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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时间:2022-08-24 02:18:38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1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避免签订没有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可以是长期的(5年以上),也可以是短期的(1—5年),也可以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合同履行期限,同时,还必须约定合同履行的起止年、月、日,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无据可查。

(2)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当事人双方均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有条件的,最好经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要避免签订口头劳动合同,以免日后发生纠纷空口无凭。

(3)生产任务、数量、质量指标要具体规定。

(4)关于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提供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劳动保护用品、数额、发放、劳保、医疗费用的约定要具体、详尽。

(5)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一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须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并支付高于工资标准的报酬,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 小时,劳动报酬方面、工资数额、支付方式、奖金数额以及工资、奖金迟延支付的责任必须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

合同范本一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 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向期限

本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年。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个月。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生产(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 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五、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实行五天工作制后从新规定)。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须经工会和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乙方如为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每月_____日发放工资。超过当月发薪日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总额的1%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

六、保险和福利待遇

1.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规定,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乙方按本人工资的____%,按月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3)项和第3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费;合同期未满的,加发失业救济费,其标准为:

工资每满一年或距合同期每差一年发给乙方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以一年计,工作时间(或合同期)超过十二年的,以十二年计。

3.甲方参照国家或省的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向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失业保险基金,乙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病假工资。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3

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雇)乙方为本企业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共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岗位,承担______任务,担任______工种。

乙方应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第三条 劳动(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1.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

产和职工健康。

2.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健食品费:______________元。

3.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业训练,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4.甲方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乙方定期体检。

5.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18周岁)担任不宜从事的工种。

6.甲方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危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

第四条 劳动管理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及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

3.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和工会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乙方如为未成年工(16-18周岁),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

3.甲方应当每月按时给乙方发放工资。每月______日为发薪日。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赔偿乙方损失,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4.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为______元,公休假日加班工____元,平日加班工资______元,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夜餐津贴______元。

5.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及乙方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_%,乙方按本人当月工资的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甲方没有按规定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的,乙方在退职、解除合同或被辞退时,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数发给本人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第(4)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乙方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一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病假工资。

5.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6.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法定节假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天数视为有薪假期;乙方如超假,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4)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应征人伍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上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及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辞退乙方而解除合同的,以及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另外,符合第七条第3款(1)、(2)、(3)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7.甲方解除合同,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8.甲方解除合同,应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应事先与乙方商定在本企业的服务期限。乙方服务期未满,欲辞职或另谋职业的,应支付甲方培训费__________ 元。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与今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条款,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必须送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鉴证。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鉴证人员:(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附件1 劳动合同续订表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已到期,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在不变更原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合

同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企业法定代表(委托人):企业职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鉴证人员:鉴证机构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续订合

同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企业法定代表(委托人):企业职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鉴证人员:鉴证机构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2 劳动合同变更表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鉴证人员:

企业职工:鉴证机构: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鉴证人员: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4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雇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或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省(直辖市)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县(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月。本合同至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北京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了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或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克扣或者无帮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以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解除乙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乙主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不低乙方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会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5

企业劳资冲突是指企业劳资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在涉及到与劳动相关的经济利益和其它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矛盾及其激化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1、私营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虽然私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但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却相当普遍,例如企业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的格式、内容也极不规范,甚至包含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企业不依法履行合同,随意辞退、解雇员工。2、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严重不对等,雇工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差。3、拖欠工资现象严重,雇工正常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很多私营企业不为雇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4、一些企业管理人员以体罚、殴打等方式侵犯雇工人身权益。5、私营企业劳资冲突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二、企业劳资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部分私营企业主片面追逐利润,不惜损害雇工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频频发生。劳资双方在私营企业内部地位的差异、私营企业外部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导致了私营企业劳资双方力量的差异。但私营企业雇工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1、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私营企业主是指占有生产资料(工具、设备、房屋、土地、奖金等),并以此占有扣除全部生产费用、税费之后的纯利润者。私营企业主主要依靠经营管理劳动获取生活资料,其拥有的私有财产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停地运转,与公有财产一样发挥作用,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综合国力。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贡献,最为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排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先行者和推动者。

2、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私营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且大部分私营企业主及主要投资者都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掌握企业决策、管理权。一些私人企业中虽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甚至形同虚设。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私营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私企雇工仅仅依靠出卖劳动力而获取工资,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即使持有企业的部分股份,企业的控制权也掌握在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手中。

3、部分私营企业主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不惜侵犯雇工的合法权益。在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下,一些雇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雇员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雇工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任意拖欠工人工资,尽量节省企业支出。有的私营企业甚至侵犯雇工的人身权利,如任意延长雇工劳动时间,体罚打骂雇工等。

4、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状况,使市场机制在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过程中,“市场失灵”问题尤为突出。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供求极端不平衡的纯粹的买方市场,劳动力的供给大大超过需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和城镇公有制企业下岗人员的不断增加,使劳动力的供给压力越来越大。并且,私营企业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素质,技术要求不高,劳动力的可替代性很强,求职者并不具备讨价还价的条件,使私营企业的雇工为了保住就业岗位,对资方的侵权行为大多抱忍耐的态度。

5、一些地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劳动执法不严,致使政府干预的有效性不强。

三、企业劳资问题的解决方法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建立完善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节机制,不仅有利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规范私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当前已实施《劳动法》,但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适用于私营企业的可操作性法规不够完善。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应侧重于维护雇工的权益,在调整方法上要限定最低劳动标准,完善劳动监察制度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可考虑制定《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法》、《欠薪保障金制度条例》等法规,切实保障雇工的劳动收入和正当权益,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2、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自身职能,积极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和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大力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力度,加强劳动执法队伍建设,切实维护雇工权益,对拖欠工资、不为工人办理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健全劳动关系调整的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则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劳动争议预警制度,增强劳资冲突的预防工作。

3、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功能。通过文化教育、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提高工人的素质,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建立完善雇主与雇员的协商机制,逐步建立企业主组织与工会组织的谈判机制。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由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人的正当权益。在逐步发挥工会作用的过程中,提高雇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也有利于企业形成平等和谐的劳资关系。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6

关键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措施建议

随着我国产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产业结构也开始不断地细化,社会责任和分工也越来越明确,人才,已经成为一个私营企业是否能获得成功的关键。拥有和相关技术匹配的人才是创造私营企业财富的关键。而劳资关系就是私营企业和人才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体现。

劳资关系指的是,私营企业和其所雇用的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并通过合同的方式体现出来。如何正确的确立劳资关系,合理的签订合同,正确的进行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管理,是一个私营企业是否成功的关键,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如今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社会对劳资关系是否规范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最近几年我国私营企业一直在致力于改善劳资关系,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私营企业劳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私营企业内部没有明确和统一的工资标准

在我国大部分的私营企业中,都普遍出现了工资发放不统一的现象。私营企业并不是根据一定的规章制度来发放工资的,而是根据“领导层级”,也就是说,一个公司的领导人和管理者得到的工资多,而一些干活的员工只拿到很少的工资,二者收入差距悬殊。并且很多时候对员工的工资进行克扣。公司内部没有一个统一合理的工资标准,使得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证,也很难实现劳资关系的公平。

2.大部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得不到保护

现在社会上大多数的私企,在聘用员工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是有些私营企业签订了合同,也是一种形式,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作用。在对员工进行解聘事可以非常随意,完全按照老板的意愿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现在的私企,老板雇用员工只在意员工是否有能力为公司盈利,如果员工为公司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与所做贡献相对应的奖金却比之前定好的要少,老板的不守承诺就造成员工对私营企业的忠诚度降低。甚至有的私营企业为了使利益最大化,压榨员工,让员工加班,而且没有加班费,所有的这些都对导致劳资纠纷有很大的影响。员工的自身权益得不到保证是劳资关系的大问题。

3.社会保障制度普及率低

现在的劳动者很少有人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保护一无所知,只知道在私营企业中努力干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私营企业对自己的人身利益进行侵犯。劳动者缺乏相应的保险意识,对于私营企业的一系列政策只采取盲从的方式,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也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普及率有关系。我国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条例颁布的比较晚,而且没有进行很有力度的宣传,所以导致劳动者对雇用关系和自身权益的不了解,从而在私营企业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有的私营企业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员工如了保险,看起来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保险金非常低,低于正常水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二、加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措施和建议

1.政府需要对私营企业加强监管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劳动法》等等,但大部分私营企业都不执行相关的政策,只是盲目的追求利益。这时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确保私营企业执行相关的工资标准和完善用工合同,要把劳动者的权益切实的保护好,对私营企业是否有拖欠工资,无酬加班等现象进行管理,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私营企业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用工理念

私营企业和老板雇用员工不能仅仅要求他们创造利益,应该尊重劳动者,充分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劳动者奉献出自己最大的力量。“以人为本”不仅仅要求私营企业尊重员工,还要求私营企业一切为员工考虑,把员工的利益和私营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共赢。

3.提高劳资管理人员的素质

首先,私营企业中负责劳资管理工作的员工应该不断的充实自己,多听取有利于使自己进步的意见,强化自己的能力,还应该不断的精进技能,在工作中不断的根据问题改自己的工作方法从而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其次,劳资管理人员就是劳动者心中的“一杆秤”,这就要求他必须严守规则和底线,可以明辨是非,对于犯错的人不姑息,对于有功劳的人要如实反映。第三,能够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以为劳动者服务和协调劳资关系为己任,对促进劳资关系贡献自己的力量。

4.改善和落实劳资关系制度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和完善劳务合同,在员工进公司的第一天就将所有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崔氏都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员工的利益。一旦签订了劳务合同,这份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签署合同的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的内容,这份合同就是对双方的制约和约束,这样既可以保护员工的利益也便于公司日后的相关管理。

其次就是设立一系列的用工制度,只有具有完善的制度才能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私营企业要建立R等瞬乓进和培训制度,毫无疑问,人才是影响私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劳资关系越来越重要的今天,合理的引进相关人才并对人才进行相关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私营企业可以引进具有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有专业技术的技能人才,通过制度对相关人才进行鼓励和调动。这样可以促使人才充分发挥自己的生产和管理积极性,也会有更大的创造力。只有不断的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制度对员工和人才进行鼓励,才能不断提高私营企业的生产效率,不断的完善私营企业的生产结构。好的模式可以使员工展现出自己不为别人所熟知的本领,可以使私营企业可以更好的根据个人特点分配岗位,使得员工的个人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5.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首先,私营企业应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得员工在工作中有愉快的心情,从而更容易获得成就感。私营企业要想做到对人才委以重任,就应该及时“放权”,让员工感受到私营企业对他的信任,同时他自己也就有了一定的责任,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其负责任的完成每份工作。

其次,要让员工在私营企业中获得一定的归属感和安全感,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政策及时的和员工进行交流,让员工树立“主人翁”意识。甚至在面临公司有关决策的时候,私营企业领导可以喝员工商讨相关政策,听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让员工从这些过程中增强对私营企业的认同感,有了自己也是公司主人的想法,这样也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益。

最后就是要让引进的相关人才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私营企业为人才配备所有的设备,提供充足的资金和环境支持,让其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工作中。

三、结语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和私营企业的不断发展,人越来越成为私营企业的重要因素,这就使的对劳资关系的好坏越来越重视。毫无疑问当前的劳资关系处在比较初步的阶段,有一系列的问题,但是劳资关系是否和谐对私营企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当然和谐的劳资关系对私营企业的良好发展有和大的作用。虽然落实和完善劳资关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合理的处理劳资关系问题是唯一的出路,只有处理好劳资关系,才能处理好私营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才能促进员工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私营企业更好更快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红茂.加强企业劳资管理的措施建议[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2):89.

[2]赵鹤云.现阶段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分析及对策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4.

[3]张满卓.马克思劳资关系理论视阈下的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4.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7

关键词:私营企业 员工关系 治理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截至2006年6月,全国私营企业总数达到了4684297户,注册资金686128992.40万元,雇工人数达49692520人,投资者人数为11841493人。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大大高于全国经济发展速度,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1/3。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营企业平均每年净增工作岗位500万到600万个,占到城镇岗位的3/4。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广泛关注。

对于我国私营企业来说,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特别是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之下,要做“百年企业”离不开优秀的员工,良好的员工关系是员工努力工作的必要条件。本文将私营企业治理结构与员工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探讨私营企业治理结构与员工关系的相关性。

一、治理结构与员工关系的研究回顾

(一)公司治理结构

通常人们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拥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并承担剩余风险,而公司的其他参与者则是固定报酬索取者。因此,公司为股东经营也就是为社会经营,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持有这一观点的学者目前在经济学界处于主导地位,他们实际上也分为两派:“金融模式”学派和“市场短视”学派。这两派在关于公司目标应服务于股东的利益上存在一致看法,但对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存在分歧。

以布莱尔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认为公司应该是一个具有“社会性责任”的组织,它必须由公共利益所控制和管理。公司的存在并不是单一地为股东提供回报,相应地它们必须服务于一个较大的社会目的。所以公司应该为相关利益者服务,公司的理想目标应该是最大化整个公司财富创造的潜能,而不应仅仅是为股东最大化财富价值。

对于公司应该为谁的利益服务的争论,并不是问题的实质,核心的问题是争论双方关于公司控制权的论述。在公司的产权安排上,非人力资产所有者拥有公司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并同时享有剩余索取权,这样的产权安排有利于激励股东去监督公司经营者。同时,应该把公司资产的特定控制权及部分剩余控制权授予公司经营者,而工人则接受固定工资合约,接受经营者的监督。这样的产权安排,虽然会降低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但这种损失可以通过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而弥补。后来的研究发现,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生成状态依存性控制权,更能体现控制权对公司参与者的激励,这种控制权的安排也更为有效。

对于我国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是伴随着我国私营企业的产生、发展一起成长起来的,研究的成果也日益充实。根据2006年6月年“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对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中关于私营企业的治理结构的分析结果显示:私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结构中企业主的所有者权益占主体,而且这种主体地位并没有随企业成长而出现明显的改变;私营企业组织机构不断发育,但私营企业上市并没有达到优化治理结构的目的;私营企业的决策机制是以“企业主”为中心,且出现了“两头抓”的趋势。

国内对于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主要围绕的问题有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控制权在企业内部的配置,私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演变。对于内部治理结构制约私营企业发展的问题,蒋泽中做了研究。郭朝先对私营企业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行问题、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问题与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私营企业主的素质问题做出了探讨。

宋红梅对员工参与企业治理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她认为企业的治理结构应该是多样化的。陈佳贵,黄群慧的研究发现,虽然很多大型私营企业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等组织和相应制度,逐渐向规范的现代公司制靠拢,但家族控制特征仍很突出。企业内部的组织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

(二)员工关系

在国外,与员工关系相关的研究有很多,但是没有一个较为完整和精确的定义。它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以及产业关系的意义相近,在很多情况下这些概念是混用的。由于在我国现今的转型时期,员工关系得发展还停留在劳动关系的阶段,因此,下面主要对劳动关系的研究作一下述评。

目前为止,大部分关于劳动关系的研究都是以大企业为基础的,诚然,这对于学者作研究是提供了便利性。然而,相对于被广泛关注的大规模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但是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因此,西方对中小型企业劳资关系的微观研究非常有限,原因可能是由于研究本身存在一定的困难、包括中小型企业界定的困难、中小型企业所分布的领域较广泛、收集样本的困难、以及样本本身存在的标准偏差等因素。虽然如此,对小型企业劳资关系冲突管理的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Ramnle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在小型企业里劳资关系趋向于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 种合作、相互尊重、理性解决冲突问题的关系,尤其在印刷业和制衣业,和谐的劳资关系代表了这一趋势。英国学者Matlay通过6000个随机电话访问和600个小型企业的样本进行了研究,探讨分析了小型企业劳资关系的本质和内涵。他的研究结论是小型企业的雇主和经营者倾向于适应小型企业的非正式的雇佣管理模式,并且在这些企业中雇佣策略趋向于一个相似的模式。

此外,美国学者Michael Barrier认为在美国的小型企业,工作现场的暴力危险不是简单指雇员向雇主开枪之类的暴力冲突,而主要是指来自公司内部较低层次的雇佣冲突。同时,英国学者Nick Kianle和MIkeTerry等也对中小型企业的劳资关系冲突进行了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他们认为,劳资关系冲突管理的关键在于改善3个方面的管理水平:企业的管理架构、劳工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实践。

美国普渡大学的杰夫雷·B·阿瑟在对钢铁企业的实证研究之后发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战略选择和企业的劳资关系或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之间确实存在某种联系,但这种联系是复杂的,而且不是单方面的。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的约翰普尔 麦克杜菲和麻省理工学院的托马斯·A·库坎的研究证实,决定一个国家或企业培训投资差异的最主要原因不是别的,而是企业的生产或经营发展战略以及企业所采取 的总体性“一揽子”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这两方面的原因。

对于劳动关系的评价,国外学者大多在确立了评价指标后,再通过数据分析的方法得出相关结论。因为对于劳动关系没有一个确定的、公认的指标,学者们也就“各自为政”,不同研究采取不同的指标体系。其中,Harry C.Katz等以投诉率、员工受处分比例、合同数量、谈判时间、缺勤率和劳资态度作为企业劳动关系的评价指标,以分析企业劳动关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以及工作生活计划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Jeffrey B.Arthur则以决策权的分散程度、员工参与状况、监督者和工人的数量比、劳资冲突的解决、工资及其结构等作为企业劳动关系的评价指标,等等。

对于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研究,国内许多学者也作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类型:程延园认为,根据管理方与劳动者两种力量的对比,劳动关系可以分为3类:均衡型劳动关系、倾斜型劳动关系和政府主导型劳动关系。董保华从劳动法学的研究角度出发,提出对劳动关系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一是利益对立,二是利益失衡,三是利益协调,四是利益保护。常凯认为,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雇佣劳动的本质特点,使劳资双方处于利益冲突,甚至阶级冲突之中,这是私营经济的一般属性。但在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营经济是一种受控制、受调节的私有制。软弱的、受国家政治控制的私营经济决定了其劳动关系也是受限制、受制约的。在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过程中,雇主始终占着主导地位,雇工们只是被动、消极地应付,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是雇主占主导地位的劳动关系。

私营企业的劳资矛盾不断升温,使得这研究领域也聚集了很多目光,学者们对于私营企业的劳资矛盾的成因与对策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于私营企业劳资矛盾的成因:常凯认为,引发劳资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又不能适时合理解决。这种侵害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和劳动条件。潘石、王泽彩认为有,首先,不签劳动合同,引发劳资矛盾与纠纷,其次,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随意克扣、拖欠工资,使雇工的收入基本被控制在劳动力价值以下,再次,缺乏必要的劳动安全与社会保障制度,致使工伤事故不断增加,雇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关于私营企业劳资矛盾的对策:黄燕东,杨宜勇认为,要确实解决好中小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其关键还在于这些基层的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在基层的三方协调机制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代表政府,雇主组织代表雇主,工会代表工人,对有关劳资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常凯认为,需要制定和完善以保障劳工权益为中心的劳工政策,通过完善劳动法制实现劳动关系的相对平衡。

我国私营企业员工关系的核心问题现在还停留在劳动关系上,而且还是劳动关系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员工关系要从劳动关系入手,从最基本的如工资、保险、合同研究起。国内对于劳动关系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大都缺乏实证和可操作性,因此还有很大的可供研究的空间。

二、私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与员工关系初步研究

在员工关系管理中,劳动合同是基础工作,但是却直接影响到员工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劳动合同不仅是员工关系的基础,同时也是核心之 。因此,本文将通过对劳动合同签订率与企业的组织发育程度的分析,来探讨私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与员工关系的 些关系。研究数据来自于2006年6月年“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对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结果。

(一)组织发育程度与员工个人劳动合同签订率

对组织发育程度的度量是通过问卷调查中的题项,对企业中是否存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取值(有=1,无=0),然后对所取的值加总,因此得出企业内组织发育程度为0.6之间的取值,在这里我们只考量组织发育程度为1~6的企业,有效样本总量为2.576。

将企业和员工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数比上企业全年雇佣的员工总数,得出的数值就是我们这里采用的员工个人合同率。剔出取值大干1的无效样本,得出在某个组织发育程度下的平均个人合同签订率。

对组织发育程度和员工个人合同签订率作相关性分析,我们得出两者显著正相关,也即在组织发育程度越高的企业,员工的个人合同率也愈高。进一步对两者作单因素方差分析。

从此可以得出出,P值达到了显著水平(F=11.908;P=0.000

(二)组织发育程度与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率

同样,这里对企业的组织发育程度也采取上一节中的测评方式,分别为0~6之间的取值,对于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率是将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的人数比上企业雇工的总人数。剔出无效样本后,得到有效样本总量为1573个。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企业的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低于员工个人合同签约率,在组织发育程度最高的企业(组织发育程度=6),其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也仅为0.4352,这还远远低于组织发育程度为1的企业的员工个人合同签订率(0.6720)。

对组织发育程度和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作相关性分析,得出两者呈正相关关系。且相对于员工个人合同率来说,其相关系数要高一些,这说明在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与企业的组织发育程度相关性要大。同样,对两者也作单因素方差进行分析。

在后可以看出,P值达到了显著水平(F=18.590:P=0.000

三、结论与讨论

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核心应分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层面。前者就是建立适合于企业规模的“资本、经营、劳动”三大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制衡机制;后者则要求在企业与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共赢的格局。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营造良好外部治理环境,减少“运动式”作法,建立解 决员工问题的长效机制。

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体制不完善,法律不健全,市场不成熟、企业运行不规范,加上信用缺失,种种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私营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更为复杂。一方面,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赖以生成和发挥效能的体制平台、法制平台和市场平台还正在形成或构建之中,此时的公司治理犹如空中楼阁,难以找到支撑点;另一方面,公司治理机制本身的形成和培育,又不容许等待外部体制环境和市场环境改善或成熟之后才来进行。唯一的办法,就是不等不靠,从实际出发勇敢地进行探索。

从企业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研究私营企业员工关系,这有助于我们更直观的去了解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中的一些现状和问题。本文将企业组织发育程度分别与员工个人合同签订率和集体劳动合同率作分析,利用实证的方法探讨了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与员工关系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果表明,在不同组织发育程度下的企业,其员工关系是存在差异的,并且组织发育程度越完善,企业与员工的合同签订率是越高的。这就意味着,只有在外部治理框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员工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内部治理三大主体之间的关系分别是:资本主体行使确定企业基本战略、重大投资决策、重要行政与人事安排、重要对外关系等权利,责任是按出资额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利益是获得由资本产生的收益;经营主体的权利是自主经营,责任是守法经营,使资本保值增值,利益是获得由经营产生的收益;劳动主体的权利是安全、尊严和其它自身事务的保障,责任是按相应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利益是获得劳动报酬。

当前,私营企业内部治理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所有者与经理人的磨合,二是企业劳动主体一员工的权利保护。不少职业经理人进入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作的互动制衡正在形成之中。但诚信不足往往影响到私营企业的创新。诚信不足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经理人自身诚信不够,二是企业主诚信不够。制衡的办法就是建立工会和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工会被看成为工人的“家”。由于职工个人难以具备同业主平等谈判的能力,因而工会理所当然发挥了代表者、维护者的作用。但中国私营企业中工会常常缺位或不到位。近年来,私营企业创建工会的步伐明显加快,基层工会的组建率和入会率大幅度上升,但也有不少工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工会在产业工人中的形象和威信。今后如何更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需要继续探索和创新。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8

[关键词] 政府;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用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07. 117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07- 0239- 02

2012年,国家统计局对民营经济进行了统计,数据显示,其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经超过60%。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主力军,在缓解国家就业压力、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看到私营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推进社会经济运行,弥补社会就业空缺的同时,还应看到私营企业内部由劳资纠纷所造成的“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劳资纠纷的频发为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已经成为私营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而三方协商机制则是解决这种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有效探寻并完善这种机制,并提升政府在这种机制中的地位,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在降低私营企业劳资冲突的发生率、创建和谐劳资关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政府在完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作用

1.1 做好第三方主体的角色

在完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方面,政府要意识到自己的地位,并扮演好第三方主体的角色。在此,政府需要明确自己的态度,坚持第三方的中立,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处理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所涉及的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问题。政府要时刻保持积极的态度,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三方协商机制的统筹建立工作中,并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适当对机制的运行加以引导,促进三方协商工作的有序进行。另外,政府理应明确自己作为法律制定者的角色,认真审视法律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积极意义,并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以“有法可依”为实现目标,为三方协商机制处理私营企业中的各项事宜提供法律依据。从政府的作用来看,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以此为基础,为私营企业中劳资纠纷问题的处理提供调节机制。[1]总的来说,私营企业在稳定劳动关系问题方面,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企业要积极完善“一体多元”的劳资关系处理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企业集体劳动关系的调节系统,最终成功构建私营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

1.2 塑造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其他主体

从政府在完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所发挥的作用来看,政府还要积极塑造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其他主体,而这又对政府的职能提出了高要求。政府需要对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双方提供一定的帮助,协助其成为独立的个体,并采用一定的手段让其意识到自己在三方协商机制中的重要角色,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除此之外,政府还需要为私营企业中劳资双方和谐关系的构建创造一定的条件,例如促进劳资双方在多个方面的对等与平衡,其中涵盖的范围主要有权利、义务、地位、合作等内容。[2]针对政府的这项作用,政府还要有效引进劳动关系调节的中间人,为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组织提供一定的补充,同时,也可以采用完善劳动关系领域的NGO组织的方式对其加以补充。

1.3 有效改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行的外部环境

对政府而言,要想有效改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行的外部环境,就要最大程度的发挥自身的调节作用,为私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创建优良的社会条件,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就是促使政府发挥对社会公众的引导作用,帮助他们正确认识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关系问题,从而实现认识的公正性。政府在私营企业良好劳动关系的构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劳动关系的具体运行中,政府要积极营造优良的经济环境,为私营企业处理劳资关系提供有力的外部条件,即最大程度的满足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运行所需要的市场条件。以此为基础,企业内部三方协商运行的制约机制就可以以市场为载体,完成自主调节,实现自然均衡。[3]另外,在改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行的外部环境方面,政府不只是要为企业构建有利的社会条件以及相关的经济环境,还要投入广泛的热情在社会公平的倡导方面。社会公平是维持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有了公平的社会环境,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才能合理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而私营企业的雇主也才能积极为劳动者去创造公平的竞争机遇。

2 结 语

总的来说,站在政府的角度来看,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对完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具有重要的影响。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以劳动关系中的“三方原则”为基础的,通常情况下,劳动关系中的三方指的是企业雇主、工人、政府,这里的政府多是指相关的劳动部门,三方以相应的社会和经济政策为交点,不断进行合作来开展特定的交往活动。但是从本质上来看,三方协商是以企业中的劳方、资方、政府机构为主体,以相应的社会、法律、政治环境为关键性条件,以三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而坚持的平等协商。在这里,三方协商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并有效解决企业在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扮演着自己的角色,塑造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其他主体,并有效改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行的外部环境,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维持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1]孙芮.政府作用在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现状及完善[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5(1):103-108.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9

关键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034-03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策的调整、法制的完善、结构优化的整合作用,我国私营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与此同时,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日益突显,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和谐的劳资关系既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持续平稳、良性发展的条件。因此,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构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是确保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根本保障。

一、新时期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国情是“资本短缺、劳动过剩”,这就使资方在社会、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劳方处于弱势地位。在私营企业里,企业主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掌握着企业的决策权、管理权和分配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分配,都是资方的事。而劳动者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仅仅依靠出卖劳动力而获取工资,他们是无权过问这些事的。部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虽然拥有较高的薪水或部分股权,但仍然不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一些职工虽然持有企业的部分股份,但企业的控制权仍掌握在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手中。一些私营企业虽然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很小,无力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在社会上,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私营企业主中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还可以入党。因而,许多私营企业主积极要求入党并成为中共党员,有些人积极参与人大、政协工作,已成为各级人大、政协委员,逐渐进入国家政治权力中心。而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大部分是农民工或失业、下岗工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下,农民的收入偏低,没有社会保障,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从公有制企业中分离出来的失业、下岗工人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层次较低、拥有技术较少的普通工人,他们的社会地位也较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说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但由于他们的收入在整个社会中处于中下水平,处于政治权力的边缘。因此,一般情况下,他们的维权呼声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只有到了影响生产、影响社会稳定的时候,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与解决。

(二)政府缺乏有效的干预与介入

首先,政府的管理理念和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目标相偏离。长期以来,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把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目标,其制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基本上是靠以廉价的土地与劳动力为代价的一种要素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因而在解决劳资关系矛盾问题上存在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地方政府担心对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进行管理会影响经济发展,甚至有人认为,私营企业工人受剥削、权益受侵犯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担心加强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管,会导致私营企业主转移资本、异地投资,影响本地的GDP增长、税收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其政绩考核结果。由于这种利益目标的驱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采取不作为或作为不足。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的现实条件下,本应该发挥政府在调节劳资矛盾方面的主导作用,由于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更加助长了劳资关系中雇主一方的主导作用。其次,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薄弱。合理的制度的设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都要有监督体制作为保障,劳动监察制度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4年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措施。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能已经由直接配置劳动力资源向强化劳动监察方向转变。然而,目前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投入劳动监察的力量相当不足,以至使劳动监察作用的发挥不够。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0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万人。国际上,一般是按5000~10000职工配备一个劳动监察员。如果按1万职工配备1个劳动监察员计算,2004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26476万人,全国专职劳动监察员人数保守估计尚缺7476人。这种现状使得劳动监察部门对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劳资双方利益集团组织的发育不良

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虽然建立了工会体制,但我国的工会组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独立性和职能的完整性均受到很大的削弱,工会领导成员已被纳入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之中。工会的职能仅限于一些事务处理,如在特定节日为劳动者提供福利补贴或参与死亡劳动者的事后处理等,工会最主要的职能――谈判、维权的能力极度弱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会并没有随之调整并强化自身的职能。在私营企业中,截至2006年底,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有所上升。在有效的3240个企业中,组建了工会的企业为1726户,占53.3%。比2003年48.8%的私营企业的工会组建率提高了4.5个百分点。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表面看来增长很快,但加入工会的雇工人数占就业人数的比例极低,加人工会的雇工通过工会解决劳资争议的更少。有些私营企业的工会主席由雇主安排,工会缺乏独立性,非但没有成为维护员工利益的组织,反而成为资方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工具。私营企业内部组建的工会的目标和行为背离了《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的基本职能,依靠这样的工会组织维护雇工的合法权益根本不可能。

雇主组织较之工会组织发育更为迟缓。雇主组织是私营企业主自愿加入、在劳资关系谈判机制中代表雇主利益的组织,它同目前在在各地存在的行业协会的区别,主要就是雇主组织是代表雇主一方在劳资关系集体谈判中代表、维护雇主利益的社会组织。由于中国私营企业主面对的是分散的、无组织的劳工群体;雇主主导劳动力市场局面的长期存在;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偏离公共管理目标的管理政策等因素的作用,在劳资关系博弈过程中,雇主缺乏强大的对手,没有组织起来的外在压力。因此,雇主阶层特点是群体发达、组织状况不良,很多雇主也只对加入为企业提供商务服务的行业协会有兴趣,一些雇主则采取变相弱化工会作用的方式寻求自

己利益的实现。

正是由于上述观念的和制度上的原因,使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方面的问题趋于激化,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逐年增加@,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直接引发了群体性突发事件,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二、构建新时期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

针对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情况,目前,应建立起由政府主导型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整模式,并加快培育劳资双方组织的发育,为劳资关系的调整由政府主导向由社会主导模式转变创造条件。

(一)强化政府在协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责任

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新时期发展的目标,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把过去单纯的关注物质财富的增加,转移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向上来,经济的发展从过去的要素驱动阶段进入到“资本驱动”和“创新驱动”的发展阶段。“资本驱动”和“创新驱动”型经济发展,强调推动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本、科技因素的作用,从而缓解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紧张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政府转变经济发展观和政绩观,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改革公务员政绩评价标准,确立改善劳资关系是改善投资环境、降低社会成本,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新思维;强调私营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2004年5月欧美国家强制实行的SAS000标准认证,无疑会对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中国企业树立正确的劳资关系理念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政府应该大力倡导生产力发展的目的是在社会不断进步的基础上,使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带来的利益。

加快调节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规范市场行为与市场秩序。2007年,我国相继颁布并即将实施三部调解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中裁法》,但就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两个基本问题:其一,已有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落后于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发展的现状,缺乏可操作性;其二,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体系,基本上还是以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为目标,没有为促进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形成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提供法律依据。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我们要加快修改和完善同目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发展要求不适应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颁布有关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或方法的法律法规。如《罢工法》、《工伤事故赔偿法》、《疾病与残废保障法》、《劳动关系法》、《集体合同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诉讼法》和《劳动标准法》。在内容条款上尽可能具体,并具可操作性。随着改革的深化,私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发生的雇佣劳动关系的调整,应成为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从法律上限制雇主对劳工权益的随意剥夺。地方政府应针对本地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尽快出台符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法律法规建设;对已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例进行梳理,修订已被实践证明可行的文件,将其上升为法律,使处理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能够有法可依。在保护重点上应当侧重维护劳动者权益,在调整方法上要限定最低劳动标准,在实施手段上要注重监察制度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

加大对民营企业劳动监察的力量和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是我国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是保障我国劳动法得到实施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私营企业发展状况,增加劳动监察力量,也可建立兼职的巡查员队伍,定期对私营企业公司劳动合同执行状况等问题进行定期巡查,加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日常管理监督,使劳资矛盾、劳资纠纷在企业内部得以解决。防治劳资纠纷演化成为恶性事件,降低社会成本。完善劳动监察制度,提高劳动监察效率,是目前解决劳资关系失衡、政府加大作为的主要手段。

(二)培育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组织的发育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培育民间力量来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针对中国目前社会分化水平低,各利益集团的代表性组织发育不良的状况,应采取行政手段培养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谈判主体组织的发展。

建立作用强大的工会组织。强大的、独立的、真正代表雇工利益的工会,可以改变单个劳工在劳资关系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局面。针对中国一些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工人人数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现有的私营企业内工会维权作用弱化等问题。可选择建立区域工会、行业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工会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雇工,绝大多数出身于农民,他们的群体意识淡薄,没有组织起来的愿望,集体维权、合法维权的观念弱。针对这种境况:各地政府应采取利益驱动机制吸引雇工加入工会,如对加人工会的雇工定期检查身体、接受社会服务提供一定的折扣、雇主对工人的解雇、雇II资的变更等问题报经行业工会备案待审多种方式,使雇工和工会形成利益共同体。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率、加入工会的雇工的比例是决定工会能否在劳资关系社会协调中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因素,目前,政府培育私营企业工会组织的发育这只应是近期的目标。这一目标实现后,政府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培育工会的独立性、工作效率、集体谈判能力、工会干部培训等方面,使工会逐步在雇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方面以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发挥维护工会会员利益的作用。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10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种类

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五)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

(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开办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数额;

(四)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公司的解散条件;

(七)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十六条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

第十八条私营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四)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五)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订立合同;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第二十三条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纳税;

(三)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第二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不被扣缴或者吊销。

第五章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三十二条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三条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

第三十四条私营企业必须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五条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帐簿,编送财务报表,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十倍以内确定。

第三十七条私营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低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私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者弥补本企业的亏损。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私营企业投资者的工资收入和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招用童工的;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私营企业对管理机关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的,处罚决定生效。

第四十五条私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资源、工商行政、价格、金融、计量、质量、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受贿赂或者侵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11

为了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89年第6号),建立和完善雇工登记管理制度,现将《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结合实施《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雇工管理,根据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项目的填写、变更以及核发《用工簿》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雇主雇工,必须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填写雇主登记表(表样附后),申领《用工簿》。

营业执照注明经济性质为家庭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其家庭经营成员和合伙人分别填写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表样附后)和合伙人登记表(表样附后)。

受雇职工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填写受雇职工登记表(表样附后)。

第五条 雇主雇工前,雇佣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雇主按有关规定为受雇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应当持有相应的求职证明: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持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开据的求职证明;

(三)外省市人员持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开据的求职证明(样式附后)。

第七条 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后,其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做如下处理: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保存,待雇佣关系解除后发还本人;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三)外省市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返还本区、县劳动局注销。

第八条 区、县劳动局负责调剂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受雇职工中,本市与外地劳动力的比重。优先推荐本市城镇待业青年和待业职工受雇,本市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需要,可为已在本市公安机关申领在京《暂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对已经受雇,但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准备到其他企业(户)受雇的外省市人员,区、县劳动局不予开据求职证明。

第九条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受雇职工需要转户受雇的,要持受雇职工登记卡由原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办理迁入手续时,受雇职工不再向登记机关出示求职证明。受雇职工持受雇职工登记卡办理迁出、迁入手续的间歇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雇主申领《用工簿》以后增加或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持《用工簿》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一)增加受雇职工,雇主按本规定第五条,受雇职工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或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雇工登记手续;

(二)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受雇职工除需要转户受雇的以外,其受雇职工登记卡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用工簿》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与受雇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雇主登记卡、受雇职工登记卡以及家庭经营成员登记卡和合伙人登记卡。

《用工簿》登记事项变更时,雇佣双方当事人要及时到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收缴《用工簿》。

全市每年统一核验《用工簿》(具体时间验簿前通知),雇主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验簿手续的,由登记机关收缴《用工簿》。

第十三条 《用工簿》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保存,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要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失,经核实后可予补发。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凡有较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雇主都要做到亮簿用工。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雇工登记手续,按规定向雇主和受雇职工收取如下费用:

(一)区、县劳动局为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向求职人员收取求职登记费3元;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每办理1人次雇工登记,向雇主收取雇工登记费3元;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向雇主收取《用工簿》塑料皮(每副)成本费2元;劳动合同书(每本)成本费1元;《用工簿》登记卡(每张)成本费0.50元。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办法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雇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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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性 | |婚姻| |文化| |

| | | | | | | | |

|名| | 别 | |状况| |程度| |

|-|---|---|---|--|------------|

|原| |户 口| |出生| |

|身| | | | | 年 月 日 |

|份| |类 别| |日期| |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 从事行业 | |经济性质| |

|-------|---------------------|

|申请雇工人数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备 注 | |

| | |

-------------------------------

附表二: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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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备 注 | |

| |   |

-------------------------------

附表三:合伙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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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备 注 | |

| | |

------------------ -------------

附表四:受雇职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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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 受雇单位 | |

|-----------------------------|

|从事工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备 | |

| | |

| 注 | |

| | |

-------------------------------

附:

存 根

编号:

--------------------------

现同意 同志,性别 ,年龄 ,来

自 省(市) 县(区) 乡(镇)到你

街道(乡、镇)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求职。此

证明7日内有效。

区(县)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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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12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 私营企业 政府角色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冲突与失衡日益严重。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与规范是离不开政府的作用的,但在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冲突方面,我国政府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对政府的职能做出调整与改进,增强政府的执政能力,使政府在构建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

(一)政府角色的概念

政府角色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充当社会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所具有的功能作的人格化。通俗的讲是指政府在整个社会中起什么作用,也就是政府在什么范围内并以什么方式行使权力。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有专门的政府角色理论,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可能与此有差异,但是从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政府角色相关理论

在政府与劳动关系的理论中,马克思主义、多元主义,以及国家主义是比较主要的流派。这三个理论都着眼于政府的概念、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等问题。

马克思主义有两个基本假设:一是资本主义式的生产关系这早了劳资之间利益的敌对。二是资本主义的协作劳动形成了劳动者力量,为有效的抵抗资本家提供了基础;多元主义主张公共政策是利益团体对政府机构施展压力的复杂变动。称政府是中立的一派认为,政府在团体斗争中是裁判者,包括订立游戏规则、判定胜负、将胜者与负者妥协的内容订立在公共政策中并加以执行。称政府不是中立的一派认为,公共政策是利益团体目标与国家部门的目标妥协的结果,政府并非置于冲突之外,相反常参与或介入冲突中;国家学派认为政府决不是阶级斗争的场域,也不是劳资双方竞争中消极的仲裁者,它是一个积极的自主体。

二、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表现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有调查显示,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调查还显示,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大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2)劳动合同短期化。高文化素质、高技能型劳动者因为恋着“跳槽”而不愿与企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低文化素质、低技能型劳动者因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签不到长期劳动合同,这就使得劳动关系日趋短期化。

(3)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时一般是由企业事先拟定好格式固定的、对企业有利的劳动合同文本,然后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签字确认。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利于辞退员工、节约成本;随意设立违约金或扣押身份证、毕业证,以利于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劳动标准方面不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很多私营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些企业虽然名义上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得到的却低于最低工资;

(5)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每年受理的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占全社会的同类案件的比例较大,显示出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我国劳资关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原因分析

造成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首先,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因而劳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私营企业中,企业主追求的是财富的增长与利润的最大化,而工人追求的是工资的最大化。由于工资的增加则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与利润的减少,于是,财富权与生存权之间的冲突形成了私营企业中劳动关系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进而必然将导致劳资冲突的发生。

其次,立法不完善。我国正在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已十年有余,但具体可操作的配套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当前,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的速度。许多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时无法可依。

第三,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象造成了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失衡。由于就业总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结构性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对就业岗位的挤占,就业总量矛盾总体上没有得到根本缓解,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使得劳动关系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劳动力市场呈现买方市场的特征。

第四,协调机制不完善,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而非公经济企业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的态度不积极,使私营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自我调节能力较弱,多数私营企业和职工没有建立规范的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流于形式。

四、我国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空间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并不成熟的情况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虽然需要政府、工会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努力,但政府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在协调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方面,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在执政观念上,政府部门应当兼顾经济的发展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之间寻求适当的均衡。政府部门不能只重视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而忽视对处于劳动关系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群体利益的维护。注重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资矛盾、提供社会保障、维护社会法制、促进社会稳定,以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推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2)在劳动立法方面,加快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和法规。在我国的劳动立法当中,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多是侧重于个人权利的内容规定,既缺乏各人权利保护的程序规定,也缺乏劳动集体权利的相关规定。针对这种立法状况,政府应该加大立法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并对各种分散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与解释,保证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前面所提及的种种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有法不依而造成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有法必依的重要保证。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劳动违法势头,减少劳动纠纷,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劳动保障机构的建设、增加劳动监察机构的人力财力、地方政府要支持公正执法。

(4)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使劳动者能够依靠集体的力量与资方的强势抗衡,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发展。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私营企业中工会与企业主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应当通过制定和颁布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法规,使集体谈判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应当直接对集体谈判进行干预,避免劳动关系中任意一方的权益受到不合理的侵犯。

(5)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国政府要有效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资纠纷,必须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进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和审判制度、加大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的成本、对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些特别处理措施使之更方便、更快捷地立案、审理和执行,让劳动者的维权之路走得更轻松些。

五、结语

正如前文所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对于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来,在充分发挥政府影响力以协调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劳资纠纷方面,我国政府还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政府对职能做出调整与改进,转变执政理念,加快协调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加强劳动执法与监查力度,推进集体谈判制度。通过增强政府的执政能力,使政府在实现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加快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澎湃.政府角色论[M].北京: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2003,(6).

[2]舒建玲.政府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作用[J],商场现代化,2005,(12).

[3]赵祖平.WTO时代的政府与劳动关系[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