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4 15:52: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法律制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财政法制与依法理财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日益提高,已初步形成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财政法律制度框架。与此同时,财政执法也在不断地规范,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立法中尚存在着与财政改革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财政执法中时常出现不合法和不适当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改革的深化和财政法制的严肃性。在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对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重要意义的认识。第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是全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强财政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覆盖财政收支各个层面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财政资金分配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无论是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还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都必须依照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够保证财政行为的规范化。第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有效地行使财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主要体现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分配、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深化财政改革,就是要按照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活动范围和作用方式,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职能。这一切都需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科学的立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严格的执法,使之行之有效、监督有效。第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促进和规范财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在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上,应该坚持并强调一手抓改革与发展,一手抓法制。
立足于本国国情,通过比较和借鉴来吸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是我们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其公共财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经验便是充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理财,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的水平。从总体上看,其财政法制建设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财政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财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法律规定比较科学、合理,财政法的效力等级较高,可操作性也比较强。第二,能够依法进行财政管理。许多国家的预算编制草案相当细致,几乎对每一项开支都有详细的论证。立法机构对预算的审批程序极其严格,审批过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很高。在收入方面,无论开征税种、设立收费项目,还是发行公债,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支出方面,政府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来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预算,则须根据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审批。第三,重视对财政执法的监督,各个执法监督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追究法律责任一视同仁,对执法不严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财政监管在依法理财中的重要地位
所谓财政监管,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管寓于管理活动当中,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与资金运动同步进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保证财政分配的科学、正确和有效。
在我国,财政监管的主体是国家财政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管的执法主体。财政监管是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各级财政机关内部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国库等业务机构都行使监管的职能。同时,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发挥财政检查这一体现监管职能内在属性的必要手段,各级财政机关内部还设有财政监管专门机构,专门行使财政检查职责。财政机关专门监管机构,一方面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对财政监管的业务指导;另一方面按照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对本级财政负责,接受本级政府管理,及时向本级财政和政府报告财政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问题。
财政监管职责体现着财政管理的范围与权限。财政部门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预算、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2)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进行监管。(3)对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管。(4)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5)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6)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管。(7)对社会审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管。
在职能上,财政监管与国家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政策情况密切相关。从总体上看,财政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预算监管。即对各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决算的监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颁布为财政机关实施预算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预算法规定:财政机关是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的职能机构,负责编制决算草案具体事项并纠正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不合法之处,监管本级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财政机关通过预算监管,促进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发现处理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收支平衡。二是税务监管。税务监管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依法对税收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三是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要接受财政机关的监管,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总体要求,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四是预算外资金监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尽管未列入国家预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分配职能的实现。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财政机关对预算外资金监管就是依法监管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合法性,确保预算外资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五是财务会计监管。财务会计监管是财政机关依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实施的监管。它同时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
在手段和方式的具体运用方面,财政监管主要表现为日常监管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监管检查。其中,日常监管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财政机关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是结合预算编制,对财政资金分配进行事前的审查、评估,以及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事中的审核、控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管约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测的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新的重大的财政经济措施对预算收支的影响是否考虑全面,测算是否准确、合理;预算收支的安排是否符合国家预算指标和管理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季报制度,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等等。所谓个案检查,是根据上级批示的群众举报案件,以及日常监管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核证。检查结束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情况,并对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专项监管,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强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监管检查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从现实情况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有了重新调整、组合、变化,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约束机制还没有及时建立或不尽完善,经济领域的某些层面甚至还存在监管的“断面”和“真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管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管检查,从而提高财政监管检查的综合效益。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与强化财政监管
在深化财政改革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紧紧围绕财政立法、财政执法和财政复议这几项基本内容,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关于加快财政立法的问题,应该注意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财政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立法要把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引导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二是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财政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法律法规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避免财政立法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情况。要加强立法预测,制定立法规划。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务整体利益的原则,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在制定财政法律和行政法规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财政执法方面,应该坚持依法执法的原则,财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财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责。同时,也应该坚持合理的原则,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财政执法行为应尽可能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应实行综合治理,包括实行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要在财政系统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搞好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财政执法队伍;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此外,还应重视财政行政复议问题,应该通过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面对财经监管机制和监管力量比较薄弱、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的状况,国家主要通过开展专项重点治理,整顿财经领域违法违纪的突出问题。为此,1985——1997年,我国实施了每年进行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做法。1995年,又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在1996年和1997年,还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自1999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观念,紧紧围绕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财政监管检查,以确保以预算任务完成为中心,以促进财政管理为重点,监管检查与规范财政管理相结合,基本形成日常性检查、专项检查、个案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财政监管在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保障积极财政政策顺利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国范围内的经济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中,“小金库”的出现使得原本的财政监督体系受到破坏,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2009年开始,中央针对这个问题展开专项的打击行动,诸多机关、企业、单位卷入这场风暴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强烈的反响。本文分析了“小金库”出现的原因,解读了“小金库”产生的危害,解析了“小金库”法律监督的不足,最后针对“小金库”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论文关键词 小金库 查出办法 法律
“小金库”现象是经济体制和社会思潮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其危害机制通过政治和经济两个层面发挥作用,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等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因此,这个问题早已经引起中央的重视,并针对这个问题展开了全国范围内的打击行动,将机关单位中存在的“小金库”予以取缔。
一、 “小金库”出现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个人或者团体出于利益上的考量,视国家制定出台的财政法规为无物,在单位中大搞串联,形成一个利益团体,暗中指挥财务部门建设“小金库”,然后列出一些不合规则的开支。上述现象出现的主要因素是单位领导层面人物的参与,利用手中的权力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小金库”问题会引起中央重视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小金库”建立者不需要花费自身的资金便能实现目的,因而可以肆意妄为,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损失。一般情况下,“小金库”利益集团花销资金的手段就是“出师有名”,通常都是以为其所在机关单位谋福利为由而获得资金的暂时掌控权,在达到为整体利益服务的同时,也使自身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不仅如此,而且还通过这种行为获得了一定的政绩。如此多的好处,必然引起“小金库”的泛滥。
单位的部门要职人员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而出现法律观念淡薄的状况,对于建立“小金库”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比如,一些领导认为使用“小金库”的过程中,只要没有进行私人谋利就没有违反法律,而将其用作单位员工的福利发放等用途。更加盲目的认知情况体现在一些人员认为“小金库”能够建立起来,是因为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认为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已经司空见惯,因而行动起来无所畏惧。
(二)外部原因
社会大环境对这个问题的出现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经济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局面,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为“小金库”的建立提供了成长的土壤。比如,一些单位为了能够获得项目,或者负责人为了寻求自身的发展,会通过各种手段而采取送礼等方式铺平道路,这个过程中所花费的资金属于灰色支出,不能够正常的记录在账面之上,也无法从经费中进行调拨,只能运用建立“小金库”的办法筹集资金。
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但是与之相匹配的预算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内容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导致一些资金支出无法纳入预算体系之中,在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小金库”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比如,我国的预算条例规定,各个单位之间往来过程中的招待费不允许从公款中进行调拨。但是,各个单位在进行现实交往的过程中,为了维系彼此的关系,招待费的产生是难以避免的,基于这种状况,一部分单位为了应对这个问题而从“小金库”中调拨资金,以维持招待费的支出。
二、 “小金库”产生的危害
“小金库”的出现造成很多危害,侵吞国家财产、造成国家损失、滋生腐败、破坏经济发展等。
(一)滋生腐败
“小金库”的建立过程本身具有非法性,由部门中领导层面的一些人员和财务工作者共同在暗中操办完成,使用和存入过程存在私密性,法律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功能,在相关人员对其中的资金进行应用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出现私吞、挪用等情况,造成腐败的出现,导致经济犯罪的现象屡禁不绝。2003年,我国开展的审计工作中,发现了大量经济犯罪状况,其中大部分都与“小金库”存在一定的关联。
(二)滥用权力
经过调查,“小金库”中的资金都是通过截留收入等方式存入资金的,这些方式的发生都与权力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小金库”中的存款的实际掌控者都是一些领导层面的人物,本身掌握一些权力,在其中的资金被应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涉及到权力的滥用。
(三)侵吞资金造成国家损失
“小金库”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在破坏国家利益。针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小金库”的出现是在利用国家利益换取个体或者小团体的利益,运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侵吞国家财产,对资金进行变相储存,造成了国家的损失。
三、 “小金库”法律监督的不足
(一)法律效力相对较低
翻查我国与“小金库”有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当前与其有关的内容主要被限定在一些行政制度之中,而在法律层面则出于空白状态,致使“小金库”案件出现之后,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审理和判定。虽然我国在“小金库”案件具备审理和处罚的依据,但是仅存于一些行政规定之中,而且刑法中对这个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无法在案件中发挥作用,致使法律的震慑作用较差。
(二)追究刑事责任力度不足
“小金库”被揭穿之后,针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层面,虽然有法律条款针对财务违法进行规定,但是其内容没有明显的针对性,因而在实际的案件审判过程当中,针对我国已经查处的“小金库”案件的资料进行分析可知,多数的处理结果都是没收资金,能够利用刑法进行宣判的较少。
(三)对主要人员的处罚力度较弱
在“小金库”问题的处罚规定中,处罚对象一般是单位,而非主要负责人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小金库”的认知存在问题,认为它是为单位整体服务,因而将处罚对象限定为单位。但是实际上,根据小金库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可知,仅仅将处罚限定在行政层面和整个单位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发展要求。如果对“小金库”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其在为单位获利的同时,也为私人谋利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对“小金库”是否为个人利益的获取发挥作用进行调查,一旦判定此种情况发生,就要针对负责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调阅案件材料可知,“小金库”问题中个人谋利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是针对其进行的处罚则相对较轻,而负责人仅仅受到轻微的行政处理。
四、 “小金库”问题的法律应对策略
“小金库”侵吞国家资金,建立者利用其进行开支无法在财务账面进行记录的活动,以此实现个人享受、挥霍等目的,虽然一部分资金用于单位福利之中,但是其中的不良行为会对社会早成较为严重的危害。
(一)将“小金库”的内容进行法律界定
目前,我国针对其进行制定限制性规定仅停留在规章制度之中,未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有效界定,造成了对案件审判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针对这种问题,立法机构应该综合考量我国的现实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已经存在的“小金库”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将其限制性内容添加到财务方面的法律之中,让“小金库”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同时,还应该在刑法层面针对“小金库”的内容进行界定,使犯罪人员的罪名定性可以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依据。
(二)将个体纳入责任体系
针对“小金库”案件进行调研可知,其内部资金一方面应用于单位的员工奖金福利,另一方面则进入私人囊中,供其挥霍享受。从这个两个层面而言,可以将“小金库”案件的最终犯罪性质定位为组织犯罪和个体犯罪两种。但是,当前的大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是针对整个单位,从法律内容出发针对个体进行制裁的状况少之又少,造成了处罚对象在某种程度上出现错位以及处罚力度的失衡,甚至出现主要负责人并未受到惩治的状况。如此的情况致使当事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戒,使得法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这种状况,必须在法律层面针对个体犯罪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单位受到制裁的同时,个体也要对其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其行为达到某种程度便依据刑法的规定予以刑事处分。
(三)将刑事处罚作为重点
通过调查可知,“小金库”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非常之大,但是其处罚程度却相对较轻,致使犯罪人员的违法成本较小,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很多案件的严重程度都应该按照刑事原则进行判定,但是实际上却只受到了行政处罚,如此的处罚偏差的存在说明此方面法律缺失的同时,也很难起到遏制“小金库”风潮蔓延的目的。因此,应该在对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将刑事原则加入到审判条例之中,将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状况判定为贪污受贿等刑事犯罪。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四)从资金的使用明确限定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