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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卫生整改报告

时间:2022-09-08 16:51:06

车间卫生整改报告

第1篇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城区、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和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计划,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自治组织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助、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和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园、绿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三)拆迁、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工地、建筑工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占道停车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政公用、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河渠的容貌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自治性监督组织,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和举报,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下列分工实行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街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在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交付后由环卫清扫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分别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二)人行便道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划分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沿街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三)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四)住宅小区由产权单位或牧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五)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六)街心绿化带、花坛和游园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临街绿地由临街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七)城市河渠的水面、护堤、桥体、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清扫保洁。

(八)市政公用设施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九)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交易点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十)铁路、公路两侧路界内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十一)施工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违反本细则的投诉。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于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应按本章的规定,承担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空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构筑物及树木、市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其它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涂写、刻划。对违者责令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装饰或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四)遮阳蓬应整齐美观,色彩协调,高度不得低于二百四十厘米,探出宽度一般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五)主干道两侧院落应采用绿篱、栅栏、花坛或透景、半透景围墙与人行道隔离,其高度不得超过二百厘米。

(六)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随意改动和拆除。

(七)喷泉应按规定时间喷水,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卫生。

(八)街头雕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无损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集贸市场的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一)摊位应设置有序,不得乱搭乱建。

(二)商品摆放整齐不序,不得乱堆乱放。

(三)进出口畅通无阻。

第十五条施工场地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临街施工场地必须围墙作业;工期六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设置实体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施工场地进出口应避开交通路口,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轮清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

(三)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墙外无垃圾余土积存。

(四)在空中处理废弃物时,应采用密封导管或采取其它防尘措施;禁止直接从空中向地面抛撒建筑废弃物。

(五)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在街道及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责令无条件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无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禁止在前款区域内擅自设置摊点、停车场或进行营利性宣传咨询活动,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机关、医院、教学科研单位门前两侧二十米内以及主干道交叉口一百米内严禁占道设摊摆点、开办占道市场或交易点,严禁在上述位置及范围内举行宣传集会等影响正常工作教学秩序的各类活动,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并到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严格控制在主要街道、广场和大型公共用地举行社会活动;确需举行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

第十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一)保持占用场地及周边五米范围内环境的整洁。

(二)未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占道集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搭建内部设施。

(三)占道停车场应设立标志、划定范围、设置护栏,划定停车泊位线,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四)摊点应按指定的地点、范围、时间从事经营。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符合规定时间、范围。遇有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按时退出或无偿拆除。

第十九条市市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经济状况和街区特点,制定广告、牌匾和夜景灯饰建设规划,避免设置和建设的随意性。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广告法》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持广告设置图和效果图,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证明、广告内容核准证明,报经下列部门审批;对违者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一)设置广告塔和影响建筑物外观容貌等大型户外广告的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分别到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办结上述审批手续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在城市繁华地段、公共场所、居住区和进出市路口,应设置公共张贴栏、公益广告。禁止悬挂过街横幅式和楼体条幅式商业广告,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设置、张贴非广告标志、标语、灯箱、电子显示屏幕、画廊、牌匾字号等,按条二十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执行。对违者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元的罚款。

(一)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安全牢固。

(二)不得影响交通视线、建筑物本体的容貌。

(三)不得遮挡或妨碍国旗置于显著位置。

(四)按规定的形式、时限设置、更换和拆除。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单位应及时对户外广告、标牌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对未按规定清洗维护、残损陈旧且又有按要求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不关部门编制城市街道容貌整修和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提出设计方案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街道整修、夜景灯饰建设方案和标准,引导、督促、扶持沿街建筑物单位设置霓虹灯、楼寓射灯等夜景灯饰。列入计划范围内的沿街建筑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实施。凡改建、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方案和标准增设夜景灯饰;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标牌未装置夜景灯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增装夜景灯饰。建筑物、构筑物的粉饰,应采用较柔和的过渡色。

第二十五条夜景灯饰责任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一)及时维护检查,保持灯饰安全和功能完好。

(二)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显示不低于四个小时。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按统一要求,保证亮灯时间。

(三)夜景灯饰损坏时,应在五日内修复。

第二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物体为载体设置的夜景灯饰,由载体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独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区内机动车辆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行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和轮胎无明显尘埃、泥土和污垢;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运载散体、流体物品的机动车辆应装载适量、捆扎封闭严密,对违者责令改正,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三)装运生活垃圾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每天清洗,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从事洗车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一)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清洗场地或车间。

(二)具有二台以上节水型清洗设备和一套以上具有沉淀和过滤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

(三)具有完备的上下水设施。

(四)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严禁在街道上洗刷机动车辆。

第二十九条沿街行道树、花坛、绿地的管理单位应随时清除死树枯枝、落叶、渣土、杂草等,对违者按每平方米二点五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禁止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对违者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责任单位应按本章的规定,承担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城市的主要道路和街道未设护栏的绿化隔离带,由所在

区环卫单位按规定时间、标准进行清扫,并对主要道路、部位实施全天候保洁。

全天候保洁的范围及工具,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道路、公共场所责任单位实施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其它区域的清扫保洁标准,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新修、拓宽道路竣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竣工后应及时移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所在区下达清扫保洁扩段任务。

第三十五条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分类集运和处理,实施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商业、餐饮业的生活垃圾应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用可降解塑料袋收集;居民和其他的生活垃圾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逐步实施袋装化。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生活垃圾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对乱倒垃圾不足一吨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乱倒垃圾超过一吨的,每吨按二百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垃圾通道应做到一日一清,定时消毒杀菌。生活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运输,做到不暴露、不遗撒,日产日清,桶洁地净,车辆定期消毒杀菌;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对违者处以二十元的罚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非降解的快餐具和塑料袋,对违者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对违者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一)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施工项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十七条逐步推行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书》,对违者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一)车体整洁。

(二)车底、车箱、围板齐全无缺损。

(三)采取封盖密闭措施。

第三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到指定地点倾倒,运输时间限于二十二时至五时之间;对违者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取消其资格证书,并在一年内一予办理资格证书。运输建筑垃圾等散体或流体物品,不得泄漏、遗撒。对违者由公安交通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九条遇有降雪,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督促各单位实施清扫。沿街道单位就在雪停时及时清除街道中心线至本单位一侧的积雪;环卫清扫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清除重要路段和地段的积雪。积雪不得在人行道堆积。对违者按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无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城市粪便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近郊的粪池设置点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乡、村依据城市规划共同选定,并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孳生蚊蝇。粪便运输车辆和运输要求符合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严禁遗撒、堆积粪便和污泥。清掏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定时对清运工具、厕所进行消毒,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第四十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必须到市焚化站进行处理,不准私自处置和设置焚化装置。民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和其他污染废7弃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旧城改选、新区开发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大型公共场所,应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审查。

第四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设置和维修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垃圾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代建、维修和管理。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垃圾转运站、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四)公共建筑附高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垃圾处理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临主要街道两侧公共场所的单位的内部厕所应对外开放,并设有指引标志。

第四十五条公共厕所实行收费服务的,应达到下列标准,并报请市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有独立大便器,通槽面贴瓷砖。

(二)设集中自冲式水箱。

(三)大便蹲位的间距不少于八十厘米。

(四)有洗手池、拖布池。

(五)小便池用瓷砖贴面。

(六)大便蹲位之间的隔断不低于一百二十厘米。

(七)有贮粪池。

(八)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洁。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一律不得收费。

第四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阻挠、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三)擅自占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对违者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对违者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确需拆除、移动或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违反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第五章执法措施及其他

第四十七条负有市容环境卫生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未按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在规定罚款幅度内对其从重处罚或代为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

第四十九条除有明确规定外,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均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十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心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对违反规定擅自倾倒垃圾的车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在紧急情况下,暂时扣押违章车辆或行车执照,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

第2篇

市春季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大会战领导组:

接市综合整治领导组向我单位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我总公司立即通知有关下属单位,按通知书所列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并立即组织整改。通过近一个星期的整改,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现就有关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改到位

总公司领导对此次整改工作高度重视,为确保整改到位,在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各有关下属单位分别成立了环境卫生整改领导组,并由行政一把手亲自负责此项工作,为整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整改工作做到了有方案、有步骤、有措施、有成效

客运办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要求,制定了整改实施方案,确定了整改内容及时间安排。主要从车容车貌、停车秩序、服务规范及打击非法营运四方面着手。一方面安排出租客运单位对车况不好、车内环境差的车辆进行排查登记、上报,由稽查队负责规范出租汽车的服务行为和打击非法营运。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服务水平。这次整改共纠正车容车貌不整洁出租车90余辆(次),乱停乱放出租车40余辆(次),打击非法营运6辆(次),客运办现正在免费为出租汽车统一更换半桥式顶灯,届时,我市出租汽车的面貌将会焕然一新。

公汽公司在制定整改措施的基础上,从四方面着手进行整改。一是对公司机关庭院、小区及所辖临街门面房划分了卫生责任区,彻底清除了垃圾死角,并对公司机关大院的所有护栏进行了清洗和刷漆,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二是所有公交车每天收车后由乘务人员对车辆内、外进行清洗,并有专人监督验收,车辆在停车场的停放秩序以及停车场卫生由专人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整齐,场站整洁;三是加强了对驾驶人员的教育整顿,杜绝乱停、乱放、甩客、宰客现象;四是对所有公交车广告进行了维护修补,并就停车亭、站牌的环境卫生进行了彻底清理,清洗各种胡乱粘贴的小广告、喷涂油漆广告40余处,并对公交站的破碎玻璃进行了更换,对不锈钢棚顶、铅塑板棚顶进行了清洗和喷漆。

客运服务中心在班子会议上研究部署了整改措施,责成三轮车大队负责实施本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心除留有必要的值班人员外,其余的全员上阵,分工到组,分片包段,责任到人,严格按照“百分考核制”标准,对人力三轮车的车容车貌进行全面检查。截止目前,已检查整改三轮车300余辆(次),检查率达99%。同时,还查出人证不符人员10余人,通过批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决心积极配合中心工作,共同维护好客运秩序。

环境卫生整治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我们必须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并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不断深化和巩固整改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使公用事业逐步迈向规范、有序、稳定的良性发展轨道,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县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迎接国家卫生县城复审,广泛发动群众,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掀起除害灭病工作高潮,预防和控制春季各类传染病发生与流行,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高环境质量和全民健康水平,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时间安排

活动从3月26日开始,4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6日至4月3日)。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宣传动员,开展义务劳动,推动活动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3日至4月25日)。对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针对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等活动,提升城乡环境质量和居民健康水平。

(三)总结验收阶段(4月26日至4月30日)。各镇、街道办、各部门要进行自查和总结,由县双创办牵头,对各单位进行抽查,对全县爱国卫生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归纳整理存在问题清单,限期整改到位。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市容市貌管理

1.整治乱停乱放。

(1)合理设定停车点和停车场,缓解城区停车场数量少、容量不足的矛盾。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牵头,县交警队配合。

(2)实行门前停车负责制。城区商场、超市安排专人负责各自门前停车场和车辆停放管理,确保时间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沿街各经营场所、有庭院的单位要划定停车标志线,指挥各类车辆有序摆放。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牵头,交警队配合。

(3)加强对城区公共场所和道路停放车辆管理。取缔占用公共场所非法设立的停车场,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指挥出租货运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突出重点路段、重点部位的管理,确保迎宾街、新城街、洛源街、长征街四条“严管街”和兴盛路、洛滨路、北苑东路三条路段无乱停乱放现象。责任单位:交警队。

(4)加强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点的划线与管理。责任单位:县交警队。

(5)加强长途汽车站和城乡客运公司车辆停放管理。责任单位:县交管站。

(6)加强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停车点、车辆内外环境卫生、车体创卫宣传标语设置的管理。责任单位:县客运办。

2.整治乱搭乱建。

及时制止擅自修建设立报刊亭、彩票亭等设施和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清理。责任单位:城建监察大队。

3.整治乱扯乱挂。

按照“控量、限时、规范”的原则,严格软体广告、标语、条幅等户外宣传品设置程序,严禁利用行道树、路灯杆、护栏等设施擅自扯绳拉线、悬挂物品。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4.整治乱涂乱画。

(1)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面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形成全社会打击乱涂乱画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县城管局、洛源街道办。

(2)侦破制售假证的违法犯罪案件,取缔窝点,从源头解决乱涂乱画现象。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3)切断非法广告宣传途径。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4)按照“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对县城各类设施上的乱涂乱画及时清刷覆盖,达到颜色相符、美观、整洁。县城管局负责城区公园、广场建筑等市政设施;县邮政局负责报刊亭;县民政局负责福利彩票亭、路标牌;县文体局负责体育彩票亭;县交通局负责候车亭、站牌;县供电公司负责配电箱、路灯杆;落地广告灯箱和城区墙体上的乱涂乱画由产权单位负责。

(5)严格市政公共设施设置。凡在城区新设置报刊亭、彩票亭、候车亭、站牌、路标牌、广告灯箱等市政公共设施的,统一到县城管局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制;否则,一律不允许设置。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5.整治乱堆乱占。

(1)加大执法力度,严禁城区道路两侧堆放砂石料和其它物料;督促责任单位清理沿街乱倒的生活垃圾。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2)加强城区临街施工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工地实施围挡作业,专人清扫保洁,硬化施工路口,整齐摆放施工物料,及时拆除废弃工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6.整治乱摆摊点。

(1)取缔学校门口、广场、市场周围及城区街道两侧形成的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严禁店外经营;对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摊点,要实行“三定一包”(定时定点定人,包周围环境卫生);严禁业主使用高音喇叭招揽生意,对不服从管理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牵头、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配合。

(2)加强临街汽车、摩托车装潢维修点、洗车店的管理,对已审批的装潢维修点督促进店(院)经营,不具备室内经营条件的一律取缔。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牵头,县工商局配合。

(二)环境卫生管理

1.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区环卫设施配套建设,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严格落实“一日两扫,全天保洁”清扫责任制,提高城区主次街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质量;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认真做好垃圾袋装化推广工作,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达到90%以上;搞好公厕保洁。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2.城中社区(村)沿路两侧严禁堆放“三堆”(柴草堆、杂物堆、垃圾堆),治理卫生死角,杜绝脏乱差现象;加大城中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成立专业保洁队伍,建立垃圾定点、定时清运制度,确保城中社区(村)卫生清洁。对通往城区主街道的社区(村)中小巷路口实行硬化,杜绝带泥上路。责任单位:洛源街道办、xx街道办。

3.整治机关、企事业单位环境卫生,清除垃圾、杂物,消除卫生死角。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

4.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洗浴中心、美容美发厅、KTV、宾馆、网吧、车站、超市、百货商场等公共场所内外部卫生管理。责任单位:县卫计局牵头,食药局、文体局、交通局、工商局。

5.清理城区河道、沟渠两岸的垃圾、污物。责任单位:县水务局牵头,城管局、洛源街道办配合。

6.加强城乡公路治理,严格控制和消除公路两侧的违章违法建筑。清扫公路路面,清除公路两侧垃圾、残土等,清掏公路边沟。清理整顿公路两侧的广告、牌匾和交通标识标牌。责任单位:县交通局牵头,县公路段配合。

7.组织干部职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各“窗口”行业单位员工积极参加“干净整洁大家参与、温馨家园大家共享”为主题的清扫垃圾、野广告清理、义务植树、美化环境等义务实践活动。责任单位:文明办牵头,县工商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配合。

8.组织县城各中小学生开展“小手拉大手、我为创卫做贡献”为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上街义务擦洗护栏、捡拾垃圾、清除“牛皮癣”等道德实践活动。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三)“门前四包”管理

1.对城区经营业户实行“门前四包”(包卫生整洁、包无乱停乱放、包无乱贴乱画、包无店外经营)制度。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2.依法取缔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洗车、维修、餐饮等业户,责任单位:工商局牵头,县食药局、陈管局、洛源街道办配合。

3.对城区单位实行“门前四包”挂牌制度。对重视程度高、措施得力、“门前四包”责任落实好的单位,挂设红牌,通报表扬;对被动应付、达不到“四包”标准要求的,挂设黄牌,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挂设黑牌并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四)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管理

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建立科学规范的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制度,加强大型户外广告、墙体广告的管理,县城管局负责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对擅自设置、变更审批内容以及参差不齐、影响美观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及时督促整改,责令拆除。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工商局。

(五)城区市场管理

1.加强城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场服务功能,落实市场保洁队伍,建立保洁责任制,抓好日常管理,维护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达到市场经营有序、清洁卫生。责任单位:县工商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

2.取缔流动摊点、露天烧烤摊点,加强早市、夜市管理,加强摊容摊貌和卫生管理,实行定点、定时经营。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六)交通秩序管理

1.完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疏导交通,规范车辆及行人交通行为,达到人车各行其道,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严厉查处各类违章行驶行为,全面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切实加强道路交叉路口禁行路段的交通管制,杜绝闯红灯和擅自进入交通管制街道现象。责任单位:县交警队。

2.规范公交车、出租车营运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客运。责任单位:交管站。

(七)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城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灯杆、护栏、电话亭、配电箱、报刊亭、彩票亭、路标牌、站名牌、指示牌、灯箱广告、检查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对陈旧、破损设施,定期维修,成立专业管护队伍,加大巡查力度,确保设施不被盗、无破坏,及时补缺、刷新。责任单位:县城管局牵头,文体局、交通局、民政局、邮政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施工秩序管理

1.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区建设工地安全防护、场容场貌、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废气、废水、建筑垃圾、砂石料、泥土及噪音对城市的污染和危害,做到所有施工工地卫生制度落实,“四害”密度达标,工地必须围挡,物料堆放整齐,出入口硬化,杜绝车辆带泥污染路面现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地物料清运处置管理,严厉查处垃圾、物料遗撒污染路面和乱倒垃圾行为。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3.加强城区施工秩序管理,依法打击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强行收取保护费和服务费等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地痞、霸头,维护安全、稳定的施工秩序。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牵头,住建局配合。

(九)建设秩序管理

1.对县城规划区出现的违章建设依法及时予以拆除,实行关口前移,做到早发现、早治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严格临时建设批后监督管理。凡在城区进行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开挖等建设项目,都要遵守建设程序。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开挖等临建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县城管局签订临建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书,责临建工程项目建后的管理,到期拆除。对不按规定建设的,按城市综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清理、拆除城区社区(村)中出现的违章建设,确保县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牵头,洛源街办配合。

(十)城区公园、绿地管理

进一步做好城区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提升城区绿化档次和品位。组织专业队伍抓好城区公园、广场、街头绿地的卫生保洁、绿化管护和设施看护工作,达到设施无丢失、无乱涂,加强城区绿化苗木管护,死株苗木要及时补植;对绿化带内垃圾及时清理。责任单位:县园林局。

小区物业管理

大力推进物业管理,完善配套政策,使物业管理步入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轨道。按照“示范小区”标准,抓好城区住宅小区卫生清扫、设施管护和环境美化。责任单位:县房管所。

(十二)沿街建筑物容貌治理

及时对临街建筑物有碍观瞻的立面进行粉刷,实施“穿衣带帽”改造。责任单位:县城管局、洛源街道办。

(十三)环境污染治理

加大城区烟尘污染、水系污染、噪音污染的治理力度,努力营造天蓝、水清、宜居的城市环境。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城管局、洛源街道办配合。

(十四)无业乞讨人员收容遣返

加强无业乞讨人员管理,积极救助,妥善劝返,杜绝沿街乞讨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十五)健康教育活动

在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暨世界卫生日主题宣传活动的同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五进”行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设计活动载体,组织开展一系列群众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责任单位:县卫计局牵头,文体局、各镇、洛源街道办、xx街道办配合。

(十六)传染病防治

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预防和控制春季各类传染病发生与流行。规范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县疾病控制中心。

(十七)病媒生物防制

抓住春季有利时机,加大除“四害”工作力度,有效降低“四害”密度。责任单位:县卫计局牵头,各镇、各部门、洛源街道办、xx街道办配合。

(十八)镇、村卫生整治

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抓好以各镇驻地、公路两侧村为重点的环境整治,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占、乱摆乱挂和占道集贸市场,禁止家禽(畜)散放;清理滞留垃圾,搞好镇、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搞好镇、村(社区)绿化、亮化、美化。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镇、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爱国卫生月活动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县双创办、要充分发挥协调、督导职能,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研究和解决活动月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配合。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办和基层组织的作用,使爱国卫生月活动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到各镇、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各部门要将本部门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保证做到责任清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目的,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集镇建设和管理并重,通过对集镇秩序和公共卫生的整治活动,提高全体居民的文明卫生素质,使集镇环境有明显改善,商贸经济得到不断繁荣和发展。

二、目的要求

通过整治活动,促使集镇基础配套设施进一步发挥功能效力,促使街道摆摊设点在规划红线之内,消除占道经营;促使街道卫生整洁,改变人们垃圾乱丢乱放的坏习惯,促使车辆按规定的地点停靠,消除车辆在街道上乱停乱放。通过一年的努力,将集镇的文明程度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将集镇变为一个街道整洁、行为文明、生活富裕的明星集镇。

三、实施内容及步骤

1、宣传发动(2009年3月1日至3月15日)。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街道整治通告,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大力宣传集镇整治办法。这既是向全镇人民、集镇居民告知的过程,同时也是凝集人心的过程,形成一个以政府牵头,全镇人民共同努力,全力打造小康集镇的良好氛围,为集镇整治方案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2、攻坚阶段(3月16日至4月15日)。利用一个月时间,由党委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干部、职工对街道秩序和卫生进行重点整顿,使车子乱停乱放、垃圾乱放乱丢、不按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三乱现象得到彻底整治,对不服从管理的给予严厉打击,促使集镇街道秩序和卫生向好的方向转化。

3、建章立制和街道面貌整治阶段(4月15日以后)。通过攻坚阶段后,街道秩序和卫生已有了一个极大的改善,集镇管理也走上正规,再交给城管中队和环卫所管理,同时与居民和有关职能部门签订保洁和管理责任书,按照“门前三包”卫生保洁公约的规定进行常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将集镇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4、整治工作回头看:为了达到卫卫生生迎五一,干干净净过国庆,和和美美度春节的目的,在国庆前根据街道状况再掀一次整顿治理高潮,重点是破旧房屋整修,“三乱”现象的回潮,街道、人行道破损的整治。特别要对南兴西路的破旧瓦房,采取政策倾斜,居民自愿的原则,由居民自行投资进行改造重建。

四、实施办法

1、成立集镇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

单位有:卫生院、文化站、地税分局、农科所、派出所、财政所、畜医站、敬老院。

2、在集镇整治过程中,公安、交警、工商等有关职能单位必须全力配合,积极支持,狠狠打击集镇“三乱”等不法行为。对乱停乱放车辆处理不服的,交由交警中队处罚;对摆摊设点处理不服的,交由工商部门进行整改。

3、集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①包门前卫生清洁,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按有机垃圾和难降解垃圾进行分类;按时按地投放(早上6点以前,下午18点以后)。②包门前绿化、美化、净化。确保政府绿化植树无损坏,屋面无乱贴、乱画、乱挂和乱竖广告牌,门前无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等现象。③包门前无乱摆摊设点。门外无店外店、无乱搭乱建、无占道经营、无堆放物品和摊点。进、出货车辆停放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4、集镇街道车辆按点停放,按位停靠。具体为:东线及瑞昌、九江待班客运车辆全部进入原建材市场院内。南线客运车辆全部停放在粮油公司院内,西线客运车辆全部停放在大湖宾馆院内。北线发班车辆按城管中队指定的位子停靠。停车场外各线只允许一部车在外待客。

5、个体经商户必须在街道规划红线以内经营,红线外不得乱堆乱放,占道经营。

五、实施措施

1、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必须积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按政府安排参加集镇街道整治活动,并确保本单位出租的店面个体经商户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及时交纳卫生保洁费,否则,通报批评或交电视站曝光。

2、对垃圾乱丢乱放,电杆、高杆灯及墙上乱贴乱画,聚众赌博等行为,由城管中队每次按罚款五元进行处罚。

3、凡街道上出现绿化植树损坏,有肇事者的,由肇事者负责,找不出肇事者的,按《“门前三包”卫生公约》对屋主(或店主)进行处罚(每棵赔款100元)。

4、凡在门前乱堆乱放,乱摆摊设点而占道经营的,每次罚款10元,并限期整改,否则,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5、凡在街道上不按规定,车辆乱停乱放的,每次罚款20—50元,如对处理不服的,送交交警部门处罚。

第5篇

根据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莲花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大队2018年创建卫生县城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大队成立了由大队长肖鹏为主任,教导员郭小斌为副主任,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大队办公室,由杨帆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大队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由秩序科贺卫华任联络员,负责与县爱卫会进行工作对接。

二、交通秩序管控。2018年,大队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着力整治违法停车交通违法行为,一是与城管部门联合规划了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安装非机动车停放引导牌等,规范非机动车的停放。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停车的路面查处力度,通过组建铁骑队伍,安装违停抓拍球机等,及时查处纠正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

三、内部卫生管理。大队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内部卫生管理工作,制定了单位内务考评的标准,并与单位的每月的绩效考评挂钩的方式,督促各单位落实内务卫生管理,确保工作环境干净整洁。同时大队聘请保洁员对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进行每日清洁,定期除虫除确保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四、“三包”责任区管理。根据政府统一安排,大队严格落实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定期安排人员对“三包”责任区进行打扫、清理,并在重点时段安排人员值守,确保责任区卫生得到保持。

五、健康教育及宣传。大队定期组织大队民警职工协警开展健康教育学习与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养成讲卫生的生活工作习惯。同时,大队在大厅显著位置设置了健康教育专栏,积极宣传卫生知识,形成讲卫生的浓厚氛围。

莲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12月20日 

莲花县交警大队创建卫生县城工作自评

根据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莲花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涉及我大队的创卫工作自评如下: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分值

自评分

爱卫组织管理

工作安排

计划、部署、检查、总结

4

4

健全办事机构

爱卫会兼职人员、爱卫宣传、履行职责

5

5

市容环境卫生

市容卫生和市政设施

“门前三包”

5

5

违法停车

5

4

社区和单位卫生

组织管理

组织、制度、教育、宣传等

20

20

单位卫生

环境、公厕等

40

40

驻区单位卫生管理

遵守社区卫生制度,参与卫生整顿

10

10

交警大队创建卫生县城工作情况汇报 

自4月份以来,南宫交警大队紧紧围绕创城工作大局,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迅速掀起创城工作热潮。期间,大队为扎实推进创城工作,多次召开班子会议、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成立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对标创建任务标准,查摆当前创建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策。为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了责任主管、任务目标。并在全体人员创城动员大会上统一思想,号召全员充分认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投入工作。

一、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程

(一)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2018年新增交通标牌66块、市区双阻粉标线46778平方米、新增红绿灯10处,人行横道灯10处;同时,建设完善了交通局路口等4处路口的可变车道,有效提高路口通行能力。并调整信号配时3处,采取“错时通行”等措施保障了道路畅通。

(二)强力整治交通秩序

一是明确岗位责任和目标。针对市区交通秩序现状,大队制定了《市区重点路段创城工作方案》,对城区重点路段、各条主次干道、路口进行重点整治,实行路段、时段“捆绑”责任制。“定岗、定人、定责、定目标”分包制,适时督导,加大巡逻管控,及时清除秩序混乱苗头及时化解,严防道路拥堵。

二是全力打响了“机非分离”行动。执行了全警上下站高峰,围绕创城中心任务,齐心作战。期间,民警、警辅以及交通志愿者,采取“路口管控+小黄旗引导”模式,狠抓“13项最严交规”的落实,结合 “严管街、示范岗”创建工作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依法处罚一起,真正体现了见违必纠,大大提高了市区交通秩序管理水平。

同时,在市广播电视台新闻栏目播放交通安全常识4期,利用微信平台曝光交通违法行为38次;并在凤泰隆广场、人民广场等人口密集地向市民发放文明交通宣传资料2000余份;以及在市区50余家酒店、饭店玻璃店门上粘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卡通交警宣传贴画,并借鉴微信“点赞”举措宣传教育群众4000余人次,同时,还开展南宫交警“蓝鲸平台”大直播活动11场。

三是开展打击严重违法行为统一行动。今年以来,大队集中查处了“酒驾、醉驾、毒驾、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五类交通违法行为,期间,大队制定了详细的统一行动整治方案。并严格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确保了效果显著,使交通违法震慑力不断加强。

四是严密排查清除安全隐患。今年以来,大队对辖区事故多发点段、事故“黑点”,及临水、临崖、急弯、陡坡以及视线不好的路段,进行一次全面的地毯式排查,共排查出道路安全隐患276起,并做到了立查立改,期间,完善国省道路、市区限速标志6块,事故多发警示标志2块、减速慢行标志3块,施划标志标线2700平方米。同时,大队将国省道路、市区街道的18处、农村道路24处隐患,第一时间向市委、政府进行了报告,并函告了安监、交通运输、教育、城建等部门。

(三)加强了公共交通治理

一是对客运企业实行月度监管检查制、对货运企业实行季度安全监管检查制。二是及时将重点车辆、驾驶员资质证件状态告知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人,责令车主和驾驶员及时办理相关交管业务;三是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一律下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期间,按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向被监管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38份。因超员、超载重点违法行为被处5000元罚款的运输企业4家。同时,督促3家客运企业办理了停运车辆的报废号牌注销工作。并联合城管、运管等部门,查处“黑出租车”17辆,依法惩处出租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3起。

(四)着力整饬道路停车秩序

大队成立专门巡逻小分队,以市区中心路段为重点,通过巡逻管控和电子监控查纠相结合的方式,让违停者不敢停、不能停,切实维护市区良好的停车秩序。 同时,通过执勤民警的现场教育、劝导以及“南宫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以及开展沿街走访,倡议商户严格落实门前“三包”政策等,在市民中已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共同守法停车的浓厚氛围。 二、基础设施完善提升工程

今年以来,我们对城区条件允许的主次干道施划停车位2000余个;并挖掘停车资源,在行政大厅新增停车泊位60余个。同时我们还与市规划局就市区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地需求进行了沟通,南宫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中已经规划了南宫市城区的停车布局,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停车问题将逐步实现“停车入位、导向一致”规范化管理。

三、改善提升市容环境

自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以来,大队持续开展治理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城区巡逻小组,加强了停车秩序管理,杜绝线外停车、保持同向停车,并将此项整治工作纳入考评,进行监督检查,形成了长效管理机制。

四、市场秩序优化

我大队积极联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占用非机动车道、便道经营的违法摊贩进行清理,确保“还路于交通”。加大了违法停车的整治力度,保障了商场超市周边车辆停放秩序。

五、窗口文明服务

一是优化车驾管服务大厅环境,二是制定了“亲情浓一点、态度好一点”等十点服务要求,三是统一规划内务设置,完善了岗位职责、标准和规范,醒目了群众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六、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治理

近年来,大队对位于国省道路附近的学校均建立开学放假函告制度,学校在开学、放假前3天将情况告知后,大队安排部署警力及时疏通道路,确保通畅和师生乘车安全。同时,大队深入全市126所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全面检查,逐校、逐车、逐人见面,建立和完善各类接送学生车辆档案;同责任学校签订安全责任状,下发了《致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的一封信》、以及《接送学生车辆明白纸》;并召集安全管理人员、车辆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了面对面宣传教育。期间,共摸排出45家幼儿园、学校的81辆接送学生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已对其分别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书、签订了责任状。

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一是大队制订了大气污染应急预案,随时按照市大气办通知精神启动对应的车辆限行措施,并对违反限行车辆实施查纠。二是联合市运管部门开展治理机动车超载超限违法行为,杜绝大型货运车辆未覆盖导致的散煤、建筑垃圾等扬尘污染。仅2018年以来,大队日检查货运车辆均在1600余辆次,现已治理超载违法行为176起。三是加大了老旧车的淘汰力度,2018年共分配我大队老旧车839辆,目前已完成淘汰439辆,年底前将全部淘汰。

八、市民文明素质提升

为提高全民文明交通意识,自今年以来,宣传民警进社区26次、进企业84次、进学校126所,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万余份,面对面宣传教育群众达2万余人。共在《燕赵都市报》《河北法制报》等省报刊稿13篇,在《邢台日报》3篇,《南宫晚报》共刊稿20余篇,开展南宫交警“蓝鲸平台”大直播活动11场,在南宫交警微信平台发布交通安全宣传类信息278篇。其中大队开展各项宣传活动信息113条,警示类、培训类、案例分析类信息98条,其他提示类信息67条。

在接下来的我市创城工作中,我们将持续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战。继续实行路段、时段“捆绑”责任制。全警上下站高峰、同执勤、同考核,围绕创城中心任务,抢抓进度、决战必胜;狠抓“13项最严交规”的落实。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依法处罚一起,做到见违必纠;全面推进“严管街、示范岗”创建工作。以点带面,迅速在市区推广,提高市区交通秩序管理水平。

二、打好文明交通宣传攻坚战。一方面利用宣传展板、发放提示卡、宣传册、设立曝光台等宣传教育形式;另一方面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利用短信、微博等媒介;再就是深入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小手拉大手”等系列行动,多形式、多样化推进文明交通人人参与,助力“创城”活动宣传,提升市民文明交通素质,为文明城市创建积分添彩。

三、完善交通设施创新战。完善停车泊位规划、确保主次干道各类交通标志、隔离护栏、标志标线的完好、清晰;在市区有条件的主要路口安装人行红绿灯信号设施,确保市区整体交通秩序和形象达到创城标准;同时,实行交通管理扁平化指挥,实现指挥调度、路面巡控等一体化调度指挥。

四、靓化交警行业窗口塑形战。全力以赴开展创城工作,擦亮交警行业窗口,塑造南宫交警良好形象。达到窗口部门环境卫生干净整洁,设施齐全;工作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规范服务,努力为我市争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阶段性总结

 

自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开展以来,交警七大队全体民警始终将其作为首要任务,积极发挥创建主力军作用。目前,辖区行车秩序明显好转,宿州高铁东站乱停乱放现象正在整治,交通设施日益完善。现将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积极部署,成立组织。大队针对创建工作所遇到的问题,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自创建以来,大队先后召开了创建工作部署、推进会议。为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积极有效的推进创建工作,大队还成立了以大队长柏岩为组长、教导员薛君为副组长,各副大队长和各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二、扎实推进,加强管控。大队将创建工作与支队重点工作考评相结合,扎实开展各项违法行为整治,为辖区道路创造良好环境。在整治中,七大队始终保持对酒驾醉驾、涉牌涉证、超员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统计,5.2-6.7,大队共查处酒驾20起,涉牌涉证25起,无牌假牌套牌4起,超员1起,超速102起,违停738起。经过大队的努力,辖区交通秩序良好,切实保障了全国文明创建期间辖区道路的安全、畅通。

三、舆论先行,营造氛围。大队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册、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及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围绕创建工作持续开展宣传,在宿州高铁东站、辖区客运车站、东城行管会下辖村镇、园区客货运企业及各中小学校等人流聚集场所,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自创建以来,大队共开展宣传活动10次,发放宣传单4300余份,摆放宣传展板110块,受教育5200余人。

四、强化管理,优化作风。为树立新时代交警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当好创建主力军,七大队从强化队伍管理做起,响应上级部署,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积极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要求全体民警及辅警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认真的工作态度,积极地投入到创建工作中去。在路面执法中,做到“请”字当先,警容到位,语言文明;在服务群众时,民警一律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第6篇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和市的工作部署,以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931”行动为抓手,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加快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着力改善市容市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到2013年底,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安全、完好;城区主次干道整洁、有序、优美,大道、人民路、南北大街达到省级市容管理示范路标准;社区环境卫生、整洁、安全,物业管理健全、规范、常态,6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省级市容管理示范社区标准;城中村、城郊结合部、农贸市场周边干净整洁、道路通畅、环境优美,打造宜居、宜商、宜游城市,建设和谐、文明、美丽。

二、整治重点

此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从8月下旬开始,为期三个月。重点整治市容环境、社区环境、交通秩序、物业管理、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建筑场地、公共设施、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户外广告、违法建设摊点棚亭等十项工作。

(一)市容环境整治

1.整治内容

(1)取缔主干道两侧马路市场、占道经营和出室经营;规范道路两侧车辆停放秩序;清除乱堆乱放的杂物,严禁沿街乱挂晒、棚亭乱占道和乱搭乱建;

(2)对照市容管理示范路标准,重点整治大道、人民路、南北大街、招商街、古田西路等5条道路;

(3)与主干道两侧沿街商(店)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目标责任书,并督促、指导、检查商家履约;

(4)提高城区污染河道的水环境质量,清除水面漂浮物、岸边垃圾,实施重点河道的生态整治;

(5)对“12345”政风行风热线上反复投诉举报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容环境问题进行整治。

2.整治标准

(1)城市主干道容貌整洁,道路平整;临街建筑物及围墙(栏)整洁美观,无乱贴乱画;道路两侧无吊挂、晾晒物品,无破旧、脱落、空白广告,无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搭乱建;车辆停放有序;

(2)示范路的建筑物立面整洁,门窗防护设置不超出墙面,各类管线设置整齐并作美化处理,无破损、无油污、无乱张贴、无乱拉挂;沿街市政公共设施维护良好,路面秩序井然;

(3)主干道两侧市容环卫责任制签约率和履约率≥95%;

(4)河道水质清澈,岸坡和水面无垃圾,河道绿化补植、修剪到位,建成区河道有效治理率达到90%;完成一支河、四支河等重点河道清理疏浚和生态修复工作;

(5)市容环境卫生热点难点问题的投诉件办复率达100%,办结率≥95%。

3.牵头部门:城管局

责任部门:住建局、水利局、食药监局、环保局、工商局、镇、市容包保路段责任部门

4.完成时间:10月31日前

(二)社区环境整治

1.整治内容

(1)取缔扒翻种植,拆除乱搭乱建,取缔乱堆乱放,纠正乱停乱靠;

(2)清理卫生死角、积存垃圾,保持正常保洁、垃圾收运;

(3)清理散养家禽,规范宠物管理;

(4)保持高压态势,及时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5)整治油烟油污,取缔违章广告;

(6)对小区内道路进行维修或翻新;新增(扩)建公用车库和停车场;调整和维修全部路灯;实施楼道亮化改造;落水管全面更换;改造疏通下水;增补亮化、监控设施。

2.整治标准

(1)绿化完好,环境整洁,广告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有序;

(2)22个社区环境达到省级市容管理示范社区的标准;

(3)违建防控人员安排到位,巡防机制健全;

(4)小区内道路平整,无破损,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沟渠;路灯和楼道灯安装到位。改造提升1~2个小区。

3.牵头部门:镇

责任部门: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分局、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移动公司、挂钩联系社区责任部门

4.完成时间:10月31日前

(三)交通秩序整治

1.整治内容

规范交通秩序,重点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查处违规占道、逆向停车、占用盲道等现象;整治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整治电动三轮车和人力客三轮车营运秩序;新增停车设施,规范停车管理。

2.整治标准

(1)合理划定路内停车泊位,新增地下停车场,强化停车管理,保障道路通行顺畅;

(2)出租车上下客在设有临时停靠标志的停靠点即停即走,不得乱停乱靠;公交车辆按规定时间、线路运营;

(3)严禁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非法载客;规范人力客三轮车营运秩序,严禁无证营运、车容不整,严禁非法拼装动力装置。

3.牵头部门:公安局

责任部门: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镇

4.完成时间:11月30日前

(四)物业管理整治

1.整治内容

(1)加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抓好9个试点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制定业主委员会考核办法,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全面推广;

(2)做好道路、排水、排污、路灯、监控、电梯、绿化、游园、泵房及消防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新小区内体育健身器材;

(3)整治老旧小区,推行物业化管理;

(4)整治小区内车辆停放乱停乱放;

(5)加大物业费收缴力度。

2.整治标准

(1)对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实行公示,物业管理人员统一标识、挂牌上岗;

(2)符合条件的小区全部组建业主委员会,对已有的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

(3)基础设施及健身器材符合安全条件,满足使用功能;

(4)小区封闭、外墙出新、管线入地、雨污分流、照明亮化、绿化提升;

(5)小区内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大型车辆进停车场;

(6)物业费收缴率90%以上。

3.牵头部门:住建局

责任部门:公安局、城管局、体育局、镇

4.完成时间:11月30日前

(五)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

1.整治内容

整治农贸市场内及其出租房屋的卫生死角、暴露垃圾、污水横溢等环境卫生问题,以及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放、乱贴画等环境秩序问题。

2.整治标准

(1)规划定点的农贸市场达到“一落实、三提升”,即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提升设施配套养护水平、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市容秩序管理水平;

(2)非规划定点的农贸市场达到“三有、四无、五统一”,即有环卫设施、有保洁人员、有管理人员;无卫生死角、无流动摊点、无占道坐吃、无违章搭建;统一经营时间、统一经营区域、统一经营设施、统一经营标识、统一经营管理;

(3)未经批准的马路市场达到一疏一堵,即疏堵结合、合理疏导、依法取缔。

3.牵头部门:发改委

责任部门:城管局、食药监局、供销总社、工商局、镇

4.完成时间:11月30日前

(六)建筑场地整治

1.整治内容

(1)完善建筑工地周边围档和出入口硬化设施;

(2)完善出入口车辆冲洗、施工现场排水设施;

(3)规范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和扬尘控制;

(4)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5)规范建筑施工围栏广告设置。

2.整治标准

(1)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围挡,城区主要路段、沿街建筑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挡稳固、整洁;

(2)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平台,禁止车辆带泥上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出水口应设置沉淀池。泥浆、污水必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出,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3)对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和易扬尘材料应采取网膜覆盖、固化、定期洒水或临时绿化等防尘降尘措施;

(4)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确保日产日清。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3.牵头部门:建工局

责任部门:公安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

4.完成时间:10月31日前

(七)公共设施整治

1.整治内容

对广场、公园、游园、河滨走廊、体育设施、文化设施、亮化设施、下水管网、道路绿化以及公交站台等基础设施进行整治。

2.整治标准

路面、护栏、窨井盖无破损;行道树、绿化无缺损,无杂草,无明显病虫害,修剪整齐美观;滨河绿化、广场、游园和亮化设施完好、便民,文化设施设置规范,卫生整洁,各类公益宣传、安全标识醒目,实施定人定岗定责管理,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到位。

3.牵头部门:住建局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新局、体育局、镇

4.完成时间:9月30日前

(八)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整治

1.整治内容

清理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农业废弃物;疏浚河道沟塘;拆除乱搭乱建,修补破损路面,维修健身器材;提升公共设施配套水平、绿化美化水平、道路通达水平和村庄环境管理水平。

2.整治标准

一般村居达到一星级康居乡村标准;选择1-2个试点进行城中村改造,打造特色村居;基础设施与城区一体化。

3.牵头部门:镇

责任部门:住建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

4.完成时间:10月31日前

(九)户外广告整治

1.整治内容

(1)拆除主干道两侧(含绿岛、人行道)、重要街区违规设置的店招、灯箱广告、指示牌;

(2)限期要求沿街、沿路业主更新改造破旧、脱落、空白店招广告牌;

(3)全面清除主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设置的各类小广告(牛皮癣)、图文广告;

(4)对建筑围栏广告牌、重要节点显示屏、大型三面翻广告等户外广告进行亮化美化,分解落实公益宣传任务,确保公益宣传内容占版面20%以上;

(5)对各类广告的内容、用字进行规范管理。

2.整治标准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无乱张贴、乱涂写;主干道两侧(绿岛内)及沿街商家门前无违章设置广告灯箱;广告内容符合要求,无不规范的广告用字。

3.牵头部门:城管局

责任部门:文明办、规划分局、工商局

4.完成时间:10月15日前

(十)违法建设、摊点棚亭整治

1.整治内容

(1)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未按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清理道路两侧、摊点疏导区周边乱堆放的杂物,规范疏导区摊点经营;

(4)清除空置、占用盲道的邮亭及其他各类棚亭;

(5)对各类烧烤、卤菜摊点棚亭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外型式样、统一大小尺寸、统一卫生保洁的要求进行整治。

2.整治标准

(1)2012年10月1日以前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市容的违法建设全部拆除到位;

(2)2012年10月1日以后的违法建设查处率100%,罚款到位率100%,拆除率95%以上;

(3)主次干道无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和出摊经营;摊点疏导区管理有序,环境卫生整洁;

(4)邮亭及其他棚亭设置规范,外形美观,经营有序。

3.牵头部门:城管局

责任部门:住建局、食药监局、工商局、邮政局、镇

4.完成时间:11月30日前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30日前)

1.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发动,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牵头部门对照省优秀管理城市创建标准及省市相关要求,认真排查存在问题和不足,制定专项工作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30日前)

1.全面整治市容突出问题,尤其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2.各主次干道、重点部位(学校、公园、广场)及各社区环境整治基本达到省优秀管理城市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相关要求。

3.认真研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确保整一项、成一项。

4.全面巩固提升,打造特色亮点。

(三)考核验收阶段(12月31日前)

1.按照考核验收各项标准,市、区考核小组分别进行初验。在此基础上,对照市级考核验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和完善,高标准完成“三创一整治”任务。

2.迎接省和市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相关区领导任副总指挥,区各相关部门、镇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宣传组、保障组和督查组。各整治牵头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整治方案,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专职其事,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和配合部门要紧密协助牵头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长效管理到位。有挂钩联系社区和市容包保路段任务的部门,要主动融入十大整治,做好挂钩社区、包保路段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要把宣传发动贯穿于整个整治活动的始终,做到报纸有文字、广播有声音、电视有画面,营造浓烈的舆论氛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及广大市民支持整治、参与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市民素质教育和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卫生素质。各整治组要及时报送整治信息,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编印简报,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宣传和曝光。

(三)坚持依法行政,实施严管重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各项整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严格按程序进行。对在整治活动中不服从、不配合,甚至暴力阻碍行政执法的,坚决予以打击,为整治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第7篇

市双创办、市环卫处、区双创办:

4月24日市、区双创办对我区渭阳西路垃圾中转站周围垃圾多、清扫保洁差;苏家堡新村垃圾清运不及时,防洪渠北口垃圾成堆、渠内死猪发酵气味难闻等问题下发督办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4月24日晚立即召开领导会议,就市、区双创办督办的各个问题专题研究,一是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区关于咸双创督字[]18号督办事项、咸秦创专督字[]13号督办事项专项综合整治方案。二是成立了局长为组长,书记、纪检组长(监察大队队长)、监察大队副队长为副组长的专项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四个督察组,分别由专项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带队,明确事项,加大督促力度。三是对照标准,彻底整改,确保取得实效。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关于对渭阳西路中转站周围垃圾多,清扫保洁差问题,现场督办,组织环卫所、清运公司、清扫保洁人员现场进行了清理整治。并就今后加强管理提出了四项要求:一在原有清扫人员的基础上,清运公司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指导、规劝在此倾倒垃圾的人员及车辆,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确保中转站干净、整洁。二购买喷雾器、消杀药品及消杀器具,及时对垃圾中转站内外进行消杀。三要求该路段环卫所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垃圾中转站,指导附近各门店及时清理门前卫生。四规范管理垃圾中转站,做到垃圾清运及时,周边卫生良好。

关于苏家堡新村垃圾清运不及时问题,经现场督办垃圾已及时清理,并督促古渡办苏家堡村建立了垃圾收集保洁长效机制。针对防洪渠北口垃圾成堆、渠内死猪发酵气味难闻问题,督促古渡办事处4月27日下午安排专业人员对9头死猪进行了打捞,并联系防疫人员对北防洪渠周边消毒,对死猪进行消毒掩埋,确保没有疫情隐患。古渡办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防洪渠产权管理单位市规划局签发了双创督办单,同时区政府拨款10000元,由古渡办实施对西防洪渠苏家堡段内垃圾进行清理,预计5月4日前清理结束。

关于吴家堡什字转盘左侧临建房广告乱涂乱画,门店卫生差问题。4月25日古渡办、吴办组织人力已及时清理。

关于七里铺市场公厕有蛛网、水龙头无水、垃圾桶无套袋问题已进行整改,并要求:一是对公厕墙面灰尘进行清理。二是对厕所门帘进行更换,做到每周清洗两次。三是对厕所地面每天三次清洗,月消杀三次。四是管理制度上墙。对沈家市场内公厕异味大,粪便未及时冲洗,杂物乱堆放,洗手盆水龙头无水,窗户上有垃圾和杂物。督办市场主体秦宇集团市场管理办公室及时整改、加强日常管理。

进一步强化“三位一体”管理机制,重新对940名清扫人员定岗、定位,落实监管人员64名,全局干部包抓路段,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清扫保洁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同时,投入7万余元,购置道路清洗机及配套三轮车各30套,建立了周五卫生大清洗制度,逐路逐段对人行道和“三灰带”进行全面冲洗,清扫保洁质量进一步提升。组织开展了全区性的义务劳动活动,清理绿篱、绿化带6万余平方米,清理野广告1200余条,环境卫生显著改善。

开展基础设施普查活动。对照创卫标准,全面普查果皮箱、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的布点情况,制定了建设改造方案,查漏补缺,对辖区现有果皮箱破损情况、安排人员对77个果皮箱进行维修、加固、对团结路果皮箱因市政施工拆除移栽。制定了新栽果皮箱配置计划,7座移动式公厕建设方案,报告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结合我区实际,环卫局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各镇办一是要加大垃圾中转站垃圾的清运力度。要督促管理人员对垃圾中转站内外墙壁进行冲洗、粉饰,定期消毒,防止“四害”孳生,保持好垃圾中转站内外卫生。要督促各清运公司加强运力,确保垃圾中转站内垃圾无堆积、无积存。对各单位、社区、小区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运,严禁向垃圾中转站倾倒,增加中转站负荷,造成二次污染。二是要加强沿街门店垃圾的收集力度。要将垃圾收集时间和门店投放时间有效对接,适当增加收集频率,严禁出现垃圾沿路堆放现象。三是要加强车容车貌整治。要督促各清运公司对清运车辆车体每日定时清洗,消除车体污染物。对车体破损、车容不整的车辆喷漆刷新,保持车容车貌干净、整洁。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不断将环卫工作做细做实,积极探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以更高的工作成效和更加有力的督察力度,确保双创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创建理念,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城市测评标准》、《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要求,进一步沿用扩展“打造魅力建设美好家园”集中行动月工作机制,以解决城市管理薄弱环节为突破口,以建设优质招商环境、让市民群众满意为目的,通过集中整治、全面宣教、文明实践等方式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提升管理水平,以和谐、畅通、洁净、有序的城市面貌迎接金秋经贸招商月和国庆佳节的到来。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9月1~8日)

由镇城管办组织召开环境整治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通过排查摸底,制订《“迎国庆·迎金秋经贸招商”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办事处、各单位部门、各村、社区做好内部的宣传发动,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制订各项行动计划,细化分解工作任务,部署开展工作;城管办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全面推进阶段(9月8日~10月15日)

按照《“迎国庆·迎金秋经贸招商”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整治活动;办事处、各单位部门、各村、社区根据职责分工,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督查;镇城管办负责做好整治期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并于9月下旬组织召开现场督查推进会,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与推进。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16日~11月5日)

重点围绕金秋经贸招商活动的举办,加大对重点道路、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整治力度;对前期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通过查漏补缺,进一步巩固整治工作成效;做好整治行动的成效与经验总结,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确保镇容环境秩序“长治久洁”。

三、工作职责

办事处、各单位部门、各村、社区要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迎国庆·迎金秋经贸招商”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创建办:负责金秋经贸招商期间全镇大环境整治和各个点上、线上、面上的环境卫生督查工作。

城管中队:负责流动摊点、店外经营、户外广告、立面店招灯箱、偷倒垃圾、乱拉乱挂、各类车辆的抛洒滴漏、道板乱停车、洗车修车点等进行整治和取缔;不符合镇容镇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负责沿线建筑物立面容貌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沿线无证收废点、农贸市场及“六黑”行业的整治取缔工作。

环卫所:负责主要道路及绿化带、围墙立面、电线杆、环卫设施的保洁工作;对偷倒、焚烧垃圾现象加强监管;做好主干道公厕、垃圾中转站、果壳箱等环卫设施的规划布局和维护工作。

交警中队:负责重点区域、支路接口处的乱停车辆整治。对允许停车的路段进行划线,规范车辆停放。对禁停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加强对路面收废品装载车辆的管控,有效打击废品收购渠道。

交管所:负责车站、公交候车亭、点、站的管理及维护,保证设施完好、清洁卫生;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开展主干道沿线重点区域、支路接口处的乱停车辆整治;整治沿线机动车维修点、车辆清洗美容店,杜绝占道经营及脏乱差的产生;加大对主干道沿线河道船只的管理,杜绝乱停靠、乱设码头、用船只居家、开店经营行为,保证航道畅通。

建管所:负责路灯、绿化、下水道等公共设施的排查修复工作;对沿线企业的围墙、立面、乱搭建的整改;加强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防止施工车辆抛洒滴漏,做好建筑工地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工地出入口做到硬化,设置符合标准的围档,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整修刷白工地围墙,规范物料堆放,建筑渣土实行封闭式运输,防止抛撒滴漏污染路面;严格控制沿线违章搭建现象。加强扬尘源头治理,开展扬尘整治回头看工作;配合做好洁净立面、洁净小区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集贸市场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集贸市场卫生整治,强化对各类市场的卫生管理,按规定配齐垃圾容器,配足清扫保洁人员,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无污水横流,解决市场设施老化、环境卫生差、治安秩序乱、消防安全隐患多等问题。

人民医院:加强对沿线“五小”行业的监督检查,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沿线非法黑诊所。加强食品安全与五小行业管理,加大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整治力度,加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力度,加强对街道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等的卫生指导与监督,开展城郊结合部、外来人口集居地的卫生整治。

环保办:加大沿线“三废”排放的规范化管理力度。

农技推广站:负责田容田貌的整治,规范各类田间建筑物,确保沿线田容田貌整洁有序。

派出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沿线违章搭建、废品回收点、车辆停放秩序、洗车修车点、“六黑”行业的整治取缔工作。保障环境集中整治的稳控工作。

新镇、陆杨办事处,村(社区):主动排查辖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环境整治。认真做好村庄、小区、道路、绿化、立面、电线杆、环卫设施的保洁工作。全面负责本辖区卫生环境的专项治理和长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区内清洁小区、村庄、家园活动的组织实施,发动干部和居民大搞环境卫生,特别要以散住区、城郊结合部为重点,彻底清理暴露垃圾及卫生死角,清理楼道乱堆乱放物品及黑色广告,同时搞好居民家庭大扫除。

四、重点任务

结合目前我镇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将此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

1.环境卫生方面。一是要提升道路清扫保洁水平。要进一步提高道路清扫保洁的标准,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冲洗保洁频率,加大主次干道与重点区域的日常清扫保洁力度,落实保洁责任制,有效抑制道路扬尘,保持镇区道路全天候整洁;二是对全镇所有农贸市场进行一次环境卫生整治和检查,工商分局要对照规范化市场的标准,逐项排查在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解决安全、上下水、宰杀间、鱼池、家禽笼、防蝇防鼠防尘、公厕、垃圾收运设施、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缺项,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实施整改;三是开展住宅区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将楼道卫生、黑色广告、卫生死角、绿化养护、楼顶垃圾、基础设施等六个方面纳入整治重点,做到无乱涂写、无乱张贴、无乱堆物、无乱丢垃圾、无卫生死角、路面平整、排水畅通,路灯明亮、绿化美丽、设施完善;四是开展镇区河道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河滩和河岸上的暴露垃圾,要及时打捞河道漂浮物,要及时整修驳岸和桥栏杆,确保整洁安全。

2.市容秩序方面。一是对占道摊点、店外经营进行整治。对违反规定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沿街叫卖等行为必须严管重罚。经批准设置的修鞋摊、修车摊、早餐摊、书报亭等摊点,要按“四定”要求,规范经营,服从管理,并负责周围5米内卫生保洁工作。严禁沿街商铺店外摆放商品和占道叫卖经营。二是对违章广告进行整治。认真落实《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要对全镇所有户外广告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清理,对破旧污损的广告牌匾要及时更换,对违章设置、有碍观瞻和品位低下的广告要坚决取缔。凡新设置的广告牌匾,要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达到字句规范,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三是对镇区建筑立面进行整治。对全镇重点路段、重点地区周边建筑物立面、店招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清洗,确保建筑物外立面设施规范,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四是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继续做好工程运输车辆及“三小车”的内查外控工作;加强公交车、出租车的运营管理,加大对非法客运车辆等的查处力度;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运营秩序。

3.市政设施方面。一是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整治。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道路两侧的电话亭、果壳箱、配电箱、路名牌、报刊亭等公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要求产权单位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更新;建设部门要及时修补坑洼道路、缺损路牙石、人行道板,疏通下水管道,及时种绿、补绿,提高绿化覆盖率,杜绝绿化现象;二是对公共交通设施进行整治。加强对各类公共交通设施的维护和完善,及时修补倾斜、缺失的公交候车亭、减速驳、交通护栏等公共交通设施;三是对各类灯光亮化设施进行整治。全面检修路灯、霓虹灯、景观灯等亮化设施,建设部门要制定相应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定期检查,限期修复,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亮灯率达到98%以上。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办事处、各单位部门、各村、社区要切实按照工作部署,成立相应机构,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细化整治方案,有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掌握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上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与成效;对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目标任务进行督查督办。

2.狠抓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重点,迅速排查出一批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按照“部门指导,区域负责”的原则,制定任务分解表,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并切实承担起行业指导、督促检查等责任;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保障政令畅通,全力参与,落实专人、排定工期,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3.适时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根据整治工作需要,办事处、各单位部门、各村、社区牵头并作为组长单位,协调解决整治活动中的各类重难点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的方式,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第9篇

一、20*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明确标准,落实责任,确保城市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三城办事处和城管局系统的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市委“通过2至3年的不懈努力,将*区建设成为雄踞滇东北,影响川、滇、黔,具有浓郁本土特色,集工业、商贸、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中等生态城市”的定位,树立“昭通即*,*即昭通”的目标意识,以迎接全省第八次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努力维护好、管理好*中心城市建设管理成果。

1、市容秩序整治

各办事处根据辖区的管理工作实际,分别成立了由书记或主任任组长,*派出所、工商分局、交警中队、中心学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全天候上岗巡查的工作机制,对重要街道、重要路段和学校周边全部实行“定点、定人、定时、定责任”的工作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缝隙”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容整洁有序。

一是疏堵结合,严格市容管理。按照严管大街、规范市场、合理分流的思路,各办事处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年共出动车辆11310辆次,出动人员30500人次,清理取缔占道摊点31730个,拆除占道雨棚19个,暂扣经营器具2100余件,批评教育9650人次,引导摊点规行入市1200个。二是从严查处违章建筑。发出《城管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303份,查处违章建筑244件,35件,纠正装修违章行为100余件。三是从严查处非法营运。查处乱停乱放、慢行候客车辆1*5辆次,查扣非法营运的两轮“摩的”、残疾人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拼装机动三轮车、货运板车等885辆次。四是全力做好爱国卫生月的组织工作。刊出健康知识专栏132期,发放宣传资料1300余份;投放鼠药2500公斤,药物灭蝇50000余平凡米;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1800份,发出门店清洗通知2500份,清理死角垃圾1035吨;清洗乱贴乱画小广告6500余份。五是规范治理网吧、歌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全年查处非法经营网吧350个,歌厅197个,东后街片区非法小歌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城市日常保洁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

区城管局对系统内的相关工作进一步作了细化分解,签订目标责任制,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加强协调,确定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全面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路灯维护建设、户外广告、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市政设施管护等工作。

(1)卫生保洁。为加大城市日常清扫保洁力度,维护良好的城市卫生环境,环卫所从5月1日开始,再次对城市日常保洁工作的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责任制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即每日凌晨4时-7时大扫;上午8时-11时第一次保洁;下午13时-17时第二次保洁;晚上19时-21时清扫保洁相结合,清除暴露垃圾。通过延长清扫保洁时间和增加垃圾收运次数,确保了每天近300吨生活垃圾的日产日清,城市环境卫生明显好转。

一是加大投入,扩大保洁区域。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于8月中旬启动“城管进社区”工作,新聘60名社区保洁员负责城市小街小巷的日常清扫保洁和管理工作,消除卫生死角;总面积为644022平方米的朱提大道、新民航路实行临时清扫保洁范围,每月清扫8次,全面加强了北部新区环境卫生管理;投入资金142万元,新购置道路清洗洒水车1台,拖背式垃圾清运车1台,4辆自卸板车、微型垃圾收集车已进入采购程序;新建通江路临时垃圾中转站,特种环卫设备日趋完善。二是加大对乱丢乱倒垃圾的处罚力度,批评教育4500余人次,处罚110余起,收缴罚金10.37万元;加大建筑物料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对不实行密封覆盖运输的处罚50辆次。三是开展小街小巷、校园周边和城郊结合部的死角垃圾清运工作,突击清理清运死角垃圾、清理积雪污泥、建筑垃圾6531余吨。四是做好果皮箱、地下痰盂等环卫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在城市主要街道、广场新设置626个玻璃钢果皮箱、921个污水痰盂;同时全面加强大院村1000立方米三格无害化粪池、三善塘临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每天一次药物喷洒和洒水除尘,确保消毒和蚊蝇密度符合卫生标准,粪便无害化处理率100%,确保生活垃圾、粪便卫生管理达到卫生标准。

(2)园林绿化。一是完成48620盆冬季鲜花(三色堇)的更换工作;二是开展冬季6785棵行道树修枝整形;三是做好春季鲜花育苗工作,完成三色堇、矮牵牛育苗2.8万株;四是加强公园广场管理,清理绿化带垃圾5吨;五是查处破坏绿化设施和在行道树上乱挂、乱晒行为13件;六是全面完成清官亭公园水体的清淤换水工作;七是完成区园林管理所体制调整、整体划转林业部门管理的相关工作。

(3)户外广告管理。以*和*大道为重点,对设置不规范、无审批手续的店招、店牌进行整治。一是发出限期改正通知1177份,拆除无审批手续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户外广告8块、招牌228块、灯箱121个;新审批规范设置的门头牌匾511块。二是继续强化违法小广告的查处,查获违章张贴小广告300余件,没收宣传广告11000份,清除“办证”、“贷款”、“枪支”等非法信息10000余条,面积1500平方米;清理横布标80余条。

(4)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管理。一是在交警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继续强化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纠正各类违法违章行为1560余辆次,出租车肇事率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了30%左右,公交车降低了50%左右;二是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完成529辆出租汽车计程计价器的调校;三是完成*区首家出租汽车公司的组建营运工作,投入新型出租车50辆;四是依法查处外地出租车异地非法运营,共查获外地来昭通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出租车57辆次;五是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处理乘客投诉16起,批评教育6人次,处罚不打表出租车48辆次;六是组织出租车、公交车积极参与“爱心送考”活动,出租车、公交车出车3566辆次,免费运送考生15222余人次;七是启动全区出租汽车规范化管理工作,有关方案经征求意见、维稳措施完善后即可组织实施;八是启动新开通5条公交线路的筹备工作,拟于11月22日首期开通第5路学生专线,新投入大型公交车18台;九是圆满完成20*年公交车、出租车燃油补助的发放工作。

(5)城市路灯巡查、维护。我区连续三年实施了大规模的“城市亮化工程”,目前城市路灯和景观灯已由*年的2100盏增加到14020盏,主要街道的路灯覆盖率达100%,背街小巷的路灯覆盖率达90%,全年路灯亮灯率达97%。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加大巡查管护力度,出动专用高空维修车200余车次,更换路灯近1000只,整流器600只,触发器500只,及时修复车辆冲毁路灯、213线被盗电缆,修复因冰雪灾害天气受损的月牙路、迎丰路、怀远街、二甲路、海楼路、团结路等路段的路灯电器设备进行维修,更换高压钠灯45只,触发器29只,整流器14只,磁灯头3个,钟控开关2台;二是完成213高等级公路路灯节能改造工作,在保证有效照明的前提下拆除灯具灯杆1*套,并利用拆除路灯设施,完成凤霞路上段路灯亮化改造工作,新对称设置路灯54套;四是完成编制城市建成区路灯节能改造方案;三是完成12个街区小街侧巷481套路灯的安装工作,有效提高了城市的路灯覆盖率。

(6)打击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城管中队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查处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案件11件15人(其中行政拘留2人;治安罚款和赔偿损失11人);二是查处非法张贴小广告55件71人,没收非法小广告15000余份;三是抓获涂写“办证号码”11件20人,没收作案工具近200件,铲除覆盖牛皮癣广告25190个;四是协助抓获盗窃犯罪人员7件7人,已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五是查处夜间机动车辆冲毁护栏、花盆、路灯杆、隔离栏等事件26起,依法责成有关责任人赔偿了损失;六是接获群众举报非法小广告146件,经查证核实130件。

(二)全面完成春节美化、亮化工作

一是对青年路、公园路、南北顺城、月牙路5条街道和主席像广场、*广场、体育馆绿化广场、河滨公园4个广场的行道树悬挂满天星10110串、激光灯5515个、串红灯笼235个、LED满天星1100串、激光闪灯及LED灯带1250米、奥运图案灯12个等进行亮化装饰。二是在清官亭古楼上保护性安装仿古灯笼13套、LED投光灯210套;主体水池边沿安装LED水下灯;水体河道旁安装LED照树灯18套、75金卤泛光灯56套,进一步完善了公园的夜景照明设施,增添城市夜景。整个春节美化、亮化涉及5条街道、4个广场、1个公园,设置时间近70天,城管局全面加强管护工作,确保了设施安全运行和盗窃破坏等问题的发生。

(三)启动城市“穿衣戴帽”工程和人行道改造工程等旧城改造项目

为打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区委三届28次常委会议将穿衣戴帽工程和部分街道人行道改造工程列为旧城改造的重要内容,并交由城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管局党组、行政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法规科、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及时启动城区“穿衣戴帽工程”和人行道改造工程。

1、城市穿衣戴帽工程。已全面组织完成调研、方案制定、政策宣传等工作,并以区城管监察大队为主,多次组织工作人员上门为临街单位、门店经营业主解惑释疑,对改造存在困难的,工作人员积极为业主出主意想办法,为尽可能减轻业主负担,城管局及时协调建设、国土、环卫等部门,简化审批程序,减免停业装修期间的垃圾处置代运费停,有力调动了临街单位、门店经营业主的积极性,理解并支持“穿衣戴帽工程”的实施。至11月,共发出通知65份,已批准施工或已完工的30家,各有关单位、业主共投入改造资金近686万元。

2、人行道改造工程。20*年人行道改造工程涉及凤霞路、南北顺城街、青年路、月牙路、公园路等6条街道,总面积为39991.96㎡,为最大程度节约建设资金,人行道改造的方案、原材料进购、施工等全部由区城管局组织完成。至11月中旬,已基本完成公园路5325.06㎡青石板的铺设工作,下步将转入月牙路、凤霞路上段的铺设工作,其余路段将在通讯、电力、污水等管网全面入地后及时启动。

(四)建章立制,强化机构建设

1、规范审批程序,上网公示方便群众

城管局进一步完善并修订《城市建(构)筑物顶、城市道路以及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程序》及流程图;《临街门头招牌、灯箱、霓虹灯、门面装饰以及交通工具设置广告设施审批程序》及流程图;《*区城市道路占用审批程序》及流程图;《*区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容貌规范程序》、《临街建筑物立面容貌装饰施工承诺书》及《施工通知》;《*区城市道路挖掘、新开车辆通道口审批程序》及流程图,制作办事指南,并已在*区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

2、认真贯彻执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规范行为,提高效率

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依法行政原则,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自觉维护“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和树立我局的新形象,城管局制定“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在局系统全面施行,对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5月,城管局机关、区环卫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所、区路灯管理所被评为区级文明单位。

(五)强化宣传,注重培训,提高素质

1、加强宣传工作。城管局以新法规出台和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和自编信息、手机信息,采取专题报道、合办专栏等方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能认识城市管理的意义,了解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政府要管理变为市民要管理”转变,理解城管人员的工作,并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好城市环境卫生秩序,抵制各类违章行为,同时协调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公正的报道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事件,为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定期举办培训班,请法律专家和城市建设管理有经验的同志传授管理技能,认真组织《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岗执勤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做好文字、影像的工作记录,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和有关执法票据,积极倡导人性化执法、服务型执法,执法程序、办事指南上网公示,方便群众,改善执法形象。同时加大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执法效能。

3、启动“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学习贯彻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省第八党代会、省委八届四次全会、区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主题,在局系统内掀起思想大讨论高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树立“昭通即*,*即昭通”的思想理念,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公用设施运转正常和城市整洁卫生。

(六)扶贫工作

1、挂*新立村扶贫工作。城管局20*年挂*乡新立村开展扶贫工作以来,在局党组、行政的高度重视下,积极同当地党委政府和村两委沟通协调,明确扶贫重点,制定扶贫规划,并决定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着手,利用职工捐助的扶贫款,继续帮助完善12公里乡村公路的修缮工作,完成3.6公里饮水管道的铺设工作。

20*年5月14日,区城管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和出租车驾驶员在*广场举行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献爱心活动,200余名职工和500余位出租车驾驶员参加了捐款活动,共募集善款55194.2元。

2、全力做好盘河乡7.14特大洪灾帮扶重建工作。

盘河乡7.14特大洪灾发生后,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油榨房村6组5户困难群众住房的帮扶重建工作,区城管局党组、行政高度重视盘河乡的帮扶重建工作,成立了挂钩盘河乡帮扶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帮扶方案、筹资、物资保障等工作,共购置水泥50吨,144名在职工作人员共捐助爱心款8300元。预计11月下旬受灾群众可搬入新居。

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松懈,工作积极性有所减弱

导致城管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思想松懈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20*年以来,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心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管辖区域随城市的发展大幅增加,在三年多的时间内市、区举办的大型活动多,有效的提升了*中心城市的形象和知名度,各级城管工作人员为此长期奋战在第一线,身心处于疲惫状态,思想有所松懈,工作积极性有所减弱;二是城市管理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罚没款的财政返还部分。随着管理力度的加大和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各种违规、违章行为大为减少,罚没收入也大为减少,导致管理经费短缺。由于城管工作的特殊性,任务繁重,城管执法人员超时工作,20*年6月份以来加班补贴停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三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任务繁重,除城市管理工作外还要参加其它大量的“中心”工作,城管办工作人员随意抽用,城管专职人员无法固定,造成城管人员“离岗”现象突出。

(二)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宣传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城市管理中的许多工作,在未实施严管以前已经做了大量的告知、规范工作,但宣传力度不够、面不广,致使出现做宣传思想工作时,广大市民知情面窄,实施严管时,市民支持、配合、理解城市管理工作的不多,加大了管理工作的难度,部分城管人员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证据意识不强,加之一些新闻媒体不深入了解事件的全过程,出现片面报导,更影响了城管队伍的执法形象。

(三)环卫所生产场地严重不足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保洁面积的大幅增加,位于珠泉路的环卫所已不能适应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区环卫所占地面积不足5亩,办公用房同职工宿舍、生产场地混合在一起,已容纳不下57辆各类环卫专用车辆、管理用车的停放,加之环卫车辆日平均单车出车率、维修率高,车辆进出、修理时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住的人群影响极大,仅近两年来要求环卫所搬迁的市、区长热线,人大、政协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就达20余件。20*年2月,经区政府批准,环卫所在通江路临时租用10亩土地,用于临时垃圾中转站建设和生产用车的停放、维修场地,由于不能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环卫设施,垃圾中转无法达到密封处置的要求。为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减少垃圾清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并节约运输成本,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秩序,同时也解决目前环卫所生产场地不足、噪音扰民等问题,拟争取市、区两级规划部门批准,将租用土地调整为在征用土地,用于新建集垃圾中转站等永久环卫设施及环卫专用车辆停放、维修的综合生产场地。

(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完备性不强

近年来,市区两级政府十分重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加大投入,规划和建设了一批环卫基础设施,如在主街道配置了果皮箱,在新区开发中规划了垃圾站和公共厕所,在老城区改造中增设了必要的环卫设施,填补了一些地段和一些区域环卫设施空白。但总体来看,目前,我区环卫基础设施仍然很落后,布局不合理,数量严重不足。如公厕方面,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每2500─3000人设置一座,*城区含流动人口约20万人,需设置公厕67座,但城区只有市管公厕35座,缺32座;需建垃圾中转站12座(1个按1.5平方公里覆盖面积计算),实际只有通江路垃圾临时中转站1座;2002年开工建设的凤凰山垃圾处理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完工投入使用,新启用的三善塘临时生活垃圾填埋场采用的是一般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理率几乎为零。

建议加大*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一是将公厕、垃圾中转站建设同城市新、改、扩建道路和片区开发一起规划、一起建设,如南通道、北顺城延长线、珠泉片区、北部新区等。二是启动*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五)城市路灯照明设施维护维修专业人员严重不足

近年来,*区实施了大规模的“城市亮化工程”,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路灯管理所管辖的路灯和景观灯已由*年的2100盏猛增至1.4万余盏,人均管护量达1200余盏,管辖范围东到飞机场、温泉宾馆,南到凤凰桥,西到二专线高等级公路,北到火车站,涉及97条街道(巷)、3个街心花园、2个公园,巡查面积数十平方公里,仅有11名职工的路灯管理所在路灯日常管护、检修工作中人员严重不足。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安全,引进新型科技管理人才,拟争取有关部门增加路灯管理所编制5人。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市容环卫设施,提供市容环卫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第五条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支持市容环卫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卫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卫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卫管理水平。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卫秩序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

第九条本市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书面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应当包括门前(临街建筑外立面或其他设施外立面至人行道路牙的地面)、建(构)筑物体以及屋后和房顶。具体范围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确定,并与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

责任区内经批准设有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点(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确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达到:

(一)保持市容整洁完好,建(构)筑物容貌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以及商铺外溢等现象;

(二)保持建筑物的店招字号、霓虹灯和其他产外广告、标志的整洁、完好,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无锈蚀;

(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无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四)保持建(构)筑物屋顶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堆放物品;

(五)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洁、完好。

(六)保持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无废弃物堆积,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前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建立市容环卫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责任区日常作业和管护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按照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出新;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及其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和其他杂物;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衣物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不得设置遮阳棚。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的,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在主要街道、重点地区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十八条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十九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锈蚀等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他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应当无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确需新架设管线的,要采取隐蔽措施,并不得影响周围景观。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并设立明显标志;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用场地是的集贸市场(含早、夜市)、商亭(棚)、摊点,或举办节庆、)文化、体育、促销、展销等活动,必须保持周围整洁,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1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不得侵占盲道,影响盲人通行。

第三节户外广告及夜景照明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容管理规定,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美观,无闲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无残损;

(三)闲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公益广告。

(四)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者违反前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供电杆、电信杆、路灯杆、交通护栏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吊挂各种广告、信息和宣传品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第三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夜景照明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夜景照明规划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市主要街道、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和重点地区的夜景照明,统一纳入夜景照明集中管理。凡是纳入夜景照明的单位和个人,其夜景照明设施用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夜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设置单位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安全使用。凡纳入夜景灯光集中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夜间照明线路始终处于集中管理状态。因特殊需要,需转入“手动”状态的应事先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恢复集中管理状态。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以及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五)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房、桶)内,将粪便倒入公共厕所粪池或收粪车内。不得在屋顶、楼梯道、走廊(过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或杂物。

第三十五条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经营尸应当自备垃圾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封闭作业,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流出场外污染道路路面;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应当硬化,渣土应当及时清运,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收购废旧物品站点的经营场所应当以室内固定场所为主,并具备相应的室内经营面积和室内仓储面积。其收购废旧物品的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收购废旧物品站点布局规划要求,实行总量控制。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禁止在垃圾房(箱)以及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扒拾废品。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和餐饮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入室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水、泥浆等污染人行道板及周围环境。车辆清洗场(站)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违反前款规定污染环境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

维修(开挖)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铺设管道,清疏排水管道、窨井,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房(箱、桶)或其它容器内。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带)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条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第四十一条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前款规定,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可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市市??、居民住宅楼的化粪池粪便外溢的,有责任单?通,也可委托环卫作业单位有偿清除、疏通??位的居民住宅楼的化粪池,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其清除、疏通工作可由住户选择环卫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所需经费由住户自筹为主。

第四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涉外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统称为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单独堆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违反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片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收集、管理。

建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要求将垃圾收集房纳入住宅配套设计,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必须同时建造垃圾收集房。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征得同意后方能运送。运送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五十条鼓励、支持净菜进入城市和废旧物质的回收利用,逐步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具体收费办法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市容环卫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厂(场),垃圾终端处置场,公共厕所,化粪池,储粪池,垃圾收集房(箱、桶),果壳箱,洒水(冲水)车供水器,机动车辆清洗站,环境卫生机构用房,环卫工人休息场所,修理厂,废弃物分拣、综合利用场和环卫专用车辆通道,涉外环卫设施等,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五十四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违反前款规定的,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有市市容环卫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十九条城市垃圾处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

第六十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场地等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必须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或委托拍卖等方式确定。

第六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

第六十三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并将督察情况定期通报。

第六十四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对市容环卫违法行为或者市容环卫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

第六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

(三)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

第11篇

农村环境卫生是关系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农村环境卫生明显改善,促进广大农民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近日,区统筹城乡发展办印发《关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宣传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宣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宣传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人文、活力、和谐”理念为指导,以三年城乡整洁行动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及全市城中村、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汇报会精神,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建设幸福美丽乡村为目标,通过全方位、立体化、高密度的宣传,进一步激发全区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与满意率,形成“人人关注农村环境卫生,人人参与环境卫生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意见》要求,区属新闻媒体要认真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要紧密围绕综合整治阶段工作重点,对照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标准和内容,大力宣传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运行机制,宣传健康环境理念,让广大干部和群众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卫生意识、健康意识、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整治、人人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精心策划专题报道,认真做好深度系列报道,连续刊播有分量、有深度的消息、评论文章。大力宣传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意义和所取得的成果,宣传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推广经验,促进整治工作。

《意见》要求,区卫生、交通、文化、教育、水务等部门要在农村中小学校园、医疗单位门诊候诊大厅、客运站候车厅及沿街单位电子屏也要及时播放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内容。区间内公交车、中巴车以及出租车车体须设置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公益宣传广告,要广泛组织所属文艺工作者,深入农村低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宣传活动。

《意见》要求,要安排村组主动营造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宣传氛围,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宣传栏、设置宣传板报、刷写墙体广告以及高音广播宣讲、宣传车走村串户等方式进行宣传,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入眼、入耳、入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行政村要组织开展纳凉晚会、自乐班等群众性活动,寓教于乐,大力宣传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区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行商,要利用手机短信群发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宣传内容。

《意见》强调,搞好村民环境卫生教育,提高文明卫生意识,是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各乡街、区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好职责,确保整治宣传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注重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全力营造浓厚的整治舆论氛围;要全面宣传、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狠抓落实,迅速掀起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高潮。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全民动员、集中整治、注重长效”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大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利用一年时间,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着力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实现城市环境面貌明显改观,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市民城市意识明显增强,城市管理机制明显理顺,社会更加和谐、文明,并努力将纬一路、富强街、纬二路、开元大街、经三路、华阳路、龙海路、正安路等8条道路打造成为“示范路”。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以治脏、治乱、治差为重点,集中开展环境卫生、市容街景、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交通秩序、居民小区、生态环境、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等八个方面的整治,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一)环境卫生整治

1.严格落实城区主次干道、重点场所的日常清扫保洁责任。主次干道路面、道路两侧至沿街房屋门前、公共场所、摊点群等区域早晨7点半之前清扫完毕,坚持全天保洁。在重点路段增加保洁人员,延长作业时间,提高主干道保洁标准。对餐饮垃圾、生活垃圾实行定点收集,定时倾倒,日产日清。强化洒水车冲刷保洁,适时调整作业时间,完善雨季清淤、秋季清扫落叶、冬季清雪除冰方案。

2.加强公共环卫设施维护管理。加强垃圾设施和果皮箱管理,及时擦拭、清运清掏,做到垃圾箱无外溢,周边范围无垃圾异味,果皮箱齐全、洁净。加强城区公厕管理,做到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地面、墙裙、蹲位、门窗、墙壁、灯具、洗手盆整洁,无乱刻乱画,厕所无蝇蛆,便池无尿碱,粪便不满溢。

3.加强城市绿化带、绿地节点、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彻底清除卫生死角。

4.强化各类集贸市场的卫生保洁、垃圾清运和市场内卫生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大型超市、商场等周边区域保洁和垃圾清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保持清洁卫生。

5.整治城区重点河道沿岸、黄河大堤县城区段、澄波湖区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堤、坡、岸边的垃圾杂物,达到视野之内无垃圾。

6.各机关单位、学校、医院、企业等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清扫保洁制度,落实清扫保洁人员,及时清扫垃圾,实现办公场所干净、整洁、美观、有序,周边环境绿化、净化、美化,确保不留卫生死角。

7.各类施工工地、拆迁工地要落实围挡作业、物料遮盖、工地进出车辆冲洗等措施;施工渣土及建筑垃圾清运,要实行“许可证”制度,对渣土、垃圾运输车辆指定运输路线和倾倒地点;清运渣土、垃圾不得沿街抛洒,清运车辆要进行遮盖,施工废水不得外溢;施工沙、土材料堆放实行苫盖,避免施工扬尘污染;各建筑工地要打造“围墙文化”,美化工程周边环境。

8.强化对乱扔乱倒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沿街焚烧垃圾和废弃物、运输撒漏、乱倒建筑垃圾、乱扔乱倒餐饮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

牵头单位:县环卫管护中心

配合单位:县园林局、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河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商局、县澄波湖指挥部办公室、县城管执法局、县街道、济北街道

(二)市容街景整治

1.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整治。流动摊点一律进入划定市场经营,沿街门店不得向店外延伸摆放其它物品,不得占压人行道;严格控制早餐、夜市时间,早餐摊点必须在每天早上8:00前撤离,在允许有夜市的路段每天下午6:00以后上市,早餐、夜市必须在路沿石以上有序经营,烧烤摊点一律进入规定路段经营;对临街车辆清洗、维修、门窗加工等行业,已办理许可证的,由发证部门重新审核经营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回证照,对无证经营的一律取缔。

2.广告牌匾整治。按照《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对沿街商铺的门头店牌,按照规范、美观、整齐和一店一牌的标准,分路段、分区域制定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标准。严格户外广告牌匾审批程序,对广告牌匾统一规划、定点设置。对大型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整体设置规划的允许保留,对不符合整体设置规划、未经审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全部予以拆除。对各类霓虹灯、灯箱广告、路标指示牌等,加强日常巡查维护,保持标牌外观整洁、完整。对各种形式的宣传促销活动,须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设置,严禁在城区主干道上乱挂条幅布幔、设置彩虹门、大型气球等,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对违章设置的予以取缔。开展“示范路”创建活动,在主要路段提高广告牌匾设置档次,进行广告牌匾亮化提升。抓好路灯、公交候车亭、交通信号设备箱、路标牌等市政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清洗维护。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及时清理其他招贴栏、工地围墙、单位围墙、预留地和待建地围墙、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墙、商场门店外墙等处的乱张贴、乱涂写,及时清洗和粉刷,确保整洁美观。

3.违法违章建设整治。继续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城中村(居)、企业及其家属院内的违法建设、违章搭建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违法用地、非法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对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进行修建的,按照审批程序规划建设;对没有经过审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有碍市容观瞻的,坚决予以拆除。清理侵占道路、绿地、人行便道和压占管道、道路红线的各类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稳步推进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和老城区,切实加强环境整治,严格控制乱搭乱建现象。

4.专业市场整治。加强专业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结合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合理规划建设建材、农资、农贸市场、铁器加工、烧烤等专业市场。对现有固定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已形成的马路市场,要加大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整治力度,做到入市经营、定点划线经营,摊点摆放规范整齐,环境卫生整洁。

5.加强对“门前五包”(包美化、包绿化、包亮化、包净化、包静态车辆规范化)责任制的督促落实。教育引导沿街单位和业户自觉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主动参与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治,定期进行检查评比,确保街路畅通和环境整洁有序。

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规划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园林局、县民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信息中心、县城改办、县气象局、县街道、济北街道

(三)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1.加强市政设施管护。加快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停车场等设施建设,提高整体服务功能。加快城区新建、整修道路的工程进度,提升通行能力。对城区道路及街巷进行全面普查,集中整治路面坑洼不平、井盖缺失、人行道板及路沿石缺损歪曲等现象。做好污水井、检查井和污水管道、排水设施等各项基础设施的检修工作,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加强对道路挖掘的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批的时间、地点及挖掘面积进行开挖,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或挡板,并按要求进行回填,恢复道路原貌,及时清理各类施工垃圾。

2.规范空中线网。实施管线入地工程,结合道路建设改造规范空中网线。及时修复、清除废弃路灯,清理废弃线网、线杆,净化空中环境。

牵头单位:县园林局

配合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广电网络县分公司、联通县分公司、移动县分公司、电信县分公司

(四)提升园林绿化水平

1.加强城区道路绿化带的维护管理,清理枯树杂草,修复缺损绿化设施,增补花草树木。抓好新元大街、华阳路、正安路等道路绿化提升工作,丰富苗木种植,提升景观效果。

2.搞好城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机关单位和企业庭院的绿地建设,及时铧犁、修剪、清除垃圾及绿化种植;对长期闲置厂区和区域要强化绿化美化工作;做好各类水体和堤岸的绿化工作,构筑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文化内涵丰富的高水准、高品位的绿地系统,提升绿化效果。

3.严厉查处毁绿、损绿行为,保护园林绿化成果。

牵头单位:县园林局

配合单位:县房管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河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澄波湖指挥部办公室

(五)交通秩序整治

1.规范交通秩序,实施“畅通工程”。狠抓交通违章,查纠随意停靠、乱调头、闯红灯等违规行为,加强对无牌照机动车、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车辆及行人的交通行为,按灯停走,按线行驶,人车分流,各行其道。坚持疏堵并举,严格控制超重车辆进入城区。

2.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灯光信号、电子监控等设施。规划设置停车场点,统一规划,统一标志,定点定位,停放有序,点、线外无乱停放。

3.加强经一路、种子公司等城区“天天市场”及城区农贸集市的交通秩序规范管理。

4.规范出租车市场,实行定点停靠,实现文明驾车、规范行驶,解决乱停、乱行、乱放问题,保障交通通畅。

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工商局

(六)居民小区环境整治

1.整治居民小区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栓乱挂、乱贴乱画现象。抓好院落绿化、地面硬化、广场路灯亮化工作。规范小区内商业网点店外经营行为,改善居住环境。

2.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及时维修更换损毁的公共娱乐设施;严格落实保洁制度,绿地内无垃圾污物,路面、院内及院落周边垃圾清扫、清运及时,污水排放畅通。

3.小区内车辆停放有序,出入顺畅、安全。

牵头单位:县房管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环卫管护中心、县交警大队

(七)生态环境整治

1.加大“十五土小”企业整治力度,加强日常巡查,一经发现立即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理现场。

2.加强对城区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依照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3.对新元大街景观河、大寺河、县干等河道进行综合整治,依据河道防洪规划进行清挖疏浚,实施雨污分流,使城区河道水体保持清洁,岸边建设开放式绿地。

4.加强澄波湖水库水源控制管理和综合整治,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打造城市水系景观。

5.强化噪声污染整治。禁止中午和夜间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工地施工作业,严格控制高音喇叭等商业促销活动,严禁噪音扰民。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园林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分局、县澄波湖指挥部办公室、县街道、济北街道

(八)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

1、开展城中村(居)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及时查处乱排污水、乱挖乱倒、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行为,净化城区周边环境。

2、开展城中村(居)卫生保洁活动。建立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全民卫生大扫除,集中清理脏乱差现象。配齐、配全环卫保洁员,保障城中村全天候保洁。

3、逐步建立村镇“集中收集、统一运输、无害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每个村(居)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箱,并根据辖区人口情况,合理确定转运规模,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实现城乡环境面貌大改观。

牵头单位:县环卫管护中心

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园林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街道、济北街道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年4月7日至4月20日)。制定活动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各专项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和标准要求,并对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4月24日至11月30日)。各有关单位集中时间、人员,按照本方案和责任分工进行全面清理整治。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县城市管理年活动办公室报送责任目标进展情况,定期召开城市管理年活动调度会或现场观摩会,及时查找问题进行整改,做到边整治、边巩固,全面落实本方案的各项任务。

(三)督查验收阶段(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和责任分工进行自查整改。县城市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总结表彰阶段(年1月)。召开总结大会,兑现奖惩,对“城市管理年”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年活动的全面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各街道、各责任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对工作不到位,行动不积极,造成不良后果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街道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年活动,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将城市管理年活动的宣传纳入总体宣传计划,报纸、电视等要定期进行专题报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强化“人民城市人民管,人民城市人民爱”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认同感;大力宣传城市管理年活动中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成效,营造“住在县、热爱县、建设县、美化县”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