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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

时间:2023-01-01 03:12:20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1

关键词:锦标赛激励;职位晋升; 收激进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2-0126-07

一、引言

2015年1月1日起,《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旨在改革国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问题,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是公司与其他管理人员之间的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将管理人员薪酬建立在一个或多个衡量经营公司努力程度的指标之上,协调公司与管理人员的利益。大多数薪酬计划建立在衡量管理人员努力程度的两种指标之上――净收益和股票价格。也就是说,在一个特定年度里,净收益或股票价格所体现的业绩决定了管理人员奖金、股票、期权和其他薪金的发放数量,而且复合的努力程度衡量指标会提高合同的效率。

除了具有以业绩为导向的动机(股票期权计划与奖金计划)之外,首席财务官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面临锦标赛激励,也就是说晋升为最高管理层,诸如首席执行官(CEO)职位的晋升动机[1-3]。当晋升到更高职位时,随之而来的是更高的薪酬,拥有更多的特权,与更高的声望。因此,管理层有动机去投入更多的努力去实现晋升的可能性,与此同时也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产出[2]。

Lazear and Rosen(1981)[1]根据企业管理中的管理层级差异提出锦标赛晋升理论,他们研究以个人产出水平为基础的能够代替薪酬激励的其他方式,发现组织内部的员工在通过不断的竞争向上获得晋升机会时,其竞争格局就如同正在进行的“不间断的淘汰赛”。特定情况下,如果奖金计划的设定来自于组织内部职位的排序,那么员工会提高工作效率以期获得高概率的职位晋升。随着晋升奖励的规模增加,高级管理人员愿意投入的努力也就越大[1]。以首席执行官(CEO)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薪酬差距来衡量锦标赛激励,已有文献表明,能够带来更好的业绩表现和公司价值的增加[2]。更进一步地,Kini and Williams (2012)[3]研究发现锦标赛激励越高会导致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承担程度更大,也就是说,高级管理人员为增加晋升到首席执行官(CEO)职位的可能性更愿意冒险。

首席财务官(CFO)更有可能直接参与和影响公司税收政策方面的决策并具体负责决策的执行。CFO是企业管理团队的重要成员,以追求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为最高目标,具有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决策等职能。研究表明,税收激进是一种有风险的公司行为,利益与风险并存[4]。避税的边际收益包括税收负担的减少,因此会计盈余更高。而避税的风险则包括受到税务机关的怀疑而为避税所不得不支付的罚款与罚金。因此,首席财务官(CFO)须谨慎权衡不同的税收策略导致的收益与风险。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首席财务官的锦标赛动机,基于锦标赛激励考察CFO晋升对企业所采取的税收策略的影响,是否会促使企业选用更加激进的税收策略。

Kini and Williams(2012)[3]指出,参加锦标赛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缺乏锦标赛激励状态下相比,愿意承担更大的项目风险并且选择能够与晋升相匹配的风险水平。因此,本文假设锦标赛激励越高,首席财务官(CFO)追求的税收政策会更加激进,由此导致更高的业绩表现且伴随有更大的晋升可能性。

我们以首席执行官(CEO)与首席财务官(CFO)的薪酬差距来度量以晋升为动机的锦标赛激励。正如Kini and Williams(2012)[3]研究中提到的,这种度量方法作为公司锦标赛激励的变量,首席财务官(CFO)如果获得晋升锦标赛激励将会获得其作为高管薪酬的晋升。用整体账面与实际税负差异来度量风险避税的程度。经验证据表明首席财务官(CFO)锦标赛激励越高,企业呈现出更高的税收激进程度。

二、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一)文献回顾

1.锦标赛激励

高级管理团队由首席执行官(CEO)与若干低层级的管理者(如高级管理者)组成。CEO与其他高管人员享有基于公司产出或者业绩方面的激励,诸如股票期权和奖金计划等[1-2]。高级管理者同样面临另一种激励,也就是基于晋升的锦标赛激励[2]。在分级别对待的锦标赛中,业绩表现最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更有可能晋升到更高的职位上(比如CEO职位),相伴而来的是更高的薪酬、津贴、地位等[1-2]。输掉了比赛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屈居人后[2]。

Lazear and Rosen (1981)[1]研究表明高级管理人员的努力程度随着晋升奖励的规模增加而增加。因此,公司可以提高晋升奖励的规模,以此激励公司高管人员的努力程度,比如,增大首席执行官(CEO)与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差距[3]。更进一步地,Kale et al. (2009)[2]通过度量首席执行官(CEO)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差距反映锦标赛激励,研究表明,锦标赛激励程度与公司业绩正相关。Kini and Williams (2012)[3]认为,锦标赛动机可以发挥类似股票期权激励的效果,通过提供凸偿付增加管理层冒险的激励,CEO职位上的晋升近似于“实值期权”,具有期权特质的CEO职位晋升可以导致高级管理人员更大程度地冒险行为。

在研究高管的晋升激励机制时,国内学者多考察公司中作为政府官员的高管职位升降,杨瑞龙等(2013)主要研究影响国企高管晋升的影响因素,刘青松和肖星(2013)主要考察公司业绩及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对高管变更的影响,张霖琳等(2015)主要考察国企高管职位晋升评价机制的执行效果。

2.公司税收激进

传统理论认为,企业的税收激进策略使得财富由政府转移到企业,公司税收激进是一种有风险的活动,收益与成本并存。收益主要表现在:管理层参与税收激进策略以此提高公司业绩[5-6],具体而言,税收激进性降低了公司的税负,增加了公司的现金流,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更高的财务会计盈余[6]。 Graham et al.(2014)[6]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大多数上市公司愿意采用公司税收策略以此提高每股盈余。

公司税收激进行为也会导致一定的成本。首先,公司内部机构由于没有遵守税法的要求导致公司声誉的受损[6-7]。正如Bankman (2004)指出,参与避税的公司会被贴上“不合格的企业公民”的标签。支持此观点的Hanlon and Slemrod(2009)研究发现,公众对公司税收激进行为的评价会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评估。Graham et al.(2014)经过调查发现,公开上市的公司会将声誉顾虑作为他们不愿参与激进的税收策略的一个原因。其次,避税行为被税收征管部门发现所导致的货币性罚金的支付也会增加公司和管理层的成本。因此,企业的避税程度是成本和收益相权衡的结果。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基于委托理论研究企业的避税行为,Desai and Dharmapala(2006)研究发现,复杂的避税交易容易导致经理人采取盈余操纵、关联交易等C会主义行为。另外,税收激进活动容易导致一系列问题发生,伍利娜和李蕙伶(2007)认为,公司的税收激进程度使得盈余质量降低。刘行和叶康涛(2012)研究会计盈余与高管薪酬敏感性的关系,经验证据表明税收激进程度越高,高管薪酬的“粘性”越大。金鑫和雷光勇(2011)研究发现审计发挥的监督与治理功能可以有效地制约企业的税收激进活动。

(二)研究假设

Kini and Williams (2012)[3]认为,在晋升为CEO的锦标赛中,每一位管理层会承担风险更大的项目以此增加他晋升的可能性,相对于其他的竞争者,承担的项目风险更大的高级管理人员越容易获得更高的产出,因此被晋升的可能性也就更大[3]。综上,相对于没有锦标赛的激励,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

基于此,本文假设锦标赛激励越高可能导致公司税收激进程度的增加。然而,有些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税收结果并未有重大影响。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主要关注公司首席财务官(CFO)的锦标赛激励,CFO是代表所有者利益,全面负责对企业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层人员,显然影响着公司税收政策。在晋升激励的高度刺激下,首席财务官(CFO)可能会采取一些冒险的税收策略,据此产生明显正向的业绩结果,例如公司税收负担的降低、现金流的增加、公司报告期盈余的上升等。由此,我们得到了本文的第一个研究假说:

假说1:首席财务官(CFO)以晋升为基础的锦标赛激励与公司税收激进程度正相关。

支付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可以激励高管,与业绩相联系的职工工资能激励职工努力工作(Lazear and Rosen,1981)。实际上,在我国特殊制度背景下,国企高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他们大多具有政府官员和职业经理人的双重身份,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作为政府官员身份的倾向性更为强烈。基于此,与作为职业经理人身份的高管不同,作为政府官员身份的高管具有追求政治上职位晋升的强烈动机。由于具有“准官员”性质的国企高管天然地拥有政治上职位晋升的强烈诉求,作为政治晋升中重要评判指标的业绩,自然也就成为国企高管普遍追求的目标。当前条件下,国有企业存在薪酬管制与股权激励流于形式,晋升锦标赛于是成为激励国企高管的有效制度安排(刘青松等,2015)。因此,所有参与锦标赛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对于没有锦标赛激励的情况下,他们都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在晋升激励的高度刺激下,国有企业首席财务官(CFO)可能会采取一些冒险的税收策略,刺激企业的税收激进活动。由此,我们得到了本文的第二个研究假说:

假说2: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CFO面临以晋升为基础的锦标赛激励时,公司税收激进程度更高。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2009-2015年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上市公司年末所得税率来自WIND数据库,其他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在具体的样本选择过程中,我们按照如下程序筛选样本:(1)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因为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报表结构与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2)如果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其所得税费用并不能反映避税行为,借鉴已有研究(吴联生,2009)的做法,我们剔除了税前利润为负的样本;(3)剔除了首席执行官(CEO)与首席财务官(CFO)薪酬差距为负的样本;(4)剔除了有关实证变量存在数据缺失的观测值。经过上述筛选,我们共获得了5 444个公司―年观测值。同时,为了降低数据极端值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我们对模型中的相关连续变量在1%和99%水平上进行Winsorize处理。

(二)变量定义

1.税收激进程度

以往研究多使用有效税率来度量公司税收计划的有效性,通常用所得税支出与税前利润的比值来计算。更进一步地,Wilson(2008)使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来度量税收报告的激进性,Desai and Dharmapala(2006)分析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并以此度量税收激进程度。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有效税率(Effective Tax Rate,ETR)在数值上等于(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

(2)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Total Book-Tax Difference, BTD),即[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年末所得税率]/上一年资产总额。

(3)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iscretionary Total Book-Tax Difference, DD_BTD),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BTD即为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TACC是公司当年应计项目总额占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即(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上年末资产总额;μi表示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中不随时间变化的固定特征部分;εi,t 表示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中变动特征的部分;DD_BTD为μi与εi,t的二者之和。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越大,即BTD数值越大,表示公司税收激进程度越大;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越大,即DD_BTD数值越大,表示公司税收政策越激进;然而,有效税率(ETR)越小,则表示公司税收激进程度越大。

本文的主要实证结果采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BTD)指标来衡量公司税收政策的激进程度,在对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测试中,再使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D_BTD)来检验。

2.锦标赛激励

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契约是企业用来缓解委托冲突、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努力程度的重要手段之一(Jensen et al.,1976)。本文采用首席财务官(CFO)与首席执行官(CEO)的薪酬差距作为锦标赛激励的替代变量,正如Kini and Williams(2012)所解释的那样,薪酬差距作为公司锦标赛激励非常合理的替代变量,它简单明了地反映如果被提拔到首席执行官(CEO)职位上所带来的薪酬的增加。另外,本文所使用的薪酬数据均为货币薪酬。

3.其他变量

在控制变量上,借鉴已有研究(Rego and Wilson,2012;金鑫和雷光勇,2011),我们控制了以下因素的影响:公司规模SIZE;公司财务杠杆LEV;公司成长性TobinQ;使用修正的琼斯模型(modified Jones model)计算操控性应计的绝对值Absda_mj;总资产报酬率(ROA);公司固定资产净额占总资产的比值PPE;公司无形资产净额占总资产的比值INTANG。另外,加入年度哑变量与行业哑变量,来控制年度与行业固定效应。变量定义情况如表1所示。

(三)模型设计

本文从两个层面考察锦标赛激励如何影响公司税收激进程度:一是基于全部样本检测锦标赛激励越大,即 CFO与CEO之间的薪酬差距越大是否会导致公司税收激进程度越大;二是对样本按照最终控制人性质分类,重点关注政府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中薪酬差距对公司税收激进程度的影响。我们构建了如下两个基本计量模型:

两个基本模型的因变量都为TAX,作为税收激进程度的替代变量。基于稳健性的考虑,本文同时采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BTD)和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D_BTD)来度量公司税收政策的激进程度。为了弱化高管薪酬与公司税收政策之间内生性的影响,我们借鉴Kini and Williams (2012)的研究方法,使用首席财务官(CFO)与首席执行官(CEO)滞后一期的薪酬差距(PayGap)作为锦标赛激励的替代变量。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列示了本文中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两个税收激进度指标,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的差异(BTD)和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D_BTD)的均值分别为0074和0074,差别不大,说明作为度量公司税收政策激进性的替代变量二者具有较好的一致性。标准差分别为0064和0062,说明这两个指标在样本公司间并不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度量锦标赛激励的替代指标,PayGap的均值为12024,表明公司首席财务官(CFO)与首席执行官(CEO)的平均薪酬差距为12024万元。此外,大约33%的公司属于国有企业。

(二)相关性分析

表3报告了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左下角和右上角分别为Pearson与Spearman相关系数。两个度量税收激进程度指标的相关系数约为09,且均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这二者具有较好的一致性。锦标赛激励的替代变量薪酬差距PayGap与BTD及DD_BTD的相关系数均为正,且至少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时,CFO与CEO薪酬差距越大的公司税收激进程度越高,符合假说1的预期。

(三)回归分析

表4报告了模型(1)和模型(2)的回归结果。表4的第1列暂未放入交互变量,列示了薪酬差距对税收激进程度的回归结果。回归结果显示,PayGap的系数显著为正(0029,p

从控制变量上看,公司财务杠杆LEV的系数显著为正,因为有息负债具有税盾效应,财务杠杆越高,节税效应越明显,故LEV与税收激进程度正相关;奖励计划将诱导出公司管理层采用增加盈余的会计政策,那么管理层将有动机通过诸如递延收入、加速资产减值等手段,来进一步降低利润,即所谓的“洗大澡”(take a big bath),这种策略将有助于提高来年的利润从而更容易达到给付奖金的约定水平。因此管理层实施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公司的税收政策越激进,Absda_mj的系数显著为正。公司的成长性越高,对资金需求越强烈,避税动机就越强,因此公司成L性与税收激进程度正相关,TobinQ的系数显著为正。无形资产比例越高,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期间费用越多,可以更好的避税,因此INTANG的系数显著为正。

综上,在控制其他因素后,薪酬差距与税收激进程度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随着锦标赛激励的提高,税收激进程度增加。假说1得到支持。

表4第2列加入了交互变量。回归结果显示,PayGap×STATE的系数显著为正(0030,p

五、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我们进行了如下检验:用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DD_BTD)作为度量税收激进程度的替代变量,重新检验本文假说。会计账面与实际税负当中操控性的差异越大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企业避税行为越激进。我们对模型(1)和模型(2)采用新的税收激进指标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研究结论保持不变。

六、研究结论

如何激励管理层努力工作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一直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已有的经验证据表明锦标赛激励会促使管理层采取更加冒险的行为以最大的概率实现职位的晋升。本文检验了首席财务官(CFO)的晋升锦标赛激励与公司税收激进程度之间的关系,研究证据表明,CFO被给予的锦标赛激励越大,公司的税收激进程度越大。进一步地,本文对上市公司按照最终控制人性质分类,重点关注政府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中锦标赛激励对公司税收激进程度的影响,经验证据表明,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锦标赛激励越大对税收激进程度关联效应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 Lazear, E.P., Rosen, S. Rank-order tournaments as optimum labor contracts[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1,89:841-864.

[2] Kale, J.R., Reis, E., Venkateswaran, A.Rank-order tournaments and incentive alignment: the effect on firm performance[J].Journal of Finance,2009,64:1479-1512.

[3] Kini, O., Williams, R. Tournament incentives, firm risk, and corporate policie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2,103(2):350-376.

[4] Chyz, J., Leung, W., Li, O., et al. Labor unions and tax aggressivenes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3,108:675-698.

[5] Desai, M. A., Dharmapala, D.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and High-powered Incentive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6, 79(1):145-179.

[6] Graham, J., Hanlon, M., Shevlin, T., et al. Incentives for tax planning and avoidance: evidence from the field[J].The Accounting Review,2014,89: 991-1023.

[7] Landolf, U. Tax and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J].International Tax Review,2006,29: 6-9.

Research on CFO Tournament Incentives and Corporate Tax Aggressiveness

MA Xiao-min, QI Huai-jin

(School of Accountancy,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2

进一步提升我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根据《中共*省纪委关于开展“评星晋级”活动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评星晋级”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各行政村全面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评星晋级”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省、市、县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以开展“评星晋级”活动为抓手,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工作,通过建立科学的量化考核体系,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和有效的奖惩机制,激发基层党员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动力,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活动对象

全镇所有行政村。

三、考评时间

从去年开始,党风廉政建设星级村创建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其中,村级自评申报于每年9月10日前完成;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于10月10日前完成一至二星级村的考核评定,并连同三至五星级村申报材料报送到县纪委党风室;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于年底前完成三至五星级村的考核评定,并于次年初进行命名表彰。

四、考评标准

l、一星级行政村

需符合以下条件:

(1)村级组织健全,职责明确。村两委关系协调,村务监督委员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作用明显。

(2)建立党务公开制度。设立党务公开栏,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党员发展、党费交纳及有关制度按《*县乡镇推行党务公开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公开。

(3)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在便于群众阅览的地点设立村务公开栏(墙),公开内容按照《*县村务公开目录》执行,做到全面、真实,对村级重大事项、重点工程、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或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做到及时公开、逐项公开。

(4)实行村级财务“双”制度。村级帐目与现金委托镇村级财务中心代为管理,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县村级招待费管理若干规定》。

(5)执行招投标制度。达到规定标准的村级工程项目、物资采购、集体资产处置一律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公开交易,规定限额以下的小额工程项目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上报镇纪委备案。

(6)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村级党组织坚强有力,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能够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制度保廉工作。村委会办事公正,严格依纪依法、按政策办事,尊重农民群众的民利,改进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民主的方式和法律的手段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7)党员干部勤政廉洁。村两委主要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

2、二星级行政村

除具备一星级行政村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明显,班子团结有力。

(2)建立村务管理制度,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健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民主,程序规范,会议记录齐全,每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不少于两次。

(3)建立村务监督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制度完善,工作运转正常,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

(4)党务、村务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切实做到“三到位”,公开栏、意见箱等设施齐全、整洁,村民对村民对村务、事务、财务公开满意率达80%以上。

(5)财务管理规范,审批权限明确,报账及时,票据管理规范。

(6)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治安良好,群众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无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事件,达到平安村标准。

(7)认真制定村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并公示,每年开展村两委主要干部廉洁承诺、述职述廉,接受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民主评议。村两委干部无违法违纪行为。

3、三星级行政村

除具备二星级行政村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村级经济发展思路明确,新农村建设有项目、有措施,村级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农民收入和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2)落实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两委对党风廉政建设高度重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党支部中设有专职的纪检委员,建立健全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村干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制度,有村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和制度的操作流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

(3)村务公开档案齐全,村务公开资料及时收集归档,年底及时装订成册。

(4)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严格控制使用白条,杜绝工程项目支出白条入账,预领款及时报结,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合理。未出现因村级财务、工程发包、重大事项决策不规范而引起的上访问题。

(5)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群众广泛参与的廉政文化活动。

(6)建立村干部廉情档案,党员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

4、四星级行政村

除具备三星级行政村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推行村民质询制度,实行“五议两公开(即党支部提议、两委班子商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核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决议;决议公开、结果公开)”,95%以上的村民代表能经常参与村内重大活动。

(2)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依法编制并实施村庄建设规划,村容整洁,村风良好。村经济状况在全县处于上游水平或经济增幅处于前列,达到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的标准。

(3)村级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和公开率均为100%,村级集体经济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率达100%,村民对村务、事务、财务公开满意率不低于90%。

(4)被命名为县级廉政文化进农村示范点。

5、五星级行政村

除具备四星级行政村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村两委干部干净干事,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意识强,具有明显的双强双带(双强:即自身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双带:即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本领,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受到群众拥护,村民人均收入处于上游位次或增幅处于前列,群众对干部的勤政满意率达90%以上。

(2)以“创清廉村风”为主题,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进农村特色明显、氛围浓厚,被命名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或廉政文化进农村示范点。

(3)村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

(4)党员干部廉洁奉公,群众对村内党员先进性认同率不低于85%。

(5)村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90%以上的农户达到“遵纪守法户”标准,近三年村内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四星、五星级行政村实行一票否决制,主要包括:

(1)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较大规模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2)村级组织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

(3)村级组织成员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追究的,村民中的党员因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4)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评星晋级”考评标准以落实全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的五项要求为目标,县纪委、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可根据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和新任务进行修订。镇党委、政府将根据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考评内容与标准,并增设其他指标。

五、考评办法

l、严格考核,分级评定。“评星晋级”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把关”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申报与自上而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先由村两委对照标准自评申报,然后由上级有关部门考核评定。其中一至二星村由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定级,并报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镇党委、政府发文公布;三至五星村在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定级的基础上,由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地验收,并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发文公布。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考评程序,把好标准关,确保星级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星级评定的等次,每年要通报并挂牌明示,对高星级村要进行表彰和宣传。

2、动态管理,分类指导。星级评定每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的予以降级,对工作成效明显、符合升级标准的按照程序予以升级。要建立星级管理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星级村变化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扩大社会影响。同时,要加强分类指导,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星级村创建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行政村星级管理基础信息库,针对各村存在的不同问题,指导制定年度晋星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3、注重应用,落实奖惩。星级评定结果与各类考核评先、项目资金安排和村干部基本报酬等相挂钩,安排项目建设资金、联系结对单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星级高的村。四、五星级村推荐参加省、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命名表彰,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星级评定标准的村及村主要干部,当年不能被评为年度综合考核先进。要通过星级评定的结果体现奖惩机制的导向,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互促互进,不断增强创建活动的原动力和生命力。

六、工作要求

l、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评星晋级”活动是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活动、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评星晋级”作为下一阶段“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重点,作为推进和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评星晋级”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扩大“评星晋级”活动的社会影响,调动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这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3

关键词:职级并行;晋升;薪金收入

引言:近年来,公务员一直是应届毕业生的就业选择,公务员的稳定,“金饭碗”吸引着大批的就业应届生。可是这几年国考的风光已经远不如前,无论是报考的总人数,还是单个职位的竞争比都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这种现象的背后肯定存在一定原因。所以研究公务员的改革很有意义。

一、山东省潍坊市公务员现状

以一名分配到山东潍坊市乡镇、从办事员做起的大学毕业生小孙为例,干3年后,有资格升到科员;做满3年科员,有资格升到副科长。此后,如果仕途顺利,才有机会升到正科、副处、正处等其他行政职务。小孙开始进入岗位兢兢业业,过了两年以后,发现办公室里的其他人都喝茶看报混日子,对工作敷衍,而且很多人都经常不在岗,同办公室的大姐告诉小孙,公务员是铁饭碗考核不出大问题就行,反正一时半会又晋升不了。小孙当初一心一意考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看到办公室里其他人都这样,小孙也开始对工作怠慢。结果最后发现工资不够养家糊口,而且自己职务不高,只能熬年头,于是开始敷衍工作,自己也开始有了副业,虽然知道不符合公务员相关的法律,小孙只能偷偷的干。基层公务员晋升的“天花板”现象,不仅对他们来说不够公平,也不利于提高其积极性,更不能激励其为老百姓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山东省公务员“到主任科员就等着退休”也是一部分基层公务员的真实写照。

二、推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不利影响

首先,晋升制度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容易出现“找关系”晋升的情况公务员是民众心中的铁饭碗,一旦进入编制体制内,只要没有重大错误就不会考核出现问题。这种机制不改善,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没法提高。其次,身份问题,很多县级基层公务员受“天花板”的影响,职级并行以后带来的荣誉感和社会认知度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为什么先行公务员下很多人挤破头也要当官的真正原因。再次,县级以下公务员的工资是不是有“顶蓬”县级以下的人员工资能不能超越所在单位的“最高行政级别”县级以下公务员能不能达到厅级乃至更高,这也是问题,文件中没有明确。最后,晋升工资会加重地方财政负担,公务员职级并行,对于基层公务人员而言,就相当于增加地方财政负担。

三、推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公务员内部考核机制。效率低下的工作状态由于公务员考核不健全造成的。标准按“德能勤绩廉”的考核标准过于模糊和空大,从而使得考核缺乏一定的客观公正性。所以要加强平时考核,更加注定不定期和平时考核,量化管理,简历日常考核结果的反馈机制。采用合理的科学的考核方法,选取科学的考核方法,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因地制宜,促进考核向更加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二)完善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制定根据能力与工作业绩的晋升制度。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职级晋升制度,制定根据能力与业绩晋升的相关制度,保证政策的顺利运行。在公务员晋升上,以山东省县级为例,如果一般的官员想要达到正科级的待遇,除了一定的年数等待,还要与相应的工作能力,条件与资格。通过一定的程序以后,也可晋升。

(三)完善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有关法律,对公务员工资的具体设定,工资调整依据以及幅度,公务员工资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公务员工资与地方财政水平相挂钩,国家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能力,向地方中西部落后地区转移财力。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4

按照厅“对标定位、晋级争星”活动要求,结合2019年支部活动开展情况,支部委员讨论制定出了2020年度争星活动开展计划,汇报如下。

一、制定原则

2020年度行政财务部党支部“对标定位 晋级争星”活动将按照“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等五大标准进行对照检查,并结合2019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整改结果,对支部星级进行综合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进一步增强支部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二、具体计划

(一)深化党内教育,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支部按照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报告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常态化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利用每周三下午集中、系统学习报告、《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在正定》等内容,并采取领学结合、研究探讨等方式,引导党员主动学习,鼓励党员结合实际工作谈学习感想、谈思想认识、谈改进措施,使学习真正入脑入心。同时,号召支部党员利用利用个人碎片时间登陆“学习强国”教育平台,随时关注时政动态、阅读政策解读文章,提高政治素养、人文素养。

(二)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统筹推进支部党建工作。

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开展党组织生活日、支部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严格规范党员积分管理,建立支部积分台账,从“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和“业绩合格”四个方面对党员进行量化考核,月底进行公布公示,并作为个人评优罚劣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党员队伍建设,一方面,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正反案例学习,净化党员队伍,另一方面鼓励部门员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发展壮大支部党员队伍,2018年提交入党申请书的两名同志计划在今年正式入党。

(三)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廉政纪律。

支部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渗透到业务工作当中,把反腐倡廉、风险防范延伸到业务前端,业务工作和廉政工作协同开展,真正做到“两手都抓,两手都硬”。部门以内控体系建设为契机,不断修订完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项规章制度,优化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涉钱涉物的岗位建立责任清单,落实上下层级监督责任,形成事前有安排、事中有督促、事后有评估的工作机制;关键岗位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有效控制业务过程中的廉政风险。

三、长效开展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录用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纪律

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培训

第五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

第五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回避

第六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退休

第七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附则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6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政策,定期检查“两费”政策执行情况。

2、负责分解,下达“两费”征收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完成征费任务,督促按时足额上解入库。

3、认真执行财会,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规章制度,负责“两费”收、支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

4、负责财务、费收、劳动工资各项统计报表的编制,综合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5、根据《审计条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负责各项报表、帐册、票据的领取、登记、保管、发放和核销工作。

7、负责全区(市)征稽车辆、微机、传真机、无线电等设备的运用和管理,保证微机台帐和各类数据真实、准确。

8、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处机关行政机构、岗位设置 

三、处长职责

1、带领全处职工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严格执行国家公路规费征收政策,定期检查全市征稽系统对国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原则,为政清廉,带领全处职工依法征费,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费(税)计划任务。

3、坚持行政领导下的集体分工负责制,不断地改进领导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副处长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支持工作。

4、负责组织分解,下达公路规费征收计划,并督促按时足额上解入库。

5、负责公路规费收、支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认真执行财会,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规章制度。

6、根据《审计条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布置,及时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注重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费收内来,综合档案和稽查管理水平。

8、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团结同志,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9、加强党政联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征费管理水平。

四、处副处长职责

1、按照具体分工,抓好各项分管工作,并对处长负责,当好助手和参谋,积极搞好配合,确保工作计划的实现。

2、抓好各分管科室的管理工作,针对各个时期情况定期拟定出工作计划,在征得处长的意见后,再组织实施。

3、坚持工作汇报制度,对各项工作的设想以及组织实施的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注重集体领导下的分工协助问题,在副职分管工作中出现交叉的情况下,要做好相互研究,通气工作。

5、对处机关的各项改革、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要积极参与,共同决策,并认真贯彻落实。

6、共同抓好全处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协助处工会、团组织开展活动,协助党委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7、处长因公出差,不在处时,受处长之托,代为处长主持全处工作。

五、规费征收管理科职责

1、认真宣传和执行规费征收政策、法规负责检查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2、负责规费计划的测算和分解,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负责规费收入财务和车辆统计管理工作,及时上解入库费款,按时报送财务及统计报表。

4、负责规费票证管理工作,严格领发和核销制度。

5、开展规费征收政策研究工作,制定辖区规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征稽所征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及时收集、整理规费征收的原始数据资料及征费动态信息,随时为领导提供决策数据。

7、负责微机征费系统的开发、运用、指导和管理。

8、负责对全市在籍车辆及进、出驻运车辆的动态管理和费源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规费征管中的日常工作。协调好“两费”征收工作中的配合问题,探讨“两费”征收的新办法和新手段。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规费征收管理科科长职责

1、负责科室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本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本科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2、正确掌握、执行国家规费征收法规、政策,及时测算、分解规费征占苹???碚鞣压ぷ魅粘J挛瘢???斡胝鞣压ぷ髦卮笪侍獾木霾撸?焙昧斓疾文薄?BR>

3、负责全市规费征收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出期间工作计划,按时完成规费征收计划和上解任务。

4、准确掌握全市规费征收政策和计划进度情况及动态,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5、加强对全市征稽部门费收政策法规的执行指导和监督。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规费会计员职责

1、严格遵守会计法规,执行规费征收政策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规费收入财务管理工作。

2、遵照“规费会计核算办未能”规范地制订各项会计凭证、帐表、整理、保管好财务栏案,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档案室存档。

3、负责全市规费收入票据审核、及时记帐、算帐、对帐,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4、认真审核各所规费收入情况,做好全市规费收入汇总、分析工作,按时编报规费报表。

5、收集、整理规费征收资料及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和动态。

6、负责指导规费会计财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规费征收管理科出纳员职责

1、遵守会计法规、协同会计搞好规费收入财务管理工作。

2、遵照“规费会计核算办法”认真做好记帐、算帐工作,确保帐务整洁、规范。

3、及时与银行核对帐款,做到日清日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定期编制银行对帐调节表。

4、按规定及时催促各所上解规费收入费款,办理银行转帐手续,做好规费收入入库工作。

5、执行上级解款计划,按规定做好费款上解工作。

6、收集、整理规费征收资料和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和动态。

7、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九、规费征收管理科票证员职责

1、认真做好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建立票据领发帐薄,严格执行省局关于票据领用、发放的规章制度。

2、掌握各所票证使用情况,及时制定票证发放计划,负责在省局领取所需票据,保证各所规费征收业务的票证使用。

3、认真保管库存票据,做好存放整洁、帐目清晰,领取方便,不出差错,做到领、存、发、销相符。

4、指导各所票证使用工作,及时清理过期旧票,编造清单,报请上级核销。

5、收集、整理规费征收资料及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及动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规费征收管理科统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统计法规。

2、建立健全各种统计台帐,做到资料齐全、准确。

3、按上级要求指导各所统计工作,及时催促各所按期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完整、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整理、汇总,保质、保量地向上级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4、掌握和熟悉本辖区车辆状况,能准确地向领导提供关于车辆的各种数据,当好领导的参谋。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一、规费微机管理员职责

1、根据“省规费征稽系统微机管理规定”,负责管理和使用计算机,计算机只允许供“规费管理系统”使用。

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规费的政策、法规,不断地研制开发,修正充实,完善规费征收管理系统,促进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3、定期维护软、硬件,指导、监督各所微机员按操作程序正确使用微机,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现场记录。

4、严格遵守微机各项管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自发和变更现有的征费程序。

5、定期存盘备份,做好微机技术资料的保管工作,按要求汇总、打印各类报表、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将微机技术资料借给外单位和提供系统软件。

6、负责全处微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以及微机辅助使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

7、完成处、科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审计稽查科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公路规费征收政策和审计法规,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

2、负责指导各所的审计稽查工作,以及对辖区各专业单位和费收单位的审计稽查和业务培训工作,定期组织下属审计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负责对公路规费征收、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和征缴养路费合同等执行情况及其征稽工作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开工、复工和专控商品实行审签制度。

4、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严重违反征收政策,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调查报告。

6、负责检查落实本单位审计结论的整改情况,准确、规范、完整报送稽查、审计各类资料、报表。

7、与有关部门协助管理和指导全处的行政执法工作。

8、积极完成公路规费征收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三、处审计稽查科科长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审计法规,根据上级要求,负责组织全处内审工作和稽查工作。

2、负责本科的政治、业务学习以及纪律、作风的管理,抓好“双文明”建设工作。

3、审核、编制、综合各种审计稽查数据资料及报表,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4、负责检查落实内审结论的整改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专项审计。

5、与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下属单位审计稽查人员的培训。

6、负责编制本科室的年、季、月工作计划书,并负责督促实施。

7、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本科室年终总结。

十四、审计稽查员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规,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循私情。

2、按要求编制、收集、整理、汇总、审计稽查报表或其他资料,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工作,为领导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

3、定期参加各项内审和稽查工作,若发现有关重大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的向上级领导报告。

4、搞好行政执法的咨询、复议、整理和保管有关行政执法的档案资料。

5、按要求参加处、科室各项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

6、认真完成本单位领导,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五、处财务科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严格办理会计手续,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2、严格落实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杜绝坐支,挪用应缴资金,保护国家财产,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按照《征稽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表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按规定对本单位和部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进行全面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5、定期检查分析经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6、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

7、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达标升级”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财务科长职责

1、负责本科室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领导本科室人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科室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加强全市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健全财会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提高经济效益。

3、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合理组织、使用资金、当好领导参谋,做到增收节支,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实现。

4、参与经济决策,考核执行效果,预测经济前景,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单位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5、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和“达标升级”工作,主持会计人员因故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财务工作移交的监督工作。

6、布置、检查经费费经费使用及节支情况、措施、及时收集和推广财务管理新经验。

7、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会计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政策、法令、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2、加强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保护国家财产,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3、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编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并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4、按规定做好记帐、算帐和扎帐工作,自觉专研业务知识,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保管好财务各种档案资料。

5、认真完成科、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出纳员职责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现金支出限于小额零用,库存现金,符合限额,收入不得坐支。

2、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坚持签字报销制度,对经过审核、签章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3、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必须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一致,按要求每月编制银行帐调节表,对未达帐要及时查询。

4、保管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无差错。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和有价证券的安全,如有短缺,应负责赔偿。

5、完成科、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处办公室职责

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处领导,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和协调作用。

2、负责文件的收发、撰写、公文处理及综合档案管理工作,拟写综合性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了解中心工作的进展,贯彻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3、负责全处征稽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抓好执法文书领发、填制;费收法规、政策宣传;执法监督、指导、应诉、复议;执法人员培训、教育;执法情况的报备等工作。

4、负责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开发、运行、管理、维护等工作。

5、认真搞好报刊和文件的收发工作,按要求办好《宜昌征稽》、《宜昌征稽信息》等通讯报道工作。

6、组织全处各种行政性工作会议,负责会议的通知,会场的布置,做好会议记录。

7、负责接待外来人员,做好来客的食宿安排。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处办公室主任职责

1、领导全室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加强科室行政管理,积极落实处务会的各项决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组织全室职工的正常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出工作建设,当好领导的参谋,草拟全处工作计划和综合性工作报告。

3、组织全处征稽部门的通讯报道、政策调研和档案的达标升级、开发利用等工作。

4、管理安排好工作用车,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接待来人来访。

5、管理公共财产、拟定维修计划,负责通讯设备、车辆、服装等装备管理工作。

6、组织打扫环境卫生,落实机关人员保卫工作,审核各科室、征稽所的考勤。

7、审核全处的行政发文,负责全处的督办工作和行政执法宣传工作。

8、定期组织人员对全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二十一、档案员职责

1、档案管理员在处党办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热爱档案管理工作,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专业技术,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3、贯彻执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督促查阅人员爱护档案、资料,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

4、按照文件传阅要求,送阅文件以及有关资料,同时做好文件的回收、归档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5、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统计、保管、鉴定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6、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发现损坏应及时修补、妥善处理。

7、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对于不符合借阅程序和规定者,一律不予借阅。

8、保持档案室、柜整洁,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等工作。

9、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不随意泄漏档案资料、文件内容。

二十二、档案人员保密制度

1、不准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5、不准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

6、不准在非保密地方存放秘密材料。

7、不准用电话、明电、普邮办理秘密通讯业务。

8、不准在亲友、子女面前谈论秘密。

二十三、档案借阅制度

1、借、查阅人事档案需经处主管人事领导同意方可借阅。

2、借阅档案需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阅。

3、借阅档案需当面点清页码、份数。凡外错档案,不得拆散、撕角、填圈、加注、涂改和污损等。

4、外借档案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如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延期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5、凡借阅者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复制、复印。

6、外单位来我处查阅档案材料,应持介绍信,经处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十四、文件收发传递清退保管制度

(一)为了加强文件保管,现由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文件设专柜放置、防火、防潮,做好文件安全和保密工作。

(二)所有文件只允许在机关内阅看,任何人不得将文件带回家中及其它公共场所观看。

(三)领导阅看文件后,应在文件上签署阅文意见、姓名和时间,如需要转给他人阅看时,应由文件保管人员处理,任何人无权横传文件。

(四)保管人中对发放的文件,坚持一月一清,一年一清退的制度。

(五)凡对上级发的文件不准翻印、复印,其他文件资料要翻印,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翻印和复印。

(六)严格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文件,内部刊物和资料处理必须经领导批准。

(七)凡是上级文件,由文件保管人员进行登记,附上文件传阅处理单,在文件夹内进行传递。其他人员无权收、拆文件。保管人员不在,他人代收文件,要交文件保管人员,由保管文件人员先进行登记,然后再按规定范围进行传阅处理。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时,必须由借文人本人找文件保管员履行严格借阅签字手续,明确归还时间方可借阅,如果阅文人还需看时,文件保管人员不得因借工作忙而拒之门外,应做到及时方便。

(八)文件保管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增强保密观念。及时做好文件的收发(都要登记)传递、借阅、清退及保管等方面的工作,并要求每年一季度以前,必须完成上年的各类文件的立卷归档整理工作。

(九)如果出现文件遗失时,必须根据上述制度查清责任,根据文件密级程度,由于文件丢失者本人负责。

(十)文件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要严格办理文件交接手续,按照文件的收发登记簿清理逐份移交。

二十五、会议档案分类、编号、调阅、清毁制度

1、会计人员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帐薄、报表、财务预决算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整理立卷、编制目录。

2、会计档案管理,要切实做到防盗、防水、防鼠、防潮、防尘、防腐蚀,不得散失和泄密。

3、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任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进行详细登记,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

4、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销毁的,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档案、财会部门共同源员监销,并在销毁册上签章,销毁册长期保存。

二十六、处办公室办事员(外勤)职责

1、负责处机关与其他部门的行政协调,搞好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绿化、保卫及民事调解工作。

2、负责全处房屋水、电、液化气等公共财产的使用、维修管理。

3、接待来客,安排住宿。

4、搞好机动车辆油料、材料供应和职工生活物资的采买、分配、发放等后勤工作。

5、负责办公楼、宿舍楼的水、电管道的检查维修联系。加强防火、访汛、防盗及交通安全方面的管理。

6、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处办公室办事员(内勤)职责

1、负责处机关各种行政会议、学习记录,搞好上传、下达、内外联系。

2、收集各科、所的工作资料,提出行政工作建议,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和工作总结。

3、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工作。

4、负责全处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等内务工作,做到不丢失,不外传、不泄密。

5、负责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接待来客,安排食宿。

6、负责单位食堂的管理工作。

7、搞好固定资产台帐的建立和管理。

8、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八、劳资管理员职责

1、劳资管理员在党办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全处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按要求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报送劳动工资报表。

3、组织制定全处奖金、津贴等各项管理和发放制度。

4、负责办理本处所属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作录用,工资待遇、合同的鉴定、审计结算费用情况。

5、会同工会组织处理好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保险工作。

6、负责办理调入或调入职工的劳资手续以及退休离职等事宜。

7、负责全处人事档案管理、定期编制有关人事报表。

8、负责全处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以及组织落实工改、工调工作。

二十九、行政装备科职责

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处领导,抓好行政管理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各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为职工解决后顾之忧。

2、负责全处财产、物资以及全处房屋设备维修的管理,抓好处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工作。

3、负责处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安排好机关人员值班和节假日安全值班。

4、负责处机关工作车的调派、维修、办理车辆的计划供油和年审年检工作。

5、负责无线通讯设备的购买、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通讯畅通。

6、负责征稽人员服装等装备的登记、领发等工作。

7、负责接待外来人员,做好来客的住宿,膳食等工作。

8、采购行政办公用品,做到有计划购买和发放。

9、负责管理门卫和食堂工作。

三十、处办公室驾驶员职责

1、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车辆交通安全的规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文明驾车,确保安全。

2、服从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安排,遵守纪律,随时保证用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好服务工作。

3、负责车辆的保管、保养、调整、清洗,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4、车辆维修和更换配件,驾驶员要先提出申请,造成预算,向办公室写出报告,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修。

5、注意节约油料、材料,不随便半车交其他人员驾驶和私自动车,工作时间之外,车辆要停入指定车库。

6、协助办公室做好采购物品、文件寄发、生活物资分配等行政后勤工作。

7、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处车辆管理,确保安全、合理、高效地调配和使用车辆,更好地为“两费”征稽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处机关的所有车辆统一由处办公室管理,城区各所的车辆,除车辆检验、维修、驾驶人员审验管理由处办公室管理外,其余的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各所自行管理、负责。

(二)车辆的使用。处机关除各科室配置的业务用摩托车,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调配外,其余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统一由处办公室负责,车辆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派车必须履行手续,否则不于派用。

2、业务用车,实行定人管理,定车使用的原则,做到随叫随到,确保使用。

3、各科室城区内各项业务用车,在未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一天只安排两次。具体时间为:(上午:9:30-11:30 下午3:30-5:30)。

4、各科室城区外各项业务用车,在未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超过三人用车,可考虑派车,三人以下(含三人)不予派车。

5、各科室摩托车,必须由各科负责人管理,并按规定履行派车手续,做好派车记录。

6、处机关的大客车,一般只负责全处人员的上、下班交通接送,其它车辆一律不得供职工上、下班使用。

7、城区各所的车辆,通常由各所所长负责调配、使用,同时必须健全统一的车辆使用记录,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服从处机关统一调用。

(三)车辆的停放管理,车辆停放,由处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考核。除特殊情况,报处领导同意外,其它非工作时间(下班后、节假日)全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城区各所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地点(处机关、艾家咀所停放在艾家咀、石板溪所停放在石板溪车库)停放。不得擅自动用。

(四)车辆的油料管理,油料、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并严格履行领用签字手续,外单位借用油料,应经处领导批准。油料的使用将采取,处机关车辆的油料,由处办公室负责人合理配置。各科室的摩托车用油。各所的车辆用油(除有特殊情况外),一律采用定额配用制度。

(五)车辆的安全管理。车辆的安全管理实行“处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各有车部门具体考核、落实”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确实抓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六)车辆维修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车辆档案,记录和收集各种车辆运行、修理情况。市处机关、城区各所的机动车辆确实需要修理的,必须由各车辆主管负责人,向办公室写出维修书面报告,并由处办公室审核报处分管行政领导签批。签批后,由处办公室负责实施维修计划,结算修理费。

(七)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条款

1、未经处领导同意,擅自动用车辆的,发现一次扣月奖10%,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一切经济损失,一律由事故肇事者自行负责。

2、未按本规定要求停放车辆的一次扣月奖10%。

3、开车办私事,擅自将车辆借给无驾驶执照人员使用或者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者,一经发现,扣其本人三个月奖金。若发生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

4、油料使用采取节约留用,超过不补的办法管理。若发现倒卖油料或利用工作之便 ,用油料做人情交易,经举报和发现一次,扣发其本人一个月奖金外,并责令追回其油料损失。

5、若车辆由于人为的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机械损坏,一次扣责任人月奖50%。

6、未经处办公室,处领导签批维修计划或者不向领导呈报维修计划书,采取先斩后奏的办法,实施车辆修理,处将扣除责任人当月奖金100%。

三十二、炊事员职责

炊事员在处办公室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责是:

1、关心时事政治、热爱本职工作,树立热心为职工服务的思想。

2、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烹调技术。

3、掌握一般主副食原材料质量的鉴定和保管方法,懂得营养学知识,会调剂花样、精打细算,粗菜细做,改善伙食,保证饭菜质量。

4、能够接待外来客人的就餐。

5、勤俭节约,计划用粮,爱护炊具,不浪费主副食品,节约用煤。

6、搞好个人卫生和食堂卫生,定期进行炊具消毒和个人卫生检查。

三十三、食堂管理制度

1、行政管理制度:处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在处行政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食堂炊事员的录用和工资待遇,由食堂负责人直接确定,但必须征得办公室负责人的同意,其工资待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资规定。

2、财物管理制度,购买的主副副食品要严格验收,饭菜票回笼要登记监收,食堂物资要专人保管,不丢失、不浪费。物尽其用,不准私自出售食堂物品,不准存放私人物资。

3、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卫生要做到勤扫、勤擦、勤洗 、勤消毒、无蝇、无蚊、无积尘。不卖、不做腐乱变质食品。

4、帐目管理制度:每月定期公开一次帐目,每年底处财务科和审计科要对食堂帐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

5、周订食谱制度:每周订出食谱表,尽可能做到早餐不重样,中餐多样化,保证按时开饭,并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三十四、处机关财产管理制度

1、处机关财产通过清理,在移交的基础上登记做帐,做到帐物相符,专人保管。

2、各科室配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卫生用品,实行固定使用保管制度。

3、处内财产中的贵重物资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摄像机、复印机、微机、电风扇等一律实行专人管理,不得外借。其它物资外借,要经处分管领导批准。

4、财产的清仓查库工作每年一次,检查是否帐物相符,贵重物资的保管是否得当。特殊物资是否做到防腐、防潮、防锈、防虫、防鼠。

三十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征稽单位必须正确,及时全面地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收入、使用、保管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损坏和丢失,做到妥善保管和使用。

2、购建的固定资产,都应在收入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办理验收和交换手续,验收合格后,由有关部门填制“交付使用财产交接明细表”或“固定资产验收单”连同有关技术资料交财产主管部门存查验收入帐。

3、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拆除、调出、价让或转移时,都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办好财务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管理制度,擅自拆除、调动、外借、赠送和变更固定资产。每年对固定资产必须全面清点一次,如有短少,要查出原因,属于一般情况或责任事故造成的,应由责任单位报请上级处理。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三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加强会计监督、防止截留、挪用应上缴的资金,保护国家财产。

2、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三级核算,三级管理。省征稽局为主管会计核算单位,地、市、州处为二级核算单位,县、市所为三级核算单位。

3、认真执行收支计划,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会计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凭证、帐薄和报表必须按年整理,按照立卷、归档、专室专柜保管。

5、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对本人经管的财会工作办理移交,编制移交清册,经接交人和监交人审核签章,办理移交后,才能调离。

三十七、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的使用范围:(1)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款;(2)支付抚恤金、退休金、丧补费和其他支出;(3)支付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4)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5)征稽规费收入的现金;(6)职工交还剩余差旅费、借款等。

2、现金库存限额一般超过三天零星开支,超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低于限额可向银行提取补足,一切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3、异地采购货款的支付,除采购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外,不得携带现金购买各种公用物资,如有特殊购置情况,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算。

4、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已经执行收付手续的收付凭证,逐笔记入现金日记帐,每日终了,结算出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不得挪用或白条子抵充现金。

三十八、财务报销制度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经济责任,现将各种票据报销的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权规定如下:

1、经费使用实行计划开支的原则,凡周转购置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物品,房屋维修、车辆检修,办公文具、工具、组织会议、活动等经费支出须报送预算计划,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员应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及时办理完成。

2、会务接待费、学生集资费和第一项规定的物品购置、使用,原则上由处办公室负责经办报销,单据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财务科执行报帐。

3、职工的奖金、补贴、津贴、加班班、夜班费由处办公室按实际情况审核造表,报送分管行政副处长签字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放、报销。

4、职工的差旅费、远交费、交通费、伙食补贴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由个人填表,经处办公室负责和和财务科主管审核签字后,交主管领导签字报销。

5、医疗费凭病历,住院费凭病历和出院证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签字报销,对国家规定自费的检查,药品费和住院超标准开支,由报销个人承担。

6、对未领导批准同意的开支,原则上由经办人自己承担,无领导审核签字的单据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为解决工作方面问题造成的先开支后报告,由处领导酌情处理。

7、处财务实行“一支笔”管理,一切财务开支必须经过处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处主管财务领导不在家的情况下,由处主管财务领导委托其他副处长审批职权,但重大开支必须经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决定。

三十九、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和钱帐分管制度

1、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会计机构会计内部建立稽核制度。

2、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由簿、报表及其它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在经济业务入帐前,根据预算、帐簿、报表及其规定,审核财务收支、财务收发等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准确。在经济业务入帐后,复核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纠正差错,审查记录无篡改。

3、凡涉及货币奖金和财物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规定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掌管。加强工作人员间的互相核对,互相牵制,防止差错,及时纠正差错。即钱帐分管、出纳员不得兼稽核员、记录员、档案保管员。

四十、票证管理制度

1、票证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差错。领用发放票证必须严格办理领用手续,避免票证丢失、短缺。

2、各级征稽机关就建立“票证登记簿”,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取、发放(使用)及结存数量。

3、各类票证按月盘点,实存票证数必须与票证登记簿结存数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帐证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上报各级领导处理。

4、各种票证销号规定,缴讫证、统缴证和免缴证,按盖有征缴双方公章的票证领用单销号,养路费收据、规费收据、罚款收据凭上报联销号,过期的票证按审核后的缴销月报表销号。

5、各种养路费票证未经上报审核和缴销,不得擅自销毁。

四十一、安全保卫制度

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防患于未然,切实保证本单位治安、财产、现金、票证、行车等工作安全事故。

1、抓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落实措施,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兼管安全保卫工作。

2、完善设施、办公、宿舍楼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栓、小车配备专用灭火器,财经,票证保管室除执行有关安全措施规定外,门窗需特殊加固。

3、严禁在办公楼和宿舍私接和乱拉电源,严禁使用电炉。

4、外来客人需向门卫打招呼,凡留宿人员需向领导汇报,门卫必须细致的做好外来人员的盘问和了解,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

5、电台、对讲机及执行室有关戒具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谨防遗失,被盗和滥用戒具。

四十二、无线电通讯设备管理制度

1、全处所有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统一由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无线电通讯设备登记簿,按规定记录无线电通讯设备的领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2、持机人员和负责座机、车台保管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无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提高设备作用效率和寿命。

3、持机人员通话时要本着属台服从主台,固定台让流动台的原则,做到随呼随应,呼叫必须按规范化使用代号,不得随意乱呼乱答。

4、不要用设备联络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使用扫描频道干扰其它频道,不得将设备交给他人使用,违章者要严肃处理。

5、持机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完好,损失和丢失,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6、通讯设备工作时间原则上以上午六时至二十二时。(防汛期和特殊情况除外)

四十三、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此卫生管理制度。

(一)要求:

1、按照办公楼清洁卫生包干区的是分范围,各负责搞好卫生管理,使工作环境有一个新面貌。

2、每天上班前要打扫室内、外清洁,做到无灰尘、纸屑、杂物、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井然有序。

3、每周星期五下班前,提前半小时打扫卫生,擦洗 门窗、桌柜、椅登的灰尘,搞好卫生间的打扫和清洗 。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叶痰,不乱抛纸屑、果皮,不随地掸烟灰和丢烟头。

5、做好大、小会议室和其它办公设施的卫生。

(二)考核办法:

1、每周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2、检查分清洁,一般清洁、不清洁三类。达到五项标准为清洁,达到四项标准为一般清洁,有两项不合格为不清洁。

3、检查结果采取张榜和贴卫生标签的办法予以公布。

4、奖罚标准按月奖考核办法执行。

四十四、机房规则

1、机房内要保持整洁、干净,严禁大声喧哗,吸烟及乱扔果皮、纸屑。

2、工作人员上机要填写工作记录,如发生重大问题,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3、严格使用微机玩电子游戏。

4、非微机员严禁上机,如需上机学习,须经处领导批准同意后,并由微机员培同上机。

5 开机后,人离开后,应将室内所有的电器设备关闭。

6 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四十五、微机操作规程

1、UPS电源,注意UPS电源的报警信号,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2、待UPS电源正常后,方能打开微机进行自检一切正常后才能投入运行。

3、在操作过程中,用力一定要适度,避免损坏机件。

4、微机出现故障,要停止微机的使用,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并联系修理。严禁自行打开机盖,盲目乱试。

5、对微机的运行状况和运行内容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6、微机操作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本规程,造成微机系统损坏的,要追究责任,严肃自理。

四十六、征稽所职责范围

1、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公路征收政策和规定,不能擅自减免,做到“应征不漏”。

2、按照年度征费计划和争取数,制定本所的季、月度征费计划并随时掌握征费进度,定期分析,采取措施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征费任务。

3、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做好公路规费征收的各项基础工作。

4、负责公路养路费、车购费、货附费、客附费帐、表、证、据的领取,登记、保管和核销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帐目齐全、报表及时,准确无误。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两费”收入按规定专户存储,及时足额解款,严禁压票、压款、瞒报、挪用和截留收入。做到精打细算节约支出,按规定标准开支。

6、负责“四费”的自审和稽查工作,定期上门、 上路发挥审计人员的监督作用。

7、负责本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8、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9、完成上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七、所长职责

负责本所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组织职工采取一切措施完成和超额完成“规费”征收任务。

1、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政策。保证费收政策实施、执行,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负责全所工作的综合、平衡、布置、检查。

2、抓好队伍建设,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措施,适时开展各项有效的政治,抓好党的组织建设,落实廉政勤政措施。

3、抓好建章建制,搞好内部配套改革,坚持免费车辆签证把关,搞好查漏补征。

4、经常分析费收任务完成情况,科学地组织费收工作,确保月度、季度、年度的费收计划到位。

5、负责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6、抓好一班人团结工作,及时解决职工的各种思想问题。

7、完成上门、上路、费收目标(包括上级交给的任务)。

四十八、副所长职责

1、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两费”征收政策,协助所长抓好行政业务管理工作。

2、落实“多位一体”新思路,深入开展各项竞赛活动,抓好全所文明服务活动。

3、负责行政执法和“三上”稽查具体工作。

4、抓好职工业务和后勤、福利事业,力所能及的解决好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抓好一般日常事务性工作。

5、完成上门、上路、费收目标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十九、所办公室职责

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正、副所长的领导下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当好领导参谋。

2、负责文件的撰写及各种文字材料的审核,草拟综合性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了解中心工作的进展,贯彻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3、负责做好行政执法和通讯工作。

4、负责各项来文的保管和处理以及文字打印、报刊邮件收发、档案管理、通讯设备,公章管理和使用,办公用品的购买、发放等工作。

5、负责人事、工资、劳保福利、职工教育等工作,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6、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安排会务,做好登记,整理纪要,负责各级来客的接待工作。

7、负责单位车辆管理,同时做好值班、保卫、房屋、水电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十、所费收科(股)职责

1、认真执行和宣传养路费征收政策,了解征费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堵漏措施,总结推广征费经验。

2、负责养路费收入计划的分解,定期检查,分析养路费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负责养路费收入财务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应征不漏”,按时足额上解费款。

4、及时收集、整理养路费原始统计资料,完成各种统计图表。

5、负责养路费票证管理,严格领发和核销制度。

6、负责微机征费系统的运用和管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共它工作及上门、上路、目标承包任务。

五十一、所财务科(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严格办理会计手续,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2、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纪纪律,防止坐支,挪用养路费和其它应上缴资金,保护国家财产,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按照《征稽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按规定对本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进行全面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5、定期检查分析经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6、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

7、负责组织本所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达标升级”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及上门、上路、目标承包任务。

五十二、所审计科(股)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时、准确报送各种审计报表。

2、对“两费”的征收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会计决策及各种报表,是否真实、正确、合理、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严重违反征收政策、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并提出调查报告。

5、负责检查落实本所审计结合的整改情况,并写出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上路稽查的组织工作,适时开展夜检,及时上门催收欠款,抓好查漏补征。

7、完成上门、上路,目标承包及领导和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十三、征稽人员工作制度

1、上班不迟到、 不早退、不旷工。严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到位,因迟到、早退影响工作者扣“活工资”1%,旷工一天扣“活工资”50%。

2、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串岗、不聊天、不做私事,杜绝买菜、打毛线、吵架、下棋、开玩笑等不良行为,遵章守纪,完成工作任务。

3、为了保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安静的办公条件,办公时间严禁带小孩。

4、坚持上班着装,做到整洁、端庄、不穿便服上班,不穿拖鞋(微机室除外)工作,违者一天(次)扣“活工资”2%。

5、坚持每周下午业务会议制度,召开民主生活会,工作中疑难问题在会上商量解决并布置下一步工作任务。

6、出门办事、进帐、追款、稽查应向科室及所领导讲明情况,说明去向、时间,否则作早退或旷工处理。

五十四、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征稽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征稽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能,促进规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行政管理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征收稽查处除借用人员和临时工以外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征稽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各级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各级主管机关的政策规定办理。

(二)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忠于职守,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4、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5、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接受群众监督,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征稽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5、对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国家政策和本制度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录用

第八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应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择优录用。

第九条 录用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在政策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所需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报考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符合征稽工作的实际要求。

第十一条 录用征稽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招考公告或推荐;

2、对报考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

4、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用人员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除国家和省领导机关有明确规定外,一律由地(市)级征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录用于地(市)处机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专业人材可以酌情考虑)。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征稽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征稽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四)考核

第十五条 地(市)、县两级征稽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部门和个人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对部门和职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八条 地(市)、县两级机构在月度、年度考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行政管理科室,也可以设立非常设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实施月度、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月度考核,由考核机构,根据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应先由部门和个人总结,由考核机构按照年度目标对照检查,在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考核小组和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后,确定考核等次。

对各级领导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月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年度考核,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不称职、称职、先进、标兵、模范。并以文字卡片形式,记存入档。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征稽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五)奖励

第二十二条 征稽机关必须在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征稽工作人员经予奖励。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说法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进,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征稽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受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6、在执行公务,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7、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8、在对外交往或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活动中,为本征稽部门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9、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四条 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征稽机构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征稽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征稽工作人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纪律

第二十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贪污、盗窃、行贿、受贿;

4、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5、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7、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8、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9、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11、打架、骂人,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2、违反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3、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征稽工作人员有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依照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十九条 处分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条 给予国家征稽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级机构的相应权限,行使各自的管理职能,所级、科级单位有权给予本部门职员,警告和建议记过处分,记过处分必须报处审核、备案,处级单位有权根据所级、科级单位申报的情况,以及个人表现情况,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处级单位同时有权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职员撤职、开除处分,但必须报主管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征稽工作人员受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征稽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的,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职务升降

第三十三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何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晋升征稽工作人员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 征稽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备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三十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2、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4、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征稽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三十七条 晋升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 征稽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根据征稽工作人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八)职务任免

第四十条 征稽工作人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 征稽部门各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征稽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征稽部门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第四十三条 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优化组合中不能胜任工作,离岗待业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6、退休的;

7、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四条 征稽机关必须按照岗位设置原则,安排工作人员岗位(退职位)。

征稽工作人员在未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九)培训

第四十五条 征稽机关根据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作职位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国家征稽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征稽工作人员的培训,应严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征稽工作人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征稽工作人员培训的方式、方法,由省、市两级主管机构确定。

第四十八条 征稽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 征稽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五十条 征稽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

(十三)申诉控告

第五十一条 征稽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自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申请复核的机关必须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征稽工作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对于单位及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五十三条 征稽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五十四条 征稽机构对征稽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十四)管理与监督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7

主持召开华北财经会议

1947年,解放战争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 门卫战争的巨大消耗,已使解放区的财经情况陷入困境?为了支持战争,争取最后胜利,中共中央1947年1月3日发出《关于召开华北财经会议的指示》,指出应立即召集会议,交流各区财经工作经验,谈论各区货物交流及货币、税收、资源互相帮助,对进行统一的财经斗争等问题。

根据形势需要,中共中央决定委托晋冀鲁豫中央局主持召开华北各解放区财经会议受此指示,晋冀鲁豫中央局立即开始会议的准备工作,成立了华北财经会议筹备处,对外名称是“青岛”工作会议筹备处一由于邓小平在前线指挥战争,受中央委托,晋冀鲁豫中央局副书记薄一波全面负责此事,并被选为大会主席,主持召开会议,

3月25日,华北财经大会在晋冀鲁豫中央局所在地邯郸武安县冶陶镇正式开幕。

在开幕仪式上,薄一波分析了战争形势,提出了大会的任务。薄一波着重提出中央关心的两个问题:一是兵源接济问题;二是财力困难问题:他说,战争是长期的,是比赛谁能克服困难;单靠任何一个地区是不可能供应战争长期打下去的,必须是各地联合起来,共同支持战争,特别是财经工作同志要更加努力才能达到胜利。因此,华北财经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讨论研究如何解决好战争所需要的财力供给问题。同时,薄一波还作为区代表汇报了晋冀鲁豫区农副业生产的状况和采取的三条主要措施:同定负担、发放农贷、奖励副业。这给大家如何把工作搞得更好提供了一些新思路。

4门20日,薄一波在听取了各地代表汇报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后,感到具体问题必须解决。如,贸易自由与各区之问的税收问题;各区之间贸易差额如何支付、物资要自给自足不要外来等问题。他指出,战争改变了一切,今天作战,已不是过去分散的各管各的形势,需要统一。因此,统一的问题,要搞出一个大家认为可行的办法。

1947年4月25日,薄一波在《关于华北财经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中写道:财经会议已进入最后阶段,准备产生一个决定,从保证长期战争供给及与解放区的生产建设方向出发,基本上要争取独立自主,而且是与美蒋斗争的经济体系。5月4日,中共中央电告薄一波,同意产生正式决定,确定财经共同方针和各种政策。

5月12日,薄一波报告中央,财经会议通过了决定草案。中共中央对此草案非常重视,于6月26日致电刘少奇、,希望对薄一波6月5日发出的华北财经会议决定草案提出意见。薄一波投入全部精力,参与起草了《华北财政经济会议决定》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

参加全国土地会议

1947年7月,根据中央指示,薄一波作为晋冀鲁豫解放区的代表前往西柏坡参加了刘少奇在这里主持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

薄一波根据晋冀鲁豫的情况,在大会发言中讲了三个问题:第一,进行了,并不等于就能增加生产。贫苦农民虽然获得了土地,但缺乏资金和生产工具。受“左”的错误打击的中农也对增产不感兴趣。由于在中没有划清封建剥削和资本主义剥削的界限(前者是消灭的对象,后者则是保护的对象),犯了侵犯工商业的错误,影响了农具生产、采购和农产品的运销。高利贷被消灭了,是好事,但政府的农贷却跟不上,农民需要的资金难解决。这些都是应当看到的不利条件。第二,运动过后,必须靠切实的经济措施来推动农业生产。在农村中搞变工队、互助组,是抓住了要害,对发展农业生产很有效,但是不能解决农村生产中的全部问题。良种、肥料、饲养大牲畜、旱地改水地等等增产措施,必须用经济办法来推动,比如发放农贷、奖励副业、增产不加收公粮等等。第三,必须做到“负担虽重而民不伤”。单从公粮来看,一般占农民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还可以负担得起。最重要的是战勤和支差,为了支援解放战争,要说服农民挑起这副重担。

土地会议结束后,薄一波回到晋冀鲁豫边区。在他的主持下,中央局决定召开全区县以上干部大会,学习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会上,薄一波客观地分析研究了前期情况,部署了复查和基层整党工作,使大家明确了的日的是消灭封建、半封建制度,“耕者有其出”并不是平均主义,一定要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战争;党员、基层干部中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不能撇开党的组织搞,不能搞“搬石头”。在认识逐步统一的基础上,薄一波对各项问题进行了归纳。1948年2月5口,薄一波把归纳的内容写成“关于复查问题”给的报告,主席看到后,明确批复:“你们的指示是正确的。”

同年2月10日,薄一波再一次向主席汇报各地上改复查的情况。在报告中,薄一波把晋冀鲁豫情况分为三类地区。针对这赛纳类地区,薄一波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办法。这样,晋冀鲁豫中央局在薄一波的领导下,陆续规定了一些具体政策,例如:团结中农;后的中心工作是发展生产;在政权建设上,坚决纠正“只代表农民”的错误;纠正对开明绅士及地主出身的工作人员的错误处理等等。到1948年4月,晋冀鲁豫边区社会秩序安定,农村生产走上正轨,逃亡户也纷纷自动叫来。

薄一波在中卓成效的工作受到毛泽尔的肯定。1948年5月2日,薄一波前往阜平县城南庄参加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其间,薄一波在见到时谈起在上改中自己犯了小少错误,特别是曾经侵犯了工商业。说:“对,是有严重错误。”停了一会儿又肯定地说:“上改中的错误,你们自己已经纠正了。总起来还是‘三七开’,成绩是主要的。”

探索新中国民主政治和经济政策

石家庄解放后,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大解放区联成一片 1948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将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解放区合并成立华北解放区;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中央局合并成立华北中央局,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军区合并为华北军区,薄一波任华北局第二书记(第一书记由刘少奇兼任)、华北军区政委。华北局成立伊始,薄一波根据中央精神,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方针,指出在华北大部分地区应即宣布已经完成,要大力恢复和发展生产。

1948年5月20日,在华北局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上,薄一波传达了城南庄会议的精神,并根据中央的精神和华北区的具体情况,指出:“老区土地问题基本上已经解决,目前农村的主要问题是稳定各阶层情绪……休养生息,把农村空气搞得和谐一些,做到生产、整党、民主相结合……中心工作是搞

生产。”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如实行精兵简政;做到合理使用民力;党政民工作人员应至少拿出六个月时间抓生产;不再增加人民负担。大家对薄一波所提方针、任务均表示同意。

1948年5月25日,中央发出主席起草的《一九四八年的工作和整党工作》指示后,薄一波迅速组织会议,进行传达、学习,决定公开宣布在华北大部分地区结束上改,发给土地证,以全力转入生产。并准备在此基础上整党,建立人民代表会议。中央对华北局的做法表示赞成,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参照华北办法,根据各区情况,决定各区执行中央指示的具体计划,并公开宣布以安人心”:在7月干部会议上,薄一波把华北局的工作方针,归结为“安定团结,发展生产”八个字

华北局成立后,中央决定由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统一的华北人民政府:

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召开。9月,华北人民政府正式成立,董必武任主席,薄一波等任副主席,同时,中央还指定薄一波为政府党组书记。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理,使我党得以从国家政权的角度去探索政治和经济政策。根据中央支援战争、探索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经验的方针,薄一波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治经济构成,特别是各种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及党与国家的对策,做了详细的研究和探索。

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薄一波投入了大量心血。华北人民政府要求华北各地3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和有若干工商业而人口在2万左右的城市,都要召开各界代表会议。他认为各界代表会议是城市解放后军事管制时期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最好组织形式。1949年10月29日,薄一波关于华北各城市各界代表会议情形和经验向主席的报告中提出了华北各城市各界代表会议的主要经验:(1)各城市各界代表会议,一般都以当前生产上的重要问题为课题。(2)会议召开前,要进行充分的筹备工作。(3)每次会议应抓紧解决为广大群众所要求解决的一两个问题形成决议后及时贯彻执行。不能执行的不作决定。决定了但行不通的,应向代表和群众说明道理,加以解释,以取信于民。(4)谦虚征询各方意见,解答问题,使每个代表都有充分发言机会。(5)会议结束后,代表要向其所在单位报告传达。(6)各界代表会议一定要和当前实际工作密切结合。

10月30日,在批转报告中指出,“这个报告总结了华北各城市所开各界代表会议的主要经验,写的清楚明确,可为一切各界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会议所取法。”“同时希望你们注意总结在这一重大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报告中央。”

在华北局成立前后,薄一波就按照中央的要求,一切报告都亲自动手,定期向党中央写报告汇报工作,并要求各区党委领导同志都要亲自动笔向华北局定期写综合报告,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在1948年中央召开的九月会议上,他就执行“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的情况和体会作了典型发言,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和赞同。九月会议以后,薄一波要求华北局根据九月会议精神,用较多时间检讨工作中关于报告制度的认识和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加以改正。同时规定,给党中央、主席的政治的政策性的综合报告,由薄一波亲自负责,其他委员参与起草。

在经济方面,关于华北人民政府对待各种经济成分所采取的态度和政策,薄一波作了阐述,他说:“新民主主义国家领导下的国营经济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我们必须发展国营经济,这是新民主主义政治的主要经济基础,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主要支柱。”“合作社经济的性质本来是建立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之上,可以成为国家经济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就是我们和资本主义竞争的焦点,能否发展供销合作社就是我们能否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关键。”关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根据华北解放区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薄一波设想了四种形式:出租制、加工制、定货制、代卖制。他认为这种经济形式对新民主主义经济是有利的,因其比较一般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进了一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与国营经济发生一定的关系,我们要有意识地承认、提倡并组织这种经济。对于小商品经济,薄一波说:小商品经济是站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既可发展到资本主义去,如现时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也可以发展到社会主义方面去,如我国在无产阶级条件下所发生的情况。他进一步指出:“我们对于小商品生产者(主要为农民),现在要用一切方法巩固他们的私有权,在他们个体私有经济的基础上鼓励他们的生产热情,使他们发展生产,发家致富。”

对于由此可能导致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问题,薄一波认为:“在发展小商品经济的过程中,在农民内部的某种程度上的分化,将是必然的无可避免的,这是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用不着害怕。”

致力城市接管与改造建设

在城市接管问题上,薄一波十分重视在接收的同时着眼于经营。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一批中等城市解放后,城市工作遇到了一系列新问题。出现了诸如有的派去的十部“只准备接收,不准备经营”等问题。对此,薄一波于1948年4月19日给党中央、写下了《关于发展工商业的报告》,分述J,全区工商业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已采取的政策及具体措施。4月29 H批转给中共中央东北局、华东局、两北局、中原局及热河、晋绥分局,要求各地领导同志研究薄一波起草的这一报告,并在各地参照办理。

1948年11月8日,党中央决定把接管平、津的任务交给华北局,任命聂荣臻为平津卫戍司令,薄一波为政委,彭真为北平市委书记,为北平市市长,黄克减为天津市委书记,黄敬为天津市市长。根据中央有关方针政策,薄一波主持起草了《华北局关于进入平津的政策与作风》的文件,并向十部作了动员报告。报告的观点就是要摧毁一切反动的残余势力,建立强有力的人民民主,以便为生产与建设的发展扫除障碍,从而使北平、天津从消费城市变为生产城市。

把接管来的城市南消费城市变为生产城市,是薄一波一直思考的问题。在1949年1月的党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主席给大家出了一个题目:“进城以后到底怎么办?”会议期间,薄一波与其他与会同志经过讨论,认为比较重要的是:第一,进城以后,要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其他广大的劳动群众和知识分子,努力学会管理城市生产和做生意的本领。第二,进城以后,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经得起胜利的考验,千万不能做李白成。第三,为防止居功骄傲,一定要严定制度,严明纪律。第四,进城后,仍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要鼓励民族资产阶级加紧恢复和发展生产。这些想法得到的赞许。后来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有的写在会

议的决议中,有的作为党规党法确定下来。

一月政治局会议以后,薄一波用较多力量研究华北的城市工作,对到底依靠谁来改造和建设城市、如何对待私人工商业家、如何管理经济、如何恢复和繁荣城市经济等问题作了很多思考。起草《华北日前形势与一九四九年的任务》时,除全面贯彻执行中央一月会议决议的内容外,结合华北的实际,薄一波特别强调领导中心转移到城市后,干部必须熟悉党中央规定的各项城市政策,学会改造和建设好城市;必须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其他劳动人民;做好财经工作,学会管理工厂和做生意的本领。同时要保护私人工商业 为了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就必须坚决执行党的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尽可能发挥他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使其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

为了更好地从理论上说明这些问题,薄一波主持为《人民日报》写了题为《把消费城市变为生产城市》的社论。这篇社论也可以算作薄一波对主席在一月政治局会议期间提出的“进城以后到底怎么办”问题所交的一份答卷。

力促实现“绥远方式”

1948年11月,中央决定刘少奇不再兼任华北局第一书记,由薄一波任第一书记。北平和半解放后,华北局和华北人民政府搬迁至北平办公,聂荣臻担任平、津卫戍区司令员,薄一波担任政治委员。在此期间,指定薄一波和聂荣臻好好做傅作义及傅系董其武部的工作,实现党中央对董部采取政治解决的新策略,即“绥远方式”。

1949年3月,中共中央决定、李井泉参与绥远问题谈判。3月23日,、、聂荣臻、李井泉、陶铸约请傅作义、邓宝珊、周北峰到北京饭店协商解决绥远问题。会上,方面表示,遵照中共中央决定,绥远暂时维持现状,并组织小型委员会,具体协商划界、交通、金融、贸易等问题。傅作义方面表示同意。不久,因、、李井泉等另有任务,根据中央安排,会谈由聂荣臻、薄一波负责。

3月下旬至4月上旬,双方代表几经协商,互有让步。3月27、29日,聂荣臻、薄一波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两次提到:“关于划界,经我方让步,商定自武川北之乌兰花、白塔……直到托县清水河之间的喇嘛湾,划一界线,停止冲突……喇嘛湾一地,傅方颇有不愿放弃之意,我们意见,如傅方坚不让步,我方可以不要。”除此之外,关于交通、贸易、金融、派联络机构等方面,我方也作出了让步,达成绥远分治协议。经批准后,6月8日双方在《绥远和平协议》上签字。

绥远和平协议达成以后,当局千方百计诱迫董其武率部西撤,以便继续控制。董其武的部下有的坚持顽固立场,有的受阎锡山拉拢进行破坏,使协议的执行遇到了很大的困难。预定6月底公布协议的计划未能实现,按预定日期进驻归绥的代表被阻挡而折返。7月16日,在聂荣臻、薄一波陪同下,再次接见了傅作义、邓宝珊。24日,工作委员会的大部分人员被迫撤出归绥。针对这一时期董其武部一些小部队不断袭扰我防区的情况。聂荣臻、薄一波于7月30日电示,一方面要提高警惕,如敌来袭坚决还击,并记录在案;另一方面又要忍耐,不要主动出击,尽量避免事端,以利于和平解决绥远问题。

不久,绥远军政委员会成立,傅作义为主任,邓宝珊与代表高克林为副主任。

9月12日,傅作义致电聂荣臻、薄一波,对绥远起义的准备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薄一波将傅作义的电文和准备以聂荣臻、薄一波名义发出的复电稿一并转呈。亲自作了修改,批准了复电稿,充分肯定了傅作义的意见。

9月19日,董其武、孙兰峰将军等39人联名通电,宣布率全体官兵6,5万人起义。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8

关键词:晋商;身股制度;现代人力资源管理

晋商是明清时期最大的商帮之一,从明初到清末在商界活跃了五个多世纪。晋商的经营之道在于“以人为本”思想基础上的制度创新,特别是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晋商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创立的人身顶股制度,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人力资本制度之一。晋商以此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人力资本管理和激励机制,值得现今借鉴。

一、晋商身股制度及其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

(一)晋商身股制度及其人力资本属性

山西商号的身股制度,是在明代东、伙合作制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随着清代统一局面的形成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嘉庆、道光年间,东、伙合作制发展成了以个人劳力顶股的制度。这种身股与银股一起参与分红的制度,是晋商的创新。顶身股制即财东出资,即银股;掌柜和伙计为资本负责,财东允许掌柜和部分伙计以个人劳动顶身股(人力股),与银股一样享有同等分红的权利。顶身股的份额有很大的差别,份数的多少,体现着贤者多、次者少的原则。身股有起点与上限,起点为1厘,上限为10厘即1股,俗称“一俸”或全份。山西商号中的掌柜,顶股的数量最多(顶1股)者,多限于商号的大掌柜等高级管理者,一般在财东开办商号时对聘请的大掌柜等高级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并以合约的形式确定下来。在顶有身股的业务骨干中,由于受教育的程度不同、经历不同、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不同,在商号担任的职务和所作的贡献又各不相同,顶股的数量也有差别。商号员工顶身股,一般须在号内工作达三个账期(3年或4年为一个账期)的时间,工作勤奋,无有过失者,才由掌柜向财东推荐,经财东认可,将姓名、所顶身股数额载入账簿(“万金帐”)后,才算正式顶上身股。每届账期结束根据赢利多寡,与银股共同参与红利分配。若商号亏损,顶身股者不负亏损的责任。在商号较好的年份,一个账期每股可分得2000~10000两白银。商号对顶身股人员,每个账期结算时还要进行一次赏罚。工作较好的酌加顶1厘,优秀者加2厘;表现较差者,不但不增加身股,还要降职处分。

“身股”之所以能够同银股一起参与分红,是因为在当时的商业贸易中,身股已成为一种具有增值力的资本。在晋商商号中,掌握有经营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身股”持有者,不但能够收回他们在商号中所付劳动的回报,还具备了通过“身股”获取投资的回报权力。身股持有者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已具有资本的性质和资本的形态,成为区别于银股资本的另一种资本——人力资本。身股参与分红,标志着人力资本的形成。

(二)晋商身股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性质

产权性激励机制和层次性激励机制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山西商号中身股所具有的基本特点。

产权性激励即“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是现代人力资本管理普遍采用的一种激励机制。山西商号中身股同银股一起参与分红即分配所赚利润,就相当于“人力资本”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被赋予了产权性激励。在山西商号中,流行着一句话:“薪金百两是外人,身股一厘自己人”。即在山西商号中只要顶上身股,成为身股持有者,就加入了商号股东的行列,也就是由原来被东家雇佣的伙计转变成了在商号中拥有自己股份的经营者、管理者。这种分配办法打破了“谁出资,谁就有产权,谁就有分红权”的模式。在新的分配结构中,出现了一种不拿现钱投入资本,就能与银股一起参与分红的身股。身股持有者身份和地位的这种转变,从所有制方面即产权方面,极大地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为山西商号注入了巨大的活力。

“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技能型的资本,在山西商号中的大掌柜和经营管理骨干身上,技术型人力资本和管理型人力资本是合而为一的。虽然山西商号是代表银股的财东创建起来的,但同时又是以顶有身股的业务骨干为主体经营管理的。由于身股参与分红和经营管理骨干本身的经营知识、技能和经验,顶有身股的大掌柜和业务骨干,已经具备了向银股代表东家“叫板”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代表银股的东家不得不考虑和一定程度满足大掌柜及其业务骨干的要求和利益。而且,由于身股份额也存在差别,这样,商号在内部就形成与现代人力资本所要求相吻合的多层次性。

共同的基本特点说明,山西商号中的身股,已经具有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性质。由于身股制度在产权方面和层次方面,把身股持有者的切身利益与商号经营管理的好坏直接联系了起来。

二、晋商身股制中的人力资管理思想和现代特征

(一)晋商人力资管理模式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职能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使企业的人、才、物、信息等机制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协调发展。晋商在数百年的经商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以身股制度为核心,以学徒制、伙计制和经理负责制等为主要载体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学徒制和伙计制是山西商号的基本用工制度。山西商号录用职工十分严格,除了个人能力、举止、仪态等外,在家世上也很讲究。新人通过熟人担保进入商号,成为学徒。学徒不仅录取前要考试,录用后还要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业务技术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要求十分严格。可以说,新人从学徒开始,商号就因人而异,从多方面塑造成为可用之才。学徒期满,由财东选择“品行端正”之人做伙计,付予资本,由他们去经商并在一定时候进入身股行列。伙计对出资者忠实的履行责任,财东也争着要讲信义的人作伙计。

经理(掌柜)负责制是晋商商号的基本经营管理制度。商号掌柜拥有业务的经营权、资金的运用权和职员的调配权。具体做法是:由财东进行严格考察,确认是否是“德才俱备”,“多谋善应”,足以担当重任的大掌柜。一旦选定后便以重礼聘请,委以全权,恪守“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之道。每逢“账期”,由大掌柜向财东报告商号盈亏。大掌柜在任期内,如能尽职尽力,业务大有起色,财东则给予人身股、加薪奖励;如果不满意,则可辞退大掌柜,另请高明。

总之,无论学徒制、伙计制还是经理负责制,财东总是着眼于长期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与促使商号的长远发展,通过身股制把掌柜和伙计的个人利益、商号利益与财东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以顶“身股”的多少确定其工作人员在商号中的等级地位和贡献大小,从而使身股制既成为一种收入分配制度,又是一种协调劳资关系、调动工作积极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二)晋商人力资源管理思想的现代特征

晋商人力资源思想融合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但与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文化相比,晋商的观念更为简单、淳朴,从现今的角度看,更为符合“经济人”的理性。在封建社会的传统文化中,社会等级的次序是“仕农工商”,所谓的“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然而,晋商在这种传统文化之下却“舍本逐末”,坦然从商,就在于从自身的条件出发,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不是“硬碰硬”去科考,而是巧妙的避开了登仕途的“独木桥”,“学而优则贾”,把高素质的人力资本投入到最能发挥人力资本价值之处,将最有利的资源配置到最短缺、最能发挥人力资本效用的地方。

对传统文化的独特理解形成了晋商自觉的实践、并发扬着的一种晋商精神。作为传统文化精髓的“仁、义、礼、智、信”深深浸入晋商的精神世界。在长期的经营合作过程中,晋商将“和为贵、诚为本、义如山”等原则加以强化,内化为其思维和精神的原动力,构成了他们经营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思想文化基础。具体看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进取精神。山西干旱少雨,不适合农耕,山西商人想要发家致富,就只能靠“走西口”,经过经商致富来光宗耀祖。由利益趋动的进取精神可谓是晋商鏖战于商场的精神源动力。二是讲求诚信。晋商崇信“关鲍遗风”,视经商为“陶朱事业”,以“诚信”著称天下。晋商崇尚信誉,讲求“一诺千金”,其以信用为依托的钱庄票号也因此一度垄断整个国内金融市场。三是团队精神。晋商重视发挥群体力量,他们用宗法社会里的乡里之谊彼此团结在一起,用会馆的维系和精神上的崇奉关圣的方式,增进相互的了解。在经济法制体系尚未建立的封建社会,这些精神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指导和约束晋商从事经营活动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则。

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晋商的力资源管理思想,已经初步具备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特征,即人才是资源,对人才的管理不仅是让他为组织创造财富,同时也要让他寻找到最适合的岗位、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潜能,体现个人价值,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具体的表现有:晋商最大限度的发挥了人的潜能,做到了“以人为本”的实质性创新,突破了传统的人事管理以事为中心的局限,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以“人”为核心,以“着眼于人”为管理的根本出发点,向动态的心理、意识的调节和开发靠拢,将管理归结于人与事的系统优化,促进企业取得最佳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晋商将人作为一种资源应用在经营中,充分发挥人的潜能,突破了传统人事管理把人假设为成本、工具以及只注重投入使用的控制管理的限制,把人看作一种资源,注重产出和开发。晋商通过产权和层次上的激励手段,使整个商号成为一个整体,使员工以商号的兴旺为己任,实现了人性化的管理,营造了整体积极向上的氛围;晋商将人力资源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看成一个整体,突破了人事管理是某一职能部门单独使用的工具,与企业的其他职能关系不大的局限,把对人的管理看成是企业规划、决策、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

三、晋商身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当代启示

马娟:晋商身股制度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是了解人性、尊重人性、以人为本。对一个企业来讲,把人事管理上升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建立起能够吸纳和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创造性的管理机制,有利于企业把人力资源作为一种财富来开发挖掘和积累升值,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和持续发展。

人是社会生产诸要素中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它与其它生产要素结合的优劣,直接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进程,但是人的因素同其它生产要素的结合在不同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不仅人力资源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也就变成了“知识型”企业。知识资源与物质资源相比,具有增值性,如何积累、更新、创新企业所需的知识,关键是靠知识资源的主体。随知识经济的深入,以人力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模式将成为推动知识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与关键,在于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机制把处于自然状态的人力资源,开发转换为具有现实生产能力和知识技能的雄厚的人力资本,将真正的有形资产(自然资源)和无形资产(人力资源)相结合。在这方面晋商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是:

一是正确地选用人才。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如何发现、选择善于实现企业目标的人才,是人才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得人者兴,失人者衰;认真察看则得人,反之则不得人”这是山西商号经理李宏龄的经验之谈。晋商身股制度一方面把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从而极大地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为晋商遴选人才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渠道,找到了蕴藏人才最广泛、最深厚的社会基础。身股制度是晋商选拔、培育人才的核心机制。对现代企业来说,企业有无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选才、育才体制,决定着企业人才梯队的构成以及整个企业组织人员素质水平。

二是做好人才的开发。山西商号从创建时起,就是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商号之间的竞争,从经济层面上讲,是业务和市场份额的竞争,而业务的开展和市场份额的占有主要靠人才,因此商号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也就是身股持有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迫使商号的财东和大掌柜不得不把人才问题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努力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构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机制,提供优秀人才施展才华和建功立业的舞台。现代企业在激励市场竞争中,职工劳动中含有越来越多的智力成份,越来越趋于运用高技术生产,更需要职工的创造性参与。所以,企业人才资源的开发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更是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是科学地使用和管理人才。山西商号的财东对大掌柜、大掌柜对顶有较多身股的业务骨干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并且制定许多措施,把他们的切身利益同商号整体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使他们以商号为家,以办好商号为己任,全力以赴,在为东家和大掌柜效力的同时,也使个人生活和家境不断改善。山西商号的成功关键在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创造出了一整套以身股参与分红这一激励机制为核心,将遴选、培训、使用和造就人才融为一体的人才管理机制。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是企业“树人”的两个漫长阶段,而用好人才,知人善任,才能最终实现人才为企业目标服务的根本任务。成功的人才管理不仅能够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而且还能够源源不断地培养和造就大批人才。

在知识经济下,知识资本是人力资本和实物资本同企业组织结构的耦合。企业的知识资本的运营过程,也是企业机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晋商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够把企业的信誉、商标、雇员的能力与忠诚度、经营管理以及顾客的满意等与企业的组织结构、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收益分配等经营机制密切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企业重要的资源和核心能力。因此,可以说,晋商的身股制度拓展了物质资本和非物质资本的概念,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整合在一起,这对于当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正明等.中国晋商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刘建生等.明清晋商制度变迁研究[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5.

[3]刘建生,刘鹏生,晋商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2002.

[4]张正明.晋商兴衰史[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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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桂萍.晋商身股与人力资本形成[J].中国经贸导刊,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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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晓霖.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思想的文化启示,理论园地,2004,(05).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9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部级正职、部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培训

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退休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10

关键词:农村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化;问题及建议

众所周知,近年来会计信息化在我国多数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企业的高速发展,做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对于发挥特殊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也陆陆续续实行了会计信息化。随着《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各地陆续推行了会计信息化,但时至今日,通过本人实务工作发现,会计信息化在行政事业单位并未真正落地,尚存在诸多阻碍其发展的问题,其中占据很大比率的农村中小学校就在其中。本文从农村中小学校实行会计信息化的意义,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建议来进行探讨分析。

1农村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1.1提高核算准确率

从信息数据的角度来讲,信息化技术的落实,可以将人为因素引起的错误降到最低,使得信息数据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平行记账,涉及预算资金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同时也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预算会计涉及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日常要针对每个预算项目指标的收支进行准确核算,年底进行决算工作,利用传统手工记账,将无法做到准确对账,正确结转,但用上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可以做到账务准确核算,正确结转,顺利完成并提取数据进行财务决算、财务报告填报工作。

1.2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从人力的角度来讲,会计信息化技术的落实有利于节省人力资源,让会计人员从简单重复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拿出更多的时间放在其他更重要工作上,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传统的手工记账,财务人员平时记账、对账等都要付出很多精力,每到月底还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月底的账务结转工作,费时费力,通过计算机财务软件操作,将经济业务按会计制度要求记录完成后,软件操作能快速完成对账、结转工作。还比如新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按月计提摊销。对于学校来说,固定资产相对较多。在会计软件系统的固定资产模块中录入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操作后将快速完成对折旧的计提。利用软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代替传统的手工计算提取折旧,将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率,快速完成账务核算工作。

1.3提高领导的决策水平

将经济业务凭证及时录入软件系统,能随时得出各项资产、负债动态余额,便于实时掌握余额及各项业务开支情况,及时查找数据并向领导汇报,能够将数据更形象具体的提供给领导,为领导做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农村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化面临的人员问题

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全面实施,推动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的建设。制度要求同时完成财务会计核算和预算会计核算,就必须利用会计信息化才能实现这一功能。实践工作了解到,为便于实施监督管理,现在的中小学校多由财政部门或教体主管部门统一配备相关的财务软件,我所说的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化面临的问题是基于人的问题,比如:(1)公办中小学校三定方案中以教书育人为宗旨,多数农村中小学校人员编制中未设置专职会计岗位。财务工作人员多由学校任课教师兼职。(2)领导对财务工作不够重视。在农村中小学校管理中,占比例很大的一部分学校领导他们更看重的是教学业绩,对学校财务工作根本不够重视。前几年,教育上对财务推行校财局管,各地纷纷成立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工作统一由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具体核算工作由核算中心安排专人从事,学校只负责将收支单据报送核算中心即可,剩余工作将由会计核算中心完成,导致学校领导对财务工作管理认识不足,管理不到位,形成校领导一种重视业务,轻管理的常态。他们对会计信息化认识不够,对有关政策的了解有限,片面地认为财务业务只是简单格式化工作,也就是日常的资金收支、记账等业务,随便找个人就能应付的了,无必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谁都能够胜任的错误认识,导致在财务人员选用上的随意性强;思想意识淡薄,导致对学校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方面不舍得投入,也就对学校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重视程度不够,不重视对计算机、会计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导致在农村中小学校根本不存在复合型人才,严重阻碍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的建设。(3)农村中小学校会计人员多为兼职任课教师。多数农村中小学校未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工作多为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找来的老师兼职,非专业会计出身,半路出家,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对账目、科目意识很差,不能胜任财务工作。前边已经说到,以前农村中小学校兼职会计充其量也就称得上是报账员,他们虽定期整理收支单据去报账,但针对账务的核算并不操作,难度相对较小,占用他们的时间也不会很多。新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要求会计核算采用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编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编报决算报告,财务会计、预算会计适度分离,相互衔接,进行平行记账,对于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提出了更有挑战性的要求。加上2022年预算一体化系统要求全面上线,需要会计人员独立完成核算工资、社保,代扣代缴个税,资金收付,账务记录等全部单位工作,对农村中小学校财务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层次要求,让兼职教师手忙脚乱,费心费力较大还干不好。(4)农村中小学校财务室配备人员较少。面对新形势下的财务工作,人员少且兼职,许多老师几乎整天趴在办公室,仍无法胜任工作,有的兼职教师一人既干出纳的活,又做会计的活,还有的即使名册上登记出纳跟会计为不同人员,但实际上工作还是由一人来做。出纳、会计职责分离是单位最基本的内控要求,无法做到职责分离,易导致内控风险。有的中小学校会计人员还兼职整个学校的人事工作,都知道人事工作也是单位的一项忙差,本身财务工作就做不好还要忙活人事工作,以至于都做不好。(5)兼职会计难以获取。农村中小学校年轻老师多不愿意兼职干会计,从事会计工作的多为无晋级压力的年纪大老师。财务工作耽误时间多,对专业教学老师晋级来说,主要精力还是在教学,晋级还要以教学成绩,接受会计工作后将分散很多教学精力,可能在教学上无法取得好成绩,将无法顺利晋级,有晋级压力的年轻教师多数不会兼职从事会计工作。老师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干上财务工作,就等于上了一个套,无休止的忙”。(6)农村中小学校兼职会计教师多无积极性。了解到中小学校教师每月只发固定工资,无论一人干几项工作,工资都是固定的。兼职后,一人既要教学,又要干会计工作,操心受累较多,工资并不多领,多数兼职教师积极性不高。再比如,多数中小学校都有寒暑假,任课教师在假期期间有大部分时间休息,但兼职会计老师们只要财务上有任何的事情都会在财务室忙,无法像单纯的任课教师那样可以拿出部分时间休息,难免有些情绪,有的兼职老师还直接撂挑子,“做不好完不成,耽误事了不让正好”。可想而知这样的心理如何能干好财务工作。(7)农村中小学校现就任财务工作人员多数为不得已,多为校领导找到难以推脱的年纪大老师,多数信息软件操作不行。会计信息化对计算机及软件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多数年纪大教师一般只会从事简单的办公软件操作,短时间内对会计信息化软件无法做到熟练操作,以至于无法将工作效率提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既定的业务。

3关于会计信息化的建议

针对以上发现问题,提出个人的几点建议:

3.1强调财务工作重要性

学校虽说以教书育人为宗旨,但一个单位的财务工作是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关键,也应是重中之重,需要从上到下要真正把财务工作重视起来。为更好做好农村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对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加大管理力度,使其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以便能够提升工作水平与工作效率,推动农村中小学会计信息化的真正落地。可以在每年的招聘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招聘农村中小学校财务人员,逐步消除农村中小学校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

3.2强化学校领导重视财务工作

当今信息化、数据化的时代,单位负责人不能只认为财务工作是简单资金收支,要加大对资金和技术等相关的投入。相关的绩效考核文件对单位领导有“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终身绩效考核问责规定,学校财务工作也是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要重视财务工作,注重对财务硬件设施、软件设施、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技能提高方面的投入,将大大推动会计信息化的真正落地。3.3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政府会计制度已经全面实施,财务工作人员只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才能做好账务核算的工作。对于半路出家的兼职会计老师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大多数的兼职教师无法做好这项工作。现在的形势要求专业人做专业事,而不是将财务工作作为一项辅助工作,更要做到出纳岗位、会计岗位职责分离,实行定期轮岗制度。2022年预算一体化系统的上线,更加让兼职会计老师身心疲惫,用一个老师的话说“直接不懂啊”。

3.4会计人员应趋向于年轻化

农村中小学校兼职会计人员多为年纪大教师,他们接受新知识、新业务能力相对较差。当前的财务工作需要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会计人员才能胜任,农村中小学校会计人员多为任课教师兼职,叫老师们跨专业做会计本身就非常难,但有学校找到的兼职教师还是近年要退休的老教师,接受会计工作能力就更差,从事起工作来就更难。用一个老教师的话说“叫会计,等我学会了,我也就退休了,你们需要从头培训新人”。农村中小学校财务人员一直在培训的路上,如何能干好财务工作。年轻人对于软件的操作学习接受能力强,对于新形势下的财务工作高质量要求,就应配备年轻专业会计人员,才能胜任工作。

3.5会计人员应熟练掌握计算机软件操作

拥有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型人才是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关键。农村中小学校要多配备会计专业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农村中小学校兼职会计人员计算机水平较差,应加强这方面的培训资源投入,要定期组织对会计人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的培训和指导,要求熟练掌握计算机及财务软件的操作和相关的财务专业知识,使其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学会安全操作规范,才能应对财政工作的多方面要求。3.6加强对会计人员新政府会计制度实务培训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平行记账,有些会计人员都搞不懂平行记账啥意思,不知道哪些是预算会计核算内容,哪些是财务会计核算内容,如何进行账务核算,还有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核算,如何计提折旧,还有用培训费用于支付了工程款等,未做到专款专用。由于其水平能力差无法做好领导参谋,无法做到提示风险,无法胜任财务工作,一系列的问题都面临着必须对会计人员加强制度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于从未接触过财务工作的任课教师来说,想要干好财务工作,按照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来核算账务,需要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廉洁培训等等。通过培训频次的增加以及培训深度的拓展,使会计人员胜任业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确保会计信息化建设能够获得有力的人员支持,确保在会计信息化系统能够高效运行。

4结语

综上所述,我所述农村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为基于人的问题,财务工作为单位工作中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上到下提高意识,配备年轻专职会计人员,从日常经济业务上加强对专业素质较差的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相关准则、制度的培训。此外,农村中小学校招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将既年轻又专业,又能熟练掌握财务软件应用及计算机程序设计应用的人员录用到学校中来,使农村中小学校会计人员真正懂会计,才能够应对各类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平时也要加大对财务人员软件操作、软件应用的培训,使其能够利用财务软件快速地完成账务操作。大数据的时代,会计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大势所趋。需要加大力度推进农村中小学校高质量会计信息化的建设,扎实推进实现农村中小学校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使其能够更有效地提高农村中小学校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升领导的决策水平,使其更好的完成教育书育人的伟大教育事业,对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整体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刘瑞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研究[J].交通财会,2018(12):12-13.

[2]卓爱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研究[J].财会学习,2020(16).

[3]罗伟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研究[J].商讯,2020(15).

[4]邱华英.浅析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商讯,2020(15).

[5]孙雪梅.新政府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研究[J].山西农经,2019,(21):146-147.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11

【关键词】外在报酬内在报酬公务员权益

中图分类号:K8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薪酬管理激励制度

当前,我国公务员的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都不尽如人意,本文作者认为其根源在于对公务员的薪酬管理激励不够完全。现行《公务员法》在工资薪酬管理方面就有了很大的变动,公务员薪酬管理激励制度既强调外在报酬的重要性也注重内在报酬的有效性。

外在报酬是指组织针对其成员所做的贡献而支付给组织成员的各种形式的收入,包括薪水、奖金、福利、津贴以及用各种间接货币形式支付的福利等。内在报酬是指组织为其成员提供较多的学习机会、职业安全感,以及组织成员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而得到晋升、表扬或受到重视等,从而产生的工作的荣誉感、成就感、责任感。外在报酬的优点在于比较容易定性及定量分析, 也容易比较不同组织与个人之间的薪酬水平;而内在报酬的则独到之处在于,让员工发现自己所从事工作的价值和乐趣,享受到完成工作后带来的一种满足感,进而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对于公务员来说,工资主要满足了人们对食物、住房等生活必需品的生理需求,而保险和福利则满足了人们对生活稳定、人身安全等的安全需求。当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得到基本满足时,人们会有社交需求、他人对自身价值认可的尊重需求,以及发挥自身潜能的自我实现需求。这些追求如果用薪酬的方式表现出来,就是基于与工作任务本身相关的心理报酬—内在报酬,它包括内部职务的晋升、决策的参与、学习和培训等等,这些都使得内在报酬更倾向于深层次的、精神层面的需求满足。对公务员法中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完善内部晋升制度、参与决策、学习与培训等一些措施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薪酬激励。

二、公务员救济制度及局限性

除了薪酬制度激励之外,我们还应该注重公务员救济制度,即公务员的实体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侵害时,依法有权要求特定国家机关变更或撤销违法或不当具体人事行政行为,并获得相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是,目前作为公务员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公务员救济制度,有待完善的地方依然存在。我们看到我国的相关行政法律都未规定公务员作为内部行政相对人所应有的权利,例如,依法有权对其所属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具体人事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司法救济,同时我国公务员在申诉控告、人事仲裁的救济途径上也存有某些局限性:

1、范围狭窄

当前,现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申诉控告、人事仲裁的范围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性。首先,对申诉的范围仅限于:处分、辞退、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不称职等人事处理决定;其次,人事争议仲裁也仅在聘任合同、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争议可以适用。但是,在职称晋升、福利分配、奖励授予以及其它大量不公正待遇等方面,则未明文规定其提起申诉或者仲裁的权利。

2、主体地位不平等

作为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公务员只能通过申诉控告或者人事争议仲裁的行政救济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申诉控告人与被申诉控告人之间的地位始终是不平等的,首先,申诉控告人在申请回避权、委托权、质证权、辩论权、提讼权等方面均未获得平等的诉权;其次,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查阅卷宗权、提讼权、申请执行权等方面也未规定。

3、裁判者的非中立性

由新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做出人事处理决定的往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被申诉或者被申请的对象是该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的主体大部分又是该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它既是被申诉或被申请的对象,又成为申诉或者仲裁的裁判者。由此可见,裁判者不是中立的第三者,这连形式上都未做到公正,严重地与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等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相悖。

4、程序不严格

在申诉程序中,虽然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了可成立临时性公正委员会,但却未规定申诉控告人有查阅卷宗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等,在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上却语焉不详,受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大到无限,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可操作性也比较差,对枉法裁判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

三、完善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几点建议

从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建立了内部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国家比比皆是,我国也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和宪法准则,那么建立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就应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对此,本文作者关于救济途径提出几点建议:

1、司法救济

我国传统的行政理念划分内部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将公务员权利救济划分到内部行政救济,从而将司法救济途径排除在外。因此,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把公务员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建议吸收国外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当行政救济不能保证客观公正性时,司法权的介入是履行外部行政监督职能的必然选择。

2、行政救济

修改行政复议法,当公务员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即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纠纷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准司法的救济程序,其优点在于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审查范围相对宽泛,审理方式也相对灵活。因此,建议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以拓宽公务员合法权利保障的司法救济途径。

3、国家赔偿

公务员享有不受错误处分侵害的人身权和维持其自身基本生活的财产权,如果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有权索赔。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同时通过修订国家赔偿法,增加公务员人身权和财产权因受到不法侵害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条款,使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制度臻于完善。

4、仲裁制度

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建立,但没有司法保护这个最后屏障,其制度设置是不完善的。因此,在扩大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时,应该增加这样的条款:在申请方不服其仲裁决定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机关违法造成公务员损害的则有权提起赔偿请求。

参考文献

1、谵新民《薪酬设计技巧》,广东经济出版社, 2002年版

2、王凌燕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探析,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3期

财务管理员晋级报告范文12

2007年以来,*镇党委、政府把深入开展大兴“八风”活动,作为转变机关职能,建设效能机关的重大举措。一年来,大兴“八风”已成为全镇上下的自觉行动,机关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关面貌进一步改观,机关干部素质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形象进一步提升。

---勤奋学习之风。加强学习,就是增添工作底气。党委学习中心组带头学。镇党政联席会成员利用月度交流先学一步,突出对中央、省、市会议精神的学习以及对全局性工作的思考和谋划;机关干部周六集中学,党政领导坚持带头参加,定期交流学习体会和月度重点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人人都有上台交流的机会;基层干部参与学。结合月度工作部署和突出性工作安排,各村、社区主要干部一并参加机关干部学习。

----调查研究之风。只有情况明,才能思路清。镇党委利用党员干部冬训班,在党员干部中开展“我为*发展献一策”活动,整个活动共征集各种建议和意见70条,涉及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由条口和职能部门拿出整改方案。镇机关全体干部都联系一个村(社区)或一个企业,重点帮助基层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难题,并实行联系结果反馈报告制。

----精细管理之风。针对区域广、人员多、管不到边、管不到位的现状,从基础性工作抓起。机关干部上班实行指纹机考勤,一月一公布,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一视同仁。机关、村、社区干部中午严禁喝酒,工作性会议一般安排在下午召开。政府公务招待一律在机关食堂安排,超过5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必须报镇长审批,部门费用由条口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各村(社区)主要镇管干部的通讯费、电话费、招待费实行定额补助、定额支出。政府债权及资产由条口负责清理,以此偿还各口的债务。

----求真务实之风。提倡“少说、多做,说了算、定了干”的作风,说了必行,干了必成。由于工作务实、措施扎实,使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实行重大问题领导包案制,一人一案,一案一策,摘除了重点管理乡镇的帽子。一把手带头上,组织班子全部上,城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拆迁工作坚持白天不开会、晚上不回家、节假日不休息、有事不请假,以张纲集镇段为标志的拆迁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好评。加大协调力度,较短时间迁移三条高压线路,使城北园区多个项目按期开工建设。

----开拓创新之风。不仅面上工作要创新,线上工作也要创新;不仅重点工作要创新,一般工作也要创新。镇机关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议文件、通知实行网上群发,分流机关通讯员,提高了工作效率。

----团结协作之风。单项工作实行单打独进,关联工作实行合力攻坚。社会稳定事关全局,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统一接待,矛盾钝化条口负责,重大问题领导包干,确保小矛盾不出所在单位,中矛盾不出片区,大矛盾不出镇。

----勇争一流之风。不仅经济发展在全市保第一,各项工作都要争第一,重点让短腿接长,在弱项上做文章。对全镇43个行政村、22个社区实行分档晋级考核,共分三档九级,每年考核一次,对当年升档晋级的村和社区,按照晋级的多少,由镇给予一定的奖励。

----廉洁自律之风。按照“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既要做好事、办实事,又要不出事、不坏事。坚持机关部门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监督;搞好一年两次的村级财务理财和村级财务公开活动,严禁各村私设小金库,严禁乱支乱补,严禁擅自提高村级干部交通费、通讯费、接待费使用以及养老险贴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