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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15 12:09:50

价格管理制度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质量,指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履行价格监测职能,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开展规定的临时性监测工作,采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及反映动态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承担。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地区价格监测机构承担。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价格监测机构对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催报、录入、审核、校对、汇总、上报等各环节都要明确岗位责任,实行专人负责。

第五条采集价格要严格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商品(服务)品种、规格等级、时间、市场实地采集;由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格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应对报送的价格监测数据进行认真复核。对需要多次采价、汇总后上报的价格,不得用一次采价数据替代。

第六条价格数据上报时,须由责任人签名,并经本地价格监测机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重要时期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数据上报,需由本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定期上报的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价格监测质量动态管理制度,省级价格监测机构对所属市、县报送的监测报表要逐期进行登记、催报、审核、汇总,确认无误后入库存档、上报。

第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对监测定点单位监测质量工作的管理,指导监测定点单位建立健全台帐制度和原始记录制度,做好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格数据质量的监督。

第九条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对上报的价格数据三个报告期不变的,要逐笔查明原因,做出说明;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对价格监测数据存有疑问的,可以责成上报单位进行核实,对确属错误数据的要及时纠正,并作出报告。

第十条各级价格监测机构每季度应对监测定点单位的原始台帐进行一次核查,并对当期上报数据进行现场核实,确保监测定点单位上报价格与执行价格一致、无误。

第十一条建立价格监测质量检查制度。按照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监测质量工作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每年对全国价格监测质量组织进行一次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测机构每年要对本地区价格监测质量组织一次检查,检查范围不少于全部报告单位的三分之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对违反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影响价格监测质量的行为,依照《价格监测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2

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

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市、

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各级政府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

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

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施工通水、

通电、通气、通路和平整场地等费用。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

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

电、供气、排污、排水、照明、通讯、环卫、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

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按开发成本1—

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当年

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平均利率和平均周期(七层及以上18个月,七层以下12个月),以开发成

本1—4项费用之和的40%计算。

7、各种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照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各单体楼房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代数和为零

的原则确定。具体差价率由各市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包括期房销售价格和现房销售价格。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

凡不具备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以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

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前,核算住房成

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价格管理权限报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投标时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社会平均成本等因素确定最高限价。

第十条需提出定价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核算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

件;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的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后,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主

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文执行。对申报手续、资料齐

全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二条鼓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开发企业的个别

成本低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社会平均成本时,允许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不高于当地经济

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适当上浮,浮动幅度不超过5%,具体由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在核定价格时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社会平均成本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公布。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应立即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提高。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

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

可证,也不予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

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不断完善《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制度。涉

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按规定在《建设项目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

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

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

地方政府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的,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普通商品房销售的,由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集资建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3

第二条*市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价格调节基金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使用,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市财政局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基金的征集范围和标准:

(一)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20万元直接划入市财政局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作为调节基金的固定来源。

(二)向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2元/平方米征收。委托市国土资源局。

(三)向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9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委托市公安局。

(四)向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按3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委托市房管局在确权时。

(五)向燃气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50元/吨的标准征收,由燃气企业按月缴入基金专户。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五条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由于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落时,为保护生产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偿。

(六)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六条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提出使用基金的申请报告,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作项目评估审核,编制基金使用预算,再向*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如遇突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市物价局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在市财政局基金专户中列支。事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基金的缴交办法:

(一)凡有缴交基金任务的单位(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交,各单位缴交基金,财务上可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

(二)基金的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在每月10号前把上月已征的基金款项如数缴入基金专户,同时,填写《*市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报市物价局和财政局,以便核算。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每季度向*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上报征收情况。

(三)基金应在银行开设专户,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可按国家金融政策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物价部门应定期向市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报告基金征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对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追缴应缴基金,并每日处于应缴基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弄虚作假,逃避缴纳基金的,依法全额追缴应征基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与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单据征收基金的,被征单位和个人均可拒付,并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对使用基金的单位,不按项目使用,不按时归还或不专款专用的,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及物价、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款项,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分。

(五)对擅自截留、挪用基金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并追究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缴交基金专户的金额,按3%计提手续费,并拨付给单位。手续费在基金中列支。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按照“取之于价格,用之于价格”的原则,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部分资金作为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的专项基金,免交各种税费(包括各种基金)。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的3%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餐饮业按营业额的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的3%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费)。

第九条对外地驻县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对供电经营单位,按供电量每千瓦时价内征收0.0015元的价格调节基金;对发电站自发自供电,按自供电量每千瓦时价内征收0.02元的价格调节基金;对火工产品经营单位,按进价征收3%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对从事营运的机动车辆,按以下标准每年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一)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吨80元;

(二)客运车辆按核定座位,跨地区营运的每车每座35元,跨县营运的每车每座30元,县内营运的每车每座15元;

(三)微型车每台300元;

(四)出租车每台300元。

第十二条对国营、集体车辆修理及汽车配件销售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从事车辆修理及汽车配件销售的个体、私营企业,每月每户按10元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在本县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承包工程投资预算总额的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安装装璜企业按工程造价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施工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对经营矿产品(原矿)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销售量每吨征收1元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章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协调工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县物价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十六条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指定财政、税务、建设、国土资源、交管等部门为价格调节基金单位。

第十七条各单位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均列入营业支出或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各被征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征收或部门如实提供所需的帐目、报表等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征收或部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八条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专项收款收据。

第十九条对征收范围内确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可提出减征、缓征申请,经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严格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征或缓征。

第四章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价格调节基金应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征收部门可从实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总额中提取20%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经费。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经费,由征收部门按其上交金额的10%返还。

第二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的支配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使用前,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县物价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要认真记录有关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及时与财政、银行核对帐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扶持生产经营的商品,应主要供应我县市场,其价格应报县物价局核定,并低于市场价格5—10%。

第二十五条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综合经济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从调控经济、稳定市场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步调一致,积极支持和配合物价部门搞好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为促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按不超过实际征收总额5%的比例,对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逾期天数每天加收欠缴金额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县物价部门按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价格鉴证师注册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初审机关。

第四条价格鉴证师注册,由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初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

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在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从事价格鉴证类工作;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六条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价格鉴证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材料的;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详见附件。

第八条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初审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上进行注册,并将注册后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送达价格

鉴证师注册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到注册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价格鉴证师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的,须及时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价格鉴证师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价格鉴证

师注册的决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管理监督,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注册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注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并在指定的媒

体公布:

(一)已经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价格鉴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价格鉴证师注册证件的;

(二)超越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执业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办理价格鉴证师注册,不得向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价格鉴证师注册和管理所需经费,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价格鉴证师注册受理、审批、决定过程中,未向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一次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或者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理由的;

(五)对符合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价格鉴证师注册决定的;

(六)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认为价格鉴证师注册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市场经济;医院;价格管理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中,医院的价格管理一直牵动着人民群众的视线,医院的价格管理不仅对医院的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患者也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说,医院的价格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国家的政策改革以及医疗行业的收费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医院价格管理是极其复杂的,因此,医院相关部门要对医院价格管理问题提高重视。笔者在公立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价格管理工作多年,对医院价格管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根据目前的情况看,作为公立医院,在被动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政策标准的同时,加强医院内部的价格管理,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已成为医院方面的共识,但医院在进行价格管理时,还有许多的问题值得研究和讨论。

1医院价格管理现状

1.1注重经济效益问题,忽视了社会效益

医院是服务大众、服务社会的医疗单位,救死扶伤是医院生存的准则,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只关注盈利问题。但医院要想更好、更快的发展,就要考虑其经济效益,医院医疗器械的购进、人员经费的调配等方面都是医院经营过程中需要加强管理和核算的问题。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考虑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会忽略社会效益。另外,医院方面太过于重视经济效益,也会对价格管理有所忽视,对价格管理缺乏认知,就会在管理上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导致价格管理混乱,对医院的经济效益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1.2人事管理制度恶化,导致人员素质得不到提高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都缺少关注,导致人事管理制度的逐渐恶化,医院人事管理的自还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对较高素质人才的引进还比较困难。且医院只注重了对医护人员人才的引进,而忽略了管理人才的培养,进而导致医院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院价格管理控制的发展和进步。

1.3政府相关部门对监管工作不重视

近些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对医院的分类、发展布局以及规模处理等方面的逐渐加强,群众也有目共睹,在新技术的引进、医疗服务以及药品价格的控制上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政府相关部门对医院的价格监管工作执行差异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实行自主定价);有些地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导致了医院价格违规的现象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价格管理混乱的现象屡禁不止。

2医院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对价格管理的认知有待提高

就目前而言,许多医院对医院价格管理缺乏一定的认知,导致乱收费现象不断出现,部分医院过度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医院要想将经济效益的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就要对经济管理及核算问题提高重视。但因为医院对价格管理的认知不到位,将价格管理放在无所谓、无足轻重的位置,且政府方面对价格政策不能做到合理、有效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对医院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控制上不能科学、有效的解决问题。

2.2医院物价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

制度是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一个组织或机构若是没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作为基础,那么管理就是天方夜谭。个别医院虽然制定了物价管理的相关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原有的医院物价管理制度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且现今的规范价格处理流程已经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在遇到价格问题要处理时,没有健全的制度为依据,不得不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决定,因此,这样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对物价管理的完整性、连续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2.3医院价格管理机构设置不完整

为了不断加强医院价格管理制度,医院方面就要设置专门的价格管理控制机构。而有的医院为了节省成本开销,在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进行缩减,不少医院还因为自身原因没有设置价格管理机构,价格管理由财务部门的人员兼职管理,或各个临床、医技科室由护士长(科室主任)兼职管理,导致了价格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管理力度,导致了医院价格管理水平逐渐降低。相关数据表明,部分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药品价格超标的现象,由此可见,医院的不合理收费,严重违背了国家的价格政策,对人民群众的利益也造成了直接危害。

2.4医院价格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导致医院价格人员综合素质得不到提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医院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渐恶化,对高素质的人才引进有所制约;第二,医院对价格管理的重视力度不够,在人才引进时偏向于医护人才的引进,对价格管理人才的引进有所制约;第三,医院对价格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重视,绝大多数人员长期得不到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培训和提高,从而导致其缺乏操作规范,在进行管理工作时随意性逐渐加大,在一定程度上使出现误差的现象增多。

3医院价格管理的完善措施

3.1提高认知,完善机构

医院的价格管理人员要转变传统观念,提高对价格管理的认知。医院方面既要成立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又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管控医院价格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医院还要建立价格管理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赋予他们院内应有的管理职权,以进行管理和监督;各个临床、医技科室也要配备价格管理人员,明确自身的责任,加强对价格管理的有效落实。

3.2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规定

医院方面要对国家相关价格管理进行严格执行,完善招、投标采购制度的规范性,将医院所有的药品及医用消耗材料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畴,保证药品质量的同时,杜绝药品在进行采购过程中暗箱操作的行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而确保药品以及相关医疗服务的价格合理,在保证患者利益的同时,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3.3完善医院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完善医院价格管理制度,对医院价格的有效控制有着保障的作用。有了制度就要合理进行实施,不能将制度高高挂起。另外,医院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充分发挥自身对价格管理制度的监督,加大对物价收费工作的检查力度,并定期组织检查,不定期对门诊以及患者费用进行抽查,对自立项目、分解项目、组合打包项目费用以及可能重复收费的现象进行重点检查,对医院乱收费的现象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和制约。

3.4通过便民措施,加大患者对医院的信任

要想加大患者对医院的信任,首先,要做好医院相关价格的公示以及咨询工作,医院要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以及宣传海报等方式,对价格进行合理公示,对服务价格、医疗器械以及常用药品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让患者明白消费;其次,要保证医保患者的收费政策在医院得到合理执行,保证医院医疗费用等价格在患者的承受范围内。

4结语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医疗事业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医院不断响应政府的相关政策,我国医院的价格管理制度逐渐得到改变,医院的经济效益也随之得到改善。但在此期间,医院的价格管理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制度不够完善、价格调整机制落实相对滞后,相关管理人员对价格管理的认知不够等问题仍层出不穷。所以,要想价格管理有所加强,医院就要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及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价格管理的认知,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法律法规,根据患者实际需求加强制度建设,从而改善医院的价格管理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宾.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价格管理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21).

[2]张清文,魏广生,张振峰,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科研管理的难题与对策[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1994(4).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7

一、经济环境的显著变化使价格管理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的10年间,我国实行以开放促进改革的思路,经济环境、社会结构均发生了显著变化,特别是我国结束了短缺经济时代,这些新情况对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市场化水平显著提高,行政手段不宜作为价格管理的常规手段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这就需要价格信号能够反映资源供求关系,客观上需要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从商品价格来看,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已经放开,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1978年我国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生产资料销售收入总额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的比重分别占到92%、100%和97%。1998年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管理的价格(包括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已经由1978年的1336种(类)减少为58种(类)。近几年来,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只有13类,主要集中在垄断行业以及一些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上。截至2007年底,市场调节价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占95.6%,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占92.4%;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所对应的比重分别只占4.4%、7.6%。这种情况要求价格管理工作由依靠行政命令转向经济手段,收缩价格管理的范围,提高管理质量。

(二)经济国际化程度明显加深,价格管理需要考虑国内外的价格因素1978年之前,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联系是切断的,进口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和出口商品的国内外贸收购(出厂)价格主要是考虑与国内同类商品的比价关系和政策需要单独制定的,与国外价格脱钩,但随后逐渐实现了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在形成机制上的基本衔接。2001年底,我国加入了WTO,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入了新阶段。“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国际贸易额迅速增长,贸易依存度显著提高,实现了由封闭型经济到开放型经济的转变。中国彩色电视、洗衣机、冰箱等70多种工业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居世界第一位,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跃升至2010年的29740亿美元,年均增长16.8%,连续两年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出口大国和第二进口大国。在中国经济全面融入世界经济的时期,价格管理工作不仅要调整国内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考虑到国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影响。重要的一点是,“入世”之后要求价格管理体制与发达国家规则接轨,需要有一部面向“后WTO时代的《价格法》”。

(三)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对服务的价格管理需要加强近十多年来,我国第三产业发展加快,服务业门类齐全,生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均取得了长足进步。数据显示: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从1978年的23.9%提高到2009年的43.4%,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从1978年的12.1%提高到2009年的34.1%。与此同时,服务业的价格管理工作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例如,2000年浙江大学百名教授状告杭州电信“超短时话费”事件、2008年3月发生的郑州天价理发案均引起社会关注;再如,云南省统计局、云南省改善投资环境投诉办公室的“2009年云南省十大服务行业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服务行业的价格最不满意,对供电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最高,对供油业评价最低;又如,各地区物业管理费收取中的矛盾不断。这些事实说明,服务业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迫切需要加强。随着经济发展,服务业还将继续加快发展,这要求全面谋划服务业价格管理工作。

(四)社会结构显著变化,价格管理需要关注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带来社会结构的更新,主要有三大变化需要注意。一是行业组织的扩张。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组织不断增多,它们是同行业、同地区企业的组织,有着自律的要求,但是完全依靠自律是不实际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同行中人甚至为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在一起,但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物价。”行业协会可能牺牲其他人的利益而过分维护自己成员的利益,由以从业者为基础的组织蜕变为关系密切的俱乐部或卡特尔,它们通过“价格同盟”、“联手操纵”等形式获取暴利。例如,自2007年7月26日开始,十多家市场覆盖率达到95%以上的方便面知名企业统一调价。据媒体报道,这么多企业“步调一致”的调价是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统一调控的结果。二是十大阶层的形成。根据社会学家的研究,目前中国社会有十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他们的经济实力、利益诉求、知识水平均不相同,这种社会结构对价格变动的反应不一,要求政府在价格管理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各个阶层的意见、要求和承受力。三是网民群体的壮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年7月19日的第28次全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4.85亿,2011年年底将超过5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6.2%。2011年上半年,中国微博用户数量从6311万快速增长到1.95亿。网民经常在网络上发出对各地价格听证会听证结果的质疑之声,这些呼声对规范听证程序、信息公开和价格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五)依法行政要求逐渐提高,价格执法工作需要继续规范化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上对依法行政要求和监督正在逐步加强,这为依法治价提供了机遇,指明了努力方向。2004年7月1日,被总理称为“行政机关自我革命”的《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它不仅改变着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变着现有的行政管理模式,也改善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我国在价格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律体系,《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陆续制定实施了40多个与《价格法》相配套的价格法规、规章。截至2007年底,各地制定出台了地方性价格法规30多部,地方价格规章50多个,基本实现了价格工作有法可依。但是依法治价工作还有很漫长的道路要走,规范化执法水平还需要继续巩固提高。

(六)商品交易方式由“三现”转向虚拟,要求执法工作提高技术水平和监管专业化以往的交易形式主要是现场、现金、现货为特点的“三现”交易,如今交易方式正在向非人格化交易转变,虚拟环境中的交易增多,这以互联网企业最为典型。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8万亿元,2013年有望突破10万亿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已超过25000家。2010年,淘宝网平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在这样的背景下,价格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在执法手段、监管形式等方面做出变革。此外,价格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滞后,价格信息公布不够及时,价格执法中的不规范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价格管理工作质量。

二、现行价格管理方式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努力,特别是1998年《价格法》开始实施以来,我国的价格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价格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有一定差距,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价格管理的目标需要新定位我们几十年来追求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目标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是我们没有注意到商品和要素的比价关系合理这个前提。我认为,在商品和要素价格比价关系未能调整到合理水平之前,价格管理总是强调“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不恰当的。价格是配置资源的信号,价格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调整商品、要素的比价关系,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实现帕累托改进。价格管理的另一个目标是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简单地讲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显然不当,更不应以此来遏制价格调整。

(二)《价格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自身存在不足《价格法》是价格管理的母法,但这部法律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实施的,还存在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地方,如“实行价格保护”。该法对价格歧视、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的规定模糊或者不足,实施难度很大。其他配套法规也存在类似问题,这些不能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条文需要修改完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加强放开价格商品的监管、解决企业低价竞争乃至倾销、定价权限过于集中、价格干预程序过于复杂等问题。

(三)价格管理中对服务业管理不足这一方面问题比较多,既是由于服务业发展迅速,一些服务业属于行政垄断行业管理难度大,很多价格问题背后是合同纠纷、欺诈、假冒伪劣等价格主管部门无法单独行使职权的问题等,但价格问题必然和管理服务跟不上有关。现行的价格管理主要侧重于定价管理,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的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很多情况下是不告不理。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方面,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执行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方面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现状,未能及时体现银行业的实际成本变化和业务发展情况。例如,我国商业银行基本结算类收费标准仍执行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价格水平,欺诈部分产品和服务的收费甚至还在沿用1988年的有关规定。同时,价格管理部门对价格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强。

(四)价格执法体制和方式不科学在维持价格市场秩序方面,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都有执法权,这样在理论上可以齐抓共管,实际上也可以在领导的协调下实现这一目标,但多数情况下由于部门利益造成推诿扯皮或者抢着管。现有的执法方式仍未摆脱运动式的执法办案,来临时如狂风暴雨,散去时如雨过天晴,效果难以持续。

(五)政府价格行为亟待规范政府的价格行为包括政府定价和政府管价两个方面。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政府在制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成本监审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受到一定影响,服务价格决策的作用还较弱等;二是政府定价的透明、公正还有待提高;三是府管理价格职能的转换还没有完成;四是对企业价格行为存在不当干预的同时,对企业不当价格行为处理不力,引起企业和居民不满。

(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调控机制、相应的有效的组织保障和宏观调控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度需要提高;对付新时期发生的通货膨胀还缺乏有效的措施;资源性产品价格管理制度的支持系统尚待建立:如科学合理的资源使用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资源产业管理制度、激励节约使用资源的制度和惩罚浪费的制度;防止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影响物价总水平的资源价格与税费联动的宏观调控机制;培育资源性产品市场,制定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自然资源价值的核算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等。

三、改良价格管理工作的建议

在新的历史时期,价格管理工作的任务很繁重。在新的经济环境中,改良价格管理工作,需要做的工作很多,理论界也有不少研究,如“价格管理的现状和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研究”课题组提出了“明确政府管理价格定位,转换政府管理价格职能”、“实行立法为先导的原则,加快价格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改革价格管理机构”的观点。在笔者看来,改良价格管理工作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加强价格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铸就价格法律之剑,根据WTO规则、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时代主题修改完善《价格法》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有必要建议对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遏制价格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建立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机制。既要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使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互动,又要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冲击。

(二)加大对服务业价格的管理力度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服务价格,应该逐步制定出国家或省市区成本参考标准,作为管理的参考依据。在这方面有三点需要注意:首先,完善成本项目构成,将正常、合理的项目列入成本;其次,明确成本标准参数的有效时间(成本参数每3年都应该实事求是地进行变更,一般可在3年年底修订);再次,成本标准水平要按照企业或单位的类型、登记、规模等因素分类确定,使之与实际情况及价格工作需要相符。

(三)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价格调控监管机制1.进一步调整政府定价的范围,放开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产品服务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法制建设。对关系人民生活和生产发展的重要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如普通商品住宅成本)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克服消费者与生产者的信息不对称。3.改革政府定价方法。完善资源、环境、生态价格构成和科技产品价格构成。4.健全社会对政府价格决策的监督机制。5.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厉打击价格垄断、不正当价格竞争等违法行为。6.改进价格总水平调控方法和健全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7.尽快编制出台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价格指数。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8

《意见》提出,切实减少政府定价项目,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全面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加快修订《湖北省定价目录》,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把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2014年,先行放开工业用盐、省医保目录内的低价药品、中药饮片、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民办教育、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铁路、公路、民航客货运延伸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放开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凡属地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价格,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简政放权要求,一律下放市(州)或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

省物价局负责人表示,为保证《意见》落到实处,省物价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拟订了20多个专项实施方案,把全面落实《意见》和与之相配套的20多个专项实施方案都纳入了今年全省物价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范围来系统谋划,扎实推进,并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将价格改革工作任务逐一细化分解和抓好落实。

湖北省新一轮价格改革已于去年启动。今年前5个月,省物价局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本省经济转型升级,共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到近20项有利于本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价格政策,包括对武汉光谷未来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预计每年可为企业节省电费支出约1.5亿元。积极推行“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和跨省市反垄断执法,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686件,查出价格违法金额 8348.96万元,实施经济制裁10605.96万元,为维护湖北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价格总水平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为便于各省物价系统改革工作的相互交流和学习,本栏目将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刊登。

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立足省情,全面推进价格体制机制改革,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健全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放管结合。中央和省定价目录以外的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并通过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目录以内的,通过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和定价机制,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坚持“底线”思维。深化改革与稳定发展相协调,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注重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坚持公开透明。完善重大价格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广泛听取民意。

3、目标任务。到2020年(争取在2018年前),全面完成本意见所提出的改革任务,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和公开透明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保障民生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备,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减少政府定价项目,下放价格管理权限

4、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加快修订《湖北省定价目录》,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把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2014年,先行放开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工业用盐;二类疫苗,省医保目录内的低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治疗性口腔正畸、种牙、整形美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个性化医疗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民办教育,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铁路专用线代维护,铁路、公路、民航客货运延伸服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省一律放开。

5、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凡属地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价格,一律下放。2014年,先行下放下列商品及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交由市(州)或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城市供水、供热,水、电、气、热延伸服务;保障性住房租金,5A级以外的游览参观景点门票及相关服务,殡葬及延伸服务;铁路专业线共用及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危险废物处置;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授权市(州)或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公办学前教育、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通行、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专业渡口过渡收费标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放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简政放权要求明确管理权限。

6、进一步改进政府定价管理。改革政府定价形式,创新价格管理方式,更多运用规则管理,强化政府定价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健全成本监审制度,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推行专家论证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7、深化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销售电价改革,简化分类,逐步建立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的电价分类结构体系。推进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落实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在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脱硝、脱硫、除尘电价政策。

8、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简化天然气价格分类,推进工商业用气同价。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适时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气价格,缩小与增量气价差,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9、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理顺非农业用水价格,逐步推行农业用水终端计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推行超定额取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10、推进环保收费改革。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置)设施和排污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出台具体量化多因子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与治污成效挂钩的价格机制。推行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促进垃圾分类。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相关价格管理办法。规范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收费监管。

11、深化医药价格改革。对省管低价药品实行清单管理和动态化调整,研究制定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和提升产品质量的价格政策。加快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探索开展以管理医保支付价格为核心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

12、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体系。按照交通运输部政策规定,做好收费车型分类和货车计重收费计费方式与部颁标准对接工作。探索建立不同区域、不同建设投资主体路段的统一收费标准系统和收费资金调剂补偿制度,优化高速公路建设投资环境。

四、健全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

13、完善价格总水平综合调控。建立健全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责任制,完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运行、主要城市鲜菜价格涨幅公开通报制度。规范和完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形成综合运用货币、财政、储备等政策措施,合力加强市场价格综合调控格局。

14、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价格形势研判,健全主要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实时监测体系,完善有效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及工作措施。构建覆盖全省的价格信息平台,加强和改进价格信息服务。

15、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保供稳价机制。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油菜籽、玉米等临时收储政策。落实和完善生猪价格调控预案,探索开展生猪目标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平价商店稳健、规范发展,着力保持鲜菜价格基本稳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

16、完善民生价格政策。在保基本需求前提下,推行并完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居民用电分时电价。继续对困难群众实行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或减免措施。落实和完善商品房价格申报、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完善公办非义务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建立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管理长效机制,完善节假日降价优惠措施,促进门票价格总水平稳中有降。完善公共交通、付费电视收视、养老、殡葬等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充分体现服务的公益性。深化涉企、涉教、涉农、涉医、驾培驾考、银行业、电信业等重点领域收费专项治理。

五、完善透明高效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

17、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制度,及时依法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合理划分价格行政处罚管辖权,下移价格监管的重心,提升价格行政执法效率和系统整体合力。建立价格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健全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形成规范价格行为的内外约束机制。完善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使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18、完善明码标价制度。探索分行业制定明码标价规则及实施办法,逐步实现明码标价全覆盖。积极推进明码实价,有序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明码实价示范街”创建活动,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真实标价。

19、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深入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20、加强和完善收费监管。全面梳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定期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取。对国家和省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取消收费项目、注销收费许可证。加强和规范重要公用事业、公益、网络型自然垄断及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收费管理,从紧、从严核批收费标准。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有偿服务收费,依法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重复收费、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21、规范农产品流通环节收费行为。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和规范鲜活农产品交易市场收费监管。

22、完善价格违法预警防范处置机制。建立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监测预警制度和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体系,形成监测预警、检查处置、政策应对、舆论引导四位一体的价格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

23、畅通价格诉求渠道。加强12358价格举报平台建设,完善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制度,健全工作制度、优化办理流程,建立和完善价格矛盾纠纷调解协商等制度。

24、积极推进价格诚信建设。逐步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及经营者价格诚信社会评价机制,探索开展经营者价格信用等级评定和工作。深化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加强价格行为自律。

六、保障措施

25、加强组织领导。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把推进价格改革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制定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26、加强协调联动。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单位作用,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会商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和上下协调,合力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27、加强督办落实。在全省物价系统全面推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价格改革工作任务逐一细化分解,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督导考核,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加强物价队伍建设,积极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有效推进价格改革提供坚强保证。创新价格宣传和舆论引导方式,为推进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9

一、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履行“定规则,当裁判”职能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以处罚方式代替管理,重检查处罚,疏于规范行为;

二是以管理代替服务,习惯于居高临下地要求,疏于为被查单位服务;

三是以微观代替宏观,局限于就事论事,不善于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问题。

四是以往大都采用“检查—定性—处罚—收缴的单一模式,缺乏监督检查手段、方式的灵活多样性。

五是价格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要求和实际需要。

六是缺乏很好的、宽松的、顺畅的执法环境,执法的弹性较大,价格执法体制不顺。

二、更新观念,创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式

根据十六大关于“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督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我们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完善为“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增加了“搞服务”三个字,这使价格工作的职能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如何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是贯彻党的十六精神的要求,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把调查作为价格监督的重要方式。

按照“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要求,把调查方式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热点、难点和重大价格矛盾进行介入、干预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就是要打破以往“检查—定性—处罚—收缴”的单一模式,探索灵活多样的手段和方法。查处只是行政执法的“杀手锏”,并非行政执法的唯一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树新观念、采用新方式,运用调查方式开展价格监管。一是有利于丰富价格监管手段。二是有利于解决监管难题。三是有利于增进监管效果。调查是国际通行的执法方式,世贸组织对成员国涉嫌违反规则的问题,都是先通过调查方式介入处理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价格执法监管主要手段也是调查。我们应该借鉴并大胆实践。

2、实行制度创新,把握关口前移和善后处理两个环节。

价格监督检查的目的不是处罚制裁,而是从根本上防止、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政策提醒、告诫(警示)、情况通报和回访、应急等项制度,把价格检查与事前防范、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执法的及时性与合法性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政策提醒和告诫(警示)制度,将法律政策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群众自觉抵制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引导经营者及有关单位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并对特定当事人提出警告,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借助社会力量,综合整治价格违法行为。建立价格违法案件回访制度,了解违法行为的整改纠正情况,帮助当事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政策服务;对经回访发现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要从重处罚。建立和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动的应急机制,向社会公布实施应急制度的有关信息和政策,及时开展价格监控、监督检查、从重处罚和公告曝光、达到平抑市场价格异动。这些手段的共同运用,就如同足球比赛中的裁判员,其裁判手段不仅限于将犯规球员红牌罚出场,还有出示黄牌警告、判罚点球等多种裁判手段维护赛场秩序,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只有监督与管理、检查与善后、服务与督查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关口前移,以督促查,以查促规范管理,督查结合,切实改变监管方式,我们的工作才会有生机。才能维护市场良好的价格和收费秩序,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服务,才能真正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

3、重视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作用,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的重要途径。

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网络,是政府完善价格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事业单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企业如何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制定适应市场竞争的价格策略;如何引导经营者依照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价格,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和商誉,已经显得愈来愈重要。物价员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么多年没有消失,是企事业单位的自主选择和内在需要,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物价员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今后仍然是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应该重视和发挥好物价员的作用。一要改变方式,把物价员工作定位在对加强市场监督,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促进公平公正价格竞争上。二要建立健全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与物价员保持固定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认真听取物价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价格政策法规信息。三要按地区管辖与分工管理相结合,建立物价员档案,实行岗位资格认证。定期进行针对性的价格法规宣传、培训,帮助其提高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四要帮助企业建立物价员工作制度,使物价员具有参与企业价格决策,监督企业内部价格法规执行情况,处理对本单位价格、收费方面的咨询和投诉的职责。五要通过物价员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建立科学的价格决策机制。六要着力打造价格诚信体系,建立市联合诚信服务系统,要有经营者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包括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价格(收费)管理、价格行为投诉、年审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内的价格信用信息纳入市联合诚信服务系统,实现社会共享。同时建立有效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者给予奖励,对失信者、依法加大惩戒力度,使经营者“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以推进物价员的工作。我们应该义不容辞地抓紧抓好物价员工作,这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管理方式的一种尝试,有利于解决由封闭管理转向开放性管理,有利于解决价格工作中“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

4、建立一种激励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机制。

价格执法机构条块分割,以块为主,使执法工作在各种阻力面前大打折扣,造成价格监督检查在“业务指导上缺乏针对性,在行政执法上缺乏独立性,在社会上缺乏权威性,加上价格监管对策的复杂性和价格行为的多元化也易造成监督检查缺乏主动性”。因此,理顺整个价格检查系统的关系,增强系统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努力为基层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至关重要。基层价格检查工作尤其是区县级价格检查工作是我们工作的基础,在目前没有垂直管理的情况下,应该建立一种激励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机制。(1)国家、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一个指导基层业务、方便基层政策咨询的网络信息平台;(2)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检查员、监督员、物价员和宣传员“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一些突出的价格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借助纪检、监察以及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力量,规范价格行为。借助工会组织、街道、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等力量,强化价格监督和自律。发挥新闻媒体对价格的监督和引导作用,通过价格举报借助全社会的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广度和深度。(3)利用“12358”这条热线与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联系机制。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要采取联合检查,授权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帮助和支持基层价格主管部门,排除阻力,加大案件处罚力度。(4)建立县(区)、乡(镇)、社区价格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工作制度、报告制度、联系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奖励制度。(5)健全完善价格行政处罚质量考核评比制度,以案卷考评为突破口,采取案卷考评与抽查案件相结合方式开展考核评比,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6)要制定和实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对新任物价检查所长、必须经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才能上岗。逐步建立干部队伍的优化机制。(7)继续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坚持创建与创新紧密结合,完善激励、淘汰和约束机制,加强创建后的管理,实行动态考核,优胜劣汰,保证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先进性,提升创建工作水平,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创建活动的新思路。(8)要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基础建设,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尽快理顺工作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保持队伍稳定,改善办公条件和办案装备,关心执法人员的生活,为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创造条件。

三、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10

1、强化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立足部门实际,建立健全符合部门实际的法制文化宣传教育阵地,促进价格执法管理与法制文化建设有机融合,形成有利于工作开展的价格执法工作氛围。

2、完善学法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学法用法制度、周五定期学习制度、学习讨论制度、专题调研制度等。结合“六五”普法活动,继续深入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内容的学习。

3、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宣传。以组织开展“六五”普法活动为引领,进一步提高价格法制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互动性。以开展《价格法》颁布周年纪念活动为契机,形式多样地组织开展价格宣传咨询活动,通过活动认真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解读重要价格政策和价格热点难点问题,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维护群众价格权益。

4、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培训。按照“法制”建设要求,积极参加市法制办组织开展的年度法制工作培训和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相关学习培训。创新培训方式,通过法制讲座、专家辅导、案件研讨等方式,提升培训效果。局领导班子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两次。

二、以严格履行定调价格程序为根本,进一步规范定调价格行为

5、加强价格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价格干预措施,准确掌握政策界限,正确把握干预力度和范围。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规范定调价格行为,确保各项刺激经济措施落实,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6、不断健全完善价格决策制度。贯彻“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规范价格系统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价格决策的公开征求意见、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策跟踪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7、规范价格决策工作流程。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严格成本监审程序,加强定调价前的成本调查与审核,把成本监审数据作为定调价格的主要依据之一。广泛征集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在调整公用事灶、公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多听取弱势群体意见,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8、完善管理文书制作。落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文收格式的通知》精神,完善定调价格文书档案制作,对所有定调价格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制作统一规范定调价格程序和案卷,努力做到一价一卷、一案一卷。

9、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及市法制办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确认、公布等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履行报备职责,落实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制度,对实施已届5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加强价格法制惠民工程建设

10、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调解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动将调解工作贯穿于价格执法管理的全过程,善于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和消除价格矛盾,努力扩大价格部门在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1、努力做好行政复议与诉讼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价格案件,重视通过实地调查、当事人质证、公开听证、集体审议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查,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建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12、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快速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大价格举报受理平台建设力度,构建以电话、来访、信件、电子邮件、网站等为主要方式的价格举报投诉通道。不断健全完善价格举报快速处置机制,严格执行限时工作制,重要举报件上门回访制等,努力提高价格举报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四、以建立价格执法监督机制为保障,进一步落实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

1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适应目标责任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根据省局行政效能考核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行为严格责任追究,从严约束价格行政行为。

14、不断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通过案卷评查、绩效评估、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大价格执法管理考核力度,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积极建立和实行领导接待日、网上举报信箱、物价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等督查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和媒体监督机制,完善情况通报和新闻制度,全面构筑“部门规范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架构,做到防微杜渐,警钟常鸣。

15、扎行推行价格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实行价格法规及时公布、月度公报制度。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学习和领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写相关配套文件,完善我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时登录上传我局制发的相关政府信息,做到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延时,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推委,不公开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16、积极完善价格权力网上运行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开展对行政权力的再清理和审核确认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各项配套制度,切实推动行政权力的有序运行。

五、以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为归宿,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17、积极构建依法行政组织体系。建立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组长配合抓、各科室负责人一线抓的依法行政组织体系,促进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18、进一步推进价格法制机构建设。积极整合内部人才资源,充实价格法制工作力量,制定出台价格法制工作意见,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加大法制投入,形成“职能完善、职责明确、制度健全、人员到位、监管有力”的依法行政工作格局。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1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要求,为使价格监管和服务工作更好地结合,促进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减少价格纠纷,化解价格矛盾,维护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的公信力和广大患者的经济利益,现制定《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药店)活动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价格服务进医院和药品经营企业,促进价格法律法规以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医院(药店)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及时处理医药价格投诉,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

二、具体内容

(一)建立与医药行业的联系沟通制度,深入医院(药店)了解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1.指导医院、药品经营单位正确执行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加强内部管理。

2.指导医院、药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包括落实医院、药品经营单位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制定医药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

3.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加强医院、药品经营单位价格管理人员以及收费人员的价格政策培训教育。

4.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或讨论会,统一价格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了解医药行业在执行价格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听取医药行业对改进和完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解决。

(二)指导医院(药店)落实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1.指导并督促医院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以及主要药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在显著的位置予以公示。在联系点的医院全面推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计算机管理,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医院所有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

2.推广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指导医院制定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格式,每日填写病人的费用情况,向病人或家属提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建立门诊病人门诊费用清单制度。

3.建立价格公示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药店)了解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完善价格公示工作,对发生价格变动的医疗服务或药品价格,及时变更。

(三)指导医院(药店)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1.推进价格诚信医院(药店)建设,指导帮助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政府定价、指导价及招标药品的价格政策,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价格管理制度,倡导价格诚信,促进医药行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2.协助医院、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医疗收费价格管理制度》、《医院收费一日清单制度》、《医院(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医院(药店)内部价格监督制度》和《物价员(价格工作联络员)工作制度》等价格管理制度,促进医药行业规范管理,自觉加强价格诚信建设,不断提升医药行业形象。

3.指导医药行业制定并公布价格诚信服务承诺,通过消费者评价等方式开展价格诚信医院(药店)评选活动和明码标价示范医院(药店)工作。

(四)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信息平台,拓宽价格服务渠道

1.通过网络、宣传资料等形式,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及巢湖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供群众寻医问药作参考。在“巢湖市物价网”建立医药价格咨询窗口,开通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咨询与举报投诉渠道,通过咨询服务落实价格政策。

2.建立和完善医院(药店)价格政策提醒制度,在收费标准或药品价格(品种较多时)变动时,及时召开价格提醒会,提醒其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规范价格行为,严格守法经营。

3.市内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定期在所销售常用药品中,遴选销售量前20位的药品或新、特药,注明通用名、功效、规格剂型、生产厂家以及批发、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确认后,在“巢湖市物价网”予以公布。

4.市物价部门将综合运用成本监审、价格监测、认证评估、政策咨询等价格公共服务职能,对单病种限价的执行情况开展成本调查。加强医院和药品经营企业物价员指导和培训,通过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医药行业价格政策执行中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提供全方位的价格服务,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物价局成立“价格服务进医院(药店)”工作小组,组长由副局长汤建生担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综合业务科,并确定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和市骨科医院以及市区内的中辰大药房有限公司、市医药公司、康复大药房有限公司、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为首批价格工作联系单位,各单位应确定一名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电脑操作基础的人员担任物价联络员,填写《物价联络员登记表》(附件),于8月底前邮寄或送至市物价局综合业务科,便于加强经常性的沟通和联系。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12

当前城市水价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各地水价改革进程快慢不一、总体缓慢。二是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小、标准低。三是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还没有到位,价格总水平较低。四是水价结构不尽合理,各种用水价格的差价较小。不同用水行业、不同用水量的消费群体的用水差价还不突出,价格差异对节约用水和限制高耗水产业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五是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时间较短,标准较低。六是水费的实收率低,征收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七是水务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缓慢,特别是城市供水行业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滞后。

二、深化城市水价改革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各地对水价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

要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二)明确当前水价改革的重点任务

1.建立综合水价改革的目标调控机制。水价改革要明确阶段性的总体目标。要按照国家有关水价改革精神,加大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步伐,制定切实可行的调价计划,逐步将供水价格调整到位,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到2010年各地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及制定分阶段分项目调节实施计划的目标调控机制。

2. 全面推进各项水价改革,优先推动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调整。

(1)适度提高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拉大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的比价。大幅度提高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取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要按照高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来确定。

(2)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到十一五末期,对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供水成本的水平,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实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计价,促进水利工程的发展,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3)尽快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到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按区域供水行业平均供水成本制定供水价格;明确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并规定利润率水平;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的分类;取消二次加压供水费用,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改革;制定措施促进一户一表的改造,可以建立水表改造专项资金。

(4)进一步理顺各类水价的比价关系,加快推进阶梯式水价。对群众基本生活影响不大、用水量多的特种行业用水要大幅度提高价格,拉开与其他各类水价的差价。对绿化、消防、环卫等公共用水要实行计量计价,同时明确落实公共用水的政府责任。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峰谷水价,在水资源紧张和夏季用水高峰时期,执行不同的水价体系。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

(5)全面开征水资源费,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有关政策法规,继续加大对各市污水处理费的开征力度。在“十一五”期间,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明确现阶段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资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制定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的价格扶持政策。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大力推广中水回用。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抓紧规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尽早开工建设,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污水处理目标。对使用中水的用户在政策和价格上要给予扶持。城市居住小区达到一定建筑规模、居住人口和用水量的,应积极采用居住小区中水回用技术,用于冲厕、保洁、洗车、绿化用水等。

3.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监测和成本约束,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建立供水成本及相关资料的定期报告制度,对影响成本的重点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供水企业每年向物价和水务主管部门上报影响水价变动的主要因素,经政府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后作为下一次水价调整的依据。将城市供水成本监审作为调整水价的必备制度。实行供水企业成本预审制度。物价部门通过对供水企业成本定期进行全方位稽核审查,实现价格调控的“关口前移”。严格区分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与非主营业务成本。

4.建立供水行业的定额标准和指导信息。组织编制全国的供水行业人员标准和物质消耗定额,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供水行业的各项费用标准的指导值;推动供水企业标准成本模型的建立,引入标杆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供水企业的成本参照系。

5. 完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合理配置水价调整的管理权限,做好水价调整后水费的使用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的带有垄断性质的营业的管理。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并按规定做到足额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6.加快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产业发展。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参与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营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步伐。打破垄断,强化竞争机制。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调价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

1. 确定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价格调整的幅度要考虑百姓的承受能力和相关改革的推进程度,避免引起社会震荡和不满情绪。要注意充分把握好改革的力度与社会可承受能力的关系,确定科学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

2. 落实完善水价听证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召开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价格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改革情况的宣传和引导,以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相关利益者了解水价构成、计价方式、不同水资源间的比价和差价,以及水价调整的原因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做好水价调整的信息沟通,增强群众的监督。

3. 建立主要成本价格联动机制。对自来水运营成本构成中需外购的物质(如原水费和电费),其价格波动对自来水运营成本的影响很大,在今后的水价中可采取联动政策,即水价随原水价格、电价调整而进行相应波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推行枯水期水价政策。

4.在水价调整时要充分制定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政策措施。在水价调整过程中,要研究落实弱势群体的安全用水政策。水价调整要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财政补贴机制相衔接,实行优惠价格政策等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过多地受价格改革的影响。

(四)加快制定落实水价改革的配套措施

1. 运用价格政策促进“一表一户、水表出户”改造工作。当前,要促进科学计价方式的改革,有计量且计量准确,按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缴费。在调整或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时,不仅要考虑供水价格的调整,同时要将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更新、改造,实现抄表收费到户的比例,推行阶梯式水价的可能等作为价格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

2.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为促进城市供水计价方式的改革,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各类用水定额。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高档洗浴、洗车、纯净水生产等特殊行业的用水价格提高收费标准,限制用水,促进节约用水;对水资源消耗量大的工业项目,要通过拉开差价促进高耗水产业结构调整。为此,要抓紧制定供水企业的行业定额、各类用水定额。

3. 改进计价方式和征收方式,提高征收效率。加快两部制、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科学制定工业等行业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落实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加大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力度,引入多种水费一家、银行委托收款、IC卡式智能水表等有效征收手段,提高收缴率,确保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切实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治污和合理开发。

4. 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5. 切实降低产销差率。地方政府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城〔2003〕118号文件《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的精神要求,加大对供水企业超期服役管网的更新改造投入力度,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国家投资,切实降低管网漏失率,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加大水表的安装、更新力度,逐步取消大锅水。加大水费收缴力度,杜绝人情水。应逐步减少园林、绿化、消防等减免水费的范围和比例,做到应收尽收。

6.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水务行政管理体制。要积极研究和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行业的体制改革。解决公共事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许多关键问题,要靠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彻底实现政企分开,进一步加快和推进城市供水企业的改革。

7.加快城市供水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真正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突破口,促进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8.加强水价管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

(五)加强对各地水价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

1.加强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约束和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城市供水的成本核算问题进行研究,建立统一有效的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约束机制。建立成本定期监审制度。进一步规范水价决策机制,严格成本审核制度,约束成本不合理上涨,真正做到科学定价、合理、公开、公正,使社会能够理解和支持价格改革。

2. 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服务监管。水价调整的目的不是增加收入,而是促进节约用水。水价调整对服务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改制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务才能提高用水户的满意程度,增强社会对水价改革的认可程度。

3. 做好水费收取资金的监管。加强收费的监督和检查,严防截留和挪用。

4.加大水费陈欠和征收问题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