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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申请书

时间:2022-07-30 02:52:16

车间申请书

第1篇

车间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在公司车间实习期间,与车间同事们一起工作,感受到了他们乐观的工作态度,看到了他们负责的工作精神,同时得益于他们无私的帮助,认我很快熟悉了我公司的工艺流程和原理,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注意对细节的处理,不断完善自己,对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利用网络书籍等途径不解求证,不 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掌握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公司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工作的成熟性。

如果说刚来的那几天仅仅是从简介中了解公司对公司的认识仅仅是皮毛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公司也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

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范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这就好比一辆正在进行磨合的新车一样,一个好的司机会让新车的磨合期缩短,并且会很好的保护好新车、让它发挥出最好的性能,咋们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司机,新员工就是需要度过磨合期的新车,在公司的领导下、我会更加严格自己、在做好本质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搞好大家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成为优秀员工中的一份子、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从而使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近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公司给予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

日期:

第2篇

2020车间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 我是今年2月份进入xx股份公司的,一直在xx工业园提取车间板框岗位工作,到今天就有5个月的时间了,我的感受很多也很深刻,学到的东西也是相当的多。

刚到岗位时看到的是大量的设备,工人的辛勤劳动,而对此工作我一无所知,但是对工作的浓厚兴趣和热爱让我产生可很强的好奇心,第一天我就开始了粉料运料的工作。领导和一些老员工对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热心的帮助,工作起来心情真的很好。

随着工作的渐渐深入,便接触了其他大量的设备,了解了其工作原理,学会了正确的使用方法。其中学习的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本来就对生物产品的生产过程就一无所知,当看到大量管道时看都看乱了,我在工作工作之余就顺着管道走,来探究其路线,一遍一遍的深入,一遍遍的思考,有时间就看大量的资料,一遍遍的看,终于经过自己的努力和领导的大力帮助和指导,我已经把板框岗位的工艺流程彻底的了解了,但是生产中具体到的一些细节问题还有待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学习。

板框岗位的工作分为:接发酵液,板框的过滤和压榨,板框的装卸粉碎和运输,菌丝体的山蒸干燥,浸取和离心,二次渣中甲醇的回收等。其中有些工作是力气活但大部分还是仪器设备的操作和控制。

在5月份的劳动竞赛活动中我积极报名,利用这一个机会抓紧学习,给自己创造一定的压力,遇到不会的问题就积极的向其他员工虚心请教。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也会积极的思考,刻苦钻研,及时向代班长和班长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并取得了大家的一直好评,给他们留下了很好的印象。

在工作中我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无论什么工作总是冲在前面。我平时工作积极主动,做事雷厉风行,不拖拉,具有良好的执行力。在工作中不串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我把工作当成是一种乐趣而不是负担,因为只有具有这种心态才能把工作做好,我的工作理念就是工作快乐,快乐工作。有些时候一些工作干起来确实有些累,有时候衣服全湿透了,但是经过这段时间的锻炼,我已经完全适应了板框这个工作岗位。

经过这段时间的观察和思考,我对工作产生了自己的一些想法,把思路整理好并记录下来投公司的刊物《视点》并有幸发表。我主要提出了3条建议:每天的工作安排要有计划,要先抓重点工作来做 ;每天的工作量要合适 ;领导在工作中的楷模作用不可忽视。

第3篇

进公司已经两个月了,回想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感觉日子过得很快,这两个月的工作,在领导的鼓励、同事的热心帮助和自己的努力下,让我学会了很多,相信工作上是有所进步的,现就这两个月试用期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在这两个月里我曾到过不同的岗位:

第一个月是在车间实习,第一个星期我到切割中心,当我走进去的时候,给我的第一感觉—忙,工作的都是男同事!看着他们辛勤工作的样子我心里顿生敬佩,在之后慢慢的熟悉和学习过程中!他们每个人都很认真的告诉我一些有关切割机的使用常识、工作原理以及注意事项,并给我亲手实践的机会,在大家的指导下很快我就能将切割中心的工作基本掌握了,但我知道,要想像他们一样熟悉的运作,需要长期的实践和摸索,在这里我学会了坚持

第二、三周我是到加工中心学习的,两个星期的工作让我感觉到需要学习的知识很多,我是从刮毛刺开始学起的,看他们熟练工作的样子,感觉好像很容易,但当我自己亲自动手操作的时候,发现事情并不如我所想那样,他们做10个我也只能做2-3个。她们还教会我一些工作上的小技巧,这些都是她们日常工作积累的;还有就是加工中心和钻床的操作,想做一个熟练的操作员,我想时间很重要,需要耐心的学习才可掌握,加工中心的程序方面我是个新手,叶课长给了我一本有关方面的书,希望可以帮到我,虽然我了解一些基本的编程,但都是电子方面的,和现在的工作连接性不是很强,仍需要继续努力的学习!车间实习的最后一周是在全检站,我们公司所生产的的所有产品都要经过这里进行全检,杜绝不良品流入市场,这是对客户的负责也是对我们自身的负责。

针对以上学习所得的收获主要有:

1、熟练使用游标卡尺

2、基本掌握和了解如何操作机器:如切割机,加工中心,钻床和DEA检测仪;

3、大概了解不合格品的种类

第二个月主要任务是协助叶课长处理一些日常工作(如:协助叶课长制作PPAP文件等),并从臧广强那里接受部分工作,如:

1、不合格品的统计分析包括不合格品的缺陷分析;

2、人事考勤;

3、量具管理(包括游标卡尺、螺纹塞规等量器具的发放与监管);

4、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等的请购。

这些工作都是我之前没有接触过的,在同事的耐心教导下,现在基本能独立完成了。

第4篇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5篇

驾驶证丢失能异地补办。

根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规定: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一条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人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人申领。

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四十八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制作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四)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六)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八)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九)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第7篇

1. 生产普通型洗手液需要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妆字号生产许可证,生产抗、抑菌型洗手液需要消证字号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液需要消证字号卫生许可证。

2. 妆字号生产许可证和消字号卫生许可证所需硬件条件基本相同,可用一套洁净车间进行申请,车间最低为十万级洁净车间。

3. 经咨询相关承接净化工程,净化车间工程公司,按我方洁净车间面积在1000平方米计算,含地面造价大约为每平方米1100元左右。(此价格包含了通风和空调系统)价格受面积及配套影响。

4. 设备:经咨询了解,如果装备单次产能为10吨的反应釜,并配套一条全自动灌装线,则1000平方米的洁净厂车间可安装两条连贯生产线,每条生产线的价格大约为**万元。按单次产能所需时间为两小时计算,两条线长白最大产能为80吨成品消毒液。

5. 妆字号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需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所需材料包括: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8)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9)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10)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11)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1年内的自检报告,至少应包括:

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12)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1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4)提交纸质版材料与电子版材料一致性声明。

6. 消证字号卫生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材料:

消证字号卫生许可证核发实行窗口办理和网络办理两种方式,实施机构为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处许可科。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纸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纸质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纸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5) 生产工艺流程图。(纸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纸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纸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8) 拟生产产品目录。(纸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8篇

申请人: ××××,男,汉族, 住北京, 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139*************

被申请人:××××, 男,汉族,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纠纷一案作工程质量的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由被申请人承建。由于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极其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导致申请人的厂房,车间以及一些其他工程项目出现坍塌,墙体剥落,等等一些其他严重的质量问题。该工程已建成二年了。致使该项工程租不出去,无法使用。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现向贵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请予以安排。

鉴定的内容清单:

1、厂区内××个消火栓;

2、××修理车间顶棚与墙面结合处密封不严;

3、××修理车间顶棚中间凹陷,顶棚彩钢板露出内泡沫,顶棚彩钢板之间封闭不严,整个车间漏水导致机器设备受损;

4、××修理车间内设三间办公室及一间库房顶棚漏水,墙体下沉,墙面断裂;

5、××修理车间内的地面,厂区内水泥地面;

6、××办公室顶棚与墙面结合处,顶棚彩钢板,墙面装修;

7、××仓库中间顶棚(已自行修补),南一间的顶棚凹陷,地面中间裂纹,南两间的东墙体断裂;

8、××三间办公室的墙顶的墙皮装修脱落,门锁损坏;

9、××地面里面高,门口低,污水倒流,小便池不下漏;

10、××房地面的质量问题,门和窗户已烂。

此 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第9篇

携带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两张1寸免冠彩色近照及身份证原件、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也可在车管所免费体检)前往车管所,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证补发申请表》,在缴纳驾驶证补发费用后,即可领取新的驾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为了方便大家,共同阅读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大学生外宿申请书,欢迎阅读!

大学生外宿申请书1尊敬的__:

我叫_运恒,是__级本科产品设计专业1班学生,我因大四上学期课程结束,要出去实习,申请于20__年_月_日至20__年2月13日不在学校住宿,居住地为安徽淮南。

在校外期间,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安全问题由个人负责;同时保证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一切活动,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大学生外宿申请书2尊敬__的老师:

本人家离学校近,在学校住宿不方便,身体条件比较差,经家人同意特向学校申请外宿。

本人在校外的安全有家人负责,保证上学不迟到不旷课,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请老师批准!

___班学生:___

20__年__月__日

大学生外宿申请书3尊敬的院领导:

您们好!我是___,是___专业__级学生。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

我现在郑重提出外宿申请,希望学院领导能够批准。

我申请外宿理由如下:

1、我为土生土长的本城区人,家庭住址离学校很近;(注:本条适合学校当地人员);

2、我有交通工具(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不惧风吹雨打,不惧严寒酷暑;(注:本条适合学校当地人员);

3、我可以保证每一天按时到校,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学习,读书写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4、宿舍供水设施不全,又因为我住的楼层较高,供水严重不足,曾出现洗头洗一半没水的现象;

5、宿舍卫生差,每一次检查宿舍卫生都得差评,被通报批评;

6、寝室内部生活习性不合,尤其以夜生活较为严重,有人窃窃私语,有人半夜磨牙,有人鼾声如雷,有人脚臭熏天,因而造成宿舍内部矛盾激烈,擦枪走火事件时有发生;

7、寝室外部盗窃较为严重,有小偷屡屡作案,屡屡得手。

不时会有衣服、鞋子等丢失;

8、寝室外部环境差,周围居民区太吵,宿舍走廊太吵,不时会有歌声和乐器声传来,尤以中午最为严重;

9、学校伙食状况差,卫生条件不敢恭维;

10、我自身身体素质差,时常得病,外宿可以有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有助于身体的调养,另外,我想辅之中药调养;

11、我的作息时间与舍友的作息时间相冲突,我早起早睡,舍友晚起晚睡;

12、我以前有过外宿经历,且个人的自控能力很强,可以抵制外部不良诱惑;

13、家长都同意。

我希望学院的领导能给我外宿的机会,我将抓住外宿的环境,好好休息,为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调整到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以创造更好的成绩。

以上便是我的外宿申请报告,希望学院领导能够批准。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大学生外宿申请书4尊敬的__:

根据本人申请,经家长同意,我在公寓外住宿期间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1、恪守国家法律、法规,讲究社会公德,认真履行所在街道社区制定的有关公约和制度,遵守住宿地的治安管理条例及其他管理规定。

诚实、守信,履行社会公民道德规范,做文明大学生,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2、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系制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活动,接受学校管理,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认真学习,保证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良好的学风,按要求完成各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各门功课成绩达到合格的要求,保证不出现不及格课程(补考后)。

3、树立安全和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注意途中交通、饮食、医疗等环节上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事故。

外住后本人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上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4、经常向本人家长、班主任汇报外住时的学习、生活情况。

保持与班级和同学的`经常性联系。

5、每月底向所在系书面汇报外住期间的遵纪守法等情况。

外住期满后按时搬回学校公寓住宿,否则按擅自外住接受学校的纪律处理。

6、本人或家庭的住址、联系电话有变动,要及时到所在系登记,保证有事能联系到本人,否则,若因此误事,责任自负。

本人不认真履行本承诺书内容,将按校纪校规予以相应的处分。同时,立即无条件地搬回校内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大学生外宿申请书5尊敬的校领导:

我因为身体不好,在学校住宿一是影响其他同学,二是得不到家人良好的照顾,因此想申请回家住宿,这样既能调养好自己的身体,也可以不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自己身体好了学习成绩才有可能提高。在家居住期间,从家里到学校的路途中的所有安全问题我自行负责,不需学校承担任何责任(既在校外的安全问题我自负)。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第11篇

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输气运行部的员工xxx,本人现在从事的是加气员的岗位工作,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学习专业知识得通过实际操作来学习总结,而我始终保持一颗孜孜不倦的学习上进的心。

来贵公司到现在已有一年多了,自己也从一名什么都不懂变成一名能熟练操作的员工,在此向上级领导递交优秀员工申请书的同时,也为了能让上级领导知道我的工作情况和个人学习情况,以下是我本人对自己的一个小结:

刚来公司我从事的是工程建设部的施工工作,在部门负责人的带领下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很快地熟练了施工的流程和一些注意事项,幷能独立地完成一些任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培养集体团结意识,这也是工程部对我们的要求,也是公司所希望的。之后我有幸地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幷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虽然是初级的不过对于我来说却是学习的成果和公司栽培的结果。工作中感觉有一些累不过觉得是充实的,明白了有蛮力还得有智慧才行。之后由于公司的需要,我再次被调到L-CNG加气站。由于是新的岗位新的环境我得重新开始,特别是岗位的特殊性,要求学习的东西更多,比如认识公司领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操作办事流程等方面都有所不清楚,我只能笨鸟先飞,不断通过加气站的资料来学习,虚心向别人认真讨教。

在学习中成长,并不断通过实践来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最后我成为了一名加气员,从事加气员岗位要求专业技能化和操作规范化,同时每天还得宣传天然气的知识,必要时还得解决出租车司机各种刁难的问题,所以要求加气员综合素质强,而我从事加气员到现在也渐渐地能独立操作,完全能胜任此工作了。

以上是本人一年来的个人工作情况,其中也有做得不足之处,这是我日后工作中得努力的地方,希望领导批阅优秀员工申请书的同时,给予必要的指正。

申请人:XX

XX年X月X号

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随着过程的顺利进展,我公司预计在X月中旬开业,本浴场营业面积达3万平方米,是集洗浴、餐饮、娱乐、康乐健身等多种项目集于一体的高档次休闲娱乐中心。开业后每日接待近千人来我浴场消费,向浴场门酣停车位仅有一百多个,特别是晚问客流耸高峰期,将更加拥挤和紧张。解决停车位问题是我公司首要问题,而与我单位彼邻的长征中学,是一所闲置多年的学校,操场而积较大,比较适合做停车场。所以我公司希望能在开业后向XX中学有偿租用其校区内的操场,以各有时之需。

如果学校能同意,与我公司合作,即可增加学校的收入,又给我公司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一举两得。具体租用时问及所需租金可与校方兄行商议。

希望区领导能支持我们的想法,并能出而帮助给予协调和解决,我们为更好的促进和发展和平区的经济做出贡献。在此特向您汇报并提出中请。此致!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XX领导:我于XX年X月到贵公司工作,我非常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本职工作,我决心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申请为我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

现申请自愿加入贵公司统一办理的社会养老

保险计划,遵守《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XX

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拟设立x x市x x有限责任公司,特向贵局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一、申请公司名称:x市x x有限责任公司

二、备用名称:x x市x x有限责任公司

三、拟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拟设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五、拟设公司的地址:、x市、x路x x号 邮政编码:x x x x x x电话:x x x x x x x x

六、拟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批发、零省;服装鞋帽批发、零售;装饰材料、家具批发、零售请预先给予核准。

 

第12篇

    2011年8月5日下午6时许,重庆市巫山县某电器商行职员汪某于下班后,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摔伤。后汪某认为自己属工伤,遂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石某、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住院资料等证据。社保局审查后认为汪某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遂书面告知汪某在10日内补齐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由于汪某疏忽,于事故发生时未报警,故其在规定的时间未能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社保局以汪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原告汪某因交通事故致伤申请工伤认定,但未能向被告社保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是否属资料不完整,即“责任认定书”是否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答案是:否。

    从处理程序上看。被告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实际是从工伤认定的审查作出的处理,是一种程序处理,并不属是否构成工伤的实体处理,类似于法院审查立案程序。因此,被告以“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只提交了石某、齐某等人的证言,但该证言不属于有效证明,也没有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原告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实质上是法院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了实质性的判断,而不是仅考虑原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工伤申请受理的条件,混淆了工伤认定受理程序和工伤认定程序。

    从受理条件上看。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还是劳动保障部的部门规章都没有规定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换言之,《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规定申请人因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从具体依据上看。被告要求原告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的依据,仅是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该《申请表》的“填表说明”中有一项规定,即“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这仅是引导性说明而非强制性条款,其目的在于指引申请人尽可能详尽地提供有效申请材料,以便于准确作出工伤认定。因此,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必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实属对工伤认定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曲解或片面理解。从该条款规定的内容看,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二者具有选择性,即既可以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也可以提交其他有效证明。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已证实原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理应属于“其他有效证明”。至于该证言能否在工伤认定时被采用,则在所不论,因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审查时,对该申请材料仅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综上,笔者认为应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也应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