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5:49: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执行监事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高效的董事会核心机制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提升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基础。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承担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为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泰州农商银行重点突出了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能建设。
首先是战略制订。董事会初步形成了《泰州农商银行2013~2017年转型升级五年发展规划》,确立了战略转型阶段资产和负债的结构、质态、运营、金融增加值、核心竞争力等10个方面的总体目标,通过推进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业务发展、服务方式等6个方面的转型,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其次是战略实施。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在推进决策的贯彻执行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突出董事会办公室建设。该行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常设秘书机构,负责董事会决策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反馈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务会建设。董事会办公室每月牵头召开一次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室以及财务总监、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参加的行务会。三是突出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制度建设。董事会按月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听取董事会办公室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和经营层及监督层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对经营层、监督层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农商银行从优化董事团队结构入手,引进在经济、金融、国际商务等方面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企业高管人员,组成董事和独立董事团队。同时,根据各位董事的专业能力、技能和经验等,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合理搭配。此外,强化董事履职培训,保证董事们始终能保持履职意识、履职能力,拥有较高的履职水平。
完善“三会一层”运行机制
泰州农商银行成立后,通过构建“三会一层”制衡机制、强化履职评价,保障“三会一层”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执行效率和运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会一层”职责边界。在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以《章程》和《议事规则》的形式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更加清晰、严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运行模式。
二是畅通“三会一层”沟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经营管理层面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送财务、风险、经营信息,不定期报送相关专题分析报告,及时报送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此外还建立了董事会调研检查机制。
三是强化“三会一层”履职评价。从建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制度入手,对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管理办法,将管理人员薪酬收入与管理水平、经营业绩挂钩。同时,在考核中着重增加了内部风险控制等内容,引导高管层重视资产风险、内部控制、综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
从健全“三会一层”监督机制入手,泰州农商银行着力构建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和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股东大会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泰州农商银行进一步制定、明晰了《授权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高管层、高管层对条线部门和网点充分授权,同时进一步明晰了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权责,规范信息披露,使广大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掌握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发展现状。
墨西哥公司的治理架构
墨西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2-50人。早期的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要求较高,后期修订为较低的标准(3000比索以上)。公司成立时实收资本是注册资本的50%以上,以现金、资产等出资。股东按出资额承担责任,按原始出资比例补充出资,并有新股的优先认购权。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必设。董事会、监事会均不是必设机构,是否设置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经理,公司由经理(层)管理。除另有约定,公司有权随时解聘经理。若股东会未任命经理,则公司由所有股东共同管理。因此,“股东会”构成了最简单的治理架构类型。
墨西哥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证设立或公开募集设立。股东要求两人以上,至少持有1股。法规中的注册资本也进行过调整,目前要求不低于50000比索。股东以现金、资产等作为出资方式,其中现金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必设机构。股东大会可决定公司任何事项。股东大会选任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任命总经理或特别经理。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可以规定董事和经理的职责。当董事会在3人以上时,拥有2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任命一个董事;公开上市公司该持股比例为10%以上。董事会/董事对公司实行统一的领导,是必设机关。董事会被委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指导公司活动。董事会被赋予履行公司企业宗旨的必要权力,因此代表公司。股份公司应有一名或多名董事,是不是公司股东均可;两个以上董事构成董事会。每年财政期间结束后的4个月内,董事会必须提交年度报告,并由股东会批准。
墨西哥上市公司又是如何治理的?在董事会构成方面,应由5-15个董事组成,包括股东董事;外部董事(即中国的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20%以上,外部董事和股东董事合计应占董事会的40%以上。外部董事根据专业声望、经验和能力选择,公司内部人员、控股方或关联方人员不能担任外部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置一个或几个专门委员会,非上市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置。专门委应由3-7个董事会成员组成,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各专门委应邀请公司高管参会。每个外部董事至少参与一个专门委。审计委主席应由外部董事担任。监事(会)监督公司运作和董事会、经理层的履职情况,是必设机关。监事通常是外部审计师事务所人员,两个以上监事构成监事会。公司员工、公司主要股东,或董事的直系亲属和特定旁系亲属,不能担任监事。监事应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若最后一名监事离任,董事会需在3天内召集股东大会任命新的监事。经理层可以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处理日常事务,是必设机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经理,包括总经理和特别经理,任命可以是临时性、可撤销的。经理是不是股东均可以担任。
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
与中国明确规定各治理机关的职责权力不同,墨西哥立法是“法定+意定”相结合。墨西哥法规中仅对股东(大)会的职权有明确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也有所表述,而股份公司经理层,有限公司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分配、职责划分,很大程度上由公司自行配置。
有限责任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包括三个方面。
股东会职权:“概括+列举”的方式。股东会职权包括利润分配、任免经理层、任命监事会(如适用)、确定新增股权的分配和摊销、要求补充出资和章程附件的规定(如适用)、对公司机构和股东(相应的股权)提讼,要求损害赔偿;修改章程;同意转让股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此外,如公司无经理层和监事会,或经理层和监事会不履职时,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可召集股东会。除上述内容,股东会可以决策法律或章程授予的任何其他事项。
监事会职权:公司意定。墨西哥立法对股东会以外的各治理机关的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享有较大的自我选择权。《一般商业公司法》有限公司部分未提及董事会,只写到“如章程规定,应建立由股东或非股东组成的监事会”。且只规定,在经理层不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务时,监事会召集股东会。监事会的其他职权由章程规定。
经理层职权:公司意定。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仅笼统规定,“公司应由一个或多个经理管理。如未任命经理,公司由所有股东共同管理”。经理层不具备议案相关知识或投反对票,不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各治理机关的职能职责涵盖四个方面。
股东大会职权:概括+列举。股东大会权力极大,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公司的任何事项”,因此绝大部分职权专属于股东大会(该法列举了14项)。由股东大会决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选择性职权有两项:决定董事会和经理的担保权限,决定董事和监事的报酬(如章程未规定具体薪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共有职权一项:任命总经理或特别经理。
董事会职权:概括+列举。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应该承担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责任”,并列明了董事的几点责任:确认股东出资、利润分配、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在《墨西哥公司治理准则》中,对董事会及其辅助机构的职能有更为具体的补充规定。其中,董事会的主要权限包括:薪酬考核、审计、规划和投融资,可设置相应的专门委等辅助机构开展工作,并对各专门委的职能进行了列举。此外,董事会的其他权限还有:会计政策的制定和变更、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监事(会)职权:概括+列举。《一般商业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在任何时间,对公司业务行使无限制的监督权力”。同时,列举了监事(会)的职权,除可要求董事会月度提交报告外,其他职权与中国的监事会基本一致。此外,监事在发现前任监事的任何违法行为并且未报告时,承担连带责任。
经理层职权:公司意定。墨西哥《一般商业公司法》规定,“经理应有明确的归属其的权力”,但是除股东大会或章程可以授予经理担保的权利外,其余职能未列举。《墨西哥公司治理准则》中,也只是笼统地说“公司的日常运作是经理层的职责”。
赴墨设立公司需灵活治理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墨西哥设立公司的情形有所增长,但由于制度环境、法律规定与中国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在墨西哥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都可以,这两种均是外国投资者使用频率较高、较为普遍的公司形式,且均要求有两名以上股东。但是从设置程序、治理架构简单,易于管理和控制风险角度讲,建议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墨西哥的公司注册不需要验资,因为出资时纳税较高,一般的公司首次注资金额不会很高,后期根据实际需要再补充出资。
公司治理架构方面,根据公司运营阶段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治理架构。
成立运营初期,建议采取“股东会—总经理(兼执行董事)”的模式。在墨西哥设立子公司初期,由于业务量较小,可采取较为简单的“股东会-总经理”的治理架构,并由总经理兼任执行董事,全权代表公司,处理日常运营,遇到须股东会决策的事项时,再召开股东会。该模式层次简单,人员设置较少,便于管理。此外,由股东会统一决策重大事项并直接对总经理进行监督,能较好地降低运营风险。此阶段总经理权限通常较大,为防止滥权以及由此引发的经营风险,可通过章程、公司内部文件或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的方式对总经理权利进行限制。
全面深化改革下的新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两个:一个是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个是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分类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受股东委托,“检查公司财务”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监督制衡机构。由监事会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职责,是股东权益保护的必然制度选择。监事会的治理功能,首先是要保护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独断专行,背离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其次是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制衡机制的重点在于监督,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任何不实都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威胁债权权益安全,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就是要防止公司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国有企业更多地通过股权改革,增强活力和动力。混合所有产权结构的公司监事会,应贯彻“同股同权同利”原则,有效履行股东赋予的监督权,平等保护公有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平等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治理制度基础。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产权改革,国企监事会面临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一股独大”,向混合多元股权结构的公司发展的新挑战:国有股代表出任的监事面临从对国资股东负责转为向全体股东负责,国家公务员身份向股东监督人的角色转换。
“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提出了国企科学分类和国资分类监管的改革新方向。按照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国有企业将划分为市场导向的竞争类企业,以及非市场竞争的功能类或公共服务类企业,并实行分类治理、分类监管;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切实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这既是本轮国资国企改革的核心内容,也对分类强化监事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竞争类国企是发展混合所有制和公众公司的重点,市场化运作程度高,强化了董事会独立决策的治理功能,监事会也要同步增强监督董事决策行为、评估发展战略、定期审读财报、评价高管绩效、检查关联交易和监督内控运行等履职新要求,迎来了全面提升履职能力的新挑战。非市场竞争的功能类或公共服务类企业治理构架要比竞争类企业简化,监事会作为出资人机构的监督代表就更需要加强监管:功能类企业监事会要突出完成特定目标任务的过程监督,重点是政府投资资金、各类营运成本或费用的控制,监督重点任务(或工作)的进度、质量、安全等;保障类企业监事会应能适应“公共产品/服务和成本控制+引入市场化机制”的企业运行模式并进行当期监督,要检查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特许经营、政府授权经营,以及PPP(政府与企业长期合作协议)等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并通过独立发表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保障企业“保公益、惠民生”营运目标的顺利实施。
此外,“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国企重大信息公开”改革内容,也对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独立监督作用和有效监督公司决策行为、管理者经营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以“实、独、效”创新监事会
应对新挑战,做实监事会。为适应市场化改革的新要求,遵循产权约束对治理环境建设的客观规律,国企监事会体制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创新。
一个方面是外派监事会体制和“一对多”工作模式(主要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明显难以适应发展混合经济对股东利益保护的内在要求,需适时进行变革和改造。另外,即使是上市公司监事会,如果缺乏独立性和监督有效性,也存在被“弱化”和“虚化”的可能性。例如,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指数均值为57.35,低于董事会治理指数均值10个百分点。因此,必须按照平等保护产权原则,创新国企监事会体制。
做实监事会的另一个创新要求是,要在国企分类中找准监事会的功能定位。以上海国资实践为例,首先,在竞争类国有企业中,对于已实现整体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不仅要确保国有股股东的权益,而且要平等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这类企业监事会定位于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在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同时,必须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而对于尚未实现整体上市的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参照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规范,增强对企业的市场化运作进行有效监督。
其次,在上海的非市场竞争类国有企业中,对于功能类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有效监督,确保企业按质按量完成政府特定功能任务;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的监事会通过有效监督,确保企业高质量地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这两类国有企业中不设置董事会的企业,监事会侧重于对管理层的监督,对企业定期经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涉及政府财政资金在公共行业和民生领域的使用,公共服务类企业监事会每季度要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报告。
应对新挑战,增强独立性。公司有独立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机构和制衡机制,才能够获得广大股东的信任。监事会发挥监督制衡功能,必须真正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才能既保证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也保证公司分设的权力在健康发展的轨道上运行。改革实践中要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使其摆脱董事会或管理层的控制性影响,主要措施有五个:
首先,监事选任的独立性。《公司法》对公司监事选任的提名要有明确规定,可以考虑规定由监事会自身负责提名,或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委员会负责提名,尽可能摆脱监事会从属于董事会的状况。
其次,监事会组成结构的开放性。通过引入相关利益者代表,从制度上改变监事会成员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独立,其薪酬、职位都由管理层决定的状况。把监事会改造成独立于大股东的各利益相关方的联合体。除大股东代表外,中小股东代表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可设立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制度,以市场化方式引入中介机构的财务、法务和审计等专业人员,也可吸纳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改善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再次,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履职评价。强化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人事聘免建议权,也可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督制约董事、经理违法违章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职务行为。
第四,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后定期交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和审核意见具有经营责任追溯力。
此外,还要保证监事会的经费。监事会活动所需之日常经费,应规定事先单独列入公司预算计划,按照预算制度独立开支。
应对新挑战,强化有效性。确立监事会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强化监督有效性的必要措施。这首先要求做到以监事会为主体,整合公司监督资源。通过加强监督信息沟通和组织力量整合,形成一套规范的监事会工作制度和流程,包括责任认定、报告、评价考核和信息沟通等。其次是形成共同监督的合力。建立监事会与国资监管部门、企业内部各监管部门(尤其是财务、审计、监察和法务等专业监督职能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协同监管平台,监事会是协同监管平台的责任中心,通过完善企业内外联动监督机制,发挥多方共同监督的协同效应。再者,在母子公司管控体系中构建股东资本监督链,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的系统制衡,形成适应集团化运作的资本约束和系统化的股权监督机制。
强化监督有效性的重点之一,是监督公司决策行为。国企分类改革以后,出资人监管机构依法向规范建设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是公司重大决策的责任主体。监事会要着力强化企业重大决策行为的过程监督,对企业投资、举债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标等决策过程进行监督。这包括:要监督公司是否建立了明确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程序和责任追溯机制;要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动态监督,其中包括决策的前期准备、决策的形成过程、决策的申报审批等;要对战略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监督,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为战略发展保驾护航。
例如,上海汽车是上海国资体系中资产整体上市的大型企业集团,面对国内外激烈的行业竞争环境,公司加强与世界著名汽车公司的合作,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的快速发展的战略,为了保障高强度战略投资项目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上汽集团监事会对公司发展战略实施“战略体检”,从战略看规划、从规划看投资、从投资看预算,检查并评估战略管控的标准、流程和有效性,并对重点战略项目上海通用五菱开展后评估,评估归纳通用五菱快速发展经验为:成功=战略+体系+文化;另外,公司监事会还对战略实施中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开展评估。上汽集团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上海汽车连年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2013年以整车年产首次破500万辆的显著业绩,蝉联国内汽车制造企业行列之首。
文章以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工投)为例,论述了以外部董事制度为核心的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改革探索,它将有助于实现国企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实现董事会集体、科学、高效决策,确保国企董事会更好地代表出资人利益,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决策和防范风险水平。
关键词:
国有企业;董事会;外部董事;改革
一、引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求,国有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2015年11月3日,宁波市国资委举行宁波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外部董事聘任仪式,向宁波电子信息集团董事长李凌、宁波东方集团董事长夏崇耀等两位企业家颁发聘书。这是宁波市属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开启的破冰之旅,标志着宁波市属国企以“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相结合”为核心的规范董事会试点改革实质性启动,也标志着宁波工投新的董事会运作机制正式运行,向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又迈出扎实一步。
二、宁波市属国企董事会改革试点工作的背景
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国有企业开始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引入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世纪初,上市公司普遍设立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外部董事的一种,强调其独立于股东的特性。而央企(包括地方国企)都是国有独资,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既然只有一个股东,就没有必要强调其独立性,所以在国企董事会改革中被称为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是与内部董事相对应的一种称谓,通常是指仅在公司担任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不担任其他职务,且与公司不存在直接与间接商业利益的关系,不妨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董事会成员。外部董事由于多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且不在执行层兼职,有助于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制衡,有助于提升董事会决策的客观公正与科学高效。2004年6月,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宣布选定7家央企进行首批董事会试点建设工作,并下发《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央企层面首次试点推行以外部董事为核心的董事会改革。截至2015年末,国务院国资委所属央企纳入董事会试点企业户数已近百家。近几年,山东、江苏、上海、天津等省市国资委也陆续开展董事会试点工作。地方国资系统全面推广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2015年,宁波市国资委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国企管控水平”列入宁波国资系统年度6项重点任务之一,并将宁波工投作为规范董事会建设的首家试点单位。宁波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相继颁发《规范宁波市属国资公司董事会建设意见》、《宁波工投开展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授予宁波工投董事会有关权限的通知》等文件,确定在宁波工投试点实行委派外部董事制度,推进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形成各司其职、运转高效、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总结经验,稳步在市属国企系统推开。
三、宁波工投试点外部董事制度的目的与成效
宁波工投组建于2002年末,是在当时宁波市属七大工业国企系统全面完成两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成立的。作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组建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宁波工投成立之初就按照《公司法》要求,分设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在治理层面实现了公司决策权、监督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在重大事项的日常议事流程上,设置了由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组成的分类、分级审议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作为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当时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任命、委派、提名的党委委员、董监事、经营层组成成员高度重合,不同类别的决策会议,出席人员几乎一致。出于这种原因,宁波工投在较长时期内以“高层办公会议”的形式履行公司日常行政性事务的决策职责,董事会每年只召开一次年度定期会议,其他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一般都在报经高层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采用临时董事会形式出具书面决议。这样做的好处是决策效率较高,但也在事实上造成了国企的“内部人控制”,容易造成决策权限分界不清、总经理办公会议流于形式等弊端,与《公司法》要求相悖。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其他国资公司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宁波工投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是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这样做可以避免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高度重合,消除了“内部人控制”弊端。受聘的两位外部董事都是知名企业家,经验丰富、见识卓越,他们加入宁波工投董事会,必将为宁波工投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带来新的理念和思路。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完成顶层制度设计。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新增董事会引入外部董事等条款,并报经市国资委审核通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宁波市国资委监管事项清单》精神,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总经办会议的议事流程、决议方式、议题督办、董事会沟通协调机制;编制宁波工投董事会授权体系表,以清单形式确定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权限,形成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规范高效、沟通顺畅的决策流程。以此为基础,对其他各项制度进行修订,调整完善相关业务流程,以适合新的管理体制,为董事会规范运作打好基础。二是形成规范的董事会架构。宁波电子信息集团董事长李凌、宁波东方集团董事长夏崇耀出任宁波工投外部董事,宁波工投新一届董事会架构正式形成。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其中,外部董事2名,内部董事3名(分别是董事长、总经理及职工董事)。同时,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做好董事之间,以及董事会与出资人、公司党委、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协调等工作。成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做好会务保障、信息联络、资料归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为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服务等。三是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职责。实施董事会改革后,宁波工投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原则,认真履职,形成各负其责、边界清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截至2016年3月末,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2次,临时会议2次,共审议各类议题15项(包括人事聘任2项、制度修订2项、重大投融资5项,对外担保3项、重大资产处置3项),听取专题汇报1项,上报市国资委审核议题7项;总经理办公会议承担着贯彻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董事会改革试点成效的重要任务,已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6次,审议各类议题42项。总经理办公会议还专门建立学习制度,每次安排不同主题的简短业务学习和重要会议、法规与文件的贯彻传达;充分发挥监事会重要作用,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各项议题履行监督权和质询权。除履行日常职责外,监事会还实施2项专项调查,发出专题检查报告2份,向董事会及经营层发出提醒函1份,董事会及经营层接函后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积极措施。
四、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的经验与意义
不管是央企还是地方国企,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创新发展、综合保障、战略支撑的重要作用。在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中,这种作用必将得到进一步增强。董事会作为一个国企的决策中心、战略中心和推动主体,其运行机制健全与否直接决定公司业绩的好坏与未来的成长性。宁波工投作为宁波市属国企首家试点董事会改革的企业,新机制运行时间尚短,但已逐步发挥出预期的示范作用。当然,任何改革都是一种探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发挥优势,查补短板,激发改革的最大效应。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的主要经验:一是领导重视,上下合力。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国资委高度重视宁波市属国企董事会改革工作,根据国企定位与产业特点,选定宁波工投作为首家试点单位,并颁发一系列文件进行专项部署。特别是市国资委给予了大力支持与帮助,从方案筹备、制度配套、改革进展各方面进行全程配合指导。宁波工投抓住契机,把董事会改革与“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起来,迅速推进各项前期工作,并对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梳理,使公司的发展理念与议事流程与新机制相匹配。二是合理选定外部董事人选。宁波工投从行业布局与未来发展战略出发,从知识面、专业性、市场性等方面考虑,进行充分调查和内部讨论,向市国资委推荐合适的外部董事人选。市国资委经充分酝酿,最终聘任的两位外部董事都是非常优秀的企业家,既具有丰厚的企业管理经验,又热心参与国企管理,专业知识与经验融合互补,符合宁波工投发展需求。这样做有助于避免“花瓶”董事的产生。三是强化日常信息沟通与会前充分酝酿。不管是董事会议题还是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会前都充分征求公司党委、监事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与透明度。为确保每个董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宁波工投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定期会议须在15天前、临时会议须在3天前把议题内容送交每位董事。为进一步保证外部董事知情权,对于重大审议事项,还由公司分管领导或董事会秘书专程向外部董事汇报情况,提前听取意见与建议。四是逐步探索建立董、监事评价激励体系。董事、监事的能力、素质、敬业精神如何,对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效率,进而对公司价值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随着国企治理体系的完善,这些评价系统也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市国资委正在细化完善对选聘外部董事的评价激励方案,为在全市国资系统进一步推进外部董事制度创造条件。总之,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总结完善的地方还很多,但它已为宁波其他国企提供了创新样本。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将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按照“成熟一家,推进一家”原则,逐步在市属独资公司中推广。宁波市国资委将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面向社会招聘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逐步扩大外部董事试点范围,向市属国有企业委派决策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外部董事,充实董事会人员队伍,努力提高董事会决策和防范风险水平,提高监督和管理能力,确保国企“基业长青”。
参考文献:
[1]仲继银著.董事会与公司治理[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
[2]李锦著.国企改革顶层设计解析[M].中国言实出版社,2015
根据省联社《关于开展200x年制度执行年活动的通知》(川信联发〔200x〕61号)精神,联社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此项工作,成立由理事长xxx任组长,监事长xxx、主任xxx、副主任xxx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各信用社主任为成员的制度执行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xxx县农村信用社制度执行年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工作由稽核监察部牵头、行政人事部协助,主要负责本次活动开展的组织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筹备以及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现将此次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活动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学习动员
2、各社及时召开了职工大会,组织员工学习了省联社成立以来出台的制度、办法和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使大家明确了开展制度执行年活动的目的、意义,同时对制度执行年活动开展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
1、按照《xxx县农村信用社制度执行年活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县信用社干部员工对照自己岗位职责认真开展自查,对履职情况做出了自我评价,对执行制度的薄弱环节和违规违制行为提出了整改措施。
2、各信用社和联社各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将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书面上报了稽核监察部。
3、各社对照四川省银监局《2005-2006年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省联社《2005年7月-200x年3月各类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中所列示问题,自查是否存在类似问题。
二、自查发现的问题
(一)制度执行不力。联社虽然制定了《强制休假制度》、《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制度》等管理制度,但由于人员编制紧张、工作量大等因素,导致执行力度不够。
(二)未严格执行“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四双制度”等内控制度。
(三)结算帐户管理不规范,开户资料收集不完善。
(五)对帐频率不符合要求,对帐率未达到100%。部分信用社单位存款账户未坚持按月对帐。
(六)计算机运行日志、操作人员密码、抹账等未及时登记,计算机人员交接存在交接内容不完整等现象。
(七)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贷前调查不深入,二是贷后检查滞后。
(八)信贷档案资料不齐。
三、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对全县xxx个法人社,xxx个营业网点自查发现的问题,为认真开展好制度执行年活动,全面提升我县信用社制度执行力,增强各社合规经营、合规操作意识,杜绝屡查屡犯、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行为发生,提高信用社案件防控能力。要求各社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整章建制工作。联社将组织力量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清理,按制度执行年要求,对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要尽快补充完善,特别是会计、出纳、信贷等要害业务环节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使每个岗位有规可依。
(二)加强信用社干部、员工对内控基本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制度和法制观念。
近两年,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以“高效”、“透明”、“和谐”为主题,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董事会的战略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使公司治理机制有了比较明显的改进。
我行新一届董事会上任伊始,就着手制定公司《五年发展纲要》,描绘未来发展的“线路图”,借此统一思想认识,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履行职能提供决策导向。新一届董事会认真回顾了本行十年发展历程,研究分析了国际国内金融发展趋势,设立由独立董事牵头的专门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了《中国民生银行五年发展纲要》,确定了战略转型阶段的总体目标及其实施策略。在《中国民生银行五年发展纲要》中,把优化公司治理作为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明确指出“尽管目前民生银行公司治理在国内处于相对领先水平,但要想跻身国际合格竞争者行列,实现成功转型,民生银行提升公司治理显得非常必要”,未来要进一步明晰“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要强化董事会在银行发展和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努力打造高效董事会,并通过做实做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高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水平,真正实现董事会在银行经营发展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我们注重制度创新,强化制度建设。近两年我行先后制定或修订了30多项公司治理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运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为构建高效、透明、和谐的公司治理机制点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比如,重新修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议事方式、规范议事程序,并首创“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制度”,使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成为全体董事信息交流、沟通协调、达成共识的平台。重新修订六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细化了各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授权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使各委员会工作更具有可作操作性。
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完善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程序、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及其披露、法律责任等管理操作规程,使关联交易管理工作透明化、公开化。
为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勤勉尽责,提高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水平,我行在业内率先制定了《中国民生银行董事履职尽责自律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全体董事的义务,规定了基本职责、尽职要求、不当行为及失职问责,并增加了对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通报等内容。
为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我们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重新修订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设定关键绩效指标和领导力评价指标,明晰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的工作程序,保障了高管人员尽职考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
在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作用方面,我们制定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我行首创了独立董事上班制度,强化独立董事作用。依据国际经验,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强化董事会工作的有效性。但是,独立董事一般为兼职董事,多为社会名流或专家,工作繁忙,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去履行董事义务,因此,独立董事及以独立董事为主席的专门委员会就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为解决这一矛盾,我行实施了独立董事到行内上班制度,规定独立董事每月上班1-2天。我行为独立董事安排专门办公室和办公设备,目前6名独立董事均能够按规定执行上班制度。我行董事会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其中5个专门委员会的主席由独立董事出任,独立董事上班制度将有利于推动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从实施情况看,独立董事上班的主要工作是:研究所属委员会的工作事项;研究并确定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听取管理层或总行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制定相关制度等。
要发挥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应有专门的办事机构提供支持与保障。去年,我们专设了董事会办公室,将其与监事会办公室职能分离。董事会办公室下设4个处室,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秘书处、治理考评处、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处和综合管理处,并为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配备了工作秘书。此外,还组建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办公室,专门负责发展战略的研究策划及组织实施。这些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是负责前期研究、收集信息、起草议案、会议安排、日常联络及相关决议的落实等。
实践表明,影响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足够的信息,信息不及时、不对称,直接影响对议案的讨论和决策,而保障信息传递畅通、信息沟通交流及时充分,有利于构建高效、透明、和谐的公司治理机制。为此我行建立了多层次的信息沟通机制,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沟通,比如我们逐步完善了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与总行相关部室工作对接联系制度;定期编辑《董事会工作通讯》、《内部参考》,及时反映董事会重大决策、中心工作及热点问题,从而促进董事会与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沟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内部调研与座谈;利用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平台沟通交流观点等。
打造“学习型、研究型”董事会,是我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有一项重要举措。利用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平台,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开展董事培训已经成为我行董事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董事培训工作跟踪国内外先进公司治理的模式和实践,组织董事会成员们学习金融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新知识新理念、各项监管法规,更深入的掌握本行经营状况,有利于全面提升本行董事的决策能力。同时,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或独立董事为主体,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每年精选调查研究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2008年完成9项重点课题),为董事会主动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前瞻性的指导意见。
近两年,经过对提高公司治理的不懈努力,困扰民生银行多年的关联交易问题获得了有效清理,董事会内部及“三会一层”运作越来越和谐,董事会决策效率明显提高,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善,目前公司治理状况已经获得了监管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媒体对民生银行公司治理的广泛认可。
为贯彻落实全市质监系统工作会议精神,2月25日和2月29日,我局分别召开了党组会、局务会及职工会议,专题学习了局长在全省质监工作会上关于“忠诚履职再创佳绩为推动我省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的讲话、纪检组长在全省质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关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加快质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的报告、2013年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点及全市有关开展“项目攻坚年、开放突破年、产业提升年、作风转变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资料。
同时收听看了质监系统“四个年”活动推进大会视频会实况。及时传达了全省、全市质监工作会议精神,并按照省局以宣贯《质量发展纲要》为总揽,坚定不移地落实“十二字”方针和《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自觉把握“四转四加强”工作思路和“四个上台阶”工作目标及市委、县委、市质监局开展“四个年”活动的精神实质,积极主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在招商引资、质量监管、民生计量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寻找新的工作切入点和突破点,不断提高质监工作的有效性和贡献率,为“稳定增势、高位求进、加快发展”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通过学习讨论,大家普遍认为,省、市质监局主要领导的讲话很全面、很深刻、很具体,对今后如何推进质监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以落实。并按照局长的“七个围绕”和“四个进一步”讲话精神,认真做好如下几项工作,推动质监工作更上新台阶。
一是认真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开展《质量发展纲要》宣传活动,积极开展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帮助企业搞好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实现企业良性增长;
二是实施名牌战略,搞好品牌建设,力争年内创1-2个第十一届名牌;
三是牵头承担“芍药”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任务,并力争申报成功。同时,做好国家级农业标准化和精品农业标准化工作;
四是开展食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行政执法打假治劣力度,从源头上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认真执行行政案件回访制度;
五是着力抓好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特别是民生计量、节能减排工作;
六是巩固、拓展技术机构检测领域,加强检测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七是积极开展“四个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一)区国资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国有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对区属国有公司进行监管;
2.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的国有公司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
4.按一定程序对授权范围内的区属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5.参与区属国有公司直接融资等重大决策工作,促进公司做大做强;
6.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会同区人社局对国有公司用工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负责监督区属国有公司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区人社局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国有公司各类人员管理的力度,积极探索招才引才的有效途径,将组织配置、市场选聘、岗位竞争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市场选聘范围,提升公司用人的市场化、职业化程度,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最佳配置;
2.研究制定规范区属国有公司用工和薪酬管理办法,规范公司用人招聘,统一效能考核和薪酬标准,形成公司引才、留才、用才的良性运行机制。
(四)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建立区属国有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规情况的年度必审制度,积极推行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五)区属国有公司主要权责:
1.依法享有经营自和其他合法权利;
2.区属国有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接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3.区属国有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治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4.区属国有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二、合理界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一)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途径。逐步建立结构层次清晰、管理权责明确、考核体系健全的分类分级监管体系。
(二)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按照“三统一、三结合”即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公司资金的使用监管,区国资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区属国有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区属国有公司进行财务专项检查。
三、建立健全区属国有公司监事会制度
逐步完善区属国有公司监事会制度,监事会机构和专职监事逐步到位;监事会代表区国资局对区属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对国资局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区属国有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四、建立健全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审批制度
(一)区属国有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重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融资等,以及公司分立、合并、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国资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区属国有公司重大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必须经区国资局审批。其中,转让公司国有产权(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区政府批准。
(三)区属国有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对派出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董事,须报国资局备案。
(四)区属国有公司按照区直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的关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加强日常管理。
(五)不断完善公司国有资产、资金管理中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引导和督促排查廉政风险,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切实规范权力运行。依法加强对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严格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谁决策、谁承担责任”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五、规范区属国有公司投融资工作
(一)区属国有公司应定期上报公司投融资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审核,按月及时上报公司投融资情况,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投向、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
(二)加强区属国有公司融资工作的协调,区属国有公司融资项目必须经过审批,融资手续必须合法合规,融资成本合理控制。
六、完善区属国有公司审计制度
(一)区属国有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内审和风险控制制度,有条件的较大的区属国有公司应该设置独立的内控机构,其余的公司可设置专职内审岗位(以下简称内控机构),配备应的内控工作人员,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职能,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工作规章制度,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区属国有公司基建工程造价审计原则上遵循原有的规定,逐步探索由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基建审计的办法。
七、加强区属国有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一)区属国有公司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依法建账;财务人员要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区属国有公司要依法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明确财务负责人等会计事项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重要岗位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符、账款符、账实符,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有效地防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三)区属国有公司要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对已经完工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时进行资产移交,保证资产纳入企业统一管理。
(四)区属国有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公司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对重大资金支出,必须经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审批。
(五)区属国有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摸清家底,确定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通过财产清查,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关键词: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问题.建议
公司治理,也称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员工等)在组织管理架构上的利益和职权关系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于已完成转企改制任务、正在建立现代出版企业制度的高校出版社来讲,分析公司治理的现状和问题,探讨完善公司治理十分必要。
一、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现状
高校出版社整体上看规模不大,发展不平衡,虽有一些大社、强社,但80%以上的高校出版社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属于中小型规模出版社。因此,笔者选取了10家中小型高校出版社作为分析样本。10家出版社按类别划分,专业出版社2家,师范类出版社2家,综合性出版社6家;按隶属关系划分,5家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出版社,5家属于地方高校出版社;从地域上看,北京2家,西部2家,中南部5家,东部1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方面,可看出抽样的10家出版社的公司治理情况。
1.董事会
董事会由学校(股东)组建任命,一般由5至7人组成,一般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如资产经营公司、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宣传部等)领导和出版社领导出任董事。有2所学校的校领导担任董事长,2所学校的资产经营公司领导担任董事长,6家出版社的社长担任董事长。
2.监事会
监事会由学校(股东)组建任命,一般由3至5人组成,一般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如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处、审计处等)领导、出版社领导和出版社职工出任监事,监事会主席一般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出版社领导担任。
3.出版社经营班子
出版社经营班子(含助理和财务总监)由5人左右组成,最多的有9人,最少的有3人。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不含助理和财务总监)全部由学校任命的有7家;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中正职由学校任命,副职由社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的有2家;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由学校提名、董事会聘任的有1家。出版社经营班子一般随学校中层领导换届而换届,任期一般为4年。
4.出版社与学校的管理关系
在行政管理上,9家出版社有主管校领导,1家没有主管校领导(学校通过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主管出版社的校领导在学校多分管资产或科研工作;7家出版社与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是并行关系(同属学校处级单位),2家出版社隶属学校资产经营公司(1家仍是处级单位,1家已明确没有行政级别),1家出版社所在大学没有成立资产经营公司(见表1)。
在资产和财务管理上,学校是出版社的唯一股东,多数学校向出版社委派财务管理人员,9家出版社向学校上缴利润,比例多在20%~40%(有1家上缴比例超过50%),5家出版社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见表2)。
二、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问题分析
通过对10家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的有关数据进行搜集和深度访谈,当前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校社关系复杂,多头管理现象严重
转企改制后的高校出版社要同时承担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功能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功能,导致多数学校对出版社定位模糊,校社关系复杂,出版社面临多头管理:
一是在人事管理上,出版社经营班子多数仍采用与学校职能部门、院系相同的人事任免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任免,保留行政级别,有任期限制,在同一岗位不超过2个任期,任期届满到校内其他岗位任职。多数出版社社长没有组阁权,仅有2家出版社,学校只任命社长(总编辑),副职由社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二是在资产管理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校出版社转制工作有关规程的通知》(教社科厅函[2009]3号)的规定,“出版社的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监督。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是出版社的出资人;明确不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学校是出资人。”所以在10家出版社董事会中,6家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代表,2所学校的资产经营公司领导还担任董事长,资产经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参与出版社的管理。
三是在行政管理上,9家出版社有主管校领导,其中有5家出版社的主管校领导不分管资产管理工作,这5家出版社就要同时接受2名校领导的领导。
出版社在改制后本应提高管理效率,实际情况却是管人、管事、管资产不相统一,管理主体增加,管理链条加长,行政事业化管理色彩加重,导致管理效率低下,使出版社无所适从。
2.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明确,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即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分别行使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改制后的高校出版社虽然都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但学校管理现代企业经验欠缺,对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认识不够,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权责认识不足,从出版社的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上,就能清晰地看出来。如有1家出版社董事会由6位董事组成,其中出版社占有4席,只要出版社经营班子的意见统一,就谈不上董事会有决策权;有1家出版社董事会的董事甚至全部是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这种情况下决策权和执行权谈何分离?《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但10家出版社中有5家出版社领导出任监事会监事,甚至担任监事会主席,何谈监事会的监督制衡之权?
出版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多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和出版社代表组成,但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资产经营公司代表的业绩考核、工资待遇与出版社基本没有关联,加之对出版业务不熟悉,往往导致这些董事、监事既无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又无履行职责的能力,致使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和监督能力低下’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
3.学校对出版社的绩效评估办法不完善,对经营班子激励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据对10家出版社的调研,多数学校的出版社董事会对改制后的高校出版社没有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和完整的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只是在年初确定出版社当年上缴学校利润数额或制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的增长比例,只要在年末完成上缴利润的任务即可。仅有3家效益较好、规模较大的出版社,学校或资产经营公司以董事会名义对其经营进行了多指标考核,但仍以经济指标为主,社会效益指标在考核指标体系中权重极小。
多数学校对出版社经营班子没有完善的激励办法,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往往由经营班子提出方案,董事会通过后执行。由于出版社身处大学的大环境中,加之事业身份,薪酬方案与社会出版社相比,明显激励不足,出版社效益好坏对其影响不大。多数出版社监事会对出版社经营没有建立可行有效的监督机制,多停留在听年终(中)工作报告和看年终(中)财务报表层面上,谈不上监督制约。在调研的过程中,恰有1家因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学校已将半数的经营班子成员调离出版社。
三、完善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的建议
1.明确发展定位,理顺大学对出版社的管理体制机制
大学对高校出版社明确的发展定位、清晰的校社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出版社的改革发展。实际上,《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教社科[2007]5号)、《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出版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社科[2008]6号)和《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出版工作的意见》(教社科[2015]1号)已对高校出版社给出了明确的定位,一是功能定位,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服务;二是体制定位,转制为现代企业;三是管理定位,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是出版社的出资人(不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学校是出资人),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按照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监督;四是目标定位,中小型高校出版社成为“专、精、特、新”出版社。
在明确出版社定位的基础上,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核心是落实上述文件提出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要求,把出版社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出版方向的把关权、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彻底交给出版社董事会,避免现在管人的(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不管事,管事管资产的(董事会)管不住人,管导向的(学校宣传、教学、科研等部门)没有进入董事会,把关权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2.细化和落实法人治理结构权责,构建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
出版社在改制时,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工商注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法人治理结构的权责只作出了原则规定,当前,应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权责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细化和落实董事会的决策权主要应包括,一是合理组成董事会,一般应有资产管理、宣传、教学、科研等部门及出版社代表,董事长应由资产管理代表担任,不应由出版社社长出任;二是董事会负责对出版社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提出出版社社长人选,报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明确出版社和出版社经营班子成员没有行政级别(已有的给予保留);三是明确须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如重大项目投资、基本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分配方案等),明确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如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细化和落实监事会的监督权主要应包括,一是组建有履职能力的监事会,一般应有学校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代表及出版社职工代表,代表中应有具有专业财务能力的人员,出版社职工监事须由出版社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二是建立监事制度,如监事列席董事会制度、监事会议制度、监事报告制度等。细化和落实经营班子执行权主要应包括,一是赋予社长充分的用人权,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由其提名,董事会考察后聘任(解聘),出版社一般人员由社长聘任;二是赋予经营班子在遵纪守法前提下的充分的资产经营权,学校和董事会不干涉出版社日常经营活动;三是赋予经营班子绩效考核分配方案的充分执行权等。
3.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相关各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出版社绩效评估包括出版社整体绩效评估和出版社内部部门及个人的绩效评估。由于出版社实行了较长时间的企业化管理,出版社内部部门及个人的绩效评估相对比较成熟,当前重点需要建立和完善的是学校对出版社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绩效评估体系,一要遵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避免简单地以经济指标和上缴利润来评价出版社整体绩效;二要科学合理地分别设置可量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键指标,规定各项指标的权重,能够形成量化的考核结果。
激励和约束机制应涵盖出版社相关各方,应包括出版社的经营班子、员工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兼职人员,以调动相关各方的履职积极性,约束其不当行为。对经营班子建立与出版社经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可尝试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组成,根据出版社的规模、经营状况、行业平均水平和学校实际确定基本年薪,根据出版社经营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效益年薪。对出版社员工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不同岗位的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在董事会、监事会兼职工作的成员,可报经学校同意,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兼职工作津贴。
4.逐步推进产权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造,真正实现出版社的有效公司治理
出版社转企改制的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出版社产权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造。由于受到政策、制度和环境方面的制约,通过改制上市、出售转让、股权置换、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等方式实现中小型高校出版社产权多元化的可行性较差,引进战略投资者是中小型高校出版社实现产权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造的有效可行途径。
前不久,笔者到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参访学习,初步了解了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感受,也知悉了这些银行对公司治理与董事会建设方面的一些最新进展和改革走向,对重新认识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长短得失不无裨益。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进步明显
截至2009年1月底,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六大银行”,并分别以工、农、中、建、交、开行称谓)已经全部实现了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并建立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均已成为规范的国际上市银行,而开行、农行股份公司则只有半年左右的历史。但是,六大银行不仅在经营业绩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等方面进步也相当明显。主要表现在:
公司治理从一张白纸到逐步成型: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开始,六大银行中最早的银行也仅仅不过五六年时间,但这几年正是大型国有银行起步、转型、丰收甚至跃居国际银行前列的五六年。除开行、农行外,到2008年末,工行、建行、中行、交行按其股票市值均已进入全球最大十家银行的行列,其中工行、建行还分别位列前两名。在公司治理方面,四大上市银行从一张白纸开始着墨,如今已逐渐成型地勾勒出了自己的运行轨迹和成长历程,多家银行在国内、亚洲甚至国际媒体组织的评奖活动中,获得了最佳治理、最佳管治、最佳银行等称号和奖项,颇受社会关注。
董事会结构渐趋合理,独立董事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在工、中、建、交行的董事会结构中,董事会成员在15―17人左右,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大体各占1/3,执行董事虽不到1/3,但相对居于领导位置(董事长、副董事长均属于执行董事),故执行力、控制力较强。独立董事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几乎每个银行的独立董事中都有50%以上的外籍人士(有的银行外籍独董比例高达80%左右)。
非执行董事的专业性、独立性、尽职水平逐步提高:在几大上市银行中,差不多都有6名以上的非执行董事,他们主要由控股股东推荐,但都经过中国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专业性水准符合任职要求。尤其自2008年以来,非执行董事已逐步由清一色的国家机关公务员转变为既有国家公务员,又有熟悉银行业务的专家、学者。有的银行还引进了由控股股东按公开程序招聘的专业人士担任非执行董事。
这种类似于“掺沙子”的结构化转变,或许会为董事会带来专业性、独立性、建设性、有效性、尽职性逐步提高的良好效果。在工作方式上,这些非执行董事几乎是“全天候”在任职银行上班,这种非执行董事“坐班化”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管理层)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局面,也有助于他们把全部精力专注于对任职银行重大决策事项的了解、思考、决策和监督等,其自主参与董事会议案的决策能力不断得到增强。应该说,这种非执行董事“坐班化”的工作模式,是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一大创新,假以时日并不断改进、完善,或将成为引领上市公司董事会运行管理的成功经验或主流模式。
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的制度建设基本规范并趋于健全,在形似与神似方面都有提高:在改制上市之初,涉及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制度建设等,基本上都是从官方文件、书本教材或其他版本上“复制”过来的。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和研讨,上市银行对最初的《章程》和内部运作的制度体系,都已作出较大程度的更新、补充,可以说已经从“万里走出了第一步、第二步”进步到“走出了第三步、第四步”。形似的成分不断增多,神似的成色也在提高。这是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建设的基本面,对此必须充分肯定。
如今,四大上市银行已经进入全球大银行之列,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大型银行已经取得的进步。但是,我们也没有理由自认为在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方面,也同样取得了与股票市值指标等比肩的社会地位。显然,现在还远不是说我们已经胜利完成“万里”的时候。笔者认为,从体制、机制、管理、系统、流程、人才、产品、结构、文化、理念等诸多方面来看,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还有不少发端于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业的固有缺陷和薄弱环节,尽管在业务上有了做大做多的身胚,但做强做好的根基还不够稳固,手段还比较匮乏。在董事会建设方面,远看似乎“形神皆似”,近看则会发现还有很多地方形神皆有不足或不似。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表层的现象如:股东大会中的“一股独大”、控权不放或过度放权;董事会中“一人独大”或以少数人为中心的“内部人控制”;董事会议案全部由管理层掌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受限;有的独立董事不够尽职勤勉独立,仍有“装饰性”较重之嫌;非执行董事意见不太受重视,甚至被质疑“作用不大”;监事会也有内部化倾向,对董事、高管监督乏力;管理层权限集中,决策强势,有时存在选择性披露;有的外部审计已与管理层形成“默契”,独立性、监督性有所减弱等。
或许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抑或其他原因,在第五届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奖”名单中,笔者遗憾地没有发现几大上市银行的名字。把视角放宽一点看,也许这些问题不独几大银行有,国内上市公司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
上述问题虽不能主导几大上市银行的主流前进方向,但是会潜移默化地延缓其前进的步伐,如果不认真解决,也许就会集现象为病灶,集小患为重疾,最终成为影响公司治理科学完善的阻碍,并把已经取得的一些进步和成就遏制在摇篮之中。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大牌银行曾经一度辉煌,不可一世,早些年它们也是我们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楷模”或“标杆”。但一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把它们打回了原形,有的甚至已经关门解体。这说明,我国大型银行在建设良好公司治理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道远,步履艰辛。
参访公司的治理特征及与我国银行治理的比较
全球公司治理尚无最佳模式。简单地照搬照学所谓美欧模式,或许是削足适履,或许是南橘北枳。我国应同时将完善治理结构、构建风险文化、合理选人用才等提上议事日程
笔者在香港访问时了解到,摩根大通银行在本轮金融危机中虽未能独善其身,却是美国本土银行中受金融危机冲击最小的银行之一,该行由于没有进行结构性投资工具(SIV)融资,没有进行选择性可调息房屋抵押贷款(ARM)交易,在危机爆发初期大幅削减次级房屋抵押贷款敞口,避免涉足结构性债务抵押证券(CDO)业务,没有过分提高资本的杠杆水平,从而在大批华尔街投行、商行倒下的时候,该行还有充足的现金收购其他面临倒闭的金融机构(如贝尔斯登和互惠银行)。
这或许得益于该行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使风险管理成为每个人的职责”――以及公司治理。据介绍,该行董事长比较开明,本人管理很精细,也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该行董事会提倡不同意见的争论,并要求管理层中必须每个人都说实话,不能有个人崇拜,而且不能有压制性的文化等。
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和应用必须与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相结合,同时需要有董事长(CEO)个人的人格魅力、聪明才智和民主作风等。我国商业银行在致力于改善公司治理体制时,也需要同时将完善治理结构、构建风险文化、合理选人用才等提上议事日程。
良好的公司治理要避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内部化”或被内部人控制。要增强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充分发挥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双重功能
在日本我了解到,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董事会共有17名董事,但来自公司受聘员工的内部董事(相当于我国银行的执行董事)就有14名,占80%以上。该行监事会的8名监事中,内部监事(员工监事)也有4名。由于董事会中内部董事比例过高,又掌握公司经营的实权,监事会地位在董事会之下,内部监事比例也占50%,这就使得该行的决策、监督、执行功能几乎均可由内部董事直接掌控,而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实际上处于弱势、边缘或陪衬地位。据了解,三菱东京的这种董事会、监事会结构模式目前仍是日本金融机构(株式会社)的主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人控制”或“内部人控制”可以合理、合法地实现。笔者认为,这或许正是日本经济和日本金融机构虽历经上世纪本国经济泡沫、亚洲金融危机和10多年沉沦仍未能走出困境的原因之一。
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汲取日本这种公司治理模式的教训。虽然我国银行的执行董事比例不到25%,但其决策、管理、经营的强势程度均不弱于日本的银行。从形式上看,我国几大银行由控股股东(如财政部和汇金公司)推荐的非执行董事比例虽占1/3左右,但因诸多内外部条件不配套、信息不对称、个人能力不足、自主决策有局限等原因,他们在董事会中的声音也十分微弱,往往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加之“国内独立董事制度装饰性过强”,并存在“独董无权、熟人、一人多任三大弊端”,他们在董事会中不免会处于陪衬、协从和帮腔的地位。有时即使提出一点不同看法或建议,也难免有隔靴搔痒或 “小骂大帮忙”之嫌。这也是业界诟病独立董事反对票、弃权票“一票难求”的一个原因。
基于同样的原因,董事会对高管层和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管层的监督职责也就难以“较真”了。笔者认为,对这种现状不能认为是体制之必然,更不能认为是和谐之必需,银行决策层、管理层、控股股东、投资者等应引起高度重视,从形式与实质、硬件与软件、内因与外因、选人与用人等的结合上,增强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外部监事的独立性、专业性、公信力,充分发挥他们对重大事务独立决策和有效监督的双重功能。
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一个强大的董事会,并授权其专门委员会必要的决策和监督职能
在新加坡星展银行我了解到,该行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除1名执行董事担任执行总裁外,其余有7名独立董事,2名由控股股东推荐的非执行董事,其中董事长则由股东推荐的非执行董事担任。此外,该行还在董事会内设立了5个专门委员会,其中信贷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任信贷委员会主席,所有超出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审批范围的信用风险敞口,均须交由该委员会批准。2008年,该委员会共召开了18次信贷委员会会议。
与我国几大银行比较,星展银行规模虽然不算很大,但其公司治理比较健全规范,国际信贷评级均高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尽管在我们拜访期间,其执行总裁(执行董事)美国人施瑞德先生不幸因病去世,但在该行未发现有任何散乱或运行不正常的迹象。
该行负责人介绍了他们总结的良好公司治理的十大元素,包括:最高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分配与职权的平衡,没有任何人能独揽大权;董事会能有效地领导和监督公司;董事会具强大与独立的元素,没有利益冲突;董事会对企业策略提供适当的监督管理;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供全面性及定期策略性问题的报告,并公开讨论;合格的独立董事必须尽责审核集团的财务报告以确保其完整、透明与准确;定期召开董事会,其中包括管理层人员不出席的会议;以正式和具透明的程序决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与各方面的长期表现挂钩,为管理层提供适当的激励;对董事会整体的效益,以及每位董事对董事会有效运作的贡献进行正式评价;禁止管理人员及董事于公布业绩前买卖股票。
这十大元素既是星展银行的经验之谈,也是他们正在从事和不断丰富、完善的实践,对我们很有启迪价值。比如,董事长不作为执行董事,专注于公司治理建设,并履行对执行总裁的监督职责;董事会对执行总裁既有明确的业务授权,但又不把所有信用审批权限全部授权给管理层,从而确保了董事会(信贷委员会)对重大信用风险敞口的审批权、监控权或否决权;董事会(或下属委员会)可以召开没有管理层人员参加的会议;对独立董事专业性、独立性、公德性及履职性的要求很高,似乎没有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规定。
良好的公司治理之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仍任重道远
日本的公司治理比我们时间要长,但该国大多数上市公司至今仍维持其以内部董事为主的董事会结构,尽管日本政府于2002年对有关法律(如商法)做了修改,倡导日本公司借鉴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即引进更多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内设专门委员会,不再保留监事会等),但到2009年3月底,接受这种美国模式的上市公司仅有73家,占日本4000多家上市公司仅不到2%。可见,一旦习惯模式形成,要改革变化是多么艰难!
我国几大银行实行公司治理也只是近五六年的事,无论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绩效上取得了多大成绩,也不能妄言在公司治理方面达到或实现了最佳或领先水平。
事实上,我们在经济顺周期环境下取得的某些进步和成果,在经济反周期(逆周期)环境下未必能够取得,如果决策不当甚至有可能得而复失。因此,在当前全球经济处于反周期(逆周期)的困难阶段,我们需要抓住机遇,对已经走过的公司治理之路进行“回头看”,重点查找问题和不足,不能“以己之长比人之短”而沾沾自喜,当然也无须“以人之长比己之短”而妄自菲薄。
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有异曲同工之处,就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始终是一项永恒的事业,而且是与国情、文化、人才等相伴而生的事业。在未来的实践中,我国商业银行可能还会碰到许多问题需要回答,比如:
如何应对经济反周期(逆周期)的挑战?全球公司治理模式是否正在趋同?
如何治理资产庞大、关系复杂、扩张势头强劲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
商业银行的综合化、国际化道路究竟如何走?
是否大银行就可以无所不包、无所不做甚至都要做大做强?
合格董事和良好董事会的标准是什么?
如何提高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外部监事与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道德水平?
中国商业银行董事长可否由非执行董事担任?
如何确定国有控股银行各类董、监事和高管们的薪酬,及由谁来确定更加合理有效?
如何防止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授权过度或授权不足,及对授权权限的适时、有效监督?
如何延聘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期限及对其支付报酬?
如何确定外部审计师的期限及实行定期更换?
……
对上述问题,都需要进行更广阔、更公开和更务实的探寻、思索与实践。
笔者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不能产生和停留在学者的书斋或官方文件上,而应成为商业银行持续遵循并结合时代变迁和市场发展改革的具体实践。诚如有学者所说的,治理公司没有一个正确的方法,却有许多错误的方法。
我国商业银行治理改革需要坚持的方向
笔者认为,以下四点需要坚持:
在本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中,结合国家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革除残留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和“官本位”晋升通道,真正按照上市商业银行法规治理商业银行。
在总结近几年对控股商业银行进行股权管理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对各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利弊分析,提出具有国际视野和我国自主创新特色的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明确上市商业银行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地位、管理权责和社会义务。
总理在2013年10月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2014年1月9日,总理在听取审计署的年度工作汇报时再一次指出,要实现审计全覆盖,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都要接受审计监督。正是由于“审计全覆盖”的提出使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和政府审计人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为之后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提出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
国发[2014]48号文件正式提出了我国审计机关在执行政府审计工作时可以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2015年3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1]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2015年度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服务采购招标公告》,表明国务院国资委将通过采购社会审计服务的方式检查央企、国企的境外“家底”。
以上政策的出台都表明在审计监督全覆盖新视野下我国政府审计机关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审计方式和审计职能的转变。因此,整合社会审计资源,弥补政府审计资源的不足,拓展政府审计监督范围,对于促进审计监督全覆盖极具探究意义。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作为市场经济监督的有力工具和有效手段此时应该发挥出行业先进的专业胜任能力,积极应对政府审计服务的公开采购。
二、透析我国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发展现状
(一)政府部门采购审计服务的需求分析
以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各地方政府采购目录及指南中对于购买外部审计服务的规模和范围进行分析(见表1[2])。由表1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审计服务的购买在实务中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各地政府都一定程度开展了审计服务购买
从表1中对我国各地方政府开展的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情况的不完全统计发现绝大部分省市都在201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后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了实施意见。各地方政府已经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了基本的公共服务采购制度,并根据服务性质的不同进行了系统性的分类。我们在这里主要关注审计服务和会计服务的购买。除青海省外其余省市都已经将审计服务和会计服务的购买列入了指导目录,这表明政府部门和审计机关已经可以根据正式的文件对社会审计服务进行公开购买。
2.各地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分类存在差异
从表1第二列可以看出,不同省市各地方政府对于审计服务和会计服务的采购的分类方式并不相同。大部分地方政府将审计服务归类为“政府辅助类”、“政府履职所需辅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和技术性事项”,如北京、湖北、安徽、吉林。有的政府将审计服务归类为“经济服务”,如黑龙江。陕西省则将审计服务归类为“中介技术服务事项”。表1的第三列列出的不同省市各地方政府采购审计服务和会计服务的详细分类,也存在“审计检查”、“社会审计”、“审计服务”等多种类目。
将审计服务的购买列入不同的采购目录类目下势必会造成各地区采购行为的差异和采购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和控制的不一致,甚至会引起注册会计师行业供给审计服务的混乱情况。因此,政府部门和审计机关应该尽快完善审计服务购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等。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供给情况
1.《2014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的指导作用未充分发挥
首先,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4年)》(下文简称《业务指导目录》)已经详细的列出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承接的具体业务范围,明确了所能承接的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审计服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有:(1)《业务指导目录》中第二大类金融、保险相关业务中的由保监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部分业务;(2)第三大类国有企业相关业务中由国资委、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资管理部门委托的部分业务;(3)第四大类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中由外汇管理部门委托的部分业务;(4)第五大类财政预算资金相关业务和部分非营利机构及其他组织相关业务。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如今从事的各项业务中仍是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占据每年收入的绝大部分比例,即使是中注协公开披露的“百强所”也没有什么显著性的突破,中注协《业务指导目录》上的业务拓展仅仅是纸上谈兵。
2.注册会计师提供政府审计服务的争议
针对政府部门和审计机关公开采购审计服务,并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这种审计方式的提出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极大关注。具体表现如,审计署网站[4]首页《专家视点》栏目内的部分专家对于近日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2015年度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服务采购招标公告》持有不同意见。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用外部的力量来审计,用市场化、法制化来要求,可以使我们对国企的管理站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不光对改革来说,对于反腐败、制度建设来说都有相当的意义。”相反,全国政协委员、审计署原副审计长董大胜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往往是针对财务数据报表的真实性。对于反腐,恐怕力度还不够,会计师的审计手段和目标、审计的经验和职业精神与国家审计干部队伍有区别,不能代替国家审计。
三、推动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发展的建议
无论是我国政府部门的积极实践,还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积极响应都表明政府购买审计服务这种新型审计方式对于推动和促进政府审计监督全覆盖具有积极意义,政府向注册会计师行业购买审计服务的需求也日益迫切。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政府审计机构视角下优化审计服务购买的建议和策略已经很多了,但在审计监督全覆盖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作为审计服务的供给方也应该予以充分的关注。因此,笔者基于注册会计师视角对推动政府购买审计服务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明确政府审计业务供给范围及标准
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想有效的提供政府需求的审计服务首先应该明确所要求提供的审计业务的范围,才能针对不同的政府审计业务和审计内容开展工作。由于我国的政府审计存在多种审计内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政府审计服务时应该综合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胜任能力,以期能够有效地弥补政府审计资源的不足,依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审计服务供给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针对政府审计的不同内容,注册会计师应该采取不同的供给决策:一是,是否能够提供;二是,如何提供。
(1)财务信息审计是指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这类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所最为擅长的,因此也理所应当作为未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可以广泛地面向政府提供的审计业务。因此,可以采用独立审计的形式来提供这类审计服务。
(2)对于财政资金绩效审计这种非财务信息审计,主要是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其往往涉及政府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理处罚等问题,如果采用政府购买社会审计的形式并不能有效实现。此类审计工作应作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未来工作重心和首要任务。
(3)制度审计也是我国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绝大多数政府机构都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来进行内部控制的审计,其作用是为了保证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运行。会计师事务所最主要的非审计服务就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建立、完善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因此,注册会计师具备制度审计的胜任能力,可以进行此类审计服务的供给。
(4)对于经济责任审计这种综合性审计项目,注册会计师行业可以通过与政府审计人员进行适当的合作和分工的方式加以参与。
执行审计工作首先要面临的就是审计依据问题,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往往依据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这与我国的《政府审计准则》虽然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总领,但究其细节还是有诸多不同之处,因此,在注册会计师提供政府审计业务时就要谨慎地考虑应该遵循的准则问题。
2014年12月9日,中注协印发《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校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进行规范。该指引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法律力度虽然有限,但是足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发挥自己的力量,积极参与我国审计监督全覆盖下的政府审计购买。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未来应该制定更多的有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政府审计服务的行业准则和指引,与政府审计机关合作完善我国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和法规。
(二)保证审计独立性
独立性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审计的灵魂,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尤为重要。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要强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但是如果由注册会计师来提供政府审计服务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引起独立性风险。
保证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政府审计时的独立性就要从组织上和经济上两方面入手,即地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收费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独立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政府审计服务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要求,不能受被审计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压力所影响,在执行审计业务面临“外部压力”时应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及时消除独立性风险。对于审计收费方面的独立性要求的主动权在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应该严格按照2014年新《预算法》的要求明确政府购买审计服务的资金来源。而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确定的审计合同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执行业务时保持经济上的独立性。
(三)厘清供给双方的审计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尚无独立董事的概念,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也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论文百事通因此,应该从立法或制度上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权、责、利,保证独立董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会受到很多阻碍,很难发挥作用。
二、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推广独立董事制度,要真正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根本的是调整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损害国家、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导致管理腐败的温床,也是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寻求战略投资伙伴,逐步增加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比例,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对于新上市公司,国家应根据其主导产业和行业特点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确定国有股份和控股股东的股份上限,从而使上市公司不但做到股权多元化,而且做到股权分散化,为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制度性基础。
三、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
要使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必须既要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又要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对此,⑴界定和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第一,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就应该着手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第二,可以将独立董事的效用集中在就审核、批准重大交联交易,内部董事的提名,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就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等方面;⑵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磋商、协作机制。第一,定期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会议可由独立董事和监事轮流召集;第二,独立董事可以调阅、使用监事会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可建议监事会就某一财务事项进行具体审计。
四、必要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贵在“独立”与“懂事”。对于独立董事,首先要求“独立”。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独立的财产,不能是公司的股东,并且不能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不能在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拥有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⑵独立的人格,能够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判断并且熟悉财务和经营;⑶独立的业务,与该公司无论过去和现在都不存在经营业务上的关联;⑷独立的利益,不能从公司获得除董事费报酬之外的其它利益;⑸独立的运作,既要独立于董事会其他成员,又要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必须由股东会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并且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其次,还必须要求独立董事“懂事”。考虑到担任董事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应多为商业、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专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职员。⑴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社会资历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较高要求。⑵独立董事可以同时任职上市公司的数目为2~3家,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⑶身体健康,年龄以35~60周岁为佳。⑷注重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和结构搭配也很重要,这样才有利于搭建一个强大的专业知识平台。
独立董事资格应由“独立董事协会”根据相关条例认定,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在认定的范围内选聘,并报独立董事协会备案,同时对外公开披露。
五、合理的选择机制
独立董事的选择机制是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独立性与行权独立性的关键性环节。要从人员选拔方面隔绝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董事的挑选及监督。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应由监管机构、专业人员和中小股东来组成。因此,建议首次选任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引入累积投票制,确保中小股东能选出代表他们意愿的独立董事。之后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决定下一届独立董事的人选,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独立董事还应定期更换、任期不宜过长(3~5年为宜),以保证其独立性。
六、实质性的权力赋予
应从法律制度上切实保证独立董事的合法权力。只有在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⑴《公司法》应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权力,并建立相应的权利实施保障机制。这些权力和权利主要有: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独立的审核权;否决权。⑵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第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第二,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第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第七,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独立意见。这些均可以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⑶设立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向独立董事授权。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最有效的方式是在董事会内设立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有利于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⑷向独立董事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各种资料,并给予独立董事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行使职权所需要的经费。⑸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七、有效的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于声誉及报酬机制。
⑴声誉机制。声誉机制将激励独立董事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合谋。在市场经济中,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是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
⑵报酬机制。独立董事也是现实的“经济人”,应采取适当的报酬激励,以促使独立董事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但是,报酬又不能造成独立董事对公司不适当的依附感。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和制约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一旦他们对报酬过分依赖,出于职位的考虑,就可能减少对管理层的质询和反对意见,从而破坏其独立性。基于以上考虑,一般做法是以年费和出席会议费等形式支付报酬,与公司业绩无关,但考虑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和制衡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薪酬在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除了实际的固定货币报酬以外,为了使得独立董事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可以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这就无形中为独立董事的报酬总额中引入了极大的变量,调动其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
八、健全的约束机制
强调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而不是单独依靠个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⑴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如果独立董事没有适当履行义务,在上市公司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或者被大股东收买,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损失,其受到的制裁不应仅仅是受到道德谴责,应该对公司或损害的股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为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在法律、法规上将独立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并要求对此承担责任。⑵强化独立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应对独立董事每年的履职时间作出最低要求,在独立董事任职时应要求其签署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承诺,并强化独立董事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⑶建立独立董事的评价标准及体系,定期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新晨
九、设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
通过建立会员制的独立董事协会,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教育,从而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加强独立董事建设,规范和约束独立董事行为。相对于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事务所的运作方式更趋于市场化。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把独立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使事务所成为约束独立董事并代替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载体,这在我国专业人士的“商誉”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规范与约束。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独立判断和监督管理的职能,真正实现独立董事的职业化。一方面,独立董事按照董事会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袍金”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包括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