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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入管理论文

时间:2022-07-19 13:35:22

税收入管理论文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综合预算审计

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非税收入已成为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重要来源,从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相对规模虽然稳中有降,占到财政性资金的约近四分之一,但绝对规模却逐年扩大,在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它为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资金运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它所体现出的公平思想也是公共财政体制的应有之义。但是,非税收入的自身特点又决定了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非税收入运作中主观因素较强,操作规范程度较弱,所以迫切需要强化对非税收入的征收、预算、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问题

(一)收支管理不到位

现行收费体制是收费主体支配收费资金,即“收支挂钩”。目前,收费资金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之后,财政部门统筹5%-20%的比例,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收得越多,返还的越多。二是全额返还,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全部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这种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与单位利益联系紧密,为保住和扩大既得利益,各部门竞相行使分配职能,收费规模日益膨胀。

(二)预算管理不规范

虽然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了综合财政预算制度,但预算内外“两张皮”现象依然存在,大量非税资金并未实际纳入预算管理,甚至国家已明确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一部分非税收入,仍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得非税收入在使用过程中“漏出”严重,使用效率低下,财政“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弱。此外,目前我国部门预算的编制仍没有摆脱“基数加增长”的做法。人为因素较多,没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三)资金管理不完善

现行我国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是“谁收取,谁所有,谁使用”的政策,加上有些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落后,各资金所有单位支配使用非税收资金基本上不受限制和约束,造成极大的使用低效率甚至是违法违规滥用。同时,由于会计制度的一些漏洞,使得资金运行使用的信息反馈缺乏透明度,主要表现有少记非税收入,少记历年结余,记账科目太粗,私设小金库等。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非税收入支出虽有的纳入预算管理,但与财政内拨款相比,这部分资金的预算编制比较粗化,大部分非税收入回拨资金支出安排存在较大随意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对策

确立政府非税收入新理念。完整的政府预算,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共同构成。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确立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给非税收入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定位;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管理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消除非税收入的认识误区,树立全局意识,把非税收入管理置于财政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全局之中,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完善票据管理。在征收管理方面,为了强化非税收入管理,以票据为“龙头”,实现以“票”管“收”是票据管理改进的目标。推行非税收入新型财政票据体系具体改进措施:首先,由财政部门设立票据管理机构专司票据,规范和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其次,强化票据管理机构的管理功能,不但要加强票据发放的管理,而且要延伸管理范围,加强其使用管理,建立票据领购、稽查、核销制度。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再次,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票据信息系统,实现对票据的印制、发放、填开、缴交、核销的全程监管,实现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从而达到“以票管收”的目标。

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在预算资金管理方面,实行财政综合预算,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非税收入使用上的分类管理,改进行政、事业的预算管理方法。积极探索非税收入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新型预算管理方式,实现非税收入分配权集中于政府财政的管理目标,保持预算的完整性,并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使用管理方面,非税收入使用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后,对政府非税收入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购买性支出及其他专项支出,实行由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使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用款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的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央行国库部门通过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防止挪用资金,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加大对非税收入的审计监督力度。审计监督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对问题的披露和查处,还在于对效率导向的指引,推进依法、高效理财,促进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完善。实行非税收入征、管、审相分离。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应对非税收入的项目、收费内容、收费票据及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形成一个以政府财政为主体,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执收单位相互配合的监督模式,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多环节相互衔接、全过程跟踪监督的监督机制,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征管,规范运作。

一揽子配套措施跟进。非税收入无序膨胀、管理失控与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转轨时期各方面的改革制度规范不协调。因此需从根本上治理好非税收入,并使其进入规范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为此,本文提出如下一揽子配套改革政策建议: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授予地方政府充分的收入自,譬如发债权,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公开的转移支付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消除机构冗余和人员膨胀;确立非税收入的法律地位与框架: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征收与使用及其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加大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特别要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的制定。

参考文献:

1.李友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M].人民出版社,2003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2

立项和政策制定程序也不及税收收入严格。目前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非税收入规模迅猛增加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我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将全部的非税收入都收归国库,纳入预算,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如何规范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已成为财政改革重点。

1非税收入存在问题与原因

1.1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2007年,江苏省已经有了一份关于非税收入改革的总结报告。报告中称:今年第一季度,共收到有效缴款书28846份,涉及非税收入12.78亿。这一数字,是去年3月1日到年底以来纳入预算的非税收入的近3倍。江苏全省范围,非税收入总量已从1996年的255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107亿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30%以上。近年来江苏省非税收入真正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内的只占该资金总额的36%。2006年,江苏省67个省级机关单位就有160多亿的非税收入,平均每个部门2.4亿元左右。

1.2“费挤税”与现行的税制改革相违背。针对我国税费并存(政府收费)的宏观分配格局,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保障财政收入。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的改革目标,就是从过去国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地方部门的自有资金一直游离于国库之外的现象,将与中央的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

1.3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屡禁不止。很多部门未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自行设立各种收费项目,超标准和范围收费,金额巨大。长期以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屡禁不止,根本问题在于没转贴于()

有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从而无法做到令行禁止。

1.4票据管理不规范。目前,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非常多的部门,如交通、国土、公路部门等,其专用票据仍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虽然要求到财政部门备案,但这些部门往往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取票据后不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核销,而是直接使用这些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致使财政部门对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

2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解决策略

2.1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实现依法管理非税收入。税收收入与法律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国家的一切税收活动,均以法定方式表现出来,非税收入也应参照税收收入,尽快结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健全非税收入法规制度,以法规来明确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项目的制定、收费票据的使用、收费资金的征收分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如《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以往所说的“工本费”将成为历史。如果收费征收管理行为的每个环节都处于法律法规的严密约束之下,则会形成依法收费和依法治费的法制化管理局面。

2.2统一审批管理权限,集中管理。取消不合法的项目,严格新增项目审批,将一部分具备税收特征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政府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应当结合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供给情况,考虑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等。公告行政审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如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500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实施细节。颁布这一法律的核心意义是界定政府的行政权限,打造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有限政府。对于这部凝聚着众多立法者多年心血的法律,社会各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为此,近年来,各级政府纷纷清理和废除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各种行政规章,力求尽快与它“接轨”。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税收管理理念 人本 服务 法治 诚信

一、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理论基础

(一)现代管理理念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一定的管理理念总是基于一定人性假设之上的,管理者总是根据这些人性假设来确定他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的。

西方关于人性的传统基本假设为“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理性的,每个人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的原则来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人是“自私自利”的,总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根据这一传统的人性假设。管理学家麦格雷戈于1957年在其《企业中人的因素》一文中提出了x理论。x理论认为人天生是好逸恶劳,没有雄心壮志的。宁愿受到指挥,要求安全高于一切。因此,必须对大多数人实行强制的监督指挥和用惩罚作为威胁,迫使他们为实现组织目标做出适当的努力。在此基础上,x理论认为多数人不能自我管理,需要另外的少数人从外部施加压力。在管理实践上,x理论强调强硬管理的权威性和服从性。在管理方法和措施上,x理论强调: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基本上不考虑人的感情和道义上的责任;管理工作只是管理者的责任,是少数人的事情,被管理者的任务是听从管理者的指挥,服从管理,而无权参与管理;为了加强管理,需要制订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通常的激励措施是金钱刺激加严厉惩罚。传统的管理组织结构、管理政策、措施和计划都反映了上述假设。

然而基于x理论的管理理念在实践过程中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使麦格雷戈认识到,传统的指挥和控制的管理理念已不再适用于现代管理实践,因此,需要一种对人进行管理的不同的理论,从而提出他的新理论——y理论。

y理论认为:人并非天生就厌恶工作,因为在工作中消耗体力和智力就像游戏、娱乐或休息一样自然;人们在自己对目标负有责任的工作中能够实现自我指挥和自我控制,而外部控制和惩罚只是迫使人们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各种手段之一;绝大多数人都具备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而不仅仅管理者才具备这一能力;在一定条件下。人不仅能够学会接受责任,而且能够学会主动承担责任,而逃避责任、缺乏进取心、强调安全感一般只是经验的结果;在现代工业社会,许多人对组织具有相当高的想像力,人的智力潜力仅仅利用了一部分。在这些假设下,y理论认为人的自我成长和发展是完全可能的。通过组织一体化原则,创造一种条件,使组织成员通过努力争取组织的和自我的成功,以最好地实现个人目标。因此,y理论主张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有:管理者的工作重点,要从控制人转移到创造一种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使人们在这种环境下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以充分实现自我;管理者的职能和任务应当从单纯的指挥者,转移到成为帮助人们实现自我的良师益友,为发挥人们的才干创造良好的条件,减少人们在实现自我中的障碍;奖励方式从强调来自外部的奖励转变到强调内部的奖励。

y理论与x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x理论强调外来的控制,而y理论则侧重强调被管理者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由于x理论把人们的行为过分一般化、简单化了。因此,y理论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能提高管理者目标和被管理者目标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并体现了人性的发展。同时,他把尊重被管理者人格当作管理目的本身,而在x理论指导下的管理根本无法实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利益的统一。因此,y理论为人性化的人本管理提供了理论指导。

现实中,虽然管理层很少会承认他们信奉x理论,但他们的实际做法与口头所宣称的相悖。如果实事求是地看一看管理者是如何管理被管理者的,那么大多数组织的管理方式都反映出这样一种理念,即:若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被管理者是不能很好地服从的。

(二)现代税收管理理念

税收管理是管理的一部分,关于管理理念的理论同样适用于税收管理。一定的税收管理理念同样是基于对被管理者的人性和行为模式的假设基础上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认为并且强调:纳税人都不可能如实申报纳税,人人都想少缴税,最好不缴税。因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像警察对付小偷一样,对厂商企业和纳税人实行“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

然而,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近年来兴起的“新公共管

理”理论,根据现代管理理念的相关理论,对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公共管理运动缘于对20世纪7o年代以来凯恩斯干预主义经济政策所带来的“滞胀”困境以及西方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期间传统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的深刻反思,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服务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主张把公共管理对象视为顾客。将顾客满意程度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标准。这给谣方乃至世界各国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带来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税收管理理念从“管理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

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认为以人性恶为基点并试图通过规制导向约束人的行为来维护公众利益的思路是不完备的。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一点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查重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服务质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以提高纳税遵从率。有测算表明,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成本收益率比较不言自明。鉴于此,一贯以严厉著称的美国联邦税务局也于1998年实施了重组和改革方案,把“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以此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美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理念和使命,并把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一流的办税服务和为所有纳税人提供旨在确保税法得到公平实施的服务以及创造高质量的工作环境(为税务人员服务)作为其三个战略性目标。

二、树立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

(一)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

我国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正是基于前述的x理论。税收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制订了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指挥与服从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传统的“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这种传统税收管理理念是一种任务统帅下的陈旧理念,其直接后果是纳税人与税收管理者形成一种对立甚至敌对的态度,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关系和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从而造成了大量的逃漏税和税收流失。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

因此,必须对这种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从根本上加以转变:(1)从传统的征税人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居高临下的纵向管理,转向征税人对纳税人的横向平等的现代人本管理;(2)从传统的权威管理和服从管理,转向现代的和谐管理和服务管理;(3)从传统封闭式的以税收计划和税收任务为中心的管理转向全面开放的以依法治税为宗旨的现代税收管理;(4)从传统的人治管理、目标管理、承包管理,转向现代系统管理、综合管理、有效管理和法治管理。

然而,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直接跨越以规制导向为特征的税收计划和任务强制管理模式是不现实的。况且新公共管理运动所体现的税收管理理念于现阶段也不可能在我国全面推行,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仍是我国当前税收管理的主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公共管理运动所蕴含的“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必将成为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创新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应由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的角色逐步向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的角色转换.并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

正是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树立“监督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税收管理理念,明确地把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定位为“优质服务+科学管理”。这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发展方向的税收管理理念,也是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需要的税收管理理念。它把重视服务和加强管理相提并论,是对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扬弃和对新形势下税收管理活动的内涵和实质的准确把握,是我国今后税收管理发展的指导思想。

(二)现代化税收管理理念的具体内容

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就是要在扬弃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基础上。树立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实践的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

1.树立“人本”管理理念。现代税收管理强调“以人为本”,首先就是以纳税人为核心,把纳税人服气不服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罱税务机关执法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根据纳税人的确切需要,做出正确的税收征管决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贴近式的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国家的税收决策。增强其税收遵从意识;其次,要注意提升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思想品质教育,强调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原则,实行“功绩制”考核;严格把好税务人员“入口”和“出口”关,招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充实税务公务员队伍,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培训机制,培养造就复合型知识人才,承担起知识时代税收征管任务。

2.树立服务管理理念,实现办税服务与日常税收管理的有机结合。要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改变把纳税人放在税务机关对立面的做法,应通过多种形式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服务。如成立纳税人服务中心,建立纳税服务专门机构,专门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与培训、票证领购表格领取或下载等互动式服务;建立公共服务型税务机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将纳税服务贯彻到税务检查、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全过程,使纳税服务制度化,利用信息网络,采取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等多种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优质服务。

3.树立信息应用和科技管理理念,实现由传统的手工征管向现代化信息征管的转变。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金税工程”、“大集中”工程等信息化措施实现了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集中。集中信息的目的是应用信息,实现对税收工作全过程的分析、监控、改进和完善。各级税务人员既要善于利用信息网络广泛采集信息,并对信息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又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使税收管理情报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保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就要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建立依托计算机网络和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覆盖所有控管税种和工作环节的税收管理系统;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按照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对纳税流程实现计算机自动监控管理;建立覆盖各部门的税收综合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监控系统,实现税务与其他各部门的联网与资源共享。提高税收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理念。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模式,是—个不可分的整体,所有税务人员都应该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的观念,掌握本岗位工作如何与相关岗位进行配合衔接。尤其是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必须注重征、管、查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整体观念来系统分析,综合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树立系统综合管理观念、自觉地把税收管理系统与整个国民经济管理系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税收管理系统的运行质量。

5.树立法治管理理念,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税向依靠法律治税的转变。要最大限度地弱化行政权力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强化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覆盖面,建立规范的税收立法机制、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有效的执法考核机制、严密的内外监控机制,把税收执法的各种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之下。

6.树立效率管理理念,实现由注重完成任务向注重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转变。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征税成本,将税收效率作为评判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重要指标。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扩大窗口办事权力,谁受理谁负责。谁办理谁承担责任。合理设置人员机构,弱化任务考核,强化质量考核,把征管质量高低作为判断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规范税收征管费用支出,并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年终考核指标,调动全员参与税收成本管理。

7.树立社会管理理念,发展中介机构。现代税收管理是一项牵涉颇广,工作量巨大的工作,仅凭税务机关的力量是很难做到完美的。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发展税务业,将税务机关的主要精力放在大税源的监控、稽查上,而对报税环节的监管从税务机关转移到税务中介机构,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使税务在为纳税人提供广泛社会化纳税服务的同时,也成为税收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

8.树立文化管理理念。税收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观念,是先通过一定的载体,凝练在管理上、制度上以及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层面的,然后通过学习和观念上的提升来达到提升管理理念的。所以税收文化建设应该更好地与税收征管各方面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税收文化建设,营造一种氛围,让征税人和纳税人逐步理解税收本质,形成征纳双方一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把税收意识融入日常管理中,最终增加征纳双方的诚信度、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 税式支出 收入分配公平 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税式支出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在西方税收理论研究领域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从一般意义上说,税式支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制定和执行税收制度中与一般的或称规范性的条款相背离的特殊税收政策、法规条款,以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为代价,给予特定纳税人与纳税项目以各种税收优惠,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和扶持经济发展的一种特殊的政府支出。

1955年,英国皇家利润和所得课税委员会就注意到,在税收制度中所安排的许多税收减免(Tax Relief)“实际上相当于用公共货币提供的补助”。自此,税收减免问题就不仅被从收入的角度,而且从支出角度加以研究。而税式支出这一概念的正式形成则源于美国。1967年11月15日,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部长助理Stanley S.Surrey在纽约一家金融集团公司的演讲上首次提出了税式支出的概念,并将研究成果发表在1968年的财政部年度报告中。

在我国,税式支出概念的萌芽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和税制改革的实践。一方面,在两步“利改税”后,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以放权让利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减免税的范围和规模日益扩大。自1987年开始,《财政研究》和《税务研究》等刊物先后发表了税式支出系列专门文章,探讨税式支出理论在我国运用的可能性以及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如孙志伟《国际上的税式支出制度》和丁淼《从美国税式支出的情况看税式支出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已有理论探讨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上,诞生了一批有关税式支出的专著,如《财政补贴经济分析》(李扬,1990)首次将税式支出作为财政补贴的形式之一,从宏观和微观、理论和政策等不同层面上论述了对国民经济主要方面的影响。《税式支出简论》(郭庆旺,1990)对国外税式支出制度进行了初步介绍。《税式支出分析》(刘心一,1996)结合我国税式支出的具体实践,对税式支出的概念、特点、分类、原则、规模、利益转移和归宿、效率与成本效益分析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税式支出管理》(邓子基,1999)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总结我国税式支出管理的实践经验,揭示问题,提出改革、完善我国税式支出管理的建议。

二、税式支出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积极效应

税式支出,作为以税收形式实现的政府财政支出,是税收制度中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部分内容,也是政府贯彻各项政策、调节经济活动、稳定社会的一个特殊重要工具。尤其是在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税式支出的众多功能和作用中,调节收入分配是其一项重要的功能。税式支出,尤其是为有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和贫困地区提供的照顾性税式支出,将一定程度上增加特定低收入者的税后可支配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状况。

第一,在商品税方面,通过对生活必需品采取低税率或免税政策,而对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课征特别消费税,可以有助于实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目的。一般来说,对商品的课税属于间接税,易于向前转嫁,其最终税负将主要由消费者承担。因此,对生活必需品采取低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将降低这些消费品的价格,加惠于消费者。而且,收入越低的人生活必需品消费在其全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越高,其从减免税政策中获益的比例的也越大;同理,对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课征特别消费税,收入越高的人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在其全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越高,其承担特别消费税的比例也越大,所以,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

第二,在所得税方面,通过规定起征点、免征额或对特定所得减免税和对特定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等税式支出政策,也可以帮助低收入者。通过设置起征点、免征额,将大部分达不到既定收入额的低收入者排除在“税网”之外,使其不必承担纳税义务。又如将全部所得区分为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对勤劳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考虑到勤劳所得在低收入者总所得中所占的比重一般来说要大于高收入者,因此,也有利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此外,对农业的灾歉减免、对老年人、残疾人和老少边穷及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减免、对社会保障基金、慈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扣除、对非盈利性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等,都体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意图。

第三,在财产税方面,通过规定起征点、免征额或对特定财产的减免税,同样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按照国际惯例,对抽象财产价值的课税一般都规定了起征点、免征额,以减轻或免除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体系当中,虽然没有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但都规定了对家庭自住房、残疾人使用的车辆、农用车辆以及非盈利机构财产的减免税优惠,同样可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第四,作用直接。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税式支出直接作用于政策对象,省去了对政策对象予以筛选的过程,避免了因资格审查不严或受益者期满而造成的政策错位与缺位。

第五,社会成本低,税式支出不但可以节省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费用,而且也节省了纳税人的纳税奉行费用,从而可以节约一定数量的社会成本。

三、税式支出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消极效应

虽然很多税式支出政策在制定之初丝毫没有要加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意思,但实际执行的结果却确确实实造成了这样一种客观效应,即税式支出调节的逆向性――税式优惠的大部分流向高收入阶层,随着个人所得额的提高,从税式支出中获得的收益增多。税式支出产生逆向调节效果的原因如下。

第一,是因为税率的累进结构。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和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主要源于税制的累进性,但税制的累进性在加重高收入者税收负担率的同时,也相应加大了高收入者从税式支出中获利的可能。税率的累进性有时还会使高收入者从税式支出中获取超额利润,典型的如对政府公债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

第二,很多政府希望通过设立税式支出来鼓励的行为具有正的需求收入弹性。例如,越是高收入者越有能力去从事政府鼓励的技术研究开发、公益性捐赠、环境保护和医疗、教育等投资,而正因为他们在这些与税式支出相关方面的支出水平远远高于低收入者,其从有关税式支出中获益的数额也就自然更大。

第三,税式支出对收入分配的消极影响因以下事实而被进一步放大:享受任何形式税式支出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产生足够的纳税义务,以便进行税收扣除和抵免,这就使那些应纳税额很小甚至因收入低于起征点或免征额而无需纳税的低收入者和亏损企业、免税的非盈利机构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而这些群体可能是最需要政府扶持的对象。

第四,税式支出只能在纳税人具有基准税制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发挥作用,而对于不具有纳税义务但仍处于贫困境地的居民,税式支出就会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借助于直接财政支出来解决问题。

第五,税式支出不如直接支出来得实在,看得见、摸得着。税式支出由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纳税人对其贯彻实施往往没有明显的感受,无法产生显著的社会效应。

最后,如果在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安排中过于依赖税式支出,税收减免过多,就会增加税务机关贯彻各项规定的执行成本和纳税人解读税法的遵从成本,此时的政策效率可能不及直接财政支出。

通过上述优劣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税式支出只能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只能作为直接财政支出的有益补充。认清这一点,在具体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就会既充分发挥税式支出的积极作用,又不会过多过滥地使用税式支出手段。

四、完善税式支出管理,强化对收入分配的调节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税收管理经验的不足,税收征管水平有限,使我国的税式支出存在一定程度规模过度、管理松散、效益低下、作用不强等问题。因此,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现行的税式支出政策,尽可能消除其负效应,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因此,既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也要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将税式支出纳入政府财政支出范畴

政府通过税式支出的形式,放弃本应获得的税收,减少特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先依法征税,再通过财政支出将一部分税收收入返还给最需要援助的纳税人,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因此,税式支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范畴。不加预算控制的税式支出不仅会侵蚀税基,而且给预算法带来缺漏,给社会政策也带来了压力,因此,将税式支出列入政府的财政支出的范畴,按照财政支出的管理方式进行量化和监督,是科学合理地管理税式支出的有效途径。

2、制定统一法规,增强税式支出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目前我国的税式支出条款分散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以及补充规定等为数众多的税收文件中,这种做法不仅造成部分税收单行法内容庞杂,而且也不利于征纳双方全面、系统地了解税式支出政策的具体内容,使得税式支出的透明度、严肃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因此,建议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的税式支出法规,使各个税收单行法中体现的优惠,仅限于长期稳定的内容,并且通过税制结构来规定。而将税式支出的具体措施、范围、内容、办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式支出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集中在统一的税式支出法中,超越此法规定的减免税不得认同和执行,以加强税式支出法规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

3、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加强税式支出的预算监督和管理

税式支出之所以容易被误用、滥用以致失去合理的限度,产生一系列负效应,除了由于决策者对税式支出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效果认识不清外,还往往因为缺乏严密的权衡、分析和约束机制。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税式支出的理论与实践,编制税式支出预算,从总量、使用方向、管理方式等方面规范税式支出的监控与管理,提高我国的税式支出效率。

从长远来看,要提高税式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就必须建立一整套税式支出分析、评估制度,对一定时期国家、地区或某一纳税人的税式支出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以监督政策实施。但是鉴于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先选择一些税式支出规模较大且对经济有重要影响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预算控制和实效分析,积累一定的税式支出经验,为我国税式支出的规范化、效益化管理奠定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注:本文属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D200727004。)

【参考文献】

[1] 张晋武:中国税式支出制度构建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8.

[2] 李志远: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J].税务研究,2004(3).

[3] 刘佐:对税收支出问题的再探讨[J].税务研究,2003(3).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个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6-0084-02

近一段时期,社会上涌现了一大堆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方面的质疑。这种声音愈演愈烈,逐渐形成一种民怨。而同时也由于缺乏有关的监管办法,对这一问题的管理还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而最近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以国务院的共同名义,了新的文件,意图在于加强关于国企高管薪酬的控制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表示,2011年将要分别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出台具体工资收入分配改革措施。对于当前比较受关注的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的问题,他同时也指出,对于改革企业负责人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最大限度控制高管的薪酬。而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规范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

1 税收筹划

(1)何为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的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并且从中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而美国南加州的W•B•梅格斯博士在他的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提出,“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同时,他还认为,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者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用以达到尽量的少交纳所得税。这个过程就称为税收筹划。

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出来,税收筹划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以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取得“节税”,并从而使得税负水平更加的合理,达到更大的财务利益。最重要是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表示税收筹划只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而筹划性则是说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目的性则表示的纳税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2)税收筹划作用。在我国,税收筹划仍然属于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仍然处于摸索学习,以及需要推进的开始阶段。而相对于征税的一方,如何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行为,并且鼓励和支持这样的税收筹划,打击以税收筹划为名目,逃税避税的行为,而对于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并且提高纳税人以致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都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并且由此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这很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这样有利于税收法规法律不断地完善。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上,仍然有一些不健全的地方,而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引导纳税人更加完善地投资和消费经营管理。再次,这样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而且能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而这样更加有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纳税人因为躲避税收从而陷入了税法的陷阱,从而也避免交纳更多无谓的税款。而比较重要的是,这样还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及会计管理的水平。资金、成本、利润三大要素是企业的关键,而税收筹划就是实现三者最优效果的前提保障,从而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 高管的个税筹划

上市公司正常地实施个税筹划,以及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这是很合理很正常的,在法律法规上也是正当的。但是这种法律法规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对于普通的文员和工作人员,这种个税筹划就能做得很透彻,很严厉。而对于高管,许多上市公司,就是另外的一种做法,这体现了态度上的问题。而我们要把工作做的妥当,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了解企业高管的薪酬税收筹划的意义,并且把这些知识贯彻给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3 高管个税筹划个案

王经理是杭州某环保设备制造上市公司的高级经理兼董事,该公司于2008年4月1日上市,预计股价将每年稳步提高,合同约定王总的标准年薪是50万元。公司为了留住王总,要求以3年聘用期为基础对他的薪酬进行税收筹划,帮助企业作出决策。根据王经理提供信息,他平时消费基本为:午餐费10元/天,每月理发15元,洗头费64元,洗澡10元,办公用纸26元/月,每年医药支出约1500元,职业进修1500元,通过公司福利,把每年的筹划余额下降为473060元。于是我们以此作出筹划设计:工资+奖金的方案。工资奖金平均发放,39421.7元/月×12=473060元。而每月纳税为7980.4元。每年纳税为95764.8元。3年纳税金额为287294.4元,所以3年内,王经理的总收益为1212705.6元。若发放模式为473060元=22000×12+209060,则工资每月应纳税金额为3625元,年终奖应纳税41437元,每年共纳税84937元,3年共纳税254811元,所以三年内王经理的收益为1245189元。通过合理的公司福利和红利政策,在不同的年薪区间,使得年终奖和月薪发放均在最佳的发放额,可以使得王经理的收入比之前增加32483.4元。这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法问题的通知》作为依据的。

4 促进高管个税筹划

明确税收筹划概念。有关的部门以及组织,应该尽快用合适的形式明确税收筹划的概念和范畴。这样可以消除他们对于个税筹划的误解,也能从这个概念引起的争论引申到如何很好地开展税收筹划的课题研究上面,这样高管对于税收筹划有了更好理解,开展也能更为顺利。而同时加大宣传广度以及深度,以及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从具体过程和具体实施中,进行他们思想和行为对于个税筹划的理解。

5 结 论

为了有效地实行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首先,我们可以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并从税收的角度来求得更大的操作空间。其次,我们能实行股票期权的方法,这样是实现税赋最小化的最佳方式。如此一来,高管受到如此激励和如此待遇,就能看到未来的希望,并且未来的收入也与公司的市场前景存在了较为直接的联系,这就在产生收益的同时更好地对公司高管进行了个税的筹划。但这一切都是以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前提的。若公司的发展前景较好,未来股票上市的增长幅度相应比较大,选择股票期权的发放方式是比较有利的,而对于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他们能采用“高工资、高福利加年终奖”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最后,无论作出何种高管个税筹划行为,都是要结合公司的战略目标的,采取的选择永远是对于企业有最大好处和利益的,而在此前提下,要保证人才的投资以及企业创造效益之间的平衡,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涉及是从点到面,再回归点上的。

参考文献:

[1]何士金.上市公司高管天价薪酬是否符合中国国情[J].股市,2009,(4).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F812.4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011-02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收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出发,对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管理机制、分配秩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通知》精神,省、市、县都相继出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机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经过几年的运行,非税收入征管秩序日趋合理,但由于整个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涉及的方面比较多,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进程不一,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一些探讨。

一、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不等于非应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包含了应税收入的内容。应税收入是指应当缴纳相关税收的收入,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属于税收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非税收入的征管应当属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征管体系。但事实上,非税收入征收的内容也包含了部分应税收入(剔除应纳税款),这在财政部《通知》中很明确,其第5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于税收和非税收入在征管方法、收入管理、使用票据、信息平台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要确保应税收入(剔除税款)上缴,还需要财政、税务、金融、征收机关等部门的相互配合。

2.非税收入的征收混合了财政分配和市场分配的收入内容,因而非税收入管理难度增加。财政部的《通知》中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明确其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特性:收入必须是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支出必须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由此而言,不是说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分配行为,而经营服务性收入属市场分配行为。这部分收入内容显然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和机构改革的进程有关,也就是说,具有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职能没有及时从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中有效剥离。从另一角度分析,某些经营服务性市场的发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的积淀资产也需要充分加以利用,但这部分收入及其支出行为不再具有公共性是毋庸置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在2001年前后多个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中也明确其“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等等,而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定义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也显然不会包括这部分收入,因此它不属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它的确存在,并且在使用票据上和征收管理上与部门非税收入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非税收入支出管理的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在资金范畴上不一致,使得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管理工作不衔接,出现纰漏。理论上,现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畴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要求确定的,其立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缺陷”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共财政特征的具体内容,因此如前所述其征收内容不一定完整,反映现阶段相关征收主体的全部收入。而财政预算管理活动是依据《预算法》开展的,更为强调的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全面管理,以体现预算的完整性。按照现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部门预算后,收入要一个笼子。预算管理资金的内容包括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因此,两者在管理资金范畴上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仅包含政府非税收入,所以在资金清算环节不注意衔接容易出现差错。

4.在某些行业,非税收入征管与税收征管政策不协调,职责不清,易造成征管的盲点、漏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是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教育收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理论,教育机构、非盈利医疗机构提供的是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是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系统普遍使用财政票据,而医疗机构服务收入也没有真正作为财政性资金来管理,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应纳税收入的情况予以认定,因此由于征管界限模糊,在非税收入征管和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着盲点、漏洞。

5.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源头管理问题。按照收入实行源头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和税收“以票管税”一样,也强调“以票管费”,并且在账户体系、收缴方式等环节上也相应进行了控制。实际操作中,对应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也强调“以票管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但税务部门管的“税”仅仅是指税收而不是全部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你按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它不会管你是否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收入,是否已将税后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指定的账户。按照现行的征管体系,双方征管信息很难做到信息共享,从而使双方管理活动更为协调有序。这里最主要牵涉了使用的票据问题,使用了财政票据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模式操作,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会不会因此使国家税收流失呢?税务部门的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那么两者之间还可以有共同的源头管理吗?

二、非税收入征管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非税收入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政府职能规范和转变滞后所致。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彻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涉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以及市场发育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2.资源配置不当的历史问题所致。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财政职能的缺位,造成全社会资源配置不当,部门职权大管辖的钱物多,所获的政府资源也最多,现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也最多。

3.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致。也就是说,政府拥有的财权能不能保证政府正常的事权。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区,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致使政府的正常职能无法行使,公共服务水平偏低,是制度外收入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

从长远着想,必须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律体系,以改变现行存在的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征收、管理以及支出规范不明晰的现状。但从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应亟待解决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7

【关键词】偷逃税博弈论,信息不对称,预期效用理论,文献综述

一、国内部分

总体来说关于偷逃税的文献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分析。

1.纳税人心理行为的角度:张琳(2002)从纳税人的心理因素出发,结合勒温的行为学模式和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分析了我国纳税人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过程,并在行为修正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引导和规范我国纳税人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分析了纳税人逃税的内在动机和外在激励。并且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了,解决偷逃税的解决办法。

2.从政府、税务机关的角度:造成目前我管偷逃税严重的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税务机关的管理不到位、效率低下,查处力度低。周广仁(2006)从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收体制、队伍素质、管理手段、税收环境、税务征管能力的国际比较等多方面全面的阐述了我国税收征管造成税收流失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办法。

3.博弈论的角度:马拴友 (2001) 从财政交易制度框架内看,认为税收流失其实是一种交易成本。纳税人与税务当局的非合作博弈,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但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分别以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稽查和逃税。由于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或税务执法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才会产生逃税现象。李国锋、李丽(2005)认为,国内部分学者对该博弈行为都假设为“税务机关一旦检查,逃税就会被发现”。现实中,这一假设过于严格。他们引入税务机关一旦检查,纳税人逃税被检查出的概率变量以及逃税的社会信用损失的机会成本变量,利用博弈分析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税务监督博弈做进一步的分析。

4.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许建国(1999)针对不对称信息和优化税收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内在联系做了比较详尽和准确的评述。孙亚(2000)主要从税收征管实践的角度,强调了在税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建立激励机制的问题,并以某一特定行业的征管措施为例来佐证这一思路的可行性研究。刘颖(2002)从如何缓解不对称信息对税收征管制约的角度探讨了税务信息化的基本机理,对我国税务信息化实践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国内这一阶段的研究已经不仅仅停留在对从不对称信息角度研究税收这一思路的简单评价上,而开始强调运用这一方法来具体分析我国税收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5.基于预期效用理论的纳税遵从研究:袁国良(1995)在比较阿林厄姆和桑德姆“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和斯里尼瓦桑“预期所得最大化”模型的基础上,建立了效用最大化个人偷逃税模型,并据此分析个人所得税偷逃税的原因并提出建议。杨碧云、易行健、易君健 (2003)综合述评西方个人所得税逃税理论模型的演进和最新发展,并提出要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同时要增加逃税风险与成本,减少逃税收益。谷成 (2009) 在A - S 模型的基础上,分别采用委托-和博弈理论模型对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相互作用进行了探讨。在受到稽查的范围内,高收入纳税人的申报收入将处于或接近界定稽查分隔点的临界值;相反,在博弈理论模型的序贯博弈状态下,很多受到稽查的纳税人的申报都是不诚实的。即稽查概率的确定、稽查策略的选择和处罚力度等要素对模型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二、国外部分

美国经济学Cagan( 1958)是现代最早研究偷逃税问题的学者,他在《Demand for currency relative to the total money supply》一文中首次运用现金比率法估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偷逃税申报收入几乎占到申报总额的 23%。因此,他提出税收流失的主要途径就是偷逃税。

1972 年,阿林厄姆和桑德莫在贝克尔关于犯罪经济学研究和阿罗关于风险和不确定性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上最早提出利用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来分析税收遵从问题。基本假设是:“经济人”假设,纳税人追求收入最大化,纳税人是风险厌恶者。这样得到的结论是提高处罚力度和检查力度可以减少偷逃税,而税率变化对偷逃税的影响不确定。他们的模型将对纳税人的偷逃行为所处的罚款看作是关于纳税人偷逃收入的函数,即罚款额为纳税人偷逃收入额与罚款率的乘积。这与现实不符。

从道德的角度分析,Baldry(1986)发现一些个人因为道德原因不骗税。Erard and Feinstein(1994b)在税收遵从的研究中采用了内疚和羞愧两个心理学理论。并据此说明这些道德情感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的作用;Marta Orviska和John Hudson(2003)在 A-S 模型的基础上,引入公民责任和守法公民这一对社会变量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公民责任和守法公民在提高税收遵从方面有关键的作用。Lewis(1982)研究个体纳税心理发现,只有在纳税人感到就他的收入而言税收政策是公平合理的,才可能自觉地缴纳税款,否则就会逃税;Spicer 和 Becker(1980)在一个实验中发现那些被告知他们的税率比其他的人高的纳税人会逃相对更高数量的税。Spicer 和S.B.Lundsted(t1976)和 Kent W.Smith(1992)指出:当一个纳税人认为其交的税款没有被合理地开支,就会感到被欺骗并可能拒绝履行他全部的纳税义务;We-bleyetal(1991)通过实验检验了纳税人对政府满意状况对遵从的影响。实验显示对政府的疏远或对法律的消极态度的被试者,他们在实验中有非常大的可能会逃税。

参考文献: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8

论文摘要:纳税遵从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征纳关系是否和谐的标志之一,因此研究纳税遵从对于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有着深远的意义。 总结 了国内外关于纳税遵从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作了简要的说明。以期为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1 国外对纳税遵从的研究

 

1.1 对纳税遵从理论模型研究 

纳税遵从的正式理论研究起始于1972年allingham&sandmo的《所得税逃税:一种理论分析》。他们在“纳税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基础上建立了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即a—s模型)。他们研究认为,纳税人作出纳税遵从或不遵从的决策只是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同时,他们从理论角度论证出罚款率、稽查率与纳税遵从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而税率与逃税之间的关系不能确定。a—s模型是第一个基于新古典 经济 学理论提出的静态研究模型,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研究范式和方向,但也存在若干缺陷。 

aim(1992年)用期望理论解释了为什么现实的纳税遵从度高于预期效用理论得出的遵从度。认为人们纳税的可能原因是高估了稽查概率。所以在低概率损失面前,纳税人是风险厌恶型的,所以选择遵从。 

elffers和hessing(1997年)的实证研究表明-有意提高预扣税款可以提高纳税遵从。因为人们往往将获得税款返还视为一种获得。而将补缴税款视为一种损失。

 

1.2 对纳税道从成本的研究

纳税遵从成本的测量源于1934年,海格(haig)首次对税收体系的遵从负担进行了正式地估算,但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税收流失现象充斥各国,遵从成本问题才开始在国外的研究中凸现出来。当时的代表性的研究就是英国学者锡德里克·桑德福(sandford)的《税收遵从成本:计量与政策》和《税收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两本著作。

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大多是集中在对全都税收或某项税收的遵从成本进行测量。且基本上都是采用的抽象调查的研究方法。美国slemrod(1989年)的对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遵从程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果得出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不遵从程度之间存在着很强的正相关性。即税收遵从成本越高,则税收不遵从程度也越高。 

20世纪90年代,国外学者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编写纳税遵从成本的指导年鉴。 现代 的税收遵从成本研究的重点也不同于最初测量的目的,它不再是对仅整个遵从成本进行测量,更重要的是估计特别税收条款变化的影响。blumenthal和s|emrod(1995)在《美国的近期税收遵从研究》中就提到,他们的研究目的除了研究纳税遵从成本的规模和组成成分外。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公司的税收状况与遵从成本之间的关系以及要了解 企业 对当时税改方案的态度以及对税改措施的建议等等。 

 

2 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 

 

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直接研究纳税遵从的课题不是很多。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不及西方国家。 

王火生(1998年)、麻勇爱(2002年)、张文春(2005年)对国外纳税遵从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马国强(2000年)在借鉴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和不遵从多项分类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了更集中的概括;将税收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和忠诚性遵从;将税收不遵从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决定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税收观念、二是税收知识、三是税收制度、四是纳税程序、五是逃税成本。 

近十几年,国内学者对税收流失的研究相对密集,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成因的探讨以及对策的提出上。马拴友(2001年)、郝春虹(2003年)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应用于税收征纳行为分析中。研究得出纳税人与税务当局的非合作博弈。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分别以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稽查和逃税。税收流失表现为征税中存在的纳税人与政府、政府与纳税人以及政府、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三种委托问题。贾绍华(8002年)采用现金比率法和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利用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对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税收收入流失情况进行了测算。结果发现1995—2000年我国的税收流失率均在26%以上。 

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也不在少数,但大多局限于定性分析和对国外研究成果的引进。雷根强、沈峰(2002年)介绍了纳税遵从成本的概念和分类、分析其组成要素,提出了在我国应重视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李林木(2004年)对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成果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特别是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评估和构成作了比较详细地介绍。 

李林木(8005年)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纳税遵从同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奉行成本方面,提出了测算我国 企业 税收奉行成本的系列公式。并通过抽样调查推算了我国企业的税收奉行成本;在税收威慑机制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国“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化的税源信息比对系统和税务审计选案系统的构思;在税收激励机制方面。研究了提高我国纳税遵从度的诚信激励政策,还研究了国际上旨在激励税收不遵从者改过自新的税收赦免政策,并评估了这一政策在我国的应用前景。他的研究较为全面,也给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杨得前(2007年)研究了税收道德与纳税遵从之间星正相关的关系。作者将税收道德定义为促使纳税人付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自觉支付税款的意愿。从关系契约的角度研究指出,公民的税收道德在相当大程度上内生于公民与政府、公民与税务机关及公民与公民的互动之中。政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税收道德,主要体现在司法腐败和安全这两个因素上。从微观层面上来看,性别、年龄及婚姻状况对税收道德有显著影响。而收入水平和接受 教育 的程度对纳税人的道德没有显著影响。作者对税收道德的研究在国内对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中是比较有新意的,拓宽了国内学者的研究范围。 

总的说来,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大多是对国外纳税遵从经验的 总结 ,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在研究视角上较窄,更多的研究仍局限于税务机关本身的实际税收管理模式、具体的征税方式等,割裂了纳税人、征税人关系角度去考察,没有从整个环境角度如管理机制、行为机制等来分析问题,对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此外,研究中对其他学科成果的利用不够,具体治理对策的提出缺乏理论支撑,也没有形成相对系统的解决方案。 

 

3 结语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9

关键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反腐倡廉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同志在2010年全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2010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突出重点,完善内控机制”。要“把完善内控机制作为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载体,全面推进。”如何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摆在我们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应当对其理论渊源、制度结构内容和构建方式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渊源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多年来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特点,“将内部控制理论引入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而创造的一个全新的专有名词,是税务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对税务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中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自我发现、自我防范、自我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的总称,是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理论创新的一个标志:也是税务系统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方向和思路。

1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党中央关于预防行政****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具体应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我们党对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调整和一系列重大决策的部署和实施,表明党中央对预防****的理论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反****的实际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对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明确。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系统内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门的工作特点,将在企业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引入到税务系统的反****倡廉工作之中,形成系统的具有部门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说,这是我们党关于反腐倡廉理论与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是对反腐倡廉理论的继承应用和发展创新。

2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税务系统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多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注意与税收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创造了一系列与税收工作相匹配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行为的发生,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就改“一人进厂,各税统管”,为“征、管”两分离或“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新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又经历了以“纳税申报、税务、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标志的税收征管模式。在注重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监督制约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90年代中期又提出要加强对于部人事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制约,形成了有税务部门特色的“两权监督”理论,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建立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战略,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建立并实施了以细化税收执法岗责体系,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为特点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体系,强化了对税务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对违法、违纪、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在此过程中,一些税务机关还积极学习、借鉴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将流程再造理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理论和方法引入到税收管理之中,通过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再造,强化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使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和环节,进而达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的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运转流畅的内部控制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在税收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和进一步拓展。内部控制理论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制止营私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管理权力的顺

畅运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理论的目标、理论方法、技术措施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机理是一致的,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反廉倡廉的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内控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将内控理论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一系列具体方法应用到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并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二、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框架结构的具体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指出:“要把内控机制建设作为税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税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优化流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风险。”这无疑为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指明了方向。

结合当前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和对内控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当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坚持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监督部门的组织作用,各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根据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模式,以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岗责体系为基础,明确各个工作岗位权力和责任;以优化税务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为主线,以完善税收工作程序和规范税务工作行为为重点,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信息传递、沟通;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对税务系统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进而构建起工作岗位标准化、权力责任明晰化、办事程序化、监督实时化、追究及时化的体制机制,体现出分权制衡、流程制约、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风险管理功能,实现对税务系统“两权”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内控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两权”运行的规范、透明、高效。

1 明确内控目标,把握内控机制的建设方向。依法治税,用法律的手段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各项工作,是多年来税收工作取得成功的经验总结,是党和国家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执法为民的政治保障。因此,将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设定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总体目标,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预防****体系为内控机制的具体目标,为内控机制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内控机制框架的构建和功能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2 完善内控机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书记负总责,纪检组长(或者责成一名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是责成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中的一个部门)作为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共同实施内控。才能有效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内控实施方案,协助党组具体分解和落实内控任务,并对内控机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梳理工作规范,落实具体内控工作任务。

3 全面梳理权力事项,明确岗责体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对本级机关各部门的权力事项,特别是税收业务管理权、人财物管理权、税收执法权等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权力清单”。按照机构设置和征管模式,严格划分不同岗位的权力的使用范围,针对不同类别权力的特征和作用,建立职权清楚、责任明确的岗责体系,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每一个岗位,实现权力、岗位、责任、义务的有机结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 优化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在坚持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部门的权力事项和用权方式,简化权力运行程序,下放行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具体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下一道程序对上一道程序进行控制,每道程序之间互相制衡。在“简、放、提、优”的基础上,科学配置权力,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事项的运行程序、行使依据、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以图示的方式表达出来,通过流程图将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固化,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做到可视可控。

三、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路径选择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税

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当前,为了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应当理清思路,明确工作方向,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 完善制度,规范税务人员行政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人员每一项行政行为都要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规范,使所有的工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紧紧围绕“两权”运行轨迹,全面清理整合工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总结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进行规范和固化,并上升为制度。建立起一系列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要求的工作制度,既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又要规定违反规定后如何处理,形成一整套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保证行政权力的和谐有序运行。”

2 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实现对风险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防范和控制。从分析权力运行风险人手,对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行政执法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一般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审批、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环节;行政管理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干部任用、资金分配、项目决定、资产处置,以及许可权、审批权、征收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风险点的查找,应当按照“对照岗位职责——梳理岗位职权——找准权力风险点——公示接受建议”的统一流程,由部门和个人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查找,并将查找出来的结果集中公示。对查找出的风险,要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的高低、制度机制漏洞的多少、危害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对风险点进行分级评估,明确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健全防控措施。要把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环节,使风险管理真正科学、实用。

3 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强化程序的严密性,弱化人为因素,遏制随意性,形成机器控权的制约机制。要依托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使各类信息互融互通,便于沟通和监控,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全程留痕,可查可控。要进一步运用好现有的监控决策、执法考核、执法监察等信息系统,切实掌握各类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全程制约。

4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税收内部控制机制的顺畅运行,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包括管理理念、组织机构、岗责体系业务流程等要素构成的内控环境。在内控环境中,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为所有的制度都需要有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人来执行,这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人的思想理念和能力素质。因此,必须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将依法治税、廉洁行政的观念和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思想内化为税务干部的思想观念,成为全体税务工作人员的共识,并将这种治税思想和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引导全体税务人员加强对依法治税思想和科学内控管理理念的认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观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顺利运行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5 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办税制度,对各部门的权力进行汇总统计,审核认定,编制目录,明确公开的要求、时限、范围,实现权力、责任、流程、制度、风险“五个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规范地运行,不断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拓展监督渠道,促进内部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

6 加强与外部控制的联系和有效衔接,促进内控机制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分别运用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侧面对税务机关“两权”运行进行监督,这两种不同的监督控制机制又可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在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与外部控制的沟通、联系和衔接,更好地发挥两种控制机制的合力作用。税收内控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内控机制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注意与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外部控制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内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把明确权责、规范流程、风险排查、完善制度等要求落实到位,发挥内控的作用。积极学习、借鉴外部控制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我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10

关键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化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收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出发,对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管理机制、分配秩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通知》精神,省、市、县都相继出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机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经过几年的运行,非税收入征管秩序日趋合理,但由于整个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涉及的方面比较多,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进程不一,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一些探讨。

一、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不等于非应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包含了应税收入的内容。应税收入是指应当缴纳相关税收的收入,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属于税收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非税收入的征管应当属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征管体系。但事实上,非税收入征收的内容也包含了部分应税收入(剔除应纳税款),这在财政部《通知》中很明确,其第5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于税收和非税收入在征管方法、收入管理、使用票据、信息平台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要确保应税收入(剔除税款)上缴,还需要财政、税务、金融、征收机关等部门的相互配合。

2.非税收入的征收混合了财政分配和市场分配的收入内容,因而非税收入管理难度增加。财政部的《通知》中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明确其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特性:收入必须是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支出必须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由此而言,不是说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分配行为,而经营服务性收入属市场分配行为。这部分收入内容显然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和机构改革的进程有关,也就是说,具有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职能没有及时从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中有效剥离。从另一角度分析,某些经营服务性市场的发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的积淀资产也需要充分加以利用,但这部分收入及其支出行为不再具有公共性是毋庸置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在2001年前后多个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中也明确其“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等等,而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定义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也显然不会包括这部分收入,因此它不属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它的确存在,并且在使用票据上和征收管理上与部门非税收入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非税收入支出管理的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在资金范畴上不一致,使得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管理工作不衔接,出现纰漏。理论上,现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畴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要求确定的,其立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缺陷”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共财政特征的具体内容,因此如前所述其征收内容不一定完整,反映现阶段相关征收主体的全部收入。而财政预算管理活动是依据《预算法》开展的,更为强调的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全面管理,以体现预算的完整性。按照现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部门预算后,收入要一个笼子。预算管理资金的内容包括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因此,两者在管理资金范畴上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仅包含政府非税收入,所以在资金清算环节不注意衔接容易出现差错。

4.在某些行业,非税收入征管与税收征管政策不协调,职责不清,易造成征管的盲点、漏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是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教育收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理论,教育机构、非盈利医疗机构提供的是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是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系统普遍使用财政票据,而医疗机构服务收入也没有真正作为财政性资金来管理,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应纳税收入的情况予以认定,因此由于征管界限模糊,在非税收入征管和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着盲点、漏洞。

5.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源头管理问题。按照收入实行源头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和税收“以票管税”一样,也强调“以票管费”,并且在账户体系、收缴方式等环节上也相应进行了控制。实际操作中,对应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也强调“以票管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但税务部门管的“税”仅仅是指税收而不是全部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你按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它不会管你是否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收入,是否已将税后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指定的账户。按照现行的征管体系,双方征管信息很难做到信息共享,从而使双方管理活动更为协调有序。这里最主要牵涉了使用的票据问题,使用了财政票据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模式操作,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会不会因此使国家税收流失呢?税务部门的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那么两者之间还可以有共同的源头管理吗?

二、非税收入征管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非税收入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政府职能规范和转变滞后所致。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彻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涉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以及市场发育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2.资源配置不当的历史问题所致。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财政职能的缺位,造成全社会资源配置不当,部门职权大管辖的钱物多,所获的政府资源也最多,现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也最多。

3.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致。也就是说,政府拥有的财权能不能保证政府正常的事权。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区,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致使政府的正常职能无法行使,公共服务水平偏低,是制度外收入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

从长远着想,必须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律体系,以改变现行存在的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征收、管理以及支出规范不明晰的现状。但从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应亟待解决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11

文化的发展与繁荣,离不开各类明星的艺术创作与积极参与。在明星辈出的时代,高收入已成为明星们的共同特点,如何加强对高收入明星的个税监管,也成为国家税务机关多年来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然而,虽然国家不断在加大对个税征管方式的改革,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明星纳税问题依然反复受到社会诟病,明星要求税后付酬也已成为演艺行业的不成文习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已被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实施“文化强国”战略的中心内容。而社会管理创新作为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成为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面前的共同课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明星个税监管,化解社会分配之间产生的社会矛盾,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理论研究的一个焦点。本文着重就此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明星个税受关注的缘由分析

追根溯源,这一问题与明星所处的税收法制环境变迁密切相关。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当一批表演艺术家华丽转身为明星之后,一个个明星便迅速步入大众视野,开始尽情享受鲜花、掌声、金钱和荣誉。从“文化市场”到“文化产业”,再从“文化产业”到“文化生产力”、“文化软实力”,不同概念的出现,彰显了我们国家在过去三十年发展当中,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的认识日趋深刻。这些年来,不但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出乎人们的意料,而且科技对文化产业的影响也同样出乎人们的意料。如今,我们已经身处在一个明星辈出的时代。在这样一个轰轰烈烈的造星时代里,明星一次演出的收入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公众的年收入,明星的个税问题顺理成章地引起了社会公众关注,并开始不断触动人们敏感的税收神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制定于1980年,出台的目的在于,在对外开放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合理地实施中国的税收管辖权,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截止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法》业已修改过六次。尤其是进入本世纪后,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和教育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居民生活费用支出日渐上涨,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压力日趋增大。为了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公平税收负担,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先后在2005年、2007年和2011年修改了四次,其中工薪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最初的每月800元被一提再提,达到了目前每月3500元的标准。从最初个税与普通公众无缘,到个税成为普通公众的日常负担,个税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分配格局的失衡,导致人们对明星等高收入群体的个税调节给予了厚望。人们希望个税能对高收入者阶层适当增加税负,对普通劳动者适当降低税负,通过有增有减的改革,加大对高收入者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缩小社会分配差距。这不仅仅是普通民众的期望,也是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减少社会分配差距,就是减少了社会矛盾发生的可能性、对社会的稳定和民众幸福指数的提高都有着现实的意义。

二、明星要求税后付酬合法性探讨

无论是电影公司、文化演出公司还是电台、电视台,抑或是寻求明星代言的各个厂家,在明星要求税后付酬的问题上,长期以来均有所怨言。在他们看来,明星纳税意识是提高了,但明星要求旱涝保收,其结果是明星通过税后付酬,顺势把税收成本转嫁了过来。在制作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某些降低成本的做法,可能使其成为明星偷逃税的替罪羊。那么,明星要求税后付酬是否合法呢?

笔者认为,税后付酬的出现,与明星千方百计地维护自身高收入不无关系、与明星的市场供给稀缺不无关系、与经纪公司的业绩考核不无关系、与制作方的恶性竞争不无关系。更重要的是,其与个税传统的代扣代缴征管方式同样不无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规律,在市场竞争中,身价成为衡量明星知名度的一个重要标准。明星身价的涨跌,事关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能否胜出,事关明星自己能否保持住足够的人气。明星身价是否高得离谱,明星们自己并不在意。真正在意的是演出单位,是制作方,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明星的高身价势必挤压其他成本,从而可能影响影视作品的质量。同时,明星的社会示范效应也不可低估,明星的行为对年轻一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均会产生重大影响。文化主管部门对明星的高身价是否能有所作为,明星税后付酬的要求是否合法,最终需要从法律上去找依据。

目前,我国对明星的出场费并无最高数额限制,税法可以通过税率高低的调整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但税法无法对明星劳务报酬做出法律定价,不同明星收入的多寡完全取决于市场。无论是先给钱后提供劳务,还是先提供劳务后给钱,明星个税税负的产生均以其收到的劳务报酬多少为前提。无论是税后付酬还是税前付酬,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行规定,都需要付款人代扣代缴明星的个人所得税。换言之,无论明星何时拿到报酬,都应该是付款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后,已代其向国家交过税的净报酬。因此,从表面看,明星要求税后付酬并不违法。但实践中,税务部门判断明星税后付酬是否合法并不一概而论,其关键取决于明星是否参与弄虚作假,是否按时如实主动申报,是否存在偷逃税的主观故意。

三、如何加强明星个税监管

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包括影视明星在内的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

除了自行申报方法外,源泉扣缴一直是个税征管的重要方法。对明星纳税而言,不是要不要取消这种方法,而是如何加强其中的管理,督促付款方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防止偷漏税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明星个税征管实务中,用人方和税务部门应重点把握和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明星纳税时的纳税人身份确定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类型。其中,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换言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际通行惯例一样,按照属地和属人双重原则来确定税收管辖权,对居民纳税人行使完全的税收管辖权,因此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则仅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税法上区分这两类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其一是住所标准;其二是居住期限标准。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

目前,放弃我国国籍而加入外国国籍的移民明星越来越多,这些明星虽然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甚或在国外已经购买了住房,但其演出活动仍长期在我国境内进行。从税收实务角度看,判断一个明星纳税人是属于我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还是属于非居民纳税人至关重要,这将直接决定其纳税义务的性质,即该明星究竟应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还是有限纳税义务。一旦其纳税人身份认定有误,则势必导致个税税款的无端流失。因此,付款人在代扣代缴明星个税时,切忌把明星国籍作为判断其纳税人身份的标准,以免造成偷逃税款。

(二)明星高收入的所得归类

如前所述,居民纳税人依法应就其境内和境外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区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是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关键所在。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对明星而言,其收取的劳务报酬所得究竟是属于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判断的标准是其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而不是付款人所在地或者具体的付款地点,也不是其收到报酬的地点。如果某明星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其境外所得不在课税之列。反之,如果该明星属于居民纳税人,则其境外所得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税,否者,即可能构成偷逃税款。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明星而言,其收入来源并不限于劳务报酬一项,可能还包括工资薪金、存款利息、股权投资分红、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税法将个人所得区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共计11种类型。不同类型所得的来源地判断标准并不相同。因此,付款人以及税务机关在计算明星应纳税款时,必须正确区分其所得类型及其来源地,按照不同类型所得应当适用的具体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其应纳税款,不能只单盯明星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明星与用人方的合同性质及其真伪辨识

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前者属于民事合同,适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后者则不属于民事合同,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二,前者属于不要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后者则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三,前者不要求用人方为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后者则要求用人方必须为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其四,前者发生争议时,无需仲裁即可直接向法院,后者则必须先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其五,前者可随时协商解除合同,不用提前通知,也无需赔偿,后者则要求解除时要提前通知,若用人方提前解除,则还要向个人进行赔偿。从税法角度看,前者在缴纳个税时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后者在缴纳个税时则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当然二者缴税时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相同,若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则还要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或十成。

正因为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只是一字之差,但税法上的个税待遇完全不同,实践中才会出现有些明星故意混淆二者区别,以劳动合同取代劳务合同的现象,借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对于明星是否属于特别员工,不能只看其与用人方所签合同是否采用的是劳动合同,而应该调查具体的用工事实,通过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定期领取工资等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对于阴阳合同问题,更不能掉以轻心,要通过审查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协议、项目情况,单位白条列支劳务报酬情况,以及查阅账目、查询银行账号、访谈相关当事人等进行核实判断,以辨别其真伪,防止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总之,认定明星是否存在偷逃税行为,关键在于看其是否采用了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是否采用欺骗、隐瞒手段不进行申报。

(四)明星纳税档案的管理与纳税信息共享

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便于征管中的交叉比对核查,促进对重点税源的有效监控,但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能力还做不到接受所有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按照税法规定,只有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或者从我国境外取得所得,或者在我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时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明星基于其高收入,自然应纳入个税自行申报范围之内。明星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地点可能涉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以及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等。按照2006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在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2005年《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已将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者列入重点纳税人,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纳税人的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评估分析,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双向申报制度与明星纳税档案管理制度理论上有机统一,但实务中却需要各地税务机关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既要做到依法采集各种有用信息,又要做到为纳税人信息保密,真正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12

[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个税筹划

近一段时期,社会上涌现了一大堆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方面的质疑。这种声音愈演愈烈,逐渐形成一种民怨。而同时也由于缺乏有关的监管办法,对这一问题的管理还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而最近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以国务院的共同名义,了新的文件,意图在于加强关于国企高管薪酬的控制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表示,2011年将要分别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出台具体工资收入分配改革措施。对于当前比较受关注的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的问题,他同时也指出,对于改革企业负责人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最大限度控制高管的薪酬。而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规范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

1 税收筹划

(1)何为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的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并且从中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而美国南加州的w•b•梅格斯博士在他的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提出,“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同时,他还认为,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者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用以达到尽量的少交纳所得税。这个过程就称为税收筹划。

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出来,税收筹划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以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取得“节税”,并从而使得税负水平更加的合理,达到更大的财务利益。最重要是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表示税收筹划只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而筹划性则是说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目的性则表示的纳税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2)税收筹划作用。在我国,税收筹划仍然属于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仍然处于摸索学习,以及需要推进的开始阶段。而相对于征税的一方,如何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行为,并且鼓励和支持这样的税收筹划,打击以税收筹划为名目,逃税避税的行为,而对于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并且提高纳税人以致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都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并且由此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这很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这样有利于税收法规法律不断地完善。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上,仍然有一些不健全的地方,而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引导纳税人更加完善地投资和消费经营管理。再次,这样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而且能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而这样更加有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纳税人因为躲避税收从而陷入了税法的陷阱,从而也避免交纳更多无谓的税款。而比较重要的是,这样还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及会计管理的水平。资金、成本、利润三大要素是企业的关键,而税收筹划就是实现三者最优效果的前提保障,从而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 高管的个税筹划

上市公司正常地实施个税筹划,以及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这是很合理很正常的,在法律法规上也是正当的。但是这种法律法规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对于普通的文员和工作人员,这种个税筹划就能做得很透彻,很严厉。而对于高管,许多上市公司,就是另外的一种做法,这体现了态度上的问题。而我们要把工作做的妥当,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了解企业高管的薪酬税收筹划的意义,并且把这些知识贯彻给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3 高管个税筹划个案

王经理是杭州某环保设备制造上市公司的高级经理兼董事,该公司于2008年4月1日上市,预计股价将每年稳步提高,合同约定王总的标准年薪是50万元。公司为了留住王总,要求以3年聘用期为基础对他的薪酬进行税收筹划,帮助企业作出决策。根据王经理提供信息,他平时消费基本为:午餐费10元/天,每月理发15元,洗头费64元,洗澡10元,办公用纸26元/月,每年医药支出约1500元,职业进修1500元,通过公司福利,把每年的筹划余额下降为473060元。于是我们以此作出筹划设计:工资+奖金的方案。工资奖金平均发放,39421.7元/月×12=473060元。而每月纳税为7980.4元。每年纳税为95764.8元。3年纳税金额为287294.4元,所以3年内,王经理的总收益为1212705.6元。若发放模式为473060元=22000×12+209060,则工资每月应纳税金额为3625元,年终奖应纳税41437元,每年共纳税84937元,3年共纳税254811元,所以三年内王经理的收益为1245189元。通过合理的公司福利和红利政策,在不同的年薪区间,使得年终奖和月薪发放均在最佳的发放额,可以使得王经理的收入比之前增加32483.4元。这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法问题的通知》作为依据的。

4 促进高管个税筹划

明确税收筹划概念。有关的部门以及组织,应该尽快用合适的形式明确税收筹划的概念和范畴。这样可以消除他们对于个税筹划的误解,也能从这个概念引起的争论引申到如何很好地开展税收筹划的课题研究上面,这样高管对于税收筹划有了更好理解,开展也能更为顺利。而同时加大宣传广度以及深度,以及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从具体过程和具体实施中,进行他们思想和行为对于个税筹划的理解。

5 结 论

为了有效地实行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首先,我们可以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并从税收的角度来求得更大的操作空间。其次,我们能实行股票期权的方法,这样是实现税赋最小化的最佳方式。如此一来,高管受到如此激励和如此待遇,就能看到未来的希望,并且未来的收入也与公司的市场前景存在了较为直接的联系,这就在产生收益的同时更好地对公司高管进行了个税的筹划。但这一切都是以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前提的。若公司的发展前景较好,未来股票上市的增长幅度相应比较大,选择股票期权的发放方式是比较有利的,而对于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他们能采用“高工资、高福利加年终奖”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最后,无论作出何种高管个税筹划行为,都是要结合公司的战略目标的,采取的选择永远是对于企业有最大好处和利益的,而在此前提下,要保证人才的投资以及企业创造效益之间的平衡,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涉及是从点到面,再回归点上的。

参考文献:

[1]何士金.上市公司高管天价薪酬是否符合中国国情[j].股市,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