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民主法制

民主法制

时间:2022-02-19 00:12:33

民主法制

民主法制范文1

【关键词】社会主义 民主 法制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功能的发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功能,体现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民主模式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对某种民主模式的选择决定着国家民主生活的基本走向。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离开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民主,而可能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愈健全,法制的威力愈强大;民主愈发展,法制作用的发挥越充分,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

反之,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制,民主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争得了社会主义民主,就要用法律来确认和体现这种新型国家政权的性质和作用,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获得法律上的保障。正如邓小平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社会主义法律也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实现自己意志的体现和保障,它规定了人民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使人们在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了清楚明确的可循标准;社会主义法律还通过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其他刑事犯罪,依法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保障人民真正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从而排除一切可能导致国家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本质上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反映出来,上升为国家意志,于是就成为法律。所以,任何怀疑我国法律体现人民意志的想法都是不正确的,至少在理论上如此。这一点必须首先肯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最好的立法制度,但是还并未达到应有的完善水平,对其也必须进行改革,以使我国的民主制更为真实和更有保障,使民主得以更好地体现。

问题之一:立法与知法的脱节反映了现行间接民主制的不完善。

间接民主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直接民主制的不可能,那么在直接民主可能的地方就不宜再搞间接民主。间接民主只有以直接民主为牢固基础才能更充分显示它的意义。直接民主最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虽然在中央、省级不能搞直接民主,但在县级以下是可以搞的。直接民主存在的地方应是人口较少而集中,大家互相了解;我们可以把这种地方划为最基层的选举单位。其实,仔细推敲起来,民主的关键并不在于直接民主的范围究竟应当划到多大,而在于民主的各个环节是否真正能确保人民的主人地位的无可动摇。民主制的不完善,肯定会给法律民主性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问题之二:立法与知法的脱节说明人民代表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之所以必要,只是因为不可能由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人都参加会议,进行表决。所以,代表在大会上表达的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意志,而是人民尤其是选民的意志。作为代表,必须首先知道选民的共同意志是什么。为达到这一点,代表就必须听取选民的意见,并从中进行归纳和综合,抽象出共同意志来,再反映到大会当中去。我国法律的制定都有一个很长的过程,从起草到公布经过若干程序,其中就要由代表进行讨论。这时,代表应该把法律草案拿到选民中去征求意见,再由人大对法律草案进行修订,通过以后继续由代表向选民进行宣传阐释。

总之,在立法的过程中就向人民宣传了法律的内容,立法和宣传同步进行,参与立法是代表的职责,宣传法律也是代表的职责。

上述问题并非无法解决。进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决不等于仅仅注重经济方面的立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人民民主生活的改善。目前,我国的政治立法、民主立法落后于经济立法。就立法民主化而言,要使民主得到法制的保障,首先必须在《代表法》的基础上对于代表职责、代表选举问题更加具体地规定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完善措施。

人民代表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一系列权力和权利,同时就必须承担参加会议和联系选民两项最基本的职责。联系选民是代表们的义务,那么他们不履行这个义务就是对人民的失职,法律应该规定代表所承担的责任。

对于代表选举及活动方式也要进一步完善。仅就选举来讲,应明确代表的条件,选民才有一个把握标准,不能把代表资格的获得单单看成一种奖励方式。工作有成就的人不一定就是合格的人民代表。代表首先应该有为大家办事的觉悟,愿意不辞劳苦地上传下达,下传上达。其次,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有分析、综合的能力,这样就可以比较及时、准确地掌握本选区选民的共同意志,既不为个别人的意志所左右,也不致因为对选民情况的不知而仅仅表达自己的意志。再次,代表还要有敢说敢干的精神,勇于把选民的真实意志、社会弊端反映上去,使上级直至中央掌握全面的真实情况,做出切实可行的决策。所以,代表有时不一定就是科学上、生产上有突出表现的人物。当然,这并非说劳模就一定不可以当选为人民代表。

再一点,我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固然应该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而每一个代表主要还是应反映本选区局部的普遍意志。只有许多这样的局部综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表现全部,即全部寓于局部、普遍寓于特殊之中。假如一味地强调整体,势必会影响局部意志的全面真实地反映,结果往往还会使整体的意志并没有能够反映出来,增加了不真实性。当各个局部、许多个特殊反映上去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统筹,在这诸多特殊局部意志的基础上概括出整体直至全国人民的普遍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载入法律条文,就像基层代表概括各个选民的意志那样。代表回去后,又对法律进行传达阐释,从而一步一步地贯彻下去,再达到普遍与特殊的统一。

可见,人民意志正如人民是各个人的集合体一样,看拟抽象,其实再具体不过了。只有那些无知的人和别有用心的人才会借着人民和人民意志的抽象性一面,而否认或无视其具体性一面。无论他们口头上唱什么样的民主高调,实质上正是对人民民主的最粗暴的践踏。

人民代表的职责明确了,程序上又加以具体地保障,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了人民,代表的立法活动才真正成为人民的立法活动,立法民主化也就有望实现。到这一天,“政治法治化”、“法制的民主化”就不会再是空洞的和鲜为人知的名词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2]列宁全集(第31卷).

民主法制范文2

2011年下半年,不少地方的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因为是《村委主任》杂志,许多有关选举的动态、信息,通过不同的大渠小道传递到我们这里。其中的两例,耐人寻味。

有一个名村选举时,原村委主任险胜一个名气不大的年轻人。这样的结果,惹得与这个名村齐名的老领导心里不爽。从这个事例中,我有四点思考:一是名村也不是固若金汤,铁板一块;二是名村更需要尊重民意,民意思变,民意不掺水,不能由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三是名村保名重要,保节更重要;四是现任村干部不能靠老领导的光环折射、投影,而必须凭自己的建树出镜。这也让我想起了2001年在大寨村采访时,郭凤莲向我透露的心事:她最发愁的是大寨村接班人的问题。想想也是,出于私心,不用发愁;出于公心,也真发愁。毕竟是名村嘛创业难守业更难,树旗难扛旗更难。

2011年12月10日,星期六,我在单位加班,接到一个农民的电话。说村里正在搞换届选举,他家有人在外地打工,不能及时赶回,要他代为投票,问如何代为投票不被村民选举委员会看作违法。对这位法律意识强的农民,我肃然起敬j我给他找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原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他说:“明天就要投票,书面委托肯定寄不回来。”我忽然想起我们刚刚出版的杂志(2011年第12期)上刊发的《11位选民缺席催生‘短信提名’方式》的文章,告诉他可以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协商一下,让委托人用短信的方式投票。为了打消他的疑虑,我给他解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说“可以书面委托”“代为投票”,但并没有明文规定不能采用“短信”的方式投票,现在,通讯手段先进,用这种办法,可以充分表达委托人的主观意愿,还可以立存此照。况且,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营子村已有探索,效果也好。

农村换届选举,是基层民主政治生活中一件很重要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农民们更重视。谁不想选出可心的带头人啊!所以,他们不再跟风扬土,而会充分地表情达意,慎重地投出自己神圣的那一票。

村民自治走过了30年,在这个民主大训练班里,中国农民几经锻炼,渐渐地由自卑走向自信,由懵懂走向成熟,由盲目走向理性。

应该为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击掌!

民主法制范文3

关键词:管理民主;法制;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9-0184-0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综合体系,而管理民主是其重要内容和保障。为保障、规范、促进管理民主,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法律法规,在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指引和规范下,大多数村建立了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目前,民主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如何使农村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是值得法律工作者思考的问题。

一、新农村管理民主的主要内容

1.村委会选举要体现管理民主。选举权是农民所拥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民主选举对村委会的组成、选民的确认、选票的设计、候选人的提名、差额选举的标准、会场的布置及监票和计票等等都有相应的标准化规范。村委会民主选举就是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选出那些真正热心为群众办事、有致富能力、有领导水平、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的干部。通过民主选举,就从根本上消除了群众对干部的积怨和不满,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使他们的劳动热情充分发挥,同时也提高了村委会干部的权威,增强了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团结,提高了村委会的凝聚力和社会组织管理能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2.村委会民主决策要体现管理民主。民主决策是实现农村民主管理的基本手段。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民主决策就是要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而不是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中国农村范围广泛,各地各村的具体情况不同,新农村建设的思路、目标和形式就有很大不同,搞一个模式是绝对不行的。民主决策能做到根据本村地域特色、民主特色和优劣之处,搞好调查研究,扬长避短,这样就能避免决策失误,做到科学决策。科学民主决策使广大村民的意志得到切实的保障,使干群之间减少了利益和思想冲突,干群关系更为密切;科学民主决策能提高效率,减少浪费和损失,促进农村经济文明的发展。

3.村委会事务公开要体现管理民主。知情权是农民实现自我管理的重要表现。村务公开就是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村务公开包括村务内容公开和程序公开等,内容公开包括对农民的补贴及资助、农村财务管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干部分工及报酬、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宅基地安排和使用、专项工程立项、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税费改革等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公开。通过完善村务公开,提高村干部的威信和廉洁自律能力,缓解干群矛盾,加强群众对干部的信任;培养村民民主法律意识、加强基层监督机制,这对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村民监督要体现民主。监督是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在农村实行民主监督就是要依靠群众的力量,着重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建立并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农村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民主监督的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等。监督的形式和内容主要有三种;一是村务公开。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村里的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将自己的工作置于广大村民的监督之下。三是民主评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民主评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评议“村官”的工作实绩为主。

5.党组织建设要体现民主。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能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保障。农村党组织建设就是通过推进发展新党员工作、对村党支部成员进行党务方面的教育培训等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村级党组织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发展经济、维护稳定的能力;通过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建立村“两委”班子成员制度,完善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等创新基层组织制度和机制;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改变包办代替、随意干涉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的僵化的思维模式和粗暴简单的习惯做法,使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通过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发挥农村党员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使农村基层党员成为真正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成为富农政策的实践者、推动者,为和谐农村构建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

二、民主管理的法制路径

1.制定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配套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村级民主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且还详细规定了各项选举程序,如选举的原则、组织机构、选举程序、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惩处等,对农村选举制度的建立健全起着指导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还存在诸多问题,还存在贿选、强选等现象,一些村委会甚至形成家族控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下,应积极探索,制定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配套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使村委会选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不断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提高选举质量,让农民选出自己满意的村级组织。

2.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制度。目前农村建设的难题很多,主要表现在部分村民公共意识弱化,不积极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集体事务,“自扫门前雪”的思想比较突出;一些农村干部遇事不注重与村民沟通,在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决策上不和群众商量,不能充分体现村民意愿。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必须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村情民意、容易操作的村民议事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规范化形态,即村民通过什么方式,以什么程度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制度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前提,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领导核心作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要通过民主讨论制定出一套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事务决策细则,比如要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议,特殊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特殊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事程序和步骤也要在细则中明确规范。在制定有关规则时,党员干部在议事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在议事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的发言权,在议事后要敢于监督落实,切实行使监督权。

民主法制范文4

[内容摘要]:中世纪后期,民族国家逐渐兴起。主权作为民族国家的核心特征,它的发展经过了一个由主权在君、主权在民直至落实到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君主主权下落为人民主权之后,"高调"的人民主权必须落实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否则高调的人民主权很可能成为暴政的口实。 [关键词]:主权 权利 公民 民族国家 引论 现代国家的发展经历了城邦、帝国到民族国家这三种形态,其中民族国家是在中世纪后期逐渐兴起的。主权是民族国家的核心特征,主权学说的发展也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而逐渐发展的。自从法国思想家让·布丹创立近代主权学说,把主权作为国家的核心特征以来,它经过了一个主权在君、主权在民直至落实到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一个不断下落过程。 本文主要从民族国家兴起的角度来探讨主权的这一下落过程,布丹和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主权学说是一种君主主权理念,但它们打破了以前的君权神授的理念,促进了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法国思想家卢梭创造了近代人民主权学说,把君主主权发展为人民主权,促进了民主的理念与实践的发展。但是君主主权下落为人民主权之后,"高调"的人民主权必须落实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否则高调的人民主权很可能成为暴政的口实。 一、主权学说的源起 (一)、民族国家的兴起 美国学者莱斯利·里普森在探讨国家的规模问题时,认为国家必须满足两个目标,一个是人身和军事的安全,一个是物质和经济的繁荣。关于最适宜的政治单位和最合适的国家规模的问题,人们一直进行争论,其中出现了三种政治单位,分别是城邦、帝国和民族国家。无论任何一种国家模式,只有其能满足"安全"和"繁荣"这两个目标时,它才能存在。1 古希腊作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在那里出现了国家的第一种形态--城邦。城邦在初期能满足国家的两个基本目标--安全和繁荣。但到了城邦后期,古希腊各个城邦的人口增长比较快,城邦内部的纷争不断,最著名的是雅典和斯巴达之间的争斗,同时城邦也面临着外部威胁,比如波斯和马其顿总是在觊觎着整个希腊,因此到古希腊城邦后期,城邦军事上的不安全和经济资源上的不充足越来越严重,其最终被马其顿所征服,以致到后来过渡到帝国时期(即罗马帝国时期)。罗马人虽然建构了一个横跨欧亚非的庞大帝国,但其也存在限度。它首先面临管理上的困难,它每征服一个地方,必须把防御线扩充到那里,这对罗马的经济和财政状况提出严峻的挑战,罗马帝国最后也不能满足国家的两个基本目标了--安全和繁荣。因此,出现一种新的政治单位就是必然的,那就是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一个民族(nation)和国家(state)的结合体,它在中世纪后期逐渐兴起。中世纪后期人们逐渐关注民族,人们就在民族的基础上建构了民族国家。就其规模上而言,民族国家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国家,其面积比城邦大,又小于帝国,它希望避免太小和太大两个极端而呈现出一种折衷局面。就时间上而言,民族国家作为一种统治单位已盛行了四个多世纪。当今世界上190多个国家都号称是民族国家。虽然随着全球化和所谓"治理(governance)"的出现,人们预言将会出现"世界国家"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会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现在还没有什么组织可以取代民族国家的地位和作用,民族国家依然在分配着各种权利和资源,依然是公民认同的主要共同体,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 (二)、布丹与主权学说 中世纪末期,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作为民族国家核心特征之一的主权学说也获得了产生和发展。从词源学的角度而言,"主权"译自sovereignty,来自拉丁文superanus,意思是"最高的",古希腊思想家亚理士多德已有主权的观念,而正式使用"主权"一词的始于法国思想家让·布丹。 布丹首先创立了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学说,第一次把国家与主权两个概念明确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和灵魂,没有主权,国家也将不复存在。布丹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凌驾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2布丹认为主权完全不受法律约束,主权在时间上也是不受限制的,是永恒的;同时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3 布丹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除了君主政体,任何国家组织形式都存在严重缺陷。他认为国家只有通过主权才能达到 真正的稳定、统一或安宁,没有特定个人发挥作用,主权也难以达到上述目的。"4这个特定的"个人"就是君主。布丹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形式,当时法国模式的君主制国家乃是这种君主政体的典范。对内君主既能调和国内的种种要求,对外君主也可以进行征服。 布丹虽然认为主权者具有广泛的权力,但绝不是万能的,主权者的权力也面临着一定的限度,比如主权者应受制于神法和自然法、主权者不能侵犯个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人民的同意不能随意征税且更不能随意增加税收、主权者应遵守与人民订立的契约。 可以看出,布丹认为君主就是主权者,即他主张君主主权,这种理念推动了政治统一和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后来霍布斯发展了他的君主主权理念。 二、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一)、霍布斯论君主主权 霍布斯进一步发展了布丹的主权学说。霍布斯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灵魂,是国家的本质特征。他认为主权是给予国家"整个机体以生命和运动的灵魂。"主权的内容包括订立规章、司法权、决定和平与战争、统率军队、任免官吏、征税和授勋等各项权力。霍布斯认为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就主权的至高无上性而言,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限制,即使是教会也不能限制主权者。就主权的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性而言,主权者不能将其权力的任何部分授予或转让给他人,因此他明确反对分权的主张。5可以看出,霍布斯坚持主权权力的统一性,在一国之内只允许存在一个最高权威。 霍布斯根据主权的归属划分了三种政体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其中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为什么君主政体是最好的?霍布斯从人性恶的理论出发论证君主制的优越性。他认为君主政体能够达到公私利益的最紧密结合。主权者也是一个普通人,其行为也受人的本性所支配而追求私欲。"既然拥有统治权的人总是最关心他们的个人利益。所以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密切统一的地方,公共利益就会被最大限度地增进:这种情况存在于君主制,因而君主制是最好的形式的政体。"6而在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中,公私利益的结合就没那么紧密。 霍布斯认为主权者虽是至高无上的,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方面要保卫人民的安全,这包括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等方面的安全;另一方面必须保护好自己的权力,应根据良好的法律来进行统治。霍布斯的上述思想很容易让人认为他是一个极端专制主义的代表,但他也为自由主义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比如他主张自由贸易,反对封建专卖制度,他也有毫不妥协的个人主义理论--这是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之一。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布丹和霍布斯都是君主主权的代表人物。布丹明确提出了主权概念,把主权看成是国家的本质特征,而霍布斯对布丹的主权学说进行了深化和发展。布丹和霍布斯都明确向人们展示了为什么国家中必须存在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是什么、这种权力的产生和行使等一系列问题。 (二)、洛克对君主主权的批判 虽然布丹和霍布斯将主权授予了君主而不是上帝,打破了君权神授说,把政治权威从中世纪神学政治观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促进了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但是这种思想却违背了民主宪政与法治的思想,后来约翰·洛克的同意说、法治思想可以看成是对这种主权在君的思想的一种批判。 洛克用契约论为公民不服从和反抗政治权威的权利进行辩护。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褫夺的。政府权力作为来自人民委托的权力,必须受委托条件的限制,即不能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当政府侵犯公民的权利而违背人民建立它的目的时,政府就解体了。 洛克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批判了君主专制制度。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君主并不是按照法律来进行治理国家,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治理。此时人们的处境比自然状态下还要糟糕,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人都要受自然法的约束,人们享有运用自己的权利来保护生命和财产的自由,但是在君主制度下,人们已失去了上述自由和权利。7洛克认为君主必须服从国会,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必须从属于立法权,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国会行使。洛克批判君主主权理论,赞同人民主权,虽然他从没有直接使用"人民主权"一词。 可以看出洛克所主张的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是 有限的,它以人们的同意为基础。洛克通过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为民主宪政和法治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人民主权:从抽象的到具体的 (一)、卢梭与人民主权学说 法国思想家卢梭进一步发展了主权理论,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由公意构成;主权者是由全体个人结合而形成的有生命和意志的公共人格。卢梭认为主权有如下性质: 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在卢梭看来,意志是不可转移的。 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卢梭明确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反对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外交权并列在一起的提法。 第三、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既然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卢梭主张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并对代议制持强烈的批判态度, "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8代议制度只会使人丧失自由和尊严,因而卢梭对古希腊、古罗马的直接民主制度大加赞扬。 第四、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是绝对的,对主权做出任何限制都是不可能的,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 卢梭继承了以前的人民主权观念,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把布丹和霍布斯的"主权在君"演化为"主权在民"的思想,正如有学者这样评论道"卢梭保留了布丹赋予主权的特征即绝对性、不可分割性和永久性,但权力的所在地从诸如君主或议事机构这样具体的政治实体转移到了一个集体的抽象物,即'人民'"。9卢梭的人民主权学是一种"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这使其缺乏可行性;他认为主权是绝对的、没有外在的限制,没有认识到不受限制的权力的危害性,这也是其人民主权学说不断受到后人诟病的原因之一。 (二)、贡斯当对卢梭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的诘难 贡斯当在1815年发表的《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中也对人民主权学说进行了论述,在欧洲大陆最早对卢梭的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进行批判。 第一、人民主权的范围: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卢梭认为作为公意的体现和运用的主权就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外在的限制。对卢梭所论及的不受限制的权力,贡斯当认为人民主权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权力。人民主权必须受到限制,"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就等于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了一个本身过度强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把它委托给一个人,委托给几个人,委托给所有人,你仍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 10 第二、人民主权是否可以分割?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是不可分割的。贡斯当认为权力必须是分散的,权力的分散与制衡是对人民主权加以限制的具体措施之一。根据贡斯当的看法,在政治操作中,存有两种限权方式,一种是抽象的限制,即"以权利制约权力",意为公民享有一些由任何社会权力所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另外一种是具体的限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贡斯当主张权力的分散与制衡,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 第三、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直接民主抑或间接民主?贡斯当认为卢梭的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在现代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其只适合于古代城邦,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完全不同于古代的社会,时生了变化,人们行使权利的方式也应随之而改变。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奴隶制度的废除使公民缺少不断参与公共生活所必须的那种闲暇,相反,人们不得不日益关注私人事务而难以像古代人那样参与公共决策和辩论,将不得不诉诸代议制作为参与公共生活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手段。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贡斯当通过对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批判,把卢梭"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演化为一种"具体的人民主权学说",更加增加了其在现代社会的可行性。不仅如此,当代很多著名的理论家 如乔·萨托利、卡尔·波普、罗伯特·达尔、熊彼特、哈贝马斯等人都曾经批判了卢梭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指出了其可能对个人权利的伤害,本文在此不做论述。 四、张扬公民权利 (一)、高调的人民主权的危害性 贡斯当从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运作中认识到,人民主权原则固然美好,但高调的人民主权也会变成少数人行恐怖统治的口实,人民也会在追求人民主权的过程中陷入奴役状态而不自知,比如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雅各宾派把人民奉若神明,对人民大加赞赏,人们被激情冲昏了头脑,认为自己无所不能,结果在革命领袖的鼓动下犯下了最严酷的罪行,因此高调的人民主权是非常有害的。 第一、抽象的人民主权易变成少数人行专制统治的口实。人民是一个过于宽泛的概念,对于什么是人民?人们一直众说纷纭。美国学者萨托利认为对"人民"至少有六种解释:比如人民字面上的含义是每一个人;人民意味着一个不确定的大部分人,一个庞大的许多人;人民意味着较低的阶层等等。11从表面上看,"人民"是指社会的全体成员,但实际上,无论在古希腊还是现在,总有一些人被排除在外。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都企图将"人民"的外延仅限于某些集团,如有钱人、受过教育的人、男人、成年人、具有特殊技能和职业的人等。无论在任何社会,人民仅仅指该社会的大部分人,而没有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即使在我们这个"人民"概念盛行的国家,所谓"少数敌对分子"也不属于人民的范畴。法国大革命很好的诠释了抽象的人民主权所带来的恶劣后果,法国大革命最终失控而堕落成一种血腥的暴政,在以"自由、平等、博爱"这样的革命口号的号召下犯下了严酷的罪行,"人民主权"原则成为大革命中种种暴行的"遮羞布"。 第二、抽象的人民主权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托克维尔认为在民主中蕴涵着暴政的可能。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12对于以卢梭为代表的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而言,博登海默也指出:"无庸置疑,卢梭的理论极易导向一种专制民主制。在这种民主制中,多数的意志不受任何限制。除了多数的智慧和自律以外,他没有提供任何预防主权者滥用无限权力的措施,也没有提拱任何保护自然法的措施。卢梭自认为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中,个人自由与集体权威之间不会发生冲突。但是,他的这种假设是否成立,却是极令人怀疑的。以公意无限至上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包含着一种导向专制主义的危险,亦即托克威尔所谓的'多数的专制'。"13 在抽象的人民主权下,人民本身就具有最大的影响,它本身就是一个正义和真理的化身,人民有时可能集体无理性,被激情冲昏了头脑,易以多数人的名义来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最终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的发生。如古希腊的雅典被人们奉为民主的典范,可雅典的公民大会最终以不敬神和腐蚀青年的思想为由处死了苏格拉底。 因此,高调的人民主权既易导致少数人的专制,又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抽象人民主权的原则必须落实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必须下落为"人民"如何行使"主权",下落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否则它必将变成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毫无意义。 (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那么如何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呢?这是政治学的中心议题之一。 第一、应该划分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力的范围,对此英国自由主义者约翰·密尔曾经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释,"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致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害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14可见密尔为个人权利划定了一个范围或界限。在该范围之内,个人有完全的自由,可以自由地追求任何自己想要的东西,政府和社会都无权进行干涉;而个人如果超出这一范围,他的行动就应该受到限制。无论如何,个人享有一些无论任何权力都不能剥夺利,那就是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 第二、要限制政治权力。一般说来,对权力的限制基本上有两种途径:道义上的限制和法律上的限制。所谓道义上的限制是指权力的握有者受道德规范的限制,主动规约自己手中的权力,这种限制在实践中不可取,掌权者很难主动控制自 己手中的权力。因此人们必须从法律上建构一套限权机制,主动地去限制权力。 一般而言,法律上的限权机制包括三种方式:其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最基本的也是人们最熟悉的限权方式,可以说孟德斯鸠是这种思想的集大成者;其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在法律上规定人的无论任何权力都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无论这种权力是以人民的名义或其它什么名义。一切侵犯公民权利的权力必将是非法的,毫无任何道义可言。贡斯当主张"以权力制约权力"与"以权利制约权力"相协调,这可以说这是贡斯当的重大发现;其三是"以社会制约权力",这是托克维尔为人类留下的另一笔思想遗产: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从而建构一种"权力的社会制衡机制"。 因此,从总体上而言,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应该建构一种宪政体制,一方面限制政治权力,划分其活动范围,另一方面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公民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落到实处。 结语 自从中世纪后期民族国家兴起以来,主权作为民族国家的核心特征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让·布丹创立了近代主权学说,后来托马斯·霍布斯又发展了布丹的主权学说,他们都是把主权赋予了君主,也即君主主权,但他们打破了君权神授,促进了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在此之后卢梭创立了近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学说,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过于抽象而往往遭到人们的批判,最主要的是人民如何行使主权、如何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等并没有得到落实。因此主权作为国家的核心特征以来,它经过了一个主权在君、主权在民直至落实到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君主主权下落为人民主权之后,"高调"的人民主权必须落实到对公民具体权利的保护,否则高调的人民主权很可能成为少数人行专制统治的口实。 注释: 1 [美]莱斯利·里普森著《政治学的重大问题》 [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页。 2 [美]赛班著《西方政治思想史》[M],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1992年版,第422页-423页。 3 [美]小查尓斯·爱德华·梅里亚姆著《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5页。 4 [英]戴维·米勒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79页。 5 [英]霍布斯著《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1-141页。 6 [美]列奥·施特劳斯等主编《政治哲学史》(上)[A],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66页。 7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5-56页。 8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5页。 9 [美]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32页。 10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78页。 11 [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12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2页。 13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修订版,第73页。 14 [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59年版,第102页。

民主法制范文5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发展及确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从这种意义上说,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完全具备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三个基本条件,这一阶段的依法治国只是专制与人治的陪衬。

 

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的强大,依法治国主张与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进步观念开始广泛传播。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基础,论证了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阐述了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原则。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逐步将其民主、法治的主张付诸实践。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依法治国有很多的局限性、不彻底性,但资本主义毕竟在很大程度上实行了这种文明的、合理的治国方法,并且在这方面为人类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但是,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这些条件都不是在短期内、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完全达到的。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所需要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以民商法为重心的法律体系。这是因为,民商法作为调整各类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规则,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以法律,特别是民商法规则的健全程度为标志的。如果我们的经济是以平等、等价有偿以及自由竞争为内容,并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的自由流转和组合,则必然要加强民商法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和健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合伙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没有健全的民商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民商法的重要性不只体现在它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上,还表现在它对法治社会的建立所产生的巨大作用上,即民商法以其对人格平等和自由的确认,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交易便捷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民商法的完备和充分实施是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三、依法治国、健全民主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必须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法治(Rule of Law)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by law),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法治的原则相背的。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一方面,由于行政部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的制止有赖于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握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具有官本位思想传统的社会,崇尚权力比限制权力的观念在社会中更为流行。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应当看到,行政机关本身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管理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的必要性都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难,然而,这些困难丝毫不能减少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四、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应先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健全有赖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因此依法行政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我认为应当:

 

1、健全对行政规章的审查制度。实行正常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有效地调整社会和经济管理关系,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对现行的规章进行清理,对不合理的甚至在内容上明显违法的规章要予以修改、废除;另一方面也要尽快健全规章的审查制度,对规章的制订和出台应严格把关。

 

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确保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合法。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在程序上也应合法。

 

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广大公民极为关心且与其利益极为密切的问题。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并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方面,尤其应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从而消除行政执法中因利益驱动而造成的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只要我们不再是把法治作为手段,而是将其奉为社会发展的目标,充分体现现代法治价值在社会生活中应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就会逐步得到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对社会主义民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主法制范文6

[关键词]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公民参与;法官;理性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1 ― 0071 ― 03

[收稿日期]2014 ― 09 ― 20

[作者简介]温飞飞(1989―),女,山东威海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司法制度研究。

一、 司法民主建设状况分析

(一)司法民主建设的必要性

民主产生于对专制统治的对抗之中,它代表着人民的权力、人民进行统治,如人民当家做主、选举权、自治等。〔1〕(P2-4)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本属政治范畴的民主观念,逐渐深入到司法领域。民众要求参与司法决策、司法程序、审判活动,在强调法治建设的当下,民主成为司法的一种内在价值要求。司法与民主间已经形成一种不容忽视的多重联系,司法民主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法理与实践问题。

民主介入司法领域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从的角度来看,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它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司法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无法回避其民主责任问题,司法与民主休戚相关。加之,现代社会公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要求介入司法领域。目前,西方的司法民主研究主要涉及法官的选任、陪审制度。对于提倡社会主义民主理念的我国来说,为了充分实现马克思主义倡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司法民主的建设程度会更加深入,涉及司法的更多方面。

(二)司法民主建设的主要举措

随着民主观念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当代民主建设所提倡的是一种民众“参与式”、“协商式”的政治参与模式。这种理念深入到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领域,展现出司法民主的核心问题是民众如何正确的参与司法。这一问题涉及到法律规制、程序保障、价值引导、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

2014年,迎来了司法改革的春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司法改革运动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展开。本次改革遍及司法过程中的各个领域,改革力度前所未有。在全国性的司法改革进程中,最高院提出了全面性的司法民主建设,并推出了十项司法民主建设重大举措,如长期坚持的人民陪审、人民调解制度,始终强调的立法监督、检查监督以及新近提出的特约监督员制度等。这些举措对实现公民理解司法理念、参与司法活动、监督司法运行、约束司法权力具有重要意义。很多司法制度转变已是“此时正在发生”而非多年前的贺卫方教授所憧憬的“也许正在发生”。

二、 司法裁决中司法民主的典型表现及评价

当今社会早已步入了信息高度公开、透明的互联网时代,人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司法动态,司法活动已然走下神坛,步入寻常百姓的视野。但是,随着司法民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民主亦显露出很多不足之处。为此,在司法民主深入进行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其可能或已经暴露的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司法民主进行冷思考。司法的内涵与外延甚广,本文主要以司法审判活动为研究对象,并以备受国民关注的影响性诉讼为例,探讨在这些诉讼中司法民主展现的种种利弊,以及司法民主对司法审判的深入影响。

(一)典型性案例中的司法民主

互联网时代是海德格尔眼中“技术狂热”的必然结果。网络的实时性、移动性,实现了时间概念的“即时化”与空间概念的“此在化”,这不仅使得影响性诉讼本身的“事实”要素引发关注,而且其所关涉的道德、价值等因素亦得到迅速聚焦,甚至超越了法律。

在这些影响广泛,甚至被学者戏称为“公案”的案件,如张学英继承案、许霆案、杭州胡斌案、邓玉娇案等。〔2〕该类案件为公众所悉知,在此不赘述。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直观而深入的认知司法民主的运作方式、程度,如司法程序公开、审判公开等。这些案件一般呈献出这样的特点,诉讼当事人、案件事实等因素被媒体、舆论、司法新闻高度曝光,司法过程具有极大的透明性,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程序的公开性。案件蕴含着广受的身份、价值或者利益冲突,民众广泛参与案件讨论、阐发观点,法院及时做出了多种回应,展现了司法的民主参与性。

(二)审判中的司法民主实践情况评价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通过司法民主的深入建设,将司法工作公开化、透明化,及时的反映民众诉求,增加民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与尊重,深化了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形成深度有效的司法监督体制。通过司法民主建设,使得民众得以较大程度的了解司法过程,有效监督司法过程,能够及时发现各种缺陷,如许霆案的量刑、胡斌案的车速测量的不合理性,并促进了立法的进步,如对见死不救的地方性立法、城市拆迁管理的立法。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在这些影响性案件中“民主”干涉甚至决定了司法。在这些案件中,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呈现出很强烈的戏剧化,如张学英案中遗嘱从有效到无效,许霆案中量刑从无期到五年的剧变。这导致带有变动性的民意,取代了固定性、程序性的法律,这绝对是司法理性的退化。为此,孙笑侠教授对民意干预司法情况做出了八种总结,包括民众干预司法专业性、程序性、判决,民众道德情感干预法律规则、民众促进深层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等。〔3〕个案其实并不一定是局限于个案的具体判决,而是要表达他们对结构性的“社会问题”不满的民间情绪,包括对社会、对政府、对权贵、对富商的不满,尤其是对作为公正最后防线的司法。〔4〕(P144)最终,具有准终局效力的司法裁判,妥协于民众意志。

三、 限制司法民主的必要性

在司法过程追求政治、法律、社会三种效果协调统一的今天。毫无疑问,司法民主建设是当代政治制度建设的要求,也是增强司法权威,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然而,通过对影响性诉讼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明确感知民意的非理性,当民意进入司法领域之时,容易走向多数人的暴政,侵害诉讼参与人权益。为此,我们必须时刻谨记两个概念,“司法民主”不等于“民主司法”,更不等于“民主审判”。

(一)司法民主暗含的非理性

法律作为一种构建精良的社会治理手段,提出了“理性人”标准,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然而,在变幻多端的社会实践与错综复杂的利益衡量面前,公民所展现的是一种无意识或低层次的“非理性”。在参与司法裁决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众意识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大众性,展现了一种道德上更为合理的朴素正义观,如杀人偿命、复仇、替天行道等传统法律文化理念,并未结合具体的司法语境、证据要素、裁判规则,所形成的裁判观念实际上具有片面性。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决定了司法参与主体的复杂身份性,其主体涵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公民个人等。〔5〕(P70)司法民主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多重性,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多元的价值观与利益诉求,这决定了它们在参与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展现不同的诉讼话语,并必然产生冲突。不同的立场、利益诉求,导致各类群体观点的片面性,不能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性公平正义。公民、团体、机构等司法民主参与主体,在司法民主参与中很大程度上表现出来的是“一种非理性的人”〔6〕(P8),甚至是一群乌合之众,这不仅是一个宏大的哲学命题,也是司法建设过程中不能否认的困境。同时,受媒体、网络等多方因素的引导、推波助澜,民众在司法民主参与中的盲从性很容易被利用、误导。“法不责众”为背景下,民众的司法主张、行为的无责任性,使得民众意识的甚嚣尘上,容易诱发一种类似意义的“多数人暴政”,司法民主在司法裁判中逐渐变成一种压力。

司法民主建设是为了扩大公民参与,提高司法透明度,而不是将司法演变成一种大众化的全民辩论,这将导致一种司法的“新黑暗时代”。综上,司法民主中的非理性特点,必然对司法所追求的“规则之治”构成重大威胁,司法审判可能沦为民众情绪发泄的途径。民众在司法民主参与过程中,以其直观感受这种比较性非正义来评价司法裁判,最终会诱发判决的不公。

(二)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均属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但是二者具有不同的指向性。民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至上”,遵循多数原则,肯定利益、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司法的本质属性是“理性”,采用精英主义,在各种要素间主张中立,追求公平正义。司法活动所依赖的法律,虽然渊源于民主,即立法,但又脱离于民主。司法活动以公平正义为目标与追求,规制各项社会行为,必须采用独立的精英式运作方式。

民众以司法民主为契机对司法过程的介入中,往往以民众内部的“大众意识形态”为标准,妄图对司法进行干预。从法学理论、正当法律推理层面而言,司法民主建设下出现的民意不会对法官裁决产生影响,司法权力应当独立运作。但是,在讲求经验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由于法官要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民意在实质上决定了司法裁决。“在中国的老百姓看来,人民法官就应该为民作主,为老百姓说话,就应该保护好人,惩罚坏人,因而对于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法官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应该积极发挥能动的作用,来回应老百姓的合理需求。”〔7〕(P166)这种司法行政化的父母官意识,对司法独立造成严重冲击,司法恐沦为“低级民众意识”的殖民地。

(三)维护法律文本有效性要求

法律背后暗含的国家强制力保障,要求法律规则体系必须具有确定性、稳定性,以便法律的实施对象能够做出合理的预期。法律文本的合法有效性,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基础。然而,在司法民主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发现民众、传媒在行使其司法民主参与的过程中,通过他们以道德、风俗、习惯等为基础的简单经验思维冲击司法乃至法治赖以生存的基础――法律文本。在广受法律界与的四川泸州“二奶”案中,民众认知中的道德意识对法律明文规定的“遗嘱继承”的冲击。民众认为,张学英与黄永彬的关系,违背道德,进而黄永彬所立遗嘱也不应受到保护,典型的强盗逻辑。民众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看待“法律明文规定”的问题。最终,司法及法律向民意妥协,泸州中院认定遗嘱“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遗嘱行为无效,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司法民主建设过程中,民众认知、行为对司法活动所依赖的法律文本造成巨大的负面冲击,若不加以重视,可能会走向拉德布鲁赫理论中的“法的不法”,法的安定性将不复存在。因此,司法民主建设需要规制与引导,将司法民主的权力界定在合理范围之内。

四、 判决中司法民主的合理导向机制建立

司法历来被视为正义的化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我们必须明确,在司法过程中,我们追求的并非绝对正义,绝对正义具有实践上的不可欲,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一种绝大多数的正义,一种正义最大化。这是建立合理的司法民主机制的起点与归宿。

(一)坚持司法独立,划定司法民主界线

现代社会追求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分立与制衡,通过思想、制度建设,在司法与其他权力之间划定清晰地界线,以求构建独立封闭的司法权力空间。遗憾的是,中国由于文化、体制等多方原因所限,司法独立建设进展缓慢。在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国家明确规定的是一种“审判独立”,而非“司法独立”。从典型的三段论推理来看,没有“司法独立”的大前提,“审判独立”的小前提难以存在,更何谈“公正裁决”。在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今天,我们应该逐步深化改革,明确司法独立原则。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进行司法民主等其他建设的前提条件。

必须谨记,公正的判决未必与司法民主所展现出的民意一致,它只需与“法律规则”一致。法律与民意的冲突,应当通过立法将“民意”上升为“公意”来加以解决。但是,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对民主责任的忽视,司法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力,应当积极承担自身的义务。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之间始终存在一种交互关系,不可能实现凯尔森所追求的的纯粹性,为此,我们所倡导的“界线”具有相对性。始终坚持,司法民主不同于民主审判。在具有特定指向性的司法审判中,必须拒绝民意审判,坚持通过法律原则、规则进行严密的法律推理以实现个案正义,二者间保持适度的距离,同时进行有效地理性沟通与良性互动。

(二) 公民司法意识建设,构建公共理性

在司法民主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制度是可从外国借得来的,而观念及道德非自己养成不可。”〔8〕(P6)当代社会结构、意识形态发生了深刻变革,但是其背后所蕴含的的深层传统法律文化却根深蒂固,如标榜道德、抵制权贵、同情弱者,民众的司法意识中充斥着各种伦理要素。心理学研究早已证实人的大脑、思维具有可塑性,为此,我们可以通过教育、司法新闻等举措对司法活动进行及时公布与解读,加强公民意识引导,使公民树立正确的司法、法律意识,能够理性、有序参与司法。同时,逐步完善公民司法民主参与的程序性建设,如完善人民陪审员、特约监督员的选任机制,建立权威性的民意互动平台,及时收集、回馈民意。

“理性参与”是司法民主建设的基础性条件。公民参与司法的民主过程,必须对公民意识加以规范性引导,若不加以有效引导,民众可能会衍变成“乌合之众”,侵蚀司法权力,破坏司法权威性。通过引导,实现正确的权力主张与法律认知,使民众在认清事实、理解法律的前提下,做出正确、理性的判断,慎防恣意猜测,以更好地维护各项公民权利,实现良性互动的司法民主参与。

(三) 同质性司法职业共同体建设

司法审判在各国普遍被视为一种精英活动,这种必然性是无法改变的。司法“精英本质”要求,加强法官这一同质性群体建设,实现在法官内部的共同认知,即构建法律存在、适用的共同标准,这是司法至上理念形成的特定基础。在2014年的司法改革中,上海在司法工作中首次提出对法官人员与行政人员的“85:15”比例,进一步将法院的审判工作与行政工作相分离,大力追求法官职业的内部自治。法官应当在法律推理、论证层面进一步深入,借鉴域外经验,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可信性、可阅读性,使民众能够理解、认同司法,进而确立司法权威。

同时,重视法官的职业伦理构建,培养法官职业的内部道德。在司法民主所带来的各方压力下,法官应当始终坚信内心的法律确信,慎言慎行,而不应像一个政治家一样去迎合公众意志,为取悦公众而背弃法律与法官操守。为了实现法官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应注重司法职业保障。法官不应当因非违法性判决而受到处分,避免再次出现如彭宇案中王浩法官的类似性遭遇,处分必须有理有据,拒绝无制度性原因的处理。这种不良政治类现象,今后必须肃清,以维护法官审判独立的宪法性权利。

五、 结语

在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倡导司法民主建设的当下,我们有必要对司法民主的实践状况进行全面性反思,肯定其积极方面,并及时发现、纠正司法民主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及消极影响。通过对司法民主价值、举措的不断调整,力求在司法裁决这幅“可供选择的图画”〔9〕(P15-16)中,将司法民主规制在合理限度之内,最大程度上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裁判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参 考 文 献〕

〔1〕〔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2〕南方周末历年影响诉诉讼评选〔EB/OL〕.http:///content/84915.

〔3〕孙笑侠.民意与司法互动的八种情形〔N〕.北京日报,2013-6-8:17.

〔4〕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J〕.中国法学,2010,(03).

〔5〕张国华.从邓玉娇案看司法的民主性边界〔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05).

〔6〕〔美〕威廉・巴雷特.非理性的人〔M〕.段德智,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7〕周安平.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十大经典案例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3,(09).

民主法制范文7

20__年5月区县合并后,新的区委、区政府提出了“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打造江北新市区”的宏伟目标。依法治区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为“富民强区、加快发展”创造优越法治环境,我们在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寻找工作突破口,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在全区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深化依法治村,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现将我区的创建工作作一汇报:一、创建的基本情况我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自去年5月开展以来,坚持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实际需要出发,经过试点、推广,目前在全区118个村民委员会全面展开,其中区、镇街两级试点单位25个,占21。全区11个镇街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创建工作实施办法,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依法治镇(街)办公室负责牵头指导、检查、落实。二、创建的具体做法回顾近一年来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实践,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一是统一认识,大力宣传,形成浓厚的创建氛围。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创建前,我们通过座谈会了解到,有的干部存在“畏难”情绪,认为搞民主法治创建活动,会给村里的工作带来麻烦,会给自己套上“紧箍咒”,是自己与自己过不去;有的人认为是搞形式主义,积极性不高。针对镇、村干部群众的种种想法,我们从不同角度向干部群众宣传分析创建的必要性,把提高镇(街)村干部的民主法治观念,统一对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必要的认识,作为创建工作的首要环节来抓。通过召开镇村干部、村民代表座谈会,举办法律讲座,开展送法下乡等形式,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维护村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把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工作要求,具体做法向干部群众宣传;并利用各种机会,大造舆论,提高基层干部和村民的创建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二是调查研究,联系实际,制定创建标准。创建前,我们先后向宁波、盐城等市了解他们的一些具体做法,并结合村民自治模范村标准和农村支部升级达标(五好支部)标准及文明村的标准,与区组织、民政、宣传(文明办)、综治等部门协调,一道下基层调研。在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订了《关于在全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的实施意见》及标准和示范内容讨论稿,发各镇(街)、部分村和区机关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三十多条。后又召开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使创建的内容和标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紧密结合实际,涵盖内容广,便于操作和考核。定稿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通过,最后以区委办、政府办文件的形式转发(讨论修改的时间近四个月:8月-12月)。三是开展试点,培植典型,争取区委重视。我们选择了沿江镇冯墙村和珠江镇七里桥村作为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试点单位,先后在试点村召开座谈会和工作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围绕“四民主”、“两公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组织建设和综合治理等工作。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后,我们先后邀请区委分管领导和组织、宣传、民政等部门领导到试点单位听取汇报,进行考察指导,争取区委和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四是适时推广,加强指导,全面推进。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__年12月12日,区委在沿江镇冯墙村召开了“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现场会”,推广冯墙村、七里桥村的经验。区四套班子分管领导、各镇(街)分管书记、司法所长、部分村书记或主任参加了会议。会议确定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组织、宣传、纪检、民政、综治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镇(街)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区创建工作;要求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区绝大多数村达到示范村标准。(二)明确目标,抓住重点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创建活动夯实基础。在创建工作中,我们把法制宣传教育贯彻创建始终,重点抓住村组干部和广大村民两种对象,广泛开展以基本国策、农村基层民主、农业生产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要求每个村应建一个法制宣传栏、成立一个法制学校、配备一套法律书籍,构建法制教育物质载体。法制教育坚持三抓:一抓村组干部、党员法律素质的提高。抓住冬训、三个代表学教活动等契机,利用村法制学校,对村组干部和党员进行法律培训40余场次,参加人员近3000人次。二抓教育形式多样化。坚持“送”法进农户,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教堂等活动。星甸镇去年实施的农民教育工程,把法制教育列入其中,规定镇干部每人包10户,教师包5户,村组 干部包3户,党员包1户,带领群众学法,年终检查考核,此举有力地促进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三抓多管齐下,营造全民学法氛围。通过举办法制宣传月、法制文艺演出、文明守法户评比、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利用村民法制学校、有线广播、宣传栏(板报)等阵地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把普法工作渗透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去。二是依法建章立制,提高创建水平。依法建章立制是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中心环节。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必须制定一套上符法律法规和政策、下合民情民意的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作为村干部依法管理的依据和规范村干部、村民行为的准则。因此,我们在创建活动中,狠抓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完善,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对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依法进行制定或修改,真正体现合法性、民主性、平等性的原则。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及到村支部和村委会及下属委员会职责、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土地管理、财务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村干部的行为规范、村民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力求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同时,围绕“四个民主”,加强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三是以村务公开为抓手,实行民主监督。村务公开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创建活动的重要工作。创建中,试点村都对村务公开栏进行出新,严格按要求进行定期定时公开。凡涉及村民利益的,如土地承包、宅基地划拨、财务收支、征地(带劳)补偿等内容必须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此基础上,村里建立了党支部、村委会工作报告制度,成立了财务管理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实行了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等一系列民主监督制度,对村干部和村务、财务进行监督,有效地保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创建过程中,针对农村存在的一些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各村都加大了综合治理力度,加强治调组织建设,建立了警务室、检察室和纠纷调解室;成立了安置帮教、护村队等组织,配合政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妥善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坚持纠纷排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化量矛盾纠纷。有些村聘请法律顾问,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有效地增强了村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维护了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村民生产、生活的安全。(三)注重结合,增强活力在创建过程中,我们注重把创建工作与其他工作相结合,力求使创建工作增强活力,使创建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一是把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与促进村级经济发展相结合。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是保障和促进村级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服务性工作。在创建中坚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紧紧围绕村级经济发展抓创建,以创建促经济发展,以发展巩固创建,较好地发挥了创建活动应有的作用,使创建活动具有了强大的动力。二是把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创建活动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又能为创建活动提供广泛的支撑和依托。在创建中坚持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以创建促进民俗、民风的好转;同时,充分利用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活动,推进创建工作。如顶山镇大新村在评选星级文明户活动中,把创建内容贯穿始终,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三是把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与党组织的建设有机结合。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涉及到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一项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才有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证。同时,创建过程也是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的过程。创建工作能否真正落实到实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因此,我们在创建中紧紧依靠基层党组织,坚持把创建工作与加强党组织的建设紧密结合。三、下步创建工作的打算通过近一年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使我们深刻体会到,提高认识、形成创建良好氛围是关键;齐创共建、形成合力是前提;建章立制、依法办事是核心;组织建设、党的领导是保证;普法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是基础。我区的创建工作还刚刚起步,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完善。下一步我们将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提高,把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1、进行再动员,大造创建声势。举办镇村有关人员参加的创建工作培训班,举办创建工作宣传周,重点对创建的意义、内容、目标、标准以及与创建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学习,召开阶段性创造工作座谈会和现场会,进行再宣传、再动员。2、汇编制度,进行推广交流。选择1-2个制度建设比较好的村,对其制度归纳汇编,供其他村参考。区依治办将总结创建中带规律性的东西,编印创建工作手册,发给各村,便于指导创建工作。3、成立指导小组,加强指导监督。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指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镇(街)村,指导、督促创建工作。4、组织检查考核,及时总结创建成果。按照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实施意见的要求,今年底将成立考核小组,按照标准,对各镇(街)创建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对达标村进行授牌。5、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结合“四五”普法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对村组党员干部和村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促进“两个转变”。6、按照市里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形式方法,力求取得最佳效果。四、目前创建工作存在问题1、少数单位领导思想认识不列位,工作缺乏力度,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2、整体推进难度较大。由于村与村之间所处的区域位置不同。经济实力悬殊较大,再加上村两委班子的情况不同,创建工作整体推进较难。3、镇(街)村创建经费缺乏,束缚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民主法制范文8

民主和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政权建设的重要部分,民主和法制思想可以说贯彻在他长期革命与建设工作过程中。他一贯坚持民主和专政、民主和集中统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贯重视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在党内则为民主和纪律的建设;一贯把民主和法制作为调动广大党员和人民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基本内容。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虽然当时主要进行革命战争,邓小平同志针对当时情况,在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特别重视民主和法制问题。如他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邓小平文集,第一卷)就特别强调“贯彻民主精神”,就指出“假如说中国是一个半封建的缺乏民主的国家,则反映到党内的是:共产党员一般缺乏民主的习惯,缺乏民主政治斗争的意识和习惯。”(第10页)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加强民主观念,严格“遵纪守法”,反对“以党治国”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为了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邓小平同志更是坚持民主和法制思想。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总结了我国历史和革命政权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确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改革开放中,把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二十年来,我们党就是在邓小平民主和法制思想指导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权建设的。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理论也和其他理论一样,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体现,大多是根据具体情况阐述的。邓小平同志一贯主张“准确地完整地理解毛泽东思想的体系”,要掌握他的“精神实质”。我们研究邓小平理论,包括他的民主和法制思想,也应从他的思想体系出发,完整准确的掌握其精神实质。

民主和法制是相互联系而又各自独立的两个大问题。每个问题都是极其广泛和繁杂的,涉及方面极广。这里只能就其主要方面谈一些自己的学习体会。

要说明一点,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首先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和专政的辩证关系。对敌人的专政和对人民的民主是不可分的两个部分。只有坚持对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人的专政,才能真正实现和保护人民的民主。因此,他反复强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但他在新的情况下,更多地是强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其次是他正确的处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他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但在坚持集中的同时,在新的情况下,他更多地是强调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方面。这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的。根据这种理解,我们虽然也谈到民主和专政、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但着重地是解决民主和法制问题。第一我们没有忽视专政的必要性;第二我们在解释民主和法制关系时,也就解决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要法律化、制度化

(一)什么是民主和法制

首先要弄清楚民主和法制的含义。

民主是一个泛意词,可以从不同的范围、角度、层面去了解。如:民主和专政、民主和集中,这是指民主的本质;政治民主、军事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党内民主,这是指民主的领域;民主意识、民主观念、民主思想、民主作风,这是指民主的思想;民主管理、民主生活,这是指民主行为,等等。我们这里所说的民主,是如列宁所说,指的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即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简单说从本质说,他是与专政、集中相对应的,而从具体的体制来说,则他是多数人的统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体制。我们只就后者来讲。当然,他是与前者不可分的,必定会涉及到。

作为政治制度,民主制度是来源于西方的古代。在西方,democracy一词是来自古希腊的demokratia。原意是demos(地区、人民)和kratos(统治、权力)组成的。简单解释就是“人民的权力”(政权)或“人民的统治”。也可以说是多数人(有公民权的人)的统治。

“人民的统治”,按其本意讲也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之事应由人民当家做主。因此,不论如何为民主界定,(据说,民主的定义大约有二十多种)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人民参加对国事的管理。简单说就是参政权。或者说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国事管理不仅包括国家事务,也还包括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等诸多方面。西方国家传统所谓的民主制是仅指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民主而言,这是极不完整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广泛地参加国家的各种事务的管理,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它真正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

再谈法制(或法治)。在英语中有一个词是Legality,俄文是 AKOHNOCTE,词义是合法性、法律性。他既包含法律制度,也包含依法行为,即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合法,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个词我们通常译为法制。而在我国,法制按董必武同志的解释是指法律和制度而言,即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许多人解释法制都依循这个看法。但有时对依法行为则用另一个词,即法治,以和人治区别。就是说在西方法治与法制是一个词,我国则有时是两个词。西方没有与法治相对应的人治这个意思。这是由于西方自古基本是法治国。西方有一个词组是 Legal systam 或 institution意思是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这个词与我国的法制(指法律制度)基本是一致的。

有一个词组,Rule of law这个词组的含义是法律的统治,即法治。这个词最早使用的是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A.V.Dicey)他在《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885年出版,1959已出第10版)中提出这个词。戴雪的用意是1、人们的行为只受法律的约束。只有违法才受制裁;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宪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据。

关于法制的界定一般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制度。这是在阶级社会中的各种形态都存在的。只是各有其特点而已。如我国长期封建社会中,法律制度是封建型的。它又不同于其他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制主要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礼教。2、依法行为。由法律制约人们的一切行为。就是说政府要依法治理,公民要依法行为,法律是指导和约束一切人的行为的准绳,人们的一切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也就是所谓的法治。

还有一个词组,rule by law意思是用法来统治,实际是人治。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都可称为法治,但前者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所有的人都在法律之内;而后者在法律之上还有一种力量来用法,或者说有人可以在法律之外和之上。这是两种法治观。

(二)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

我国的历史长期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居于统治地位。而且血缘纽带未被切断,血缘关系长期被保留下来。这就造成君主专制制度的社会基础。

早在殷周时代,即已有“民主”一词。不过,其意为“作民之主”,以后又引申为“为民做主”。这种所谓的“民主”,实际是做人民的统治者,对人民的统治,最多是做个好的统治者。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来说,这种“民主”实际是“专制”的同义语。

“民”的发现是我国历史上的一大特点。(这与西方近现“人”是极不相同的。)早在周武王伐纣时,便提出了“敬天保民”的口号。及至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为了称王称霸,都要进行“富国强兵”。他们一方面要有劳动力,以“聚禾粟,缮城郭,”提出所谓“无民孰农”;另一方面又要有战士,以争城池,扩土地。又提出所谓“无民孰战”,因此重民思想十分流行。最突出的就是孟子的“民贵君轻”和“政在得民”的思想。后来,历代帝王都十分重视被统治的民,唐太宗的“民可载舟,也可覆舟”就是典型。这种思想一般都称为“民本主义”,实际上应是“重民”思想。重民不是民主。重民与民主是很不相同的。(1)重民与民主的主体不同。民主的主体是民(人民、公民)而重民的主体则是君、官(统治者、掌权者)。(2)重民与民主的内涵不同。民主是人民、公民当家做主,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民主的主要特征就是政治参与。重民则不同。重民是要求统治者要重视人民的疾苦,要为人民做主。而人民只要成为“俯首贴耳”的“顺民”,一切事情都依靠明君、清官即可。(3)重民与民主的经济基础不同。我国传统的重民观念,是产生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民主政治则要建立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重民思想在我国历史上是有其存在的根据的。对重民思想我们既要认识他的封建性,也要看到他在我国历史上所起的积极作用。(如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明君清官,象唐太宗、包拯、海瑞)到今天,他的一些积极因素我们还是应该汲取的。(如何认识人民的重要性,如何多为人民办好事实事,等)

国几千年来的政治制度都是封建君主专制,近代以来,虽然许多先进人士为实现民主进行了卓绝的斗争,直到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华民国,但被老的、旧的(以袁世凯为代表)和新的(以蒋介石为代表)军阀所篡夺,表面建立了“共和”,实际人民并未掌握到权力,也未能享受到民主权利。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最后才推翻三座大山及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人民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我国的民主革命是经过了长期的斗争过程。在革命过程中,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在解放区内,建立民主政权,并积累了许多经验。在革命进程中,各革命阶级、政党在共产党领导下结成了革命统一战线,共同实现了民主革命的任务。这就为建立新的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前提。

我国自共和国建立时起,便吸取了根据地的经验,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具体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政治协商制,作为多民族国家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制度既是我国革命过程的必然结果,也是人民在革命过程中的历史选择。几十年来,我国就是通过这个基本政治制度有效地保证并实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力和权利。

在君主专制制度下,我国长期封建社会中,封建的法律制度还是比较完整的,包括了许多法律部门,有其自己的特点。如礼法结合,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等等。但是,几千年来,。在国家的治理方式上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人治。虽然有法,但统治者却享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约束。即使违反法律,也可以得到保护或采用各种手段逃避。这些都是有其原因的。1、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小农的分散性和依附性造成长期的君主专制制度; 2、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结构造成家长制的存在。君主成为一国之主,统管天下一切,“金口玉言”,形成人治的格局;3、与人治相联系,儒家的德政思想长期影响,形成礼治、德治的统治方法。这些,都造成法治不强的状况。确实法家曾提出过“一断于法”法治思想。也曾提出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不阿贵”等主张。必须看到,法家的法治主张是与专制制度相联系的。因为它主张所谓“君立法,臣守法(守护,即执行的意思),民法法”。实际上法是统治者(皇帝和官员)治民、防民的工具。只有皇帝才是立法者,老百姓只是被法所束缚的被统治者。真正实行法治,公民是立法者。公民自己(或通过代表)立法,然后自己的一切作为都按法律办事。这也是民主与法治相联系的一个方面。总之,政治制度的专制制度、政治结构的“家国同构”、政治观念上的重民思想等,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许多封建主义特色。这些现象使我国政治观念中残存着许多封建影响。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第二卷,第 332页)。还说:“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同前,第327页)这些弊端,邓小平指出“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同时,他还把“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公民权利义务观念薄弱”等观念(同前,第334页),也都看成是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对所以形成这种状况他也做了科学的分析,他说“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同前,第335页)。当然,邓小平也还告诫我们:“决不能丝毫放松和忽视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的批判,对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批判”。还指出:“我国经历百余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封建主义思想有时也同资本主义思想、殖民地奴化思想互相渗透结合在一起”(同前,第 336页)。

(三)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民主和法制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就多次强调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第二卷,第189页)二十年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规范化和制度化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的民主生活也更为充实。

党的十五大江总书记报告中更进一步提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特别把“法治”和“法制”区分开了。这点是很重要的。因为如前所述,在中文中“法制”很容易理解为法律制度,而且“有法必依”的主体也不是很明确。很可能按传统理解“法法者民也”。现在,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实际是说“治国者要依法”。这样,就不仅民要守法,官也要依法,人人按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把“法治”和“法制”分开,不仅仅是一个字或词的问题,他实际标志着我国向现代民主政治建设前进一步。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享有立法权。一切官吏都是人民的公仆,要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一切官员都必须依法来行使自己的职权。这样,从实质上讲,官员服从法律,人民服从官吏,实际等于服从自己。

附带说一句,“依法”是指行为要合法。但是,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意志的体现”。而意志则是“人的意志”,就是说要“人定法”。同时,法的实现也是由人来执行的,就是说“人执法”。总之,无论“立法”、“执法”、“依法”、“守法”,都不能离开“人”。所以我们说提高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十分关键的问题。

所以这样强调民主和法制,将他摆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因为从本质上讲,没有民主和法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关于这一点,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和民主、法制是紧密相连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恩铬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到“无产阶级要变自己为统治阶级,夺得民主”。列宁、毛泽东也都对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主义民主问题做过许多精辟的论述。邓小平对此说得极为简单明确,他几次讲“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且从各方面多次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问题,谈得非常清楚。换句话说,就是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社会的要求。

首先,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民主和法制已成为历史潮流,表明民主和法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据人们研究认为,二战以后,人们亲身经历或目睹法西斯统治的肆虐,随着人们的觉醒,民主浪潮可说是席卷世界各处。1974首先从欧洲南端的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三个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然后又卷入拉丁美洲的军人政权,80年代末这片大陆基本实现民主化;80年代中期开始,亚洲一些国家,如菲律宾、韩国等也陆续向民主化过渡;8090年代以来,即连中东阿拉伯世界和大多数黑非洲一些民族也受到民主化潮流的冲击,逐步向民主政权方向转变。尽管这种变化有的不过是形式,社会和国家性质并未受影响,而且民主程度有很大差别,但他却表明了民主化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世界政治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才能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

其次,从社会主义社会和国家的性质说,必定要建立人民民主制度。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是对破坏社会主义的分子才实行专政。对人民来说,只有发扬民主才能反映社会和国家的本质。这一点是人们所经常谈到的熟知的道理,毋庸多议。

最后,着重强调一点,就是民主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问题。

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人类的解放靠自身去完成。所以我们说社会主义是人民的事业。只有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实现。也可以说,没有民主人们就不可能解放思想,邓小平说“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同前,第144页)就不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这里邓小平把民主与调动人们积极性联系起来。他曾说“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这就更深刻地阐释了民主的内涵。他在讲到“我们提倡解放思想。重申毛泽东主席提出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目的就是创造条件调动全民的积极性,使中国人的聪明智慧充分地发挥出来。我们现在加强民主、发展民主也是为了这个目的”(同前,233页)

如前所述,民主是指参与权而言。这就是要使人们“知政”,

要允许人们“议政”,参与“决政”和“督政”。这首先就是要允许人们说话。因此,也就要人们思考。当允许人们思考、讲话,而又有可能被接受的时候,(因为是否被采纳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人们的积极性自然也就被调动起来。我们说,把民主和解放思想、和调动积极性联系起来考虑,是科学的反映了民主的目的性。正因为如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才不仅指参政权,而且含概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农村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企业的民主管理等都是。这样,把人们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了,这无论对推动工作,防止弊端,减少腐败,都会起到作用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转贴于 (四)民主与法治是一对“挛生兄弟”

历来讲民主的原则都提出平等、自由和法制。民主与法制历来是紧密相联的。可以说,民主必须法制化;没有法制的保证,任何民主都不能实现。

所谓民主的法制化,内容之一就是指民主的实施要有一定的规则,或称为民主的程序化、制度化。所以民主决不是个人说了算,也不是乌合之众的一哄而起、一哄而散;而是按一定的原则、规则有秩序进行的一种政治活动程序。这些原则和规则也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一经制定后,未经一定的修改程序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的。制度不能因人而设,也不能因人而废。无论是统治者、领导者,还是被统治者、被领导者,都一律平等的遵守。正如邓小平所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前,第146页)

另外,实行民主制决不是说不要管理。我们说民主是公民自己管理自己,是说国家大事,国家的基本方向性的问题,应该由人民来决定。人民决定也不是说一切都需人民亲自参与,还有代表者,近代还有政党作为人民的政治代表。至于具体的执行,则还需有一定的行政机关。公民和政府的关系应该是:公民作为权力掌有者,政府只是它的执行机关;而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政府则是管辖者,公民又应接受政府的管理,服从政府。当然,管理本身按性质说服务,是“公仆”(公众的仆人,公共事务的仆人)为主人服务。这也是民主的程序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民主的程序化、制度化正是民主政治与无政府主义的重要区别所在。无政府主义是一切都由个人说了算,个人意志决定一切,不要任何规范,不受任何约束的一种政治主张和政治态度。这种主张和态度,最后必然造成社会的无序状态。因为它必定形成“一人一义”,无法统一;社会也就无所是从,杂乱无序了。这只能给社会带来混乱,破坏社会的发展。

民主必定是有序的进行。如:民主选举,是在一定的选举制度规定的方式下进行的。议会也要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活动,各国议会都有各自的议事规则。讨论问题也有一定的程序,特别是通过决议时实行的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也都各有所司,依法行使各自的职责。立法权要根据宪法行使;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则要严格执法。各种监督机制也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总之,民主政治是一种有序政治。在社会主义国家严格地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整个政治生活更形成有机的统一整体。

与自由联系起来我们可以看出,在民主制度下,自由和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自由是一个很广泛的问题。这里仅就与民主有关方面谈一谈。就是说公民平等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如选举权的行使,必须是选民的自由选择;议政则必须是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关于自由意志也是个复杂问题。这里也只想谈一点。即自由意志不是凭空而来的,不是抽象的。一个人的意志总是受客观条件所制约的,总是与他的具体利益相关联的,总是与他的政治理想、政治信仰、政治态度以及政治观点相联系的,反映了一个人的政治立场。同时,任何意志都会受到社会多方面的影响。如教育、传媒等各种渠道(也即所谓政治社会化)的影响。所以把自由意志理解为绝对随意性,也是不对的。宇宙间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决不是无所限制地为所欲为,也不是无政府主义的个人自行其事。而是在一定程序和规则中的有序活动。无论从自然界,或哲学观点,或政治、法律方面来考察,自由并不是没有制约和限制的。所谓政治自由,他经常要和纪律、法律结合在一起,也就是在一定法律的范围内去行使自由权。

这里就着重可以看到任何民主制度下的自由,都是和集中结合的。我们就称之为民主集中制。

我国几千年实行的君主专制制度,缺乏民主传统;而由于历史的经济的原因,无政府主义在我国却有着深厚的根源。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时,一方面要培养人们正确的民主观念,同时还要不断地肃清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影响。这点,邓小平同志曾多次谈到,要克服无政府主义。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一)民主没有统一模式

民主从原始社会的原始民主到阶级社会的政治民主,在人类社会中已经历了几千年。至今,民主制度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

趋势,世界政治制度发展的潮流。然而,我们考察古今,民主从来没有过统一的模式。它不仅受一个国家的社会性质的决定,而且还受一个民族的历史环境的影响。

1、民主的性质是受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性质决定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受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即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人类社会经历了五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外,阶级社会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五种社会形态;与之相适应的也就存在着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来说,是一种政体,它是与国体相适应的。国体是反映国家的本质方面,它是决定国家类型的。任何国家都属于一定的类型。所谓国体毛泽东曾指出“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见《新民主主义论》)也就是指这个国家是属于那个阶级专政和对谁专政。历史上经历的四种类型的国家,也就是奴隶主阶级专政、地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则自行消亡,并由更高级的社会组织来代替。所以,民主和专政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一个现象(国家)的两个属性或方面。西方的文化传统自古只注意国家的制度或组织形式,他们总是把民主和专制对立起来,而后来却又把专制和专政等同起来。这样就造成了在国体和政体问题上的混乱,至今仍然解决不清。而且还作为攻击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据”。

民主制作为一种国家形式(政体),从历史来看,在不同类型的国家中都存在过。作为民主制,虽然基本特点大体一致。但由于其国家性质不同,因此就决定了民主的性质也不相同,其内容和范围也不一样。历史上有奴隶制民主、封建制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等不同类型的民主。所以我们说按其性质说民主没有统一的模式。

2、同一性质的民主,由于各民族的具体条件不同,民主也各有特点。

邓小平说“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

人类社会是绚丽多彩的,各民族的发展形式是多样的。每个民族的历史发展都受其具体的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即使是同一历史类型的国家,因受各自民族具体历史背景的影响,如历史传统、各种势力的力量对比、甚至国际的影响,都可能制约一国民主的状况,民主制也各有自己的特点。

例如:英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又是个古老的国家。早在封建社会,它就建立了议会。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以和封建势力妥协而结束的。因此它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美国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从历史

看,英国是他的母国,美国是由原来英国的北美殖民地人民经过独立战争取得胜利而建立起来的。在独立斗争过程中,美国建立了自己的三权分立的总统制联邦国。这种国家体制是与英国不相同的。英国存在“虚位”的女皇,而内阁则由议会的多数党组阁,成为执政党,掌握行政大权;美国则在议会外,总统独立行使行政权。此外,如法国、德国、日本,以及其他的民主国家都是在自己历史发展过程中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民主政治,各有特点,不再一一赘述。

又如:议会。议会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核心。各国议会的组成也是不一样的,都是由其民族特点所决定的。英国由于是阶级的妥协,除平民院代表普通公民外,还为贵族保留了贵族院,享有各种特权。美国的众议院是代表全联邦公民的,而参议院则是有各州代表所组成。这是由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各殖民地联合争取独立而造成的结果。选举有的是大选区制,如德、意;而有的是小选区制,如英、美。

再如:作为民主政治主要内容之一的政党制度,各国也是不同的。有的是多党制,有的是两党制。多党和两党的情况也不完全一样。如,日本是多党制国家,但自二战以后,直到90年代以前,一直是自民党独自执政,所谓“一党独大”;90年代以来,由于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才引起了政党制度的变化。英国和美国都是实行的两党制。但各自有自己的特点。英国的政党比较严格;而美国则很松散,基本是选举党,即选举时进行党员登记,参加选举,选举后甚至可以随意“转党”。

总之,无论就性质言,还是就民主制的特色言,民主都是没有统一的模式的。据此,我们在研究民主问题时,首先要划清性质的界限。即是要分清是什么性质的民主。在当前,我们应该区分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要划清二者的界限。

(二)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民主制度

我们在研究民主问题时,不能生搬硬套。任何一种民主制,都必须从其民族特点考虑。人民参与管理是原则,但如何参与则没有统一标准,各国各有特点,不能强求一律。邓小平同志说过:“有些事情,在某些国家能实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国家也能实行,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第三卷,第221页)还说“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一院制,这最适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当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同上,第220页)就是说对别国的民主制度只能参考,不能照搬。必须从本国情况出发确定自己的民主制度。

这样,就可以明白我们为什么说我国不能实行西方国家的议会制,这一方面是由于性质的不同;其次,不能照搬西方,或美国的民主制,还不仅是由于性质,而且由于他们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邓小平说“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同上,240页)

还需指出,不能照搬,不等于不能参考和借鉴。既然民主是一种人民参加国事管理,作为国家制度自然有其某些共同特点。在实现民主政治时,各个时代、各国人民都创造出不少的有益的经验和方法,这些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宝贵财富,理所当然的应由全人类共享。因此,对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我们都应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根据我国的需要,使之为我所用,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而参考和借鉴

(三)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问题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问题。按性质说,社会主义民主是远远优于资本主义民主的。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我们从某些形式上看,有似乎社会主义的民主还远不如资本主义民主。有人因此也就怀疑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我们说,优越性和优越性的发挥是不同的。作为一种制度来说,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因为按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社会主义社会是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然而,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的具体条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还需有一个过程。因此,它的优越性的体现,也就需要一个过程。只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也才能逐渐体现出来。邓小平曾明确指出“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同上,第225页)我们深信,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肯定会不断得到完善,他的优越性也肯定会逐步体现的。

三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一)任何一种民主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

但是,经过了一、二百年才逐步完善起来。虽然,在各国的革命时期,基本制度就已建立,但其完善则是以后才逐步实现的。如英国,早在17世纪革命时就建立了君主立宪制。但他的内阁制(包括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则是到19世纪才形成的。美国也是如此。他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独立战争时期建立的,但美国民主制度,特别是选举制度,是在人民斗争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起来的,直到本世纪,美国的黑人和妇女才争取到选举权。就是直到今天,西方的民主制度也还不能说是完整无缺。除了由于其性质所决定的不可克服的缺欠外,就是具体制度也不是无需再完善的。

我国自从1949年建国起,就建立了基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协商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制和民族区域自治。然而仅只有五十年的时间,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优越性也未能得到发挥。直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始终把民主和法制建设,当作大事来抓。邓小平同志就曾多次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健全革命法制...”等作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重要要求之一。”(第二卷,第 322页)而且提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同上,第176页)

当然,我们应该承认,我国的民主制度还是不够完善的,在运行中也还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继续积极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在一定意义上说,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以使之更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就是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从某种意义说,政治体制改革进行的不好,会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是多次提到的。

(二)我国民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邓小平说“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第三卷,第242页)同时,还多次强调政治体制改革远比经济体制改革复杂得多、困难得多。

对我国民主建设不能操之过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从历史上看,我国几千年来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没有民主的传统。如前所述,“民主”一词在我国是为民做主的意思,而不是人民当家做主。因此,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在我国还比较薄弱。在我国长期封建社会中,人们的政治生活是上靠明君,下靠清官,老百姓则是做一个安分守己的“顺民”。只要君是明君,官是清官,就能风调雨顺、国泰民安;老百姓也就可以过安居乐业的日子了。这样,也就不可能形成人们当家做主的民主观念,更不可能具有主动参与国事管理的意识。或者是俯首听命的“顺民”;不然,就“官逼民反”,造成无政府状态。解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民主观念也未得到很好培养。

2、仅有民主观念、参与意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参与的能力。参与意识是公民的素质,参与能力是实现这种意识的本领,也是公民的政治素质。因为仅有参与的愿望和要求,而没有参与的能力,实际上还是不能参与。参与能力包括的范围也是多方面的。比如公民的文化素养;对社会的了解程度;思考、提出政治设想的能力;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的能力,等等。这些,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说还是不够的。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特别是还有相当地区尚未脱贫,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无暇顾及”政治;我国也还有相当多的文盲半文盲,“文盲是不懂政治”的。因此在我国只有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民主观念也才能得到提高。当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还只是基本条件,而真正参与意识的形成,还在于全民族总体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我国历史上所以缺乏民主传统,就其根源来说,还是在于经济基础。在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制度下,生产方式主要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小农经济的主要特点就是它的经济上的分散性和政治上的依赖性。经济上的分散性使得它缺乏凝聚力,从而才造成政治上的依赖性。因此在政治上也就表现为或是专制、集权;或是极端自由的无政府思想。解放以后,我国在经济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实际上基础依然是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还缺乏实现民主的基础。尽管建立了民主制度,但民主的进程还是不足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在政治上民主化的环境。我国民主政治也必定会得到发展。

历史证明,作为民主制的经济基础,按其性质说是要求市场经济的。简单说来,市场经济的内容包括了独立的平等主体间的自由竞争。这在政治上就表现为要求民主政治。我国自从党的十四大以来,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这也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和加速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进程。所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只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而逐步发展完善。

4、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培养公民观念是个长期的过程。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主建设问题,在这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农村,人们的民主观念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决不是短期能够完善的。外国的经验只可参照和借鉴,决不能照搬;我国自己的经验还需逐渐积累。公民的民主观念也不是一下子能够得到提高的;特别是我国作为一个大国,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只有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精神文明建设的进展,人们的民主观念也才能逐步提高,民主制度也才能逐步发展。

总之,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问题,必须考虑我国的现阶段的历史状况,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就是说,我们一定要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现状出发考虑问题,才能得出科学的认识。只有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我国民主制度也才能相应的得到发展。这个问题是不能超越历史的。

(三)积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发展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同,它没有结构上的改变。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已经确立了的,是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的。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主要 是使之更加完善。然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按其本质来说是与民主分不开的。我们党的基本路线就把“民主”作为奋斗的目标之一。所以我们说我国民主制主要是如何更加完善的问题,我们说我国的民主建设不能急于求成时,决不是说我们无需努力加快其改善的进程。当我们说我国的民主制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而发展时,也决不是说只要市场经济一旦形成,我国的民主政治也就自然发展起来,而无需我们再做什么工作。政治是要适应经济;但政治也决不是消极的,它也有自己的独立性,而且对经济还起反作用。必须清楚地认识,只有我国民主建设发展了,人民建设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我国的经济建设才能有所保证。另外,民主制度的发展有赖于人们的民主意识的提高。但同时公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也有赖于民主制度的发展培养。公民只有在民主政治活动中才能更有效的提高民主意识,培养民主观念。因此,我们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停滞不前、消极等待,还应加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力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这方面的任务还是很多、很重。

至于如何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问题,可作为一个专门问题研究。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任务时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更加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还特别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的推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它在二十一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这段话我认为有以下含义。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向前推进;第二,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第三,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第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的推进。

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部分,“依法治国”被提到很重要的地位。这是我们应该十分注意的;极为关键的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提高公民的参政意识、民主观念、法律意识等等

民主法制范文9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当家作主第一次自主制定的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凝结。由于在五四宪法的制宪过程中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所以说在五四宪法的制定程序方面体现着民主性。它是中国民主立法的开端,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由于在制宪过程中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从而使得宪法拥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五四宪法是中国人民独立行使制宪权的产物,它为立基于宪法之上的新中国的建构奠定了民主性的规范基础。

 

一、五四宪法的制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中国封建社会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为了寻求民主,自1919年“五四运动”开始,许多仁人志士便开始了艰辛的民主探索,许多先烈为此现出了宝贵的生命。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五四宪法”,它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人民的宪法”由此诞生。这部宪法是中国民主立宪的开端,以此为开端,开创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新篇章,对后来的宪法及制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五四宪法的制定,真正了体现民主性。几十年后过去了,我们总结在它的制定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于完善宪法实施与监督机制能够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性

 

“五四宪法”是建立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正式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实践经验,吸收了不同法系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相较于后来的历次宪法修改,“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最大的特征就是“民主性”,它的民主性主要是通过广泛征集民意,让最广大群众参与了宪法草案的讨论,是全民讨论后的智慧结晶。

 

什么是“民主”?民主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认为:民主属于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争得民主”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首要条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民主更高类型的民主。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民众改变过去被奴役被剥削的状态,人民群众建设新中国的积极性被充分地调动起来。黄炎培与毛主席在延安关于“历史周期律”的谈话,也充分说明新中国的第一代领导人找到的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就是“民主”,就民主问题,毛泽东认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2 ]人民群众的渴求,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的沉思探索。都反映在对民主的迫切追求上,反应在“五四宪法”制定中就是要充分体现并保障民主的实现。

 

(二)程序制定的民主性

 

从“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我们就可以看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把“民主性”摆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1952年11月中央决定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1953年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下半年,在刘少奇主持下,开始了全国范围的人口普查、选民登记和基层选举。1954年1月31日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同年3月23日,党中央向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1954年5月1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直至同年 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了七次正式会议讨论,全国政协及其他机关组织了8000余人参加讨论,提出意见达到近6000条。再到9月之前,此间交由全国人民讨论长达三个月之久,先后有1.5亿人(当时全国总人口是4亿人)参加讨论,提出的意见多达138万条。据统计,在这三个月里,全国各地普遍成立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宣传员和报告员组织各种宣传与讨论,很多地区参加讨论人数达到当地成年人的70%以上,部分城市高达90%以上。

 

(三)参与主体的民主性

 

从参与主体来看,在“五四宪法”的制定中汇集了不同社会阶层(包括政治精英、知识分子、普通农民、工人等)的意见,是多元主体集体智慧的结晶。从知识背景来看主体组成,既有来自本土的深受中华法系传统法文化影响的资深学者,也有来自英美法系和来自大陆法系学成归来的精英专家、学者。正是这种多元性,才使得“五四宪法”充分体现了民主性。根据“五四宪法”的制定程序以及民众参与程度,我们可以说“五四宪法”的制宪过程是全民参与、全民讨论的过程,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有序的践行民主的一次成功尝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二、五四宪法及其制定程序的意义

 

通过“五四宪法”的制定及其内容,我们可以回答何为宪法。宪法在社会主义国家:(1)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原则;(2)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充分而广泛的保障公民各项权利与自由;(3)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与公民关系等重大事项;(4)政治法,体现并维护国家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的法律化。

 

“五四宪法”的制定主体是全体人民,它是全民参与讨论制定的,这是中国历史几千年具有开创性的第一次,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从制宪权角度来看,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五四宪法”以其制定的实践过程充分证明了制宪权属于人民,任何违背民意的条款都不会被写入宪法。“五四宪法”是名副其实的人民宪法,它充分体现了人民意志,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真实的权利,对人民的权利给予了充分地肯定与保障。比如1954年宪法的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3 ] 1954年宪法的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4 ]“五四宪法”为了保障人民权利,也对国家公权力做了规定。在公权力方面,“五四宪法”明确的规定了权力归属以及权力行使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于权力的行使方式,基于国情考虑,“五四宪法”创造性的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等。这些制度设计既能够保障人民意志的表达,又能够高效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充分展现社会主义民主与集中的统一。

 

从五四宪法的制定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对新中国宪法发展产生了四个方面积极影响。首先,人民群众对宪法草案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热情是空前的,宪法贴近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其次,人民群众广泛讨论宪法草案,一方面扩大了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宪法的实施与遵守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再次,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讨论,在宪政体制建立初期,人民群众开始关注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对新建立的政权体制产生社会共识;第四,全民讨论,提高了全国人民社会主义觉悟和爱国主义情怀,推动了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内容、程序与技术上有了较为完美的民主制度与精神。在制宪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的实际情况,结构是谨严而明确的;内容是完整而充实的;措词是简易而明确的。毛泽东指出:“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 5 ]

 

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

 

三、五四宪法及其制定程序的历史教训及经验总结

 

“五四宪法”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家国一体、家国重构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国民的影响使得宪法主导下的法治文化观念难以形成,个体的民众也就无意识、无能力去对抗非理性的人治政治主导下的国家行为,全民或者无意识或者无奈的共同虚置了“五四宪法”。(2)党的领导全面覆盖国家和社会,党在革命年代给人民带来的利益以及党对“五四宪法”制定的领导使民众充分信任党代表的是全体人民利益,使人民对党形成了信任利益的依赖,然而党在革命时期依靠政策和决定、命令来领导的执政习惯在有了宪法以后却没有得到及时的转变,使得民众依旧随着党对“五四宪法”的虚置而虚置,随着党对“五四宪法”的背离而背离。简言之就是没有妥善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宪法的关系。(3)“五四宪法”文本自身存在的规定模糊、定性与现实的脱离等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部宪法的实效性。

 

从五四宪法的制定及其内容可以看到,它是以民主为核心,以东、西方成功法治为辅助。以新中国基本国情为基础的,具有开创性的新宪法,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民主的渴求。五四宪法由于当时受中国政治环境的影响,实施时间很短暂,但其历史光辉对后来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的制定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重大影响,其经验教训也很值得我们借鉴。[ 6 ]

 

1.宪法是国之大法,不容亵渎

 

宪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之纲,是根本大法,一旦动摇,后果是十分严重的。自上50年代后期开始,在政治上的“左倾”错误指导下,民主被异化,阶级斗争被扩大化、普遍化,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法治都遭到重创。从国家公权力的实际运行来看,“五四宪法”的文本并没有在政治实践中有效实施,宪法被虚置。十年动乱,宪法仅仅徒有虚名,却无实际影响或者说约束任何人,党和国家损失是十分惨重的。

 

2.宪法的制定、实施要考虑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

 

一部宪法无论其措辞多么完美,逻辑多么严谨,结构多么完整,若不能从理论走向实践,不能用高深的理论去指导社会现实的生活,那么这部宪法就会束之高阁而起不到应起的作用。“五四宪法”是我国民主立法的开端,它开启了全民参与制宪的先河,从制宪程序到宪法内容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宪法的人民性、民主性。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确实从设想到制定都是比较完善的,但关键问题是这部宪法从没有真正实施过,没有起到它应起的作用。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不应该无所作为;不应该仅仅被制定而后被虚置;不应该仅仅停留于文本,而是应该从理论走向实践,应该存活于整个国家与人民之中并不断在实施中得到新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应该吸取这样的经验教训,深入思考,让宪法真正的有所作为。

 

具体而言:(1)依法治国就是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就是要依宪执政。要真正让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充分发挥其作用,让宪法成为国家治理与政党执政的首要遵循的法则。(2)基于宪法是根本法、是公法、是其他行政法的母法的属性,要确保宪法在整个法治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任何违背宪法的无效法律法规都应当及时进行必要的清理,宪法对其他法律法规有指导和监督之效,它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坐标和参照系。以此,确保法治体系能够以宪法为制高点,维护法治体系内部的统一和谐。(3)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没有实施机制的宪法和没有真正运行的宪法都是没有生命的宪法。生命在于运动,宪法重在实施。我们必须让宪法得到确实的实施,让文本的宪法成为一部“活法”,成为“行动中的法”,唯有如此,宪法的生命才不至于终结,宪法才会充满生命力、充满希望。只有实施良好宪法的国家才会有真正的民主、才会充满希望。

民主法制范文10

党的三代领导人的民主法制思想具有继承性和创造性。从毛泽东同志的“主权在民”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再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说明了三代领导人都在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都在努力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思想实际上就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①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从“法制”发展到“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近20多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结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三代领导人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所发挥的历史作用也不一样。毛泽东同志让中国人民站起来了,邓小平同志让中国人民富起来了,江泽民同志让中国人民强起来了。

一、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

俗话说“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回答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关于共产党如何防止走历代王朝“其兴也勃,其怠也忽”的老路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这就是“民主”②。我们是人民的政府,跟剥削阶级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成了国家的主人。不存在历代封建王朝兴衰周期率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强调以民为本、以民为重,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共产党人的宗旨。

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而计划经济是一种行政经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当时的民主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走过不少弯路,历经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法制初创阶段,建国初期,为了加快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但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具体国情决定了领导者的治国方法主要是靠政策、靠群众运动,而不是靠法制。(2)、法制停滞阶段,法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立法司法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3)、十年文革,砸烂公、检、法,成立保卫组,搞阶级斗争扩大化,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这跟毛泽东同志晚年的指导思想有关,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他只重视法制的政治职能,轻视法制的经济和社会职能,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把法制思想仅仅限制在对敌斗争、打击犯罪和巩固政权的狭小空间内。在领导方式上,没有摆脱传统的“人治”思想束缚,把法制仅仅作为一种统治手段、一种统治工具,而不是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当然,毛泽东同志也有重视民主法制建设的几个闪光点,主要体现在三件大事上。㈠、1937年,红军干部黄克功因向陕北抗日大学学生刘茜逼婚不成,竟然开枪打死刘茜,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毛泽东主席主张依法惩处,说“不杀黄克功,就不足于教育党”。③

①、《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第9页。②、《学习〈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讲话》第10页。③参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第184页,《给雷经天的信》。

㈡、1953年,面对新中国第一大案——刘青山、张子善案件,为了惩治腐败、廉洁党和国家机关,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毛泽东同志也是极力主张依法枪决。㈢、1954年,毛泽东同志亲自担任立宪委员会主任,主持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毛泽东主席和他的秘书田家英同志亲自参与起草条文,为制定宪法参阅了两箱子宪法书,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原来草案中曾指出“这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毛主席认为不妥。他指出,中国过去有9个宪法,要尊重历史,强调此句“不改不行”;有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但被毛主席拒绝了,认为这样写不科学、不合理①。毛泽东同志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② 它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历时1年零9个月,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全民讨论,参加人数达1亿5千万人,提出意见138万条。它贯彻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立了我国的政治体制,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在序言中肯定了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总纲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民主国家”就是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践表明: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较完善的宪法,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是国家的总章程、根本法。对新中国的立法活动起了重大的影响。

毛泽东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集体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全党的集体创造。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形成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20世纪20年代末,成熟于抗日战争时期,是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旗帜。

二、 党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

邓小平同志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早就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绘制宏伟的蓝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开始拨乱反正,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得到恢复和迅速发展,并逐步走上正轨。邓小平同志重视民主法制建设自有其主客观原因,主观上,邓小平同志几经浮沉,“文革”中受到冲击,曾被下放劳动,住过牛棚,深知无法无天的危害性,深感实行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客观上,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搞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制,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需要法制来规范、保障、引导和制约。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民主法制思想,尤其是1958年董必武同志提出的“依法办事”思想,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全过程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保障。

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内容极其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科技等领域。主要有以下八大方面:③ ㈠、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行“两手抓”。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实行“严打”和开展反腐败斗争。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概括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㈣、坚持实行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原则。㈤、指出加强法制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㈥、实现民主和法制要有步骤、有领导地进行。㈦、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㈧、坚持人大制度,改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发挥人民政协的协商监督作用。

①参见2003年12月29日《文摘周报》韩大元的文章。②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25页。③全国普及法律知识干部统编读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8-93页.

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的特点:

民主法制范文11

[关键词]民主政治 农村 法制建设 综合治理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2003年1月8日,民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司发[2003]2号),明确了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 近年来,我国县级各部门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和积累了一系列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形成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模式和路子,找到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都贯穿着“系统工程”观念。“以人为本”原则和“关键在党”的思想,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当前,广大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税费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党的建设不断加强,治安局势比较平稳,总的形势是好的。同时,在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把“三农”问题提到重中之重的地位,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我们党提出,“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这为我们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在经济方面,农民收入增减慢,有的地方农民负担还比较重,有的地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压力还比较大;一些地方的盗窃、抢劫、杀人、放火、伤害等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由土地承包、园林承包、农民负担、基金会、村委会直选,以及婚恋、家庭、债务、宅基地纠纷等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时有发生,、非法宗教活动也不容忽视.这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迫切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到底就是要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农民群众有“四盼”,即:盼富裕、盼稳定、盼公正、盼尊重。这“四盼”就是群众根本利益的一种反映。每一“盼”都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因此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抓住“村”这个环节,全面落实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如何强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谈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稳定是建设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和重要目标。

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平稳运行,为百姓谋利益总结实践经验,我们发现,一个区域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统统与其经济发展的水平是成正比的。因此,对于发展相对滞后的后进村,要采取重心下移,工作前移的办法,以机关干部下村挂职为契机,对后进村进行集中整顿转化升级,工作中要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农村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现实动力,使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农村出现的新问题;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惩危害农村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类村霸和黑势力团伙,要坚决打掉,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推选定包干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和定办结时限的“五定”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治委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狠抓落实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始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着重解决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综合治理方面各种文件精神要求,以及关于做好农村专项工作的要求,积极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基层接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对于治安混乱的村委、党委政府要坚持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乱、瘫、穷、愚”综合整治。

二、切实加强农村民主管理是建设基层法制的核心内容。

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土地承包、村办企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注意双向制约,不仅要“约民”更“约官”。各级各部门都要尊重群众的民利,要建立健全村民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充分利用村民代表大会这个最基层的权利机构规范村级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要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讲座决定,保障群众当家作主。

(一)要抓好“两个规范”。1、规范干部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教育引导,使村干部工作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转变,工作方法上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上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同时要加强制度约束,制定完善《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和村民大会对规范干部行为的作用,把各项工作真正纳入“公开、民主、规范”的轨道。2、规范群众行为。针对少数村民只要权利,不尽义务,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等问题着力规范村民行为。按照合法性、民主性、针对性和互约性原则,推广、借鉴一些“民主法制示范村”经验,制定《村规民约》,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发送到每家每户。组成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遵规守章监督委员会,对村民遵守《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开展的村级系列文明创建评比活动相结合,与上级热潮执纪部门检查相衔接,实施激励奖惩机制,通过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双重引导,促使村民能够识大体、顾大局,依法支持村两委的合法决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要抓好民主决策制度的落实。针对少数村做决策由少数人“拍脑袋”,科学性、民主性差,盲目性,随意性大的问题,要按照“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要求,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关系村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本村各类经济合同完善,变更和解除,集体财产承包、处理、土地承包、税费征收、财务收支等重大村务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三)要抓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针对少数干部自由散漫,工作不出力,年底争待遇等总是要加大对村干部的管理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初对每名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目标进行全村公示,请村民监督;年底由乡镇党委派人主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对村党支部成员、村委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综合考虑德能勤专情况打分,评议结果与工资资金挂钩,以达到干部有压力,群众有动力,干部服务群众,群众监督干部的目的,针对村民普遍关心的财务公开问题,将“两公开”对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注意从各村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到群众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群众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对村务公开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随时发现随时解决。对财务公开这个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公开模式、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内容,”以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强化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约束,这样,可以有效密切干群关系,进一步激发农民当家作主的热情。

三、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教育。

首先要抓好村级干部的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村两委干部四化建设培训班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以有效增强村级干部队伍的法制意识,提高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着力营造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按照与阶段性中心工作相结合,与专项工作相结合、与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村民夜校、集体咨询、征订普法教材,开展法律知识竞赛,联户组织送法上门、电视、广播专栏以案说法等灵活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学法中守法用法护法。第三,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契机,加强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文明行业等文明创建活动,大力抓好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社会公德、遵守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以推动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农村法制夜校,“148”法律服务专线、法制文艺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搞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农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要重点抓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动态管理,落实监管、帮教和安置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把辍学学生、失学学生、学校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作为重点,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和家庭的综合教育作用;结合“严打”整治斗争,继续抓好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央有一套完整的指导方针,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发表之后,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又概括出“五个好”的建设目标,即:建设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尤其要有一个好的支部书记:培养锻炼一支好的队伍;选准一条发展经济的好路子;完善一个好的经营体制;健全一套好的管理制度。这“五个好”中,最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班子,尤其是要有一个好的支部书记。有了好班子、好支书,还要选好一条带领群众致富的好路子。这在当前显得很重要。但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困难不小,最大的难点有三个:一是后进村一般都地处偏僻山区,条件差,转化难度大。二是党员队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发展新党员任务很艰巨。三是近几年农村新经济组织大量发展,而党的工作跟不上,有的至今还是空白点。因此,今年农村党建工作要继续以“两学习一整顿”为重点,以“五个好”为目标,切实抓好后进村党支部的整顿工作。对已经转化的村,要注意巩固提高,同时总结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至关重要。要认真按照各级政府关于社区建设和乡镇工作精神要求,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乡镇工作发展的整体规划,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乡(镇)综合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抓综治工作人员,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在基层有人抓,能落实;要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办等基层政法组织的建设,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治保会。调解会等一套组织建设。切实做到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四落实”,使其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重点把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这“两委”班子建好,“两委”班子的关键在两个“一把手”,同时要选准、配好治保会和调委会主任——只要他们“两个人”真正负起责任来,许多治安问题不出村就能解决。首先,依法加强乡镇政权的建设。目前乡镇政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乡镇政权组织机构的设置没有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乡镇政府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其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尚无法可依。二是乡镇政府机构编制没有法定化。乡镇政府既要有完整的政府职能,又要求有上下对口部门的组织机构;既有大量专编财政供养人员,还有大量自聘编外人员,机构臃肿,这也是农民负担加重的原因之一。三是基层政权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尚未实现从领导到指导、服务职能的转变,行政干预、包揽、代替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经济组织事务的现象比较普遍。鉴于此,要健全乡镇政权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将乡镇政府的各项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其次,依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同经济体制改革发端于中国农村一样,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也启动于中国农村。以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标志,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进入了新阶段。但是,该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不强,自治程度不高,不会、不能、不善于正确行使民利。在民主选举方面,有的地方出现指定候选人“上边定调调,下边画圈圈”的现象,使选举流于形式,有个地方竟把一个五保户老人选成了村干部,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宗族势力和流氓恶势力控制选举以及贿选等情况。个别地方,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缺乏民主决策,少数干部说了算。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一些地方村务、财务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较为严重,为少数基层干部的腐败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当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应全面、深入地宣传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促使基层政权组织切实改变管理农村事务的方式,严格依法行政,一定要把法律交给农民,把权利交给农民。要不断完善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利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依据指导基层健全各项民主制度,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

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作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驾驭市场的能力、运用民主法制办法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按照科学规律办事的能力。总书记这个重要讲话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和领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在我国9亿人口的农村,以村民自治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是党的执政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新时期农村的最好形式,它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利于实施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处理和协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农村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因此,我们一定要帮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民主观念,使之认识到村里的重大事情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各项村务都接受村民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党的领导方向一致且实现了有机、有效的统一。不能把党支部书记不再对所有事情都拍板,看作是党的领导削弱了;不能把重大村务决策经党支部讨论后,再经村民或村代表会议大会审议确定,看作是党组织的权威下降了;不能把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看作是不要党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是党领导的结果,能够充分实现党的意志。如果离开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离开了党组织的监督,村民自治就会失去可靠的政治保证,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同时,还要帮助他们进一步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严格依照法律和制度规范,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简单化,保证和支持村民依法开展自治。

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村情民意,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确保工作富有成效,使群众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因此,在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基层第一线的同志,都应当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始终把谋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根本点和归宿;要心中时刻装着群众,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努力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认真研究分析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做到尊重群众而不漠视群众,无私奉献而不与民争利,高度负责、全心全意而不敷塞责、推诿扯皮,不断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要下大力气,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邓小平同志指出:“正确的主张必须与良好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我们在开展群众工作、处理各种矛盾中,不仅要注意“做正确的事”,还要注意“正确地做事”。因此,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变化的要求,必须全面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加注重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逐步向以提供服务为主的转变;由习惯于靠上级,找领导逐步向抓信息、找市场的转变;在与群众打交道时,更加注重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加强服务的方法;在处理矛盾和纠纷上更加注重扩大基层民主和运用法律手段,努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掌握并运用科学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切实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各级党政机关要把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列入重要日程常抓不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村组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采取务实的工作步骤,增强乡镇的服务和协调功能,理顺条块关系,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和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一道,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坚决纠正违法乱纪现象以及各种行业不正之风,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进步服务。

参考文献:

一、黎福泉/邓棋均《关于农村法治建设的论述》

二、汪森彪《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探讨》

三、肖方扬《村民自治: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

四、敬元沭《农村基层法律文化建设谈》

民主法制范文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程,同时也揭开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序幕。1978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到上海征求关于《1978年~1985年法学研究规划纲要》的意见。在座谈会上,与会学者提出要筹备法学刊物,为法学研究提供阵地,①引起各方重视。

1979年4月,华东政法学院筹备组和上海市法学会向上海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要求《法学》复刊,并改名为《民主与法制》。5月14日,上海市委宣传部向市委提交了《关于恢复出版〈民主与法制〉月刊的请示报告》。②6月14日,上海市委办公厅抄告市委领导同意复刊的意见,③自7月份起出版《民主与法制》,由华东政法学院与上海市法学会合办。1979年8月10日,《民主与法制》正式发行。1980年11月,上海市委决定《民主与法制》改由上海社联领导。1990年1月,《民主与法制》转由中国法学会主办。1995年开始改为半月刊。

创刊之初的《民主与法制》为月刊,其内容主要包括:一、学习法律、执行法律的心得、体会、经验和问题;二、典型案例的报道、分析和讨论;三、“大家议论”,提出现实生活中有关民主和法制问题的建议与批评;四、“法律顾问”,解答有关法律上的问题;五、其他。

《民主与法制》的办刊方针是联系群众、联系实际和开门办报,要求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专家与群众相结合,力争做政法战线的尖兵。

诞生之初的《民主与法制》是一份面向政法干部和广大读者,以扩大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宣传中心的政治法律综合性刊物。它的活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为配合干部群众学习法律,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民主与法制》系统介绍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从1979年创刊号到1980年第六期,开设“刑法基本知识讲话”共11讲;从1980年第7期到第12期,开设“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讲话”共6讲。在人们还主要依靠纸质媒体获取信息的改革开放初期,《民主与法制》对这些法律知识的介绍,无异于春雨滋润了干涸已久的河床,受到广大民众和研究者的热烈欢迎。

二是典型案例讨论,提高司法部门水平。为此,《民主与法制》采用了大家比较喜闻乐见的典型案例讨论方式。在社会广泛关注上海检察机关处理周维相和邱祖发案件时,以“是违法犯罪,还是缺点错误”为题,从逼、供、信和非法关押是否触犯刑律,严刑拷打、致人伤残是不是犯罪行为,涂改伪造材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等几个角度进行了讨论,澄清了人们的一些不正确认识,为司法部门提供了直接的教材。此后,又陆续刊登了“对这个一贯进行流氓活动的罪犯宣告徒刑缓刑适当吗”、“徐俊祥的防卫是否过当”、“是侵犯人身权利罪,还是虐待家庭成员罪”、“抢应定抢劫罪,还是流氓罪”等典型案例的讨论情况。

三是义务法律顾问,为民释疑解惑排难。创刊之初的《民主与法制》开辟有“法律顾问”专栏,回答内容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祖父的遗产能不能继承”、“分居三年可作为离婚的理由吗”、“我们这个恋爱关系该不该中断”、“可不可以解除养父子关系”、“免予刑事处分了是否要给予行政处分”、“判处徒刑缓刑期间的职工可否计算工龄”、“吃醉酒犯罪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寡妇再嫁可以将其所继承的遗产带走吗”、“丧失配偶的女婿可以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吗”等。有关这些法律问题的解答,对于解除当事人心中的疑问,宣传法律知识,提高民主法治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展示法学成果,服务教学科研工作。《民主与法制》虽然志在办成大家喜闻乐见的群众性读物,但在展示法学研究成果时也有其自己独特的一面。如《谈谈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不能作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从刑事诉讼法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等法学研究文章,不仅回答了当时亟待解决的民主法治生活中的大问题,而且对当时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五是大家自由议论,推动民主法治前进。在法制备受蹂躏的年代,人们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鞠华曾就此作谣说:“说从前,道从前:是非颠倒整十年。魑魅魍魉肆残虐,真个无法又无天。争奈‘法家’忒枉法,为达权欲滥用权。君不见:罪名罗织莫须有,严刑催逼逾封专。真革命者成‘反叛’,抄做高官。”“这个天,什么天?一时瘴气又乌烟。豺狼当道人缄口,民主法制慎莫谈。只许‘法家’乱胡扯,哪容真理在人间?要知道:善恶到头终须报,正邪分野有明鉴。民心思治谁能拦,请君入瓮看今天。”④创刊之初,《民主与法制》就开辟了“大家议论”专栏,主张“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内容涉及立法、司法、法律宣传等内容,论题广泛,既有现实问题,也有历史点评,既言之有物,又寓意深刻,真正实践了开门办刊的方针。

六是发挥舆论监督,支持揭发丑恶现象。大众传媒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敢于说真话,反映民情民意,伸张正义。《民主与法制》在诞生之初就担负起这样的使命。1977年在綦江县发生一起县干部吴光林、袁应凡打人致死的事件,但当时有关部门作出“可以不再对吴、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意见。《民主与法制》在接到读者来信以后,以《县干部打老百姓致死该不该受国法制裁》为题,揭露了此事,向社会发问:吴光林和袁应凡受党纪处分后,难道就不可以再负刑事责任了吗?此外,还刊登了《法律生效的判决为何拒绝执行》等读者来信,编者还加了适当的按语,多次表明要做政法战线尖兵的价值取向。

七是历史典故介绍,启示司法公平公正。如何使传统法文化得到继承和发扬,是《民主与法制》着力探讨的重要问题。创刊之初,它通过《一件冤案的昭雪》、《清末杨乃武案始末》、《张汶祥刺马》等文章,宣扬一种严肃执法理念,激励社会主义社会的司法工作者认真执法。比如在刊登介绍《清末杨乃武案始末》的同时,《民主与法制》还刊登了《杨乃武告诉了我们什么?》,启示读者进行思考。

《民主与法制》在诞生后的很短时间里,就成为政治、法律、社会、伦理综合性刊物,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具体表现是:

第一,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进程,为社会主义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这种作用正如创刊两周年纪念会所作评价:“两年来,编辑部在市委宣传部和社联的领导下,在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贯彻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促进了广大读者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学法守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端正社会风气,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⑤

第二,《民主与法制》印数不断攀升,最高印数每期达250余万册。1979年创刊之初,印数为2万册。此后,由于需求量逐渐加大,印数不断增加,印刷发行也不断增加。至1984年3月,每期印数达1,790,894册,在上海、天津、武汉同时印刷发行;同年4月,印数增至1,822,590册,净增31,696册;该年8月又创历史新高,达1,933,593册,在上海、北京、天津、武汉、南昌等地同时印刷发行。1985年1月,每期发行量更是高达2,581,858册,是创刊之初印数的129倍。《民主与法制》的印数不断创历史新高,表明其发行量不断扩大,读者群在急剧膨胀,这足以充分说明它的社会影响在不断扩大。

第三,诞生之初的《民主与法制》不仅得到一批老前辈、老专家的关心和支持,而且还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题词勉励其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作出贡献的殊荣。邓颖超、陈丕显、陆定一、李德生、魏文伯、夏征农等许多老前辈都关心过《民主与法制》的办刊情况。王仲方、、张友渔、胡绳、费孝通、夏征农、韩学章、魏文伯等先后受聘为刊物顾问。1979年9月10日,同志为《民主与法制》题词:“认真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1984年12月,彭真同志题词:“我国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总章程,希望你们继续做好宪法的普及宣传工作,帮助读者熟悉遵守和掌握运用它。”(本文为河南工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的成果)

注 释:

①《社联简报》1978年第4期,上海市档案馆档案,编号:C43―3―8。

②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恢复出版〈民主与法制〉月刊的请示报告》[沪委宣(1979)第113号]。

③中共上海市委抄告单,文号:沪委办抄字(1979)第378号,华东政法大学档案室档案。

④鞠华:《“法家”枉法谣并序》,《民主与法制》,1979(1)。

⑤《民主与法制》,1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