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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论文

时间:2022-02-07 00:41:54

商法学论文

商法学论文范文1

目前,高校课堂教学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按传统讲授+案例分析的模式进行传道授业,大学生消极厌学,逃课理由花样多多。许多在大学工作的教师有这样的感慨,现在爱学习的学生大不如从前!学生玩手机和游戏的时间比听课课的时间多得多。有学生甚至雇人替自己听课做作业。学生逃课的原因很多,如教师讲课没有吸引力,学风不好,管理不到位等,有一些学生认为课程之外的知识重要,热衷于在外打工赚钱,还有的学生只挑选有利于就业的课程去听,而对那些基础课和文化修养课则回避。很明显,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对课程的整体观念存在问题。第二,教学过程中学生体验互动严重不足。即使有多媒体,视频材料等手段,但课堂教学满堂灌,知识传授不能与学生产生共鸣,学生缺少探索热情,认为与己无关。调查显示,多数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不满意,教学内容陈旧,方法简单,师生互动少,鲜有激情和想象力,学生不愿听,教师也不愿意讲,导致恶性循环。西方学者甚至认为,中国教师讲授,学生静听,简直是不可思议的模式。第三,一考定结果,使考试作弊比较普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考试作弊不利于良好学风的形成,造成学习刻苦者受打击,不用功者易过关甚至得高分,直接影响学生听课的积极性,冲击学生诚信的道德底线,挑战教师的职业道德,挑战教师的课堂教学。第四,大学生学过《法律基础》、《经济法》后,大脑被大陆法系法律关系之理论似乎格式化,喜欢接受权威正统现成结论,传统教学方法使大学生的知识面过窄,无全球视野,仅局限于自己或中国维度分析国际商事纠纷,造成学生的思维能力及智力相应萎缩,理解力变窄,限制了学生的发展,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环境,也使就业难度增加。面对上述问题,大学勿容置疑要改革,必须改革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质量。为此,要对格式化的大学生输入新的法律系统,需要强烈的刺激。我提出了“比较式”教学方法并在实践中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二、比较教学方法的内涵及运作机制

(一)比较教学法的内涵及主要特点比较式教学是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提出的。结合当前《国际商法》的实际,学生知识背景现状,大部分学生对大陆法系的条文化、规范化法律制度有一定了解(但不深入和透彻),具备用法律关系的理论进行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而《国际商法》必须讲授海洋法系的内容。法系不同,技术术语有差异,司法过程、理论迥异,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相关教学内容进行广泛对比,学生体验互动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吸引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普通教学方法相比较,比较教学方法具备以下特点:

1.教学内容的平行、丰富。比较式教学内容要‘一分为二’地讲授。这源于国际商法必须将两大法系都交代清楚。而两大法系在文化理念和制度上差异明显。法律术语不同;证据制度迥异;一个重实体法,一个讲程序正义,法理和技术细节不同几乎覆盖国际商法所有章节。比较教学,一话两说,学生印象深刻。比如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合同有效要件,我们有主要条款,英美有条件条款、保证条款和中间条款,而且英国合同条款的分类与违约救济方式挂钩,也与诉讼战略战术挂钩。以实例平行展开,一法两讲,平行横向比较,极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生动而且效果明显。特别是同样术语、细节导致的结果差异让学生印象深刻。

2.教学方式的灵活性。在比较教学中,教师的教学比较方式多样,有行为比较,如大陆法中的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英国法中的庭际禁令;理念比较,如货物买卖中种类物和特定物分类对所有权和风险的影响两大法系观念上的差异、案例比较、结果比较和程序比较等等。老师与学生一起展现一副清晰明快的两法系相似又不同的图画。教师讲课的活动范围不仅仅局限在讲台和黑板之间,教师可在学生之间走动、讲解,以便集中学生精力,有利于教师同学生的细致交流。由学生体验的对抗制VS究问式庭审模式,一案两审,反差大,收获也大。

3.教学过程的对立互动性。比较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与教师之间建立起教与学的双向对流,就同一案例从原被告及法官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教师通过实际案例提出讨论题目或启发学生提出问题并开展讨论,改变了传统教学中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和教学环节而机械地授课的局面。所以比较不是简单的横向比较,二是多层次、多技术、多维度的立体化有质感的比较,必须与已有的技术成果同步进行不悖。

(二)比较教学方法的理论依据发现法教学理论认为,学生的认识过程与人类的认识过程有共同之处,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现实生活中的素材,主动地探究发现,而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师生共同比较、发现两大法系之异同,让学生参与学习,由被动为主动,有利于消除被动填鸭式的枯燥乏味。而“新课标”理念认为,有效的学习不能单纯地依赖模仿与记忆,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是学生学习的重要方式。教师应帮助学生在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的过程中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与技能、思想和方法,获得广泛的活动经验。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是“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所以同一案件,教学上用纠问式和对抗式比较实际庭审过程,让学生在案件中以一方当事人的角色扮演中体味法律内涵与差异。最新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能力的形成不可能以学习间接知识的方式实现,只有通过对某种活动的直接体验,才能培养相应的能力。根据这一研究成果,我们必须把学生的学习由接受间接知识的过程转变为通过探索获取直接知识的过程。所以本人在实践中,在使用比较教学法时,注重以下几点:

1.设定目标并提出问题。对于理论性强的章节,在讲课过程中要善于先设定学习目标,然后启发学生提出问题。比如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教师列出不同问题并组织各组学生进行两大法系各自的处理程序、理由、理念,最后由老师总结并讲解知识要点。经过学生的讨论及对问题的回答,然后教师在此基础上加以总结,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本节课程的知识点。这样既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2.典型案例PK。对与实践联系较为紧密的章节,则寻找实际案例把国际惯例及两大法系的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针对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提出思考题,鼓励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比较不同法律体系下判决的程序、依据和结果的差异。

3.利用大量历史案例判例素材。教师把一些以前历史案例判例素材供学生参考,学生通过自己感悟归纳习得技巧和知识。所以此法要求老师学贯中西,知识储备丰富,特别是典型的大陆法案例的搜集很重要。

三、比较方法的实施效果

在国际商法教学中,比较教学方法的使用,需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可以用互联网技术让学生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以全面了解学生为前提,必须清楚他们学习的特点、难点和兴趣点。才能收到明显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课堂教学严谨而又有活力。以前上课都是老师讲授,学生静听,很被动。现在课堂非常活跃,学生持不同法系之见,同一案情,处理判决各有不同。理由依据有时南辕北辙,印象深刻。学生自己必须发现问题,逻辑的提出问题,并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各种新问题、新思路不断涌现,经常下课了还有许多学生紧追老师不放,问个不停,出呼意料之外的创造性想法常给老师予新的启迪,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合作性大大提高。课堂教学、纠问式或对抗式模拟法庭成了师生追求知识‘真理和正义的“天堂”,教师教得轻松,学生学得愉快,学生在上课时可以自由讨和发言,有什么想法都可以提出来,老师从不批评,课堂气氛宽松。比较+演绎+发散式思维和英美文化于一体,毫无法学学院派的枯燥和乏味。

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一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采用的案例均来源于国际贸易的实际纠纷(authentic),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述和分析使学生了解更多书本上没有的实战技巧;另一方面,学生课外查阅文献、搜集素材的过程,对于学生提高阅读能力、积累知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3.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在普通常规的对抗式讨论中,每个同学都能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其根本目的是要正确解释和解决国际商事不同观念的冲突,所提出的问题,最后经过两大法系PK各自提出解决问题的观点并陈述理由,锻炼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和谐了师生关系。在浓厚的学术的氛围中,老师也平等的与学生在统一规则下对抗辩论,师生教学相长,相互影响与促进;教师上课必须更加认真,更加关注全球的新规与判例、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学生上课的出勤率,考试及格率,考证率以及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申报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和外销员考试的,本门课程的学习特别给力。

四、比较教学方法的主要问题

1.教师队伍的素质约束了教学效果。比较式教学不能照本宣科。没有出国学习经历或英美游学经历的老师,很难对英美法系的文化底蕴有正确全面的把握,从而客观比较。当前明显的问题是,受惯了大陆法系教育和熏陶的有些老师,用法律关关系的思维来框英美法,大脑被大陆法格式化,用法律关系的框框理解英美法的商务游戏规则,既不对有缺陷的现行教材进行取舍,又不针对学生未来的职业要求对英美法之程序部分进行强化,任意决定课程设置内容。而且有些人认为,只要有好口才再加上认真的准备就可以现编现导地进行“比较”教学任务了。实施比较式教学要求教师不仅需要理论知识功底深厚,而且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没有在英语国家亲自诉讼经历,难以完成或胜任教学任务。很多老师讲课时范范比较,学生一头雾。加之国内没有合适的双语教材,阅读材料不丰富,影响了比较教学后的学生自主吸收和消化。

2.少数学生很难参与教学活动。没有中国国内《经济法》基础,学习又有困难的学生很难跟上节奏参与教学活动。对课本内容和老师提出的问题以及国际贸易中的普通纠纷案例,凭直觉或经验猜(解决方案),完全没有感觉,不能进行一般性的探讨,不发表个人的见解,是比较教学的一个突出的难点。加之现在学生频繁转专业,完全没有经济、法律基础的原艺术、医学专业的学生,这些学生课堂内不主动思考问题,课下更是难以主动查找资料,欠功课太多,这部分学生在能力的培养上与其他同学就有了较大的差距。

3.传统课业考评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积极性。传统教学中课程的考核大都根据学生平时到课情况(20%导40%不等)及期末考试成绩(80%-60%不等)进行考评。比较教学中成绩的考核需要多样化,可依据学生参与教学的程度,包括平时讨论的积极性、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发言的积极性、及语言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过程考核,如模拟法庭的参与等。此外在期末试卷中应增加学生独立思考试题的比重,重点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五、建议

商法学论文范文2

    关键词:中国商法;商法学;文化自觉;本土化

    所谓“文化自觉”,是借用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它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换言之,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1〕而“发自人心的法律同时表达了特定的文化选择和意向,它从总体上限制着法律(进而社会)的成长,规定着法律发展的方向。”。〔2〕商法亦概不例外。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潮流席卷之下,探讨商法、商法学的源与流、得与失,合与分,尤对中国商法学在“文化自觉”、学术构建、自我反思方面的欠发达现状而言,更为必要。而且,时下,法律移植与“本土化”问题已成法学中之关注焦点。依一些学者的观点,本土化即是把有世界性或国际性价值的法律理念、法律规则、法律组织、法律运行方式及法律技术等加以中国化的过程。〔3〕法律本土化并不等于法学学科的本土化,二者有关联却不是一回事,其间差别常为学界所忽视,缺乏应有的“文化自觉”。法国商法学家商波曾指出,如同所有的法学内容一样,商法可以并且应该以两种科学方法进行研究。第一种,从外部和整体上,把它视为包括“法学”在内社会科学范围中的反映。第二种认识方法,就是从法律规则主体的内部,研究商法的实质和形式,即商法规则的实体。〔4〕前者相当于我国学者提出的学科意义上对商法进行考察,后者相当于从规范的形式和规范的构成上把握商法。〔5〕不过,一般人们在使用“商法”这一概念时,往往缺乏上述学科意义与规范意义区别的自觉,正如“有的教材‘名为民法’,实为民法学”一样。〔6〕笔者以为,商法与商法学应作严格的区分,简言之,商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而商法学则是以研究商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一门学科,其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可言,但对商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及科学依据。而且,商法学以法律革命中常常扮演先锋角色的商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国本土化问题之探讨首当其冲。本文基于“文化自觉”的学术立场,贯以商法和商法学的互动,拟从下面几个层次上予以展开:

    一、西方商法概念、学说的发达与中国古代商法、学说的缺席及根源:先天性地注定中国商法学的本土资源在古代文化的传统积淀上尚付阙如

按通说,商法(英美CommercialLaworBusinessLaw德Hedelsrecht法DroitCommercial日商法)一词是从中世纪欧洲商人习惯法(拉LexMercatoria)演化而来。一如哈佛大学教授伯尔曼在其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名著《法律与革命》中指出的那样,“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7〕

    但是,商法概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离不开法学家们的贡献。表现在:从英国历史上看,商法的概念是很明确的,理论著述也是彪炳史册的,最早可溯至1622年马里尼斯(G.Malynes)所著的英格兰首部商法著作《古代商法》(ConsuetudovelLexMercatoriaortheAncientLawMerchant),随后1834年史密斯(J·H·Smith)的《商法》这部现代权威专著的诞生,被誉为开创了英国商法的新纪元,标志着商法学说体系的形成。〔8〕再看欧陆国家,商法概念、学说更是商法典制订的思想先导。类似于民法受学说、理论的支配,初期的国家商事立法受法学著述的影响同样颇深。在各民族国家制定成文法的历史过程中,不应忘却这些商法论著的贡献,如参加法国《商事条例》起草的萨维尼于1673年发表的《论完全商人》,德国学者马奎德于1662年出版的《商事主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德国学者凯萨尔吉斯于18世纪中叶出版的《商法论》。它们为初期国家商事立法乃至尔后《商法典》的出台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德国《普鲁士普通法》逐句逐段地引录了马奎德《商事主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中对商法原理的概括,包括商人、商事行为,汇票、经纪人、海商、承运人等内容。而且在法国著名商法学家克洛德·商波看来,商法虽不是法国法律的特殊产物,“但商法这一概念纯粹是来自于法国法律文化。”〔9〕现代意义上的商法的概念的出现,是以1961年萨瓦蒂埃首次出版了《商法》小册子为标志。〔10〕总之,西方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大致经历了古代商人法近代商法典现代商法的若干变迁,在商法典的成文法形式上、商事法院司法审判规则上,以及商法学理的文献方面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从传统至现代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比之下,我国虽远在西周时代,就出现了与民事活动的规则所不相同的零星的商法规范,《周礼·天官·小宰》载“听买卖以质剂”,《周礼·地官·质人》载“大审以剂”,“质剂”是指商事交易关系之买卖契约,它与民事借贷契约“傅别”有本质区别。〔11〕亦不乏商业管理法规的萌芽,但是总的来说,在我国,因长期重农抑商,商事交易极不发达,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缺乏产生真正完整意义的商法制度和商法学说、体系的土壤,其历史根源是多方面的:

    1.自然经济的社会基础。我国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以自给自足的农本经济为基础,农产品手工产品的交换、流通只是偶然的局部的孤立的社会现象,这种超常稳定的单一农耕经济结构及与之相适的宗法血缘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组织,与欧洲地中海沿岸海商贸易中产生的商人团体、阶层组织大相径庭,更勿庸说去冲决封建家族宗法关系的藩篱,形成保护我国商人自身利益的商法的气候。

    2.儒家伦理的文化理念。自春秋孔孟创“儒”作“礼”,又经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孔儒思想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占统治地位,其核心是“为国以礼”,“为政以德”,而且儒家学说被各朝各代法律化,如唐《永徽律》及其《疏议》即是集儒家思想法律化之大成,《唐律》被认为是:“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12〕因此,“礼”的规范及儒家宗法伦理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调节器,贯穿到经济生活中则成为“商法”的替代物,从而于渊源上抽去了商法的产生存在的根据。

    3.重农抑商的长期“国策”。西方文明何以从简单商品经济进入到市场经济,我国却长期停滞在简单商品经济阶段,其因之一,中国缺乏一个独立的商人社会阶层,而造成这一历史状况的重要原因,是与中国历朝各代将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作为“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基本“国策”来推行和延续分不开的。这种“国策”包括:一是从思想理论鄙视商人。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成为有力理论依据,商人在历代社会中没有应有地位,视为“小人”、“贱民”;缺乏历史的主体和动力,遑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二是“农本商末”政策法制化。商鞅变法,规定:“戮力本业(指农业生产),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免徭役);事(商事活动)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奴手(连同妻女收为官府奴隶)”,〔13〕《魏奔命律》规定:商贾开旅店的、赘婿,以及在百姓中不耕种的,不修建房屋的,都要从军。《魏户律》规定不准商人占有田地,“勿予田宇”。三是对商业活动严加限制和管理。如秦朝法律规定,“容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明代则广设钞关,重征商税,苛捐杂税,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计一百六十余家,今止三十余家点矣”“……河南一带货物多的为议真、徐州税监差人挽捉,商人畏缩不来矣”。(《明神宗实录》卷二七六,)〔14〕四是推行禁榷专营制度,兴办官营作坊,削弱了民营资本力量。禁榷范围包括铁、盐、茶、酒、矾、香药、硫磺等,自春秋到明清历代还不断有所扩大。五是实行“海禁”,抑制对外贸易发展。中国唐宋时期海上贸易一度繁荣,据阿拉伯人苏莱曼《东游记》记载,唐朝时中国海船之大,惟中国船能在风恶浪险的波斯湾航行无阻。南宋时,通商的国家和地区多达50多个,广州两市舶司净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1/20.乃至明永乐三年,郑和七下西洋,率官兵二万七人,“宝船”六十二艘,为世界壮举,但这些并非中国民间海上贸易的骄傲。迨至明嘉靖时,始施海禁,嘉靖四年下令:“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即非番物、以番物论,俱发戍边卫。……”(《明世字嘉靖实录》卷五。)〔15〕延续大清闭关锁国500年之久,严重堵塞了海内外商品交流的渠道,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之,中国漫长封建社会积淀形成的农耕经济结构、儒教宗法制度、重农抑商“国策”,造成了中国商法制度长期的历史空白,直到大清商律出台时,整个较西方(如法国商法典)整整推后了一个世纪,而中国几千年商法体系的“缺席”(缺乏开路先锋的商法革命)无疑又维系和加剧了中国封建宗法制度的超稳态结构,并陷入了一种停滞、落后的恶性循环的历史怪圈,更勿论类似西方的商法思想、学说的形成。因此,正如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商法,也不存在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16〕而在西方,正如伯尔曼所说,“新的法学为按照秩序和正义的新概念把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和系统化提供了一种构架,假若没有诸如流通汇票和有限责任合伙这样一些新的法律设计,没有对已经陈旧过时的以往的商业习惯的改造,没有商事法院和商事立法,那么,要求变化的其它社会经济压力就找不到出路。”〔17〕

    二、近代中国商法意识的有限启蒙与中国商事立法本土化的萌芽:意味着只是外国商法学说、思想的仓促引入,远非自我理论的生长

    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侵略的深入,破坏了中国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企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新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复杂的财产关系,已迫切需要新法加以调整。因此,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改良派的思想家们,在为西方法文化引进、输入伊始,即疾呼力倡制订商律,推动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早期改良资本主义思想启蒙家郑观应、陈炽等那里商法意识作为“商人之政”、“整齐之法”、工商文明昌盛之法已有萌动和觉醒。至1897年,“戊戌变法”领袖康有为上书光绪,“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复位施行,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18〕这堪为中国近代时期首次明确使用了商法概念,并提出了仿效西制,专门制订商法的主张,随后1901年(光绪27年),出使俄奥大臣杨儒、湖广总督张之洞亦奏疏清廷提出过订制商法主张,开启了移植新法、法制现代化修律运动之序幕,为大清商律的出台开辟了道路。中国商法思想的启蒙另一表现来自市民社会尤在民族资本家阶层。1902年(光绪28年),上海商业会公所(1904年改为上海商务总会)成立,其章程响亮地提出,“如何详订商律,纠立公司,在在须资讨论”,1907年10月88个商会等团体的代表齐集上海愚园举行第一次商法讨论会,正式提出了:“商法必须商人协议亟宜讨论”。〔19〕1909年又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商法大会。这意味着商法思想在中国民间社会尤在民族资本家阶层已有觉醒。

    在清廷本土化的修律运动中,商法扮演了中国法制现代化改革的开路先锋角色。1903年清政府为振兴工商颁行《奖励华商公司章程》,以封爵授勋来鼓励商人投资,并陆续颁行《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改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为时人励赞:“一扫数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希世之创举”。〔20〕同时,光绪皇帝为力行新政,将制订商法视为“通商惠工之经国要政”,于1903年3月令载振、伍廷芳等起草“商律”,光绪29年12月5日,《大清商律》颁布,共有《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条例》131条,体例为日本式,内容多采德国式,为我国历史上首部单行的商法。1904-1906年间,清政府还制定了《破产律》、《商会简明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单行法律、法规。1908年9月(光绪34年8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等协助编纂中国商法典,经志田钾太郎起草的商法草案,共分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五编一千零八条。由于这部商律草案工程浩繁,“不适国情”,延至宣统二年,清政府又推出了一部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该草案分总则编和公司编两部分,较以往更多考虑了中国商事习惯和通行的商法原则,但未施行旋即清廷被推翻,成了北洋政府修订《商人通例》和《公司条例》的蓝本。

    可见,“商法”概念和商事立法在我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出现,是近代西学东渐、民智开启、变法图强的产物,是在中国传统宗法文化被打破向近代法观念转型的艰难历程中提出来的。应该说商法这一概念和体系在康有为等维新派看来并未有职业法学家们那样清晰,但他将之纳入维新变法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这一观点则是鲜明的。这应算是中国商法意识自上而下晚外发式的现代化觉醒的伟大标志。但是,这并没有导致一种本土化的商法理论的自我生长,相反只是修律运动中移植国外尤其是日本商法的内容、体例及学说。

    这里有三个注意点颇值省思的是:1.所谓“参酌各国、学习西方先进法制”实际是取大陆法系,又以日本为典范。何以不师英美呢?况且在西方列强中,第一个设立君主立宪、傲居列强之首的是英国,第一个以鸦片、船炮打开中国大门的是英国,第一个迫使清廷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也是英国,第一个允诺以中国的法律西化为撤废领事裁判权的也是英国,而且与沈家本同时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的伍廷芳乃中国获得完整英伦法律教育及出庭律师资格的第一人,理应在移植英国法治(商法)上有更大优势。个中缘由固然复杂,但笔者以为,有重要一点是,中日在地理上不仅一衣带水,而且历史文化上有亲缘性、共通性,日本法学家箕作麟祥在翻译法文(Droitcommercial)即借用了汉字“商法”,如李贵连先生一语中的指出,从法国法律用语———日本法律新词———中国近现代法律概念,用改换读音加以解说之法,以较短时间把西方法律概念移植到中国,可以说非常顺利地奠定了20世纪中国法学的语言基础。〔21〕这样通过日本法学家如著名商法学家志田钾太郎等人的学说、立法主张,日本法例在中国的继受则为顺其自然的事。2.学术有观点认为,“发明法律之学为维新骄子梁启超所创”。〔22〕“1907年和1909年召开的两次商法大会及其所形成的《商法调查案理由书》的编辑完成,标志着中国商法学的正式产生。”〔23〕笔者这里不敢苟同,因为“作为一门学科、一种学术、一种社会现象,法学是由各种要素组合而成。这些要素主要有:经济基础,立法基础,世界观或理论基础,研究内容,法的体系,原则,概念术语,分支学科和相关学科,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方法,法条注释”。其中,笔者以为,一种该门学科本土化的理论体系的成长堪为其根本性标志,而这在清末这一时期皆尚付阙如,有的充其量只是对于中国急需的商事立法问题的局部讨论,如两次商法大会所附的商法总则理由书和公司草案理由书,并不代表提升到“商学学”体系的自我创建的“文化自觉”水平。3.而且这种国外商法的方法与思想的启蒙是有限的,只为先进人士所觉悟,但与社会民众仍很膈膜。如张骞建大生纱厂,招股告示后,绝大多数人却“非假笑不答,则掩面而走”“入股者仅畸零少数。”使张骞顿生“中国之人,莫亟于变习气”之概。清末《破产律》颁布不久,就有各地商会多以“中国现实商智尚未大开,商业亦未齐同,肯请暂缓实行。”这说明广大民众的落后观念,不仅影响了商法(公司)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也制约着商法思想的普及和深入。

    三、民国时期的商法更迭与中国“商事法学派”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商法学本土化一个里程碑,但因其历史的局限需要在新的契机、条件下进行创新与重构

    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统治,标志着中国几千年封建帝制的结束。在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凡清律不与国体抵触者,仍有效,故《大清商律》暂准援用,1914年1月3日,中华民国在《大清商律》改造的基础上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公司条例》、《中华民国商人通例》,并于同年9月1日实行。1923年法国的爱师嘉拉帮北洋政府起草过《商法》草案,但未正式颁行。与此相随,出现了一批由中国人翻译、编译、编著的商法学的著作,如据日本教习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内容而成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中的《商法总则》、《商法(有价证券,船舶)》、《破产法》(1911),秦瑞、郑剑译述的日本松本仁一郎《日本商法论》,陈时夏据青木彻二氏著作和志田截太郎讲授编译而成的《商法海商》。另外,《译书汇编》、《政法杂志》、《政法浅说报》、《法政介闻》、《预备立宪公会报》等法律报刊中,也发表了一批由留学生翻译、编译的国外商法学名家的论著。这一时期总体上仍在为自己的商法学的诞生创造条件的孕育时期,是国外商法学引入传播的续曲。

    迨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后,为适应新兴工商业关系调整需要,接受了立法院胡汉民院长等建议,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1)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经理人及代办商和属于商行为编中的买卖、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及承揽运送等一并订入民法债编中;(2)在民法之外又另订单行商法制度,如1929年《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1937年的《商业登记法》等,形成了中华民国民商法典合一与单行商法相结合的立法格局,至今在我国台湾适用。

    这一时期堪称商法学在中国自主开创、发展的阶段。笔者以为应以此作为中国本土化的商法学的正式发端。其理由在于:1.在学界首次对民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作了较系统深入的理论研讨,如朱学增的《民商法应否分立之商榷》、崔仲彝的《民商法统一论》、吴炯照《商法民法分合论》等,表明对商法独立性问题有了一定的理性反思和“文化自觉”。2.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采行的民商合一立法主义,是将商法总则内容囊括并入民法典,然又剩公司、保险、票据、海商,外加商业登记等法律法规无法融为一体,便单行予以立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一个整体来对待,名曰商事法,此为狭义的商事法;广义上的商事法则还添上民法典中关于调整商事关系(即商法总则)法律规范的内容。这种“民商合一”法例区别于瑞士的“民商合一”模式,独具一格,被庞德赞为“此一举措殊足表示其见解之卓越”,〔24〕而且,并未消除商事法域的存在,相反,商事立法的飞跃发展、商事法规的体系完整性为商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开拓了广阔的空间。3.本土化的学术生成与“商事法学派”的开创。这从19世纪30、40年代著作迭出可窥一斑,如王效文的《商事法概论》(1931)、《商事法要义》(1947)、《中国公司法论》(1930)、《新公司法论》(1948)、《中国票据法论》(1930)、《海商法论》(1933)、《中国保险法论》(1930)等十几部著作,其它著名的商法学家还有王去非、王孝通、张知本、丁元普、王家驹、何基鸿、李浦、戴修瓒等也是硕果累累,可谓开创了一个本土学派———“商事法学派”。这种学术传统影响深远,迄今为我国台湾学者多沿用“商事法”之称谓,如我国台湾学者梅仲协的《商事法要义》,刘清波的《商事法新论》、张国健的《商事法论》、曾如柏的《商事法大纲》、朱敬恒的《商事法概论》、张东亮的《新编商事法论》,且在狭义上专指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登记法等,不一而足。而且,张东亮还指出,“商事法”成为我国台湾法学界特有之理念、科目名称,还在于“乃教学上需要之权宜称呼”。〔25〕这样立法实务与理论教研上的共识俗成,甚至影响到目前祖国大陆教科书“商事法”之流行。但总体而言,由于历史的因素,又乏基本的商法典,尤缺商行为理论检讨,商法学的自我发展是受到极大制约的,有赖于在新的契机和条件下实现伟大的复兴与重构。

商法学论文范文3

对证据问题特别是对民商事证据问题的研究在我国还比较薄弱,虽然我们在司法活动中不停地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系统而具体的证据法律制度。毋庸置疑,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欠发达,处理民商事案件的经验和对经验教训的总结还比较缺乏,加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受到“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实轻规范”观念的影响,司法工作人员对证据规则的理性认识缺乏,感性认识也甚寥寥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匡定,民商事活动迅猛发展,民商事纠纷无论是数量上还是复杂程度上都较计划经济机制下有了大的飞跃,这迫切要求我们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认定和运用的规则(司法制度)以规范司法行为,使法官在要件事实(指相对于法律构成要件之生活事实)真伪不明时,能适用这一规则,并能提高对证据审查的科学化、技术化,进而衡量各种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基于此,笔者拟借鉴中外有关学说,汲取相关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释的营养,尝试就民商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进行探究,以期抛砖引玉,对民商事诉讼证据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有所裨益。一、改革举证责任制度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某种事实(确立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法律后果。②这种无法确定在举证上表现为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人民法院依职权也无法查清要件事实的真伪,其后果是当事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败诉的风险责任。依通常规则,法院进裁判,必须先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关系是否存在,然后才适用相应的法律来判断其法律效果。如果法院经过证据调查,表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其存在或不存在的问题得到确定,则不产生待证事实存否不明的现象,从而不发生法院无法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情形;但,如果法院及各方当事人,由于缺乏证据无法明确待证事实是否明确时,就会在诉讼上发生事实存否不明的现象。法官仍须对案件作出裁判,因为国家禁止法官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此时,法官必须居于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之目的(解决纠纷或维护法律秩序)承担裁判义务。③法院裁判的结果,要么是原告败诉,要么是被告败诉。面对败诉的不利情况,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在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场合,谁应遭受败诉的判决?这种法律问题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我国权威学者的解释,该条文设立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1)当事人双方都应负担举证责任;(2)谁主张事实,谁举证。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④但该规定及其学理解释,没有就何人应就何种事实负责举证,以及在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场合,法院应对何人作出败诉判决的问题,为法官提供判决的标准。我国民诉法上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尚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我国民诉法第64条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实质上并未明确何人应就何种事实先进行举证的问题,而法官又必须对诉讼作出判决,法官只得任意指定其中一方当事人先进行举证,在其无法举证,而人民法院又不能调查到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则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判决,这显然有失公正。如笔者曾审理过一起代销家具纠纷案件,原告向被告索要代销的家具款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给的注明家具名称及价格的凭证,而被告予以反驳(否认)称原告的家具尚未售完,要求退还剩余家具,而经法院查明被告同期为原告等多人代销家具,一审法院责令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处的家具不是自己的,因原告举证不充分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二审中,我们合议庭认为,原告主张积极事实(家具已售完)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注明家具名称、数量及价格的收到家具凭证,而被告主张消极事实(家具未售完)却不能提供证据表明尚存的家具是原告的,故二审改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家具款。本案存在一个如何理解举证责任分担的问题。民事诉讼中的查证与审证相分离是必然要求,依照我国现行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当事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法院只在审案必须时才进行一定的证据收集调查活动。即将法官的庭前调查取证活动限制到最低限度,使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到审查判断证据上。对此,有必要建立证据审查和采纳、证据排斥、证据推定以及证据的运用等一系列证据规则。确定一系列的证据规则,既利于法院直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结论,避免不必要的查证,又利于法院在双方证据矛盾而又无法查实的情况下正确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避免不必要的自由裁量, 另外也可杜绝伪证现象的发生。⑤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1)建立证据的申请、审查和异议制度。即对于当事人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权力介入诉讼而收集证据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在审查后作出是否调查取证的决定。当事人有权在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属其应调查取证的范围时提出异议,不提出异议者,在上诉审中将丧失出示该项证据的权利。(2)确立“证据优先”原则。“证据优先”指当事人的一切主张必须有毫无可疑之证据相佐证,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推翻另一方当事人时,就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它摒弃了法官“自由心证”所带来的弊端,真正体现出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意义。(3)明确规定证据的审查判断原则,也即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世界各国司法制度,规定一个适于我国国情的原则来规范法官审证的思维。这种审证规则应当是法官在双方当事人都认可或无正当理由反驳的基础上,借助科学的逻辑推理、判断科学、因果关系论、说服学、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和知识等,从探索人在进行判断时的具体过程和思维规律入手,认可、排斥和矫正人的判断活动,达到法官的内心确信,以确立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弄清案件事实。(4)明确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分担上应遵循如下原则: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或根据法律政策的精神,以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就当事人之间的待证事实,参酌其请求及主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照此原则,举证责任的分担,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律,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有经验法则可依循的依经验法则;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经验法则的,则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理的分配。⑥在实体法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依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即发生法律漏洞或规定不足时,在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法院可利用法律解释方法予以补充。在损害赔偿问题方面,例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环境公害等损害,法院应在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方面,利用责任的分配,使之趋于公平。二、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上明确证据的解释规则以及证据间的效力原则。对证据的解释,必须遵循鼓励诚实信用、维护公平交易、尊重商业习惯和保护商业利益的原则。⑦证据间的效力问题,指不同的证据或同一种类的证据间的效力层次问题,也即在两个以上的证据间何者更具优先采信的效力。作为裁判案件事实的法官,必须自觉遵守并科学地完善证据规则,坚持尽量以最有证明力的证据定案,时刻提醒自己不要盲目自信已经达到绝对真实,以谦虚诚实的态度对待人类判断能力的局限。在证据间的效力层次上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l)书面合同的明确规定优于根据常理推定得出的结论; (2)两份原件存在冲突时,则经手写体涂改者其真实性劣于未经改动者;(3)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优于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4)与事件发生时间近的证人证言回忆优于与事件发生时间远的回忆;(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弱于其他证人证言;(6)对事实的正面证明优于侧面分析;(7)推定证据不能对抗原发证据;(8)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明确表示认可,此后又反悔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9)对格式合同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制作者相对方的解释优于制作者的解释;(10)一项文件中,手写部分的效力优于印刷部分;(11)当事人发现先前的陈述不利于己时的更正陈述劣于最初的不利于己的陈述。以上列举的几项证据间的优先效力问题尚不能涵盖所有情形,笔者提出这一问题仍然是基于证据的解释原则,力求最大限度地发现事实,使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更逼近于自然事实,进而法官能作出更相对公正合理的裁判。三、建立和完善举证时效制度所谓举证时效,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举证,方为有效,超过一定期限举证,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其目的主要是保证案件的审限,提高办案效率,实现诉讼经济,体现诉讼效率和效益的价值取向以及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进攻与防御力大致均衡)。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时效制度,加之法官和当事人审限观念不强,当事人举证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许多案件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及时而不得不无期限地延期开庭或多次开庭,成为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 ,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该条规定实际上包含有举证时效的含义,但由于该规定尚不十分明确,尤其是合理期限的确定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约束,加之当事人的举证时效意识不强,造成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未真正落实。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虽对举证时限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对理论界提出的答辩失权制度未予明确,且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一方面规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一方面又规定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仍可提供“新的证据”(在《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一、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范围作了界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解释了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范围。)这种规定从某种意味上反映了最高审判机关难以绕过现行法律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等)进行制度创新,又想通过司法解释有所作为却不想冒太大风险(如被指责为“造法”)的矛盾心态。

商法学论文范文4

源于西方,中西方有不同的文化背景,这种教学法是否也适用于中国学生呢?Hofstede在调查中将中西方文化的差异用四个维度表示。

(一)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维度

在个人主义为中心的社会中,公民的个人权利与需求高于集体的权利与需求,人们比较倾向于个人责任感与自主性,而以集体主义为价值取向的社会里,公民比较强调集体内部的和谐与依赖,强调集体的需求与权利。

(二)权力距离维度权力距离维度体现

在公民对社会权力分配不公的接受程度,调研得出,国家的富裕程度、现代科技的先进程度、城市生活的多样程度越高,人口数量越少,传统文化越少,权利距离数值就越低,反之,权力距离数值就高。

(三)不确定性规避维度不确定性

规避维度即公民对不可知事情的规避程度。在规避程度高的社会中,人们对不可知的情况担忧程度比较高,所以倾向于用清晰的准则指导自己的言行。而规避程度低的社会中,人们乐于冒险去探索未知。如在教育中,规避程度高的教育制度倾向于告诉学生应该如何言行,而规避程度低的教育制度乐于让学生通过自我实践与探索,发掘出自我价值。

(四)男性/女性维度

以男性为主流的社会中,男女在角色上有差别,男性形象健壮刚毅,追求物质的富有与事业的成功,而女性形象则温文尔雅,是贤妻良母的角色。在以女性为主的社会中,男女没有很大性别差异,他们对家庭子女的照顾和财富贡献方面都有各自的义务。Hofstede认为,东方员工倾向于集体主义,权力距离数值较高,对未知的不确定规避程度高,倾向于以男性主义为主。而西方人相反,他们倾向于个人主义,权力距离数值较低,对未知的不确定规避程度低,倾向于男女平等。

二、文化负面影响

既然东西方人们的文化有根本差异,那案例教学法对中国学生是否适用?

(一)学生集体主义与自主想法之间的矛盾

由案例教学法的简介可知,此法需要教师放手让学生进行活动,学生需要有自己的判断与想法,且必须有创新精神才能解决教师分配的问题。中国的学生很多倾向于集体主义,以集体的想法为主,在个人思考问题与集体讨论中,相对于自己的思考更多倾向于考虑别人的想法。比如在小组讨论阶段,中国学生倾向于倾听优秀生的回答,常作为被动的接受者。优秀生的回答常代表了班集体的正确答案,个人另类的想法会有偏离主流的嫌疑。但案例教学法提倡让学生有自己的想法,能创新地解决问题,这更适合于个人主义较强的氛围。

(二)学生权力距离高与教师旁观身份的矛盾

东方人权力距离数值相对高,教师有史以来代表了权力的一方,自古就有“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的思想,教师和家长的地位是几乎平等的。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真正能做到旁观,不去插手学生的讨论与分析。中国学生在分析问题时很重视教师的反馈,肯定的反馈意见能鼓励学生,而否定的意见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学生。作为权力象征的教师,教学过程中应如何调节学生更少地关注教师的反馈而放手大胆去做呢?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学生不确定性规避程度高与迎难而上的矛盾

东方人对不确定因素的规避程度较高,很多人遇到问题倾向于规避,且规避程度随着难度的增加而加强。但案例教学本身就是解决真实工作问题的教学方法,如果心里倾向于拒绝挑战,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将不能有预期的发挥,这势必将影响教学的效果。

(四)男性/女性维度方面无大矛盾

在男性和女性维度方面,中国人男性维度较高,而西方人女性维度较高,注重男女平等。但中国商务英语专业班级内以女生为多数,男生占很少数额,这也从数量上决定了班级中的表现不会有中国社会中男强女弱的境况。所以案例教学中,要求男女平等参与问题的解决还是可行的。这方面的文化影响即可忽略。由上可见,文化四个维度中的三个维度都在案例教学中有负面的影响。虽然文化维度以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为基础,但如今中西方的文化差异还是存在的,所以在中国应用案例教学法,还是应该考虑到中国的文化因素。由于案例教学法对于实践性很强的商务英语知识有其独特的教学优势,所以教师们应考虑相关对策以便辩证地应用此法。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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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驰名商标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探讨了有关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和保护的几个问题,并对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建议。关键词—— 驰名商标 认定 保护 驰名商标是民族工业精华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企业形象的象征。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不仅成为我国企业界、消费者及立法者关注的热点,也是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谈判争论的焦点。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驰名商标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1925年海牙文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冒牌货贸易协议》(下称TRIPS协议)、1993年12月《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问题均有所涉及。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了《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也对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作了初步规定。但由于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因此在实践中不易理解和把握。本文拟就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和法律保护问题作一些浅显的探讨。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在英文中表述为“WELL-KNOWN MARK”或“WELL-KNOWN TRADEMARK”,这类表述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叶一些欧洲国家的判例法中。但直到今天,仍然没有一个关于驰名商标的确切概念。国际上,无论是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巴黎公约》,还是扩大了保护范围的TRIPS协议,均未能给驰名商标下一个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专家会议起草驰名商标保护条约时,曾试图为驰名商标下个定义,但终未成功。(1)法国学者YST-GAL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广大公众所共知,且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2)我国台湾“司法院”字第一零零八号解释驰名商标为“系指呈请注册之地区一般共知者而言,其已否注册,自可不问”。(3)在我国,《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个概念总体上反映了驰名商标的特质。但所确定的外延过窄,基于商标权独立原则,在某些国家注册的商标,在其他未进行注册的国家中不受保护,这是对一般的商标所适用的原则。对于驰名商标,则不应局限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商标也应受保护。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重要精神,这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公约的精神,更何况,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参加国,没有必要再创造一个与国际惯例不同的概念。同时,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禁止恶意注册就是针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设置的重要制度。实际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更需要得到驰名商标制度的特殊保护。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驰名商标是“驰名”的商标。“驰名”即指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知名度”则是指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因此,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取决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第二,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并不是绝对的。因此,在判断驰名商标时,通常一相关公众为限。只要求在一定区域内的相关公众中驰名即可。第三,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分类中的一种。“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所表明的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商标法对商标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因和依据就是这种事实状态。第四,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不论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只要具有“驰名”这一事实,即为驰名商标。二、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巴黎公约》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权交给了有关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部门。大多数国家规定司法部门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我国《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此项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认定。但是该规定只是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从法理上讲,并无权排除司法机关的认定权。因此,笔者认为,除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还应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限。因为:第一,就权利属性而言,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商标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人民法院是当然裁判者。任何一种民事权利在发生争议时,都应当 通过司法程序来获得保护。而依照《暂行规定》,商标权纠纷一旦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人民法院就不得不中止诉讼,等待商标局的认定结果,这极大地妨碍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权利裁判者的地位。同时,在处理驰名商标争议过程中,商标局一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驰名商标争议的当事人直接诉至法院,这个问题就更显得突出和难以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是驰名商标的终局裁判机关,它应当有权对商标局的确认行为作肯定或否定的最终裁判。目前,我国也已出现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判例。2000年6月20日,就“宜家”(IKEA)状告北京国网公司抢注“IKEA” 为互联网域名一案,北京第二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首次通过司法判例方式认定“IKEA”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消“IKEA”域名。第二,就我国驰名商标单纯由商标局认定而言,也有值得探讨的必要。我国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往往是应企业的需要而为,在此种缺乏有效的异议人的情况下,认定结果很难得到保障,而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有在发生纠纷或侵权时,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第三,就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WTO规则而言,也有必要授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在国外,以司法手段认定驰名商标是有明文规定的,而且TRIPS协议第41条和第62条也要求一切成员国有关商标的行政认定权必须经司法当局或准司法当局的司法复审。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因此,在我国,商标局和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均应有认定权。这是由它们各自的权限决定的。商标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理所当然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而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赋予其驰名商标的认定权是其职能的需要。只不过二者在认定程序、认定效力和认定方式上有所区别。在认定程序方面,商标局采取的是行政程序,而人民法院则使用司法程序;在认定效力方面,商标局的确认是非终局性的,人民法院的确认则具有终局效力;在认定方式方面,人民法院只能采取“事后认定”的方式认定,而商标局即可采取“事后认定”的方式,亦可采取“事前认定”的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另外,依商标局[1999]23号《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商标局依“事前认定”的方式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原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权益的,需重新依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巴黎公约》并没有为驰名商标确定一个标准,TRIPS协议也仅在第16条作了原则性规定,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下称《联合建议》)提出了一些参考因素。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也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即:第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联合建议》第2款规定相关公众应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和/或潜在的顾客;(2)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3)经营使用的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界。在认定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时,依《暂行规定》可参考下列因素:(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额和销售区域等。第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但实际使用并不是确认驰名的必备条件。第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第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第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联合建议》第一次明确提出商标是否驰名时可以考虑“与商标有关的价值”,如果商标的价值可以得到准确的评估和量化,那么价值高的作为商标驰名的一个重要佐证。以上认定标准是参考《联合建议》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的,总结了各国、各公约立法的先进经验,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标准。在郑成思起草的《民法典-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中基本上继承了上述标准。并指出还需考虑是否具有较强的识别作用和表彰作用,并广为人知。(4)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质量是否为认定的一个因素,曾经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5年11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驰名商标专家委员会讨论的焦点之一。我国 、俄罗斯、巴西代表团认为高质量、高信誉是驰名商标的必备条件。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巴黎公约》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抢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最关键的是该商标的知名度,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应当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调整。因此,质量问题原则上可不予考虑。TRIPS协议和《联合建议》也没有将质量问题作为一个参考因素。实际上,没有好的质量做支撑,一件商标是不可能真正驰名的。参考因素中其他条件的规定已经隐含了质量因素,只是不需将质量作为单独的一个因素考虑而已。三、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巴黎公约》第一次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到今天,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已经日趋成熟和完善。(一)国际上有关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是保护驰名商标的经典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适用这些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注册的请求。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段期间内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所提出的撤消或禁止的请求,不应有时间限制。”该规定主要赋予了驰名商标所有人三项权利:请求驳回注册申请权;请求撤销权;请求禁止使用权;还明确了行使驰名商标所有权的条件、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效力及期限等问题。诚然,公约在保护标准特别是有关驰名商标自身的问题上还存在很大缺陷,但它毕竟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并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因此,《巴黎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起着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主要表现在:(1)在承认《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上,将保护对象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2)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即使非权利人将该商标使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这种使用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行使《巴黎公约》赋予的三项权利。这些条件是:暗示使用有关商标的商品与服务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有可能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同时,该协议还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某些条件,如有关公众知晓的程度。相比《巴黎公约》,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了很大进步,但在驰名商标自身的问题上仍然没有进展。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行《商标法》和《暂行规定》构筑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一是拒绝或撤消(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暂行规定》第8条对此做了规定;二是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暂行规定》第9条对此做了规定。(4)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这些规定,与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相一致,符合WTO的有关规则,而且在禁止驰名商标淡化问题上,比TRIPS协议更进一步。因此,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相对完善的。但仍有些理论问题需待解决,对其保护也仍需发展和完善。(三)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几点建议性思考 在目前的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上,为适应WTO的有关规则,笔者认 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1)健全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笔者认为,以商标法为主、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来构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较为妥当。商标法是规范商标行为的专门法律,无论驰名商标有何特殊性,终究属于商标范围,理应由商标法来规范,如果缺少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必将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其次,将有关仿冒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新行为,可以弥补商标法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的不足和漏洞。最后,以商标法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的立法模式也符合商标法制的发展趋势。法国1991年颁布的新商标法、德国1995年颁布的商标法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因此,笔者以为,这种建议是可行和必要的。(2)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防卫商标制度。防卫商标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种。前者是指同一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后者是指注册的商标驰名后,注册权人认为防止他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以外使用相同的商标,而在其他商品上也加以注册。联合商标可以阻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在立法上又不与现行有关法律冲突,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建立联合商标制度。防御商标可以防止他人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但是由于防御商标赋予驰名商标权人以极大的垄断范围,对公共利益影响较大,不利于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并且与我国商标法所要求的实际使用规范也相抵触。因此,笔者以为,防御商标制度不适合在我国建立。(3)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方面。驰名商标知名度高、信誉好、影响大,故侵害驰名商标的后果比侵害普通商标的后果要严重的多,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也要大的多。因此,应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在民事方面,对驰名商标的损害赔偿可以采取“惩罚性原则”,适当提高赔偿额度,除没收侵害人非法所得,还可以视情节的恶劣程度,对侵害认处以赔偿受害人损失或非法所得额2-3倍的金额,以达到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目的。另外,行政、刑事司法保护也应相应提高额度、加大刑罚力度等。(4)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制度。所谓“反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从而导致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反淡化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在普通法国家,淡化行为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与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的是,对淡化行为主要通过专门的反淡化的制定法(包括州制定法)予以规范;在其他一些国家,有的如日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的如法国通过侵权行为来制止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暂行规定》第10条初步规定了有关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但仍需完善。笔者以为,我国目前没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有关驰名商标的法律,可以将淡化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5)加强对互联网上驰名商标的域名保护。对于这个问题,将作为第(四)个大问题加以论述。(四)互联网络领域内驰名商标的域名保护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使网上争夺顾客注意力的竞赛迅速变得有些白热化,已经有人将这场战争称为“眼球大战”,谁能够锁定客户的注意,谁就可以在网络时代生存。而在电子空间利用他人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来招徕注意力,显然是一条快捷之道。因此,驰名商标的域名保护问题显得非常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现象已经从传统的注册为商标发展为域名.这种现象称为域名的“海盗行为”(PIRACY OR CYBERSQUATTING)。 目前,人们已经开始在这一领域寻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1998年10月,美国组建了ICANN,它成为现行及今后互联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机构。该机构于1999年初出台了《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方案》,以解决域名争端。(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9年6月审议通过了《保护驰名商标条款》,该条款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商号、域名等商业标记注册和使用的权利。(6)我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在1997年6月了《中国互连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11月的《中文域名解决办法》为被他人将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者提供了保护。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扩张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形式,禁止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7)笔者认为,为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域名保护,我们应逐步使国际域名管理机制与国内域名管理机制接轨。目前,国际域名 与国内域名的分歧很大:(1)国际域名是自由注册,国内域名实行限制性注册;(2)国际域名是实行形式审查制,国内域名实行实质审查制。这种分歧导致抢注现象迭出,管理秩序混乱。因此将国际域名管理机制国内域名管理机制接轨,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已势在必行。保护域名权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国内域名管理模式更适合一些:域名注册实行限制性注册;域名注册实行实质审查制;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兼顾使用在先原则。总之,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现实中也存在着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必将越来越完善。注 释:(1) :《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刘春田,272页。(2) :《驰名商标的认定》,《法学杂志》1995年第2期,张今、柴瑞生,14-15页。(3) :同(2)。(4) :《政法论坛》2009年1期,《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郑成思,36页。(5) :《网络民事纠纷定义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于志刚,153页。(6) :同(5)。(7) :同(5)。参考书目:(1)《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黄晖。(2)《知识产权研究》第九卷,中国方正出版社,唐广良。(3)《知识产权保护原理与策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颜祥林。(4)《知识产权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张翔飞、张炳生、蒋万来。(5)《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张玉敏。(6)《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刘春茂。

商法学论文范文6

关键词:案例教学;开放教育;网络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开放教育概述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起源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case-basedteaching),即运用社会或身边发生的事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说明道理,给学生的行为以启发的教学模式,其操作流程为“以例激趣—以例说理—以例导行”。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HarvardBusinessSchool)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案例教学法在我国课程教学中的运用,没有国外那么普遍,并且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够。长期以来,我国理论课程的教学模式,基本上沿用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法可以分为课堂案例教学法和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案例教学法。

(二)开放教育概述

开放教育是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普遍认为开放教育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而不是以教师、学校和教学为中心;采用各种教和学的方法手段;取消和突破种种对学习的限制和障碍。

开放教育的本质是人人亨有终身接受教育的权利,不仅意味着对教育对象的开放,更重要的是教育观念、教育资源和教育过程的开放。开放教育可以在远程教学、也可以在面授教学的条件下进行,但相对于面授教育,远程教育更适宜于实现开放教育。

二、工商管理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教学价值

(一)案例教学法应用于开放教育教学的必要性

开放教育教学模式的理念是和案例教学的理念一脉相承的,开放教育课程引入案例教学,能更好地实现“学导结合教学模式”的基本思想。案例教学的真谛与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地做到学理论、懂理论、用理论三者的有机结合。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不再是简单讲授书本知识,更重要的是将理论知识与案例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意识、有目的地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十分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推导,运用基本概念和原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教学方式,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

由于案例素材都是来自于现实,学生通过对案例中所描述问题的分析,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是一种模拟实践,有助于学生为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开放教育的学生大多数是在职学生,他们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他们是带着工作中的许多问题走进课堂。案例教学让他们把课堂和实践紧密结合了起来,案例教学既加深了他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又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种疑问和难点。

(二)网络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基于网络案例教学的优势与传统面授环境下的案例教学相比,其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学生的参与程度高。开放教育大部分学生都是成年人,他们不可能抽出很多时间来上学授课,而基于网络的工商管理案例教学,由于没有授课时间的限制,任何学生都可以把自己的观点发到讨论区,所以可大大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且可有效解决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时间的冲突。二是学习的灵活性强。网络案例教学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可以自由讨论,并且讨论的内容都会保留在网上,供学生反复观摩,对案例感兴趣的学生还可以继续深入讨论。三是互动性好。在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案例教学时,教师不仅可以回答每位学生的问题,而且能得到学生对案例课效果的及时反馈,不断改进教学,由此,学生的满意度将大大提高。四是对教学资源的共享性大。利用网络进行案例教学,学生与教师以及学生间的交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时空限制,案例教学规模可扩大到约100名学生。

三、案例教学法在开放教育工商管理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近年来,关于案例教学法在各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的文章层出不穷,可是各类文章都是单一针对课堂案例教学,或者是单一针对网络案例教学进行的。但是,在开放教育这种教学模式上,我们应该将课堂案例教学和网络案例教学结合进行,使工商管理学科教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实施步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课堂案例教学的设计

课堂案例教学最常用的是讨论法,也有只把案例作为理论的例证使用的。这里我们只对讨论法的实施操作规程作一概括讨论,以便自如地运用案例教学。具体实施案例教学,大致可按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1.阅读分析案例。案例教学首先是下发或指定案例材料,并根据该案例教学指导书指导学习者对指定学习的案例材料进行阅读,分析案例的具体内容,思考案例所提出的供学习者思考的问题。

2.小组讨论。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小组讨论的效益,小组的规模以8~10人为最佳,讨论中要求小组中每个成员都要简单地说出自己所作的分析及对问题的看法,供大家讨论、切磋、补充,具体做法不拘一格,可按案例问题及讨论问题的顺序逐一发表各自的高见,也可将几个有关的问题合起来系统地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供大家讨论,还可将自己分析案例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难题提出来让大家集思广益共同解决。在分析讨论阶段成员自行做一些简单笔记是有益的,把讨论中出现的不同见解、合理建议记录下来,对于有纷争的问题记录下来以便提交到下一阶段进一步讨论。

3.全班讨论。全班讨论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全班所有学生积极参与的讨论,是小组讨论的继续。它一方面讨论解决小组讨论阶段各小组遗留的有争议的问题,另一方面讨论为达到教学目标而有意引导的讨论问题。

为了使全班讨论有效地开展,教师要作好充分的课前准备。要认真学习研究案例后给出的教学指南,具体拟定出课堂教学计划,在讨论掌握上,教师要力保讨论沿预期的轨道进行,把讨论引导到问题的解决上去,并引导出与论题相关的理论知识,力争班上每个学生都至少有一次发言的机会,切实做到有效参与。

4.总结评述。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是总结评述。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作全面总结。对讨论中出现的好的分析思路与独特见解加以肯定,同时指出存在的缺点与不足。最后要求学生写一个案例学习报告,对自己在案例阅读、分析、讨论中取得了哪些收获、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尚待释疑等作一总结,并通过反思进一步加深对案例的认识。

(二)网络案例教学的设计实施

基于网络的案例教学的实现途径,网络环境下的案例教学模式可表述为“案例-创设情景-提出问题-自主探索或网上协作-案例小结-评价”六个环节。

1.案例。实施案例教学,需要运用大量的教学案例,选好案例是案例教学的首要条件。在案例的选取与制作中,我们强调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实践性;二是启发性;三是典型性;四是目的性;五是篇幅适中。

2.创设情景、提出问题。案例之后,根据授课的进展程度,教师要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教师应该利用多媒体技术与网络技术,收集各种与案例分析有关的资料素材,并在网上设立教师资料区、留言版、公共讨论区、小组专用讨论区、答疑室等不同形式的交互区,以此设计学习情境。

3.在线讨论。可以通过师生交流、小组交流和总结交流进行。

4.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是网络案例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锻炼和培养学生书面表达能力的一个好方法。它有助于理顺学生的思路,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参考文献:

[1]廖秋林。哈佛商学院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及其启示[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9)。[2]徐碧美。如何开展案例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04(2)

[3]王世卿。案例教学初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4)

商法学论文范文7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具有行为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而违法认定和法律规制更加困难。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不正当竞争 特征 20世纪6O年代.经营者就开始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来加快相互之间信息的传递;9O年代后,国际互联网(WWW)的逐渐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地发展起来。电子商务的出现,带来了商业运营模式的变革,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起到越来越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电子商务中存在各式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一、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取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诸如域名枪注、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商业秘密侵权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是传统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有的则是在网络环境下特有的,属于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专利”。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电子商务中混淆行为具体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域名与域名之间相似;模仿、抄袭其他经营者的网页。 (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下虚假宣传而言,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其形式和手段更加多样,诸如可以采取BBS、电子邮件等新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影响更加广泛.可以对其竞争对手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影响。 (三)侵犯商业秘密 《布莱克法学大辞典》将商业秘密解释为“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使拥有人相对于其他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有更多获得利益的机会”。一般来讲,商业秘密具两个特点,一是秘密性,即该种信息只有有限的人知道,并且经过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二是经济实用性,即技术或经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这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相对于传统商业中而言,电子商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利用自身的优势.非法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黑客”非法入侵其他经营者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数据;以BBS、新闻组、FTP传输文件和远程登录等方式,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这些形式的列举远未穷尽互联网上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随着互联网应用程度的提高,电子商务中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还将会不断翻新。 (四)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从实践中看,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运用网络广告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在BBS上进行商业诋毁;网络匿名诽谤。由于使用网络,信息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而且主体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电子商 务中的商业诋毁造成的后果较传统商业模式更为严重,损失更为巨大。 (五)域名抢注 从法律的角度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从域名本身而言,它并不是商标或者企业的名称,只是对应互联网上IP地址的一种技术手段。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经济空前繁荣,域名在网络中的全球唯一性相当于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业标识”,使得其具有了潜在的商业价值,由此而产生的域名抢注纠纷也日渐增多。与混淆行为下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不同。域名抢注是将知名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以便将来把这些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的域名高价出让。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类似于“傍名牌”。而域名抢注更类似于“网络敲诈”。 (六)网页链接不正当竞争 基于网络的“互联与共享”的本质特点,链接是当今互联网上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普通链接、深度链接及加框链接等等。它有效地实现了信息共享,方便使用者的查询;合理地使用还可以使经营者增强网络宣传的效果,扩大自己的影响,实现“三赢”(用户、设链者及被链者)。但是,网络是一种注意力经济,靠的是吸引广大网民创造收益,不正当竞争者通过不合理的链接方式将他人的成果轻而易举纳为己有。则必然会影响原网站经营者的利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电子商务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同传统商业模式一样,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因素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业模式之一,也受到了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市场经济以竞争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历史证明,竞争在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优越性,达到高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同时,同样会产生弊端。电子商务为经营者提供的广阔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市场有过之而无不及。市场瞬息万变,面临着更加残酷的竞争,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生存与发展而不择手段,急功近利地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眼前的短期利益。 (二)法律和道德因素 电子商务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律和道德因素体现为法律体系不完善,商业道德缺失的结果。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20世纪末期才传人我国。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相对滞后。这种法律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竞争在某些领域缺乏法律的规制。此外,我们社会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商业道德缺失的情况,在电子商务中这种特殊环境下,主体的虚拟性、手段的隐蔽性为一些抱有不法企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了绝好的机会.他们抱着“捞一笔算一笔”的心态,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容易滋生和蔓延。 (三)技术因素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某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投入相对低廉,而获得的收益较高;同时,所冒的风险性也比较小。实施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联网的计算机外,更多依靠的是技术,投入较为低廉。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如通过网络入侵窃,可能获得其他经营者价值极高的资料。而且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高科技手段,隐蔽性极强,使其行为既难以迅速被竞争对手发现,又容易逃避司法追究,风险比较小。 三、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一)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一般特征 一般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主观目的的逐利性、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主要特征。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这是由于网络技术只是一种手段,而没有改变不正当行为的本质[引。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属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揭开其技术的神秘面纱,其本质性的主要特征并无二致。只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许多传统商业模式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不具有的特点。 (二)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主体行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1993年彼得·斯坦纳发表在《纽约人》杂志上的这则漫画生动地说明了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电子商务主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远距离通信式交易,而且其交易主体虚拟化,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中可以异于现实存在的主体出现[加],与传统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它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有关主体和行为进行认定具有相当的难度。 2.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伴随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经营者完全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全球的、24小时不问断的商业活动。从而使得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复杂,且随着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所采用手段的不断更新而愈演愈烈。 3.行为违法认定的模糊性和法律监管的困难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的约束和监管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特殊性在于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式的形式有所更新,这些行为在其涉及的法律认定上,是杏违法、法律依据何在存在模糊性。另外,由于各国的法徽本来就存在一些差异,且对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认识也不一样,国际问尚无统一的网络交易法则。如果经营者利用各国对电子商务中有关行为认定上存在的争议,在国外设立网站或注册域名而针对国内市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内法律的监管将会鞭长莫及。造成法律规制上的困难。 自网络应用于经济领域之日起,与网络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层出不穷,而且花样繁多,国外如此,中国亦然。从20世纪9O年代电子商务进入我国以来,我国电子商务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特别是伴随最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快速成长.而上文所列举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也较为广泛地存在于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之中,这些行为不仅直接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有些还会严重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如何在电子商务成为重要的商业模式的背景下。出于保护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认定商务活动中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及时、有效地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成为法律严峻的挑战。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商法学论文范文8

1.更好地体现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目标

由于电子商务专业特殊性较强,其实习基地一般都是电子商务企业,组织大规模学生到电子商务企业实践十分不现实.很多高校由于自身实力有限,难以构建实践基地.然而项目教学方式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利用当前学校有限资源,引导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了解不同岗位的职责和技能,领悟不同岗位的工作与协助.项目教学法是行为导向教学思想在教学中的体现,经过创设有利于师生相互交流沟通,尤其是学生主动参与到学习的氛围,引导学生反复练习,从而在专业技能、方法技能以及社会能力等方面获得进一步提升.在这一环境下,学生不仅掌握了实践需要的理论知识、技术以及行为,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和交际沟通能力,从而有利于学生满足就业岗位的要求.

2.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项目教学法最大的特征在于“以项目为主线,老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破除了传统的“老师滔滔不绝、学生被动接收”的教学模式,开设了学生积极参与、自主合作、积极探究的创新性教学模式.其实质就是通过完成项目而开展的教学活动.在电子商务教学过程中,项目的完成需要讨论、分工、合作,把学习过程转变为人人参加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使得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每个学生都能按照自己的兴趣选择合适自己的学习目标、内容和方法开展学习活动.学生在整个学习活动中是问题的提出人员、设计人员、实施人员,老师只是活动的指导人员、参与人员和学生交流的对象.在这样的学习氛围中,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兴趣,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

3.有助于教师教学水平的提升

使用项目教学法,要求老师具备较好的创造能力和应变能力,教学计划的实施能够有效调整.老师从一般的知识传播人员转变为学生学习的推动力量、组织人员以及指挥者.作为项目的组织教师,不仅拥有丰富的专业技能,还需要组织能力较强,信心满满,具有一定的业务和领导能力,能够促调动团队意识.在项目教学过程中,要求团队合作意识较强,其实质就是一种“合作教学”,从而突显出教学的艺术性和科学性.因此在项目教学过程中,老师的专业水平不仅获得了提高,而且其组织能力、交际能力、创新能力等等方面也不断提高.这样,老师的教学水平全面增强,进而与学生实现了双赢.

二、项目教学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1.明确电子商务专业培养目标

按照电子商务岗位要求得知,为了充分就业,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必须掌握如下知识:电子商务基本理论知识,电子商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运用,科学评价企业的电子商务运用接车以及电子商务对企业总体实力的影响,并把这些内容与最新的企业电子商务运用实践结合起来.显然,高校电子商务专业的教育目标必须以就业为向导,这要求各大高校全面分析我国电子商业行业的发展现状,准确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用人需要以及企业对电子商务专业学生专业技能的要求,并在这种基础上明确电子商务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重点培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实践运用能力、创新能力,引导学生在就业后尽快适应岗位需求.基于此,各大高校需要制定电子商务长期培养计划,编制的教学计划能够满足电子商务专业的培养目的.

2.优化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设置

按照电子商务专业培养目的,编制针对性较强的电子商务教学规划,并如实根据教学规划设置课程,构建全方位的电子商务课程体系.经过对当前不同专业课程的合并,预防教学内容漏掉或重复,引导学生掌握更多的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知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系统.将课程划分为两大模块.基本理论模块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电子交易与网络银行、物流基础与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法律保障、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平台、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网络营销以及移动电子商务.操作技能模块其重点在于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主要包括网络信息的收集和、网上购物与支付、安全技术的应用以及常用网络软件的应用,强调学生运用能力的培养.在选择电子商务专业教材时,最好坚持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教材的选取最好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特征以及培养学生的目标,禁止随意更换教材.然而,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为了引导学生更好地符合社会要求,也可以科学合理地调整教材.

3.增强电子商务专业师资力量

首先,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专业师资力量,引导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专业教师参与到专业培训活动中,尤其是对外专业任职电子商务课程教师,最好将其安排到大学进行全日制培训的方法.只要各大高校高度重视以及投入更多的支持,电子商务专业师资水平将全面提升.其次,不仅要重视电子商务教师理论知识培训,更需要加强电子商务专业技能培训.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增强老师的观察能力和实践能力,只有老师专业技能满足电子商务专业教学的要求,才能培养出社会需求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最后,各大高校不仅注重电子商务专业教师培训,还需要聘请或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电子专业人才、专家到学校开展交流活动,从而增强了培训的实践性及针对性,更好地处理电子商务教学过程中碰到的难题.

4.尽量创设真实化的教学环境

电子商务专业教学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而不仅仅只是凭借按照一套简单的模拟教学软件就能够完成的.各大高校必须依靠互联网来模拟真实环境,使得学生在网络环境中完成项目任务,亲身体会到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及流程,为以后就业打下牢固的基础.另外,各大高校最好采用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办学的方式,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电子商务训练基地,将电子商务专业放于真实的工作氛围中,有利于增强学生观察能力、动手能力以及交流沟通技巧.

三、在电子商务教学中应用项目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项目的选择要适当

首先,电子商务项目的设计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探究欲望,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到项目完成过程中.最好选取学生周围、学生感兴趣的一些项目.例如网上购物项目、网上销售项目等等.其次,最好根据学生实际的知识能力来确定项目的难以程度,较难的项目会有损学生的信息,学生畏难情绪不断高涨;简单的项目又不具有挑战性,学生感觉枯燥乏味,难以体会到成功喜悦,难以调动学生学习兴趣.

2.学生分组要合适

电子商务项目教学最常见的方法是分组教学,然而也是一个不被重视的环节.电子商务教师最好熟知全班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分组时先由学生自由组队,然后学生根据每个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每组人数最好控制在6—8人,分组时坚持互补的原则进行组合,激发学生小组合作和团结精神,然后给每一个小组下达任务,组员之间分工明确,避免出现等、靠思想.最后将准确好的书面计划发放给每一小组检查对比,进而顺利完成任务.

3.要防止学生两极分化

电子商务教学过程中,使用项目教学法,学生个性展现空间逐渐托大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必须预防学生两极分化现象的出现.有的学生自我约束能力和自学能力较差,极易出现依赖思想.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需要老师积极引导和高正,或者在小组中安排一名学习积极性较强的学生予以带动.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重视方式方法,避免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心.

商法学论文范文9

【关键词】民商法学 发展 突破 研究与分析

民商法不仅对我国经济市场起到重大影响作用,其对我国民生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当今社会,民商法是政治、经济、法律意识和国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上个世纪60年代,党中央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做了很多努力,但是这些努力因为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和阶级斗争的影响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效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民商法学才开始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一、民商法学理论概述

民商法简述。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相较于商法来讲其法学体系较为复杂,本文将逐一论述民法和商法法学体系的组成构建。民法。民法是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物权法表示的是公民在社会活动中对事物所有权的判定,同时公民还应该担负所有事物的一切法律义务和相关责任,如债务、财产保全、移交、维护相邻关系等。我国民法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证明公民在享受民法权利时必须遵从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商法。商法的行使范围包括经济市场、交易社会、买卖行为等,商法对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具有规范作用,同时,市场经济中任何经营组织、集团都应服从商法所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定。我国商法包括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经济市场秩序,还能保证体制中各经营结构的平等关系。

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在经济社会,商品经济体系的结构组成非常复杂,企业、个人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交易问题,这些交易问题可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经济关系。民法与商法对经济市场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只有民法和商法协同运作才能协调好交易行为的经济关系,民法侧重保护公民的个人合法权益,商法侧重保护交易行为的交易规则。

二、民商法学的发展现状研究

(一)民商法学发展历程

上个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民商法学因政治运动影响其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在这个时期,我国经济、政治都非常混乱。进入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热潮,我国进入了经济、政治全面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资本经济、个体经济等经济结构合并完成,民商法也可成功介入经济市场体系,维护、调节各经济体制运营。这种阶段,民商法学主要担负的过度经济的任务,法学构架在立法、商品交易、权利维护上的规范、整顿较为突出。进入21世纪,经济市场多元化发展,民商法学逐渐转变立法思想,开始在思想文化、精神社会、普及宪法上突出民商法的立法权威,此时民商法学已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法学局限,无论是在外交上还是在个人权益、交易保护上都体现出了新时期特有的文化精神。

(二)民商法学之间的发展关系

本文通过研究民商法学发展历程可知,公民在经济社会中的一切交易行为都涉及到民法和商法的共同运作,所以民法学和商法学之间的发展关系非常密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经济基础。民法学主要依托于商品经济发展,交易行为代表的是个人,个人通过商品买卖会产生一系列有关商品权利和义务内容,所以民法法学在发展中会受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商法学主要依托于市场经济,多元化经济侵入,对商法学的发展影响巨大,商法学需适应个人、企业、集团一切相关商务活动。民法学和商法学在发展上虽然依托对象不同,但是其发展的关系却很大,交易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会引起两个法学体系的相互影响。

价值追求。民法学具有明确的价值目标,其道德性和伦理色彩浓重,开发思想是民法学新陈代谢的主要媒介,如《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文献,都经历了很大的理论变动,所以民法学的发展是不断强调人格独立的过程。商法学的功利色彩浓重,其发展强调是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和谐性,更注重效率、安全、合理、科学的经济发展模式。总体上讲,两种法学体系的发展都和社会的进步有密切关系。

制度构建。民法学的发展理论依据是民法,在立法上和学说讨论上处在“自然”地位,并不会受多个利益体系影响,其学说理论发展只需法律制定框架,民法学会不断更新、强调民事行为的一般规律性变化。商法学的发展理论不仅要依赖商法,还应考虑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发展情况,商法学是市场、交易行为、交易方利益交换的产物,所以商法学必须在市场经济运作技巧和规则上表现立法的科学性、理论性和指导性。

三、民商法学的突破

经过60年的发展,我国民商法学理论体系全面完成建设计划。经过思想文化变革、社会经济发展,民商法学理论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交易法》、《侵权责任法》上都产生了积极的理论解释作用,这种思想、精神、交易体制的突破,推动了我国富含多元化中国元素的《民法典》落成。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学理论仍应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的向前发展,建立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体系,以追求价值公平、体现人文情怀、表达公民思想精神为指导思想,在公平的前提下兼顾效率,实现我国构建全覆盖、高水平的社会法律保障体系。

四、结论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民商法将我国经济体制转变成体系化、法典化的竞争模式,由此可看出,民商法学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非常大。由此可见,民商法学在解析我国文化精神发展、社会经济体制变革、思想潮流革新上具有非常鲜明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余能斌.世纪只交看新中国民商法的发展[J].法学评论,2011.

[2]刘红臻,肖乾刚.走向现代性: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历程与启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02).

商法学论文范文10

关键词:商务英语理论;方法论;原则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2-0057-07

商务英语理论经历几十年发展,从语言假设、研究原则、研究对象、语用功能等不同角度逐步形成具有商务语体特征和规律的研究范式。商务英语的学科性存在除了应具有自身的理论内核、系统的分析框架、特有的研究对象外,其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论有待进一步强化,使其逐步具备应用性语言学研究的学术意义和地位。

美国心理学家查普林(1983,13)指出:“任何科学发现或概念的有效性取决于达到该发现或概念所采取的程序的有效性”。语言学的发展与研究方法相互推动着彼此发展的形式与内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语言学的发展和体系的形成是在新旧方法论的交替和进化中实现的。方法论不同于研究方法,并非研究方法的简单向量集合,而是具有内部研究逻辑关系和序贯特征的思考范式。语言学方法论与研究方法本身存在着质的区别。语言学方法论强调语言研究本身与目的之间的抽象逻辑关系,而语言学的研究方法强调对研究对象的具体研究策略和方法。如何建构一个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测的商务英语研究方法论,用客观、发展的观点对商务英语研究的演化过程进行归纳和演绎,对于分析、评价和改进商务英语研究,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以及学科性的确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商务英语的研究范畴

商务英语学科化的前提是要构建具有内在联系的商务英语理论类属关系,是关于语境、语域或对象的系统化知识。在形成一定的类属系统后,对于商务英语研究的对象或问题构建出系统的理论解释才成为可能。一般而言,商务英语的研究范畴除了受学习者学习目的和方式的影响外,更取决于课程设计者和学习者对语言的性质、内涵、使用目的和途径的认识。陈准民教授(2004)通过对商务英语多年实践和研究,将商务英语研究分为不同的范畴:(1)狭义定义:与商业直接有关的英语,有利于分析商务英语的特征,制定有关的培养计划,选择和编写教材;(2)一般定义:一切与商业相关的领域(经济、管理、法律等等)的英语;(3)广义定义:凡是一切超越了私人关系的英语都是商务英语。除了经济、管理、法律,其他领域(如政治、外交、体育、媒体、社交等)的英语都应该是公务/商务英语。

对商务英语研究范畴的定量分析往往由于商务英语复杂的语体特征难以直接界定。由于实践中的商务英语教学体现了不同时期的商务英语研究对象,我们可以通过对商务英语教材的“逆溯”来观察商务英语研究的范畴。Ellis和Johnson(1994,3-5)通过对1960-1990年间出版的150本商务英语教材进行分类研究时发现商务英语教材由于受到需求和社会语言学发展的影响,产生阶段性的变迁,在实践需求引导下的商务英语研究具有以下属性和特征:60至70年代,区别于一般英语的商务词汇和专有名词;70年代,语言交际在商务语境下的应用;70至80年代,语用功能和程序化词汇的强化;80年代后期,在结合前期实践规律的同时,强化语言习得中的需求分析;90年代初期,语言练习围绕交流技巧的“语言”技能培训;90年代中后期,不同类型学习者的认知需求得到细分,语言和商务知识呈现系统性的分布性增长。

如果说以上的量化观察是纵向分析,我们不妨再通过语言课程设置理论的分析框架进行横向分析,进一步观察商务英语理论和教学实践过程中的范畴界定问题。根据Yalden(1987)的语言教学原则分类,商务英语的课程大纲可分为:功能式大纲;协商式大纲;自然大纲;内容式大纲;任务式大纲等。这5种交际教学大纲对教师、学习者之间的关系有不同反映。与Yalden类似的语言知识分类也可以在其他研究商务英语教材编写的著述中得到,如Ellis和Johnson(1994)以及Brieger(1997)等研究者认为商务英语课程分为商务主题和商务语言两大类。其中商务主题应包括商务对话与交流、商务信息的传达、商务任务的实现等,而商务语言包括商务词汇和术语、商务文本和语体、商务演示、商务表达技能等方面。更多的商务英语教材则倾向于坚持某一商务主题的深化和拓展,如以商务任务或内容为主的商务英语培训教材,其预设的知识结构往往强调的是商务英语中的某种技能,再由此逐步强化商务英语中涉及的“商务知识”和“商务语言技能”两大认知要求。

总结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层面的分类对商务英语范畴进行初步界定:所涉及的学科知识内容;所运用的语言载体;语言的语体特征;语言的使用对象;语言的需求对象;语言的语用功能等。当然,这种分类方法并不能完全满足体系化的商务英语研究需要,尤其是当商务英语的语域范畴难以直接定义的时候,精确的研究范畴限定显得相当困难。

外语学习和教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外语科研的多样性(刘润清,1999,18)。商务英语研究范围界定所产生的分歧在于语言特征和语用功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狭义地将商务英语语体特征限定在商业广告、新闻标题、商业信函等领域或者广义地将与商务行为相关联的英语特征定义为商务英语都无法体现商务英语研究所具有(且区分于其他英语研究对象)的特征性、代表性和一般性原则。

通过对商务英语研究范畴的初步分析,笔者认为构建商务英语研究方法论有必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如何提出和构建具有信度和效度的商务英语理论假设?如何鉴别这些假设是否属于语言学研究的范畴?如何对一个具有商务英语文本特征的言语行为进行符合语言学范式的理论和实证检验?如何确定某一具有商务英语程式词汇的研究满足其语言学预设一问题一范畴一命题一推理的系统逻辑?

只有逐步回答以上的问题,一个初步具有宏观研究方法论特征的商务英语方法论才能更好地服务和支撑有关商务英语言语行为的各种研究和检验。

二、商务英语研究方法论的初步构建

商务英语应是以语言学理论为基础、吸收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应用研究,其分析工具和方法也需体现语言学研究的方法,包括数学、统计学等分析工具,从而证明其作为特殊言语行为的词汇、文体、语域、词频等特征。同时,语言习得、需求分析、认知规律等因素在商务英语分析中也得到了加强。

1.研究本体与客体 本体与客体的研究涉及到它们内部的逻辑及构成问题。一般而言,商务英语既要研究商务语言的一般性规律,也研究其语言的各种载体、内容和语用功能;既研究教师、教材的作用,也研究课程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既研究教学方法的应用,也研究学习者的需求目的和习得规律;既有宏观的语域分析,也有微观的个案研究。

商务英语的基本语境是在商务环境下进行沟通交流的语言内容。Ellis和Johnson

(1994)将商务英语研究的内容界定为:“商务英语是特殊内容与基本内容的结合,其特殊内容是指与特定内容的工作领域或行业相关,其基本内容是指在商务环境下基本的以及更有效的沟通能力”。所以,作为商务英语研究的对象――词汇、句法和结构模式,与普通英语的区别并非仅仅体现在教学上的语言内容,更强调专业知识和内涵的结合。语言内容随不同的专业学科知识而变化,商务语境下的知识习得本身进一步促进了商务英语词汇、常用句式和文体风格的掌握,学习者对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其专业语言相对应,呈正相关的增长。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商务英语研究的本体是一种具有商务语境的语言,是既具有通用英语的语言规律,又体现自身语言内核特征的语体。其语言内核的特征可以表现在语法项目、专有名词的词频广度、句法结构、语篇、语域、语体特征,以及专业知识的语境和认知规律等方面。商务文本中经常出现复合词、缩略语以及具有代码特征的特殊语言符号,尤其在外贸函电及国际金融结算等商务英语使用中,大量的语言文本具有符号学研究的组合特征,具有一定的排序规律。同时,由于不同专业知识具有不同的语言特征和表达方式,商务英语语言所体现出的知识内容和文本特征为商务英语研究设定了特定的研究方法和原则。在句法结构分析中,我们会发现商务英语同时具有程序语言和普通语言的双重特征,其语流成分的组合规律既有程序化的组合规律,也有普通语体中的一般际原则。普通语法和礼貌原则等言语规则都在主、次要成分中出现,也反映出语义的转换特征。反之,在普通英语研究中适用的语言分析规律和方法论在商务英语理论研究中有待强化和修正。特别是在语用分析中,商务英语语言研究更侧重其程序词和专有名词的解释,对言语行为的语境要求更为严格,所指和它指都体现出商务英语研究方法的特色和规律。综上所述,商务英语研究强调其文本中所产生的具体环境,即对主题范围、人际关系和语言渠道的分析和演绎,从而构建具有应用性和特指功能的理论分析框架,指导相应的教材编写,教学法以及培训等实践活动。

2.抽象化的商务英语研究本体与客体 商务英语研究的本体和客体本身具有其实指特征,那么抽象层面的语言符号化特征是否存在呢?语言学的抽象归纳,是否也能在商务英语研究过程中以某种元理论或形而上学的形式,即以某种超感觉、超经验的“语言存在”或“语言本体”作为研究对象的最抽象的语言模型构建?海格德尔的“语言学转向”是否也在商务英语中成立?事实上,本体论(ontology)一词的引入使语言学逐步分化,应用语言学和抽象语言研究产生了分裂和融合的两次潮流。从避开语言的发展变化及语言之间的联系而孤立、静止地考察其语言本质的方法论逐渐与认识论相结合,西方语言学哲学始终保留了本体论、元哲学的含义和用法。所以,在语言学研究的发展历程中往往同时存在着“拒斥形而上学”的实证主义和“形而上的哲学研究”。

究竟什么是商务英语研究的本体?如果说语言研究的本体与客体是语言本身所体现的内容,语言和现实所指的关系就成为语言研究的逻辑基础。语言研究方法论强调本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的逻辑对应和统一,即语言陈述本身和其所反映的对象存在逻辑上的有效对应。在奎恩(1987)看来,任何一个陈述都蕴含着“本体论的承诺”。从抽象逻辑上看,商务英语研究最基本的本体强调商务英语“是”什么和“存在”什么。“是”强调商务英语的言语行为是否是一个语言的陈述,如The export volume of this year is increased to 50 million yards。“存在”指以个别的方式存在着的言语行为,如The export volume of this year is(出口量存在)。对这一陈述,可以理解为:至少存在着一个对象A,A是出口量,并且是增长的。在这里,“出口量”和“增长的”均为谓词,它们和范畴量词“今年的”一起指示出一个明确的值域,约束变量A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取值,而所取之值也就是这个陈述所约定的存在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奎恩(1987,15)强调:“存在就是作为一个变项的值”。奎恩进一步指出:“在本体论方面,我们注意约束变项不是为了知道什么东西存在,而是为了知道我们的或别人的某个陈述或学说存在;这几乎完全是同语言有关的问题。而关于什么东西存在的问题则是另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奎恩把本体论仅仅理解为语言使用中的一种约定论。

海德格尔(1987)认为“语言是存在之居所”即“归根结底,哲学研究终得下决心追问一般语言具有何种存在方式”。行为、语言行为以及程序性语言行为3个维度本身体现出了语言研究的本体与客体的关系,在这个三维的语言空间中,语言本体往往是其表达客体的一种主观化体现。语言是现实世界的一种体现和映射,那么语言的语言性和世界的世界性和历史的历史性是本源性的(张贤根,2006)。那么,商务英语研究的本体语言对应的客体内容又是什么呢?在进行商务语言研究时,应当首先认识到其语言特征问题的存在。例如,在研究语言规律时,首先应当注意到该语言为什么会像它所发生的那样进行交际,即该语言为什么在某种语域下会具有交际功能,而在另一种语域下则会产生交际失灵――某一言语行为在商务语境下没有语用功能。

有了关于研究本体的假说以后,我们就可以对研究客体进行实验并对结果做出推测,从而观察实验结果对应的假说是否成立。如果实验获得了预期的结果,那么,研究本体的假说便得到了强有力的事实依据,并有可能成为一种理论,甚至成为一条“语言定律”。当然,任何语言理论或定律都不是最后定论,这一过程会不断地重复下去。新的研究客体和数据,新的观察和新的实验结果将不断出现,从而取代旧的自然定律。

但是在真实的语言实践中,语言研究者并不需要程式化地将以上过程逐步实现。事实上,语言研究往往对直觉或感性的认知有很强的依赖性。尤其对于强调语言目的的商务英语而言,语言行为的发展变化是无法用简单的数学规律进行封闭条件下的模拟和迭代,直觉、洞察力甚至思维方式这一类感性因素常常更起作用。纵观商务英语研究的本体、客体发展,以语用需求为主导的实践运用往往成为商务英语研究的主导动力。该驱动因素体现了不同时代的需求特征、不同言语行为的研究特征,如大量的以非英语国家语言习得者为研究对象的商务英语实证分析,中国商务英语学习者的口、笔语语料分析等研究。

3.商务英语研究方法论的范式 考察商务英语研究方法论的范式必须基于语言学的研究方法,并在其基础上体现出自身特有的逻辑关系。商务英语研究范式的语言学理论规范和实证研究的量化分析都与科学的系统论逐渐吻合:形式上的理论假设在模型化的处理中逐步加强,各种语言分析工具提高了检验信度。在既定的语言研究样本下,商务英语研究往往能够应用较为直接的方法对描述性的母体和样本进行量化分析。我们可以对具有商务英语文本特征的语篇和一般语境下的语篇进行语料对照组分析,语法逻辑顺序可以在计算机语言学的程序检验法中得到验证或规律性的总结。又如对于商务英语词频广度的研究只有在与一般

英语的对比研究中才能得以验证。商务英语研究范式必须强调其一般化的假设前提,证明其程序词以外的专有名词的词频特征和规律性的搭配原则。

商务英语研究的规范是指在一般性原则下的商务英语语体,并非强调特殊语境和语用功能的使用。我们应该以具有普遍特征的商务英语语体作为构建社会上共同使用的商务英语语言,使其具有规范语言的参照标准和研究前提。商务英语的词汇、高频词、语句结构等都是在通用英语的词汇和语法规律的基础上添加一些具有行业特征的程序代码,是从属于一般英语的语言结构体系,并非独立于一般语言语音、词汇、语法系统的新语言。

(1)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商务英语研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宏观的分类可以归结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商务英语定性研究主要包括对文献资料的整理和初步分析,资料的分类和深入分析,构建理论3个步骤。在理论体系构建方面,定性研究抽离出语言学、教学法、商务英语知识结构、语言习得、认知规律等理论中的相关知识,结合商务英语实践需求建立主题提纲和理论分析框架。定量研究主要通过对资料的统计量化处理,对商科语言文本特征、商务英语学科内容等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和证明、或对样本特征进行统计和推断。

商务英语的定性研究强调对商务英语本体的逻辑思辨和内部规律分析,其主要功能是对研究本体的经验性总结,规范性的解释“应该是什么”。商务英语的定量研究强调在理论思辨的基础上,对语言变量的内外部关系进行“量”的分析和考察,得出有量化意义和推断功能的结论;其主要功能是对所提出理论的实验检验和重复、再现,实证性的演绎“实际上是什么”。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商务英语的特性进行系统的分析,使结果更具说服力和科学性。在具体操作内容上,定性研究将主要采用个案调查、参与式观察和访谈,以及对样本的开放式访问;定量研究将对应于抽样问卷调查与分析,以及采用计算机模型统计分析等。

(2)商务英语研究的变量。变量是研究者操纵、控制或观察的条件或特征。不管是形式上的变量归类还是抽象的变量演绎都要求对研究对象和对象之间的内部逻辑关系进行观察,变量应具有代表性、所指性、抽象逻辑意义和演绎功能等约束,否则就无法满足变量约束的基本前提。

变量自身的逻辑功能和所指意义存在着逻辑上的预设约束。在静态系统中可进行分析、演绎的变量往往在动态系统中失去解释力。预设约束除了决定变量的性质、内容和数量外,它也是理论分析的基本变量,如观察者角色、定位和时间的变化会导致观察对象的变化。在商务英语变量的分析中,语言变量之间的关系往往也是相互转换和相互依存的。决定变量关系的总纲来自于对观察对象的预设――假设条件和逻辑。如在商务英语研究中必须预设的语言学习投入时间、语言学习者的语言秉赋、语言学习者的理等前提,认知规律、习得能力、词汇增长等函数关系才会变得简明和易于理解。简单来说,如果假设学生的语言学习时间为用来预测的变量,那么根据学生语言学习时间所产生的学习效果(如果用考试成绩进行量化,且假定学生学习本身单位时间的同质、连续、逻辑递增等理性约束成立)则为被预测变量。学生学习时间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存在量化分析的可能,而学生的自身语言能力、语言知识秉赋和前期投入则为理性约束下必须予以界定和区分的推断因素――中介变量。同理,大量的实证研究在分析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之间的关系时,都会产生根据内容和研究需要对研究变量本身进行理性约束的过程,唯一的变量约束是无法在实证研究中一般化的。只有遵循具体科学研究的范式和研究对象、方法,变量的界定才有科学性可言。

综上所述,作为商务英语研究的主、客体的抽象演绎,笔者认为商务英语变量的研究应具有以下功能:非干扰功能,对商务英语言语行为的语言因素进行逻辑上的严密区分和预设,避免混沌状态下的非因果关系和认知障碍;代表功能,将商务英语语体的特征和情景语言现象一般化;所指功能,将商务英语所涉及的语篇和关键词进行有针对性的指示;存量与流量功能,将商务英语语言的内容进行存量上的对应参照,对语言发展变化和语言习得变化率进行流量上的对应参照;序数与基数功能,将商务英语的研究内容进行有序关系和向量关系的证明,从而研究其使用偏好关系;逻辑相关,对研究变量间的关系进行约束和相关性证明,观察其多元、非线性的语言语体特征;逻辑性抽象符号化功能,对大量的商务英语文本及信息进行抽象的转化,归纳为可进行逻辑分析的语言代码;基于变量本身的可演绎功能,对具有抽象描述和表征功能的商务英语语体语料进行语言学分析。对以上变量的初步构建有助于我们深入观察商务英语分析中的变量种类和特征;研究变量的选择、相关语言要素的界定、语言特征间的绝对共性和蕴涵性共性、跨语言的优势现象和标记性等问题。

三、结束语

商务英语作为基于语言学的应用性研究,其研究过程往往由于采用不同的方法而呈现出不同的研究哲学、角度、特征和工具,从而不存在完全独立于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论。由于受到语言环境、语言使用者、语言使用的目的和动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统一的系统分析一般只能停留在较为宏观的研究参数上,精确的参数变量设定本身就无法适用于语域、语境变化的言语行为研究。很多学者都试图对语言学进行严密的方法论构建,但都无法满足对变化因素的控制和模拟。如Brown(1988),Cohen(1989)等研究者指出“科学研究方法论”纵然能够满足实证的研究需要,但在语言学领域往往无法归纳和演绎出不同时间、不同需要、不同使用者的变量特征和变化。由于研究变量的非严密性、非匀质性等不可控因素过多,具有解释力的商务英语定性、定量分析将成为今后研究的主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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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务英语学 学科概念 学科定位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1商务英语学科的概念定义

近五十年来,我国大部分高校都陆续开展国际商务英语的教学和研究。丰富的教学实践已让许多学者著作了关于商务英语教学法的研究文章。但笔者发现对商务英语学科体系理论的研究成果却不多。其间主要原因是因为商务英语学是一个近年来才得以“正名”的新兴交叉性学科,学界对是否将商务英语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研究产生了不少争议。语言学者与经济学者各自提出了学理依据,不遑相让。笔者认为,商务英语学是既具备英语语言的特征,又有着国际商务的特征,顺应时代需要而出现的交叉性新兴学科。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研究其学科的定位特性、逻辑起点和结构、理论体系,学科发展等问题现已名正言顺。这对商务英语学科的建设也是十分必要的。

欲探讨商务英语的学科定位和学科发展,必先确立该学科的概念定义。那么什么谓之商务英语学呢?定义商务英语学科概念的前提是对商务英语的涵义有充分的了解。所谓商务英语,是指在诸如国际贸易、国际营销、国际金融等领域中从事国际商务活动时所使用的英语语言,它承载着企业商务文本或学术商务文本的信息。除语言本义外,商务英语还可指为大学本科生开设的商务英语专业以及独立的商务英语学科。

商务英语学是一门研究商务英语教育规律、教学规律以及在跨文化商务交际中使用的英语规律的独立学科。作为一种语言实践,商务英语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它是在跨文化商务交际中不同语言集团的商品与服务交换中所使用的英语。因此,商务英语的知识体系由各个不同领域的知识组成,彼此之间互有交叉点。

2商务英语学科的定位思考

将商务英语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研究,必先澄清其学科名称、确立其学科属性(学科定位和特性),方才名正言顺。尽管作为新兴交叉性学科,整个商务英语学科尚在不断搭建框架、夯实内容中,其间由于学科本身的交叉性而引来争鸣不断,学界对商务英语的理论体系的建设和探索却从未间断。笔者坚信在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商务英语发展成一门成熟的独立学科指日可待。商务英语学终将名至实归。

目前学界对于商务英语的学科定位已达成其交叉性的共识,但仍就其学科归属产生三种分歧。这三种分歧分别来自语言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三方的观点。(吕世生,2013:19)产生三种分歧的主要原因来自对商务英语学科研究对象的界定。从上文商务英语的概念定义中我们可以界定商务英语的研究对象应是跨文化商务交际中所使用的英语。由此,商务英语的学科门类归属已非常明确,它属于语言学下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明确的商务英语学科定位是确立商务英语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石,它为后续的商务英语专业建设和课程设置服务。

商务英语学可下分宏观商务英语学和微观商务英语学两个分支学科。宏观商务英语学是商务英语学下研究商务英语教育、商务英语教育和国际商务实践之间的关系以及商务英语学与国际商务学之间的关系的一个分支学科。宏观商务英语学是一个相对微观商务英语学的概念,它们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阐述商务英语学。从宏观层面出发,宏观商务英语学的研究对象是国际商务英语教育;通过运用宏观研究的方法论,研究商务英语教育规律和教学方法。具体来说,宏观商务英语学的研究内容包括商务英语教育的方针政策、目标学制、发展规模、教师结构、投入成本等。在此基础之上,研究商务英语教育和国际商务实践之间的关系、商务英语教育对国际商务实践的影响以及商务英语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属于宏观商务英语学的研究范畴。微观商务英语学是商务英语学的另一个分支分科。它主攻研究商务英语教学,以及商务主体和商务英语客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还研究取得商务英语最佳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微观商务英语学主攻科学系统地研究剖析商务英语教学和实践的规律。从微观层面出发,微观商务英语学的研究对象是国际商务英语教学的各方各面,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社会机构和公司的商务英语培训等活动。

从体系结构上来可分,英语可下分商务英语、文学英语、科技英语三大板块。本文主要谈的是商务英语学科建设,所以下文着重剖析商务英语下的划分。商务英语可继续下分普通商务英语、专业商务英语、公共商务英语、应用商务英语和理论商务英语几个分支。首先来谈下普通商务英语和专业商务英语两者的关系。普通商务英语指在国际商务领域所使用的商务英语。专业商务英语指在国际商务的某个特定分支中所应用的商务英语实践和理论。两者的关系是重叠的,即普通商务英语涵盖专业商务英语。普通商务英语是一个宏观大概念;专业商务英语可根据不同的应用领域具体下分为:贸易英语、金融英语(包括银行英语和证券英语)、市场英语、会计英语、海关英语、航运英语、物流英语和法律英语等。其次,公共商务英语是为非英语专业高年级学生开设的。学生在完成一、二年级通识类大学英语课程后在三、四年级所选修或必修的普通商务英语或专业商务英语。第三,应用商务英语作为商务英语学的另一个分支,它应用商务英语的原理来研究英语在国际商务领域实践的规律,以及应用该规律在商务英语教学和实践中的指导。应用商务英语更侧重梳理商务英语学理论和原则在指导商务英语教学和实践中的规律,制定方针、政策、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商务英语学下的另一分支――理论商务英语,它是商务英语整个学科的基石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论商务英语客观理性地通过分析、归纳、类比、假设、概念、判断、推理、演绎等逻辑思维方式剖析研究商务英语实践中的现象;以及反思商务英语理论研究中的问题。理论商务英语专业性强,涉及由商务英语教师或商务英语专业研究生作的商务英语理论研究的各方面,包括商务英语学科建设、商务英语翻译学、商务英语文体学、商务英语教育学、和商务英语跨文化交际学等。

3商务英语学科的发展探析

我国高校开展商务英语教学活动和研究工作已历时半个世纪有余。其间,改革开放、中国加入WTO、上海自贸区的建成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等事件导致了社会各机构和公司组织对具有跨文化意识的复合型商贸英语人才的渴求。与时俱进、顺势而为,教育部在2007年正式批准我国各高校开设商务英语本科专业。自正名那年,学界同仁欢欣一片,热情高涨,至今商务英语学科的建设的蓬勃发展仍势头不减。

欣喜之余,笔者就商务英语学科发展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理性反思,以求学科平稳发展,学科建设后劲绵绵不息。商务英语学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处理“商务”与“英语”的交叉平衡关系。商务英语学的逻辑起点目前并无公论。逻辑起点指的是在理论萌芽之前的胚芽时期形成的贯穿整个理论体系的最基本的主要观点和核心内容。它是学科理论的出发点、立足点、着眼点和落脚点,决定着本学科理论的研究起点,也是区别其它学科理论体系的标准之所在。可以说,逻辑起点串起整个学科理论的生命线,使抽象的理论具象化为方法。翁凤翔认为商务英语的逻辑起点是“商务英语教育活动”。林添湖在《试论商务英语学科的逻辑起点》中论证了商务英语学科的逻辑起点是“学科交叉性”。笔者认为该命题既有争鸣碰撞,则值得学界继续深入探讨。

商务英语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商务英语学科理论研究的立基之石。据笔者统计,目前的研究多从学科基础理论、学科支撑理论和学科应用理论这三方面入手,尽管成果数量不多,但纵向推进节奏平稳。商务英语学理论体系的架构可分为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两部分齐头并进。先来谈商务英语学科的内部系统结构。内部系统可分商务英语教育史、商务英语理论和商务英语翻译论三大块进行深入扩展。具体细化,商务英语教育史可纵向研究商务英语发展史、教学史和理论史等;商务英语理论可细分商务英语教学理论、教育理论、习得理论、基础理论、语言理论和文体理论等;商务英语翻译理论可深入商务英语翻译史、翻译批评和翻译教学论等。再来谈商务英语学理论体系的外部系统则分为语言符号系统、哲学思维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其中,语言符号系统包括语言学、语用学和文体学等;哲学思维系统涵盖哲学、逻辑学、思维科学等;社会文化系统内含社会学、文化学、心理学、教育学、经济学、国际商务学、跨文化交际学等。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下,大量繁荣的商务英语实践促进商务英语学科理论体系的架构和成熟。这是商务英语学科发展的根本,指导商务英语学科稳健、理性、科学的成长。此外,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时代的到来,网络教学在多数高校的普及,MOOC(慕课)课程的火爆传播,商务英语学科的体系发展将打开一个崭新的视野。结合数字时代互联网的经济性、交互性、公平性、共享性、快捷性、安全性等优势特点,商务英语学科的交叉性将得到新的阐释。学者们以开放的心态,横向跨学科整合、连接、优化相关理论,从而构建更为多元化商务英语学科理论体系。商务英语学科的发展前景定将得到进一步拓展。

参考文献

[1] 林添湖.试论商务英语学科的逻辑起点[J].当代外语研究,2012(4):48-52.

[2] 吕世生.商务英语学科定位的学理依据[J].外语界,2013(4):19-23.

[3] 翁凤翔.论商务英语的“双轨”发展模式[J].外语界,2014(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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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民主;因素;含义;启示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14-02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 通过公民参与, 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 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它的兴起与发展是当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反映。

一、协商民主理论作为新兴民主理论的支撑因素

协商民主理论作为一种新的理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突出“新”的特点:

(一)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社会因素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与不断发展,西方社会变得日益复杂。首先,社会中存在多种异质的文化,而且不同文化之间交流频繁,因而在政治领域,多元文化特征表现明显。其次,多元文化的发展加深了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分化,那些建立在种族、宗教、性别或者是语言身份上的不同文化团体要求其集体身份得到承认。最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中出现贫富差距拉大以及大规模的不平等现象,这使得公民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

面对挑战,协商民主应运而生。协商民主在不同文化之间引入对话机制,在交流与合作中通过对话、讨论和协商来解决分歧与矛盾,从而加深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与此同时,还可以将受到排斥的文化团体的“声音”引入到协商过程中,证明多元文化国家的合法性。

(二)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现实因素

随时展,代议制民主弊端日益凸显:一是议会的平庸化。密尔在其《代议制政府》中说“现代文明的代议制政府,其自然趋势是朝向集体的平庸,这种趋势由于选举权的不断下放和扩大而增强,其结果就是将主要权力置于越来越低于最高社会教养水平的阶级手中”[1]。由此,治理国家的专门性和代议制民主的大众性之间的矛盾产生。二是议会的精英化。代议制民主发展到今天,实际上越来越由少数的政治精英进行统治,多数人难以参与到政治决策。这种精英化的、在一定程度上只属于少数人的代议民主,是得不到人民的支持与响应的。

协商民主作为新兴的民主模式,实现了对代议制民主的超越:与决策事项有关的人都可以参与讨论,防止少数人的观点被忽视;决策前进行信息交流,意见沟通,有利于协商中偏好的转换;决策中加强理性思考、公开协商、公共责任等要素,可以减少感性因素,防止盲目地投票。

(三)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哲学因素

协商民主理论是主体间性哲学和交往哲学发展的产物,是新的哲学思维方式在民主理论上的创新。主体间性哲学和交往哲学为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论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为协商民主的正当性提供本体论的支持;认识论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为协商主体之间的理解和沟通的可能性提供认识论的基础;社会历史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为协商民主提供了社会历史角度的解释。而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主体间性哲学思想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产生的直接哲学基础,成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代表和主流思想。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发展脉络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纵向发展脉络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且在文章中提出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解释。但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二人分别在1987年,1989年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和《协商民主与合法性》的文章。到了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引起了西方学者的广泛关注,1996年,詹姆斯·博曼出版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论述了协商民主的条件。1998年,乔·埃尔斯特在其《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而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支持和倡导协商民主这一新兴的民主模式,罗尔斯为公共理性制定了规则,哈贝马斯在其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商政治模式。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横向发展脉络

对于协商民主的含义,经历了一个不断研究拓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协商民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主要表现在:

1.作为社团组织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

在这种观点上,以梅维·库克、乔舒亚·科恩等为代表。库克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2]。科恩也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社团”[3]。这种社团是正在形成的、独立的和多元的,它的价值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

2.作为民主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

持此种观点的戴维·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民主[4]23。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事先的利益与要求,还反映了参与者接收与思考其他人的观点和意见,并且得出合理的理性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亨德里克斯认为,“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4]23。从决策的角度来看,协商民主要求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的政治和决策平等;自由、公开的信息交流以及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民主的合法的决策。

3.作为社会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多元化的特征日益凸显,而文化多元化的发展所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异质文化间的对立。“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4]24。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主张通过对话达成共识,明确个人责任,进而制定出使公民普遍认同的决策。

三、协商民主理论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启示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复杂化,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必须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协商民主理论的传入,符合新形势下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有很大的启示。

(一)拓展利益表达渠道,促进政策合法化,维护公共利益

首先,协商民主通过对话与协商,使参与者彼此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其次,在协商过程中,不同文化团体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学习,提高了参与者的道德素质、知识水平和参政能力,从而使他们更好地配合政策的执行。最后,协商民主旨在追求公正的公共利益,同时也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协商民主通过公共理性的运用来克服有限理性,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程度。

(二)加强公民素质教育,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首先,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政治参与所需的公民美德,并且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弘扬,如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利益和需求,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等。其次,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形成一种集体责任感。通过公共协商,能够使公民意识到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勇于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繁荣。再次,随着文化多元化的快速发展,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通过公开对话、交流与协商,各种文化团体之间保持着更加深入的相互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机制所必需的社会信任的基础。最后,协商民主具有包容性,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包容存在差异的种族、文化团体,平等对待社会中的异质性,从而能增强多元文化国家的政治合法性。

(三)加强对我国行政权力监督,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建设

伴随着社会新矛盾的凸显,行政管理领域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对行政权力的膨胀缺乏有效监督;政府行政中存在腐败现象;政府管理人员缺乏服务意识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形式,它既强调运用理性决策又重视公众参与,既坚持多数原则又照顾少数意愿。它可以有效建构现代公共行政。一个充满法治、服务意识和廉洁高效的政府,能够使民众有效地对权力进行监督,使政府更好地发挥其责任。

(四)充分发挥公共理性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协商民主引入对话机制,对话是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这就使我们认识到公共理性在决策中的作用。首先,协商民主强调无论社会地位和权力如何,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发言权。每位参与者都要以理性的思考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最终使达成共识更具合理性,决策更加科学。其次,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要对其他人的观点和建议进行理性的思考进而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反思,通过这个过程找到利益的一致点能够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最后,当协商在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进行的时候,理性的质量就有可能大大提高。而理性质量的提高最终会影响到决策结果:理性会更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因为他们反映了所有受到影响的参与者的广泛的诉求,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12.

[2]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王英津,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