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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论文

时间:2022-05-09 13:45:22

民主政治论文

民主政治论文范文1

关键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体制改革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重要目标,这对于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中国的政治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治文明与民主政治建设

政治文明于十六大第一次写入党的政治报告。但早在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就已提出 政治文明的概念。主要背景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共十二大报告正式提出了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的概念。在设计十二大报告时,胡乔木主张并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分法, 政治民主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但许多人不同意,十二大报告专门另列了社会主义民主 的部分。但这时没有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二是在当时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学术界认为 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仅仅提两个文明还不够,因为两个文明 的建设需要通过体制改革加以推进,两个文明的成果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以保障,为此 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但更多的是以制度文明的概念出现的。

中共十六大报告关于政治文明的提法是对十二大报告的继承和创新,是将政治作为一 个独立的领域论述的,同时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

文明作为人类改造世界的成果,标志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 然界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精神文明是人们的 主观世界得到改造的结果,标志着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而政治文明则 是人们在改造国家制度及国家治理方式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它表现为国家治理的改善和 政治生活质量的提高。

有关政治文明的概念,十六大报告没有明确的定义,学术界的定义则较多。但笔者认 为,要给政治文明以定义,必须了解什么是政治和政治的核心要素。无论什么时代,政 治总是与公共生活和公共权力联系在一起,并以国家形式表现出来的。在恩格斯看来, 国家本身就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 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1](P176)这就意味着,国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 表现,自从有了国家以后,人们就力图按自己的意志建立、改造或治理国家,建立和改 革相应的制度,形成或转变人们的行为方式,以获得理想的生活秩序。因此,政治文明 可包括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三个方面。

政治文明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联系的。为什么现在提出政治文明?这有其时代性。在 物质十分匮乏的贫困社会,资源有限,为争取和占有有限的资源,政治更多的是以暴力 、专制、强权、野蛮的形式出现的。在未来的富裕和现代化社会,政治文明是应有之义 。正是在由贫困走向充裕的小康社会阶段,政治文明建设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换言之 ,政治文明建设本身就是小康社会建设的内容之一。

小康社会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政治形式。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政治理念主要是“道德国 家观”,即认为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一种美好的道德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 ,城邦的目的是“至善”,是公民“优良的生活”。孔子政治思想的核心是“仁者爱人 ”。为了过上幸福生活,需要建立国家,有国家的统治者。而在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上, 国家的统治权归属于君主,因为君主秉承“天意”管理人事。君主的权力是不受制约的 绝对权力,国家权力为君主所垄断,根据君主的意志运行。国家根据道德规范治理,即 孔子所谓的“为政以德”。“政,身正也”。统治者只有身正,才能作为社会的表率治 理国家。

进入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政治文明形态发生了飞跃,这就是民主政治的建设 。这一时期的政治理念主要是“契约国家观”。意大利著名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首先 撕开了盖在政治外面的温情脉脉的面纱,认为国家的根本问题是统治权,统治者应以夺 取和保持权力为目的。政治只讲目的,不论手段,因此是没有道德的。君主应如狮子般 凶猛,狐狸般狡猾。法国的布丹进一步将国家统治权归纳为主权。主权是统一的、不可 分割、不可转让的,具有绝对性和排它性。西方的思想家进一步认为,主权在民而不在 君。因为,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是与生俱来的,天赋的,即天赋人权。人们建立国 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为此,人们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统治者 ,组成政府,治理国家。这种权力是可以收回的。人民与统治者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 理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通过一定方式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为了保证统治者不 滥用权力,根据功能将国家权力分割为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相互制衡。为了使不 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得以表达,实行政党竞争。各个政党通过选举制执掌权力,进行公共 治理。政府、政党及所有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实行法治。

由此可将专制政治与民主政治两种政治文明形态作以下比较:

专制政治:天赋君权 主权在君 绝对权力

政治垄断 道德治国

民主政治:天赋人权 主权在民 权力制衡

政治竞争 依法治国

近代以来产生的民主政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大飞跃。马克思主义对由资产阶级创造 的民主政治文明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也指出其局限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国家是阶 级分化的产物,其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 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 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 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P170)马克思 主义的国家观对于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政 治文明提供了思想武器。

民主政治论文范文2

一、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

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因此可以说多数统治是民主的实际制度形态。多数统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体现多数规则的多数裁定或多数裁决,即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多数做出决定;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多数统治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多数统治能够成为多数善政的实际民主制度,有许多理论假设。古代的先贤和当今的思想家们都对此问题进行了不少探讨和研究,如果考诸思想史,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多数统治主要建基于以下一些理论假设之上。

首先,多数统治理论假设集体智慧超过个人的智慧。

个人具有更大的智慧还是集体具有更大的智慧,这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相信前者往往会在政治上导致精英(专制)统治的出现,而相信后者必然在政治上产生多数统治。实际上,这个疑难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例如,在民主制度最早实验地的古希腊,当时就存在着是把统治权交给少数好人(贤良、哲学王)还是交给多数平民的争论。最早对政治学进行规范和系统研究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认为,“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并用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为例来说明多数人的智慧超过少数贤良的智慧。[1]据此,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平民政体”就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反之则为“寡头政体”。由此可知,统治方式决定于智慧的高低,因为多数人拥有更大的智慧,所以应该由多数人进行统治。

其次,多数统治理论假设,正义在多数人一边。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问题,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西方的思想家从各种角度赋予正义以多种含义,如:正义即各人得其所应得、正义即“和谐”、正义即“自由”、正义即“安全”、正义即法治或合法性、正义即“共同幸福”,等等。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2]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Rawls)可以说是当代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认为正义指的是“自由与平等”。他将正义系统地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又合称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又叫“作为规则的正义”或法治,其基本含义是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它包括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形式。罗尔斯指出由于在政治事务中不可能获得完善的程序正义,立宪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某种形式的投票。因此,虽然多数人可能由于缺乏知识和判断力,或者由于偏狭和自私的观点,肯定要犯错误,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要支持一种正义宪法,某种适当限制的多数裁决规则在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被证明是用来保障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的可行的最佳方法,也是实现由正义原则预定的某些目的的最可行方法。[3]由此可知,多数统治是确保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是达到某些民主目的的最佳方法。第三,多数统治理论假设,人民就是多数人。

人民思想是近代以来许多思想家所竭力提倡的。人民理论的提倡者之一卢梭(J。J。Rousseau),就将人民的意志或的意志称之为公意,认为公意是高于一切的意志,永远是公正的和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因此“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受这种公意指导的约束,接受体现公意的多数统治:“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如果共同体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或者,“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既然来自人民,那就应该由人民掌握,“正如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也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4]

人民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大革命时期的人民观念在当时的含义就是多数统治是没有限制的,也是不可限制的。法国人民相信,既然所有的权力已被置于人民之手,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就变得不再必要,民主的实现会自动阻止对权力的专断使用。大革命时期信奉人民观念的雅各宾分子就认为公意高于纯粹的个人利益,主张既然“公意”是更为民主的原则,是“新社会”的基础,任何破坏新社会有机统一的因素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据此,雅各宾分子及其革命的继承者在实践中依靠瞬时的多数来建立共识。由此可知,人民观念在导致多数统治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多数统治理论假设,多数规则是简便易行的民主规则。

决议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所有决议规则中,多数裁定规则可以说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最普通和最重要的规则,因为它使民主政治变得具有可行性。而在可能选择的多数规则中,简单多数规则又有着一种特殊的好处,即它本身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因此多数裁定规则能够集效率与保护作用于一体,常常被选定为最合适的折衷办法。根据洛克(J。Locke)的自然法学说,人们一旦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共同体,那么个人就有服从大多数的义务,多数也有替少数作出决定的权利。他指出,任何人要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以谋取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唯一的办法就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一旦人们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并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就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因为共同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必须要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因此,“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她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5]在洛克看来,个人的同意只对合法的公民政府的最初建立具有关键作用,此后,“同意”就来自于“人民”的代表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只要这些被治者的人遵守起初的社会契约和契约义务来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建立新政府的暴动是正义和难免的。

二、多数暴政的产生

如果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充分的,那么多数统治就是合理的,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但是,事实是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一定超过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正义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民也不应该只是多数人的。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也表明,多数人有时比少数人更愚蠢,正义也往往不在“狂妄”的多数人一边,以不受限制的人民原则为基础的多数统治常常会变成武断的、压迫性的多数暴政:多数人不受制约地肆意滥用公共权力并侵犯少数人的利益。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的结果与个人专制下的暴政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样暴虐的。多数统治之所以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其原因是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多数统治的许多方面都容易使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而不是走向多数善政。

首先,多数人的决策不一定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

多数统治理论认为,人越多智慧越高,多数人的决策相对而言会更加理性一些。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多数人的决策有时也是非理性的,难以显示出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如果人民的参与能够常常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某种多数裁定规则或许就是实现公众要求的合理手段。但是多数裁定规则不能作为衡量民主程度的标志,因为它并不能保证人民的参与能够达到满意的广度;另外,即使人民的参与非常广泛,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里,人民的多数以及他们的代表们并不一定总是具有解决疑难问题的必备知识。同时,多数有超过半数、比较多数、限定多数这样一些分别,有出席者的多数和包括未出席者的多数,因此多数的智慧和知识也是不稳定和充满变数的,多数裁定规则也是可以作多种解释的规则。

事实上,多数裁定规则只是实现政治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而非民主的实质。它与各种各样的决议规则一样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在效率上甚至还不如其它手段更具优势,原因在于多数裁定规则常常不能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和更具个人理性的精英的手中。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F。A。vonHayek)就对多数人的智慧一定超过少数人提出了质疑,指出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6]。正因为如此,多数的意见难以完全是有益的或明智的,多数人的统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的出现。例如,在美国,导致多数决定一切的多数的道义观念就假定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才智大,因此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其利益应当优于少数人的利益,等等。由此,美国社会的多数不但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而且拥有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那么一般不会遇到阻止通过动议和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7]这样的多数决定也就难以听到反对者的声音,更不可能关注到少数者的利益,并常常会对少数者做出不公正的决定,对后者来说这无异于实施了事实上的专制和暴政。

其次,多数人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具有强制作用,少数人无法以退出抗拒多数人的损害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民主过程视作一个多人达成交易的谈判过程,其通行的规则与市场交易规则一样是一致同意。实际上,构成民主社会的根本规则是大家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是认识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多数投票,因此民主政治是在一种共识的范围内运行的,这些共识包括关于程序规则、关于政策选择范围、关于政治活动合法范围等方面。这些共识程度越深,民主就越能够得到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其作用甚至大于三权分立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过,相对自由的市场交易而言,由于参与民主过程谈判的人数比较多,而多人之间要取得一致同意和完全的共识的实际难度比较大,因此人们被迫采用了前述的多数规则来做出决定,其结果就必然要引起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分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旦任何一方发现对方的最好出价有悖于自己的利益要求时,可以以自由退出市场交易过程来表示抗议,并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在通过多数投票进行公共选择的民主过程中,每当多数人表决通过一项公共决策时,少数人尽管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投票表示反对,但在实际行动中却不能自由退出这个过程,因为人们退出一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要远远高于退出一个市场的交易成本。

因此,多数投票原则可以使多数能够作出对少数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这直接意味着政治权威和决策能力在二者之间的配置是不平等的,“人数最多的党派,或者换句话说,最有力量的党派当然会占优势”[8]。如果不适当的多数统治原则一旦在政府体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就难以有任何力量来挑战和打破多数派的统治,这时多数派就完全可以滥用政治特权而牟取私利,并牺牲共同体和他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能够通过多数投票规则在政治游戏中先发制人,获取共同体的各种收益。而投票程序的合法性使得政府或其他的组织可以正当地使用强制性手段,去执行多数人的决定并压迫他人屈服。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就不得不默默忍受多数人通过的决策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并很容易发生多数人损害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的多数暴政。

第三,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专制。

根据人民学说,多数人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因为该学说不仅认为少数人应该同意多数人的决定,“人民”的权力是一元的和不受制约的,而且对于多数的范围并未加以限制。然而,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人的多数裁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强烈的倾向性,容易为人们的意志所左右。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在古希腊某些采取多数制的平民政体中,由群众而不是由法律来最后裁决政务,民众在这种政体里往往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他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不以“法律”为依归,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并渐渐趋向于专制。[9]造成专制的原因在于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于多数暴政,并对少数人和社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例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A。deTocqueville)在上个世纪认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派利益的多数派联盟在由大众选举的立法机关、行政官员和法官中占据主导了地位,特别是在州一级政府中更是如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并得到批准。因此,多数派能够支配不受制约的权力工具,统制公共舆论的运用,并使非主流的舆论鸦雀无声。

在这种情况下,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对美国人的思想、民情、公务等方面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每当一个人或党派在受到不公正待遇之后,常常无处去诉苦,原因在于舆论是多数制造的,立法机构代表并盲目服从多数,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百依百顺的工具,警察是由多数掌握的军队,陪审团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帮助了立法者的合法专制,增加了公务员的专断权,加强了思想界的专制,助长了国民性的软弱和巴结大多数的心理。即使法律职业人员的品性、法官审判、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方面的地位以及其他许多因素都缓和了多数的暴政,但是暴政的危险依然存在。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多数的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危及到每一个共和政体。政府的通常是由于无能或暴政造成的,前者使权力自行离开政府,后者使权力被人夺走。民主政府的几乎总是肇始于滥用民主的资源,无政府状态的形成也总是来源于暴政或管理不当。[10]如果对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不加以制约,多数派就能够运用其支配地位来追求自己的私利,其所行使的专制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并通过结盟来试图使其损失最小化,在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时,会被迫运用武力在内的极端手段来解决冲突,民主社会就会很快退化为各种力量相互战争的无政府状态,最终导致民主共和政体解体。

三、多数善政的制度安排

从以上论述可知,多数统治的民主政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并对民主政体本身带来现实与潜在的威胁。要避免多数统治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确立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数权力的制度安排、给少数人以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司法救济限制多数并保护少数、用社会力量制约多数权力之机会的制度安排等。

首先,要对多数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权力本身始终存在着扩张的可能性,并容易导致损害他人的滥用和腐败,而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滥用与腐败,因此对权力制约是十分必要的。麦迪逊(J。Madison)和汉密尔顿(A。Hamilton)曾经指出,任何权力的高度集中,无论是集中到一个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都有产生暴政的可能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11]“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12]因此,所有权威的行使应该“限于何者为正义的限度之内”,人民对一切权力和投票程序要加以持续的限制与监督,这样民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诚如前述,多数决策的权威性并非来自即时多数的意志,而往往来自少数也能接受的某些共同原则,因此多数的行为需要受到这些共同原则的指导和限制。这样多数在道德上没有理由为所欲为,也没有特权来制定一些歧视少数人而有利于其成员的规则,其权力必须加以约束,其行动不能超越某些限度,其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需要明确加以限制,其决策不能牺牲他人的利益,否则多数统治的民主政府难以切实保障个人自由,并可能堕落成暴民政府。

有许多因素,包括政治代议制和大的选民集体,特别是适当的宪法设计,可以限制和缓和多数的权力,从而避免发生暴政的危险。美国的联邦体制就是根据多种制衡机制来制约权威运作的,它极大地减少了多数派支配所有决策结构的可能性。如果宪法限制了无限权威的运用,并对权力进行分散配置,那么所有的权力特别是多数派的权力就会受到制约。如麦迪逊所设想的那样,治理的权力根据“相反的和敌对的利益”来组织,这样就能够利用权力来制约权力。[13]通过分权,把政府的权力配置在若干个公职的手中,每一方都为相互竞争的其他方所制约,这样多种多样的决策结构有利于寻求符合正义标准和普遍利益的决策。同时,分立的决策结构也为个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机会,使个人能够个别地和集体地表达其偏好和疾苦,并对政府权威机构提出要求:通过国会议员、总统、副总统的任期限制可以得到政治救济;通过参众两院大量的议席可以得到立法救济;通过忠实地执行法律的行政责任制可以得到行政救济;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有权要求考虑其申诉状以及要求判决以纠正错误,以此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最后,通过变更和修正宪法本身的活动,可以得到宪法救济。[14]

不过,在多数的人数很多而且决心要为所欲为时,任何对多数的外部限制都无法长期地起到作用。所以,必须在制度上允许人民普遍参与管理能够得到继续,必须在推行多数裁定规则时发展一种惯例上的平衡,即在某一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不一定就是社会面临的其他许多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真正有最后裁定权的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的多数,[15]因为固定或永久的多数可能滥用权力进行压迫,妨碍普遍参与的实现,甚至彻底破坏许多对立利益集团之间的微妙平衡。

其次,建立和充分利用司法体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

从以上论述可知,政治制约能够带来约束多数暴政的理性和正义,但它尚不足以保证这种理性和正义。历史与现实表明,司法体系和法官阶层都对多数暴政的出现具有某种制衡作用。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法律可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较之公民的统治,法律统治更为确当”。按照他的理解,古希腊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因此他竭力谴责那种“由人民统治而非法律统治”的政治体制,“如果将所有权力都集中于人们的表决,那么严格说来,它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制”。[16]所以,如果我们的认识只停留在以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认为多数决定就天然地代表正义,那会葬送民主。民主与法治有着天然联系,法治不仅不会对民主形成侵犯和压抑,反而是民主制度能够有效存在的条件。法律能够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司法体系能够成为制约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力量。例如,美国立法机关、法院和各行政机关的多重批准和多重上诉的主张,就是要防止民主退化成暴民政府。[17]

法学家精神和陪审制度对多数统治也能起到平衡的作用。举例来说,美国法学家一方面因其爱好而自然倾向于贵族和君主,另一方面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倾向于人民;加之其职业要求他们在两个互相冲突的个人之间寻求公正,在两个原则间裁定正义,在经济上又是比较富裕的阶层,因此法学家比其他人更有可能在两个人、团体、机构以至原则之间持公平和超脱的立场。这样法学家虽然喜欢民主政府,但没有民主政府的偏好,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与此同时,人民也信任法学家,深知其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所以不会危害民主政府。由于美国没有旧式贵族、文人,人民又不信任富人,因而法学家就成为一个高等政治阶级,是社会上最有知识和最具理性的部分,是美国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但却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理性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如权利观念、做事公道、对己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和提高知识等等。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如何进行统治的最有效手段。[18]

第三,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

不容否认,多数统治问题是一个永久性的问题,因为一个社会的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永远不会有同样的利益、爱好和价值,所以多数裁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是道义上一种过得去的决策方式。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少数人是难以容忍多数裁定原则的,尤其是在诸如语言、宗教和财产权这样涉及少数人和个人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实行多数裁定原则,就容易导致国家分裂和民主毁灭等严重后果。实践证明,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免遭多数派的侵犯,解决多数统治与少数人不自由的矛盾,主要途径是通过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所以,在少数人的自由受到民主过程威胁时,允许少数人拥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空间,可以满足少数人对于自由(包括信仰、结社、迁移、就业、尊严以及政治参与等等)、权利等方面的要求。基于以上理由,每当源于民主程序的结果,少数公民被多数公民剥夺了某些基本权利、自由或者机会时,少数人必须得到某种程度的自主治理以进行补偿,这也是对民主程序本身存在的偏差进行的一种修正。[19]由此可知,少数人和个人需要有一些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和自主治理的领域。某些制度安排是有利于少数人的自主治理和对多数暴政的限制。

例如,只有政府集权而不存在行政集权的美国联邦制,就有助于自主治理。中央政府在州一级不参与管理社会的次要事务,给予了地方和个人大量的自治权,这就极大地制约了多数暴政。联邦制综合了小规模的自主治理社群根据自治原则组织活动的优势,同时也使得有机会组织很大规模的利益社群。这些社群成为自主治理的权威主体,自主治理自己内部事务。所以,“联邦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21]。阿克顿勋爵(LordActon)认为,联邦制在所有对民主的制衡措施中一直是最为有效的和最为适宜的措施,它通过权力分立和只赋予联邦政府以某些界定明确的权利,限制并制约了性权力,它“不仅是制约多数的唯一方法,而且也是限制全体人民的权力的唯一方法”[20]。

同时,美国的乡村自治传统,成为托克维尔称之为“人民”的自主治理体制的基础,是构建美国的力量,限制了美国多数暴政的发生。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使人民养成了爱好自由和掌握运用自由的艺术,使美国大多数人有了自由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央的行政集权和多数的专制。因此,民主体制的长期活力靠的是人民的自治能力。麦迪逊也指出,“一切政治实验”都应该“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22]。由此可知,联邦政府形式、乡镇自治制度以及司法结构等等,非常有助于美国人的自主治理。

第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多数的权力进行制约。

除了利用政治体系与司法体系这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手段之外,也存在着充分利用诸如民情、宗教文化和社会伦理这类社会力量,来制约多数的权力和防止多数暴政。诚如大家所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是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Montesquieu)所提倡的,它对美国形成以政治分权为基础的宪法来制约多数人的统治方面有过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缺少一定的社会分权的情况下,任何宪法的制度性安排都不可能产生一个非暴政的民主共和国。许多照搬美国宪法的拉丁美洲国家的长期动乱史就是这方面的明证。实际上,某些社会因素在加强民主方面,可能远比任何特殊的宪法设计还来得重要。比如,一个利益多样化的多元社会体系,可以解决多数人与少数人在偏好不同时发生的利益冲突;而多元组织的存在,可以防止少数统治者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因为不同的竞争性利益的存在,是民主的均衡和公共政策顺利发展的基础。

民主政治论文范文3

一、基于体制架构的协商民主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首先要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在社会主义政治架构体系中处于极为重要的位置。通过制度设计和创新,发展党内、人大、政府、政协的协商民主非常重要。有国外学者认为,法院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场所。但美国法院的协商是有它独特背景和制度文化的。在中国,法院首要任务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协商是个次要问题,否则易引起不必要的误解。相对来说,政府的协商民主更多体现为政府与社会的协商,政府内部的协商不如说是协调,因为它的内部虽有区分,但本质是个共同体。而党内、人大和政协的制度框架内,本来就允许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各方利益。通过党内、人大和政协内部的协调,是可以影响政策走向的。而且,党内和人大的协商民主,背后都有“投票权”作支撑,这使得依据偏好强度进行协调实现偏好组合更有可能。党内民主被誉为中国共产党的生命。在和党的重要文件中,都强调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都强调要有民主的政治氛围。发展党内民主,从实际操作看,可以有先有后,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当前,党内的协商民主,从党委会、常委会的运作现状来看,其在决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常,党委会、常委会成员提出的意见,都会采纳到决策中去。因此当党内民主决策相对易行时,要不失时机地推进协商民主的深化。比如,在党的代表大会中,党代表是协商主体,党代表可以在酝酿重大政策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运用自己的投票权赞成或反对。那么制度设计的重点就是,如何通过探索完善党代会常任制,或者寻找发挥党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让党的代表大会更好行使作出重大决策职责。但毕竟党的代表大会召开间隔较长,且党代表人数相对较多,达成协商有许多现实的困难。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团队越小,越容易达成协商。因此党内协商民主,主要还是党委会和常委会内的协商民主。推进党委会和常委会内的协商民主,首先是要真正发挥党委会和常委会的决策作用,制度性地高频率召开党委会和常委会(主要是党委会),不再局限于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票决。其次要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什么问题拿到党委会和常委会上来讨论,如何充分发扬民主地讨论,如何形成共识作出决策,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减少党内“一把手”说了算的制度空间。在民主决策特别是在表决中,党内“一把手”和其他成员的权力应该是对等的。人大的协商民主是由它的属性所决定的。人大是法定的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在各个选区产生,人大代表代表着两个方面的利益:一个是地方的利益,人大代表是在选区内产生的,他要维护所在选区的利益;另一个是选他当代表的那部分群体的利益,理论上如果他不为这部分群体说话,他就可能会在下次选举中落选。正因为人大代表代表着两个利益,为维护这两个利益,他必须与其他代表进行协商,今天你做出一些妥协,明天我做出一些妥协,实现各自之间的利益最大化。但现在一般所说的人大协商民主,主要指的是与外部的协商,包括立法项目协商、部门职权协商等,采取的形式多为座谈会、听证会和个别沟通。实际上,作为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法定权力机关,其内部的民主协商是非常重要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都离不开代表间的相互协商。人大协商民主现在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人代会通常是一年才召开一次,每次会期只有几天,日常工作主要是由人大常委会来行使的。然而受制于人大常委会的规模、知识和年龄结构,特别是兼职成员较多等因素,与人大这么重要的职权相比,难以承受人大应有职权之重。因此要更加充分地突出和发挥人大常委会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在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层次、结构的同时,能否考虑充实人大常委会的人员。再者,就是要发挥各个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涉及专门委员会对口领域的事项,主要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协调。人大代表规模过于庞大就会削弱决策能力,只有进入专门委员会中才能更好地协商决策。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进,也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专职化的比例。人大代表的专职化,能让人大代表更好代表两个利益,更好地去协商对话。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实现形式。政协的“协”,主要指的就是民主协商,它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9个政党、56个民族、5大宗教、34个界别,本身就是一个各党派、各界别的议事机关、协商机关。协商就是政协的活力源泉,协商民主在政协是运用得最为成熟丰富的。政协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派协商的主要平台。中国共产党与各派的协商,包括与派的直接协商和基于政协平台的协商等。从广义上讲,与派的直接协商也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对这种协商方式极为重视,现在重大决策出台前,都会与派进行沟通协商,听取派的意见建议。但在具体实践中,毫无疑问,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在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所以2006年以来,中央对加强政治协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各地方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政协的协商民主,从未来看,可以重点突破的领域,就是做强政协的民主审议权力。现行制度框架内,政协履行的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但是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监督的对象并没有很好地听取政协的意见,该怎么办?现在似乎并没有一个反制的制度设计。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加强顶层设计,上升为国家制度,比如通过立法手段,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制度,纳入到党委政府的议事规则、工作规则中,制度性地规范政协民主审议的权力,赋予其切实可行的效力。

二、体制与外部的协商民主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社会治理的主体日益多元化,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也成为重要的治理主体。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合作日益重要。尽管今天国家体制的力量依然很强大,但它已经不可能包办一切。对于体制内的力量来说,它也必须与外部进行协商对话才能有效治理。突出表现为政府机构与社会民众的对话协商,当然也包括人大、政协等机构与社会的协商,如立法听证等。政府机构与社会的对话协商现在日益普遍,且形式多元。比如邀请社会代表参加政府会议,某些重要事项通过公共渠道向公众征求意见,召开各种类型的听证会等等。但在实践中存在代表来源单一、信息不对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哪些问题要公开协商、哪些问题不用公开随意性较大。因此公众的参与热情并不高,对协商结果的信任度也不够。应当从制度上规范政府与社会协商对话的规则,明确协商的事项、程序、范围、频率、渠道等等;并且要扩大参与协商的对象范围,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自愿报名者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数据库中抽取社会协商代表,使该事项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代表都有话可说、参与讨论。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对话中,需要关注一种特殊的类型,即涉及公共领域社会行动的对话协商。德雷泽克在回顾和分析美国公民权利运动、环保主义、女性主义等公共领域社会行动的协商民主后指出,“关注社会发展轨迹的社会批判总是源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而不是源于国家制度”,“这些运动及其领导阶层最终都受到国家的重视,结果国家的自身特性也得以改变”。随着社会的分化壮大,民众对自身利益的觉醒和重视,公共领域的社会行动在中国也已经出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环保方面的“邻避运动”、抵制拆迁的维权运动等,有些地方的公共领域社会行动甚至引起很大风波,比如厦门抵制PX项目建设、什邡抵制钼铜项目建设、启东抵制日企排海工程建设等。厦门、什邡、启东的“邻避运动”引发风波的原因,并不仅仅因为重大项目决策信息不够透明,更主要的是政府缺乏与社会行动协商对话的平台和渠道。当这些社会行动的诉求无法通过制度渠道表达外,它就极容易走向街头表达。公共领域社会行动可以视作为一种预警系统,它发出了社会对某种问题格外关注的信号。同时,公共领域的社会行动诉求是社会性的,不是政治性的,不能把它混淆为政治运动。作为决策者要有辨别能力,要有包容之心。如果认为这些社会行动无足轻重,要闹就让它闹,或者索性严厉压制它,那它就可能真的转化为政治取向的运动。对待这种公共领域社会行动最好的办法,就是决策部门通过政策设置、机制创新,将其纳入到与社会的协商对话架构中来。社会各界对此类社会行动关注问题进行讨论,这并不会使问题激化或影响稳定。相反各个方面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以后,有利于民众更加清醒地看待议题。对协商各方来说,在讨论中他们的意见可以得到修正,比如说某些温和派会修改它的诉求以形成妥协的结果。相当多的时候,理性协商讨论的结果是有利于决策者的,民众对决策者的决策会更加支持,而不是“老不信”。总之,在公共领域社会行动上的民主协商,怎么都比藏着掖着要强。掌握公权力的体制精英,应该有充分自信开展这些议题的民主协商。

三、基于基层自治的协商民主社区作为特定地域内人们生活的共同体

它本身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在中国传统政治中,“皇权不下县”,县级以下的地方主要依靠乡绅自治。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治和社会结构的重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民间力量兴起、行政力量式微。然而在思维惯性和行为惯性下,行政力量依然有着包办一切事物的冲动。这导致不少本来可以通过基层自治由民间内部解决的问题,由于行政力量的插手,把矛盾引向了行政力量,造成或加剧了政府与民间的对立。引入协商民主的机制,倡导公民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参与公共决策,对于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关系,优化基层治理结构,培养基层的自治能力,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并且在社区和村镇这个相对较小范围内,协商民主有着更加可以操作的空间和更易见效的结果。谭青山对中国村民自治的研究表明,协商民主与强化村民自治、扩大村民决策参与有着确切的联系。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地方性协商民主亮点,往往是基于基层自治的协商民主试验。这里,就三种可能的基层协商民主作分析。在很多基层事务中,政府并没有其特殊的利益。在这些事务中,政府基于它的职责不得不协调各种关系,而它并不能得到任何好处;或者是众人之间的内部事务因为渠道、意愿等种种因素,他们自己内部难以解决,需要寻找仲裁者帮助协调。在类似这种情况下,政府是中立的,它可以通过协商民主机制发动利益相关者充分讨论、相互交易,最终达成妥协谅解。杭州曾经做过类似的一个实验,在危旧房改善后的厕所分配方案上,由于当事三户人家因历史过节、缺乏沟通等原因难以达成一致时,由政府搭建民主协商平台发动讨论,提出多方案供选择,最终使当事者相互作出让步,解决了问题。这个实验中涉及的是三户人家,如果把它放大到十倍甚至更大些,同样具有可操作性。在这个民主协商机制中,政府要做的就是创造条件为当事方提供讨论的空间,让他们就特定问题进行充分讨论。除了当事各方论述以外,也可以邀请非当事双方从局外人的角度阐述他们对问题的看法,以及邀请专家陈述观点等,为当事方提供外部意见参考并可形成某种程度上的外部压力。通过坦率的讨论和仔细的思考,再加上存在的某种外部压力以及对外来的期望,当事双方很可能在协商过程中修正自己的偏见,根据相互所需达成妥协。对政府来说,在这种机制下它避免了直接卷入矛盾,也通过中立协调提高了公信力,是一种双赢。当然更多的基层事务,是既有政府的利益,也有社会的利益。在处理这些事务时,更需要搭建协商对话的平台。因为社会越分化、基层越自治,社区内部的利益就会更加显现。当某种力量把持基层事务时,就会引起其他利益方的不满。当大家各说各话,就无法达成决策共识,会导致基层瘫痪。所以在处理类似事务时,政府要主动搭建协商平台,用包容的心态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在这个民主协商平台下,政府与公众以及各种社会团体是平等的。政府可以提出自己的方案,提交决策讨论;公众包括各种社会团体也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或各种不同的方案。甚至政府如果没有好的方案,可以根据需要附和某方提出的方案。这种讨论不会影响政府的威信,反而有利于实现基层的平衡。因为对基层政府、公众和社会团体来说,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长期的又是稳定的———对公众来说尤其如此,这是他们的家园,需要今天我让一步换取明天你让一步。而且公开理性的讨论有利于消除激进的主张,这就有了更好的交换基础。所以政府也要懂得通过协商作出让步,争取在未来的事项中换取公众的支持。公众也会因为同样的原因,帮助政府推动工作。在农村村级选举中,村民已经有了直选村委会成员的权利。村民手中有了选票,参加村级事务的意愿自然增强。法律规定,村民大会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让所有村民都通过村民大会作出决策,既是无效率的,也是不可能高频率召开的。取代村民大会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机构是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由村民选出,代表村民在代表大会中作出重要决策,它的决策具有合法性。在实践中,村民代表大会已经成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之外重要的村级机构。村民代表往往是那些熟悉和热心村级事务且有一定能力的村民,比如村里的企业家、经商人员或者有威望的长者等等。他们组成了一个类似委员会的机构,对村民委员会或村党支部进行监督或检查。但在那些村民委员会或村党支部“当家人”较为强势的村里,村民代表大会往往起着点缀的作用。村民代表大会不是履行投票仪式的场所,而是村民自治的“稳压器”、“减震器”。所以村民代表大会的运作要制度化、规范化,应作为一个重要的协商场所用来自由讨论涉及村级发展的有关重要事项。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不是命令或操纵选择议题推动进程,它作出的决定要能让村民委员会执行。比如,是否可以考虑那些必须由村民大会通过的事项转由村民代表大会行使,增强它对村民委员会的制约并提高效率。

四、协商民主所需的系统配套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今天已不可能再单兵突进,协商民主只是通向其中的重要路径。其他改革措施只要条件具备就要深入推进,以改革措施支持改革措施。同样,协商民主也需要其他改革措施的配套,否则协商民主就难以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在这些系统性的配套措施中,最为突出的是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建构良性博弈机制。协商需要解决“凭什么协商”的问题,也就是要有博弈的机制。协商是双方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的协商。当今的制度框架下,掌握公权力的部门是强势主体。对社会来说,它没有讨价还价的力量。如果权力部门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小事与你协商,大事就不协商,这样协商民主就会流于形式,也会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因此要增加社会博弈的手段,让社会可以更好地与公共部门讨价还价。实际上,近年来已经有过不少类似的尝试,但总的看来仍可以加强。比如,在政府绩效考评中增加公众的分值,请公众代表或者以随机的方式请公众对政府当年的作为作出评估,或者在重大工作、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让利益相关方来评议、打分,这些社会参与的结果都可能影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收入和奖金,影响到官员的升迁,这样的话公共部门就会考虑要倾听公众的意见、与公众进行沟通协商。其次,培育社会组织。与强大的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面对,个人是渺小的,没有力量单个与它们进行协商。要实现社会与政府有效率、有力量的协商,必须允许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不是洪水猛兽,不能因为社会组织有点不同的意见就视为异己。社会组织与国外组织有些交流合作,也应客观理性看待分析。政府戴上墨镜看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就会是黑色的;拿掉墨镜看社会组织,就会还原社会组织的本色。社会组织的宗旨是形形的,可能是慈善的、环保的、或者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等等,它联系着关心这些事务的社会公众。要推动这些社会事务,想赢得公众的配合,就需要与这些社会机构合作协商,让它们当党和政府的帮手。所以要放宽对社会机构的束缚,通过修改法律或制度减免非营利性组织的税费,允许它们进入政府合作项目等等,扶持社会组织的成长。再次,保证司法公正。要有保证协商的法律环境,当各方协商不成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当某部分公众认为协商后的决策出台会影响这部分人的权益,或者是认为决策者在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上没有给予协商的空间,法律应当保证他们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权利。在实践中多为公众针对政府决策、政府行为的诉讼。但遗憾的是,很多时候司法机关并不能保证公众的这种诉讼权利,在有些地方这种诉讼行为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牢狱之灾。当司法成为“权力的家丁”的时候,公众就会选择“不信法”,选择采取极端的方法表达意愿,极端主义者就会站到前台与当政者唱对头戏。法律是稳定最大的保障。只有独立公正的司法裁决,才能在协商之外达成社会和政府“最大的公约数”。最后,政府信息公开。只有公众掌握充足的信息,它才能更好地参与决策。只要是不影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信息,政府就应该尽量公开。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空间还较大。特别是在某些地方,有些必须公开的信息它不想公开,就找个隐蔽的角落公开。还有很多本可以公开的信息以国家秘密的名义拒绝公开,比如很多地方的财政预算,说财政预算是国家秘密,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是几乎看不到的。今后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还要扩大,包括涉及社会公众的党委决策信息也要尽量公开;不能把应当对公众公开的信息都说成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必须是真正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太滥就可能导致没有秘密;也要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让公众方便查询。

作者:倪伟俊单位:中共杭州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民主政治论文范文4

关键词:民主政治;女性参政;困境

1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

1.1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成就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掌握政权,实现全社会普遍的、理性的、程序化的政治参与。早在《共产党宣言》发表时,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列宁在领导创建苏维埃政权时,始终把民主问题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说“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显然,争得和发展民主,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命运;民主的发展状况,也直接反映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我们党历来重视民主政治的建设,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以同志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为探求我国的民主建设之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孜孜以求,做出了鲜明的回答。党的“二大”制定的民主革命纲领提出打倒军阀、帝国主义压迫、统一中国,使它成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发展目标。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达到了这个目标,建立起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使中国实现了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政治的伟大跨越。1956年党的“”及时地提出了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任务,这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党的建设指明了航向。根据我国社会关系的新变化,提出了两类矛盾学说,强调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主题;还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文艺、统战方面的民主原则以及民主讨论、批评教育的民主方法;并对党内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对干部的监督、反对等进行探讨,提出要努力创造一种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为推动民主制度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把建设民主政治提到战略高度,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和发展被“”打断了的民主进程,取得了显著成就。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我国实际结合起来,总结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集中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主张通过改革逐步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进一步论述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关系,强调必须坚持和不断改善党的领导,正确界定党和国家的职能,用党内民主来推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强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牢把握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既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西方的“和平演变”,也要抵制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要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民主监督,防止和铲除腐败等等。这些理论理清了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思路,回答了当代我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系列问题,使人们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如今,在以为代表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政治体制改革在保持政局总体稳定的条件下逐步深入,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关系得到了积极的调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了加强;宪法的权威得到了维护;政府机构改革、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基层民主建设有了积极进展;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民主与法制获得了新的统一;同时,社会各个主体得到了相当大的自主发展空间,公民的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参政渠道不断拓宽,政治参与的程度不断提高。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卓有成效的。

1.2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尚须完善

然而,民主政治建设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要受到现实的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条件的制约,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经济文化愈落后,发展民主政治所需要的主客观条件愈不成熟,建设的过程也就愈长。我国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所以,尽管我们奋斗了五十多年,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却决不意味着我们的民主制度以及它的实际执行已经非常完善。恰恰相反,距离高度民主还很远,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得并不理想,如民主机制不健全、公民政治参与不充分等,尚须完善。

2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水平下女性参政面临的现实困境

由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还不完善,存在上述问题,所以在当前民主政治水平下,我国女性参政面临一系列困境。

2.1公共政策和立法中存在不利于妇女参政的某些规定

妇女参政需要广泛的社会基础和配套政策,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政策体系,但还存在着政策本身或政策之间互相矛盾的问题,以及执行中的问题。在实现妇女参政的立法上也存在诸如参与途径和形式规定不具体、义务主体模糊等漏洞,对侵犯妇女参与权的违法行为界定不清,缺乏应有的保障机制。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现行就业政策、土地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社会保障政策、退休政策对妇女参政均有一定制约作用,例如:国务院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男60,女55),减少了妇女进一步提升的机会,造成女性人力资源的浪费;出嫁女的土地权力问题、社会保障中女职工生育保险问题、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女职工下岗多等问题不解决,都会影响到女性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妇女参政。

2.2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制度不完善

由于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现有培养选拔女干部政策的力度不够,政策不够细化,软条件多,硬条件少,缺乏可操作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干部选拔时留给女性的门口窄,培养不够,女性成长空间狭小。又由于人事制度的不规范、不透明、不确定性,滋长了干部选拔中的腐败现象,社会公正和公平受到挑战,特别在以男性为主的权利圈子里,女性较少能进入那样的关系网,组织部门和妇联促进妇女参政的权威性在减弱。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偿进行素质培训的观念淡薄,妇女的机会相对减少,计划经济式的比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陷于尴尬境地,只能在行政所能干预的党政机关及基层单位的党组织中实施,且范围越来越窄。而按比例走上领导岗位的女干部,有时并不一定为妇女说话,从而在妇女群众中丧失威信,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这里面有自身的因素,但民主政治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一些选拔任用政策和措施,如挂职煅练、干部培训等,不能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现有的一些考核考试方式不能真正做到以实绩论英雄,真正发现人才,让平者让,庸者下,能者上等,也是阻碍妇女干部发展的一个原因。另外,在实现妇女参政的立法上也存在疏漏,如参与途径和形式规定不具体,对侵犯妇女参与权的违法行为界定不清,缺乏保障制度。

2.3妇女参政缺少强有力的制约监督机制

民主政治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网络公民文化是公民借助网络技术,以网络政治以参与为主要形式,以高度互动为主要特征,以政治主体意识提升为价值诉求的网络政治文化。网络文化提升公民政治主体意识,推动政府建立完善的民主机制;网络文化催生公民自治新平台,推动政府适度“限权”;网络文化搭建通畅的信息交互系统,推动政府建立有效的政策“输入”与“输出”机制。

      公民文化是一种以参与型为主导的复合型政治文化。阿尔蒙德认为:“公民文化,又称参与型文化,是指社会成员往往公开地取向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以及政治的行政结构与过程的文化;公民文化中的单个成员对政治对象的各个层次可以持赞成的或不赞成的取向。”

      网络公民文化是公民借助网络技术,以网络政治以参与为主要形式,以高度互动为主要特征,以政治主体意识提升为价值诉求的网络政治文化。

      一、网络文化提升公民政治主体意识,推动建立完善的民主机制

      就现代网络社会公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而言,作为政府必须研究网络社会出现的新问题、新问题,利用好网络这个“民主载体”,继续深化推进政府的民主法治进程。当然这种“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建设仍是老生常谈,我们也必须看到网络文化对原来的民主形式、民主理念、民主的实施环境产生的新变化。

      首先,工业社会产生的是“大民主”,它是以群体社会为基础的,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它不能容纳差异性,不能反映少数派的要求,忽视了对少数特殊的弱势群体的关注,剥夺了少数特殊利益需求者的“话语权。”这种民主是“批量生产、批量消费、群体教育、群体媒介、群体社会的体现”。但是,“在这个社会里,活跃着无数的少数派,……他们很少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网络社会中,少数派的权力越来越凸显,任何网民都可以超越时空的障碍,自由地进行信息交流,自由地发表和传播自己的言论,他们拥有自己的“话语权”和固定的群体关注者,甚至形成自己的团体和组织,这就使得我们原来没有重点关注或忽略的部分人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凸显,他们所形成的“集体话语权”也越来越强大。因此多数人的公平并不是公平,多数人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少数人的利益要求同样也应当得到尊重与满足。

      其次,由于“信息社会分布式网络的无中心结构使得社会无中心化,网络的无限情趣、网络的个性选择都降低了公众对社会团体的依附,这一切都使得社会非群体化了。在高度复杂和分化的社会里,社会动员多数人变得越来越难,甚至不可能。网络的发展加速了社会群体的裂变,群体化的迹象日益增长。根据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政府组织结构的特点是等级制,这样的组织模式强调的是标准化,难以有效地协调、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但是,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体主体意识的提高,每个人的自由个性都得到发展,这也正是马克思所认为的个体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上,表现出更为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成为“有个性的人”。人成为“有个性的人”是未来社会人的主体提升的必然趋势,但这种人的个性发展的“多元化”,人的需要的“层次化”、见解主张的“平面化”使传统行政集中控制下的民主集中,逐步被分散化、多元化的网状式民主诉求所替代,在政治上达成一种多数人的民主已经越来越不现实,即使达成“低比例”民主主张也未必是科学的、公正的。因此,如何协调、满足这些群体的相互冲突的利益需求,并凸显少数派的权力主张,要求我们必须设计出反映“多元层次化”的群体意志的民主体制,并关注“少数派”的权力,这是我们政府面临的新要求、新挑战。

      二、网络文化催生公民自治新平台,推动适度“限权”

      网络社会之前,权力结构仍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结构,在该结构中,下层众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隶属于上层少量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信息由低层层层上报,管理权力由上到下层层贯彻执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规模是上层小下层大,形成一个金字塔型。当今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强烈地侵蚀和动摇着这种权力结构。“网络倾向于水平延伸,而不是纵向发展。也就是说,网络关系是同等级间的横向联系,这是金字塔结构所没有的。正如奈斯比特所说:“网络组织可以提供一种官僚制度永远无法提供的东西—横向联系。’硕这种横向延伸的特性可以有效地破坏纵向的官僚等级结构,使社会结构逐步扁平化,公民社会的地位越来越凸显,“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已成历史之必然趋势。

      另一方面,大量公民自治组织的成立与效能发挥是衡量自治的公民社会完善与否的重要尺度。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组成,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独立于政府,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公民自治组织预期目标是可以监督政府部门的运作,鼓励公民参与政治,争取公众知情权,其发展壮大后,它们可以独自承担起社会的某些管理职能,或是与政府机构一道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会管理职能。

     但是网络社会前,公民自治组织受时间、空间因素限制,发展缓慢,特别是在我国,公民自治组织发展很不健全。

      随着网络发展,网络文化产生了提升公民文化的新型平台,各种网络团体和网络自治组织开始出现和形成。公民网络组织,是指公民在网络上结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共同体。随着网络文化发展,各种网络团体已逐步由经济、文化、娱乐领域扩展至政治、社会领域,如一些“电子政党”、“电子院外集团”、“数字议会党团”组织,他们利用网络有组织性的宣传政治主张,进行政治呼吁,传播政策信息,参与政治沟通,进行网络监督,有的甚至已由原来的网络虚拟组织逐渐发展至现实中有组织有章程的政治社会组织。对于各种网络政治组织的出现,我们应当分两方面来看,一方面一些政治反动分子、境外反华势力组织各种网络组织进行非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对这种网络组织我们应当坚决打击取缔;  另一方面,是一些正规的网络政治社会团体的出现,他们利用网络有组织的参政议政、进行政治动员和政治呼吁、倡导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社会自治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民的合作和民主的参与,以及追求公共、公益的精神,提高了公民意识。更为重要的是网络自治组织的出现为现实公共领域中各种自主性社团和机构的建立提供契机,成为推动中国公民社会建立、推动政府的重要推动力。

 

     因此,作为政府面对网络文化下公民自治组织发展的时代契机,应当通过有效的法律政策,保护并引导其健康发展,注重公民社会培育,并根据公民意识和公民自治组织发展状况,适当“限权”与“分权”。正如吴敬琏教授2008年3月接受《小康》杂志采访时所言“改革能否推进,关键在于政府自身。……要把政府改革成为专注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型政府,就需要政府官员出以公心,割舍那些与公仆身份不符的权力”,以此形成政府和公民社会之间相互协作的良性互动关系。

      三、网络文化搭建通畅的信息交互系统,推动建立有效的政策“输入”与“输出”机制

      按照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的政治系统分析框架,公共政策过程可被看作一个由政策输人、政策转换、政策输出三大环节构成的完整系统。政策输人是向政策制定系统提出要求和支持的过程,亦即发现和促使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问题,进而转化为政策问题的过程,其实质上就是利益的表达和综合过程7s7。根据政策问题提出者的身份所属,我们将政策输人机制分为内部输人和外部输人两种类型。所谓内部输人是指政策制定部门即党和政府部门主动提出政策议题并将其纳入政策议程的过程,而外部输入则是指政策制定部门以外的个人、群体或组织向政策制定部门表达利益要求、提出建议并促使其纳人政策议程的过程。我国原有的公共政策的输人机制是明显的内部输人,“在中国,社会利益的表达和综合主要不是由组织性机构和个人来承担,而是由党和政府内部的权力精英来承担。政府和政府的权力精英通过分析、调查和研究主动进行利益要求的体察和认定,主动地寻求和确认政策问题,并直接把它列人政府议程,输入到公共政策中去。因此在中国许多问题并不经过公众议程而直接进人政府议程。”这种单极的公共政策“输人”机制,忽视公民的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权,导致我国法律对公民参与权的规定大多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和义务性的,保证公民的参与权仅仅是对政府和政府的一项道德性要求而非法律义务,同时容易导致公共政策的公平性缺失,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政治认同,而“强大的政党要求有高水平的政治制度化和高水平的群众支持。网络背景下,网络文化提供了顺畅的信息交互平台。

      首先,网络文化有利于政治系统与环境实现有效的进行信息和能量的交换。政治系统要实现良性运转,必须同其他任何有机系统一样,不断地与环境进行信息和能量的交换。如果这一信息交换出现阻塞或中断,政治系统的效能就会大大削弱,甚至导致系统本身的崩溃。具体来讲,在政治系统中,如果民众对统治阶层的期望很高,要求很多(输人量大),而统治阶层的决策、措施无法应付(输出量小),就会导致政治局势的不稳。反之,如果民众只是消极地服从于统治阶层,或对政治“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惧而远之,不能通畅的表达民意,这都不利于统治的稳定,而网络条件下,公民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可以通过一些网络自治组织共同表达制订某项政策的意愿,特别是网络媒介作为一种联结公民与政策中枢系统的桥梁,为很多无法直接与政策中枢接触的公民利益表达开辟了通道,从而扩大了政策输人的来源。

民主政治论文范文6

发展中国家能否实现民主?或者说,现代民主的政治形式是否能够成功地移植到非西方国家?许多政治学家曾对此持怀疑态度。在60~70年代,世界上的一些权威主义政权显得稳定和强有力,而大批建立民主政体的发展中国家却充满危机和混乱,纷纷倒向军人独裁政体,从而形成一股强劲的全球性非民主化浪潮。这种情况带来政治学界对民主在发展中国家适用性的非常广泛的悲观主义情绪。在某种程度上,我国一些政治学者在80年代提出的“新权威主义”也是这种思潮的一种反映。

然而历史的发展却使这种悲观主义理论不攻自破。自70年代中期起,一股巨大的民主化潮流从欧洲南部悄然兴起,导致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腊的军人独裁政权,西欧最后这三个权威主义政体完成了向民主的过渡。接着,民主化潮流漫卷拉丁美洲,军人独裁者纷纷交出政权,让位给民选的文人政府。到80年代末,这片大陆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民主化。80年代中期,民主化的潮流涌入东亚和南亚,菲律宾、韩国等实现了向民主的过渡。到80年代末,民主化潮流迅猛席卷“斯拉夫-东正教”地区,前苏联和东欧集团各国一个接一个转向西方式的民主道路。80年代末和90年代,民主化潮流也回荡于撒哈拉以南的黑非洲,冲击着“中东-伊斯兰教”地区。美国著名政治学家S.亨廷顿把这次民主化运动称为“第三次民主化浪潮”。根据他的说法,从1974年到1990年,世界上有约30个国家由权威主义政治过渡到民主,另有20多个国家出现了强大的民主运动,或开始了朝向民主化的改革。⑴进入90年代,又有数以十计的国家完成或开始了向民主的转变。正如L·达尔蒙德和M·波莱特耐尔所说:“当未来历史学家回首20世纪时,他们可能把这个世纪的最后四分之一视为现代文明史上最重要的民主躁动时期。”有的学者乐观地指出,“民主已经成为这个时代唯一受到尊重的政治制度。”“20世纪是民主的世纪。”⑵这场民主化潮流使我们有可能重新审视传统的政治发展理论,特别对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问题形成更明确更有根据的认识。在70年代以前,虽然有部分发展中国家走上了民主道路,但大多是受到西方政治文化冲击而产生的暂时效应,或属于某种特殊历史条件的产物。这种没有深厚根基的民主或者很快就垮掉,或者难以健康地运作。而在当前这场民主化浪潮中,有如此众多的非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现了向民主的转变,其中多数国家向民主的转变都是自身民主化条件发育成熟的结果。它表现为:这些国家向民主的过渡多都是以较为和平的方式实现的,很少暴力和流血;民主制度建立后,很少遇到强大的反抗,基本没有反复;民主制度的运作较为顺利,民主制度和民主价值为多数国民所认同。⑶这样,它就为我们认识发展中国家民主化问提提供了可靠的材料。本文拟根据近20来来各国民主化的实践,参考国外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发展中国家民主化的诸种前提作一个初步的分析。

2.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化的定量联系

经济因素与政治民主的关系历来为人们所强调。但是,关于两者之间具体的联系方式人们却有着不同的认识。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在于,根据数十个国家的经验,我们大致可以确定当展中国家向民主过渡的经济阀值。

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李普塞特对经济发展与民主之间正相关的联系作出过精彩的论述。他引用一些数字证明:“民主较多国家的财富、工业化、城市化程度和教育水平的平均数要高得多。”依次而降,是“民主较少”的国家和“独裁较少”的国家,而在“独裁较多”的国家这些指标处于最低水平。⑷李普塞特以后,许多研究者沿着这个思路探寻民主化的原因,把民主化视为经济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国民收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等)的一个必然产物,而把一个国家的GNP视为解释民主的“关键的变量”。

但也有许多学者对这种解释模式提出了挑战。特别是60~7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权威主义统治下获得了较高的发展水平。经济的高度发展与政治上的权威主义并行不悖,这给人们以深刻的印象,使人们把经济发展与权威主义政治联系在一起。G.奥唐奈就曾向李普塞特的“社会经济越发展=政治民主的可能性越大”这一“乐观的等式”挑战。在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开始的前一年发表的著作中,他通过对南美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现代化对民主不利。至少在拉丁美洲,经济发展超出一点就与民主制度发生冲突,民主只与中等水平的经济发展相联系。“最可能与现代化最高水平相伴随的是政治权威主义而非政治民主”⑸G.奥唐奈的观点不是孤立的。一位学者在1979年悲哀地得出结论说:“西方大多数发展理论家似乎都已接受并带有几分懊丧地承认:发展必须与权威主义政府相伴随。”⑹然而第三次民主浪潮迫使人们重新为经济因素定位。为什么60~70年代在发展中国家看起来如无根浮萍的民主到80年代却开始生根开花?M.塞利克森在1987年出版的著作中就这样问道:“为什么在这个地区(中美洲)长期以来像孤儿一样的民主,却突然开始找到了一个家?”⑺从50年代到70年代末,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突出变化就是经济的发?埂>靡蛩乇日我蛩馗榷ǎ任幕蛩馗钤尽N颐强吹剑诰玫投仍龀屯V偷墓遥敲裰骰摹懊保蚪霰硐殖鑫⑷醯拿裰骰宥欢诰檬О艿墓遥芑岱⑸业恼味遥岩云舳】档拿裰骰獭5谌蚊裰骼顺敝饕⑸诰酶咚僭龀蛑卸仍龀墓摇T?0年代,这些发展中国家还不具备实现民主的最基本的经济前提,经过20多年的发展,许多国家开始跨过了作为民主必要经济前提的阈限,结果导致了第三次民主化浪潮。

经济因素虽不是绝对的,但却能够解释多数国家的情况。1989年被世界银行划为高收入的24个国家(人均收入6010—21330美元)中,除3个石油输出国外都是民主制度,其中新加坡是半民主制度。而在另一端,被世界银行列为贫穷的42个国家(人均收入130—450美元)中,只有两个国家(印度、斯里兰卡)建立和维持着民主制度。在其余53个中等收入国家中,有23个民主国家,25个非民主国家,5个在向民主制度转变。⑻由此可见,向民主的转变应主要发生在中等或中上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在穷国,民主化不可能,而在富国,民主化已经完成。两者间有一个政治“转变带”,在这个特殊发展水平上的国家最容易转向民主。多数转向民主的国家都应在这个经济水平上。当国家经济发展进入这个阶段,它就有了民主化的希望。它也告诉我们,经济变量在民主化进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其它变量只有在解释例外的情形时才可能超过经济因素的作用。

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也使我们可以大体上确定“转变带”的GNP水平,从而在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化之间建立起定量的联系。虽然第三次浪潮民主化国家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但它们中的大多数却有着大致相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中到80年代末实现民主的31个国家中,有27个属中间收入水平。它们中的一半在1976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000——3000美元间。而1976年在这个发展水平上的国家中,有四分之三在1974年由非民主的政府统治,到1989年实现了民主化。进入90年代,又有一些处在这个发展水平上的国家实现了民主化。根据亨廷顿的说法,在战前,转变带的中心是300-500美元(1960年币值),到70年代提高到500-1000美元。进入80年代又有所提高。⑼在90年代的今天我们大体上可以说,一个国家的GNP在1000-3000美元间是开始向民主转变的阈值;当它达到3000-6000美元时,则是完成转变的阈值。这个阈值上下,是其它因素起作用的领域。如在这个水平以下实现了民主或超出这个水平仍未实现民主的情况,应考虑是其它因素超过了经济因素在发挥作用。

不过,对这种说法必须作出一定的限制。所谓GNP水平必须是标志着一个国家经济正常发展的综合指标,即必须是一个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大众传媒以及识字率等指标的同步发展。仅仅财富的片面增长则不在此例。

3.重估政治文化变量

古典和当代的民主理论都认为,民主不仅是一套制度建构,也是一整套独特的政治信仰、态度和情感的体系。国民关于政体合法性的信念和感觉是政体维持和变更的关键因素之一。当展中国家的民主化也证明了这一点。它既是政治体制的变更,同时也伴随着政治文化的嬗变。如果说以往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多停留在制度变革层面上的话,当代民主化浪潮却以民主政治文化的发育成熟为特征。它为我们考察政治文化变量在民主化进程中的实际作用以及各种政治文化与现代民主的关系提供了大量可资借鉴的材料。

在以往政治发展理论的研究中,有人将政治文化作为独立起作用的因素予以高度评价,甚至将其视为导致民主化的最重要的因素。R.戈斯泰尔就认为,适宜的经济条件对民主制度的成功是有帮助的,但对民主扩散的更长过程来说它是第二位的因素。他的结论是,在特定国家民主的存在或缺失,“首先是民主及其支持概念传播的相对效果的产物。”⑽J.皮诺克把民主需求的各种因素分为三类:历史、社会经济秩序、政治文化。他认为,政治文化因素可能包括了民主的最好解释。⑾也有人把政治文化作为受其它因素特别是经济发展制约的因素,作为一个起中介作用的变量引进民主问题的研究。在这些学者那里,政治文化是作为随时代变化和现代政治经济发展而不断改变的因素来考虑的。根据这种观点,“政治文化也许是经济发展与民主之间关键的联系环节。”⑿但政治文化还有相对稳定的部分。它们具有民族特征,由该民族悠久的历史传统而形成。虽然政治经济现代化过程对它的表层结构发生了重大影响,但它深层结构的变化仍然是有限的。政治文化研究要回答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当代社会经济现代化进程的驱动下,民主能够在迥然不同的文化区域建立起来吗?

以往政治文化的研究倾向于强调民主的文化特殊性、不可移植性,强调发展中国家传统政治文化的继承性、其嬗变的缓慢和长期性。但是第三次民主化浪潮表明,各国社会经济的现代化进程是民主化的基本驱动力,它以不可逆转的趋势在发展,也以不可阻遏的力量在摧毁权威主义政治,推动着民主化进程。一个民族固有的文化传统可以构成民主化的动因或障碍,推进或延缓民主化进程,但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巨大变革力量面前,它的作用是有限的。经济发展能够突破文化的界限,或推动文化发生较快的变革。文化的特殊性可以使一个民族走上一条特殊的民主化道路,也可以使一个国家初建的民主制度及其运作着上民族的颜色,但没有一种文化构成实现民主的绝对障碍。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基本上是全球性的,在非西方文化的各个地区和国家都有程度不同的表现。在经济条件成熟的条件下仅因为文化条件特殊而未能实现民主化的事例是少见的。它昭示了现代民主在全世界普适性的光明前景。

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也使我们能够确定各种文化与民主的具体联系。亨廷顿根据与民主的积极关系,给各种文化排出一个序列。它们依次是:新教、天教、东正教、孔教、伊斯兰教和黑非洲文化。⒀新教文化最适合民主,这已经为历史发展所证实。最早实现民主化的西欧、北欧、北美、大洋洲各国几乎都是新教国家。战后的一项研究表明,“在99个国家中,人口中新教徒的比例越高,民主的程度越高”。⒁第三次民主化浪潮使人们对天主教和东正教与民主的关系产生了新的认识。直到本世纪70年代,天主教和东正教文化还被认为是不利于民主的。但第三次浪潮几乎是天主教和东正教的浪潮。“大约在1974—1989年转向民主的国家中有四分之三是天主教国家。”⒂进入80年代末90年代初,基督教的另一分支东正教国家也基本上实现了向民主的过渡。

基督教对民主政治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在韩国表现得十分突出。在战后初期,韩国基本上是以孔教为外表的佛教国家,只有1%的基督教徒。到80年代,基督教徒猛增到25%,即4千万人口中有1千万是基督徒。改宗基督教的主要是政治上最活跃的部分:青年人、市民和中产阶级。它使韩国社会孔教的权威主义和佛教的消极哲学让位于基督教的好斗精神。民主运动的两位著名领袖金大中和金泳三都是基督徒,70年代在《民主救国宣言》上签名的都是基督徒,有的是教会神职人员。金大中就曾极力推祟基督教在韩国民主化中的作用,认为基督教是民主运动的精神源泉,教会是民主运动的保垒。⒃伊斯兰教文化和黑非洲文化与民主的积极联系最弱,这一点已为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的事实所证明。如今,权威主义政权和少量传统的君主政治主要集中于撒哈拉以南的黑非洲和中东伊斯兰教地区。但是,从90年代的情况看,黑非洲文化与民主的积极联系也许超过伊斯兰教文化。这与亨廷顿的排序有出入。在黑非洲,文化因素同时导致政治发展的低水平和经济发展的低速度。但是,直接阻碍民主化进程的主要是经济因素。另外,我们还需看到,黑非洲文化对民主化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其惰性力量,是其传统政治文化的低水平对现代民?魑幕牟皇视ΑU飧霾罹嘈枰孀派缁峋米芴逅降奶岣叨玫矫植埂R簿褪撬担诜侵薜闹饕侍馐欠⒄刮侍狻6凇爸卸了估冀獭钡厍就廖幕虮硐治恢侄韵执裰鞯暮枚返亩钥剐浴U挝幕谋涓镌谖幕煊虮旧砭陀龅角烤⒌奶粽健L乇鹗窃谝恍┕依铮冉峡恼尉⒈匦胍匀ㄍ饕宓姆绞娇刂普ǎㄍ饕逋持蔚乃啥兔裰骰母母锿岽捶疵裰鞯脑讨贾饕迨屏Φ奶贰!爸卸了估冀獭惫颐裰骰母锩媪僮耪庵侄牙Ь常涿裰骰桃残砀选?/P>

4.外部因素:民主化的助力

一个国家的民主化主要依赖于内部诸条件的发育成熟,但外部因素也是影响民主化进程的重要变量之一。它可以加速或延缓民主化的进程。对一些国家来说,外部影响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前面的分析,一个国家发展达到一定社会经济水平,即进入民主化的“转变带”。但外部影响会使其在进入“转变带”前就实现民主化,或在其进入“转变带”后推迟实现民主化。

根据亨廷顿的说法,世界上有几个主要的权力中心对第三次民主浪潮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即梵蒂冈、欧共体、美国和苏联。它们的影响都是世界性的,但又各有侧重。天主教会的影响主要是实行权威政体的天主教国家;欧共体的影响集中在南欧和东欧;美国的影响面要广些,但其影响较大的是拉美和部分亚洲国家;前苏联的变革清除了东欧民主化的主要障碍。这几个权力中心每一个都有过政策上的变化,没有这些变化,第三次浪潮的情形会大不相同。⒄在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期间,美国虽然口头上也高唱民主原则,但事实上,它常为了战略需要和实际经济利益而牺牲民主原则。世界上许多独裁国家都是仰美国鼻息而生存的。在冷战的年代,为与左翼势力对抗,发展中国家的军人独裁政权和传统的君主政体常得到美国的偏爱。但是从1974年起,美国的政策发生了变化,开始把促进人权作为其外交政策最重要的目标。这恰与第三次民主浪潮的兴起相吻合。到1981年底,里根政府确定了不仅在共产主义国家,而且在非共产义国家促进民主的目标。美国那些权威主义的盟友开始感受到来自美国的强大压力,这些国家的民主反对派则开始受到来自美国的鼓励和支持。

西欧各国在战后主要是收缩而不是扩张其权力。在推动发展中国家民主化进程方面,主要是英国在其非殖民化过程中做过一些努力。应该说,英国殖民地比其它国家的殖民地更容易走上民主道路。除此之外,战后西欧政府已习惯于同任何非民主的政体合作,默认其国内事务的安排。无力施加巨大的影响。不仅在拉美,而且在欧共体的直接边缘国家也如此。⒅但欧洲议会和欧洲共同体却是一贯支持民主的。在各国际组织中,只有它们“明确地和始终一贯地在其所有成员国中维持民主”。⒆欧共体的扩大以民主为条件,希腊、葡萄牙、西班牙从经济发展角度都迫切需要加入欧共体。欧共体对这些国家的民主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60年代中期以前,天主教会是保守的反民主势力。自60年代中期起,它的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官方层面,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1962-1965)确立了支持社会政治变革和促进人权的方针。在拉丁美洲和其它地区的主教会议上,这一方针都得到重申。在基层,普通信众、基层教士和年青一代的教会知识分子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开始与权威主义发生冲突。从此,天主教会在各地都站在了权威主义政权的对立面。在巴西、智利、菲律宾、波兰和中美洲国家,天主教会在反权威主义运动中承担着中心的角色。教会有大量可资利用的资源,有严密的组织,有教堂、电台、报刊等工具,有谙熟政治的领导人,能够利用其国际性的联系和影响,这都使它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

除政府之外,各种非政府组织,政党、工会、教会等,以及由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组织,如世界基督教民主同盟、社会党国际等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外部影响的另一种来源是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影响。亨廷顿称其为“示范效应”和“滚雪球效应”。

所谓“民主化浪潮”是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它表现为向民主的过渡和民主化改革在若干国家同时发生或相继出现。率先民主化的国家产生一种示范效应,为其它国家所摹仿。若干国家相似的进程产生连锁反应,它们交叉影响,相互呼应,从而创造出一种国际性的气氛和时代精神。对于民主条件成熟的国家,这种气氛减少了民主化进程的阻力,对于民主条件尚不够成熟的国家,外部影响往往是启动民主进程的最初动力。

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国际交往的扩大和深化,已经使当代世界已经日益联结为一个整体。特别以覆盖全球的通讯卫星和国际互联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创造了一个不分国界的“电子空间”,使世界真正变成了一个“地球村”。这使率先民主化的国家对其它国家产生更强烈更直接更迅捷的冲击。

民主的示范效应在地理上相近和文化上相似的国家产生最强的反响。如葡萄牙对南欧的影响,葡萄牙西班牙对其前殖民地拉美地区的影响。“葡萄牙和西班牙的转变令人信服地说明,伊比利亚文化并非天生不变地是反民主的。”⒇在拉美国家内部,示范效应表现为一个接一个的军人政府还政于民。在亚洲,1986年2月马克斯的,引起了亚洲其它国家权威主义领导人和民主反对派的焦虑和希望。特别对韩国产生了直接的积极影响。在黑非洲,示范效应使一个接一个的国家实行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滚雪球效应在东欧最具戏剧性。当波兰于1989年8月将铁板一块的斯大林模式冲开第一道缺口后,权威主义的堤坝开始迅速坍塌,各国的民主化接踵而至。匈牙利是9月,东德是10月,捷克和保加利亚在11月,罗马尼亚在12月。甚至在阿尔巴尼亚那样根本不具备实现民主条件的国家,民主化浪峰所至,权威主义政权也被摧毁。

滚雪球效应还产生加速度的变化,先行者艰难曲折的历程在后来效法者那里会以压缩的形式和以较顺利的方式重演。因为一旦雪球滚起来,其滚雪球本身的过程就开始起作用。我们看到,在波兰,其民主化过程花了十年,匈牙利是十个月,东德是十周,捷克是十天,罗马尼亚则是十个小时。

民主政治论文范文7

关键词:行政集权体制官本位民主政治

近2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实践中取得了许多重大进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国家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民主行政能力显著增强,司法民主体制建设不断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国家在加强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村民自治方面有了一些初步的设想,等等,这些是基本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所残留下的与民主政治南辕北辙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有所转化或抬头,成为阻碍中国社会民主政治进程的主要障碍,表现为民主政治的脆弱性。如在集体与个人、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关系问题上,对个人、少数人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重视不够;在确保民主政治巩固与发展的程序方面也存在许多漏洞,等等。究其原因,这种脆弱性与中国社会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续和中国民众“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的繁衍密切相关。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以期探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问题。

一、中国社会传统的行政集权体制。

(一)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续

以同志为核心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流血牺牲中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新中国从法律上确定了劳动者的民,并建立了初级的民主制。但由于民主制尚不完善,以及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在政治体制层面,不得不保留行政集权体制,现实中国政治的主要矛盾都集中于此——民主制与行政集权体制之间的矛盾。行政集权体制,是旧的集权官僚制的体制在新社会的保留,也是初级公有制和民主制的实现形式,当前,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党委领导和掌控下运行的。它在原则上是民主的,但实行民主的方式和机制,却延续了旧的行政集权。在初级公有制和民主制建立时,所能实行和运用的体制,只能是对旧制度的行政集权体制在改造中的保留。两千余年的集权大一统,虽经制度变革,但在社会生活中仍然有其延续性,新政权只能在利用旧体制的同时对其加以改造,这种改造主要体现于各级官员的变换,并体现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行政层次和级别,以及运行机制等,基本上保留了旧的框架,即中央、省、市、县、乡的自上而下的统属关系。

(二)中国共产党在领导行政集权体制中,也将自身行政化了。

政党作为民中结社权的集合,其内部的基本关系是党员个人权利的平等。虽然也会有上下级的区分,但这主要是在组织行为上的,党员之间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初期是很明确的,党的章程上也有明确规定。但是为了适应对行政集权体制的领导,党组织不能不按行政级别来建制,而所有的行政及执法、司法机构、甚至人民代表大会都要设立相应级别的党委或党组,其中负责人也要有行政级别,并据此领取工资。而行政、立法、司法、执行等机构的负责人,不仅要由党委来提名候选,当选后还要担任同级党委或党组中的副职。由此,党就在领导和掌控行政集权体制的同时,将自己纳入该体制,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发展至今,问题百出,某些党员从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出发,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到九霄云外,逐步凌驾群众之上,逐渐脱离群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民利。

(三)官员选拔与晋升途径中存在的问题

在集权官僚制下,主官是以科举取得资格,并按资格和政绩来升官,但衙门中的僚与役等工作人员,却永远没有成为官的可能。在新的行政集权体制下,国家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甚至与国家干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领域工作者,都有晋升的可能,这就使除最高领导者一人外的所有人员,都把“进步”与升官升职联系起来。党的干部政策上虽提倡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不断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为核心,在实际上也做到了一些转变:如从领导职务终身制到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一些部门形成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上,也从多次反复转变到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然而事实上,由于党建初期革命精神的减退和监督力度不够,个别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严重的腐败贿赂,跑官买官,官官相护现象,公务员笔试、面试中的暗箱操作现象,以及任人唯亲等实际做法。这与民主制原则下公平,公正、合理的选拔任用代表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背道而驰。

(四)行政集权体制对民主政治的阻碍

这样的行政集权体制,已成一面庞大而密实的网,将全社会都网络其中,它对于集权行政,统一全国步调,无疑是有其优势和效率的。而如此庞大的行政集权体制,其驱动力无非两个,一是革命精神,二是利益,这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建政之初,革命精神是主要的,但随着政权的巩固,革命精神也逐步淡化,利益就成了主要驱动力。这即包括升官,又衍生出发财。在没有强有力的民威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主要靠利益驱动的庞大行政集权体制,其弊端日益突出,个别领导干部、腐败作风、脱离群众等都表现出来。初级民主制很难驾驭这个体制了,甚至这个体制开始侵害民主制原则。在民主化的过程中伴随着行政集权体制的固化与膨胀,行政集权体制对民主政治的威胁,使得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发展更显脆弱。

二、中国公民传统的“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

(一)“官本位”文化

所谓“官本位”,就是以官为本,权力本位,它突出官权,忽视民权,以官为主,以民为仆,执政者按照本集团的价值观念来评价、决定和操纵民众的行为,而民众只有服从的权利。“官本位”同时意味着社会大众以是否有官位及官位的高低为尺度来评判一个人的价值,并且皆以追求官位作为人生最重要的理想。“任何一个社会和任何一个人,多少都有点崇拜权势,但似乎从没有一个社会和从没有一个民族,象中国人对权势这么癫狂,和这么融入骨髓”,即是对中国民众权威崇拜意识的真实写照。“官本位”是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产物,是封建官僚集团执政文化中的基本理念,也是封建专制社会的主流文化。虽经政权更替,制度变革,但该意识并没有随着封建官僚政治体制的瓦解而烟消云散,改革开放后复杂的社会变革使“官本位”的膨胀有了某些可乘之机,再加上现行的干部体制还没有完全摆脱革命战争年代与计划经济时代的选拔任用管理模式,致使“官本位”意识一度转化、残存至今,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仍有不小的影响。“官本位”文化在现实社会突出表现在:(1),“官本位”的价值观导致“官至尚”心理。在某些地方和单位,争官位、官级的现象相当严重。一些人把官位,官级当作“命根子”。为了争得一官半职,不择手段,阿谀奉承,贿赂成风。同时,“官本位”价值观导致百姓的奴性意识蔓延,敬官、畏官、求官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近些年来,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激增,其中“官本位”意识就是导致该现象的原因之一。(2),个别地方的党委、政府等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政策代法,以权压法,凭借权力干扰市场经济,行为严重。(3),作风严重。滥用权力,脱离群众,文山会海,思想僵化,墨守陈规,不讲实效,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打击报复,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动辄训人,压制民主,帮派意识等等。此外,“官本位”文化与各种不适宜社会发展规律的经济结构、残存的体制、宗教等与民主制原则相背离的多方面领域结合在一起,表现为、权钱交易等,使压制民主的基础更加牢固,导致民主政治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更加迟缓,问题变得更为错综复杂。

(二)小农意识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信息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自然经济在中国的发展还占有相当的市场,农民、小市民阶层等依然占有中国绝大部分的人口,这就使得有着几千年传统的小农意识在现实社会依然沿袭而发展。多数民众在小农意识的保守中,自私自利,安于现状,安贫乐道,只注重小家庭的温饱富裕,个人物质生活的享受,对政治却保持消极冷漠的态度,不考虑民族国家的发展,只将自身的利益和权利诉求寄托于政治精英身上,从而助长了作风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低层次小范围的勤劳精明,与高层次大范围的懒惰怯懦不仅是小农意识的特征,也是华夏民族的特征之一。小农意识在中国政治主体中的普遍存在,相对于民主观念来说更加浓厚,使得现代民主观念的植入具有相当的困难,从而也构成民主政治在中国发展的脆弱性。

行政集权体制的存续和官本位文化、小农意识的普遍存在,是中国现实社会阻碍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民主政治的发展呼唤新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建立。三、对当前民主政治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以民主制的完善来改革行政集权体制。

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是夺取政权,革命者并不怕社会的动乱,而是在打乱旧秩序中建立自己的政权。而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与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不同,这是在保持现有民主制度的基础上,对初级民主制下的体制进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尽最大可能保持社会稳定。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是占社会主导势力的民主势力对实行劳动者权利体制的改革,这种改革所能依靠的,一是劳动群众的觉悟,二是既有的体制。通过体制改革来变革体制,这似乎是一个不可解脱的矛盾,但在民威的制约下,是应该能够找到适当解决途径的。这就是分阶段递进式的改革。根据现有的劳动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状况,在学习西方先进合理的民主制度的前提下,在总结我国现有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等,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改革行政集权体制。在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阶段性目标,由民威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抑制专制势力的干扰和对抗。在完成第一阶段的改革目标以后,再以增强了的民威为保证,进行下一阶段的改革,如此延续不断。这种分阶段的递进式改革,也就是充分利用已有的民威,控制现行体制,通过这个体制来稳定社会生活,并实行对体制的分层次改革。改革的进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过程,也是逐步明确和强化民的过程。由民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制体制,保障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所取得的成就。这样,以强化了的民和增强了的民主的权威,进行下一轮的改革,并进一步在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强化民主的权威。这样,官僚资本势力存在的条件就会逐步被改造、被削弱,其作用和影响力也逐步缩小。以民主的权威为精神支柱,在社会主义民主势力总体壮大的同时,振奋起来,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其主导作用,支撑并导引中国政治发展。

(二)政治主体自身建设

1,肃清官本位文化。要彻底肃清官本位文化和权威崇拜意识,就要培育人们的现代法治、人权观念,打破传统官本位文化对权力的种种神化,使人们从迷信官权、相信好官的“清官文化”转而信仰人权,依靠法律。要树立法治社会新型的权力观,不单单是要在干部队伍中树立官员是社会的公仆、权力为人民服务的观点,更重要的是,要加深人们对权力自身性质的认识,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如果对它不加以限制、制约以及适当的分权,就会给民众带来危害。因此,新型民主法治社会的权力观,就是要对权力保持应有的警惕,始终不放松对它的监督和制约。任何社会,都需要人做官,然而社会主义条件下,官员的任何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官员只是为了方便人民生活,必要的组织和管理社会而为民服务的公仆。一旦人们发现官员并不能满足人民要求,不能代表人民利益时,人民就有权撤销其权力。任何违背人民意愿、忽视人民权利的官本位文化都将为人民所不容。

民主政治论文范文8

人们通常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看作是中国开始进行改革开放的标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党中央于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这次工作会议上,邓小平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这篇讲话被称为是开辟新时期新道路的宣言书,实际上成为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在这篇讲话的第二部分,邓小平专门讲了民主问题:首先,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上,他认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其次,应当讲发扬经济民主,“应该让地方和企业、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最后,邓小平特别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际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发扬民主这个基轴展开的。当然,我国发展民主不是搞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多党制,而是在邓小平的民主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进入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迈上新台阶,已设有9个专门委员会,并设立了专职常委,等等。人大开会时,同级政协也同时召开会议,对人大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对人大的决定发挥重大的积极影响。作为民主协商机构和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的组成已增加到34个界别,包括各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与各方面群众包括新的社会阶层有着广泛联系,能够及时、集中地反映社情民意。人大以投票方式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以及通过政协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共识,这是我国两种重要的民主形式,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丰富性。人大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完善与健康发展,标志着我国政治生活的常态化:党不能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直接对国家进行管理,而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具体化为政府的政策。

第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十年来,全国人大制定了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项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余项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重视推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律草案均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并通过公示、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保证了立法质量。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与立法工作相对应,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在不断向前推进。围绕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各级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从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人手,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改革。围绕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努力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初步建立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同时,在依法治国实践中,也提高了党的依法执政水平。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党主要依靠政令治国转变为依靠法律治国。共产党执政,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靠法治。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党要作出决定,还要形成国家的法律。

第三,发展党际民主,提高派的地位和作用。党际民主属于人民民主的范畴。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党的领导是巩固人民民主的坚强柱石;各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他们参政议政,开展民主监督,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建国初期,一大批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曾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政务院副总理和15个部、委、署、行中的正职。后来由于“左”的错误的发展,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府中的地位逐步下降。从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国务院各部委中已没有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出任正副部长职务,派名存实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的指引下,党中央纠正了“左”的错误,开始举荐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领导职务。截止2004年底,非中共人士共有3.2万多人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县处以上领导职务,其中有19人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委领导职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有非中共人士27人担任领导职务;全国397个市、区人民政府中,有非中共人士354人担任领导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任命致公党中央副主席万钢为国家科技部部长,对于发展党际民主以及提高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四,基层群众自治得到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有61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城市有8万多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和城市已进行了6次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89%的城市社区建立了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22%的社区建立了业主委员会,居民评议会、社区听证会等城市基层民主形式普遍推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经过30年的发展,党和行政组织同基层群众组织的关系基本理顺,这些基层群众组织也不再是党驯服的工具,单纯地执行党的决策,而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按照各自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通过基层群众的自治实践,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主人翁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提高了有序政治参与的水平和能力,夯实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

第五,干部人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尽管仍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但我们的干部管理制度已不是改革开放前非常普遍存在着的党任命或变相任命干部的制度。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加大了群众的参与度,使之更加民主和科学。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实践中,近些年来各地涌现出一些具有民主元素的具体制度和做法,如扩大了基层民主选举范围、公推直选、民意测验、民主公开竞聘、全委会或常委会票决制、任前公示等等。这种选任制是对长期以来实行的任命制的革命,选任制干部是人民直接授权的主体。在干部政绩的考核上,改变了由上级某个或几个领导盖棺定论的做法,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知情权、评价权、监督权,将干部的政绩置于群众公开监督之下。

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与我们党对现行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进行深刻的改革分不开的。从体制谱系上看,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政治体制属于社会主义经典体制范畴。

科尔奈从权力结构方面考察了社会主义经典体制的主要特征:第一,权力结构的基本组织结构是共产党,社会主义国家基本都实行一党制,不存在其他竞争性政党。党的主要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但在现实生活中,集中制更为普遍和强大。虽然党组织是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但它更大程度上是自上而下进行运转的。下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指示。在这样一个等级的体制中,选举产生的领导和上级任命的领导没有区别,也就是说,经选举产生的党的领导和受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全都是党委领导。第二,党和国家“水融”。处于经典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像其他现代国家一样拥有正式的宪法、法律和司法制度。国家分为三个独立的权力机构:立法、国家行政和司法。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但没有具体说明党在国家实际管理中如何发挥领导作用。尽管国家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但党实际上具有以下权力:1、所有重要岗位的人员任命、晋升以及解除都是由党的各类机构决定的。国家法律在这些问题上没有发言权,但党自己通常会详细规定不同的职务任命需要由党的哪个机构决定。党既有任命国家行政部门首脑和所有主要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的特权,也有负责任命法官和检察官的特权。2、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决策之前,党组织已经对所有重要的国家事务作出决定。中央政府的主要政策都事先由党中央或政治局定好了,地方政府主要政策的制定则是地方党委说了算。3、党委直接参与政府管理,这构成了一个奇特的双重体制。在各级党委中有专门的干部或一部分干部来负责所有重要的政府活动。中央委员会设有各类机构分别负责工业、农业、教育、文化、外交、军事等等。这种双重体制并非完全对等,区别之一是规模不同:党委中负责特定领域事务的干部人数要少于与它平行的政府机构的人数。此外,还有一点也非常重要:党委班子的任务之一就是要监督政府管理。从上述四个方面来看,社会主义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党国一家”以及政治与行政职能混合在一起。第三,党与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用“水融”来形容。按照法律和正式规则,所有群众组织都享有自。根据组织的不同性质,其领导成员由会员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但实际上由党来决定谁是候选人。党委成员对群众组织的事务进行各种干预。

科尔奈考察的社会主义经典体制(权力结构方面的)的主要特征都与党有关。如果要找出社会主义经典体制最显著的特征,可以说就是党政不分。在政治学原理上,政党是国家的一部分,不能等同于国家。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中,政党倾向于吸收国家,公共行政大体上只是党务的副产品。在这种体制中,社会自治组织也很难得到发展;而社会组织的自治是多元政治和一个社会自由与否的绝好的指标,社会从国家解放出来、社会超越国家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组织的自治联系在一起。由于同属一个体制谱系,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同样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主要特征。同时,这一主要特征也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

在当代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党的各级组织都是与国家机关平行设置的,政府机关内各个部门设立党组,通过机构监督和将许多党的干部安排在国家机关内。这种做法虽然强化了党的领导地位,但也加强了党同国家制度的紧密结合。

党政分开就是要改变党的国家属性、国家职能,把党过去包揽的国家权力归还给政权机关。党政分开,并不是要否定党的领导,因为,近代以来的世界各国通常都实行政党政治。党政分开是要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党的领导是间接领导,不是直接领导。党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使之变为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国家意志,以宪法和法律来实现党的政治领导;在组织领导上,要依照法定程序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进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经过30年的政治改革,我们既坚持了党的领导,又改革了党的领导方式: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局面得到改观,党与国之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分离。

民主政治论文范文9

一、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体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于1870年九月四日革命后。1875年1月,国民议会以一票多数通过了共和国宪法,从而使摇摆不定的共和政体在法律上得以确立起来。由1875年宪法确立的法国共和政体,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几个不同版本的历史教材都写得很含糊。人民版历史必修I是这样写的:“1875年宪法赋予了总统极大的权力。总统任期七年,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有权任命文武官员、缔结条约、实行大赦等;经众议院同意有权任命内阁,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乍一看,总统似乎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掌握者,总统拥有跟美国总统差不多甚至更大的权力。美国是总统制,法国还有什么可说的。许多人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肯定地认为法国就是总统共和制。但是,只要对照宪法原文,把教材上没有提供的有关内容找出来稍作分析,结论却并不如此。其一,“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既然由议会产生,自然要对议会负责,不可能同议会分庭抗礼。其二,总统有权任命内阁,要经众议院同意,众议院如果不同意,总统的任命就难以成行。历史上就发生过总统因内阁总理人选同众议院相争而自己最后失败的事情。其三,总统有权解散众议院,却须参议院的同意,参议院当然不会轻易同意,参议院不同意,总统解散众议院的权力也只是一张永远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其四,内阁掌握国家行政权,内阁负责的对象不是任命内阁的总统,而是议会中的参议院,政府首脑与作为国家的元首总统是分离的。其五,最为关键的一条,“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副署”。什么意思?总统的命令发出,若得不到内阁部长的副署,就成为一纸空文。“副署”意味着部长对总统的命令或国家政策负有责任,一旦政策或命令出了问题或是重大失误,承担责任的就是相关部长。因此,为了保证国家政策没有重大失误,对于副署总统的行政命令自然要格外小心。因此内阁也就利用这条规定架空,掌握行政实权,使总统的巨大权力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了。以上所述,只在说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不是总统共和制,而是议会共和制。至于教材上所说的“宪法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力”,只是相对过去而言,如1848年11月通过的法兰西第二帝国宪法规定的总统权力就比较小:“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可以通过内阁阁员将提案交国民议会审核;可以向军队命令,但是不得亲自指挥军队;不经议会同意无权宣战,无权宣布大赦总统的一切命令须由部长签署”等等。只是到了1958年,在制定第五共和国宪法时,调整了总统、议会和内阁的关系,扩大了总统的权力,法国才逐渐变成一个总统制的国家。

二、日本的君主立宪

1889年2月,日本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体,正因为如此,这部宪法作为西方民主明治维新的巨大成就之一而载入史册。人民版历史选修Ⅱ正面介绍日本宪法的文字比较少,主要突出了它的“局限性”:“宪法名义上宣布日本实行君主立体,但却宣称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拥有批准法律、任免大臣、召集或解散议会,宣战、媾和、统帅海陆军等权力;议会虽然拥有立法权,但通过的法案必须经天皇批准方能生效;内阁作为行政机关对天皇负责,天皇审片设立‘枢密院’,拥有最高决策权。”读了这些文字,人们会有什么感觉?那就是,立宪后的天皇跟封建时代的天皇没什么两样,依然享有那么大的权力;天皇之下的议会、内阁只是形式,不会有什么实际作用;日本君主政体只是个“名义”,实际上却是另外一回事——于是乎,课堂上教师并不准备完整地向学生介绍宪法的具体内容,而是大讲特讲它的“局限性”、“保守性”,学生似乎也“明白了”一些道理:既然日本宪法是从德国引进来的,那么它比1871年的德意志宪法也好不到哪里去,“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民主立宪是虚,君主专制是实”,所谓的西方民主不过如此而己。教材在误导教师,教材和教师共同误导学生!说实话,1889年日本宪法是有不少缺陷的,但这并不影响它在日本民主政治推进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要翻翻宪法的具体条文,仍能看到许多难能可贵之处,至少有两点是不容忽视的。第一,宪法对保护人民权利即人权做了充分的明确的规定。如日本臣民“于法律规定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日本臣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未经其许诺不得侵入其住宅及搜索”;“其书信秘密不受侵犯”;“臣民之所有权不得侵犯”;臣民“有信教之自由,有言论、著作、印行、集会及结社之自由;有“请愿之自由”等等。宪法关于保护臣民权利的规定达十条之多,内容之完整、具体,在世界宪法史上都是比较突出的。第二,宪法对天皇的权力也有多方面的限制。宪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五十五条的内容分别为:天皇“总揽统治权”,但须“依宪法规定实行之”;天皇“行使立法权”,须“依帝国议会之协赞”;天皇宣告,“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天皇“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天皇为保护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代法律之敷令。此敷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从中可以看出,天皇有很大的权力,但其权力却难于独立行使,须得各方“协赞”,不协赞就无法操作。天皇权力一旦与法律相抵触,则“依法律规定实行之”。天皇下达的临时性命令,下次议会不承诺时就“失去效力”。涉及到国务方面的天皇敕诏,“须有国务大臣副署”。就是说,天皇地位虽然很高,神圣不可侵犯,但权力却不是至高无上,天皇之上有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正如宪法起草者伊藤博文所言:“本来制定宪法的精神,第一在于限制君权,第二保护臣民的权利。”限制君权,保护民权,这两点1889年日本宪法都做到了,至少已经这样做了。由此看来,依宪法所确立的日本君主立宪,是真实实的事情,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务虚,那么徒有形式而已。

三、结语

以上是西方民主政治史教学中的三个具体问题。经过讨论,我们超过教材局限看到了历史事物的另一面————比较真实的一面,还从中悟出了一点道理:

1、只有具体完整的历史,才是真实可靠的历史。历史教材编写应尽可能地做到具体完整,切莫断章取义,否则会使历史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还会给历史教学带来不良影响。

2、新课程背景下的历史教学,教师要不断学习和研究,真正学会怎样使用教材。让教材在使用中不断修正、补充,提高和完善,既是历史教师们整天面对的工作,更是大家的权利和责任。

作者:党适全单位:陕西省吴起高级中学

民主政治论文范文10

在世纪的转折点上,我们都关注着如何为新世纪的政治学定位,思索着面向21世纪中国政治学的发展方向和主题。为此我们首先需要问:政治学是怎样一门学科?它能够做什么?

政治学是一门与社会政治生活紧密关联的学科。它不是书斋中的智慧游戏,也不是纯粹的求知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学研究就是政治的一部分。所以美国政治学说史专家乔治·萨拜因正确地把政治理论家称为“超级政治家”。①从历史上看,政治学的主题总是时代要求的产物。当一个政治文化辉煌的时代即将逝去时,政治学家总结了这个时代,为后世留下不朽的理论遗产。在新旧时代转换的变革关头,政治学家们把握着时代的主旋律,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以他们的理论指导了一个时代。当一个新时代即将到来时,政治学家们体察到时代的深层脉动,以其理论准备着一个时代。政治学随时代的要求而转换着主题,政治学的研究因为和入政治生活的主旋律才显示出其价值和生命力。

在上个世纪的转折点上,以康粱为代表的维新派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主派清醒地认识到了世界历史的潮流,把握住了中国政治变革的趋向。中国传统政治学向现代政治学的根本转变是从他们开始的。今天,世纪的转折点与时代的转折点又不期而遇,我国的政治发展进入了特殊的历史转型时期。在我们这一代政治学者的心头,需要有沉重的历史责任感和光荣的历史使命感。我们需要严肃地思考,时代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如何把握政治学的发展方向和主题,从而开创政治学发展的全新时代?

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它要求我们用全球化的新思维来把握时代的脉动。应该看到,亨廷顿所称的当代世界“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已经给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自1974年起,这股民主化浪潮从欧洲南端涌起,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腊这三个资本主义欧洲最后的权威主义政权垮台。70年代末,民主化浪潮漫延到拉丁美洲,一个接一个的军人政权还政于民。到80年代末,这片大陆已经基本实现了民主化。80年代中期,民主化浪潮涌入亚洲,菲律宾、韩国等权威主义国家实现了向民主的过渡。80年代末90年代初,它又迅速席卷了前苏联和东欧地区,使这些国家相继走上了西方式的议会民主道路。与此同时,敌视西方文化的“中东—伊斯兰教”世界也开始受到民主化浪潮的强劲冲击,多数国家进行了自由化或半民主化改革。进入90年代,多党民主风潮登陆黑非洲,一党制政体或军人政权兵败如山倒,仅在二、三年间,绝大多数黑非洲国家转向了多党民主。除了由权威主义向民主政体的转变外,还有许多权威主义政权实行了民主化的改革,或松动了权威主义的统治。有的国家处于强大的民主运动与权威主义政权的紧张对峙之中。

这股强劲的民主化浪潮的影响遍及全球。从文化类型上看,它涵盖了各种文化:基督教文化、儒教文化、伊比利亚文化、伊斯兰教文化、黑非洲文化等无一例外;从经济发展水平上看,它既包括了作为超级大国的前苏联,实现了经济腾飞的韩国,也将一系列最不发达国家裹挟其中。经过它的冲击,世界的政治版图已经大大改观,一种新的时代精神已经形成。环顾今日之世界,欧洲、北美洲、拉丁美洲、大洋洲都已经成了民主的大陆。在非洲,权威主义政权成了民主化浪潮中的孤岛。在亚洲,它也只剩得残破的半壁河山。这意味着,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民主政治占统治地位的世界里。时代潮流和世界大趋势已经把建设公民文化的任务紧迫地摆在我们这一代政治学工作者面前.

中国改革的发展趋向和世界政治变革的潮流告诉我们,新世纪中国政治学的历史使命就是为构建健全的民主制度做理论上的准备和为培育成熟的公民文化提供理论支持。我们知道,公民文化是民主制度的隐结构,只有公民文化发育到一定程度,民主制度才能建立,也只有得到公民文化的支持,民主制度才能得到巩固和健康运作。与制度上的成功设计相比,推动公民文化形成的任务更为重要,也需要政治学界予以更多的关注。

诚然,政治学界仍然需要关注改革过程中的政治稳定、秩序和效率等问题,但是从整体上说,现代国家权力制度化的阶段已经过去,我们需要在构建公民广泛参与的政治结构的大目标下来解决上述问题。在当代社会,政治权威要获得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使社会上具有政治参与要求和能力的部分参与到政治体系和决策过程中来;政治稳定的实现和政治秩序的建立,有赖于社会各种利益得到制度化的代表和表达,社会的多元势力能够进行公平合法的竞争;提高政治效率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机制,保障公民能够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选择和监督。总之,在当代社会,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健全民主的政治结构。政治学的研究只有立足于此,才能有高屋建瓴的眼光,才能跳出以往过于单纯执着地追求稳定、秩序和效率等目标,结果却难以奏效甚至产生负面效应的被动循环。

政治学研究能够为公民文化的发育成熟做些什么呢?

我们知道,现代公民文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基本要素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自然发育的过程。政治学界不能过高估计自己的作为和影响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政治现代化进程是西方政治文化冲击的结果,现代公民文化并不能由本土文化自然生成,它需要移植、嫁接和融汇外来文化,所以它又是衍生型的,是一种人为的建构。这决定了现代中国式公民文化的诞生和成熟要经历传统政治文化的断裂和创造性地转型、中西政治文化的冲撞与融汇的复杂过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这使政治学的研究对公民文化的成长发育具有特殊的引发和启动作用、催化作用、助生作用、杠杆作用、指引和模塑作用。它需要政治学家以创造性的工作来积极参与重构现代中国式公民文化的理论设计。

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经济发展是公民文化形成的基本驱动力,发达的市民社会是公民文化孕生的摇篮。但是,适宜的社会经济条件只能孕生公民意识的某些潜在要素。没有理论的先导,其它一些因素难以生成;没有理论的提炼和升华,这些潜在要素也只是处于自在状态,不能获得自觉的理性形式。公民文化作为一种自觉的理论建构首先在政治思想家或政治学家的头脑中形成,他们对粗糙、零散、模糊的和具有一定盲目性的公民的自我意识、欲求、期望、态度,以及直观的感觉和自然的情感予以提炼和" 升华,作出系统的阐释和解说。通过理论的环节,公民意识才能上升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定型为政治制度和法律。而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法律以及在这种制度和法律规范下的经常性的公民生活,都会成为公民教育的有效手段,反转来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内化为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心理结构。经过公民理论的中介,成熟的公民文化才能真正形成。

可见,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学家在中国当代公民文化的形成中具有特殊地位。所谓政治思想家,我们这里指的是哈耶克所说的“原创型思想家”。他们是人类政治思想和政治智慧的活水源头。政治发展的转型时代呼唤着具有宏观视野和深刻洞察力的政治思想家来把握政治发展的路向,创建中国式现代公民文化的巨大文化工程也需要具有贯通古今的政治知识和融汇中西的政治智慧的政治思想家,为现代中国式公民文化奠定根本原则和理论框架。

在政治思想家周围是政治学研究者群体。他们为社会提供政治学的专业知识,从而在各个具体领域里丰富公民理论。作为政治领域的专业工作者,他们通过收集和鉴别事实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对政治现象的客观描述和因果分析,对政治问题的价值评判或选择。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使其在社会公众中享有天然权威,其理论具有理性和逻辑的力量。特别对深层政治问题和宏观政治现象的认识,社会依赖专家,公众也能够服膺专家的意见。借助这个地位,政治学工作者制造和引导舆论,创造文化氛围和环境,指导和矫正公民的政治认知和政治评价,影响公民的政治情感和态度。也就是说,政治学家所创造和阐述的民主理论会内化或积淀为公民文化。

一些发展中国家民主化的经历告诉我们,衍生型公民文化的形成依赖两种重要的公民教育手段。其一是民主政治结构及民主政治生活;其二是民主理论。有的韩国学者认为,韩国实现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长期的公民教育促进了公民文化的形成。由于韩国建国之初就确立了民主宪法,民主价值获得了合法性。即使在权威主义统治之下,民主理论仍然是合法的,学校里一直在灌输民主价值。随着民主观念的广泛传播,权威主义政治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厌弃。③

在由传统政治文化向现代政治文化转型时期,具有先导性的理论发挥着启蒙作用,塑造着时代精神。一种政治秩序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是由公民的政治态度来量度的,而其合理性则取决于知识界对它的描述、分析和判断。合法性要得到合理性的支持才能巩固,而合理性也会转变为合法性,或加强合法性。一种制度如果不能从理论上说明其合理性,失去知识界的支持,它很容易失去合法性。而一种获得了合理性的价值体系很容易在公民的态度中获得合法性。

18世纪启蒙运动为我们提供了政治学家对政治秩序合理性的解说影响公众关于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态度的生动例证。启蒙思想家们以理性论为武器,对现存政治秩序的合理性作出评判,并对新秩序作出描述,他们的思想深深影响了公民的政治态度,从而也改变了政治秩序的合法性。通过启蒙运动,整整一代人改变了思想观念,由臣民转变为公民,从而形成法国政治文化上的断裂。正是启蒙思想哺育的一代公民创建了公民社会。启蒙理论对于推动由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转型起到了有力的杠杆作用。

为了创建现代公民文化,政治学应该强调发展政治哲学,重视规范理论的研究,关注价值问题的探讨。

我国政治学恢复以来,一方面,由于在基本的规范理论领域一时还不能有实质性的突破,政治学者在这个领域里还难有大的作为;另一方面,我们面对着战后西方政治学发展起来的令人眩目的大量新理论和新方法。这样,政治学界特别是青年一代以极大的热情介绍和研究西方政治学的研究成果。于是就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一方面,一些不适合改革开放时代要求的理论没有得到清理,政治学在基本理论方面很少创新;另一方面,却引进大量西方最时髦的理论、方法和概念来装点陈旧的政治学理论体系。结果是两者杂揉并蓄,政治学成为一种奇特的理论与概念的拼盘。

应该看到,当代西方政治学的主题与我国当代政治学的主题完全不同。战后的西方社会已经确立了民主制度,公民文化发育成熟。西方有的学者在50年代甚至认为,西方社会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冲突已经终结。在这个大背景下,政治学弱化了它的文化职能而强化了其科学职能,其重心由政治哲学转向政治科学,其关注的焦点由政治制度和政治价值转向政治行为。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进入公民文化的创生时期,我们正在进入的这个阶段是西方人早已越过的阶段。所以我们在引进西方政治学理论时,必须记住中西政治发展的“时差”,不能冲淡或模糊了我国政治学的主题。

西方近代公民文化生成的历史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在中世纪西欧,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的臣民文化。15—17世纪中叶,随着封建主义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传统的臣民文化开始转向近代型的“臣民—公民”文化。在这个时期,国家权力实现了制度化(世俗化、统一集权、职能分化等),臣民仍然没有政治权利,国家权力对臣民的控制甚至超过了中世纪,但是,臣民对国家权力的义务和忠诚不再指向君主私人,而是指向抽象的公共权力和制度化的权力。权威主义政权只是作为一种必要性而得到认同,由于公民尚没有足够的参与能力而享有暂时的合法性。这时期的西方人在社会经济领域里已经获得了独立和自由,但在政治领域里,他们只满足于得到法律上的安全与保障,要求部分地影响和参与政治决策。

17—18世纪是西方臣民文化向近代公民文化转型时期,也就是公民文化奠基时期。在这个时期,市场经济已初步形成,以市民资产阶级为主力的第三等级成长起来,萌发了强烈的参政意识,全面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也就是说,公民意识出现了。专制主义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同时也开始丧失其合法性。

这个时期政治学的历史使命就是为公民文化的形成提供理论支持。重新定义国家和国家权力,重新审视个人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确认公民的政治权利,阐述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并规划出公民参与制度的基本轮廓。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民主主义思想家自觉地承担了这一使命,创建了近代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在他们的理论中,理性论和自然法理论为政治生活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和终极标准;契约论确认了公民的独立、自由和平等,将国家和政府权力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民主理论将公共权力交给公民集体,授予公民平等的参政权;人权理论则规定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界限,等等。

可见,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有它特定的主题和内容:它需要将公民的自我意识升华为一般理论,按公民社会的标准重新定义国家和公共权力及其与个人的关系。总之,它应该是表达公民的意识、欲求和期望的新的价值体系。

西方公民文化创生时期,古典时代公民文化丰厚的理论遗产是他们现成有效的文化资源。近代公民文化不是无中生有,而是表现为古典时代公民文化的发现、复兴和再生。是西方人站在近代的基点上对古典文化的再创造。我们的政治传统中没有这样直接可用的资源,所以就需要借用西方的思想成果,包括古典时代、近代和当代的思想成果。其中近代的思想成果更为贴近我国当代的现实。当代西方政治学研究成果对我们的意义在于,它使我们掌握了更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大大深化了我们对政治问题的认识。但是,我们需要记住,当代西方政治学只是给我们提供了有效的认识手段和理论工具,而不是改变了我们面临的主题。借鉴西方政治学的成果只能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们的历史使命。

我国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需要清理两种政治文化和理论遗产" ,即传统的臣民文化和现代由“革命理论”所代表的“群众文化”。所谓政治文化的“转型”,就是实现这两种文化向公民文化的创造性转换。

臣民文化是我国古代社会留下的遗产。近代以来,它在理论层面已经基本被抛弃,但它仍然是民族心理特征,并以改头换面的形式顽固地存留和体现在现存政治制度、政治行为和政治理论中。

在从整体上谈到传统的臣民文化时,人们往往强调它与现代公民文化的不适应性和不可兼容性。但问题还有它的另一面。

我们知道,当代中国的公民文化不是以西方公民文化替代中国传统的臣民文化,而是中西文化的融合。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数千年的文化积淀是不可能被连根拔除的。现代公民文化只能通过在传统文化主干上嫁接西方公民文化而形成,而不是完全另起炉灶。所以,我们需要分析新旧文化的可融性因素和不可融性因素,据此制定我们的政治文化战略。

传统臣民文化中的某些要素有可能与当代公民文化相融合,从而使中国式的公民文化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特征。比如,它可能不像西方人那样过份突出个人的独立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寻求偏向集体主义的平衡点;它可能会相对淡化社会利益的分化、对立、冲突和多元竞争,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社会合作与和谐的价值;它虽然肯定积极参与的价值,但不大可能有西方人那样的参与热情,在某些领域宁愿满足于对政治权力的消极监督;它更可能在对权威实现控制监督的同时,多几分对权威的尊重服从,等等。传统的臣民美德的酵素融入当代的公民文化,有可能使我国建成和谐的而不是冲突的现代民主。

“革命理论”在我国理论界数十年中居于主导地位。它从理论层面上替代了传统理论,至今仍然是我国政治学理论的基本范式。同时,经过数十年的岁月,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内化为公众的心理结构。

“革命理论”的主题是在传统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丧失之后,摧毁传统秩序,重新整合社会和国家,在新的合法性基础上实现政治权威的高度组织化和制度化。所以,在这一理论中,国家被解释为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而不是公民分享权利义务的共同体;国家权力不是公共权力而是阶级权力;政治的主体不是公民个人而是阶级;政治关系不是利益和权利的合法竞争,而是阶级间水火不容的斗争,等等。

我们可以把“革命理论”与西方近代公民理论和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逻辑结构进行比较:

西方近代公民理论的逻辑结构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国家)。公民社会是其归宿。

而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典型逻辑结构是:乱世——圣人出(设立政长)——君臣秩序。其归宿是臣民社会。

“革命理论”的逻辑结构是:阶级社会——无产阶级专政(半国家)——无国家社会。缺失了公民社会这一环节。

所以不难理解,许多作为公民文化基本心理要素的价值不能从“革命理论”那里得到理论支持。诸如对理性、宽容和妥协的政治态度的支持,对个人和个人权利的肯定,以及对和平合法的利益竞争手段和讨价还价的政治竞争方式的承认等。所以当我们进行公民教育时,它就会显露出其贫乏和不适应。

“革命理论”属于“群众文化”的理论建构。“群众文化”是介于传统的臣民文化与当代的公民文化之间的一种过渡型的政治文化,它兼具两者的特征。因而也可以称之为“臣民—公民文化”。

“革命理论”以具有现代性的“群众”概念取代了传统的臣民概念,这是一大进步。④但它同时也以“群众”概念模糊和部分地替换了“公民”概念,这又使它不能适应公民社会的需要。在“革命理论”范式里,“群众”已经不像臣民那样属于君主私人,它具有公的身份,但其中每个分子还没有获得独立人格,他在共同体中的地位还没有明晰化。个人和个人权利是公民社会的基石,但在"群众"概念中个人还不能凸显出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群众”是一个外延模糊而内涵笼统的整体,个人被淹没和虚化于其中。“群众”(或“人民”)被笼统地承认为国家的主人,但由于具体的政治参与权利没有得到落实,所以,虽然在理论上它是政治权力的主体,政治参与的主体,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它仍是权力的客体,处于政治生活的边缘,成为政治动员的对象,沦为消极被动的一群。所以,不可避免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群众"的角色总是隐于背后,作为陪衬,处于前台的总是他们的代表.

作为承载丰富的政治文化意蕴的符号,“群众”不等于公民,也不等于公民共同体。在我们的日常政治生活中,“公民”一词很少使用,即使偶而使用时,也显得勉强和生硬。至于“公民”的另一代名词“选民”则只有在谈到选举的场合才使用。当选的公职人员的脑海里难以浮现“选民”概念,他们经常想到的是“群众”。想到"群众"时,总是产生居高临下的感觉和联想。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当代政治文化与公民文化的差距,也可以发现“革命理论”与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间的不同。可以说,“群众文化”属于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过渡环节,它承袭了传统臣民文化的许多特征,也涵蕴着公民文化的要素。从整体上说,它还不是公民文化。而作为“群众文化”理论建构的“革命理论”对建设公民文化也有严重的不适应性。

总之,建设公民文化是今后数十年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我们这一代政治学工作者的历史使命。迈向21世纪的中国政治学只有自觉地服务于公民文化建设的伟大工程,才能充分展现它的社会价值,其学术发展才能步入光明之境。

注释:

①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页。

民主政治论文范文11

在世纪的转折点上,我们都关注着如何为新世纪的政治学定位,思索着面向21世纪中国政治学的发展方向和主题。为此我们首先需要问:政治学是怎样一门学科?它能够做什么?

政治学是一门与社会政治生活紧密关联的学科。它不是书斋中的智慧游戏,也不是纯粹的求知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学研究就是政治的一部分。所以美国政治学说史专家乔治?萨拜因正确地把政治理论家称为“超级政治家”。①从历史上看,政治学的主题总是时代要求的产物。当一个政治文化辉煌的时代即将逝去时,政治学家总结了这个时代,为后世留下不朽的理论遗产。在新旧时代转换的变革关头,政治学家们把握着时代的主旋律,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以他们的理论指导了一个时代。当一个新时代即将到来时,政治学家们体察到时代的深层脉动,以其理论准备着一个时代。政治学随时代的要求而转换着主题,政治学的研究因为和入政治生活的主旋律才显示出其价值和生命力。

在上个世纪的转折点上,以康粱为代表的维新派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主派清醒地认识到了世界历史的潮流,把握住了中国政治变革的趋向。中国传统政治学向现代政治学的根本转变是从他们开始的。今天,世纪的转折点与时代的转折点又不期而遇,我国的政治发展进入了特殊的历史转型时期。在我们这一代政治学者的心头,需要有沉重的历史责任感和光荣的历史使命感。我们需要严肃地思考,时代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如何把握政治学的发展方向和主题,从而开创政治学发展的全新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为基本驱动力,以对外开放为催化剂,带来我国政治结构和政治文化的解构与变迁。九届人大又开始迈出了重要一步,改革与计划经济相耦合的政府体制,建立与初步形成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模式。我国经济改革的大势已经不可逆转,它将指向成熟的市场经济。按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与民主化有着正相关的联系。大体上,发展中国家人均国民收入达到1000―3000美元,就初步具备了向民主政治体制过渡的条件,公民文化开始生成。②人均收入在3000―6000美元间,就具备了建立法治社会和民主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公民文化也趋于发育成熟。瞩望21世纪初到中叶,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进入这个时期。也就是说,构建健全的民主制度,培育成熟的公民文化,是今后数十年我国政治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也是我国政治学研究的主题。

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它要求我们用全球化的新思维来把握时代的脉动。应该看到,亨廷顿所称的当代世界“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已经给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自1974年起,这股民主化浪潮从欧洲南端涌起,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腊这三个资本主义欧洲最后的权威主义政权。70年代末,民主化浪潮漫延到拉丁美洲,一个接一个的军人政权还政于民。到80年代末,这片大陆已经基本实现了民主化。80年代中期,民主化浪潮涌入亚洲,菲律宾、韩国等权威主义国家实现了向民主的过渡。80年代末90年代初,它又迅速席卷了前苏联和东欧地区,使这些国家相继走上了西方式的议会民主道路。与此同时,敌视西方文化的“中东―伊斯兰教”世界也开始受到民主化浪潮的强劲冲击,多数国家进行了自由化或半民主化改革。进入90年代,多党民主风潮登陆黑非洲,一党制政体或军人政权兵败如山倒,仅在二、三年间,绝大多数黑非洲国家转向了多党民主。除了由权威主义向民主政体的转变外,还有许多权威主义政权实行了民主化的改革,或松动了权威主义的统治。有的国家处于强大的民主运动与权威主义政权的紧张对峙之中。

这股强劲的民主化浪潮的影响遍及全球。从文化类型上看,它涵盖了各种文化:基督教文化、儒教文化、伊比利亚文化、伊斯兰教文化、黑非洲文化等无一例外;从经济发展水平上看,它既包括了作为超级大国的前苏联,实现了经济腾飞的韩国,也将一系列最不发达国家裹挟其中。经过它的冲击,世界的政治版图已经大大改观,一种新的时代精神已经形成。环顾今日之世界,欧洲、北美洲、拉丁美洲、大洋洲都已经成了民主的大陆。在非洲,权威主义政权成了民主化浪潮中的孤岛。在亚洲,它也只剩得残破的半壁河山。这意味着,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民主政治占统治地位的世界里。时代潮流和世界大趋势已经把建设公民文化的任务紧迫地摆在我们这一代政治学工作者面前.

中国改革的发展趋向和世界政治变革的潮流告诉我们,新世纪中国政治学的历史使命就是为构建健全的民主制度做理论上的准备和为培育成熟的公民文化提供理论支持。我们知道,公民文化是民主制度的隐结构,只有公民文化发育到一定程度,民主制度才能建立,也只有得到公民文化的支持,民主制度才能得到巩固和健康运作。与制度上的成功设计相比,推动公民文化形成的任务更为重要,也需要政治学界予以更多的关注。

诚然,政治学界仍然需要关注改革过程中的政治稳定、秩序和效率等问题,但是从整体上说,现代国家权力制度化的阶段已经过去,我们需要在构建公民广泛参与的政治结构的大目标下来解决上述问题。在当代社会,政治权威要获得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使社会上具有政治参与要求和能力的部分参与到政治体系和决策过程中来;政治稳定的实现和政治秩序的建立,有赖于社会各种利益得到制度化的代表和表达,社会的多元势力能够进行公平合法的竞争;提高政治效率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机制,保障公民能够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选择和监督。总之,在当代社会,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健全民主的政治结构。政治学的研究只有立足于此,才能有高屋建瓴的眼光,才能跳出以往过于单纯执着地追求稳定、秩序和效率等目标,结果却难以奏效甚至产生负面效应的被动循环。

政治学研究能够为公民文化的发育成熟做些什么呢?

我们知道,现代公民文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基本要素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自然发育的过程。政治学界不能过高估计自己的作为和影响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政治现代化进程是西方政治文化冲击的结果,现代公民文化并不能由本土文化自然生成,它需要移植、嫁接和融汇外来文化,所以它又是衍生型的,是一种人为的建构。这决定了现代中国式公民文化的诞生和成熟要经历传统政治文化的断裂和创造性地转型、中西政治文化的冲撞与融汇的复杂过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这使政治学的研究对公民文化的成长发育具有特殊的引发和启动作用、催化作用、助生作用、杠杆作用、指引和模塑作用。它需要政治学家以创造性的工作来积极参与重构现代中国式公民文化的理论设计。

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经济发展是公民文化形成的基本驱动力,发达的市民社会是公民文化孕生的摇篮。但是,适宜的社会经济条件只能孕生公民意识的某些潜在要素。没有理论的先导,其它一些因素难以生成;没有理论的提炼和升华,这些潜在要素也只是处于自在状态,不能获得自觉的理性形式。公民文化作为一种自觉的理论建构首先在政治思想家或政治学家的头脑中形成,他们对粗糙、零散、模糊的和具有一定盲目性的公民的自我意识、欲求、期望、态度,以及直观的感觉和自然的情感予以提炼和升华,作出系统的阐释和解说。通过理论的环节,公民意识才能上升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定型为政治制度和法律。而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法律以及在这种制度和法律规范下的经常性的公民生活,都会成为公民教育的有效手段,反转来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内化为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心理结构。经过公民理论的中介,成熟的公民文化才能真正形成。

可见,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学家在中国当代公民文化的形成中具有特殊地位。所谓政治思想家,我们这里指的是哈耶克所说的“原创型思想家”。他们是人类政治思想和政治智慧的活水源头。政治发展的转型时代呼唤着具有宏观视野和深刻洞察力的政治思想家来把握政治发展的路向,创建中国式现代公民文化的巨大文化工程也需要具有贯通古今的政治知识和融汇中西的政治智慧的政治思想家,为现代中国式公民文化奠定根本原则和理论框架。

在政治思想家周围是政治学研究者群体。他们为社会提供政治学的专业知识,从而在各个具体领域里丰富公民理论。作为政治领域的专业工作者,他们通过收集和鉴别事实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对政治现象的客观描述和因果分析,对政治问题的价值评判或选择。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使其在社会公众中享有天然权威,其理论具有理性和逻辑的力量。特别对深层政治问题和宏观政治现象的认识,社会依赖专家,公众也能够服膺专家的意见。借助这个地位,政治学工作者制造和引导舆论,创造文化氛围和环境,指导和矫正公民的政治认知和政治评价,影响公民的政治情感和态度。也就是说,政治学家所创造和阐述的民主理论会内化或积淀为公民文化。

一些发展中国家民主化的经历告诉我们,衍生型公民文化的形成依赖两种重要的公民教育手段。其一是民主政治结构及民主政治生活;其二是民主理论。有的韩国学者认为,韩国实现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长期的公民教育促进了公民文化的形成。由于韩国建国之初就确立了民主宪法,民主价值获得了合法性。即使在权威主义统治之下,民主理论仍然是合法的,学校里一直在灌输民主价值。随着民主观念的广泛传播,权威主义政治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厌弃。③

在由传统政治文化向现代政治文化转型时期,具有先导性的理论发挥着启蒙作用,塑造着时代精神。一种政治秩序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是由公民的政治态度来量度的,而其合理性则取决于知识界对它的描述、分析和判断。合法性要得到合理性的支持才能巩固,而合理性也会转变为合法性,或加强合法性。一种制度如果不能从理论上说明其合理性,失去知识界的支持,它很容易失去合法性。而一种获得了合理性的价值体系很容易在公民的态度中获得合法性。

18世纪启蒙运动为我们提供了政治学家对政治秩序合理性的解说影响公众关于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态度的生动例证。启蒙思想家们以理性论为武器,对现存政治秩序的合理性作出评判,并对新秩序作出描述,他们的思想深深影响了公民的政治态度,从而也改变了政治秩序的合法性。通过启蒙运动,整整一代人改变了思想观念,由臣民转变为公民,从而形成法国政治文化上的断裂。正是启蒙思想哺育的一代公民创建了公民社会。启蒙理论对于推动由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转型起到了有力的杠杆作用。

为了创建现代公民文化,政治学应该强调发展政治哲学,重视规范理论的研究,关注价值问题的探讨。

我国政治学恢复以来,一方面,由于在基本的规范理论领域一时还不能有实质性的突破,政治学者在这个领域里还难有大的作为;另一方面,我们面对着战后西方政治学发展起来的令人眩目的大量新理论和新方法。这样,政治学界特别是青年一代以极大的热情介绍和研究西方政治学的研究成果。于是就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一方面,一些不适合改革开放时代要求的理论没有得到清理,政治学在基本理论方面很少创新;另一方面,却引进大量西方最时髦的理论、方法和概念来装点陈旧的政治学理论体系。结果是两者杂揉并蓄,政治学成为一种奇特的理论与概念的拼盘。

应该看到,当代西方政治学的主题与我国当代政治学的主题完全不同。战后的西方社会已经确立了民主制度,公民文化发育成熟。西方有的学者在50年代甚至认为,西方社会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冲突已经终结。在这个大背景下,政治学弱化了它的文化职能而强化了其科学职能,其重心由政治哲学转向政治科学,其关注的焦点由政治制度和政治价值转向政治行为。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进入公民文化的创生时期,我们正在进入的这个阶段是西方人早已越过的阶段。所以我们在引进西方政治学理论时,必须记住中西政治发展的“时差”,不能冲淡或模糊了我国政治学的主题。

西方近代公民文化生成的历史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在中世纪西欧,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的臣民文化。15―17世纪中叶,随着封建主义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传统的臣民文化开始转向近代型的“臣民―公民”文化。在这个时期,国家权力实现了制度化(世俗化、统一集权、职能分化等),臣民仍然没有政治权利,国家权力对臣民的控制甚至超过了中世纪,但是,臣民对国家权力的义务和忠诚不再指向君主私人,而是指向抽象的公共权力和制度化的权力。权威主义政权只是作为一种必要性而得到认同,由于公民尚没有足够的参与能力而享有暂时的合法性。这时期的西方人在社会经济领域里已经获得了独立和自由,但在政治领域里,他们只满足于得到法律上的安全与保障,要求部分地影响和参与政治决策。

17―18世纪是西方臣民文化向近代公民文化转型时期,也就是公民文化奠基时期。在这个时期,市场经济已初步形成,以市民资产阶级为主力的第三等级成长起来,萌发了强烈的参政意识,全面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也就是说,公民意识出现了。专制主义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同时也开始丧失其合法性。

这个时期政治学的历史使命就是为公民文化的形成提供理论支持。重新定义国家和国家权力,重新审视个人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确认公民的政治权利,阐述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并规划出公民参与制度的基本轮廓。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民主主义思想家自觉地承担了这一使命,创建了近代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在他们的理论中,理性论和自然法理论为政治生活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和终极标准;契约论确认了公民的独立、自由和平等,将国家和政府权力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民主理论将公共权力交给公民集体,授予公民平等的参政权;人权理论则规定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界限,等等。

可见,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有它特定的主题和内容:它需要将公民的自我意识升华为一般理论,按公民社会的标准重新定义国家和公共权力及其与个人的关系。总之,它应该是表达公民的意识、欲求和期望的新的价值体系。

西方公民文化创生时期,古典时代公民文化丰厚的理论遗产是他们现成有效的文化资源。近代公民文化不是无中生有,而是表现为古典时代公民文化的发现、复兴和再生。是西方人站在近代的基点上对古典文化的再创造。我们的政治传统中没有这样直接可用的资源,所以就需要借用西方的思想成果,包括古典时代、近代和当代的思想成果。其中近代的思想成果更为贴近我国当代的现实。当代西方政治学研究成果对我们的意义在于,它使我们掌握了更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大大深化了我们对政治问题的认识。但是,我们需要记住,当代西方政治学只是给我们提供了有效的认识手段和理论工具,而不是改变了我们面临的主题。借鉴西方政治学的成果只能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们的历史使命。

我国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需要清理两种政治文化和理论遗产,即传统的臣民文化和现代由“革命理论”所代表的“群众文化”。所谓政治文化的“转型”,就是实现这两种文化向公民文化的创造性转换。

臣民文化是我国古代社会留下的遗产。近代以来,它在理论层面已经基本被抛弃,但它仍然是民族心理特征,并以改头换面的形式顽固地存留和体现在现存政治制度、政治行为和政治理论中。

在从整体上谈到传统的臣民文化时,人们往往强调它与现代公民文化的不适应性和不可兼容性。但问题还有它的另一面。

我们知道,当代中国的公民文化不是以西方公民文化替代中国传统的臣民文化,而是中西文化的融合。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数千年的文化积淀是不可能被连根拔除的。现代公民文化只能通过在传统文化主干上嫁接西方公民文化而形成,而不是完全另起炉灶。所以,我们需要分析新旧文化的可融性因素和不可融性因素,据此制定我们的政治文化战略。

传统臣民文化中的某些要素有可能与当代公民文化相融合,从而使中国式的公民文化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特征。比如,它可能不像西方人那样过份突出个人的独立以及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寻求偏向集体主义的平衡点;它可能会相对淡化社会利益的分化、对立、冲突和多元竞争,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社会合作与和谐的价值;它虽然肯定积极参与的价值,但不大可能有西方人那样的参与热情,在某些领域宁愿满足于对政治权力的消极监督;它更可能在对权威实现控制监督的同时,多几分对权威的尊重服从,等等。传统的臣民美德的酵素融入当代的公民文化,有可能使我国建成和谐的而不是冲突的现代民主。

“革命理论”在我国理论界数十年中居于主导地位。它从理论层面上替代了传统理论,至今仍然是我国政治学理论的基本范式。同时,经过数十年的岁月,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内化为公众的心理结构。

“革命理论”的主题是在传统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丧失之后,摧毁传统秩序,重新整合社会和国家,在新的合法性基础上实现政治权威的高度组织化和制度化。所以,在这一理论中,国家被解释为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而不是公民分享权利义务的共同体;国家权力不是公共权力而是阶级权力;政治的主体不是公民个人而是阶级;政治关系不是利益和权利的合法竞争,而是阶级间水火不容的斗争,等等。

我们可以把“革命理论”与西方近代公民理论和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逻辑结构进行比较:

西方近代公民理论的逻辑结构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公民社会(civilsociety,国家)。公民社会是其归宿。

而中国传统政治理论的典型逻辑结构是:乱世――圣人出(设立政长)――君臣秩序。其归宿是臣民社会。

“革命理论”的逻辑结构是:阶级社会――无产阶级(半国家)――无国家社会。缺失了公民社会这一环节。

所以不难理解,许多作为公民文化基本心理要素的价值不能从“革命理论”那里得到理论支持。诸如对理性、宽容和妥协的政治态度的支持,对个人和个人权利的肯定,以及对和平合法的利益竞争手段和讨价还价的政治竞争方式的承认等。所以当我们进行公民教育时,它就会显露出其贫乏和不适应。

“革命理论”属于“群众文化”的理论建构。“群众文化”是介于传统的臣民文化与当代的公民文化之间的一种过渡型的政治文化,它兼具两者的特征。因而也可以称之为“臣民―公民文化”。

“革命理论”以具有现代性的“群众”概念取代了传统的臣民概念,这是一大进步。④但它同时也以“群众”概念模糊和部分地替换了“公民”概念,这又使它不能适应公民社会的需要。在“革命理论”范式里,“群众”已经不像臣民那样属于君主私人,它具有公的身份,但其中每个分子还没有获得独立人格,他在共同体中的地位还没有明晰化。个人和个人权利是公民社会的基石,但在"群众"概念中个人还不能凸显出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群众”是一个外延模糊而内涵笼统的整体,个人被淹没和虚化于其中。“群众”(或“人民”)被笼统地承认为国家的主人,但由于具体的政治参与权利没有得到落实,所以,虽然在理论上它是政治权力的主体,政治参与的主体,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它仍是权力的客体,处于政治生活的边缘,成为政治动员的对象,沦为消极被动的一群。所以,不可避免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群众"的角色总是隐于背后,作为陪衬,处于前台的总是他们的代表.

作为承载丰富的政治文化意蕴的符号,“群众”不等于公民,也不等于公民共同体。在我们的日常政治生活中,“公民”一词很少使用,即使偶而使用时,也显得勉强和生硬。至于“公民”的另一代名词“选民”则只有在谈到选举的场合才使用。当选的公职人员的脑海里难以浮现“选民”概念,他们经常想到的是“群众”。想到"群众"时,总是产生居高临下的感觉和联想。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当代政治文化与公民文化的差距,也可以发现“革命理论”与公民文化的理论建构间的不同。可以说,“群众文化”属于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过渡环节,它承袭了传统臣民文化的许多特征,也涵蕴着公民文化的要素。从整体上说,它还不是公民文化。而作为“群众文化”理论建构的“革命理论”对建设公民文化也有严重的不适应性。

总之,建设公民文化是今后数十年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我们这一代政治学工作者的历史使命。迈向21世纪的中国政治学只有自觉地服务于公民文化建设的伟大工程,才能充分展现它的社会价值,其学术发展才能步入光明之境。

注释:

①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页。

②seesamuelp.huntington,thethirdwave,democratizationinthelatetwentiethcentury,universityofoklahomapress,1991.p.63.

民主政治论文范文12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心声/实践心声/学术心声

2002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的“5·31”讲话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概念,接着他在视察中国社会科学院时的“7·16”讲话中,正式把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三个文明并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作了全面阐发和具体部署。这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这一理论的提出,顺应时代潮流,反映了时代的呼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心声,也是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民主政治改革的实践心声,同时还是学术界多年来致力于对此问题研究的学术心声。

一、理论的心声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与民主政治建设相关概念发展的产物。

在邓小平理论体系中,在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论述中,在以往党的文献和党的其他领导人的讲话中,虽然没有“政治文明”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提法,但是其中却有诸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想和论述。这些思想和论述,都为今天提出这类概念做了理论上的铺垫,从而成为这个概念的理论先声,应当视为同属“政治文明”或“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

从对民主政治提法有关概念的演变上来看,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针对不同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提法,比如:党的十二大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目标,现在看来,如果说,当时提出的“高度文明”是指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建设的话,那么“高度民主”无疑应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十三大党的基本路线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完整地概括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说,把富强、民主、文明看作是社会形态的三个组成部分,“富强”一词专指物质文明,“文明”一词专指精神文明的话,那么“民主”一词则无疑应属于今天所使用的政治文明的概念范畴。此后,随着实践的深入,党和国家政治建设理论的逐步深化,江泽民同志在建党70周年讲话中提出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作为党的基本纲领三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政治纲领,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党的基本经验之一。同时,在党的文献和政策、党的章程和国家的宪法法律中提出要“改善党的领导”、“发展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等,无一不体现着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阐发与探索。实际上随着这一系列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密切相关的概括和提法的产生,也随着与政治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的不断充实和丰富,特别是江泽民同志2001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提出“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科学论断,标志着“政治文明”范畴进入党的文献之中。

党和国家这一系列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概念迫切需要统一在一个更为科学的范畴之下,这个范畴要能够包容这些概念,以避免概念使用上的混乱,也更有利于宣传、研究和其它与政治建设有关的方方面面的具体化操作。所有这一切都使得一个崭新的科学概念呼之欲出了。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正式提“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概念,可以说是以上相关概念系列长期发展的产物。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形态理论发展的产物。

从社会结构上来说,任何社会形态都是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统一体。关于社会结构的划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一段经典的论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这一精辟论述虽然并不是剖析社会的构成问题,但蕴含着这样的思想,在马克思看来,任何社会都不仅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而且有其相适应的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因而任何社会形态都是一定的经济、政治和以一定的意识形态为导向的文化的统一体。既然社会的结构分为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基本结构,那么文明的结构相应地也就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过去,我们党的文献和领导人的讲话中经常提到政治,也经常提到文明,但都是作为单独的概念使用的,从未把二者合并起来作为一个概念使用。而且,在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时,提到“文明”一般是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提到“政治”时,或者是指包括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内的广义的政治,或者是指与经济、文化并列的狭义的政治。然而,当把政治、经济、文化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联系起来时,则一方面把政治、文化都纳入到精神文明的范畴之中,另一方面,在论及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时一般指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这种在概念的逻辑上、内容上相混淆的局面,不但在实际工作中,而且在思想上和理论上曾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和困扰,束缚了我们思维的触角和理论的深入探讨,使在这方面直接的理论之声仅止于学术上少量而零散的争鸣。尽管如此,作为社会三大文明系统的间接的理论之声却一直在酝酿发展之中。仅就我们党内来说,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庆祝建党70周年讲话和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是按照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三大部分来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结构的。既然社会的结构是由经济、政治和文化组成的,那么文明的结构也要分为三个部分。在我们党以往提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础上,现在由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提出政治文明,由两个文明发展到三个文明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三个代表”思想发展的产物。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党改革与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全面科学地回答了一个“基本问题”、两个“历史性课题”,因而也是我党执政兴国的行动纲领。它内在地要求在关系我们党和国家政治体制与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上,也要按照“三个代表”学说进行创新,也就是说,“三个代表”思想内含着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根本要求。这不仅因为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而且因为“三个代表”与民主政治建设在内容上有着内在的必然性: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及其相关的政治建设为其打开更广阔的通途;发展先进文化,必然要求在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中发展先进的政治文化;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然包括广大人民的政治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三个代表”不仅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民主政治建设只有贯彻和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体现其真正的价值和意义。

同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于唯物史观,与社会进步理论直接相通,它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党建问题上的集中反映。从社会文明发展的角度看,在当代中国,党的先进性来源于社会文明发展的进步性,也就是说先进来源于进步,又高于进步,是进步的集中体现,并且随着进步的动态演进而与时俱进。与此同时,“三个代表”学说又对社会文明发展起着导航作有,前者为后者的更好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使后者在更高层次的平台上获得更健康的发展。

因此,“三个代表”源于文明的发展,新的文明必然要体现着“三个代表”的要求,“三个代表”孕育着文明的新内容,呼唤着体现时代特色的新文明。同时,由于政治是社会文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而,“三个代表”也就同时呼唤着体现这种时代特色的新政治。作为社会文明子系统的这种文明的政治,与物质文明(经济)、精神文明(文化)相对,自然也就是政治文明了。而且,由于这种政治文明要体现着当代中国的国家性质,因此,称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是必然的了。

总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当代先进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它孕育并呼唤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及其理论的提出。而这一概念及其理论的诞生,就包含着对“三个代表”思想中所隐含着的政治文明思想因子的浓缩、提炼和升华。因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三个代表”思想发展的产物。

二、实践的心声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的提出,是我国民主政治改革实践协调发展的需要。

从我国民主政治改革的实践上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若干重大进展。我们通过改革人民公社体制,通过党政职能分开和政企分开的改革,通过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党和国家的活力,调动了基层和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我们通过健全党内民主体制,通过完善和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推行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使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明显地上了一个大台阶;在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上,立法、司法和守法诸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但是,日益深化的经济改革,对政治改革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而现行的政治体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譬如,政企关系还没有真正理顺;政府职能还没有真正转换;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加入WTO对我国的影响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它正在对政治生活产生影响,其中最为直接的是政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就印证了邓小平曾经强调过的,“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2]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使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在新的平台上达到新的协调与平衡。况且,从实践上看,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直接动力,也是其建设的基本内容,因此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这种改革实践的心声。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的提出,是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实践发展的产物。

在20多年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历史性变革中,我国人民的生活、工作条件和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人民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极大改善。低层次的需求正向高层次的需要演进,在温饱需求普遍得以满足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以物质需求为基础、以政治需求和文化需求为导向的高层次、多元化的需求不断增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深入人心,群众参与立法、追求自治、参与国家政务管理的要求及热情不断增强,愿望更加迫切,所有这些都使得以推进民主政治为核心的政治文明建设迫在眉睫。而且,关于民主政治的思考,我们的干部群众已经比原来要成熟得多,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根本政治制度的问题上,在保持国家稳定的前提下依靠法制发展民主的问题上,我们的干部和群众已经有了广泛而稳固的认同感。这是我们继续推进民主进程的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同时,在经历了几次大的思想解放以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空头政治、庸俗政治和腐败政治非常反感。花样翻新的腐败行为已经严重侵袭了党的机体,粗暴的行政方式、执法方式乃至徇私枉法的丑闻,更使得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政治文明的渴望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的提出,是党不断加强和改善自身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改革实践需要。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离不开政党的时代。现代政治从总体上来说是政党政治,当今世界除极少数政教合一的国家和军人政府外,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治都是以政党政治为核心的,那些称得上体现着现代文明的政治都是政党政治的产物。政党政治作为现代政治的典型形式,其实质,就是整个政治进程都由政党来领导和控制。世界政治离不开政党,中国政治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对党的信心和信任度是具体的、历史的,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也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综合各方的有机体,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要通过党在支持和促进包括政治文明在内的多个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来展现、巩固和提高。现在人民要求我们党在继续抓好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更好的通过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江泽民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提出,反映了我党执政实践的呼声和心声。

三、学术的心声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及其理论的提出,既是以邓小平和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两代领导集体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过程中,党的有关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发展的产物,也是在两代领导集体指引下,广大学界研究工作者围绕以“政治文明”为代表的相关概念系列及其相应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长期以来,一直锲而不舍地探索研究的产物。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邓小平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需要赶快补课”。正是在这种“赶快补课”的忧患意识指引下,学界中的政治理论工作者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贯彻“双百”方针,发奋钻研,热情探讨,对以“政治文明”为代表的相关概念系列,进行了很多理论创新,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在20世纪80年代,仅在《学术研究》杂志上发表的有关“政治文明”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就有多篇,其它报刊杂志上也相继有同类性质的文章发表,在这一时期涉及这方面的论著也有不少。在这些文章论著中,学者们从“政治文明”概念提供的依据与内涵、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关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特征、政治文明与政治改革之间的关系,乃至从学理上把政治文明独立出来的必要性等方面都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闪烁着时代的政治理性之光。上述主要论文及专著发表以后,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被观点摘编,或为多家报刊电台等传媒反复转登、介绍,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3]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受的影响,有关政治改革的研究一度有所回落。然而,近些年来,在江泽民同志从治党治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高度,多次强调要深化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重视研究执政党的执政规律、要求哲学社会科学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并针对社会上重理工轻哲学社会科学的倾向,提出了四个“同样重要”的思想,大大推动了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与创新。在“四个同样重要”精神的鼓舞下,有关政治文明建设的研究又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气象。

自20世纪90年代至2002年江泽民同志“5·31”讲话以前的十多年间,直接或间接提到“政治文明”这一概念的文章和著作也不在少数。1992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对“政治文明”这一词条作了较为科学的界定。此词条将其界定为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它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学界很多学者也是在接受了这一界定的前提下使用或定义政治文明这一概念的。同时,也有其他部分学者在对此问题研究时使用了“制度文明”、“法治文明”、“公民文明”、“民主政治”、“政治社会形态”等提法,并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各自提法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尽管学界在对此问题的研究中有着各种提法的不同,但是在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对中国发展的重大意义上,学者们则观点一致,他们普遍认为,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道构成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并对后两者起着导向、保证和促进作用,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有着巨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4]

当然,上述有关政治文明的学理探究还只是少量而零散的、不系统的,其中有些提法和论述未必妥当,在实践中也未必符合当时的实际,但它毕竟代表了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和研究成果,而且有些提法和论述,在今天看来,仍具有一定的启迪和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2.

[2]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176.

[3]朝迅.广东学术界探讨新时期政治文明建设[J].学术研究,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