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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时间:2022-09-24 19:39:56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第1篇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办函[]222号)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活动秩序,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应急;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加强协调、健全机制。

1.4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

1.5适用范围

根据《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所划定的范围,市内一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发生的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引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蓄意投毒等。

1.6污染事件分级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重要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1.6.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1.6.3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Ⅲ级)

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6.4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组”)组成。

2.1.2市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部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长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提供必要的物资及技术保障等;

(2)统一协调,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

(3)建立健全我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建立和完善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对外统一市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协调联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参考专家组意见及时制定处理意见。

2.1.3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或市卫生局局长(视污染事件性质而定。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1)按照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落实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负责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的协调工作。协调四区、三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信息上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4)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到达现场,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卫生医疗救护小组、应急监察小组、应急监测小组、交通运输保障小组、后勤物资供应小组、信息通信保障小组,确保应急救助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使物资得到及时供应,信息通信畅通。

2.1.4专家技术组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组档案中选取适当的专家临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1.5区县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含较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2各有关部门职责

2.2.1环保部门(市环保局)

受理饮用水环境污染投诉,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2.2.2公安部门(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等处置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加强消防措施,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2.3卫生部门(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开展受污染病人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检查,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有效支持。

2.2.4水利部门(市水利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中所需水工设施控制、工程施工工作等;组织事故发生地水源地取水口流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措施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饮用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起用备用的输水渠道,保证供水安全。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要求相关水厂采取必要处理措施。

2.2.5安监部门(市安监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做好由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提供援救措施,协助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2.6农牧部门(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2.7交通部门(市交通局)

负责有关运输秩序的维护,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和人员疏散的道路,配合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

2.2.8财政部门(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2.2.9民政部门(市民政局)

负责社会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2.2.10商务部门(市商务局)

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工作。

2.2.11气象部门(市气象局)

负责向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2.2.12林业部门(市林业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协调部门机构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地动物及主要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内发生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提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2.13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

出现事故时,及时上报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对水源造成的危害程度,同时,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配合做好对污染物堵截、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范围、铲除和无害化处理、外运掩埋等处理措施降低水库等饮用水源地的水污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水库等水工程相关资料。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数据、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各水厂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水质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卫生部门要加强督察,并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加强应急检验能力;

(4)水利部门同相关部门一起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2预警及措施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牲畜,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检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急需省环保厅及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的,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时,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按程度和内容响应。

4.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

(2)成立本部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区县政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或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1小时内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发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情况特别紧急的事件,可以直接报告省、市政府应急办或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及省环保厅;区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保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保部报告。

4.3.2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参照《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内容执行。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及毗邻区县政府应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应急状态时,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专家组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其主要工作为: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和处置;指导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生产技术工艺、环保设施等的基础资料;环保、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现场水文、天气实况,制作水、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条件、扩散路径等专业性的预报服务产品,供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察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察队伍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因辐射造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察组由省环境辐射管理站及事发地环境监察机构联合组成。

应急监察队伍服从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统一指挥,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参与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负责应急终止后的整改及恢复的督促、落实工作。

4.6应急监测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应急监测、检测工作。

4.6.1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与速度。

4.6.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通报与信息

4.7.1事件的通报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和可能波及地区相关部门通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7.2信息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工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应急终止的程序

5.2.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批准;

5.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2.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5.3.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3.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负责撰写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总结报告,于应急事件终止后上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5.3.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5.3.4根据实践经验,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6.2装备保障

市县突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县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污染的扩散。

6.3通信保障

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区县应当建立一支常抓不懈、熟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区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人员救治能力,加大应急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检测人员培训。

6.8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污染区域转移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宣传、培训与演练

6.9.1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书籍及宣传品,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9.2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9.3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10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意见和环境恢复建议。

7.2保险

应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奖励与追究按《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内容执行。

第2篇

饮用水源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计划,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创建

完成临海溪口水库、三门白溪水库等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在去年开展农村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结合今年我市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进一步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创建和保护工作,试行划定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完成黄岩西溪水库、天台龙珠潭水库等农村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的创建工作。农村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

全面完成省饮用水环境质量自动站建设计划;完善水质监测;确保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各级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水质继续保持稳定。有效保障我市饮用水安全,为上海世博会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污染防治工作。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责任,落实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禁止准入要求,严把饮用水源地周边及上游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加强污染防治,限期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排污口,对有条件的饮用水源地,可在一级保护区建设围栏,实施封闭式管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及海事部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继续推进饮用水源地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有条件的饮用水源地,可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的改道工程,将生活废水输送到饮用水源下游进行处理;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实施测土配方科学施肥,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加强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二)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水源监察监测工作。抓住上海世博会安全保障契机,加大饮用水源地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全面健全饮用水源地定期巡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医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或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加强对排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察,做到预防在先,工作在前,确保饮水安全。在3月15日至10月31日世博会期间实行周专报制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要于每周五下午5点前向我局监察支队上报本周工作情况。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计划,并完善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相应监管部门处理及当地政府。完善饮用水水源自动监测、例行监测、巡查监测、应急监测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抽查制度,推进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向乡镇和村级饮用水源地延伸。在藻类高发时节,要加密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水质动态,适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9项指标全分析,防范极端事件,确保水质安全。鼓励环保技术人员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及藻类防控科学研究,提升饮用水源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保护库区生态环境。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地内护栏、界碑、告示牌、警示牌等宣传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新创建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设置和管理相关标志。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地推进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加快实施水源安全防护、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生态移民和退耕还林工作,减少水土流失,逐步改善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编制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和利用中长期规划,勘测、分析、研究长潭水库底泥淤积现状,编制长潭水库底泥清淤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长潭水库瑞岩溪大型生态湿地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启动瑞岩溪大型生态湿地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长潭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3篇

关键词:长江 南京段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b)-0111-01

南京地处长江下游平原,是长江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长江南京段自西向东贯穿全市,岸线全长近200 km,城北、城南主要的工业生活用水取水口均设置在长江两岸,长江在南京城市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长江南京段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很大压力。

1 水环境状况概述

1.1 干流水质概况

长江南京段上起江宁区和尚港、下迄栖霞区大道河口,全长98 km,平均水深超过15 m,江面宽阔,支流众多,被誉为“黄金水道”,是南京市主要的饮用水水源地,也是南京市主要的工业废水受纳水体。

2011-2014年,长江南京段干流水质总体良好,基本达到规划Ⅱ类水质功能标准。主要污染物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年度变化不大。各主要监测断面水质总体无显著差异,丰、平、枯水期水质分布无显著差异。综合污染指数总体无变化,水质基本稳定。

1.2 饮用水源保护区概况

长江南京段共设置八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是江宁子汇洲、夹江、江浦浦口、八卦洲(左汊)上坝、燕子矶、龙潭六个在用水源地,八卦洲(主江段)、桥林两个备用水源地。近三年,长江南京段八个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为Ⅲ类水质标准。

1.3 环境污染源概况

目前,除龙潭备用饮用水源地外,长江南京段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无工业废水排口,八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夹江饮用水源地、江浦、浦口饮用水源地、江宁子汇洲饮用水源地以城镇生活污染为主;八卦洲(主江段)备用水源地污染源结构以非点源污染为主,其余四个饮用水源地以工业污染为主。

长江南京段有中石化过江油料管道1条,天然气输送管1条;共有危险品码头约80个,主要集中在八卦洲左汊江段和南京长江四桥南岸附近,主要危险源为油类和化学品,年吞吐量达到4千万吨。此外,长江南京段8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存在不少加油站、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排口,对长江水质有较大的潜在威胁。

1.4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概况

目前,南京市已建立了较全面的水源地应急保障机制。市、区县环保部门和供水企业分别建立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场巡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对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控。2010年编制的《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0]86号),建立了沿江化工行业危险污染源档案库,沿江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部编制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环保局2012还印发了《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保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规范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的操作流程及部门职责。

2 主要环境风险及隐患

2.1 重化产业沿江布局威胁水环境安全

目前,南京市重点工业园区、主要工业企业均采用沿江布局模式,长江沿岸重点工业企业众多,其中大部分属于石油炼制、化学原料加工等重化工业,废水排放量大,成分复杂。石化行业废水排放量比重在总排放量中占比较大。此外,由于重化产业的存在,码头仓储、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配套环节也对长江水安全构成威胁。

2.2 饮用水水源地来源单一

南京市目前暂无与长江相独立的、与主城区居民用水需求相匹配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一旦长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主城区及部分郊区县将面临较大的饮用水用水隐患。

2.3 人口快速增长导致生活污水排放量增加

2014年,南京市常住人口超过了800万,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得生活污水排放量也相应增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未来南京市城镇人口将会持续增长,城镇生活污水的快速增长将使得城区水环境质量压力进一步加大,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成为城区河道水质不达标的主要原因。

2.4 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导致部分污水直排入河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地区污水截流收集的管网建设滞后于污水处理厂,导致部分居民生活污水及三产经营性污水直排河道。在部分已经建成污水收集管网的区域,旱季基本能够做到污水不下河,但在雨季时仍会出现污水溢流进入河道的状况,特别是降雨量达到中雨级别时,沿河雨污泵站为了城市泄洪需要开闸放水,导致雨污合流的污水进入城市河道。

3 对策和建议

3.1 优化沿江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

要进一步深化沿江产业布局调整,在前期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沿江产业布局调整工作方案。同时,加快淘汰落后污染产能,大力推进“三高两低”整治,严格落实“五个最严”制度。进一步严格企业环保准入条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审批、不立项、不提供要素保障,严格控制和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3.2 加强长效管理,系统推进排水管控工作

要按照“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全域统筹、城乡并进”的原则,系统地推进相关工作。通过新建、扩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厂网匹配,污水厂建成后能达到负荷率要求;加强长效管理,确保治水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将已建成管网尽快纳入正常管养,确保污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尽快将建设成果转化为减排效益。

3.3 多措并举,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要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设施、监督性监测、执法抽查、节假日飞行检查以及举报等多种有效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杜绝污水排入河道并经内河排入长江。要切实抓好排水监管工作,解决好无序排放、超标排放问题。

3.4 联防联控,提升长江南京段污染防治整体水平

要加强环境监管预警,强化以市、区两级和政府、部门、企业三个层面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针对不同的事故级别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要与沿江上游相关城市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与上游省市之间的联席会商制度,以保障上游来水水质。同时,充分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参考文献

[1] 周克梅,陈卫,单国平,等.南京长江水源突发性污染应急水处理技术应用研究[J].给水排水,2007,33(9):13-16.

[2] 陆燕宁.加强南京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思考[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9,33(1):43-45.

[3] 丁仲平,景卫华,陈辉.长江南京段水功能区管理的若干思考[J].水电能源科学,2009,27(2):136-138.

第4篇

地震之后急需展开环境应急监测

一、地震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

(1)城市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

城市里钢铁、冶金、石油化工、化肥、制药等行业以及化学品仓库一般都贮存着大量的酸、碱、光气、氯气、石油类物质以及其他化学品,多用卧式贮罐,在露天或罩棚内贮存。如果贮罐没有进行固定,地震时有可能会造成罐体翻滚、管路破损,导致罐内物质泄漏或流洒。城市中的剧毒药品,除各科研、教学和工厂实验室有少量储存外,主要集中在有关的工厂和化工仓库。这类剧毒药品如果没有进行特殊管理,地震时一旦发生库房倒塌或包装破坏,就可能造成火烧、水淹、雨淋及散失。在这次特大地震中,什邡荣化液氨化工厂和什邡市莹丰镇金溪化工厂就发生了液氨泄漏事故。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被破坏

地震强大的扭曲力很容易使城市排污管道破裂,造成大量污水四溢,弥漫于城市之中,造成严重污染。同时,可能对污水处理厂造成严重破坏,削弱城市处理废水的能力,间接地影响城市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引起地表水环境的恶化。

(3)细菌和病毒从实验室外溢

城市中保存的细菌和病毒,主要集中在有关的科研和防疫单位。菌种的种类和毒株虽很多,但数量都不大,一般存放在电冰箱内,地震时只要冰箱不被破坏就不致于外溢。但临时保存的菌种、病毒株多存放在玻璃试管、玻璃皿或玻璃瓶内,一旦遇到破坏性地震,试管、器皿被打破,就有可能外溢,造成传染。

(4)放射性物质泄漏

放射源主要集中在核电站、辐射防护研究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次分布于煤田地质勘探、医疗防疫单位,教学和生产单位较少存放。目前,我国核电站都是按照很高的抗震级别来建造的,抗震系统完善,具有良好的安全性。但其他放射源则分布较散,一旦在工作时发生地震,或者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包装、贮存,就有可能会对空气和水造成污染。

(5)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可能引起的污染

地震造成地面裂缝、塌陷,喷水冒砂等地面破坏,容易使原本填埋于土地深处的垃圾裸露于地表,引起环境污染。如果遇到阴雨天气或者城市水灾,将可能使这些垃圾四处漂浮、腐败,滋生有害微生物或渗出有毒有害物质。一旦地震造成尾矿库破坏,大量矿石废渣含有的重金属将可能造成水体以及土壤污染,对人体造成持久危害。

(6)火灾和水灾造成的污染

发生地震很容易引起城市大火,大量塑料质地的建筑材料、电线、油料、化学纤维的焚烧会造成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给城市大气带来严重污染。如果遇到自来水管道破裂或者阴雨天气,将会造成这些有毒有害气体进入土壤、地下水,造成持久污染。如果地震引发了海啸,或山崩壅塞河道,或扭曲、破坏堤坝造成河流水库决口,淹没了城市,将会对城市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一旦发生水灾,将会使泄漏的化学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病毒和细菌随城市污水弥漫于城市,造成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水灾还极易滋生蚊蝇,导致水体中细菌、病毒大量繁殖,引起疫病流行。

二、应急监测的主要对象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地表水环境

保障灾区饮用水安全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应急监测是地震应急监测工作的头等大事,做好地表水环境监测工作是灾区防疫和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2)城市大气环境

地震可能会引起工厂、化学品仓库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如果地震引起城市火灾的话,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对城市大气环境开展应急监测十分必要。

(3)辐射源

地震中可能会造成放射性污染,开展对辐射源的监测很有必要。

(4)土壤与地下水

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的破坏以及水灾,可能会造成土地和地下水污染。如果农业用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被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将会给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人畜正常饮水带来威胁。

做好灾后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一、主要应急装备的准备

(1)遥感卫星与遥感飞机

遥感卫星和遥感飞机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遥感监测具有监测范围广、速度快、成本低,且便于进行长期、动态监测等优势,还能发现有时用常规方法难以揭示的污染源及其扩散的状态,它不但可以快速、实时、动态、省时省力地监测大范围的环境变化和环境污染,也可以实时、快速跟踪和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以便及时制定处理措施,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2008年5月29日,中科院灾情监测工作组对德阳、绵竹市绵远河汉旺—小木岭段进行水质遥感监测,其数据显示,绵远河长滩—小湔坪段河面漂浮着大面积油污。德阳市环境监测站及时研究应急监测对策,相关技术人员于5月31日赶赴绵远河汉旺段实地勘察监测。应急监测组制定了专项监测方案,坚持日常例行监测与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加密监测相结合,从5月31日~6月7日,对汉旺水文站断面的石油类污染因子加强监测监控,有效预防了绵远河水体污染事件的发生。

(2)高空采样气球和飞机

地震过后,灾区可能发生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按污染区域及污染性质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区域性污染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颗粒物(包括可吸入颗粒物)、有机污染物等;第二类为灾害性大气污染,如有毒气体的泄漏等;第三类为关系区域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对流层气溶胶、臭氧、二氧化碳、甲烷。使用高空采样气球和飞机可以有效地监测臭氧、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甲烷等痕量气体成分以及气溶胶、有害气体等的三维分布。

(3)应急监测车与应急指挥车

地震发生后,环境监测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可能遭受严重损毁;道路、通信设施可能遭到严重破坏,给开展应急监测带来严重挑战。而使用应急监测车与应急指挥车将会有效地克服这些困难,开展空气和水质监测,能够及时提供准确的环境信息,防范污染事故。

我国目前装备的应急监测车主要由依维柯、奔驰等中型车辆改装而来,一般配备有车载导航系统、空气监测系统、水质监测系统、发电设备、图像采集及传输系统、通信和指挥装置、生活辅助系统与安全警示系统等,是一个流动的环境监测实验室。目前,国内使用的应急指挥车一般由轻型越野吉普改装而来,通常配备有应急通信系统、图像采集及传输系统、指挥装置。应急指挥车体型小巧,越野性能出色,在应急监测车由于路况限制不能行驶的情况下,它可以运载应急监测设备和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保证应急监测工作有序进行。在普通车辆由于地形复杂、常规通信手段失效,难以完成对应急监测车、应急监测小组物质补给的时候,它还可以起到后勤保障车的作用。

(4)便携式监测装备

地震过后,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的工作有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其所拥有的大型实验设备可能失去使用功能,这就需要携带大量轻便、简单的监测设备、仪器赶往灾区。此外,地震灾区的道路往往被严重破坏,甚至阻断,监测人员不得不步行到达指定的监测点位,这就需要携带便携式的监测仪器。各种试剂盒、便携式空气质量监测仪、便携式色谱-质谱联用仪等设备,都能很好地完成应急监测任务。

二、后勤保障

(1)油料和应急车辆零配件

地震过后,加油站、油库可能会遭受严重损坏,而应急监测车与应急指挥车的行驶以及车载发电设备都需要大量的油料来保障。此外,震区地形路况复杂,很容易造成轮胎、车体外置天线和传感器损坏,一旦这些部件受损、不能工作,将对应急监测造成严重影响。

(2)饮用水和食品

必须考虑到在应急监测现场,可能是停人不停机的24小时监测,可能会在不同监测点位间奔波,因此必须做好水和食品的保障工作,精心选择、合理搭配,提供丰富的营养,保证人员精力旺盛。应急监测人员必须要随车、随身携带饮用水和干粮。各种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压缩口粮、军用野战食品都是不错的选择。

(3)实验耗材

震区的应急监测时间长、监测项目众多,实验用水、各种试剂、试管、滤纸、药品、钢瓶气体需求量巨大,必须高度重视供应工作,保证应急监测工作的连续开展。

三、开展应急监测的必要调查

(1)饮用水源地与地表水系由于饮用水源地所在河流一般都会有支流注入或与其他水系有渠道、涵洞、水闸相连接,因此要仔细调查研究饮用水水源水系图,只考虑饮用水水源所在河流的污染防治工作是不全面的,必须从整个相交的水系,从整个地表水流域来全面调查。饮用水水源上游及周边区域内地震灾害及各种抗震救灾活动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危险源,和污染源的种类、数量、位置等信息必须调查清楚,为制定饮用水水源监测项目提供依据。

(2)主要污染源

主要包括: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或企业的生产装置、储存装置、化学品仓库等危险源的状况,重点为石化、化工、农药、磷化工等工业企业以及加油站、储油库、尾矿库等;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处置状况;抗震救灾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状况;救灾中化学品的使用情况,重点为灾区防疫过程中使用的消毒剂;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的损坏和运行状况;地震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水体形态变化及底质变化对水质的影响;各种类型的辐射装置和辐射源的状况;各微生物实验室的状况。

四、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案的确定

可根据当地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现场排查的最新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质。密切监视各种潜在污染源,重点监测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污染物质,如果水质出现异常或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要根据情况加密监测。当确认水质出现异常时,在保留分析样品备用的同时,应立即进行复查,如果持续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水质监测,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尽快排查污染源和原因污染物,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相关部门。

(1)常规项目

pH、电导率以及高锰酸盐指数(有条件的可以包括TOC)对水质变化的指示性指标要进行重点监测,视情况可增加氨氮、酚类等其他常规监测项目。现场采样时要注意观察与记录水体的颜色、气味及漂浮物等感官指标,判断水体是否受到明显污染。

(2)需要特别重视的监测项目

要加强微生物学指标的监测,每日监测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出现异常时应增加常规病原菌监测。如果具备条件,每日可进行一次生物急性毒性监测,用于进行水质安全的综合判断,防止通过饮用水造成疫病的传播。

(3)特殊项目

如果条件具备,应该每日监测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等尽可能做到每日监测一次;杀虫剂类六六六、DDT、敌敌畏等要做到每周监测一次以上。若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发现饮用水源上游控制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出现大幅度变化或出现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等异常情况,应增加相对应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严密监控。

建立高效率的环境应急监测制度

一、做好应急小组组成工作,形成坚强的战斗集体

(1)明确应急监测小组的工作职责。在国家、省、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下开展工作。调度应急监测人员、仪器等,组织应急监测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通知监测站启动“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现场监察组。

(2)应急监测人员的选派。震后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是事关防治次生环境灾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支持灾区重建的艰巨任务,责任极其重大;灾区基础设施被毁、生活条件艰苦;余震不断带来房屋倒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险;各种监测设备复杂和监测方法繁多,监测劳动强度大。这就需要应急监测小组的领导有很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丰富的应急处理经验和很高的专业水平。另外,需要挑选组织纪律性好、知识技能全面、年富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应急小组。

(3)明确应急监测小组各成员职责。最基本的要求是:定岗定人定项目。震后应急监测有3个显著特点:监测任务多、监测人员少、监测项目多。这就需要明确职责,建立流转良好的工作程序、高度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保障监测工作反应及时、井然有序,监测数据准确有效。这就要求应急监测小组要根据应急监测预案,明确小组的对外通讯、应急监测响应,确定现场监测的点位和频次、选择监测项目,做好监测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对后勤保障等岗位提出要求,迅速确定每个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实现“一人多岗、一人多项、一人多能”和克服困难,完成复杂任务的有机统一。

(4)建立奖惩体系。震后应急监测是一项具有政治意义的准军事化工作。为了激励士气、鼓舞斗志,战胜各种各样的危险和克服形形色色的困难,必须要赏功罚过,明确立功受奖的行为和成果,对失误和过失进行惩罚,形成一支积极进取、勇往直前的“钢铁之师”、“科技之师”。

二、建立运转顺畅的工作制度

(1)建立灾区环境预警和紧急监测工作制度。应急小组进驻灾区,长期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对灾区区域水环境、空气环境等的应急监测;如果一旦发生工厂、仓库化学物质泄漏或污水处理厂破坏等突发状况,就需要进入紧急监测状态。因此,尝试建立灾区环境预警和紧急监测工作制度很有必要。灾区环境预警需要根据饮用水源地与地表水系、主要污染源调查结果建立预警体系,并由此制订紧急监测预案。建立以预警体系、制订紧急监测预案为主要内容的工作制度,对保障应急工作的良好工作状态会起到关键作用。

(2)建立地表水重要监测断面、点位和饮用水源地的例行监测制度。定期定点展开现场巡查,仔细调研现场状况,精心遴选常规监测项目,适时增加特殊项目的监测;紧急状态下加大巡查频次、监测频次,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报告。

(3)应急值班制度。设置值班电话,实现24小时专人值班,确保监测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4)预警报告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发展或引发环境污染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监测小组应立即向本级和上级监测主管部门报告,在出现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下,自动进入预警状态,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

(5)紧急监测报告制度。当环境指标异常时,应立即启动紧急监测预案,安排专人每天对异常波动的项目和点位进行定项监测和现场巡查,并分析污染走势,每天定时向本级和上级环境监测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6)内部情况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实行日监测报告的,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在一周内通报一次;实行周监测报告的,每半月通报一次。适时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公告城市环境质量和饮用水质达标情况,就群众关心的环境质量问题答疑解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终止制度。当环境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宣布解除环境应急干预措施,引发环境指标波动的因素已经消除、指标持续平稳时,环境应急监测可自动终止。

三、现场特殊情况的应对

地震过后的余震、暴雨和雷电天气以及随时可能产生的山体滑坡与泥石流,将给现场应急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地震知识,在余震到来的时候不慌张,正确避险;及时掌握天气信息,做好恶劣天气作业的心理准备,做好现场防雷工作,合理选择点位,避免暴雨形成的城市内涝、道路泥泞给应急车辆行驶和人员的行走安全带来的难题;注重了解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预报,规避在奔赴现场监测的道路上以及现场监测点位上可能出现的危险。

第5篇

一、基本情况

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镇的水库,规模较小,为小(一)型水库。此水库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功能为农业灌溉,水库处于镇东北侧,地势东高,西低。该水库远离居民区,没有分散式畜禽养殖及固体废弃物,在保护区没有庄稼种植,没有使用化肥农药现象。在二级保护区内东侧有一仙济寺,建筑面积300m2,常住一人,周边没有工业污染源和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无证矿山开采迹象,造成水土流失,其少量生活污染是水库的主要污染环境源。

二、2012年整治任务

(一)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普查,制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卫生局)

(二)加大污染整治力度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1)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拆除关闭。

(2)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回头看”检查,查清是否出现“反弹复建”或遗漏未拆的畜禽养殖场(户),一经发现,立即组织拆除。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

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山种果,不得营造桉树等速丰林。

(责任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

3.禁止新批矿山开采项目,其他非金属矿类的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期间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在开采期满后全部予以关闭,并进行矿山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分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环保局、水务局等)

(三)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

1.按照《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逐步增加监测频次,确保监测指标达到29项常规监测指标要求。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加大环境监测资金投入。按照国家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监测人员,配足配够监测用房和监测仪器设备,切实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区财政配套100万元,用于环境监测站购买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急需设备。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环保局)

(四)加大监管力度

1.进一步明确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

2.落实考评机制。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市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日常考核要求,建立巡查、报告、处置制度,建立日常考核台账,作为年终考核和发放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

(责任单位:镇人民政府)

(五)加大应急管理力度

1.完善饮用水源水华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加强演练。

2.水库管理单位要尽快配备除藻、灭藻等物资器材,并组织的应急演练。

(六)加大供水保障力度

卫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对各自来水厂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监督性监测,必要时,要加密监测,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要求。

(七)其他

科学开展水库的调蓄工作,确保供水安全。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镇人民政府,区环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人员。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整治任务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资金人员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解析工作,宣传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水质富营养化的严重性。要发动群众从身边做起,从生产生活做起,使保护环境成为人们的共同行动。

(三)认真落实各项整治任务。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责任到人,一项一项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今年整治任务。

(四)切实保障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应急整治资金的投入。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正常执法活动。

第6篇

[关键词] 水污染;公共卫生事件;行政责任;监管职责;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 X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39-2

一、“4.11”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回顾:从知悉、公布到应对、解决

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是指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中检测出的苯物质含量严重超标。根据威立雅公司的检测数据显示:2014年4月10日17时的出厂水水样中苯的含量高达118微克/升,同日22时自流沟水样中苯的含量为170微克/升,4月11日凌晨2时检测值为200微克/升,远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微克/升的限值规定。4月11日8时兰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袁占亭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于当日16时30分召开新闻会公布此次水污染事件。4月11日11时,威立雅公司切断被污染自来水管线的供水,排查事故原因。与此同时,部分媒体对水污染事件进行报道,社会中出现了市民抢购矿泉水的现象。同日16时30分,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会通告兰州市自来水苯含量超标,建议公众在未来的24小时内不要饮用自来水,并承诺每两小时公布一次检测报告。市政府组织供应2万多吨的瓶装水和桶装水,相应缓解了之前的抢购风波,市场供应逐渐恢复。由于城关区和七里河区自来水取样点在连续4次检测中均未检出苯物质,兰州市政府网站公告,正式将兰州市“4・11”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修正为“4・11”自来水局部苯指标超标事件。4月13日17时兰州市政府召开第二次新闻会,通告污染原因为两次历史事故造成的渣油泄漏污染威立雅公司的自流沟。4月14日7时随着西固区应急措施的解除,兰州市恢复了自来水供应使用。4月22日下午兰州市政府召开第三次新闻会,威立雅公司董事长向公众鞠躬道歉。

二、事件发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公众知情权到行政监管职责

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触发了全国对于自来水安全的广泛关注,据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监测,截至4月18日,以“兰州水污染”为关键词出现的新闻及转载数量高达一千七百四十万篇,热度达到“赤色”级别。水乃生命之源,饮水安全更是关乎民众的生命健康。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全世界80%的疾病,是由饮用被污染的水造成的。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此次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中,威立雅公司作为兰州唯一的供水企业,与部分政府监管部门的应对措施值得深刻反思。

(一)事件发生前的隐患问题

这次受污染的4号自流沟已经服役58年,关于地表混凝土民用建筑的使用年限为50年,而地下作为城市生命线的混凝土建筑在使用年限上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条自流沟历史上至少发生过3次污染,2次修补。而这两次修补都是局部修补,4号自流沟的西段一直并未修补,这也是造成此次自来水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

兰州威立雅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其在成立后第二年便向兰州市城乡建设局提交过自流沟改造项目的申请表,城乡建设局也连续三年在改造计划中立项,但该改造项目最终还是没有实施。根据中法合同约定,政府负责改造自流沟项目中地上的建筑物清理和搬迁工作,而政府在搬迁问题上一直未履约,这也迫使自流沟修复项目“流产”。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威立雅公司最直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管的职责。城乡建设局应定期巡查水厂的日常检测记录,但兰州城乡建设局却始终无法提供监管记录。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出厂水既要做42项常规检测,又要做106项全分析,其中苯类物质属于6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应半年检测一次。此次兰州威立雅公司将半年一测的非常规项目检测提前至4月份,可以说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的检测来自于一次偶然检测。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管理部门对生活饮用水有监督管理职能。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对兰州市157个检测点的各种水样进行定期检测,其中包括管网末梢水和兰州威立雅公司的出厂水。卫生监督所通常会把检测工作委托给疾控中心来完成,由于省疾控中心设备不到位致使2013年的全项目检测并未进行。由此可见,政府的监管部门并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规、规章流于形式。

(二)事件发生后的应对问题

从威立雅公司的管理层知悉自来水苯超标情况到停止受污染自来水的供应,期间经过了16个小时;从政府主要领导知道自来水苯超标情况到停止受污染自来水的供应,期间经过了将近5个小时;从确定自来水苯超标到公众知悉(政府第一次新闻会),期间经过了22个小时;从政府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到公众知悉,期间经过了近9个小时。此次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在信息公布的过程中存在很多质疑。

按照相关规定,检测人员对于自流沟应坚持每日巡查、每周大检查。而媒体于5月份进行采访时,检测人员仍不知自流沟的检测点在何方。威立雅公司管理层因担心社会影响和领导休息而将关系400万民众健康的消息延迟公布数小时,由此可见威立雅公司在公司管理方面及技术检测方面存在明显的责任疏忽问题。

4月12日会议公布的此次威立雅公司自流沟水体污染是隶属于中国石油的兰州石化公司原油管道泄漏所致。而4月13日的第二次新闻会上通告的污染原因为两次历史事故造成的渣油泄漏污染威立雅公司的自流沟水体。时隔一天,官方权威信息不一致,这让兰州市政府的行政责任及信息公布的准确性再次受到质疑。

三、事件余波未平的反思: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

“4.11”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发生后,兰州市委、市政府在应对此事件过程中的行为可圈可点。《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适用本预案的事故灾难包括“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所以此次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属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委、市政府在获悉自来水苯超标情况后,立即成立了以市长袁占亭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而适用范围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次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虽然没有构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没有引起严重的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但是饮用水的安全问题应该得到法律界甚至社会各界足够的重视。随着“瘦肉精”、“苏丹红”等的曝光,食品安全得到了应有的关注,而饮水安全却没有像食品安全一样有保障。《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了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内容,并且详细的规定了设立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唯独没有设立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等法规、规章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远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第五章规定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但是并没有对饮用水安全问题做更为详细的规定,所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安全法》立法有其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兰州市政府在此次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时,做到了“统一”、“准确”,但“及时”受到了质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于上午8时成立,而信息公布却在下午16时30分,“及时”应该限定在多长时间之内,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事后兰州市副市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的“考虑将负面影响最小化,统一媒体的报道内容”成为了未及时公布信息、推脱责任的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兰州威立雅公司在确定自来水苯超标情况后于4月11日凌晨3时向水厂沉淀池投加活性炭,吸附有机物,降解苯对水体的污染,做到了法律规定的“控制危险源”,但并没有“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比如停止受污染的自来水供应,事后威立雅公司表示企业无停水的权力。苯对人体具有神经毒性,可以致癌。在公众生命健康权和制度规定之间做权衡时,威立雅公司并没有很好的遵循应急处置原则。这使得很多不知情的民众在自来水受污染以后仍然饮用,身体健康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这次污染源不是苯,而是更为严重的其他物质,那么长时间的受污染自来水供应会引起什么社会状况,不得而知。

四、结语

虽然兰州自来水局部苯超标事件结束已有一段时间,但是市政府网站关于自来水苯的每日检测公告依然在进行,兰州市政府给市疾控中心下拨了700万元的添置设备款,自流沟上方的拆迁工作也在2天内完成。这次事件使得半年一检的非常规检测项目成为日常检测项目,使得检测设备的财政拨款迟到数年,使得多年难以完成的工作2天内解决,这些都是此次兰州自来水突发事件带来的事后效应。除了净水器的大卖,我们更应该清楚看到行政部门在依法行政、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执法缺陷,从更为理性的角度看待行政权和行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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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石川.反思兰州水污染,最该制度探源[J].青岛日报,2014.4.15

[5]王石川.兰州水污染背后的管理短板[J].人民日报,2014.4.15

[6]陈方.打好兰州水污染的责任补丁[J].光明日报,2014.4.16

[7]柏文学.兰州水污染事件敲响饮用水安全警钟[J].中国食品安全报,2014.4.17

[8]朱离.兰州水污染事件:前后抵牾的危机公关[J].证卷时报,20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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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想斌.兰州水污染背后的环境债[J].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4.21

第7篇

一、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按照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将法律法规纳入党组中心学习组和机关学习内容,重点学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自觉性。结合“六五”普法,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站,深入开展依法行政专题宣传活动。开展环保法律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五进”活动,增强全社会自觉遵守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意识

二、深入开展总量减排,优化经济发展方式

代表四川省接受环保部对“十一五”总量减排工作的核查,圆满完成“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编制完成了《“十二五”减排规划》,为有效推进减排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将关闭__同心纸厂等20个项目列入20__年减排计划,并动态建立减排项目库。严格执行减排项目月调度,总量减排工作有序推进。全面完成全市498个污染源的更新调查工作,并代表四川省接受环保部对20__年污普动态更新的考核。完成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严格执行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应有减排效益。

三、创新环境准入管理,服务__绿色发展

主动作为“招大引强年”、“环境创优年”活动,积极协调完成四川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汽车、摩托车配件生产线项目”、“创新工业园区“电路板(pcb)制造基地配套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等7个重大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审批项目环评文件119个,验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24个,办理排污许可证238个、核辐射安全许可证1件,办结率为100%。协助回春堂药业连锁公司、富源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和市职业技术学校实训楼建设项目争取中、省专项资金。积极参与志超电子、健坤物流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前期洽谈、论证、咨询服务。成立第四环境监察大队,重点监察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

四、统筹环境污染防治,提升区域环境质量

对全市6家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已有3家试运行,2家设备安装,1家土建施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协调海英电子、太晶微电子、金湾电子3家企业分别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积极申报《“十二五”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将四川水都纸业有限公司造纸废水综合治理、船山区饮用水源防治工程、四川省国控老池出川水质断面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7个项目纳入国家环保部的规划,并通过初审。扎实开展20__年度“城考”工作,__市获得“城考”成绩全省第2名和环保部委托国家统调队开展的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全省第1名的殊荣,射洪县和大英县进入全省80个纳入“城考”县(市、区)的前10名。

五、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着力打造示范新村

对全市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已有 1家设备安装,2家土建施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健康饮水活动”, 整治取缔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类污染源38处。圆满完成20__—20__年度中央“以奖促治”农村环境整治5个项目绩效评估工作,累计投入资金1510.31万元。建立20__年度农村环保项目信息库,共计项目40个,其中村庄整治项目13个,养殖项目27个,总投资达12641.36万元,拟争取资金5928.73万元。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启动总投资503.13万元的船山区保升乡连片环境整治项目,市环保局承担的

项目考核获得满分,为__在20__年创建环境优美示范城市中获得全省第一名作出了贡献。六、全面排查,预防化解环境纠纷

(一)加强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20__年1--10月出动执法人员开展企业污染源巡查21家,重点对绿源排水公司等4家国控、1家省控、14家市控和涉重、涉危的金湾电子、太晶电子进行了检查,检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398次、建设项目106次,出动执法人员516人次,车辆213台次。现场检查饮用水源18次。

(二)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专人制定管理制度,做好全市41家污染源在线监控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制度,发现超标排放及其它问题,及时通知区县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二是完成了12家国控重点污染源水质在线监控安装工作。三是在中高考期间对市城区噪声排放源开展集中检查和重点整治。检查建筑工地12家,卡拉ok150家,夜啤酒摊点30家,出动执法人员158次,车辆50台次,责令现场整改36家。

(三)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

督促各区、县对全市75家国控、省控、市控重点企业建立了完整档案,并按照环评验收、内部管理、设施运行、在线监控四类对台帐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集中对企业档案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指导和帮助解决,企业的台帐资料进一步规范完整。通过收集、建立、整理全市企业环保档案,摸清了主要污染企业基本情况,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一是为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因环境污染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将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__市维稳办《关于修订完善处置预案的通知》精神(遂稳办〔20__〕8号),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了《__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二是紧紧围绕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这一主线,制定了《20__年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以加强应急队伍基础能力建设为抓手,以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严守环境安全为目标,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着力推进环境投诉受理、处理工作。三是加强了辖区内的企业应急人员、物资、车辆、仪器等的检查力度,要求各企业必须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及时、科学、有效处置,确保环境安全;同时督促企业补充完善应急措施和应急手段,督促指导58家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五)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20__年:根据国家、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__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__市20__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落实了各项重点工作。5月至11月,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饮用水源、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达标运行、涉重涉危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等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在专项行动中,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98人次,检点污染源21家,建设项目9家,涉重涉危企业6家。对安居力扬蓄电池公司进行了2次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未搬迁完成前不得进行生产;对君格机械试生产期间排污口不规范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处理12369环保热线投诉12件。

(六)做好处理和回复

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规范秩序。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在处理案件中做到有访必受、有受必处、有处必果、有果必回。20__年1—10月共处理投诉12件,结案12件,处理12369环保热线投诉17件,查处率100%,结案率100%,群众满意率100%;办理市委、市政府府主要领导批示件3件、网络投诉3件,结案6件,结案率100%。真正做到以真心、爱心、实心、诚心解决矛盾纠纷,体现了以人为本、亲情服务的理念。近两年无一例因环境污染涉稳问题上诉事件发生,无一件环境污染纠纷调处案件。

七、严格环境监察执法,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出动执法人员576余人次,检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398次、建设项目106次、渠河饮用水源60次,取缔渠河洗衣台10处,确保饮用水安全。扎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全市21家重点污染源、6家涉重涉危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大英县三鑫纸业、精峰明胶、金绿农牧科技等废水超标排放、直排的3家企业进行了查处并限期整改。配合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射洪万众电缆厂未批先建实施行政罚款10万元,责令限期补办环评。妥善处理环境投诉纠纷,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办理领导批示件、12369环保热线投诉、投诉、网络投诉等环境投诉共27件,办结率100%。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完善75家国控、省控、市控重点企业污染源档案。积极开展中、高考禁噪专项行动,对考场进行驻点监控,坚持昼夜巡查,累计发出禁噪公告200余份,监察建筑工地、娱乐场所、夜啤酒摊点110家,责令现场整改18家。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58家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征收排污费199万元。

八、加大环境监测力度,确保决策管理科学

完成对7个地表水监测断面,2个饮用水源监测断面,4个城区大气自动监测站,3个降尘、硫酸盐化速率监测点,2个酸雨监测点,7个功能区噪声监测点,53个交通干线噪声监测点和208个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的规定监测任务。监测表明, 7个地表水、2个饮用水监测断面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达标率为100%。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均值达标率为98.8%,无酸雨发生,整体环境质量状况良好。编辑完成《__市十一五环境质量报告书》,获省三等奖。

九、开展环境宣传教育,营造全民环保氛围

第8篇

第二条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工程的管理;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建设、卫生、国土、水务、交通、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要加强对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供水站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业务和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从业资格注册制度,实行行业准入控制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等提出保护区范围划定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绘制辖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布图。参照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行单井保护,界桩每30~50米设置1个,宣传牌、警示牌原则上每个水源地设置一块;水源井必须建设泵房、管理房,院内路面进行硬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由地方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已建成的小作坊、养殖户等建设项目及厕所、畜禽圈等,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产业布局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逐步进行搬迁。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八条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九条各供水管理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各供水管理站设立供水专管员,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管理及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起始时间等)、水源地水文地质状况(包括机井状况、建井时间、抽水量及供水情况、静水位、水质、供水人口),地理坐标测量、污染源分布状况(水源地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状况以及排放情况;养殖数量、种类、饲养畜禽量;水源地及周边工业污染源的排污情况、排污量;水源地及周边生活人口及排污情况等)。

第十一条供水管理站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监察、监测相关规定,依法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情况进行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供水管理站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可通过拨打当地水务或者“12345”、“12369”举报电话等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制定农村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控制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9篇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和全国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场会精神,保证我市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确保饮用水源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明年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饮用水源执法检查对象是市级、区(县)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地下饮用水源地。

二、工作重点

根据我市实际,本次饮用水源执法检查的工作重点是:

(一)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污染源的基本情况

1.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数量、地理位置、所属水系、面积、水质本底、取水规模、取水供水方式、服务人口以及饮用水源地审批情况,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标牌和界碑的树立情况。

2.查清地表饮用水源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的工业污染源、加油站、医院;查清保护区外对饮用水源地可能构成威胁的重点污染源;查清全市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排放状况及其地下水水质。

3.查清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水面流动污染源,重点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机动船只。

4.查清20*年以来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审批的建设项目,重点区域是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重点项目为工业企业及无市政排水条件直接向水体排水的单位。

5.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隐患。

(二)处理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源

1.对于超标排放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治理后仍达标无望的要报请同级政府关停(中央、市属单位上报市环保局处理)。

2.建议同级政府年内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清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安全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码头、养殖场、垃圾堆放场、网箱养殖,明年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

3.依法查处未经审批和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

4.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其年内必须完成整改;没有环境应急预案的,年内必须制定完成;对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要建议同级政府责令其在20*年底前搬迁或关闭。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的后续工作

1.对未按规定划定保护区、未树立标志牌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限其年内必须完成整改;对确实不能继续作为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调整建议。

2.组织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年内必须完成,确保“一地一案”。

3.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编制《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几点要求

(一)挂牌督办重点环境问题

对严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和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明确整改目标、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市环保局将确定一批市级挂牌督办单位。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联合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对于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区县、部门和单位,市环保局将会同市监察局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三)信息公开

要通过新闻会、开设专栏、专题片等形式在各种媒体上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挂牌督办单位名单、解决措施和进展情况,使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本市饮用水源保护情况,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四)按期报送进展情况

为确保饮用水源执法检查的进展情况汇总、信息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按下列时限要求将进展情况报送至市环保监察队:

1.20*年*月*日前,报送工作方案;

2.20*年*月*日前,报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调查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调查表》,建设项目的检查情况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调查表》;

3.20*年*月*日前,报送加油站的整治情况和《加油站调查表》、挂牌督办名单,农业面源、水面流动源的整治情况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调查表》,工业企业、医院、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整治情况和《工业污染源排放调查表》、《医院调查表》;

4.20*年*月*日前,报送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治情况;

5.20*年*月*日前,报送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安全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码头、养殖场、垃圾堆放场、网箱养殖的整治情况,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的整治情况和《入河(库)排污口调查表》,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6.20*年*月*日前,报送区县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

第10篇

一、制定《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年初,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__-20__)》要求,我处组织制订了《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__-20__)》,并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通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流域综合整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五项工程,强化松花江水污染防控工作,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同时,经过我处大量的调查摸底,健全了我市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库。结合国家规划,积极配合省、市发改委,将哈尔滨气化厂等9个点源治理项目、朱顺屯等3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及文昌三期等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报国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目前我市三大类24个项目已纳入国家流域治理规划中,总投资约22.5亿元,争取国债支持6亿余元。

二、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一)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经调查,全市共有35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目前,依兰、方正等县已经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已报我处备案,其他各区、县(市)正在按要求进行划界工作。

(二)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进行整顿。四方台、朱顺屯两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放牧点已被取缔,已对较大的度假村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目前度假村已确立治理方案,较小的度假村由道理区政府负责马上搬迁;程家岗垃圾处理场的整治方案正在进一步论证之中。西泉眼确定了21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其中在坝里的11家餐饮服务单位已确定了集中治理方案,现正在落实资金;坝外的6家单位限期治理,其余的4家单位计划搬迁。磨盘山已形成了向市政府的汇报材料。

(三)继续开展湖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宾县环保局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及二龙山湖库内的单位去吉林市松花湖进行调研考察,并最终确定了由吉林市环科院负责对二龙山13家企业进行治理,目前正在制定治理计划。道里区正在组织对太平湖内的单位进行调查,7月初能够完成。

(四)组织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朱顺屯、四方台饮用水源地、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等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共落实了1.24亿的资金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一)继续抓好限期治理工作,巩固和提高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水平。年初以来,我们确定了包括哈尔滨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蓝星集团哈尔滨分公司、中石油哈尔滨分公司等100家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并依法对哈尔滨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等超标、不稳定达标排放废水的32家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其在期限内限产、限排,安装、改造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同时,我们对哈航集团等50余家重点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限期改造除尘器、型煤炉及清洁洁能源,实现烟尘达标排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

(二)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的煤堆、灰仓等集中堆放场所扬尘防护设施建设。目前,哈药、哈啤、世一堂等灰棚建设工程已完成;哈热电厂已将粉煤灰储灰场建设工程列入机组扩建项目及除尘系统改造的整体规划中,并确定治理方案,报总公司审核通过后即开工建设;哈航厂外道线灰场已确定治理方案,正待集团审核通过后开工建设。其它企业灰棚、煤棚建设工程正在实施中。

(三)在医药、化工企业中开展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年初,我处组织22家市直管医药、化工行业企业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了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各企业已启动该试点工作。下步,我们将组织有关区县市环保局及相关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技术工作培训班。

(四)在流域及重点工业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处负责组织对流域、重点企业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环境隐患排查工作。3月13日至17日按照省、市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市安全、城管、水务、供排水等部门成立了三个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集中力量深入到各区、县(市)和有关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77家存在问题的单位4月14日至4月26日,为进一步落实华建敏国务委员在我省考察批示精神,根据省委常委、市委

第11篇

一、整治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要将饮用水源保护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工作计划和普法教育内容,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作用,把宣传教育与生态建设、污染治理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要将生态文明列入教育计划;要深入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活动和环保志愿者行动,鼓励成立民间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组织,进一步引导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各种环保活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行政村在今年7月15日前必须开辟宣传专栏,设置3-5个警示牌,10个宣传牌;优先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创建绿色学校和生态村活动,到今年底前,有60%的学校通过绿色学校创建,50%的行政村达到创建市级以上生态村。各行政村村容村貌整洁,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畜禽养殖场(户)全部拆除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环保局、卫生局、司法局)

(二)加大污染整治力度

1.整治畜禽养殖污染

(1)要立即组织对畜禽养殖拆除情况的“回头看”检查,查清是否出现“反弹复建”或遗漏未拆的畜禽养殖场(户),一经发现,要立即组织拆除。

(2)认真落实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市年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政综[]93号)。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都必须在今年11月30日前拆除关闭,其中东圳、外度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关闭工作要在今年7月31日前完成。

2.加大截污工程建设和污水治理力度

(1)要立即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废水污染源普查。各相关辖区政府应在今年7月15日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废水污染源(月污水排放量在300吨以上)的普查工作,普查对象包括机关、企事业、饮食业、宾馆和居住小区等。

(2)在截污工程或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之前,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集镇要因地制宜,暂时利用山塘、湿地或山地,消纳处理生活污水,禁止直接排放;对石材加工场等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对污水排放量大(日排放10吨)又无法处理的饮食业、宾馆,要责令停业整顿。该项工作要求在今年7月15日前完成。

(3)加快截污工程建设。要加快东圳水库截污工程(包括集镇区及沿线主要村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要求在今年10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要加大白沙集镇区到外度水库坝后的应急截污工程建设力度,把白沙集镇区的主要废水污染源引出库区排放,要求在今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运。

(4)要尽快开展白沙、庄边、新县污水处理及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并确保在今年12月31日前动工建设。同时要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大洋、游洋、石苍、钟山、菜溪、社硎等集镇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

(5)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销售含磷洗涤剂、饲料和兽药。

3.加大生活垃圾整治和管理力度

建立和完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白沙、常太、新县、庄边、游洋、钟山、大洋、菜溪、社硎、石苍等乡镇要配备一部后装垃圾压缩车,每村建设一个垃圾收集中转站;建设具有防雨淋、防渗漏的垃圾收集集中池,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该项工作要求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4.切实整治农业面源污染

(1)指导实施科学施肥和使用农药。鼓励测土配方施肥,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化肥或生态肥等。

(2)各相关乡(镇)政府要组织包片、包村干部,深入各家各户,全面落实深施肥覆土措施;大力宣传保护饮用水源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严格控制运载畜禽粪便车辆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

5.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继续开山种果和扩大果园面积;不得继续营造桉树等速丰林,对现有桉树等速丰林要逐步改造种植阔叶树混交林,改善林种结构。

6.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批矿山开采项目,现有属于金属矿类等污染严重的矿山开采企业要立即关闭,其他非金属矿类的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期间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在开采期满后要全部关闭,并进行矿山生态恢复。

(三)加大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

1.制定出台《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工作方案》,把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范围扩大到全市26个饮用水源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各县(区)常规环境监测内容。

2.要加大环境监测资金投入,按照国家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监测人员,配足配够监测用房和监测仪器设备,切实履行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职能。

(四)加大监管力度

1.进一步明确责任。根据《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政综[]35号),各相关职能单位要立即行动,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

2.落实考评机制。各水库(河流)管理单位要按照《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政综[]34号)确定的日常考核要求,建立巡查、报告、处置制度,建立日常考核台账,作为市考核组年终考核和发放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

(五)加大应急管理力度

1.各辖区政府要完善制定饮用水源水华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加强演练。

2.各水库(河流)管理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除藻、灭藻等物资器材;东圳水库管理局要购买除藻、灭藻船只,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3.水利部门要负责加快东圳水库大坝加固进度,提高蓄水量,增加水库环境容量,改善水库水质,在今年底前完成可研报告。

(六)加大供水保障力度

1.在今年10月底前建设完成东方红水库引水(备用水源)工程;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金钟水库库区内漂浮物和腐烂植物的清理,加强水位调度,提高水质;大力推进金供水工程建设,争取早日投入使用,实现市区双水源供水保障;加快乌溪水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保今年底前完成立项。

2.要进一步优化东圳水库第二取水口设计,今年底前完成工程初步设计,该工程作为201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予以落实。

3.市自来水厂、涵江自来水厂要分别在9月30日和6月30日前完成除藻工艺改造、并正式投入运行,确保出厂水质符合要求。

4.加快自来水管网建设,提高管网覆盖率,今年12月底前实现城区与涵江等供水厂管网并网工作,提高供水应急能力。

5.卫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对各自来水厂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监督性监测,必要时,要加密监测,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要求。

(七)其他

1.市湾控股有限公司牵头负责,区政府、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配合,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东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移民搬迁方案,今年底前完成村位于东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移民搬迁前期工作;在2015年前全面完成东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移民搬迁工作。

2.委托对外度水库淤积情况的调查和对淤泥成分的监测,论证水库淤泥清淤方案。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3.水利部门要在今年8月底前分别完成26个饮用水源水库的发电、供水等调蓄方案,并督促落实。

4.根据《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意见》(政综[]34号)的有关规定,拨付今年各有关乡镇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和相关项目资金,确保各项工作有足够的资金保证。

二、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把饮用水源保护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的工作抓好抓实,要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和责任到位。要按照整治措施要求,尽快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资金人员保障,《实施方案》要求在今年7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环保局备案。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乡镇要选派干部深入各村各户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宣传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水质富营养化的严重性。要发动群众从身边做起,从生产生活做起,使保护环境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行动。同时,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设置污水排放口且不配合停产停业的,要从重处理,以案析法,教育群众。

(三)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为了防控发生水华事件,根本手段就是要落实好各项整治措施。根据目前水库水质富营养化状况,要采取超常规的做法,尽快切断污染源,避免“水华”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各责任单位要筹集资金,保证整治资金的投入。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并严格监管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五)严格执法监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省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责,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到位或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2篇

这是在松花江边察看松花江水体污染情况。

2005年11月13日,吉林市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对松花江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指示地方和有关部门随时加强监测,提供准确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用水的安全和供应。国务院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奔赴哈尔滨现场指导。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决定在污水团到达啥尔滨前关闭松花江取水口停止向市区供水,全部启动市级、区级和重点部位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到啥尔滨,察看松花江水体污染情况,了解群众生活用水供应情况。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代表总书记看望广大干部群众。

下午1时许,和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一下飞机就来到哈尔滨制水三厂。厂区里武警官兵和职工正在加紧装卸一袋袋的活性炭。当听到已有700吨活性炭运抵哈尔滨,十分高兴。他说,你们肩负着恢复供水的重要责任,希望你们加倍努力。

随后,来到位于市中心的中央商城超市。周末的超市里,人群熙熙攘攘,瓶装水摆满货架。问正在买菜的张晓华:“家里水紧张吗?”

“一点也不紧张,水都接老了。”

“再坚持两天,自来水厂就可以供水了。”下午1时30分,又来到松花江边,察看水体污染情况。他要求一定要做好水质监测。

还到南岗区奋斗小区慰问群众。在67岁的居民杜继亮家,亲切地询问了家庭情况。他告诉杜继亮,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保证居民用水,包括调水、打井。自来水厂的过滤装置也正在改造,监测和实验都在进行。27日晚上1l点就可以恢复供水。

杜继亮的大女儿说,“我们的生活井井有条,社会秩序也很好。谢谢党和政府,把群众放在心里。”

说,“你这话要倒过来说,应该是党和政府谢谢你们,谢谢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下午2时许,又来到啥工大打井工地,详细询问当地水文地质情况,勉励钻井队的工人加紧作业,早日打出符合要求的深水井,为恢复供水作出贡献。在哈工大学生宿舍,他与学生们进行了亲切交谈,鼓励大学生要在突发事件中学会从容面对。

下午4时,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黑龙江省及有关部门的汇报,并作了重要讲话。对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为居民饮水安全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必须对人民高度负责,对人民的健康、安全负责。沿江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松花江水体污染事件一定要高度重视,周密细致地做好工作。他提出七点要求:第一,严密监测水污染情况。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染防控的指导,地方要沿江跟踪污水流过的城市、乡村,逐段检测水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二,采取各种措施,保证群众饮水需要和水质安全。要调集各方面力量、设备和物资,抓紧打井、调水。水厂要加强防污,做好停水期间供水和储水工作。保证居民特别是学校、医院用水,保证供热用水。我们决不能让一个人喝不上水,也决不能让一个人饮用污水。第三,切实做好水污染的善后工作。对污水流过的地方要进行环境质量评估,采取措施彻底清除污染物,不留隐患。要及早研究解决水体污染可能对江水造成的影响,研究治污的根本之策。第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第五,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第六,加强与俄罗斯的联系,以友好、负责的态度,及时通报监测信息,加强合作。第七,加强宣传引导。要向群众说明事实真相和政府采取的措施,做好思想工作。要加强对饮用水及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监管,防止哄抬物价,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当天,国务院工作组听取黑龙江省处理松花江水环境污染情况的汇报,就下一步工作提出4条意见:一是随着天气越来越冷,恢复供水后,对正常供水要进行严密监控,保证供水质量,有序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二是要认真做好对沿松花江下游流域的监控检测工作。三是要做好冰层以下水的检测。特别是松花江封冻后水流的变化,对硝基苯的降解作好检测。四是加强研究污染对松花江水生态的影响,作好评估预测。

11月27日18时,哈尔滨市开始陆续恢复供水。

11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开展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隐患的全面排查工作,特别是加大对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要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理处置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监测、应急处置、信息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

加强防范污染事故的宣传工作,对重点污染企业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对污染源周围居民进行有针对性的科普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自我防护、自救互救意识;及时做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工作,一旦发生重特大污染事件,当地环保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我局报告污染状况,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

11月29日,啥尔滨市全部恢复自来水供应。

新华社北京12月2日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松花江水环境污染事件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来抓。

通报指出,这起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为此,解振华同志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这一请求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通报强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毫不放松地继续抓好松花江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和事故处理工作。要严密监测水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加大清除水环境污染的工作力度,确保城乡人畜饮水安全;进一步加强同俄罗斯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共同采取治理水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同时,要抓紧查明爆炸事故和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通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这次爆炸事故和重大水

环境污染事件中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隐患,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着力强化对煤矿、交通、环境、建筑、消防、娱乐场所、食品、药品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坚决遏制目前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势头。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真正把加强安全生产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2月6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重大水污染事件国务院调查组正式在京成立。

国务院调查组组长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副组长为: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吉林省副省长牛海军,黑龙江省副省长申立国。

国务院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三个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参加。

12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出紧急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的环境隐患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完善相应预案,对新上项目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确保人民群众环境安全。

据了解,这次检查的重点是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流和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周围的大中型化工企业;小化工企业集中地区的化工企业、化工工业园区;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

通知说,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落实全国环境污染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排查污染事故隐患的情况;制定并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和应急装备建设的情况;对近两年审批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展全面排查的情况;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和企业治污设施、应急处理设施的落实和建设运行情况,尤其是对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小化工企业集中区域环境污染整治、达标排放情况;对饮用水源地和居民居住集中区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相关链接:

2005年11月26日,中国政府常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副代表张世纲约ZN#N助理秘书长、环境署副执行主任卡卡海勒,通报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有关情况。

张世纲介绍了此次事件的发生经过,并向联合国环境署提供了关于污染物及污染程度的详细数据。他说,污染事故发生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指示环保等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监测,提供准确信息;国家环保总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应急指挥与协调;中国环保部门已经在松花江干流哈尔滨市以下确定了13个监测点位,并配备了3台监测车跟踪污染带水头进行移动监测,密切关注污染带的迁移。

张世纲说,中国政府承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通过联合国环境署每天向国际社会通报事态的最新发展情况,以便国际社会和所有媒体能及时得到全面、准确的相关信息。

当天下午,外交部长李肇星约见俄罗斯驻华大使拉佐夫,奉命向俄方通报中国吉林市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的有关情况和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

李肇星代表中国政府对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给下游的俄罗斯人民可能带来的损害表示歉意。他说,中方十分理解并高度重视俄方关切。中国领导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事故发生后,中方有关部门多次向俄方通报了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污染带所处位置等数据。双方商定建立两国环保部门热线联系,中方向俄方每日通报情况。同时,中方封堵了污染物排放口,加大上游水电站的下泻流量,加快稀释速度,以减轻水污染影响。

李肇星强调,中方将认真负责地处理好这一事件,愿继续按时段随时向俄方通报有关信息、资料。李肇星表示,此次事故还在处理中。俄方如有需要,中方愿随时提供协助与合作,双方有关部门可就此保持密切联系。中方希望并相信中俄双方会本着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精神加强合作,共同克服灾害带来的影响。

拉佐夫感谢中方的通报,并表示将尽快报告俄罗斯最高领导人。拉佐夫代表俄罗斯政府和人民对此次爆炸事故造成中方人员伤亡以及松花江下游地区水质严重污染表示同情和慰问。

11月28日上午,由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巴尔秋克为首的生态环保考察组一行7人抵达哈尔滨,与中国同行一起关注并考察松花江水污染最新进展。

11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说,中国政府将采取切实措施,缓解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对俄罗斯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希望此次事件影响中俄关系。

他说,此次吉化爆炸并导致松花江污染之后,中方一直在密切跟踪并从22日开始向俄方通报有关情况。自24曰起,中方每天定时向俄方通报污染河流的监测结果。

12月1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对记者说,中国政府向俄罗斯远东地区提供水质检测仪和活性炭,以帮助该地区应对松花江水污染灾害可能带来的影响。

12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记者会上表示,国务院总理4日就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致信俄罗斯总理弗拉德科夫。

总理在信中强调,中俄两国人民同饮一江水,保护跨界水资源,对两国人民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总理介绍了中方已经并正在采取的措施,表示中方对此次污染持负责任的态度,重申愿与俄方进一步加强合作,消除灾害后果。

12月7日,由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外交部和黑龙江省代表组成的松花江水污染问题联合工作组启程赴俄罗斯访问。工作组赴俄罗斯的主要任务是向俄方通报水污染情况,介绍中方已经并将继续采取的减少污染的措施,表达愿同俄方共同努力,尽快消除灾害后果的意愿。

12月12曰,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在佳木斯会见了12月10日晚抵达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专家组一行。张力军指出,目前,松花江水体中硝基苯浓度已大幅度下降,沿江居民生活稳定。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