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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法律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网络成瘾”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现代社会中,网络是信息交流的一个非常便捷的工具。网络的影响当然有其正面,也有负面,而负面影响在青少年身上体现得更加明显。青少年由于自身控制力较差,一旦陷入网络便不能自拔,青少年对网络的迷恋往往损害身心健康。同时,由于网络的远程性、虚拟性、隐蔽性使得一部分青少年心存侥幸,疯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
1999年,七大工业国家司法部长在司法部长级会议上曾达成共识,认为网络犯罪“将是21世纪最主要的犯罪形态”。且未来的网络犯罪有年轻化趋势,犯罪者一般都是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或者大学生,而近年则有更加年轻化的趋势。[1]在国外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瑞士一家网站接连受到来自互联网的攻击,警方高度重视这一案件并迅速展开调查,很快便查出了这个“罪魁祸首”:是法国格勒诺布尔的一个8岁小男孩,因为父母不在家,闷得慌,所以就上网打发时光。[2]2003年8月,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了年仅18岁的高中生杰弗里.李.帕森,他涉嫌制造了“冲击波”蠕虫病毒。该病毒大约感染了7000台电脑,仅给微软公司一家造成的损失就达500万到1000万美元,美国媒体称帕森为“少年毒王”。[3]
在我国,“网络成瘾”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同样重大。1999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中国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披露,上网用户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9%,年龄主要集中在21—25岁之间,占42.3%。另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中心的调查显示,我国网民中年轻人占了绝大多数,17—20岁的网民几乎占了40%,而30岁以下的网民占了全体网民的2/3。[4]根据公安部2007年的初步统计,青少年犯罪人因为沉湎于网络,或者受到网络黄色信息的侵蚀,进行诈骗、、抢劫、抢夺的犯罪比例非常高。其中,被抓获的青少年犯罪当中,有近80%的人通过网络受到诱惑。[5]《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的出台,对于矫正网瘾少年的心理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乏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精神。
那么,网瘾者犯罪在司法上是否按照精神病人犯罪处理呢?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只规定了完全精神病人,即丧失了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而其他精神病患者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标准》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范畴,对网瘾者的刑事责任并无影响。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也往往依据青少年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
笔者认为,针对网络成瘾者犯罪的特殊情况,在司法中与正常人犯罪无区别显然不妥,“网络成瘾”或可成为定罪量刑的一个参考。
二、犯罪构成角度的分析
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要件的整体,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组成,是主客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的成立,必须要求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满足相应的法律要件,否则必然造成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必然导致对公民权利的恣意侵犯。
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第17条和第18条对犯罪构成自然人主体要件作出了一般规定,作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只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行为人只有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方可对其进行法律上的非难。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二者缺一不可。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结果的能力,也可称为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6]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与基础,控制能力则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备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甚至有学者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具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就不具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即使具有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但这已经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了。[7]
精神病患者,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皆有缺陷。行为人对于自身的行为,缺乏是非善恶的辨别力,即使行为或者不行为也都是疾病的驱动而没有自主的控制能力。所以,各国刑法都规定精神病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正确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直接关系到正确的定罪量刑。
根据《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网络成瘾,是指个体反复、过度使用网络而导致的一种
精神行为障碍,主要表现为对使用网络产生强烈欲望,突然停止或减少使用时会出现烦躁、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碍等,甚至会导致个体自身难于区分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的关系。“网络成瘾”者,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由此,我们不能机械的得出“网络成瘾”者实施犯罪时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而是要在判断作案患者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借助医学和法学的复合知识作出相应结论。
三、评定“网络成瘾”者刑事责任能力方式探析
司法实践中,对人精神状态的鉴定,主要目的是确定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它法定能力,如受审能力、诉讼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等。其中,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是对其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对于具有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历史上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标准。
1、医学标准
该标准主要存在于早期的刑事立法当中,即单纯以医学(生物学)一个标准来衡量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只要存在精神或者意识障碍,即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不需要考虑精神状况与客观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西方国家早期的刑事立法中,主要采取了该标准。例如,1954年美国华盛顿地区联邦上诉法院在审理德赫姆案件时创设的“德赫姆规则”(Durhamrule)。该规则认为:“如果被告人的非法行为是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缺陷的产物,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英国最早采取医学标准的规则,是由首法官布雷克顿(deBracton)于1265年制定的一项条例:“因为精神错乱的人的行为类同一头野兽,故应免予治罪。”故称:“野兽条例”(Wildbeasttest)。[8]
单纯的医学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固有的缺陷很快暴露,即可以使所有犯罪的精神病人免予处罚,其中一些具有一定辨认、控制能力的患者可以随意实施违法行为而不承担责任,同时导致大量犯罪人佯装精神病患者以逃避法律追究。采用这种标准,与当时的医学、法学不够发达有一定的联系。
2、心理学标准
所谓心理学标准,即只辨别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以此评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具有控制能力,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则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问题在于,控制能力障碍本身缺乏明确具体的自然科学标准,司法实践中很难区分那些行为是可以控制的,那些行为是不能控制的。而且,这一标准过于宽泛,允许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人不受刑罚,将会导致对冲动犯罪、激情犯罪等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3、混合标准
当今多数国家,都是采用医学和心理学相结合的混合标准。我国也不例外,《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某种精神障碍,同时又因该障碍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方可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二者缺一不可。
那么,“网络成瘾”者实施犯罪时,其刑事责任能力能否按这一标准评定呢?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笔者首先提出“法律精神病”这一概念。法律精神病,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经司法人员综合衡量后,认定为可以影响行为人责任能力的精神病。并非所有的精神疾病都会被法律所吸收,法律精神病的范围要小于医学上的精神疾病,也只有法律精神病才能最终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有学者指出,国内学界对《刑法》第18条中的“精神病”均统一理解为医学上的“精神疾病”,精神疾病的覆盖面要高于医学上的精神病。判断精神疾病患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从两个层次进行。首先,需要专业鉴定人员从精神医学的角度分析病与违法行为之间的联系。存在精神活动障碍,本身还不能说明责任能力已被自然排除,而要看精神障碍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人的社会行为能力。其次,需要办案的司法人员把专家意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从法学角度分析判断,如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的条件,即为法律精神病,才能相应的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9]两个层次依次进行,才是坚持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的统一,才能正确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标准》的出台,使得“网络成瘾”被界定为医学上的精神疾病,笔者认为,对于网瘾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评定采取上述方式较为合适。
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往往陷入一种误区,即单纯强调精神医学鉴定。精神病鉴定专家一但得出有无责任能力的结论,司法人员则不再作出任何判断,完全采纳精神病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结果是精神病鉴定专家同时进行医学与法学评定,或者仅由精神病鉴定专家进行医学评定。如此,必然导致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偏差,从而影响正确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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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追捧,但是对于海外代购的性质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认定。特别是2012年发生的空姐代购案,将海外代购上升到了刑法的层面。在这个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完善立法。
一、海外代购的概述
代购,顾名思义就是代为购买商品。而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海外代购一次应运而生。海外代购,即指通过网络,为别人购买商品寄回或带回给国内消费者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近几年,消费者对于海外代购这一购物方式越来越热衷,海外代购行业也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快速的发展壮大。中国的海外代购行业在2012年的交易规模接近五百亿元,比上一年年增长了约80%,这是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最新公布的数据。海外代购的市场之所以有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内部分产品的质量频频出现问题,处于安全的考虑,许多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相对有保障的进口产品。奶粉就是这类产品海外代购产品中比较受关注的一种,由于频频爆出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妈妈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进口奶粉。这一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海外代购行业的发展。
其次,海外代购商品相对同类产品而言的低廉价格,也是吸引消费者的另一原因。进口到国内的进口商品,因各种税收项目的各种叠加,商品的价格相对于该商品的本土价格相对较高,。而国内的某部分同类产品,也会出现因各种税收和某些隐含支出导致产品的价格高于海外代购产品的价格。而国外的电子商务等平台的发展相较于国内的市场成熟,所以在竞争压力的作用下,国外本土商品的促销折扣较多、力度也相对较大,这一情况更加拉大了国内市场产品和海外代购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更加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
最后,国内海外代购行业发展的另一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的互联性,国际品牌深入人心,而品牌的商品销售具有地区性的销售特点。在这种背景下,国内的商品购买者为了拥有某些国内没有销售品牌商品,只能选择从销售有这种产品的地区购买,而海外代购正好满足了这部分国内购买者的消费需求。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业下,我国的互联网海外代购行业在近几年得以迅速的发展壮大。国内的海外代购的主体,一种是由私人经营的小型网店,一般是根据消费的指示在海外购买相应产品后邮寄给消费者;另一种是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代购,此种代购方式相对于私人代购更具有安全保障,但没有私人代购灵活。商品的购买者可以通过该网站的网络平台选购固定海外产品,通过网站的渠道购买并邮寄给实际支付货款的实际消费者。这两种海外代购形式互相补充,满足国内民众的购物需求。
二、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
海外代购行为中,一般涉及到三方主体:实际的销售者、实际的消费者及代购者。两个法律关系,销售者和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及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这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消费主体与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销售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明确,不需赘述。笔者认为,代购者与消费之间是关系,我们可以从行为的特点做如下分析。
海外代购中是代购者为消费者提供劳务服务。在消费者指定的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可见代购者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他的劳动,而非商品,代购者的购买行为是受托处理事务的表现,而商品的实际购买者是支付货款的消费者。
海外代购不同于居间和行纪。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的服务合同,获得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向提供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合同相对与第三方直接订立合同。海外代购则是代购者与商品的销售者之间是买卖关系,可见海外代购行为与居间行为时存在本质区别的。行纪合同提供的是一种代为从事贸易的商业委托。行纪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通常要求行纪人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而在海外代购的行为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的海外代购者都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可见从对主体上的要求看,海外代购行为与行纪行为不同。海外代购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在他们的授权下,代为处理相应事务的民事合同。海外代购就属于这类。海外代购者按消费者的指示购买产品,也是按指示处理相应事项。
海外代购行为具有行为的特点。,是指一人方以他人名义或是以本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方的法律制度。海外代购,就是代购者在消费者的指示下购买相应产品,并将产品邮寄给消费者的行为。可见代购者的购买的法律效果间接的归属于消费者,符合间接的特征。
2012年发生的前空姐走私案,使得广大消费者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海外的商品属于走私商品,海外代购行为属于走私行为。这种认识过于偏颇。不可否认有部分海外代购产品属于走私商品,但是也有部分产品是正常途径流通到中国境内,不属于走私产品。走私,是指违反我国有关海关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款的或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内流行的海外代购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营国际代购的电子商务购物网站,另一种是是私人经营的小型的海外代购网店。前一种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专营某一种或某几种国际品牌,消费者根据平台上的展示的商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心仪的商品。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主要利用的是商品地域间的价格差异及产品销售的区域差异盈利,主要解决的是国内市场上产品稀缺的问题。通过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是通过正规的国际邮寄系统进行货物流通的,在通过海关时已经缴纳了相关的海关税收,因此不具有走私行为的特点,此种海外代购者的代购行为也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因为这一种类的海外代购商品,在海关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因税收的叠加使得商品较之国内的同类产品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后一种通过私人的海外代购模式,相较于国际代购网站而言就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要代购某一地区的任何品牌产品。这一类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主要是空乘一类的人员,他们可以利用工作的便利频繁往返于国内外,可以将消费者代购的商品随身携带,将商品作为自用物品带入境内,进而规避相应的税款。这种代购产品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代购者可以在代购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代购利润。但这类通过规避税收方式获得价格优势的海外代购行为,可见此种海外代购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缴纳进口关税的相关的规定,属于走私的行为。
综上所述,只要海外代购的商品在经过海关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海外代购行为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可见区别的关键在于,海外代购商品在通过海关时是否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
三、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海外代购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民事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多项法律风险,具体的风险根据涉及到的主题和交易环节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风险。
首先,从实际购买者——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在这一行为的购买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一,在选购代购者这一环节,因为海外代购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陌生人,因此,代购者的信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格外重要。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使消费者购买到非正品的假冒商品,在选择代购者的过程中国际化的专业代购平台相对于人私人的代购者具有更高的信用,但是也不能得到绝对的保障,并且存在着维权困难的情况。
其次,消费者向海外代购者支付费用及报酬利用的是网络的在线支付平台,通过这种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存在着金融诈骗的风险。
最后,是购买商品后的售后问题。因为作为实际的消费者与实际的销售者之间是通过代购者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双方之间相隔甚远,这就使得消费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申请售后服务存在问题。例如2012年的日本明治乳业公司的奶粉召回事件,就提出通过海外代购途径购买的奶粉不予以退换,可见海外代购的产品在质量出现问题时,维权困难。
Abstract: This paper mad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n situation, problems and solutions,as well as and opportunities and prospect of university library literature information resource management,and put forward the strategies of modern literature information resource management.
关键词: 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管理;浅说
Key words: university library;literature information resources management;discussion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7-0195-02
0 引言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21世纪,科学技术正在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高科技的信息技术手段被广泛地应用到各个领域,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快速地向着信息的网络化、资源化方向迈进。计算机技术得到了空前的普及。这给高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及学生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查阅科技资料,撰写科技论文等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大大地提高了科研和教学的效率,使广大师生能够节省更多的时间投入到繁忙的工作中去。但是,随着信息网络化的普及和查阅手段的现代化,给高校图书馆手工信息检索的各个环节带来了一次革命性的冲击,旧的、传统的、以书刊为主要收藏载体的图书馆面临巨大挑战。
1 现行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图书资料的严重浪费 图书馆(尤其是高校图书馆)的馆藏规模,是图书馆办馆规模的重要体现,更是一所大学办学规模和水平的重要体现,这主要与读者传统的阅读方式密切相关,即使用手工检索方式查阅资料,同时,这种检索方式也与高校肩负的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的特点相适应,网络的管理无序和可信度低下,使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学及查阅资料,大部分是在图书馆里完成的,而图书馆得天独厚的、优越的学习(自习)环境及方便的查阅条件,是读者青睐于图书馆的重要原因。
1.1.1 以东北石油大学(以下称“我馆”)为例,一个普通的高校图书馆,每年平均购进纸本图书大约700余种,20000余册,国家需要投资近百万元,而用于科研和教学的图书占的比例却不大,相当一部分读者,尤其是学生和一线的科研教师,在需要查阅资料时,仍然以手工查阅为主,各种数据以图书资料的记载为准,但实际上,图书馆现存的图书科技资料远远满足不了他们的需要。
1.1.2 图书购进比例失衡,高校图书馆应当以教学和科研为主,在此前提下,其它各种图书适当购进,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科技和教学图书所占比例远远低于其它方面的比例。
1.2 人力资源的浪费
1.2.1 虽然计算机网络已经得到了空前的普及,极大的方便了用户的需要,加之图书馆科技和教学图书的不足,使得手工查阅资料的人员还是相对于从前减少了许多,经常用到的资料图书缺乏,利用率不高的图书闲置,因此,员工们变得比从前清闲了许多,无所事事,劳动纪律涣散,甚至读者需要他(她)时,却找不到人,读者意见较大。
1.2.2 员工工作效率低下的第二个表现,就是贪图享受,工作不是比贡献,而是比条件,看谁的工作更清闲,长此以往就会在图书馆内形成一种不良的风气,对学校,对单位、对个人都是极为不利的。
1.3 资金的浪费 图书馆每年用于房屋的维修、物业管理加上员工工资,以及购置图书等各项开支每年大约在500万元左右。由于计划和管理缺乏科学性,使得管理上出现许多漏洞,造成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的浪费集中表现在资金的浪费上,使得国家的资金得不到合理和科学的使用。
1.4 资金的不足问题 资金不足是困扰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头等问题,它不仅存在于图书馆领域,在其他领域资金不足也是妨碍其发展的头疼问题。计划之内的各种文献期刊,由于资金的不足不得不被砍掉,我馆2007年共订购文献期刊43种,到2008年为22种,2010年仅剩11种,到2012年文献检索期刊现刊已所剩无几,当读者来管查阅资料时,工作人员不得不耗费时间去做大量的解释工作。
2 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
2.1 资金的合理使用。图书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提高馆藏质量,加强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使服务质量走上新台阶。怎样做才算是资金的合理使用呢?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是现代高校图书馆的立馆之本。
2.1.1 我国目前各大城市综合性图书馆及各高校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和现代化程度,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适当提高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投入,调整传统图书馆建设的投入比例,使传统图书馆的投资占有一定的合理的比例(先多后少,逐年减少到合理的比例)逐步提高自身的现代化管理水平,资金的分配比例不妨参考发达国家的投资比重,对引进数字资源,进行大规模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如美国的大型的、研究性强的高校图书馆的数字资源购置只占20%左右,2005—2007年哈佛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投资比重分别为15.85%、19.25%、22.52%,年增幅只有3%—5%;耶鲁大学图书馆三年间的数字资源投资比重分别为15.59%、13.83%、20.60%,其间还出现了2%的回落。数字资源比较昂贵,过多的投资会危及纸本馆藏的发展,网络化的数字资源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审慎对待,以避免重复投资和不必要的浪费。在我国现有的高校图书馆用于数字资源建设的资金多数占整个图书馆文献购置经费的40%—50%,有的甚至更多,重庆交通大学的周庆红认为:“耗费巨资引进的数字资源大都是仅获得数据库商(或数据库服务提供商)的使用“许可”而非实际拥有的资源。这必然导致我国高校图书馆对数字资源尤其是引进的国外数字资源的依赖程度加大。当图书馆缩减其他项经费预算并无法继续投入硬件设备的更新或扩充时,就会造成已购置的数字资源无法使用。”
2.1.2 提高纸本馆藏的投入力度,对于过刊等实体文献虽然利用率较低,但它的存储和保护对于图书馆来说,意义是十分重大的。随着数字化的不断加强,数字资源在图书馆的馆藏中所占有的位置愈来愈重要,但这并不能说明数字资源将在短时期内完全取代纸本资源,因为有些资源有其电子形式或可以转化为电子形式,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其电子形式或没必要转化为电子形式,全世界的各大高等院校,尤其是名牌大学,他们的纸本资源的数量每年还在不断增加,它们当中大多就没有电子形式。象法律图书馆中的法律论文并没有其电子版,各种原始的手稿和图片等就没必要转化为电子形式。一些发达国家的图书馆继续获取纸本馆藏的速率比数字化馆藏快得多,足以说明这一点。
2.2 加强纸本资源的保护力度。保护纸本资源的问题不可避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这些优秀的纸本文化遗产呢?领导重视,员工认真负责自不必多说,笔者认为,科学地把好每一关是至关重要的。
2.2.1 把好购买关,图书馆购置各种资源的经费,是来自政府的拨款,是纳税人的钱,每一位手握这笔经费的负责人员,都必须本着对国家、对高校、对图书馆尤其是对纳税人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这笔钱,绝对禁止购买伪劣(尤其是纸张伪劣)盗版出版物,把好质量这第一关,使图书馆的纸本资源有一个良好的入门质量。
2.2.2 加强纸本资源的保护和保养工作,科学地制订保护和保养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专职专人负责,并做到奖惩分明;对保护和保养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严格把关,如对阅览室或书库的温度、湿度和通风要进行定期监控和检查,使书籍处在最佳的保护和保养环境中;对读者要做好耐心的指导和说明工作,要求每一位读者爱护国家的宝贵文化财产,制订好读者须知和必要的惩罚办法。破损的刊物及时修整和装订,严格借阅制度,借阅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专人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弥补漏洞,切实做好纸本资源的保护和保养工作。
2.2.3 适当增加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旧的、使用多年的存储质量低、条件差的书库,要及时地改进和升级,要严格按照馆藏存储标准(BS 5454:2000—Reeommendations for the Storage and Exhibition of Archival Documents)进行更新换代和整改。
2.2.4 把好防火关,严格按照消防的有关规定,制订防火措施,责任到人,防火设备经常检查,及时更新,确保使用性能可靠,不留任何消防死角。
2.3 资金不足的解决办法。争取政府投资和和理科学地使用现有的政府资金,是解决资金不足的最好办法,另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读者和用户提供有偿服务,进行适当的创收,也是解决资金不足的有效办法,除国家规定的免费对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之外,如对外开放的电子阅览室,高级自习间,各种有偿服务的商业场所(超市等)及各种惩罚所得,都可以作为资金不足的弥补来源。在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扩大和开放对外的有偿服务,以增加资金来源,都可以作为解决资金不足的办法加以尝试。
2.4 加强人才培养,建立结构合理,数量适中,素质优良,骨干稳定的图书馆人员队伍,是完成图书馆各项工作,提高图书馆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关键所在。具体做到,在争取学校支持的前提下,①制订好合理的人员建设计划;②引进和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高层次人才;③对现有人员进行有目的和有计划的培训。
3 信息资源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改革开放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振兴和发展的良好机遇,信息技术和数字图书馆使图书馆业有了空前的发展和质的飞跃,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也使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所有馆员必须认清信息资源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和规划相应的信息资源管理办法,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数字图书馆给高校图书馆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传统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主要以纸本文献为主,紧密结合高校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的特点,充分发挥现有的纸本资源,建设具有自己特色的馆藏体系,而在网络环境下,读者对数字化文献的需求不断增长,数字资源在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体系中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图书馆必须加快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进程,拥有自己的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图书馆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馆藏数字化,在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
4 前景展望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环境的迅速普及,使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以空前的速度提高,纸本文献与数字化信息资源并重发展已成为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新格局,并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毫无疑问,图书馆仍然要重视纸本资源的投入和馆藏规模,但也必然会从单一的实体馆藏结构模式转向纸本资源与数字化信息资源二者并存的新模式。图书馆联盟在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和共享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网络环境下现代信息资源建设正在向全新的多元化合作模式发展,它不仅表现在图书馆馆际之间的合作,还表现在图书馆和其他领域的跨行业之间的合作,一个呈现图书馆多元化发展的新局面正在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参考文献:
[1]周庆红.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投资比重的权衡分析[B].图书馆建设,2010,(8)37-39.
关键词:城市犯罪行为 运行轨迹 犯罪场
一、人类一般行为形成机理
所谓机理指的是事物发展变化的道理。人类行为的形成机理在于解决人类行为产生、发展及变化的道理。社会是一个“行为场”,整个社会系统尤其是行为系统无不同人的存在有关,它们是一种由许多关联的因素组成的复杂网络。1按照一般系统理论与控制论的原理,不同的人处于统一系统中对相同的刺激输入的反应方式通常并不一致,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内对同一环境刺激输入的反应方式通常也会不同。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人们总是会对他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揣测,也会对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做出事先估计。这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对于人类行为的研究因人类本身行为的复杂性也变得极为复杂,因此对于内部含有诸多变量因素和各种类型关系式的行为系统控制自然也就是一个异常浩大的工程。而对犯罪行为的研究也应该从微观单一的方法即局限对于犯罪行为的研究视界与论证过程的方法向宏观整体方法即将研究方向概统定位于一般人类行为及与社会各范畴之间关系阐解的方法进行转变,这样更有利于揭示犯罪行为深层原因及奠定犯罪行为防控的理论基石。
(一)人类一般行为与社会关系
1.人类行为是社会关系发生的中介。社会关系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诸方面的各种复杂的关系的综合体,是人与人在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关系,是社会大众在共同认可及遵守的行为标准规范下的一种互动,在这种互动中个人以其独有的社会地位为基础而扮演不同的角色。人们基于人类特有自然与社会属性必然成为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与推动者,从最早期的生存结盟到后来的发展结盟,人类基于生命的要求、发展的要求、尊严的要求以及社会联系的天然规定性,在追求需要满足的过程中,形成了人际之间的联系,而追求本身的行为就成为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可回避的唯一桥梁或者纽带,我们可将其成为中介。比如,在茹毛饮血的野蛮而残酷的原始社会,人们依靠本身所萌发的天然依赖过着一种亲密而团结互助的生活,这种天然依赖来自最原初的主体对自身利益的关注: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形态中,人类是软弱的,生产工具的原始人不可能离群索居,一旦他们脱离群体,迎面而至的残酷的地理环境、气候环境乃至于弱肉强食的生物蚕食世界就会令其不堪重负而遭受灭顶之灾,离开集体的原始人根本无法抵抗所面临的任何一次的外界侵袭。在这样极端恶劣的外部环境中要满足生存的利益,就必须共同劳动、在团体中生活、做集体中的成员,任何离开集体单独的个人只会有一种命运,那就是死亡。正如古人所言“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趋走不足以避利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将役物以为养,用仁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为贵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胜物,不胜物则养不足。”2而此时的共同劳动成为人类生存与繁衍的必然凭借与社会关系的形成中介。
没有行为就没有人类与其需求之间的衔接互动,也就没有了利益与资源之间的结合。即便是同样的主体、同样的需要、同样的资源、同样的环境,但社会关系也会由于行为中行动方式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外部样态。比如,采用交换的行为方式获得某种物质资源,就会形成买卖关系;采用一方主体无偿给予的行为方式就会构成赠与关系;采用窃取的行为方式就会构成侵权关系。3凡此种种更加深刻地向众人展示了行为是社会关系的中介这一常理。
2.社会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4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紧密相关。而社会指的就是由于共同利益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所谓利益,英文中称为interest,本意为利息。在中世纪,它主要被用来表示债权人对利息的要求是正当的。后来,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体现日益得到广泛的应用,比如,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学者庞德就是将利益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的核心的。中国人则一向将利益指称为“好处”,比如《后汉书・循吏传・卫飒》中载“教民种殖桑柘麻之属,劝令养蚕织,民得利益焉。”而庞德则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直接涉及个人生活的要求或希望,并被断定为是这种生活的权利”,5是从个人生活的角度处罚,以个人生活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愿望和要求。公共利益是“涉及一个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生活的要求或需要或希望,并断定为是这一组织的权利”。是从政治生活的角度出发,而由各个人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6它包括了一般安全、个人生活、维护道德、保护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任何时代的历史活动都是由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社会活动所构成,个人是最基础的人类历史的单元,个人利益则是利益动力结构的原始细胞,通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私权关系来加以实现。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所以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又可以被称为微观利益、宏观利益、中观利益。7社会关系的形成是在人类不断去获取或寻求获取这些利益的过程中产生的,没有人们利益的所求,就不会人类行动的起因,也就自然不会形成行动的进取。不同的社会活动个体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同一的交互点是社会活动个体之间关系的重要成因,人与人的关系的形成,无论是先天形成还是后天建立,都离不开利益的导引与左右。如直系血亲关系的形成是基于人类生存与繁衍的利益需要而形成;夫妻关系的形成是基于人类之间感情及生理利益要求而形成。人们发生各种交往,进行各种合作,结成各种关系,目的不是别的,而是满足自身利益的要求。人的各种需要和利益要求直接导致人的各项实践活动,直接产生社会交往,结成社会关系。人的利益要求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实际内容,因而,社会关系从本质上讲就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3.人类行为是涉利行为。从利益构成的角度来看,利益可以被分解为三个要素,分别是利益主体、主体需要和主体需要指向的对象。8利益的主体即是利益的享有者,其种类可分为个人、集体和社会等。主体是利益的载体,没有主体,利益也就没有依附,当然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正是由于主体的存在才使得利益实现具有了意义。利益主体是三个要素中最基础的要素,其他两个要素都是在这个要素的前提下而存在。而利益的三个构成要素都离不开人的行为,反过来人的行为的动因形成及展开都离不开对于利益的期待与追求。
前苏联学者列昂节夫认为“需要本身作为主体活动的内在条件,只是一种否定的,即贫困和匮乏的状态;只有与客体会合才能获得自己肯定的特征。”9也就是说由于主体活动的内在否定状态,即主体在与外界环境的互动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状态。正是这种状态使得主体需要得以现实产生。比如,伤害是个体与外界生活互动过程中的不平衡状态,解决伤害问题使得人类要求健康的需要得以产生并被追求;饥饿是个体与外界交换中出现的生理不平衡状态,解决饥饿问题使得人类要求温饱的需要得以产生并被追求;物质有限是个体发展过程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不平衡状态,解决物质有限问题使得人们要求财产利益的需要得以产生并被追求。个体需要是客观的存在,并不以主体的主观意识作为前提。
利益的三大要素,个个都离不开人类的行动,而反之,人类所进行的每一项活动同样也离不开利益的驱使,有时这种驱动表现为显性,是行为主体积极的追求,比如为获得政治上的利益,而积极进行各项政治组织活动;有时表现为隐性,是行为主体不自知状态下的不得不为,比如为获得生命有机体的生存延续而进行的呼吸脉动。人类的任何一次的行为都是关乎利益要求的行为。
4.犯罪行为是极端逐利行为。当然,正如马克思所讲“利益就其本性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具有不法的本能。”10事实有行为与事件之分,而犯罪是一种行为而非一种事件。研究犯罪行为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搞清楚犯罪行为得以形成和进行的原因,也就是人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而据北京大学的白建军教授的统计,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已达130多种,这种局面直接说明两个原因:一个是犯罪学研究的花团锦簇,一个是罪因理论的非权威困境。
西方犯罪学发展经历了古典犯罪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和现代犯罪学五个研究阶段。犯罪古典学派认为犯罪原因是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犯罪生物学派认为犯罪原因是隔代遗传;犯罪社会学派把犯罪原因归咎于社会;犯罪心理学派研究了心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现代犯罪学研究则更为广泛。11
波兰学者布鲁伦、霍维斯特认为是:“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为法律所禁止并 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切现象的总和”。贝卡利亚认为:犯罪是一种对社会的损害,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边沁认为:犯罪是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结果,是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受处罚的行为。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不法中的一种,是故意进行的、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的不法,是公然对法的根本否定。 萨瑟兰和克雷西提出:“犯罪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除非为刑事法律所禁止,否则不为犯罪。而刑事法律则是由官方机构所有关于人类行为的一套集体规范。它应毫无判别地引用至社会各阶层,而由国家对违反者施以惩罚。”比利时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提出:“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12而无论是上述哪种原因都不同程度说明了同一个问题,那就是犯罪行为的逐利特性。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使得城市化的进程明显,在这个过程中,城市的空间也在不断地寻求新的拓展,但由于各项资源地限制,它的扩大面临阻碍,于是在社会中出现了这样一个没有办法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城市空间相对较小,而人口密度却在不断增大,加之人的逐利本性,人与人之间在各种固定利益和可变利益的追求的过程中由于资源的稀缺导致摩擦与冲突的几率升高,矛盾和纠纷逐渐增多。而人作为一种生理机体的存在,其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使得其逐利行为成为必然,加之整个地球资源的稀缺状态不可能实际得到改观,那么各种利益之间的就不断发生着碰撞与争夺。社会中的各项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都试图去平衡各种冲突的利益,但从某种意义上却无法挡住人们基于本性而逐利的行为,于是越规行为必然在社会中发生,而严重越规行为,即犯罪行为就必然会在这个过程中孕育产生。而为了使社会共同体不毁灭以及社会统治秩序免遭瓦解,那么就必然需要对犯罪进行预防与控制。
(二)人类一般行为的发生规律
人类行为发生的规律可以概括为六大环节:环境影响、主体需要、行为动机、行为、客观结果、主体满足状况。这六大环节是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环境影响指的是主体所在环境对于主体本身的作用力。环境影响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消耗已有,产生了主体在与外界环境的互动过程中存在状态下的不平衡状态;二是导引需要,产生主体在与外界环境的互动过程中发展状态下的不平衡状态。
而环境影响带来的这两个方面都使得主体需要得以产生,需要是人类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即基于人的本质属性而产生的欲望表达,其一般内容或者说是概括性内容指的是主体在环境影响下将自身的不平衡状态具体化为恢复平衡状态或达致新的平衡状态的要求。
行为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事情的念头或愿望,是需要驱动主体事实一定目标的内心力量,是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是主观意识的内容。按照现代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人的行为因需要引起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趋向目的,目的实现满足,满足导致新一轮的行为循环。动机的形成过程是极为复杂的,需要的激励性因素是其形成的主导,但也还会取决于一定的行为情境和主体的人格特性。
此处环形链条中的行为指的是动机外化后的活动。行为总要以一定的方式来进行,行为形成的过程中虽然有很多的主观性因素,但是行为的客观性却是行为区别于纯思想的根本。行为必须将动机外化为行动才可能完备其客观特质。而外在的行动又分为物质性行动和信息性行动,物质性行动表现为一系列的躯体动作,形成一定的物质现象表现。而信息性行动则表现为一系列的言语相向,形成一定的精神激励与压力。一个外化的行动有时是单一的物质化行动,有时是单一的信息性行动,有时有时物质性行动与信息性行动的结合。
客观结果是主体通过行为获得外界资源的状况。没有结果的行为必定是不完整的行为,要么它正在行为的进行中,要么就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客观结果体现的是行为在客观领域的终结性标志,意味着行为在客观领域的谢幕。
主体满足状况体现的是通过行为的努力、行为链条的联动效应使得主体与外界社会的不平衡状态的颠覆,平衡状态重新得以建立的状态。然而这个满足的过程并没有办法阻挡住发展的步伐,新的不平衡状态又出现,形成了新的环境影响,又开启新一轮的行为过程。这是一个周而复始、永不停歇的过程。也正是由于这样的一个过程,世界才有了新旧、老少、长短的对比,才有了地球的运转与人类社会的发展。
二、法律行为的形成机理
(一)法律行为释义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中的一类,以法律关系当事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13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内在要素,又可以称之为主观要素。一类是外在要素,又可以称之为客观要素。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行为的动机、法律行为的目的及行为主体的行为认知能力。外在要素包括法律行为的外在行动、手段及结果。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法律行为虽然属于人类行为,但其形成机理却和其他的行为有着非常大的不同,其不同点体现在在其行为的环形链条中,行为主体行为认知能力的法律标准检测,行为主体的行为认知能力指的是主体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结果的认识程度及对于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通常情况下,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设定了既定的行为认知能力的标准,比如,中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18岁是一个判断行为人行为认知能力的一个标准。达到这个年龄即具备了行为认知能力,表明其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结果,也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所为的行为才不只是一般人类行为,而成为了特殊的法律行为未达到则不具备认知能力。另外需要点明的是此处的结果虽然仍是客观结果,但却不是通常所认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涉及到的行为之后的法律评价,比如,实施了违背法律规范中设定的行为模式的行为则承担否定性后果,实施了合乎行为模式行为则承担肯定性后果。而无论是肯定性后果还是否定性后果都是法律行为完毕之后的问题。而行为结果则处于法律行为运行的环形链条之中,缺乏这个客观结果,行为便不是完整的,当然也更谈不上什么承担何样后果的问题。法律行为的运作机理,如图2所示:
(二)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情况很多,其中比较普遍与意义重大的分类便是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文类,这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为标准而对法律行为做出的分类。合法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到惩罚的行为。违法行为与不法行为指称范围一致,仅仅是强调层面上的差别,不法往往强调对于法律的违背,不强调行为主观过错问题,而违法行为则不仅强调行为对于法律的违背,还强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犯罪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治理中的重要内容。法律行为的分类图谱,如图3所示:
三、犯罪行为的归属及形成机理
(一)犯罪行为释义及其归属
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14是犯罪人的犯罪活动,是犯罪动机及其要求的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通道和作用杠杆。同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形成的环境因素,以及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控制因素与运作结果就构成了一个行为机制。15存在这其中的道理即犯罪行为形成机理。
人的行为都有社会效应,究竟哪些情况应该被确定为犯罪?人们的认识在此有很大的差别,起初的规定比较含糊、笼统,还带有一些随机性。各国法律文件中都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地位。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原则从立法上表明了一个基础性观点:犯罪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行为本身的性质,它是对社会现实行为的法律性的确认。人的行为都有社会性,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都会相互发生作用,如果社会主体的行为与其他主体不发生关系(纯个人行为、隐私),那么它就不会(或不应)受到来自法律的压力,当然也不会被定为犯罪。16在相互发生作用的过程中,冲突总是难于避免的。法律就是要将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到一个合理的模式范畴中,以减少冲突,或矫正冲突的状态,或弥补冲突的损害,同时对冲突行为的实施者予以惩罚,限制其行为范围和能力。17所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最为重要和核心的结构就是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来自于实际行为,但又不是简单的实际行为,它是生活中实际行为的范式,是对于实际行为的理论抽象与奠基框架。如果人们行使的行为与法律给人们设定的行为模式出现背离,就意味着违法,如果这种背离的极端表现就是犯罪行为,可以说犯罪行为是个人极端过错行为模式与法律一般行为模式的冲突表现结果。
(二)犯罪行为形成机理
各个概念的构成是理论思索的基石,不同的目的会形成不同的理论架构,不同的理论架构会达致不同的实践预期。搞清楚犯罪行为形成机理就必须要理清犯罪要素的相关概念
1.刑法学的角度。现代刑法学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在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在这样的目的支配下,现代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主体(达致责任年龄的人)、主观方面(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每一个构成要件内部,又存在不同的构成要素,比如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是这样的一个过程: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然后将犯罪意识付诸行动,该行为被法律认定为犯罪。这个时候犯罪就产生。换言之,犯罪的形成有三个要素:一是犯罪意识,二是犯罪行动,三是法律明确规定。
而犯罪意识反映了社会的客观环境对于人的主观世界的影响,它的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可以总体概括为:人与外界的不平衡状态带来的差异性的结果思维。这句话的意思实说,任何的犯罪行为都必然包含着行为人的目的,解决着行为人的某种需求,行为人必然从中受益,而之所以产生行为的需要并形成一定的目的的原因在于主体与外界的不平衡导致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差异性状态,包括既得利益的差异、身份地位的差异、资源占有的差异、所受教育的差异等等。这些差异状态在行为主体大脑中经过辨别后而寻求相应的行为方式,就是俗语所讲的“罪恶的种子的萌芽、生长”。而就其差异来源,主要是物质方面、生理方面、心理方面、教育方面、家庭方面、社交媒介复杂化方面、社会治安方面、社会政治方面等。犯罪行动是犯罪意识确定之后的结果,然而又有着一定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当人们选择犯罪行为时,可能的情况有四种:一是按照犯罪意识的引导按部就班为犯罪行为;二是未按照犯罪意识仅是部分为相应的犯罪行为;三是未按照犯罪意识为犯罪行为,而是在特殊的情境影响下产生新的犯罪意识,为新犯罪意识导引下的行为;四是未按照犯罪意识为犯罪行为,放弃为犯罪行为。犯罪行动并不必然是犯罪意识的客观结果,但反言之,任何犯罪行动一定存有相应的犯罪意识却是成立的。之所以会出现犯罪行动独立性的原因是行动的具体实施总会受控于特定的时间、空间、心理等等因素。
2.犯罪学角度。犯罪学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在于达致对犯罪行为的防控。在这样的目的支配下,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的要素主要包括主体(犯罪人)、受体(受害者)、载体(空间)等。
所谓犯罪场,是将物理学中的概念引入犯罪研究当中,来表明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关于犯罪场的界定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研究领域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界定。从犯罪学的观点来看,犯罪场是犯罪原因产生犯罪效应的特定领域,或者说,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18从犯罪地理学的观点来看,犯罪场是犯罪行为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实现其犯罪行为的特定空间。也就是说犯罪场是主体与客体相交融、客观与主观相结合,存在于潜在犯罪行为者体验中的特定环境。19犯罪场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信息传递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犯罪时间因素、犯罪地理环境因素、犯罪行为者的作用对象因素、犯罪行为的结果是信息载体,犯罪行为者是信息受体。信息载体与信息受体的结合,使犯罪行为者得以对犯罪场信息提取、处理、再现和施效,使潜在犯罪行为者变成现实犯罪行为者,而现实犯罪行为者的行为过程,导致了犯罪场的形成。任何的“场”都存在空间结构,犯罪场也不例外,其空间结构模式可以表现成这样图形,如图4所示20。
四、 城市犯罪行为形成机理
城市犯罪行为如影随形于城市产生、发展的过程,是以特定空间为立足点的犯罪行为类型。
城市是以人为主体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地域实体,是周围区域发展的中心。相对狭小的地域空间里集聚了众多的人口和巨量的物质、能量、财富和信息。21所以个体与社会的不平衡状态在拥挤的城市中更为频繁的出现,因此逐利行为愈演愈烈并最终演发成城市犯罪行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城市犯罪率高于乡村犯罪率的原因。
城市犯罪的类型是非常特殊的,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城市犯罪所具备的这样一些特点:“现代型”犯罪不断出现、“侵财型”犯罪居高不下、追逐热眼利益,“寄生型”犯罪逐渐滋生、权钱交易土壤依存,“寻租型”犯罪时有发生、劳动就业容量被挤占,“过剩型”犯罪量大面广、步西方不良文化后尘,“堕落型”犯罪蔓延、社会矛盾积淀,“激化型”犯罪萌发、家庭功能弱化,“离弃型”犯罪增多、犯罪技术含量大幅度提高。
城市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三个要素:主体(犯罪人)、受体(受害人)、载体(城市空间场),如图5所示。其形成过程同样遵循法律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运行轨迹,并结合城市犯罪的特点,如图6所示。
犯罪需要是犯罪人对其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条件的已然状态,是犯罪人对自身与外界环境不平衡状态的认知。在犯罪需要被犯罪人以清晰或模糊的方式感知即形成犯罪意向,需要通过意向转化为动机,犯罪动机固定为犯罪决策之后,犯罪行为就进入到实质阶段,即外化阶段。犯罪决策是犯罪人对于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计划的涉及与确定、犯罪时间与空间、犯罪手段选择等问题的斟酌后并决定做出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在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并达致相应的结果时,一个完整的城市犯罪行为即告成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与城市这个特定环境紧密相关,受其制约或影响,比如一般来说,城市中有住宅生活区、文化娱乐区、工业区、商业区、郊区和飞地等,在商业区,因为这个区域中经济往来活动是商业区主流,所以犯罪人处于这样的环境下,其能够感知的不平衡状态主要集中于财产获得、商品交易、金钱占有等方面,所以在商业区,“侵财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形态。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法理法史教研室主任)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0771065
1 谢邦宇、黄建武:《关于法行为的一般研究》,黎国智、马宝善(主编),《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页。
2 班固:《汉书》之刑法志。
3 同注1。
4 司马迁:《史记》之货殖列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59年版。
5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5-136页。
6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页。
7 董保华:《社会法源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8谢邦宇、黄建武:《关于法行为的一般研究》,黎国智、马宝善(主编),《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8页。
9 (前苏)列昂节夫:《需要、动机、情感》,莫斯科出版社1971年版,第5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9页。
11 王冠:《西方犯罪学理论百年嬗变脉络梳理》,《中州学刊》2006年第1期(总第151期)。
12 傅孙满: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法律论文资料库/lw/lw_view.asp?no=4075。
13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14 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15 宋浩波:《试论犯罪行为机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报》,2001年2月第13卷第1期。
16 胡振民:《犯罪的实质分析》,《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7月第4期。
17 同16。
18 储槐植:《犯罪场论》,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19 孙峰华:《犯罪场地理论》,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3月第29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