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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八五普法

时间:2022-10-09 07:13:36

幼儿园八五普法

幼儿园八五普法范文1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辅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保育教育

第十条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学龄前儿童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出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入园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

幼儿园组织活动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不得组织有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科学制定学龄前儿童一日作息制度,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营养的相关规定,保障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必要的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增强学龄前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学龄前残疾儿童,配备适合学龄前残疾儿童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学龄前残疾儿童的保育教育和康复提供帮助。

鼓励社会各类康复机构、福利机构为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教育。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

鼓励家长采用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并通过家长委员会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并与幼儿园相互配合,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幼儿园使用的教师指导用书应当经过审定;未经审定合格的,不得选用。具体审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幼儿园应当按照保育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配备玩教具、图书等。保育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幼儿园开发适合儿童成长需要以及促进儿童智力开发的特色玩教具等保育教育设备。

第三章 教育机构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具体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满足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学前教育设施的布局,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每一万至一万五千常住人口至少设置一所幼儿园;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增设幼儿园。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房屋、场地等设施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依法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应当用于幼儿园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先建后征;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或者根据设施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撤销原幼儿园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及其他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人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由审批机关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并将卫生保健等有关情况纳入审验内容。年检不得收费,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实行法人登记制度。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十五条举办幼儿园应当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满足家长和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适度举办分支机构或者合作举办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班,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生源状况适当降低规模。

幼儿园班级人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及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和保育、保健、保安等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当维护保育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保育教育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幼儿教师、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

保育员、保健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专业培训,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育教育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规范保育教育人员岗位管理。幼儿园平均每班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幼儿教师、一名以上保育员。

对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岗位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依法自主聘用并配齐配足保育教育人员。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行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职务(职称)制度,建立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

与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的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事业性质幼儿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保育教育力量,在岗位设置、培养培训、骨干保育教育人员配备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给予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负责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幼儿园负责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到民办幼儿园支教。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保育教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三十六条保育教育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尊重学龄前儿童人格,关注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学龄前儿童。

保育教育人员不得歧视学龄前儿童,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害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实施评价与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在学前教育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分担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加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学龄前儿童人均学前教育经费、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等方式,对各地发展学前教育给予支持,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倾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幼儿园人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第四十条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实行免费,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保障。

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人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的人均经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入园给予资助。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多种形式资助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入园。

第四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申办审批、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遣公办幼儿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保育教育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重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补充保教玩具、房屋维修改造等。

第四十三条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分类定价的原则核定,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制定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办法,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民办幼儿园根据学龄前儿童人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幼儿园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缴纳水、电、气、煤等公用事业费用,按照中小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幼儿园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幼儿园制定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幼儿园周边治安巡防,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幼儿园周边秩序,依法保障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参与公办幼儿园设置规划的制定工作,依照权限和程序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幼儿园办理审批手续,合理确定人员的编制。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编制,不得安排保育教育人员从事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卫生保健工作评价和公示制度,做好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学龄前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加强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监管。

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对学龄前儿童家庭教育、学龄前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指导和宣传,对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保育教育职责不当身心受到伤害的学龄前儿童,应当给予援助。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对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新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四)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

(五)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

(六)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

(七)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

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取费用、谋取利益,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等费用的,由教育、价格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或者其保育教育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的;

(二)配备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玩教具、图书等保育教育设备的;

(三)不履行保育教育岗位职责,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学前教育保障监督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幼儿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设区的市直接管理的幼儿园,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本条例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权限的规定进行管理。

幼儿园八五普法范文2

第一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健康保护的重点是青春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和七周岁以下儿童。

第三条  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群众自我保护和专业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长春市卫生局对全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县(市)、区卫生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

各级劳动、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

第二章  妇女保健

第五条  城镇女职工超过一百人的单位要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冲洗室。女职工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便的温水箱及冲洗器,或发放单人用的外阴冲洗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宣传普及月经期和更年期卫生保健知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

第七条  公共和单位的浴池要有淋浴设备。公共浴池的女部和单位女职工浴室要实现淋浴化。

第八条  城镇每个部门和单位,每隔一至三年要为女职工进行一次以防癌为主的妇女病普查,农村每隔三至五年要对成年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发现疾病要及时治疗。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对接近婚龄的青年要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凡被批准婚前检查地区的适龄青年,结婚登记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接受婚前检查和保健指导,取得婚前体检合格证明者,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十条  对因作业环境引起的自然流产,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原作业岗位。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妇女用的卫生纸、卫生巾、卫生栓等用品,必须严密封包,符合国家轻工业部部颁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劳动组织改革时,不得借故将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排除在组合之外。

第三章  孕期妇女保健

第十三条  妇女确定妊娠后,城区由街道卫生院或指定医院、农村由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负责建立围产期保健手册(母子保健手册),定期进行常规检查、高危孕妇筛选和孕期保健指导。

对高危孕妇,有关医疗保健单位要实行专案管理。

第十四条  孕妇临产前要持围产保健手册(母子保健手册)到医院住院分娩,医院要对其进行围产保健系统管理。因受条件限制不能住院分娩的农村孕妇,必须实行新法接生。未取得接生员证者,不准接生。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对坚持原劳动有困难者,可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十六条  妊娠满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给予工间休息,一般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第四章  哺乳期妇女和婴儿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单位要对管辖范围内的产妇和新生儿定期进行访视及保健指导。

对出生二十八天的婴儿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出健康小结,列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对产后四十二天的产妇,要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应休的十五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集体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可根据工作性质在一至两周内适当减轻其原工作量。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每天给婴儿授乳(含人工喂养)两次,每次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授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经县(市)、区以上妇幼保健单位确诊为体弱儿者,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一般不得安排其上夜班或加班加点。

第五章  儿童保健

第二十一条  城乡各级医疗保健单位的预防保健组织对分管区域内的儿童要进行系统保健管理。对体弱儿要进行专案管理。对患传染病的儿童,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儿童入托时,托幼园(所)要索取儿童居住地妇幼保健院(所)的健康证明及儿童保健手册(母子保健手册),负责对儿童进行系统保健。

第二十三条  托幼园(所)应根据收托情况,配备受过专业训练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保健人员。日托儿童一百至二百名的,应配备专职医务保健人员一至二人。每增加二百名儿童可增加专职医务保健人员一人。全托的园(所)医务保健员的比例可适当增加。

托幼园(所)要按国家规定,配备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保教人员。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托幼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县(市)、区以上妇幼保健院(所)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托幼工作人员每年都要到妇幼保健院(所)进行一次体检,对患不适宜从事托幼工作疾病者,要及时调离原岗位。

第二十五条  托幼园(所)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达不到最低类级要求的不准开业。托幼园(所)的房屋与环境污染源和有毒有害物的间隔要在五十米以上。

第二十六条  个体托幼园(所)要按开业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开业手续,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发营业执照。

开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妇幼保健站(防保站)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配备五至十名兼职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员。

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证书。

第二十九条  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妇女儿童保健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妇女儿童保健知识;

(二)对实施本条例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本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负责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或省驻我市医疗单位应承担驻区卫生行政部门分配的地段内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接受驻区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要按国家规定配齐妇幼保健人员。各街道、乡(镇)卫生院,区属专科医院和县(市)、区以上的医疗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预防保健组织,配备专职的妇幼保健人员,街道卫生院配备五至七人,乡(镇)卫生院配备三至五人。妇幼保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由县(市)、区以上的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罚款二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停业整顿和罚款五百元以上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直接造成妇女儿童健康不良后果,经市级妇幼保健院(所)鉴定确认者,致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赔偿不当者,受害人可申请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对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者,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限期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者,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围产期保健,系指分娩前后一段时间内,对孕、产妇和胎、婴儿所进行的保健工作。

(二)高危孕妇,对孕妇、胎儿、新生儿有高度危险因素的妊娠,称高危妊娠。具有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三)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系指对七周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特点进行定期体检,做出体格发育评价,给予保健指导。

(四)配备数量足够的保教人员,系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教委、卫生部颁布的托幼园(所)保教人员与婴幼儿比例的要求,制定的《托幼园(所)人员配备标准》。

(五)质量合格的保教人员,系指道德品质良好,热爱保教工作,熟悉保教常识,经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检查证明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教养员要具有幼师毕业或相当于幼师毕业的文化水平。

(六)体弱儿,系指佝偻病活动期、贫血中度、营养不良、早产儿、低体重儿等。

(七)孕期、哺乳期禁忌的劳动,系指重体力劳动,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限值的x射线、r射线,接触高浓度的铅、汞、二硫化碳、有机磷农药等可能引起急性中毒的作业。

(八)三级体力劳动,系指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0小于25的体力劳动。

第三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幼儿园八五普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幼儿园八五普法范文4

第一条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加强幼儿园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方案》《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环境创设富有儿童情趣。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第六条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一)幼儿园园舍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园舍及屋顶建筑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不得超过四层楼高;园舍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顶为起脊或钢骨架彩钢瓦的不得超过二层楼高。

(三)园舍每层楼需设两个安全出口。超过二层的必须设两部疏散楼梯;每层楼需配置二具8KG干粉ABC灭火器、一具应急照明灯、二具疏散指示标志;幼儿用房严禁设置在四层或地下及半地下内。

(四)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生均不少于2平方米。绿地面积占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15%以上。大型玩具2件以上。

(五)室内活动室面积生均不少于2平方米。寝室面积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不允许设二层铺,一人一床一铺专用,标识明确,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六)每班配备足够的桌椅。配有电子琴、录放机、电视机、VCD等教育教学辅助设备。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足够数量的小型玩具和教具,幼儿图书人均5册以上,教师用书人均3册以上。

(七)每班幼儿在册人数配备符合规定。小班学额不得超过25人。大班学额不得超过35人,学前班学额不得超过40人。

(八)幼儿园在为幼儿办理入园手续时。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凭。持证上岗。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检查。体检合格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发放。

(三)按要求设立专、兼职保健医或保健员。日托100名、全托50名以下的幼儿园所可配备1名保健医或者保健员。由卫生局负责组织对托幼机构的保健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发证上岗。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一)幼儿园举办者需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办园申请。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提供餐饮服务的需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由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三)根据评估情况。颁发《办园许可证》建档立卷进行注册,举办人凭《办园许可证》进行招生办园。

(四)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对审核批准举办的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由所在乡镇政府进行管理。

第十条幼儿园因故停办。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停办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如果转让,幼儿园不得私自转让。转让前必须向市教育局报告,登记备案。转让的幼儿园,新的举办者应到市教育局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和过户手续。教育局对幼儿园办学行为执行年审制度。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

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按本民族饮食习俗成立单独小食堂。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使用省教育厅审定的省幼儿教材用书推荐目录》中提供的用书。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实际。但不得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六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七条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十八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并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和疾控中心。

第十九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幼儿园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卫生保健

第二十条幼儿园必须设独立的保健业务用室。有必要的设备。流动水洗手池、消毒液、紫外线灯等,配备专人分管卫生保健工作。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尽快到医院诊治并建立登记制度。患病儿童应在家休息治疗,康复后再入园。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建立登记制度。各项制度健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发生传染病或疑似病例时,及时送至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每年体检一次,如有不合格者立即离岗。

第二十二条新入园的幼儿须持有健康检查证明方可入园。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体重一次,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幼儿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擦手毛巾每天消毒1次。水杯每天清洗消毒,水杯、毛巾应设置专用柜架存放,每人一个独立隔段,标明使用者名字或者学号。抹布等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晾晒或拎干后存放。要求每人独立床位,床褥专用,坚决取缔通铺。被褥、床垫每周曝晒至少1次,床上用品每半月清洗一次。

第二十四条厕所、食堂分开设置。设施配套齐全,能够满足幼儿生活需要。食堂用具生熟分开,摆放整齐,做到营养配餐,食品留样,消毒设备配套,并有防尘、防蝇、防鼠和通风消毒设施并定期消毒。食堂必须设有足够容纳餐具的消毒柜,餐具、熟食盛器统一消毒,消毒后的食具应存放在保洁柜中,不允许另行存放,采样检测结果应符合卫生标准。托幼园所要配儿童专用卫生间,采用儿童流水蹲便,易冲刷消毒,按生均120比例进行配备。

第二十五条幼儿饮用水须符合卫生部门规定标准。保证幼儿养成饮水习惯。托幼园所要配备儿童流水洗手设施,按生均110比例配备,能够满足幼儿卫生习惯需要。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要做好每日晨检和午检。特别是注意了解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责任要明确,记录要详实。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应符合要求。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保持地面干燥;便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床围栏、门把手、水龙头、洗手池等物体表面每天消毒1次;活动室、卧室等开窗通风每日至少2次,每次至少30分钟;无条件做到开窗通风时,每天应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

第五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并向幼儿园的审批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由幼儿园园长聘任,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三十条幼儿园可以依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局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卫生局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案。由教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

(一)未经登记注册。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案。由教育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情形情节严重。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幼儿园八五普法范文5

2010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新世纪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新时期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进行了战略部署,描绘了未来教育改革发展的蓝图,为未来10年教育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开启了我国从教育大国迈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的新的历史征程,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从学前教育的角度学习领会《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我们由衷地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空前重视。深切地体会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蓝图之宏伟和自己双肩之上责任之重大。我特别强调“1+3+1+8+N”这串数字,就是《教育规划纲要》中关于学前教育的“一章、三条、一个项目、八个直接规定、众多基本精神”。

一章,是《教育规划纲要》的22章中,第三章是专章部署学前教育的,这在我们部级的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中还是第一次。把学前教育作为今后10年教育事业8大发展任务之一,专列一章进行部署,突显了国家对发展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是党和政府新时期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

三条,是《教育规划纲要》的70条中,第五、第六、第七条是有关学前教育的。第五条“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在我们国家教育发展史上首次部署了在全国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工作。这是国家在2000年基本普及义务教育以后,为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而作出的重大决策。第六条“明确政府职责”要求落实政府在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方面的责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可以说,明确和落实政府责任,是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保障。第七条“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针对农村的实际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进行了专门部署和强调,充分显示出国家对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滞后这一问题的重视、对农村孩子接受学前教育的重视和对学前教育在促进教育公平中作用的重视。

一个项目,是在第六十六条的10个重大项目中,专门设计了“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通过项目实施,一是要求支持办好现有的农村幼儿园;二是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通过改建、扩建和新建幼儿园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三是要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显然,这是一个软硬件并重的项目,是一个针对学前教育薄弱环节和难点重点的项目,是一个包含发展和改革双重任务的项目,对学前教育的今后发展具有关键的推动意义。

八个直接规定,是《教育规划纲要》有8处直接提到学前教育。一是第三条战略目标中,提出“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二是第二十九条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中,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三是第五十五条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中,提出“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四是第五十七条完善投入机制中。提出“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五是第五十七条完善投入机制中提出“各地根据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情况。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六是第六十二条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中,提出“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七是第六十五条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中,提出“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八是第六十六条组织实施重大项目中关于发展民族教育的项目。提出“加强对民族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在一个中长期规划中,8处对学前教育作出规定,是不多见的,显示出方方面面对学前教育的关心和方方面面的政策开始聚焦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众多基本精神,是《教育规划纲要》中关于教育的总体规定,同样是发展学前教育必须遵循的。例如: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关于“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关于“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关于“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关于“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为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发展氛围和政策基础。

总之,《教育规划纲要》的颁布,使得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方向已经指明,任务已经确定,蓝图已经绘好,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一定是一个光辉灿烂的未来。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2010年11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充分显示出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高度重视推动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发展学前教育的高度关注和对让孩子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热切期盼。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定位。会议指出,“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把学前教育放在“国计、民生和未来”的高度来定义,充分肯定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历史责任。

二是深入分析了学前教育形势。会议指出:“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城乡发展不平衡,师资队伍不健全,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可以说,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入园难”是广大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新期盼。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既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求,也是学前教育战线同志们的热切期待。

三是提出了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总体思路。会议指出“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既是对各级政府的要求和对学前教育摆位的明确表述,也是对发展学前教育的原则、办园体制和发展目标的进一步明确,确定了事业发展的宏观思路。

四是要求积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会议要求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针对城镇提出,城镇小区要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针对农村提出,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并要求:从今年开始,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乡村幼儿园建设。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随着公办园的大力发展和民办园在政府支持下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推广,随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落实和农村学前教育网络的建立,随着国家农村学前教育项目的推进,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一定会大大缓解。

五是要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关键因素。长期以来学前教育师资不足的问题。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落实地位待遇的问题等,一直是困扰我们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我们100多万幼儿园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会议提出:合理确定生师比,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其工资、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障等权益。既是对幼儿园教师的关心和爱护,也是对幼儿园教师工作的充分认可。会议对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培训提出明确要求,要“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办好幼儿师范院校和专业,加大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3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部级培训,各地在5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这是学前教育的发展和普及非常重要的师资准备。

六是要求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会议对加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相应政策。要求“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并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做出安排,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可以预期,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的增加,必将大力加快学前教育的发展。有效提升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减轻家庭、尤其是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改善和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待遇。

七是要求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这也是我们幼教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我们擅长的专业问题。家长送孩子接受学前教育,最重要的目的是促进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而社会上的一些“拔苗助长”的宣传、误导和学前教育小学化的问题,也是我们业界最为忧心忡忡的事情。会议要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我们希望幼教界能够为此作出专业的贡献。

八是要求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针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目前学前教育监管存在的问题,会议要求“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这些要求涉及准入、安全、收费等方面,既是幼儿园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是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九是要求狠抓落实。会议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会议要求“要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在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基础上,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并要求“要加大对学前教育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把学前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营造全社会关心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从总体上看,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深入分析了学前教育的形势与问题,制定了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思路和具体政策,并对政策的落实和有效缓解“入园难”提出明确要求。会议新闻后,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了“兴奋、振奋、激动、感动和倍受鼓舞”的心情。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是当前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实现2020年学前教育发展目标的一个重要和关键的起步,非常重要。

三、共同创造学前教育事业的新辉煌

在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在我国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关键阶段,我们迎来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好机遇,具备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级政府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决心很大。二是全社会对学前教育寄予厚望,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为学前教育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创新了发展模式,积累了丰富经验。四是国家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要求,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打开了巨大的上升空间。五是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学前教育的改革发展和基本普及提供了重要物质保障。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学前教育的改革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体制机制,也涉及思想观念;既涉及社会发展,也涉及广大人群的切身利益。一方面社会期待很高,另一方面许多问题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说难度大、压力大,矛盾多。争议多。在一些观念上长期存在模糊的认识,亟需解决的许多问题也不见得有现成答案。学前教育的事业发展还需要理论界的不懈努力和实践工作者的持续探索。我在这里表达对大家的三点期待。

一是对理论研究的期待。学前教育的发展一定需要前沿的科学研究成果支持,特别是重大理论问题的突破和多学科研究的有效结合。我们特别期待学界能够静下心来,将世界的眼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相关前沿成果、跨学科的思维、中外的实践以及中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要潜心研究,而不要蜻蜓点水。要符合中国的实际,而不要坐而论道。要形成联合攻关的实力,组织起来,团结起来,推进重大理论问题研究的深入,产生出在全国、甚至是全世界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中国有占世界1/5的人口,正在进行着一次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伟大实践,这同样也是产生世界级成果的难得机遇,希望各位同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二是对决策支持的期待。中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需要我们自己的智囊和决策咨询机构,需要学界对政策研究的深入和对发展实际的了解。在这一点上,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做了大量工作,非常值得肯定和钦佩。今后的任务还会很重。在《教育规划纲要》征求意见当中,对学前教育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数量高居榜首,显示了社会和学界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关切和参与决策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应该说,中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决策咨询的任务还很重很重。例如:如何准确定位学前教育在公共服务当中的位置,如何落实学前教育广覆盖、保基本的任务,如何让老百姓可以自主地选择公办园或者民办园,如何利用公共财政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的服务,如何在不同所有制的条件下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如何处理好普及、提高、公平、有质量的关系,等等。有许多问题,大到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小到如何确定幼儿教育的成本,都会是决策咨询的现实问题,特别是一些重大问题。既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充分考虑国家的发展趋势,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甚至要与当地的发展实际紧密结合。在决策的层面上,如果国际国内情况不明。发展趋势不清,内在规律研究不够,只凭拍脑袋制定政策是会出问题的。当然,从世界范围看,智囊和决策咨询机构从来就不是任命的,而是在实践中凭借实力、实绩而产生的。所以,事业的发展期必然使学界承担更重的研究任务和咨询任务,而这些工作的价值也必将在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凸现出来。

幼儿园八五普法范文6

     一、让幼儿喜欢我们的幼儿园,能高高兴兴来园,能愉快地和家人道别。

     二、让幼儿学会简单的的礼貌用语,如:老师早、你早、你好、再见、谢谢等,遇到熟悉的人会问好。

     三、能与其它小朋友和睦相处,不争抢玩具,懂得爱护玩具和日用品,不摘花,不把玩具带回家。爱护园内的公共设施。

     四、学习洗手、漱口的方法,懂得水的宝贵,会节约用水,在洗手的时候,不玩水,不把别人和自己的衣服弄湿。会识别自己的物品,会用自己的毛巾、杯子,学会独立入厕,不随地大小便。

     五、让幼儿愿意用普通话交流,清楚地说出自己的名字。六、愿意和老师、同伴交谈交往,体验交往及共同生活的乐趣,愿意听老师和同伴讲话。

     七、愿意向家长介绍幼儿园、班级和同伴或是有趣的事。

     八、让幼儿养成正确的坐姿和站姿。

     九、学会听上课的信号。

     十、学会在上课的时候认真听讲,不随便发言,不随便走动。

     十一、让幼儿喜欢参与各项活动,鼓励幼儿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十二、让幼儿懂得离园应向老师告别,不能擅自离开,更不能和陌生人走。

幼儿园八五普法范文7

推动新时代宁安教育实现新发展新跨越

为落实《唐山市打造教育事业发展高地工作方案》的工作精神,宁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分别听取了主管教育工作副市长和教育局的专项工作汇报并实地走访调研后,将“围绕打造教育事业高地,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积极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市”分别写入了宁安市委六届四次全会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并制定出台《宁安市打造教育事业发展高地工作方案》。下面,就我市打造教育事业发展高地工作作以简要汇报。

一、坚持抓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办学硬件环境

1.实施公办园扩容工程。一是利用上级专项资金,计划投资333万元,对我市木厂口镇中心幼儿园、闫家店乡中心幼儿园等5所幼儿园实施改、扩建工程,建筑总面积1720平方米,计划2019年3月开工,年内完工。二是利用地方财政资金,计划投资320万元,对城区民和、苏新和民安3所社区幼儿园进行改造,打造学前教育集团,计划2019年6月开工,2019年底完工。

2.持续优化义务教育资源。一是加快中小学校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进度。⑴八实小新建项目,计划投资53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0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4300万元),占地60亩,建筑面积1.89万平方米,2018年8月开工,计划2019年底完工。⑵夏官营小学翻建项目,计划投资126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756万元,地方配套资金504万元),占地20亩,建筑面积4906平方米,2018年8月开工,计划2019年底完工。⑶杨店子镇小扩建项目,利用地方财政资金,计划投资1400万元,新增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计划2019年内开工。⑷唐庄小学改扩建项目,利用上级专项资金,计划投资70万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计划2019年3月开工,2019年底完工。⑸毕新庄小学原址翻建项目,利用地方财政资金,计划投资300万元,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计划2019年内完工。⑹农村学校陈旧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利用上级专项资金,计划投资500万元,对树德学校、军屯小学、太平庄初级中学等10所学校、幼儿园陈旧校舍进行维修改造,计划2019年3月开工,2019年底完工。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⑴弘毅学校扩建项目,我市弘毅教育集团投资1.5亿元,新增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2019年秋季开学投入使用。⑵睿德学校新建项目,我市凯达工贸计划投资5亿元,占地115亩,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建设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计划2019年秋季开学投入使用。

二、坚持抓普惠发展,进一步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率

1.积极认定,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服务。目前,我市共有公办园147所,民办园168所,在园幼儿总数29322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96.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为75%。2019年,我市根据《宁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普惠性服务。目前,已完成申报和摸底工作。

2.多措并举,提高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幼儿比例。一是改扩建我市木厂口镇中心幼儿园、杨店子镇二幼等5所幼儿园,增加幼儿学位200个。二是接收民安、苏新、民和社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分园,实行集团化管理,增加幼儿学位1000个。三是认定普惠性民办园6所,惠及幼儿1200人。年内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幼儿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坚持抓开放办学,进一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1.不断巩固签约项目。目前,我市已有7所学校成功对接京津名校签约合作,覆盖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各学段。一是我市第二中学、第三高中、第五实验小学、第三初级中学、职教中心,先后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和平街一中、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一小、首师大附属育新学校、北京求实职业学校采取“校校合作”方式,建立了友好合作校。二是我市第六实验小学于2015年正式成为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教育集团成员校。2018年6月,成功组织开展了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大爱杯”教学比赛活动,国务院参事、国家督学、原北京二小校长李烈携各成员校领导专家200余人参加活动,对我市教育发展起到积极引领作用。三是我市第三实验小学加入“未来学校联盟”,成为第12所成员校,也是目前河北省内唯一加盟校。

幼儿园八五普法范文8

(一)学前教育高标准普及。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8%以上,其中城镇达99%以上,农村达95%以上;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取得新进展,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城镇达90%以上,农村达80%以上。

(二)扩大优质资源覆盖率。年起新增幼儿园必须按省级优质幼儿园标准建设。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到2020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90%以上。

(三)提升幼儿园建设水平。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办1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

(四)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制定落实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进一步合理优化公办幼儿园布局。到2015年,城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达60%以上,县域公办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

(五)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每所幼儿园至少配2名安保人员,配备符合技防标准的安保设施。幼儿园食堂均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B级以上,新建幼儿园及省、市级优质幼儿园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A级。

(六)保证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数量。市、县(区)要保证公办幼儿园每年增加一定数量事业编制。年至2015年,各区每年引进(含小学转岗)不少于10名公办幼儿教师,各县每年引进(含小学转岗)不少于60名公办幼儿教师,并逐年增加。

(七)持续提高幼儿教师合格率。到2015年,幼儿园园长、保健员、保育员上岗持证率达100%,专任教师上岗持证率达90%以上。每所幼儿园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师达到50%,幼儿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

(八)保障幼儿教师工资和待遇。公办幼儿园在编幼儿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研究制订学前教育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九)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将学前教育管理纳入政府考核目标,由市政府组织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进行考核。

(十)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统筹改革发展,科学制定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各县区政府要深入调研,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问题,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要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有所突破。行动计划要与全市“十二五”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农村幼儿园建设工程、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相结合。

(二)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责任,根据区域建设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高政府保障水平。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规范发展。要对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由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安置幼儿。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三)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奖代补制度。自年起,各县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要完善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幼儿培养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市、县(区)财政建立以奖代补制度,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区域内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幼儿教师培训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各县区政府要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大对优质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并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

(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特色化、多元化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需求。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督导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考核范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村(社区)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任务,要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扶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激励机制,定期开展学前教育发展先进乡镇(街道)创建评选活动,宣传推广成功经验,表彰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五)扩大优质资源,提供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坚持“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把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同等的学前教育服务。积极开展省、市级优质幼儿园和合格幼儿园创建工作,对创建成绩突出的幼儿园予以表彰奖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符合学前教育要求的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明确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资格,小学附属的幼儿园独立建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各县区要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2轨及以上的幼儿园,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要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六)实现分级管理,规范各类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和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办园类别,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未达标幼儿园不得与收费等级挂钩。

(七)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学前教育差距。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适量事业编制。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办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其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分园)要求的村,可设立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点。中心幼儿园与分园(教学点)可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等统一管理。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逐步使全市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幼儿园标准。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要设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必须做到园舍独立、财务独立、管理独立、人员独立。同时,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的选任,可参照当地中心小学校长的任职办法选拔聘任。

(八)严格准入制度,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综合素质。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在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继续担任相关职务。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依托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加大培养力度,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加强幼儿教师在职培训,实行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园长和幼儿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加大省特级教师、市名园长和名教师的培养力度,积极为青年教师成长搭建平台,全面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

幼儿园八五普法范文9

C:您若问都有哪些事,

D:听我们几位说一说。

×××

E:东宁县机关幼儿园,

成立在一九五三年,

F:风风雨雨到现在,

整整过去了五十年。

G:这五十年可不一般,

培育了幼儿万万千。

H:启蒙教育结硕果,

众:千百万幼儿都已长大成人,

参加工作战斗在社会主义建设的第一线。

A:他们有的当上了工程师,

B:有的当上了飞行员,

C:有的成为了企业家,

D:有的还继续学习在大、中小学的校园。

E:想当年,创业难,

年复一年无改观。

F:辛辛苦苦三多年,

才有了一座二层小楼四百三。

G:园舍窄小条件差,

固定资产不足20万。

H:领导不力人心散,

管理落后难发展。

×××

A:改革的春风吹大地,

万里山河一片绿,

B:改革的春风吹进门,

上级派来了领路人,

C:改革用人机制抓管理,

幼儿园有了新的转机。

D:改革开放变化大,

幼儿园步入了省级示范化。

E:金灿灿的铜牌门前挂,

老师和孩子们心里乐开了花。

F:省级示范荣誉大,

牡丹江地区仅五家。

G:省级示范担子重,

要努力拼博攀高峰。

H:攀高峰,您来看,

我园全力搞科研。

众:实验项目有若干,

国家、省、市都在这里把实验基地建。

A:有听读游戏,

B:有数学插板,

C:有幼儿学具、珠脑算,

D:幼小衔接、鹤立教法,

E:民间艺术教育谱新篇。

F:幼教科普兴我园,

改革一步一重天。

G:幼教科普兴我园,

我园办起了戴帽小学班,

H:那一年,是九六年,

正赶上生育高峰入学难,

A:我们在幼儿园里办学校,

为政府分忧又解难。

B:这批孩子真幸运,

赶上了徐悲鸿远东艺术学校诞生在我县。

C:他们和学校一起长大,

现已在初中读了一年。

D:学业考试名列前,

综合素质人夸赞。

E:您若不信咱走着看,

几年后中考、高考榜上一定能把他们见。

F:这所学校办起来,

现已有九个年级十八个班。

G:这所学校办得好,

体现了素质教育特色办学的新理念。

H:新理念,理念新,

我园的教师真辛勤,

义务劳动走在前,

敢叫幼儿园的旧貌换新颜。

A:暑假里,三伏天,

粉刷教室干得欢,

油漆气味熏人吐,

吐完了回头继续干。

B:劳动换得桌椅新,

腰酸背痛心理甜,

劳动换得教室亮,

节约资金上万元。

C:幼儿教师决心大,把幼儿园当做了自己的家。

提高质量搞服务,

开发智力更不差。

D:幼儿园的信誉日日增,

全县上下都闻名,

幼儿入园真踊跃,

现已超过了五百名。

E:五百名,真不少,

《幼教导报》出刊了,

《家长信箱》、《知识窗》

《宝宝天地》、《新闻角》,

各个栏目办得好,

家园架起了七彩桥。

众:七彩桥,长又宽,

家园共育花满园。

×××

F:岁月如歌时光转,

转眼来到了二OO二年,

零二年,喜讯传,

中国入世万民欢。

G:迎接入世我们有举措,

幼儿园增设了英语课。

H:为把英语课开好,

园长派我们十二人去了武汉,

跟马宏博士见了面,把“马宏双语”实验引进了我们园。

A:“马宏双语”不简单,

教师必须苦钻研。

B:苦钻研,有效果,

三、四岁的孩子就能叽哩哇啦地把英语说,

C:单词背得真熟练,

还连说加跳带表演。

D:“马宏双语”搞得好,

带动了全园科研大开展。

E:大开展,您再看,

幼儿时装模特在表演,

F:“帅哥”、“靓女”一排排,

标准的步伐走起来。

G:看这位,

牛仔套装戴墨镜,

一代猛男带雄风。

H:看那边,

美丽的彩裙把亮片镶,

漂亮、美观又大方。

A:烟雾缭绕灯光闪,

好象是一群仙女下了凡。

B:摇滚音乐震心扉,

好象是天兵天将显神威。

C:显神威,你别见怪,

那边是一年一度的幼儿卡拉OK大奖赛。

D:听!

音乐一放歌声响,

孩子们的嗓音多宏亮!

E:音乐一开歌声传,

优美的旋律震九天!

F:音乐一响歌声鸣,

委婉的歌声赛百灵!

G:音乐一奏歌声高,

幼儿园里乐滔滔!

H:歌声回荡在幼儿园,

幼儿园的旧貌换新颜!

A:歌声飞出了幼儿园,

幼儿园的新事、好事、喜事、乐事一件连一件!

B:我们要在园长的带领下,

众:团结一致,齐心协力,

开拓进取,创造奇迹,

C:以五十年园庆为新起点,

众:开创那光辉灿烂的明天,

幼儿园八五普法范文10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朱艳丽2009”为你整理了这篇某市教育局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某市教育局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 2020年,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全力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我局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教育基本情况

2020年秋季学期,我市学校、幼儿园共594所,其中普通中小学校86所(其中高级中学2所,完全中学3所,初级中学12所,九年一贯制学校9所,完全小学60所),有小学分教点265个(其中有8个分教点已不招生,圭岗分校并入圭岗学校),有开放大学1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有幼儿园240所。

据统计,2020年秋季学期,我市共有学生193006人,其中普通中小学校共有学生151241人(小学95193人,初中38530人,普通高中17518人),幼儿园有学生36557人,中职有学生5063人,特殊教育学校(即启智学校)有学生145人。

(二)做好基础教育工作

1.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稳妥推进免试就近入学政策,落实随迁子女入学和现役军人子女等入学优待政策。根据《2020年阳春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认真做好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指导各镇中学、中心小学做好招生工作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2020年度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2.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求各学校认真做好学生的监控工作,发现有疑似失学的学生,要及时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与村(居)委会干部做好家访工作,动员学生重返校园。要求各中心小学清楚掌握六年级毕业生的动向,谨防小升初学生流失。

3.做好消除大班额工作。于9月中旬对全市中小学校班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制定消除大班额工作方案。

4.做好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印发了《阳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定于12月初对3所民办学校进行年检,指导民办学校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三)推进学前教育普惠性发展

2020年秋季,我市幼儿园240所中有公办幼儿园108所,占幼儿园总数的45%,民办幼儿园132所,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共211所,占幼儿园总数的87.92%,省一级幼儿园2所。现全市在园在班幼儿共36557人,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18305人,占幼儿园总人数的50.07%,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31386人,占幼儿园总人数的85.85%,毛入园率达98.32%。

开展民办幼儿园年检工作,对全市130多所符合年检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为新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提供主要参照依据。

继续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2020年,我市需要继续治理的有国鼎中央公园、城央花园、育德碧桂园等3个小区,目前,均已完成治理。

(四)加快学校项目建设,保障学校经费运转

阳春四中运动场、圭岗学校新建综合楼、龙岩小学新建综合楼、新吉小学建设、河北小学建设项目共5个项目已动工建设,河西中心小学、八甲镇中心小学迁建项目共2个项目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大大缓解了学位紧缺问题。

2019年一般地方债券资金支出率为100%,14个项目全部竣工。2020年一般债券资金支出率42%,共6个项目3个已完工,2个在建,1个准备招标。2020年专项债券资金出率为72%,10个项目2个完工,6个在建,2个准备招标。

2019—2020年度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建设项目、2019—2020年度义务教育薄弱环节与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均在有序推进,完成后将有利于缓解我市学位紧张问题,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及时统计各学校学生人数,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需要,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的拨付工作,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学校经费的正常运转。积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贷款工作,做好各类学生资助工作。

(五)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扩大发展

为扩大我市中职学校的招生规模,实现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目标,2020年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计划3100人,已将计划数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并进行深入宣传,要求各中学7月1日起开始实施“周报制度”,实时掌握中职招(送)生的进度。本年度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共招收新生2006人,招生任务完成率64.71%,向阳江市直中职输送中职生源497人,完成率62.1%,向阳江市外输送中职生源1150人,完成率127.6%。

(六)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体育艺术教育工作

按要求开足体育、艺术课程。组织开展体育中考,已圆满完成。根据省、阳江的工作安排,切实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推广和实施工作,组织学校开展体育、艺术类活动、遴选,发动师生积极参与,取得不错成绩。阳江市中小学体育优秀论文评选,高中一等奖1名,三等奖3名,小学一等奖4名,二等名1名,三等奖3名;阳春一中、绵登中英文小学获得2020年广东省校园篮球推广学校称号,春湾中学获得2020年广东省校园排球推广学校称号。

2.德育工作

组织开展“学宪法”、“新时代好青年”、“阳光行动”、“我和我的祖国”等主题活动,要求全市中小学开展劳动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节约粮食教育,举办家庭教育宣传月活动,加强家校联动,多方式、多渠道开展德育活动,丰富学生精神文明,强化德育效果。

组织全市中小学在秋季学期开学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排查,指导学校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家校协作,全力防范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召开2020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座谈会、心理教师培训会,全面提高我市心理教育工作者业务水平。

积极推进、指导全市学校持续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组织的督导检查组对阳春一中、实验小学、春州小学、阳春中职4所学校进行了督导考评。做好阳春市十大文明校园的评选以及择优推荐参评阳江市文明校园的工作。推进依法治校工作,阳春市7所学校(新增1所学校:春城街道第一小学文塔分校)已全部通过广东省依法治校达标学校的认定。

3.国防教育工作

按照工作安排,如期组织开展我市学生新生军训工作,强化学生国防教育。

4.教学教研工作

结合疫情期间线上教育情况,加强学校各科目备课研究,提高教学效果,做好线上教育到线下教育的过渡,做到柔性开学;组织做好省市级课题的开题工作、优秀课例、论文及教学设计,召开各学校校长参加的线上教学研讨会,建立备课组长、教师微信群,加强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组织全市的春季期末教学质量监测,全面掌握我市各学校春季学期的教学质量。秋季学期开学初,通过开学检查,对各学校学科教学、课程设置等内容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深入各学校,重点开展高考备考工作,2020年高考再获喜人成绩,600分以上高分层考生人数创历史新高。文理科总分600分以上考生84人,比去年大幅增加36人,增幅75%。优先投档线上线人数创历史新高,共693人。本科上线人数2762人,上线率46%;全市总上线率超过99%,均为历史最高水平。

(七)做好疫情防控与卫生工作

根据上级部门疫情防控要求,时刻紧绷校园疫情防控之弦,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3月2日起,各学校开始进行线上学习,落实“停课不停学”要求。学校全面分步分批复学后,全面加强校园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全市学校师生健康信息管理,及时处理发热等情况,准时报送返校学生信息,为校园疫情防控安全保驾护航。目前为止,我市教育系统师生无人感染新型冠状肺炎。

积极指导学校、幼儿园重点抓好校园季节性和突发性传染病、结核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关键环节,有效开展师生科学营养与食品安全,口腔卫生保健、青春期教育等主题宣传系列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国第25个“爱眼日”主题宣传活动、防控近视等系列活动。进行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做好学生疾病、体检的统计分析工作。

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国卫”工作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到责任区开展清理杂物和路面保洁工作,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指导学校开展创卫教育工作。

(八)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和教育教学常规管理考核中,压实责任,强化督导检查,落实好校园疫情防控、预防性侵害、校园欺凌、防溺水、交通、用电、消防、校园周边、食堂、扫黑除恶等方面安全工作,确保我市教育系统安全、平稳。加强安全知识宣传,通过课堂、短信、家长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家长普及相关安全知识,提醒家长履行监管责任,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九)教师队伍建设稳步提升

一是加大教师招聘力度。2020年计划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400人,已招聘378人。二是选准用好干部。2020年考察任用(含交流)中小学校干部94人,其中校长(园长)3人,副校长13人,中层干部78人。三是全面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落实每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数不低于义务教育教师总数5%的要求。四是扎实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共组织8000多人次参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项目。五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县管校聘配套文件正进一步修订完善,为全面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十)其他工作

1.认真做好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工作,及时送市政府审核后,上报评价平台。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科学学习质量、德育状况监测工作。

2.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制定领导班子学习计划,推动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自觉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召开意识形态和政治风险工作研判会议,分析教育领域存在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研究解决思路。

3.信访维稳工作。在春节、端午、国庆等重要节日及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并要求各中小学校贯彻执行,认真做好各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以及涉诉涉访人员的稳控工作,确保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妥善处理信访、投诉、网络问政等工作,耐心倾听群众反映的问题和需求,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

4.党风廉政工作。通过案例通报、观看警示片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学校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会议报告制度,防范和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增强广大干部纪律观念,做到廉洁奉公。

5.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结合我局职能,规范各行政事项审批、办理流程,及时录入完善事前事后信息;如期组织开展教育系统2020年度学法考试,开展民法典专题学习,要求各学校加强宣传,以宣传栏、海报等方式,向广大师生普及民法典。

6.扶贫工作。我局从2016年开始承担了八甲镇徐屋村、高屋村共135户342人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其中徐屋村74户172人,高屋村61户170人)。至2019年12月,徐屋村高屋村全部贫困人口退出贫困序列。

二、2021年工作计划

(一)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结合冬季疫情防控形式,继续抓好校园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做好校园内发热师生应急处置,跟踪健康信息,严防冬季疫情反弹,确保教育系统无人感染新冠肺炎。

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加强师生健康教育,提高健康教育质量,重点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进行学生健康体检,做好学生疾病、体检的统计分析。

(二)强化校园管理

1.校园安全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校园安全工作力度,落实好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重点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要求,加强预防校园性侵害工作,完善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机制,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2.加强扫黑除恶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摸排涉黑涉恶线索,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3.继续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提高巩固率;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情况调研,研究制订加快推进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工作方案,确保全面消除起始年级超省定标准班额和56人以上大班额。

4.加快学校项目建设进度,抓紧抓好资金支出使用,增加我市优质学位。

5.做好特殊教育建设工作,推动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资源室建设;做好送教上门调研工作。

6.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与管理,组织民办中小学校年检。

7.根据《阳春市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文件精神,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

8.做好中职招生工作。制定2021年我市中职招生计划,并将招生任务分解到各中学。组织市中职招生宣传工作组下乡进行招生宣传,确保完成年度招生计划,优化高中阶段普职比。

9.加强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督查检查,每年开展两次以上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辅导培训的行为,提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

(三)强化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工作

加强我市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开展榜样学习,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要求开足开齐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课程,组织开展好德育、体育、美育、国防教育、学生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师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阳光心态,减少心理问题;做好文明校园工作,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四)继续推进教师队伍建设

幼儿园八五普法范文11

(一)从教育机构数看发展

从1996年至2005年,全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数量变化比较大,呈快速增长的态势。

2005年,全国幼儿毛入园率为41.4%;小学儿童净入学率为99.15%,小学毛入学率为106.4%,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8.4%;初中毛入学率超过95%,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为69.68%;全口径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52.7%;普通高中毕业生升学率为76.3%;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1%。这是我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发展的一个背景,同时,这样一个发展成就,也有全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一份不可忽视的贡献。从表1可以看出1996年至2005年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机构数从92.3万所回落到57.5万所,十年减少了37.7%,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机构数则从2.8万所上升到8.49万所,十年增长了203%,所占比例由3.03%上升到14.77%,目前看,这个比例不算小。

表1显示,从1996年至2005年,全国普通中学维持在8万所左右,民办普通中学则由1400多所(占1.83%)上升至7783所(占9.98%);全国职业中学由10049所下降到6423所,民办职业中学则由568所(占5.65%)上升至2042所,所占比例达到31.79%;全国小学由64.6万所下降到36.6万所,十年减少了43%,民办小学则由1400多所(占0.22%)升至6200多所(占1.7%),民办小学的增长幅度很大,但所占比例还极小;全国幼儿园由18.7万所下降到12.4:万所,民办幼儿园则由2.45万所(占13.06%)上升至6.88万所(占55.33%),从2004年起,全国民办幼儿园机构数就超过了公办幼儿园的机构数。

(二)从在校学生数看发展(此部分相关数据参见表2)

从1996年至2005年,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维持在2.2亿人至2.3亿人左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则由219万人(占0.99%)上升至1812万人(占8.14%),增长了7个多百分点。全国普通中学在校学生由5400余万人上升至近8600万人,增长了近58%。民办普通中学在校学生由29万人(占0.54%)上升至5997万人(占6.98%),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年增长速度较快。全国职业中学在校学生由473万人上升至626万人,十年增长了150余万人;民办职业中学在校学生由13万人(占2.74%)上升至156万人(占24.88%),十年上升了22个多百分点,涨幅比较大,速度也比较快。十年来,全国职业中学在校学生增长中95%在民办职业学校。全国小学在校学生十年减少了2750余万人。民办小学在校学生则由46万人(占0.34%)上升至389万人(占3.58%),年均增长38万余人,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增长幅度比较大。全国幼儿园在园儿童十年减少了近500万人,减少了18%。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则由130万人(占4.89%)上升至668万人(占30.66%),上升了近25个百分点,所占比例接近1/3,增长速度非常快。

总的来看,十年来全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总数基本持平,但分段的高峰点在上移,小学与幼儿同在校学生数下降比较快。其基本状态与趋势是:“九五”高峰在小学,“十五”高峰在初中,“十一五”将迎来高中阶段的高峰,“十一五”末“十二五”初将是高中后教育的高峰。十年间,从幼儿园到高中各段,民办教育机构的规模与比例都在大幅度上升,这表明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成就明显,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已经开始走—个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道路。

二、发展中的问题

(一)份额少,规模小(此部分相关数据参见表3)

总体上看,民办教育规模在整个国民教育规模中的份额还比较少,2005年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占全国总数的比例只有8.14%,而且其中民办幼儿园占有较高的比例(30.66%)。从校均规模来做一个简单统计比较,与公办同级同类学校相比,民办学校的校均规模相对也比较小。如,2005年全国普通中学的校均规模是1100人,民办普通中学是770人;全国职业中学的校均规模是974人,民办职业中学是762人;全国幼儿园的平均规模是175人,民办幼儿园只有97人。例外的是,民办小学的校均规模明显高于全国小学的校均规模,全国平均为297人,民办小学为623人,民办小学校均规模超过全国小学校均规模的一倍。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办小学有大量的农村偏僻地区的小学校,规模很小,但民办小学基本上没有这种学校;二是有一批九年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中小学,对这类学校,学校数一般统计在民办初中或高中内,但学生数统计在小学内。

(二)地位不平等,受公办学校挤压严重

与公办中小学比较,大多数地区民办中小学处于明显的不平等的办学地位,主要体现在征地与基建、招生、教师队伍建设等政策方面,有的地区甚至在税收、学生社会优待等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如,所有公办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按事业单位人员上保险,民办学校的教师只能按企业人员上保险;在引进教师与高校毕业生方面,大部分地区的民办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所享受的政策与公办学校有较大的政策差距,主要是国家政策层面还未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此也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不少地方公办转制学校的运作与管理不规范,严重挤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空间,这主要是有政府的倾向性问题。

(三)行政管理比较薄弱,定位不够准确

对于民办中小学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往往没有给予同样的重视。表现在管理人员和职责不到位、准入标准不明确、退出机制未建立、过程中监管职责不清或不准(缺位或越位),对违规办学、非法办学和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理不适应实践的需要。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是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但现实往往是对准入有一定的制度和标准,但对如何处理退出还比较模糊,要么无法处理,要么等出了大问题再处理,要么简单采取对公办学校的办法来处理,总体上对民办学校—的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最近一年多,出现了不少民办中小学关闭的情况,尤其对于一些较大规模的民办名校,出现问题时各级政府基本上是出于对保持社会稳定的考虑而采取政府包办接管的被动做法。当然,这只是就全国一般情况而言,有少数地区在民办中小学行政管理的定位和管理问题的处理方面还是做得非常好的。

(四)民办学校自身的条件、质量与管理有距离

在全国八万多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属于条件、质量和管理都到位,取得社会认可的学校还是少数,基本上还没有出现可以对优质公办中小学形成竞争压力的优质民办中小学,大部分民办中小学校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加上在民办学校当中不断出现一些严重问题,甚至经营不善而倒闭,再加上新闻媒体的炒作,影响了百姓对民办学校的认知与信心,也一定程度卜动摇了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支持的决心。尤其是最近两年,由于出现了民办中小学因“储备金”引起的几个重大事件,对全国民办中小学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加上“名校办民校”、生源减少及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新政策等因素,使得相当一批民办中小学陷入更加艰难的境地,有的举办者甚至产生了退出的念头。

(五)对民办教育的认识有偏差,教育行政部门内、外部协调难度大

在实践中,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事业”性质受到挑战,人们片面地认为民办学校是私人企业或营利性机构。由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服务不落实以及协调难度非常大,对于解决民办教育的一些重要政策问题,往往教育部门非常积极,但其他相关部门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态度。前几年,社会有关机构(包括环保卫生、税务、新闻媒体、咨询服务企业、各种中介机构等)视民办学校为“唐僧肉”,存在“趁火打劫”的现象。目前,教育外的许多部门对民办学校仍然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部门主义作风严重,对于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不闻不问,工作中抱着部门的“本本”和过去的观念,不能与时俱进。

(六)对民办教育缺乏积极的预期

由于民办教育总体上还处于发展初期,民办教育的法制环境与政策制度也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办学校总体上是在一个相对艰难的环境下逐步成长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自身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与水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的教育需求,这是客观的事实,是成长中必经的阶段。结合这种现实,一方面我们应当要求所有举办者坚持“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基本办学方向和“公益性事业”的基本性质,本着为社会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基本责任,克服困难,办好每一所学校;同时,也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用更加长远的目光、更加宽容的态度和更加积极的行动,切实支持、鼓励和监督民办学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不能因为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今天的不足,而否定其未来,而看不到其发展的意义和价值,更不能只用过去或今天的眼光去估价明天的发展。总体上看,我们对中国民办教育的未来发展还缺乏积极的预期。

三、发展趋势展望

伴随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民办中小学幼儿同教育已经进入一个发展的新时期。面对新环境、新挑战,归根结底,是要对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有新定位、寻找新空间。基于前一阶段的发展实践,大家清楚地看到了民办幼儿教育的成长速度,普遍不怀疑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空间。事实上,目前在幼儿教育领域,民办与公办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鸿沟基本不存在,民办的份额越来越大。我们完全可以预期,“十一五”期间,民办幼儿教育的比例还将进一步扩大,而且将超过公办幼儿教育的规模。

完全不同的是,民办中小学教育遇到了比较严峻的挑战。一段时期以来,有相当一批民办中小学办学困难,甚至被迫关闭。新修订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在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的任务中,由政府负全责,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预算。民办中小学今后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在哪里?

在中小学教育阶段,政府利用公共财政的主要的基本的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平与均衡的教育,这已经成为历史的潮流,这种认识已经被各级政府普遍接受,也必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中小学教育政策调整的方向。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应该保障的是所有适龄儿童都拥有接受达到基本标准的义务教育的机会,即提供面向人人的相对公平与均衡的义务教育。但不可否认的两个现实情况是,一方面这种公平与均衡是相对的,发展面向所有人的公平与均衡的义务教育是公办小学与初中建设的方向,在一段时期内地区间与学校间的差距还将存在;另一方面,社会对义务教育的选择性需求不会消失,而且在短时间内这种需求不会明显减弱,但公办义务。教育所能提供的这种选择性教育将急剧减少,并在政策上越来越受到限制,因而将逐步退出选择性教育的空间。因此,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选择性教育就是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机遇,也是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主要空间与基本定位。这个空间的大小,不是取决于政府的政策,而是取决于公办学校均衡化的速度与程度,更主要取决于民办中小学在办学质量与特色方面的成长,即民办中小学为社会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可以相信,未来五至十年,民办中小学将在选择性教育服务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其发展的空间仍然是可以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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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为目标,紧紧围绕创建省妇幼卫生先进区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进一步统一思想、开拓创新,加快全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保障。

二、内容和方法

(一)主要内容。组织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三级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完善妇幼卫生服务功能,严格妇幼卫生监督管理,强化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主要方法。建立区政府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妇幼保健机构具体承办、基层单位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通过制定规划、落实政策、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培训队伍、提供服务、加强督查、总结评估等步骤,使创建内容逐条逐项得以落实。

三、创建工作体系

(一)成立区创建省妇幼卫生先进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保局、建设局、卫生局、计生局、区妇联、残联及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卫生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

(二)构建创建网络。区创建工作成员单位、妇幼保健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创建工作。

(三)培训专业队伍。进一步充实妇幼保健专业队伍,培训专业人才,建立健全三级妇幼保健服务网络。

(四)建立保障机制。区政府和各镇、街道在确保创建指标中规定的妇幼保健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下,适当安排专项创建资金,确保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五)确立创建模式。鉴于本次创建活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指标要求高、专业技术性强、持续时间长,建立各级、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的创建工作模式,在政策到位、保障有力、队伍健全、分工明确、措施有力的基础上,对照创建指标,逐条逐项加以落实,循序渐进地开展妇幼卫生各项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

(一)区卫生局:牵头制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妇幼保健工作的督查考核。大力推进全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日常检查和监管,并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全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切实提升妇幼保健工作水平。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把妇幼卫生事业列入全区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向上争取妇幼卫生扶持资金,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予以政策倾斜。

(三)区教育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在审批或复核托幼机构举办资格时将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作为必备的依据之一,查处取缔非法托幼机构。

(四)区民政局:把好婚姻登记关,做好免费婚检的宣传,配合做好免费婚检工作,对贫困妇女儿童实施救助。

(五)区财政局:把妇幼保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妇幼卫生经费,确保用于18岁以上妇女及7岁以下儿童的卫生保健经费人均不低于3元,设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创建省妇幼卫生先进区专项资金。

(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妇幼保健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给予编制安排,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服务工作。依法监督企事业单位,严禁非法使用童工。掌握企事业单位女工就业状况,按国家规定为职业妇女提供健康保障,督促企业定期组织职业妇女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妇女病普查。

(七)区建设局:在城乡规划和建设别是在居住区建设中,注重配建面向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服务场所、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和文化活动中心,为妇女儿童保健创造适宜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时将掌握的孕产妇资料向卫生部门通报,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利用政府职能和网络优势,组织妇女进行妇女病普查。做好免费婚检及计划生育知识宣传,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出生婴儿缺陷率。按照部门职责做好“两禁止”监督管理。

(九)区妇联:制定切合我区实际的《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共同配合做好妇幼卫生工作,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定期会办妇幼卫生工作。

(十)区残联:做好对残疾妇女儿童的扶助和康复救治工作。

(十一)各镇、街道: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妇幼保健纳入区域公共卫生体系。协助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接生行为,协助查处非法托幼机构,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取缔。掌握企事业单位女工情况,做好免费婚检、妇女“两癌”检查、妇女病普查等妇幼卫生工作的组织宣传,及时足额安排妇幼卫生专项资金。

五、评价指标

(一)用于18岁以上妇女和7岁以下儿童的卫生保健经费年人均不低于3元。

(二)孕产妇保健管理率≥95%。

(三)7岁以下儿童管理率≥95%。

(四)儿童免疫接种率≥95%。

(五)新生儿3种疾病筛查率达90%。

(六)7岁以下儿童视力筛查率≥70%。

(七)孕产妇艾滋病筛查率≥70%。

(八)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9%。

(九)爱婴医院年度复审合格率达100%。

(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100%。

(十一)妇女病普查普治率≥80%。

(十二)母婴保健技术执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十三)孕产妇死亡率≤10/10万。

(十四)婴儿死亡率≤5‰。

(十五)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7‰。

(十六)婚前医学检查率≥85%

(十七)妇幼保健人员执业医师持证率100%。

(十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十九)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培训。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阶段(1—3月):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成立创建领导组织,对创建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开展创建动员,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创建氛围,同时做好创建申报工作。

(二)实施阶段(4—7月):根据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创建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工作,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在创建实施过程中适时邀请省检查评估专家指导。

(三)自查整改阶段(8—10月):根据《省妇幼卫生先进县(市、区)评估验收标准(试行)》、区政府成立专业组织进行2次综合检查,邀请市卫生局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预查评估,查找薄弱环节,认真组织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