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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

时间:2023-02-02 11:05:46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范文1

一、凡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者,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执业范围和聘用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二、凡申报护理正高级职称者,与医、药、技系列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保持一致,必须具有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不少于5年,并按照聘用本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三、今年“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案例分析”的考试考核工作,仍由各州、市卫生局或组建“申报口腔内科学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单位组织实施。“三专”考试考核的合格成绩须作为申报口腔内科学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的准入条件和推荐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申报口腔内科学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必须经“申报口腔内科学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推荐。为严格评审纪律,坚持以出席“高推委”的评委一次性有效投票结果为准,评审结果不复议,评委推荐同意票达2/3以上者(通过票数产生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才可上报推荐评审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发表的著作、文章必须刊登在经国家管理部门正式许可出版的出版物上。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不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只须在评审表中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

七、报送评审材料要求:

(一)个人及单位提交材料:

推荐评审表一式两份(16K纸双面打印或手写);

(二)个人提交材料:

1.学历证(含本专业起始学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及聘书各一份复印件;

2.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要求,提供相应级别的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各一份复印件;

3.必须有加盖州、市卫生局人事部门,厅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可公章,在基层累计服务一年的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发表著作、文章、获奖证书各一份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书;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范文2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在职人员的知识更新与补充。拓展创新能力,完善知识结构,建立自身学习和终身学习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领导重视是搞好继续医学教育的关键。应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科室具体承担的工作机制,健全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此,安庆市卫生局、人事局成立了以杨金奎局长为主任、卞宜心副局长、人事局纪检组长汪久芳为副主任、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协调、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同时还成立了以卞宜心副局长为主任的安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的领导工作。

2加强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要高效、有序地开展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针对具体实际,按上级的有关文件,制订详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市继教办制订了《安庆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安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全市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3精心组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

3.1抓好项目申报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申报项目,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为此市卫生局根据《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了《安庆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安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上报的项目必须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办法为主要内容,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先进性、针对性,申报时应填写相关表格。组织专家认真编写教材或讲义,在申报过程中,责任科室应组织有关专家从教材的内容,根据项目确定的授课时间以及教材质量上入手,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以使申报材料得到评审专家的认可。

3.2项目的实施

3.2.1统筹安排、有计划实施项目自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精心组织项目的实施,做到全面掌握、顾及全局、统筹安排、落实到人;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不紊,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教材,妥善安排讲课人员、场所。

3.2.2力求规范、提高效率办班前20天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教材内容不足的项目及时提出补充内容,杜绝应付。为了保证应有授课时数和质量,防止压缩课时和删繁从简,尽量利用双休日时间进行考核和安排观摩学习,以解决工学矛盾,为了提高讲课效率,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讲课方式如:幻灯、投影、多媒体和现场操作演示等。

3.2.3严肃课堂纪律学员报到以及在会议开幕式上,项目组织者应将注意事项和上课纪律告知每位学员。上课前签到、管理人员在生活上关心学员,老师们在学习上要指导学员,随时解答学员提出的问题,项目结束前举行考试,根据上课情况,考试成绩授予学分,对所有学员应照章办事,一视同仁,为提高授课人员的责任心和授课质量,项目举办结束时学员应对授课老师做出评价。

3.2.4征求意见、总结经验在每期办班过程中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法,征求学员的反馈意见。针对学员的反映和意见,作出办班总结,对今后办班及时间安排、后勤保障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加以改进,从而使学习班越办越好。

4加强学分证的登记管理工作

4.1加强宣传、人人知晓

2004年以前我省的继续医学教育采取的是考试制度。因此,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在转轨阶段,需要组织者做好宣传,市卫生局于2005年12月24~25日举办了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通过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将卫生部、卫生厅和市卫生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宣传到每个医务工作者,让每个医务工作者熟悉各项政策和制度。

4.2建立学分登记档案

每个人都应建立专门档案并按科室归类,便于查找,便于核对和校验。对单位内部和科室内部组织的业务学习、讲座、病例讨论,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整理好材料备查,切实高效地开展院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范文3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86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

(三)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晋升职称前下基层、学术交流以及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

(四)经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师多点执业

第八条 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六)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应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当在其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所需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登记信息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需提供);

(六)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十条 医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者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录入,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栏目内打印多点执业事项,并加盖公章。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取消多点执业。所需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取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内予以取消多点执业操作,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手写确认并加盖公章。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

第十三条 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原多点执业登记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 医师自由执业

第十四条 在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手续,只需由自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将医师信息报其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即可。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所称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医师是指第一执业地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具有我省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副主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暂定为从事急救(诊)医学、放射、超声和病理诊断专业,第一执业地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具有我省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

从事放射、超声、病理专业的,并具备我省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含)以上的技术人员可参照医师自由执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实际需求,适时调整重点或紧缺专业目录并予以。

第十七条 医师自由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自由执业工作;

(二)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自由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拟自由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拟自由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五)与拟自由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应包括在自由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第四条规定的多点执业。

第十九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严格遵守各执业地点的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

第二十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多点执业地点执业的,不作为该地点设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级医院评审、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协议(合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所在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该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并将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地点,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同时停止其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条 自由执业医师监督管理参照多点执业医师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军队医师多点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拟多点执业地点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登记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xx〕277号)同时废止。

上海最大规模医生多点执业平台成立4月1日,国家卫计委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点数量不限,可异地多点执业。昨天,近50名来自三甲医院的沪上知名专家与上海仁爱医院进行多点执业集体签约。据悉,这是《新办法》实施以来,沪上首家与知名专家进行多点执业集体签约的医疗机构。

看专家门诊,无须局限在一家医院。对于手里有绝技的名医而言,可能同时在数家医院注册坐诊。为了鼓励优秀医师资源向基层流动,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质量,缓解基层群众看病难、看专家更难的问题,20xx年12月,本市正式启动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但事实上,多年来真正进行多点执业注册的在职医师并不多。

过去,医生如果要多点执业,必须要第一执业点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老东家批准,医生才可以出去多点执业。对多数医院院长而言,医院培养了医生,提供了平台,最后却去其他医院坐诊,这是很难接受的事情。仁爱医院院长许珊珊告诉记者,过去,老东家的一纸同意书是阻碍医生多点执业最主要的一道坎。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范文4

本人现任学院院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针灸经络研究所所长。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班子成员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本部门的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现将年度本院主要工作和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1、政治思想和廉洁从政方面

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各项活动中,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以生为本”,工作勤奋,作风严谨,求真务实。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强。严守法纪法规,廉洁自律,从不,从不行贿受贿。

2、学科与专业建设

本年度,在学科建设方面方面,我们除了继续建设省级重点学科——针灸推拿学学科外,在我校申报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过程中,我们积极配合,组织提供了大量支撑材料,为我校获得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在学校统一组织下,我们与两所附院一起共同申报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经评审,我院针灸学科被批准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我本人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灸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之一。

年,我院针灸推拿学获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国家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本年度,我们按计划进行建设,并在全国教学工作研讨会上,介绍我们的思路和做法。

3、实验室建设

今年,在省教育厅科技处和学校科技处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加强了针灸基础与技术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并首次设立重点实验室开发基金,吸引校内外针灸研究者加盟,进一步发挥了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作用,也扩大了我校针灸学科的影响。

本年度,我们申报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已正式获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更名为神经生物学(针灸)实验室。

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还组织申报了年度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针灸基础与技术重点实验室,获得专家好评。

4、教学与教研工作

协助分管教学副院长做好学校教学任务的落实。今年是我校中医学专业认证,我们重点对相关课程《针灸学》进行教学方法与评价机制的改革。在课堂教学中增加了PBL教学,完善了形成性评价。

积极鼓励教师申报教研项目和质量工程项目。“针灸推拿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和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被批准为安徽中医学院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康复治疗学》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原教研项目“医学院校中西医临床医学(医疗保险)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获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本人在行政工作的同时,积极承担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的教学任务及培养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年,本人所指导的研究生又获得安徽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5、教材建设与课程建设

主编了针灸推拿学专业精编教材《经络腧穴学》,09年已正式出版。推荐多名教师分别担任《针灸医籍选》、《刺法灸法学》、《针灸治疗学》、《实验针灸学》、《临床康复学》等教材副主编、编委。省级精品课程《经络腧穴学》、《针灸学》按计划建设。同时主编了特色专业教材《新安医学针灸精华》。

6、人才培养

积极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学习,本院有多名教授在职攻读学位,年有3人分别从上海中医药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完成博士学位学习,顺利取得学位证书。有一名教师获教坛精英。同时选送多名教师赴国内高校进修学习。如:老教授周逸平亲自带领青年教师和研究生赴浙江中医药大学针灸神经生理实验室,学习中枢微透析技术,开展相关实验研究。汪克明教授等赴天津中医药大学针灸实验室,学习细胞动作电位、神经干动作电位。

7、科研工作

科研工作是办学实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与教学工作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我们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教师参加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并将课题申报与职称评审及年度津贴发放挂钩。目前,我院承担包括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973”子项目在内的各级课题10余项。均按计划进展顺利。在国内各级学术期刊上公开20余篇。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两篇论文。

8、对外交流与合作

本院一贯重视对外交流与合作,年我们接待了智利针灸学会会长HectorMerinoMontt教授率医师考察团一行15人;葡萄牙针灸协会会长Balkrishna先生一行,以及中国中医科学院副院长、中国针灸学会副会长刘保延教授;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所长朱兵教授等。

我院专家也多次参加了国内外针灸学术研讨会,并作大会发言。我本人就参加了在召开的首届中德国际针灸学术研讨会,并作题为“循证医学在针灸临床研究中的应用与思考”学术报告。同时,多位专家、教师分别参加了第十届全国针灸经络学术研讨会;全国腧穴应用与研究学术大会、针灸教育学术研讨会;年中国针灸年会;“中国针灸高端论坛”(杭州);“973”计划项目子课题“艾灸温通效应规律及其原理研究”启动会、汇报会;中国针灸学会文献专业委员会年学术年会、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百年诞辰纪念暨陆氏针灸学术经验交流会;灸法作用的基本原理与应用规律学术研讨会;·广州·针灸与脑科学国际学术会议等。承办或协办了“973”计划项目子课题“艾灸温通效应规律及其原理研究”临床研究培训会、安徽省针灸学会09年会。

9、就业工作

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配合党总支和学生工作负责人,多方拓宽就业渠道,同时积极调动全院教师参与就业工作,保证了我院学生的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

10、参与学校50周年庆典工作

我院全体教师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校庆50年庆典有关工作,如:院志的撰写,校友和实习医院的接待等。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范文5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在我校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调动我校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热情,激励大学生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工作,强化科研意识,培育科学精神,增强大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以下简称“科研资助金”)。

第二条科研资助金的用途:科研资助金主要资助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学生,利用校系两级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资源所开展的各项学术科研活动。

第三条学校的科研资助金暂设每年2万元人民币,由校科研处管理,严格按照其用途专款专用,资助学生科研项目经费幅度一般为500--2000元(具体标准由评审专家组另行制定)。

第四条科研资助金的管理:

1、学校成立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规划、学生科研项目的认定和学生科研资助金的审批。

2、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的负责同志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科研处处长、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全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科研资助金的日常管理。

3、各院系相应成立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由院系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组成,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规划、学生科研项目的认定和学生科研资助金的日常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科研资助金的资助项目条件:

1、面向全校学生,重点资助学生独立完成的小发明、小创造,及结合本专业进行的各种应用性研究,学生理论研究只对其获省级以上的理论成果进行奖励,不再资助其研究项目。

2、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专业知识,符合学生实际水平;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具有前瞻性;鼓励与我校科研主要方向相近相关的科研立项;

(3)具体合理的研究技术路线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4)申请者和合作者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初步具备了必要的研究条件,由申请者承担主要研究任务,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预期科研成果;

(5)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实用性或推广价值;

(6)项目研究至少聘请一位教师参与指导;

(7)研究取得的成果第一作者署名为学生本人。

第六条指导委员会负责受理项目申请、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个人申请,专家推荐,申请人所在院系同意,基金专家小组评审和指导委员会最后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申请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七条指导委员会负责拟定每年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选题指南,开展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的中期督查和项目的年度评奖工作。

第八条为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形成我校浓厚的科研气氛,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的申请,坚持公正,鼓励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

第九条凡具有皖南医学院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各科学习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均具有申请资格。申请资助的项目,可以是学生独立或合作进行的;也可以由教师指导进行;项目的研究期一般在六个月到一年半之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条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应首先向院系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申请书》,由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填写推荐意见,推荐教师应对申请人的素质、科研能力、课题的意义、科研的条件、方案的先进性、可行性发表具体的意见,并签署姓名。

(二)申报项目同时成立项目组。项目组人数一般为3-5人,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研究。

(三)每个项目组须确定一名指导教师。为保证指导的效果,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院系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对项目申请书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研究计划的可行性要明确地签署意见,并阐明本单位是否具备保证申请者开展此项研究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经院系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评审

第十二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的4月份集中受理科研资助金的申请,并对申请项目、学生资格、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审查,将申请书面汇总后,交科研资助金专家评审小组评审。

第十三条申请科技制作项目先由专家评审小组中的同行提出初审意见,再交专家评审小组集体复审,必要时可邀请申请人,就项目的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和回答。

项目立项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应从本科生的实际能力出发进行选题,充分考虑本科阶段的知识结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知识的综合应用。项目选题应充分考虑利用学校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资源、指导教师已有的科研条件,在一定时间、经费允许范围内能够完成。

(二)创新性原则:以各学科的研究热点,国内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和社会热点等内容作为选题主要方向,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的前沿,开拓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科学素养。

(三)实用性原则:帮助学生以适应市场经济为背景,引导学生带着社会的需求信息,主动提出问题、获取知识、参加实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者对已获得资助的项目执行不力等。

第十四条参照专家评审小组的意见,指导委员会最后复核审定当年资助的研究项目和资助经费,批准下达研究计划。

第十五条凡经批准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系要签署《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责任书》,保证完成项目规定的科研任务,合理使用资助经费,承担科研经费受资助人义务。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资助款的下拨与管理。学生单独承担的科研项目,须先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院系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组长签字,再经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由教师指导的项目,应先由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共同签字,再经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科研资助金资助的项目经费必须使用于被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

1、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实验仪器的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4、协作费: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实验工作所需的费用。

5、调研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研费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第十八条资助项目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基金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再受理当事人所在单位申请专项经费等方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经费经批准后分两次支付,首次为40%启动资金,为项目的启动提供资助,指导委员会将在项目中期进行中期审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下一步投入经费情况,如审查未达到预期效果,校指导委员会有权终止其经费的使用,并责成项目申请人对此做出专题报告和说明;如达到预期目的,可进一步拨付剩余的经费,以资助完成该项目。

第二十条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前提出专题报告,经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受资助人的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填写《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验收报告》,并写出科研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或成果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科研资助金专家评审小组将对研究成果的水平、存在问题做出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于研究科技项目所购置的必要仪器、设备要作为固定资产由各学院认真保管,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由科研资助金资助的项目所获得的成果,均应标注“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资助”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皖南医学院学生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范文6

同济大学 2018 年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试点项目招生简章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函〔2010〕1 号)精神,根据《上海市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改革实施办法》(沪教委高〔2014〕39 号),我校 2018 年拟面向上海市招收攻读医学博士学位与专科医师培训相结合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24 名,其中临床医学招收 22 名,口腔医学招收 2 名。

一、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本项目的考生除了必须满足我校 2018 年博士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它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医德医风良好;

2.考生的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含口腔医学)者;

2)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 2018 年 9 月 1 日前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3.已进入同济大学附属医院的专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且 2018 年 9 月入学时在培训基地培训者。对于 2018 年应届生,2018 年 9 月入学时须已进入同济大学附属医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4.在校期间学习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优秀,对临床技能和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并具有突出的临床和科研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二、招生类别和培养方式

招生类别为定向就业,培养方式为全日制。

三、招生方式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建议在报考前,考生主动与导师取得联系,以便交流有关信息。网上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学科专业(报考时可参考报考学科专业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的对应关系和相应招生院系招生情况,详见附件一)、研究方向和考试科目。各专业研究方向、考试科目和招生导师详见《同济大学 2018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

1.网上报名和交纳报名考试费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参加考试或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网上报名和交纳报名考试费时间:即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每天 0:00-22:00。报名考试费:250 元。登陆同济大学研究生招生系统(yjszs.tongji.edu.cn)如实完整填写报名信息(考试方式选择“专博专培”),同时在报名系统相应位置上传下述材料:

1)报名照片上传的报名照片必须为标准证件近照, JPG 格式,150×200 像素,大小 30K 以内,白色或浅蓝色背景。照片尺寸修改请参照图片处理帮助。该报名照片将用作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入学后学籍管理、档案材料以及在校证件等用途,请认真准备。如因照片模糊、年限较长或其他不合要求的因素,造成考生不能参加考试的情况,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硕士学位证书历届生须上传学位证书扫描件,应届硕士生须上传电子版《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可在“学信档案”:my.chsi.com.cn 上申请,收费标准为 2 元/份),在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扫描件代替学位证书。

3)申请材料按照下面“申请材料提交”中的要求,将申请材料按照要求的顺序合并成一个不大于 25M 的独立 PDF 格式文件,压缩成 ZIP 格式文件,在系统“上传申请资料”处上传。 完成报名信息填写和材料上传后,确认提交。然后,通过报名系统在线支付报名考试费。缴费前请慎重考虑,考生成功缴纳报名费后恕不退费。缴费后,打印《同济大学 2018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2.申请材料提交 1)《同济大学 2018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1 份(网上报名成功后下载,用 A4 纸打印);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可在“学信档案” (my.chsi.com.cn)上申请)和本科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硕士和本科期间成绩单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相关管理部门成绩公章或考生档案所在管理部门公章);

4)科研成果,如:已获得的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或专著等复印件(论文复印件应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正文第一页,如论文被 SCI、EI 检索,需提供相应检索证明原件)等;

5)获奖证书复印件 1 份;

6)两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副高级或以上职称专家签名的推荐信(具体格式可从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下载,用 A4 纸打印);

7)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 1 份;

8)硕士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和目录(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9)考生自我评价和攻博期间的科学研究计划书;

10)《同济大学 2018 年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项目报考登记表》(见附件二);

1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应届生提供由培训基地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培证明”,该证明须注明培训科室及起始时间),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添加封面和目录后,请申请者将材料用 A4 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以便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寄(送)到报考学院。如通过邮寄方式必须使用邮政 EMS,负责接收材料老师的联系方式见附件三。申请材料接收截止日期: 2017 年 12 月 20 日。在申请材料审核时,将以纸质版材料为准,参考报名系统中上传的材料。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 5 年内不接受其报考。

3.申请材料审核

1)报名资格审查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处根据报考条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予参加材料审核和考试。

2)材料审核医学院将根据招生规模及英语初试情况设定英语成绩合格线。考生英语初试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者,进入材料审核环节。学院将按学科专业方向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专家评审组”,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将根据考生学术背景、硕士研究生期间的临床和科研工作、学术成果、专家推荐、以及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等,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估,给出申请材料审核分数。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一定的比例择优选拔进入下一考核阶段的申请者。口腔医学院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考生的教育背景、学业水平和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材料审核成绩。根据材料审核成绩,确定进入下一阶段考核的考生名单,同时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考生,并在学院网站公示进入下一阶段考核的考生名单。根据学院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情况,材料审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材料审核成绩优秀的考生将直接进入复试考核。材料审核成绩合格者须参加初试考核选拔,选拔通过者可进入复试。材料审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阶段考核。

4.初试初试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命题及考试。对象为申请材料审核成绩合格的考生。依据初试成绩,学院从初试者中选拔进入复试考核的考生。

1)初试考核科目: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为笔试,每门满分 100 分。医学院的初试仅考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在复试阶段组织;

2)初试考核时间:2018 年 3 月 10 日;

3)初试考核地点:同济大学四平路校区(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1239 号);

4)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5.复试复试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1)资格复审来我校参加复试的考生请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单证硕士生只需携带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生凭《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原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到同济大学研究生院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届时请查看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的通知)。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 2)复试考核我校原则上采取差额复试,差额比例由各学院确定。各学院根据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和初试成绩,制定本学院的复试分数线。

(1)复试内容:医学院为:专业基础课(科目 2)+ 专业课(科目 3)笔试,满分 100 分;综合考核,满分 200 分,具体包括综合面试 100 分,导师组评价 100 分;口腔医学院为:1 门专业课,笔试,满分 100 分;综合考核满分 200 分,具体包括专业外语(一般为笔试,满分 50 分)、外语口语和听力(口试,满分 50 分)、专业综合(形式为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结合,满分 100 分)。

(2)复试时间、地点:由各招生学院安排,具体安排请于复试前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查询。(3)复试材料: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时根据复试通知要求按时提交。

四、录取

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照比例合成总成绩,总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具体比例由各学院自行确定。根据总成绩,结合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最终录取名单。在学期间,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原单位,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该类学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和优秀奖学金的评定,不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在学期间不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就读期间不能转变为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五、入学时间

录取考生于 2018 年 9 月入学。报到时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医学硕士学位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特别提醒,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前必须取得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入学时必须已在同济附属医院进行专科医师培训。

六、学制和学习年限

学制 4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

七、考生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并核实作伪,将取消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同时列入不诚信考生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再报名。

八、博士生收费和奖助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范文7

活动组织方案

根据楚雄州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诚信楚雄”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推动我州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意识、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商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全州企业中开展“十佳诚信企业”评比活动,根据活动要求及我州实际,制定本组织方案。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为使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设立楚雄州“诚信楚雄十佳企业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由州经贸委、州精神文明办公室、财政、州工商局、州技术监督局、州医药管理局、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公安局、州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活动的组织、评审、认定工作。组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

1、组委会人员名单

名誉主任:州委常委、宣传部长

主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主任: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州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

州经贸委主任

州工商局副局长

成员: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州国税局副局长

州地税局副局长

州人民银行副行长

州财政局副局长

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2、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

成员:

办公室职责:负责接收登记申报材料;分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整理并向评审委移交参评企业申报材料及材料的得分上报;负责有关工作衔接及协调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

3、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州经贸委主任、工程师

成员:州工商局副局长、州消协会长

州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工程师

州地税局税务副局长、经济师

州工商银行高级会计师

州农业银行高级经济师

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秘书组

职责:本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对办公室提出的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根据评审办法,客观、公平评审;根据评审条件进行量化评价;经评价后进行认定。

二、参评范围

在楚雄州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含省属、中央属企业)均可参加评选。

三、报名办法

1、通过楚雄州电视台、《楚雄日报》刊发公告,各县(市)宣传部、经贸局、乡镇企业局组织动员企业积极参与。

2、参评企业填报《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申请表》,向县经贸局申请报名,县(市)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后,提出初评意见,每县市推荐1至3户企业到州组委会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申请表》和县(市)初评推荐意见;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申请报告(说明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诚信情况);

④2000年—2002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及经营情况表;

⑤有关部门颁发的信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当地税务机关的完税情况证明;

⑥当地工商、质量监督、药监、安全、环保等部门无重大违法案件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8月30日止。

报名地点:各县(市)经贸局

楚雄州经贸委(楚雄市鹿城北路5号)

联系电话:组委会办公室31224643123647

五、评选办法

1、企业向县(市)以上初评小组提出申请,(省州属企业直接向州组委会申请报名;

2、由县(市)经贸局牵头,组成初评小组,进行评审,推荐1—3户企业到州组委会办公室报名;

3、组委会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确定30户左右企业进行调查;

4、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项目量化评分,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作为“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六、宣传及表彰奖励

1、由楚雄州委、州人民政府授予“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称号;

2、发给奖金3000元;

3、11月在桃源湖广场召开授牌表彰大会;

4、配合表彰大会,在桃源湖广场举行千名经营者“诚信”签字活动和文艺演出,使表彰活动宣传更具广泛性;

5、楚雄电视台、楚雄日报、楚雄电台设专题进行跟踪报道。

七、评价指标体系

㈠历史及现状:对市场的适应程度和信用状况

1、人力资源。

A:吸引人才的能力,员工大专以上学历比。B:例维持人才的能力、员工流动率。C:发展人才的能力,培训投入率;

2、财务能力。

A:获利能力:销售净利率、资产净利率、权益净利率;

B: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C:资产运用能力: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D:公司实力:资产、销售额、市场份额、产品产销率;

3、社会责任感。

A:对国家社会的贡献;

B:环保意识:是否达标。

4、公司形象。

A:企业整体形象、企业美誉度、品牌价值;B:产品质量形象,通过或达到类似ISO9000认证。

5、管理水平。

A:信息化建设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B:组织机构效率:人均销售额、人均利润额;C:管理制度合理性。

㈡未来发展

1、发展潜力:行业发展前景、销售增长率情况;

2、企业自身发展素质及能力:企业文化、销售增长率、资产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

3、创新能力。

A: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率、专利数,省州科技奖获得情况;B:管理创新实绩。

八、宣传报道

1、活动开展前,在楚雄日报、楚雄电视台以公告等方式宣传,并报道活动组织情况,对评选过程全程跟踪报道,评选结果在电视台、楚雄日报、电台公布,可以商业运作冠于品牌名称或开展颁奖活动等形式扩大影响。

2、楚雄州电视台对“十佳诚信企业”制作专题节目长期播放或送省台选播。

九、经费预算

1、宣传费:10000元。其中:电视台7000元/5次,报纸3000元/6次;

2、十佳企业奖金:3000元×10户=30000元;

3、评审费、10000元

4、会议费:5000元;

5、办公经费:5000元;

五项合计60000元,鉴于我州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参评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商业运作吸收赞助解决20000元,请州级财政拨补解决40000元。

附件:一、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申请表;

二、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量化评分表;

楚雄州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楚雄州“十佳诚信企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企业荣誉记录:重大奖励,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资料,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2、企业不良记录:偷、逃、骗、抗税,制假、贩假、安全事故,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材料,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等违法情况,以及具有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记录。3、有关数据计算以2002年为报告期。

附件:考察变量的说明与计算

对指标每一个参考变量都设计具体的计算方法或公式。根据参考变量的要求来收集数据,将收集到的数据按照计算方法或公式进行处理,得到基本数据。以下是部分参考变量举例说明:

(1)维持人才能力相对应的考察变量为员工流动率。

员工流动率的计算公式是:

员工流动率=年离职人数/((年初雇用人数+年末雇用人数)/2)×100%

通常认为员工流动率过高或过低都不好,它的合理范围应该为5%-10%。偏离这一范围越远,说明公司公司维持员工的能力越弱。

(2)与获利能力相对应的考察变量为销售净利率、资产净利率、权益净利率。

这些考察变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净利率=年净利润/年销售收入×100%

资产净利率=年净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权益净利率=年净利润/((年初权益总额+年末权益总额)/2)×100%

这几个比率的值越高,说明公司的获利能力也越强。

(3)与对国家社会贡献相对应的考察变量为社会贡献率、向教育慈善机构捐款额。

这两个指标的值越大,说明企业对国家社会的贡献越大。

其中社会贡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社会贡献率=企业年社会贡献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x100%

式中企业社会贡献总额是指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有关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及有关费用和净利润等。社会贡献率表示企业每一单位资产对国家和社会所做的贡献。

(4)与企业整体形象相对应的考察变量为企业美誉度、品牌价值、罚项支出比率。

企业美誉度是指公众对企业的认同,可以以每百人中对企业表示认同的人数来衡量。此处我们以第一轮问卷调查中所得到的企业得票率数据来衡量。

品牌价值是指权威机构对公司品牌价值的评定结果。

这两个指标的值越高,说明企业的整体形象越好。

罚项支出比率罚项的计算公式如下:

支出比率=年罚项支出总额/企业年收入总额×100%

罚项支出总额指企业支付的各种罚金、罚款、罚息、滞纳金、赔偿费、诉讼费等。通常这一比率越高,企业形象受到的负面影响也越大。

(5)与信息化建设水平相对应的考察变量为企业是否依靠IT技术建立起自己的SCM、ERP、CRM系统以及系统运行状况如何。SCM系统指(6)企业的供应链管理系统,(7)ERP系统指(8)企业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9)CRM系统是指(10)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11)与技术创新相对应的考察变量为研发投入率和授权专利数。

研发投入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研发投入率=企业年研发投入总额/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x100%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范文8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好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

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病人查对制度

(1)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术前用药等情况。

(2)手术人员手术前在次核对科别、住院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

(3)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由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严格核对大纱垫、纱布、纱卷、器械数目是否与术前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

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遗漏体腔内。

三、药房查对制度

(1)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2)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3)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①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②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③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

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④查对姓名、年龄;⑤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输血科查对制度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3)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

五、检验科查对制度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检验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复核结果。

(5)发报告,查对科别、病房。

六、放射(CT)科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检查项目诊断、姓名、科别、病房。

七、针灸科及理疗科查对制度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部

位、种类、剂量、时间。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金属异物。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八、供应室查对制度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九、特检科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复核科别、病房、住院号、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项目、结果。

其他科室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查对制度。

病历书写制度

一、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一)病历记录一律用钢笔(蓝或黑墨水)或圆珠笔书写,力求字迹清楚、用字规范、词名通顺、标点正确、书面整洁。如有药物过敏,须用红笔标明。病历不得涂改、补填、剪

贴、医生应签全名。

(二)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三)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疾病名称或个别名词尚无恰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应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

(四)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五)度量衡单位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六)日期和时间写作举例1989.7.30.4[SX(]20[]am[SX)]或5pm。

(七)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日期。

(八)中医病历应按照卫生部中医司的统一规定书写,要突出中医特色。

二、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一)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生日(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

载于病历上,由医师签全名。

(二)初诊必须系统检查体格,时隔三个月以上复诊,应作全面体检,病情如有变化可随时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

(三)重要检查化验结果应记入病历。

(四)每次诊疗完毕作出印象诊断,如与过去诊断相同亦应写上“同上”或“同前”。两次不能确诊应提请上级医师会诊或全科会诊,详细记载会诊内容及今后诊断计划,以便复

诊时参考。

(五)病历副页及各种化验单,检查单上的姓名、年龄、性别、日期及诊断用药,要逐项填写。年龄要写实足年龄,不准写“成”字。

(六)根据病情给病人开诊断证明书,病历上要记载主要内容,医师签全名,未经诊治病人,医师不得开诊断书。

(七)门诊患者需住院检查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诊断,记录力求详尽。

(八)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三、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原则上与门诊病历相同,但应突出以下几点:

(一)应记录就诊时间和每项诊疗处理时间,记录时详至时、分。

(二)必须记录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有关生命指征。(三)危重疑难的病历应体现首诊负责制,应记录有关专业医师的会诊或转接等内容。

(四)对需要即刻抢救的病人,应先抢救后补写病历,或边抢救边观察记录,以不延误抢救为前提。

四、住院病历(完整病历)书写要求:

(一)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或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书写。

(二)对新入院患者必须写一份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月经史、婚育史、体格检

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病历小结、鉴别诊断、诊断及治疗等,医师签全名。

(三)住院病历应尽可能于次晨上级医师查房前完成,最迟须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症、危重病人可先书写详细的病程记录,待病情允许时再完成住院病历。须行紧急手

术者,术前应写详细的病程记录,术后再补写住院病历。接收大批病人或伤员时,住院病历完成时间可由科主任酌情规定。

(四)实习医师书写住院病历前的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应在住院医师指导下进行。

(五)住院病历必须由5年以上上级医师及时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住院病历应用红墨水。修改后,修改者用红墨水签名。被修改六处以上者应重新抄写。

五、入院记录书写要求:

(一)入院记录是住院病历的缩影。要求原则上与住院病历相同,能反映疾病的全貌,但内容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二)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书写,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个时内完成。

(三)对既往史及系统回顾、个人史、婚姻史、月经、生育史、家族史及体格检查中与本病无关的资料可适当简化,但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资料必须具备。

六、再次入院病历和再次入院记录的书写要求:

(一)因旧病复发而再次住院的病人,由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和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书写再次入院病历,住院医师书写再次入院记录。

(二)因新发疾病而再次住院,不能写再次入院病历和记录,应按住院病历和入院记录的要求及格式书写,可将过去的住院诊断列入既往史中。

(三)书写再次入院记录时,应将过去病历摘要以及上次出院后至本次入院前的病情与治疗经过,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对既往史、家族史等可从略.但如有新情况,应加以补充。

(四)病人再次入院后,医师应去病案室将上次入院记录调出,并置于再次入院记录之后。

(五)再次入院病历和再次入院记录的书写内容及格式同住院病历和入院记录。

七、表格式病历的书写要求与格式:

(一)表格式病历必须包含有住院病历要求的全部内容。

(二)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仍按规定书写住院病历,表格病历由住院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填写。

(三)表格式病历入院记录的内容同入院记录的内容。

八、病历中其它记录的书写要求:

(一)病程记录:入院后的首次病程记录在病人入院后及时完成,由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应包括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诊断依据,初步诊疗计划,重危

病人观察病情变化的注意事项。病程记录应包括病情变化(症状、体征)、上级医师和科室内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的分析和判断,特殊治疗的效

果及反应,重要医嘱的更改及理由,各种会诊意见,对原诊断的修改和新诊断确立的依据。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记录,一般病人每l~2天记录一次.慢性患者可3天记录一次.重

危病人或病情突然恶化者应随时记录。

(二)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及时、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三)凡移交患者的交班医师均需作出交班小结,接班医师写出接班记录,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在病程记录内。

(四)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住院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转院记录。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报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批准。

(五)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记录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案和随诊计划,由经

治医师书写,并同时抄写于门诊病历中,以便门诊复查参考。死亡记录的内容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或当班医师书写

,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尸检的病例应有详细的尸检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例应有详细的死亡讨论。死亡讨论至少在一个月内完成并有记录。

(六)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和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人数可根据科室大小和床位多少而定,科室较小,医师和床位较少的,病房和急诊可安排统一值班。

二、各级值班医师每日准时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急、危重病员和新入院病员的情况,并做好床边交接班。

三、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急、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接班本,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各级值班医师对危重病员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人值班日志

四、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病程记录,危重病人当时完成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

五、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六、各级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视病房情况允许离开时,不得超过医院范围,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同时必须向

值班护士说明去向,随叫随到。

七、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等特殊情况,可根据情况给以适当补休。

八、每日晨,值班医师应将病员情况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九、药房、检验、放射、B超、心电图等科室,应设有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一、申请输血

1、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检验科。

2、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

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科或主管院长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二、配血

1、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2、检验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

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3、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

注。

4、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5、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三、发血

1、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

发出。

2、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3、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4、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四、输血

1、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2、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

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3、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4、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5、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检验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6、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

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

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6、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上报医务科。

7、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至少保存一天。

五、其他要求

1、检验科储血设备应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完),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

时监测记录。

2、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细胞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

3、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__ml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由科主任签名后报医务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但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4、用血的医疗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

5、室应针对实际需要积极推进血液成分输血,成分输血率必须大于50。

会诊制度

一、门诊所诊视的病人,复诊三次尚不能确诊者,应请上级医师会诊或专科会诊;住院病人入院五天尚不能确诊者,科内应组织会诊讨论,十天不能确诊者,应进行扩大会诊(或

请专科会诊)或院内会诊,使病人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

二、住院病人的会诊范围,应与本次住院治疗有关的病情,或者本次住院治疗中新发生的疾病或并发症。与本次住院治疗无关的慢性疾病,一般不列人住院病人的会诊范围。

三、病人会诊分为“急、普”二种性质的会诊。急会诊,应随请随到会诊;普通会诊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

四、急会诊,被邀请科医师必须随请随到。急会诊时,被邀请科室主治、主任医师不在时,由总住院医师或二线班医师、值班医师立即前往会诊,会诊后应立即向主治医师或主任

、副主任医师汇报,不能处理者,应请上级医师再去会诊。

五、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六、科间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主任、副主任医师同意,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经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字后送到被邀科室。被邀科室按“会诊性质”及时派主治医师以上相

应职称的医师去会诊,并写会诊记录。

七、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报告医务科,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时医务科派人参加,必要时请主管医疗院长参加,会诊由请会诊科主任或主任医师主持。

八、请院外会诊,本院诊治有困难的疑难病例,需请院外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同意。会诊单经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签字,送医务科登记盖章后发出。急

会诊由医务科与应邀医院联系。在确定会诊时间后,申请会诊科派医师前往应邀医院迎接会诊医师。会诊由申请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经治医师和主治医师要参加。必

要时也可以送病人到院外会诊或寄病历材料请书面会诊。

九、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的各种资料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后主持人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外出会诊,需经医务科同意、登记,急诊例外,会诊回来补报医务科。

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度定本医疗技术准入

制度。

一、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制度。

二、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度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三、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

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四、医院由医务科牵头成立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由医院主要专家组成)及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由科室主任及专家3-5人组成),全面负责新技术项目的理论和技术

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包括:提出医疗技术准入政策建议;提出限制度使用技术项目的建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负责探索和限制度使用技木项目技术评估,并出

具评估报告;对重大技术准入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其他与技术准入有关的咨询工作。

五、严格规范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准入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

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务科审核和

集体评估。

六、科室新开展一般诊疗技术项目只需填写“申请表”向医务科申请,在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内的,由医务科组织审核和集体评估;新项目为本院《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范围外的,由医务科向卫生局申报,由卫生局组织审核,医务科负责联络和催促执业登记。

七、申请开展探索使用、限制度使用技术必须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等)以及医疗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复印件;

2、拟开展新技术项目相关的技术条件、设备条件、项目负责医师资质证明以及技术人员情况;

3、拟开展新技术项目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4、拟开展探索使用技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5、卫生行政部门或医学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范文9

一、学院建设:

⒈为贯彻实施国家教育部、医学院“厚基础、宽口径的

发展战略,积极申报开设新专业,并随同学院有关领导相继到武汉、南京、徐州、重庆等兄弟院校参观学习,博采众家之长,今年共有口腔医学、麻醉学、眼视光学、中西医全科医学、医事法学、法医学等个新专业方向可以招生,这为我院拓展医学教育专业空间以及培养综合性医学人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⒉在省卫生厅施朗副厅长带领下,原创:参与省卫生厅专家组对三个非直管附属医院的年度评审,同时与教务处、成教学院考察了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⒊积极筹建临床技能中心,协助学院基建处、教务处完成了设计、绘图及建筑图纸的会审等工作;

⒋目前临床技能中心的装修工作以进入尾声;

⒌协助学院对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工作,分别安排了多位专家参与对阆中市、三台县、射洪县人民医院的巡回讲学;

⒍成功制作了临床学院网络主页;

⒎完成《全国普通高校专业大全》的部分专业简介的填写;

⒏完成《全国各类医药院校情况报表》有关附属医院基本情况报表的填写。

、收集、整理四川省疾病谱变化的调查资料;

、办公室的其他日常事务。

⒈领导临时布置的事务。

⒉完成题库的安装调试。

⒊检查本月教学任务的落实情况。

⒋布置下学期教学任务并落实任课教师。

⒌完成了青年教师课件比赛的准备工作。

⒍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工作检查。

⒎落实年下学期及年上学期的带习教师。

二、教学工作:

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加强了学科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学院扩大招生后,教学任务逐年加重,我院各教研室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克服各种困难,加强检查督促和教学质量评估,保证了教学任务的完成。

⒈督促落实期末考试及本学期补考工作。

⒉落实本学期教学任务及任课教师。

⒊落实研究生合作导师的基本情况及简介。

⒋落实教学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明年度科研项目的申报。

⒌落实本学期基地医院带习教师人员及交换工作。

⒍组织专家评审年医学本科合格考试试卷。

⒎组织课堂教学、临床见习、生产实习质量检查次。

⒏组织专家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次。

、协调教学工作中任课时间的调换、任课地点的调换、专家门诊与上课时间冲突的调换。

、组织落实多媒体观摩教学预赛人员。

⒈组织各学科教材选用及教学大纲修订工作。

⒉落实基地医院下半年带习教师。

⒊组织落实附院实习生提高课间操次。

⒋继续跟踪疾病谱调查工作。

三、临床实习:

⒈完成九七级实习工作总结;

⒉完成了级实习学生的结业考核和实习鉴定工作;

⒊组织九七级实习学生座谈会,畅谈体会,广泛征求意见;

⒋接受级三个专业名实习学生,对九八级实习学生进岗前培训,按实纲确定轮转表,并对考勤和出科考试进行量化管理;

⒌针对九八级实习学生人数多,易出现问题,广泛征求各科室对实习同学的要求和意见,对实习同学在思想、安全及学习等方面进行教育,原创:现阶段的实习学生在医院受到好评。

⒍遵照学院党委指示,申请成立附属医院实习队临时党支部;

⒎组织实习学生参加医院学术活动次,学术讲座次,并上业务提高课次,德育教育课次。

⒏下科室检查实习同学情况每半月一次;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坚持每个假日前进行安全教育;晚间检查学生宿舍次。

、、针对级实习学生出现的严重问题对本院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⒈下科室了解实习学生学习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次。

四、师资培训:

⒈组织教师参加学院网络培训班共人次;

⒉组织全院性学术讲座次,听讲人数达余;

⒊组织余名教师填写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表;

⒋登、统计二一年年度考核结果

⒌组织教师按省政府要求参加《四川省高科技人才登记表》的填写工作。

⒍组织部分教师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教材作者人选登记工作。

⒎组织各教研室推荐四川省学术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工作。

五、科研工作:

⒈登、统计二一年科研成果、情况;

⒉组织各教研室申报二二年科研课题

六、继续教育:

⒈登记全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⒉分类统计全院卫生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数,并填写年度四川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年报表,上报卫生厅。

⒊撰写年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⒋起草年继续教育计划。

⒌参加省卫生厅远程继续教育工作会议。

⒍落实卫生厅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组织临床科室医护人员购买网卡。

⒎起草、打印并下发川北附院字()第号《关于继续教育认可项目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一文。

⒏组织临床科室医护人员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卡使用讲座次。

、联系举办全院性的学术讲座次。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范文10

一、 主要工作与业绩

(一) 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工作

1. 师资引进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是我校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学科发展。为此,我们先后赴南京、上海、西安、宁波、北京、武汉等地参加10次重大招聘活动。XX年共收到应聘材料XX余份,应聘电子邮件2800余封。对于博士、教授递交的应聘材料,实行档案登记、跟踪制度。在各学院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全年上报省人事厅、劳动厅调动材料22人,签定就业协议57人,发商调函45份;接收毕业生57人,调入34人。为了迎接XX年的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人事处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做好XX年阶段性师资引进人数分配工作,并根据学院的师资需求进行了信息的编制、招聘现场和上网工作。

2. 人才培养类项目申报工作。已完成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的考核工作和XX年度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培养人选与重点资助人选的申报工作;完成XX年度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重点资助人员校内配套经费的落实工作;完成XX年度省高校青年教师资助项目的经费落实工作和XX年度高校青年教师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完成省人事厅XX年度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配套经费落实工作和XX年度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完成XX年度省教育厅青年教师参加研究生课程班和高校访问学者的报送工作;布置完成XX年度包氏奖学金的申报工作。所有人才培养类项目的使用经费审核。

3. 教职工各类进修。做好在职博士的申请、政审、签约和经费报销等管理工作。全年共有7人取得博士学位,31人考取定向或委培博士。做好在职博士后的审批、签约和保证金等管理工作。全年共有4人申请做在职博士后(其中国外1人)。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进修研究生课程、业务学习和学历提高等的申请、审批和学费报销等管理工作。全年共受理其他进修32人次。

4. 完成“西湖学者”的评审、聘任工作;推荐批准全国优秀教师1人,省优秀教师2人、省教育优秀工作者1人;推荐报批政府特殊津贴人选1人、省优秀博士后3人。

(二)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1. 组织申报工作。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有关职称工作的部署及时起草下发了关于我校XX年度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组织实施。 XX年共组织88人参加的教育理论培训和考核;办理86人参加XX年全国职称外语统考培训报名手续、征订考试用书;组织90人教工计算机培训班。办理了职称申报的审核、论文(着、成果)送审回收、评审材料的多次打印装订。并办理了会计、经济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2. 组织评审工作。做好了各级评审组织的组建、报批与上级评审组织人员的推荐工作。认真组织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等各项工作。XX年共申报正高职23人,其中11人评审通过;共申报副高职55人,其中37人评审通过(3人申报高级会计师在评审中);受理申报中初职95人,其中88人评审通过(含初定、转定)。作好技术工人考工升级的报名、审核以及聘任工作。

3.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省教育厅部署,全年两次进行了高校教师资格的受理、审核、评定、上报、制证工作。上半年评审了178人,下半年评审了49人。并组织54人参加普通话测试培训和考核。

4. 协助省人事厅做好全省高级经济师计算机测评工作。>

(三) 劳动人事工作

1、 机构调整工作。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全校93个教学机构重新进行了调整,并对全校教学、实验等专业技术机构近100名负责人进行了重新聘任。并对机构调整做必要的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

2、 各类考核工作。参与院内部门工作年度考核;组织教师、学生对直接服务部门的考核工作;组织教师对二级学院(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组织全院各类人员年度考核(不含中层干部);组织教师晋升职务量化考评工作

3、 核发工资、补贴工作。认真做好新进学校90位教职工的工资确定和209位职务职称变动人员工资的变动工作,做好全校岗位津贴、课时津贴和学生管理费的分配计算、发放工作;做好XX年度考核基础上的增发一个月工资工作以及204位教职工二年一次的正常晋升工资工作,完成更名大学奖励和年终教职工津贴调整工作。完成48位引进教职工的租房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完成190余名临时工人员指标审核、工资的确定、计算发放工作以及下沙补贴、学生专职辅导员等各种津贴的计算发放工作。

4、 信息档案工作。完成省教育厅、财政厅和西湖区统计局所需的各种干部报表、工资报表、劳动年报等各类报表,以及各部门有关人事方面的各种花名册、数据、报表,及时做好人事数据的更新、调整变动工作,认真做好全校教职工人员名册的编制工作。做好新进教职工档案的接收、审核和归档工作。做好新进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签定、鉴证、续签和管理工作。

5、 校内调动及退休工作。及时办理各类人员进出、退休、延长退休、内退退养的手续,做好包括政法培训中心在内的学校教职工的分流、转岗、校内调动工作,引进人才的配偶安置工作。为搞活校内用人机制,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杭州商学院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直接管理校内各类流动人员,并认真细致做好他们的政治思想工作。

6、 社会保险工作。在财务处的协助下,完成了XX年度全校教职工的个人工资总额的确定工作,协助杭州市就业局做好对我校教职工失业保险金的认定工作,协助省医保中心对XX年度全校教职工医保个人帐务进行结算。完满完成省医保中心对我校教职工XX年度工资额的稽核审查工作,极大地维护了学校和全校教职工个人的利益。按照省劳动、人事部门规定,认真作好全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及时做好新进新出学校的教职工各种社会保险的增减、变更工作。

7、 学校更名配套工作。及时做好全校教职工的校徽、工作证的制作和换发工作。

8、 努力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为广大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办理全校教职工的请假、销假、探亲手续和收入证明、部分男教工的子女参加医疗统筹的资格审查工作以及生活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XX年度共补助69人次,计3.14万元。钱虽少,体现了学校对困难教职工的关怀。教职工去世时代表学校前去慰问、告别,已故教职工的丧葬费、抚恤费以及遗属补助的发放工作;

(四) 其他工作

1、 召开XX年度新教师座谈会、退休教师茶话会。

2、 全校副处以上、副高以上人员出入境基本情况的录入、报备工作。一般教职工公派出国的政审工作。

3、 推荐中央、省级高级专家信息库人选。

4、 做好教工校园卡的申领登记、联系和发放工作,其中新办校园卡95人。

二、 主要工作亮点

1、 完善考核制度。根据校党委的安排,由人事处起草了《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以此为契机,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部门工作年度考评办法”,如在网上公示各部门的总结、调整考评指标权重等,使考评工作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在已有的对学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考评办法的基础上,起草“学院工作年度考评办法”,供校领导审议。力求将考评结果与津贴挂钩,以奖励为主,强化机关效能建设的作用。

2、 提高透明度。人事处的各项工作,均与全校教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操作规范、透明,是公平、公正的前提。在人事处职责范围内,力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职称评审、工资津贴标准等,严格按制度和程序执行。对于需要评审的工作,公开评审条件、评审对象、评审程序,每次评审均请校纪委现场监督,评审结果上网或张贴公示,杜绝暗箱操作。

3、 力求公平。11月份提交校领导审议的“浙江工商大学人才引进政策”、“学院津贴调整方案”等,力求体现公平,不让老实人吃亏。政策制定尽可能准确、合理。

4、 关心教职工生活。在校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人事处对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财经学院等院校的教职工收入情况作了全面的了解,并在校领导的指导下,提出了岗位津贴和教学津贴等的调整方案和经费测算。

三、 存在的不足与失误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范文11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驻粤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除从事医疗活动外,同时应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范围,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并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设置一级医院以及农村管理区卫生站,由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二级医院和不满100张床位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市(不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设置三级医院和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以及省属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军队所属单位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军队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在申请前还必须先经军队各军兵种驻粤最高领导机关的卫生主管部门或武警部队省总队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后再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八)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在农村管理区设置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四条 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八)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其本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七)人员、设备达下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有关设置条件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予批准的,应用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内容,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

(二)门诊部:1年;

(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

(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

(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有效期,由批准机关参照上述相应的规模确定。需延长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不需申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但设置单位必须在决定设置医疗机构后报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执业前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其执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联合诊所、农村卫生站和军队编制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供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单、资格证明、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和体格检查表、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公民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

(四)服务方式、服务时间;

(五)诊疗科目;

(六)工作用房面积、床位;

(七)服务范围(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或向社会开放);

(八)从业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抽查考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其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二)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冠以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名称,个人设置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等还应在识别名称后冠以个体字样;

(三)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军队单位代号、番号或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心等字样;牌匾和印章不得刻制军徽标志。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招聘社会医务人员,必须经登记机关进行理论和临床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资格证书后方准聘用。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使用的各种印章,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刻制;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案本册以及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等。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站、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卡片、证明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处方、收费单据、收支帐目、证明存根等资料保存5年以上,住院病历保存30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病人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积极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救治。对限于设备、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不得延误病人治疗。

第三十二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农村卫生站以及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仅限配备与执业科目范围相应的供配方使用的常用药品和必要的急救药品;禁止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如确实需要使用上述药品的,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加工供本单位使用的制剂。

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

严禁从事药品批发零售业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刊登医疗广告,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专业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再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疗广告内容只限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电话号码、诊疗科目和诊疗时间。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医师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文件;不得为未经助产人员、医师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专业文件必须真实。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实物封存、保留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基建外,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交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定期进行校验。一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评审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一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评审不合格;

(三)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四)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登记的项目执业。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服务范围等内容,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执业地址,在本县辖区内迁移,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跨县、市、省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置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分立或合并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监督员,其管理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实行周期评审制度,一级以上医疗机构3年为一评审周期;其他医疗机构1年为一评审周期。

第四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等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或借用、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八条 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聘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配备药品种类超过批准设药范围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擅自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或未经批准擅自配制药品或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范围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人来我省开设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86年6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设立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副主任医师申报材料范文1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三条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岐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五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八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九条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璀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