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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申请书

时间:2023-02-08 07:23:19

户口迁入申请书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1

xxxxxxx(主管部门):

xxx因xx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写内容),现申请将位于xxxxx地的户口迁移至xxxx地,请批准。

特此申请

xxx

xxxx年xx月xx日

迁户口申请书范例2

××公安局××派出所:

我叫×××,××年×月×日出生,户口在×××,非农业户口,自20××年××××××。根据户口迁移政策相关规定,现申请将户口转入×××。

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号

迁户口申请书范例3

xxx派出所:

本人xxx,xx岁,户籍为贵辖区xx路xx号(与前妻xxx户籍一致)。xxxx年x月xx日,本人因与前妻xxx感情不合而在x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按法院判决书的判决),xx路xx号的房屋归前妻xxx所有,为此,本人须搬离该处。现本人在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xxxx年x月xx日实际入住。根据xx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贵辖区xx路xx号的本人户口迁移到xx区xx路xx号xxxx小区xx号。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手写签名)

xxxx年x月xx日

迁户口申请书范例4

****派出所:

本人***,**岁,**镇**村人,****年**月**日在贵辖区**路***号****小区购买了***m2的住房一套,并于****年**月**日实际入住。根据**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镇**村处的本人及妻子***和孩子***的户口迁移到贵辖区***路***号国***小区****。

望早日批复!

申请人:(手写签名)

****年**月**日

迁户口申请书范例5

***派出所:

我与贵辖区***,女(男)身份证号****,已经申请登记结婚.

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户口迁入贵地.

请审核批准为盼.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2

一、取消户口性质,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9,陆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除迁往省外的户口迁移证标注户口性质外,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律打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二、全面建立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公有住房的证明。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其中被企业录亡聘)用的应办理社会保险),

以及投资兴办实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户口准入的条件是:购买、自建房屋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本单位的公有住房,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公有住房的证明(面积不作限制),可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整户入户;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含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私营企业,以下同)单位合法录(聘)用且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入户。市区(含城区、开发区)户口准入的条件是:在市区购买、自建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的,可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整户在市区入户;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入户。有固定住所迁移户口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未婚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需提供该单位录亡聘)用证明,养老保险手册,房屋租赁合同)等手续申请办理。有稳定职业的凭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录(聘)用合同,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介绍信,招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被企业录(聘)用的还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申请办理。

三、积极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引资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凭法定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申请办理。对符合《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发[]31号)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其本人可以在市区入户,其中在市区有居住条件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在市区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人事部门出具的《优秀人才引进通知书》,法定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结婚证明、住房证明申请办理。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在县城工作满1年、在市市区工作满2年并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在县城、市区落户,凭经人事、劳动部门签证的录(聘)用合同,人事、劳动部门工作介绍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被企业录亡聘)用的还需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办理。城市引进的人才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及单位集体户或其亲友家中入户。在市投资兴办实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投资额达3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投资地有居住条件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其投资地入户。外商(含港、澳、台商)在市投资达5万美元,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的,可办理其在投资地有实际居住条件的大陆亲属1户3人在投资地城市入户。引资达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来兴办实业,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引资地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引资地城市入户。以上3类投资、引资人员迁移户口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投、引资单位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审验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实际居住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申请办理。在市市区投资200万元、县城投资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市外驻企业,可准予其在市区、县城有居住条件的法人代表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市区、县城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明,劳动合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办理。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申请办理。对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属投靠配偶、子女的需提供住房证明。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学校统一造册,经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凭《录取新生名册》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不发《暂住证》。毕业后,注销暂住登记。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可将户口迂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在外省市的,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学生,考取省外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以及考取我省大、中专(含技校)院校的外省籍学生,入学时仍按国家现有规定将户口迁往(入)学校所在地,按原办法管理。

六、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行城市市区户口网上迁移一所办理制。除征地拆迁户口和疑难复杂户口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外,其余户口中需审批的事项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派出所接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县(市、区)公安机关自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加快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换代的步伐,在完成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换代任务并实现实时网络运作后,市区和县(市)城区,全面实施网上户口迁移一所办理制,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市外迁入户口、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注销、恢复户口,户口迁往市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登记地派出所办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实施意见,调整充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政府办、公安、计划发展、国土资源、劳动保障、人事、建设、教育、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公安机关要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总体把握,政策配套;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劳动保障、人事、建设、教育、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搞好各项配套改革。所有改革措施于年5月20日起落实到位。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土地流转、义务教育、就业制度、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兵役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已有政策规定的,执行原有规定,尚未明确政策的,有关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市、县(市、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改革涉及群众利益引发的矛盾,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3

第一条为适应本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户口管理工作,规范户籍准入程序,切实保障本镇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籍准入是指户口登记或迁移到本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籍准入管理包括登记或迁入申请、村民代表同意、村组审核、镇政府研究、派出所依法办理。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四条准入条件法定原则。凡是户口登记或迁移到本镇的,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新生儿登记、婚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干部录用或调动、军人退伍回乡、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必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除上述六种情况之外,原则上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五条户籍性质不变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过程中,只办理迁入手续,不改变户籍性质。

第六条户籍迁入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原则。除新生儿登记、婚迁、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回乡落户和军人退伍回乡之外,本镇之外户口迁入本镇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征地、拆迁等经济补偿的利益分配,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与所在村组签定不参与征地、拆迁等经济补偿分配的协议并报行政村和镇政府备案。未办理迁入手续的家庭成员不得参加本村组的福利及各项利益分配。

第三章准入条件

第七条新生婴儿登记:新生婴儿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和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办理;政策外生育凭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八条婚迁:凭本人书面申请、《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办理。

第九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毕业后回原籍生活或创业的,可依本人申请及学校开具的迁移证办理手续,但户籍性质不变。毕业后五年未落户,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条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录用)迁入:经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凭派遣证、调令、《户口迁移证》或任职(录用)通知书、调入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

第十一条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落户: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己随军家属可以入户。凭县民政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

第十二条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必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户口登记、迁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组长及组委会成员签字同意。除新生儿登记、婚迁、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回乡落户和军人退伍回乡之外,本镇之外户口迁入本镇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与村组签定不参与征地、拆迁等经济补偿分配的协议。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4

1、户口迁入需要材料: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2、户口迁入需要程序:首先要符合当地相关的入户要求。向公安局提交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婚育证明;(户口本首页及自己的那一页复印在一起)。两份《申请入户登记表》,(注意:填写申请人是被投靠方,当事人是指投靠方。最好多打印两张,到时候填错还可以重填。

经过转入地的公安局审核批准后,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亲属户口簿到转入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5

能,需要的材料准备如下:

1、基础证件,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购房入户、提供劳动合同、提供结婚证;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到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迁移证及以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就可迁回成功。

(来源:文章屋网 )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6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是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及“农转非”计划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城市市区、四县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城镇人口”,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

3、对于人均不足0.1亩地的村庄,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学、就业、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迁入市区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贷款形式购买的房屋,且申请人或迁入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或使用证,不包括出租房屋。

稳定职业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市、县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兴办第

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且经营两年以上的。迁入四县的,工作或经营一年以上即可。

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上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核准备案的《聘用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退休金、保险金、银行存款等凭证,户口证件或户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

2、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3、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的子女投靠父母,且申请人或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迁入,否则不予迁入。

对于本市区内、县内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由派出所随时办理户口迁移,市外或县外三投靠迁入的,申请人应持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或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由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核准发放《准迁证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5日将出生落户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新生婴儿一个月内应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登记。往年出生未落户,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应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户证明,方可落户。对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户等疑难问题,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区局对于事实清楚的,核准后予以落户。

5、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无户口的可在派出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直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出生户口;发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凭上述证件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后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件,产权证明或集体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市区的,应凭市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

从社会上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以上工作调动(含系统内调动)、录用公务员办理户口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正常安置落户的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固定住所或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7、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8、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本人完成出国、出境任务回国后,凭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的,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的回国定居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及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证明注销其户口。

9、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刑满解教后予以恢复。

10、对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也要实行准迁制度。申请迁入人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需开具准迁证明的,由县、区局核准办理准迁手续。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于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暂住人口管理。毕业后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户籍证件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已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后凭学校的《派遣证》迁往派遣地;无《派遣证》的,其户口保留到年底,仍不派遣的,由派出所将户口按生源地迁出。本市院校录取本市新生的,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证明,相关学历证明、户籍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和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其中,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地,也可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凭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户籍地迁出证明,由县、区局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明》。

对在大、中城市落户的各类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落户。

对于引进的各类人才及投资兴办实业,亲属落户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落户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好本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宣传户改意见,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2、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附加条件限制,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审批。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项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区公安机关要利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工作,通过对本地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及人户分离人员的清理整顿,对各种情况登记造册,逐步加以解决,掌握本地实有户口基本情况,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实现户口管理规范化。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7

20xx年最新户口迁移政策

针对城镇化推进的相关情况,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今日表示,到现在为止,27个省市区都出台了户籍改革实施方案,一些地方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突破,比如安徽已经基本放开了全省户籍管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和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介绍《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方案》的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

谈及城镇化进程,胡祖才表示,从常住人口来看,进展是相当快的,xx时期每年有1000多万农村人口要转移到城市。但是城镇户籍人口比例相对较低,而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而且各地都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地探索、创新机制。

胡祖才介绍,到现在为止,有27个省市区都出台了户籍改革实施方案。一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积极突破,比如,安徽已经基本放开了全省户籍管制,合肥市规定凡有合法稳定工作3年、社保缴纳2年的外来人口均可以落户,落户门槛大大降低。门槛降低以后,效果已经显示出来,到20xx年6月份,已经办理落户人员14.4万人。重庆市也把落户门槛降得比较低,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很顺畅地转换成城市户籍居民。

胡祖才还指出,去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居住证制度暂行条例》,居住证制度也是针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主要是解决如何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问题。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七项办事的便利,实际上缩小了跟户籍人口公共服务的差距。同时,还鼓励各地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覆盖范围,现在有些城市已经迈出了很大的步伐,比如福建省晋江市,它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30项市民化待遇,跟当地户籍居民差异已经很小了。

胡祖才表示,通过这两头的努力,一方面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为农民落户拓宽通道;另一方面又通过居住证制度落地提高居住证持有人的基本公共服务,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中国十几亿人口城镇化却只有几十年的时间,完成西方发达国家用上百年时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的过程,有点压缩版,矛盾比较集中。但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放在整个过程来看,城镇化中的这些问题都会逐步得到解决。

胡祖才还表示,《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放宽农民转移人口的落户限制。当然,超大和特大城市的情况特殊,要专门制定办法。除了超大和特大城市以外,其它城市都要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比如,除超大城市以外,要放开大学生落户、放开技术工人的落户,这些政策的含金量都是比较高的。坚持以人核心推进城镇化,在下一步工作当中一定要根据各地情况积极探索,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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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毕业生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及迁户说明

一、户口保留

1、户籍保留在学校的,需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样式附后),申请书随同《20xx年毕业生户口调查表》由学院统一交保卫处。

2、毕业生户籍可在校保留两年,两年期满后未实落户单位的将迁回生源地。保留期间户口不外借,不出具任何户籍证明,派出所不办理身份证。申请保留期间如签约工作单位,可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迁移手续。

二、户口迁移需准备的材料

1、户口迁往生源地:持毕业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迁移。

2、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持工作单位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迁移。

3、公务员(含事业单位)编制:持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录用公示并加盖印章、毕业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迁移。

4、参军入伍:毕业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迁回原籍后办理相关手续。

5、升学:持入学通知单、毕业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含考上本校的研究生)。

6、退学、开除:学生处出据的离校通知单和退学、开除学籍的文件;本人身份证办理迁出手续。

三、注意事项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8

本次分配对象在县城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中产生(低保户优先考虑)。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县城内);

2、无住房的家庭(不包括参加棚户区改造已安置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3、享受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4、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条件的认定

1.家庭认定

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无配偶、无父母和无子女的单身人员,且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户认定。

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申请人;⑵配偶;⑶未婚子女;⑷随居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在县有户口,但未在本县居住的成年人;⑵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⑶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住子女住房的;

3)已婚的和父母同住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

4)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视为无房);

5)户在人不在的或户口迁入街道不足二年的;

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5.低保户的认定

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三)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孤老家庭,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0岁(含)以上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供社区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重残家庭,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烈属,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

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民政局进行核定。

三、住房状况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建设局进行核定。

四、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到其所在社区自愿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民政低保专干和公安局包片民警共同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2、复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县建设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

3、核准(二次公示)。县建设局为申请廉租住房的核准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在网站、社区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准入、抽签程序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采取抽签、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2、抽签

对于取得廉租住房准购证的保障对象,由县建设局组织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1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时公开进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监督,参加抽签的家庭按抽到的序列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由县建设局核发《廉租住房选购通知书》。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按照抽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选房,按拥有份额一次性缴纳房款并与县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按份共有廉租住房购房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3、轮候

轮候户数按廉租住房拟分配总户数的10%的比例确定。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参加抽签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下次申购廉租住房分配的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五、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本次廉租住房分配在审核、公开抽签等主要环节由县建设局组织会同县纪检、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财政、发改、*镇政府、民政、物价、公证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的廉租住房要严格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9

根据xxxxxxx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到2020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的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身份合法、自愿申请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四级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四级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和要求

工作开展范围为尼勒克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尼勒克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土木结构房屋不予登记。 

3.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2.符合分户条件又无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派出所签署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乡自然资源所所签署符合房屋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按程序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派出所根据《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分户户口簿,并将户籍证明抄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4.分阶段处理集体经济成员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每户最高标准的,将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备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

5.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8.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3.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核实权籍调查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会审表”)、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三)“四级确认”

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初审(集中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组织国土规划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四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经“四级确认”出具的会审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资料。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确认”审批表。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6.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以户为单位提交资料装入档案袋,以组为单位统一收集,以村为单位集中上报当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逐户进行资料审核,待资料审核合格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以村为单位上报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派专人负责再审。

(五)审核、公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工作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具体负责资料的再审核,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达到办证条件的公告后,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受理、资料扫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以村为单位打印整理证书,制作好证书领取台账。通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取。

(六)发证

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证后通知村委会统一领取证书并在领取台账上核对签字。村组干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扣留权利人的证书,要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七)归档移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五、工作计划:

3月-4月,前期准备阶段。开展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纸质调查档案移交等工作。

5月-6月,登记资料核实阶段。各乡镇收集登记资料,逐户核实。

7月-11月,落宗、受理、缮证、发证阶段。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提交登记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落宗。再由乡镇上传已落宗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发证,各乡镇移交办证档案。

12月,收尾阶段。对此项工作查漏补缺。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10

公安部

清理户籍文件该改则改该废则废

问:作为户口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将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首先要把底数弄清。公安部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深入社区村组,上门入户走访,摸清本地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

各地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组织开展户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凡是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加强对无户口人员核查比对,登记材料逐一建档,严查借机办理假户口违法犯罪;对办理登记民警实行终身负责制,依法依纪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开辟“绿色通道”,公安派出所确定专人受理群众落户申请,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规范审批程序,需要调查核实的,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核实,尽快办理户口登记。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让落户群众尽快领到居民身份证。

国家卫计委

超生子女落户由各地依法妥善处理

问:《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并要求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请问卫生计生委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解决超生子女落户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意见》出台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其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由各地依法妥善处理。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国家卫计委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

民政部

收养被拐儿童登记前应先查找其父母

问:《意见》提出解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请问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答:事实收养实际上是一种私自收留抚养行为,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存在被拐卖、超生、捡拾等多种情况。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如果事实收养发生在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亲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专家建议】 应防范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等借机洗白

针对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建议,民政部门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为申请者提供清晰准确的要件须知,避免申请者跑冤枉路。同时也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防范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等借机洗白。

教育部

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如何切实保障这些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答:一、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录取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学校要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四、重点做好新登记户口或暂无户口的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对于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专家建议】 教育部门应尽量简化流程

针对“就近入学,建立学籍”,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说, “一个实际的问题是,一些无户口的儿童可能落户之前在私立学校就读。”岳经纶建议,在完善学籍信息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应尽量简化流程,避免让孩子和家长来回奔波。

人力社保部

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应该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答:人力社保部门将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并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链接】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11

小学教导处:

我的父母因工作需要,已调往xx市工作,我身边现在无任何亲人,为了方便我的学习和生活,让父母更加安心地工作,特提出申请转入就近学校上学青岛市市南区实验小学,转学至xx市xx学校。

望领导批准我的转学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初中生转学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叫xx,籍贯xx,是xx校的学生。随着我学习的深入,我感到此校的教育方法虽好,但是并不适合我,我无法适应学习生活,加上最近搬家,到学校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与精力。经多方打听,得知贵校,愿以最豪迈的步子,踏入贵校的校门,以自己的微弱力量,为学校增添一份光彩。

相信这次转校,能够更顺利的逆转我偏离的航向,以最优的姿态,迎接机遇和挑战。并且我保证:我要以最好的成绩,最努力的学习,最精彩的拼搏,赢得大家最真诚的祝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高中生转学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学校领导:

本人于201x年9月入读本校,高一学年成绩中等。在如今即将步入高二学年的时候,我向您提出我的转学申请。

我原籍在辽宁沈阳,属于北方气候干燥。如今在南方学习,由于气候变化,导致身体不适应,主要是我皮肤经常发痒,严重失眠,精神状态不佳。

多年来,我在南方也难以适应这里的饮食结构,经常导致腹泻等情况。对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这已严重影响我的学业。不得已,前段时间向您提出我的休学申请。当回到我在辽宁省调养期间,身体已经逐渐恢复。

新学年来临之际,我考虑继续留在南方对我的健康极为不利,也严重阻碍完成学业。因此,向您提出我的转学申请,希望学校根据我的实际困难,批准我的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更多关于转学的知识分享:

一、转学条件

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确须变更就读学校的,准予办理转学。

1、家长因工作异地调动、居住地变化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服务区的;

2、流出学生回原籍就读的;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二、申办流程

持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本区内一式三份,向学校领取并填写完整)及相应证明材料,按以下顺序办理:

1、转入地学校申请同意;2、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3、转出地学校申请同意4、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5、到原就读学校办理相关转学手续。(本区内转学双方学校同意后送教育局审核批准)

三、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须持原件、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1、户口已迁进转入地区及回原籍的提供转入地户口簿;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12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在原籍农村申请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

1、年月日前大中专院校毕业,在我县原籍农村落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原籍农村的;

2、毕业生个人档案已保管在本县人才交流中心的;

3、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

4、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前属我县农村农业户口的;

5、村民小组70%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接收的;

6、已签订村民利益分配协议书且村委会同意接收的;

第三条申请非转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县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非转农申请表》;

2、本人毕业(肄业)证书及复印件、本人原户籍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本人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关系证明等;

3、村民小组70%以上成员同意接收签字、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证明、村民利益分配协议书;

4、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就业情况证明及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证明;

第四条审批程序:村民委员会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入校前的户籍情况,是否生活在原籍农村及是否己与原籍村签订相关协议书,并签署接收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意见;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及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证明;县公安局负责对非转农申请人的情况调查、材料审核、审批、办理等工作。

第五条回原籍农村落户(非转农)后,该大中专毕业生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由本人与落户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自行协商确定,并以村民利益分配协议书的形式加以确认。

第六条申请非转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未成年直系子女,与申请人同一户的,可以随申请人一起申请,不同户的保持原户口性质不变。

第七条己办理非转农的大中专毕业(肄业)生,今后若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为干部、正式职工的,录用后应立即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包括普通高校、全日制脱产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自学考试、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台州市的“捐资助教”、全日制技工学校的毕业(肄业)生等。

第九条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生应征入伍,退伍后已安置(包括货币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凡发现申请人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法骗取非转农的,一经查实,由县公安局恢复原户口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