从性质上看,刊登、出版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受众与新闻媒体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普通受众通过购买这一交易行为而订立的,受众购得报刊后合同开始生效。依照买卖合同,买方即普通受众的义务是支付价款,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取得报刊的所有权,并有权就所购买报刊的质量瑕疵追究卖方即新闻媒体的违约责任。提供质量合格的新闻报道为新闻媒介的基本义务。新闻报道的质量不仅体现其载体报刊杂志的纸张、装帧、印刷、错别字差错率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新闻报道的内容上。因为报刊的主要价值在于新闻报道的内容,而不是它的载体。读者的购买目的也并非在于新闻的载体“纸”,而是在于新闻报道的内容。对新闻报道内容的质量要求便是报道应具有的基本属性即新闻的真实性。只要出现了内容基本失实的新闻报道,无论一期报刊上有几篇,正如顾客所购的衣服不论它破了多少个洞,都应属质量瑕疵,属于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有时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传统的新闻侵权理论认为,新闻作品有特定的指向才构成新闻侵权。《知音》一案的出现使我们有必要对该项理论进行反思。 民法的侵权行为理论可成为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是否属侵权新闻的判断标准。民事侵权行为法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的“帝王条款”,而且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等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作者在主观上对其作品的发表均属直接故意,对作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也持有故意或过失,刊载媒体同样存在故意或过失。至于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要构成侵权的另两个要件,以下例子可以证明。1999年《新闻出版报》曝光的虚假新闻———《神农架悬赏50万抓野人》,这一虚假新闻的幕后策划者为深圳“智慧鸟公司”,其真实目的是发行探险旅游卡。某公民在读过此类报道后,受其“50万悬赏”的误导,购买了探险旅游卡,结果发现是上当受骗。在此例中,该公民财产本不应受到的损害直接源于此文的误导,其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一目了然。 以上分析足以说明,在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对普通受众形成误导,受众在该误导的指引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判断和不应有的行为时,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了新闻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此类新闻侵权的特征与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的侵权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一般受众的财产权,它使受众的财产不应减少的得到了减少,而后者侵权的直接客体是特定新闻当事人的人格权。 违约性是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特征,也是一切虚假新闻的共同特征。普通受众可以其违约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新闻作者和刊载媒体主张违约责任。另外,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也可能构成侵权。此时,新闻作者和刊载媒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便属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依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侵权和违约特征的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既然对普通受众的财产权形成了侵害,普通受众便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任选一种责任方式向法院提出其诉讼请求。 其实,依照我国1997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使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在于出版部门对有关主体行政责任的追究,而是在于受其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追究其民事责任。 新闻法论文:高等院校新闻法课程教学新思路探究 摘 要:新闻法学是新闻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作为规范和限制记者实践操作的新闻法学在当今时代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出台自己专门的《新闻法》,加之在现代化发展中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新闻法学的教学呈现混乱、无序的状态。很多领域都出现了“有法可依,尚不完备”的状态鉴于此,总结在新闻法教学中的不足,得出了关于新闻法教学内容的几点补充意见:一是案例教学法;二是模拟法庭法;三是头脑风暴法;四是小组专题讨论。 关键词:高校;新闻法;教学方法 现在的中国是互联网迅猛发展信息资讯高速增长的时代。新闻学教学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面临着全新的改革和创新。新闻法是新闻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规范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的新闻法学开始日益引起新闻学界的关注。笔者作为从事新闻法教学的教师,从总结自身教学过程中的不足出发,认为在新闻法的教学中,有两项内容在以往的教学环节中被大家普遍忽视。其一就是针对新闻法课程中理论知识的基础部分还需夯实和补充,其二就是针对联系实践的教学方法上还需改进和突破。那么,笔者就从这两方面一一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夯实和补充新闻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作为日益引起重视的新闻法学课程,得到高校新闻学专业越来越多的开设,同时,也鼓励和建议学生多阅读法律方面的书籍,多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而系统、具体的学习散见于诸多法律体系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这一任务实在太过巨大,所以,鉴于时间和精力有限,也不能完全做到。因此,教师在课堂讲授时就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主要讲授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那么,笔者认为新闻法教学主要内容的讲授除了教材中指定的部分外,还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介绍我国新闻法的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是对学生在讲授新闻法渊源时必须强调广义的新闻法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一是宪法。宪法是近代形成的民主制的标志,是国家的根本法,或称最高法、基本法。各国都把宪法有关内容作为新闻传播法的最重要的渊源。二是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在我们的基本法律中有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和限制,比如我国民法中有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刑法中也大约有二十多种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例如侮辱罪、诽谤罪等。三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成,其效力和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四是地方性法规。总之,通过对我国新闻法现状的讲授,让学生了解我国目前与新闻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便于在将来从事新闻活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做到有法可依。 2.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必须让学生了解的新闻法内容之一。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在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力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等。但是在现实中,很多记者对自己权利的概念不清,认为自己是无冕之王,代表政府和人民利益,似乎自由的无边无界了,所以,出现了很多滥用权利的现象。因此,教师的讲授过程中,一定要描述清楚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更要描述清楚其义务。要让学生明白,新闻工作者拥有的是权利而不是行政权力。我国新闻单位不是国家机关,新闻记者不是国家公务员,新闻传播活动不是国家管理活动。教师尤其要把容易引起新闻纠纷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给予详细透彻的分析,让学生学会如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新闻自由权利。 3.为什么我国现在不能制定和出台自己专门的《新闻法》 我国现在还不能制定和出台自己专门的《新闻法》,其理由有三:一是新闻法必须规定新闻工作者权利的普遍性,但是,现在传媒按行政等级划分,实际上记者也存在这种等级差异性,这种普遍性和差异性的矛盾是不能很快制定和出台专门《新闻法》的最基本理由;二是新闻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也是理由之一;三是新闻法面对作为社会行业的新闻业的禁止性规定与作为具体的党政机关一部分的传媒宣传纪律之间的矛盾。 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明白:法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恩格斯)。法愈开放,对统治阶级中个人的任性的限制愈大。 总之,在新闻法的教学内容方面,一定要让学生了解关于以上的理论知识,这是学习新闻法的必要前提。 二、改进和创新新闻法课程的教学方法 在当代高校的新闻法教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重理论轻实践,当然,这也是由这门课程本身的特造成的。新闻法本就是诸多法律条例的汇总,理论知识点丰富,课堂中需要讲授的内容太多,所以就形成了偏重理论讲授的课堂风气。这样的课堂设计自然带来了比较单调、呆板的课堂环境,学生普遍反映新闻法学课不生动、不有趣,学习兴趣不浓厚。鉴于此,笔者从自己的教学实践出发,总结出了几点改进的方面,希望用创新的形式来进行新闻法学课堂的设计。这几点改进和创新的方面将分别从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头脑风暴法和小组专题讨论来一一叙说,希望能够引导学生从现实实践中学习新闻法,来培养他们对于新闻法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最终能增强他们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案例教学法 在新闻法规教学中,如果只是对课本内容“照本宣科”,学习兴趣就很难调动起来,教学效果可想而知。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先要系统梳理,精选案例,把这些枯燥的理论讲“活”,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在新闻采写中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意识。 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身边发生的事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说明道理,给学生的行为以启发的教学模式。一般情况下,由老师讲透原理,然后剖析个案,课后由学生分组搜集案例并讨论,并在课堂上按老师的要求进行剖析。例如,笔者在讲授“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这一节内容时,给出了案例“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首先讲述了什么是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新闻从业人员如何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同时分析了“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中的违法行为,要求学生对这起案例的每一处违法细节进行分析与讨论,最后得出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舆论监督权利的结论。进行案例教学法,旨在培养学生获知新闻事件时能通过法律专业角度对新闻事件进行分析,引导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形成专业思维习惯,促成新闻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法是从法学教学中借鉴过来的一个概念。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笔者在讲授“新闻与司法”这一章内容时,曾引用了“王彬余悲剧”这一案例,希望借此让学生明白“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在课堂上,针对案例中的“王彬余案件是否该判死刑”这一问题进行模拟法庭。这一堂课学生们热情空前高涨,很多学生在课前搜集了详细的资料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各方“律师”和其他“角色”语言犀利,法理充分,给出了详细、准确、很有见地的意见。通过这一堂课,训练了学生们的辩论技巧、庭审技能,让他们学习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司法制度等知识,令他们更深刻地领悟到新闻的操作及运用,也让学生们充分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魅力,激发了他们的学习热情。 3.头脑风暴法 所谓头脑风暴,是指专家群体决策尽可能激发创造性,产生尽可能多的设想的方法。头脑风暴指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三人行,必有我师”。在新闻法课堂教学中采用头脑风暴畅谈会,一方面可以结合全班的智慧,开创新思路,寻求更好更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方面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师生互动。笔者在讲授“商品信息的和报道”这一部分内容时,介绍了广告信息在传播时出现的一些不合法不合常识的地方,但是却依然可以通过大众媒体得以正常传播的案例,在课程上针对此问题组织学生民进行头脑风暴畅谈会,希望能够得出比较有效的可行性解决方案。结果是同学们对此问题畅所欲言,确实提出了一些比较可行的意见和方案,开拓了思路,活跃了课程气氛。 4.小组专题讨论 顾名思义,小组专题讨论的概念就是将全班划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负责一个专题,小组成员内容分析、讨论,最后得出结论的过程。这样的教学方法将大的议题划分,细分任务和责任,并逐一落实,有利于任务更有效地完成。同时,各小组内容讨论、消化,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写作精神,一举两得。笔者在讲授“特殊新闻的和报道”这一任务时,曾就“突发事件”这一特殊新闻在和报道中的注意事项交由学生们分小组讨论完成。其中,各小组负责一个突发事件新闻,小组内容分析这一突发事件在信息和报道中的问题,最后在全班逐一给出个子结论,最后由笔者汇总,成为这一任务的最终答案。 三、结语 新闻法不仅要做到坚实的理论知识的教授,还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课堂教学方法的总结和提高。也就是说,新闻法教育除了向学生传播新闻法律知识外,也应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当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水平法律工作者的重要途径。 新闻法论文:《暂行报律》风波与民国初年的新闻法制建设 摘 要:本文以《暂行报律》风波为中国新闻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独特案例单独给予分析研究。拟在民国初立的历史背景下考察新闻法规与国家政权建设的关系、报界俱进会和新闻法规的博弈影响等问题。并以历史发展的动态视角,考察民国初年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发展脉络,把新闻法与媒体、媒体组织博弈效应置于民国政权初立的大环境下,不仅有助于我们探析中国新闻法制建设进程本身,也更有助于我们深入的理解媒介与社会的互动效应。 关键词:暂行报律;新闻法制建设;中国报业俱进会 近代知识分子通过报刊和报刊活动来彰显话语权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自主的意识。他们将报刊作为舆论动员的阵地,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充分表达了其政治诉求。在民国初立的《暂行报律》风波中,表现尤为突出。《暂行报律》一颁布,仍然立即遭到了新闻界的一致反对。这些新闻从业人员和以自由知识分子出现的各政治势力代言人,对报刊的舆论造势功能利用地尤为明显。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舆论工具,集体刊发反对文章,甚至以新闻职业组织的形式上书孙中山,集体抵制《暂行报律》。在这场报律风波中发生在西学东渐的特定历史条件,自由主义新闻理念的成为其冠冕堂皇的动机和理由。然而当时上海新闻界如此强烈地反对《暂行报律》,从表面现象上看,是为了向南京临时政府争取新闻自由,但实际上却有更为深层次的政治原因:即南北军阀势力与倒袁妥协派为反对南京临时政府发动的舆论攻势。 一、“暂行报律”风波始末 民国元年(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对清政府颁布的《印刷物专律》等法规宣布无效,并称在民国报律尚未制定之前,先定《暂行报律》三章,“南京政府内务部以前清报律未经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应即废止;而民国报律又未颁布,故暂定报律三章,令报界遵守”[1]。全国报界俱进会当电孙中山,表示反对。报律三章,内容为:(一)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兹定自令到之日起,截至阳历四月初一日止,在此期限内,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行及编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其以后出版者,须于发行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井坐以应得之罪。(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得酌量科罚[1]。 这样三章规定,从一般意义上说,并没有对新闻自由作出过分的限制,而且,为了防止帝制的复辟,不让颠复者在报刊上散布破坏共和国体的言论,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暂行报律》一公布,中国报界俱进会首先表示反对,立即致电孙中山,表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很快,《申报》、《新闻报》、《时报》、《神州日报》、《时事新报》、《民报》、《大共和报》等均登报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电,强烈反对该报律。同时,《民立报》于3月6日刊发章士钊《论报律》一文,明确提出“法制国而无此物”,第二天,《申报》《大共和报》等上海报纸又刊出章太炎《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该文点明:“民主国本无报律”,并称:“且立法之权,职在国会,今纵国会未成,未有编定法律者,而暂行格令,亦当由参议院定之。内务部所司何事,当所自知,辄敢擅定报律,以侵立法大权,已则违法,何以使人遵守?[2]”对报律的立法程序提出质疑。章太炎认为内务部议定报律不仅毫无法律依据,而且侵犯了参议院的立法权。 在舆论界的一致抵制下,孙中山于民国元年(1912年)3月9日通知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通告称:“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从善改恶,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故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效力,不得以‘暂行’两字谓可从权办理。……民国此后应否设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会议决议,勿遽亟亟可也。[3]”旋即下令撤销了《暂行报律》。一场风波就此平息,《暂行报律》成为中国新闻法制史上的一现昙花。《暂行报律》的旋起旋灭,是民国初期“绝对新闻自由”新闻理念的盛行的显著标志,这种形式上新闻权力的胜利在短时间内促进了民初报业的大繁荣。但这种繁荣只是短暂的假象,离开了法律的合理约束,报界的自由言论自然不会长久,甚至会为以后的厄运埋下祸根。最终在“癸丑报灾”的残酷现实下幻灭。当时的报界精英对新闻自由的认识有偏差,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新闻生产方式盲目追从,矢志追求的是绝对的“新闻自由”,是这次报律风波的根本原因。 二、中国报业俱进会与“暂行报律”风波 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所制订的《暂行报律》公布后,便遭到新闻界人士的普遍反对,他们通过当时第一个全国性职业报业组织——中国报业俱进会直接致电孙中山,旗帜鲜明的表明反对该报律。 中国报业俱进会成立于1910年9月,是国内第一个全国性新闻职业团体。这个组织最初由《神州日报》、《时报》发起倡议成立,原定名为“全国报馆联合会”,1910年6月,中国在南京举办大型工商业展览会——南洋勤业会,各地报馆派记者采访,期间,上海报界记者提议,在此前众多区域性报界团体成立的基础上,成立全国报界大联合。是年9月4日,上海日报公会主持召开了中国报业俱进会的成立大会,会议的地址选在了南京劝业会公议厅,第一次讨论会便制定了组织的章程和宗旨。要求“以各报馆为集体会员,不以总理、主笔为会员,但承认其为代表;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中国人自办报馆才有入会报馆资格:在各地设立分会。”明确表明俱进会的组成单位是报馆,而非传统意义的报人,并坚持纯粹性,要求是国人自办报馆,并宣称中国报界俱进会以“结合群力、联络声气、督促报界之进步”为宗旨。这个组织在诞生之初,便具备彰显“新闻自由、新闻权力”的特质。会上选举了领导机构,并决定“设事务所在上海办理会中一切事务”,规定是以报馆为会员单位的全国性新闻界团体。它在上海召开特别大会,又通过了“关于全国报界共同的利害问题”,“须用全体名义执行对外联络事宜”等决议。根据当时的统计结果,参加这个全国性新闻组织的共有“上海6家、北京7家、东三省9家、广东2家、香港1家、江西3家、汉口1家、浙江3家、南京2家、四川2家、福建1家、贵州1家、芜湖1家、无锡1家、共40家”[4],这40家报馆分布在20个地区,且基本上包括了当时报业相对发达的一些省市。 从报界俱进会的地域分布来看,这是一个真正意义上全国性的新闻组织,联合声气以督促报界进步的实际意义就是以报界的群体力量来对抗外来压力,而外在压力的主要来源便是当局政府。所以当《暂行报律》乍一公布后,中国报界俱进会立即在上海召开紧急会议,基于新闻界自身的利益考虑,一致同意拒绝执行报律三项规定。在及与会代表详细讨论后发表致孙中山大总统电:“今统一政府未立,民选国会未开,内务部搜定报律,侵夺立法之权,且云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坐以应得之罪。政府丧权失利,报纸监督,并非破坏共和。[5]”孙中山接到此电文后,为巩固新生政权,于3月9日即明令撤销《暂行报律》。可见在“暂行报律”风波中,中国报业俱进会以报界同仁组织的形式,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这是中国新闻人首次以报界团体为主体来抗争当政政府的报纸管理律法。此后,北京报界同志会集体反对袁世凯的《报纸条例》;1915年中日交涉中,广东报界公会掀起的一系列反日活动,《申报》在报律风波后不久,发文明确表示:“亟宜联合全国成一大团,……凡此对内对外,我报界均应互相商榷,确定方针,以发挥共和之精神,制造健全的舆论。[6]”由此可见报界同仁意识到了以团体的力量对抗当局以及时局的重要性。“暂行报律”风波对中国新闻团体的发展,功不可没。 《暂行报律》被明令取消,这是报界俱进会引领报界抵制报律的显著成绩。但是关于报律的争论问题,并没有因此停止。之后,上海日报公会、湖南报界联合会、武汉报界联合会等新闻团体曾多次就报律问题与地方政府进行交涉,这说明不得滥用法律限制言论自由、钳制报业发展成为报界共识,以至中国报界俱进会上海特别大会特意通过“不承认有报律案”[7]。甚至对于中国报业俱进会本身,关于报律问题的争议仍然存在。然而对报律问题的不断争议,并未能延长这个第一个中国职业新闻团体的历史寿命,其存在仅仅维持了不到三年的时间。然而该团体的存在还是有其鲜明意义的。总体而言,中国报界俱进会在暂行报律及其他相关事件的带动和鼓舞下,使得中国新闻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引外联,加强组织之间的亲密互动。在对待重大社会政治事件或者关于报业厉害的事件上,群策群力,充分利用已有的媒介资源,整合传播力量,使得报业在在政治、社会、文化方面的影响更加显著,让报界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势力之一。因此不管是不是对西方自由主义新闻的盲目追求,毕竟是有组织的争取新闻权力的开端,从这个角度说,俱进会对新闻法制建设是有积极意义的。 三、对报律的误读与新闻自由绝对化 在致孙中山大总统信中,中国报业俱进会提及《暂行报律》“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6]一语点明中国新闻界自诞生以来,如何长期受清政府各种法律和规章严苛的压制。故民初新闻界一面向往西方宽松的媒介环境,对新闻出版自由强烈渴望,一面对新政权报以实现民主国家新闻自由主义理论的希望,二者合力,导致报界对《暂行报律》的实施给与严厉的批判和抵制。然而就民国《暂行报律》而言,它对新闻界的约束并不过分,它认为一切报刊都应呈请注册,不许攻击新政权新整体,不许毁坏别人名誉,报道失实应更正等。这在任何国家都是最基本的要求,否则就不能成为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而且《暂行报律》报律本身的完善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然而,一部分盲目信任新闻自由主义新闻理念的社会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占据舆论阵地,兼之另外一部分人基于政治原因,导致《暂行报律》在民初寸步难行。当时比较有影响力的《申报》的反应可窥一斑。在发表发对《暂行报律》的当天,申报同时刊载社论《论国会宜早召集》,提及:“前清之亡,亡于专制。专制者何政礼也?民国之成,成于共和,共和者何国礼也?然则民国之政礼将为专制乎?[8]”直接批评南京政府“专制”地对待新闻报纸,并提高到政治体制的批判高度。此后,该报在3月8日头版刊登的孙中山上海报界电文后配发评论《论新政府今日急宜痛除虚骄之习》,提及南京政府有“虚骄之习”,并认为此虚骄之习“足以扰乱人心而影响国事也。……前清之亡,亡于失民心,民国之兴,兴于得民心,乃合众人之心。[9]”以《暂行报律》为引,认为南京政府成立之初,便有不尊重民意的“虚骄之习”。 这种站在维护新闻传播者利益的过度批判是当时的普遍状态。然后,影响更大的却是那些基于政治目的,刻意扩大报律事件的社会影响的一些人和组织。在报律斗争中,他们以践行新闻自由为旗号作为反对理由,实际上有更深层的社会政治原因:即南北军阀势力及政治妥协派为反对南京临时政府而趁机发动的舆论攻势。如报律风波中比较有影响的人物章太炎。在反对民国《暂行报律》事件中,他实际是为了实现政治斗争的目的而抵制报律。其政治立场为吹捧袁世凯等伪立宪党人,因此极力攻击孙中山和临时政府。甚至同盟会机关报《民立报》,也积极参加署名发表通电反对《暂行报律》。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出于该报一贯的“国民之舆论”理想和使命。背后的原因是这时的《民立报》虽的宣传基调已转到南北妥协的倾向,在舆论上强调“不逼袁世凯为恶”,采取以妥协求团结的态度。 对于《暂行报律》的出现,现行研究者多以尊重历史、审视历史的态度给予支持。大多数研究者认为该报律规定的内容强调的是报纸杂志出版应该登记,不可报道失实和毁人名誉三项,这三项几乎是所有的新闻法律都要涉及的,《暂行报律》并无逾越。至于“不准在报刊上散布破坏共和国体的言论”项,在民国初始,各种情况纷繁复杂,外有敌对国虎视眈眈,内有晚清残余势力时刻伺机复辟,从新闻法的角度保护新生的革命政权,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十分必要。如实报道以及禁止散布破坏共和政体的言论,是新闻媒体应尽的职责。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新生政权,暂定的报律对新闻事业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约束是完全必要的。在当时报业发展迅速的背景下,新政权对全国的新闻媒体进行大致了解,要求注册在案是在情理之中的。 显然,民初新闻界幻想的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显然脱离现实的社会政治环境的绝对自由是不现实的。报界在《暂行报律》风波上的胜利,并不是新闻自由思想的胜利,也不是新闻界良性发展的体现。这种毫无法律约束的自由,在导致新闻人对自由的滥用同时,必然会掀起一轮更强大对新闻活动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初新闻人思想上的幼稚和对西方新闻自由理解上的偏差。 四、“暂行报律”风波对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影响 新闻法制是指有关新闻业的法律、规章和管理制度,涉及国家对新闻业的控制和管理、新闻业内部行为准则等方面。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原则上确立了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本的新闻法制准则,是开始在中国建立自由新闻体制的标志。实际上,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一直十分重视报刊的舆论引导功能,在革命促成过程中,反复提及报刊的宣传引导作用。革命成功后,孙中山对革命报刊在辛亥革命时期所起的作用评价极高。曾在《民立报》的茶话会上说过“此次革命事业,数十年间屡仆屡起,而卒观成于今日者,实报纸鼓吹之力。报纸所以能居鼓吹之地位者,因能以一种之理想普及于人人心中。[10]” 辛亥革命后,清朝的《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纸应守规则》,无形中被废除了。以“三民主义”为政治原则的国民政府形式上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新统治者,新闻自由似乎获得了以往所不曾有的对待。《暂行报律》明文肯定言论出版自由,相比于先前的专制报律,在中国新闻法制演进过程中显然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是新闻法演进的第一次自觉选择新闻法律制度。也正因为这次《暂行报律》风波的产生在民国初立之时,军阀势力,清末残余,国外各方势力群立,甚至当时革命派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主张绝对民主和自由的人们,这些不同的势力和组织基于不同的目的一起反对《暂行报律》,报律的夭折是注定的结局。“民初《暂行报律》事件不只是一场新闻界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更是几派政治势力对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一次攻击。” 单纯从新闻法自身发展来看,这次绝对新闻自由的“无法”状态的形成,也为此后袁世凯政府制造“癸丑报灾”提供了机会。袁世凯上台后,为了是现状及的绝对专制目的,以新闻界自由无序发展为由,颁布对新闻界实行严密控制的《报纸条例》,实行比清朝更严密的言论控制制度。并以《报纸条例》为执法依据,对异己的报刊和报人加以迫害,民初报人努力争取并认为已经获得的“绝对新闻自由”在袁世凯政府的打压下成为一纸空谈。纵观历史,人类取得的所有成果均有赖于法律的肯定与保障。新闻法律法规自然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限制规范报业和新闻从业者的行为的同时,对新闻业实行有效的管制,防止言论自由泛滥和报业无序发展,从某些层面也保护了新闻业。从根本上说,在特定历史时期新闻法规的出现,也是为了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国家社会的安定,没有了这些基础,新闻事业是无从发展的。 新闻法论文:新闻法制的发展与思考 【摘 要】新闻法制可以说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到现在为止,我国的新闻立法仍在探索阶段。但是,为加快建设中国的新闻法制体系,就势必要对新闻法制的产生及发展进行分析,并对国外新闻法制中适合我国的部分加以借鉴。文章试从以上问题提出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可行建言。 【关键词】新闻法制;新闻法 一、新闻法制的起源和发展 新闻法制的优秀是新闻自由,而新闻自由式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过程中提出的。新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欧洲封建社会的后期,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斗争的胜利,19世纪以后,新闻法律制度也逐步在西方国家得以确立。 西方的新闻法,是指国家在调整新闻传播过程中而产生的规范公共利益、公民利益和法人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豍各国的新闻法的主要形式包括:第一,针对新闻活动的专门单项立法。比如法国在1881年制定的《新闻自由法》,瑞典的《出版自由法》等。第二,有些国家没有单行的新闻专项立法,而是根据宪法、民法等基本立法中有关新闻的有关规定而规范新闻活动。比如美国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此外,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在这些国家内,往往也依据对已决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新闻活动进行规范。纵观国外新闻法制的发展,主要是遵循了这样一条发展线索:从没有新闻法制到严格的新闻管制,再到民主化进程中对新闻法制态度的摇摆,最后到现代法治国家中对新闻活动立法规制的完善。 我国的新闻法制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早在唐宋时期就有“报状”、“观察使牒”和“定本制”,到了清末民初,更制定了《大清报律》和出版法,后来,南京临时政府也制定了《国民暂行报律》,袁世凯也出台了《出版法》,国民党政府时期也颁布了《出版法实施细则》和《新闻记者法》等。在新中国成立后,在《共同纲领》中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在现行的我国宪法当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建议等权利。 我国的新闻专项立法早在1980年赵超构先生就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口头建议。到1984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建新闻法研究室成立,我国的新闻立法正式拉开序幕。到1988年,全国有三个新闻法草案,1989年以来,虽然制定工作停滞下来,但是邓小平曾指出“控制局势要注意方法,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豎1997年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豏截止到2012年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形成了以国家法律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兼有规范性文件,并遵守国际公约的新闻法制体系。 二、新闻法制的形式和内容 新闻法制的形式可以从新闻法的渊源的层次上进行划分,主要有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宪法或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第二,专门的新闻法为优秀的基本法律;第三,新闻法规;第四,其他相关规定。 虽然新闻法的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可以说是新闻法的根基,它应该允许新闻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在不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报道。第二,新闻监督权。这是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法律赋予新闻媒体对于一些社会问题和现象及时披露及做出合法性评论的权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闻监督权,必须有严格的界定,不能以监督为名冲破司法的界限。第三,新闻的社会责任。新闻的社会责任要求媒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负担相应的义务,要有行业责任和社会良知。这就要求新闻行业要进行行业自律。 三、完善我国新闻法制的思考 在近年来的新闻实践中,随着有关新闻诉讼的个案的出现,如何建设一个规范而有效的新闻法制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这其中,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力进行。 第一,树立新闻法治观念,正确认识新闻立法。 在我国新闻专项法律制定的道路上,一直困难重重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就必须从思想上进行转变。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我国新闻法治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新闻法治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其中的问题。新闻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有了新闻法治的保驾护航,新闻行业的发展必将更蓬勃。而且,从总体上讲,新闻法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我国树立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国际形象的最好办法。 第二,完善新闻法律体系,制定专项新闻法。 虽然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但是总体而言却缺少新闻法,这样使得新闻法律体系缺失了专项基本法。所以,加紧制定专项的新闻法就成为整个新闻法律体系建设中的最重要一环。 制定和充分实施专门的新闻法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同时对于规范新闻业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发作用。大法治环境的确立无疑为新闻传播活动提供的有力的环境保障,同时,新闻实践的发展也不断的呼唤专门新闻立法的出台,同时,新闻实践也为新闻法的出台提供了大量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准备,所以,制定出适合我国新闻实际的新闻法势在必行。 新闻法论文:从新闻法规新闻自由角度探析癸丑报灾发生的深层原因 【摘要】北洋政府时期对报业的控制是我国报业发展史上十分黑暗的一段时期。尤其是报业史上的巨大劫难“癸丑报灾”,它带给现代新闻研究者的不仅是其体现在表面的理论价值,更是隐藏在背后的关于新闻法规、新闻自由发展内在规律的研究价值。研究癸丑报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有助于现代研究者更好的全面认识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政策,更全面的认识癸丑报灾产生的主观、客观因素,从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角度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新闻事业。 【关键词】癸丑报灾 北洋政府 新闻政策 新闻自由 一、社会背景因素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中国,在当时可谓“万马齐喑”。政治上广泛动荡,各系军阀虎视眈眈;经济上迟滞不前,内战频仍民生凋敝;文化上想方设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新一轮的文化领域斗争一触即发。 窃取辛亥革命胜利果实后,袁世凯设计将临时政府由南京迁往北京,同时藐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专门出台了包括《报纸条例》、《新闻电报章程》、《出版法》等管制新闻的法律法规,不仅如此,他还在制定其他法律的过程中加入了对新闻事业的管制的规定。制定出台这些限制新闻自由的法规政策的原因。是袁世凯政府钳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政策内涵所导致的,更是北洋政府意识到了历史经验中报业重大力量的结果。 在整个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以袁世凯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打着“拥护共和”的旗号,实则是为加强专制、复辟帝制,不断进行新闻立法建设。成为了癸丑报灾的始作俑者。 二、矛盾激化过程及导致报灾的直接原因 在辛亥革命之后,报业持续了很长一段时期的极盛时代,但是到1913年3月宋教仁被刺后,袁世凯与国民党各自在势力范围内加强对媒介、舆论的管制致使本来深厚的矛盾被更加激化,袁世凯更实在取得全国统治权后进行个人独裁,各种法规的限制使报业陷入低谷长达四年之久。1913年4月29日,《国风日报》、《国光新闻》、《新中国报》在评论宋教仁被刺案时,使用了“万恶政府”、“政府杀人”、“政府罪状”、“民贼独夫”等语言斥责政府,激怒了袁世凯。5月1日,袁世凯指令内务部按照《大清报律》或刑律第16章第31条予以“严重取缔”美其名曰“重秩序而安人心”。据统计,民国元年全国报刊约500家,北京占1/5。“二次革命”后,北京的报刊只剩下20家,上海5家,汉口2家。至1913年底,全国继续出版的报纸只剩下139家,比民国元年锐减了300多家,新闻出版遭受到了重大打击。 至此,“癸丑报灾”的直接原因——北洋政府的残酷新闻管制政策,将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果实之一——以无限制言论自由为基础的传媒法制彻底摧毁了。 三、世界新闻思想影响 清末明初,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其时社会矛盾日益激烈,各种新旧观念百家争鸣,在历史的舞台上绽放光彩。在大时代的浪潮下,留学海外的学生们在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风暴洗礼之后,将一部分的西方资产阶级的理论学说带回中国,其中就包含了资产阶级认为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由“新闻自由”的思想。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思想是“以言论政”,他们一直在努力向统治者争取自己的言论自由,因为他们认识到言论自由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这个理论对于先进的知识分子无疑是极大的振奋和鼓舞,他们在将新闻自由广泛传播的同时身体力行,创办报刊。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的鸿沟总是将人带回原地。众所周知,西方的新闻自由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经历了两百多年的漫长洗礼才逐渐被人广泛接受。在社会发生激烈变革思想异常动荡的清末民初,“新闻自由”这个来自大洋彼岸的理念很难在短期内落地生根。仅凭一腔热情对其空空追求甚至因此斗争,必将会和当时的政权及社会现实发生激烈的碰撞;更为重要的是,先进的知识分子虽然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的理论观念并且坚定的传播着这一思想,但是他们大多数由封建士大夫阶层转变而来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所以他们既有传播新思想的积极性,又深受传统思想的束缚,这样的双重性成为了他们在传播民主思想的道路上的障碍。章士钊在《论报律》中阐明了言论出版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这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可以说,从西方的自由思想上,中国的报人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启示,在思想上催生了他们的自由观。产生了与限制新闻自由法令相斗争的观念,进而指导了这批报人的斗争。 四、报业追求“绝对自由主义”的主观因素 事物的发生总是具有两面性的,固然北洋政府对新闻的钳制根本上造成了“癸丑报灾”的发生,但报业对新闻自由的上层建筑与当时的客观经济基础不符的“空想主义”也是这个报业悲剧产生的主观原因所在。民国初期推崇的“无限制言论自由原则”是与当时国情不符的媒介原则,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更多的是“空想自由主义”的余温。有学者甚至认为:“对清末民初新闻自由造成很大戕害的是绝对主义新闻自由思潮。不要报律、不遵守报律是其典型表现。这种表现在清末尚有促成封建王朝瓦解的积极作用。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就是非理性的,弊远大于利。袁世凯制造癸丑报灾是残酷的,但新闻界的‘无日不与政府宣战’,并煽动暴力,却为报灾埋下了伏笔。” 事物在对的时间经历对的状态才能使历史产生最顺畅的前进动力,然而在北洋军阀统治的大背景下,盲目的追求绝对自由,且进行宣战、对抗、一味的批评甚至讥讽,也是造成其悲剧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历史的洪流中带来了传媒和法律进程的无限经验,而经验告诉我们,想要传媒人能够真正有尊严的为民生立命为大众疾呼,就要在根本上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要制定中立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们只能说,在历史的实践中,我们看到了进步的光芒和勇于求索的勇气,但是在追求民主和自由中所难免暴露出来的空想自由主义思想的弊端也是应该为我们后来的研究者所警醒和借鉴的。 新闻法论文:从传播效果看案例教学在新闻法规课程中的应用 【摘 要】 本文在阐述传播效果的涵义及其层次、案例教学法特点的基础上,从传播效果的角度探讨了案例教学法在新闻法规课程中的运用问题,认为应首先重视理论的讲解,其次重视课堂讨论,以期提高教学的生动性与典型性。 【关键词】 传播效果;案例教学;新闻法规;课程应用 一、传播效果的涵义及其层次 传播效果从广义上讲是指带有说服动机的传播行为在受传者身上引起的心理、态度和行为的变化。传播效果是和传播实践结合最为紧密的一个领域,也是检验传播活动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手段。一般来讲按照传播效果发生的逻辑顺序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信息作用于人的知觉和记忆系统,引起人们知识量的变化;其次,传播效果在受传者心理和态度层面产生的效果;以及最终引起的行动层面的效果。 在高校专业教学工作中,因部分专业课程的高度理论性造成学生学习兴趣低下,课堂反应平淡,直接影响课堂教学的传播效果。 笔者长期以来一直担任新闻专业新闻法规课程的教授工作,新闻法规是一门专业课程,该课程总体上来讲理论性较强,这门课程作为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性课程,从教材上来讲,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前一部分是关于新闻法制知识的介绍,后一部分是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讲解。教材的这种结构体系,对学生在入门的时候就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而实际教学过程中笔者也明显发现,很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是空白的,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在讲到新闻侵权的构成条件时,为了使学生对这一部分的内容掌握的牢固一些,要先引入在民事案件中,构成一般民事侵权的要素,再进一步引申到、具体到新闻侵权的构成。而在考试过程中却发现,学生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容易产生混淆。 二、以提高传播效果为设定目标的案例教学法 1、案例教学的兴起 案例教学是一种通过模拟案例场景,进行案例场景再现等方式,将教学内容运用到教学过程中的一种典型教学方法。该方法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为哈佛学院前院长提出,之后被广泛推广到全球各地,并被较多的运用到医学、法学、军事学等专业教育的实践教学领域。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本身具有一定的主题性,它是对现实问题中的各种复杂矛盾的综合反映。案例教学中选用的案例多数来源于现实社会发生的真实事件,作为传播者的教师在教学环节中可以通过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和较强代表性的教学案例,将实际生活中的复杂关系呈现在课堂教学中。因其来源于实践,一方面可以最大化的调动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另一方面为其积累社会经验提供帮助。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笔者认为:作为传播者的教师应首先根据教学目的要求,设定好相关教学内容,并根据每项教学内容有目的、有主题的选定教学案例,之后在课堂教学环节中组织学生开展对案例的阅读、理解、分析和讨论,并在理解的基础上完成广泛交流活动。针对教学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笔者采用了目前教育领域中得到广泛推荐的这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 2、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1)案例教学法具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性。实际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所选择的事例多数具有广泛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直接反映出教学内容中的某些具体方面,作为传播者的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是也是要根据教学需求选择一些好的案例开展教学。重在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的设计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其将专业理论内容紧密的设置在教学环节之中,也直接有效地加深了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印象,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2)案例构成的综合性。教学案例的多数都是来源于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真实事件,因其典型的社会性特点,表现出案例内容并非只是单一的表现某一项理论,它的构成因素和构成条件往往较为复杂和多元化。鉴于此,学生可以通过对案例的深入体会和剖析,逐层多角度的进行探讨的认识。 (3)传播效果的启迪性。文前提到传播效果的第一个层次是信息作用于人的知觉和记忆系统,引起人们知识量的变化。从案例教学的教学实践效果来看学生中的绝大多数加深了对教学内容的记忆。其次,传播效果在受传者心理和态度层面产生的效果。这一层面则能够通过学生对案例教学的课堂积极性充分的反映出来。 三、案例教学在新闻法规课程中的运用 新闻法规课程主要向学生们介绍新闻法制的基础理论,以及引导其注重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针对新闻法规课程的这个基本情况,笔者设计了讲练结合为主线、课堂讨论和案例讲授相结合的教学思路,并且在本学期的课程中具体实施了这个思路,希望可以通过理论讲解使学生的知识系统化;通过课堂讨论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通过新闻事件培养学生的新闻技能。具体来说: 首先是理论的讲解。由于目前国内大部分新闻法规教材理论内容较多,案例相对较少,对学生缺乏吸引力。所以在讲解理论的时候,教师应首先结合学生的层次特点调整教材的结构,对教材进行大胆设计和取舍以凝练主题。比如针对法制特点部分,教材上强制性、集权性、统一性、阶级性,而实际上,在具体应用中,我们很多情况下常用后两种。所以在实际讲授中,讲授者可有意识的加强后两种方法的讲授。而另外一些章节,比如就如何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等章节,可做以充分的讲解。通过这样的调整,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得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学到对他们未来的工作最有用的知识。而这两个部分均可以根据其特点选择案例。尤其是对于新闻侵权等一系列问题完全可以广泛收集选取报刊电视最新的例子,整个授课过程所讲授的例子除了经典例子之外,大都是新近发生的新闻事件。此外,还适当为学生介绍一些中国香港及国外新闻节目的一些做法,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这种教学方式受到了学生的欢迎,而且教学效果很不错。 然后是重视课堂讨论。学生是学习的真正主人,一种好的教育,应当是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投入到学习中去,享受求知的乐趣,享受智慧的升华。对于学生自己已初步形成教师通常会围绕一个问题首先组织课堂讨论,鼓励学生踊跃发言提出自己看法。对他们提出的有创见的想法予以鼓励。针对学生具有一定理论认识基础的部分,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导入、案例分析、假设结果模拟预测和案例总结等阶段开展教学。通过从案例讨论中引申出一定的结论,为后续的课堂教学提供准备。最后可以让学生自行总结,也可以教师总结,讲明案例中的关键点,以及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和长处。在总结中,要揭示出案例中包含的理论,强化以前讨论的内容,提示后续案例,给参与者以鼓舞。 四、案例教学法在传播效果实现过程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较高层次的要求,这种方法的运用不仅要求教师完成对教学内容的充分认识,还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要能够根据教学重点和教学目的有计划和针对性的设计案例教学的过程和环节。因此,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在教学环节中的创新能力提出了要求,并能基于这一设定要求提高教师的创新能力。其次,案例教学是对教学内容综合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它可以在映射教学主要内容的同时,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摆脱了单一理论教学的纯“真空化”缺陷,另一方面,也能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简单培养提供教学资料。 新闻法论文:阿根廷记者与新闻法制改革 展江,1957年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法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国新闻媒介运作机制和战时新闻传播事业。2001―2005年组织了有海内外多学科学者参加的五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 基于历史渊源,阿根廷等拉美国家的法律采用大陆法系,主要是由宪法和专门的新闻法来对新闻事业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进行直接授权。但是,长期的军人独裁统治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近年来,虽然阿根廷在民主化进程方面进步显著,虽然新闻自由已经成为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反复出现的独裁统治和长期的“保密文化”传统等原因,法治精神远远没有充分发育成熟,以至于有法不依和行政操弄司法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许多民众普遍对司法抱有不信任态度。此外,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利于舆论监督的过时法律还有待清理。为推动法制体系尤其是新闻法制改革,阿根廷的新闻工作者以其勇气、坚韧和智慧为各国新闻界树立了一个范例。 (一)宪法与《美洲人权公约》 阿根廷没有成文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和民法、刑法中对新闻出版活动的权限作出具体规定。阿根廷最高法院曾经指出:新闻自由是阿根廷宪法中一条极重要的条文,如果新闻自由没有足够的保障,整个民主制度只会徒具形式。在阿根廷,创办任何媒体都不需要领取执照。但是,由于1930年到1983年的军人统治期间宪政体系的中断,法治受到了极大损害。这影响了反腐败的制度能力。1983年民主制度恢复后,情况逐步好转。 阿根廷宪法制定于1853年,后经1860年、1866年、1898年、1957年和1994年多次修正。1994年的宪法改革就国家和新闻界的关系加入了若干肯定表达自由的条款。宪法第14条规定,阿根廷共和国的所有居民有权“在报刊上发表其观点而无须事先检查”。第32条具体规定:“联邦国会不得通过限制刊印自由的法律,或者对它确立联邦司法管辖权”①,这被称为阿根廷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得到了宪法第43条第3款的专门保护:“新闻信息来源的秘密性质不受损害”。第75条第19款赋予国会管制广播电视媒体的权力。 这部宪法还糅合了若干专门处理新闻界权利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对新闻自由来说具有重要性的是已被阿根廷接纳的《美洲人权公约》(又名《哥斯达黎加圣何塞条约》,它的第一款的文字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公约》第19条主要部分如出一辙),它确立了如下权利: 第13条思想和表达自由 1.人人有思想和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告知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采取任何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任何个人所选择的其他媒介的。 2.上一段落所述权利的行使无须经受事先检查,但是必须承担法定的专门性事后责任,以确保:(1)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2)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公德。 3.表达权利不可被下列间接方法和手段限制:政府滥用权力和私人控制新闻纸、电台广播频率或用于扩散信息的设备,或者通过任何倾向于阻碍观点和意见传播与流通的手段。 4.尽管有以上第二段的规定,但是公共娱乐可以依法受到事先检查,对它们的近用进行管制的唯一目的在于对儿童和青少年的道德保护。 5.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依法可处罚的罪行:宣传战争和针对个人或人群鼓吹可激发违法暴力的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或类似行为,无论这种鼓吹是基于何种理由,包括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国籍。 (二)“不敬罪”法与诽谤法 民主化改革以来,阿根廷有了一部好宪法。但它仍然是对新闻界开展舆论监督进行法律限制最多的国家之一。除了声名狼藉的“不敬罪”法之外,《刑法》和《民法》相关条款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决也约束着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和新闻自由。民选总统卡洛斯・梅内姆在任内(1989―1999)和卸任后多次针对新闻媒体提起“不敬罪”(desacato)和刑事诽谤诉讼,在1995年前后达到了一个高峰,有的案件至今仍然没有审结,对新闻事业的发展造成了复杂的影响。 刑事诽谤罪由刑法有关条文规定,这些过时的法律对新闻界的限权比较严苛,因而招致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一旦发生国家和地方权势人物提起的诽谤法诉讼,其漫长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往往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在新闻工作者的多年艰苦努力和国际社会的持续压力下,有关立法和司法改革进程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1.“不敬罪”法及其废除。阿根廷著名新闻工作者奥拉西奥・贝韦斯基(HoracioVerbitsky)认为,与许多拉美国家一样,阿根廷残留着若干威权性质的法律,其中之一便是刑法第244条中规定的“不敬罪”。它类似于一种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藐视罪,其作用是阻止对以总统、国会两院议长和最高法院院长为首的高官的劣行进行公共调查。 身为《12页报》专栏作家的贝韦斯基本人在1991年因对最高法院院长“不敬”而被定罪。案件源于1988年3月6日贝韦斯基在《12页报》发表的一篇名为《两次战争的创伤》的文章,文中在提到最高法院院长奥古斯托・贝卢西奥所做的一次访谈时用了asqueroso(有“令人厌恶”和“对……感到厌恶”两个意思)一词,称贝卢西奥讲到的拟议中的额外增加最高法院法官人数“令他厌恶”。 贝卢西奥因此向位于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联邦第四刑事法院提起私人性的诽谤诉讼。联邦法官裁定,贝韦斯基使用的措辞超出了尊敬官员的限定,构成了对官员履职的损害。法官将私人诉讼改为公共诉讼中的“不敬罪”(它惩罚的是冒犯、侮辱或威胁履职官员的表达),判定贝韦斯基有贬损最高法院院长的意图。贝韦斯基辩称,他使用asqueroso一词取的是某人被厌恶的意思。1991年7月13日,联邦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贝韦斯基于是依宪法中的新闻自由条款向最高法院作出违宪特别上诉,但是在1992年2月25日被驳回。 贝韦斯基聪明地利用了阿根廷在1984年9月5日接纳的《美洲人权公约》,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揭露国内判决侵犯了作为基本人权的新闻自由,并前往美国避难。然后他利用美洲人权委员会的机制,于1992年5月5日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由委员会要求阿根廷当局接受庭外和解,迫使阿根廷政府于8月31日同意庭外和解,并承诺要推动废除与国际潮流相违背的“不敬罪”。1994年,“不敬罪”终于被国会以全票的表决结果予以废除。这为媒体监督高官消除了一大障碍。②③ 2.诽谤法。《刑法》中有口头诽谤(calumnias)和侮辱(injurias)罪。第109条称:“导致公共行为的口头诽谤或虚假指控某一罪名可处以1到3年监禁”。第110条称:“任何诋毁他人之人将被罚款1000到10万阿根廷比索并处以1个月到1年监禁”。如果有人感到他是这些规定的受害者,他就可以提起诉讼。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被扩展到发表或复制其他人所作的声明的人,或者被认为是声明原作者的人。第114和115条特别规定:发表此类声明的新闻组织的主编可被原告强制发表法庭判决或因其冒犯而加大某种惩罚。第117条则充当了一种安全阀,它允许冒犯者避免受到惩罚,如果他们在回应法律诉讼前或与此同时公开撤回有关声明的话。 《刑法》中的口头诽谤和侮辱罪条款引起了民权至上主义者的异议,因为这些条款多次被用来惩罚新闻组织。2002年,阿根廷国会就一项议案限制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开展辩论,该议案拟将参与涉及公共利益(例如政府官员)的议题的个人排除在外,降低或免除发表这类声明的新闻组织的责任。 (三)梅内姆与诽谤诉讼 在废除“不敬罪”之后,卡洛斯・梅内姆和他的家人转而以诽谤罪控告新闻工作者,他可能是各国政要中打同类官司最多的一个。在阿根廷,司法部门受到行政部门的支持,法院作出了多项不利于新闻工作者的判决。1990年,梅内姆利用总统权力将最高法院法官人数从5人增加到9人,其中6人支持他。以下数起官司都引起了阿根廷国内外的关注。 1.梅内姆诉《理性报》主编案(1988年)。1988年,里奥哈省省长、总统候选人梅内姆对《理性报》(La Razon)主编哈科沃・蒂梅曼(JacoboTimerman)提起诉讼。梅内姆当时还不能以“不敬罪”控告对方,他打的是诽谤官司。蒂梅曼在随后两次审判中被判无罪。1996年初,得知阿根廷最高法院应梅内姆的要求重审此案,蒂梅曼逃往乌拉圭。在国际压力下,对他的指控于1996年4月10日最终撤诉。 2.梅内姆诉前国会议员和《新闻》杂志案(1991年)。1991年,梅内姆总统以诽谤罪起诉一名前国会议员兼影评家和《新闻》杂志。该议员在当年3月13日《新闻》发表的专访中指控梅内姆政府“腐败、行骗和卖国”。2003年3月20日,最高法院发回重审这起旧案。④ 3.内政部长诉贝韦斯基《窃国大盗》一书案(1992年)。1992年2月18日,梅内姆政府的内政部长卡洛斯・科拉奇因贝韦斯基1991年11月出版的揭露梅内姆政府腐败的《窃国大盗》(RoboParalaCorona)一书对他提起诉讼,指控其对政府犯有诽谤罪。1992年5月5日,贝韦斯基将此案上诉至美洲人权委员会。经过漫长的多次上诉过程,贝韦斯基于1999年1月25日又将此案上诉至美洲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1年向阿根廷方面发出了有利于贝韦斯基的庭外和解的提议,并获得阿根廷当局的同意。此时梅内姆已经卸任。 4.梅内姆诉《12页报》专栏作家和主编案(1994年)。1994年,梅内姆对《12页报》专栏作家贝韦斯基、主编索科洛维茨(Sokolowicz)和蒂芬贝格(Tiffenberg)提起诽谤诉讼。贝韦斯基在10月30日的文章中质疑梅内姆总统关于在军人独裁期间遭受折磨的说法的真实性。梅内姆指控《12页报》和地方人权团体共谋破坏他的领导地位。1996年12月17日,一名法官判决说,贝韦斯基履行了他的职责,不但行使了一种权利,而且履行了他作为新闻工作者调查梅内姆总统的义务。梅内姆因此败诉,支付所有诉讼费用。贝韦斯基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决。⑤ 5.梅内姆诉《新闻》杂志案(1996年)。1996年,梅内姆起诉《新闻》杂志1995年发表的关于他和前教师马莎・梅萨关系的一系列文章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新闻》报道说,前总统是梅萨生于1981年的儿子的父亲,梅内姆给了梅萨许多礼物,还帮助她进入政界,成为国会下议院议员。梅内姆败诉了,而上诉法院在1998年推翻了一审判决。2001年9月25日,阿根廷最高法院维持了1998年的判决,但是将梅内姆的赔偿金从15万比索(合15万美元)降至6万比索(合6万美元)。当日,贝韦斯基代表维护独立新闻事业协会要求美洲人权委员会进行干预。⑥ 上述多宗案件中的被告最终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于1999年10月14日向阿根廷当局提议庭外和解及进行立法和司法改革。2001年7月30日,阿根廷当局向委员会发来一份国会执行部门提交的改革阿根廷民法和刑法中诽谤罪条款的议案,以便与《美洲人权公约》协调一致。此后,尽管刑事诽谤条文仍然没有从刑法中删除,但是刑事诽谤案件明显减少了。 贝韦斯基在评价该国宪法精神与新闻自由实际状况时说:“作为对美国宪法的最成功移植,阿根廷宪法保障最完全的言论自由。我们有自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但是在20世纪的阿根廷,更多的政府是由子弹而不是选票选出的。在书本上言之凿凿,而实际上不是这样。1983年独裁统治终结后,新闻界开始争夺军方留下的空间。即便我们有了民选政府,宪法中所陈述的权利也不是一种真实的实践。于是,新闻界不得不在现实条件下支持争夺这些权利……阿根廷人民还不习惯对官员进行公共审视。每一届民主政府被看作是两次军事政变的过渡。于是,一种恐惧文化弥漫开来,而每一次独裁都比上一次残酷。这样,我们不得不学习运用自由。在这个过程中,新闻界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为它首先开始调查独裁统治期间对人权的侵犯,然后才调查民主政府的腐败。作为半个多世纪威权统治的结果,我们有一种高度抑制性的立法。它与我们的宪法相抵触。然后在一系列的审判中,我们开始反对这种立法。”⑦ 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需要新闻界的配合和监测。在根据宪法权利持续开展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阿根廷新闻工作者勇敢而智慧地应对各种刑事诉讼,并逐步向公众揭示陈旧法制的弊端,进而引发一种社会动员,推动了立法和司法改革;另一方面,他们在推动完善国家法制的进程中也为新闻界获得了更大的运作空间,这种新闻事业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模式值得借鉴。 新闻法论文:西方国家新闻法探析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是最高的又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一切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和基本准则。政府、政党、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实施法律的最主要的手段是司法,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无论是他律的行为规范还是自律的行为规范,其基础都是法律。所以讲新闻管理和自律,必须先讲法律。新闻法治是现代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方理想的新闻自由就是新闻传播和新闻媒介的活动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绝对自由,只受司法的约束。这显然是过于理想化的。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积极行为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干预也在日益深入,如果说对于报刊等印刷媒体的管理主要还是在于经济活动,即把报刊社作为一个企业那样来管理,那么对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而对新兴的互联网,行政也已经开始介入其中。 新闻自由本身就是一条行为规范,是对国家和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个体的共同规范,它要求把国家和政府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强制性的外界约束减到最低程度。所以西方各国新闻事业大都有发达的自律机制,通过自律使新闻事业能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致妨害社会和统治者的整体利益。 了解一个国家的“新闻传播法”,主要不是看这个国家有没有以“新闻传播”命名的法律,而是要看这个国家整个法律制度对于本国的新闻传播活动有哪些规范。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是有充分保障新闻自由的普通法传统。除英国等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都在宪法性法律中对新闻自由加以保护。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公民的言论或新闻自由”。1949年颁布的德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每一个人都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地表达和传播自己意见的权利,并有自由采访一般可允许报道的消息的权利。新闻出版、广播与电视报道的自由予以保护,不受检查。”《俄罗斯宪法》(1993年)第29条第5款规定:“保障大众信息自由。禁止新闻检查”。印度宪法第19条第l款规定,一切公民均享有“言论和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当代国际人权法和各国法律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现代新闻媒介法的基石。它的理论基础就是“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这两大基本理念。这个原则其实只是对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规定一个合理的尺度,只是保护和限制的范围和方式有所区别。这几种不同的方式可以这样概括,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直接保护”,宣布不能立法限制新闻自由,实质上是主要通过司法来直接对新闻传播活动提出一些限制原则,干预新闻传播活动。二是以各大陆法国家为代表的“间接保护”,亦即由宪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立法限制新闻自由,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法律包括“新闻传播”的专门法。三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兴起的“人权保护”。这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代表,影响较大的是英国。因为英国以前在法律上从未规定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这项权利在普通法里只是在扣除了一切限制后才得到承认,故被称为“剩余权利”,直至1998年英国制定了同《欧洲人权公约》接轨的人权法案,才有了对言论出版新闻自由进行保护的法律条文。 新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和作为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下的新闻自由制度有很大的虚伪性,面临着种种困境。 从保密和信息公开、禁止诽谤、保护隐私等方面来了解各国有关法律规定。其中一个基本要点就是承认新闻自由同维护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法律就是要致力于实现和维护两者之间的合理平衡。如,任何国家都有保密制度,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信息公开也已成为现代社会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制度。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世界纷纷制定信息公开法,就是对何种信息必须公开,何种信息必须保密,信息公开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泄密如何制裁等予以规范,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它一方面规定政府承担了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公众向政府索取信息的程序,另一方面规定有九项豁免披露的范围。 对媒介的管理,西方国家也是存在差异的。美国是大部分信息传播所依赖的软硬件的最大控制者,是公认的网站建设最成熟、信息化工作开展最彻底的国家。美国政府通过一个个完整的、连续的、层层递进的规划,实施信息化战略,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确保美国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美国政府的网络发展战略还在全世界带来强烈反响,促进和推动了全球的信息化建设。美国一直重视信息法规建设。这些法规还体现了美国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限制又保护个人的权利,既保障公民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又限制公民侵犯他人利益、危害社会的行为。美国的信息法相对他国而言,是较为全面的,涉及电话通信规则、行业进入规则、数据保护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等,既有对互联网的宏观整体规范,也有对细节的具体规定。面对美国在电子通信领域的成就和互联网在世界的迅速兴起,欧盟意识到信息和通信技术及相关的服务具有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增长、提高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全体欧洲人的生活质量,以及提高组织效率等作用,同时为了确保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根据新的国际竞争局势调整和制定欧洲信息社会的发展计划。如“增长、竞争和就业”白皮书、“本杰曼”报告、“欧洲通往信息社会的道路――行动计划”、“欧洲电信政策的形势报告”、“信息2000年”等。欧盟针对信息建设及其管理的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性和立法性的文件,表明了欧盟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解决问题的决心。文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遏制网上非法有害内容和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隐私权、消除各类网络犯罪和有害内容等。(2)关于泛欧电信网络的建设。按照这样的指导方针,英、法、德等欧洲各国相应建立了自己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国外的新闻立法经验对我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如美国的诽谤法,以及波兰、匈牙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新闻法》等。 首先必须有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在西方人眼中,以报纸为代表的新闻媒体正成为社会的“第二政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都被认为是基本人权。西方的新闻制度虽然还不完美,但有些地方确实值得我们借鉴;虽然我国同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新闻制度和新闻法制也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某些做法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作为我们解决类似问题的借鉴与参考。在这些国家里,新闻媒体都自觉地和政府保持距离,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为了监督和制约强大的政府,必须有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 其次是新闻自由必须受制于新闻法。在当今这个市场经济时代,有不少新闻媒体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了公司或个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因此,新闻自由必须受到新闻法的限制。在这方面,美国的司法界就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地维持这两者之间微妙的平衡。 再次是新闻媒介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在涉及个人名誉的报道时,依然是谨小慎微。毕竟,作为基本人权,名誉权在现代社会中极为重要。因此,为了保证高质量的报道,也是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诽谤保险”的办法来避险。 (作者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编校:施宇 新闻法论文: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1979年。中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在历经数次提案后也开始酝酿。然而时至今日,学界对新闻法的立法原则、条文的构建甚至立法的必要性等诸多方面尚存在争议。本文拟从三个方面人手分析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明确新闻工作者的地位。保障新闻工作者执业权利的需要 新闻是人们了解周围世界的一扇窗户,通过不同渠道的信息获取。人们可以了解时政要闻,拓展知识,开阔眼界。锻炼冷静的思考和判断能力。更重要的是,新闻舆论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促进民主与法制的“第四种权力”。然而,上述目标能否得以顺利实现。首先有赖于新闻工作者不受阻碍地自由执业。在我国,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被无端阻挠、干扰的情况屡见不鲜,设备被抢夺、损毁,甚至遭受人身攻击、非法拘禁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新闻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已有上位的《宪法》和基本法《刑法》等进行保护,无需制定新闻法。但应当看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条文大多较为宏观、抽象;特别是《宪法》在我国具有不可司法的特征。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显然需要下位法予以落实和细则化。而《刑法》虽设立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但针对的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于阻挠、干涉新闻工作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适用。更重要的是,上述罪名保护的客体是生命权、健康权而非新闻采访权。换句话说,并未针对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职业身份进行立法保护,而是仅仅将其视为一般公民。 应当看到,新闻采访权并非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公众知情权、社会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如果新闻采访、报道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对新闻采访、报道权需要法律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保障,必须通过新闻法的制定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执业地位,全面保障其合法的执业权利。 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 当人权宣言宣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时。新闻自由开始从一项“自然权利”上升为具有宪法位阶的制度权利。对于新闻自由的尊重和保障,也已成为现代宪政国家的共同选择。 新闻法从其性质上来说应该是新闻自由法而非新闻限制法。首先。新闻自由是公众了解事实真相的手段。现代的大众传媒能够使人们足不出户便了解到世界任何角落的消息,通过文字、声音、影像、图片等手段的综合运用,让受众有身临其境之感,使政治事务不再遥远和陌生。其次。新闻自由是推进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手段。新闻媒体作为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以外的第四权力组织,在抑制政府违法、防止政府滥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功能。最后,新闻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没有知情的民众,就没有民主。”通过事实真相的获悉和参与评价。原本分散的个体意志被凝聚成群体意志为国家所重视。新闻法恰当的文本表达必将使新闻自由的理念得以最大化的落实。 规制新闻活动的需要 新闻自由对任何国家来说,都不是绝对无边际的。新闻自由有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发现事实、针砭时弊、弘扬社会正气;另一方面,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必将对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造成不应有的侵害。这就使得新闻法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成为规制新闻活动提供准据和尺度。 增强新闻工作者责任心,抑制失实新闻报道。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新闻工作者社会责任缺失,为了赶时效、抢新闻,不做深人调查就草率发稿,导致报道失实。更有甚者,甚至炮制虚假新闻。“纸箱馅包子”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实例,“作者”利用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扰乱视听。导致了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影响极为恶劣,也降低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新闻法作为新闻界的行业规范,其早日出台必将督促新闻工作者坚持职业操守。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和失实新闻。 理性的角色定位,保持适度谦抑。“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新闻媒体是事实的守望者。而非法官,不能挟民意以干涉司法。因为有时民意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保持理性和客观,甚至给司法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新闻法的出台将引导新闻工作者找准角色,理性定位。 规范新闻内容和新闻用语。新闻报道受众广泛,其真实性也被视为常态的,因此发挥的社会导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有鉴于此,对新闻报道的内容和用语必须加以规范。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告诫英国新闻工作者对自杀事件的报道不应过于详细,以免读者效仿。负责起草这一准则的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成员莱斯・欣顿说:“我们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媒体关于自杀新闻的报道常常导致(读者)模仿自杀。”作为新闻业的行业规范,新闻法应当制定相关规则限制新闻报道淫秽、歧视性、低级趣味的语汇和内容,避免误导,杜绝错误的价值观。 衡平公众知情权和公民私权。公民私权同样是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对象。公众知情权的获取不能以放弃、牺牲公民个体权利为代价。然而一些媒体、记者在探寻事实真相的过程中,随意采取秘密潜人私人住宅、跟踪、隐匿摄录等手段:为突出真实感和现场感,不惜任意曝光公民姓名、肖像及其他个人信息。新闻法的制定。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衡平公众知情权和公民私权,在两者之间找寻和把握恰当的尺度,并予以细则化、可操作化。 新闻法论文:新闻法治化的困惑与出路 当今社会,新闻传媒由于其自身搜集传播信息、舆论监督等特性,已逐步成为公民实施言论自由权利的主阵地。完善的新闻法治环境不仅能使新闻活动更加规范,而且更能有力地保障新闻自由。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作为全体人民的共识写进了宪法。然而。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虽然当前新闻法律体系中有大量由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中部分条款不同程度地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给予一定的规范,但至今却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新闻法,这将直接影响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新闻媒体发挥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因过于空泛而无从落实;新闻采访是新闻媒体存在的生命线,虽然记者的采访权在事实上得到了默许和认可,但却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记者享有“采访权”、“报道权”。因此,一直以来,制定和颁布《新闻法》成为不少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呼吁的对象,并且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新闻法的缺失使新闻法治化陷入困境 1979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1980年9月,赵超构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小组会议上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建议。然而,20多年过去了,《新闻法》却始终没有出台,新闻法的缺失,虽然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新闻活动无法可依,但却给当前的新闻传播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具体来说,《新闻法》难产的原因在于对新闻法的性质、功能等关键问题的明确上,行政部门、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各抒己见,这些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如何界定和表述《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新闻、出版自由;舆论监督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新闻媒体和出版社要不要主管和主办单位等。在新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新闻法的立法目的难以明确阻碍了新闻事业法治化,新闻立法的宗旨是傈护和发展新闻自由,但也强调了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约束,成为立法与否旷日持久的争执优秀。2 新闻法中关于媒体创办权的规定存在难点。曾任社科院新闻法研究室副主任、参与起草过《新闻法》的孙旭培研究员认为,《新闻法》一时难以出台,根本原因在于《新闻法》应该规定谁可以创办传媒的问题,面对全部媒介国家化的情况,现在提出的问题是,公民和法人能否参与创办传媒?目前的《新闻法》草案被要求不涉及创办传媒,而《出版法》却规定:这样的《新闻法》显然违背《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如果允许公民创办传媒,则又与我国现在的新闻体制不符。 因此,为了改变新闻事业在现实中所面临的这种尴尬局面,摆脱无法可依的现象,必须加快新闻立法的速度和进程,以保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需要新闻立法来约束各种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保证舆论监督的公正和力度。 新闻法治化需要重视的问题 《新闻法》在全世界很多法治国家都是一部除宪法以外的重要大法。在民主国家,新闻媒体被看作是除三权分立之外的“第四权力”。而在我国,新闻媒体也扮演着党和政府喉舌的角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数十年的法治建设和新闻实践,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了社会环境;法学研究和新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为新闻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必要前提;大量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案例,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和现实基础。199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积极推进新闻出版的法制建设。要加快立法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新闻法》的颁行已经为时不远。 1 坚持党领导下的新闻法治化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新闻事业都是由党委宣传部门领导,虽然新闻体制逐步放开,但是对媒体意识领域的监控从未放松,部分人认为新闻立法会削弱党和政府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实际上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党的奋斗目标之一,而且新闻立法只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之下,把对新闻规律和我国的实际国情的认识凝结到新闻法中,就能充分体现党的引导作用,从而使新闻法中的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2 加快新闻法及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为保证新闻主体依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新闻立法必须建立和健全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这既包括因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还应包括基于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责任,以及因触犯刑法而产生的刑事责任等。 3 新闻法治和新闻自律并举。新闻自律机制的功能,首先是“限制”性的,既约束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使之恪尽社会责任,不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又通过自身行之有效的工作,避免政府直接出面制定严厉的法律。新闻法治与新闻自律并举,使两种机制中“张力”与“限制”互补。政府通过参与建立自律机制,既能达到规范新闻媒介的目的,又可避免与之直接冲突,可以有效弥补新闻法治刚性带来的不足。 总而言之,《新闻法》的制定势在必行,其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新闻采访权等问题作出的大量规定,必将更加完善目前的新闻法律体系,加快推进新闻法治化建设,在新闻法治化的进程中,法治与自律并举,自由与监督并行,才能使新闻事业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和张扬。 新闻法论文:法国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变化 摘要: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法国的新闻法规逐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法的形式特征上看,法的调整机制的变化最为明显。本文从法的调整机制上比较了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前后法国新闻法规的变化和发展,从中透视新闻法规的进步,兼论新闻法规进步的部分原因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社会控制 新闻法规 调整机制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制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因此,研究新闻法规的调整机制对于透视新闻法规的价值有着重要意义。“近代法国法无论内容、原则和形式,都是比较纯粹的资产阶级法;它系统并且直接地反映出反封建的革命成果,适应并促进了资本主义关系,因而是早期资产阶级法的典型。”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完整地经历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其新闻法规也因此有着明确的进步历程,体现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本文所探讨的新闻法规。意指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和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与新闻出版内容相关的规定。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前新闻法规的主要内容基亟调整机制 专制时代,“君权神授”思想大行其道,路易十四“朕即国家”的说法形象地反映了大革命前法国的政治统治状况。 法国在印刷术传人后很快颁布各种管制出版和发行的法令。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以后,政府确立了印刷出版特许制和审查制,1521年。法兰西斯一世禁规,此后又一再颁布法令,强化这方面的管理。当时,天主教会还对一切出版物实施严格的检查。禁止教徒阅读“蔡书”。怯国第一张持续出版的周报是1631年勒诺多创办的Gazette,该报经首相推荐,国王路易十三特许出版。“在法国,王权牢牢地掌握着最高控制权,通过敕令、文告指挥着最高法院与教会检查和控制出版物。” 当时法国的新闻法规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主要的调整手段有书报检查制度、办法许可证制度、特许制度、追惩制度和限制规模。违反了新闻法规的记者、出版商等往往不经过严格的法院审判就被宣判有罪,上诉权得不到保障,甚至可以完全没有法院审判过程就将记者、出版商等处以刑罚。这时的新闻法规要求新闻记者和出版商承担义务的客体一般是君主、教会和法院的统治权力,而很少涉及或不涉及社会的利益、公民的个人利益。这是由当时的统治方式决定的:第一,君主代表国家,享有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所以国家立法得以从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限制媒介;第二,君主就是国家的代表,人们很少有主权意识,也没有成形的市民社会,所以新闻法规并不对君主、教会以外的权利进行保障。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新闻法规的主要内容及调整机制 大革命后,在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立法开始采用民主的形式。法律代替命令成为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新闻法规的内容更加规范了,包括对言论自由、新闻出版的保护和对新闻事业必要的限制。 1789年,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宣言》,揭开了新闻法规权利本位时代的序幕。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作为《人权宣言》的继承和发展的《世界人权宣言》又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使新闻自由拓展到了全球的大部分地区。 虽然在实践中,新闻自由在法国并未从此畅行无阻,革命时期也有书禁和书报检查。拿破仑上台后也开始文化专制主义统治。路易十八复辟后继续进行出版前检查、二战时也曾实行过战时检查制度,等等,但是公开宣布出版自由和废除出版检查制度,并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政府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国可谓世界上第一个国家。 1881年7月,法国议会通过《出版自由法》,规定印刷和出版自由,废除了新闻出版检查制度,并且把新闻出版活动争议的裁决权归于司法而不是行政。法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军事审判法》等对报纸刊载的具体内容有一定的规定。1947年通过的《梵希特法案》标志着报刊自由发行的原则得以实施。欧洲人权法院要求。在国家通过禁止公开信息而对出版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时,国家应当履行非常严格的强制性标准。来作为免责理由。因为法国是欧共体的成员国,所以共同体法也是法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效力。1999年的Fressoz诉法国案就以Fressoz胜诉结案。这也是法国新闻法规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国1978年7月制定的《行政文书公开法》,成为规定法国信息公开的法律。 对新闻出版进行必要限制方面。1881年的《出版自由法》在第四章规定了“煽动犯重罪和轻罪”、“妨害公共事务的犯罪”、“妨害个人罪”、“伤害外国国家首脑和外交官员”等罪名,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诉究与制裁”。其中第27条针对提供虚假信息。规定“出版或复制错误的新闻,捏造、伪造或谣传新闻,如其扰乱了公共治安,并属蓄意之举,则处以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和五十至一千法郎的罚款。或仅处以二项惩罚中的一项。”第29条针对诽谤和侮辱,规定:“一切对某一事情的断言或指责损害了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名誉和声望,即为诽谤。以侮辱性的语言。蔑视或抨击性的词汇肆意归罪于人即为侮辱。”这些对于新闻事业的限制性规范,就是为了保障新闻事业不在非必要的条件下侵犯公民和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政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维护新闻自由、确保信息公开等,是针对新闻出版业、公民和社会而设。法国新闻出版业的义务主要体现在提供真实信息、不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害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除了针对国家和政府以外。还出现了更多针对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内容。这时。新闻出版业和政府承担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情况并不常见。从而保障了国家和政府、新闻出版业、公民和社会的权益,体现了社会制度的进步。法国的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新闻法规也逐渐开始体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互补关系。 新闻法规调整机制变化的原因 从专制时代权利义务相分离,到资本主义社会权利义务相统一。法国新闻法规调整机制日趋完善是由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决定的,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社会制度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使公民个人及新闻事业的权利得到了全社会范围内的认可,这为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前提条件、思想基础和法律依据。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天赋人权”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合法化,新闻事业的权利作为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外化和延续也随之合法化。新闻法规在赋予国家和政府权利的同时。也就要求国家和政府承担义务以保障公民和新闻事业的权利。 第二,分权原则为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制度基础。资产阶级掌握法 国政权后,立法开始采用民主的形式,分权代替集权成为国家政权的主要组织形式。法国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现行的1958年宪法都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立法和行政的分权使行政权需要遵守的法律来自外部。这样可以使对行政权的授权性条款有合理的限度而使义务性规范得以确认。司法和行政的分权使行政权有了外部监督机制。在行政权出现违法行为时,有外部的强制力量予以有效的阻止并对利益受损方以适当的法律救济,这就使行政权履行义务成为可能。这样,新闻出版活动由立法、行政、司法三种社会权力共同管理,而这三种权力互相节制。防止了权力的滥用。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了新闻出版自由,从而为新闻传播活动创造了一个相当自由的发展环境。 第三。从新闻事业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看,统治阶级无法再对新闻事业进行野蛮残酷的镇压。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信息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闻事业日益发展壮大。成了人们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和手段,人们对新闻事业的依赖也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峰。新闻事业在社会上的影响同专制时代已不可同日而语。它甚至可以左右政局,催化战争与媾和。面对如此强大的社会力量,资产阶级不愿也不能走专制时代的老路。必须更新和健全新闻法规。在要求新闻事业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保障公民和新闻事业的权利。 第四,新闻事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新闻法规调整机制完善的历史背景。新闻媒介在资产阶级夺取和巩固政权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立下了汗马功劳。新闻自由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和巩固自己地位的过程中就已经确立了合法地位,“第三个支配法国大革命时期报刊发展的观点是。报刊不仅构成了政治活动的一面镜子。同时也是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参与者”。所以资产阶级的新闻法规必然排除以往新闻法规中大量的禁止性规范,增加授权性规范,以保障公民和新闻媒介的权利。 法国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变化对我们的启示 第一,“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现代立法以权利与义务为利益调整机制。”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制订新闻法规对新闻事业进行管理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循这一原则。这不仅是社会进步、现代法律的体现。而且是保障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没有权利的义务和没有义务的权利在结构上都是不稳定的,从短期来看。权利主体获得了更多的利益,但是从长期、发展和全局的眼光来看,这些利益根基不牢;尤其当新闻事业作为信息传播机构和宣传机构的地位来看。如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那么它的信息功能和宣传职能都将严重受损。 第二,新闻事业的发展是新闻法规完善的物质条件。法不能脱离社会现实而存在,我国的新闻法规要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适合我国的现实条件和社会状况,适应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过于滞后的新闻法规,会使新闻事业束手束脚、裹足不前,无法获得健康的发展;过于超前的新闻法规,则无异于揠苗助长,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新闻法规的确立、发展和完善应该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要随着社会各项制度的进步、新闻事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 第三,我国的新闻法规要在可能的条件下、适当的范围内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惯例和世界通例。在世界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的背景下。这样做可以避免由于不必要的差异导致的误解,避免我国的信息传播和宣传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可以更好地进行国际信息的传播交流。向世界展示中国的风采。[本文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20060NIO)】 新闻法论文: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新闻法制及其当代意蕴 自井冈山根据地创建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各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加强包括新闻法制在内的政权建设。本文拟对这段时间的新闻法制建设作一梳理,以供共和国新闻法制建设参考启示。 革命根据地不同时期的新闻法制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在党的“一大”通过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出版物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此后,党的有关文件除继续强调该原则外,还把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视为民主革命的重要内容。进入土地革命以后,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根据地政权将其不断上升为新闻法制。 土地革命时期的新闻法制。自“八七”会议至1933年下半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武装开辟出10多块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出台了旨在加强新闻工作的新闻法制。该时期的新闻法制主要体现在宪法性文件和惩治反革命条例中,专门的新闻法制并没有出现。 新闻自由在苏维埃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中都有体现。在中央,由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0条规定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目的就是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在地方,地方苏维埃政权也规定了新闻自由,比如《江苏省苏维埃临时政纲》第8条规定:“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住居、罢工之绝对自由。” 新闻法制还体现在惩治反革命条例中。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2条规定反革命行为是:“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该条例列举了27项反革命行为,其中第10条、第12条、第13条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 抗日战争时期的新闻法制。抗日战争爆发后,各抗日根据地依据《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之“全国人民除汉奸外,皆有抗日救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及武装抗敌之自由”规定和国民政府的有关法令,除在惩治汉奸条例中规定新闻法制内容外,都在出台的有关施政纲领或专门人权条例中规定了新闻自由的内容。 施政纲领中规定新闻自由的内容具体情况是:《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年4月)第8条、《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第6条、《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年9月)第3条(丁)、《对于巩固和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1942年10月)第4条、《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3年1月)第6条、《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4年2月)第3条(丙)等。 在专门人权条例中规定新闻自由的内容具体情况是:《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11月)第4条第三款、《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2月)第2条、《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11月)第8条、《修正淮海区人权保障条例》第4条规定等。有的人权条例还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新闻自由权,如《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11月)第三章。有的虽没有明确规定人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条款,但却有保障权利实现的内容,如《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1943年2月)第2条即是例证。 解放战争时期的新闻法制。进入解放战争时期以后,各解放区继续在宪法性文件中规定了新闻法制内容。如《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1945年9月)第2条、《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1945年12月)第1条、《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1946年8月)第7条、《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7年4月)第6条、《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年8月)“政治方面”第4条,等等。 此外,解放区政权还颁布了管理新闻事业的专门法规,如《北平市报纸、杂志、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1949年2月)和《华北人民政府新闻办法》(1949年6月)。它们的颁布,标志着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新闻法制的进步。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闻法制的主要特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不同于中国历史上既有的任何政权类型。它创制的新闻法制也不同于以往政权出台的新闻法制。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 新闻自由权利主体范围的确定性。自晚清创制新闻法制以来,南京临时政府、袁世凯政府及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不但在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规定了享有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为人民,而且还在其出版法、报纸条例中频繁出现“人民”一词。但综观前述政府的新闻法制,均未对“人民”作出具体解释,没有明确说明“人民”具体指社会上的哪些人,使“人民”成为一个不确定的词语。正因为新闻自由权利主体“人民”的不确定,使得只有以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为基础的政府才能对新闻事业实行专制和独裁。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闻法制中虽也规定了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为人民,但与前述政权所说的“人民”有着本质不同。这里所说的“人民”内容是确定的,而且随着民主革命任务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人民”的范围就是工农劳苦民众,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不属于“人民”的范围。进入抗日战争时期以后,抗日成为民主革命的主要任务,“人民”的范围也有所变化。所有赞成并参加抗日的、反对投降卖国的人都属于“人民”的范围,而投降卖国者都不属于“人民”的范围。解放战争时期,排除在“人民”之外的仅限于大地主、大官僚、大资产阶级和国民党反动派。“人民”外延的不断变化,决定着新闻自由权利主体范围的不同。 新闻自由权利切实实现的保障性。尽管袁世凯政府及其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都在根本大法中规定人民享有新闻自由权利,以标榜所谓的民主。但又通过具体法规、条令、命令、办法等加以限制,把民众的言论出版自由剥夺得一干二净。正如指出:“背叛孙先生的不肖子孙,不是唤起民众,而是压迫民众,将民众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权利剥夺得干干净净”。①与“背叛孙先生的不肖子孙”不同,革命根据地的新闻法制则从法律上和物质上确保了新闻自由权利的实现。 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时期的新闻法制就有了保障新闻自由权实现的规定。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0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利,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此后,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民主政权都继受了该原则,切实使新闻自由权利在根据地得到实现,“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② 新闻法制创立方式的特殊性。与晚清以来的新闻立法方式相比,根据地时期创制新闻法制的方式较为特殊。这种特殊主要表现在: 一是立法依据的特殊性。综观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新闻立法依据均为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政策。而晚清以来的其他新闻立法均在形式上以约法或宪法为依据。二是立法主体的特殊性。在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政策指导下,各革命根据地结合实际制定适用于本根据地的新闻立法,有利于体现地方特色。有的在政权组织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则以党的组织名义进行。而晚清以来的其他新闻立法则由国家立法机关统一进行。三是党的新闻政策的特殊性。党的新闻政策不属于新闻法制的范畴,但当时的新闻管理多依据党的新闻政策。党的新闻政策不但规范根据地的新闻事业,而且具有强制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起到法的作用。而其他政权的新闻立法则较为少见。 革命根据地时期新闻法制的现实意义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新闻法制已经成为历史。以史为鉴,它还具有如下几点现实意义。 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渊源。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新闻法制建设也不断推进,内容涉及新闻事业的发展方向、公民的新闻权利、新闻事业的限制范围、新闻事业的管理等内容。可以说,我国新闻活动已经有法可依,但从法治的眼光来审视,作为效力位阶更高法律层面的《新闻法》、《出版法》等专门法尚未出台。尽管新闻界多次呼吁制定专门的《新闻法》,“然而,《新闻法》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律至今仍处于呼吁和立法规划阶段,《新闻法》文稿至今还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版法》文稿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两次提交立法机构审议,但均未获通过。”③ 当然,健全新闻法制并非制定《新闻法》、《出版法》等专门法即告完成,它需要根据《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制定一系列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这个过程是较为漫长的。它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准备条件。基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政权与共和国政权的传承性,它的新闻法制可以直接为共和国新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渊源。 它为法学学术研究提供了有益启示。在中国法学如何发展的问题上,专家学者提出了诸多不同的主张,并就此展开过激烈的论争。邓正来为此对“本土资源论”、“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等当代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主张逐一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但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他拒绝用一种更为明确的方式来解释,而是用一句令人深思的话作了回答:“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④中国法学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但再多的雄辩与精彩的哲理思辨,都不能脱离社会实践这个基础。 革命根据地的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下的新闻事业,是共和国新闻事业实践的前奏,是真实存在过的社会实践。这一时期的新闻法制是新闻史、法制史共同研究的对象,具有交叉学科的特点。就研究状况而言,新闻界已有陈建云的《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马光仁的《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等专题涉及该领域,而法学界整体来说则关注不够。这就启示我们,法学学术研究需要加强对专门领域实践的关注,以使研究更加具有针对性。 它为正确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提供了实证。近代以来,政党这一新生事物力图通过自己的政策来影响立法,从而实现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同时它又强调在社会控制中实行法治,倡导法律至上。因此,如何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 其实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在《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就已明确:“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但自1957年以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开始走上曲折发展的道路,“政策是灵魂,法律是工具”逐渐成为强势理论。上世纪末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如何正确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依旧有待进一步扩大群众基础。革命根据地新闻法制的立法模式为我们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提供了历史实证。它启示我们要正确理解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不能仅进行理论上的思辨,还要从历史由来中理解它们的关系可以使我们理解现状的合理性。 新闻法论文:从新闻选择性看新闻法规的缺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反映和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新闻传播事业在法制建设方面仍是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新闻法仍迟迟不能制定出台,本文主要从新闻的选择性这个角度来探讨新闻法规存在的必要性。 新闻选择性的客观存在 1. 从报道者角度看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因此,事实是新闻的本原,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要成为新闻必须依赖一个中介,即新闻报道者。新闻报道者将事实转变为新闻,这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活动。任何新闻报道者个人对客观社会生活的反映,决不是直观、机械的,而是能动的。他在反应社会生活时,总要发挥主体意识,通过对社会生活的感知、观察、认识和评价,然后做出反映。因此,新闻所反映的社会生活是包含着报道者主体意识的社会生活,是经过报道者认识和评价过的社会生活。然而,每一个新闻报道者都有自己特定的思想倾向,并且这种倾向是潜移默化地存在于新闻报道者头脑里的,现代解释学家伽达默尔称其为“先见”或“偏见”,这里的“先见”和“偏见”不带任何贬意,是一个中性词,因为这种“先见”或“偏见”是一种合法的存在。因此,新闻报道者总是在这种“先见”的影响下,依据这种思想倾向去观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人物和事件,选择自己认为有价值的事实加以报道,这种选择性是客观存在的。 2. 从新闻事业角度看 新闻事业是隶属于一定的阶级,一定的政党或一定的社会集团的,是为他们的特殊利益服务的,所以,新闻事业不可避免地受到阶级、政党或社会集团的制约,因此,新闻事业报道的新闻必定是具有选择性的,选择那些符合阶级、政党、集团利益的事实去报道。 法规的缺失导致媒体为经济利益所驱 1.侵犯他人隐私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不断冲击下,大众传媒被推入了市场,这要求我们的媒体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娱乐报道的兴起和繁荣是符合受众需求、增强媒体竞争力、顺应时代特征的有力举措。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媒体为了博得经济效益而一味地强调眼球效应,追求卖点,选择新闻事实时更注重猎奇、刺激,放松了对报道内容的把关,淡化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致使大量低俗化信息泛滥而带来负面效应,丢失了社会责任,造成媒体报道品质下滑。一些新闻从业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但由于目前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我们无法对其追究责任,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无法得到保障。 2.公民的知情权被剥夺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传媒也有了自身经济利益的诉求。在传媒―受众―广告的利益链环中,争取最大多数的受众成了传媒利益实现的基本前提。为了吸引受众,有些记者在选择新闻事实的时候断章取义,营造轰动效果,从而造成新闻的整体失实。 在一些灾难性新闻的报道中,媒体选择避重就轻或者封锁式的报道也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剥夺。如2003年“非典”蔓延的前期,就是因为媒体对这种疫情信息进行了封锁,使得疫情大面积扩散,很多人由于不知情而无辜染病身亡,造成了人群的恐慌。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套法律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被新闻的选择性所剥夺。现在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国务或政府信息公开法,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英国、韩国等等。我国在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也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保障。但这种保障还不够系统,不够完善,相关法规还有待健全。 新闻法规存在的必要性 新闻法规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原则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特点,这使得它在评价、约束和规范新闻人员的职业行为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新闻法规的缺失,使得我们国家对新闻传播活动监管不力,甚至形成了管理盲区。并且,由于我国现行的新闻传播制度在执行方面缺乏强制性和严肃性,使得一些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的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和应有的惩罚与有效控制。在缺乏监控的情况下,一些新闻传播机构和个人打着“新闻自由”、“第四种权力”等口号,对新闻的选择性乱用,严重地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因此,面对这些情况,我们除要求用职业道德去规范人们思想领域的问题,我们更迫切要求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加快新闻法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法律去维护受众的权益,同时也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权益。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新闻法论文: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三性――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 摘要:我国新闻法制的历史演变。资本主义国家“新闻自由”的入侵,因此,我们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新闻法规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我国现在已有了一些零散的新闻法律规定,但尚未形成系统的新闻法律机制。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建设才能使我们的新闻事业迎合市场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主体;市场经济;有偿新闻;党性原则;新闻著作权 一、我国新闻法规的历史演变 (一)、新闻自由与新闻法规的关系。1、新闻自由的含义。新闻自由,亦出版自由,属公民民主权利中的一种,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2、新闻自由与新闻法规的关系。从“新闻自由”的含义可以看出,作为主体在进行新闻传播的活动中虽然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早在我国前新闻学时期,梁启超就就认识到:为报人必须对社会承担义务,报纸的一切报道批评必须在“服从”的前提下进行。服从社会公理,服从社会法律规范与群体的整体利益。(二)、我国新闻检查制度的历史演变。自从有了新闻传播活动之后,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规定也就接踵而来。我国最早的报纸出现于唐朝,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相应的检查机制:一级“报状”,二级“进奏院状”,三级“观察使牒”。宋朝的报纸相当发达,于是又出现了“定本制”。清政府制定了《大清物件专律》、《大清报律》等法规来限制报纸的创办和发行。袁世凯政府出台的《报纸条例》、《出版法》使当时整个新闻界陷入黑暗时期。国民党为维护统治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出版法》、《危害民国急制罪法》、《日报登记法》、《新闻检查标准》、《新闻检查办法大纲》、《新闻记者法》等。新中国成立后,将新闻的规范融入《宪法》和其他条文中。 二、社会主义政治环境下的新闻法制建设 (一)、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社会注意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是指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注意国家对新闻事业的地位、性质、任务、作用等总的看法和纲领性的意见。它要求新闻事业要在党的领导下,作为党的“喉舌”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起新闻法制,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行为,使新闻事业能够保持党性。(二)资本主义国家“新闻自由”的入侵与国家安全。在当今世界新闻传播秩序不平衡的情况下,少数西方发达国家依仗强大的发射功率和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利用空中电波对第三世界或敌对国进行其文化价值的宣传或意识形态的渗透。《美国新闻记者》近期发表文章说:“过去我们说枪杆子里出政权,现在是摄像头里出政权,如今新闻舆论已经能左右政治。”1979年,魏京生因向外国人提供我国重要军事情报,并公开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活动,而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94年,《航机报》因两期出现了较严重的政治错误而被停刊。在如今,一个电视画面的谎言在我们脑子里的印象远比那些复杂的“真理”要深刻得多。因此,我们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新闻法规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闻传播 (一)、新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赋予作为新闻主体的记者和采访对象权利及义务。在权利上,新闻记者依法拥有言论、出版自由和舆论监督权。而在义务上,前面已经提到过记者在从事采访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采访对象的权利,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人民和社会主义服务是宪法赋予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但即使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如今新闻记者屡屡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令人关注。2001年,《重庆商报》女记者罗侠在重庆市南平某夜总会对红酒事件进行采访时,因拒绝一伙心存歹心的男子的陪酒要求而惨遭毒打,事后又遭百般恐吓。此事件震惊了全国,新闻记者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的呼声再次高涨。(二)、新闻著作权和“克里空”。新闻著作权是指记者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今新闻的时效性越来越被提到一个高度,凤凰卫视对新闻的要求是及时、快速,如果来不及配画面就进行口播,再不行就先上字模,目的是抢在第一时间把新闻报出去。在这样抢新闻的情况下,一些新闻媒体在出现新闻断裂时没有经过作者的允许就对其作品进行转载,这样的状况在网络上反映最明显。“客里空”是前苏联作家柯涅楚克名剧《前线》里的一个人物,这位记者先生写新闻凭想象瞎编乱造,闹出不少笑话。后来新闻界把一切写假报道的记者和道听途说、弄虚作假的新闻都称为客里空。“客里空”作为一个人只是一个虚构,但作为新闻界的一种不实作风却一直阴魂不散。从2001年起,每年都有十大假新闻的评选,假新闻的数量正不断增多,造假手段也越来越高。这些假新闻被戳穿以后令人啼笑皆非,但同时也反映出媒体和记者为求得经济利益不负责的态度。(三)、严禁“有偿新闻”。“有偿新闻”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以来,在新闻界出现的腐败现象。其主要表现是以“新闻”为条件向被报道对象获取货币和非货币的利益。搞“有偿新闻”的有新闻单位,也有记者个人。我国新闻事业是在党的领导下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搞“有偿新闻”是从人民群众中获取利益,就违背了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原则。 四、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现在已有了一些零散的新闻法律规定,但尚未形成系统的新闻法律机制。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拨乱反正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虽然尚未出台过直接命名为“新闻法”和“出版法”的法律,但是在已经建立的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中,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表述。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新闻法制中的缺陷,如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律;对于新闻信源的管理与开采、新闻作品的生产与传播、新闻侵权的构成等细节没有完善的规范条例,有些环节甚至是一片空白;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尚未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侵权必究的法律环境和法治观念。这些现状使我们看到完善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建设才能使我们的新闻事业迎合市场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一部分,中国新闻法制建设是中国新闻传播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作者单位:浙江传媒学院
企业法律论文:风险防控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事件叙述 (一)法律意识淡薄而引起的不合法事件 2011年发生了沙特井队十几人和中非1人相继被当地司法部门扣押的事件。两个事件都反映了员工法律意识较差,不经意间卷入了所在国的刑事案件,给个人和公司带来了损失。 (二)海外市场开发中的风险 签订排他协议、协议自动延期、费基数不明确或工作量不确定等问题。部分原因是为了拿下新市场,也有管理经验不足的因素。在沙特、也门、科威特等公司中存在的,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哈萨克、厄瓜多尔及阿尔及利亚项目税务及汇率风险 厄瓜多尔的税多且比例高,哈萨克和阿尔及利亚部分成本无法进入外帐,造成我方利润虚高,税额增加,利润减少。还有部分国家经常临时改变税法,给我方造成损失。 (四)用工风险 随着当地化要求越来越严,伴随而来的就是用工风险的增加。当地雇员经常以罢工等形式要求增加工资,同时沙特当地雇员近几年流失比例在80%以上。某些国家的劳工政策里还有强制进行分红的要求,且发生纠纷后当地法院最大限度维护当地雇员的利益,造成我方名誉及物质损失。 (五)也门政治动荡风险 2011年年初以来,也门政治局势动荡,反政府的活动至今也未能平息,我公司也门项目全部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政治风险无法避免,只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诉讼风险 由于各种情况导致发生的诉讼法律风险。在境外雇员官司不断,沙特海湾胜利仲裁案等,这些案例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费用,给公司经营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法律风险防范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组织体系建设 油田在涉外系统建立三级风险领导机构和联动风险防范机制。在海外工程公司层面设立全面风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油田涉外系统的防范方案并指导境外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活动的开展等;在境外公司或者项目部设立境外层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小组,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风险防范活动,指导基层队开展有关风险点查找或者其他活动;在钻井队、物探队等基层队,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本队合同开展,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风险的查找、措施制定、出险时的应急措施等。 (二)职能作用发挥 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及时向境外公司风险防控点,指导境外公司和基层队查找本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形成各单位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形成油田涉外单位风险评估报告。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各单位法律风险防控的能力。 (三)考核奖惩措施 对风险活动中查找风险多、查找准确的基层队和员工进行一定的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在活动中表现不积极或者效果不好的队伍予以批评,并安排专门的学习,以便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四)人员专业培训 开展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培训班,如中东与伊斯兰文化讲座、新版内控培训、各单位开展的风险经历学习等,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交流,提高了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实现了经验的共享,避免出现其他单位已经出现的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三、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计划 油田涉外系统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通过目标的实现,达到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工作目标的指导下制定法律风险管理的计划:以求在法律风险管理中选择最优路径、赢取效益和价值最大化。 四、对油田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以制度建设为根基,搭建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系统 从规划体系和制度建设入手,在控制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结果方面下功夫,基本摸索建成了一套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由海外工程公司经营条法部统一管理、综合负责,各项管理规范相互联系、有机统一。 (二)加强宣传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员工法治意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境外公司所有经营和管理行为都必须符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的所有部门、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和人员各自负责落实的法律法规遵循具体目标、实现目标的方法、措施和保障手段,同时也明确了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 (三)通过案例梳理和分析,用实证方法建立法律风险识别、预防、评估、应对与整改机制 通过对油田涉外系统出现的法律风险案件逐一进行梳理和剖析,针对案件提出管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库,为涉外系统财务、市场、人力、采购等各专业线分别提供了一套切合其实际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导手册,为法律防范全面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四)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切入点,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法律支撑工作的标准化、工具化和规范化水平 油田涉外系统积极探索合同全过程风险防控的方法和手段。首先,合同由内部专门机构归口管理,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其他合同事务。其次,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对合同前期意向沟通、谈判、招投标、签署、授权到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争议解决等进行研究分析,理顺全过程所有参与者的角色和职责、关键环节、主要风险点和具体操作流程,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再次,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积极推广中石化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实时、透明、全程的管理与监控,同时根据集团公司和油田的标准合同文本,制定涉外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水平。 (五)以重大决策和法律意见书制度为纽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 涉外系统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前置论证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审附属法律意见书制度。通过建立并有效执行这一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有效法律支撑。 五、结语 海外事业在中原油田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因此加强海外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时不我待。如何加强及怎样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是摆在法律工作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相信我们能在火热的实践中不断找到适合公司发展的法律风险防控手段,为油田海外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田斌单位: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风险防范下的企业法律论文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1、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包括因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和完整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履行中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是一种完成比较彻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诚信履行的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要做到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只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一旦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原则履行合同就会产生法律风险,就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企业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会涉及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法律法规,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巨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由于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或不负责任,往往会出现用企业的财产对外担保,形成各种隐性债务,导致企业财产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业管理者利用企业改制机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分企业财产,一旦陷入诉讼,则会面临受到法律惩处的风险;企业上市可能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等法律风险;对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面临诉讼,公司可能会出现被摘牌的法律风险。 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虽然肉眼看不见,但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重视,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远远不够,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由于保护不得力,导致企业自己的商标被仿冒、自己的专利被别人抢注、创造发明成果被别人窃取,或者自己盗用别人的知识产权成果,不断陷于被别人起诉的泥沼中,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还弄得管理人员身心疲惫。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来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4、企业财务税收、重大诉讼、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偷税漏税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财务信息;诉讼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败诉、无意义胜诉、劳动权益纠纷、群体性纠纷、公益诉讼和潜在的刑事诉讼风险。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涉及面试、试用、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员工离职等系列问题,诸如此类问题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企业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 二、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 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众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就我国目前企业管理现状来看,大多企业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控,企业内部从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法律常识,轻视法律工作,他们普遍认为法律事务工作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因而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完全凭感觉行事,由于企业领导的这种错误认识,所以他们经常怀着侥幸心理,无视国家法律,盗取资源、破坏环境、偷税漏税,甚至进行肆无忌惮的违法乱纪活动。因而经常受到法律惩处,严重影响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法律事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节省资金,大多企业既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也不聘用法律顾问,又缺少对员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即使有小部分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聘用一些兼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这种仅有形式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领导不重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机构不能正常运转,法律人员也不能完全参与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之中,对重大决策中隐藏的潜在法律风险没办法分析论证,因而也没办法对此提供正确的应对化解之策,没有充分发挥出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应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设立、变更、合并、上市中没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进行制约规范。众所周知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是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主要内容。出现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企业没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没有一个专管合同运作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而产生大量纠纷。由于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到法律条例的事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则、制度进行很好的处理,企业经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和参与,导致企业损失巨大。 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诱发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改变旧有的“法律事务不能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思维习惯,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识。企业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环节来防范,而且还需要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来保障,只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加大对构建法律防控体系的投资,才能加大对企业员工法律培训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业员工信法、守法、执法,才能使企业依法经营。 2、建立法务部门,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法务部门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企业日常的法律事务,法务部门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和专门的法律岗位,实行专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列席企业重大会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对企业的重大活动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企业在进行各项决策时参考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见,并将有用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为企业日后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创建有利条件 始终坚持“制度化管理与规范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经济法、劳动法及企业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断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细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不断完善企业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4、及时、有效、全面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法律纠纷,必须经法务人员及时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处理。法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或方法有误,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法务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法律纠纷造成重大损失。 5、从其他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控制 只是从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法律事务部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全面处理法律纠纷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多个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制度建设、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设、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可行性制度建设等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设。 四、结语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逐步构建完善的、科学的、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企业的整体形象,还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在法律风险面前化险为夷,真正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随着企业法律防范意识的不断加强、企业防控体系的不断完善,应该相信一个崭新的企业运作与发展的时代即将到来。 作者:安勇华余彩东单位:榆林学院教务处榆林学院润泽集团 企业法律论文:电力企业法律论文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尤其是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由厂长聘请的,并且在厂长的监督下工作。条例颁布后,法律顾问的各项规章制度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由此逐步走向正轨。目前,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兼职企业顾问制度和全职企业顾问制度,顾问制度的兴起,大大加强了企业法制化的进程。但是目前很多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完善,部门形同虚设,因此,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 (一)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健全企业风险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电力企业设置法律顾问制度,体现了企业领导已具备了风险监管意识,有意将企业引向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企业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发展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监管意识在各部门之间层层传递;确保企业员工可以在法制的大环境中做到守法律己。同时,此项制度在电力企业间的实施,能够在电力企业间树立法律意识,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并严格依照法律制度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有助于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用法律约束企业,规范企业的各项业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电力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中,所涉及的合同一般较为复杂,通常包含很多方面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内容比较繁杂,因此必须设立咨询顾问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企业对合同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对企业涉及到的各种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道准绳。 (三)有助于加强法律风险评估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和评估。企业风险是一项动态指标,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需要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纠正。企业的风险评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的、不定期的过程,风险评估包含很多可能都情况,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为企业风险评估提供了平台,最大限度的加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对相关业务的实时监控,以及对相关人员的不定期考核,才能达到企业防范风险的目的。电力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断拓展相关业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有效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机制进行评估,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一)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要求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企业依法经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不依法建设容易出现信用危机以及管理困难等问题。信用危机就无法在社会中立足,管理困难就无法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无法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也就很难立足。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是企业的重点性工作,是企业各部门正常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企业要定期开展关于法律法规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的指标之一,只有企业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企业的顾问工作才能得到重视。 (二)提高对法律顾问团队素质建设 当前多数电力企业顾问制度还不完善,企业应尽快转变顾问模式。由以前的在事发后对责任进行着追究解决,逐渐发展成为事前防范制度,加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由以前顾问只负责监督企业内部法律的执行情况,逐渐转变为监督与制定同步进行,不断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度。很多电力企业虽然存在法律顾问,但是形同虚设,有时甚至存在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要发挥法律顾问真正的作用,首先要通过对员工进行政治教育,增强顾问大局意识和素质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再次,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信息网,为各个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交流学习提供平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对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借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首先建立覆盖全区的律师顾问协会与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会是对整个电力行业的管理,企业侧重于对日常运营的管理,两者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协会的日常工作就是大力开展企业顾问的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顾问的日常管理,为其解答疑虑,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总结 电力企业不仅是关系到估计民生的企业,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确保电力企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作用,必须加强重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作者:张金惠王西江单位:渭南供电局 企业法律论文:现代企业法律论文 一、公司法制度的困境 (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与代价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到公司的过程,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只有到了现代公司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时代,所有权与经营权才在客观上产生了分离。现代企业理论无不承认,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标志,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抛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因,也暂且搁置二者关系未来的走向,仅从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一客观事实出发,来分析围绕此问题法律的所作所为。首先,由于股份公司产生时期正值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时期,随着产业革命之后的机器大生产的出现,对于资本的需求以及规模效益的诱惑,使股份公司迅速发展。而股份公司这种规模庞大且股东人数众多的资合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不可避免的。就法律而言,当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为了满足客观需求,一套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制度迅速出台,投票权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多数投票权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需要,客观上维系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局面,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代公司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次,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组委托关系中:(1)由于委托人和人双方信息不对称,人可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去追求自身利益;(2)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不一致或效用函数不一致。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追求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会抛开委托人的利益去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结果是人偏离委托人利益,背离委托人的目标。这是伴随着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的致命内伤,这一问题如果不解决,股份公司经济合理性的根基就会受到破坏。于是,法律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制度供给,为了消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成本,法律开始制度救赎。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信义义务、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监控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相继出台。这些制度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分量,成为公司法中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每一项都堪称经典。问题就此产生:公司法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大量的笔墨来进行制度安排,一方面要构建适合两权分离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制度构建来抹平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那么,公司法能够做到既维系两权分离,又解决两权分离所产生的问题吗?法律的立场到底是什么?在经济学上无计可消的成本,公司法又能有何作为呢? (二)公司治理中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长期以来,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大量的公司法研究围绕着公司治理问题展开,在公司立法方面,公司治理也是紧锣密鼓,不断翻新。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解决的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与制约问题。为什么要对公司内部的权力进行分配和制约,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掌握在不同的人的手中。公司的所有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而经营公司的人未必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的经营者能否真正为公司谋取利益,成为公司股东最担心的问题。于是一组复杂缜密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此展开。公司法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样类似于西方政体三权分立的机关架构,借此制度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但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残酷。公司内部精美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并没有阻止公司的管理人或控制者将自己的贪婪通过公司予以实现。正如学者所洞察的那样:“这些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其实际效果是,将新的角色引入公司事务之中,他们得以登堂入室,并从公司控制权中分得一杯羹,至于他们对股东权益保护所起的改善作用,与其制度成本和社会寄予的期望相比而言,总是不相称的。”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公司治理堪称经典,但是,不断发生的公司丑闻一次次将这些经典的制度推下神坛。在安然、世通丑闻曝光后,美国第五大有线电视公司阿德尔菲亚2002年因被发现巨额债务没有入账等问题而申请破产保护,公司创始人被美国联邦法庭判定犯有共谋、银行欺诈、证券欺诈等罪名;200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怀疑美国第四大长途电话公司奎斯特国际通信公司造假,并展开调查,公司前首席财务官受内线交易刑事指控,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公司发生丑闻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脆弱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造成的。作为公平、正义化身的法律当然不能视而不见。于是,关于公司治理的补缺拾漏制度层出不穷。如2002年,在安然、世通丑闻发生之后,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空前严厉的萨班斯法案,在本来已经很严格的公司治理措施之上又追加了一层紧箍咒。其他很多国家的政府或监管当局也紧随美国之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2002年德国完成了《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修订。虽然《德国公司治理法典》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对《德国股份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即便如此,上市公司的丑闻也仍然不绝于耳。可见,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加强并没有也不可能杜绝公司管理者的败德行为,公司法制度与具有经济人本性的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博弈将会是漫长的和无休止的。问题就此而产生,面对不断发生的公司丑闻,精心打造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如此的不堪一击。那么,那些设计精良、在与公司管理层的实战当中不断升级的公司治理结构,它的意义仅在于在实战中败北然后继续升级吗?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何时是尽头呢?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上的制度似乎在上演着自唱自说的游戏——为了张扬公司存在的意义而确定了公司营利性品质,为了遏制对利润的过度追求,又羞羞答答地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为了适应股权众多分散的局面,安排了适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各项措施,但同时为了减少两权分离带来的负面问题,又进行制度上的救赎;公司治理同样是如此,监管措施不断加强,但面对公司高管的贪婪又无计可施。以此类推,无数的公司法制度就这样依次展开、不断繁衍,可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之后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公司法如此复杂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也不会就此塑造出如人所愿的美好的公司,人类社会为此付出的却是高昂的制度成本和不断丑化的公司形象,股份公司成了一只被豢养的怪物。因此,美国公司法的权威断言“:作为理性努力的一个领域的公司法,在美国早已死亡了。“”除了我们大量空洞的公司立法外一无所剩——就像一座由生锈的大梁草草焊就的摇摇晃晃的摩天大楼,楼内只有寒风穿行。”[6](P295-296)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乔尔·巴肯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也许,并不是安然在犯罪,而是公司制本身就有罪。”(封面) 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隐忧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与大型股份公司相伴而生,在博弈中互相成长,但是二者博弈的结果并没有让人看到法律制度完胜的希望或迹象,恰恰相反,在二者博弈过程中,股份公司越发强大和不可一世,而公司法律制度却已疲惫不堪。 第一,制度成本较高。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一项制度都是有成本的。制度成本关系到制度的价值,过高的成本会使制度价值大打折扣。19世纪末,工厂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大型股份公司纷纷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规范的公司治理等成为现代企业制度或股份公司必不可少的基本要件。上文的分析已经表明,无论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抑或是公司治理结构都包含有复杂的制度安排。在这些制度安排中,各项制度之间相互搭接、丝丝相扣,充分彰显了立法者的雄心与精明。但是,必须认识到:(1)公司中的有些问题本身就是无解的,无论法律怎么努力,都仅仅是徒增成本。公司中的委托制度如此,公司监管亦是如此。由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希望公司的经营者全力为股东着想,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任何一项旨在降低某种成本的制度,它本身就是一个委托—安排,会引入一种新的、看似更为节约的委托—关系;在存在不对称信息和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假以时日,没有任何一项制度,能够走出成本的陷阱。公司监管问题也是如此,为了监督公司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立法者出台了很多监管措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常常是仅仅增加监管成本却无法得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如美国“萨班斯法案”,在美国国内是一个“昂贵的错误”。有学者还特别对《SOX法案》中的治理条款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称,法案所带来的收益,如果有的话,也相当有限;而在成本方面,则相当惊人。(2)行为人和制度之间总是存在博弈,即行为人总是试图突破制度的束缚,谋取法外利益,在公司法领域尤其如此。结果就是制度需要不断更新,新的制度不断上演的无奈循环。不断反复的结果是简单的公司法演变成了雍容华贵的公司法典,德国的公司法如此,日本的公司法也是如此。以日本为例,原来有关公司的内容规定在《日本商法典》的第二编中,仅仅是该法典的一部分,共643条。2006年日本商法典修改,将第二编公司法的内容全部移出,单独形成《公司法典》,新法典多达979个条款,近370000字。由此可见,立法者想要解决的一些基本问题,一部分是由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公司制度自身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所致,对于这样的问题,无论立法者倾注多少笔墨都不可能予以圆满;另一部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时滞性导致其在与人的博弈过程中永远处于被牵制地位,魔高一尺后是无奈的道高一丈,在这样的游戏中,永远没有赢家,增加的仅仅是制度的成本,公司法制度已经陷入了这样的一个怪圈。 第二,正式制度被过分倚重。 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有多种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也是制度经济学最大的贡献,是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也称为正式规则或正式约束,是指人们,主要是公共权威机构,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制度形态,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非正式制度也称为非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观、道德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本文此处所说的正式制度仅指正式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划分,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相当长一段时间,至少在法学界,过分倚重正式制度,将非正式制度边缘化甚至排斥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公司法领域也是如此。首先,全球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使很多公司制度产生了全球趋同的压力,各国公司法之间相互借鉴、模仿,形成了诸多全球共通的制度,如一人公司、股票期权、刺破公司的面纱、股东代表诉讼等公司法上的制度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几乎都是大同小异。而在此时,各自的文化、习俗却被严重地忽视,特色被抹平,大量的规范性要求被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非正式制度似乎与以现代企业制度著称的公司制度毫不相干。其次,公司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由于其股东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更大,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和经济、社会等综合因素的考量,法律对公司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较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更加用心、更加周密。换句话说,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有关公司的制度安排中,正式制度要多得多。虽然很多学者认同公司是一组合同的联结,公司法不过是一个大型的标准合同范本,但是,这一合同范本已经掺杂了太多的立法者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意思自治已经被限定在了一个有限的框架之内。但是,并不是立法者提供了更多的正式制度,公司的参与者就会因此而“循规蹈矩”。因为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不可能穷尽人的所有行为,无法对人的任何可能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而非正式规则可以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变成人们内心崇高的法则,绵远悠长,指引方向。正如康德所说:“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可以震撼人类的灵魂,一样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样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因此,更有力量的约束应当从正式制度之外去寻找,这一点,恰恰被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所忽略。 第三,中小企业被严重忽视。 依首先提出现代企业概念的钱德勒和伯利、米恩斯对现代企业的定义,现代企业主要是指大型股份公司。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正是因为此原因,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中小企业被严重忽视。那么,现代企业制度是否应该重视那些被归入古典企业行列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中小企业呢?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当纳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行列中呢?调查资料显示,美日欧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均在97%以上(其中微型企业近90%),成为活跃经济的主体。对GDP的贡献,美国、日本、欧盟分别达到了50%、56.7%(2000年)和58%(2008年),是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美国60%~80%的新增就业由中小企业创造。日本和欧盟的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近70%,特别是欧盟的中小企业对新增就业贡献更大,2002—2008年欧盟27国平均每年就业率增加1.9%(大企业为0.9%)。我国中小企业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学者通过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分析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45万多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数量占到99.28%,再加上150多万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2008年为147万家,另外还有工业个体经营户227万多户),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超过190万家,而大型企业数量仅为3251家;2010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大型企业的税收贡献为45%,中小型企业占比近55%,其中,中型企业为24.59%,小型企业为29.68%。具有如此巨大的贡献力和影响力的中小企业,如果被排斥在现代企业制度之外,那么现代企业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呢?其实,早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期,权威人士就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不是单一的公有制,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近年来,仍然有学者坚持这一主张:“在任何国家,即使是在发达的工业国,也不可能只存在着一种形态的企业,它总会是多种企业形态同时并存。每一种形态的企业都有它在社会中存在的必要性,都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人为地宣传和强调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会使人们误认为社会中现存的其他企业形态都属于传统的、落后的、低效率的企业。实际上,公司制并不一定是所有企业的最佳企业形态。”看来,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是否属于现代企业制度范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中小企业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却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从中小企业已经担当和正在担当的历史使命来看,淡化和忽视中小企业将会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经济发展的速度。失去了中小企业这块半壁江山,现代企业制度将会黯然无色。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境遇与超越 (一)现代企业制度日渐式微 现代公司制度不像鼓吹者说的那样是一个完美无缺的生产组织方式,西方经济学家已经在研究这个制度走向没落的趋势。日本学者总结并预言,20世纪末,在整个世界中,大企业体制已走入死胡同,其解体也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那么,为什么曾经红极一时的大型股份公司现如今却走入了死胡同呢?第一,大型股份公司后天异化及先天顽疾越演越烈。长期以来,大型股份公司对利润的疯狂追逐已经使其本质和功能异化,表现在:(1)大型股份公司创设的初衷是为了吸引分散的资本、筹集资金,但是到了1888年新泽西州公司法允许一家公司可以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出现了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当今社会,法人持股、法人之间交叉持股已经成为主流和常态,资本变成了数字之间的游戏,公司资本“空洞化”,股份公司筹集资金的功能被异化。(2)股东主权、资本多数决原则等与政治世界民主主义相适应的公司民主主义,迫于经理资本主义的淫威,在现代社会也已经渐行渐远,股东大会已经成为空壳,美国很早以前就把股东大会称为“没有观众的演出”,股东大会变成了一种没有实质意义的冠冕堂皇的仪式,股东主权无从谈起。(3)早期的股份公司大量吸收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以从公司分得红利为目的,但如今,个人股东不断减少,公司的主要持股人变为机构投资者,个人即便购买公司的股票也仅以二级市场的盈利作为其主要的追求,投资变成了投机,其身份和目的均已游离于公司之外。综上,股份公司所具有的最朴素的本质和追求在现代社会都已渐行渐远,股份公司存在的经济合理性已经掺杂了与经济道德格格不入的诸多因素,股份公司原始朴素的本质和功能已经被严重地异化。股份公司的异化已经发展到了病态的程度,其先天的顽疾更是无药可救。股份公司先天的顽疾主要表现在:(1)科层制管理成本较高。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的特点是以一套命令机制代替合同,它节省掉了企业内部的合同,但同时也因为命令链条的增加而增加了行政成本。如果企业内部行政成本大于或高出市场交易成本,企业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在大型股份公司中,由于经营者以权威和指令代替市场完成资源的配置,这种具有专制色彩的管理体系,行政成本是相当高昂的。(2)委托问题无法解决。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两权分离致命的内伤,从两权分离那一刻起,如何解决两权分离产生的问题成为了经济学界永恒的主题。现代企业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深恶痛绝却又无计可施,面对股东利益被管理层不断膨胀的私人欲望吞噬却没有回天之术。百年公司发展历史已经说明,无论怎么努力也无法抑制管理层的贪婪,无论怎么努力股东的利益都在被蚕食。(3)有限责任制度带有原罪。股份公司借以安身立命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允许人们以极小的风险进入贸易领域,却坐拥获利的无限可能”,这样就是在鼓励“一个堕落的完全不顾将来的投机体系”。大型股份公司后天的异化及先天的顽疾决定了它在成功地扮演了时势英雄的辉煌后必定走向没落的历史结局。第二,知识经济终结了工业化时代,大型股份公司失去了维系其继续辉煌的土壤。学者研究认为:“除了哲学、文化层面已发生剧烈的变革之外,现代企业终结的根本原因,乃是由于滋生现代企业的经济条件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早期的股份公司是欧洲殖民地国家商业活动特别是进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与18世纪工业革命紧密相连,以机器取代人力,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手工生产,具有迅速筹集资本功能的股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资本是第一生产要素的时代随着知识经济的出现退出了历史舞台。20世纪80年代,以资本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法让位于以知识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法,西方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货币资本已经不再成为稀缺资源,知识资本所有者正在取代货币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主权,资本雇佣劳动开始让位于劳动雇佣资本。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现代企业制度与新技术发展的矛盾,以及企业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矛盾,发达国家开始反思这个制度,并提出:“虽然今天为数不少的巨型现代公司,在未改变传统的官僚体制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维持其庞大企业帝国的运转,但这并不能代表一种趋势。伴随后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巨型现代公司的梦境实际上已然破碎。” (二)后现代企业的兴起及新型企业形态的出现 与巨型现代公司梦境破碎一脉相承的是后现代企业的出现。20世纪8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不再包揽生产的所有阶段,而是把生产阶段分解到不同企业。因此,出现了把生产经营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的趋势。跨国公司把这种做法推广到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以外包生产为优秀的全球生产价值链。这种全球生产价值链实际上替代了大型股份公司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数字化企业、虚拟企业、金融创新企业等纷纷出现,这些企业在产权模式、经营模式、组织结构等方面与传统的现代企业格格不入,于是,理论界提出了后现代企业的概念。20世纪末,西方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在《未来的里程碑——关于新的后现代世界的报告》一书中分析了后现代世界的转向,奠定了后现代企业研究的基础;另一位管理大师汤姆·彼得斯在《追求卓越的激情》、《解放型管理》等著作中,通过大量的案例阐述了后现代时期的企业在组织、领导模式等方面的特点,《洛杉矶时报》将其称为“后现代企业之父”;我国经济学家张曙光在1999年出版的《中国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一书也使用了后现代式企业概念,“其目的在于说明这样一种现象,即在管理者分享部分剩余的各种安排中,使其占有企业股份的一个相应的部分。这样一来,管理者也就具有了企业所有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企业制度都在向这个方向发展,这也许与知识成为更重要的生产资源和社会资本有关。在那里,相对于比较丰裕的财富资本而言,创业知识和管理才能也许是更加稀缺和更加重要的东西”。现阶段,虽然后现代企业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何谓后现代企业,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并没有给出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发展,为此,西方国家在企业形态方面纷纷创新,一些与股份公司完全不同的新型企业形态应运而生。美国20世纪70年代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LLC)。除了公司外,合伙企业也有新的发展。美国早期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1991年得克萨斯州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到1999年美国各州均立法允许注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LLP)。有限责任合伙与传统的有限合伙不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全部承担有限责任。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又新增了对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LiabilityLimitedPartnership,LLLP)的规定。日本在2006年实施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原有的两种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一种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与此同时,导入了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合同公司。合同公司主要特点是投资人在内部关系上相当于合伙,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与美国和日本相比,德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相对缓慢。但是,2008年10月23日,德国联邦国会通过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现代化改革和反滥用的法律》,在维持现有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增设了一种新的、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新的公司形式也突破了传统公司的观念。上述新型企业形态,打破了现代企业制度话语中企业形态应有的样态,脱离了传统法学教义所定义的现代企业形态,与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相去甚远,这些新型企业形态迎合了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的需要,开创了后现代企业制度时代。① (三)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应有样态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从此,我国开始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如今,西方国家的大型股份公司流弊重重,现代企业制度受到了来自于各个方面的质疑和批判,那么,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应该如何对待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日渐式微的现代企业制度?首先,企业制度的发展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虽然现代企业制度的局限性已经暴露无遗,但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导性生产组织方式,它在筹集资本、分散风险等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发展的进程来讲,不可能也不应超越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发展阶段,即便在现代企业制度已经走向没落的西方国家,股份公司的数量也仍然相当可观。因此,发展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后现代企业纷纷兴起的今天,“大企业还会继续保留的,但是,大企业再不会是领导时代潮流的存在了”。所以,在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也不应盲信和固守现代企业制度,应当既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又不断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警惕大型股份公司在追逐利润和扩张中的败德行为,避免大型股份公司不良行为对经济环境的浸淫。其次,西方国家已经走过了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提出:“如果要展望一下21世纪的话,我们需要的是取代股份公司的新型的企业形态。它应该是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东西,最重要的是不会再以大企业为前提了,他们应该是取代大型股份公司的、规模较小的企业。”因此,我国应当更加积极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无论理论上是否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中小企业纳入现代企业制度中,鼓励和发展中小企业才能适应当下知识经济或后工业社会的需要。最后,对于我国来讲,传统与成熟的企业形态,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等已经有较完善的制度供给,立法相对完善,理论上也相对重视,但是,对于近二三十年西方国家出现的新型企业,如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日本的合同公司等非典型企业形态却关注不足,更缺乏像西方国家那样突破旧范式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缺乏与新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企业形态的培育机制,在企业法理论上故步自封,稳重有余而灵活不足。因此,在我国,后现代企业的培养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总之,“从动态的角度看,企业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由传统向现展,然而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本身也还会继续发展,最终成为‘传统’的企业制度的。现达工业国的企业和企业制度很多已经不同于钱德勒描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现代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了”。缔造了现代企业制度并使之辉煌的那个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与知识经济相契合的应该是一种有别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企业制度,即后现代企业制度。 作者:王妍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企业法律论文:核电运营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管理现状与不足 1.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健全通过《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的法律事务室,以及内部专职法律顾问,外部律师事务所辅助支持的组织体系;持续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扎实落实法制工作硬指标等等一系列举措,核电运营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基本健全。 2.全面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尚待完善相对于复杂、特别的法律风险环境,核电运营企业尚未形成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存在以下问题:法制工作信息化水平较弱,效率与管控的力度受到明显的制约,适时评估与阶段性改进的实施缺乏有效的平台载体与系统数据支持;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尚未实现有效融合;法务专职人员多被牵制于日常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中。这些实际情况中存在的问题,让核电运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提升颇具挑战性。 二、改进措施的思考 1.积极探索企业法制工作的长效机制优化制度流程,将法律风险管理嵌入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规章制度,将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行为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始末的关键环节;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与相应的业务关联后,基于对法律风险的起源与控制点的明确而将其落实到企业的相关部门与相应岗位角色上,有效贯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全员参与的理念。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实施重要专项法律风险管理,扎实积蓄公司防范实力。以风险管理为思路,使法务、业务多部门携手合作,特别设置机构组织开展公司重点领域、热点议题的专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对特定主题的调研收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析和应对改等一系工作,踏实解决公司重点、热点工作法律风险。同时避免法务工作水平多依赖于企业法律顾问个体能力与素养高低的传统模式诟病。内外法务合力,推进法务队伍复合型、专业化发展。除采用精干专职队伍与外聘专业律所合力提供法律服务的这一惯例外,核电运营企业亦应结合企业内部专业领域的分布,有侧重地发展各领域的兼职法律顾问队伍,使内部法律顾问的核电业务素养与外部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素养相结合,通过持续针对性、多样化的培训共同推进电站法务队伍向复合型与专业化方向发展。为各领域领导配备兼职法律顾问,有效服务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在加快法律顾问人员聘任的同时,同时也应为电站各领域主管领导配备兼职法律顾问,由其负责相应领域法律风险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为责任领导提供与各领域工作相结合的更有针对性与操作性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将法律风险的管理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结合。形成经济合同范本,法律审核前置来践行事前防范。以企业历史典型合同文本为基础,通过系统的法律审核与修订,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经过法律审核的示范文本合法、完备、规范,可有效地减少、规避因合同条款不严密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有助于最大化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2.管理提升思考构建法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持续,且必须逐步进行基础积累的工作。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系列规章制度、管理流程与操作活动、管理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而前三项的相对完善最终必须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进行成果的固化、积累、分析与共享。法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助于整个法务团队高效、高品质、统一标准地开展工作。实现法务工作高效系统运转的同时,将极大帮助法务人员从纷繁耗时的事务性、统计性工作中抽身而出,用节省的时间精进业务素养并审视业务短板,适时运用平台积累的数据核查、评估业务,相应合理规划并针对性开展纠错整改、管理提升工作。实施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与队伍的存在价值。运营核电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不应独立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来开展,应该统观大局,以全面风险管理的视角,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等一系工作与企业制度与流程的梳理、改进等管理性工作以及重要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导向的优化等业务性工作结合起来,并持续优化下去。这样一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将不仅只是“说不”的“业务阻滞剂”,也将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开拓企业经营“业务的助推剂”。 作者:张婷单位: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施工企业法律论文 一、创新机制的主要做法 (一)注重诉讼案件应诉工作1.严格执行诉讼案件上报制度。基层单位务必在发案后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法律合规部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行事。2.严格执行诉讼案情分析制度。公司诉讼业务处理实现程序化,收案后专人负责程序处理;程序处理完毕后由总法律顾问或法律合规部部长指定专人承办案件;承办人接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进行案情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传或上会,在法律合规部群中或部室案件分析会上集体发表意见确定诉讼策略。3.严格执行诉讼案件跟踪制度。随卷一起流转的还有诉讼案件跟踪一览表,表中对案件基本情况要做出说明,并由承办人填写处理意见,然后报总法律顾问后,根据案情重大情况逐级上报至公司主管领导,此表在诉讼全部处理完毕后随卷封存。4.严格执行诉讼案件小结制度。案件终了后,由案件专办人员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小结,一并随卷封存,以便今后借鉴,经典案列可入选法律事务简报,能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二)有序开展非诉讼业务1.坚持四项审核。即合同审核、授权委托书、规章制度、公司重大决策的审核。合同审核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签订前审查,第二部分是合同大检查,针对全公司外欠款合同深入项目,确保审核合同率,做到了对全公司合同全面掌控,并对高风险合同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2.坚持普法教育。在对施工中各类合同进行审核的同时,公司积极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施工一线去。近年来分期在公司机关对财务、物资设备、计划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利用到项目、分公司处理诉讼业务、法律援助的机会,召集片区人员进行法律普法教育。几十场的大型普法,若干场的法律培训,提高了全员的法律意识,实现了公司普法之初定的目标:“普法的目的不是让每个人都精通法律,而是让每个人都有法律意识。”公司于2011年初组建了法律事务交流群,当前群成员近200余人。公司邀请了长春铁路法院、成都铁路法院、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领导及地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加入群中,为广大职工解决法律问题提出了权威的意见,也为法律事务部在具体承办案件纠纷中,提供法律援助意见和指导。该群的组建,提升了法律合规部在公司及职工中的影响,为进一步开展法律工作提供了群众基础。3.坚持法企共建。在公司内部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的同时,加强与当地法院互动关系。请法官从审判及第三方的角度对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及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近两年的工作中与多家法院建立了互动,为企业在公平的法制环境中发展垫定了基础。4.坚持重大项目法律援助。为直属项目部、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书面的咨询意见书,规避了合同带给我们的风险,为下一步施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5.坚持项目合同风险评估。针对重、难点项目,临近完工的项目进行合同、诉讼风险评估,阶段性对公司合同情况进行大检查工作。对重、难点项目,临近完工的项目与公司审计部配合进行风险评估,结合项目的经营情况,对照项目对下欠款的余额表,对评估中发现的合同、诉讼风险,指导项目部予以规避。项目合同风险评估工作,把四项审核中的合同审核向更深更广的方向推进。 (三)强化债务清收与优化公司制订了分片包干制度、定期跟踪制度、打调结合制度来进行债务清收清欠工作。分片包干制度,即根据已完工项目分布情况,按区域划分为山东片、武汉片、云南片、长春片等区域,每区域由专人负责清收清欠。定期跟踪制度,即制作《债权清收情况跟踪一览表》,以表格的方式体现重点项目清收的基本情况,既便于领导掌握清欠动态,也便于具体承办人不在位时,其他人员能跟进。打调结合制度,即法律手段与清欠手段结合的制度,针对欠款时间长,业主还款能力弱,政府融资瘫痪的项目欠款,敢于使用法律武器,在常规清欠基础上,以法律诉讼为手段为企业减轻债负。公司制订了逐级谈判、分期付款、债权转让、债务优化、末次付款终结风险等制度对公司已完项目的债务进行优化,做到在债务处理方面有礼有节,既合理控制了债务规模,也有效地控制了债务风险。 二、创新机制的效果 (一)公司上下两个意识得到了提高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契约意识、风险意识得到了加强。工程项目遇到有法律方面的问题,第一时间想到法律合规部。有的通过QQ群、电话联系。有的项目遇到疑似问题,项目经理亲自带领项目有关人员,携带资料到机关法律合规部确认是否有风险。应该说项目部在施工生产中都把法律管理问题提到了一个新高度,法律事务工作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也体现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控源头、走下去的效果初步显现公司通过合同审查、风险评估、法律援助等方式加强了与基层、项目的联系。力争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而不只是事后处理项目发生的纠纷。公司各级在实际工作中都看到了构建法律合规与清欠工作结合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不断完善与健全此项机制,以更好地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徐国兵卢宏志单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国有企业法律论文 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应当遵循的原则: 1、战略导向原则。法律风险管控应当与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要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并通过风险管理的辨识、评估、分析、转化等方法,降低企业的风险等级,从而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2、管控匹配原则。法律风险管控应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与企业“板块化管理”为优秀的管控改革相适应,并融入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3、合法效益原则。法律风险管控方法应当规范、科学、系统,措施还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操作过程中,我们还应充分考虑采用成本与效益最优化原则。 4、全员参与原则。法律风险源自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加强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各部门、各个员工积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并积极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5、持续改进原则。法律风险管控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管控体系也应当不断地调整、完善、改进,从而确保风险管控机制的有效性。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几年,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工作持续推进。有数据显示:至2014年初,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工作起步较晚,在工作实践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很多人的固定思维中,法务工作就是“打官司”,法律顾问、律师就是事后的“救火队员”。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薄弱,怠于执行制度、决策、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的基本要求,对于事件的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置不当,有时所造成的后果会非常严重。诸如:安达信、中航油(新加坡)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2、法律风险管控融合度不高。由于法律风险管理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安全风险、财务风险、廉政风险等,作为一项新的风险管理,当前的法律风险管控要么进行事后救济,要么在具体业务管理流程中参与,却又很难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也就是当前俗称的“法务业务两张皮”。 3、法律风险管控融方法单一。作为新兴的管理方式,法律风险管控的方式比较单一、薄弱。比如法律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应对方法,甚至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从内容、结构上似乎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要求,容易形成工作上的随意性。 4、法律风险管控融资源配置不足。当前,尽管大多数国有企业总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设置法务部,但在下属子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大部分为兼职人员,法务人员的资源配置远远不足,在企业法律事务、法律风险管控上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 三、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措施和方法 1、加强对国有企业优秀事务决策的参与。所谓优秀事务主要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例如重大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签订等。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投资、融资、改制、并购重组、租赁等资本运作方式方法越来越多,存在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企业法务部门以及外聘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其中,对于这些优秀业务规则把握、合同条款、风险把控上能够做出充分了解和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真正形成“决策先问法”的良好习惯。 2、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风险管控的优秀工作之一。有数据表明,合同管理存在典型的“二八定律”,即大约80%的经济纠纷都是由于合同中20%以内的风险因素没有控制好发生的。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都与合同戚戚相关。合同管理要实行管理制度化,通过制度来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合同文本要标准化,企业要编制示范文本或者格式文本,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严密性,从而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合同订立要专业化,合同重要条款设定、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界定都必须专业、清晰、完整。也是法律风险防范实质所在;合同履行要规范化,要规范管理,全面履行合同订立的目的和要求,积极进行合同闭环管理;合同管理信息化,要全面推行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管理的全程监控及信息化数据分析。 3、加强国有企业制度建设。通过参与各项制度修订,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和规范运作的流程架构,并积极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有了制度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 4、加强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结合六五普法宣传,着力打造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提出建立依法、诚信、合规经营的企业优秀价值,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物化于制,使依法治企成为经营活动的自觉行为,从而切实提升企业竞争的软实力。 5、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技术成为企业的决定性生产要素和主要生产资源,知识的创新和进步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国有企业在当前复杂严峻的竞争环境下更应积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但要使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纳入法律管理之下,而且还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制度,从而保证企业的自身利益。 作者:江敏洁单位: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建筑企业法律论文 1.建筑企业设制法务部门的重要性 1.1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的范畴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受限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有经营活动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及规范。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据《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而建筑企业与相关企业为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根据《合同法》等适用民商类法律为准则;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有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这些职能部门的则须依据《会计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 1.2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或者由于企业外部的相关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内部调节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对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筑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结合实例,从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为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工合同的劳资纠纷、工程招标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等;二为建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较为常见有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项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没有切实遵照法律法规履行。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很多建筑企业对内设的法务部门的忽视,以至于法务部门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挥到为企业涉及法律审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把关。因而,建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与壮大自己,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是关键;而在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外,企业内部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企业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内部法务人员跟专业律师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务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2.如何完善建筑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2.1建筑企业法务职能的完善建筑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务部门应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处理企业的法务上的程序与权限,应给予法务部门明确落实。而完善职能过程主要由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企业高层领导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建立机制与模式完善结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业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处理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效应。 2.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及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企业应该要大力推进法律顾问机制,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的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是企业在重大法律问题上的避免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签订、重要工程投标、合同争议处理、变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约及账款催收、追讨等重要法律事务上,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指导,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在法务处理上,企业法律顾问是应对法务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顾问毕竟不能一一俱细,因此,企业有必要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而能否提高法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成为法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更应懂得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建筑行业的专业方面,也要注意企业管理与经济管理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环节应深入了解。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 2.3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及角色细节定位在建筑企业中,法务工作者从事着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责任的工作,因而,法务人员实际上是实至名归的“守护神”。就具体内容来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法务工作有着多样化的服务方法。例如:法务人员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可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论证;拟定、修改、审查建筑企业内的各类协议、合同与其他相关法务文件;对某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发表严正声明;法务人员应企业参加经济、行政及民事类诉讼与仲裁等,在最大范围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务人员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解决人事相关问题,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法律问题要懂得区分情况采取法律的处理措施,比如:在对于我方企业已经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应迅速与对方商讨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后拟定补充协议或理赔协议,以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关于口头合同,为防止后期纠纷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务人员应及时拟以书面合同确定下来。而关于债权问题,对于部分已经存在诉讼过期等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积极与对方商议重签还款协议或尽快调解解决。尽己所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信誉、经济损失,是法务人员的职责所在与职业素质。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见建筑企业法务工作已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务部门在建筑企业中已成为权益保障的关键。建筑企业对完善自我的法务工作已视这重中之重。 作者:刘松单位: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煤炭集团企业法律论文 一、煤炭集团常见的法律问题 1.集团财务风险控制的法律问题煤炭集团由于是多元化经营,一般都在寻求资本市场,其集团财务管理便成为集团化管理的重要优秀内容之一。由于集团化发展需要的外部融资量大、途径多、手段也多,其在操作过程中也将面临诸多财务风险,这些风险中包含了法律层面的风险,如借贷无法偿还,可能被迫申请破产。另外,由于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不当,把偷税漏税行为当成合法避税的利器,而遭税收管理部门处罚或是集团领导承担重大的经济责任等。 2.集团经营活动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集团在经营过程中除了重大经济责任合同外,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的劳动关系问题、员工薪酬管理问题、员工养老和退休的问题、日常管理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社区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员工违法行为、企业产品不合法、企业产品伤害人员赔偿、员工工伤事故等)、设备处理的问题等,只要与正常生活经营有关的,涉及人员参、活动管理等问题都可能使集团要面对法律的问题。一般来说这些法律问题可大可小,但主要是处理方法是否得当,其应注意控制将事态缩小而不是扩大的问题。 3.矿难事故的法律问题由于煤炭企业所处的行业问题突出,矿井的地下作业本来就是高危险性,每一次矿难都存在法律问题,如集团管理责任的法律问题,员工赔偿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家属及遗孤补偿法律问题等。还有的就是受企业安全法律检查的问题,以及配套的相关的法律关系的问题,这一些问题的处理决定了其法律后果的影响。 二、防范煤炭集团企业法律风险的建议 1.加强集团重大经济合同管理重大经济合同关系到煤炭集团的兴衰成败的问题,其是集团业务活动中最需要控制的法律风险的关键内容,只有合理、有效地防范其风险后,使得每一笔合同都按期履行而完成交易,不带来企业的任何法律问题,这才是关键。要加强集团重大经济合管理,要从签订合同时入手,为此,煤炭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殊性制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合同样本,与人合作时需签订其合同。如采购合样本制定、销售合的制定,其要充分考虑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因不履行或在其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对于使用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要考虑充分阅读其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存在重大异疑的要禁止签订或咨询法律司务部门后方签订,这类合同应先经过法务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以减少相应的法律的风险。 2.加强煤炭集团财务风险控制由于财务风险带来较多的法律风险的问题,其具有综合性和毁灭性、灾难性的特点,因此,需要集团法务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共同防范和控制这些具有毁灭性和灾难性的法律风险。 3.注重集团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控制作为煤炭企业除了财务风险和重大经济合同风险外,还需要重视日常经营管理的各类法律风险,如员工中小工伤事件、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企业环境保护、企业工商行政管理、企业质量监督、企业海关、商业局等各类与经营有关的企业内外部的日常法律问题都需要做好防范。笔者认为煤炭集团应该编好一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要积极运用各类手段和政策进行控制,要告诉各业务部门或相关单位注意各部门的法律问题的防范。另外,对于各部门重点的法律问题需要报法务部门进行处理。 4.强化矿难事故的事前控制由于矿难是社会和企业最不情愿看到的事情,其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为了全面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要进行事前预测和防范矿难事故。必要时要购买先进的检测矿厂的工程质量,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足一排查,以防未来不测。另外,要重视员工的操作技术的培训和禁止违规操作,以防发生灾难等。矿难事故的法律问题只要通过矿厂事前控制,其法律问题也将因事故的减少而减少。为此,笔者认为法务部门应参与这些事前控制的工作中来,为基层员工提出一些合理的法律层面的建议,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等。 作者:赵东清单位: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法律事务部 企业法律论文: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法律论文 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对企业做强和创新发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政企职责分开。国家作为出资者和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和资产受益的权利,而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企业也不再隶属于政府部门,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有利于巩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使其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企业以公司的形式,易于实现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促使国有企业加强自身实力和信誉,以便广泛吸收各方资金,以小部分资金支配大部分资产,增强企业活力。 (三)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通过实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这种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保障和维护出资者利益,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四)有利于构建新型企业文化,加快企业发展。“企业文化是企业中居于最高层次的管理文化,它的实施过程是运用文化因素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和机制,实现企业的价值共识共享和资源优化配置。”因此,构建了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目标与管理具有鲜明特征的企业文化就能增强企业应对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更快发展。 (五)有利于企业适应国际化新形势。国有企业依照公司这一国际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规范运作,易于进入国际市场,并能顺畅地开展国际贸易、投资、融资活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形成资本流动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应属于经济范畴,但事实上也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分别升华为不同的法律形态。”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指当前遍及全球,并依法设立的以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比较规范且制度合法的公司制度。在时间上,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指现阶段的依法设立的一种公司制,而不是指已经过时又被历史所淘汰的企业法律制度;在空间上,它是指世界范围内的众所周知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诸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公司制度。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包括五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企业的依法设立制度。一是用法律来确立企业的设立标准;二是规定某些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因为,在我国要设立企业首先就必须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然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成立。所以,企业设立的合法性显得尤其重要。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企业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因为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和发达,主要是看企业法人制度是否完善和发达。因此,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首先应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其关键是要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才能使企业成为拥有自己独立财产的法人实体,方能充实企业在经营组织市场行为能力上的基础,从而确保在市场活动中不仅有人负责,而且负得起责。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主要公司制度的运作规程作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大相同点是责任形式均为赁任有限。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可以使国有企业尽快适应并进入市场,是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这对我国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起到了指导作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这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建立一个严格的责任体系,充分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约束其行为并保障其利益。企业破产制度。该制度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才能使市场经济走上法制化轨道,这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至关重要的环节,更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与败。 三、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议 怎样才能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打破企业原有的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形式,建立起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我按部就班,逐步完成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内控体系的革新。 (一)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完整地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此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促使企业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同时,主动适应市场化。 (二)要全面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使企业在经营方式和范围、工资奖金和股息分红等方面具有较大灵活性,不再依赖政府这个“救身圈”,而是勇敢地冲入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奋进。 (三)要建立新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在科技水平日新月异的今天,高新技术产业利润大、但风险更大,再筹资贷款上很难叫银行慷慨解囊,而通过股份制企业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来化解风险就能为产业的发展解决资金问题。 (四)要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科学规范的企业内部组织领导制度。对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方案进行监督,审查该方案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会不会给国家和职工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要建立全新的企业用工和分配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其他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按国家所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 (六)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依《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规为蓝本,制定严格的企业财会制度有利于将企业的经济活动纳入规范程序中,使财会实现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监督形式,确保企业的顺利发展。 (七)要建立一套系统而又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要通过建立和强化一整套规章制度来不断提高生产率和追求科技进步,而这些都需要尽快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阶级的素质才能发挥作用。因为只有他们掌握和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方法才能促进企业生产力的提高。 (八)要创新企业文化,因为“构建新型的企业文化是我国在加入WTO背景下优秀竞争力所在,也是企业成功的法宝。”创新企业文化能促进企业发展,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理念,使企业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并最终赢得市场。 (九)企业的基层党组织也应该按照党章和国家法规,紧紧围绕企改创新和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政治优秀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四、结语 总之,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不是简单地进行更名,也不是单纯地为了筹资,而是要依法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管理机构,从根本上合理、合法地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谈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创新时表示,将不失时机推出一批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改革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和企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使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们的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加快自身改革,从而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作者:陈博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基于风险防范的供电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事前防范 严格执行决策管理制度,坚持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重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等管理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明议事规则,严肃决策程序;要求法律部门积极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建议,防范法律风险。通过对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大大提高了决策质量,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法制化管理框架。结合“三集五大”体系运行后新的机构和岗位变化,组织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甄别,对调整后各部门职责与规章制度进行逐一比对、完善,编制完成《招远市供电公司部门职责与相应规章制度文件对应表》和《招远市供电公司规章制度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对应表》,制度体系对各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职责范围、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考核办法等都做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建成了覆盖全面、职责清晰、合法规范、横向协同、纵向贯通、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确保了管理各个流程100%对接。深入推进“依法治企”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员工法律事务协调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全面巩固和提升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理念和法律意识。公司在落实全员普法学习的同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体学习活动,对企业员工实施法律法规宣讲教育,系统地讲授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基础法律和法规,同时辅助以传授法律实践经验和讲解典型案例,使法律知识在企业整体范围内得到全面普及。紧紧围绕国家电网品牌建设和企业中心工作的开展,持续改进与创新宣传工作方式,以电视传播为媒介,以社会公益广告为载体,以动漫为表现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电力法律法规和优质服务举措,切实提高了电力客户的安全用电及电力设施保护意识,为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法律风险事中控制 近年来,招远市供电公司通过严把合同管理的每道环节,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管理漏洞的出现,极大地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按照市场规律,依法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管理实行“六统一”(统一归口、统一职责、统一流程、统一分类、统一文本、统一平台),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合同必须根据其内容涉及的业务范围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时应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要向上级部门备案。为了规范与促进合同管理工作,防范风险,公司要求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计、监察以及其他部门对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开展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采用了“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作为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平台,除了《供用电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所有合同都要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上流转。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法律保障机制。法律人员深度参与招标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并在招标活动中发挥决策参谋、服务保障和风险防范的职能。 三、法律风险事后控制 近年招远市供电公司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电网建设、运行维护、营销服务、企业管理等几个方面。电网建设方面主要为征地补偿方面的纠纷;运行维护方面主要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电力运行火灾事故和电网建设后期矛盾处理不善引发的纠纷;营销服务方面主要为电费拖欠、电费差错纠纷;企业管理方面主要是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对此,公司不断研究涉电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努力实现案件处理最优化、经济损失最小化,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和声誉,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强非诉讼纠纷的研究,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个别人用不正当手段和舆论影响,给电力企业制造难题,这使企业依法合理解决纠纷的难度增加。为此,公司加强和拓宽了合法解决纠纷的力度和途径,降低了以“私了”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加强维权工作,使维权从以前单一的电费回收方面拓展到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维权索赔。2012年,某村民无视《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栽种树木向供电企业索要高额的清树障补偿款。公司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会同公证处送达了隐患通知书,后再次遭到该村民拒绝。为了保证线路安全,公司与市经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镇政府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同意与支持后,对该违章栽种的树木实施了紧急避险措施,清除了线下树木,维护了电力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了电网的安全运行。针对纠纷案件处理过程的具体问题,公司加强了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分析。建立了预警机制,通过案件及时发现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消除了风险隐患。2013年,招远市供电公司通过强化各项制度的落实,创新普法宣传工作的理念,以及开展法律风险防范的探索与实践,有效减少和化解了经营风险,提高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减少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供用电秩序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作者:杜志俭单位:国网山东招远市供电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基于经济法视野下企业法律论文 1.经济法与中小企业保护的目标价值一致性 1.1中小企业保护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洪流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首先,中小企业庞大的数量以及涉猎面的广泛使得其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它分布在国家的各个地区和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其次,中小企业承载着我国很大一部分就业,对于中小企业的一些分析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分布在服务业、加工制造业以及个体零售方面的数量都较大,吸收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的劳动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就业,尤其是对近年来产生的就业难问题起到了很大的缓解作用。再者,中下企业为经济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助力,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转型成为了热门话题,促进我国的企业向现代化的、高科技的产业发展,是现阶段的目标,中小企业就在其中承担着先行者的任务,对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最后,中小企业还是扩大出口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强调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出口产业发展已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型企业的发展已经基本定型,进出口行业的效益增长日间转移到表现凸起的中小企业身上。 1.2目标价值的一致性 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是出于促进市场经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经济法的目标是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价值理念则是保护自由竞争,由此可以看出,这两者在目标价值上具有很明显的一致性,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中小企业的保护可谓是完全可行而且顺理成章的。 2.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及其借鉴 2.1德国的法律保护措施 2.1.1着重法制环境的营造 德国在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手法上,最常用的是立法手段,比如在1953年出台的《手工业秩序法》,主要是针对规模不大的手工行业的准入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四年以后产生的《卡特尔法》则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了比较实际的保护,因为其严格限制了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压制和收购,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1.2金融行业的支持 德国的银行体系与我国有一定的类似度,由被称为信用合作银行的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上的服务,比如:提供额度较小时间较长的贷款,因为这类银行在德国分布范围广,对中小企业来说最方便。正因为有这种周到的服务,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容易实现,也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2日本的相关措施 2.2.1有完善的管理机构 日本目前有全世界公认的职能最为科学、完善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其管理网络基本遍布全国,在该网络中,政府占主导地位,成立了专门管理中小企业运营的部门,工作细化到地方,另外,还有社会团体的参与,为整个网络自上而下,自内而外传达各项政策、精神提供了便利,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 2.2.2到位的法律政策 除了科学的组织机构外,与德国一样,日本对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也丝毫不含糊,尤其是在19世纪,出台了各种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以及竞争的法律,有《防止中小企业破产共济法》、《中小团体组织法》等等,总量达到30多部,其思路是通过立法形式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使其在与较大企业的竞争中不会因为实力的不对等而被兼并。 2.3美国的相关措施 2.3.1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 与德国、日本政府一样,美国也是首先考虑通过法律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它最先提出了发垄断的法律法规,无形中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谢尔曼法》慢慢的有些不能满足和规范企业的运行秩序,于是《克莱顿法》便应运而生,历史上,对于《克莱顿法》的评价说的最多的就是《克莱顿法》则是对《谢尔曼》法的一种补充,更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助力。 2.3.2以技术创新为发展突破口 美国敏感的意识到,科学技术是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加强发展科技,科技革命开始后,美国政府便把改革的重心放在了中小企业身上,使得他们进行先进的技术探索和创新,此举也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目前美国以技术著称的几家大企业就是当初扶持的这批中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并且就现有统计来看,目前,美国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十分有活力,为美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帮助。 2.4美国、日本、德国的措施比较 通过以上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三国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研究发现,三个发达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十分重视,但是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的政策也不一样,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国家在企业竞争的公正、平等的客观环境,保护自由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特别为企业融资渠道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建设等等方面都是一样的,而且这三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上都处于世界前列,作为发达国家,都深刻认识到中小企业只有在技术上不断创新,才能在经济发展瞬息万变的今天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上也给予了很多的扶持,有政策上的,也有技术上的,还有经济上的等等,比如:对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政府帮助企业与专家学者间搭建交流平台,或者是设立各种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基金,使得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可以享受到资金的扶持。综上,我们可以发现,这三个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甚至在国际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都让我国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上有着相当大的借鉴意义。 2.5西方国家中小企业保护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借鉴 2.5.1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着手 就我国经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中小企业的占比依旧很大,并且发展潜力也很大,西方国家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大多以立法为基础,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相比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依旧十分不足,所以,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法律手段保证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从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的同时还要注重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制体系,营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 2.5.2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一直受到融资难问题的制约,所以,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当中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从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点出发,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贷款、提供政策咨询,同时还要注重担保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2.5.3抓紧政策落实与科学配备管理机构 在立法等政策制定出台以后,就要真正贯彻落实下去,在我国,政策的落实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能不能将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地方政府的作用尤其重要,因为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分布在城镇,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抓紧政策的落实,还需要密切关心中小企业的成长,并将其如实地反映给制定政策的中央机构,这样才能有效的制定出符合实际而实用的政策、规章。另外,我国对于中小企业一般运用的是比较分散的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职能的分散,会使得部门与地方的不协调,影响管理效果,所以,科学配备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也是十分必要的。 2.5.4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从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要造就成功的企业,运用科学技术进行探索创新是必由之路,在科技力量上,光靠企业自身是有限的,所以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必须在科技创新上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如制定各项科技发展规划,在中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建立各种科技园区,或者各种科技基地,为企业间进行交流提供平台,甚至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方面的咨询服务,带领企业走上科技发展之路。在科技创新方面,人才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还应该在为企业吸引人才上下功夫,技术产生于优秀的人才,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一些高科技人才优惠政策等方式帮助企业吸引并留住他们。 2.5.5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 所谓的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例如:政策扶持、经营技术指导、融资服务、投资顾问、创新技术研发等等一体化服务的组织与机构,在我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政府,在体系中占主要地位,近年来,国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要向服务型的政府转变,这一概念体现在面向中小企业上就如提供技术信息、融资与担保、企业间的交流服务等方面,这是政府在服务方面可以做到的;二是中介,中介可以由政府支持,辅助政府在提供服务方面做到更完善,更全面,一些必须市场化的政府无法干预的就可以由中介机构完成。在这几者的联合作用下,必定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蓬勃、健康。 3.经济法基础下的中小企业保护制度分析 3.1市场竞争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未免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大企业独大的不良发展态势,保护小企业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竞争的合理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本质属性,但是自由也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是相对的,法律的存在对市场竞争起到了规范作用,为其提供了一个正确的导向。中小企业的存在是作为市场的一个部分,他们与大企业一起保证了市场的运转,市场只有存在多种类型的竞争主体的时候,才能实现自由竞争,而出台各种法律就是为了保证市场的这一特点,保证自由竞争。在我国,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它诞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起始阶段,主要是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控制,直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自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可谓是效果最显著的法律,顾名思义,反垄断法直接禁止了大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的垄断行为,保护了自由竞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1)严禁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市场竞争中针对价格方面进行的支配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2)为了达到市场支配者的地位采取的不当合并行为。(3)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的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4)限制竞争的横向限制行为。 3.2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3.2.1金融方面 中小企业的发展少不了财力的支持,所以怎样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方面的制度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作用明显,只有有了畅通的融资渠道作为支撑,企业的发展才有动力⑩。中小企业的融资可以是直接融资也可进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企业面向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而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本筹集,这种方式的资本是由如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通过存款等方式为企业筹集资本再通过贷款等的方式转移给企业的。怎样从制度层面上为中小企业的金融融资渠道提供支持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点: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提供机构,目前,我国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上要多注重中小企业一块,为他们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是开辟新的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强中小企业贷款的便利性。二是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这个体系的建设目前要多依赖政府的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或者是为中小企业的贷款设立专项用作承担担保的基金,然后由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负责运作,这样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帮助,也使得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险。 3.2.2税收方面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运用政治手段向各种群体或个体收取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财物的二次分配,其有着强制性的特点,也有一定的固定标准。正因为税收的这些属性,使得税收成为很好的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配置的一种手段,并且可以促进社会需求和供给的平衡。在税收上,如果能善用其调节经济收入和支出的作用也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目前,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制度上,税收上可以制定优惠政策,这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最直接的,因为在企业,税收是不小的一块支出,如果这方面国家可以进行扶持,那么会实实在在的为中小企业减负,也是中小企业比较乐于接受的方式,这种方式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资金积累,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从长远考虑,这种方式能取得双赢的效果,经过资本积累的中小企业会迎来更加长足的发展,发展的越好,税收自然也就越多。参考其他国家在税收上的政策,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征税比率的下调,可以通过下调中小企业税率10个百分点左右来进行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等。(2)直接减免税收,对于一些特别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减免,根据经济形势,可以对比如进出口类型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3)调高税收的征收线,对于征收的标准线进行提高,对于一些营业额等不及标准的企业可以减轻很大程度的负担。目前,我国对于税收减免政策上都没有形成法律形式,为了将这些政策更好的落实与发展,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明确的立法是最好、最直接的方式。当然,这也需要更加系统的对于政策进行细致化的研究。 4.结语 从我国一些对于经济发展、企业发展的研究看来,中小企业的作用都不容忽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加大扶持力度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怎样扶持,目前的研究也比较浅显,且偏理论化,企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所以,本文选取的经济法的角度一是比较符合发展的趋势,二是与实际联系的比较紧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其方式是保证市场竞争环境的自由、公平、公正,与本文保护中小企业的目的十分一致,虽然本文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定实际的法律制度来讨论了一些保护中小企业的手段,但是研究的内容依旧有限,比如法律制度的讨论仍然不全面,需要以后更进一步的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马小龙王兴攀单位:桂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企业法律论文: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浅议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指企业为规避负面法律后果建立的法律风险评估识别、控制、监控与化解体系。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中明确提出:通过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因此,对采油企业来说,抓好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仅是我们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我们面临的政治责任。 一、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意义 采油企业作为油气生产单位,用工量大、生产场所范围广、地方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管理过程中所有的人和环节。紧紧围绕采油企业中心工作,构建适合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保障采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社会发展对企业的现实要求。首先,中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和关系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仍在日臻完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再者,相比国资委法制工作要求,采油企业法律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在法治理念、管理体系和方法上还有不小差距,使得在参与市场活动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因此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2.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采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需要。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中石化集团公司提出要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长远目标,作为子公司的采油企业必须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客观评估国内国际法律风险环境,制定一套科学的法律风险战略管理措施,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所以,采油企业要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企管措施,逐步建设完善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3.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提高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必然要求。风险防控要防范于未然。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会产生负面法律后果。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如果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未能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二、采油企业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形式 根据油田的整体法律环境,结合采油企业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流程,采油企业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市场交易风险。指采油企业在与其它单位进行经济往来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主要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有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越权签约的现象;在采油企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由于外委计划滞后或生产应急项目等原因,有时会发生事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瑕疵、部分给付等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在发生合同争议时,不是依法解决而是采取私了的办法处理等。这些做法使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也无法实现合同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功能,很容易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局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行政管制风险。指政府对企业进行规范和限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采油企业属于中央企业范畴,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不是中央企业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给采油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土地、价格、税务、公检法等方面给企业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它主要以行政部门对采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检查的形式出现,各种检查使采油企业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 3.环境保护风险。采油企业勘探开发不可避免地要对采油企业区域内的草原、水域、林地、河道等生态要素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如不及时恢复地貌和植被,会遭到更多的行政处罚和索赔,企业形象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4.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产生于 劳动者与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兼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制度会日益增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任何违反法律或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劳动纠纷。尤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处分、临时性用工管理、离岗干部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风险。 5.财务风险。指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在货币资金管理、资金收、拨款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行为不当造成损失。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对外付款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导致资产损失;网银卡和密码未分开保管,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应收账款业务不规范,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失等。 6.侵权风险。指采油企业作为一方主体,与地方企业和个人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某些原因造成纠纷的可能性。在对外协作或交流中,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必要的制度约束,使我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应用方面,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比较普遍,潜在遭受诉讼索赔的风险。 7.证照和印章管理风险。证照管理风险指需要取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定资格证照的单位与个人,未按法定程序取得证照、取得证照后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未按规定合法使用证照带来的法律风险。印章管理风险是指单位或部门不注重印章管理,个别人员私自使用印章,恶意签约、担保、出证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8.税收风险。税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包括避税、漏税、偷税等法律风险。 9.诉讼风险。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10.其它风险。指包括突发性的事件或自然灾害在内的其它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做好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途径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依法治企”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根本手段。作为一个采油企业,要立足于改革稳定和生产经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过程控制管理,才能有效构筑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1.强化内控的宣传与培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中石化集团公司“精细管理、极限管理”的要求,是实现“人治”到“法治”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和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满足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要求。油田企业点多面广,相对分散,是没有围墙的工厂,长期以来油田企业大干快上,资金流量大,人员补充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干部职工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相对薄弱。所以,要强化内控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日常工作中,对领导层、执行层和普通职工进行三级内控培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措施,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内控理念,提高内控制度认识,奠定有效执行内控、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事务规章制度。采油企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认真落实内控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就应该加大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协调力度,规范经营秩序,正确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及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并明确机构的职责;照章办事是管理到位的保证,健全规范的制度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防控规章制度,包括重大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制度、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法律事项联合审议制度、企业涉外文字材料审查把关制度、法律事项督办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依靠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经济业务行为和干部职工行为,将有效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深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基层法律工作框架体系。按照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要求,成立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运作,明确法律事务部门的责任,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岗,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基层法律联络员组成的工作框架体系。采油企业还可采用聘请专职律师和培养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落实法律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利用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员工中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和取证工作,发挥内部法律工作者对企业熟悉、了解较为充分的优势,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4.突出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保障体系。法律事务部门应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着力点落脚到法律事务工作上,努力把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一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防范 办公室,协调处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指导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纠正基层单位违规的行为。二是规范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程序。基层在生产经营中预测到或发现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必须立即向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汇报,由防范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法律纠纷防范事务,避免损失扩大。三是开展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分类,明确责任管理单位,实施督查和责任追究。 5.加强合同的过程管理,事前防控各种法律风险。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合同风险防范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严把资质审查关,严控市场准入,夯实防控基础;严把法律论证关,法律合同工作人员,对项目随时提供法律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严把合同签约关,增加QHSE合同条款,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严把监督履约关,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对合同项目的检验、验收,提出相关合同结算意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对归档资料建立统一台账,合同管理既要走足程序,也要留下痕迹。 6.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领域风险防控。一是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和评价体系,加强日常管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评判某个员工从事管理工作会给企业带来还是减少法律风险,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的履约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期满考核通知、考核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把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当成企业规范员工管理的一项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和劳动争议。 7.坚持依法治企,优化诉讼纠纷案件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纠纷案件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防线。采油企业开放性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油地关系的复杂性和行政争议的多发性。法律事务部门要前移工作重心,早谋划、早研究、早介入。一是要综合运用公证保全证据法等手段,提高诉讼纠纷处理能力和办案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做好案件信息反馈,认真分析总结案件产生的原因,剖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书,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企业法律论文: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探究 民营 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在江浙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我国法律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日益看重,甚至我国的宪法也在着重强调了公有财产的神圣性的前提下,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我国许多民营企业通过创新,取得了长足发展,如海尔、华为、万向,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领军企业;但就总体而言,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创新力度不够,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打造企业知名品牌仍是企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弱有多方面原因,我国法律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是阻碍民营企业创新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例如:一方面我们的一些法律仍然存在片面的保护国有财产的倾向,忽视民营企业的应有的平等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不平等的照顾,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时反而使民营企业在事实上的法律权益高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列举具有非常强大的说服力,但本文更想从法律保护的原则或者理念的抽象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无非是法律原则或者理念的细化,我们目前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最大困境,或者说混乱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的理念或者原则没有理清,解决了立法的理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解决了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现有民营企业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不足 我国对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即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制度,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法,并散见于刑法、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章节。知识产权法(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统称)从整体上明确了专利、商标的申请和维护程序,以及侵犯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而其他部门法则各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民企创新的保障规则。如刑法设专章对假冒注册商标等七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刑罚做出规定;民法(本文主要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认定方法和承担方式加以原则性规范;公司法和劳动法本着杜绝职工侵犯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的发生,纲要性规定了职工保密和同业禁止的义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并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上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法律保障体系,以惩治各种侵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行为,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企创新成果的保护不尽如人意,相关制度设计及司法实务中的问题不容忽视: 1、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无论是刑事、行政或民事制裁,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都不严厉,不足以惩戒仿冒行为,以最严厉的处罚即刑罚规定标准看,最高刑仅为七年,和侵犯知识产权所获得违法收益相比,犯罪成本相对较低;其次,在处罚实践中以罚(行政罚款)代罚(刑事处罚)较普遍,侵权者只要缴纳较少的罚金(和侵权所获收益相比)就可以躲过刑罚;再次,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并没有实质性地建立起来,知识产权和品牌遭受侵犯的民营企业即便提起民事诉讼,也无法获得足额的资金赔偿;最后,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如遭受侵犯,通常需要自行搜集证据应诉,成本和败诉风险都很高,也弱化了创新成果法律保障的效果。 2、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衔接不够。目前,虽有刑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但对于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适用标准,法律并没有清晰的划分和认定依据,以致当事人对应运用哪一部法律、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深感困惑;另外,各部门法分别赋予专利、商标、工商、 公安等行政机关监管权,多头管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各机关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屡有发生,该现象在民营企业作为受害方时尤其明显,以致很多民营企业转而倾向采取其他不正当或消极的方式解决问题。 3、现行法律仍存在许多约束空白。比方说对于民营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而损害原企业利益的行为,刑法并不认定为犯罪,这使得民企高管人员利用原企业销售渠道、技术优势以谋求私利有恃无恐。再如,劳动法中关于职工违反同业禁止和保密协议义务的规定较模糊,缺乏强制效力,也不具备应诉指引价值,法律的预警功能形同虚设。现在,有很多民营企业负责人表示,不敢聘用和培养外来员工担任高管人员,因为一旦这些员工掌握了企业的优秀技术和销售渠道,他们就会另设炉灶。显然,没有健全的劳资协调约束机制,民营企业只能采用家族式管理的模式,这将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利于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 二、完善我国民营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 就笔者之归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就当前之情势,应当树立以下两个理念: (一)平等主义的理念。事实上,我国的企业立法非常复杂,几乎可以认为,有多少种企业,就有多少种企业立法,并且我们对企业的分类标准不一,有的是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企业、外资企业;有的则是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如: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有的甚至是按照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类型的分类,如:外贸企业、金融企业、航空运输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等等。分类标准的不一,反映在对企业的立法上,也是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加入世贸之后,专家学者几次呼吁要彻底改变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立法的旧模式,而应当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区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立法,这种改革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同时在实践当中,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 所谓的民营企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而是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转型时期提出的一个概念,如果从法律上仔细分析,民营企业应当称之为民有企业更加准确,或者称之为私有企业更能够说明其本来面目,由于我们刻意的去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所以将私有企业带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而称之为民营企业。可见民营企业的称谓更多的是从所有制的性质上进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我们市场经济的理念就是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就是要变身份的社会为一个契约的社会,因而以往的以企业的不同身份进行立法的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我们主张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立法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做区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个别化的不平等保护。 (二)差别化保护的理念。既然我们强调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保护的理念,那末,我们如何看待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呢?日本的经济发展如此迅速,与其推行的一系列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是分不开的,在我国,也有一些官员和学者意识到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各地方政府更是相继推出了一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那么,如何评价这些措施呢?“法律在不丧失其基本价值的同时,还能与时代一起前进。”我们在密切关注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进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与其相反的运动,那就是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的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忽视对劳动者的关心,对消费者的特殊照顾,发达国家的企业立法似乎也从来没有否认过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给予不同的保护。因此,我们说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历程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它打破了封建的身份社会的法则,催生了资本主义;而在此之后的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同样不容忽视,它推翻了现实生活中人人具有同等的能力的假说,赋予了社会弱者更多的法律关怀,其巨大的进步意义已经不容置疑。我们提倡的民营企业应予特别保护的理念实质上就是建立在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比较脆弱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国有企业身披“国字号”的外衣,外资企业有优惠政策的支持,而弱小的民营资本根本无法与前二者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因此,笔者在此也提倡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律上的关注,但这种关注或者保护应当是建立在使民营企业不受岐视,能够达到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对待的理念之上,如果偏离了这个理念提倡所谓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只会人为的制造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百害而无一利。 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与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历史潮流,前者打破身份之差别,对市场经济的催生贡献甚巨;后者破除了市场主体实质公平的抽象假设,意识到平等背后的实质不平等,主张对市场弱者给予适当的同情和保护,对于建立实质的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我们一方面应当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要义,另一方面必须清醒的意识到在我国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绝对平等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尤其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压力依然象不散的阴云笼罩在民营企业的头上,因而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给予适度差别的法律保护也是对我国现实状况反思基础之上的反应。 三、警惕三个不良倾向 在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和差别相结合的法律保护的理念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三种不良倾向: (一) 以政策取代立法的倾向。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 局部利益的考虑,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的甚至提出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贷款优惠,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等措施。这些举措其动机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税收优惠与否只能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给予所谓的贷款优惠可能存在干预银行贷款自主权的嫌疑;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可能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背离。我们在给予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时候应当注意这种不良倾向。 (二) 对民营企业不法行为普遍淡化的倾向。我们在倡导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保护民营企业并非对民营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时下,我们一些地方领导为了表示其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心,对一些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税法、海关法的不法行为网开一面,表面上看是保护民营企业,实则危害社会公平,违背市场规则,长远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也百害无一利。 (三) 要求民营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的倾向。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及社会学的理论。6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没有被忽视过,甚至“企业办社会”还成为国有企业的一大弊病被学者所批判。与我国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不同,在西方,企业的赢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从来不受重视,及到资本主义的一些弊端被充分暴露之 后,人们才意识到企业不应当仅仅成为私人赚钱的工具,还应当负担一定的社会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我国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在发展之初就没有负担太多的社会包袱,但时至今日,对民营企业课以社会责任的实例屡屡见诸报端,有的是出于民营企业本意,无可厚非,但相当部分则是民营企业基于某种压力使然。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前车之鉴不远,民营企业又有重蹈覆辙之趋势,确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四、结 语 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在时下已经成为一个时髦的话题,各地、各部门推出的招术异彩纷呈,其中当然不乏一些真知灼见,但也出现了一些未经理论上的认真分析和整理,对社会、国家百害无一利的举措,这一切都确实到了应当反省的时候了。而法律理念上的反思和整理是指引我们继续前进的明灯,正是基于这一点,本文才从法理念的角度做了一个粗浅的分析,不当之处,还望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企业法律论文: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浅议 引言:企业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法规因素所导致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想实现稳定持续经营、获取利益最大化,就必须重视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风险根源的确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在主动型法律风险,原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直接关系人的义务等等;在被动型法律风险,则是因为企业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其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对政府的权利、对交易相对人的权利,对受其管理者的权利等等。 (2)风险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社会主体从孕育到消亡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阶段上:设立筹备阶段、设立中、运营中、终止清算阶段;也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行为中: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等 (3)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害结果其表现形式是特定的。在主动型法律风险中,其损害结果表现为: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刑法而受到刑事制裁;行政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劳动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侵犯他人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动型法律风险中,则主要表现为合法权益的丧失,例如撤销权的丧失、经济利益减少等等。 (4)风险的可预见性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何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何种行为是法律鼓励的,都有明文规定,企业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在行为之时就是可以预见到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也是有法律指引的,故而所有的企业法律风险都是可预见的。 (5)风险的终极性 企业除了面临法律风险,还存在诸如自然风险、社会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等其他种类的风险,风险一旦通过诱因被促发,则必定会对企业的权利义务重新洗牌,而权利义务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故而这些风险最终都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在这之中,风险范围的广泛性、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终极性,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必要性;风险根源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决定了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可能性。 2.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2.1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步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就有可能会因自己不懂法,而承担法律责任或蒙受经济损失。例如盲目担保、合同诈骗、债务拖欠等等。 2.2日益严重的市场竞争环境决定了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紧迫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市场逐步走向融合,市场的法制环境更加多样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环境的变化给企业带来更多投资机会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市场优势的一项基本工程。 2.3有效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各种行为,例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有些会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有的会使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2.4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面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走出去”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走出去”给我们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多的法律风险。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1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3.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 1.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 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 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 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 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实用性。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是搞好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组织保障。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 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作。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流程。 企业可根据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快捷、有效的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广泛收集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第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第三,对法律风险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第五,总结效果。 结束语: 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所在。要想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公司领导的支持、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只有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才能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法律论文:证券金融企业法律调整机制思考 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了融资融券机制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其后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以融入证券或资金,为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提供更为充足的证券和资金,但有关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框架尚不明晰。 一、证券金融公司应定位于特殊企业 所谓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存券,并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是在经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亚洲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产生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并非普通的金融类企业,而是为了贯彻国家或政府意志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根据学者的考察,特殊企业之“特”,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要求某些企业承担特殊职能所决定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由专门的立法对特殊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财务等作出规定,所以,作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应由专门立法进行调整。对于这样的企业形态,除了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立法之外,还应进行特别立法,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制,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符合政府对融资融券规制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特别立法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第一,证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是特殊企业。就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单独制定特别法或者在证券法律制度中予以特别规定的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是特殊企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法律制度是由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来规定的。此外,台湾地区还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事业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管制。证券金融公司具有强烈的政策主导性,其业务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其业务活动也受到证券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通过营业规制,政府可以有效主导证券金融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业务范围法定;业务范围的调整;基本业务规则的遵从。 第三,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管制。为了确保证券金融公司能够稳健运行,法律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比较完善。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了对证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缴存保证金;资金及证券的周转和调剂;资金运用受限;禁止提供担保;授信限额的管制;对财务状况的监督。 第四,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行为受到管制。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健康稳健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证券金融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乃至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行为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有价证券买卖;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其他违反法令情事。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处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倾向于采取专业化的转融通机制,有关部门正在筹建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投资者。我国已通过行政立法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而言,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是符合基本国情的:一是为融资融券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二是有效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该条款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但是,由于这部条例是一部行政立法,具有相应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问题,应当重点考虑如下方面: 第一,在证券法或特别法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较强的国家主导性,带有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来看,都是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增列专门节,或者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在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后,由国务院研究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信用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运作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细化,使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和监管更加完善。 第二,协调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证券金融跨越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两个领域,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还应当明确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证券进行宏观调控;中国银监会承担对着对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监管职责,应制定其相应的风险指标,规制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 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监管重要部门,要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本身,则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定等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第三,应考虑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 (二)规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 第一,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办理转融通。在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有着不同的做法。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1/3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他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相比较而言,日本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这种模式更有利于国家对融资融券调控。因此,在我国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之初,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对证券公司而言,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有效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模。融资融券具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包括业务、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实提出要求。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状况要进行监测,同时设定相应的指标,确保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二是对授信限额的管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授信限额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如:台湾地区规定,证券金融事业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授信总余额、授信条件及同类授信对象之规定,由主管机关定之;证券金融事业应订定前项各授信业务及每种有价证券授信风险之分散标准,并建立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征信档案,备供查核。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个证券公司或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度。三是规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因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也会直接影响到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管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四是加强对保证金的调控。从国际经验来看,保证金可以作为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保证金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应该成为相应的立法重点。五是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人事管理。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国家应当予以必要的控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命和罢免,对重要管理人员加以法律方面的特别约束。 (三)加强对转融通的民事法律调整 从本质上说,转融通也是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的民事交易行为。因此,应当通过完善的交易规则来维护转融通各方的合法权益。其中,在交易的过程中,如何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维护交易安全,是证券金融公司运行中的重要环节。维护交易安全的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一是规范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通过建立示范性的转融通协议文本,对转融通的合同关系进行规定,明确双方在转融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规范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融资融券的调整尚不严密,在制度设计时,要重点考虑相应的担保机制,防止证券金融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应规定融资融券担保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融券的交易账户,将所有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从而明确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的性质,确保证券金融公司债权的实现。 企业法律论文:试析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论文摘要 法律风险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分支概念,其对于中小企业的必要性正在逐步被中小企业经营者所认同。本文通过观察法律风险管理的历史沿革,探究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分析中小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以期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一些思路和策略。 论文关键词 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 中小企业 必要性 谈及法律风险管理,首先要明确风险管理的由来。风险管理源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由于受到1927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大批银行和企业破产,美国企业开始对风险管理采取科学立法,并最终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随着企业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和风险费用的增加。风险管理研究开始受到发达国家的重视和宣传,法律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应运而生。 一、法律风险管理的历史沿革 1992年9月,美国COSO(即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了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又名“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要求所有美国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2004年,美国COSO了COSO-ERM标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随着美国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立法规制,其他发达国家也纷纷开始通过立法来对企业的风险管理作出规范和指导,法律风险管理也随之进入立法视野之中。“然而,我们不应将法律风险管理视为一种独立的风险事件类型。法律风险的确有着诸多特殊性,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应当是统一的”。因此,法律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分支学科,既然具有集法律与风险管理于一身的交叉特性,也必然要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风险管理的理念有助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主动的预防,回避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各种损失或不利后果,并避免风险后果所带来的震荡,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管理有利于企业及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用效能的最大化,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 近几年来,法律风险管理才正式传入我国。2005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联合举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商讨如何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逐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法律风险管理。这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经上升到中央企业的战略高度。 2007年1月,全国工商联亦《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民营企业应注意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依法经营,严格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尝试在民营企业中推行法律风险管理。 2009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当前企业转“危”为“机”的一个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开展新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和评估,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快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危机中加快结构调整、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实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这一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管理热潮风起云涌,在各种企业经营管理中日渐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法律风险管理,也被称作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防范,学术上对其定义不一。根据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对企业法律风险所下定义,“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本文将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界定为,法律风险管理即为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帮助企业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减少损失,实现企业规范管理和利益最大化。 目前我国对法律风险管理虽然没有统一的概念,但一般来说,都认为法律风险管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或者防控工具界入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第二,法律风险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分支概念,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和常用流程;第三,法律风险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一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质。首先,需要明晰中小企业的概念,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所下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可以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目前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的税收约占50%. 与中小企业的庞大数量和重要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0年民建中央专题调研报告《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转型与创新的调查与建议》显示,中国中小企业当前平均寿命仅3.7年,其中8成以上是家族企业。而当时欧洲和日本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12.5年,美国是8.2年,德国500家优秀中小企业,有1/4都存活了100年以上。另据官方权威信息,2012年一季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为92.6,比上年四季度下降0.9点,处于稳中回落的状态,发展指数处于不景气区间。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管理不完善,生存寿命短,法律风险频发、后果严重,发展瓶颈难以突破。较之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更需要法律风险管理,研究如何切实有效地对中小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也就更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将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定义如下,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贯穿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为企业进行风险战略管理,结合中小企业的具体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帮助中小企业在风险与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建立法律风险管理防控预案,实现中小企业规范管理和利益最大化。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除具备一般法律风险管理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更加突出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管理;与大型企业的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相比,中小企业根据发展阶段和行业领域不同,有着不同的实际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如生产型的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劳动人事领域的法律风险点密集、频发,贸易型的中小企业在合同领域的法律风险点密集、频发,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在重点领域进行更加突出的法律风险管理,更容易被中小企业所认同和欢迎。 第二,以定性法律风险分析评估为主的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一般分为法律风险信息检索、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维护几个环节,这其中承上启下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环节中,需要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鉴于中小企业处于数据不充分、评价模型不成熟的起步阶段,对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和风险偏好的增强,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定量分析的方法,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风险分析方法。 第三,遵循实效、简化的法律风险管理;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分工明晰的法务管理部门,相关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框架不太健全,这也决定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更注重实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措施流程要更加注重简化、删繁就简,这样才出适应中小企业的规模特点,不至于水土不服。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国家利税减少,经济总量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势必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通过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生存和发展,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加强中小企业风险意识,缓解目前中小企业风险繁杂混乱的状况目前,由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内宏观政策、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向稳健转变,加之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抗风险能力弱、管理不规范、竞争市场较为混乱等因素,中小企业的增长速度、生产收入,财务指标增速出现回落,在部分区域甚至出现了不少中小企业的倒闭、关停的情况。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较之大企业问题更多、更普遍、管理更落后,隐患更大,加之中小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财力、防范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更混乱、更脆弱,一旦从隐患发展成为现实损害将严重损害中小企业竞争力,危及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危及交易链条与信用环境。因此,目前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迫切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切实推行法律风险管理,防微杜渐,使中小企业能够健康发展。 (三)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创建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合法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这四个条件都离不开法律风险管理对企业管理现状的系统梳理和法律规范,当前企业经营发展环境需要风险关口的前移,实现以事先控制为主,“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系统化、动态化地管理风险。这就要求企业要实现法律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传统的救济型、参与型、封闭型、事务型向预防型、把关型、开放型、管理型转变,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的保障作用与绩效水平。因此,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创建现代企业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四)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中小企业合法参与市场竞争,培育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良性守法的市场竞争者。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经济实体,其守法程度直接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有序程度。目前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有意无意地逃避市场监管,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恶性诋毁竞争对手,这种违法无序地参与市场竞争,一方面会导致中小企业自身遭受非常大的法律风险,虽然可能凭一时侥幸获得高额利润,但一旦遭到查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另一方面,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及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既有利于微观上的各个中小企业,也有利于宏观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总之,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形式,汇集了法律与风险管理的综合应用,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有所参考,有所裨益
法律实践论文: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研究 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研究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教学过于倾向理论教学,忽略了实践教学,造成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应该认识到,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密不可分,应从教学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力量等多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以培养一批社会学要的法律人才。 一、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现状 (一)实践教学重视度不足 目前法律教学中多以理论教学为主,教学内容多是法律基本原理概念等内容,而教学过程则是“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接收”,教学方法仍以“灌输”为主,考核则采取期末一次性闭卷考试。另外,在法律教学中,缺乏基本的服务于实践教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及法律方法论等课程。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应更加注重以学生为主体,开展与实际需要相符的实践式教学。 (二)实践组织不合理 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中缺乏对实践教学的统筹规划,造成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例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学实践经验、法律知识储备以及审判能力较高的高年级学生,如果学生从大一就开始参与模拟法庭,而他们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很难获得良好效果;另外,有些模拟法庭的组织多按照事先排练的模式开展,只是表演形式,严重挫伤学生积极性。还有些毕业实习安排在大三下学期,而此时毕业生正面临毕业论文和找工作的压力,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最后只是实习单位盖章了事,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缺乏必要的评价与激励体制 在法律理论教学中,对教学大纲及教学规划有明确反映,对撰写教案也提出明确要求,并通过一定激励方式促进教师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方案等。而相关教育部门也以随堂听课、教学检查、召开教师交流会、网络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但是针对实践教学来说,却缺乏具体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而由于实践教学需要教师的亲临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教师应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实践教学中,但是学校并没有将此纳入教学评价与考核的范畴内,更缺乏相应激励机制,所以很多教师缺乏实践教学的动力。另外,对于学生来说,也缺乏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再加上没有强制的学分要求与奖惩机制,实践教学质量不高。 (四)实践教学投入力度不足 当前法律实践教学的投入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资金和人力两方面。一般学校没有设置专门的经费投入实践教学,如果需要校外调查、旁听、咨询或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学生只能临时报告校方批款,而更多时候需要学生单方面承担费用,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实践兴趣。另外,实践教学对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提出了全新要求,他们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也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同时在实践教学中,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系统化、全面性的指导与评价,这就要求加大师资的投入与培训力度,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学队伍。 二、构建法律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 由于传统的法律教学中注重理论教学,因此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激励和教学评价等教学体系,因此可参照理论教学体系模式,建立一套完整、独立、平行的实践教学体系。在实践课程设置方面,应整合现有的理论课程,并以实际需要增加实践课程,既要保留过去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的课程,如证据学、法律文书等,还应加设如司法过程、法律职业技能等实用课程,并以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强制学分制。同时围绕这些实践课程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结合当前法制现状,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正面引导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感,实现良好的法治理想。 (二)完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源于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标志着判例教学法的产生与发展。这种校外课堂形式,效仿了医学院中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而是在校内以某种形式建立“法律诊所”,通过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到真实的办案过程中。这样,既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也可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理论,减少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之间的差距。 从国外大学的法律教学实践来看,“法律诊所”的教育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技巧与职业技能;二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学生树立正义感、责任感、职业荣誉感。因此,通过“法律诊所”的建立,可让学生接触更多实际调解、诉讼案件,真正像律师一样处理案件,同时提高学校的社会效益影响力,参与法律诊所的学生既巩固了理论知识,也学到了课堂以外的能力、技巧,更好地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应用到具体案例中。 (三)由模拟法庭转为实战法庭 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的有效方法之一,最终目标还是转向实战法庭。主要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1.在模拟法庭准备开庭之前,仅对外公开法律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参与者名单。而法庭中的陈述意见、辩护意见、法官主持及判决结果等都是未知。因此在开庭之前,学生应寻求专业司法人员或者老师、同学的指导,并独立分析案情,大量搜集材料,准备论点证据,并分析对方可能指出的论点论据等,全面做好自身角色,争取更好的实战结果。因此,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应明确自身定位和观点,并随着诉讼过程的深入,不断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2.应确保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只有真正对抗,才能确保模拟法庭的实践效果。为了避免同班学生之间相互熟悉,而每次模拟法庭缺乏新鲜感,因此模拟法庭应尽量安排不同班级、不同年级的学生担任不同角色,且每次开庭的案例有所区别。如果在同一班级或者同一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就应该安排不同组、不同班级的同学分别承担控方、辩方及审判职能,只有确保法庭对抗性,才能真正确保实战效果。 3.提高模拟法庭的真实性,注重树立庄重感、严肃感。在学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在每次开庭时准备审判器物,提高审判的真实性,让学生更多感受法庭文化,为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四)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主要由见习与毕业实习两部分构成,但是从实习内容上来看,二者没有任何区别,因此可将二者合并。针对当前法律专业实习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实习流于形式化、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实习单位不重视、实习时间短等现象,应不断完善实习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分阶段实习,确保实习效果。首先,针对过去学生实习中自由懒散的现象,应统一安排学生实习单位,进行集中实习。对于要求自己解决实习单位的学生,或者可以保证实习和就业挂钩的学生,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情况。其次,应尽量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如在大二暑假和大三上学期分别进行,既能满足学论文联盟//生的实习需求,也可减少实习单位的接收压力。再次,加强校方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一方面应尽量安排实践性较强的工作;另一方面则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如果在实习中,学生仅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去看、去听,或者仅协助法官、律师处理杂事,而没有真正接触案件的机会,就不能顺利实现实践目标。最后,注重实习管理,在学生实习期间,应定期汇报实习情况,教师也要积极与学生交流实习情况,必要情况可做好现场指导;另外,应注重实习单位的多元化,综合考虑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还可考虑在相关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金融机构等建立实习基地,为社会输入更多法律人才。 (五)加快完善实践教学的考评与激励制度 相对于法律理论教学,开展实践教学,应不断加强对外联系及教师指导等工作,这都需要教师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因此可根据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将实践教学纳入统一安排中。根据不同指导教师的专业特长,再加上实践内容方式的区别,应确保每个教师都需承担一定的实践教学任务,并制定教学考核标准。另外,还应根据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设立奖励基金,如果在实践教学中取得良好成绩或者重大突破,应给予教师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对于学生来说,应该将证据学、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文书制作等作为必修课,并以学分制加强考核。每完成一项实践活动,应由学生提交实践总结与自我评价,开展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鼓励,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实践任务,则不能获得相应学分,甚至对毕业造成影响。 (六)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 对于法律专业教师来说,上好一门课,不仅是理论上的要求,让学生获得更多的法律基础、概念、理论,更重要的是告诉学生怎样将知识应用到实处。因此,教师除了具备基本的理论能力,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一支理论和实践双结合的教师队伍,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完善理论。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开展各种教育和培训,不断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提升学历水平;二是鼓励教师积极“走出去”,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到社会上兼任律师、志愿服务者,或者到法院与检察院定期学习,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三是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司法考试,或者到更高学府深造;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与联系,以各种形式促进与律师、警察、检察官及法官之间的交流,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带领学生参与实践。 由上可见,法律实践教学作为与理论教学相连接、相支撑的互补性教学模式,对培养法律应用人才至关重要。但是由于实践性教学刚刚起步,在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等多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因此,本文针对当前实践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遵循与技能实践目标相符、与人才培养相统一的原则,促进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法律实践论文:法律知识教学实践及效果评价 【摘 要】 目的 探讨法律知识的教学内容、方法及其效果评价。方法 在护理实习教学中增添有关法律知识,并依此指导其临床行为,追踪测评培训后学生在工作中对有关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结果 护生注意了自己的行为,掌握了有关知识,出差错明显减少。结论 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可减少护理差错,达到降低护理风险的效果。 【关键词】 护理;学生;法律知识;教学实践;效果评价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病人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护患纠纷也呈现逐年递增趋势。由于护理职业的特殊性、疾病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使得风险无处不在[1]。 在护士这个高风险的职业中,护生是高危人群,据调查护生护生法律意识淡薄,执操作规程不够认真,实习期差错发生率为2.47%[2]。护理管理者应考虑这一环节,对护生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以减少差错,降低护患纠纷的发生。由护理部组织并指定在我科对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我院实习人员进行轮流培训,把临床常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列为必教必考内容,并跟踪调查他们培训后的表现,效果良好。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护理实习学生392名,女生356名,男生36名。其中04、05、06 级三年制中专生151名,大专生143名,女生263名,男生31名;03、04、05 级四年制本科生98名,女生93名,男生5名。 1.2 方法 1.2.1 教学目标 每组来我科实习人员经过带教老师讲解、自学指定材料达到以下目标:①熟知相关法律、法规;②明确自己的法律身份 ③ 尊重病人的隐私权、知情权;④执行医嘱时有证据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⑤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⑥事实求是,有差错时及时补救及时报告;⑦同情、理解病人,不在言语上与病人发生冲突。 1.2.2 教学内容 采用自编讲义,内容涉及8方面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2.3 教学形式 采用专题讲座及自学的形式。带教老师先向各组学生布置自学教材,并督促学习,然后组织2次专题讲座,2次护理差错分析会,分析会上学生互相讨论,指出差错发生的原因及违规违法点。 1.2.4 教学评价方法 学生在本科室实习结束时,做一份与以上内容相关的试卷,得分与专业考分平均为出科成绩。出科后追踪调查这些学生,对他们所轮转的其他科室逐一发放2张调查表,①表1从护生的临床行为判断他们对有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用程度,测评总分100分,?80分为了解,81~90分为熟知,91~95分为掌握,?96分为熟炼掌握。②表2调查培训后护生差错发生率。由护士长、带教老师、实填写。 1.2.5 统计处理 应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学分析。采用频数、百分比、均数等方法描述调查结果。 2 结果 2.1 护生掌握了有关法律知识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增加了法律意识,将自己的各种行为框在法律范围内。收回的调查测评表,护生成绩均在90分以上。见表1。 2.2 护生差错发生率明显降低 培训后的护生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主动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种规则,发生差错现象减少。差错发生率1.28%,见表为2,比2.47% [2] 降48.18%,具有明显效果。 3 讨论 3.1 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是安全管理值得重视的环节 目前护理专业在校课程几乎没有相关法律的专门教材,学生仅能从“思想品德”或其他教材零星学到一小部分相关知识的,据调查这些仅占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11.1%[3],说明护生在实习前未接受相关知识的全面教育,而他们是参与临床护理病人的重要群体之一。在医疗护理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医疗界共识的今天,广泛而深入地研究护理风险是当务之急[1],那么对护生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应是临床安全护理值得重视的环节了。我院护理部与临床联合进行的这项培训尝试,对护生起到了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行为,减少差错,降低风险的作用,也对护生将来成为更合格的护士,为病人提供更安全的护理产生深远影响。 3.2 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效果 通过教育培训护生们明确了自己的身份,不再像实习前那样与周围的关系大多的是师生、同学关系;在护理岗位上,与病人之间多是法律责任、义务、权利等严肃的关系。表1是通过护生行为来调查对相关法律掌握程度的,从结果可以看出护生有了法律意识,在临床实践中注意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查对医嘱;热情接待病人,维护病人隐私;有差错是能够及时补救及时汇报,与病人有争议时,有证据意识,注意保护自己及院方的合法权益。表2护理差错发生减少,是护生注意将自己的行为框在法律、规则之内的结果,这对全院护理安全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3.3 护生发生差错与护士类同 据调查护士发生风险事件多集中在给药、抽血、执行医嘱等方面[4],表2可看出护生与护士类同。这主要是这些工作项目出现的频率多,出错的几率相对高;护生年龄小不够成熟,有时有浮躁情绪,如在执行“三查八对”时过于自信;临床经验少是,各项技术均不够熟练,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因此,就保证护生及其所护理的病人安全来讲,应提高护生各方面能力,才能实现。 法律实践论文: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 o 引子 法哲学是一个表演场,在上面一直上演着何谓法律的没有终场的话剧。何谓法律,说到底是要回答人们行为和判断究竟以什么为根据。以往的大部分主角要么戴着一副死气沉沉的预设规范之面具,要么有着一张活生生的经验事实之脸谱,前者主张绝对从预设的规范出发,这种教条主义不免遮敝、压制甚至切割了生活世界,后者关注未包含在预设规范中的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因素,以求就事论事的恰与其份,但它对规则的怀疑及至虑无态度不仅使预设的规范失去意义,且易走向由判断者操控的相对主义甚至任意。对于这种事实与规范不可调和的两端对立,即二元法律观,也有一些人试图超越,如行动法律观,诠释法律观,但声音弱小,远未形成主流。而且在这个表演场上,中国角色大部分时间不在场,使何谓法律的道白与中国问题若即若离。 拉德布鲁赫曾有言:每个时代必须重书它的法学,处在转型的当代中国也必须重塑自己的法律观。本文无意对前人的法律观作思想史式的考究,也不仅仅作应当重书的演绎推理,而是首先要以当代中国社会文化条件为限,从经验的中国问题出发,同时要反映出问题的普适性,本着既要顾及事实又要关照规范,打通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之主旨,在前人的法律观基础上,力图开扬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法律观——实践法律观,并探讨如何实现这一主张的途径。 1.在何谓法律上的中国问题 对何谓法律这个法哲学的最基本主题,在今天不可再单作形而上的追问和体系的建构,而应像波普尔所言:一切生活都是解决问题(alles leben istprobleml ouml;sen),[1]直面所遭遇的挑战来回答,因为我们置身于一个问题时代,无论情愿与否。倘若要从种种挑战或现实难题抽象出法哲学理论问题,一言以敝之,就是围绕事实与规范的紧张关系而展开的何谓法律问题,从中又生成无数论题和流派。这一紧张关系对当代中国而言又具有双重性: 1.1认识论上的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 所谓事实与规范关系的不对称,是指预设的规范不能满足事实的需要,通俗地讲,指无合适的法可依。因事实总是在规范之后发生,债务人不是在读了民法后才去借钱,罪犯也不是按刑法来犯罪,立法者的预识世事的能力总是有限的,故称之为认识论上的不对称性。社会生活变幻无常,法律的调整不可能毫无疏漏。立法史表明,主要基于过去经验的立法者,不可能全部预见到法官可能遇到的法律颁布之后的问题。例如条文如蜜脂的普鲁士一般邦法(preussischesallgemeine landrecht),洋洋17000多条,[2]却也未能自如应对社会生活,相反,其开中药铺的方式反遭无抽象理性的讥讽,后无承袭者。 诚然,也有人以为,法律的不完善不是什么缺陷,相反,一个自身封闭的、无懈可击的、清楚明了的法律也许会导致法律停滞不前,法律不被明确表达,反倒能满足事实的无限多样性。[3]这里不去争辩法律的不完善是否为缺陷,而是从实然状态上看这种不对称性的表现,如果以事实的大小范围为标准,可分为: 1.1.1个案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 在此,个案事实指实际发生的个别事实,它包括当事人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的纠纷,违反法律的行为和有待确认的诉求。规范指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对它们进行处理旨在作出一个具体的法律判决,即确定人们的个别行为准则。生活世界的无常和多样性使许多案件、事实不能对规范之号入座,这在今天已是几成公认的“常态”,曾经在中国热议的“黄碟案”、“葡萄案”不过是其中的两例。“黄碟案”因观看黄碟的场所集住宅和诊所于一身,难以直接适用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在这一场所观看黄碟应受处罚也缺乏明确的法律,[4]“葡萄案”因三名民工所偷47斤葡萄是投入了40万元研究经费的科研产品,而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流通和生产领域的商(产)品如何定价。[5] 新近又有“手术签字案”,医院因家属不签字而未进行手术,结果母子双亡,手术签字的意义是体现医院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权,还是医院可以免责,此情况是否属于法定的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特殊情况”,均存有很大争议。[6] 实际上,大部分规范,不论何种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都面临如何应用到事实上的难题。制定法尚且如此,自然法因其过度抽象更不能提供确定的准据,如依“当为公正,当弃不公”,“避恶行善”并不能判断在商住两用的场所观看黄碟是否不公或恶,偷葡萄倒是不公或恶,但是否为达到刑法所惩罚的程度不能依此两原则直接得出。按习惯法中的“偷一罚十”可以惩罚民工偷葡萄的行为,但先要确定“一”是按市价还是按科研价值来算,[7] 然后才能决定惩罚的轻重,还有由谁来罚,也无从得知。至于对观看黄碟,手术签字,在习惯法中甚至连“偷一罚十”那样的相关的惯例也发现不了。换句话说,在各种预设和发现的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都存在着适应与否及适应程度的问题。生活世界中的具体人永远大于法律上的抽象人,个别永远大于一般,哪里也不是例外。 1.1.2 社会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 规范不仅不能全适应个别的事实,同样也不能完全涵盖社会事实。所谓社会事实在此指现存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在当代中国,静态上看,存在着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三种社会形态,其中前现代又在向现代急剧转变,流变性特征明显。当然,这种情况不是非中国莫属,但中国为甚是不争之事实。发达国家也正在发生从民族工业社会向全球化的生产网络体的社会结构变迁,欧洲日益走向前所未闻的超国家状态。而地理上东中西三部分结构的悬殊差别更是具有中国特点。这一多样态的社会事实与制定法规范存在多重的不对称: a. 制定法的国际性与国内发展水平的不平衡 外部的全球化浪潮,内部的对外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尤其是加入wto的压力,使中国的制定法迅速与国际接轨,实际是与主要西方国家趋同,尤其在金融、保险、证券、反垄断、破产、公司、贸易等经济领域,大规模的立法复制,令人回味的是,立法属尖端社会知识,集全民之智力,却无人指责中国侵害他们的“知识产权”,反而以被他人仿造为荣。但中国的社会发展水平是否与这些国际化的法律的要求相应却颇有疑问,以人们争辩不休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为例,加入wto前后的几年里,中国立法机关先后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作了修正,使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基本上达到了国际水平。然而在实施trips上,虽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设有5年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为11年),但显然不能在过渡期内使这些国家如中国的社会发展水平与trips的要求相应。如此一来,为达到国际社会的要求,研发水平低下中国的企业必然要面临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增大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的成本的局面,从而对国内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 b. 制定法的现代性与国内各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性 在制定法规范中,大部分是针对现代的统一的和稳定的结构而设计,可是,我国的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特别在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差距巨大。适用具有高度一体化的制定法,而不分各地的具体情况,势必会造成许多困难和负效应。如在既有金融监管体制下,以资本实力、技术水平和从业资历等为内容的现代性行业准入门槛非常高,所设金融机构放贷条件严格,如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物或担保,而在农村,农民没有房产证因而住房不能作抵押物,承包的土地及经营权也不能抵押,这致使贫穷的农民很难得到银行的资金支持,民间借贷又被禁止,所以孙大午之类的集资必然为非法行为。[8] 再来看司法人员准入制,自2002年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四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要通过同一套题目的考试,意味着对基层法官检察官的要求与对中级、高级甚至最高一级法官检察官的要求一样,而他们所处理的案件大不一样,如在西部基层,“80%都是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就是几头牛、几只羊。本票、支票是什么都没听过没见过。”[9] 又以10万人口/律师数为例,2004年全国为8.7,北京96.2,东部12.4,中部6.3,西部6.8,贫困县1.7,而在374个贫困县中有51个县无一律师。[10] c. 制定法的前现代性与社会形态的流变性 规范中也有一部分仍停留在前现代设计,未反映出变动的社会关系,如对城乡二元结构的确认,形成了长达50年的户籍、住宅、燃料供应、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司法资源分配、表达机会等10余种不平等制度。例如表达机会不平等,全国人大代表,城市人口是每24万人选举产生一个代表,农村人口是每96万人产生一个代表,4个农民等于1个市民,而且工人代表和农民代表的比例在不断下降。还有大城市和发达地区获取更多大学入学名额,均使农民处于二等公民的不利地位。而在这些方面中国己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常用对正式体制的变通方式去实现,在变通过程中,新的体制因素往往是以非正式的方式出现,且发生在正式体制运作当中。如户籍在多个地方早己变通了,如新生婴儿可随父落户,老人可投靠子女落户,以投资为条件的移民,专业人士居住证(绿卡)等等。 总之,尽管这是一个貌似商谈时代,在这个商谈时代,人们可以例如借助互联网就立法等问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但总是言不及意,言尽而意不尽。法律规范作为一种语言的存在,无论书面或口头,常常只顾及有限的优秀而留下无尽的边缘。 1.2 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 与词物不一的认识论差异相对,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是指由于不同伦理观,导致对规范的不认同,结果是大量的生活事实未进入制定法规范,规范显得普遍失效,这样的对立同样可分两类: 1.2.1 积极对立 积极对立指对制定法规范的明确违反,使法律不能贯彻于生活,这几乎存在于当代中国每一个领域,近年来突出表现在土地征用、矿藏开发、工程承包上。以土地征用为例,2006年6月18日,国土资源部向各地方政府发出《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违法占地在一些地方越来越肆无忌惮,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越来越多。新近公开披露的广东省开平市政府违法审批占地近三万余亩便是其中一例。[11] 又有法院的判决执行率,这是衡量法律的有效性的重要指标之一。2001年至2005年各级法院收结案560至590万件,受理申请执行的案件为200万件左右,其中80%为民事案件,这意味着有三分之一的生效判决未履行。而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义务占80至85%,另有15至20%为强制执行。[12] 法治方略自1997年提出己达十年之久,实际生活中,法律还多是超级纸上秀,私利才是硬道理。法律至上,信任法律,仍是看上去是理想中人。怪异的是,法学界批法条主义的声音却不绝于耳,在此禁不住要问一声,法条都置之一边,哪来的主义。这样的主义,之于当下的中国,实是多多益善。 1.2.2 替代性对立 与明确违反制定法规范的积极对立不同,替代性对立使生活事实未进入制定法规范而被纳入另一套治理术中,它们主要是: a. 土政策之治 土政策相对于法律和国家政策而言,指各基层地方组织制定的较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它或是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具体化,或在与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根本冲突的前提下,规定本地本单位的特殊利益,还有的土政策则直接有悖于法律和国家政策。土政策既有普遍主义的成份,但更多反映出特殊主义;其适用领域广大,灵活多变;实施上具有极强的行政性和圆通性。此为当代中国社会最主要的调控运行方式。 b. 思想政治工作 它包括道德教化,政治信仰,心灵抚慰等内容,所依据的主要是官方意识形态,主流的道德规范。虽然其有效性较前下降许多,但仍经常被正式强调并还有一定功效。这种方法的主要承担者为各级党组织,共青团,工会,妇联,行政组织时而参与其中。其运行形式多种多样:谈心,家访,奖励(评先)与惩罚,通讯,板报,演讲或报告,知识竞赛,文艺体育活动等。 c. 新闻舆论 在中国,新闻自由的状况虽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但新闻舆论一直直接影响甚至改变着社会的进程和人们的行为,其作用超过了在西方国家。尤是90年代中期以来,以批评和揭露重大和普遍性社会问题为主要任务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及《南方周末》是先锋,其作用和受信赖的机制为:批评文章发表——重要领导人读后拍案而起并作批示——有关执法司法部门迅速调查——很快有一个令大众比较满意的处理结论。另外,新闻舆论可使案件加速变成“事件”,一旦案件成为“事件”,获得公正处理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重庆钉子户案是为典型。 d.关系规则(熟人主义) 这是素来重视人事人际关系的中国传统文化留下的最大遗产。它以与己的亲疏关系程度为标准来决定自己为人处世的态度和行为,从对己身,至亲,近亲,远亲,至交,朋友,邻人,同乡,同事,熟人,到对陌生人,各有一套标准,看菜吃饭,差别对待。它不仅常有悖国法,且也绕过土政策,行政命令,一般道德。现实的表现为“肥水不流外人田”,遇事首先想到找亲朋故旧。熟人主义的制度体现为家族企业,以地方命名的“xx村”,同乡会,它们尤在改革之初和难办的事上作用显著。 这四种方式均为正式或半正式的制度安排,其中,土政策之治本身具有官方性,只是在与上级,尤其是与中央相抗时才受到抑制;思想政治工作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新闻舆论效果最好,最得民心;只是最后一种——关系规则近几十年来一直受正式制度的排挤和打击。这一对立属于当代中国的特殊问题。 1.3 事实与规范的紧张关系对何谓法律的挑战 这两类事实与规范的关系紧张问题同时指向何谓法律且有关联。就中国而言,在认识论层面,就个案事实与制定法规范的不对称性而言,由于既有制定法规范不能满足事实的需要,行为者失去明确的行为指南,裁判者没有明确的裁判依据,而一般又不可拒绝裁判。既然如此,法律是行为规则这种一般界说的绝对性必然受到质疑,引发出究竟何谓法律的问题,社会事实与制定法规范的不对称性带来的后果是,超前(国际比较和国内区域比较)使规范被束之高阁、规避、空转,滞后使规范遭弃用。在发达国家,统一的、形式的、静止的法律观受到挑战,纠纷多样而解纷规则相同的观念遭到质疑,由资本决定的法律不可能维护受资本驱使的人的权利,这导致法律多元、法律微型主义的主张日盛,法律应用也走向能动的多样化。[13] 在伦理层面,主要于中国存在的这一种事实与规范对立带来的后果是,虽有规范存在,但个案事实未进入规范,即存在通常所说的“令不行、禁不止”的问题。由于制定法的大量失效,使制定法还是否为法律遭到严重挑战,缓和一些的说法是,当代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 2.既有解决方案及法律观 2.1事实法律观对规范法律观的挑战 上述关系紧张问题,尤其在认识论层面,显然从规范本身难以完全解决,于是许多人转向非规范的因素,人们以事实称之。先来略回首一下以往的法律观,以对规范与事实的不同态度,以往的法律观大体可划分为规范法律观与事实法律观。[14] 它们在主要依据什么来作出判断上,或在判断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根据上显现对立或不同。 2.1.1规范法律观 规范法律观指以预设和发现的规范尤其是制定法为判断准据,即便不免削足适履也在所不惜,因其重外在形式标准,也称形式法律观。规范性不指既存的,而指应然的;它是规定性的,不是描述性的;是目的性的、普适的、权威的、有约束力的,故称规范法律观。虽然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在法的渊源上不同,但都致力于客观的认识概念,实体本体论的法律概念,概括的意识形态和封闭的体系的理念,尤其是统一的规范标准,均属规范法律观。它们对法律的认识,在方法论上是一致的: a.实体本体论。其最基本的特点是追求现象背后的纯粹本质,因为与“实体”世界相比,人的现实生活是不完善的,实体为现实生活提供超历史的永恒价值。法是一些固定不变的、先验或后验确定的类似实体的东西。 b.公理化倾向。它们认为法是一个合适的、精确的知识之封闭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切个案事实都能得到满足。它总是企图寻找一种决定着全部生活的终极性实体,并从这种实体出发,来阐释现实生活的全部内容。 c.演绎方法。由于它们关注的是生活背后的实体,亦即事物的“原型”,以为从这种“原型”出发就可以推演出现实生活的一切,因此,依唯理论的自然法学说,实证的法律规范来自绝对的法伦理原则,又从实证的法律规范中推出具体的法律判决,“春秋”决狱也为其属;据逻辑-规范法律实证主义,具体的法律判决,同样是不考虑经验纯演绎地、“严守逻辑”地出自凭借立法者命令的法律(法律材料);据经验-过程法律实证主义,习惯法虽是活法,但作为判断依据时是死法;据法学实证主义,法可从历史、概念中演绎出来。 d.规则与事实两分,不考虑实践。它们遮蔽和遗忘了现实生活,不关心应用法律中的创造性,法律人犹如复印员,判决是法的复制品。 当然,规范法律观也有其明显的优长,如自然法学说的优长是:强调法的内容正确性,价值优先,具有强烈的判断功能;法律实证主义的讲求法的形式合理性,使国家意志、政治斗争合法化,法律的边界也比较清楚;社会法学、历史法学的重视法的实际有效性,法应与生活事实配匹,应有存在的合理理由。 2.1.2 事实法律观 规范本体论对规范的对象——事实的漠视,规范对事实显出的僵硬为20世纪诸多法学家看到,他们放弃寻找普遍的规范,而认为每个事实都有一个自己的规范,并从非规范角度提出种种命题。总体上看,事实法律观认为形成判断要考虑诸多非规范因素,如未包含在规范中的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因素,甚至还有法官的经验、是非感、心理状态等,这些因素相对于预设的规范,是事实的存在,如谢罪坦白从宽处罚,是东亚法律文化传统,这一传统的“存在”构成了判断的实质根据,故称事实法律观。这些因素虽是事实的存在,但它们同样包含着价值判断,只是不存在于预设的规范之中,如泸州情妇遗嘱案的判决理由是,因立遗嘱人将财产赠予给与其有同居关系的人是不道德的,所以遗嘱这一法律行为因违反社会公德而无效。由于它们也追求判断的实质合理性,而实质只能是具体的,具体的又是有差异的,故又可称“差异法律观”。 必须注意的是,事实在本文中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规范的对象的事实,指实际发生的个案和规范面对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一是作为法律观的事实,指预设规范中未包含的作为实质判断根据的各种因素。事实法律观就是要用规范中未包含的各种因素,去解决规范对个案和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显出的不适应性。 以前后继起为序,属于这一派系的有:利益法学使法律面向生活,其判断是非的标准不是法律而是利益,利益本身又是法律的目的;自由法运动反对对生活的概念式切割,强调法官据直觉的自由造法;现实主义法学以为法律不外是法官的预测,而非先定的规则;批判法学说法律充满意识形态,是政治立场的反映;后现代主义法学基于社会尖锐对立的判断,完全反叛了统一的法律的立场,而眼里只有分散的碎片式的法律。还有哈特规则的含义受制于语境的语境论;维特根斯坦规则只有在使用中才可确定含义的规则使用论;德沃金的原理形成于日常实践,随生活变化,方法为解释,等等。 由于制定法的大量失效,中国学界一些人也走向非规范的考量,或作文化的解释,或褒扬民间法,结果是不约而同地一致抑贬国家法,以法渊转换是秩序形成的第一要义,它们大体都可归于这一事实法律观派系。当然,转换的原因还有西方法律话语的强势地位引起的反弹,同时西方法律话语无法对中国经验现实有全面的观照。 2.2 比较与总结 规范法律观与事实法律观这两者在无论是法的价值,还是制度设计,及至司法实务等方面显出不同,为明确起见,故以图表形式分列出各自的主要倾向:[15] 虽然上列指标与特征并非十分完整与准确,清单是否够长还可讨论,关键词是否关键尚待斟酌,且也未作惯常的概念辨析,但不难看出两者的立场还是泾渭分明的。至于国别举例,只能说英国和二战前的德国更倾向规范法律观,而当代美国和二战后的德国则偏重事实法律观,这里决无意作全有全无的判断,仅是言说或多或少的程度。 上述两种方案主要是西方的,中国只是一种伴唱者。西方的两种法律观均发生在西方早已确定了法治的治理方略的背景下,事实法律观主要解决认识论上的尤其是个案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且又有规则怀疑及至虚无倾向。中国的伴唱主要涉及伦理上的事实与制定法规范的对立关系,部分关系到认识论上的社会事实与制定法规范的不对称性。而当代中国还刚踏上法治之路,事实与规范的紧张关系既有与西方相同的,如个案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也有西方所没有的,如伦理上的对立性。而社会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与西方既相同又不同。 因此,在法律观上会出现中国与西方的不同,这样我们不仅是要沿着上述法律观的思路前行,而是更要去创立一种新的法律观,它既要能回应认识论上的也可回应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紧张关系问题,既能普适于中西,又能照料中国的特殊。总之,它要超越事实与规范不可调和的两端对立的二元法律观。 3. 实践法律观 实践法律观的理论来源是实践哲学,它在西方从亚里士多德经由康德、伽德默尔、阿伦特、布迪厄、到哈贝马斯形成了体系性的理论,中国哲学更是以关怀人生实践著称,也构成来源之一。这里不去梳理实践哲学的源流和体系,[16] 而是本着实践的精神,借重亚里士多德传统强调人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调整能力的实践观,从实践哲学中提取实践的两大特性:践行,行动;反思,开新,反思性地应用到本文所提出的认识论和伦理方向的问题上,在两个方向上展开实践法律观。也即,认识论上的实践法律观关注反思,开新,而伦理上的实践法律观则强调践行,行动,它们构成了实践法律观的两个维度。 3.1践行和行动:回应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关系 以当代中国所存在的问题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展开的次序,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关系是实践法律观首先要回应的。在此要强调实践法律观中实践的动词意义,即去实践法律,实践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立场,一种态度,“实践即美德”。要确立这种实践法律的立场,有三种关系不可不略辩: 3.1.1. 知与行——知易行难。知与行,谁易谁难,不可一概而论,关于自然,知难行易,发明计算机不易,而使用非难事。关于社会则相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妇孺皆知,又有多少人能把别人的父母当作自己的?制定法的大量失效是伦理问题而非认识问题,今天出现的违法早己不是不知法而违法,而是明知故犯。所以,以解决知识问题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收效甚微,必须变法律知识教育为认同法律教育,有了认同法律的意识,法律知识多寡无关紧要。意识重于知识。 3.1.2. 实践与认同——在实践中认同。如何使人们认同法律及具有认同法律的意识,之于中国人,的确不啻是一种文化的转换,实现转换的最重要途径是实践。也许人们会质疑,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正好是对规范的不认同的结果,实践是建立在认同的基础上,只有先认同方才可后行动,这正好是本文力图破除的一种思维定势。与之相反,本文认为,认同源于实践,惟有不断地践行方能生发出认同感。经验业己作出了证明,大至30年前中国对外开放,小至国民穿西服,之初又有多少人认同,今天又有多少人怀疑,再清楚不过了。 3.1.3. 权利与义务——维权是义务。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由实践达至认同的有效方式是在个案中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也看到,中国的法治是在个案诉讼声中成长起来:由黄碟案而知公权力的边界,由孙志刚案而导致的法律重大改革——先是《收容遣送办法》废止,而后是《居民身份证法》出台;由佘祥林案而引发的对《国家赔偿法》的检讨,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规制,对刑讯逼供的遏制,等等。鉴于我们常常分裂成理论的巨人,行动的侏儒,必须要像耶林在百多年前所做的,为了伸张权利,他不惜颠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常理,课以权利人以义务,把为权利而斗争看作是权利人对自己的道德义务。这是我们今天中国人最缺乏因而是最需要的一种义务感。 实际上,对于实践法律观中实践的动词意义作再多的诠释,意义总是有限的,因为践行在根本上就不是一个理论理性问题,而是实践理性问题,坐而论道,不如起来行,“朝着炮声响起的地方驶去”,这是行动者永远的“军规”。 3.2反思和开新:回应认识论上的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 反思和开新意味实践不仅是践行既有方案,而还指去发现解决问题的新的可能性,并在众多可能性中作出抉择。之于法律观,反思和开新是以预设的法律的未完成性这一判断为前提的。由于人的理论理性的局限,总会给非科学、信仰留下一些地盘,预设的法律也不例外。它更像一份音乐总谱,一幅工程蓝图,总谱仰仗演奏获得韵律,蓝图须在施工中完善。预设的法律的未完成性在制定法中一目了然:一是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量的例外,如诚实信用、情势变更、罪刑法定等法律原则规定;二是合理期限、合理注意、显失公平、恶意串通、公共利益、内容适当等价值评判规定;三是情节严重或轻微、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数额巨大、必要限度、重大误解等程度规定;四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具体确定等确定性规定;五是;保管不善、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明知、危险方法等其他规定。[17] 这些规定在制定法中为多数情形,均无法直接应用到确定的事实中,多数既有规范只是一个框架,一个待具体化甚至可修正的大前提。由此也可见,规范法律观将法看作是一个合适的、精确的知识之封闭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切个案事实都能得到满足,只是一个公理化之梦。所以,人们在指南、准则意义上定义法律不无准确,指南只指明方向,要到达目的地,尚有不少岔路口需试探判明。但也不能像事实法律观连这一指南也不要,那会极易误入歧途,走上不归之路。 如前述,事实法律观主要解决认识论上的尤其是个案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纠正规范法律观包打天下之致命的自负,但它具有的规则怀疑及至虚无的倾向必须修正。实践法律观要解决这种不对称性,需平衡好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为了方便理解,先须表明,本文所用的法律指预设的规范,与事实无关,而与事实发生关联后形成的规范称为法,以体现法律观的实践性,也因此法是行为的理由。下面以六个命题展开论证。 3.2.1.法是关系的本体 规范法律观把法律被当作一个物质对象,一个相对于人们思维而存在的外在“客体”和实体,“主体”能不掺入主观成份地把握其纯客观性,这是一种受导于自然科学思维的实体本体论,人们使用的方法是发现。如以自然法学为代表的客观存在论,自然法学视野中的法虽形态各异,如逻各斯,上帝法,理性法(人的理性可认识),但都属于“预先给定之物”,它们像客观规律一样,为预设的、不变的,客观的,不证自明的,具有公理性。事实法律观又脱离了一般的“法”,预设的法,去发现具体的适合某个问题的根据,不承认法之本体,因为本体是统一的,所以也就不承认法是统一的。 实践法律观承认法有本体,但这一本体不是外在于主体的实体,而是打上法律寻找者的印记,创造的成份在寻找法律的过程中一直起着作用。人们现在甚至发现,即便在自然科学领域,也不可能处处排除知识的主体性。即便将法看作是客体,也被主体化了,一切法不过是对人的行为之价值判断,如损害要赔偿,杀人者死,禁止民间借贷,行为与结果之间并不具有如天下雨地就湿的必然联系,并不存在损害要赔偿的客观规律。 但仅强调知识的主体性,客体的主体化,容易走向价值相对主义,因为主体具有历史性,其价值判断也具有历史性,法便显出异质,法的统一性丧失,出现你有你的道理,我有我的主意。要克服这一上帝既死,元规则不再,是非难定的纷争,不仅要像德沃金那样,坚定唯一正解的信念,以发现人类共同生活的基础,更需要知道如何获得唯一正解。这就是要把握主体的关系性,主体是在关系之中,必须在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之中发现法之本体。发现的方法是实践,在实践中通过获得唯一正解。因此,法的本体是关系的本体,具有主体间性,这尤体现在“契约即法”及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私法中。像康德在力图调和形式与内容时曾言“概念无内容是空洞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目的,” 法的是关系的本体这一命题着力使主客一体,法之统一,至少在底线规则上。 3.2.2 法是规范与事实相互关照的续造性结果 我们己知预设的法律是未完成的法律,那么,如何使预设的法律变成具有完成性的行为理由?这要对规范与事实进行处理,实际是发现规范与事实是否存在意义的同一性。这一发现过程就是等置,等置就是要将事实一般化,将规范具体化。事实总是表现为个案,将事实一般化就是把个案向规范提升,看其是否存在规范中行为构成规定的要素。而规范总是表现为一般,将规范具体化就是把规范向个案下延,看其是否能满足个案的要求。这一过程体现出事实与规范相互关照,法律者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审视,因为既有规范改变着事实、改变着世界,事实和世界也在影响既有规范。这就赋予了等置的性质不是按图索骥,不是决定和推论,也不仅是解释,而且也是积极的续造性行为。这种续造性行为未抛开既有规范,而是在其基础之上,但又不固守既有规范;这种续造性行为以事实为对象,但又不倒向事实,成为事实的记录。 因此,真正的法,即作为行为(包括裁判行为)的理由的法,是对事实与规范进行处理的结果,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既有规范不论何种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只是未与事实发生联系的行为的准则,只有外在的指导力而无内在的约束力。在前述“黄碟案”中,法律规定的住宅或公共场所均未预设集住宅和诊所于一身的场所,只有联系到这一公私混合地带之事实,依“有疑从轻” 原和适用于公民的“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使用限制解释方法,将之从公共场所中排斥出去,或使用扩大解释方法,将之归入住宅。经此解释与选择,预设的法律才蜕变成了具有完成性的行为理由。 3.2.3 法是一元的 法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形成的,但如果应然中没有实然的成份,应然不对实然开放,实然中不包括应然的成份,实然不对应然开放,如果在应然和实然之上不存在一个共同的上位概念,何以使应然适应实然,使实然适应应然,何以能将规范适用到事实上。事实法律观与规范法律观无法回答,它们均是以事实与规范两分为基础的二元方法论。二元方法论的要义之一是,事实是事实,规范是规范,二者分属不同领域,前者为外在的、客观的实在,可感觉,可测度,后者为内在的、主观的评价,可体验,可领悟。因此,二元方法论的要义之二是,事实与规范不可相互推导,如从损害中推导不出赔偿,要不要赔偿是人为的设定,正如拉伦茨指出的:“当我们将该案件事实理解为法律构成要件所指涉的事实时,已经带有价值判断的性质或已然是一种有评价性质的归类行为。”[18] 那么,事实与规范能相互关照的根据究竟在何处呢? 据考夫曼,应然和实然在结构上是纠缠在一起的,具体为,事实与规范共有一个上位概念,它就是“根本之存在”(sein uuml;berhaupt),它既“是”事实上,也“是”规范上的东西。或者说,案件与规范虽不相同,然而却相似,即在法之意旨(ratioiuris)或事情的本性(natur dersache)这个具体点上是相似的,规范与事实,必须存在意义关系中的同一性。[19] 这就化解了二元方法论的事实与规范不可相互推导的难题。化解的方式是对规范与事实进行等置,找到两者是否存在意义的同一性,如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现金若干、手机一部这一个别事实与中国《刑法》第263条第一款的一般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存在意义的同一性,即抢劫财物。[20]对这一个别事实与这个一般规范进行等置,便形成了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现金若干、手机一部属于抢劫公私财物的判断。对规范与事实进行等置所形成的判断是法,这种法溶规范与事实于一体,当然是一元的,同时,法的这种一元性是在等置实践中产生的。 3.2.4法是具有说服力的意见 预设的法律只是一个指南,经过对规范与事实进行等置后而形成的作为行为理由的法,是否就成为具有绝对合理的知识,即真理,也不可作肯定回答。借用柏拉图对“知识(episteme)与意见(doxa)”的区分,他认为知识是人类理性认识的结果,是对事物本质的反映和表述,不同于人类感性认识所产生的“意见”。[21]本文并不站在柏拉图的立场上,而以为意见的特质是可能性大于确定性;怀疑大于确信;选择大于服从;创造大于因循。[22] 就法是意见而言,理由如下:首先,因为在等置中主体不可能价值无涉,解释者均有是非感,是非感存在先见、前理解之中,解释者的立场偏向,就决定了不存在能普遍接受的要么对要么错的判断。其次,我们处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极端的怀疑论者甚至认为,连数学都属于意见,比如,几何体系也只是建立在武断的假设基础之上。再次,每个人都有资格发表他的意见,互联网给发表意见提供了便利。无论人们意识与否,各国诉讼程序上的二审三审终审制,有的终审之后还可申诉,法官是裁判者,但其立场不外也是意见,如英美法院的法官意见分为:一致意见(per curiam opinion)、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相对多数意见(plurality opinion)、附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或少数意见(minority opinion)、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对法是意见的论断,这些均是极好的制度证明,所谓“铁案”只是相对而言的。 将法说成是意见,并非意味法律人可以任意,反倒加大了法律人的责任。因为你不是真理在握,不可轻下断语,对假设(判决、判断)要小心求证。要常感如履薄冰,如坐针毡。不能直奔结论,开门不见山之于法律人不是坏事,要让人望山跑死马。意见是通向唯一正解的正途,唯一正解虽不能得,但心应向之,这才能使结论更具说服力,更有可接受性。法是意见,那么,相形之下,预设的法律是知识,区分的根据是,预设的法律关联着过去的定型事实,是对过去的事实的知识,知识具有可应用性,法关联着当下的新事实,是对当下的事实的意见,意见具有创造性。 3.2.5法是实践智慧 法是意见也暗指法是智慧。所谓智慧指不拘教条的辨析和创新能力,智慧具有因时空而异的历史流变性,非知识所能逮。拉丁文jurisprudentia本意为法的实践智慧,关于它的学问称为法学,所以乌尔比安说“法学(jurisprudentia)是神人之事,公正非公正之艺术”。这与今人将法学看作知识不同。法学经历了从智慧到知识的变化,以德语为例,在德国自然法学家克里斯蒂安·托马修斯(christianthomasius,1655-1728)以前,德语中法学一词为jurisprudenz,它直接采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仅在词尾作了些微变化。托马修斯以后,法学又有一个新表达rechtswissenschaft,它由recht(法、法律、权利)和wissenschaft(科学)合成而来,直译为法律科学,通常也可称法学,它是jurisprudentia和英语及法语jurisprudence的德语对译,[23] 显然,这是受当时日益兴盛的科学的影响所致。后来rechtswissenschaft一词日益取jurisprudenz的地位代法学之谓,法学也从智慧变为知识。当然,互换使用的情况仍存在,但jurisprudenz现只更多指rechtswissenschaft出现以前的法学,和今天狭义的法学,即法律教义学(rechtsdogkatik),意为有关现行法律的学说。为与rechtswissenschaft区别,也为了准确反映了从前法学的实践智慧(prudentia)的品质,我常将jurisprudenz译为实用法学。 这里将法不仅视为是智慧,还看作是实践智慧,参考了智慧的特征和当代实践哲学的主旨:提倡反思,反对科学主义使人丧失自主性和行动自由,这可从以下五点来进行理解: ——法不是指预设的知识,而是形成于应用预设的法律的活动中;法的具体此在形式,法律人将如何言说,总是存在于法律应用之中。 ——在法律应用中要联系具体的情境,要考虑个案事实及变化,随历史变迁而动; ——要重视判断者的反思和自我调整能力,个人的经验,而非完全从预设的法律的规定性出发; ——这一反思和自我调整的能力不是像知识那样,可以通过教育而获得,而是既不可学也不可教,是在法律应用中逐步获得的。实践出能力,“草鞋无样,边打边像”; ——法律应用追求的目标为恰与其份,个别正义。 总之,法是一种去实践才能领悟和获得的智慧。 当然,在实践中需有方法的技艺,法律是“什么”有赖于“如何”应用法律。方法具有两个功用:应用和续造预设的法律。应用预设的法律之方法有法律解释,法律推论(演绎),法律论证。对预设的法律进行续造之方法包括:客观目的探究(目的论限缩或扩张);法律修正、正当违背法律;法律补充、反向推论;归纳、设证、类比;论证、诠释。法作为实践智慧,是通过后一类方法续造预设的法律的结果。[24] 3.2.6 预设的法律是一般准则,法是具体理由 至此,本文实践法律观下的预设的法律与法显出区别。作为行为的准则或指南的是预设的法律,预设的法律是一般规范,是一个待具体化甚至可修正的大前提。对一般规范与个别事实进行等置后而形成的作为行为理由的是法,法是个别规范,直接约束人的行为。法在预设的法律是精确的情形下与后者一致,但这为少数情况,多数情况是法律不能直接应用,只是作为形成法的材料,正是由于此,我们遂将未与事实发生联系的法律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材料,意为可以基于那些渊源或材料去寻找理由,但它们本身不是理由,就象木头与木桌的关系,木头可制成木桌,但木头本身不是木桌。因此,作为判断根据的不是预设的一般规范,而毋宁是被判断者“主体化”了的个别规范,任何的判断都不是直接依据预设的一般规范的判断,而是依“被正确理解的一般规范”或“被正确续造的一般规范”的判断。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8条,中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均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这是道德的法律化,是“以礼入法”。但什么是善良风俗或社会公德,这两条本身未指明,因此,它们还只是法的渊源或法的材料。由于法律给了法院将道德具体化的合法权力,法官依职权可以在个案诸如情妇遗嘱案中赋予其具体的内容,这一具体的内容,如将财产赠予给与其有同居关系的人是不道德的/道德的,是判定遗嘱是/不违背善良风俗或社会公德的个别规范或理由,只有个别规范或理由才对案件有决定意义,有决定意义的才是法。 当然,这不排斥人们在日常语言中法律与法不分,将预设的法律看作是法,有直接的约束力;也不排斥学界关于法与法律在抽象与具体上的区分习惯。这里将预设的法律与法分别开来,是以是否对人们行为和判断有实质性的直接约束力为标准,应用性更强。必须指明,这里的法律与法的两分也有别于法律现实主义的偏激立场:只承认判决为法,否认预设的法律的意义。它不仅使立法成为多余,更使人们手足无措。本文将预设的法律在总体上看作是一般行为准则,就是承认其对人们的行为有一般指引作用,法是对预设的法律“续造”的结果,“续造”一词点明了法律与法由蛹至蝶的羽化关系。易言之,这里的法律与法类似存在与存在者人的关系,存在只有通过存在者人才可问,才显现,法律只有通过法才可行。这正应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的精义:惟有对总体的具体化才赋予所谓的应当以其确定的内容。 3.3 反思与开新的可行性 论证完此一反思性法律观生成的必然性之后,还必须讨论其应用的可行性。正如前述,在法治国家,百年来人们一直关注着事实与规范的分裂,并试图弥合之,只是欠缺一种居主流地位的有说服力的理论,而司法走得更快一些,但并未因反思与开新而导致普遍的任意裁判,或产生什么“司法不公”、“执行难”之类的问题。任意裁判的避免或恰与其份的实现,有赖于裁判者道德与技艺俱佳,两者相得益彰,否则便是:道德无技艺空乏,技艺无道德可怕。之于中国,要令裁判者兼具道德与技艺,尚需大量时日,任意裁判与恰与其份又常常仅一步之遥。对易于误识甚至故意走错这一步的忧虑,是本文思路见于四年前的一次学术报告,优秀命题多次在博士生研讨课上被讨论,及至今天才成完整文字的原因。但愿这是对理论在实务界的效应的高估和对裁判者道德与技艺水准的低估,无论如何,避免任意裁判,实现恰与其份是反思与开新必须直面的,也是人们要努力奔向的至高境界。鉴于这一本领是在践行中练就的,同时考虑到能在更大范围内讨论这一法律观,遂暂时置这种忧虑于不顾而将之和盘托出。 另外,法律约束的对象(主体)具有中间性,法律的约束力形式上达及所有主体的行为,但法律上的行为标准以中人为基础,理由在于大多数人可及,便于形成社会秩序。因此,不能完全实现实践理性追求的对每一情况都处理得恰与其份,达到个别正义,玩美女人广告一案便是证明。[25] 4. 结语:看山是山与看山不是山 宋代禅宗大师青原行思创参禅的三重境界:参禅之初,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禅有悟时,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禅中彻悟,看山仍是山,看水仍是水。略加改造用于理解何谓法律就是,在伦理上,欲消除事实与规范的对立,一定要看法律是法律,虽对法律懵懵懂懂,但应执着地相信法律是真实的,并对法律有种信徒般的崇拜。当我们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由于与事实的隔阂,便对法律产生了怀疑,在认识论上,就要看法律不是法律。最后,经过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辗转往复,累积到一定程度,这时,看法律有了新得,这法律已与事实结合,羽化成了法。 质言之,实践法律观力倡先践行法律,以反对有法不依,对法律的忠诚感,法律教义学的方法,缺一不可;再在践行中反思法律,以反对法条主义,这要兼具法哲学的批判和创新精神;最后形成新的法,达至合理的秩序。实践法律观以践行法律,应对中国成就法治的特殊使命,以在践行中反思法律,满足世人追求恰与其份的创造之普适要求。 法律实践论文:论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 论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法律行为原有意义含有合法性。既为合法表意行为,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着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学说理论莫衷一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一方面特创“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从而结束了争论。《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上的矛盾,但从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乱,使民法学理论处于潜在的困境之中。 第一,在理论上,引起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导致民法学理论整体上的不协调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例如: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婚姻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理应反映它们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从逻辑学上讲,其外延应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仅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违反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其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与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法理学认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并不仅指合法行为。因而,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在整个法学系统中也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再次,民事行为的独创,由于《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使得人们在对其含义的理解上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属概念;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或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甚至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统率民法上所有行为的总概念”,从而造成对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内部结构认识上的混乱。 以上看法实际上也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引进了“民事行为”概念,概括一切合法、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舍得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统率性,因为它具有很丰富的历史传统和对所有意思自治领域民事活动强大的示范力量。同时这也向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今后对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行为的一般模式研究,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出发? 第二,在立法价值上,没有必要独创一个民事行为 首先,分析《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合法有 效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个分类概念来取代民事法律行为。正如人可以分为正常人和病人,却没有必要将正常人用一个莫名其妙的概念,来代替“正常人”概念,然而用取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代价来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却也并非我们的本意。 其次,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是存在争论的,有的学者早已指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如:“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学者们并未仅仅把眼光局限于“法律行为是合法表意行为”上来考虑独创一个新的概念,而开始考虑“合法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了。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合法性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6]。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将合法性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剔除,从而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实际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只不过是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状态的换种说法而已。至此可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特别地创立“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而应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改造,取消其合法性。 总之,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法律实践论文:简析远程教育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模式的构建 论文摘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位,一直以来都是实行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集中面授为辅教学形式的广播电视大学远程开放教育整个教学过程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而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位,更是电大法学专业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就业能力的诟病。对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 论文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性教学;缺陷;实践实习模式 一、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及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和缺陷 作为成教学院的广播电视大学,具有许多与普通高校不同特点。首先,在校学生大多为在职成人,实行的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集中面授为辅相结合的教学形式。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基本上处于准分离的状态。其二,在校学生之间因各自的工作学习时间的不一致,学生学习时间与公检法等部门工作时间的冲突,导致学校无法按照既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学生在固定的时间内参加集中的实践性教学,即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见习等相应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实践性教学活动无法落实到位,整个实习环节形同虚设。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失,学生毕业前的作业,如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是,虚拟、摘抄一个案例分析,随便找个单位盖章了事;论文也多般是没有任何社会调查事实的基础和自己独立的观点,东抄西凑他人作品的敷衍结果。其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定位存在极大的缺失和反差(错位)。法学专科开设的18门选修和必修课程中,只有律师实务,法学本科20门课程中,也只有法律文书这二门与具体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几乎就没有开设。课程的设置仍然是以通识教育为主,缺乏实践技能的训练和应用性的考虑。通过在校期间的学习,学生最大收获就是拿到了预期文凭,而没有学到多少东西。专科的学生毕业后,连起码的法律文书都不会制作,更谈不上“熟练掌握法律辅助岗位所需的技能”了。非法律专科的法律本科生毕业后,连起码的诉讼流程都不了解,就更谈不上熟练操作和运用了。这样的学生毕业后,普遍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无工作的在就业时处处受阻、困难重重,已经在职的也因缺乏实践技能和竞争力,压力巨大,危机四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故现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既不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不适应电大学生个性化的需求,存在严重的缺陷及弊端。 二、探索实践性教学改革,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必要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我国无论是哪种高校的法学教育,均存在着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脱离的弊端,至今仍未有较大的突破和改观。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者必将成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群体,专门的法学教育也必然成为通向这一群体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必然要由高校法学教育来承担,法学教育向职业化转型势在必行。以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对本校08秋至11秋三年七届的学生的调查研究为例,其中有85%以上的学生为在职人员,且大多数已经在本单位从事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具体工作。这部分学生将获取文凭和学以致用或现学现用,为主要追求目标。他们多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往往都带着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来学习,把学习过程看作是一个能迅速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发挥其潜能的过程。希望所学知识与对提高其本职工作技能有直接的效果和作用,并且能迅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中的能力。理论知识的掌握,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职业生涯和生活条件。另外15%的学生,也大多都抱有将来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择业期待,选择了法律专业,希望通过学习获得入职的学历条件和竞争就业的基本技能。他们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既不缺乏学习能力也不缺乏参与热情,其缺乏是参与锻炼的条件、机会和场所。“重理论,轻实践” 或者说实践教学环节的缺位,一直是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生较为明显的缺陷,也是造成学生“学无所获”、“学无所用”的主要原因之一。故在进行理论基础知识传授和学习的同时,将能力的培养提高到与知识的获取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是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学校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的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构建一种既能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能适应和满足电大学生个性化需求,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法学专业社会实践实习模式,注重学生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成为推动电大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化,弥补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提高教学效率,实现教育部提出的构建“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课题和必经之路。 三、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和应用 实践性教学指的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社会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力的活动。学生在此过程中必须完成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转换,通过对具体而实际的问题的解决,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并在此过程中获得技能的提高。 (一)根据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调整法律专、本科实务性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安排。我国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框架为:专科、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四个层次。为社会提供了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学术类法律人才和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应用类法律人才、和以辅助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为职责的法律辅助类应用人才等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法学专、本科教育在上述格局中位于应用类法律人才、初级应用人才和法律辅助人才培养的底端。据此,电大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是: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练掌握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法学专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则是:辅助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为职责的法律辅助类人才。但现实中电大法学专、本科与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的设置和其法律人才培养的定位却存在着较大的反差。 司法考试改革后,所有法学专科毕业生都被排除在了司法考试的门槛外,这一变化对我国原有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格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法学专科毕业生如不继续深造,提高自己的学历,则无法参加司法考试,无法获得律师资格,更不可能去从事律师工作。故全国各类高校法学专科在此变化后,都纷纷取消了《律师实务》这门课程。而笔者所在省的电大系统,在司法考试改革实施多年后,在法学专科仍然沿袭老的教学计划,继续开设本应在本科开设的《律师实务》专业课程,这显然是与其培养目标和专业定位存在着相当大的反差。经学校领导同意,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笔者结合电大法学专科人才培养定位和需要,开始在本校着手对法学专、本科《律师实务》和《法律文书》课程设置和具体的教学内容及方式等进行了改革尝试。将《律师实务》调整到法学本科,取消法学专科《律师实务》代之以《法律实务》,增开法律文书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重。这样更便于专、本科的学生,根据其择业和职业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实践锻炼,更好的掌握基本技能。 (二)根据教学计划在基础性阶段对规定的课程,在制作多媒体课件中同步推出手机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根据教学计划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学年,主要的学习任务是通过对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基础性阶段。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成员,在基础性阶段对规定的课程,除举办案例设计、法律文书制作等多种竞赛外,还在所教学科的多媒体课件制作中同步推出便于学生学习的手机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的设置。课件中设有课程介绍、课程学习、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和经典判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法律文书样本,常见合同范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参考资料、在线作业、网上模拟法庭、课程日历等18个栏目,同时还导入了中央大电、省电大、南昌电大学习平台和在线课堂的链接,同步推出的手机版移动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拓展和延伸了传统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空间和实训模式及条件,拓宽了学生的学习渠道和视野,便利了学生的学习,促进了教学方式的改革,创设了一个具有学习设备小巧轻便、资源传输方便灵活、物理空间布局自如、人际交流直观真实等特性的实践性教与学的环境,将原来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分化穿插融入到了学习过程的各个环节中。 (三)构建了以校内模拟法庭为主,校外实习基地为辅的实践实习的模式。如前所述,在固定时期内到法院进行旁听,到相关单位去走访,到公检法等单位去实习等传统的社会实践教学形式,与电大学生的特点和状况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为解决这一矛盾,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模拟法庭教学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学校建立了相对固定和规范的“模拟法庭”教室,购置了法槌等相应道具和服装,设计制作了与教学计划和进度相吻合的各类案例,邀请了公检法部门的专业人员,选择节假日学生休息的时间举办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我们在非毕业班,组织学生分别结合所学知识,举办班级模拟法庭,由任课教师担任审判长,其余角色分别由本班学生担任,庭后由任课教师和邀请的公检法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点评,并就相关问题展开互动和交流。在毕业班举办由法学专业全部学生参与观摩的公开的模拟法庭活动,之前在学校进行公告,并要求全校法律专业的师生进行观摩。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律师(各方人)、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各方当事人、证人等全部角色均由学生担任。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使学生的学习状况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学生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学生不仅能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能够进一步加深书本知识的理解,熟悉法庭审判的程序各个步骤和环节,并掌握了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通过模拟法庭中的学法和演法,充分满足了学生的好奇心,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参与和求知的欲望,且充分调动了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尤其是最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主体意识。模拟法庭的实际操作训练,使学生学到的知识得到进一步的巩固,能力得到了充分发挥和锻炼,成为学生进行实践性作训的主要渠道和场所,毕业班学生在个中的表现则作为其“社会实践”课程的主要考核依据。 本课题小组将第二学年作为实践性教学的拓展性阶段。在拓展性阶段,小组在本校举办模拟法庭的同时,着手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在律师事务所共建了固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在完成教学计划课程的同时,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对应课程内容的见习,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件参与具体的法律实务处理,拓展学生的实习内容和实训空间。学生在校外实践基地从所接触的真实案件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学习进行分析、归纳、筛选,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学生通过校外实习基地实践实习活动的锻炼,在接触具体、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过程中,巩固了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掌握、学会了法律技巧的运用,积累了办案的实战经验,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合作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满足了学生的需求和社会对法律辅助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的要求。 法律实践论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实践教学探析 摘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有利于该课程目标的实现。文章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正视其存在的问题,选择恰当路径,以期提高该课的实践教学实效。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路径 近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实践教学虽获得一些经验,但仍存在不少问题,这直接影响了教学效果。笔者认为,要达到实践教学效果,必须对实践教学的必要性进行审视,正视其存在的问题,选择恰当的实现路径。 一、“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第一,“基础”课实践教学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要求。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理论、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等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育提供了理论支撑。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1]“基础”课实践教学是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体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要求。 第二,“基础”课实践教学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在规定。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真正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2]“基础”课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特点是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要求在进行理论教学的同时加强实践教学,增强大学生对课程理论知识的理解,实现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内化与外化,达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的。 第三,“基础”课实践教学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唯一方法就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基础”课实践教学就是谋求大学生各方面协调发展,使大学生知行统一,平衡发展。它要求在教学过程中以培养学生“实践体验”与“内化践行”的学以致用的能力为目标指向,引导学生努力把道德、法律认知转化为道德、法律实践。 二、“基础”课实践教学的现状 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实践教学环节的作用日益凸显。但由于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许多高校“基础”课教学中出现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长期“脱节”的现象。 第一,认识不足,导致组织脱节。基于认识上的偏差、重视的程度,导致了在实践教学组织上的脱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学校重视不够。虽然为了落实国家政策,许多学校从“形式”上制订了相应的实践教学计划,但实质却不能落实到位。二是教师认识不足。一些“基础”课教师没有转变教育观念,认为只要课堂理论灌输好就能达到教学目的,忽视了实践的作用,阻碍了学生的知行转化。三是大学生参与意识不强。许多大学生把实践看做“额外”增加的一个负担,“被迫参加”,没有认识到实践教学的作用。四是社会认识不足。很多单位担心会带来麻烦或不便,不愿意本单位成为大学生实践的场所。 第二,形式单一,导致活力不够。“基础”课实践教学在内容设计上一般能够结合时展和学生实际进行安排,但在形式上表现单一,如一味地开展校园文明调查、各种主题校园辩论、演讲、志愿活动等。虽然这在深化理论认识上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活动一过,又回到“从前”,与开展实践教学的本质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实践教学活力不够。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实践教学活动缺乏有效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没有夯实有效的实践教学载体,为了完成实践教学计划而完成。二是实践教学途径创新不够。实践教学是一项极富创造性的活动,应充分利用课堂、校内、校外资源,创新实践教学模式。 第三,流于形式,导致实效缺乏。在“基础”课实践教学中,不管是社会、学校、教师、学生都认为实践教学的目的很好,但效果很差,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缺乏成效。主要原因:一方面,实践教学虽然已经纳入了教学考评,但是其科学性值得考证。有些学校简单地将“基础”课实践教学划做教学的一部分,没有具体的办法,如做与不做、做好与做不好没有标准。另一方面,把实践教学当做一个短期的教学任务来实施的行为,忽视了实践教学的主题选择、运行监控和效果反馈,造成很多实践活动流于形式。 第四,保障不力,导致机制不畅。“要建立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围绕教学目标,制定大纲,规定学时,提供必要的经费。加强组织管理,把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专业课实习等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到基层去,到工农群众中去。”[2]这充分表明,“基础”课实践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基础”课实践教学在学校往往表现为“单打独斗”,校外也是“只身投入”。主要原因:一是协调机制不畅。学校教学部门之间,学校和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之间,教师和学生之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沟通不畅的问题。二是保障体制不全。“基础”课实践教学需要的必要经费投入,学校往往在支持上大打折扣。 三、“基础”课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 “基础”课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就要针对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从认识和目标、内容和形式、机制和方法、评价和考核等方面,构建一个较为系统、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 (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 提高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认识的前提是更新教育观念。“教学观念是关于教学的看法和思想,更确切地说,是人们思维教学问题获得的结果;转变教学观念是指转移或改变原先对教学的看法、思想、思维结果。”[3]教学观念决定教学行为,转变教学观念有利于教学行为目标的实现。要转变“基础”课教学观念就是要树立新的教学观念,如教学质量观、教学质量效益观、教学价值观、教学过程观、教学评价观等。首先,管理上,学校领导集体应将实践教学放到与专业课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大教学投入、科研力度,丰富教学资源,有计划地开展教师培训。其次,教师应树立新的教学观念,一要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地位,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与社会责任感;二要系统学习和掌握思想政治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来武装自己和学生;三要掌握现代的教育理论;四要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开展多媒体教学,开设“立体”课堂。总之,转变教学观念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力。 (二)创新内容,丰富形式 “基础”课的基本教学内容包括坚定学生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的教育,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民主法制的教育,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教师要不断突破教材框架,修正补充教学内容,进行动态的教学。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高度注意教材的内容与学生的思想和社会状况的结合,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社会和学生现实的思想中去,以适应学生发展的需要。一是教学内容应以职业为导向,提升学生的劳动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实践教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学生更好地获得职业岗位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这种职业导向性应贯穿于实践教学的全部过程。二是实践教学内容应坚持理论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大学生,也要结合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对社会热点、难点进行分析,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基础”课实践教学应在课堂、校园、社会三个渠道中开展丰富的教学活动。在课堂实践教学中,任课教师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实际设计实践主题,可采用研究讨论型教学、讲演辩论型教学、情感体验型教学等。在校园实践型教学中,任课教师有意识地布置与大学生校园生活密切相关的主题,开展主题活动,如参观校史馆、举办各种纪念活动等。在社会实践教学中,让学生带着问题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等。 (三)健全机制,创造方法 创新“基础”课实践教学,要在不断完善领导机制、运行机制、保障机制、评价机制中,运用新方法,达到教学实效。首先,完善领导机制。实践教学体系建设,领导机制的弱化会影响“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效果。一是党政挂帅组成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党、政、工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二是明确分工、职责,保障实践教学的落实。其次,完善运行机制。实践教学主体涉及教师、学校各部门、学生、社会各单位,保证他们之间的通畅,需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一是形成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商讨实践教学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二是形成沟通渠道,设立实践教学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落实、联系等常规工作。第三,完善保障机制。建立课程实践教学项目申报、立项、评估和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保障实践教学正常运转。加强学生活动场地、基地建设,为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工作队伍建设,组成实践教学导师队伍。第四,完善评价机制。加强实践教学的过程监督,将实践教学效果作为教师和学生考核的重要指标。将教师实践教学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在政策上给予倾斜,鼓励青年教师、专家积极参与到实践教学指导工作中。将实践教学过程、结果与学生成绩、综合素质测评衔接起来,在评优评先、推优入党、就业推荐等方面给予考虑。 同时,还必须运用创造性的方法。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可供借鉴:首先,基地化建设。基地是实践教学的重要载体。我校在校内建立了如大学生素质拓展、科技文化、教学团学一体化、学风建设等10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地。在校外根据农村和社区需要,建立了15个结对共建单位,建立了110个实习实训基地。这既有利于实践教学长效机制的建立,又满足了基地发展的需要。其次,项目化建设。项目是获得支持的根据,也是达到效果的保障。我院将实践教学项目化管理,根据实践的总体要求、活动内容、规划和方案,予以审批。不同的实践教学规划、要求、方案,审批的结果也不一样。第三,制度化。实践教学要做到规范、科学,正常化运作,就要制定囊括管理、机制、人员、考核等在内的《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实践教学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第四,特色化。实践教学实效提升还必须考虑“专业化”道路,立足各专业学生专长,结合学生和社会需求,选准活动载体,扎实推动实践教学特色活动的开展。 法律实践论文:对资本自由流动与所得税的协调研究,以欧盟的法律与实践为例 摘要:欧盟成员国所得税法的协调对于欧盟内资本自由流动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数个旨在协调成员国所得税税制的指令。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共同体法有关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则来消除成员国国内所得税法中阻碍共同市场发展的因素。但是,由于共同体缺乏协调直接税的专有权限,欧盟层面上的所得税法发展缓慢。欧元的启动对欧盟成员国所得税法的协调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欧盟所得税法;资本自由流动;共同市场;欧洲法院 引言 建立一个货物、服务、人员 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共同市场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目标。从共同市场的发展来看,资本自由流动远比其它三个自由发展缓慢。在《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改为《欧洲共同体条约》(以下“《共同体条约》”),有关资本流动的条款作了有利其发展的改进。欧元的启动也加速了欧洲资本自由流动的发展。但是,税收依然是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 欧盟层面上所得税法的发展愈发 迫切。本文拟结合欧盟的相关法 律与实践,分析所得税协调与资 本流动的关系。 资本自由流动对所得税协调的要求 1.资本自由流动规则的特征 《共同体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法律规定主要在第四章,该章共5条(第56条至第60条)。 第56条是资本流动的优秀条款。该条禁止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实施对资本和支付流动的任何限制(restrictions)。需要说明的是,第四章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资本流动,还包括支付自由。限于篇幅,本 文只就欧盟成员国间资本流动的 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从第56条的措辞来看,成员国禁止限制资本流动的义务比原《欧洲经济共同体》第67条的条文更明确。原67条虽然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资本流动限制,但这只限于保证共同市场功能的必要程度,而现第56条下成员国的义务则是清楚和无条件的。因此,欧洲法院在sanz de lera案(case c-163,165 and 250/94)中裁定第56条具有直接效力。 此外,由于第56条没有将取消限制资本流动的义务只限定在成员国政府,它也约束非公共机构的行为,比如金融机构不能采取限制成员国间资本流动的单边措施。 2.资本自由流动对所得税协调的要求 所得税对资本流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1)税收增加资本流动的成本。一国居民在另一国的投资所得一般会面临双重征税:来源地国对利息、股息征收预提税,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要征税。(2)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差别待遇。“居民”和“非居民”是所得税法的基本概念,非居民不能享受一国给予居民的税收优惠是普遍承认的。 为了消除上述税收对资本流动的限制,一般作法是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一般以oecd范本为基础。税收协定对于消除双重征税和保障税收无差别待遇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对于欧盟来讲,单纯通过成员国间的税收协定来促进资本流动显然不够:(1)税收协定是双边的,而欧洲需要建立多边的法律体制。(2)税收协定以承认缔约国的征税权为前提,其具体实施依赖缔约国的国内法。共同体法则希望其规则能够超越成员国国内法并直接适用。事实上,在共同商业政策方面,欧共体已经享有专有权利,而成员国不再享有 主权。(3)国际税收协定虽然有“税收无差别待遇”的规定,但仍承认“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欧共体希望消除基于国籍的限制,而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基本是与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划分吻合的。 根据《共同体条约》的规定,所得税领域的立法依然是各成员国主权之内的事情。因此,在承认成员国享有独立的财税主权的前提下,欧盟层面上所得税法的协调是借助于共同体机构的二级立法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来推动的。 所得税协调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推动——立法层面 《共同体条约》第94条规定:“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应当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在会商欧洲议会以及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后,为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市场功能的需要,颁布协调成员国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的指令”。据此,在促进资本流动的税收方面,欧盟颁布的指令主要有:(1)共同体理事会第90/434号指令(合并指令)。该指令适用于涉及2个或2个以上成员国公司之间的合并、分立、资产转让或股份交换的税收问题。所有成员国 应当通过国内立法保证指令适用的交易免除任何的资本利得税。 (2)共同体理事会第90/435号指令(母子公司指令)。根据该指令,一个成员国的母公司从其在另一成员国的子公司得到的股息,该母公司所在的成员国应当给予免税,子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支付给其他成员国的母公司的股息不得征收预提税。 因此,上述指令有助于消除阻碍资本流动的某些税收。不过,借助指令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 作用有限: 首先,欧共体不具备协调成员国税法的专有权限。在成员国仍享有制定本国所得税法的主权 的前提下,只有在成员国行动的 规模或效果不能充分实现目标,而由欧共体行动能更好实现目标的情况下,共同体才能行事,并且共同体的行动不能超过实现《共同体条约》目标的必要程度。 其次,按照第94条的规定,理事会颁布指令应当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由于税收涉及到成员国的财政利益,因此取得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是很困难的。另外,共同体机构根据第94条可以颁布的二级立法只限于指令,而指令这一立法形式也有其自身的不足。指令只在其要达到的目标上对收到指令的成员国有约束力,成员国仍有权自行决定为实现指令的目标所采用的方式或方法。也就是说,指令的实施依赖于成员国的国内法措施。 这样,欧洲法院通过司法判例来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作用就非常重要了。 所得税协调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推动——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 在《共同体条约》缺乏统一成员国所得税法的直接条文的情况下,欧洲法院通过解释资本自 由流动规则使成员国所得税法不成为共同市场发展的障碍,这主要体现在: 1、广义解释第56条中“限制”的含义 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限制措施”的范围比直接限制资本流动的外汇管制法规要广。由于税收能够影响对资本流动,税收本身是否属于“限制”之列呢? 在sandoz案中(case c-439/97),奥地利法律规定,奥地利居民获得贷款时有书面贷款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没有书面文件则不需缴纳。但是,奥地利居民从境外非居民获得的贷款,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奥地利居民的账簿中有记载也视为书面文件, 应当纳税,而奥地利居民从获得境内贷款,没有书面合同但在借款人账簿记载时却不纳税。欧洲法院认为,奥地利的作法具有阻碍奥地利居民从境外借款的效果, 违背了《共同体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则。 因此,税收本身并不一定就会被认为是阻碍资本流动的限制,欧洲法院是看税收的效果。也就是说,税收仍然属于成员国主权范围,但是征税不能构成歧视,不能因此阻碍资本流动。事实上,《共同体条约》第58(1)(a)条也承认成员国税收立法的适用,但其适用有严格的限制。 2、严格适用第58条第1款(a)第58条共3款,第1款(a)规定,第56条不损害成员国实施关于依据居住地或投资地不同而区分纳税人的税法的权利。 表面看,成员国税法的适用不受资本流动的限制。但是,第58(1)(a)条的适用要结合《欧洲联盟条约》的第7号声明,即第58(1)(a)条所指的适用仅限于截至1993年底合法的税法。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共同体法。也就是说,某些成员国的税法如果违反了共同体关于服务和人员自由流动的规则,也不能适用。 在第58(1)(a)条能够适用的场合,即成员国税法的某些规定不在共同体法管辖的范围内,其作法不基于国籍而是针对纳税人的 居住或投资状况适用不同规则,也应当遵循第58条第3款的规定,即不能构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歧视或伪装的限制。如何判定某种作法是否为“歧视或伪装的限制”呢?对此,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条约》第30条的解释理念可以借 鉴。第30条是允许成员国背离取消货物贸易数量限制的规定。欧洲法院对该条进行狭义解释,限制其适用范围:成员国要举证其限制措施能够为共同体法支持;如果存在限制性更小的措施,成 员国就不能采取限制性大的措 施;如果未对国产品采取相同措 施,成员国也将败诉;在有共同体立法的情况下,就不应以国内法的理由援引第30条,等等。 3、借助服务或开业自由来消除成员国税法中的歧视,进而促进资本流动。 第58条第2款强调,资本流动规则不影响与共同体统一相符的开业自由限制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其它自由流动规则要消除税收歧视,就不能根据第58(1)(a)条采取限制。 开业自由是服务自由的延伸。事实上,“资本”和“服务”有时很难区分,比如一国在另一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属于开业范畴,也是直接投资,而直接投资又涉及资本流动。由于欧洲法院在服务自由流动方面有成熟的判 例,这些判例原则就可起到间接 促进资本流动的效果。 比如,在commission v. france 案(case 270/83)中,法国给予本国保险公司和其他成员国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子公司归集抵免的税收优惠,但不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欧洲法院认为法国作法具有歧视外国保险公司在法国分支机构的效果,剥夺了外国保险公司的开业或服务自由,违反了《共同体条约》关于开业自由的法律规定。 事实上,如何成员国税法同时涉及到服务和资本流动规则,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只要成员国税法违反了服务或开业规则,欧洲法院一般就不再审查其是否违反了资本流动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共同体条约》缺乏协调所得税的直接法律条文时,欧洲法院的解释权仍受到限制,仍不能涉及成员国所得税税制的基本问题。 因此,欧盟层面上所得税法还需要进一步发展。 欧盟所得税法的发展 相对于欧盟在消除货物自由流动的间接税方面的成就,欧盟所得税的发展是缓慢的。欧盟所得税发展缓慢的现实反映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统一与分权”的矛盾。 在欧元成为欧元区12国的单一货币后,上述矛盾将更加突出,因为使用单一货币的欧元区成员国国民要面对15个国家的不同税法。这与共同市场追求的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的目标是相悖的。 理论上讲,影响资本流动的因素主要有:外汇管制、金融服务法规和税收。欧盟国家已经取消了外汇管制,金融服务也有了共同标准,只有税制尚未统一。由于欧洲中央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欧元区国家就不能再借助于利率和汇率政策影响资本自由流动。这样,成员国就只有利用财税政策了,但成员国的不同税制和各自为政的财政政策的将对资 本流动产生扭曲。因此,协调成员国的所得税法,使资本自由流动 最终实现,是欧盟所面临的问题。 从成员国角度看,在成员国保留税收主权的前提下,成员国仍然有在税收领域合作的必要。 比如,成员国如果为吸引资本而竞相给予税收优惠,就会形成有害的税收竞争局面。因此,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商业税收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 on business taxation)。该守则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欧盟成员国表示将不采 取新的有害的税收措施并将审查现行立法,开展成员国间的税制磋商。因此,该守则的颁布也是欧盟在共同体立法框架之外寻求新的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机制的尝试。 法律实践论文: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研究 一、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现状 当前,我国部分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堂内容难以满足大学生实际需求。在很多与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共课程方面,我国虽然实施思政理论新课程方案,但其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却是由“98方案”《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结合的课程。从课程设置来看,相较而言,大学生通识法律课程显得不够充足。而部分高校虽有开设辅修或选修法律课程,不过在课时方面却仅考虑到教学内容与大纲的完整性,很少会重点讲授创业法律风险。另外,大学生就业指导与规划课程中,我国高校普遍重视就业素质、技能和创业精神、品质、素质、意识等内容,相关法律内容却少之又少。因此,从各类型课程来看,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都没有系统全面的创业法律知识内容,所以无法满足大学生创业实际需要。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构 1.建构原则。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构须遵循四大原则: (1)针对性。 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促使创业法律教育达到预期结果,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修养、能力的增强。 (2)配套性和相对独立 创业法律教育课堂体系在当前各高等院校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法律课程与其他创业教育课程之间应当相互配套,以便形成完整综合的课程体系,而不应独立于其他课程体系之外。 (3)实践结合知识性。 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其目的在于让学生全面理解法律知识,为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并通过各类活动让学生逐渐形成各种外显操作行为,帮助学生累积法律知识和能力。 (4)多样性。 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活动性、综合性特点,直接决定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组织方式的灵活多样性,所以课程体系建构必须具有弹性和选择性。 2.体系建构。 遵循以上四大原则,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构建分三部分完成: (1)创业法律能力培养类课程。 创业能力极为特殊,它具有极强实践性、综合性、创造性,创业能力优秀即智力;创业能力是自我谋职能力,是转化自己或他人市场创意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其包括综合性、经营管理和专业性能力。大学生创业所必备能力之一为法律能力。针对以上能力设立相应培养的实践和务实类课程,如法律谈判、企业或商法务实等课程。同时,教授这些课程时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情景体验、课文训练以及创业基地参观等教学方法,鼓励学生多质疑多思考,促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化接受为探究,发挥出创业法律教育的真正效益来。 (2)创业法律意识增强类课程。 法律意识是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开设的基本目标,其主要培养大学生守法知法、依法办事、尊重交易规则、诚实守信的意识。所以,该类课程教学内容即懂法、知法、守法,主课程以法理学为主,法律方法学、逻辑学等为辅。通过这些课程帮助大学生全面理解法律,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3)创业法律知识了解类课程。 现有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法规都与大学生创业相关,但大学生却并非全部了解。大学生创业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是首要问题,因此了解企业法是基本,才能帮助其选择与自身实际相符的企业组织形式。按照各种出资人责任形式企业分为公司、独资和合伙三类。自1999年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出台,到2005年和2006年我国分别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明确区分出各类企业创建要素的不同,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都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重要教学内容。企业经营的过程即依法交易办事的过程,所以,大学生创业还需要了解《民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专利法》《所得税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险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最后,创业过程避免不了纠纷争议,大学生还应了解《诉讼法》。由于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庞大,知识内容的繁杂,对于非法学系的学生而言讲解重要概念和制度即可,且介于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来看,主辅修或双学位形式是解决法律教育现状的较好办法。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在课程设置上还尚存不足,高等院校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摸索,进而促进其课程体系的完善。而笔者认为主要完善思路,可从创业法律意识增强、知识了解及能力培养三方面出发,结合大学生创业实际需求,构建针对性具有实际效益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作者:董万伟 魏家琴 单位:六盘水师范学院 法律实践论文:研讨国外法律教育的实践与课题 一、法律教育实践 法院。最高法院以《法律教育研究会的报告书》向全国的法院颁发,以使其知晓法院参与普法教育的重要性。为促进学生对法院与裁判制度的理解,为参观法院的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制作浅显易懂的宣传录像,向全国的法院发放。法务省。作为普法教育政策的一环,其与日本最高法院、日本律师联合会、文部科学省共同举行法律教育探讨会。在法务省的主网页上登载有关的宣传小册子。日本律师联合会、各地方律师联合会、各律师协会,在日本律师联合会内,设置市民法律教育委员会,力图在全国推进开展法律教育,在对各律师协会的法律教育活动进行支援的同时,进行有关法律教育信息的收集与交换,开发与研究针对教员的教材。另外,每年针对教员设施夏季培训讲座,与教育相关者进行意见交换。 在各地的律师协会中,有七成的协会开始设置分别承担法律教育的窗口以及委员会等活动。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司法代书人协会,其举办以成为生存力的法律教育为主题的市民公开研讨会,与教员、法律实务家等协助授课,进行讨论等,利用大学的校园机会举行法律教育研讨会、研修会等,以法律教育为主题进行演讲。在学校教育实践中也有不同声音。首先,“应该培养法律不是作为规制、约束的东西,疏远的东西,而是为了使社会更加美好,应该亲自主体性地制定的意识”,这种着眼于法律本来存在意义的努力更加重要。其次,“对于基本的理念、法律的主旨,法律与规则的形成过程,带着实感进行理解的指导尚未充分进行”。在实践方法上,作为实施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培养提出自己的意见,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商议的基础上得到结论的能力。这方面比较欠缺。为普及法律教育,有效地实施教育,在学校里,有必要根据儿童学生的成长阶段,切实编著法律教育的课程,并且在教材的充实与指导方法等方面下功夫。由法律实务家进行的实践,在使学生理解司法制度的主旨等方面的努力不够充分,对于实践的方法,法律实务家与教员的协助不充分。 二、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 培养支撑自由且公正的法律思考方法。日本的法律教育要达到的目的是:每位国民在进行自由活动的基础上,加深对法律以及司法应发挥的效果的理解,掌握预防纷争的发生,并且为切实解决纷争所必要的、基本的素养;与此同时,培养学生作为自由且公正社会的承担者,主体性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法律作为社会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保护国民的权利,明确国民的责任,促进各人自律的活动,使其生活丰富多彩。因此,法律教育是让人们充分理解个人的尊严与法律的支配等宪法以及法律的基本原理,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养成为参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运营所必要等资质与能力,并且认识到法律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抱着充分的法律意识行动,培养主动利用法律的能力。 法律教育涉及的主要内容:1.为使学生认识到,法律是为共同生活和相互尊重的规则,目的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主体性地学习是如何制定规则的,根据规则如何解决纷争等;2.在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私法领域,力图充实学习机会;3.为使学生认识到每个人都作为无可替代的存在,要互相尊重,以及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参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管理,同时为培养参与社会的必要的素质与能力,需要进一步理解个人的尊严、国家的主权、或者存在于法律支配等宪法与法律的基础的基本价值与国家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存在模式;4.使学生认识到,司法通过依法救济被侵害的权利,处罚违反规则者,力求维护、形成法律秩序,同时将所有的当事人都置于同等的地位,由公正的第三者经过适当的程序根据公正的规则进行裁判。 三、对应儿童成长阶段的法律教育 考虑儿童成长与发育的过程,根据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儿童的判断除自身的欲求以外,通过第三者的观点,对社会的理解,对象客观化的深化,从主观性向客观性发展。因此,儿童理解规则和判断的意图及动机的能力,以及由自身制定规则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儿童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因为权威说了所以正确;对自身有益;为了应对周围人认为好的期待;认识到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所必要的;社会契约式的观点;任何社会人类都存在普遍性原理、根本性原理。 所以,日本中小学校的法律教育的展开,包括:1.中小学校的法律教育,不仅强调遵守法律与规则,使其理解法律与规则的必要性。通过作业性体验活动,掌握学生资质与能力的基础。在日常生活与游戏中制定规则的实践很重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行动,养成公德心等道德性也是中小学法律教育的基础;2.对普遍性原理的理解,具体是指理解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理很重要。在社会科的课程中,使其理解到个人的尊严与法律的支配等基本原理,法律不单是规制国民的,而是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的内容,是每个人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理解市民社会的契约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的内容,从而培养判断的能力与感觉;3.高中的法律教育,在此阶段,以可以进行高度的理解为前提,在使其考察法律各种问题的同时,使其基于切实的证据进行公正的判断。在进行公正的判断之际,首先自身进行判断,并对其判断附加有说服力的理由,与此同时,使其认识到学习别人的判断及其理由,再构成自身的判断的必要认知。 四、普及法律教育课题 在学校教育等普及法律教育时,首先以教育相关人与法律实务家为中心,使其广泛理解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最高法院、法务省、文部科学省等相关官厅、日本律师联合会与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等相关团体,从各自的立场,在协助的同时进行积极的努力。文部科学省利用各种机会,向教育委员会与学校,宣传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在普及法律教育之际,各学校根据儿童学生、学校、地域等的实际情况,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创新办法。在学校教育中,法律教育的担当人是学校的教员。为有效进行法律教育,以由教员创意办法的指导为中心,进行关于法律以及司法的思考型教育,属于新的创意。所以在促进教材开发与指导方法等实践研究的同时,法律实务家为首的各个相关人的支援非常重要。这些相关人包括:法院、法务省、日本司法援助中心、日本律师联合会、各律师会联合会、各律师协会、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法学研究者、教育研究者。 在日本,如果把法律教育视为培养民主立宪主义国家中国民所必需的教育,与读、写、算相同,法律教育应该是参加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教育内容。要掌握这样的教育,学校教育是理所当然的。 除此以外,在一个人度过人生大半的家庭、地域社会、单位等也需要进行。例如,在家庭中,儿童经常会接触到消费问题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家庭的日常会话中,所谓保护生活的智慧,展开法律的话题,对儿童而言,会让他们感觉到法律教育是非常接近的教育教学。 作者:李璋 法律实践论文:法律实践本体论分析 本文作者:黄竹胜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形成法律理论并通过法律理论来描述、解释和批判法律实践、进而推动法律实践、指导法律实践,是法理学的基本工作方式和工作目标。但是,在何为法律理论、其存在形态为何、有什么内在的规定性等本体性的问题上,法学界并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法理学的学术交流和法学工作者创造、传播和应用法律理论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妨碍了法律理论对法治实践的功能发挥。因此,从法律理论的生成过程、存在方式以及作用机理对法律理论进行本体性的分析,以提高对法律理论的理性把握程度和应用法律理论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就成为法理学未竟的、有学术价值的一项理论工作。 一、何为法律理论 虽然对法律理论这一概念人们耳熟能详,但是进一步追问法律理论的规定性、法律理论存在方式、法律理论的表现方式等深层次的问题时,人们马上就会陷入失语的尴尬状态。究其原因,与法学界对法律理论是什么这个问题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有关,也与法律理论表现方式的复杂性和形成的根据的多样化有关。就国内学者来说,比较习惯于应用法学理论这个概念来表达,其含义有时被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词[3],偶有学者应用法律理论这个概念[3],并将其与法学理论作出区分,但是法律理论与法学理论的差别何在,语焉不详,深入论证的也不多见。国内学者对法学理论的理解[4]比较宽泛,其基本的含义:一是指称与法律实践活动相对应的、作为法律思维成果的系统化、一般化的法律陈述、法律说明和阐释模式,是法学工作者经过对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后所形成的认识成果;二是从法学学科和法学知识的分类的意义上来称谓与法律实践活动所不同的抽象化了的法律知识系统。[1]从第一层意义上看,法学理论是作为一种法律思维和法律思考的结果所表达出来的,是意识层面上的东西。它与法律理论存在着基本含义在内核上的共同性,也即是对法律现象的一般性、系统性的概括和总结,两者的差异在于法学理论包括的范围大于法律理论,前者除了包括法律理论外,还涉及到法历史学理论、法社会学理论等并不是直接以法律规范为描述对象的理论形态,甚至还包括以哲学理论、政治理论、道德理论来概括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法学理论[1]。从第二层含义上理解的法学理论实际上与法律理论是同义词,学者们对两者并不作严格的意义上的区分[3],两者是同一回事。 就国外学者的观点和主张而论,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则存在着不同于国内的认识和观点,特别是在德国的法学家中,法律理论的界限并不是清晰的。有的学者是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来分析法律理论这个概念的。考夫曼教授在辨析法哲学、法律理论、法律教义学三者的关系时,就认为法哲学是将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以哲学的方式加以探究和回答的,它是哲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法学,它与法律教义学的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5],法哲学没有具体的实义客体,而是以法的整体为思维对象,而法律教义学[6]总是在体系范围内论证,它以未经检验即视为真实的条件为前提。[7]法律教义学以处理规范性视角下的法律规范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以其司法适用实践为考察中心,来解释法律规范中的概念和规范的意义,同时为具体案件的解决提供理论、理由和原理的学问[8],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两者并不相同,无法相互取代对方[6]。对法哲学与法律理论的关系,考氏认为两者的区别很不明确,无法得出精确的区别,两者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动机,法律理论是从法哲学中解放出来的理论努力,他们试图从法律人哲学的方式来回答与法律有关的哲学问题,“因为至今尚未有一个可将它们区别开来的标准,充其量,人们只能确立它们各自的重心:法律理论的兴趣,主要在于形式和结构上,而狭义的法哲学更关注内容,所以不做区分。”[5]从以上的引述中,可以看出,在考氏的理论视野中,实际上是从法学知识和学科分类的角度来界定法律理论在法学中的地位,并将其与法律教义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作为法学的学科,这种看法在德国的法学家的理论体系中似乎是比较普遍化的观点①。 有的学者对什么是法律理论,则有不同的论述。如德国学者霍恩教授认为[1]:“法律理论产生于这样的需求,即法律可以用一般形式从理论上来解释,而不必讨论正义问题这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律理论或多或少的是剥夺了哲学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只限于从中度抽象层面上对法律及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产生条件和作用方式,适用的方式和法学论辩的结构作一般性的论断,”法律理论由关于法律的一般性的陈述构成,法律理论的客体是对法律的一般理论性的描述[1]。很显然,霍式把法律理论作为法学认识的一种结果状态,区别于法哲学所探究的抽象的正义理论问题,它以法律的过程作为理论概括的对象,以形成服务于法律现象认识、法律工作者应用法律、适用法律的一般性、应用性理论为主要的理论工作目标。在他看来,法律理论与法学理论是存在差别的[1]。虽然作为学科意义上的法律理论不同于法哲学、法学理论,但是我们对作为法学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理论的界定还是可以从学科意义上的法律理论的演化和发展中获得有益的启示。首先,法律理论是学者们试图摆脱法学研究中过于抽象化、哲学化的法律问题的思考方式所作出的学术努力,是对法学研究对象自我限缩的结果,它将理论的目光和视野从无限的法律世界回归到比较具体的法律生活和实践领域;其次,这一路向也开辟一条通往法律实践、回归法律实际生活的理论路径,是学者提升法学理论影响法律实际的尝试,它试图建立法学与司法实践沟通的理论管道,有助于法理学形成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力;第三,预示着法学家形塑法学理论从哲学、道德、政治等领域到司法过程的转向,从关心法学理论的体系性、抽象化程度向科学性、应用性的回归,它的理论目标、构造方法、获取理论论证资源和表达方式与法哲学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这也是形成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差异的法认识论上的原由;第四,在理论的表达和表述上也实现了根本的变化。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对法律理论进行如下的界定:法律理论是法学理论的一种理论形态,是对法律应用过程进行一般性概括和描述所形成的系统性论述,它是围绕着实证法和法律应用过程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的应用目的和实践指向的法学理论。首先,法律理论也是法学认识过程的结晶,脱离法学认识过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理论也是法学理论的一种,是具有普遍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知识体系。但是,与其他的法学理论进行比较,法律理论是偏向于从规范性意义下的法律规范以及应用过程的主要环节和法律实务来形塑它的知识结构②,如法律结构理论、法律方法理论、法律解释理论等,都是直接从法律体系和司法过程提炼出来的。其次,法律理论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理论建构原则,排除价值判断、伦理思考和哲学思辩等形而上学的理论思维方式,与追求规律性的、应然性的法学理论在理论旨趣上存在较大的差别。第三,法律理论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司法上的应用性为理论目标的理论,带有比较明显的实践指向性,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为依归,这与偏向正当性、价值性论证的法哲学的理论或者偏重于法律经验的归纳和总结的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是不同的。诚如学者所言“:哲学家、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法学,也可以说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法学,这些法学所关注的问题、运用的语言以及知识追求与法学内的法学有所不同,其采取外观的立场而又企图深入法律之内在的根本问题……故此,法学与法学外的法学之间常常处于格格不入的关系状态。”[9]该论述实际上道出了抽象法学理论与应用法学理论也即是本文所言之法律理论的差别。#p#分页标题#e# 二、法制实践结构转型与法律理论的法治意义 然而,在法理学的视阈中,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的概念区分有意义吗?这种区分是否可能?如何可能?在当代的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境遇中,被抽象的法学理论折磨得很是疲软的学者和心灰意懒的读者,面对法理学所贡献出来的法学理论已多有指责,从小处来看,指责法学理论脱离实际,无法指导法律实践[10]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言说,从大处看,则指责法学理论无力提供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的作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11]。中国当代法理学所处于的这种内外交困的情景,催生了许多有学术责任和使命感的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学术焦虑[12],同时也推动了摆脱困境的种种理论努力。如孙笑侠教授所倡导并践行的返回形而下的法理学研究[13],陈金钊教授所追求的“上可着天、下可着地”法律方法论研究、谢晖教授所追求的民间法研究、葛洪义教授所追求的地方法制研究等法学理论研究路径和研究范式都走出了摆脱形而上学法理研究传统套路,其回归法制实践的理想和追求,其推动法理学的实践转向的学术努力都反映了中国法学理论界对抽象法学理论的不满和变革的姿态,他们的实践性转向的立场对整个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方向的选择无疑是具有启示性、引导性、前瞻性和革命性的。在中国法理学目前的这种状态下,特别是在中国的法制实践结构从立法向司法的位移背景下,重申法学理论对法律实践的理论回应、凸显出应用性法学理论的研究也即法律理论路向的研究,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具体说来,应用性法学理论也即是法律理论研究的特殊意义在于: 第一,满足法制实践结构转型的理论需求。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因此对法学理论的需求也带有时代性。受时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推动的法学理论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不能摆脱现实条件对其在视域、问题意识和理论建构上的规定和影响。“困境推动着法理学的发展……法理学是处理法学、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新的危机的工具”。[2]就当代中国法制发展的状况而言,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法治实践的结构发生了从立法向司法的位移,这种结构上的变化不仅仅表现为法律制度建设重心的变化,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对法学理论的新的渴求和期待。诚如德国学者魏德士所言“人们对法哲学和法理学的深入和全面的思考总是紧跟社会灾难、制度危机和政治变革。”[2]。 因此,法学理论能否适应这个法治实践结构的转向、提出有解释力的理论命题和为法治建设提供确实的理论指导,便成为法理学能否再生和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法学理论无论是创新还是继续沿革已经存在的理论资源,需要通过法学方法论的重新选择来为司法时现、创造和提炼有效的法律理论提供方法论的支持。这意味着盛行于立法时代的法学理论,需要按照司法时代的理论需求重新考量原有的法学理论的价值,选择和确定契合时代的法学理论,这样一个吐故纳新的理论结构转换过程是法学理论发展和创新的必要代价和基础。因此,司法时代的到来,既是一个法学理论发展的新的时期,也将是社会重新选择引领法制实践的理论、以及原有法学理论的重新定位和功能整合的过程。在立法时代,法学理论的重点一方面是清除极左的政治话语、拨乱反正,从政治上为法治的正当性进行理论论证,因此法学理论主要探究的是法律的本质、法的本体论、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等这类现在被称为大司法学、政治法学之类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增多、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形成,对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的关注成为法学理论的另一个增长点,法条主义和概念法学遂得以盛行。整体说来,在整个立法时代完成了在政治上为法理学的正名的工作,使法学理论获得了独立发展空间。但是,这个阶段的法学理论无论在内容上、体系上还是研究方法论上都存在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因此面对法治重心从立法时代向司法时代的转移,以论证立法的正当性为优秀的法律理论逐步暴露出理论的社会不适应性。 立法时代的法学理论功能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论证”功能有余而指导功能不足。作为对法治现象进行理论概括和学理升华的法理学,对法治实践发挥指导性功能是其学科自主性的表现,也是其基本的价值之所在。但是,从法理学所提供的理论和知识来看,似乎对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例如,在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的法治已经凸显出司法、执法的大量问题,但是就司法、执法过程所存在的随意性和非合理性,我们的理论并没有作出多少严格意义的理论反思和建树,司法、执法理论在法理学的理论框架内即使不是空白也可以说是薄弱的,它不能提供司法、执法所需求的方法。第二,对法治实践的理论解释力不足。法学理论的学科完整性表现在对所研究对象具有的理论解释力上。所谓的理论解释力是指理论对所研究的对象的产生、变化、发展的过程能够做出系统化的说明和符合逻辑的归纳和论证。一种具有解释力的法理学,必须是为从事该门学科研究的行政法学工作者所共同接受,对所应用的范式获得学者的认同,研究者根据该范式提供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以及基本框架来解决研究中的难题,解释实践中的现象。然而,我们目前不仅没有真正形成大家所共同接受的法学范式,法学理论工作者所借以解释法律现象的基本理论和框架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对法的实际运作过程,现在的基本“范式”也关注得非常的不够,面对半数以上的行政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我们的理论又有什么能力开出有效的“药方”呢?虽然我们不缺乏对策性的理论研究成果,但是转化为实践行动的研究成果确实不多,这其中有体制上的困难,但是与所提出的对策的有效性不足、可操作性差、理论论证不充分不能说没有关联。具有理论建构能力的法学理论不仅应该具有评价、分析法治现象的理论功力,而且应该具有前瞻性的导向作用,指导法治的发展方向。要具备这样的品质,法学理论首先必须具备创新的机制和开放的理论视野,对法律过程和法治中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能够及时地进行理论上的升华,提出预见性和指导性的新观点和新思想,保持与时代同步的理论创新意识和理论能力,使理论具有开拓和发展的结构。其次,法学理论必须具有批判精神和批判能力,也即能够运用具有说服力的理论和观点来剖析现实、找出症结、开出解决办法。#p#分页标题#e# 第二,克服政法法学、文本注释法学和社科法学等类型的法学理论的局限性的需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学理论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格局。按照苏力教授的分析和概括,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包括法学理论从研究方式、问题意识和思想理论资源上,可以区分为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三种法学流派[14],三种流派所形塑的法学理论各有不同,所发挥的理论功能也各不一样。政法法学虽然推翻了法学的政治话语的支配,从政治上为法学的存在和发展构造了正当性,但是并没有确定法学理论构造的法律平台,不得不与其他的学科分享共同的理论话题,法学理论也就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和主体性。而注释法学虽然将理论的视野集中于法律的文本世界,专注于法律的专业化知识的生产,但是这类法学停留在对法条的解释和注释上,没有形成普遍化的理论内核,而只能停留在部门法的低度抽象的法学理论构造上。特别是由于自身的理论创造力有限,移植外域的部门法理论成为主要的理论制造方式,其与中国本土的契合性和理论解释力都存在着问题。社科法学主要是借助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理论资源和方法来发展法学理论,这些理论虽然扩大了法学理论思考问题的视野,形成了多法律的多角度的认识,但是它不可能形成从法律制度切入的一般的社会里或理论命题[14],它与法律实践的距离也是越拉越远,理论的效用性也越来越差。三种理论路向的法学或者法学理论存在着明显的特点,就是离开法律和法律生活这个中心而借助法律以外的元素来创造法学理论,所以导致了法学理论的专业性降低,与司法过程的理论需求不相吻合,与法律职业工作者的理论期待差距越来越大。 第三,实践哲学以及思维方式的启迪。实践哲学是任何把实践作为基本范畴并从实践出发所建构的哲学,它有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关于意义的整体论;二是关注具体实践和这些实践所处环境的重要性的强调[15]。实践哲学虽然没有承诺特别的理论方法论,也没有形成比较确定的理论范式,但是它对于解释这个世界以及解释人们的知识形式和思想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推进哲学思维方式的转换、形成对社会生活的新的理解却很有价值。实践哲学对于法学研究和理论建设过程的哲学启迪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形成一种开放的法律思维方式,破除对立化的法律思考,形成以追求实践智慧、培养法律实践理性能力为目的的理论追求;其次,立足法律的生活世界,而不是从抽象的或者虚假的原则出发来构建理论命题。回归法律的现实生活世界,走向人们的日常法律生活,从司法过程的实际状况来建设法学理论。第三,法律理论的建设以实践为归宿,以满足实践的要求来检测。只有这样,所建构起来的法律理论才能获得实践过程的接受,理论也由此发挥出它应有的功能。 三、法律理论的构造 以实践哲学为导向的法律理论,要克服抽象法学理论对实践诉求的疲软状态,形成自己的理论说服力和解释力,提高自己的理论应用性能,就要对自己的理论品质和性格进行全面的改造,使之获得与抽象法学理论不同的理论结构和方法能力。具体来说,法律理论的理论特殊性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1.法律理论建构的基础:实在法及其过程 法学理论建够的基础不同往往会形成不同偏向的法学理论,以价值追求为目标的法学理论以理想的法律图景为目标,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法学理论则以形成静态的法律逻辑关系规则为旨趣。这些不同倾向的法学理论实际都承担着自己的理论职能,满足不同的社会需要,因此,就理论形态的价值而言是无所谓优劣之别的。而就法律理论而言,它所选择的是实践法学的理论建设之路,它的理论对象世界是实在法的世界、法律过程的世界和日常法律生活世界,这三个世界成为法律理论形塑的基础,也成为法律理论的基本应用领域。在这三个对象世界中,实在法世界是依附在以司法为中心的司法过程中的,日常法律生活世界也以法律过程世界为依托,因此司法过程世界实际上成为法律理论的根据地,以此为基础所建设起来的法律理论才能回应当代的中国法学、从政策定向的法学经由立法定向的法学走向了司法定向的法学所形成的理论需求。[16] 2.法律理论建构的理论对象 既然以法律实践场域为理论的对象,也就决定了法律理论的目标只能定位在比较实在和可能的范围内,而不能祈求太高的目标。首先是法律理论需要与一般的法哲学理论如法律价值理论、法律正义理论保持距离,法律理论不是规范性的理论,不对法律问题进行规范性的判断和前景性的描述;其次,它也需要与作为经验科学的法社会学保持距离。虽然法社会学也会对经验事实进行理论加工并形成一般性的陈述,但这与主要以法律过程为中心进行理论概括和描述的法律理论至少在侧重点上是存在差别的。第三,法律理论的理论建构目标“:只限于在中度抽象层面上对法律以及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产生条件和作用方式、适用方式和法学辩论结构做一般性的论断”[1],这从一定程度上规定了法律理论的论域范围保持在法律产生到法律适用之间,并凸显出法律应用理论、法律方法理论、法律体系理论、司法理论等在法律理论的中心地位。 3.法律理论的构造方式 构造方式是法律理论形成的必要条件之一,两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作为手段的构造方式包括法学方法和理论形式结构两个方面。由于法律理论的对象的规定性,决定了价值分析方法、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文化学的方法论等都不能在一般的法律理论建构中发挥太多的作用。其次,由于用以构造法律理论的材料和资源主要是来自于法律实践的法律规范世界、法律事实世界和司法的过程,所以,其主要的理论构造方式,就是通过对规范和事实的法律解释和逻辑分析来形成规律性的陈述的,法律解释方法就成为主要的法学方法论,成为构造法律理论的基本手段。
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策略:实现我国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探讨 【摘 要】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却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人民的基本生活中占重要的位置,所以提高煤炭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化发展成为我国政府关心的重点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煤炭经济发展的现状、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关键词】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我国煤炭经济发展的现状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煤炭产业市场集中度较低,现正处于整合阶段。(1)在能源生产消费中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地大物博,在资源的存储量方面在全球居前几位,然而我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导致我国人口平均占资源量少。我国是一个富煤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第一大产煤的国家,在石油和天然气方面却相对缺乏,所以也导致我国的燃料以煤炭为主,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占总使用资源的一半以上,所以我国也是世界上煤炭消费最多的国家,且其地位一直未被超越。目前我国煤炭可供利用的储量约占世界煤炭储量的11.67%,位居世界第三,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5%以上。(2)需求和供给:供需总体平衡,局部供不应求。我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也是最大的煤炭消费国。根据煤炭市场调查报告如表1: 表1 2007~2012年煤炭的产量和增长率 2007年中国首次成为煤炭资源的净进口国,2008年净进口煤炭资源达106万吨,且进口的煤炭资源量也在持续的增长。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重工业的重视,导致我国沿海省份的煤炭需求量增大,且居高不下。我国煤炭的消费者不再局限于少数行业,其消费结构日趋多元化并向关键行业集中,而主要耗煤行业均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总体上拉动煤炭需求强劲增长,所以近些年来我国煤炭资源紧张,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这也导致我国煤炭的进出口需求,从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3)运输:瓶颈长期存在。中国煤炭运输呈现“西煤东运”和“北煤南运”的格局。我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北部和西部,而因工业发展需要大量煤炭资源却在沿海地带,煤炭资源的供应和需求地的地理分布位置的不均衡而限制了煤炭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虽然在煤炭运输交通方面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措施,如:修建铁路,开通公路、修桥等,但是还是不能满足因需求而增长的煤炭资源的运输问题,因而,使得拥有稳定而充足的运输能力的煤炭公司具备了重要的竞争优势。(4)煤炭的价格上升趋势显著。煤炭资源在地里的储存量是有限的,是不可再生的,所以必须推行相关政策控制煤炭资源的利用,提高煤炭资源的使用效率;我国煤炭主要分布在北部和西部,而我国煤炭的大量需求方在沿海地带,较大的地区差异,导致使用煤炭资源的成本升高,且我国开采资源的水平低,所以需要引用高新技术才能达到客户的需求,也导致煤炭的生产成本升高,所以煤炭价格的上涨是必然趋势。 二、我国煤炭经济可持续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开采资源没有统一标准,开采人员的技术低,开采矿产的设备简陋,导致开采过程中资源的严重浪费。一是开采的矿工的技术低。一般进行煤炭开采的矿工都不是专业的开矿着,招聘的临时工没有专业的开采技术,不仅在开采过程中如何规避煤矿井的坍塌问题没有专业的技术知识,而且在如何规避开采过提炼过程中废气废物的排放问题上都没有可行的方案,同时节能意识也不够,对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没有深刻的认识。二是回采率低。我国煤炭经济的发展水平低,开采的煤炭都是没有经过加工、提炼就流放到经济市场,所以在煤炭资源上附着的许多有其他用途的资源都不能够得到利用,且我国煤炭开采和回收的技术水平低,所以一般在使用过一次后,几乎没有人会进行回收,二次加工、提炼、再利用,也导致资源没有得到最有效的利用。(2)对环境、土地污染严重。近些年,煤炭开采、提炼过程中会产生有害气体,如:SO2及其化合物,同时也会产生煤矸石,煤矸石不容易被分解,而煤炭的使用过程中导致烟尘排放量、SO2和颗粒物排放,随着需求量的增多,这些有害物质的排放量也增加,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水资源污染严重。通常煤炭资源不是单独存在,而是与含水层和隔水层共生在同一个地质结构中,所以在开采过程中,不是简单的开采煤矿,还需要进行大面积采空和排水,在排水过程中,如果技术不成熟则容易造成对水资源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土地资源破坏。由于煤炭资源都是深埋在地里,所以需要挖掘矿井,才能挖掘到,而许多的煤炭资源管理者,由于贪图个人利益,对资源进行大肆的勘察和挖掘,导致了大量的采空区,对于居民修建房屋,修桥建路等都存在不利的影响。(3)矿产管理者的素质低。存在这样的管理者,为了私人的利益,对煤矿产无节制的开采,而且也不重视对采矿工人专业素质的培养,不重视开采者的安全问题,导致开采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率增大,开采的设备也十分的简陋,导致大量的煤炭资源的浪费,在开采的前期没有对煤炭资源周边的地形地貌环境进行勘察,导致开采过程中对河流和地下水造成严重的污染,在对煤炭的提炼过程中,也不注重有害物质的排放问题,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影响。 三、煤炭经济发展可持续化发展的对策 (1)学习新技术,推行创新技术代替传统技术,加大对设备资金的投入。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但是市场中存在许多的企业和工作人员靠煤炭资源而生存,寻找煤炭资源的过程是艰难的,随意煤炭企业应该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引进信息化数字化的生产设备,不仅能够加大对煤炭资源的使用率和生产率,对煤炭资源进行回收再生产,而且还能加大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对开采人员生命的保护意识。(2)注重煤炭管理者和开采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重视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首先就是组织对煤炭企业管理者的培训,让煤炭企业的管理者了解到创新的科学技术对煤炭资源开采的重要性,不仅能够加大对煤炭资源的使用率,减少煤炭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够保障煤炭资源的开采过程更加的安全,让煤炭企业的管理者重视对煤炭开采人员的专业培训,不仅帮组煤炭资源开采者学习新的技术,提升开采队伍的专业素质,还能够提升开采人员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对自我生命的保护意识。所以笔者建议可以实行有证上岗制。(3)建立统一标准的煤炭资源的开采制度,让煤炭资源生产安全、健康化。建立统一标准的开采制度,且以法律为基本保障,对私下开采矿产的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弃的企业,实行关闭其矿井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矿产管理者的私心,减少滥挖滥采现象的存在,减少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对土地的破坏,让煤炭资源的生产过程安全、健康化,同时也能够激励煤炭企业加大对新技术和新设备的投入,加大对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理解。同时笔者建议,在建立开采制度的同时还应该鼓励拥有先进创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大型煤炭公司对小型企业的收购,达到资源的整合,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生产效率和使用效率。 煤炭资源是国家发展经济所必须的资源,同时也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燃料,国家不仅要重视对煤炭资源合理开采,重视对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更应该重视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策略:基于可持续发展视角的煤炭经济发展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对煤炭的需求量持续增大,由于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大量的开发利用势必会导致资源不断减少。为了发挥出煤炭资源的最大价值,必须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并采取有效的对策,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点,本文首先阐述了新形势下实现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进而分析了新时期我国煤炭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推动我国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煤炭经济 煤炭资源 一、新形势下实现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现如今,全球可以利用和不可再生的各类矿产资源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大量消耗,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量矿产资源逐步开始走向枯竭,该问题现已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此也达成了普遍的共识。大家认为,在当前新形势下,应当在合理开发的基础上,加大保护矿产资源的力度,使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能够持续发展,这对于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摆在我们眼前的问题是,应当采取怎样的方式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一问题现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严峻考验,也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对于我国而言,这一问题更显突出性,特别是在煤炭资源方面。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广阔土地上,煤炭资源在所有矿产资源中所占比例的最大,这使得煤炭成为我国的主要能源,其不仅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且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将全部的精力都放在了发展经济上,在这短短数十年时间里我国的经济突飞猛进,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现已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而在这一过程中,大量的资源被消耗,尤其是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更是呈几何数倍增,既然有需求就势必会有供应,煤炭的供应则是建立在大量煤矿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上。据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在近些年里,我国占一次能源80%以上的煤炭资源开采量没有任何下降趋势,同时也并没有因为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使煤炭资源有所减少,反而有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煤炭资源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为此,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促进煤炭经济发展。 二、新时期我国煤炭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 通过对大量资料和相关报告的查阅之后发现,我国在发展煤炭经济的过程中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重。究其根本原因如下:首先,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特别是对农田耕地以及山林的大范围利用,导致了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发展严重失衡;其次,在对煤炭进行采掘的过程中,综采作业面通常都是在地下数百米甚至上千米的地方进行,随着煤炭开采量的不断提升,矿区地下几十公里都被挖空,这对原本的地形、地貌以及地下水系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破坏;再次,采煤生产中还会产生出大量的污水和工业废水,同时还会伴随产生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个别的煤矿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将各种净化环节全部省略,这使得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废弃物排入到了河流及大气当中,不但对周围的水资源造成了污染,而且还破坏了地区环境。经过调查研究发展,我国仅有一少部分大型煤矿企业建设了污染物处理系统,绝大部分煤矿企业并未建设该系统。引起这些不合理开发的主要原因是认识不足、技术落后,这也是煤炭经济持续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 (二)来自于外部因素的影响 目前,制约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综采技术水平不高、煤矿机械化装备陈旧落后、高级技术人员严重匮乏、煤炭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偏低等等。长期以来,我国的煤炭产业发展都受技术条件的制约,煤矿企业一般都是原煤的开采和生产为主,由于技术方面不到位,从而使得对原煤的精细洗选和洁净加工少之又少,技术的落后严重制约了煤炭的可持续使用率,煤炭资源自身的利用价值也随之大打折扣,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煤炭的二次利用率。在这一前提下,煤炭经济所能产生出来的效益差强人意,煤炭中原本存在的有效价值由于受技术、装备和人员方面的影响无法得到实现。不仅如此,在煤炭资源的开采过程中,还会造成大量伴生资源的浪费,如水资源、瓦斯等等。此外,由于人们对于煤炭资源的开采难度不够了解,加之节能意识不高,在对资源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往往会造成大量的浪费。还有就是煤炭产业的高级技术人才严重短缺,这一情况很难满足我国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内部管理不到位 现阶段,我国在煤炭资源的管理方面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使其滞后于煤炭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在巨大利益的趋势下,一些企业或是个人,为了获得对某一块煤炭储藏地开发,常常会采用各种不道德的手段强行圈地,这使得原本可以通过正规手续和渠道进行整体性开发建设的煤矿资源被分割成为若干份,由此直接导致国家损失了大量可利用的煤炭资源。同时,在煤炭资源的开发阶段,可存在开采资源不讲究方式和技巧的现象,乱采滥挖、不按规定随意开采的情况十分常见,这种只为追求经济效益的开采,很难实现资源的整体性规划。而国家却并未对以上种种问题进行严厉的规范和管理,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也并不健全,这就导致了此种混乱现象越演越烈。此外,国家在对资源进行税率征收时,通常都会对大型重点的煤矿征收较高的资源税,这是引起高税率、高利用率矛盾的主要原因,从而打消了煤矿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但却进一步助长了小煤矿企业的乱采滥挖现象,严重影响了煤炭资源的有效开采,极不利于煤炭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如今,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人员大幅度减少,这使得原本就不太够用的人力资源更显得不足,从而导致了对煤炭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各样问题更难有效解决和处理。从归属层面上看,煤炭属于典型的国有资源。为此,对煤炭的产销和管理全都应当在国家相关部分的监管范围之内,而国家调控手段的介入以及颁布出台的各项不利于煤炭经济发展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并制约了煤炭经济发展,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各地的煤炭经济形成了一种恶性竞争的局面。此外,我国对于煤炭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各类限制性和强制性的规定严重不足,这使得难以从法律的层面为煤炭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保护。 三、推动我国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策略 (一)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完善煤矿经济管理体制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可以借助宏观调控实现对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应当逐步建立起严格的煤炭经济交易法规制度,借此来对煤炭市场进行规范,有效监控煤炭经济发展行为,为公平、公正的良性市场竞争的实现保驾护航;其二,可以现阶段相对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各类经济发展方式以及市场运作机制融入到煤炭经济的发展当中,这有助于推动煤炭经济向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其三,应当逐步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煤炭行业各个层面的人员的关心和关怀,为煤炭经济内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其四,建议降低煤炭产业的税率成本,将部分不合理的收费全部撤销,如煤炭运输过程中征收的各项费用等等,同时,国家应当加大对煤炭经济发展的全方位补贴,从政策和经济两个主要方面对煤炭经济发展给予大力扶持,这对于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五,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小煤窑的惩治力度,以此来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只有通过全面的宏观调控,才能真正意义上地实现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不断加快现代化进程,积极转变发展方式 在我国各种自然矿产资源中,煤炭资源所占的比例最大,为了使如此之大的资源能够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利用,必须不断加快现代化的进程。同时,还应当积极转变煤炭经济的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推动煤炭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由此可见,现代化的实现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已成为必然趋势。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应当对煤炭经济发展进行重新定位,并将面向现代化作为主要发展方向,借此来打破传统方式的束缚,加快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步伐,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对煤炭经济的发展方向进行战略性调整,并制定出有利于推动煤炭经济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为煤炭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打下坚实的基础,并为其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提供更多便利的条件。 (三)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构建煤炭经济循环发展模式 我国煤炭经济发展必须更新传统、落后的观念,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倡导对煤炭资源的循环利用,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煤炭经济循环发展模式中,要用最小化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化的利用效率,降低废弃物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还应当建立煤炭与电力一体化的产业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有效治理污染问题,降低煤炭生产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价值。 (四)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在我国大部分煤炭开采地区,由于煤炭资源的长期过渡开采,开采区域周边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出现了极度不平衡的状况,不仅直接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而且还对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极大威胁。我国在发展煤炭经济的同时,也因煤炭不合理的开采造成了巨大的隐性损失。为此,我国必须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力求改善煤炭经济的发展现状。地方政府要与主动与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联合起来,积极推动煤炭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从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转变煤炭企业落后的生产模式,优化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有效降低煤炭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与补偿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促使煤炭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地大物博、矿产资源极为丰富,在所有矿产中煤矿多占的比例最大,其几乎遍及全国的各个地方,正因如此,使得煤炭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之一,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还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点。然而,伴随着煤炭资源的大量开发利用,各种问题也随之凸显,如自然生态被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煤炭经济的发展。为了使煤炭这种不可再生的资源能够持续利用,必须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待问题,并在这一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推动我国煤炭经济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策略:循环经济视角下我国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摘要]在当前情况下,气候问题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普遍重视,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实现全球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正在为越来越多的行业尤其是能源型行业所认知。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行业,煤炭行业的发展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在该行业内发展循环经济、降低碳排放量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本文以此为基础,首先分析了循环经济视角下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瓶颈和存在的问题,然后讨论了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关注的不同层面,最后给出了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 [关键词]煤炭行业 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 对策 在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多数不可再生的情况下,以及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严重的危害到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和进步之后,世界各国对资源使用和环境保护的意愿和呼声越来越高,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特定的组织对此类问题进行广泛的磋商和会谈,希望借此获得统一的解决问题的现实途径。这是因为,在当前情况下,气候问题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普遍重视,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实现全球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正在为越来越多的行业尤其是能源型行业所认知。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行业,煤炭行业的发展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在该行业内发展循环经济、降低碳排放量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本文以此为基础,首先分析了循环经济视角下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瓶颈和存在的问题,然后讨论了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关注的不同层面,最后给出了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旨在通过本文的工作,对我国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促使煤炭行业走新型的工业化道路,全面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条可供借鉴的途径。 1 我国煤炭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失衡 我国煤炭行业的环境污染源主要是污水和矸石等。一般来说,煤矿矸石的排放量占其煤炭产量的15%左右。污水排入江河会污染水系,流入田野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地板结,影响农作物生长;而矸石的污染方式主要是晴天扬尘和雨天淋水。此外,煤炭企业周边环境生态失衡主要是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所致――地下强力开采,导致地表的深度塌陷,而对塌陷造成的河流干涸、植被枯死、生物链破坏等深层次问题缺乏综合治理,久而久之,造成生态失衡。 1.2资源浪费严重,资源利用率较低 长期以来,我国煤炭行业缺乏长远的规划管理,不重视资源勘探力度的提高,没有建立科学的储量管理体系,使得煤炭行业片面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破坏了煤炭资源的整体可采性,煤炭资源综合回收率不足50%,严重浪费了资源,长期下去必将导致我国能源紧张局面的进一步加剧。此外,我国主要耗能设备设计效率平均低于国外先进水平,系统运行效率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更低,而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则高出近50%。可见,煤炭资源的利用率极其低下。 2 我国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关注的层面 2.1在社会层面上构建物质循环利用系统 对于煤炭的消费者,要大力提倡煤炭能源的绿色消费,适度消费和层次消费,提倡物质的在消费的同时就考虑到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循环生产和消费的观念。在政府的角度,充分利用行政、宣传和经济手段,有力地推动新的能源消费观念的宣传,推进节约能源法和节能条例的贯彻与落实。另外要积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城镇应发展和使用二次能源和可再生产能源,改变能源消费结构。推广应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并形成优质能源优先供应商业和民用的能源供应机制。 2.2在地区层面上构建生态工业园区系统 煤炭行业在设计生态工业园区时,要充分考虑煤炭生产及加工利用过程中的废弃物零排放,延长产业链,使园区内上游企业产生的废弃物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积极推动资源在企业之间及不同产业之间的循环。具体的煤炭企业生态工业园区主要有三种类型:(1)以塌陷区为优秀,因地制宜形成一个煤、电、养殖、种植一体化的产业链;(2)以煤炭为优秀,形成清洁能源、二次能源和煤系化工转化的产业链;(3)以煤炭生产的副产品为优秀,形成多种产品,最大限度地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及再生利用,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2.3在行业层面上构建节能生产系统 循环经济理论的优秀目标是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避免和减少废物,而废物的再利用只是最终处理的方式之一。因此,从源头上避免废物的产生和节约资源将是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最优先选择。从煤炭企业自身来看,可以构建一个节能的生产系统。煤炭企业在设计之初,就要采用循环经济的原则进行设计,想方设法节约能源和资源,采用科学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节能的设备,使煤炭生产和加工过程遵循循环经济理论。在开采环节,应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深加工技术的开发。另外,要积极提倡使用清洁生产的技术,坚持洁净生产,加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排放,从生产源头减少煤矸石量,减少产品煤中的灰分和硫分等。 3 发展煤炭行业循环经济,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1通过政府和政策的引导实现循环经济的正常推动 政府可以通过投资兴建影响深远的循环经济项目,对资源和生产要素进行价格管制以迫使当事者节约资源,对符合循环经济模式的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给予财政补贴或减免税收等方式对循环经济进行多种多样的支持。有效的经济制度安排会对提高资源循环利用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鼓励那些率先实行低消耗、低污染的经济行为实现资源环境的有效配置;二是迫使个别企业不得不放弃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行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3.2坚持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我国目前大的国有煤矿的回采率不到50%,小型煤矿更低,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因此,要坚持科技创新,必须对包括煤炭的勘探、开采、运输、使用和使用后的废物的处理,提取化工产品等在内的技术进行研发。因此,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方向,应该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做好保护资源的工作,除了煤炭资源,还有土地资源要解决地表塌陷、水土流失、煤矸石再压和污染问题。 3.3提高煤炭行业集中度与市场竞争力 为了实现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推动煤炭工业走集约发展、内涵发展、综合高效发展,进一步整合资源,淘汰关闭落后生产方式,引导支持煤炭大企业联合、兼并、收购、重组或托管中小煤矿,整合资源,优化区域布局,优化产品结构,提高资源回收率。加快矿井技术改造和改扩建,提高煤炭企业的生产能力。在资源整合中,要协调好资源整合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3.4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循环经济模式 在实施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应该建立产业化和规模化的煤电建材联营的循环经济模式,利用国家对废物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建设技术水平高的大容量煤矸石发电厂,实施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工程,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创新机制,真正实现物质的循环使用和资源、能源的梯级利用,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建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通过示范园区,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生态工业网络,增强关联度,提高资源效率,减少废弃物,延长产品使用周期,延伸煤炭产业链。 4 结束语 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优秀,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煤炭消费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2/3,但是,以煤为主的一次能源消费结构所带来的环境压力愈来愈大。面临能源需求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煤炭工业应保证能源供应与安全,摒弃传统的发展模式,以循环经济的理念和模式促进煤炭产业与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 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策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浅析煤炭经济的发展 摘要:对于煤炭行业来说,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一种必然,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国内的煤炭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显现的难题,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以期对煤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 一、煤炭经济必须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因 目前,世界上可利用的非可再生资源越来越少,尤其是矿产资源越来越少,世界各国的专家都被资源减少所困扰。所以,我们现在要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这个问题更加重要,特别是煤炭资源。由于我国的地产丰富,人口众多,这些都使得煤炭资源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尤其是近几年,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煤炭资源的使用越来越多,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导致我国不得不加大开采量,即使出现了天然气、石油等资源仍然解决不了对煤炭资源的依赖,煤炭开采量仍然不断上升,煤炭消耗量占据了可利用的非可再生资源的70%。由此可见,在我国,煤炭资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二、我国煤炭行业发展中遇到的不利因素 (一)煤炭行业在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致使环境和生态受到破坏 第一,煤炭其实是埋藏在地下的动植物,经过漫长的时间,在合适的气温和压强以及其它的有利条件下,经过一连串的物理化学反应,从而转变成为我们今天所开采、利用的各种类型的煤炭。煤炭的形成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其在地下形成的同时,地表上或许被人们耕种上赖以生存的粮食、水果植物,或许被人们建成了居住的舒适家园,又或许成为了一个个的工业园地等等,如果想开采出地下的煤矿,势必要转移或是拆除地表的存在,这就使得环境和生态遭受到破坏。第二,煤炭的开采分为地表开采和地底开采,由于煤炭的形成区域比较大,地底开采会导致方圆数里地甚至是数十里地的地表出现塌陷,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和人们的正常生活。最后,煤炭在挖掘、收集的过程中会产生众多的污水、废气、粉尘、甲烷、噪音等负面产物,许多煤炭开采者为了取得最大的利益,往往会忽略掉净化负面产物的环节,任其流入江河湖海和大气中,不仅对当地的水质和空气造成影响,甚至会在对周边的空气和水流形成破坏。我国当前的煤矿开采企业所配备的除污系统还不完善,有些是资金有限,有些是意识观念不到位,还有一些是技术跟不上,面对这些不利因素,我们要仔细分析,并找出合理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煤炭行业在实际的操作中受到技术的限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各类行业的发展经营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和完善,总体来说形势大好。但是,我国的煤炭行业的开采技术仍然有待提高,开采设备的配备也不够先进,这样的技术缺陷致使我国的煤炭开采效率比较低,我国的煤炭行业难以完成深层次的煤炭加工,只能完成基本的开采。开采人员不具备专业的开采技术,人员流动性大也成为了煤炭开采中遇到的难点之一,由于开采人员不专业,导致煤矿的伴生能源收到破坏或是浪费,例如水资源的污染问题,就是最明显的伴生资源损坏现象。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人们不亲自开采煤炭就感受不到煤炭得来不易,容易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浪费现象,令人心痛。 (三)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遭遇到了内部管理危机,法律条例不完善 “无规矩不成方圆”是教导人们只有遵守规则、纪律,才能够使生活、工作有条不紊的前进,从而避免混乱局面的产生。我国虽然成立了相关的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例,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会出现一些管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了我国煤炭行业和煤炭经济的发展速度缓慢、发展秩序混乱,抑制了煤炭经济对我国整体经济的促进作用。一些煤炭企业为了得到新探测到的煤炭储存地的开采权,除了使用正常的竞争手段之外,还会采用一些行贿、强制侵占等手段,这样就会导致本来可以整体开发的煤矿资源,令被一些采取不正常竞争的煤炭老板私自瓜分、开采,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开采的时候,许多的煤炭企业将自己身的发展和利益放在首位,不讲求资源的开采技巧和规律,没有开采计划和开采规划。大的煤矿等不到国家的有利扶持策略,小型煤矿在当今的经济策略下得以快速的发展,从而导致了竞争混乱的现象。以上的开采问题,我国并没有针对性的管理和处罚规定,从而使这些问题一直延续到今天,造成了当前的管理混乱局面,令人深思,令管理者担忧。 (四)煤炭行业的发展和管理人员的减少呈现不协调局面 随着国家对机关部门人员的清理力度加剧,煤炭行业管理人员也逐渐减少。煤炭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管理人员的减少形成了一个不协调的现象,这就是使得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加大,煤炭开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快速、准确的解决,致使煤炭行业的发展受限。煤炭属于国有资源,对其探测、开采、销售等,都需要国家进行规划、调控,如果国家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较少,将会使国家的宏观调控、监管能力下降。 三、煤炭经济在解决发展问题中可采取的策略 (一)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煤炭经济的法律管理,充实管理执行人员 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保证我国的经济得以全面、有序发展的大前提,只有宏观调控得以顺利实施,才能保证经济体制下的各个行业实现正确、高速的发展。宏观调控体现在煤炭经济中,首先要实现煤炭行业公平、公正、公开的良性竞争,充分发挥自己的监测优势;其次要增加煤炭行业相关的法律条文,制定出奖励和惩罚的明文规定,使煤炭企业的每次处罚和奖励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三,增加对煤炭行业的扶持力度和限制力度。扶持有技术、有人员、有设备的正规企业,限制不达标、不符合煤炭行业条件的煤炭公司成立,从而有效解决煤炭公司良莠不齐、竞争混乱的现象。第四,适当的增加我国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使执法环节更迅速、有力。国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条例、奖惩措施,如果没有执行者,也只是空口白话,没有实际的意义。 (二)及时引进新观念,保障煤炭经济的循环发展 计算机的出现将我们引进了计算机时代,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也因为计算机的出现而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经济体制的改革,将市场竞争和市场经营带到了一个全新的领域。新的时代要有新的理念,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我们要善于吸收有利的新型思想,保留智慧结晶的传统观念,新旧结合,才能不断的进步而不却步。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政策的推出,让人们重视煤炭能源的循环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在低投入、低成本的基础上实现高利润、高回报。例如煤炭和电能的结合发展模式,就是煤炭循环发展的一种形式,这样的形式对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增加基础设施的配备,保障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我国属于煤炭能源的大储量国家,在经过大大小小频繁的探测、挖掘之后,煤矿周边的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生态系统也出现了不平衡趋势,致使周边居民的生活也受到了影响,这些负面情况的出现都是煤炭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巨大损失,例如,有些煤矿的开采会出现地势的下陷,甚至严重的出现断裂,这样使得下雨会囤积废水,影响人们的正常出行,有些领到赔偿金而搬迁的居民,其遗弃的房屋就属于资源的浪费。所以,我国政府应该对煤炭企业的加大管理力度,使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增加过滤设施的配置,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在硬件和软件上协调发展,共同进步。 四、结语 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会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造成资源的日趋枯竭,还会产生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一味追求当前经济高速发展而不考虑对后代的影响,使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空谈。因此,当前经济发展背景下,一定要有计划、有策略的对资源进行合理、适度的开发与利用。立足现在、面向未来,大刀阔斧地进行煤炭经济发展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煤炭经济运行机制,实现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西铭矿供应科) 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策略: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作者简介:李丽娟(1965-),女,辽宁阜新市,专科,经济师,工业经济管理方向。 摘要:我们国家是一个能源大国,在煤炭资源方面的储藏量也是非常大的。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发展速度迅速提升,与此同时,我国的煤炭行业在我国的国民生产总之方面占据着非常大的比重,煤炭是我国的一种重要的能源,煤炭行业对我国的发展有非常大的帮助。但是,现在我国的煤炭行业虽然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就导致我国的煤炭经济不能够长期有效地发展下去,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的煤炭利用率不够高,在发展的同时是以消耗大量的资源为前提的。这篇文章就是以如何才能够实现煤炭的可持续发展为研究出发点的。 关键词:煤炭经济;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 我们都知道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虽然我们国家的煤炭储藏量非常大,但是我们也不能够无节制的去开采煤炭资源,因为煤炭资源总有一天会消耗完的,那种纯粹依靠资源去发展的工业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程度非常高的社会。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我们应该努力去提高对能源的利用率,如何能够用最少量的资源去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就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事情了。现在我们国家在对煤炭利用的时候存在着浪费以及对环境污染比较大的问题,这对我国的煤炭资源可以持续发展非常不利,所以我们应该想办法去改变这种现状。 1.煤炭行业必须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1.1 我国的煤炭经济地位非常高 我们现在想要生存与发展是离不开能源的,这是我们生活发展的必备物质,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发展的前提,在我国的能源储藏中,煤炭资源占有的比重是非常大的,正是因为我国的煤炭资源比较丰富才能够保障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够稳步快速的进行着。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是非常快的,但是在快速发展的时候我们付出的是资源的消耗,我们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对钢材、煤炭等能源的依靠性比较大,我们的发展是建立在资源的消耗上的,虽然在短期内对我国不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但是如果想要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我们必须要找到可以代替能源的其他资源,因为我国的能源储藏量是有限的,总有一天能源会消耗完的。但是在找到可以替代煤炭资源的能源之前,煤炭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是非常稳固的,不可动摇的。 1.2 我国的煤炭经济面临的问题 现在我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对煤炭的需求量正在不断地增加着,如果不能够及时合理的采取有效地措施,那么我国的煤炭能源走向枯竭的日期会无限的提前,同时我们再利用煤炭资源创造经济价值的时候,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也是非常严重的,对我国的生态资源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影响。现在我国的煤炭经济正处于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提高对煤炭资源的利用率,能够用少量的资源去创造出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然后我们应该对煤炭燃烧后产生的对环境有污染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以降低因为煤炭燃烧带给环境的污染。所以,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就是——如何能够可持续发展,这是我国能源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我国的国民经济才能够稳步的向前发展。 2.煤炭经济走可持续发展路线的一些阻碍 2.1 落实政策的力度不够 尽管我们国家出台了很多和煤炭发展有关的法律文献,但是煤炭的发展关系到一些人的自身利益和煤炭资源所在地的发展问题,所以,这些法律文献没有很好地落实。与此同时,有一些部门对煤炭行业的检查力度不够,这就导致了到现在为止还有很多存在隐患的煤炭企业,这样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而且对地方的煤炭企业来说也不能够很好地发展,因为如果煤炭企业不能够可持续发展的话,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这样是得不偿失的,所以我国必须要对煤炭行业加大管理监督力度,对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用强制性的手段去进行。 2.2 对煤炭资源的利用率不高 现在我国的很多煤炭企业为了得到眼前的利益,在开采煤炭资源的时候都是选择的粗放型的开采模式,也就是简单的把煤炭资源开采出来就开始出售,这样的生产模式是比较低级的,由于产品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加工处理,所以在出售产品的时候是比较廉价的,这样的生产模式也是单一的,企业的产业结构也不是很合理,以上这些原因都会引起煤炭不能够充分被利用的问题出现,还有一些情况就是开采出来的煤炭资源不能二次加工,这样对煤炭的利用率就降低了很多,煤炭资源根本就没有发挥出其作用就被废弃了。正是因为我国的粗放型开采比较泛滥,所以导致我国的煤炭资源利用率一直没有被提高,而且因为这种生产方式的存在让我国的煤炭资源可持续发展成为了一种奢望,只有把这种开采模式改变,我国的煤炭资源才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好转,从而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率,这样就可以实现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了,同时对开采企业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3.对煤炭发展应该采取的一些措施 3.1 政府和地区加大执法力度 拥有煤炭资源的地区政府必须要严格的执行国家颁布的那些煤炭资源方面的法令,要树立起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协调好,还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国家颁布的法令进行一定的完善,之后这些法令才会更适合当地煤炭资源的发展。同时还要推行一些比较合理的扶持方案,给当地的煤炭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在管理方面也要帮助煤炭企业提升管理能力。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对煤炭企业进行一个非常严格的检查,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一定要保证企业在进行煤炭开采的时候是按照标准去进行的,这样就可以从本质上降低煤炭资源的浪费,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率了。做好这些工作之后我国的煤炭资源就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又买向前迈了一步,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帮助。 3.2 改变煤炭企业的经营理念 企业如果想要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发展,那么企业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投资,并且能够根据自身企业的条件和市场的需求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有就是要摆脱以前那种粗放型的发展模式,企业必须要选择比较先进、科学、合理的方法去对企业进行管理,这样就可以帮助企业在发展的时候取得更多的利益了,还可以提高开采出来的煤炭资源的利用率,最后,企业一定要以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购买新研发出来的设备,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会有一个非常大的帮助。 3.3 提高企业员工的自身素质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要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还应该不断地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对企业的员工应该加强管理,企业想要不断的进步就需要从自身的建设做起,只有企业拥有比较先进的开采设备,专业技能比较好的开采人员,管理能力很强的管理人员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代社会更好的发展下去。企业还应该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要聘请专业的人员对煤炭的开采进行一个比较精细的讲解,这样员工在进行开采工作的时候才能够更得心应手。做到这些企业的发展就会顺利很多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自然也会提升上去。 4.总结 总而言之,煤炭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现在我国的煤炭资源正在以一个非常高的速度降低着,我们有必要去对煤炭资源进行一个有效地控制,否则我国的煤炭资源将会很快走向枯竭。首先,我们要改变我们的开采观念,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去进行煤炭的开采,并把企业的人员素质提升上去,这样我们国家才能够实现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电修配厂)
国际商务论文:国际商务游戏规则研究论文 我这次讲座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提单以及与提单相关的商务游戏规则;二是国际商务仲裁。对这两个内容的介绍主要是在英国法的背景下展开的。 首先讲提单。提单有三个主要的作用,即作为物权凭证,充当运输合约和收据,我按顺序讲。 一、物权凭证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聪明的商人创造的游戏规则之一,简言之,就是: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在通讯不发达的两三百年前,背书起到了指示的作用,确保交货准确。另外,持单人若提不到货,可以提单为据,起诉承运人。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习惯法,早在两百多年前就被判例法认可。 现代,各种运输方式的速度大大提高,短途运输增多,而提单的作成、出具、结汇等手续要求更加严格,常常使它到达提货人的时间晚于货物到港时间,增加仓储费或影响货权的进一步流转。因此,提单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在某些场合下,出现了传统提单的替代品。常见的一种是电子提单。在运用电子提单的国际贸易里,所有的环节,包括结汇和通知等,都通过电子中心(BOLEIO)进行,有些“物权公示”的味道,既能加速货权流转,又能保证船方准确交货。但是它的运行成本很高,适用范围不大;也许要等两三百年,才是它一领风骚的时候。另一种是海运单。短航次没有中途转卖货权的风险,无需提单这种物权凭证,出具海运单就足够了。英国法认为它实质上是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因为流通受限,所以不被看作物权凭证。在美国提单法上,各种记名提单由于载明“不可转让”,也不被看作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在单证运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在很多领域,提单是有用武之地的,甚至在某些领域,提单是必要的,如以提单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货权海上转卖;一些需求变化大的商品,如原油、常常由最后持单人来确定卸港。 提单的物权凭证身份主要体现在提单转让、抵押和提货上。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单背书转让。提单背书转让的做法早于本票和支票。多次背书的提单必须是连续的,否则,船方有拒绝交货的抗辨权;空白背书更易流通,但风险更大,因为船方有见单交货的权利或义务。 有人认为,提单流通与证券和钞票的流通相似,但“流通”的说法不宜用于提单,“转让”更准确。因为钞票的最后持有者无须特别要求就能实现其权利,提单的处理还涉及持单人身份的证明,有无货权或有无优先权等。这里讲一个case:中方发货给香港中间商,因未结汇,中间商没有得到提单。为早日转手,中间商利用买方出具的信用证结汇,偷造了一套提单给买方。后来,中方与买方各持一套提单向船方要求货权,船方只好将货库存,请仲裁委裁决。为节省仓储费,仲裁委拍卖货物,那么,谁对这笔价款享有所有权?无疑是中方(卖方)。理由是“任何人不得处分他人的权利”,中方未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中间商,货权因此没有转移;中间商“无权处分”的行为并不能使买方取得货权。 下面讲一讲实务中常见的提单使用方式和问题。 1.“一式三份”:两三百年前由英美商人创制,以防在转让过程中提单意外灭失,从而影响提货和货物风险承担。“一式三份”易引起欺诈,最早的判例产生于一百多年前:发货人开出提单一式三份,将正本提单背书给银行作保,请求银行开具信用证。随后,他利用其中的一份提单向船方提货成功,逃之夭夭。银行钱货两失,起诉船方交货有误,侵犯了自己的货权。法院判决,作为物权凭证,“提单是打开货物仓库的钥匙”,一式三份的目的在于防止提单全部灭失,而“打开仓库只需一把钥匙”,所以,一份提单就足以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可以提货。因此,实践中,银行在开具信用证时,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交所有的提单,并注意到货日期,以便安全、及时地提货。当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提货时只需一份提单。 2.“副本(Copy)”:它不能转让,不是物权凭证。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让收货人用它先去清关;风险是收货人能够依照它载明的信息,在当地伪造出“正本提单”,前去提货。这类性质的欺诈案近年来屡屡出现。 3.换提单:比如,在开具了海运单后,承运人才要求换成提单;或者把甲格式的提单换成乙格式的提单。这样的交换是可以的,但一定要用完整的全套提单来交换。 4.换卸港:也需要全套提单,以防用其中一份在原卸港提货。法律是否认可这种做法尚有疑问;英国有判例认为,只需一套提单中的一张就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只要双方同意,船方仍有权要求货方提供全套提单。 5.双方争货:一种情况是银行与收货人争货。如银行原先同意收货人凭单提货,出售后以价款偿还贷款;随后反悔,却拿不回提单。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发货人与收货人争货。如发货人未收到买方付款,即电告船方货权未转移、不能交货。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不适用“见单即付”原则。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1)把货交给能提供银行担保(保函)的一方。(2)更常见的做法是交由法院裁断谁是货主。当然,这个法院应是“CompetentCourt”,否则,它的确权判决将得不到承认和尊重。Case:在莫桑比克,外商与当地一国有机构争夺货权,为避免裁判不公,船东将货运回香港,由英国法院适用《伦敦仲裁条款》等公认规则进行确权判决。由此可见,只有有了公平公开的程序,适用公认的规则,这样的法院判决往往才会被认可。不可否认,发达国家的法院更易被认可为CompetentCourt,因为它们在审判经验和程序方面更能博得信任和尊重。 可见,提单在实践中的使用情况是复杂的,英国曾确立了几条规则,用来对付各种不同的情况。 1.收货人提货后一定要交回提单,尤其是正本提单。因为法律向船东施加的是绝对责任。Case:船方在交货后将提单还给了提货人;后来,提货人以仍持有提单为据,以未接到货为由拒绝付货款。 2.法院在审理和判决时,一定要力保“见单即付”的简单性,以保证提单的可靠性,增强交易方之间的信任度。 3.确认提单是物权凭证的系统有两个,一是习惯性,二是判例性。若不能依据这两者,就要考虑合约法。以多式联运为例。在这种承运合约关系中,存在许多讲不通的问题,例如,承运人是否和每一次转让所涉及的交易方都有合约关系?承运人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足以认定他与每一交易方都有合约关系?习惯法认为有。包含了多种形式联运关系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或者托代多联承运人出具的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一般认为:只要在这些单上载明其物权凭证身份的,就可认定为是物权凭证。联合国1980年《多式联运公约》也表明,多式联运单证是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但是没有立法或判例确认这一习惯法。总之,由于承运人负有绝对责任,所以他应小心谨慎地出具运输单证,包括海运单。 4.买方须凭提单提货;若提单未到达,即使他能证明自己是真正的买方,法院往往也会支持船方“不见单不交货”的做法;因为收货方可能还包括不知名的买方。 由于航运业竞争日趋激烈,船东往往将几个航次安排得比较紧凑,一旦某个航次受阻,就会引起很多问题。比如,由于提单未到,船方到港后不敢交货,那么,等候的时间花费和相关损失如何承担?收货人有没有立即提货的义务?法律如何规范“无单提货”的行为?等等。 这有一个例子:货到科威特,因收货人未能提交提单,船方拒不放货,双方陷入僵持。英国法院判令等待提单到达;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未到达的,交由法院决定是否放货。法院认为,“不见单不交货”是船方的合法权利,不但可以而且应当这样做;等候的时间花费,若为程租船,则按照装卸时间计算,若为期租船,则租金照付。可见,此段时间的花费多由货方承担。 但是,由于不能及时卸货而引起的其他损失,如船方对下一航次租方的违约责任,是否能向货方追偿?回答是“不一定”。按照英国的法律,收货方有这样的默示责任:在合理时间内提货。法律应与实践相应,如果要求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后马上提交提单提货,对他不太公平;但若船期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船东容易走入乱交货的极端。“合理时间”即是法律平衡双方利益的产物,其具体期限取决于买卖过程。如果提单转让环节多,到达的时间就晚,“合理时间”就会相应地长一些。合理时间过后货方仍未提货的,船方就可以不承担船期损失。 目前,国际买卖中约有50%的交易是无单到货的,无单提货的做法因此备受关注。无单提货常见于货物转卖和短航次的情况,比如,中间商可以以FOB买进货物,再以CIF的方式卖出;为加速货权流转,他常常要求船方无单放货,短航次中经常存在这种要求。无单提货易导致船方交货错误,引起货权纠纷或侵权责任、托管违约责任。实务中,若买方要求无单提货,卖方往往要求其开具备用信用证,保证将来买方如不付货款,卖方仍可凭备用信用证避免损失。对于船方来说,减小无单放货风险的主要措施,就是要求提供担保(保函),否则拒绝无单放货。一般而言,船东更乐意接受银行保函,尤其是资信良好的大银行出具的保函。船方在要求提供卸港地一流的银行保函前,通常先考虑该地司法是否明确、公正,是否有外汇管制等,所以,许多无单提货的交易一定要求提供香港、伦敦等地银行的担保。银行担保虽然比较安全,但费用高,货方往往不同意提供。虽然保函不宜由货方(包括发货方和收货方)出具,但实践中不乏货方出保的做法。例如:发货方(租船人)要求船方无单放货并提供了担保,到港后,船方对其信誉不放心,要求让银行加保,双方争执不下,对薄公堂。法院判决,鉴于双方已在租约中明确无单放货而且无需银行加保,船方不得违约,要求加保。后来,租约日趋完善,能较好地调和双方利益。它一般这样规定:“船方一旦同意无单提货,就不能要求第三人加保;如果不同意无单提货,则等待期内的租金和滞留金不得由租方承担。”明示(合约)优于默示(法定的默示责任),因此,除非合约违反公共政策,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出这样的规定。 再给大家讲个例子。中方(船方)接受澳方(发货人)委托,运送货物到马来西亚交货。到港后,有人提货,虽无提单,但出具了保函,中方同意无单提货。事后,澳方未收到货款,该保函也没有起到任何担保作用,于是,澳方在中方到新加坡转船时,向当地法院起诉中方交货错误,应承担侵权责任。中方败诉。这个结果是正常的,因为在无单放货情况下,船方应承担严格责任,很难抗辩。但后来,中方仍提出两点抗辩理由:第一,中方经调查发现,在交货时,提单已到马来银行,只是因有污点而被退回;中方认为,既然货物到港时提单已到马来银行,提货方已是货权人,那么,中方并未交货错误。对这一理由,英美法的态度是:在污点提单到达又被退回这段期间内,货权并未转移,否则,收货人应以背书的方式退回提单;况且,中方是在纠纷提交法院后才调查出这一事实的,也即,中方交货时已经认定提货人是货权人。衡平法不会支持这一抗辩。第二,中方认为,提单到达目的地后,不能再进行背书指示;而这一理由早被英国判例法推翻,因为它有损提单物权凭证作用的充分发挥。在短航次中,常常是货物被提走、甚至被消费光之后,银行结汇手续等才结束。不能说这段时间里提单不是物权凭证。 因此,船方在无单提货的情况下,必须小心谨慎。 围绕提单发展出许多规则。比如说,提单上提供的信息应力图准确,不得翻供,有“见单如见货”的效果。《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要求船方准确记载货物的数据、表面货况、出运日期、装卸港等,若违背此项义务,船方要向货方赔偿实际到货与提单记载不符的损失。船方只能检查表面货况,如果没有什么瑕疵,就应开具清洁提单;如果船方对此没有把握,应在开单前请专家检查;如果货物瑕疵与船方无关,收货人只能以买卖合约为据,向发货方索赔。当然,对于无法检查货况的集装箱运输,船方的责任又该如何?对此问题,尚有争议。 讲提单,不可能不讲到信用证。 出于维护“缔约自由”的目的,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国际贸易当事人要采取怎样的付款方式。事实是,国际贸易中无法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让我们来假设一下这些付款方式:(1)先付钱,再发货。这种方式下,买方面临很多风险,如货物质量不符要求,卖方欺诈或不发货等。(2)先发货,再付钱。同样,卖方也面临很多风险,尤其是外汇管制、物价突涨等情势变更。为减少这些风险,同时减少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程度,一百多年前,英国商人发明了信用证。由资信好的银行向发货人提供保证单据,只要发货人具备了规定所要求的文件,他就能收回货款;为增强他的安全感,另一银行参与交易,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称为“保兑行”。开证方与保兑行“联手”确保发货方的交易安全。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约开出的,不宜约定“由买方控制的单证作为使用信用证的前提”等这样一些条件。卖方可凭信用证请求银行派款,也可以转让或抵押信用证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信用证的做法实际上是买方先付货款给卖方,因此,在信用证做法下买方受骗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身为发展中国家的买方,由于缺乏经验、业务知识和信息,它们常常成为假提单欺诈的受害者。 因为信用证针对的是单证而非货物,而所有的单证都能被伪造;再加上银行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来辨别提单真伪,更何况UCP400和UCP500规定银行在这方面不负任何责任;所以,买家只能自己“把关”,比如说:(1)确保卖方是有来历的或是资信可靠的。(2)对来历不明的卖方,如果查不清它的资信状况,最好开具备用信用证。(3)如果对卖方信用没有把握,最好采取FOB方式交易,以买方自己派的船去装货,受骗的概率极小。 中国买方常常被假提单欺诈,中国法院在种种压力之下滥出禁令,禁止中国开证行为假提单付款,招致很多批评,因为这样一来,真正受害的是外国银行;这与国际商会及外国法律的立场完全相左。不改变对形式上无瑕疵的信用证拒不付款的做法,长次以往,损害的是中国银行的信誉,从而影响中国的对外贸易。 二、运输合约 提单是作为双方同意的运输条件与条款的证明。这主要体现为两方面:第一,由于提单格式日趋国际化、标准化,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约中往往明确规定:以提单条款作为履行的标准。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现实中,船东常在提单条款中加上免责条款来保护自己,那么,如何对待这些免责条款?对此,《海牙规则》表示了明确的态度。第二,收货人现在可以直接以提单记载为据,起诉船方或被船方起诉。换句话说,英国法承认持单人有会约上的权利和义务。下面的介绍主要围绕第二点进行,其中,希望大家注意从1855《英国提单法》到1992年《英国提单法》的发展变化。 一百多年前,英国合约法严格遵守“合约的相互关系”,或称“合约的独立性”(PrivityofContract)-即合约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在订约方范围内有效-带来了很多不便,比如说,第三人很难介入,而再次缔约成本又太高。我举个例子;某人投保人寿险,受益人是他的亲人。他死后,若保险公司不履行约定,拒绝付款,受益人作为第三人,能否起诉保险公司违约?后来,英国衡平法表示:不得以合同的方式为第三人设置义务,但可以约定把合约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于提单而言,“运输合约”的规则开始被创制。 按照“合约的相互关系”,持单人(收货方)与船方并无合约关系,只会产生侵权关系;而船方在两种关系中的责任是不同的:对于合约,他负有严格责任;对于侵权关系,他只负过错责任。而且,因不同关系引起的诉讼时效也不相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经常被转让,要维持人们的信心,就必须对持单人给予足够的保护。在一百多年前的一个英国判例中,法官认为:发货人与承运人订立合约,承运人出具提单,当时双方都明白,提单必将转让,而且转让的目的是转移货权,他们之间的合约关系将来会受到提单持有人的影响;因为提单是“为第三人(买方)利益的”(forthebenefitofbuyer),那么,卖方实际上有人的身份。提单转让后,就产生了新的合约,承运人与持单人之间存在合约关系。1855年英国《提单法》对这一观点又有突破,它直接赋予提单持有人法定的合约上的权利和义务,使收货人得以成为提单的订约方,根据提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收货人可以直接依靠提单起诉船东,或被船东起诉(比如货方拖欠运费)。 讲到这里插一句。1999年11月,英国修改《合约法》,对这类“为第三人利益”的合约,有如下规定:(1)要求在合约中写明受益人身份。(2)允许双方在合约中明确:不许第三人占便宜;但受宜人的权利一经明确,订约方不得反悔或修改。 但也要看到,1855年《提单法》并没有完全解决“相互关系”带来的困难。给大家讲一个1981年的案件:卖方租船,运货到印度卖给几个买方。途中一部分货物受损,买方起诉船方。法院判决买方不能直接依靠提单起诉船方。因为:(1)在国际贸易中,分不开的货物是无法移转货权给买方的。比如,在途中发生部分货损,若认为货权已移转,那么具体的损失如何在几个买方间分担?1979年《货物销售法》对这个原则有明确说明。因此,本案中,在货损发生时,货权仍在卖方。(2)1855年《提单法》表明:提单转让、背书的目的在于转移货权,这是令买方成为提单合约一方直接起诉船方的前提条件。所以,本案中,只能由卖方向船方索赔。 这个案例让我们进一步发现,如果卖方怕麻烦,或者怕败诉,怕支付诉讼费用而不愿替买方出面索赔的话,买方(持单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1855年《提单法》还面临这样的困难:(1)当提单被转让给银行作为担保后,银行不能直接依靠提单起诉船方;因为提单转让的目的是担保而不是转移货权。这样,提单的担保作用就大打折扣。(2)如果收货方是发货方的人,那么,合约并非“forthebenefitofbuyer”,背书的目的也不是移转货权,只是为了提货;在这种情况下,收货方也不能作为提单合约一方起诉船方。这里还有一个案例,反映了1855年《提单法》的尴尬:南韩卖方卖一船钢材给英国买方,但英方无法马上转售图利,所以约定英方先以人身份提货,待转售成功向卖方付清货款后,货权才转移给买方。这样,卖方背书提单给买方是为了提货,而不是为了移转货权。后来,英方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提单合约向船东索赔货损。法院认为此案不能适用1855年《提单法》,买方从来不是提单合约一方,因而没有诉权。英方以侵权的理由起诉,也遭到了败诉,因为他的货权是在付清货款后才获得的,而这时货物已在岸上的仓库中。后来想到向卖方借进名义起诉,但《海牙规则》规定的一年时效已届满。在这一先例之后,船东在抗辩货损货差时,动不动就质疑原告(买方)实际上是代位的保险商,或者是其他不能成为提单合约方的人。 可见,1855年《提单法》已不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1992年《海上运输法》应运而生,放宽了对提单合约的限制。它取消了背书转让提单这一行为与行为目的之间的联系,规定:只要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lawfulholder),就是提单合约的一方当事人;并且,它还扩大了这条规则的适用范围:海运单、多式联运单等单证虽然不是物权凭证,但它们与提单一样,也有运输合约的作用,所以,收货人可以直接依靠这些单证起诉船方。要注意,在1855年《提单法》中,银行几乎永远不可能成为提单关系的合约方;根据1992年《海上运输法》,要是银行只接受了已经背书的单证而不要求提货的话,银行就不用承担合约责任,比如说,承运方不能要求银行给付运费,滞期费等,如果银行合法持有提单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提货,它就要承担合约责任,就可能面临船方的反索赔。 最后给大家讲一个案例:西班牙石油公司A组建了一个贸易公司B;B是一个皮包公司,它按A的要求进行对外贸易,但货款的实际给付者是A.在一桩国际贸易中,油轮在西班牙卸港搁浅,船体断裂,原油泄漏,造成污染,船方因而被诉。在此期间,B要求卖方尽快将提单背书,以便早日提货和索赔;卖方忙中出错,将提单背书给了A.A接到提单后,马上告诉卖方背书错误,被背书人应是B,并退回了提单;卖方将A的名字涂掉后重新背书给B.B持单提走部分原油。后来,船方起诉租船人B申报不安全港口而导致油污,后发现B无力理赔,而提单曾背书转让给A,故以A是lawfulholder为由,要求它承担合约责任,赔偿船方损失。英国法院判决:(1)没有理由让一个因背书错误才成为“被背书人”的人承担提单合约责任。(2)提货的人是B而不是A;只有因被背书而持单同时又有提货的行为或意思表示的人,才要承担提单合约责任。船方败诉。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还可以得到一点启示:中国每年要进口很多诸如原油这样的危险物,中方应注意尽量减少风险,比如说成立皮包公司作为名义上的买方,从而转嫁危险。 三、收据 因为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数量、重量、表面状况等信息,所以它往往被当作买方查收货物的凭证。 因为提单的这个作用在实务中不是很重要,而我们讲座的时间有限,所以就不多讲了。下面进入“国际商务仲裁”这一主题。 国际商务仲裁 如果有两天的时间,我就能把这个主题讲得比较透彻;现在只能寄希望于再到北大来了;今天仅作一些简单介绍吧。我主要讲讲国际仲裁的历史发展、英美对仲裁员的管制、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区别;至于仲裁条款和仲裁的具体过程,就跳过不讲啦。 一、为什么国际仲裁能够发展并兴旺起来? 国际仲裁在外贸和航运领域已存在一百多年了。过去,国际商务纠纷的解决主要靠国家法院,尤其是那些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比如说大英帝国。凭借经济实力和丰富的贸易经验,大英帝国创制的一套商务游戏规则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英国法院的判决也往往能够得到尊重而被执行。二战后,大量的第三世界国家加入世界贸易体系,冲击原有的商务游戏规则,英国法院对贸易纠纷的解决开始分化出国际和国内两套体系。20年代以后,世界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许多国家为保护本国利益,保留了承认、执行其他国家法院判决的权利。例如美国,它没有同任何一个国家订立双边协议,承认对方法院判决的效力;而且,美国法院一向喜欢争夺管辖权,即便订有仲裁条款,它有时也会大挑毛病,认为没有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或是认为应该选择另一国家的仲裁机构,等等。另外,一些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认为,由他国法院来裁断本国的事务,有“家丑外扬”的危险,是有损国格的;一些当事人则考虑到,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过程都是公开的,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资信,所以也拒绝诉讼。国际仲裁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这是它发展兴旺的原因之一。 1958年,《纽约公约》颁行生效,促进了国际仲裁的规范化。《公约》要求,只要当事人(双方均为《公约》成员国)在合约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订立了仲裁合约,合约的纠纷就应该首先交由仲裁解决;具体的仲裁方式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来确定;即使一方当事人先向法院起诉,仲裁条款也有中止司法管辖权的效力;仲裁决定应当被承认和执行;另外,只有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决定“违反公共政策”等少数情况下,才能被宣告无效。《公约》明确规定了这几种特殊情况。尽管《纽约公约》被视为英美等国仲裁方法的再版,尽管它的规定比较简单,可是它毕竟让国际商务纠纷有了自己的解决系统。1996年,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可以说,目前,在所有的联合国国际公约中,《纽约公约》是成员国最多的公约之一。 二、在国际商务仲裁领域,英国法的地位一直很高,很多交易方都愿意选择伦敦仲裁委作为仲裁机构。 英国最早的《仲裁法》颁布于1855年,并随时代的发展一直在修改,修改的总趋势是“尊重当事人的缔约自由”。1979年,它允许除三种合约-航运合约、商品买卖合约和保险合约-以外,其他合约即使约定“仲裁裁决有最终决定力,不得上诉”,这样的约定也是有效的,并不违反公共政策。这一修改的目的在于吸引那些新加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发展中国家选择英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现在,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必须以法院颁发的批文为前提;如果领不到批文,这个仲裁裁决就是终局性的;事实是,法院并不轻易颁发这种批文。因此,在商务纠纷的解决这一领域内,仲裁被鼓励大显身手。在1996年的修改中,最明显地强调“缔约自由”的举措是:仲裁员的人数由双方自行约定;如果仲裁条款中未讲明人数,就以合约为准;如果合约中也没有讲明,则法定的人数为一名,但是,这个人选应由双方达成一致来确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就由法院来确定。在香港,这名人选则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来确定,这样可以省去当事人的律师费。可是,英国是不能采取香港这种做法的,因为伦敦仲裁委规模很大,机构众多,英国法院不敢把这个权力下放,否则不便于监督和约束。过去,《仲裁法》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由两名仲裁员解决纠纷而未讲明若两人意见相左如何处理,就由法院指定一名“公道人”做最后决定。1996年有所改动和发展:如果仲裁元人数是单数且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仲裁员自己来找这个“公道人”;如果仲裁员对此也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就由法院指定“公道人”人选(同样,在香港则由国际仲裁中心指定)。另外还规定,只要有持多数意见的仲裁员签名,仲裁裁决书就能生效,因此避免了因少数异议者不签名,致使裁决书无法生效执行的情况。英国《仲裁法》目前的适用效果很好。 说完“缔约自由”,我们可以谈一谈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区别。通俗地讲,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一个非常设的仲裁机构(比如他们选定的一人或数人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裁决的仲裁方式。这种方式花钱更少,也更灵活,仲裁员的资格往往也不受限制,仲裁程序可以按当事人的意愿和特定事实来安排。因此,有些人就认为机构仲裁的水平更高;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因为:一来,很多大法官建议当事人事前在合约中对仲裁员的资格提出要求;第二,在仲裁中途,当事人有权申请撤换不合格的仲裁员;最后,有些仲裁机构的水平也不高,因为它们为了扩大规模,常常把某些不合格的人员列入机构仲裁员的名单中。当然,机构仲裁也有它的可取之处,比如说,不太容易产生仲裁员向当事人“敲竹杠”的现象;而且,如果发生当事人与仲裁员矛盾较大、无法合作等情况,由机构以第三人身份出面调合,效果要好一些。 三、英国对仲裁的管制 在英国,由法院对仲裁人员进行管制。一方面,法院把大部分权力下放给仲裁员;另一方面,强调“自然公正”,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中的法律部分可以上诉,“让法官讲最后一句话”,这很符合“司法作为权利的最后守护人”这一传统理念。过去,英国判例法甚至认为:约定“对仲裁裁决不得上诉”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它有违一个法治国家中“司法是最高权威”的原则,或者说,它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所以,在英国,陷于一切国际商务纠纷的当事人都有望得到法律的救济。 仲裁决定书包括事实部分和法律部分。法律部分与证据无关,多是先前判例的适用、学理的推理,以及对规则或合同条文的解释。对法律部分可以上诉;法律部分又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仲裁程序若违反自然公正,比如对双方无争议的事项进行裁决,则构成“不良行为”。 自然公正(NatureJustile)在仲裁中的主要体现为两点:第一,裁判者应保持中立,保证没有自身利益掺入被裁决的事务中。第二,裁判者应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公平平等的程序救济。其中,前者是首要的。 比起法官来,仲裁员更难以做到“保持中立”;因为无论是从社会地位还是薪俸来讲,仲裁员不可能像法官一样,严格地与商业利益和社交活动隔绝。“保持中立”可以被具体化为(1)若有自身利益涉及争议事项,仲裁者应回避;(2)避免单方接触。给大家举个例子。我曾做过“中原公司”的顾问,但只是一个挂名,已有七八年没有什么业务往来。最近,在仲裁一个案子时,发现有中原公司的利益牵涉其中;如果中途撤换仲裁员,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损失都很大。于是我决定辞去公司顾问这个职务,因为只有中立者才能更好地判断是非,其裁决才能更让人信服。还有一个例子:我儿子所在的一家英国律所委派我做仲裁员,我最终还是同意了;因为,首先,如果我拒绝,按照同样的考虑,只要这家律所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服务,我都要回避,这就大大影响了我的工作;我觉得,人最重要的是做到公正,能问心无愧就可以了。其次,香港律师公会将引起回避的“亲戚关系”限定为夫妻关系。但是,我还是把自己仲裁的所有与这家律所有关的案子都做了记录,一旦日后被人指控“不中立”,它们就是我的辨解证据之一。我们(仲裁员)就应该这样考虑问题。单方面接触常被认为是仲裁员的不良行为之一。它要求仲裁员应自觉地避免与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接触,包括以电话、网络等方式接触;即使是见面会谈,也应该做好谈话记录。对仲裁员的要求尚且如此,法官就更应该严守中立;现实中,常有中国法官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的现象发生,如果中国法官不杜绝这一现象,中国法院的判决就永远不可能在国外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执行。 为当事人提供平等公平的程序救济,主要是履行同样的程序,给予各当事人同等的机会,让他们进行陈述和抗辨。有这样一个案例:仲裁员把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以传真的方式发给另一方,传真文件没有到达;仲裁员在误以为对方已收到传真的前提下做出了裁决。事后,这份裁决被宣告因违反自然正义而无效。 在英国,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中有不良行为存在,都可以申请法院救济;法院如果确定某一仲裁员确有不良行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命令该仲裁员不再担任此案的仲裁人员;(2)如果是在裁决书做出后才发现有不良行为,法院应宣告裁决无效;(3)但是,为避免劳务伤财,在第(2)种所述前提下,法官还有选择权;如果裁决可以补救,就命令仲裁员重新仲裁争议部分;或者只宣告违反自然正义的部分无效。1996年英国有了新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有意见,或发现有不良行为,应该马上向法院提出,不得等到裁决书做出以后。但是,这样做对当事人来讲是有较大风险的,如果法院不同意撤换被认为进行了不良行为的仲裁员,在接下来的仲裁中,对申请撤换仲裁员的一方相当不利,1996年的另一个修改之处是:如果仲裁过程中出现变故,比如发现仲裁员自身利益牵涉其中,或仲裁员因意外事件暂时不能继续仲裁,那么,是否中断仲裁或者更换仲裁员,交由当事人商定,不再由法律规定;商定不成的,再提交法院定夺。 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担任仲裁员;以立法明确规定仲裁员资格受国籍限制的最后一个主要的贸易大国是日本;但迫于美国政府的压力,日本后来也改变了这个做法。外国对仲裁员的管制远甚于中国,非常严格,以至1996年英国决定放松管制,并且把管制的权力从仲裁机构移转给法院。一旦仲裁员被法院宣告有不良行为,其名誉、信誉将大打折扣;仲裁员的自律和他律都很强。 四、中国仲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国际仲裁近年来发展很快,但存在很多问题。由于许多国家不愿选择到中国仲裁,因此,中国国际仲裁是靠中国的国际贸易独自撑起来的,几乎所有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都是中方。这对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很不利。中国国际仲裁的问题,主要是尚未与国际化接轨,比如说:第一,在中国,只有机构仲裁的裁决才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违背或限制当事人订约自由的一种表现。英美在大多数场合下都承认有名望的人的个人仲裁。当然,这与英美等国对仲裁员的严格管制是分不开的。第二,中国不实行随意仲裁,要求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必须写清楚仲裁机构的名称;如果书写不清,则由双方商定;商定不成的,仲裁条款就无效。这无异于把许多案件拒之门外,很不合理,因为我前面也讲过,国际商务纠纷,最好是由国际仲裁来解决。我看应该这样:只要在合约中写明了“机构仲裁”或“在中国仲裁”,除非当事人后来另有约定,否则还是有效的仲裁条款,其纠纷一律交由北京仲裁委解决。我还希望中国承认临时仲裁,因为我想不出中国有什么理由拒绝承认这种仲裁方式,官方没有必要去压制当事人的意愿。此外,对仲裁员的管制权力应交给法院;让司法有最终决定权,这是法治化国家应有的制度之一。 国际商务论文:国际商务谈判对策论文 摘要:本文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主要探讨文化差异对谈判方式、谈判组织、沟通过程、决策方式、协议形式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重点分析与美国人和日本人谈判的应对技巧,以促进谈判的有效进行和高效沟通。 关键词:文化差异;国际商务谈判;跨文化策略 国际商务谈判的特点之一是多国性、多民族性,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谈判人员在语言沟通、思维方式、决策过程和谈判风格等方面有着显著差异,正是这种文化上的差异从而导致谈判陷入僵局甚至失败。因此,在国际商务谈判中,除了掌握基本的谈判技巧外,了解文化差异对谈判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做出充分的准备十分重要。 一、文化差异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一)文化差异对谈判组织的影响 1、文化差异对谈判班子选择的影响。文化是影响谈判班子组成的重要因素,不同国家在确定谈判人员的选择标准、数量、分工等方面有所不同。如美国是权力距离相对较小的国家,在选择谈判成员时往往比较注重口才、专业水平、推理能力,而与谈判者在公司的地位无关。而日本是权力距离较大的国家,在这里地位象征非常重要,所以所选择的谈判人员一般除了具备一定的社交能力外还拥有一定的地位和职务。因此,同日本人谈判时在选择谈判人员方面要遵循对等的原则,即所派谈判人员的身份和地位应该与对方谈判代表的身份和地位相当,否则,即被认为是对对方的不尊重。另外,日本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较低,所以遇到正式谈判,一般不宜让妇女参加,否则他们会表示怀疑,甚至流露出不满。 美国谈判人员有着与生俱来的自信和优越感,因此他们在谈判人数的确定上充分体现了精干的原则,谈判班子较小,只有少数的几个人组成。而日本的谈判班子一般较大,以表示重视、便于职能分工。人数少,在日本人看来表示不够重视,缺乏谈判的诚意。而在美国人看来,人多表示能力不足,缺乏自信。律师在谈判中的作用也受到文化的影响。 美国人的法制观念根深蒂固,律师在谈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凡遇商务谈判,特别是谈判地点在外国的,他们一定要带上自己的律师。而在日本谈判团里一般不包括律师,日本人觉得每走一步都要同律师商量的人是不值得信赖的,甚至认为带律师参加谈判,就是蓄意制造日后的法律纠纷,是不友好的行为。 2、文化差异对时间观念的影响。美国谈判人员重视效率,喜欢速战速决。因为美国经济发达,生活、工作节奏极快,造就了美国人信守时间,尊重谈判进度和期限的习惯,因此他们要求快速成交。在谈判中他们希望尽可能减少繁多的仪式尽快进入正题。日本人非常有耐心,一般不愿率先表明自己的意图,而是耐心等待、静观其变。在谈生意时,拖延战术是日本人常用的一个“武器”。他们会迫使对方渐渐失去耐心,一旦知道谈判对方有截止期限,他们会更加从容不迫地慢慢谈。 (二)文化差异对谈判方式的影响。一般来说,谈判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方式。横向谈判是采用横向铺开的方式,即首先列出要涉及的所有议题,然后对各项议题同时讨论,同时取得进展。纵向谈判则是确定所谈问题后,依次对各个议题进行讨论。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美国人是纵向谈判的代表,倾向于以具体条款开局,对美国人来讲,一次交易过程实际上就是针对一系列的具体条款而展开一系列的权衡和让步。而法国人是横向谈判的代表,倾向于以总条款开局,对法国人来讲,谈判就是先就总条款达成一些共识,从而指导和决定接下来的谈判过程。 (三)文化差异对沟通过程的影响 1、文化差异对语言沟通的影响。沟通方式因文化而异。有些地方人们多采用直接或简单的沟通方式,有些地方多采用间接或复杂的方式。美国人办事干脆利落,不兜圈子。正是因为美国人具有这种干脆的态度,与美国人谈判,表达意见要直接,“是”与“否”必须清楚。日本人非常讲面子,他们不愿对任何事情说“不”字。他们认为直接的拒绝会使对方难堪,甚至恼怒,是极大的无礼。所在在同日本商人谈判时,语气要尽量平和委婉,切忌妄下最后通牒。另外,不要把日本人礼节性的表示误认为是同意的表示。日本人在谈们中往往会不断地点头并说:“哈依!”这样子常常是告诉对方他们在注意听,并不是表示“同意”。 2、文化差异对非语言沟通的影响。文化差异对谈判过程的影响还表现在非语言的沟通中。谈判者在形体语言、动作语言的运用上有着巨大的差异,甚至同样的动作语言传递着截然相反的信息。例如,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点头表示赞成。但在印度等国一面摇头,一面面露微笑以示肯定。再如,拇指与食指合成一个圆圈,对美国人来说表示“OK”,而日本人看来代表“钱”,对突尼斯人来说是极端的挑衅行为。此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空间,当他人侵入私人空间时,我们会变得极端不安。但这一“私人空间”的范围却因文化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强调个人主义的文化比强调集体主义的文化需要的个人空间大。如,阿拉伯人与他人交谈时喜欢站近些,他们之间的间距不到0.5m,而美国人之间比较舒适的距离要宽的多,将近1m。但对中国人来将通常是0.5~1m。 (四)文化差异对决策方式的影响。在谈判中知道对方谁具有做出评价的权力,决策是怎样做出来的是非常重要的。文化是影响决策方式的一个重要因素。决策方式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在美国,采取自上而下做出决策,谈判的主要负责人具有完成任务时决策的所有权力和精力,这样就可以尽快完成谈判。而在日本,强调共同参与和群体决策,所有成员协商一致,自下而上集体决策,所以日本人做出一项决策要花费很长的时间。 (五)文化差异对协议形式的影响。文化因素同样影响双方达成协议的形式。一般来讲,美国人倾向于一种非常细致的合同,要求它能解释所有可能情况发生后的结果,这是因为他们认为交易本身就是合同,谈判者应该能依据合同解释任何因素变化后应该怎样做,注重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和完整性。而在日本和中国,则更倾向于一种总体化的合同,因为他们认为谈判本身是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如果有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双方应依据相互的关系而不是合同来解决。因此,有时候如果美国人在谈判桌上追究太多的意外情况,其他国家的谈判者就会认为他是出于对双发合作关系的不信任。 (六)文化差异对人际关系的影响。西方社会的基础是以市场交换和市场竞争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在这种社会中,人们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在这种社会中形成的人际关系主要是利益关系,遵循公事公办的规则,而人情关系则十分淡漠。生意归生意,朋友归朋友,公私分得很清楚。而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东方文化则更具有“人情味”,人际关系网的建立往往在谈判中发挥关键作用,人们之间不主要以利益交换为基础,更重视非经济性资源的人情关系,所谓“买卖不成仁义在”。如与日本人进行第一次洽谈,首先应进行拜访,让本公司地位较高的负责人拜访对方同等地位的负责人,以引起对方的重视,将有利于接下来的正式谈判。 二、跨文化谈判的对策 (一)与美国人谈判的应对技巧 1、美国人谈判的特征。美国人性格外露、热情奔放,他们认为双方互相忍让才能打开僵局,愿意在谈判中让步,使谈判顺利进行下去。美国人重视效率,尽量缩短谈判时间。在谈判过程中注重协商,他们喜欢一个事实接着一个事实、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地讨论,最后才完成整个协定。 2、与美国人谈判的应对技巧。同美国人谈判应当有热情、自信,创造良好的谈判气氛,赢得对方的好感。与美国人谈判时,应当注意美国人富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和对“一揽子”交易感兴趣的特点,积极运用对方力量去促成更大范围内的联合协作,全局平衡,一揽子成交。同时,与美国人谈判必须守时,办事必须高效。 美国人喜欢一切井然有序,不喜欢事先没有联系,以及与突然闯进来的“不速之客”去洽谈生意,美国商人或谈判代表总是注重预约晤谈。另外,同美国人谈判时,也要带上自己的律师,而且是称职的律师。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合同条款仔细推敲,使其既符合中国法律,又不与美国法律相抵触。 (二)与日本人谈判的应对技巧 1、日本人谈判的特征。日本人讲话喜欢兜圈子,这常常使对方摸不着头脑。他们不愿过分言简意赅地表达思想,这种间接的交谈方式使他们保持了选择的灵活性。另外,日本人的情报意识非常强,谈判之前广泛地搜集情报,并以情报为依据做出决策。日本人的忍耐力很强,在谈判过程中擅长采用“蘑菇战术”和“车轮战术”。在拖延中想方设法了解对方的真实意图,你若急于求成,他就乘机抬价或压价,把对方弄得筋疲力尽、焦躁不安。 2、与日本人谈判的应对技巧。根据日本商人的特点,与其谈判时应注意双方谈判人员在授权上要平衡。因此,在与日方谈判时,必须搞清楚对手有多大的权力、能做出什么决定,然后再来挑选己方的谈判人员。与日方谈判时,我方人员的谈吐也应尽量婉转一点,要不动声色,彬彬有礼,表现出足够的耐心,因为急躁和没有耐心在日本人看来是软弱的表现。在等待的时间里,你也可以自己搞些调查,从别处尽量地多了解对方的情况。 如果是初次与日本公司打交道,一定要通过熟人介绍或通过中间人去办,切勿自己直接去找该公司,日本人对直截了当、硬性推销的做法会感到不自在。日本人不愿意和对方的年轻人会谈,所以选择谈判人员时要考虑年龄问题。另外,由于日本企业家奉行的大男子主义,因此代表团中最好不包括妇女。 与日方谈判不能只重视对方谈判班子中某个人,而要争取说服每个人。如果暂时未能全面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应急于催促,否则只能适得其反。许多日本人对律师总是抱怀疑的态度,因此只要可以不用律师做主要谈判人员,就不要带律师。 注意不要公开批评日本人,不要直截了当地拒绝日本人,而说你还得进一步考虑。如果你不得不否定某个建议,也要以明确、委婉而非威胁的态度来陈述理由。 总之,国际商务谈判与文化密不可分,文化差异导致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沟通的障碍。谈判中,我们不能以自己的文化背景为标准去理解和评价对方,而应以跨文化的视角审视、分析和解决问题,积极地顺应和调适文化差异,从而实现跨文化谈判的成功。 国际商务论文:国际商务英语翻译多元化论文 摘要:传统译学强调忠实,但并不完全适用于商务英语翻译。商务英语翻译涵盖多个学科领域,涉及各种经济贸易活动,由于其文体、风格不同,必然要采用多种不同的翻译策略与标准。商务英语翻译的多元化标准是一个由若干标准组成的相辅互补的标准系统,各个标准具有各自特定的功能。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商务英语翻译的标准多元化更合理、科学。 关键词:商务英语翻译多元化标准 一、引言 国际商务英语是在国际商务的背景下进行跨文化交际的一种共通语言。学术界认为它属于应用语言学的研究范围,是专门用途英语的一个重要分支和英语的一种社会功能变体。国际商务的丰富内容和繁杂活动决定了国际商务英语翻译的复杂性、特殊性和多样性,它不仅涉及两种文字和文化的转换,更涉及国际商务理论知识、国际商务各个领域的专业语言特点和各种国际商务文体的行文和专门表达法。基于这些原因,历来翻译界所讨论的翻译标准与原则在理论、实践上均无法完全适用于国际商务英语翻译。 二、多元化翻译标准的理论界说 西方文化学派的典型代表AndreLefevere(1992)指出:翻译是对原文的重写,不能真实地反映原作的面貌,因为翻译总要受到poetics、ideology和patronage三要素的影响。他提出的翻译三要素,虽然夸大了意识形态(ideology)在翻译过程中的作用,但无疑给翻译界带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为研究翻译标准和各种翻译现象提供了新的文化参照系。翻译不是形式上单纯的文字转换,而是两套文化系统的相遇与冲击。中外文化历史背景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原语系统和译语系统无论在风俗习惯、文化意识,还是语言风格、语篇文体、交际环境等各个层面上,都有各自独特的规范,译者面对不同的规范,必然作出不同的反应与选择。 英国翻译理论家Newmark(1982)根据文本的内容、文体和功能,将其细分为表达功能、信息功能和呼唤功能,同时提出了两种翻译方法: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以表达功能为主的文本应采用语义翻译法,以信息功能或呼唤功能为主的文本应采用交际翻译法。显而易见,Newmark在这里提出了应针对不同的文本类型采用不同的翻译方法,这从本质上揭示了翻译策略的多样性与针对性。 中国学者辜正坤教授(1989)指出:“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历代译家认识上的根本局限性在于他们老是下意识地追求唯一的、万能的、可以判断一切译作价值并指导翻译实践的终极性标准,须知这种标准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翻译标准多元互补论”,指出翻译标准是多元的而非一元的,是那些真正有实用价值的具体的标准,即它是由若干标准组成的相辅相成的一个标准系统。各种具体的标准反映了译作价值的各个方面,每个标准在发挥各自功能的同时,实际上就是和所有的标准相辅互补。一个具体标准的存在和使用是以其他标准的存在和使用为依据和对照的。 朱志瑜(2004)指出,翻译类型学是建立在一个最基本的信念之上的:不同种类的文本需要不同的翻译策略,即能够解决所有类型文本翻译的方法并不存在。他明确指出:“严复以后的学者一直强调翻译标准的重要性(信达雅、神似、化境等),实际上他们都在追求一种不存在的能够解决所有类型文本的翻译标准,却一般忽略了不同的文本类型要有不同的标准”。这一论述实际上也与多元化翻译标准殊途同归。 据王义静(2005),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会长杨自俭教授在论述典籍英译标准时指出:应形成一个理论体系,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研究优秀。从翻译流派及范式的演变和发展来看,翻译的研究视角在转变,观念在更新,正从过去较单一、较简单的研究模式转变为一个多学科交叉、多样研究思路并举的全新的翻译研究。杨教授关于多元化研究模式的观点正与多元化翻译标准不谋而合。 从国际商务英语翻译的历史与实践来看,并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商务文本类型的唯一、共同的翻译标准。不同类型的商务文本体例不一、风格不一、文白不一、繁简不一,理应有不同的翻译策略。本文提出国际商务英语翻译的多元化标准,就是把各种商务文体的翻译置于全方位、多视角、多层次的各种具体文体的大范围中进行审视,把以“信”为天职的译者从困惑中解放出来,在一个全新的角度重新审视商务英语译文与原文的关系,重新认识作为译者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是说,对各种商务英语的翻译标准不应只限于狭义的“忠实”,而应在各种具体的国际商务背景、各种不同的商务英语文体的大范围中用多元化标准来进行有针对性的解析、讨论。 三、商务英语翻译的多元化标准:不同的商务英语语篇,不同的翻译策略 本文拟以商务广告和外经贸报刊文章的标题作为翻译语料,对国际商务英语翻译的多元化标准进行进一步阐释。 1、商务英语广告的翻译:劝诱说服、创意新奇、富于感染力 国际商务广告是跨文化、跨语言的商品宣传形式,具有大众性、商业性、民族性和时代性。商务广告翻译不同于其他文体的翻译,它涉及到英汉语言、社会文化、民俗、美学、心理学、市场经济学、广告原理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力求商品使用功能与商品审美功能的辩证统一。它既是语码的转换,又要做到深层结构上语义与功能的对等与相似,通过信息的传递与宣传感召,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一般来说,商务广告在语言上标新立异,展示个性,说服力强;在形式上短小精悍,读起来节奏感强。所以商务英语广告翻译总是采用简洁明快的词句和各种修辞手法,增强广告的趣味性和幽默感,追求创意新奇的形式美,并具有劝诱说服的渲染力,以达到促销目的。 四、结束语 由于各种商务文体、语篇不同,商务英语翻译必然具有多种功能,翻译手法、译文风格、译文价值势必多样化,从而导致翻译策略的多重性、多视角和翻译标准的多元化。在翻译标准系统中,标准的多元化是和传统译学的一元化提法既对立又统一。提倡多元化标准,其积极意义在于针对各种不同文体、风格的国际商务英语语篇,以特定的翻译功能、内容体例、语篇层次和体裁结构作为依据,为适应人们价值观、文化背景、认知习惯和审美情趣的多样性以及读者、译者的多层次,采用各种不同的具体、相应的翻译标准。这样就避免了翻译的束缚性与盲目性,真正做到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的有机融合,从而提高商务英语翻译的效度与信度。 事实上,各种商务文体的翻译标准代表了各种商务语篇的应用价值标准,各种标准在发挥各自功能的同时,实质上就是在和所有的标准相辅相成,补充其他标准的不足之处,构成一个有机周密、全面科学的翻译标准体系。这正如辜教授(1989)所指出的那样,翻译标准多元互补论不只是用来解决翻译方面的理论性问题,更重要的是可以用来解决翻译实践上的问题。翻译标准多元化的思想能使译者博采众家之长,从有意识地欣赏多样化的译风到有系统地实践多样化的翻译手法,全面发展自己的翻译才能。多元化翻译标准植根于人类对翻译作品、翻译实践的多样化要求,并由翻译本身反作用于人类社会的多重性功能,日益强化其多元互补特性,而翻译标准多元化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就在于此。在商务英语翻译的工作和事业中,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多元化标准为依据,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日益繁荣的国际商务交流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际商务论文:国际商务谈判注意问题论文 摘要:国际间的商务交往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和平时期国际交往的主旋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际商务谈判作为商战的序幕,已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经济中。国际商务谈判要面对的谈判对象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各民族间有着迥然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各国客商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他们在商务谈判中的风格也各不相同。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如果不了解这些不同的谈判风格,就可能闹出笑话,产生误解,既失礼于人,又可能因此而失去许多谈判成功的契机。 关键词:国际商务谈判沟通文化背景价值观念文化传统 谈判是一种进行往返沟通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就不同的要求或想法而达成某项联合协议。国际商务谈判要面对的谈判对象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各民族间有着迥然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各国客商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商务谈判中应注意的谈判技巧 (一)适时反击 反击能否成功,就要看提出反击的时间是否当掌握得准确。反击只有在对方以"恐怖战术"来要挟你时方能使用,所以,它也可以说是一种以退为进的防卫战。其次要注意的是,使用反击法时,如果对方不认为你是个"言行一致"的人,那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了。情况如果恰巧相反,结果也自然大不相同了。所以,在使用反击法之前,你必须先行了解,在谈判对手眼中,你是否是个言行一致、说到做到的人。 (二)攻击要塞 在以“一对多”或“以多对多”的谈判中,最适合采用的,就是“攻击要塞”方式。当谈判对手不止一人时,实际上握有最后决定权的,不过是其中一人而已。在此,我们姑且称此人为“对方首脑”,称其余的谈判副将们为“对方组员”。“对方首脑”是我们在谈判中需要特别留意的人物,但也不可因此而忽略了“对方组员”的存在。 如果在谈判时,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说服“对方首脑”,就应该另辟蹊径,转移目标,把矛头指向“对方组员”,向“对方组员”展开攻势,让“对方组员”了解你的主张,凭借由他们来影响“对方首脑”。其过程也许较一般谈判辛苦,但是,不论做任何事,最重要的就是要能持之以恒,再接再厉,始能获得最后的成功。这正如古时候的攻城掠地一般,只要先拿下城外的要塞,就可以长驱直入了。 (三)白脸黑脸 两名谈判者不可以一同出席第一回合的谈判。 第一位出现谈判者唱的就是“黑脸”,他的责任,在激起对方“这个人不好惹”、“碰到这种谈判的对手真是倒了八辈子霉”的反应。而第二位谈判者唱的是“白脸”,也就是扮演“和平天使”的角色,使对方产生“总算松了一口气”的感觉。 使用“白脸”与“黑脸”战术时,通常是在对方的阵营中进行谈判的情况下。 (四)文件战术 “文件战术”的使用,多半产生在谈判一开始时,也就是双方隔着谈判桌一坐下来时。主要是让对方知道自己事前的准备有多么周到,对谈判内容的了解又是何等的深入。在采用为利战术时,应该注意的是,一旦采用了“文件战术”,就要有始有终,在每一次的谈判中,都不要忘了把所有的文件资料带在身边。谈判自然是以在自己的“地盘”上举行较为有利。但是,有时候,却又不得不深入虎穴,到对方的阵营中展开谈判。而信用,正是谈判成功的关键所在。 (五)期限效果 为了能使谈判的“限期完成”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对于谈判截止前可能发生的一切,谈判者都必须负起责任来,这就是“设限”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有新的状况发生或理由充足的情况下,才能“延长期限”。你的谈判对手或许会在有意无意中透露一个“截止谈判”的期限来,等着那“最后一刻”的到来,由于时间迫切,对方很可能便勉为其难地同意你的提议,不敢有任何异议。这种错误,是绝对不会发生在一名谈判高手身上的。 在谈判时,不论提出“截止期限”要求的是哪一方,期限一旦决定,就不可轻易更改。必须倾注全力,在期限内完成所有准备工作,以免受到期限的压力。如果对方提出了不合理的期限,只要你抗议,期限即可获得延长。不过,若对方拒绝了你延长斯限的提议,唯一能做的,就是加倍努力,收集资料,拟定策略。不论你有多少时间,冷静地拟定应付措施、仔细地检查对策,才是最聪明的做法。 (六)调整议题 不管谈判遭遇到何种困难,还是必须坐在谈判桌前,继续讨论,直到有了结果为止。为了顾全大局,无论如何,你都必须做到“使谈判继续下去”的基本要求。有时候,谈判双方或单方会急欲获得某种程度的协议。为了使“换档”的技术在谈判中发挥效果,最重要的,就是不让对方察觉到你的意图。你可以顾左右而言他,可以装作漠不关心的样子,也可以声东击西 (七)声东击西 这一策略在于把对方的注意力集中在我方不甚感兴趣的问题上,使对方增加满足感。具体的运用方法是,如果我方认为对方最注重的是价格,而我方关心的是交货时间,那么我们进攻的方向,可以是支付条件问题,这样就可以对方从两个主要议题上引开。这种策略如果能够运用得熟练,对方是很难反攻的。它可以成为影响谈判的积极因素,而不必负担任何风险。 (八)金蝉脱壳 当谈判人员发觉他正被迫做出远非他能接受的让步时,他会声明没有被授予达成这种协议的权力。这通常是谈判人员抵抗到最后时刻而亮出的一张“王牌”。在这时,双方都很清楚,这是为了不使谈判破裂。 一方如果怕对方使出这一招,最好在谈判开始时就弄清楚。在谈判的目标、计划和进度已经明确,亮底牌阶段即将完成之前,谈判人员的个性已初步掌握之后,可首先提出一个这样的问题:“你有最后决定的权力吗?” (九)扮猪吃虎 “为什么”是一句探求原因的问题,甚至有时是在一方说明原因后的进一步探求。这种使用“为什么”的提问方式,在交涉阶段初期有积极作用,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对方是如何真正评价事物的。同时,这也是我们在某一阶段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中的一部分问题。 对于这一策略的反措施是,对对方的疑问“为什么”只提供最简要的情况,在直接答案后面不做详细的解释。不过要注意,在交涉初期阶段,对方有权迫使我们回答对他们有益的情况。要是对方过于频繁地发问“为什么”,比如,在我们试图提出新的建议和准备让步的时候,对方就无理要求针对所有细节都加以说明,我们就可以开始进行反击。 (十)草船借箭 采取“假定……将会”的策略,目的是使谈判的形式不拘泥于固定的模式。比如,在谈判中,不断地提出如下种种问题:“如果我再增加一倍的定货,价格会便宜一点吗?”“如果我们自己检验产品质量,你们在技术上会有什么新的要求吗?”在试探和提议阶段,这种发问的方法,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方式,它将有助于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而选择最佳的成交途径。然而,如果谈判已十分深入,再运用这个策略只能引起分歧。如果双方已经为报价做了许多准备,甚至已经在讨价还价了,而在这时,对方突然说:“如果我对报价做些重大的修改,会怎么样?”这样就可能损于已形成的合作气氛。因此,“假定……将会”这个策略,用在谈判开始时的一般性探底阶段,较为有效。 国际商务论文:国际商务人才跨文化培养管理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来描述国际商务人员的优秀能力——跨文化能力的内涵:跨文化意识、跨文化商务技巧和跨文化管理能力。并以Clackworthy的跨文化能力发展曲线(CulturalLearningCurve)为蓝本,阐述不同阶段下跨文化能力发展的特点。最后简单介绍事实教学、分析教学和实践教学等的跨文化能力培养教学策略。 关键词:跨文化贸易能力跨文化能力发展曲线跨文化能力培养教学方法本科 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使跨国公司越来越多。新的国际贸易形式的出现,比如战略联盟和国际易货贸易,这意味着企业对具有跨文化管理能力的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跨文化管理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是20世纪末首先在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出现的。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企业跨国经营的日益深入,跨文化领域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了,美国和欧洲一些一流的商学院非常重视培训学生的跨文化能力。中国企业国际化程度总的来说相对较低,对这个课题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跨文化能力对国际贸易的重大意义。 跨文化能力的内涵 在跨文化能力内涵的研究上,跨文化意识、跨文化商务技巧和国际管理能力已成为研究的优秀。 跨文化意识 跨文化意识是指商务人员对文化差异的理解并做出适当反应的一种商务意识。换言之,反映国际贸易者本土文化的价值观的行为标准已不能满足跨国公司发展的需要了。国际化的企业运作中的各个环节,如: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机制、国际营销、交流决策,都需要较高跨文化意识。在文化研究的范畴内,很多研究者提倡将文化差异概念化,以使学习者认识到文化多样性对商务的影响,并为跨文化意识培养奠定基础。 GuyandMattock(1991)提出了地域、宗教和历史是影响文化的三个重要因素。BonvillianandNowlin(1994)则深入的解释了文化差异对个体行为方式的影响。他们指出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个体的交际行为、审美观念、时间观念和个人成就观会有所不同。Hofstede对文化差异的实证研究则在该领域最具影响力。他认为,生活在不同文化下的个体受到态度、价值观、文化差异的巨大影响。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个体从四个维度上互相区别:权力距离;不确定性规避;生活数量与生活质量和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Hoecklin(1994)提出文化意识不仅仅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文化差异的反映,良好地跨文化意识是跨文化贸易组织创造竞争优势的首要条件。 不同民族的文化是影响国际商务活动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起决定性影响。以上有关文化意识的文献回顾旨在为国际商务人才培养者提供一个框架,使他们能更好帮助学生深入、客观的了解和理解文化多样性。应当注意的是,仅仅了解文化差异是不够的。至少,跨文化意识必须转化为跨文化商务技巧才能为商务活动服务。 跨文化商务技巧 对国际商务人才所应具备的商务能力的研究,美国学者Bigelow在此领域的研究具有重大贡献。Bigelow(1994)提出跨文化商务环境下的商务能力应涵盖十个方面:对文化和组织的理解力、适应能力、建立关系能力、系统和多视角的思维能力、态度、敏感性、语言能力、文化影响下的决策能力、外交能力和跨文化能力。Lane与Distefano(1992)在回顾了有关全球国际商务战略管理和国际营销领域中急需解决的人力资源能力问题后,强调了国际商务管理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包括:发展和运用国际商务技巧的能力、管理变化和过渡的能力、在多元文化下进行管理的能力、在各组织结构中设计和运作能力、与人合作的能力、与人沟通的能力和在组织中学习与转移知识的能力。显然,良好的跨文化商务技巧能使商务贸易者有效的参与国际贸易事务。 在跨文化商务交际中,语言、文化、商务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此方面的研究集中揭示了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重要性和培养方式。冯毅(2004)阐释了企业管理中的跨文化沟通。提出从认知层面、价值观层面、语言层面和非语言交际层面构建我国企业跨文化沟通体系的建议。周锰珍(2004)从言语行为、非言语行为、意识形态、价值标准、礼貌策略等方面分析了跨文化经济交际在商务话语系统中的表现、作用和影响,并提出了深入了解对方文化和遵循经济市场的共同规约等建议。 诚然,跨文化商务技巧的发展需要在商务环境中得到磨练,实践经验和大量的在职培训起着很大的作用。但是,高等教育在培养商务人才时,义不容辞要以培养学生跨文化商务技巧为优秀。越来越被首肯的做法是通过跨国合作提供国际商务课程。让学生有机会参加多文化的小组活动,与来自不同文化的同学进行合作与交流。 跨文化管理能力 跨文化管理能力与跨文化商务技巧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强调综观全局的高级管理能力。一个跨国公司跨国投资经营时,他们往往需要融合三种文化:自己国家的文化、目标市场国家的文化、企业的文化。跨文化管理能力在国际化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黄华,2004)。国际管理能力包括:具有国际视野的商务能力、在国际贸易管理中协调不同文化的能力和在国际贸易中有效管理人力资源的能力。合格跨国管理人才应具备:全球化的视野、对地方情况快速做出反应、协同学习、转变和适应、跨文化交际、合作与国外经验等素质(Adler和Bartholomew,1992)。 跨文化贸易能力的发展顺序 在国际商务课程中,有效跨文化素养发展途径要求其培养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能力发展顺序。Clackworthy(Laughton和Ottewill,2000)的跨文化能力发展曲线将跨文化能力发展分为六个阶段(见表1)。 发展的第一阶段被Clackworthy看成为“质疑”或“无知”阶段。他把受训者称为“本地专家”。也就是说,受训者具有较表层的文化差异的认识,而他们行事以本国文化为标准。在“觉察”阶段,学习者逐渐意识到跨文化差异的存在,同时他们也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优势和弱点及存在跨文化技能差距。到了“理解”阶段,学习者开始深入的了解跨文化差异的内涵以及跨文化技能发展的性质和纬度。在“合成”阶段,学习者开始将本土文化和异国文化进行融合,这些“二元文化专家”开始掌握了以技能为基础的跨文化能力。接着学习者自然的过渡到了“选择”阶段,学习者又被称为综合者,能够自如的融合两种文化,并结合技能方法构建跨文化能力。到了最后的“能手”阶段,学习者能够利用跨文化能力管理国际贸易项目,达到了一个多元文化“领导者”应具有的能力水平要求。 高校国际商务课程是符合市场需要,并急需通过与国际接轨来加强建设的一门学科。对我国高校国际商务课程建设者来说,其挑战在于开发将跨文化能力发展曲线和技能发展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的课程内容,,以使学生的跨文化能力逐步得到提升。在采取这种培训理念时,整个程序中的技能发展培训必须在多元文化的视角下进行。但是在课程整合与统一的现代国际商务教学下,方案的设计有一定的难度。在英国,大部分大学的商校开设的国际贸易专业的一些课程的教科书都已将跨文化教学内容独立成章,其他课程则将文化教育很好的融入各个章节中。在美国,不少商学院开设了“国际贸易文化”课程,如圣路易斯大学开设了“欧洲政治和文化环境”、“拉丁美洲政治和文化环境”、“亚太政治和文化环境”和“管理文化差异”等课程,以期更好的培养学生的跨文化商务能力。 跨文化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 深入到培养学生跨文化能力的具体教学策略,我们可以从人力资源培训项目中汲取经验。下文以Clackworthy的文化能力发展曲线为基础,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培养任务提出具体的教学建议。 从教学的模式来说,我们可将教学分为事实教学、分析教学、实践教学(见表2)。 事实教学 事实教学一般用于学生跨文化能力发展的初级阶段,学生此时往往会对异域文化存在疑问,开始觉察到文化差异的存在,容易会以固有的本国文化来对异域文化想当然。教师在教学中要恰当的介绍不同的文化,并简单介绍相关的文化理论(如:Hofsted的四维理论),使学生在了解大量的有关跨文化知识的同时建构初步的理论框架。具体的实施方法有讲课、提供相关书籍、播放录像、专题讲座等。 分析教学 分析教学是指以对比分析为手段,深入分析理解国际商务实践中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学生对不同的案例加以分析,将理论与实践相融合。较深层次的理解和掌握跨文化商务的技巧。在此阶段,基于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是最有效的。教育者也可以采取课堂语言训练、比较练习、多媒体交互学习等方法来进行教学。 实践教学 实践学习适用于跨文化能力发展的最后阶段。教师以发展学生多元文化能力为目标。教育学生利用已有的跨文化技能构建正确的文化观。初步参与并利用已有的跨文化能力进行商务实践。这一阶段是针对大三大四开始参加商务实践的学生设计的。教学以参于活动的方式为主。可以采用的教学活动方式有:跨国小组活动、文化训练自我诊断、角色扮演、国际工作经验、跨国商务谈判模拟等方法。这一阶段的关键是发展学生的文化元认知能力,在每一项活动前,让学生事先有一个明确的规划:做什么,怎么做,为什么……。事后有反思:做了什么,成功否,学到什么,如何做的更好。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加快了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跨文化素质是跨国界合作的必备素质。任何高校的人才培养都应服务于市场需要。忽略劳动力市场发展趋势的培养模式将导致学生面对挑战无所适从。以上对跨文化能力的内涵界定和发展顺序的分析,以及便于操作的具体教学建议供高校国际经济贸易课程设计者、教材编撰者、一线教育者参考。 国际商务论文:国际商务人才文化研究管理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来描述国际商务人员的优秀能力——跨文化能力的内涵:跨文化意识、跨文化商务技巧和跨文化管理能力。并以Clackworthy的跨文化能力发展曲线(CulturalLearningCurve)为蓝本,阐述不同阶段下跨文化能力发展的特点。最后简单介绍事实教学、分析教学和实践教学等的跨文化能力培养教学策略。 关键词:跨文化贸易能力跨文化能力发展曲线跨文化能力培养教学方法本科 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使跨国公司越来越多。新的国际贸易形式的出现,比如战略联盟和国际易货贸易,这意味着企业对具有跨文化管理能力的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跨文化管理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是20世纪末首先在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出现的。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企业跨国经营的日益深入,跨文化领域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了,美国和欧洲一些一流的商学院非常重视培训学生的跨文化能力。中国企业国际化程度总的来说相对较低,对这个课题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跨文化能力对国际贸易的重大意义。 跨文化能力的内涵 在跨文化能力内涵的研究上,跨文化意识、跨文化商务技巧和国际管理能力已成为研究的优秀。 跨文化意识 跨文化意识是指商务人员对文化差异的理解并做出适当反应的一种商务意识。换言之,反映国际贸易者本土文化的价值观的行为标准已不能满足跨国公司发展的需要了。国际化的企业运作中的各个环节,如: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机制、国际营销、交流决策,都需要较高跨文化意识。在文化研究的范畴内,很多研究者提倡将文化差异概念化,以使学习者认识到文化多样性对商务的影响,并为跨文化意识培养奠定基础。 GuyandMattock(1991)提出了地域、宗教和历史是影响文化的三个重要因素。BonvillianandNowlin(1994)则深入的解释了文化差异对个体行为方式的影响。他们指出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个体的交际行为、审美观念、时间观念和个人成就观会有所不同。Hofstede对文化差异的实证研究则在该领域最具影响力。他认为,生活在不同文化下的个体受到态度、价值观、文化差异的巨大影响。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个体从四个维度上互相区别:权力距离;不确定性规避;生活数量与生活质量和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Hoecklin(1994)提出文化意识不仅仅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文化差异的反映,良好地跨文化意识是跨文化贸易组织创造竞争优势的首要条件。 不同民族的文化是影响国际商务活动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起决定性影响。以上有关文化意识的文献回顾旨在为国际商务人才培养者提供一个框架,使他们能更好帮助学生深入、客观的了解和理解文化多样性。应当注意的是,仅仅了解文化差异是不够的。至少,跨文化意识必须转化为跨文化商务技巧才能为商务活动服务。 跨文化商务技巧 对国际商务人才所应具备的商务能力的研究,美国学者Bigelow在此领域的研究具有重大贡献。Bigelow(1994)提出跨文化商务环境下的商务能力应涵盖十个方面:对文化和组织的理解力、适应能力、建立关系能力、系统和多视角的思维能力、态度、敏感性、语言能力、文化影响下的决策能力、外交能力和跨文化能力。Lane与Distefano(1992)在回顾了有关全球国际商务战略管理和国际营销领域中急需解决的人力资源能力问题后,强调了国际商务管理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包括:发展和运用国际商务技巧的能力、管理变化和过渡的能力、在多元文化下进行管理的能力、在各组织结构中设计和运作能力、与人合作的能力、与人沟通的能力和在组织中学习与转移知识的能力。显然,良好的跨文化商务技巧能使商务贸易者有效的参与国际贸易事务。 在跨文化商务交际中,语言、文化、商务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此方面的研究集中揭示了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重要性和培养方式。冯毅(2004)阐释了企业管理中的跨文化沟通。提出从认知层面、价值观层面、语言层面和非语言交际层面构建我国企业跨文化沟通体系的建议。周锰珍(2004)从言语行为、非言语行为、意识形态、价值标准、礼貌策略等方面分析了跨文化经济交际在商务话语系统中的表现、作用和影响,并提出了深入了解对方文化和遵循经济市场的共同规约等建议。 诚然,跨文化商务技巧的发展需要在商务环境中得到磨练,实践经验和大量的在职培训起着很大的作用。但是,高等教育在培养商务人才时,义不容辞要以培养学生跨文化商务技巧为优秀。越来越被首肯的做法是通过跨国合作提供国际商务课程。让学生有机会参加多文化的小组活动,与来自不同文化的同学进行合作与交流。 跨文化管理能力 跨文化管理能力与跨文化商务技巧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强调综观全局的高级管理能力。一个跨国公司跨国投资经营时,他们往往需要融合三种文化:自己国家的文化、目标市场国家的文化、企业的文化。跨文化管理能力在国际化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黄华,2004)。国际管理能力包括:具有国际视野的商务能力、在国际贸易管理中协调不同文化的能力和在国际贸易中有效管理人力资源的能力。合格跨国管理人才应具备:全球化的视野、对地方情况快速做出反应、协同学习、转变和适应、跨文化交际、合作与国外经验等素质(Adler和Bartholomew,1992)。 跨文化贸易能力的发展顺序 在国际商务课程中,有效跨文化素养发展途径要求其培养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能力发展顺序。Clackworthy(Laughton和Ottewill,2000)的跨文化能力发展曲线将跨文化能力发展分为六个阶段(见表1)。 发展的第一阶段被Clackworthy看成为“质疑”或“无知”阶段。他把受训者称为“本地专家”。也就是说,受训者具有较表层的文化差异的认识,而他们行事以本国文化为标准。在“觉察”阶段,学习者逐渐意识到跨文化差异的存在,同时他们也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优势和弱点及存在跨文化技能差距。到了“理解”阶段,学习者开始深入的了解跨文化差异的内涵以及跨文化技能发展的性质和纬度。在“合成”阶段,学习者开始将本土文化和异国文化进行融合,这些“二元文化专家”开始掌握了以技能为基础的跨文化能力。接着学习者自然的过渡到了“选择”阶段,学习者又被称为综合者,能够自如的融合两种文化,并结合技能方法构建跨文化能力。到了最后的“能手”阶段,学习者能够利用跨文化能力管理国际贸易项目,达到了一个多元文化“领导者”应具有的能力水平要求。 高校国际商务课程是符合市场需要,并急需通过与国际接轨来加强建设的一门学科。对我国高校国际商务课程建设者来说,其挑战在于开发将跨文化能力发展曲线和技能发展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的课程内容,,以使学生的跨文化能力逐步得到提升。在采取这种培训理念时,整个程序中的技能发展培训必须在多元文化的视角下进行。但是在课程整合与统一的现代国际商务教学下,方案的设计有一定的难度。在英国,大部分大学的商校开设的国际贸易专业的一些课程的教科书都已将跨文化教学内容独立成章,其他课程则将文化教育很好的融入各个章节中。在美国,不少商学院开设了“国际贸易文化”课程,如圣路易斯大学开设了“欧洲政治和文化环境”、“拉丁美洲政治和文化环境”、“亚太政治和文化环境”和“管理文化差异”等课程,以期更好的培养学生的跨文化商务能力。 跨文化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 深入到培养学生跨文化能力的具体教学策略,我们可以从人力资源培训项目中汲取经验。下文以Clackworthy的文化能力发展曲线为基础,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培养任务提出具体的教学建议。 从教学的模式来说,我们可将教学分为事实教学、分析教学、实践教学(见表2)。 事实教学 事实教学一般用于学生跨文化能力发展的初级阶段,学生此时往往会对异域文化存在疑问,开始觉察到文化差异的存在,容易会以固有的本国文化来对异域文化想当然。教师在教学中要恰当的介绍不同的文化,并简单介绍相关的文化理论(如:Hofsted的四维理论),使学生在了解大量的有关跨文化知识的同时建构初步的理论框架。具体的实施方法有讲课、提供相关书籍、播放录像、专题讲座等。 分析教学 分析教学是指以对比分析为手段,深入分析理解国际商务实践中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学生对不同的案例加以分析,将理论与实践相融合。较深层次的理解和掌握跨文化商务的技巧。在此阶段,基于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是最有效的。教育者也可以采取课堂语言训练、比较练习、多媒体交互学习等方法来进行教学。 实践教学 实践学习适用于跨文化能力发展的最后阶段。教师以发展学生多元文化能力为目标。教育学生利用已有的跨文化技能构建正确的文化观。初步参与并利用已有的跨文化能力进行商务实践。这一阶段是针对大三大四开始参加商务实践的学生设计的。教学以参于活动的方式为主。可以采用的教学活动方式有:跨国小组活动、文化训练自我诊断、角色扮演、国际工作经验、跨国商务谈判模拟等方法。这一阶段的关键是发展学生的文化元认知能力,在每一项活动前,让学生事先有一个明确的规划:做什么,怎么做,为什么……。事后有反思:做了什么,成功否,学到什么,如何做的更好。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加快了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跨文化素质是跨国界合作的必备素质。任何高校的人才培养都应服务于市场需要。忽略劳动力市场发展趋势的培养模式将导致学生面对挑战无所适从。以上对跨文化能力的内涵界定和发展顺序的分析,以及便于操作的具体教学建议供高校国际经济贸易课程设计者、教材编撰者、一线教育者参考。 国际商务论文:国际商务文化培养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来描述国际商务人员的优秀能力——跨文化能力的内涵:跨文化意识、跨文化商务技巧和跨文化管理能力。并以Clackworthy的跨文化能力发展曲线(CulturalLearningCurve)为蓝本,阐述不同阶段下跨文化能力发展的特点。最后简单介绍事实教学、分析教学和实践教学等的跨文化能力培养教学策略。 关键词:跨文化贸易能力跨文化能力发展曲线跨文化能力培养教学方法本科 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使跨国公司越来越多。新的国际贸易形式的出现,比如战略联盟和国际易货贸易,这意味着企业对具有跨文化管理能力的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跨文化管理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是20世纪末首先在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出现的。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企业跨国经营的日益深入,跨文化领域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了,美国和欧洲一些一流的商学院非常重视培训学生的跨文化能力。中国企业国际化程度总的来说相对较低,对这个课题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跨文化能力对国际贸易的重大意义。 跨文化能力的内涵 在跨文化能力内涵的研究上,跨文化意识、跨文化商务技巧和国际管理能力已成为研究的优秀。 跨文化意识 跨文化意识是指商务人员对文化差异的理解并做出适当反应的一种商务意识。换言之,反映国际贸易者本土文化的价值观的行为标准已不能满足跨国公司发展的需要了。国际化的企业运作中的各个环节,如: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机制、国际营销、交流决策,都需要较高跨文化意识。在文化研究的范畴内,很多研究者提倡将文化差异概念化,以使学习者认识到文化多样性对商务的影响,并为跨文化意识培养奠定基础。 GuyandMattock(1991)提出了地域、宗教和历史是影响文化的三个重要因素。BonvillianandNowlin(1994)则深入的解释了文化差异对个体行为方式的影响。他们指出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个体的交际行为、审美观念、时间观念和个人成就观会有所不同。Hofstede对文化差异的实证研究则在该领域最具影响力。他认为,生活在不同文化下的个体受到态度、价值观、文化差异的巨大影响。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个体从四个维度上互相区别:权力距离;不确定性规避;生活数量与生活质量和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Hoecklin(1994)提出文化意识不仅仅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文化差异的反映,良好地跨文化意识是跨文化贸易组织创造竞争优势的首要条件。 不同民族的文化是影响国际商务活动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起决定性影响。以上有关文化意识的文献回顾旨在为国际商务人才培养者提供一个框架,使他们能更好帮助学生深入、客观的了解和理解文化多样性。应当注意的是,仅仅了解文化差异是不够的。至少,跨文化意识必须转化为跨文化商务技巧才能为商务活动服务。 跨文化商务技巧 对国际商务人才所应具备的商务能力的研究,美国学者Bigelow在此领域的研究具有重大贡献。Bigelow(1994)提出跨文化商务环境下的商务能力应涵盖十个方面:对文化和组织的理解力、适应能力、建立关系能力、系统和多视角的思维能力、态度、敏感性、语言能力、文化影响下的决策能力、外交能力和跨文化能力。Lane与Distefano(1992)在回顾了有关全球国际商务战略管理和国际营销领域中急需解决的人力资源能力问题后,强调了国际商务管理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包括:发展和运用国际商务技巧的能力、管理变化和过渡的能力、在多元文化下进行管理的能力、在各组织结构中设计和运作能力、与人合作的能力、与人沟通的能力和在组织中学习与转移知识的能力。显然,良好的跨文化商务技巧能使商务贸易者有效的参与国际贸易事务。 在跨文化商务交际中,语言、文化、商务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此方面的研究集中揭示了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重要性和培养方式。冯毅(2004)阐释了企业管理中的跨文化沟通。提出从认知层面、价值观层面、语言层面和非语言交际层面构建我国企业跨文化沟通体系的建议。周锰珍(2004)从言语行为、非言语行为、意识形态、价值标准、礼貌策略等方面分析了跨文化经济交际在商务话语系统中的表现、作用和影响,并提出了深入了解对方文化和遵循经济市场的共同规约等建议。 诚然,跨文化商务技巧的发展需要在商务环境中得到磨练,实践经验和大量的在职培训起着很大的作用。但是,高等教育在培养商务人才时,义不容辞要以培养学生跨文化商务技巧为优秀。越来越被首肯的做法是通过跨国合作提供国际商务课程。让学生有机会参加多文化的小组活动,与来自不同文化的同学进行合作与交流。 跨文化管理能力 跨文化管理能力与跨文化商务技巧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强调综观全局的高级管理能力。一个跨国公司跨国投资经营时,他们往往需要融合三种文化:自己国家的文化、目标市场国家的文化、企业的文化。跨文化管理能力在国际化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黄华,2004)。国际管理能力包括:具有国际视野的商务能力、在国际贸易管理中协调不同文化的能力和在国际贸易中有效管理人力资源的能力。合格跨国管理人才应具备:全球化的视野、对地方情况快速做出反应、协同学习、转变和适应、跨文化交际、合作与国外经验等素质(Adler和Bartholomew,1992)。 跨文化贸易能力的发展顺序 在国际商务课程中,有效跨文化素养发展途径要求其培养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能力发展顺序。Clackworthy(Laughton和Ottewill,2000)的跨文化能力发展曲线将跨文化能力发展分为六个阶段(见表1)。 发展的第一阶段被Clackworthy看成为“质疑”或“无知”阶段。他把受训者称为“本地专家”。也就是说,受训者具有较表层的文化差异的认识,而他们行事以本国文化为标准。在“觉察”阶段,学习者逐渐意识到跨文化差异的存在,同时他们也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优势和弱点及存在跨文化技能差距。到了“理解”阶段,学习者开始深入的了解跨文化差异的内涵以及跨文化技能发展的性质和纬度。在“合成”阶段,学习者开始将本土文化和异国文化进行融合,这些“二元文化专家”开始掌握了以技能为基础的跨文化能力。接着学习者自然的过渡到了“选择”阶段,学习者又被称为综合者,能够自如的融合两种文化,并结合技能方法构建跨文化能力。到了最后的“能手”阶段,学习者能够利用跨文化能力管理国际贸易项目,达到了一个多元文化“领导者”应具有的能力水平要求。 高校国际商务课程是符合市场需要,并急需通过与国际接轨来加强建设的一门学科。对我国高校国际商务课程建设者来说,其挑战在于开发将跨文化能力发展曲线和技能发展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的课程内容,,以使学生的跨文化能力逐步得到提升。在采取这种培训理念时,整个程序中的技能发展培训必须在多元文化的视角下进行。但是在课程整合与统一的现代国际商务教学下,方案的设计有一定的难度。在英国,大部分大学的商校开设的国际贸易专业的一些课程的教科书都已将跨文化教学内容独立成章,其他课程则将文化教育很好的融入各个章节中。在美国,不少商学院开设了“国际贸易文化”课程,如圣路易斯大学开设了“欧洲政治和文化环境”、“拉丁美洲政治和文化环境”、“亚太政治和文化环境”和“管理文化差异”等课程,以期更好的培养学生的跨文化商务能力。 跨文化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 深入到培养学生跨文化能力的具体教学策略,我们可以从人力资源培训项目中汲取经验。下文以Clackworthy的文化能力发展曲线为基础,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培养任务提出具体的教学建议。 从教学的模式来说,我们可将教学分为事实教学、分析教学、实践教学(见表2)。 事实教学 事实教学一般用于学生跨文化能力发展的初级阶段,学生此时往往会对异域文化存在疑问,开始觉察到文化差异的存在,容易会以固有的本国文化来对异域文化想当然。教师在教学中要恰当的介绍不同的文化,并简单介绍相关的文化理论(如:Hofsted的四维理论),使学生在了解大量的有关跨文化知识的同时建构初步的理论框架。具体的实施方法有讲课、提供相关书籍、播放录像、专题讲座等。 分析教学 分析教学是指以对比分析为手段,深入分析理解国际商务实践中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学生对不同的案例加以分析,将理论与实践相融合。较深层次的理解和掌握跨文化商务的技巧。在此阶段,基于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是最有效的。教育者也可以采取课堂语言训练、比较练习、多媒体交互学习等方法来进行教学。 实践教学 实践学习适用于跨文化能力发展的最后阶段。教师以发展学生多元文化能力为目标。教育学生利用已有的跨文化技能构建正确的文化观。初步参与并利用已有的跨文化能力进行商务实践。这一阶段是针对大三大四开始参加商务实践的学生设计的。教学以参于活动的方式为主。可以采用的教学活动方式有:跨国小组活动、文化训练自我诊断、角色扮演、国际工作经验、跨国商务谈判模拟等方法。这一阶段的关键是发展学生的文化元认知能力,在每一项活动前,让学生事先有一个明确的规划:做什么,怎么做,为什么……。事后有反思:做了什么,成功否,学到什么,如何做的更好。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加快了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跨文化素质是跨国界合作的必备素质。任何高校的人才培养都应服务于市场需要。忽略劳动力市场发展趋势的培养模式将导致学生面对挑战无所适从。以上对跨文化能力的内涵界定和发展顺序的分析,以及便于操作的具体教学建议供高校国际经济贸易课程设计者、教材编撰者、一线教育者参考。 国际商务论文:国际商务交际原则运用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商务活动中语用礼貌原则的运用,提出熟练得体的运用此项原则,有助于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贸易关系,树立自身的良好商业形象,促进从事国际商务跨文化交际活动的双方相互交往沟通和传递信息,从而获得商务活动的成功。 [关键词]商务活动跨文化交际礼貌原则 在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和世界的联系日益增多,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及贸易不断发展,国际商务往来活动频繁密切,因此社会对从事商务活动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大。如何从事涉外的经济贸易活动,如何在外商经营的企业里占有一席之地,其中,语言差异无疑是商务工作人员所遇到的最大的障碍,而商务英语又是现代外资企业中最为基本的,也是最为重要的交流工具。那么,如何运用自己的语言才能在商务活动中取得成功呢?有时关键也在于我们说话的方式,所以,如何在话语中运用礼貌原则就显得非常重要,甚至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那么如何培养既懂得一定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又能在商务交际活动中熟练得体运用商务语言的人才呢?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语用礼貌原则的知识及运用。 一、国际商务交际的主要形式—语言交际 国际商务谈判是一种交际活动,交际活动则必须通过语言媒介来完成。所以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出色运用语言艺术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商务语言的特点主要在于它的专业化、口语化和较强的针对性、目的性,以及它的实用性和客观性。所以商务语言不只是简单地提高商务人员的外语水平、能力,传授专业外语知识。它更多的是传授一种西方企业管理的基本思想、理念,工作心理,甚至是如何和外国人打交道,如何和他们合作、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因此商务语言在某种程度上是包含在文化概念里的。商务语言强调在掌握提高外语语言运用技能的同时,了解各种商务活动,获取商务信息,提高商务交际技能。但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在使用商务语言时如何注意礼貌原则在不同文化中的运用以达到商务交际的目的,从而取得商务活动的成功。 二、国际商务交际活动中礼貌原则的语用功能体现 1.礼貌语言策略 礼貌是一种语用现象,在交际中通常被用来维护交际双方的面子。礼貌语言是符合礼貌原则而使用的语言,以体现说话人对别人的礼貌行为,如友好,尊重,不伤害别人面子等行为。礼貌原则分为得体准则,慷慨准则,赞誉准则,谦逊准则,一致准则,同情准则。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体现出不同礼貌程度差异。语用理论家认为人们交谈中的言语行为都是一些威胁面子的行为。恰当地对待威胁面子行为,从而尽量地保留交际双方正、负两方面的面子,都需要恰当地运用礼貌和礼貌语言策略。在国际商务谈判中,我们必须正确对待文化习俗的差异性,同时我们也需要相互的文化认同来消除彼此由于文化差异而存在的交流沟通障碍。因此在商务活动的跨文化交际当中,我们必须注意礼貌原则的文化习俗性,努力达成不同文化间的认同才能达到所期望的交际效果,从而达成交际的最终目的。 2.礼貌语言行为 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如何把握语言得体这一礼貌策略,显得十分重要。在国际商务沟通中,必然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以及人们用以判断礼貌标准的差异性,所以在沟通中要求谈判者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文化。而且中西方两种文化有着不同的礼貌评判标准和实现方式。中国文化重视谦逊准则,而西方文化则突出得体准则。谦逊准则要求人们尽量减少对自己的表扬,尽量贬低自己。西方文化则认为接受对方的赞扬可以避免损害对方的面子,因而是礼貌的。因此,西方人对恭维往往表现出高兴与感谢,中国人则大都习惯否认,提倡“谦虚”和“卑己尊人”。因此我们在交流过程中,就礼貌语言表达而言:模糊语言能增加语言表达的灵活性,我们可以运用模糊性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模糊表达对调节双方紧张关系体现对对方的礼貌是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的;适当的称赞对方也是国际商务谈判中保持人际关系融洽的主要形式,既可以缩短双方的心理距离,又可以融洽谈判气氛,有利于达成协议。保持言行举止得体,建立与对方的平等和谐的关系,不能总是以自身利益为中心,不断直言不讳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双方完全是一种“我”对“你”的关系并不利于交际的顺利进行。所以我们也应该认真听取对方的观点,考虑对方的立场,站在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样不仅显示出对对方的尊重,而且也更有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注意语言交际的策略和技巧,充分利用语用礼貌策略是很重要的。因此,在国际商务谈判的过程中,我们应尽可能做到言行举止得体,把握好这些起积极作用的语用策略,我们就可能在国际商务谈判中获得圆满成功。 三、结束语 总之,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要善于运用各种礼貌策略,包括保证对方的正面面子(positiveface)不受威胁的正面礼貌策略(positive-politenessstrategies)和保证对方的负面面子(negativeface)不受威胁的负面礼貌策略(negative-polienessstrategies)。在国际商务沟通中不仅仅要注意如何运用不同的礼貌策略来维护对方的面子,而不伤害到对方的面子恰当地对待面子威胁行为。另外,还要注意在不同的文化沟通中如何得体运用不同的表示礼貌的方式,从而顺利地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礼貌行为在不同的文化中有不同的体现形式,我们只有对不同文化进行深入理解,正确运用礼貌原则才能确保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达到自己的目标,从而获得商务活动的成功。
金融经济全球化探讨:直面经济全球化中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摘要】文章就经济全球化的内涵和特征以及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进行了理性化分析,以期为中国入世的理论探索目标提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际金融业 发展趋势 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呈现出各国经济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趋势,特别是在发生美债、欧债危机的今天,这种全球竞争下的相互救援显得更加重要。由20世纪90 年代以来兴起的经济全球化内容广为人知,中国加入WTO,标志着我国经济将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竞争的大潮。直面经济全球化中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我们对国际经济市场的进一步的洞悉和了解。 一、经济全球化及其内涵 以信息技术为优秀的新兴产业革命形成的一种全球性市场、资本、贸易、技术、金融,信息的相互依存的网络。具体包括企业全球化、资本全球化、贸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技术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高新技术引起的产业革命和冷战后当代世界经济的结构变化是“全球化”的根源。市场理念的扩张是“全球化”的内在动力。新产业革命,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 、市场理念的扩张三者相互作用,相互融合,推进了90年代后的“全球化”进程,新世纪的到来,信息经济与网络经济的结合把经济“全球化”推向了新的发展峰巅。 (一)信息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前提 由于电脑、电话、电视、电传、电子网络技术等信息手段的广泛应用和普及,现代通信成本的持续下降,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技术条件和基础。由于“全球化”以信息全球化为前提,发生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以计算机为中心的信息产业革命)的兴起地域,因此,其与21世纪新提出的世界经济一体化相对有所区别。 (二)企业主体是全球化的基础 在“全球化”的时代,生产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企业把工业化国家的先进技术水平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利的成本结构结合起来,把生产基地建在距离原料产地、销售市场最近、劳动力成本最低、生产力水平最高、基础设施最好、税率最低的地区,使资本增值的产业链延伸空间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并使其得到了全方位改善,以期实现利润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资本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优秀 资本全球化其本意并非指原始积累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从90年代的发达国家“资本外逃”和资本跨国流动,到21世纪发达国家的资本智力化和资本运营。受资本追求最大利润化的本质驱动,为逃避原所在国日益上涨的成本与税负,资本转移和外流现象日益普遍。 二、经济全球化的表征 (一)国际贸易的日趋紧密,将大大促进各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的提高,且进一步加速国际经济格局的分工。近年来,世界经济年均增长受美债,欧债的多米若骨牌效应直接影响着全球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源动力。其表现在:一是科技知识迅猛增长;二是科学技术发展面向未来;三是科技发展综合化;四是科学技术与人文科学相结合。世界贸易总额将超过10万亿美元的同时,技术、技术密集型产品将占主导地位;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平台将逐步成为对外多边贸易的连接方式,从而引起世界贸易格局分布的重大变革。 (二)开展国际互动式直接投资也将有突破性的发展。将在几年内从目前数万亿美元的水平达到几十万亿美元。金砖五国已成为即欧美发达国家之后对外投资的新兴经济体,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比例快速增加。 (三)跨国并购、重组已成为各国对外实施资源重组的重要平台。 (四)后金融时代的到来,为经济全球发展的联动性提供了契机。如从次贷危机引起了美国华尔街风暴,已经演变为全球性的后金融危机时代。这个过程发展似多美若骨牌,规模之大,影响至深可以说是人们始料不及的。总的说,可以划成三个内容:第一是债务危机,借了住房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引起的问题。第二是流动性的危机。这些金融机构由于债务危机导致的一些有关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有一个足够的流动性对付债权人变现的要求。第三是信用危机。就是说,人们对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资金融通活动产生疑虑,形成了波及全球的危机。总而言之,通货紧缩、经济衰退、失业、金融危机等都可能引发成为全球问题。由于中国资本项目仍未完全开放,危机传染的风险受到一定的限制,但震撼国际金融市场的次贷危机以及欧债危机已警钟长鸣,启示愈甚。这也更显示出国际金融在危机传染机制中的新特点。 (五)随着G20会议的召开,气候变暖,保护地球和环境,将更为成为各国关心和重视的重要内容。诸如公海海洋、太空、南北极等处的财富的开发和应用都将引起全世界的关注。 (六)世界经济的大变局是发展中国家提高了自身话语权,国际性经济组织的权威性和职能日益加强。维护全球经济的行为准则将在各国、各集团维护各自利益的斗争中不断得到更正和确定。 三、金融全球化将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优秀内容 庞大的国际资本流动,又使得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巨额资金需求得到缓解。从资金供给来看,未来20年,由于发达国家老龄化的结果,随着金砖五国国际化日益增多的参与,宽松货币政策使资金的供给将相对富裕。1992年全球养老金总资产为 6万亿美元,到1997年已增加到97万亿元(仅共同基金新管理的资产就达4万亿美元),估计到2002年将达到137万亿美元,2012年后增速更快。由于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欧债危机形成的货币宽松政策的影响,各国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回报性的投向目标。资本的全球化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带来引资发展的重大契机,随之也将在创造有利宽松的外商投资的环境中,不断丧失本国、本地区的市场份额。 应该说“全球化”是一个双赢(WIN—WIN)战略,即在加速发展中国家的转轨及国家工业化发展的同时,也为凭借资本和高新技术优势的工业化发达国家带来相应利益回报。但事实上,处于工业化转轨的中国,一方面要抓住历史机遇,另一方面也应为自身争取第二份“双赢”效应,随着美债、欧债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能否使金砖五国与新兴经济体更多地维护全球经济发展的利益,减少后危机时代的诟病,是经济全球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中国入世后,正在重树发展中的自身大国形象,在当前国际竞争环境中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唯一的办法是如何能适应它,按照其市场准入原则,加快增强自身的综合实力。特别是金融服务贸易业的发展和业务拓展。同时将根据世贸组织公平、公正、无歧视性的经济秩序和公正、公开、透明的游戏规则。在亚太经合组织及重视区域经济合作(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组织的框架下,逐步适应和参与经济全球化过渡缓冲的机遇。 金融经济全球化探讨:经济全球化下我国金融风险传导机制及策略探讨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国际环境上的金融风险在我国金融体系内外部传导途径和传导机制的分析,为我国金融体系在开放过程中所应采取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进行设计,从而为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 关键词:金融风险传导 风险防范 经济全球化 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金融市场的边界日趋模糊,世界经济贸易、资金流动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贸易顺逆差的出现和积累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而对于我国来说,随着金融体系的开放性的进一步增大,我国金融体系受到全球经济影响的程度也越来越深。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及最近的欧债危机以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而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分析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国际金融风险传导和应对机制对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经济全球化下我国金融风险传导机制分析 (一)经济全球化下中国金融风险的国内传导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虽然经济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障碍已经减小,但是金融体系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依然存在。在我国金融体系内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对垄断地位使得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为严重,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这种不对称的信息地位会导致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不信任,并且容易诱发委托结构中经常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都会导致金融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的震荡和不稳定波动,从而增加金融系统内的风险。 鉴于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往往存在较为明显的羊群效应并且我国金融市场的参与人员的非理性因素较多,我国的金融市场的服务和产品价格往往会因为一些非理性的扰动而过度偏离商品应有的均衡价格,并且这种偏离存在自增强效应。例如证券市场的大幅下跌会导致股民恐慌性抛售手头股票,增加股市抛压,形成证券市场整体的非理性下行。这种非理性预期导致的金融市场的价格波动性容易因为市场上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的恶化趋势而变得更加趋于非理性,从而陷入恶性循环,给我国金融体系的运营迅速地带来破坏性较大的金融危机。综上,在我国,经济全球化中的金融风险的国内传导机制如图1所示。 (二)经济全球化下中国金融风险的国际传导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所面临的传导自国外的金融风险主要通过汇率机制进行作用。在国外的金融系统发生风险事件或危机时,其内在的风险因子通过汇率制度反映到我国对应的经济部门和经济变量上,并由此阻碍和干扰我国金融体系的科学发展和国家外汇储备的有效管理。因而,为了制定针对商业银行中国金融风险的问题,本文认为具体分析来说,经济全球化环境下我国金融风险的国际传导机制主要有: 心理预期传导机制。在信息技术较为发达的环境下,金融危机在一国产生之后,会首先通过信息的传递来影响他国,尤其是与之存在频繁经贸和金融交易关系的国家的经济预期,从而降低其对经济前景的期望,并引发市场的悲观情绪,而这种悲观情绪往往会反作用在本国的资本市场和相关金融交易市场上,引发的资产价格下跌又会转变为另外一种悲观信号被传导至相关的国家,从而形成一种自加强的恶性循环,导致危机的蔓延和深化。近期欧债危机使得我国经济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大量市场人员对外贸出口形势持悲观预期,而这种悲观预期又会因导致中国市场的经济指标普遍下滑而引起他国对经济复苏的悲观期望。 这种心理预期传导机制除了引发国际间对于经济前景的悲观预期恶性循环以外,在国内市场上也会引发悲观预计的蔓延从而放大金融风险的国际传导效果。由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国的金融市场内部大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对于国际间经济悲观预期的感知能力较强,因而当金融风险和金融悲观预期从国外传导到国内时,这些机构和大型投资者的风险规避活动会引起资本市场价格的悲观变化,而由于羊群效应的存在,市场对于这些悲观操作将会做出较为偏离平衡结果的反应,从而在金融风险从国际间传导到国内传导的过渡中放大这种风险预期,进而深化经济全球化环境中的金融风险因素对国内金融市场和经济运营状况的影响。 资本互动机制。他国金融风险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我国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还通过资本的互动加以传导。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在各个国家之间流动的成本和障碍较低,因而国际上的外汇交易十分频繁。由于在社会主义经济改革逐步深入的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的部分开放性,加上金融体系监管机制的漏洞,大量的游资在各个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间游走的同时也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资本流动以及国际资本的逐利本质,国际游资可以迅速的从其他国家转移到我国内地,也可以由我国内地迅速流出,从而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带来了一些难以控制的影响。 贸易收支机制。由于我国经济属于外向型经济,经济增长的推动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外贸易的发展,当国际上与我国经济贸易往来较为密切的国家发生金融危机时,其需求的减少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经贸的发展,从而冲击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目前人民币汇率弹性的扩大使得我国国际贸易出现了新的变化,他国经济危机的出现会使人民币汇率因为国际贸易的萎缩而出现较大的波动,从而影响我国的对外出口状况,这种风险引致的波动将给我国外向型出口企业的生产带来不必要的波动,从而引起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规划难题,引发库存积压、缺货赶工等生产问题,进而影响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活力,阻碍我国经济的提升和金融风险的应对。 经济全球化下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对策设计 (一)推动全面金融市场改革,逐步实现汇率市场化机制 我国政府应当对金融市场进行深入的改革,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外汇市场上的汇率生成机制,扩大银行间市场的汇率浮动区间,调整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的管理则合格内侧,并改革强制结汇机制。 考虑到市场对于汇率风险的准备过程,国家应当逐步扩大汇率浮动区间,首先允许汇率波动由几个基本点向100-200个基本点改进,从而向市场传递汇率形成机制变化的信息,使市场对汇率风险做好准备,而后视金融市场的表现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其次监管部门可考虑将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头寸下限降低至零头寸,但是禁止为负头寸,从而增加银行在汇市上的自主性。最后我国可考虑适当延长企业的结汇宽限时间,允许企业在经常项目收汇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不结汇,而选择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价格结汇,从而从机制上缓冲国际金融风险对实体企业的冲击。 金融经济全球化探讨:从经济全球化的实质看金融风暴的必然性 经济全球化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正在演进中的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的扩张,金融风暴的深层次原因,仍然是资本对利润贪得无厌的追逐。 经济全球化;实质;金融风暴;根源 一场震惊世界的金融风暴席卷而来,全球正面临着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由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这场源自美国的金融风暴涉及范围之广、冲击力度之强、连锁效应之快都是前所未有的,它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怎么看待当前的金融风暴呢?经济学家给出了许多的答案,我们从当代经济全球化实质这一角度,分析这个问题,也许能把问题看得更清晰、更全面。 一、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经济全球化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当人类尚处于自然经济状态时,在社会经济生活相对封闭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谈论经济全球化的。只有当人类从封建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开拓了世界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过程才得以开始。运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分析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和经济全球化的历程,人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确凿无疑的结论,即经济全球化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并随着资本主义从原始积累到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由个人垄断资本主义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再到跨国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的。 14~15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在欧洲封建国家内部萌芽,在此后的200年间,资产阶级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力不断增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作了长期殊死斗争后,先取得了胜利,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紧接着,资产阶级对内通过立法消灭小土地所有者和对外通过发行公债等方法,实施侵略和殖民,野蛮地掠夺殖民地人民财产,开始其资本原始积累,并逐步具备了资本主义发展的两个必要条件:资本的积聚和大量自由劳动力的存在。在以蒸汽机为标志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后,机器的使用很快就使工厂制代替了手工工场制,机器分工代替了手工分工,资本主义生产力得到迅速增长。与此同时,欧美各国的资产阶级利用他们的宗主权强行将其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纳入资本主义的世界经济体系之中。他们一方面进行国内的社会劳动分工,另一方面向国际扩展形成国际分工。当时的模式就是宗主国是世界的工厂,负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为世界工厂原材料的供应地和商品倾销地。这种世界工厂和世界市场的分工可以说是经济全球化的最早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中叶,科学技术有了新的发展。以电磁理论、近代化学理论等科学理论的建立和电力技术、化学工业和内燃机的诞生为标志的第二次科技革命,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使当时的资本主义生产和贸易有了飞速发展,促使了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在这一时期金融资本和带有垄断性质的大股份公司迅速发展起来,并经历了从早期仅仅是划分销售市场、确定商品产量和规定商品价格,但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性的卡特尔到虽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保持独立性,但丧失商业上独立性的辛迪加直到丧失全部独立性的、仅仅成为合并企业的股东的托拉斯的垄断组织形式的发展,并出现了由金融巨头控制的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相结合的康采恩。这些垄断组织不仅在个别国家,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争夺市场、投资场所和原料产地。这一时期的世界经济特征就是开始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这是经济全球化的第二个阶段。 以电子计算机、原子能和空间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特别是20世纪70~8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经济创世后,一些发达国家开始迈入信息社会。全球信息通讯网络和交通网络的建设,为生产和资本的全球集中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手段。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的优越性,为社会主义国家所认识和采纳,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模式,为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有利通道。科技力量和生产力的推动及市场经济运行模式使资本主义国家垄断发展到了跨国垄断,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生产集中、资本集中已不局限于一个国家的边界,而跨越了国界,并力图超越国家的管制,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生产、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重组,使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是经济全球化的第三阶段,也是经济全球化的现状。 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不是人们主观意志或客观精神的产物,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不管你愿意不愿意都必须融入到这个社会大潮中,否则,就会被社会淘汰。正因为如此,所以,自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等同志都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反复强调,融入世界大潮,抓住机遇。 二、当代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的扩张 从历史长河看,当今正在演进中的经济全球化,是一个低层次的经济全球化,它是以资本扩张、无限度的追逐利润最大化为优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主导;以金融、产业跨国相互融合、相互兼并为形式的经济全球化。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大大膨胀起来的生产能力与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生产产品的迅速增长与国内市场相对狭小的矛盾;大规模的货币市场的积累与国内有利于投资场所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就会酿成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后果,解决这些矛盾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国外转移,寻求世界市场,这就是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的实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资本向乌贼一样把触角伸向了世界的各个角落,把全球的经济变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的非常强大网络,各种经济要素、成分、各个国家经济都是这个网络中的一个网节。但是,资本的本性没有变,资本贪得无厌、永无止境的追逐利润的冲动是永远的,一旦资本扯破了这张网络中的一个网节,全球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作出反应,一场经济危机就降临了。 三、金融风暴究其根源仍是资本对利润贪得无厌的追逐 此次金融风暴追其源头,是美国房地产泡沫的破裂。美国经济长期以来一直在高负债,低储蓄中运行,不但居民大手大脚地借贷消费,而且国家也鼓励大规模借贷和超前消费。近些年来,经济快速发展,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刺激了美国人对房地产消费和投资欲望。美国政府更是推波助澜就此打开了货币闸门,从2001年开始连续十几次下调利率,利率水平从6.5%降至1%的历史最低水平。宽松的货币环境低廉的借贷成本,促使千百万美国民众拥入房地产领域,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银行千方百计向信誉度极低的借贷者推销住房贷款,并在金融创新的旗号下,不断把众多的次贷转换成证券在市场上发售,中介投资机构更是变本加厉,利用先进金融手段,将其打包、分割、组合成形形色色金融产品出售给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日益与实体经济脱节,一旦虚拟经济严重脱离实体经济的支撑,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就犹如空中楼阁,轰然坍塌。为了刺激经济、挽救颓势,小布什政府选择了美元贬值,这样以来大量的美钞就向全世界输送了通货膨胀,同时,美元贬值又引发了石油价值上涨。纽约、伦敦的石油期货价格被快速拉升到最高每桶150美元,石油是经济的血脉,由此引发了世界性的工业品价格的井喷效应。在全球金融,经济密切的依存的今天,欧盟、日本、俄罗斯、中国等立即作出了反应,物价上涨,经济放缓,企业倒闭,人民生活下降。 由此,我们可以得看到,时间过去了100多年,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也作了许多改良,但资本的本性没有变,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仍没有跳出马克思的视野。 金融经济全球化探讨:经济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影响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推动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暴露出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同时,它也开拓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优秀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优秀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高潮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优秀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优秀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优秀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主权,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这一方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每一项修改,关涉世界184个国家的货币金融利益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往往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因而金融立法和改革更贴近市场,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提出了功能监管、并表监管等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尝试和发展了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潜在的影响。 第五,金融全球化开辟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例如,经济和金融的全球化使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跨国经济活动的关联性不断提高,对国际经济法律的协调性要求也就相应提高,从而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和发展创造了新的视角和空间。TRIPs、TRIMs、GATS和FSA等的通过,标志着WTO的管辖范围已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国际技术贸易领域、国际投资领域和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从此,国际金融法的某些问题,既通过WTO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贸易法问题、国际投资法问题相连通;也在WTO制度框架内得以形成、解决和发展。国际金融法与其他国际经济法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和协调关系在法学研究上也有所反映,如我国国际金融法学界知名学者刘丰名教授就据此提出独到的国际金融法之三分研究法,即将国际金融法解构为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和国际投资金融法三个部分,建立起了既能反映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又能解决当今国际资金融通中的复杂问题的新型国际金融法学体系。又如,金融全球化带来金融风险传导的全球化,进而推动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的快速生成。针对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的公法性质和形成机制上的即时性特点,有学者对传统的国际惯例理论(即惯例一般具有私法性和任意性、在形成上具有长期性等)提出质疑并进行突破。上述类似的学术创新一方面源于学者们对晚近国际经济环境之于国际金融法的实际影响和作用的深刻洞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对国际金融法之于晚近国际经济环境的反向影响和作用的认识与评价。 此外,金融全球化下丰富的国际金融实践也为国际金融法研究提供了不竭的源泉,不断开拓着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领域,并促进国际金融研究方法的创新。而对国际金融实践提出的各种金融法问题的诠释、探索和解决,则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理论研究,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研究走向深入,有利于国际金融法学的发展和繁荣。例如,晚近不断上演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金融安全观、经济安全观深入人心,传统的金融发展模式受到挑战,深层次的国际金融法理论问题浮出水面,诸如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如何决定?全球化下国家金融主权的涵义和发展趋势如何?建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何?其原则、内容和步骤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急待学界论证和作答,以为国际金融法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为国家金融开放及法治建设提供方向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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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各国企业间的投资频率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对矿业公司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强。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外资对矿业公司的投资往往受到东道国安全审查的限制,这也削弱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面对矿产资源安全与矿业经济发展的矛盾,本研究通过分析矿业投资中国家安全的内涵,审视矿业投资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在此基础上,论证我国矿业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健全的必要性,然后借鉴美国、加拿大、英国的制度经验,针对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界定矿业安全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机构定位、突出审查探矿权问题、审慎放宽外资准入条件等完善建议,从而促进我国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矿业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能源资源安全 随着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中作用的日益增强,对外投资带来的矿产资源安全问题引起更高的重视。我国是投资大国,也是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面对矿业投资的法律与政策应对影响着国家的国际地位。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为我国外资准入政策和外商投资法律的重要内容,能够有效规避我国的战略性自然资源、核心关键技术、重要基础设施被外国人所控制。应用到矿业领域,此项制度不仅能对矿业投资进行安全审查,还可以作为我国对外投资的对等反制措施使用,以便保证我国的能源矿产安全。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家安全内涵、外资安全审查立法、矿业投资安全等领域。如李建伟提出了包含领导论、总体论、防范论等10方面内容在内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体系[1]。王东光认为,国家安全审查的本质是政治问题,相应的立法也只是政治问题的有限法律化[2]。梁瑞从我国对外投资的视角,分析了我国矿业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从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个层面提出对策建议[3]。可以看出,目前鲜有关于矿业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专门研究。基于此,研究矿业投资视域下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实施,并为我国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矿业投资中国家安全内涵与类型的基础上,论证我国矿业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健全的必要性,并借鉴典型国家相关制度经验,针对我国矿业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进而维护整体的国家安全。 1矿业投资中的国家安全界定与分析 1.1矿业投资中国家安全的概念厘定 “国家安全”是一个广为人知但又充满争议的概念,学者们对它的定义和影响一直存在分歧。从其产生来看,“国家安全”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学者华尔特·李普曼的著作中[4],并逐渐成为一个广泛使用的术语。我国法律将国家安全定义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其他重要利益处于稳定状态,并能够保障持续的安全保障。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家安全的内涵不断扩展,一些领域的安全问题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与传统安全共同形成了总体国家安全,其中投资安全就属于总体国家安全的范畴。比较目前学术界对投资安全概念的理解,发现主流观点包括以下2种:有学者指出,“投资安全”主要是指东道国的国防军事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部门和产业的安全,以及民族工业的安全[5]。也有学者指出,“投资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为敏感产业、敏感技术、敏感设施、敏感信息、敏感区域[6]。结合矿业投资的特殊性,本文对矿业投资中国家安全的概念作出如下解释:国家矿业产业、探采矿技术、矿产品供应等处于持续稳定状态,且该状态在受到威胁时恢复原状的成本远小于带来的经济收益。相应地,矿业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可以分为产业安全、产权安全、产品安全,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对矿业投资中的国家安全进行审视将为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研究基础。 1.2矿业投资中国家安全的审视 1.2.1基于矿业投资的产业安全 产业安全是国家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基石,保障矿业产业安全是我国矿产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目前,产业安全的概念大多以外商的介入及其对行业生存经营的影响。例如,以行业利益损害、行业影响力的减弱、行业竞争力降低等为主要内容,来定义产业安全问题[7]。而对于中国煤炭产业安全问题,刘伟等从煤炭供求关系的平衡与煤炭市场的正当竞争层面出发,对煤炭产业安全进行了界定[8]。在矿业投资中,至少会涉及产业组织结构、产业布局环境和产业政策等维度的问题。从矿业投资的形式上看,矿业产业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矿业主体在国内经营者的基础上增加了或更换为外国经营者(以国籍为划分标准),矿业企业的内部架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都会进行一定的调整,但基于企业安全的考虑,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可以达到控制企业的程度。从矿业布局看,各个国家的矿业布局因各地区的矿产资源禀赋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外国投资者有时会选择经济发展水平高但矿产资源匮乏的沿海地区对矿业技术等进行投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来由自然条件所决定的矿业布局,形成矿产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矿业发展势头良好的局面。同时,矿业投资本身存在很多风险,站在投资国的角度,东道国的产业政策影响着投资者的安全,间接影响着投资国的产业安全。 1.2.2基于矿业投资的产权安全 随着知识产权在矿业领域的不断提升,矿业产权安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从知识产权的创造开始,到实际工作中运用知识产权,再到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对权利进行保护,各个阶段都存在使得知识产权能够发挥其最大作用的状态,以及使得知识产权这种状态持续进行的能力,这种状态和能力被学者称为产权安全[9]。在矿业投资中,往往涉及诸如矿业权、矿产品所有权等多种产权。而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文件中,矿业领域多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投资的领域,对于我国来说,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对矿业投资提出了限制[10],鼓励外商投资矿业的领域多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层面,因此,矿业产权安全多涉及探矿采矿专利技术的安全问题。一方面,要规避外国主体利用投资的名义获取我国矿业的核心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我国探采矿关键技术的流失;另一方面,要避免外国投资者利用探采矿技术对我国矿业公司收取不合理的产权许可和转让费用,通过各种手段侵犯我国企业的正当利益,即由外资所带来的外部风险将会影响矿业权安全。为此,合理地平衡矿业技术安全与企业经济利益是产业安全保障的应有之义。 1.2.3基于矿业投资的产品安全 矿业投资领域的产品安全主要是指矿产品的供应安全。根据资源的稀缺性理论,在矿业投资过程中,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加大,会造成矿产资源的短缺,导致矿产品供应不足,进而危及国家的能源和资源安全。在矿业市场有序运行的前提下,矿产资源的紧缺会造成矿产品价格的上涨,矿产品价格大于价值时,对矿产品的需求会减少,但能源行业对矿产品的需求在短时间内却不会大幅减少。因此,在矿业投资过程中,不仅要对外商投资进行法律保护,还要保障好矿产品供应,维护矿业市场竞争秩序。随着国际秩序的不断变革,各国将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我国在矿业投资领域更应当保障矿产品的充足和稳定,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11]。一方面,要保持矿业基础性、支撑性的产业作用不动摇,积极勘探开发新的矿产资源,确保矿产品供应安全;另一方面,在发展矿业经济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外商投资的保护,避免由于保护不到位削弱外商的投资积极性,从而影响矿产品的有效供应。此外,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将会影响我国减排承诺的实现,与他国合作建立一个合理的碳排放机制,对我国国家安全也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2矿业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实要求 矿业投资的核心对象为矿产资源等资源能源,因此,矿业投资领域的安全审查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的制度体现。从其本质来看,避免本国的矿产资源、探矿采矿技术、矿产品被外国人所控制,是各国实施安全审查的重要原因。而从现实要求来看,在矿业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的建立健全是对外国资本进入本国市场投资的监管,是对本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对等保障与国际资源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 2.1对外国资本矿业投资的监管 在我国国内市场不断开放的情况下,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尤其是在矿业领域的安全审查,势必成为重要的监管工具。就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而言,是对外资进入本国市场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最终作出是否允许进入本国市场的结论,是对外国资本进行的一项监督。从矿业投资来看,主要是国家主管机关对外资是否危及本国战略性、稀缺性矿产资源供应安全,以及矿产资源转化成的电能等能源安全作出判断,从而作出允许、附条件允许或禁止外资进入的决定。因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为一种监管工具,在监管规则的有效构建和监管效能的高度提升方面,保障着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体系不受他国侵犯[12]。 2.2本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对等保障 对等原则通常是国家之间针对某个具体事项相互采取措施的原则,意指一国针对他国采取贸易制裁措施,那么相应地,被制裁的国家也可以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措施来针对该国在该领域的发展,即对采取对等原则的国家公民不适用正常贸易措施,而适用专门的对等措施[13]。在国际矿业投资中,各国由于自身的实际情况不同,对“国家安全”内涵的理解与界定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在外资进入他国国内市场,尤其是矿业市场时,受到的待遇也不相同,而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就会受到由于安全审查标准或者范围不同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因而,本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本国建立对等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不仅对本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投资权益是一种保障,还能创造实质对等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国主体对本国的投资。 2.3国际资源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 近年来,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国际资源大市场动荡不安,尤其是国际矿业市场,优质矿山的发现和开发难度不断加大[14]。资源国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危及国家安全的矿业投资作出禁止决定,在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同时,对全球资源市场秩序也起到了维护作用。若没有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作用,各国国内的矿产资源供应将会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加大国际社会对矿产资源的争夺,对国际资源市场秩序造成影响。从制度共建角度出发,国家间相互形成标准相同或类似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国际安全也是一种有效的保障。 3国外矿业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证考察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本质属性是法律性,这是由这一制度的设立目的、应遵循的原则和具备的规范性特征所决定的[15]。基于以上对矿业投资中国家安全的分析,本文以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相关的法律为实例,对其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3.1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安全审查 从最初对外资采取自由开放态度,主张投资自由化,到现在投资自由化为国家安全让步,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由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美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范围从小逐渐扩大的过程,矿业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也包括在其中[16]。现在,美国已经形成相当完备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体系,审视其中的矿业投资内容,不难发现矿业技术安全的考量因素。从矿业投资来看,美国依据1872年《矿业法》严格进行矿业管理,审慎利用外资开采矿产资源。在矿业投资的审查过程中,美国采取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尤其是涉及矿业技术方面的投资时,美国通常会以影响国家安全的名义拒绝或者限制交易,来维护国家矿业技术安全。 3.2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国家安全审查 在矿业投资方面,加拿大采取积极开放的态度,最大程度利用外资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加拿大投资法》。根据加拿大《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指南》规定,涉及包括铝、铬等31种关键矿产控制权的收购交易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加拿大对矿业投资的外国主体进行安全审查,确认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后,才会允许外资进入矿业。在接受外商投资矿业产业后,产业产能、产业竞争力、产业发展环境、产业控制力等是否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从而影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国家基础能源的供应,这些都是加拿大在进行安全审查时着重考虑的因素。 3.3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安全审查 英国外资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改革正在持续推进,制定《国家安全与投资法案》就意味着英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全面改革[17]。从英国改革的路径与效果来看,其在矿业投资领域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矿产品安全,即外商进行矿业投资时,当有危及矿产品供应安全的风险出现时,英国相关主管机构将会作出否决决定。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英国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将作一定的调整,最明显的是将建立一个独立于竞争法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机制并由内阁级高级部长负责[18]。总之,外资的进入是以不危害矿产品供应安全,或者说是以矿产品市场安全为前提的,要全面保证英国国内矿产品的供应充足。 4我国矿业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4.1我国矿业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经历了从部门规章到国家法律的演变历程,现有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总体而言,我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主要包括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救济机制等内容。具体到矿业投资领域,除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和我国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能对外商投资矿业进行相应限制。一般认为,矿业领域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属于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能源和资源”,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进行投资并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需要向主管机构事先申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而外国主体对其它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投资,则需要视具体投资形式、投资数额、投资主体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安全审查。 4.2我国矿业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及原因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施行意味着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其仅搭建了审查机制的框架,实质内容相对比较简略。在矿业投资领域,存在审查范围不明确、审查机构定位不清晰、审查重点不突出、外资准入条件过宽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亟须外国资金投入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保证能源和资源供应安全,而安全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二是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双重需求,使得我国在外资准入限制上逐渐放宽,因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规定就比较宏观;三是我国法律人才的缺乏和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导致与国际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也存在局限性。 4.3我国矿业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 在矿业投资方面,除了进行投资便利化的努力和持续保持投资自由化的态度外,亟须建立完善相关的立法。考虑到立法工作的复杂性,相较于建立矿业投资的专门法律而言,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必要的。在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过程中,完善我国矿业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4方面着手。第一,界定矿业安全审查范围。在我国矿业投资相关法律中,只是规定对“重要能源和资源”进行安全审查,并未划定其范围,即使是负面清单或者产业指导目录中对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方面做出了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审查机构而言,也无法进行明确的规范指引。因此,在审查范围方面,我国应关注矿业投资领域国家利益的维护,适时修改相关立法,以“概括加列举”或“非穷尽列举”方式界定矿业安全审查范围,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第二,明确审查机构定位。现阶段,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主要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这一机构常设在国家发改委,但其本身的性质定位并不明确,与外资司的职能有所交叉。同时,考虑到矿业投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投资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除了在机构改革时明确工作机制办公室的性质定位与工作职能外,还应结合具体情况与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分工合作,合力维护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第三,突出审查探矿权问题。在矿业投资的安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除了应当按照正常程序评估外商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外,还需要突出审查探矿权权利属性、权利主体等因素。例如,外国投资者可否成为探矿权主体,探矿权的权利边界如何划定,外国投资者能否取得探矿权等。在探矿权范围明确的前提下,外商投资矿产资源的勘探工作才有执行依据,进而再明确采矿权的系列问题,才能更精准地进行矿业投资的安全审查工作。第四,审慎放宽外资准入条件[19]。在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的气候危机下,各国开始进行能源绿色转型,推动传统化石能源向新的可再生能源转变。对于矿产资源这样重要的原材料,转型工作也在加速推进,因而对外资的需求也比较高。然而,基于矿产资源的战略意义,即使是能源绿色转型的形势要求,对矿业这样特殊的行业外资市场准入同样需要进行必要限制,审慎放宽准入条件,避免投资自由化的过度实施。 5结论 矿业投资视域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的重大需求。本文在厘清矿业投资领域国家安全概念与类型的基础上,探究矿业投资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健全的必要性,并借鉴美国、加拿大、英国相应的制度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所提出的矿业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在于维护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推动我国国家安全审查体系的完善,为更全面准确地构建国家安全审查体系,还需要科学评估国家安全审查对外资准入所带来的影响和安全审查与投资保护主义的边界。围绕本文所提出的矿业投资领域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在矿业安全审查范围的具化、机构职责的明确、探矿权的范围等方面,仍需开展更为深入的研究,并结合实际验证其可行性。 参考文献 [1]李建伟.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要义阐释[J].政治与法律,2021(10):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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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循环经济论文:生态农业循环经济论文 1生态农业的内涵解读 现代农业主要表现为现代石油农业、现代生态农业等各种不同的模式,因为现代石油农业的发展主要是依赖于巨量化学物质的投入来提升产量与经济收入的,因而也造成了对水资源的极大消耗,甚至导致生态环境出现了恶化,所有也被认为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模式,随之,生态农业这一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模式开始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尽管全球范围内各国关于现代生态农业的名称有所不同,一些国家称之为有机农业,一些国家称之为生物农业或者无公害农业,还有一些国家称之为持续农业等,但是对于其内涵之理解却是一致的。生态农业事实上是应用生态学的原理以及系统科学的方法,将现代科技和传统农业技术加以结合,全面而合理地运用自然资源以实现农业生态、经济、环境等方面效益的有机统一,从而让农业能够走上良性循环之路,所以,它已经逐步成为如今全球农业发展的重要潮流之一。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之间具备了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循环经济理论认为这反映出人类积极寻求和自然界和谐共处之理念。循环经济运用于农业上即为生态农业,所以,生态农业也属于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循环农业之实质在于用环境友好方式来运用自然资源以及环境容量,从而实现我国农业经济活动趋向于生态化,实现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等诸多方面的相互统一。有鉴于此,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之间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两者均要求在农业生产活动之中和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形成良性发展的新机制,以达到节约资源与重复利用能源之目标。 2循环经济条件下生态农业的基本特点 (1)资源化 也就是要以污染排放的最小化为主要目标。应当针对产业链之输出端,即废弃物,以充分提升绿色农业技术的发展水平,也就是要运用对废弃物实施多次的回收、利用与资源闭合式循环,从而实现废弃物排放的最小而。资源化原则是一种输出端的方法,能够将废弃物再一次地转换成为资源,从而减少最终的处理量,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废品回收以及综合利用。为了和资源化的过程保持适应,消费者要提升购买再生产品之意识,从而促进循环经济之实现。 (2)再利用 也就是以废弃物利用的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这一原则属于过程性的方法,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延长产品与服务时间,尽可能地多次或者以多种不同方式来使用物品,从而避免其太早成为垃圾。要致力于发展白色农业,也就是要开发与利用各种微生物资源,从而生产出各类无公害的绿色食品、无污染的饲料和其他能源。 (3)减量化 也就是要用资源投入的最小化为主要目标。这一原则所针对的主要是输入端,目的在于减少进入到生产与消费过程之中的物质与能源流量,对于废弃物之产生,主要是运用预防方式而非末端治理方式加以避免的,能够在最大限度上降低对于各种不可再生资源之耗竭性开采与运用。对于废弃物的产生与排放则应当实施总量控制,在农业上主要是运用好该原则,使用最为科学和灵活的方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3循环经济下发展生态农业的几点思路 (一)大力提升农民群众的农业循环经济意识 当前,循环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并非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经济发展模式,迫切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与引导规范。因为我国农民群众受教育程度整体上较低,对于资源的利用和环保等公共意识显得极为淡薄,所以在向农民群众进行宣传时可向其展示一部分典型示范项目,带领农民群众实地进行参观、考察,并对农民群众实施培训,从而让其更好地了解资源和环境对于农业生产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还应当注重于循环经济发展中经济效益之宣传,运用可预见的经济收益以激发出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从而做到自觉了解循环经济原理,积极参与农业循环经济进程,进而取得理想的经济成效。 (二)立足农业生态环保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 (1)要逐渐增加生态农业建设方面的投入 从而形成支持我国生态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性体系。鉴于生态农业具备了人、财、物力的投入量相当大以及技术含量较高之特点,国际上通常采用投入和补贴等相关支持政策。我国的现代生态农业起步比较晚、层次相对较低、经济效益也比较差、经营较为分散,生态农产品的市场规模也比较小,消费者的认知度相当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地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资金投入、信贷支持、税收减免以及补贴等多个方面实施政策倾斜以及必要扶持,从而更好地拓宽农业投资途径,持续增加对大型农业生态工程以及农业资源保护区之投入。 (2)要建立健全生态农业建设激励体系 要更加积极地倡导与鼓励企业承包与租赁荒地、荒山和荒滩等,开展植树绿化与水土保持等农业领域的综合性开发,切实健全农业生态环境的奖惩机制。 (3)要强化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切实有效地控制各类环境污染的出现。要积极引领农民群众依据当地生态资源环境之实际来发展好生态农业,控制使用化肥与农药等各类化学物质,不断加大有机肥、无毒性的生物肥料的施用力度,从而切实减少因为农业生产而产生的各类污染,并且积极整治水土流失。四是要强化农业领域的标准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出标准化对于生态农业建设所具有的导向性作用。 (三)提升创新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要妥善处理好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之间的关系,明确其职能,加强农村管理工作,做到管理和建设同行,这是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保障。有鉴于此,应当建立健全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之引领机制,有效改进与优化资源在城乡间的有效配置以及重新组合,对各地方政府以及农民群众的行为加以引导,对于环境友好的措施应当进行全力扶持与鼓励。应当建立起政府资金和金融资金之间的相互联动体系,切实形成社会资本引领机制,促进对新农村基础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之投资,并且致力于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要健全完善环境和发展的综合决策办法,各地政府要设置农业生态发展专业机构来健全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并且组织与协调农业生态环境取得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农业技术体系建设以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1)要增加对生态农业技术开发加以支持之力度 不断提升生态农业技术的发展水平。在持续增加国家财政对于生态农业技术投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吸引社会各方资金用在生态农业科技建设与开发上,从而逐步形成和健全投资与收益相互挂钩的新机制,并且形成多元化生态农业科技投入机制,为我国生态农业的技术创新提供相应的技术条件。 (2)要认真汲收传统生态农业技术之精华 切实推动现代生态农业技术的创新步伐。因为我国传统生态农业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间作套种、休耕轮作以及精耕细作等技术与经验,因而对于发展生态农业具备了非常好的继承与借鉴价值。然而,生态农业同样还需要高新农业技术之支持,如今,一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生态工程技术、生物技术、现代信息技术以及遥感技术等均被广泛地应用到生态农业建设之中,从而实现了生态农业的高技术化以及信息化,因而值得我们认真进行学习与借鉴。 (3)要健全完善生态农业技术推广机制 积极培育我国农村生态农业技术服务、咨询以及转让等各类中介机构,全面鼓励与引导建设各种生态农业协会,从而健全完善生态农业领域的科技推广网络,提升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进而为生态农业科技实现成果转化奠定良好基础。 (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说 农村生态农业与循环经济之发展需要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切实保障。但是,目前阶段我国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尚不够健全完善,主要体现为不够系统和灵活,通常是照搬与照抄城市环保立法,在现实之中很难加以执行。相关农村生态农业与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着大量空白,往往只能零星地散见于各类单项法规之中,缺少一部真正具备了统领性与可操作性的高位阶法律。因此,要想发展以循环经济为基础的生态农业,迫切需要以整合当前较为分散的条文或者立法为基础,形成一部以广大农村地位为主要对象,在农村具备了极强可操作性的、系统性的农村领域循环经济法律。在此基础上,环境法当中也要明文规定各级政府一定要把生态农业、循环经济等内容列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从而把生态农业、循环经济之发展状况真正视为判断当地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标准,明确相关监督机构以及人员,保障生态农业在农村地区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进而有效减缓我国农村环境恶化之速度。 4结束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各项方针政策不仅高度关注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消除绝对的贫困,同时又关注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切实解决农村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保障农民群众的健康。这就需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下的生态农业,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的平衡发展,并且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最优化。 作者:杨艳 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论文 一、中原经济区背景下河南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分析 农业推行循环经济是整个社会体系全面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社会的关键环节。没有农业循环经济,就不可能建立整个社会的循环经济,更谈不上建立循环社会。尤其是中原经济区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区的建立,使得河南农业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中原经济区是以河南省为主体,延及周边,支撑中部,东承长三角,西连大关中,南临长江中游经济带,北依京津冀,具有自身特点,优势独特,经济相连,使命相近,客观存在的经济区域。它的建立,使河南在全国区域格局中具有难以替代的枢纽地位。再加上,近两年航空港经济区的设立,更加凸出河南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枢纽地位。因此,把握中原经济区发展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河南地区的交通、人口优势,发展河南省农业循环经济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河南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2013年,河南省委省政府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针对农业农村发展所面临的一些新矛盾、新问题,提出要“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等,十分重视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问题。结合河南地区农业大省的独特优势,目前河南省农业循环经济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一是以南阳西峡、洛阳、郑州中牟为代表的生态农业模式;二是在河南省内普遍存在的以沼气为纽带的能源综合利用产业模式;三是以郸城、荥阳为代表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模式。可以说,全省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在发展中,已经初步探索出了一条适合区域经济发展的特色道路。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河南省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也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诸如农业自然资源利用率低、废弃物资源转化利用水平低、环境污染严重等。综合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原因 农业资源约束加剧。河南耕地总面积1.19亿亩,居全国第4位,但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8公顷,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1/4,且呈递减趋势。农业资源利用效率低。河南是人口大省,人均占有自然资源少,但长期以来,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在大部分地区并未得到明显改变,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质量、低效益的粗放型经营模式仍将长期存在。农业环境污染严重,农业废弃物的惯性露天堆放、生活垃圾的随意丢弃,已经严重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恶化了农村生活环境。同时,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趋势加剧,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使得农村的自然生态系统遭受了严重损害。 (二)社会原因 主要表现为参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因素,即人的因素,也就是农民和政府部门。一方面农民是河南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主力军,他们对生产要素的改进有着极大的主观能动性,而河南省的现状是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农业循环经济”这一新的发展模式他们知之甚少,更谈不上积极参与;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另一个主体,那就是政府部门,片面强调发展的速度,而忽视发展的质量,形式主义和机会主义思想严重,使得农业循环经济迟迟不能形成规模和合力,不能发挥出循环经济的示范效应。 (三)经济原因 一方面资金投入不足。农业循环经济需要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才能逐步显现其综合效益,因此需要有巨大的资金投入来进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新的发展模式实践;另一方面内在经济驱动力不足。按照经济学的假设,人都是“经济人”,因此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每个经济体都是在成本-收益框架下去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是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农业生产的经济价值较低,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工业支撑,河南省农产品大幅增加的同时,却出现了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偏低、农业效益持续下滑的局面。 (四)科技原因 农业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模式,有别于传统的小农经营模式,它实质上是一种低投入、高效率、高循环、高技术的新型农业经济。要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需要有科学的管理和指导,需要将工业加工和农业生产有机结合起来;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要使用更多低害或无害的新工艺、新技术,支持循环系统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研究,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逐步修复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循环能力。而科技因素归根结底是人的因素,循环经济人才的缺乏,使之不能得到有效的推广。一方面随着全国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不断进步,现有的农村人员技术水平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需求,逐步被社会淘汰;另一方面河南农业方面的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加上由于河南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难以留住和吸引人才;另外,随着河南省招商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产业集群化发展得到了提高。2012年年初,河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力争到2015年,河南将形成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集群100个、50亿元以上的集群50个、100亿元以上的集群20个。因此,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所需要的农业技术人才的数量逐步提高,导致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不断缺乏。 三、河南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对策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号召全员参与迫在眉睫 首先,政府作为各项工作的职能管理部分,必须转变发展理念。对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应该从自身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工作过程中要把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来抓,充分发挥指导和推动作用。一要改变传统农业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把循环经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农业生产实践中去;二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培养;三要引导农民树立复核循环经济发展的消费观念,形成农村绿色消费氛围,使农民和农村企业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和环保意识:利用各种媒体,对农业循环经济进行宣传和讲解;加强对农民进行培训,搜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树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其次,作为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主力军的农民,也要加强自身学习教育,克服短期行为;提高生态环保意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树立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理念;不故步自封,在原有农业循环经济形态的基础上,从小农经济走向现代化经济。 (二)政策制度 1、赋予农民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以激励农民对土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法自愿有偿,允许农村以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制等形式进行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尽快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政策投入制度。积极运用贴息、补助等财政杠杆,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多渠道筹集开展农业循环经济所需要的资金,适当安排生态农业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生态建设规划、技术培训、经验交流的补助。综合利用财税、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措施,调节和引导农业投资主体的经营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考核制度。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有效确保此项工程的顺利进行,各级有关部门都要明确分工,不仅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考核机制,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必要的情况下给予奖励。第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也是农业发展和建设农村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切实调整资金的投向和结构,将基础设施建设由城市为主转向更多地支持农村,财政性建设资金要向农村倾斜,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节水灌溉,重视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加强农村生态建设,搞好水库整险加固,加快乡村道路建设,电力和通讯设施建设。 (三)积极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外延,从单向循环向“产业链”或者“产业网”的目标迈进,扩大适用范围,探索农业节本增效的新途径,逐步实现粗放农业向精准农业的转变。 (四)多途径使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为加快土地规模经营步伐,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体制机制,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和对土地的依赖;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创造条件扩大农民在农业之外的就业局到,使农民在农业之外获得比较稳定的就业机会,让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去。 (五)科技层面 结合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多途径筹集资金,加大对发展集约循环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推行农业循环经济的经验和引进先进的优秀技术,在对农民加强素质教育、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义务教育、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加大对院校农林类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减免种植、养殖业专业学生的学费。同时,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技术和技能培训,制定适合农村口味的学习方案和计划,编写通俗易懂的培训教材,把农民最想知道,生产最需要的东西纳入到培训中来,采取机动灵活的培训方式,把课堂系统培训和利用实践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把广大农户培养成有较强市场意识、有较高生产技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者。 作者:李淑红单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可持续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论文 一、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缺陷 我国虽然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在宪法上,并没有明确提出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思想宪法地位的缺失,使得循环经济在我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循环经济已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将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写入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循环经济在我国地位。农业循环经济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部门,也会随着循环经济在宪法中地位的确定,从而得到重视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也会得到一定的法律依据。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立法方面呈现空白状态,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某些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却没有相应的操作程序以及执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农业生产者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样导致法律颁布后无法有效实施,失去应有的意义。 二、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 1.法律是保障农业循环经济实施的重要手段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属于经济基础领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法律规范来源于经济生活,并且服务于经济生活,同时,经济生活的变化也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和变化。农业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法律是保障其顺利实施的基础。通过法律确认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和利益分配,将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引入市场。运用法律机制对农业循环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改正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其良性运行。因为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通过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明确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关系,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标志着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进入了法治化的轨道。然而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定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不利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循环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推动循环经济的法治化进程,而且能够使循环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推动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全面深入发展,缓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压力。农业循环经济本身就是循环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不仅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使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同时也是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3.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需求的发展战略。2002年中共十六大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农业循环经济提倡的是循环发展,通过科技在农业方面的运用,使废弃物得到重复利用,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以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可持续发展关乎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因此,完善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农业方面得到全面的贯彻和发展。这也是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4.突破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途径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进口国以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限制进口的措施。我国农业由于在农产品生产方面生态意识淡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的不完善,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使得我国的农产品在出口时经常遭遇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推广的是清洁生产,发展的是生态农业,在有效改善资源环境状况的同时可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系数和安全指数。为此,我国就必须针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在法律上保证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另外从法律上完善我国农产品生产的环境质量保证,把农业清洁生产等方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和国际标准接轨,进而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对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建议 1.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 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将发展循环经济写入宪法,以体现我国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视。这样为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和制定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农业循环经济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方面,因为循环经济写入宪法,为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完善,必然对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涉及农业、经济、环保、科技、财政等方面。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促进农业循环经济良好的发展,保障农业循环经济持续、高效、稳定的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应是一部系统的农业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的综合性法律。通过其来协调农业发展、经济增长、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明确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具体措施等以及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可以明确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实现农业经济的持续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农业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3.制定和完善与农业循环发展 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仅靠一部《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是远远不够的,对其周边法律的完善,也是保证农业循环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政府的支持也是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政府在收税等方面的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对《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设立和发展离不开其纵向法律的设立,生产、流通、消费都是不可忽视的方面。例如《清节生产促进法》的推动,促使农业清洁生产制度主要包括: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或者避免农业污染物的产生,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在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方面,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检查,既可以防止有害农产品进入市场,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可以促使农产品生产者改善生产经营技术,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进而推动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作者:徐玮晶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推广农业循环经济论文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 农业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在农业资源投入、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农业资源消耗的线性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农业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体系,与传统农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以减量化原则、再使用原则、在循环原则作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减量化原则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农业资源的投入,即减少农业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和能量流量,实现资源利用的减量化;再使用原则就是指在农业生产、消费过程中,最大程度地使用用于生产和包装农产品的机具和容器,实现多次使用和反复使用,防止它们过早成为垃圾;再循环原则就是指对废弃物的再加工处理,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二、积极创新和推广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对策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发展,但是发展模式不多,覆盖面积不大和普及率不高,还没有大范围推广,我们必须下大力气,不断创新和推广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最终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简单来说就是要让农民从中获得经济效益,让社会取得生态效益。加强宣传,就是要广泛而深入地宣传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人和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价值观,使得农业循环经济的理念深入人心;加强培训,就是要对农户进行培训,要让农户真正掌握那些“学得来”“用得上”的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本领,进而激发农民群众推广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快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任何一项工作推广都必须要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支持,要推广农业循环经济,也离不开配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支持,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保证农业循环经济的推广深入、持久,比如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上给予经济奖励措施。 (三)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循环利用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也是对已经开发出来的优良循环经济模式进一步加以改进、推广。科技就是生产力,只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才能真正实现资源“再生”,实现可持续发展,比如现在农村实用最多的“沼气”资源,虽然已经作为循环经济常见、有效模式被大家所接收,但还是可以继续利用科技这个工具,优化、创新相关设备,提高再生能源的利用率。 (四)加大、加强资金扶持力度。推行、推广农业循环经济,除了技术瓶颈外,关键是资金,如果能有专项资金的扶持,确保专款专用,发动和鼓励社会各界人捐资,帮扶农村贫困户进行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改造,积极引导和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充分依靠农户自主投入的主体作用,防止过分依赖政府。 (五)树典范、立标兵,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和推广。虽然经过广泛深入宣传之后,农民对农业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已经有一定的认识了,但这还不够,只是给了大家一个美好的印象,毕竟百闻不如一见,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必须要选择条件较好的镇、村组织开展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试点工作,建设一批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样板示范户和生态示范村,让农民亲眼看到循环经济所带来的好处,通过以点带面,示范辐射作用,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模式很多,关键看哪种模式更适合自己,应该积极探寻符合当地实际,吸收成功模式经验,创立自己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不要追求一个模式,一个标准,比如有些地方以沼气为纽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农民生活用能需要,同时发展农业生产,这样一来,对增加农民售、保护森林资源、节约能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生态平衡产生了作用。 农业循环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是人和自然和谐统一的良药。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让农业循环经济这个主题始终成为最受关注的课题,根据村情、乡情、县情,大力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让农民切实体会到经济模式所带来的巨大实惠,激发大家积极性,大胆创新,以至实现良性循环的美好景象。 作者:刘宇阳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高效农业循环经济论文 一、高效循环农业经济是现代农业追求的目标和发展方向 构建农业循环经济创新机制,逐渐形成成熟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体系是目前的焦点。通过技术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形成多途径、多层次、多产业联动发展与融合发展的高效循环农业经济格局,才能实现高效循环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高效循环农业的实施将引领整个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可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发展高效农业循环经济有利于各产业的融合发展循环农业以产业链延伸为主线,注重农业资源循环利用与能量高效转换,在科学安排系统内部及相关产业间的循环与再利用基础上,实现单程式农业增长模式向“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的综合模式转变。高效农业循环经济在具有现代农业运作高效性特征的基础上,强化了农业资源的节约性,通过优化组合,实现优势充分叠加而产生集成效应和相互叠加融合的放大效应。大力发展高效循环农业对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食品安全和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双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循环不经济是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难题目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资源和环境的双重约束,需要从社会、经济与环境等诸多方面全面考虑、整体推进。循环农业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只注重循环、不注重经济,缺乏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的动力,不少循环农业项目取得较高的生态环保效益,但是不经济。二是内部结构不合理与农业集聚水平偏低,循环农业缺乏先进适用技术,难以构建完整的高效循环农业产业链。三是循环农业产业链上各独立经济主体间存在循环经济目标不一致和行为不协调的矛盾,导致先进技术难以推广,发展高效循环农业的积极性不高。四是农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监督机制缺乏,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经济主体不多,经济利益高于一切。五是高额投入已远远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国家对循环农业支持力度不够特别是资金投入不足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循环农业建设可带来优良空气、干净水源与优美环境,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作为对农业部门的补偿,各地应在财政、金融上对发展循环农业予以大力支持。 (三)应寻求高效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循环农业是一个开放系统,只要关联产业含有不可循环的元素,就能导致农业本身的不循环。大农业循环经济理念基于生态学、系统论、共生论理念,用工业化手段和现代科学技术推动高效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实现循环农业产业链上各独立经济主体间的协同发展。大农业循环不仅是第一产业内部的循环,而且是第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循环,实现各产业间的良性循环和联动发展。各产业有各自的循环,又有相互间的大循环。在发展大农业循环过程中,将会不断破解发展中的难题,不断有所创新,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大农业循环强调运用现代科学新技术,在循环产业链各环节发挥作用,实现环境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物质能量循环利用最优化、环境社会经济危害最小化。 二、应在发展模式上探索新思路、寻求新突破 高效循环农业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领域包括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涉及的行业包括工、农、商等开放式系统。需要从社会、经济与环境等方面综合考量,明确高效循环农业发展目标,构建高效循环农业发展支撑体系和长效机制。 (一)努力探寻有特色的高效循环农业适用模式选择正确、适宜的模式,将使农村在循环经济发展道路上走得更远、更顺畅,为农业循环经济创新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一是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应建立真正意义的种养加生态循环系统示范区,集成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生态种植技术、生态养殖技术、立体种养技术、沼气发电技术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等,构建生态农业产业体系。二是区域大农业循环经济生产模式,寻求区域内部最佳生态、环境、经济效果。区域内多个子系统或多个单元产业群互相融合、协同发展,可形成紧密结合的有机循环整体,实现物质与能量的交换、转化和循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三是工农业复合型模式。这是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循环经济联合体模式,是高效循环农业发展的趋势。主要特点是在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基础上,实现污染排放减量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从而有效缓解经济增长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四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市场化、商品化和规模化模式。农业废弃物利用面临的主要矛盾表面上看是集中在收集储藏和持续均衡需求的矛盾,实质是经济社会效益的矛盾,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经济价值难以实现,重要的是体制机制问题,农业持续发展、农业废弃物利用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基于大农业循环经济理念,应从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系统的大循环中,寻求农工商各产业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实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基于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和多产业融合的集聚作用,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程。 (二)构建高效循环农业发展长效机制发展循环农业存在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矛盾。短期见效慢、成本高、风险大,仅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实现高效循环农业经济发展面临很多难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影响高效循环农业发展的因素越来越多。同时,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高额投入已远远超出农民的承受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政策调控是化解长期效益与短期利益矛盾的重要方法。一是需要扶持及顶层设计,促进高效循环农业的推广。在明确和突出政府对高效循环农业发展主导责任的基础上,强化高效循环农业发展主要由市场化途径解决,以市场化理念认识高效循环农业发展的资源价值,看待其发展前景,以工业化手段推进高效循环农业经济发展,拓宽其开发利用的途径。二是建立促进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等,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在搞好地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明确循环农业的发展方向。通过建立相关保障机制,扶持循环农业经营实体。通过建立循环农业开发专项基金,用经济手段规范农业经营主体行为,激励大力发展循环农业的农户和企业。通过征收环境治理费、生态重建费等措施,促进农业经营主体积极从事高效循环农业开发。 (三)产业集群与园区建设是高效农业循环经济开发的有效载体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实现产业价值链集聚,形成集群效应。园区产业链是一个四维概念,指处于研究、生产、销售、消费各相关生产环节中的不同功能企业或产业,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基于园区供需链、企业链、空间链、价值链四维有机融合构建立体网状链条架构。价值链是引导园区产业链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一环。价值的实现不断引导园区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最终实现园区产业链价值的最大化。一是农业循环经济园区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对农业循环产业发展意义重大。园区中各产业集群形成一种新的空间经济模式,在实现基础设施共享、资源高效利用与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深化产业合作,建立不同产业基于物质流的循环经济联合体,实现资源低成本、规模化和高效率循环利用,在保护农业资源基础上,带动其他产业及商业活动,为经济交流提供重要平台。二是现代循环农业园区与农业产业集群互相促进、协同发展。农业产业集群作为区域性新型生产组织形式,是由政府主导或依托市场形成的。农业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彼此间长期保持合作与竞争关系,基于巨大信息流的充分利用,满足区域内市场需求,推进园区农产品品牌建设,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拓展园区农产品市场空间和农业发展领域,发挥园区产业集群的辐射与带动功能。三是循环农业园区内企业可获得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的双重效益。各经营主体在竞争与合作中获得竞争优势,共同创造效益并促进产业发展,进而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带动产业的整体发展。 三、促进高效循环农业发展的基本思路 发展高效循环农业要以大农业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基于工业化手段和现代科学技术,在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基础上,着力发展区域大农业循环模式,加速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创新。在整体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分阶段推进。通过技术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形成多途径、多层次、多产业联动发展与融合发展的高效循环农业发展新格局,实现高效循环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构建大农业循环产业链,实现产业价值链的顺畅连接发展高效循环农业的关键是构建循环农业产业链的网络体系。针对农业生产规模水平偏低、结构不合理问题,构建完整的高效循环农业产业链。循环农业产业链有别于传统的工业产业链,是一条通过物质循环与产业链延伸和反馈,基于农业生态系统以食物链为基础的特殊产业链。农业循环产业链基于农业产业间融合发展与经济主体空间布局,在高效循环中实现产业链的多次价值增值,促进网络系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业结构日益合理。一是在明确和突出政府对高效循环农业发展主导责任的基础上,强化市场作用,努力完善产业链网络体系动力机制,实现循环农业产业价值链的连接。动力机制包括通过市场发挥作用的内源动力与基于宏观调控的外源动力,两者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循环农业产业链运行及持续运转。二是依靠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在物质流和能量流逐级逐层次流动中获得最大限度利用的基础上,使废弃物再利用,实现循环农业价值链有效连接。循环农业产业链组成结构及网络形式直接受价格变动影响。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刺激各相关产业部门基于纵向主导与横向耦合的方式,通过竞争机制优化产业链资源配置,有效协调循环农业产业链各独立经济主体间存在的循环经济目标不一致和行为不协调的矛盾。 (二)加强区域性循环农业企业共生平台建设,促进高效循环农业发展区域性企业共生平台作为新型管理模式,成为支持高效循环农业发展的重要路径。构建区域性企业共生平台,可为经济主体提供技术支持与信息化综合服务。区域性企业共生平台采用政产学研的组织模式,集成区域内优势资源,构建区域性网络化综合服务平台,为经济主体发展循环农业提供系统、权威、高效的融资支持、技术支持、人才培训、项目规划及论证等。区域性企业共生平台最大的优势就是整合集聚多方资源,在区域范围内经济主体的相互配合基础上,达到辅助区域内经济主体发展的目的。一是政府在区域性企业共生平台建设中应处于主导地位。政府主导是平台建设发展的外驱动力。区域性企业共生平台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据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思路,处理好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的关系,强化和细化政府财力投入与规范化管理的同时,通过政府政策支持和组织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平台建设,加快区域性循环农业企业共生平台建设进程。二是通过企业化与市场化运作,保持平台发展活力和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通过完善平台的制度框架,推动平台规范运作的制度建设,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功能。 (三)建设高效循环农业示范区,推动高效循环农业发展高效循环农业示范区与经济园区类似,是集约化程度较高的一种经济形态,也是推进高效循环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示范区的主要特征是区域代表性强、产业特色突出,对其他区域起示范和引领作用。一是理顺示范区发展思路,促进区域资源高效循环。发展高效循环农业示范区,要立足大农业循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发挥示范园区多种功能,在充分利用园区资源优势和环境优势的基础上,共同组成大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链系统,探索并推广新型循环农业发展模式。二是创新工作做法,在突出特色基础上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强化对示范区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改变因资金不足和政策空缺阻碍运行的状况,努力实现示范区有害污染物的内部循环,形成集聚效应。如,发展高效农作物种植示范区、现代奶牛养殖基地示范区、农村休闲观光示范区、生态果园示范区与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区等,为提高食品保障能力奠定基础,带动周边农户致富,对现代农业发展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培养循环农业人才队伍人力资源在循环农业发展中起主要作用。目前,循环农业适用性人才供给严重不足,掌握循环农业发展规律并能指导日常经济活动的管理者、技术人才与经济主体缺乏。循环农业是一个开放的产业系统,在人才队伍培养上要有新思路、新突破。一是用大农业循环理念研究循环农业人才培养问题,从现代农业及相关融合产业发展的视角探讨高效循环农业人才培养问题。二是研究农民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各经济主体在循环农业发展中承担的职责,重点提升循环农业管理者服务水平和能力,激发科研人员从事循环农业适用技术攻关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保障循环农业技术供给;建立卓有成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激发技术人员从事循环农业技术推广的积极性。三是培育具有新理念、掌握新技能的新型农民。在加强乡村两级新型农民培养网络终端建设基础上,让农民接受实实在在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四是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培养一批具有循环农业理念的企业家。引导企业家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企业的各项投资及经营活动,切实承担在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作者:吴群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农业生产循环经济论文 一、邢台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一)人均耕地数量持续减少、后备资源不足 近年随着台市经济快发展、人口量断增,市化进程快、大工程项目建增,使大量耕地转为居民点企业工矿用地,人占有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土地日益为稀缺资源,其平原地土地备资源有,人地矛盾,为会经济发展瓶颈。 (二)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严重 台市多年平人水资源占有量为220m3,于全人水资源占有量十分之,全省人占有量70%,资源极度缺水。地表水资源先天足,其部平原县水资源重短缺,水资源需求量远超过水资源可用量,用水缺口较大,除别水年份外,大多年份地表水资源量已全部耗用,地水资源维持需水量主水源,造地水重超采,近三年平地水超采量6.77亿m3。台市境内河流为季节性河流,除引黄济津渠(清江)外,其他河流接纳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天径流。2011年监显,境内河流水质除七里河外为劣Ⅴ类,主污染物为化学需量、生化需量、总。 (三)农业生态环境恶化 为高产、人地矛盾,台市农业生产过程中,长期大量使用化肥、农、地等农用化学。2011年,单位面积化肥施用量为564.97kg/公顷,为规定施用量上标准2.5倍;化学农施用量为13.49kg/公顷,其中仅10%能够附着农作物上;地面积达台市耕地总面积15.4%,其中使用量42%残留农田里中。过量施用农用化学,使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土壤中残留,土壤板、构破坏、肥力降,农业生环境恶化。于合理农业耕种、滥砍滥、毁开荒等原因,台市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土地碱化等生环境问,2011年全市有水土流失面积19万公顷,碱地面积4.7万公顷。 (四)资源再利用率低、浪费严重 台市大多民没有意农业废弃物“放错地资源”以及对其进循环用重性,对农业废弃物随意弃,既造环境污染,又资源大浪费[3]。例如:农作物秸秆可作为牲畜饲、沼池原、食用培养等,农大多秸秆被接焚烧处理;畜禽可作为饲、沼池原、等,农对畜禽处理大多露天堆放,如此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 (五)产业链短、经济效益低 农产通过期工,才能较高经济效益。于等因影响,台市农业生产大多保留着传统粗放生产,产外向化积极性高,上农产深工企业规小、量少,深工程度低,渠道窄,大多农产经工只经级简单工就进,产业链短,产附值低,经济效益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对地农产进深次、多元化工,延长产业链,能现农业生产增产增效。 二、邢台市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构建 根台市农业生产特点、资源环境条及生农业发展现状,可构建以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台市农业持续、康发展。 (一)农作物秸秆多级循环利用模式 农作物籽收,剩余秸秆中含有大量营养物质,蕴藏着富能量,通过工处理可现资源化、能源化、饲化、肥化用,减少农中大量焚烧秸秆产生大污染,废为宝。根台市秸秆生产状况和农业生产条,农作物秸秆可经粉碎接田过腹田、用作饲、作为食用进多级循环用。 (二)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模式 主通过定技将畜禽进处理,肥、饲、能源等,减少畜禽随意堆放对环境造污染,现循环用。肥化用主将畜禽接田通过堆沤田,畜禽通过堆沤处理腐熟,仅能杀死病原生物,且含有大量有质和富、碳、钾及量元等营养物质,优质有肥,施用可增土壤肥力,高作物产量和质。饲化用主用发酵畜禽养蚯蚓,中白质、矿物质、维生、糖类和粗脂等通过蚯蚓化统,种酶作用,能分转化易于畜禽用高动物白饲。能源化用主将畜禽作为沼池原,进厌发酵处理,清污染沼能源。 (三)农户庭院循环经济模式 农庭院循环经济指生学、生经济学等本原理指,充分用农前院落、顶及周围闲散土地,以沼为纽带,将庭院种业和养业合起,现庭院物质循环用。农可用猪舍建沼池,猪舍上养鸡,庭院种蔬菜、树,顶种蔬菜、放能热水。鸡掉入猪舍喂猪,猪、人排泄物及生活垃作为沼池原生产沼,沼可供农庭炊事、照明,沼渣喂养蚯蚓,蚯蚓喂鸡,沼渣、沼可作为蔬菜、树肥,水、菜水可用作灌水。此可充分用庭院空间、人地矛盾,决农问,增农收入,善农庭院环境。 (四)种养加结合模式 种养合主用种业优,进农产主食作物深工,工过程中产生脚用于发展养业,养业产生畜禽用种业[4]。建立种养合,使种业、养业、工业联合整体,增产附值,高经济效益,使全市整体优发挥,种、养、业间良性循环。台市中、东部平原区种产品主是小麦、米棉花,下面以米为例说明种养加模关。 (五)林牧粮复合经营模式 台市部以山丘陵为主,由于人为活动频繁,成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环境脆弱。根区际产条件,合主适宜作物,合理模应是林果为主、牧粮为辅,遵循因制宜原,宜林林、宜牧牧、宜粮粮,林果牧粮相促进,合理利用山资源,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多种营,、济协调发展。在比较平缓土上建设本,发展大林种。在山坡水土保持被恢复措,山顶海拔高峭种用材林;山间相对平缓可等高种板栗、等果,下间种牧草进鸡、兔、等牲放养;山缓坡等高种苹果、梨等果,下可间种谷、黄等旱粮作物,沿河沟水源足可间种蔬菜。用材林产材可用来制作板材、纸张;果出果品可接、加工果、罐头、果片等;牧草、、作物产品、间其他物果品加工产果渣可作为牲饲,牲可为林、牧草作物供有肥,资源循环利用。 作者:赵彦红 赵晓红 单位:邢台学院 首都师范大学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循环经济农业经济论文 1、农业循环经济的具体发展模式分析 1.1基塘生态农业循环模式 从根本来讲,基塘生态农业发展的循环模式主要是由陆地的生态系统和淡水生态系统相结合,这种科学的生态系统是基于高效益以及低消耗的前提下,是一种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可利用的模式,也是在农村比较容易实现循环发展和推广的模式之一。原因在于,农村地区拥有丰富的淡水生态系统资源以及陆地生态系统资源,基塘生态农业发展有着良好的基础并且可以做到有效的推广,经济发展又得到提高,可以说整体效果相对满意。 1.2“四位一体”的农业循环模式 四位一体的农业循环模式是首先由辽宁省提出来的,具体是指以沼气为纽带来带动整体生态综合的工程。四位一体模式能够很好的与农业资源循环模式结合起来,这点能够促进农业经济的全方位发展,得到了良好的实践效果,是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典型的代表。由于农村地理优势明显,平原的农林牧符合农业循环经济模式能够最大限度保证资源的合理运用,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更为主要的是,为其他农村地区的农业循环模式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和带头作用。 2、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策略 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策略的提出是切实能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贯彻的方式,所以需要根据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来提出相关的策略,保证农业循环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全面贯彻,进一步提升农业经济发展的效果,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加强农业循环经济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首先要加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宣传和推广的力度,使得农业循环经济的概念深入人心才能够切实的提高农业循环经济的应用效果,强化农业循环经济的主题的作用,在具体的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农民进行大力宣传和大力推广,宣传农业循环经济的优点,让农民切实看到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益处才能够转变农业经济发展的模式,摒弃过去传统的掠夺式的发展模式,推崇现在和谐式的发展模式,将两者进行对比之后才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之前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才能够做到可持续发展,让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得到创新,惠及三农。 2.2强化政府对农业循环经济的引导 其次,政府是强化农业循环经济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成败的关键。政府积极对农业循环经济进行宣传和引导作用才能够保证农业经济发展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够切实的促进农业经济循环发展的新模式。在强化政府对农业循环经济的引导作用过程中,政府不仅仅要对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投入一定的资金,还要多方位的多层次的引导农业经济渐进式的发展,以点带面,建立良好的示范村,做出榜样的作用。这些措施都是能提高农业经济发展质量的具体的措施。 2.3促进绿色环保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在实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中,它的基础是建立在绿色环保的理念,只有拥有绿色环保的理念才能够从内部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生活生产中要不断强调绿色农业的重要性,强调绿色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清洁生产的观念贯彻到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切实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支持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证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质量,同时也满足绿色环保的农业循环经济的实际要求,所以,想要做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要讲绿色,清洁生产的观念灌输到日常的农业生产环境当中。 2.4强化农业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的研究 只有强化农业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的研究才能保证农业循环经济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政府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和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对农业循环经济技术进行深入的研究,更新循环经济的相关技术,并且将新技术推广到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飞速增长的同时也能推广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科学理念。由于对相关技术和研究的更新,能够与时俱进,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农业循环经济的相关问题,并且能够解决问题,改善现在的一些不良发展状况,保证了农业经济发展达到预期目标和相对理想的状态,使得农业经济不仅仅是可持续增长,更要注重农业循环经济的稳定,健康的增长。 3、结论 通过对上文和有关资料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积累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经验才能够切实的提高农业经济发展的质量,对农业经济不断发展和探索的同时,加大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有关宣传的力度,真正站在农民的角度上考虑问题,解决农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相关问题,将环保的,可持续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深入人心,这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优秀,也是解决问题的内因。同时要注重对农业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树立良好的示范作用,提升农业经济的整体发展质量,这样才能够对农业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才能够保证农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发展的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才能更好的贯彻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保证生态环境和人类发展的和谐。 作者:刘靖伟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畜牧业农业循环经济论文 1临泽县以畜牧业为优秀的农业循环经济概况 近年来,临泽县以打造绿洲奶肉牛养殖示范基地和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为主线,以粪污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促进了以畜牧业为优秀的农业循环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临泽县畜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建设符合农业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发展理念,解决了畜牧业发展污染环境的问题,基本形成了农业资源的三段循环利用。第一段是以种植业为基础,为畜牧业提供丰富的农作物籽实和秸秆;第二段以畜牧业为优秀,用饲料饲喂畜禽,生产肉、蛋、奶、毛皮等畜产品和产生粪污;第三段以粪污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用畜禽产生的粪污通过厌氧发酵提取生物质能(沼气)产生生活用能,将厌氧发酵后剩余的沼渣及沼液制成有机肥料,用于生产饲草饲料[3]。自2005年起,临泽县开始发展住宅、畜圈、卫厕、沼气、种植“五位一体”的标准化生态家园。家庭沼气池上连养殖业,下连种植业,形成了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全县已有63个行政村实施了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项目覆盖了全县87%的行政村,累计新建“一池三改”10m3农村户用沼气12476口,全县农村户用沼气累计达到13904口,户用沼气普及率达到42%。农村沼气建设对于调整农村用能结构,满足农村能源供应需求,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减轻农村环境污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循环农业发展有重要作用[4]。随着临泽县畜牧业的发展,临泽县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小区)不断壮大,临泽县雪莲乳品有限公司奶牛养殖场按照能源生态模式建设沼气工程,建成2500m3厌氧罐1座及配套脱硫塔1套、分离设施1套;1000m3贮气柜1座;1400kW沼气发电机组1套;沼液喷施系统1套。年产沼气72万m3,发电108万kW·h,完全满足了本场用电,形成了“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的良性处理系统。通过沼气工程将养殖粪污转化为沼气、沼液、沼渣,沼气用于发电,沼渣用于生产复合有机肥,沼液用于饲草基地、周围农田的浇灌、施肥。养殖场生产沼气实现了能源、种养同步发展,沼气生产使畜禽养殖的废弃物得到充分利用,改善了养殖场的卫生环境条件,为降低有害气体排放和农药、化肥的使用量,促进农业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粪污资源的再利用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临泽县科学规划农业生态循环格局,按照种植业和周边环境的承载量,科学规划畜牧业的布局和规模,大力发展以畜牧业为优秀的农业循环经济,按照畜禽排泄量和外部消纳量相配套的原则,引进甘肃长业集团生物有机肥料项目,对农牧产生废弃物及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再利用。项目投资2.5亿元建设生产线、生活区、种植区、养殖区、物流区、研发中心等工程,该项目建成后,对农牧业产生的废弃物及粪便进行集中处理,解决了畜牧业发展污染环境的问题,将全面推进临泽县农业生态循环经济的产业化经营水平。 2临泽县以畜牧业为优秀的农业循环经济存在的问题 发展以畜牧业为优秀的农业循环经济是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临泽县以畜牧业为优秀的农业循环经济形成了家庭式住宅、畜圈、卫厕、沼气、种植“五位一体”的循环经济,养殖场(小区)“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对畜牧业生产的废弃物及粪便集中进行处理的循环经济3种模式,互相交错在临泽县农业循环经济中,为保护临泽的生态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畜禽养殖方式由分散养殖向规模化养殖发展,劳动力输转力度加大,农民居住向集中化、楼宇化方向发展,以家庭住宅、畜圈、卫厕、沼气、种植“五位一体”的循环经济已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由于资金、规模、综合生产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全县具备发展“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的循环经济能力的养殖场比较少。由于养殖户分户经营,养殖小区更缺乏统一自筹资金、统一运行管理的能力,在大部分养殖场(小区)推行“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的难度较大。对畜牧业产生的废弃物及粪便集中处理的循环经济,克服了家庭式“五位一体”的循环经济和养殖场(小区)循环经济的不足,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废弃物及粪便进行三段循环利用,进行产业化经营,是将来最具前景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应该大力推广和应用。但目前,集中对粪污无害化处理还没形成产业化经营的规模效应,还缺乏将养殖场(小区)与龙头企业甘肃长业集团通过利益关系进行有效联结的机制。 3今后临泽县发展以畜牧业为优秀的农业循环经济的方向 为使畜牧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循环经济,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势头,临泽县应加大宣传和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参与对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的养殖场(小区)在贷款贴息、使用有机肥补贴、染疫死畜禽尸体处理补助等方面财政资金、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巩固以住宅、畜圈、卫厕、沼气、种植“五位一体”的循环经济和养殖场(小区)“饲料加工—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的循环经济。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积极为养殖场(小区)和甘肃长业集团牵线搭桥,大力引导缺乏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小区),委托甘肃长业集团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使养殖场(小区)与甘肃长业集团相互合作,组织协调养殖场(小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达成利益共享联结组合机制,促进以畜牧业为优秀的农业循环经济的产业化经营水平。临泽县发展以畜牧业为优秀的农业循环经济符合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发展理念,解决了畜牧业发展污染环境的问题。今后如何使以畜牧业为优秀的农业循环经济在全县得到全面的推广应用,形成产业化经营的良性农业生态循环经济,还需临泽县人民政府和全县人民凝心聚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把临泽县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畜牧业生产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加工业科学组装到农业生态循环经济的三段循环系统中,形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加工业种植业的良性农业生态循环系统,对资源进行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即3R原则),达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使临泽县以畜牧业为优秀的农业循环经济真正成为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创新型经济发展模式。 作者:李建伟 李如意 单位:甘肃省临泽县畜牧兽医局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农业生态园循环经济论文 现阶段城市快速生长,城市框架越来越大,城市连绵区逐步形成,人们越来越向往自然和生态,农业生态园的出现,不仅带给了都市周边旅游的契机,也保护了区域多样性的发展。循环经济主导型农业生态园是现阶段农业生态园发展的主要方向,同时也是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必然要求。本文主要论述了循环经济理论在农业生态园规划中的设计方法,同时对如何在规划设计中融入循环经济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同时以某市循环经济主导型农业生态园的规划和设计研究为案例,对农业生态园的规划设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1相关概念解析 1.1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其实就是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简称,其主要有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构成,达到物质反复循环流动利用的经济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便是低开采、低排放、高利用,其基本行为准则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而循环经济在我国诸多地区成功应用到了农业生态园中,出现了诸多以循环经济为主导的农业生态园。 1.2农业生态园 所谓农业生态园指的就是以生态园模式来实现对观光原来农业的生产以及布局,其主要是将农业活动、环境保护、自然风光、休闲娱乐、科技示范等多个方面进行有机的融合,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案例分析 2.1研究概况简介 该市研究概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自然环境,该市地形南低北高,西南方向地形平坦,土壤肥沃,气候温暖,四季鲜明,属于暖温带季风气候,年均降水量约在753.2mm之间,一条河流由北向南穿过该市。由此可见,该是自然环境极为适合蔬菜等高效作物的种植。②交通优势情况,该市交通具有明显的优势,有三条国家一级公路贯穿全境,六条省级公路在该市交汇,同时在市中央建设了国际机场,该市在交通上的优势能为现代农业以及农业休闲观光的发展提供巨大推动力。③蔬菜品种优良,该市在发展蔬菜种植,克服了自然条件以及生产障碍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通过改革创新培养出具有高产、抗倒等优势的品种。④该市已基本实现了农业发展机械化、信息化设施化。例如粮油作物的播种、收获以及管理等实现了全程机械化。⑤该市具备了较为先进的栽培技术,在该市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创造了新型的栽培方法达到30多种。图1为该市区土里利用规划图。 2.2该市农业生态园的不足 2.2.1客源渠道较为单一 因为受到旅游产品创意欠缺、产品类型单一、文化性和体验性欠缺、形式传统等因素的影响,该市农业对游客的吸引力不强,很难在短期内提升游客量。除此之外,虽然该市农业生态园区采取了自然生态平衡的管理方式,但是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水平较低,不具备相关的生态知识,其服务质量达不到相关的标准,管理上出现了混乱。 2.2.2前期规划设计存在较大漏洞 循环型农业生态园区的建设主要是对生态示范以及拓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的建设。打开有机农场前期规划设计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循环型生态园区建设的内容,最终导致不能深入发掘生态园区的资源,园区功能分区模糊、产品结构单调、不合理的旅游线路等问题[1]。 3循环经济主导型农业生态园区规划思路 3.1指导思想简析 循环经济主导型农业生态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科学发展观,同时树立了建设高端循环农业生态园的目标。在发展的过程中贯彻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统一规划的发展原则。同时对农业生态园区内的各种资源进行深入的发掘,提升对资源循环利用的效率,将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合理程度内。真正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3.2规划设计中融入循环经济思想 上文中我们对循环经济进行了一定的论述分析,在农业生态园区规划设计之中融入循环经济的思想,真正的实现低开采、低排放、高利用的目的。更进一步而言,在农业生态园区规划设计中融入循环经济思想是农业生态园区建设过程中的最为重要的要求之一,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当代农业生态园区可持续发展的具体需求。3.3规划设计原则简析农业生态园区规划设计原则有以下四个方面:①协调发展原则。②统一规划原则。③因地制宜原则。④产业化发展原则[2]。 4规划设计总体规划以及分区的规划 4.1总体规划 该市农业生态园区总体规划是分为八个区位,并以这八个区为整体规划的优秀,同时建设了两栋规模较大的农业生态体验馆,如图2所示。 4.2分区规划 而在该市农业生态园区的分区规划设计中,其农业生态园区分成了八个区,其主题是特色农产品手工作坊区域、特色养殖示范区域、珍稀绿化苗木种植区域、特色水产养殖区域、特色休闲果品区域、农耕体验区域、植物区域。在此八个区域中,种植了种类多样植物蔬菜等等,例如在植物区便引进无土栽培技术,共种植了1万m2韩国无土植物,建设出规模浩大的无土栽培植物园。而在特色农产品手工作坊区域中,建立了农家乐一条街,在该区域设置了咸菜坊、磨坊、豆腐坊、油坊等,在这条街中出售的商品一般都是从该农业园区中生产的小麦花生黄豆等制作成的,其手法古老,味道纯正。还有在珍稀绿化苗木种植区域中,生产了大量中小苗植株,其主要采用了现代林业苗木繁殖培育技术,培育了大量珍稀苗木,珍稀苗木的培育不仅仅能够成为农业园区的绿色景观,同时也能够为农业生态园区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而在农耕体验区域之中,在都市之中生活到人们可以在其中尽情体验工艺活动、农业活动,从而实现对古老农耕文明的了解。尤其是对于接受现代文明的孩子而言,农耕区域的存在能够使他们了解相关的农业知识,并为他们提供一个较为完善的实践场所。综上而言,该市循环经济主导型农业生态园区的规划和设计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将循环经济主导思想融入到农业生态园规划设计之中,实现了农业生态园多样化、持续化发展的目的,促使其真正成为了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农业生态园。不仅仅带动了该市的经济发展,也成功的为该市树立了良好的发展形象。 5循环经济主导型农业生态园发展需要注意的问题总结 5.1实现协调发展 在循环经济主导型农业生态园区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社会文化之间的协调统一。从本质来讲,农业生态园区开发中的观光旅游经济收入仅仅是农业产业的附加值。更为重要的是保护了生态的发展和提高了科技水平,这就要求管理者具有高水平、高素质。”因此,农业生态园的相关管理者在发展农业生态园区的过程中,必须具备长远的目光,不能过分的追求农业生态园区规模的扩大、经济效益的增长等等。而是在现有基础之上,不去刻意的改变农业生态园区的自然生态。同时必须和乡村的诸多特点进行一定的结合,将农业生产作为农业生态园区发展的基础,构建农业生态的特色,同时融入当地地域文化,以此来达到吸引游客的目的。对环境管理方面必须要得到加强,实现文化、经济、自然环境这三者之间良性循环的协调统一。 5.2完善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 循环经济在我国发展时间并不长,因此有关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对农业生态园区的建设加以引导。总体来说,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此才能真正的促使循环经济的不断发展[3]。 6结语 综合全文来说,循环经济主导型农业生态园区的发展是新型经济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农业生态园区的规划和设计必须将循环经济思想融入其中,才能真正的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农业生态园区。 作者:刘能星 单位: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我国农业循环经济论文 一、循环经济与农业循环经济的概念 循环经济和知识经济是新经济概念的组成部分。循环经济就是指用自然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一产品一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经济。这种经济模式下人们不顾环境保护和资源的消耗,追求经济在数量上的增长。最终导致了自然资源的短缺和环境污染的后果。循环经济则倡导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去发展经济,形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废弃物。农业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的体现,在农业生产中利用清洁生产,减少资源的使用和废弃物的排放,使资源达到高效循环利用,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了生态效益。农业循环经济遵循“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广东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分析 1.现代基塘、渔农综合经营模式 ①现代基塘、渔农综合经营模式特征及作用。现代基塘、渔农综合经营模式是在传统桑基鱼塘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大量引入现代化农业科技,结合农业信息网络的运用,建立农业化标准体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在满足市场需求基础上,在鱼塘周围种上花卉、蔬菜、水果等,是多种形式农业的结合。将果蔬渣养鱼,既节省成本,又给鱼塘增加肥料。使用现代化农业的作业方式,大大完善传统桑基鱼塘模式的不足,可以开发更加生态的农业,减少农业能耗。这种模式在保障农田、基塘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又能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②现代基塘、渔农综合经营模式应用———中山市。中山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处于珠江出海口,地形为冲积平原为主。水资源丰富,属丰水地区,而且光照充足,动植物资源富足,农业发展水平也相对比较高。2013年中山市的农业总产值达到111.77亿元,增长2.2%。中山市省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就是这一模式的集中体现,该示范区位于中山市古镇,总面积达47.8k㎡,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业机械化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基塘标准化建设和村镇建设。在采取现代基塘、渔农综合经营模式后,中山市农业总产值保持稳定增长,使其较少受到耕地面积减少带来的负面影响。 2.生态旅游农业模式 ①生态旅游农业模式特征。生态农业旅游是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上,灵活地加上生态旅游观光功能交叉性产业。利用农业资源的优势来带动特色产业,使得更加多的农业发展不仅仅局限于农业生产,而是向多方面发展,也可以让整天沉浸在车水马龙的都市人能走进大自然,了解与学习我们最基础的产业———农业的发展,这也可以称为“都市农业”。这种模式既为农民创收,又为逐步缩小城市与农村差异做出巨大贡献。②生态旅游农业模式应用———从化市大丘园农场。广州市内的土地资源非常紧张,第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占广东省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而难得的都市农业,具有其生态价值和旅游价值,对于广东省生态旅游发挥重要作用,也是都市人远离喧嚣的城市的一大好去处。广州从化市大丘园农场已经建立了十多年的有机休闲农庄,主要生产火龙果为主,是广州最大的火龙果种植基地。农庄坚持保护生态的原则,保护原始生态环境,不使用农业化肥。在农场内随处可以见到大群鸡鸭在田垄上啄食青草,为火龙果园除草,而鸡、鸭、鹅等粪便又可以作为有机肥料给火龙果生长提供养分,不用施用任何化肥。蜗牛是火龙果最大的天敌,鸭又是蜗牛的天敌,所以园中的鸭利用敏锐的嘴在泥土中寻找蜗牛作为大餐,既饱尝大餐又可以除去害虫。在火龙果生长期间,园中有不同大小批的饲养鸡、鸭、鹅来为火龙果除草除虫。如此吸引人的风光招了不少前来体验农家生活的都市人,这不仅仅是一种对生态农业的体验,也是对蓬勃发展的生态农业学习与支持。 3.山区立体生态模式 ①山区立体生态模式特征及作用。广东省的地形主要是低山丘陵,为了更加好地发展当地的农业,并且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不少山区地区农民因地制宜,根据山区的水热光情况,种植不同的农作物和养殖不同的牲畜。山区立体生态模式因此而产生,主要是在山体比较高的地方种树木,山腰种果树和草,并放羊和牛等,牲畜的粪便又成为果树的肥料。在山脚种植玉米等农作物,结合养鱼,形成一个简单生物圈物质的循环利用,不仅仅更好地发展当地的农业多样化,也促进了生态保护和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②山区立体生态模式应用———罗定市。罗定市位于广东省西部,土地大部分都是盆地、丘陵地,降水与日照时间充足。优越的自然地理环境造就了罗定市山区发展立体生态经营模式,而且罗定有多个旅游区,可以充分利用良好的旅游环境发展山区立体生态经营农业。罗定市在山区农业发展方面,根据当地的山区的地理环境来发展经济林、果园,还有与农、牧、渔业相结合,形成以“山顶造林种树、山腰种竹种果、山脚养禽放牧、山坑筑塘养鱼”的立体生态经营模式,形成良好的经济生态循环系统。良好的山区立体生态农业经营模式,使得2012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996元,增长12.2%。同时给当地带来了丰硕的经济效益,促使财政、税收收入增长加快,2012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累计完成6.66亿元,增长27.3%,完成年计划104.3%。 4.科技创新示范带动模式———广东省农科院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是广东省农业技术研发、引进与示范的直属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在广东农业科学技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自主研发创新的模式示范,带动广东省农业的发展,与本省的农村建设密切相连。省农科院注重农业科技的创新与推广,特别是在水稻、蔬菜、家禽等方面有突出的成就,成功为省内农民的解决了不少的农业问题,推广农业科技,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产率,提高收入。例如在原始创新的基础上,集成创新了水稻“关键技术成果群”、畜牧“关键技术成果群”、蔬菜“关键技术成果群”、果树“关键技术成果群”、经作“关键技术成果群”、加工“关键技术成果群”六大关键技术集成群。在省内建设多个现代化农业科技试点和技术研发区,以科技基地示范实验点的方式来进行推广新品种、新科技、新产品等,来增加农业效率和产量,达到一个较高的农业效果,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一方面,通过科技创新,广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率超过80%,在省内农业科研单位名列前茅;另一方面,研制高效、无公害的农药、肥料以及推广无公害果蔬种植,使得农业生产的污染较以前大大减少,在经济效益增加的同时也确保了生态效益。 三、广东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对策及建议 1.建立系统的农业循环经济推广体制 对基层群众进行各种全面而细致的技术讲解,实行多层次的技术推广,对效益好的循环经济企业进行奖励。同时加强对人才的培养,鼓励大学生到农村进行调研来了解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利用高水平科技平台,加强学科团队和创新科研团队建设,特别是高技术人才的培养,促进我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进一步发展。 2.大力推动农业相关技术的发明和创新 广东省要重点组织研发新的有重大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技术、清洁技术、替代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等,加快科技进步,提高各种适合农业循环经济的技术发明与创造。技术创新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决定性因素,没有技术创新的支撑,发展循环经济将成为“空中楼阁”,行业要想生存发展,必须鼓励技术创新。 3.制定相应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 目前,除了认真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已有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加快循环经济立法,使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有法可依。以农业循环经济更好、更清洁、更高效等条件为原则。制定相应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使得今后农业循环经济观念深入老百姓的心中。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建立规范的市场规则和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农业循环经济的正常开展;完善市场管理,建立职责分明的社会参与机制,加强对食品的质量监督,明确责任追溯;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保证农产品价格的稳定,提高循环农业效益;开发更多有效的流通渠道,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克服流通不畅对农业循环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风险。 四、结语 在环境日益恶劣,资源日益紧缺的大背景下,农业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就要求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改变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建立现代农业循环经济,实现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经济模式。 作者:王业雯冯敏华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浅谈重塑农业循环经济应重视制度建设 论文关键词:农业循环经济 生态农业 法律制度建设 论文摘要:我国农业循环经济链务的断裂是由于制度建设的缺失重塑农业循环经济,制度建设是根拳因此,只有进行制度建设.才能为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最终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 “循环经济”一词是在全球人口剧增、资源枯竭、环境恶化和生态蜕变的严峻形势下,人类重新认识自然、尊重客观规律、探索经济规律的产物。它首先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循环经济是一种把经济与环境保护融为一体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按照生态规律改造经济社会运行的方式。它倡导的是一种物质不断循环再生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即“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3r原则和减少废弃物的经济活动为行为准则,从根本上解决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农业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在农业资源投.人—农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中,自然资源投人品都能在不断进行的循环中得到最充分、最合理的利用,从而使农业产业链活动对自然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它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因此,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建设融为一体,是一种可持续农业生态发展模式,是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 二、我国农业经济面临的现实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用仅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但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多,也不可避免地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加上长期以来对农业采取掠夺性经营的发展模式,其实质是一种“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农业发展模式。在此种经济行为中,人们以农副产品在数量上的高速增长为驱动力,无计划、无节制、高强度地将农业资源过度掠夺开发。同时,采用粗放型、低利用工艺生产,不仅产生了大量污染物,而且排放到自然环境中,这种农业生产模式产生的危害和问题日益严重。 1.资源耗竭。我国耕地仅占国土总面积的13.8% ,人均耕地为1.5亩,不足世界人均面积的1/3,每年耕地面积还在以700万亩左右的速度递减。1953--2008年,我国耕地减少了2000亿万亩,耕地数量已逼近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同时,耕地的质量也呈下降趋势。全国耕地有机质含量已降到1%,明显低于欧美国家的2.5%--4%;耕地持有水量低于世界年均水平30%左右,人均占有水量是世界人均水平的1/4,农业用水的有效利用率只有40%,而且水资源分布不均,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和人均森林面积分别仅占世界的4% ,1 /3--1/2和1/7;草地资源退化,绿色屏障功能削弱,人均占有草地量仅为4.8亩,约为世界人均水平的30%,有13亿亩草地退化,30亿亩草地处于风沙的威胁之中,每年还在以1500万亩的退化速度增长。 2.环境恶化。水土流失面积共达55亿亩.占国土总面积的38%,流失的土壤超过50亿吨,流失肥料约5000万吨,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大国之一;土地荒漠化面积达到23亿亩,而且每年仍在以2400万亩的速度递增,即一年荒漠化一个中等县,已成为名符其实的荒漠化大国;遭受“三废”污染的农田急剧增多,由此而导致每年粮食减产1000亿公斤以上;环境污染加重,由于co和so2在大气中的浓度增加,全国每年受酸雨危害的农田达3990万亩,直接经济损失达20亿元;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导致农田生态平衡失调,土壤生产能力和农产品质量下降。 3.农产品质量低劣由于农业环境的污染和农业生态系统的退化.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农产品的质量与人类的健康密切相关。品质低劣的农产品不仅威胁到人类的健康.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不合理使用农药而导致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农产品特别是蔬菜类中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允许标准的1—3倍。由于氮肥施用过量.化肥有效利用率只有30%。部分农产品巾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含量超过国家允许标准,农产品污染严重.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度也随之降低。 三、制度建设是重塑农业循环经济的根本保证 1制度建设的缺失是导致农业循环经济链条断裂的症结所在我国传统农业基本上是一种符合循环经济理论的生产模式,.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大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得到消化.如秸秆被用做肥料、饲料及燃料.产生的畜禽粪便被用做肥料,少有固体废弃物排放尽管我国循环经济在理念和实践上是先进的,但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过程中.在体制和技术上却落后了.传统生态农业技术正在萎缩。由此使我国农村发展偏离了循环农业的轨道.形成了高投入、低产出和高污染的农业发展路径,大量原本是宝贵资源的农业废弃物反过来成为农村的主要污染源.导致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不断恶化,间接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使农业、农村无法可持续发展。 据《2007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资料显示,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有机肥占肥料养分投入总量的90%以上.1980年为47.1%,2000年为30.6%,2006年已降到25%。农业废弃物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有机肥施用比例不断下降.化肥用量迅速上升。我国以占世界9%的耕地用掉了占世界近30%的化肥这给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现实问题。 这些问题的产生表,对我国农村变革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矛盾我们缺乏应对措施。当农村经营规模缩小、专业化生产加强、青壮年劳动力减少、劳动力价值提高以后.有关农业废弃物的有机肥加工利用技术、政策和相关的法律规范却没有与之相适应地发生变化.致使其利用受到影响,农业循环经济的链条也就随之断裂了。 2008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之一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培育以非粮油作物为原料的生物质产业.推进农林副产品和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加强对农村工业、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行政领域的强制性规范问题。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是规制工业污染.针对农业循环经济规制.第23条规定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第24条规定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先发展生态农业第34条规定利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发展生物能源第35条规定发展生态林业这些规定除第23条属强制性规范外.其他都是指导性的,笼统而不具体,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因此.在立法、司法系统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仍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而且最大的问题是立法的理念并未达到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程度。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不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强化农业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仅在行政系统提升国家意志.其力度是有限的。 2制度建设对重塑农业循环经济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循环经济是生态保护型经济.重塑农业循环经济.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要用循环经济的运作规律来防治农业点源和面源污染。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不合理的农药及化肥施用、畜禽粪便排放、农田废弃物处置等,造成农业系统中水体——土壤——生物——大气立体交叉污染有研究表明.我国每年因过量、不合理施肥造成1000多万吨的氮流失到农田之外.污染地下水.使湖泊、河流和浅海水域生态系统富营养化。导致水藻生长过盛,水体缺氧,水生生物死亡:同时,施用的氮肥中有很多以温室气体氧化亚氮形式逸失到空气里。二是要以农业循环经济引导传统农业向工业型大农业发展.引导资源耗费型农业向资源循环利用型农业转化。农业生产是人类有意识地干预自然生产的过程只有将循环经济理论引入农业领域来组织引导并协调农业生产.或者将农业作为一个工程.借鉴、运用工程项目论证、立项、设计、施工和评估等办法.通过对资源的再使用和再循环利用来促使污染或废弃物减量化.才能达到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容的理想状态。 基本前提是农业循环经济制度建设所要规范的行为和内容.但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它是决定经济社会经济效益的最重要因素.也决定着人的行为。优越的制度可以不断激发经济主体的创造性,挖掘其创新的潜能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突破就不会产生,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制度高于技术.制度建设高于技术设计。 制度建没对农村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至关重要我围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一个整体性问题.与一直强调经济增长速度有关现在.相关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过度刺激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会产生包括环境问题在内的不利后果.所以.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弱化了速度要求而增加了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关注.这说明通过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来解决环境经济问题,虽然地方政府有很大的作为.但主要取决于制度建设和政府决策国家是经济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实施者,因此.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要从制度建设做起“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首先是在国家层面制度建设上提出的命题 制度建设对农产品质量的有效监管是可靠保证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具体过程发生在基层.但监管的权力来自于国家的法律授权。目前,农产品质量管理上“无法可依”和“执法不严”是同时存在的.执法不严也与法律制度规定有漏洞相关因为在许多环保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比较轻.处罚程序漫长.这不仅对严格执法是先天不足。而且与相关制度设计有密切关系。 制度建设对农村经济实施生态管理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以制度和政策引导农村循环经济发展.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可图.使农民对环境保护得到更多的效益.可以引导循环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例如:利用价格、税收、信贷等手段调节或影响农民的行为,以实现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指导农民制订和实施清洁生产计划.无偿为农民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方面的信息通过建立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制度.使激励和惩罚制度并重,引导农民自愿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生态管理。 市场制度建设对重塑农村循环经济是重要的目标取向要推进农村循环经济发展.必须运用循环经济理念.构建现代农业经营新观念,按照农业经营现代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要求.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实现农业市场化经营.科技创新是动力.而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能够促进竞争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竞争又是科技创新的原动力。因此,要加快农村科技创新的市场体系建设.其中包括科技创新成果转让市场、科技创新服务市场、科技信息交流市场等,使那些农村循环经济技术尽快进入市场,用制度规范市场.使之成为推进农村循环经济的重要力量。 制度建设对农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石作用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是一种非绿色的经济核算制度.它没有扣除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这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既不相适应.也制约着循环经济的发展世界银行为此推出了绿色gdp困民经济核算体系.即edp它是在现行的gdp中对环境资源进行绿色核算.从中扣除环境成本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费用.同时考虑外部影响.包括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以此来衡量扣除自然资源损失后的真正的国民财富绿色gdp的推出具有重大意义,它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在内的一系列经济指标.可避免人们对经济形势的盲目乐观,时刻给人们敲响警钟,、对我国而青,也可以促使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gdp的高增长。因此.我国加快推进绿色经济核算制度建设,尽快在全国范围内付诸实施.更有利于推动农村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最终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浅谈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研究 [论文关键词] 农业 循环 经济 意义 模式 [论文摘要] 在 社会 主义 新 农村 进程中,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探索我国变革传统的农业经济增长与发展模式,是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文章主要概述了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列举了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文章最后提出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几点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 历史 任务,同时也明确指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 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 管理 民主 ”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应以循环经济来探索我国变革传统的农业经济增长与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农业的发展道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1]所以,研究如何把循环经济的理念应用于新农村建设中去便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认识农业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recycling economy)一词,是由美国 经济学 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主要指在人、自然环境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从直观上来讲,循环经济就是把上一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料变为下一生产过程的原料(生产要素),使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生产过程实现环状式的有机组合,变成几乎无废料的生产。这是一种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最大限度地提升资源利用率的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传统经济运行方式是一种由“资源产品废弃物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它是建立在资源、环境无偿供给和保障的前提下,依靠高强度地开采和低效率地消耗自然资源,同时持续不断地排放废弃物,破坏生态环境,来达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即呈现出“高开采、高投入、低利用和高排放”的(“三高一低”)特征, 这意味着创造的财富越多,消耗的资源就越多,产生的废弃物也就越多,不仅制约了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给人类带来深重的灾难,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循环经济倡导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理念和模式,旨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讲求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减少资源的投入,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对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体现回收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达到废弃物的资源化;对不能循环再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不对环境产生污染。用“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产品”的环状反馈式循环理念重构经济运行过程,其表现为“两低两高”,即低消耗、低污染、高利用率和高循环率,使物质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经济发展模式。 农业循环经济是把循环经济理论和技术方法应用于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过程和产品周期中,可持续利用农业资源,并能减少资源的投入及废物的产生和排放,最终实现农业经济效益、农业生态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农业循环经济可以科学地安排不同生物质在系统内部的循环、利用或再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农业环境条件,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得到更多更好的产品。 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积极意义 1.提高资源利用率,节约社会资源 农业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自然环境直接参与农业生产过程。农业生产者如果只追求效益而并不考虑环境代价,就会致使一些有机物资源不能充分开发利用。农业循环经济的本质就是以生物链之间的作用来循环利用各种资源,所以就能做到资源的充分利用。 重庆市万州区探索了三种循环 经济 的模式:牛(羊、猪)—沼—果—林模式、畜—沼—稻—果—鱼—加工模式、畜—沼—稻—鱼—桑—蚕—纺模式,以林果业和畜牧业为基础、沼气为纽带、种植业为重点,从而提高了 农业 资源的利用率,节约了大量 社会 资源,符合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目标,达到生态与经济两个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生态三者效益的和谐统一。 2.增加农民收入,扩大 农村 就业,缩小城乡差距 农业循环经济的优秀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有利于农业生产从粗放增长向集约增长转变,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不仅强调资源的节约利用,同时还注重资源的重复利用和资源的再生,并为降低农业 成本 、提高农业效率提供了新模式,将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从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要求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形成一个良性运转的“产业链”或“产业网”。这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人才资源配置效率,增加了农民就业机会。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还扩大了劳动密集型的园艺、畜牧、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的规模,可以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 江苏省姜堰市河横村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模式,形成了以农畜产品加工为优秀、实现种植业、养殖业、加 工业 相配套的循环产业链,基本实现村域内资源的循环利用。2003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11145元,农民增收305万元。通过产业化经营,共带动农户5 615多户, 机械 化的使用及龙头企业生产需求,促使全村887位农民进入企业工作,人均每年在企业工作的直接收入达9 600元,既扩大了农民的就业机会,也大大提高了农民经济收入,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3.保护农村 环境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目前, 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已经严重危害到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民的身体健康严重受损,严重影响到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农村居民不能充分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繁荣成果,城乡差别不断扩大,社会不公平进一步加深,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此,中央提出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北京郊区留民营村发展以大型沼气工程为优秀的农业循环经济,将鸡粪便转化成为沼气,使全村炊事用能不再依赖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还可将剩余的沼气用于发电,为养鸡场提供 电力 能源。同时,沼渣和沼液是种植业的有机肥,能改善土壤结构,其有效施用使全村土壤有机质含量从上世纪80年代的0.9%提高到目前的2.7%,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化肥和农 药 污染问题。通过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既节省了农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又减少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三、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建议 在农村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全新的农业生产模式,需要一定资金的投入和技术支持,而农民观念相对保守, 投资 意识不强,投资实力有限,这些客观存在的因素加大了在农村发展循环经济的难度,其任务艰巨,所以,政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以扫除障碍,以推广农业循环经济。 1.加强宣传 教育 , 树立示范典型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循环经济知识,,让农民更多的学习了解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改变农民的思想观念,不断将循环经济的理念引入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中,切实提高公众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和紧迫感。同时,要建立典型示范工程,认真 总结 典型经验,加以推广,以发动、带动更多的农民发展循环经济,也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和借鉴。湖南农村在推广沼气建设的初期,在政府给与补助的情况下,修建家庭沼气池的农户还是寥寥无几,经过村干部的走访和宣传,以及在第一批使用沼气的农户效益示 2.依靠科技,加强 农业 循环 经济 技术开发 科学技术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主要包括用于消除污染的 环境 工程技术,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化技术和生产过程的无废、少废及生产绿色产品的清洁生产技术等,关键是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尽可能把环境污染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通过产学研结合,组织一批关键技术攻关,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如 农村 垃圾多为有机物,任意堆放或弃置会造成难以控制的污染,收集并加以科学发酵处理,不仅可获得沼气,以补充或代替其他昂贵能源,还可以获得优质的有机肥料,进一步减少化肥的使用量,生产绿色食物。加大对农业循环经济相关科技创新与开发,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产品加 工业 ,以及新兴的 旅游 业、服务业等各个领域,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和替代、能量梯级利用,绿色再制造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利用生态良性循环的原理连成生态链或生态圈。 3.完善政府政策,以保障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除了在 法律 法规中体现出对循环经济的扶持外,应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以保障其顺利发展。制定有利的投 融资 政策: 税收 政策 方面,对企业用于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等的专用设备 投资 给予抵免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循环经济专项投资机构和商业 银行 可在税收减免与优惠上采取相应措施,从企业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方面推动循环经济投融资体系发展。 财政 支出政策方面,用政府贴息等手段,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以及支持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 教育 。 金融 政策方面,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循环经济相关贷款业务,完善农村金融信贷服务,对允许增添农业循环设备的农业企业或农户享受技术更新贴息贷款优惠政策,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对生态农业或其他生态项目的用地政策上,要在征地、审批和投资环境方面给予倾斜。只有政府帮助农户扫除障,解除后顾之忧,农民才能安心地发展农业生产、推广循环经济。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淮安市农业循环经济现状分析及其模式选择 摘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淮安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本文针对淮安市农业循环经济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其选择模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淮安 农业循环经济 模式 1. 绪论 在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现代农业建设,需要加快发展循环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途径,通过尽可能减少废弃物排放,并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保持资源环境的永续利用。 在农业生态系统中建立物质循环的多级利用体系,使废弃物在生产过程中得到再次或多次利用,在农业系统内形成一种稳定的物质良性循环系统,是现代可持续农业思想在实践中的应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淮安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本文针对淮安市农业循环经济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其选择模式进行了探讨。 2. 农业循环经济的概念 从理论上看,循环经济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循环经济遵循“3r原则”,即减量(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 所谓农业循环经济,就是指以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和生态技术学原理及其基本规律为指导,通过建立农业经济增长与生态系统环境改善的动态均衡机制,将农业经济活动与生态系统的各种资源要素加以统筹协调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 3. 淮安市农业循环经济现状分析 发展无污染、无公害的生态农业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 (一)稻田生态养殖 稻田生态养殖可以依靠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大大减少农药及化肥的施用量,不但降低了成本,而且减轻污染,增加无公害产品的产出,2005年淮安市推广稻田养虾、蟹面积达2.2万亩,年均每亩增加收入1 200多元。这里举两个具体的例子: (1)金湖石港万亩农业综合养殖示范区。利用稻田为鱼、虾、蟹提供良好的生长栖息场所和丰富的天然饵料资源,又利用鱼、虾、蟹对稻田具有的一松二除三增加(即松土、除草、灭虫、增肥、增氧、增温)作用,促进水稻增产。石港镇生产无公害稻谷1 100万公斤,增收虾蟹等绿色水产品1 364吨,仅此一项,全镇3万农民人均增收400元以上。 (2)盱眙县水冲港镇。采取循环经济“资源——产品——再利用——再生产”的循环机制,把物质、能量进行梯次和闭路循环使用,实现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变废为宝,不但节约和降低种养成本,同时也改善了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将农作物茎秆粉碎后用于生产食用菌,利用嫩枝叶、烂果品、人畜粪便发展沼气,仅沼渣、沼液作为无公害优质有机肥返田一项,每年就可以节约或降低成本30万元;而沼气供农户照明、煮饭,每年也可以使全镇农户家庭开支节约10万元。同时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取得双赢。 (二)沼气综合开发和利用 淮安市探索出猪-沼-果、猪-沼-菜、猪-沼-厕等多种链接模式。淮安市开发沼气历史比较长,主要以农村户用为主,相对集中在涟水、金湖、淮阴区等地。到2007年8月底,淮安市累计建成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富民工程6.5万户,依托沼气建成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1.33万公顷,年出栏生猪60多万头以上,建设区农民年增加收入4500多万元。全市已累计投入资金7 600多万元,其中国家和省、市、县补助2 130万元。建成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4 100多处,受益农户达8.5万户。根据淮安市涟水县、楚州区生态家园建设情况调查,以沼气为优秀的生态家园建设,拉动了养殖业的发展,促进了种植业结构调整,使原有的农户经济在生产规模、劳动生产率、技术进步、种养业之间养分循环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且深刻的变化,大大提高了农户经济的市场竞争力。 4. 淮安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模式选择 (一)变废为宝 传统农业是一种“资源——产品——废物排放”单程线性结构型经济,其显著的特征是“两高一低”,即资源高消耗,废弃物高排放,物质和能量低利用。而循环农业强调“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而没有真正的废弃物”的理念,通过建立“资源——产品——再利用——再生产”的循环机制,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的协调,实现“两低一高”,即资源低消耗、废弃物的低排放、物质和能量的高利用。 (二)利用高科技开发农产品 针对淮安市目前农产品的开发水平,不断延长产业链条,利用高科技进行农产品深层次开发,是达到节约资源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例如过去大豆榨完油的豆粕,一般只能作为猪饲料,或粉碎后施到农田里作肥料。如果把豆粕作为原料,从中提取大豆蛋白,再加工成天然纤维,就可以成为当今流行的,并被国外纺织专家誉为“21世纪舒适型的‘绿色纤维’”的新型纺织品原料,而剩余的豆渣还可以综合利用生产颗粒有机肥,循环用于农业生产。 目前淮安市已拥有150多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基地,年产值达163亿元,带动农户30多万户,户均增收300~400元。通过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与中心城区生鲜超市对接、发展农村中介组织与流通机构等措施,积极推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农民个体经营贸易的农副产品已占全市农副产品总量的80%左右。 (三)推行套种套养模式 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产业部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作物的自然生长以获得收成。传统农业对生态资源的利用是粗放型、掠夺性的,往往形成“先掠夺、再补充、再掠夺”的恶性循环,造成农田肥力下降,降低产品品质,并形成大面积污染。循环农业强调农业发展中的生态耦合效应,有效利用不同作物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互补、互利因素。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关键词: 农业 ;循环 经济 ;对策;创新 论文摘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在我国已成为必然和现实的选择。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要在重视循环经济理念的基础上,注重有关政策、法规建设,通过财税支持、技术创新及提高农民素质等多方面途径进一步推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农业循环经济是我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但目前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还面临一定的问题。为此,需要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 农村 发展难题,大胆探索可持续 发展战略 指导 下的农业发展模式。 一、现阶段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循环经济的观念缺乏。农民往往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对农业生态 环境 的保护;一些地方领导对农村循环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有的甚至还提出一些不利于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的口号和建议。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舆论宣传缺乏力度,宣传渠道和形式单一,缺乏应有的环境。…这种观念的缺乏致使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资源短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制约农村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缺乏系统的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规。虽然我国已颁布《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法律 法规,并制定一系列促进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政策。但我国的环保法律仍基于末端治理或分段治理,过于强调污染发生后的被动措施,某些条款仅有一些方向性和概念性的笼统表述,专门针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还没有制定,不能适应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要求。 (三)技术研发滞后。科学技术是循环农业发展的支撑,而且循环链越长,所需的技术就越复杂、越精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不仅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急需的技术无法得到满足,而且已有的技术推广应用也很不到位。总体看,我国农业技术的整体水平相对较低,而且推广应用效率低。 (四) 市场 需求不足。由于宣传深度与广度不到位,消费者对农业环境污染程度的了解不足,对农产品是否含有有害物质,含量有多少,这些有害物质对人体有什么样的危害等许多问题,消费者都不得而知。因此,在选购时他们很少会从产品是否受到污染的角度来考虑,往往以产品的外表及价格为标准,而由化肥、农 药 、饲料、温室等培养出来的农产品都有很好的外表及较低的价位。另外,无污染的农产品标志体系不健全,无法判断产品的品质是否达到生产要求。因此,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也使循环农业发展缺乏市场需求。 (五)农民 文化 素质较低。农民素质是影响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才能担当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重任。但我国的农民素质还远达不到这一要求。农民素质低下将会影响循环农业的发展。 (六) 财政 支持力度不够。表现为:一是财政补贴制度设计不合理。现 行政 策中考虑资源综合利用与 环境 保护的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 税收 、先征后返等,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补贴的效果。缺乏明确的立法来实施 农业 支持政策,致使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不系统、不稳定,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利于农业循环 经济 的发展。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陷。我国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尚未引入循环经济概念。因此,现行税收优惠基本遵循了“末端治理”原则,不能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另外,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税收优惠手段还比较单一。如,对清洁生产、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采用减免这一措施,没有充分利用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措施。对涉及环保的技术进步与创新的优惠不足,而且这些优惠政策过于零散,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三是政府投入有限。资金是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血液”。尤其在发展前期,必须有较大的资金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才能满足发展循环农业的基本要求。但我国循环农业与循环 工业 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循环农业的施行者和受益者大多是资金缺乏、信息闭塞、技术落后的农户,不仅 投资 基础薄弱,而且以个 人力 量难以满足中长期循环农业发展对大量资金源源不断的需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必须依靠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但我国财政资金投向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数额还很有限。 二、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强化农业循环经济理念。一是加强农业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宣传 教育 。科学揭示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及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是当前我国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同时,农业循环经济的理念还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等形式 传播 。根据我国 农村 的特点,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 、宣传标语、宣传车、黑板报等多种传播媒介,树立和强化农业循环经济观念,使广大农民进一步认识和明确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和由此带来的好处。二是树立全民的循环经济意识和新的发展理念。增强政府、企业及 社会 公众的循环经济意识,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农业循环经济的新发展观、新价值观、新生产观和新消费观,尽快实现传统农业经济观念向农业循环经济观念的转变。在发展观上,要体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在价值观上,要将自然视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需要维系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在生产观上,要尽可能利用可循环再生资源代替不可再生资源,尽可能利用高科技投入来替代物质投入;在消费观上,倡导绿色消费,限制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一次性产品消费。 (二)构建农业循环 经济法 律法规体系。一是加大农业循环经济 法律 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要加大对已经制定和即将制定的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要通过广泛宣传,使有关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为民众所熟知。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有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民众守法的自觉性,保证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是制定《农业循环经济法》及各类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要结合我国已经制定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实践,抓紧制定一部针对性强、内容科学的《农业循环经济法》,以此引导和规范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要制定各类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再生资源回收 管理 条例》、《绿色农业生产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等。 (三)加强 农业 循环 经济 的技术创新。一是加大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力度。我国农业科研人员不足,特别是人员知识水平不高,对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技术研究造成严重的制约。因此,必须加大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制定农业循环经济人才培养规划,力争短时间内培养出大批高素质的农业循环经济人才。二是建立完善的农业科技投入和技术推广体系。要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和完善推广体制,建立全 社会 、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和推广体系,千方百计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科研经费投入远远不足。要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我国要创新农业科技投入方式,走 市场 化道路,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入到农业科技投入工作中来。按照“谁 投资 ,谁收益”的原则,调动各类人员从事农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或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科技推广中的示范和技术扩散作用。 (四)培育农业循环经济载体。产业集群是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政府应通过财税等手段,加大对基础设施、有技能的劳动力群体和农业信息服务方面投入,鼓励企业间建立学习和交流机制,推动企业间建立联系以促进学习和交流,增强企业间的信任和承诺,形成根植于本地的农业产业集群。园区建设也是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根据我国现有的区域及产业布局,应制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聚集的农业经济园区发展规划,打破传统行业和部门割据,以生产要素为基本纽带,将具有上下游共生关系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集中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园区或几个集团内,实现有害污染物的内部闭路循环,使资源在生产过程中得到高效循环利用,使企业相互依存,实现低 成本 、高效益的发展与扩张,形成集聚效益。 (五)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 文化 素质。要加大对农民的 教育 培训力度,尽快把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培养成新型农民;要尽快普及和巩固 农村 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完善 免费 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培养大批生产经营能手和能工巧匠,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水平;要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实施以务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工程”。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到农村地区就业;鼓励城市下岗、内退、退休干部和科技人员到农村服务。这样,才能为新农村提供新生力量,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从而提高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尽快适应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需要。 (六)构建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 财政 支持体系。在农业 税收 制度创新方面,要继续推进 农村税费 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建立新型的税收制度,为农业循环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目前,全国免征农业税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应在加大对农民补贴制度基础上制定新政策,使农民能更多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向达不到 环境 标准的农 药 等生产资料的生产企业收取环境污染税。因为农业环境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农药残留等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农民喷施农药,而是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一定的标准,所以环境污染税的课税主体应是生产企业而不是农民。在农村 金融 制度创新方面,要改革和调整国家财政分配结构,使之向农业和农村倾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安排并落实对农业和农村的预算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积极运用税收、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要适当安排生态农业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生态建设规划、技术培训、经验交流和小型试验示范活动的补助。对规划中选定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及 银行 在资金上应有选择地给予必要支持。另外,要立足本地,实行个人、集体、国家三结合,多层次、多渠道筹集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农业循环经济研究———以邱县为例 )[摘要]在生态恶化与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今天,农业循环经济已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农业实施循环经济既能够降低环境污染,保持农业生态平衡,又能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我国开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示范县———邱县为例,分析农业循环经济成功做法,并总结了农业实施循环经济的要点,旨在发挥其标杆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示范。 [关键词]农业;循环经济;循环圈;实现路径 一、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但不是农业强国。长期以来,农业生产方式粗放单一,化肥、农药过滥使用,导致土地板结酸碱化、肥力下降;同时,农村环境遭到破坏很大,主要表现在:农作物秸秆焚烧或废弃污染严重,畜禽粪便污染呈加剧趋势,农村地下水位日益下降等。在此情况下,农民很难依靠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来提高收入,而农业循环经济的提出,为农业发展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农业循环经济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以更少的投入得到更多更好的产品,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降低环境污染,帮助农民增收。本文以我国开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示范县———河北邱县为例,在对其成功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农业循环经济的实施路径。 二、农业循环经济概述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提出 “循环经济”一词是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循环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受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和我国工业及其他社会领域循环经济实践的影响,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生态农业理论,针对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与困难,在进行有效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认识到,只有把循环经济理论应用于农业发展———在农业生产消费与流通过程和农产品生命周期中减少资源、物质的投入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及对环境的污染,才能实现农业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双赢”。 (二)农业循环经济内涵及其特征 1.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农业循环经济是把循环经济理念和技术方法应用于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过程和产品周期中,可持续利用农业资源,并能减少资源的投入及废物的产生和排放,最终实现农业经济效益、农业生态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农业循环经济可以科学地安排不同生物质在系统内部的循环、利用或再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农业环境条件,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得到更多更好的产品。 农业循环经济遵循四大基本原则,简称“4r准则”:即以资源投入最小化为目标的“减量化”(reduce)准则,以废物利用最大化为目标的“资源化”(reuse)准则,以污染排放最小化为目标的“无害化”(recycle)准则和以生态经济系统最优化运行为目标的“重组化”(reorgan-ize)准则。 2.农业循环经济特征 (1)农业循环经济强调物质的闭环流动。与传统农业经济发展相比,农业循环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农业经济的流向形式是单向的,即“资源———农产品———废弃物排放”,在这种经济中,人们对农业资源的利用是粗放和一次性的。而农业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方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农业资源———农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2)农业循环经济不同于传统的朴素农业循环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形式。在我国传统农业中,人畜粪便、作物秸秆都是农田宝贵的肥源,轮作、间作和生物降解等被充分利用,可更新资源在低生产力水平和小的时空尺度上循环,这些都可以归为农业循环经济形态。但是,这种循环是封闭保守的,并不能使我国农业发展发生根本性转变。只有农业小循环与工、商结合,形成生产、消费、资源再利用的大循环,从小农经济走向城乡一体、脑体结合的—56—农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三、邱县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分析 (一)邱县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探索历程 邱县属于河北省南部的邯郸市,地处黑龙港流域,是一个总人口只有23万的传统农业小县。2009年,全县gdp超过20亿元,其中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占总量的80%以上,这样一个资源禀赋很低的地区在开展农业循环经济几年后,取得了生态和经济的双丰收。邱县实施农业循环经济经历了一个从自发摸索到豁然开朗再到融会贯通的过程。其最初的想法是把资源尽可能多地留在县域内,完成多次增值过程,利用触手可及的生态资源,使资源实现再循环、再利用。从2002年开始,邱县以国家政策退耕还林和污水治理两项基础性工作为起点,走上了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1.就地取材,打造产业链 邱县坚持变粗放式发展为集约式发展,打造了四条循环农业产业链。 第一条链条是“棉花———秸秆发电———工农业生产”链。邱县为充分利用全县皮棉年产量4万吨以上的资源优势,积极增上棉花精深加工项目,形成棉业集群。 同时,充分发挥棉花秸秆的潜能,引进了年发电1.32亿千瓦时的秸秆热电项目。 第二条链条是“棉籽———短绒———棉浆粕”链。该县引进建设了总投资2.2亿元的棉短绒提净加工项目,年加工棉短绒6.75万吨,产值达4亿元。 第三条链条是“种树———林下种植养殖———畜禽粪便还田”链,积极推广林棉、林菌、林鸭、林鸡等立体种养模式,形成了林下种养与树木生长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链条是“养殖———沼气———农业发展”链。 为实现沼气建设与养殖业、种植业的良性互动,邱县积极引导农户利用牲畜粪便建设沼气池,并利用沼液、沼渣发展棉、果、菜等生态农业。 2.废物利用,构建循环圈 邱县在加大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的同时,注重推进农业产业链条内部的资源、能源循环利用。将同一产业链条的节点企业集中放置,集群发展,实现资源再利用与再转化,使产业链首尾相接,形成闭环。邱县引进建设的总投资13.49亿元的中高密度纤维板、秸秆热电、县城供热、速生基地林四个项目,就是一个生动的实践。 3.补全缺口,激活循环网 水资源短缺是制约河北省南部地区工农业发展的瓶颈,邱县投资1亿元建设了全市首家县级污水处理厂,使90%以上的工业废水得到集中处理。水资源的循环利用能够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对于水的需求,是整个循环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一环,同时,邱县积极谋划总投资5500万元的中水回用项目,日供中水2万吨,为华林纺织、秸秆热电等用水大户企业提供水源,年可节约地下水54万吨。 通过一系列的项目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邱县农业循环经济框架基本形成,如图1所示。 图1邱县农业循环经济框架 邱县农业循环经济真正实现了资源的再利用,大大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了生态环境,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果。2009年邱县万元gdp能耗1.1105吨标准煤,同比下降6.12%;与2005年相比,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cod削减201吨,削减率11.8%;二氧化硫削减63吨,削减率10.05%;与此同时,农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 2009年,邱县农民人均纯收入5121元,增长7.8%;一大批农业循环经济项目的新建与开工,还有效地吸纳了退—57—王玖河王鑫:农业循环经济研究———以邱县为例出的劳动力。截至目前,邱县农业经济链条吸纳就业达到4万余人,占了全县人口的近1/5。 四、农业循环经济实现的路径 (一)一个主导 1.转变思想在发展思路上,领导干部要彻底改变以往重开发轻节约,重速度轻效益,片面追求gdp增长而忽视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倾向。要树立循环经济意识,在农业经济发展上确定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效益提高的基本方向。 2.协调控制 由于农业循环经济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只有在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才能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因此,借鉴其他地区发展循环农业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发展循环农业的总体规划,确定出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建设内容和实施措施,做好与各部门发展规划的协调工作,是发展循环农业的必要条件。 3.宣传教育 政府还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转变农民的传统观念,增强农民的资源忧患意识和环保意识,普及循环经济知识,宣传发展循环农业的好处和典型事例,使农民逐步培养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两个保障 农业循环经济的开展区域为科技水平相对落后,法律法规意识较为淡薄的农村。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推广创新型科技是循环农业良好运作的保障。 1.制定相关法律 加快制定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 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开发安全优质农产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其中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农业生产者的各自职责及其违法后的法律责任,把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化;实施优惠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调动农民及社会各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积极性;颁布政府奖励政策,奖励为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推广创新科技 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动。 一方面,要研究多种具体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特别是体现新型农业现代化、市场化之路的循环模式,对现已开发出来的优良循环经济模式进一步加以改进、推广;另一方面,对如何应用诸如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来对各类农产品及其加工后的副产品及有机废弃物的利用加大研究、创新力度。 (三)三个支柱 1.龙头企业的带动这里所说的龙头企业指那些由农业衍生出来并直接面向市场的企业,如邱县的服装厂和家具厂等,循环经济能否运作良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企业在市场中的表现。借助于循环经济的特点,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先天优势———完成了从原料到成品多层价值链的增值,形成了链条的集成效应。因此,企业应抓住机遇,积极把握市场动向,了解行业趋势,在此过程中,可通过构建信息平台获取市场信息,与客户进行交流、探讨,不断提升企业知名度,创建自有品牌。 2.科技人才的参与 循环农业的开展,需要技术、管理方面的支撑。一方面,可以从外界聘请相关专家,充分利用其循环经济方面的知识与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对农业循环经济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与事后总结,降低实施循环农业的风险,提高其运作效率。另一方面,加大自有人才的培养,对于某些高尖端技术以及管理职位,可吸纳本地区的农村大学生,这样既缓解了就业压力,又能为企业注入知识血液。 3.以循环为导向的合作 农业循环经济以节能降耗为目标,循环可大可小。 传统农业生产环节中资源的循环利用,即为“小循环圈”,如:玉米———秸秆———牲畜饲养———粪便———玉米; 以农业产业为起点,将农产品加工企业集中放置,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第一、第二产业之间的资源再利用、再转化,构成“中循环圈”。通过建设重点项目,补缺短板,盘活链条,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发展后劲,则可形成“大循环圈”,如图2所示。 因此,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中,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之间、农业产业链条之间合作的同时,还应将视野放宽,不能拘泥于县域内部,一个县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如果能够看到其他县区的资源优势,与自身情况形成互补,构建出一个更大的循环网络,对于发展整个区域经济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政府部门应加强信息收集能力,积极与其他地区洽谈、合作,将优势集成化,把循环经济做大做强。 五、总结 农业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是出路,这是21世纪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更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邱县农业循环经济模式的成功为我国众多农业县市提供了宝贵经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新范式。事实证明,只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结合自身情况,吸引外资,补全经济链条,逐步提升农民的循环经济意识,就能够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同时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水平,使我国农业发展上一个新的台阶。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关于金融支持哈尔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研究 摘要:农业循环经济这种新的增长方式的推广需要相应设施的建设、相应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这些都离不开资金支持。哈尔滨循环农业发展缓慢、基础薄弱,且存在政府支持有限、融资渠道窄、融资环境欠佳等问题,因此,大力推动金融支农势在必行。本文从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调查研究,就金融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支持不到位的普遍现象,找到存在问题的环节,归纳与总结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为促进哈市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农业循环经济 金融 哈尔滨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含义 农业循环经济是在农业生产经营、农村发展和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在资源开发、生产活动、产品消费全过程中,通过相关技术推广、财税政策鼓励、市场机制推动、优化产业组织,使资源得到节约使用和循环利用、生态建设得以持续推进、农村环境卫生得到改善、农村景观得到保护、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村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断得到协调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金融支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长期以来,哈尔滨市农业经济走的粗放型道路,随着人口、资源、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必然选择,而作为一项系统而复杂的长期工程,其推广离不开资金支持。但是农户和企业大多资金缺乏、投资基础薄弱,而且农业循环经济产业建设周期较长,前期投入多,盈利少,私人部门对此积极性不高,且政府资金有限,只能发挥补充和引导的基础性作用,如何扩大融资渠道、改革融资环境已成为焦点问题。这时就需要金融资源投入该领域,金融支持农村循环经济发展势在必行。 三、金融支持哈尔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总量投入不足,资金缺口大 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前期,必然有较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基础设施的建设,例如沼气池建设、节水工程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建造等。而个体农户资金缺乏、投资力量薄弱,难以满足大规模整体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的需要。另外,发展循环经济的农业企业由于自身的风险和资金需求规模的庞大,也面临资金缺乏的困境。 (二)金融体系发展滞后 一直为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储机构,但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还未形成;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困难,有的因亏损被迫收缩范围甚至取消;受政策性制约,农村的民间金融因经营行为复杂、监管困难,始终没有得到良好发育,近年大热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哈市也没有得到发展。除此之外,拆借、票据、存单、证券、黄金、外汇、农产品期货等市场发展不健全,租赁、典当等服务不规范,融资总量中直接融资占比重低,风险投资缺乏,也不利于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三)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不足 首先,金融机构对发展循环农业的认识不够,没有正确认识循环农业与金融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且循环农业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大、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存在高风险性,又缺乏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导致支农积极性大大降低。 其次,各金融机构本身发展存在问题:农业发展银行不吸收存款,业务面窄,其信贷业务只界定为对粮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及龙头企业的信贷服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追求商业化经营,农村营业网点迅速减少、从业人员逐渐精简;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且积累了大量的呆坏账,严重影响正常经营;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造成支农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最后,贷款额度小,只能满足简单的农业生产资金需求,且还款期短,与农业生产周期不相适应;信贷投向失衡,大部分投在了种植业和养殖业上,而农产品转化加工业投放额度却很少;农民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是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业务发展缓慢。 (四)融资政策不足,社会环境欠佳 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激励乏力,没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手段来引导金融机构为农村循环经济服务,从事农村信贷的银行没有在本金、央行再贷款、风险拨备、利率、营业税、所得税和监管标准上有更多的倾斜和优惠;缺乏健全担保体系且抵押、评估、登记和公证手续繁琐、时间较长、收费较高。 (五)农村信用环境欠佳,融资条件不足 哈市当前农村信用环境欠佳,不良资产比例偏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农户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贷款有效抵押不足、自身资信质量不高且缺乏有效担保,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审批前提条件,无法评级、无法授信。 四、金融支持哈尔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发挥政府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府可以制定有利循环农业融资的优惠信贷政策和加大财政转移支持力度,从而吸引和促进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和外商资本进入农村;还可通过不同的金融信贷倾斜政策作为商业金融机构资金选择投资重点的重要指示信号,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 优先支持和保证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环保等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对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的信贷资金投放。 (二)各主要金融机构找准定位,发挥自身支农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应发挥自身业务优势,要以低息或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弥补循环农业基础项目长期建设过程中商业信贷缺位的问题;尝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农产品协会等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放贷款。 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用社的服务意识,牢固树立支农意识;加强业务创新,除保证以往的小额信贷外,要加大放款力度,增加大额、中长期信贷,同时积极探索新的保证方式;与其它商业银行加强联系,开展资金拆借、票据贴现业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做好进一步改组为商业性银行的准备。 农业银行应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担负起支持农村经济、促进工农业均衡发展的重任,政府通过以贴息和担保方式吸引银行把支农贷款投放的重点向从事循环农业生产的农户和企业倾斜。 (三)进行金融创新,多渠道拓展融资途径 积极支持循环农业企业上市融资,适当降低其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标准及给予优先核准;支持其发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适当放宽发行债券条件限制,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筹集资金;支持有利于发展循环农业的并购活动,以帮助企业降低运行风险;鼓励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循环农业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方式投资;加快实施产业创投计划并吸引更多的风险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对于哈市循环农业的大型项目建设应大胆、灵活使用项目融资方式。 (四)加强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体系的建设 由于哈市的农业生产面临较高的风险,要实现循环农业的稳定发展,必须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构造政府主导的,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具体为:开展法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制定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加快农业保险品种的开发。 (五)完善担保和准入体系 进一步完善农业担保体系,改进信贷担保方式,丰富担保品种。推广专业担保公司承保;积极探索新型抵押方式,如采用林木、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物;可建立“哈尔滨市循环农业发展保障基金”,业务重点面向大宗农业贷款,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也可向金融机构提供利息补贴。加快研究独立的农业循环经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同时,建议各银行适当降低该类企业贷款准入条件,增大企业融资的可选择性和可行性。 总而言之,农村循环经济是一种科学、经济、和谐的经济发展方式,其推广离不开资金支持。因此我们要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融资渠道的基础上、为农村循环经济相关的市场主体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化的融资环境和融资体系,改革发展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体系,推进与之相关的金融资源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只有这样,才能全方位地满足农村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促使哈市的农业循环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合川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融资问题分析 摘要:循环经济是一种科学、经济、和谐的经济发展方式,这种新的增长方式的推广需要相应设施的建设,相应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都离不开资金支持。因此需要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现有的融资渠道,才能全方位地满足循环经济产业化的资金需求。这要求我们要为循环经济相关的市场主体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化的融资环境和融资体系,改革发展循环经济的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体系;推进与循环经济相关的金融资源创新;拓宽融资渠道等。从合川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合川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循环经济;融资渠道;农业融资 1 引言 农业循环经济是当前经济建设的一个重点,而农业经济本身一直存在的融资问题却成为了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目前如何扩大农业循环经济的融资渠道,改革农业循环经济的融资环境是目前解决循环经济资金出路争论的焦点。在这里,本文以合川为例,分析区域农业循环经济的融资问题。 2 融资对于农业循环经济的意义 经济活动与融资始终是密不可分的,发达的融资渠道体系能促进经济的增长,而循环经济,特别是农业循环经济更需要健全的融资体系的支撑。地方农业融资渠道本身就存在很多的不足。另外,农业作为循环经济产业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循环经济技术比传统技术更为复杂,往往交叉涉及了多个科学领域的成果。对设备、原料要求更高,技术更新更快。这些都需要保证资金融通渠道的畅通、稳定以及多元化来满足资金需要。因此需要健全和建立多融资渠道为区域农业循环经济提供有利的金融支持。 另外,循环经济也强调跨产业循环,因此对于金融要发挥作用还可通过建立金融与区域农业循环经济的互动来实现,使融资作为区域农业循环经济模式中的一个环节。目前,结合国内外产业发展的实践,循环经济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下列五种:清洁生产模式、产业间多级生态链联接模式、家庭型循环经济模式、生态农业园模式以及商业化回收处理模式。在这些已有的循环经济模式中,农业主要以生态农业园模式为重点,在区域农业生产中逐步建立起生态型农业基地,以产业间多级生态链联接模式和家庭型循环经济模式针对农业企业、农户等相对较小的经济主体来发展。融入融资环节后可发展产业间多级生态链联接模式如:在农业循环经济的初始阶段,引入金融手段,作为一种经济发展的直接贡献因素,直接为经济发展提供初始融资支持和发挥金融资源配置作用,以此确定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次序,对不符合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或有损生态的产业、行业实行限制性发展政策,通过金融手段促使其自然退出循环经济圈;在循环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贯彻供给引导型为主导的金融发展逻辑,从多方面引导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在循环经济充分发展阶段,实行需求尾随型与供给引导型相互作用与相互促进的金融发展路径,金融通过多方面创新以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求的变化进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而循环经济发展通过不断提出新需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经济结构等方式促进金融总量增大和结构优化,以此推动金融发展,从而实现金融与经济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循环发展。 3 合川市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现状 3、1 资金总量投入不足,无法满足发展循环经济需求 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前期,必然有较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基础设施的建设,例如沼气池建设、节水工程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建造等都需要资金。而循环农业的主要施行者和受益者都是资金缺乏、信息闭塞、技术落后的个体农户,不仅投资力量薄弱,而且难以满足大规模整体发展循环经济产业的资金需要。另外,发展循环经济的农业企业由于自身的风险和资金需求规模的庞大,也面临资金缺乏的困境。目前,合川农业循环经济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投入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对农业循环经济的融资支持渠道狭窄,没有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筹资机制,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薄弱是我区亟待解决的状况。 3、2 金融体系发展滞后,业务范围限定限制循环经济 一直为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主要有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机构,但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还未形成。2006年合川农村商业银行提供农业贷款余额117753万元,占全区农业贷款的95.06%。并由于这些金融机构本身也在经历改革,内部业务体系也还未完善,对于农户的融资服务还无法实现个体化、差异化,农业经营者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相应的资金。同时金融机构在防范和处治风险方面的能力比较薄弱,加上农户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认识不够,使得正规金融业务难以普遍开展。另外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由于初期经济效益不佳,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审批前提条件,限制了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融资。 部分金融机构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不够,没有正确认识地方循环经济建设与金融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没有看到循环经济蕴含的巨大商机。发展循环经济,以拉长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结构,同时要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这就为金融机构贷款营销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甚至是将融资体系也纳入到循环体系中来。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地方经济繁荣了,居民富裕了,又为金融部门提供更充裕的资金,循环经济与金融业应是和谐互动发展的关系。 另外,在循环经济的融资总量中直接融资占比较低,过分依赖间接融资来满足需要是目前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融资形式。由于直接融资以及风险投资的缺乏,极大地制约了农业循环经济的资金供给。 3、3 有效的融资政策缺乏,对循环经济支持有限 循环经济项目大多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社会效益突出的特点。这三大特点来看,对于循环经济投入的资金具有风险高、规模大、收益有限的特点。因此对各融资渠道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有限的收益缺乏相应的财政贴息、免税等补偿政策,加上资金逐利避险的本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渠道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循环经济的公益性特点没有在金融政策中得以完全的体现。 4 发展和完善融资渠道的对策 4、1 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由于循环经济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生态价值,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必然离不开政府的投入。一方面鼓励和支持大力开发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业技术;另一方面要大力鼓励对已开发技术进行全面的推广。目前沼气池的普遍推广,已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但另外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技术来解决农用地膜再利用、农业废水循环再利用等问题-这都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进行研究和推广。这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安排并落实对农业和农村的预算支出,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循环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即技术研发的补贴发放,鼓励农民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同时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改善种植生态环境。另外政府要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的管理,避免出现农业财政资金预算不落实、农业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农业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慢等现象,切实提高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4、2 完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运作,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另一个资金途径必然离不开金融机构这条重要资金渠道。 首先,要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必须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作用,农业发展银行本身有着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实施的义务,因此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应发挥自身业务优势,以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弥补循环经济基础项目长期建设过程中商业信贷缺位的问题。另外应该把对偏向扶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条款纳入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其他渠道如财政、商业银行及其他社会渠道对农业的投资全部统一由农发行负责管理。 其次,要继续发挥农村商业银行的作用,要及时调整经营理念和营销模式,重新拟定资金成本系数和利润考核制度,通过政府以贴息和担保方式,吸引银行把支农贷款投放的重点向从事循环农业生产的农户和企业倾斜,向农村种养殖业大户倾斜,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同时,各商业银行还要根据循环经济的实际,不断实现金融业务的创新,完善对循环经济的差别化服务。通过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拉动区域农村经济发展。 最后,应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以及信贷担保机构,逐步由政府主办走向商业化,引人民间资金或外资,扩大循环经济融资来源和总量。 4、3 努力提高循环经济主体自身造血功能 由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受益人是农户和企业,可以通过改善他们的自身造血功能来实现发展循环经济。 对于经济上困难的农户,一方面对陷于贫困的保障对象给予资金和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动员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等部门齐抓共管,健全综合社会救助体系。另一方面通过政策、科技、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发展生产,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循环经济,促进其自食其力。为此,首先必须做好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思想教育、技术培训,激发他们的活力,使其具有“造血”功能。其次加大劳务输出,使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农户能实现就业,有一个固定的收入。再则指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搞多元化经营,向高效农业和精品农业发展,通过增加农副产品的科技含量,延长农业产业链,减少农业资源污染和增值来增加农民收入。 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吸引民间资金投资,实施一些优惠政策,如信贷、税收上的优惠政策,鼓励多途径融资。 5 结语 从以上分析来看,合川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过程中仍然面临资金渠道单一、资金数量有限的问题。针对这个情况,合川市作为重庆市最主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应通过政府引导,相关主体积极参与,最大限度的挖掘融资渠道,吸引资金满足合川农业循环经济资金需要。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江西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障碍及解决对策 [摘要]可持续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应该如何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呢?这是学术界和政治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循环经济建设和农业循环经济的有关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江西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面临的障碍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给出了探索性的思路。 [关键词]江西省 农业循环经济 障碍因素 解决对策 江西省是一个农业大省,要使江西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离不开农业经济的发展。但是江西农业发展并不容乐观:由于长期对农业掠夺性经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政绩,忽视了社会、自然和人的协调发展,江西省农业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江西省经济的整体发展。 一、江西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意义 1.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能够有效推动江西现代农业进程。现代农业发展的研究与实践是全面实施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与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连成一体。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推动农业领域“产业共生”、“要素耦合”、“整体循环”、“综合利用”和“产业生态链”。因此,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有利于推动江西省现代农业进程,使农业融入时展的潮流。 2.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能够有效推动江西省和谐农村建设。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历来是人们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经济发展模式的不同会导致经济后果的不同,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是单一追求高产出,采用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不顾生态环境后果的不可持续模式。而以循环经济为中心的农业发展模式,是符合循环经济原则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是推进江西现代农业发展的必要措施,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可行途径。 3.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能够有效推动江西生态环境建设。传统农业所面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耗竭的问题日渐突出。农业循环经济的实施,可以将农业发展成为一种“食物网”的循环型生态农业系统。在该系统的各子系统之间形成了一种高效、联动式的循环经济体系,使无机环境、动植物以及土壤之间形成闭路式能量和物质循环系统。 二、江西省发展循环经济的障碍因素 江西是一个农业大省,但是,由于长期对农业掠夺性经营,片而追求实物产出量和经济效益,忽视了经济、社会、自然的协调发展,江西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制定和实施适合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对于推进江西循环经济建设、促进农业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江西省近几年农业循环经济的实践来看,其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主要障碍因素在于以下几方面。 1.农业资源相对紧缺且利用率不高 江西是一个耕地资源相对紧缺的省份,耕地面积占全省上地而积的20.81%。人均耕地而积相当于全国人均耕地的50%,世界人均耕地的15%,人地矛盾严重。1985年以来江西省耕地面积日益减少,而且每年的递减幅度基本上呈上升趋势。耕地用地率为22.5%o,全省复种指数为17.37%。全省耕地质量总体上不太好,中低产田占全省耕地而积的78%。在这有限的耕地中,土壤质量下降或土壤退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后备土地资源数量有限,开发利用难度大,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艰巨。 2.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恶化 江西是我国南方水上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每年土壤流失总量相当于0.83万公顷耕地被毁,一些地区被称为“江南沙漠”,有的地方一度呈现“山上无鸟叫,河里无鱼虾”的荒凉景象。据统计,2005年全省水上流失而积3.35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20%。其中,轻、中、强度水上流失面积约各占总流失面积的1 /3。同时,江西是暴雨多发区,年土壤侵蚀总量达1.65亿吨,相当于损失8333公顷耕地20cm厚的耕作层,所损失的养分折合有机质约200万吨,氮、磷、钾等无机肥约225力万吨,其中,仅无机肥损失量就相当于江西省3年的所需总量,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亿元以上。农业生产要素污染严重,工矿“二废”的不达标排放和农药、化肥、农膜、动植物激素、动物抗生素等农业化学制品的不合理使用,导致江西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3.农业科技文化素质偏低 我国农村人力资本积累尚处于初中和小学教育阶段,地区间不均衡性也相当突出。。江西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低,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目前,江西农技推广队伍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队伍不稳定,农技人员推广农技的主动性不强以及农技推广机构与科研单位联系合作少,农技推广项目与科研成果脱节都造成了许多科研成果没有转化为农业生产力。对于农业循环经济的概念在农村和农民之中还普及,人们还没有充分领悟到农业循环经济的实质所在。例如,据了解,江西省吉安市沼气发展在江西算是处于领先地位的,可是在最近的沼气普及当中,许多农民并不是乐意接受,他们对开发沼气持怀疑态度。 三、发展江西省农业循环经济的解决对策 针对江西省上述关于农业循环经济的障碍,下面以农业循环经济理论为基础,探索性地给出了几条路径。 1.要让政策制定者及实施者和农民科学全面地理解循环农业 对于循环农业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认为循环经济就是“闭环”经济,循环农业就是“闭环”农业。循环经济的原则是“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优秀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废物排放”。并不是说不消耗资源、不排放废物。如果对循环经济和循环农业不能科学全面地认识,势必影响循环经济,包括循环农业地发展。这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2.农业生产要尽可能地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投放量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仅次美国的第二大农药生产国,每年农业生产使用农药面积达2.4亿公顷以上,80%的农药直接进入周围环境。此外,我国农业生产每年每公顷使用化肥325公斤,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化肥每公顷使用化肥225公斤的安全线。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不仅使耕地肥力下降,土壤板结,而且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也直接影响了农产品质量。要发展循环农业,就应该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尽量使用有机肥,在农科物病虫害防治上多使用生物防治技术。 3.大力发展沼气,桔杆气化及自然能利用技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桔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目前江西沼气业发展态势良好,现在只需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农村能源建设就能够得到较快发展。发展农村能源,充分利用生物能和自然能,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也有利于发展循环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与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揭示了我国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为我国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主要障碍是机制滞后,因而,推进农业循环经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就是进行机制创新,它主要包括:优化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机制,构建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建立职责分明的社会参与机制。 关键词: 农业循环经济;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对策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优秀,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农业循环经济,就是把循环经济理念应用于农业系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和产品生命周期中减少资源、物质的投入量和减少废物的产生排放量,实现农业经济和生态效益“双赢”。我国农业发展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构建适合农业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机制,从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缓解农业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我国农业资源禀赋较差,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占有量少。目前,我国淡水资源严重不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4,并且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与人口、耕地分布状况极不协调,长江以南地区总水量多而耕地少,长江以北水资源少但耕地多,在我国的华北和西北地区,干旱少雨,严重缺水。我国人均耕地不足1.5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全国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耕地0.8亩临界值的县(区)达666个,占全国县(区)总数的23.27% 。我国森林资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只有0.12公顷,是世界人均水平的1/6。就是这样紧缺的农业资源,由于不合理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使得它们日趋减少。因此,在目前这种状况下,靠大规模增加资源投入来满足农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是不现实的,根本的出路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发展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循环经济。 2.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从根本上减轻农业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并未得到根本扭转,环境污染状况日益严重。据统计,全国受“三废”污染的耕地约2186.7万公顷,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6%。特别是乡镇企业,由于设备简陋,工艺落后,技术含量低,导致在生产过程中未经处理就直接把“三废”排放到农田,成为农业生态环境的最大危害。此外,在农业生产中,一些农用化学物质,如农药、化肥、农用薄膜、化学除草剂、作物生长剂等,由于长期不合理的使用或过度使用也造成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威胁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沙漠化面积扩大,草场退化,森林生态系统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逐渐消退或消亡,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只有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解决污染问题,将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才能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代价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从根本上化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3.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以人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我国现行的农业是典型的高投入、高消耗和低效益的粗放型农业,在这种模式下的农业,环境被农业生产者当作资源自由获取和废弃物自由排放的载体,其结果导致生态恶化和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人类的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人是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我们加快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是为了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洁净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改变农业生产者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缓解和消除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压力,改变农村“脏、乱、差”面貌,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从而实现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二、机制滞后:我国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主要障碍 作为一种根本不同于传统农业的新的发展模式,农业循环经济对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它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农业生产者的积极参与以及公众的热情支持,而恰恰是在这几个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 1.政府推动机制紊乱。循环经济的运行机理表明,政府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导和驱动力量,循环经济发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基本上靠的是政府不遗余力地推动,在这方面,我们还有不小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使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无法可依。第二,政府各个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中央政府还没有指导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推进计划,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划也不明确。第三,各级政府在综合运用财税、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手段,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政策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第四,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不够,缺乏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第五,政府各部门协调合作不顺。第六,农业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还需大力加强。正因为如此,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成效并不大,与我们的期望值相比差之甚远。 2.农业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亟待加强。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农业生产者内在动力不足,对循环经济的责任感和认同感不强,在生产过程中废弃物未经处理随意排放,浪费了可利用的资源,污染了环境。第二,农业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力量不足。第三,农业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缺乏,融资渠道不畅。 3.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这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相关法律对公民参与的权利、责任以及具体程序的规定不明确。第二,由于信息闭塞,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造成他们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社会参与意识淡薄。第三,中国缺乏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非官方的绿色环保组织,使得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少了一些必需的中间环节,极大地影响了公众的参与热情。 三、机制创新:推进农业循环经济,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优化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机制 (1)建立和完善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除了认真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已有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加快循环经济立法,使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有法可依,同时,还应注意立法的质量,使该法律的可操作性强,用它来规范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2)合理规划,整体协调。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为此,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不可“一刀切”,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既要考虑整体布局,也要考虑本地特点,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3)完善政策。要通过深化改革,形成有利于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条件和政策环境,综合运用财税、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手段,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 (4)加快科技进步,提高技术水平。科学技术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政府应重点组织开发有重大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技术、替代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等。支持建设农业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有关技术、管理和政策等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论资源约束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研究 论文关键词:农业 循环经济 资源瓶颈 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一直未能摆脱传统农业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工业化以来出现了资源高消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制约农村和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问题。因此,遵循科学发展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摈弃传统农业的掠夺性经营方式,把农业经济发展与环境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优秀,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目前,循环经济在工业方面的研究和实践较多,但对农业方面的关注尚显不足。我国不仅是人口大国,而且是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并且资源未能充分利用,面临着资源短缺、污染严重、农产品品质下降等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制约“瓶颈”。因此,树立资源忧患意识,科学利用有限资源,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是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和特点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 所谓农业循环经济就是将循环经济理念应用于农业生产,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传统农业精华和当今高科技成果和手段,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协调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它要求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资源、物资的投入量和废物的排放量,通过农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和过程后各层次的物质和能量循环,实现系统物质再生循环,形成生态上与经济上两个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农业循环经济不仅要追求农业经济内部的良性循环,而且还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方面的统一,最终追求的是融入社会层面上的“大尺度循环”,即在整个社会经济领域,实现工业、农业、生态之间共同发展和交叉利用。 (二)农业循环经济的特点 对资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是农业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农业循环经济强调的是在生产活动之初尽可能少地投入自然资源,生产活动之中尽可能少地消耗自然资源,生产活动之末尽可能少地排放生产废弃物。农业循环经济具有以下特点: 1.综合性。农业循环经济强调发挥农业经济系统的整体功能,以大农业为出发点,按“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全面规划,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使农、林、牧、副、渔各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综合发展,形成产业集群。这样容易在集群区域内形成有特殊的资源优势与产业优势和多类别产业结构。这样才有可能形成优秀的资源与优秀的产业,成为生态产业链中的主导链,并以此为基础将其他类别的产业与之连接,组成生态产业网络系统。 2.多样性。农业循环经济可以针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资源基础、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充分吸收我国传统农业精华,结合现代科学技术,以多种生态模式、生态工程和丰富多彩的技术类型装备农业生产,使各区域都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各产业都根据社会需要与当地实际协调发展。 3.高效性。农业循环经济通过物质循环、能量多层次综合利用和系列化深加工,可达到充分利用资源、减少废物产生、物质循环利用、消除环境破坏及提高经济发展规模和质量的目的,从而实现经济增值,降低农业成本,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使社会生产从数量型的物质增长转变为质量型的服务增长。同时,农业循环经济还拉长了生产链,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新型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为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创造农业内部就业机会,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 4.持续性。农业循环经济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使物质循环利用,做到物尽其用,可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共赢。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能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常规发展为持续发展,把环境建设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的同时,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制约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源瓶颈 (一)土地资源短缺且利用不合理 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没有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就不可能有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对于人口众多、耕地相对短缺又处在高速工业化的我国来说,问题就更加突出。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大,人均占有量少。2005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人均1.4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约相当于美国的1/8、印度的1/2。与1996年相比,不到10年时间,耕地净减少1.21亿亩;仅2005年一年,全国耕地净减少542.4万亩(《2005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特别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上海、福建等地的人均耕地已接近或低于联合国规定的“0.053公顷/人”的危险点,而农业大省山东省人均耕地面积也仅为0.081公顷/人。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市场价值显现,许多违法占地、乱搭乱建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能合理有效利用和田块的荒废。这些不仅造成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也对短缺的土地资源造成严重冲击。 (二)水资源供求失衡且利用不合理 目前,由于农业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水资源利用效率较低,造成农业水资源质量持续下降,农业用水缺口逐年加大,农业生态环境恶化,水资源污染严重,进一步成为可供利用水资源供求失衡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3)报告,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1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一位,而人均占有水资源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4。并且全国各流域水资源状况南北方差异巨大,北方地多水少,耕地面积占全国的59.6%,而水资源量仅占14.5%,其中耕地占全国39.4%的黄淮海地区水资源量仅占7.6%;南方水多地少,耕地仅占全国的34.7%,而水资源占了80.9%。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为20%,但北方多数区域已经超过50%,远远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40%的警戒线。正常年份全国灌区每年缺水约300亿立方米,城市缺水60亿立方米。因缺水减产粮食造成的经济损失约500亿元,影响工业产值2000多亿元。 (三)环境污染严重且生态系统退化 从20世纪中叶开始,我国为促进农业发展,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目前,我国化肥使用量占全球的30%。据测算,化学杀虫剂中被真正有效利用的部分仅为10%-15%,其余大部分则逐渐散失在空气、土壤和水当中,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更为严重的是化肥、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成为我国农产品和加工食品出口的最大障碍,大大削弱了我国农业和食品加工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农业的粗放型经营,无序开采造成的水土流失、植被和景观的破坏、湿地面积减少、调控功能明显降低,使洪涝灾害威胁依然严重。 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表明,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的资源环境将会承受巨大压力,这种“资源环境的稀缺性”一方面会引发资源价格和环境价值的提高,加大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将促使人们对传统生产方式进行深刻反思,在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资源使用总量和减少废弃物排放的情况下,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经济需要和生态需求。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经济杠杆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代经济学认为,微观经济主体往往只关心本身的利润最大化,而很少关心外部成本或社会成本,产生了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不一致的负外部效应,导致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将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比如征收环境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矫正外部负效应,实现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财政收入最大化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制度创新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应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有利于循环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增加农业的财政投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建立循环型农业推进组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环境管理,为循环农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国家层次的循环经济立法相呼应,建立我国循环农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保障体系与扶持措施。为此,我们要建立起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和收购、销售、运输、技术等服务组织,并制定出相适应的法规和政策,为农业循环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加强政府机制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其所需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对政府来说责无旁贷,并且只有政府才能承担起这一艰巨的任务。因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要由政府出面组织生态经济领域专家对循环经济如何与农业发展实践结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并结合实践情况总结经验,制定出有利于生态建设的干部考核指标,杜绝仅把经济增长的gdp作为唯一考核标准的现象。 (四)加强技术创新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农业循环经济是农业生产技术范式的革命,它必须以先进科学技术为支撑点,重点组织开发资源节约和取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技术和“零排放”技术;加强研制和生产对环境温和的新型肥料,减轻环境污染,提高肥料利用率;开发高效、低残留的农药,开发生物农药取代化学农药。通过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全面保护和改善环境,大力推行生态农业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能,逐步使其符合资源环境方面的国际标准,从而突破绿色壁垒,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倡导清洁生产和节约消费,最大程度地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 (五)加强法规机制在农业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一方面通过政策调整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企业和个人经营行为有利可图,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机制;另一方面应建立和完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机制。鉴于大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较为缺乏和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当地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并通过立法把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纳入地方基层政府的职责范围之内,加强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重要性的教育、宣传和引导。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浅议农村循环经济与农业现代化以及农村发展 摘要:本文对农村循环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循环经济;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 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不能脱离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的大背景,只有在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的大背景下,发展农村循环经济的定位才能更准确、视野才能更开阔,提出的发展对策才能更有效。因此,本文对农村循环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为农村循环经济提供强大的支持体系 1.农业生产条件现代化为农村循环经济提供物质支持 农业生产条件现代化即用现代工业来武装农业,实现机械化、水利化、电气化、化学化。农村循环经济是建立在农业生产条件现代化的基础上的,具有集约、高效、持续的特点。农业生产条件现代化使农村循环经济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农民能够从中获得比较收益,也就具有了发展农村循环经济的动力,从而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化为农村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持 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化即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农业,在农业生产上广泛采用现代生物技术、化学技术、耕作与栽培技术以及饲养技术等。测土施肥技术、化肥深施技术、生物肥料的应用、农药的科学施用技术、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微生物农药的应用、适时揭膜技术、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等等,在这些技术的应用中都体现着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化对农村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持作用。正是农业生产技术的现代化使农村循环经济的发展具备了技术可行性。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农村循环经济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3.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村循环经济提供服务支持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农民,一头连着千变万化的市场,为农民提供培训、技术、资金、信息等等方面的服务。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为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使农民能够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的过程中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是农村循环经济得到发展的必备条件。 4.农民素质提高为农村循环经济提供能力支持 农民素质的提高能够为农村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一方面,农民思想观念的提高使农民认可、接受农村循环经济,并且具备较强的现代市场意识。另一方面,从生活消费角度考虑,农民可持续消费的意识和观念的培养和确立以及可持续消费知识和消费技能的掌握,必将对农村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5.农民收入提高为农村循环经济提供经济支持 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发展农村循环经济的经济能力就逐步增强,农民就有经济实力购买相应的机械设备、建造相应的设施、采用相应的技术。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也大大增强,有意愿去尝试新的生产方式、新的生产设备、新的生产技术,以期从中获得更大的收益。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就会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环境意识会逐渐增强,发展农村循环经济的意识也会逐渐增强。 二、农村循环经济使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迈向更高层次 1.农村循环经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传统农业劳动生产率极低,资源没有得到有效配置。现代农业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具有很高的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现代化就是要把传统农业改造成现代农业。现代农业虽然由于其高度发达的农业生产力而有效地改造了环境从而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但却常常由于急功近利而破坏了农业持续发展的资源条件。农村循环经济把可持续发展融入到了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使现代农业具有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而成为更高层次的现代农业。 2.农村循环经济促进农业产业链延长 按照循环经济的观点,废弃物只不过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一方面使原有产业链中的资源得到高效利用,另一方面变废弃物为资源,把原来的废弃物纳入到新的产业链中。把循环经济的理念应用在农业生产中,通过化肥农药的科学合理使用、立体种养达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资源、减少污染,通过农膜的回收利用、秸秆和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达到变废为宝。农业生产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使农业产业链延长,而且新形成的产业链藕合到原有的产业链中,使农业产业链的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 3.农村循环经济促进农民收入及其生活质量提高 农村循环经济使资源得到高效利用,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资源的高效利用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废弃物的资源化可以创造新的收益,农民的收入势必因此而获得提高。农村循环经济使农村的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资源、环境得到了保护,农业的持续生产能力也得到了保护。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现代化和生产技术的现代化,农业生产力长期持续稳定地提高,势必使农民收入长期持续稳定地提高;生态系统或生态环境长期持续稳定地改善,也势必使农民的生活质量长期持续稳定地改善。 三、农村循环经济与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的协同推进 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为农村循环经济提供强大的支持体系,而农村循环经济使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迈向更高层次,他们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农村循环经济与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在发展顺序上不存在先后的问题,而应该协同推进。没有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的农村循环经济只不过是以传统农业为基础的农村经济,没有农村循环经济的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只有农村循环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的协同推进,才是最优的选择,也才能真正推动农村循环经济的发展。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关系探讨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经济走的是一条传统的粗放型增长的道路,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人类要想从生态恶化的状况中挣脱出来,使人类文明得以延续下去,就必须摆脱传统的生产模式,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与生产协调发展的生态经济模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是解决“三农”问题,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社会主义新农村;农业循环经济;关系 农业是与自然界关系最为密切的产业,本身具有资源循环利用的特点。而农业循环经济就是把循环经济理念应用于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和产品生命周期中减少资源、物质的投入量和减少废物产生排放量,实现农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解决现代我国农业困境的必然选择;是解决“三农问题”,帮助农民致富的可行途径;是整个社会实现大循环的必要环节;是解决环境问题,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之路。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21世纪全面小康社会的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体现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内容,是一个承前启后的综合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以往我国政府在处理城乡关系、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政策内容,而且是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农村自我发展能力,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形成新农民、新社区、新组织、新设施、新风貌为目标,以加强农村道路、水电、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综合建设计划。 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物质不断循环再生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即“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 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3r原则和减少废弃物优先原则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从根本上消除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农业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在农业资源投入、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农业资源消耗的线性增长的经济体系,转换为依靠生态型农业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体系。它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用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的农业经济活动。农业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农业资源——农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通过农业资源的低开采、高利用,实现农业清洁生产,将生态农业建设和提倡绿色消费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农业生产活动,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方式。农业循环经济已逐渐成 为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主潮流和趋势,是21世纪农业发展的战略选择。 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系 (一)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农业循环经济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虽然农业循环经济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名词,但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方面,我国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生态专家王如松指出:“循环经济是中国人创造的,我国具有7000余年发展历史的传统农业就是一种典型的循环经济。”他的论述表明,国内具有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良好基础,在我国农村与城郊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大有作为。 2.发展循环经济是加快我国城郊融合的需要。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尽快实现城郊融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农村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和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受城区经济飞速发展的影响,郊区经济结构大部分已实现由第一产业为主向第二、三产业为主转变。但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与农争地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土地的使用和土地的收益问题已成为“三农”问题的新热点,尤其是农民失地、失业问题日益严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循环经济为理念,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通过优化生产要素,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延长产业链,增加就业岗位,发展生态农业。 3.农业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改善需要发展循环经济。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维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存在着严重的高能耗、高物耗和对环境的高污染问题。由于多年来片面地追求实物产出量和经济效益,带来的消极面是农业生态环境、城市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已严重制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要改善修复这种脆弱的生态环境,必须积极走循环型生态农业、生态城市之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农业体系方面,要求以“绿色种植”和“有机种植”为主,推广使用有机肥、生物杀虫技术。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区域内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逐渐走向生态文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需要。按照我国的发展目标,我国的经济总量将在未来的20年里再翻二番,然而,按照我国现行的经济增长方式,能源、资源和环境都无法支撑这一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寻找新的发展思路,开发 资源与能源利用率高的发展模式。而循环经济的优秀就是节能降耗,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与能源。因此,我国政府以循环经济作为发展的基本国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意义 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是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重要的任务是提高农民收入,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恰能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要求摒弃粗放式经营,根据“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质量、提高效益,这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要求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实行集约化经营,增加农产品的生产品种,深化农产品的加工,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防治污染,采用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都会增加和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带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这既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创业门路和就业机会,又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从而为农民增收、走向富裕开辟出新的途径。 2.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解决农业污染、保护农村环境的必然选择。保护农村环境,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目前,我们的农业生产存在着明显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只有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才能有效地解决传统农业生产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一方面,农业循环经济提倡清洁生产,要求农业资源循环利用,有效地减少了农业生产废弃物的排放,减少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农业循环经济要求农业生产遵守生态规律,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提高产品质量,杜绝了农产品污染问题。 3.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推进产业的生态转型,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探寻各种模式的循环链式发展之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绿化农业、观光农业,带动相应的加工业、旅游业的发展。通过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永续利用,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4.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农业关税被逐步降低,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入我国,我国农产品面临着更大挑战。与此同时,我国农产品也逐渐走出国门,更多地参与到全球化竞争中去。近年来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本国利益,频频设置“绿色壁垒”,对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要求尤为苛刻,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境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到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利用等各个环节都要符合环保要求。这给我国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出口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大大削弱了我国农业和食品加工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此,我们必须积极应对,通过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全面保护和改善环境,大力推行生态农业,清洁生产,以此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能,逐步使其符合资源环境方面的国际标准,从而突破“绿色壁垒”,增强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选择。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循环经济的实践,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应该将各地的典型经验加以总结,在更大的范围内加以推广,将循环经济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 1.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我国的水资源、耕地资源、草场资源的严重不足,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而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约束、提高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要求农业生产从粗放增长向节约资源的集约增长转变,可以起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作用,促进农村的产业升级、改进农业的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的作用,可以使我国的农业生产获得更进一步的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要求运用减量化的原则,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尽量节约农业生产资源,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而且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领域,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 2.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需要,是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保护与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农业循环经济是生态化的农业经济,是保护与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有效利用农业资源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近30年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也获得了迅猛发展,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取得了显著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农村的生活环境污染、土壤肥力下降、自然生态遭到破坏、资源枯竭等严峻的问题也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要求我们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走发展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尽量化解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存在的矛盾与难题,使新农村建设建立在经济发展、生态良好、生活质量提高的良性循环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和有效地利用农业资源,是解决我国农业生产中存在的明显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措施。一方面,农业循环经济以“无害化、低排放、零破坏、高效益、可持续”指导农业生产,提倡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能够减少农业生产废弃物的排放,有利于农业资源的保护,有效地降低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农业循环经济提倡绿色农业、生态农业,遏制了大量施用化肥农药与机械作业,可以避免耕地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减少农业生产中的污染问题,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就是要统筹规划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进行总体规划,对农村的土地、水资源、肥料、农药、能源、饲料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统筹考虑,充分利用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产生的废弃物,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真正做到“吃干、榨净、无害回归自然”。只有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推行各种各样的循环链式发展模式,促进各种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高效利用,才能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改善。 3.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的民主建设的需要。农业循环经济在农业系统内部,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将农业及相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及废弃物通过衔接,使农业生态产业链得到延长,并形成了闭合循环、协调发展的产业链。这样的一条产业链能够将单个的农民联系在一起,强化、拓宽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与沟通渠道,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民主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农村,推行的仍然是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家庭承包模式,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大部分农民是以个体的身份,通过选举、民意测评、表决等方式参与农村的发展决策,以这样的方式参与,影响的程度相对较低。通常情况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民主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就越多,农民的意愿在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决策中获得的体现就越可能充分。 农业循环经济是现代化的农业经济,要求建立起相应的组织形式,使农民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计划、决策、组织实施的全过程,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对新农村建设的参与程度,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民主管理。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循环经济生态农业管理研究 摘要: 当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目标,确定了发展方向,并且具备了高效生态农业的形成基础,由此可见,发展循环经济高效生态农业的时机已经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与企业应积极探讨可以实现高效生态农业生产的新型模式,在不同的地区不同选择不同的模式可以助力于高效生态农业生产目标的实现。为了给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提供保障与支持,政府还应该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扶持力度,并且健全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组织及其制度创新,这样才能使我国农业生产尽快实现高效生态,并充分体现出农业循环经济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 循环经济;高效生态农业;形成机理;模式选择;政府管理 引言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剧,中国农业在近50年的快速发展历程中也逐渐摸索出符合中国实情的特色农业发展道路。时至今日,我国的农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面对资源节约型社会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难题,要保持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充分利用资源,在循环经济体系下实现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目标。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中第4章就构建循环农业体系进行了深入的阐述,要求“农业领域加快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业链接循环化、废物处理资源化”,“至2015年,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秸秆利用率、渔业养殖废水利用率以及林业‘三剩物’利用率都达到80%以上”。为实现这一目标,应该基于循环经济的视角深入探讨高效生态农业的形成机理,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效农业发展模式,并且要从循环经济理论基础与实践出发,探索也可以促进我国高效农业发展的新思路。 一、循环经济视角下高效生态农业的形成机理 循环经济是未来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农业实现高效生态也需要充分的利用循环经济的原理与技术方法。我国高效生态农业形成具有历史必然性,这是由于在循环经济的引导下,当前高效生态农业已经形成了明确的目标,并且具有了清晰的发展方向,同时具备了相对稳定的发展基础,这些因素的具备促使了高效生态农业的形成。 (一)循环经济视角下高效生态农业的形成目标 高效生态农业是在循环经济系框架上形成了最先进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下的高效生态农业不仅体现为农业生产与生态保护之间矛盾的化解、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还将体现农业生产在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的三效合一目标的实现。高效生态农业在目标机制的作用下,开启了发展之路。循环经济视角下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经济目标要求在产品开发与生产方面,不仅要做到质优、营养、安全,还要追求更高的产品附加值,以期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在创造就业岗位方面,开发多样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形成完备的农产品生产链条,吸收更多的社会从业人员参与到农业产业中来。循环经济视角下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社会目标就是使农业不再以单一的农业生产形式存在,而是需要进一步挖掘农业生产的传统文明、文化与精神财富,通过为城镇居民提供旅游休闲、民俗文化传承等服务内容,发挥示范辐射功能,给农村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循环经济视角下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生态目标则是在发展农业的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节省自然资源的利用。充分利用农业具有净化空气、涵养水源以及减弱噪音等功能,使其生态效益显现出来。 (二)循环经济视角下高效生态农业的形成方向 循环经济视角下高效生态农业的形成方向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参考、约束与监督。结合我国农业经济、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实际,高效生态农业应该向着高度协调统一的方向发展。农业系统内部要协调统一,农业系统与各要素要协调统一,农业系统要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例如,园区利用沼气池对农业废弃物、人畜粪便以及生活垃圾等进行无大排行化处理;采用暗埋污水管道,对污水进行分类回收与再利用,实现了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其次,高效生态农业应该向着安全性方向发展。即保证资源使用安全、农业产品安全以及环境安全,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防止地区农业盲目发展。再次,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应与地域特征相符合,立足自身的资源优势,令传统农业与效益农业有机结合起来,优化当地的农业产业格局。只有农业产业实现优化,并且将地区农业生产特色发挥出来,才能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效益的高效获取。 (三)循环经济视角下高效生态农业的形成基础 高效生成农业的形成,实现农业经济循环,需要具备坚实的基础。我国发展高效农业首先在自然资源上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众所周之,我国的农业生产资源禀赋处于优势地位。土地类型丰富,土壤肥沃,并且水系十分发达,特色农产品数量极大,这些都为高效农业的形成提供了基本条件。其次,高效农业形成拥有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给农民以基本保障,我国政府围绕农业出台了系列扶持与保障政策。2015年最新公布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提到“要将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农业补贴制度”,“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这一方案的出台给“十三.五”高效农业的发展又打了一支“强心剂”。最后,相对领先的科研攻关能力为高效农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例如长沙沃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彭焕新秉持“依靠科技,打造特色农业”的理念,通过与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浙江大学、浙江农科院等深入合作,研制出富含营养的迷你型香薯。灰头土脸的香薯经过2个小时的加工摇身一变成为了20多种香薯产品,不仅深受消费者喜爱,并且经济效益翻倍。综上,农业生产资源优势、优良的政策环境以及强劲的科学技术为高效农业的形成共同打造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循环经济视角下高效生态农业的模式选择 选择符合区域农业产业发展实情的生态农业模式,发挥生态农业模式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新模式体现循环经济原理,并收获循环经济效益是涉农企业、农户以及政府部门努力在探讨的。当前已经在部分地区取得成功的高效生态农业模式主要有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户公司带动型以及农牧结合型等几种。以下就几种创新性农业模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一)龙头企业带动型 龙头企业带动型是指由大型企业发挥在农业开发与经营的主导作用,采用“企业+基地+农户”的形式,围绕一个产业类型,或者一种产品形成一个生产链条。这种农业生产模式将散落于农村的农户聚集到一起,在龙头企业的带领下,形成规模化的生产经营格局。由于这种经营形式最大的优势在于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科学技术与管理理念都具有先进性,尤其是在资源的循环利用上,产品附加值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天然的优势。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农户,基本上实现了农业生产材料统一供给,生产过程统一标准,农产品统一回收,实现了高效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带动型高效农业生产模式的最典型代表当属广东省的温氏集团,自上世纪80年代,温氏集团就大胆采用了“公司+农户”的经营方式进行肉鸡的饲养,通过这种模式与农户有机结合,与农户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了切实的免除农户的后顾之忧,还建立了风险基金制度,保证每个农户收入超3万元。温氏企业在与农户合作的过程中,注重规范农户粗放浪费的经营方式,引导农户注重生产资源的节约,要求农户注重生产环境的保护,让农户在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注重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以保证农户可以持续与企业进行合作,并得到丰厚的回报。 (二)农户公司带动型 这种高效农业生产模式是指以农户家庭为经营主体,将多户农户联合到一起,以固定的经营场所为经济主体,以实现农民增收为目标,拓展适合本地区农业发展的新思路,为其开拓更广阔的农村经济市场。例如,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共有乡镇12个,人口近35万,其中超过30万为农业人口,但是却仅有水浇耕地16.3万亩,人均不足半亩。自然资源底子薄,农业科技应用范围小给当地的农业生产带来了很多制约。不仅无法实现农业的高效生产,更无法实现循环经济。在这种情况下,长子县一些农户在当地政府的鼓励与引导下,联合参股成立了农户公司,通过农户公司的形式将农村闲置的资金、技术与劳动力聚焦到一起,确定好投资目标后,共同参与农户公司的管理。截止到2014年底,实现较大规模效应的农户公司达到了200个。这些农户公司立足于自身所在区域的农业生产优势,注重对农产品的深加工及废弃物的二次利用,在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中形成规模经济,在国家发展循环生态农业的政策引导下,向着集约农业、协作农业及安全农业的方向扎实迈步。 (三)农牧结合型 农牧结合型农业是指通过在农牧户、基地与企业之间建立快捷合作通道,使散落于市场中的种植、养殖、加工与销售环节统一起来,在农牧业培养机制的作用下,以循环经济高效农业生产为目标,实现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与山西、陕西、宁夏三省交接,占地面积8.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近140万,由于境内沙漠面积广袤,生态环境比较恶劣,在发展循环经济高效农业方面其自然资源不占优势。自“十五”以后,鄂尔多斯市政府深入分析区域农业的优势与不足,认识到区域畜牧业的优势与自然资源的匮乏这一现状,确立了创建“畜牧业强市”目标,确定了“以养而种,以种促养,以养增收”的发展思路,并分别制定了鄂尔多斯畜牧业生产的经济目标、社会目标与生态目标,并且以畜牧业生产为基础,大力发展绒产业、肉产业与林沙产业,将农牧区人口移至城镇的二、三产业之中。在发展的过程中,鄂尔多斯注重高效农业的发展方向。2015年11月建立了现代农牧业生产业链追溯体系,本市企业生产的26种无公害产品,19个有机食品以及18个绿色产品都实现了“田间到餐桌”的可追溯。这一举措也大大提升了鄂尔多斯蓄牧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循环经济视角下高效生态农业的政府管理策略 高效生态农业的形成、模式选择以及实现循环经济,获得更为可观的经济收益,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尤为重要的。作为影响国计民生的农业产业,政府必须做好扶持、实施以及带动工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保障农业发展不走弯路,遵循科学发展道路,才能使高效生态农业生产取得成功。鉴于此,政府应该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扶持力度,加快构建健全的政策实施体系以及持续推进组织及其制度创新。 (一)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扶持力度 高效农业生产需要政府的介入,对于重点产品、重点区域以及重点项目更是需要政府的特别扶持,以带动整体农业产业水平的提升。其中重点产品是指具有地方特色并且质量优良的产品。针对这些重点产品应该设立生产基地,加强检验与检疫,同时健全营销管理系统。例如上面提到的鄂尔多斯的畜牧产品就是属于当地农业的重点产品。它于2015年创建的全程可追溯系统既保证了产品的质量,又是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增强其市场综合竞争力。重点区域的扶持则是要结合区域农业生产实际,将农业生产区域划分为几个部分,梳理各个区域的农业生产发展重点。例如浙江省农业生产可以划分为农产品出口基地、退耕还林区、产业结构调整区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区。每个区域都要充分发挥特色资源优势,提升地区名优产品的知名度。加强重点项目扶持,则应当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论证,围绕重点项目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开发、示范园区建设与信息网络构建。 (二)加快构建政府政策实施体系 国家政策环境的营造为循环经济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基础与保障,而政策的实施则是使政策发挥预期效能的关键。构建政府政策实施体系,首先要通过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使相关政策按部就班的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实时监测,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持续增强扶持政策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例如浙江省为了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在“十三五”期间出台了《农业节水“十三五”专项规划》,并且对浙江省生态农业的发展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其次,应健全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2015年5月29日农业部、国家发展委员会、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以及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 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 》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强化法律法规”,“完善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法规体系”“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提供依据”,同时应该“落实农业资源保护、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各类法律法规”。只有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才能形成系统威慑力,彻底杜绝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农业生产行为出现。 (三)积极推进组织及其制度创新 农户是高校生成农业的基层实践者,也是这项产业的具体实践者,因此,应该加大对重要农户的培养,创建具有灵活机制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让农户可以自由的参与到联合体中来,也可以自由的退出生产联合体。使其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发挥重要农户的积极带动作用,将其他分散的小规模农户也吸引到联合体中来,解决个别农户想要进行现代化生产,却又受制于资金、技术以及其他生产资料之间的矛盾。还应该加快人才培养,抓住新培养农村建设的有利机遇,注重农民工培训,引导农业科研人员到基层去实践,提升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还应当加强与农业机构的合作,提升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生产联合体的综合竞争力。最后要深化农村,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规模化生产经营提供制度保障。 结语 高效生态农业生产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基于循环经济的视角探讨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符合我国生态环境需要保护,自然资源需要节约合理利用,农业生产需要持续发展的基本国情。实现循环经济前提下的高效生态农业是一条曲折而漫长的道路,它既需要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实施、目标的确立、方面的把控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尤其是处于农业生产基层的广大农户,更是要以国家的政策导向为指导,从持续发展农村经济为出发点,获取更高的经济回报为落脚点,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投身于循环经济高效生态农业发展事业中去,为我国农业生产尽快实现高效、生态、资源循环利用而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张富强 李凡 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循环经济模式下农业推广论文 一、农业循环经济的内涵 农业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在农业资源投入、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农业资源消耗的线性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农业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体系,与传统农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以减量化原则、再使用原则、在循环原则作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减量化原则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农业资源的投入,即减少农业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和能量流量,实现资源利用的减量化;再使用原则就是指在农业生产、消费过程中,最大程度地使用用于生产和包装农产品的机具和容器,实现多次使用和反复使用,防止它们过早成为垃圾;再循环原则就是指对废弃物的再加工处理,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二、积极创新和推广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对策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发展,但是发展模式不多,覆盖面积不大和普及率不高,还没有大范围推广,我们必须下大力气,不断创新和推广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最终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简单来说就是要让农民从中获得经济效益,让社会取得生态效益。加强宣传,就是要广泛而深入地宣传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人和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价值观,使得农业循环经济的理念深入人心;加强培训,就是要对农户进行培训,要让农户真正掌握那些“学得来”“用得上”的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本领,进而激发农民群众推广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快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任何一项工作推广都必须要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支持,要推广农业循环经济,也离不开配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支持,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保证农业循环经济的推广深入、持久,比如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上给予经济奖励措施。 (三)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循环利用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也是对已经开发出来的优良循环经济模式进一步加以改进、推广。科技就是生产力,只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才能真正实现资源“再生”,实现可持续发展,比如现在农村实用最多的“沼气”资源,虽然已经作为循环经济常见、有效模式被大家所接收,但还是可以继续利用科技这个工具,优化、创新相关设备,提高再生能源的利用率。 (四)加大、加强资金扶持力度。 推行、推广农业循环经济,除了技术瓶颈外,关键是资金,如果能有专项资金的扶持,确保专款专用,发动和鼓励社会各界人捐资,帮扶农村贫困户进行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改造,积极引导和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充分依靠农户自主投入的主体作用,防止过分依赖政府。 (五)树典范、立标兵,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和推广。 虽然经过广泛深入宣传之后,农民对农业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已经有一定的认识了,但这还不够,只是给了大家一个美好的印象,毕竟百闻不如一见,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必须要选择条件较好的镇、村组织开展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试点工作,建设一批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样板示范户和生态示范村,让农民亲眼看到循环经济所带来的好处,通过以点带面,示范辐射作用,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发展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模式很多,关键看哪种模式更适合自己,应该积极探寻符合当地实际,吸收成功模式经验,创立自己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不要追求一个模式,一个标准,比如有些地方以沼气为纽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农民生活用能需要,同时发展农业生产,这样一来,对增加农民售、保护森林资源、节约能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生态平衡产生了作用。 三、结语 农业循环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是人和自然和谐统一的良药。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让农业循环经济这个主题始终成为最受关注的课题,根据村情、乡情、县情,大力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让农民切实体会到经济模式所带来的巨大实惠,激发大家积极性,大胆创新,以至实现良性循环的美好景象。 作者:刘宇阳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农业循环经济论文:探微生态农业循环经济形式及应用 一、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应用 将此模式继续细化,并在杨凌示范区得到了很好的应用。特别是有效地将杨凌金麒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凌新大陆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杨凌食用菌产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杨凌鹏程生物有机肥厂有机结合在一起,使其发展壮大,增加了企业间的抗风险能力和经济、社会效益。将各环节细化如下: (1)有机肥+水—(种子)—粮食/秸秆、谷壳等 将杨凌鹏程生物有机肥厂生产的生物有机肥用于粮食、水果、蔬菜生产,得到有机绿色食品,同时废弃物有秸秆、谷壳、烂菜叶等。这部分废弃物由杨凌金麒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杨凌食用菌产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共同消纳。 (2)菌种+秸秆、谷壳等—(培养)—食用菌/菌糠 杨凌金麒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秸秆、谷壳等进行粉碎灭菌处理,加入食用菌菌种后在生产车间生产食用菌,目前可以生产杏鲍菇、鸡腿菇等。生产的废弃料主要是菌棒,也就是接种后的菌糠。这部分废弃物由杨凌新大陆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消纳用作养牛场舍的垫料。 (3)菌糠(干燥破碎)—(畜禽)—肉奶/养殖垫料—发酵—有机肥 杨凌新大陆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奶牛养殖场,原有养殖模式产生的牛粪尿很多,经过使用菌糠做生物发酵床垫料后,污染物基本实现零排放,实现了生态养殖。主要过程是上一产业的废弃料菌棒经过破碎、干燥后按照30~50厘米厚度均匀铺设在牛圈底层,牛在垫料层上排泄污染物,经过30~45天初次发酵后进入杨凌鹏程生物有机肥厂进行二次发酵、腐熟,并最终生产出生物有机肥。至此,一个完整的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应用链得到了提升,各产业达到了有机结合,产品品质和经济效益明显改善。 二、效益分析与推广应用前景 (1)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效益分析 废弃物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该模式很好地将废弃物进行了循环综合利用,使农作物秸秆、谷壳、食用菌菌糠、牛粪便等变废为宝,减少了污染物的形成与排放。按照目前生产能力,食用菌日产6吨,出废菌糠20多吨,奶牛场存栏奶牛500头,日产牛粪尿量约为25吨。这些废弃物都很好地得到了再次利用,有效减少了污染物排放量。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该模式中食用菌、牛奶、蔬菜品质得到了增强,增加的经济价值超过10%,而通过鹏程有机肥加工厂可以实现每年减少畜禽粪污排放量2万吨,并为陕西省内提供果树专用生物有机肥1万吨,仅此一项可增加收入约400万元。对于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的地区,可以通过有机肥生产等方式解决畜禽粪便污染物排放问题。该模式最明显的社会效益是通过对杨凌及周边地区种植业、畜牧场和食用菌生产工厂等进行串并联,将各产业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延长产业链,实现生态农业的循环经济发展,从固、液、气三方面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示范作用意义重大。 (2)生态农业模式推广应用前景 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是基于循环经济的理论,为了延长生态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其意义在于废物重新变成有用的资源,循环用于农业生产,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和社会服务价值,使资源利用形成生态农业循环闭合链,符合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因此是我国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应用前景广阔。 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是一种新型农业生产模式,此模式在杨凌示范区得到了实际推广应用,示范效果良好,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减少了废弃物、污染物的排放,可以说是变废为宝的好模式。该模式经济效益较为显著,社会效益中的环境效益特别明显,因此值得推广。 作者:林启才 张振文 曹意唯 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一、培养学生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的意义 近年来,课程改革的日益推进,与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使得初中道德与法治的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有了一定的变化,提升学生的学习成绩,不再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目标,在“立德树人”的号召下,如何令道德与法治课程更好、更快地实现从知识德育到生活德育的转型,逐渐成为了广大教师所共同探索的一项问题,在这一方面,“核心素养”概念的出现,给予了教师一定的启发。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具体包括政治认同感、理性精神、法治意识、公共参与意识四项内容,是对学生在完成道德与法治课程学习后,应当形成的一系列必备素质、关键品格的概述。现阶段看来,受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学生的道德与法治学习状况不容乐观,如很多学生对各类德育知识的理解都局限于理论层面,难以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之中,利用其更好地改善生活,实现人生价值。同时很多教师也未及时结合课程改革的要求,革新教学理念、教学模式,促进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的转型,而是片面地沿用应试教育手段,以单一的教学方式,督促学生“死记硬背”各种道德与法治知识,这显然是不妥当的,长此以往,学生很难知行合一地学习道德与法治知识,难以实现长远的成长发展。为解决如上问题,教师应积极学习核心素养教育观念,采用各种先进的教学方法,将核心素养教育观渗透至课堂教学的方方面面,改良传统教学弊端,提升教学成效。培育学生的核心素养,是课程改革、素质教育背景下,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学的重要任务,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革新,有利于促进学生的进步发展,令学生得以知行合一地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程,应得到教师的全面重视。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培育策略 (一)渗透政治认同感 1.要让学生坚定中国立场 在道德与法治课程中培养学生的政治立场,主要指的是让学生树立坚定的爱国信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心。教师应做好如下几点:首先,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从爱国主义视角出发,引导学生做合格公民,在大是大非面前,学会捍卫祖国的荣誉,同时也能找准自身在社会中的位置,懂得顺应时代形势,将个人价值实现与“中国梦”的实现结合在一起;其次,教师应培养学生正确的国际观念,引导学生在肯定中国立场的前提下,投入到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时代浪潮之中,为中国赢得更多的世界赞誉;最后,应引导学生形成大局意识,在关注中国发展的同时关注世界的发展,时刻准备为时代的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2.引导学生宣传中国正能量 为学生讲述与祖国发展历程有关的事件,为学生出示真实的爱国案例,引导学生宣传中国正能量,也是培养学生政治认同素养的必要途径。教师可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搜集素材,在课堂中创设真实的社会情境,引导学生将自己代入主人公视角,学习政治知识,形成稳固的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教师应多为学生出示一些体现“中国正能量”的案例,让学生身临其境地体会中国的强大,形成更为坚定的爱国主义信念。例如,在教学“改革开放”相关知识内容时,教师可为学生布置预习作业,如,可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从互联网、图书馆、博物馆等渠道中,搜集资料,了解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居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在课堂中,教师可为学生出示相关统计资料,让学生了解改革开放后,我国居民在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等方面出现了怎样的变化,让学生切实认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意义,形成坚定拥护改革开放政策的意识。最后,教师可升华课堂主题,引导学生思索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自己可以为国家、社会做出怎样的贡献,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启发学生将课堂中学过的道德与法治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之中,主动宣传中国正能量,做“中国梦”的实现者与践行者。 (二)培养理性精神 近年来,社会环境日新月异,培育学生理性精神,让学生得以在激烈变化的时代浪潮中,始终位于不败之地,显得尤为重要。为达到如上教学目标,教师具体应做好如下三方面工作: 1.展示学生的思维 所谓展示思维,主要指的是利用各种知识可视化手段,如多媒体技术,构建课堂情境,将学生带入到具体的道德与法治情境之中,引导学生产生一定的思索或疑惑,并对此展开反思,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理性思考。如在教学有关“集体生活”的知识内容时,教师可利用多媒体设备,出示如下三例填空题,让学生填空:①集体使我();②我在集体中();③()的集体让我()。通过如此简单的提问,调动学生的主动思索,启发学生回顾自己的成长经历,感受“融入集体”的重要性,扩宽学生思维的广度、深化学生思维的深度,促进学生理性精神的形成。 2.深化学生的思维 所谓深化学生的思维,主要指的是以问题驱动方式,引领学生进一步思索课堂知识,产生更为深刻的见解,令学生的道德与法治学习变得由表及里、由内而外,令学生的思维穿越问题的表层,到达问题的要害处,获得最为深刻的道德与法治启示。这种深层次学习,离不开教师的追问,也离不开学生本人的反思。在课堂中,教师可为学生出示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情境,学生的观点难免会产生一定的分歧,此时教师便可指引学生从深层次角度出发进行思考,令课堂话题变得更为深入。如可提问学生如下问题:“这样的问题我们还需要讨论吗?”让学生思考是否需要讨论,讨论有何意义,此时很多学生便会开始思索,在实际生活中自己遇到的相关事件,认为有必要讨论这一话题。之后教师便可继续追问:“为什么有必要讨论这一话题?”将话题引往更深处,实现层层递进、由浅入深的道德与法治教学,培育学生的理性主义精神。 3.拓展学生的思维 在围绕道德与法治知识或问题,展开一系列的求索、探讨后,学生会形成对道德与法治知识的深刻见解,经历完整的知识迁移过程,在脑海中形成系统且完善的道德与法治知识体系,获得理性精神的成长发展。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以培养学生的理性精神为目的,营造良好的课堂思考环境,给予学生扩展自身学习思维的条件,使学生在思考过程中,形成真实的想法,找到问题的答案,深化、扩展自己的认识。 (三)培育法治意识 目前我国已全面进入“依法治国”的轨道,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至关重要,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性,为其终身的成长与发展打下良好的铺垫,让学生从小学会懂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办事,在遇到问题时,也能够第一时间拿起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储备、健全的法治思维与坚定的法治理念的新时代青少年。教师具体应做好如下两方面的工作: 1.正确解读教材 相较于旧版教材,初中《道德与法治》新教材极其重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将法律意识渗透至初中各年级,以各种方式给予了学生充足的法治教育,这体现了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目标、教学思路、教学模式的变化。为提升教育成效,教师应正确看待教材变化,正确解读教材设计意图,适时革新教学理念,积极将教材内容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核心素养结合在一起,引导学生更为明确地认识法治的道德意蕴,实现“法治育人”。 2.构建法治参与环境 在结合教材内容,明确教学目标、教学方向后,教师应积极利用各类先进的教育技术,为学生构建丰富多彩的法治参与环境,如“模拟法庭”等,同时也应积极开展基于法治教育的社会实践活动,如带领学生深入法院、检察院了解法治实施的具体情况等,增强学生对道德与法治知识内容的实践认识,给予学生正确的价值导向,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生成与发展。 (四)培养公共参与意识 在培养学生公民意识的方面,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组织学生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进一步内化课堂中学过的道德与法治知识,形成使用先进理论指导生活实践,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的意识。教师具体应做好如下两项工作: 1.加强教学引导,深化思想认识 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应面向学生做好教学引导工作,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学生的思索,让学生学会承担社会责任。鉴于初中生思想较不成熟,教师可多引导学生考虑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公共参与的作为方式,让学生学会合理、得当地践行公共参与,如教师可引导学生思索自身作为初中生在社会层面的角色担当,让学生结合自身特点,从“力所能及”的角度出发,思索对于一些社会问题,自己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参与到社会生活之中,让学生循序渐进地感知“社会责任”的意蕴。 2.结合实际案例,培养实践意识 教师应对学生给予“身临其境”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如可为学生出示社会案例,并引导学生思索:若我在现场(或我是当事人),我会做出怎样的选择?例如在教学“社会责任”相关知识内容时,教师可利用多媒体设备,为学生出示如下案例:某企业未经允许,私自向水渠排放污水。教师可引导学生对这一案例展开研究,如可提问学生:“你如何看待该企业的行为?”“如果你目睹了企业的排污过程,你会怎样做?”“如果你采取的行为未能有效阻止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你还知道哪些方法是可以制止企业的行为的?”让学生认识到面对此类问题,自己应当怎么做,且对“怎样做”形成一定的认识,在教师层层递进的设问下,学生会形成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与公共参与意识,在社会生活中,面对各种复杂多变的问题,也能做出正确的选择,这极有利于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生成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课程改革日益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开展的时代背景下,教师应正确看待培养学生道德与法治核心素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教学手段,培育学生的政治认同感、理性精神、法治意识与公共参与意识,增强学生对各类道德与法治知识的理解,引导学生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地学习道德与法治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积极践行道德与法治知识,促进学生的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康俊林.核心素养视域下初中道德与法治深度教学实践探索[J].考试周刊,2022(7):135-138. [2]朱桦.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培育学生核心素养的路径研究[J].学周刊,2022(7):82-83. [3]米登宇.核心素养背景下初中道法教学策略摭谈[J].基础教育论坛,2022(2):70-71. [4]李效清.基于核心素养的道德与法治教学策略研究[A].2021教育科学网络研讨年会论文集(下)[C].2021.450-452. 作者:曹晓秋 单位:苏州市常熟市实验中学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机关单位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当前,机关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普遍面临着人员少、专业知识缺乏、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难以满足对众多企业的监管需求,是导致企业安全事故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机关单位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1.监管体制未理顺 目前,安监机构的管理是上下级指导关系,每一级安监机构只对本级机关单位负责。近几年,全国很多地方都大搞开发区建设,级别也越来越高,存在共同的问题就是没有专职的安全监管机构,很多监管职能是由负责经济管理的部门兼职,缺乏人员装备和必要的物资保障,安全投入不足,监管不到位,是目前开发区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 2.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人治大于法制 国家近些年不断出台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但实体法过多,缺少程序法、缺少对责任追究的专项法律。安全生产法律落实不到位,在监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的违法现象,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地方机关单位领导总是能瞒就瞒,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安全监管机构的处罚进行干涉,导致了该处罚的事故没有处罚,同时导致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3.专业人员不足,无法满足各类企业的监管需要 生产工艺不同、设备设施不同、操作规程不同、使用的生产原料不同,这些企业需要各种不同类别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管,光凭目前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和力量,是无法在企业监察中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安全监管机构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不是专业的技术部门,很多时候执法人员凭着经验来进行识别隐患,导致很多隐患不能彻底的排查出来。目前,大量的中小企业和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到位,专业技术能力不强,安全管理水平有限,这类企业属于事故高发型企业,如果机关单位监管机构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执法,无法发现隐患并督促企业整改,事故仍然无法控制和避免。 4.对安全生产事故重视不够,未将安全生产放在经济发展的首位 机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全责,但是往往领导们注重经济效益,注重政绩,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在安全生产的投入上严重不足。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引不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只有当事故发生了,追究领导责任的时候,才知道安全生产是多么的重要,很多时候把别人的事故当故事讲,没有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到第一位。 5.企业对监管部门的配合、自身隐患的整改认识不到位 有些企业认为,机关单位监管部门来监督检查是对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干扰,认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问题自己能解决,不希望机关单位部门过多的干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检查发现问题和处理,采取对抗态度。对安全监管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企业重视不足,难以彻底整改隐患,只是应付监督检查。企业未与机关单位监管部门站在同一立场,将所有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没有认识到机关单位监管部门是来帮助企业解决安全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机关单位监管部门如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1.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有计划、分类别的进行有效监管 机关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应摸清本地区的企业总数,将企业进行分类,区分重点监管企业和一般监管企业。将监管部门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到重点监管企业上,才能减少事故发生。目前,事故高发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企业,部分企业还存在着重大危险源;其次是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小型企业。监管的重点是对事故高发的行业和中小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加大对这类企业的监管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察,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帮助企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使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能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 2.借助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的力量,弥补监管力量和技术的不足 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各有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在实际工作中,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到位,缺少专业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在监管中存在的技术性监察的缺陷,在招录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时应注重吸收专业技术人才,进入安全监管部门后再进行执法业务培训。监管人员最好是工业企业的某一方面的专家,再经过相关法律和执法程序培训后,成为某一方面的专业执法人员。在弥补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的情况下,最简便也最实用的方法就是聘请某一方面的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监察执法人员根据专家的意见下达整改指令,整改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查销号。当前,国家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为企业和机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机关单位监管部门可将辖区的企业进行分类,采取机关单位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招标,通过安全技术中介定期对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报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督办,一般隐患由中介机构和企业共同整改,重大隐患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机关单位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3.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这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员工只有树立起时刻讲安全、处处想安全、任何时候安全都是第一位的观念,才能按照操作规程和步骤完成工作任务。培训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通过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的理论和方法,提高管理者安全管理的技术水平,使其具备安全管理岗位的基本素质;二是通过培训让员工(包括特种工)明确自己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通过安全监管机构的培训和考试,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学会了如何进行安全管理,如何防范和避免事故发生;员工通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培训,明确自己应干什么、不应干什么、怎么干;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特种工才能适应特殊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4.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建设 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职责分工上还存在相互交叉、职责不明的地方,相关机关单位监管部门相互推诿和“扯皮”,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管有序进行。各级机关单位部门应在法律规范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分工,做到职责明确;各行业和领域都要明确专门的主管部门,做到监管无空白、事事有人管,以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国家可改革管理体制,专业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实行垂直管理,每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避免为招商引资而放弃对企业的管理。当前,一些地方机关单位为了招商引资,在办理施工手续方面,将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给予减免办理,在安全设计上也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核,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整改非常困难。在对外资企业的监管上,有的地方机关单位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甚至一年也不到企业检查一次,发现问题也是大化小、小化了,只要不出事故,就没有人重视。通过监管部门的体制改革,可直接避免对企业监管不到位、发生事故后人为干涉事故处理、瞒报或谎报事故等现象,使事故的处理更加客观、公正。 5.各级机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并监督专项安全资金投入到位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还较薄弱,安全投入不到位,直接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一些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少、没有执法装备,无法满足对辖区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基层安检站的建设和城市社区、农村安全办公室的建设,都缺乏人力、物力、资金的保障,导致这些基层单位无法开展正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因在全民安全教育上投入不足,不能长期的、实实在在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很多宣传教育都是“走马观花”、做样子,效果很差。在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设施和培训教学上,企业和员工的负担还很重,机关单位的投入还不能让群众满意。今后地方机关单位应不断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入,才能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机关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应不断地吸取事故教训、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改进监管工作方法,以新思路新方法突破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瓶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作者:赵泽辉 单位: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国内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1.国内外安全生产标准化对比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得到了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幅的提高,降低了生产中的事故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更新速度较慢,一般为五年时间,平均落后发达国家两到三年,并存在着部分安全标准缺失滞后的现象。目前,我国现行有效安全生产标准约400项,国际标准的采标率距《我国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的相关联国际标准的采标率达到85%有较大的差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距离我国自身提出的目标亦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开展情况 2.1开展方式 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企业通常在遵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采用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企业根据以上标准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企业标准来要求自己。企业在确定标准后,一般由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等方面,使企业各生产环节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颁证授牌等流程后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标。 2.2开展成果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已满足我国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企业内部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总体上,在各地方政府的监管下,预计2015年可全部完成达标任务,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效果和水平在各地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3从不同视角看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我们每个人既是安全生产的受益者,也是安全生产的实现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是一条条印在纸张上的制度,也不是一摞摞的合规性文件,它离不开人的参与。人们的工作质量和相互配合程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效果起着重要的影响。由于人们在工作中所处的位置,所受的教育程度和掌握的技能不尽相同,不同的人对于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在不同人的眼中,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也是不一样的。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可分为五类:领导、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专业人员、一线职工和安全科研人员。那么在五类人的眼里,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怎样的,他们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又该如何进行呢? 3.1领导者视角——安全和生产 领导者,是指居于某一领导职位拥有一定领导职权,承担一定领导责任,实施一定领导职能的人,在这里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领导人需有效、协调地提出和实现企业的目标,维持企业良好的信息交流。企业既要安全守法也要通过生产创造效益,因此安全目标与生产目标对于企业都十分重要。从领导者的视角来看二者的关系为安全和生产,即二者作为名词并列,它们是工作中的两个平行部分。对于安全标准化工作,作为领导者应重在遵守相关法律标准要求,结合企业的生产情况提出合适的安全标准化目标,把握工作整体情况并对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 3.2安全专业人员视角——安全的生产安全专业人员是指在单位从事安全专业工作的人员,如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方式、方法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对人 员进行建议、咨询、培训、教育。安全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在企业各类人员中是最丰富的,他们从全面贯彻安全法规、标准的角度出发,以安全为目标,以生产为条件,以“第三者”监督的身份进行工作,因此,从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视角来看生产与安全的关系是安全的生产,在这里,安全作为生产的限制词。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重在理解安全生产标准,将标准进行分解,与企业实际相结合,承担起上述的工作职责。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企业中最了解安全专业知识的人,其自身应准确理解标准,将标准内容进行有效的传递和分解,他们在企业中还充当着顾问的角色,监督具体实施者的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责任重大。 3.3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视角——安全地生产 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单位从事与生产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来实现设计要求的相关功能。从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视角来看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为安全地生产,以安全作为生产的副词。虽然具有丰富的生产专业知识,但是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是从生产的角度出发的,追求的是产品功能的最大化,追求安全的程度较低,他们在危险值域外尽可能的满足生产要求,因此在安全工作方面往往具有侥幸的心理。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应重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补充安全专业人员在生产领域知识的欠缺,起到配合的作用。 3.4一线职工视角——安全底生产 一线职工是指在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工人。一线职工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按质按量的完成上级交给的生产加工任务。从一线职工的视角来看生产与安全的关系是安全底生产,在这里,生产服从于安全。对于一线职工,生产加工是其获得收入的手段,安全是其根本利益,直接关系着他们的生命和健康。他们既是安全的最大受益者,也是最易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一线职工应重在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工作,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等。3.5安全科研人员视角——安全化生产安全科研人员是指具备一定的安全科学理论知识,从事安全科学研究工作的一类人。安全科研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安全科学理论知识进行研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制定相关的安全标准等。安全科研人员的理论知识丰富,视野开阔,但一般在研究院所工作,实践知识较为欠缺。从安全科研人员的视角来看生产与安全的关系是安全化生产,即让生产达到安全化。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安全科研人员应重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安全标准,并将制定的标准对企业安全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使其能够更加准确深刻的理解标准的含义。从以上的五个视角我们可以看出,不一样的视角,导致人们对安全与生产有着不同的理解,基于不同的理解和每类人员的特点,其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所对应的责权利也应有不同。 4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思考 目前我国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热情较高,进步明显。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步骤完整,合规性文件准备齐全,但是工作质量参差不齐。虽然达到标准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但优秀的企业案例较少。安全工作与其他专业性工作相比更加需要全员进行参与。从上述五个视角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人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的工作重点是不同的。古人云:“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只有发挥出每个人的优势,明确每个人的工作重点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将工作开展好。例如,在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时安全专业人员应做到明确安全要求,监督指导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使其发挥专业优势对现场隐患危险源进行分析,督促检查一线职工的操作情况。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时,领导应提出适合企业的发展目标,安全专业人员应充分发挥其咨询建议作用,其他人员应重在明确自己的责任等等。分析五类人员的职责,在图2中我们可以发现,安全专业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联接作用,将生产领域人员的智慧与安全领域人员的智慧相连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许多企业也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同时也在开展精益工作,部分企业将精益生产中的合理化建议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加强了各类人员之间的沟通,群策群力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进程。另在实践过程中,部分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结合相关的标准制定了企业的内部标准并编制了标准教材,通过组织宣贯,推动了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效果较好,值得推广。 5结语 安全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每个人的努力。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虽然硕果累累,但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在标准方面我国相关机构应组织科研人员学习国际标准,结合自身情况,对标龄时间、标准补充和采标率等问题进行改善。在实践中,企业在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工作的同时应特别注意各类人员的工作重点,加强人员间的沟通,将纸上的安全生产标准真正的融入到工作中去。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制定更加严格的内部标准,争取做到优秀。安全连着你我他,安全生产靠大家。只有将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人员相互匹配,才能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做好。安全标准是标杆,领导重视是关键,专业人员责任重,全员参与是基础,融入人心是根本。希望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今后取得更大的进步! 作者:辛宁 单位: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1安全生产相关保险基本情况 在财产损失方面,根据国际通行的社会保障准则,社会保障的对象是人而非物,因此财产安全保障不会在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之内,而是通过商业渠道,按照商业准则,由投保方和承保方协议合作,无论是生产安全事故还是其它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都是商业保障覆盖的领域,这也是目前非常成熟的商业保险保障模式。对于人员伤害,与财产险的商业属性不同,对被伤害人员的扶助可以通过社会和商业两个渠道解决。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和收缴支付体系,工伤保险作为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保障有明确指向性的险种,从一开始就成为社会保险的优秀险种之一。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障的义务。除社会保险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对工伤保险进行补充性的保障。尽管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但应该看到,社会保险在人员伤害的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建立的,工伤保险保障的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伤害和职业病治疗,对于在同样作业场所内的非本单位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是企业外部受到事故波及的任何第三方人员,则不在工伤保险的范围。正是由于这样的体系设计,让不少企业在基本社会保险之外,通过购买包括人员伤害赔付在内的事故赔付险等来解决事故损失覆盖不足的问题。 2利用保险的经济手段推动安全生产 企业对事故保险的需求是明确的。一方面社会保险能保障员工受伤害或职业病后的基本生活和治疗需求,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保险未能解决的其他人员和财产损失,乃至应急处置时的资金花费,也需要有保险来解决。商业保险是最合乎需求的方式,对社会保障范围以外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综合解决则是目前商业财产险常见的。这种保险在外资企业中的投保率非常高,一是外资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很成熟,很多企业的确从中受益,是双赢的合作。2013年无锡海力士半导体公司9•4火灾事故最终保险公司赔付金额达9亿美元,让不少企业因此看到了保险投保资金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成熟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企业提供丰富的安全服务,尤其是承保工业企业保险险的保险公司,都有着非常专业的技术力量,可以提供日常的安全生产法律咨询服务,查勘企业现场,协助企业辨识安全风险,搜集业内各类事故案例,培训教育和警示企业人员,规范企业甚至第三方的安全生产行为,等等,其作用有时甚至远大于企业内部的HS部门。从安全监管的角度,应该说,通过市场的、商业的途径促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手段,保险公司的专家队伍掌握着企业年度保费的高低,如果企业安全管理差,事故多,保险公司就会提高保险费额度,用经济杠杆去保障自己的利益,逼着企业为节省保费而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这种既合作又牵制的关系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的最大内生动力,其对安全的保障力度会大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力度。这样既能长效地改善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效果,又能节省政府部门的人力、财力、精力,可以说达到“三赢”的局面。但遗憾的是,目前这种以保险促安全的手段还没有大范围的被利用。一是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还没有到达相应的层次,对于险种设计开发和推广远远不够,二是国内保险公司的专业化服务程度不够高,几乎没有哪个公司能组织起一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安全专家队伍。从企业的角度,企业事故保险是建立在高杠杆率和高附加值服务基础之上的,因此相应地,就势必需要支付高额的保费。但很多企业抱着侥幸不会出事故的心理,不愿意负担这样的高额的保险费支出。再加上保险服务市场本身开发和服务都不够,没有形成保险对企业进行专业服务的氛围,所以目前企业事故险还主要以外资企业投保外资保险机构为主,在其它企业,以经济手段撬动安全生产水平的作用尚需时日。 3对政府以保险手段推动安全生产的建议 为持续、有效地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政府部门无疑应该要推动这样的撬动进程,众所周知,市场的引导力量比政府的行政力量要更强,更能启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觉和自律。要想推动这样的进程,首先政府要做好自我定位:是设计师还是监管者?政府当然要设计,但设计的内容是保险的内容、组织方式、推广路径,还是保险覆盖的人群、对象、保障范围?既然关系到安全生产,政府必然要有监管,那么保险条款作为保障的优秀,政府需不需要介入?如何介入?保险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既然影响到未来对受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劳动者的保障,那么政府部门是否应该需要针对保障水平划个基准线。要想厘清并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还是要回到政府在安全保障方面的定位。无疑地,社会保障是政府部门必须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政府部门要保障的是劳动者的、人的权益,保障其安全、健康地工作,保障其在发生工伤伤害和职业病的时候有基本的甚至是足够的治疗和生活水平。因此在考虑利用经济和市场的手段减少消除事故损失、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事情上,政府部门应聚焦于“人”,即对受伤害者的保障。无论是社会保险的基础保障还是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都必须首先保障那些受事故伤害的人,不管这个人与事故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事故单位或其它单位的财产损失,则由保险合作的双方协议解决,“市场的归市场”。所以,对事故保险的设计应立足于对任何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的人,实现对这些人群的全覆盖。基于社会保险的基础保障定位,在现阶段条件下,要重点着眼于目前尚未被工伤保险覆盖的与事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受事故伤害者;第二,我们再回到保险本身的定位。保险虽然都是以相对小的保费投入实现事故发生后弥补伤害、减少损失,但社会保险的原则是“风险分担,互助互济”,用政府的强制力、通过行政体制管理,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达成社会福利的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则是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与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达成等价交换的合同关系,“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保障水平则是企业自己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由此看出,政府部门要介入的,应该是社会保险而非商业保险,这是市场经济下厘清政府职能、维护经济秩序的必然途径。对于由“看不见的手”指挥的市场,如果政府部门介入过多,包办一切,将市场拉入到行政管理体系中,其行政压力、行政效率、行政后果将是沉重而负面的。目前,利用保险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内生性地提高虽然还尚需时日,但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这样其重要性,一些地方强制性的“安全责任险”应运而生。这样的保险从建立初衷上应该是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受伤害人员的权益的同时,实现经济手段引领,启发企业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但要推行“安全责任险”,应充分考虑到政府部门的行政边界,避免通过强制手段要求企业投保已经由《社会保险法》覆盖的保障主体,本着“预防事故、建立规则、覆盖空白、考虑专业需求”的原则,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的服务属性,要求保险机构自己建立专家队伍或与专业机构合作,在法律法规辨识、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安全服务; 二是明确事故伤害保险的保障目标,划清政府部门要保障的范围:在对象方面应为目前社会保障空白的人群,如非事故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在事故类型方面应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在保障类型上应为提供基础保障而非伤害赔偿等,为安全责任保障划上切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框架; 三是考虑把部分应急处置需求纳入到保险覆盖范围。保障生产安全和应急能力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但对于企业事故发生后要求专业性强、高成本、超出消防等公共应急部门能力的事故处置,目前还都由政府部门买单,这不利于企业建立和提高防范风险、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的主动性,政府也不应无限地为企业的大事故承担处置成本。因此,用保险的形式实现应急共济,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4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是引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减少事故损失的良好途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若想推动这一途径发挥好作用,应当审慎研究、明确定位,以制定规则、覆盖空白、保障基础为出发点,避免盲目施政,造成后患。 作者:窦桂芹 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一、建筑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性 建筑施工过程中无论采用何种先进的技术与设备都不能完全避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并且因为建筑施工所具有的特殊性更是使得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难以得到有效的降低。但如果能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与能力,将大大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通过良好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可以让农民工产生良好的安全意识。通过对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能够将安全生产方针更加直观地展现给农民工,提高他们的认识,让农民工能在施工作业的过程中清楚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并逐步培养他们良好的自觉性,进而改善他们对安全生产的态度,使其更好地执行各项注意事项。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以有效减少因为农民工而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在施工作业的过程中,如果农民工不能够根据各种要求与规定来进行操作,那么就容易诱发各种安全生产事故。要有效的遏止事故的发生,就必须要对农民工进行全方位的、长期性的、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为农民工传授各种各样的安全知识,让安全意识在农民工的心里扎根,并让他们能够判断出在工作中哪些行为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能够帮助农民工改善自身的安全素质。全面、持续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能够让农民工逐步提升自己的安全生产意识,改善自身的安全生产能力与技能,并逐步转变为“我会安全”。 二、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1.施工企业需要重视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施工建筑企业并不愿意承担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这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够认识到其重要性,不够重视这项工作。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农民工并不是企业中的正式成员,开展培训不仅仅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而且也不一定能够留得住这些农民工,因此企业没有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动意愿。[1]农民工是建筑施工各项活动的第一线工作人员,因此他们虽不是正式的企业员工,但是他们的安全素质如何却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巨大的影响。虽然在近几年,部分施工企业开始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的培训,但是仍然有很多的企业对于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不够重视。 2.农民工无序流动的特点导致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培训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存在着客观的困难,那就是建筑业农民工的流动性相当大,甚至是表现出一种无序流动的状态。农民工的流动性过大长期以来都在困扰建筑业,之所以会存在这样的特点有着很多的原因。首先,农民工这个群体自身所具备的一些特点的影响,例如亦工亦农,也就是他们的户籍仍然是在农村,他们很多时候都是在农闲的时候外出进行非农业生产活动,而到了农忙的时候则又会回到家中从事农业生产,这样就不能够长期固定在城市中,需要经常在城市与老家之间来回流动,这样就形成了巨大的流动性,这样的情况使得施工企业要开展培训与管理工作都会变得较为困难。其次,建筑业自身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也存在着季节性与地域性的特点,这就使得建筑劳动力的供给会出现2015年第5期较为明显的流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例如从投资规模较小的地区向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地区流动,从劳动力富裕较多的人口大省到其他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等等。在另一方面,劳动力的流动存在明显的季节性,例如因为季节的影响,从不可施工的地区向可施工的地区流动。 3.所采用的培训方法与施工现场情况脱节从当前所开展的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来看,大多是采用的课堂教学的方法,企业会发放一些文字材料给农民工,然后让项目上的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材料上的内容进行课堂讲授,有着相当严重的照本宣科现象,培训的方式相当的死板,完全不能够满足农民工的实际需求。[2]农民工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因此他们在很多时候都难以理解课堂上所讲授的内容。同时施工现场情况相当复杂,很多情况都是在资料中不能完全阐述清楚的,这样就使得所培训的内容对于农民工来讲缺乏良好的可操作性。这样的培训远远脱离于实际情况,也难以发挥出良好的作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改革机制 1.对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进行正确认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于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与安全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一种相当快捷的方式。通过良好的培训才能够使得农民工对各种必要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技术进行良好的掌握,并且能够自觉地对工作纪律与安全操作规程予以遵守。[3]效果良好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将会促进农民工安全素质得到全面发展,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同时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贯彻的职责与义务所在,只有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够真正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杜绝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的情况出现,减少伤亡事故的产生。 2.长期性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为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长期开展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首先,对安全培训管理机制进行理顺。当地对建筑施工安全培训进行管理的部门需要就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出合理的规划与年度计划。建筑总承包企业,需要在年初将本企业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与年度计划上报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在建筑施工企业中需要有专门的人或者部门来对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进行复核。其次,构建起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约机制,将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企业与项目部的安全评估考核、安全资格认证年审、年度责任目标完成考核等进行挂钩,并实行一票否决,凡是没有落实预定计划的,一律为考核不合格,这是长期性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手段。增加对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的投入,为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对建筑业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需要大量的资金,特别是长期开展所需要的资金更多。投入的不足,已经成为了严重制约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长期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需要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教育投入机制。经费的来源可以是政府、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农民工三方来一起承担,对各方的投入比例进行明文规定,这将有助于减轻各方的负担。为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打造完善的激励措施,以此来为其长期开展提供动力。这就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对培训的宣传力度进行增强,让整个社会都形成积极的氛围,提高农民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2)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奖励或者提供一定的补贴,让他们的积极性得以保持;(3)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激励,鼓励他们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为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企业提供一定的支持与优惠。 3.注重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的监督,并提高培训针对性相关部门必须增强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将所应该承担的培训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将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到监察中去,安全管理部门必须要对这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专项督查,督促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落实,特别是对于高危行业新招录的人员,必须要进行强制性的岗前安全培训,只有在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岗作业。[4]对于那些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单位以及让没有经过培训或者是培训没有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行为,必须要进行严肃的处理。要保持良好的培训质量,就需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为此,施工企业必须要做好培训需求分析,对适合农民工的培训模型进行完善,并要尽可能地让培训做到形式多样化、对象层次化、方法多元化、内容实用化,要对培训的重点进行明确,对培训的实效予以重视,让培训的针对性更强。要积极组织开发适合农民工水平与特点的培训教材,并将教材予以下发;在对教材进行教学时不能仅仅限于课堂教学的模式,要多到工地上进行现场演示;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尽可能地选择农民工喜爱、容易接受的形式,尽可能地强化实践教学,改善培训效果。 作者:熊新华单位: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1采取相应的对策 1.1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并且在体制、规划及投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因此,煤矿企业应该广泛而深入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活动,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与此同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还应该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煤矿进行整顿,以期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 1.2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制度管理 在煤矿企业内部建立完整、有序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这一规章管理体系中用稿包括各种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并且对煤矿企业中的各个工种的作业流程、作业地点的作业章程以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制定系统的管理规划。并且还应该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使得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及标准化。在煤矿企业内部要求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煤矿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违规现象发生。并且还应该加大各级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中心下移,关系前移,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1.3在煤矿开采中,加强技术管理 对于现今的煤矿企业尤其小煤矿来说,作业人员的学历水平较低,多是一些临时人员,其自身并不具备开采煤矿的知识水平。因此,煤矿企业针对这一现象应该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目的在于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煤矿企业应该着重对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加强培训和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切实的提高他们专业技术水平。并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核准能力来布置开采工作面,并应确保采区及工作面的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并且还应该保障开采区域按照作业章程进行施工。并且煤矿企业应该强化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并且在安全教育的培训中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职工培训和特殊工种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尤其重视对改组后小煤矿的安全管理 就当前小煤矿的现状来说,煤矿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不少私营业主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盲目的对煤矿进行开采,使得煤矿安全施工屡禁不止,针对该现象,当地政府应该对本地小煤矿进行改组,勒令小煤矿气企业整顿或关闭。在进行改组过程中首先应该明确改制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并且还应该严格改制企业标准。限制企业准入,优先考虑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及专业公司的参与,限制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民营资本的进入。 2结束语 总的来说,现如今,我国的煤矿行业形势发展严峻,因此,应该针对当前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地管理。在煤矿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努力实现我国煤矿安全形势的好转,进而存进社会安定与和谐。 作者:杨晓超孙连胜单位:神东煤炭集团公司锦界煤矿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摘要:文章主要针对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与改进进行分析,结合当下基层供电企业的发现现状为根据,从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优化方法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的推动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与改进 在各基层供电企业中,供电安全问题是其应进行充分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基层供电企业在工作人员素质较弱、供电线路网络覆盖面较大等因素的影响下,使其安全生产中存在相应的问题并经常发生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各供电管理不部门应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充分了解,在问题根源处出发对现代制度进行创建,并在经济市场相关条件的影响下,在思想、组织、条件等方面对安全生产进行完善,进一步推动供电行业快速发展与进步。 一、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现阶段,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致使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相应的问题。国家电网相关管理人员表明:生产期间安全监测力度较弱,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较弱,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问题较为轻视,不根据安全施工规范进行工作等因素,是引发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因素;对各种常安全生产人员责任事故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出通常为相关工作人员工素质相对较弱,其中主要表现在较多一线基层工作人员身上。同时对三戴制度的忽视,生产现场监管力度存在问题;对相关安全生产事故重视程度较弱;相关工作票的签发与《安规》中的相关需求存在差距以及落实不严谨、生产现场安全措施存在合理性,生产、基建等从何区域安全措施不严谨;生产设备管理责任模糊;对《安规》认知存在问题以及习惯性违规工作;在检修维护期间工作人员安全互保缺失严重缺失等,在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中具有较强的普遍性。 二、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优化方法 1.促进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文化是其实现的基础,技术方法只能对较低层次的安全生产进行实现,各种管理与制度方法则可较好对高层次安全生产进行实现,因此想要较好促进安全生产的实现只有对安全文化进行建设。安全文化的建设可较好对工作人员地思想与行为进行凝聚,对安全文化进行宣传与教育,真正的形成所有工作人员热爱生命、重视安全的思想。同时想要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工作人员安全工作理念则应该提升管理人员对其重视程度。其中管理人员能够身体力行的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环节进行掌握则具有着较强的重要性。也只有在工作人员敢管理、善管理的作用下,才能充分的将安全生产落实在实处。在基层供电企业创建安全文化过程中,班组是其最终的实施点,也是进行安全文化培训的主要目标,更是安全文化的主要实施者,因此应以班组为基础,对各种活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在基础上提高班组的管理能力。同时在对班组进行文化与业务建立过程中,充分的以人为本这一原则进行遵循,在班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过程中,较好树立完善的交流环境,将工作人员之间的误会进行消除,促进和谐工作氛围的成立。2.以操作规范为优秀,降低安全风险问题的发生。相关管理制度是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需要实际情况对具有较强完整性、覆盖面广、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并以此对工作人员进行鼓励与约束,真正促进依法治企的实现。首先,对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行优化。在对安全管理进行完善期间,则应该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思想进行充分的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职责定期进行完善,真生的实现人人都是安全员。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四不放过,也就是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相关责任人处理、优化方法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处罚教育对事件进行充分的处理,这也是事件发生后应坚持的主要原则。其次,严格管理日常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优化等进行严格的落实,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在突出现场管理力度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预防管理制度进行落实,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充分的转变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在各种安全生产施工中对经验进行总结。再次,在对生产设备安全进行保障的基础上,对反事故技术方案进行制定,同时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设备技术标准、运行标准等进行明确,进一步提高相关设备的使用时间。最后,在对电网安全进行保护过程中,应制定价较为完善的事件处理方案、继电保护管理参数等预防性工作与管理参数,并严格进行落实。3.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重视程度在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教育是其实现的基础。基层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数量相对较多,一些发共作岗位具有较强的危险性。例如:供电线路人员、安装人员、维护人员等。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让其在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行了解,在心理上树立良好的安全工作意识,进一步降低安全生产问题的发生。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除了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企业提升自身安全生产能力,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方法之一。在培训过程中应根据工作人员职能的不同对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进行明确。在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过程中应主要针对安全经济学、事故处理等内容进行培训。对于监测人员应主要对其安全管理方式、方法以及相关标准等进行培训。在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则应该主要对其安全操作、技术规范等进行充分的培训。对于安全教育培训方式也有半脱产、不脱产等,以其培训形式又分为知识教学、案例分析等。总而言之,以培训目标与内容对培训方式进行明确,进一步提高培训目标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下,对供电质量的需求逐渐提升,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中还存在的一定的问题,对相关需求不能较好进行满足。因此,相关工作人员通过促进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以操作规范为优秀,降低安全风险问题的发生等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子啊满足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促进基层供电企业快速发展与完善。 作者:徐汝军 单位:国网河南太康县供电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论文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缘起与推广 我国大规模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缘起自1986年全国煤炭行业开展的“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1995年,机械行业推出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安全标准评价工作就此展开。此后,此项工作逐步得到推广,至本世纪初,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已涵盖我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和建筑施工等领域(详见表1)。2002年出台的《安全法》为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要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2005年出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提供了基本框架。2010年以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关政策和条款更加明晰、细化,对所有行业领域实施了全覆盖,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0年6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编纂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正式施行,它属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中的基本标准(详见表1)。2011年国务院安委办出台《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对工贸企业安全达标工作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2011年做好基础工作,包括政策法规和评定标准的制订、考评体系的建立及典型示范的创建等;2012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达标。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法》正式施行。新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设(详见表1)。 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1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所谓安全生产标准化,即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使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事实上,这一定义不仅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也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提供了衡量尺度和一种重要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即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管理模式。2.2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一般认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分三类:基本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基本标准,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行业标准,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专业标准,如《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等。在管理实践中,行业标准、专业标准的制定,应满足基本标准要求;在企业生产实践中,优先运用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2.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所谓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即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详见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包括企业自主评定和外部评审。企业落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步骤、内容与要求,详见表3。 3结语 安全生产标准化在我国大规模地推行与实施已近30年了。30年来,以煤炭、机械行业为龙头,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基础,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分类创建为路径,以厘清责任为抓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逐年向好。然而,在企业生产标准化建设中,考评标准与实际情况脱节,企业对生产作业现场(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过程控制和人员作业行为)的管理松懈,监管机构监督检查走过场等现象和弊端依然存在,实现本质安全的道路任重道远。 作者:董静 单位:武汉长江融达电子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摘要】伴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信息化管理机制和行业常规化管理融合在一起,已经成为顺应时展的必然趋势,在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管理项目中,要结合实际管理和控制措施,践行更加系统化的管控标准,为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升级奠定坚实基础。本文对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应用信息化技术的必要性进行了简要分析,并集中阐释了应用信息技术的路径,旨在为研究部门提供更加系统化的建议。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应用 由于石油钻井工序是石油开采和生产的重要环节,因此,其实际质量受到了社会各级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钻井项目中,施工队伍较为分散,且人员流动性较强,诸多不利因素会对石油生产企业产生影响,基于此,要积极建立安全维护措施,确保生产管理措施和管理系统的完整性。 1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应用信息化技术的必要性 在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要针对具体问题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案和分析机制,从应用模型出发,建立健全统筹处理和控制措施。在钻井生产中,数据管理维护以及现场工程指导都是十分关键的环节,要利用信息化技术对相关控制环节展开深度分析和集中处理。也就是说,完善钻井安全生产管理结构,满足实际需求就能实现便捷化管理和项目维护,对生产现场以及指导机制进行统筹处理和综合性控制。若是石油钻井企业在管理模型中忽略信息化技术的重要价值,无论是信息收集还是数据处理都会存在滞后性,对企业整体发展产生恶劣的影响。 2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应用信息化技术的路径 2.1建立健全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在常规化管理机制建立后,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综合性管控,结合相关应用需求展开深度分析和执行[1]。其中,建立健全完整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是重中之重,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发展需求和市场趋势,制定动态化的信息化管理模型,不仅要对计算机配置结构进行调研,也要对网络接入以及信息化普及效果展开深度处理。一方面,要对钻井参数采集系统进行整合,对内部数据处理项目、双向通讯项目、自诊断功能以及报警功能等展开深度分析和集中处理。另一方面,也能对远程数据进行管理和传输,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效果得以有效维护,实现系统的智能化升级。目前,钻井参数采集系统主要采取的是防爆型智能总线传感器,能将模块和数据进行传感升级,在传感器输出数字化数据的同时,能保持同一时间进行多项测量数据参数的并行上传。值得一提的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中,能对控制室、司钻控制台等的数据管理项目进行统一控制,并且有效绘制的连续曲线。基于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升级,钻井现场数据管理系统和微软Windows2017运行环境,借助微软的集成软件开发环境,保证用户体验的基础上,升级整体管理效果。在远程无线系统应用体系中,要借助GPRS无线传输技术以及优秀层IP技术,利用传输技术的无线IP连接模型,实现高效低成本的分组数据业务,为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展开深度分析和集中处理。在技术结构分析和项目处理框架体系建立和应用的过程中,钻井管理部门借助信息化技术对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集中处理,将其传送至无线终端。由于钻井生产过程较为复杂,不仅仅会涉及到地层结构,也和管柱、设备等参数的安全运行有直接关系,基于此,要积极落实数据分析和整合机制,保证常规化安全生产管理项目能有序开展。 2.2优化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 要想从根本上提高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项目技术,就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集中分析和综合性管控,建构系统化处理机制和运行模型,也为系统化优化提供技术支撑。目前,职能钻柱技术的应用范围较广,能实现电能高效输送,并且保证相应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应用效果的稳定性。在石油钻井企业生产管理体系中,该技术能保证电能输送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实现电能的稳定传输。智能钻柱相关技术模型能保证电能输送功率的完整性,并且能提高数据传输速率,借助分布式传感器短节,实习光纤管理,结合耦合元件实现微处理,保证数据信息能及时的传递到地面传感器中,保证整体管理效果和控制机制符合预期,提高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2]。除此之外,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模型中,也要积极拓展技术管理措施和控制机制,确保处理效果符合实际需求,也为整体管理效果升级奠定坚实基础。其中,对于石油钻井刹车系统的管理,要结合电磁控制效能需求,对控制结构和应用模型展开深度处理,保证管理模型和应用机制的稳定性,也为项目升级处理机制进行统筹处理[3]。 2.3制定切实有效的信息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要从思想意识层面提高石油钻井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仅要提高管理信息化技术的实效性,也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全员认可的基础上,能按照要求规范自身行为,积极落实更加系统化的信息化安全管控模型,实现管理层级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另外,在管理制度中除了要对相关工作行为进行约束外,也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将信息化安全生产管理项目和绩效考评结合在一起,真正落实完整的管控措施,为整体生产管理效果的综合性优化奠定坚实基础。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也从企业实际管理需求出发,在约束员工工作行为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化技术基础上的管理模型,为企业发展和控制机制的全面完善提供动力和支撑。只有从根本上维护管理模型的稳定性和实效性,才能为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创设更加良好的环境。除此之外,企业也要结合实际需求组织信息化安全生产讲座和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素质和能力的同时,优化其安全认知水平,确保整体管理框架的完整程度。结合项目需求建构整合措施,为综合性管理升级提供动力,也为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的便捷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4]。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石油钻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项目中应用信息化技术,能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上,保证管理框架和管控体系的完整性,并且为管理效果升级和项目优化奠定坚实基础。要从信息化技术出发,解读技术模型和应用效果之间的稳定性,完善技术优势和应用体系融合程度,实现整体控制结构的发展目标,升级安全生产优化系统,实现管理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闫馨 单位: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三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供电企业同时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县级供电企事业是基层供电服务与日常维护班组的管理优秀,是与用户面对面打交道的代表群体,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保证最大社会层面电力正常运行的基础,也关系着行业的兴旺发达和人们的幸福指数。因此在县级供电企业中,把安供电安全当成“天大的事、天天的事”。在生产经营和供电服务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点点滴滴落到实处,正所谓“安全无小事”,要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管控,才会实现安全生产等系列工作目标。本文主要分析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介绍提高安全风险管控水平的措施。 【关键词】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逐渐提高,电力行业正处在飞速发展的历史阶段。电力行业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成分,它的运行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有着重大影响,因此人们对电力供应有了更高的需求和要求。就县级供电企业而言,其安全管理相对较为薄弱,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因此,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找出企业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从而提升县级供电企业的本质安全能力尤为重要。 1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县级供电企业的特殊地理位置和管理层级原因,加之改革发生职能转变等,还客观存在一些问题,短期内无法全面消除。安全生产管理也是一样,危险点多、风险很大,虽然基本上能够实现有效控制,但总是令人放心不下。 1.1安全管理职责更重了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之后,电力企业实行了政企分开。企业化管理、商业化运营以及社会休分工、集团化建设,电力企业不再具备行使政府管理电力的职能。从本质上讲,供电企业除了自身的企业生产经营,同时要履行好国企社会责任,从投资建设至日常管理与供电服务,集工作职责于一身,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如果安全搞不好,一切都等于“0”。1.2安全管理范围更广了35kV及以下的电力设施、相应所有用户,都属于县级供电企业常管理和供电服务范围,而用户产权分界点是电表出线。所以,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更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也增加了,安全风险控制就更加困难、更要用心。 1.3相应的技术要求更高了 在未进行改革之前,计划经济环境是当时的主要环境,电网电技术不够发达,线路陈旧,供电紧张,停电现象经常发生,产当时的一种习以为常。而在当前,你用电我用心,四个服务不讲价,因而供电质量和连续性已有基本保障,即使偶尔停电也要先公告、保证在公示的停电时间之内复电。很多用户是不能中断供电的,所以双电源、自备电源、分布电源进入电网,输电、变电和配网开始实现自动化,电网技术要求高精尖,工艺更加复杂,缺陷、故障和事故处理难度也随之增加,相应的管理与工作技术、技能须更加提高、增强。 1.4管理仍旧存在不到位 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履职能力欠缺是最可怕的、也是最大的安全隐患。从调查和工作现状上看,现在的县级供电公司的管理人员中,还有安全管理人员不熟知业内“门道”,也不会看“执闹”,有人几乎仍然没有很强的责任感。对单位实际的生产情况不清楚,没有进行正确分析,而出现问题时,只会责怪、抱怨,认为是员工素质低下、电网薄弱,尽找客观原因,或到“朝中”找人去“摆平”,不能意识到自己身上担负的责任和存在的问题。也存在工作作风不扎实的现象。比如有的人工作方法简单,作风不够严谨,在管理中,没有深入,不会找寻问题的根源,安全管理工作思路了不清,没有全面严格执行闭环的安生生产和供电服务工作流程。 1.5基础依然较薄弱 ①县级供电企业,电网维护到“最后一公里”,供电服务至用户最末端,典型的点多、线长、面广、量大。首先,电网结构不够合理者还不少,尤其是边远区域网络、设备成旧,很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②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稳定,离不开管理与监督,还不能很好的解决企业生产维护与供电服务中存在的与安全有关的问题。③企业的安全监督体系有待建全,监督与保障职能还没有完全很好的发挥作用。④人员配置不够科学,不能放手进行管理,业务能力有短板,工作未能很好的展开。简单的说,就是在很多县级供电企业,“三集五大体系”部分功能是空架子,没从根本上理顺机制,人岗不对应,企业的管理方式依然太过单一,职责分工不够明确。⑤相应专业员没有很好、系统的培训,结构性缺员引起安全工作上的实质性缺位。 2提高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相应措施 电力企业一直遵循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人的智慧,采用人防、物防加技防的措施,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2.1基础管理是安全工作的前提 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工作。①加大安全工作“软件”和“硬件”建设。一方面要健全组织、强化监督、完善制度和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力度,落实专人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查出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②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宾行实实在在的考核与激励。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使员工技术能力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引导,以思想引领为先导,重视安全思想工作,把各项指标、方针落到实处。再者,安全环境的创造很重要。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守安全,时时保安全”的良好环境,真正使安全文化思想有效落地。③要提升安全供用电工作的科学含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a.加强对供电企业安全工作的预警和监控,防患于未然,并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b.需要用科学的原理、科学的思维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引导,不允许存在侥幸心理,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c.要把供电服务工作和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结合起来,把安全工作渗透到社会责作中,供电一方,造福一方。 2.2机制建设是安全管理的基础 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管控,按照“分级管理,限期整改”的原则,发现和整改存在隐患,形成机有效的工作机制,否则安全工作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2.3目标管理是安全生产的优秀 供电企业的安全指标,就是人身伤害、设备损环和大面积停电“三零”目标。县级供电企业要保证安全目标这现,就要根据目标,授予所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相应的权利,层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要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控制相结合。在工作中,要根据目标制定具体的措施进行过程控制,如果没有具体的措施使实现目标的整个流程可以层层推进,这个目标就只会越离越远,实现不了。 2.4有效投入是电网安全的保障 网络是电能的传输通道,人是电网中最强的生产力。要做好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最主要的就是两项工作:①解决好电网建设与改造的问题,要不断加大投入,做好、实基础配网,建设坚强电网、特高压、智能电网。②不惜代价投入人力资源,要能发现人,培养人,用好人;专业要求高的方面要引进人才,留得住人才;要能拓宽渠道让员工成长、成才;要想方设法,通过技能比武、劳动竞赛、QC小组活动等有效形式,提升全员素质。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县级供电企业生产经营和供电服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基础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加过程控制,并结合加大电网建设和人力资源的投入,可以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作者:刘德满 单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恩施供电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石化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摘要】本文以延长石油永坪炼油厂为例,总结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方面的成效,通过实践探索,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建议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按照层层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在一定时期内达到的程度、效果进行评估的相关活动,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1永坪炼油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作用与成效 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形成安全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格局。签订的主要形式是将上级公司与永坪炼油厂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条款进行细化分解,并把一年内计划完成的重点工作加以量化,筛分至不同的业务部门;签订的范围是厂长与各副厂级领导,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单位(全厂23个职能科室、11个车间中的分管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科室与科员、车间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签订目标责任书,突出了责任落实和任务分解。针对岗位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目标任务,越分解越具体、越量化,突出科学性、可操作性。同时制定了详细的考核细则,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直接与各单位年终综合考核成绩挂钩,作为一种书面承诺与管理手段,起到了如下作用:全员安全意识显著提升,“我要安全”的氛围更加浓厚。通过考核,各级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明显提高,对HSE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自我要求也更加严格,“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格局基本形成。现代化、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积极开展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现场管理、资料管理逐步规范化、标准化,“两张皮”情况逐年减少,多次荣获省、市级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科学的考核机制已经形成,使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每年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分值达45%,这45分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方面,凸显了安全管理重点在基层、关键在生产一线的理念。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检查。 2考核过程存在的问题 缺乏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前提。基础管理工作较为薄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全面,组织机构设置不能适应公司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需要,岗位设置不合理。个别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分解不细致、不符合实际、针对性不强。目标管理考核准备不充分。缺少必要的宣传解释,员工对安全生产目标不了解;培训工作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安全标准化管理程序,没有开展针对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流程的培训,没有开展使绩效考核者清楚绩效考核的操作过程等内容的培训。考核管理未形成合力。安全生产工作优秀是齐抓共管,重点是要突出“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原则。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安全管理只是安全主管部门的事情等误区,未形成安全管理合力,只有领导重视、实行专业性安全管控、全员参与才能做好,安全绩效才能提高。 3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几点对策建议 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从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严格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和暗访暗查机制及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创新管理建立等要素入手,健全过程和结果并重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注重考核的有效性,健全考核评价指标,完善考核评分规则,采取年度考核与月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考核工作的全面性。制定详细的检查考核工作方案。为使检查考核工作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筹划准备阶段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首先,应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必要时可外聘专业咨询机构专家、抽调内部基层单位专家参与。其次,应结合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以及国家、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要求等,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考核方案,在依法治安的前提下,在安全文化建设的渲染下,全员的安全意识将会极大的调动,行动力和领导力将会受到更大的鼓舞。因此,一份切实可行的考核方案更有利于考核工作的实施。充分发挥考核导向性。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等原则,贯穿考核各环节;强化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向组织部门报送制度;科学设置加分项,将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作为鼓励项,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健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加强对检查考核工作质量管控。为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应专题召开考核组全体成员的培训与讨论会,让考核参与者熟悉考核内容、方法、标准等,必要时就检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尽可能地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奠定基础。应根据考核人员专业特长,将检查内容分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专业,对查出的不符合项要进行小组讨论并签字确认,确保考核检查工作质量可靠。及时进行考核效果评估。考核评估是对整个考核体系效果的评价和验证,同时也是查找和修正考核运行机制的重要途径。通过对考核效果的评估,可以更好地衡量考核质量、评估基层单位对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促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4结束语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全面性和实效性,能够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科学制定考核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对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性劳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有利于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安全氛围形成,进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作者:张保军 惠晓武 单位: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摘要]冶金行业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地位。冶金行业安全事故多发,对社会和民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2012年,冶金行业被纳入高危行业范畴,2014年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问题纳入特殊规定中。安全生产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随着近年来社会责任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积极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并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文章即要对冶金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中安全生产责任的信息披露构建评价体系,以促进冶金行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并积极披露有关安全生产信息。 [关键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构建 1引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2015年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共造成6.6182万人死亡。国内每产出一亿元生产总值就造成0.098人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其中,冶金等工矿商贸企业中,每10万人中就有1.071人因安全生产事故而死亡。根据国家安全总局统计,2015年全国安全较大事故727起,其中冶金行业发生7起,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问题严峻。2012年,国家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将冶金行业等纳入了其范围,这意味着高危行业由以前的6个增加到了如今的8个。2014年国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规定提高到了法律层面。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积极履行和披露其社会责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构建了责任管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环境绩效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近年来也出现了几家较权威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价,与环境绩效一级指标不同,安全生产属于社会绩效指标中的一个二级指标,缺乏更为详细的评价,而对于高危行业的冶金行业来说,安全生产具有尤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应进一步提升冶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中安全生产信息地位,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促使冶金企业更加可靠、实际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评价体系现状 CASS-CSR2.0分行业对冶金行业等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说明,其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责任管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和环境绩效。该指南只对少数行业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内容,将其作为市场绩效一级指标下的一个二级指标,并对该二级指标共七个方面的内容仅作了泛泛的描述,这七个方面分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培训绩效、安全生产投入、员工伤亡人数、安全生产负面信息。该体系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还缺乏更为详细的要求和描述。然而冶金行业作为安全敏感型企业,安全生产事态严峻,各利益相关者为了规避风险将更多关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因此,目前的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还略显粗糙,尚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构建 本文参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2.0)的社会责任披露体系,并结合国家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及具体到冶金行业标准化的《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从冶金企业实际出发,力求冶金企业从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负面信息七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并对每一项建立了更为详细的披露规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该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单独作为冶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一级指标进行列示,旨在突出所属高危行业的冶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信息,突出所属高危行业的冶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地位,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于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更为强烈和严格的需求。此外,该体系构建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负面信息7个二级指标,和其下属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20个三级指标。第一,对于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三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和合法性情况。第二,对于安全生产制度,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个方面披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制度制定情况,以及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第三,对于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从应急组织、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三个方面披露冶金企业事故救援人员和装备、设施配备情况,和应急预案制定和宣贯情况,以及定期组织应急救灾演习情况。第四,对于安全教育与培训,从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和档案、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安全文化建设三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订情况,其是否按规定贯彻落实并定期评估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建立企业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以及披露企业为端正全员安全态度和行为、建立安全价值观而举办的各类安全文化活动情况,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自主性的提高。第五,对于安全生产投入,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方向四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合法性、投入力度和具体使用情况。第六,对于安全生产奖励,从安全生产补助和安全生产奖励及荣誉两个方面披露企业因为积极投入安全生产建设项目而获得的行政补助,以及良好的安全生产表现而获得的奖励及荣誉称号。第七,对于安全生产负面信息,从安全隐患与风险的提示和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两个方面披露企业有关安全隐患的排查情况,尽管整治了安全隐患,但安全生产风险依然无法完全避免的风险提示,以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和伤亡损失等情况。 作者:吴园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摘要: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通常由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族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组成,小微企业在经济转型及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小微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其安全条件相对较差,安全管理水平不高,这也导致小微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隐患,事故发生频繁,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已越来越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难点问题。 关键词: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管 小微企业数量众多,而且分布较广,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规模较小,这也使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再加之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风险管理十全薄弱。部分家族作坊式的企业更是缺陷有效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一时发生事故,则会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需要针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治理,确保小微企业安全、健康的发展。 1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自身发展水平制约,小微企业普及存在着技术装备落后、人员不足、安全意识差的问题,这已成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目前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1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部分小微企业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只落实在嘴上,并没有真正的落实到具体的生产工作中,在安全生产上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过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对安全生产重视度不够,不仅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而且在安全投入上较少,部分企业没有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即使设置了,通常也是兼职或是由自己家人兼任,对于安全堆积、安全制度及安全常识缺乏了解,一旦发生风险,往往无所事从。 1.2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小微企业由于受制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发展初期,生产设备往往购买大型企业淘汰下来的旧设备,而且很少进行技术设备更新,部分小微企业还采用“土法”进行生产,这都给企业生产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再加之小微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重视,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存在着盲区。由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而导致小微企业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 1.3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弱化 一些小微企业存在于街道和村乡镇,但这些地方往往安全监管人员人数较少,特别是对于一些乡镇来讲,安全监管存在着点多、面广、任务重的特点,同时还要应付各类检查,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安全监管人员往往无力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执行力较差。由于基层安全监管工作中往往更集中于大中型企业,而许多小微企业基本上属于安全监管的盲区,因此很大一部分小微企业长期处于安全监控之处,安全生产状况堪忧。 1.4安全生产基层执行力不足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很多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标准存在“高大全”现象,适应性、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有些部门存在“重视大企业,忽视小企业”的观念,在较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程度。 2做好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与社会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针对当前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问题,政府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对小微企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小微企业自身也需要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装备及技术水平。这样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的保障小微企业生产的安全。 2.1加强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金,免费对企业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创新教育培训模式,采取分散学与集中学相结合;立足于从业人员自身的实际和行业岗位要求,编写一些一看就懂的教材;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对从业人员实践技能的考核。 2.2加强政策引导支持鼓励企业规范发展 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政策加以引导,可以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和直接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实现小微企业转型发展。对符合环保、安全等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应给予指导与扶持;对小微企业要加大信贷、税收扶持力度,促使企业重视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努力提高小微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2.3注重方法,推进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首先,明确责任。可以充分的结合本地和本行业的实际开发部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制定阶段化目标,并进一步落实好部门及乡镇的安全监管责任。其次,做好分类指导及典型引领工作。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模来分类和分层次的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小微企业,则可以组织去相关企业进行参观学习和交流,从而更好的带动该地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有效推进。最后,还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对小微企业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来加强宣传的力度,及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动态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从而增强全社会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2.4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设,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逐步将所有的小微企业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同时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通过镇街安监站所的力量,利用安全生产示范村(社区)的创建,以企业自查、专项检查、聘请专家检查等形式,加大对小微企业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2.5提高小微企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府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应深入考虑小微企业的现实情况,本着服务原则,多到小微企业进行走访,对小微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遇到的困难进行实际指导。小微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应避免“一刀切”,通过制定不同行业的操作指南、建立事故隐患共享平台等,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3结束语 日常工作中,安全管理部门需要针对小微企业的实际问题来安排切实可行的安全检查,针对小微企业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及职业健康隐患排查等项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同时还要督促小微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实处,有效的防范隐患,确保小微企业能够安全、健康的发展。 作者:王飞 单位:黑龙江省青年农场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论文 一、加强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原因 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上它包括产品质量安全和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产品质量是影响消费者购物行为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决定企业产品是否能够广泛推广出去的重要因素之一。一种畅销的产品往往能够体现出产品的质量上乘,能够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加强生产制造质量安全管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使消费者用上放心产品,更重要的是保证企业产品的质量,使产品服务能够得到大范围推广,占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相比较而言,企业人身财产安全管理工作较于产品质量安全显得更加尤为重要。它会引起刑事纠纷,对企业的声誉极为不利。谁也不愿意看到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看到惨绝人寰的凄惨画面,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而付出血的代价,现在实行的是责任制,发生事故相关负责人都脱离不了干系,一并受到制裁惩罚,所以说人身财产安全是一个连锁反应。加强企业人身财产安全是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的损失,避免因发生事故而使企业的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大大降低。 二、我国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目前现状 (一)缺乏安全生产保护的基础设施 制造业企业进行生产活动应用的是机械设备代替人工,所谓的代替人工并不是完全解放人的双手,而是通过人工操作机械设备完成生产。企业没有对机械设备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没有及时维修保养,没有为工作人员配备手套、安全帽等物品,消防设备等设施配备比例不均,不注意将其放置到正确位置与储存条件,即使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也不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为员工讲解消防设备的用法。 (二)安全生产管理观念落后 缺乏对企业员工的工作行为管理监督,在今天企业当中员工的主人公意识不强,认识不到生产制造主体的地位,生产工作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敷衍了事,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致使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而相关部门对员工的行为置之不理,放任自由,消极地认为只要是人员坚持奋斗在生产一线上,能够为企业带来效益,就已经足够了。殊不知员工的疏忽大意,企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观念落后,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产生。 (三)缺少相应的责任人与责任制度 目前制造业企业缺乏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乏经验,没有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有效的方案。而责任人的缺少使安全管理制度不能落实到位,只是空洞化和形式化的管理。 (四)安全生产意识差 无论是生产工作人员还是管理人员来说,都认识不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工作的范畴。员工在生产工作中不能按照机械设备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违规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国内制造业企业安全事故回顾与加强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的措施对策 (一)近些年来国内制造业企业安全事故回顾 1)鞍山钢铁公司的砂型型腔喷爆事件回顾。鞍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几大钢铁公司,早在“一五计划”中就为新中国的钢铁制造业做出了历史性贡献。2012年2月,鞍钢下属的重型有限公司铸钢厂在砂型制作中出现了砂型型腔喷爆现象。事故原因分析:型腔残余水分太多,在型腔内残余水分受热,产生膨胀,从而导致在型腔内产生喷爆现象。启示与教训:完善作业操作标准要求,检测砂型型腔内的原砂含水量,在地坑式的车间内了解水位,定期对熔融罐包检测与维修保养。2)宝钢梅山钢铁煤气中毒事件。宝钢也是我国重要的钢铁生产制造企业,位于上海。2012年2月23日,宝钢集团下属的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加压站改造时,突然遇到了煤气中毒事件,在事故中造成6死7伤。事故原因分析:工人在加压站改造的过程当中,没有了解在回流管道中是否有煤气的存在,煤气在经过螺栓拆除,盲板下移的情况下,煤气流入到煤气柜中,当时工作人员正在煤气柜中施工,致使煤气中毒。启示与教训:时常对风险进行评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报警装置,检查煤气作业施工环境与作业条件。 (二)加强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的措施对策 1)完善安全生产保护的基础设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投入,为车间员工配备手套、安全帽等基础配备,在机械设备上设置隔离带,配备合理数量的消防设备,为员工讲解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张贴安全标语,在车间的醒目位置上张贴机械设备的规范操作流程。2)改变落后的安全生产观念。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生产人员的监督,定期进行巡视,对员工展示质量合格的产品,向其讲解工作流程,对操作机械设备的工作人员讲解正确规范的操作流程,实行激励体制,鼓励员工认真工作。3)增加相应的责任人与加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抽调一部分员工组成管理部门,设有规划设计、巡视检查的组织,由专门的部门对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规划设计,由相关部门在围绕安全生产的企业文化理念,将安全生产的理念渗透到企业每个部门,具体落实到每个生产制造环节,任用一些具有高素质、责任心强的负责人,监督其他工作人员,对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及时上报,完善安全生产的制度,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4)提升安全生产意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如知识问答等。对员工的生产操作给予定期的培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为员工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急救设备,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自救。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经济损失与企业声誉。通过对国内两例安全事故的回顾,可以得出完善安全生产保护的基础设施,改变落后的安全生产观念,增加相应的责任人与加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升安全生产意识的措施启示。 作者:李连银 单位: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浮法事业部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1安全生产的目的 在水利施工企业中,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就是项目部,依据安全生产的要求,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网络体系以及安全监督体系,利用这两个体系来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优化项目团队,项目经理需要能够独立的对项目的开展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从而生产出精品工程,以满足文明施工的需求。只有做到了如上几点,才能够使得企业可以真正的实现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影响 人类的基本需求就是安全,安全是人们获得健康的最主要的保障,而生产活动的开展都需要依据生命来延续和开展。没有了生命那么就会没有生存可言,没有了生命,生活将不复存在。安全事故是造成企业出现严重经济损失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安全事故的出现不仅会对企业经济发展造成影响,而且还会使得企业相关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从而会对企业的信誉度以及企业的声誉造成严重的冲击,最终可能会使得企业出现倒闭的现象。因此,可以说明,安全生产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是企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点。 3如何搞好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水利施工企业要想能够有效的保障生产的安全,就需要对水利施工企业的生产实施标准化的管理,依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从而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管理,降低安全隐患出现的几率,保障生产的安全进行。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出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的管理流程对水利施工企业生产中的安全隐含进行有效的排除,针对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相关预防机制的建立,从而使得相关的生产行为更加的规范和合理,从而保障各生产环节的质量和安全,以满足水利施工企业生产的需求,保障工作人员、生产设备以及生产环境在最佳的状态,并且要不断的对水利施工企业制定的生产规范进行有效的改进,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进行提升,以实现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具体的做法包括以下几方面: 3.1狠抓制度建设 在水利施工企业中,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个基本项目,是水利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环节。要想能够使得企业可以做到安全生产,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通过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把关,而应该建立的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等。而在这些制度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其中的重点,就相关的实践分析可以了解到,安全状况受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的实施,就可以对安全状况进行有效的控制,如果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则安全状况就会相应的变差。要想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就需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彻底的落实,对各个部门的职权进行有效的划分和制定,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每个部门都需要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每个部门的各类人员也需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实处。 3.2狠抓教育培训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升水利施工企业生产人员的综合素质。利用开展教育培训的方式,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有效的提升,将外部所带给工作人员的压力与工作人员自身的动力有效的融合,使得工作人员可以将安全生产作为工作开展的主要目标,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意识,自觉的进行安全生产,自觉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做到学而知之,知而行之,最终达到安全自觉。 作者:吴平良 单位:柳州市清江工业供水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1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存在的不足 1.1安全生产意识有待提高 我国的化工企业主要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其经济实力有限,在生产设备、技术、以及管理方面都有待完善,例如中小化工企业普遍存在生产设备陈旧、技术工艺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以及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等等问题。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比较关注的往往是企业的生产和经济利益,缺乏安安全生产和管理意识,在设备和管理方面的投入非常有限,这就为企业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员工对安全生产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而且企业在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没有给员工进行系统培训,这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另外,企业生产设备由于长期使用而缺乏维护、保养,在运作过程中极易发生故障。 1.2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完善 企业的上层领导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但企业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够重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也因为一切服务于生产的缘故而不得不让安全管理方面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给出让步,只是进行简单的程序工作,而生产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往往了抱着应付的心态,没有都企业的安全生产重视起来,就更无法做到安全生产。另外,多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开展。 1.3生产技术、设备落后 化工产品在安全生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生产设备、技术工艺。如果企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达不到一定要求就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极不利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很多企业使用的易燃易爆产品阻火器设备陈旧,相关防爆、防火措施落后,更新速度慢,对生产设备的压力表等各种指标仪器没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等等不良现象都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一般来讲,大多数企业都非常重视对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的投入,因为这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但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投入却不容乐观。 2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企业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化工企业来讲更是重中之重。安全生产管理是保证人身和经济安全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树立良好企业想象,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2.1强化生产安全管理意识 安全生产管理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首先必须要强化生产安全管理意识,让企业员工认识到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凡是安全第一,这是始终不变的活动原则。安全是进行各种生产活动的前提条件,这是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意识到的问题。第一,企业要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树立安全生产理念,高度强调安全生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对产品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配置高要求、高标准的生产设备,从多反面保障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二,企业要对生产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培训,提高员工技术水平,让企业员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强化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普及到企业的每个员工,企业上下一心把安全生产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做,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2.2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是保证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和相互监督,所以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各级、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惩奖规制。通过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引导员工的自我学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在生产过程中自我约束,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同时也可以进行相比监督,降低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2.3加强生产设备的检修、维护 对于化工企业来讲,其生产过程复杂,涉及到材料危险性高,对生产技术和设备要求较高,如果生产设备不完善或者是存在质量问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所以加强生产设备的检修、维护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长期处于化学气体环境中,各种生产设备极易发生老化、部件磨损或者是被腐蚀的想象,这些情况都是引发安全事故的常见重要原因。所以企业要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就需要制定针对生产设备的维日常方案,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进行及时检修、更换,以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另外,做好对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的监测工作,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采用解决措施,把危险系数降低最低。 3结语 不论是对于任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始终是第一位的,这也是社会民众最关注的问题。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化工企业来讲,生产过程中涉及到很多不稳定气体和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环境,对安全生产就有更高的要求。所以化工企业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从各方面入手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把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以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 作者:常文迪 单位: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企业安全生产文化思考论文 安全是企业发展重要保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头等大事。生产事故对企业生产有严重的影响,要把事故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必须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大力推行企业的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确保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促进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企业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需要全员参与的动态管理过程。建立完善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和自我约束的管理体系,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违章引发的事故,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建设安全文化,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是推动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做到安全生产,实现文明生产,其关键在于开发和发展企业安全文化。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建立起安全自护、互爱、互救、应急的安全文化体系,在职工中树立起安全、高效的个人和群体的安全行为规范以及安全与健康的目标追求。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当今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品结构、占领市场及取得好的经济效益,都需要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企业要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事故、伤害事件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使生产经营环境长期处于相对安全稳定状态。更重要的是使员工的思想素质、敬业精神、专业技能等方面稳步提高,才能推动与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平衡发展,这对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和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大有益处。 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向深层次发展的需要。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科学领域内提出的一项安全生产保障的新对策,是安全系统工程和现代安全管理的一种新思路、新策略,也是企业事故预防的重要基础工程,是企业达到本质化安全的有效手段。违章行为都不是员工故意为之,而是因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只有以安全文化建设为抓手,才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执行力由强制性到自觉性的转变,员工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飞跃。 二、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融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中 第一,提高员工安全文化素质,增强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在安全文化建设中,最优秀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广大员工的安全思维方式,安全行为准则,安全道德和价值观。可见,要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就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思想。把“人”作为培育安全文化的对象和立足点,工作的开展围绕着“人”的安全需求出发,凡事责任到人,杜绝安全管理缺位现象。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职工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良好的工作习惯一旦养成,习惯性违章自然迅速减少,管理流程自然畅通有序,工作效率自然持续提高。因此,企业安全教育要在培养员工走程序化管理和标准化作业的道路上下功夫,培养员工在安全问题上遵章守纪、标准化作业的良好安全行为习惯。 第二,不断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由一系列标准来构筑的一套系统,它表达了一种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进行控制的思想,也给出了按照这种思想进行管理的一整套方法。建设安全文化实际就是把安全文化具体贯穿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具体应用到安全生产的实践中,改变以往传统的、粗放型的安全管理模式,将现代安全管理模式的建立与创新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形成全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全面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一要坚持超前性和预防性相结合,为企业安全的长治久安、持续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要坚持实践性和针对性相结合,针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拿出措施和办法,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上,不断加大安全文化的渗透和建设力度,增强安全文化建设的针对性。三要坚持积极性和自觉性相结合。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更好地促进员工安全理念和安全行为的养成,使想安全保安全成为企业员工一种自觉的积极的行为。 三、形成抓安全文化建设的合力营造和谐的安全文化氛围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需要企业各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形成合力。企业各部门在安全文化建设中要研究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手段,切实增强安全宣传教育的时效性。工会要着眼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尽心竭力为职工解难事。做到用温暖热人心、用感情动人心、用保障稳人心、用真诚换人心,使生产一线职工能够集中精力遵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共青团要紧贴青年群体,根据青工喜好、特点,发挥团员在安全生产中的生力军作用,通过开展“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对青工进行“人人想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引导;组织部门要通过开展“双区”活动(即思想责任区、安全责任区),强化党员干部安全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渠道,加强安全文化阵地的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理念、安全价值观的宣传灌输。 所以我们认为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化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此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建设安全生产文化先要树立科学安全观 建设安全生产文化,最根本的是要树立科学安全观,科学的安全观要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上,认识生产安全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关系,统筹生产安全与生产经营的需要,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因果、牵制、促进与连带关系,既要确保生产安全,又要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在我”的对安全勇于负责的主人翁精神 每一位员工都是企业的一份子,注重培养员工们的主人翁精神,强化守法意识、危机意识、自省意识、责任意识,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树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在我”的对安全勇于负责的主人翁精神,在各项安全工作中充分体现出相应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地在每一个环节中对企业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去工作。 (三)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科学化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企业资深的部门设置及实际业务分工、管理等实际情况,以科学的安全观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管理中注重“谁主管,谁负责”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生产管理职责的同时不能放松抓安全,明确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和职责,确保落实执行安全生产制度。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训安全生产文化之路。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员工安全意思淡薄是其根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规范缺失、自我防范能力不强。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坚持重安全意识、重安全规程、重安全行为规范、重细节养成;以安全意识教育为先,以提高安全技能为重,以养成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为目的,培养员工的安全行为规范,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论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与技术问题论文 摘要:建筑业是一个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行业,如何通过做好工程技术工作来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项目管理中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论述的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技术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技术工作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问题。 关键词:安全生产项目管理 一、前言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建筑业,特别是施工企业是一个高危险性、事故多发的行业。近年来,建筑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建筑施工现场的诸多不安全因素影响了整个建筑业效益的提高,也是建筑业及建筑施工现场不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管理具有系统性、连续性、技术性等特点,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各国职业安全事故率较高的行业之一。由此可见建筑企业安全问题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在我们的施工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主要表现为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的管理。作为一个工程项目来讲,建设方和监理更关心的是质量进度等,而施工方则更关心的是安全与成本等,当然这几个方面是不能机械地分割,它们是密切相关的。通常说来,项目是以成本核算为中心,但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是保障,严格地说,安全是第一位的,无安全事故就是效益。 二、认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作为一个工程项目的项目班子成员配备,通常是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小组组长、分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为安全生产小组的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安全员完成,安全员的配备根据项目大小情况配备的数量不等,而技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是处于淡化位置。事实上,工程技术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是不可淡化的,一个工程项目的运作,从立项开始,工程技术人员就已经为安全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也为安全生产负起了很大的责任。如投标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方案选择、图纸自审、会审、主要原材料的检验、测(计)量仪器和仪表的年度报检(审)、开(停)工报告的报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的编制(特别是其中安全技术措施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设计、模板支撑系统设计、设备吊装方案、深基坑坑壁支护等)、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种安全技术交底、工程质量验收等等,其实,这中间每一项技术工作都和安全管理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其中的一个“长”字和一个“常”字,道出了安全工作的经常性,不间断性,也就是说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生产的全过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是几秒钟几分钟的事情,而安全生产工作却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全员参与,全员牢固树立安全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安全工作的全过程都必须有强有力的技术工作支持,事实上工程技术工作的全过程中都包含有安全工作,从本质上讲,技术工作和安全工作是紧密相连的。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质量,当我们的建筑产品(半成品)质量缺陷小的时候,就表现为不合格项,或出现质量事故,当不合格项质量缺陷增大或累积迭加到一定程度时,就会质变为安全隐患,甚至酿成安全事故。 前几年,南方某高楼,因为基坑设计与施工方面的技术工作做得不彻底,基坑技术方案没有严格审查,安全措施不全等原因,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整体坍塌事故,这起事故造成了周围建筑下沉,几千万的机械设备埋入深坑,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等严重后果。这次事故已经给我们广大的工程技术人员敲响了警钟。大家都知道,深基坑开挖、支护,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边壁支护的设计计算,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应全程进行沉降位移观测,但是在很多施工现场时候,施工技术人员为了省事,往往没有真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计算或验算,而是根据经验进行指导施工,有的项目的施工方案纯粹是本应付性“资料”,根据不能指导施工,也根本不用它来指导施工。甚至有的工地搭设脚手架完全是由架子工自己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施工,根本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也没有接受安全教育。而另一方面,现在的许多施工企业都已经完全转变为管理型企业,分包单位建制不健全,农民工多,大部分都是临时雇用,农民工的技术素质参差不齐。这样就造成了施工安全技术的严重脱节,安全隐患质变成安全事故早在情理之中了。 从建筑企业现有的管理体制上来看,特别是大的工程项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也不可能施工现场每个专业的施工、每道施工工序都完全介入和监督,一般采用层层分包分管的办法,这无疑又涉及到另一个管理问题;从业务工作范围上来看,技术管理工作同安全管理工作业务有完全的融合性。因此,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有着同样不可推卸的联系和责任。 三、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中的技术工作 技术工作与安全生产的联系千丝万缕,如何真正在项目管理与生产过程中处理好技术工作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是摆在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要做好安全生产中的技术工作,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编制真正能指导施工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 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自然环境条件、材料机具、劳动力的供应情况、资金状况等,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出最经济、最安全的施工技术方案,编制便于指导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和合理的进度计划。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对工人要进行三级教育,施工中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提高施工的安全性。对于比较特殊的施工部位,如外架搭设方案、模板支撑加固、吊装施工、深基坑支护以及采用新的施工工法等,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分析和论证,制定出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检查和验收力度,确保技术上可行、安全上有保障。 2、正确运用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来指导施工 作为建筑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和调整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在各道工序进行质量验收时,首先要保障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没有安全生产,不搞好工程质量,就无法保证正常的生产,更不要谈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很多技术人员在检查验收时,往往会偏重于有关技术质量指标的检查,这无可厚非,业主和监理最关心的也正是这些方面。而作为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其实更需要注重的恰恰是验收标准中的牢固性、稳定性等安全要求部分。在工序交接时,应明确各个工序的工作职责,要在检查确认的基础上进行对接,在中间交接表上也可考虑增加安全施工交接一项,必要时工序交接应邀请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了一个很有价值的“十倍”规律:如果上道工序产品质量的缺陷的处理费用为“1”的话,那么等到下一个工序完成时,相应缺陷所须的处理费用就为“10”,依次类推,到再下一道工序完成时,所须的处理费用将达到“100”。并由此兴起了“零缺陷”产品运动。如果我们对每道工序工作在安全方面也这样严格实施的话,安全事故必定会大大降低。 3、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种常规安全检 安全检查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有的项目领导害怕检查,一到检查,就突击准备,应付、走过场,这其实是一种对安全工作极不负责的举动。事实上,安全生产工作,几天时间是无法突击准备的,必须靠平时的良好的管理和不懈的保持。安全检查其实更是一种手段,我们通过检查来发现问题,寻找对策,解决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特殊场所和特殊施工工序,除安全管理部门的综合性检查外,应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业性安全检查。检查前应明确检点、检查手段和检查方法。如对电气焊机、起重设备、运输车辆、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高空作业场所、深坑施工场所、临边洞口防护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并有记录,以确保安全生产。 四、结束语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直接组织生产、检查生产质量的重要环节,时刻与安全生产相伴而随,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工程技术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要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也要看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心头,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结合现场实际,用科学的方法指导生产,用技术的措施来控制质量和安全,杜绝违章指挥、消除违章作业,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法治教育论文:关于初中法治教育的研究与思考 摘 要:初中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有必要对初中生进行法治教育,培养出大批能够懂法、守法、用法的未来建设人才。本文深入研究了当前初中法治教育的现状,阐述了初中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全面而有效的策略,希望能为当代教育事业提供有价值的帮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步。 关键词:初中阶段 法治教育 策略 引言 初中生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这时的他们一般都具有很强可塑性,而且也有很大的求知欲望。很多学生在深入高中后将会面临很大的升学压力,这时正常的政治教学都难以取得良好效果,更不用提法治教育,这样的局面一直到大学时期都是流于形式,有些初中毕业后直接进入社会的学生,更是没有接受正规的法治学习。这些青少年都是祖国的未来希望,因此加强初中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对推动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初中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初中法治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要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自身的增强综合国力,就要提升国民的综合素质,尤其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加强初中法治教育,更是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另一方面,它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开展初中法治教育能培养青少年懂法、守法的习惯,提高他们分辨是非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矫正各种不规范的行为,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当前初中法治教育的现状 近几十年来,我国不断进行普法教育,更是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已经取得了一些工作成果,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和被侵犯的案件却越来也多,成为了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与缺乏法治教育具有很大的联系。 1、学校缺乏相应的教育制度 学校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但和其他课程相比,法治教育却被严重的忽略了。初中法治教育属于思想品德课程的一部分,但受长期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这个课程根本就得不到正常的保障,虽然素质教育已经被倡导了很多年,但学校家长和社会还在以升学为标准评判教育的好坏。很多学校虽然开展了法治教育,但没有规范的教学内容,没有统一的法治教材,学校也不设定教学任务,还有的教师把法治课变成了自习课,或是直接变为政治课,致使法治教育的效果很差。 2、教育经费不足 法治教育工作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很多的各种投入,但因为法治教育没有列入国家的教学大纲,初中学校也就缺少相关的专项经费,致使很多有这方面教育欲望的学校也是无能为力。现在很多法治教育都是以专项活动的形式开展的,没有全面和可持续性,这也损害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效。 3、没有法治专业教师,教学方式不合理 现在法治教育还没有列入国家的教学大纲,学校也就没有配备法治教育专业教师,即使聘请了专业兼职法律教师,也因时间或精力的限制不能满足教育需要。很多普通教师都没有足够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教学方法也很枯燥,只是实行照本宣科的灌输式教育,缺少生动的案例,课堂气氛枯燥低沉。现在的法治教育只是停留在了课堂上,教师很少组织学生深入切身生活,开展课外法治活动。 4、学校、家庭与社会缺乏配合 很多中学学校都只是追求升学率,不注重学生的价值观培养和法治教育,而且校@内的风气也很乱,缺少规范的管理。学生在放学或放假时期,就需要家庭与社会的监管,但很多家长都把教育推给了学校,而且只是关注学生的文化学习。走入社会缺没有工作的青年更是脱离了学校和家庭的管教,社会上的法治宣传还很不足,再加上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多青少年就开始误入歧途。 三、加强初中法治教育的策略 开展初中法治教育,有助于提高青少年的思想素质,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且这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必然选择。初中生可塑性强、识别能力差,还需要不断强化他们的心理、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因而加强初中法治教育是全社会需要共同努力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要想做好初中法治教育工作,就必须要用长久的眼光,应该从制度入手,加强顶层设计,把初中法治教育纳入国家规范的教育体系,使其更加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应该建立完善的法治教育课程体系,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学科写进教学大纲里,并列入考试范围,明确规定法治课程的学年、课时、每周安排等内容,要依据初中生的年龄、接受能力和心理特点编写统一规范的法治教材,可以使用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让学生通过生动的案例更好的理解和运用,从而使学校的法治教育更加有目标、有计划也更有层次性,保证学生接受到系统的法治教育。此外,国家还应该明确规定社会上各种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合力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观念,逐渐树立对法律权威的信仰。 2、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要在各方面加大对法治教育的投入力度,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全方面的支持,应该设置专项的法治教育款项,并要监督学校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应该用到组织编写法治教材及资料、培养专业人才、开展实践活动、推广先进经验等法治教育方面。政府还应该在社会上进行大力的宣传,提高社会上各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教育的关注,鼓励他们捐款捐物、献计献策,逐渐形成全社会的有力支持,保障初中法治教育长期深入的开展。 3、建设一批强大的专业师资队伍 初中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增强全体教职员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升他们的各项素质,要壮大师资队伍,逐渐配备专业法律教师,聘用那些学习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作为任课教师,充分借助他们自身法律理论丰富、法治观念强的优势,从而更深入的理解和传授法律知识,运用更加灵活的创新教学方式,激发学生们的学习热情,不但要让他们学会法律知识,还能形成良好的守法和用法习惯,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4、突出重点,密切学校、家庭和社会的相互配合 全社会都应该加强思想创新,积极探索出高效的初中法治教育的新方法,要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初中法治教育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学校应该注重法治教育工作,充分利用课堂的教育作用,要把知识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加大对学校治安综合管理,为学生提供健康的学习环境,家长更要言传身教,严格监督孩子的遵纪守法,社会上也要继续加大普法宣传教育,从而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相互配合的“三位一体”法治教育系统。 结语 总之,初中法治教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作用下,让青少年逐渐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培养一批具有法制观念的有用之才,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法治教育论文:发挥学校在加强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摘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各个行业、领域都要实现依法治理。学校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至上、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实行依法治校。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治校;法制宣传 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教,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全社会有责,而学校教育具有最直接、最集中,最系统、最有效的作用,在加强法治教育中扮演着无可比拟的重要角色。 学校在教育工作中如何加强法治教育? 一方面是要对学校管理者加强法治教育,做到依法治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综合改革,推动内涵发展。依法治校是在学校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各个行业、领域都要实现依法治理。学校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至上、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新型政校关系的根本保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要求实现政府与学校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以及学校内部的依法治理。切实转变办学和管理的理念、思路、方式与手段,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依法治校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当前,学校管理活动的自主性、复杂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多样性显著增强,法律问题、管理漏洞与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学校必须通过依法治校,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必须在管理中重视对自身法定义务的遵守,依法实现与公民、社会其他组织的对话与合作,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依法治校是学校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加强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各级各类学校把培养具有现代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作为教育的重要任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依法治校是构建符合法治理念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学法明理、树立公民意识的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是对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的法治教育,培养现代法治人才。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校在学校教育中的具体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依法执教,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教师,落实依法执教,最根本的就是学法、守法、用法,注重师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实行依法执教的前提是学法、懂法。不懂法律知识,没有掌握教育法规,就不可能有运用法规的能力,也就谈不上做到依法执教。作为教师,既是社会公民,又是教育工作者,因此既要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也要学习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法规,还要学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学习,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教,把教育办成公平正义的教育。 教师要自觉学习《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知识,要具备起码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知识。教师尤其要注意学习有关教育工作的各种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学习来系统掌握教育法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实施教育法规。还要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地方性教育政策、文件,能够从总体上把握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条款的要求。在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法条注释与法理分析相结合,通过案例释法、学法,储备知识,规范行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教的能力与水平。这样才能肩负起培养合格法治人才的重任。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让法治成为人民的信仰、国家的信仰,是法治教育的优秀。要实现从法治意识到法治思维、再到法治信仰的法治教育目标,全面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素质,必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中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形成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法治机构共同参与的全面的法治教育体系。 进行法治教育,要从培养法治意识开始。法治意识是对法律法规和法治制度等的理性认识和把握,是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动力。培养法治意识,一方面靠学习,一方面靠行动锻炼,做到知行结合。为此,认真落实教育普法规划的要求,开展好法律进课堂活动,做到学生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校要将学生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要深入开展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内容,让学生通过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要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各种校园宣传媒体与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法律原则和知识,将平等自由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理念,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要求当中,凝练到学校校训或者办学传统、教育理念当中,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校教育要与社会法治机构协同合作,共同做好法治教育与宣传。进行法治教育,要把培养法治思维作为重点。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能力。如果说法治意识使人有观念、有动机,自觉想到用法治来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话,那么法治思维使人有方法、有能力做到用法治解Q和处理问题。 依法治国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这要求我们每一个公民必须要学法、守法,知法、用法。当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思想相互激荡,各种文化相互交融,各种价值观念相互碰撞,人的思想观念容易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学校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对现代教育提出了更高更新的素质要求。但从目前我国学校教育特别是中学的现状看,还有许多学校没有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不少学校在办学方向、治学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和不足。因此,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同时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重要。 学校必须真正把基础教育作为塑造青少年健全人格的“启蒙教育”,彻底改变那种只重分数、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倾向。学校必须在传播文化知识、培养兴趣爱好、引导个性发展的前提下,着重抓好精神文明教育、道德法制教育、公民意识教育以及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卫生教育,使学生首先学会做人,这样,将来才会成为一名对祖国有忠心、对社会有爱心、对家长有孝心、对他人有关心、对自己有信心的高素质公民,才能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和精神垃圾的毒害。因此,学校要着力开展法治宣传与教育,引导广大师生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深化教育改革,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智慧和汗水。 法治教育论文: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动依法治教 摘要:国家重视发展教育,尤其是对义务阶段学生的教育,目前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数量越来越多,看似在总体上接受教育的人员数量有所提高,但是却很难予以他们严格的管理,在办学行为方面,经常出现一些问题,所以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层面的规定或者是文件,对义务阶段学校办学行为予以规范,推动教育方面依法治教。本文将对其基本概念进行概括,对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进行合理思考,为我国教育整体的秩序更加优质做贡献。 关键词: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依法治教 前言:国家推动教育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也在思考如何能够保证教育整体的水平,尤其是对于义务阶段的教育来说,只有加强对学校的管理,才能够让学生从小具有综合素养,但是当前由于小学、初中学校的数量过多,管理起来本来就有难度,而且缺少相应内容的法律法规,所以国家现在正在推进教育方面可以依法治教,从而让办学行为更加规范,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概念 办学行为主要就是在学校中各环节的工作,包括学校负责人员对于老师的工作、老师对于学生的工作和学校对于学生的工作,而义务阶段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就是招收生源、班级的管理、教学过程、收取费用、老师的职业素质和教科书等方面。依法治教主要就是将教育中各环节工作都进行详细规定,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我国义务阶段教育还存在很多问题 明确办学行为与依法治教具体的内容,我们就可以知道这两方面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根据调查发现,我国义务阶段教育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第一,管理工作开展得不到位,国家方面不能同时对所有学校进行管理,而且有一些区域,学校的数量不能满足学生数量,教师的能力和数量严重不足,学校负责人不重视学校方面工作,而且忽视了法律,私自收取各种费用;第二,评价工作开展的效果不高,一在国家方面对于每一个小学和初中而言,很多学校自身的能力不强而且也不愿改变,甚至一些学校根本没有相关证件,二在学校方面对于整体的教育而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三在各学科的老师对于学生方面,只认分数,非常容易使得学生自身的天真、想法被抹煞;第三,整体来说,国家没有c小学、初中办学相关的法律,导致很多学校随意进行各类别活动[1]。 三、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予以规范实现依法执教的几点思考 既然现在义务教育具体的办学行为还有很多问题,而且其中很多方面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所以重点要对相应的法律予以完备,然后做好管理工作,各方面共同配合,使义务阶段教育的办学行为实现规范性要求,从而推动我国整体教育都按照依法治教的要求开展,主要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完备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小学和初中进行管理 法律方面是首先需要改变的部分。第一,国家要对现在义务阶段教育办学行为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详尽了解存在的问题,然后找到缘由,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变;第二,在上一点基础之上,完备相应内容的法律法规,一是对现阶段与办学行为相关的规定进行完备,然后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二是在教育相应法律之中,加入办学行为规范和依法治教的内容,为这两方面工作提供正确的方向;第三,依照法律,对小学和初中进行管理,一是按照每一个区域实际和法律的要求,建立数量合适的学校,二是让所有的小学和初中,都要依照国家的规定,合理设置学科数量和每一周几节课程,保证教科书中的内容有合适的时间进行开展,三是要将品格方面的教育加入到教学中,使学生从小就可以有正确、健康的品格;第三,对于钱款方面,国家要对标准予以明确,避免有些不法人员随意增加费用[2]。 (二)对学校负责人的法律理念予以提升,将实际工作予以落实 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在办学行为方面都已经达到了规范性的要求,那么就需要继续推动其符合依法治教的要求。一方面,对学校负责人员的法律理念予以提升,让他们了解国家对于办学行为具体的要求。在选拔学校负责人的时候,一定要对其基本的法律理念进行考察,因为这是一个教育管理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养,而且学校负责人在任期间,国家也要随机进行考察监督,发现办学行为有一丝不规范的问题,就要及时解决,严格处理;另一方面,保证小学和初中的负责人都有良好的法律理念,就要推动他们将实际的工作进行落实,因为办学行为的规范和依法治教,都需要时间来不断地予以完善,每一个细小事件都要注意符合法律的要求[3]。 (三)针对学生的权益予以周密保护 在制定教育方面的法律规定时,尽量从学生方面进行思考,要以维护学生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为根本,尤其在管理方面,比如一些学校对于家境困难的学生,不仅没有予以帮助,甚至还让他们受到歧视、不尊重,所以国家对于相关的问题,一定要明确地规定。 结论:总之,义务教育对于学生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国家一定要对其予以管理,制定完备的法律,推动办学行为都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从而推动我国整体的教育都实现依法治教的要求,提高整体教育的效果。 法治教育论文:依法治教在行动:未来五年甘肃教育治理要做这些事 为加快构建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从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教育治理的教育发展新格局,全面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甘肃省教育厅于2016年12月30印发了《甘肃省依法治教实施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依法治教规划》)。 《依法治教规划》出台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未来五年,我省将在依法治教方面做哪些工作?如何做好《依法治教规划》的实施工作?本文通过对《甘肃省依法治教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梳理,与各位读者一起了解甘肃将在依法治教进程中有哪些新举措。 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制定出台《依法治教规划》,落实依治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制定出台《依法治教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l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的要求。《依法治教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依法治教规划》是全面落实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重要任务。 未来五年,我省将在依法治教方面做些什么? 1. 每一所学校都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各级各类学校到 2020 年,实现一校一章程全覆盖,全面实现学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 2. 积极推行并规范法律顾问制度,保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至少有 1 名法律顾问。县级教育部门 2017 年前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法律顾问。 3. 教育行政人员实现全员培训、考核。2017年起,把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到2020年,完成全员培训,实现领导干部全员考核。 4. 构建完善的教育法律及制度体系。加强地方性教育法规建设,建立教育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制度,优先在招生考试、师生权益维护、学校管理规范等领域,制定或修订综合性规章。 及时清理我省教育规章、规范性文件。2017 年底前,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谁发文、谁清理”的原则完成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5. 全面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制定依法治校评价指标体系,将依法治校作为评价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从 2017 年起,由点到面逐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到 2020 年,学校要全面达到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形成一批高标准的依法治校示范校。 6. 每所中小学至少有1教师能够承担法治教育教学。落实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专项培训计划,实施中小学法治教育名师培育工程,建立一批师资培训基地。到 2020 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 1名教师接受 100 学时以上的系统法律知识培训,能够承担法治教育教学任务,协助解决学校相关法律问题。 7. 法治教育要开课并纳入考试。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法治知识课程,在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中增加法治知识考核内容。编写地方法治教育教材,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社会实践、班队会等课时,加强法治教育。到 2020 年,建立科学、系统的学校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师资体系。 8. 每个地级市至少建立一个实践基地。积极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到 2020 年,每个地级市至少建立 1个实践基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中小学生以多种方式参加法治教育社会实践。 9. 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着力解决教育领域执法不力问题,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推动教育管理的重心和方式向基层和法治化转变。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会同财政、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10. 探索建立有效的督导和第三方评价机制。进一步依法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深化教育督导评价改革,完善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督导队伍;建立省、市、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实行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健全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完善教育领域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主动开展教师资格、学位、学业水平、教育质量、课程等领域的专业评价制度。加强对社会化教育活动规律特点的研究,健全市场监管标准、体制,发挥好市场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形成多元参与的教育治理格局。 如何做好《依法治教规划》的实施工作? 1. 加强对依法治教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推进依法治教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制订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规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推进。 2. 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依法治教领导小组或者协调机制,将依法治教纳入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框架,落实有关部门在依法治教中的法定职责,形成综合推进机制。 3. 要把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教育现代化评估等综合评价体系。切实把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强、意识突出干部选拔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领导岗位上来。 4. 在部门预算中列支教育法治专项经费,为推进依法治教提供必要的经费与条件保障。 5. 健全教育法治工作队伍。各级教育部门要通过职能调整、机构重组,明确和加强法治工作机构职能,充实法治机构人员力量。加强法治工作机构建设,市、县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整合相关职能,设立负责法治工作的综合性机构或专门性机构。 6. 建立学校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面向师生的法律服务体系,各级教育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协会开展合作、借助高校和研究机构力量等方式,为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学校配备法律顾问,建立未成年学生法律救助机制。 7. 构建教育法治智力支持体系。要大力加强教育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省教育厅探索设立教育法治研究基地或者专业智库,培育教育法治方面的专业研究力量;鼓励和推动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专项设立教育法治研究课题,促进教育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推动教育法治专业学会的建设与发展。编辑:蔡扬宗 法治教育论文: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创新研究 摘要:在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也应该突破已有观念的束缚,顺应时代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创新发展。本文认为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创新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建立完善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其次是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消防法治教育形式,第三则是建立网络执法模式,最后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托网络技术创新消防法治宣传。 关键词: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创新 消防法治教育是做好消防工作的一项长期性任务,进行消防法治教育,规范消防执法是保障,推进消防法治宣传是优秀。如何根据微时代的性质,借鉴微时代的特征,构建消防法治教育新模式,推动消防法治建设,是本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含义及特点 (一)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含义 法治教育是政府部门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工作。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就是以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为载体,对人民群众进行广泛而有效的消防法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信息技术将消防法治知识碎片化传播,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有意或无意地接触到消防法治相关内容,学习消防法律知识,培养消防法律素养。在微时代背景下,信息更新快,信息内容丰富多样,人们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这与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具有很大的不同。 此外,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在内容方面,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信息丰富,易于浏览和存储,且更新及r,信息覆盖面广;在形式方面,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既可以通过文字、图片传递信息,又可以通过音频、视频等传递。在教育效果上,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能够突破时间、地域、受众数量的限制,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得消防法律知识,发表自己的观点,共同推进消防法治建设。 (二)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特点 牢牢把握微时代背景下消防法治教育的特点是有效进行消防法治教育的前提和条件。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覆盖面广,教育形式灵活多样,能够极大地促进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交流互动,达到以往消防法治教育所达不到的效果。 1.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主体性 人人都能在消防法治教育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是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显著特征。这种主体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治教育者的主体性。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灵活多变,要想获得比较好的法治教育效果,教育者应该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利用微时代的有利条件条件,积极探索新方式新方法进行消防法治教育活动。二是受教育者主体性。微时代信息传播媒介发达,信息量巨大,给消防法治教育的受教育者提供了很多选择的机会。受教育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有选择、有针对性地接收消防法治知识,在潜移默化中提升自己的消防法治观念。在传统的消防法治教育中,消防法治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联系较少,消防法治教育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在微时代条件下,现实社会中的时间、空间、身份、年龄等限制被弱化,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接收和传播信息,每个人都既可以是消防法治教育的教育者,也可以是法治教育的被教育者,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平等的交流能够大大降低受教育者的排斥和戒备,使消防法治教育更易于为人们多接受,更加深入人心。 2.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的立体性 传统消防法治教育主要负责部门当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消防法治教育的主要承担者,由于其自身担负的任务复杂多样,在进行消防法治教育时往往受警力不足等条件的限制,只能进行有限的消防法治宣传工作,容易造成内容相对滞后,缺乏时代感。微时代克服了传统消防法治教育信息匮乏、内容滞后的弊端,在人人参与,全民法治的情况下,能够实现消防法治信息的快速更新,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交流互动更加频繁。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使得消防法治教育信息从以往的静止状态转变为流动状态,教育模式从平面性转向立体性,教育效果显著增强。 3.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手段的多样性 传统消防法治教育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受教育者只有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场所才能获得消防法治的相关信息,至于消防法治宣传到不了的地方,则是消防法治教育的盲区。在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受时间、空间的这种限制已经被弱化,只要网络信号能到达的地方,消防法治信息就能到达。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既可以采用视频、音频的教育形式,又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进行消防法治信息的传播,还可以通过发帖交流,贴吧互动等形式,充分调动受教育者的积极性,使其更加主动地参与到消防法治教育活动中来。 二、传统消防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实现消防法治在全社会的普及和推广,宣传工作必不可少。长期以来,消防法治教育工作被认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的事情,社会各部门对消防法治教育的工作力度明显不够,以至于消防法治的社会化程度较低,人们的消防法治意识普遍比较淡薄,消防工作难以正常展开。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消防法治工作越来越重视,全社会对消防法治工作的认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要真正实现消防法治的社会化,推动消防法治建设,消防法治教育工作还有一些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 (一)消防法治教育工作的“间歇性” 虽然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有进行消防宣传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实践中,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许多部门并没有对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地区则只是在“119”消防宣传日前后走一下过场,发一下传单,并没有长期持续对消防工作进行有效的宣传。 (二)消防法治教育工作的“片面性” 受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现有体制的不完善等的制约,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很大程度上都局限在城区,而对农村的消防法治宣传则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即使注意到农村消防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匮乏,也是有心无力。消防法治教育要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得到推广,做好农村消防法治教育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三)消防法治教育工作的“单向性” 虽然近些年来消防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都有所改进和完善,但仍然不能有效地引起全社会的共鸣,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法治教育工作的民众参与度不够,人们通常认为消防法治工作仅仅是消防部门或其他部门的事情,只与国家有关而与个人无关。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一直以来只停留在输出方面,对社会效果如何,对民众是否造成影响,是否达到了法治教育目的等反馈结果关注不够。 三、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创新 在微时代进行消防法治教育工作的创新,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和微时代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不间断、滚动式的消防法治教育新模式,让每个人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当中加入到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中来,推动消防法治的社会化进程。 (一)建立完善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是进行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还处在起步阶段,进行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发达建立和完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为消防法治教育提供一个崭新的信息化教育平台。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能使消防法治教育的受教者获得形象直观的声画材料,能形象地展示案例,灵活、动态地传播消防法律知识,为消防法治教育提供最大的便利。建立和完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主要是建立消防法治教育信息资源中心,规范网络消防法治教育秩序,使消防法治教育信息数字化和网络化,真正做到互联、开放和共享,保证网络的使用者们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消防法治知识。 (二)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消防法治教育形式 人民群众是消防法治教育的真正中心,进行消防法治教育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在群众中开展消防工作,提升全民的消防意识,预防和减少人为造成的灾害事故。在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应该突破传统教育模式的限制,采取更为灵活的教育形式。政府部门应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法治教育的主动性,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参与到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中来,鼓励群众创作各种与消防法治有关的微小说、微视频等,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互问互答、辨析商讨,实现交流的互动与平等,形成网络上的一种双向互动的消防法治教育模式。 微时代为消防法治教育工作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和工具,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智能型的网络教育,能大大提高消防法治教育的效率。通过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多种信息传播手段的综合运用,群众受到的是立体的多重信息的刺激,能够使枯燥的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变得生动活泼起来,更易于广大人民群众接受。 (三)建立网络执法模式 规范消防执法工作是进行消防法治教育的重要保障。消防执法工作一方面能够提高执法者知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执法能力水平,另一方面也能教育行政相θ搜细褡袷毓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消防法治教育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建立网络执法模式就是进一步加强消防电子政务建设,调动执法相对人的积极性,主动配合消防执法活动的完成。在对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做出处理决定后,由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被查处的问题及整改完成后的情况在网上填写并上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网上审查后派出相关人员核实。这种类似于自查自纠的做法,把本来只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的大范围的监督执法工作细化成小范围的相对人自己的工作,既能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的效率,又能增强相对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治意识,避免其罚而不知,知而不改。 (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创新消防法治宣传 推进消防法治宣传工作是进行消防法治教育的优秀。微时代为消防法治宣传工作提供了广大的空间,如果能够运用得当,将使人人都成为消防法治宣传工作的主动传播者而不是被动接受者,这就真正实现了全民消防,全民法治。 创新消防法治教育宣传,就是要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网络技术为依托,以广大人民群众为立足点,创新观念,转变方法,进行全国性的宣传。一是政府部门在消防法治宣传工作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逐级设立消防法治宣传办公室,把消防法治宣传工作的阵地建立在最接近人民的地方,逐级指挥逐级负责,分区域分片进行消防法治宣传,形成点线面三者的结合。二是依托网络技术,联合网络运营商以短信群发的形式定期给手机用户推送消防法治知识。三是模仿手机天气推送的模式,将消防法律知识碎片化每天推送给网络用户。网络技术的合理运用,不仅能节省人力、物力,更能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有效增强消防法治宣传的效果。 法治教育论文:基层部队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 要:法治宣传教育是优化基层部队的遵法环境、学法环境、守法环境、用法环境,发挥环境育人功能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军有着悠久的法治宣传教育史,但随着法治体系的不断发展,当前基层部队法治教育环境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梳理当前基层部队法治教育的现状与问题,结合新的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推进依法治军落地生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军;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 军无法不立,强军必先强法。厉行军事法治,严肃军纪军规,是治军带兵的铁律,也是建设强大人民军队的基本规律。在军事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的同时,法治宣传教育也成为衔接军事法规和基层部队的重要枢纽。近年来部队各级对法治教育比较重视,但有些单位在指导思想、内容、主体、对象和方式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制约了法治教育功效。只有不断加强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提高基层官兵依法履职能力,才能有效推动依法治军在基层落地见效,推动治军方式转变落到实处。 一、新形势下加强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军要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推动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主席要求全军官兵要牢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并明确指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军队作为国家的组成部分,应当走在全民普法的前列。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时代条件下,加强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基层主官依法决策能力 军委主席强调指出:“在全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党委依法决策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具体表现,也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我国军事法治建设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但与此同时,重人治、轻法治现象在基层部队当中比较突出。基层部队的管理者是决定基层部队具体行动措施的关键一环,一个基层部队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决策者的决策方案。法律对其调整主体的规范作用可以将基层部队决策者的决策行为限定在一定的框架之内。因此,只有提高基层主官的依法决策能力,才能确保基层部队各项建设按照法治方式有序运转。 (二)有助于提高基层官兵依法履职能力 对于军队而言,服从命令、执行命令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每一名官兵的天职。新形势下,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国家战略利益不断拓展,对部队建设和行动的法律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基层官兵的依法履职能力,首先要坚持依法治军方针,强化基层官兵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确保部队建设全面过硬,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依法执行任务,是推进依法治军的最根本的单元,只有将法律法规融入官兵血脉,植根军队建设机体每个细胞,使之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才能真正推进依法治军的建设。法律对基层官兵的规范作用可以使其依照合理的方式、方案执行任务,帮助其按规范程序完成任务,防止因执行程序、方式的错误而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推进基层法治教育,使基层官兵能够依法执行上级赋予的任务,是确保官兵高效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三)有助于促进基层部队良好风气建设 当前,部队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与实现强军目标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一些官兵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制度和原则不明确、不会用;有的领导干部打仗意识弱化,主要精力没有放在战备训练上,甚至在军事训练和作战准备上弄虚作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一些单位和领导身上依然存在,正风肃纪任务依然严峻。当前部队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很大一部分都与法治信仰缺失、法规执行不严格有关。解决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法治。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发挥法治的规范、教育、引导、强制和惩戒功能,牢固树立法治的权威,从根本上清除问题积弊,促进基层部队良好风气建设。 二、当前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过多年建设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提高了官兵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在基层部队,法治教育的对象、内容、形式已经难以满足新的时代要求,官兵的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还未牢固树立,遵章守纪、依法办事的良好法治氛围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形成。 (一)教育体制上缺乏宏观指导和衡量标准 在我军的法律实践当中,由于长期以来受到“人”治思想的魍彻勰钣跋欤很难确立法律的权威地位。尤其是在基层部队当中,唯“领导”意识、唯“传统”意识屡见不鲜。不少基层官兵将“领导”的意志作为调整工作方法的重心,将“传统”的做事思维作为行事做事的准则。这也导致在我军多年来的法治实践中,“批示治军、电话治军”的现象屡禁不止,而诸多的军事法律规范和条例却被置于“真空”“摆设”的位置。由于不同基层部队的管理者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法治的标准理解存在不同,各个基层部队在进行法律普及教育时也仅仅选择方便自身管理的条令条例进行普及,这使得普及教育本身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规划性,并使得绝大多数基层部队很难达到新形势下依法治军所要求的标准。 (二)教育对象上存在“重兵轻官”“重基层轻机关”的现象 干部与战士角色不同、分工不同,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知识也不相同。随着我国立法不断完善,我国法律规范数量急剧增加。当下依法治军的大环境下,针对部队中不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范已经逐步建立起来。尤其是在任务、分工明确的基层部队当中,官与兵之间,承担不同任务的军官与军官、士兵与士兵之间,都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所规范。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第三章所规范的主体是士兵,而第四章所规范的主体是军官。由于有的部队法治教育由机关开展,领导机关因其所负责的工作的特殊性,难以抽出时间集中组织法治教育,久而久之,领导机关反而成为了法治教育的盲区,成为了普法教育不足、法律实施不到位的区域,业务部门抓法治教育时也仅仅是指导基层教育,而忽视了领导机关应起到的更重要的作用。 (三)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缺乏全面性和广泛性 在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下,目前许多部队法治教育仍仅以守法为目标,内部仅以针对管理制定的条令条例作为法律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虽然这些条令条例具有相当重要的维持部队内部稳定的作用,但是,在依法治军的大形势下,部队的治理不仅需要维持基本的治安需求,更需要精准的法律规范调整当下部队所出现的新关系。当军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若不知权利,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很难落实我军当下积极推进改革强军的诸多制度。这些基本教育内容的缺失和滞后,不仅使得基层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依法治军的需求,也使得法治宣传教育因为与主w关系的不匹配而导致法治宣传效率低下,而产生大量的资源浪费。 (四)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和方式落后单一 随着互联网技术、多媒体技术等新型信息传播方式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传播量也越来越大。这样的先进技术原本可以帮助法律普及教育的发展,使法律普及教育更加精准、便捷,但是许多基层部队并没有将新型的媒体技术与法律教育相连接,传统的满堂灌式教育仍较为普遍。同时,由于基层部队管理者迫于上级检查的压力,也会采取宣传效果较好,但教育效果相对较差的法治挂图、展板等教育方式。这样的教育手段不但很难适应当前新形势下法律完善的速度,也会导致普及教育脱离基层官兵的现实生活,不光使基层官兵失去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的兴趣,更导致基层官兵难以真正认识到法律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确定和维护作用。 三、提高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水平的对策建议 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形势下,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紧跟形势、锐意创新,加强宏观谋划指导,改进教育内容形式,拓展教育对象范围。通过广泛开展群众性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活动,让法律法规融入官兵血脉,植根军队建设肌体每个细胞,引导广大官兵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建设人人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的法治军营。 (一)在教育机制上加强顶层设计与宏观指导 健全的工作机制是法治教育得以顺利开展、切实发挥效能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要加强顶层设计与宏观指导,使基层部队军事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施、落实有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军委关于依法治军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全面推进部队法制教育训练”,要求“把法治教育训练纳入部队教育训练体系”。要加强部队法治教育,先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教育机制,充实完善部队教育训练大纲,加强官兵法治基础教育训练。法律骨干是军事法治中重要的一环,加大法治骨干培训力度,提高军队法律人才的法律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可以有效促进军事法治宣传教育的各个环节的落实,在部分法治人才队伍相对薄弱的地区和部队,应当充分利用地方司法机关和院校内的专业力量,丰富教育基础力量。同时,基层部队在进行法治教育时需要建立高效而扎实的运行机制,进而明确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二)在教育对象上实现由重基层向基层、机关并重转变 法治精神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现实中,军队领导干部掌握着其所管辖的部队的大部分决策权。如果一个基层部队的上级机关不能依法行使其权利,会直接破坏军事法治的成效。对军事法权威的破坏,部分源于领导机关,而非基层官兵本身。因此,在进行军事法治教育的过程中,重要一环是强化机关干部的军事法治观念。只有机关干部依法指导,才能有效形成依法运转的工作机制,保证基层建设正规有序,防止出现机关乱忙、基层忙乱的怪现象。在基层法治宣传教育中,必须实现从重基层、轻机关的片面教育向机关、基层并重转变,要突出机关干部这个重点,把法治理论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重点学习法治基本理论和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法律知识,培育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部队管理训练工作现实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依法决策、依法指挥和管理的水平。 (三)在内容上着力强化法治教育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目前我国军事法治宣传在内容上应当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加强推进教育内容的全面性。军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为了适应我军目前发展的任务和需求,因此,军事法律体系中的每一部分内容,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作用,要想在改革强军的大前提下确保稳定,就必须使每一个人的权利义务都处在法律框架之下。法治宣传应当注重实时拓宽自己的教育内容,尽可能全面地纳入所有与提高战斗力、促进军队改革有关的法律内容。二是教育内容对不同主体应当有针对性。我国部队任务繁重,不同官兵有着不同的任务,法律也赋予了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每一个基层官兵在法律规范中都有与自己相适应的一部分,而他们也仅仅需要在这一部分法律中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而不需要深入学习所有军事法律知识。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针对不同的官兵进行与其有关的法律内容的普及,既可以提高基层官兵对法律内容的兴趣,也能保证其所学内容的实用性。 (四)在方式上实现由灌输式向浸入式的转型 基层部队以往的法治宣传教育主要采取灌输式教育,以法律知识的普及为主,仅仅将教育内容停留在知晓、记忆的层面,而法治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权威的确立,更多的是需要对法律内容的准确理解和应用,主要体现在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内化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这也决定了军事法权威的教育输送应当立足军事生活实践,确立全面立体的“浸入式”教育模式。在军事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应当让基层官兵在潜移默化中认识到法律在生活、工作中所体现的重要作用。在基层法治教育的方式上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新闻媒体等方式,让基层官兵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当中,感受法律的权威,了解自身的权利及义务。同时,可以结合法律骨干开展部队法律问题咨询活动,让基层官兵结合自身所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实践活动,释疑解惑,明法遵法,进而促进基层部队积极健康的法律文化的培养。 法治教育论文:略论高中班主任工作中的法治教育 党的十八大对党和国家关于如何进行社会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主张和要求,法治中国的理念随之应运而生。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社会化的重要渠道,处于人生关键期的高中生,只有接受良好的教育才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具备科学的思想价值观念。学校法治教育的本质是提升高中生的社会价值理念,要求高中生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社会标准,遵循社会法律制度。作为学校教育的关键环节,高中班主任工作中渗透法治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多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尝试谈谈如何强化高中班主任工作中的法治教育。 一、班主任的学习能力是班主任工作中法治教育的决定环节 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协调者、管理者和教育者,是距离学生最近、与学生接触最多、对学生影响最大的教师,但是,很多老师本身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够强烈。因此在班主任工作中开展法治教育,首先需要班主任知法、学法、懂法。作一名优秀的班主任,不仅要有组织、协调、管理和教育的基本能力,还要有不懈的学习能力。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学生“叫板”老师的事时有发生。而我们往往会将此类问题脸谱化、模版化,所谓的“一针见血”的分析,要么认为学生不懂得尊师德,要么认为教师的教育工作存在问题。事实上,教育本是促进学生个性化成长的社会活动,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品性,不同的教师也有不同的工作方法,这一对矛盾实质上就是在人与人的交往、个人参与社会中出现的不可避免的冲突。解决这样的矛盾并非一定需要深入到人性和道德的程度,从法律和法治的层面也可以处理。高中生一定程度上和成年人的思维接近,因此,合理选择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处理思维和方式处理班主任工作中的常见冲突,更能显示出班主任工作的科学水平。 作为高中班主任,学习法律包括但应不仅限于《宪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还应该注重对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培养。离开现代法律观念,或者缺乏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因此,班主任在学习中,更应该着重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在参与法律实践中思考法治建设,在实践中维护法律权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在提高自身法治理念水平的同时,也能为学生法律意识形成树立模范。 二、把法治教育纳入班主任常规管理 据笔者了解, 目前我国中学生的法治教育在思想政治(思想品德)课程中的设置,大致包括以下部分:初中七年级两个单元、八年级四个单元和九年级一个单元,主要涵盖法的认识、违法制裁与预防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权利义务、公平正义等内容;高中必修2“政治生活”以宪法中我国的政治生活为优秀,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则包含社会主义法治、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劳动和经营、家庭与婚姻、法律救济等。两者均约占教材的四分之一左右。表面上看似乎占比重的不少,实际上在文科中当新课内容展开后,学生往往不会再去关注学过的知识,尤其在目前还需要高考等考察的情况下,学生的学习并非完全以学以致用为标准,这就导致了学生中普遍出现的“学则知,不学则不知”的怪圈。因此,在高中的班主任工作中,非常有必要将其纳入班级管理常规。 将法制教育纳入班主任工作常规,首先需要班主任制定合理可行的工作计划。一般地,班主任工作计划中包含了主题班会、班级活动、学校活动、日常教育等内容,班主任老师就应当在设置可行的计划时,一方面要参照学校的教育活动的安排,一方面也要注意和思想政治课程的协调。这两者需要完整的流程规划,并需要班主任提前做好准备,而对于日常教育则是随机的,班主任利用每日的班级交流时间,结合热点法律话题进行讲解或引出讨论。 三、班主任要学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进行法治教育 班主任要学会利用自己所任学科资源进行法治教育。以作者所任高中物理学科为例,物理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它重视实验和观察,重视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教学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依据的观念。在物理课的教学中,作者尝试在充分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发挥物理学科的特点,注重“科学导入、分量适中、目标恰当、有机统一”等原则,积极渗透法制教育。例如在讲授圆周运动时结合向心力、摩擦力等,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科学内涵,引导学生形成科学观念和规则意识。这样在进行学科教学的同时,能使学生受到法律知识熏陶,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的好习惯,使科学知识和法治意识获得的双重丰收。 班主任要学会利用新媒体资源进行法治教育。班主任首先要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活动,结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中小学生网络安全与道德读本》等,引导学生淞⑽拿魍络意识,养成守法网络习惯。在此基础上,充分认识到QQ、微博、微信等媒体的价值,主动占领网络媒体和新媒体阵地, 采取空间文章推介、QQ和微信群讨论、微博事件评价、身边的法律问题帮助等方式,将法治教育的理念、法律法规的学习融入、渗透到学生日常生活中。而且,通过新媒体和学生进行交流的方式, 更多的是在学生离校后的家庭生活中,易于吸收家长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形成对法治理念的更大范围地宣传。 限于作者的水平和篇幅的原因,本文没有深入涉及高中班主任工作中展开法治教育的更多细节,这还需要我们一线班主任同仁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以及学校学生特点进行不懈的探索,也希望本文能引出更多关于高中班主任工作中如何展开法治教育的思考和讨论。 法治教育论文:论法治教育在高校共青团员培养中的重要性 摘 要:在共青团员中开展法治教育,使他们懂得并且能够积极地运用和履行社会主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的行为习惯,已经成为高校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共青团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共青团员作为先进的力量需要不断磨练,从而发挥带头模范作用。因此,法治教育重在共青团员个人法律信仰的培养。 关键词:法治教育;共青团员培养;高校 一、团员教育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使团员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淞⒄确的世界观。 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使团员在了解国情的基础上,加深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认识,积极投身改革开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团员了解团的历史和优良传统,明确团员的义务和权利,自觉发挥模范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使团员学习和发扬雷锋精神,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地址各种腐败现象,移风易俗,破除迷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教育。使团员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基本知识,自觉遵纪守法,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正常民主程序,参与团内管理与社会监督。 二、对共青团员进行法治教育的原因 法治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治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要保持全社会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就必须在坚定不移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那么,进行法治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则是重中之重。共青团员作为思想先进的年轻人,其主体是正在接受教育的广大学生,所以要对共青团员进行法律常识的教育,使学生懂得什么是法,法的阶级本质和作用,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法律,并勇于同一切违法现象作斗争。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是仅仅凭借法律知识的讲解就能提高的,而是需要大量的案例交给大学生去体会,让大学生更多地参与具体的法治实践。而共青团员作为大学生的主体,很大程度上就能够代表目前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水平,其应当起到先锋模范的带头作用,不断增强自己的法治观念,带动周边同龄人共同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自觉用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学会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安定。 健全法治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共青团作为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员作为最积极的、最具有先进性的力量,更能反映社会发展趋势,共青团员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的变化在本质上是与社会的变革、发展同脉同流的,这就意味着对共青团员的法治教育尤为重要。 三、如何进行共青团员的法治教育 高校应当建立一个独立于思想道德基础之外的法治教育体系。在当今这个规则化的社会,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加强以共青团员为代表的大学生群体的法治教育成为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既然要着重提高法律素养,其重点就是让共青团员更多地了解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树立法律观念,在理论学习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实践,围绕发生在共青团员身边的事情开展相应活动使其能够感受和运用法律知识,并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共青团员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高校在培养共青团员时会开办团校,那就应该在开办团校过程中加入法治教育,并将法治教育作为主线,这不仅能起到对共青团员进行法治教育的目的,更能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当然,进行法律教育的老师需要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真正的达到教育的目的,但仅有理论教育是不够的,以法治教育为目的的团校应该让共青团员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比如旁听审判、邀请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开设法律讲座、利用身边的案例对共青团员进行更生动直观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修养。 四、结语 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力量,理应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他们的法律素养水平就决定了我国依法治国实现的时间,决定了法治国家建成的快慢,因此,对共青团员进行法治教育具有极大的意义,高校法治教育更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治教育论文:抓法治教育,融教材要点 【典例讲解】 为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为主线,以宪法教育为优秀,把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并要求将学校法治教育实施情况作为依法治校的重要方面,纳入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 对这一热点,考生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抓主体 从《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企业成立、生产与经营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要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履行义务;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应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心国家λ笆盏氖褂茫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来看:公民要树立法治意识,依法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立法机关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人大代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的权力。 二、抓影响 从《文化生活》的角度来看:营造浓郁的法治文化氛围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观念,将法治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并使之付诸实践;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使法律为人们所理解并内化为行为准则;法治文化建设能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人人成为法治精神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三、抓措施 从《生活与哲学》的角度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并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相适应;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之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的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树立创新意识,做到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不断地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 【技巧方法】 一、抓主体。弄清事件的主体是谁,以对接教材中的知识点。一般来说,《经济生活》中的主体有国家、企业和消费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有国家(政府)、公民(人民)、中国共产党、派、人大、人大代表、政协、主权国家;《文化生活》中的主体一般会涉及人民、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等。 二、抓措施。不管是哪种性质的社会热点,必定有与主体相关的行为或措施,考生将这些措施进行整合,可找出其与教材的衔接点。如政府的行为一般会涉及政府的性质、政府的职能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宗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政府接受监督、政府与人大的关系、政府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我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加强国际的交流与合作。 三、抓影响。一个社会热点,必定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考生应根据不同的主体由近及远、由小到大、从国内到国际等,对其影响进行分析。如政府的行为都会对公民、对政府自身、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有影响,如果涉及其他国家,则会对国际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抓联系。事物总是处于一定的联系之中,知识点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因此要抓好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注重从知识块的角度对知识进行整合。如《经济生活》中的“企业经营”这一知识块,考生最易想到的就是企业经营成功的因素,它是优秀知识,不过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知识还包括市场的调节作用、市场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战略,甚至还包括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筹资方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纳税等。 法治教育论文:人民认同与法治教育:中国法治建设的逻辑和进路 〔摘要〕 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治理方式,其理想意涵在于认同人民的良法及基于人民认同基础上的普遍服从。但在现实法治实践中,二者并没有建立起内在的对应关系。因此,增进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和必然选择,而法治教育则是实现这一逻辑选择的基本进路。 〔关键词〕 法治建设;人民认同;认同人民;良法;法治教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为新时期对“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实现了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次顶层设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作为后发法治化国家,立法先行是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和正确路径,而立法又必须要以人为本、反映人民意志,进而制定出认同人民的良法,为法治提供基础前提;同时,良法还需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拥护,才能被普遍服从与遵守。因此,法治建设的根本在于必须处理好“法”与“人”的关系,推进以“认同”为中介的“法”与“人”的良性互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梦”。就当前我国法治实践而言,J同人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而人民认同的法律及其法律文化则尚未完全实现,因此,推进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无疑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和当务之急。鉴于此,本文从理想法治出发,揭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建构切实可行的逻辑进路。 一、法治的理想性意涵:认同人民和人民认同 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最主要的治理方式,其概念最早由柏拉图提出,而定义则最早被亚里士多德阐释。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这一定义从内容的角度,揭示了法治的内涵,描绘了法治社会的美好状态,也因而得以为人们所普遍认可。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状态,在形式上表现为法与人的关系。法与人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与人的和谐关系,即法律与人民的相互认同,这是人类对法治理想的美好追求;另一种是法与人的非和谐关系,即法律只为某个个人或某个阶级服务,成为统治人民的工具,人民漠视法律甚至反对法律,这样的“法治”实际上是人治、专制。不难看出,法治是法与人的和谐关系,即“良法―服从”本质上是法律与人民相互认同的结果。因此,理想的法治和真正的法治应该是法律与人民基于相互认同基础之上的一种实践或生活状态,即良法善治。 (一)认同人民:良法的本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自亚里士多德提出“良法”概念以后,关于什么是良法的问题便引起了广泛讨论。其中,西方的自然法学派无疑是良法论的继承与发展者。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良法)乃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3〕在他看来,人的本性是自然法的源泉,自然法内含着正确理性,因而是正确的、正义的法律。在这里,人的正确理性成为良法的优秀要素。近代古典自然法学者霍布斯从契约的角度阐述了良法的内涵,并进一步指出,“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清晰明确的法律。”〔4〕由此可知,良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人民利益。洛克也认为,“法律除了人民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公众利益是检验全部立法的准则和尺度”。〔5〕在他看来,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本身旨在维护公众利益。而这一点在霍布斯那里正是良法的内在要求,所以,洛克所说的法律实际上就指的是良法。现代新自然法学者富勒则指出良法不仅在于其价值取向,而更在于其“内在道德”,即程序问题。他认为,“法律应当被视为一种帮助人们过满意的共同生活的设施。如果这种设施要服务于旨在为之服务的受益人,他们就必须善于用它。”〔6〕这里的“它”指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即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非溯及力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由此可知,关于良法的内涵经历了从体现人的理性到蕴含人本价值,再到该价值与基于法律程序的价值保障并重的转变,而这其中无不隐含着对人民的认同。 我国古代尽管长期处于专制统治之下,但其法律思想也不乏含有良法的因子,受“人本”主义政治观的影响,立法中也体现出明显的“差异、酷烈与温情”。〔7〕当然,这并不能掩盖其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及其统治的法本质,法律认同的只能是地主阶级,而非全体人民。到了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开启,人们对良法的认识也开始逐渐深入起来。浙江大学李龙教授认为,良法不仅应体现在其价值取向上,还应体现在规范结构和文化精神上:良法“应确立以正义为轴心、以秩序为外化、以平等为基础、以利益为归属的价值体系”,“完善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立法表达的规范化、立法体系的科学化”,“应建立公民权利主导型的立法模式”。〔8〕广州大学李步云教授从对事物“真、善、美”的评判角度,指出良法在于“内容的合规律性”、“价值的合目的性”、“形式的合科学性”。〔9〕苏州大学胡玉鸿教授则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分析,指出良法应是“真正的法律”,它具有“理性”、“自由”和“实质正义”的实体,“明确”而“普遍”的形式,和以自然法、习惯法与法律原则为内容的渊源。〔10〕虽然人们对于良法内涵及其标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价值取向;二是内容构成;三是形式结构。然而,无论哪一方面都把人民作为根本目的,都是认同人民的生动体现。 总之,法律作为人的存在,理应认同人民、服务于人民,中西方的良法论也都明确了这一点。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局限,违背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人民利益的“恶法”有意无意成为现实。一方面,从主观来看,阶级社会的法律总是体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因而统治者制定的法律认同的只能是统治阶级;另一方面,从客观方面来看,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实践中要构造出具有认同人民内在要求的法律形式和结构绝非易事。因此,制定认同人民的良法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 (二)人民认同:善治的优秀 如果说亚里士多德法治观中的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那么法律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服从则是善治的优秀,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实现法治的根本标志。同时,法律得到普遍服从也是法律本身生存的需要。所谓法律服从是指“人们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出行为。从外在表现来看,它指人们对于法律作为解决纠纷和维系社会秩序的主导型工具地位的认同;从内在要求来看,它指人们对法律运行的方式、过程和结果的接受。”〔11〕这一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服从的内涵。从心理学的视角来看,服从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主动服从,二是被动服从。就主动服从而言,是主体基于对客体的认同而产生的自觉、自愿行为;就被动服从而言,则是主体为免受外部压力而采取的策略行为。因此,人民对法律的服从也存在两个层面,即主动服从法律和被动服从法律。主动服从法律是缘于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仰,而被动服从法律则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12〕因而法律作为一种对全体成员普遍适用的规范,内在地要求人民普遍地服从。但是,如何才能实现人民对它的普遍服从呢?这需要作为主体的人民首先对法律产生认同。法律认同是“民众通过实践经验和理性对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社会生活事实、是否顺应民众的价值期待、是否满足民众的需要进行综合的评判之后,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律所持的一种普遍认可和接受、尊重和信任的肯定性评价,并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依然自愿选择法律作为调控其行为的内在情感”。〔13〕这一论述从根本上标示了认同与法律的内在P系,即认同以法律承认人的主体地位、满足人的需要为前提,法律则以人民认同为心理基础而得以践行。“法律行动之抉择,最为根本的合理性基础就是价值,这种价值深深地镌刻在人们的思维方式、行动方式乃至于人们的心理结构之中。”〔14〕因而只有每个个体都认同法律制度及其价值才能使法律的普遍适用的内在要求转化成现实的普遍服从。当然,在高压强制下也能够实现法律的普遍服从,但这种“服从”本质上讲已经和专制、人治无异,是不能持久的。因此,法律的普遍服从关键还在于人民对法律的情感、法律的精神与价值,以及法律的行为等的文化认同,即人民对法律的信任、信念和信仰,这即是法律的人民认同,从而达致法律治理,实现善治。 二、增进人民认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 从上述可知,以认同人民为本质要求的“良法”和基于人民认同而得以普遍服从的“善治”构成了理想法治的基本内涵。然而,在实践中,认同人民的良法与人民认同基础上的普遍服从却并没有建构起必然的对应关系。中国当代的法治是在传统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国时期,虽制定了一批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但尖锐的社会矛盾和深重的民族灾难也只能使其“束之高阁”。新中国成立后,陆续颁布了一批法律,可是前进的道路上充满了荆棘与挫折,直至改革开放,法治才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认同人民为根本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良法体系,为善治提供了重要前提。 一是价值取向上以人民为本。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其基本功能在于确认人的主体地位、彰显人的社会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最能体现法律以人民为本的价值取向。现行宪法规定了各项广泛而全面的公民权利,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其他部门法作为子法,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齐全和完备的有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劳动法等九大部门法,这些法律的实施能够有力地维护人民的尊严和权利。 二是内容构成上注重保障权利。确认权利和维护权利构成了我国法律的全部内容。对宪法确认的广泛的公民权利,通过九大部门法的实施予以具体保障。具体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实体法层面。二是程序法层面。实体法明确了法律关系中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比如民法、刑法和商法等,而程序法则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和步骤使得权利与责任在法律主体间合理分配,比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总之,通过这些法律能够使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 三是形式结构上更加科学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法律科学认识的深入,我国法律在形式与体系结构上呈现出更加科学化的特点。从法律形式来看,法律名称更加明确、统一;法律结构更加协调、完整;法律逻辑更加严谨、顺畅;法律语言更加简明、准确。从法律的体系结构来看,一方面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涵盖民、刑、商、行、诉等九大部门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权利本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鲜明特色;同时,程序法的内容不断充实、地位不断提高;此外,我国法律的视野也日益国际化。 由此而言,当前我国的法治之法确实已经成为认同人民的良法,这为人们认同法律、服从法律奠定了基础。然而,在实践中,中国当代法治中人民对法律的认同依然较为缺乏,“社会民众的基础是传统的,人们有很多价值观念仍然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作为一种流动的文化始终都在发挥其固有的影响力。”〔15〕因而蕴含着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等外来文化因素的现代法律难以被人们认同和内化。因此,增进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是当代法治建设的必然逻辑。而法律认同是法律情感、法律精神和法律行为的内在同构。 (一)法律情感认同 法律情感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体系、法律活动、法律事件和法律人物等方面所产生的内心体验和感受,是对法律的肯定与否定、好恶之感等心理反应。法律情感作为一种对法律的感性认知,是法律生活的情感纽带,也是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动力来源和感情基础。因此,人们对法律的认同首先表现为对法律的情感认同。从法律情感的产生而言,一方面人们对法律的情感认同根本缘于对法律所蕴含的德性和价值观的认同,因为任何法律都是一定的道德和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只有法律所倡导的道德、价值观与人们自身的道德、价值观一致时,人们才会肯定、喜爱和接受法律;另一方面人们对法律的情感认同关键在于有效的法律实践,即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效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部尚未有效实施的法律,即使赋有道德性和价值性,且内容丰富、结构严谨,也很难得到人们的情感认同。因为在实践中法律怎样作用于人们,是导致人们对法律情感认同的直接原因。比如,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违规执法和执法不公,司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审判不公正、效率低下等等,都会消解法律的权威,从而致使人们难以在情感层面认同法律。 (二)法律精神认同 所谓法律精神是指法律的内在品质及价值目标的总和。作为法律的灵魂,法律精神总是指示和引导着法律的制定与践行。因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优秀在于法律精神的认同。首先,就法律内在的品质来说,法律的本质属性在于法律的社会性与人民性,即法律是人类社会矛盾的产物,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因人而生、因时而变,为人民服务。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方面;二是形式方面。就法律本质的内容而言,法律明确了人之为人的尊严和权利,因而其本质内容“主要是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元或三维构成的。它们是法的优秀内容、基石范畴,是决定法的本质属性的三元素、三角架构”。〔16〕就法律本质的形式而言,它是法律的本质内容的外在表现,主要是指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义务性和程序性等。因此,认同法律就是承认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以及保障权利所必要的权力,并在此基础上承认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的一般规定性。其次,从法律的价值目标来看,法律的存在旨在于满足人对自由、平等、秩序、和谐、正义等人类价值的需要。所以,认同法律还意味着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也只有认同了法律之于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功能与价值,人们才能认同法律。 (三)法律行为认同 这里的“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的行为或者按照法律而为的行为。从法律与法律行为关系来看,法律行为是法律的动态表征,故而法律认同外在地表现为对法律行为的认同,或者说,只有对法律行为产生认同才标志着对法律的认同。改革开放后,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法律的行为方面依然存在着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极大地消解了法律的权威,严重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因此,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要M一步强化法律行为,具体而言: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要立法有据、过程合法、结果有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独立司法、廉洁司法、公正司法。因为只有人们对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守法行为等法律行为产生普遍的认同,法律精神才能扎根于心,进而才能形成对法律的真正认同。 三、法治教育:人民认同的基本进路 认同作为一个心理学概念,表征的是主体对认知客体的体认与赞同,描述的是主体在心理、思想层面与客体的一致性。因此,人民认同法律就是作为主体的人在心理和思想上对法律的认可和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认同法律是一个认知基础上的思想问题。而思想的问题只能通过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所以,法治教育是实现人民对法律认同的基本路径。 (一)法治教育深化法律认知 法律认知即是主体对法律及其实践等法律现象的感受和知觉。从主体的主观程度来看,法律认知分为自发的认知和自觉的认知。自发的法律认知是一种对法律无意识的、感性的认知,而自觉的法律认知则是一种对法律合目的性的、理性的认知。然而,无论是自发的法律认知还是自觉的法律认知都有赖于法治的教育作用。一方面自发的法律认知往往是感性的、片面的、不准确的,因而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了解、知晓和熟悉法律的有关知识和实践,从而形成全面、正确的法律认知;另一方面法律及其文化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是基于人的需要而建构的,具有合目的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而只有通过一定程度的法治教育才能使人们对其形成自觉的认知。就法治教育而言,学校法治教育是人们认知法律的主要途径,社会法治教育是形成法律价值认知的根本途径。法律的价值不在于“刻在大理石上”,而在于具体的法律践行中,因而立法、执法、司法和社区法律实践等形式的社会法治教育成为人们感受、体认法律价值的最好途径和方法。 (二)法治教育弘扬法律精神 法律精神是法律及其文化的优秀与灵魂。法治教育旨在于通过有目的的法律文化传播,以实现法律精神的弘扬,从而使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从文化传播的维度来看,教育之于文化传播主要表现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纵向的文化传播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传播,即前辈对后辈的文化传播,传播内容主要以传统为主。横向的文化传播则是不同文化、不同成员间的跨文化传播,是文化进化、发展和变迁的主要方式。我国长期处于传统社会,因而在乡土社会上构建法治,必然要求重塑法律文化。因此,法治教育之于法律精神的弘扬主要是横向的法律文化传播。在具体的法律文化传播实践中,法治教育应有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一方面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把宪法法律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法律制度的主动学习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传播媒介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传递法律文化的正能量,从而培育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此外,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17〕,通过对法律知识、理论和技能的系统性和专门化学习,使学生认同法律精神、形成正确的法律理念,从而树立法律信仰。 (三)法治教育凝聚法律共识 从过程的角度来看,法治教育是教育主体以法律及其现象为优秀内容而进行的交往活动。在交往过程中,施教者通过沟通与交流把法律及其隐藏于内的价值、精神传递给受教者,从而在施教者与受教者之间形成法律理解的一致性,即法律共识。在具体的法治教育实践中,特别是以立法、执法和司法为基本形式的社会法治教育活动具有凝聚法律共识的重要价值。首先,在立法活动中,通过对社会需求的整合形成立法诉求,经过多元主体的民主协商而形成立法草案,最后由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每一个阶段都是凝聚法律共识的过程。其次,行政执法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活动,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公平执法和文明执法,不仅使社会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还展示了法律的权威,从而能够使人们正确理解法律,并与法律保持一致。其三,司法是保障权利的具体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是否合法、合理和公正直接关系到人们是否认同法律。因此,通过廉洁、公正的司法法治教育活动也能够凝聚人们的法律共识。 法治教育论文:当前我国法治教育的弊端与对策研究 摘 要:加强法治教育是我国当前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是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后的必然要求。而目前我国实施的法治教育严重滞后于实际需要,因此分析其原因并给出对策是更好地实施法治教育的基础。 关键词:法治教育;弊端;法律精神;实践活动 引言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被信仰,决定了法律的作用在多大程度上被实现。在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期间,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法治教育则担负着这一重任,但目前我国法治教育仍有诸多弊端,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因此本文试从多个方面揭示这些不足并给出对策。 1 法治教育内涵的界定 在探讨我国法治教育的弊端之前,必须首先明确界定法治教育的内涵。法治是指法律之治,是现代民主国家用来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国家治理方式。它只能根植于民主国家,任何非民主国家都不可能产生法治,因为建立在非民主之上的法治自始就失去了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因此法治教育应当是民主国家为了自我延续与稳定发展、传递这种自始蕴藏在民主国家身上的理念而开展的活动。所以法治教育必然是“与民主、自由、平等、理性等联系在一起的”[1]。而当前我国实施的是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虽一字之差,却与法治教育相距甚远。后者包含了法律的价值与精神,前者则没有。因此如果一定要把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称为法治教育的话,那么就必须找出其漏洞并补充填补,使之真正成为法治教育。 2 当前法“制”教育的弊端 2.1 指导思想的错位 法治教育的中心应重在培育中小学生的公民意识,即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和参与意识。而我国当前法治教育的定位在于培养一个守法的公民,仅仅把法律看作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要求学生知道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而没有告诉学生法律不仅仅是行为规范,它背后还体现着现代民主社会的主体精神、理性精神与责任精神。如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6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到: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为根本目标。 2.2 授课教师的缺乏 法律是一门关于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它以为人民提供安全感为己任,它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这样一门学问须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才可获得,未曾系统的学习法律,也就无法准确的向学生表述法治课程的内容。因此法治教育课程的老师应当是毕业于法学院的专业学生。但现实情况中,教授法律课程的老师往往是思想品德课或政治课的老师。本文作者曾在徐州当地几所中小学做过调研,发现在讲授法律课程的老师中,法律专业出身或者通过司法考试的老师的比例是零。大多数仅仅是被短暂地培训过几节课程,连老师自己都说:“面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很难从法理上给予合理、正面的回答”。显然,缺乏系统法律知识的老师不能适应法治教育的要求。 2.3 缺少适合法治教育开展的教材 如前文所述,法治教育是基于现代民主社会对于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社会成员的要求展开的,因此法治教育课程的教材必须体现法治的精神与内涵。美国对于法治教育教材的要求是“增加学生关于司法系统,政府,宪政民主下公民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知识;有助于发展公民参与方面的技能,如,作出决定,批判性的思考;同时会有助于形成学生对于法律,司法系统以及公民权利和责任的积极态度”[2]。由此可见,法治课程教材不应仅仅是普法与预防犯罪。而这往往是我国当前法治教材的通病。以本文作者所在的徐州地区为例,经调查发现,教材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部分学校用思想品德课教材或者政治课教材替代法治课程教材;②有教材的学校教材内容侧重于普法,特别是重点放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如部分中小学采用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中小学法治教育》系列教材、《中小学法制教育》等均以普法为主要内容,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篇幅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③易于青少年接受的形式没有体现在教材中。调查发现,在选用的教材中,说教方式是最普遍的。而应试性的知识灌输自然效果不佳。 2.4 教育方式老化且缺乏实践性 主要问题有:①课程单一。授课内容以简单的普及法条为主,尤其注重预防青少年犯罪。②集中授课、强制灌输现象多现。由于中小学校不重视法治教育的开展,因此为了“应付”教学任务,不少中小学以把所有学生聚集在一起进行一次集中的法制讲座的方式来开展法治教育。这种强迫的、不分教育对象的、内容雷同的、强制灌输的讲座,效果自然不会有多大。③缺乏实践性。法律不仅是一种逻辑,还是一种经验。实践参与在学生对于法律知识性课程内容的掌握,研究、思考、交流与社会参与技能的培养,有关法治、民主、权利、义务等概念的正确态度和价值观的形成方面一直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3]。因此实践应当是法治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而目前中小学的法治教育局限于书面知识的传授,缺乏内容丰富、富有意义的实践方式。 2.5 良好法治教育环境的缺失 法治教育不仅仅依靠于言传身授,周边的环境也会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在法治社会中,这种影响必然是有益的,但在法治社会尚未建立或者说法治氛围不浓厚的社会,这种影响往往也就是有害的。当前我国的社会现状并未为法治教育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信仰的缺失,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感情”不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法理名言很好的解释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法律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加上理性文化淡薄,人们本身也对法律缺乏认同感,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法律信仰并未普遍地确立。②有法“未”依。我国在2010年就已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w系,然而尽管法律已相对健全,法律实施并未做得很好。纠纷发生后人们第一反应往往是通过找关系,通过熟人或是有威望的人居中调和加以解决。即使进入到法律途径,法律规定也并没有被很好的践行,找关系依然是重点。法律被如此漠视,孩子自然会受影响。 3 改进策略 ①如前文第一段所述,法治教育内涵着民主国家的基本要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权、公正。因此,要转变目前法制教育的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4]。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和法律实践技能。②选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老师和出版适合中小学阶段学习的法治教材。怎样的老师造就了怎样的学生。在法治教育这一系统工程中,老师是关键的一环。因此法治课程老师必须从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选拔,或者将受过法律培训的专职法律教师配备到中小学中去。法治教材则必须改掉过去“法制”教材中浓厚的德育培养意识和功利性的法律灌输部分,专以法治课程内容为主。③丰富教学形式,开展多样的实践化教学。除了传统的学堂式教育外,应当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如模拟法庭、法律情景剧、法律影视剧观赏等。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法治教育的社区参与制度。美国社区参与制度主要包括将社区资源人士邀请进入课堂或在课堂中模拟社区,形成“课堂中的社区”、通过学生走入社区,在社区中同资源人士在司法机构中共建“社区中的课堂”等形式。通过社区参与制度,使学生在课堂中学到关于法律系统、法律程序、立法过程等方面的知识不再是抽象的,遥不可及的[5]。通过多种形式的教学方式,必将会比单一的填鸭式教育效果要好。 法治教育论文:论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的目标和实施构想 摘 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青少年法治教育对于孩子从小养成学法、懂法,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惯性思维,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扎实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对法治意识的深刻理解,培养宪法意识必须通过宪法教育的普及来进行。宪法教育应当从小开始,宪法教育不仅仅是简单的宪法条文知识的普及,还应该使青少年从小树立法治意识,理解国家、民主、权利义务、人权保障等宪法内涵。而当前的法治教育忽视了对宪法优秀精神的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过程中,宪法意识的培养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同等重要。 关键词:宪法教育;宪法意识;法治意识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法治意识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培养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合格公民,进而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经历了历史发展的充分考验和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实际,更是符合时代进步和发展要求的良法,宪法的这种根本地位也决定了宪法教育处于大背景下法治教育内容的优秀地位, 一、宪法教育的重要性 (一)宪法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关系 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观念、意R是法律制度良好运行的精神内核,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优秀,国家的整体法治状况不仅依赖于公民是否具备一般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法治意识的特殊组成部分,法治意识与宪法意识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宪法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动力。 宪法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基于宪法精神和内容而产生的理解、认同等思维情感,是法治意识的优秀和基础,宪法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初级感性的宪法心理,即对宪法现象直观、具体的意识,还包括系统、抽象的宪法理论,是在宪法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宪法的理性认识[1]。 (二)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育事关国家未来法治的普及程度,在国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应做出新布局,根据教育部新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我国当前法治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宪法教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上,而宪法教育应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优秀,将宪法教育贯穿始终,培养和增强青少年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使青少年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国家最新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下面简称“七五”普法规划)也强调了要突出学习和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 美国关于宪法教育的结果是非常明显的,他们有专门为儿童准备的人权法案的儿童适用版,省去了法律一般教材的历史背景介绍和法律名词解释,为儿童提供了通俗易懂的解释,例如,该法案的第一条在儿童试用版里是这样讲述的:“国会不能就你的宗教信仰制定任何法律,或者阻止你信仰自己的宗教,阻止你说你想说的话,或者不准你发表你想发表的东西(例如在报纸和书籍中)。国会也不能阻止你和平地集会,要求政府去改变某个事情”。美国的儿童普法教育它不要求儿童理解宪法文本中的有关国家制度等复杂的概念,而是把相对简单的人权修正案告诉他们,提醒他们注意政府和司法机构不该做什么[2]。 二、宪法教育的目标 (一)了解宪法的发展过程,尊重宪法 翻看中小学法治教育读本,关于对宪法的传授大多是我们都熟知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口号式的定义。这一条文式的教育不利于孩子在法治教育的初期产生宪法心理,所以应该在宪法常规教育中渗透相关的宪法历史发展过程,使孩子从对宪法的感性认识出发,增强宪法意识。理论上来说,有国家才有法律,逻辑意义上,宪法要早于国家产生,宪法的实质内容是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限制国家权力的划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优秀地位。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出于西方国家基于对人性弱点的认识而建构的,出于防止权力为害,保障人类的尊严和价值的考虑而建立的,在介绍我国宪法发展历史的同时,可以和英美等国家的宪法发展历史做比较。当然最基本的是培养对国家的基本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了解,还应该培养对宪法现象进行独立的思考和评价的能力。 (二)促进法治意识的培养 法治意识是公民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参与法治实践、接受法治教育等方式,基于对法治的功能、原则、价值等知识的正确认知,而逐步形成的理解、认同、信任、支持并捍卫法治的内心立场、观念和信念[3]。它一般不会自发产生,是需要普法教育等有意识的活动去培养产生的,对于从小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需要系统的教育过程。在柏拉图的思想中,认为公民守法意识的培育主要得益于教育训练和示范指引。在他的几部重要著作中,都强调了教育训练对于培养治国者和公民的作用,且不厌其烦地对教育训练的方式、内容、管理、人员等内容进行了安排。柏拉图尤其强调儿童游戏、音乐、舞蹈等在说服和训练公民守法上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儿童游戏关乎整个国家的立法和已制定法律的存废,游戏的法律规范对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而音乐、舞蹈中的团队合作和服从大众的特征,很容易使儿童在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中具备守法精神。柏拉图反复强调要在儿童游戏和教育中,通过长期训练甚至强制转化的方式,使他们适应和习惯法律的指引。 法治教育论文:将“依法治国”理念落实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考 摘要: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商讨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我国开始了将“依法治国”由理论变为现实的过程,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发表了题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得到了审议通过,通过对《决定》的深入了解,我们认识到“法治”已开始转变为国家舞台的主角,同时也使国家的政治布局趋向于合理。而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随着“依法治国”重要性的体现,我们应该将“依法治国”的作用发挥于最大,不仅在法治舞台上,也应该落实于经济、社会、文化方面。文章则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从“依法治国”的含义及作用为出发点,着重论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以及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路径及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义 邓小平理论中提到社会主义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使国家的法制化水平达到一定的高度。该理论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渐转变为邓小平理论的优秀。发展国家的法治满足了国家民主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打下了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综上,“依法治国”对于国家建设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在2020年,“依法治国”的战略将全面落实。在落实、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能够在坚持科学性的同时保持严格和公正。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最终要达到三位一体的状态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融合。 “依法治国”指的是人民群众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依照本国的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事物进行管理,保证各方面能顺利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制化。“依法治国”着重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将民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确保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实行“依法治国”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统一,以中国实际为基础,要兼容并包吸收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和国外的先进的优秀文化成果。我国社会要想发展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离不开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有力的体现,是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衡量标尺,同时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客观要求。 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仅可以将“依法治国”的精神落实于实处,还可以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学生对于国家的政策有所了解、有所学习,同时可以将“依法治国”运用于实际,弥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时代感较差的不足。因此应该将“依法治国”落实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性视野之中,使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完整性,并且具有一定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一、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相对落后 第一,在当代大学生思想教育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工作者基本素质偏低、专业素质也偏低的情况,而且部分教育工作者并]有将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作为其终生的职业,而是作为其事业发展的垫脚石,向更高的职位或是专业课教师发展。而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领域能力较强、业务素质较强的教师则转向与专业方面的教学。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待遇较差,薪资不高,地位较低,授课时间长,这就容易使学生和教师产生抵触情绪,不能进行良好的课堂教学活动。而且教师队伍的职业化水平较低,大多为非专业教师或是后学习的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活动。因此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有充分的了解,造成了一定的偏差。以上因素导致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建设相对落后。 (二)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存在偏差 大学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与客体的双重统一体,但由于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知的不同,导致大学生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无法完全融入教学过程之中。而在主观方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定位出现偏差,着重强调社会价值,忽略了个人价值的作用,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受到了损害,使受教育者在功能认知上出现偏差,具有泛政治化倾向。思想政治教育严重偏离实际,所学习的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也较少。 最后,思想政治教育没有站在马克思主义整体的大背景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为立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性,学科理论建设科学化和学科理论建设实践化较差。 (三)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多种倾向性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功利化倾向性极其严重,为了教育而教育,不具备有一定的有效性和实际操作性。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一定的游离化倾向,严重脱离于实际生活,存在于其他学科之外,较少与其他学科形成交叉。最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受教育者的学习只是被动的接受,“填鸭式”“强制灌输式”的方法,兴趣方面根本无从谈起。 二、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 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即使对学生进行课堂化的政治教育,同时也是对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其意义十分深远。 (一)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 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将教师队伍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在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以马克思主义普遍联系和发展的观点为指导,立足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的整体性,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性、有效性有所提升。 (二)有利于培养法治观念 通过对依法治国有关知识内容的学习,加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并使大学生对法律内容拥有一定的判断能力,通过不断的学习,使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逐步发展成法律信仰,才能形成真正的良好的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国”切实有效的实施奠定法律基础。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使他们从意识上和行动上认同法律,这不仅可以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可以落实“依法治国”。 民众对法律的心理上的认同是最高层次的“依法治国”,法律信仰确实是当今社会表现的比较明显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市场经济以及价值观方面的要求,评判当前的法律知识和内容,以不同的视角出发去理解法律,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对法律的信仰和价值认同。 (三)有利于为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做出贡献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转型时期,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因此在转型时期环境对人的观念和意识的形成就显得十分重要,建设和完善社会法制环境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学生通过学习可以认识到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传递法律的威严来塑造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可以独当一面,实现整个社会法治进程的有序发展。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创建和谐的法治氛围,依法育人与依法治国结合,严格处理学生日常生活中的违规行为,绝对不能姑息也不能搞特殊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大学生在认知上形成对法律敬畏的态度,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为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做出贡献,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四)有利于法律信仰化 在现阶段,制约我国法制化建O的最主要因素是国民法律信仰的缺失,所以在我国的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抓住重点即重点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包含依法治国的内容有利于全社会对法律形成正确的认知,只有信才会守。只有公民认可法律,才能保住法律的稳定性和价值性。因此,只有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讲法律信仰化,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才会卓有成效。 三、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路径 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仅仅是简单的把“依法治国”写进课本,让学生学习。而是要把“依法治国”这种法治的观念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始终,使思想政治教育出现新的面貌,以不同的方式进入学生的学习生活,进入人们的生活。将“依法治国”的思想进到“入课本、入课堂、入大脑、入心”,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一)将 “依法治国”落实于教师队伍建设 将“依法治国”的思想落实于教师队伍建设,使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队伍能够在制度上进行优化、规范。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干部的选用上一定要会用人、用好人,领导要加强领导,带领好队伍的同时要管好自己,起到模范表率的作用。”所以,将讲话中所强调的精神落实于整顿教师队伍的实际方法是:有主要负责人把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化、学科化,领导做好表率作用,成为学科主要带头人,教师任用方面进行着重选拔,提高教师的待遇,防止出现教师流失的现象。教师队伍要在思想上加强建设,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整体的教学水平,做到真正的“为人师表”。 (二)将“依法治国”写入思想政治教育课本 将“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写进思想政治教育教材,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学习,使知识能够“入耳、入脑、入心”,最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而对于“依法治国”思想最好的落实则是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思想政治课在大学生法治教育方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思想政治教育课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的导向性,所传递的思想是正确的国民意志,在精神上提供指导和动力,使社会的整体价值观可以保持一元性。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职能就是让学生在社会宏观的大背景条件下可以深刻领悟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的含义。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方面存在其特殊性。所以思想政治教育课是对于“依法治国”落实的最好选择。 1.教师着重理论的讲解,并将课堂与课外相结合。对于“依法治国”的思想或者是法制的思想,学生最好的理解方式是通过对课本知识的学习、教师的讲解将法制的思想更好地融会贯通,更好地学习,最好是熟读、熟记一些法律条文,并能熟练的应用。而教师在讲解的过程中也应该适当地引入一些实例,创造使学生可以身临其境的进行思考的环境。学生要在教师的带领下可以自主地寻找并理解教材中所包含的法制教育因素,找准法制与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的契合点,在以课堂为主进行适时的渗透,政治课不是法制课,政治课却包含法治因素。教师应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对于知识要广泛涉猎,以兴趣带动学习,这样课堂的效果才能让人满意甚至意想不到。加强学生的普法教育,使学生能够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更有利于学生形成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体系。 2.课外教育不容忽视。在课外作为教师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师更应与学生多沟通、常交流,通过报刊杂志等来教育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制观念,利用多媒体放映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电影、电视剧和纪录片等。抓住课堂之外的一些小契机,或是通过身边的例子进行教育,增强法治教育的时效性。学校与法院或是律师事务所等联合,形成联动机制,在学校举办建立一套法院与学校联动机制,采取法制报告会、法制沙龙、法律试卷问答等方式,宣传讲解法律知识、法律常识,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相融合,创造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 (三)以“依法治国”为切入点将法律教育体制引入思想政治教育 “依法治国”对于当前的法制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依法治国”的学习更有利于大学生对于法的精神的理解,也更有利于学生将法律内化为精神观念,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若以“依法治国”为切入点,将法律教育体制引入思想政治教育,那么大学的思想政治教育课应以多层次、多途径的方式来进行关于法律意识、法律常识和法律精神的教育,让大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现代法律精神实质并能够系统的掌握法律知识和法治知识。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入法治的过程中,课堂教育还是以课堂讲授法为主,但其中还是应穿插有实践课程,讲授内容方面教师应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全新的现代法律精神和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 从大学生的角度而言,在课堂上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之外,课外还应参加法律实践,要充分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要形成社会主义法律的思维方式,敬畏法律权威。要从由内而外的认同和信任法律的作用,坚定对法律的信仰,与此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法律常识以及一些法制观念,使人们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使真个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爱法、守法、敬法、护法。 总之,无论是课内教育还是课外教育都应该抓住学生的心理特点和社会实际,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因材施教。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通过诱导、点拨的方式来让学生充满兴趣,使其自我理解的过程中领悟到道理的深刻性,最终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只有在氛围和谐的课堂,学生的思维才能活跃,教师的因势利导和学生的顺势而动,两相结合,课堂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吸取经验,因时、因势而动,将理论付诸于实际,彻底地将“依法治国”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最终实现双赢。 法治教育论文:小学高年段法治教育探新 摘 要 小学高年段法治教育须遵循儿童生活的逻辑,将学生带入广阔的生活场域,不断拓展规则认知;以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为主线,引领学生参与法治生活,深化对规则和法治的领悟,促进法治认同,从而养成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 关 键 词 中小学法治教育;品德与社会课程;规则 2016年秋季,各版本新编《道德与法治》教材走进了小学低年级课堂。这预示着法治教育已成为品德课教师面临的重要课题。如何基于现有的《品德与社会》教材,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需要我们展开新的探索。以下,笔者以苏教・中图版《品德与社会》为例,阐述我们的尝试。 一、遵循儿童逻辑,拓展规则认知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义务教育阶段法治教育以基础性的行为规则和法律常识为主,侧重法治意识、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对于低年级儿童来说,法治观念的培育重点应该是在正确儿童观观照下的规则意识的形成与发展。[1]根据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2011版)的内容要求,学生在低年级已经接触过“规则”,具有初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懂得守秩序等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因此,品德与社会课程教学应在此基础上,拓展学生对规则的认知,初步了解生活常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以“怎样到达目的地”(四年级下册)一课为例。本课隶属于“我与外界的联系”这一学习主题,对应的课程标准内容是:“了解交通发展的状况,感受交通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作用,P注交通发展带来的问题。” 有教师进行了如下教学设计:以问题导入课堂,通过设问“你们知道,早晨老师是怎么到学校的吗?”“你是怎么到学校的?”引出本课话题。在“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板块,教师立足无锡地方实际,设计了三个学习任务:一是家乡无锡的水蜜桃丰收,上海大润发超市订购500箱;二是汶川发生地震时,急需一批急救用品;三是从湖北武汉到上海运送1000吨木材。分别该选择什么交通工具?为什么?由此,与学生一起整理得出“合理选择有诀窍”。之后,拓展学习。以“无锡惠山古镇”“无锡南禅寺”和邻近的“常州恐龙园”为目的地,引导学生“认识公交线路图(目的地和出发地)”“阅读理解高铁票的各项内容”“了解乘飞机的具体步骤”,并呈现《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让学生明确“正确乘坐交通工具有方法”。最后,请学生设计 “家庭出游计划之畅行交通”,迎接即将到来的假期生活。 这一教学设计凸显儿童成长发展的脉络,将儿童带入与之发生密切联系的学校、自然、社会和家庭生活场域,由此构成了综合立体的生活画面。在学生已有基本交通安全规则经验基础上,丰富学生对交通的认知,感受交通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帮助学生认识道路交通常用法律的基本规则,拓展了学生对规则的认知。 二、凸显价值引领,深化规则领悟 以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为主线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法治教育必须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注重以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弘扬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以良法善治传导正确的价值导向。我们在规则意识教育中,应以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为主线,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学生牢固树立规则意识、诚信观念等优秀价值观,懂得尊崇公序良俗。 以“我不耍赖皮”(三年级上册)为例。本课以规则意识教育为主题,重点是让学生认识到生活处处有规则,生活需要规则。有教师将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引入教学,设计了“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主题学习,突出规则和法治意识的引导。 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充分反映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内涵和要求,体现了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基本规则。内容简单明了,富于时代感和生活气息。基于此,教师设计了“四代同堂,共话守则”板块,邀请70、80、90、00后(学生、父母、祖父母、教师、德育专家、社区人员等)走进课堂,共话规则。通过环节一“比一比、谈异同――三版《守则》大比拼”,环节二“说一说、谈感受――有话大家说”,分享儿时记忆中经历的学校守则的故事;环节三“议一议、共成长――一起来学习”分享守则故事,探寻新版守则的独特之处。 之后,展开“文明小卫士在行动”版块。活动一“大家来找碴”――分享校园、班级、家庭、社会中的规则案例,探寻其中的规则;活动二“大家来帮忙”――设计校园文明标语、制定班级公约,形成小组同盟。最后,举行“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倡议仪式,号召学生将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养成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 这一教学设计可谓充满了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正能量。依托《中小学生守则》,将家庭、学校、社区等生活资源融入课堂,与学生共话“守规则”的故事,加深学生对规则所蕴含的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理解和领悟。在这样生动的学习中,规则意识、诚信观念、爱国情感,尊法守法意识等,自然走进了学生的内心世界。 三、注重实践参与,促进规则认同 品德与社会课程强调本课程学习是知与行相统一的过程。《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了故事教学、情境模拟(如法庭模拟)、案例研讨等多种教学方式,倡导将真实法治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注重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我们在教学中,可综合使用多种教学方式,注重引领学生通过实践参与,认同规则和法治,并以此指导自身的生活,促进知行统一。 以“我们和诚信在一起”(四年级上册)一课为例。本课以诚信教育为主题,而诚信与法治可谓天然的结合体。有教师将社会法治热点案例引入教学,设计了“亮出我们的‘名片’――诚信”课堂教学: 第一板块“知诚信――认识名片”,引入社会热议的青岛“善德烧烤店”宰客事件、新疆切糕事件、海南海鲜事件,通过“新闻黄金眼”,讨论诚信危机对城市意味着什么?对商家意味着什么?第二板块“议诚信――设计名片”,通过诚信采访,邀请工商、物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讲述诚信与法治案例,谈谈他们眼中、心中的诚信。第三板块“践诚信――亮出名片”,鼓励学生发出诚信倡议,创立诚信教室(制定班级诚信公约、实行无人监考 )或诚信校园,制定自己的诚信名片。 最后,教师设计了课后延伸活动,一是召开“小小新闻会”,请学生参与一次社会活动,如城管、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合举办的诚信宣传活动,或市场现场执法活动,做好记录,并在年级召开新闻会。以此丰富学生的社会实践体验,促进学生对规则和法治的认同。二是争当“新闻调研员”,鼓励学生以班级小组为单位,多渠道追踪新闻事态发展,深层次了解事件的后续发展及影响,重点调研个人诚信和社会诚信。以此让学生懂得,诚信以自觉为主,要从自身小事做起,尊法守法,诚信做人;同时,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需要法律护航,我们要形成遇事找法的思维习惯。 这一教学设计将真实的诚信与法治案例引入品德课堂,深化了学生对诚信的理解,引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更可贵的是,教学设计注重以可操作性的实践体验活动,引导学生参与社会法治生活,在实践中学法、用法。在延伸活动反馈中,学生们立足自身实践,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考:如有学生提出,诚信除了强调做人的品质,是不是更应强调契约的作用?还有学生通过比较提出,商家的诚信体现了城市、社会的诚信,然而,为什么在我国违反这一规则所付出的代价远不如其他国家……这样的思考体现了学生对于规则、法治的深刻领悟和认同,而这必将促进学生法治意识、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与践行。 (作者单位:无锡市五河新村小学 江苏无锡 214000) 法治教育论文:例谈低年段儿童法治教育 摘 要 小学低年级儿童的法治教育必须立足儿童生活,选取资源,从儿童的视角加工和处理法治案例,从而丰富儿童对规则与法治的感知和体验,并通过模拟生活情境,让儿童践行规则与法治,促进道德与法治学习的知行统一。 关 键 词 中小学法治教育;道德与法治;规则 随着新编《道德与法治》教材的使用,如何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已成为一线教师面临的现实挑战。小学生虽然难以对法治有深入的认识,但其在家庭、学校、社会生活中,都不难感知身边的规则与法治。基于此,我们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进行了诸多尝试。 一、链接家庭生活,感受规则与法治 小学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儿童品德的形成源于他们对生活的体验、认识和感悟,只有源于儿童实际生活的教育活动才能引发他们内心的而非表面的道德情感、真实的而非虚假的道德体验和道德认知。对于小学低年级儿童来讲,家庭是其最熟悉也最生动的生活场域。我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应架起家庭生活与法律常识之间、具体问题与抽象概念之间的桥梁,让学生不断感知规则与法治。 “我的全家福”是粤教版《道德与法治》第三单元第八课“幸福一家人”的学习内容。本课旨在让儿童懂得自己是家庭的一员,感受家庭带给自己的温暖和幸福,培养儿童爱父母长辈、爱家庭的情感;以具体行动创造家庭幸福,养成孝亲敬长的良好习惯;同时,初步形成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认知。 我们在教学设计中,首先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护幼,互相帮助”提供剧本,让孩子进行角色扮演。 剧情提要:奶奶不慎划伤了手,贴上胶布后忍痛给孩子洗菜做饭。由于手疼,奶奶一时手抖,盐放太多了。孩子在饭桌上抱怨:“奶奶做的饭菜太咸了,很难吃。”奶奶不说话,表现得非常难过。 学生A饰演奶奶,学生B饰演孩子,学生C念旁白。扮演完毕后,分别请小演员和观众说说自己的感受。由此,让学生懂得要善于观察家庭成员的情况,当他们遇到困难时,不仅要理解他们,也要帮助他们。随后,出示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护幼,互相帮助”,引导学生说一说,打算如何帮助家庭成员。借此让孩子们领悟到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关心,我们要敬老护幼,互相帮助。 之后,进行“我是家里的开心果”环节。课前,教师请学生准备家庭相册,在背景音乐中分享亲情故事。同时,通过课件呈现以下问题:“从我是什么时候出生的?那时全家人都来了吗?”“这张照片什么时候拍的?我多少岁?”“我的第一张照片是谁拍的?”“我们全家旅游拍的照片哪张最满意?”“以后我们家多久拍一次全家福?”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孩子们对往昔美好生活的回忆,孩子们通过回答问题和谈感受,明白了自己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陪伴,而自己也要学会陪伴父母变老。即使没有法律规定,在道德上,我们也应该敬老护幼。此时,冷冰冰的法律被赋予了暖心的温度,孩子们在亲情的包围中感受着规则和法治。 二、评析生活案例,体验法治社会生活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在必要时,可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将真实法治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注重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粤教版《道德与法治》一年级教材提供了许多基于儿童视角的相关素材,它们来源于真实生活,经过了编写者的精心筛选和加工处理。我们要充分挖掘教材资源,引导学生展开对生活案例的评析,从而初步形成法治意识。 例如,“到户外去”是一年级第三单元第九课“我是小学生”的内容之一。教材提醒孩子们,旅游法规定:“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城市的孩子们多数都有家庭旅游经历,我们在课堂上,可以让孩子讲述旅游故事,列举自己知道的旅游方式;之后,让孩子们评价哪些是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借此,引导学生立足旅游法的规定,展开辨析,从而认识和体验生活中的法律。 我们在教学实践中,还收获了许多意外的惊喜。在教学“不一样的冬天”(第三单元第十课“冬爷爷来了”)一课时,教师问道:“南方的冬天和北方的冬天有什么不一样呢?”经过小组讨论,让孩子总结调查结论。在讨论中,有孩子谈到北方冬天暖气供应的法律问题,并涉及一些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办法,引发了孩子们的热议。 这告诉我们,生活处处存在着规则与法治。小学低年级儿童对法治案例的理解能力还比较弱,我们在教学中应以儿童的视角,对生活中的规则与法治案例进行适当的加工处理,以丰富儿童对法治社会生活的体验。 三、模拟生活情境,践行规则与法治 践行重于言说,过程重于结果。规则与法治意识的形成与发展,不仅要求我们从儿童生活出发,使儿童在体验中感受规则和法治,而且要让儿童加以应用,知行统一,才能真正促进儿童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低年级儿童难以开展深入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我们可采用模拟情境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实践机会。 例如,在教学“放学路上”(第一单元第三课)一课时,课前,教师请学生收集身边的交通案例。可以拍照展示,也可以口述。课堂上,结合孩子们的观察汇报,教师相机展示典型案例,让大家展开讨论。比如,针对家长抱着幼儿坐在副驾驶位上的行为,引导学生从情与法两方面进行讨论;再如,如果学生违反交通规则(未成年,未造成严重后果),该如何处罚?如此,让学生懂得要严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 在此基础上,教师设置如下情境,鼓励孩子们在行动中践行规则与法治。教师在教室中贴上相关的交通标志,布置马路、红绿灯的场景,请两位学生分别饰演闯红灯的行人和其朋友。之后,提问:“如果你是这个朋友,遇到如下情形,你会怎么做?”并提供5个选择。选择一:毫不犹豫跟着他。选择二:提议等人多一点时再通过。选择三:很犹豫,因为你知道这样做不太好。选择四:拒绝他,并且把他拉住。选择五:建议等绿灯亮了再过马路,跟他讲违反交通规则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1] 接着,教师请孩子们以小组为单位,展开头脑风暴,设想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写在卡纸上。孩子们在卡纸上写道:选择一的后果有可能出现撞车意外。选择二的后果,不论是一个人还是多人闯红灯,只要违反交通规则,都很危险。选择三的后果是不想闯红灯,因为知道不安全,但又不好意思拒绝,还是试着说服同学一起等绿灯比较好。选择四则需要告诉他,违反交通规则可能有生命危险。选择五是最合适的选择。通过辨析具有一定价值冲突的情境,让学生产生明辨是非,躬行规则的意识。教师顺势鼓励孩子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做一个守法小公民。 此外,为激发学生的实践积极性,我们还可创建灵活的激励机制。如根据不同表现,学生可获得学法守法小公民、维权小卫士、小律师、小法官、法学小博士等表扬卡。以激励促践行,引领学生在生活中内化和践行规则与法治,促进道德与法治学习的知行统一 小学生法治教育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学生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离不开生活这一沃土。我们唯有立足儿童生活,不断丰富儿童对规则、法治的感知和体验,才能将法治的种子播撒在学生的心田。 (作者单位:深圳市龙华新区教育科学研究管理中心深圳 518100)
商务翻译论文:商务英语翻译研究论文 一、前言 忠实性是所有英语翻译中最基本的指导原则,特别是对于商务英语来说。准确地理解和翻译具有一定文化内涵的商务英语词句的语用意义,对不同文化的商务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解决商务英语翻译中的一些障碍,特别是文化方面的障碍时,必须考虑语用因素,用适当的语用原则服务于商务英语翻译。 二、商务英语翻译与文化和语用的相互关系 语用学研究的是语言的运用。关于语用学的定义有多种,索振羽编著的《语用学教程》中指出的定义表达得较为明确。“语用学研究在不同语境中话语意义的恰当的表达和准确的理解,寻找并确定使话语意义得以恰当地表达和准确的理解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简言之,语用指的是超越于语言本身的语言运用能力。商务英语翻译是一种语际转换。它不仅包括语言符号的转换,更涉及不同商业文化之间的沟通。著名语用学家Sperber Wilson(1995:2)认为“交际方式甚至比交际内容更重要”,为了不同文化的商业交际的成功,译者务必首先做到让译文读者能够与原文读者一样在推理原作者的信息意图时具有同等的推理距离,而后考虑“再现原作者对其意向读者所做出的假设集”。其中可能要涉及到每个具体假设的可及度的调整。这条原则被称之为翻译的语用推理距离等距原则之补充原则。在识别作者信息意图时的推理线索可分为句法线索、语义线索、字形线索和语音线索,它们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整个翻译过程始于原语交际,原语交际又始于交际者角度上的明示过程而后是听话人角度上的推理过程,因而为了保证译文读者能正确识别说话人的信息意图,译者有义务根据双方的认知环境再现必要的推理线索,提供这些线索也是译文再现原文连贯的必要保证。商务英语翻译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的交流,因此,在从事商务英语翻译工作时,不仅应精通语言本身,更应熟知原语和译语的文化。在跨文化商务交流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文化冲突,而恰当地运用语言,化解文化矛盾,正是语用学的任务之一。语用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受文化准则的制约,具有鲜明的文化特点。要想成功地运用语言必须通晓其背景文化。跨文化的语用实际上就是在不同文化之间掌握灵活变通的手段,完成语意的恰当表达。商务英语翻译是一门综合的学问。译者在通晓语言、了解相关文化背景的同时,也应掌握一些语用知识。从事商务英语翻译的工作者都知道,语言中有许多词汇和表达蕴含语用涵义,这其中就包括不同民族的文化涵义。文化的渊源不同使词语所承载的文化也必然有很大差异。当词语的指称意义与深层的言内意义表达不一致时,译者就应善于进行文化的移植和融合,以达到语用意义的等值转换。由此可见,语用、商务英语翻译与文化之间关系紧密,文化是基石,商务英语翻译是转换生成器,而语用是商务英语翻译这部机器的一个必备的应用程序。三、商务英语翻译中的语言文化语用与社交语用因素的相互关系 语用学是研究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一门语言学科,它研究说话人如何利用语言和外部语境表达意义,同时也研究听话人对说话人说出的话语的解码和推理。人们的日常交际中,语言作为文化的载体,折射出其特有的文化内涵。翻译作为一种跨文化交际活动,是一种三元关系,即原文作者、译者和译文读者三者之间进行的思想、文化的传递活动。译者在其中起着关键的连接作用:他首先是听话人,他需要利用自己的原语语言知识、文化背景,并在翻译过程中揣摩原语作者的翻译意图,通过自己的智力参与,运用语用学原则进行推理,对原语文本进行解码;继而,译者又转换其角色,变成说话人,他通过自己的目的语语言知识,结合目的语的文化背景,把握目的语读者的理解程度,按照原作者的意图、风格,将对原文解码的结果呈现给目的语读者,让他们达到与原文读者大致相同的感受。在跨文化翻译过程中,由于不同的译者所处的文化背景不同,他们各自对原作的理解把握也不尽相同。这其中涉及到理解问题、重构问题,语用和文化因素在译文中的处理方法,以及原作的语用用意的传达等问题。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充分理解语用学内涵,立足于原文语境,充分挖掘原作作者的语用用意,利用文章中的各种语意关联,深刻理解文中蕴涵的文化内涵,同时还要结合读者的理解程度,呈现给读者通顺流畅、接受程度高的译文。这样同时也就达到了文化翻译的标准与意义。例如不同的语言有自己的表达习惯和各自的词汇体系,相互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如汉语中的“三角债”,若商务英语翻译成“Triangledebt”,外方会不知所云,因为英语中经常用“chaindebt”来表达此意。再如商务英语翻译“文物保护单位”这个词组,如把它译成“aculturalunit”,英语国家的人会把其理解成“一个文化单位”,这就是由于把汉、英词语一一对应造成的语用失误,正确译法应当是“ahistoricrelic”。再如,“宣传”一词,如果不看语言环境直接把它译为“propaganda”往往会造成语用失误。因为汉语中,“宣传”并无贬义,而英语中的“propaganda”却带有“欺骗性”的含义。这种把汉、英一一对应的语用失误还有:当你帮某人做了一件事情,对方向你表示了谢意,你用汉语的回答自然就是“没关系”、“不用谢”之类,而用英语却不能说“Nevermind”、“Don’tthankme”之类,因为英语中Nevermind常用来表示道歉,而Don’tthankme根本不符合英语的社交场景与表达习惯。另外一种在商务英语翻译中发生的语言使用方面的失误是由于套用母语的表达结构或误用英语的其他表达结构,结果表意不清,令人不知所云。如下面这句话“世纪之交,中国外交空前活跃。”试看译文“Attheturnofthecentury,China’sdiplomacyismostactive”本句在汉语中很常见,但如把它照译成英文,则显得有些Chinglish的味道,因为英语中active的主语应是有生命的,把diplomacy和active搭配在一起并不恰当,如果译为“TheturnofthecenturyfindsChinamostactiveonthediplomaticarena”则既传达了原意,又符合语用规则。 四、结语 商务英语翻译是一种跨文化的语际交流,它要求译者具备熟练的语言知识,熟悉多种文化,掌握语用技巧,从而完成具有一定语用目的的商业文化交流。提高商务英语翻译技能和语用能力就应关注文化的异同,灵活变通,以达到原语的语用目的。语用原则是商务英语翻译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在商务英语翻译工作中应灵活处理因不同文化背景、语言表达习惯等因素造成的交际障碍,把握语用原则,根据语境做必要的调整,避免语用失误。 商务翻译论文:商务英语翻译分析论文 许多学者(Dudley,1998;王晓辉,2001;李明,2004)将商务英语的使用和翻译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在总结了商务英语语言特点基础上,介绍了现今翻译领域比较有影响力的三种理论:目的论、顺应论和功能对等理论,并通过实例翻译说明其在商务英语翻译中的适用作用。 1商务英语的语言特点和语篇特点商务英语完全具有普通英语的语言学特征。与此同时,商务英语又是商务知识、管理技能和英语语言的结合,因而其本身又具独特性。商务英语的语言特点包括:a.具备较强的客观性;b.使用平实、准确的表达方式;c.具备独特的行业特点。 除了具备以上语言特点外,商务英语还具备以下语篇特点:a.较强的语域特征和目的性(Ellis,2002);b.较强的程式化色彩;c.独特的语篇文体特点。 2目的性原则与商务英语翻译论文 由德国的莱斯(K.Reiss)、费米尔(H.JVermeer)、诺德(ChristianeNord)等学者提出的译文功能理论为翻译理论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他们认为,翻译是一项有目的的(in-tentional)交际活动,翻译的目的大致可分为三种:译者的目的(如赚钱)、译文在译语文化中的交际目的(如传递信息)以及某种翻译方法或策略所要达到的目的(如直译以显示源语的语言结构特点)。 根据目的性原则,翻译的过程应以译文在译语文化中实现其预期功能为标准。比如在市场营销这一商务活动中,达到商家的促销目的是广告翻译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译者在广告翻译中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译文语体、读者反应和译语文化。首先,广告翻译要遵循译入语的广告语体风格。根据目的论,商务广告翻译要符合译语广告文体的语言风格,即简约洗练、有吸引力,尽量做到语出不凡。 其次,广告翻译应该以读者为中心,注重读者反应。我们可以通过使用地道的语言,特别是套用译语文化中家喻户晓的名言、名句对译文读者进行情感传递。这能帮助译文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实现其预期功能。例如,某国产香烟进入英国市场时,推出了这样的广告语:tosmokeornottosmoke,thisisaquestion.这则广告戏谑地套用了莎翁名言tobeornottobe,thisisaquestion,不仅大大增加了广告的新奇性,还通过这种原汁原味的语言营造了一种亲切的氛围,使读者看过之后,不禁会心一笑,产生了消费欲望。 最后,广告翻译还应尊重译语文化,确保许多学者(Dudley,1998;王晓辉,2001;李明,2004)将商务英语的使用和翻译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在总结了商务英语语言特点基础上,介绍了现今翻译领域比较有影响力的三种理论:目的论、顺应论和功能对等理论,并通过实例翻译说明其在商务英语翻译中的适用作用。 1商务英语的语言特点和语篇特点商务英语完全具有普通英语的语言学特征。与此同时,商务英语又是商务知识、管理技能和英语语言的结合,因而其本身又具独特性。商务英语的语言特点包括:a.具备较强的客观性;b.使用平实、准确的表达方式;c.具备独特的行业特点。 除了具备以上语言特点外,商务英语还具备以下语篇特点:a.较强的语域特征和目的性(Ellis,2002);b.较强的程式化色彩;c.独特的语篇文体特点。 2目的性原则与商务英语翻译 由德国的莱斯(K.Reiss)、费米尔(H.JVermeer)、诺德(ChristianeNord)等学者提出的译文功能理论为翻译理论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他们认为,翻译是一项有目的的(in-tentional)交际活动,翻译的目的大致可分为三种:译者的目的(如赚钱)、译文在译语文化中的交际目的(如传递信息)以及某种翻译方法或策略所要达到的目的(如直译以显示源语的语言结构特点)。 根据目的性原则,翻译的过程应以译文在译语文化中实现其预期功能为标准。比如在市场营销这一商务活动中,达到商家的促销目的是广告翻译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决定了译者在广告翻译中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译文语体、读者反应和译语文化。首先,广告翻译要遵循译入语的广告语体风格。根据目的论,商务广告翻译要符合译语广告文体的语言风格,即简约洗练、有吸引力,尽量做到语出不凡。 其次,广告翻译应该以读者为中心,注重读者反应。我们可以通过使用地道的语言,特别是套用译语文化中家喻户晓的名言、名句对译文读者进行情感传递。这能帮助译文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实现其预期功能。例如,某国产香烟进入英国市场时,推出了这样的广告语:tosmokeornottosmoke,thisisaquestion.这则广告戏谑地套用了莎翁名言tobeornottobe,thisisaquestion,不仅大大增加了广告的新奇性,还通过这种原汁原味的语言营造了一种亲切的氛围,使读者看过之后,不禁会心一笑,产生了消费欲望。 最后,广告翻译还应尊重译语文化,确保的乘客),使那种体现公司和乘客之间的人情味变得荡然无存,以致大大地削弱了原广告的广告效果。贾文波(2000)建议在译文中使用第二人称用语(You)代替“guests”来顺应英语广告中“顾客至上的信念”。他把上述广告改译为“:Giveyouapleasantridealltheway!”,显然与原译相比,预期读者更乐于接受后者。 4功能对等理论与商务英语翻译 奈达的翻译理论“以目的语和目的文化为依归,以译文和译文读者为中心”(郭建中,2000),其优秀即为“等效”理论。作为语言共性论者,奈达主张翻译是“可译”的且提出了“动态对等”和“功能对等”。 奈达将“功能对等”定义为“最为切近的自然的对等”(theclosestnaturalequiva-lent)(Nida,1969;2001)充分反映了对于翻译中不存在像数学中那样的“完全对等”(com-pletelyequivalent)的认识,而只能是基于各种不同程度的“切近”的“功能对等”。这个“功能对等”应当涵盖(所指和联想)意义、语境、文化、文体、信息、认知和经验等诸多内容。“功能对等”既体现了翻译(尤其是文学性翻译)的“可译性”,也体现了“可译”程度的相对性或“动态性”,合理地解决了翻译中的文化因素、作者与原文读者及译者与译文读者的关系等。 以商业词汇翻译为例,译者往往很难实现汉英之间词语意义的“对等”。例如“龙头产品”如直译为“dragonheadproduct”,则难免引起歧义,或产生负面效果,因为龙在西方代表邪恶。如果译为“flagshipproduct”,则既符合西方的文化,又起到了传意的效果。因此,将词语的这两种基本意义“移植”到目的语中有时会造成某种程度的“意义损失”,而翻译者的任务是将这种“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在原语和目的语之间实现“最贴切的自然对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务英语的语境和交际功能决定了商务英语的词法和句法特点。通过本文的介绍与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目的论、顺应论和功能对等理论对于商务英语翻译都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在现实商务翻译过程中,我们还应进一步理解特定商务领域的语言特点,选择适当的翻译理论作为指导,以达到传递准确信息的目的。 商务翻译论文:商务英语翻译分析论文 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交际的过程是跨文化交际。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背景、风俗习惯、风土人情、文化传统,因此,从事国际商务的翻译人员必须了解掌握本国与异国的民族文化差异,并设法使这些差异在传译过程中消失,同时在译入语中找到准确的词语,使异国文化在译入语中再现。 语言是文化的一部分,又是文化的载体,它对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语际翻译不仅是两种语言的互相交换,也是两种文化的传递论文。文化在翻译中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正如美国著名翻译家尤金•奈达所说:“要真正出色的做好翻译工作,掌握两种文化比掌握两种语言甚至更为重要,因为词语只有运用在特定的文化中才具有意义。” 从事国际商务英语翻译要注意文化信息的传递,尽量按照国际商务英语翻译的4Es标准做到文化信息对等。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文化信息有时很难传递到译入语中,结果对等的标准就不能完全做到。一般来说,导致文化差异有以下几个因素: (1)对事物认识的文化差异 例如,在西方神话传说中,dragon(龙)不是人心中的吉祥动物,而是表示邪恶的怪物。在中世纪,dragon是罪恶的象征,圣经故事中恶魔撒旦(satan)就被认为是thegreatdragon。另外,dragon还有“泼妇’的意思,由此可知,dragon在英语国家人中所引起的联想与中国人的“龙”完全不同,所以,翻译时就要特别小心。东亚韩国、中国、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四个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被西方人称为“亚洲四小龙”,将其翻译成英语FourAsianDragons恐怕不太妥当。有人建议翻译成FourAsianTigers,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文化信息的对等,因为tiger(老虎)在西方人心中是一种强悍的动物,至少不会让人联想到某种可怕的动物。再者,tiger一词收在1993年版的《牛津英语词典增补本第二卷》(OxfordEnglishDictionaryAdditionsSeriesⅡ)中的释义:AnicknameforanyoneofthemoresuccessfulsmallereconomiesofEastAsia,esp.thoseofHongKong,Singapore,Taiwan,andSouthKorea.(任何一个在经济上较为成功的东亚小国或地区,尤其指香港、新加坡、台湾和韩国。)所以说,将“亚洲四小龙’翻译成FourAsianTigers在文化信息方面基本达到了对等。 再如,我国著名的“白象”牌电池,翻译成英语WhiteElephant,语义信息对等虽然不错,但从文化信息对等来看却是糟糕的翻译,因为whiteelephant在西方国家中意思是“没有用反而累赘的东西”。这个含义源自一个传说。相传有个国王讨厌手下的一个大臣,为了惩罚他,国王送给该大臣一头白色的大象。该大臣发觉这头象非常棘手,因为是国王送给他的,他既不敢转送给他人,更不敢宰杀,只好小心地侍侯着它。可是白象的胃口极大,把大臣给吃穷了。由此可知,英语国家的人恐怕不会买牌子为WhiteElephant的电池,因为消费者不愿买“没有用反而累赘的东西”。那么。“白象”牌电池应该怎样翻译呢?我们可以考虑用一种西方人心中象征着强大、有力量的动物lion来代替,将“白象”译成BrownLion。如果买来的电池威力无比,顾客何乐而不为呢? (2)颜色的文化差异 不同文化的人对颜色的认识尽管有相似之处,但他们对各种颜色的感觉有可能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其原因在于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不同。例如,蓝色在国家有忧郁的含义,美国有“蓝色星期一”(blueMonday),指心情不好的星期一。bluesky在英语中意思是“没有价值”,所以,把“蓝天”牌台灯翻译成BlueskyLamp,意思便是“没有用的台灯”,这样的台灯怎能销得出去呢?另外,埃及人和比利时人视蓝色为倒霉的颜色。蓝色在人心中一般不会引起“忧郁”或“倒霉”的联想。尽管如此,世界知名品牌“蓝鸟”汽车并不是“伤心的鸟”的汽车,否则怎么会用BlueBird作为汽车商标呢?bluebird是产于北美的蓝色鸣鸟,其文化含义是“幸福”,所以,英语国家人驾驶BlueBird牌的汽车,心中的文化取向是“幸福”。但是,驾驶BlueBird牌汽车的中国人恐怕不知道身在“福”中,而只感到驾驶世界名牌汽车是一种身价的体现和财富的象征。 英语国家视“红色”为残暴、不吉利,红色意味着流血。在中国红色预示着喜庆,中国人结婚习惯穿红色衣服。经商时,商人希望“开门红”。经营赚钱了,大家都来分“红利”。某员工工作出色,老板发给他“红包”。 美国人一般不喜欢紫色;法国入不喜欢墨绿色却偏爱蓝色。在马来西亚,绿色被认为与疾病有关。巴西人忌讳棕黄色。西方人视白色为纯洁、美好的象征,在中国白色有不吉祥的文化含义。在西方文化中,人们可能将绿色和“缺少经验”联系起来,而在中国绿色代表春天,象征新生和希望。 (3)数字的文化差异 众所周知,在西方,“十三”被认为是不吉利的数字,其原因就是与圣经故事中耶稣被他的第十三个门徒犹大出卖有关。所以,在西方国家,人们通常避免使用“十三”这个数字。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数字“十三”没有这种文化含义,但随着西方文化的,近来这种蕴涵也被国人所接受。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九”因为与“久”同音,所以“九”经常用来表示“长久”的意思。例如,我国历史中,皇帝都崇拜“九”,希望其天下长治久安。因此,我国便有“999”药品。英语中的nine没有这种含义。但不要把用“666”作商标的商品出口到英国,因为“666”在《圣经》里象征魔鬼。 “七”在欧美国家有积极的意义。所以,商标为“7-Up”的饮料翻译或汉语为“七喜”,而不是“七上”。英语国家的人心目中的“七”相当于中国人的“八”。“七”对英语国家人是个大吉大利的数字,投掷中以“七”为胜利。商标还有MildSeven、7-Eleven(连锁店)。但在我国,“七”是个普通的数字。 上海生产的“三枪”牌内衣,是名牌产品,翻译成英语ThreeGuns。如果将ThreeGuns牌内衣出口到日本、哥伦比亚及北非地区,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因为“三”在这些国家表示“积极”的意思。但是,在乍得、贝宁等地,则不能将“三枪”翻译成ThreeGuns,因为在乍得像“三”这样的奇数表示“消极”的意思,在贝宁“三”含有“巫术”的意思。 文化差异还受地理位置、制度、历史等的不同因素的影响。文化差异会引起几种不对应的情况: ①原语中的指称对象在译入语文化中根本不存在、罕见或被忽视。例如,汉语里有许多用数字开头的词语,如“三心二意”译为neitheroffnoron.“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译为Twoheadsarethanone。这些词语通常不能按字面意思翻译。 ②原语文化在概念上有明确的实体,而译入语文化不加以区分或恰恰相反。例如,英语中的armchair指任何有扶手的、硬的或软的椅子,但在汉语中我们却分别有“扶手椅”和“单人沙发”。 ③和译入语中同一个指称对象可能由字面意义不同的词语加以指称。例如,英语的blacktea,翻译成汉语是“红茶”,而不是“黑茶”。这是因为中国人注意的是茶水的颜色,而英国人重点放在茶叶的颜色上。 文化信息的传递是完全可能的,主要是通过翻译了解他国文化。文化信息的对等也是可能的,我们可以遵循奈达先生的“功能对等”(FunctionalEquivalence)原则,这里的“对等”不能理解为数学意义上的等同,只能是近似的等同,即以功能对等接近程度为依据的近似。他认为翻译的目的应该是原文和译文在信息、说话方式、文体、文风、语言、文化、社会因素诸方面达到对等。为了达到这些对等,必须在翻译中进行调整。 ①如果在形式上贴近的译文对所指意义可能产生误解的话,必须对译文文字作某些变通;可以保留直译,但必须加上脚注来解释可能产生的误解。关于这点,可参阅前文的dragon和WhiteElephant的例子。 ②如果在形式上贴近的译文,有可能导致对原文联想意义的误解,或者对正确理解原文的风格造成重大的损失,那么对译文进行必要的调整来反映原文的联想价值就十分重要。例如,将中国名酒“杜康”翻译成英语一般按发音译为Dukang,英语国家读者看到英语商标Dukang时,只会把它与酒联系起来,而不会想到中国历史上酿酒的高手“杜康”,也不会像中国人那样把“杜康”(Dukang)与“好酒”联系起来。所以,“杜康”作为商标,文化信息没有完全对等。不过,我们不妨可以用希腊酒神的名字Bacchus作“杜康”酒的英语商标,这样,文化信息的对等无疑比“杜康”要好得多,因为Bacchus会使西方人产生更多有关的联想。 ③一篇原文的翻译,必须产生与之相伴随的语码,这就常常要求在音位、词汇、句法及语篇等各个层面作一系列的调整。例如,Nike作为商标能使英语国家人士联想到胜利,吉祥,因为Nike一词在希腊神话中是胜利女神。传说中的Nike身上长有双翅,拿着橄榄枝,给人们带来胜利和诸神的礼物,她是吉祥、正义和美丽之神。Nike作为用品商标,我们可以把它音译为“耐克”,暗示Nike牌体育用品经久、耐用,使用Nike牌体育用品能在比赛中克敌。“耐克”可以说是较好的翻译,不过,英语单词Nike所蕴涵的文化信息对中国人来说,不可能像英语国家人那样想起Nike女神。翻译中文化信息被丢失。 各民族有着其独特的文化。东西方人有不同的、文化传统,所以,文化差异就必然存在。此外,差异的原因还在于东西方民族地理、历史、风土人情等的不同。正是这些文化差异的存在使得文化翻译的可译性受到限制。进行国际商务英语翻译时必须特别注意这些差异,必须在外国文化和本国文化中找到一个切合点。如果这个切合点是两种文化的交融,那就是最理想的了。但是,往往由于文化差异,有时很难找到切合点,这时,译者就必须就自己的能力让这两种文化尽可能接近,按照4Es标准和奈达先生的翻译原则,做出适当的调整,使带异国情调的东西在译入语中得以再现。 商务翻译论文:国际商务英语翻译多元化论文 摘要:传统译学强调忠实,但并不完全适用于商务英语翻译。商务英语翻译涵盖多个学科领域,涉及各种经济贸易活动,由于其文体、风格不同,必然要采用多种不同的翻译策略与标准。商务英语翻译的多元化标准是一个由若干标准组成的相辅互补的标准系统,各个标准具有各自特定的功能。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商务英语翻译的标准多元化更合理、科学。 关键词:商务英语翻译多元化标准 一、引言 国际商务英语是在国际商务的背景下进行跨文化交际的一种共通语言。学术界认为它属于应用语言学的研究范围,是专门用途英语的一个重要分支和英语的一种社会功能变体。国际商务的丰富内容和繁杂活动决定了国际商务英语翻译的复杂性、特殊性和多样性,它不仅涉及两种文字和文化的转换,更涉及国际商务理论知识、国际商务各个领域的专业语言特点和各种国际商务文体的行文和专门表达法。基于这些原因,历来翻译界所讨论的翻译标准与原则在理论、实践上均无法完全适用于国际商务英语翻译。 二、多元化翻译标准的理论界说 西方文化学派的典型代表AndreLefevere(1992)指出:翻译是对原文的重写,不能真实地反映原作的面貌,因为翻译总要受到poetics、ideology和patronage三要素的影响。他提出的翻译三要素,虽然夸大了意识形态(ideology)在翻译过程中的作用,但无疑给翻译界带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为研究翻译标准和各种翻译现象提供了新的文化参照系。翻译不是形式上单纯的文字转换,而是两套文化系统的相遇与冲击。中外文化历史背景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原语系统和译语系统无论在风俗习惯、文化意识,还是语言风格、语篇文体、交际环境等各个层面上,都有各自独特的规范,译者面对不同的规范,必然作出不同的反应与选择。 英国翻译理论家Newmark(1982)根据文本的内容、文体和功能,将其细分为表达功能、信息功能和呼唤功能,同时提出了两种翻译方法: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以表达功能为主的文本应采用语义翻译法,以信息功能或呼唤功能为主的文本应采用交际翻译法。显而易见,Newmark在这里提出了应针对不同的文本类型采用不同的翻译方法,这从本质上揭示了翻译策略的多样性与针对性。 中国学者辜正坤教授(1989)指出:“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历代译家认识上的根本局限性在于他们老是下意识地追求唯一的、万能的、可以判断一切译作价值并指导翻译实践的终极性标准,须知这种标准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翻译标准多元互补论”,指出翻译标准是多元的而非一元的,是那些真正有实用价值的具体的标准,即它是由若干标准组成的相辅相成的一个标准系统。各种具体的标准反映了译作价值的各个方面,每个标准在发挥各自功能的同时,实际上就是和所有的标准相辅互补。一个具体标准的存在和使用是以其他标准的存在和使用为依据和对照的。 朱志瑜(2004)指出,翻译类型学是建立在一个最基本的信念之上的:不同种类的文本需要不同的翻译策略,即能够解决所有类型文本翻译的方法并不存在。他明确指出:“严复以后的学者一直强调翻译标准的重要性(信达雅、神似、化境等),实际上他们都在追求一种不存在的能够解决所有类型文本的翻译标准,却一般忽略了不同的文本类型要有不同的标准”。这一论述实际上也与多元化翻译标准殊途同归。 据王义静(2005),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会长杨自俭教授在论述典籍英译标准时指出:应形成一个理论体系,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研究优秀。从翻译流派及范式的演变和发展来看,翻译的研究视角在转变,观念在更新,正从过去较单一、较简单的研究模式转变为一个多学科交叉、多样研究思路并举的全新的翻译研究。杨教授关于多元化研究模式的观点正与多元化翻译标准不谋而合。 从国际商务英语翻译的历史与实践来看,并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商务文本类型的唯一、共同的翻译标准。不同类型的商务文本体例不一、风格不一、文白不一、繁简不一,理应有不同的翻译策略。本文提出国际商务英语翻译的多元化标准,就是把各种商务文体的翻译置于全方位、多视角、多层次的各种具体文体的大范围中进行审视,把以“信”为天职的译者从困惑中解放出来,在一个全新的角度重新审视商务英语译文与原文的关系,重新认识作为译者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是说,对各种商务英语的翻译标准不应只限于狭义的“忠实”,而应在各种具体的国际商务背景、各种不同的商务英语文体的大范围中用多元化标准来进行有针对性的解析、讨论。 三、商务英语翻译的多元化标准:不同的商务英语语篇,不同的翻译策略 本文拟以商务广告和外经贸报刊文章的标题作为翻译语料,对国际商务英语翻译的多元化标准进行进一步阐释。 1、商务英语广告的翻译:劝诱说服、创意新奇、富于感染力 国际商务广告是跨文化、跨语言的商品宣传形式,具有大众性、商业性、民族性和时代性。商务广告翻译不同于其他文体的翻译,它涉及到英汉语言、社会文化、民俗、美学、心理学、市场经济学、广告原理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力求商品使用功能与商品审美功能的辩证统一。它既是语码的转换,又要做到深层结构上语义与功能的对等与相似,通过信息的传递与宣传感召,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一般来说,商务广告在语言上标新立异,展示个性,说服力强;在形式上短小精悍,读起来节奏感强。所以商务英语广告翻译总是采用简洁明快的词句和各种修辞手法,增强广告的趣味性和幽默感,追求创意新奇的形式美,并具有劝诱说服的渲染力,以达到促销目的。 这些广告汉译明快有力,新奇独特,妙趣横生,充分体现了商务广告翻译中形式美与促销有机结合的语言特色。商务广告以情传意,其表现力和艺术感染力只有遵循其独特的翻译标准,并通过语言的不断锤炼才能真正实现。 2、外经贸英语报刊文章标题的翻译:简练醒目、形象生动、具有吸引力 标题是外经贸报刊文章的重要部分和整个语篇内容的浓缩与概括,好的标题能使商务语篇引人入胜,激发读者的兴趣。商务文章的标题在词汇、句式和修辞上富有新鲜独创性,通常廖廖几个词,却表意形象醒目。在翻译标题时,既要准确传达其信息内容,同时要处理好其文体风格,采用各种翻译技巧,以选词造句的简练、生动为翻译标准,恰到好处地表达商务标题。首先,在经贸文章标题中,大量使用短小词、创意词或简练短语,这是商务标题的一大特点,翻译时应依据相应的翻译标准,突出短小精悍、确切醒目的意境,以增强标题的语言色彩和表现力。 其次,就标题句式结构来说,为了使语言生动活泼,富有形象感,标题中经常使用一些非常手法。可以用动词的现在时态表达过去发生的事情,如(1)、(2);用动词不定式表达将来时,如(3)、(4);用现在分词表达正在进行的动作或事件,如(5)、(6)。 (1)GoldPricesHitRecord黄金价格打破记录 (2)KingSteelFightsBack钢铁王开始反击 (3)RisingFuelCoststoHitCarriersHard燃油价上涨,航空业重创 (4)AmericatoImportMoreOil美国将进口更多石油 (5)OilSalesSurgingUp石油销售猛涨 (6)Joint-venturesMushrooming合资企业在迅速增加 (7)DirectingMarketing,ManagingMarket引领营销,左右市场 外经贸英语文章标题的翻译贵在灵活多样,要尽量使译文与原文一样言简意赅,形象生动,传神达意。 四、结束语 由于各种商务文体、语篇不同,商务英语翻译必然具有多种功能,翻译手法、译文风格、译文价值势必多样化,从而导致翻译策略的多重性、多视角和翻译标准的多元化。在翻译标准系统中,标准的多元化是和传统译学的一元化提法既对立又统一。提倡多元化标准,其积极意义在于针对各种不同文体、风格的国际商务英语语篇,以特定的翻译功能、内容体例、语篇层次和体裁结构作为依据,为适应人们价值观、文化背景、认知习惯和审美情趣的多样性以及读者、译者的多层次,采用各种不同的具体、相应的翻译标准。这样就避免了翻译的束缚性与盲目性,真正做到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的有机融合,从而提高商务英语翻译的效度与信度。 事实上,各种商务文体的翻译标准代表了各种商务语篇的应用价值标准,各种标准在发挥各自功能的同时,实质上就是在和所有的标准相辅相成,补充其他标准的不足之处,构成一个有机周密、全面科学的翻译标准体系。这正如辜教授(1989)所指出的那样,翻译标准多元互补论不只是用来解决翻译方面的理论性问题,更重要的是可以用来解决翻译实践上的问题。翻译标准多元化的思想能使译者博采众家之长,从有意识地欣赏多样化的译风到有系统地实践多样化的翻译手法,全面发展自己的翻译才能。多元化翻译标准植根于人类对翻译作品、翻译实践的多样化要求,并由翻译本身反作用于人类社会的多重性功能,日益强化其多元互补特性,而翻译标准多元化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就在于此。在商务英语翻译的工作和事业中,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多元化标准为依据,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日益繁荣的国际商务交流作出应有的贡献。 商务翻译论文:商务英语函电翻译论文 摘要:商务英语函电是一种在商务环境下,利用函电与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客户进行交流的跨文化行为。商务英语函电在文体和语体方面有其特殊性,其翻译也与普通的翻译规律有所不同,奈达的动态等值翻译理论强调翻译效果对等,而非形式上的对等,这为商务英语函电翻译找到了理论根据,从而达到消除文化障碍,顺利利用函电进行交际的目的。 关键词:商务英语函电文化差异动态等值 商务英语函电是对外商务交流的主要途径之一。它是函电发出者编码和接受者解码的过程。顺利编码和解码的过程就是利用函电交际的过程。但是由于交际双方的文化背景不同、社会环境背景各异、思维方式和交际方式有别,产生误解在所难免,但同时交际又是一个动态的、系统的过程。因此,揭示并掌握商务英语函电的特点及其翻译技巧,对于提高学生的业务水平、培养跨文化交际能力、顺利达成交易是极为关键的。本文在分析商务英语函电的基础上,对奈达的动态等值翻译观及其在商务英语函电中的应用进行研究。 商务英语函电的特点 商务函电不同于普通交流性手段,特点鲜明,按照传统的说法遵循七条原则(分别是体贴、完整、准确、具体、简洁、清楚、礼貌),其目的是维持良好的业务关系、进行有效的交流和进行正常的商务往来。其优秀为效率,经济性与简洁性为效率的具体表现。二者的根本在于高效经济和达意清晰,效率是目的,内容是载体,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文体特点 奈达的动态等值理论强调:在信息重组整合的过程中应考虑话语的结构,尤其是文体。他将文体分为5类,既专业文体、正式文体、非正式文体、随意文体、亲密文体。按照他的分类,商务函电由于涉及进出口业务,且同银行、海关、运输、法律等专业知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基本归于专业文体或者正式文体。 (二)语言特点 商务函电其中的三个原则“准确、简洁、清楚”都是对语言方面的要求,“体贴、礼貌”则是针对态度和角度方面的要求。“完整”是对格式的要求,而“具体”则是对整封函电内容的整体要求,是要求避免大而无当的词句,内容不能偏离要表达的中心。商务函电不仅涉及独特的专业背景,而且涉及实际商务工作技能,其语言特点可以归纳为两条:商务函电涉及面涵盖了贸易、金融、外汇、海关、商检等诸多领域,显示出多种行业特色,因此,语言的选择性很强;商务人员的思维模式具体、审慎,讲究语言表达的分寸。具体体现在表达直截了当、简洁明快、淡于修饰。用词规范、语法结构严谨、句子排列一般固定有序。语篇连贯、逻辑性强。 (三)翻译特点 商务函电翻译比较偏重于“实用效果”,其主要功能是准确传递经济信息,而不是为了取得美学效应和欣赏效果;根据不同的目的,采用不同的手段处理不同的内容;比较程式化,内容不允许出错。因而,译者一方面需要懂得、熟悉专业的行话、术语,翻译时意义忠实且术语精确;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用对等的语言,将相关的信息更为精练准确地表达出来。由于商务函电涉及英、汉语言的翻译与运用,且函电又有其语言、语法、句子结构等方面的特殊性,加上中西方文化差异等原因,这就决定了在商务函电翻译中不可能是绝对的对等,而是相对和动态对等。因此,动态等值理论在商务函电翻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奈达的动态等值翻译观 美国的语言学家兼翻译家尤金•奈达博士(Dr.EugeneA.Nida)的动态等值理论(DynamicEquivalence)被许多国内学者推崇为评判译文好坏的标准以及翻译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他在1964年发表的《翻译科学初探》中提出了“动态对等”的翻译标准,指出“译文的接受者和译文信息之间的关系,应该与原文接受者和原文信息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翻译等值理论中的“等值”,即是要求译入语(Targetlanguage)与译出语(Sourcelanguage)的值相等,使译文在读者中产生原文作者通过其作品想要达到的效果和作用,从而使译文读者在通过阅读译文后,能得到与原文读者大致相同的感受。奈达强调的是一种“动态”的对等,强调语言信息在交际转换过程中的动态对等,而不是简单的、静止的、形式上的对等。这就是“动态等值翻译”的主要原则。 动态等值理论在商务英语函电翻译中的应用 商务函电用词、句子结构及语篇结构方面有其不同于其他语体的显著特点。在汉译时,应酌情按动态等值理论对原文进行翻译,再现原文词、句的风貌,使译文受众与原文受众达到了同样的理解。现就函电语言的特殊性及如何在翻译时运用动态等值理论进行阐述。 (一)词语方面 选词方面不刻意追求华丽的词藻,而尽可能地选用正规、庄重或表现力强的专业词语。在汉译时,要根据英、汉两种语言的文字特点加以妥善处理,不必要对等地对重复词进行重复翻译,而应该采取动态对等,遵循习惯译法,用行话译行话,术语译术语等对等方法。 如:信函中Dearsirs不译“亲爱的先生们”而译“(执事)先生”或“径启者”,而商号中“ ”符号一般不译。如NipponTelegraph Telephone译为“日本电报电话”;pleasedon''''thesitateto…译为“尽可以…、务请…”等。 另外,在商务函电中词的重复和省略现象较为常见。当出现一些关键性的词时经常会采用同义词连用的现象。如:Thepackingandwrappingexpensesshouldbebornebythebuyer.包装费应由买方负担。句中packing和wrapping同义,意为“包装”,在原文中重复使用,为确保所用词不被曲解。然而翻译时根据动态等值理论只译成“包装”一词即可。 再次,用词要准、注意多义。如TheproductwillfindagoodmarketinNewYork.“此产品在纽约将有很好的销路”。ChinesetoyproductsareverypopularinEurope.WewouldliketoworkwithyoutomarkettheminCanada.“中国的玩具产品在欧洲很受欢迎,我们愿同你方合作在加拿大销售”。从以上二例中,market既有市场、销路,又有营销、出售之意。翻译时要根据上下文忠实准确译出原文,仔细推敲避免误解。 (二)句子方面 1.句子表达固定。为表达明确,商务英语函电在实践中已形成了固定套语:商务函电首段首句 2.语句凝练精干,力求表达有效。语句凝练精干和表达有效是指选词简明、语法正确、使用得体。而同一词语在不同的语域里有不同的文体效果。 3.语句结构以复合长句为主,很少使用简单句。从句套从句的“枝状结构”屡见不鲜,经常一连数行才出现一个句号。然而对于这种复杂冗长的句子,只要对原文进行仔细分析并采用动态等值理论进行翻译,就能恰当地翻译原文,使译文受众对作者的立意有明确的认识,从而获得对原文较准确的感受在句中anycontroversy之后连续使用了五个介词短语,这五个介词短语都是同时用来修饰和限定controversy的,对于此种复杂句子,翻译时首先必须理顺语句成分的层次及其关系,联系上下文,精确地把握词语的内蕴,准确把握句意的脉络。根据汉语的句式特点,动态地重构原文传递的信息。译成“任何双方或双方以外的或违背或相关的对于此合同的争议,都由基于美国仲裁组织下的纽约州仲裁法律决定”。 (三)语篇结构方面 各种语篇的交际功能、主题、内容不同,其语篇结构也不同。商务英语函电表达固定,语篇结构逻辑合理、意义连贯。逻辑合理指句子结构、段落安排、语篇思维。意义连贯指句子间语义连贯,段落间内容连贯,上下文思路连贯。 结论 综上所述,商务函电是对外商务交流重要途径之一。由于其特殊的文体,语言的专业性及特殊性,要求译者从词义和专业上去深刻理解原文的含义,将译文所传达的信息与原文所传递的信息保持一致。奈达动态等值理论很大程度上能避免生搬硬套的死译或望文生义的乱译,在商务函电翻译中的应用有助于强化译文的逻辑性、规范性和准确度。正确运用动态等值理论,在商务函电翻译中具有重要意义。 商务翻译论文:英文商务合同句式特征与翻译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英文商务合同句式特征翻译 【论文摘要】商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英文商务合同在句式上体现出表意缜密、逻辑严谨、结构复杂的文体特征。本文基于实例分析,探讨了商务英文合同中含有情态动词的句式以及复杂句式的特点及其翻译方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作为法律文书,商务合同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商务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就成为一种法律文件而对缔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商务活动中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 合同的这一性质影响着其文字载体的风格。合同文字表达必须完整、明确、肯定,英文商务合同在句式上因而也体现出表意缜密、逻辑严谨、结构复杂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商务英文合同中大量使用含有情态动词的句式,以及大量使用复杂句式。本文以实例分析为基础,从英汉语言差异的比较出发,从以上两个角度阐述英文商务合同的句式特征及其翻译技巧。 一、含有情态动词的句式 权利义务的约定部分构成了商务合同的主体,情态动词的准确使用旨在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做什么),当事人的一般义务(应当做什么),强制性义务(必须做什么)和禁止性义务(不得做什么)。may旨在约定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做什么),shall约定当事人的义务(应当做什么),must用于强制性义务(必须做什么),maynot(或shallnot)用于禁止性义务(不得做什么)。与商务合同英语特别相关的情态动词主要是shall和may。 二、复杂句式 与普通英语相比较,商务合同英语中的句子结构就其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续性而言要复杂得多。商务合同文体中的完整长句的使用可以准确界定合同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排除被曲解、误解或出现歧义的可能性。句子的状语(从句)和定语(从句)等附加成分不仅多,而且常居于明显的位置,对主句意义进行解释、限制或补充,一则可以体现这种文体庄严的风格、严谨的结构和清晰的逻辑条理;二则可以对履行权利与义务的条件、方式、地点以及时间等进行限制,从而避免漏洞,防止今后可能发生的争端,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1.定语从句 在商务合同中,为了使条款明确清晰,排除被误解的可能性,经常使用大量的结构复杂的定语从句,来精确地说明一些名词。定语从句与中心词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个名词带有多个并列的定语从句,或者一个定语从句修饰多个中心词(公共定语)的情况也很常见。 句中有两个连环定语,第一个修饰offer,第二个修饰terms,前者译成前置定语,后者译成条件分句: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之添加或不同的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更改该项发价之条件,乃构成接受。 2.状语从句 多个状语同时修饰一个动词,或者一个状语中包含另一个状语的现象十分常见。何地承担某一义务和享有某一种权利,即时效性。因此整个句子的重心不是句子的动词,而是发生动作的时间。在译成中文时,为了突出行为的时效性,时间状语应尽量靠近表示义务责任的关键词“须”。此句中还含有一个较为复杂的方式状语byopeninganirrevocableL/C…,其中含有三个介词短语作定语修饰anirrevocableL/C。按照汉语的行文规范,方式状语一般应位于动词之前。因此本句可译成:买方须于本合同签字并生效后30天内通过出口地银行开立以卖方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全部货款计30000美元。 3.条件从句 商务合同主要约定合同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但由于这种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均附有各种条件,所以条件句的大量使用成为商务合同的一个特点。 综上所述,商务合同英语正是为了准确严密地规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采用的一种文体形式,其措辞准确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准确理解商务合同英语的句式特征并灵活运用其翻译技巧,可以帮助广大经贸工作者准确有效的翻译和起草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争端,从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交流与合作。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研究:农村学前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论文 一、农村学前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方式不科学,或娇惯溺爱或简单粗暴 良好的家庭教养方式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反之,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会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有学者指出,现代儿童家庭教育中错误的教育方式主要有心灵施暴式、过分溺爱式、物质刺激式、放纵式、愁眉苦脸式五种。农村学前留守儿童常常与家长聚少离多,亲子互动较少,孩子和家长之间并未形成良好的互动。因为家长常年在外务工,对孩子的关心、沟通和教育较少,因此,他们会在内心深处对子女产生愧疚心理。对孩子提的要求,家长都会尽可能给予满足。又因为孩子平时大多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老人对孩子更是十分宠爱,会尽量满足孩子的各种要求。这种情况下,容易养成儿童的骄纵个性。另一种情况是,有的家长平时较少与孩子沟通,较少关心孩子,放任孩子,但一旦孩子犯了错误或是自己工作不顺心,就会对孩子大声呵斥,严重时会责打孩子。不管是骄纵溺爱还是简单粗暴,都是不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都会对儿童产生不良的影响。 (二)家庭教育投入较少,家庭教育环境不良 家庭教育投入主要是指由家庭负担的教育方面的费用。一般所说的家庭教育投入,主要是指家庭为子女的教育所支付的最低成本,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园服费、保教费和文具费等,这是必需投入。家庭扩展投入是家庭为使子女享受额外的教育或优质教育而特别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家教费、课外辅导费和其他费用等。农村家庭的教育投入较少,主要是孩子在园的各项学习费用,也就是教育的必需投入。学前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投入主要是指参加幼儿园学习的费用,几乎没有其他费用。有一些留守儿童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甚至无法入园。相比之下,城市家庭的教育投入远远大于农村家庭的教育投入。家庭环境对儿童的成长十分重要。而农村学前留守儿童因为父母长时间外出务工,家庭成员不完整,家庭内部缺乏必要的情感交流;一些父母及其他长辈只关心孩子身体的健康成长,忽视孩子情感的培养;家庭互动中教育的成分较少,家庭文化环境中教育文化氛围也不良。部分农村家庭忽视家庭环境对学前儿童的教育作用,使得学前留守儿童不能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快乐成长。 (三)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隔代教育问题众多 农村学前留守儿童生活在“不完整”的家庭中。父母双方或一方常年在外打工,父母教育的缺失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具有消极的影响。因为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教育孩子的重任多数就落在了祖父母身上。但因为祖父母年龄较大且文化水平较低,不能跟孩子很好地沟通,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根据《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这些照顾留守儿童的祖父母,他们的平均年龄为59.2岁,并且他们受教育程度很低,绝大部分为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有8%的祖父和25%的祖母未上过学。报告同时指出:隔代的祖父母在抚养和教育留守儿童时面临许多的困难和挑战。可见,农村学前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而隔代教育又具有较多的弊端。 二、农村学前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因素分析 (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是农村父母进城务工的最根本的原因。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超过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加上农村的经济收入满足不了全家的生活支出,农村许多年轻人、中年人选择离开孩子,进城务工,努力挣钱。离开家庭,也就暂时放弃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职责。因此,农村学前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缺失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导致的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 (二)农村家庭的传统观念重视提升家庭物质生活水平,忽视家庭教育 农村家庭受传统的思想观念束缚,认为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就是要提升孩子的物质生活质量。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一些父母远离家乡,离开自己的孩子。其实,给予孩子真正的爱,就是陪伴在孩子身边,陪伴孩子成长。一些农村家长忽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只关注孩子身体的生长,忽略对孩子生命价值、品质习惯的养成。这些传统的观念限制了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农村家长文化水平普遍低,教育观念落后 家长的文化程度对孩子的教育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农村学前留守儿童所处的家庭环境是父母长期不在身边,靠祖父母抚养和教育。而大多数祖父母的文化水平都很低,不能给予儿童最新的知识,对于儿童的心理发展和成长规律也不了解。同时,文化水平低导致教育观念也比较落后,他们容易忽视家庭教育对学前留守儿童的教育意义,导致家庭教育在学前留守儿童生活中的缺失。 三、促进农村学前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对策思考 (一)政府:加大地方经济投入,发展地方产业,让外出务工的农村父母回流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是农村家长进城务工的根本原因。在农村,农业生产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已经不能够保证农村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农村父母为了给孩子更好的教育环境,离开故土和年幼的孩子。父母长期远离,导致农村一些学前留守儿童所接受的家庭教育几近空白。为促进农村学前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政府应该采取相关措施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一方面,政府可采取措施提高城镇化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缩小农村与城市的经济差距,吸引进城务工人员留在本地,从而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另一方面,政府应着力发展地方产业,或支持农民自主创业,提供相关经济资助和政策帮助,让他们不用远离家乡和孩子外出务工。 (二)社区:优化农村幼儿园师资和设施,建立家长咨询站,弥补家庭教育不足 农村学前留守儿童数量巨大,加上家庭教育的空白或缺失,使得学前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因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农村的学前教育机构缺乏,且其师资和设施并不完善。为了弥补农村学前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空白,幼教机构需负起留守儿童早期教育的责任。优化师资,注重对农村幼儿教师素质的提升,提高农村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同时,还可以依附幼儿园建立家长咨询站,关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给予农村家长特别是隔代家长咨询儿童教育问题的机会,并提供相关的帮助。 (三)社会:开办家长学校,提高隔代教育质量 农村留守儿童的隔代教育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隔代教育产生许多问题:祖父母溺爱孩子、祖孙关系不平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家庭教育的质量。隔代教育无法避免,那么提高隔代教育的质量,以提高学前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质量迫在眉睫。开办家长学校,提升隔代家长的文化素质,利用教育讲座、影片宣传等方式,传授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并对他们进行教育指导。同时,定期开展亲子互动活动,加强孩子与祖父母的情感交流,弥补家庭情感关怀的缺失。总之,社会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隔代教育的质量,只有这样,学前留守儿童才能健康成长。 (四)家庭:更新家庭教育观念,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农村父母应该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重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不要将教育误认为只是幼儿园和学校的任务。父母和其他家长往往是孩子模仿的对象,他们的言谈举止和作风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因此,家长要重视言传身教,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给孩子树立好的榜样;同时,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让孩子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体验到积极的情感关怀,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保持心理健康;还要摒弃传统的“智育为先”的理念,重视对孩子道德品质的积极引导;并且重视孩子良好学习和生活习惯的养成。通过各种努力,促进孩子健康地成长。 作者:王慧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研究 一、留守儿童内心情感情况 1.理性对待父母外出务工,但思念之情始终伴随 留守儿童基本上可以理性对待父母外出务工的事实,90%的留守儿童明白父母外出打工“是为了挣钱养家、很辛苦”,有2%的人感到“很自豪”,有4%的人不理解,有4%的人感到“被抛弃”;有76%的留守儿童“非常想念”远方打工的父母,20%的儿童“偶尔想念”,只有4%的儿童“不想念”;在访谈中,许多孩子认识到父母外出打工是家庭经济的需要,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他们小小年纪便陷入现实与情感的两难境地,并表现出与年龄不相符的成熟,希望父母不要那么累,即使想念外出的亲人也会强忍着不说,自己躲在一旁哭,不让照顾自己的人看了伤心;有88%的留守儿童认为幸福家庭应该是“和父母在一起,一家团圆”。 2.情感缺失影响儿童心理成长,留守儿童自我评价不高 父母外出打工虽然对家庭经济做出了贡献,但经济上的收获难以弥补留守儿童内心情感所受到的负面影响。访谈中,有61.4%的被访者表示有心里话愿意向父母倾诉,并认为父母了解自己的心事,有超过半数的留守儿童(51.5%)认为父母打工会影响自己的心情,有57.1%的留守儿童认为父母外出务工后自己的生活发生了改变,和其它父母在家的孩子相比不一样,主要表现在“别的孩子都有父亲母亲的陪伴,而我只有爷爷、奶奶送去上学”,“有了心事也不能和爸爸妈妈沟通,只能憋在心里”,“羡慕别人有爸有妈的孩子,感觉很温暖”……访谈中,尤其是父母离异的儿童遇到此类问题时,几乎都无法控制情绪而流泪。调查显示,在问到“你现在的生活缺少点什么?”有42%的留守儿童觉得自己目前最缺少的是父母的关心,22%的留守儿童认为缺少学习上的监督和指导,认为缺少吃穿等日常生活照顾和零用钱的各占2%(见表4)。对父母的思念,对家庭现状的无能为力,让留守儿童过早地尝到与父母分别的痛苦,从而产生的苦闷与焦虑等内心情绪波动,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正常生活与学习。调查显示,如果可以重新选择,67.1%的留守儿童更愿意父母都在家,27.4%的留守儿童愿意到父母打工地学习,累计94.5%的留守儿童更愿意呆在父母身边,与父母在一起是他们最想要的生活方式。由于情感的缺失,留守儿童的自我评价与非留守儿童的自我评价相比更低,仅20.8%的留守儿童觉得父母不在身边“自己很棒”,“觉得一般”的占69.2%,“觉得自己比别人差和什么都不行”的均占5%。访谈中,发现有些留守儿童心理上比较自卑,有77.1%的留守儿童不喜欢别人称呼自己为“留守儿童”,他们说:被称为留守儿童有些家庭不团圆的感觉;不理解的人会以为是父母离异的意思,怕被别人误会;被人误以为没有父母、感到孤独;家庭不完整、不舒服、没有爱;不喜欢他们这样称呼我,虽然觉得自己跟他们有区别,但是不喜欢别人这么说自己。 3.留守儿童与监护者的关系既亲密又有距离 在父母缺失的生活状态下,监护者成为留守儿童在生活和心理上的主要依靠者,二者的关系既亲密又有距离。根据调查,有74.3%的调查对象愿意把心事告诉给照顾自己的人,现实的依存关系使留守儿童选择信赖自己身边的监护者。据统计,留守儿童与监护者关系比较民主的占54%,专制型和溺爱型的分别占40%和6%。有58%的留守儿童感觉自己和照顾者关系很融洽,36%的留守儿童认为彼此间偶有矛盾;在多数情况下,55.3%留守儿童对监护人的批评教育会诚心接受;大部分监护者还是能够重视培养与留守儿童的感情,虽然能力有限,但仍比较尽职地执行自己的监护任务,在关心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的同时,重视儿童的安全,对留守儿童经常交往的朋友有意识地去了解,有36%的监护者非常熟悉留守儿童经常交往的朋友,54%的监护人能够达到“比较熟悉”;大部分留守儿童对监护者持有感恩心理。访谈中,他们对监护者想说的话里,最多的还是“感谢”二字。 二、留守儿童社会支持情况 1.来自于家庭的支持 调查显示,外出打工父母对留守儿童的家庭内部支持不足,亲子之间的联系方式比较单一,频率不高。从外出父母回家频率上看,有53.3%的打工父母半年回家一次,有28.9%一年回家一次,一年以上的占10.8%,还有7%的打工父母几年不回家。留守儿童严重缺乏来自父母情感上的支持,短暂的相聚之后又是对父母的深深思念和离别的痛苦;从联系方式上看,打电话是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的最普遍方式。有76%的留守儿童通过“打电话”与父母沟通,14.3%的儿童“等待父母回家团聚”,有6.3%的儿童与父母“上网联系”,1.1%的留守儿童与父母靠书信联系,还有2.2%的儿童“到父母打工所在地团聚”;从联系频率上看,有38.7%的儿童与父母每周联系一次,13.2%的儿童与父母每月联系一次,“不确定”和“几乎不联系”的分别占43.7%和4.4%,即接近调查人数的50%,说明有近一半的儿童得不到父母经常性的关心。父母与留守儿童沟通频率不高,时间短、内容简单,多集中在吃穿住行等物质方面和学习方面的话题,往往忽略了儿童的心理需要。父母回家带给孩子的礼物也大都集中在衣服、学习用品、玩具或零食上。 2.来自于学校的支持 调查结果显示,除了专门的留守儿童寄宿类学校,很少有学校设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去特别关爱这些需要帮助的留守儿童群体。对留守儿童来说,接触最多的老师就是自己的班主任教师,大多数留守儿童认为班主任老师知道自己是留守儿童,访谈中也有老师表示,一些留守儿童自己不会主动说甚至刻意隐瞒自己的留守情况或父母离异情况,认为“丢人”“不好意思说出口”,这对教师工作进一步开展也产生了困难。对“班主任是否关心自己”这一问题,有70%的留守儿童认为老师非常关心、经常谈心,是朋友,26%的留守儿童认为老师会偶尔关心自己的生活,认为老师只关心成绩,其他不管的占2%,也有2%的留守儿童认为老师根本不关心自己。在学校对学生的心理辅导方面,有54.9%的留守儿童认为学校有心理疏导老师,10.4%的留守儿童选择没有,另有34.7%的留守儿童根本不清楚本校有没有心理疏导老师。 3.来自于同伴的支持 农村留守儿童无法与父母经常性交流,受年龄与观念的影响,他们也无法和监护人探讨更多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因此,他们转向自己的同伴,与他们探讨共同的爱好、兴趣和观点,从而建立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调查显示,“留守儿童遇到不顺心的事时的倾诉对象”中选择“同学朋友”的比例高达50%(见表5),有77.7%的留守儿童在课余时间“与同学、朋友”在一起,认为自己有5个以上朋友的留守儿童占79.6%,可见在留守儿童的社会交往中,同伴交往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留守儿童从同伴那里得到了情感上的支持。由于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受年龄和价值观的影响,监护人要时刻保持对留守儿童交往群体的关注。 4.来自于社会的支持 父母外出打工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心理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留守儿童更渴望得到来自父母、亲属、同伴、学校以及整个社会的支持和帮助。留守儿童的主要活动场所是家庭和学校,对于外部群体,如社区、村委会等组织对留守儿童提供的支持与帮助还远远不够,调查显示,有62%的留守儿童知道当地有关爱留守儿童的机构,2%的儿童认为没有,表示不清楚的占36%,约一半留守儿童群体并不知道有困难该向哪一部门求助,另一半虽然知道也从未真正得益于此类机构,另外目前社区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在有些地方尚属空白,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挥作用,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状况。 三、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成因 1.留守儿童家庭结构不完整,情感缺失影响儿童成长 中国现存的城乡二元制经济体系使城市和农村在教育、卫生、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多方面都处于不同的层面,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逐年加大,农村劳动力明显过剩,大量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改变生存状况,背井离乡来到城市。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和限制,也无法让来自农村的儿童与城市儿童享有同样的就学机会。因此广大农民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带孩子在城市创建自己的家庭,孩子只能留守农村,从而使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另外我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将子女留在家中,前往经济更加发达的地区打工,与子女长期分离,这也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滞后有很大关系。调查数据显示,父亲外出打工比例为39.2%,父母双方均在外打工的比例高达47.8%,由于父母外出打工,从而导致留守儿童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无法直接、有效地获得父母的情感支持与指导,儿童在遇到生活问题、学习压力和人际交往问题时,缺少来自父母直接的关怀。父母一方甚至双方的缺席,会使儿童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及心理上的失落感,容易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调查显示,我省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多在省会哈尔滨或外省城市打工,与子女见面机会很少,绝大部分半年至一年才能见面一次,平时多以电话沟通联络。留守儿童在生活中不能经常感受到父母所给予的爱与生活的照顾,在情感上逐渐与父母疏离,有的甚至产生隔阂。父母外出打工对子女的心理造成的伤害,这种在儿童青少年时期形成的亲子关系的疏离,往往是很难弥补的。另外,在访谈中发现,很多受访儿童的家庭现状是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父母长年分居两地,造成了最终情感破裂而离婚,很多儿童由最初的留守儿童变成了单亲家庭儿童,更有些案例是儿童判由父母中的一方抚养后,抚养人又重新组建家庭,留守儿童随着再婚的父母成为了新家庭中的一员。这种复杂的家庭状况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形成了更大的阻碍。父母离婚事件本身对儿童的身心就会造成多方面的影响,而对于留守儿童,就更增添了他们内心的负担,由于留守儿童本身受到的关心和关爱就不够,父母离婚后,如果没有人对其进行正确的情感疏导和心理辅导,则会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 2.监护人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家庭教育功能弱化或缺失 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大部分由祖辈或单亲抚养,而留守儿童的父母文化程度绝大部分为初中以下,祖辈亲属的受教育程度更低。留守儿童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受自身文化素质等的局限,如文化水平低,劳动负担重,还有远离留守儿童生活地点的局限,缺乏与留守子女的情感交流与亲子互动,使得留守儿童所获家庭教育严重不足或缺失。一是对留守儿童学业的辅导能力有限。调查显示,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多处于班级平均水平以下,成绩突出者仅占少数。由于受访者的年龄段集中在小学及初中低年级,所学课程并不难,大部分抚养人还能够对他们进行课业辅导,但是能够全面辅导的也仅占全部样本的三分之一,有近一半的受访者表示抚养人仅能辅导部分内容。调查显示,我省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随着留守儿童年龄的增长和课业难度逐渐加深,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越来越不足;二是家庭教育缺乏科学指导,教育方式单一。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多为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祖辈抚养儿童比例最大。由于祖辈抚养,抚养人的教育方式比较传统,也比较落后,许多老人对孙辈的家庭教育力不从心,而且出于对孙辈的溺爱,在生活中多表现为对孩子生活上的关心,满足于让孩子吃饱、穿暖,对学业的辅导和心理的疏导相对缺乏。许多需要在家庭教育中获得的知识,例如青春期的生理卫生知识,留守儿童都不能从家庭教育中获得,女童尤为突出;三是抚养人与留守儿童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由于抚养人中隔代抚养居多,因此年龄差距和代沟也成为了抚养人和留守儿童缺少沟通的主要原因。根据访谈得知,很多留守儿童在遇到不愉快的事情需要倾诉时,多选择打电话和远在外地的父母沟通,而很少选择和抚养自己的人面对面沟通。很多抚养人和留守儿童之间不能形成亲密的亲子关系,仅能在生活上为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在访谈中,很多留守儿童表现出内向,缺乏自信,说话声音很小,不敢直视访谈者,对很多问题只是问什么答什么,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他们平时缺乏与人沟通的经验。留守儿童父母常年不在身边,缺乏情感寄托,而留守儿童的抚养人又容易忽视对孩子的情感教育,这就导致了留守儿童的情感缺失。另外,根据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得知,被访留守儿童中寄宿者占一定比例。这些留守儿童常年在寄宿学校或课外辅导班生活,通常半年或者一年才能见父母一次,日常生活起居和学习辅导全由老师负责。这类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几乎完全缺失,他们体会不到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关爱,造成了很多儿童严重缺乏自信,学习成绩下降,在班级中也较为孤立,亟需生活援助和心理疏导。 3.留守儿童成长所受社会关注不够,家庭和社会支持不足 调查显示,外出打工父母对留守儿童的家庭内部支持不足,亲子之间的联系方式比较单一,外出父母回家频率也不高,留守儿童严重缺乏来自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学习上指导和情感上的支持。对于与留守儿童朝夕相处的监护人,尤其是隔代监护人,由于年纪大、文化水平低和劳动负担重等原因,更不能给留守儿童提供更多的来自家庭的支持力量。从学校和教师方面看,提供给留守儿童的外部支持也是明显不足,除了专门的留守儿童寄宿类学校,很少有学校设有专门的机构和教师来特别关爱这些需要帮助的留守儿童群体。绝大多数班主任能在工作所要求的范围对留守儿童加以特殊的关心与照顾,但也有少数教师对自己班级的学生留守情况不知情或无暇顾及。这与农村学校目前的处境有关,许多学校经费有限、师资不足,教师在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的基础上还要管理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这对老师来说要求过高。还有些留守儿童的父母、监护人自身不投入,不关心、不配合,让班主任老师根本无法深入关心,开展帮扶工作。同时,针对留守儿童的学校心理疏导与社会帮扶机构也不充足、不够专业,如社区、村委会等组织对留守儿童提供的支持与帮助还远远不够。调查表明,留守儿童来自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相关支持不够充分,他们在同伴中获得的温暖与支持在其心理发展与成长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留守儿童成长所受社会关注不够,通过调查发现,留守儿童的课余活动贫乏,活动形式单一,大多数留守儿童放学后都不会去其他地方,而是直接回家或者和同学闲玩,由于生活条件的限制,他们很难接触到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社会实践活动。本次调查的我省农村当地缺少能够为留守儿童提供课外活动的场所,而且没有能够带领留守儿童参加课外活动的人。留守儿童大多由祖辈或亲戚抚养,祖辈抚养人年龄偏大,家务负担重,其他抚养人也不愿或不能抽出时间陪留守儿童参加课外活动。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在家都承担着一定程度的家务劳动,因此也没有额外的时间参加正常的课外活动。由此可以发现,留守儿童社会接触面过窄,缺乏有益的文体活动,使得他们与人接触的机会较少,社会化程度与同龄正常儿童形成明显差别。调查得知,妇联系统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比如有的地方建立了“留守儿童之家”“寄宿学校”“爱心书屋”等,社会上也有一些机构和组织不定期地开展关爱留守儿童的活动,但是有的场所利用率不高,有的活动局限于一个阶段,比如六一儿童节期间,目前最为缺乏的是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专业机构、专业教师和长效机制,对于社会上相关机构与政府组织来说,他们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与管理还应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对策建议 1.转变家庭教育观念,强化家长监护责任 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给孩子成长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因为外出务工,很多父母放松与孩子的感情维系,放松对家庭和孩子的照顾,由此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不可估量。只有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满足孩子对亲情的渴望,让孩子生活在温馨、和谐、安全的家庭环境中,孩子才会身心健康地成长。一是要通过宣传和教育等手段,使留守儿童父母转变家庭教育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监护意识和教育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充分重视子女情感需求和人格的健康发展。改变“让孩子上学就行了,教育就交给老师”的错误观念。在关注孩子的成长方面,父母不能只关注学习,更不能只看考试成绩,而应注重孩子的全面发展;二是外出打工父母要增加和子女共处或日常联系与沟通的时间,保持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完整。在沟通内容上,要转变传统方式,不能仅局限在询问子女学习成绩好坏,是否吃饱穿暖等方面,要深入了解子女的内心世界,更多地关注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需求;三是在同子女短暂相聚时要特别重视家庭教育,注意言传身教,在孩子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多与孩子的老师沟通,了解孩子在校的情况,帮助孩子解决学习上和人际交往中的困难,改正不良习惯。另外,对于留守儿童的抚养人,应通过学校和当地社区的宣传和教育,转变抚养人传统的教育观念,提高抚养人的科学文化素质,使他们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尤其是祖辈抚养人逐步改变他们对孩子过于溺爱的现状,让关爱不只停留在衣、食、住、行方面。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较集中的地区,可以定期组织对留守儿童抚养人的家庭教育培训。 2.完善学校各项机制,弥补家庭教育不足和缺失 对于留守儿童来说,学校是他们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大部分时间也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也相应地承担了部分家庭教育的责任,特别是留守儿童寄宿学校更是如此,因此学校对于留守儿童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学校要制定留守儿童管理制度,建立起“学校———班主任———家长———监护人”的管理网络。设立完整的留守儿童档案,对每一个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学习和生活情况了解清楚,完善备案。对留守儿童来说,家庭情感的缺失会让他们更倾向于向教师寻求帮助,教师同时兼任着教师与家长的双重职责,对儿童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引领作用。调查发现,寄宿学校留守儿童的班主任对留守儿童的了解比较多,有时候甚至超越抚养人和长年在外务工的父母。这就要求教师既要有责任心,又要有爱心,更要积极主动地同留守儿童的父母和监护人进行沟通,建立与留守儿童家长的联络机制,如“家长联系卡”“亲情电话卡”,使父母和抚养人全面了解子女的身心状况与需求,有针对性地对留守儿童进行家庭教育,监督并促进留守儿童与家长的交流;二是要建立与完善留守儿童心理疏导机构。因为家庭的缺失,留守儿童容易产生心理上的障碍,如果不建立良好的疏导渠道,会为儿童不良成长埋下伏笔。要注意心理辅导人员的专业化,加强心理咨询方面的培训与学习,有效辅导有心理问题的留守儿童;三是学校要定期召开家长会,开办家长学校,举办家庭教育培训与讲座,开展留守儿童家访活动,帮助家长获得如何做合格的父母,如何辅导孩子学习等方面的知识,让留守儿童父母或抚养人掌握科学的家教知识和正确的教子方法;四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让留守儿童融入校园文化,在情感上有所寄托,在学校感受到温暖与快乐,以此弥补家庭教育不足和缺失。 3.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监护网络 我省近年来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妇联系统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促进了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如有的地方建立了“留守儿童服务站”“留守儿童之家”“寄宿学校”“爱心超市”“爱心书屋”等,为留守儿童提供物质与精神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还有的地方开展了“家长”“爱心结对”“爱心捐助”等有益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活动。调查中也发现,虽然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比较浓厚,但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不足,缺少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长效机制。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一是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政策扶持、财政补贴、经济宏观调控等手段,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当地就业,使留守儿童有更多机会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二是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共同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状况的改善。建议由政府牵头,将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与各级政府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构建留守儿童指导服务体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相结合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各级政府应保证对教育的投入,尤其应对留守儿童地区加大投入力度,为留守儿童提供优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要加强儿童文体娱乐设施建设,对游戏厅、网吧等场所严格管理,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环境。要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送温暖,以爱心人士与机构的帮扶活动来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关爱留守儿童。要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制度,加大对广大家长和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教育培训力度,提供儿童道德培养、营养健康、体能训练、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使他们掌握先进的教育方法,提高监护能力和家庭教育水平;三是完善相关政策与法规,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力度,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随着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的深入,要不断完善留守儿童的的各项权益保障,强化监护人责任,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此外,对于外出务工人员,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为留守儿童能够在父母打工地就学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让更多的父母能够陪伴在孩子身边,同孩子共同成长。 单位:黑龙江省儿童中心课题组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探讨 [摘要]农村留守儿童是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父母家庭教育角色的缺失,使得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出现很多问题。优势视角理论作为社会工作的一种理论,主张关注服务对象的优势而不是问题,越来越被社会工作者所接受。文章旨在通过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现状和成因进行分析,运用优势视角理论提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优势视角;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社会工作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作为中国城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留守儿童”的概念。吴霓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的家乡,并且需要其他亲人或委托人照顾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段成荣认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儿童;叶敬忠,认为留守儿童是指农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交由父母单方或长辈、他人来抚养、教育和管理的儿童。笔者结合上述学者的观点,认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将孩子委托给长辈或亲戚照顾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优势视角是由美国堪萨斯大学的维希提出,优势视角从批判传统的问题视角和缺陷模式开始,注重对人们及其所处环境的优势和资源作为社会工作实践中的焦点,从优势和资源出发,帮助处于痛苦和困境中的服务对象解决问题。优势视角理论的主要概念包括优势、增权、成员资格、抗逆力、自愈和整合、对话与合作、悬置怀疑。优势视角注重对留守儿童潜能的挖掘和运用,整合自身及周边的资源,从而可以找出解决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对策。 1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现状 1.1家长重视度不够 在外务工的留守儿童的父母,在孩子的教育上投入得很少,更多时候父母能给孩子的只有物质上的满足。造成父母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投入少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他们自身受教育水平比较低,大部分只有初中水平,对于辅导孩子的学业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对于常年在外的父母来说,孩子的教育只能寄托于照顾孩子的人身上。 1.2父母的爱匮乏 出门在外的父母与留守儿童之间的交流存在很多障碍。父母大都通过电话和自己的孩子进行沟通,父母仅通过对子女学习和生活上的关心来了解子女的近况,这种沟通方式以父母为主导,而子女一般只是附和父母的回答。父母很多时候觉得和子女之间代沟很大,很难做到对子女情感上的关怀,他们通过对子女物质上的满足来弥补情感关怀的不足。 1.3长辈溺爱严重 父母是把子女交给长辈或亲戚照顾的,所以这些长辈理应是留守儿童临时的监护人。因为监护人的身份是临时的,对留守儿童的行为也不敢大加约束,甚至任由留守儿童发展。再者,很多留守儿童都是独生子女,基于这种情况,临时监护人对他们也会存在呵护心理,不敢打骂留守儿童,孩子做错事了通常也是简单地教育一顿,这种溺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留守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 1.4家-校沟通机制不畅 学校方面,学校很少主动和家长进行沟通,一般只有在学生严重违反纪律时,学校才会跟家长联系,把家长叫到学校去,当着家长的面批评学生,这种方式让家长很没有面子,家长回去了对留守儿童又是一顿打骂,通过这种方式,教师认为达到了处罚学生的目的,但采取这种方式很难解决问题;在家长方面,很少有家长关心孩子的学习,他们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了,家长就没有教育责任了。教师和家长的沟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让留守儿童身心受到伤害。 2优势视角下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及成因 2.1留守儿童优势得不到关注 “教育素质是内化了的教育成果和学习体验,是一种具有独立品格的基本素质,是个体素质和国民素质的辩证统一。”也就是说,教育素质不仅体现在受过多少教育,还体现在对教育的看法上。站在留守儿童的角度来看,他们更希望家长关注到自己,所以有时候他们会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来引起家长对自己的重视。处在学龄期的留守儿童,更希望自己被人关怀和表扬,家长在他们成长的过程中要多关注他们具有的优势。留守儿童具有的优势:父母不能都在留守儿童身边,使得留守儿童相对于非留守儿童更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学习不是衡量留守儿童好坏的标准,他们在才艺、智力、接受新事物等方面可能更具有优势。 2.2留守儿童抗逆力培养缺乏力度 “一般来讲,可以把抗逆力理解为,一种即使身陷明显的压力和困境也不会退缩,也不会表现出不良的行为品质。”留守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家长缺乏对其抗逆力的培养,很少让他们独自面对压力,从而使得留守儿童在没有家长的情况下独自面对特定压力时,会表现出异常的行为反应。“家长溺爱一方面容易使得留守儿童养成自我中心、骄横跋扈、疏散懒慢的“霸王”心态,对他们的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留守儿童在家长溺爱的保护伞下,认为有困难家长都会为他们解决,自然很少自己去思考怎么面对困难,面对压力和挫伤,就缺乏抗逆力。家长忽视对留守儿童抗逆力的培养,一是不利于他们人格的发展;二是不利于他们自主解决问题。 2.3农村教育资源难以整合 近年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有关“三农”问题的,这可见国家对农村发展的关心。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相对城市来说,经济水平、教育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都比较低。农村资源也没得到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目前农村缺乏开发农村资源的能力,由于自然和人力条件的限制使得农村很多资源得不到充分开发;第二,农村人才的大量流失。城市化的发展壮大了城市规模的同时,农村的发展明显滞后,广大的农村杰出人才离开农村而没有建设农村,所以城乡差距再进一步拉大;第三,政府对农村资源开发的政策少,近年来的一些惠农政策大多数侧重于对农民的补贴,缺乏对农民潜能的开发。农村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不发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家庭教育的质量。 2.4留守儿童的成员资格被忽视 成员资格是一种身份、一种权利、一种参与的机会成员资格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必须让服务对象走出被压迫的环境,让他们的声音被听到,需要得到满足,不公平受到重视,这样才能实现他们的梦想。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长期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农村在教育、福利、经济发展等方面远落后于城市。虽然近年来,一些政策开始向农村倾斜,但在农村教育方面,还是被社会关注得太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家长学校的缺失。上级教育部门把家长学校的部署一般放在城市里,政府对农村家庭教育的政策很少;二是社会媒体很少关注农村家庭教育问题。社会媒体对农村教育的关注仅仅停留在同情农村教育的落后,赞扬山村教师的坚守上,很少有关于农村家庭教育的节目;三是政府对农村家庭教育的支持不够,政府把农村教育工作的重心放在农村中小学上,没有认识到农村家庭教育缺失的紧迫性。 3优势视角介入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对策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仅靠家庭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学校和社区的共同努力,促进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质量的提高。 3.1家庭层面,履行和加强教育职能 提高父母和监护人的教育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农村父母和监护人一般受教育程度不高,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关注少,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往往采取粗暴的方式,这样的教育方式产生的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家长要改变这种教育子女的方式,提高家庭教育的素质。第一,加强父母和子女的亲子沟通。很多留守儿童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在和他们交流的过程中往往只关注他们的学习成绩方面,这导致留守儿童不愿意和父母交流,父母在和留守儿童沟通的过程中要加强感情方面的沟通,多关注他们在一段时间的成长和进步;第二,加强家校沟通。家庭教育的责任不仅在于家庭,学校也承担了一部分的家庭教育责任,因此,当家长在教育留守儿童遇到困境时,可以和学校老师进行交流,了解留守儿童在学校的表现,很多老师也希望家长能和他们交流,通过学校和家长的努力,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3.2政府层面,提供长效关爱机制保障 近年来,政府对农村地区的教育方面的政策支持越来越多,但这些政策大多数是向孤儿、单亲、家庭困难家庭的倾斜,对留守儿童的政策比较少。因此,政府在促进农村家庭教育方面,第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留守儿童的群体超过六千万,而政府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还比较缺失,政府在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责任,使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质量得到保障;第二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在增加农村教育经费的基础上,优化农村中小学的基础设施,加强家长与学校的沟通交流,对一些家长在教育子女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给予指导,提高家长的责任意识,通过这些促进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的能力的提高。 3.3学校方面,加强针对性教育管理 针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现状,学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在实施学校教育的同时增加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关注。第一,学校应该组织老师或表现好学生对家庭教育出现问题的留守儿童实行帮教,这可以是留守儿童周围存在的资源,通过老师和同学的帮教,找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出现问题的根源,并努力去解决这些问题;第二,根据留守儿童的特点,学校组织一些文体活动,特别要鼓励留守儿童参加,让留守儿童在学习之余身心得到放松,在参加活动的过程中他们也能增加对自己表现的肯定,从而更加关注自身的优势。 3.4农村社区方面,成立留守儿童互助小组 互助小组的目的是关注他们的优势,帮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做好互助小组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学习好的同学帮助学习困难的同学,并引导他们用优势的眼光看待其他人,学会赞赏别人;社会工作者在对留守儿童进行访谈的基础上了解他们在成长中的创伤,并通过情景模拟的形式让留守儿童表达当时的感受,引导他们找到克服创伤的办法,提高面对压力事件的抗逆力;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利用寒暑假的时间,鼓励农村大学生帮助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作者:毛勇庆 单位:苏州大学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研究:家庭教育缺失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影响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涌向城市,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其导致的相关心理问题也随之而来。现阶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认知偏差、亲情匮乏和个性发展极端化等等。本文从国家社会、监护人以及留守儿童本身等多个角度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与心理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家庭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掀起了农民进城务工的浪潮。然而,现实条件的制约使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带其子女进城就读。于是,一个新的社会群体——留守儿童便由此产生。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留守儿童在生活和心理状况上都有异于同龄儿童。现阶段,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已成社会关注的焦点,亟待解决。 一、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至少有6100多万,占全国儿童的五分之一。父母长期外出务工,与孩子接触的时间极少,使留守儿童长期缺乏教导与关爱,导致其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相关心理问题的产生。其主要表现为认知偏差、亲情匮乏以及个性发展极端化等等。留守儿童问题的日益严峻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解决问题刻不容缓。 二、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表现 1、认知偏差 多数儿童进取心不强,自制能力弱、对理想的追求浅薄。部分留守儿童因为年纪小而不理解父母进城务工的行为,逐渐对父母产生隔阂与怨恨,致使亲子关系面临僵局。另外,缺乏家庭教育的他们在思想认知上缺乏引导,难以树立正确的三观。 2、亲情匮乏 在留守家庭中,父母与子女长期缺乏沟通,导致相互间的亲情淡漠,在一定程度上致使留守儿童成为“父母双在的孤儿”,亲情的教育功能几乎丧失。部分孩子也由此产生了自卑孤僻等心理问题。亲情的匮乏使孩子逐渐疏离父母,从而缺乏安全感和对家庭的依赖感,人际交往方面也有一定的障碍,往往容易产生焦虑和紧张等情绪。 3、个性发展极端化 大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造成了个性偏激、极度敏感和自我封闭的性格特点。农村留守家庭的父母,由于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常常采取家庭暴力式的教育方式,给孩子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并使其个性发展为两个极端,一种是暴戾型,即性情暴戾,叛逆冲动。另一种则是怯懦型,即性情怯懦、易产生自卑、抑郁等心理。 三、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产生,从根源上来讲,是长期的城乡发展差距的结果。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从而实现农民就地就业,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2、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 农村留守家庭的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作用日益重要,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首先,政府应培养监护人对子女的养育意识,使其明确其抚养义务。其次,应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使其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和自觉的教育意识,通过教育使他们对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精神与心理进行教导与管理。最后,监护人自身应积极接受教育,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负责。 3、培养留守儿童的心理素质 1)自信心的培养 由于隔代监护的缺陷,留守儿童学习的自觉性普遍较差,从而导致其成绩的落后以及自信心的缺失。因此,监护人应在留守儿童的成长中密切关注儿童的心理状况,产生问题应及时与孩子进行心理沟通与疏导,时常鼓励孩子,并辅导孩子的学习,增强留守儿童的自信心。 2)合作交流能力的培养 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通过不断的实践形成的。“留守儿童”长期缺少亲子间的沟通与交流,大多有较为严重的自闭心理。监护人应多与他们沟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引导。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其产生的相关儿童心理问题愈发突出。因此,重视由社会发展带来的留守儿童问题,分析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对于改革教育体制、推进现代化与城镇化进程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张梓亭 徐宏丽 单位: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研究:农村小学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问题探讨 小学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重要的人生阶段,此时个体人生观、身体、艺术素养、审美情趣均处在逐步形成和巩固阶段,如得到了良好引导和发展将使学生受益终生,反之,将会造成不良后果,甚至会影响学生的人生道路。与社会个体不同,小学生的社会关系相对较为纯粹,主要包括家庭关系和师生关系,而朋友关系仅仅处于朦胧阶段,并非重要的人际关系。一直以来,中国教育模式决定了大部分家长均过于依赖学校教育,也即相对于师生关系,家庭关系对学生的影响通常被认为不那么重要,甚至有的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就可以了,家长完全不用参与教育过程,这种“放养式”的教育在农村尤为多见,尤其是现代随着学生父母进城务工,更加加剧了这种现象。如何使农村小学教育适应新的形势,充分发挥家长在小学教育中的作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问题分析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只有学校教育而没有家庭教育,或者只有家庭教育而没有学校教育,都不能完成培养人这一极其艰巨而复杂的任务。”由此家长在小学生教育中的角色应是至关重要的,而并非无关紧要,甚至有观点认为,在小学阶段,学校教育应是家庭教育的延续。但实际情况是,随着近年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大量进城,正是身为小学生父母年龄的青壮年通常把孩子放在农村由爷爷奶奶照顾,造就了大量留守儿童。据全国妇联统计,目前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0多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部分留守儿童面临情感慰藉缺失、家庭监护缺位、安全保障缺乏、心理健康缺护等突出问题,教育过程中缺乏家长参与,令“家庭教育”在农村小学教育中严重缺失,已成为我国农村教育的一大难题。面对农村留守小学适龄儿童缺乏家庭教育和监管,已引起严重社会问题的现状,部分地区尝试全寄宿制,以预防留守儿童被社会不良因素侵害,但在大部分农村小学师资力量较为匮乏的情况下,完成教学任务已十分紧张,几乎不具备多余的人力物力照顾小学生课堂外的生活,从而实施效果不佳。在当前农村小学家长普遍无法直接参与小学生教育,同时教师资源不足,硬件条件有限和教学投入不均衡的客观情况下,如何尽量做到“家长教育”不至过度缺失亟待解决。 2.对策探讨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加强学校管理、建立有效的学校和家长沟通机制、实施帮扶结对制度,以及丰富校园生活等多方面入手,才能从根本解决农村小学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问题,真正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 2.1强化学校教师的关爱在留守儿童生活中的地位 与城市小学适龄儿童通常能够得到家长足够关爱不同的是,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大都不在身边,从而普遍缺乏家庭温暖,甚至造成学生具有强烈的自卑心理,不利于未来的健康成长。在家庭教育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情况下,学校就变成了留守儿童获得关爱和温暖的重要场所,也即除了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农村小学教师应利用课余时间对留守儿童给予更多关怀,例如对成绩不好的学生课外辅导,提高其学习的兴趣和信心,对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力所能及的关心和帮助等。事实证明,对于严重缺乏安全感和家庭温暖的留守儿童,一点点关怀或者一句温暖的话,可能带给其巨大的鼓舞和促进,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教学质量提升。为了促进教师课外时间关爱学生的意识,学校可建立相应制度,必要时刻出台相应激励政策,以促进教师多关爱留守儿童学生。 2.2建立畅通的家长和学校沟通机制 虽然大部分留守儿童父母均不在身边,无法通过“家长会”或“家访”的形式沟通学生在校的表现。但在通信工具已极为发达的今天,充分利用电话、网络等现代化工具,建立畅通的家长和学校沟通机制是可行的。QQ或微信目前已在农村中青年群体中较为流行,从而可考虑建立家长QQ群或微信群,通过群聊的方式及时反馈学生在学校的情况。此外,可通过私聊与个别家长单独沟通,达到实时交流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的目的,并为及时解决学生在校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良好途径。笔者通过建立QQ群的方式,将所在班级家长联系在了一起,收到了良好效果。 2.3实施结对帮扶制度 结对帮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家长之间的结对帮扶,二是同学之间的帮扶。目前大部分留守儿童学生由爷爷奶奶看管,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定困难,可有效利用建立的QQ或微信群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比如班上有一个学生感冒发烧,但是爷爷奶奶由于农忙没有时间带他去看病,群里另外一个学生家长看到后,主动要求带他看病。此外,学生之间的相互帮助也相当重要。虽然尚未形成成熟的人生观,但小学生同样具有较强的集体意识,如果引导得当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针对此,笔者有意识地让成绩好的学生辅导成绩不太好的学生,安排品学兼优的学生与成绩差的学生同桌,多组织课外活动,多给同学之间互帮互助的机会,这次措施大大加强了班级团队意识,让留守儿童获得了自信,学习成绩也明显提升。 2.4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农村小学硬件条件有限,没有钢琴、专业运动场等体育设施,需要教师因地制宜开发娱乐项目,尽可能丰富留守儿童的校园文化生活。比如农村小学具有的宽阔的田野和丰富的野外教学资源,可充分利用野外场地开展体育活动,比如跑步、跳绳、踢沙包等,野外的树木、花草、动物也可以为丰富语文、常识课等教学内容提供条件。此外,多组织集体活动,让留守儿童感受到集体的温暖,从缺乏家庭关爱的阴影中走出来。 3.结语 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农村小学教育的重大难题,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教育参与度,在农村学校教学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留守儿童在学习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均与城市小学适龄儿童存在较大差距,并因此严重影响我国的教育公平基本原则。笔者结合自身教学经验,针对目前农村留以供同仁参考。 作者:王洪灵 单位:凤台县尚塘乡南李小学
教学理论论文:整体语言教学理论论文 一、整体语言教学的基本主张 1.该理论认为语言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语言技能的学习不应该被分割成听、说、读、写,孤立地学习。教学应该从整体出发,使听、说、读、写技能同时发展,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技能。语言需要在整体的背景中进行学习,语言学习是一个从整体到局部然后再回到整体的学习过程。整体语言环境的学习是有意义的学习。整体语言教学重意义、重整体、重综合技能。对于EGAP教学而言,教学可采用语篇教学的方法,通过语篇学习,了解语篇结构和内容,熟悉学术语篇的构成方法。通过语篇的组织,熟悉和掌握学术语篇的宣讲技能。在这样一种有意义的学习中,学术语言和技能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得以同时发展。 2.语言是交际的工具,是为交际目的而存在的社会现象。 语言知识不等于语言运用。不应人为地将知识和技能分割开来,孤立地培养,而应当通过真实自然的语言环境加以培养。有鉴于此,EGAP教学应努力使学生置身于学术交流活动的真实环境,提供学术讲座音频和视频材料,鼓励学生撰写学术报告并进行宣讲,组织学术讨论。通过这样一种模拟的真实的环境,使学生更加容易地掌握学术英语交流中的语言知识和交流技能。 3.整体语言教学主张教学以学生为中心 考虑和尊重学生的需求、兴趣和特长,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主动地、有意义地、持久地学习。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中,教师不仅是知识技能的传授者,而且是学生学习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促进者。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活动,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鼓励团队合作和同学间的交际互动,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师在EGAP教学中可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和专业特长设计教学活动,布置学习任务,及时与学生沟通和协商,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学习任务的按时完成和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组织学生自评和互评学习效果,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在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中促进学生的学习进而提高学生的学术英语交流能力。 二、整体语言理论的具体应用 整体语言教学理论强调语言教学的整体性、语言运用的社会性和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的基本观点,为非英语专业硕士生学术讲座听力、学术报告写作以及学术报告宣讲等学术英语教学的开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学术报告宣讲是国际学术会议中主要的交流形式,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熟悉和体验学术宣讲过程,掌握学术宣讲语言和技能,笔者在教学中以整体语言教学理论为理据,进行教学实践并取得初步效果。 (一)教学的基本环节 1.理论指导(TheoreticalInstruction)。 开课之初,教师将对分散在教材各个单元的学术宣讲话语、宣讲技巧和方法进行整合,补充和丰富有关内容,按照撰写和宣讲学术报告的流程,完整介绍学术宣讲的语言和策略,强调要点,布置理论自学,为学生撰写和宣讲学术报告提供前期的理论指导。 2.讲前准备(ReportPreparation)。 经过理论学习,学生对于如何撰写和宣讲学术报告有了初步的了解。他们将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研究兴趣确定报告的主题,收集资料,根据撰写和宣讲学术报告的理论知识,组织和完成学术报告的发言稿和PPT。教学班学生来自学校农学、植物保护、资源与环境管理、园艺、食品科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生命科学等多个学科专业,学术报告主题丰富。教师在这一环节将与学生充分协商报告主题,帮助学生完善报告内容,确保教学后续环节的顺利进行。 3.学术宣讲(AcademicPresentation)。 学术报告宣讲人将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在课堂上宣讲报告。报告的主题和点评的要点将提前交给学生听众。报告宣讲中,学生听众不仅要听取报告内容而且要留意报告语言和技巧的运用。报告宣讲后,学生听众与宣讲人先就报告的内容进行目的语的口头交流,然后进入讲后点评环节。 4.讲后点评(AudienceEvaluation)。 澳大利亚课程中心主任DavidNunan认为讲后点评不仅包括评价本身(Assessment),还包括了对评价结果的理解和依据该评价结果应该采取的行动。因此,我们采用讲后点评法,组织和引导学生对宣讲报告的开场、结尾、结构话语的使用、PPT的辅助效果、图片图表的解释、声音的运用和体势语的使用等进行讨论和评价,直观地帮助学生掌握和运用学术宣讲的语言和技能。 (二)教学结果与讨论 收集资料,撰写、宣讲和点评报告的实践过程既锻炼了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又提高了学生用英语进行学术宣讲的技能。在宣讲报告的准备阶段,学生通过报告内容的组织以及宏观表达(Macro-structureSignals)和微观表达(Micro-structureSignals)的实际应用,加强了写作的逻辑性、连贯性和一致性。宏观表达和微观表达的学习和使用不仅帮助学生了解了这些表达的不同作用,较好地掌握了学术宣讲语言,而且帮助他们建立了形式图式,使他们在学术讲座中得以更好地把握讲座内容的整体结构。教师在这一阶段针对学生报告中优秀内容比例失当以及报告内容一致性不够的问题,运用美国专业演讲者Morgan和Whitener的组稿方法,指导学生从优秀问题出发,向外扩展来组织讲稿,删除了报告中不必要的细节,进而突出了报告的要点,完善了报告的内容。点评和讨论宣讲报告让学生明确了理论学习阶段的模糊认识,改进了报告宣讲阶段的不足,真正掌握了学术宣讲话语和基本技能。正如美国应用语言学专家MichaelRost在论及学术讲座研究方法时所指出的那样,让听众来评价学术讲座的效果,尤其是讲座中的不足,是一种有效的学术讲座研究方法。通过点评,学生明白了怎样简化PPT演示文稿、如何确定幻灯片的数量以及演示文稿与宣讲的配合问题。宣讲人对自己的表达速度有了更好的掌控,更加注意自己的体态语言。对图片图表解说的点评和讨论,发现并解决了宣讲人图表解释前不提示、图表中解释部分不明示以及讲解与听众理解不同步等问题,帮助学生熟练了图表解说的基本方法。 三、结语 基于整体语言教学理论的硕士生EGAP教学,可以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使学生得到更多的完整的实践体验,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语言技能,而且可以提高学生用英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当然,这种教学需要任课教师付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和协助学生完成实践任务,同时学生的积极努力和认真准备也是教学成功的关键。 作者:宋葵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教学理论论文:教学理论下语文阅读教学论文 一、相互教学法的理论基础及目的 相互教学法是培养及监控理解的活动教学,其最大的目的是教导学生主动进行有意义的阅读,提供学生监控自己的思考与学习。除此之外,相互教学法不只能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还可以增加不同能力学生间的互动,并由同学之间的互相支持,促进学生阅读的兴趣及参与感,在这样的过程中,也能再次刺激学生的思考。故而教师可透过小组的活动,提升学生阅读的乐趣,并达到教学的效能。 二、相互教学法的四个策略 相互教学法的四个策略包括:预测、发问、摘要及澄清,这四个策略之所以被选取是基于它们能被成功的阅读者再阅读时自然的使用;它们能提供理解的监督及理解力的培养;每个策略能使用在反应课文中的具体问题。 1.预测 预测策略是指导学生依据文章的标题、图示或隐藏的问题,预测接下来的内容。预测包括阅读前及阅读过程中的预测,在阅读前先依据文章的标题,猜测文章可能在说些什么,如此可以帮助学生思考有关文章主题的意识,而在阅读过程中作预测,则是学生整合先前知识与文章中的讯息,验证自己所作的预测是否正确,再加以修正。 2.发问 在发问策略上,教师可提供学生题干以产生问题,对一般的记叙类文章,便以“6W”即“谁”、“什么”、“何时”、“何地”、“为什么”、“如何”来教导学生发问,训练学生发展较为详密的问题组织能力,养成严谨的求学习惯和科学态度。 3.摘要 选择重点内容,采取以下的技巧,如:删除琐细、重复的部分;以概括性的观念取代相似的词语;选择主题句或是创造主题句等。 4.澄清 学生在阅读过程中,对于文章的概念混淆,而无法厘清时,可以运用澄清的策略来重整文章意义,在相互教学进行时,澄清的策略通常透过师生互动或团体共同讨论,以解决疑虑及模糊的概念。相互教学法的实施原则与程序:在实施原则方面,相互教学法强调师生间以对话的方式互动学习,期望所有学习者都能参与讨论文章的意义,故而过程的学习重于内容的学习。而教师是专家鹰架的提供者,即担任示范的工作,也是学生主动学习的监控者,须提供回馈、提示、与纠正,并推动学生对课文进行内容的思考,逐渐让学生负责监控和运用策略。由于相互教学是提供学生透过引导练习的方式,逐步熟悉阅读的技巧,因此分组的人数不宜过多,最适当的人数约为每组四至六人。在实施程序方面,教师宜先引起动机,再进行四种阅读策略的说明,并藉由对话方式示范阅读,引导学生练习,之后让学生逐步运用阅读策略,此时教师转而担任辅导的角色,最终促使学生自行完成阅读。 三、相互教学法的实际应用 语文教材包含了诸多中国文化的内涵。其中选编了部分优秀小说作品。中国古典小说中的人物形象,常随着社会背景、经济状况、政治情形而有所不同,也因此衍生出相应的角色形态。小说中的人物可藉由动作、对话、外形上的描写叙述,一探究竟。这些小说作品中的人物丰富多变,如《红楼梦》中的贾宝玉和林黛玉等。教学目标可让学生了解预测、发问、摘要及澄清四个阅读策略,并能将策略运用在阅读的过程中,经由这样的练习,使学生增进阅读理解及后设认知的能力。教学对象:本班高中学生。教学活动 1.教师引起动机 教师说明阅读策略的重要。如果能够善用阅读策略,则可以帮助理解文章内容,进而在阅读任何一个科目时,都有极大的帮助,并获得学业成就。①说明阅读前预测的优点:能够促使自己专心,在印证预测的过程中,可加强对于文章的了解及记忆。②说明发问的优点:可以测验自己是否了解文章,藉此增进对文章的理解。③说明摘要的优点:藉由摘要的过程,去除不重要的细节,截取文章的重点,以贯通文章内容。④说明须要澄清的原因:文中的生难字词太多,或是句子太长、文章结构太烦杂,或是读的速度太快,或是文章的内容未曾学习过等,都有可能造成阅读上的困难,此时则须要澄清。⑤请学生讨论平时阅读的情形:询问学生阅读时曾遭遇的困难,若能运用上述的阅读策略,可能会有什么效果。 2.教师介绍四种阅读策略 ①说明预测策略的使用方法:可以依照文章的题目预测内容;也可根据文章的内容猜测文章题目;或是阅读故事到一段落,预测接下去的可能内容。②说明发问策略的使用方法:在阅读前后或过程中,都可以运用各种方式来自问自答。③说明摘要策略的使用方法。相互教学法之所以称为“相互”,是由于教师与学生针对教材,共同学习、共同讨论之故,在这样的学习情境中,师生透过对话的方式,产生互动,让学生具有参与感,自然能够增加学习的意愿与兴趣,提升了学生阅读理解、后设认知等综合能力。 作者:李华忠 刘须芹 单位:江苏省涟水县第一中学 江苏省涟水县高沟中学 教学理论论文:案例对比式教学理论下的金融学论文 1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理论探究 1.1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精神实质 一是平等开放式讨论。平等开放式讨论表现为教师扮演与传统教学不同的角色。教师赋予学生课堂的话语权,成为学生发言的倾听者,使学生敢于、乐于表达自己的观点;教师激发学生继续思考,充当学生发言的沟通者,促进学生激烈辩论;学生思考与讨论的引导者,确保课堂讨论热烈和主题始终锁定教学目标,保障教学有序进行。二是多元发散的思维方式。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中心的参与式学习,教师在课堂上不是为了提供答案,而是营造氛围,使学生获取知识来源由传统的教师讲授拓展至案例自学、团队协作和教师的点评、总结。教学不再限于金融学的基础理论与知识,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由“学会”向“会学”转变,重视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教师反复强调并使学生明白:面对同样的金融情景,永远不会有标准答案,答案因而是开放的、发展的和动态的,不同答案的差异在于与情景的匹配程度,让学生改变定向思维习惯。三是学生的主体能动性。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突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强调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考虑到学生的兴趣点、关注点和学生课堂积极性的调动,除了自我编写案例,教师往往会向学生征集案例。只有意识到课堂教学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能动性,学生才能主动搜集资料提供符合要求和感兴趣的案例供教师选择。 1.2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建构主义学者提出“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构建”四要素,认为学习是在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强调知识的主动因素。金融学案例教学是指教育者遵循金融学教学目的要求,以真实事件为基础撰写的金融案例为素材,将学生引入一个特定情景中,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以达到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其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启发式教学方法。案例应达到运用语言和多种视听手段真实描述特定金融活动情景要求,以便学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对金融活动、金融现象进行分析或解释,并提出方案。它不是通常的例子,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没有悬念,只是纯粹为支撑或理解某一观点。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以案例教学为基础,注重教学过程中不同类型、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尤其是中外)的案例比较。因而通过有利于学生对金融学知识进行有意义建构的多个案例情景,在教师的启发下,学生组成团队主动进行资料搜集、比较分析和协作学习,借助讨论,根据间接经验建构出有关知识的意义。因此体现现代教育理念的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成为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2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SWOT分析 2.1优势分析(StrengthAnalysis) 2.1.1有利于学生学习主动性积极性的调动 为了让枯燥的金融学理论变得生动,案例对比式教学法针对性地引入实际发生的金融现象,让学生充当主角,扬长避短研究案例,提出观点,相互切磋,并鼓励、引导与教师平等辩论。同时利用案例的比较分析、点评与总结,使学生意识到在同一金融理论或思想指导下,背景不同,时期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也不同。这些都能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2.1.2有利于学生思维能力与合作精神的培养 在学习金融学课程前,学生大多具备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等知识,而金融学中的货币、信用、通货膨胀等内容是前面课程相关内容的深化,因此运用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容易激发学生联想,对比以前课程的论述,甚至让学生发散到更多学科知识,进而培养学生多学科多视角思考经济现象。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采用的案例,大多背景复杂、知识集成性强、跨度大,学生凭一己之力难以完成案例的阅读、研究尤其是比较分析,必须主动进行组合通过团队合作取长补短,方可高质量展开。 2.1.3有利于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 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体现了教学目标的全局性、教学内容的实践性、教学过程的主动性和教学活动的创造性的有机统一。这要求教师必须采用综合性强、适用性广的典型案例,及时回答学生形形色色的问题,合理引导学生讨论,科学高效点评总结学生的对策,确保教学活动热烈有序。这些构成对教师教学能力的全面挑战,应对挑战促使教师准确把握快速发展的金融学理论脉络,提高对金融现象的关注度,深化对货币政策、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改革等现实背后的理论认识,熟练驾驭课堂的技巧。 2.2劣势分析(WeaknessAnalysis) 2.2.1建立案例教学库的难度大 目前我国高校金融学案例教学库主要由任课教师创立。无论是金融学教材及其教辅资料,还是各高校金融学及其相关课程教学网站案例库,绝大多数是国外案例,且时效性不强。为实现案例的三大功能,我国金融学案例库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国内典型案例。因此,精简、更新国外案例,选择、增加编写相当数量可与国际案例比较、鉴别和启迪的综合型与时效强国内典型金融案例,成为建立对比式教学金融学案例库的难题。 2.2.2传统文化背景与教育体制所形成的障碍 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强调个人主义、推理的力量、论辩、自我表现,鼓励质疑权威,这与西方社会推崇个人奋斗、宽容失败、鼓励冒险、自由、喜欢坦率直言的文化传统和文化环境相一致。我国中庸思想影响深远,传统文化倡导尊长、礼貌与谦逊,当面怀疑他人观点,甚至质疑被认为是不礼貌的。目前教育体制仍为应试体制,强调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而“传道授业解惑”的师道观和教育观,增加了大学生对基于能力中心的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不适应。传统文化背景与教育体制使我国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难以出现西方课堂上学生公开挑战彼此观点和质疑教师的活泼高效情形。 2.2.3耗时长与不适宜大班教学的限制 案例对比式教学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是学生深入到案例的讨论比较中,这不可避免产生知识传授效率低耗用时间长的后果。本科金融学课程的总学时一般48学时左右,以货币资金运动、信用活动及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为载体,以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为手段讲授金融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而学生缺乏必要的实践经历,既有学时难以保证每章主要内容运用案例对比式教学法。以金融市场为例,先必须花一定的时间讲清楚金融资产等专业强的内容方可进行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同时为保证讨论比较的充分性和学生的参与性,20人左右的小班选择这一方式效果最好。我国高校教学课时减少容易增加难的困境和金融学大班教学的实际情况,不利于案例对比式教学的实施。 2.3机会分析(OpportunitiesAnalysis) 2.3.1为高等教育改革的共识提供了机遇 随着高校教育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教育部质量工程的推进,教育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更要求课程授课情景化和拟真性,利用、创造条件带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促进知识应用于实践。与此相适应,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日益受到高校、院系领导的普遍重视,在科研立项、经费保障、人员支持等方面受到照顾,这有助于形成浓厚的教研氛围。随着用人单位招聘对实践经验者优先的普遍推行,高校为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必须积累实践经验。重视实践教学逐渐成为高校的共识,而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可促使大学生重视和获得实践经验。这为案例对比式教学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2.3.2案例渠道拓宽,搜集编写便利 美国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的相继发生,对政府、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留下了深刻印象,也形成了许多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如何趋利避害,众说纷纭,正是案例分析和比较的极好话题。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投资理财问题的大量涌现,金融学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围绕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开设专栏节目,利用网络开设投资咨询服务;高等教育国际合作的拓宽与加强,国内高校吸收国外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研究的最新成果更容易。这些为金融学案例收集和编写提供了素材和经验,有利于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顺利开展。 2.3.3教育经费持续追加,教学形式多样化 随着国家教育中长期规划的颁布和近些年的执行情况,我国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呈增长趋势,目前已达到4%,这为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奠定了物质基础。搜集资料、邀请专家学者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都需要资金,而各级政府对教学科研经费投入的持续增长,在金融学教学过程中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都将受益匪浅。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实践和研究的深入,在课堂讨论之外,诸如小组讨论、辩论会、情景模拟、学生自行准备案例与教师讨论等教学形式都可被引入,使这一教学法在形式上更加多样,为巩固、提升教学效果创造了条件。 2.4威胁分析(ThreatsAnalysis) 2.4.1保障制度措施缺失 制度的建立是推动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可靠保证。目前有关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工作量核算、案例对比式教学法质量评估和案例对比式的案例资源库建设以及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经费保障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的制度举措匮乏,严重挫伤采用这一教学法的教师热情和积极性,加剧他们对克服案例对比式教学法高风险的巨大付出而没有回报的担忧。比如可能因学生不适应而影响教学评价和教学进度,甚至不利于教学薪酬和职称评定。 2.4.2投入不足和师资力量薄弱 与单纯的课堂讨论不同,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需要较好的软硬件环境。比如计算机房成为专业实验室不可或缺的部分,还应配备必要的软件以保障较好地模拟实际金融运行,目前教学设施还难以达到基本要求。这一教学法要求教师既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准,又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高超的驾驭课堂能力。同时满足两方面要求的教师通常不愿意留在高校,导致高素质教师流失。部分高校教师资源不足,不能有针对性的对教师进行实践方面培训。师资现状堪忧。 2.4.3实践存在偏差 由于对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与传统教学的关系认识不当和前者的理论实质认识模糊,教学出现如下情形:一些教师引入金融学案例,视案例比较为理论讲解的必要环节,甚至等同举例教学;一些教师过多使用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忽视甚至抛弃传统讲授法,导致学生的金融理论体系不完整。在课堂上使用案例时,或者表现为包办,案例展开全过程容不得学生的质疑,难以吸引学生积极参与;或者放任,听而不评,听而不言,缺乏引导作用。完整的案例对比式教学法过程因而缺失,学生误认为其与案例教学、举例教学大同小异,课堂吸引力不强。 3完善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思考 3.1夯实教学基础,正确对待传统教学 个人思维与能力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理论知识的掌握这一基本前提,只有掌握基础理论知识才可能达到预期的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效果。一些理论知识难以通过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展开,事实上片面推行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必然造成学生无法掌握金融学的知识结构全貌,也无法严谨专业到位地分析现实问题,从而难以满足招聘单位的人才要求。考虑到目前紧张的金融学课程学时,以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左右将课程最重要和学生必须运用的教学内容通过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完成较适宜。因此,教师在实施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学生掌握案例必备的金融学理论知识。 3.2强化案例资源库建设和金融学科教师培训 高等教育的主管部门的重大项目应向金融学案例编写倾斜,加大相关项目立项和推进的力度;高校间应尽快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开发建设金融学案例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以本土金融案例为基础,结合境外案例,拓展案例源泉,通过比较分析提升案例资源库编写质量。建议组建教授牵头、中青年教师搭配的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团队,邀请实践经验丰富、金融理论功底深厚的专家与知名人士参与教师培训,选派有潜力的主动性强教师到案例对比式教学法效果明显的国外高校研修,创造条件让教师开展这一教学法的研究,奖励教师到金融机构挂职锻炼。 3.3促使学生更新观念,改变学生的考核机制 鉴于国内大学生对金融学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不完全适应,高校应多途径宣传这一教学的必要性和作用,促使学生解放单一的被动接受知识的传统思想,善于通过主动学习和独立思考而掌握知识、提升能力;教师因势利导学生掌握基本的沟通技巧,学会扼要突出重点地论证自己的观点,理性辩论和科学对待不同的意见或质疑,营造案例对比式教学法适宜的文化氛围。为了使学生自由组合的团队活动、学生考试制度和考试内容的确定、学生成绩的评分标准等与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进行紧密联系,教师应强调学生的课前准备,引导学生的课堂讨论与监督学生的课后总结,在学生考核方面强化学生平常表现的跟踪与记录,大幅度提升课堂表现占金融学课程成绩的比重,减少学生教学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 3.4加快强制度建设,激发教师工作热情 高校院级机构领导应设法建立专兼结合的组织机构,统筹案例对比式教学法制度建设以激励教师积极实践这一新型教学法,比如尽快制定案例编写工作量的计算与相应报酬办法,从物质与精神方面鼓励教师投身案例的编写、研究和教学中,在教师评价中加入教师案例对比式教学法设计与实施的评价内容与标准,并在评奖、考核和晋升中适度倾斜;通过制度设计在教学时间安排、场地安排、教学保障和金融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为案例对比式教学法的开展创造条件。 作者:曾剑云 单位: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 教学理论论文:互动式教学理论的初中政治教学论文 1初中政治教学现状以及互动式教学的重要性 目前,随着教育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国的教育事业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教师在教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这种课堂教学方式严重缺乏互动氛围,导致教学工作停滞不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课堂教学问题。因此,只有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学改革观念,才能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坚持以学生为本,促使学生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地发挥,教师积极指导和帮助学生,师生在课堂上进行积极地互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改变以往的“要我学”,变成“我要学”。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充当着引导者的角色,促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采用互动式教学方式进行教学,从而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2对于互动式教育法在初中政治教学应用方面的几点建议 2.1营造和谐交融的课堂氛围 课堂是学习学习的主要场所,是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学习知识的有效途径。营造良好的课堂教学氛围,有助于提高教学效率,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逻辑性。因此,教师需要积极营造一种良好的课堂教学氛围。首先,师生之间应该建立一种民主、平等的关系。教师需要改变以往落后的、传统的教学观念,关心学生、尊重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有助于为学生的学习创造一种开放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参与到互动教学中。因此,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应该充分地发挥自己学习主体的作用,学生也更加地信任和尊重教师。其次,教师应该学会掌控课堂教学情绪,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一方面,如果学生的情绪处于兴奋的状态,学生才愿意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如果学生能够专心听讲、积极回答问题,才能激发教师教学的热情;另一方面,如果教师的情绪比较高涨时进行课堂教学,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生才会主动地参与到互动教学中。因此,教师应该学会掌控课堂情绪,在教学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热情教学状态,合理地调动学生的学习情绪。 2.2深入地分析教材、理解教材,巧设互动点 互动点主要是指在课堂教学中互动的切入点。在设计互动点时,需要根据教材知识以及教学目标的实际需求进行设计。一般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设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一般情况下,教师在政治教学的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现实生活中的材料进行情景教学设计,促使学生能够全面地了解和认识背景材料,从而积极参与到教师的互动教学中,分析和体验背景材料,学生在体验材料的过程中,了解到相关的教学知识,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教学难点处。教学的难点处主要是指一些容易促使学生出现偏差的地方。教学难点直接影响着学生是否能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新知识,也对教学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教师需要将教学的互动点设计在教学的难点处,充分地利用互动主体的方式,促使学生能够主动地进行交流、分析和体验,从而将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复杂的知识简单化,有助于学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知识,不断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帮助学生突破教学难点。教学重点处。帮助学生全面掌握教材中的重点知识是进行政治课堂教学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有的教学重点比较抽象,学生感觉学起来比较枯燥乏味,但是,学生无法主动地掌握学习重点,但是依靠教师的指导也无法保证学生能够完全掌握教学重点,长此以往,学生逐渐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因此,教师需要科学地设计互动点,将抽象的知识具体化。 2.3课堂中进行角色转换讨论问题 开展互动式教学,主要是为了加强学生与教师的互动。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一般是采取“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教师评价”的教学模式。可以适当地转变以往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提问、师生共同回答。在教学的过程中,需要改变学生的被动地位,促使学生主动地学习。另外,教师可以在教学重点处开展讨论,不断拓展学生的思维模式,加强学生对重点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3小结 课堂教学模式多种多样,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有优点也有缺陷。并且政治具有多元化教学模式、开放性思维的显著特征。采用互动式的教学模式,有助于突破传统教学的限制,活跃课堂氛围,充分地发挥学生学习主体作用,从而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率。 作者:李建英 单位: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一机二中 教学理论论文:八年级语文阅读教学理论论文 一、尝试教学的含义 在这样的教学方式中,它的主要目标就是达到教学规定的教学目标,主要形式就是解决教师根据教学内容所提出的问题。尝试教学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先由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提出问题,让学生在之前所学知识的基础上,自学课程和相互交流讨论,依靠自己的思考去初步解决问题,教师根据学生的思考结果和练习中的难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尝试教学可以将学生的主体学习和教师的引导教学很好地结合起来,从而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提升教师的教学效果。 二、尝试教学的重要性 在新课标的教学改革下,语文教学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除了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课本知识外,还强调了学生在学习上的主动性和独立性,主张学生在阅读时获得自己的主观思考,培养学生阅读的创造性思维。在尝试教学中,其淡化了教师对文章复杂的分析,取而代之的是学生阅读的过程而不是一味地强调结果。尝试教学很好地弥补了传统语文教学的不足之处,不是重复课本上的教学步骤而是让学生自主地用自己的方法去思考,让学生在阅读教学中占据主动性的地位。尝试教学很好地尊重了学生的个性和创新思维,培养了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欣赏水平,这样可以更好地去理解所阅读的文章的思想底蕴。 三、尝试教学在教学中的应用方法 1.利用尝试教学方法活跃课堂气氛。 在尝试教学中,强调的是学生是否能够主动学习,因此教师要改变传统的讲课模式,让师生之间可以互动,形成一种轻松的、和谐的民主教学氛围,把课堂的大部分时间还给学生,教师去引导学生学习。例如在学习《桃花源记》这一课时,教师首先要让学生去了解作者陶渊明的实例,让学生根据课文的标注解释自行去理解文章的大意,让学生进行分组讨论,然后阐述自己的见解。教师要充分调动起学生讨论的热情和积极性,在课堂上与学生平等对话,用轻松、疑问的语气去提问学生,让学生带着好奇去思考。在学生思考之后进行教学,既能有针对性地让学生掌握知识,又能加深学生的印象。 2.尝试准备,进行有目标的引导。 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首先要对教学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例如在学习《桃花源记》时,教师要对作者生平经历充分地了解、掌握。教师要通读文章,结合文章的重点、难点去确定教学方法,准备好尝试题目。教师也要让学生做好课前预习,要让学生对作者进行简单的了解,能够通读全文,让学生自己去查询一些陌生词语,如“阡陌”、“郡下”等发音,让学生在预习时发现自己的疑难之处,有利于教师在课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 3.提出问题,讨论解决。 在学生已经进行过预习的前提下,教师提出与课程相关的尝试性问题,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求知欲,有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印象。尝试教学中的课堂活动都是以尝试题目为中心,让学生进行讨论。例如课文《云南的歌会》,作者在这篇文章中介绍了一云南少数民族的民俗文化,教师在预习时可以让学生尝试着去搜集一些民歌民谣,按照书上作者所描写的方式去整理分类,在进行分组讨论时,教师让学生去模仿,去演唱这些民歌民谣,让学生在表演中加深对作者所描述的文化进行体会。经过了这样的思考和经历,学生会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思想,同时也能提升学生的文化素养。在讨论中学生可以和其他同学进行交流,可以知道自己哪里有优势,哪些地方做得不好,学生之间的交流比教师传授更容易被接受,也能增进彼此的友谊。 四、结语 尝试教学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对于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不同的挑战,尝试教学强调在学习中学生应该是主动学习,而不是教师去一味地灌输教学内容。学生的自主学习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积极性,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任何教学模式都有一定的优缺点,因此教师在进行尝试性教学时,要进行充分的准备,要尊重学生的个性,有目标地引导学生学习,让学生在阅读中提升自己的欣赏能力和自学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尝试教学的作用,提升教学水平,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 作者:邓清幼 单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第一初级中学 教学理论论文:文化变异教学理论论文 1以承认学生主体性为前提的教学理念 通过变异维度创设学习空间,使预想的学习内容顺利转化为实践的学习内容和经验的学习内容。”这种承认并尊重学生在教学实践中优秀地位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师把学生看做有独立思考和沟通能力的课堂主体,在强化知识内在关联性意识的基础上,重视学生经验方式和前知识对于目标新知识学习的潜在影响,最终引导学生建构更加客观和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当前西方文化教学中往往存在的问题是“学生并没有经过对事物差异性的辨析,排除非本质因素影响,真正掌握本质特征,而是通过简单的重复强化来建立概念。”变异理论明确指出知识的建构要以学习者的经验心理结构和已掌握的信息为基础,充分体现了学习的关联性,主动性和社会性。“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只是向学生介绍概念的定义,而没有呈现这个概念的正反例,学生往往只学会了死记硬背,而无法真正掌握概念的关键属性。”因此,教师能够有效列举正反例是建立在对学生已有知识结构的深入考察和全面掌握的基础上的。 2以学生前知识为出发点的教学安排 变异教学理论强调,“为了领会事物的本质特征,就必须注意它与其他事物有何差异。要注意到该事物在哪个方面与其他事物不同,在差异的比较过程中,逐渐掌握事物的本质特征。”“在教学策略上,变异理论指出,‘分离-变异-对比’的教学操作模式正是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知识理解事物的关键。”这种以变异、对比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要求教师在明确目标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对于学生已有的相关知识结构进行细致考察,然后客观筛选和提取学生前知识中,能够有效构成目标学习内容正反例的知识信息,以便在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通过关键属性的差异对比,深入理解和掌握目标教学内容的本质内涵。基于教学实践并结合对于这一科学教学理念的反思,笔者对于如何将上述操作模式转化为具体的实践操作步骤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尝试,总结如下。 2.1分离基督教文化的关键属性 首先,基督教文化知识体系是庞大而繁杂的,有效分离出这一文化知识体系中的关键属性能够“化解知识难度,揭示知识的内在道理,使庞大数量的知识呈现出清晰而严密的内在联系结构,又能使结构复杂的知识体系清晰化,简约化。”基督教文化中的关键属性主要包括神论,人论,救赎论和末世论,而基督教对于人性的观点即是这四个基本教义的基础也是其联系纽带。“作为一种善恶两重的人性思想,基督教的人性论对西方社会生活和思想文化,乃至整个世界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于今天的人类生活依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学习和掌握基督教的人性论是把握以基督教为代表的西方文化精髓的一把钥匙。由此可见,在基督教文化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将人性论这一关键属性与其它次要属性区别并分离开来,并将其作为基督教文化教学的基础和优秀内容。 2.2对关键属性进行变异 其次,对关键属性进行变异,即在学生已有的文化知识体系中寻求能够区分人性论这一关键属性的相关信息。“在变异理论看来,不经历可替换的事例就不可能掌握任何一样东西。”显然,“人性”是一个具有理解难度的抽象概念,但是对于熟悉儒家思想的中国学生而言,他们对于儒家思想中的人性论也并不陌生。“数据表明,当代大学生一般认同传统的儒家伦理意识模式并加以承继。”儒家文化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一直是中国人的主导价值观。“著名的美学大师李泽厚先生曾在《中国思想史论》中阐明‘由孔子创立的这一套文化思想在漫长的中国社会中,已无孔不入地渗透在广大人民的观念,行为,风俗,信仰,思维方式,情感状态……之中。”而儒家传统文化中的人性论“如所周知,至少可以归结为四种:性无善恶论,性善论,性恶论,性有善有恶论。”其中对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孟子提出的性善论。《三字经》开篇即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妇孺皆知的经典。与儒家文化人性本善论相反,基督教文化人性本恶观又被称为“原罪”的观点,指的是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的堕落随着生殖行为传给子孙后代,成为人类各种罪恶的根源,代代相传,绵延不绝。它与“人之初,性本善”的论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迥然不同又互为变异。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所熟悉的“人之初,性本善”这一观点为引子,循序渐进地引出基督教文化中“人之初,性本恶”的论点,这既能在对立观点的碰撞中激起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也能迅速开启学生对于“人性”这一概念的记忆与思考,启发学生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去重新审视自身已有的对“人性”的理解和判断。 2.3运用变异的反例展开对比 最后,将基督教文化人性本恶观与儒家文化人性本善论,从理论基础和社会意义以及理论局限性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深入的比较,以引导学生形成对于不同文化知识更加客观全面的认识,并构建自身更加完善的文化知识系统。具体来说,在提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的同时,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引导学生探索和发掘这两种论断产生的不同理论前提和基础。孟子提出的人性本善论的理论前提是人作为特殊动物群体的本质,它是从社会伦理角度出发做出的判断;而基督教人性恶的观点是以人作为上帝创造物的本质为前提,从宗教历史渊源角度得出的结论。这种承认并畏惧“原罪”的观点也促进了西方社会对于法律的推崇、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政府权利的制衡。与此相反,儒家文化人性本善观反映了对人性和人生积极的态度,它塑造了以‘善养浩然之气’的圣人贤人为代表的理想人格也维护了人的尊严。但是性善论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它往往只是强调贤人政治和道德意识培养的重要性,而忽视了社会法制体制建设的重要性。对于两种文化不同人性观进行对比是学生深化“人性”概念的理解、拓宽文化视野、完善文化知识结构体系的过程。“比较分析结果表明,系统运用变异理论的课堂在帮助学生学习上更为有效。” 3结语 语言与文化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的关系,掌握并合理运用英语语言的前提和基础是对西方文化尤其是占其主导地位的基督教文化系统的学习和全面的理解。基于课堂研究的变异教学理论以改进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基督教文化的教学应当汲取这一科学理论的先进思想和理念,在教学实践中以学生已具备的前知识为出发点,积极探索变异教学理论“分离-变异-对比”的操作模式在基督教文化教学实践中有效的操作步骤,发挥变异理论在突出教学重点,突破教学难点、提高学生思辨能力等方面的特殊功效。 作者:王慧 刘爱琴 单位:泰山医学院外国语学院 教学理论论文:CBI医学英语教学理论论文 1CBI教学理念及理论基础 CBI教学,即内容依托教学法,简单来说就是一种用目的语言授于某一领域的学科知识,从而确保学生既可以习得目的语言,又可以掌握学科知识的教学。CBI教学通过运用目标语教授学科内容,旨在把语言学习与学科学习相结合,通过对学科的学习来获取语言能力。CBI抛弃了将英语教学与专业学习分离开来的传统教学方法,有利于学习者在使用英语语言的过程中学习专业知识,促进学习者语言技能和学科知识的同步发展。Krashen认为语言的习得需依靠“足量的、可理解的、趣味性的”输入。CBI教学让学生更注重语言意义而非语言形式,围绕专业内容进行有意义输入,逐步掌握目标语言。此外,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生应将新知识与原有的知识经验联系起来,主动构建新的知识结构。CBI教学为学生创设了真实的语言环境和交际活动,促进学生语言水平和专业知识的综合发展。CBI教学理念有4个主要特征:1)语言教学需围绕学科专业知识展开;2)语言教学中需使用真实的目标语言材料,即本族人所用的材料;3)强调新信息的学习,学生应具备使用目标语言获取、评估和解读新信息的能力;4)语言教学需符合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注意学生在认知能力、语言水平和情感需求等方面的个体差异性。 2CBI教学理念下的主要教学模式 语言和专业教学背景、目标和性质等因素之间的差异性决定了CBI教学模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最主要的CBI教学模式包括以下3种。2.1主题模式(theme-basedapproach)根据学生的需求、兴趣设计主题和话题,选择相关的专业教学材料,并通过各项语言技能的训练,加强学生在获取新信息的过程中对目标语的实际应用。主题模式主要由语言教师进行授课,适合应用于语言学习的基础阶段。2.2课程模式(sheltered-contentcourse)根据学生的语言和专业水平,选择难度适宜的目标语专业教学材料。目标语成为获取专业知识的工具。该模式的教学任务主要由专业教师承担,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学科、语言知识储备,适用于各类高等院校学生和有科研、学术需要的人群。2.3辅助模式(adjunctcourse)在辅助模式中,同时开设专业课和语言课,语言课为专业课服务,学生借助语言知识掌握专业内容。授课任务由专业教师和语言教师共同完成,分别进行专业教学和语言教学,适用于各类高等院校学生。 3CBI教学理念在医学英语教学中的启示及应用 英语教学总的来说可以分为2大类:EGP(Englishforgeneralpurpose)和ESP(Englishforspecificpurpose),医学英语属于ESP教学。目前我国许多医学院校的英语教学仍然以教师为中心、以语言知识为中心,忽略了学生的兴趣和需求,教学方式和学习方法过于单一,无法将语言学习和专业学习有效地结合起来。CBI教学模式将枯燥的语言学习变为符合学生职业需求、个人兴趣的趣味学习,在专业学习的同时,提高语言应用的综合能力。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可以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同时促进了教师的全面发展。 3.1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 医学英语教学需分2个步骤进行:即医学英语基础课程和医学英语专业课程。第一阶段的医学英语教学主要是词汇学习和专业阅读能力的培养。通过基础课程的学习,消除专业词汇对医学英语学习的障碍,培养学生基本的专业英语交际能力和科研能力。根据本阶段学生已有的语言水平和专业教学要求,可以选择CBI教学的主题模式。教师围绕符合学生兴趣和需求的主题、话题进行语言技能的综合训练,使学生在获得专业知识的同时,提高自己的语言水平。同时带给学生满足感和成就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学高年级学生大都具有了较为扎实的语言基本功,通过了英语四、六级考试。因此,第二阶段的医学英语教学应以专业课程为主。主要是采用适合学生水平、需求的原版教材,用英语或双语讲解专业课程。本阶段可以选择CBI的课程模式或辅助模式。学生在已有的英语、专业知识储备的基础上,借助语言掌握专业知识,增强专业英语的应用能力。 3.2教材选择 CBI模式和医学英语教学的两大组成部分即为语言和内容,而教材是教学内容和目标语言的重要体现,因此,医学专业英语教材对CBI能否成功实施至关重要。其中,语言材料的真实性是CBI教学的特征之一。至今,已有大量原版教材引入,许多优秀新版教材也在陆续出版,这为医学英语教学提供了广泛的教材来源。但是,教材的使用需根据学生的英语程度及其理解力和接受力进行合理取舍。对于低年级学生来讲,国外原版教材难度较高,容易使学生产生焦虑感和挫败感;而对于英语水平较高的学生,过于简单的教材则容易使其产生厌烦感,缺乏学习的热情和动力。只有当语言材料的难度略高于学生水平时,语言习得效果最好。因此,教材的选择要注意学生语言水平与内容难度之间的平衡,以取得教学的最佳效果。在采用原版教材的过程中,对于学生难以理解和运用的部分,可以弃之不用;同时,可针对我国国情,选取相应的章节。各个医学院校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发利用自己的教材。这种做法将课文作为信息的实体而不是语言学习的实体,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学生个性化学习和专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学生在语言使用的过程中扎实掌握专业知识。另外,在教材选择中还应注意语言的准确性,以创造真实的语言环境;注重语言的趣味性和文化性,加强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启发学生对医学道德、情感和伦理的思考。 3.3师资培养 师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CBI教学理念在医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医学英语教师主要包括2类:英语专业并具备医学知识的教师,以及医学专业且英语水平较高的教师。然而我国目前非常缺乏既具备精通的英语水平又有扎实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严重影响了CBI教学的进行。针对师资匮乏的情况,各医学院校应积极应对,拓宽医学英语教师来源渠道,应对困难。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合作式教学(coop-erativeteaching),由英语教师和专业教师紧密配合,共同完成课程的设置和教学资料的开发,全面提升业务素质,使双方的语言能力和医学知识都有所提高。其中,教师可以通过集体备课交流各自的经验、做法、提出个人遇到的问题,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利于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学思路的拓展。另一方面,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培训方式,聘请专家学者、外籍教师进行专业和语言的培训,或者聘请医学翻译从业者及其他有医学英语背景的人员兼职教学;同时,可为医学英语教师创造出国进修和培训机会。此外,医学英语教师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发挥自主精神,积极利用各种途径,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 3.4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 传统的灌输型教学方法容易造成学生应试能力强,但是实际应用能力差。CBI教学理念强调目标语言的实际应用,让学生沉浸在医学场景当中,培养目标语的应用能力。因此,教师必须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进行语言输出能力的训练,如:设计真实的模拟情景,强化学生在各种医学交际场合中语言有效输出的能力;围绕话题设定场景,赋予学生特定角色,锻炼学生的交际能力和灵活运用语言的能力;设定主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等等。此外,CBI教学还应提倡合作性学习。利用小组讨论、辩论、集体学习、同学之间相互纠正等学习方法,安排学生一起学习、交流观点,共同完成任务。CBI教学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科知识为优秀,更注重学习过程。这就要求医学英语教学采用多样化的评价体系,变单一的知识评价为多元的综合能力评价,全面考核学生在医学专业领域的交际能力、英语综合应用能力。考试体系应该结合笔试和口试,综合考察学生语言的实际应用和交流,以及获取专业信息的能力。同时,将终结性评价转化为过程性评价,注重对学生平时学习过程的反馈。还可以鼓励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和同学之间的相互评价。 4结语 总之,CBI教学理念将语言习得融入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当中,消除了许多医学院校将英语教学和医学专业教学割裂开来的问题,有助于学生英语水平和医学知识的同步提高。CBI教学以学生为中心,贴近学生的需要和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更好地应用目标语进行交际,为以后的工作和科研打下坚实的基础。各医学院校可以通过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整合教学资源、培养优质师资、强化教材的开发和更新、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加强有关部门的支持等措施,广泛推行CBI教学理念,培养更多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复合型医学人才。 作者:于诚 金文 朱荔芳 单位:济宁医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教学理论论文:内容依托式教学理论论文 一、我国高校英语专业《英语阅读》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至今,英语专业阅读课程的教学仍然存在很多的困惑和问题。比如教材和阅读材料的选择问题,基本阅读技巧的讲授问题等。魏双飞在“普通高校英语专业阅读教学该何去何从”一文中就这一观点曾做过如下阐述:“目前教师在教学中是知识的单一传输者……没有提供足够的空间供学生去发挥自己的想象。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对阅读特点的整体把握,对课文内容的讲解过于仔细。”经过调查发现,的确有不少泛读课的老师把阅读课当成了“小精读”来教,过分重视讲解语言点等细节。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学生难以主动参与到阅读过程中,不利于自主阅读习惯的养成,从而使得教学效果与该课程的教学目的相脱离。正是由于上述我国高校英语专业《英语阅读》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英语阅读》课亟需改革,亟待改进。 二、内容依托式教学的基本理论 内容依托式教学(Content-basedInstruction,简称CBI)不同于以往围绕教学大纲从而展开的教学模式,而是围绕着学生即将学习的内容或信息组织教学(Richards Rogers,2001:204)。由于用此种形式组织的课堂教学对于内容给予了充分关注,它容易激发学生通过目的语言思考、学习新知识,作为主导者的学生从而很自然的将听、说、读、写这四种语言技能更好地融合起来。该方法不仅可使学生掌握多种语言技能,而且可帮助学生掌握未来所需的各项技能和知识(常俊跃,刘晓蕖,邓耀臣,2009:41)。内容依托式教学最早起源于第二语言教学,其倡导者认为学习者在学习地理、历史、文化、文学等学科知识的同时,可进一步提升学习者的语言水平和综合能力。Stryker和Leaver认为,内容依托教学法要贯彻三个重要的原则:(1)应以学科知识为优秀;(2)选用真实可靠的语言材料;(3)满足特殊学生群体的需求。而Crandall和Tucker等学者认为,内容依托式教学是一个既包括课程设计、教学项目、也包括语言教学的手段和方法等众多内容的概念。总结下来,内容依托式教学有三个较为明显的特点。第一,在内容依托式教学中,内容主宰教学,内容在CBI课堂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二,内容依托式教学坚持用于语言教学的材料必须真实、系统,相互联系,因为语言是通过内容来习得的。第三,内容依托式教学的教学目的具有多重性。因此,内容依托式教学的支持者认为,现在许多语言习得类的教科书中,语言材料大多相互鼓励,缺乏关联和系统性。 三、内容依托式教学的利与弊 内容依托式教学具有自身的优势和长处。首先,由于内容在该教学模式中的重要性,使得语言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兴趣,选取适当的教学内容。这有利于激发学生主动阅读,主动学习,同时听、说、读、写可以同时得到训练和提高。其次,学生在通过内容学习的过程中,不但提高了语言能力,同时也开阔了学科知识,从而可以拓宽视野。再次,内容依托式教学过程中,真实、系统的内容材料可以为语言学习者提供最直接的语境,从而帮助他们更好地体会和学习目的语言。但内容依托式教学并非完美,笔者认为它也有一定的弊端。第一,内容依托式教学模式只是提出了在语言教学过程中,选取的语言材料必须是真实的、系统的。但是,它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易于操作的选取语言材料的标准。第二,内容依托式教学强调内容,那么一旦学习者对学习内容缺乏兴趣或兴趣减弱,就必然会影响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第三,某些课程的缺失。由于内容依托式教学主要围绕某些选定的“内容”,即所选取的语言材料进行,某些在第二语言学习体系中处于传统基础地位的课程则有可能被取代,比如在大连外国语学院对英语专业课程所进行的内容依托式教学改革中,英语专业的传统阅读课程和语法课程被取消(常俊跃,刘晓蕖,邓耀臣,2009:42)。笔者认为,英语阅读的基本技巧和语法的系统性知识有必要通过开设专门课程,以帮助学生更全面、更系统地掌握相关知识。虽然在内容依托式教学过程中,阅读技巧和语法知识也能够被学习者习得,但在某种程度上会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因此可能不利于语言学习者有效地掌握相关知识。 四、内容依托式教学理论在《英语阅读》课中的应用 基于以上的总结和分析,我们不能否认内容依托式教学的优势与长处,而我国高校英语专业阅读课的现状也告诉我们:《英语阅读》课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教学改革。那么,可不可以在不取消《英语阅读》课的基础上,合理、适当利用内容依托式教学理论,在该课程内部进行改革和借鉴。在英语专业学生第一学期的学习中,开设以阅读技巧和方法为主要内容的英语阅读课。通过多媒体手段向学生呈现基本阅读方法的相关知识,如:whatisskimming?Whyskim?Howtoskim?等,并利用多媒体课件的特点,清楚地呈现阅读方向。每一个基本阅读技巧的理论过后,通过“手把手”的示范性阅读,直观地向学生传达该阅读技巧的使用方法。在这一学期中,应借鉴内容依托式教学理论中“内容”的重要性,每一次阅读技巧基本知识讲解过后,都应该附上内容生动有趣,篇章长短适宜的语言材料来引导学生做阅读实践,为其日后能熟练应用各种阅读技巧打开一扇大门。第二学期可以设置充分且适量的基本阅读技巧实践。在这一阶段,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帮助。通过有效的引导和监督学生做适量、有效的阅读实践,才能使学生真正掌握好基本的阅读技巧。这一阶段学生所练习的阅读材料必须是严格挑选出来的、适合练习各类阅读技巧的文章材料,使他们能够循序渐进地练习,以达到扎实掌握、熟练应用的教学目的。除此以外,阅读材料应保证多样化和趣味性,尽可能保证学生的阅读兴趣。第三学期和第四学期则可以参照内容依托式教学理论,将《英语阅读》课设计成为以特定“内容”为依托的阅读实践。这里的“内容”应真实、连贯、并自成体系,可借鉴大连外国语学院在对英语专业学生进行的内容依托式教学改革中所开设的“美国历史文化”、“美国社会文化”、“英国历史文化”、“英国社会文化”等。除此以外,可以选取经典阅读类的文学作品,这里应注意区别于英美文学选读类的课程中文学作品的宽泛和零散,可以集中、连续地指导学生读完某一本或两本名著(包括课堂训练和课后阅读)。这样,学生就可以依托原汁原味的语言材料,在掌握扎实的阅读理论的基础上,提高综合阅读能力。 五、结语 内容依托式教学确实具有自身的特点和长处,通过大连外国语学院所进行的内容依托式教学改革试验,我们可以发现,它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显出了一定的优势。但仅仅以内容为依托展开教学,将基础类的系统知识体系打碎打乱糅合到“内容”教学过程中,笔者认为并不一定可取。某些传统的基础课程仍然需要学习者进行系统、有序的学习,才有可能形成清晰而深刻的理论体系。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内容依托式教学的基本理论应用到高校英语专业阅读课程体系之内,突出“内容”的重要性———通过阅读材料的精心选取,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提高综合阅读能力,从而使学生养成自主阅读的好习惯,成为爱读书、会读书的人。 作者:董杰华 单位:黄河科技学院 教学理论论文:交际法语言教学理论论文 一、交际语言教学法的教学目的 根据海默斯等人所提出的理论而随之产生的交际语言教学法是一种以培养学生运用语言手段进行社会交往的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方法。根据交际能力的要求,交际语言教学法将语言当成是一种交际用的工具,学生学会一种语言不仅需要掌握词汇形式和语法规则,还需要学会如何在实际环境中进行具体应用,还要知道在什么场合下这样的运用方式才是合理的,最终达到能够利用语言作为工具来顺畅地传递信息、交流思想和表达感情的目的。 二、交际语言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交际法认为语言是交际中使用的起着传递和负荷信息的工具,而语言能力则是“语言知识”和“交际能力”的合二为一,即一方面教师要教授给学生词汇,语法等的使用规则,一方面要重视引导学生进行语言使用的实践活动。传统的翻译教学法等方法只注重语法规则和词汇的使用,结果导致学生能够做到语法熟烂于心,考试无往不利但是到了实际应用中却处处碰壁,无法适应社会所提出的交际需求。 首先,语言交际不是静止的、抽象的,而是相对动态的、具体的实践活动。这首先需要从实际环境出发,让学生能够自然的融入进去从而自由的使用语言来进行交际。这就需要在教材的编排上下工夫,需要选取日常生活中为学生所熟知的片段来构建场景,如校园生活,上课学习,休闲娱乐,出游购物等,从而调动学生的交际积极性。在日常的场景中学生很容易放松下来,自然而然的就产生交际的欲望,想要知道“如果有这个意思需要如何用外语来进行表达”,自发的产生想要用语言来与人进行沟通的愿望,进而获得真实有效的交际能力。这种学习模式被英国语言学家W.Littlewood称为自然学习模式(NaturLearningModel)。因此课堂教学的目标将集中在获得交际能力上,而不仅仅限于习得语法和词汇相关知识。教材内容也将从以语法内容为中心来安排课时转变为以交际内容为中心来划分。 其次,教师角色的转变也体现了交际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不同之处。教师由教学指挥者的角色转变为引导者和辅助者,负责激发学生的交际愿望,在实践活动中引领学生自主进行寻找发现语言运动规律的活动。学生是舞台上的演员,负责进行语言运动活动,而教师则扮演着导演的角色,通过给学生设定好不同的任务场景,在学生在实际解决任务过程中,独立完成交际过程。以德语中情态动词的使用为例,德语中共有6个不同的情态动词,用法上有很多相同之处,但表达方式和所附带的感情色彩不尽相同。教师在课程开始时不讲授任何与情态动词的有关知识,而是让学生通过听和阅读一篇具体文章,通过上下文来理解这个交际场景出现的情态动词的用法。 文章内容是精心设置的,其中多处都应用了情态动词来进行表达,之后学生需要完成教师设置好了循序渐进的问题和任务,开始可以是“母亲过生日需要选购礼物”,接下来是“询问他人意见购买何种礼物比较恰当”,最后进阶到“与朋友一起在商场里进行购买活动”。通过解决这几个学生平日熟悉的任务,不知不觉中就掌握了情态动词的具体使用规则,不同场景下不同情态动词的恰当选用,同时还能够理解这些动词所附带的不同的感情色彩。这些细心地为学生准备的新鲜有趣同时又切合教学目标的学习任务,既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增加他们对自身语言应用能力的自信。 三、总结 交际法对传统的教学观点并非采用完全否定的态度,而是在前人方法上的继承、发扬和进一步发展壮大。运动交际法教学并不意味着取消语法教学,交际法首先肯定了语法和词汇教学的必要性,作为掌握学习语言必要的基础和必经的过程。但在之后的交际应用过程中需要把语法知识形象化、交际化地呈现,才能做到将交际法教学与单纯的语法学习融为一体,使交际教学法能够在课堂上得到更好的呈现。 作者:周文姝 王松 单位:东北大学外国语学院 教学理论论文:思政课教学理论论文 一、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的主体内涵及学理依据 (一)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的主体内涵 思政课实践教学模式是关于思政课实践教学具体实施的运行方式。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是在吸取研究性教育教学优秀理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既有理论指导,又有具体操作步骤的结构性整体,是一种既体现思政课教学规律又体现研究性教育教学规律的实践教学范式。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内在结构由“菜单引领•学生主体教师主导”三位一体构成。其主体内涵是:“菜单引领”,即以问题为源头,围绕问题引导大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学生主体”,即以学生在实践中自主建构知识体系、提升道德素质为本体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教师为主导”,即以教师为后台推手和规范的制度管理保障实践教学活动的运行。三者内在逻辑联系严密、运行分工明晰、功能互补性强,共同作用于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全过程。 (二)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的学理依据 任何教学模式都必然意蕴着一定的教学理念和精神,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也不例外。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蕴育研究性教育教学理论的优秀要义。从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的内涵看,该模式被植入了研究性教育教学理论,两者具有相同的理论价值契合点。 第一,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意蕴着研究性教育教学理论主张的教学过程应是引导学生源于问题、围绕问题、探究问题过程的思想。西方启发教育理论的创始人古希腊教育学家苏格拉底的“问答法”,又称“产婆术”,是研究性教育教学理论的奠基之作。他认为教学不应该把现成的结论直接告诉学生,而是在与学生诘问、交流和争辩中向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去怀疑自己的原有观念,一步步激发学生去寻找解决问题答案的过程。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了“发现学习”。他认为教学“不是教他这样那样的学问,而要他自己去发现学问”①。卢梭在这里提到的“发现”,包含了发现问题、探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全过程。无论是苏格拉底的“问答法”,还是卢梭的“发现学习”,都提倡教学应该是师生共同探讨问题的过程。“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赋予学生实践的过程就是探究实际问题的过程,它主张实践活动源于问题,以问题(即菜单)引导学生深入火热的社会生活,让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自主探究问题、解决问题、验证理论,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观念。 第二,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意蕴着研究性教育教学理论倡导的自由选择的精神。卢梭倡导并建立的“自然教育法”,主张教育要顺应人的自然本性,反对过多的干预。这一观点的依据是“在所有一切财富中,最为可贵的不是权威而是自由”②。因此,教育必须遵循自然法则,即尊重人的自由权利,能够依据努力而实现自己的意志。“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秉持卢梭“自然教育法”的精髓,主张尊重学生的个性和选择,唤醒学生与生俱来的欲望和好奇心,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经验、专长、爱好像在菜单上点菜一样自由选择实践活动的主题、自主决定实践活动的方式、自主策划实践活动的过程、自主选择实践结果的表达方式,并自主评价实践效果,给予学生极大的自由选择的空间和自主决定的权利,赋予学生极大的学习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意蕴着研究性教育教学理论倡导的教学过程是学生自主建构意义的过程。20世纪6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布鲁纳认为学习的本质和过程不是被动地形成刺激—反应的联结,而是一个主动形成认知结构的过程。他指出:“教某人学习这些学科,主要的并不是要他记住那些成果……而是要使一个学生有条理地思考,使他考虑问题时像一位历史学家所做的那样,参与获得知识的过程。认识是一个过程,绝不是一个结论”③。在布鲁纳看来,认识过程既是探究过程又是自主意义建构过程,他还突出强调了意义建构过程的主体性。在“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中,学生将探究问题和自主意义建构合二为一,在探究活动中自主完成理论认知的意义建构。 第四,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意蕴着研究性教育教学理论倡导的教育应该在敞开的空间进行的思想。研究性教育教学理论的鼻祖苏格拉底在“问答法”教学中不预设任何前提,对话结果也常常是没有确切的定论,对话的过程是让学生敞开心扉自由思考、自由表达,在自己的怀疑、思考、否认中不断向结论推进。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在这一点上与研究性教育教学理论不谋而合,它鼓励学生到社会广阔的天地体验感悟党的创新理论的价值和魅力。实践前不设任何前提假设、实践中不设框架完全随学生活动情况推进、实践后总结评价不设标准和结论。 二、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内在工作机制的建构 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包含三个系统——菜单库设计、学生自主实践、教师辅助指导,其模式的主体框架设计如下: (一)建立菜单库——突出“问题探究”的工作体系 菜单,即项目、主题、问题、任务的统称。菜单库,即是实践教学的内容体系,涵盖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高校五门思政课课程的重要理论问题,它是与理论教学内容相对应、相融通、反映思政课五门课程教学规律及逻辑关系的,可供学生备选的实践活动项目库。菜单库的建立指教师将思政课五门课程的基本理论观点转化为学生可以操作的实践活动要点的过程,它实现由理论教学体系向实践教学体系的有效对接,体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在菜单设计工作体系中,教师要将“问题探究”置于优秀地位,要强化问题意识,对问题要有设计,要使问题成为实践活动的载体,这是在“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中实施研究性教育教学理念的关键。为此,需要将菜单设计成类似科研课题那样的项目申请书,赋予“菜单”和科研课题项目申请书同等的功能,为学生实践活动保驾护航。菜单设计应包含以下六个要素: 一是实践活动要探究问题的理论依据,它是与思政课教材相对应的理论要点。具体操作是先将教材内容梳理整合,形成理论专题或模块,然后对应每个模块或专题设计出若干个菜单,由此形成的菜单紧扣教材内容,不偏离教材内容,点面结合又不疏漏,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符合教育部对高校思政课的基本要求。以“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的实践教学菜单库设计为例,我们先将教材的理论知识点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两部分内容进行分解,分为思想活灵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六大模块,依据每个模块的基础理论相应设计出若干个实践项目。 二是实践活动要探究问题的现实依据。菜单设计应该紧密结合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只有让学生在现实灼热问题中探究和感悟,才能促进他们思考和提升,任何离开社会现实的菜单实践教学项目,是不会激起学生兴趣的。如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确定了中国未来四年发展的基本走势,我们针对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的形势,以“菜单式”实践教学的方式设计并申报了广西大学生社会实践专项课题——“美丽南宁行——南宁市生态文明建设状况调查”,让大学生在调查南宁市持续5年“一江四湖”治理中,感受南宁的自然之美、人文之美、生态之美,从而体会党的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价值和魅力,同时也激发了学生为建设“美丽中国”努力学习、不断实践的热情。又如针对雾霾天气持续扩大,人们谈霾色变的现实,我们设计了调查南宁市近一个月来的空气质量指数PM2.5及其走势,剖析指数变化的成因,提出防霾治霾的对策。同学们在“雾霾”这个现实问题的引导下完整经历了“发现问题、探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全过程,达到了实践教学的目的。 三是实践活动探究的现实情景环境。党的创新理论必然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因此思政课的实践教学必须回归现实世界。在具体操作上,要从现实社会中找寻与理论知识点形成和发展的真实环境,不能再现的真实环境的可以创设虚拟环境。在菜单设计中要坚守的原则是,教师只给问题情境不给问题,问题应该由学生在实践中自我找寻。 四是实践探究活动大致思路和实施步骤。在菜单中粗略地描述实践活动的线路图,告知学生科学规范的调研活动应具备的要素,给学生实践活动提供一个大致过程参考。 五是实践探究活动的预期成果,即调研报告和PPT。确定活动预期成果是为了让学生明白在实践活动中应该注意收集哪些材料。六是完成实践活动的基础和保证。列出完成此实践活动应必备的条件,如文献资料、需要的人力、物力、时间、场地等。上述六点中,前三点的设计反映了实践教学在思政课教学内容层面思想性、政治性的特点,后三点设计反映了实践教学在技术层面操作的特点。菜单的设计及菜单库的建立是实施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的主要环节,是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主要举措。必须坚持以问题探究为优秀完善菜单库建立的工作体系。 (二)学生自主实践——突出“自主探究”的工作体系 在菜单实践教学模式中,自主实践是基于菜单引导基础上的大学生自主构建的过程,是大学生将自己在理论课堂习得的思想观念、价值追求自主地付诸实践,在实践教学活动中“对未知的求知,对已知的求证,对虚知的求实”,通过实践活动的历练重新建构自己的思想道德的认知体系。这个过程与理论教学不同的是,学生的知识结构不是教师从外部“灌输”,而是学生将从教师那里获得间接经验(书本知识)与自身实践中获得的直接经验有机整合而生成新的知识体系,达到“知行合一”,用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说这是由粗浅的理性认识转化为感性认识再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完成这样一个实践教学过程,需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价值和主观能动性,因此这一环节工作设计的重点在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努力求证。学生作为实践的主体,其主体作用贯穿在实践前准备工作、实践过程的体验工作、实践后的总结、反思工作上,具体工作内容如下:实践前的准备工作,学生要完成诸如选题、组队、策划、分工合作、制定方案等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一是选题。学生像在菜单上点菜一样,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关注点从菜单库中选取一个主题,或者自选菜单库以外的主题来开展实践活动。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的特色就体现在吸取了菜单选择的精华的这个意义上。二是组队。学生根据同学的友情和亲疏度确定实践的合作伙伴,由此组建志趣相投的实践活动小团队,有利于团队合作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三是策划。根据选题找出实践活动的切入点,分解选题的几个分要点,大致确定实践的几个步骤。四是分工合作。团队小组成员根据选题、个人的特长安排每个成员在实践中所要承担的工作,要求各成员各司其职,团结一致搞好实践教学活动。五是制定方案。团队成员查找各种文献资料、咨询任课教师,确定实践的时间地点,在充分认识实践教学目的和充分理解选题意义的基础上,制定和撰写实践活动方案。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的仗,上述实践前准备工作做得越扎实,实践教学的成功率越高。实践中的体验工作,即学生通过社会调查、专题研究、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形式进行自我体验、感悟和自主建构意义。在这一实践关键阶段中,学生的思维活动包含两个方向的过程:一是自我体验和感悟活动,这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学生将课堂所学理论付诸实践,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理论的真理性、体验所学理论的魅力、感悟所学理论的真谛,使理论教学效果得以延伸、拓展和深化。二是自主建构意义活动,这是思想的历练和升华过程。学生将实践中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收集起来,通过知、情、意的心理机制的作用,在思维中与原有认知结构中合理的成分进行消化、加工和整合,重新建构出新的思想道德认知体系。 实践后的总结和反馈工作,即总结、评估和反思,反馈、交流和展示。一是总结、评估和反思。学生将实践活动中收集的文字、图片、数据、采访录音、录像文献等资料加以整理、归纳、总结出结论,撰写调研报告和自制PPT作品。学生的调研报告和自制的实践作品凝结着学生对实践活动的总结、反思、评估,反映了学生的收获和成长。二是反馈、交流和展示。实施“小组——班级——年级”三级展示交流制度。首先在班级里展示各小组的实践作品,评选出最优作品参与年级作品评选活动。其次将各班评出的最优实践作品汇集评比出年级优秀实践作品。这种由学生自主交流展示作品的制度实际上就是学生互相学习、自我教育的制度,它弥补了实践活动中由于每个小组只能选择一个主题开展实践,其他主题无从学习和体会的缺陷,使学生在同一时间内间接学习了其他小组实践活动的经验和教训。由学生自制实践作品荟萃而成的精品库成了学生自我教育的极好教材。在学生自主实践这一环节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把学生置于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个性、需求和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实践教学的主动参与者,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教师主导实践——突出“支撑探究”的工作体系 教师主导实践的工作体系主要通过建立指导教师规范化操作系统和支撑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的管理系统来实现,教师的指导是实践教学的技术支持,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实践教学的保障支撑。 1.建立思政课教师指导实践教学的规范化操作系统。传统教学中,教育者以势相示,受教育者被动相迎,教育者是中心、权威。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重塑教师的角色,重置教师的地位。教师由前台一线的操控者隐退为后台推手,并通过建构一系列保障制度来推动实践教学的规范化。具体工作内容: 第一,要求思政课教师把教学内容巧妙地隐含在每一个问题中,以菜单引导和激发学生在实践中探究问题、求证问题、解决问题。在设计菜单中通过软硬两方面手段激发学生的欲望和主动性。软性激励手段,一是根据学生的兴趣点、关注点,贴近学生实际来设计问题情境,让学生对所要选择的问题情境有好奇心,能提出问题和自主反思,具备探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勇气。二是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来自制实践作品。硬性约束手段:要求学生通过独立的或协作的实践活动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并将实践成果制作的实践作品作为考核学生实践成绩的依据。 第二,思政课教师在学生社会实践过程中扮演着“顾问”、“辅导员”、“观察员”的角色。在实践前学生确定主题制定实践方案阶段,思政课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建议、答疑解惑,审核计划,把控方向。在实践过程中,教师扮演着实践计划执行的“咨询员”、行动操作的“辅导员”、矛盾冲突的“协调者”、探索创新的“鼓励者”、安全实践“监督者”的角色。 第三,思政课教师掌握着实践活动效果的评价方向。教师既关注学生实践结果的考评,即实践作品,也注重对学生实践过程的考评,尤其是学生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个性心理特征如克服困难、勇于探究问题的意志力和勇气的考评。 2.建立“菜单式”实践教学模式实施的保障机制。“菜单式”实践教学的管理模式是“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专业课实习实训,二者同步实施,统一管理”,该实践教学管理模式的工作内容有: 第一,建立规范化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管理模式把社会实践教学纳入思政课教学计划当中,制定完整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规定具体的实践教学课时(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思政课实践教学16个课时的规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案和实施细则。思政课“菜单式”实践教学统一安排在每年学生专业实习实训期进行,思政课实践教学与专业课实习实训结合起来,在专业实习实训的同时开展思政课的实践教学,这就明确规定了思政课实践教学的时间空间,确保了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全员参与,以及规范化的有序进行。 第二,建立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协调化的实践教学管理体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教务处、学工处、各系部、团委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的,社科部联合系部组织实施的,任课教师具体指导,学生在实习实训中自我体验、自我教育的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 第三,建立稳定的内涵丰富的社会实践教学基地。思政课实践教学与专业课实习实训相结合,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就是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基地,为思政课实践教学提供了稳定的实践基地,既避免了重复建设,又实现了思政课实践教学载体的阵地化。 第四,建立提高思政课教师实践教学指导能力的机制。从思政课实践教学能力构成要素“思政课课程资源开发能力,实践教学的实施能力,产学研结合的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应用能力等”④来看,思政课教师教学实践能力的提高离不开社会实践活动。菜单式实践教学管理模式的实施为思政课教师提高实践教学能力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一年一度的综合实习月思政课教师在深入农村、企业、社区指导学生实践的同时也是自身深入基层调研、考查、锻炼的良好时机。 作者:甘毛文 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社科部 教学理论论文:英语写作教学理论论文 一、识解理论 “识解”最初被叫做“意象”。“意象”是源于认知心理学的术语,其意指人们在于客观世界互动之时形成的可以长时间存储与大脑中的抽象表征。“意象”被引入认知语言学之中,被认为是获得语言意义的必要组成部分,即概念内容与心理意象。虽然认知语言学中的“意象”与认知心理学里的“意象”具有渊源,但也不尽相同。为了将此两术语区别开来,Langacker(2002)将“意象”改为“识解”,并将其定义为“我们拥有用众多不同方式来识解同一情景的能力”。Langacker(1987,1991,1999)将其分为五个方面进行探讨:辖域、背景、突显、视角以及详略度;Talmy(2000)从四个方面来叙述了识解:构形系统、视角系统、注意力系统以及力动态系统;Croft Cruse(2004)认为Langacker与Talmy对识解的认识不全面,因为Fillmore的框架以及Lakoff Johnson的隐喻没有包含其中。故提出其识解观:注意/突显(选择、辖域、程度调节、动态注意)、判断/对比(范畴化、隐喻、图形、背景)、视角/场景化(观点、指示语、主观性、客观性)、组合/完型(包括大部分的其它意向图示)以及结构图示化(力动态、相关性)。 二、体验识解观及其在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 1.体验识解观 识解,作为人们的一种认知方式,是语言表达式意义的重要来源。Langacker(1987)将语言的意义看作是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其贡献是巨大的。概念化是一动态过程,表明意义是人构建的。但王寅(2009)认为Langacker过于强调人本性与主观性,客观层面考虑不够,应该将体验二字加于概念化之前,及体验性概念化。同时,认为识解是观念化的最主要部分,因此其提出体验识解观(EmbodiedConstrualTheory),旨在分析对《枫桥夜泊》40个译本不同的原因。体验识解观分为两个部分:体验与识解,这里的识解采用的是Langacker对识解五方面的描述。此术语充分体现了认知语言学的优秀原则“现实—认知—语言”,并明确表现出语言意义来自人与现实的互动体验及其认知加工这一优秀观点。 2.体验识解观在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 英语写作是人与现实互动体验及其认知加工后意义表达的产物,而体验识解观正是人们得以认识世界以及获取意义的方式,故将体验识解观用以促进英语写作教学,实为从认知层面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这是我国众多教师所忽略的,因而这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从现实、认知与语言三者的相互关系中可得到两点启示英语写作教学中:(1)要将体验用于英语写作教学中,以便学生更好地认知;(2)将识解的五方面内容用于英语写作中,是英语写作真正实现对认知方式的外在化。体验识解观在英语写作教学的应用如下所述。 (1)体验互动:话题熟悉与分析。英语写作实际就是语言表达,就是认知方式的凝化。而认知内容从何而来?无疑来自人与现实的互动体验。在课堂上,老师可以设计一些方式与活动让学生互动体验。体验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有直观的视频、音频及图片呈现,可以有相关话题的文字阅读,也可以有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以此帮助学生获取更多的信息并拓宽知识面、增长百科知识,以达到帮助学生有效分析话题、获得全面与准确信息的目的。 (2)辖域激活:信息获取与罗列。辖域激活实则为话题相关的百科知识激活。激活百科知识或背景知识,能为学生提供更多与话题相关的信息。信息分为关键信息与次要信息、原型信息(众人普遍接受的信息)与非原型信息(非众人普遍接受的信息)等等,用头脑风暴写下与主题相关的观点,基于自己的视角与立场,选择相应的中心论点。选取论点时可以是众人接受的观点,也可以是非主流的看法,基于自己需要,任其选择。罗列中心论点之后,写下其各方面的主要特征,不是所有的特征都符合自己立场,这就需要用突显原则将符合自己或能最好体现自己立场的特征保留,将不符合自己的观点省去,将其隐显。 (3)语言表达:认知内容的凝化。英语写作,其实就是用英语书写人们识解的客观现实。换句话说,英语写作就是将认知方式凝化。在英语具体表达时,怎样将认知内容表达出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学生在英语写作中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词汇及句型结构选择与表达的单一。学生词汇上的问题首先体现在词汇贫乏、单一,缺少变化,并且概括词(generalwords)使用更多,缺少一些精确的具体词。例如,在表示打击碰撞之时,学生多会选择hit。虽然hit有打、打击、碰撞之义,但它不能够表示所有方式的打。突显打的不同方式,含打之义的动词也会有不同选择。当突显用皮鞭打时,whip是合适的选择;当突显用物体敲击、攻击及撞之时,最好选用strike;而表两物相撞或碰撞的动词非collide不能传达其妙;smack突显打的方式为用手掌掴;beat表示连续击打。由此可见,突显打的不同方式,动词的选择绝非仅为hit一个。 学生在词汇上体现的问题还有动词使用过多,不能将其灵活地转化为与其具有同样意义的名词或介词结构等静态表达。王寅(2007)在其《认知语言学》一书中叙述了ICM与辖域、认知域、图示、框架、脚本等术语的关系,它们之间可以用约等于连接,所以辖域可以用框架来表示。框架在词性转换上能起到极大的作用,用一雇佣框架能够很好的说明:在雇佣框架中,必定有参与者(雇佣者与受雇者),也存在雇佣这一动作以及这整个事件。参与者及这一事件是Taylor(2002)所说的事体(thing),雇佣动作为其所言的关系。因此,对不同方面的突显可以获得不同词性的词汇。如若突显参与者,employer与employee将会出现在句中的主语位置;如突显雇佣这一整个事件,employment会被选用;而若要突显雇佣这一动作,employ能被选择出现在表达中。可见,在辖域中突显不同实体(关系或事体),不同词性将被选择,这有助于解决学生词汇选取单一,动词使用过多这一问题。 在句子层面,也可以用识解观解决学生表达单一这一问题。每个句子其实就是一个事件域,Ungerer Schimid(2011)在运动事件域中列出了六个构成要素,即图形、背景、路线、运动、方式与原因。在这一运动事件域中有三个要素必不可少,即图形、背景和路线。其它三个成分基于表达的详略度选择呈现与否。因此,表达运动事件的句子就可能包含这六个要素。在这一事件域中,突显不同要素会产生不同句子结构。倒装句是将突显成分提于句首而产生的句子非常规表达。例如,Myfatherstandsintheroom(我父亲站在此房间中)因突显成分的转换将导致句子结构的变化。要是对背景intheroom突显,这句话就会转换为Intheroomstandsmyfather.倒装句的出现显然就是对不同要素的突显所致。句子不同要素的突显会丰富句子的表达形式,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学生解决表达过于单一这一问题。除此之外,由于整篇文章辖域的设定,为意义的表达设定了范围,致使意义表达在同一辖域中得以进行。加上识解观的应用,让意义表达符合人们的认知方式,这就为语篇的连贯表达作了保证。 三、结语 英语写作教学至关重要,但老师难教、学生难学。在多年的英语学习中,英语写作仍然问题颇多,比如低效的话题分析、单一的语言表达及令人不甚满意的语篇连贯等。本文尝试基于“现实—认知—语言“这一优秀原则,将体验识解观运用于英语写作教学中,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希望能在语言层面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还能在认知层面提高学生的写作流利度。 作者:吴晓松 单位: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 教学理论论文:思想品德教学理论论文 1.坚持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生活实际问题 思想品德教育应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教学中要做到知识、情感、能力相统一;课堂设计要做到基础性、拓展性、选择性相统一;设计的活动要做到认知、探究、实践相统一。鼓励学生在实践中进行积极探究和体验,挖掘学生学习的潜力,通过道德践行促进思想品德的健康发展。让学生自主感知、领悟和实践,将学生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解决,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目标的设定和方法的选择,例如在云南昆明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教师要教育学生搞好民族团结,追求真善美,把爱洒满人间,通过合作学习,学会用自我提高的办法和手段来提升自己的思想观念和道德水平。教师通过科学的理论,有原则的教育和德育管理的方法来做学生的思想工作。遵从学生认知的规律,增强学生思想提高的效果,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让学生组织演讲、主题班会、图片展等活动。 2.坚持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应借助各种形式、方法和途径,让人们接受崇高理想和信念。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时候教师要重视要以生活中的材料作情境,引出问题,开展探究活动,然后再学习正文。做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内容创新、手法创新。教学应准确把握本课程的综合性,以学生在成长中需要处理的主要关系为线索,将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国情等内容进行有机整合和科学设计,避免将这些内容割裂开来,分块进行教学。教师教学要形成让学生自主发展和自主运行的机制,而不是主宰课堂。例如,上课时,要让学生学进去,讲出来,还可以让学生成立测评小组,评定学生的思想品质和平时成绩,评价学生自我发展的成绩等。满足学生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教师可以让学生轮流当思想品德背诵组长或学。实行创新的带领机制和纪律制度,让学生干部规范、稳定地管理学生,提高学生学习思想品德的积极性。让学生和教师一起评价学生,激励学生,鼓励学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关心学生中的热点话题和难点问题,开启学生的心智。 在政治观念、思想提升、道德约束、文化熏陶等方面,教师必须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中,去开发和利用初中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选取学生关注的话题组织教学,教师要引导学生“自主学、合作学、质疑学、讲出来、教别人”的学习方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的参与度。开展案例分析活动,引导学生在社会大背景下思考和规划人生,在联系自身实际、思考人生的过程中关注社会和世界。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坚持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师生互动 要做学习型的教师,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理念,转变自己的教学方式,改变自己的教学行为,落实学生的自主地位。教师要创造性地组织教学内容,并设计合理的教学结构,让学生通过同伴互助的“做、讲、练、教”方式,达到强化所学知识,发展自身素质的目的。教师要注重学习策略和学习方法的指导,要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充分掌握学情的基础上设计生生互动、师生互动的教学活动,根据学习基础,对学生提出不同层次的学习要求,根据课程目标和学情,深加工教材,使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变得更有实效,更具教育和生活的意义。 4.结束语 当前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中存在理论和实践脱节的问题,我们要不断创新教法和学法,追求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推进“学讲方式”应用,改善课堂教学氛围,使教学活动更有目的性、针对性、时效性,实现教育本质的回归,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发挥学校在加强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促进社会的进步。 作者:王峰 单位:江苏省新沂市合沟中学 教学理论论文:体验式外语教学理论论文 一、理论基础 (一)体验学习的理论 体验式学习理论的主要倡导者考尔博在他的著作中对体验式学习教育理论进行介绍。他认为它由四个基本阶段构成,包括:体验—思考—抽象—实验。体验阶段指学习者在真实的情境中去体验世界和生活,并且在体验过程中获得各种感悟与知识。思考阶段指体验者描述并思考自己的体验活动,对自己的体验活动进行归纳、分析与反思。抽象阶段指体验者加工与处理所获的初步经验,将感性知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并抽象成概念。试验阶段指体验者在新的情境中检验自己的理论假设,并且将所获得的经验和概念运用于其他新的情境中。 (二)克拉申的情感过滤假说 体验式教学理论是基于克拉申的情感过滤假说所提出的教学理论。情感理论指的是情感因素在学习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克拉申把情感分成动力、自信和焦虑三类。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动机不足、缺乏自信以及过度焦虑会阻碍语言的习得。相反,动机明确、自信满满和低焦虑感会加速语言习得。因此,根据他的情感过滤假说,教师的任务就是如何引导学生把焦虑降低到最低程度。体验式外语教学能够减少外语学习中的焦虑和恐惧。在体验式外语课堂中,学生是主体,教师在教学中为学生营造轻松、有趣和友好的课堂氛围,确保学生有效地进行体验式学习。在此过程中,教师身上必须要散发快乐的愉悦情绪。教师快乐的情绪必然会感染学生,帮助学生放松下来,消除焦虑,带动学生快乐的学习,更好地接受新的信息。 二、体验式外语教学理论在大学英语中的应用 在体验式外语教学中,“参与”是前提,“愉悦”是共鸣的先导,“共鸣”和“环境”是外语教学体验机理赖以发生的依存条件。成功的体验式外语教学需要将“参与”“愉悦”“共鸣”和“环境”四个要素相互融合。 1.鼓励学生全身心投入在体验式外语教学课堂上,学生是主体,教师要鼓励学生自发和主动地学习,积极发言,参与多样的课堂合作交际活动,分享自己的心得和体会。学生只有最大限度投入到语言学习的活动中,在平等、友好、协商、自主的气氛中学习,才能提高语言综合应用能力。 2.愉悦的情感体验体验式外语教学活动所追求的积极体验,总是与学生获得“愉悦”紧密关联。学习者只有在快乐中学习,体验到乐趣,才能激发、保持和提升学习者的兴趣,才能持续地获得前行的动力。因此,在外语教学中,只有让外语学习者体验语言学习的快乐,反过来促进外语认知和使用经验的增长,才能培养出“知情合一”终生学习者。 3.和谐生态和人文环境的共鸣营造体验式外语教学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是体验式教学原则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高度重视师生关系、教学氛围等要素,积极营造自然语境,使学生保持轻松愉快的学习心情,对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 三、结语 体验式外语教学模式以学生的体验为优秀,通过创设教学情境,让学习者亲身体验、观察和认知,在实践中升华和完善知识体系,培养语言能力。体验式外语教学实践与理论课题的研究仍然处在探索推进中,随着教学实践和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们希望英语教师能够引导学习者进入到“自我反思—自我激励—自我提高”的良性循环中,并且能够帮助他们从中真正体验到成功和快乐。 作者:杨妮 李明子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兰州城市学院 教学理论论文:课程教学下的法学理论论文 一、法学理论教学的现实情况 教育部制定的法学专业课程有14门,法学理论课程以法理学为代表,同时在各个部门法中也都涉及本部门法的相关基础理论教学。法理学虽然不是具体针对研究某一部门法学或某一项法律制度的学科,但对学生以后学习宪法、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部门法学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就法学基础理论本身的学科背景来看,它以人文社会科学为背景,在大学生的相关背景知识空白的情况下来讲授这样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基础理论一直是法学教育的重点。同时由于理论教学内容本身的抽象化、理论化、体系化,使得如何在课堂上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生动形象地讲授法学原理理论成为教学时的难点。授课老师认为法学基础理论难讲,要讲清楚,讲得浅显易懂不容易;学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难学,抽象晦涩,内容庞杂,体系难以理清。在理论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是渐渐向学生展示法学理论自身丰富而深邃内涵的过程,格言似的语言展现的是精妙的原理和崇高的精神,曾有学生深深为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所着迷,并说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一件令人叹为观止的艺术品。然而这件艺术品并非没有瑕疵,一方面,我们看到了法学基础理论作为以哲学为背景的法律中的基础学科所展现的深奥理论;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法在社会实践运行中与现实生活的冲突碰撞,司法、执法过程也时常遇到各种困难。应当清楚看到,法学理论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将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法学理论教学的困惑所在 即使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提出的当下,在法律体系日渐完善、法学教育日臻成熟的情况下,仍然避免不了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和考验,这些矛盾的出现同样给法学基础理论教学提出了课题。 困境一,法理学以哲学为背景进行研究,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这样就不免与现实产生距离。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以为以后其他部门法学科的学习,提供一般规律性的法学方法论的导引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学基础理论的导引性就显得很乏力,各个部门法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依托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运行来完成,反观法学基础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则明显微弱得多,表现出处理各类问题层面上的渗透力不足。然而,法学基本理论作为一种指导性的学理,其干预力应当在广度上、深度上都是完整的,但事实是法学理论在指导的深度上只停留在了理论层面,在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发生了断层。这就导致了法学基础理论在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中处境尴尬。以每年全国性的司法考试为例,司法考试的应然状态应当是法律人由理论层面向实践层面发展的一个关节点,而恰恰在这个关节点处,法理学发生了断层。从而发生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平时所学习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在司法考试中通常不是标准答案,而司法考试中的参考答案在真正法学理论中又经不起推敲,这一点在法理学中表现尤为突出。担负选拔优秀法律人才、意义重大的司法考试中的应试法学理论与真正的法学理论之间产生了的巨大冲突。而这种状况的出现,也值得法学基础理论教育进行深刻的反思。 困境二,我国法学基础理论教育起步较晚,无论是在法律文化积淀层面、还是法律价值内涵、技术制度层面都与西方法理学有一定的差距。在教学活动中,许多法律著作通常的写作模式都是:就一个问题列举许多西方学者观点,论述其优缺点,最后提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怎样认识的,在批判其他观点的狭隘性、局限性过程中提出后者怎样具有超越性。但是,这种观点无非是以上各种观点的总结和捏合,并没有太多的创新和高明,即所谓的“折中说”。诚如学者说:“所谓‘折中说’,即是没有学说,因为根本没有自己的观点。”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习惯在这样一种亚健康的思维模式下发展,总是在批判他人观点中寻找快感,在整合他人观点中获得成就感,那么,我们的整个法学教育就真的很难步入法律的理想家园。 困境三,法学基础理论一向被认为是一位表彰权利的勇士,但是在权力面前却失去了太多的骨气。法律为政治统治服务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突破法律所秉承的原则,唯政治统治马首是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法学理论中许多优秀的价值理念,完美的技术制度,神圣的精神内核,当与国家的现实情况和政策意向发生冲突时忽然变得苍白无力;而当政治统治发生需要时,却动辄任意修改法学基础理念,影响其价值取舍,撼动其基本根基。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法学基础理论作为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对法治精神的实质内核应当是一种坚持,而不是对政治的一种迎合。法学基础理论作为各个部门法的基础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当充当开山铺路的急先锋,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一个克服政治任性的过程,法学基础理论应当为依法治国寻求更多的理论支撑点,而非为政治的任性提供自圆其说的依据。只有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学基础理论教学才能步入真正的良性循环。 三、法学理论教学的解决出路 以上,是笔者结合近几年从事法学教学活动,基于和学生的深入交流、归纳总结的思考所得。这些方面的困惑应该说不仅是对当前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教学效果的困惑,同时也是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困惑,更是法学理论教学在法学教育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有鉴于此,结合法学基础理论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和方向,在今后的法学理论教学活动及学习中,应该作出一一校正,教学手段及方法适时作出适当的调整。 首先,为了解决第一重困境,笔者认为法学基础理论课在倡导学习运用法律原理的同时,应当注重对法律事实探知能力的培养,加强学生对法律事实调查、搜索、归纳、提炼、分析、认证的能力。这并非是简单的调查搜集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思维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客观事实,提醒学生对某一问题得出的结论是以法律事实的探知作为第一手材料的。从现实角度出发,对事实材料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关系进行提炼、认证,最终获得对事物的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借以试图联结法律基础学科在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断层,加强法学理论在司法实践层面的渗透力。考虑到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浙江警察学院《法学导论》的授课计划特意尝试安排三次实训课程,分别以读书报告会、案例分析、主题辩论等方式开展,实训内容丰富,贴近实际生活,学生参与热情较高,教学效果反映良好。 其次,为了解决第二重困境,笔者认为法学理论课应当注重强调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法学理论是思辨之学,法学理论课程当然应该是培养法律思维②的学科。通过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掌握,培养学生形成运用法律思维的思考能力,把现实案件中各种要素转换成法律要素,再通过各种不同思维模式将各种要素整合,最终形成对问题的看法和结论。法学理论课应当重视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对实际问题的认识、辨别、解决能力,形成自己独立的法律思维模式,面对问题有自己观点,而非人云亦云。笔者提倡学生对问题大胆提出独到看法,不要动辄适用“折中说”,禁止向“折中说”逃逸。应该认识到,法学理论这类基础理论学科的教学宗旨是培养能提出问题和集中注意力寻找未知问题答案的人才。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理论基础知识的夯实,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形成法治观念,引导其领悟法学智慧和掌握各种跨学科研究方法的能力。因此,建立在服务和满足社会各方面需求的能力培养,才正是优秀的法学理论教学方法。 最后,为了解决第三重困境,笔者认为法学理论课应当是一门注重培养学生法律人格、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的课程。在法律学习中,首先要形成的就是法律角色参照,也就是一个法律人在所处位置上对外观察、处理问题的方法、方式以及法律独特的法律推理论证模式。在我们形成以法律角色参照为基础的法律人格之后,我们就具备了“双重人格”,在处理日常生活时,我们运用通常人格;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就适用法律人格。培养学生能够充分运用法律人格,有力地阻止法律之外的因素以及个人情感、利益得失的介入,理性地保持从法律角度出发的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能够做到结合中国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的步伐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社会现象,从而保证法律人的骨气,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应该看到,中国的法学教育走到今天是经历了一系列艰辛曲折的路程,我们在肯定它的进步和重要意义的同时,也要不断反思、比较、吸收、借鉴、创新。纵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模式,不论是民法法系国家以“讲授式”为主,还是普通法法系国家以“案例教学”为主,都出现教学方法、手段、模式上的相互融合。也就是说,民法法系的法学理论教学虽然以讲授式为主,但当然也会有案例的引证、分析和说明;普通法法系的法学理论教学虽然比较多地充斥着案例分析,但是讲授式在这里其实也是贯穿几乎所有的基本教学方法。新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必然要与法制社会、知识经济、权利时代相适应,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融合不同的教学方法模式,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正确地观察、认识、解释、说明以及依托这样的理论基础对当代社会发展所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准确地分析和评判,通过更合理的机制体制的建立,以期达到整个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国家利益的统一。 作者:何悦单位:浙江警察学院 教学理论论文:高校体育教学理论论文 一、交往教学理论对高校体育教学的启示 (一)在改进教学组织形式中的启示 高校体育教学在以往的教学工作中,虽然有过突出表现,但对于现阶段的教学环境来讲,固有的教学组织形式已经不再适用于新的高校学生,倘若坚持传统的教学方法,将会对高校体育的教学发展,造成严重的恶性循环。为此,本文认为,交往教学理论对高校体育教学的启示是非常大的,可尝试将该理论应用到教学组织形式当中。第一,交往教学理论比较强调师生交流与沟通,而固有的教学组织形式都是教师为主导,这就为交往教学理论的应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此,在日后的教学组织当中,可以首先播放相关的资料或者是阐述数据,之后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与学生互相讨论,之后决定训练方法。第二,在课堂教学当中,不乏有些学生会按照错误的方式去执行,此时的教师应抱有“创新”的态度与学生展开交流与讨论,应从知识上、技术水平上、训练方法上与学生探讨,让学生自己认识到训练的错误和动作的失误,之后积极按照正确的方法去训练,完成知识点的理解和动作要领的领悟,这要比强硬的规定和言辞过激的批判更加有效。所以,交往教学理论在高校体育教学中的启示在于,促进教学组织的优化和重构。 (二)在进行体育教学评价中的启示 体育教学评价是依据一定的体育教学目标及其有关的标准,对整个体育教学过程进行的调查,并评价其价值和优缺点,以求改进的过程。在实际的工作中,体育教学评价主要是划分为评价学生学习、评价教师教学两个部分。首先,交往教学理论对评价学生学习的启示在于,不再过分强调体育成绩的指标,而是从学生的实际训练强度、学习态度、个人能力等情况出发,为学生制定有效的教学方法,并非单纯的强硬训练。第二,交往教学理论对评价教师教学的启示在于,告别过去的纯成绩比拼,同时促使学生与教师的交流增多,帮助更多的高校体育教师放弃“高高在上”的地位,能够站在与学生相等的平台上对话,这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提升和个人教学能力的领悟,都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从目前的教学评价来看,很多高校体育教师都在不断的努力,一方面会实行积极的教学手段,变相体罚等措施得到禁止;另一方面,高校体育教学的框架和实际成果,都得到了提升,总体上的教学趋势还是比较积极的。所以,我们在未来的体育教学中,应积极推行交往教学理论,与学生更好的沟通,从而实现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总结 交往教学理论虽然提出时间较早,但是在后续的丰富和发展中,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理论体系,并且与客观教学相结合,总体上的积极意义较大。目前的高校体育教学,在融合交往教学理论后,教师与学生的改变都比较大,这是令人欣喜的。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的高校体育教学,仍然在坚持传统的教学手段,虽然获得了较多的成绩,但并不意味着传统手段优于交往教学理论。体育教学应是不断改革、优化的过程,只有融合更多的先进理论和先进方法,才能促使高校体育教学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作者:高阳 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艺术部
法制论文: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论文 一、中部崛起背景下的武汉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武汉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现有的数量少。截至今年,武汉市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有《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武汉市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商场认定管理办法》《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而由湖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无相关涉及。而且这些规章仅涉及专利,没有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以奖励为主,少有涉及处罚或者没有任何相关处罚,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是微乎其微;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相对薄弱,没有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原因是立法者担心保护知识产权有碍技术知识的传播,阻碍经济的发展,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立法者立法技术落后,如果只有鼓励措施而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就不能成为打击侵权者的利器,法律如果只有天平,没有利剑是没有用的。武汉市知识产权部门还存在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严等问题,原因是分头管理,责权不清,沟通不畅。武汉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有武汉市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武汉市工商管理局等部门,消费者管理协会也在参与知识产权的监管。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执法不能形成合力,导致“谁都管,谁也不管”。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不知道找谁维权、如何维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果遇到利益相关的案件,多部门争相受理和管辖,遇无利可图的案件则常常“选择性执法”。 (二)武汉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复建设问题。武汉重复建设的现象相当严重,比如鲁巷光谷大转盘,建成不久,现在又开挖,建地铁站;比如刚建好的道路因安装天然气重新破土,下水道改造又破一遍,埋设通信光缆再次挖开道路,形成“拉链式”重复建设,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交通拥挤、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等,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其次是对古旧建筑损害严重。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市政府不惜把古老的建筑或者建成不久的各种建筑设施或者住宅拆掉重建,造成了大量的土地和资金的浪费,原因很简单,拆一次创造一次GDP,再建一次又创造一次GDP。欧美等发达国家城市里古老建筑到处都是,可以发展旅游业。反观武汉旅游景点少就是大量古建筑被拆所致,比如1995年价值6亿的武汉展览馆炸毁重建,武汉展览馆是20世纪50年代苏联在武汉市建设的重要标志性的建筑,非常漂亮,如果留下来应该是武汉旅游必去的景点之一。最后是经济开发区重复建设。目前,武汉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多个经济开发区缺乏合理规划布局,重复建设占用大量的土地、资金,造成巨大浪费,还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能源透支消耗。 (三)武汉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环保投资小。武汉市环保投入仅占GDP的2%左右,不足防止环境恶化的最低标准3%。环保投入的不足导致城市污染综合治理能力薄弱,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跟不上武汉城市现代化的步伐。其次环境保护监控力度不足。武汉城市开发、新建工业园区的环保评价不够全面,部分建设项目缺乏全方位的环境保护指标评估,部分重点污染企业缺乏环保监控手段。最后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武汉市第二产业特别是电力、钢铁、化工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比重较大,比如武汉阳逻发电厂到2015年仍然坚持煤炭发电,造成大量污染物排放,也是造成武汉雾霾天气的主要因素。同时象光谷软件园这样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 (四)武汉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公办学校收“择校生”。公办学校不能择校,否则会造成公办学校领导寻租。择校应该交给民办学校,他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让市场决定学费。另一方面是武汉大多数老百姓不读书问题。现在武汉民众每年的阅读量还不到有些发达地区人均的十分之一,说明武汉老百姓不喜欢读书,有时间就去打麻将、斗地主。但是人类不仅要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而且希望有更丰富的精神生活。2015年3月15日在回答中外记者问时说道“:书籍和阅读可以说是人类文明传承的主要载体,我希望我们国家全民的阅读量能够逐年增加,这也是我们社会进步、文明程度提高的十分重要的标志。”说明阅读普及度是一个城市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武汉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武汉人不阅读是说不过去的。一定要让武汉市民减少打麻将、斗地主的时间,回到书桌上来。 二、中部崛起背景下的武汉法制建设诸问题之对策 (一)武汉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增加立法数量和质量,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制定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利益的赔偿性制度。武汉市人大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单一化,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执法统一交由工商行政部门全权负责。最后,加大执法经费支出,严格执法。严厉惩罚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把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的官员清理出执法队伍。 (二)武汉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完善投资法制建设。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政府投资,扩大民间投资。完善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机制,取消对民间投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民间资本介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种种壁垒。基础设施建设要吸引外资参与,外国专家可以参与资金运用的决策活动,为避免重复建设把关。其次完善财政预算法制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对策是使投资决策者对投资经营后果负责,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在各种项目的建设中,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润收益和风险责任统一起来。最后完善贷款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信贷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完善银行贷款审查机制,让责任人为因为重复建设而出现的呆账、坏账负责,对贷款经营过程实行全面的微观监督管理。 (三)武汉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是立法加大环境保护投资。比如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入股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比如加大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系统的投资;比如加大医疗、放射性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全程监管系统的投资;比如大幅度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等。其次是立法规范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的拆除过程。拆除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是为了优化产业结构,部分工业企业已不适应武汉城区功能定位,马上拆除高污染企业,还武汉干净的天空,让武汉人也可以看看蓝天白云。然后要立法为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准入门槛,降低费用支出。让武汉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把武汉打造成高新技术制造业中心。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约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培育环保节能型产业。接着立法强化环境执法监督,比如制定重点项目的环境监管制度;比如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制度;比如重点污染源网络监控制度等。然后立法保护节能减排等知识产权。政府在立项中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投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转化应用,用“免费试用,政府补贴”方式推广节能减排的新产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达到节能减排目的。最后是司法上鼓励老百姓对环保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比如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被告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现在企业已经彻底停产)大气污染行为,索赔近3000万元,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内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武汉的法院和环保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为治理环境污染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武汉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一方面要立法规范中小学招生,严格区分公办和民办。严禁公办中小学招收“择校生”“借读生”。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中小学按“就近对口入学”原则接受新生,严禁以考试办法录取新生。公办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一费制”政策,不得高收费。公办学校取消调节性招生计划,禁止招收借读生。招生要求按照湖北省定标准,并公示于众,全程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市民要择校要借读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招生实行“就近登记入学”制度,报名数超额的学校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过程透明公开。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严禁超计划招生。民办学校市场定价。另一方面是在武汉通过立法的形式推进“全武汉人民阅读”,共同打造书香武汉,在武汉市营造“让阅读成为一种享受”的浓郁氛围,并倡议每个人每周读一本书,撰写读书报告,对读书报告优秀者提供物资和精神奖励。打造书香铁路、书香地铁、书香公交等书香交通线,在交通便利处设立自助图书馆,各类图书资源逐步免费向武汉市民免费开放。加大电子图书的普及力度,推广如KINDLE电子阅读器的持有量等。 作者:李嘉琳单位:武汉市第一中学 法制论文:行政事业法制建设论文 一、两令的现实局限性 1.管理要求不高,适应性不强 十八大以后,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四风,出台了八项规定及六项禁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更是对党政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两令在管理要求方面,比较温和,管理规定也不太严厉,已明显不适应中央的要求,与中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适应性不足,亟需修改完善。 2.管理内容较泛,重点不突出 尽管两令涵盖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监督检查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全过程,面面俱到,但是其管理的重点并不突出,尤其是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房产出租出借、资产出售及资产收入管理等事项,属资产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不太规范,而两令对此并没有特别强调,在申报条件上也不太严谨,审批环节上也不够从紧等。 3.管理规定滞后,衔接性不足 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化和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不断丰富,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层面基本取得了公共财政改革的重大突破,但由于两令较早,与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非税征管、财务与会计和小金库专项治理等管理制度衔接不上,导致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还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措施手段,制约了公共财政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二、推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 1.加快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立法工作结合 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按照依法治资的思路,认真做好资产管理顶层设计,紧紧抓住制度立和行两个关键环节,尽快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立法工作纳入十三五计划中,以两令为基础,着力提升资产管理的法律级次和地位,全面提高其权威性,全力加大其威慑性,全面落实执行力,以行政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或者法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充分营造资产管理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理解和支持资产管理工作。 2.明晰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问题 尽快厘清财政部门与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议从中央层面迅速明确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办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车辆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所管理资产的基本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定期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管理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一步明晰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就可以有效避免日常资产管理中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现象,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充分压实单位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具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如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清查登记、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入上缴等事项。因此,在资产管理中,行政事业单位责任重大,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资产管理的质量和绩效,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是资产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所以,必须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压实工作目标和要求,切实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日常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有人过问、有人管理、有人督促、有人检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进一步突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到资产的各方面,如果管理中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不仅顾此失彼、难以监管到位,而且效果不佳、难以执行到位。结合当前资产管理的现状,建议进一步突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资产出售、资产收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进行全面、统一规范,严格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程序,明确哪类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符合条件可以出租出借的房产必须实行公开招租,资产出售必须进行集中处置,遵循市场化的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杜绝资产使用和处置中的暗箱操作,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结合小金库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查处单位隐匿、截留资产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 5.积极强化与财政其他管理工作的衔接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征管、国库集中支付、财务规则与会计制度等财政其他管理事项密切相关。因此,要按照逐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强化资产管理与上述财政其他管理事项之间的衔接对接,特别要加强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紧密结合,实现资产管理信息数据的共建共享共用,积极借助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在服务公共财政改革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在公共财政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6.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水平 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情况较复杂,管理的责任重大,所管理的对象和面对的情形,与以前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仍固守和沿袭以前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就资产论资产,片面地、分割地管理资产,既不符合深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需要,也不适应新常态下财政工作的要求,所以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以改革创新为统领,从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制度体系着手,不断进行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创新,进一步开阔思路,以大资产的视角,全面融入到公共财政中去,进一步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的监管水平。 三、总结 总体上来看,两令存在的上述弊端和不足之处,已造成制度贯彻执行力不够,使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多项工作处于较尴尬和两难境地,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和完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就会难以落实到位。因此,为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必须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考虑,在管理理念、管理思路上,在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上,要有超前性的意识,着力在模式的确定和体制的设置上把握方向,积极加快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进程,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使资产管理在服务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方面显现出更大的作用。 作者:孙卫国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法制论文:房地产法制建设论文 一、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可资借鉴之处 (一)我国目前房地产法律体系存在三大问题 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成单行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也有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若干条款,从总体上看较为零散,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1.国家权力与房地产产权人权利不匹配 现行房地产管理存在着浓重的行政特色。国家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社会管理机构,行政部门制定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往往从管理者的角度对有关的权利进行规范,即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不分,造成国家权力超出应有限度,房地产产权人的权利极度萎缩。 2.房地产立法内容不全面 目前,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缺少“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服务的产业,门类众多,范围广泛,非常需要大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加以规范,房地产立法内容的不全面会导致房地产规制的不完善。 3.房地产立法相对滞后 立法部门往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经营需要和经验总结”形成法律制度,导致法律规定不恰当、法律表达不严谨,法律作用难发挥。从内容上看,房地产法律条文比较简单,缺乏可直接操作的规范。国家政策时常起着法的作用,降低了法制适用的效力。 (二)英美国家、我国香港地区 房地产法律体系可借鉴的地方英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可供我国借鉴。英国是较早制定住房法规的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条令最常见的有50多种。英国还建立了先审查后开发的土地许可制度,土地开发、房地产交易明显受城市规划的约束和指导,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和土地的有效利用,房地产交易若违反城市规划法,将被视为无效。美国宪法规定,使用土地必须给予土地所有者必要的补偿。美国房地产交易法规几乎涉及有关土地、房产、金融等所有方面。美国法律要求必须保持土地在科学、历史、生态、环境、水资源、风景等方面的价值和质量。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占有、开发公有土地,破坏公有土地的环境质量,将受到处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房地产法律体系,包括房地产权归属的规定、城市规划和建筑物方面的技术立法,以及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司法审裁等各方面的法律。从土地开发到建筑工程,乃至房地产经营管理、房地产争议的解决等,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比较系统、完善。归纳起来,英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有如下可借鉴的地方。 1.要有可持续发展思想 房地产法律体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注重加强房地产建设与城市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之间的配合。 2.改变立法思维模式 房地产法律体系要以保护房地产产权人的权利为主,改变以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模式。 3.注重房地产法与其他法规的协调和配合 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转让、使用时,必须遵循原则性规定和一般法律制度,房地产的立法还应考虑其他法律的制约因素。 二、加快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步伐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但相应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是立法部门应该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通过制度改革和建设,才能使其走向法治化的发展轨道。 (一)相关制度的建设 1.基本制度 公民的居住选择权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维护;公民购买住房应享有消费者的一切权利;政府提供适量保障性住房;征收住房转让所得税等。 2.公示制度 出台公务员(包括其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3.税制制度 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相关法律的建设 1.加强对公民居住权的保护力度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内容,有关民事法律规范在公民居住权保护方面存在着缺陷,导致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居住权无法得到公平的保护。应在宪法层面明确保护公民的居住权,使居住权不再被定位为纯粹的私权,应将居住权“社会化”或“公益化”。 2.完善和制定可操作法规 近些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了质的飞跃,社会结构日益呈现出多元化色彩,使得房地产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这就要求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调整手段更加精细化、专业化,注重调控的有效性。因此,完善现有相关法规及相关税法,增加法律对当前房地产业发展态势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显得十分迫切。 3.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 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完整的行业体系,理应拥有健全完善的房地产法律体系。而目前房地产行业远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长期以来一直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仅有的几部法规发挥作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税法等有关法律在我国法治环境中属于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因而对房地产行业的规制作用相对较弱。就目前状况而言,可先行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监管法》,该法规不仅要监管市场违规行为,还要监管监管部门及监管人的监管行为。 作者:郁鸿元单位: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法制论文:法制观念下法制教育论文 一、法制教育的范畴界定 “法制”一词就其起源来说,我国古已有之,只是其使用有所不同。在《管子.法禁》中有“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的词句,足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现代意义上说,关于“法制”既有人将其理解为名词概念的法律、制度,即是与国家政权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也有人将其理解为动态概念,即是指通过严格地、平等执行法律规章,促使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遵守法律、依照法律办事;还有人认为“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即是说“法制”既包括法律制度这一静态性内涵,又包括实施法律和法律监督等的动态过程,是相关系列活动的总称和内在统一。从现实实践和社会需要的角度上来讲,笔者更赞同第三种理解,并认为“法制教育”中的“法制”也应该这个内涵上去认识。那就是,“法制教育”不但应该包括法律和制度的宣传,让公民掌握法律知识,而且还应该包括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化、法律化,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讲解,让公民知道立法的客观性、执法的规范性、司法的公平性,法制教育必须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才能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以往的法制教育并没有把这两个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而仅仅是为了普法而普法,停留于法律条文、法律知识宣传的层面,并没有真正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让公民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培养守法公民。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并对“法制教育”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并指出“学校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法律素质是青少年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制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来看,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培养分辨是非的能力;中学法制教育的重点是培养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意识及守法用法意识;大学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更深层次的现代法学基础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培养依法办事的意识,预防大学生犯罪。从“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归类来看,它被归属于“两课”的组成部分,“法律基础课是高校‘两课’之‘思想品德课’的一门系列课程”。从课程定位来看,学校法制教育课程旨在的普及法律常识,法制教育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强化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综上所述,“法制教育”从古至今都是“预防犯罪”的“思想教育”。从内容上看,“法制教育”的“法制”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存在不同的具体问题,因而统治阶级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要求法制教育必须具有当代针对性,因而是一种政治性要求,具有政治性特征。从形式上看,“法制教育”以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为主,采取的策略主要“灌输”,通过营造一种合适的法制环境、宣传法制思想,将法制理论“灌输”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从目的来看,“法制教育”主要是转变思想观念,以规范公民行为,属于预防性的工作,因而是一种思想教育。通过以上分析,综合来看,法制教育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畴。 二、法制教育的途径选择 首先,要将法制教育正式纳入思想道德教育范畴。要大力向社会广泛宣传,将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内需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使之成为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的有效途径;对外需要通过法制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凝聚人心,增强爱国热情,引导人们坚决反对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针对青少年易发违法犯罪问题以及近年来青少年犯规比率上升的实际情况,教育主管部门要出台一整套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法制教育稳步推进。要密切学生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努力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生活,做到现实性、多样性、渗透性,使法制观念内化为学生的思想观念,使学法用法成为当代青少年学生内在的迫切要求和自觉行动。其次,增强法制教育的系统性。法制教育漫漫路,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对不同阶段进行具体而细致的规划,使各阶段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既具有层次性,又具有系统性。法制教育以培养基本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为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一种养成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娃娃抓起,努力培养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中学阶段的学生有必要加强《民法通则》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和《刑法》基本原则、常见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意识。大学阶段的学生年龄上、生理上、心理上均以基本成熟,生活中除了与老师和同学相处之外,涉及到更多的社会事务,面临着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对于一部分大学生来说,毕业后可能是进一步读研究生,而绝大多数大学生即将走上社会和工作岗位,因此,法制教育就要增强实用性,针对他们即将涉入的生活和面临的问题,加强《著作权法》、《劳动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其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的基本技能。再次,要使法制教育由被动教育转向主动教育。社会大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思想等,并不是自觉形成的,“灌输”教育具有不可替代性。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如果忽视了对公民的权利教育,就会使公民产生被动接受、甚至是被迫接受的心理。因此,我们要实现法制教育由被动教育转向主动教育的转变。实现法制教育由被动教育转向主动教育的转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要让公民知道法律“武器”可以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其主动用法律“武器”,从而会增强其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逐步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逐步建立法制观念。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形成的内化、外化律,在法制教育中正确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策略,政治思想理论的获得是一个积极的内化过程,理论上说的灌输,实际操作上应该是疏导,启发教育着重于“导”,才能调动受教育者的积极性,才能通过同化与整合完成政治思想理论的内化过程,达到不断改造受教育者头脑中认知结构的目的。最后,要将法制教育作为长期性的活动开展下去。法制教育,无论从个体成长的角度上来说,还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来说,都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和艰巨性的任务。在新问题随社会发展不断出现的当今中国社会,法制教育工作既不能松懈,也不能急躁,只有不断创新,并长期性的开展下去,才能自如地应对新的环境条件下产生的新问题。做好新时期的法制教育工作,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我们必须站在新起点,做好作为法制工作基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抓好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扎扎实实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引导公民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稳步推进全社会的法治化。 三、总结 为了取得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稳步推进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面向各层次、各领域的公民对象应做的具体工作和具体要求,使法制教育具有现实性、多样性、渗透性。通过具体的规划,增强法制教育工作的系统性,提高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做好新时期的法制教育工作,还要注重法制教育实践过程的策略性,不能使公民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更不能使公民产生被迫接受的心理,而要通过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氛围,使法制宣传教育转为公民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主动遵守法律规章、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的状态。 作者:王仲文单位:黄冈工贸中等专业学校 法制论文:科技法制建设论文 一、正确处理好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的关系 党领导下的科技法制建设是在科技政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科技政策对科技法制建设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从中国共产党诞生到新中国成立及至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先政策后法制的固定模式,使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的关系过于密切,乃至造成二者的重叠,降低了科技法制的地位和作用,以致无论是科技立法的数量,还是科技立法涉及的内容,都远不及科技政策,科技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滞后于科技政策的发展。因之,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上,党和国家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更多的是通过制定和贯彻科技政策来实现的。及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科技战线上以科技政策为主导的调控手段才逐渐改变,代之以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律的并存,并向以科技法律为主导的调控手段转变。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党建立的红色政权发展科技事业在借助科技法制的同时,更主要的是依靠科技政策。然而,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主要依靠科技政策本无可厚非,但科技政策毕竟侧重政治上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不仅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以及硬性的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文规定,而且没有法律救济的保障措施,加之科技政策有与生俱来的灵活性和临时性,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稳定性,一旦执政党出现路线错误,科技政策的制定与贯彻往往就会出现偏差,以致走上不必要的弯路。不过,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党领导科技工作主要依靠科技政策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对此,彭真曾分析指出,“在战争时期,党也好,军队也好,群众也好,注意的是党的政策。一件事情来了,老百姓总是问,这是不是党的政策”,因为“那时,只能靠政策。当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就全国讲,法是国民党的或外来侵略者的。如果要讲法就不能革命,就是维护三大敌人的统治”,并进一步指出,“这是一个历史阶段。我们大多是那个时期成长起来的,也或多或少养成了那个时期的一些工作习惯。”这样,政策不仅具有了很高的权威性,而且被非常广泛地运用,法律则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实践中一度出现“以党代法”的做法。当时,作为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政策自然也是如此,科技法律只不过是以法律名义表现的科技政策而已,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含义。当然,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两者之间不可否认,是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具体而言,一是,科技政策涉及的内容较为宽泛,表现形式灵活多样,而科技法制涉及的内容则较为集中且更具有针对性;二是,科技政策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随时调整,其灵活多变,稳定性不强,科技法制则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任何修改和废除都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三是,科技政策侧重于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科技法制则侧重于维护权利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法律救济,都必须以规则为主,而不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可以说,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各有所用,既不能以科技政策拒绝科技法制,也不能用科技法制代替科技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退出,代之以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发生了质的变化,其影响和作用自然也随之不断增大。这为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向现代法治转变提供了机遇。对此,曾明确指出:“要把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机制和新体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继续加以完善。”即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科技战线要建立起以科技法为主导的科技规范和调控系统,必须对科技政策与科技法进行有效地协调和衔接。 中国共产党领导科技事业经历了从主要依靠科技政策到既依靠科技政策又依靠科技法律,再到主要依靠科技法律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科技政策的合法问题是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协调的关键。对此,中共十八大报告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要求党和政府科技政策的制定必须与宪法精神相一致,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要求,具有合法的内容和程序。当然,现代社会在构建以科技法律为主导的科技调控体系的同时,也应该重视科技政策的辅助指导作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科技事业发展而言,党的科技政策和国家的科技法律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必须把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政策措施,以及在科技发展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体制和新机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规范,并建立起有效的执法机制,从而为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日趋优化的法律环境。总之,鉴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精神,科技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守客观规律,必须以科技法律为准绳,在国家相关法律的框架内行动。当然,科技政策也要善于面对变化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提出对新形势的主张,完善相应的科技政策,为校正和修改不合时宜的科技法律奠定基础,以充分发挥科技政策和科技法律各自应有的功能。 二、将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作为中国先进生产力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秉承着马克思关于“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的理论。因此,在极其艰苦的战争环境下,中国共产党就开展了有组织的科学研究、科技教育、科学普及和科技立法活动,并将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对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了较为初步的认识。如早在1939年4月,边区政府就十分重视奖励科技人员,颁发了《陕甘边区人民生产奖励条例》,规定“凡边区人民在生产运动中有特殊成绩者,按条例呈请奖励”,有意识通过科技立法来促进边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新中国的成立,不仅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而且也标志着我国科学事业开始历史性的转变。《共同纲领》第43条规定,我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是:“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与之相适应,新中国成立之初,为配合国家各项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先后制定了一些鼓励科学研究、奖励科技发明和创造的科技法规。这些科技法规的颁布,不仅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恢复和发展,而且成为新中国科技法制建设发展的源头活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随着国家建设的全面展开,为适应社会转型的实际以及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先后制订了15个科技法规,20世纪60年代前半期又在科技奖励、科技试验管理和科学仪器生产供应及科技干部管理等方面,相继制订了一些法规。虽然当时科技法制建设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但在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方面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效。十年动乱期间,在“左”倾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当时,由于政治运动的冲击,科技法制建设不仅陷于停顿状态,而且原有的成果也被破坏殆尽。及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同时,又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这不仅提高了全社会发展科技的意识,而且加快了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紧密结合的步伐。对此,曾强调指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即科技进步与创新呼唤着科技法制建设,科技法制建设保护着科技进步与创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科技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和重点完善,我国不仅在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乃至刑法等法律中对科技问题作出了一些法律规范,而且还专门就研究开发制度、技术市场制度、科技成果的保护制度、科技奖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立法探索,初步建立起了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保护的监督保护体制。这些为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了日趋优化的法律环境,充分发挥了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强调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并对发展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我国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迈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而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加快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了高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与之同时,党和国家又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 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及时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以符合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的《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又强调指出,要“建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健全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知识产权的产生与转移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支持以我为主形成重大技术标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为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又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此,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大大促进了科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总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时代向人们提出了以法律手段调整科技领域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就党领导下的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的历史而言,虽然曾经走过一段弯路,但其相互间总体呈现出的还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具体而言,一方面,科技现代化迫切要求以法律形式管理科技活动,并防止科技成果的滥用或失控可能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科技法制现代化将科技活动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保障和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三、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建设发展之路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科技和法制建设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在实践中对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建设发展之路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从1921年到1949年,党的科技法制建设总原则就是要求科技法制建设同政治、战争和生产建设相结合,以服务政治、配合战争。以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例,其在1941年11月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施政纲领中,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科学技术必须与抗战大业结合起来。从1949年至1956年,新中国在推进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实行的是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主、法律法规为辅的原则。这一建国之初的法制建设原则早在《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就已确立。具体落实到科技法制建设领域,在科技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办事的原则是有科技法律从科技法律,没有科技法律从新民主主义科技政策。由于新中国处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敌视和包围之中,在摧毁旧法统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制建设别无选择地照搬了苏联的一套。当时,苏联法从理论到实践被中国全盘引进。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包括科技法在内的中国法制已基本被“苏联化”了,应该是符合历史真实的。令人扼腕的是,苏联法虽历史地充当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制建设这台机器构建和发动的图纸和燃料,但终因其图纸和燃料质量的欠佳又妨碍了其正常的运转,并且这一危害大大超过了苏联本身。及至20世纪50年代末,随着中苏两国关系出现深深的裂痕,在党开始对苏联社会主义模式进行历史反思的同时,也推动着国人对科技法制建设认识的深化。具体而言,就是建设社会主义不能照搬苏联的经验,还是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由此,在及至“无产阶级”爆发前,国务院和主管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我国的国情陆续制定了一批科技法规,不仅使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在曲折中有了缓慢发展,而且也积累了一些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实践经验。但在随后开展的十年“无产阶级”中,由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错误指导,建国以来政治运动的弊端被推到了极端,整个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科技法制建设自然也在劫难逃。十一届三中全会及全国科学大会的召开,确立了我国实现改革开放的政策,再次迎来了科技法制建设的春天。 1982年9月,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大上正式提出了“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时代命题,开启了对走中国特色科技法制建设发展之路的成功探索。1985年,为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这对包括科技法在内的我国所有立法及其运作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87年,为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总结了我国在改革中开拓技术市场的经验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成果,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推进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制度。用一部综合性的单行法律统一规范、统一调整技术合同法律关系,是我国科技立法的一大特色。这在世界科技立法史上也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法制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1997年中共中央举办的《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曾总结指出:“在我国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就是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保证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的科技体制,促进科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这一关于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的论述,无疑奠定了我国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推动了科技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走向深入。以上党领导科技法制建设所积累的基本经验,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顺应科技发展潮流,遵循科技和法制发展规律,紧密结合基本国情而作出的重大抉择。换言之,即党在领导我国科技和法制建设中,探索和回答了“发展什么样的科技法制、怎样发展科技法制”这个基本问题,从而对新时期科技兴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作者:侯强单位:江苏理工学院 法制论文: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论文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演变背后的价值 变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从根本上说是其背后法律价值博弈和变迁的结果。 (一)人权观念的复兴最初 奥托•迈耶在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引入行政法时,主要是基于两个基础:一是在特别权力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存在依赖性非常强的相互关系,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军队与军人、学校与学生、监狱与罪犯等关系都有这种属性;二是公共管理的目的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即“相关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照公共管理目的的需要而行事,而这总是意味着对现有自由的限制。”显然,其背后的法律价值首先考虑的是行政机关所谓的“公共管理目的”,在此种情形下,人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是维持秩序的工具,毫无人性的尊严可言。二战后,浴火重生的人们通过反省二战期间种种涂炭生灵、践踏人权的行径,逐渐达成了法律要对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的共识,人权观念的复兴成为战后最为瞩目的政治思潮。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因其严重忽视“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受到各界的激烈批判。基于人的主体性认识以及人权的普遍保障原理,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即使是罪犯、军人、公务员、学生等这些“特别权力关系”内部的相对人,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对他们基本权利的剥夺和侵害,同样须受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人”并非维持秩序的工具,亦非基于一般性的道德谴责即可剥夺其重大权益的对象,而是一种享有不受任意剥夺的权利与自由的主体,权利与人之主体性密切相关,任何涉及重要权利的高权行为均需接受公法规则约束和司法审查。应当说,二战后的法律价值观逐渐强调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给予尊重和保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以及“重要性理论”均是对这种法律价值变迁的积极回应。 (二)“司法国”理念的兴起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从其诞生至成熟,与极权思想、极权体制如影随行。二战后,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勃兴,民主政体的建立,在法制上建立“司法国”的浪潮席卷了德国法学界。所谓司法国的理论,是指一切行政权都必须臣服于司法权之下,法院对行政机关全部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司法审查权,即便是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下的行政行为也概莫能外。然而,要司法权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非但在客观上不现实,法院也有越俎代庖之嫌。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例,法院及法官根本没有精力对高等学校所有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专业及学术自由的角度来讲,他们也不具备审查高校教学事务及对学生的学术评价行为的资质和能力,反而会被世人诟病为,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精神的蛮横干涉和亵渎,是典型的吃力不讨好行为。基于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及随后的“重要性理论”根据性质、重要程度将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将涉及当事人身份或基本权利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理,纳入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以及司法审查的范畴,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对建立“司法国”的理论浪潮的一种现实的、无奈的回应。 二、对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的启示 就中国大陆而言,法律上及司法实务上没有明确确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其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在行政法理论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相应地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内部行政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均把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和学校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加以区分,对前者只赋予申诉权,排除司法救济。在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外部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当高校与学生产生管理纠纷时,法院通常以其属于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而不予受理。此外,由于“办学自主权”“学术自由”等观念长期而深远的影响,高校实务界对法院介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也几乎是本能地抗拒。因此,在我国,支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回顾“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进之路,虽然,对其改造和修正未能如各界所期望的那么彻底,那么完满,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史,本质上是作为个体的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行政机关)博弈的历史,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历史,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博弈的历史。深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及其背后所彰显的法律价值的变迁,对处于不成熟状态下的中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同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 人性尊严不可侵犯,乃人类固有之基本人权。基本权利系以人性尊严为基础,作为一个人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权利;而基本权利之保障可说是宪法制定的最终目的,不仅为宪法秩序中最重要构成部分,也被公认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标,基本权之存在要求国家各种权力乃至人民的社会行为皆须对基本权给予最大的尊重。高等教育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在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中,更应该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及育人理念。而不应仅仅是将学生看作被管理的对象,以维护教学、生活秩序之名,轻易侵害甚至剥夺学生的基本权益,也应避免年轻学生因某一两次过失而被秩序维护者剥夺终生的前途。 (二)科学合理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 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制中,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学自主权,如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相关教学活动(如制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指派教师、组织考试、选编教材等),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财产上的处置权等,其共同特点是主要涉及教学和学术范畴,且未对行政相对人(教师或学生)的权利作出直接处置;二是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属于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高校基于“大学自治”及“学术自由”的理念,纯粹对内部事务进行安排所衍生的权力。在传统认识下,除法律、法规在程序和救济上作出特别规定的重要事务(如学位授予)以外,其余行政管理的事务由高校自主决定。然而,在人性尊严之维护及基本权利之保障日益彰显,以及学生权利意识日益高涨之情势下,高校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为名而实施的上述诸多事务并不能截然归于排除司法审查的领域,而应根据事务的重要程度及其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充分的外部救济。在此,“重要性理论”不失为科学界定我国高校自主管理权可资借鉴的一种法律思维形态。 (三)厘清大学生享有的权利类型 在科学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科学的划分,厘清大学生权利的类型,以便依据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规则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利。其中,受教育权主要包括获得学生资格权、学籍权、考试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等;人身权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婚育权;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上述权利,有些是作为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所特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有些是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及政治权利。依据上述对大学生权利类型的划分,大学生权利损害无外乎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侵害、政治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其权利救济的方式、途径及法律适用不同,应当明确加以区分。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中,根据“特别权力关系”中的“重要性理论”,关系到大学生身份的权利及基本权利,如学生资格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学籍权、人身权以及政治权利等受到侵害,学生理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若财产权受到侵害,主要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除上述侵害大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为外,法律应当允许高校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对学生权利和自由施加合理的限制。 (四)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有权利即有救济,无救济便无权利实现之可能。尊重和维护学生人性之尊严,保障学生之基本权利,必须依赖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提供无死角的、完整的保护。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拉开了我国法院司法审查高校自主管理行为的序幕。然而,十多年过去,我国在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上仍无根本意义上的进步,高校擅用自主管理权侵害学生尊严,损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件仍屡见不鲜,类似2014年底河南商丘学院“学生表白被开除事件”的现象屡屡见诸媒体。究其根源,高校行政主体地位之争议性,法院受案范围之不确定性,高校校内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的缺失,教育行政复议如同虚设等,是导致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应吸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合理内核,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一是在立法上更加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二是科学合理地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对涉及学生基本权益的事项纳入法律保留范畴;三是清理高校违宪、违法的校内规章制度,建立受教育权违宪审查制度;四是重构教育行政救济机制,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充分救济及权利救济途径渐进的原则,构建和完善渐进式、无缝式的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救济机制,即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总结 综上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是一直困扰各国高等教育法制的难题。虽然各国法律界、教育界提出了种种理论用以解决这一难题,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都是深远的,巨大的。虽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也存在诸多争议,但深入研究其演变的路径,汲取其合理内核,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治建设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衷华郭维喜单位:广东工业大学商学院 法制论文:公积金法制建设论文 一、公积金法制建设理论概述 (一)公积金的内涵 公积金从定义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公积金,一种是住房公积金,对现在来讲,住房公积金最为普遍。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这样定义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在2002年做了一次修订,将住房公积金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以上公积金的内涵可以看出,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有效性的储金制度,做了一定修改是为了更加完善,然而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的储金制度的内涵依然不改初衷。 (二)公积金的特征 1.义务性 义务性也称作是强制性。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它不同于一般居民储蓄存款,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保障实施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时缴存,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资金规模的扩大,保证职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保障性 保障性就是职工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的保障性给职工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3.互助性 公积金的互助性简单的来说,就是把个人闲置的资金集合起来,汇聚成一个大的融资基地,给需要资金的职工提供融资使用,从而解决了部分职工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 二、山西住房公积金法治建设存在的缺陷 (一)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律建设方面的问题 1.立法不完整 法律应该与制度并存,有了制度的推行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持。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而山西省也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积金的《通知》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从国家本身来说更高效率的等级法律较少,导致地方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不便,并且行政法规的制定也较为落后。1991年上海了《上海是公积金暂行办法》等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做了通知(京房公积金法规字{2006}144号),只是做了部分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较为滞后。总的来说,山西立法层次也较低,不利于公积金发挥其保障的作用。 2.公积金缴纳的法律途径受阻 由于缺少相应的公积金法律法规,部分单位不缴、欠缴公积金的状况此起彼伏,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职工也没有办法得到应属自己的公积金。目前,山西省因为公积金纠纷也较为普遍,山西省劳动仲裁对公积金的争议也不予受理,山西省地方法院也对公积金纠纷定性不同,做法也不一致。因此,职工很难得到有利的法律保障。 3.公积金制度与政策的实际覆盖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矛盾日益明显。公积金的覆盖面还有待扩大,目前山西有大量的务工人员,下岗职工,低收入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建立或者是建立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现象的频繁出现,使资金的互助性功能大大减弱,进而对公积金建设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一些单位因为身份不同待遇不也不同,即使是在一个单位,待遇也有所区别,更会消减部分职工的福利待遇,也是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低的一个明显的表现。 (二)山西住房公积金管理层面的问题 1.监管较为薄弱 近几年,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法律纠纷频发,充分说明了山西监管体系不健全。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时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效果,比如说财政,建设等部门对公积金的监管只是停留在书面上。二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致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效率低下,沉淀资金较普遍。三是住房公积金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透明度严重低下,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完整,使监督难以执行。四是监管下设的部门太多,太冗杂,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监管缺失、资金被占用与挪用的现象,使公积金缺乏安全保障。 2.信息较为滞后 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是最重要的公积金业务之一,信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公积金的办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山西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的科学性,严密性,安全性方面还是不太健全,内部操作人员是否合理操作没有固定的人来监管,对公积金职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山西住房公积金建设在执行方面的问题 目前,公积金缴存率低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虽然山西省近两年缴存率有所改善,但是总体来说缴存率低还是导致了缴存总量的不足,进而总体缴存率还是不太高。进而为提高缴存率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平台。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太过繁琐,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跨省使用等问题也需要亟待解决。其2015年第2期中旬刊(总第579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2,2015(CumulativetyNO.579)次,城乡公积金制度不统一也是制约公积金建设的一个因素,山西城乡公积金制度建设存在较大差距,山西进城的农民没有较好的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尤其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农民没有与职工享受相同的待遇。就全国而言,只有40%的城镇市民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便利与福利。 三、完善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律建设的建议 (一)改进相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条文增加立法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开展工作,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使其有法可依。首要的是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制定相关的住房公积金法,增加一些必要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在缴存、使用、监管、管理,惩罚等方面做出详细的约束,从而使公积金规范运行。其次是认真地讨论和筛选各部门出台的通知或者是文件,进行合理的修改或废止。最后还要对各地方住房公积金法规进行统一管理,要做到在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下与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相统一。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立法,强调城乡统一,关注民生,让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同等的公积金制度的待遇,推动县,乡公积金制度宣传与实施。同时,可以建立公积金制度试点,为公积金制度发展提供良好的范例。 (二)加强内部外部的监督增加信息透明度 近期地方政府针对住房公积金更加关注,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大幅度提升,激活经济发展的步伐。但是,利用公积金进行炒房成了一个潜在威胁,所住房以公积金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建立科学的资金运行机制,保障公积金的安全使用,严谨资金管理中心直接放贷,增加公积金的运行信息的透明度。 (三)规范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 1.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住房公积金法律知识培训 2014年10月24日下午,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一次法律知识培训,达到良好宣传效果。所以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法制建设也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方针,邀请知名律师,开展讲座宣传活动,增强山西住房公积金法治意识。 2.重视信贷机制 山西政府应该根据不同人的需求制定出不同的贷款政策,可以继续采取“低存低贷”的保护性政策,或者是降低利率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公积金信贷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还要做好公积金的合法评估,规避风险,完善防范机制,规范闲置的资金形成资金供给,为信贷机制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基础。 四、山西公积金建设的发展方向 (一)山西近期公积金发展方向 第一,山西省要严格监督体系,进一步落实监管的职责,改进监管的机制,全程监管,适时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山西公积金建设监督的各方面平稳运行,在监督层面朝着严格化的方向发展。第二,要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使公积金归集工作浑然天成,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同时,要积极在农民的身边建设公积金制度。使山西公积金建设朝着细致化方向发展。 (二)山西远期公积金发展方向 山西公积金建设远期的发展方向是一个全新的,公平的,高效的合理的新模式。我国借鉴新加坡与德国的公积金制度,也导致了种种的弊端,所以,我们自身要实现改革,山西省也不例外,也要实现山西省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山西省公积金远期的发展方向可以朝着“变强制为自愿”,让公积金制度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建立山西省自愿储蓄银行,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先通过太原等城市试点,进行探索与发展。目前,在全国早已实行,这种公积金制度的转变,将会很好的从根本上解决山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五、结语 在未来,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的发展将对我国公积金发展的进程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对山西住房公积金进行法律规范,公积金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才会发挥其积极作用。山西公积金建设是建立在全国政策机构的机车上,实现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准金融机构到金融机构的转变,本文结合中国目前公积金发展的新形势,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将在我国公积金建设的舞台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作者:赵鑫单位:山西省太原市科技大学 法制论文: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时,往往会由于建设经验较少而导致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会导致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一定的阻碍,影响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而且,我国的人口、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还可能影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以下就是对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的简要概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国所建立起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法律等都有一定的纰漏,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都不能做出更为严谨的管理和制约,严重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违背了我国一直秉承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另外,我国对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程度仍然不够,法律的制约还不成熟。这些都将会导致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第二,我国在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主体认识程度不够,无法在对建设主体的教育以及培训等方面进行十分严谨的工作,这就可能会导致我国对法制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地更为彻底地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更多的隐患,不利于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 第三,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所建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制约性法制等都对我国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措施。然而,这些法律并没有将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提升到较高的法律地位上,这些都不能使得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发展利用率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较大程度上地影响。 二、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主要措施 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制约问题的法律规定等都还不成熟,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解决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寻找出一些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措施成为了一项较为重要的任务,这些主要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部门要建立起适当的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国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就是为了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方面做出较为严谨、科学的工作。我国需要在自然环境的整治方面做出较为完善的法律制约,促进环境的科学发展,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另外,我国还应在对自然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方面做出更为严格的法律制约,确保自然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将会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为科学、合理地发展。 第二,我国要注意对国际上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发展建设方面有所成效的建设经验等进行适当地吸取,摒弃较为落后的建设发展模式。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明确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主体,确保建设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避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另外,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中,我国还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养,促进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方面的发展。 第三,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等方面进行适当的修整、完善。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出适当的奖惩制度等,对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行科学、有效地指导。同时,我国还应当注意避免国际上阻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发展的文化的影响,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三、结语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生活环境的要求逐渐增强,在经济社会逐渐形成的过程中,社会文化对人们的吸引程度也在逐渐增强,因此,建立起一种全新的社会文化成为了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时代在不断进步,国际上的各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成效也逐渐显露,我国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因此我国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和约束,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顺利形成。 作者:曾祥辉单位:福建省平和县文化综合执法大队 法制论文: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论文 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权利意识是我国从古至今公民意识的优秀意识,但是我国公民对这项意识的认知都比较薄弱,归根结底,这还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传统思想造成的。在古代,人们的思想长期受到阶级思想、宗教思想、自然方面的影响,关于自由、平等的想法近乎没有。儒家经典中有重义轻利的思想,人们对此格外的推崇,从而思想得到影响,并传了下去。直到如今,人们还在以打官司,这种保护自己自身利益的事情为耻,认为这是不光彩的事情,以至于遇到事情不能及时的保护自身权益。当今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是十分重视,以至于公民法律教育滞后。而且公民自身也不是很重视。在如今这个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大前提下,我国应注重思想政治教育,沿用传统的教育模式只会让让人民继续缺失法律意识。 (二)法律法规依旧不健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转型中各种运行法律机制不完善。各种因为法律不完善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罪犯因为法律漏洞而逍遥法外得不到制裁,这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不良的影响。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善。其次,一些以前的法律法规由于时代的发展跟不上社会的节奏,不能满足人民对公平的要求。再次,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太差,致使一些有关部门利益化。此外,有了法律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执行法律的保障机构,一个行政部门和几个管理部门就组成执法队伍,造成机构不明确、目地不明确,给人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些执法部门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造成执法的失误,粗制滥造的执法队伍不能给人民带来便利,反而会分散执法的力量。目前一些单位都在努力成立执法队伍,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罚款或制裁。通过罚款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等的问题,以部门利益为目的去执法。并且,执法的程序、执法的责任制不完备。这就使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主体的缺失 法律监督主体缺位也是法律监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经调查表明,我国例行公事的监督不较多,但在解决问题、处理问题上监督就不是很到位了。这就使我国频繁出现一些腐败、贪污的案例,不仅伤害了人民的利益,更伤害了国家的利益,法律监督不到位对我国发展有很大影响。一些领导干部、问题处理机构经常会出现一些滥用职权的行为,忽略了法律的严肃性,以言代法,把自己当作法律的执行机构。例如我国征地用地的事情上,对土地乱占滥用,严重忽略了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目前我国一些司法机关经常出现人情办案等违反办案程序、危害公民权益的问题。根据关系的好坏提供不同效率的办案手段,甚至出现了在执行案件时无法执行的荒唐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犯罪现象,让我们认识到健全社会法律体系刻不容缓。上文提到了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法制建设中的问题,接下来笔者针对不同的问题给予不同的解决方案,希望环节社会压力,推动社会法制工作建设的进程。 (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制建设工作的要求,只有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为完善社会法制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首先需要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这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公民只有具备了科学文化知识才能更好的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从而在深层次上把握中国法律的具体内容,从而在经历侵权事件时更好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一些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不够,即使不断的给他们传授法律知识,他们也是没办法接受和理解的。其次应该使公民在知法的前提下懂法,在懂法之后守法。作为公民,起码要知道自己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不然在发生侵权时间时不能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从而造成自身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近几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事情不断的发生,作为学生的家长缺乏法律意识并不知道教师的这样做法是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导致自己不能在第一时间维护孩子的权利,造成不可估计的后果。最后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加大对法制的宣传力度,在宣传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宣传的方式。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宣传“依法治国”的条幅,但是这些条幅无法针对不同的人群,所以在大力宣传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时需要具有针对性,可以根据社区人民的特点开展法律的讲座,在丰富公民业余生活的同时也起到了宣传法律的作用。宣传法律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宣传,也要及时解答公民在法律上不懂的问题,加深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让法律思维之花开在生活的各个角落。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是立法中的组成部分,国家应该给予它独立的地位,法律至上,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任何越过底线的事情都要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完善,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西方司法体系都能在实践中一步步发现自身的错误和不足,然后弥补和改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国家机构无视世界潮流大势,无法做到法律至上,一味的强势,凌驾于法律之上,那法律智能成为空谈,没有法律的国家只是一个空壳,只有一个政府的架子。国家应该不断完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方针,让执法机关有明确的分工,不会因为分工不明确造成民众的损失,严格要求领导体系,领导应该做好榜样,公正、公平。法律不会因为任何人改变。 (三)发挥法律监督主体的作用 法律监督主体从广义上说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要推进社会法制建设工作就需要发挥法律监督主体的作用,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人行事他人监督的和谐氛围。首先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众所周知,在社会组织上有作用力的大部分是新闻媒体,媒体应该发挥自身的舆论监督作用,运用科技的力量和自身的写作能力监督违法行为。以《看见》为例,其中有一期揭露的是虐猫事件,虽然现在虐待动物的行为还没有法律进行规范,但是这种虐猫行为已经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看见》对这一行为的揭露让大众看到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所以它的舆论监督更好的推动了社会法制工作的进程。其次应该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公民具有监督权,公民可以通过信访举报、行政诉讼等方式对不合法的政府行为进行举报,对违法人员或者是行为不当的人员进行批评,并且提出自身的建议,规范政府人员的工作,充分的发挥自身的监督权。 三、总结 总之,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依旧存在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相违背的违法行为。这体现了中国社会法制工作还有待完善。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社会法制工作的建设提供了环境基础,社会法制工作的完善不但能够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还能够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针对社会法制工作建设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共同进步从而加强社会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黄满盛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 法制论文:循环经济法制设论文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经济发展属于高度开采,大量生产,利用率低,排放量高的原始粗放型工业道路,高开采使我们的土地承载能力变弱,能源和资源也高度紧缺;过度消费和废弃的生产生活资料给自然环境带来隐患。我国的资源总量大,人均资源占有量极少,人口超出了环境容量的基本国情面对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模式压力巨大,片面追求社会经济的增长致使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专家预测,随着中国实施经济发展纲要的落实,同期中国可能无法成为国际上规模最大的经济体而是最大的全球环境的污染源。所以,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乃至世界环境好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立即重视循环经济,发展高利用率、低污染率的工业化道路,形成以“资源-产品-废弃物-再资源”替代“资源-产品-废弃物”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的循环和优化配置。只有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国内循环经济的法建现状 目前,循环经济是国内认可的、科学可持续的经济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政府也在普遍推广,目前已出台了一些提及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形成主要的循环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和专项的法律法规。其中,几项涉及循环经济的法律条款大致如下:我国首次将循环经济写入立法是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对政府合理规划本区经济、产业结构以及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规定,该项立法对我国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减少和防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并提出了无害化处理的原则,促进了废物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这项规定对固体废物的循环处理有着深远的可持续意义。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则是对循环经济的深入,进一步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充分使用,缓解了资源和社会生活以及环境保护之间无法兼顾的难题,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体来讲,我国现有的关于经济循环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保护法律和法规体系虽未形成大的框架,但是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和具体落实。当然,仅仅几条法律法规仍然无法保证循环经济的形成和有效发展,资源利用与环境协调的法律系统框架仍未形成雏形,距离可持续发展仍然有很大距离。这些法律法规在整体上讲是政策型的、引导性的,而不是规范性、制约性的,缺乏相对应的行政法规和执法细则,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局面,所以,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十分必要。 三、关于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考 (一)对宪法、民法等立法领域进行修改和完善,把循环经济引入其他领域的法律和法规当中去,使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基础法律的环境下形成一个有序的、交叉的完整法律框架,使国家基本法与专项法律法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而共同发展,全面发展来实现循环、可持续的和谐社会建设。 (二)尝试地方性法规的全面细化,也就是要求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当根据权限,在综合掌握了地方特殊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掌握了自然环境的特殊性的条件制定或出台相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规、专项法规或者政策等等。 (三)规范和制度上与循环经济齐头并进,尤其应着重在设备能效、取水定额、耗能节能、设计规范、能效标识等方面形成全面配合的规范和制度制约,为循环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四)政策的科学制定与高效实施,深化改革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持,政府在科学合理的定制和落实循环经济的发展路线和政策之后,联合使用税收、信贷等引导性手段宏观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操作,有利于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五)在内容上确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如政策规划制度,科技支持和引导制度,鼓励绿色消费制度,财政税收鼓励制度,信贷制约制度,项目责任制度和全民参与制度。真正做到在制度上实现构建循环经济法制系统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完善和补充。 (六)独立进行《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正使其成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形成循环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方针、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条款等等,尤其是制约性和规范性的责任惩戒条文,来指导和制约循环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做到无论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能提升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协调意识。 (七)完善《环境保护法》,把循环经济当做一项规定写入总则,并把现行的中无法配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条文修正,举例来说,三同时制度虽然是以往的先进污染防治制度,但这种末端治污已无法配合新型的节约型循环经济的需求,应作出适当调整鼓励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八)避免新旧法律法规间的原则冲突制定便于落实的法律法规,举例来说,循环经济的优秀“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原则中减量化原则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的减量化原则应做到一致,避免在现实的法律法规落实问题上出现分歧或者背离,尤其对于某项法律中已有相关类似原则的条件下避免分歧应合二为一。最后,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一项新法律来得到保障。放眼望去,世界上的各发达国家里,都是以法律作为基础来推动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的,单纯的道德制约无法实现节约型经济的科学发展。在自我规范能力偏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利用率提高和缓解经济增长与社会矛盾的最科学方法就是加强法制建设作为制约市场主体盲目性、自发性的弱点,重视资源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构建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和政策制度系统是循环经济形成和发展的最有效的保障。在国内现有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综合考虑国内的资源和环境的现状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我们自己的可实施的循环经济法律网络,依法发展循环经济,依法规范环境保护,依法促进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平衡共存,总之,依法治国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起到了关键作用。 作者:徐子翔单位: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法制论文:法制社会大学生法律论文 一、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一)增强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的个人素养提升 全面发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大学生个人素养,能从文化上提高大学生的内涵,对于一个法制社会国家来说,能有培养具有法律意识以及深刻内涵的人才,无疑是推动这个法制社会建设与发展的优秀力量。提升大学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以及个人对法的理解,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随着日益发展的社会,法律是如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法律有着重要的思想意识,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当中,运用法律,建设法制社会。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并不容乐观。不能正确的行使法律,以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也使得法律意识淡薄的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近些年,大学生犯罪的例子也频频皆是,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重要、紧迫的问题。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 法律作为调节利益的规范,日常生活中在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其所具备的法律意识对其在社会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与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工作与生活中,大学生需要面对许多在校时并未能面对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己利益,而此时法律意识在问题下起着一个基础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大学生眼中,对权益的保护以及维护未能做到最好,从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终做出消极的决定。而社会生活中,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口头的空谈,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自己来维护,因此,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将来进入社会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动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国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优秀内容之一,作为当代社会的知识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来说,增强其法律意识是使其为法制社会建设及推动依法治国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体公民守法自觉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主力军,当代大学生日益成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主体力量,其法律意识的深浅直接影响着对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开展,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能为行政、司法工作的开展做出重要影响,也能为树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纳入和谐社会的视野中,是全社会对大学生所寄予的期望。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通过学习中得到的各种知识,与目前社会折射出的各种矛盾问题,在大学生心中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对面对的问题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法律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当代大学生若法律意识薄弱,则对社会构建中的不平等问题将会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增强其法律意识能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面对的那些问题,从而使其能正确的认识与处理,最终达到个人,集体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增强,使大学生能在将来更好的去面对,积极的客服与解决那些在构建和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信心,尽快的成熟起来。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思想是人们行动的先导,树立科学的思想的引导,才能够培养人们正确的观念和科学方法,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通过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使得思想层面的提升,来做到一个对思想树立的前提和关键。当代大学生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学习与研究法律,加强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的培养,树立一个法律形象,从而使其能在今后社会生活中能通过法律意识对其的引导,做出理性的判断。实际行动也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之一。对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询有关律师,多观看公开审理的案件,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的判罚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能够运用所观察学习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需要在学校多开一些法制教育的讲座,让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得大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且,大学生入学期间,要多开展普法活动,让他们不只是学习专业课的知识,更要知法懂法。 三、总结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是一个时代性的问题,其牵涉到的不仅仅是大学生本身的文化与知识素养,更重要的是增强法律意识是这个发展中的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其重要性不可忽视。大学生已渐渐成为当代社会推进的重要组成力量,通过增强其法律意识,树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态度,锻炼一个成熟理性的法律逻辑思维,不仅对我国的社会现状能有所改观,更重要的是能推进行政、司法的良好发展,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能够在一定层面上展现出我国的法律水平,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当代社会中,有着良好法律意识的大学生,能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才能带动民众的法律意识水平提高,才能实现我国社会的法治化,才能促进我国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魏震单位:福州大学 法制论文: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论文 一、高校工会法制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是依法治会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广大职工群众、工会组织都接受宪法的保护,同时也要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根本义务,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义制度。第二,工会法规是工会履职的依据。《工会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确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作为群团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三,劳动法规是工会维权的基本保障。以《劳动法》为主体的法规群,对高校有较强针对性的有《劳动法》《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许多行政法规。涵盖了就业退休、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工资福利、安全卫生等各个方面。第四,教育法规是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代会管理规定》等,涉及高校管理、民主监督、师资队伍、教书育人等。《大学章程》是大学合法地位的基础,是大学举办者或管理者对学校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和手段,也是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第五,道德规范是工会创建和谐校园的基石。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虽不是法律,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高校全面进步、提升社会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能维系和巩固高校良性循环。 二、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的三个维度 (一)依法建会管会 一是高校工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建、变更、撤并等按照一定民主程序,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依法产生高校工会领导机构。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主席、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按规定年限换届。三是建立机制,完善体系,干好工作。对不断变化的局面,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要不断依法完善细则,实现与时俱进,科学管理。 (二)依法履职维权 一是工会要弘扬法治精神,“工会代表和维护劳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的意志,努力维护好新形势下高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大家的正当利益。二是配合党政中心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发挥工会群团组织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关系,面向教职工群体广泛发动,起到组织、宣传、教育的功能,全面推进高校民主法治进程。 (三)依法接受监督 各级工会组织、干部、财务、活动等,都要依法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享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和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工会财务要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汇报收支情况,由会员表决,工会重大事项要由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工会广泛听取会员意见是防止工作片面的良好方法。 三、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依法履行的四项职能 (一)依法履行维护职能 高校工会要有科学的维权模式,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工会干部要提高维权意识,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工会要架党政知心桥,开教职工畅心路,坚持做好帮扶济困工作,当教职工的贴心人、“娘家人”。维权既要“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照顾到个人,又要从“全校一盘棋”的大局出发谋大事、干大业,让全校教职工体面劳功、尊严生活。 (二)依法履行建设职能 工会组织要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围绕学校发展建设的中心努力工作。学校未来有发展,全体教职工才能实现梦想。工会要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拓展科研领域、培养专业带头人等,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三)依法履行参与职能 高校工会要用参与来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工代会、教代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依法搞好源头参与,对于绩效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从制定政策之初,就先听取汇总教职工意见,要参与学校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上传下达,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依法履行教育职能 工会的教育职能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劳动技术教育等。高校工会要加强普法学习宣传,让法治精神贯穿工会工作始终,要动员教职工爱校如家,以主人翁的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工会要和学校人事、行政、教学等部门密切联系,了解需求变化,适时组织教职开展培训、考察,鼓励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三育人”评选,树典型,扬正气,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争当“四有”教职工。 作者:姚英华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法制论文:法制化财政税收论文 一、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作用和必要性 作用:税收调控经济行为要求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合理化,是把事物之间的联系以有序而富有成效的方式结合起来,从而取得相对稳定的形式。政府的征税行为是基于一定的社会职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维护本身的单向利益。因此在调控经济过程中遵守的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单纯的从某一级别个别的利益偏好而随意变动征税行为。必须明确的是:尽管征税寓含着政府的权利意向,但它也只能是政府的经济行为而非权力行为。如果把征税视为政府的一种权利职能,必然会导致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形成市场的混乱,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约束,强化政府权利对经济运行的推动功能,进而实现税收杠杆的平衡。必要性:第一,可以使经济活动主体(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合理化。其实质就是市场配置的合理化,减少企业不规范行为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运用税收杠杆作为导向机制,规范企业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原则,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用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进行自我规范,借以制导企业运用按照社会的轨迹良性运行,从而实现以最少的资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第二,通过财政扩大经济内需,可以调整消费者与投资之间的关系,从而在保证供求平衡的基础上保持经济快速平稳发展;第三,利用财政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向环境友好型转变,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环境相协调发展;第四,利用财政杠杆的倾斜,通过落实发展机制,形成东中西的优势互补,区域经济良性循环发展的模式;第五,在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可以加大对教育、医疗等社会各项事业的投资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调节国民经济往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当前税收调控法律化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至今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还需要有步骤的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这就决定了我国税收会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同某些政策会产生矛盾: (一)现行法律体系不健全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正是因为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市场不能对某些相关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了许多市场经济问题的出现,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关于税收调控的法典很有必要。首先,就市场来说,税收在被越来越频繁的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现行税法对于宏观调控职能表现不突出,不能从经济法上真正去解读税收;最后,税收调控法作为我国宏观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的必要手段,因此必然会走向法制化。 (二)现行税收制度调节居民的收入差距乏力,不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实现以国民消费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差距过大、税收分配政策不合理的现状导致了很多居民收入水平低而缺乏消费的能力。其政策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制虽简单明了,但在当前收入来源多元化、复杂化的现状中却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原则,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能力。例如现在有些实际收入多的人缴税的金额却比收入少的人要少,有失公平。其次,财产税征税面积狭窄,难以有效应对收入结构失衡、财富集中的形势。由于现行税法的不完善性,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只有房产和车船,而遗产等更巨大的财产却没能纳入开征范围,因此就造成了我国大量富二代的出现,也使得贫富差距更加显著。 (三)现行税收制度很难有效的调控产业结构的不平衡首先,就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体制来说,主要还是依赖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由于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发展的需要力度不够,因此造成发展滞后,并未实现第三产业的协调拉动;其次,当前税收政策未能有效的引导社会各个方面向农业投资,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表现在:第一,政府财政支持是我国目前农业最主要的投资来源;第二,我国涉农的税收制度几乎都集中在农产品的种植和农业科技的推广上,而最主要的农产品销售和养殖业却缺乏优惠。 三、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财政税收调控法的思考 所谓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制化就是以人民大众的意志为出发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税收决策国策的规律进行决策,财政税收决策者的权利受到公众监督和法律约束的过程。 (一)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社会主义是法制经济,必须以法制为准绳,良好的财税法律法规是控制经济的前提,而财政税收调控法属于宏观法律调控体系,因此可以通过创建《税收调控基本法》来对税收调控法做出最基本的规定,如原则、特征、手段等等,通过细分来对税收调控体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税收调控基本法》时,要注意同《税收基本法》的区别。要尽量在书中完善税收调整法的各税种法,从而可以加重或减轻经济主体税负,从而起到影响其它经济活动的税收调控措施。 (二)加大税收对分配的调节作用,缩小居民差距,拉动国内总体需求首先,纳税人的综合纳税代替分类税制,通过一次性对纳税人的收入综合进行纳税可以更直观的了解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从而实现多收入者多纳税;其次,完善税收来源,例如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发挥税收在保障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发挥税收在调节产业结构中的作用首先,要加强对第三产业等密集型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调控,例如可以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等,鼓励其发展,从而缓解我国目前紧张的就业压力;其次,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可以通过将税收的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农业、养殖业等相关产业,对能够促进发展的组织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农民组织成立或中小企业的建立。 (四)以良好监督、社会关注和信用体系为后盾一方面政府要严格公正的执法,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时时刻刻关注执法者的行动,督促执法者在执行权利时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公民个人也要发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四、结束语 发展税收事业是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目标,但就我国目前来说,要想实现财政税收调控的法制化建设还是一个艰难的理想。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调控经验的不断积累,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个内容完善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调控法一定会出台,并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更有效的调控作用。 作者:逄锦艳单位: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 法制论文:高校工会法制建设论文 一、高校工会法制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是依法治会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广大职工群众、工会组织都接受宪法的保护,同时也要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根本义务,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义制度。第二,工会法规是工会履职的依据。《工会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确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作为群团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三,劳动法规是工会维权的基本保障。以《劳动法》为主体的法规群,对高校有较强针对性的有《劳动法》《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许多行政法规。涵盖了就业退休、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工资福利、安全卫生等各个方面。第四,教育法规是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代会管理规定》等,涉及高校管理、民主监督、师资队伍、教书育人等。《大学章程》是大学合法地位的基础,是大学举办者或管理者对学校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和手段,也是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第五,道德规范是工会创建和谐校园的基石。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虽不是法律,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高校全面进步、提升社会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能维系和巩固高校良性循环。 二、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的三个维度 (一)依法建会管会一是高校工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建、变更、撤并等按照一定民主程序,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依法产生高校工会领导机构。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主席、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按规定年限换届。三是建立机制,完善体系,干好工作。对不断变化的局面,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要不断依法完善细则,实现与时俱进,科学管理。 (二)依法履职维权一是工会要弘扬法治精神,“工会代表和维护劳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的意志,努力维护好新形势下高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大家的正当利益。二是配合党政中心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发挥工会群团组织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关系,面向教职工群体广泛发动,起到组织、宣传、教育的功能,全面推进高校民主法治进程。 (三)依法接受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干部、财务、活动等,都要依法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享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和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工会财务要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汇报收支情况,由会员表决,工会重大事项要由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工会广泛听取会员意见是防止工作片面的良好方法。 三、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依法履行的四项职能 (一)依法履行维护职能高校工会要有科学的维权模式,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工会干部要提高维权意识,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工会要架党政知心桥,开教职工畅心路,坚持做好帮扶济困工作,当教职工的贴心人、“娘家人”。维权既要“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照顾到个人,又要从“全校一盘棋”的大局出发谋大事、干大业,让全校教职工体面劳功、尊严生活。 (二)依法履行建设职能工会组织要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围绕学校发展建设的中心努力工作。学校未来有发展,全体教职工才能实现梦想。工会要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拓展科研领域、培养专业带头人等,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三)依法履行参与职能高校工会要用参与来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工代会、教代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依法搞好源头参与,对于绩效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从制定政策之初,就先听取汇总教职工意见,要参与学校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上传下达,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依法履行教育职能工会的教育职能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劳动技术教育等。高校工会要加强普法学习宣传,让法治精神贯穿工会工作始终,要动员教职工爱校如家,以主人翁的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工会要和学校人事、行政、教学等部门密切联系,了解需求变化,适时组织教职开展培训、考察,鼓励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三育人”评选,树典型,扬正气,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争当“四有”教职工。 作者:姚英华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我国法制化行政管理论文 一、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现状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意识淡薄,暴力执法、滥权执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帕金森定律和彼得原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广泛存在,行政资源浪费严重,行政效益不高;行政管理权力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监督,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现象常现;行政管理执法程序落实不到位,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群众的满意度不高。为了把我国建设为便民、高效、廉洁、富强、民主、法治的政府,这就需要对行政管理进行规范和调整,使得行政管理依法进行,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内容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是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建设。邓小平说:“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因此,通过对全社会成员加强法治观念教育,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形成行政主体依法用权、行政客体依法维权的法治氛围,这样就能真正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制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行政管理组织要求在职能目标分工、权责分配、工作程序设置和各个层级、各类部门、各个职位的设置时必须依法进行,做到以法律为纲,以法治为则。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因此,加快推进行政组织的法制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三)行政管理职能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保障行政管理职能反映着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基本方向,是行政行为本质的具体表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这在客观上就要求行政管理职能必须法制化,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依法履职,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维护,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 (四)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是维护人民权益、树立政府权威、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在法治国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之所以能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程序法制。优良的程序法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在要求,有益于公众配合行政管理,促进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树立法律权威。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实践方式 (一)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提升全民法制意识“只要做了教育,干部的思想情况就会起变化。所以,我们还是要多做工作,多进行教育”。强化法治教育,必须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牵头,以现代媒介和传统媒介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等开展违法受严惩、守法得鼓励的宣传和推广活动,从而形成一个全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为行政管理保驾护航行政管理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必须以科学合理的制度为保障。制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制度建设是行政管理最有效、最持久的手段。一方面使各项制度与时俱进、不留漏洞;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制度、树立制度权威。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使社会各行各业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社会风气。在制度落实中真正做到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秉公执法、有罪必罚,敢于碰硬、法不容情,雷厉风行、精干高效。加强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制度执行不力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行政管理法制化需要走出一条依靠制度建设的治本之路。 (二)完善监督体系提高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效率和效益通过法定的形式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加强监督,一方面可以避免权力被滥用,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用权力来监督权力。健全纪检监察体制,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十八大后,中央在全国开展巡视组调查取得的成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全面贯彻多元化监督的同时,也要注重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有最直接的感受,感受最深也最真实,最有发言权。重视人民群众监督这一庞大的监督力量。只要我们信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情况和问题向群众讲明白,任何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任何障碍都可以排除。现在我们需要把这种新的理念,即重视多数人的力量运用到政治中,重新改造我们的公众生活和民主制度。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改善市政服务,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还要让公民参与决策。我们要让这种参与既方便又有效。 (三)借鉴国际社会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学习新加坡等国家的行政管理模式。比如先进的理念、转变政府职能,科学的体制、构建高效和有限责任政府,健全的法制,完善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民生、优化环境等等。新时期的行政管理要求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效益,依法行政,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树立法律权威,坚持行政管理各项工作都必须沿着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道路前进。真正做到高效、便民,公平、正义,富强、民主,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作者:廖志强单位: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
随着社会主义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产业呈现集成化进步的趋势,集约生产的同时,对经济体制有着更高的要求,希望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思路。而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遇到困境之时,必将制约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的步伐,继而影响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因此,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径有待于进一步探究,唯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经济制度,才能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带动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相处能力发展。 1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性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积极构建活力较高的经济发展新体制。尤其是国有经济逐步退出市场竞争,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在现如今国有经济发展问题日益严峻之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成为一种适应社会发展的常见现象,市场的快速发展,对经济体制中不适应的旧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创新才能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与时俱进。 2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困境 (1)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限制。由于我国自然资源分布不均和各地区社会因素的限制,导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有着密切的关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限制,势必会造成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速度缓慢,继而影响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限制,信贷制度不完善的约束,造成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化发展困难,优秀竞争力难以全面地提高。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要充分考虑这一现状,才能进一步了解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限制因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平衡市场经济发展格局。(2)税赋体制限制。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对不同区域的税赋有着差异化的要求,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化的差异性,都造成了税赋体制上的差异化。税收制度上的区域差异化限制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格局,南北方经济发展产业上的不同,地理位置上的差异,都是造成税赋体制差异化的主要原因,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步伐。(3)市场资源配置的限制。由于我国地域环境复杂,资源发展呈现区域性的特征,导致不同区域的资源配置不同,而差异化的资源配置往往决定着整个市场的发展情况。首先,我国存在市场资源配置上的认知误区,通常以就地取材的方式生产,既可以节约运输成本,同时也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销售风险。但这也限制了资源的流动,制约了市场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甚至直接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其次,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残留影响依然存在,计划经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存在,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方式以及企业的分配方式依然对市场经济构成影响,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 3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径 (1)平衡区域发展。为进一步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困境。首先,应当平衡区域经济发展的格局,通过互联网经济发展等方式,构建经济发展纽带,促进东部和西部,南北方经济的大融合,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推向新的高度。其次,通过平衡区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发挥区域经济格局上的优势,将区域经济格局最大限度的扩大和优化,以互联网经济发展为基础,促进区域经济的大融合,唯有将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借助于信息技术平台集中起来,才能更好的平衡区域经济,全面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区域经济的特色化优势发展。(2)税赋体制改革。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必然会涉及到税赋体制的改革,只有真正的将各种不适应的制度加以改革完善,才能尽快的增强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能力。统一税赋征收制度,完善税收法律规范,明确税收改革的宗旨,贯彻增值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将各项增值税改革制度落实到经济发展实处,进一步体现税赋征收上的公平性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税收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进度,更影响着未来社会的经济平衡发展能力。所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要完善税收制度,加快税收制度上的改革与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市场经济体制与时俱进促进社会进步。(3)市场资源合理化配置。为进一步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将各项资源合理的配置,以达到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产业融合的目的。首先,将资源合理化配置上升到经济发展新的高度,以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运用为优秀,将企业的发展推到信息技术平台上,以完善的信息技术约束企业的经济行为,并以相对优越的经济发展资源优势,带动互联网经济的进步与建设,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网络化改革与建设,帮助虚拟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互联网发展形成遥相呼应的效果。其次,借助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收集大量市场经济发展的数据资源,并在数据资源的合理化运用下,奠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可靠依据基础,提高改革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4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 (1)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全面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所需的各项制度的全面完善,立足于经济发展的高度,全面构建适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备较高的创新发展能力。兼具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经济法、会计准则等法律规范条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提升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发展的能力。因此,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带动我国区域经济产业经济的进步,实现我国区域经济大融合的发展局面,增强经济发展的国际影响力。所以,要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的不断完善,只有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入手,才会取得更直接、更好的效果,才能获得意想不到的经济改革效果,达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目标。(2)有助于提高我国国际发展能力。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有助于提高我国国际发展能力,将我国经济发展上升到国际发展的高度,并与世界各国构建相对友好的发展关系,共同发展,完成人类共同繁荣发展的使命。唯有真正的意识到各国共同发展的命运,才能真正的将我国经济发展融入国际市场,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因此,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然是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将现阶段的各项经济发展与国际市场靠拢,才能准确定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未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必然以市场需求为优秀,从正面和侧面对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提出了要求,促使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又在相对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3)增强国际影响力。我国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可以增强国际影响力,以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引领国际社会的市场,以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理论和思想,带动着越来越多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这也从本质上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在增强国际影响力的过程中,我国也必然以此为要求,高标准的要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突出社会主义特色,凸显经济发展优势,阐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际影响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经济建设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虚拟经济加以监管是必要的,虚拟经济纽带在构建各国经济发展桥梁之时,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全面的增强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国际影响力,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体制,引导虚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使得各国的经济发展更快更稳。 5结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困境诸多,但主要来自于已有的经济体制的约束和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两方面内容。在克服固有经济发展思想之时,要突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创新发展需求。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虚拟经济产业的崛起,必然刺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再一次改革与发展,对虚拟经济体制构成制约,以改革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社会稳定进步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础,提供诸多的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保障和法律约束。 参考文献 [1]约翰•奈特,琳达•岳,杨建玲.中国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存在分割还是竞争[J].国外理论动态,2012(7). [2]杨军霞.浅析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的现状、困境及对策[J].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2(2). [3]周叶中,蔡武进.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思考——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杂志,2012(12). [4]刘阳,贺丛周.从媒介传播视角看地方政府民生政令的出台[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作者:杨万寿 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社会诚信论文:关于打造诚信社会环境的论文 打造诚信社会环境为构建“和谐抚顺”奠定基础 同志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其中的诚信,是公民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而且也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和普遍价值。正确把握诚信的内涵,充分认识诚信对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性,自觉把诚信的要求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我们构建“和谐抚顺”,促进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诚信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 ⒈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几千年来,“一诺千金”、“一言九鼎”、“言必信、行必果”等佳话不绝于史,广为流传。在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立身之本、生存之道、谋事之基、发展之源。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一个人走向成功的基础和为人处事的底线。自己的诚信与赢得他人的诚信成正比,自己越诚信,就越会赢得他人的诚信回报。人不以诚为本,不以信为先,就无立身之地。解决诚信危机,必须倡导每个人从自己做起。应该在全社会倡导做老实人,办老实事,说老实话。不管什么时候,什么事情,我们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成为一个受同事、受社会尊重的人。 ⒉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信用状况关系到资源配置、经济运行和市场交易安全等整个经济活动秩序问题。企业在市场中要进行无数次交易,各方为了获得总体收益,会理性的讲究信用,希望把交易延续下去。失信在初次交易中也许能占便宜,但最终必然遭到丢掉客户的损失。事实充分表明,诚信是增值空间最大的资本,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要想构筑企业长青的事业,就必须从长远出发,依法经营,信守承诺,树立良好形象。 ⒊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发达国家,商业贸易的%采用信用方式进行,只有不到的贸易采用现汇结算,而我国信用交易方式仅占交易总额的左右。诚信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确实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诚信的本质是一种道德约束,是辅助法律来维持社会生产关系和生活秩序的道德准则。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发展。信用经济成份大小,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质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体系,大家不讲诚信,不但生产秩序要破坏,更重要的是人们的生活秩序会被打乱,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⒋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目前,全球经济发展呈现出“一体化”和“信息化”的特点。“两化”的程度越高,国家的形象就越重要。近年来,我国成为全世界吸收外资较多的国家,有人说其重要原因就是中国人说话算数,遵守国际规则,在世界上享有良好信誉。然而,也有资料显示,我国因不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国民经济生产总值每年因此减少两个百分点。中科院推出的“科学与社会”系列报告指出,在世界发达国家用美元可办到的事,在中国需要美元,这意味着我国进一步发展的综合成本要高于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上,诚信是一个具有放大功能的杠杆,哪个国家讲诚信,就会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带来的利益要远远高于诚信的投入。 二、信用制度的缺失与构建的紧迫性 长期以来,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出现信用严重缺失的现象,其突出的特点是:第一、见利忘义,不择手段。为了捞钱,一批批惟利是图者大量地制假售假,甚至制造和销售有毒物品,从事图财害命的罪恶勾当。第二,商业欺诈,坑蒙拐骗。以假乱真,误导消费;虚假信息,质量欺骗;商标侵权,专利侵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肆意违约,毁掉合同;街头行骗,花样翻新。第三,虚假作帐,瞒报欺骗。虚报注资,偷逃资金;不还欠款,蓄意逃债;拖欠税款,偷税漏税。第四,集团炮制,结伙行骗。经济行骗诈骗很多超出了个人行为,而且带有团伙性、结伙性和地域性。我国现阶段的信用缺失是非常普遍的,具有极大危害性。 我们抚顺是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雷锋的第二故乡,是雷锋精神的发祥地。经过多年的“人人学雷锋,创造文明城”、“百城万店无假货”、“重合同、守信誉”、“十星级文明户”创评、“道德信贷”工程、最佳较差“双评”、“诚信单位”评比、创建“诚信商务区”等活动,我市的信用状况,不断得到改善,其主流是好的。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抚顺市的信用状况,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政府的信用监管还远远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例如,在企业对银行信用方面,利用各种手段逃废债务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商品质量信用方面,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在纳税信用方面,企业偷税逃税情况还屡见不鲜;在社会信用方面,市民居家过日子还得处处小心提防。据市消费者协会统计,我市的申诉中心开通三年来,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件,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有食品、手机、商品房、装饰材料、太阳能热水器、通讯计费、餐饮环境、虚假宣传、洗染服务、美容美发等。再如,我市于年代曾是国家名牌产品在全省第二多的城市,当时获得国家金银质奖的产品分别为种和种。但近年来,由于产品质量每况愈下,诚信度下降,没有一个获得中国名牌称号,导致我市的经济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当前,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已成为政府、企业、乃至全社会的共识。中共中央颁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确定每年月日为“公民道德宣传日”。国务院领导提出要用年左右时间,建立起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上海和浙江等许多地方,已开始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把企业、个人的诚信表现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起来。我市作为共和国的老工业基地,应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不等不靠,采取一 些积极稳妥的措施,着手抓好全市的诚信体系建设,以便给构建“和谐抚顺”,实现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的政务、法制、经营和服务环境。 三、对打造“信用抚顺”的几点建议 要打造诚信抚顺,搞好抚顺的诚信体系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⒈强化政府信用建设,树立“信用政府”形象。政府信用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建设信用抚顺,政府要率先垂范,取信于民。一方面,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信用意识,大力抓好自身信用建设,起到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上的主导作用,加快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强化信用监管,整治危害社会信用的各种行为,构建信用激励机制,着力创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管理职能。要狠抓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改进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监察、行政投诉制度,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力度;要建立和健全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要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社会信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井然,经济健康发展。 ⒉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推动企业走诚信经营道路。企业信用是“信用抚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兴衰存亡,而且直接关系到抚顺的城市形象和信誉。打造“信用抚顺”,必须要有诚信的企业,诚信的市场。当前应重点抓好项工作:一是抓紧研究建立抚顺企业信用资讯网。汇集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劳动保障、外经贸、公检法司、人民银行等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记录,实现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完整的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服务。二是着力推进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完善企业经济户口制度,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健全市场准入和逐出机制。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集中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无照经营、行业垄断、商标侵权、虚假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专项执法整治,严厉查处经营信用失范行为。三是推进企业依法纳税。完善税收制度建设。健全税务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努力营造诚信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舆论氛围;加快建立抚顺市纳税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强化税收管理监督,扩大税源监控覆盖面。四是抓好企业质量信用建设,努力提高我市企业和产品质量诚信度。继续开展名牌产品的评比认定工作,加大名牌产品的宣传和保护力度。五是规范企业信贷行为。做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升级工作,促进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增强贷款信用度;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工作力度,完善管理和防范机制,加强金融同业协作,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同业制裁,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六是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要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在生产、经营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 ⒊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建设,是“信用抚顺”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必须把完善信用中介机构监管,发展信用服务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切实抓好。要努力营造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特别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要加快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建设,引导社会中介机构诚信经营,完善自律机制,维护良好的社会中介秩序。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尽快研究制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从业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促进信用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要建立、完善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对信用信息的深度开发与延伸服务。 ⒋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夯实“信用抚顺”基础。建设个人信用是打造“信用抚顺”的基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党委、政府推动,全社会参与,道德规范和制度约束并重,把文化的、制度的与市场的多种因素结合起来,共同促进个人信用的完善与发展,使诚实守信蔚然成风。一是要强化社会公众诚信教育,切实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不断提高公民个人的信用素质。二是着眼于未来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积极开展个人征信运作模式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培育个人征信的外部环境。三是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者和个体私营业主的个人信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和个体私营业主的信用记录、评估、警示、惩戒制度。 社会诚信论文:虚拟社会大学生诚信教育论文 一、大学生诚信教育的重要性 网络时代所引起的网络诚信问题就更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作为当今社会新鲜事物的主要接受者,大学生与网络之间有着更多的契合点,这种契合点使二者之间更容易“一见钟情”,为此有些大学生在网络状态下出色的表现让社会变得徇丽多彩,但也有不少大学生因网络的出现而迷失方向,违背社会道德。事实上,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新鲜血液,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力量更需要这种诚信的品质在心中,把它作为进入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接入点,使做任何事情都要以诚实守信为准则,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增添正能量。 二、网络对大学生诚信行为的负面影响 (一)网络诚信缺失导致大学生道德感与责任感的缺失 道德感与责任感是一个人对自己和社会主动施以积极有益作用的精神。道德感作为一种高级情感,是人们用一定的道德标准去评价自己或他人思想和言行时产生的内心体验。责任感从本质上讲既要求利己,又要利他人、利事业、利国家、利社会,用正确的态度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客观而言,网络是个隐匿又开放的环境,其自由、开放、隐匿的特点使人们的约束力与克制力大大弱化,甚至出现一种“规范真空”的状态,这样的状态下人的自制力往往变得不堪一击,再加上大学生的意志力比较薄弱并且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因而,面对虚拟的网络环境,大学生往往会抛弃现实社会的限制与约束,在交往与做事过程中出现道德感与责任感的缺失,任意放纵自己的行为,不对自己的言行举止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道德感与责任感在他们心中早已趋近为零。这种现象足以说明,大学生缺乏网络诚信意识、网络道德水平下降、自我调控能力的不强。对这些敏感大学生来说,网络道德感与责任感的缺失很容易造成扰乱社会行为的产生,这不仅扰乱社会正常的社会秩序,还有损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 (二)网络诚信缺失导致大学生社会角色冲突 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的自由性、开放性、隐匿性,使得身心还在发育阶段的大学生在交往过程中能够自由进行角色扮演,甚至还能在网络上刻意掩饰自己真实身份而进行相互攻击、谩骂,污染网络环境,破坏社会的行为准则,抛弃在现实社会中约束自身行为的法律和道德约束,在网络社会中“游戏人生”。由于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差异,促使部分大学生在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中来回切换自己的生活,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道德观受到严重的破坏,甚至部分大学生逐渐分不清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的区别,形成多重人格,难以以诚信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更难使自己在现实角色与网络角色之间取得平衡。这种角色的冲突与互换长久下去自然会破坏角色规范的实现,还会阻碍现实社会中正常的角色规范。这样的不良循环长久下去必然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不仅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带来负面影响,也会对大学生的身心发展带来阻碍,更会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三)网络诚信缺失导致大学生人际关系冷漠 网络世界虽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和发展,但却不能等同或高于现实世界,大学生在虚拟社会中的行为举止还应以现实世界为基础。然而,现在的部分大学生似乎已经忘却了现实社会的存在整天沉溺于网络,在网络世界里渐渐失去了在现实社会中与人交往的本领和技能,甚至对现实社会持有抱怨、悲愤、失望的态度,不愿意与外界沟通交流,但却觉得虚拟世界是他们的理想世界,那里面的自己才是真正的自己,于是他们越来越多的宅在网络里,成为现实社会里的“宅男宅女”。可以说,一个“宅”字映射出网络交往给大学生带来的弊端,一是它使人们之间原本面对面的交流变为以各种动画表情、字母符号等虚拟元素进行情感交流,看似热烈生动的沟通交流,但是与面对面的谈心相比,在交流中少了眼神的凝视、肢体的互动以及真情实感的流露;二是长期沉溺于网络中会让大学生产生自闭心理,这种心理使大学生对现实情感逐渐感到麻木进而产生交往的冷漠化,久而久之使整个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变得冷漠化。 三、影响大学生网络诚信行为的原因 (一)网络诚信日益弱化,网络社会公德缺位 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具有很多明显的不确定性,导致网络失信行为极易在互联网中产生与存在,且很难受到道德的约束与法律的制裁。因此,一些大学生并不认可“网络中聊天撒谎是件不道德的行为”,反而认可“网络聊天或者交往中可以有不诚信行为的存在”,并且持这种赞成观点的人大有人在。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调查显示,被调查者中有31.3%的人认为“网络聊天交往出现撒谎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还有37.4%的被调查者认为,“在网络中可以毫无顾虑的从事任何行为”,网络社会真正变成了“隐身人”的乐土,网络诚信日趋弱化。网络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资源与广阔的知识,这也使一些不善钻研的大学生可以巧走捷径,不脚踏实地、投机取巧,养成弄虚作假、浮躁的不良学风,导致网络社会公德的缺位,如明目张胆的在网络上找人替考、买卖答案或者剽窃论文等情况略见不鲜。这不仅败坏了一个大学生应该有的良好学风,还践踏了学术尊严,加促了学术腐败,更导致了大学生思想品德与学术水平的急剧下降。 (二)网络违法现象日益猖獗 虚拟性和隐蔽性是网络社会特有的功能,这种功能使人们在从事道德行为时在自由度和随意度上大幅增加,但这也进一步为社会生活中逃避道德责任的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网络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网络违法事件,但因网络犯罪在手段上显得高明不易被人察觉和查处等原因,一些大学生网民也抓住了这样的心理通常在不考虑后果、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带着虚假面具在网络上与他人进行各种网上活动,甚至采用欺骗的方式赢得对方的信任,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但是,这些大学生并没有觉得网络中这样的行为是不道德或者违法的,反而将这样的行为视作一种本领,并争相效仿,情况十分堪忧。 (三)学校诚信教育不足 在传统应试教育之下,一个学校的领导和教师评价一个学生好与不好的标准多还从分数方面考虑,很少去考虑一个学生的德育是否良好。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人才观,这种只重“分”不重“德”的传统教育体制忽略了学生更为重要的品格和才能,将教育彻底引入到一个很大的误区。客观而言,如今我国高校在诚信理论教育方面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意识基本停留在空白阶段,这显然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并没有很好的将教书与育人相结合,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这也就成为了导致大学生诚信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 (四)学校管理制度方面的不足 学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就可能使学生有空子可钻。例如,学校在日常考勤、成绩考核、论文审查、考试监督等方面的管理不到位,监督不严等漏洞就很容易让一些爱钻空子的大学生有机可乘,他们这样的心理长久下去就很容易养成诚信缺失的恶习。同时,在诚信教育管理方面,我国的很多高校并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大学生诚信教育机制对大学生的诚信进行管理、规范与约束,由于制度管理的不完善,在其约束力上自然也就显得疲乏无力。这不仅是对高校诚信制度管理的一个严厉责问,同时这些不诚信行为也从另一个侧面加剧了大学生诚信的缺失,造成了诚信缺失行为的不断泛滥,泛滥的诚信缺失行为蔓延至网络中就造就了大学生网络失信行为的产生。 四、加强大学生网络诚信教育的对策 (一)精准定位大学生网络诚信教育理念 做好大学生的网络诚信教育主要的任务是要精准定位网络时代下大学生的诚信教育理念。在这方面需要坚守两个原则:一是知行合一原则,它是大学生网络诚信教育首要遵守的原则。在现代社会培养和塑造符合当代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是大学生网络诚信教育的目的与宗旨,所以在高校的教育实践中应该切实将诚信教育和网络实操统筹起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不断扩充知识,丰富教学内容,完成学、思、知、行四个方面的完整统一。同时,在知行合一当中需要任课教师熟练掌握网络教学,认真学习和钻研网络教学技能,使自身的网络技能与学生的网络知识结构保持一致。因为诚实守信的高尚品格是思想与行为的统一,是在长期的、持续的、稳定的言行一致中形成的,是值得社会与众人信赖与认可的,所以一时的、不长久的作秀之风是不能被认可与信赖的。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大学生网络诚信教育原则。首先,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要求教育管理者在进行学生网络诚信教育中应当以学生为中心,站在学生的角度,从学生的立场出发考虑网络诚信教育的开展,把持学生的自治化教育,培养大学生自尊、自爱、自信、自立的积极人生观,增强大学生自身对网络真假信息的辨别意识。其次,以人为本管理原则要求学生作为网络诚信教育管理的主体而非客体参与到其中,积极进行网络诚信教育的管理工作,使其在整个教学管理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 (二)开创网络诚信教育的师生互动模式 大学生的网络诚信教育应该从网络时代的特点与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教师应当通过与学生的互动了解学生的需求,学生通过参与教学的管理了解教师管理的不易及自身需要遵从的规范要求,从而更好的实现师生间的良性互动。所谓的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从实质上就是要求教师深入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从学生的内心出发挖掘出内心当中善的一面,并将其大力发扬使其思想进步的一种行为。那么在开展师生互动方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开展师生互动教学评价模式。任课教师通过引导学生进行教学评价,使学生更好的了解教师教学内容,同时也更好的使任课教师对自己的教学内容进行改进。二是开展师生互动教学内容模式。任课教师首先可以通过了解学生的需求,搜集整理一些学生愿意接受并与网络诚信教育相关的资料提供给学生。其次,学生也可以亲自查询或借助网络整理一些与诚信教育相关的内容与任课教师一起开展讨论。三是开展师生互动交流模式。网络给老师与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师生互动交流平台,在这里各自不因身份的限制而有所规避,学生和老师可以在完全自由、平等的状态下聊天、讨论,敞开心扉,这不仅增进了师生之间的关系,还有利于开展大学生的诚信教育。 (三)完善大学生网络诚信教育评审机制 大学生诚信教育可以通过建立大学生网络诚信教育评审机制这种教学效能的硬约束力来实现。一是要建立大学生网络诚信教育评价机制。教育评价机制是建立在开放、公平的环境下,从大学生的自我评价、教师与学生互评、学校评价、社会及家庭评价等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切实做到评价全面,不可疏漏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可以通过激励的形式促使大学生养成诚信的意识。二是要建立大学生网络诚信教育惩戒机制。针对大学生网络社会中的不诚信行为,特别是针对一些情形恶劣的行为,校方要做出严厉的惩戒措施以此警示学生。三是要将高校的网络诚信评价系统与社会网络诚信评价系统进行联网。通过联网的方式使社会用人单位更容易了解到大学生在学校的诚信行为,能更好的选择企业所需人才,但同时也通过这种方式从另一个侧面强化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四)优化网络环境,营造文明上网的文化氛围 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环境的和谐,将诚实守信作为大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基准点,使诚信教育长存于大学生心中。同时,还要加大诚实守信在校园的宣传力度,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诚信氛围,或不定期开展一些讲座、学术报告、文体活动等更加生动形象地对诚信教育进行宣传,使大学生主动接受,自觉养成诚信意识,或者通过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大力弘扬,用榜样的力量感染大学生,使大学生意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 作者:王晨 夏从亚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 社会诚信论文:大学生社会信用诚信教育论文 一、大学生诚信调查的主要结论 (一)绝大部分大学生对诚信的现状持乐观态度 当接受问卷调查的大学生被问到“你认为你们学校学生的总体诚信状况如何”时,认为“很好,不需要过多担忧的”的占27.59%;一半以上认为“一般,只是个别行为”;仅1.15%的人认为“很差,值得思考”。这说明绝大部分大学生对诚信的现状持乐观态度。由此可见,目前我省学生的诚信水平总体上较高,但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仍有部分学生的诚信水平需要改进和提高。 (二)大多数学生不愿意参与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活动 通过调查,相关数据表明,大多数学校会定期开展诚信教育活动,但提到参与活动,41.38%的大学生表示“不会”参加,“觉得没意思”;只有40.8%的人“会积极参加”。既然各高校都有开展关于诚信教育的活动,那学生为什么不愿意参加?除了大学生自身的问题之外,学校是否应该反思下诚信教育活动的开展形式以及其开展的真正意义呢? (三)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形式多样 调查题目中所涉及的考试作弊、贫困生身份造假、论文剽窃、求职失信、上课帮点到、撒谎请假等诚信缺失的表现形式,现在的大学生均有不同程度涉及。其中有高达81.61%的同学认为“考试作弊”现象频繁;还有76.44%的同学认为“上课帮其他同学点到”很常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形式日益多样化,这已向我们昭示着当代大学生的诚信状况不容乐观,完善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刻不容缓。 (四)大学生的学业诚信状况令人担忧 调查时,当被问及“据你了解,周围同学考试作弊是否会被发现”时,七成以上同学表示“偶尔会被发现”;仅有3.45%的人认为“一定会被发现”。从调查数据来看,大学生的诚信品质总体是好的,态度也是积极向上的。然而大学生不诚信现象却屡屡发生,面对这些问题,加强其诚信教育,完善其道德人格,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系统化工程。 二、提高大学生诚信水平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高校诚信教育的力度 首先,加强高校诚信校园文化建设,改变高校目前“重知识技能传授,轻道德素质教育”的局面,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主题活动,在学生中树立诚信意识,这是促进师生身心和谐以及人际关系和谐的有效途径。其次,要把诚信贯彻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通过校广播台、校报、校内网等媒介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恪守道德要求。而加大高校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宣传力度也是重要举措之一。高校学术造假、学术腐败等行为屡见不鲜,这些现象的负面效果往往比普通失信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对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产生巨大影响。对于那些损害学术道德的失信行为应予以曝光和严惩,用诚信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城墙。 (二)建立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诚信信息反馈与沟通机制 构建学校与家庭积极互动的诚信网络。首先,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在家庭的教育内容之中应努力给学生营造诚信的家庭氛围。其次,应通过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强家长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有效地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监护与引导,共同营造诚信的环境,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诚信道德品质。所以说,学校诚信教育是重点和主导,家庭诚信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三)建立大学生诚信约束机制 1.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评价制度:从老师、同学和大学生自身三个角度对大学生的诚信状况作出定期书面化评价。 2.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规范信用考评体系:针对大学生诚信状况,形成书面化、系统化的大学生诚信档案,并基于诚信档案进一步形成规范化、系统化的信用考评体系。 3.建立和完善惩戒机制:针对大学生不诚信状况,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与惩戒机制,让诚信之人一路畅通,让失信之人寸步难行。 (四)重视社会诚信教育的导向作用 1.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2.加强社会保障制度 3.加大社会诚信宣传力度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学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主力军,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素质水平的高低。开展大学生诚信教育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的实施路径研究,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质,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作者:王丽旦 薛烨南 李旋 单位:江苏大学 社会诚信论文:社会诚信体系职业道德论文 1当前职业道德与社会诚信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黄金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的相叠加的特殊时期,各种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正如《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中指出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看,国家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导致腐败滋生,不仅阻碍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而且影响了国家发展的稳定。公共服务事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缺失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医患纠纷”不断升级,“教育失德”不断出现,成为群体性事件的新燃点,加剧了社会道德滑坡的速度。而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工程质量等诸多问题则一次次拷问“社会的良心”都去哪了。从社会诚信体系的内容看,个人诚信缺失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假文凭、假证、假发票等等;企业失信则更是比比皆是,恶意违约、制作假账融资、百年老店使用过期原料等等;政府失信表现为“朝令夕改”、“暗箱操作”、“欺上瞒下”等等,这些行为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经济运行发展,更动摇了国家稳定的根基,甚至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究其原因,有历史遗留的问题,有法制体系不健全的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壮大,物质文明急速增长,而精神文明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物质文明的发展,社会道德体系建设并没有实现与时俱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在社会经历巨大经济变革的同时,原有的道德规范被打破,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新的道德规范无法在短期内完全达成社会共识,造成了社会道德迷失的真空期,多举并发不如逐一击破,因而以职业道德建设为突破口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成为不二之选。 2以职业道德建设为突破口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职业道德建设的继承性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奠定了历史的基石,而职业道德建设的多样性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铺垫了最广泛的人际基础,同时其特有的实践性也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快速实现与时俱进提供了可能性。职业道德建设包含多方面内容,必须抓住要点,以点带面,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2.1追本溯源———加强职业道德 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就是通过培养社会成员的职业道德意识,通过意识影响行动,把内化的职业道德素养外化为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通过教育这一途径,树立社会成员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并在具体社会实践中不断强化这种正确的理念,把思想转变成习惯,实现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实现内在自省,外在自律的常态化。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要不断提高教师的胜任力,只有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才能充分发挥职业道德教育的正效应。 2.2画龙点睛———营造社会舆论正确导向 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正如英国思想家赫青黎所说“,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并非出自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自对同伴舆论的畏惧”。社会舆论能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正确的社会舆论可以起到道德监督员的作用,而错误的社会舆论则使得职业道德在社会实践中出现校正的偏差。在全球化的今天在互联网时代,人际关系的紧密程度超过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而职业道德的建设除了依靠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外,必须接受社会舆论的价值评判,因而打造客观、公正的社会舆论环境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必然选择。 2.3防患未然———加快完善法制体系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二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的有效管理。职业道德建设通过职业素养的培养和职业规范的制定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有效管理,但超出道德管辖的范畴时,法律的强制力对已经触犯法律法规的严重职业道德失范行为进行打击、惩处,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因而不断完善法制体系建设是促进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作者:郑翠贤单位: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社会诚信论文:大学生诚信体系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1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当代中国的和谐社会作为中国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之一,是人类先进文化与科学发展理论体系的延伸,是一种和睦、融洽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包括五个层面的和谐:个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的和谐;整个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和谐。 2大学生诚信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2.1大学生诚信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诚信是公民道德规范的基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从另一个角度讲,诚信是由各方面诚信组成。而大学生诚信是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它社会诚信就不健全,完整的诚信风气就不能形成,而且会影响诚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和谐社会也难以构建。大学生诚信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大学生诚信建设也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2.2大学生诚信建设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既是诚信建设的受益者又是诚信建设的参与者。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努力创造的过程,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更需要通过一定群体在建设过程中起到示范性的作用。大学生有其优越的自身条件,具备了成为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大学生自身的不稳定性又有必要决定对其进行规范和教育。 3和谐社会视角下大学生诚信体系构建的途径 大学生是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和谐社会大系统必然会影响大学生诚信体系的构建。因此应从大学生诚信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两个维度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大学生诚信体系的构建。 3.1丰富大学生诚信教育内容 3.1.1注重诚信教育的时代性。高校在诚信教育方面既要汲取我国古代传统诚信教育的精华,又要借鉴国外先进的诚信教育内容,使诚信教育传统性与时代性相结合,更充分体现诚信教育的时代性。大学生诚信教育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为中心,结合大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学习、生活、就业等实际生活中所面临的具体诚信问题,积极探索新世纪、新阶段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以教育为导向的诚信教育内容。 3.1.2在专业知识教育中融入诚信教育。高等教育是学生步入社会最关键的教育阶段,与学生今后从事的职业最为接近。高等教育不仅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事,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因此,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上,除了对所学专业的具体理论和知识加以讲解外,要结合学科特点及课程内容,适时地融入诚信教育内容,使专业技能知识与道德品质的培养相融合,不仅使学生掌握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且又提高了诚信意识,增强了法治观念,既增强了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也增加了学生的诚信意识。 3.2建立完善的大学生诚信管理机制要改善大学生诚信状况,提高大学生诚信意识,除了加强诚信教育外,还要建立大学生诚信管理机制。各高校应该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成立独立的诚信管理机构,负责大学生诚信管理、大学生诚信教育及大学生诚信实践活动等。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大学生诚信档案包括三个部分:大学生诚信承诺书、大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及大学生在校诚信表现。 3.3加强社会诚信环境建设诚信友爱被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提出,表明我们将诚信建设始终放在道德建设的首位。在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高校大学生作为事关中国未来发展的特殊群体,他们的诚信建设更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公民作为社会的产物,既能影响社会的环境走向,同时也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对于身心尚未成熟的大学生更是如此。为此,必须净化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作者:王爽朱志红王维国姜炜杨舒婷张帆单位:东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社会诚信论文:诚信道德创建和谐社会的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主义会计职业道德 论文摘要: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法、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但近年来几起会计信息失真事件,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本文指出坚持诚信为本,强化财会道德建设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燃眉之急. 一、引言 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I=Iiu,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己达到1700美元。这期间,社会矛盾更加深刻。能否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我国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日标的重大问题。而近儿年来银广夏、银河科技等一系列卜市公司造假,美国安然公司轰然倒塌的财务丑闻频频爆出。这类事件的反复出现,使财会职业陷入了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直接制约了社会上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进而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强化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为构建和诺社会作贡献。 二、当前会计的不和谐现象 当前会计尚存在许多不和谐之处,主要有如下儿点。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 会计职业道德,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征的、调整会计一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既是带有强烈经济性色彩的经济道德,又是受到广泛社会关注的社会道德。根据我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际上会计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薄弱 我国会计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但素质良芳不齐,相当部分设有财会专业的大中院校没有足够重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导致了很多即将步入会计从业行列的人员也对职业道德内容生疏,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弱点。 (三)会计信息失真 我国前还是存在不少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它在很多方面都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信息一旦失真,将引起投资决策失误和社会经济资源的无效配置,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且极有可能危及到政府的宏观决策,损害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和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计信息的质最直接关系到会计监督的质量,会计信息失真污染市场经济环境,滋生社会腐败;会计信息失真,导致市场信息失真,甚至可以引起社会混乱,严重阻碍我们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 三、以诚信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制定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规; 建立法制社会需要有法可依;构建和谐社会,也必须有章可循,否则很容易出现钻空子的现象。我国的会计法使复杂的经济关系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既包含了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的广泛性和深人性,同时也包含了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的有效性和有用性。但会计法制建设涉及的内容毕竟还比较有限,为了保证市场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的正常运行,就需要市场主题之间契约的公正和遵行,即要有完备的职业道德规范。“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只有将法制的外在规范和道德的内在约束结合起来,共筑法律和道德的防线,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加快会计电算化和网络建设 企业会计信息质最需要良好的工作手段作保证。如果采用传统的手工操作,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有意或无的失误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而与诚信为木的职业道德相违背。建设目前会计电算化的推广和普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实现会计电算化后,由于采用了国家统一的规范的财务软件,使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和生成有了统一规范,减少乃至规避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加快会计电算化和会计网络建设,不仅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还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提高会计信息的传输速度,为使用者及时快捷了解会计信息提供便利,从而减少由于会计信息供给和信息使用者双方对会计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所造成的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有效避免了信息生产者向外界披露对自己有用的信息而规避对白己不利的信息从而使自己获利的情况发生。超级秘书网 (三)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和检查,需要形成一个规范和完善的制度。可以借鉴国内外一些先进做法,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并使其制度化。这样不仅能及时揭露隐蔽的会计违法现象,防患于未然,也可以减少会训一信息无意性失真的发生。我们需要对审计体制进行适当改革,适当加快发展社会独立市计。一旦要求市计机构对造成的经济后果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能够督促审计机构不断提高市计工作质最,也增强了社会对独立审计的信任。 总之,坚持诚信,强化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行各业的参与和积极配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我们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克服不利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要完成这一项艰巨的任务,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以诚信为木,加强财会人员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刻不容缓。财会人员也有责任、有义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法律规范自己,以道德约束自己,并自觉自愿地加入到宜传诚信道德建设的队伍中去,在企业乃至社会中树立这种诚信的道德氛围,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出白己的一份力量。只要全党全民都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将会更加井然有序! 社会诚信论文:诚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诚信内容 信用管理机构的社会化信用服务行为,确保了有序实行各种经济活动和交易,保证市场经济的运作效率。信用管理机构利用将专业化的防范风险和处理信息提供给市场经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程度,节约了信用交易所需的成本,延伸了博弈过程,拓展了市场规模。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缺失诚信的危害 1缺失诚信是导致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失衡的具体原因 中国经济通过改革开放已经逐渐脱离了短缺时代,进入了买方市场时期,面临着消费不足的巨大挑战,我国长远经济政策是扩大内需。但是,由于缺失诚信,造成市场中充斥了大量的伪劣商品。结果导致投资主体怯于投资,消费主体无法消费,进一步无法充分发挥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功能。 2由于缺失诚信,极大削弱了将诚信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 经济往来更加重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这一向现金交易、以货交易等退化传统交易方式的趋势,为企业节省了生产资本以及降低了投资风险,强化了预期投资的不确定性,促使企业与银行更加谨慎与收缩投资行为。3缺失诚信也对有效构建我国一些特殊经济政策造成了影响。例如,改革城镇住房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因为缺少诚信制度的支持,将很难实施改革。4在金融系统中不断累积诚信风险,特别集中于国家银行,最后,不断延伸的失信行为,导致道德风险加大,混乱了经济秩序,加重了财富分配不均。尤其是部分企业与个人通过违法犯罪等方式达到暴富,损坏了市场制度的信誉,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5缺失诚信降低了我国经济的市场竞争力。一个国家诚信环境的好坏是国家投资者对环境恶劣情况进行衡量的尺度。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环境的缺失,促使外国投资者产生了顾虑,不但增加了我们对外资进行吸引所需的成本,并且加大了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成本,阻碍了我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三、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诚信原则的思路 (一)宣传诚信理念,提升公民道德水平 第一积极提倡诚信,加强社会的诚信理念。在现代化社会中,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重要条件之一便是信。从前的信很多都用于对朋友关系进行处理,逐步扩展到市场经济中的人和人、企业和企业之间,因此可以更好的体现作用。第二积极培养将诚信作为中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标准。在全社会推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现代文明建设中积极遵守诚信,使其成为复兴中国民族事业的关键内容。 (二)强化法制建设,保证诚信规范 虽然诚信是规则的根据,但是缺少规则,诚信也将无法存在,国家不管通过何种方式提倡诚信,都无法利用法制加强诚信。从微观角度分析,诚信和法制之间关系紧密。在不断完善的竞争制度中,诚信的人更加容易取得成功,而诚信缺失的人最终会被淘汰。可是,在竞争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诚信的人迫不得已隐藏诚信而主动与社会相适应。可见,要想得到完善的市场竞争制度,关键是健全法律系统。 (三)通过社会制度对诚信生存环境积极维系 缺乏诚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成本较低。在诚信机制完善的国家,一旦在诚信档案中产生污点,都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但是在中国,不管是从立法还是执法上,惩罚诚信缺失行为都不能提高失信成本到无利可图的程度。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失信惩罚制度,这也是对诚信系统进行巩固的重要步骤。解决市场经济中产生的诚信缺失问题,需要系统管理制度建设。在构建有关法律的同时,重视严厉执法,产生一整套诚信激励、失信惩罚的制度,促使诚信良好的企业与个人获得社会的信任,进一步取得巨大利益。 四、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犹如经脉,很好的联系了经济交往主体。只有不断完善经济诚信环境,促使其贯彻落实,才能确保健康发展成熟经济。市场经济秩序下的诚信环境,对于推动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发展,拓展市场规模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李瑞敏 单位: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 社会诚信论文:社会学视觉下诚信思索透析 作者:马周坤 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植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诚信”在现代转型中其基础也受到严重动摇,古代家庭教育功能逐渐分离并弱化,优秀的儒家诚信文化继承受阻;违反诚信道德文化的刚性惩戒逐渐弹性化与轻度化以至于失范;传统主流文化伴随着近现代各种思想解放和社会运动以及采用的各种适宜和不适宜方式都使其逐步转变为亚文化甚至某些成为反文化,这样诚信文化社会化与继承被边缘化;再加上转型期间,教育主体在教育上的缺位,新的引导机制、监督机制、制约机制无建构或不健全,则诚信因素失去了发挥其有效性和功能的基础。我国社会的迟发展对诚信的影响我国工业化和市场经济与欧美其他国家相比起步较迟,属于迟发展之列,因此我国社会实际上是一种迟发展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迟发展效应的影响。1、我国的市场经济脱胎于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本身也为诚信缺失埋下了潜在条件,特别对于企业、个人来说,“国家、政府以统购统销的方式直接调配资源,政府是企业、个人信用的支撑,企业和个人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承担起信用的责任”。再在后面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政企分开、权责明确,每个企业、每个个体都成为独立的主体,他们不再直接借用政府的信用,而信用的承载者在从政府到企业、个人的置换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空缺,这种空缺会导致不讲信用的出现”。当市场经济地位基本确立且有了一定的良性发展后,我国企业、个人、以及新产生的各种营利和非营利的组织都成为一个独立主体,正如风险社会理论提到的“致使自己成为一个以市场为媒介,对自己的生存、发展进行规划与组织的行动者”。但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弊端与缺陷,市场行动主体总是会在“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功利观念冲击下,规避诚信原则,这即使在较健全的市场制度环境下也会发生。2、迟发展中的转型效应对诚信影响较深。所谓转型效应,“主要指由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等转换的不同步性而对社会运行产生的影响和制约”。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然而适应其发展和保障其发展的社会结构、制度、体制还很不健全3、政府信用建设问题凸出和法律引导惩罚倒逼机制不力。今天的社会改革发展进程中,政府的信用建设与执行效力至关重要,它不仅保证行政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关系到的政府公信力、权威和对群众的密切联系以及对市场经济的调控,而且对整个社会起表率作用。然而,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和人员却严重破坏了政府诚信形象,给社会诚信氛围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再就是我国法律还不健全,司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惩罚不严,特别有些执法部门本身存在不忠实执行法律的信用问题。 重视和利用社会化途径,培养社会各组织、群体和个人现代诚信理念通过社会化途径,进行诚信教育。一方面要发挥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同辈群体、大众传媒等主体从各方面并以各种方式开展教育与培训,加强和内化现代诚信理念;另一方面要构建现代诚信文化,培育良好诚信氛围,抓住当今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良好机遇,调动各种文化资源,培育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二)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为社会树良好形象并起表率作用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并为社会诚信建设起强大的示范作用。政府部门是整个社会的领导、管理与公共服务部门,良好的诚信形象将为整个社会诚信建设起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带动作用。为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建设:提高公务员诚信意识;加强政府诚信组织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开展“廉洁、亲民”活动和“树标兵、做榜样”活动;依法行政;政府选举、决策透明化;建立强有力的奖励与惩处机制等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关于诚信建设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兴起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结构和功能组成部分。培养诚信建设方面的社会组织,有利于为诚信建设承担载体作用;有利于诚信文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承担政府转移和无力承担的诚信发挥的功能;有利于弥补政府、企业以及其它主体诚信失灵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为社会主体提供了“诚信测量与监督”的功能。实行诚信档案建设,跟踪诚信发展状况,促进诚信建设实行诚信档案建设,有利于了解社会各组织以及个人的诚信发展状况,诚信档案应与升学、就业、升职、提拔、企业经营管理、享受福利、评优等联系在一起,使不守诚信之人或组织付出诚信代价,更好的督促社会中各组织以及个人的诚信建设。建立完善的诚信机制体系健全诚信机制体系,为解决诚信危机提供可靠路径。一是建立诚信常态化的教育导向机制,为社会主体提供引领作用;二是建立诚信评估机制,测量社会主体诚信等级,以利于诚信危机警示和提高诚信系数;三是建立诚信激励机制,有利于加强调动社会各主体积极性,促进诚信氛围的培育和诚信理念的内化;四是建立强有力的诚信监督机制;五是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加强引导,对违反有关诚信方面法律的组织与个人予以严厉惩处,倒逼诚信建设。总之,构建完善的诚信机制有利于保持良性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诚信论文:诚信缺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1诚信缺失现象影响了我国的良好风气和人民的价值取向 中国在经济领域内的很长一段时间都存在诚信缺失现象,而且这种现象一直在蔓延,影响了社会的良好风气和良好秩序。某些人通过虚假、欺诈以及虚夸的方式获得财富,在经济活动中,这些人缺乏诚信但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成功,这种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其他人的心理,进而使诚信缺失现象在社会中越来越普遍。对他人的怀疑代表了诚信缺失的开始,而且这种现象在经济生活当中不断蔓延,人们开始习惯社会上那些诚信缺失的经济活动,在进行了长时间的诚信缺失的经济活动后,人们适应了那些活动,并把自己的眼光放于那些人的某种程度的成功方面,对于某些不正常的行为不以为然,最终导致经济活动中出现诚信缺失现象,破坏了社会风气。我们进行改革的前提是肯定个人的利益,也尊重个人的利益,这无形中增长了人们的财富欲,不会再受到制度方面以及道义方面的约束,人们开始满怀热忱地开展致富事业,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不再重视传统的社会价值,而是更加重视个体价值的获得。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水平整体下降,从而也会造成经济诚信的缺失。 2不完善的政治经济体制 从自然经济过渡到计划经济,再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整个发展过程对于中国来说其实并不长,虽然经济体制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所特有的因素还是会影响到新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不再是传统社会,而是向现代社会迈进,社会在经济、政治以及法律方面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而这个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现象,会影响到人们原来的诚信道德理念,落后的道德规范、原则遭到了破坏,但是可以适应社会的、新的诚信道德理念却还没有构建完成,正是这种道德真空时期的存在,才让整个社会缺少诚信。想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就是订立市场经济契约,其支撑了现代市场经济。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可以看成是契约经济。虽然法律可以对契约进行约束,但是法律却不可能准确地预见事物的发展,并且提前进行制约,只能从外在的角度保障契约,而真正可以保障契约的是经济活动当中的诚信。 3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起步晚、发展缓慢、发展时间短,从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到社会改造时期的计划经济,在这一路的改革前进中,对计划经济的影响因素依然存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因此,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缺陷需要逐步完善。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阶段,由传统向现代的快速转型,使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中的不完善性逐渐凸显。对此产生的不良结果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往的诚信原则被破坏,然而现在的道德规范却还没有真正形成,这种现象的出现易造成社会道德危机。若想建立完善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必须以建立市场诚信条约为前提,它是完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缺陷的保证,同样也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灵魂。改革开放使我国政治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实现了由商品匮乏的卖方市场向产品丰富的买方市场的转变,实现了由封闭半封闭的经济向多层次、全方位开放的经济转变,因此,当代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需要一定的束缚,而建立市场诚信条约正好符合这一需求,为其完善提供一种保障。诚信是道德规范的基础,是政治经济体制完善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必然建立在对投资者和市场经济参与者的私权保障的基础上,没有诚信法制保障的经济社会自由就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4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4.1建立政策法规,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统一的、开放的,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必须要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即最重要的是诚信道德建设。目前,有人为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在利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缺陷性制造市场失信,这种现象的屡次发生,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诚信道德规范和建设。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弥补这一缺陷,为建设我国的市场政治经济体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人们在市场交易行为中注重自己的言行,信守承诺。除此之外,还应该积极建立企业和消费者两者之间的信用体系,为建立健全的国家信用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一个非常基本的特征,即交易普遍性,然而这一重要特征为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同时,必须加强诚信道德建设,诚信是一种价值,为建设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提供保障。 4.2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济诚信环境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市场经济的运行有其独特的内在机制和法则,它不仅需要法则来规制和保障,而且这种经济关系还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日益扩展的市场经济关系逐步构建了彼此相连、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这种信用关系链条也维系着复杂的交换关系和有序的市场秩序。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没有优化经济诚信环境,等价交换和市场秩序就无从谈起。只有市场主体能够自觉维护其信用制度,才能保证信用关系的稳定性,减少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益。没有红绿灯,城市的交通就会陷入混乱;没有诚信,市场经济秩序更是无法想象。必须要知道市场经济本身也是一种法制经济,用法律来规范调节和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的监督,形成各种有效的市场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建立自己的诚信意识和诚信品牌,形成正确的诚信观念。因此,我们必须善于使用诚信道德的武器,同种种破坏信用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 4.3诚信建设与教育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要求加强诚信道德教育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们带来无限机遇,也带来各种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挑战,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秩序的良好运转,就必须加强诚信道德建设与教育,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从而有条件更好地往前发展。以诚信为重点的基本道德规范,可以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诚信经济的有机统一。我们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加强道德建设,从某种程度上说,比立法、执法更重要。诚信是道德、是良心,更是一种法则,它要求我们要做到内存于心、外信于人,积极鼓励人们通过诚实的劳动和合法的经营获取正常的物质利益。随着知识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完善,然而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道德法则——诚信却在面临着严峻的风险。诚信缺失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现实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然而这一种问题具有排他性,在某些领域中的作用也具有局限性。务实社会经济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一个日新月异的跨越时代,必须把诚信道德建设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础。 作者:江云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社会诚信论文:诚信与社会管理论文 一、政府诚信能够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 政府诚信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其次还表现在政府诚信能够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社会管理不仅涉及到社会保障方面,还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发面。社会管理中的主导优秀力量是政府,如果政府具有足够的公信力,而且政府在涉及到各种社会管理的问题上都讲诚信,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推进社会管理的力度与进程。除此之外,政府诚信能够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不仅体现在社会管理的方式上,而且体现在社会管理的结构上,政府诚信能够优化社会管理的结构,使得社会管理的结构向平衡、良性发展。所以说,政府诚信踧踖与社会管理的关系还表现在政府诚信能够社会管理的创新。 二、政府诚信能够增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 政府诚信与社会管理的关系还表现在政府诚信能够增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由于社会管理涉及到的范围是相当广的,而且社会管理还存在难度大、强度高等一些问题,所以社会管理很需要一定的软实力去保障社会管理的顺利进行。在我们当今的社会管理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缺失的例子是非常多的,而且因为诚信缺失所导致的社会问题也是相当多的。为了进一步缓解社会管理中各种复杂利益的协调,以及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是非常有必要的。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导力量,显然,增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责任就落到了政府的肩膀上。因此,政府应该树立一个高大的形象,做出榜样的力量,来保障社会管理的软实力,这就涉及到了政府诚信。政府树立良好的公信度,从而来带动社会诚信的建设,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的顺利进行。所以说,政府诚信能够增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 三、政府诚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市场失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是新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中的诚信建设是非常薄弱的,不仅出现很多的问题,还有许多的矛盾出现。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且政府诚信能够促进社会管理的顺利进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从另一方面来讲,社会管理有助于政府诚信的建设,社会矛盾消除,社会秩序稳定,都会归功于政府,显然政府诚信就树立起来了,政府因此也会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进而可以去解决一些市场问题。因此说,政府诚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市场失灵”。 四、结语 政府诚信关系到一个政府的公众形象,同时也关系到政府在民众之间的权威与影响力,最重要的是政府诚信与社会管理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系。政府诚信能够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使社会管理的效果更加明显,还能够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政府诚信能够增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运用精神文化的软实力来促进社会管理的进程,从而反过来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和政府诚信的建设。本文笔者从四个方面研究和探索了政府诚信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深刻地阐明了政府诚信在促进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仅对当代政府诚信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对社会管理体系的完善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此课题的研究中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胥英明金会民杨文怀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系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二满族中学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中心校 社会诚信论文:诚信建设途径的社会学论文 一、“诚信河南”建设的社会学逻辑及其意义 笔者认为,要展开对诚信建设路径的社会学分析,首先要清晰界定诚信、信任等概念,继而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社会学有关信任研究的理论、剖析信任本质及其产生机理,进而结合河南省情着重探讨“诚信河南”建设的意义、路径、要注意的问题及其体制机制的探索与创新,优秀围绕的是如何让诚信河南成为助推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文化基因。以一个省份为基础展开诚信建设的研究,其意义至少有这样的两个方面。首先从理论层面看,这一研究力图从社会学视角系统梳理有关信任研究的前沿理论,重点突出社会资本理论、风险社会理论、社会结构与文化比较理论对“诚信河南”建设的启发与指导。其次,从应用层面看,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这标志着新时期诚信建设课题的提出。而《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则从提高提高全民文明素质的角度,强调“大力倡导敬业诚信、创新创业、劳动致富、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这又指出了诚信建设的应用价值。但从社会学角度看,诚信建设应用价值的逻辑还在于诚信带来信任,信任带来合作与互惠,其关键在于:一是转变信任类型,以适应转型中的社会结构:从建立在血缘、亲缘关系之上的熟人社会的诚信扩展至带有契约性质的普遍意义上的诚信;二是用制度保障诚信建设:突出个人、企业、政府三个层面的诚信制度建设;三是具体的体制机制保障。因此,这一研究着力从诚信建设对于中原经济区建设的系统作用与发力机制角度去发掘、深化、拓展理论研究的应用价值。再次,从方法的层面看,这一研究还可以尝试采取社会思想史的研究方法,回顾诚信在20世纪我国的发展状况的同时,系统梳理中原文明中的诚信史,从而为当代社会诚信问题出现提供历史与思想背景。 二、从社会学的视角构建“诚信河南”建设研究的大纲 具体来说,从社会学的视角构建“诚信河南”建设研究的大纲应该包括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等诸多方面。研究的主要内容。具有可分为七个方面。1.“诚信河南”建设的社会学理论基础:此部分在系统梳理信任研究理论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社会资本理论、风险社会理论、社会结构与文化比较理论论对于“诚信河南”建设的启发与指导作用。2.中原文化中的诚信传统、现代价值及其超越:中原文化中的诚信传统;中原文化诚信传统的特点;中原文化诚信传统的现代价值;中原文化诚信传统的超越:诚信类型及其转换的社会背景。3.“诚信河南”建设的社会学意义:“诚信河南”与社会转型;“诚信河南”与风险社会的应对;“诚信河南”与简化复杂环境、拓展社会资本;“诚信河南”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文化基因;“诚信河南”助推企业转型升级、锻造优秀竞争力。4.“诚信河南”建设的基础、原则、任务、目标体系及其实现。5.“诚信河南”建设中要注意的几个关系:诚信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诚信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诚信与法制的关系;诚信与个体素质的关系.6.“诚信河南”建设的机制创新:信用监督机制创新;信用自律机制创新;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创新.7.“诚信河南”建设的系统探索:“诚信河南”与政务诚信系统建设;“诚信河南”与商务诚信系统建设;“诚信河南”与社会诚信系统建设;“诚信河南”与司法公信建设在基本思路上,首先梳理信任研究的专业理论,为理解和剖析“诚信河南”提供理论解读视角。接下来分析中原文化中关于诚信传统及其历史性超越的必然性,从而为“诚信河南”建设提供社会思想史背景。第三部分则重点从专业角度剖析“诚信河南”的重要意义,突出其与社会转型、风险社会、社会资本理论、信任理论以及经济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解决了这些基础性问题之后,第四、第五和第六部分则对“诚信河南”进行了思路设想与制度设计,勾勒出“诚信河南”建设的理想类型。 在研究方法方面,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社会调查法和理论分析法三种方法。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将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诚信河南”的信任研究理论基础的梳理;二是“诚信河南”助推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阐释与分析;三是如何让诚信体制机制创新确保“诚信河南”建设实效,包括“诚信河南”机制创新、“诚信河南”系统探索;四是如何将社会学理论中有关信任的理论研究与河南诚信实际进行有效联系,即西方学术话语体系与河南实际如何有效衔接;五是如何研究出符合河南实际的诚信机制创新与制度设计。研究形成的具体观点方面,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诚信河南”建设与“信任研究”之间既是工具理性主义的关系,又是目的理性主义的关系。通俗说,“诚信河南”建设的目的就是让外界“信任”河南,认为河南信得过、靠得住,进而吸引外来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等等,从而促进中原经济区的建设;而让外界“信任”河南,“诚信河南”建设是重要路径之一;二是实现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信任类型转变:由建立在血缘、亲缘基础上的熟人信任向带有契约和合作精神的陌生人社会的普遍信任转变,这是中原经济区建设取得成功的文化基因保障;三是“诚信河南”建设目标是让河南走出低信任、走向高信任,走出特殊信任、走向普遍信任,从而促进家族式私企走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先进、规模巨大的现代企业,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区域竞争乃至全球竞争;四是政府、企业、个人诚信建设中,政府诚信占据基础性、主导地位。而政府诚信建设的优秀载体是政府工作人员,此为诚信建设全局之关键;五是“诚信河南”建设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诚信制度建设,这是建立普遍信任的必经之路;一手抓诚信美德宣传教育。这两条是建立系统信任与塑造人格信任的两条最主要路径……通过对诚信河南的研究,力图一方面系统梳理关于信任研究的前沿社会学理论,为课题研究提供完整研究视角;另一方面,则从社会转型、社会资本、风险社会、文化与经济发展的视角去研究信任问题,从而加强信任问题的应用研究。最终,提出“诚信河南”建设的目标体系、推进原则与系统构建等制度设计层面的内容。 作者:王兰永单位: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社会诚信论文:社会诚信体系道德建设论文 1职业道德建设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在联系 第一,职业道德建设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职业道德建设的为重点,把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优秀,使社会从业人员把诚信内化为深层的道德需求,形成良性的职业道德基础,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坚实的保障。职业道德伴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性的劳动分功而逐渐产生,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涵盖了从业人员的进行各种职业活动的人际联系。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就是在各种社会关系处理中实现诚信这一优秀目标,所以职业道德建设在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体系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诚信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助推器。第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重要外部保障。职业道德建设不但需要从业人员内在的道德自省,还需要外部社会环境的道德监督和评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强调形成社会整体的诚信氛围,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养成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业人员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用统一的道德评判标准,实现自身客观公正的道德评判,并以诚信这一指标对自身行为进行校对,实现职业道德建设的自觉性,通过社会诚信体系这一外部环境对职业道德建设产生巨大影响。 2当前职业道德与社会诚信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黄金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的相叠加的特殊时期,各种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正如《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中指出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看,国家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导致腐败滋生,不仅阻碍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而且影响了国家发展的稳定。公共服务事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缺失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医患纠纷”不断升级,“教育失德”不断出现,成为群体性事件的新燃点,加剧了社会道德滑坡的速度。而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工程质量等诸多问题则一次次拷问“社会的良心”都去哪了。从社会诚信体系的内容看,个人诚信缺失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假文凭、假证、假发票等等;企业失信则更是比比皆是,恶意违约、制作假账融资、百年老店使用过期原料等等;政府失信表现为“朝令夕改”、“暗箱操作”、“欺上瞒下”等等,这些行为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经济运行发展,更动摇了国家稳定的根基,甚至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究其原因,有历史遗留的问题,有法制体系不健全的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壮大,物质文明急速增长,而精神文明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物质文明的发展,社会道德体系建设并没有实现与时俱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在社会经历巨大经济变革的同时,原有的道德规范被打破,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新的道德规范无法在短期内完全达成社会共识,造成了社会道德迷失的真空期,多举并发不如逐一击破,因而以职业道德建设为突破口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成为不二之选。 3以职业道德建设为突破口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职业道德建设的继承性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奠定了历史的基石,而职业道德建设的多样性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铺垫了最广泛的人际基础,同时其特有的实践性也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快速实现与时俱进提供了可能性。职业道德建设包含多方面内容,必须抓住要点,以点带面,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3.1追本溯源———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就是通过培养社会成员的职业道德意识,通过意识影响行动,把内化的职业道德素养外化为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通过教育这一途径,树立社会成员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并在具体社会实践中不断强化这种正确的理念,把思想转变成习惯,实现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实现内在自省,外在自律的常态化。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要不断提高教师的胜任力,只有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才能充分发挥职业道德教育的正效应。 3.2画龙点睛———营造社会舆论正确导向 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正如英国思想家赫青黎所说“,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并非出自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自对同伴舆论的畏惧”。社会舆论能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正确的社会舆论可以起到道德监督员的作用,而错误的社会舆论则使得职业道德在社会实践中出现校正的偏差。在全球化的今天在互联网时代,人际关系的紧密程度超过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而职业道德的建设除了依靠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外,必须接受社会舆论的价值评判,因而打造客观、公正的社会舆论环境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必然选择。 3.3防患未然———加快完善法制体系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二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的有效管理。职业道德建设通过职业素养的培养和职业规范的制定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有效管理,但超出道德管辖的范畴时,法律的强制力对已经触犯法律法规的严重职业道德失范行为进行打击、惩处,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因而不断完善法制体系建设是促进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作者:郑翠贤单位: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社会诚信论文:诚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诚信内容 (一)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主体不可或缺的品格 中国传统文化详细说明了诚信的作用,这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中主要内容是诚信。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即诚实守信,诚实是指保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事求是、不任意夸大或者缩小事实;守信是指遵守契约,不投机取巧。这就需要经济活动主体做到诚实待人。在市场经济中最根本的经济关系为信用,是社会生存发展的根基,缺乏信用,将无法维系社会正常运转。 (二)诚信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一,信用信息能够确保市场充分发挥效率,在不确定性中促使经济主体节省成本,保障或者增加收益,有效延续市场经济活动和交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大量出现了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自然形成了不确定性与市场风险,扭曲了经济主体,降低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第二,信用管理制度可以延长博弈过程和时间,避免出现潜在欺诈问题,确保市场积极发展。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目标,在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的状况下,假如缺乏信用管理制度对其限制,则在交易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欺骗行为。实际上,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交易在市场经济中不断进行博弈。在博弈有限的数量中,假如经济主体担心将会是最后一次交易,都不敢信任对方,那么就不会存在信用关系。因此需要构建自行履行的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对交易进行约束,帮助经济主体可以自行塑造信用形象和交易对方之间的信用关系。第三,信用管理机构的社会化信用服务行为,确保了有序实行各种经济活动和交易,保证市场经济的运作效率。信用管理机构利用将专业化的防范风险和处理信息提供给市场经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程度,节约了信用交易所需的成本,延伸了博弈过程,拓展了市场规模。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缺失诚信的危害 1缺失诚信是导致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失衡的具体原因。中国经济通过改革开放已经逐渐脱离了短缺时代,进入了买方市场时期,面临着消费不足的巨大挑战,我国长远经济政策是扩大内需。但是,由于缺失诚信,造成市场中充斥了大量的伪劣商品。结果导致投资主体怯于投资,消费主体无法消费,进一步无法充分发挥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功能。2由于缺失诚信,极大削弱了将诚信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经济往来更加重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这一向现金交易、以货交易等退化传统交易方式的趋势,为企业节省了生产资本以及降低了投资风险,强化了预期投资的不确定性,促使企业与银行更加谨慎与收缩投资行为。3缺失诚信也对有效构建我国一些特殊经济政策造成了影响。例如,改革城镇住房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因为缺少诚信制度的支持,将很难实施改革。4在金融系统中不断累积诚信风险,特别集中于国家银行,最后,不断延伸的失信行为,导致道德风险加大,混乱了经济秩序,加重了财富分配不均。尤其是部分企业与个人通过违法犯罪等方式达到暴富,损坏了市场制度的信誉,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5缺失诚信降低了我国经济的市场竞争力。一个国家诚信环境的好坏是国家投资者对环境恶劣情况进行衡量的尺度。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环境的缺失,促使外国投资者产生了顾虑,不但增加了我们对外资进行吸引所需的成本,并且加大了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成本,阻碍了我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三、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诚信原则的思路 (一)宣传诚信理念,提升公民道德水平 第一积极提倡诚信,加强社会的诚信理念。在现代化社会中,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重要条件之一便是信。从前的信很多都用于对朋友关系进行处理,逐步扩展到市场经济中的人和人、企业和企业之间,因此可以更好的体现作用。第二积极培养将诚信作为中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标准。在全社会推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现代文明建设中积极遵守诚信,使其成为复兴中国民族事业的关键内容。 (二)强化法制建设,保证诚信规范 虽然诚信是规则的根据,但是缺少规则,诚信也将无法存在,国家不管通过何种方式提倡诚信,都无法利用法制加强诚信。从微观角度分析,诚信和法制之间关系紧密。在不断完善的竞争制度中,诚信的人更加容易取得成功,而诚信缺失的人最终会被淘汰。可是,在竞争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诚信的人迫不得已隐藏诚信而主动与社会相适应。可见,要想得到完善的市场竞争制度,关键是健全法律系统。 (三)通过社会制度对诚信生存环境积极维系 缺乏诚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成本较低。在诚信机制完善的国家,一旦在诚信档案中产生污点,都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但是在中国,不管是从立法还是执法上,惩罚诚信缺失行为都不能提高失信成本到无利可图的程度。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失信惩罚制度,这也是对诚信系统进行巩固的重要步骤。解决市场经济中产生的诚信缺失问题,需要系统管理制度建设。在构建有关法律的同时,重视严厉执法,产生一整套诚信激励、失信惩罚的制度,促使诚信良好的企业与个人获得社会的信任,进一步取得巨大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犹如经脉,很好的联系了经济交往主体。只有不断完善经济诚信环境,促使其贯彻落实,才能确保健康发展成熟经济。市场经济秩序下的诚信环境,对于推动消费需求,刺激经济发展,拓展市场规模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李瑞敏单位:石家庄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 社会诚信论文:剖析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继续进行,诚信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前进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全由市场运作一时很难奏效,政府在建构中的作用必不可少。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在于政府应该首先确定好自己的角色,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一个功能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关键词:政府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作用 王良在其主编的《社会诚信论》中提出社会诚信体系可分为个人诚信体系、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诚信体系,并指出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为:“政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或者说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极为关键,它不仅影响着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认知度,为此,现阶段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本义所在,而且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密切相关。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我国社会诚信水平的要求也越高。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其次,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必要条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石。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最重要的是建构一个促进道德体系建设的社会诚信体系,即借助完善的诚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他律的控制层和自律的屏障层共同促进社会道德的健全完善。 再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形成一种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完善,为社会秩序的规范、民主政治的建设作坚实的铺垫。由此可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职能定位 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结合世界各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政府必须在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必要的干预和促进作用。根据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紧迫性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健全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很容易形成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就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我国目前在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窘境。“上海在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诚信的试点以来,接着深圳、温州等城市也进行了社会信用建设,但至今我国仍没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制度框架,致使我国各地在建构方面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现象。所以我国政府在今后的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尽快制定宏观的发展计划和全国统一的诚信法规,以引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少走弯路,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2、提供完善的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诚信体系建构提供服务应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首先政府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包括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其次,为中介机构及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创设供其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因为个人信息大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部门的利益需要政府去协调。最后,政府应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增强全社会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让“诚信守信”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3、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着保障作用。监管职能的缺失将会使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前功尽弃。不管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多么健全,如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有序需要政府部门加强领导和监管,尽快形成行政性惩戒机制,政府各个监管部门要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切实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运行,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和社会监管机制,为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管理有序的社会诚信体系作好铺垫。 三、政府在杜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诚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在其中发挥正确的职能作用。政府在其中正确作用的发挥将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尽早地建立和完善,从而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才能最终形成。为此,政府可尝试以下方式: 1、完善制度,健全法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首先是政府应努力酿造一个有利于诚信体系形成的制度环境。过去20多年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但是,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导致社会公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中国在进入21世纪由开创“经济建设时代”的第一次转型走向开创“制度建设时代”的第二次转型。我国目前由于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社会已形成严重的诚信危机,不仅破坏了经济秩序,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人终究是环境的产物。因此,诚实守信的重建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我国政府在保障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中至少应该在以下制度建设中发挥有效作用:第一,规范市场运行的制度,以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应该尽早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征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以及失信惩罚制度等,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诚信体系建设。另外,对民间的行业信用管理也应该以制度加以规范。第三,正确进行政府职能转换,规范行政管理制度。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社会诚信才能最终深人到每个人的心中,也就是回归到个人的道德自律。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然需要法律规范保障其切实可行。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应该尽快起草信用法规和行业信用规范,使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撑,这样就能有效地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服务有法可依。 2、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才是关键闭。在社会转型的当代市场经济时代,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诚信的建设意义非常大b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基本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作为社会规则的主要制订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多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从政府做起,行政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阁。政府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真正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必须要做到:第一,切实转变自己的职能做好职能定位。第二,政府摹用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现代社会的信任模式已由传统的人格信任转为现在的制度信任模式,人们更相信制度的规范作用。我国政府也应该用法律制度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使政府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共信息信誉与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高度统一,是提高政府诚信的要件之一,“政府如果想取信于公众,取悦于民,最省事、最少耗费的途径就是开放政府信息,开放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制定过程渠道。” 3、监管保障,协调共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无论多么完善,如果缺少了监督管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之初,必然少不了政府对各种信用制度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成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的信用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其次是监督保障在诚信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由于我国诚信系统在个人信息保密法上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因此,在诚信途径、诚信信息的公开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甚至出现损害诚信者利益的行为,政府在此过程中要监督诚信及公开信息严格按程序进行,切实使隐私权在内的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最后,政府要参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与监管,政府应设专门机构监督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这样才能使社会诚信的刚性制度保障真正落实,也才能真正达到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目标。 4、以人为本,重在教育。著名学者茅于轼说:“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最明显的原因是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则很少介入到生活中来。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他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茅先生的话不是在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在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开展诚信道德教育非常必要,政府应在公民的道德教育中起引导、设计规划作用。 首先,加强诚信的舆论宣传教育作用。通过诚信教育把现代诚信刚性的制度转化为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达到法律所无法企及的效果。 其次,把诚实守信作为国民教育中的重要一环来抓。我国学校教育中出现的学生作弊屡禁不止,大学生助学贷款还贷率不高以及学生之间欺骗、撒谎等普遍的不诚信现象,说明我国学校教育在诚信培养方面的滞后与不到位。因此,我国要想真正把传统诚信文化重构,把诚信作为国民教育必修的一门课。 最后,借鉴西方的诚信观念,弘扬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打造符合时展的现代诚信。西方人的诚信是一种契约信任,而我国的诚信多是伦理意义上的,故而重视感情、情理,主要靠内心的道德自律及社会道德舆论的约束、维系。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上,同时离不开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在起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在建立诚信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借鉴西方的诚信观念在制定刚性的信用制度的同时,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传统诚信文化的精华,用现代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把诚信传统文化传播到千家万户,形成共同的民族伦理价值观。 社会诚信论文:社会诚信体制建构探究论文 [关键词]社会诚信体系框架政府诚信个人诚信企业诚信 [摘要]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对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非常艰巨的工程,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根本,企业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主体。只有切实抓好这三个方面的建设,才能为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搭建好稳固的框架。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中央提出“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着眼点就是“协调”。其中,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因此,研究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对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诚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形式上讲,包括诚信道德和交易信用;从层次上讲,包括基础保障层、他律控制层及自律屏障层;从内容上讲,包括个人诚信和组织诚信。笔者试图从其内容的角度探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一、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 政府的诚信就是政府的公信力,政府诚信具有基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市场环境的信用状况。在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政府德性的好坏,政府是否诚信,对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信用的影响巨大。政府是否诚信事关公众的福社,而只有公众幸福,才有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人们当然不可想像,一个连诚信都做不到的政府能够具有勇敢、节制、正义和明智的美德。一个政府内部和谐团结、精简效率、精诚合作,对社会和公众言而有信,诚实无欺,那么这个政府必是一个充满荣誉、自信和责任的政府,在它管理下的公众也必是安详、无需戒备、能享受到无限幸福的公众。在这样的情形下,即使一个社会的经济并不发达,公众并不十分富裕,但在一个心灵安详幸福的国度里,诚信原则也必将为人民和社会自觉地广为推崇和奉行。没有政府的诚信就没有社会的诚信,一个政府要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信用氛围,它首先必须自己是一个信用的政府。 政府诚信是建立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必要前提。社会信用体系按其内容可以划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或公民信用、学校信用、医院信用等许多方面,其中政府信用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重心,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建立真正的企业、银行和个人及其它诚信的前提条件。政府诚信的建立对个人的信用产生了约束效应,公众出于对政府惩罚的回避,必然会在经济活动中保持良好的诚信。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若没有政府的保障,往往会出现以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而自己获利的现象。实际上,企业的正常活动得以开展,企业诚信在经济活动中降低交易成本作用的发挥,就是基于企业对于国家制度的信任,也即对于良好的政府信用的依赖。同样,银行的活动和银行信用的建立更是要依赖于国家信用。作为货币政策实施者的中央银行的信用实际上就是政府信用的一个方面,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的放贷、存款等业务都需要依赖于政府信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信用一方面保障了银行对于个人或公众信用的信任,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公众对于银行的信任。 加强诚信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三大文明协调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十六大报告和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都曾经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是推进三大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结合点之一。从政治文明方面讲,自古以来,讲诚信就是“为政之道”、“为政之要”,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取信于民切切实实地成为执政之基。如果虚假浮夸、失位不公、朝令夕改甚至以权谋私等充斥着党风、政风,我们就不能取信于民,就有失去群众、失去执政地位的危险。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或国家无论如何是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因此,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然,而政府诚信的建立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必须首先从社会公权层面开始,全力创建信用政府,并把这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规范政府的行为,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要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带头严格遵诺守信,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增强法制观念,开展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公正,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职业教育。完善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公信力,取信于社会,做诚信的表率。 二、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根本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是最基础的行为“单位”,政府、企业等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种契约基础上的由个人结成的组织,其各种行为活动都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的。无论是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或是在社会主体的经济活动中,诚信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诚信这个中华民族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忽视、淡忘,特别是由于受市场经济的一些负面影响,使一些人在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时,背弃诚信,惟利是图,见利忘义,使传统的道德教化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受到严峻的挑战,导致社会诚信出现危机,并且影响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企业的失信行为虽然是组织行为,但是归根到底是因企业家的失信行为而起,是个人诚信缺失的表现。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正常的经济行为层层设卡,为违法的经济行为大开绿灯,从而中饱私囊,他们欺骗国家,欺骗人民。大学生一直以来被人们称为“天之轿子”、素质比较高的人,但是,现在也有一些大学生诚信缺失,表现为诸如从抄袭作业到考试作弊,从贷款不还到偷盗财物,从班级干部、奖学金评选的弄虚作假到毕业中的假证件,随意毁约等行为。面对层出不穷的失信现象,许多人提出了诚信离我们有多远的疑问,人们已经不再轻易相信别人,而是保持着警惕的态度,用怀疑的眼光来看待周围的人和事,这严重影响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可怕的是,很多人开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使失信行为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个人普遍缺乏诚信,那么社会诚信大厦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无从构建。 近年来,个人诚信制度的建设已经引起广泛重视,并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个人诚信资料不全面,二是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三是对个人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惩罚机制。我们应该在个人诚信制度初步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多方面人手,进一步打造我国的个人诚信制度,具体而言,主要是要建立健全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第一,个人诚信档案制度。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档案制度,不仅要保证个人诚信资料的准确、完整,而且要能够实现资料的及时收集和方便汇总与查询。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1)明确规定个人诚信档案应包括的内容;人文资料、就业资料、纳税资料、司法记录、福利保险记录、信贷记录及资产状况。(2)建立个人诚信资料的收集制度。鉴于我国的公安、司法、检察、税务、用人单位、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医院等个人诚信资料的提供者大部分受到政府的直接和间接的管理和控制,一些单位甚至就是政府部门,因此只要政府有决心,就可以充分发挥我们的优势,建立起我国独创的定期信息汇总制度。(3)建立个人诚信资料的统一编码制度:将个人诚信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且每个编码与每个经济活动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个人所有的必要资料都储存在该码上,只要出示个人信用码,就可以查询所需资料。 第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对诚信档案中的信息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对个人信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有关信息完成分类、比较、计算、分析、判断等加工处理过程,才能最终获得对有关个人的总体信用评价。要建立由专业性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统一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制度。为此,征信机构要培养一批思想业务素质过硬、既精通评估理论又通晓评估实务的复合型专业信用评估人员,以保证信用评估的客观、公正,要制定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 第三,个人失信惩罚制度。惩罚是保证一个制度能够具有刚性约束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失信违约的个人,要根据不同的违约情节相应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包括经济制裁、法律制裁和舆论制裁,使其违约的成本大大超过收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从而既可以实现对违约者的惩罚,又可以促进人们信用观念的提高。为充分落实对违约失信者的惩罚,还有必要建立个人信用破产制度。也就是说,当某人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宣告其破产。一旦破产,破产债务人将面临被冻结个人财产用以还债,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再利用自己的个人信用从事经济活动。 个人诚信制度建立起来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制度的落实,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运用刚性机制来规范诚信。古往今来,诚信自始被列人道德范畴,人们大都认为应当从思想意识出发,自觉认同诚信品德的价值,去对自身的行为产生影响和约束。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防止个体利益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侵害,人们开始要求将诚信由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赋予诚信以法律上的强制力。在实践中,各国都已普遍地将诚信这一柔性道德准则制定为一系列基本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在民事商业行为中必须忠实真诚、守信不欺地履行法律义务;如果违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这一刚性机制来保护守法者,惩治违法者,运用诚信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确保诚信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是社会诚信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 第二,建立专门的诚信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和协调信用网络信息。国家诚信管理体系是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市场诚信行为、诚信活动的最高管理系统,在具体操作中应防止“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政府应组建一个专门的国家信用局或诚信管理委员会,这个机构的工作一是负责社会诚信制度和体系的整体建设,二是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使信用状况信息相互沟通。特别是在诚信体系建立之初,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可以由该专门机构利用其宏观管理优势来负责协调、调配、联网,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使征信数据库能得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 第三,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加强诚信监督。政府应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现有的监督系统,整合必要的监督管理资源,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风险预警制度,信用信息,公布信用“黑名单”和“红名单”。一方面,政府各部门可制定优惠政策向“红名单”上守信的个人倾斜,使受信方充分利用诚信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将个人的失信记录准确列人“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将失信方对受信方的个别矛盾激化为失信方对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方声誉扫地。 第四,注重诚信教育,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通过各项措施加强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对于引导和激励人们自动地诚实守信,以贯彻落实各项诚信制度是有显著作用的。在伦理道德的规范下,各类主体就会自觉地选择与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自利本性相反的利他主义行为,从而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成员的向往和自觉追求。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为此,首先应该大力宣传诚信的经济价值,使全社会都充分认识到诚信是一种资本与财富,应积极发挥信誉的品牌效益;而不讲诚信是一种短期行为,最终将一文不名。其次应该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引导人们从善如流,在全社会中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再次应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社会整体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修养水平,这样,诚信制度的落实就有了坚实的道德基础。 三、企业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主体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应当是维护社会信用的主体,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守信的现象经常出现,就个体私营企业而言,最为严重的信用问题表现在规模化制假售假,包括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制作虚假广告,以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等行为。像有些厂家为了扩大销售量,言过其实,片面夸大商品优点的广告,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又如滥用国家质量认证标准,虚假的促销方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假冒优质名牌产品,以次充好,以劣抵优,已成为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一大顽症。信用环境恶化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很大危害,如一些地方由于信用缺失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假冒伪劣泛滥抑制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和消费需求,使消费受阻;拖欠账款,企业财务失真,逃废债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金融秩序。 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式,它要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必须依赖于公平、公正和平等的等价交换。而这种交换又必须以双方诚实守信为基础,否则,就不会真正实现。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目的,处在转型社会的环境里,也许透支诚信可以在利益回报上一时膨胀,但不诚信的企业最终会受到社会道德批判,被逐出舞台。而失去信用制度约束的市场,将在利益驱使下陷人混乱,企业与企业、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恶化为极度的不信任,最终形成经济发展的瓶颈。可以说,诚信是企业的生命,必须把企业的诚信建设当成企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来抓。企业的诚信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可以从企业的内部制度建设和企业的外部管理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诚信制度。一是要加快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建立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要通过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改革,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把信誉当成企业的生命,合法经营,讲究信誉。二是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也已初步建成,但是某些领域内的法律还不完善,约束功能还不强,为此,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全方位调整、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竞争行为,十分必要和紧迫。三是要强化信用管理。国内外成功的实践经验证明,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优秀内容之一,企业没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就没有竞争力。所以,推动企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增强风险防御能力,是当前我国企业走出信用困境的根本出路。四是要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在一些发达国家中,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能够优先安排,还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企业如果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当注意奖励守信行为,惩罚背信行为,鼓励企业和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五是要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以经营单位和行政执法部门为重点,深人开展公平竞争和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健全企业诚信的评价、查询和服务系统,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企业的“诚信名片”和“身份证”,鼓励企业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 第二,加强企业诚信的外部管理。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体系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诚信体系的持续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在执法管理职责范围内,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咨询等社会化网络体系,积极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依法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促进企业信用监督约束激励机制的有效形成。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加快研究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利用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构建起公正、规范、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评估系统,以市场监管领域、行业管理领域、要素市场领域为重点,推进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产品质量信用评价和资信等级评价,形成企业实力和信用等级并重的社会评价取向,促进企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管理内容主要有:一是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依法加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把好市场主体准人关,从源头上抑制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保障生产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把好登记注册关,不违反规定随意降低法定条件和简化程序。二是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企业登记静态档案和监管动态档案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对信用良好的绿牌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年检免检。对存在信用问题的企业出示蓝牌予以警示。对于失信企业出示黄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并公开其违法纪录。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出示“黑牌”,吊销公告并公开其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三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要采取与市场开办者签订行政合同、诚信责任状等形式,明确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即必须对经营者的进场资格进行审查,必须查验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监督和教育经营者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类食品,要与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建立健全经营者食品安全档案。 以上只是从社会诚信体系内容的角度对诚信体系框架的构建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我们必须明白当前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当是全方位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长期的任务,它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务必同心协力、开拓奋进,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目标共同奋斗。 社会诚信论文:构建和谐社会的诚信底蕴浅议论文 论文摘要:在传统文化中诚信有着重要的涵义和作用,先哲们对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然而,现代社会却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严重危害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诚信建设,通过思想教育树立诚信光荣的价值观;用法律法规强化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和诚信监督体系;提高政府公信度和党员干部的表率性。总之,在现代社会诚信危机的情况下,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论文关键词:诚信社会道德和谐社会 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党的十七大也提出“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文化,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在中华传统文化当中诚信有着重要的含义和社会功能,对我们当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思想 (一)传统文化中诚信的含义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诚”与“信”往往具有极相同的意义,因此常被互换使用,以诚释信,以信释诚。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诚,信也。”“信,诚也。” “诚”的含义。《周易·乾》中讲:“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认为君子说话、立论都应该诚实不欺,真诚无妄,才能建立功业。“诚”的基本含义是真诚、诚实、诚恳、诚挚、诚笃。“信”的含义,《春秋》中讲:“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无信,何以为言?”就是强调“信”的首位意义就是“说到做到”,即言谈的诚实性,言由心出,表里一致。具体为人际交往中要讲究信用、遵守诺言。 “诚”、“信”虽然可以互训,但严格说来在传统文化中仍然有所不同。“诚”更多的是“内诚于心”,就是对道德个体的单向要求,是道德个体的内在德性;“信”则偏重于“外信于人”,是针对社会群体提的双向或多向要求,是“内诚”的外化。当然,这种区分并没有绝对的意义,二者是相互贯通、互为表里的。“诚”是“信”的依据和根基,“信”则是“诚”的外在体现。“诚”与“信”共同成为人们立身之本的重要德行。 (二)传统文化中诚信的社会功能 千百年来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无论是对个人立言、立德、立身处世,还是在社会的和谐进步以及国家的稳定中,诚信都有很重要的社会功能。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诚信是人们道德的根基。诚信是一种根本性的道德,是其他一切美德的基础,即“忠信,所以进德也。”(《周易·乾传》)((左传》中的“信,德之固也”的说法也表明,信是道德的基础。在《论语·卫灵公》中,孔子曰:“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貂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意思是说话做事诚实守信,可以行万里而无难;说话做事不诚实守信,寸步难行。 2.诚信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准则。“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孟子也说:“朋友有信。”(《孟子。藤文公上》)诚信是人际往来的前提与基础,缺少诚信交往是无法进行的。“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吕氏春秋·贵信》) 3.诚信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政治原则。晋文公曾说:“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左转·嘻公二十五年》)“子贡间政,子(孔子旧:‘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日:‘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言而不行,言无信也;令而不从,令无诚也。不信之言,无诚之令,为上则败德,为下则危身。”(吴兢《贞观政要。诚信》)“信”也极大地左右和影响了国家的竞争力,“德、刑、详、义、礼、信,战之器也。”(《左传》)所谓“战之器”,即“信”为综合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4.诚信也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基本行为规范。孔子曾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我国古代早就有“信者储也”的说法,从构字法来看,“储”由“信”和“者”会意而成,即是说,只有诚实守信之人才是最善于积聚财富的。 总之,中国传统诚信思想非常重视诚信的社会功能,并视其为自然与社会、天与人之间的和谐之道。 二、现代社会的诚信危机 (一)现代社会诚信危机具体表现 1.部分政府诚信度下降。当今社会,一些政府机关不仅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在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也屡有发生;同时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的失职、放任、流一气也对社会诚信的建构带来了不良影响,而与直接的不守信行为相比,极个别地方政府的政令虎头蛇尾、朝令夕改则更具危害性。湖南省政协一份调查显示:由于政府某些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对企业的承诺,企业对政府某些部门出台的政策的信用评价普遍不高,被调查的企业中,认为政府承诺“全部履行”的只占4%,认为“很少履行”的占10%,“基本履行”的占50%,“部分履行”的占36%。久而久之,当地政府再出台类似的政策,百姓很难再信以为真。另外,公务员的诚信度如何也对政府信用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公务员存在一些失信行为,他们在其位不谋其职、不守承诺、违法行政、失信于民、急功近利、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欺上压下等已极大的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工作中耍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浮夸虚报等都是一种欺骗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2.某些企业诚信缺失。目前,一些企业缺乏必要的诚信观念,在经营活动中只考虑自己的现实利益,而不考虑或很少考虑消费者利益和其他利益,出现了种种损害消费者利益、其他企业利益及国家利益的行为。如合同履约率低,债权债务纠纷多;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服务质量差;利用欺骗性广告误导消费者;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给国家和股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等。 3.个人诚信水平较低。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最直接、最具体的表现。对于人与人的关系来说,信用是彼此信任和依赖的基础;对于社会来说,社会成员的诚信度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在当前社会,个人信用问题亚待解决,因为一些假冒伪劣、偷税漏税、欺诈等事情,有很多就牵涉到个人的信用问题。目前,个人信用缺失还有其他表现形式,如学生考试作弊、文凭造假、抄袭剿窃、学术造假等现象。 (二)诚信危机对和谐社会的危害 1.诚信危机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实社会上的诚信道德,已经预设了理想的社会关系与基本秩序。能够按照“诚信”标准做人做事的人就被认为是有正义感和道德感的人,能够贯彻诚信道德原则的社会就被认为是公平的社会、正义的社会。而一旦人们为了个人的私利而置诚信道德于不顾,使得诚信危机在一些人身上出现,就必然会危害人们之间正常的、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诚信危机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心理学研究表明,共同的价值取向会产生认同感,这种认同感是真正维系整个群体的纽带,没有这种认同感就不能形成坚强的群体。诚信的道德精神使群体成员变得十分接近,产生具有共同奋斗目标的凝聚力。因此,诚信的作用从理论的高度可以概括为“凝聚力”三个字。这种凝聚力规范着人们的选择,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柱。一旦发生了诚信危机,人们就失去了共同的道德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就会出现道德失范,就必然涣散人们之间的凝聚力,破坏人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价值认同,影响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安定与团结。 3.诚信危机破坏了社会的风尚和秩序。在诚信危机发生过程中,人们的道德情感逐渐淡化、消失甚至走向反面。人们对原来道德价值系统的崇敬感、神圣感没有了,感到困惑、迷茫、仿徨、焦虑乃至幻灭。人们不再满腔热情地称赞诚信行为,不再仰慕诚信人格的崇高,也不再疾恶如仇地去揭露、谴责坏人坏事并与之展开斗争,而是置若阁闻、避而远之。自己做了不诚信之事,不是感到内疚、羞愧和自我谴责,而是只要不被发现和制裁就暗自庆幸。这些道德情感麻木、困惑、缺失的具体表现,严重败坏了社会的道德风尚和伦理秩序。 三、诚信危机的原因解析 (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道德经济、信用经济。然而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在经济转轨时期,新的秩序还没有建立,原有的旧的秩序早已破坏殆尽。市场成为“暴富”的场所,机会主义大行其道。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价值为目的的,这就极大的诱发了人们的求利心理。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假设绝大多数人都会在社会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人们长期受限制的求利心理渐渐被“正名”而得到认可,并被看作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后,一些人便置良心与道德于不顾,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的利益。 (二)社会道德秋序失衡 经济转轨时期,社会生活的经济基础和道德秩序产生了变化,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道德秩序日渐瓦解,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秩序尚在建设之中。此时,新旧经济体制和道德秩序会发生碰撞和冲突,而且两者的结合处又容易形成空白点,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道德秩序的混乱。生活在这种社会条件下的人们很容易陷入迷茫、仿徨状态,并造成相互之间的猜疑和不信任。由此造成的是传统的道德观已经不再被人们所认可,加之市场经济竞争的残酷性,使许多人不能承受这样的压力,面对社会利益的巨大调整,一些人心态失衡,为了获得巨大的利益,他们不惜牺牲一切。 (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任何一个社会乃至一个社会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产生失信现象,信用的缺失并不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特有的现象。我国现阶段诚信度下降现象也要归因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出现的失信现象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约束,从而给人们造成一种即使我失信于人也不犯法的假象。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制假售假,还是对国有企业的恶意欠债逃债以及上市公司欺骗公众投资者等行为,打击制裁还很不到位,力度相当有限,从客观纵容了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与信用有关的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刑法》等,但是还没有一套专门的、完整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律,也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由于违反信用的行为缺乏硬性的约束,由此更助长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失信。 (四)政府政策的多变性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规则、秩序尚在摸索和完善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会不断出台,以取代旧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地方政策的多变性难以避免。如果一个地方的政府政策多变、政出多头、政府领导人随意决策和允诺、政策“假大空”或不落实、政府工作人员因人施政等,那么,这个地区的企业和个人显然难以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诚信道德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诚信的重要作用,而这一作用又需要首先通过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培育诚信的社会氛围来实现。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通过思想教育树立诚信光荣的价值观 中华传统文化中有着深刻丰富的诚信思想,我们应该大力发掘我国的传统文化宝藏,进行诚信思想的教育培养。将诚信的教育目标贯穿到大学、中学、小学的人文素质的教育培养中去,从而形成个人诚信意识和信用责任感。同时,要使诚信光荣的价值观在社会上得到普遍推行,必须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的州门都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就包括“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观念,形成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氛围,对那些不讲诚信的人进行道德鞭挞,舆论谴责,渐渐确立人人讲诚信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用法律法规强化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 法律是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的最强有力的保障。法律包括立法和执法两部分,即通常所说的“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信用立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实践角度考虑,建议我国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强化对信用缺失者的处罚力度。要提高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执法水平司法水平,要求他们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道德、思想、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素养。从而,通过法制的他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的诚信。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和诚信监督体系 诚信社会需要一系列制度来促成和保障,我们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和诚信监督体系,从而为诚信道德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保障。强化信用的褒扬机制,对诚实守信的人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表彰,给予奖励,并在信贷、税收、项目投资等方面给予利益倾斜,在制度上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回报;对失信者通过失信惩戒机制,用制度来制衡不诚信行为,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筑起防范大堤,让失信者品尝失信苦果。让每个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都充分意识到诚信的实际价值及其对自己的现实利益,认识到失信对自己切身利益的直接损害。同时,要加强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对社会诚信的监督,对缺乏诚信的企业、单位予以披露和曝光的力度加大,使失信者四面楚歌。最后,还要发动全体公民对诚信的监督,使失信者陷人“人民诚信斗争的大海”,从而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四)提高政府公信度和党员干部的表率性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这里的“政”就是指政府。可以说,一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是多方面合力的作用,而政府诚信是表率、是关键、是社会经济信用的优秀。 1.提高政府的公信度。切实加强廉政建设,真正做到“亲民、爱民、为民”,做信用建设的领先者和模范实践者,带头树立诚信形象。 2.强化服务意识,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诚信。 3.加强行政信用建设。凡是政府出台的决议、办法等,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保证政令畅通。做到“言必行,行必果”,维护政府信用。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遵守时,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这就是许多国家已经采用的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原则,以德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已经把其纳人行政法。 4.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文明诚信的人文环境,吸引投资。 5.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诚信社会应该是信息披露充分的社会。在信息的披露中,政府信息的公开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 要构建社会的诚信机制,党员于部的道德风貌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邓小平指出:“群众对干部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有效的诚信教育离不开榜样的作用。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是说:当管理者自身端正,做出表率时,不用下命令,被管理者也就会跟着行动起来;相反,如果管理者自身不端正,而要求被管理者端正,那么,纵然三令五申,被管理者也不会服从的。只有在党和政府的带领下,全社会都积极履行诚信职责,一个诚信的和谐社会才能建立起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其过程本身会呈现出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其中思想道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思想道德中的诚信建设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并始终在意识形态领域达到思想认识的和谐一致,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弘扬诚信意识,培养诚信道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树立和弘扬诚信意识。消除一切不和谐因素,为建设一个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社会诚信论文: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的作用综述论文 摘要:社会诚信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下程。仅依靠社会个体的力m:是远远小够的应史好地发挥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以制)x创新打造诚信政府。促进行政方式由“政府主体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转变。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 关键词:诚信缺失社会诚信建设政府作用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诚信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推崇,各企事业单位纷纷将诚信建设列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个人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诚信记录,把“诚实守信”奉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互动的、全而的系统工程,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是基础,企业是重点,政府才是关键,政府应在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旗帜、导向作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为推动诚信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系统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积极正视这些问题,科学界定政府作为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一、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作用也是关乎全局,不可或缺的。但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必须明确规定政府职贡义务,以防缺位,严格限制政府发生作用的范围,以防越位。根据诚信建设的自身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应发挥好以下几方而的作用: (一)示范引导作用。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政府讲诚信,则会给企业和个人树立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使社会公众“见贤思齐焉”。反之,政府失信,社会主体也极有可能加以效仿,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恶劣的“传递效应”,误导社会的“价值取向”。 (二)规划协调作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内容杂,任务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所及部门来看,包括银行、工商、税务等;从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建设。因此,要使诚信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用地有条不紊开展,就离不开政府对诚信建设的统一规划,对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对不同行业特点的兼顾,否则,各社会主体就极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地区、行业的割据、垄断。当前各地区、各行业盲目地自成一体、大建数据库就是缺乏规划、协调的恶果。 (三)监管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并非一个自然而然的嬗变过程,其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会出现或强或弱的利益冲突。要把这些矛盾、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仅靠社会公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组织应在其中发挥监管保障作用,大力强化诚信行为,坚决惩处诚信缺失,使得诚信建设沿预定的规划、设计顺利、高效开展。 二、我国政府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思维惯性的影响和诚信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的缘故,政府对自己在诚信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作为方式等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不力并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自身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受传统权力思想的影响,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常常误认为讲诚信只是个人、企业的事情,政府的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只需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对于局部和个人利益宜倡导“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不必“谨小慎微”,可以不讲诚信。 (二)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不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动力和最大约束。然而现实情况是,“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仍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重大弊端,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在政府对诚信建设的调控中,各种“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确实分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分清“主体”与“支持”的区别。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调控诚信建设时,就没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没有分清上述的区别,作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时“该做的事”却没有做好。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危害极大。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据和垄断,增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索贿的砝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价值规律自由流动而闲置浪费。 (五)政府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着重“事前审批”,轻“动态管理”的倾向。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片面地认为,加强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就是强化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政审批”,于是便想方设法增设“准入条件”,千方百计抬高“准入门槛”。与此同时,又对己获准入的机构缺乏必要的检查、考核和淘汰机制的设定。 (六)与社会诚信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不完善。如我国的产权制度仍不清晰,企业缺乏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很难始终做到恪守诚信,“奉信誉高于一切”。对于信用信息的管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强、效力适中的法律规章。 (七)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的运作机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缺乏统一的层次高、专业化水平高的政府诚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多头、分散,政策不一;(2)诚信服务行业标准尚未确立,造成对行业的管理弹性大,可操作性差,行业整体竞争秩序混乱。(3)诚信服务机构人才匮乏,设施落后,很难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服务,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服务诉求;(4)诚信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很多的服务机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调研,不能敏锐把握市场对诚信产品的需求,导致诚信产品的市场转化率低,影响了其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一)以制度创新打造诚信政府。首先,创建和完善社会参与决策的机制。其次,力促信息公开,透明行政。再次,要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权力运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最后,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大力消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以杜绝各种借审批机会乱收费、乱设卡的现象。 (二)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没有道德约束的诚信体系是不牢固的,没有道德内涵的诚信制度也是没有生命力的。诚信道德教育应是诚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把诚信教育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同时又要注意把诚信建设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三)促进行政方式由“政府主体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的转变。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已习惯了以自身为主体的行为模式,在计划经济的竞技场上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着力改变自己以往所扮演的角色,从具体的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做好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规划引导、建章立制”,为社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员研究影响我国诚信建设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有的政策、法规体系,特别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尽快出台以下制度:(1)明晰产权制度。(2)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强化失信惩戒制度。 (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当前我国该方面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亟需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高效的智力支撑体系,包括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2)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统一信息服务网络平台。(3)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 (六)推动以诚信服务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发展。诚信服务行业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属新兴产业。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适当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扶持和保护也要讲究方式方法的选择运用。首先,面对我国诚信服务行业的混乱局面,要尽快明确该行业的主管部门,确定该行业运行标准,尽快组建该行业自律组织。其次,面对外国已很成熟的诚信服务企业的“入侵”,应积极地在WTO法制框架内寻求予以中国企业以适当保护的方法和途径。与此同时,还应引导民间、外来等强势资本介入我国诚信服务行业,为其发展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涌现一批“资金雄厚、技术过硬、配备优良”的诚信服务名牌企业。 社会诚信论文:政府在社会诚信中的作用浅谈论文 摘要:社会诚信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下程。仅依靠社会个体的力m:是远远小够的应史好地发挥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以制)x创新打造诚信政府。促进行政方式由“政府主体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转变。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 关键词:诚信缺失社会诚信建设政府作用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诚信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推崇,各企事业单位纷纷将诚信建设列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个人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诚信记录,把“诚实守信”奉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互动的、全而的系统工程,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是基础,企业是重点,政府才是关键,政府应在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旗帜、导向作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为推动诚信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系统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积极正视这些问题,科学界定政府作为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一、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作用也是关乎全局,不可或缺的。但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必须明确规定政府职贡义务,以防缺位,严格限制政府发生作用的范围,以防越位。根据诚信建设的自身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应发挥好以下几方而的作用: (一)示范引导作用。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政府讲诚信,则会给企业和个人树立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使社会公众“见贤思齐焉”。反之,政府失信,社会主体也极有可能加以效仿,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恶劣的“传递效应”,误导社会的“价值取向”。 (二)规划协调作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内容杂,任务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所及部门来看,包括银行、工商、税务等;从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建设。因此,要使诚信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用地有条不紊开展,就离不开政府对诚信建设的统一规划,对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对不同行业特点的兼顾,否则,各社会主体就极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地区、行业的割据、垄断。当前各地区、各行业盲目地自成一体、大建数据库就是缺乏规划、协调的恶果。 (三)监管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并非一个自然而然的嬗变过程,其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会出现或强或弱的利益冲突。要把这些矛盾、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仅靠社会公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组织应在其中发挥监管保障作用,大力强化诚信行为,坚决惩处诚信缺失,使得诚信建设沿预定的规划、设计顺利、高效开展。 二、我国政府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思维惯性的影响和诚信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的缘故,政府对自己在诚信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作为方式等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不力并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自身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受传统权力思想的影响,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常常误认为讲诚信只是个人、企业的事情,政府的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只需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对于局部和个人利益宜倡导“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不必“谨小慎微”,可以不讲诚信。 (二)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不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动力和最大约束。然而现实情况是,“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仍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重大弊端,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在政府对诚信建设的调控中,各种“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确实分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分清“主体”与“支持”的区别。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调控诚信建设时,就没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没有分清上述的区别,作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时“该做的事”却没有做好。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危害极大。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据和垄断,增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索贿的砝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价值规律自由流动而闲置浪费。 (五)政府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着重“事前审批”,轻“动态管理”的倾向。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片面地认为,加强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就是强化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政审批”,于是便想方设法增设“准入条件”,千方百计抬高“准入门槛”。与此同时,又对己获准入的机构缺乏必要的检查、考核和淘汰机制的设定。 (六)与社会诚信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不完善。如我国的产权制度仍不清晰,企业缺乏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很难始终做到恪守诚信,“奉信誉高于一切”。对于信用信息的管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强、效力适中的法律规章。 (七)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的运作机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缺乏统一的层次高、专业化水平高的政府诚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多头、分散,政策不一;(2)诚信服务行业标准尚未确立,造成对行业的管理弹性大,可操作性差,行业整体竞争秩序混乱。(3)诚信服务机构人才匮乏,设施落后,很难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服务,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服务诉求;(4)诚信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很多的服务机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调研,不能敏锐把握市场对诚信产品的需求,导致诚信产品的市场转化率低,影响了其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一)以制度创新打造诚信政府。首先,创建和完善社会参与决策的机制。其次,力促信息公开,透明行政。再次,要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权力运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最后,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大力消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以杜绝各种借审批机会乱收费、乱设卡的现象。 (二)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没有道德约束的诚信体系是不牢固的,没有道德内涵的诚信制度也是没有生命力的。诚信道德教育应是诚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把诚信教育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同时又要注意把诚信建设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三)促进行政方式由“政府主体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的转变。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已习惯了以自身为主体的行为模式,在计划经济的竞技场上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着力改变自己以往所扮演的角色,从具体的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做好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规划引导、建章立制”,为社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员研究影响我国诚信建设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有的政策、法规体系,特别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尽快出台以下制度:(1)明晰产权制度。(2)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强化失信惩戒制度。 (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当前我国该方面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亟需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高效的智力支撑体系,包括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2)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统一信息服务网络平台。(3)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 (六)推动以诚信服务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发展。诚信服务行业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属新兴产业。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适当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扶持和保护也要讲究方式方法的选择运用。首先,面对我国诚信服务行业的混乱局面,要尽快明确该行业的主管部门,确定该行业运行标准,尽快组建该行业自律组织。其次,面对外国已很成熟的诚信服务企业的“入侵”,应积极地在WTO法制框架内寻求予以中国企业以适当保护的方法和途径。与此同时,还应引导民间、外来等强势资本介入我国诚信服务行业,为其发展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涌现一批“资金雄厚、技术过硬、配备优良”的诚信服务名牌企业。
法学大学论文:政法学院大学语文论文 以当今渐呈弱势的大学语文课为例,此课程是普通高校面向非中文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其设置目的就是培养学生汉语语言文学方面的阅读、欣赏、理解和表达能力,这是大学生文化素质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事实上,大学语文课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课,首先,它具有工具性,这也是其最单纯最简易的特性。但在具体的课文中,一个字、一个词、一个句子、一段文章等,往往有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感悟,经常需要反复推敲才能有新的收获。对于一个文本,若言之有据,不同的观点是可以并存的。大学语文理解的多元性,正是培养大学生多元思维、严密性和一贯性的重要手段。大学语文课在讲授中应循序渐进,同时还应兼顾文学性、艺术性、审美性、创新性。高校关乎职业教育,更应该是素质教育。而我们现在的高校,大多为市场需求所左右,悖离了高校的宗旨,而把高校降格办成了高等职业培养所,市场需要什么人才,高校就开设什么专业,没有深厚的积淀,没有学术的积累,缺乏原创性的活力,拘泥于狭隘的实用途径。没有学术思想,学者以及学生只能沦为工匠,以致于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上,我们一直处于被动的追赶状态,那些带有里程碑式的科学理论、新的学术观念、科学发展,如计算机、网络、软件业、数字经济等,大多产生于西方,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而这一切,都与我们的高等教育有着极大的关系。 即使以最为实用的功利目的而论,攻读于大学,乃为求知,在于养成具有思想性的人才。知识之获得,不可能凭空而来,必须借助于某种媒介,通过一种介质的训练、培养,进而获得知识,提升思维能力。源渊流长、充实丰富、瑰丽多彩的中国文学、世界文学,历经时间的淘汰,积淀为人类思想文化的精品,我们阅读、研究,正可以训练思维,培养能力。比尔•盖茨是许多人所羡慕的,是众多青少年心目中的英雄、偶像,但我们往往关注、羡慕的是盖茨所积累的财富和那种超常的积累财富之能力,很少有人想到正是对电脑的着迷、对未来科学的不懈追求,那种永不放弃的对未知世界的执着探索,使盖茨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获得巨额财富只不过是这种强烈的求知欲与不懈的创造力的必然结果。这种对学术的痴迷,纯粹出于兴趣的探索精神,很有一些中国古人所说的“谋道不谋身”的意思,对形上而的“道”的追求,自然会获得“谋身”的结果。而原创性的科学发明和理论创造,所依赖的正是这种“谋道”的精神。 而阅读理论性的书籍,其精密的逻辑思维、推理论证、辨疑析难的能力,显然对训练思维、培养能力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大学语文的教学多少可达到这一目的。而大学语文课的一个重要意义,即在于传承文化。“所谓文化,就是一个民族在悠长的历史中,在一种制度下形成的、渗透到民族的血脉中的集体记忆,一种思维方式、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那种以学术为生命的不懈追求,正是对优秀文化的传承,是华夏民族的凝聚力所在。专业乃谋生技能,而文化则是立身之根本。知识和文化的脱节,只会使一个大学生在未来发展中走向狭窄,无创新性,甚至于生活中缺少灵性,缺乏为人的情趣。从政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看,大学语文课的开设应放在一年级。刚入校的大学生,对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充满了新鲜感,而对于课程的选择无功利性。虽说是语文,但它的内容安排和讲授方法丝毫不同于中学,因为没有高考的压力,学生们才能在老师引领下,慢慢读,慢慢看,在重读经典中体会语言之美,体会文章中所表达的情感、态度,体验不同的人生况味,潜移默化地积累生活阅历和经验。从以前授课的经验看,许多学生认为,大学四年中,真正有内容、不枯燥的课反而是大学语文。当然,在今天的大学语文课的内容上,可以相对增加一些法律文选,让学生在对传统社会与文化的理解中,体悟前人是如何贯彻、实践法律精神,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 相对而言,现在的学生写作能力比较弱,笔者所在学校曾对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做过调查,反馈的信息中有一条就是写作能力的不扎实。其实,写作和文学息息相关,写作首先需要学生有认读能力。认读能力是阅读中应该首先培养的基本能力。缺乏这种基本能力,阅读就无法进行,因为阅读是借助对文字符号的感知而进行的。其次是理解能力。所谓理解能力就是培养阅读的悟意明理能力,是由认字识词的感性阶段到理解内容的理性阶段的深化,它是构成阅读能力的优秀部分。阅读中的理解消化能力,要求在了解一字一词表面意思的基础上,进而理解语言文字之间的内在意义及内部联系,理解文章的思想内容、篇章结构、写作方法。理解是阅读的深化,是阅读的关键,是阅读的诸能力中至为重要的一种能力。再就是评论能力。评论能力是指对文章作品的内容与形式进行全面评价和深入品评的一种能力。评论能力,不仅是写作中十分重要、应用十分广泛的一种能力,而且是阅读的各种能力中较高的一种能力。好的阅读是常识性的接受,能够培养健全的人格,促进独立思考的能力,培养共同生活或参与公共生活的情意与能力,再往深就是传承文化。一个学生上了大学,心理上最轻松的莫过于家长,但是一个孩子在学校干什么?想什么?很多家长不会知道,也不会主动去了解。学生想什么?心理上有了困惑,有了坎,与同学之间有了摩擦如何化解,很多学生其实是找不到解决方法的。今天的高校里,不断出现的恶性事件恰恰说明了他们心理上的问题,而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也是素质教育的不足导致的。 所以在当前的教育中,无功利性的文学课更应该受到重视。大学语文等人文素质的课程多少弥补了这个问题。大学语文中精选的篇目,关涉到仁爱、宽恕,包容、和谐;从“人是为别人而生存的”(爱因斯坦)的宽大胸怀,到对生命的敬畏,对人的悲悯情怀,皆能涵盖。一个正常人在困境中的坚守,对苦难的解脱,对爱情的渴望和执着,对历史的认知,对大自然一草一木的欣赏,对世事的洞察,对故园的深情,对责任的担当等,都是从无功利的文章中体味和养成的。要之,从一个学生长远利益来讲,立身、谋生都是最根本的,人文素质的培养和实际能力的训练都不可缺少。我国高校的发展应该说是已近成熟,但对课程的设置反复变动,讲求功利的话,牺牲的是学生的利益。而今,高校教学改革工作已渐渐启动,全国近半高校将转为职业技能型大学,问题的关键是职业技能型的“技能”培养是一个方面,而“技能”之外的“健全的人”之养成也应得到各方的重视。因为无论怎么改,如何变,对一个学生“健全人格”、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要求应该是不变的。所以,素质教育涉及到一个个富有鲜活生命力的“人”之培养,而非简单的一个“学生”的概念,更不是培养驯服的“劳动机器”。简而言之,无论是学术性人才,还是职业技能型人才,其底蕴都在于培养有健全人格、高素质、具有务实求真能力的理想人才。 作者:姜朝晖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大学论文:大学生法学实习论文 一、法学专业大学生的人格差异 七大因子测量结果分别显示为: (一)外向性(包含“活跃”、“合群”、“乐观”三个小因子),外向性年级上大四得分最高、大一最低;女生比男生、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农村学生比城镇学生总分得分高。 (二)善良(包括“利他”、“诚信”和“重感情”三个小因子),总体上,善良纬度年级呈递增状态,大四学生得分最高,大一得分最低;女生比男生、非独生子比独生子女、农村学生比城镇学生得分高。 (三)行事风格(包括“严谨”、“自制”、“沉稳”三个小因子),总体上,年级在该维度的总体上大三得分最高;性别上女生优于男生,非独生子女显著高于独生子女、农村学生显著高于城镇学生。 (四)才干(包括“决断”、“坚韧”和“机敏”三个小因子),总体上,年级呈递增状态;女生优于男生;农村学生优于城镇学生;非独生子女优于独生子女。 (五)情绪性(包括“耐性”和“爽直”两个小因子),总体上,年级呈递增状态,大一得分最低、大四得分最高;农村学生比城镇学生、非独生子女比独生子女情绪稳定性高;女生比男生稳定性高。 (六)人际关系(包括“宽和”与“热情”两个小因子),总体上,在年级上呈递增状态、女生比男生、非独生子女比独生子女、农村学生比城镇学生在人际关系上得分更高。 (七)处世态度(包括“自信”和“淡泊”两个小因子),在“自信”小因子上,大四学生的自信得分最高,大一最低;男生、非独生子、农村学生学生比其他学生更自信、理想更远大、目标也更明确。在“淡泊”小因子上,年级呈递减状态。女生、独生子、城镇比其他学生表现出更无所追求、更安于现状的淡泊心态。 二、人格因素对法学实习绩效水平的影响分析 绩效的基本涵义是业绩和效果,绩效水平是指个人、团队或组织的业绩和效果的实现程度。提高法学学生实习绩效水平,对提高学校实习教育整体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实际意义。绩效水平是由个人素质和任务指向两阶纬度组成,这两阶纬度与人格又有着显著的相关性。 (一)个人素质纬度,包括热情诚恳、机智敏捷、亲和、主动灵活和熟练五个小因素组成。 反应学生实习中热情细致、主动亲和的特点。 1.热情诚恳,与人格中善良因素的“利他”“重感情”小因子,人际关系因素中“宽和”小因子,与人格外向性因素中的“乐观”小因子,善良因素中的“诚信”小因子,人际关系因素中的“热情”小因子呈正相关。高分表现特征为:合群、且富有团队精神,受到团体接纳,在工作和学习上主动积极、热情大方,在和他人相处时能做到可靠、言出必行。 2.机智敏捷,与人格外向性因素中的“活跃”小因子,情绪性因素中“爽直”小因子,才干因素的“机敏”小因子显著相关。高分表现特征为:反应快、富有机智、给他人活泼有趣的感觉;当其面对冲突时能机敏的化解矛盾并解决问题,当在实习中遇到压力或失败时,能将之视为个人成长的挑战。 3.熟练,与人格中情绪性的“耐性”小因子呈显著相关。高分表现特征为:具有较强的耐性,注重细节、保持谨慎的态度;面对新任务、新环境时能适应不同变换和挑战,并很快熟练掌握其中技巧。 (二)任务指向纬度,由积极进取与开拓好学等两个小因素组成。 反应学生实习中积极进取、自信、坚忍不拔和开拓创新的特点。 1.积极进取,与人格中才干因素的“坚韧”“决断”小因子,处世态度因素的“自信”小因子显著相关。高分表现特征为:喜欢富有挑战性的实习任务,果断有自信、做事效率高,主观意识强烈、坚持己见,希望在达成目标时有对等的回馈,并有向上发展的机会。 2.开拓好学,与人格中行事风格因素的“严谨”“自制”“沉稳”小因子呈正相关,与处世态度因素中“淡泊”小因子呈负相关。高分表现特征为:负责、能深思熟虑、重视细节和现实数据;做事计划周详、并时常自我检查;不喜欢和能力差、没有主见、效率低的人合作。 三、结语 通过上述人格差异分析及其对实习绩效水平的影响,在法学实习过程中有效利用学生的人格特征,因材施教,并对学生实习行为给予正常的评价和考核。 作者:付云岭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人文学院 法学大学论文:民族大学生法学教学论文 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调适。如对结婚不登记习惯的处理及以后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被告强奸、一夫多妻等案件的裁判、调解更有利。 (二)塔里木大学法学民族大学生的实证调查 1.汉语水平能力较差 虽然民族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年经过了一年的汉语学习,汉语水平有了很大的长进,但是由于他们在上大学之前基本没有接触过汉语,总体上看,凭他们的汉语水平,要想精通深奥的法学理论有些勉为其难。 2.法学学习中遇到的困难调查 正是由于汉语基础较差,学生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学就比用母语学习困难得多。况且目前的情况是汉语老师用汉语讲解汉语课本,语言转换造成的知识上的偏差,更增加了民族生理解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学生喜欢案例、举例法的讲课方式就顺理成章了。法学理论对法律条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对民族生讲法学理论时宜用案例、举例法引导。此外,对少数志愿考研、考博的学生,可要求他们多阅读法学理论的书籍,打好坚实的法学基础,因为这部分同学将来要参与民族研究、民族教育,为培养更多的优秀民族法学大学生服务。 3.对学生司考的调查 民族学生毕业后一般在民族地区工作,大部分学生学法学的目标是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课外阅读的书籍也大部分与司法考试有关。 4.学生喜欢的课程 学生喜欢的课程集中在案例较多的刑法、合同法,应用较多的婚姻法、经济法上。学生不太愿意上难以理解、案例较少的行政法、国际法等课程。 三、对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的建议 (一)对尖子生个别指导。对少数汉语基础好、志愿考研的同学进行个别辅导,努力培养一批精通法学理论的民族大学生,为以后的民族生教学培养师资力量。 (二)课堂教学重点向司法考试倾斜,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笔者认为对民族大学生来说,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比较实用。课堂教学以案例为主,用案例、举例等方法导入法学理论,学习法学理论的目标定位是更好地理解法条,将一些较难理解而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改为选修课。尽快为民族地区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以解新疆法官、检察官、律师匮乏之急。 (三)混合编班,加强民汉互动。开展民汉法学辩论赛、法庭对抗等活动,迅速提高民族生的汉语言转换能力,达到学汉语课本像学维语课本、听汉语老师讲课像听维语老师讲课一样,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时请教汉族同学。加强师生互动,建议老师兼任班主任,多与同学们交流,及时解决民族生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在与民族生交往的过程中学习一定的维语,了解其风俗习惯,为以后的教学、科研打好基础。 (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搞科研。民族大学生是他们本民族的骄傲,培养他们的民族自豪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对本民族的繁荣发展有一种历史责任感。积极搜集本民族的文化、历史、风俗习惯,研究、融合并发展。学习法学就是要发展他们本民族的习惯法,国家法应重视与习惯法的调适,吸收其精华,剔除其糟粕。教会他们设计调查问卷及实地走访的技巧,研究民族地区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民族习惯法、环境保护、宗教信仰、国家安全等。可以分配好课题,让他们假期去做,一是可以锻炼他们的调查研究能力,为以后的工作、写论文打好基础,二是可以为老师收集到相关的科研资料,帮助老师完成自己的课题。 作者:薛全忠单位:塔里木大学 法学大学论文:大学法学系社会实践心得 一年的法律专业的学习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向法律殿堂之门,但法院对我们这些还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来说还是既神秘又好奇。而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家乡**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在近一个月的实践过程中,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官是多么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找到了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习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有人说民一庭处理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长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他们常说关乎百姓的事就无小事。法律追求正义,有些人一辈子也就进这么一次法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他们尽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们权益的捍卫者。只有这样这种法制的观念才会不断地传播下去。 在实习期间,我能主动配合实习部门开展有关法律业务的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好实习日记。在这两个星期的实习过程中,我对法院的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促进今后专业课程的学习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们的专业课程才刚刚开始,许多专业知识还没有学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一切还得靠自己。实习时曾不断告诉自己:在今后的大学生涯中必须要更加努力读书,学好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养,这样才有资格立足于法律事业中。 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我成长了,也成熟了,这里包含了我的努力与付出,但我更要感谢我们**法院,因为她给了我这次机会;还要感谢民一庭的所有前辈们,因为他们给予了我很大的信任、帮助与肯定;感谢我所遇到的所有好心人,因为他们的鼓励与帮助…… 法学大学论文: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学教育的运用 大学法学教育中,除了让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注重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兴趣,提高课堂活力,促进学生的知识应用技能和法律素养提升。随着教学观念更新,越来越多的教学方法被应用到课堂教学活动当中,案例教学法是其中之一。但目前在教学中,一些任课老师没有充分认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作用,忽视合理选择教学案例,不仅难以激发学生兴趣,还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应用技能,需要采取完善和改进措施。 一、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意义 作为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案例教学法注重对案例的研讨和分析,以提高学生的法学思维和知识应用技能为目的,在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其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1.推动课堂师生有效互动。案例教学中,任课老师往往需要提供丰富的案例材料,让学生掌握充足的学习资料。同时,为妥善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师生之间需要有效开展交流互动,深化对案例的认识,把握每个学习要点,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也让整个课堂教学充满活力。2.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法学教育教学中,案例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每个案例往往有着曲折的情节,丰富的人物形象,能调动学生思考和学习兴趣。同时,很多案例还与学生日常生活紧密联系,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融入学习和讨论当中,满怀热情学习案例内容,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3.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大学法学教育中,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能让学生将理论和知识应用结合起来。有利于学生深化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加深印象。同时还可以利用所学知识解决案例中的具体问题,提高知识分析和应用技能。这对提高学生法律素养,让他们利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促进课堂教学效果提升也具有积极作用。 二、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的应用策略 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满足大学法学教育的需要,将其应用到教学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任课老师,应该认识其重要作用,把握每个要点,合理选择教学材料,促进案例教学法更为有效的发挥作用。1.科学合理选择教学案例。案例选择是关键的内容,任课老师要注重案例筛选,考虑学生基本情况,结合法学教育教学目标,注重案例与生活联系,与社会热点问题联系,确保案例真实性与开放性,这对提高教学效果产生重要影响。例如,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学习时,可以引入以下真实的生活案例:小明花2600元购得一件皮衣,回家后发现皮衬下面的皮革腐烂,要求商场退货。试分析商场的做法违背了哪项原则?小明应该采取哪种措施维护权益?这种案例短小精悍,与学生的生活紧密相联,有利于学生积极思考和讨论,巩固所学内容,提高学习效率,促进知识应用技能提升。2.注重对案例进行讨论和学习。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讨论是非常关键的环节,不仅可以激发课堂活力,还能巩固知识,促进知识应用技能提升。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时,可以引入以下案例:小明花了8000元购得一部单反相机,回家后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而向商场索赔。商家却拒绝索赔,给出的理由是,小明是无业人员,购买相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请思考和讨论以下问题:小明购买单反相机的过程中拥有哪些权益?商家能否拒绝索赔?小明可以得到赔偿吗?通过这样的案例引入,能够帮助学生打破思维僵局,拓展学生思维空间,让他们自由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利用所学知识解答问题。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氛围,还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3.增进案例与学生日常生活的联系。大学法学教育与学生的生活密切相联,因而案例教学中应该注重与生活的联系,引发学生思考,提高知识应用技能。例如,公民基本权益学习时,可引入侵害公民通信自由案、侵害公民受教育权案等案例,让学生知道公民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应对措施。这样既有利于学生深化对课文内容的认识,还能调动学习主动性,掌握正当的维权途径,有利于促进学生知识应用技能提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整个大学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不仅能推动课堂教学顺利进行,还能激发课堂活力,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让他们有效开展交流互动,促进教学效果提升。作为任课老师,应该合理选择案例,科学安排教学流程,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并注重课堂互动和讨论,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认真分析案例,进而把握要点,掌握综合技能,实现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法律素养的目的。 作者:代寒芳 单位:九江职业大学 法学大学论文: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的建议 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定位 贺卫方认为,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应培养“应用型通才”。赵相林从知识、能力、素质三个方面构筑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即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人员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高级法律应用专门人才。苏力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要完成培养“通用型、法律交叉学科型”人才的任务。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调适。如对结婚不登记习惯的处理及以后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被告强奸、一夫多妻等案件的裁判、调解更有利。 (二)塔里木大学法学民族大学生的实证调查。 1.汉语水平能力较差虽然民族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年经过了一年的汉语学习,汉语水平有了很大的长进,但是由于他们在上大学之前基本没有接触过汉语,总体上看,凭他们的汉语水平,要想精通深奥的法学理论有些勉为其难。 2.法学学习中遇到的困难调查正是由于汉语基础较差,学生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学就比用母语学习困难得多。况且目前的情况是汉语老师用汉语讲解汉语课本,语言转换造成的知识上的偏差,更增加了民族生理解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学生喜欢案例、举例法的讲课方式就顺理成章了。法学理论对法律条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对民族生讲法学理论时宜用案例、举例法引导。此外,对少数志愿考研、考博的学生,可要求他们多阅读法学理论的书籍,打好坚实的法学基础,因为这部分同学将来要参与民族研究、民族教育,为培养更多的优秀民族法学大学生服务。 3.对学生司考的调查民族学生毕业后一般在民族地区工作,大部分学生学法学的目标是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课外阅读的书籍也大部分与司法考试有关。 4.学生喜欢的课程学生喜欢的课程集中在案例较多的刑法、合同法,应用较多的婚姻法、经济法上。学生不太愿意上难以理解、案例较少的行政法、国际法等课程。 三、对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的建议 (一)对尖子生个别指导。对少数汉语基础好、志愿考研的同学进行个别辅导,努力培养一批精通法学理论的民族大学生,为以后的民族生教学培养师资力量。 (二)课堂教学重点向司法考试倾斜,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笔者认为对民族大学生来说,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比较实用。课堂教学以案例为主,用案例、举例等方法导入法学理论,学习法学理论的目标定位是更好地理解法条,将一些较难理解而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改为选修课。尽快为民族地区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以解新疆法官、检察官、律师匮乏之急。 (三)混合编班,加强民汉互动。开展民汉法学辩论赛、法庭对抗等活动,迅速提高民族生的汉语言转换能力,达到学汉语课本像学维语课本、听汉语老师讲课像听维语老师讲课一样,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时请教汉族同学。加强师生互动,建议老师兼任班主任,多与同学们交流,及时解决民族生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在与民族生交往的过程中学习一定的维语,了解其风俗习惯,为以后的教学、科研打好基础。 (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搞科研。民族大学生是他们本民族的骄傲,培养他们的民族自豪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对本民族的繁荣发展有一种历史责任感。积极搜集本民族的文化、历史、风俗习惯,研究、融合并发展。学习法学就是要发展他们本民族的习惯法,国家法应重视与习惯法的调适,吸收其精华,剔除其糟粕。教会他们设计调查问卷及实地走访的技巧,研究民族地区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民族习惯法、环境保护、宗教信仰、国家安全等。可以分配好课题,让他们假期去做,一是可以锻炼他们的调查研究能力,为以后的工作、写论文打好基础,二是可以为老师收集到相关的科研资料,帮助老师完成自己的课题。 作者:薛全忠 单位:塔里木大学 法学大学论文:法学专业大学生个人见结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年月11日至月11日 (2)实习地点: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三、实结与体会 本人于年月11日至年月11日在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暴力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期间,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1、各种法律职业人员分工不同:律师主要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诉权;公诉机关,包括法院系统,主要是保护公权力和公众利益;2、渎职类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公诉案件的诉讼中,很少被列入诉讼当事人,属于最弱人群,利益很难在诉讼中得到体现和保护;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人权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实习期间,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草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贪污犯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人权的肆意侵犯。 实践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独立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法学大学论文:大学生法学专业实践总结 又一次来到市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很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去年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从“达官贵人”到“三教九流”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样。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可谓是人们心目中最“十恶不赦”的“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这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广州的很多间看守所。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区政府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窃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涉嫌)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因为“选择”犯案的地点不同,就会被关押在卫生和劳动环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仓。就那全广州市牢房环境几乎最差的白云区看守所为例,据我了解那里在整个走廊上也充满了刺鼻的臭气,仓内的空气更是溷浊不堪。但这里却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员的地方。而番禺区看守所的卫生和伙食情况就明显改善,且每个仓内还有独立的阳台。这样空气的流通和在仓内人员的精神面貌会提高很多。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现在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为什么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呢?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还记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妇女向我们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时的判决终于宣判了,她觉得多时的压抑得到释放,尽管她因故意杀人被判了死缓,但她仍然感谢我们,还说早离开不用再连累家人,对得起死者。一见到法院的人来了她就仿佛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绝地向我们哀求起来。每件案子的情况有不同,但当事人祈求这个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庄严。 法学大学论文:法学大学生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2009年,随着两会的召开,响应十七大精神号召,全党掀起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热潮。通过再一次认真学习,我对科学发展观有了更加明晰更加深刻的认识。自己也有了些许的感受与想法,现将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三十年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在发展过程中的发展经验和教训,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要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是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分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认识的成果,从而成为我们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践上的自觉性与坚定性,来自思想认识上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愈深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会愈自觉愈坚定。公务员之家: 我们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项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时时刻刻牢记以人为本的观念,节约资源的观念,保护环境的观念和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观念。思想决定意识,意识指导实践,实践检验认识,通过重视、理解、实践三个环节来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坚持以人为本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看到了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个人的气质、谈吐、学识和风貌,更代表着学校的形象;作为一名积极分子,我们的一举一动代表着个人的品行、修养、道德与素质。作为学生,我们应该结合当前形势、所处环境和自身身份成为科学发展观的积极先行者和忠实实践者,结合自身定位,用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头脑,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我作为大二学生,应该不断丰富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提高创新能力,务实肯干,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结合专业领域要有目的、有方向的刻苦学习、抓紧学习、善于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提高知识层次、增强学习能力。同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还要广泛涉猎人文、社会科学等,博览群书、修学储能、修身养性,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改造,全面地审视自己,改正缺点,克服弱点,发扬优点。注重人格的健全、身心的健康、觉悟的提高。培养浓厚的集体荣誉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同时要积极的参加体育锻炼,强身健体,欲文明其精神,必先野蛮其体魄。要积极的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集体活动,以求能增长见识、开阔视野、活跃思想、锻炼交际和培养性格。 总之,我们要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进一步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把学习科学发展观与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结合起来。要提高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水平和提高实现科学发展的知识水平。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自己,抓住重点、推动学习,结合实际、深化学习。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思想上保先进,理论上下功夫,行动上求实干,自信自尊、自我发展、自我塑造、自我完善,积极的开放自我、正确的认识自我、坦率的接受自我,才能做到全面发展、科学发展、与时俱进,做一个对祖国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大学论文:法学专业大学生法院实习报告 法学专业大学生法院实习报告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原创: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 年月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证据: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⒊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⒋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⒌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⒍经贸公司确认书。 ⒎国有土地使用证。 ⒏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⒐施巍证言材料。 ⒑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⒈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法学大学论文: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法律理论渗透探析 [摘 要]文章将法律理论当作调研目标,概括阐述了华东某高等学校法律学科中法律理论教学目标的规划和这个学校达成其规划的一般方式,为中国其他大学法学专业理论教育的变革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理论;教育目标;途径 自古以来,法律制度的建立同法律教学息息相关,法律教育是法律制度极其重要的构成因素。合理、公正的法治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一个健全、规范的法律教育体系。所以,当前中国高校法律理论教育现状备受各界学者的注意。 法律教育归属职业性教育范畴,却又区别于大家所理解的平常的职业教育。高校法律教育不但要培育国家所需的公检法人才,而且更要树立大学生的社会公正意识。所以,高校法律教育中既要教授学生法学专业理论,还要传播大学生法律理论思想[1]。 1 法律理论的概念界定 “法律理论”是高校法律专业学科规划中重要的一个学科,是一个拥有极大概括性的概念。所以,要想讨论华东某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法律理论,就务必要了解法律理论的含义和梳理它的拓展学科。 1.1 普遍理论 普遍理论是指在日常的行为规范中社会人沿袭学习到的道德规范,它是社会人保证正常日常交往的根基。在日常的社会生产生活中,人们经历多次实践,达成了代表不同民族或国家的展示出各自不同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的道德规范。所以,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地理环境等因素势必会产生不一样的理论规范。 1.2 法律理论 法律理论区别于普遍理论,法律理论是拥有法律基础的理论。法律理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性质: (1)法律理论脱离不了一个民族的普遍理论,它势必要以普遍理论为根基,法律理论来源于民族普遍理论,但又比普遍理论上升了一个层次,不然就不会构成法律理论。 (2)法律理论是一个民族普遍理论的总结式体现。法律理论是一个民族普遍理论的制度化和系统化,所以,法律理论势必是对该国家普遍理论的记录和上升。 (3)法律理论奠定了法律的质量。法律制度也存在好坏的区别,法律理论的质量好坏奠定了的法律的质量程度[2]。 1.3 法律职业理论 法律从业人员在他们的就业应当遵照的有关道德规范就是法律职业理论,比如律师从业理论规范、法官职业理论规范等。法律职业理论大多是用来约束以法律事务作为工作的的从业人事,令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必须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要对当事人负责、对国家负责。 经过调研走访,笔者总结出当前华东某高校的法律理论教育课程中大致具有下列两个不足:首先,该大学看重对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普遍性理论知识培养,而忽略了对他们开展法律理论教育;其次,在该大学法学院课程安排中,法律理论教育的教学意义非常局限,并没有强化法律理论本身的特性,使教学内容不凸显、教学结果达不到现实需要。所以,我们务必要结合法律职业性质的需要,重新定义华东某高校法律理论教育的意义。 2 法律理论教育意义的设定 2.1 树立学生法律理论的问题观念 在华东某高校的法学教育中,我们容易看到:上课过程就是传统教育中的填鸭式模式,老师将书本的理论教授给学生就是上课的优秀目的。但是在今后的就业过程中,作为理论存在的法律条文并不能适用于一切现实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这也就是法律条文要不定期加以修订和重新解释来满足当前国情的需要的原因。 我国的法律归于大陆法律体系,但是我们应该参考欧美的判例法律体系,树立学生的法律理论问题观念,让学生要对已有的条文敢于质疑,从而培育大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并解决的能力。华东某高校法律专业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的很好,但实例见得相对太少,精通条文背诵但却难以将理论运用到现实中[3]。 法律理论教育应该着重于学生的理论问题观念的树立。不仅要在日常教学中重点培养学生发现理论问题的能力,降低学生们在日后就业中碰到理论问题的概率;还要加强该校学生在学习中遭遇法律理论困难的承受力,让他们认识到在法律这条路上遭遇理论问题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要有信心向理论问题发起挑战,解决法律理论问题是法律相关专业就业人员的任务,是每个人的职责。 2.2 培养学生法律理论的推理能力 作为一个法律专业未来的从业人员,拥有敏锐的观察力是首要前提,对法律理论问题具备必须的敏锐度;另外,法律专业人员还要具备优秀的理论推理能力。但是在华东某高校的法律理论教学课堂中,我们看出:其法学教学中压根没有培育学生法律理论推理能力这一教学目的。本文总结出致使当前该校忽略培育学生法律理论的推理能力的因素大致在于:一是对法律问题和理论问题不能正确认识;二是对理论问题的意义不清[4]。 理论知识有着严谨的体系,大家往往认为理论问题不归属理性知识范畴,这种思想往往是错误的。要是我们通观理论知识,就能够发现:理论知识是理性知识,是能够被论证的。在华东某高校中,学生能够经过学习用什么方法处理理论道德问题,从而提升自己的推理能力并使用到处理现实中遭遇的理论问题上。 所以,学生自身而言,为了应对未来的工作,要加紧锻炼自身的推理能力。在法律知识的上课过程中,学生要坚持地锻炼自身的这些能力,为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专业从业人员打下基础。 3 实现法律理论教育目标的途径 3.1 将法律理论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律教育体系 当前,华东某高校还没有独立开展有关法律理论的相关教学活动,所以,目前重点就是该校领导应该探讨如何开办相关法律理论的课程,让该校法律专业学生对理论知识可以有条理性、整合性的学习,为自身能力的锻炼打下坚实的理论根基。但笔者认为该校应开办法律理论相关教学活动并不是单单开办一门课程这么简单,而是在法律教学活动中将法律理论教育串联到法律学习的整个过程。所以,该校应该把锻炼法律专业学生的理论洞察水平和推理能力作为全部法律教学目标的优秀。 3.2 提升法律学生自身的理论道德修养和其自身的发展能力 法律是一门每时每刻都会发生改变的专业,其法律条文规范不是静止不变的,法律理论当然也伴随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持续的变化之中。所以,华东某高校的法律教育要学生形成自主学习、具备自主发现矛盾、自主处理矛盾的能力。该校的法律学习应当为该校学生学习理论,树立其理论道德意识和将来的职业道路奠定一个扎实的根基。 3.3 务必变革现在的法学教育方法 华东某高校要变革现在的教学方法来将法律理论教育串联到全部法律教学目标中。上文已经论述,欧美国家的判例教学方式可以为我们提供范例。长期的教学实践表明:判例教学法是可行的。所以,华东某高校应变革教学方法,筛选部分拥有教学意义的法律理论问题来指引学生对实例开展讨论。既能培养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层次思考能力,又能让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树立其自身法律理论道德意识。 4 总结 华东某高校开办的法律理论教育学科只是达到法律理论教育的目的,是建造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小步。我们还务必把法律理论道德教育延伸到法官、律师等职业现实操作当中。 我国的法律教育开展较迟,法律理论的教育不但与我国法律人才素质的提高息息相关,还影响到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否健全。所以,每一所开设法学教学专业的高校都应该认识到法律理论教育的重要性,改变教学方法,为国家法律事业输送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 法学大学论文:浅谈高校法学教育与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塑造 摘要: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塑造既是法学教育和法律本身的意义所在,也是我国依法治国重要战略的有效实践。因此在高校法学教育中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大学生法治人格塑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法学教育质量。本文简要概述了大学生法治人格塑造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意义及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在高校法学教育中塑造大学生法治人格的有效措施,希望能升华大学生法治信仰,推动我国依法治国长远发展。 关键词:高校法学教育 大学生法治人格 塑造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其致力于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人与社会有序发展。基于此,法治人格可以理解为法治理念在个体心理和行为中的体现,其具有一定的特征,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同时个体需要具备人文和理性双重精神内核,在法治人格的塑造过程中既要尊重法律更要尊重人的价值。 一、大学生法治人格塑造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一)大学生法治人格塑造有利于体现对人的尊重 在高校法学教育中加强对学生的法治人格塑造体现了对正义之法的追求,注重激发人的主体性地位,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下能够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利于增强学生对依法治国价值理念的理解。 (二)大学生法治人格塑造有利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高等院校对学生的培养应注重学生人格和综合能力的提升,因此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学生的优秀法治人格为优秀任务,为社会输送机法律知识、技能和素养于一身的优秀人才。因此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不仅要用理论知识武装学生,更要为学生提供人格培养的机会,增强自身的能力与素质。 (三)大学生法治人格塑造有利于构建法治国家 我国倡导依法治国,提倡法治国家这一理性的治国方针政策,在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并尊重法律,确保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法律从业人员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之际资源所在,因此必须确保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技能,高校法学教育为依法治国输送优秀人才,在其教育过程中注重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必然提升人才的整体实力,从而有利于法治国家的构建。 二、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法学教育注重实用价值 以往法学教育过程中主要注重其使用价值的体现,教师主要对学生进行相关法律及条款的实际意义和应用情况进行讲解,以此保证学生理解并可以进行相关实用性操作。但在教育过程中忽略了法学的人文价值,造成大学生法治人格形成缺乏一定的人文基础。 (二)高校法学教育以理论知识为主要内容 在高校法学教育过程中受社会发展的影响,主要为学生讲授法学理论知识,教师将其视为优秀任务,这样一来学生对法学的学习与理解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掌握与应用层面,因此只懂得尊重法律,而对法治理念并没有深入了解。最终造成学生以功利的视角看待知识,重视可操作的理论而忽视价值形态的重要性。 (三)高校法学教育注重技能忽略素养 随着课程体制的改革,高校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注重提升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以此缓解就业压力为社会输送更多优质人才。但是也导法学教育过程中将职业素养等同职业技能,日常教学中将技能的培养放在首要位置,忽略对学生人格的培养,即便注重学生人格培养也停留在人文情怀方面,并未上升至法治人格层面。 三、在高校法学教育中塑造大学生法治人格的有效措施 (一)注重法治人格的塑造,创新教学体系与教学方法 法治人格培养的前提体现在法学教育价值观中,只有在价值观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在调整相应的教学体系与方法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高校法学教育过程中要摒弃原有教学体系与教学法中的不合理之处,避免全理论讲授带来的不良影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引导学生进行对比与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身独特的法律思维与意识。例如在民事诉讼法相关课程的学习中,教师在介绍相关理论知识后可引入其他国家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并带领学生一同了解相关国家的历史沿革与社会发展状况,在学生对法律内容和背景知识有了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开展相关讨论活动,引导学生理解国家政体、经济发展、历史变迁及社会形态与法律发展的关系,并充分理解我国法律法规设置的根本出发点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现实性与合理性,帮助学生跳出理论学习与技能提升的模式,为其法治人格的形成创造新的意识形态。 (二)注重法治人格的塑造,营造良好的法学教育环境 在高校法学教育中,良好的法律学习环境对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塑造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法学教育中要改变传统死板的课堂教学氛围,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和公平正义的校园法律文化环境。例如学校或社团可与社会中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根据学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和教学实际情况开展以“法律伴我行”为主题的法律月活动,在为期一个月的活动中由学校教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为学生贡献法律发展、依法治国和生活中法律常识的讲座,在提升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开拓学生视野,将社会视角带入到校园之中,为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形成提供更加宽泛的平台。除此之外,在活动月接近尾声期间,举办法律活动月闭幕晚会,为师生风险以法律精神或相关从业人员事迹改变的精彩节目,以此感染学生提升其提高自身职业素养的意识。 (三)注重法治人格的塑造,整合各学科优秀资源 法治人格的塑造应该成为学生的终身使命,并且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应该注重整合各学科优秀资源,通过多学科之间的结合与升华,为学生营造法治人格塑造的良好学习氛围。因此在教育过程中避免将法学孤立起来的做法,而是要在教学实际中利用其它学科优秀资源,并将其整合融入到法学教育之中。例如在国际贸易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学生的学习与掌握情况为出发点,在教学内容中适当地加入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或者国际文化等学科知识,为法律相关条款内容找寻其他领域的依据,以此丰富法学教学内容,使得整个教学体系更加完善化与人性化,避免单纯法律知识造成学生枯燥或知识断层现象的出现。这样一来,学生在多元知识熏陶的氛围下,学生不仅能够提高自身专业素养,还能通过摄取多元化知识来开拓自身视野,以此实现法治人格塑造的知识补给,为法治理念理解的深入和法治人格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知识基础。 (四)注重法治人格的塑造,创造实践模拟机会 在大学生法治人格塑造过程中,单纯的理论知识讲解与基本技能培养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应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实践机会,通过前身参与达到对法学内涵与法治理念更加深入的理解。例如教师将班级内部学生进行分组,由相关教师或者合作律师带队参与到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带队教师先为小组内部学生讲解各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及每个环节中注意事项,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学生进行分工,由1~2名学生负责一个单元环节的受理,最后召开讨论会议,带队教师引导学生对案件进行整体梳理,既保证案件的完整性又能使小组内部学生熟悉整个案件。除此之外,在谈论会上带队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心得体会分享,引导学生将案件办理中运用的知识与技能上升至素养探究,从而激发学生关注自身法治人格的意识,带队教师根据学生的交流内容进行总结,体现法律的崇高与神圣。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高校法学教育中塑造大学生法治人格必须打破法学教育的传统模式,创新教育模式与教育理念,为学生创造新颖易接受的教育氛围,在此基础上帮助学生感悟法律精神,形成法治人格。在这一教育过程中必须重视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更加彻底地增强学生的法治人格基础,领悟依法治国政策的精髓所在。 (作者简介:古丽帕.艾则孜,学历:大学本科,和田广播电视大学,助教,研究方向:法律。)
建设类论文:经济管理类教学平台的建设探讨论文 [摘要]本文结合石河子大学经济贸易学院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综合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实践,阐述了经济管理类专业综合实验教学平台建设的思路和方案,充分利用实验教学资源,打造一个模拟真实社会经济管理活动的综合平台。 [关键词]经济管理实验教学建设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石河子大学经济贸易学院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是以学院农业经济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学、市场营销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7个专业为主要依托,面向全校开展综合实践教学活动的平台。目前下设计算机综合实验室、专业综合实验室、会计模拟实验室、商务实验室和ERP沙盘模拟实验室,实验中心面积1000余平方米,拥有服务器、计算机等实验教学设备420余套,实验软件23套,面向大学开出的专业实验课程21门,实验项目142个,其中综合性、设计型、创新型实验占总实验课程的86%。 一、综合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需求 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传统的教学理念是更多的强调理论教学,对如何将所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运用的能力重视不足,学生毕业实习的方式也比较单一,很多企业对来实习的学生并不欢迎,即使接受学生,也出于保守企业技术秘密、保障生产安全的需要,不让实习学生真正动手操作,特别是财务会计方面的业务,更是不让其参与。因此学生下企业实习住住只看不动手,不能真正实践所学的知识,使经管类专业在学以致用,技能训练,和实际相结合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各种形式的模拟实习,去营造一个能真实反应社会经济生活的模拟环境,为学生创造一个可以动手实践的综合平台,以此来加强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随着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以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模拟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项内容,让学生进行相关的技能训练,做各种实验,进行反复的实习。 二、综合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思路 实验中心根据学院培养应用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定位和重素质、强能力的培养要求,确立了以能力培养为优秀的实验教学理念。手工模拟与计算机模拟相结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以课程建设为优秀,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实验教学平台建设为基础,提升教师的实验教学能力和中心的实验教学服务能力。 对此,我们提出的思路是:总体规划、分类实施,建立一个与本校经管类专业设置相匹配的综合性的实验实习平台。这个思路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可实现资源共享的应用平台。这其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互联网技术架构与校园网相统一的网络平台:再一个是采用统一的应用平台,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通讯协议等。按协同集成的要求,实现各专业的教学软件的应用集成。可以把各个教学软件集成在一个平台上,用三层架构的技术,通过浏览器/服务器的方式来实现应用,在实现应用集成的前提下,使各个系统之间实现互连互通、功能互动、信息共享、资源共享。 2.根据院校经管类专业结构设置的要求,可在这个统一的平台上分设若干个满足多专业综合实训要求的集成系统。如电子商务系统、ERP沙盘模拟系统、企业经营模拟系统、证券投资模拟系统等。为学生进行多专业、多种技能的互动化训练,提高综合分析,学以致用的能力。 三、综合实验教学平台建设方案 1.实验中心资源整合 实验中心整合全院实验教学资源,成立了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并配备相应的实验教师,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和编写实验教材与指导书,完善实验项目卡片。然后根据实验要求,进行综合实验平台的软硬件建设,最终建立了计算机综合实验室、专业综合实验室、会计模拟实验室、商务实验室和ERP沙盘模拟实验室5个综合实验平台。计算机综合实验室主要承担经济管理类公选课与学院各专业的基础实验课程,如计算机网络及其应用、电子商务、统计模拟、会计学基础综合模拟、计量经济学等实验课程。专业综合实验室主要承担学院各专业的专业课程实验,如会计电算化、审计电算化、工商管理模拟、网络营销模拟、人力资源模拟、市场营销模拟、国际贸易模拟、商业银行模拟、国际结算、证券投资模拟等实验课程。会计模拟实验室主要承担会计模拟与审计模拟的手工仿真操作部分。商务实验室承担市场营销、商务谈判、国际贸易实务、单证模拟等课程实验。ERP沙盘模拟实验室主要承担ERP沙盘模拟和企业经营模拟的实验任务。 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根据自身的特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实践教学相关规定,规范了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实践教学。 2.实验中心信息化建设 实验中心在资源整合的同时,利用良好的校园网络环境,加强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中心网络通过1000Mbps光纤链路与校园网互连,所有实验室的所有计算机设备通过实验室网络以100Mbps的速度连接到校园网,并可访问国内所有网络资源。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化平台。有着非常丰富的网络实验教学资源,包括实验中心网站、精品实验教学课程网、FTP服务器、邮件服务器、网络学习平台、网络考试平台、在线实验平台等作为载体,提供教学课件库、实习参考资料库、多媒体视频资源库等素材。所有实验课程的实验大纲、实习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等也到学习平台之上,配合在线实验平台,学生可以自己选择时间和地点,桉需开展实验。 3.实验教学方法 (1)手工仿真模拟 学院会计模拟实验室、商务模拟实验室、ERP沙盘模拟实验室都是基于手工仿真模拟实验的理念建设的,全面采用实际工作中使用的单证、流程进行各项专业业务的模拟,通过手工仿真模拟,可以在校内构建各类专业实验平台,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将来步入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基本技能与专业知识,为培养应用型人才奠定了基础。 (2)计算机仿真模拟 学院计算机综合实验室、专业综合实验室致力于搭建网络环境下的经济与管理模拟平台,其中电子商务模拟、证券投资模拟、会计电算化、市场营销模拟、国际贸易模拟、企业决策模拟等实验课程都是通过在网络环境下搭建仿真的实验系统来模拟现实情况。 通过这些仿真与模拟实验平台,学生在校内就可以学习与掌握与现实生产实践相符的专业技能,很好的解决了经济与管理专业技能与现实生产脱节的情况,为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创造了条件,培养了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生产实践问题的能力。 (3)学生自主训练与分组协作 在巩固传统教学方式的同时,实验示范中心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实现立体化教学,将教学资源到网络学习共享平台,学生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在校园网内随时随地都可以访问这些资源。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实验中心除了自主学习的实验之外,在实验方法上大量采用分组协作或分组对抗的模式进行实验教学,如电子商务模拟、证券投资、会计电算化、国际贸易模拟、市场营销模拟等课程进行分组实验,不同的学生担任不同的角色并进行岗位轮换,进行专业性训练。企业经营模拟、ERP沙盘模拟等课程实行分组对抗,每个小组内部有明确的分工,有的同学负责销售,有的同学负责财务,每一组不同的决策都会影响到其他组的决策,这种方式大大增加了学习的趣味性和实践性,也使学生感受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培养学生勇于开拓的创新意识,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公务员之家 (4)建立以考核学生综合能力为主体的实验考评制度 考核的目的主要是检验教与学的效果,促进教学内容的完善、教学方法的改进。实验考核的方法多种多样,有教师指导下完成实验项目的考核,提交实验报告、笔试,实验软件自带的考核系统、分组对抗结果评分等。实验中心根据专业实验课程的特点,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公正的、多元化的实验考核机制,从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和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两方面评价学生的实验成绩。评价体系包括设计方案、实际操作、结果分析以及理论测试等,重点突出考查创新能力,多方位、多角度全面地考查和评价学生的实验能力。 实验中心还开发了基于B/S结构的网络考试系统,建立了学生信息库,教案库,课件库,资料库,试题库等,进行无纸化考试的探索和研究。 4.师资配备 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队伍按照专职、兼职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组建,其中,专职教师承担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兼职教师以承担实验教学为主,兼职教师本身也是承担实验课程理论部分讲授的教师,保证实验和理论不脱节,通过实践巩固理论知识。在综合性的分组对抗实验中,每组指导教师从各系中选出,至少两名以上,这样有利于解决对抗过程中遇到的各专业结合方面的问题,也有利于不同专业之间教师的交流沟通。 四、结束语 经济管理类专业综合实验教学平台的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从资源整合到平台构建,每个环节都十分重要,也是不断探索的历程。经济贸易学院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通过多年的探索与建设,2008年被评为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验中心管理体制改革和向更深层次发展的道路上需进一步努力。 建设类论文:技术预测工程类学科建设论文 1技术预测 人类的技术预测活动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二战期间其应用逐渐广泛,战后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始重视对未来科技的研究,尤其是在军事和航天领域。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科技发展的重心从军用方面向民用部门转移,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领域变化加快、复杂性增大,传统预测方法很难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技术预测研究陷于低谷;直到20世纪末,在全球创新需求愈发强劲,以及新的预测方法和形式的带动下,技术预测研究又开始蓬勃发展起来。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注意到技术预测的重要性,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和韩国等国家都在积极开展技术预测和关键技术选择等前瞻性研究。如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自1991年以来每隔2年就要一份《国家关键技术报告》,对未来国家关键技术进行预测和选择;日本科学技术厅从1971年开始大约每隔5年进行一次技术预测调查。而我国的技术预测研究活动起步较晚,虽然还落后于发达国家,但发展也非常迅速,越来越受到重视,相关研究成果有技术预测与国家关键技术选择研究组的《从预见到选择:技术预测的理论与实践》,国家技术前瞻研究组的《中国技术前瞻报告》等。在技术预测方法的研究上,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未来技术研究所(JointResearchCentreInstituteforProspectiveTechnologicalStudies,JRC-IPTS)分别在2004年、2006年、2008年、2011年召开了四届FTA(Future-OrientedTechnologyAnalysis,面向未来的技术分析)研讨会,用FTA来涵盖包括技术预测、技术情报、技术评价、技术预见等各类面向未来的技术分析方法和实践,极大地推进了技术预测相关研究的发展。由于FTA涉及许多与未来技术有关的研究和实践活动,因此拥有众多的技术预测方法,一些作者根据各自的理解,试着对现有的技术预测方法进行梳理或分类,如Slocum、Martino和Yoon等。 2技术预测与学科建设 2.1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基础,学科建设水平决定着高校的办学水平,决定着高校知识创新能力、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高校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学科重点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的选择及建设、学科人才队伍建设、科研项目的申请及完成等是学科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作为学科人才的科研工作者在开展科研工作时,申请科研项目是科研的基础,科技创新是科研的关键。目前,高校在进行学科重点研究领域或研究方向的选择时,一般是采用召集学科专家进行讨论的方法,也即德尔菲法。科研工作者在进行科研项目申报和科技创新时,往往是通过个人的学术知识理解和运用及专业思考来开展的。显然,这些进行研究方向选择、项目申报、科技创新等所采用的方法带有较大的主观性,缺乏对当前研究现状的全面了解,也比较缺乏判断和决策的客观性,同时也存在着重分析轻预测的缺陷。工程类学科知识直接涉及相关的工程技术,因此工程类学科的建设更加需要紧密结合当下的最新工程技术现状,紧跟本学科工程技术的发展趋势来协调推进学科的发展。因此,高校或科研工作者在开展学科(重点)研究方向选择、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创新等工程类学科建设工作时,很有必要通过分析与预测本学科领域的技术来全面、客观了解某一个学科领域内的科技现状及未来的技术发展趋势,以此增加进行学科(重点)研究方向选择时判断和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提高项目申报和科研创新的针对性和成功率。而这些工作的开展都将大大地促进学科的快速发展,有效地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2.2技术预测应用于学科建设的现状 有关将技术预测直接应用于学科建设的研究,目前国内外尚少见。但在学科建设过程中,间接采用技术预测方法及成果的案例却不少,这主要体现在世界各国各级政府部门所制定的科技发展规划上。如前所述,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开展技术预测和关键技术选择等前瞻性研究,而其研究成果主要就是用于帮助政府部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或指引科研导向的指导性纲领;同时,高校的学科建设往往是紧密结合政府部门的这些规划或指导性文件来进行的。因此,高校在学科建设过程中是间接采用技术预测方法及成果。但必须注意的是,政府部门所开展的技术预测活动往往是比较宏观的,也即技术预见;而具体到高校学科建设的层面,相对而言是比较具体的,再到科研工作者个人的层面,就更加具体和细化。因此,即便有了政府部门的指导性文件,高校在进行学科建设时也很有必要开展更为具体的技术预测,以协助和指导学科的发展。另外,也有一些研究试图采用一些客观分析或预测的方法来协助学科建设。如赵坤等提出通过科学预测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来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但并未见有具体的应用;张婷对科学传播领域的研究前沿进行了可视化的梳理和描述,试图演示科学传播领域研究前沿的动态变化过程与发展趋势,为技术预测和学科发展提供借鉴;侯剑华对中国工商管理学科的文献数据进行了可视化图谱分析,梳理出中国工商管理学科的7个研究热点和15个具体的前沿研究方向,构建了中国工商管理学科体系,并将工商管理学科的研究热点和前沿进行国内外比较,预测出中国工商管理学科的发展趋势;黄晓颖和张文超以高校学科建设为背景,先后提出了基于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的决策支持系统解决方案,研究与实现了基于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的高校学科建设决策支持系统;于江运用信息可视化技术对我国基础学科领域发展状况作了分析,揭示学科发展状态、识别研究热点、发现学科交叉,为学科发展趋势的预测提供参考,从而指导科研人员选题,帮助有关部门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尹仁芳采用文献研究法、文献计量学、SWOT分析法及专家访谈法,明确中医药信息学学科发展思路、发展目标、未来重点研究领域、主要任务、具体保障措施及实施计划。 3技术预测应用于工程类学科建设的构思 通过以上对于技术预测及其在学科建设中的有关应用现状的介绍和分析,可见将技术预测应用于高校工程类学科建设中具有可操作性,是切实可行的。围绕学科建设的几个主要方面,利用技术预测的方法和结果,用于学科发展和建设决策的基本思路和途径。具体而言,可从学科信息分析、学科技术预测、学科建设决策3个方面递进进行。 3.1学科信息分析 对于高校工程类学科而言,其学科信息主要与本学科所涉及的科学与技术领域知识有关,科学知识主要记载在科技图书和论文中,技术知识主要记载在专利文献中。学科的建设需要紧跟实际,而图书记载的往往是比较成熟的知识体系,无法反映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因此,在学科信息的选择上,往往选择能够比较快地披露最新科技信息的论文和专利作为信息源。进行学科信息分析,主要就是结合分析本科学领域的科技论文和专利文献。在分析的方法上,可采用目前比较先进的信息可视化方法,运用知识图谱方法对科技论文信息进行分析和可视化展示,运用专利地图方法对专利信息进行分析和可视化展示;最后将两种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和归并,形成最终的学科领域科技分析结果。 3.2学科技术预测 在对学科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后,便可在其基础上进行学科技术预测。预测的方法就是充分利用学科信息分析的结果,通过知识图谱和专利地图,掌握学科领域的技术现状,进而预测技术发展趋势。具体而言,学科技术预测可从3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分析学科领域的科技总体和区域发展状况、主要科研机构和人员研发动向等,预测学科领域的技术活跃程度;二是通过分析学科领域的研发周期和技术生命周期等,预测学科领域的技术将进入哪一个具体的生命周期阶段;三是通过分析学科领域的科技研究重点、优秀、热点、前沿、空白区域等,预测学科领域的技术发展重心、演化趋势、潜在机会等。 3.3学科建设决策 在进行客观的学科技术预测后,便可利用有关技术预测结果进行学科发展和建设决策。围绕学科建设的几个主要方面,利用学科技术预测的相关结果,分别有针对性地协助进行科学、客观的决策。具体而言,在学科(重点)研究方向的选择上,可借鉴学科领域技术活跃程度和技术生命周期的预测,初步确定学科领域比较有发展前景的若干研究方向;再结合学科领域技术发展重心(研究重点、优秀)和演化趋势的预测(研究热点、前沿),进一步确定学科今后的(重点)研究方向。在学科研究项目的申报和科技创新上,同样可以借鉴学科领域技术演化趋势(研究热点、前沿)和潜在机会(技术空白区域)的预测,申报关于学科领域热点和前沿问题的研究项目,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完成有关科研项目,提升学科水平。 4结语 从技术预测的角度,探讨了将技术预测应用于高校工程类学科建设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并详细阐述了利用技术预测的方法和结果协助进行工程类学科发展和建设决策的基本方法和途径。本研究为科学、合理地推进高校工程类学科的建设工作,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途径,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当然,由于本文所做的研究是一种方法及应用的探讨,特别是在目前国内外还比较缺乏这方面研究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内总结出来难免有所疏忽,其中的有些观点和表述可能仍值得商榷,这都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不断进行完善。 作者:王兴旺 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建设类论文:艺术类专业学风建设论文 一、学风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缺乏学习积极性,课堂纪律较差。 艺术类专业学生个性较强,学习纪律意识淡薄,部分学生认为学艺术就要张扬有个性,追求自由,不应受到过多管束,思维发展会因为学校的规章制度限制而受到抑制。在一些错误的思想影响下,盲目崇尚所谓的自由和浪漫,不愿自觉接受学校纪律约束,上课迟到、早退等现象较为普遍,随意旷课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公共课,特别是外语、计算机等课程,大部分学生有抵触心理,学习兴趣普遍不高。 (二)学习动机不明确,为应付考试而学习。 不少学生在入校前并非出于对艺术的爱好和追求而学习艺术,而是因为学习成绩偏低,报考非艺术类普通专业根本没有录取希望,因而“临时抱佛脚”,突击参加艺术类考前培训参加高考。这种情况导致很多学生进入大学后对自己所学专业不感兴趣,缺乏学习动力,也缺乏对自己大学生活和专业学习的一定规划。 (三)学习氛围不浓厚,学科竞赛活动较少,缺乏团队精神。 多数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开发的课程地域特色、民族特色不鲜明,对学生吸引力不强。多数学生认为,目前艺术系乃至整个学院的学习氛围不浓厚,课程体系设置不成熟,也尚未形成真正能吸引学生的公共艺术课程体系,学生缺乏良好的艺术创作氛围,因而团队协作意识难以形成。学科竞赛是艺术类学生专业能力体现的重要平台之一,而由系部组织参加全国或全区类的学科竞赛活动偏少,这限制了学生与其他院校同类专业的交流,制约了学生的发展,也影响了良好学风的形成。 (四)只注重专业技能训练,忽视综合文化素质培养。 艺术类生源输出主要依靠中学美术类、音乐类特长班,以及由个人或社会举办的各种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主要以应付专业考试为主要学习目的,培训中灌输学生以掌握艺术技能为主,忽视整体文化基础课的学习。在这种盲目追求升学率,忽视培养质量的培养模式下,艺术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普遍不均衡。由于长期受到只突出专业素质,忽视整体素质的应考观念影响,多数艺术类专业学生在入学后,其学习重心全部放在专业课程上,对文化课程不感兴趣,觉得文化课程难度大,枯燥无味,没有学习理论知识的动力。因此,很多学生错误地认为大学期间专业课程比文化课重要,这种恶性循环给学风建设以及学生的管理工作都带来了诸多障碍。 (五)艺术类专业学生兼职现象普遍。 部分学生片面地追求实践锻炼能力,热衷于拉项目搞演出、做设计,严重影响在校的学习时间。掌握一定专业技能后,艺术类专业学生在社会上较容易找到兼职工作,虽然通过兼职能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但在社会的某些消极方面影响下,也有一些学生没有把握住自己,认为“读书无用,不如赚钱”,出现旷课赚钱影响学业的负面现象。 二、加强学风建设的建议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及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激发学习动力,激励学生成才。 学风能反映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学风建设活动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尤其重要,可以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百色起义革命精神,分阶段、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根本上解决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学习原动力问题。此外,学风教育在新生的入学教育即可展开,一年级新生的学习目标和理想要尽早确定。只有这样,大学四年的学习原动力才能保障,学生才会有明确奋斗的目标与方向。同时,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好大学学习规划,逐渐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端正学习态度。 (二)加快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课程体系,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 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对各个艺术类专业的课程体系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艺术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应当突出能力模块设置,设置能力模块有利于以能力统筹课程,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文化必修课教学方法的更新,对提高学生的学习动力也有着重要作用。此外,还应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打破艺术类专业传统的“操作式”或“专题设计”的考核形式,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的考核要求,从而促成良好学风。 (三)抓好校园文化建设,打造特色公共艺术教育课程体系,构建浓厚的学习氛围。 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对优良学风的形成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各类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直接影响着每个学生的身心健康。笔者认为,依托百色学院办学的资源优势,开发有地域民族文化艺术特色的公共艺术教育课程体系,凝练形成富有民族与地域特色的公共艺术课程群,在此基础上打造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构建浓厚的学习氛围也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如基于“全国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结合专业特点以地方民族文化或者红色革命为主题,开展唱红歌、举办红色主题绘画作品展等各类形式多样的校园活动,将极大地激发艺术类专业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这些做法也能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 作者:杨帆 单位:百色学院艺术系 建设类论文:大类培养模式下学风建设论文 1大类培养概况 信息学院设有6个本科专业,分别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以下简称为计算机、软工、数媒、电信、通信、物联网),从2013年秋季开始,以上6个专业全部按照电子信息大类招生,实际招收488人(含1人当兵保留学籍),编为16个行政班。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实行“1+3”培养模式,即大一施行大类课程培养,大一结束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学习成绩,在专业大类中重新选择专业,并完成后面3年的专业学习。学院为每一个或两个行政班配备一位班主任。大二专业分流后,取消原有的行政班级,宿舍保持不变,将同专业的学生重新编成专业班级进行管理,同时重新调配专业教师担任班主任。全年级配备一位思政辅导员,全程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2大类培养模式下学风建设存在的问题 2.1从大类的课程 设置来看,学生对专业的认同感丧失从培养方案到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再到专业分流,学生对专业的概念比较模糊,对专业的认同感逐渐丧失,进而影响学风建设。 2.1.1大类专业培养方案不完善 大类招生及培养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新的时代需要。在学生的培养方案里,除了校公选课,全是原来非大类招生时各专业的公共课,只不过是将已经分开上的公共课放到一起上,大类的平台课程成为原有课程的“大拼盘”或“大杂烩”,没有体现大类或者通识的特征,使得专业既没有大类特征,又无法体现专业特色,学生对专业的认同感渐失。 2.1.2专业基础课设置学生不满意 为引导学生进行大类课程的学习,信息学院开设了专业基础课,以信息基础导论课这门专业基础课为例,其以讲座的形式出现。第一学期安排了6次,由各专业负责人讲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学习方法及就业前景等,全年级在大的阶梯教室统一上课。考虑到第一学期超级大班上课效果不理想,在第二学期调整上课模式,总共安排了11次讲座(计划每个专业2次,因为个别专业耽误,实际安排11次),每个专业分别请校外、校内专家各讲一次。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选听6次即可完成学分。据调查,对信息技术导论课的满意程度,6.6%的学生认为非常满意,22%认为比较满意,48.9%认为一般满意,14.9%认为不满意,7.6%认为非常不满意。从调查结果来看,学生对导论课的满意度并不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原因主要是学生觉得每次导论课的讲座都演变成每个专业拉生源的讲坛,每个专业并没有真正沉下心去精心设计导论课。而各个专业之间所讲的内容之前没有沟通协调,所讲内容许多方面有重复,如此上法,学生必然对课程不感兴趣了。不仅导论课如此,据调查,第一学年电子信息大类基础课对于未来本专业学习的影响,9.2%的学生认为非常有帮助,22.1%认为比较有帮助,24.8%表示不知道,24.8%认为有点帮助,19%认为毫无帮助。由此可见,学生对大类的课程设置是不太满意的,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学生对专业的学习积极性。 2.1.3部分专业教师教学管理不到位 专业教师管理的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一亩三分地”的思维上,部分专业教师在教学上采取放羊式管理。一方面各专业希望在专业分流的时候得到又多又好的生源,另一方面部分专业教师甚至班主任采取放羊式的管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许多教师主观认为,现在班级的学生,自己拼命地教、认真地管,最后有可能会分流到其他专业,觉得这样做“吃亏”了。专业教育缺少了专业教师的参与,必然会导致学生对专业的了解缺失,对专业的未来不甚清楚,导致学生对专业认同感不强,学习积极性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学生学习的效果。 2.1.4专业分流方案不合理 信息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分流。此专业分流方案以学生一年内的学业成绩(不含军训、始业教育、形势与政策课成绩)作为分流的最主要依据,这样做一方面以考试分数为准绳,公平公正,保证专业分流工作的平稳有序。但另一方面也忽视了许多综合素质好、能力强,但专业课成绩不是很好的学生的利益。这些学生在选专业的时候,由于学业成绩比较低,往往是“被”选了专业,从而失去对专业的选择权。在大二上学期期中后进行的调查显示,从对现在的专业满意程度方面来看,6.7%的学生认为非常不满意,17.7%认为比较不满意,44.8%认为基本满意,23.4%认为比较满意,7.4%认为非常满意。非常不满意、比较不满意、基本满意这几类相加起来,其结果可以认定为“满意度不够高”。专业分流后学生对专业的满意度并不高,对专业的认同感也就不强。不管是专业培养方案还是专业分流方案,都没有得到学生的认可,在这种形势之下,谈学风建设必然有较大难度。 2.2从大类的学生管理来看 学生对专业班级归属感缺失据调查,专业分流后关于宿舍分配问题,70.6%的学生愿意住在原宿舍,11.9%希望按新班级重新分配集中住宿,17.5%觉得无所谓。在人际关系方面,44%的学生愿意与原来宿舍的同学交往多一点,37.3%希望与原来班级关系较好的同学交往,18.8%希望与新班级的同学交往。在专业分流后因班级学生重新组合导致班级凝聚力方面,54%的学生认为会导致凝聚力变差。鉴于大部分学生反对重新分配寝室,专业分流后信息学院没有采取重新分配寝室。大类模式之下,仍伴有弹性学制、学分制、选课制的实行,造成同学不同寝、同寝不同班、同寝不同学。学生在原班级中都已有自己的社交圈,这些社交圈通常具有的很大惯性,造成学生很难融入到新建班级中去。因而,导致班级缺少凝聚力,班级概念十分淡化,很难开展集体活动。在新班集体,学生之间不熟悉,班级观念淡漠,班级凝聚力差,班级归属感缺失。在这样的班集体中,相对比较难建立学生之间相互学习交流、互帮互助的学习风气,给学风建设带来较大的困难。 2.3从大类的学生自身来看 人生道路选择的方向感迷失按大类招生虽然能给学生提供更多的专业选择空间,能增强学生学习的自由度和自主性,但仍有相当多的学生在自由自主的环境中迷失了自己,造成心境浮躁,走偏方向。在对上课情况的问卷调查中,有15.1%的学生上课认真听讲,基本能集中精神的占48.7%,经常心不在焉的占33.6%,完全不听的占2.6%。统计显示,至少有1/3以上的学生对听课的兴趣并不高。之所以对听课兴趣很低,据了解,很大程度上在于没有明确的人生规划。在关于毕业后规划的调查中,比例最高的是没想好,达到36.4%,其次有12.6%选择进入私企,13.8%选择自主创业,11.5%希望进入国企,选择进入外企、考公、出国的人比例最低。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来,对未来的人生规划1/3以上的学生不知道未来会干什么,能干什么。在调查大学生“学习以外都做什么”时,17.9%的学生在玩游戏,13.7%在参加社团活动,5.1%在兼职,5.4%在恋爱,16.9%在睡觉,17.9%在看视频,8.9%在网购,13.1%在运动,1.0%在做其他。从这一组数据中可以看出,学生除了基本的学习之外,最多的学生是在玩游戏、在寝室睡觉或者在看电视,而这种状态正好说明了在没有明确的人生规划面前,人生道路选择的方向迷失。之所以出现这种迷茫的状态,不是自己不想学,而是不知道如何学、从哪里开始学。 2.4从大类的分流结果来看 挫折感与压力感交织挫折感与压力感交织,主要是由专业分流后专业之间的“冷热不均”引起的。差异性集中体现在专业两极分化严重:专业之间的差距不仅停留在学生人数的差异,也反映在学生生源质量的差异上。是专业分流后各专业的学业预警人数,以及获得奖学金人数的统计结果。3个专业在专业分流后,生源数量少、质量差一个专业如果没有优秀的学生领头,其专业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同时,学生的学习信心、教师的教学热情也都会受到影响。在现实中,在学生自己眼中,甚至在教师眼中,这是最差的一帮学生,其他选到自己满意专业的学生,也会流露出对差生的蔑视。慢慢地易形成“某些专业是好班”和“某些专业是差班”的印象。人们都习惯在被鼓励的环境下成长,但长此以往,对电信、通信、物联网等专业的学生来说自信心受到重大打击,使许多学生产生挫折感,不利于学生成长成才。但与此同时,专业分流后,好学生集中的班级竞争压力大,按照专业人数比例分配的奖学金、评优等异常紧张,而且学生锻炼机会也较少,自身发展受到限制。专业分流的规则是按照学业成绩排名进行分流,易造成这样严重的两极分化。两种极端都易使学风扭曲,这种不良的学风会传染给其他学生,不利于班级管理和专业发展,更不利于学生培养和学风建设。 3大类培养模式下学风建设的对策 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从根本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建立促进学风建设和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这样才能解决好在大类培养模式下高校学风建设问题。 3.1完善的始业教育是学风建设的先导 在大类培养模式之下,需要依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完善始业教育。首先,始业教育中要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大类模式之下,不是弱化专业,更不是抛弃专业,恰恰相反,是要强调专业的重要性。强调专业的“专”,并不妨碍大类的“博”,“专”与“博”之间是辩证的统一,相辅相成。只有对专业有目标、有追求了,才不会有厌学情绪,才会端正学习态度,才会真正乐意接受大类培养模式。专业思想教育不能局限于专业教师,可以请学长、校友等全方位联动,形成合力。其次,始业教育中要强化职业生涯教育,帮助学生找准人生方向,激发人生动力。不仅如此,职业生涯的课程最好能前置,先入为主地安排此课程效果会更佳。根据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相关理论,诸如帕森斯的人职匹配理论、霍兰德的人格类型理论、舒伯的生涯发展论、金斯伯格的生涯发展阶段理论,使大学生能全面地认识自己的个性、长处与不足,认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而制定自己的职业生涯目标,并自觉地将目标规划转化为行动,增强学习的目的性,使主体性意识明显增强。通过理论的指导,帮助学生在大类培养阶段就明确专业方向或职业方向,结合自己的职业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大类课程,培养自己的兴趣点。 3.2合理的大类课程是学风建设的基础 首先,完善专业导论课的设置,先入为主激发兴趣。根据调查,学生对专业导论课的满意度并不高,而这门课是大类的入门课,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多人讲授。既可以请教师、专家讲,也可以请优秀的学生代表讲。但是,每次都要有鲜明的主题,每次的主题也要能串起来,不能散落而杂乱无章,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课程体系,让学生在大类模式下并不感到导论课的“散、乱”,让学生学习起来有的放矢。其次,完善选修课的设置,提供丰富的课程选择权,建立具有“大类”特色的选修制。在大类培养模式下,亟需建立起完整的实质性的选修制,唯此才能在人才培养中达到“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强能力”的目标,通识课程、大类课程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几门固定的课程,而应开发出一整套课程体系,给予学生在较大范围内的自主选择权,以便保持学生学习的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没有选修制,通识课程和大类课程就会失去活的灵魂。再次,完善专业分流制度,形成良好的学习导向作用。专业分流,作为按大类招生培养模式中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对于按大类培养模式一个集中反应点,也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观测点和调整点。如何进行科学的专业分流,学校在专业分流时,不应只看重成绩,而应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把个人的社会实践、各种奖项及在活动中的表现一并考虑。这样既有利于公正、公平,又有利于学生向实践型人才发展。在调查中发现,学生倾向于利用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专业分流的依据,而非仅仅是学业成绩。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能完整地体现学生在大类模式下的学习概况,以此为依据,对学生的成长成才将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3.3有力的专业建设是学风建设的关键 专业是高校人才培养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离开专业为依托的人才培养也将成为无源之水,因此,需要不断强化专业建设。首先,要加强专业建设,深化专业教育。从信息学院来看,各个专业就业前景都不错,没有冷热之别,但是专业自身建设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学生的最终选择。每次上信息技术导论课,专业负责人往往会习惯性地宣传本专业未来美好的前景,容易把导论课演变为专业拉生源的宣讲台。实际上,通过调查,学生非常希望每位专业负责人详细地讲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不仅希望知道每个专业毕业后能适合什么样的工作,更希望知道每门课程要教会什么技术,要学生弄懂什么原理,学生通过什么样的学习可以培养什么样的能力。大类导论课正好可以成为专业教育的良好平台,值得每个专业好好利用。其次,进一步创新教学方法。大类培养不是“散养”,更不是“放养”,而是需要一定程度上的“圈养”。在调查“何种方式能够有效改善学风”时,有55%的学生认为“提高教师上课水平”能有效改善学风。正因如此,教师需要牢牢掌控教学主动权,将学生吸引到自己的“圈”内,这需要教师采用启发式、互动式、研究性教学方法,以教风带动学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4有效的导师制度是学风建设的重要抓手 信息学院对2014级新生仍采取大类培养,但从2014年新生开始在全校率先推行本科生导师制,采取“双志愿,双选择”的原则。每位导师最多可以带7名学生,导师和学生需要经过双向选择,不能“拉郎配”。经过导师与学生的双向选择,最终签约的学生为356人,占学生总数的86.2%,每个月学院定期组织导师新生面对面交流。虽然第一次在大类模式下尝试导师制,没有达到对学生100%的覆盖,但考虑到大类分流专业之间可能出现的不平衡性,激发了每个专业的危机感,每个专业教师乐意通过担任新生导师来影响新生,进而在专业分流时把优秀生源吸引到自己的专业来。专业教师的积极参与,使导师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专业教师身处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本专业的学科建设及发展最了解,易在专业方面帮助学生们答疑解惑,进行个别的学业指导。导师制以因材施教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及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为目标,旨在促进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发挥教师在育人与专业辅导上的优势,建立师生互动的新型教学关系。在导师制这个平台之下,围绕着导师这个中心,结合导师自身的研究方向,形成一个一个的学习小组。在导师的组织之下,既可以线上答疑解惑,又可以线下实践练习,形成线上与线下的学习互动,推动学风建设。 3.5健全的学生管理是学风建设的有力保障 实行思政辅导员+班主任+助理班主任(学长制)的三级学生管理模式,使思想教育与专业培养并行。辅导员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业生涯规划、心理辅导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辅导员作为学生成长的人生导师,重点解决学生人生道路选择的方向感迷失问题。班主任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班主任可以从专业教师的角度解决学生对专业方向不明、认识不深的问题。专业教师担任班主任,可以通过交流让学生掌握正确的自主学习的方法,还可以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重点知识,提高学习效率。通过专业教师对学生的专业引领和班级重构,重点解决学生对专业的认同感丧失和专业班级归属感缺失问题。而助理班主任(学长制)一般选由高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利用学长与学生之间的“朋辈效应”,给大类培养模式下迷茫的学生以示范,发挥榜样作用。学长制可以有效减少学生的逆反心理,通过高年级学生与低年级学生平等的交流,实现从学习、思想、生活等多方面的“柔性管理”。助理班主任在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架起了一座“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能够较好地实现“上下沟通,左右交流”,已成为学校、辅导员和班主任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 4结语 随着社会对复合型人才需求的不断增加,大类培养成为探索高等教育改革的模式之一,在大类模式下学风建设的探索也显得愈发重要。针对大类培养模式下学风建设存在的问题,从始业教育、课程设置、专业建设、导师制、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等方面加强建设,期望在此基础上探索一条符合大类培养模式实际的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作者:潘中祥单位:浙江科技学院 建设类论文:电子信息类专业体系建设论文 一、建设和改革的方向 在提高普通民办高校办学质量这一系统工程中,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的改革无疑是一个优秀的问题。尤其是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与课程平台的建设对于人才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子信息类的专业基础课程体系改革建设同样对其他专业课程体系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本文依据应用性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的需求,针对电子信息类的四门专业基础课,从课程体系建设的角度对教学内容的优化,理论课程与工程应用相结合的具体方法进行了探讨和研究。《电路分析基础》、《信号与系统》、《模拟电子技术》和《数字电子技术》四门课程是电子信息类专业学生的重要专业基础课,具有理论性强、公式定理多、计算量大等特点。而这四门课程内容循序渐进,联系紧密,对后续课程的学习意义更是重大。同时着眼于民办普通高校“应用型、创新性”的人才培养目标;充分考虑其生源情况,坚持“因材施教、突出实践、个性发展”的方针;深入研究课程群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优化和精简教学内容;强调理论课堂引入仿真软件的教学手段;立体的、科学的开展电类专业基础课程体系的建设和改革。 二、建设和改革的指导思想 1.课程体系突出“综合化、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民办普通高校的办学实际,强调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掌握基础理论、工程实践、运用现代化技术等方面得到全面锻炼,注重培养学生的工程应用意识,培养学生用综合与整体性眼光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塑造具有高素质的“应用型、创新型”专门人才。 2.科学的、立体的专业基础课程体系建设要让专业基础课程体系的建设改革取得成效,必须是系统和科学的。一方面对课程理论内容进行优化整合,与时俱进,做好教材建设;其次,结合计算机仿真软件辅助教学,改善教学手段;另外,加强实践环节在教学中的地位,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实验,补充设计性实验。在课程体系建设中,以“掌握原理”为准则,贯穿“加强实践、提高兴趣、培养技能、积极创新”的理念。 3.注重专业基础课程间的内在联系体系内课程建设应尽量减少课程群中课程间的人为隔断,从课程体系的角度对授课内容进行整合;考虑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理顺课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统一的教学大纲和实践计划表。 三、建设和改革的主要内容 1.课堂教学与工程应用的有机结合根据电子信息类四门专业基础课程的特点,结合三本院校生源的实际情况,突出“综合化、应用性”,将Matlab与《电路分析》和《信号与系统》;Multisim与《模拟电子技术》和《数字电子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在理论课的教学中引入Matlab软件辅助分析电路问题让理论教学变得直观、易懂,是化解教学窘境的有效手段。通过Multisim仿真软件来绘制电路,观察电路的工作过程,让学生一看就懂,一听就会,突出重点的同时又解析了难点。利用仿真软件进行辅助教学,即降低了学生的学习门槛,又提高了其学习兴趣,对理论课程教学效果的改善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对于应用性本科院校,将仿真软件引入课堂教学,还有更长远的意义。通过软件仿真,学生不仅对知识理解更深刻,掌握更牢固,应用更熟练,并进一步加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运用能力,缩短了传统课程与相关实用技术和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的距离;对学生的职业发展之路作了很好的铺垫。 2.优化整合,统一部署体系内课程建设不能孤立单干、各自为政;应减少课程群中课程间的人为隔断,从课程体系的角度对授课内容进行整合;考虑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理顺课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统一的教学大纲和实践计划表。在教材建设上,削枝强干,注重基本理论和知识性,合理定位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弱化复杂推导和深度计算,突出概念和原理,强调其在实际工程电路中的分析与运用;注重揭示课程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普遍规律,前呼后应,浑然一体,力求构建一个良好的教材体系。在实践教学环节,注重营造工程环境,加强集中实践课程建设;以综合性实验为载体,实行跨课程的基础理论应用训练的和技能训练。有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宏观把握和深入理解,提升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独立学院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批新的高等教育资源,在发展本科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独立学院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人才培养、专业设置等方面的雷同和缺乏特色已成为制约独立学院发展的主要原因。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出台后,母体高校的“光环效应”逐渐减退,独立学院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和社会需求,有效提高电子信息类专业工程应用能力,众多高校都在积极研究与探索。 针对民办普通高等院校,课程体系改革的趋势是向着“基础化、综合化、学研产一体化”发展,适应市场的人才需求变化。“基础化”就是强调设置最基本的理论知识课,讲授基础性最强的科学、技术和专业工程知识,训练作为电子信息类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最基本的技能,这是当前电子信息类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趋势,也是应对当前电子信息类工程技术高速发展和工程人才需求快速变化的有效途径。“综合化”就是要求电子信息类专业教育应加强交叉学科或多学科的教学,扩大人文、社会科学和管理科学的课程设置,以及加强综合性的工程设计的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高等工程教育培养的是未来的工程师,工程综合是电子工程师工作最显著的特征。“学研产一体化”是指应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一体化的联合体,面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工业生产实际,调整课程设置,精简教材内容,改变课堂教学方式,改善传统教学手段。在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道路上,始终以“掌握原理”为准则,坚持贯穿“加强实践、提高兴趣、培养技能、积极创新”的理念,为电子信息类专业教育带来新的生机。 作者:姚敏单位:武汉东湖学院 建设类论文:艺术类专业学风建设论文 一、近年来艺术类专业在理工类高校的发展概况 2011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一级学科艺术学确定为一个新的学科门类——“艺术学门类”。这不仅是对我国艺术学科发展成绩的充分肯定,也紧密地呼应了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发展的困难与矛盾。一是理工类开设艺术类专业的侧重点不一样,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2]:一类是着眼于办专业的社会责任,同时兼顾学校的素质教育;另一类则相反,着眼于学校素质教育,同时兼顾办学的社会责任;再有一类则着眼于学校的创收,兼顾办学的社会责任和学校的素质教育。因此学校在艺术类专业的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搭建、学生管理等方面各有侧重,人才培养参差不齐。比如第一种类型的,其定位于专业办学,就会把艺术设计类专业和其他理工类专业等同对待,容易办出特色,其他就未必了。二是自身专业特点突出。艺术类专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专业门类,这一门类的学生个性特征突出,而理工类院校中的艺术类专业,其特点更为明显,问题也更为棘手,特别是学生的学风建设方面。在经过一阶段的升温后,理工类高校里面的艺术类专业发展面临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在办学定位、专业设计、教学管理、招生就业等方面陷入一定的发展困境,各高校开始纷纷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招生,压缩规模,“艺考热”有所回落。 二、理工类高校艺术类专业学生特点及学风建设困境 理工类高校艺术类大学生其专业情况较为特殊,生源背景复杂,他们具有更多的不同于一般专业的大学生的鲜明个性特征。这些特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彰显专业特色的标志,另一方面又直接影响着大学学习和良好学风的形成,学风建设不容乐观。 (一)重视专业技能,缺乏人文素养 艺术类专业学生一般接触专业比较早,具有浓厚的专业兴趣和专业情结,艺术情结浓厚,专业学习得心应手。相反的,受传统的“重理轻文”思想的负面影响,艺术教育被视为边缘学科,具备较高艺术天赋的且文化成绩比较好的学生更不愿意报考艺术类别的专业,报考学习艺术类专业文化课基础都比较薄弱。另外,我国高考对艺术类学生的选拔对文化基础要求也较低,无形之中加剧了艺术类大学生对文化素质课不感兴趣、文化知识缺乏等现象,自然而然的文化素养也不高。再者,“为艺术而艺术”的职业观对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也产生一定的影响[3]。这样在学习生活中极易导致两种极端的现象,一边是专业课的学习氛围良好,另一边则对专业课外的其他课程的学习消极对待,影响了正常的学习秩序。 (二)重视自我意识,缺乏集体观念 艺术类专业学生在人才培养上有别于其他专业,比较注重个人的自我设计与发展,上课方式灵活多样,以小班为主。这一方面为艺术生进行艺术创造提供了有利条件,容易激发创作激情与灵感,培养了学生独立能力和创造性思维。另一方面,这种过于追求自我、崇尚自我的学习方式和环境,也慢慢滋生了学生的一些不良思想行为,比如习惯于独来独往、不喜欢集体生活,习惯以自我为中心、集体主义观念比较淡薄,个人主义意识浓于集体、大局意识,崇尚自我,缺乏团队合作协同精神。在学习生活中,艺术类专业的大学生非常渴望展现自我,希望自己能够主宰自己,对于师长的教育引导缺乏耐心,听不进去;对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比较反感,甚至有抵触心理和叛逆行为,在教育管理上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 (三)重视个性自由,缺乏组织纪律 艺术类专业学生以具有敏锐的捕捉能力、丰富的想象能力和浓厚的创新能力见长,个性越强,往往越具有艺术创造能力。长期的艺术专业学习和独特的行为处事风格,使得这类学生的情感细腻、思想奔放,具有一定的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艺术类专业学生注重个人追求,在日常生活与学习中,喜欢张扬个性,热衷于追求潮流和新事物,常常以时尚的引领者自居,奇特的服饰、造型往往深受他们青睐。同时,由于艺术类专业的授课方式比较多样,有很多的户外采风实践,他们的学习生活相对自由宽松,这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缺乏纪律意识、纪律观念淡薄、生活学习松弛懒散、对规章制度熟视无睹或逆反等现象。体现在日常的学习生活过程中,就是染有迟到、旷课、早退等不良习惯,无视校规校纪,纪律意识较为薄弱。 (四)重视功利主义,缺乏吃苦精神 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娇生惯养,容易产生个人主义和自私思想。且艺术类专业学习成本要远高于其他专业,学习艺术类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优越,宽绰的生活习惯易滋生功利思想。从社会环境看,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给艺术带来了急功近利、利益至上的负面效应[4]:一是学校考虑经济效益,不断扩大艺术类专业招生,而人才培养却没有跟上;二是教师积极投入到各种社会活动中,投入相当一部分的时间和精力做兼职、搞创收,学生在无形当中受到了影响;三是学生禁不住诱惑,热衷于兼职,低年级时便纷纷外出兼职挣钱。艺术类专业的特点,让艺术类的学生带有较强的功利主义思想,使他们注重追求个人实惠、名利,爱慕虚荣,不善于吃苦,学习上怕苦、工作上怕累、生活上怕穷,缺乏刻苦钻研精神,浅尝辄止。 三、理工类高校艺术类专业学生学风改进对策 随着理工类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规模的扩大,科学把握艺术类学生的个性特征,探索一套适合艺术类学生的教育管理模式[5],因材施教地开展思想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上述艺术类专业学生所具特点及存在的学风问题,学校应把学风建设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来抓,狠抓学风建设,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坚持德育教育为先,提升学生人文素养 学校要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以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引领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党课在学生“三观”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教育课的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对学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和宣传教育,参照国内一些高校做法,在校园网开辟“学风建设专题”栏目,开展舆论宣传与引导。通过一系列的德育教育,提升理工类、艺术类专业学生的人文素养。另外,根据艺术类学生的特点,开展符合艺术类学生发展规律的形势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也是美化、完善艺术类学生人格塑造的重要手段[6]。加强校园文化景观建设,培养学生的人文、科学和艺术素养,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培育与打造特色品牌活动,走精品化路线;规范学术讲座、学术报告的组织开展,引导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等科技创新活动,提升学生的学术科研能力。 (二)注重典型示范教育,提升学生集体意识 构建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注重学习产出,做实综合测评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向上,向先进模范学习;做好文明班级、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及优秀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交流会、报告会等方式,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典型,营造争先创优的学习氛围;加强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注重培养综合素质高的学生干部,充分发挥优秀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开展有效的帮扶引导工作。通过充分发挥优秀干部、优秀党员的典型示范作用,结合各类形式多样的集体性校园文化活动,提升他们的全局观念,进一步强化艺术类学生的集体主义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三)严肃学校校规校纪,弘扬优良校风学风 缘于人情及各种人为因素而出现的对个别学生违规现象处理的模糊不清,无形中加剧了学生的违纪违规现象,纵容了学生藐视制度约束性。对于这一群体,要加强制度建设,并把制度落到实处。要把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考风建设与道德、诚信教育相结合,贯穿于学风建设的全过程,提高学生自律意识。特别是要加大对违规违纪现象的处理力度,对于考试作弊及无故旷课现象,要简化处理环节,提高处理速度,从思想源头上断绝学生的侥幸念头,让规章制度真正发挥约束和规范的作用。 (四)深化教学体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改变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时间紧、形式单一、内容泛化、缺乏专业特色的入学教育方式,开展时间跨度大、内容丰富全面、形式灵活多样的新生入学教育活动[7],扎实开展专业教育,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激发学习热情,增强学生专业学习的紧迫感和学习动力,让学生树立科学的大学学习观念。加强过程监管,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导师制的落实制度,发挥导师的导学作用;加大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力度,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积极探索以学生为本的教学创新、教学管理,构建面向学习产出的应用期末考试、平时作业考核、学生自评与互评、教师评价、业界评价等各种方法的综合教学评价体系。高校的责任在立德树人,通过系统的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社会需要的人才。学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学校各个部门的职责。因此要加强对学风建设的领导,实行学风建设责任制,把学风建设纳入到单位及领导的考核体系中去;学生、团委、教务、宣传等部门是学风建设的主要参与部门,各院系是学风建设的具体部署、组织实施与责任单位,各单位要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的全员育人的良好局面,使学风建设贯穿于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过程。作为一个特殊的大学生群体,理工类高校更有责任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立足于艺术类学生的特点及存在的不足,加大学风建设的力度,为艺术类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推进这一类专业在理工类高校中的良性、长足发展。 作者:苏忠钊单位:厦门理工学院学校办公室 建设类论文: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论文 一、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意义 1、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是实现建设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途径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传统建设法学人才培养中学生实践能力欠缺的弊端日益明显,需要从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进行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正是培养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2、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建设类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学生的工程实践认知能力、交际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调研能力等实践技能均会有较大程度的提升。另外,通过法学实践教学,使得学生清楚理论知识学习的重点和难点,对于学生学习目的的明确和学习积极性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二、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面临的问题 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对于人才培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对接的新形势下,凸显出了一些问题。 1、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育人的意识弱化当前,我国很多法学院系相当多的教师和管理干部缺乏实践育人的意识,对于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育人更是如此。相当部分教师对于建设类本科法学教师实践停留在口头上和会议中,或者完全为符合实践教学文件要求,将工作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建立起实践育人的观念。 2、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教学经费不足教育部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幅度增加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尽快改变实践教学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我国高校实践教学经费总体就偏少,而作为法学和工程学科交叉的建设法学实践经费就更少,对于深化开展建设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负面影响较大。 3、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教学方法单一,实践教学体系不够完善当前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形式真正纳入教学环节的主要是教学实习。但是诸如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社会调研、实地案例教学和普法宣传等教学形式重视不够,经常性开展不足,持效机制不健全,对学生真正有教育作用的很少。此外,各实践教学环节内部缺乏沟通,没有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实践教学体系。 4、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教学师资匮乏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又要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高校具备这些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教师相对不足。即使部分教师具备这些能力,但由于日常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繁重,或者教师工作收益问题,也无法或者不情愿指导学生从事法学实践活动。 5、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困难建设类高校校外实践部门和个人基于安全、公司收益等因素往往对建设法学教学实践予以拒绝或者附带条件。整个社会没有形成各单位协助学校育人的观念和制度。当前很多建设法学本科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都是依赖教师和学生的私人社会资源来实现。 三、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具体形式之创新 传统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存在诸多困难,必须在卓越计划视角下寻求突破,并在实践教学的具体形式上予以创新。 1、专业实习的创新专业实习是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最差成熟的实践环节。创新专业实习,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第一要从顶层设计角度建立健全校园二级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制度。注重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反馈。第二,采取灵活的实习形式,采取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对多数学生强调要在学院建立的实习基地集中实习,对于部分学生特别是在实习单位有就业意向的学生可以允许其分散实习。 2、专业见习的创新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法学专业见习具有组织灵活、学生接触面广泛的优势,对于学生提前接触建设工程法学实践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专业见习的创新也具有两个途径可以操作。第一是充分利用寒暑假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建设法学专业见习活动。要求每个学生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真正参与到假期的专业见习中来,加强见习报告的考核和奖励。第二深化课程内容学习和专业见习的结合。对于建设法学各门专业课程要结合实际在开学时、学期中和期末开展。 3、法律援助的创新法律援助是卓越计划视角下培养建设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很好的途径。卓越计划视角下法律援助的创新,我们认为要从援助对象、经费和指导教师方面进行创新。在法律援助对象方面,要坚持校内服务和校外服务相结合,以校外服务为主体的模式。学生在参与校外工程建设法律纠纷法律援助的同时,要针对学校内部学生权益的保护进行法律援助,充分利用多渠道的法律援助方式。在经费和指导教师方面给予从事法律援助的学生以大力的支持,从学校层面和学院层面设立专项经费,建立法律援助指导教师库,对学生的案件全程指导。 4、社会调查的创新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法学学生的社会调查,对于提高学生的专业学术能力,不断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有积极的作用。卓越计划视角下加强社会调查的创新,我们认为要善于与专业教师的学术课题项目及校外机构的专项研究充分结合。一方面使得建设法学学生的社会调查充分与专业教师的课题和项目结合,充分利用专业教师的学术优势和项目的科研优势,不仅降低了教师科研的工作劳动强度和成本,也对学生接触专业前沿知识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调查要与校外研究机构的专项课题和项目结合,加强横向联系,在其他机构的资助下获得调研经费。 5、庭审观摩的创新庭审观摩是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法学低年级学生认知法律运作的直观方式。我们认为,庭审观摩的创新要从案件类型多样化、程序多元化等方面进行。庭审观摩案件类型多元化,建设法学学生要观摩建设工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庭审观摩程序多元化,旁听选择不同的程序类型,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等等。 作者:佟曾 建设类论文:农科类高校优势学科建设论文 一、农科类高校优势学科分布现状及特点 (一)与国家重点学科密切相关农科类高校中26所高校拥有国家重点学科,共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6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5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2个[2],后两者在新的学科目录中归属64个一级学科(各校合计)。从参评情况看,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及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全部参评,国家重点(培育)学科中有1个未参评,合计参评率99%。从评估结果看,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全部进入“优势学科”行列,63个参评的含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及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一级学科中48个进入“优势学科”行列,两者合计占该类参评学科的81%,这说明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成效显著。从含有“优势学科”及国家重点学科的20所高校看,各校中的“优势学科”大多数为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及含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一级学科(见表2),且各校中位次最好的学科均为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及含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一级学科,如中国农业大学6个排名第一的学科均为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等等。这说明,农科类高校中的“优势学科”与国家重点学科密切相关。 (二)主要为各校传统学科从学科类别看,农科类高校的“优势学科”分布于:理学门类的生物学、科学技术史(原农学门类的农业史并入)、生态学3个一级学科,工学门类的水利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风景园林学5个一级学科,农学门类的作物学、园艺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畜牧学、兽医学、林学、水产、草学9个一级学科,管理学门类的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原农学门类的农业资源经济与土地利用规划并入)2个一级学科,共19个一级学科(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农科类高校的“优势学科”主要为各校的传统学科,且10所高校的“优势学科”仅为农学门类的一级学科。这也说明,农科类高校虽然普遍实现了从单科性大学到多科性大学的转变,但其长期形成的学科优势、办学特色和服务面向仍很好地保持,在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农业基础学科进步明显农科类高校主要围绕农业发展的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农业科学在学科的分化和发展中,其绝大部分属于农业应用(技术)学科,但也有侧重于为发展农业技术提供基本理论、原理和实验方法的学科,如农业生物学、农业物理学、农业化学、农业气象学等,该类学科是发展农业应用(技术)学科的基础,统称为农业基础学科[3]。现以“生物学”学科的参评情况分析农科类高校农业基础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情况。从三轮全国学科评估的情况看,农科类高校在第一轮学科评估中有6所高校参加了“生物学”的评估[4],其中1所高校的“生物学”进入“优势学科”行列;在第二轮学科评估中有12所高校参加了“生物学”评估[5],其中2所高校的“生物学”进入“优势学科”行列;在第三轮学科评估中,18所高校参加了“生物学”学科的评估,其中5所高校的“生物学”进入“优势学科”行列。这说明,农科类高校已普遍重视农业基础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并取得了明显进步。 二、农科类高校优势学科分布特点的成因分析 优势学科的形成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且受到学科组织自身、外部环境多种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我国农科类高校“优势学科”分布呈现出以上特点,其主要原因可归结于以下几点: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推动农科类高校“优势学科”呈现院校分层现象,固然与各校学科建设基础存在的差异有关,但国家实施的重点建设工程则是强化院校分层的重要因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实施的“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建设工程,为一批高水平大学及其学科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教育部直属农科类高校原本都处于该类高校“排头兵”地位,全部进入了“211工程”或“985工程”大学行列,在国家强力财政支持下,其学科建设理应取得更大的成效。同时,许多省市也都实施了有关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等,在这些学科建设工程及项目中,教育部直属高校同样处于有利地位。如,南京农业大学的作物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兽医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农林经济管理、现代园艺科学和农业信息学8个学科(群)入选“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一期项目,科学技术史、生态学、畜牧学、草学和公共管理5个学科入选江苏省“十二五”一级学科重点学科,获得江苏省政府的强力支持,这无疑对该校的学科建设具有推动作用。 (二)国家重点学科实力较强国家重点学科是国家根据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其建设的目的在于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进一步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支撑[6]。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共进行了三次国家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第三次评选工作是在2006年。由于国家重点学科是择优确定的,其立项建设具有一定的“门槛”,这就使得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建立在较高的起点上。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211工程”、“985工程”、科研计划和人才计划等相关建设项目时,都与国家重点学科相结合,并给予支持和倾斜,等等。这一切都决定了国家重点学科在各高校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 (三)学校办学传统的延续任何高校都有自己的传统,传统既是高校优势的根源,也是高校学科发展的宝贵财富。高校的学科建设必须依托自身的传统和优势,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谋求发展。我国农科类高校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经历了依托农业行业办学、服务农业发展需求的发展道路,形成了优势的农业学科。20世纪末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该类高校虽然普遍实现了从单科性大学到多科性大学的转型,但它们不可能弱化或者抛弃已形成的学科优势,否则就会使学科建设产生“失根”危机,使学校失去发展的“根基”和“主脉”以及赖以在国内外建立声望的基础。这就决定了该类高校的优势学科大多是带有农业行业特色的学科。 (四)农业基础研究的重视农业科学以有生命活动的生物为主要研究对象,因此,生物学是主要的农业基础学科,其重大理论突破和高新技术的发现与应用,必将对农业应用学科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一些农科类高校就敏感地意识到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将对农业应用学科及农科人才培养产生深远影响,并依托传统农科优势鼓励教师全面开展植物、动物和微生物领域的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我国农科类高校之所以生物学等基础学科取得明显进步,就是多年来大力开展基础研究的结果。 三、农科类高校进一步加强优势学科建设的建议 优势学科是一所大学的特色所在、优秀竞争力所在。从大学发展的角度看,抓住了优势学科建设,就抓住了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关键。综观世界上地位上升很快的大学,都是在一两个学科领域首先突破,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提升了学校的知名度。我国农科类高校要想建成高水平大学或世界一流大学,就必须以高瞻远瞩的学科视野,加快优势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一)优化学科布局,突出特色和优势突出特色是学科建设的灵魂,形成优势是学CHINAAGRICULTURALEDUCATION科建设的生命线。以特色创优势,以优势促发展,是提升学科优秀竞争力和建设世界一流学科的重要途径。农科类高校应通过学科评估,了解每个学科发展的总体状况、水平以及在国内同类学科中所处的位置,特别是要对评估结果所反映的学科发展状态的数据进行挖掘分析,认清各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优势与不足。对于已形成的学科特色和优势要进一步巩固并发扬光大,而对于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要分析原因,从而明确下一步学科建设的方向和思路;应进一步优化学科布局,科学整合学科资源,强化学科内涵建设,突出形成学科特色,发展壮大学科优势,有序提升学科整体水平。 (二)组建优势学科群,加强学科交叉融合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如果没有不同知识领域和技术之间的交叉融合,任何单一的领域或技术都不可能独领风骚”[7]。学科群作为消解学科边界局限性的一种组织设计,是适应科学技术向综合化方向发展而形成的学科建设模式。通过构筑学科群,促进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有利于开阔研究人员学术视野,催生创造性成果,培养创新型人才。农科类高校应按照学科基础相关、内在联系紧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组建优势学科群。通过加强多学科交叉融合,进一步提升优势学科建设水平。特别是应选择与农业应用学科密切相关的基础学科进行重点建设,并加强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使学校的一批基础学科迅速崛起,成为支撑农业应用学科发展和解决前沿应用领域问题的基础。 (三)大力推进协同创新,转变学科建设模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多主体协同创新已日益成为大学科研的主流模式。农科类高校应主动加强与科研院所、企业及区域的联系,通过开展深度合作,建立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学科协同创新,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促进学科建设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推动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同步提升;应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重点研究和解决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基础性问题、共性技术问题,以培养一大批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自主创新型人才或领军人物,不断产生高水平原创性科技成果,在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中培植学科优势和特色,打造学科优秀竞争力。 作者:江惠云刘国瑜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建设类论文:中职类学校信息化建设论文 1中职类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信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我们每天都会通过各种多媒体手段获取大量的信息,信息已经彻彻底底地成为了我们的精神食粮,不可或缺。如今QQ、微信、微博等已经成为了人们互相联络的重要手段,QQ工作群已经取代了电话,成为了很多单位重要的通知手段。朋友圈、微博也成为了人们交朋友和联络感情的好地方。大家都知道“有问题找度娘”,利用数据库可以检索各种论文,解决学术问题。因此,在这个全民都倡导信息化建设的社会,不会使用互联网的人,就是当今社会的新型文盲。学校办学的主要目的是教书育人,信息化建设自然要以教书育人为中心,要为教师和学生服务。中职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应该坚持以教师和学生为本,提高全体教师的整体信息化素质,增强学生对信息化的兴趣。本文从信息化建设普遍存在的问题入手,和我校以人为本的信息化建设两方面来剖析中职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对策。 2中职类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普遍存在的问题 2.1计算机应用已经普及,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多媒体教室、机房,每个办公室都有办公电脑,并且都已经开通互联网,但信息工程建设滞后。据调查,目前中职院校的计算机仅仅用于上网和学校的局部管理,只是解决一些相对独立的问题,计算机系统仍然处于封闭和静止的状态,系统的集成相差很远,信息工程建设与其他行业相比有较大差距。搞得信息化建设成为了一种硬件投资,尤其在一些中职学校,考虑到学生自律性比较差,机房在平时都不向学生开放,利用率不高。 2.2信息化建设没有从本校的实际需要出发,缺乏符合本校实际需要的数据软件,信息的采集、处理、利用等工作做的还很不够,学校内部的信息资源未能开发,没有本校的数据库,网上有价值的数据寥寥无几,整个计算机网络就相当于空架子,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益,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2.3对职业学校信息化的内涵理解模糊。很多人包括学校领导都把学校信息化看作是信息部门的事情,而忽视与整个学校的管理改革和应用发展相结合,缺乏学校决策者、管理者和普通员工的共同参与配合。信息化涉及到学校的方方面面,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它既包括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的变革,更包括人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的转变。 2.4信息化建设水平有限,教师信息化建设水平整体偏低。 3中职类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3.1信息化建设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就是建立一个稳定、安全、高速的计算机网络,这一步做不好,其后续的软件应用也就无从说起。我校现在不但建立起了稳定、安全、高速的计算机网络,还着手建立了无线网,并在不断的完善中,满足教师和学生随时随地上网查询资料的需要。 3.2中职学校成员素质的信息化。一方面,搞好教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计算机应用技能。二是通过科普宣传,开展全员信息化教育,提高信息化意识。我校在假期期间经常承担全省中职学校教师的信息化培训任务,并鼓励本校老师积极参与,利用业余时间提高信息化技能。为了提高老师的信息化技能,我校还鼓励老师自主进行课件开发,并进行校内评比,然后给予物质奖励。并且,我们还成立了课件开发中心,扩大开发团队,协助全校老师开发教学课件,帮助全校老师提高信息化水平,丰富课堂内容,使得原本枯燥的课堂变得生动、形象,有利于学生学习得更好更快,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师的信息化意识,提高学生的信息化兴趣。我校还响应号召,组织全校老师学习微课制作,并开展微课制作大赛,提高教师微课制作水平,将微课引进课堂。我校通过组织全校教师参加全省乃至全国的课件、说课和教学设计等竞技比赛,增强教师的信息化意识,提高教师的信息化技能。培养学生参加信息化大赛,增强学生的竞技意识,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通过学校和老师对信息化的重视,加强学生的信息化意识,信息化技能,增强学习兴趣。 3.3管理过程的信息化。我校积极调研学校老师和学生的需求,搜集整理学校有用的数据,不断完善我校的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学校的教务管理、人事管理和资源管理等的统一化、网络化、集成化、信息化,方便教师和学生管理的工作。 3.4完善学校的数据系统,搜集整理有用的数据资源和学习资料,实现资料的网络化、集成化、共享化,方便教师和学生的随时下载、使用,提高这些资料的利用率,最大限度的实现这些资料的价值。 4结束语 我校一直秉承着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始终从教师和学生的需求出发来推进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增强教师和学生的信息化意识,让教师和学生参与进来,推动信息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当然,我校在信息化建设这条道路上还需要很大的努力,我们的信息化团队还需要壮大,信息化技能还有待加强,还没有实现全体师生对信息化的重视,信息化的数据整理也需要一个过程。我校还在不断的摸索和改进的路上,希望中职学校的同仁们,共同分享成功的经验,实现信息化建设的高速发展。 作者:赵冰 单位:齐齐哈尔铁路工程学校 建设类论文:土建类群专业实践体系建设论文 一、构建新的土建类群专业实践体系建设 由于建筑行业有着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要想成为优秀的应用人才,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可以在第七个学期,通过讲座、模拟考试等方式进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和造价师等执业资格考试训练,为将来顺利获取执业资格打下坚实基础。在传统的土建类群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中融入社会调查、工程实训和注册资格考试实训这几项内容后,新构建的实践体系对于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必将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二、加强各实践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 土建类群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的项目较多,不同环节之间的教学目标虽然存在不同,但是总体的目标却是一致的,而且诸多的实践环节的知识体系存在有机联系,因而很多环节在学习内容的选择、实践方式的确定和考核方式的确定等方面可以进行有机结合,实现实践环节学习的一体化。以《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和《工程估价》这三门课程为例,这三门课程的实践环节有施工生产实习和各自对应的课程设计。以前的方式是:先在学校完成各自的课程设计(课程设计选用的图纸各不一样),再进入实习工地。学生进行这几项实践环节之后,对于工程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程造价的确定以及现场的管理这几个方面的知识是零散的,不系统的。如果这几门课程的实践环节能够实现有机结合,如:先让学生进入实习工地,按照实习要求完成任务,回到学校后,以各个学生所在实习工地的工程为背景,先后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确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课程设计,结合施工现场已经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预算文件等进行对比,分析各自的优劣。这种方式不仅将这几门课程的知识体系有机贯穿起来,而且使学生比较完整地掌握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组织和造价控制等过程,提升学生对于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另外一方面,这种方式也弥补了校内实践“纸上谈兵”的缺陷,将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现场实践结合起来。从考核方式上来讲,除了考评学生上交的实践成果外,还可以针对这几项环节举行综合答辩,更全面地考查学生是否达到将“知识转变为能力”的考核目标。加强各实践环节间的内在联系,关键在于各负责人在制定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方案时,能够相互沟通、相互协调配合,在教学内容的选择、先后顺序的确定等方面实现一体化设计。 三、变革毕业设计模式 毕业设计是本科生的最后一个实践教学环节。在工程实践中,应用能力除了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外,很大程度上更体现在团队合作精神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上,同时,工程实践也需要学科之间的交融。当前高校土建类群的毕业设计,强调的是学生达到的技术深度和独立完成工作的能力,因而各专业大多是以工程建设某一阶段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为主题确定毕业设计的内容,由学生各自独立完成。这种模式没有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体现出来,影响到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新的毕业设计模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 (1)跨专业团队组合这种模式可以将土建类群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业组合起来,如建筑学专业和土木工程专业组合,要求组团的学生完成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这种方式使得建筑学专业的学生在做建筑设计时,必须考虑到结构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使得土木工程专业的学生在进行结构设计时,注意与建筑设计人员的充分交流和沟通。也可以让建筑学、土木工程和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多个专业进行组队,完成工程项目从可行性行研究、项目策划、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到确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控制等一系列工作。 (2)专业内部组队以工程造价专业为例,将参与毕业设计的学生划分为3-5人一组,给定一个项目,要求学生完成在不同阶段如决策和设计阶段、项目承发包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决算的工程计价,通过一个案例,学生就可了解工程项目完整的计价过程,掌握各阶段计价的方法和重点。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组队的模式一定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合作,既要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也要锻炼团队协作精神。这就要求毕业设计指导老师在指导毕业设计时,对于毕业设计任务的分配上注意到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有所侧重,在管理上要多下功夫,使得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 四、结语 除了以上三点之外,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实现校企协同培养、深化校企合作都是实践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应用型转型趋势下,土建类群专业要想在这一轮变革中获得成功,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实践体系的建设尤为关键。一定要在“应用”中培养优秀能力,在“实践”中提升综合能力,切实解决土建类群专业学生只会“纸上谈兵”、“有知识、没能力”等通病,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行业需要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作者:刘云单位:湖北文理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建设类论文:艺术类学生学风建设论文 1学风建设的重要性 学风建设,简单地说就是让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风气,让艺术类学生学会做一个有规矩、有礼貌、有教养的人,做事之前学会做人,因此学风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学生作为学风建设的主体,学风的好坏就直接体现在学生的学习目的是否明确、学习动机和态度是否端正、学习兴趣是否浓厚、学习毅力是否持久、同学之间是否能和谐相处做到互帮互学、学习求知欲和竞争意识是否强烈等方面。 2艺术类学生的特点和不足 2.1艺术类学生思想比较活跃,富有创造性,有一定的浪漫色彩,在考虑问题时容易忽视现实基础,普遍存在理想与信念的淡薄。热爱专业但很少关心时事;他们热衷于自我设计、自我发展和为艺术而艺术,从而导致其理想观念淡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易偏离正确轨道。 2.2在大学的教学过程中,专业技能学习的比重比文化课要高,艺术类学生会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专业学习中,加之大部分艺术类学生的文化课成绩原本就较差,这就使得他们对文化课学习的兴趣更加不浓,文化素质普遍较差。 2.3追求自由,组织纪律性弱,艺术类学生由于注重个人追求、注重自我设计、自我发展,加之专业授课方式的个别化,学习方式单一化,学习内容、学习过程及学习效果的个性化,生活环境安逸化,这些相对宽松的负面影响,造成艺术类学生自身约束力差,追求自由,因而较普遍的存在着纪律观念淡薄、生活作风懒散、学习纪律松弛等现象,随意迟到早退、不注意公共卫生、在教学场区衣着不规范等问题常有发生,他们追求轻松安逸的校园生活,学习上吃不了苦、工作上怕累、生活上总是铺张浪费,一味贪图安逸、追求豪奢、爱慕虚荣。 2.4自我为中心,集体意识淡薄,艺术类学生注重自我,喜欢一切从个人实际出发,从个人才能发挥、个人利益的获得、个人价值的实现等方面考虑问题,进而滋生出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虽然培养了自立能力,但是却导致了个人主义,集体观念淡薄,团队合作精神差,缺乏全局、大局意识,对集体活动缺乏热情等,一味的做自己的事而不管不问与自己无关的事。 2.5艺术专业采用小班授课,或单独授课方式,教师和学生的关系较其他专业的师生更为密切,专业教师的文化修养、政治思想品质、个人风格、为人处事等将直接影响找学生的思想品质的形成,教师不健康的价值观,对学生价值观的行程也将产生负面的影响。当前高校的艺术类专业仍沿用传统艺术教育,过分注重技艺化,忽略艺术教育的人文价值和内涵,不利于人才全面素质的培养。因此,完善教育制度和管理手段,加强对艺术类大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就成为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3培养艺术类专业学生的良好学风 首先,要抓好入学教育,及时帮助学生实现角色转换。大学与中学的生活方式及学习方式完全是两个样子,对此,他们还不完全了解,因此,会产生很多问题。实现角色转换的好办法是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入学教育,将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学习方法等都详尽地介绍给学生,让他们全面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今后的工作开展。加强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激励学生成才。学风是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反应,加强学风建设,首先要从根本抓起,根基不打牢,想做好后面的工作就很困难,所以特别是要加强对大一新生的入学教育尤其是学风教育,帮助新生尽快确定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为大学学习提供强大的源动力。奖励优秀的学风建设份子。在学风建设上,学校要嘉奖一些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使他成为大家的好榜样,并向其方向努力。也要特别鼓励一些有进步的学生,让他们有更大的努力的动力。在班级里也要是如此,班里出台一些奖励措施,来嘉奖那些表现突出的个人。这样就更加使学生注重学风建设。此外,更关键的问题是学校要重视,领导要把学风建设问题摆到议事日程,成立专门小组。不要只喊口号。要踏踏实实地把学风建设常备不懈地抓下去。只有这样一个良好的学风才能逐渐呈现在每一校园。 作者:雷鸣单位:沈阳音乐学院 建设类论文:管理类专业学风建设论文 一、管理类专业的学风建设现状及形成原因 1.学习动机较纯正,专业思想不稳固由于大学教育的特殊性和学生对就业局势的粗略感知,学生的学习动机较为纯正,但因学生所学专业多有其父母选择,并非出于学生自己的意愿,因此学生入校后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专业思想不够稳固。虽然学院在学生入学后就开始积极进行专业教育,但专业思想稳固不是一蹴而就,所以这部分学生往往没有较强的求知欲望,不能够积极主动地按照教学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由于学习目的模糊迷茫,这些大学生学习风气较为涣散,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风建设。 2.学习目标较明确,学业规划不系统大学是专业教育,也是大学生走入社会必经的职业教育。虽然文科专业学生就业时专业限制较少,但总体来说,学生学习目标较为明确,短期目标一般为通过努力期末考试取得好成绩长期目标则为大学期间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取计算机、健康管理类专业等相关等级证书。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年轻有朝气,但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出现学业规划和职业理想脱节,自我发展计划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等现象。虽然学校开有职业生涯规划课,但学生不够重视,认为职业规划与他们在校生相距甚远,在学业规划上多存在随波逐流的现象。 3.学习态度较端正,自我约束能力差经过调研和座谈发现学生都有强烈的学习欲望。但长期传统的应试教育,使他们习惯了学校、老师和父母约束下的被动学习,进入大学突然面对较为宽松的学习环境和时间显得无所适从、漫无目的,进而表现为自主学习的意识不足和能力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差。如因惰性等因素干扰用在学习上的时间不够多,只学自己认为有用的、感兴趣的学科,上网、参加活动等占据大多数课余时间,上课时个别学生有玩手机、睡觉、看课外书的现象,更有甚者因过度追求玩乐而无法完成学业。 4.学习主动性较强,学习方法不灵活在调研中发现,学生普遍意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有较强的学习主动性,学生总体能够较好的完成学习任务,但个别学生习惯于中学阶段被监管的学习模式,在相对宽松自主的大学生活里,在没有老师督促的情况下更容易放松自己,缺乏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意识,在考试的压力下能够积极复习,但平时学习的主动性较差。由于大学学习方法与高中有所不同,导致部分学生出现学习效率低,学习成绩不理想等现象。与考试课相比,学生则较为轻视考查课,而不能从自身发展的角度认真学习考查课内容。 二、加强管理类专业学风建设工作的对策 1.加强专业教育,稳固学生专业思想加强学生专业思想教育是促进学风建设的必要手段。专业思想稳固有利于优良学风的形成。新生入学教育是学风建设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要以专业教育为优秀,培养他们对专业的热爱,培养学习的自觉性。把专业思想教育贯穿于大学生活的全过程,经常组织专家、教授、名师报告会和学习经验交流,使学生把握社会生活对专业的需求和专业发展趋势,热爱所学专业,同时提高学业导师对学生的影响力,通过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和自律性、自制力等方面的培养。稳定的专业思想以使学生在学分制背景下的自由度受到相对限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加强职业相关教育,使学生注重学业规划大学的专业教育与学生的未来就业息息相关。用人单位在注重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关注毕业生的整体能力素质,尤其注重学生的可迁移技能。但学生在校期间往往只重视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满足于教材和课堂知识,忽视动手能力和其它素质的锻炼和提高,平时很少看课外书籍和参加社会实践,缺乏勇于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学业生涯规划是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职业发展的基础,因此学业生涯规划在学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引导学生为自己做好学业规划,协助学校开展好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能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使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增强学习动力,实现大学生从半强迫性质的“要我学”到自觉自愿的“我要学”的转变,由“要我发展”向“我要发展”的转变,科学合理地规划大学的学习与生活,成为自己人生的设计者、领导者和管理者。 3.加强榜样引领,促进学生自我教育学风建设需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完善合理的导学模式在学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也能够使学分制发挥更好的人才培养作用。传统的辅导员和学业导师的双重导学体系无法完全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大学生在自我发展过程中遇到对自身发展规划迷茫等问题时,除了愿意接受老师的教育和引导外,同样也愿意接受优秀学生行为和事迹的榜样引领,因此优秀学生可以作为教学老师和辅导员老师在学风建设上的纽带,用自己的先进事迹教育引导其它同学,帮助他们树立学习目标,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承担起相应的导学任务,协助学校创建优良学风,从而使导学体系更加完整化。 作者:刘宇杰单位:辽宁医学院 建设类论文:旅游类高校建设论文 1建设乡村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必要性 1.1乡村旅游发展亟需提高旅游人才的素质及水平 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与缺乏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乡村旅游人才队伍有着密切关系。随着乡村旅游业的发展,需要一大批旅游专业人才,包括乡村旅游管理人才、乡村旅游经营人才、乡村旅游服务人才等。在乡村旅游刚起步时,从业者大多是未经培训或只经过简单培训的村民。为适应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适应《旅游法》颁布后的有关强制性要求,有必要通过培训逐步培养出懂经营、能管理、会服务的乡村旅游从业人员。 1.2《旅游法》的实施与旅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需要具有法制意识的乡村旅游经营者乡村旅游是以当地农户为经营主体,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庭院、经济作物和地方民俗民族文化等资源为特色,以为游客服务为经营手段的农村家庭经营方式。大部分经营者都是旅游目的地的农民,还有一部分是处于贫困线上的农民,如西部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水平较低、致富无门的农村妇女等等。由于大部分农民受教育的程度有限,导致他们法制意识淡薄,环保意识较落后,进一步表现在旅游区的卫生状况不尽如人意,安全设施存在较多隐患。这样的现状不仅使旅游区的环境卫生状况日趋恶化,影响了游客的兴致,同时制约了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国家越来越重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对旅游经营、旅游安全等与旅游相关的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令对乡村旅游的经营管理也具有指导意义。如其中的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乡村旅游经营者不能再以原来的无序盲目状态经营企业,需要懂得与旅游有关的法律法规,依照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并能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3休闲旅游时代的到来需要熟悉客源市场的乡村旅游管理者 目前,乡村旅游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大多数旅游餐饮经营者只注重菜品质量、味道和价格,而对于特色、环境、服务却没有加以重视。乡村旅游经营者乐意在主体建筑上花钱,而不愿在治理、美化环境方面下功夫;乐意在增加服务类型上投入,而不愿意在经营特色、服务质量上花钱。主张少投入,多产出;有的采购质劣价低的菜品欺骗顾客,甚至克扣斤两;不愿走出本地去做比较,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的要求不强烈。随着休闲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活动呈现为目的地重复、层次丰富、注重修身养性、一地停留时间长等特点。作为休闲旅游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游客在进行乡村旅游时不会满足于在“农家乐”中喝茶、打牌、吃农家饭、垂钓等单一的活动项目。游客的休闲方式、消费行为都将发生变化。未来的乡村旅游管理者如果不懂分析游客心理,细分客源市场,了解未来乡村旅游的发展趋势,并进行中远期的规划和管理,势必落后于时代需求,陷入轻管理、低质量、低收入的恶性循环中。 1.4旅游方式的转变需要有文化、层次高的乡村旅游服务者 目前,乡村旅游的服务者以当地农民为主,包括返乡农民工、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中或高中毕业生等,服务者的文化素质不高,在餐饮服务、客房服务以及休闲娱乐服务等方面都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对于“热情服务、规范服务、个性服务”等服务意识淡薄,有些甚至连普通话都无法流利表述,仅是扮演端茶倒水的角色而已,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随着城市居民闲暇时间增多、出游次数的增加、消费观念转变,他们对乡村旅游给予了更高的期望,对旅游服务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服务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如农耕文化、乡土文化、民俗文化等,以提升乡村旅游的文化内涵,满足游客欣赏民风民俗、田园风光、观看农业生产活动、学习农业技术知识等旅游活动的意愿。服务者还应掌握规范化的服务程序、服务技能,以提高旅游服务接待水平,提升游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2013年颁布的《旅游法》还明文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乡村旅游的开设场所常处在郊区,或是临近水域,或是处在山林,场所内常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因此,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及未来乡村旅游的发展趋势,其服务者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急救、卫生、安全常识,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2建设乡村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可行性 2.1良好的科研理论基础 旅游类高校长期致力于以旅游为优秀的相关学科专业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创新,并具有把科研实力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学—研有机结合的能力。借助此类高校较强的专业理论平台对乡村旅游人才进行培养,有利于弥补乡村旅游从业者学科专业知识的欠缺,能让从业者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从而在有效的时间内较好培养从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2.2完善的师资队伍 高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有着较为完善的师资队伍,通常在各学科方向都有较合理的梯队,专业的师资队伍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样的优势是任何的社会培训机构所不具备的。旅游类高校的教师不仅懂专业,还懂教育,担负着科学研究和培养人才的责任。目前,大多数的教师都属于“双师”型教师,具备行业工作经历,有部分教师还具有对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的经验,有部分高校还同时拥有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烹饪营养等专业的师资队伍,完全能胜任对乡村旅游人才的培训工作。2.3丰富的实践平台高校拥有较好的实验实训条件,部分高校建有仿真实验实训室,能实现旅游专业课堂教学与实训地点的一体化,并能满足旅游行业多个岗位的实训、职业培训以及面向社会和旅游行业技术服务的需要。同时,很多高校还与校外企业有着长期的、良好的合作,不仅了解企业的运作模式,同时能让经验不足的培训者增加实践学习机会。 3建设乡村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的具体措施 3.1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目标及计划 结合乡村旅游人才本身的特点,并根据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总体而言,应通过培训,让乡村旅游从业者掌握乡村旅游产业运营的基本规律和管理方法,具备乡村旅游管理工作要求的理论素养和操作技能。针对乡村旅游经营管理者、乡村旅游服务者的培训目标应该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乡村旅游经营管理者而言,应加强其对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并能运用所学理论,解决乡村旅游产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能从宏观上把握产业运作的方向和趋势;对于乡村旅游服务者而言,则应加强其对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具体项目的服务礼仪及操作技能的学习,并对其实操技能加以规范化训练。在开展培训前,还应根据每一个乡村旅游地的实际情况和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来确定应达到的培训目标。在全面、客观分析每一个乡村旅游地的培训目标以及培训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培训流程,应包括培训的时间、培训的地点、培训教师、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培训计划可是短期的集训,也可是中长期的培训过程。比如,位于成都东郊的“三圣花乡”是以观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为主题的城市近郊生态休闲度假胜地,整个“三圣花乡”景区由“五朵金花”,即“花乡农居”“幸福梅林”“江家菜地”“东篱菊园”和“荷塘月色”构成。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考虑每个具体景区的季节性特征,培训时间选择在景区的淡季。培训地点可以选择在高校的多媒体教室开展理论教学,在景区内开展实践训练,还可以到相应校外实训基地参观学习、总结,并针对景区管理者、经营者、服务者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培训目标和计划,设计培训内容和方法,为每个景区解决实际问题。 3.2设计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 培训的理论知识可以着重考虑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乡村旅游的基本理论,包括基本概念、发展背景、发展特点、主要类型、国内外发展现状等,以提高乡村旅游从业者的理论素养;第二,乡村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包括对不同类型乡村旅游资源的认识,了解资源的保护及开发,以培养乡村旅游从业者的环保意识;第三,乡村旅游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度假住宿产品、餐饮产品、休闲娱乐产品的开发与经营,让乡村旅游从业者掌握乡村旅游常见的几种产品的开发模式与经营管理策略;第四,乡村旅游的市场营销,包括乡村旅游市场调研、市场细分、市场定位、市场开拓等内容,让乡村旅游从业者掌握有关市场营销的一些基本知识,并树立其相应的市场观念和市场意识;第五,乡村旅游者消费心理分析,包括乡村旅游者的需求与动机、乡村旅游者的消费决策、乡村旅游者的个性及其特征、乡村从业者的心理保健等,主要让乡村旅游从业者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现有客源市场进行分析和了解,以适应目前游客个性化的体验需求;第六,乡村旅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常识,包括对《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学习;餐饮、住宿、休闲娱乐设施的卫生要求及安全运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急救常识及紧急救援的处理等等。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让乡村旅游从业者能进一步规范自身的经营与管理,并加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安全卫生意识。实践训练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餐饮服务、客房服务方面的技能培训;第二,特色餐饮的制作与创新技能培训;第三,与游客沟通与交流的技能培训;第四,团队协作能力培训;第五,服务礼仪培训。 3.3配备合理的教学设施 为满足培训需要,应考虑充分挖掘高校现有资源,规划和配套建设培训必要的硬件和软件,主要包括配套乡村旅游培训所需的硬件设施设备、配套教学与操作软件。如四川旅游学院就依托其教学设施及资源对周边的龙泉桃花故里等乡村景区的服务人员开展各项培训,利用多媒体教室对乡村旅游人才开展理论培训。利用客房操作实训室、餐饮操作实训室、微缩景观、3D四维环幕等仿真工作环境可以对乡村旅游人才进行实践训练。借助乡村旅游景区综合管理系统(包括乡村旅游景区素材库及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案例);酒店类可视化教程(包括前厅服务流程及服务要领、餐饮服务流程及服务要领、客房服务流程及服务要领、康乐服务流程及服务要领);微缩景观教学区内语音讲解系统等教学软件采取了多样化的培训手段,以激发培训者的学习兴趣。 3.4创建满足培训需求的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是整个培训环节中相当重要的一项因素。高校有着较为完善的师资队伍,但适应于高等教育的师资不一定能胜任培训工作。因此,需要为乡村旅游人才的培训建设一支懂培训、会操作的师资队伍。参与乡村旅游培训的教师不仅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还需要对乡村旅游发展前沿及热点问题有所研究;不仅会操作和使用相应的教学硬件和软件,还需要有一线行业工作的经历;不仅需要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还需要熟悉了解乡村旅游从业者的认知特征。师资队伍的组建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需要教师时常参与实践调研与旅游体验工作,加强与乡村旅游从业者的沟通和交流,在培训工作中摸索出适合于乡村旅游从业者的教学方法,这是高校在培训基地建设中优越性的最好体现。 3.5建立多渠道的考核制度与信息反馈制度 为了让培训工作能顺利有效地开展,有必要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可制定培训过程中的参与态度考核标准,以及培训结束后学习效果考核标准。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检验培训成效。同时,还可通过事中反馈和事后反馈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收集培训对象、基层政府以及游客等对培训开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各项组织运作工作,使乡村旅游培训工作不断完善。 作者:马晓路许霞张哲乐单位:四川旅游学院 建设类论文:工商管理类学科建设现状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基于我校“以飞为主,综合发展”战略目标,讨论工商管理学科在我校的发展前景及作用,并根据学科建设的基本要素,对工商管理学科建设目标的基本内容进行阐述,提出保障学科建设目标实施的策略。 关键词:工商管理学科建设发展前景实施策略 一、工商管理学科建设 在我校“综合发展”中的作用及前景配合学校“以飞为主,综合发展”战略的需要,我校工商管理学科建设工作于2001年6月进入实施阶段,工商管理本科专业申报工作于2001年11月通过了民航总局组织的专家组评审,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开始招生,目前已有两届共160余名学生进入该专业学习。市场营销本科专业和商务管理与航空服务专科专业于2003年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将于2004年开始招生。 学科建设基本要素包括学科方向、学科梯队、研究基地、科学研究、学术环境、人才培养等。其中,学科结构及学科方向的确立是学科建设的基础。在学校“以飞为主,综合发展”战略下,不可能建设所有的学科或学科方向。因此,在学科结构和学科方向选择上应综合考虑以下观念:一是本体观念,即从现有学科上进行建设,在现有的优势学科基础上加以发展;二是特色观念,学科方向的特色是学科生命力所在;三是创新观念,只有不断寻找新的学科方向生长点,才能持续发展;四是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观点。[1] 两年多来,在专业申报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通过实际调研、横向比较、综合分析,从客观环境要求和学校自身条件来看,在我校办学的综合发展方面,工商管理学科的作用和前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社会经济等宏观环境因素来看,大量分析预测结果都显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化和完善,面对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全球竞争格局,工商管理学科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量会持续稳定地增长,对其知识结构、素质能力也会提出新的要求。在我国的人才状况中,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类人才始终是个薄弱环节,总量相对不足,西部地区管理人才缺乏现象尤显突出。 对企业来说,管理职能作用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数据事实说明,越来越多企业已非常重视市场业务的开拓,市场业务的开拓加大了企业对具备管理知识、营销知识人才的需求。这种需求在短期内会有较大波动,但大趋势不会变。 2.民航行业发展的要求从行业环境因素来看,民航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正在发生根本转变,民航企业运营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为目标将逐渐成为民航企业经营的出发点。随着民航运输市场的不断扩大,未来航班密度、旅客流量将大为增加,旅客、货物中转衔接环节增多,对航空公司及机场管理会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加入WTO后,面对国外航空公司激烈的竞争,提高航空公司运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直接关系到航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这些都为从事航空公司及民航机场经营管理的工商管理类人才提供了较大的市场需求和更高的素质要求。目前民航各院校都开设了层次不同的经管类专业,但培养的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还不能满足民航发展的需要。 我校开办工商管理学科,起步较晚,但与民航其他院校相比,并没有难以逾越的差距。 如果对民航这一市场不积极争取,则可能错失发展良机。 3.对学校发展的作用从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来看,加快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不仅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富有远见卓识的战略决策,而且也是国内诸多高校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为此,不少高校尤其是理工类重点院校都从自身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把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作为提升学校整体实力、创办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内容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上。[2] 工商管理学科的建设,既是学校“以飞为主,综合发展”战略的需要,其教学资源也会对我校其他专业带来正面辅助效应,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竞争力。厉以宁教授谈及当代大学生素质教育时认为管理知识的教育应作为当代大学生基本素质教育的一项内容,大学各专业学生都应开设管理学课程。我校飞行技术专业和空中交通管理专业培养的民航飞行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以及情报、签派人员都是工、管复合型人才,是价值昂贵的航空器的操作者、指挥者、管理者和营运者,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应对他们进行现代管理理论和知识的培训。 4.对学科建设风险的认识工商管理学科建设有机遇,也有风险。发展工商管理学科的主要风险是新专业缺乏市场竞争优势,学生分配受影响,专业发展昙花一现,不能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造成学校资源浪费,丧失其他发展机会。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学科建设中的风险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市场竞争中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在我校优势专业现在面临激烈竞争的情况下,还追求一种不担风险、回避竞争的发展模式,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与我们面临的现实也是矛盾的。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的可行性不应该仅以有无风险来衡量,以我们现有的条件作为唯一的依据,而应以社会及行业发展是否有需求、能否更好利用和整合学校资源、能否为学校的长期发展提供支撑和带来潜在利益等方面去考虑。经管类学科专业发展空间大,可拓展的专业面广,相互支撑和互补性强,投入产出比高,如果不抓住现在国家深化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有利时机积极申报、抢占先机,则可能丧失一块很好的教育培训市场,为学校长期发展带来影响,留下遗憾。其次,在学科建设中要有高度的危机感和风险意识,正视自己的弱点和不足,明确学科建设发展目标、人才培养市场定位,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逐渐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和优秀竞争力,通过精心规划和踏实工作,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当前我校工商管理学科建设中急需完成的几项工作 1.专业规划与课程建设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专业规划是专业建设的蓝图,主要体现在教学计划、课程大纲的制定和完善上。要通过专业规划工作,把环境影响、市场需求和学院自身资源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培养目标、市场定位,突出我校的行业优势和特色,形成自己的办学模式和优秀竞争力。这一工作在专业申报和评审阶段已初步完成,如把工商管理专业培养目标设定为“培养适应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能在民航企业以及各种类型的工商财贸企业从事生产、营销、财务、人事与决策管理等工作,也可在国家外经贸业务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相关的管理、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定位于“立足于面向民航建设和地方经济服务,形成主辅修专业多出口、多技能的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基于上述考虑。 目前已基本完成专业教材的选定和教学大纲的撰写,进一步应该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各门课程(特别是民航运输经济和民航管理类课程)的大纲和教学资料,搞好具有民航特色的专业基础课程的双语教学,作好实验实习计划。 2.教师的引进和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是学科建设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我校工商管理学科建设条件决定了师资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是教师引进与培训。管理科学系经管类专业教师基本都是2002年专业申报完成后从地方高校引进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工作经验不足,对民航系统不熟悉,有一个逐渐成熟和成长的过程。但他们面临的任务繁重而艰巨,一走上工作岗位就担负起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科研等任务,因此教师的引进和培训工作意义重大。要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把好教师入口关,尽力引进专业对口、综合素质强的新教师,积极引进本专业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对新教师要加强教学指导和工作检查,把好教学质量关。在我校现有条件下,聘请外校资深教授来校担任客座教授非常必要,可以提高整体科研、教学水平,指导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对引进的新老师应根据所学专业和自身条件确定主要发展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进修和培训,特别是民航运营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如IATA组织的各种培训、民航相关院校的专业培训班和专业课程。鼓励有条件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3.实验实习基地与毕业生分配渠道的建立工商管理学科属应用型学科,强调对学生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锻炼。今年开办的商务管理与航空服务专科专业,更是针对市场需要培养既能动脑又能动手的所谓“灰领”型职业技术人才,因此对专业培养过程中的实验、实践环节有较高的要求。专业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是搞好工商管理学科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需要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协调,借鉴相关院校经验,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切实做好建设工作。公务员之家 虽然本科教育已逐渐进入大众教育行列,但仍应对毕业生分配给予高度重视。同任何产品一样,产品质量、供求关系、销售(分配)手段是决定毕业生市场需求走势的基本因素。建立广阔完善的毕业生分配渠道,加大对外宣传影响力度,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一环。公务员之家 实习基地建设与毕业生分配渠道建设密切相关,是建立用人单位与学院关系的纽带,能促进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三、工商管理学科长远发展的努力方向一是结合民航经营管理和地方经济建设需要开展科研工作,为我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增加特色和内涵,并培养出一批既懂经济管理,又懂民航运输的学科和学术带头人。我校经管类专业建设刚刚起步,科研水平低、没有积累,一时难以承担大型科研项目。因此,必须立足行业和地方经济需要,针对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开展科研工作,使科学研究与行业、地方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并逐步提升到更高的层次水平。 二是搞好学科发展规划,不断完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工商管理学科各专业课程联系紧密、相互支撑,有很大的专业拓展空间。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专业的建设为经管类其他相关学科专业构建了发展平台。做好学科发展规划,有利于形成规模优势和专业之间的相互支撑、资源共享格局,有利于采用可灵活调整专业的柔性培养模式,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学生入学后,先确定大致培养方向,两年内统一学习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然后根据社会需求,再划分专业,实施模块式教学,定向培养人才。 建设类论文:经济管理类实验室建设与教学论文 【论文关键词】经济管理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 【论文摘要】当前,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实验室建设存在重视不够、重复建设、没有实验教学大纲和教材等问题。应加强经济管理类专业实验室的硬件、软件建设,整合实验资源,提高利用率,同时努力提高实验教师的整体素质。 经济管理类专业要培养新时期所需要的“宽知识、厚基础、应用型与创新性”人才,必须在开展理论教学的同时,注重实践与实验环节,使实验教学成为人才培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我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实验室建设长期处于滞后的状态,难以适应不断提高的人才培养的要求,成为制约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的“瓶颈”。因此,如何加强实验室建设,发挥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已经成为当前教学改革中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经济管理类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 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必须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设计思想,站在一定战略高度来考虑问题。20世纪90年代末期,军事经济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开始进行计算房的建设,这就是经济管理实验室的雏型,经历1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它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建设经济管理类实验室是培养复合型经济管理创新人才的有效途径 面向21世纪的经济管理人才,必须是适应信息化和国际化的要求、理论与实务并重、具有全局观念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这就对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很难使学生将所学过的专业知识与相关知识融会贯通起来,而难以培养出复合型经济管理创新人才。计算机模拟技术方式被应用于经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领域则解决了这一难题。学生通过参加计算机模拟实践教学,可以把同一课程中的不同知识点、同一专业不同课程的知识点贯穿起来,把不同专业不同课程的知识点贯穿、综合起来,教师通过案例教学、企业模拟实战等教学方法启发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鼓励学生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从而真正获得知识,也使学生分析问题、自我学习的能力得到提高。从而使学生在受到良好的专业教育与专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获得对经济管理类的专业知识、专业活动的系统理解与认知,在现代教育技术基础上真正搭建起一个培养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的平台。 在培养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生的实践活动中可以发现,普遍采用的教学模式突出存在三大问题。第一,片面强调知识的传授,忽视知识的整合与知识意义的建构;第二,片面强调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与理论的应用。第三,注重教师的“教”,而忽视学生的“学”,忽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的发挥。长期以来,为解决上述问题,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教学改革只局限于将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引入到课堂教学之中等。然而,案例教学大多蜕变为课堂讲授中的实证举例,这些“打补丁”式的改革并未获得理想的效果。 2、建设经济管理类实验室是经济管理专业学科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渗透,经济管理的理念也在不断地发展,经济管理学科系统自然地融入了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思维,因此经济管理实验室的建设正是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科发展的结果,是经济管理学科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现存在的问题 1、对实验室的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对于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教学方式有一个普遍的看法,认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属于软科学,只需要一支笔、一本教材和一本讲义就可以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而经济管理类专业实验室较之于理工科实验室而言,完全是“只投人、不产出”的实验室。因此,不少高等院校更愿意将资金投向于能够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理工科实验室,而不愿意将资金投向于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实验室的建设。在人员配备上,也不愿意合理增加编制。由于对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的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实验室的建设长期滞后于人才培养的需求,难以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中的必要作用。 2、低水平重复建设,实验室利用率较低 一方面是实验室建设的资金不足,另一方面,经济管理类实验室又面临着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局面。院内实验室普遍是按照专业来设置实验室,一般分属不同的系,有的甚至挂靠在教研室,经济管理类专业实验室也不例外。由于实验室之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跨系使用,因此不少实验室不得不重复设立一些设施与项目。“小而全”的重复建设,不但浪费了实验室资源,降低了实验室的使用率,而且难以使实验室发挥规模效益。 3、缺乏行之有效的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教材 传统教学认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实验大多以验证课程理论为主,因而把实验教学作为对理论知识的巩固与加深,实验课内容只是重复理论教学内容的简单、孤立的实验项目。基于这些观念的影响,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实验教学难以像理工科实验教学那样,事先编写行之有效的实验教学大纲以及与专业教学内容相配套的实验教材,往往使实验教学与人才培养计划相脱节,实验环节流于形式。学生普遍反映实验环节收获不大,也没有兴趣,因而实验课程成为学生“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课程。 4、实验室教师队伍建设长期滞后 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实验方法的滞后性,使实验教学在教学上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实验室教师与专职教师相比薪酬较低,职称晋升也相对较难。因此,实验室队伍处于“专业人员少、学历低、知识结构单一、接受培训机会少、工作热情低”的状态,实验室人才队伍长期滞后。有的实验人员实质上只是实验室的设备管理人员,缺乏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对实验教学的开展也缺乏全面认识,既不利于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三、经济管理类实验室建设思路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必须以实验教学与课程体系改革为先导,建立独立的实验课程体系,实验室改革才有内涵与支撑。 1、改革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在课程管理过程中,应该按大学科分类单独设置实验课,才能改变实验课的从属地位。今后,随着专业的不断拓宽在教学计划中应按专业分类,设置相同的基础课程,这在客观上就为实验课的单独设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经济管理类专业实验课程教学体系应符合相关学科群的发展,课程的设置、实验项目的选择及内容的覆盖面都应符合这一要求。通过分析现有的管理类实验课教学体系和实验设置,对实验项目、内容和深度,以及侧重点加以区别,把实验教学活动分为经济类和管理类两大类型。对于经济类专业的实验课程应整合设置为一门课程,以便相关理论验证及相关原理演示的融会贯通,而对于管理类专业的实验课程则分设会计实验(手工和电算化)、审计实验、统计实验、财务实验、经营实验、商务实验、证券实验等,以便每个实验课题具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内容。同时,各个实验课程都应有独立的教学体系和教学大纲,突出设计性及综合性实验的项目,通过仿真模拟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实现综合设计。公务员之家 2、进行分层次的实验教学 在原有教学形式上,实验教学一般是验证性实验较多,而设计性实验较少。实验课按照大学科独立设课后,整个实验教学活动有利于进行分层次教学。第一层次,主要则是以演示验证性、模拟操作性实验为主。这一层次主要是培养学生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掌握实验的基本技能。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基础实验的方法步骤,熟悉常规实验设备的使用,在教师指导下较熟练地独立完成各项实验,并能掌握数据处理的方法,完成实验报告。第二层次主要以设计性实验为主。这一层次主要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设计能力的主要阶段。实验的方案、步骤和所需的仪器设备的选择完全由学生自己完成,自己选择调配实验所需的仪器、软件等。通过这样的实验教学,使学生在大学期间的综合设计和操作能力得到真正的培养。第三层次,逐步开设综合性选修实验课。这一层次,要求学生设置一些难度较大或根据学生的爱好与特长自己设计开发的实验项目,利用实验室的实验条件进行实验。由于这类实验一般具有一定的研究性质,在实验实施过程中,可以举办一些综合设计性实验竞赛和等级考试,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创新能力。第四层次,探索开放性实验课程的设置。这一层次,则主要是为那些基础较扎实、动手能力强、具有探索精神的学生提供广阔的空间,并能够辅助专业教师以完成其相应的科研课题。同时,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是教学科研上水平的一个重要性标志。 3、实验队伍建设要改变传统的用人观念 实验教师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最活跃的因素,建设高水平的实验室必须配置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从知识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力求建成一支技术精干、基础扎实、素质过硬、乐于奉献的实验技术队伍。 4、建立适应教学和科研发展需要的多种功能并存的实验室体系 教学型和科研型的实验特点及要求虽有相同的地方,但还是存在着差别,而且教学与科研自身对实验的要求也有差别。因此,实验室就要根据教学与科研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而有不同的功能形式。所以,必须根据专业的需要,以大学科分类的实验课程体系和实验教学改革为龙头,建立相应的大规模实验中心或覆盖面宽、综合性强的多功能实验室,确保实验室建设与改革的持续发展。 四、结束语 随着现代经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课堂填鸭式”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管理类人才的培养需要。经济管理类教学和科研必须紧密结合实验教学以成为广大经济管理类教师和研究者的共识。经济管理类专业实验室的建设从而也提高到一个十分迫切、重要的地位。在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的建设过程中,必须深刻认识到经济管理类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和对于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的正确定位,重点从实验室场地保证、计算机网络等“硬”环境和应用软件、实验师资力量和实验教材等“软”环境两个方面如手,最终实现有机结合,培养出合格的经济管理类人才。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论文: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若干问题探讨 本文为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2015―2016年度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研究项目《高水平民办高校视域下教师合法权益保障体系研究――基于法律的视角》(15GJ006);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2015―2016年度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研究项目《高水平民办高校内部治理问题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15GJ005)研究成果 【摘 要】 文章认为,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应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要有正确的管理理念;二是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要完善一般程序;三是要明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设置与职责;四是要重视新理论和技术的应用与创新。 【关键词】 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 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涉及到管理理念、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划分、人力资源管理的信息化等,只有树立正确的理念,运用先进的方法,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民办院校之实情,才能推动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要有正确的管理理念 要推动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要针对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的特点、任务,特别要避免传统的人事管理观念。 1、民办院校人力资源概念 民办院校人力资源是指推动整个民办院校向前发展的所有教职员工的能力总和。人力资源包括教职员工中的管理者、教师、教学辅助人员、行政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等,是一种战略性的资源,是办好民办院校不可或缺的资源。只有获得并管理利用好这些资源,才能推动民办院校持续发展。 2、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 (1)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种类繁多。由于办学需求,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种类繁多,有管理系统、包括领导层、中层、基层管理干部、有教务、财务、科研、学生、后勤、基建、保卫等各部门干部,有教学系统、教学、教辅、实验室工作人员、科研系统有科研人员,就后勤保障系统而言,有供水、供暖、饮食、卫生、医务、环保工作人员等等。这就要求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分类管理,科学管理。 (2)民办院校劳动关系法律性质单一。民办院校的劳动关系其法律性质较公办院校而言单一,是单纯的,平等的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聘任制度加强管理,适合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来调整。在人力资源管理上有独特的要求。 (3)民办院校人员流动性大。民办校院人力资源来源,包括公办院校退休人员和其他大学毕业生,人员结构呈现出两头大中间小,职称结构,聘请的退休人员大多职称级别较高,新进年轻教职工则职称级别低,中间如讲师、工程师级别骨干人员少,且流动性大。这就给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提出新要求,要稳定教职员工队伍,改善教职员工队伍结构,为民办院校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4)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的其他特点。人力资源与物质、技术、资本等非人力资源相比有其自身特点:能动性;可激励性;时效性;再生性;差异性;社会性。这些特点要求民办院校在人力资源管理上要有适应性,比如注意发挥教职工积极性,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注重教职员工培养与培训,在管理上不仅要考虑教职员工的个性,还应考虑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考虑这些关系对组织的影响,从而推动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 3、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 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两项重要任务:一是获得符合民办院校要求的人力资源,二是通过系列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利用好人力资源,实现民办院校持续发展。这要区别于传统的人事管理,把人力看作资源,不是劳动的工具,作为民办院校的管理者要重视对教职员工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管理的重点是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注重人事相宜,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懂人事工作,也应熟悉学校的办学情况,积极了解学校的内部情况,做到知己知彼。 二、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的一般程序 民办院校人力Y源管理的程序一般包括职务分析、招聘、考核等多个环节。职务分析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其具体程序包括四个阶段: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分析阶段;完成阶级。最后编制职务说明书,综合体现职务说明和任职资格说明。积极了解学校的内部情况,为下阶段人力资源管理奠定基础。 三、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置与职责 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是学校管理规范化的基本内容。各院校都设有工作部门,一般按处级建制设置,配备若干科室分工完成管理工作。近几年来,我国有许多民办高校在这方面都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不断与时俱进。如我国知名民办高校西安外事学院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在全校范围内推行大部制改革,将若干职能处室划分为几个部,即教务与学生工作部,发展与研究部,行政与保障部,财务与审计部。在行政与保障部下设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经过运行,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是组织职务分析,编写职务说明;二是编制学校人力资源规划;三是负责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和修订;四是负责工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五是办理教职员工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六是负责学校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七是负责学校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工作;八是组织教职员工的培养与培训以及继续教育工作;九是办理教职工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十是负责教职员工保险、福利等事项;十一是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十二是负责教职员工档案管理等多项工作。 四、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应重视新理论和技术的应用与创新 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应注意不断创新,注重新理论新技术的应用,除了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也应借鉴吸收先进的管理理论如科学管理理论、组织管理理论、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激励理论等,不断提高民办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当前,信息化已成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所以,应在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应用信息技术,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作者简介】 杜德鱼(1952-),男,陕西华县人,西安外事学院教授、硕导,研究方向:教育法规与政策.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论文:我国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探讨 摘 要:在公共行政伦理学视野下,剖析当前我国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以人的价值观为切入点,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机制,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科学管理方法与手段,提高我国公共行政部门行政效率和形象,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 关键词:公共行政伦理 公共精神 人力资源 规范化管理 1.行政伦理学下的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现代契约国家理论认为,公共行政的伦理观是服务行政的主导性理念,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让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形成公权,国家通过招聘人员来行使权力,以服务这个国家的公民。旧社会,公共权力集中体现为国王一人,出现“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现代社会,国家权力一般遵循分权与制衡的原则,限制行政权力的无度运用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公共行政部门和人员往往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行政权力,公共行政部门和人员都是执行和贯彻国家意志的必要工具。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下,根据公共行政伦理理论,公共行政部门需要效率、正义、公平与民主,正义与公平和民主有着天然的联系,效率与公平是统一对立的矛盾关系。公共行政部门在公共行政体系的设计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需要贯彻行政效率的理念,通过最低的行政成本消耗获得最大的行政产出要求。因此,对公共行政部门来说,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 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公共行政部门依法对其所管辖的人力资源所进行的规划、获取、维持和开发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及过程总和。“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以服务社会公众、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2]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体现服务社会公众、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精神,这些公共精神的体现主要在于公共行政部门人员执行职能的过程。本文研究的是我国党政机关及受《公务员法》约束的企事业单位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非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 公共行政伦理学与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都以不同的角度强调了人的作用,行政部门人员作为公共权力实际行使者,代表了国家的权威和形象,不仅要求工作人员办事高效,而且还要求工作人员具有崇高的公共精神和高尚的道德品德,其中行政人员的公共精神品质价值观成为公共行政伦理和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共同关注和研究的焦点。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程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形象和公共行政部门的合法性,间接影响到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有效程度。因此,必须对公共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进行高效管理,开发公共行政部门中的人才资源,使得公共行政部门的人员具备公平正义、民主、责任、效率、公共理性等公共行政伦理基本价值观,更好地行使国家职能。 2.当前我国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的问题 2.1 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依然滞后,竞争意识淡薄 我国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以制度为本,政治性特强,改革开放前公共行政部门人员进入可以说是“荫封制”[3],带有浓厚的“打天下坐天下”封建思想,改革开放后,领导终身制被打破,实行严格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但部分领导依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让自己的子女进入公共行政部门,论资排辈管理方式还比较活跃。公共行政部门“国家人”[4]、“官本位”观念思想没有打破,单位部门成为他们安身立命的依托,而其他体制外的工作人员身份一律是“国家职工”等观念仍在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延续,出现另类“另类管理”。国家政策性福利主要倾向于“国家人”,公共行政部门重组中公共人力资源的改革难以进行,现代人事管理中的岗位管理、聘用管理和“社会人”的制度难以实施,造成公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理念和竞争意识,公共行政部门的活力、效率得不到有效提高[5],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要求。 2.2 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开发模式不适和深层次开发不够 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以提高组织行政效率和维护公共行政部门形象,最终得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公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行政部门以“政治人”角色出现,但市场经济社会现实中他们也有自己的需求,又以“经济人”的角色出现,他们无法避免“政治人”与“经济人”的角色冲突。同时,公共行政部门服务社会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是多维系和多层次的,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开发既要满足公共行政部门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实现组织管理与发展目标的人才需求,获取与开发各类、各层次人才,也要满足公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个人成长与发展的需求,以缓解或减轻这种角色冲突。目前有些公共行政部门的培训进行规划并实行区别性的分类管理,但是培训体系仍然很不完善,普及面不广,忽视了对培训需求和层次的分析,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培训评估体系的不完善,容易导致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模式僵化而不适应人的发展,基层公共行政部门领导及员工缺乏针对性培训,影响到人力资源的深层次开发,培养公共行政部门多层次的人才质量效果不明显,公共行政部门人才对社会贡献作用不突出,甚至出现“有德无能,有才缺德”的人才窘局,难以培养出德才兼备的公共行政部门人才,导致公共行政部门处理社会矛盾失范形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3人才流动机制僵化,缺乏一种科学严密的用人机制 当前,“单位人”的管理思想没有很大变化,人员流动主要是在本单位流动,单位间的人才交流较少,难以培养综合型的公共行政人才。这主要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党管干部的政治色彩,地方和单位党委在人事方面具有很大的权力,党委在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承担重要的角色,党在公共行政部门干部的任命都会带来人力资源的变动,突出地表现为党组织“一把手”的政治人事安排,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流动模式。我国公共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流动机制僵化顽疾,其一表现在横向的流动机制僵化,工作人员的进出机制不合理,并且其工作的地域性、单位外流动阻力较大,阻碍了人才的流动。其二,纵向流动机制僵化,主要表现在公共行政部门人员的晋升机制上的僵化,缺乏公正、合理的晋升机制,问责机制流于形式,存在能升不会降和雇佣终身的隐性机制。政治性任命中,由于亲缘、地缘、政治偏见等关系破坏原则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靠“内部输血”的用人机制易形成近亲繁殖,使得公共行政部门往往由于缺乏新鲜血液而缺少活力与适应性。近年来中央有意加大人才的交流,实行“京官空降”,地方官进京任职,“一进一出”,但覆盖面不广,涉及人员较少,实际效果并没有显示出来,更多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形式。 2.4公共行政部门绩效评估不完善,缺乏科学性 目前公共行政部门绩效考核框架已基本形成,但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不够,表现为考核结果的模糊化,德能勤绩考核指标体系缺乏量化指标的设计,绩效考核结果与工作业绩的相关度不配套,使得考核区别功能趋于虚化。同时,绩效考核主体和考核对象单一导致考核的片面性。目前实施的绩效考核主体主要是针对部门责任人,而忽视对部门绩效的考核,部门内人员协作没有纳入考核,对内部人才和一般的员工个体考核形式化,不利于团队的合作及团队目标的实现。对于直接服务群众的行政工作人员缺乏科学考核,同一层次的行政人员只是在岗位晋升的竞争而缺乏服务质量的竞争,造成行政工作人员给群众“脸难看,事难办”的窘境。此外,公共行政部门绩效评估由政府部门具体实施,造成政府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没能让社会大众参与进来,公共行政部门的政治性易形成“官官相护”的窘局,评估缺乏客观公正性,可信度不高。更为重要的是真正接受公共服务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并不能真正参与到绩效评估中来,接受服务的主体没有发言权,公共行政部门“脸难看,声难听,事难办”的社会群众呼声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3.我国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的创新思考探讨 当前,我国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出现这些不如人意的问题,违背了党和国家的宗旨目标,同时也不符合公共行政者所需的公共精神价值观,遭到人民群众对公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质疑,特别是近几年来社会群体事件多发引起公众对行政人员公共精神反思。因此,要实现公共行政部门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与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一致目标,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当代社会发展和国情的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原则规范。 3.1坚持法制原则,强化法律的监督和制衡 公共行政部门行使公共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其权力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律的赋予,以实现权力间的制衡,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要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作为公平、公正、民主、透明的依据,依据相关的完善法律规章,建立多层次的公共行政部门人才培养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人员的招聘、培养选拔、晋升退出、行为规范、薪酬激励和绩效评估,建立人才培养的反馈机制,对非必要职位淡化政治色彩,不能违背法律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同时,人力资源管理中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工作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有清晰的职位划分和职位说明,晋升和退出的标准,明确的行政行为规范,防止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和无作为,强化公共行政人员的责任。此外,以法律准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绩效评估制度,对行政人员的绩效评估及时公布,绩效评估机构应独立于同层级的政府管理机构,保障绩效评估及其监督的有效性。 3.2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实行“阳光”管理 公共行政部门天生追求公平,但也不能忽视效率,只有公平而没有效率或只有效率没有公平都不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应当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公共行政部门在人员的招聘,人才的培养选拔、行为规范、薪酬激励和绩效评估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客观,择优录用,唯才是举,奖罚分明,不以偏见和亲疏成为择人用人的标准,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保证过程和结果公正。要保证公平公正,就不能存在暗箱操作,就得让“阳光”照进来,公开透明制度无疑是最佳的选择,让公共行政部门在人员的招聘,人才的培养选拔、行为规范、薪酬激励和绩效评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也要做到有效率,不能因为公平而忽视效率,充分发挥激励的作用,根据其“经济人”的现实需要激励其在行政过程中向“政治人”的角色转变,减少或是缓解这两种角色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共行政部门绩效的提升,提升公共行政部门的形象,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 3.3坚持民主原则,引入公民测评机制 民主是人主体性的社会体现和自主权利的政治体现,反映了人们的政治理想和文化意识取向,反映公民对一种国家和社会管理方式的追求。民主的社会功能十分强大,具有激励、凝聚、防错和纠错、监督、宣泄和自我实现的功能,对人的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要求,我国公共行政部门在工作人员的招聘、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坚持民主的原则,实现公开透明,竞争上岗,杜绝“跑官要官”,防范“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派”和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做到绩效评估民主。同时健全绩效评估体系,引入公民测评机制,公民可以对行政服务工作人员绩效进行评价和主要官员进行年度辖区内民调,其结果纳入考核基准,这样可以激励工作人员为公共事业服务的激情,凝聚人心,调动他们自我实现的理想愿望,让他们充分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同时也发挥社会监督公共行政部门权力运作的作用,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4坚持自由原则,弹化管理,深化竞争 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应该尊崇自由的原则,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打破“单位人”的思想观念,加强公共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培养高素质综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充分发挥正激励和负激励的作用,深化人才的竞争,依据绩效评估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形成员工的良性互动。在培训方面要打破“一刀切”的局面,培训内容实现多样化提高针对性和自由度,公职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缺乏自由进行学习补充。这样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破除公共行政部门人才流动僵化和缺少活力的“官僚制”弊端,公职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加强单位间的人才流动和交流任职,对公共行政部门注入新的活力,实现组织的自我更新,提高公共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有促使工作人员自我学习,不断提高技能提高效率,促使人员的自我实现,具有明显激励作用,有利于打造学习型公共行政部门。 3.5坚持文化凝聚原则,提升公共行政部门人员伦理素养 公共行政部门的凝聚力越强,越能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越具有竞争力,越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组织的目标、道德精神、风气、制度和形象是组织凝聚力的根本,缺乏了它无法满足成员的社交、尊重、自我实现、超越自我等高层次需要。马克思认为,意识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公共行政部门组织凝聚力取决于公共行政人员的共同价值观。因此,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要打造一支强有力的高效的队伍,必须要打造属于自己的独特文化,而这样的文化无非就是公共精神的价值观,强调公共行政伦理理念。公共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要坚持文化凝聚的原则,招聘人员要注意其是否具备公共精神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培训选拔更是要注意塑造人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责任和服务社会造福于民的公共精神,打造和谐、协作、积极进取、崇尚荣誉的氛围,以维护公共行政部门队伍的纯洁,打造高效团结廉洁的公共行政部门,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此外,公共行政部门本着对行政人员负责的精神,建立跨部门公职人员业余的交流平台,包括休闲娱乐等内容,满足其社交的需要,充分利用“非正式群体”的优点,让公职人员多多交流以达到相互理解、支持和鼓励,缓解和释放压力,这样就有利于公共行政部门整个团队的身心健康和团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作者简介: 黄望龙(1988.5-),男,汉,广西博白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公共经济。 庞祥(1987.7-),男,汉,广西博白人,就职于广西百色矿务局有限公司,广西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研究方向国企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论文:寻求人力资源管理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平衡之道 摘要:要保持人力资源管理稳定性,关键在于寻求管理的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动态平衡。要实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的这种平衡需要我们探索其新的特征,同时还要研究促进两者之间的平衡方法与途径,从中总结出行之有效的创新性规则,以使人力资源管理适应事物的新发展、新变化。 关键词:管理 规范性 灵活性 平衡 企业要发展、要上规模,必须使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在内的一系列管理和经营活动走向规范化。这就需要把大量的重复出现的事项及许多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以制度、规程、决定等形式固定下来,加以程式化。但是当今企业的运营环境和市场格局的复杂,不能单靠管理规范来保持管理的稳定性,关键在于寻求管理的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动态平衡。 一、保持管理的稳定和有效在于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1.管理规范性的潜在威胁。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规范性的潜意识与管理中灵活性的显行为之间的冲突是随时会产生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直接对象是人,而人的心理、物质需求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下会随时发生变化,岗位职责内容也会因为企业信息技术的推行和采用,其业务的量度和范围有所增加或减少。同时,不同时期重点工作的调整,其业务的量度和范围也有所变化,这些都不一定是那些规范化的绩效考核表格、岗位职责说明书能够涵盖、预测到的。在实际的事务运作中,却往往要投入过多的成本来处理考核表格等程序之外的变数事务。而人力资源部门往往拿着各式各样固化的绩效考核表格、岗位职责说明资料,习惯于选择“规范”的操作行为,来衡量员工、考核员工,因此导致员工的不满。另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试图像管理软件那样将所有管理环节以程式化来规范一切,或者说以规范化代替一切。使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被工具左右了方向,没有能按实际去操控它,人力资源工作走入死胡同。同时,过度的规范性,又变成了僵化管理,滋生官僚主义,效率低下,也无法保障管理目标的实现。 2.过于灵活带来事与愿违。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战场,但有的企业在管理中明显过于超脱、任意灵活,上下级之间“一团和气”,处理事务不讲原则、缺乏执行力的情况司空见惯,员工懈怠、积极性调动不起来。这种状况,虽然与企业的管理基础、员工的素质、依据的流程等有关,但其中流程的问题占了很大部分,对一些关键性的活动没有规范,没有定义流程,没有制定相应的操作模板。管理没有章法、朝令夕改,工作结果没有规范的评审,甚至过于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即使管理者满怀热情地制定了一系列的流程、规范、工作模板,但推行过程中随意性过大,执行过程中又因人而异。在过于灵活的状态下,迫于无奈,这些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规范就被无情地抛弃了。另外,过于强调灵活性,超脱于规范,就成了无序状态、放任自流,工作质量、生产进度等目标实现没有保证。 3.寻求规范化与灵活性之间的动态平衡。与其他管理不同,人力资源管理是带有较强创造性的劳动,需要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取得一种动态平衡(或者叫结构化与非结构化之间应取得平衡)。规范性代表着一种秩序、一种准则,始终忠实地为企业整体目标服务,是一个为企业目标实现的矢量。而灵活性是一种方式,一种艺术,在每个工作点上存在着众多许可和宽泛界线,又是一个为实际运作的矢量。在某个工作节点上,一个确定的规范性周围存在着众多理论上的灵活性,形成一个管理整体,其中每一个灵活性都有可能与这个规范性结合,当两者的矢量趋同就会形成平衡。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人们要力求将这个实际的平衡变成为正确的平衡,保证实际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政策法规和规范性规程大的框架之下大胆创新、相互调整、与时俱进。“细”而不“板”,“严”而不“呆”,“活”而不“滥”,符合基本企业制度、符合员工的利益、符合企业实际的组织规范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科学的规范化管理模式,也才是在实践中具有生命力、会受到群众拥护的规范性管理模式,从而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到了动态的平衡。 二、管理规范性与灵活性达成平衡的特征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我们应力求使管理规范性与灵活性达成动态平衡,在其形成平衡中,我们能窥见其新的特征。 1.客观性。规范性与灵活性都是社会客观需要的产物,他们都统一在客观基础上,因为人们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生产条件不断科学与现代化,以及人们追求富足的生活条件,决定了企业在实现自身的生产效益和员工的生活目标时,必须使管理规范化、秩序化。同时,也正是由于这种客观社会多样的原因,单靠规范性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有了规范性和灵活性的趋同平衡,才能构成人们社会活动完整的世界,才能使管理活动有序并充满活力。规范性和灵活性同时出现、相互紧密结合是必然的,不是主观认为的,是事物发展的客观需要。规范性体现的是一种企业意志,是被企业主导力量所推崇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灵活性是人们的一种能动作用,表达出来的可能是客观的、符合实际的,也可能是主观的、违背实际的。若灵活性主观脱离客观,必会使寓于其中的规范性丧失刚性。两方面只有同时以客观性为基础,并相互结合才是科学的、正确的。 2.全局性。人力资源管理要实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动态平衡,需要我们从全局性层面看待问题和做出行为。全局性是规范性与灵活性平衡的基本依据,全局性具有广泛的适用作用。只有站在全局的角度,才能高屋建瓴,抓住主要矛盾,超脱于琐碎事务。全局性是整体的,不是局部的,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只要管理者具有全局观念,全方位的视角,赋予规范性和灵活性以全局性的内涵,是很容易在工作中从多个灵活性进行取舍,同时与规范性的比较中,达到较为完美的管理职能。 3.历史性。在实际工作领域,规范性和灵活性两者的动态平衡,不仅要对现实负责,而且要对历史负责。当人们只从空间的横轴考虑灵活性,此时尽管正确得当,顺利推进,但却忽略了从时间的纵轴上思考规范性,也会犯历史性的错误。把历史性纳入规范性与灵活性平衡的视野,用历史观去指定规范性,使灵活性正确地找到生存的空间。此时,才能在时空的前提下设计出既有时代眼光的工作方法,又有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技巧。 4.系统性。我们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要使管理工作游刃有余,使规范性与灵活性趋于动态平衡,就有赖从系统观念出发,充分考虑组织结构各要素的反应效应。组织系统的整体优化,能将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得以尽快趋同,运用系统的方法,在各自管理的领域内,适时、果敢地调整和优化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能充分包容或增强规范性,从而大大提高灵活性,使所辖的系统的机能焕发出旺盛的生机和活力,也能使某一体制在系统中发挥合理、合情的更大灵活性。 三、管理规范性与灵活性平衡的思考 要有效地实现人力资源管理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动态平衡,不管是所需的管理体系,还是形成的行为方式,都需要在正确理解企业体系的精髓、准确认识自身的现状特征的基础上,制定行之有效的创新性规则,真正做到“神似”而非“形似”,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设定一个第三原则。当处理规范性与灵活性两者平衡关系出现矛盾而难以明确的时候,要设定一个第三原则,就是所谓的尺度或常量,这种尺度和常量就是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中长期形成的共同理想、基本价值观、作风、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对企业员工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众多人的兴趣、目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企业长期精神建设的反映。管理规范性和灵活性动态平衡正需要在这种文化形成刚性界定。只有在员工共同理想、基本价值观、作风化一、意志统一的企业文化基础上对事务工作做出的抉择,才最有力、最有效;只有以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协调局部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事务工作进行的处理,才最融通、最聚合。因此,当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出现偏移时,就能够通过企业文化加以调整、修正和判定。达到并超越这一尺度的,可以不顾及规范性,适时灵活性,而不足这一尺度的,则必须遵守规范性。 2.以理为先,以点带面。管理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动态平衡取决于人们的“认知水平”,在实践中不同的“认知水平”,就会导致理解的偏差和处理结果的不同。所以,要注重管理中的疏导方法和艺术,灵活性就是特殊情况下对规范性的认知,如果把握好以理为先的处理方式,充分认识、感知规范性与灵活性的轻重缓急的关系,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要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各个击破,分清层次,使认知逐步趋同,合情合理地处理好热点、难点事务。 3.把握刚与柔、进与退的维度。在管理中力求把握好规范性和灵活性的刚与柔、进与退的维度。譬如伊利集团,他们细致严谨的管理制度不仅覆盖了整个工作环节,甚至连员工吸烟、吃饭、走路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恰恰是他们在全国首倡“快乐工作联盟”,员工不仅没有感到这些规矩死板,反而觉得生活、工作更加自由快乐。还有上海贝尔阿尔卡特的“橙色起点”计划,把员工入职培训等一系列枯燥呆板的流程做得轻松活泼,充满人性化和艺术特色。我们要建立起动态平衡,就需要很好地处理管理无情和有情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规范性的“进和刚”方面必须坚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和谐劳动关系,处理好“退和柔”的关系。注重贴近员工,从解决的员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发展具体问题出发,求同存异,在精益化探索中,多强调灵活,建立灵活有效的人才引进选拔机制、灵活的宽带薪酬模式、灵活的绩效考核办法等。 4.预见未来结果。一个管理者,不管他的本意和出发点是什么,只要客观上造成了不好的结果,就是对企业的伤害。不管他是坚持规范性还是坚持灵活性,事先都要预见结果的发生,都应当做出适时的调整,这才是明智之举。我们在实施规范性和灵活性行为时要仔细想一想能不能帮我们解决相应的问题,能不能达到预定的效果。非常强的洞察力和敏锐感,能使问题在规范性与灵活性达到平衡的基础上圆满地解决。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论文: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期望协议 许多经理部本能地吹嘘说人力资源是他们公司的关键资产。但是,公司的言行并不总能保持一致,在进行帐本底线的管理时,人力因素往往会被挤到一边去。但是爱德·奥西的MTW公司却不是这样。它的建设始终都围绕着一个要素,即一种将人力资源置于首要位置的公司文化。MTW的员工就好比它的“赌金保管人”,公司财富的积累完全取决于他们是否能很好地合作为了确保他们能很好地合作,公司为每一个员工精心拟订了一份“期望协议”。该协议的目的在于促进透明性、诚实性和公开性。奥西坚信,~旦这些要素有了保证,公司就能使员工们发挥出自己的潜力。MTW的人事变动率只有该产业平均数的近五分之一,而在过去的五年中,它的平均年收入增长率则为50%;是不是像MTW这样的公司才真正反映了新经济的现实? 信念:员工是企业的关键资产 爱德·奥西在得克萨斯仪器公司曾有过一段漫长而卓著的经历。他辛勤工作十九年,帮助这一半导体领域的巨头建立了自己的软件公司。奥西的部门一开始只是一个刚刚起步的风险投资项目,他却使它成长为拥有1,500名员工。业务遍及二十五个国家、收入超过两亿美元的公司。 但是成功往往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当时奥西出差飞行记录已达两百万英里,这固然使他赢得了很多航空公司的奖励分数,但同时也令他无暇顾及自己的家人。1994年,就在奥西还在为了公司而艰苦奋战的时候,他的婚姻破裂了,他变成了一个单身父亲,得独自抚养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儿子。在事业上获得了成功的他,却在生活中翻了车。 但是就在那以后不久,也就是1995年,奥西遇到了他在IBM的校友迪克·穆勒。穆勒当时已辞去工作,开了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也就是MTW。MTW主要是向保险公司和州政府提供软件服务。穆勒希望奥西能与他合伙,跟他一起管理公司。他说他的公司将打破人际关系领域中的传统模式,表现为MTW将以人的重要性高于一切为其最显著的特征,而人的需求和抱负将引导公司的成长,从而构成公司的竞争优势。 1996年1月,时年已届46岁的奥西加入了MTW,成为它的董事长兼总裁。1997年3月,他利用一次休假日出席了一个在斯坦福商务研究生院举行的有关经营管理的讲座。在那儿,他结识了杰夫·菲佛教授。菲佛教授是《人力股:以人为本,创造利润》一书的作者。菲佛的理论很简单。他说,虽然大多数的公司都口口声声地说很重视自己的员工,说什么员工是自己的“关键资产”,但这些公司却鲜有真正去实践自己的主张的。经理们总是命令员工们去做这做那,而不允许他们参予决策的制定。另外,经理们也很少与手下共享敏感的金融信息。而一旦有商业活动衰退的苗头出现,他们就大肆解雇员工。菲佛认为,当员工们感到自己是安全的,是被授予了一定权力的,而且说出来的话是有人听的时候,他们在工作时不仅会变得更聪明,而且会给股东们带来更高的回报。这一看法事实上已经为他的研究所证明。 菲佛说,那些关于以“更温和”的手段管理公司的想法,有“大量的关于管理实践的文献、著述”肯定其价值,但是大多数公司对此都置若罔闻。这又是为什么呢? 菲佛认为这是因为在许多公司中都存在着一道“知与行之间的鸿沟”,结果是,“记忆取代了思考。”换言之,大家之所以以某种方式处理事情,是因为以前都是那么处理的。“高层领导并不真的相信这种温和的政策会起作用,人们普遍相信必须采取卑鄙强硬的手段,要使工作的地方充满恐怖气氛,而这么做当然无助于将知识转化为行动了,”他说。 菲佛的想法跟奥西不谋而合。奥西需要的正是这方面的鼓励,以在MTW进一步推行他的以人为中心的策略。离开斯坦福以后,奥西满怀激情,并且已经做好了重新投入工作的准备。事实上,奥西为菲佛的理论所折服,以至于问他是否愿意加入MTW的顾问委员会。菲佛回答说,作为顾问,他每天的收费高达几千美元,而MTW是不可能出得起这个价的。不过他是相信奥西的,也相信奥西是忠实于MTW的哲学的,因此,他提出了一项奥西无法拒绝的提议:他可以担任MTW的顾问,条件是在奥西接受他的建议期间,要给予他优先认股权。 总经理和教授 一直在MTW的总经理爱德·奥西的耳边出谋划策的人是杰夫·菲佛。他是斯坦福商务学校的组织行为学教授。1997年春天,奥西在斯坦福听了一堂经营管理课,在那儿地结识了杰夫·菲佛。奥西当即就被菲佛的理论所打动,现在,菲佛教授已经成为MTW的顾问委员会的成员。 菲佛是《人力股:以人为本,创造利润》一书的作者。在过去的十年中,他的研究一直在集中探求什么东西最能提高公司的价值答案很简单,就是员工以及员工是如何被对待的。 菲佛特别提到了几个能够使公司长期成功的可变因素:职业安全感,以群体适应性而非专门技术为招聘条件的招聘制度,对持续培训的注重,以小组和个人业绩为依据的薪水制度,权力的分散制度,以及一种信息自由共享的平等主义公司文化。菲佛承认这些因素“是软性的,难以衡量的”,因此,美国的公司只是在口头上讲讲这些东西,而很少有身体力行的。但是这些东西难道不都是些常识吗?菲佛对此的回答是:“懂得常识的人很少。” 菲佛恰恰就在硅谷——世界现代经济的一大奇迹——的中心教学,但是他对身边所发生的一切却颇不以为然。他在工作中亲眼见识到了硅谷里一些自高自大的公司的管理技能,事实上,他对之的指责可谓十分严厉。 菲佛宣称:“硅谷的管理手段令人憎恶。”当被要求说得更具体一点时,他飞快地列举出许多细节:原先自行制造的部件转向外部来办的太 多;对待工作的心态是自由职业者的心态;对经济奖励的手段太过看重;对顾客过于轻蔑。这一切再加上其他的因素,形成了一种不断变动、唯利是图、自我陶醉的大杂烩,腐蚀着组织内部的忠诚性和延续性。菲佛坚信,缺少了这两种要素,就很难建设起一个不断发展、经久不衰的公司。 认同:雇员与雇主间的“期望协议” 自1998年杰夫·菲佛开始担任MTW的顾问以来,公司的股权价值已经上涨到原来的350%。这一点也不奇怪,因为自奥西加入该公司以来,它的销售额已经从原来的七百万美元猛增到近四千万美元。去年,MTW的网络操作收入超过了总收入的14%;;在奥西的任期内,员工的人数也由50人增加到了215人,而且公司还准备在今年再招聘85人。 爱德·奥西相信,MTW成功的基石是当他加入该公司时与穆勒互相签订的“期望协议”。在雇员和雇主之间拟订这样一份协议是借鉴了斯蒂芬·克维所著的《高效率人士的七个习惯》一书中所提到的做法。协议要求表达出对协议各方来说至关重要的职业目标和个人目标。比如说,他们在奥西的协议中就写明了他这~生中要花大量的时间去做儿子的好父亲,与此同时,也明确要求将工作重点从单纯地提供技术服务转向附加发展能带来更高利润的专利软件,以提高MTW的公司价值。 奥西解释道,期望协议的价值就在于它包含了一种“情感性的聆听”,即由协议一方在协议中表达他或她的各种目标,然后由另一方向自己重复一遍。奥西说:“人们都希望自己的话被别人聆听。如果你能让某人相信你不仅听到了他在说什么,而且你还能理解他在说什么,那么这就是你所能给予他的最大的肯定了。如果我们当初没这么做,那么我们后来就得不断地猜测对方心里究竟在乎些什么,并且永远也得不到答案。” 每个加入MTW的员工都要签写一份期望协议,理由很简单。“很多人之所以到我们这儿来是因为他们的期望在别处实现不了,”奥西说。在MTW,新雇员被鼓励将自己的一切期望都放在台面上。奥西说,这一过程还允许雇员阐明对于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什么。有的人就提出希望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便能处理特殊的家庭情况,比如说家中有年迈的父母,或是有个需要特别照顾的孩子。 期望协议是一种双向的、不断发展的协议,在员工为MTW工作期间将一直跟随着他们,每六个月就要对之进行一次回顾,并且可以加以修改。桑迪·克拉克来自苏伊士个人保险公司,那是一家很大的保险公司,曾经是MTW的客户。她说:“在一家大公司里常常发生这样的事:你把全副身心投入到某项计划中,但是临了它却又不执行了。”她说在MTW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因为公司上下都比前者更清楚地知道各自的使命。“在这里,公司知道你想达到什么目标,而你也知道公司正在往什么方向努力。” 以丹·卡里尔为例。在MTW研制成功一种名为级数方法学的专利软件工具之后,公司在卡里尔的协议中写道,公司希望他能留在原地加速该软件工具的运用。但就他这一方面来说,卡里尔回忆道:“当时我希望我的工作地点具有灵活性。”当时看起来他也许必须搬到加利福尼亚,因为他的妻子在那儿工作。他说:“我说我希望能继续从事我正在从事的项目,并且担任同样的职务。”MTW理解他的想法,同意满足他的愿望。卡里尔说:“在那一刻,我觉得我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迪恩·阿蒙斯也有同样的感觉。他很珍视自己的协议,既因为它培养了一种氛围,使公司上下都信奉相互理解的原则,也因为它因人制订了特殊的细则。就跟MTW公司80%以上的雇员一样,阿蒙斯也来自于一家大公司。他曾为杜邦公司工作过,后来又去了得克萨斯仪器公司。他说,在那些地方,他有一种‘被埋没”的感觉。而在MTW,因为有了期望协议,所以,“如果他们做事情中途变卦的话,我就可以向他们挥舞这份东西。而如果我有牢骚,不开心,我会直接去敲爱德办公室的门。” 营销部的约翰·范·布莱里肯说,他的期望协议跟MTW的大多数协议一样,是普遍目标和特殊目标的结合体。在他的协议中,他提出了不少特殊目标,没有遇到任何问题。他希望公司能够支持他去拓宽在软件营销方面的经验;他希望能够找到一位良师益友来帮助他提高业务水平;他希望能够参加一定数量的职业贸易协会,以增进他关于这一产业的知识;他还希望能更多地接触到商业操作,目的是“对这一行有更多了解,而不仅仅是营销”。 MTW的管理层赞成他的想法,并且以同样具体的条款对他作出了反应。公司希望他和他的小组成员在某个日子之前重新设计和配置好公司的网站;希望他在六个月的时间里写三篇关于MTW的文章,并且要能发表;还希望他参加~定数量的产业会议,以扩展促销范围,从而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范·布莱里肯回忆说,撰写一份细节具体到那种地步的协议,“对我制定第二年的计划有很大帮助,同时也使我得以把精力集中在第二年。它促使你反省你一直以来正在做的事,同时去计划你应该做的事。” 虽说雇员的期望协议计划每六个月回顾一次,但是MTW使这一过程具有了灵活性,它尽量使协议的更新日期跟雇员所从事的那个项目结束的日子相同。同样,这种回顾并不是老板和工人之间的一次会谈,而是由该员工跟那个项目的领导一起坐下来吃顿午饭,边吃边谈。奥西解释说:“我们要由你在一起工作的人来做这件事,因为只有他们才知道什么最适合你” 方法:招聘制度与收入机制 爱德·奥西深信,期望协议还增强了另外一些促使MTW成功的主要驱动力,例如低人事变动率,谨慎的雇佣制度,以及与公司价值的增长联系在一起的工资制度。 低人事变动率是MTW一个显著的竞争优势,因为它在软件与信息技术这个充满机遇却又极其无常的产业领域中是很能发挥作用的。奥西说:“人们很容易对无趣的工作感到厌烦。”这一产业的年平均人事流动率是30%,但去年MTW的人事流动率只有6.7%,这几乎跟人员的自然损耗率差不多。事实上,当奥西加入MTW时,它的人事流动率是24%,但自从他来了以后,这一比率开始显著下降。从那以后,它年年下降,直到降到今天的这个比率。 人员的高保持率部分也应归功于公司在聘用人员方面投入的时间、关注和资金。奥西说:“我们要建立一个群体,它必须能通过不断推动其成员发展来维持自身。”MTW有五个全职从事聘用工作的员工,此外,如果有哪位雇员所推荐的人员被公司录用,公司就会给该雇员颁发奖金,予以奖励。如今公司有大约60%的员工都是通过其他员工的介绍录用的。 MTW的面试过程非常彻底应聘者首先要与一位从事聘用工作的人员进行电话交谈,然后再跟公司的一位技术员进行另一次电话交谈,由他对应聘者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通过这两关以后,MTW会派飞机将应聘者送到它在堪萨斯城外的总部。在那里,应聘者要由公司的五位工作人员进行富有代表性的面试,他们中间至少包括两名高层管理人员。奥西说:“我们希望应聘者能够对所申请职位的长期潜力有所了解,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办法就是让他们跟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一对一的交谈。” MTW与它的雇员分享公司的股票,这种做法同样也降低了人事流动率,与此同时还能全面地促动员工创出更好的业绩。每个新雇员进门当天就可以获得经营250股股票的期权。(该期权四年内有效。)从第二天起,只要雇员做到了以下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就可以得到额外的股票期权作为奖励:l、赢得顾客的称赞,2、赢得经理的称赞;3、赢得小组同事的称赞。 高层管理人员对最后一种情况最为看重。管理层之所以格外重视同事之间的看法,目的是要鼓励员工与他们的同事分享信息。 MTW之所以要加强集体合作精神是因为公司大部分股份都掌握在雇员手中——高达53.5%。此外,MTW还是一家“开卷”型的公司,它与所有雇员分享金融信息,并且明示全公司的金融目标。这一策略看来已经获得了成功。三年前,MTW让它的会计公司评估公司的股票价值。据会计人员说,当时这家由私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价值是每股58美分。今天,它的价值是5.1l美元。 最佳实践 每年,总经理爱德·奥西都要跟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在公司的不同办事处举行两三次“以人为本”雇员见面会。每次会议都以一个非正式的讨论开始。在讨论中,该办事处的雇员汇报业务情况以及如何改进,还可以汇报他们个人生活中所发生的任何事情。在这个持续两个小时的会议的下半段,则由奥西汇报全公司的情况以及MTW的财政业绩。(所有的雇员都是股东;MTW是一家完全透明的“开卷”公司。)奥西说,这种会议的目的在于鼓励自由交流,因为它不仅能给大家提供信息,还有助于肯定MTW的公司文化。“我们讨论时的基调是,除了我们即将要做的事,生活中还有其他重要的事需要我们关注。” MTW“录用时看适应性,靠训练培养技能”;公司寻找适应性强,思想开明的人才,然后通过广泛的不间断的培训使雇员们充分挖掘出自己的潜能。公司雇员马尔西·威布莱特当初离开西南航空公司并加入MTW时是十分勉强的。她记得自己是在某个星期一开始到MTW上班的。她回忆道:“而就在那个星期三,我便坐上了飞往芝加哥的飞机去参加一个培训班。” MTW注重小组合作。典型的MTW工作小组一般由5到10个成员构成。小组从事各种互不关联的项目。它们可以很快地打散,也可以很快地组建起来。奥西说:“它们既能起到实际作用,又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组合。”公司的管理层制定总体战略,小组则负责根据总体战略为公司提供有关新市场、新产品、新方向的想法。奥西说:“我们希望每天都能让员工发挥出100%的智能。” 作者:江幼枫来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001年第9期)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论文:聚焦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及价值 人力资源管理论文-聚焦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及价值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本越来越成为企业中最有价值的资源,并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尤其是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管理知识、具有经营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企业家人力资本,更是决定着股东的价值和公司的命运。因此,正确认识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价值,建立企业家人力资本激励机制,对于深化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培育大批优秀企业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力资本是与货币资本相对而言的,是指通过教育、培训、卫生保健等投资形成的体现在人身上的健康、知识、经验、技能、智力的总和。舒尔茨指出:人力资本是“体现于劳动者身上,通过投资形式并由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体力所构成的资本”。按照西方经济学的理解,所谓资本就是能够创造利润的财富。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资本是指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从本质上讲,人力资本的自然根源在于劳动力,但人力资本又不同于劳动力,正像资本根源于货币但又不同于货币一样。[文秘站:]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货币就是货币,只有当货币能够带来剩余价值时,货币才转化为资本。同样道理,劳动力就是劳动力,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技术、信息等与劳动力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商品,通过交换或使用给所有者带来超过劳动力投入价值,并使其产权主体有权参与企业剩余分享时,劳动力才成为人力资本。20世纪60年代,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贝克尔等用人力资本解释美国经济增长的原因,得出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结论,从而掀起了人力资本革命。 人力资本是财产的一种形式,与物质资本一样具有所有权和产权。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财产归属的法权关系,而产权则是这种所有权在其实现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权利界定。按照产权经济学,产权是产权所有者拥有的、在一定条件下其他经济行为主体允许他以产权确定的方式行事的一组权利。人力资本所有权是人力资本的归属标志,即人力资本与其拥有者具有“不可分性”,人力资本天然地永远属于拥有者个人,并且是“独一无二的所有权”。人力资本产权是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的一种特殊产权,即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一定契约关系条件下的行为权。从本质上讲,人力资本产权体现的是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即人力资本产权关系。从企业所有权的角度看,人力资本产权可以界定为三个部分:一是人力资本产权权能,即人力资本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的权力或权能。包括人力资本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的支配权和占有权、人力资本所有者对经济资源的配置职能。二是人力资本产权权益,即人力资本所有者对其产权主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即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应取得的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三是人力资本产权权责,即人力资本所有者必须遵守与他人的契约,并承担不遵守这种契约关系的成本。 企业家人力资本是一种异质型人力资本,即具有边际报酬递增生产力形态的人力资本。这种人力资本具有以下的产权特征:一是私有性,即企业家人力资本只属于企业家个人所有,是企业家长期投资的结果,其他任何人不能分享;二是人身依附性,企业家异质型人力资本突出地表现为企业家特有的经营能力和创新能力,这种能力作为企业家的精神特质,不可分割地依附在所有者身上,企业家对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具有不可分离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三是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使用过程即是企业家人力资本对企业的投资过程。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使用过程就是企业家从事决策、经营、管理的过程,即企业家的决策劳动、管理劳动、创新劳动和科技劳动过程。这一过程既是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的追加和增值过程,又是企业家以自己的人力资本投资于企业而成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抵押”的过程。由于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专有通用性”和团队化趋势,企业家人力资本正在日益成为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这是企业家人力资本特殊的产权责任;四是由于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天然地属于个人”,其人力资本的开发与利用完全决定于产权主体的主观愿望。因而对企业家人力资本必须给予激励,而有效激励制度安排的基础只能是“以剩余索取权来激励企业监管者”,或者以“利润”来回报企业家;五是由于企业家人力资本本身的隐蔽性、创造利润的潜在性、无限性、动态性和跳跃性,因而他的产权报酬计量具有复杂性特点。 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使其所有者成为企业中的“关键角色”,成为企业经济资源中最有价值的资源。大量经济事实说明,不是货币资本的存在才使人力资本所有者“有碗饭吃”。恰恰相反,是企业家人力资本保证了企业货币资本的保值、增值。一个企业的兴旺发达,越来越取决于人力资本。企业家人力资本决定着现代企业尤其是现代知识型企业的命运,这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正是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主动性、创新性和开拓性劳动,才使企业价值呈几何级数递增,社会生产力呈倍数发展。由于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稀缺性、巨大的增值空间和高回报率,使货币资本疯狂追逐人力资本成为一股世界潮流。在高新科技企业,人力资本产权主体正在成为企业事实上的控制者和所有者。随着新经济的发展,以企业经营者和技术创新者为代表的人力资本登上历史舞台。人力资本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公司治理的优秀。特别是在软件、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不断上升。人力资本所有者持股、技术控股、经营者股票期权等制度安排与创新,使人力资本治理结构得到强化并成为新经济条件下国际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而人力资本的竞争,已成为加入WTO后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的第一场战役。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论文:浅谈邮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与改革 论文关键词:邮政人力资源 现状 改革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邮政科学开发,人力资源至关重要。随着与国际经济接轨,国民经济和社会消费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信息流、物资流和资金流都将有巨大的增长。这就为邮政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空间。因此,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成为邮政行业的战略任务和系统工程。本文针对目前邮政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现状,提出邮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策略,以供探讨。 一、邮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竞争日益加剧的环境中,表面似乎是经济实力的竞争,但本质上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如何发展现代化的邮政,满足社会需求,实现邮政新世纪的宏伟蓝图,人才是根本的决定因素。当前邮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如果不能加以正确认识,将不利于我国邮政企业的发展。 (一)部分管理者的人力资源观念存在误区 在邮政企业中,有些人特别是部分企业管理干部,对人力资源管理观念还存在误区,主要表现在:强调职工的职前学历,忽视人力资源开发的终身教育;强调职工的团队价值,忽视人力资源开发的个体需求;强调职工的存量稳定,忽视人力资源开发的合理流动;强调职工的一般使用,忽视人力资源开发的系统管理等。目前,以人为本的理念虽然被企业普遍强调,但一些管理者以人为本的思维仍停留在形式、口号层面上,突出表现多在强调理念,而少有具体措施,尤其是没有将此在实践中发展化为企业特质。这些不正确的认识,严重阻碍了邮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开发工作。 (二)岗位用工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薪酬激励因素 企业编制内在岗职工、聘用工、劳务工、混岗作业人员并存,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突出,绩效考核不到位,未能有效满足关于组织对个人绩效认可、综合素质提升和工作内容优化等方面的需求,致使部分员工在缺乏有效激励的环境下工作。虽然邮政企业已经注意到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的重要性,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流于形式。对员工的绩效评价并没有按岗位目标体系和完成执行情况逐项评价,领导的主观看法受职工个人身份、资历、地位、人际关系影响较大,容易脱离工作实际,对员工的岗位职责和职位设计等带来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二、关于邮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策略 中国加入WTO以后,属于服务贸易范畴的邮政,也将面临着国内邮政市场的对外开放,外国邮政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邮政和跨国速递公司将进入中国邮政市场,中国也可以进入其它国家的邮政市场。这对中国邮政来说,既是难得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要想在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前赢得机会,必须要革除邮政企业现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弊端,为企业实现良性发展做好支撑,解放思想,大胆探索,采用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 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当前的邮政企业,要通过规章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优化结构、增强功能,规范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行为,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用工氛围,提高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统一的行为规范,对内有利于强化管理,对外有助于提升形象,从而促进邮政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创造更多发挥机会,充分挖掘员工潜能 每一个人身上都蕴藏着巨大的潜能,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努力营造好的环境从而使员工发挥出较大水平,如教育培训、工资、晋升的公正性、受尊重、团队精神、福利等,“把平凡的人造就成非凡的人”。因此,邮政企业在设置机构定岗定位时,要科学合理,使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有较饱满的工作量,使不同类型的员工在合适的岗位上发挥其自我价值,并为企业创造财富。① 转(三)完善内部竞争机制,提高员工工作效益 现阶段邮政企业要从内部管理体制入手,完善企业内部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通过录用适量的聘用工,改变企业员工的“一体化”结构,形成效率优先,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工作分析和合理的职位评价制度,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② (四)建立有效的培训体系,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邮政企业各种经营活动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不进行技术、知识更新,不接受新技术培训,就很难保证邮政服务的质量,就会在竞争中失掉市场占有率。高度的重视和完善的制度,才能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五)健全管理信息平台,创新管理模式 人力资源部门为了适应管理变革的要求,必须自觉增加管理的科技含量,着手构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平台,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向信息化转变。调动各方面力量,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邮政信息化的发展。一是继续采取资金倾斜政策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安排信息技术建设项目投资;二是采取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对信息技术部门的工资总额,按高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拨付工资计划,主要用于对技术骨干的工资倾斜和自主开发项目人员的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建立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和医疗补充保险等保障制度;三是采取人才引进倾斜政策,对信息技术部门急需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系统、地区和编制限制,优先解决。 不仅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而且有助于职工把人力资源部门看成是一个积极的部门,也为职工在个人职业发展方面承担起更大责任提供了方便。 总之,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及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下,邮政的企业化转型,是步入良性发展的关键时刻,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是邮政企业转型后的首要任务。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邮政企业应坚持“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理念,把人力资源管理与邮政公司改革配套推进、紧密衔接成为一项紧迫任务。不断对组织结构进行优化,走出传统的人才管理误区,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与制定激励机制,采用科学的、适应企业发展的、行之有效的人才管理模式来适应已发生变化的外部环境,才能使邮政企业在未来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得到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论文:商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及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已完全步入市场经济国际化时代。面对外资银行以其高薪、出国培训机会、良好的职业发展等竞争优势来与国有银行进行人才争夺,我国商业银行只有建立一套比外资银行更先进、更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化合理配置资源,开发员工的潜力,采用全球经营的思维和理念来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才能获得动态优秀竞争力,实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一、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1、人才结构不尽合理 商业银行的人才结构不尽合理,复合型人才不足较为突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员工总量过大,但人才结构却不合理。一是管理人员比重过大,业务人员却日益紧缺;缺乏骨干专业人才、复合型人才,不能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银行的高素质人才大都集中在一级分行以上层次,基层机构的员工素质则普遍不高,这种不合理的员工结构降低了银行内部信息传递的质量和效率,加大了新业务、新产品开发和推广的难度。三是大部分员工的知识陈旧,业务能力不强,仅熟悉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等业务。缺乏既懂银行业务又懂营销业务,还懂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等的复合型人才和专业人才。 2、缺乏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首先是缺乏激励机制,突出表现在以下 3 个方面: 一是物质激励力度较小内容单一,且忽视员工的精神需求。商业银行主要采用工资、奖金的物质激励方法,手段单一,缺乏其他激励手段的综合配套使用,缺乏优秀企业文化、员工职业生涯管理等方面的有效激励。二是工资薪酬体系不能正确反映员工对组织的贡献,对内缺乏公平性与激励性,对外缺乏竞争性。三是考核晋升机制方面流于形式。员工考核评价不能为人才的合理晋升、正确提拔提供必要的依据。 3、员工的教育培训机制尚待健全 员工教育培训的计划缺乏步骤性、层次性和预见性,且投入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的年人均培训费在 500 元~ 600 元左右,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员工年人均培训费用都超过万元。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给员工提供的培训内容大多较注重专业技能,而忽略了对员工素质和潜能的开发培训,特别是中高层次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跟不上发展的要求。每年投入与产出比不高,低层次重复培训仍然挤占了本来就十分微薄的培训经费;培训评估反馈系统不完善,考核标准弱化,缺乏培训激励机制等;培训与使用也有脱节现象,员工受训后无用武之地。 4、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 一是绩效考评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各商业银行普遍尚未建立健全工作分析制度,对不同类别、不同职级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工作描述与工作规范未作明确的界定,使绩效考评缺乏科学的依据。同时,绩效考核部门往往与绩效实施部门相互脱节,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人,这样便使绩效考核的准确性打了折扣,也使绩效考核失去了其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等方面的作用。二是考核角度单一。目前,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对员工的考评标准使用统一的 “德、能、勤、绩” 这一类抽象、模糊的指标,难以量化和具体评价,使绩效考评缺乏可衡量性与可操作性。三是绩效考评多流于形式。各级国有商业银行的绩效考评既缺乏公开的交流与反馈,又未将考评结果与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培训与开发、岗位轮换等结合起来,考核难以起到 “奖优罚劣” 的激励作用。 二、金融全球化下现代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 1、引入市场机制并加强员工的选拔和配置 一是改革银行经营管理者的选拔机制,引进市场配置机制,把组织选拔和市场配置两种方法相结合运用;取消银行经营者行政级别,实现银行家职业的市场化。 二是通过科学的职位分析和评估,优化职位设置,对职位进行分析,明确各职位的内部等级结构,形成新的职位体系,彻底改变因人设岗和人浮于事的现象。在内部调整职位时,按照职位等级选拔人员,凡等级晋升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测评,择优录用,大力推行领导岗位竞聘制和重点岗位竞争上岗制,改论资排辈为以能力及业绩论高低,在用人上形成公平竞争基础。 三是商业银行应结合银行再造,突出主导业务、盈利业务的战略配置员工,形成 “客户中心型” 的人力资源配置新格局。大力提高资产类员工在业务人员中的比例,精简效益低下的营业网点,压缩现有庞大的柜员队伍,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度,不断充实扩大银行外勤队伍。调整人力资源结构,积极稳妥而又有效地实施裁减和分流富余人员。 四是有组织、有计划地从海外引进熟悉国际惯例、国际金融与法律的高层次金融专才,尤其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办跨国经营业务所需求的优秀人才。 2、健全激励机制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是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使收入分配和职位要求、岗位技能相结合,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实行差别收入,逐步探索实现优效优酬、特岗特酬,逐步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功能,推进人才价格市场机制的形成。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把职工的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固定工资按岗位确定,绩效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实行客户经理等级酬薪制度,按能力、贡献对客户经理划分不同等级,不同级别予以不同等级,调动客户经理拓展市场客户的积极性。 二是多渠道解决员工晋升问题。首先,在全行推行行员等级制,把全行员工分成若干等,每等设若干级,员工按其职务、职称条件套入相应等级,以后新招员工纳入相应等级。第二,每年根据员工考核结果决定其晋级与否,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薪酬。管理职务应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聘、竞聘上岗。 三是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试、聘任管理,通过经常化的评聘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的激励作用。第四,对主要业务部门或岗位推行客户经理 职务、交易员职务等等多种业务职务,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四是完善福利制度改革。尽快实施福利货币化,节约成本费用,变暗补为明补,建立商业银行内部补充养老保障、补充医疗保障、住房津贴,并以建立个人账户的形式计发,以鼓励员工长期服务。另外,在条件成熟时,考虑根据员工的个性化需求,逐步推行菜单式的选择性福利,让员工在规定的标准内选择自己喜欢的福利组合,充分发挥福利的激励作用。 3、加快专业人力资源的培训 金融的全球化使银行业对人力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持续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才能实现人力资源增值,保持持久的竞争力。国外银行都很重视员工培训。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的总裁说: “企业的实力一定要让人才队伍超前于事业发展,才能更快地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并得以发展。” 员工培训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人力资源的管理效果。商业银行将与外资银行展开激烈的人才竞争,主要是复合型人才和专业人才的争夺。因而培训的首要工作就是从长远规划,培养新型的信贷业务以及国际结算等人才,满足业务同步发展的需要。培训的重点应由单一的业务技能培训转换为业务技能与素质教育并重,提高员工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银行的企业文化。采取多样培训方式,不断提高现有员工的工作适应能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建立优秀的组织文化。 4、实行有效的绩效考核 在职位等级体制的基础上,以岗位责任和任务目标为优秀研究制定规范合理、调整灵活、适合不同层次、不同性质工作岗位的员工考核指标体系。规范和完善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各级员工的德才表现、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为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供准确的依据。在绩效管理模式选择上,要吸纳经济增加值考评模式(eva)、平衡计分卡(bsc 、关键绩效指标 (kpi)、目标管理(mbo)和3 文秘站: 60度评估等先进的绩效管理思想和管理手段,建立以平衡计分卡覆盖关键绩效指标的绩效管理框架,以经济增加值为绩效考评的优秀指标,以目标管理模式为组织保证,对难以量化的工作任务辅以360度评估的绩效管理体系。员工绩效的考核结果,要与其绩效奖金挂钩,同时与员工个人潜力的开发结合起来,根据不同员工的个人情况,可实施职位调整、加强培训、监督改进、强制退出等考核结果运用措施。通过这些多样化的考核结果运用,促使员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提高个人能力与素质,同时实现个人职业发展与银行整体绩效进步。 人力资源管理规范论文: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障碍和策略 医院是知识密集型的企业,在当下的经济发展时代,面临着巨大的人才竞争压力。人力资源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资源,也是企业的制胜点和关键点,人力资源管理和发展已经成为了现代经济管理的优秀。 1.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大多数医院尤其是国有医院还存在传统管理模式,还保留着比较严重的计划经济的痕迹。没有真正树立起人力资源的人才管的意识和观念,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着僵硬化的问题。在管理模式上缺乏一个有效的管理和评估方式,没有建立期良好的激励体制。薪酬分配缺乏竞争和激励、忽视了员工的进步和发展、在人才的流动机制上不完善、缺乏专业的只是人才结构,在医院的人才队伍发展计划上没有系统的规划和培养,没有建立有效的人才竞争机制和体系。医院人事部门仅作为行政服务部门,没有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院的发展和整个医疗卫生队伍素质的提高。 2.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 2.1人才的市场化价值实现 经济体制转型、劳动力市场发育驱动人的价值实现,人们通过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而获得工作、提升能力、创造绩效——人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开始在市场平台的竞争中得以实现。而“人力资源”、“人力资本”等概念的出现,则进一步强调了人对于社会价值创造的突变意义,以及对人进行开发投资、有效管理的重要性。人们开始越来越强调人才的实际能力和现实价值。 2.2规制建设推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内生的劳动法律法规与外来的国际劳动标准,都对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提出了合法与合规的要求。来自法律规则与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公立医院该如何高效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果,进而保证医院在人力资源上的竞争力,是每一个公立医院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引入和建设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经途径。 2.3人力资源管理的职业化趋势 随着中国有关劳动方面立法和规制建设的推进,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劳资双方关系的重要中间人,员工利益的有力维护者,面对现实的迫切需求和存在的客观差距,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从业者的职业化建设也开始从各个层面推进。 3.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应对策略 3.1树立科学的人才管理理念。摒弃以往医院的各种保守管理思想和传统,抛弃先前的因循守旧的管理思想和模式,积极加强独立创新的发展。同时要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营造一个适合人才发展和壮大的优良环境,发展和保证引进新型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功能。要充分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发展,要尊重人才的选择权和工作的自主权。 3.2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人员配置和薪酬机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告诉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五个不同层次的需求,所以要根据这样的需求,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要保证员工的合理需求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满足。要根据单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员工任务进行合理分配,建立起良好的薪酬分配制度,让员工的贡献与薪酬挂钩,形成一个具有激励性质的分配标准,积极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办法,建立和健全富有活力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 3.3做好知识型员工开发及其职业生涯规划。知识型员工由于其拥有知识资本,因而在组织中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员工生存和发展的载体,医院必须要为每一位员工提供不断发展和潜力挖掘的提供机会,通过对他们创造不同的发展空间,让他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工作上实现自我的满足,如此一来,员工才能充分体会到医院对于他们的尊重和重视,才能有医院的发展与成功。 3.4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医院根据自身特点、人员结构,确定考核的内容,明确考核的目标和指标,建立一个有效的考核机制,这个机制需要对员工具有激励、指导、约束、帮助作用,并能够在工作上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对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具有帮助作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严格对管理层进行管理,将其统一纳入考核指标,充分结合管理要素、技术要素和责任要素,并把这些要素充分结合到员工的晋升制度考核当中,作为聘任、培训以及教育薪酬分配的一个重要依据。 3.5加强人力资源培训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着重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方面。要进行充分的培训需求调研,结合到医院的工作特点,保持一种适当超前的状态,并积极对培训方法、培训人员、参加人员、经费等进行一个合理的规划和分配。确保人力资源的全面性。建立起开发培训———使用———考核———总结评价———分配一体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动力机制,以充分调动员工学习知识技术的积极性。建立起开发培训———使用———考核———总结评价———分配一体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动力机制,以充分调动员工学习知识技术的积极性。(作者单位:河北省人民医院)
财务造假论文:财务舞弊造假法务会计论文 一、公司财务造假相关问题的界定 (一)虚假出资问题的界定 1.虚假出资的概念 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实际收到的股本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而谎报已达到规定,或者注册资本的构成不实。《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成立需要在发起人、股东缴纳了全部出资或将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出具证明,才能凭此证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虚假出资的方式 在虚假出资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虚假证明文件指的是伪造、变造的验资证明文件,大多虚假出资都是用虚假证明文件来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或者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南特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特公司”)在出资时公司的出资人李某就是通过两次的会计造假转换资本,将本来没有资金的验资账户,在验资的时点达到公司设立的要求,成功地欺骗工商登记机关审查过关。李某虽然经营南特公司,但由于没有出资,所以公司的合法财产归“真正股东”所有,李某不能享有公司原有的股权,而应该以经营者身份衡量李某的报酬问题。 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比较 抽逃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基于个人目的从公司将其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回,其中借贷验资也是抽逃出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动机往往是以最小出资额达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挪作它用而并非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诈骗。南特公司“过桥借款”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为完成公司注册而进行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 (二)会计事务所在会计造假中的责任 1.会计事务所验资业务 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是鉴证业务的内容之一,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验资风险,制定完善的验资计划后,执行验证程序最终以验资报告的方式反映验资结果。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固有的风险,鉴证业务旨在提供合理保证,在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过程中可能因为验资资料有限,审计范围不全导致验资结果不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平和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南特公司的过程中履行到了审计的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要求在验资的时点存在相应的资金留有在验资专户,而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确实存在700万、500万的资金,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及时发现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是由于验资业务自有的缺陷造成的,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包括“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其中××年×月×日代表的就是时点数。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虚假出资的情形,只要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并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条———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如带说明段的验资报告),即使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与企业实有的资本额不相符合,也不属于虚假的验资报告,但构成虚假出资。这种虚假的出资主要表现为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在接受验证时的实有资本额。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一次验资时郑某确实出资800万元,在第二次验资时,李某通过财务造假转款入自己的验资专户,在验资的时点出资确实到位,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五条指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进行验资审查,提供了验资报告,在验资环节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事务所审计业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后就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财务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审计报告负责,对企业管理层认定进行再认定,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保证。判断会计师是否出现职业过失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保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拥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同时对客户信息保密,有良好的职业行为;是否拥有该职业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审计人员应能达到社会平均的技术熟练程度;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熟悉新的审计领域,不断更新审计技术,保证所采取的审计程序能最好地符合实务要求;是否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具有充分的判断力是职业区别于非职业的特征之一。审计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如审计程序的恰当运用,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的估计及披露方式的恰当选择等。谨慎职业者的判断是知识、经验和直觉作用于大脑思维的结果,而不是主观的盲断、武断;本案例中的南特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成功完成登记,在这过程中利用到了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完成资金的转移,在之后的经营中南特公司将不开票的收入填补出资、隐瞒账外,再将隐瞒的收入又作为购销合同撤销、追回预付款为名转入公司,冲销预付账款,这都严重地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影响重大且广泛,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发现这一缺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南特公司在进行上市申请时会计事务所也并没有发现公司财务造假隐瞒收入的错报和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这些对股改而言影响重大且广泛,会计事务所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相应的过失。 (三)财务造假涉及的税收问题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账外账偷税,吞噬国家税款是纳税人特别是商业纳税人偷税漏税最为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南特公司在经营中以预付款名义转入公司,再冲销原账面的预付账款,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帐外,导致了偷税行为。 二、法务会计在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运用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和法律相结合的学科,弥补了现代审计功能的不足,同时有利于对法律纠纷的实质作出评判。它是一种介于一般会计与审计之间、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兴的特殊专业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接受业务委托、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出具意见报告等。 (一)会计证据 取得会计证据是反映特定会计事实及因果关系、证明具体利益关系及属性的资料,其对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有关键的意义。会计证据主要来源会计资料,包含表内数据和表外数据。关于财务造假资料的收集,法务会计需要取得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经济资料。如果有公司舞弊的情况出现,无论舞弊者如何隐藏、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法务会计在财务舞弊案例中的运用是界定舞弊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南特公司成立时出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就是整个案例的基础,投资协议是否合法,在投资协议中李某和郑某的出资比例及公司成立的相关约定是本案例中的关键。在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法务会计还需要收集其公司从出资到经营期间的财务资料、每一笔资金转账的完整记录、李某和郑某在公司成立时约定出资比例的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时的相关信息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同时还需要南特公司客户、供应商资料等。这些是鉴定南特公司虚假出资和财务造假的必要资料。 (二)会计证据识别 会计证据多种多样,按按照证据来源包括内部会计证据、外部会计证据和现场形成的会计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品质分为品质良好证据和品质恶劣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会计凭证证据、会计账簿证据、会计报告证据及辅助会计资料证据。在本案例中的品质良好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遵循了相关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反映了在验资时点南特公司的验资情况。而南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就属于品质恶劣证据,其财务报告是转移收入、隐瞒收入得到的结果,没有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单一的会计证据缺乏待证内容,其在证明待证事项的书证意义受到限制,在此案例中不仅要研究南特公司的财务资料,还要结合乙公司的相应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证据的可靠性,加大会计证据的证明能力。 (三)检验和论证 会计证据的检验可以采取核对法、比较法、计算法。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核对每笔货款收入和现金提取是否分别在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反映,并列表汇总,注明内容依据,由被鉴定单位确认盖章,进而进行比较金额差异,计算相关金额;论证的重点应当是援引会计制度规定,提出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和轨迹。对南特公司案例的论证应该重点界定其在验资环节和隐瞒收入的违法行为。在验资环节要鉴定李某和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检验乙公司账户的进出情况,证明李某与乙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为虚假出资。而在隐瞒收入环节需要检验南特公司的相关账户的进出情况,特别是预付款的记录,证明李某在经营期间确实通过财务舞弊隐瞒收入和税收。它不仅要运用检材证明能力假定和检材证明力假定对被粘贴展示的检材的有效性进行常规论证,还要对列表内容的真实性和核对方法的可靠性进行简单的论证,为结论的可靠性提供保障。 (四)本案例相关结论 第一,由于李某虚假出资不应享有公司股权,实际股东只有郑某。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李某应该按照经营者的标准来分配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额4:6。原公司在股改决定的股份分配决定是有效的,因为经过了郑某同意,但是李某的股份应该归郑某所有。股改完成后南特公司5120万股的总股本中,4500万股应该属于郑某,剩余的620万股由李某和其他四位高管持有。 第二,负责南特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环节完全按照审计准则进行,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不用负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年鉴中没有发现南方公司财务造假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相应的职业过失。 第三,李某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多次进行财务舞弊的活动,从验资环节到前期经营隐瞒收入,都对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带来了负面影响,违反了《会计法》等的规定。 第四,南特公司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账外涉及到了偷税的问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该受到相应的偷税处罚。 作者:蒋文琪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财务造假论文:财务会计造假影响会计工作进程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在会计凭证上造假、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在成本核算上造假、在税金核算上造假、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法制观点等,具体请详见。 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而当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财务会计造假普遍,严重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本文拟就财务会计造假的现状、成因及打击财务会计造假作一粗浅探讨。 一 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在会计帐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事项,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据财政部的公告称,2000年对159家企业的抽查结果,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虚减资产24.75亿,利润不实的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虚减利润19.43亿,造假的现状令人触目惊心。造假通常采用的手法有: 1.在会计凭证上造假。这是造假者最常用的手法,在原始凭证上造假,或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假餐饮费票、假销售收入票等假票据现象异常突出,劳务费、临时工资等自制凭证更是以虚开实;或以原会计事项为基础,通过夸大或缩小的方式非法谋利,以少开多、大头小尾的票据司空见惯;或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将公款行贿、个人购买的物品等非法事项在形式上合法的费用中列支。造假者让这些虚假的原始凭证进入记帐程序,编造虚假的记帐凭证。 2.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有的企业单位存在大量的现金收入,从而私设“小金库”;也有的企业单位将销售收入或预算外收入不按规章制度存入规定的开户行,擅自存入企业单位的经济实体,甚至以个人的名义存入储蓄所,乱支乱用,滥发奖金;一些企业另立帐簿,还有一些企业单位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更有一些企业编制多套会计报表。 3.在成本核算上造假。一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造假帐制造虚盈,往往在成本上大做文章,该摊的费用不摊或少摊,该提的费用不提或少提,将一些已支付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挂在“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帐上,将已竣工的基建项目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挤入工程成本。更有甚者,南通市某制造玩具的合资企业月底竟将期间费用转入“待摊费用”帐户,而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时,再从“待摊费用”帐户转回期间费用帐户,然后再转入“本年利润”帐户,随意调节利润。 4.在税金核算上造假。有些合资企业为了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照顾,将应当在本年计入的收入挂在帐上,转到下年度结算;有些企业为了偷逃增值税,竟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浙江金华“中国第一大税案”充分说明了造假者的肆意妄为;有些企业为了偷逃营业税,变造发票内容,如实为营运收入,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期少纳营业税。 财务会计造假不仅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经营业绩虚假,财务状况不实,而且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银行贷款沉淀,企业积累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削弱了国家财经法规的权威,严重干扰了国家的宏观管理,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挪用贪污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 二 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一般说来,地方政府部门把经营者的考核奖励、职务升迁、职工工资分配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银行放贷也是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效益状况为依据,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有的企业不在优质、高产、低耗和市场竞争上下功夫,不是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而是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在财务会计造假上做文章,或为了偷逃税款;或为了完成效益指标以分配工资和获得奖励;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或为了谋取贷款;或为了个人的名利和地位,在会计帐务中弄虚作假。 2.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目前执法状况普遍存在过宽的现象,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极少影响企业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的利益,执法缺少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年年见到公布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公告,却不见公布造假的企业单位的名称,更不见公布对造假责任人的处罚,执法者的缺席与渎职造成了财务会计造假的放纵和泛滥。有法不依,法将不法;违法不究,使造假者心存侥幸;执法不严、处理不硬,导致造假者胆大为妄为。 3.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存的国有产权关系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化,所有权关系模糊,实际占有权关系模糊,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税务、工商部门都对国有资产负责,但又不能真正代表所有者的权利,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产权界定不明确,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者脱离了所有者的有效控制和约束,可以任意造假。 4.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从企业内部来看,一些企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严密,内部牵制制度不完善。从企业外部来看,一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监督机关为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各有取舍,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二是社会体系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的接受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范围还很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社会服务功能远远没有真正地体现出来。 5.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一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将经济发展同守法经营对立起来,授意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做假帐。由于大多数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依附于企业单位领导人,他们害怕坚持原则会遭到打击报复,屈从于企业单位领导人的压力,对违法事件不抵制,按照领导人的意图做假帐。更有少数职业道德差的会计人员,为了谋求自身的一份利益主动做假帐。 三 打击财务会计造假刻不容缓,需要我们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 1.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严格按新《会计法》办事,并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其法律责任比较具体,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任何一部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也是一纸空文。执法者应严格以新《会计法》为准绳,对财务会计造假者严惩不怠。要树立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纠正各种形式的“人治”倾向,形成打击财务会计造假的威慑力,对造假的企业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必须从严从重,使财务会计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利益,使其不敢造假,这是治理财务会计造假乃至一切打假的极为重要的措施。应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特别是对指使财会人员进行造假的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执法,在严厉经济处罚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同人事、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该降职的降职,该撤职的撤职,并配合刑事处罚,注意人身刑、财产刑的运用,使造假者不敢以身试法。 2.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起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可以考虑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如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控股公司等作为法人实体,以其产权经营主体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运作,它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投资企业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 3.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审计部门要着重对厂长、经理的离任、承包终结、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核算、资产质量进行审计;税务部门对通过造假帐以逃税漏税的行为要加大检查惩处的力度;人民银行通过对企业单位帐户和现金的管理,遏制企业单位的现金交易行为,强化信贷监督;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相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以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的协调组织,各部门之间注意密切配合,各部门出具的实施监督的检查结论对其他部门均应有效,这样,一可以避免重复监督给企业造成负担;二可以防止单一监督部门与企业通谋作假;三可以避免执法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四可以保证在各个部门形成监督的合力,使财政、审计、税务、信贷监督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以注册计师制度为优秀的社会监督体系。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注册会计师队伍力量仍然不足,人员的结构不合理,总体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偏低,甚至出现了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共同造假的案件,如“琼民源案”、“北京长城案”等。鉴于此,要借审计组织脱钩改制的契机,加大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清理整顿工作,去除不合理人员,招聘高素质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强、社会信誉高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大军。同时,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研究,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会计审查结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再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抽查,以更好地督促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业。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逐步扩大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不仅上市公司、三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凡具有公开性质的法人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这一经济警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5.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容包括:(1)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的会计管理体系,建立起以责任会计为主要形式的企业会计管理体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分明。(2)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种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领报制度,建立严密的财产清查制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3)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科学的内部牵制制度。建立体制牵制制度,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会计人员的分工实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钱物、钱账要分管。建立程序牵制制度,制证、稽核、记帐、编表要环环紧扣。建立实物牵制制度,批准领导的印鉴和会计、出纳的印鉴应分开管理。建立账簿牵制制度,帐簿之间建立勾稽关系,并定期进行核对。(4)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内审机构与财务机构要分设,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5)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由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和综合工作,会计工作岗位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会计人员,并赋予其一定的责职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6.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法制观点,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要做好新《会计法》的宣传工作,使他们明白: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这样,促使他们带头执法,并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会计工作,从而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的机制。同时,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会计人员树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要实施奖惩制度,对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要在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奖励,对违反《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会计造假的会计人员,坚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并且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促使会计人员在第一道防线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 财务造假论文:我国上市企业财务造假现状及策略研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伪造银行对账单、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企业法制观淡薄、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 (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 (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 (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 (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 (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 (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 (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 (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 (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 (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财务造假问题探讨论文 摘要近年来,重大会计差错及其更正屡见于上市公司之定期报告,追溯调整基本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上市公司是否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进行财务造假?通过对该问题的分析,希望有助于加强相关部门完善追溯调整的现代企业会计制度。 关键词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财务造假 1会计差错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其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会计政策使用上的差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采用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原则和方法不允许的会计政策。例如,对不应计提折旧的土地计提折旧,而对本应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不计提折旧。②会计估计上的差错。由于经济业务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在会计核算时经常需要做出估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会计估计可能发生错误。例如,企业在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残值时,发生错误;企业在存货遭受毁损,对损失的估计发生错误。③其他错误。在会计核算中,还可能发生除前述两种差错以外的其他差错。例如,漏记交易或事项、错记借贷方向、错记借贷金额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2001年修订版)规定,会计差错的更正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本期发现的、属于本期的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中,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在这里,笔者只讨论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采用追溯调整结果对财务信息的影响。 2从相关案例引发的思考 我国的上市公司自从实施追溯调整以来,已经有好几百家上市公司因为"重大差错"(实为财务报表做假、虚假信息披露)而追溯调整,这几年因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上市公司数量在逐渐增大,调整项目和调整金额也在不断变大。有少数上市公司调整项目多达7~8项,涉及金额上亿元;个别公司甚至在前一年度筹资后,第二年度就要进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还有部分上市公司故意混淆会计估计、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区别,滥用重大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准则,操纵利润、做靓报表搞配股、增发再融资。 利用资产减值、坏账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这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常用的手段。*ST江纸原第一大股东江纸集团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亿元,这成为*ST江纸连年亏损的重要的原因。从2002年开始,眼见扭亏无望,*ST江纸陆续对江纸集团占用的资金计提坏帐减值准备,2002年计提22833万元,2003年计提35250万元。连续两年大量计提坏账,导致了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2004年,*ST江纸上半年又踏上了一条回冲计提之路。半年报表显示,江纸集团公司归还占用资金11800万元,冲回坏账准备8260万元,并一举盈利2070万元,达到了提交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三季报表显示,江纸集团报告期内又偿还了3.32亿元,冲回坏账准备23240万元。正是依靠这失而复得的23240万元,连年亏损的*ST江纸造就了一个季度每股盈利0.92元的"神话"。 有分析人士指出,*ST江纸创造的"神话"是清理"三角债"的结果,难逃移花接木、操纵利润之嫌。单从*ST江纸连续两年大量计提坏账准备角度来看,计提坏账准备本是体现会计审慎原则的重要手段,但一旦沦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工具,则与审慎原则完全背道而驰。为此,财政部2001年曾颁布相关规章,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对多计提的损失准备按原渠道冲回,即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而不能增加当期利润。对于预计负债的计提也有类似的规定。当然,谁又能说清楚*ST江纸前两年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呢? 公司为了实现扭亏、保配等目的,很可能打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幌子,把本期的成本费用往前期里塞,做大本期利润。ST黄河科和PT白猫就是借助这种方式实现扭亏,成功"摘帽"或避免退市。 再例如,*ST花雕2001年年报少计短期贷款3500万元、其他应收款5500万元,少计提利息186.9525万元、坏账准备55万元,虚增税前利润241.9525万元,且对订立3500万元贷款合同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02年年报虚增税前利润4472.5509万元,坏账准备披露不实。经追溯调整后*ST花雕2002年亏损3400余万元、2003年亏损8300余万元,因调整后连续两年亏损,公司于12月8日开始退市风险警示。太太药业2001年5月刚刚从证券市场拿走17.36亿元募集资金,到2001年年报就声称2000年度存在少计营业费用、坏账准备、未抵消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销售利润、无形资产--专有技术摊销年限错误等重大会计差错问题,将2000年度合并净利润调减879万元。这么快就"变脸"让投资者怎样看待? TCL通讯在2001年报主动对高达15485万元的重大会计差错(主要是少计费用,提前确认收入等)作追溯调整后,TCL通讯2000年度由盈利2632万元变为亏损8356万元,对此事项,市场人士李德林将其解读为"TCL通讯财务造假虚增利润",但TCL坚决予以否认,称"公司2000年会计报表所反映问题属于会计处理和会计估计不当,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整改通知》与公司《整改报告》的公告均已作此认定。" 很显然,各公司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都有异曲同工之妙。为什么会存在如此之多、影响金额如此之大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仅仅只是缺乏应有的会计谨慎使得会计估计不当?闽越花雕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这对其他上市公司进行的违规信息披露和财务造假是否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呢?然而,投资者面对迅速"变脸"的公司,他们的损失又由谁来买单?通过追溯调整,将以前的各种财务缺陷、公司隐患和虚假披露统统给悄悄地藏起来,或者上市公司圈钱、再融资、掏空财务等目的达到后,将问题一一暴露,再戴帽挂星,最后让投资者买单。因此,对于这样一个变戏法式的畸形"追溯调整"及时加以规范实在是迫在眉睫。 3建议 对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成为了圈钱者或者造假者问题暴露后的利润调节器。对于一些操纵利润的行为进行追溯调整,很难让投资者接受,因为将以前年度明明盈利的数据现在回过头来再改成亏损,有的上市公司在追溯调整之前还是"绩优",调整之后就成了T族里面的绩差股,像这样的报表的和数据那有什么真实性和投资性可言呢? 笔者认为,作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会计差错"的信息公开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将重大会计差错作为重大事项及时公告;此外,最好参照美国的重述制度,要求上市公司详细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以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并重新公布以前年度会计报表,重大会计差错作为一项重要的虚假陈述,监管部门不应将之置于灰色地带,使其成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 同时,加强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外部注册会计师的纠错责任,威慑其"抗拒从严"。要想让市场恢复本色、完善对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的现代企业会计制度,证监会除了加大监管和惩处的力度之外,还应该适当地保护因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而受骗的投资者,即在进行"追溯调整"的同时对投资者进行"追溯赔偿"。像闽越花雕这样被证监会认定的违规公司,证监会的罚款和惩处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没有对无辜受害的投资者作出相应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及时在股市里面建立起赔偿机制,让投资者拿起法律的手段进行起诉,获取损失赔偿,让那些因违规成本低而屡屡践踏证券市场公正的不法者付出代价。同时,将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进一步放开,让重大会计差错的责任主体"埋单"。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建议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建议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公司财务造假问题与措施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新晨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控制 我国上市公司近年财务造假行为从郑百文、银广夏到德隆系和格林柯尔系,问题巨大、后果严重、损失惨烈,对投资者、债权人及整个金融体系都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危害。在反思制度缺陷的同时,更须关注上市公司自身、会计政策及相关中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主要形式 (一)利用关联交易造假。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合并报表,该抵消的不抵消;或任意调整合并范围,造成资产、收入、权益虚增虚减;或利用资金往来、内部往来、费用分担财务造假,虚构经济事项,虚增经营业绩;或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进行受托经营,收取高额回报;或利用关联购销的价格差异,任意操作;或把资金拆借给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占用费;或通过操纵与关联方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达到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或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达到突击并购来虚增利润;或利用资产置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收益对利润进行调节;或利用内部各公司之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税率不同而将利润由税率高的公司转向税率低的公司;或合并缴纳企业税收,以少交或不交而逃避税收。 (二)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造假。1、利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利润。如将应资本化的利息列入财务费用,虚减利润,将应列入当期损益的利益继续资本化记入工程成本,虚增利润。2、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反之,则采用成本法。但是,很多公司却在这两种方法上做起了文章: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不该用权益法的投资也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公司亏损时,该用权益法的又改用成本法核算。3、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上市公司常常通过改变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来调节利润。4、选用不当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也是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操纵利润的办法,如延长折旧年限、由加速法改为直线法、甚至不提折旧等。 (三)滥用会计准则。提前确认收入或制造收入事项,提前开具销货发票,在未来存在巨大不确定性因素时仍确认收入,滥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或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收入的确认不递延;或利用应收账款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调整主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利用非主营业务利润调整利润总额;或假确认费用或将费用转为成本推迟确认,将收益性支出作资本性支出处理,将应由本期确认的费用递延到以后各年确认,潜亏挂账,该转销的资产损失不在当期转销,该预提的费用不预提,该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期末不确认,虚增存货价值、少转销货成本等;或利用存货调整销售成本,对于定额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只在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品之间分摊,而本期销售产品却不分摊,从而达到虚增利润和资产的目的;或利用预提费用调整当期成本,将应计入本期成本的项目通过预提费用来冲减,达到调整利润的目的;或化“费”为“资”,把当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转化为递延资产,把利息资本化,从而达到调整成本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存货大做文章。一般把收不回的坏账、已经支付的费用和失败的投资作为其他应收款,而其他应付款则常常是调节各期收入和利润的“调节器”。对变质报废、质次价高、长期积压的存货不及时处理,并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调节利润,随意结转利润,导致实物运动与账务核算脱节,存货严重不实,使会计对存货失去控制。 (五)利用政府、银行造假,呈现隐蔽性、技巧性。1、税收优惠。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方政府实施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甚至比15%还要低。如上海汽车2004年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一汽轿车的21.81%,假设上海汽车的实际税率调至一汽轿车的水平,公司至少应多发生3.34亿元所得税费用。2、财政补贴。地方政府有时采用财政补贴的形式帮助上市公司实现一定的盈利目标,这些补贴往往数额巨大,且缺乏正当理由。3、给予资产价值方面的优惠。主要是地方政府予以上市公司土地资源价格方面的政策优惠。理论上土地价值评估应基于购买者持有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等,采用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实际执行中一般是不分具体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评估。4、减免利息。部分专业银行,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拖欠的利息予以核销减免,降低了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增加了利润。5、银行帮助造假。如审计署公告披露的“湖南某上市公司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存款对账单方式,多计存款1.31亿元,少计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披露或有事项信息。上市公司往往隐瞒、拖延披露对企业不利的或有事项信息,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作出错误的判断。如重大诉讼案、补税、借款的限制条款、关系人交易、或有负债、会计方法改变、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出售、转让、置换资产等。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一)利益驱使是财务造假的根本原因。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动力,上市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上市公司为满足配股增发条件的需要、避免被ST或退市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要、管理目标的需要等。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也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局部利益作假账,出假报表。同时,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困境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得不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出具虚假报告,以实现“多赢”,甚至主动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形成“一股独大”,这就客观造成了财务造假的土壤。同时,董事会成员构成也不尽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往往互相兼任,董事会不但不能监督约束经理层的行为,反而还常常与经理层共同操纵上市公司,并在种种利益的驱动下,肆无忌惮地造假,导致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另外,由于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难以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 (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漏洞与执行的伸缩性,为财务造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会计准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如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费用,会计信息提供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又如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就很容易使会计人员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益来操纵损益。另一方面,会计政策提供了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的会计政策。针对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出于特定的目的,有意识地采用某种方法,做出有利于自身的估计。再一方面,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还没有涉及到金融衍生工具,这就很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财务造假不在少数,会计人员独立地位的缺失也是导致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会计法律不健全、不完善与制裁乏力是其致命弱点。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许多会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已建立的又不严密,法律法规之间有许多矛盾。尽管已经颁布了许多关于经济犯罪的相关法律,但却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故意性财务造假的法律。当前我国的刑法对故意性财务造假尚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这就带来了在处理故意性财务造假时常出现的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的现象。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也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执法时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其次,我国《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安排,并没有高昂诉讼成本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安排,这使得造假者的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 (五)财务监督体系低效。我国对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政府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虽然都设置了专门监督和审核本部门的专职审计部门,但由于一些单位领导不重视这些部门的工作,这就难免限制了其职能的发挥。而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经营者集公司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于一身,这不但使公司内控失效,还使经营者由被审计者变成审计委托人,有权任意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而出现委托者自己出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的怪现象,从而打破市场体系的“有效制衡”。我国现阶段许多单位的财务造假行为,主要是通过政府审计这一渠道来发现的。这就使得本来是“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变成了政府审计在唱独角戏。由于政府审计部门无法对所有的单位进行详细审计,无形中让一些财务造假者钻了空。2004年审计署组织对30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抽查,结果发现竟有19家存在造假或虚假行为,可知目前资本市场造假黑幕问题的严峻性。 三、铲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 (一)努力完善相关法规,加大财务造假的违规成本,增强其威慑作用。加快出台完善具体的会计准则,特别是目前问题较多的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等准则。在广泛征求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补充和修订已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制度,为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导,使股权投资差额、关联交易定价等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从而构建一个科学的会计准则体系。 (二)加快对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健全公司外部治理,以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外在约束机制。加速推进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改变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限制内部人员出任董事,重点培育机构投资者,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主要的股东,加强对经理人员有效的监控,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约束机制。 (三)通过企业内控制度的制订、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管。在企业内部通过财务控制、财务检查、财务分析、财务考核等监督方法和程序,确保企业的财务工作正常有序,保证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首先,结合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不断调整企业内部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为财务人员实施内部财务监督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改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的设置。应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应由具有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独立董事组成,明确其关键职能是确保企业如实地编制和披露财务信息。 (四)规范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逐步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聘任,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并对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轮换制度,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公正执业。上市公司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变更理由做充分陈述,并陈述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对会计原则的运用、财务状况披露以及审计范围和程序方面存在分歧,如有,应详细描述每一项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就对上市公司的陈述同意与否发表意见等。 (五)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介审计、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协调、有效监管。首先良好的内控能够自发监督并且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从而在源头上遏制造假的发生。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为提供审计服务而存在,其独立性能够保证对于公司这个市场主体的监督,建立规范、完善的中介审计市场,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道德意识。同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执业监管及惩处力度,建立职业风险机制和禁入制度。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设置激励和保护机制,鼓励新闻媒体参与对公司造假行为的关注。最后,要加强政府会计监管。政府监管提供两种公共品:制定规则和监管监督者。我国应根据“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基本监督思路,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对上市公司财务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六)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在年报中语句不祥、但对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监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充公告,以限制其利润操纵行为。如上市公司发生资产重组、出售、置换等重大活动时,应对其发生的背景、原因、前景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预测予以详细真实披露。对部分上市公司可将会计年度确定由公司根据行业特点自行掌握,从而分散审计时段;同时,将年报披露时间相应缩短,以尽量压缩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时间长度。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控制 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主要形式 (一)利用关联交易造假。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合并报表,该抵消的不抵消;或任意调整合并范围,造成资产、收入、权益虚增虚减;或利用资金往来、内部往来、费用分担财务造假,虚构经济事项,虚增经营业绩;或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进行受托经营,收取高额回报;或利用关联购销的价格差异,任意操作;或把资金拆借给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占用费;或通过操纵与关联方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达到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或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达到突击并购来虚增利润;或利用资产置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收益对利润进行调节;或利用内部各公司之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税率不同而将利润由税率高的公司转向税率低的公司;或合并缴纳企业税收,以少交或不交而逃避税收。 (二)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造假。1、利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利润。如将应资本化的利息列入财务费用,虚减利润,将应列入当期损益的利益继续资本化记入工程成本,虚增利润。2、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反之,则采用成本法。但是,很多公司却在这两种方法上做起了文章: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不该用权益法的投资也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公司亏损时,该用权益法的又改用成本法核算。3、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上市公司常常通过改变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来调节利润。4、选用不当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也是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操纵利润的办法,如延长折旧年限、由加速法改为直线法、甚至不提折旧等。 (三)滥用会计准则。提前确认收入或制造收入事项,提前开具销货发票,在未来存在巨大不确定性因素时仍确认收入,滥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或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收入的确认不递延;或利用应收账款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调整主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利用非主营业务利润调整利润总额;或假确认费用或将费用转为成本推迟确认,将收益性支出作资本性支出处理,将应由本期确认的费用递延到以后各年确认,潜亏挂账,该转销的资产损失不在当期转销,该预提的费用不预提,该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期末不确认,虚增存货价值、少转销货成本等;或利用存货调整销售成本,对于定额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只在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品之间分摊,而本期销售产品却不分摊,从而达到虚增利润和资产的目的;或利用预提费用调整当期成本,将应计入本期成本的项目通过预提费用来冲减,达到调整利润的目的;或化“费”为“资”,把当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转化为递延资产,把利息资本化,从而达到调整成本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存货大做文章。一般把收不回的坏账、已经支付的费用和失败的投资作为其他应收款,而其他应付款则常常是调节各期收入和利润的“调节器”。对变质报废、质次价高、长期积压的存货不及时处理,并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调节利润,随意结转利润,导致实物运动与账务核算脱节,存货严重不实,使会计对存货失去控制。 (五)利用政府、银行造假,呈现隐蔽性、技巧性。1、税收优惠。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方政府实施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甚至比15%还要低。如上海汽车2004年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一汽轿车的21.81%,假设上海汽车的实际税率调至一汽轿车的水平,公司至少应多发生3.34亿元所得税费用。2、财政补贴。地方政府有时采用财政补贴的形式帮助上市公司实现一定的盈利目标,这些补贴往往数额巨大,且缺乏正当理由。3、给予资产价值方面的优惠。主要是地方政府予以上市公司土地资源价格方面的政策优惠。理论上土地价值评估应基于购买者持有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等,采用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实际执行中一般是不分具体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评估。4、减免利息。部分专业银行,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拖欠的利息予以核销减免,降低了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增加了利润。5、银行帮助造假。如审计署公告披露的“湖南某上市公司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存款对账单方式,多计存款1.31亿元,少计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披露或有事项信息。上市公司往往隐瞒、拖延披露对企业不利的或有事项信息,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作出错误的判断。如重大诉讼案、补税、借款的限制条款、关系人交易、或有负债、会计方法改变、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出售、转让、置换资产等。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一)利益驱使是财务造假的根本原因。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动力,上市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上市公司为满足配股增发条件的需要、避免被ST或退市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要、管理目标的需要等。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也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局部利益作假账,出假报表。同时,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困境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得不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出具虚假报告,以实现“多赢”,甚至主动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形成“一股独大”,这就客观造成了财务造假的土壤。同时,董事会成员构成也不尽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往往互相兼任,董事会不但不能监督约束经理层的行为,反而还常常与经理层共同操纵上市公司,并在种种利益的驱动下,肆无忌惮地造假,导致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另外,由于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难以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 (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漏洞与执行的伸缩性,为财务造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会计准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如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费用,会计信息提供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又如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就很容易使会计人员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益来操纵损益。另一方面,会计政策提供了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的会计政策。针对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出于特定的目的,有意识地采用某种方法,做出有利于自身的估计。再一方面,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还没有涉及到金融衍生工具,这就很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财务造假不在少数,会计人员独立地位的缺失也是导致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会计法律不健全、不完善与制裁乏力是其致命弱点。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许多会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已建立的又不严密,法律法规之间有许多矛盾。尽管已经颁布了许多关于经济犯罪的相关法律,但却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故意性财务造假的法律。当前我国的刑法对故意性财务造假尚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这就带来了在处理故意性财务造假时常出现的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的现象。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也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执法时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其次,我国《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安排,并没有高昂诉讼成本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安排,这使得造假者的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 (五)财务监督体系低效。我国对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政府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虽然都设置了专门监督和审核本部门的专职审计部门,但由于一些单位领导不重视这些部门的工作,这就难免限制了其职能的发挥。而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经营者集公司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于一身,这不但使公司内控失效,还使经营者由被审计者变成审计委托人,有权任意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而出现委托者自己出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的怪现象,从而打破市场体系的“有效制衡”。我国现阶段许多单位的财务造假行为,主要是通过政府审计这一渠道来发现的。这就使得本来是“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变成了政府审计在唱独角戏。由于政府审计部门无法对所有的单位进行详细审计,无形中让一些财务造假者钻了空。2004年审计署组织对30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抽查,结果发现竟有19家存在造假或虚假行为,可知目前资本市场造假黑幕问题的严峻性。 三、铲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 (一)努力完善相关法规,加大财务造假的违规成本,增强其威慑作用。加快出台完善具体的会计准则,特别是目前问题较多的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等准则。在广泛征求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补充和修订已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制度,为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导,使股权投资差额、关联交易定价等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从而构建一个科学的会计准则体系。 (二)加快对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健全公司外部治理,以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外在约束机制。加速推进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改变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限制内部人员出任董事,重点培育机构投资者,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主要的股东,加强对经理人员有效的监控,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约束机制。 (三)通过企业内控制度的制订、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管。在企业内部通过财务控制、财务检查、财务分析、财务考核等监督方法和程序,确保企业的财务工作正常有序,保证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首先,结合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不断调整企业内部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为财务人员实施内部财务监督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改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的设置。应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应由具有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独立董事组成,明确其关键职能是确保企业如实地编制和披露财务信息。 (四)规范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逐步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聘任,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并对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轮换制度,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公正执业。上市公司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变更理由做充分陈述,并陈述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对会计原则的运用、财务状况披露以及审计范围和程序方面存在分歧,如有,应详细描述每一项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就对上市公司的陈述同意与否发表意见等。 (五)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介审计、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协调、有效监管。首先良好的内控能够自发监督并且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从而在源头上遏制造假的发生。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为提供审计服务而存在,其独立性能够保证对于公司这个市场主体的监督,建立规范、完善的中介审计市场,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道德意识。同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执业监管及惩处力度,建立职业风险机制和禁入制度。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设置激励和保护机制,鼓励新闻媒体参与对公司造假行为的关注。最后,要加强政府会计监管。政府监管提供两种公共品:制定规则和监管监督者。我国应根据“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基本监督思路,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对上市公司财务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六)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在年报中语句不祥、但对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监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充公告,以限制其利润操纵行为。如上市公司发生资产重组、出售、置换等重大活动时,应对其发生的背景、原因、前景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预测予以详细真实披露。对部分上市公司可将会计年度确定由公司根据行业特点自行掌握,从而分散审计时段;同时,将年报披露时间相应缩短,以尽量压缩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时间长度。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舞弊三角理论下财务造假案例探析 [提要]本文基于舞弊三角理论视角,对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进行分析,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压力、动机和借口主要涵盖融资压力、业绩压力、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监管的缺失等,最后对如何防范财务舞弊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舞弊三角理论;财务造假;万福生科 一、引言 中国市场经济改革30多年来,资本市场已日趋发达,但完善程度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最显著的例子是当股票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理财渠道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时有发生,不仅对上市公司监管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更让企业中小股东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2012年顶着“稻米深加工第一股”光环的“万福生科”出于各方面压力,承认财务造假,这成为我国创业板造假的第一股。对此,本文从舞弊三角理论视角出发,从压力、机会、借口三个方面对万福生科进行研究,探究上市公司为何舞弊以及舞弊的后果,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舞弊三角理论案例分析 从舞弊三角理论出发,对万福生科舞弊的压力、机会、借口分别进行剖析,从个案的研究合理延伸到我国的资本市场的目前状况。那么,万福生科如此严重的舞弊到底有哪些压力,存在何种机会,又会找哪些借口?(一)压力要素。本文对万福生科财务舞弊的压力可以分为外部压力和内部压力。万福生科内部的压力主要包括:首先,资金需求的压力。万福生科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需要大量资本的投入,但是由于各种外部因素,万福生科不可能引入战略投资者,再加上自身本身的利润不多,留存收益根本无法满足资金的缺口,故万福生科虚构财务报表,达到上市的法定条件,在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来满足发展的需要;其次,避免退市的压力。资本市场上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出现了ST、*ST就可能面临退市的风险,万福生科出于股东、债权人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压力,避免退市的风险,就只能对财务报表接连粉饰达到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营业利润的要求;最后,公司内部股东套现的压力。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的买卖股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可能正是因为对公司重要股东套现的限制导致了万福生科的股东必须对财务报表持续造假的压力。万福生科造假的外部压力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的压力,万福生科的地址为海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当地政府出于地方政绩的压力,对万福生科给予一些非常优惠的条件,万福生科的董事长龚永福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和一些优惠条件的诱惑,铤而走险走上了财务造假的舞弊之路;造假上市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对一些重大事项适时披露,但是万福生科为了避免遭受处罚,只能持续造假,此可谓为违规信息的披露遭受处罚的压力。(二)机会。有了舞弊的压力或动机并不必然会产生舞弊,舞弊的实施需要有客观机会的存在,万福生科的舞弊到底存在哪些机会呢?本文也试图从内部机会和外部机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为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提供的内部机会有: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根据资料显示,龚永福与妻子杨荣华合计持有万福生科59.98%的股份,使得中小股东几乎没有话语权,这为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提供了权力上的途径。另外,万福生科的董事会与独立董事也是形同虚设,对公司的治理和监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很难想象,一个股权过于集中和董事会特别是独立董事失职的公司的内部控制还能保持有效,这些都为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提供了内部机会。2、为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提供的外部机会有:中介推荐机构唯利是图。根据资料显示,平安证券两保监人对万福生科2012年1月至6月的运营情况进行了跟踪报告,报告显示万福生科公司很好地执行了各项规章制度,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中介机构唯利是图,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中,并没有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另外,地方政府对政绩的要求以及给万福生科的一系列优惠条件也为其提供财务造假提供了机会;较低的舞弊成本和巨大的利润以及当前的法律对于舞弊者处罚力度过轻,加上市场约束机制和信用评价不健全,使得像万福生科这类公司铤而走险。(三)借口。一些为了上市而财务造假的公司可谓煞费苦心,公司的管理者普遍会这样设想:通过财务舞弊达到上市条件上市之后募集资本,通过募集的资本发动后发优势和预期收益与之前的假财务数据对冲,这样既达到了上市的目的,也没有损坏任何一方的利益,而且对公司及相关政府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这些造假的借口只不过是造假当事人的自圆其说,自我安慰罢了。 三、治理财务舞弊的建议 从舞弊三角理论的视角来分析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来看,上市公司的舞弊压力和动机涵盖了融资压力、业绩压力以及监管的缺失。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应对财务舞弊:首先,减轻上市公司舞弊的压力,其中包括: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树立股东价值最大化理念;建立合理的市场化评价体系等。其次,减少上市公司舞弊的机会,包括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要强化其作用,加强公司董事会建设,加强公司监事会监管,建立和执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事会的监管职能。最后,可以从培育企业管理者诚信道德观和建立诚信的市场环境入手,最大限度地消除上市公司舞弊的借口。 作者:李杰 李虹 单位:三亚学院 财务造假论文:财务造假的问题及战略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浅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及其预防 摘要: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造假问题日益严重,造假案件频繁出现,严重干扰投资人、债权人和监管机构的正确决策。文章以此为切入口,剖析了财务造假动机,提出了建立防范机制的重要性,呼吁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防范机制 研究上市公司的造假动机,并从财务造假的动机入手,建立财务信息造假的防范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的目的是研究上市公司的造假动机,提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监督机制。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机 1.上市公司造假的内在动机。会计法制建设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法规、制度,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由于没有与会计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使会计法难以得到充分的实施。按照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要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和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关系十分密切。一些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不强,为追求个人和企业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指使会计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对内对外搞两套账与两种表,一套较为真实的对内,而另一套虚假不实的则对外,欺上瞒下,捞取私利。 2.上市公司造假的外在原因。企业经济自律固然重要但光靠遵纪守法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是不行的。我国目前虽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国家监督,以及初步建立的民间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社会监督。但由于相关法律的完善配套以及各事务所缺乏独立性,致使在对企业会计信息审计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于是,出现提供假验资报告,或进行虚假不实的资产评估,或对财务报表进行过场审计,或提供掩盖事实真相的审计报告等问题,因而使得会计信息中的水份越来越多,可信度明显降低。可以说,不能有效地对企业进行外部监督,也是诱发企业会计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博弈分析 提供会计信息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基本要求,但是企业是否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则取决于真实会计信息能够带来的利益。利益追逐是会计造假的潜在动力,这一潜在动力能否成为现实动力取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环境。 假设存在两个企业,他们存在共同的利益驱动,会计行为都有“会计诚信”和“会计造假”两种选择,在选择会计行为时,他们没有信息沟通,可以估计会计行为的收益,企业会计行为不受监管或监管很弱。这是一个类似于“囚徒困境”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如果存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造假者获得相对收益,而诚信者却获得了相对惩罚),那么,必然造成“会计造假”的博弈均衡。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调整收益矩阵,改变博弈规则,使诚信企业能够获得更多利益,造假者必须承担更大的惩罚。 从经营者的投资者的关系角度看,两权分离条件下,经营者往往具有“会计造假”的自然动机。但是,会计是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经营者的造假动机能否实现取决于会计的态度和行为,这就形成了经营者与会计之间的博弈。与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所不同的是,在正常情况下,会计受雇于经营者,其造假动机远远低于经营者,而经营者往往采用威逼利诱的手段使会计与之合谋。所以,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会计的态度往往取决于经营者的态度,二者之间存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经营者在会计造假行为中处于主动地位,经营者应承担会计造假的主要法律责任。如果提高检查效率,加大惩罚力度,使经营者的造假成本足够大,经营者将不会对会计采取威胁行为,会计将进行诚信操作。 三、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机制选择 1.建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内在监督机制。内在监督机制是股份公司内各利益主体依靠内在赏罚机制实现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监督机制。股份公司内在监督机制能否建立的关键是能否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委托――契约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约束机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要忠实履行“委托儿”职责,负责管好自己的执行机构。经理要依章程和职责行事。监事会切实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收支,对经理进行监督和约束。在实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公司,要尽快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职务分设,防止出现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共同对公司的“内部人控制”。 (2)建立股东对经理的强力约束机制。股东大会要定期审议公司财务报告,严格评估经理的经营业绩,并决定对经理的聘免撤换。 (3)建立管理参与制,有效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防止会计舞弊行为发生。管理参与制是使处于服从地位的雇员或其代表有机会参与决定公司发展目标的决策,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管理参与制是对经理管理权力的再分配,即对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进行的调整,从而使掌权者的权力受到更多的约束,使服从者的权利和自主得到提升和补偿,从而实现权力的监督、约束和平衡,以防范经理实施会计舞弊等道德风险行为变为现实。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于股份公司各种经济问题都会在会计上得到不同程度地反映和体现,因此,内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会计舞弊、预防假帐发生。内控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包括会计机构)控制制度、记录控制制度、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制度、会计凭证、帐簿及报表控制制度等。 2.建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外部监督机制。设置外在监督机制的思想是建立在对人的趋利避害的利已动机的假定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外在的监督机构对规范所允许或鼓励的行为进行奖赏时,人们将强化这种行为;而当外在监督机构对规范所禁止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人们将避免这种行为。为防止股份公司实施会计舞弊行为,必须有健全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至少包括: (1)运用《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武器,强化对股份公司的法律约束机制。会计舞弊行为被发现后,要严肃处理,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导致公司破产的,要依法追究经理人员的该职责任,并实行严格的经理市场禁入制度,不能“易地做官”;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2)加速培育职业企业家,建立健全经理人员职业档案制度。建立职业经理市场后,经理人员的职业档案信息将会极大地影响经理市场对他的需求及其“均衡价格”,包括会计舞弊在内的所有道德风险行动会导致他被人取代,甚至身败名裂。职业经理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将为经理人员营造一个充满诱惑和压力的奋斗环境。 (3)强化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对股份公司的有效监督。金融机构与股份公司的往来频繁,其收支状况有详细及时的了解,税务机关每月根据申报审核催缴税款,对其会计报表有较好的把握。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对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防范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4)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等信息公开有效标准,迫使上市公司接受广大公众的公开监督,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会计舞弊制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从而建立起证交所与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监督机制。
跨国公司论文:跨国公司汇率波动与风险管理论文 一、汇率风险的定义和类别 第一种风险是交易风险,主要是指跨境贸易交易中,在外汇收付环节,由于外汇汇率的变动可能导致经济主体存在价值损失的风险。这也是最容易理解的外汇风险。第二种风险是换算风险,也叫做会计风险,主要存在于企业处理资产负债表时,由有关货币账目转化为本企业记账用货币,因该不同货币之间存在可能的汇率变动,从而导致企业帐面价值可能存在损失的风险。第三种风险是经济风险,也叫做经营风险,通常存在于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由于没有事先对汇率变动采取战略性的应对措施,重大经营活动没有足够的汇率风险应对预案,从而由于意料之外的汇率变动产生,对企业的生产、销售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造成企业的收益和现金流的损失,属于系统性风险,还受到国际环境、时间等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都是比较难以解决的。 二、汇率风险管理的目标制 定对跨国公司财务活动来说,汇率的波动要求跨国公司制定灵活的财务政策,规避风险。跨国公司不同时期的财务目标有多种,比如以保障现金流为主,以所在子公司的盈利和业绩为主,以高销售额为主,以材料成本节约为主,以纳税最小化为主,等等。这些目标可能会与其他部门的目标相冲突,或者与公司外部的其他目标相冲突,也有可能各个目标之间也存在冲突。由于汇率风险在交易、财务折算、公司经营等方面都存在,因此公司以不同的财务目标推行的公司战略就会使得各种汇率风险相互交错,更加难以管理公司财务活动。并且,财务目标的制定和实现受到汇率波动对各个层面影响的限制。没有对汇率风险的防范就有可能导致财务活动效果不理解,从而影响公司发展。例如一家生产型的跨国公司根据财务政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一贯以欧元计价。其在生产制造国从母国进口原材料时,仍旧以欧元结算,这就自然地对冲了风险。但是如果制造国也能提供满意的原材料并在交期上更有优势,该公司则同时也考虑从制造国购买原材料。这就使得计价单位可能就不是欧元,货币不统一就可能影响欧元计价收益。如此可见,必须制定一定的汇率风险管理目标才能良好的进行财务活动。如何确定汇率风险的管理目标必须按照公司交易和项目的性质、数额、发生时间以及涉及的国家而定。例如,当一笔交易金额很大且涉及国家的货币不稳定,而该交易对公司关系重大,那么汇率风险管理的目标就应当为降低风险,而较少考虑成本的付出。相反,如果成本控制是公司的主要目标,那么进行这比较交易就应当更多的考虑成本。 三、汇率风险管理的对策 由于汇率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跨国公司经营又多方面涉及汇率风险,所以汇率波动是跨国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大的不确定因素。就前面提到的汇率风险类型来说,交易风险和换算风险主要是短期的风险,经营风险在短期和长期都会存在。西方国家的汇率风险的衡量和管理方法比我国成熟许多,有专门对不同行业公司的汇率风险系数的公式计算的定量分析,有证明股票收益对汇率变动的敏感度等所产生的风险暴露。笔者仅从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方法方向来分析措施。第一,审慎签订合同条款防范风险。合理利用合同条款是防范交易风险的一个重要方法。跨国公司应考虑合同币种,价格,付款期限,汇率保值等。比如在报价时以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比如欧元和美元进行报价。再比如在签订合同时把汇率因素考虑在内,双方可以规定一个互相都能接受的风险比例作为合同的附加条款,而且通常来说各自承担一半的汇率风险。第二,企业还可以通过结算经营决策(货币和时间)来避免外汇风险,比如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上,选择一些比较坚挺的货币如英镑、欧元等。另外可以利用提前与延迟,在预测汇率会上升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以延迟结算,进口企业可以提前结算。比如在收汇情况下,预见汇率可能下降,应及时办理结汇;预见汇率可能上升,应延迟办理结汇从而增加收汇收益。第三,选择金融衍生产品对冲和避免外汇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利率互换、利率期权、货币互换、外汇资金管理、外汇期权等。金融工具可以用来规划大额的外币投融资行为,将风险锁定。以货币互换为例,它指的是协议双方在特定时期内交换各自现金流的一种合约,正常情况下,协议的一方为专业银行,货币互换需要将来某种币种的货币的现金流量与另外一个币种的货币现金流量相互交换。外汇期权是通过购买外汇期权获得在未来选择是否执行以合约规定的权利,从而在锁定最大损失风险的情况下,一旦汇率朝有利的方向波动且其波动的幅度大于期权费用时,能够保障公司还能够获利。外汇期权要相对优越于外汇期货和外汇远期,因为外汇期权比外汇期货和远期外汇更好的地方是能够应对更加不确定的收支以及自助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收支交易。第四,转让定价策略。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关联企业内部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认为安排而形成的不同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目前许多跨国公司都执行了不同程度的转让定价策略。为减少经营风险,应让跨国公司各地区制定内部转让作为内部控制和结算的依据。可以在不违背所在国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较高转让价格把高税率国家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出去,也可以以较低的转让价格使设在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利润增加以减少税负,提高跨国公司总体利润水平。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可能不能如实的反应各子公司的业绩和利润,所以要审慎使用这些财务手段,依据跨国公司的自身战略来制定。 四、结语 以上各种外汇风险管理的对策手段可以结合起来使用,或者在使用一种手段的同时,可以考虑其对另一种手段的影响。除此之外,防范跨国公司汇率的方法还有很多,例如灵活运用贸易手段(比如差别定价、贸易融资等),加大产品研发提高产品的价值,从而取得市场定价权的主导地位,防范汇率风险。进一步说,跨国公司需要综合运用生产战略、营销战略和融资战略对经济风险进行管理。在生产设施所在地的选择、市场和市场分割的选择以及战略性工资的饿货币种类选择等方面重点考虑。总之,增强企业的国际化竞争力,进行多元化贸易,提高汇率预测能力,积极运用汇率管理策略,增强意识,防范风险,才能通过汇率波动的变化转弊为利,使企业有效经营。 作者:凌小玲 单位:豪氏威马(中国)有限公司 跨国公司论文: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论文 一、跨国公司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使环境法律问题突显 跨国公司以技术转移为借口,将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转移到东道国,根据这样的情况,有些跨国公司通过私底下的交易将一些工业废渣、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具有放射性的对环境污染及其严重的污染物光明正大的进入东道国的工业市场,对这些污染原料进行加工将不会对国家的工业生产起到半点促进作用,反而会将东道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安全置于水深火热之中。有些跨国公司甚至将危险物品贸易进口为借口转移入境,对东道国的社会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当跨国公司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等重要资源开发领域的时候,会对东道国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构成威胁。由于跨国公司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经济行为,轻则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环境污染,为环境发展留下一定程度上的隐患,重则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对人们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直接的影响,如:我国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和沱江水污染事故,印度博帕尔事故、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露事故等都对人民生命安全有直接伤害。印度博帕尔事故中在印度的博帕尔一家储存有制造杀虫剂的化学物品泄露,使当地二十多万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是总共四千人失去生命,也给周边的环境带来了难以修复性的毁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引起一定的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跨国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国家环境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生态环境的良好状况关系着社会经济是否能够可持续运行。跨国公司只有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进行及时地调整,才能与东道国一起并肩向前,获得共赢,不断发展。造成这些环境问题突显的原因就是因为东道国环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跨国公司钻法律的漏洞,大量谋取钱财。东道国要不断对于法律进行完善,对国家的环境状况尽应有的责任。 二、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环境违法成本低造成问题及解决办法跨国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当发生严重的污染事故,需要进行巨额的赔偿的时候,由所在国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来承担,母公司通过子公司收获的利益,行驶的权利是成倍放大的,但是当出事以后却不为事故承担风险,这使得东道国得到较少的赔偿,是不公平的交易。为了使东道国的权益得到有效地保护,在相应的法律条框中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赔款协议,加强法律执行力,母公司也应该对子公司不当的经济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高环境违法的赔偿,对跨国公司施加压力,降低环境违法几率,自觉护卫环境法律制度的运行。 (二)对资源行业监管不力造成问题及解决办法对资源行业的监管不力,使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渗入资源行业中,造成东道国珍惜的资源得不到适当地利用,使资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例如国家的矿藏资源,是国家工业发展所需的重要能源,跨国公司对于东道国严重浪费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对资源的掠夺,这必定影响国家工业发展,影响东道国工业化进程的推进。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应对跨国公司在涉及国家重要资源的经济行为进行明确的限定,尽量是跨国公司不涉及国家有关重要资源的经济项目,对国家的资源进行有力地保护,也是另一种方式的发展。 (三)环境标准体系不完善造成问题及解决办法东道国环境标准体系的不完善,是对环境状况缺乏重视的表现,使得环境的污染程度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跨国公司的污染环境后的法律责任追究具有不确定性,这样更加放纵了跨国公司的对于环境的破坏程度,使其意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各国应该对本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及其配套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使得在跨国公司违法之后能够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其不法行为进行明确的处罚,减少跨国公司钻法律漏洞避免处罚的情况发生。对于绿色环保的产业东道国也应该在贸易上给予及时的奖励,鼓励生产。各国需要设立专门的贸易机构,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督,规范其生产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且加强对进口材料的检查,管理,使得毒害物质不能流入国内,保护国家经济正常运行。 三、结语 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跨国公司发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技术传播,国际合作,但是跨国公司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对环境造成极大伤害。跨国公司在下一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继续发扬其积极作用,而避免消极作用的发生。 作者:李春谊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跨国公司论文:跨国公司资金管理论文 一、资金管理信息化相关概念 资金管理信息化是指企业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建立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整体业务和财务信息的集成和汇总,进而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和企业整体效益的一系列过程。可以说,先进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优秀和重点是资金管理。 (一)资金管理的概念。 跨国公司的资金管理是指将整个公司整体的资金流、资金结算、资金监控等资金运作方面的管理活动全部集中到公司总部,由公司统一实施系统、集中的管理活动。它是跨国公司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更是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优秀内容,是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功能的深化与细化。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活动,跨国公司可以对公司内所有资金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全球的资金战略调配,有效降低资金风险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可以通过对资金链的统一管理,实现对公司内实物资源的管理和掌控。 (二)资金管理信息化的基本内容。 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的主要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实现各部门的互动性。计算机网络为财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外部信息提供了交流的平台;二是实现会计信息的集成化和一体化。企业内部各个子系统融为一体,进行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三是实现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只要企业发生记录,信息一方面会在第一时间传送到信息需求者手中,会计信息需求者也会及时地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等质量加以控制;四是共享会计信息。即各个需求方可以无障碍地解读和利用同一信息的电子数据。 二、构建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 信息化平台会显著地有别于传统的资金管理,这是因为在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系统中,采购、生产、销售等其他子系统的信息会及时地传递给企业资金管理人员,不仅使资金管理更具共享性和时效性,还会在整个集团内部实现信息共享。可见,有效性和及时性是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如果跨国公司的财务信息不具备上述两种特性,那么公司的决策者所获得的财务信息将会毫无价值的。因此,为实现资金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构建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平台是十分必要的。 (一)资金管理信息化有利于充分实现公司整体信息共享。 在从传统模式向信息化模式转变的过程中,人工操作逐渐被计算机管理代替,资金管理也逐渐得到改善。在信息系统的支持下,大量的数据信息储存在同一个数据库中,进而使得跨国公司总部的资金管理人员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可以随时通过共享的数据库掌握任何一家子公司的资金使用信息和变动情况的同时,也为资金管理者进行及时、高效的财务分析、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供了更具实效性的财务信息。可见,资金管理在信息化的平台下可以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有效发挥财务部门核算和监管的作用,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使公司整体的管理系统有序高效运转。 (二)资金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提升公司总部监控、调控资金一体化。 跨国公司为实现并保持良好、快速的发展,就必须高效化并最优化地使用公司资金,充分发挥资金运用的协同效应,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全部的资金在公司总部迅速而有效地控制,是实现跨国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协同性的必要前提,这是因为资金作为跨国公司发展运行的“血液”。在传统的模式下,公司总部往往不得不赋予子公司更多的权力以应对瞬息万变的经营环境,如在所属国开设账户,不仅不利于总部在第一时间掌握下属子公司实时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还限制、约束了公司总部的管控手段。目前,因使用传统的资金管理方法而导致的信息滞后和失真在我国跨国公司中普遍存在,不仅如此,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也依然存在。然而,当跨国公司资金管理向信息化、网络化改造,不仅跨国公司整体的资金情况被公司总部掌握,还使公司整体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是因为各个子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不再受时空和地域的限制,及时、高度共享信息数据,由总部管理统一调配和管理。可见,资金管理信息化对整个公司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资金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在任何企业中,任何企业一方面追求成本的降低和效益的提升,另一方面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此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如何整合手中有限的资金,实现最佳的投资回报,也是管理者们重点关注的。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财务与供产销的各个环节是相分离的,各部门的业务信息均是先在自己的部门内部进行“消化”后再传递到财务部门,如此得到的信息会相对滞后,尤其不能及时更新、共享资金的使用信息,还不利于及时的核算和控制。类似情况在很多国内的跨国公司也依然存在着,使得资金少的公司得不到资金多的公司的援助,只能申请贷款。但是,当引入信息技术,实现资金管理信息化,企业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均得到了改进和强化后,便顺利实现了核算和控制的及时性,企业控制风险的有效性,全球资金调配的合理性,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也就是说,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国际联网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在短期内重复使用资金并快速增值。 (四)资金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提高资金管理的抗风险能力,加强资金安全性。 在信息化时代,快捷便利的互联网是跨国公司管理资金的主要手段,但大量依靠人工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传统资金管理相比,安全性会相对较高,风险性也会相对较低。这是因为,信息化自身的特点可以提高安全性,规避风险。此外,资金系统的安全性问题还可以分别从技术控制和内部控制两个方面来考虑,从技术控制角度看,公司内部建立了多层次、全面的安全体系,采用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措施对整个资金管理网络的各个组成部分加以管理。从内部网络程序控制角度看,使用密码或其他加密方式对系统内机密文件在被调用时的各种信息,如IP地址、操作员、登录时间、是否修改信息及如何修改信息等。可见,跨国企业应该不断地去研究、开发和探索特有的信息系统,这不仅是因为信息化平台能给跨国公司带来快捷、清晰、准确的管理信息,还因为信息系统已成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力,提高资金管理的抗风险能力,为资金的安全运作和科学管理提供保障,还会给我们带来丰厚的管理效益。 作者:康莉莉 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 跨国公司论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市场影响力探析论文 中国已成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最多的国家。FDI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不断加强成为了不争的事实。这一现象也引起了人们对FDI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争论。其中有人担心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巨大优势的外资企业会不会在其进人的行业内形成垄断,从而控制中国的产业,向消费者提供垄断高价。 他们的担心并非多余。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调查发现,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 %,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行业至少50%的份额,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芬兰诺基亚、美国摩托罗拉等跨国公司占有中国手机市场的70%,美国思科占有中国网络设备行业市场的60%。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改观。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极易垄断行业市场,从而损害国内产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 笔者主要分析跨国公司投资进入,对我国市场结构的影响以及在市场结构变迁过程中跨国公司的竞争行为变化。 一、我国市场结构的变迁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推动了我国的市场结构的改变。在外资进人之前,中国市场是高度分散的竞争性市场。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而在跨国公司进人的初期,由于其具有竞争优势,在其进人的行业一度垄断市场,甚至独占了市场。但随着竞争对手的大量出现,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少数几家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被逐步打破,市场成为相对分散的竞争性市场。 1.从高度分散竞争性市场到寡头市场 (1)市场集中度的变化。到目前为止,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79一1991年为第一阶段,其后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跨国公司投资以新建投资方式为主。由于我国的经济结构完整、部门比较齐全,因此跨国公司进人初期一般都会降低集中度。在第一阶段进人的FDI主要投向了纺织、成衣、玩具、加工工业、消费类电子工业等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在我国实际上是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在跨国公司进人之后,短期内降低了市场集中度,促进了竞争。如上世纪80年代初,日本家电企业依靠提供技术、转让生产线与中国刚刚起步的家电企业合作,最早进入中国家电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家电企业凭借产品的耐用、优质、精美等特性在中国市场形成良好口碑的机遇,纷纷在中国建立了自己的合资企业。这些企业的建立与为数众多的中国家电企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使市场集中度已经较低的家电行业进万步降低了市场集中度再如,世界轮胎巨头美国固特异公司和韩国锦湖集团进人我国轮胎市场时的生产规模平均只有500万条左右,而当时国内轮胎行业已经有了5000多万条的生产规模。他们的进人只会降低我国轮胎市场的集中度,促进竟争。 但是,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站稳了脚跟,在资金、规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示出来。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市场占有率也节节攀升,其中不少已经处于垄断地位。大量中国本土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败下阵来,或转行或破产或被兼并,市场集中度又发生了变化。在跨国公司进人的一些行业,市场已经趋向独占或寡头市场。再以轮胎行业为例,2001年3月,国内轮胎行业的龙头老大、世界排名第18的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投靠法国米其林。从此轮胎这个长期被视为战略物资的行业主导权将转移到外方手中。有专家预计,在2008年以前,米其林、固特异、普利斯通三大轮胎行业跨国巨头将占中国轮胎市场80%的份额。我国的半导体工业基本上被跨国公司控制。1998年上半年,8个“三资”企业的销售额占了88%,其中日本的NEC就控制了中国50%以上的半导体市场。作为国家支柱产业之一的汽车行业,跨国公司的渗透已经无处不在,国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企业几乎都有跨国汽车巨头的背景。大众、通用、本田、雪佛莱等实际上已经控制了中国汽车业的命脉。2000年前,仅大众就占据了中国轿车行业60%的份额。而通用汽车在进人的五年内,其市场份额就上升到了15%。在信息通信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摩托罗拉、微软、英特尔、诺基亚、西门子、阿尔卡特、朗讯等跨国巨头通过扩大在中国的投资以及兴建研发中心,既夺市场又抢人才,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它们在中国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柯达、富士等跨国巨头在感光材料行业的垄断地位更是牢不可破。此外,零售、快餐、制药、日化、石化等领域,欧美日跨国集团近年来纷纷加大在中国的扩张步伐,进一步蚕食中国同行的领地。 (2)进人壁垒的突破。进人壁垒是反映市场结构的主要特征之一。反映市场中现有厂商对潜在进人者的阻挡能力。由于跨国公司拥有的规模经济和专用性资产构成了很强的竞争优势,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进人壁垒对跨国公司的阻挡并不具有实质性作用。他们认为,跨国公司凭借竞争优势,并通过竞争策略和竞争行为的安排,可以实现对东道国进人壁垒的突破。在我国市场上这种情况比较明显。虽然我国在一些产业上已经形成了较强的生产能力,如纺织、家电等。但大多数产业生产能力还比较弱,而且单个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技术水平比较落后,差别化优势不突出,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上经济性进入壁垒的突破没有遇到太多的障碍。 跨国公司凭借规模优势。占据了有利的市场地位。我国钢材生产总产量世界第一,超过日本和美国,是韩国的三倍,法国的五倍。1998年,日本新日铁、韩国浦项两家钢铁公司的销售收人分别是216亿、97亿美元,而我国的首钢和宝钢两大钢铁公司的销售总额之和仅为53亿美元。我国发电设备的产量居世界第五位,是世界上少数能制造大型发电机组的国家之一。能够生产60万千瓦机组的哈尔滨动力集团是最大的国内动力集团,1995年产值3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通用动力1994年的营业额为647亿美元。有数据显示,2002年,三资企业的平均产值规模是国内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的1. 64倍,平均资产规模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 38倍。其中,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金属制品、普通机械、专用设备、运输设备等行业,三资企业的产值和资产规模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更大。规模上的明显优势决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竞争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克服行业的规模壁垒,获得有利的市场地位。 跨国公司通过大量的广告投入和促销活动,逐步克服中国市场上的差异化壁垒。在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前,我国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虽然已经拥有了一些名牌产品。但大多数企业的商标保护和品牌竞争意识并不强,品牌运作手段陈旧,不少企业甚至在合资时将原有品牌和商标低价甚至无偿出让给外方。湖北的“活力28"洗衣粉)、北京的“熊猫”(洗衣粉)、上海的“美加净”(牙膏)、广州的“浪奇”(洗衣粉)等日化品牌原本有着很高的市场认知度,但与跨国公司合资后,在外方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外方按照跨国公司的发展需要部署在华品牌战略,将产品定位在高档,即使保留本土品牌,也将其价格提高,导致本土品牌原有的消费人群流失。这种“品牌谋杀”色彩的战略令本土品牌迅速在市场上销声匿迹。相反,跨国公司则极其重视品牌效应,不仅在合资企业安排自己品牌产品的生产和宣传,而且还积极尝试品牌当地化。宝洁公司仅在洗发水方面就有海飞丝、飘柔、潘婷、沙宣等品牌。2004中央电视台广告招标会上,宝洁公司竞标黄金段位,一出手就是176亿元,成为日化行业中的央视广告“标王”! 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优势明显,我国国内行业的技术壁垒在其技术优势面前没有丝毫阻挡作用。有关调查显示,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明显高出国内同类企业,与母公司相比,使用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比例达到了42%,使用比较先进技术的占45%。与国内企业相比,使用填补国内空白技术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比例达到了65%,使用先进技术的占35%。 在跨国公司凭借其自身竞争优势,实现了对经济性进人壁垒突破的同时,我国对外资市场准人等政策性壁垒也出现了逐步弱化的趋势。加人WTO后,中国对外开放进人了新的阶段,除了个别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产业之外,其他市场逐步向外资开放。而且,国家在外商投资方式、股权比例和出口比例等方面的限制也越来越少。加上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跨国公司竞争优势。因此,跨国公司进人中国市场的非经济壁垒也很容易就被突破了。 (3)对规模经济的影响。在对外开放的环境中,跨国公司来华技资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由于其资本实力雄厚而中国的市场规模巨大,因此在中国的投资规模巨大,一般来说都达到了最小有效规模。中国的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在规模上、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国经营的产业范围上,很难与跨国公司相抗衡,跨国公司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各种优势。目前我国在钢铁、煤炭准工、建材、彩电、纺织品及很多日用品等主要产业都已经名列世界前茅,但不相匹配的是我国单个企业的生产规模太小,综合优势不强,其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必然会因为力量薄弱而居于下风。我国最大的软件集团沈阳东软公司2002年的销售总额为20. 7亿元,仅相当于Microsoft公司2002会计年度销售额280. 053亿美元的1. 02%。在跨国公司不断冲击下,国内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探刻地认识到了面对世界巨无霸所带来的残酷市场竞争,只有打造自己的“航空母舰”才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跨地区、跨行业的收购兼并以及由政府行为主导的国有企业重组都实现了快速的规模扩张。如三大石油公司和三大航空公司的组建迅速地提高了企业规模,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2.从寡头市场到相对分散的竞争性市场 (1)竞争主体的变化与市场集中度的降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出于对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良好赢利前景的预期以及市场准人的逐步放松,大量跨国公司纷纷抢滩中国。跨国公司对华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中国市场重要的参与者。随着大量跨国公司的进人和国内本土企业的发展,行业的竞争程度不断增强,并引起了市场结构的又一次大转变。先以轿车行业为例。随着通用、丰田、本田、马自达等汽车大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扩大和国内一汽、二汽的加大对国有品牌汽车的支持以及华晨、吉利等民营汽车企业的兴起,中国轿车市场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大众一支独秀的格局被打破了。2002年轿车市场CR1为25. 6%,比2001年下降了7. 1个百分点,CR3为53. 4%,下降了6. 6个百分点,CR4为61. 8%,下降了5. 9个百分点。手机市场也是如此。上世纪90年代后期,摩托罗拉公司首先在天津投资2. 8亿美元,建立独资的移动通信企业,几乎垄断了中国的手机市场,随后诺基亚、爱立信、松下、索尼、阿尔卡特、西门子等跨国公司的进人开始挤占摩托罗拉的市场。就在国内手机市场几乎被外资垄断的时候,国内手机制造商开始发力,波导、TCL,厦新等手机品牌的市场占有率迅速上升。竞争加剧使得中国移动电话市场品牌集中度开始下降。从赛迪顾问的统计数据上看,2003上半年,中国移动电话市场前三名销量份额为45. 1 %,比2002年市场前三名销量份额下降6.9%}厦新、康佳、东信和科健等国内厂商也进人销量前十名,再加上进入销量前五名的波导和TCL,国产手机品牌已经在中国手机市场上拥有了较大份额。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大规模进人和中国国内本土竞争对手力量的壮大,不仅单一或极少数跨国公司垄断中国市场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就使整体跨国公司想垄断中国市场也难以实现。在中国加人WTO后,电信、金融、能源、旅游、煤气和公用事业等行业逐步提高对外开放的程度,外资进人的门槛越来越低。跨国公司在这些行业的投资增长较快。跨国公司进人后势必削弱了这些行业中内资企业的垄断地位,促进了行业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增强了这些领域的竞争程度。 (2)重构进人壁垒。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直接投资金额较大,一般在短时期内是不容易收回的。因此跨国公司一般在东道国市场会有较长期的战略目标。为了阻止其他竞争对手(不管是来自东道国还是第三国)的进人和确保自己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地位,跨国公司需要对其进入的市场重筑进人壁垒。首先,跨国公司重构规模壁垒。由于大跨国公司纷纷来华投资以及国内市场竞争力日剧,跨国公司纷纷加大在华投资,通过收购、兼并、合资等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内资企业很难达到的规模水平。其次,构筑技术壁垒。跨国公司为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地位,积极开展研发活动。20世纪90年代末,跨国公司掀起了在我国进行R D投资的高潮。微软、摩托罗拉、宝洁、联合利华、杜邦、英特尔、诺基亚、松下等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相继在华成立了研发中心或宣布了大型的R D投资计划。再次,构建差别化壁垒。日化用品、家电、移动通讯、食品、快餐等行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在广告促销方面投人了巨额费用。如前所的跨国公司并没有太大压力,而对其中国同行来说实际是构筑了相当大的壁垒。 二、跨国公司竞争行为的变化 1.从价格垄断到价格下调 在独占或寡占市场下.市场上鲜有竞争对手,跨国公司往往将价格定位于高端,价格垄断是跨国公司获取垄断利润的惯用手法。如背投彩电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2001年前长虹还没有开发出第三代背投彩电的时候,东芝、索尼等外资品牌占据了背投市场儿乎百分百的份额,价格也是高高在上,2001年背投的价格在1. 8万元以上。 随着中国市场结构的变化带来的竞争加剧,多数跨国公司在华长期坚持的高价位产品价格战略也随之变化。先以汽车为例,大众汽车的“普桑”在富康、夏利等车型的“威胁”下价格持续下降。从1998年到2001年三年时间价格下降了近40%。手机市场也是如此。1999年以前,摩托罗拉、爱立信等少数手机品牌垄断了中国市场,手机价格奇高.是少数人才能消费的高端产品。而1999年放开手机牌照以后,进入中国市场的手机生产商不仅有来自国外的更多的跨国产商,还有波导、TCL,厦新、康佳、科健等为数众多的国内新进人者,手机价格也持续降价,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少数人的消费品:日化品市场也存在同样的现象。1998年宝洁碧浪超效洗衣粉(第2代)400克装市场全年均价7. 99元,1999年碧浪超效(第2代)400装全年均价6. 14元,到2000年底,碧浪超效(第2代)400克装市场价已经低到5. 16元,三年时间,产品价格下降了35%,而同期国内大致相同质量的洗衣粉价格仅下降了不到8% 。 2.从技米锁定到加快技末转移 技术优势是跨国公司的优秀优势之一,为了获得持续垄断地位,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期望通过技术锁定战略防止技术外溢。跨国公司进人中国的早期,普遍采用技术锁定战略。据调查,只有14%的跨国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在华使用了最先进技术。有33%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转移的技术和产品,是其母公司已经不再使用的技术。微软公司在进人中国市场的初期,也采用技术封锁战略,不开放源代码,不转让软件技术,只卖产品。在我国轿车行业发展之初.国外的车厂把一些在国外已经淘汰的旧款车型送人中国,就可以红遍大江南北。当桑塔纳在欧洲已发展成为帕萨特的时候,我们的“普桑”还在大行其道。 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加剧,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的速度明显加快。据研究人员在2001年的一次调研结果显示,2001年,使用其母公司最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从1997年前的14%增加到了41%,使用母公司已经淘汰技术的企业由33%降到了13%。仍以轿车行业为例,随着国外汽车业巨头在中国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国际巨头开始将主力车型和与世界同步车型放在中国国内生产。目的是为了赚取比其他成熟汽车市场大得多的利润。像“别克新世纪”、”雅阁”、“帕萨特”、“高尔夫”等。随着宝马3系5系、福特蒙迪欧、以及丰田花冠、佳美都已经或即将在国内投产,许多原来只能在进口车卖场才能看到的车型,都挂上了“国产”的旗号了。半导体行业老大英特尔2002年5月在上海宣布增资3亿美元,用以完善其具有检验、测试、封装功能的奔腾4处理器生产平台。2003年8月宣布斥资2亿美元在成都建立芯片测试封装厂。居世界半导体产量第二的东芝2002年7月在无锡成立了“东芝无锡半导体有限公司”,计划3年内增资100亿日元,使双集成电路的年产量达到3, 000万片的目标:甲骨文公司以首期投资1亿美元与中国教育部合作,推动建立包括北大、清华、复旦、同济等35所示范软件学院。IBM和中国400余家应用软件开发商共享IBM的技术平台,并计划培养10万名中国软件白领技术人员。在IB 并和甲骨文等对手的竞争压力下,微软也不得不加快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2002年6月微软表示在今后3年内在中国投人62亿元人民币,并在开放源代码、加速软件技术转让,拟订与中方伙伴的合作计划等方面提出了六项承诺。可以说,加快技术转移已经成了跨国公司竞争战略的需要。 跨国公司论文:内部贸易跨国公司论文 一、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内部贸易一般被视为跨国公司的经营秘密,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统计。江小涓在2000~2001年主持了一系列对在华跨国公司的调研项目。被调查对象中52%的生产最终产品的企业将绝大多数产品仍返销回母国;在生产中间产品的企业中,约61%的企业为其所属跨国公司内部的其它企业提供出口产品;在以进口零部件为主的企业中,约47%的企业向其所属跨国公司内部的相关企业进行采购。这些数据间接地反映出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我国经济中的巨大规模。如此巨大的规模必然对我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违背了我国招商引资的初衷。 (一)内部贸易通过转移价格手段侵吞我国的经济利益。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以实现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在公司内部所实行的价格。这种定价机制破坏了正常的贸易秩序,严重损害了我们东道国的经济利益。据国家税务总局估计,跨国公司转移价格使我国每年税收流失至少300亿元。 (二)内部贸易实现跨国公司在我国部分行业的垄断地位一些来华的跨国公司为了迅速打开我国市场并站稳脚跟,其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贸易给予其在原材料、零部件、技术等方面的低价补贴,以降低该子公司的生产成本,有时甚至变相对其注入资本,增加其竞争优势,达到占领我国市场的目的。跨国公司的这种全球经营战略使得其在我国对软件、软包装、感光材料等行业已经实现了较高的垄断。 (三)内部贸易降低了我国引进外资的关联效应我国大力引进外资,本是希望通过外商的投资带动本地上下游关联产业的发展。而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内部贸易更加有助于其降低风险,节约成本。利润最大化驱使他根本无意扶持我国关联产业的发展。 (四)内部贸易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外资,起初是希望用本国的市场换取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然而,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技术优势,严控关键技术,在合作中,我方一般只能参与简单的加工装配环节,这使得我国“市场换技术”的效果不理想,产业结构根本无法升级。 二、我国应对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措施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破坏了正常的贸易秩序,给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我们虽然不可能也不应该阻止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但必须重视他的内部贸易。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防范与规避,使跨国公司真正有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一)整治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由于转移价格涉及国内外的众多信息,并且比较隐蔽,使得对它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加强信息化建设。要想整治转移价格,信息是关键。税务部门应借鉴学习国外的经验,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构建部级反转移价格数据库,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为税务部门提供充分、全面的外资信息。其次,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任何企业的经营状况最终都要在企业的会计账目中反映出来,跨国公司操纵的转移价格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建立科学的、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外资企业财务的监督和管理,起到遏制转移价格的作用。再次,强化“当地化”的要求。可对跨国公司生产的最终产品提出“当地含量要求”。即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其使用我国的原材料等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这直接打破了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链条。 (二)防范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首先,我国应充分学习世贸组织各项规则的内涵,加强制定并完善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政府要加大科研投入的力度,并建立起科研激励机制。鼓励国内企业提高自主研发水平和技术能力,打破跨国公司的技术壁垒。 (三)优化投资结构不合理的投资结构也会导致内部贸易规模的增大。改革开放至今,跨国公司大量投资于我国的初级产业部门,致使我国产业结构低级化、不合理。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行业进入的审批程序,通过各项政策鼓励跨国公司投资于石油化工、机械等深加工、附加值高的行业。同时,培育扶持新兴的国内企业,营造健康的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国公司在自由的竞争环境下主动向我们转让先进的技术,从而有效地带动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综上所述,面对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规模的日益加剧,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防范,相信随着相关监管体系的完善、国家各项政策的优化、国内企业的自我创新进步,跨国公司和作为东道国的我国必将呈现双赢的局面。 作者:张芸单位:盐城高等师范学校 跨国公司论文:玩具产业跨国公司论文 一、时间价值观念差异 美国人对时间有其独特的感知:时间是有限的、用之即竭的资源。在美国,人们总是感觉到时间的压力。如果一个家长领孩子在餐馆消磨一个下午,这样的时间就是不完美的,是浪费时间。他们宁愿损失金钱也不愿失去宝贵的时间。这也可以反映出美国的大多数家长是不愿意花费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陪同孩子去芭比旗舰店里体验芭比世界的,而宁愿去商店给孩子买几个芭比娃娃,或许这也是美泰公司没有最终选择总部洛杉矶作为旗舰店地点的原因。而中国家长出于对孩子的宠爱和安全考虑,在孩子的要求下或者主动抽出专门的时间陪同孩子去旗舰店玩耍。但是令美泰失望的是,中国的体验者远远多于购买者。 二、文化载体差异 60年代以来芭比所处的美国社会,自我、美国梦想、消费主义、美丽神话——这些文化元素事实上都是一脉相承、息息相通的,它们共同构建了美国社会,又通过流行文化投射到了即使是玩具的芭比身上。她反映了时代的变迁,并给予那个时代的女性极大的鼓舞和梦想,并使她们在成长过程中将这种文化传承给后辈。美泰在文化营销方面确实成功做到了培养、创造一个有生命的文化体系,这也是芭比的生命周期被拉长的原因。不过,这完全是美国文化,中国有自己的文化象征和载体,尽管美泰想利用文化营销设计出民族娃娃占领国际市场,但文化的隔阂会让这些娃娃看上去不伦不类。从这点看,芭比文化美国味儿太重,在国际市场上的文化融合会受到很多阻碍。 三、家庭结构差异 从朱眉华的调研结果得出,目前的中国城镇家庭大多只有一个孩子,而美国家庭似乎拥有更多的孩子,这是一个根本的结构差别。然而这种差别很可能就会造成这种现象:美国家庭为孩子购买一套芭比娃娃系列玩具,几个孩子因为共同玩耍使乐趣以乘法效应递增,效用达到最大化,导致孩子对芭比娃娃的依赖更强,需求更大;而在中国,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比重逐渐增加,“邻居”意识越来越淡薄,倘若中国的独生子女拥有芭比娃娃,整天一个人被关在家里玩芭比也会使对芭比的兴趣转移到户外或其他新奇的电子产品,芭比诱惑力慢慢消失。 四、玩具的需求理念差异 根据桑青松对小学生家长调查显示,各个年级、性别以及不同家庭情况的学生家长对于玩具功能的要求都显示出了对“益智性”的极大关注和期待。而这与陈素萍对幼儿园家长的调查结果一致。中国家长对益智性的过分强调可能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以及现在的考试制度有关,延伸开来看,这与中国人的内陆文化引发的教育观多少有关联。而在“儿童中心论”盛行的美国,崇尚天性、兴趣第一是准则,玩具与益智不是绝对的相联系,因此美国家长并不要求知识性很强的益智玩具。而婀娜身材、五官姣好但却没有教育意义的芭比娃娃在中国家长眼里不过是一个华而不实的花瓶,他们宁愿花同样甚至更多的金钱为孩子购买拼图、积木、学习机等益智类玩具,或者花更低的价钱买国产的同类型芭比娃娃玩具。 五、玩具产业差异 在中国,玩具产业属于文化产业。中国是一个玩具生产大国,玩具产品有外销、直销,还有出口转内销。但是中国的出口玩具以OEM形式为主,这也使许多中国厂商模仿品牌产品再低价卖出,而恰好中国家庭往往会有一个对于玩具的价格标尺,一旦超过某个界限,他们也很容易找到替代品。因此,对于大部分中国人来说,价格处于中高等的芭比娃娃也只能让位于相对廉价的替代品。而美国玩具产业更专注于创新,从而获得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的高质量产品和营销手段,并且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很强,正规厂商会对仿制贱卖的商家采取法律手段。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计划进入外国市场,对该国文化深入地调查分析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对于文化现象复杂的国家。因为文化的涉入面很广,很难全面的把握分析,而美泰公司仅用半年时间从那么多的地标城市中斟酌挑选出上海,现在看来这个决定的背后并没有做好充分的文化调研,而可能更多的建立在对中国消费者盲目的信任和对中国经济一味看好的基础上。因此,在全球贸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应该提高对文化因素的重视度,缩小或者避开文化隔阂,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国际商贸活动。 作者:胡滢单位: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跨国公司论文:人权责任跨国公司论文 一、国际软法 目前,国际社会还未形成统一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关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文件。但随着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以借助软法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使其承担相应的人权责任。1.全球契约。联合国是当前国际社会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在推动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发展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1999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的概念,重新定义了私营企业与联合国间的关系。自“全球契约”于2000年正式启动以来,已有来自近145个国家的8000多家企业及4000余个非企业成员正式加入了协议[2]。“全球契约”并不是联合国为解决跨国公司问题所做出的第一次努力。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跨国公司发展巅峰时期,联合国就已经开始关注跨国公司对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社会和经济方面产生的影响[3]339~357。“全球契约”共提出了十项原则,分为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四个方面,其中前两项原则直接涉及跨国公司与国际人权问题①,该人权原则的提出也反映了国际社会承认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承担人权责任的理论趋势。“全球契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全球各企业和组织可以自愿加入。近年来,“全球契约”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建立问责机制框架来保障该契约的完整性,这些举措包括严格的全球契约标识使用政策,全球契约办公室申诉程序以及要求所有参加的企业每年提交进展情况通报等。2《.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GuidingPrinciplesonBusinessandHumanRights:ImplementingtheUnitedNations“Protect,RespectandRemedy”Framework)的制定可以追溯至2003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属的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人权责任准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TheNormsontheResponsibility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andOtherBusinessesEnterpriseswithRegardtoHumanRights),该《草案》曾一度被认为是第一部直接赋予跨国公司以人权责任的法律文件。《草案》中将国际人权法中所承认的权利与原则作为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问题中所应参照的标准。由于一些利益相关者对于《草案》中的内容及适用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该《草案》最终被搁置了,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仍致力于寻求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业人权责任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因此,2005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约翰•鲁格(JohnRuggie)作为联合国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着手进行相关工作。经过多年探索与努力,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最终于2011年通过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并确立了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公司尊重人权的责任和受害者获得补救的三支柱理论基础。《原则》中吸收借鉴了《草案》里的相关内容,并针对不同主体具体规定了相关基本原则和实施原则。《原则》并未创设新的国际人权义务,而是直接来源于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国家以及工商企业所应遵循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并在各项原则后附评论意见,对条文内容进一步进行解释与说明。《原则》虽为软法,但对于跨国公司以及其他工商企业来说提供了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是联合国在企业与人权保护问题上的又一里程碑。3《.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OECD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是1976年通过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的一部分,它最初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国际标准以实现外国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并降低因对跨国企业施加相互矛盾的要求而产生的风险[4]233。《准则》一开始并未对跨国企业对东道国人权及社会问题产生的影响予以关注,但随着跨国企业人权责任问题的日益凸显,《准则》在其修订过程中对跨国企业遵守东道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尊重人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2000年6月《准则》的修订中增加了独特的实施机制,即要求各国设立国家联络点(NationalContactPoint)以解决争议并对企业行为进行咨询。《准则》在2011年进行了最新一次修订,并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新的人权章节。现行《跨国企业准则》所实行的跨国企业尊重人权框架遵循2011年《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中三大支柱理论。除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国内相关法律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外,《准则》还建议企业通过政策声明以承诺尊重人权并开展人权禁止调查。但是由于《准则》是成员国自愿加入,其所提出的要求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国家联络点所做出的决定也无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因此从性质上更多为经济性决定,而非法律决定。4《.多国企业与社会政策三方原则宣言》。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中唯一具有三方性结构的组织,并一直致力于解决跨国公司行为中产生的各类社会问题。1977年国际劳工组织了《多国企业与社会政策三方原则宣言》(以下简称《三方原则宣言》)(ILOTripartiteDeclarationonMultinationalEnterprisesandSocialPolicy),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进行了修订。《三方原则宣言》包含了一系列一般性政策,其中要求多国企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适当考虑地方的作法;遵守有关人权和劳工权利的国际劳工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并兑现符合国家法律和已接受的国际义务的承诺。同时还对就业、培训、工作和生活条件、劳资关系等与人权相关的敏感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指导原则。《三方原则宣言》明确规定这些权利是普遍享有的并且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而适用于所有国家与个人。它对包括移民劳工在内的具有特殊需求的群体进行了特别关注,同时表明仅靠经济增长是不足以保证平等、社会进步以及消除贫困的。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需完全适用《三方原则宣言》中的规定并由政府按时提交相关报告。尽管《三方原则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其规定详尽且为国际社会绝大部分国家所认可而被认为是目前劳工与人权领域最为完备并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标准。 二、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内法依据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内法依据主要分为东道国法律规制与母国法律规制。前者主要是各国相关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定,当跨国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时,东道国可以基于属地管辖原则对其进行管制。后者中当前对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规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外国人侵权请求法》(TheAlienTortClaimAct,ATCA)规定在《美国法典》第1350条,它确定了联邦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对外国人提起的侵权民事诉讼具有管辖权①。《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于1789年通过后的近两个世纪里几乎无人问津,直至1980年Filartiga案才正式崛起。1995年在适用该法审理Kadicv.Karadzic一案中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将其对外国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管辖权扩张至非国家行为人,但是各地方法院对于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国际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所应适用的标准产生争议。因此,200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Sosav.Alvarez-Machain案,首次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表明立场,认为该法不包含任何实体权利,只赋予美国联邦法院受理特定情形下的侵权民事诉讼管辖权[5]。在该案中,作为法庭之友而提交意见的除了代表支持各方当事人的各式各样的团体之外,还包括美国政府、澳大利亚、瑞士等过政府以及欧洲委员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在判决中澄清了一些问题,然而就《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历史、性质、范围、诉因、合法性、合理性、管辖权、法律选择、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等问题,仍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6]4。尽管如此,《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在之后十余年间仍在一系列跨国公司侵犯人权案件中得以适用,可以肯定地说,该法在其理论与实践上较他国国内法及国际法传统理论与实践已有巨大突破,尤其是域外管辖制度的适用。但在2013年4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适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又一热点案件Kiobelv.RoyalDutchPetroleumCo.案所做出的判决中认为,美国联邦法院对Kiobel案并没有管辖权,这一判决被学界认为是《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域外管辖制度的终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听证会上要求控辩双方论证联邦法院行使外国人侵权案件民事管辖权的基础。在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排除域外适用假设(presumptionagainstextraterritoriality),原则上该法仅适用于发生在美国领土内发生的外国人侵权民事诉讼案件,除非案件本身与美国有足够充分的联系(sufficientconnection)。尽管判决中并未对“足够充分的联系”做出明确规定,但排除域外适用假设在极大程度上限缩诉权,降低了适用该法解决外国人侵权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对于美国国会制定《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最初意图并未有相关国会讨论记录。但主流观点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出台,一方面是帮助新生的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的外交中赢得尊重,另一方面是给外国人提供救济以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和发展国际经济贸易[7]62。根据该法规定,联邦法院在原告证明存在违反万国法或美国缔约的条约内容时对人权案件具有事项管辖权(subjectmatterjurisdiction),但从该法管辖权适用的发展来看,目前美国联邦法院对于外国人侵犯人权案件原则上适用属地管辖权,并结合密切联系原则。笔者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出台目的在于为外国人在特定情形下的侵权行为提供民事救济,并通过判例法减少各地方法院在审理此类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分歧。但由于美国法律制度中原告起诉所承担的风险较小,并易获得惩罚性赔偿,这就使得侵权受害人在满足原告资格的情形下更倾向于在美国提起诉讼。在其他国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法院通常会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撤销诉讼。随着相关案件的增加,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在Kiobel案判决中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定,这一做法一方面符合涉外侵权案件管辖权适用的主流观点,一方面也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现行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法律规制之障碍 (一)国际法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定的局限性现行国际法具有国家本位性特征,强调人权义务承担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依据国际法追究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主要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即目前国际法还尚未明确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人格。传统国际法是赋予主权国家以人权义务,其主要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国家的人权义务是双重的,一方面国家负有尊重其领土内个人人权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要防止其他行为人侵犯本国国民人权[8]309。这一双重义务也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条中明确规定①。但随着全球政治与经济格局的变化,国际社会已存在针对跨国公司和其他企业等非国家行为人人权责任的规范,但多属于软法性质。目前国际法对跨国公司承担国际人权责任属于间接规定,跨国公司的人权义务主要是由国内法规则管制,即国家需要在国内法层面采取国家措施调整公司行为以保障人权,因此在这些条约义务项下的公司义务更多为国内法性质而非国际法性质。 (二)国际软法对跨国公司人权犯罪规制不具有强制性截止目前,国际社会还未形成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进行直接规制的国际法。目前对于跨国人权责任多是通过软法,国内司法机制等途径进行规制。但是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解释为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承认。同时,如“全球契约”虽然制定了书面申诉程序,但是其对跨国公司采取的措施也并非具有替代性。因此,软法中的规定只能看作是一种理论发展趋向,并可以对未来法律制定与修订起到指导性作用。就制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条约这一问题来看,国际社会多国通常缺少建立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政治意愿,而且建立这种法律文件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这些现实原因会使得这一工作进程更为缓慢[9]41。 (三)国内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多国国内法已对公司侵犯人权行为有所规制,多见于健康权,工作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权领域。很多国家还采取域外管辖制度以规制跨国公司人权犯罪,或通过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减少传统普通法存在的不利影响。然而,大多数国家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均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母国在跨国公司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上更倾向于消极管辖。尽管实行域外管辖制度的国家可依据国内法相关规定主动对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但实践中这些国家一般会以国籍有效原则为由消极行使[10]347。其次,由于国内法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定的原则性特点,绝大多数跨国公司侵权案件都是以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审判,但因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审判裁决往往无执行力或以庭外和解告终。以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为例,该法未直接规定公司需履行国际法上的人权义务,而只是将国际法上的侵犯人权行为转化为国内法的一般侵权行为。到目前为止鲜有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成功案例,更多的是以跨国公司与原告庭外和解告终。最后,东道国往往会调整相关法律政策以吸引发达国家在其本国建立子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跨国公司在其领土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东道国侵犯了其本国国民或是东道国与跨国公司共谋侵犯人权的情形下,东道国会对跨国公司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使得国内执法机构往往难以有效执行。 四、我国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制度之完善 上世纪90年代,我国积极调整吸引外资战略,使得跨国公司开始大量涌入我国市场。跨国公司为我国带来大量资金、先进技术及科学管理模式,在其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为我国经济及管理机制改革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给人权责任领域带来了挑战。2014年8月商业和人权资源中心(Business HumanRightsResourceCenter)就大中华区企业与人权现状公布的简报中明确指出,目前我国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跨国公司)和政府具体的人权实践与到国际标准还有很大差距[11]。近些年来,有关在华跨国公司及海外中资企业的负面人权影响报道层出不穷。前者如强生公司出产的在中国内地及香港销售的婴儿洗发水中含有致癌物质,康菲和中海油合资建设的渤海蓬莱19-3油田的漏油事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等。中资企业在海外的人权影响则主要集中在冲突地区和高风险地区,如非洲等国中存在的劳动环境、劳工标准、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问题。跨国公司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和国际社会的发展,反之则可能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存在潜在的威胁。仅凭现行的国际人权法以及具有国家本位性特征的传统国际法已难以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因此确保跨国公司尊重保障人权应通过母国、东道国、国际组织的法律规定及执行机制对跨国公司人权问题共同加以规制和监管。 (一)国际层面我国应当积极参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相关的国际会议及论坛,并与国际社会各国开展国际法律合作,推动国际法及国际人权法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当前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难以规制的主要理论原因是由于传统国际法观点认为只有国家是国际人权义务的承担主体。随着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日益严重,我国应当明确立场,呼吁确立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及国际人权法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使跨国公司能更为有效地承担起其相应的人权责任。同时应当促使国际社会探讨直接予以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可能性,制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就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的有关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际法律规范来说,相关法律内容已通过现有国际法及国际人权法内容延伸而形成,但是仍然缺乏国际层面上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追究机制。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和追究机制的制定设立中应当增加话语权,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二)国内层面目前,国际社会有关跨国公司与人权责任问题相关的为多国所推崇的国际法律文件是2011年联合国通过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尽管该法律文件不具有约束力,但仍对各国政府与企业完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有着重要指导作用,我国也一直肯定《原则》在工商企业与人权领域的积极影响。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多数企业并未在其企业社会责任或应对相关人权诉求中提及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国内层面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制度可在《原则》三大支柱框架下进一步明确。首先,国家负有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因此我国应当在国内相关立法中明确跨国公司的责任及追究机制。在实体法上,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文中“社会责任”一词较为抽象,但从国际立法与实践来看,人权是“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由于我国并未对社会责任的内容具体化,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缺乏一定操作性。笔者建议,我国应在《公司法》设专章或专节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进行明确,如对跨国公司侵权人权的具体内容、表现形式、追究机制、救济方式及相应法律不利后果具体化。同时还可对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的条文进行修订以明确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以切实保护劳动权、健康权、环境权等基本人权内容。在程序法上,应当确立人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已承认了公益诉讼,其中列举了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适用公益诉讼的情形,其他适用情形则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但何为“公共利益”一直以来是个模糊的概念,尤其在一些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中,对于该行为究竟侵犯的是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很难界定,因此可采取列举的立法模式,或由最高法院关于跨国公司侵权行为的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为跨国公司侵犯人权案件中的受害人提供相应救济。除此之外,对于中资企业在海外进行的经济活动对东道国造成的不利人权影响,我国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出台符合国际标准的行业准则,加强行业监管,在尊重他国内政的基础上有效预防中资企业在海外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如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于今年了《中国对外矿业投资行业社会责任指引》,对矿产行业为武装冲突提供资金及腐败等问题的尽职调查和企业实施措施进行了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实行国际透明标准的大力支持,表明我国企业承担相应国际责任的立场,为我国企业和东道国公民建立良好关系基础。其次,由于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国内法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性,适用跨国公司内部规则是解决当前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较为有效的途径,也是其积极履行人权责任的体现。结合联合国全球契约的十项原则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我国企业评价协会联合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发起研究起草针对企业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并于2014年6月在北京。该标准将跨国公司列入评价对象之中,对包括法律道德、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员工权益、能源环境、责任管理等在内的十个一级标准,及63个二级和三级标准进行评估。目前部分在华跨国公司每年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但内容多涉及公司治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等领域,对东道国个人权益及公共利益的尊重、保护和相关救济却很少提及。笔者认为,有效推行跨国公司内部规则一方面可通过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加入“全球契约”或在相关政策建议中强调跨国公司应将人权纳入公司文化建设,以便在行业部门里促进“全球契约”及人权责任原则;一方面可通过实施人权实施情况通报制度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进行实时监管。尽管公司内部规则不能被当作跨国公司推行人权的法律工具,但它们依然对国内法及国际法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最后,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除国家权力保障外,还需要合理完善的监督机制。因此,完善我国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制度还应当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这其中可以具体包括母国和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监督;东道国不定期对跨国公司人权问题进行抽查;行业组织对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评估;公司自律行为;强化公民、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等的社会监督作用等。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为例,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应根据各项标准评估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存在侵犯人权行为的跨国公司予以曝光,并督促其制定公司内部规则进行调整。此外还可建立公司内部的监督举报机制以通过公司员工、工会等个人与组织对跨国公司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监督,并发挥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加强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权保护意识。在建立国内有效监管环境的同时,我国还应对中资企业的海外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了解东道国最新法律政策及行业实施标准以调整中资企业的相关行为,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作者:萨楚拉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跨国公司论文:在华投资跨国公司论文 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产业分布及污染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国内投资环境也日益完善,外商直接投资一直保持着持续增长的态势。从实践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规模流入导致了生产活动的增加,这就直接带来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行业结构来看,污染排放水平较高的制造业是外资流入的首选行业。1999—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制造业投资中的比重都超过了50%,其中2004年和2005年投资制造业比重高达70%以上。从每年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的具体数据也可以发现,自1999年以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中国的主要污染密集型行业中的资产占该行业总资产的比重,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利用FDI的国别来源分布、在华投资的区域分布、产业分布等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结构”模式。其具体表现为: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1世纪初期,FDI的来源国(地区)主要是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中香港地区所占比重最大。根据2002年数据,当年香港在中国大陆地区直接投资占亚洲总量的54.84%,占中国全年利用FDI的33.86%,远超过其他发达国家在华投资额。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地区空间分布体现在东部地区数量多、中西部数量少。形成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国(地区)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到旧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和制约,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进行经济封锁或限制或制裁,这一阶段外资主要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由于利益驱动和技术限制,早期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的FDI主要投向了一些污染密集型产业。中国从1992年开始明确向市场化方向改革迈进,发达的欧美日等国家对中国的投资额开始不断加大。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完成工业化进程和阶段,其国内产业也不断处于调整和升级阶段,发达国家也就抓住发展中国家市场开放的机会,将其国内的部分“夕阳产业”向国外转移,其中中国就成为一个主要的转移地,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形成了中国所谓的“产业承接”。然而,这种所谓的产业转移模式给中国国内带来大量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家或地区利用直接投资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疯狂地大肆掠夺中国的一些耗竭性资源,或者掠夺中国的不可再生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基于保护其国内环境而其国内又需要某些高污染产品,将投资主要集中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当前中国地域空间上的FDI进入的“二元结构”格局,其主要原因不仅由FDI来源国的国别差异而造成,也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差距关联,还与中国对不同地区实施的差异对外开放政策有关。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环境污染直接受到经济规模、经济结构和技术的影响,污染排放与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重污染化同向变化,污染排放与环境技术反向变化。FDI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某种程度上的重污染化,因为外商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一般以污染度较高的工业为主。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低,接受外商投资一般也就定位在包括大量重污染型产业的工业上,对于环境保护还没有提到重要的位置。发达资本输出国或地区利用FDI疯狂从中国大量掠夺一些耗竭性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集中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一些外商将在本国已经淘汰的高污染环境的技术和设备想方设法转移到中国境内,造成了中国的环境日趋恶化。由于跨国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得高额收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污染产品生产上的国际比较优势也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诱因。尽管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强化环境治理,十八大报告首次专门论述了“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和理念,首次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但是人们担心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污染转移”问题并没有解决,有的行业还很严重。如我国工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工业废水、工业废气以及工业二氧化硫)从1992年至今基本上呈现逐渐恶化的趋势。其中,工业废气持续增长,在1992—2010年间增长高达479%;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在1992—2006年间快速提高,增幅达到69%,随后出现缓慢下降,相对于1992年依然增长41%[5]。工业废水在有效控制之后,排放基本保持不变,这凸显了政策选择对污染排放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沿海地区是中国加工贸易的重镇,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其环境也日趋恶化。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的《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报告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10%属于“严重”超标。全国范围内,遭受工业固体废物危害与生活垃圾危害的耕地已经达到1000万公顷,每年损失的粮食已经达到120亿公斤。全国13亿亩草原严重退化和沙化。全国七大水系均遭受污染,全国90%以上城市水域严重污染,有50%城市缺水。2014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联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达16.1%,其中污染点位轻微为11.2%、轻度为2.3%、中度为1.5%、重度为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林地为10.0%、草地为10.4%。从污染类型看,无机型污染占比大,有机型相对次之,复合型污染占比较小。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工矿业生产活动和农业生产等活动。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污染事件频发,给中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根据《2012跨国公司中国报告》:2006年6月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因环保违规违法而被国家环保总局曝光,主要有超标准排放废水的上海松下电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废水的长春百事可乐公司、主体设施未验收私自投产的上海雀巢公司,还有3M上海公司、德国诺尔起重机设备等公司。上述案例仅是在华跨国公司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冰山一角。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以来,大部分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基本由中国企业来生产,然后跨国公司进行内部贸易或者出口,而将污染留在中国,造成了我国部分地区的环境污染。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第一,外商投资过度进入制造业是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FDI与引进制造业投资同步进行,外商对制造业的投资从1999年开始就不断增加,在2004年和2005年时,制造业占比已经达到70%以上;之后,制造业利用外资占比处于下降状态,到2012年降到43.7%(见表1)。从FDI在华的产业分布看,引进外资中大约有60%进入制造业,给外商带来的88%的FDI工业增加值来源于污染密集型的产业,其中30%属于高度污染密集型的产业[8]。从“三废”排放量来看,制造业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最大,其废水排放量已经占到工业排放量的79%;废气排放量占到63.7%;废弃固体物排放量占42.1%。从国际竞争态势看,由于中国的制造业产品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制造业生产扩张不可避免地造成污染的转移。这也说明外商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并没有整体上改善环境污染,或者技术外溢不足或者是技术吸收不足。当然,从表1中可以看出,制造业利用外资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量的比重自2006年不断下降,到2012年比重已经降到43.7%。这也反映出中国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与升级,第三产业处于上升态势,对环境污染程度的降低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效果。 第二,环境标准的国际差异性导致发达国家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目前,国际上有《多边环境协议》、《卡塔赫纳生物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性的相关环境保护条约。然而,这些条约或者是单边条约,或者是与WTO的有关规定相悖。在WTO的框架内,有关环境保护的协定尚不完善,更没有如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那样的协定对相关方面的明确限定与约束限定。制造业的输出国基本都是发达的西方国家,而这些国家对环保标准的制定有严格甚至苛刻的限制,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对于能耗高、污染严重等行业的惩罚相当严厉,开出的罚单动辄上亿元。但中国对相关污染的外资企业开出的罚单仅为几万元或几十万元,外资企业通过污染生产获得的收益远大于遵守环境规制所付出的相关成本,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另外,发达国家主要依据本国的产业发展概况,以及国内的基本条件而制定制造业标准,他们不会过多考虑或者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同时,中国正处在工业化的中期推进阶段,这就导致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发展高污染制造业的成本不断上升,迫使其只好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转移制造业。当然,也有相当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国与其母国的环境标准“压力差”将污染转嫁到中国。 第三,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造成了地方政府间的恶性引资竞争,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重。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必须获得相当的财政收益,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行政费用支出的需求。同时为了政治上的晋升极力追求经济增长率。而要在“为增长而展开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选择“资本推动型”发展模式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断地创造或者改善软硬环境,以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相对于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中国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有严格的限制,地方政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就会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经济权力,通过“放权让利”的方式以尽最大可能获得外资的审批权。这种基于对经济资源最大化的不断追求,刺激了地方政府追逐外资的利用规模和数量,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对外资引进的疯狂追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倾斜式的经济发展战略形成了外资进入基本上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部地区、西部地区逐步梯度推进的格局,然而FDI在华地域分布的失衡,又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内部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东部地区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剧。 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基于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和取得显著的“表面”政绩之目的,往往不惜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突破环境底线,引进了一批技术水平低、污染高、能耗高的外资企业,结果使得本已脆弱的本地生态环境更趋恶化。特别是外资偏向于投资制造业的引资结构更是加大了中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压力。第四,大量“洋垃圾”进口到中国,造成国内环境污染。由于发达国家对环境污染的严格限制和巨大的惩罚成本,发达国家进行跨国垃圾转移就成为他们处理污染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其具体做法就是将产生于发达国家内部的大量工业与生活垃圾,特别是产生的有害废弃物,通过各种方式转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这必然给进口垃圾的国家带来巨大的环境问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不断遭受到洋垃圾进口的影响。洋垃圾进入中国的途径主要有贸易、走私、捐赠等形式,对中国的环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主要涉及工业垃圾与危险废物垃圾等。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00年至2011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垃圾废品交易额由最初的7.4亿美元增加到115.4亿美元,2011美国出口给中国的垃圾交易额占中国从美国进口贸易总额的11.1%,其总量仅次于从美国进口的农作物、电脑和电子产品及化学品和运输设备等。更触目惊心的是,全球每年产生5亿吨各种电子垃圾,其中70%以各种方式流入中国。某种程度上,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电子垃圾的聚集地。 第五,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高污染产品在中国主要是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与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焦炭生产、消费和出口国,出口占全球贸易量的一半以上。然而中国的焦炭生产技术与工艺整体上落后于世界水平,技术落后的土焦占有较大比重,我们生产一吨焦炭就要平均排放大约一吨的废水、废气和废渣。随着中国出口焦炭数量的增加,环境污染指数也在不断上升。 三、提升环境质量的应对策略 第一,提升我国治污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先进治污技术引进力度。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是决定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的优秀要素,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污染的根本治理要依靠技术创新的突破。技术创新能力对环境的改善作用体现在:一是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能用更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大的产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环境压力;二是治污技术的发展与突破可以大大降低治污成本,从而获得有效的收益,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者的治污积极性;三是从环境监管视角看,检测技术的进步能大大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所以,从长远和根本上看,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主要依赖于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发达国家具有成熟和先进的治污技术和产品,我们要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就必须引进国际上已有的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要用高新技术来改造环保产业,以提高环保产业的技术含量,解决我国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增强环保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中国环保产业发展。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和清洁生产技术与科学的管理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完善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国内清洁生产与循环生产技术的不断创新。 第二,调整引进外商投资的战略定位,注重提升引进外资质量。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必须遵循环保优先的原则,设立产业发展环保标准门槛,严把环境保护关,把能否节约资源和提高环境效应作为引资的标准,大力引进节能减排型企业。要健全和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环保监管,要对具体的外资项目进行环保评估,并实行严格的生产审查制度和程序,严格限制水平低、能耗高、污染高的外资项目的进入。 第三,调整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优化我国产业结构。针对外资过度进入制造业的现状,我们必须改变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应当限制其投入那些技术含量低的加工制造业,鼓励其投向高技术含量领域和能够带动大量相关产业发展和就业增加的基础产业。我国目前使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不同的行业划分为鼓励、许可、限制及禁止类,在未来的产业调整中要更多侧重于环保因素,在限制和禁止类中添加调整部分污染严重的行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在发达国家更加强化对高污染和高排放行业限制的背景下,基于环保理念,有选择地引进外资并加大对高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控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必然选择,这将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使中国经济朝着“绿色发展”方向迈进。第四,加快完善吸引外资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法规和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这造成了利用外资过程中的监管漏洞。我国有关控制外国污染转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涉及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即《环境影响评价法》;两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5个部级文件,即《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境风险评估预警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等。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的时代背景局限,上述法律法规面对现实环境存在各种漏洞,如技术性不强、检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监管效率不高。 发达国家针对环境污染和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超前,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如美国在环境污染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大气污染规制、水污染规制、噪声污染的规制和固体废弃物污染规制等。美国针对大气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能源供应与环境协调法》等;水污染规制法律法规有《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针对噪声污染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噪声控制法》等;固体废弃物的规制方面有《固体废物处置法》等。英国首都伦敦曾经被称为“雾都”,这是英国长期工业化发展而没有重视和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基于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英国于195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清洁空气法》,并逐渐实行了能源结构转换,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伦敦的空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达到较为令人满意的结果。伦敦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在于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我们要科学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充分结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制定统一规范有效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第五,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对环保的投入占同期GDP比例始终不到2%。根据实践和预测,如果要真正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对环保的投入需要达到GDP的2%~3%。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国家已经或即将启动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的污染防治计划。当然,这些计划的实施需要大量的环保投入,其中仅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总投入预计5年就要达到1.7万亿元,年均3400亿元,中央财政总投资2700亿元。但实际上,2013和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投资只有150亿元。 未来几年,投资压力和缺口依然非常大。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污染治理投入的严重匮乏,造成环境污染治理的极大困境。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一方面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另一方面更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有效的资金配置。在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上,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优势和实力,应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外资企业环保基金,并将这个基金投资的收益用于外资企业环境污染的治理。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治理污染的成功经验,建立主要以经济手段调节、行政和法律手段辅助调节的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机制。当然,政府要为企业的生产提供信贷和融资便利,并给予相当的税收优惠等;要加大绿色消费理念的宣传,引导消费者在消费中选购绿色产品,科学引导企业发展绿色经济,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投向无污染行业和绿色等技术薄弱的产业。第六,完善我国的环境税制建设。从全球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看,发达国家的环境税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税和生态破坏税。环境污染税分为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废水和水污染税、废物垃圾税。生态破坏税包括伐木税和地下水税。发达国家通过完善的税制建设及严格征税,对发达国家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对我国来说,应基于环境保护之目的,借鉴发达国家通过税制建设遏制环境污染的有效做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税制建设。由于征收环境税之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作为一种税,其框架应该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从纳税人来看,主要是指开发、使用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从征收范围来看,主要是指向那些不可再生资源或者资源存量较少或稀缺的资源,同时向生产中的污染行为征税。从税收优惠来看,主要是对有效控制污染、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等实行税收优惠。第七,实施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加大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从环境库兹涅兹曲线所描述的基本内涵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经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当时时代环境和各种生产要素资源所决定的,特别是技术发展的水平和局限性限制了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但是,在现实状况下,发展中国家已经不可能再通过转移产业来达到环境改善的路径选择。所以,政府有效的环境政策是有效缓解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手段。环境物品在经济学上被作为公共产品,其具有公共性和不可替代性特点。根据公共产品的特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质量是很难通过私人投资给予改善的。同时,现实生活和生产中普遍出现对环境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问题,也经常性地出现“搭便车”问题,要解决此问题只有通过政府的集体行为加以约束。基于此,政府采取严厉的环保政策不仅可以弱化发达国家将高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的动因,而且可以改变和优化环境库兹涅兹曲线的变动轨迹,使得我国环境污染持续上升的趋势变得平坦或得到相应遏制,以提升环境质量。对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华产生的环境污染应当给予严厉处罚,因为它们在其母国可以做到“零污染”,而进入中国后却成为“污染大户”,原因就在于我们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罚过轻。根据各国法律实践,法律之所以设定惩罚性经济责任,就是要形成对相关主体的威慑力,使其利弊权衡后主动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风险,这会有效防范和遏制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建立以强制性环境保险为主的跨国公司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将会激励跨国公司减少环境风险,以改善环境质量。 作者:樊增强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跨国公司论文:履行社会责任跨国公司论文 一、当前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建厂的同时,把污染严重以及资源消耗较多的企业逐渐引入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环境以及生态系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经过我国环保局对在华公司的调查,有130多个市成为跨国公司的污染大户,包括跨国公司产生的食品、化工行业、电子行业以及机械制造等等。此外,在华合资的陶瓷公司以及必胜客,大多都是没有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而进行生产,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一问题也成为当前我国普遍关注的话题。例如:宁波化工公司的化学药品泄露。由于第二天下雨,使液体快速渗入到地面下,经检测,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料是丙烯腈。简单地说,丙烯腈是高毒性化学原料,容易发挥,轻微中毒时,人们会出现头晕、恶心以及身体乏力等症状,中毒严重者会出现胸闷气短以及烦躁不安,甚至会出现昏迷等症状,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就会造成人员伤亡。由此可见,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非法避税逃税一直以来,跨国公司投资的企业中,50%以上的企业都处于亏损状态,长亏不倒以及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普遍存在,然而,这种现象完全不符合我国正常的商业逻辑。经过我国税务局调查,跨国公司由于每年的避税逃税问题,使中国的税收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损失在200亿元以上。正是因为跨国公司非法避税逃税,不仅使政府的服务功能大大降低,同时也使我国的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因此,跨国公司的这种行为使市场竞争条件受到严重的扭曲,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然而,这一现象不仅仅在中国出现,在世界多数国家也是普遍面临的问题。近年来,由于跨国公司的非法避税逃税手段日新月异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国的税务体制不能有效应付。 (三)产品质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逐渐引入一些企业到中国,然而,中国的消费者多数认为,国外投资的企业商品质量较为可靠。但是,就当前的现状来看,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商品质量问题以及存在的隐患在中国的市场上频繁出现。例如:肯德基事件,经过我国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在肯德基中发现了致癌物质,如:“苏丹红”。由于跨国公司投资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使产品质量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有着不利的影响。 二、规范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策略 (一)政府加强控制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要想在华跨国公司能够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加强政府的控制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与国际接轨,在法律法规中能够把社会责任内容以及具体的操作办法充分地体现出来。其次,立法与执法进行有效的结合,为相关管理部门创造有利的举报途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走,确保政府管理的执行力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完善税务体制由于税收本身具有强制性与法定性,因此,在税收收入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国际资本的税收情况,跨国公司不仅带来了资金,同时还有国际领先的管理经验以及先进的技术。因此,为了使国家的竞争力以及技术能够飞快提高,税务机构要进行完善的税务体制,促进依法纳税,并且减少非法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总的来说,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问题不容忽视。近年来,跨国公司投资企业不断引入到中国,推动了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例如:环境污染问题以及非法偷税漏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经济有着不利的影响,同时也阻碍了我国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强控制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让在华跨国公司能够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还要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以领导做榜样,以“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为优秀,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周赫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 跨国公司论文:公民行为跨国公司论文 一、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的涵义 企业公民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继承与发展,体现了权力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性,包括“企业组织”与“公民”两个概念。其中,“公民”概念的优秀是公民权;企业公民与传统意义的个体性公民不一样,它指的是一种组织性、群体性的公民。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公民建设理念的思想基础,企业公民思想的提出与发展超越了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强调责任与义务的理念;企业公民思想的提出与发展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二者在发展的历程上与相应的内涵等方面都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Matten(2005)认为企业公民建设可归纳为企业公民局部观、企业公民等同观和企业公民延伸观三方面[3]。而现今管理学、经济学与社会学等学科的建设与应用,是对企业公民延伸观的体现,超越了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特征,全面体现其“公民权”理念。从法学角度来说,冯梅等(2011)认为企业公民是根据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已经正式注册登记,不仅需要履行相关义务,还享有企业权利的法人[4]。企业公民的义务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与慈善责任、环境保护与公益责任等相关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公民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生产经营权利、法律保护权利、信息披露与使用资源权利等[5]。企业公民建设指的是公司将自身价值观与社会基本价值进行统一协调,应用到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战略发展相整合的行为方式,其本质就是在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与解决相关的责任以及享受相关的企业发展权利,即要把谋权利与履行社会责任有机统一起来,求得二者和谐一致。跨国公司是一系列生产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一个完整与创新系统。跨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仅受到公司治理模式、组织文化等的影响和企业家及经营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战略理念的影响,还受到公司所在地法制的管理与约束以及所在地行政文化与特色等的影响。“经济人”是跨国公司发展最重要的本性,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成为跨国公司治理行为追求的首要目标。但是,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跨国公司在公司治理上不仅实现利润最大化,还要增加社会财富、保护社会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利益价值最大化,落实社会人、道德人与自然人等人性的体现。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跨国公司在公司治理上不仅要考虑公司大股东利益价值,还要考虑与公司相关的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经销商、中小股东、融资单位、政府及所在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同时,由于跨国公司不仅要考虑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建设,还要注重与适应跨国公司分公司所在区域的法律、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与社会行为规范下,从企业公民人性、利益相关者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不仅要实现公司的企业公民权利,还要自觉履行企业公民义务,落实与建设企业社会责任,创造利益价值最大化,包括战略性与利他性企业公民行为建设两个角度。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会影响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公司治理,影响到公司的社会与国际影响力,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和企业价值的实现,最终影响到公司竞争力[5]。新常态下,企业公民行为体现出了“企业组织”作为一个主体具备“公民”的特征,具有“公民”的特性,即“经济人、社会人、道德人和自然人”四个人性假说。因此,新常态下的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就是公司股东及高层管理者等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表现出企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行为,具体表现为跨国公司企业公民经济行为、企业公民社会行为、企业公民道德行为与企业公民自然行为四个方面(如图1)。企业公民经济行为的提出,体现了跨国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特征,反映公司及高层管理者等为追求公司经济价值所体现的经济行为,是跨国公司公民行为建设的基础;企业公民社会行为的提出反映了公司的社会属性,指的是公司在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基础上要考虑、关注与保障公司利益相关者等成员的价值,即实现公司价值利益最大化,是跨国公司公民行为建设的保障;企业公民道德行为的提出是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需要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以外,还需要从道德人的角度开展公司公民行为建设,是跨国公司公民行为建设的文化底蕴;企业公民自然行为的提出直接反映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与发展趋势,要求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合理地开发与使用自然资源,把公司的发展与当地环境资源的保护进行有效的协同,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跨国公司行为建设的指向标。 二、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指标体系的设计 1.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1)科学性原则。由于企业公民是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发展,企业公民行为评价指标选择与设置上要考虑科学性原则,准确与完整地体现企业公民所体现的内涵与外延范围,全面反映企业公民相关内涵与理念。(2)层次性原则。企业公民行为评价指标的选取要尽可能地全面反映跨国公司治理过程体现的思想与行为,其层次性与涵盖面要尽可能全面,在涉及经济、社会、道德与自然等方面要具备协调性、完整与层次清晰的指标体系。(3)可操作性原则。企业公民行为评价指标的设计要保证数据可操作性与方便性,指标含义要科学与清晰、计算口径与内容要一致、核算方法要统一,保证评价指标比较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公正性与简便性。(4)系统性原则。企业公民行为评价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能够全面并综合体现跨国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指标的选择要能全面反映与经济、社会、环境、道德慈善等相关的行为特点,体现企业行为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效果。 2.评价指标体系理论框架及设计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以经济责任为优秀,忽视了企业法律、社会、道德与环境保护等责任,并且过去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仅强调其责任行为,忽视了企业公民权建设。由于跨国公司具有最高的决策中心与完整的决策体系,强调分公司协同发展与中长期可持续发展,其公民行为建设不仅体现社会责任的热点,还注重强调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因此,跨国公司治理反映了公民权利,是公司对所有权、生产经营管理权与使用权的支配与使用,强调要考虑与公司发展及治理过程相关的一切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根据跨国公司发展情况以及国家提出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影响下,构建一套适合在华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科学性,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企业公民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如表2。(1)企业公民经济行为的评价指标根据跨国公司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权利以及为企业股东创造利润的义务,实现公司财务价值效益最大化,因此,跨国公司企业公民经济行为可以从企业价值、股东权益与经营管理三方面进行设计:一是企业价值,该指标主要通过衡量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体现的价值与潜力来体现,包括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每股收益、资金价值比率、管理效能提升贡献度等指标;二是股东权益,该指标主要通过衡量企业股东收益与价值来体现,包括股东权益保障、净资产收益率、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可信等指标;三是经营管理,该指标是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体现的行为与结果,包括企业纳税状况、获取利润、罚款支出总数、制定企业生产与管理准则等公民行为标准技术创新等指标。通过跨国公司企业公民经济行为指标的衡量,反映跨国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体现的企业价值行为,以“经济人”身份去行使生产经营权利等,追求企业股东利润价值最大化与利益相关者利益最佳化的协调。(2)企业公民社会行为的评价指标跨国公司企业公民是经济社会见识与发展的重要构成单元,是社会化与经济化的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在公司治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员工、合作伙伴关系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该类指标可以从员工权益、合作关系与法律责任三方面进行设计:一个是员工权益,该指标主要通过衡量企业员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否得到企业的保证与支持,反映企业劳动力价值观,包括社会保障情况、职业发展情况、人权保护情况、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年增长率等指标;另一个是合作关系,该指标主要通过企业与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来体现,包括利益相关者投诉次数于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等指标;还有一个是法律责任,该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法律责任状况,包括企业公民行为或社会责任报告、遵守法律与规则制度等指标。跨国公司在经济建设与追求企业价值的过程中,不仅要扮演“经济人”责任,还要扮演“社会人”的角色,不断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建设,以多方面身份角度赢得公司利益相关者各方面的认可,从而促进公司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3)企业公民道德行为的评价指标跨国公司从传统古典经济学目标出发,为了实现组织的利益,其建设层次需要不断提高,不仅要在经济、社会等行为开展建设,还需要更好地履行道德与慈善责任,以“道德人”的身份赢得社会的尊重与支持。该类指标可以从公司社区活动与慈善活动两方面进行设计:一方面是社区活动,该指标主要通过衡量公司对社会贡献价值与参与社区治理活动,在物质与经费等方面上进行投资支持,包括社会贡献价值、社区治理情况等指标;另一方面是慈善活动,该指标主要通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慈善捐款数量与慈善捐赠形式是否丰富与多样性,体现跨国公司企业公民道德行为是主动还是被动行为,包括慈善捐款比率与慈善捐赠形式多样性等指标。只有把企业的发展纳入到社区与社会大系统中发展,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在中长期发展中不断塑造公司的形象与品牌,建设与提高公司优秀竞争力,让广大消费者更好的吸纳企业产品与服务,实现大社区和谐发展,才能从长远保证企业价值的实现。(4)企业公民自然行为的评价指标现代跨国公司的竞争力与影响力等已经超越了一般企业的特征,公司发展不断呈现全球化与一体化趋势,公司的发展也逐渐改变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与资源使用型特点,不断体现技术型特点。因此,跨国公司在为大股东追求与创造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更要从战略角度考虑公司长期发展,与公司相关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不断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责任与其他责任,以“自然人”身份实现公司与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社会等可持续协调发展[6],注重资源、环境效益与效率。该类指标可以从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两方面进行设计:第一方面是环境保护,该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体现的环保发展战略,包括环保投资经费、产品或服务是否环保型、企业环境保护规划和细则建设情况、环保经费增长率、能源节约率等指标;第二方面是安全管理,该指标主要通过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体现企业公民行为责任是否到位来体现,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与落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等指标。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自然行为是社会与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责任,对公司向高层次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实现了保证。新时期,国家不断提出与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可持续健康发展”等理念或精神,对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自然行为给予明确的发展指导。 三、结论与展望 随着在华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一些跨国公司片面强调公司在华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发展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各项责任,存在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为了更好地规范与约束跨国公司治理行为,适应我国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促进跨国公司组织文化建设,树立与建设在华跨国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与美誉度,实现跨国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文章从跨国公司中长期发展的战略理念角度出发,阐述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涵义并构建其公民行为评价指标体系,以此促进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从而促进公司社会责任文化建设。但是,无论是企业公民行为或企业社会责任准则,他们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经济、社会、道德与自然四个层面的评价指标只能反映跨国公司开展企业公民行为建设的某一方面,要全面、科学与完整地体现与评价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建设程度,需要进行综合评价,涉及到评价方法、权重与模型等。为了实现各个跨国公司以及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数据可获得性基础上,还得简化采用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同时,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的内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不断丰富,指标与权重设计也需要不断满足公司战略发展与治理需求。社会各界对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的认识与评价也刚刚兴起,如何跳出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选择企业公民行为指标以及对此进行全面的实证研究并与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进行对比,是未来研究的方向。 作者:施生旭游建胜单位: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跨国公司论文:品牌忠诚度的跨国公司论文 一、品牌忠诚度 品牌忠诚度是由产品的品质影响,是消费者对某一品牌产生感情和依赖,表现对该品牌偏向性的行为反应。品牌忠诚度的内容包括行为忠诚度和态度忠诚度,行为忠诚度是消费者能持续的重复购买某一品牌的产品和服务,这种行为源于各种与情感无关的因素;态度忠诚度是消费者与某一品牌的社会价值观、生活方式等相吻合,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要而产生的持续购买行为。本文从消费者层面进行品牌忠诚度的测量,对消费者的态度忠诚度和行为忠诚度进行测量。行为忠诚度的测量主要变现为、消费者对该品牌的总体评价包括品牌的形象和重复购买率、购买的意图。态度忠诚度的测量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对品牌的满意度、是否会向别人推荐、品牌的喜好度等。 二、假设及模型 1.研究假设。根据第二部分影响品牌忠诚度的影响因素,提出如下假设:H1:消费者对于三星电子品牌形象与忠诚度成正相关H2:消费者对于三星电子品牌喜好度与品牌忠诚度成正相关H3:消费者对于三星电子品牌满意度与品牌忠诚度成正相关H4:消费者对于三星电子产品重复购买率与品牌忠诚度成正相关H5:消费者对于三星电子产品购买推荐与品牌忠诚度成正相关由此,初步建立模型Y=a+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 2.数据来源。本研究通过问卷网站和邮箱发放问卷的形式,搜集了消费者对三星电子品牌知名度、品牌认同与品牌忠诚的看法,并通过这些数据统计分析品牌形象、品牌喜好度、品牌满意度、重复购买率、购买推荐、对品牌忠诚度的影响,为中国跨国公司提高品牌忠诚度提高参考,具体检验结果如下:根据研究需要,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23份,收回211份,回收率94.619%,问卷回收收经认真审核、提出,其中有效问卷211份。大部分被调查者都能够认真回答问卷中的问题,问卷调查的结果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 3.对数据的描述。针对三星忠诚度的调查问卷中,在211名被调研中,男性76人,占36%,女性135人,占64%,女性比例占的较大,可能给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三星电子包括的产品类型丰富,是生活中常见的电子产品品牌,因此对性别要求不严格。从表中可以看出被调查者中,年龄以20—29岁为主,占83.9%;学历以本科和硕士为主,占85.4%,本科比例最高;职业分布较广泛,学生占比例最高,占31.8%;收入1000—5000元占比例最大,共占68.7%。调研数据显示,从基本特征分布来看,样本消费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够反映我国消费人群众的实际情况,其比例较合理,较能够全面反映消费者的整体状况。 三、结果 1.数据有效性和可靠性。数据来源与调查问卷,因此问卷的信度是指设计问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即测量的标题是不是真的反映真正意义上的测量变量,且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可靠反映其真正的意义。可靠性分析是确保问卷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试分析问卷的结果更具准确性。可靠性(即信度),它是指使用相同测量工具或指标对同一件事情的反复测量时,得出的相同的结果的一致性程度。房钱通常使用的是Alpha可靠性系数(阿尔法信度系数),通常条件下,我们考虑的事量表的内在信度——项目之间较高的内在一致性的存在情况。Cronbach’salpha值 0.3不可信,0.3信Cronbach’salpha 0.4勉强可信,0.44 Cronbach’salpha 0.5可信,0.5 Cronbach’salpha 0.7很可信(最常见),0.7 Cronbach’salpha 0.9很可信,Cronbach’salpha 0.9非常可信。在SPSS上进行分析,得出Cronbach’salpha系数值,据此来检验各相关研究变量的内部一致性的情形。品牌形象的Cronbach’salpha系数值都在为0.744,所以为很可信;品牌喜好度的Cronbach’salpha值为0.839,为很可信;品牌满意度的Cronbach’salpha的值为0.824,为很可信;重复购买率的Cronbach’salpha的值为0.833,为很可信;购买推荐的Cronbach’salpha的值为0.774,为很可信;品牌忠诚度的Cronbach’salpha的值为0.901,为十分可信。在对各个影响因素和总量的信度进行分析后,发现每个变量的Cronbach’salpha系数都大于0.7,这充分说明该量表的信度较好,完全适合问卷调查的可靠性的要求。 2.验证研究假设:独立变量对品牌忠诚度的影响。R称为多元相关系数,R方(R2)代表着模型的拟合度,从拟合度来说是良好的。离散分析,F的值较大,代表着该回归模型是显著。也称为失拟性检验。表中F值为94.842,代表着回归模型是显著的。根据SPSS导出的非标准化系数,这些系数我们能得到完整多元回归方程,因而,得到的多元线性回归方程为:Y=-0.375+0.125X1+0.422X2+0.237X3-0.05X4+0.288X5其中X1是品牌满意度,X2是重复购买率,X3是购买推荐,X4是品牌喜好度,X5是品牌形象。因此,根据上述对各因素对忠诚度的研究,使研究都得到了验证。 作者:闫娜娜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跨国公司论文: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跨国公司论文 1文献回顾 1.1源于跨国公司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在源于跨国公司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市场导向被认为是重要影响因素。Javorcik对立陶宛的研究结果表明东道国国内市场导向型的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东道国技术创新具有更为显著的影响[5];但Jabbour和Mucchielli的研究认为出口市场导向型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西班牙企业产生了明显溢出效应。此外,跨国公司来源地也被认为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朱华兵等、隆娟洁等的研究结果表明来源不同地区的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产生的影响存在差异。Abraham和Konings研究发现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东道国溢出效应受外资来源、结构、出口企业行业特征等因素影响[9]。 1.2源于东道国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在源于东道国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中,Blomstrm和Kokko、Kathuria的研究结果均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依赖于东道国的学习活动,东道国学习投入越多,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就越大;与此相似,Joseph的研究同样表明东道国企业自身研发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提高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影响[12]。Griinfeld的研究结果发现,内资企业的吸收能力是决定其是否受益于外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键因素[13]。此外,Zhu和Jeon、Marcin和Kolasa、Krammer等研究东道国信息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压力和市场开放程度等因素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东道国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毕克新等实证检验了绿色创新资源投入在FDI流入影响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能力的过程中具有完全中介作用[17]。 1.3源于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共有的影响因素研究在源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共有的影响因素研究中,Grima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与技术差距存在倒U型曲线的关系,只有技术差距超过一定门槛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才能对东道国技术创新产生积极影响。Sohinger认为技术差距较大则意味着学习能力较弱,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效果也会受到限制[19];而Chen、Cheung和Lin等研究结果显示技术差距缩小有利于跨国公司技术对我国工业行业的溢出效应。郑慕强认为跨国公司技术转移通过吸收能力对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溢出效应[22]。Crespo和Fontoura研究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内资企业的地理位置差异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影响。综上所述,现有关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技术创新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为进一步研究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影响因素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在参考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选择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为研究对象,探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 2影响因素选择及其作用机理 由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绩效的过程中受到众多因素影响,应对这些因素进行取舍,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参考现有文献研究成果和考虑数据可得性,本文主要探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和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三个因素的影响。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系统绿色创新绩效与上述三个因素的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2.1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机理(1)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跨国公司技术转移过程中总是在自愿或非自愿情况下对东道国企业产生技术溢出。从影响效果来看,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大小和方向受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方式影响。当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化手段进行技术转移时,跨国公司凭借其内部化获取的技术领先优势建立或增强其市场垄断地位,进而挤占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对我国制造业产生负向技术溢出。当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许可、特许经营、技术援助等手段进行外部化技术转移时,我国制造业企业可通过逆向工程、“看中学”等方式获取正向技术溢出。(2)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跨国公司的绿色产品、绿色管理理念等作为现实的证据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绿色创新活动提供了创新方向;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导致的竞争效应则有助于增强市场机制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而以跨国公司员工为载体的绿色创新知识流动有助于增加绿色创新系统的绿色创新知识存量。此外,跨国公司的本土化中间产品配套战略将导致中间产品供应商形成聚集,有利于技术知识和创新信息的交流和融合[24],从而促使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提升。 2.2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机理(1)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跨国公司进行R&D相关的FDI引起了东道国国家创新系统的结构性变化,丰富绿色创新系统的社会网络资本。在开放经济系统条件下,跨国公司设立研发机构成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组成部分,并与内资制造业企业、科研机构、政府机构形成不同程度的相互作用,从而增加了绿色创新系统的复杂性,使得绿色创新系统从相对复杂的封闭系统向更加复杂的开放系统转变,拓宽了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社会结构资本[25]。此外,跨国子公司通过与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主体互动形成关系嵌入,促进了绿色创新系统关系资本和认知资本的形成。(2)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不仅有助于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主体之间形成紧密的关系网络,从而提供获取关键资源的正式渠道与非正式渠道;也有助于绿色创新系统内部形成良好合作氛围,维系和加强绿色创新系统与外部实体间的联系,为绿色合作创新提供信任基础,增强绿色合作创新的强度与稳定性;还有助于降低绿色创新风险和成本,增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绿色创新动力。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下的信用关系增加了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信息沟通渠道,提高知识交流、共享的深度与广度以及知识交流的真实性,有利于激发突破性绿色创新。 2.3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机理(1)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可分为绿色技术获取能力、绿色技术消化能力和绿色技术整合能力[26]。从绿色技术获取能力来看,跨国公司进入有利于充实绿色创新系统的行为主体,提高经济环境开放性,这不仅扩大了外部绿色技术搜寻范围,也增加了获取外部绿色技术的积极性和成功率;从绿色技术消化能力来看,跨国公司为更快融入当地产业链和利用本土资源将不断加强与当地企业的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从而提高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技术消化能力;从绿色技术整合能力来看,跨国公司不仅提供了先进的新技术和高水平的机器设备,同时带来了管理理念、技术选择等非物化技术,从而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有效整合外部技术,甚至二次创新具有良好的示范和指导作用。(2)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绿色技术获取能力不仅有助于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获取外部绿色新技术,也有助于绿色创新系统内不同创新主体间绿色技术的相互转移和流动,从而增加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的知识来源以及知识存量。绿色技术消化能力有助于从外部绿色技术中获取内涵的缄默知识,内化外部知识为系统内部知识储备,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提升依赖于对所获取技术的分析、处理和运用的消化过程。绿色技术整合过程事实上是一个结构性理解过程,通过探索所获取绿色技术的原理和诀窍,实现新旧绿色技术的融合,形成具有新兴功能的绿色技术结构,从而提升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 3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3.1灰色关联模型构建灰色关联分析是研究系统中各因素关联程度的常用方法。其优点在于样本量的多少与样本数据的正态分布没有严格要求,且计算方便易行[27]。因此,本文应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剖析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灰色关联分析主要通过序列数据变化的一致程度探寻系统内各因素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若两个因素在系统发展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变化,则两变量的关联程度就高,反之,关联度低[28]。 3.2指标选择与数据说明(1)指标选择。为了系统、全面地衡量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以及各影响因素,本文均采用多指标的衡量方式。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指标选择方面,从内部化技术转移和外部化技术转移两个维度,选择跨国公司在华R&D经费支出额、跨国公司在华技术开发项目数量、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数量、跨国公司在华R&D机构规模、跨国公司在华产学研合作程度、FDI占总产值比重等6个指标综合衡量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指标选择方面,从绿色研发绩效、绿色制造绩效和绿色营销绩效三个维度,用绿色专利授权数增长率、绿色科技成果转化率、绿色新产品(工艺、服务)占新产品(工艺、服务)总量比重、单位产值资源消耗降低率、单位产值能源消耗降低率、三废综合利用产值占总产值比重、绿色技术改造率、绿色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总额比重、绿色产品(工艺、服务)出口创汇率、绿色产品(工艺、服务)顾客满意度等10个指标综合衡量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指标选择方面,用跨国公司绿色技术转让合同数、跨国公司绿色技术联盟合作程度、跨国公司绿色技术扩散程度3个综合指标衡量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在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指标选择方面,用绿色产业链整合程度、绿色创新系统主体间协同程度、绿色产业集群规模、绿色企业集群规模、绿色制度建设水平5个指标综合衡量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在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指标选择方面,用绿色创新系统绿色技术获取能力、绿色创新系统绿色技术消化能力和绿色创新系统绿色技术整合能力3个指标综合衡量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2)数据说明。本文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等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研网等相关数据库。由于2005年以前部分行业数据缺失严重,而2011年以后我国制造业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因此,本文选择的样本数据为2005-2011年的面板数据。同时,由于烟草制品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数据缺失较大,因此,本文的样本行业为28个制造业行业。 3.3实证检验结果(1)基于熵权法的指标合并。由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均采用了多指标的综合衡量方式,因此,需要将多指标合并为单指标。本为采用熵权法对上述指标进行合并[29]。(2)基于灰色关联的实证检验结果。根据灰色关联的计算步骤,本文分别计算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3个影响因素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和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灰色关联度,以及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和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之间的灰色关联度,结果如表1所示。 4结果探讨 为便于比较,本文将关联度系数分为5个维度(如表2所示),从而衡量3个因素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过程中作用的重要程度,以及跨国公司技术转移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性。 4.1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关联性分析(1)制造业整体的关联性分析。如表1所示,从关联度均值来看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分别为0.707和0.694,说明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过程中具有较大作用。相比较而言,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略高于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此外,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均大于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两者的关联度系数,意味着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过程中的最重要因素。(2)分制造业行业的关联性分析。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影响方面,大多数行业中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联度系数较高。其中,纺织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个行业的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88、0.807和0.8,意味着在这3个行业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十分明显;而专用设备制造业等23个行业的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说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这些行业中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也较为明显;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影响较弱的行业主要为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个行业,其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512和0.586。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方面,医药制造业的关联度系数最高,为0.828,意味着在医药制造业中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十分明显;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25个行业的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说明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也较为明显;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较弱的行业主要为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个行业,其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586和0.566。 4.2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关联性分析(1)制造业整体的关联性分析。如表1所示,从关联度均值来看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分别为0.681和0.607,表明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也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重要影响因素,但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在三个影响因素中最低,意味着其产生的影响最小。此外,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明显高于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2)分制造业行业的关联性分析。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方面,大多数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联度系数较高。其中,家具制造业、医药制造业2个行业的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851和0.834,意味着在家具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很显著;而专用设备制造业等23个行业的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也较为明显;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影响较弱的行业主要为食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个行业,其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542、0.524和0.51。在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方面,大部分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较低。在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6个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关联度系数均低于0.6,表明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弱;而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在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等12个行业中的关联度系数介于0.6与0.8之间,意味着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为明显。 4.3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关联性分析(1)制造业整体的关联性分析。如表1所示,从关联度均值来看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分别为0.689和0.687,表明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也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在三个影响因素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排名居中。此外,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和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并无明显差异。(2)分制造业行业的关联性分析。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方面,大多数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联度系数较高。除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以外,其余26个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较为明显;而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关联度系数为0.514和0.568,意味着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较弱。在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方面,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相似,大多数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较高。除农副食品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以外,其余25个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表明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为明显;而在农副食品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为0.545、0.575和0.595,意味着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弱。 4.4跨国公司技术转移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性分析从制造业整体来看,跨国公司技术转移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均值为0.684,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具有较大影响。从制造业各行业来看,家具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的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838和0.859,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家具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橡胶制品业等24个行业中的关联系数介于0.6与0.8之间,表明在这些行业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为明显;而在食品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弱,其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538和0.567。 5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文以2005-2011年28个制造业行业为样本数据,运用灰色关联分析实证研究了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而得到如下结论及政策启示:(1)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最高,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最重要因素。相比而言,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略高于其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因此,在引进跨国公司的过程中,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应更加注重利用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通过技术监听站、逆向工程等手段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绿色、先进技术进行学习、模仿,甚至二次创新,从而促进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提升。(2)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虽然相对最低,但同样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重要因素。同时,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影响明显高于其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因此,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应加强社会资本的建立和积累,将跨国公司等外部绿色创新要素植入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中,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知识提升绿色创新绩效。(3)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也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重要因素,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和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并无显著差异。但作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利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提升绿色创新绩效的关键,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联度系数,尤其是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较低。因此,应加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吸收能力的培育、发展和提高,以增强绿色创新系统从外部创新网络获利的能力,并强化吸收能力在不同知识学习过程的互补性以提高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能力。此外,本研究需进一步探讨完善。如本文仅探讨了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和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3个因素的作用,但是否有其他因素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影响过程中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将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作者:隋俊毕克新杨朝均刘刚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跨国公司论文:无国籍化发展的跨国公司论文 一、跨国公司的作用 经济全球化是近年来国际经济发展领域最常见的词,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原因也为国际社会予以绝对的关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集中调整的是货物贸易,然而在关贸总协定发展后期,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领域所占有的比例已经不容忽视,关贸总协定具有局限性的管辖范围不能适应国际贸易的这种新发展。其次,非关税贸易措施日益增多,关税减让带来的优势作用遭到削弱。最后,在争端解决方面,关贸总协定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致使贸易争端多悬而未决。为了弥补这些不足,世贸组织(WTO)组建成立,世贸组织完善了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扩大了管辖的产品范围和部门领域,将调整范围扩大至服务领域、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建立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健全了争端解决机制。而无论是GATT,还是WTO,其宗旨都被描绘为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进行,追求各方的“双赢”,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发展与扩张。 二、跨国公司的国籍标准 当人们讨论某个跨国公司的国籍或者母国的时候,其标准可能是不相同的。这些标准可概括为以下几类:一、成立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法律为特定目的而创设的拟制人格,它只有经过成立地国家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二、主要营业地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或营业中心所在地,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主要营业地而定,即主要营业地在内国的为内国法人,主要营业地在外国的为外国法人。三、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的国籍应按组成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四、复合标准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出现了一种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的主张。 三、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出现 1.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含义。跨国公司的无国籍化并不是说跨国公司没有国籍,而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国意识正在不断减弱,其同母国的经济联系不断减弱,在制订公司战略时更加倾向于着眼全球。跨国公司的无国籍化淡化了国籍,淡化了跨国公司母国的地位,而突出了本土化,突出了成本与效率优先的规则。母国的公司总部作为整张网的最中心,更多的起到支撑作用,其决策作用则被弱化了。跨国公司将全世界的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从全世界的角度出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交流、生产、销售,建立全球性的营业网络,将分布在地球上不同地区的不同原材料、资金、技术、劳动力等予以优化配置,将最便宜的原料以最优化的运输方式运送到生产效率最高、劳动力价格最低廉的地方组织生产,然后再将其生产的产品运送到需求量最大的国家,获取最高额的利润。2.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原因。跨国公司无国籍化趋势的出现是多种原因所导致的结果。首先,国际贸易竞争环境在近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次,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新科技革命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再次,金融资金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这开启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篇章。为了适应竞争环境的变化,跨国公司在股权以及管理架构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跨国公司吸纳资金的范围从一国发展到向全球吸纳,这同时也意味着,跨国公司的股东构成也在向全球范围发展,而随着这种发展,跨国公司的管理架构、治理结构甚至是企业文化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无一例外的是,这些变化都使得跨国公司朝着无国籍化的方向发展。 四、无国籍化跨国公司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的无国籍化趋势虽然日渐显著,但是其与母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却是不可消除的。这是因为,淡化母国意识并非使母国不复存在。跨国公司的母国仍然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对跨国公司进行必要的管理,以使跨国公司对母国的积极作用更加明显,同时削减其消极作用。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会对跨国公司的投资进行投资前审批、投资中促进以及投资后监管。政府代表母国多通过法律规定对跨国公司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所以笔者认为,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关系应该为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二者也在这个过程中相互利用,发展自身。 而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然也存在着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特许协议法律关系。所谓特许协议法律关系,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能够在东道国从事某种活动,与政府签订某些协议,而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这类合同到底是属于国际合同关系还是国内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争议。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通常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母公司也常为子公司的唯一股东或者享有股权最多的股东。在责任承担方面,子公司通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定的制度,直接追究跨国公司的母公司的责任,子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跨国公司各实体在法律上的独立和其在经济上的关联性是国内公司不具备的特点,这种特点使得跨国公司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容易导致法律冲突。一方面,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海外的子公司造成许多影响,使这些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母公司以及母国发生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这些关联性使得母国对跨国公司的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有了依据。虽然无国籍化跨国公司淡化了母国意识,增强了跨国公司在全球各地之间的联系,但是一些法律冲突却是至今无法避免的,这些冲突使得跨国公司在合同法、公司法、外国投资法、税法等方面面临着诸多不同,这些冲突可以主要概括为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冲突。跨国公司虽然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具有东道国国籍,在形式上来说,东道国似乎拥有绝对的管辖权,但是由于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控制权,这可能会导致东道国对于母国的母公司的经营行为行使管辖权,这就造成了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另一方面,东道国或者母国可能利用不同类型的法人国籍标准,采取某种方式,如股权控制来扩大本国的管辖权。 而对于法律适用的冲突,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经营活动可能把各国互不相同的公司法联系起来,各国这些不同的公司法律和制度可能需要同时适用于跨国公司的某一法律纠纷,这样就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例如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适用冲突,美国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可以否认子公司的公司人格,由母公司承担责任,中国的母公司可能受到这制度的影响,承担由于外国子公司的原因而引起的责任,但是中国却没有这项规定,这必然引起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冲突。为解决这类冲突,各国应该与国际接轨,吸收先进的立法经验,作为例外规定,用以为本国谋利。即便一国之内的法律,也可能存在冲突。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为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公司法》则没有关于批准程序的规定。同样是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与内资企业的董事会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类冲突的解决主要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解决。《公司法》就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作者:况宇佳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跨国公司论文:基于薪酬设计的跨国公司论文 一、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构成 本工资、福利、津贴、奖励和税收等五个部分组成。1.基本工资。外派人员的基本工资通常与其在母国类似职位的基本工资水平相同,以母国货币、当地货币支付,或两种方式结合使用。例如,为美国跨国公司工作的德国经理被派到印度工作,他的基本工资与在德国工作时相当。而美国经理就和他在美国工作时的基本工资相当。2.驻外补贴。通常只为母国外派人员和第三国员工提供,作为到海外工作的一种补偿。驻外补贴一般为基本工资的5%~40%。3.津贴。(1)住房津贴。提供住房津贴是为确保外派人员能够维持在母国的居住水准,这种津贴通常是根据估算或实际的数额发放的。(2)探亲补贴。为外派员工提供每年一次或多次的回国费用,目的是帮助外派员工缓解工作或生活压力。(3)教育津贴。“对于有子女的外派人员来说,公司将为其承担更多的责任。外派人员希望子女能在使用本国语言授课的学校接受教育,通常有母公司支付这些员工子女的学费,即教育津贴。如果在员工的外派工作地点没有提供其国内教育的学校,那么母公司就会提供津贴供其子女在国内的寄宿学校就读”。[1](4)安家补贴。主要用来弥补因到海外工作才发生的重新布置家庭的费用,包括搬家费用、运输费用、购买汽车的费用,甚至包括加入当地俱乐部的费用等。4.福利。许多公司还要保证其外派人员在国外的医疗、养老金等福利水平与在母国一致。此外,跨国公司一般都给予外派人员额外的假期和特殊的休假。公司为这些员工及其家属一年一次回家探案、应急休假和因案人生病或病故回家探望等活动提供机票。5.奖励。国外服务奖金是外派人员由于在其本国以外工作而得到的额外报酬,是激励员工接受国外任命的手段。外派人员生活在远离家庭和朋友的异国他乡,必须应付新的文化和语言,必须适应新的工作习惯和做法,这些不适可通过国外服务奖金得到一定的补偿。大多公司的奖金比例是基本工资的10%-30%,平均为16%。为了激励员工,最近几年跨国公司制定一些特殊的奖励计划,由于一次性奖金制度具有很多优点,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减少对海外工作人员的持续奖励,逐步以一次性奖金取代。[2]6.税收。除非东道国与外派人员的母国间有互惠纳税协议,否则外派人员必须向母国和东道国政府双重纳税。当没有互惠纳税协议时,公司一般要为外派人员支付在东道国的所得税。此外,当东道国较高的所得税率减少了外派人员的净收入时,公司会对此差别作出补偿。 二、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梳理大量相关文献,并对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体系进行现状分析,我们发现,尽管现有外派人员薪酬体系设计越来越注重员工福利,对调动外派人员工作积极性起到重大作用,但是仍然存在部分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以下六个方面。 (一)薪酬未能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随着新技术的开发以及新理念的产生,为了能够及时把这些新的技术和理念带入到子公司去,母公司会寻找合适的员工外派到其子公司去实现这些新的技术和理念,从而会根据各项指标开始挑选一些适合做这项工作的外派人员。然而公司也需要考虑一些个人因素,如该员工愿不愿意外派,这是很重要的。如果公司根据各项指标选出适合的员工,而这个员工却不接受外派,那么前期做的一切工作就付之东流。如果征询员工的意愿,再从这些愿意外派的人员中选择合适的员工。而此时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由于外派人员的薪酬相对较高,也就吸引了那些追求物质利益的员工,此时的这个员工有可能不会给子公司带来利益,他没有为组织做贡献的意识,会导致外派失败。也就是说,外派人员接受外派是出于更高的薪酬目的,而不是出于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需要。此时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对于子公司的发展也会起到一定的影响。 (二)薪酬体系针对性太强从薪酬体系的设置来看,它为员工考虑的还是相对周全的,各种可能出现的因素都包含在里面,可是它忽略了员工的心理不平衡因素。对于那些他无法享用的福利,他们会感到自己所得比别人少,也就产生了抱怨和不满的心理,从而影响了工作效率。薪酬体系相对来说更针对于那些已成家立业的中年人,而对于那些踏入社会时间不是太长并且没有结婚的人来说,他们没有孩子,也就没办法享受这些教育津贴,他们会感到心里的不平衡,他们会觉得公司对他们不够重视,从而觉得不管自己做的多好公司都是不会认可的,从而导致工作以及心理上的消极。 (三)薪酬体系的制定缺少员工的参与随着竞争的愈加激烈,为了保留员工的积极性,组织开始寻找可以刺激员工绩效的方法。员工的绩效可以直接影响到组织绩效。组织的薪酬体系在员工的绩效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制定薪酬体系时要考虑那些能够激励员工的因素。[3]现在各企业都开始强调员工参与公司管理,但是很少有公司让员工参与薪酬的制定。公司很少去分析员工的真正需求,去征询他们对于改进薪酬体系的意见。即使公司制定了很多奖励措施,很多情况下也只是公司的一厢情愿,使得公司的成本高而其又没有达到应有的激励作用。针对外派人员,每个人的需求与追求不同,有的人注重的是物质的激励,而有的人注重的其他福利。比如,有孩子的员工可能会为了给自己的孩子一个出国留学的机会而选择外派,而有的只是追求外派的高薪酬。 (四)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设计存在同工不同薪酬的现象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跨国公司可能有不止一个分公司,为了把母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思想尽快地运用到其子公司中去,母公司会派出几名员工到其各个子公司中去,然而由于子公司所处的国家不同,大多数人更倾向于去那些发达国家中的子公司。因为外派人员的一部分薪酬是根据其外派到的国家的消费水平来制定的。在各种可能的约束下,外派人员对公平性的要求是外派人员薪酬管理中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具体来说,这种公平性包括外派人员与国内同事之间的公平、外派人员与子公司同事之间的公平以及外派到不同子公司外派人员之间的公平。由于外派人员的薪酬水平根据其外派到子公司的国家的经济状况有关,也就有可能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所以大多数外派人员更愿意去那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从而获取更高的报酬。 (五)外派人员薪酬发放不透明现在大多数跨国公司都采用秘密发放薪酬,认为这样有利于自己团队的稳定,发挥团队的合作精神。可以保护低收入者的自尊心,避免同事之间的攀比。这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是真正能做到绝对保密的公司是不存在的,那都是理想化的。外派人员的薪酬同样也是秘密发放的,每个外派人员是不了解其他外派人员的薪资的,也不了解当地员工的薪酬。发放不透明的会使每个人都有好奇心,越是秘密的事情大家越关注,他们会四处打听别人的薪资,也会互相猜测,产生一些流言,不利于子公司的健康发展。[4](六)缺少薪酬与绩效挂钩的考核内容虽然薪酬与绩效挂钩有助于调动外派人员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帮助跨国公司挑选和晋升优秀的综合业务人才,但是以何种标准作为考核外派人员的综合能力还有待验证。“中国大多数对外投资企业并未形成严谨、规范的外派人员绩效评估系统,通常使用单一的基于业绩的评估,以投资收益或利润为指标,以母国总部评价意见为主或以东道国当地评价为主,考虑文化差异较少等等,使得绩效评估失去全面性,对外派人员的监督、控制、激励的作用也被削弱。” 三、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设计的对策 (一)促使薪酬体系发挥其应有作用针对薪酬未能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这一问题,应合理设置薪酬体系,使其真正为公司服务。由于高薪酬吸引了过多的物质性员工,而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外派人员在其子公司的任务是相当大的,他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联系中枢,他的工作心态将会直接影响子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挑选有能力且有责任心的外派人员。这就需要设置合理的薪酬体系来激励他。此时可以设置一些任务,比如给其一定的任务量,如果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则给与一定的奖励。当然,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这个奖励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也就是说结果是吸引人的。第二,要求的任务必须是在员工的能力范围之内,也就是他们能够做到的。第三,一旦任务完成,必须保证员工能够得到应有的报酬。[6-7]同时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了解一下当地各岗位的薪资水平,根据现有的薪资在制定一定额度的奖励制度,以提高外派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 (二)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体系应全面化现有的薪酬体系已经是很完善的,它为外派人员考虑了各种可能发生的事,并为之提出对策。它为外派人员考虑到住宿、孩子的教育、配偶的工作安置以及税收等等。但是它忽略了对于那些无法享受这些待遇的外派人员,这将是他们心里不平衡的开始。假如有些外派人员不需要那些教育津贴,而有的人却是对于教育津贴要求极高的。当他们进行对比时,会出现抱怨不公的情绪。此时应该把薪酬体系设置的更加全面化,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人设置一套薪酬体系。比如,对于这些不需要教育津贴的人,我们可以为他们安排同等成本的旅游或者是物质激励。 (三)外派人员的薪酬设计应该根据员工的需求而定现在的管理制度大都由管理者单方面制定的奖罚规则并作出评定,普通员工只能无条件遵循,缺乏民主性。现在制定出的薪酬体系往往很难符合员工的需求,这样员工会带着不良情绪到工作中去,会影响外派人员对于技术和理念的传达。薪酬体系的设置无非就是满足员工对物质以及其他方面的需求,而同样是需求,为什么不根据员工的需要设置呢?我们在设置薪酬体系过程中让员工参与其中,他们可以提出他们需求,激励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从而得到他们想要的。因此,要想使得他们努力工作,就必须让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满意。要想让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就必须是对工作的喜爱以及报酬的满意,也就是工作满意度要提高。缺乏工作满意度预测导致员工离职[8],工作满意度是对工作一个情感、态度和认知,它与组织结果有一个重要的和积极地关系。[9]对于每个人而言,只要是自己特别想拥有的东西,自己就会为得到它而拼尽全力。对于外派人员也一样,我们可以设置一些调查问卷,通过了解员工的需求来设置薪酬体系。 (四)外派人员薪酬应公平透明化透明化的薪酬发放可以减少员工之间互相打听对方薪酬的现象发生,同时可以避免有些人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员工可以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努力工作。另外,如果员工不知道同事的收入的话,也不利于竞争。透明化的薪酬发放可以给员工一个互相对比的机会,找出自己薪酬低的原因,进而努力工作。跨国公司的外派人员的薪酬相比来说是比较复杂的,它里面包含了各种津贴、福利等。由于员工外派到不同的子公司,所处的国家不同、经济实力不同,也就使得其薪酬差距很大,此时就需要薪酬设计人员把各子公司所处国家的经济水平、税收等等各种情况收集起来,给员工一个标准,他们可以参考这个标准来对比自己同别的员工的薪酬。 (五)合理制定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考核内容对员工的考核,“跨国公司应该对外派人员从决策效能、用人效能、办事效能、时间效能和整体贡献效能等方面进行考评,不断审视标准并予以适当和必要的调整。”[10]考核外派人员应以德才兼备为主要原则,从以下几方面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德,即考评对象的思想品德、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准;考能,即考评对象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考勤,即考评对象的出勤率和工作态度;考绩,即考评对象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效率;考学,即考评对象的钻研与接受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跨国公司员工外派对增加公司业绩,实现企业目标价值以及实现国与国之间技术、管理理念的交流有重要作用。对于外派人员来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外派技术人员,另一种是高层管理人员。不同类型的外派人员考核的内容会有所不同,其中可以通过子公司整体业绩、子公司员工的技术以及员工积极性的提高等等来考核外派人员的绩效。对于这些方面的考核,我们可以采取员工匿名的方法,制定一定的考查项目,让员工进行填写,了解外派人员的不足之处,并及时进行修改。同时也可以实行以团队为单位进行评估,一方面可以从多个角度了解一下匿名评价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员工的团队意识,也有利于外派人员更好的进入组织中,从而为子公司的发展尽一份力。 作者:周劲波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跨国公司论文:后向技术溢出的跨国公司论文 一、后向技术溢出的途径 后向技术溢出途径可以理解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与供应商建立后向联系实现跨国公司的知识技术扩散与本土企业获取溢出知识的可能途径,也即技术知识是通过怎样的流动渠道从溢出方跨国公司到达吸收方本土企业的。Brash(1966)[4]认为因为技术差距的存在,跨国公司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会对上游供应商设定更高的产品质量标准,从而促使本土供应商不断改善产品质量和生产工艺,在这种情况下,本土供应商就通过从学习和共享生产标准及生产工艺而获益。Lall(1980)[5]、Blomstro和Kokko(1998)[3]、Javorcik(2004)[6]都认为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提高东道国当地供应商的技术水平,即跨国公司通过为当地供应商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原材料供应和公司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来促进所选择的当地企业的技术进步。同时,Javorcik(2004)[6]在其文章中也提到,如果跨国公司能从当地供应商的技术改善中获得好处,那么跨国公司就不会阻止技术的溢出。国内对于后向关联技术溢出的具体溢出途径的相关研究偏少,彭静(2004)[7]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本意上并不希望技术溢出发生,但是为了能够在东道国降低采购成本,才不得不与东道国供应商相互联系,而技术溢出就是在相互联系的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人员培训;②模仿效应;③示范效应;④合作交流。杨亚平(2008)[8]将后向技术溢出的途径归纳为:需求关联(包括后向需求和前向需求)、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提出标准。 二、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性研究 一直以来,国内外学者对于FDI技术溢出效应存在性的研究主要着力在行业内,而行业间的技术溢出效应尤其是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性一直是实证研究的薄弱环节。在后向关联溢出效应的分析文献中,Rodriguez-Clare(1996)[9]首先利用美国经济学家Hirschman(1958)[1]提出的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的思想,构造了后向关联效应指标,这一指标主要表示外资企业每一单位的劳动所引起的上游当地企业就业量的变化,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产生的后向关联效应系数大于本国企业产生的后向关联效应系数,那么,跨国企业产生的后向关联效应就为正。同时,Rodriguez-Clare(1996)[9]和Markusen Venables(1999)[10]还分别通过建立一般均衡模型和局部均衡模型对跨国公司后向联系效应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跨国公司通过后向关联效应可以促进东道国当地企业的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其他学者一般通过计量方法,运用国家层面或区域层面、产业层面或企业层面的数据去检验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性,由于不同学者采用的计量方法和统计变量存在差别,最后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不同:大部分学者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为正;还有部分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甚至显示为负。 (一)支持正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研究国外学者的研究中,Kugler(2000)[11]最早开始运用计量方法对FDI行业间技术溢出效应进行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FDI的行业间溢出效应远远大于行业内溢出效应。Schoors和Tol(2002)[12]利用匈牙利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正向的技术溢出只来源于后向联系,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前向关联的当地厂商的技术溢出效应为负。Blalock和Gertler(2003)[13]对印尼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在分析中采用的是Olley-Pakes分析方法,其研究发现跨国公司作为下游企业进入东道国能够大大促进东道国上游企业的生产率。同样,Mohamad等(2005)[14]借鉴Blalock(2003)[13]的方法,并同时将前后向关联指标都纳入分析中,分析了外商直接投资对匈牙利、立陶宛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发现:在匈牙利和立陶宛的FDI都产生了显著为正的后向关联溢出,而前向关联效应和水平溢出效益的结论不一。随着研究的深入,近年来,一些学者还将研究的视角转入到服务业领域的FDI技术溢出效应,如Marcella等(2012)[15]就利用意大利1999-2005年服务业的数据研究跨国公司的前向与后向关联效应以及服务业行业跨国公司的进入对意大利当地制造业企业的生产力的影响,其研究发现:①跨国公司的进入引致需求的增加,从而通过后向关联途径促进意大利当地上游供应商生产力的改善,即后向关联效应为正;②跨国公司的进入导致竞争的加剧,从而通过前向关联途径促使意大利当地相关下游企业不断创新、改进技术水平,即前向关联效应为正。在研究中,虽然学者发现了正的后向和前向溢出效应,但是作者也提出了意大利当地企业的吸收能力以及其与跨国公司的关联程度都会影响技术溢出的大小。国内学者在FDI技术溢出效应存在性的研究过程中,也发现了许多后向关联效应为正的证据。在行业研究方面,陈羽(2006)[16]利用中国1997年的投入产出表以及1996-2003年24个制造业行业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了正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许和连、魏颖绮等(2007)[17]利用中国1999-2003年工业行业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进入我国的FDI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通过2002年的投入产出表计算外商直接投资的前向关联指标和后向关联指标,并将指标纳入模型中对FDI的技术溢出效应进行了详细检验,结果表明:跨国公司通过后向关联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为正。王耀中和刘舜佳(2008)[18]、王文治(2008)[19]也都采取类似的方法,得出类似的结论,即:FDI通过后向关联渠道对上游行业东道国企业产生了显著为正的技术外溢。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文献最后的结论基本相同,但在实证研究过程中,学者对数据的选取以及变量的选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研究结果还是存在细微的差别:比如,王耀中和刘舜佳(2008)[18]在C-D扩展模型中不仅加入后向溢出指标,还加入了前向溢出指标和水平技术溢出指标,从而考察FDI技术溢出对工业总产值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显示FDI只对国有工业企业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为正,而对所有工业企业的后向技术溢出却为负;王文治(2008)[19]也是利用扩展的C-D模型,但是其在模型中只加入了后向溢出指标及其滞后项,单独考察FDI通过后向关联对工业产值的影响,结果显示出显著为正的后向技术溢出,并且滞后期的结果比当期的结果更显著。在地区研究方面,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外商直接投资较多的广东地区。杨亚平(2008)[8]利用广东省工业行业的数据研究,发现了正向的FDI后向技术溢出效应。刘焕良(2011)[20]也对广东省的内资制造业的技术溢出效应进行了研究,文章利用广东省1999-2008年制造业数据,借鉴Javorick(2004)[6]的模型,采用分位数回归法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国有内资企业和非国有内资企业都受到跨国公司在前向关联方面带来的负向作用,而后向关联溢出效应在水平上显著为正,并呈逐渐增大的趋势。方健雯和赵增耀(2010)[21]也利用江苏省2000-2007年的制造业面板数据,将内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作为自变量,将资本、劳动连同FDI的不同的技术溢出途径指标作为因变量,建立回归模型以考察外商直接投资的水平溢出效应和垂直溢出效应。结果表明,水平溢出效应、后向溢出效应和前向溢出效应都显著为正,且前向溢出效应和水平溢出效应更明显。杨晓雯(2009)、周楠(2010)和郭莹(2010)[22-24]还分别对山东省、湖北省和辽宁省的制造业的FDI技术溢出效应进行了研究,三篇文献都采用利用扩展的C-D生产函数,运用《中国投入产出表》整理计算得出制造业的水平溢出指标和前向、后向关联指标,并将这些指标纳入模型考察FDI水平溢出和前后向关联溢出效应的大小。结果显示:山东省、湖北省和辽宁省FDI都存在显著为正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 (二)不支持正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研究理论研究认为,跨国公司通过后向关联途径会促进东道国上游企业的技术进步,也就是说,FDI的后向技术溢出效益一般为正,许多实证文献的检验结论也与理论研究一致。但是,还有少部分学者在研究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国家或地区的FDI没有产生正向的后向关联效应。国外学者的研究中,Aitken和Harrison(1999)[25]的研究发现:委内瑞拉制造业的FDI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在委内瑞拉制造业的FDI一般属于进口型,具有较高的进口倾向,通过进口来满足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的需求,从而通过后向关联与委内瑞拉当地企业发生的联系较少,所以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也不明显。这一研究也表明,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跨国公司的投资动机:出口导向型的跨国公司比当地市场导向型跨国公司更容易产生后向技术溢出效应。Girma等(2004)[26]对英国1992-1999年公司面板数据的OLS分析也得出了这一结论。Harris Robinson(2001)[27]和Driffield(2004)[28]都对英国制造业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前者的研究发现竞争和“吸收能力”效应有时超过潜在的收益效应,从而导致负溢出效应;后者的研究结果也显示英国制造业的后向关联并不明显,同时,其研究还发现地区不同,吸收FDI关联外溢的效果也不一样。SalvadorBarrios等(2010)[29]运用爱尔兰1990-1998年的面板数据,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对FDI的后向关联效应进行了测算,研究结果表明:跨国公司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在文献中,三项假设条件是:①跨国公司进口的中间投入品与东道国国内采购的中间投入品的比例相同;②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国内企业需要相同的中间投入品;③跨国公司的中间投入品的当地需求相对于其最终产品的产出来说是极少的。在这三项假设条件下,后向技术溢出不明显,但是如果对假设条件进行一定的放松,研究结果就显示出了正向效应。国内学者中,严兵(2006)[30]设计了行业间溢出效应指标对中国分行业数据进行了检验,发现行业内和行业间的外资溢出效应均不明显。姜峰(2007)[31]利用GMM分析法,运用上海1999-2006年十五个工业产业部门的面板数据,构建产业间技术溢出效应的计量模型,研究发现,在只考察后向关联的模型里,后向技术溢出在5%的显著水平上不能通过检验;而在全面考察前向和后向关联的溢出效应的模型里,前向技术溢出效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姜瑾和朱桂龙(2007)[32]运用中国1999-2003年35个行业的面板数据,对FDI影响中国工业内资企业生产率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FDI产生的行业内溢出和前向联系溢出效应为正,而后向联系溢出效应为负。其中,显著的行业内溢出和前向联系溢出的结论是理论研究相一致,但是负的后向溢出效应的结论与目前大多数的国内文献不一致。对于这一情况,目前作者也无法给出严谨的理论解释。陈琳(2011)[33]利用中国投资环境调查的企业数据,同样运用投入产出表计算出前向关联指标和后向关联指标,考查FDI对中国制造业企业的技术外溢效应,发现FDI通过前向关联对我国制造业产生的溢出效应显著为正,而后向关联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 三、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因素研究 已有的经验研究表明,FDI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以通过后向联系产生正的溢出效应,而在另外有些国家或地区的产生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甚至为负。由此可见,跨国公司通过后向联系产生正向的溢出效应是有条件,而这些条件就是影响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的因素。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除了对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存在性进行研究之外,还通过大量文献对后向关联溢出效应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①从技术的吸收方——东道国角度来说,技术差距、东道国开放水平以及东道国上游供应商的技术吸收能力等都影响着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的效应;②从技术的溢出方——跨国公司的角度来说,跨国公司的投资动机以及外资企业在行业中的集聚程度等也会影响后向溢出效应的大小。 (一)东道国层面1.技术差距在研究技术差距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过程中,学者的研究结论存在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内外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大,后向关联的溢出效应越明显。如Findlay(1978)[34]和Wang(1992)[35]的研究表明,溢出效应是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技术差距的增函数,技术水平差距越大,溢出的潜力就越大。王耀中和刘舜佳(2007)[18]认为当上下游内外资企业间的技术差距大时,后向关联的溢出效应才会越明显;原因在于:技术差距的大小代表着上下游企业产品质量的差距,作为下游企业的跨国公司要想获取质优价廉的本地中间投入品,就必须对上游供应商传递先进技术,以缩小产品质量差距,在这一过程中就产生了技术溢出;所以,只有技术差距越大,后向关联的技术溢出效应才越明显;其实证检验也证明了这一结论。还有一部分学者却认为,内外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小,越有利于后向关联的技术溢出。比如Kokko(1993)[3]对乌拉圭的研究以及陈涛涛(2003)[36]对中国制造业的研究,都得出结论:内外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小,国内关联企业越有能力学习和追赶外资的先进技术,从而达到外资企业对供应商的要求;而技术差距过大,一方面外资企业为避免技术溢出,更倾向于进口中间产品,另一方面,国内企业的技术的吸收和消化方面也会存在严重不足,这些都会导致后向关联的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许蔚(2008)也从溢出源和吸收能力两方面对FDI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在技术差距较小的行业中,后向关联溢出的系数为正;而技术差距较大的行业中,后向关联溢出的系数为负,且均在5%置信水平上显著。2.行业开放水平行业开放度或行业开放水平也是影响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行业越是对外开放(或对外资的进入不设置门槛),越容易促进行业间溢出效应的吸收。许蔚(2008)[37]的研究表明,行业越开放,本土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度越高,FDI的后向关联技术溢出就越显著,而竞争程度较低的行业中,FDI对后向关联技术溢出呈现负的影响作用。杨晓雯(2009)[38]利用山东省的数据,以出口倾向这一指标作为开放度的衡量指标,然后将开放度与后向关联指标做交互项来考察开放度对FDI后向关联效应的影响,结果发现:交互项的回归结果为19.14755,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说明开放度对后向溢出效应存在明显的促进作用。当然,也有学者的研究认为行业的开放不会促进FDI的后向技术溢出。许鸿文和方齐云(2012)在研究中也发现了市场开放度指标的负效应,也就是说,市场或行业开放不利于技术溢出。其解释在于:在市场体制下,本土企业的竞争实力不强,虽然市场开放会从一定程度上带来先进的技术,但是也引入了更多的竞争对手,在激烈的竞争下,企业的生存都存在困难,就更别提通过后向关联获得技术溢出的好处了。3.技术吸收能力按照Zahra和George(2002)的定义,吸收能力被定义为企业获取、消化、整合及实际利用外源知识的能力。东道国的技术吸收能力的强弱会影响FDI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一般来说,技术吸收能力越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东道国上游企业越容易通过后向关联途径学习和消化外资企业的先进技术,从而获得后向技术溢出效应。在技术吸收能力对FDI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研究方面,大多数学者都将Borensztein(1998)的内生增长模型作为基本模型,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展和变形。比如有学者以男性受中等教育的年限作为人力资本的变量,从而来衡量技术吸收能力对FDI后向技术溢出的影响,结果发现:随着样本的人力资本存量值的增加,FDI后向关联的技术溢出效应越来越明显。也有学者认为,R D研发水平可以衡量一国或企业的吸收能力,例如,肖竞成(2008)[42]以R D投入量作为吸收能力的指标考察其对FDI后向技术溢出的影响,得出显著为正的结论。王然、邓伟根和燕波(2010)在研究FDI通过后向关联对国内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过程中,以消化吸收经费作为吸收能力的指标,发现FDI的后向关联效应对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显著为负,也就是说FDI的后向关联不利于本土上游企业的自主创新;同时,文章通过对后向关联与消化吸收经费的交互项进行回归估计,发现其系数显著为正,即FDI后向关联效应对内资企业创新能力的最终影响还要取决于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情况:消化吸收能力越强,越容易抵消替代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FDI后向关联效应对自主创新产生的正效应越大,反之,正效应越小。杨亚平和温勉(2012)构造吸收能力的指标,然后分别用水平溢出效应指标、后向关联溢出效应指标和前向关联溢出效应指标与吸收能力指标做交互项来考察广东省的企业吸收能力对溢出效应的调节作用,结果显示:本土企业的吸收能力对生产率提升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吸收能力通过后向关联渠道对溢出效应起正向调节作用。 (二)跨国公司层面1.投资动机在研究跨国公司的投资动机对后向关联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时,学者们一般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动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出口导向性,也就是说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的目的是利用东道国的廉价资源进行加工生产,然后再将产品出口;二是市场导向性,这一类型的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开拓东道国广大的需求市场。不同的投资动机所产生的后向关联溢出效应是不同的。Reuber等的研究认为,后向关联效应更容易发生在市场导向型企业之间。原因在于:相比于出口导向型跨国公司而言,市场导向型跨国公司更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从而与上游企业产生联系,形成技术溢出。Javorcik(2002)的研究发现,在后向关联溢出方面,国内市场导向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比出口导向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更容易溢出。许蔚(2008)以及李建伟和冼国明(2010)的研究也证实了Reuber等(1973)的结论,他们通过选择两种不同投资动机的FDI,即港澳台投资(出口导向型为主)和欧美投资(市场导向型为主),来考察不同投资动机的FDI对后向关联溢出效应的影响。结果发现:来自于港澳台的投资产生的后向溢出效应要小于来自于欧美的投资,也就是说,市场导向型的投资动机对跨国公司后向溢出效应的影响要更大。李建伟和冼国明(2010)通过构造出口比率指标将我国制造业的FDI划分为出口导向型和市场导向型两组,然后分别将两组指标引入模型来考察投资动机对后向溢出效应的影响,得出了与上述学者相同的结论,即市场导向型外资企业对上游行业中内资企业产出的影响更为显著。2.外资的集聚程度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还发现外资企业的集聚程度也会影响FDI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刘耀中和王舜佳(2007)认为,外资企业的集聚从两个方面影响FDI后向关联溢出:一方面,外资企业集聚会增加对上游企业中间投入品的需求数量,从而带动上游本土企业产量的增加;另一方面,下游外资企业的集聚也会扩大对上游行业中间投入品的需求种类,从而驱使外资企业主动提供先进技术给本土上游企业以满足其生产需求,在此过程中,外资企业和本土内资企业通过后向关联途径都获得好处。,然后按照外资企业集聚程度的大小将样本分为两组,从而考察外资集聚的强弱对辽宁省后向溢出效应的影响,结果也发现:下游外资企业集聚程度越强,后向关联溢出效应越明显。许鸿文和方齐云(2012)却发现与上述学者相反的结论,其从产出效应层面、新产品市场化层面和专利技术自主创新层面三个层面考察外资企业集聚对后向关联溢出效应的影响时,均发现了负向的冲击效应,也就是说下游外资企业越集聚越不利于后向关联溢出效应的发生。作者解释的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外资集聚程度越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产业实行垄断,从而抑制内资企业的发展。 四、述评 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整理,我们发现,国内外学者关于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后向技术溢出的渠道和途径研究;二是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性研究;三是影响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因素研究。在后向技术溢出的渠道和途径研究方面,学者基本上得出一致结论,认为跨国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原材料购买和质量控制等方式对本土上游供应企业产生技术溢出。但是,学者们的研究基本都属于定性分析,通过理论分析或案例分析的方式对跨国公司的后向技术溢出的途径进行阐述,缺乏对后向技术溢出途径的实证的检验,更不能确定不同技术溢出途径的作用的大小;这是研究上存在的不足与缺憾之一。在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性研究方面,虽然有一小部分学者认为,跨国公司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或者为负,但是大部分学者的研究结果还是都显示了显著为正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大部分学者的研究结论与理论预期一致,即认为跨国公司通过后向关联能产生显著为正的技术溢出效应,但是国内外学者在研究过程中的数据选取以及方法选用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首先,研究方法存在缺陷。国内外学者大多采取静态面板数据方法进行研究,没有考虑时滞问题,并通常采用OLS回归检验,无法解决面板数据检验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性偏误和内生性偏误等问题;其次,变量的选择与测算存在不足。比如,在后向技术溢出指标的测量上,国内学者基本参考国外学者的方法,利用投入产出表的数据进行测算,但是,我们都知道,中国的投入产出表每5年才更新一次,并且只有国家层面的数据,这就降低了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并且为省市层面的研究增加了难度。最后,在样本选取方面,由于数据的稀缺性,大多数学者都是以国家或整体行业层面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很少有学者从企业层面出发进行研究,这也是目前研究存在的不足。在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因素研究方面,国内外学者基本上从溢出源(跨国公司)和吸收方(东道国角度)分析考察企业集聚、投资动机、吸收能力、技术差距和开放程度等因素对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并且基本得出了一致的结论。但是,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总的工业行业领域,缺乏对如汽车制造业、电子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业等具有不同行业特征的具体行业的研究,这也将是未来研究的重点。 作者:陈汉林徐丹丹单位:湖北大学商学院 跨国公司论文:跨国公司人才有效性招聘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企业人才招聘有效性的重要意义;企业人才招聘有效性的指导思路;企业招聘有效性的措施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招聘有效性首先应满足企业工作的需要、招聘有效性招聘满足企业稳定发展的需要、招聘有效性是调整调整企业的组织机构的需要、企业内部人手不足时,就需要从企业外部招聘新员工、德与才是在人才甄选方面需要关注的两个重要问题、加强企业文化对人才招聘有效性的影响、对招聘工作分析到位、招聘途径和招聘流程科学的设计、招聘原则适用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我国以其广大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和相对优秀的劳动力素质成为了全球资源配置链条中最重要的一环,就象一块巨大的磁铁一样,大规模吸地吸收着外国直接投资,越来越多的外资跨国企业进入中国。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为了得到优质的人才,人才争夺战已进入了“白热化”的程度。许多跨国公司纷纷采取各种招聘渠道,运用各种招聘手段,以期能得到最好、最合适的“人才”。因此,招聘有效性始终是招聘工作要着重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此,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企业;人才招聘;有效性 一、企业人才招聘有效性的重要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现代企业中人才争夺无疑已成为企业竞争的重点之一,选用合适的人才对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选人和用人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日益加大,如何有效地选择企业所需要的人,选调到企业后如何促其发挥才能,已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招聘有效性首先应满足企业工作的需要 企业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组织,就是要通过人力对资金、设备、材料、知识、信息等要素资源进行运作,向消费者提供价值更高的产品或服务,人作为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是企业运作的原动力,离开了人力,其他要素资源将无法发挥作用,因此企业一旦建立,必须要有人来进行运作管理。实际上企业的筹建发展过程,就是人才的聚集过程。具体地,首先,企业是由人来筹建的;其次,企业建立后形成基本的组织框架,其中的主要岗位应有人承担;然后,随着企业各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分工越细、工作量越大,需设置的岗位越多,需要用的人也就越多。人从哪儿来,最开始可能是组织调配的或是自发形成的,后来基本上是通过招聘招来的,招聘的形式很多,有公开招聘、个人自荐、他人介绍、组织选派等,因此招聘的有效性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招聘有效性招聘满足企业稳定发展的需要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业务也不断拓展,经营理念和工作手段也不断改进创新,对员工的素质和技能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培训不足以满足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的要求时,所以企业必须从企业外部招聘所需的高素质员工就成为一个合理的选择。通过吸收高素质的员工,直接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企业建立人才进出机制“优胜劣汰”,在一定程度上让在职员工产生危机感,促进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招聘有效性是调整调整企业的组织机构的需要 企业作为一个组织是由人组成的,不同的业务发展阶段要求企业有与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机构调整时也需对人力资源重新进行配置,当现有的人力资源不足以满足调整需要,尤其是当某一个部门规模扩大、业务加强、企业内部人手不足时,就需要从企业外部招聘新员工,以满足业务需要,反过来,当企业为某一个部门或某一项业务招聘新员工时,说明企业准备加大这方面的投入,更加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促进企业进行机构调整,当招聘与减员、调岗相结合时,就会有助于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 二、企业人才招聘有效性的指导思路 什么样的用人策略直接决定了企业将采用什么样的招聘方式以及招聘何种类型的人才。不同的企业会根据自身的不同性质、特点、发展阶段等决定不同的招聘策略,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招聘策略。以下总结几点在华外资企业在招人实践中的人才甄选的指导思路: (一)德与才 在招聘中,德与才是在人才甄选方面需要关注的两个重要问题。人才,既要有才又要有德,具备一定的品德修养,这样的人才能在用人单位发挥优秀的团队合作精神,才能更好地承受工作压力并出色完成自己的任务。但是德与才相比较,德是先决条件,应该居于对候选人考核的主导地位。 因此,对于德优才弱者,在进入公司后,可以通过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而提高其能力。如果一个人仅有才能而缺德的话,就可能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应届生还是有工作经验者 在这两类候选人中,更趋向于雇用哪一类,不同的企业根据自己的企业文化和具体岗位特征,在招聘前应做出明确的招聘指向。 (三)能力与潜力 有的外资企业非常注重学习新东西的能力,认为一个有潜力继续学习的人员才能在工作中不断进步,才可能创造更多的价值。但也有企业认为现在人员流动率高,只要他能适合现在职位的需要即可。 三、企业招聘有效性的措施 (一)加强企业文化对人才招聘有效性的影响 企业文化一经形成,会在企业的各个层级、通过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员工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新招聘的员工会通过直接的教育和间接感觉的方式,了解本公司人员的行为风格。员工们常讲述公司发展中的轶事和传说,潜意识中提醒了组织成员记住企业的基本价值观念和它们的内容。员工会看到,是凡顺应企业文化规范者得到赞赏,而逆行者则受到惩处。 因此,在招聘新员工时,我们发现,那些自身价值观能够与企业文化相适应的员工,在他们进入新的工作环境中后,他们会很快进入角色,能很愉快地接受新的管理模式和工作人际关系的相处方式,并且在新的组织中快速找到自己的定们。而那些不认同新的企业文化的员工,则需要做出极大的心理调整和工作方式的调整也能适应工作,而这种适应从长远来看,是脆弱的,特别当员工做出痛苦的改变才是适应时。这给整个组织的稳定性和员工的发展均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二)对招聘工作分析到位 在很多成功大公司招聘之前,他们往往利用以往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分析、编写出一份工作说明书以及说明该工作需要哪些知识、技能、能力的工作规范。做好工作分析可以为应聘者提供了真实的、可靠的需求职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人员的资格要求;若忽视工作分析的作用,则在企业招聘时会出现无依据;设计招聘标准时不公平;招聘人员的责任制没有完全落实等不正常现象,同时挫伤了应聘者及在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影响企业效益和利润。 (三)招聘途径和招聘流程科学的设计 公司招聘的人员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学生、manager(中层管理人员)、professional(专业人士)。不同的职位应该运用不同的招聘方案比如:招聘工程师这种技术性较强的职位时,一般先由业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面试,必要时再增加一些笔试。 如果招聘的是适用面比较广的职位,申请的人很多,一个职位有成百上千的应聘者,公司先筛选简历,审核一下他们的基本条件,觉得比较合适的人再请过来面试,有效减少招聘工作负荷。 (四)招聘原则适用 对于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企业对应聘者的第一个要求就是他们要认同公司的文化要和公司有着相同的远景,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公司里发挥他们最大的潜力。为公司创造出最大的效益。否则,即使这个人能力再强、条件再好,他所作的事也未必达到公司的要求,从而可能导致员工的积极性受挫同时公司的利益又受到损害。 而且公司认为要从多角度、多侧面的了解应聘者,不但要精心设计招聘流程、笔试、面试题目,在面试时还要由人力主管、业务经理等多名面试官参与面试,防止只由一个人做决定,会受到个人喜好因素影响,有很大的主观性。对于一些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等职位要求比较高的岗位公司还可能通过评估中心,对应聘者做集体评估,有问卷问答,案例分析,情景面试各种方式及综合表现对他的个人能力和素质做出判断。
经济现象论文:对“洗钱”经济犯罪现象的浅析 摘要 洗钱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尤其是对于我国这种处于新兴市场经济时期的国家来说危害尤其严重,如果不对洗钱犯罪加以制止,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甚至全社会人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危害。现在世界金融市场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洗钱活动也开始转向我国这种处于新兴市场经济时期的国家,因此健全我国的反洗钱制度,加强反洗钱工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反洗钱制度 经济犯罪整治 在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较少,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有犯罪包括“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再加上200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中补充的“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其犯罪行为包括:1.提供资金账户,即行为人为上诉犯罪人提供银行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和金融票据,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方法协助上诉犯罪人将其违法所得转换为现金或者支票、本票等相应的金融票证;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即行为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等业务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一、洗钱的危害 (一)破坏健全的金融体系 洗钱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的良好发展,洗钱性质导致了资金的流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作为基础,因此其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等的基本经济规律,无法做到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违背正常的市场规律,对经济的稳定产生破坏性影响,并且若果洗钱行为不加制止,演变成有组织有规模的洗钱犯罪集团,其拥有的大量资金直接渗透到国家的某一重要经济领域,因其大量的资金就必然会打乱国家经济计划,甚至是破坏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 (二)干扰和破坏国家司法秩序 洗钱行为最开始被发现有危害并非在金融领域,而是在于洗钱行为使贩毒,盗窃等上游犯罪的不法所得更容易实现,也使不法所得更不容易被发现,对上游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破坏国家正常司法秩序。据调查报告显示,全球犯罪金额在4000亿美元以上,这些巨额资金犯罪份子不管是选择是短期内全部消费掉还是进行窝藏,都很容易暴露犯罪行为,但是通过洗钱就把不法所得光明正大的成为合法资金,达到犯罪的经济目的。 (三)对反腐倡廉产生巨大阻力 贪污腐败一直都是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原因跟我国礼尚往来和官本位的传统思想有关,这些也是多年来一直强调反腐倡廉却收效甚微的原因之一,但笔者认为反洗钱工作不力也是其重要原因。笔者认为能够轻易洗钱,转移不法来源才是我国贪污腐败滋生不息的根源所在,只要在源头上杜绝其洗钱的可能性,不法财物不能消费也不能转移就跟废纸没什么区别,使贪污受贿不能实现经济利益所得。根源上遏制了贪污受贿的不了风气。 二、我国现存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立法存在明显地滞后性 从现行的法律制度上看,我国的反洗钱制度存在明显地滞后性,从刑法制定至今,除了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加入了几种上游犯罪以外,在没有针对新的上游犯罪进行规定,而现在大部分国家都有着相当丰富的洗钱上游犯罪规定甚至有些国家还将所有犯罪都认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这样少量的上游犯罪对我国打击金融犯罪根本不能起到帮助,而仅仅将隐瞒这些新型的犯罪所得财产定为掩饰、隐藏违法所得罪是不合适也不公平的,完全不利于我国健全的法制建设。 (二)反洗钱组织仍然存在不足 从我国现行具有反洗钱职能的机构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官方机构,不得不承认这些机构的监管是强有力的,也在我国的反洗钱战斗上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很明显,我国缺乏相应行业协会的支持。一方面,我国存在这样的行业协会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在平时的工作中使他们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引导和地方经济的差异,各个地方的行业协会的行业认同度也很低,这也使得我国各地的行业协会在处理事务上起着不同的作用,难以统一。 (三)反洗钱工作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反洗钱成本高 很多国家为了推进发洗钱工作的进行都会采取一些诸如赏金、荣誉称号等的鼓励措施,但是我国在这反面存在明显地不合理之处,在实际中难以操作,这也使得我国在洗钱犯罪的线索一直停留在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上;另一反面,我国的反洗钱成本明显偏高,这也是到导致我国反洗钱工作难以推进最重要的原因。 (四)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低,缺乏经验 现在我国的银行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大部分从业人员仅仅注重业务的发展和经济利益,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反洗钱意识不强。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缺乏专业的发洗钱人士,也没有对员工进行专业的反洗钱培训,其工作人员很难及时的发现可疑资金,而且由于现在证件伪造技术日益高明,一线金融从业人员难以有效识别开户资料的真伪。 三、整治洗钱犯罪现象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反洗钱制度方面存在很强的滞后性,在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也没有逻辑上的联系,因此我们要对现行的立法进行修改。首先,增加更多的上游犯罪,参照一些国外的法律制度加入一些新型犯罪;其次,在犯罪行为模式上,参照现在国际上先进的洗钱犯罪方式,如网上银行洗钱等行为模式。 (二)确认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国际合作 前文我们已经提到,在很多国家如英美两国,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反洗钱工作上甚至起到比某些政府机构更加大的作用。我们完全可以向他们学习,通过立法赋予这些组织一定的权力,因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是由某一行业人员自发组织而成,其内部规定在行业间有很强的约束力。 (三)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增强反洗钱意识 上文提到由于我国的银行业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现在的从业人员明显缺乏反洗钱意识,处于一种只认业务,不认法律的状态,长此以往将会给我过的金融业乃至于全国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针对现在的员工进行专业的包括法律知识、客户识别能力等培训,在招聘时也应道专门招收这类人才,从事这方面工作。并且在平时应当注意多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的教育,让他们认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和反洗钱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反洗钱意识,避免洗钱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经济现象论文:我国农民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却不能享受产业工人的待遇,他们已经长期居住在城市却未被城市认同和接纳。他们目前仍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制的边缘,是当前中国经济与社会矛盾的复合体。 关键词:农民工 就业 户籍制度 社会结构 农民工这个词将“农民”和“工”组合到一起,是一个很奇妙的组合。它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意思:农民工里的“农民”表明的是身份;工,表明的是职业。意思是农民身份的人在从事工业或服务业等的工作。要理解农民工现象,这个概念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 农民工,从职业角度来说是“工”,农民工做的是工人的工作,但是仍然是农民的身份,这是种奇妙的组合。在过去一二十年的时间里,这样的一个组合,或者说这样一个身份,以及这个身份背后形成这个身份的制度,依然没有一个明显的变化。都说现代社会里,“身份”在弱化,但至少就农民工这一块来说看不出一个明显的变化。相反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明显的是一种固化的趋势,一个社会定型化的过程。这个固化是人的身份在固化,它不仅仅来自于户籍制度的改革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同时更重要的在于市场也在起着一种固化的作用。例如,原来一个农民家庭的财富和一个城市家庭的财富,相差是比较有限的。但是最近这些年来,城乡差距在扩大,其中最重要不是收入的差距,收入差距是大,但更重要的是财富的差距。 财富的差距哪来的?与国家在基础设施、城市建设与农村建设投入的不均衡有直接的关系。城市居民的房子动辄价值几百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投资转移渗透过来的。这样它在相对经济上形成的落差,就使得农民想爬到这个台阶上来已经越来越不可能。这样出现一个固化,或者一个定型化的趋势。 农民工、农二代越来越难融入城市。现在无论是什么样的城市,农民工甚至包括农村出来的大学生,特别二本、三本学校毕业的学生,要想真正的融入这个城市,实际上会遇到三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户籍制度问题,这个问题很庞大,本文就不展开论证。第二个是收入和经济实力和城市生活费用,尤其房价对比,而两者的差距已经越来越大。高房价已经成为阻碍农民工和农二代融入城市的重要原因,而城市高房价的根源,我们可以这样分析:比如说,在A小区现在房价是三千一平米,B小区也是三千一平米,几年后,地铁修到A小区旁边,这个小区房价马上涨到六千了,B小区因为没有通地铁所以从三千只涨到四千。这个两千的差价就不能按照建设成本去定义,实际上是国家在城市建设上投入的资金转移渗透到房价当中。 这些年农村人口的收入离城市生活的成本,尤其房子的差距越来越大。因为国家建设的投入,包括很多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都在城市,这个转移过来财富非常多,也是中国大规模财富分配的过程。农民工和“农二代”融入城市的门槛只会越来越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保障房提供;另一个是使离开土地的农民能从转让土地中获得一个实际的、合理的收益。只有农民在放弃土地时能获得一个不错的收益,才能使得他们能更有资本进入城市。 第三个,假定这两个问题都解决了,农民工和“农二代”能不能真正进入城市也还是个问题。那就是城市的社会生态,这个城市能不能给更多的人提供就业的机会,能不能有生存的机会。这几年城市建设,高楼大厦拔地儿起,现代化设施越来越多,但是绝不意味着人们在这里就业、生存比原来更容易,甚至还不如原来,尤其对于穷人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户籍制度解决了,城里房买了,就业也还是个严峻的问题。 美国年轻人当中30%以上自谋生路,自主创业。中国连7%都不到,连城里年轻人找不着工作,农民进来,有房有户籍就能解决就业问题了吗?所以改善城市社会生态,让人们在这里容易找到“饭碗”,可能才是将来更实质性的问题。 现在的中国,一方面是就业难,另一方面是用工荒,同时存在。这与中国的超大国家规模有关系。从在西部,特别是在四川的考察来看,就能确定东部沿海地区用工荒几乎是可以肯定的。沿海地区的企业主不要再幻想西部的人们会再千里跋涉到东部打工,因为中西部地区包括农村里的状况也有很大改善。将来只有两种可能:一个是东部的工厂搬到中西部去,第二个把中西部的人搬到东部。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将来中国城市面临的问题,还是能不能给更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 中国人口红利在逐渐衰竭。计划生育一直争议很大,在我看来,计划生育不仅要考虑人口劳动力问题,还需要考虑年龄结构问题。一个社会如果老年太多,青少年比较少,这个社会一定是一个死气沉沉的社会,一个正常的社会需要一个正常的年龄结构,我觉得这个问题可能更为重要。 从劳动力的角度来说,一方面有人说人口红利即将消失,对劳动力供给会形成很大的影响。但是这里面还要看到技术进步的作用。比如说像富士康说一两年很短的时间要使用三十万个机器人,因为机器人成本已经很低,完成重复性机械化生产的能力很强。我认为,很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对会取代劳动力起很大的作用。机器替代更多的活动,最后的结果是社会的一部分人可能被一个很不合理的方式来承担这个技术进步的结果。 市场机制的缺失让农民富不起来。在中国先阶段,在市场机制下,无论农民也好,农民工也好,都要提高他在市场中的谈判能力。无论是农业产量还是农业产业化,很重要的就是农产品价格问题,韩国的农民为什么收入高?韩国的农民用自己的力量来保护农产品市场,保护农产品的价格。而中国农民为什么收入低?现在有一些地方说农民收入高,那是搞工业,搞商业的结果。真正搞农业的,没看见几个地方农业能够真正富起来。为什么?我觉得一个很重要的,他在市场中要有谈判的能力,这个说具体一点,就是在农产品价格上没有议价能力。 以前老说猪肉涨点价受不了,凭什么你能涨,农产品不能涨,一张邮票由八分钱涨到多少,为什么猪肉价格不能涨?这和农民谈判能力直接有关,工人的收入也是这样,你得建立一个谈的机制,谈最后的结果是什么?谈利益的均衡,能谈出一个利益的均衡来。你说劳资双方最后谈一个点,既要保证工人收入尽可能得到提高,同时企业还能够有利可图。但是我们就是不让谈,政府给你定一个标准,你看好不好?这个标准不是伤害农民,这个标准并不能有力的维护农民的利益。其实这里面光市场化还不够,市场背后有东西,市场是有主体的。它的力量强弱是非常重要的。 在土地能不能缩小城乡差距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明确土地的产权,土地可以流转,农民获得土地流转当中的收益是能缩小城乡差距。但是中国现在处在一个快速的城市化发展阶段,而且将来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会面临着一个通货膨胀的现实。因为这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使得农民转让土地从短期来看和从长期来看可能是两个很不相同的意义。假如说有的地方山区的土地,也可以转让出十几万,现在看是一个不小的收入。但是如果把城市化和通货膨胀放在一起思考可能就不一样了。现在看十几万是很不错的钱,十年以后相当于一万五,二十年以后相当于一千五,假如说站在十年二十年考虑将来的转让可能是不同的问题了。农村土地开始转让早期,我国曾经实行过一个制度,叫做农转工,土地转让出来之后,不但给你一点补偿,还给你城市户口,还给你城市工作,那时候往往大集体工作。但是后来有人做追踪调查,发现五年、十年之后,这些人都在干什么?基本上都处于失业状态,然后有的又回去到农村租点地,种菜去了,这个事情怎么做出一个更好的安排来,由于篇幅的关系,我没专门研究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考虑的因素可能要更多一些。 农民工现象,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也密切相关。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占有一定资源、机会的社会成员的组成方式及其关系格局,包含人口结构、家庭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就业结构、收入分配结构、消费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等若干重要子结构,其中社会阶层结构是优秀。一个理想的现代社会结构,应具有公正性、合理性、开放性的重要特征。现在回过头去看,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那时候中国社会是一个充满生机,充满活力的社会。为什么是这样一个社会呢?那时候人们获得机会相对来说比较平等,比较容易,你做什么事相对门槛比较低。但是现在这些年我们机会结构在转变,这里面有很多的因素,包括垄断,行政性垄断,包括自然的垄断,包括其他这些因素。我觉得在将来影响中国社会走势一个非常重要的,我们机会结构是什么,能不能造就一个好的机会结构,让社会充满活力,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经济现象论文:郎溪现象背后的经济学 以往人们用“一个半烟囱”来形容郎溪县的工业经济。其中一个烟囱是殡仪馆的,常年冒烟;另外半个烟囱是澡堂子的,到了冬天才冒烟。然而近几年来,昔日基础差、底子薄、多水灾的农业小县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形成了令人称道的“郎溪现象”。“郎溪现象”是安徽省承接产业转移的成功范例,是欠发达县份洼地崛起的生动实践,带给我们诸多经济学上的启示。 羊群效应:整体承接迎来集聚 经济学中有个“羊群效应”,说的是领头羊到哪里吃草,其他的羊也就跟着去哪“淘金”。尽管经济学界对羊群效应的盲目性和非理性颇有争议,但不言而喻,羊群效应可以产生示范学习和狙击协同的作用,并产生规模效益。这就是产业集群形成的原因。对于产业集聚,有专家曾作形象比喻:犹如滚雪球,最初仅是一个“优秀”,随后越滚越大,最后成为“巨无霸”,挟排山倒海之力,谁都无法阻挡。 “集群式招商”便是郎溪招商引资最出彩的亮点。这个亮点正是“羊群效应”最生动的诠释。 生动的诠释来自于失败的教训。 2006年,新组建的县招商局将重点放在了浙江。经过与瑞安的顺达电器集团长时间洽谈,顺达有意投资郎溪。但是,在正式签约的前一天,集团高层通知郎溪方面:“我们不来了。”县招商局副局长祝栋很意外,“我们前期谈得很顺利,为何临阵变卦?”顺达方面的回答是,“仔细测算过了,郎溪没有配套产业,买一个螺帽还得跑几百公里,成本太大。” 大项目擦肩而过,郎溪痛定思痛。不改变模式,招商就没有大突破,成不了大气候。唯有“以商招商”,才能形成配套基础,才能产生产业集群。 “以商招商”的命门,是第一个“商”字。找出产业链上的优秀企业,攻下行业中的领军人物。“领头羊”引来了,不愁后面的“羊群”不跟来! 3年多来,“羊群效应”持续发酵,在“领头羊”凯灵日化的带领下,无锡市华庄镇几百家企业签下了投资协议。 3年多来,“羊群效应”成果卓著,企业不再是单兵作战,而是上中下游配套厂家一应聚全,再不会有“买个螺帽跑几百公里”的抱怨了。在产业有力支撑下,郎溪工业发展也一改“孱弱”形象,挺起了结实的脊梁。“羊群效应”的影响也很深远,龙头企业的纷至沓来,吸附、带动了其上下游配套企业的投资设厂热潮,它们争先恐后地订购通用厂房,由此形成“葡萄串”式的产业集聚。 随着产业的迅速集聚,由资本规律和龙头企业引领的“羊群效应”日益凸显:2010—2011年间,郎溪的招商出现了“井喷”现象,投资客商蜂拥而至,几乎是抢着与郎溪签约。时任郎溪招商局长的夏严清楚地记得,那段时间“真是签约签到手软,有时一天就是10来个项目。”客商的纷至沓来甚至都有点出乎郎溪人自己的预计。2009年底,郎溪无锡工业园刚起步的时候,他们曾希望有两百余家企业落户。当时,已来郎溪投资,现任郎溪无锡商会会长的客商宋剑星建议:“不够的,至少400家,要建就建大一些。”郎溪人还有点将信将疑。果然,到2011年初,无锡来签约的企业就有五百余家。目前,郎溪无锡工业园的签约企业已多达七百余家。 飞地效应:共建共享换得双赢 “飞地经济”是指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双方政府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飞出地”方的资金和项目放到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方的工业基地,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持续或跨越发展的经济模式。按照安徽省皖江城市带发展规划的想法,皖江地区与长三角其他省市共建园区,能够有效地将招商引资常态化,达到互利互惠、共建共享的目的,也可以引进发达地区园区的管理模式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提升园区管理、园区规划、园区建设上的水平。 2011年,以常州武进区东华镇的产业集群转移为主体的“东华工业园”在郎溪正式开工,首批80家企业集中开工,科技孵化园也在加紧建设之中。这一次,郎溪与武进方面,通过政府间的合作,采取了“飞地经济”的模式,把郎溪的招商引资方式又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 几乎同时来的还有浙江人。2010年11月8日,郎溪(中国)经都产业园区正式签约落户郎溪十字工业园区。总投资554亿元,预计8年建成。建成后,有望成为产值超千亿元的产业园。这一项目中,郎溪和海宁两地政府、海宁精编产业园区管委会、领头企业都加入进来,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创新了产业转移的模式。精编,作为纺织行业的一个门类,是海宁享誉海内外的“三大产业”之一。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对郎溪(中国)经都产业园区的建设的预期评价是:意在再造一个“海宁精编”。 如果说最初的锦富箱包产业园的落户还有一些偶然因素的话,那么接踵而至的无锡、常州、海宁产业园就显得意味深长了。众所周知,无锡、常州是苏南制造业的脊梁,也是中国现代工业的发轫地,其传统制造业的品质,国内一流。郎溪通过集群招商,把这些企业群整体引入,对承接传统制造业的转移,形成郎溪工业的体量和品质,意义深远。比如,在郎溪无锡工业园签约的七百多家企业、拥有国家和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者相关产品认证的二百余家、外贸企业二百余家。东华工业园也有着类似的情形。无怪乎落户郎溪的无锡客商惊呼:照这样的速度下去,郎溪人恐怕用七八年的时间就要走完无锡人100年的制造业之路。 郎溪还与常州的钟楼区、上海的松江等地政府密切接触,试图再次扩张“飞地经济”的规模。在招商引资的实践中,郎溪人开始体会到如鱼入水的感觉。 蝴蝶效应:亲商安商焕发磁性 亚马逊雨林一只蝴蝶翅膀偶尔振动也许两周后就会引起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初始条件十分微小的变化,经过不断放大,对其未来状态会造成巨大变化。郎溪的招商引资热潮正如一场飓风,引起它的到底是一只什么样的蝴蝶? 县城框架迅速拉开,对外形象快步提升。这是踏上郎溪这片土地就能看得见的。几年前的郎溪县城,破旧、狭小,被外地客商戏称为“只有一个红绿灯”的县城。如今,新城区大道通衢,新楼拔地而起,建设标准和起点,等同或高于周边江苏的溧阳、高淳。一个现代化的新型县城呼之欲出,对外形象显著改观。位于郎溪城中心的瀚海国际大酒店,四星标准、投资8个亿,开业以来,一直生意红火。走进大酒店,硬件、服务在全市已落成营业的酒店中,绝对算得上是领先。住客南北各地的口音,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郎溪的“人气”。而就在几年前,这里还是一个城区边缘的一片杂乱之地。 在分析“郎溪现象”时,无锡市委书记形象地说:“国家产业转移相关政策还没出台,郎溪就把客房打扫得干干净净了。”有媒体这样评价郎溪:“在抢抓机遇上,郎溪人聪明过人、招式过人、敏捷过人。” 在招商引资和承接转移的过程中,郎溪的服务意识很强,服务质量很高,他们的真诚打动了每一个到郎溪投资的人。郎溪的外来投资者常常听到郎溪的干部这样一句话:“围墙内的事情,你做;围墙外的事情,我来。”这话说到也做到了,郎溪招商服务有“四个一”:一家企业,后面对应一名县领导,一个服务班子,一个包干中心。郎溪的开发区基本上是零收费,虽然政府一年财政收入才8个亿,但却给开发区下拨了9个多亿的启动资金。这种敢把家底掏空搞服务的真诚,谁能不为之心动呢?亲商安商说说不难,但真正做好,既需要真金白银,更需要真情实意。 开放的移民文化也为郎溪招商引资提供了良好的软环境。郎溪历史上历经宋朝的方腊起义、岳飞六战金兵、元将阿剌罕屠城、明嘉靖日本倭人、清军与太平军反复拉锯,不断上演人间惨剧。郎溪真正原住民极少,因此在很多外地老板眼里,郎溪是中国除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第四个移民城市。移民城市都是包容性极强的城市,没有很多城市所共有的排外心理,更适合投资。在这里办事不用给红包、民风纯朴,在郎溪的宣传网页上,一直挂着这样一段朴素文字:“我们是文化底蕴深厚的人,通情达理、开放包容;我们是真诚纯朴的人,待人实在、言而有信;我们是雷厉风行的人,高效率、快节奏。” 随着一批批新项目入驻,一场新型支柱产业的大调整正风行郎溪,一个特色鲜明、产业环境较为成熟的“磁性郎溪”正在苏皖边界快速崛起。 (作者单位:安徽省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经济现象论文:经济下行与民工荒现象何以并存 经济增速下行过程中的民工荒现象,有人口结构变化的导因,也有经济结构变化的导因,但民工荒不表明中国已实现了充分就业,结构性失业问题依然存在。未来,失业压力或将困扰中国。 中国GDP增速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呈现逐级回落态势。但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中国经济下行的明显区别在于,中国的就业状况,尤其是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并没有出现恶化,没有出现2008年农民工因失业而大量返乡的现象,反而还出现了低端劳动力市场招工难的问题。从历史看,中国受失业困扰的年份均发生在经济增速下行期间,为何这次却出现反常现象呢? 内生增长已部分替代外需拉动 上一轮中国农民工的大量失业发生在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所导致的中国出口负增长,导致大量出口型企业关闭,农民工被迫返乡。根据国家统计局调研报告,受金融危机影响,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从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返乡的农民工比例分别为62.4%、16.1%和21.3%。这应该是2009年国家启动“4万亿”巨额投资的诱因之一,因为失业问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若观察出口依存度,即外贸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可以发现1985年该指标只有9%,而到2000年则超过20%,其峰值出现在2007年,达到37.1%,说明在美国发生次贷危机前夕,中国经济对外需的依赖度也达到了最高峰。正是因为过去20多年来对出口的依赖越来越大,一旦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出现逆转,国内经济和就业就会发生剧变。 然而,2009年之后,中国经济的出口依存度开始明显下降,2009年降至24%,2011年也只是小幅回升至26%,较2007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这当然与中国通过扩大投资规模来应对次贷危机有关,但2011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已有明显回落,可出口增长率却难以重回2007年以前的水平了(附图)。从全球贸易大国贸易份额的变化看,如美国、日本和德国,都是在本国出口额在全球出口总额中的占比达到10-12%之后,便不再上升。而中国2009年的出口份额已居全球第一,至今连续3年占比在10%以上,故中国再要通过外需来维持高增长已不现实,这就使得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压力增大,从出口导向型经济转型为内生增长型经济成为必然。 尽管早在1995年中国政府已提出经济转型的口号,但实际进展较慢,近年来则明显加快了步伐。在转型过程中,劳动力的流向和结构也同时出现了令人惊异的变化。一是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力流入量减少,而中西部地区劳动力流入量增加。如2009年,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比上年减少888万人,下降8.9%;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则比上年增加618万人,增长33.2%,占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比重上升到17%;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为2940万人,比上年增加775万人,增长35.8%,占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比重超过了20%。这显然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速明显超过东部地区,东部地区的部分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有关。如从2012年一季度的外贸数据看,中西部地区出口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其中重庆和河南的出口增速分别为1.5倍和1.4倍,广西、四川和湖南的出口增速分别为41.2%、31.9%和18.7%,而广东、浙江等出口大省却都只有个位数增长。 二是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速度也有所放慢,流入城市的劳动力呈现中年化倾向。随着沿海制造业向中西部的转移,近几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在春节之后表现得尤为突出,甚至出现了中西部与东部展开争抢农民工的激烈竞争。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可转移的年轻劳动力数量越来越少,根据人保部披露的2011年劳动力供求状况数据,16-24岁、25-34岁、35-44岁、45岁以上各年龄组的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分别为1、1.18、1.06和0.77,可见45岁以上的中年劳动力明显供过于求。 三是随着中国制造业规模全球第一,投资对经济的作用增大,过去10年中包括制造业和建筑业在内的第二产业用人需求比重从25.7%提升至39.3%,第三产业的用人需求比重则从72.5%下降至58.9%,下降13.6个百分点。 从过去10年看,外需推动的出口导向型就业所带来的就业数量相对有限,因为廉价劳动力主要是充当生产要素功能,难以有效拉动内需。而随着劳动者薪酬水平的提高,他们不仅只是起到生产要素的作用,还形成了越来越强大的消费能力来支持内需的增长。如以往作为劳动力主要供给地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在国家的鼓励政策下投资增速增长,自身经济增速加快,导致了部分劳动力回流中西部地区,加剧了东部沿海地区的民工荒现象。而东部地区由于人力成本提高,出口优势正逐步丧失,也不得不进行产业升级,并将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发展内需型产业。在内生增长型经济正在逐步形成和出口大国地位依然保持的经济转型期,其对劳动力的总需求要大于以出口导向型经济为主的经济模式。 人口结构变化促使民工荒持续 从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看,尽管15-59岁人口的比重较10年前上升3.36个百分点,但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称,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自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2011年为74.4%,同比微降0.1个百分点。如果考察18-45岁这一青壮年劳动人口在整个人口中的比重,应该前几年就出现了下降的拐点。 此外,城市人口也已经超过了农村人口,且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速度明显放慢,2011年为828万人,较过去10年明显放慢,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就日常所见而言,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是以老年人为主,所谓2010年2.79亿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的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一种解释就是,近2.8亿第一产业劳动力中有很大一部分并非完全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同时还兼着制造业、建筑业或服务业的劳动。因此,目前三次产业的劳动力构成可能有误,一个只占GDP10%左右的第一产业不应该占有如此多的劳动力,因为农业劳动者人均创造价值几乎只有第二产业的1/6。 农村家庭收入的构成,大致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如2010年工资性收入平均占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41% 。在美国,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专职(Full Time)劳动力大约只有200多万人,虽然美国农业的现代化程度高是农业劳动力少的原因,但中国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也提高了不少,故大致推断,专职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人口不会超过公布数据的一半,即1.4亿。如果依据这样的推算,则容易解释农村缺乏青壮年劳动力的原因,故今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数量也会比较有限。 经济现象论文:经济下行与民工荒现象何以并存 经济增速下行过程中的民工荒现象,有人口结构变化的导因,也有经济结构变化的导因,但民工荒不表明中国已实现了充分就业,结构性失业问题依然存在。未来,失业压力或将困扰中国。 中国GDP增速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呈现逐级回落态势。但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中国经济下行的明显区别在于,中国的就业状况,尤其是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并没有出现恶化,没有出现2008年农民工因失业而大量返乡的现象,反而还出现了低端劳动力市场招工难的问题。从历史看,中国受失业困扰的年份均发生在经济增速下行期间,为何这次却出现反常现象呢? 内生增长已部分替代外需拉动 上一轮中国农民工的大量失业发生在2008年,因美国次贷危机所导致的中国出口负增长,导致大量出口型企业关闭,农民工被迫返乡。根据国家统计局调研报告,受金融危机影响,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从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返乡的农民工比例分别为62.4%、16.1%和21.3%。这应该是2009年国家启动“4万亿”巨额投资的诱因之一,因为失业问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若观察出口依存度,即外贸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可以发现1985年该指标只有9%,而到2000年则超过20%,其峰值出现在2007年,达到37.1%,说明在美国发生次贷危机前夕,中国经济对外需的依赖度也达到了最高峰。正是因为过去20多年来对出口的依赖越来越大,一旦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出现逆转,国内经济和就业就会发生剧变。 然而,2009年之后,中国经济的出口依存度开始明显下降,2009年降至24%,2011年也只是小幅回升至26%,较2007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这当然与中国通过扩大投资规模来应对次贷危机有关,但2011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已有明显回落,可出口增长率却难以重回2007年以前的水平了(附图)。从全球贸易大国贸易份额的变化看,如美国、日本和德国,都是在本国出口额在全球出口总额中的占比达到10-12%之后,便不再上升。而中国2009年的出口份额已居全球第一,至今连续3年占比在10%以上,故中国再要通过外需来维持高增长已不现实,这就使得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压力增大,从出口导向型经济转型为内生增长型经济成为必然。 尽管早在1995年中国政府已提出经济转型的口号,但实际进展较慢,近年来则明显加快了步伐。在转型过程中,劳动力的流向和结构也同时出现了令人惊异的变化。一是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力流入量减少,而中西部地区劳动力流入量增加。如2009年,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比上年减少888万人,下降8.9%;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则比上年增加618万人,增长33.2%,占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比重上升到17%;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外出农民工为2940万人,比上年增加775万人,增长35.8%,占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的比重超过了20%。这显然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速明显超过东部地区,东部地区的部分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有关。如从2012年一季度的外贸数据看,中西部地区出口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其中重庆和河南的出口增速分别为1.5倍和1.4倍,广西、四川和湖南的出口增速分别为41.2%、31.9%和18.7%,而广东、浙江等出口大省却都只有个位数增长。 二是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速度也有所放慢,流入城市的劳动力呈现中年化倾向。随着沿海制造业向中西部的转移,近几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在春节之后表现得尤为突出,甚至出现了中西部与东部展开争抢农民工的激烈竞争。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可转移的年轻劳动力数量越来越少,根据人保部披露的2011年劳动力供求状况数据,16-24岁、25-34岁、35-44岁、45岁以上各年龄组的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分别为1、1.18、1.06和0.77,可见45岁以上的中年劳动力明显供过于求。 三是随着中国制造业规模全球第一,投资对经济的作用增大,过去10年中包括制造业和建筑业在内的第二产业用人需求比重从25.7%提升至39.3%,第三产业的用人需求比重则从72.5%下降至58.9%,下降13.6个百分点。 从过去10年看,外需推动的出口导向型就业所带来的就业数量相对有限,因为廉价劳动力主要是充当生产要素功能,难以有效拉动内需。而随着劳动者薪酬水平的提高,他们不仅只是起到生产要素的作用,还形成了越来越强大的消费能力来支持内需的增长。如以往作为劳动力主要供给地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在国家的鼓励政策下投资增速增长,自身经济增速加快,导致了部分劳动力回流中西部地区,加剧了东部沿海地区的民工荒现象。而东部地区由于人力成本提高,出口优势正逐步丧失,也不得不进行产业升级,并将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发展内需型产业。在内生增长型经济正在逐步形成和出口大国地位依然保持的经济转型期,其对劳动力的总需求要大于以出口导向型经济为主的经济模式。 人口结构变化促使民工荒持续 从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看,尽管15-59岁人口的比重较10年前上升3.36个百分点,但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称,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自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2011年为74.4%,同比微降0.1个百分点。如果考察18-45岁这一青壮年劳动人口在整个人口中的比重,应该前几年就出现了下降的拐点。 此外,城市人口也已经超过了农村人口,且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速度明显放慢,2011年为828万人,较过去10年明显放慢,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就日常所见而言,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的是以老年人为主,所谓2010年2.79亿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的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一种解释就是,近2.8亿第一产业劳动力中有很大一部分并非完全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同时还兼着制造业、建筑业或服务业的劳动。因此,目前三次产业的劳动力构成可能有误,一个只占GDP10%左右的第一产业不应该占有如此多的劳动力,因为农业劳动者人均创造价值几乎只有第二产业的1/6。 农村家庭收入的构成,大致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如2010年工资性收入平均占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41% 。在美国,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专职(Full Time)劳动力大约只有200多万人,虽然美国农业的现代化程度高是农业劳动力少的原因,但中国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也提高了不少,故大致推断,专职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人口不会超过公布数据的一半,即1.4亿。如果依据这样的推算,则容易解释农村缺乏青壮年劳动力的原因,故今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数量也会比较有限。 经济现象论文:“倒卡”引发的经济现象 近些年来,各大商场推出了购物卡这一新的营销方式。购物卡的“泛滥”,催生了消费者的变现需求。在卖卡一族中,大多数属于消费饱和型顾客,他们持有多种购物卡无需额外消费,于是将手中多余的购物卡折换成现金。还有部分消费者,则是因为商场价格昂贵,不想用购物卡去买自己不想要的东西,就选择将购物卡提供给“倒卡族”换取现金。于是,“倒卡”现象丛生。 商家为何发放商业预付卡 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即通常所说的为购物卡和代金卡。 发卡方通过发行购物卡可以实现融资功能。发放购物卡的过程可以快速收集现金,而消费者拿到购物卡后不可能一次性把卡内金额消费掉,这个时间差产生的沉淀资金,正是发行机构所看重的。 购买购物卡的缘由 发放购物卡已经成为企业给员工的新福利,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据了解,单位集中购买购物卡看中的是商家能提供相关名目的发票以冲抵企业购买购物卡给员工发放福利所需资金,这样企业可以摊大费用支出以冲抵部分利润,以减少企业上缴的部分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后,把钱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职工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增加,发卡可以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也就是说,将福利转化成购物卡,企业和职工都能获益。 “倒卡族”的应运而生 “倒卡族”手上持有的卡主要有三个流向。流向一、一买一卖赚6个点。一般的一两千块钱的卡也就是9折收购,而6万元左右可以考虑8.7折。流向二、大额购物卡消磁“换零”。在一些商场,购物卡消磁后可以退换,而且可以换成其他面额的。流向三、代人刷单赚服务费。如有客人前去购买大宗电器,拿卡的人去帮助刷卡,可以为顾客省钱3% ~5% ,营业员收入1% ~2%,“倒卡族”利润维持在1%~2%。 基于博弈论的角度,探讨“倒卡” 一、倒卡出现原因 假设情况的说明: 第一,博弈的参与者:买卡方和卖卡方 第二,各博弈方可选择的行为策略: 买卡方-全价买和低价买 卖卡方-全价买来全价卖(商场直接发行的购物卡相当于提供足额的现金购买全额商品)和低价买来全价卖(为简化方便,认为倒卡一方都是全价卖出) 第三,进行博弈的次序:由于我们认为其中只存在一次博弈,为方便分析将其视为简单的静态博弈。 第四,博弈方的得益或支付: 其一,商场直接发行的购物卡被买卡方全价购买,商场获得收益a,全价买的买方未占到便宜,低价买的买方得利c,此时商场损失d。 其二,“倒卡族”低价购来的购物卡倒卖给买方,得利为b,全价买的买方未占到便宜,低价买的买方得利e,此时卖方得利为0。 综上,得出矩阵(图5.1),并得到均衡解(e 0)。 就这个利益链条来说:商场通过发卡提前回笼了资金;一些单位给员工发卡,发放福利同时规避税收;行贿的人以卡代物,隐蔽性强;受贿者收到购物卡后转卖换来现金;倒卡族又转卖给了那些购卡的人,赢利丰厚;那些购卡的人,也省了不少资金……看上去,大家都获利了,但有专家认为,大批“倒卡族”穿梭在商场里,会影响消费者的购物环境、有序交易,易出现纠纷,扰乱市场秩序。 二、实名制后效果 于是,有人提出实名制的办法管制这一现象。2011年,商务部两次关于预付卡实名制的意见和管理办法,其中“购万元以上购物卡需实名登记”和“单张卡限5000元”是两大焦点。 类似上文中现象分析,也可得出倒卡族与纪检部门间的博弈矩阵(图5.2),该矩阵没有纯策略的纳什均衡。 因为“倒卡族”选择卖的时候,纪检部门的最好策略是查处;纪检部门查处的时候,“倒卡族”的最好策略是不卖;“倒卡族”选择不卖的时候,纪检部门最好的策略是不查处;但是纪检部门选择不查处的时候,“倒卡族”的最好策略是卖。周而复始,倒卡现象屡禁不止。 这时,a、b、c、d、e、f的实际值显得尤为重要,a的值是市场决定的,无法控制;但是,其他相应值可以由政府控制。若一旦被查出受贿者,倒买倒卖被严惩,c值极大,以及对于纪检部门奖惩明显,则其他策略组合都是不可信策略,(0 e)为最优策略。 但是,也有人提出,即便如此,仍有漏洞可寻。例如,购买10000元的购物卡可以分为购买5次2000元的购物卡,这样就可以不用实名登记。一定意义上,实名制并未起到作用。对此,专家认为,每一项制度都有它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解决多年的“预付卡弊病”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实名制细则和后续措施。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经济现象论文:经济法领域内的软法现象浅析 摘要:随着公共治理理念的兴起,“软法”现象在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大量出现,并呈现不断增长的势头,这对法的传统概念造成了极大的挑战。经济法对经济领域行使着公共治理之责,软法在经济法领域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使我们不得忽视软法之治对经济法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应将软法机制应用到经济法对于经济的公共治理当中,软硬结合,以实现经济法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软法现象 一、软法亦法 (一)传统法概念 法是什么?回顾法学研究的进程,长期受传统法学思维框架的禁锢,国家法的定义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国家法强调法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在长久的法律发展史中,人们认为没有强制力的法律便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无可厚非,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倡导国家法的唯一性,便于树立国家法的权威,为巩固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软法亦法 但是法律作为社会的产物,法律也当在社会化中获得自身的不断发展,随着世界范围内国家管理的衰落,特别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和广泛的公众参与整合而成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大量运用褪去强制命令色彩的软性手段不断涌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空前活跃,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现有的国家法在面对如此复杂的形势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其调整手段僵化单一,法律供给不足,社会矛盾突出,法不能物尽其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概念已经难以解释不断涌现的超国家法的社会现象,它正面临着挑战。我们不禁要问,法究竟是什么?国家法是否是唯一的法? 于是我们就跳出传统法概念的束缚,将其置于不断变化现实语境中,承认软法的法律地位,才能使法律理论能够与实践相结合。在中国,老一辈的法学家罗豪才教授在其所著的《软法亦法》一书中对法的概念进行了这样的更正:“法是体现公共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公共强制或者自律机制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其中“体现国家意志与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就是“硬法”,它们属于国家法;而“软法”是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不排除公共组织的内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内涵),它们由部分的国家法规范和全部的社会法规范共同构成(外延)。 二、经济法特性与软法的契合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市场经济运行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具备其他法律部门不具有的一些特性,而这些特性恰恰为软法营造了生存空间。 (一)动态性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然而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毕竟是人类历史上的首创,其中虽然充满机遇,但也必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不能是一个固定模式而必须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因此,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实质上是一个动态渐进的过程,因此,经济法不可能创制一部如民法典那样稳定的经济法典,经济立法既应该保持体制的相对稳定,又应该根据经济生活的变化做出适时的调整。因此,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经济法的稳定性要差一些,而软法规范为了迎合社会变化的动态需求,做出弹性的制度安排,在开放协商性的法制定过程中,降低了法治与社会发展成本。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软法可以早于硬法出现,或者作为硬法制定的实验性立法,能够将硬法创制过程中的分歧转化为一种更加温和的制度安排,实现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动态调整。 (二)调整手段综合性 经济法是将各种调控手段有机结合而形成的综合调整,经济法对其关注的经济关系,除了传统法律调整手段中对经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措施以制裁之外,经济法还依法对管理经营成绩突出者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经济法调整方法更多地采取提倡性规范和奖励性后果的形式,国家采用奖励的形式是经济法的一大特征。这与软法之软有着共通之处,软法的内容一般就以自律和激励性的规定为主,通过利益诱导的方式达到法治效果。 (三)主体多样性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经济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应当具有多样化,然而在现实的经济法律规范中,国家法即硬法占据了绝大多数,它在削弱其他自发性社会规范的过程中,也削弱了其自身机能,无法满足主体多元化对经济法的需求。事实上多元社会的法规应当与其他自发性社会规范互相取长补短,多元社会可以开放地追求多样的价值,社会规范也应多元化,应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自发性的自律规范。软法遵从的是在具体的社会语境中解决冲突的方法,而这正符合经济法律关系的多层次性以及主体的多元价值追求。 三、经济法领域的软法现象 尽管软法概念首先见于国际法学,但这既不意味着软法现象最早发生于国际法领域,更不意味着唯有国际法领域才有软法现象。相反,作为一种影响公共资源配置与社会财富分配的规范形态,经济法领域内软法现象的大量出现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中主要表现为公共政策、自律规范和专业标准。 (一)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按照制定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国家性政策和政党性政策。国家性政策是指由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为了实现公共目标而制定的策略和措施。政党性政策是指为了实现执政或者参政的政治目标,政党经常制定各种政策,以及其向国家机关、社会自治组织以及民众就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公共问题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 (二)自律规范 为了实现自我规制的目标,现代社会出现大量的自律规范,它们大多是权利主体自我创制、自我实施的自律规范,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权力和规则管理自己。我国的组织体系分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后三类组织皆涉及社会自治问题。例如,社会团体中发挥作用最为突出的当数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可称为公法人,作为公共治理的主体,行业组织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表现之一就是制定自治规章,如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任何一个团体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以达到各自的目的,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其成员,这就是团体的“法律”。 (三)行业标准 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即是维护社会交易的公平与提高社会交易的效率,但由于技术创新等原因,专业标准难免变动不定,因此不可能通过硬法来明确规定,因此经济法不得不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硬法明确规定商品与服务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另一方面又以软法的形式详细列举各种专业标准。由于专业标准的制定主体、实施效力的不尽相同,专业标准有一部分可归入硬法即国家法,大部分可归入软法。 经济现象论文:基于行为经济学视角的大学生考研现象分析 摘要:本文利用背景关联理论、心理账户理论、前景理论、锚定理论与拖延理论,对大学生考研行为进行行为经济学视角的分析与诠释,认为大学生由于认知偏差与过度的心理预期效应而产生对考研的需求。而为了解决该问题,高校与社会应该着手于失业保险、就业指导与舆论宣传等方面。 关键词:行为经济学 大学生 考研 一、引言 据资料显示,全国报名参加201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达到140万人,比2009年增加了13%。而据教育部网站显示,2010年硕士与博士研究生应届招生数为30.9万人与2.3万人,共计33.2万人,占报考人数的23.71%。而在同期,2010年高考的全国平均录取率为68.65%。相比之下,考研的录取率仅有高考的近三分之一。 由于近年来研究生扩招现象明显,且存在高校培养体制等一系列因素,因此有人认为“硕士与学士没有完全体现出层次上的差异性”,因而导致了高学位与低收入并行的状况。 而在传统经济学中,人是“理性的”,是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理性分析的。大学生对考研的大量人力与物力的投入,是基于对更高回报的基础上的。但是,研究生就业问题早已凸显,较高的薪酬回报难以实现,而“考研热”依旧没有降温,因此,人的行为不完全符合传统经济学假定。 行为经济学是“以人类行为作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理论”,它研究的是在非理性情况下人的选择问题。因此,本文将应用行为经济学对大学生考研现象进行解读。 二、文献综述 在对就业与考研的选择问题上,徐体高、胡效亚(2006)通过对考研与就业的利弊关系分析,认为考研无法完全规避就业压力,而且在务实精神的日益盛行下,学历在就业中的砝码不容乐观。 而在考研成因的问题上,李冰仙(2007)通过对2006年硕士研究生的调查分析发现,“就业难”问题并不是大学生“考研热”的最主要原因,而是由于信息社会来临下精英阶层标准的上升为大学生考研指引了方向,因此,为了成为上层阶级,大学生选择进一步接受教育。 另外的学者则有不同的观点。郑军、阳光(2005)也认为,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生存理性”导致了大学生选择考研,即就业与生存的双重压力导致了“考研热”的状况,是一种理性行为。除了个体理性之外,考研趋势的形成也导致了社会理性选择的出现。 而对于如何解决当下的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黄敬宝(2007)认为,应该通过控制高等教育的扩招速度,调整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的方式解决问题。除此之外,路瑞峰(2008)则认为应该加强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通过职业规划来合理引导与指引大学生未来的道路。如果有良好的职业生涯规划,则大学生的行为将更趋于理性。 而张宝英(2010)则基于行为经济学对大学毕业生的考研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有限理性是考研抉择的重要约束条件,而非理性心理因素是考研决策的关键桎梏。 三、考研现象的行为经济学分析 行为经济学是基于心理学与社会学的新兴经济学分支,其学科的出现对传统经济学理论产生了挑战。由于基于人的行为研究,因此,行为经济学较其他经济学分支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与较少的抽象性理论。对于大学生考研热现象,行为经济学可以用背景关联理论、心理账户理论、前景理论、锚定理论与拖延理论对该现象进行解读。 第一,大学生由于其背景信息的影响产生了对更高学历的选择性偏好。背景关联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与自身的行为背景有很大的相关性。从心理动机来说,大学生通过高考选拔进行大学学习这一行为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教育与更多的技能,从而提升自身的价值。对于中国学生而言,在成长的历程中,大部分家长与老师都一直在强调进入大学学习与自身成就和发展的相关性。因此,教育与成就的单调递增关联一直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学生,这就构成了中国学生的背景信息。即: 而在大学文凭日益普及的现状下,由于自身的背景信息影响,大学生会或多或少地偏向于进行进一步的学习,通过考取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来提高自己的能力,认为这样可以使自身实现更好的发展与成就。 第二,心理账户理论认为消费与付出有些时候是不可替代的,也就是说,人们付出相同的成本,其带来的意义是不相同的。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教育的投入可以被认为是对于劳动力提升的投资,其带来的效用远大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对于普通大学生而言,是经过了十余年的学习,才使他们能够一步步地迈向精英阶层的。虽然目前,部分服务类行业出现了工资明显上升的情况,有些地区的服务员收入甚至超出了低收入大学生的薪酬标准。但是总体来说,低学历群体所从事的主要是体力与无创造性的工作,其向上发展的空间较小。所以,大学生们对教育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是深有体会的。因此,选择继续读研所带来的费用上的增加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有相对较少的痛苦感。 第三,人们处于对风险的普遍性厌恶导致了考研需求的增加。行为经济学认为,人对风险是厌恶的。由卡尼曼和特维斯提出的前景理论表明了人的主观感受的差异性。 前景理论认为,“一定量的财富减少产生的痛苦与等量财富增加给人带来的快乐不相等,前者大于后者”。由于近年来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持续报道,对于目前流动性较大且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劳动力市场,大学生选择就业是存在着较大的失业风险的。而一旦失去了工作,大学生就将面临着生活困境的问题,由前景理论可知,这种失业所带来的痛苦远远大于得到工作时的快乐。相比之下,研究生的学习虽然要付出一定的费用,但是可以给大学生提供数年稳定而无风险的生活。出于对稳定的需求,大学生对考研有更大的偏好。 第四,大学生对自身发展的较高锚定导致了对更高学历的需要。锚定理论主要是关于参考系的理论。在已经考上大学的基础上,在经验性环境下,大学生对自身的价值会自然而然地锚定在较高的位置,希望获得高额薪酬回报。而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由于中国经济仍处于发展时期,劳动力需求者难以实现大学生所期望的锚定位置,因而大学生会选择暂时性放弃就业,而追求进一步的自身提高。因为在大学生看来,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提升一个人的竞争力,使其可以从事知识性的高回报工作。如果大学毕业后仍然为了就业而勉强选择较低水平的工作,则导致了自己未能达到自身的心理预期,从而无法满足自身的锚定目标。 四、基于行为经济学的大学生考研热对策 1.应该进一步推广大学生失业保险机制。保险机制的存在就是将不确定的事件通过个体对保险公司进行保费的支付使其变为确定性事件。大学生对就业问题较为排斥是由于其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由于人是追求稳定性的,因此如果推广失业保险机制,不管大学生是否失业,大学生都将在一定时期内得到有保障的生活。这样,相对于没有保险时的巨大就业风险额度,大学生就业的风险度将大大下降,从而降低了大学生对就业的厌恶程度,从而增加大学生的就业量,“考研热”就可以适当降温。 2.改善大学生对就业问题的厌恶态度。由于中国的教育体制问题,我们一直注重知识的积累,而对知识的应用与实践则较少涉及。因此,出于对学校教育的依赖,许多大学生都对进入社会有着本能的抵触心理。但是就业问题是终究要面对的问题,拖延与抵触是无益于事情的解决的。因此,对于高校来说,如果能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职业规划问题的辅导,积极鼓励学生进行实习与培训,让他们尽早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融入社会,这样就能在心理上减少大学生的排斥感,使更多大学生能依据自己的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恐惧而选择考研的道路,没有自我的思考。 3.加大对实用型人才的宣传,减少社会上对于学历的盲目崇拜心理。人们的决策不仅是受自己影响,也受到身边人与媒体的影响。如果政府能积极宣传正确的人才观,弱化薪酬与学历的关联度,扼杀不合理地追逐高学历之风,做到人尽其用。那么许多大学生也将因为背景关联现象而减少自己对考研的迫切性。思考合适自身的发展之路。在西方发达国家,学历固然重要,但是并非是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条件。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与苹果创始人乔布斯都是大学辍学生,但是依旧凭借自身的努力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正是因为社会给予他们一个相对宽松的学历限制,才能使他们有机会实现自身的价值。而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中,学历与职位的相关度愈发紧密,以至于劳动力需求者很多时候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在这种社会下,“考研热”现象自然会进一步加剧了。 总之,缓解“考研热”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行为经济学的指导下,通过对大学生群体进行心理与行为上的分析,制定出合乎大学生与社会两者需求的规章政策,使我国劳动力市场能够公平、合理、高效地运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经济现象论文:理性面对经济增速放缓现象 说起叶公好龙的故事,在中国,肯定属于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之列。然而,在今天,类似或带有古代叶公好龙故事印记的现象,却仍可以从现实生活中频繁见到。当前围绕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形势问题的分析判断,便是一个十分突出的例子。 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起码从2003年起,其计划口径的指标,从来都是按照8%来设定的。但是,即便如此,在人们的心目中,却从来没有把8%当作一回事。高于甚至远远高于8%的实际增长速度,才是被人们真正心仪的目标。 与此高度相关,我国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其预算口径的指标,从来都是根据经济增长计划指标来设定的。或高于其1至2个百分点,或干脆简单地将其直接搬用过来。但是,基于同样或类似的思维方式,人们也从来没有把财政收入增长的预算指标当作一回事。远高于甚至几倍于预算增长指标,才是人们心中设定的真正目标。 众所周知,现实的情形也是这样,这些年来,我国实际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不仅远高于其计划或预算指标,有时甚至以计划或预算指标的倍数计算。 如此的情形延续下来,十几年甚或几十年如一日,经济增长计划指标也好,税收收入预算指标也罢,已经在人们的心中变了味道——不过是当年叶公所爱好的“龙”的翻版。一旦形势稍有变化,“龙”真的来了——计划或预算指标真的要成为现实,沉不住气的,大有人在。 当前我们正处于这样的矛盾关口。在国内外经济陷入新一轮波动、我国步入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期的背景下,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本来已经做出了将经济增长计划指标调至7.5%、财政收入增长预算指标调至9%的安排。但是,随着今年1月—4月份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统计数字的先后,人们发现,实际增长速度真的如计划或预算所安排的那样放缓了,便犹如天要塌下来似的。于是,在我们的身边,赶快掉转枪口,较大幅度调整既定经济政策和财税政策等方面的呼声,扑面而来。 如果只是一般意义的议论,倒也无碍。但是,在不少场合,类似的议论已经深入到具体政策的实施层面,则不能不格外令人警惕。比如,已经有这样的说法,鉴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已经放缓,甚至有可能持续下去,结构性减税的安排有另做打算的必要。或者,起码要减少力度、放缓进程。否则,今年的财政收支形势会极为严峻。 事情到了这步田地,即使仅仅出于澄清事实的目的,也须对此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可以立即提及的因素,至少有如下几个: 从目前的统计数字看,无论经济增长速度,还是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即便确有放缓现象,但迄今为止,它们都只不过是在以往持续高速增长之后的必要调整。而且,这种放缓,既非较大幅度下滑,更非负增长。不必也不应对当前计划或预期内的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放缓反应过激。此其一。 目前的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增速放缓,并未脱离今年预算指标的范围。即是说,它的放缓,并未达到低于预算收入增长速度的地步。故而,即便这样的放缓态势持续下去,只要它仍处于预算指标的控制范围之内,便不会动摇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此其二。 认识到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不会动摇,用于支撑结构性减税的财力便是有保障的。事实上,今年的财政预算已经确定了10700亿元的财政赤字规模,财政赤字本身即是减税与增支的综合反应。这笔钱,不被用于减税,就被用于增支。故而,即便从减少财政赤字被挪用于增加不必要财政支出可能的意义而论,把结构性减税落到实处也是必要的。此其三。 经济现象论文:多元并存:西南民族地区经济生产方式转型中社会文化变迁的现象 [摘要] 在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过程中,经济生产方式转型促进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变迁。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民族文化在与经济生产方式转型的互动中发展变迁。既保持着各自的特色又不断变迁发展,现展与传统传承的良性互动,各族文化相互交流渗透,并与外来文化发生融合与冲突的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发展和多元文化共存的状态。传统文化的变迁对经济生产方式转型以及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西南民族地区 经济生产方式转型 文化变迁 互动 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各民族发展的过程。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赋予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特点。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要解决西部发展问题,包括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现代化。在民族地区现代化过程中,经济生产方式转型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生互动,产生了文化适应、文化变迁等新问题和新现象,社会文化变迁也对经济生产方式转型产生了深刻的、潜在的影响。 西南民族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生活着壮族、藏族、土家族、彝族、苗族、布依族、傣族、傈僳族、拉祜族、景颇族、怒族、纳西族、佤族、独龙族、羌族、德昂族、阿昌族、布朗族、瑶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仡佬族、水族等世居少数民族,种类多,分布广,历史悠久,文化特色鲜明,民族风情多姿多彩,多数处于经济后发展地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西南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不断发生变化。在经济生产方式转型的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原有的生活习惯和思想意识,以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和现代化,传统的生活方式和观念的变迁也对经济生产方式转型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经济与文化在双向的互动中发生着明显的变迁形态,显示出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涵延性与主导性的并存、兼容性与选择性的一致的情态,社会文化观念更加开放,传统价值理念明显改变,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西南民族地区社会文化既保持着各自特色又不断变迁发展 西南各民族文化的特色很鲜明,文化个性薪火相传,一脉相承,文化认同持续延伸,以自身的特色不断发展,转向更加开放的形态。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沿着其自身的文化轨迹发展,在一定历史条件、社会环境中发生演变的。 (一)众多少数民族保持着独特而鲜明的文化生态。 由于生存环境和文化环境,如语言工具、交通工具、生活方式、劳动方式、思维能力等的不同,造成了不同的民族。民族是以文化来区别的,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西南少数民族地处区域广阔,又往往住在环境较为险要、偏远的地方,各民族来往不方便,因而各个民族或者各个地区的民族由于各自的环境孕育了不同的文化,显示出相对的封闭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或独特性的特点,代代相传,孕育了众多的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形成民族文化顽强的生命力和多元发展的格局,并随着人类的发展和各族的生存环境的变化而缓慢地改变。在经济生产方式转型的过程中,仍然保持着传统文化生态的相对完整性。 黑衣壮广西那坡县壮族中民族文化独特的一支,至今仍显示出鲜明的民族个性。黑衣壮自称布壮,总人口51800多人,占当地壮族总数33%。[1]黑衣壮的高度聚居是长期社会变迁的结果,有相当多的村落全部是黑衣壮,有的村落90%都是黑衣壮。黑衣壮的生活并不富裕,但是他们勤劳、节俭、家庭关系和谐、社会安定。黑衣壮以黑色为美,以黑为神,以黑色作为族群的标记。黑衣壮古朴的族群个性至今仍表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他们至今仍穿着传统的服饰,住着古老的干栏式房屋,仍吃着腊肉、五色糯米饭等传统食品,仍过着二月初二、三月三等民族传统节日,仍保留着古老的族内婚制。黑衣壮生性浪漫,擅长唱山歌,每当夜幕降临,男女老少便集于村头寨尾,以歌代言,山歌成为显著的文化特征。 (二)经济生产方式的变化,带动着民族文化心理的变迁。 民族文化源自不同的自然环境、生产方式、历史发展阶段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随着这些要素的改变,在经济生产方式转型过程中,民族文化心理也随之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文化经济的市场运作被逐渐认同,广西黑衣壮聚集的那坡县领导提出了“文化搭台、旅游唱戏、经济发展”的发展思路,以黑衣壮为品牌,依托周边大新、靖西旅游大县,着力构建沿边特色经济旅游带。2000年开始,那坡县采取措施把黑衣壮介绍给外面的世界,以文化推动那坡的经济发展。2001年通过广西民俗摄影协会,邀请了来自全国的180多位摄影家到黑衣壮居住的村落采风,并在广西首府南宁举行“神秘的那坡”的民俗风情摄影展,同年黑衣壮合唱团登上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的舞台,使原生态的黑衣壮文化成为一种旅游、演艺的文化资源和产业形态。又据新华社记者采访报道,西藏51岁藏族农民旺扎一家2000年前住在土坯房里。因为修建青藏铁路要拆他们的房子,还要让土地,他们开始想不通。后来政府帮着盖起藏式别墅,住在拉萨火车站周边,铁路建设还给他们带来了致富机会。他家里用上了彩电、电饭锅,还花9万元买了辆“东风”翻斗车,大儿子跑运输,一天纯收入400多元,他们还想在车站旁开个招待所和餐厅。商品观念的形成,经济利益的驱动,跑运输、开招待所和餐厅成为现在藏民的自觉选择。[2]在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西南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价值观念的经济变迁是明显的,民族文化形态的变迁有先后继承的脉络,变迁的因素和过程是可以考察的。 二、西南民族地区社会文化呈现出多样性发展的状态 任何一个民族及其文化无不处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中,是特定人群在特定生存条件下进行生存的方式和表现。不同民族文化的个性,包含着各自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艺术审美等因素,正是由于生存环境和文化环境的不同的具体反映,都有自己特定的历史时间和社会空间的特点。因此,不同的民族文化是共存的,彼此之间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民族文化才能发展。在经济生产方式转型的过程中,西南民族地区众多民族不同的生存状态,呈现出社会文化多元并存状态,并向生态环境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和民族文化多样性协调共存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建设文化的和谐社会。 经济现象论文:民办高校“学生厌学”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学生厌学”现象反映的是这样一个事实:由于目前民办高校提供的教学服务没有反映市场的实际需要,没有考虑到学生的现实特点、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从而使得部分学生厌倦了学校提供的整套教学服务。这一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在政府的垄断管理扭曲了民办高校资源配置的前提下,由市场压力所诱导的民办高校和其学生之间理性互动和功利性的选择在个体层面的表现,它导致了组织和个体行动的迟缓和低效率。 关键词:民办高校;“学生厌学”现象;经济学分析 我国高校扩招后,高校毕业生猛增,造成了知识型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在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比重很大,这对吸收高校毕业生、缓解就业压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我国虽然也可以看到服务行业不断扩大的现象,但相对而言,高校毕业生供给过剩的速度更快[1]。高校毕业生的增加对过去没有升学的阶层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上大学被视为一种缺陷。过去由高中毕业生从事的职业逐渐被高校毕业生取代,如果不是高校生就不会被录用[2]。劳动力市场上高校文凭的快速增多,以及部分高校在教育质量把握上的机会主义行为,扭曲了高等教育的市场信号筛选功能。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与高校教育中培养的具体知识技能相比,企业更加重视到高校入学为止学生所形成的基础能力,以及学生毕业高校的市场声誉[3]。高等教育,尤其是民办高校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作为附加价值不被很高的评价,普通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民办高校毕业生)的起薪相对标准,不仅没有伴随着我国GDP的快速增长而明显提高,甚至在某些局部市场由于毕业生的供给过剩还下降了。普通高校的文凭学历,尤其是那些在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下风的民办高校毕业生的文凭学历所附带的预期收益下降了[4]。 在目前我国高校教学课程改革滞后的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对高校毕业生消极的反映,将对民办高校在校学生的学习策略制定产生很大的影响:民办高校毕业生学历文凭所附带的市场收益预期下降,将促使部分处于学习成本临界状态的学生,减少他们对学校规定课程的努力投入程度。这将使得这些学生面临无法通过严格毕业考核的危险。 这是因为,高校教学服务具有很强的“客户投入型”生产活动特征。高校教学服务的质量,不仅仅依靠优质设备和具有高深专业知识的教学人员等高校内部投入,而且也依赖于它的直接消费者学生的禀赋与努力。而在我国高考扩招后,伴随着录取率的不断升高,入学学生在学习基础、学习方法、智力条件等等这些关于个体禀赋特征的分布上更加离散了。这种情况在民办院校的招生中尤为普遍。因此,为了达到一个既定课程的基本标准要求,每位学生付出的努力也会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说,学习基础、学习方法、智力条件好的同学为达到一个既定的学业基础标准所付出的努力要少一些,在付出相同努力的条件下,这些同学往往也能达到这个课程要求的更高标准。在不考虑学生其他学习成本的情况下,如果学生个体选择学习努力程度的优化模式,可以由个体付出努力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比较权衡来模拟的话。此处的边际收益是指,学生付出额外努力达到一个更高学业标准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它包括精神收益和物资收益两部分;边际成本则是指,学生为达到一个更高学业标准付出的额外辛苦和努力。那么,当民办高校毕业生市场相对工资预期下降时,受到最大冲击的是那些处在禀赋分布落后位置的学生,即处在所谓“学习成本的临界状态”的学生,他们为完成既定课程的基本标准所花费的边际成本,恰好等于他们所获得的边际收益。 当部分处于学习成本临界状态的学生,在市场预期工资下降的价格信号诱致下,主动降低学习努力程度的时候,如果这些民办高校仍然严格按照传统的规范和学术标准进行教学、检查考核和认证的话,就非常有可能导致学校的毕业通过率降低,而维持一个低的毕业通过率会导致部分学生退学。这种退学行为将传递很强的逆向信号,往往会导致更多在传统教育理念下不具有学习比较优势的潜在生源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不仅会影响到那些依赖学费生存的民办高校继续获得学费的显见收益,而且还会进一步影响到这些民办高校未来的潜在收益。因此,在经济压力下,在缺乏外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这将促使民办高校为了挽留学生,而选择向这些学生妥协。部分民办高校可能会放松课程的学术标准和考核标准,尤其是在民办高校有限的资源,在政府主导的高校评估诱导下向科研和基建倾斜的情况下,由于部分民办高校缺乏课程开发、师资培训等直接涉及提高教学服务质量的资源投入,于是部分民办高校只能单纯地选择简单、易通过的教学内容推荐给学生,而不管这些内容是否构成了有机的科学知识体系,是否符合市场的需要,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各项能力和科学素养。显然,学校提供的这种教学服务很难吸引广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这不仅使得学生付出努力从课程学习中获得的物质收益降低了,而且精神收益也减少了。这将促使理性的学生个体进一步调低自己在学校课程学习上的努力程度。 很多学生开始逐渐厌倦了学校提供的整套课程教学服务体系。这些在自学与自控能力上和公办院校学生相比不具有比较优势的学生,在学校供给和自身需求差距过大的压力下,被迫走上了自学、自我规划的道路。他们中的很多人选择把自己的主要精力仅仅投放在市场公认的需要上(例如英语学习)。而那些学校提供的通识棵、公共基础课,甚至是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于缺乏市场的统一认证和评价,则得不到这些学生很高的评价与重视。在这些课程的课堂上,学生们上课迟到、听音乐、玩游戏、交头接耳这样的“隐性逃课”现象开始增多了。部分学生在学习态度上变得浮躁了,在学习目的上变得功利了,他们努力搜寻那些在市场上相对稀缺、同时又不用费力就可以获得的证书或文凭,他们企图用最短的时间来获得那些自己所需要的生存和发展的知识和技能。于是,快餐文化在校园中开始蔓延,学生学习的长远目标则变得模糊不清。 显然,这会促使市场进一步调低对民办高校毕业生质量的预期,进而调低的市场预期将会通过市场的供求价格机制,反映在民办高校毕业生的相对起薪上。无疑这将在学生、民办高校、市场间引致出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民办高校部分学生对学习的努力投入向零收敛,而且这种厌学情绪和行为将通过同群效应的传染,以及市场价格机制的反馈在学生群体中蔓延开来,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可以认为,在动态上,民办高校较低的教学、考核和认证标准,将减少那些本来能够达到更高标准的学生的努力程度。那些本来能够达到更高标准的学生,现在同只能够达到较低标准的学生群体一样,拥有相同的质量证书。与之相对照的是,已经降低了的民办高校教学标准向市场传递着一个较大群体高校毕业生的信息,这些学生本来很有可能被激励去付出更多努力,使其自身的能力达到更高的层次。 在不存在二元经济的条件下,这一循环过程将促使民办高校毕业生的相对起薪水平向没有接受过大学教育的普通劳动者工资处收敛。显然,这一工资收敛的趋势,最终将由于处在高等教育市场竞争结构底端的民办高校不断退出市场而得到扭转。在存在二元经济的条件下,由于求职者通向市场正规就业部门的必要条件,是是否拥有政府垄断授权的高校文凭。因此,考虑到我国正规就业部门种种难以量化的特权,这一循环过程的趋势将难以预测。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部分民办高校在校学生身上所发生的“学生厌学”现象反映的实质并不是现在的学生对学习失去了兴趣。“学生厌学”现象所反映的是这样一个事实:由于目前民办高校提供的教学服务没有反映市场的实际需要,没有考虑到学生的现实特点,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从而使得部分学生厌倦了学校提供的整套教学服务,即使这些教学服务中存在一些闪光的部分也难以再次唤起他们的兴趣。这一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在政府的垄断管理扭曲了民办高校资源配置的前提下,由市场压力所诱导的民办高校、学生间理性的互动和功利性的选择在个体层面的表现,它导致了组织和个体行为的迟缓和低效率。 第二,部分民办高校在校学生身上所发生的“学生厌学”现象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及时纠正将有可能产生难以遏制的连锁反应。 第三,在高等教育的大众普及阶段,当高等教育的教学服务不再是稀缺性资源,高等教育市场结构从垄断进化为部分竞争的时候,至少在高等教育新拓展的领域,单纯依靠行业自律,或简单的政府指导和规范,将难以保证高等教育的服务质量。因此我国高等教育的下一步发展,有赖于关于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的社会契约更加明确。这一点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有时不得不被置于忽略的状态,这有产生巨大社会问题的可能性。所谓“学生厌学”现象就表明了这一点:市场化本身不是自明的价值。原有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以经济发展这一巨大社会目的的实现为由而被正当化。当对高等教育的统治力量转移到了需求一侧,决定高等教育体系的形态,不是制度框架和政府垄断,而变为市场中的竞争力时,我国需要摆脱目前这样的体制:即一方面政府寄希望于发展市场力量来补充教育发展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政府又不肯将权利让渡给市场,放松对高等教育管理的垄断和主导。这不仅扭曲了民办高校间竞争的方向,也扭曲了市场对民办高校资源流向、配置的引导。显然这是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低效率的原因所在。 经济现象论文:经济转型期医患关系紧张现象分析与对策 摘 要:经济转型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阶段,无论是医务工作者还是患者,存在不良心态属正常反应。剖析他们不良心态形成的原因,对调整心态、避免加剧医患紧张关系,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维护社会安定的价值。只要双方相互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和各自依据法规做事,就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建立和谐友好的医患关系。 关键词:经济转型期 医患关系 心态分析与调整 近年来,在医院里屡屡出现严重扰乱医疗机构诊疗秩序的行为,最初人们不理解,以为是医院的问题;后来才清楚这是叫作“医闹”的丑剧,其背后有着利益链条的非法行为。最近多次出现了侵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的违法举动,使“医闹”升级为“医害”,严重危害了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不仅摧毁着医务人员的自尊,也动摇了他们对这个职业的信仰。这不由得使人们思考,医患关系恶性事件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心态在支配着他们的行为?我们认为,分析他们的心理状态 ,剖析不良心态形成的原因,对正确调整心态、避免加剧医患紧张关系,无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维护社会安定的价值。 1.经济转型期医务工作者与患者的心态变化分析 1.1 经济转型期医务工作者的心态变化分析 也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在医务工作者中有了个让人充满幻想的名称——白衣天使,但什么是白衣天使呢?有人说:即是穿白大褂的护士。意思是说:他们纯洁、善良、富有爱心;他们救死扶伤,童叟无欺。他们被比喻为是奉上帝的差遣到人间来治病救人的天使。也有人说:白衣天使是对医护人员的美称,而天使也是帮助别人,多指护士;因他们身穿白色工作服,从事救死扶伤的神圣事业给人类带来希望和快乐的,所以给护士起“白衣天使”这个美名[1]。 我们以为“白衣天使”的称谓随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也在逐渐泛化,不仅仅局限在女护士这个狭小范围内,更多的是对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肯定与赞美,它也逐渐变成一个光荣与值得骄傲的称号。多少年来人们一直对医务工作者充满了崇敬和羡慕,特别是患者更是充满了希冀和期盼。在这种背景下,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使医务工作者在心里慢慢产生了骄傲与自满情绪,慢慢滋生了不是我求你而是你求我的、高高在上的心态。特别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更加深了自我价值需要社会肯定的心理变化。医务工作是高强度、高风险、责任重的高压力职业,长期的高负荷运转,以及收入水平相对落后,容易造成医务人员的心理失衡。同时,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多和大城市三甲医院对外开放就医,医务工作者的劳动强度越发明显增强。加上繁杂的工作环境、吵闹的工作氛围,使长期处在这样环境下的人心里易烦躁、情绪易激动。因此,医院的部分医务工作者中慢慢出现了服务态度从热情到冷淡、从冷淡到急躁、从急躁到蛮横的变化过程,更有甚者出现只顾自己收益、漠视患者利益和感受的行为和举动。 1.2 经济转型期患者的心态变化分析 患者是指患有疾病、忍受疾病痛苦的人。指等候接受内外科医师的治疗与照料的病人[2]。病人,顾名思义:生病的人。但为什么习惯用患者而不用病人一词呢?因为在古语里,病人有使人民困顿、扰乱为害人们等义[3],所以用患者一词更为中性和人性化。 我们认为患者也好,病人也罢,总之都是指那样一种人群。他们因为感觉身体不舒服来到医院,目的是得到诊断和治疗。在计划经济时代,他们可以享受三联单就医,开药不受剂量限制,甚至可以一次开出一年的药量,直到放置过期也吃不完,药品浪费现象严重。试想那时他们是一种什么心态呀?而进入经济转型期后,一切不合理的行为都要杜绝。无疑使他们感觉有些不舒服了,但开始还能平淡接受,因为毕竟是不合理的事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他们的心态也逐渐发生变化。回想以前,看看现在,自感心里落差很大。在他们心里慢慢滋生不满情绪,加上医务工作者中一小部分人出现的浮躁情绪和缺乏医德的举止,更加重了患者的不满情绪,并逐渐发展为强烈的抵触行为和举动,更有甚者发展到不顾法规、践踏法律。 2.经济转型期医务工作者和患者不良心态的调整 现实中由于医务工作者与患者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医务工作者相对于患者属于强势一方,而患者则属于弱势一方。为公平起见,国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医务工作者有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患者也有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双方只要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按照规则办事,不良心态的调整就变得易行和有效了。 2.1经济转型期医务工作者不良心态的调整 在西方发达国家,在医学教育中往往都有一门课程是医生们必修的,这门课程就叫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贯穿于医学教育的整体,体现了医生对患者的尊重。可见医务工作者首先应了解患者的权利,这对正确行医、避免医疗官司特别重要。 法律规定的患者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保健权、知情同意权、名誉权、肖像权、主决定权、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4]。生命权是强调要尊重生命;健康权是强调自然人以其器官以及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隐私权指对私权保护;保健权指平等享有医疗保障的权利;知情同意权指医生要充分告知患者一切诊断、治疗内容,然后获得患者同意后才能进行;名誉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它特别强调的是一种社会的评价;肖像权指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权使用;主决定权是医疗服务活动中权利制衡,防止医师滥用权利的重要要素,也是人道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亲属权是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身份权利;配偶权世配偶间相互辅助、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针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的一种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这样一种权利[4]。 可见患者享有的权利非常细致、具体,因此医务工作者不可马虎大意、轻视患者,尤其是生命权、知情同意权、主决定权要格外注意。其实医务人员可以换位思考,一切就可理解和同情了。同时,还要理解经济转型期的社会特点,以及中国大陆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医疗机构公益性淡化和医患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是影响医患关系的根本原因。任何一个政策的推行和贯彻都需要时间,解决分配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同样需要在医疗实践中不断深入、完善。对于医务工作者而言,不断加强自身医德修养、强化法制观念,使自己在自身权利范围内做事,不违背或限制患者的权利,是淡化医患矛盾的有效途径。试想,一个懂得法律规定、注重医德情操的医务工作者,他的心态一定是最佳的。 2.2经济转型期患者不良心态的调整 患者也要看到,大多数医务工作者还是踏踏实实、兢兢业业地为患者服务的,在高强度的工作面前,医务人员任劳任怨、忠于职守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一小部分医患关系的不和谐,责任并不完全来自于医务人员,患者的不理解以及体制的不协调,也是引发医患矛盾的原因之一。患者应了解医务工作者的权利,这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也非常重要。 法律规定的医务工作者的权利包括治疗权、特别干预权、行为限制权、其他权利[5]。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行为限制权指医生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患者进行一定的限制;其他权利指医学的研究权利以及人格尊重的权利[5]。 可见法律给与医务工作者的权利远比患者少(4∶12=1/3),这充分说明国家在医患之间更倾向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一方。但患者也特别要深刻理解治疗权、特别干预权、行为限制权,尤其是特别干预权与患者自主决定权之间的有机联系。患者应该懂得运用自身权利来对付医院中的不良行为,积极表扬医德高尚的医务工作者,因为你们拥有的群体更大、影响更广泛。试想,如果患者都懂得运用法律知识维权,那时他们不仅仅是患者了,还是社会对医院的监督员。他们的心态一定是非常积极的。 3.小结 经济转型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阶段,无论是医务工作者还是患者,存在不良心态是正常反应。只有搞清不良心态产生的原因,并及时加以正确调整,这种不良心态反应才能被改善以至消除。作为医务工作者应尊重并注意保护患者的各项权利,作为患者应当理解并支持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这样医患间在相互尊重及信任前提下,才可能使治疗工作顺利进行,才可能使患者达到最佳的治疗状态。只要我们认清形势、展望医改成果,就一定对未来充满希望,“白狼”也好、“白虎”也罢都只不过是瞬间的“动态”,而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将是和谐友好的医患关系。 作者简介: 郭轶含(1979-),女,北京,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毕业,现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工会工作,兼《健康世界》杂志编辑; 董秀玥(1960-),男,北京,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院本科毕业,现在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放疗科《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编辑部任常务副主任。 经济现象论文:当前经济中的民众民族主义现象刍议 【摘要】当代中国民族主义运动逐渐在经济层面显现。以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为例,抵制事件中的民众民族主义特征包括:民族主义情结的朴素性、民族主义的形式相对温和、民众抵制的情绪化。建议对民族主义进行引导,防止抽象空洞的民族主义、警惕民族主义的双刃作用、加强民族国家自身的制度建构和经济发展。 【关键词】抵制外资收购 民众民族主义 特征 引导 从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调查谈起 2008年下半年,可口可乐公司提出收购汇源集团,消息一出,一场关于外资并购与民族经济保护的争论迅速展开。 据某网站网络调查显示,参与投票的网民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持反对意见的比例高达80%,从网络论坛搜集的信息中获悉,大量网民并非将收购事件看作是普通的经济事件,而是从民族品牌保护的角度出发,认为汇源集团被收购是民族利益的损失。 实际上,可口可乐—汇源收购案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此前,外资凯雷收购徐工集团受阻事件、抵制法国家乐福等事件的背后都有民族主义的影子。本文将以此类事件为背景,通过梳理民族主义的嬗变过程,反思上述事件中所表现出的民族主义特征,进而分析其内在发展逻辑和趋势,以期为合理引导此类行为提供相对合理的路径选择。 民族主义的嬗变:从政治诉求到经济诉求 当代中国民族主义最先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知名政论家何新的种种反西方言论被认为是最开始的阶段。随后知识界以《战略与管理》为阵地,开始出现围绕民族、民族主义等话题展开争论。“2000年以后围绕王小东‘香山脚下两论民族主义而发生的争论’、2000年前后杨帆组织思想整合讨论会对民族主义的讨论、2003年因北京大学教学改革引发的,甘阳所倡导的‘华人大学理念’以及由此而来的争论,都证明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思想界思潮的变化,民族主义成为知识界关注的焦点问题”。①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民族主义事件表现出更多的政治或国家利益诉求,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关切,试图建立有效的政治、社会组织。 纵观中国20世纪90年代的民众民族主义运动,其特点是政治性较强,经济诉求较少,一些类似可口可乐并购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并未引起轰动。例如中华牙膏、乐百氏等国人耳熟能详的产品被外国企业收购,并未引起民众太大的抵制。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中国民族工业刚刚进入市场,受到的市场竞争压力不大,企业破产现象很少,民众切身利益受损不大,社会民众对来自全球化背景下的外资进入竞争的压力并不敏感,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对抗性诉求。 随着外资的进入,市场竞争迅速冲击了民族工业,一些传统行业消失,企业倒闭,民众对外资的了解和关注逐渐加深,因此他们会选择较容易把握和更贴近自身的经济领域,进行民族主义抵制。这一经济民族主义与几年前脱离大众的政治民族主义相比,更多是基于公民的基本经济利益而产生,更具有号召性和现实性。加之互联网兴起,民众民族主义运动有了新的载体,即网络。民众通过网络表达各自民族主义情绪和看法,民众性的民族主义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并以网络为平台走向“常规化”。 近年来,民族主义开始在经济领域中出现,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之后的民众民族主义情绪。一些企业也打起了民族牌:娃哈哈集团在面临着被达能集团收购危险的时候,企业也巧妙地借助民众民族主义情绪,顺利化解了危机。然而,民众性的民族主义情绪的扩大可能也会伤害企业自身的发展,会使企业承担更多本不该承担的角色责任,公司长远发展的发展战略也可能被过度扩大成出卖民族利益的行为。因此,民众性民族主义应该更注重自身价值的规范化构建,才能更好得发展。 抵制事件中的民众民族主义特征 民族主义情结的朴素性。在可口可乐公司提出收购汇源集团的事件中,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观点主要是围绕汇源集团被收购后的发展进行讨论。相较而言,民众的讨论则是围绕民族品牌和民族利益的话题展开的。无论是汇源集团,还是之前的徐工集团,民众都将企业的角色定位于“民族品牌”。通过调查不难发现,大多数民众反对并购的理由明确而单纯:比如有网友认为,作为果汁行业领军企业的汇源集团是民族品牌的象征,如果被收购则意味着一个民族品牌的消失,以及国家利益的受损。反对者以“民族利益”这一概念作为反对一个企业被外资并购的理由抽象而空洞,因此,它是朴素的,需要进一步升华和引导。 民族主义的形式相对温和。相对于此前的抵制日本、美国等偏向于政治领域的活动,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中民众更多的是通过参与网络论坛、报纸等媒体的讨论进行意见的表达。这是一种仅仅存在于讨论层面的民族主义。经济领域的民族主义较少的带有意识形态和国家间对抗的政治色彩,它追求的是国家的富强和经济利益的获得,强调的是民族自身的强大。它摒弃了各种形形色色的政治阴谋论,各种情况在较容易把握的经济层面讨论。即使此次抵制收购运动失败了,在民众看来这损失的也仅仅是国家的一个品牌,而无关政治、领土的得失,民众较容易接受。因而,“这是一种表现形式相对温和的民族主义”,②不会产生较极端和暴力的行为。 民众抵制的情绪化。民众的民族主义情绪是基于自身判断产生的一种情绪,带有感情性、从众性和直观性。因此,“民族的信念不是建立在事实和理性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强大的和不讲理性的成员们的感情基础之上”。③ 每个人生来便具有一种感情,这种感情表现出对父母的眷恋,对集体的归属,对国家的热爱,因此民众的这种感情只能从传统、心理和现实条件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引导。当情感爆发时,也难以避免带有情绪化的色彩。例如,在可口可乐—汇源收购案中,反对者以民族利益等抽象的口号反对收购,却忽略了处于漩涡中的汇源公司本身的利益。民众赋予了汇源集团太多的责任和使命,民族主义情绪使汇源公司扮演的角色扩大化了。他们把一个本质上的中国民营企业上升到代表国家利益的民族品牌,要其担负起民族声誉保护与战略发展的重担,这种过分扩大角色的行为显然具有情绪化的特点。 当代中国民族主义之引导 民族主义是一个长期的命题,我们不应该预期民族主义时代将终结。中国民族主义也是一个必须长期面对的命题。民族主义既能促进也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用正确的价值观和方法去引导民族主义未来的发展方向。 防止抽象空洞的民族主义。大多数民众对案例中的收购持反对意见,强调抽象的民族利益而忽视具体的个体利益,这导致了一种抽象空洞的民族主义。当前中国大陆的民族主义是一种需要升华的民族主义,应当回归到它的初始价值上,才能找到合理的发展方向。民族主义是现代化的产物,现代性是其与生俱来的特性,如理性、平等、人权、法治、自由等具有现代性价值观的特性,这也是民族主义合理发展的前提条件。相反,如果民族主义仅仅被渲染为一种集体情绪的表达,而忽视个体权利,这样便可能发生非理性、极端的民族主义事件,同时个体的权利也会受损。 民族主义、主权和公民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张力,民族主义如果“倒向”国家主权,将导致排外,公民个人的具体权利和利益可能发展孱弱,如果公民的个人权利以制度的方式予以牢固,那么它们就会在一个相反的方向上影响主权和民族国家的关系,刺激民族主义情感向多元和更加建设性的方向发展。我们要恰当处理民族主义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张力,使中国未来的民族主义发展向着更加开放、更加有建设性的方向发展,从而避免空洞抽象民族主义的产生。 警惕民族主义的双刃作用。民众虽然以“爱国”的名义反对并购,但情感占了上风,与企业经营本身没有任何关系,而情感又是虚无、令人难以把握的规范。汇源集团的股票曾一度下跌,排除资本的市场运作,民众的抵制情绪也是股票下跌的原因之一。这一方面需要通过企业、政府、媒体的引导使民众的民族主义向着对经济有建设性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需要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做好自己的产品,在注重自身创新的情况下,重视并借助民众民族主义情绪,争取民众的支持,从而使之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加强民族国家自身的制度建构和经济发展。民族主义只是全球化背景下的政治经济等条件内在发展逻辑的表象。当前资本主义已从领土殖民扩张转向到金融资本的扩张,民族主义也相应的从后发国家反对帝国主义殖民统治转向了反对跨国金融资本的资本入侵,民众的民族主义运动只是对金融资本扩张的一种客观反应。民族国家只有加强自身的制度建构和经济发展才能有充分的条件引导民众民族主义运动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经济现象论文:经济社会学视角下的房奴现象 [摘要]本文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了房奴现象中的“嵌入”和“经济的社会建构”。其中,“嵌入”包括传统文化和心理嵌入;“经济的社会建构”包括城市家庭结构的变化及私人空间的变革、制度的不完善等。最后分析了房奴的生活现状及其对于房奴夫妻关系、职业规划、价值观的影响。 [关键词]嵌入;经济的社会建构;生活方式;价值观 一、问题提出 “房奴”意为房屋的奴隶。是指城镇居民抵押贷款购房,在生命黄金时期中的20到30年,每年用占可支配收入的40%至50%甚至更高的比例偿还贷款本息的人群。长期的高额还贷深深地影响了其教育、医疗、抚养老人甚至正常的消费支出,给日常生活带来了压力,严重地影响了其生活质量。应当说,房奴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而经济社会学正是在社会现象的大背景下考察经济现象的一种理论视角,从经济社会学视角进行分析的意义在于: 首先,“房奴”现象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现象,通过经济社会学的视角可以发现产生“房奴”现象的非经济原因;其次,经济社会学除了在微观层面上考察房奴现象蕴含的系列经济行为,还分别从中观和宏观层面来考察房奴现象背后的经济结构和经济体系;最后,经济社会学综合了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优势,可以多角度、全方位地分析房奴现象。 笔者认为,房奴现象的产生主要受如下三个因素的直接影响:一是高额房价,二是过旺的市场需求,三是房贷政策。其中,高额房价使得有住房需求的人不得不去贷款买房,这是房奴形成的基本条件;而过旺的市场需求则是房奴产生的诱因,现行的房贷政策则是房奴产生的必要条件。在这三个因素中的每一个因素都不仅有其经济原因,同时也具有社会原因,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在上述三个因素层面上,从经济社会学的视角探讨房奴现象产生的深层社会原因,即“嵌入”和“经济的社会建构”。 二、嵌入和经济的社会建构 1.嵌入 “嵌入”最早由波兰尼提出,意指经济行动是嵌入于个人关系之中的(关系性嵌入),而经济行动者又是嵌入于更为广阔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性嵌入)。购房行为不仅是一个经济现象,更是一个社会现象,其中就蕴含着深深的“文化嵌入”和“心理嵌入”。 (1)传统的家文化嵌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房子成了家的代名词,正所谓“有房才有家”。房子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种情感性的东西,是家的象征。“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在此情境下,房子承载着特殊的生命意义。住房的情感意义使得房子成为了有别于其它商品的产品,这从侧面使得人们对于房子的需求居高不下,也导致了房价的持续高升,而高额的房价无疑是房奴贷款买房的重要原因。 此外,传统文化中对于“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强调使得租房远不如西方普遍,在中国人看来,租房有可能沾染以往房客不好的晦气,这种迷信的思想也使得购房行为远远多于租房行为。这无疑促进了市场对于房子的需求和大量房奴的出现。 (2)心理嵌入。消费作为一种符号体系可以表达、体现或隐含某种意义、价值或规范,在现今社会中,“有房有车”成为了财富地位的象征符号。当房产成为象征符号时,买房的动机就不单单是为了满足居住的需要,同时也成为了一种炫耀性消费。由此能够给购房者带来心理上的满足感和成就感。 正所谓“物以稀为贵”,房价越高,老百姓越买不起,那么拥有房子就越显得地位显赫,也就提升了百姓对于房子的心理诉求。而现行的贷款政策很好的满足了这一需求,使得很多人产生了“宁做房奴,也要房子”的心理。 同时,同辈群体的影响也对买房产生了心理上的促进作用。调查显示,年轻人在房奴中占到了很大的比例,而年轻人事业刚刚起步,虽然自己难有能力支付高额的房价,但周围同辈群体的竞相买房甚至甘为房奴的现象无疑也将众多年轻人“拉”入了房奴群体中。 2.经济的社会建构 格兰诺维特认为,行动者在社会空间中的行为往往混杂着多种动机,仅仅用“理性行动者”或“利益驱动”来解释所有的经济行动是不充分的。而且,更重要的一点是,“社会空间”本身也不是自在自为的东西,它们深深依赖于社会的网络、制度、价值观等背景条件。房奴现象的产生,除了上述文化和心理的嵌入外,也蕴含了深深的“社会建构”。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城市家庭结构变化和私人空间的变革。在传统社会中,“三世同居”、“四代同堂”的现象极为普遍。一座房子可以为好几代人使用,人们对于房子的需求并不旺盛。随着社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行,尤其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在家庭结构方面产生了家庭小型化、优秀化的趋势。二人世界、三口之家的家庭类型在城市总体家庭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些家庭的住房需求已经成为推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推力。 家庭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了私人空间的变革。在传统社会原因的“大家庭”中, 私人空间相对狭隘,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人们迫切需要一个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而拥有自己独立的房子为私人空间的拥有提供了可能性。这从某种程度而言,也推动了居民对于房子的需求。 (2)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不到位、保障性住房制度远未达标、买房落后制度不合理等方面。 高额房价是房奴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近来也实行了对房价的调控政策。然而,房价连年攀升,正所谓房价“越调越高”,由此可见房地产调控效果并不明显。此外,由于调控政策的执行不到位,各地的炒房投机行为广泛存在,这一定程度上拉动了房价的不合理增长。保障性住房制度远未达标也使得市场对于商品房的需求过于旺盛。西方国家经验证明:保障房是稀释房价的源头活水。以法国为例,早在1894年,法国政府就出台了建立廉价住房制度的法律。其后一百多年间,相继出台相关廉租房的法律。2000年,政府适时推出了社会团结和城市革新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占总住宅面积的比重不得低于20%。而透过我国经济适用房面积占总住宅面积的比重却连连下降,由2000年的23.3%降到2010年3.7%。保障性住房的不达标使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福利住房远远不能满足百姓的需求,因而贷款买房也是普通居民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 同时,我国现行的“买房落户”的户籍制度,使得房子具有了“身份含义”。人们为了获得城市户口,往往通过在城市买房的途径来得以实现。“买房落户”对于那些不需要房子但需要城市户口的人而言,无疑是获得城市户口的有效途径,但同时也加大了市场对于房子的需求,推动了房价的提高。“买房落户”制度的不合理性由此可见一斑。 三、房奴的影响 由于每月高额的还贷,房奴的生活方式不容乐观。浪网房产频道一项超过2567人参加的调查显示,有91.9%的人购房时选择按揭方式,其中77.9%的人认为房贷还款负担过重导致生活质量下降,而31.75%的人月供占其月收入的50%以上。在此情境下,房奴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如因其还贷压力太大,有很多人为了还贷不得不超负荷工作,甚至打两份以上的工。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将大大减少,甚至有人从不参加锻炼,这样,长期下来必将影响其身体健康;再如因还贷压力,无暇抽出时间陪伴亲人,进而影响亲情关系等。 总体而言,房奴的生活进入了进入了拮据的状态。正如某房奴在接受凤凰网采访时说:“自从贷款买房后,平日里生活省吃俭用,生怕用多了月底就不够还贷了。现在连稍微贵点的衣服、化妆品都不敢买”。 房奴的生活方式不仅给其生活带来了压力,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房奴的夫妻关系、职业规划甚至人生价值观。对于房奴家庭而言,由于高比重的还贷,其收入所剩甚少。省吃俭用的生活方式使得夫妻双方不得不在金钱上采取精细化的态度。在各种精细化方式中,夫妻AA制的财产独立方式较为普遍。这样使得原本以家庭为单位的资金使用变成了夫妻独立状况。长此以往,对于金钱的过于计较或有可能淡化夫妻间的感情,这是值得警惕的。 此外,对于房奴中的大多数年轻人而言,其都有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可一旦贷款买了房,其职业规划就必须要进行修正。很多年轻人因买了房而放弃了对自己人生来说是转折点的发展机会大为存在。比如在公司要整体搬迁到外地且外地有更为适合自己的发展机会等情况下,很多年轻人因买了房而放弃这样的机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对于金钱的过于精细化,除了可能会导致夫妻关系的变化之外,还有可能导致房奴价值观的改变。在高额房贷下,房奴们为了还贷,金钱就在房奴心中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意义。这种状况或有可能导致拜金主义的广泛存在。 综上可知,房奴现象的影响不容乐观。为了避免成为房奴,不仅政府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更重要的是“准房奴”们要改变自己的观念,将买房转变为租房,这样才能免受房奴之苦。 经济现象论文:对贪贿现象的犯罪经济学分析 摘要:贪贿犯罪被称为“最大的社会污染”,我们可以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角度来探讨贪贿犯罪问题。但是,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轨迹上看,越是在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国家,贪贿犯罪越严重,这说明贪贿犯罪不仅仅是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于是,以经济学分析框架关注贪贿犯罪,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依据。原因在于,贪贿行为人在进行腐败行为决策时在更大程度上表现出理性经济人的特征,与经济学对人的理性假设是相契合的。 关键词:经济学;贪贿犯罪;成本—效益 犯罪经济学作为犯罪学的一个分支,随着20世纪60年代古典犯罪学理论学派的复苏而出现的,是当代古典主义的一个分析框架。当代的古典主义犯罪学学说强调相对的自由意志并肯定刑罚的威慑作用,对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中,以犯罪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犯罪现象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尤其是对作为理性计算之典型的贪贿犯罪,更是有强大的解释力。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利?贝克尔,在1968年发表了题为《犯罪与刑罚:经济学的探讨》的著名论文,认为人们之所以变为犯罪人,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对犯罪行为的选择就像经济活动中的选择一样,是他们从成本——收益(costs---benefits)的分析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他首开经济学分析贪贿犯罪的先河,所提出的“成本——收益”模型认为一个政府官员之所选择贪污受贿,源于他的一个理性判断:实施贪贿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贪贿的预期成本。 贪贿行为的预期收益除了贪贿所得的货币性利益外,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心理需求(如刺激感、满足感等)和特殊的消费需求(如色情、赌博等);而贪贿的预期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如进入权力系统时所付出的教育成本、成长成本、公共关系成本等)、预期收入(工资、福利津贴、奖金、住房、养老金、医保等)、惩罚成本(处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间接成本(作案前中后的心理压力、以及给亲朋的负面伤害)、后续成本(污点效应等)。各种成本的分量,是因人而异的,而官员保持廉洁的收益就是贪贿犯罪的成本。 依照贝克尔的观点,潜在贪贿分子的理性选择行为依赖于:(1)贪贿所能获得的超额利润;(2)对贪贿的监督和制衡以及预期被惩罚的强度;(3)预期被抓获的风险。恩格斯说过:“如果利润能够达到300%的话,就有人敢于不择手段。”从真实发生的案例来看,贪贿所能获得的超额利润远远超出了贪贿者可能付出的成本,如杭州副市长许迈永涉案一亿多人民币、广东中山市长李启红涉案金额20亿,贪贿的收入远远超过这些腐败官员个人正常合法的收入。 在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前提下面对超额的利润,只有强化监督制衡,增大惩罚强度、提高逮捕率,才能抑制贪贿。根据贝克尔的“成本——收益”模型,在收益巨额且恒定的情况下,通过这两种方式加大成本来抑制犯罪,每一种方法在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的方面也是有所区别的,下面分别做一些简要分析: 一、监督和制衡,加重惩罚 监督和制衡,是当今世界政权组织运行的两种模式,我国采用的是监督的模式,而西方采用的是“三权制衡”的模式。监督与贪贿犯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反向关系:即监督越严格、贪贿就越少。但是对监督者本身的监督就是个问题,而且对如此众多的掌握公权力的人进行监督,是需要相当大的成本的。另外,贪贿行为还存在一个边际成本的问题,所以,当以惩罚强度为后盾的监督达到一定效果之后,它对贪贿的影响就会迟滞。 腐败的最高成本就是刑法所规定的最严厉的处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剥夺人身自由、生命)。现在,我国刑罚体系里面,对贪贿犯罪有死刑的条款,这已经接近腐败成本的极限!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法律太严厉或者刚性太强,反而可能对一部分腐败程度高者不再具有约束力,因为达到刑罚极限之后,已不可能再通过加大惩罚的强度来抑制腐败了!而以刑罚为最强后盾的监督体系的脆弱性就显而易见,这也是自2000年对原江西副省长胡长清(省部级)判处死刑后,又连续对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省部级腐败高官执行死刑,腐败现象仍是屡禁不止。 至于法律对贪贿应该处以什么强度的处罚,由社会经济水平、价值观念以及立法技术等因素所决定。但是,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惩罚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在法律处罚强度一定的情况下,处罚率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提高处罚率 增大惩罚强度对贪贿犯罪的影响都是有限的,而且很大程度上都是建立在提高逮捕率的基础上:如果逮捕率上不去,监督和制衡就如同虚设,再重的惩罚也不见得有威慑力。所以,增加腐败成本的关键是提高查处概率,查处率与贪贿犯罪量是稳定的反向关系:即查处率越高,贪贿犯罪越少。 查处率又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被发现率=(被发现的腐败官员数目)÷(所有腐败官员数目);被发现后受到处罚的概率=(被发现且被处罚的腐败官员数目)÷(所有被发现的腐败官员数目)。在犯罪学上有个“黑数”概念,被发现的犯罪数量往往只是现实存在的犯罪数量的1/3。现实中,官员腐败行为曝光率低,不是说腐败官员少,而是因为没有被发现或未受处理。因此,我国贪贿犯罪的处罚率不高是造成贪贿成本远远低于收益的关键因素。提高查处率对贪贿犯罪的积极作用是多方面的: 1.直接作用于被逮捕的贪贿官员,及时减少了社会危害; 2.间接作用于潜在腐败者,增加其在做出理性决策时的预期成本; 3.净化社会风气,争取群众支持。有了群众的支持,腐败行为的风险成本就会极大增加,同时也可以节约了政府的监督成本。 虽然并非每个人都能准确计算收益和成本,许多贪贿犯罪的官员对收益和成本作出了错误的计算,根据这种计算实施了犯罪行为,从而把自己人生光景毁在了这一错误的计算中,但是无论如何,犯罪人在犯罪之前都会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才智进行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因此,营造“莫伸手,伸手即被捉”的恢恢法网能给潜在犯罪者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危机意识。根据贝克尔的“成本——收益”模型,成本的增加就意味着收益的减少,当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成本收益趋于平衡的时候,作为理性人的官员就会认为,“不值得”去贪贿。 综上所述,从“成本——收益”角度来治理贪贿,更注重用经济手段来加大成本,减少收益,从而抑制贪贿犯罪;另外,群众的积极监督和理性参与,以及官员的自身素质以及健全的制度在治理贪贿犯罪中都是很重要的,只有经济、政治等多措并举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经济现象论文:盗版现象的经济根源探析 摘要:目前国际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盗版现象的打击。但盗版仍然十分猖獗,这有其坚实的经济根源。其有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原因。其解决的唯一有效途径是把盗版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是完全地消灭盗版现象。同时应积极地引入竞争机制,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权衡盗版成本和反盗版成本的基础上,实行合理的反盗版策略,采取“补偿税”的形式对侵害者予以补偿。 关键词:盗版现象;盗版成本;补偿税 对于一切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的非法复制品以牟取利益的行为我们称之为盗版。这些非法复制品统称为盗版产品,与之对应则为正版产品。目前虽然各国都加大了对 盗版现象的打击力度,但其现象不但没有完全根除,甚至仍在日益漫延。 一、盗版现象拥有深厚的经济基础 盗版现象的存在拥有深厚的经济基础,它包括市场需求基础和市场的供给基础。 (一)盗版现象存在的需求基础 尽管人人都知道购买盗版品是助长了盗版现象,是不道德的,应该消灭。但往往在喊打同时,却从没减少对盗版品的需求。这是因为在盗版市场上,人们的需求是盗版现象存在的最根本的经济基础。 为什么在明知盗版品质量不好的情况下,理性的消费者还是更多的选择盗版品而不是正版品,最直接的原因是盗版产品的消费价值高于正版品的消费价值。消费价值是指付出的费用所带来的效用,即花了钱后所得到的满足感,即体现了消费所带来的价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考虑是购买商品支付价格所得到的满足感。如果某个商品的质量很差,即便它价格很低,有不会有人买;同样,如果商品的价格过高,即使质量很好,恐怕也只有很少的消费者能够接受;但如果某件商品的价格很低,而其质量又比较好,它必然会被消费者所青睐。这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不只是割裂地只看价格的高低或质量的好坏,而是综合地分析商品的价格和质量之间的对比,即性价比质量-价格比,它才是消费者所真正关心的。消费者购买盗版品的性价比要远远高于购买正版品的性价比,这是造成消费者对盗版品的直接原因。虽然盗版品与正版品在质量和服务方面有些距离,但这种差别有限。但价格却有着十几倍的差距,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当然会更多的购买盗版品,这样才能实现其最大化的效用。在消费者预算线不变的情况下,购买盗版品的边际效用曲线要高于购买正版品的边际效用曲线,即使用盗版品的总效用比使用正版品的总效用大。 (二)盗版现象存在的供给基础 根据经济学理论,并不是有市场需求厂商就一定供给,厂商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只有能给厂商创造最大利润的产品,才是厂商优先供给的产品。厂商之所以生产盗版品而不是生产正版品,除了正版品的生产需要有生产资格之外,关键在于盗版品的生产价值大于正版品的生产价值。商品的生产价值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对厂商来说,生产那种商品要看产品价格-成本比。如果商品的价格很高,但是生产成本也很高,价格-成本比小于1(即价格低于平均变动成本曲线的最低点),那么生产无利可图甚至亏损,那么这种商品就没有供给;反之,即便一种商品的价格很低,但是它的生产成本也很低,价格-成本比大于1(即价格远高于厂商的平均成本的最低点),那么生产有超额利润,厂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动下,厂商会自动选择生产这种商品。因此可以用价格-成本比来反映商品的生产价值。 1.专利技术和法律上的限制使得众多企业无权生产正版品。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护和鼓励创新,政府颁布专利法对版权进行保护。政府对版权的保护激励了创新的同时,也提高了许多厂商进入行业的门槛,从而形成市场上的行业垄断和法律垄断。迫使部分想进入行业分取利润蛋糕的企业,只能去生产盗版品。 2.垄断生产正版品的超额利润诱使盗版品的产生。正版品的价格居高不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则是生产正版品的厂商是垄断者,他们是PRICE MAKER,而不是PRICE TAKER。原因就在于正版品市场是垄断的市场结构,厂商是价格的制定者。高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垄断价格造成了高额垄断利润,这对其他企业是一个巨大的诱惑,在超额利润的趋动下,资源被重新配置,向该生产这种产品集聚。然而,在高额的专利费用和法律约束下,这种资源配置趋势就转化为生产盗版品。在盗版品的强烈冲击下,生产正版品的成本因加强防伪等原因而大大提高,而价格却在盗版品的竞争中不断下降,从而正版品的价值大大降低,这又进一步强化了盗版品的生产和供给。 3.盗版品生产价值优势还在于它的生产成本。一种产品生产的成本包括产品的研发费用和生产费用,而越高端产品它的研发费用占整个成本费用的比重越大。盗版品的生产不仅没有任何产品的研发费用免费使用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诸如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而且在生产费用上也存在优势。与正版品的生产相比,盗版者为了降低成本而使用更加便宜的原材料,采用更加简捷的生产工序。 4.盗版产品的供给还与厂商从事盗版所面临的风险的大小和对待风险的偏好密切相关。厂商在生产盗版品带来较高的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一旦被查处所带来的风险。对风险与收益的抉择,直接影响盗版品生产的多少。假定厂商面临两个选择,一是从事正版品生产,二是从事盗版产品的供给同时承担被查处的风险。前者是无风险收益通常很小;后者的收益较大,这是对风险的溢价。对于风险偏好型的厂商来说,它会追求高风险所带来的高的风险溢价,即进行盗版产品的生产,当然,生产盗版品的成本大小会改变厂商对待风险的态度等,如此说当被查处的可能性加大,即生产盗版的成本加大,会迫使厂商减少盗版产品的供给。但是,由于现行制度存在着缺陷,地方保护主义,执法者的寻租和道德风险等多种原因,使得从事盗版活动的人成本很低,这也极大地鼓励了盗版。 二、盗版的社会效应 我们可以通过对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来分析盗版的经济效应。 (一)消费者剩余方面,在短期盗版活动的存在,原来购买不起正版品的消费者由于能够付担低价的盗版品,而使自己的消费者剩余增加;原来使用正版品的消费者转为使用盗版品,由于盗版品的低价格会给消费者带来剩余的增加;即使是对使用正版品的消费者,也因盗版品低价格的冲击下迫使正版品的价格下降,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竞争好处。 而在长期,如果政府对盗版活动不采取任何打击措施,盗版品大量充斥市场,那么正版品的生产厂家将无法维系下去,将会产生柠檬市场的后果,正版品完全挤出市场,而且大大的抑制了新技术的创新,将不会有新的正版品产生,那么消费者的福利长期是受损的。如果在长期中,通过开放市场、加大竞争及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使得成本大幅降低,使正版品的价格接近盗版品的价格,从而使盗版品无价格优势,那么盗版品自然会退出市场,那么消费者也会从中获得不少好处。 (二)盗版活动对生产者剩余的影响。就盗版品生产企业而言,它把资源用于盗版品的生产上这是一种理性的经济行为,因此它的经济效益会提高,因此对于它们来说盗版活动中会增加生产者剩余。就正版品生产企业而言,如果盗版厂商的剩余的获得仅仅是正版厂商剩余的一种转移,那么正版品企业必然会损失剩余;如果由于盗版竞争的存在,迫使正版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改进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扩大销售量,降低正版品的销售价格,正版企业的剩余也完全可能增加。 三、政府反盗版的策略 上述分析盗版活动的存在可能增加社会福利,也可能降低社会福利。而福利的减少必然迫使政府必须采取反盗版措施。我认为政府应该如下的选择: (一)政府不应该完全消除盗版活动。这是因为,一方面,盗版现象产生的经济基础的必然的存在,盗版是不可能人为消除;另一方面,盗版活动有可能对经济福利是有好处的,完全杜绝盗版行为,也就意味着把它的下效应也一并消除了。因此,政府应把抑制盗版活动的泛滥作为其反盗版的目的,盗版应控制在一定程度范围内。 (二)政府就适度地反盗版。盗版必然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这是盗版活动的社会成本。同时政府在反盗版过程中也会造成社会福利的减少。政府在反盗版过程中必然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这些费用构成反盗版全部成本。一般而言,如果政府加大对盗版的打击,那么反盗版的成本就会上升,而相应的盗版成本则会下降。反之,政府对盗版活动比较宽松,反盗版成本就会下降,而盗版成本则会上升。因此说,盗版成本和反盗版成本上反相的,只有找到两者之间的最佳契合点,总体的成本才会最小。因此反盗版行动就存在一个度,政府究竟应该对盗版行为打击到什么程度,必须进行相关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可见,政府的反盗版并非愈严格愈好,也不是愈宽松愈好。 (三)健全和完善专利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对专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相继出台,但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因此关键是要强化执法从而改变目前执法方面的不力状况。同时还要搞好经济,逐步树立人们维护正版的意识。这样才能降低反盗版的执法成本,大面积的盗版现象才会从根本上杜绝。另外对盗版行为最好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打击”的办法。对那些假冒伪劣和内容违法盗版品的生产者要严厉打击,对这些盗版品则坚决销毁;对那些制作精良,内容合法的盗版品的生产商要严厉查处,但对盗版品本身,则完全可以区别对待。如将其交给版权所有者来处置。这样避免了资源的过度浪费,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弥补了版权所有者的损失,形成了帕累托改进。 (四)运用市场的机制来抑制盗版。垄断是产生盗版的经济根源,反垄断其实就是反盗版。引入竞争机制来解决屡禁不止的盗版问题是必然趋势,政府应面对当前国际一体化的契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机会,通过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来引入良性的竞争,有效的抑制盗版行为。 (五)有用“补偿税”的方式对被侵权的厂商给予补偿。“补偿税”可以从民间征收,也可以从财政收入拿出一部分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盗版的存在使全民为之“受益”,那么依照“用之于民,取之于民”的道理,全民也理应为之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者单位: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现象论文:地方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现象的成因探析 一、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的原因 (一)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是造成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 我国1994年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行的税制改革,其规模之大、内容之多、范围之广、力度之强是前所未有的,使税负更趋于科学、合理。 新开征的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加之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的增长,使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提高。这种税收政策的调整,保证了税收收入,同时也使得财政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有了保障。此外,从1996年开始,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之费税改革的逐步加快,进而增加了财政税收收入的总量。这都是财政收入高于GDP增长不可忽视的政策原因。 (二)“先征后退”税收制度形成了收入上的“虚假性” 现行税制中规定了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优惠办法。如增值税中规定: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应如实申报应纳的增值税,填开税票解交税款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其他如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类似先征后退的优惠规定。然而,在财政统计上,只要税款缴入国库后,无论退还与否,均计为财政收入,显然已退还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收入存在“虚假性”,虚假的收入也是造成财政收入过快增长的一个动因。 (三)累进税率制度促进了税收超经济增长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我国一些税种和税目的税率设置为累进税率。如为缩小收入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税所得达到一定规模时,适用税率提高从而使税收收入呈现跳跃式增长,增幅大大超过应税所得的增长幅度;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当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一定比例时,适用税率提高也会带来税收超经济增长。 (四)企业效益的提高保障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 随着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自负盈亏理念的转变,以及经济核算的强化,企业亏损面和额度在减少,经济效益得到了较大的提高。表现在:一是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其经营业绩明显好转,乃至大幅度提高;二是企业加快了技术改造与创新的步伐,增添了发展的后劲;三是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一些企业甩掉了债务“包袱”。诸如此类,使企业的生产成本费用或经营成本费用大幅度降低,利润增加,而利润的增长又保证了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也保障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 (五)GDP结构与税收结构之间有差异,税负高的第二、三产业增幅快 GDP结构与税收结构之间有差异,GDP由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组成,税收主要来源于第二、第三产业。由于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较低,因而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增长率要大大高于总的GDP增幅(如:某市2007年三次产业现价增长率分别为6.0%、15.7%和20.1%)。三是外贸进出口对GDP和税收增长的影响不同。GDP核算的是进出口净额,一般贸易进口对核算GDP是减项,但是体现在税收上是加项,进口增加了,进口税收就增长。而出口退税不从税收收入中扣除,作冲减财政收入处理。因贸易进口和进口环节税收对GDP和税收的相反影响,使总体税收增长会高于GDP增长。 以某市为例,近年来,某市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以骨干企业为依托,项目带动投入,造纸、石油化工、橡胶轮胎、纺织、农副产品加工为龙头的支柱产业齐头并进,促进了全市第二产业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07年全年实现生产总值1658.4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6.1%。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60.63亿元,增长6.0%;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1269.24亿元,增长15.7%;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328.55亿元,增长20.1%。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1.4%、78.1%和20.5%,其中工业贡献率为76.1%。产业结构由上年的3.7:80.7:15.6调整为3.7:76.5:19.8。第二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2007年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98.60亿元,增长24.9%。当年新增固定资产686.54亿元,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98.3%。从三次产业投向看,第一产业完成投资23.38亿元,增长28.1%;第二产业完成投资495.83亿元,增长28.4%;第三产业完成投资179.39亿元,增长15.9%。从固定资产投资结构看,第二产业类投资成为投资主体,三产投资也成呈快速上升趋势。 纵上所述,可以看出: 1.由于我国对农业实行倾斜政策,取消农业税,造成第一产业(农业)在各产业中的比例快速降低,到2007年,某市第一产业产值只占总产值的3.7%。 2.在某市第二产业中,在各行业中所占经济份额最大,税收增长最快。2002――2007年期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为730.6%。总资产贡献率46.29%,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工业企业集团达到35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3180亿元、利税815亿元,分别增长4.6倍和3.6倍。工业利税超千万元企业达到325家,增加126家,其中超亿元企业达到47家,增加18家。具体来看,纸品、橡胶轮胎、原油加工等制造业的重要地位仍无可替代,对税收增长的引领作用逐年增强。如某市纸业集团自2001年实施品牌战略以来,坚持走“质量结构效益型”的发展路子。2001-2007年经济总量实现跨越式增长,2005年以后增速更快,2007年销售超过120亿元。制造业中的纸品、原油加工、轮胎橡胶、棉纺织、农产品加工等在2001-2007年期间均保持了30%以上的较快增长,所占份额较大。仅增值税、消费税在“十五”期间累计完成27.6亿元,年均分别增长28%以上,占制造业增值税收入的68、16%。2007年增长更为迅猛。其次轻工业增加值增速快于重工业20.3个百分点,支柱产业越来越强大。 3.在第三产业中,全市在技术进步引导和基础产业的强劲支持下获得发展机遇,成为新的增长亮点。批发零售业税收平稳增长,在第三产业中份额最大。2002年-2007年全市服务业较快发展,增加值年均增长18.3%。金融机构存款余额857.5亿元,贷款余额595亿元,分别增长1.2倍和1.8倍。县域经济活力增强,2001-2006年期间批发零售业税收完成8.54亿元,年均增长20.08%,占第三产业经济总量比重的68.77%;金融服务业上升最快,占第三产业税收比重从2001年的35%上升到2006年的51%,是三产中比重上升最快的行业;随着城建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房地产业异军突起,仅2008年上半年,涉及房地产业的税收,如土地增值税入库101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房产税入库1958万元,增长56%;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6369万元,增长58%;印花税入库1190万元,增长35%。 4.非税收入增长过快。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某市经济得到持续、快速的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推动了地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高增长。截止2008年9月末,全市非税收入总额292830万元,增幅达41.75%,减去政府性基金收入167934万元,尚有124896万元,增长25.18%,占一般预算收入的23%。其中行政事业性费和专项收入共计80743万元,占全部非税收入的65%,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比增长达49.04%,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随着财政管理的加强,从预算外收入中分离出来交入国库的。截止2008年9月末全市实现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额167,934万元,占全市非税收入57.35%,较去年同期增加61,229万元,增幅达57.38%。在全市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金收入占比最大,全市累计实现额为143,750万元,占基金收入总额的85.60%,政府纯收益大幅增长,有力地支持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近几年为从制度和源头上治理腐败,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财政部相继将卫生、水利、人事、财政、法院等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这种增加只是管理方式的改变,并不增加一个地区的实际可支配财力,只能说明财政管理力度的加大和管理方式的规范。 (六)税收征管加强,征收率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通过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同时,大力清理欠税,严厉查处偷骗税案件,税收征管的加强也是税收收入增长高于GDP增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二、地方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产生的作用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保证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从而使各地方政府保证了工业、农业、科技、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刚性支出,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但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也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1.造成了地方政府投资盲目冲动。由于我国财税收入制度的弊端,造成财税收入的快速增加使各级政府手中集中更多的可支配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地方政府盲目地将财政资源投向规模浩大的开发项目,这些开发项目往往是高粗放型增长模式,消耗大量的土地和资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不但抑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某市市橡胶行业、重化工行业等项目。2.国民和企业的负担日益加重。地方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使该市综合经济实力快速增长,2007年位列全国百强,山东省30强,但近年来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带来的物价上涨、房价上升等现象,从而导致居民负担日益增长。 三、完善政府部门在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1.由单向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从主要依靠资金和自然资源支持经济增长,向主要依靠人力资本投入、劳动力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支撑经济增长的转变,实现良性循环经济型转变,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通过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培育新的税源。 2.以科技创新和发展为手段,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正确处理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关系,加大科技投入和人才的培养,推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和优秀竞争力,大力发展高、精、尖等企业,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利润,进而增加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二)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按照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原则,应加强第一产业,调整提高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发展高效农业,发展区域特色农业,把优势农产品做强做大,并进一步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监测、认证体系及动物防疫体系,逐步形成品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积极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推广“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等经营方式,创建农民、农业、农产品和市场紧密结合起来的平台。 2.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带动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首先,提高中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突出工业的龙头带动作用,整体提高第二产业的经济效益;其次,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工作的总抓手,提高项目质量,不断加大有效投入。 3.以旅游业为突破口,大力发展服务业。整合旅游资源,发展休闲经济,带动商贸业、餐饮业、会展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逐步使服务业成为新的经济支柱。 (三)规范非税收入收费行为,整顿非税收入收费秩序 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应逐一清理规范,杜绝收费主体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依据“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整顿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收费秩序,对坐支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和部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 经济现象论文:基于经济学视角的“蚁族”现象分析 摘要:“蚁族”是近年来一个不容忽视的新兴弱势群体,他们作为“理性经济人”,已充分认识到学历对于就业的影响,除此之外,流动所耗费生活成本、心理成本也日益增大,将上述因素纳入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从主观层面阐明了“蚁族”选择流向大城市的原委。同时,“蚁族”是当前社会发展、经济转型的产物,我国产业结构与劳动力结构的现状是其存在的客观原因。 关键词:“蚁族” 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 产业结构 劳动力结构 一、引言 “蚁族”是80后组成的一个庞大群体――“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其定义在广义上是指毕业后无法找到工作或工作收入很低而聚居在城乡结合部的大学毕业生。“蚁族”存在于“青年农民工”、“流动人口”、“校漂族”之中,伴随着我国持续多年的大学扩招,在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依旧有众多毕业生向往大城市。“蚁族”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和大连等直辖市与经济发达地区,根据官方统计数据,目前全国各大城市的“蚁族”总人数约为300万人;在北京的大学毕业生聚居村中,超过85%的人为外地户口。 “蚁族”中的大多数处于生存以上,生活以下的状态。但有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蚁族”在大城市中挣扎时,中国近几年却频频地出现“用工荒”,东部劳动密集型企业处于旧人流失、新人难招的尴尬境地。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实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焦点,“蚁族”现象日益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问题。本文力图从经济学角度对该现象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在国外,Peter D.Hart Research Associates(彼得・哈特研究公司,美国的一家专业研究机构)根据对“蚁族”从1999年至2009年的跟踪调查,了题为“Young Workers――A Lost Decade”(《青年打工者――迷失的十年》)的报告,涉及该群体生活的诸多方面,如就业、收入、医疗保险、家庭生活等,报告显示“蚁族”总体心理健康水平低,面临较高生存压力。 近年来,国内“蚁族”现象逐渐引起了相关机构和学者的重视。阳玉平(2009)指出,“蚁族”存在的原因,在于高校扩招、就业观念狭隘、相关法律缺失等,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改革教育体制、鼓励毕业生到地方就业、改善“蚁族”居住条件等方面的建议。钱晶(2010)从择业观的角度对“蚁族”现象进行分析,认为“蚁族”主要是由于缺乏对职业生涯规划的认知、高校人才培养结构不合理以及大学扩招造成的就业压力等因素所导致。为此,应实现个人就业观念、家庭教育观念和高校教育理念的转变。吴克明(2010)认为,“蚁族”现象是大学毕业生在收入低、房价高的“推力”和大城市潜在就业机会、消费收益等“引力”因素共同作用下自主选择的结果。减少“蚁族”现象的思路在于提高大学毕业生收入、降低房价、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中小城镇就业。周健、陈梦蝶(2011)根据对聚集于武汉市洪山区的部分大学毕业生的调查,从经济学的角度剖析武汉市洪山区“蚁族”现象形成的原因,从政府、法律制度、学校和大学生自身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到目前为止,“蚁族”问题更多的是从“蚁族”思想、心理及其带来的相关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缺乏量化意义上的研究,难以精确地挖掘“蚁族”现象背后的本质原因,因此,本文利用经济模型与实证数据对其进行主客观两个层面的探讨,以期得到有借鉴意义的结论。 三、“蚁族”现象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主观原因分析――基于修正的托达罗模型 由于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的普遍不匹配,就业市场的“跳槽率”居高不下,“蚁族”不得不处于流动状态。伴随大学生毕业人数的上升与就业岗位竞争形势的趋紧,将会有更多的毕业生加入到流动之列――尤其是在大城市的流动。 中国已经进入了学历社会,学历、证书成为就业的必要条件。如今城市里凡是较为正规的部门,在招聘要求中必然会考虑到应聘的学历。在此根据迈克尔・斯彭斯(Michael Spence)的教育信号理论,求职者的就业概率π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学历的影响,因此在托达罗模型的就业概率公式中引入有关学历f(i)这个因素。 同时,“蚁族”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会理性计算自己的利益得失。影响人口流动的因素,除了城乡预期收入或者两个城市预期收入的差距外,他们在城市寻找心仪工作的生活成本、心理成本、与搬迁成本都是必要的考虑因素。在生活成本方面,特别是在某些大城市中较高的物价以及高房屋租金,生活成本一个月高达一千元。心理成本方面,来自外地的人普遍感觉到自己受到歧视待遇,部分生活习惯的不同和文化差异也使他们难以接受。在搬迁成本方面,除了从农村或者一个城市搬迁到另外一个城市所需要的交通费用,“蚁族”居无定所,他们在一个城市中处于不断转移的状态,因此城内搬迁费用也是一个需要纳入模型的因素。 (二)客观原因分析――基于我国东部的三次产业结构与劳动力结构 由于“蚁族”主要聚居在沿海发达城市,因此本文选取东部三次产业所对应的劳动力群体为分析的切入口,研究三次产业的科技水平对该产业所需劳动力群体的影响。产业的不同技术水平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不同,进而对应的劳动力群体不同。劳动力的素质主要体现在其受教育年限上,三次产业的技术水平以R D水平来衡量。 在劳动力的受教育年限计算方面,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整理计算得到中国东部就业人员的平均受教育程度,用LE表示,见表1。 在东部三次产业的技术水平计算方面,以R 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投入为指标,R D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包括人类文化和社会知识的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国际上通常采用R D活动的规模和强度指标反映一国的科技实力和优秀竞争力,一个企业的R D水平则体现着一个企业的竞争力。综合上述几点,以东部的R D在三次产业中的投入水平衡量东部三次产业的科技水平是合理的。用T表示三次产业的R D,所得数据如下表1所示: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历年数据计算而得 以上可见,1996年至2009年期间,中国东部的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7.71年上升至9.20年,即对应的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由“小学-初中”水平提高到“初中-高中”水平。虽然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有所提高,但目前大学毕业生显然还不是东部地区所需的劳动力主体,因此形成了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的错位。这在客观层面解释了为何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与“供过于求”的现象能够并存。 由计算结果可知,仅2009年,中国东部的R D投入增加10%,就使该年至少可以增加大学生就业人数为201.155万人,从而解决了部分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同时也缓解了“用工荒”的问题。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用工荒”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的建筑装饰、电子电器、玩具、小型制鞋、五金、纸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国企业的技术更新和升级力度,慢于职业教育和大学生供给的增速;同时由于中国城市化速度严重滞后于工业化速度,在人口转型与经济转轨过程中,整个社会提供的“升级岗位”出现了短缺,并由此阻延了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城市手工业、餐饮业、服务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蚁族”在大城市中只能谋到较为低端的工作。 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总书记提出“五个坚持”对加快经济转变方式做明确部署,其中,他指出,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支撑。增加R D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有利于使产业结构与劳动力供给结构协调适应。 四、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形成“蚁族”现象的主观因素主要是就业观狭隘,认为学历较高在就业上存在较大优势;对大城市预期收入高。客观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产业结构与劳动力结构错位,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偏低。为缓解“蚁族”当前的状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 针对“蚁族”低下的生活现状,应提高中低端岗位的社会保障力度,为中低端岗位从业者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和提升空间。可在“蚁族”聚居地建立社区服务站,提供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社区服务站可以成为依托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民间组织的公益性机构,帮助“蚁族”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另外,建立健全户籍、人事等制度,在户籍制度的改革中要特别重视由户籍制度带来的深层身份问题、就业问题和公平的公民待遇问题,减少对流动劳动力的政策性歧视;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房价、房租上涨,增强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保障。 (二)改造提升制造业、服务业,加速经济的转型进程 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发展的力度,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低端产业的企业应坚持市场化运作,增加R D投入,创新品牌。推进服务领域改革,推进服务业规模化经营,支持服务业企业品牌和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培育壮大高技术服务业,加强信息服务,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等科技支撑服务;引导住宿和餐饮业健康规范发展,支持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 (三)对高校学生的就业观念进行适度引导 要重视高校教育理念的改革,加强学生的择业认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可以利用舆论宣传和政策扶持,引导“蜗居”在大城市的“蚁族”走出去,鼓励青年人创业,鼓励高学历的毕业生扎根中小城镇、扎根基层、扎根西部发展自己。 (四)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加强校企合作 将大学毕业生市场需求情况作为专业设置、招生人数划定的参考标准,使学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对接;高校可设置就业促进中心,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科研单位等多种不同教学环境和教学资源以及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优势,加强学校、学生、企业之间的合作互动,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系) 经济现象论文:地下经济非穷国现象 地下经济在发展中国家随处可见,许多官方失业人口其实有赚钱能力,但地下经济打击生产力,对总体经济不利 你是否曾支付现金给房屋装修工人?或向未领取卫生执照的街角的摊贩买过水果?或曾雇用保姆或家教,但从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文件? 如果你的答案是肯定的,你已经参与了经济学家所称的“非正规经济”或“灰色经济”。基本上,灰色经济(或称为“地下”或“平行”经济)由合法活动组成,但其参与者并未纳税或遵守法律,不过学界并未就相关名词做出明确定义。地下经济活动已与人们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地下经济比重高达18%。 地下经济通常被视为落后国家人民赚取利差的行为,像是泰国和迦纳的路边小贩,但这却是错误印象。尽管地下经济占据贫穷国家总产出的重大比例,但仍并存于富裕国家,最近研究显示地下经济出现增长趋势。一份新研究指出,地下经济甚至拖累了发展中国家的整体经济成长。 衡量地下经济的方式 因为地下经济的性质特殊,所以其规模难以观察。衡量地下经济的基本方法有二。一是直接法:你可以询问人们是否避税,或检查查税的结果。不过,人们不可能承认自己违法,而查税员也不可能彻底检查大部分纳税人口。所以第二个间接检查法比较合理,例如:你可以比较现金交易或电子消费资料与官方产出数据,如果现金或电子消费增长比官方经济增长数据来得快,则暗示地下经济规模正在扩张。 史耐德利用这种方法估计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地下经济约占官方国内生产总值的41%,在辛巴威,比率高达60%。在巴西和土耳其,农业产值的约一半属于地下经济。OECD成员国的地下经济比率较低,但仍达到不容忽视的18%。 地下经济存在的理由一点也不神秘,因为台面下交易存在许多优点。首先,无须支付所得税;其次,经常让薪资大幅缩水的社会安全费用也可以避免。 比较不同国家,课税越重、税制越复杂的国家,地下经济占GDP的比率越高。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西班牙、希腊、意大利和比利时存在较大规模的地下经济,而美国、加拿大和瑞士则低得多。近几年,部分落后国家的地下经济大幅成长,可能得归因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严厉计划,其中包括增值税在内,因此造成许多企业家纷纷撤资。 如果地下经济蓬勃发展代表许多官方失业人口实际上在赚钱谋生,这样听起来似乎是个好消息。所以如果最贫穷的国家因为地下经济而受惠,那么谁是输家呢? 地下经济打击生产力 根据麦肯锡研究员费洛的最新研究,整体经济是受害者,大规模地下经济所付出的代价可能使生产力大幅降低。地下公司大多以小规模为主,而且希望维持原状以免引起政府机关的注意。它们的规模限制了研发新科技和创造新业务的能力。以俄罗斯为例,大型超市比小型商店享有5%的成本优势。但地下商店却因无营业执照而节省了13%的税负。换言之,规模经济的产出利益因较高的所得税而抵销殆尽。 费洛估计,地下经济地上化可使葡萄牙的生产力增长0.8个百分点,使土耳其和巴西增长1.5个百分点。 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和改善执法将有助于缩小地下经济。费洛指出,如果土耳其政府计划使增值税收益从目前的64%增加到90%,可由将税率从18%降至13%达成,而且无须牺牲任何所得。她同时指出,巴西的政府支出占国家GDP的30%,略高于今天的美国支出,比1913年美国政府支出的7%要高出许多(当时美国的实际GDP约与巴西今天相当);不过每100万巴西人,却只有1名税务官员。如果税率仍维持高点,而查税比例仍维持低点,那么不可避免地,地下经济将继续存在。 经济现象论文:腐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通过从腐败产生的根源寻租活动进行分析,认为其实质就是官僚阶层设租和抽租的过程。鉴于寻租等腐败活动会造成资源误置、增加成本、妨碍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对如何预防腐败提出相应的经济学措施。 关键词:腐败;租金;寻租 1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从形式上来看,腐败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以权谋私、挥霍国家资财、为特殊利益者提供优惠便利、兼职经商、渎职以及徇私舞弊等多种形式。尽管腐败具有多样化特点,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的实质就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换,即“权钱交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示范效应的结果,只要有一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取特殊利益,其他人就会模仿,出现 “权力泛化”现象。于是,市场经济中正常的商品交换被“权利交换”所取代,而权力已经成为一种特殊商品,或者交换资源的资源,“权力上市”最终促成了权钱交易的实现。 那么,权力是如何完成利益交换和资源掠夺这一腐败的过程呢? 从经济学上来看,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控制着政治市场和经济资源配置权力的官僚在个人私利最大化的刺激下,因为制度的欠缺,出现了机会主义行为――“设租”与“寻租”,和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行为。 1.1租金和寻租 对腐败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租金和寻租。租金一词作为特定意义上的术语是20世纪70年代才在应用经济学理论中出现的,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租金是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款项中超出那些资源在任何可替代的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项的一部分”,因此租金是超出机会成本的收入,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超出资源或商品正常价值的价值,即“垄断利润”。寻租就是寻求租金,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是狭义的寻租,是指利用行政、法律等手段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经济交易自由竞争,从而达到获取和维护即得利益的行为。 从经济学本质上来看,寻租及腐败是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y)或政府失败(government failure)的一个基本类型,寻租是政府干预的副产品。当政府干预市场时,由于人为地限定了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交易活动的竞争性,于是政府干预便带来了可以以“租金”形式出现的超额经济利益,这就是“设租”,即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或权力的办法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人为创造租金诱使私人或企业向他们提供财物作为得到这些租金的条件。一旦官僚阶层的干预创造了超过正常利润的租金,这就为私人或企业通过非竞争手段获得租金提供了激励,于是政府官员会故意提出获得这些租金的特别条件,使私人或企业割舍一部分即得利益与他们分享,这就是所谓的抽租。 1.2寻租与腐败 由于租金的存在,利益集团常常为这样的干预进行各种游说活动,以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在现代寻租理论中,一切利用行政权力获取“非正常收益”的活动都可以称为寻租活动,租金则泛指政府干预或行政管制时常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几乎所有的干预和行政管制都会为创造这种租金提供各种各样的机会。既然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创造出差价收入,自然就会有追求这种租金的活动,即寻租活动。寻租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及官员争权夺利,影响政府收入和增加廉正成本。它妨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降低行政运转速度甚至危及政府政权稳定。更为严重的是,它甚至使政府的决策和经济活动常常受特定的利益集团和个人摆布。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腐败的基本内容就是政治权利与经济资源和财富的交换,而这种交换得以形成的纽带就是寻租活动,而寻租活动的实质就是权钱交易。在寻租活动中,私人或企业是这种活动的一方经济当事人,通常他们因获得了“租金”中的大部分,所以是这种交易的主要获益者;官僚阶层是另一方当事人,他们也是受益者,可获得贿赂费用。由此,寻租活动在掌握政治权利的阶层和拥有财富的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一方用政治权利换取金钱,另一方则用金钱换取政治权利以谋取更大私利,这是经济人追求经济最大化行为的异化表现。 对于私人和企业主来说,寻租就是以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超额利润,然而这种寻租活动寻求的是非生产性的直接利润。因为超额利润或租金并不是通过创造物质财富来增加利润,而是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努力,如游说或行贿等,促使政府出面干预经济活动、帮助限制竞争、增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等办法来获取的。对于官僚阶层来说,寻租就是运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利来谋取私人经济利益。然而官僚阶层在寻租活动的过程中并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往往是主动的去进行“政治创租” 和“抽租”,于是就产生了腐败。 2腐败的经济危害性 从上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腐败的实质内容就是寻租和非生产性的寻利行为,即私人和企业为了获得以超额利润形式存在的租金,而官僚阶层为了从这种租金中抽租。然而,这种租金却来源于官僚阶层利用手中的职权人为地限制资源的自由流动和竞争,从而扭曲了市场交易和经济活动。一般而言,官僚阶层的干预程度愈大,市场扭曲就愈明显,经济租金就越高,寻租活动越呈现恶性循环的趋势。虽然寻租的当事人分别从垄断利润中分享了租金的好处,然而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体系的运行却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性,耶鲁大学著名的经济学教授安德鲁.施乐佛就曾形象地把政府的干预和寻租活动比喻为“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具体而言,这种危害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增加交易成本 寻租和腐败虽然会给寻租活动的双方带来额外的收益,但却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消耗了相当部分的社会经济资源。从表面上来看,支付给官僚阶层的部分租金似乎是私人和企业主从自身利润中分摊的,实际上这种费用是通过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来获得的,并人为地通过“特许”、“垄断”等形式让特定的经济群体获得租金,继而又把这种成本和费用转嫁给社会公众。尤其是,这种租金的存在不断地刺激着官僚阶层设租和企业向官员行贿的寻租活动,这是一种自我强化的机制。因此,寻租和腐败直接增加了经济交易的成本,使大量的财物浪费在“直接性的非生产寻利活动”中。 2.2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寻租和腐败所造成的另一个严重经济后果便是资源的误置。众所周知,在一个理想的经济体系中,资源和经济交易将在市场这只看不见手的作用下进行公正、合理、有效的配置和运行,即在竞争规律和价格机制的作用下,生产最有效率的企业总是率先获得资源、优先参与经济交易。然而,腐败以及由此产生的“特许”和“垄断”却人为地排除了效率优先的企业参与竞争、获得资源和从事交易的权利。这样,权力的上市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行为发生扭曲,导致市场竞争一开始就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效率优先的企业往往被排除在竞争之外,不能够获得经济资源。而那些通过行贿获得资源和参与交易的企业,通常效率较差,单位成本和边际成本较高,只能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向后将行贿成本转嫁给社会公众,从而破坏了“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帕累托最优条件,使资源的配置处于无效率状态。 2.3导致价格的扭曲 由于寻租和腐败导致了资源的误置、增加了经济交易的成本,这就必然带来另一个严重的后果,即价格的扭曲。 价格扭曲对于转轨中的发展中国家有着特别的意义。由于这些国家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之中,许多商品还存在价格双轨制,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例如一些农副产品价格、社会商品价格、生产资料价格中由国家直接控制或者计划指导的比重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必然会存在部分租金,这就为寻租者提供了相应的市场活动空间。 因此,寻租和腐败既是一只“掠夺之手”,也像一只“看不见的脚”,它会践踏经济秩序和破坏经济增长,一方面大量的资源和财富将被人们转移到了非生产性活动中,另一方面大量的寻租活动导致了资源配置和经济交易的非效率性。在一个寻租活动十分盛行的经济中,寻租收入在GNP中所占的比重必定较大,因此由GNP计算出的较高的增长水平是不真实的,或者说,在这个较高的经济增长背后,是低发展或无发展的困境,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的有增长无发展的真实状况。 3抑制腐败的经济学对策 正是由于经济租金的存在和政治权利能够干预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才使权利和财富之间的交换成为可能并经常化。那么,如何最大限度的消除经济租金的存在基础,如何对政府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限制和切断财富和权利之间的经常性交换渠道,就成为遏制以寻租为目的的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思路。 3.1提高经济活动的透明度 尽管租金是寻租活动的内在动因,腐败就是政治权利和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换,然而寻租和腐败得以实现和蔓延却依赖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或信息的不完全。从经济学意义来看,通常寻租活动都是与信息问题休戚相关,因为官僚阶层要想让惠与行贿的利益群体,必然要“暗箱操作”,或使参与竞争的其他经济人处于信息劣势。正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或不对称,有些人可以在某些地区或局部市场上建立起垄断力量,或获得某种“特许”,这样市场和交易在表面上是竞争性的,而实际上并不符合帕累托最优条件。如果政府能够进行充分的信息批露、建立民主的投票和招标制度、严明的立法司法制度、严格的公务员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安排来传递经济运行中的信息,则可大大预防和减少寻租活动。 3.2减少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 在寻租和腐败活动中,显然政府干预得越多,政府官员权力越大,官员设租和寻租越是便利。因此,如何减少政府对市场交易的不适当干预、减少不透明的地下经济活动、使政府官员腐败的机会减小到最低程度是经济学家们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众多的经济学者认为,政府官员腐败的机会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密不可分,因为对经济的监管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方式,然而这种监管也为官僚阶层的腐败创造了机会。例如,如果企业进口商品需要许可和缴纳关税,拥有许可审批权和关税减免权的官员便有了收受贿赂的机会,如果无需进口许可或关税,那么官僚阶层的这一腐败机会就不复存在。正如罗斯•阿克曼所言,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与各种管制是相互联系的。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越严,其人拥有的公共权力就越大,因而也更易滋生腐败;相反,经济越是自由化,腐败程度越是有望下降。官僚阶层的管制权力越大,企业的负担就越大,滋生腐败的可能性就增大,从而企业主动寻租的动机则越强,官僚阶层的干预增大了寻租和腐败活动的可能性,因此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是预防寻租发生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