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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

时间:2022-02-23 09:56:31

伦理原则

伦理原则范文1

只要经济不要生态的经济伦理原则,先发展后整顿或者先破坏后治理的伦理观念已不再适应中国目前全球化的发展,需要建立新的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伦理价值观,经济与生态相协调的经济伦理原则,以指导我们的生产和建设。“人与自然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其相应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才是可持续发展观的灵魂。”[2]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标准来衡量经济增长,实际上强调的是一种经济伦理,是人们的一种追求,即追求人与自然之间一种平衡、和谐。随着全球化的不断运行,和平与发展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人类对和谐意识与发展意识的需要也越来越由分立走向融合,单方面的和谐意识或单方面的发展意识都很难适应人类现实的生活需要,人类需要一种既能兼顾和谐意识又能注重发展意识的新型伦理。而生态经济伦理恰好因应了人类的这种需要和趋势,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往只注重经济利益,只注重人,不注重自然的伦理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被视为缺乏全球意识、缺乏长远眼光,将对人类整体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导致环境危机。“任何问题,都是从伦理学和美学判断是否。只要利于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和美观,事物就是对的。”[2]中国现代化建设决不可重走西方国家所走过的发展老路,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的一开始就需要确立经济与生态统一的伦理原则。所以,从“人为自然立法”转为“天与人一”的伦理价值观念是建设新型伦理观的当务之急,也是我们发展的根本道路。就像D·梅多斯在《增长的极限》一书中所说那样:“我们肯定地说,全球性的发展问题都是和其他的全球性问题密切相互关联,以至于人们必须制定一种总体战略,着手研究所有重要问题,特别是人类和环境的关系问题。”[3]人类社会步入20世纪后,由于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恶化,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量与消耗量的不断扩大与全球生态危机的矛盾日益加深,发生了两次“环境革命”。它要求人们必须反思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道路上,处理和解决“全球问题”必然要求世界各国走有机发展的道路,因而在伦理原则取向上要求不同的民族和国家认识到任何只限于考虑短期利益的行为必然导致生产的下降和社会的倒退,因此需要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以适应正在到来的匮乏时代,建立一种使用物质资源的新伦理。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不仅对人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对自然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并且后一种义务并不是前一种义务的间接表现”[3]。著名生态伦理学家利奥波德在《沙乡的沉思》中说:“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人与自然应作为伙伴和谐相处,合理地、充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救救地球”成了时代的强音。

现今,有的人只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不注重资源的节约,不注重环境生态的保护,对人与自然的相互联系和本质区别缺乏认识,导致了对待自然的无情和征服的态度,必然会受到自然的惩罚。美国环境哲学家罗尔斯顿三世的《哲学走向原野》《环境伦理学:自然界的价值和人对自然的责任》等,承认自然界内在价值,主张将伦理关怀由人类扩大到自然界,强调人类利益与其他生命的一致性,要求人类兼顾两个原则:有利于人类生存,有利于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

2.从人与社会的关系层面上看,以往只提倡公平或只提倡效率的单维的经济伦理原则值得我们认真审视。人作为社交的主体,在参与全球化发展的同时,其经济伦理观已发生了改变。以往中国人在公平观上历来有过于偏重平均主义的倾向,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意识源远流长。中国历史上无数次农民起义,都一次次强化了这方面的意识。这种意识也是解放后一度实行的“大锅饭”体制的一个观念上的根源,过多地强调人是社会的动物,强调空泛的“公平”原则,把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对“公平”的理解表现为粗陋的平均主义,并且将平均主义这种虚伪的公平观念全面地付诸社会实践。

单纯强调“公平”的虚幻概念,而忽视“效率”原则的强调,导致平均主义的迅速蔓延,最终必然使这个社会成员失去发挥潜力的机会和创造的冲动,使整个社会陷落万马齐喑、缺乏活力的状态。以中国现在的情况为例。由于刚加入WTO,不熟悉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规则,整个社会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时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影响还未清除干净,所以从操作的角度看,不能只强调“公平”原则,应当强调按贡献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此时如果过于强调全面实施“公平”原则的各项具体内容,则有可能在不小程度上起了保护平均主义并使“共同贫穷”重新回潮的消极作用。这就会影响到中国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竞争实力,甚至关系到社会主义的“球籍”问题。曾经指出:如果我们不能极大地提高生产力,不能很快地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不能展现出来,社会主义就有被开除“球籍”的危险。这就是说中国能不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增强国际竞争力,就看其能不能提高“效率”,所以在全球化条件下“效率”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经济原则。

当然,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公平”也是重要的经济原则,不能单纯强调“效率”而忽略“公平”。这里所讲的“公平”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国际公平;另一个是国内公平。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我们不仅要确保国内经济秩序的公平合理,而且更要在世界范围追求一种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著名经济学家、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曾指出:“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中,文化以及经济机会的均等可能是至关重要的。”[1](P241)而目前我国银行信贷、税收财政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本国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文化和经济开发的机会严重不均。所以如果没有公平的竞争环境,即使“效率”再好,也不可能成为全球竞争的佼佼者。

今天,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社会要求确立正确的公平效率观,建立正确的多维的伦理原则。社会追求效率,但不是不要公平,效率原则也是一种公平。社会需要均等公平,也需要效率公平。把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让人以为与效率相关的分配是不公平的,但对社会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无法消除与限制的事情,这在逻辑上就给人们一个观念:我们的社会需要不公平,社会无法消除、限制不公平。如果这样的观念潜入人心,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那么我们的社会心理恐怕就是变态的、病态的。社会需要一种正确的、全面的公平效率观,这样的公平效率观是一个社会道德伦理必不可少的基石。如果这个基石存在缺陷和出现动摇,这个社会就无法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伦理观念,无法引导企业遵循和建设健康的企业伦理,无法引导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3.从人与人的关系层面上看,以往只注重责任但不注重权利的单维的责任主义伦理原则值得我们重新思考。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如果只强调责任,不承认权利,必然形成经济利益的不公,导致责任与权利、奉献与补偿、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久而久之,在社会生活中就会形成恶性循环状态。奉献社会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补偿,“劳模”在某种缺乏正气的环境中反倒成了一种压力。有责者默默奉献,无责任者不履行义务反而享有他人的奉献。借用经济学中的一句话,即“劣币驱良币”。一个社会如果陷入这样一种不合理状态中,那么,社会风气败坏、人际关系恶化、个人品质堕落就会成为必然,社会就失去公正与合理。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国家,儒家经济伦理根深蒂固,而儒家经济伦理重视的是人的等级,主张人身依附,反映一个人治的、集权的、等级制社会的伦理观念。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意识,它促使人们去思考的主要不是权利,而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充分体现了中国人的民族自信心、责任心、爱国心、义务感。责任意识的强调固然很重要,能形成巨大的民族凝聚力,人们都在各自的岗位上勤劳、敬业、创新,不断追求和积累财富以推动经济的发展。那怎样才能让责任意识持续地发挥出来呢?这就需要很好地处理责任与权利的关系。

在中国传统经济伦理原则中,由于受儒家经济伦理的影响,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比明白自己的权利重要得多。这就如梁漱溟所说的那样:“权利、自由这类概念,不但是中国人心目中从来所没有的,并且是至今看了不得其解。”[4](P15)儒家对一个人应该为别人做什么的规定可谓不厌其烦,而对一个人自己可以拥有什么却语焉不详。权利意识的淡薄所导致的结果是,自己的权利被别人侵犯了往往忍气吞声,而不是通过合理的途径加以捍卫;自己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也往往不自知,而是心安理得,多数人的权利被少数人侵犯了,也常常是熟视无睹甚至逆来顺受。在此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活动中也存在着权利的失衡和不平等竞争,一些与官府关系密切的“官商”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聚敛了大量钱财,而这样的人竟然还被认为是商人中的“楷模”。

相反,经济全球化强调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机会均等,支持他们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求他们尊重别人的权利。WTO的很多原则和规则所体现的就是这样的伦理精神。而在中国传统的经济伦理中,人们很难发现作为现代社会伦理基础的权利意识[7]。例如劳资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者如何履行义务,同时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方面的意识对中国的许多劳动者来说很缺乏。据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资料,1999年该中心接待的4000多件来信来访中,有2/3与劳工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有关,与劳动用工不规范有关。特别是非公有制小企业和少数外资企业,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纷纷利用劳动力市场化带来的双向选择之机,以“试用”为借口,故意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而职工们迫于就业的压力,即使“忍气吞声”也不敢轻易丢失“铁碗”。有的企业在招聘启事中,规定所有应聘者均须经“试用”合格方可正式聘用。然而不久,那些在试用期内勤勉工作的应聘者,在莫名其妙地被辞退后,终于如梦初醒:自己原来是这家企业低价“试用”的牺牲品。比如我国曾发生过合资企业老板上班时把雇员锁在车间,以至发生火灾无法逃离使雇员大批被烧死的惨剧;还有厦门一个台资企业老总在女职工厕所里安装摄像头事件,以及韩国一个老板迫使全厂工人下跪事情,都严重侵犯工人的权利,工人不应忍气吞声,而应该捍卫自己正当的权利。特别是在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一些企业经常遭到人家的索赔和,而这时候运用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就会吃大亏。在这一点上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做得很好,该组织称,如果沃尔玛、戴尔及伊士曼柯达等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建立分支工会的话,该组织将对这些企业提讼。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权利和责任的关系扩展到国际范围,处理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利益。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不能单纯强调责任主义的伦理原则,而应该做到责任与权利的辩证统一,使人与人之间互利双赢。

[参考文献][1]吴新文.经济全球化与21世纪中国经济伦理的重建[J].伦理学,2002,(2).[2]叶文虎,陈国谦,涂又光.和谐:可持续发展观的灵魂

[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9,(4).[3]杨通进.人类中心论:辩护与诘难[J].铁道师院学报,1999,(5).[4]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北京:学林出版社.1987.

伦理原则范文2

[关键词]和谐企业文化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诚信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利益转换的影响,企业文化显得格外混乱,诸如信用水平低下、破坏生态平衡、劳工问题日益突出等,在此情况下,需要建设一种新的企业文化来积极引导各种思潮,整合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日趋多元化思想。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促进和谐文化建设,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的一分子,企业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文化时时刻刻对企业文化产生重要的影响,社会和谐文化的建设对企业文化提出了注重“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谐、合作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基于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以及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需要,企业应构建一种新的和谐的文化,这是企业文化塑造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及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意义

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企业文化的提出到现在,企业文化已经被学术界和管理者内化为管理思想和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界和企业界对企业文化的界定林林总总,一般地说,企业文化就是一个企业的主流理念和主流行为方式的总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文化被介绍到我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界、理论界人士开始注重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一股企业文化热潮,企业文化建设的和谐性问题也正在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理论界关于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和谐的企业文化就是指以和谐思想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强调企业各个部分的有机结合、适度调整、和谐统一,使员工的需要和向往同组织的要求和目标统一起来,使企业得以和谐发展,企业管理者以人为本、企业员工“和谐敬业”,企业进入市场是“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企业与社会和谐相处。和谐的企业文化应体现企业文化本身不同层次之间的高度和谐、企业发展的各项战略与企业文化之间应该互相适应和促进、企业和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企业内部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领导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等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和谐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长期以来,企业管理者不断地追求着个人行为与组织目标的高度一致,当人们把人类行为的内驱力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联系起来后,人们找到了企业文化这种能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武器,但当管理者把人类追求物质利益的重要价值取向简单化以后,各种矛盾冲突就尖锐化、复杂化了,如企业的恶性竞争、不讲商业道德、利益分配不公正、破坏生态环境等,这就极大地危害着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等之间的和谐与平衡,企业就失去了核心竞争力。要解决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仅仅从单纯的物质利益出发是不行的,还必须在精神文化层面上寻找平衡点,必须追求各方面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和谐的企业文化可以展示企业员工个人行为与个人价值观的关系、企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文化氛围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的关系、企业行为与企业形象的关系、企业形象与企业生命周期的关系。和谐的企业文化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重要保障,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强的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可以说,和谐的企业文化是明天的经济,要实现企业的振兴、赶超国际一流企业、增强综合实力,就要借助和谐企业文化,在21世纪,谁拥有文化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

2.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全社会的和谐文化的需要

建设和谐文化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子系统通力合作,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由企业、学校、家庭、社区等“社会细胞”组成的,所以,构建全社会的和谐文化,首先需要实现各社会细胞内部的和谐文化,其中,企业和谐文化处于牵动全局的中心地位,一旦企业和谐文化建设取得了成功,就可影响和带动其他各“社会细胞”形成健康的、和谐的文化,最终促进全社会和谐文化建设获得成功。因此,和谐的企业文化的构建对探讨整个社会和谐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伦理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只有把具有丰富创造性的人作为管理的中心,通过对人的文化导引,使企业的共同价值观渗透到物质和制度层面,才能真正振兴企业。具体说来,这种“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以职工为本,就是把职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通过各种文化教育形式增强职工的责任感,企业领导者要能够以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为核心,以职工群众共识为基础,根据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来转变观念,培养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2)以人民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满足用户需求才能生存和发展;(3)以人类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才能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以人为本”的本质是如何看待股东、职工、顾客和公众的问题.在企业内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关系问题及如何看待企业职工的权力和需要的问题;在企业外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企业和自然环境及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如何达到三者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人本管理的核心是尊重人和激发人的热情,其着眼点在于满足人的合理要求,从而进一步调动人的积极性,人本管理的实质是强调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使员工在保持心情舒畅的情况下高效地达成企业的目标。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凝心聚力,把企业治理、建设和发展的目标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融为一体。

2.“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通俗地讲,公正就是指处理事情、解决问题合情合理、不偏不倚。通常的理解,指对既有的自然法则的不带有任何偏见的,自由并合理的遵循,即认同所有人平等权利,对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侵犯都是不公正的。“公正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社会对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依据是每个人的贡献;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正义”主要涉及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当代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主要是属于伦理学的一种价值观念和“有关道德情感”的一种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原则。他认为,正义不仅是一种道德意识和道德理论,而且也是道德感情。正义的事业会得到人的道德认可和赞同,正义的观念具有统一人们的意志,使之同心同德,“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必须要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利益问题关键在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每个职工对企业的殷切希望,公平公正可以使职工相信自己的付出会有公平回报,自己与其他人得到同等对待。因此,在构建和谐企业文化时,我们要坚持“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在利益分配上、任用选拔上等一视同仁。

3.“诚信”的伦理原则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道德文化的核心,为历代思想家所推崇。诚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与“信”两个方面。“诚”原指胸怀坦荡,真实无伪。《孟子》有云:“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信”原指诚实、不欺。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并把“言必信,行必果”作为规范弟子言行的基本要求。在传统伦理文化中,诚实守信为“立人之本”,对于现在的企业来说,

伦理原则范文3

【关键词】临床护理;伦理原则;临床医学

所谓原则就是说话和做事所依据的准则。在伦理学上,伦理原则又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应用原则,基本原则是全局性的,具有统摄作用,应用原则是局部性的,仅在局部领域发挥指导和规范作用。临床护理工作是医学实践的一部分,临床护理工作和临床医疗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致力于帮助病人恢复健康或减轻疾病带来的痛苦。因此,临床护理基本伦理原则和临床医学基本伦理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内容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这一医德基本原则同样可以作为临床护理工作的基本伦理原则。

在相同的基本伦理原则的指导下,临床护理工作和临床医疗工作的某些应用伦理原则也是保持一致的,现在大多数教科书将这些应用伦理原则概括为以下四条: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和尊重原则。

虽然临床护理工作和临床医疗工作的联系十分紧密,但二者毕竟属于医疗活动中的不同领域,二者相辅相成,而不能相互替代。临床医疗工作和临床护理工作在工作方式上存在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决定了临床护理应用伦理原则与临床医学应用伦理原则还是有区别的。

为了探究临床护理应用伦理原则的个性,我们还得从分析临床护理工作的特点入手。

人们常说的护理,实际上就是指临床护理,如《现代汉语词典》“护理”词条将护理解释为:“配合医生治疗,观察和了解病人的病情,并照料病人的饮食起居等。”[1]从这个定义不难看出,临床医疗工作是为病人诊断和治疗疾病,临床护理工作就是使接受诊断和治疗的病人处于良好的康复和生活环境之中,以使病人恢复健康或减轻痛苦。“治疗,观察和了解病人的病情”需要临床护理人员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娴熟的操作技能以及丰富的临床经验。“照料病人的饮食起居”也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由于病人器官功能的丧失,平时看似简单的饮食起居变得十分复杂和艰难,需要借助相关的仪器设备并在训练有素的专业护理人员的操作下才能得以完成。临床护理学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其内容涉及护理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以及预防康复医学等医学分支学科,同时还涉及到人文社会科学。人文社会因素是重要的致病因素之一,临床护理工作者要充分了解病人所生活的人文社会环境,并针对不良的人文社会环境设计心理护理方案。

临床护理的应用伦理原则是应该与临床护理的特点相符合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同情包容原则

所谓疾病就是各种不良因素对人的身体和精神的重大打击,是个人阶段性生活中各种厄运的集中爆发。从病因的角度来看,除了个人明知故犯所致疾患以及外伤肇事者之外,绝大部分病人患病的遭遇是值得同情的。就算是明知故犯所致疾患的病人或肇事伤病人员,他们罹患伤病,也算遭到了上天的惩罚。因此,护理人员要学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要发自内心地同情病人的遭遇。病人是身心两方面都处于不良状态的人,他们的病理表现让常人感到不舒服甚至恶心,如咳嗽、呕吐、大小便失禁、大汗、、谵语等。护理人员也是人,也不喜欢秽物和恶臭,他们只有具备同情心才能包容病人的病理表现,才能喜爱护理事业。

病人是一群十分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经济状况、文化程度、个人修养、社会地位、、风俗习惯等都不相同。在病理环境下,人的性情都会发生或多或少的改变,如小心眼、多疑、恐惧、烦躁、易怒甚至富有攻击性。由于工作的需要,护理人员必须与病人朝夕相处,病人的不良情绪常常会直接发泄到护理人员身上,面对这种情况,护理人员要以专业人士的身份调适自己的情绪,不能受病人行为或言语的影响。护理人员要以同情和包容的心态对待情绪失控或行为怪异的病人。

2 消除应激原则

由应激源引发的应激反应是导致疾病产生的重要精神因素,消除应激反应是帮助病人战胜疾病的重要手段。医护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消除病人的应激反应,但消除应激反应是一项长期的细致而且需要耐心的工作,医生与病人接触的时间较短,而护理人员有条件与病人朝夕相处,因此护理人员就要承担起消除病人应激反应的重任。从时间上来考察,应激反应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病人刚刚住进医院,由于角色转换、不适应医院环境以及未与医护人员建立起信任关系而产生的新的应激反应;另一类是导致病人生病的应激反应。

医护人员完全有责任和能力消除病人的第一类应激反应,其主要手段就是加强对病人的人文关怀,以实际行动关心病人、爱护病人、尊重病人。尽最大努力提高病人对医院服务的满意度,最终使病人对医护人员和医院产生信任感、依赖感和安全感。消除病人的第一类应激反应是有效开展医护活动的前提条件。

消除导致病人生病的应激反应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导致病人生病的应激源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如不公正的待遇、失业、经济困难、失恋、离婚、丧亲等。调查并了解应激源,想办法消除应激源是消除病人应激反应的最佳途径,其主要手段就是护理人员要细致而耐心地对病人做好心里疏导工作,打开病人的心结,净化病人的灵魂,从而达到消除致病应激反应的目的,以促使病人尽快康复并以正常的心态回归社会。

3 参与观察原则

任何形式的生命体都是十分复杂的有机体,到目前为止,生命科学还是一门未知的科学,人们对生命知识知之甚少,研究生命的手段还十分有限。在所有生命体中,人的生命是生命体的最高形式,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纵观整个医学发展史,人类研究医学不外乎两种基本方法,一是观察调研法,一是模型实验法。在经验医学时期,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十分低下,人们只能采取直观的手段和方法来观察和研究人类的生理和病理现象,经过漫长的岁月,积累了丰富的医学知识。近代,由于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实验医学蓬勃兴起。人们在实验室里可以根据自己的设想主动地精确地研究各种生命现象,近代生命科学研究可谓硕果累累,生命科学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实验研究并不是万能的,在鬼斧神工的大自然面前,在具备精神世界的人的生命面前,实验研究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无能为力的。如对情志病的研究,我们只能采取观察-调查-归纳-总结的老办法,除此之外,还没有别的更有效的办法。得益于实验医学的辉煌成就,人类已经能十分有效地控制和治疗感染性疾病,能有效地治疗创伤性疾病,但随着科技和文明的进步,人类的疾病谱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的病种主要是由人的社会活动引发的。要研究这些新病种,模型实验法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观察调研的老办法应该是派得上用场的最主要的方法。

从接到病人的那一刻到病人康复出院或安然离世的整个过程,临床护理人员都是与病人朝夕相处,全程护理。临床护理人员具有近距离长时间直接观察病人生理和病理反应的独特优势,能够为新病种的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通过护理照顾,临床护理人员能够与病人建立起亲密信任的关系,护患信任关系的建立为临床护理人员调查病人致病因素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在人类疾病谱发生巨大变化、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的今天,临床护理人员应该利用自己的工作优势为医学科研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并积极参与医学科研。

4 主动护理原则

根据护理人员对病人出现特定症状响应的快慢来分,护理活动可分为被动护理和主动护理两种类型。被动护理是指当病人已经出现某种病理症状时,护理人员才临时去做护理准备,在病人等待的过程中,病人要承受着较大的痛苦和尴尬。在工作积极性不高或缺乏护理经验的护理人员中,常常会存在被动护理的情况。主动护理是指有经验的临床护理人员会根据特定的病种、病人的体质以及疾病症状在当前的表现和细微变化,能大致预测疾病在下一时段会表现出来的症状以及病人身体的反应,并根据预测提前做好护理准备,当病人的某一症状开始显露出来时,能做到在第一时间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其工作原理就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正常的人体生理指标都会呈现出比较清晰的节律性特征;第二,病人的病理指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呈现出比较规律性的特征;第三,在医疗实践中,病人的术后反应和药物反应也会呈现出比较规律性的特征。

在实际工作中,护理人员应尽量为病人提供主动护理服务而不是被动护理服务。对工作积极性不高的护理人员,应将其调离护理岗位;对缺乏护理经验的护理人员,医疗机构应指定资深护理人员对其进行传帮带,以确保对病人的护理质量不打折扣。

临床护理四项伦理原则是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同情包容”是临床护理的工作前提;“消除应激”是临床护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参与观察”是临床护理人员应尽的科研义务,也是提高业务水平的主要途径;“主动护理”是临床护理的质量保障。

伦理原则范文4

1.教材分析

l.i教材地位和作用

本节课选自人民卫生出版社孙福川、王明旭老师主编的《医学伦理学》(第4版)w第4章第2节“医德基本原则'《医学伦理学》是医学人文学科群的一门主干课,也是医学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我校医学本科生三年级第二学期开设。《医学伦理学》是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必考内容之一。其中的“医德基本原则”章节是医学伦理学核心内容,亦是医学伦理相关案例分析的依据,在临床医学专业教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被推荐为医学教学的必修内容和医务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必考内容之一。教材之所以将“医德基本原则”安排在第四章,就是让学生在掌握前期章节“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医德基本原则”评价临床医务人员道德行为。本节课属总论中章节,为下一步学习各论提供有力佐证。

1.2学情分析

授课对象是医学各专业三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他们具有如下特点:年龄上处于20-21岁,按照艾瑞克森心理社会发展理论%这个年龄段学生的特点是:建立了自我认同感,形成了独立的自我意识、价值观念及人生目标,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为小组讨论提供有力条件;能力上:经过3年学习,医学生已经具备了基本分析医学问题和理解问题的能力;由于刚完成专业基础课和部分“桥梁课程”,大量临床见习课仍未开设,故缺乏深人临床综合分析及推理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授课过程中,教师结合学生开课特点,因材施教,运用典型案例及医学伦理视频电影,启发其思考,促使学生尽早了解临床与医学伦理学之医德相关问题,了解其发生原因及解决办法的原则。

2.教学目标

2.1教学目标

基于以上教材、学情分析,根据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结合医本生的认知特点和学习兴趣,以布鲁姆的教学目标分层法,将教学目标制定如下:(1)认知目标:掌握医德基本原则内涵,了解医德基本原则临床应用;(2)能力目标:初步应用医德基本原则分析与临床相关问题;(3)情感目标:培养医学生救死扶伤,关爱患者,尊重患者的职业道德素养。

2.2 重点及难点

根据教学目标、学生已有的知识能力,确定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掌握医德基本原则内涵;难点:应用医德基本原则分析临床典型案例。

2.3课时安排

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医德基本原则章节共安排4学时,4个原则,本次主讲2个原则。说课2学时,90分钟。

3.教法分析

“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基于以上对教材、学生、教学目标分析,根据大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要求,遵循现代教育理论强调的师生互动教学方式,本次课的主要思路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授课。本次采取以下3种教学方法:(1)讲授法;(2)典型案例分析法;(3)视频观看点评法。目的:使学生在听、视、思有效结合的切身体验中攻破重点、难点。通过开展视频教学点评,增强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

4.学法分析

根据医本生年龄特点和学习能力,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认证考试相关要求,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建议学生采取以下学习方法:

(1)小组讨论法;(2)分析归纳法。

5.教学过程设计

本节课的设计主要以培养医学生职业道德,增强医学生职业道德精神为基点,贴近医学生实际,贴近临床。为着力营造和谐愉快的学习范围,创造学有所用的教学情境,设计如下几个教学阶段:

5.1教学组织(1分钟)

简单考勤,因平时成绩的10%与此相项挂钩。

   5.2复习提问(2分钟)

前期课程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有哪些?这些医学伦理相关的理论在指导临床案例时是否可操作?以便引出本节课与医学伦理案例相关的具体的指标——“医德基本原则”。

5.3导人新课(4分钟)

“学贵有疑,疑则进”,上课前通过两个临床案例引发学生兴趣,引导出本节课所要学习的重点内容。

5.4讲授新知识(75分钟)

5.4.1教师讲解(15分钟)

通过课件讲解医德基本原则中的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概念及所包含的内涵,临床实践运用时注意事项等。

5.4.2典型案例分析(20分钟)

(1)选择典型案例。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讲完后运用临床典型案例再次强调重点内容及学生容易混淆的地方。典型案例选择与不伤害原则相关的“肖志军案例”;与尊重原则相关的“妇产科实习生观看人流”案例;当不伤害原则与尊重原则相冲突时“耶和华女性患者拒绝输血”案例。(2)运用所学原则分析并回答导语案例中的问题。

5.4.3视频观看点评法(30分钟)

通过视频观看,让学生感受临床发生的需要用医德原则——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解决的问题。视频选择的是与不伤害原则相关的《最强名医》节选片段,与尊重原则相关的《雨中的请求》视频片段。视频看完后,教师点评,引导学生发现深层次问题。

通过上述听觉与视觉刺激,理论与模拟临床分析,学生对本节课重点及难点应基本掌握。为了使所学知识内化成学生自身知识一部分,针对上述视频片段,组织学生小组讨论。

5.4.4学生小组讨论并归纳总结(10分钟)

授课过程中教师注意以下几点:(1)小组讨论中注意课堂秩序;(2)授课中教师对某些知识进行延伸,如尊重原则与不伤害原则相矛盾时如何处理?教师引导学生与前期讲过的“医学伦理学相关理论”结合分析回答此问题;(3)适时医德教育。学生小组讨论完后回答问题:“尊重原则前提是什么?临床上医生能做到完全对病人不伤害吗?为什么?”

5.5教学巩固(4分钟)

通过课堂小结、练习题以巩固本节课核心知识。

5.6教学提升(4分钟)

通过布置思考题,推荐医学生课堂外观看与本节课相关影片,形成知识的积累和内化。

5.7板书设计

板书设计与多媒体课件相结合,板书内容主要侧重授课的主要内容和整体思路,突出教学重点。

6.教学反思

通过临床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学生基本掌握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不伤害原则、尊重原则的核心知识点,能初步分析两个原则在临床运用的尺度及注意事项。由于不伤害原则及尊重原则在临床运用中,患者是主体,两原则相冲突时,如何取舍,是一个难点,如何不伤害患者、又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学生不好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引导学生诉诸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并创造性地解决它,最终达到救死扶伤目的。

伦理原则范文5

[关键词]汉唐刑事原则 亲亲相隐 严惩官吏

一、唐代对汉代的伦理性刑事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汉代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为唐代吸收并加以发展。汉代的基本原则在经历了魏晋南北朝和隋朝那么长期且混乱的历史局面,仍为唐律所吸收,足见这些原则的魅力和深远意义。

(一)君亲无将,将而必诛的原则

即要求尊君,尊亲,这一原则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及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从秦朝开始,到汉朝发展再到唐朝达到鼎盛。“维护君权”、“君权父权至上”的思想一直都是贯彻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唐代是封建专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必然会继承这一原则。对这一原则有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恶的严重法律后果,适用范围扩大,而且处刑程度和株连范围也比汉代扩大很多。

(二)矜恤老幼妇孺原则

即要求尊老爱幼,保护弱者。这一原则是儒家伦理精神的重要体现。汉代是儒家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唐代是法律儒家化的全盛时期,且两代君主都吸取前朝短暂灭亡的教训,体恤百姓,积极保护人民,对这一原则的继承是情理这事,而唐代对这一原则规定也有微小变化,但基本一致。

(三)亲亲相隐原则

这是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伦理道德思想的体现。与汉代相比,唐代对这一原则的规定更详细更全面。汉代将亲亲相隐原则作为一项百姓的权利加以规定,宽宥亲人之间因为亲情而包庇藏匿犯罪亲人的行为。唐代继承这一原则,并将这一原则发展到一种容隐义务。违反容隐义务的,其主处以绞刑。这种处罚远远大于汉代的规定。而且唐代还扩大了容隐义务的范围。包括不仅直系亲属和配偶,还包括“同居者”。不同居而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大功以下的一些亲属。唐代的这种发展有利有弊 。其是尊重了人性亲情,符合伦理道德,但将之视为一项义务又未免过于苛刻。“亲亲相隐”原则即使在孔圣人眼中,也只是一项权利。因此唐代的容隐的规定是有其不合理的地方。

(四)从严治吏原则

汉代规定了很多官吏犯罪的罪名。而到了唐代,唐律规定扩大,包括州县官不得与百姓通婚,严惩“性贿赂”,禁止自导歌功颂德等方面。唐代的治吏体系比汉代要完善得多,不仅法律上完备贯彻这一原则,且在制度上也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如唐代的监察制度,这对我们现代的严惩贪污、渎职罪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二、唐代对汉代伦理性刑事原则的扩充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各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外交都比汉代繁盛,因此为了顺应时展,唐代的刑事原则在汉代基础上有了很大的扩充,来适应唐朝的社会状况,推动社会发展。

(一)重惩“十恶”原则

这是从北齐的“重罪十条”经隋《开皇律》而继承下来的。由于唐代封建君权专制主义的集中,因此唐朝便有了重惩“十恶”的原则,严厉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危害文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这符合唐朝的统治老师的需求,维护其统治地位,贯彻“礼法”的思想。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这是继承了《晋律》正式入律的“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亲亲尊尊”是儒家礼治的重要思想,而唐代国君贯彻“德刑并用”,“以礼治国”。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便是维护礼的秩序。

(三)“华夷有别”原则

这是唐代的一大特色。唐朝是当时大东亚文化圈的中心,许多外来人口流入唐朝,进行从商,求学等各项活动。与西方相论,当时唐朝比西方发达开放得多,对化外人就有相应的管理规则和原则。唐朝坚持“化夷有别”的原则,让化外人适用各自的法律。与现代国际私法的属人法原则一脉相承。

(四)其它原则

其它一些伦理性刑事原则,如“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重株连以禁累人心”等原则,不同于汉代“无为而治”的治国原理导致的宽刑慎刑。唐代处于大发展期,一方面要宽刑简约,一方面又要打击犯罪。

三、汉唐伦理性刑事原则的现代价值

汉唐的伦理性刑事原则延续至今,对现代的许多法律制度有深远影响。世界各国的辩证法原则在很多方面都可在汉唐找到影子。由于汉唐刑事原则众多,这里仅就个人感受较深的几个原则加以论述:

(一)矜恤老幼的原则

现代社会都有保护弱者的价值观念在里面,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我国现今刑法中却没有保护老年人的相关规定,这对当今中国刑法而言,是一种退步。

(二)亲亲相隐原则

这是体现人性的原则,有利于家庭和睦从而维护国家安定,而且有利于体现法的价值。强人所难的法律并非好法。自然法学认为,法应与自然相符,与自然人性相符,而亲亲相隐便与自然的伦理人性相符的法律规范原则。这一即使在许多西方国家也很尊崇的原则,却在中国刑法中被完全否定了,这是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格格不入的。中国刑法规定了窝藏包庇罪,与汉唐相比,似乎是逆流而下。刘星曾说:“忠孝自古难两全,在‘忠’(社会安全)不那么要紧的时候,让‘孝’(亲情伦理)占个上风。” “洋人也要扯平私家权利和社会安全关系,而更多时候,洋人让私家权利占了上风。” “因此在社会之外还有其他价值需要考虑,哪怕这些价值和这个‘安全’相对立。”中国社会一直强调集体主义,国家优先,以至抹杀了人性的根本伦理,这是极其不对的。

(三)从严治吏原则

汉唐对这一原则贯彻充分,尤其是唐朝的治吏体系完备,对当今中国社会有深远的意义。由于当今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亲家公,从而引生了很多腐败现象。又因为中国没有专门的进门治吏法律,只有刑法中的依法受贿渎职罪等几条罪名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打击腐败的机构,许多腐败现象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而通过唐代贯彻这一原则的体制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1.汉唐规定了很多治官罪名。这也体现了法律中规定大量官员犯法的规定。而与中国现行刑法的寥寥几个罪名相比,确有其进步意义。当今中国应考虑制定专门法律,设立各种官员犯罪的罪名,补充现行刑法的漏洞和不严密性。

2.唐代制定了完备严密的惩赃法律体系,对犯赃罪处于极其严厉的刑罚。唐律中不允许监临官借钱借物,禁止礼尚往来收受财物,禁止官员家人收受财物,否则无论知情与否都处于刑罚。这些规定对当今中国社会现状的贪污病态是很有效的疗法。当今社会假借借钱钟,以家人名义贪污的很多,形成大量规避法律现象。而这些在唐朝都加以规定解决,中国的现行刑法应加以借鉴,因此要参照唐律的重惩制度,加大对贪官的惩罚。

四、结语

汉唐的刑事法律原则内涵丰富、意义重大。这些伦理性原则都是中国法律儒家化和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其对现代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治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年2007版

伦理原则范文6

关键词:民法;公平原则;伦理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303-01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进步和完善,依法治国的步伐持续加快,群众对于社会公平的呼声愈来愈高。就“公平”这一概念而言,不仅包括伦理层面,还涉及到法律层面,只有实现“公平”,方可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探讨了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与表现,并就其伦理基础与意义进行了阐述。

一、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与表现

(一)民法公平原则的定义

作为一种价值观,公平理念最早源自于古希腊思想家对于城邦制的看法。因而,公平的出现是人们为了实现利益分配科学性的最初认定,并与法律制度、道德思想等密不可分。法律似乎与公平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公平理念是法律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本伦理依据,也顺应了法律的本质要求,即维护人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同时,公平无法脱离法律而存在,只有依靠法律这一保障,方可保持人与社会、与他人之间的公平关系。由此显然,民法公平原则正是公平这一理念得以规范化、法律化的根本体现。民法是关于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对于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势必需要严格依据“公平”这一原则,由此可见,公平原则是民法的精髓,是其灵魂。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为平等主体提供公平的价值观念,并作为衡量其权力、义务、利益分配标准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民法公平原则的表现

就公平原则而言,其可谓道德、法律规范二者的融合,因而内涵十分复杂、深刻,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这属于前提条件公平。就全世界各国宪法而言,都明确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款,对于民法而言,更应坚持平等这一准则。无论是谁,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各自的法律地位都一样,都需要受到同等法律的对待,无一例外。2)对于民事活动而言,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机会。也就是说,在社会中,所有人都在同一起跑线上,能够公平地竞争。3)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利益保持均衡,即交换公平。在交换时,当事人间能够实现利益分配的对等性与权利互惠的均衡性。一方面,外部条件公平,另一方面,程序满足公平交换的要求,保证公平目标的实现,即无强迫、欺诈,各方在自愿、公平条件下进行。4)当两方权利、义务失衡,能够依据公平原则加以矫正,而这一过程无疑需要借助于法律的调整。

二、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基础与意义

对于民法公平原则而言,其伦理基础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1)它是公平满足法律的最高要求与终极目标。在民事主体双方均未开始自身权利、义务分配时,其所普遍接受的是一种普遍道德观念所要求的公平原则;2)它满足了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的追求。公平实现了所有主体所要求的公正,体现每个主体对于自由的追求;3)它满足了各主体的基本需求,这需要建立在民事双方还处在平等分配的前提条件下,若这一平等被打破,该原则也可作为一种矫正、调整的手段,使每个人的权利得以保障,并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4)其信仰根基扎实。人们关注公平定义的集中体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价格正当原则是正当贸易来往中交易双方都需遵守的原则。因此,为了适应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民法的公平原则也在不停地调节。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处于动态中,且应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在民法中,兼具确定性和流动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诚信、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对于民法而言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伦理意义。结合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第一层次往往是其他三个层次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因而才能得到最终结果的公平。对于公平而言,其实现依据往往具有绝对性,但这对于现实生活而言似乎不易实现,因此,通常对待不公平情况,往往需要借助于第四个层次的“矫正”功能。根据如今的法典,随着经济社会、人伦道德观念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们构建起了较为科学的法律机制,用以矫正不公平现象,保障人与社会、与他人的公平。从其表现情况而言,满足公平的概念,因而能够依据现实及民事主体双方的想法,找到满足法律所规范的那个平等点,继而拉近民众和法律间的距离,满足民法立法的宗旨与根本要求,增强民法的合理性、可理解性。

三、结语

民法是法治建设中体现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反映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则,而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因此,民法应当体现上述要求。在时代背景下,公平原则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民法的灵魂和精神。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结合以德治国的方针,将公平原则与伦理充分展现出来,进而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法治的公正和公平,维护国家的安定、和谐与团结。

[参考文献]

[1]谭培文,肖祥.从底线伦理到终极关怀———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研究[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伦理原则范文7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原则;道德规范

网络语言传播的特殊语境与网络语言的特点,造成了一些特殊的道德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网络语言伦理来对之予以制约。所谓网络语言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言语表达、语言交流中所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和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语言主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网络语言伦理的要求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本文即为对于这些原则与规范的初步探讨。

一网络语言伦理的基本原则

网络语言伦理的道德原则是网络语言伦理道德体系的总纲和精髓,也是网络语言伦理的核心,它集中体现了网络语言伦理的本质特征。就网络语言的使用而言,人们应当掌握的基本道德原则主要包括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无伤正当利益原则等三个方面。

1、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主体都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网上言论自由是公民网络交流的前提,也是网民践行网络语言伦理的基础。因此,网上言论自由权利是每一位网民所享有的正当权利,禁锢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更是非法的。

网络社会较之传统社会而言,拥有更为明显的自由品格,随着基于网络社会“第四媒体”的出现,信息传播自由有了可以广泛实现的有效途径。互联网时代,以往那种十分严格地对于信息传播的管理似乎难以实施,网民可以匿名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自以为有价值的事实,而且网络语言在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者的界限往往是相对的,二者可以即时换位。互联网提供的这个互动平台,使得网络语言的传播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动,使得网民极为充分地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网络审查制度的不足容易让人们产生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误解。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具体而言,网上言论自由原则至少应设定以下边界:

首先,网上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信口雌黄,言而无信,毫无道义的约束,不能对抗国家、破坏政策、搅乱社会,也不能因为自己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剥夺他人使用这种自由的权利。

其次,网上言论自由的原则不是至高无上和绝对的,必须受到比它更高的社会准则的约束,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

2、尊重他人人格原则

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是指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得到尊重,不容任何人污辱和裹读,而不论职位高低、财富多寡、相貌美丑、健康与否,不论人种优劣及其文明发达程度。在网络交流中,有的网民弃他人人格尊严于不顾,对发表言论者或现实生活中的其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任意诽谤、造谣中伤,有意识地进行狭隘地域攻击,变相讽刺、戏弄他人;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利用他人名义,公然散布虚假信息,将他人作为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手段或替罪羊;对管理员无缘无故进行言论攻击,模仿管理员用户名,假冒管理员或破坏管理员形象。这些现象,都是对他人人格的粗暴践踏。网络社区如同现实社会一样,健康、和谐的环境需要每一位参与者以真诚和关爱共同营造,网友应该象尊重自己一样尊重其它网友的人格尊严,不能一语不和便“拳脚相向”,更不能图一时口快,就对其他人无端攻击。在转发他人的观点或文章时,尤其是涉及第三方个人声誉的文章,应当进行充分考证,不能充当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糊涂”。

3、无伤正当利益原则

无伤正当利益原则是指网络语言交际应建立在充分保障正当利益的前提上,不能伤害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共同利益。他人利益通常是指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益。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则包括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因素在内。有的网民的网上表达动机不良、有意误导、情感虚伪、弄虚作假;有的盗用他人网名,无端谩骂他人,污言秽语,弃他人利益于不顾。一些网民道德水平低下,使用一些含有狠裹、淫秽、色情、暴力信息的网络语言,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也给青少年网民的成长带来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有些网民在一些论坛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言论和资料,损害国家利益;有意挑起种族或宗教社群、地域之间的不满情绪或纠纷,公然挑衅网络社会的公共秩序。毫无疑问,这样的网络语言行为,其道德价值负面性质十分明显,有损社会的共同利益。

如果网民试图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或共同利益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那么他这种利益的满足就在根本上具备

[1] [2] [3] 

了不道德性,是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因此,无伤他人利益,并坚决维护共同利益,是每个网民的道德责任。

二可操作的网络语言伦理规范

、话语权利平等

话语权利平等是指网上交流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交流中表现出语话特权,使用的网络语言中不应该带有盛气凌人、居高临下的语气,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平等是网络的灵魂,网民在网上的身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选择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因此交流的时候应当是对等的。

在网上尤其是在一些论坛上常常有这样的现象,一名网友在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后,支持者众多,但一旦有不同意见,持不同见解的网友可能会受到其他一些网友的集体攻击,即使这种不同见解是建立在理性分析与思考的基础上,但仍然会被视为“异类”和“非主流”,被湮没在其它网友的口水中。事实上,这名网友被剥夺了平等的话语权,被迫屈服于由于其它网友人多势众而形成的话语霸权之下。

话语权利平等规范集中体现了网上言论自由原则与尊重他人人格原则的要求,是这两条原则针对网络语言实践活动时的具体化。作为工具形态的互联网,它能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一个自由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每一个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不仅都拥有网上言论的自由,同时也拥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

、语言内容健康

语言内容健康是指网络语言交流时,其交流内容应当是积极、健康、向上的,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流方向,符合社会的正当共同利益,要有助于至少是不阻滞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不应当包含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内容或这些内容的影射与暗示。

网上不良内容的泛滥一直是网络环境中的一大问题,毫不夸张地说,网络色情已经从遮遮掩掩发展到明目张胆的地步。我们只要看看TOM的“情趣笑话”、搜狐的“魔法宝贝”、网易的“非常男女”、新浪“飞常男女”等栏目,其中许多内容已完全属于网络色情范畴。而在一些聊天室与论坛中,涉及色情、暴力的网名比比皆是,涉及到色情、暴力的网络语言内容司空见惯。诸如此类的现象,说明确有必要将“语言内容健康”作为网络语言沟通中的重要规范。

语言内容健康规范直接体现了无伤正当利益原则,也是该原则在网络语言实践环节的进一步展开,尤其对一些网络广告活动、网络文学、网络聊天室以及BBS论坛而言有着直接的道德评价作用。如果使用的网络语言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下,必然会给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及网络语言环境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网络文化的良性发展,最终也必然伤害广大网民的利益。

,意思表达真诚

意思表达真诚要求网友以真诚的态度进行交流,为所要表达的信息提供正确合理的语言形式,动机与情感真实,不虚伪,不传播未经考证的虚假信息,不欺诈他人,不能有意或无意使交际对象产生误解。

意思表达真诚规范是调节网络人际关系、促进网上合作的重要纽带。随着社会的发展,网际交往日趋频繁,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迫切需要真诚的表达式。同时,真诚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网络语言交际秩序的必要条件,是保持网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它关涉到正义、公平、善恶、义利等多个道德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表达真诚尤其是语言真诚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辩证的,是受其他道德条件统辖的。如果无视国家、民族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一味地讲究表达真诚,则是不可取的,行不通的。比如,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或商业机密时一般就不能追求绝对的表达真诚。这是同我们其它几条规范如不传商业机密、维护国家安全等相辅相成的。

意思表达真诚是根据尊重他人人格与无伤正当利益原则并结合具体的网络语言实践而拟定的,意思表达真诚的前提就是必须要尊重他人人格并且不伤害他人正当利益。

 、网络评论公正

    网络评论是网友比较常见的网络语言行为,是网友表达自己见解与看法的主要途径,其存在形式是网友在论坛或是网络公共场所中的以文字形式存在的发帖。这种评论应当是网友基于事实依据,进行理性分析,从而客观、公正地表达的独立见解,网友在评论时应当要充分考虑到其言行对评论对象所带来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并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网评”成“妄评”,那么,网络评论本身就会渐变成垃圾,失去存在的意义了。

伦理原则范文8

    [关键词]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评析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是保证和维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生存繁衍和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己成物”原则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

    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

    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

    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

    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原则

伦理原则范文9

关键词: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评析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是保证和维护中华民族几千年生存繁衍和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重要因素之一,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己成物”原则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着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

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伦理原则范文10

关键词:自然灾害;灾后救助;伦理原则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在极力为自己创造一个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主要是物质条件)的同时,却频繁遭受来自大自然的威胁,全球范围内自然灾害的发生率明显提高。”1有关资料显示,20世纪前50年全世界有大灾16次,后50年有大灾30次,大灾次数明显上升。期间,中国发生的大灾多达15次,接近世界大灾的1/3。而面对自然灾害,人们不同的道德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抗灾救灾的实际效果。因此,对自然灾害灾后救助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党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思想主张。以人为本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党在新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也应该是灾害救助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灾害救助中坚持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为生命对于任何人来说只有一次,没有人的生命,就没有一切人类文明。2008 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总书记在第一时间提出了要不惜一切代价首先救人的救援思想。 2008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告,首次设立“全国哀悼日”,悼念汶川地震遇难同胞。秘鲁等国也设立“国家哀悼日”,为中国汶川地震致哀。这些都极大地体现了人们对生命本身的尊重。

坚持以人为本,要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因为财产是人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财产得到更多的挽救,既是对受难者的心灵慰藉,也能对灾后重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还需对灾民进行灾后的心理抚慰与救助。“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难以预料,超出个人和团体的应付能力,这会导致灾民出现焦虑、恐惧、烦躁不安、消沉等不良情绪,形成心理危机。”2心理学研究表明,经历一次重大灾难后,受害人可能长期保留灾难中的种种痛苦回忆,造成心理创伤后应急紊乱。3因此,对受灾群众进行有效的心理救助,使他们尽快地走出灾害的痛苦和阴影,重建生活的勇气,同样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

二、公平正义原则

救灾活动是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行为,因此,必须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中的公平与正义主要是指在灾害的管理中坚持人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平与正义原则在救灾中主要体现在生命权、救助机会、物资分配等方面。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由于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平等的生命权,在自然灾害突发的那一刻,人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逃生权利和享受平等的救助机会。不能以权力大小、级别或学历的高低来决定谁先逃生、谁后逃生。同样,在救援过程中,也必须实行无差别的救援,即“救人不挑人”,一旦发现受灾人员,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对其实施救援,而不能因为其身份、性别、国籍、受伤程度等不同而区别对待。

物资分配公平指对灾民在救灾物资的分配上必须坚持平等原则,不能因为是干部就多分。2008年汶川地震后,强调,抗震救灾物资的分配要根据受灾地区的情况,保证重点,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向群众公布救助标准、享受救助条件及救灾物资数量,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维护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权利。

三、儿童妇女优先原则

在自然灾害面前,虽然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求生机会,但是这种公平的求生权利事实上只能在一种理想状态下才能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就是当灾害发生时,每个人都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在足够的逃生机会和自救条件下获取自救。而现实往往却是受灾群体自救手段和途径非常有限,逃生时间极其紧迫。在如此尴尬的境地中,必然就会涉及到谁应当具有优先性的伦理问题。本文认为儿童妇女应该给予优先考虑和关注。

对儿童和妇女的优先保护,首先是由他们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希望,是人类的未来,其命运决定着人类发展的方向,其安危关乎着整个时代。妇女在生活中不仅承担着繁重的家务,更承担着繁衍下一代的责任,她们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儿童和妇女的保护,是人类保护自身种族繁衍的需要和本能的体现。其次是由他们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决定的。儿童和妇女都属于弱势群体,对于年幼的儿童来说,他们人生阅历有限,认识与理解能力不足,在重大灾害发生之际,面临生死逃亡,他们很难做出及时的反应和理性的判断选择,对逃生途径也掌握不足。妇女由于受生理、心理和体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灾害面前往往缺乏理性认知和科学判断,自救能力相对较低。而保护弱者历来是人类的传统美德,也是人性的体现,更是使他们真正享有平等生命权的需要。因此,在灾害面前人们应该给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四、集体主义原则

在灾害中,集体主义精神必不可少。只有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在抗灾救灾中我们才能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渡难关。

⑴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灾民成功自救的基础。因为一方面由于面对自然灾害的巨大风险,个人力量往往比较薄弱,再加上个人缺乏有效协调,不了解自救的科学步骤与合理方案,就难以实现科学逃生与有效的自救。另一方面如果每个人只顾及自己和其亲友,社会将陷于一盘散沙,社会功能将会失效,则个人就很难自救成功。因此,灾难面前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集体利益,遵从集体的安排,积极参与社会团体的责任分工,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才能在与他人的合作中实现自救。4

⑵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实现损失最小化救灾目标的前提。在某种情况下,当牺牲一个人的利益或少数人的利益能够换来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个人或少数人如果能够在关键时刻勇于献身,牺牲自我的利益,发挥集体主义精神,就能使灾害损失实现最小化。比如,在洪水灾害中,往往需要开辟泄洪区来泄洪,这样,一部分上游区域的人们为了保证更多下游区域人们的安全,就需要具有这种伟大的集体主义精神,在安全撤退的基础上,让洪水淹没自己的家园,而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安全。

⑶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赢取抗灾救灾最终胜利的根本保证。因为自然灾害是整个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与自然灾害作斗争就必须依靠整个社会甚至全人类的力量。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凝聚集体的力量始终是我们战胜一切自然灾害的法宝。从灾害救助中我们可以看到,集体主义并非社会主义所独有,而是整个人类社会共有的精神。灾害救助中最为宝贵的团结互助精神就是来源于集体主义。无论是1998年的雪灾、洪水,还是2008年的汶川地震,我们之所以能够最终战胜它们,无不是靠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充分发挥了集体主义精神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否会与提倡生命优先的人本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既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利益、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同时也往往是成功自救的前提。这不仅没有违背人本原则,恰恰是人本原则的更好体现。而且,它是建立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自觉奉献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和坚持人本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不是互相否定的,而是辩证统一的。

五、紧急处置原则

所谓紧急处置,就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有效保护事物的安全,可以采取非常规的处事方法。在灾难面前,时间就是生命,坚持紧急处置原则,就能把握最好的救灾时机。这是减少、减轻自然灾害损失的一个重要前提。自古有“嫂溺叔援”的故事:“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儒家传统礼仪说,男女授受不亲,而当嫂子掉进河里时,孟子则认为小叔子此时冲破传统礼仪规范,援之以手去救嫂子是合理的。这既说明了人们应该视实际情况而变通的做法,也是对紧急情况下一种处事伦理原则的探讨。

自然灾害必须秉持紧急处置的原则,是由三方面决定的。一是由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根据人的生命机理,人不吃不喝一般只能坚持72小时,这便是常说的72小时黄金救援期。所以救援工作要求及时有效,就必须坚持紧急处置原则。二是由自然灾害的突发性特征决定的。自然灾害的突发性,要求决策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做出反应,紧急启动应灾机制,才能保证救援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赶到救灾现场,实施紧急救助。三是由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的复杂性决定的。灾害发生后,人们在自救和救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难以预料的情况,需要采取一些紧急处置的方法。例如,当一个人被压在废墟下需断臂才能得救时,救护人员也应该果断采取措施,对其实施断臂措施以挽救生命。当然,这些紧急处置行为应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可。

六、职权明确原则

在防灾减灾活动中,整个社会是一个抗灾共同体,必须保持减灾行为的系统性。也就是说,在这关键时刻,每个岗位责任人都是抗灾群体中的一员。在整个抗灾大军中,要保持职责权限的清晰划分,保障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畅有序,如此才能赢得抗灾工作的全面胜利。5灾害中的责任群体,通常是对灾害场地最为熟悉和了解的群体,或者是最具组织协调能力的群体。比如,剧院工作人员、学校老师、医院医护人员等即是责任人。灾害突然来袭,人们会陷入盲目和恐慌中,此时,恰当的抉择就意味着生的希望。慌不择路,行为盲目失当,就会导致更大的牺牲。因此,作为灾害中的责任人,就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一方面要在坚持非责任人优先逃生的前提下,做好示范、组织、引导工作,尽最大可能保障受灾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要防止责任错位现象发生。面对突发的自然灾害,责任人往往会陷入暂时的茫然与混乱,很容易出现哪里有危险就往哪里去的英雄主义行为。而这种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盲目投入抗灾,就会导致社会救灾的无序和混乱,产生严重后果。因此,灾难中必须坚持职权明确原则。

在灾后救助的各项基本伦理原则中,可以说“以人为本”原则是最高原则,其他一切原则根本上都是为了实现“以人为本”的救灾目标。因为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才能保证占绝对数量的普通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坚持妇女儿童优先原则,才能使公平正义真正得以实现;只有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损失最小化;只有坚持紧急处置原则和职权明确原则,才能保证灾民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助。而这一切,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挽救和维护尽可能多的受灾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引文注释

1李萍.哲学视域下自然灾害的本质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4(10).

2李萍,范存力,王锡伟.自然灾害的价值追问[J].求实,2011(06):38.

3郭太生.灾难性事故与事件应急处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69.

伦理原则范文11

关键词:企业伦理;伦理判断;伦理规则;伦理原则;双层次框架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013-02

一、企业伦理与伦理规则、伦理原则

1962年,美国政府的《对企业伦理及响应行动的声明》是第一个有关企业伦理问题的文件。恩德勒主编的《经济伦理学大辞典》中认为,“企业伦理学是一种关于理性规范的学说,这种理性规范理当引导企业通过社会和睦的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自由来对社会的和谐作出自身的贡献。”[1]成中英认为,企业伦理是指任何商业团体或机构以合法手段从事营利时所应遵循的伦理规则。陈炳富、周祖城认为,企业伦理的研究对象是企业道德,广义的企业道德是指导企业经营活动参与各方行为善恶的规范,狭义的企业道德是指导企业及其成员行为善恶的规范。王小锡认为,企业伦理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完善企业员工素质和协调企业内外部关系的善恶价值取向及其应该不应该的行为规范。朱贻庭认为,企业伦理是以企业为行为主体,以企业经营管理的伦理理念为核心,企业在处理内、外关系中的伦理原则、道德规范及其实践的总和。

1985年,美国学者刘易斯在对254种关于企业伦理的文章、教材和专著进行分析和对部分企业界人士进行调查后指出,人们对“企业伦理”这个术语的定义有308种之多,其中大多数人把企业伦理等同于企业活动的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的正误、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念、权利与义务、企业习俗、美德等。刘易斯在此基础上总結了一个较具普遍性的定义:企业伦理是为企业及其员工在具体情境中的行为道德提供指南的各种规则、标准、规范或原则。

由以上定义可见,企业伦理问题至少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具体的伦理判断,它表达的是特定行为的“好”、“坏”、“善”、“恶”之分;二是较为普遍的伦理原则(principle),牛津英语词典对“原则”的解释是:a belief that is accepted as a reason for acting or thinking in a particular way,它是根本性的观念、理由、信条。伦理原则是一定的社会和阶级对人们和品质提出的根本要求和价值标准,是调整个人与他人、集体、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根本指导方针,也是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根本标准,伦理原则具有普遍性。如果更为细致的,可以在具体的伦理判断和伦理原则之间加入一个伦理规则(rule)的层次,牛津英汉词典对于“规则”的解释是:a statement of what you are advised to do in a particular situation. 結合伦理实践,可以将伦理规则定义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其結论就是具体的伦理判断。

这样,对于一个具体的企业伦理问题的判断,首先要诉诸相应的伦理规则,而伦理规则来源于更具根本性的伦理原则;或者可以反过来说,伦理原则决定了相应的伦理规则,而伦理规则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伦理问题,就可以得出相应的伦理判断。

二、企业伦理原则的冲突——慈善是工具吗

功利主义、义务伦理和德性伦理,是伦理学古典理论的三大原则。功利主义者都持有一种福利主义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为,福利是伦理考虑的唯一因素,正价值是福利的增加,负价值是福利的减少,凡是不影响福利升降的事情都与道德无关。

而义务伦理的立场是:行为本身就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做某个行动或者不做某个行动的理由建立在义务之上,而这个跟行为的收益计算无关。或者说,道德的行为不靠福利的计算,要决定在特定的情境下如何行动,人们只需要诉诸良知、信仰就行。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不同,德性伦理将重心放在什么样的人是最值得做和什么样的生活是最值得过的这些问题上,在德性伦理学看来,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忽视了人们内在的情感和精神生活,如果一个人只是出于义务而遵守规则,其行为和感受在伦理学上是不充分的 [2]。

根据前述伦理判断的逻辑,当我们需要决定企业的某一项行为在伦理上是否是正确的时候,我们首先应适用于企业伦理规则,而企业伦理规则最终应符合一类伦理原则。或者可以反过来,某一类伦理原则决定了企业一类行为的伦理规则,而该伦理规则又决定着对企业具体行为的伦理判断。换言之,企业伦理判断是由它依据的伦理原则所决定的,功利主义、义务论与德性伦理就是伦理世界中最为常见的三大类原则。然而,遗憾的是,这三大类原则有时是相互冲突的。

这三类伦理原则应用于企业而产生的一个较为典型的冲突就是关于“企业慈善责任”的理解。慈善是一种非常古老的伦理观念,这一观念认为,社会中比较富裕的成员应该对拥有财富较少的人进行慈善捐助,安德鲁·卡耐基和约翰·D.洛克菲勒通常被誉为现代慈善捐助的先驱,世界各地的报纸不断报道最新的捐款纪录。1903年,《伦敦时报》报道,卡耐基捐款2 100万元,洛克菲勒捐款1 000万元。1913年,《纽约先驱报》做了总結统计:卡耐基捐款3.23亿美元,洛克菲勒捐款1.75亿美元,这在当时都是天文数字的捐款。由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慈善原理”认为,企业应主动帮助社会上任何贫困的个人或团体,促进企业慈善事业,建立企业慈善基金,与贫困人群建立社会关系。

那么,企业慈善行为是正确和值得提倡的吗?对这一企业行为的伦理判断同样也必须诉诸普遍性伦理原则。在功利主义伦理观下,企业慈善行为就不见得是正确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指出,“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在满足他们的股东的利益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根本上错误地认识了自由经济的特点和性质。在自由经济中,企业有且仅有一个社会责任——只要它处在游戏规则中,也就是处在开放、自由和没有欺诈的竞争中,那就是要使用其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利润。”弗里德曼甚至进一步指出企业慈善行为非但不是一种“责任”,反而对于社会是一种“危害”:“很少有思潮像要求公司管理者去接受社会责任而不是为股东赚取尽可能多的钱这样,彻底动摇我们自由社会的根基。”

在功利主义伦理原则下,自由市场经济中,慈善只在一种情况下是合理的。著名管理学者迈克尔·波特就认为,慈善是一种工具。波特 2002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了《企业慈善事业的竞争优势》,指出:“企业从事公共事业的目标,从表面上看是为了博得更多的认同和社会影响,而实质上,则应该专注于公司竞争力的增强。”显然,这一結论有悖于人们的常识,它根源于企业伦理原则的冲突。

三、企业伦理原则的一个双层次框架体系

为解决企业伦理判断在适用伦理原则时的冲突,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双层次框架体系:第一层次是企业层次,该层次适用于功利主义伦理原则;第二层次是个人层次,该层次适用于德性伦理原则。

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创举。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指股东作为投资者只能在其投资限度内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上述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使得“公司”这一创设能够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一心一意专注于营利的事业:有限责任被认为具有减少和转移风险、刺激投资、加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促进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功能。因此,在公司的层面,要求企业承担慈善责任显然与“有限公司”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相矛盾。推而广之,在公司这一层面,对所有企业行为的道德判断应遵循功利主义伦理原则:即应该从全社会总福利的角度来确定行为的正确与否。从这一点出发,只要企业的行为不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企业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谋求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不负有慈善的责任。反过来说,要求企业过高的社会责任,正如弗里德曼所说,将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反而导致社会总福利的下降。

尽管现代社会中的个人总是处于某一组织之中,但个人的行为并不总是代表该组织存在的目的。例如,企业的存在其初衷是为了营利,它是一种工具主义的存在。如果意欲取消企业的营利性质,不如从根本上取消“有限公司”这一制度。然而,人类自身绝不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因此,就对个人的道德要求而言,毫无疑问地可以适用于德性论。德性伦理学要求人们考虑“什么样的人是最值得做的”和“什么样的生活是最值得过的”这些问题上。良好的德性包括友爱、良心、节制等,上述伦理规则适用于在企业中工作的人们,但并不适用于企业。例如,企业上下级之间可以形成友爱的工作氛围,这是受到赞赏的,但这并不是企业层面的伦理要求;企业领导可以给予员工更为温暖的生活照顾,这也不是企业层面的伦理要求;企业销售的产品可以降低其价格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但在企业伦理层面也并非必须如此,企业可以提高价格赚取尽可能的利润——只要是在经济法的约束范围内。

综上,企业伦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企业层次和个人层次,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伦理原则。按照这一框架,就可以较好地处理企业行为伦理判断中的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伦理原则范文12

关键词: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三生教育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8-0161-01

1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遵守的最主要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它以人们应该遵守的一些基本价值为基础。根据国内外人们关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以及人们的生命伦理实践,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影响较大的还是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提出的“四原则”说,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1)尊重自主原则。

尊重自主原则表示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的尊重,其中包涵知情同意原则、隐私权等内容。自主原则强调患者和受试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力,认为施以他们的任何措施和行为,都应作真实全面的说明,由他们自主作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原则上必须尊重。尊重原则指尊重一个有自主能力的个体,对于大多数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自由他们自己行使,当然也承认了该个体拥有了基于个人的价值信念而作出自己的选择,作出选择并采取行动的权力。对于缺乏自主能力的人,如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其自受监护人的保护,但监护人也要对患者负责地采取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最大限度的尊重患者权力的时候,这个时候才能够发挥患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以积极的精神状态配合各种治疗,取得良好的效果。

(2)不伤害原则。

什么是伤害?在生物医学中,伤害主要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不伤害的义务包括有意伤害和伤害的风险。风险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可能发生的伤害,伤害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实际发生的伤害。不伤害原则主要内容是个人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物质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害。物质上的伤害比如其他患者身体的疼痛、功能的损伤以及其他患者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医务人员必须注重病人的健康、关切病人病情变化,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努力防止和避免各种因为不必要所带来的风险,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采取“两权相重取其轻”的原则。同时也要防止患者给其他人所带来的任何伤害,在医疗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自身以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3)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比伤害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不仅要求预防和避免伤害,而且要求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的行为帮助患者增进自身的合法利益。有利原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道德义务,是一种帮助他人以促进他人利益的义务。有利原则分为积极有利原则和效用原则。积极有利原则要求对患者确实有利,包括阻止、去除以及增进人类福祉。生命伦理学不仅要求从病人的生命角度确定自己的道德观念,而且要考虑生命的价值和社会意义。也就是要求把患者的生命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既要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不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

(4)公正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生命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医疗保健资源的公正分配,要求每一位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不能因为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性别、民族、职业、地位、信仰、党派、肤色、血缘和国籍等条件而有所不同,在做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满足每个患者的需要,这时候在利用医疗资源方面就可能会发生冲突,如果一个患者使用资源越多,必然影响到其他患者的治疗效果。因此,在生命伦理学研究的过程当中,广泛的涉及到医疗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分配医疗资源应遵循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具体就是要求医疗资源的分配具有公益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2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有着一致性。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人类进步的前提。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三生教育”的基本价值导向,同时也是深入实施“三生教育”提供了参考标准。

(1) 尊重自主原则与“三生教育”。

尊重自主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使受教育者认识到人与人之间要彼此尊重生命的自主性,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利。人无论就肉体生命的求生意志还是心灵上的情感依恋、理智领悟而言,都深深地执着于生命、执着于生活。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生命的权利,轻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三生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它不仅强调单个人的发展,更强调个体生命和人类生命,种生命和类生命的整体发展。理解生命的本质,把握生活的规律,挖掘生存的本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既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力,不干涉他人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2) 不伤害原则与“三生教育”。

不伤害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对他人生命的敬重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敬重,求生欲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求生欲也是自爱在自己生命方面的表现,是对自己生命的爱,是对生命自我的爱。因此。在现今教育的过程当中教育者要运用恰当的方法使得受教育者能够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同时要减少和制止对他人生活的干涉和阻碍他人生存发展道路的行为。那种“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严重的干扰了别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我们既倡导自己能够得到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要尊重其他人的发展。如果以牺牲他人的生存、生活、生命为手段来博得自己的发展,这种行为我们是坚决反对和制止的。

(3) 公正原则与“三生教育”。

公正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能够充分认识 到生命公平的重要性,并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能够真正实现不同生命个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不同生命个体价值的平等、不同生命个体的发展机会平等。“三生教育”就是要通过生命教育、生活教育、生存教育帮助受教育者确立正确的生命观、生活观、生存观。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人的个体生命权利、生命价值和发展机会都受到各种因素的阻碍,不能够得到充分而自由的实现。人类历史的发展都是基于生命个体的价值实现、生命个体权利的尊重以及个体生命发展机会的均等,这也是人的发展程度和自由程度的一个重要表征,同时也是个体生命价值实现的重要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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