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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时间:2022-09-11 08:56:18

建筑法

建筑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建筑法范文2

福建省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的基本政策(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建筑法范文3

关键词:建筑设计、建筑法规、关系

一、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其中建筑业的发展在诸多国民经济产业中尤为突出与强劲,已然成为了相当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和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之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地出台和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局面。在新的世纪里,我们需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从而确保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建筑设计和建筑法规的概念

1、建筑设计概念

从概念上来讲,建筑设计是指在建筑物还没有开始建造之前,由相应的设计者按照建筑物的建设要求,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好通盘的设想,从而提前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确保最后所建成的建筑物能够满足使用者的期望。

2、建筑法规概念

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建筑法规核心与基础表现形式的法律,是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在效力层级及地位上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颁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此外,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建设工程中,还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构成了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所有的建筑活动都要以此为约束。

三、建筑设计与建筑法规之间的关系

1、将建筑设计进行逐级总结,满足建筑法规

简单说来,将建筑设计逐级总结,就是要将单体设计在总体设计的基础上深入总结,主要方针就是应当从平面设计入手,根据功能分区和人流路线合理进行布局,满足建筑设计的功能特点,建筑的功能主要是平面的功能,这是由于建筑使用者的一切使用行为几乎都是平面性的,垂直行为只是交通问题,因此,建筑形态虽然是立体的,但这种立体往往是要先有平面,然后垂直地向上,上下之间的变化不及水平面上的变化多,所以必须抓住平面形态。综上所述,就是要在建筑总体关系确定后,认真深入的讨论单体的设计,要满足这种设计方法,具体的设计工作之可以按以下的步骤进行:首先要积极收集相关资料,收集资料应当全面,所收集的资料不仅应包括相关建筑的设计方案,同时还应该对相关规范要求的资料进行收集,比如对于所设计的单体的面积、走廊的宽度以及所需要进行设计的楼梯的宽度和数量等资料都需要进行准确地收集。只有在设计前明确这些基本的规范性的要求,才能行之有效地做设计。在收集实例资料时,应认清这些资料的作用,这些资料仅仅用于借鉴,作为分析研究的对象,而不是作为盲目模仿的对象,在研究中主要应明确以下内容:明确个结构部件的分的设计目的和功能性,所具有的设计优点,那些值得借鉴,加以改进就能应用到实际施工中,从这里能得到实际的设计思路启示。然后应进行实际的设计体会,亲身体验在这种建筑中的进行相关的使用等。

2、实际建筑设计紧密联系建筑法规的具体措施

建筑设计的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满足建筑工程的技术施工质量。这不同于其他设备的设计,仅仅满足设计就可以实际应用。这也正是建筑设计的最大特点,设计要兼顾实际施工的难度。这就要求建筑设计人员要能充分的掌握建筑结构、建筑设备技术方面的诸多问题,这些都深刻的影响了设计工作的质量,因此,建筑工程的技术施工质量对建筑设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1)结构设计密切联系建筑法规的举措

结构设计作为影响建筑设计的工程技术施工质量的最重要内容,是支撑这个建筑空间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筑造型可行性的关键。建筑设计人员虽然不能代替结构工程师,但也需要对建筑结构进行相关的学习。并且通过与结构工程师进行协商,对具体的结构部件进行规划,从而对所需空间的实际形象有一个总体把握,减少了许多无谓的修改和反复。

(2)建筑设备设计密切联系建筑法规的举措

由于现代建筑设备对于现代建筑的作用日趋重要,因此,在针对相关的建筑设备项目进行设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是需要做好建筑给排水的设计要求;其次是需要做好建筑的电气设备的设计规划;最后,在建筑设计中,由于暖通设备在当今的建筑中的作用逐渐增强,因此,应针对具体的暖通管道,结构部件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包括在建筑投入使用后如何进行检修等内容,都是建筑设计人员应考虑的,建筑设计人员,应通过查阅暖通规范并与暖通工程师协商,在建筑设计中做通盘的安排和考虑,圆满解决了各工种之间的矛盾。

3、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设计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设计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设计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设计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设计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设计应严格的建立在建筑法规的基础之上,相关的建筑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各种相关建筑法规,严格执行,不进行不符合建筑法规的设计。同时,由于建筑设计规范很多,相关的建筑设计人员要积极学习相关条文的补充和重新修订,及时地对新颁布的相关法规进行学习,为建筑设计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左辅强,马武定.国内城市规划设计国际竞赛的困境[J].城市规划汇刊,2011(6):67-69.

建筑法范文4

关键词:建筑管理;管理;前景

前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筑管理在我国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综合性很强的科学。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筑管理学科体系,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研究和总结,不断提高对建筑管理的重视程度,排除发展中的障碍,让管理科学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多年来,我国的建筑业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为世界各国所瞩目。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建筑领域,尤其在建筑管理方面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差距,而入世后这种差距在国际竞争中会暴露得更加明显。因而,我们有必要从国际建筑管理的发展趋势认真冷静地分析一下国内建筑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寻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所在。建筑管理体制创新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阔的前景。建筑管理体制创新必然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重点,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

1 建筑业的发展趋势

1.1 建筑企业的改革方向

建设部提出的建筑业改革任务是:①推动国有建筑企业产权重组,促使一部分国有产权退出建筑业,逐步降低公有制特别是单一公有制成分的比重;②严格控制国有建筑企业总量;③培育和发展一批大型建筑企业;④规范和发展建筑企业集团。

1.2管理模式发展

随着建筑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加快,特别是加入WT0以后,建筑业管理模式将越来越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运作。

1.2.1政府职能对建筑业的影响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规范建筑市场,形成有序的建筑生产和流通过程,确保建筑业的良性发展,其任务主要有:①首先,确保行业的整体发展,建立有效、公平的建筑市场,对建筑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政府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来实现,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行政干预较少;②加强行业管理,从政府角度规范行业行为,进行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管理;③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继续发挥政府管理的作用,通过阶段性的控制或委托第三方的检测和认证机构进行质量管理,通过强制性措施和指导相结合进行安全管理;④加强政府工程的管理,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

1.1.2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方式

项目投资和建设方式将越来越多元化,尤其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将采取鼓励政策,更多地吸引外资、企业出资和私人投资等参与到工程项目建设中来,并参与项目经营管理。

1.1.3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及加人WTO后,国际上采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将更多地现在国内建筑业。北京、上海及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已经率先进行工程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并获得成功案例。

1.1.4工程承发包模式的变化

国内特别是北京、上海及深圳,工程的承发包模式近几年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传统的施工承包制已不在是市场的唯一选择。如深圳地铁工程便采用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项目模式,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

1.2建筑法规体系,建设管理的信息化发展

在建设管理的信息化方面,政府将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来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行业管理的信息化。通过建立承包商的数据库,可查询到承包商的业绩及诚信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净化建筑市场的作用。利用信息技术强化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能。建立政府工程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有效管理,达到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

2建筑管理的基础

2.1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

当前,我国政府确立了社会发展的新思路一一科学发展观。新的发展观更加注重社会“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因此,“以人为本”也是包括建筑行业在内的管理的根本依据。管理实质上是对被管理者的行为一种有意识的控制和调节。“以人为本是企业管理的根本之道,同样也是建筑管理的基本原则。

2.2安全至上的管理底线

安全至上是建筑工程活动中贯彻“以人为本”的逻辑结论。如果工程不安全可靠,那么建筑管理中的价值就无法实现。企业管理者要自觉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等措施,施工作业时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增强工人安全生产意识,以避免安全事故。

2.3创优工程的目标

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大力提倡优质工程评选活动,为建筑施工企业减轻评优成本,通过鼓励创优工程来促进行业技术及施工管理水平的提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可提升民生幸福指数和对政府满意度指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行业的座右铭。质量第一所体现的是价值取向,百年大计所体现的是行业精神,因为质量符合标准或优质的建筑工程是工程安全的直接前提和基本保障。

2.4精益求精的施工手段

要使建筑工程安全可靠,质量优质,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管理者必须做到对工程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一项建筑工程的落成少则一年,多则几年甚至十几年。建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几十个环节上百道工序中,任何一个环节管理出现问题都要影响到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3建筑管理方法探索的前景

3.1推动建筑业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应通过服务于企业,消除束缚企业结构调整的政策障碍和体制,进一步研究行业结构调整新的方式和途径。

3.1.1依照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和安全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通过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促使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以提升竞争力,并不断以市场为向导进行结构调整。另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部门除采用投资等计划政策进行生产力的布局、重要资源开发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重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经济调控外,更多的通过“引导、规范、管理、服务”来为结构调整创造条件。

3.1.2 放松规制,创造更为积极宽松的行业发展环境

建筑业服务方式的多样化、柔性化、个性化趋势要求政府放松规制,也只有放松规制政府才能保证自身管理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放松规制可以激发市场主体自身的创造性。放松规制实际上是市场权利的回归,同时也意味市场主体责任的强化。如将验收标准、企业标准,促进了企业不断开展工艺创新。而市场主体权利的回归,意味着市场风险机制的初步建立,有利于通过风险约束促进市场主体自觉积极地改进管理,提高技术水平,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竞争力。

3.1.3积极推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

政企分开、产权多元化的措施,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管理和发展,也有利于强化市场监管,有利于消除各种形式的行业保护、地方保护。同时也只有消除了地方或行业保护,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才能真正以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为重,才能发挥政府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3.2进一步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不断改进管理方法

3.2.1应当建立市场监管的“预防”机制,积极营造社会化的监管体系

随着建立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提出政府与社会各层面通过合作、协商、听证会、网络媒体平台民意调研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本质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从而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认可。实际上从长期的角度而言这种社会监督更高于政府监督,它不仅包括对政府监督之退出领域的监督、政府监督对象的再监督,也包括对政府监督自身的监督。

3.2.2建立合理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由于政府在以往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其淡出传统的行业管理的同时,必须重视通过一种有效的退出机制保证行业发展的稳定,国家推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就是对政府退出机制的有力补充。除了正在逐步培育的完整的建筑企业体系外,也包括培育和加强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逐步把部分以往由政府设置的市场准入过渡为行业准入,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依法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3.2.3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诚信建设

应把政府管理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与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相结合,从各部门的具体业务入手,通过信息网络技术,重组、规范和优化行政流程,既可以加大政务透明度,又可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3.3运用市场化方式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模式,提高投资质量

随着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国家投资将退出一般的经营性、竞争性领域,重点保证公共服务领域的需要,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政府提升城市竞争力的主要手段,如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或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既可以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更好的优化配置公共财政资源,提高项目建设本身的经济性,又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化的力量为政府服务,把政府从具体的技术性、专业性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方式将为行业发展起到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建筑法范文5

关键词:资源;节能;保温;技术;建筑

建筑节能关系着国家原能源安全。同志说:“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口多,资源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不会改变,非再生性资源储量和可用量不断减少的趋势不会改变,资源环境对经济增长制约作用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必然越来越高。从长远看,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可持续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大。对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我们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始终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战略位置,把工作抓得紧而又紧、做得实而又实。”因此能源今后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节约能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比重很大,大约占30%。

什么是建筑节能?建筑节能是指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本文主要介绍在建筑设计过程中,怎样尽可能的做到节能。说到尽可能,原因在于设计人员只会在设计阶段做好节能建筑要求,其他环节不能保证。

保温材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最基本的条件。建筑设计的过程中涉及到的节能方法包括屋面保温隔热、墙体保温隔热、楼板保温隔热、门窗保温隔热、制热制冷系统、节水节电系统、房屋窗墙比以及在说明中注明对施工的要求(如: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过程)。在全国要广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墙体屋面制冷制热的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中空玻璃窗,控制好窗墙比等等。

这里主要对屋面保温体系、墙体保温体系、窗体保温体系、地面保温体系等进行描述:

一、屋面保温

建筑屋面的传热耗热量占整个建筑物传热耗热量的8%左右,也是节能的重要部位。为了提高屋面的保温性能,应采用轻质高效、吸水率低(或不吸水)、可长期使用、性能稳定的保温材料作为保温隔热层,以及改进屋面构造做法,使之有利于排除湿气等措施。目前屋面保温设计主要选用国标06J204《屋面节能建筑构造》中: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岩棉或玻璃棉板(毡)、憎水膨胀珍珠岩板、水泥聚苯板、沥青膨胀珍珠岩板、水泥膨胀蛭石板。均可提高屋面的保温隔热性能。

对于屋面的形式,平屋顶的日照时间最长,太阳辐射照度最大,由屋顶传给屋内的热量最多。现在对平屋面的处理方法有:设置通风间层,如通风屋顶;在屋面保温层上设空气层和架空板等(架空板能隔热,空气层能散热)。

二、墙体保温

建筑墙体保温设计多采用对外墙保温,将保温层位置设置在外墙的外侧,有利于提高外墙的防水性能,保持室温稳定,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且墙体不会生成露点和冰点。它适用于多种结构体系,具有构造合理、保温隔热效果优良、没有冷热桥、不占建筑使用面积、施工方便、投资增加不多、综合经济效益显著等特点。

国标02J121-1《外墙保温技术》有以下几种:A型 挤塑聚苯板外墙保温系统,B型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C型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外墙外保温系统,D型 钢丝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外墙外保温系统,E型 机械固定钢丝网架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外墙外保温系统,F型 岩棉板外墙外保温系统,G型装配式龙骨薄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目前市场出现的外墙保温材料主要有聚苯板(EPS)、挤塑泡沫板(XPS)、胶粉聚苯颗粒等。其中挤塑泡沫板虽然保温性能较好,但其价格较高,且尚无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及图集,目前设计中不采用其作为外墙保温材料。

外墙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如浅色粉刷、涂料和面砖等。在夏季,有太阳直射时,浅色能反射较多的太阳辐射,无太阳直射时,它又能把围护结构内部白天所积蓄的太阳辐射热较快地向墙外辐射出去,这对降低空调能耗有重要意义。

对于膨胀珍珠岩、海泡石、有机硅复合的墙体保温料浆(涂)料,以及水泥聚苯板,分别因热工性能差,手工湿作业,不易控制质量等,已不被设计采用。

三、窗体保温

有关资料表明,通过门窗传热损失能源消耗约占建筑能耗的28%,通过门窗空气渗透能源消耗约占建筑能耗的27%,两者总计占建筑能耗50%以上,因此,窗是耗热的薄弱环节,是节能的重点部位。改善窗户的保温性能和加强窗户的气密性是节能的关键。

窗的节能设计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控制窗墙比

窗是直接与外界接触的地方,对于室外环境的穿透力很强(尤其是东西向建筑),在冬暖夏凉地区,冬季雨雪使室内温度更低,而夏季阳光使室内温度更高。窗墙面积比越大,则采暖和空调的能耗也越大,从节能角度出发,必须限制窗墙比。

2、采用中空玻璃或塑钢窗:

采用或中空玻璃窗不仅可以减小窗的传热系数,还可以减小噪声。塑钢窗的优点为气密性好,价格比中空玻璃便宜,同样可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另外,在设计中尽量采用平开窗,不仅开启面积大,气密性也好。

另外,在最新实施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范下,节能型门窗也得到重用。

四、地面保温

很多有地下室或地下空间的的建筑,如果不采暖,特别在冬季,会有相当多的热量通过一楼楼板传出。因此,在建筑物的一楼地板下面填充高密度保温材料,同时,在地下室的混凝土地坪和地基与土壤之间铺设一定厚度的刚性和半刚性保温材料,达到地下室保暖的目的,节约采暖能耗。

作为建筑设计人员,节能建筑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使命。近30年来,世界各国在建筑设计和施工、新型建筑保温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建筑节能法规的规定和实施、建筑节能产品的认证和管理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我们需要吸收国外专家的经验,在全国将节能建筑做到最好。

参考文献:

[1]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6J204《屋面节能建筑构造》,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6J123《墙体节能建筑构造》,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3]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6J607-1《建筑节能门窗》,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4]JGJ134-200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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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范文6

关键词:建筑设计;六种方法;探究

一、建筑设计的意义

建筑与人是密不可分,相互关联的。人类生活及意识形态决定了建筑的意义。建筑设计反映着人类对自然的认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形态。简单的讲,建筑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质量。作为从事建筑设计的人员来说,人性化的、不断完善的、优秀的建筑设计将直接作用于人民生活,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设计不是盲目的,任何工作都有它的方法和理论来引导。建筑设计也脱离不了这一前提。我们现有的建筑设计形式都是从前人那里继承和发展起来的。研究建筑设计方法是为了我们能从专业的角度对待建筑设计,在这一点上,要与非专业人员有所区分。作为一个建筑设计师来说,工程设计项目真正变为建筑物,是会让人感到激动和欣慰的,建筑师的自豪感也因此而生。建筑设计不应该是盲目组织和不加思考的砌筑,建筑师们应当在形成作品前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经济、政治、人文以及美学各方面的因素,依据建筑设计原理及方法,从而对作品进行系统分析,使建筑不仅能够满足现阶段人们的使用要求,而且能够丰富我们所赖以生活的社会与环境。

二、建筑设计的方法

建筑实用、建筑思想、建筑手法,这三个因素是建筑师支撑建筑创作的基本内涵,也是建筑师在建筑创作过程中引导设计的主要依据,它们之间互为因果、互相依存。我们说建筑设计的前提是设计形成的建筑首先要满足使用功能,在此前提下,通过建筑思想的指引,运用相关的建筑设计方法,可以完成具有某种倾向的建筑作品;相反,面对具有某种倾向的建筑作品,分析其设计方法,也可以总结出一定的设计思想来。不论正反两方面看建筑设计,建筑的实用、思想、手法是贯穿建筑设计始终的。我们知道建筑设计的方法很多,也并不能统一出一种或几种固定的设计手法。正因如此,我们才有了多种设计流派和多样的建筑设计。但是就某种流派而言,都会有其相对特有的建筑设计方法和手段。从包豪斯到现在的高技、结构、解构、后现代以及简单主义的发展等等,虽然设计方法多种多样,但对这些设计方法而言,都对建筑多样性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从建筑创作的内涵和过程中可以明确地看到,建筑设计方法具有其特定不变的中介位置,它是从建筑思想到建筑实物的操作性环节,是建筑从“虚”到“实”的物化过程。因此,研究建筑设计方法也是分析建筑思想和作品的必由之路,由于它的操作性特点,对我们从事建筑设计的人员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

建筑设计方法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人类生活与思想的总结。运用它能使我们科学严谨的对待建筑设计。建筑设计的最基本的过程是一个“由简至繁,由繁至简”的推敲过程。我们可以拿极少主义的建筑设计例子来看,“极少”并不是不经过设计,而是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对繁琐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取舍。下面笔者就建筑设计的六种方法逐一进行分析:

2.1平面功能(流线)法

建筑平面设计是解决绝大部分建筑功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对建筑物的功能分析时就会对所构想的建筑设计进行具体的分析。虽然建筑是一个三维向量的产物,不应该也不可能单一谈论一个局部,但是对于建筑的今后使用,平面分析还是有必要单独提出和研究的。平面处理的好坏直接作用于建筑的使用功能。我们所要研究的是怎样通过使用流线的分析,设计出合理的建筑功能来。比如我们对公共建筑进行设计的时候,常常要从使用人员的使用流线之间的关系、密集人群的安全设计、个体私密性等问题进行平面功能的组合;应该提供一个开放、安全、稳定、有亲和力的公共空间。而这些处理在大多数情况下建筑师在分析平面功能关系时必须全面考虑。平面功能(流线)法是目前建筑设计人员大量采用的一种设计方法,其主要概念是,先分析用地关系,通过了解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从功能出发进行平面功能的合理组合,同时考虑建筑的空间设计等环节。

2.2构图法

现代建筑的基本体量、空间或其它要素,都可以归纳为简单的几何形体,如矩形、正方形等。建筑设计通过构图要素来分析几何形体之间的关系,从中分析出形体之间的比例、尺度、对比、主从、韵律、均衡、重点等形式美的规律。使用构图法进行建筑设计的一个前提是:建筑师是怎样对其所设计的建筑进行定位的。关于探讨几何关系与构图也并不是到现在才有的,早在希腊和罗马时期,研究几何关系就已经相当深入了。构图法的一个典型实例是巴西国会大厦。

2.3结构法

结构法亦称为结构主义的建筑设计方法,其主旨是通过建筑的结构形式来表达建筑设计。结构与建筑空间是密不可分的,可以通过结构设计的表达来演绎建筑物的性质,现代建筑大师也曾经把建筑结构要素当作装饰要素来处理。但那些结构要素本身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结构外露,就像要告诉人们建筑内容是如此的丰富,以至于人们看到此类建筑有时甚至会有点不知所措。

2.4符号象征法

我们把特定的或约定成俗的符号,使用在建筑表面或建筑内部的特定装饰部位;或者,用这些符号来演绎建筑平面以及空间体量。比如国内经常能看到运用传统大屋顶这一特定符号来说明历史文脉的呼应和延续。虽然部分建筑设计生硬的照搬这一特定的符号并不一定能很好的体现建筑文化的传承,但是纵观国内外的很多建筑作品,符号象征法在建筑设计中还是不断的采用。该方法大量运用在一些对建筑形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设计中,如企业可能试图通过建筑设计与企业符号的结合来展示企业的形象等。

2.5建筑沿革法

建筑沿革法,就是要对以往的建筑设计进行系统的分析,从中提炼自然法则、历史、文化和人们的生活习惯、情趣以及人们的思想,作为建筑设计的出发点,从而进行建筑设计,力求通过建筑设计来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及行为习惯。

2.6综合法

我们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并不是只针对一个简单建筑而言。大量的群体建筑的建筑设计中,将不同的个体建筑分析为不同的几何形体作为总体的设计方向和研究。使之对于每个单体建筑之间有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清晰地、明辨的。我们运用这种手法设计出了大型的、综合的建筑和城市来。这种方法是以上几种方法的综合。

三、国内建筑设计需重点考虑的问题

在谈建筑设计方法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意识到建筑师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还应该考虑些什么?我们是有着悠久历史和文化的国家,建筑设计是不能没有文化和历史的。然而我们在继承和发扬我们的文化和历史这一工作上还远远不够。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国际级的建筑大师。“这是为什么?”我们不禁要问!建筑是要靠对人们的热爱和对建筑创作充满激情的建筑师来完成的。我们的邻国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但是他们拥有世界一流的建筑师。查尔斯.柯里亚作为一个建筑师,在近40年的建筑实践中,他注重将建筑和城市规划紧密结合,并致力于解决第三世界国家发展而带来的人民生活问题,并设计了著名的干城章嘉公寓。该公寓是为低收入群体做的居住建筑,在建筑设计中更多的是考虑人性的意义。建筑师不能是仅仅为少数有钱人工作来满足他们的奢望。更重要的是能够为经济条件较差的民众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建筑对人应该是平等的,我们需要这样的民族建筑师。当我们走在上海这一中国目前经济最发达地区的街道上的时候,我们不能只看到高楼林立,我们更应该看到广大市民的居住和生活状况,虽然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条件得到了空前改善,然而看到依然还有一根根简易晾衣杆从破旧民居的窗台伸出来的时候,作为建筑设计人员,大家都会有一种内疚的思考。

四、结语

设计师和建筑师要不断地研究人们的居住生活行为和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设计住宅首先要设计生活”,这也从某一方面代表着未来住宅设计的趋势。

参考文献:

建筑法范文7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三)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建筑法范文8

【关键词】建筑;设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TU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2-0012-01

一、引言

建筑与人是密不可分,相互关联的。人类生活及意识形态决定了建筑的意义。建筑设计反映着人类对自然的认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形态。简单的讲,建筑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质量。作为从事建筑设计的人员来说,人性化的、不断完善的、优秀的建筑设计将直接作用于人民生活,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作为一个建筑设计师来说,工程设计项目真正变为建筑物,是会让人感到激动和欣慰的,建筑师的自豪感也因此而生。建筑设计不应该是盲目组织和不加思考的砌筑,建筑师们应当在形成作品前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经济、政治、人文以及美学各方面的因素,依据建筑设计原理及方法,从而对作品进行系统分析,使建筑不仅能够满足现阶段人们的使用要求,而且能够丰富我们所赖以生活的社会与环境。

二、建筑设计的方法

建筑实用、建筑思想、建筑手法,这三个因素是建筑师支撑建筑创作的基本内涵,也是建筑师在建筑创作过程中引导设计的主要依据,它们之间互为因果、互相依存。我们说建筑设计的前提是设计形成的建筑首先要满足使用功能,在此前提下,通过建筑思想的指引,运用相关的建筑设计方法,可以完成具有某种倾向的建筑作品;相反,面对具有某种倾向的建筑作品,分析其设计方法,也可以总结出一定的设计思想来。不论正反两方面看建筑设计,建筑的实用、思想、手法是贯穿建筑设计始终的。我们知道建筑设计的方法很多,也并不能统一出一种或几种固定的设计手法。正因如此,我们才有了多种设计流派和多样的建筑设计。但是就某种流派而言,都会有其相对特有的建筑设计方法和手段。从包豪斯到现在的高技、结构、解构、后现代以及简单主义的发展等等,虽然设计方法多种多样,但对这些设计方法而言,都对建筑多样性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筑设计方法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人类生活与思想的总结。运用它能使我们科学严谨的对待建筑设计。建筑设计的最基本的过程是一个“由简至繁,由繁至简”的推敲过程。我们可以拿极少主义的建筑设计例子来看,“极少”并不是不经过设计,而是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对繁琐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取舍。下面笔者就建筑设计的六种方法逐一进行分析:

1、平面功能(流线)法

建筑平面设计是解决绝大部分建筑功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对建筑物的功能分析时就会对所构想的建筑设计进行具体的分析。虽然建筑是一个三维向量的产物,不应该也不可能单一谈论一个局部,但是对于建筑的今后使用,平面分析还是有必要单独提出和研究的。平面处理的好坏直接作用于建筑的使用功能。我们所要研究的是怎样通过使用流线的分析,设计出合理的建筑功能来。比如我们对公共建筑进行设计的时候,常常要从使用人员的使用流线之间的关系、密集人群的安全设计、个体私密性等问题进行平面功能的组合;应该提供一个开放、安全、稳定、有亲和力的公共空间。而这些处理在大多数情况下建筑师在分析平面功能关系时必须全面考虑。平面功能(流线)法是目前建筑设计人员大量采用的一种设计方法,其主要概念是,先分析用地关系,通过了解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从功能出发进行平面功能的合理组合,同时考虑建筑的空间设计等环节。

2、构图法

现代建筑的基本体量、空间或其它要素,都可以归纳为简单的几何形体,如矩形、正方形等。建筑设计通过构图要素来分析几何形体之间的关系,从中分析出形体之间的比例、尺度、对比、主从、韵律、均衡、重点等形式美的规律。使用构图法进行建筑设计的一个前提是:建筑师是怎样对其所设计的建筑进行定位的。关于探讨几何关系与构图也并不是到现在才有的,早在希腊和罗马时期,研究几何关系就已经相当深入了。构图法的一个典型实例是巴西国会大厦。

3、结构法

结构法亦称为结构主义的建筑设计方法,其主旨是通过建筑的结构形式来表达建筑设计。结构与建筑空间是密不可分的,可以通过结构设计的表达来演绎建筑物的性质,现代建筑大师也曾经把建筑结构要素当作装饰要素来处理。但那些结构要素本身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结构外露,就像要告诉人们建筑内容是如此的丰富,以至于人们看到此类建筑有时甚至会有点不知所措。

4、符号象征法

我们把特定的或约定成俗的符号,使用在建筑表面或建筑内部的特定装饰部位;或者,用这些符号来演绎建筑平面以及空间体量。比如国内经常能看到运用传统大屋顶这一特定符号来说明历史文脉的呼应和延续。虽然部分建筑设计生硬的照搬这一特定的符号并不一定能很好的体现建筑文化的传承,但是纵观国内外的很多建筑作品,符号象征法在建筑设计中还是不断的采用。该方法大量运用在一些对建筑形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设计中,如企业可能试图通过建筑设计与企业符号的结合来展示企业的形象等。

5、建筑沿革法

建筑沿革法,就是要对以往的建筑设计进行系统的分析,从中提炼自然法则、历史、文化和人们的生活习惯、情趣以及人们的思想,作为建筑设计的出发点,从而进行建筑设计,力求通过建筑设计来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及行为习惯。

6、综合法

我们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并不是只针对一个简单建筑而言。大量的群体建筑的建筑设计中,将不同的个体建筑分析为不同的几何形体作为总体的设计方向和研究。使之对于每个单体建筑之间有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清晰地、明辨的。我们运用这种手法设计出了大型的、综合的建筑和城市来。这种方法是以上几种方法的综合。

三、国内建筑设计需重点考虑的问题

在谈建筑设计方法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意识到建筑师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还应该考虑些什么?我们是有着悠久历史和文化的国家,建筑设计是不能没有文化和历史的。然而我们在继承和发扬我们的文化和历史这一工作上还远远不够。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国际级的建筑大师。“这是为什么?”我们不禁要问!建筑是要靠对人们的热爱和对建筑创作充满激情的建筑师来完成的。我们的邻国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但是他们拥有世界一流的建筑师。查尔斯.柯里亚作为一个建筑师,在近40年的建筑实践中,他注重将建筑和城市规划紧密结合,并致力于解决第三世界国家发展而带来的人民生活问题,并设计了著名的干城章嘉公寓。该公寓是为低收入群体做的居住建筑,在建筑设计中更多的是考虑人性的意义。建筑师不能是仅仅为少数有钱人工作来满足他们的奢望。更重要的是能够为经济条件较差的民众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建筑对人应该是平等的,我们需要这样的民族建筑师。当我们走在上海这一中国目前经济最发达地区的街道上的时候,我们不能只看到高楼林立,我们更应该看到广大市民的居住和生活状况,虽然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条件得到了空前改善,然而看到依然还有一根根简易晾衣杆从破旧民居的窗台伸出来的时候,作为建筑设计人员,大家都会有一种内疚的思考。

建筑法范文9

关键词:建筑设计;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创新是人类特有的认识和实践能力,是人类主观能动性的高级表现形式,也是使建筑设计不断发展的原始动力。对建筑整体而言的建筑设计无疑是创作,创作尤需创新精神,因为建筑创作是体现建筑师对其设计的建筑具有新创意、新构思,并促使建筑师运用建筑形态、技法、语言等创造出具有新功能、新形象、新个性的建筑。建筑设计创新不仅是指形态创新,还包括思维创新、方法创新等方面。建筑设计创新的内涵十分丰富,值得我们对之进行多维度的思考。

一、建筑设计的创新思维

(一)发散和整合思维方式

创新思维是一种很复杂的思维形式,其基本操作因素是发散思维和整合思维。发散思维是指在思维过程中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将我们所得到的若干观念加以重新组合,从而找到多个可能的答案、解决方案、结论或假说的思维形式,它是创新思维中求异的形式,是创新思维的本质或基础。整合思维是指在同上述的过程中,重新组织过去所得的若干观念并找出唯一正确的答案,是创新思维中求同的形式,是创新思维不可或缺的前提。建筑设计创新思维既需要发散思维,更需要整合思维,两者缺一不可。

(二)立体和复合思维方式

立体和复合思维方式是驰骋于整体空间的思维模式。由于客观事物都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系统,因而它具有多成分、多层次的特点。立体和复合思维方式的关键是,它在确立了思维对象之后,强调思维的主体要从客观事物所包含的各种属性,全面、综合、整体地考察和反馈它,使整体性事物内在诸要素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清晰地展示在人们面前。立体和复合思维集线型思维和平面型思维的优点和长处于一身,扩宽了思维活动范围。 建筑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立体和复合思维尤其适用于建筑设计创新思维。

二、建筑设计方法的创新

现今中国建筑界基本上还是沿用传统的以建筑师经验直觉判断和灵感为基础的设计方法,而建筑设计方法的改进更新会促进建筑的进化。因而,探讨建筑设计方法的改进和探寻新的建筑设计方法非常有必要。

(一)自然科学类建筑设计创新方法

第一,仿生学式方法。仿生学是研究生物系统的结构和性质以为工程技术提供新的设计思想 及工作原理的科学。仿生学创新主要从形式、结构和功能三大方面进行建筑创新。形式仿生建筑创新主要是设计师将某些动植物的外形特征引入建筑设计的创新,如弗兰克.盖里在日本设计的鲤鱼形的鱼味餐馆。结构仿生主要是设计师将动植物的某些内部受力结构原理运用于建筑设计当中,如薄壳建筑结构的原理就是借鉴了蛋壳的受力原理。功能仿生法主要是设计师将动植物的某些生命功能原理引入到了建筑设计中,如伦敦的瑞士再保险总部大厦,其螺旋式的外形建筑设计的灵感就是来源于海绵的运动机理。第二,生态学式方法。生态学式创新方法主要有结合生态环境法、引用生态技术法两个方向的创新途径。在结合生态环境的建筑设计创新上,如英国威尔斯国家植物园大型玻璃温室,设计师们将温室设计的非常环保,最大限度的透明,阴影范围最低,游客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内部环境。在引用生态技术法的建筑设计创新上,建筑设计创新可以在利用声、光、电的技术基础上,引进生态学的技术手段,进行建筑创新。

(二)科技类创新方法

第一,结构技术式方法。该法是指利用建筑科技的相关结构技术,以实现建筑设计创新,其是建筑设计实现突破和创新的重要途径。如“大跨结构技术”、“高层和超高层结构技术”。如香港汇丰银行大厦的建筑设计采用了悬挂体系的结构创新。第二,材料技术式方法。材料技术式方法一般指的是设计师利用建筑科技的相关材料技术实现建筑设计创新的的方法。建筑设计的不同发展阶段,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是不同的,不同的建筑材料有不同的性能,以及与材料性能相符合的空间形式和表达,如古代的树木材料;现代的石头、水泥、玻璃以及合成建材,都可以用于实现设计创新。第三,设备式技术方法。该法一般指的是利用建筑技术的相关设备技术的革新而实现建筑设计创新的方法。建筑设计往往需要考虑其它设备,如采暖设备、通风设备、采光设备等,这些设备的创新与建筑设计的创新融合趋势日益明显。

(三)环保设计创新方法

环保设计理念随着人类过度索取地球资源造成的很多环境区域的生态系统失衡,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直接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正是由于这样的形势,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环境运动迅速发展起来。由人和自然组成的绿色和谐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起来,建筑生态型、家居型生态也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被提上了日程。其实有关生态的理念已经缺乏新鲜感,因为人类在不断进化发展的过程中,多多少少都存在着生态的朴素思想。通常来说,生态具体就是指自然和人之间的关系,建筑生态化就应对人、建筑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行很好的处理,它需要为人类创造一个舒适的小空间,同时又要对大的周围环境实施很好的保护,促使有利于人类发展的资源能够持续存在。当前,我国在生态建筑方面已经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比如在日本、美国等地的部分建筑设计师已经成功研究了很多的生态建筑,同时提出了非常具有深度的建筑生态理论,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设计环保绿色建筑是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的社会积极态度,它势必随着不断进步的人类技术观念的发展而拥有更加宽广的发展前景。

(四)动态性和最优化建筑设计方法

动态性建筑设计方法要求探索建筑发展变化的方向、趋势、速度和方式,以及动力、应用和规律。对于建筑设计来讲就是要立足现在,兼顾未来。最优化建筑设计方法认为建筑形成的过程实际上是差异整合的过程,通过整合使建筑的各个部分有机地组织在一起,激发出正面的整体效应,促进“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例如评价一幢建筑时,我们往往可以毫无理由地清楚感知建筑的鲜明格调和建筑师强烈的个人色彩。

(五)数字技术建筑设计创新中的运用

数字技术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也给建筑设计带来了新的发展,影响着建筑设计的方方面面。数字技术打破以往的简单形体,追求多元的审美情趣。形体塑造方面则反叛了以往现代主义的单一形体和强几何形体,体现为非线性形体的倾向。数字技术在建筑设计领域中的应用更促进了这种多元化的趋向,在电脑中建筑师可以将形体任意扭曲变形,并对形体进行复杂的加减处理。数字技术也影响了建筑的表皮。无所不在的能够快速不断更新信息的电子显示屏或一些广告媒介,闪烁变换的霓虹灯等便自然成了建筑师设计的“新手段”。数字媒介文化的兴起将原来被看成是非建筑的因素推到了前台,在图像文化的影响下,建筑师营造烘托氛围的手段更加宽泛。在对建筑的感知中,各种因素同时起作用,从科技到时尚,信息与媒介都可以成为建筑的设计元素和表达手段。数字技术对建筑设计的创新发挥了不可限量的作用。

建筑法范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包

第三节 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 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范文11

协会与媒体

密切协作的各类协会是媒体组织的另一族人力资源,是法国媒体创作的一大特色。法国协会常由政府、企业与个体资金融合,一些协会不仅是民间建筑界交流的活跃成员,更成为某些政府行动中的重要策划与合作单位。较有影响的有:勒・科布西耶基金会、环境与规划建筑地区顾问、法国建筑师联盟、建筑陈列馆展览协会、法国涉外建筑师协会、地区历史建筑保护协会、法国乡村建设顾问协会、法国项目合同制建筑师盟会、法国宗教建筑保护协会、欧洲城市保护与复兴协会、法国规划实施经济合作协会等等。这些协会在不同尺度的项目之间发挥着作用,也是法国复杂的建筑规划实施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合作补给单位,同时这些协会明确地分担着实质性的责任,并能经常介入政府的不同权限范畴。当然,这都是同法国规划法律制定中的必须性、多重性与弹性有关。也正因为基于对规划建筑行业不同界面的关注,法国鼓励了众多协会的产生,也激发了协会之间的竞争与融合,从而,将建筑规划协会内容的量化又进行细化。

今天的法国,协会在媒体中成了重要的角色,各领域的详细报道从年刊到月刊不等,组成了巨大的信息网络,而其他协会之外的刊物也能有效地结合协会活动和特殊题材进行发表,主要指与刊物主题相关的参与,而并非是单一的活动会议纪要。著名的《Etudes Foncieres》(地产研究),就属于这一类协会杂志。这本杂志概念诞生于1978年,自1981年起,ADEF(地产研究协会)正式着手这一专业技术信息量极高的刊物编辑及出版工作。杂志的编辑与市场分析是完全基于协会的人力资源与自我独立的网络关系,并且不包含任何广告业务与服务。“地产研究”从2000年起已具备双月刊出版的能力,所有的规划地产分析的文章都由协会专业人士撰写,并且强力联合了各界的相关组织,在规划与土地管理方面的技术阐述占有独特的一席地位。这本协会独创的杂志已进入多家高等学院的参考书列,由此形成一本极有核心实力的杂志。

许多协会同出版局都约定有长期和具体的项目编辑计划,同相关机构也联成了必要的关系网络,这样协会不再是简单的自发组织的代名词,而已经是联系特定的专业项目运作中的中流环节。可以说,媒体的多类传播与专业信息的强大保障都与各地区的协会作用是分不开的。

从市场角度来看,协会也能积极争取到相关的资金,一些企业的赞助与支持也是有的放矢,避免了大量的纯广告性质的费用,这就雷同于企业与人资的相互关系,当然也就包含了巩固市场,开拓专业领域的功能。

杂志:媒体的文字载体

法国建筑规划杂志中为人知晓的很多,比如《AC》(建筑创造),《Achiscopie》(建筑视窗),《Architectture Bois etD6pendance》(木制建筑及其他),《Ubanisme》(城市规划),《AA》(今日建筑),《CT》(建造实施详规),《Le Moniteur》(建筑导报),《AMC》(建筑动态),《DA》(关于建筑),《TraitUrban》(城市写真)等等。这些刊物不仅内容风格不尽相同,且在不同尺度及领域中互补,从快报形式到传统资料编辑,从甲方市场的介绍到建筑师、规划师的合作,含量远远超过“建筑作为单体欣赏”的范畴,在总体策划与实施关系上有更多的内容比例。简之,一本杂志从其定位内容而言,既深亦广而不杂:相互的竞争基于对建筑规划的不同审视。当然也不难发现,由于法国杂志从编辑到约稿撰写,再到组织专题活动等费用昂贵,致使建筑类杂志的价格也相当的“职业化”。以上提到的这些杂志,多为100至150页,即只有50至70张的厚度,定价为18至30欧元不等,如果是大型专刊价格还有大的浮动。另外,随着市场的资产化,合伙经营的方式也渐增,一些杂志的多样化,其实是将市场细化,更加专业化,强调相互扶持竞争的策略化。

1 《AA》与《TA》

AA―Architecture d’Atoourd。hui同TA-Technique etArchitecture可能是最为中国国内建筑人士所熟知的法国建筑杂志了。这两本如同孪生的杂志同属于让米歇尔出版局旗下的知名刊物,一贯的精良排版与印刷套色工艺诠释了其总体品质。《AA》(今日建筑)是一本不折不扣的建筑文化期刊,从20世纪70年代起,它就是欧洲建筑师的钟爱,定位为一本关注当代建筑现象的泛艺术类刊物。《AA》的表现很直观,在排版上,刊物本身就是一个设计作品,你会发觉哪怕是广告部分,它的编排都是经过周密考虑的,在内容上,《AA》经营着艺术与建筑设计领域。难能可贵的是,今日建筑对于新建筑的报道大都是纵横比较,信息量极大,一本杂志有时可以看作是一本资料收藏集,已完全获得了欧美建筑师的认可。

《TA》(建筑与技术),则是一本将建造技术转换为艺术视觉的杂志。

“可建造”与“建造的艺术”并存,也是此杂志的主旨。刊物不仅介绍材料的相互配合,工程的实施背景与项目的环境,更着重传达建筑从概念设计到工地配合的现实决策。与《AA》相仿,《TA》的每一期也有相应的主题组织,经常配合《AA》,作另一面的建筑设计的补充。由于材料属性与环境艺术的相互结合介绍,“建筑与技术”呈现出技术运用的丰富认知与对建筑的尊重,这也决定了它的独特风貌,在建筑刊物中独领,几乎成为法国建筑师、工程师必参考的杂志。

毫不夸张地说,《AA》与《TA》在欧洲和美洲的旗杆风向的影响力是极其深入人心的,每一期的准备都渗透着丰富的图文材料和精辟的分析,以其无懈可击的编辑质量和足以称得上是一种完美服务的信息资源,捍卫其在同类杂志圈中的骄人成绩的排名。这些同时使其读者缘迅速扩展到经济实施单位和甲方投资企业之中,不能不说,这对于改善提高甲方素质与市场文化环境有相当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其引发的是建筑思考,而不是单纯的建筑形象的思考。再加上这两本杂志优质的法、英双语体系,使得其成为国际建筑杂志的一对先锋组合。

2 《Urbanisme》(城市规划)

如果只能介绍一本法国的规划类杂志,那应该就是《UrbaniSIlle》,这是一本从传统编辑入手转变为专题职业性极强的杂志。说这本杂志的诞生在法国杂志史上占有一席之地是绝不过分的。

此杂志从一战后欧洲大规划时期就开始酝酿,于1932

年正式出刊。内容涉及法国及众多国外规划现象。它的定位是,不纯粹做规划项目的新闻报道,即不是以展示新项目设计成果为主体,而是就项目作规划历史性整体报道,真正将规划概念向多领域推进。这本杂志行销于近100个国家,关注现象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因素。《Urbanisme》曾较有影响的标题刊目有:城市亮化工程、地域发展与时间计划、城市商业、社会住宅发展的历史与展望、城市规划的实施策略、公共交通的意义与使用等等;简之,这不是一本“项目”杂志,而是一本“研讨”杂志,观察并茅指规划社会跨行业合作问题和规划现实运作问题。

这本杂志的媒体活动常是以联合相关协会和著名规划建筑人士的大型讨论会而组织焦点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交流很少是采用报告记录的形式,事实上也没有可能作冗长的叙述,来宾的参与甚至反击才是推动高潮的马达。在这类见面会上,人们甚至会直接与编辑正面讨论对规划媒体的宣传与策略,而由于此刊物的编辑们自身都是规划人员,讨论的问题有时相当尖锐,由此带来的结果便是杂志内容上的高浓度评论。当年中国中小城市发展的讨论会上,杂志社联同中、法城市合作观察协会,召集了众多相关事务所进行交流,许多刚完成中国项目竞标及委托设计的建筑师云集现场,以此为专题的《中国现代城市》成为年度中极引人瞩目者。

《Urbanisme》自2001年9月更新了版面,加强了页面图文的联系与可读性,而读者群依然定位为建筑规划师、景观设计师、项目开发人士(developper/promoteur)、规划学院师生等。此杂志由专业人员而非记者撰写,经常组织季节性、专业性极强的报道,建立的是专业性引发的读者空间

较狭小读者空间,一方面支付撰写专业人士的费用极其可观,杂志价格又令人咋舌,带来的结果却是时常伴随着亏损。但至今,这本杂志仍是规划杂志中最显眼的一本。

3 《AMC》(建筑动态)

《AMC》是Le Moniteur导报出版局的主要杂志。这本起先由几名建筑师倡导的杂志,最终由法国著名的导报集团接手。建筑动态的特点就是结构清晰,根本上就是以传递最新信息为主旨。每一期的编排分3大块:第一是按照城市设计项目,景观设计项目,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分类排列出相应的最新作品,每一项目都附有简单的平立剖面,如同快报;第二是介绍一组设计细部的内容,重点刊登施工或设计的具体操作,第三部分则是市场及材料的介绍。

《AMC》自己也承认他们的任务就是收集回应最新的设计成果,是一本快速了解当前建筑规划领域的“时装之苑”。最为大多数人喜爱的是每年度的“法国建筑周年汇总”,这是导报集团根据全年建筑项目总信息量而精选出的各类作品。从环境设计到单体建筑,从街区规划到各类文化、工业及商业建筑,共选出100个作为当年总体建筑及规划的成果展示。另外,由于导报自身的特殊地位,杂志还创建了颇有影响力的“法国银角尺建筑奖”,专项鼓励评选建筑师(通常为年轻建筑师)第一次的实施作品。

《AMC》完全是通俗化建筑杂志的佼佼者,它提供的简明而优质的信息对于任何对模糊建筑专业有兴趣的人来说都具有参考价值,每个项目都标注了其甲方、乙方以及经济技术造价指标数据,非常实用直接。它常年对各类项目做分类和评估,掌握着最新的投标和法国总体项目的建造情况。年鉴的《AMC》通过自己的标准评选出的作品不能不说是具有相当代表性的,而获得银角尺奖的建筑师(大量为私人委托或者是合作性的小型项目)也能较快引起建筑小市场甲方的注意,当然对于今后竞标资格的入选也有很大帮助。

法国杂志的多样性与专业性的建立,同建筑市场的布局有关。建筑师、规划师个体设计所,大量的综合经济合作体,业主方也有众多的联合平衡机构,从而形成连锁集合式的整体景象。不难看到,甲方市场也有许多关于社会研究、项目合作的观察刊物,这些杂志同各类建筑期刊交相托付,在不同角度层次上固定了建筑媒体杂志市场的作用。

载体孵化基地:出版局

法国著名建筑杂志是建筑媒体的中流基础产物,一些杂志本身就是建筑城市设计理论实践发展的见证与结晶,而这些载体也需要孵化基地:其所属的出版局。我们简单地接触一下总部设于巴黎市中心的伊诺瓦出版局作为一例视窗口。

伊诺瓦(Innova)出版及信息服务中心是法国最大的媒体刊物集团之一,尤其在规划建筑业声名远扬。这不仅因为它拥有高品质的刊物和人力资源,还同它的统筹管理有极大的关系。董事兼经理让・奥杜安先生早年一直从事城市治理、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学的研究,伊诺瓦于1974创立以来,历经30多年的风云洗礼,也见证了法国从大发展时期至地域协调合作开发的过程。出版局现有30多名固定工作人员,其中包括16名固定专职记者和分布在法国各省市的联络撰稿人,各杂志以各自专题为导向卖点,不以“杂”迎合各类读者。建筑规划杂志不是附属产业而更应成为工具性的具有再创价值的行业。

从伊诺瓦出版局的杂志范畴能看出他的经营方针。其杂志管理与报道分类十分清晰,出版局的十几本杂志分别包括以下内容:城市地域发展、住宅与房产、城市街区规划项目、建筑设计与旅游开发(在法国,旅游项目全从属规划项目,旅游开发同规划条例并进,有时甚至细化到极小尺度,所以旅游规划与项目策划成为法国一个备受瞩目的专业与研究方向)。仔细看不难发现,这些杂志内容相互配合支持,成为伊诺瓦在建筑媒体市场的专业板块集合体,每个板块各自发展了工作队伍和强大的关系网络。今天的伊诺瓦,按照奥杜安先生的说法,不再仅是著名杂志出版局,而且是一个信息集散中心和信息组织运行机构。每年度的Forum de Projet展览活动和房产项目开发年鉴等都已成为引人注目的内容:无疑,那也是建筑媒体的综合产品,也是媒体开创的市场。设计方同甲方还有各领域的机构已在媒体信息平台上建立了正式的相互参与、交流与展览,出版与编辑已经摆脱了相互“赞助式”的机械运动。奥杜安先生还提到,伊诺瓦的网络协作完全是建立在一组跨行业交叉配合的基础上,杂志的读者又是参与者,其中如何优化甲方市场,如何建立混合型经济合作模式的内容成为近几年一个突出的讨论点:杂志由此成为“空间”介质。另外,法国媒体的传播与开拓也依赖于一个社会整体意识基础,只有建筑市场自我建立了具备良好再发展的系统,建立了自我的语言表达机制,才能有真实的媒体创作,换言之,建筑媒体的自体化,专业化也能引发市场关注的变化。

媒体传播,顾名思义就是要有“媒”可“传”,而媒体活动的散播点,尤其是建筑媒体活动的散播,主要就依靠各类的展示空间。重要的是,信息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扩大加深其渗透,最终引发接受的成果,形成“沉淀”效应,从而才完成“传播――接受――回馈”的过程。

阿尔森纳馆(直译为军火库房)

阿尔森纳展馆是巴黎著名的当代城市建筑展示馆,从

1988年正式改建为建筑规划馆对公众开放,这是一座前生经历扮演了多项功能的建筑。19世纪中后期它由最初的皇家军火库重建成对外开放的私人画展收藏地,后又几经转手成为酒库和商业工作室,这奠定了其大小空间各得其所的建筑关系。

此馆收藏的最大特色便是汇集了巴黎19世纪至20世纪城市规划建筑发展的经典资料,但如果您想亲眼目睹大师们的风采,聆听其演讲,甚至是与其讨论,这里更将是首选地点,也是一个免费的永久流场所。伯赞・巴克、让-努维尔、利帕斯金、保・安德鲁、库拉斯福斯特、安藤等各国建筑师都相继登场过。另外年度的建筑规划师酒会通常在这里举行,年度重要决策项目的展示也会在这里举行。进入演讲会场的条件是简单又多样的:(1)成为阿尔森展馆的常年邀请个体,比如相关事务所建筑机构和杂志评论记者,(2)各大建筑规划学院师生(票量也是有限的),(3)市民:根据讨论演讲会的性质发放邀请通知的数量和决定领取的场所。每一次举办重要的演讲,巴黎市政府同样会把一小部分的邀请票发至非专业领域中,而这个比例取决于演讲讨论主题的性质。

从某种意义上讲,阿尔森纳馆更像是一个专业活动场所,只有不多的展示资料是固定对外的,大多数空间是为了焦点的讨论。它并不是我们国内的规划博物馆,更不是固定展示的资料馆,70%的空间常年随着各类主题的转换而作出相应调整。这样,大量空间是灵活的,布置使用也是变换不羁的,资料库存通过预约而被查询使用。每一次大型展览就是一次专业的观察总结,实质是一种城市建筑现象的总结与讨论。我们举个关于大巴黎省新城建设展的例子,展览不仅大量介绍最新中标的项目,更把从上世纪初期就开始的相关设计资料有序地排列出来,比如我们可以看到针对一个地块跨世纪的各类思考系列

了解不同时代环境下的设计,不同的项目策划,不同的甲方管理,不同建筑师的草图和他们就此一项目的阐述,这完全如同是一组论文的历史推演――文字的、图片的、影像记录,一应俱全。尤其是在这样场合,你会真正了解馆藏与当代展览的脉承,找到历史媒体记录的力量,在城市上建造城市的因果。在这类展览中,主办单位还会在展览布置上考虑不同时代材料及色彩的运用,引发对过往的慎思。值得一提的是,也不要忽略展馆的销书策略,许多与主题展览相关的人物及建筑书籍,以至于有些已被淡忘的却在展览后又列入了热销书。阿尔森纳馆每年的展览主题很有限,使得每次专题上演都附有高期待值。(这同巴黎蓬皮杜艺术中心的展览方式很接近)

作为行内人士,不难察觉,阿尔森纳馆是完全立足于专业领域的,毫无疑问,任何在此馆登场过的青年建筑师、规划师都会把相关的日期与内容在自己的简历中醒目地注解出来。所有展览主题的选择都会是一种导向,而往往就是在这样一个活动面积不足1000m2的建筑内引得媒体聚焦于此。阿尔森纳馆并非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建筑媒体活动地点,它也不是以鼓励拓展各类建筑现象为基础原则的。今天,阿尔森纳馆的季度展览本身就是其媒体书籍的源泉,再加上其丰富而多元化的资料管理经营和政府的支持,使它成为专业人士和作品交流的必经之地。

建筑艺术之家La Maison de I Architecture

称为“建筑之家”的这个有趣的场所,坐落于巴黎市的10区圣・马丁运河附近。它的前身是一座修女院,在废弃之后的长时间内对其功能的确定一直举棋不定。如今这座经过精心改建后的历史建筑展现着极其现代的节点与材料的运用,已经成了建筑师及相关学术或报告等专业活动中心。或许由于建筑之家的内部依然保留了小教堂的风格,也由于建筑师之家的创办原则,这里举办的演讲报告或展览的主题更加广泛而多样,更民间化。

建筑师之家除了是注册建筑师的注册中心之外,主要功能是出租给各类组织单位作活动用地,它与阿尔森纳馆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只是活动的载体,只属于专业会场性质,并没有专业性的象征,而后者属于机构类媒体平台,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前者涉及的主题较广,形式随意多变,而阿尔森纳馆则更多充满了风雅之气。

建筑师之家曾经成功地举办过关于中国问题的讨论,不同机构通过租赁方式将这座建筑的声誉不断提高。2005年,这里就举办过如城市建筑遗产之城机构主办的“中国浙江建筑开发商同巴黎同仁的座谈”,法国城市规划杂志举办的“中国动态城市的观察”等内容的聚会。现在,建筑师之家已成为中、小型建筑界聚会和各类建筑规划协会讨论的一个主要场所。

城市建筑遗产之城Cite d’Architecture du Patrimoine

这是一个不能不提的法国著名官方机构,其中包含了培养专业保护遗产建筑国家建筑师的夏优学院和权威的法国建筑院两大支系,其最大特点就是受助于法国文化部的赞助,拥有几乎最完整的各历史阶段的建筑资料,并有强大的组织各类大型规划及建筑领域活动的能力。

建筑遗产之城(CDA&P)由三位建筑师创建于1937年,至今已成为建筑媒体功能最全面的机构。2005年底,遗产之城完成扩建工程,正式迁入巴黎16区的夏优宫中,面对埃菲尔铁塔。自此,法国纪念性建筑博物馆又重新向公众开放,夏优学院也更具备了对外展示的宣传空间。

建筑遗产之城近年来持续举办了数场规模极大的主题汇展,加上更新后完美的音响设施与丰富的建筑内部设计,造就了理想的多媒体演示与展示空间。同时,这也是一座完全免费向大众开放的超大型建筑规划资料信息库,吸引了无数职业的、边缘学科的人士,影响面非常广,甚至成为某些旅游者来巴黎的参观之地。

结语

建筑法范文12

[关键词]建筑 设计方法 构成要素 设计程序

中图分类号: TU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体量增大、建筑复杂性提高,传统的凭经验、直觉的设计方法已无法适应建筑发展的需要。现代设计方法要求建立在明确的目标及秩序基础之上,设计计划将奠定系统化设计方法的基础,同时为多学科合作和使用者参与提供机会和方法,真正满足人们对建筑物质、心里的需要。

一、建筑设计的概念

建筑设计是指建筑物在建造之前,设计者按照建设任务,把施工过程和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好通盘的设想,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方案,用图纸和文件表达出来 。使建成的建筑物充分满足使用者和社会所期望的各种要求。广义的建筑设计是指设计一个建筑物或建筑群所要做的全部工作。设计工作常涉及建筑学、结构学以及给水、排水,供暖、空气调节、电气、煤气、消防、防火、自动化控制管理、建筑声学、建筑光学、建筑热工学、工程估算,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知识,需要各种科学技术人员的密切协作。

二、建筑设计的构成要素及原则

(一)建筑设计的构成要素

1.建筑功能是人们建造房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指所建建筑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2.建筑技术是建造房屋的手段,它包括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建筑物理、建筑构造、建筑设备与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等各项技术保障。

3.建筑艺术形象也是人们建造房屋的主要目的之一,它包括建筑群体和单体的体型、内部和外部的空间组合、建筑立面构图、细部处理、材料的色彩和质感以及光影变化等综合因素所创造的综合艺术效果。

4.经济合理。建筑构造设计处处都应考虑经济合理,在选用材料上应就地取材,注意节约钢材、水泥、木材三大材料,并在保证质量前提下降低造价。

(二)建筑设计原则

1.整体性设计原则:整体性设计原则是把要设计的建筑作为由各个组成部分构成的一个整体来全面研究整体的功能、构成及其发展规律,从整体与部分相互依赖、相互结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中揭示系统的特征和运动规律。

2.综合性设计原则:对任一系统的研究,必须从它的要素、结构、功能、相互关系、历史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地考察,在综合的过程中把分析有机地给合起来。

3.联系性设计原则:联系性设计原则要求要考虑到相互联系的诸多方面,不仅要考察研究对象这个系统本身的各个方面,还要考察系统的环境,环境是系统存在的外部条件。

4.动态性设计原则:动态原则就是要探索系统的内外联系及系统发展变化的方向、趋势、活动的速度和方式,还要探索系统发展的动力、应用和规律。对于建筑设计来讲尤其要立足现在,兼顾未来,把握时代的发展方向。

5.有序性设计原则: 高层系统是由低层系统组成的,低层系统对高层系统具有构成性关系,同一层次的系统之间存在相干性关系。因此,系统都是有序、分层次的,是层层相包的结构关系。

6.结构性设计原则:结构是要素在关系作用下的结合方式,是性能的载体,普遍地存在于事物之中。结构决定性能,性能表现可以反作用于结构。要素是结构的赖以结合者,要素运动的稳定与否、发展方向将影响结构的稳定与否和方向。

7.最优化设计原则: 系统形成的过程实际上是差异整合的过程。差异的事物能够整合在一起,它们之间必定有同一性,相互需要、相互支持、优势互补,这是整合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差异的整合使建筑的各个部分有机地组织在一起,激发出正的整体效应,促进“整体大于部分之和”。

三、建筑设计的程序与组织

建筑设计的程序包括: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首先应重新熟悉设计任务书、踏勘现场,进一步收集在设计中会有用的资料。切实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情况和当地的一些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初步设计阶段的图纸和设计文件,要求建筑专业的图纸标明建筑的定位轴线和轴线尺寸、总尺寸、建筑标高、总高度以及与技术工种有关的一些定位尺寸,在设计说明中则应标明主要的建筑用料和构造做法;结构专业的图纸需要提供房屋结构的布置方案图和初步计算说明以及结构构件的断面基本尺寸;各设备专业也应提供相应的设备图纸、设备估算数量及说明书。

在完成了初步设计的设计文件后,设计单位应当经由建设单位向有关的监督和管理部门提交全部初步设计的设计文件,等候审批。

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文件进行细化处理,达到可以按图施工的深度,并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图纸和设计文件,应提供所有构配件的详细定位尺寸及必要的型号、数量等资料,还应绘制工程施工中所涉及的建筑细部详图。其它各专业则亦应提交相关的详细的设计文件及其设计依据,并且协同调整各专业的设计以达到完全一致。

在施工图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经由建设单位报送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

四、设计思维的创造性与个性化

建筑的个性,不仅来自于其形式,而且要在满足其使用功能需要的基础上,符合使用的个性和审美要求,通过把人的情感方式和生活方式客观化,创造一个具有文化意味的人性化的空间,使建筑以及和建筑相关的一切都带有人格的力量。个性化设计内涵其实就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思想,是对人性关怀的一个表现。

[参考文献]

[1]皮亚杰,《结构主义》,商务出版社

[2]勒·柯布西耶,《走向新建筑》,天津科技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