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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申请书

时间:2022-05-01 19:58:50

农业申请书

农业申请书范文1

逾期还款是指超过银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及时足额将所消费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的情形;

今天查字典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农业银行延期还款申请书范本;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农业银行延期还款申请书

银行

借款合同

借款

农业申请书范文2

敬爱的党组织:

正值全党上下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之际,远在江苏省打工的我怀着十分激动的心情,郑重地向党组织提出: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青春是美丽的,一个人的青春可以平庸无奇,也可以放射出英雄的光茫;可以因虚度而懊悔,也可能用坚实的步子,走向辉煌壮丽的成年。党是我心中一面永远飘扬的旗帜。作为一名农村青年,我曾亲眼目睹了许许多多普通的农村党员为改变山村贫困落后面貌付出的心血和汗水。他们顶着烈日,挽着袖子,拿着锄头,与人民群众并肩挖路、架电、引水,大干公益事业;他们从自己微薄的收入中自费跑市场、找项目、搞示范,带头寻找致富道路;他们带领村民走出“山门”外出打工,成了大家的主心骨。

在我的身边,有很多这样平凡的人,用青春用智慧,书写着自己不平凡的人生。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上创造着相同的伟大。

这一切,使我的内心深处受到了深深的振撼。特别是在我外出打工回家时,看到以往贫穷落后的家乡,如今旧貌换新颜,茶叶飘香,书声朗朗。夕阳下,乡亲们三五成群,谈论着党的好政策,让他们富裕了,孩子上学的书费也不愁了,整个场面显得那么的和谐美好。我更深切地体会到共产党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变化,体会到共产党给我们带来的幸福。我们之所以有今天的幸福日子,离不开党的关心和支持。俗话说:“喝水不忘挖井人”,在几年的打工生涯中,我虽算不上富有,但也挣了一些钱。我是一个大山的儿子,是不是应该像那些党员一样,为了这一片生我养我的地方加快发展,做些什么呢?久而久之,一种强烈的愿望在我心头燃烧——我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这个组织里的光荣一员。

去年以来,全党正在进行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党内来说它是一种教育、一种告诫;对人民群众来说,它是一种告示、一种承诺;对于我来说,它更是一种动力,一种召唤。当我看到身边的党员同志通过学习,思想、工作都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特别是看到企业党支部和党员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中坚力量作用,看到远在他乡的外出打工党员还收到组织寄来的学习读本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要求,使自己深受感动,要求入党的愿望更加强烈,信心更加坚定。决定借开展先进性教育教育活动之机,郑重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共产党员要赢得群众的信任,就必须坚持好党员的先进性。我觉得作为一个自主创业的农村青年,其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一心一意把岗位工作做好,为企业做大做强贡献力量,促进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国目前的小康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据统计,全国还有近3000万农民没有脱贫,有近2000万工人还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就我的家乡而言,人民的生活也不富裕,还有一部分群众仍在为吃饭穿衣问题发愁,更不用说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困难。所以,作为一位先富起来的社会成员,作为一位年轻人,我有义务、有责任立足本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知识水平,学习新的专业技术,待条件成熟,回到家乡开创自己的事业,带领乡亲致富,报答父老乡亲的养育之情,为家乡的建设尽自己微薄的力量。

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提出了申请,但我深知,在我身上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我一定会尽我所能认真改正,同时还请组织给与指导和帮助。今后,我要用党员标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以身边优秀的共产党员为榜样,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如果党组织能批准我的请求,我一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机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刻苦学习,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如果党组织没有批准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我将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及时充实、提高自己,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农业申请书范文3

│借款单位│(公章)(负责人章)(经办人章)│借款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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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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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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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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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金额(大写) │年│月│日│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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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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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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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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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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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贷款 │ 名称│数量│ 金额(大写)│

│ 抵押品├───────────┼──────┼───────┤

││ ││ │

│├───────────┼──────┴───────┤

││ 抵押品保管地点或保管││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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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贷款 │ │ ││

│ 担保单位 │ │担保 ││

│ 或担保人 │ │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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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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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信贷员审查意见 │ │

│ │ │

│ │ 信贷员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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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所贷款审批小│ │

│ │ │

│组意见│ │

│ │组长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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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支行贷款│ │

│ │ │

│审批小组意见 │ │

│ │组长__年__月__日│

├─────────┼───────────────────────┤

│ 上级行贷款审批小│ │

│ │ │

农业申请书范文4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成立**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由市农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林局、市畜牧办、市蔬菜办、市水产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等有关领导组成。市农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农林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单位领导为成员。

认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本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推进认定工作开展。

第二条领导小组下设**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挂靠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认证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审核区(县)上报材料;

(三)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

(四)负责评审推荐工作;

(五)对区(县)产地认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六)对区(县)的申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等。

第三条各区(县)农委(农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一)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负责向市认定办公室进行推荐;

(四)对获得**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认定办公室通报情况。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农委(农发局)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

第二章产地认定条件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乡镇、村、企业、种养业基地、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必须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1公里以内没有严重污染源,粮油、蔬菜、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区域范围明确,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区(县)农委(农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区(县)农委(农发局)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农业网站下载获取。

第八条区(县)农委(农发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市认定办公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市认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区(县)农委,由区(县)农委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条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市认定办公室组织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及改进要求。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市认定办公室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市认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认定办公室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市认定领导小组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认定的产地由市认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树立标志牌,并标明范围、面积、生产产品、主要安全生产措施、责任人,以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区(县)农委(农发局)负责对认定的产地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市认定办公室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行证书和标牌管理。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内,产地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区县农委、认定办公室、认定领导小组组织的监督检查,以及生产环境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不得随意树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违反规定的,按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认定领导小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公告: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农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仿造档案记录的;

农业申请书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乡(镇);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予和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局核发。市、区辖(指徐汇、长宁、普陀、杨浦、闸北等区)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由**市农林局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农林局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市农林局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检测仪器配备应达到一般肿又柿考煅榛沟谋曜?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2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四)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配备开展种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净度分析等检验项目的必要仪器,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1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设备;

(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计量合格证书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二)自有品种的证明;

(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申请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重点核查申请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知。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3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农林局制作的《代销种子委托书》,按《代销种子委托书》的格式如实填写;

(三)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农业申请书范文7

1、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农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3、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他项目,需提供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的项目,需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审查批准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6、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7、项目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

9、农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其他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农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范例

农业项目在社会上的地位日益加大,范围也在逐渐往广度发展,为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程序,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拟定农业项目立项申请书,现就我区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程序及有关农业项目立项申请书规范通知如下:

一、立项程序

1.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项目建议书。

2.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初审同意进行论证。

3.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论证,并作出结论。

4.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主任(或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5.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下达立项批复,并建立项目档案。

二、农业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中立项条件

1.蔬菜种植200亩以上、水果种植500亩以上,且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科技项目不受此限制。

2.符合北京市某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4.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投资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三、提供的材料

1.农业项目立项申请书。

2.区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审批表。

3.业主与村民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

4.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以及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意见。

农业申请书范文8

    住址:丰都县十直镇红庙子村6组。电话:15520181359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绵阳市青义镇。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市外东狮子山2号。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江金明。住址:丰都县农业局内。

    第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都县农业委员会(原丰都县农业局)。

    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2011年3月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请求撤销该答复,立案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原判决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是“金优725”和“冈优177”的品种所有权人,这两家公司才有审定申请权或引种申请权和掌握“审定”、“引种”文件,而且是这两家公司从四川把种子送至重庆市各区县分配到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书面委托代销,要求以公司的名义销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夫妻俩代销种子持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名称是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以服务部的名义在经营,案卷第97页第13、14行法定代表人江金明的笔录证实十直镇第二服务部是丰都县植保站的分支机构,第98页第1行证实申请人的妻子陈云珍是服务部的负责人、申请人是从业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且申请人《行政诉状》中列了上述三个第三人为当事人,被申请人以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在2004年2月10日开庭(案卷104—109页丰都县法院传票存根为证),有一个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有两个第三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但被申请人《判决书》中,既未列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丰都负责人代吉荣,也没有列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负责人江金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应当立案再审。

    (二)被申请人对本案关键性诉讼请求的问题审理遗漏,原判决和信访答复没有记载,没有查清楚的问题如下:

    1、该种子的来源和进货渠道是否正当正规?

    2、两个农作物新品种的品种所有权人是谁?应该由谁申请审定或申请引种?孙开俊有无权申请审定或申请引种?即使是通过审定了或同意引种了孙开俊有无权掌管该两个品种的“审定”、“引种”文件?

    3、本案中原告孙开俊出示的《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和《营业执照》经庭审质证,具有关联性,原判决书中已予以确认,既然确认了,在本案中又起了什么作用?

    4、本案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这些最基本的、而且是必须要查清楚的问题都没有查清楚,就断章取义违法认定申请人违法并擅自经营、销售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的“金优725”和四川华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冈优177”小袋包装的杂交水稻种子未经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引进的事实成立。事实上,依法律规定不应是申请人个人在经营种子,而是两家委托单位和营业执照上核定的法定单位在经营种子,即三个第三人(企业)在经营种子,即使是违法行为也是三个第三人(企业)违法。

    (三)、被申请人档案案卷中第45、46页《询问笔录》是假的,是复制的,第三人丰都县农业局存档案卷中也没有申请人亲笔签字的原件。

    (四)、申请人代销的新品种是通过四川审定了的。第三人丰都县农业局没有提供“相邻省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未经销售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或未经同意引种的,视为经营未经审定种子,参照《种子法》第六十四条按经营未经审定种子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或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据一审案卷中第95页被告超期提供的《电话记录》为法律依据,违返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

    (五)、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2004年3月9日(2004)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明确载明: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和逾期提交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六)、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中明确的记载:“七、该案存在的问题经复查,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1、丰都县农业局办案人员在2002年11月21日检查丰都县十直镇种子市场时,对孙开俊经营的“冈优177”33公斤,“金优725”31公斤杂交水稻种子,经电话请示丰都县农业局局长刘武洪,同意对该批种子进行登记保存。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而是在2003年2月19日才作出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孙开俊。

    2、该案我院于2003年12月10日受理本案,同月12日向被告丰都县农业局送达应诉通知书和举证责任须知及在2004年2月10日的开庭传票,告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但丰都县农业局在没有申请延期缓交证据和规定性文件,系规定期限后才提供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那么,丰都县农业局逾期所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定性文件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用?

    3、本院以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在2004年2月10日开庭,有一个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有两个第三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但判决书中既未列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丰都负责人代吉荣,也没有列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负责人江金明。判决书是否存在漏列当事人的严重暇疵?

    4、我院在2004年3月9日以(2004)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载明:丰都县农业局作出处理决定和逾期提交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会增加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难度,因而维持2003年6月27日对孙开俊作出的丰农种(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和判决驳回孙开俊要求赔偿其种子款1280元的诉讼请求。该建议书怎么又被信访人孙开俊复印。

    以上4点,均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判决书中漏列当事人的规定,说明该案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但该案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维持,且又经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信访人孙开俊申请再审予以驳回。

    八、复查后的处理意见1、该案已经两级法院判决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均认为原判是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案件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是否可告知信访人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申请人夫妻俩共同卖种子的行为是履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目标责任书的相关义务,是在单位上班工作。充分证明申请人夫妻俩都不是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是第三人丰都县植保植检站法人单位。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18日作出的(2007)渝三中法民监字第5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为证。

    以上七点足够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立案再审纠正。但被申请人2011年3月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却说原判决正确,希申请人服判息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与《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中实际复查的结果不相符合,属阴阳法律文书。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之规定及信访条例的规定,特申请信访复查,纠正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严重错误的判决和错误的信访答复。

    此致!

农业申请书范文9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4号)以及《*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办法》(佛劳社〔*〕145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我区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解决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问题,吸纳和稳定技能型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我区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全区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我区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试行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全面规划,逐步推进。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统筹规划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分步推进,逐步深化。二是统一标准。全区统一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标准。三是突出技能,优化结构,适应我区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需要,重点鼓励技能型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带动广大农民工积极提升技能,培养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优化全区劳动力结构和布局。四是以人为本,简化手续。本着便民、利民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入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技能娴熟、胜任工作,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在本区城镇务工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从事工种符合入户地准予入户工种目录规定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

(一)获得市、区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四)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市户籍的(有落户就业地意向的居民)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本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外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

(五)参加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六)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七)经*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入户程序

符合入户条件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先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一)《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站)咨询相关事宜,并索取《优秀农民工入户申报表》,也可以从区劳动保障局网站(*)了解相关政策及下载申报表。

2.申请人填写好申报表,并由用人单位加上是否申报的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送区劳动保障局核准。

3.需核准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3)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申请人《优秀农民工入户申报表》;

(5)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6)申请人户口簿;

(7)申请人职业资格证(表彰、嘉奖、荣誉证书、专利或发明技术成果证书);

(8)申请人特殊岗位证件;

(9)申请人社会保险手册;

(10)申请人入户地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前提:同时提供原户籍所在地镇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有效的证明作凭证);

(11)暂住证;

(12)入户自有房的提供房产证;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4.区劳动保障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手续,并发出《优秀农民工入户卡》给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凭该卡向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二)入户办理程序

1.审批条件

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已签发《优秀农民工入户卡》的优秀农民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可申请入户。优秀农民工单独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手续完备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卡》;

(3)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3.办理步骤

(1)由区公安分局户籍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因拟入户地址不详或产权不清等原因暂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四、其它

(一)优秀农民工应在就业所在地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就业地与拟入户的固定居住地不在同一区的,根据五区通用的规定由固定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固定居住地的定义依照《*市公安机关户政窗口业务管理规范》执行。

(二)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由就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专门设立一个集体户口,并作为负责优秀农民工户籍管理的代管机构。

(三)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四)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五)入户到各镇(街道)及以下城镇的*市户籍优秀农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基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外来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可参照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享受同等入户政策。

农业申请书范文10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是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宗旨是解决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问题。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2年最新农村低保申请程序,点击“低保申请书”查看更多申请书参考吧。

2022年最新农村低保申请程序1、户主申请

符合申请农村低保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需要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伤残证、下岗证、退休证、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判文书……

2、村委会评议

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初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公示。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文件退还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组成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分情况重新审核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积极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必须是当地农业户籍且在当地常住。也就是说,具备当地户籍但是外出打工并未实际在当地居住的话,是不能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才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2、消极条件

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如拒绝配合入户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因吸毒等导致家庭生活水准下降等家庭都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2022年最新农村低保申请书格式--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是--社区居民,叫--,现年四十二岁,是原思茅鑫盛食品厂的下岗工人,和丈夫离异后由于没有经济能力一直和女儿借住在父母家里,由于父母年迈体弱多病,母亲患有严重的关节风湿和严重心脏病,加上年岁已高不能操劳,微薄的退休金除了要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便无力承担昂贵的医药费用。

现在生活举步艰难,我本人由于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现在又要抚养女儿上大学,由于女儿自小就成绩优异,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现在就读于上海对外贸易经济学院,不忍让她荒废学业,但由于离婚后十多年一直由自己个人抚养女儿没有任何积蓄,每当开学大笔的学费、生活费、日常生活开支的更是借告无门,欲哭无泪……生活的重压让我喘不过气来,现在仍然居无定所高额的房价让对我们来说是一个不能实现的梦。

当我听说还可以向社区申请低保,我非常高兴,本来已万般无奈的心情又看到了希望,希望政府和各级领导能够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一把!让女儿完成学业,让她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更好的回报社会回报那些关心帮助我们的热心人。为此,申请城镇低保待遇,以解决目前生活遇到的困难,望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农业申请书范文11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房建设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2009年6月以来,我县在省、市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先行选择江湾镇江湾村、汪口村和秋口镇李坑口村作为试点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县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了农房登记试点工作,在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房资产向资本转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现将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扩大至全县各乡(镇、街道),确保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实惠。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农房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办法进行。对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城乡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登记后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2、自愿申请。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办理农房登记。

3、优质服务,让农民满意。通过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使农村居民私有财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房产受到法律保护,做到简化房屋登记程序,降低登记发证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使大多数农民满意。

4、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涉及农房登记的房管、国土、规划、财政、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5、尊重事实,区别对待。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时期建造的房屋的要件要求,提供登记所需的材料。

(三)工作目标

农房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6月):调整和充实县、乡(镇、街道)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确定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完善农房登记工作制度、进行宣传发动等,全面完成农房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7月至12月):选择等乡镇所在地和沿线村委会分片区开展进村入户受理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三阶段(自2011年1至12月):在全县范围内分片分区进入各自然村全面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范围、登记申请人、登记程序和申请要件

(一)登记范围

1、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或取得)的房屋,应当申请房屋登记。

2、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3、凡属本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历史时期有批准权机关(组织)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原有状况基本未变的房屋。

(2)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办理了合法的建设和用地手续的,以及虽未办理手续但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3)符合建房条件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房屋。包括因村民家庭成员变化等原因分户建设的,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认可的房屋。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多处房屋的,只登记一处房屋,由该成员自行申报。

《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办理申请翻、改、扩建;凭证办理房屋转移、继承、分割、抵押和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二)登记申请人

1、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该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建造、使用人。

2、申请登记房屋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申请人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

(三)登记程序

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外业丈量、内业审批、核发产权证的程序进行。

1、申请。由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指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凡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审核。

(1)外业:调查、勘丈、初审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成房屋登记工作小组,按照要求逐户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四邻、村小组配合进行社会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报县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待审核。

(2)内业:复审、审批、填写房产证

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将各村外业材料逐户进行审查登记。

4、收费、发证、归档。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房屋登记机构将已发证的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及时移交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妥善管理。

(四)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需要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表)。由房屋权利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所建的房屋,由农房登记申请人提供《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认定。

5、房屋质量证明。农房建设必须符合居住安全条件,申请人应出具房屋质量自检报告,对简易和危旧房暂不予登记。

6、房屋测绘报告。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测绘应统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提供由当地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7、其他材料和申请事项按照《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妥善解决农房登记中的实际问题

(一)尊重历史,统一业务口径

1、1999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农房,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和建房证明(有原始批件的,以原始批件为准);其中1993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造的房屋,不能提供任何房屋权属来源材料的,由申请人出具权属来源保证书,经所在村委会签章证明,乡(镇、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

另:1993年以前建造且没有改、扩建的农房能提供合法用地证件的,可直接办理农房登记。

2、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建设的房屋,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规划许可证件;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

3、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房屋,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严格两证齐全,依法办理。

(二)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的,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则、具有防伪技术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

(三)规范农房登记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规定,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面积测量费标准为住宅1.36元/㎡。对砖木结构的老房屋还可按每户100元包干的方式收费(不足100元的可按实计算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农房登记收费类型及标准,杜绝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四、组织领导

(一)完善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调整县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农房登记领导小组和村级农房登记工作组。领导小组名单于6月底前报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工作职责

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由房管部门牵头,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公安、物价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配合,并在《关于印发县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婺府办字[2009]69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房管、国土、规划等主要业务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职责:房管部门负责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指定十二名业务骨干到农房办负责农村房屋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国土、规划部门分别负责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指定一名业务骨干到农房办专职负责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规划管理方面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负责参与农村房屋登记发证的宣传摸底、组织发动,承担与村委会、居委会及农村居民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切实认识到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把其作为近期工作目标,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全面部署并抓好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专门机构,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人员配置、有工作计划、有部署安排、有保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由计划、有步骤的全面实施。

(二)严格标准,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登记发证技术操作规定,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房管、国土、规划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合法性。

农业申请书范文12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五)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六)质量手册;

(七)检验报告2份。

第八条考核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后,考核机关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时间,通知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并将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转交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

第三章能力考评

第九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查,主要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报经考核机关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

第十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审,主要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

现场评审由考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结论经考评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全体考评员签字后方为有效。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现场评审工作应当在2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考评小组应当在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考核机关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括文件审查结论、现场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方法,比对试验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申请检验项目范围的15%。

第十三条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依据申请检验项目范围制备试验样品,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验,并报送检验结果。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能力考评工作应当在5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

第十七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予以公告。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二)检验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三)检验项目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申请扩大检验项目范围的,考核机关应当进行相应的能力考评。

第二十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换的,应当报经考核机关认可;检验机构质量体系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将新版质量手册报考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种子检验服务:

(一)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二)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

(三)其他委托检验。

从事前款第(一)、(二)项检验服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AccreditedSeedLaboratory)标志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参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不再从事检验项目范围内的种子检验服务或者自愿申请终止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合格证书注销手续。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的,合格证书失效,考核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注销合格证书,考核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一)不再符合《考核准则》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二)重要检验仪器设备发生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换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二)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

(三)超越检验项目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

(四)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的;

(五)以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屡教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2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或者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有权向考核机关提出申诉。考核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检验需收取检验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需要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种子检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机关考核合格。检验机构获得认可后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格式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