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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申报材料

时间:2022-07-23 15:51:50

户口申报材料

户口申报材料范文1

20xx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居住证的登记受理1.法人申请人(即单位)不再作为居住证申请人,只针对居住证申请者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就是说,今后居住证的办理,不再接受单位的集体办理申请,只接受个人提出的办理申请。

2.居住证受理单位改为公安派出所、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3.在居住证办理和居住证签注业务中不单纯注重文书材料,还注重实际居住情况,由社区民警核查居住情况,确保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居住情况属实,人证一致。

4.居住证签注增加申请环节,可通过登录天津市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或前往居住证签注受理单位进行申请,由民警核实居住情况后持办理材料前往受理单位现场办理。

20xx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申请人申报落户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积分入户公安窗口提交材料,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违法犯罪、随迁子女审核;

第二步:申请人到人力社保局积分入户窗口审核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第三步: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到人社局、公安、教委、房管、计生、民政、专利等部门提交材料并打分。

20xx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可以申请随迁落户《细则》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积分入户申请人可以申请子女随迁落户:

1.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

2.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

3.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以往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不可办理子女随迁,申请人只能在积分落户成功后,再去所属地分局申办子女投靠落户。《细则》取消了属地分局二次申报环节,申请人可在积分入户公安窗口一次性申报本人及子女落户。

放宽落户条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补充申报材料

根据《细则》规定,今后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天津市居住证;

3.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户口申报材料范文2

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为进一步做好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工作,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提供更为详实的外汇业务指引,我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一起执行。

一、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出口加工区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四)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五)企业法人代码证;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变更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五)企业经批准生效的补充合同、章程;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则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上加注变更情况。

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

(三)已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解散的批文(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注销该企业的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四、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2个外汇账户(区内没有外汇指定银行进驻营业的,可以申请在外汇局指定的区外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五、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持以下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证明有外汇收入的合同或银行的到帐通知书(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开户通知书。

六、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有关内容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七、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外汇账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退回外汇局原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或开户银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对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开户通知书。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核发的开户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办理外汇账户变更手续,并在《登记证》相应栏目填写变更的情况。

八、经外汇局批准,区内企业在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外金融机构分别开立有外汇账户的,原则上不允许其区内、区外账户间外汇资金任意划转。确有生产经营需要的,区内企业应持申请报告与相关单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九、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因终止经营而关闭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后,外汇账户存款如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报外汇局核准,划转用于外方投资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汇出境外。

十、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凭收汇单位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入帐手续。

十一、区外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区内机构进口,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时,还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便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

十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内机构办理结汇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内机构填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汇售付汇真实性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区内机构持《申请表》、资金用途清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3、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业务章,区内机构持《申请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十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的所有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当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须购汇对外支付时,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非贸易项下用汇时

(1)《登记证》;

(2)区内机构以人民币出资的批准文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

(5)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外汇余额对帐单;

(6)《申请表》、申请报告、税务凭证以及《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

(二)贸易和资本项下用汇时,除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以外,还需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章,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区内机构凭外汇局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售付汇。

十四、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区内机构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登记证》;

4、所在地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其产品内销的文件、购销合同;

5、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注明为区外机构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备齐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3、外汇局在核准区内机构的购汇申请时,在其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已供汇”戳记并留存,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该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注、结案,视同区外机构办妥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五、区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

3、申请单位报告(提现的理由);

4、已签证的护照;

5、邀请函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纳税证明(差旅费无需提供);

4、劳动雇佣合同;

5、已签证的护照;

6、工资手册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操作程序

1、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七、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内机构办理借用外债业务时,要求注册资本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到位、借用外债的期限和数额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借用外债必须调入境内使用。

债务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外机构为区内机构向境内机构和个人、区外机构以及区内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和履约手续。

十九、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担保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为自身债务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所有已登记的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有关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报告。

二十、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内机构向境外担保履约,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登记证》;

(二)履约申请报告;

(三)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履约情况表、对外担保合同副本、债权人要求履约的通知书;

(四)被担保人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区内机构还本付息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外债或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

(三)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债务人所有外汇账户的当期对帐单、该笔贷款的所有入帐凭证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二、广州市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十三、本细则对区内机构及个人外汇收支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本细则在广州市出口加工区施行,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出口加工区的作用可归结为:

①吸引了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质量的提高,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了条件;

②扩大出口,增加了外汇收入。通常利用进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装配式工业,外汇收入可占出口额的30~40%;

③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所在国和地区的大量失业问题;

户口申报材料范文3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25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市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见附件一),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二、调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通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招聘、调进的人员,在办理录用、招聘、调动手续时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须进行计划生育核实的。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4.二孩生育证(准生证);

5.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的政策依据证明);

6.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己落实结扎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市节育手术证”;

7.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⑵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⑶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⑷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⑸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三)核实部门:市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市人事局市外调干人员资料;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市、区劳动部门市外招调人员和区人事局市外调干人员资料。

(四)核实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相应的人口计生部门递交申请。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核实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核实过程中如发现需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见附件二)。对不符合政策生育、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见附件三)。

三、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申请出生入户人员父母。

(二)所需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⑵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且属一孩生育的,提供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属二孩生育的,提供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母亲户籍所在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⑶政策外生育的,提供全家户口本、父亲及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分别按父亲和母亲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⑷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办理出生入户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查环查孕证明。

(三)办理部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办事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四、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范围:办理随迁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全家户口本;

3.随迁人员原户籍村(居)委、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己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市节育手术证”;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政策依据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①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③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6.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五、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市节育手术证”;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办证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户口申报材料范文4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有关深 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简政放权, 1/2 实现企业退出便利化,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服务市场主体规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方便企业的要求,简化注销登记手续, 优化注销登记流程,创新服务发展方式,提高登记注册效率,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 机制。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 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注册流程,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障交易安全, 保护债权人、 2/2

陕西工商行政管理网上登记平台_公司注册网上登记流程指导(2014)网上登记流程指导 一、网上登记系统操作流程 第一步:用户注册、登录 用 户 登 录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政 务 网 站 (http : //),点击“网上办公”中的“企业注册申请” 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窗口。首次办理网上注册业务,必须进行 用户注册。

第二步:网上申请 填报登记注册信息,提交网上登记注册申请。

第三步:网上预审 属地登记机关由内网登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业务 管理系统” ,点击进入“待办工作”窗口,对外网上报的登记申请 进行预审,做出“初审通过”或“驳回”的决定。对网上登记注 册申请进行预审时,用户可登录服务系统查询预审结果。被驳回 的申请,申请人按照驳回原因修改后再次上报。

第四步:递交材料 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打印登记材料,自登记机关初审通过之 日起 60 日内,向属地登记机关提交与网上登记申请内容一致,并 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业务办理流程图如下:1 二、用户注册:每个口令只能用于一个企业的名称查询和设立登 记,不能在两个企业同时使用。

1、登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网址为: / ,根据业务需求,点击“网上名称预 核准”或“企业注册申请”3、在用户登录窗口,点击“注册” ,注册一个用户名,设臵密码:2 4、在以下的用户注册界面中填写用户信息:注意: (1)应填写真实姓名及手机号,密码遗忘或被盗时,可 通过手机短信重新获取; (2)一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次,一个邮箱只能注册一次, 一个用户名仅可申请一个名称,及该名称的登记; (3)应牢记所申请用户名及密码。

5、用户信息填写完毕,注册成功后,点击页面下方“返回登录” 选项,即可返回用户登录界面,输入刚刚申请的用户名、密码、 及验证码,办理名称或设立登记。3 三、名称预核准网上登记 网上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包括如下步骤:1、选择名称分类—— 2、名称查重——3、填写名称信息——4、填写申报人信息——5、 上报——6、等待审批——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信息补录及打印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通知书,共 7 个步骤。

1、登录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网址为: / ,点选该页面网上办公栏目下“网上 名称预核准” :2、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申请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4 3、在出现的界面上,点选“设立登记----名称登记申请”选项, 进入名称登记申请界面:5 4、根据自身所申请企业情况选择名称分类,点击“下一步” :注:名称分类确定后不可修改,应根据拟设立企业类型选择 好。6 5、在接下来的名称查重页面中,输入企业名称信息。注: (1)企业名称结构依照提示应为,企业(机构)名称=名 称区划+企业(机构)字号+行业用语+组织形式。

(2)下图中用蓝色横线标出项为点选项(其中两个名称区 划选项框,仅需选择头一个) ,红色横线标出部分为自 填项; (3)企业(机构)名称为自动生成项目,不可自行修改。6、在名称查重界面录入企业名称信息后,点击“名称查重”选项 进行查重,例如,想申请“天津市熙乾兴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 名称,其查重过程如下: 先查“熙乾兴”三个字,如下图:7 “熙乾兴”三字作字号通过后,再两个字查重,如下两图:在此例中,通过以上查重过程可知, “熙乾兴”三个字作机械 制造公司字号不可用,但可使用“熙乾”二字作为字号,故可申 请“天津市熙乾机械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8 注: (1)三个字以上(包括三个字)做企业字号,其名称需 要两两字查重,不得包含其他同行业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 外) 。两两查重过程中发现有“系统提示您的名称与下边提示的名 称相近”的提示时,该字号为不可用字号,更改字号后重新查重, 直至按照以上两两查重规则查重通过; (2)行业用语、行业门类、 行业代码应参照国名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加以选择。

7、在接下来的名称信息窗口,填写拟注册企业信息,此步骤需填 写拟注册企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点击“保存”后, 进一步填写投资人信息。注: (1)企业(机构)类型选项应根据企业情况选择,如一个 自然人出资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2)点击完“保存” ,然后再在投资人信息栏中,单击“新 增” ,录入投资人信息;其中,录入投资人信息过程中,要注意投资人类型的选择,9 如自然人的信息录入依照下图操作:当投资人为其他类型时(其类型的选择可参照投资人提供身 份证明所显示类型标识) ,如企业法人投资,按下图录入:8、保存以上信息成功后,单击“下一步” ,填写人信息,需 填写的为用红框所圈部分: 注:委托期限应不超过一个月。9、将以上信息保存完毕后,点击“上报”10 10、点击上报成功后,在 2-3 个工作日后,重新登录红盾网,用 自己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点击“我的申请”查看审核意见即可。当系统提示:您申请的名称工商部门已审核通过,即可点击“显示申请书” ,打印申请材料并签字盖章;并点击11 “受理通知书” ,打印的受理通知书,凭打印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 材料到注册科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与当初网上申请一致,包括拟注册企业 登记信息,也包括委托受理人信息、电话。

名称登记后,没有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时,不 能进行网上申报,否则该通知书不能打印。那时则不能进行登记 申报。

四、企业网上受理登记申请 网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包括如下步骤:1、填写名称信息、核 准文号——2、填写企业基本信息——3、上报——4、等待审批— —5、修改后上报或打印申请登记材料签字盖章——6、登记大厅 现场申报——7 领取营业执照。

1、登录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网址为: /,点选 “企业注册申请” ,2、用户登录界面,输入申请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12 3、在出现的界面上,点选“设立登记----公司登记”选项,进入 名称登记申请界面:4、填写申请企业预先核准的名称和核准文号,点击“确认” :13 5、依次录入“公司主体信息” 、股东或发起人信息、股东决定、 执行董事决定、非公党建信息、许可信息、指定代表(共同委托 人)证明,将以上信息保存完毕后,点击“上报”14 15 16 17 6、点击上报成功后,在 1 个工作日后,重新登录红盾网,用自己 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点击“我的申请”查看审核意见即可。当系统提示:您申请的登记工商部门已审核通过,即可点击 “受理通知书” ,打印的受理通知书,点击“打印登记材料” ,打 印的申请书,在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并按照提交材料目录准备相 关的登记补充材料,凭打印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到工商部18 门申领营业执照。

注: 1、注册科近期下发全部登记的电子模板,各单位可以根据需 要填写打印后使用。

2、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与当初网上申请一致,包括拟注册企业 登记信息,也包括委托受理人信息、电话。

3、如果股东提前签字的,可以凭打印的申请材料申报,允许 经办人修改相关内容,解决股东多次签字往返的困难。19

陕西工商行政管理网上登记平台_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操作指引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操作指引1.登录系统。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http://) “服务导航”栏的“网上登 记” ,或该页左下方“网上申请”栏的“企业登记”登录系统;也可通过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 : //qyj.saic.gov.cn/) ,点击首页左侧“在线办理”登录系统。

说明:没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选择“普通登录”方式登录系统。已经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 选择“电子证书登录”方式登录系统。

2.选择类型。根据所办业务,选择“企业设立申请” 、 “企业变更申请” 、 “企业备案申请”或“企业注 销申请”业务类型。

同一企业一次只能选择一种业务类型,待申请的业务办理结束后,方可再次申请业务办理。

注意:企业变更同时需要办理备案业务的,应当选择“企业变更申请” ,该业务类型将会将变更、备案 一并处理;只办理备案的,应当选择“企业备案申请”模块。

3.填写信息。根据提示,填写申请相关信息,如:企业设立,首先选择企业大类,填写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文号或者已核准企业名称查询已有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信息,然后补充完整页面上企业登记要 求填写的其他信息, 注意:*表示必填。通过点击“下一步”或页签可进行页面切换。

在系统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以保证通过系统打印出的文书内容无误;要求填写的手机号可接收短 信,以保证申请人及时了解业务办结情况。

4.上传文件(PDF 格式) 。选择所需提交的文件目录,根据目录显示对应上传已经签字(盖章)材料的 PDF 格式扫描件。

注意:目录中如果缺少需提交文件名称可通过“添加材料”按钮,自行录入材料名录,增加材料目录 信息。

5.检查提交。对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预览,再次确认填写信息后,点击“检查”按钮,系统会对 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附件材料进行初步检查;检查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通过互联网将申请业 务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检查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修改填报信息,直至业 务检查通过方可将申请业务提交至业务部门审查。

注意:业务状态为“已提交待预审”表示业务已经提交成功,此时申报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6.查看反馈。登录企业登记系统,点击“我的业务申请”查看申请业务审查过程反馈信息。

审查意见为“退回修改”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修改或者将申请的业务直接“删除” 。

审查意见为“驳回”的,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审查意见为“拟同意”的,表示业务处于在审核中且没有办结,业务信息可查看、不可修改。

7.现场交件。现场收到“预约材料提交时间”手机信息或查看系统业务办理状态为“已办理成功”后, 打印系统生成的文书及并其他材料到现场提交规定的纸质材料。

户口申报材料范文5

一、收集拆迁安置户资料

我街道办作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收集拆迁安置户身份证明材料(含委托书)、拆迁安置协议、房屋安置确认书(含房屋平面图)等相关资料。

第一步:我街道办对拆迁安置户办理产权房屋资料收集存档

提供资料如下:

1、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2、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3、户口簿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常住人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6、结婚证(常住人口已婚者);

7、补充安置协议

第二步:拆迁安置户资格审查

我街道办将收集并确认的拆迁安置户信息推送市拆迁办;市拆迁办对拆迁安置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向市税务局推送拆迁安置户信息。提供资料如下:

1、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2、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3、户口簿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常住人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6、结婚证(常住人口已婚者);

7、费用结算清单一份;

8、如存在已故人员,需提供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后期继承人办理合同继承手续)

第三步:契税核定或契税缴纳申报表

彭州市拆迁办资料审核后转彭州市税务局办理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安置户契税减免,依法出具契税缴纳申报表。

提供资料如下:

1、契税减免申报表;

2、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3、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4、户口簿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有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级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1份(如为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彭州市税务局办理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安置户契税减免,依法出具契税缴纳申报表后转彭州市房管局审核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的要件资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含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分户平面图;

5、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减免申报表;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7、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8、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9、原集体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每一栋大产权复印件);

10、委托书3份(一份国经委托我街道办、一份我街道办委托工作人员、当事人委托我街道办);

11、街道办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2、国经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审核意见书;

二、收费的标准

办理划拨需缴纳登记费:按房屋套数计收(住宅80元/套)

办理出让需缴纳费用

(一)税费:1、契税按时税务局核算减免(房屋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2、印花税安拆迁安置协议中载明安置房屋金额0.01%计收。

户口申报材料范文6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就近入学、划片招生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尚未入学)。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者,报名之前,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延缓或免予入学,延缓期满,应即入学。

三、报名时间。

(一)、城区小学报名:8月15-16日。

8月17~19日:城区学校审核,整理材料。

8月20~25日:教育局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对城区小学报名进行审查、验印,学校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和造册编学号并上报教育主管局。

(二)、农村各小学报名:8月23~24日。

8月25~26日:中心校对辖区小学招生名单进行审核、验印、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和造册编学号并上报教育主管局。

(三)、流动人口的适龄儿童报名:7月12~15日。

直接向拟借读小学提取《*省*市*区小学借读申请表》或《*区非城区户口(边远乡镇)适龄儿童要求到城区入学花名册》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拟就读小学申请报名,并携带“三证”:⑴儿童本人及父母户口簿;⑵父母双方暂住证;⑶从业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各小学务必于8月28日前报名注册完毕,中心校统一编列学号,学生取得学籍,并上报区教育局新生花名册备案。

四、招生计划和范围:

(一)中心城区小学(四城一镇)。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规字[87]002号)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中心城区小学招生范围按照稳定为主,适当调整原则,招生计划和范围(见附表一)。

(二)其它小学。

其它小学按本校原招生范围的生源实际(含撤点并校)有多少招收多少。对流动人口经审查后符合借读条件者,应尽力安排,若学校班生数超规模的由中心校统筹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招生办法。

(一)城区实小、松涛、附小、溪南小学的招生条件。

1.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该适龄儿童的其他合法监护人,称之为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居住均在招生范围内,即户籍证、房产证“两证统一”。

2.城区内无住房,居住单位周转房的,必须出具三年以上实际居住的有效证件,且该房在辖区校没有在校学生的,可作为片内生入学。

3.租赁房学龄儿童。自出生时户籍与父母户籍实际同户在学校招生片区内,且父母在本招生片区内有固定从业和实际居住五年以上的。

4.孙辈子女出生时,“三代”实际同户(同一家庭户口本)、同住(祖辈房产符合招生第一条,并且能出示房管部门证明其父母在城区没有住房的)。

5.辖区内的拆迁户,继续在外租房,尚无固定住房的拆迁户子女,必须出示城市规划拆迁的有关协议和房管部门证明。

6.新住户:在新生报名前购买现房,并已实际入住的一手房业主的适龄子女,可作为片内生入学,但今后六年内不再安排该住房的适龄子女在本校入学(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而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报名之日后购房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7.二手房户:手续完备,已经办理交易手续并已实际入住的二手房业主子女,且该房在辖区校没有在校学生的,可作为片内生入学。

(二)城区其它学校和农村小学的招生条件。

城区其它学校和农村小学辖区的适龄儿童,凭户籍划片入学。持户籍证等有效证件,到所辖小学报名。

凡符合以上第(一)、(二)条招生条件者,并能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其中房产证应加附契税凭证、土地证),均可到辖区校报名,填写《*区2009年小学招生报名登记表》。

(三)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学审批和安排。

1.非*区户口适龄儿童原则上动员回户口所在地小学报名、入学,若在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须在*区小学就读者,应填写《*省*市*区小学借读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户籍所在地小学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携带:⑴儿童本人及父母户口簿;⑵父母双方暂住证;⑶从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拟借读小学登记、审查、汇总造册,逾期不予受理。

2.*区非城区户口(边远乡镇)在城区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小学入学,若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须在城区小学入学者,应由学生家长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区非城区户口(边远乡镇)适龄儿童要求到城区入学申请表》,并携带“三证”(父母双方暂住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居住证明;父母双方在城区从业证明;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拟就读小学登记、审查、汇总造册,逾期不予受理。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学审批程序: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会同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并予以公示。同时,学校应将所接收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出生年月、原就读学校、现住址(暂住地)、拟就读学校年级、父母工作单位和接收理由等情况列成《*省*市*区小学借读花名册》、《*区非城区户口(边远乡镇)适龄儿童要求到城区入学花名册》,上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对符合接收条件但因学位已满无法接收的,学校应将名单上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学校应尽快(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学校要保留借读生相关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会议记录备查。

六、招生有关规定。

(一)严格控制班额规模。根据省教育厅颁发的《*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接收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9]16号)文件有关班生数借读生数的规定,控制班额数。

(二)、凡是为了择校将户口迁入城区投亲靠友或户口空挂的,一律退回父母居住地辖区小学报名入学或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继续保持外来人口子女入学“绿色通道”畅通,所有学校班额许可和教育局招生工作审核小组指定协调安排的要无条件接收,各中心小学应做好本乡、镇(街道)辖区内流动人口子女的协调与统筹安排,不能拒之不理。

(四)辖区内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15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五)政策性照顾。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86号)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属下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报名时持《*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和相关的有效材料(见附件),于8月16日之前,到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审核小组申请、审查、登记。核实验印后,可根据其愿意安排就读*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任何一所学校。

1.凡非*区户口在本区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以上者的子女。

2.凡非*区户口在本区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以上者,其所聘三年以上的非*区户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高级技术人员的子女。

3.20*~2009年度被授予“*区重点企业”企业法人的子女,其所聘三年以上的非*区户籍的高级技术人员的子女。

4.驻岩现役军人子女,指现在*辖区服役的部队军人的子女。

(六)、小学招生报名表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城区小学招生全过程由区教育局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直接介入参与审查核实。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确实无户籍证明的适龄儿童,可以提供出生证明或由所在社区(村)委员会和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入学。

2.因拆迁等原因,尚未落实实际居住地的适龄儿童,在两年内可凭拆迁协议书原件到原居住地小学报名入学。

3.户籍与合法固定住所两个证件不一致,应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安排就读(如:户籍在实小片,居住在中街片,即安排在中街小学)。

4.儿童户口随父母一方在常住施教区,父母中的另一方不在市区工作,或父母离异,可视为户口符合该片区条件。

其他情况由*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协调,落实就读学校。

七、招生纪律。

1.认真组织实施“阳光招生”。小学招生实施“阳光招生”是进一步落实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各校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家喻户晓。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2.在招生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实事求是,不得出具假证明。对伪造证件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继续加强小学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按《*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新政办[2005]41号)文件处理。

4.严格禁止择校,继续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因特殊情况,协调仍有争议的,报区教育局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5.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

6.*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全程参与小学招生工作。

八、文件依据:

1.*区《*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新政[2004]183号

2.*市《*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86号

3.*区《*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龙新政综[20*]218号

4.*省教育厅《*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77号

5.*省教育厅、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接收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9]16号

附:

*市*区2009年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应提供材料

一、政策性照顾报名程序。

1.享受政策性照顾者向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并填写《*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

2.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审查其资格并出具证明。

3.教育局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并出示相关材料,安排学校入学。

4.享受政策性照顾者到指定学校报名,办理入学(借读)手续。

二、“外投”企业者子女申报材料。

1.《*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6.企业有效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三、“外投”企业所聘外来“高级管理人员”。

指该公司总经理。应出示第二条申报材料外,同时还应出示该企业已聘三年以上聘书和相关证明(工资册、工商部门证明或董事会会议记录)。

四、“外投”企业所聘外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省人事部门授予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出示第二条申报材料外,同时应出示省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有效证书和该企业已聘三年以上聘书等有关证书。

五、20*~2009年度被授予“*区重点企业”法人子女申报材料。

1.《*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政府颁发的相应年度“*区重点企业”的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20*~2009年度被授予“*区重点企业”,其所聘外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省人事部门授予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出示第五条申报材料外,同时应出示省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有效证书和该企业已聘三年以上聘书等有关证书。

七、“驻岩现役军人”申报材料。驻岩现役军人子女,指现还在**辖区服役的部队军人子女。应提供材料:

1.《*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

2.军(武警)官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分区证明;

4.“双拥办”证明。

八、市、区教育局对申请要求政策性照顾入学的对象进行审查,如申请对象提供不实材料,不配合核实,弄虚作假,将取消该企业的政策性照顾资格。

户口申报材料范文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第三条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四条2009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年人均供养标准分散供养1500元、集中供养2100元。省财政按年人均850元补助,市财政按年人均100元补助,其他由区县财政配套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土地收益只能作为政府给予供养标准以外的收入,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个人申请。由村民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填写《*县农村五保户审批表》。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情况核实,由调查人出具相关调查材料,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二)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县农村五保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核实工作,并委托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县农村五保户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县农村五保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保障对象管理、资金发放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对新增的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采取一切措施应保尽保。对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严格审核,对其中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自然减员的及时核销,对符合五保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暂时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但生活困难的人员,应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户口申报材料范文8

(一)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小孩户籍在本区常住本区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励费。

3、发放渠道:

(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及城镇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2)户籍在本区且居住在本区,在本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其企业无法兑现奖励费的员工,持所在单位有效证明,由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3)夫妻双方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500元;夫妻一方在区内有工作单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方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元。

(4)区内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和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夫妻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二、关于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3级以上的伤残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子女康复为止。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及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400元的扶助金。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扶助对象:居住在本辖区的农村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在本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为三等(含三等)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二)扶助标准:二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300元;三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200元直至治愈或康复。

(三)发放渠道: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发放。

四、关于奖励扶助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法定奖励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明,向户籍地村(社区)领取《区法定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表》,提出申请;

2、村(社区)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同意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二)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核实后,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个镇(街),申领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情况;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口计生委制作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村(社区)委会收到并发症人员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完成对当事人申请材料的审议工作。无异议的,签署申报资格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镇(街)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对村(社区)委会申报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无异议的,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对镇(街)计生办报送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法定奖励及扶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镇(街)计生办要建立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对象资料档案,并报区计划生育局备案。

2、区、镇(街)、村(社区)负责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严禁、。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给予兑现奖励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理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奖励对象领取奖励费后,违法再生育的,计生部门要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服务证》,追回奖励费,并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经费由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区人口计生局核发。

5、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法定奖励及扶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组织一次联合督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发放到位。

户口申报材料范文9

第一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称经营加工户),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林业部门批准,申领《省木竹经营加工核准证》(下称《核准证》),并按《核准证》核定的地点、范围、方式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二条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

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资源5万(含)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报经省林业厅审批。

第三条为巩固全市绿化成果,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申办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现状,我市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申办作以下限制性规定:

1、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江郎山省级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保护范围的公告》和《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江郎山省级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江郎山省级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办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有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得从重点预防区外调入松木及半成品、成品进行经营加工。

2、为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出现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等情况,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结合实际,在全市范围内不再新批木材切片加工单位和杂木小材小料加工单位;不再进行新建扩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珍稀植物的根雕制造业”、“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等限制类项目的审批或审核。

3、为促进木业企业向竹木工业专业区集聚,下列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批准设立新的木材锯板厂、小材小料加工厂、细木工板厂、指接板档(集成材)厂以及经营外地木材的经营加工单位:双溪口乡、峡口镇原大峦口乡和三卿口乡范围、保安乡、廿八都镇、塘源口乡、张村乡、坛石镇原上王乡和横渡乡范围、大桥镇、上余镇原塘岭乡范围、碗窑乡、大陈乡、长台镇(原华峰乡范围除外)、石门镇原江郎乡和界牌乡范围。

第四条《核准证》的申领和管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受理、核发、变更、年鉴、补办除贺村镇行政区域外的《核准证》;市行政服务中心贺村分中心林业窗口,负责受理、核发、变更、年鉴、补办贺村镇行政区域内的《核准证》。

1、《核准证》申领。由经营加工户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由经营加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林业站对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核准证》申请表;

(3)企业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4)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厂房设施、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5)经营原木(原条)类企业应提供木材检尺人员名单;

2、《核准证》的变更。

(1)变更《核准证》的企业名称,应提供变更《核准证》的申请书(须报乡镇、街道林业站备案),同时交回原《核准证》的正、副本予以注销。

(2)变更《核准证》企业负责人,需提供变更《核准证》的申请书(须经乡镇、街道林业站备案)、原企业负责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和新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同时交回原《核准证》的正、副本予以注销。

(3)变更《核准证》的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项目,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时,须交回原《核准证》的正、副本予以注销,并按新办企业相关要求重新办理《核准证》。

3、《核准证》的补办。《核准证》持有者因各种原因遗失核准证正本或副本的,需登报声明原领《核准证》作废后,凭补办《核准证》的书面申请和声明作废的材料给予补办。

4、《核准证》的年鉴、换证。《核准证》执行“一年一年鉴,三年一换证”的规定,由经营加工户携带《核准证》正副本及记载完整的市木竹经营加工企业木材流通台帐,于每年的12月至翌年3月到林业窗口进行年鉴。经营期满后,需继续经营加工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换发新证。

未提供市木竹经营加工企业木材流通台帐,或虽然提供,但记载不完整、不合格的,待限期完善后给予年鉴。符合年鉴或换证条件,但未按时申报年鉴或换证的经营加工户,超过期限叁个月之内的,须书面说明理由,经窗口负责人批准后给予补鉴或补换证;超过期限叁个月之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作企业放弃经营加工行为,核准证给予注销。

《核准证》是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合法依据,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五条木材查验和登记

经营加工户在收购木材时,应查验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及时逐项登记木材购入、出售、出运等情况。严禁收购、加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在出运木材时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做到持证运输。

从市外直接引进木材的经营加工户,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林业局申报查验、并签证登记。申报查验、签证登记按《市木材运输管理办法》执行。未经查验并签证登记的木材运输证,不得作为办理二次起运的有效凭证。未及时登记台帐的经营加工户,在林业部门未查清木竹合法来源前,不予办理出县、出省木材运输证。

第六条经营加工户要遵纪守法,自觉接受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收回并注销《核准证》。

1、一年内经营、加工无合法证明木材三次(含)以上的;

2、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三次(含)以上的或强行冲卡拒绝检查的。

3、拒绝、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以暴力恫吓、殴打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

5、伪造、涂改、买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和市林木(毛竹)采伐验收证的;

6、擅自改变木材经营、加工地点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7、未及时完整登记市木材流通台帐的。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无《核准证》经营加工木材,或虽持有《核准证》,但《核准证》未年鉴或过期的,或经营加工的项目、方式、地点与《核准证》规定不相符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林业站(林业干部)负责。

户口申报材料范文10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六)局负责接待、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七)统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配租住房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九)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

(十一)*分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户籍情况,维护廉租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十二)*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工作。

(十三)*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选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和核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维稳工作。

三、申请对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房源条件允许,可选择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或申请租金补贴;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权单位证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2、初审核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电子档案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属工作站(以下称房管所)。

经过初审或公示,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退还。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家庭的电子档案和清册提供给辖区房管所。房管所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登记汇总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民政局。

(2)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后的电子档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准登记。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市建委备案。

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中心的书面通知书到辖区房管所,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的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经核准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向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开出《*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申请人凭身份证、《*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到辖区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三)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租金减免;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经核准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又在*区内承租公房的,经本人申请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租金减免。

六、资金拨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据测算资金向区财政局申请预拨款(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划拨到位,半年结算一次。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建委审定。

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给房管处。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筹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认定以部队出具的《残疾军人证》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为准,主要劳动力是否重度残疾的认定按残联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

(二)《指导意见》中关于离婚户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应会同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报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四)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受理时限、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认定等均依据《办法》、《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意见》等廉租住房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情形,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局、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讨论会审,形成书面会审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

户口申报材料范文11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08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08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08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户口申报材料范文12

作为从小在“温室”长大的80后,我从来没有为温饱担忧过,如果没有这次以关注保障房为主题的基层采访,我到现在为止对“低保户”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生活困难的概念上,无法体会到这三个字的沉重。

正准备申请廉租房的易翠华今年49岁,家住武汉市武昌区晒湖小区,结婚后和丈夫一直住在老人的房子里。20世纪90年代初,夫妻双双下岗,两人只能在外打临时工,辛辛苦苦抚养刚出生不久的女儿。老人的房子拆迁后,他们辗转汉阳、汉口、武昌三镇,一家三口在简陋的过渡房里度过了20年光阴。当得知当年他们居住的位置竟然是在桥洞下面时,我非常震撼。头顶上,车辆川流不息,耳边吵杂喧闹;房间内,闷热潮湿,身上不断长疮。没有厕所和厨房,更别奢望能洗上热水澡。这样的生活对我来说无法想象。

9月7号这天,我与易翠华一起来到晒湖小区居委会,申请她期盼已久的廉租房。一大早,当她把填好后的廉租房申请表递交给社区干部的时候,她特别激动。能和老伴住上一套新房子,她盼了二十多年。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廉租房申请要具备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600元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米以下。当负责人告诉她按照现行政策她能享受廉租房、每月只需要缴纳30多元租金时,她喜出望外,她说,真的没想到自己这个普通家庭也能享受到政府廉租房的待遇。

但随即工作人员拿出的一份资料又让易翠华的心悬了起来。据晒湖社区负责人介绍,小区内有近20家贫困户申请廉租房,到目前为止只有一户住进新房,而且这个住户申请了两年多时间。

申请时间为何如此之长?这是否是普遍现象?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跟随易翠华到中南街街道办事处咨询,负责人张彦告诉我们,获得审批的申请户在分到房子之前可以享受住房补贴,比如2009年过了资格的申请户,到现在都没房子,但政府已经把他们都纳入租金补贴的范畴。低保户家庭每平方米补9到10块钱,600块钱以下低收入就是7块钱每个平方,按照居住面积来,补到13平方米。

我们一起吃饭、聊天。她已经把我们当好朋友一样看待,时不时地跟我们讲述她女儿的成长和全家的愿望。虽然生活困苦让她看起来黝黑、瘦弱,可她的脸上却未流露出丝毫的悲观与绝望。对于我们的疑问,她说,因为自己有梦想、有希望,她和老伴都信任国家的保障房政策,希望用不了多久就能住上一套廉租房度过后半生。

然而,记者接下来了解到的情况,却打破了我们原有的乐观,保障房申请时间长并不是晒胡小区独有的现象。

丽华苑保障房社区是武汉市武昌区最大的保障房小区,我们通过走访多家住户发现,他们分到保障房最快也要两年时间。去年三月申请到廉租房的王友华,就经历了漫长的等待。王友华告诉记者:他五六年前就申请了廉租房。申请保障房需要出示低保证、残疾证、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出租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水费单据等等。为此,他频繁奔走于社区与相关机构之间,这对于身患残疾的他非常困难。王友华记不清自己究竟跑了多少趟社区,好不容易交全了资料,然而等来的仍旧是等待。前前后后花了四年多的光景,王友华终于等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申请保障房为何耗时如此之长?记者带着疑问再次来到了中南街街道办事处。办事处负责人张彦介绍,社区、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首先查验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资料查验合格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再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和区房管部门。中南路街有32个社区,由于是老城区,困难的居民比较多,所以工作量大,审批时间自然会拖长。张彦还介绍,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也是导致审批时间较长的另一个原因。他说,如果发现申请人还差资料,街道就会退回社区,再去补,耗的时间就比较长。因为现在保障房国家抓的比较严,各个职能部门审批也是要求比较严的。不停地有些新的要求新的政策出来。以易翠华的住房证明为例,她需要出具现在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而当年老人购买时只有一纸合同,并未过户,这便影响了审批程序的正常进行。截至目前,中南街所管辖社区中,从2009年开始申报,但房子仍没分下来的家庭有近160户,这些人还在等待。

审批严格、程序复杂只是一个方面,房源紧张是导致保障房申请时间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随后来到武昌区房管局。负责保障房工作的杨科长介绍,保障房的建设周期性比较长,再加上各种验收时间可能更长。他坦言,房源每年都在建,2008年的房子已经住满了,2009年的房子开工到现在还没建成。房子从开建到建成需要两年,验收还有半年,验收还有环保、质检、市政、绿化、教育、消防等配套验收,一个单位验收一个星期可能还验收不了。

一方面,审批部门各自为政,提交资料重复繁琐;另一方面,建房周期较长。怎么改进这项工作、解决这一问 题?我们走访了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尚重生。他说,保障房的信息核对难度大、耗时长,与其申请资料一层层地往上报,相关部门机构不如转变作风一层层往下跑。是否可以考虑采用辖区化的办理方式,从而减轻百姓负担。他反问道:“我们的领导干部能不能不坐在办公室等待他们报材料,一层层盖章签字,而是亲自到现场,到他所在辖区、居委会甚至到家里去核实材料,为需要保障房的家庭谋福利呢?”

另外,由于申请者要提交多个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这中间便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尚重生建议,政府是否将主要涉及的部门联合在一起,进行集中办公,尝试建立一个保障房的办事大厅,有可能什么不全的,这些信息如果是真实的,能够一块集中办理,这样可能会是一个解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