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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创申请书

时间:2022-02-15 21:46:00

大创申请书

第1篇

大学生原创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党组织:

我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我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共产主义的事业中,为中国的胜利腾飞、为中华民族的强大出一份微薄而坚强的力量。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革命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根本上解释了她光荣的历史和繁荣的现在,也预言了其必然的灿烂未来。

中国共产党是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帮助我们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国的伟大复兴,在生活中,只要一提到党员,人们就会想起先进。当喊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华人民站起来啦!”就这样一声巨人般的呐喊,拨开了数百年来笼罩于千万仁人志士心头的迷雾点燃了神州大地上的星星革命之火。在思想指引下,建立了人民民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建设实践证明,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走向繁荣富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指导下我国向强国道路前进。新一届领导又在提倡中国梦,正在努力为实现中国的复兴而努力奋斗。

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也是想了很多,让自己端正入党动机,我入党不仅是为了提升自己,更是深信共产主义事业必将成功。我深信共产党员是思想先进者,我将努力向这个方向发展。我先是在党组织的带领下,通过一系列的理论知识学习和活动,我的政治、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使我认识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共产党才能建设社会注意主义新中国。更进一步的认识到做一名合格的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从思想上入党。在高中学习期间我就提交了第一份入党申请书,随后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业余党校学习,并获得了结业证书,多年来党对我孜孜不倦的教育,领导中国人民向新生活迈步。

同样,在工作中我以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自己有了一些优点的时候,经常自我批评,努力发现自己的缺点,并及时改进,也请老师和同学给予指导和帮助。工作中大胆负责,脏活、累活干在前面,遇到困难挺身而出。牢记党对我的培养和教育。我要学习雷锋的“钉子精神”,要不断进取,知难而进,“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帮助老师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随时为党和人民的利益应用争斗,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在入党的过程中,也就是是对我们学习能力的提升。培养好的学习能力,才能为党的发展更好地尽一份自己的力量。我觉得一个人独善其身并不够,还应该积极的用自己的言行去影响他人。不仅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对周围的人关心爱护,还要切实、灵活的去带动大家都来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我要认真地用中国共产党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守党的机密,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密切联系群众。

我现在是一名学生,认真学习各项知识,并努力学习党的相关理论政策,学习中国梦的思想,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入党誓词。如果党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会更加努力以党员来要求自己。将此化为不尽的动力,进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件事情。如果党组织不批准,那表明我还存在着一些缺点,我会积极改正,进一步向党组织靠拢。我不会灰心或失望。我会更加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文化等知识,以更高的工作标准和工作姿态去争取党组织的批准。

请党组织考验我!

文秘站刊出

第2篇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全面进步。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民族的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

中国共产党主张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我国的独立和,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在互相尊重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敬爱的党支部: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奉献一切,永不叛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分析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固有矛盾,指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社会、最后必然发展为共产主义社会。《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多年来的历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思想。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思想指引,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我们不但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也要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邓小平理论是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产物,是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做到效益好、质量高、速度快,努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由化。

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我目前是一名普通的群众,但我是个中国人,身为一名中国人就要以祖国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做为一名青年我时时刻刻都不会忘记这些教诲。主席曾讲过“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人民需要党,党也需要人民。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就会奉献我的一切!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反对分裂祖国,维护祖国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不做侮辱祖国的事,不出卖自己的国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不搞封建迷信的活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我会牢牢记住我是一名中国人,是一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我会在现在和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并绝对支持以总书记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活动。我现在是防疫站的一员,我会在积极工作时利用自己的特长,在社会中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与此同时还要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并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以我的实际行动来报效祖国。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第3篇

回顾上学期,园艺103班班委认真以“为同学服务”为出发点,圆满的完成了上学期的工作计划,在继承和发扬园艺学院学生工作一贯的优良传统的同时,对工作进行了有效创新,形成以学风建设为核心,以院学生工作计划为主体,以班级为单位,全体学生同心协力、团结合作,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在提高班级同学思想道德修养、加强班级制度建设、改善班级学习氛围、繁荣班级文化、促进学风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成就了一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优秀班级队伍。

园艺103班基本情况:

园艺学院园艺103班总共31人,党员1名,团员27名。在去年学院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中,班级获得“园艺学院新生杯篮球赛”第一名、“优秀团支部”、班刊第一名、园艺学院“仙姿杯”新生越野赛班级第一名。今天的6月份我们班作为示范班出现在园艺学院的报纸“艺圆”上,我们颇感荣幸。

学习情况: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在学习上,我们本着严谨、团结互助的学风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课上,活跃的课堂气氛博得了老师的好评。课后,同学们相互讨论难题,共同进步,形成很好的学习氛围。在大一上半年的考试中,我们班级的胡玲玉、张磊、葛崇璞同学获得“一等奖学金”;李桦、金天云、贾明鑫同学获得了二等奖学金;汪相刚、杨帆、梁爽同学获得“三等奖学金”。在大一年度的学习总结中,我们班胡玲玉同学获得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其他同学在自己的努力下,也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绩。

XX年6月份,我们全班都积极参加了cet-4级考试,通过率达到50%左右。

在科技创新方面,我们班同学也是积极参与、大胆实践,张紫嫣等同学确定了自己的课题,刘晓光等人也获批科创项目并积极进行工作,锻炼自我。

生活方面:

大一那一学年,我们班同学积极配合生活部工作,认真打扫宿舍卫生,积极参与校园和教室的打扫活动,得到了生活部的认可。经过评比,我们班西区1#403女生宿舍和东区10#111男生宿舍均获得了“五星级文明宿舍”的光荣称号,我们甚为骄傲。纪律情况:

上学年,在班委会的努力和全体同学的配合下,班级早操及晚自习的出勤率达到了98%。在平时的上课中,我们班同学做到了不旷课,不早退。在学院的各类活动中能够准时到场,在会场中保持安静。班级同学没有出现过重大的违规违纪现象。

班级工作情况:

从班委会组建到一学期结束,班级工作可以说是蒸蒸日上,上学期刚开学不久,我们就以班级为单位召开了一次班会,总结了军训的成果,评选出为我们全班服务的班干部。这次班会结束了班级的基础建设,开始了“我们是一家”为主题的形象班级建设。军训结束不久,就迎来了中秋佳节。鉴于很多同学都不能回家,在班干部的提议下,我们开展了为主题的中秋联欢晚会,减少一些同学的思乡之情。为了更进一步的体现班级同学主人翁的精神,我们班有十名同学成功竞选进入院学生会为学院同学服务,成为院级学生干部,有五名同学进入校级学生组织。在本学期初,班级同学自我总结,确立了本学期的工作重点。然后,班委们根据工作重点安排计划班级活动,并根据现实与时俱进,使我们的班级工作做得有条不紊。

第4篇

关键词 专利申请 高校 撰写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10.009

University Patent Application Characteristics

HU Wenju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ubei Center of The Pattern Office, SIPO, Wuhan, Hubei 430000)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now universities have become the applicant can not be ignored in a large part. Enhance the university patent protection awareness, improve application quali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work of university patent. From the layout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 application timing of the grasp of writing, several aspects of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analyze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of university patent application, we give a few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to universities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patent application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Key words pattern application; college; writing

1 高校专利申请的特点及问题

1.1 国外申请较少

随着科技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不仅关注国内市场,已经把目光投向国外市场,从专利申请上来说,他们也不满足于仅仅要求国内保护,主动要求国外的保护。而反观我国高校专利申请工作,目前多数还处于仅提交一份国内申请,较少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情况,即使在一些科研水平位于世界前列的技术领域,高校往往也忽视了国外专利申请,从而忽视了对科研成果在国外的保护。①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点,是指在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②从这个专利自我保护的角度看,纵观我国高校的科研成果,不乏有全世界领先技术,然而由于不注重国外专利申请布局,从根本上放弃了相应有前景的国外市场,实际上放弃了自己科研成果可能会带来的经济效益。

1.2 申请时机未把握好

如今我国高校科研大环境还是注重、研究基金项目,③④这使得科研人员大多数在有了科研成果之后,急于而忽视了申请专利,导致专利申请时间往往滞后于时间。而专利法中所规定的,评判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是以申请日为界,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将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也就是说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期,是一个关键的界限。科研人员都知道当有研究成果时,要尽快在自己所研究领域的重要期刊、杂志上以获得专家的关注和认同,但是在专利保护方面,如果忽视了专利申请的申请时机,则很有可能会由于自己先发表的论文给自己的专利申请设下了“绊脚石”。

1.3 申请文件撰写及答复能力存在不足

高校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毋庸置疑,学术论文也具备一定水平。由于科研经费有限等一些原因,有些科研人员自己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但是由于并不熟悉专利申请的有关规定,导致申请文件的撰写水平较低。在实际工作中,科研人员多数会从自己的研究课题中摘录出一些内容来完成申请文件的撰写,在撰写及答复审查意见时容易出现一些不足。

申请文件的撰写存在问题:

对于说明书撰写来说最大的问题一方面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这种情况大多数原因存在于申请人有意不愿公开自己的发明点的情况,他们怕自己的发明点公开后被他人所用,这种关于发明点的公开不充分容易导致申请被驳回。此外,由于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还将导致修改时很容易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时,无论怎样的修改都无济于事,这样的专利申请最终也只能走向驳回。可见,由于说明书撰写存在问题,没有使用好申请文件首次记载的内容这一机会,影响了申请的最终走向。说明书撰写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说明书的实施例少。高校的专利申请往往在说明书的撰写中仅列出一个实施例,未能最大限度地列出其他的实现方式。一方面,从说明书本身的撰写上由于未能给权利要求的合理概括提供支持,从而限制了权利要求所允许的合理概括;另一方面,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由于说明书本身记载得不够详细,为避免修改超范围,客观上也限制了修改的内容及方向,这也使得专利申请未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而对于权利要求书,高校的申请人在撰写时往往把握不好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种情况下是撰写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偏小,他们往往将大多数技术特征都撰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此外,权利要求项数较少,未能把握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未能做到将保护范围从独立权利要求到从属权利要求逐级地缩小,从而导致由于在撰写形式上自己给自己的专利设置了局限,使得他人很容易避开自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模仿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难以有效保护科研成果。与撰写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偏小相对应的,另一个容易出现的情况就是撰写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超出了权利要求所允许的合理概括的范围。这种情况一是由于保护范围过大,导致能够用于评价该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范围就越广;二是由于保护范围过大容易造成修改时的超范围,因为通过修改以克服这一缺陷的过程中,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时的修改不能够进行“二次概括”,而只能限定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原始记载的范围。可见,由于申请文件的撰写存在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申请的最终走向。

答复意见时存在的问题:

高校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拒不接受意见强词夺理,另一个极端是轻易放弃答复申辩的机会。对于具有确凿证据还不接受意见的情况,会导致申请被驳回,但是对于具有授权前景的案件,只是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上跟审查员发生不同意见时,高校的申请人往往会看重专利能够授权这一结果,并不考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轻易放弃了通过答复意见与审查员沟通这条路径,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只要审查员认为有问题,就往权利要求中加特征,加到确切的具体实施例的特征,然而即使这样能够获得授权,此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已经限定得非常有限,对于专利权保护来说意义并不大。

2 建议

2.1 合理布局,重视国外专利

高校应当那些对于科研领先、有市场前景的领域予以特别重视,加大关注度,帮助其实现真正的、有价值的专利保护的同时,加强对国外申请的力度,提高自身的世界影响力。高校应当合理布局,在一直强调国内市场的同时,重视专利在国外市场的拓展,通过加大国外专利申请力度的方式突破专利保护的地域限制,以最大程度地获得应得利益。

2.2 协调先后,把握申请时机

做任何事情都讲究掌握先机,专利更是如此,专利的先机就体现在专利的申请日上,本文前面已经谈过,专利的申请日在评判该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了解了专利申请日的重要性,高校的科研人员应该逐步意识到,自己的科研成果如果具备市场价值,应当把握先申请后发表的原则,避免被自己在申请日前公开的论文破坏了专利申请的新创性。原则上论文的发表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都需要一定时间,申请人只要协调好论文公开发表和专利申请日获得这两者的时间关系,就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3 重视申请文件的撰写及答复机会

专利申请文件与高校科研人员所熟悉的论文有相同之处,他们都是科技创新的表现形式,但二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本文前述申请文件撰写及答复时的问题,也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这里给出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申请文件的撰写:

对于说明书,由于说明书是起充分公开并支持权利要求的作用的。专利制度建立的本意就在于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人为获取专利保护这一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将发明充分公开这一义务。只想获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这种不劳而获的事情是法律不允许存在的。因此说明书必须将发明内容充分公开,这才符合专利制度的立法本意。另外,说明书中应尽可能多地列举出实施方式,在起到支持权利要求这一作用的同时,为后续可能需要的修改提供基础。

对于权利要求书,由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在撰写时,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一般是以概括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书撰写的整体排布上,通常采用逐层递进、逐级细化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类似“金字塔”形状,位于“金字塔”最顶端的是独立权利要求,其为概括度最高、保护范围最宽的技术方案;随后位于“金字塔”中间层级的是中间级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保护范围一步步缩小;最后在“金字塔”最底端的是最低级的从属权利要求。这里所说的概括必须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对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合理概括这一最基本条件。

申请文件的答复:

专利授权或者驳回的主旨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查意见的发出和答复是一个使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沟通的过程,也是一场博弈,双方最终需要得到一个都认可的结论。把握答复机会,进行有理有据的争辩、合理范围的修改,这才是沟通之道。申请人作为科研的主体,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应该是最有发言权的,拿到审查意见及所附的证据,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申请不能授权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不必费时费力地争辩,而对于一些可能由于审查员理解偏差而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协助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发明内容,通过有理有据的意见陈述、合理修改申请文件的方式,与审查员进行良性沟通,从而使发明尽快获得一个相对稳定、有效的专利权。

3 结语

发明创造不应该仅仅体现在专利的申请量上,专利能带来的变化和效益,才是体现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高校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体之一,在整个国家创新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在专利的布局管理及申请应用上应当占据主动地位,发挥科研优势,克服自身不足,从宏观上把握专利申请的方向,提升专利申请的撰写水平与技能,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获取专利的实际利益。

注释

① 顾志恒,何先美.中国高校国际专利申请现状分析及其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13(7).

② 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9.

第5篇

对于专利申请权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认识,这也是造成专利申请权能否出资有所争议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厘清专利申请权的性质。

1.专利申请权是既得权没有提出专利申请,一项发明创造是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因此,提出专利申请就成为取得专利权的前提。所以有学者认为提出专利申请的目的就是要取得专利权,而专利申请最终能否取得专利权还需由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而定,因此认为专利申请权是不确定的权利,专利申请权的性质是期待权。笔者认为上述看法忽视了专利申请权本身独特的意义,把前提与目的相混淆,有一定的局限性。专利申请权包含两项权利,一是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是因专利申请而取得的权利。依《专利法》的规定,因专利申请而取得的权利有:专利申请后即取得申请日,使得嗣后相同的发明创造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优先权的利益,即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或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发明实施费的临时保护,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权,指专利申请人可以主动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权利,也可能是被动的,如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也会对专利申请文件中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发出补正通知书,由专利申请人补正;分案申请的权利,指专利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时,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或审查员也会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专利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撤回申请的权利,指专利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也会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等违反相关程序的规定被视为撤回申请。总之,因专利申请而取得的权利,包含取得申请日、优先权、请求公开权、请求实审权、修改权、分案权及撤回权等权利。这些程序性权利本身就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嗣后是否获准专利无关,是既得权。

2.专利申请权是财产权有学者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专利的权利,是程序性权利。这种看法只看到了此项权利的表象,并未看清其内涵。因为任何人都有依法提出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并不是一项特权,法律并没有必要为此规定出若干条文来规范谁能申请专利,谁不能申请专利。那么《专利法》规范申请专利的权利的意义何在?如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合作发明创造及委托发明创造,虽然条文规定的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由于申请专利依法必须提交专利说明书等文件并在当中对技术内容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再者,获准专利后专利申请人成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似乎可以推论出条文规范的真正目的是在界定发明创造成果的归属。因此,笔者认为取得“申请专利的权利”实质上是取得发明创造成果的所有权。总之,专利申请权具有经济利益,是财产权。《专利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

二、专利申请权对公司的意义

有学者认为专利申请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对于公司经营无法带来任何利益。所谓利益应有两方面的含义:一种是积极的收益;一种是消极的,可以不必支出费用或节省费用。对公司营运而言,除了要赚取利润之外,也需要有营运的弹性自由等才能使公司将营运效益发挥到最大。笔者认为,专利申请权其中因专利申请而取得的权利,即程序性权利对公司有如下意义。

1.保护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维持竞争优势虽然依法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应提交专利说明书并在说明书中揭露必要的技术特征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但是技术有不同的程度,《专利法》上所要求的揭露程度是要达到可重现该技术的要求,对于是否为最佳实施例则在所不问。因此,公司拥有专利申请权后,在未申请专利前可借由专利说明书的撰写或在专利申请已经提交但尚未公布的期间利用修改权等适当安排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将核心技术秘密保留在公司,维持公司的竞争优势。此时,主要利用的是专利申请权中的修改权。

2.延长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当公司拥有专利申请权后,公司可视技术秘密的成熟度与市场技术的发展趋势,将尚未成熟的技术、市场前景不明的技术、竞争对手短期无法研发或以反向工程揭露出来的技术适当地延后申请。专利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因而延后申请日也延后了专利届满的日期,达到了变相延长专利权的期限。此时,利用的是提出专利申请日期的决定权。

3.排除竞争障碍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当他人拥有公司使用技术的专利权时,虽然公司可以主张先用权,仍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事实上公司的营运弹性已受到很大影响。如果公司没有先用权,他人将排除公司使用其专利,公司除支付费用购买或许可专利外,只能停止相关营运并赔偿对方损失,这对公司而言将是很大的灾难。因此,一些对公司而言不是很重要的技术秘密,公司不想花费用去申请专利,又不想他人获得该专利而使公司的营运弹性受限,此时公司可将该技术秘密公开,这样他人嗣后研发出来的相同技术将因丧失新颖性等而无法取得专利,不致造成公司营运的障碍。此时,公司运用的是公开权。

4.维持公司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在申请日起180天后会被公开,申请实用新型与外观专利则是会在专利获准后公开。以技术公开为代价来取得有期限的独占垄断地位本来就是专利制度为使新技术得以公开以促成社会进步的机制之一。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如果公司的保密机制很好,技术秘密又非竞争对手可以用反向工程等方式揭露且技术秘密的效用期限可超过专利权的年限,那么公司可以选择在专利申请后撤回专利申请,以继续将技术秘密维持在保密状态。此时,公司运用的是撤回权。

5.最大化公司利益属于同一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可以在一件专利申请案中一并申请,这不仅方便审查委员的工作,也可帮公司省去多案申请的费用与烦琐的工作。但是当专利申请权转让时,在一件专利申请案中可能包含同一发明主旨的设备、产品、方法、测试用品发明创造等。一方面受让人可能不需要这么全面的专利申请范围,一方面也可能此具单一性的专利申请案的价额比独立的个别申请案高而导致受让人不愿受让,此时公司可以将原专利申请案进行分案,使得设备、产品、方法、测试用品等发明创造均有各自的专利申请以利于公司将专利申请转让获取更高利润。此时,公司运用的是分案权。总之,因专利申请所取得的各项程序性权利对公司获得利润或营运弹性都有所贡献,因此,专利申请的程序性权利对公司并不是无益的而是有益的。

三、专利申请权出资适格性分析

依《公司法》及相关学说,专利申请权需符合以下要件方可作为出资客体:(1)确定性,指出资客体必须特定化,即以什么作为出资客体必须客观明确,不得随意变动;(2)价值物的现存性,指出资客体物应该是事实上已存在的价值物;(3)评价可能性,指出资客体必须具有独立价值,而且该价值可以按照评估方法进行作价评估;(4)独立转让可能性,指出资人对出资客体享有独立支配权,而且该客体可以独立转让;(5)有益性,指出资客体必须为公司事业发展所必需。学者间对于专利申请权是否可作为出资客体有很大的争议。反对专利申请权作为出资客体目前是学界通说,主要的理由为:(1)专利申请权不具有资本的经营性价值,为“知识产权期待权”,对企业经营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不宜作为出资客体。(2)一方面,专利申请权没有商业化属性,不能在产业领域实施,对所投资的企业不具有直接的经营性使用价值,即无法满足出资客体之“有益性”要件;另一方面,专利申请权的结果“有批准与驳回两种可能”,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满足出资客体之“确定性”要件。若用专利申请权向公司出资,亦与公司资本的资本确定原则相左。(3)专利申请权不具排他性。(4)专利申请权为程序性的权利,一经行使便归于消灭,本身不具备任何价值,完全不符合适格性的要件,不能作为出资的客体。另有少数的学者支持专利申请权作为出资客体,主要理由是:(1)《专利法》奉行“先申请原则”,在某技术上在先提出了专利申请,其他人则不能在相同或类似技术上申请相同或类似的专利,因此处在“申请中”的专利已经具有经济价值。(2)专利申请权仅在两种情况下作为出资客体:其一,未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其二,撤回申请或者申请驳回。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出资的实质是其中的技术秘密权出资。(3)专利申请权可以被评估,价值是确定的,能节省时间,加速技术产业化。依前文分析,专利申请权的内涵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以及因提出专利申请所取得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为一综合性权利,包括技术秘密及程序性权利。对于专利申请权是否具备确定性要件,笔者认为专利申请权在提出申请时,发明创造的成果已经完成,其技术秘密的内容已经固定于专利说明书中,因此专利申请权的内容是确定的。学者所谓的专利申请权不必然会取得专利,是期待利益因此不具有确定性。但是专利种类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三类,其中除了发明专利申请案需经过实审使其获准专利的不确定性较高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案是采形式审查,只要形式要件符合规定,几乎是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再者,对公司资本而言,人们所关心的并不是出资的专利申请权嗣后是否会取得专利权,而是专利申请权价额估算得准确与否。对此,现有的决策树分析法、蒙特卡罗分析法及实物期权法等评估方法已经能对此类不确定的标的作出适切的价额估算。取得专利与否影响的是专利申请权价额的多寡,而非专利申请权内容的不确定。因此,专利申请权符合确定性的要求。

专利申请权具备经营性价值。首先,法律已承认专利申请权是一种财产权并得以转让。其次,专利申请权的价值也可评估。再者,不论是阻断他人在专利申请人之后取得相同或相似的专利以使专利申请人继续维持垄断性的独占利益或将专利申请案的内容公开,使得他人的相同或类似申请因丧失新颖性等要件而无法取得专利,使专利申请人公司营运不致受限于他人的专利权,亦即使公司享有营运自由等,对于公司都是具有经营性的价值。另,前文已经指出,对于那些一般技术秘密应该揭露以符合《专利法》的要求,那些属核心技术秘密应予保留以继续维持公司的竞争,专利申请人在撰写专利说明书时是经过相当考虑取舍的。当专利申请权嗣后不能取得专利权,而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秘密又已揭露,此时似乎该专利申请权已经如学者所言,已对公司毫无利益可言。但其实,此时正是当初在撰写专利说明书时所保留的核心技术秘密发挥作用的时候,即使专利申请权嗣后不能取得专利权,也不影响专利申请权中核心技术秘密存在的价值,因此专利申请权具备有益性的要件。对于专利申请权不具备排他性的问题,笔者认为,《专利法》采取的是先申请主义,若发明专利申请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公布,则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将作为新颖性等的引证文件,不仅原发明申请因此丧失新颖性,其他相同的发明申请也丧失新颖性。就算专利申请案嗣后未获准专利,由于该专利申请案中所揭露的技术已构成新颖性引证的文件之一,也就是说因为有相同或相类似的专利申请案在前,嗣后的专利申请案即会因不具新颖性等遭到核驳,而不能取得专利权,就此角度而言,专利申请后即取得了排除他人取得相同或相类似的专利权的可能,因此,专利申请权具有排他性。

有学者认为提出申请专利的权利为程序性的权利,一经行使便归于消灭,本身不具备任何价值,完全不符合适格性的要件,不能作为出资的客体。笔者认为此种看法只看到了申请专利的权利程序性权利的一面,未能看清申请专利的权利全貌。如前文所述,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专利申请人就其已经取得的发明创造成果提出专利申请,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发明创造成果,此项成果一般为技术秘密,虽然部分技术秘密会因专利申请内容的公开而丧失秘密性,但在提出专利申请后专利权人仍可在适当时点行使撤回权,使专利申请案的内容回归为技术秘密,即使因专利申请内容的公开使得部分技术丧失秘密性,核心技术秘密仍有可能未丧失、消灭。

四、结论

第6篇

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实践,专利申请自提交受理以后的修改时机和限制主要有以下规定。

1 在初步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初步审查意见来进行修改,即根据初步审查阶段的补正通知书或个别情况下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审查员在初步审查阶段并不审查申请文件的技术内容,所以,申请人不被允许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内容,因为这样的修改内容可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而予以公布。因此,在初步审查阶段的修改不仅受到专利法第33条有关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限制,而且还受到补正通知书所涉及的内容的限制。

2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也就是说,在初步审查完成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间的阶段,有两次主动修改的机会。这种主动修改的自由度比较大,即只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有记载,就可以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扩大、缩小和变更等方式的修改。也就是说,在此阶段,权利要求书可以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而重新撰写。

3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但是,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前述主动修改存在很大的差别。例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而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时是允许的,而在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时则一般是不被允许的。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进行修改时,修改的受限制程度不是固定的,而是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具体审查意见有关。如果审查意见仅涉及权利要求的形式问题,例如,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至第23条的规定,那么,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般仅局限于对这些形式问题的修改。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一般是不允许的。而如果审查意见涉及到权利要求的实质性问题,例如,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那么,对权利要求的修改限制就很小,特别是允许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并且“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中,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往往并不希望做主动修改,而专利申请人希望提交主动修改的时候,专利局却常常不予受理。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 我国的主动修改时机包括一个时间点,即提出实质审查之时;以及一个仅有三个月的时间段,即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但是,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三个月之后仍有约1~3年的时间才能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这段时间内申请人所希望的专利保护范围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基于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希望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此时提交的修改一般却不被审查员所考虑,因而往往导致审查员审查了一套申请人所不希望保留的权利要求。这是很大的资源浪费。这既不符合加快审查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发明创造。

2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当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申请人基于审查员检索到的相关现有技术,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专利申请人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时机。然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专利审查员经常基于此条的规定拒绝专利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提交主动修改。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制度,专利申请人只有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难以判断应当要求多大的保护范围,只有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专利申请人才有了修改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如果此时不允许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做出主动修改,就使专利申请人丧失了可能获得更大保护范围的机会,第三人很容易根据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方案,规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对专利申请人非常不利。

此外,申请人往往不仅追求较宽的保护范围,而且还追求稳定的权利,例如防止因为授权的保护范围过宽而导致在主张专利权利时可能会遇到麻烦。换句话说,由于有了新的检索结果,申请人不但希望答复审查贯指出的问题而获得授权,而且也希望根据检索结果重新考虑主张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对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考

对比各国关于主动修改时机的规定,可以发现中国专利审查制度对于主动修改规定是最严格的而且是时机最少的。

例如,欧洲专利条约实施细则第86条规定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之后和收到来自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通知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在收到来自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通知之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修改一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没有审查部门的同意,不得进一步做出修改。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规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初步修改和答复最后审查意见的修改。初步修改是从专利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起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所提交的修改。一般地说,如果初步修改没有干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应当允许。

日本专利法规定,只要没有引入新的内容,在接受决定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人均可以提出主动修改,当专利局发出审查通知书时,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之内提出主动修改。

韩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在实质审查之前和在实质审查期间且在收到授权通知书之前,均可以对申请文件做出主动修改。

显而易见,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者地区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前均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

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专利文件修改规定所提供给申请人的修改机会不够充分,不利于保护发明创造。参考上述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笔者在此针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1 在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整个期间,应当允许专利申请人提出主动修改,但应该以不干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准。从保护发明创造的角度而言,允许申请人更长的修改时效期间更有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而从专利审查效率角度而言,也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2 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准许专利申请人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申请人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收到的第一个对申请内容进行评价的官方意见。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一般包括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以及审查员的反对理由。此时,专利申请人根据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审查员的意见,重新分析所申请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能够界定出发明的最适当的保护范围。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允许申请人做主动修改,而只能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问题来修改申请文件,不仅不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也是有违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的。

第7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切实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苏中小信[2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鲜明的创新意识、掌握核心技术,并经江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示范企业的初审、推荐工作。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示范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属科技型企业,并成立2年以上,有明确的企业章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会核算体系。

2、有系统的自主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具有完善的自主创新载体。已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产学研联合体等形式的企业研发平台。企业研发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额的3%。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注重现有产品的延伸创新。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额占全年销售额的30%以上。获得省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的企业优先。

4、企业负责人重视自主创新,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企业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环保、安全等措施到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企业信息化水平达到中等以上。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请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示范企业申请书》。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自主创新平台建设情况及研发投入情况、新产品销售情况、产学研联合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人才培养引进的激励机制、专利证书等品牌证书等。(详细内容见《申请书》)

第六条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对认定的企业授予“江苏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示范企业”称号,颁发江苏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示范企业证书。

第四章扶持与管理

第九条扶持措施:

1、省中小企业局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示范企业名单,并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2、示范企业优先享受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并优先申报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相关资金支持。

3、示范企业的名称、业务范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在江苏中小企业网固定。

第十条管理规定:

1、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三年。省中小企业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示范企业进行审查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其示范企业称号。

2、示范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次年2月底前,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上报示范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自主创新情况。

第8篇

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对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的重复授权问题适用原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因此,对于新法中含“申请日”文字的条款,除新法第28条和第42条外,有优先权日的,根据优先权日判断适用新法或原法。对于除了上述依据优先权日判断的条款之外,其中也包括虽然涉及“申请日”概念但不含“申请日”文字的条款,均依据新法第28条规定的实际申请日判断适用新法或原法。由于重复授权问题与新颖性在立法上以及实践操作中的密切关联,因此,对于重复授权问题,也以申请的有效优先权日来适用新法(新法第九条)或旧法(原细则第十三条)。

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对于重复授权的处理

(一)重复授权涉及的申请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重复授权涉及由他人同日提出、或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法律依据是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适用抵触申请。

(二)2006版审查指南与2001版审查指南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其中的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情况,2001版审查指南规定:“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可以通过放弃其已经获得的专利权,而获得专利授权;其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一专利权自后一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起予以放弃。”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先申请实用新型(获得授权),之后申请发明,如果发明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申请人通过放弃其已经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取得发明专利权,从而变相的延长了专利技术的“保护期限”。2006版审查指南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前一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予以放弃。”

(三)案例分析

1、案例介绍

发明专利申请A:申请日2010年8月20日;有效优先权日为2009年8月30日;

实用新型专利B:申请日2010年8月21日;有效优先权日为2009年8月30日;已授权。

申请人均为C。

符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A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B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2、新旧法律条款适用

根据有效优先权日,上述两件申请早于2009年10月1日,适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3、实质审查阶段的处理

审查员将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未修改权利要求或者未提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则按照原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权的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自该已授权专利的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一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予以放弃。

三、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对重复授权的处理

(一)重复授权涉及的申请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扩大了“抵触申请”范围,将抵触申请的主体由“他人”扩大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适用重复授权原则的“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改为适用“抵触申请”,从而间接的修改了重复授权原则。重复授权原则仅适用于同日提出的两件专利申请。法律依据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升格为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

(二)处理方式

对于其中的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情况,2010版审查指南开始区分该专利权是否为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该专利权不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则不能采取放弃该专利权的方式避免重复授权。

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通过放弃的方式避免重复授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2010版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由于上述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日与发明专利相同,从而避免了“保护期限”不当延长的问题。

(三)案例分析

1、案例介绍

发明专利申请A:申请日2010年8月20日,无优先权;

实用新型专利B:申请日2010年8月20日,无优先权;已授权。

申请人均为C。

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A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B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但申请人在申请日没有声明在同日还申请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新旧法律条款适用

上述两件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8月20日,属于新案,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3、实质审查阶段的处理

由于申请人在申请日没有声明在同日还申请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未作说明”的情况,因此,申请人不能够通过放弃实用新型获得发明专利权。审查员将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同时告知如果申请人在答复时没有对发明专利进行修改,则按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4、“延伸”的问题

问题1:对于该案,如果申请人只在其中一个申请中进行了声明,而没有“分别”声明,应当如何处理?或者,如果在申请时没有进行声明,是否可以在申请日后补交声明?

修改后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有两句话,第一句明确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句为了方便申请人规定了一种例外的情况——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上述例外的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句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而不是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句和第二句)完整的规定处理,从而排除了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处理的可能。由此可知,对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后的申请,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排除了“未作说明的”申请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处理方式。

因此,如果未在申请时进行说明,而是在申请日后补交说明,或者只在其中一个申请中进行说明,而未“分别”说明的,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情形。上述两种情形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句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问题2:如果发明专利申请A、B申请日都是2009年10月26日,申请人未作声明,上述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为新增加的对申请人的限制,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之前的申请不论申请人是否提交《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声明》,只要在先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均允许申请人通过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获得发明专利权。

四、重复授权处理中的新问题和争议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重复授权处理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有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其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早于实用新型的申请日,试图规避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同时获得实用新型和发明两项专利权。

理论上讲,依据新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构成了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实用新型不能获得专利权。但实务中,由于在后的实用新型仅经初步审查不经实质审查,因此往往在发明授权之前先获得专利权。针对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一)观点一:发明专利申请构成重复授权

有观点认为:上述两案申请日都在2009年10 月1日之后,适用修改后的新《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句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的两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此,不能够再授予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否则,将造成重复授权。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该规定不适用本案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是同一申请人的情况,因此,本案发明专利申请不能够利用先申请原则得到授权。

此外,本案发明专利申请在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前申请,如果在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后进行了公开,将构成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该实用新型将因不具备新颖性而被无效;此时,上述发明专利申请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得不到授权,实用新型将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无效。

1、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可能情况:若本案实用新型因不具备新颖性而被无效,则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如果其发生在发明专利申请结案前,则因实用新型已自始不存在,授予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能够满足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2、挽救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能情况:如果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未公开之前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则该申请未在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后公开,将不构成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继续维持。

(二)观点二:发明专利申请不构成重复授权

有观点认为: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对于在先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影响,在先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则可以授予在先发明专利申请以专利权。

就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在后实用新型因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存在而不具备新颖性,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存在仅仅是在初步审查中可能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发现该驳回缺陷。如其被宣告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由于专利权人明知该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其仍主张专利权,则该行为将构成恶意侵权,需进行赔偿。

此外,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审查。”既然不能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审查,而重复授权涉及的是两件申请/专利,自然也不能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先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审查。

五、重复授权处理中的老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

但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同于上述通常意义下的放弃。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也未被放弃。例如,当申请人提交了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避免重复授权的书面声明后,实质审查审查员发现修改后的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之间已经不存在重复授权问题,这时审查员发出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中第4项勾选的内容是:“未进入放弃专利权的程序。理由是:申请人声明放弃的专利与本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此时,未进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放弃处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仍然处于有效状态。实务中,部分申请人认为提交放弃声明后,实用新型专利权就已经放弃了,导致在上述情况下由于未缴纳实用新型专利权年费而使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

六、小结

第9篇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自然规律是物质运动固有的、本质的、稳定的联系,表现为只要对应客观条件具备这一规律即起作用且具有不变性,反之,这一规律即会失效,各类规律互不干扰,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规律亦如此。

3、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4、《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先挂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视为撤回。”

5、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6、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任何一种工业部门都能够制造、使用;

(2)该发明创造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是先进的产品,或者是先进的技术,运用于生产实 践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实用性不能以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过程、目的为标准,也不能以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实施为标准。

8、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主要有以下三条客观标准:

(1)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 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 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9、《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0、《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明确规定。即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2、我国负责专利申请审批的组织是专利局。

13、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使用的控制权,叫做专利权用尽。

14、专利申请原则包括:(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2)单一性原则,也称为“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4)优先权原则,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此处所谓的法定期限,就是优先权期限。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5、《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6、专利权人的权利:

(1)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自己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2)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被许可方取得相应的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按照被许可人取得实施权的范围和权限,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a.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专利权人不得向其他人许可实施该专利,而专利权人本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b.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或独家许可,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仅许可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权,不得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本人可以实施该专利;

c.普通实施许可,亦称普通许可,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在许可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权权的同时,还可以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本人也可以实施该专利;

d.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或互换实施许可,即指两个专利权人之间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

e.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即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同时授权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请求保护的权利。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转让专利权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6)在产品上标明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17、专利权人的义务: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18、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19、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0、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指人们可以依照专利法取得专用权利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法的客体就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1、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2、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法定情形”包括:

(1)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人的制造与使用。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即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这里所说的在科学研究、实验、教育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只能是小范围的非营利性质的使用。如果在整个教育系统内大量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制作的教学用具,即便没有盈利,但由于单位节省了大量购置教具的经费,属间接盈利,并且使专利权人失掉了这一主要消费市场而蒙受经济损失,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3、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2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准备申请步骤审批流程办理机构办理时限缴纳费用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5、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有:(1)对创造性的要求不同;(2)保护对象不同;(3)授权审批程序不同;(4)保护期限不同。

26、《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是不同的。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7、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8、《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9、《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30、《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31、《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10篇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一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第四十二条 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三条 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八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上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被撤销的专利权。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五条 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六十条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第六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六十三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专利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专利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11篇

摘要:文章指出了目前高校图书馆专利信息服务的现状和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培养及加强专利信息服务馆员的自身能力,加强专利信息服务的主动性和增加专利信息服务内容,扩大专利信息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提出了高校图书馆的专利信息资源的创新服务策略。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6)04-0045-03

专利文献集法律信息、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于一体,是多层次信息的集成,是全方位信息的综合,因此有着很高的利用价值和空间。高校图书馆的专利信息服务,也应当以专利信息合理利用与分析为主要内容,加强专利意识培养、宣传培训专利数据库使用方法、有关专利的法律概念等。笔者针对目前高校图书馆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现状以及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图书馆自身的人才特点和馆藏特点,以四川大学图书馆为例,建议根据用户需求开展实用、高效的专利信息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1高校图书馆专利信息服务的现状和问题

高校图书馆是专利信息检索的主要机构,图书馆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将其转化为服务优势,为高校科研教师提供优质的专利信息服务,加快高校专利信息服务的创新和发展。但从目前来看,高校图书馆虽然有着丰富的专利资源,但大部分高校的专利信息服务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专利信息意识淡薄,重视不够,重论文轻专利[1]。②专利文献利用率低,专利信息利用宣传和培训力度缺乏[2-4]。③专利信息服务发展缓慢且开发不够。④专利信息服务意识有待增强,服务缺少主动性[5-6]。⑤专利信息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服务内容单一且不够全面[2-4,7-8]。⑥专利信息服务模式落后,深度不够[9-10]。因此,高校图书馆应该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网络技术优势、信息专业人才优势和成本优势努力克服上述问题,开展具有创新性的专利信息服务。

2四川大学图书馆的专利信息资源的创新服务策略

2.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培养专利意识

目前,在高校科研管理体制中,专利对评价科研人员的工作,如评职称等的作用不是很大。因此,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得不到重视。但是,在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内外涉及专利的争议和纠纷越来越多。因此,专利保护的意义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加强学校科研人员的专利保护意识方面,四川大学图书馆每年会开设多场关于知识产权和专利权保护方面的讲座,加大宣传力度。讲座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专利权的基本知识、利用网络免费资源和图书馆购买的数据库检索与获取中外文专利文献、检索和利用同族专利来解决专利文献资源不足的问题、了解某一专利申请在各国的法律状态和审查状况等,以便能够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别人的专利及保护自己的专利。通过上述讲座,向科研人员进行相关专利知识的推送,让他们全面、系统地了解并掌握专利基本知识以及专利文献的获取方法,为科研工作以及资料收集和论文撰写提供帮助。

2.2培养及加强专利信息服务馆员的自身能力

高校学科馆员一定要具有丰富、过硬的专利知识,才能够给师生提供专业、优质、有说服力的指导和服务。

在培养学科馆员的专利服务能力方面,四川大学图书馆定期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在职审查员对工作上有服务要求及对专利服务感兴趣的学科馆员进行网络教学和答疑。同时,四川大学图书馆会安排参与图书馆系列讲座工作和文献检索教学工作的信息咨询中心的学科馆员参与学习,并在平时针对这些参与专利信息服务工作的学科馆员开展一些辅导、答疑和研讨的活动。另外,四川大学图书馆也会要求学科馆员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人员在四川大学进行的关于专利方面的申请和答复的调研和研讨活动,以此来提高学科馆员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带动图书馆专利人才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

2.3加强专利信息服务的主动性

高校的专利信息服务工作,一定要主动到学校院系科研单位中去并长期与他们保持联系,大力进行有关专利信息的各种宣传、讲座、培训等,向师生展示图书馆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能力,了解、挖掘和激发师生的专利信息需求,强化师生专利意识。

在增强主动性方面,四川大学图书馆每学期都会安排与对口院系联系的学科馆员深入学院开展讲座。讲座内容包括:图书馆资源的推送服务、知识产权与专利权的基本知识介绍、图书馆开展的服务工作的全面介绍以及了解院系的服务需求。通过这些讲座,加强了图书馆与院系之间的联系、增强了图书馆员服务的主动性。同时,也是对图书馆资源和服务工作的宣传。

2.4增加专利信息服务内容,扩大专利信息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2.4.1专利文献咨询/提供服务。虽然四川大学图书馆开展的一些专利方面的讲座中已经涉及通过因特网或者图书馆购买的相关数据库来获取中外文专利文献的方法和途径。但是,一方面,部分师生由于科研工作、教学任务或课程安排等原因无法参加这些讲座,所以在与院系联系工作中,对于师生提出的如何获取专利文献方面的问题,学科馆员都应及时对其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和获取方面的指导;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公开时间较早或者小语种的专利文献,可能通过因特网或者图书馆购买的相关数据库都无法获取,学科馆员应同国家专利局、其他图书馆或情报机构联系获取并提供给有需求的读者,为读者的学习和科研工作提供帮助。

2.4.2专利申请与意见答复指导。笔者在四川大学图书馆以讲座或单独指导的形式对院系师生进行关于专利知识方面的深化服务,内容包括:在专利申请方面,全面、完整地介绍国内外专利申请的若干种途径和程序,如何在申请过程中能够在一些程序和渠道加快审查程序,以便更快获得授权;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方面,介绍专利审查员的审查依据,即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并且讲解如何根据这些审查依据来避免保护范围不清楚和公开不充分这两种在申请文件撰写过程最容易出现的缺陷;在审查意见的答复方面,重点介绍如何答复审查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何修改申请文件,从哪些方面陈述理由和提供证据以及审查员的举证责任和自由裁量权有哪些等。通过上述内容的指导,使科研人员在撰写专利申请时的方向性和目的性更强,知道从哪些方面入手来进行撰写和答复,使专利申请满足相关规定,及早获得专利权,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有力保护。

2.4.3行业专利技术分析服务。四川大学图书馆还开展了通过检索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文献,针对某一学科领域提供行业专利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状况的专利技术分析服务。如:笔者为四川大学轻纺学院纺织工程专业的科研人员进行了上述专利技术分析,包括某一研究领域或研究项目的申请量数据、申请人分布数据、申请量与授权量的对比数据、有效专利量和失效专利量的对比数据等,并对如何进行专利分析来解决研究课题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的指导。通过进行这种行业专业技术分析,使科研人员能够洞察专利技术的发展走向,为他们选择技术创新路径和创新空间提供帮助。适时对行业相关领域专利技术进行分析和预测,能够帮助科研人员把握专利技术的发展现状,跨越专利陷阱,对未来进行前瞻性思考,从而实现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4.4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联系和沟通。首先,四川大学图书馆的学科馆员除定期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各项信息之外,还与其某些学科领域的固定专利审查员以邮件、电话或QQ等方式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一方面,专利审查员会将最新的审查规定定期推送给四川大学图书馆的对应学科馆员,提高学科馆员自身的专利信息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学科馆员也能将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与其合作联系的审查员,寻求专业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其次,学科馆员也会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到四川大学院系开展的调研活动,更直接地与审查员或专利指导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如:2014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的审查员在四川大学工学图书馆信息咨询中心进行过一次调研活动。信息咨询中心的学科馆员介绍了四川大学图书馆进行专利知识和专利文献获取方面的工作服务方式和内容,专利审查员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给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方案,并介绍了一些审查员常用的获取专利文献的免费网络资源的最新途径,还赠送了一些学习资料供中心的学科馆员学习。通过这种联系和沟通,使学科馆员能及时获取最新的专利信息检索策略和专利信息利用手段,及时了解最新的专利数据库检索网站及其使用技巧,及时更新自身的专利信息知识,为读者提供高效的专利信息服务。

2.4.5其他专利信息服务项目。四川大学图书馆还尝试了一些其他的专利信息服务项目。如:行业专利查新服务,为读者提供某一技术、产品或方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评价和

指导,以避免提交

不符合规定、没有太大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定题跟踪服务,为读者提供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推送给读者,使读者能够了解该领域的专利申请的趋势,了解该领域专利申请都有哪些申请人等;各种在线咨询服务,开通网上专利信息咨询服务、电话和邮件等专利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以便能为读者提供及时、有效、全方位的服务和帮助。

3结语

高校图书馆应当充分发挥其专利信息服务的主导作用,不断进行专利信息创新服务的思考和实践,从而为高校科研人员的技术创新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响坤.高校图书馆专利信息服务的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10):142-143.

[2]肖秋红.自主创新中高校专利信息服务研究[J].情报科学,2008(6):888-891.

[3]曹湘博,曹锦丹.面向技术创新的图书馆专利服务模式及实证研究[J].情报科学,2010(12):1876-1879,1888.

[4]刘永计,钱立亚,战威.图书馆专利信息服务的不足与对策[J].当代图书馆,2010(1):29-30,35.

[5]章静,郭吉安.高校图书馆专利信息服务模式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9(S2):102-104.

[6]陆晓红.关于高新区图书馆企业专利信息服务的思考[J].现代情报,2011(8):100-102,108.

[7]方红.图书馆网上免费专利信息开发与利用的研究[J].图书馆建设,2008(3):65-67.

[8]孙彩兰.图书馆开展专利文献服务综合思考[J].晋图学刊,2009(1):69-71.

[9]杨丽.高校图书馆专利信息服务策略探讨[J].图书馆界,2011(3):62-63.

第12篇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xx〕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二)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利资助存在的问题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订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在政策兑现过程中,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申报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较低,不利于数据统计、核查、分析和资料保管等问题,佰腾科技开发了区域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可以实现开放申报、及时统计、有效核查、数据资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

适用对象:

各级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园区、工业园区、产业开发区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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