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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险论文

时间:2022-12-21 19:02:18

住房保险论文

住房保险论文范文1

一、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及担保

我国保险界对保证保险的有关论著甚少,少量书籍中对此概念的介绍也颇为含混,理论上的不成熟使人们对保证保险及相关问题的认识也比较混乱。因此,有必要首先从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保证保险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据《保险法与保险实务全书》所载,“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也有同样界定。有的教科书上对保证保险作了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这实质是一种担保业务。为两种,一种是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另一种是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由此引出两个问题:(1)保证保险与担保之间有何联系?(2)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有何不同?

(一)保证保险和担保之比较

担保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2)担保合同通常由义务人申请用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3)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如被担保人不付,可由保证人来代付;(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

而保证保险的特征在《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有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当保证的事件发生而权利人遭受损失时,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始由保险人代为补偿,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

比较保证保险和担保合同的特征,保证保险体现着担保的特征。同时,担保与一般保险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每一方从一开始就知道另两方的存在;而保险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出现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只是作为关系人存在;(2)担保通常由义务人申请、付费来保障他人(权利人)的利益;而保险则是由投保人申请、付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3)担保所承担的是申请人方面的风险;保险所承担的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即申请人)追索;而保险项下的赔款是不能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追索的,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应负责任的第三方追偿;(5)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即“如果被担保人不付,我来支付”,这是由担保合同对商业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而保险赔偿无所谓第二性,只要符合条款规定,保险人即应从速支付;(6)在办理担保时,担保人通常要求申请人出具偿还保证书、第三方反担保、或提供附属抵押品;在办理保险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无类似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保证保险的英文“BOND”,本身也有“保证书”或“担保函”的意思。所谓“BOND-ING”,就是办理“担保函”的业务,银行称之为“保函业务”。保证保险虽有担保特征但又不同于银行保函,其业务范围、条件、手续、程度、收费等方面均有差别,保证保险只是在传统上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办理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函。由上可知,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开展的具有担保特征的特殊保险业务。

(二)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之比较

广义的保证保险提供两个方面的保证:应被保证人要求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和根据权利人要求保证被保证人的信用。二者存在严格的区别,前者称之为保证保险,后者称之为信用保险。狭义的保证保险仅指前者,本文所指的保证保险是狭义的。关于信用保险的性质,理论界常常把它与保证保险相提并论,均纳入担保行为。教科书上把信用保险作为保证保险的一种,仅把二者作保险对象上的区分,甚至出现信用保证保险这样的名词,实际上是不确切的。

信用保险具有一般保险的特征与原则,如信用保险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对方的信用,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保险人可行使追偿权等等,无不体现信用保险的保险本质特征。比如拿买卖合同来说,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买方的不支付货款的风险,这是信用保险;反之,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自己不履行合同的风险,才是保证保险。这里,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卖方应尽的义务,风险为卖方的不守约行为;而信用保险的标的是买方应尽的义务,风险为买方不守约行为。在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不还债的信用风险,叫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应债权人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还债义务的信用风险,叫保证保险。所以,不能因两者都承担“信用风险”而将它们混为一谈。

二、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分析

(一)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特征

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应银行的要求,为届时分期付款而向保险公司寻求信用保证的一种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银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为补偿;借款人对保险人为其向受益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承保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可见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三方当事人:投保人(借款人)、受益人(银行)和保险人(保险公司)。(2)借款人投保,支付保险费来保障受益人(银行)的利益。(3)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投保人(借款人)方面的还款信用风险。(4)在办理此保险时,保险人通常要求申请人出具偿还保证书、第三方反担保或提供附属抵押品。(5)保险人在保证项下(保险责任内)发生保险事故并收到索赔要求后,有权处置附属抵押品,或向借款人及其反担保追索,以代偿借款人的债务。

(二)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操作中的误区及解决方法

由保证保险的担保特征所决定,在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对抵押物的处置适用民法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现今我国有关保证保险合同中,往往是银行(受益人)和借款人(投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设置了相应住房抵押条款或已把相应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本质是,既要求借款人作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又要求借款人选择保证保险,造成借款人双重担保负担,而银行作为受益人便获得了“双重保险”。这一做法,完全是银行利用自身地位优势,在大量呆帐和不良资产的重压下,为了自身贷款安全,重复防范住房信贷中的道德及行为等风险。而保险公司未获得投保人(借款人)的任何抵押担保,从而使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时,缺乏对其权利的应有保障,使得在保证保险操作实务中,人为地增加了抵押权在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转让环节,甚至是障碍,不利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科学的做法是,应根据《保险法》及《担保法》有关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采取如下两种方法解决:方法一:变更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为住房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合同中,银行作为投保人,为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风险投保,保险费应由银行支付,仍可保留原相应住房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或必要条款。方法二:还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本来面目,让保险人与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协议,或把它作为相应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必要条款。这是由保证保险合同的担保特征所决定的,也是保证保险运作规范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及对策

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对被保证人(借款人)的信用起到了一个有效的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银行贷款安全。虽然许多风险可由相应的其他险种覆盖,但保险公司自身仍面临诸多风险,难度最大的是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规避。虽然理论上保证保险是零赔付率赔偿,但由于保证保险运作的营业费用、赔款与抵押物处置后追回的款项差额,特别是经济衰退期,赔付概率会增大。同时在赔偿基金的提取上,一般方法,对一年期合同,按自留保费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对长期合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按借款年限来折算准备金。这些均应该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费率的保费,以使其顺利运作。

实际上,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合同附属于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其抵押权归银行所有,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就必须有一个抵押权转移的操作环节,而这一转移环节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增加了保险公司抵押权转移风险,所以,这一转移环节必须清除。必须保证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合同成为相应保证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或合同,这也是保证保险科学运作的必要条件。保险人即使在完全拥有相应抵押物的抵押权后,在抵押权的处置上,仍面临处置不了的风险,这在法律实践中也大量发生。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的环境中,保险公司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仍是保证保险运作的关键问题。实际上,目前房地产市场上至少有50%以上的交易对象是期房,开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风险更大,抵押物的确实存在,以及其价值确如购房合同所定的价值一致,其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人必须面对这些复杂风险加以规避,否则,保证保险本身无法“保险”。

但是,由于其风险覆盖率低,远没有充分防范及规避对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中各方主要风险的需求,其只是提供了对保证担保的需求,真正替借款人保障的很少,没有达到最大可能保障购房者所有权的要求。同时,在操作层面上,几个关键环节还存在如下障碍:

1.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因此,要求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一环节往往由银行审查。银行在保证保险中,往往根据其对住房贷款者所作的信用评估,只是对其认为信用风险大的消费者,强制要求其购买保证保险,而对其认为信用风险不大的消费者,则并不努力推荐保证保险。因而造成投保人数减少,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选择被动,从而使保险公司自身风险增加。加上银行及其相关机构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的信用信息系统工程也尚未建立,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担保,必须要求保险公司与借款人是一种长久密切合作的关系,以便在过程中跟踪服务、控制风险,这一矛盾使得保险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中难以控制风险。

2.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业务,风险因素复杂,在一定保险责任范围内,其保险费率的计算,要有一个严密的风险评估及成本核算做为基础,且要求科学可行。而目前我国保证保险风险评估系统尚未建立,其承保的属信用风险,必须搜集和研究有关信息,逐一地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要制订出商业上可行的保险费率,目前需要靠市场试验。

3.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往往同时要求以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一旦保险事故发生,银行或保险公司对抵押物风险及抵押物处置风险具有不可控制的一面,这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由于风险覆盖率低,没有覆盖的风险还需要相应的住房保险、寿险或其它方式来规避。

三、拓展保证保险,促进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

(一)西方国家可借鉴的经验

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住房贷款保险等方式,如英国、荷兰等国;采用团体保险模式,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采取住房贷款寿险模式,如瑞典等国。不同保险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其中法国的住房贷款保险不仅仅对死亡提供保障,同时还保证在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等情况下向银行还贷,消除了借款人无处藏身之担忧,值得我们参考。法国的住房贷款保险运作基本程序如下:银行受保险公司委托,要求借款人填写投保时必需的健康问卷,同时,借款人和银行之间展开购房贷款的谈判。如果保险公司对某些银行转来的问卷存在疑虑,其结果将直接影响银行是否提供此笔贷款。银行、借款人和保险公司三方的责、权、利主要通过两个合同加以明确。一是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同;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住房贷款保险一般采用团体险模式,使其投保人数非常多,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保险费率,同时对任何年龄的投保人可以实行相同的费率,保费计算简单,容易管理。

(二)我国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对策

1.进一步营造信用消费的政策环境。住房消费信贷保险业务的发展与房地产业的兴衰休戚相关,而要在短期内改变我国房地产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之重症,就必须完善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繁荣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一,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给予其专项低税政策或专项补贴政策;第二,尽快削减或取消在住房开发中的不合理收费,使商品房价大幅度的削减成为可能,从而增大商品房的有效供给;第三,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老百姓收入增量的经济政策。在居民的收入增长预期趋缓,对住房未来消费不确定因素尚有后顾之忧,银行消费信贷的条件还不够优惠和便捷的情况下,提高老百姓的收入增量是推动住房信贷业务的根本之道;第四,要加快住房商品化、货币化房改政策的全面落实;第五,政策可规定住房信贷保险采用团体险形式,规定单位团体在住房改革中,必须给员工购买相应的住房信贷保证保险。使之具有保险强制性的一面,更有利于其进一步开展,以推动房改政策的落实。

2.健全法治,保障流通秩序。银行、消费者、房产商、保险公司形成住房消费市场的“生物链”,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唯有都依法守信,才能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实质。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健全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我国执法过程中,住房作为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要严于执法,同时政府应采取相应的住房救济政策。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及相关机构(保险公司)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以现代信息系统工程为基础,分阶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形成多层次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并扩展个人基本帐户制度,形成银行与保险公司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调查和资源共享系统。保险公司加强对个人健康问卷的设计审核,并在银行配合下,严格把关,控制风险。也可建立对居民个人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征信机构来完善信用制度。

4.建立科学的保证保险的风险评估系统。充分考虑保证保险对信用风险的各项风险因素,用科学可行的系统方法建立住房消费信贷保险严密风险评估体系,使保险费率的厘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住房保险论文范文2

关键词:住房地震保险,强制共保

“5.12汶川大地震”不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还造成多个县市房倒屋塌,让成千上万的人无家可归。灾后重建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为灾民提供住房安置。此外,灾情引发的“房屋震毁而按揭贷款是否仍需继续偿还”的话题也受到了全民关注。围绕居民住房因地震损毁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深刻凸显了我国建立住房地震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住房地震保险的内涵及其国际比较

住房地震保险是指对由地震造成的居民个人住房及相关财产损失提供保险保障的制度。从广义上说,地震保险既可以针对财产损失,也可以针对人身损失。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往往将地震风险列为承保范围,而财产保险并非如此,因此从狭义上说,地震保险往往单指财产保险。住房地震保险是狭义地震保险的一部分,其承保的标的是居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见图1)。

严格来说,地震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性的风险。主要原因在于:(1)缺乏大量同质的、独立分布的风险暴露,不适宜运用大数法则;(2)地震风险造成的损失异常难以预测,特别是几乎无法准确估计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3)地震造成的损失巨大,单个保险公司难以承担;(4)地震保险的保费往往非常昂贵,普通居民可能难以支付。正因为如此,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特别是如果期望在地震多发地区建立覆盖面很广的保险补偿制度时,政府的参与和引导就必不可少了。

目前,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地震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于三个国家和地区,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西兰和日本。巧合的是,这三种地震保险制度都是在某次特大地震发生之后2年之内建立起来的,并具有一些共同之处:

1.实质上都是一种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即承保的标的都仅限于居民住房及其相关家庭财产,不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企业或其他组织财产所面临的地震风险一般都由商业保险体系予以承保。);

2.建立的目标都在于提供居民支付得起的地震保险产品,具体设计中都对最高赔偿额、免赔额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3.政府通过立法和成立专门机构等形式对地震保险制度的设计、规划以及行政管理起到了主导作用;

4.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具体的运作,包括代收保费或者提供理赔服务等;

5.都包含较为复杂和完备的再保险安排。

另一方面,这三种地震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细微的不同(见下表),主要表现为:

1.政府承担责任的程度。在美国加州和日本,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对地震保险的责任,在新西兰,住房地震风险则更多地由政府承担。具体说来,加州设立专门的地震局(CEA)管理住房地震保险,政府虽然通过派人参加地震局委员会来影响重大决策,但地震局从资金来源到具体运作都由会员保险公司负责提供。在日本,地震保险的所有风险都由国家设立的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JER)给予再保险,相应损失则由政府、保险公司和JER共同分担。在新西兰,住房地震保险由新西兰地震委员会(EQC)负责管理,政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只提供代收保费的服务。

2.强制保险的程度。加州、新西兰和日本的住房地震保险制度都包含着一定的强制成分,但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在加州,房主是否购买地震保险是自愿的,是否从加州地震局(而不是从其他保险公司)购买是自愿的,保险公司是否选择加入地震局也是自愿的,但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是强制的,即只要加州房主选择购买,经营家财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就必须向其提供住房地震风险的保障。在新西兰,凡是购买了家庭财产火灾保险的房主,就必须购买住房地震保险,即地震保险的强制性建立在普通家财险的购买行为之上。在日本,居民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住房地震保险,但商业保险公司一旦承保,则必须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即分保行为是强制的。

二、当前我国住房地震风险的承保现状和问题

1996年之前,我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企业财产保险和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中覆盖了包括地震在内的各类巨灾风险因素。但从1996年开始,随着保险市场化改革的启动,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控制和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角度出发,限制保险公司大范围开办地震保险,地震保险业务仅以个案特别审批的形式开展。2000年,保监会将地震险剔出了财险主险合同,只有部分保单以附加险承保。当前在特别约定下,我国财险市场上少数家财险和房贷险保单提供地震风险的承保。一是人保财险、大地财险等公司在个别地区试点推出了“居家无忧”、“大地解忧”等针对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二是少数公司因为客户的特别要求会将地震风险纳入房贷险的承保范围。考虑到当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大多数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中均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商业保险机构和政府都没有承担实质的责任,因此可以说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地震保险制度,只是存在极少数特别约定情况下的地震风险承保行为。

具体来说,这种个别的地震风险承保行为存在如下问题:

(一)政府的职责缺位

国际经验表明,在使得地震之类的巨灾风险从不可保转变到可保的过程中,政府和商业保险企业的作用缺一不可。政府的主要作用体现在颁布法律法规、设计整体框架、制定相关标准、确立监管规则等方面,有时还需要在前期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在后期参与再保险安排。至于保单的承保和理赔等工作则最好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反观我国,巨灾保险体系至今推进缓慢的根本症结在于政府职责的缺位以及对于政府应该承担何种职责认识不清。具体表现为:(1)缺乏相关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2)缺乏专门的巨灾保险管理机构;(3)缺乏巨灾保险的整体规划,未纳入到国家灾难风险管理体系的灾前防范环节中;(4)政府未明确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能划分;(5)在巨灾保险的再保险安排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和作为;(6)缺乏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例如对计提巨灾保险准备金、免征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的营业税等方面缺乏相关政策。可以说,1996年之后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缺失是在保险市场不断壮大、保险机构对风险和收益的认识逐步加深但政府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背景下,保险监管机构以及保险公司本身的一种必然选择,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如果政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支持,相信保险行业自身也会有动力提供地震巨灾保险,毕竟有效的巨灾保险体系对于保险公司更好地服务客户、拓展相关业务、增加运作资金、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都大有裨益。

(二)缺乏强制性

住房地震保险的保单数量必须足够大,才能形成一个足够大的分担风险的团体,缓解承保过程中的逆选择风险(逆选择风险是指只有那些经常遭受损失的人才会通过保险寻求保护。),并实现国内地震风险保障的“广覆盖”目标。从这个意义出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应该包含一定的强制性因素。2006年之前,我国家财险市场中的房贷险投保具有强制性要求。央行在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此后相当长时间内,银行都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借款人申请房贷的必要条件之一(基本房贷险一般不保地震,主要保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但个别情况下会应借款人要求,将地震险列为拓展条款。)。2006年银监会下发通知,规定房贷险采取自愿缴纳,不再强制上缴;2007年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改为自愿投保房贷保险。自此,我国家财险的投保和承保行为中不再有任何强制性的因素存在。由于多数公众保险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很低,在贷款买房时投保房贷险的购房者也变为极少数。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出于费率难以计算、潜在损失过大等现实考虑,也不愿意主动提供地震风险的承保。在供需双方的保险意愿都不强烈的情况下,加上市场化改革以来家财险费率一路走低等因素的影响,自2001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家财险的保费收入持续下降(房贷险保费收入一般归类在家财险收入中进行统计。)。2003年,家财险保费收入19.42亿元,占财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2.23%;2007年在其他险种多为两位数增长的前提下,家财险保费收入仅为17.01亿元,占财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0.82%。

(三)相关配套制度极不完善

住房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目前我国在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住房建设中存在制度性缺陷。尽管我国政府自1989年起就出台法规,要求建筑物的设计标准需要达到一定的防震能力,但根据现行规定,新建商品房的竣工质量验收实行由开发商自行进行、工程监理资料备案制度,开发商只要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就可以交付。由于这一规定,现实中不少楼盘要么在设计时没有严格遵守防震标准,要么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大大影响到了房屋的实际抗震性能,增加了保险承保的难度。(2)缺乏对地震风险的有效评估。对巨灾风险进行承保必须建立在对巨灾损失进行有效评估的基础上。巨灾风险的评估不同于简单的灾害图绘制或者描述,不仅应该包括地震等巨灾事故发生的位置、发生的频率、严重程度等内容,还应该包括可保性的分析,包括易损性(特定灾害强度下的损失程度如何)、价值分布(受损区域的财产价值集中状况如何)等内容。我国尽管有丰富的地震历史数据,但在地震数据与保险数据进行有效对接方面做得很不够,使得从保险角度对地震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十分困难。(3)风险转移机制单一。地震等巨灾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如此稀少而造成的损害程度又如此严重,即使在全球范围内也很难完全分散,依靠传统的再保险手段作为风险转移机制已经远远不够。目前国际上的一个整体趋势是借助资本市场的容量扩大承保能力,并通过长期融资安排稳定保费支出,其中巨灾债券就是目前最普遍应用的创新型风险转移工具。反观我国,风险转移机制单一,仍然主要依靠再保险安排,缺乏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更强有力的风险转移和融资工具。

三、政策建议

1.必须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住房地震保险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国家主导的地震保险和商业地震保险共同构成。其中,国家主导的地震保险体系应面向全国建立,以“广覆盖、低保障、保费可负担”作为基本原则,对象主要是居民的住房及其必要财产;商业地震保险体系承担基本保障之外的额外保障,并且对企业财产以及重大项目的地震风险进行承保。

2.必须强调建立地震保险中的共保机制。特别是在国家主导的住房地震保险体系中,必须尽快建立起由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参与和负担的共保机制,四方各司其职,缺一不可(见图2)。

住房保险论文范文3

【关键词】反向抵押贷款;以房养老;风险研究;规避机制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老龄化程度迅速加深,截止200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为1.53亿,占人口总数的11.6%,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为1.06亿人,占人口总数8.1%,中国早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开展包括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内的多种养老模式,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的稳定局面,减轻社会保障系统的压力,促进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同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推出给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房地产市场得以健康持续的发展,使经济社会更具活力。

国外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以房养老模式的风险研究主要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期限长、不确定性较多,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也较大,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主要有长寿风险、道德风险、利率风险、房产价值波动风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作为偿还贷款本息保证的住房未来价值低于抵押贷款本息和。在风险防范上,Thomas Davidoff和Gerd Welke(2007)认为老年人的长寿风险是一种可以分散化的风险。通过聚集大量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以有效控制长寿风险。

国内学者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的研究不断深入,开始探讨其在中国实行的障碍与风险。柴效武(2004)对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如:道德风险、抵押物风险、支付风险、变现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及其成因,及应采取防范举措等,给予较深入的思考。李玉米(2005)分析了国内实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可能出现的房地产价格波动风险、房地产泡沫风险、诚信风险以及自然风险,同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规避。

国外开展“以房养老”的时间较长,研究者不但有较为雄厚的理论基础,还有许多实际例证。国内目前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的研究,侧重于此种养老模式对社会、金融机构和老年人带来的积极影响,而较少关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在中国推行的风险和障碍,而在已有的风险和障碍研究中,也因国内没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的实践,大多数只是停留在简单化的理论推测或一般性体验层次,并且缺乏足够的定量研究,因此,有必要研究这些风险的产生,以及规避的措施。

二、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

1、住房价值变现风险

只有将收回的不动产变现,贷款机构才能盈利。住房价值变现的办法一般说来有两种,出租和出售。我国的二手房交易市场尚不成熟,而且现在的大多数年轻人买房倾向于买新房,而中年人换房也多是换新房,收回的已居住数十年的旧房可能有出售不掉的风险,若将出售不掉的住房大量收进,全面更新改造,或拆旧建新,这个成本会很高,贷款机构可能会选择退出。

2、利率及物价变动风险

如果老人将产权完全易主,一次性得到一笔现金用于养老,那样老人会遭受利率和物价变动的双重风险。产权部分易主的反向抵押贷款模式,交易双方都存在着购买力风险。交易达成后,贷款机构会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养老费用。如果未来利率下降,住房价格上升,但给出的货币价值增大,机构受损,老人得到的现金购买力增强,否则,机构获得了资本利得,老人利益受损。如果物价上升幅度大于利率上升的幅度,则机构承受购买力风险能力增强。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自然磨损,还有受经济环境的影响,房价会有下跌的风险。

3、国家政策风险

国家有关住宅,土地使用政策,养老保障政策乃至金融保险政策,大致是可据测定的,但长达十数年的政策走向,极难把握,构成政策风险。主要有两方面:a.城市规划风险(拆迁);b.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变化,我国现行规定工商用地50年,居民住宅70年。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较长时期的运作,因此考虑国家政策变动是能否顺利完成贷款机构和老人之间合同的重要一环,若国家的相关政策变化,势必影响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使某一方受到损失。

三、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的制约因素分析

1、地权制度的限制

在我国,居民住宅用地为70年,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可以自动续约。但是,新的规定中却没有明确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到期后是否续费仍不明朗,这对“以房养老”的实施也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在农村,“以房养老”模式无法推行。因为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用作为财产进行抵押,这使得农民的房产不能作为资产来运作。虽然近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受到极大关注,但是这项规定的存在使得占大部分人口不利的农民被排斥在“以房养老”模式外。

2、房产市场的波动

房产市场波动对“以房养老”的影响表现在房产价格上。如果借款人与贷款机构在签订协议时,房产处于较低的价格,那么借款人肯定会担心将来房价上涨的可能性,房价上涨,借款人获益减少;相反,如果交易时,房价处于较高价位,贷款机构就会顾忌将来房价下降的风险,房价下降,贷款机构收益减少,尤其是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协议到期之后,如果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就会使贷款提供机构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稳定的房地产市场是住房反抵押贷款业务能够达成和稳定发展的保证。

3、相关法律的缺失

以房养老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模式被引入国内,难以避免地要与国内的法律法规产生矛盾。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国内缺少针对住房反抵押贷款的专门法律规定,如监管法规,责任追究法规等。第二,住房反抵押贷款制度的引入与国内现行法律的冲突。首先,住房反抵押贷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需要多方金融机构合作才能实现,而我国《银行法》规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不能跨行业经营,不管是银行还是保险机构都不具备单独承办这项业务的能力。其次,住房反抵押贷款业务流程中,只要贷款机构按协议,定期向老人发放资金,协议到期后,房屋产权归贷款机构所有,但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所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仍属老人。

4、国民观念的制约

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老人的“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对于老人来说,采用“以房养老”一方面担心由于自己的行动会伤害到子女的尊严,另一方面也有在自己过世后要为后代留下遗产的考虑。除了"养儿防老”的影响外,在相当比例的国内老年人在养老规划中依赖政府的养老安排,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国民尤其是老年群体很难在观念上接受“以房养老”这种新的养老理念。

四、降低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经营中也应注意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行风险防范,保证各种风险发展不会偏离定价预期太多,保证贷款机构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

具体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加强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1、完善反向抵押贷款保险制度

反向抵押贷款涉及的风险多且复杂,贷款机构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的分散和转移,推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反向抵押贷款的具体保险安排可以包括人寿保险、住房价值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年金保险和利率保险。

(1)借款人人寿保险。这种保险方式主要用于防范借款人的长寿风险。借款人寿命越长,贷款合同的期限越长,风险越难以预料,对金融资金的稳定有较大影响,所以应当将人寿保险列为强制保险的范畴。采用这种保险方式可使多方受益。

(2)利率保险。未来的利率走向,往往是很难准确预测的,这就需要对利率实施相应的保险,从而帮助贷款机构分散利率波动的影响。总的来说,利率保险可以使贷款机构锁定未来借款人需偿还的贷款总额,从而锁定其净收益。

(3)住房价值保证保险。贷款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此保险有效防范住房价格波动风险。具体运作是贷款机构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贷款到期如房产价值低于贷款累积金额,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保证了贷款机构的财务稳健性。

(4)财产保险。反向抵押贷款中,由财产保险公司提供保障老年房主财产安全的家庭财产保险。住房作为抵押物对贷款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借款人赖以生活的房屋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事故,导致借贷双方共同损失。因此,住房财产的保险收益应为贷款方和借款方共同所有,贷款方获得支付的贷款金额及利息部分,借款方获得剩余款项。

2、建立反向抵押贷款经营联盟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银行、保险、社保、信托等机构独立开展反向抵押贷款各有其优劣势。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个人储蓄存款中用于购买住房、准备养老的资金也占有较高的比例,而且传统的房地产贷款是由银行开办的,经验较为丰富。然而此业务运作周期长,银行无管理长寿风险经验,储蓄业务以活期或短期为主,存在短存长贷,周期不匹配问题。综上所述,由银行独立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一定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必要将他们联合起来,建立以开办机构为主体,中介机构综合参与的服务平台,实现优势瓦补、风险共担,真正建立综合反向抵押贷款机构联盟,从而达到转移和分散抵押贷款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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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方.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住房保险论文范文4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养老保障制度、产权制度和税收制度对以老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主的“以房养老”模式的影响,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探究了该模式在中国是否具备了发展的现实条件。在结合中国的传统文化对于家庭和房产的内涵下,作者认为该模式在现有制度中能够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同时国内的产权制度降低了投保人的预期收益,而且没有能阻断财产在代际的传递效应。因此,本文认为当前的制度条件还没有达到开展老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要求。建议暂缓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相关业务。待日后各方面时机成熟时再做考虑。

关键词 :以房养老;制度经济学;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5(2015)04-0227-02

收稿日期:2015-01-20

作者简介:王佳林(1985-),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2012级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公共财政改革,宏观经济研究,社会保障等。

引言

继2013年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之后,2014年中国保监会又出台了鼓励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政策性文件,该项文件从可以参加该项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的标准,到可以开展此类业务的保险公司资质的标准,以及信息披露、财务管理、投诉等多个方面都做了详细、清晰、明确的规定。保监会这份政策文件的出台被视为支持保险公司开展该项养老保险业务的又一利好消息,由此来自市场对此项业务的发展前景都给予了很高的期盼,但是,保险公司的回应却相对冷淡的多,只有幸福人寿向保监会提供了试点材料,而多数保险公司却仍旧持观望态度。不由得让人推测保险公司的观望态度并非仅仅是对新兴市场的谨慎,而是处于对“以房养老”前景的一种理性判断。事实上,在明确提出对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之前,国内的养老保险机构已经进行过了类似的摸索和实践。但是市场反应极为冷淡,

虽然,这种通过使用房产反向抵押模式构建的老年人养老保险产品在国外已经发展的相当的成熟,市场受欢迎度也较高。不仅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这些欧美国家有着不俗的口碑,在文化及习俗上和我们更相近的国家,如日本和新加坡也开展的非常的好。但是,为什么同样类型的产品进入中国之后,就屡次折戟,甚至难解破冰之旅呢?本文将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在国内外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讨论“以房养老”在中国的发展可能性。

一、文献综述

(张仁枫,2012)1、(徐婧、李跃,2011)2、(李昕蔚,2011)3从房价、房产在居民财富中的比重、房屋产权等角度入手,分析了“以房养老”可以在居民养老保障中可能起到的作用,以及在我国开展“以房养老”在可行性。(王新,2014)7、(郑萍,2012)8、(刘楠楠,2013)9从“以房养老”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讨论。部分学者如(罗雨菱、宋吉河,2011)15、(吴伟彬,2014)16认为当前“以房养老”发展受限的主要影响因素可以归结为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上述学者对以老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代表的“以房养老”在中国开展的可能性、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和限制因素、在养老保障体系中作用和位置、以及如何有效的开展这项业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和分析。不过,已有的研究对于影响其发展障碍的分析更多的是止步基于问题的表面,只分析了存在障碍的现象及影响,并没有深入到产生这些障碍的根源。本文将从讨论这些障碍背后的制度因素入手,考察造成中国“以房养老”困局的内在原因。

二、养老保障制度结构及"以房养老"相关制度影响的分析

首先,从养老保障制度的结构分析。当前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大的支柱,即国家提供的基础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而购买房产既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也不属于集体行为,更多的是自主决定。因此“以房养老”就应该被归到第三个支柱体系内,属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一个类型。也就说“以房养老”和基础养老保险,两者之间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彼此是不能替代的。基础养老保险的目地是为本国公民在老年时期提供一份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养老金。而通过“以房养老”获得的资金对于公民来说,则是一种自主选择的养老金补充,它的目地是为了在已有基础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这种目地的不同将对“以房养老”的需求产生重要的影响。因为是起到改善性的作用,所以“以房养老”的受众人群的范围就会十分有限。能够通过“以房养老”来改善生活的人群就需要具备这样或者类似这样的条件,要拥有至少一套符合“以房养老”标准的房子,以及有更高生活标准需求。至少在这样的条件下,老年人才会有可能选择“以房养老”的形式来改善自己的生活。从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居民通常会把收入在生命的不同时期进行统筹规划。因此,能够购买房产的居民通常会保有足够的资金储备使自己老年时期住在自己购买的房产里的同时依然可以保持一个相对良好的生活标准。

其次,产权制度对“以房养老”带来的收益的影响。在欧美国家采用的是土地私有制,房产是归购房者所有的。而在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在中国购买的房产并不完全属于个人,而仅是租用了使用权。并且购房者租用的上限是70年,这其中还要包括开发商开发楼盘的时间。另外老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业务,在国外抵押的是这项房产的财产权,包括收益权、质权、抵押权等。但是在中国该项业务抵押的只是房产的使用权。而且,这项保险业务只能抵押的是房产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虽然在2007年1实行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续期的期限、是否缴纳金额等。那么金融机构一旦在合约期满后回收房产时,就面临房屋产权续期的不确定性政策风险。一旦政策出现变化,那么这个风险将全部转移到金融机构。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在国外这项业务因为房屋产权的完整性,所以可以给投保人带来较高的收益;而在中国,投保人用以抵押的只能是有年限的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可以获得收益将会相对会较低。一旦考虑到,如果未来保持这种免费或者较低续费的自动续期政策,投保人的损失会显著上升,而收益全部被金融机构获得;但如果政策发生改变,续期成本较高或者房产使用权不能续期,那么金融机构就要承担这些损失。因此,对于保险机构和居民个人,这项业务的风险和不确定都远大于其收益。

第三,税收制度对房产持有人在财产规划上的影响。对于房产有影响的税收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一个是房产税,另外一个是遗产税。但是,从税制改革的趋势看,开征房产税和遗产税已经被政府提上了日程。在十八大三中全会的《决议》全文中,就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其实对于房产税的试点工作最早在2011年就分别在上海和重庆开展了,并且采用了不同的改革方案。2013年,政府有对房产税的试点城市又进行了扩围。而遗产税在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被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税制改革又被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第9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时至今日,对这两种税的征收并没有还没有真正开始。由于个人财产的规划并没有受到这两种税收的实际影响,遗产的继承无需承担较高的税负所以家庭在房产的规划上更倾向于由子女继承房产,同时家庭持有房产的数量受到影响也不大。而对于开展老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金融机构来说,在签订了养老保险合同后,由于可能存在产权的转移问题,未来开征房产税则有可能加大金融机构的成本、降低收益,并且在无形中增添了较多的风险。

三、结论

通过从国内运行的养老保障制度、产权制度和税收制度对“以房养老”中老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影响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老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代表的“以房养老”在养老保障制度所能起到的作用有可能被政府预估过高,而有可能在未来存在政策风险;同时该项业务又深陷产权制度的困局,能够发挥的财富效应较低,并且还存在较多的金融风险和产权风险;在税收制度中,由于对其有利的遗产税和房产税在我国还不具备征收的现实条件,家庭在进行代价间财富转移的过程中受限较低,倾向于按照传统文化,将房产交由子女继承。因此,本文认为,就如同中国的经济发展由粗放式增长向集约式增长逐步转变一样,中国的改革也需要逐步进入精细化改革的轨道。而以老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代表的“以房养老”与房产税和遗产税在国内当前的处境类似,还不具备开展的现实条件。目前,还需要做的是增加多样化的试点和有针对性的调研,作为下一步的制度创新提供有利的经验,等到日后诸多条件成熟,再逐步的开展,而不是急于创新求成。毕竟房产在中华文化里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的特质。它具有深刻的内涵,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家的概念相互交融。在传统意义里,家和房子呈现出一种等价的关系。虽然,现代社会的文明对这一传统文化造成了很大冲击,但是买一个自己的房子仍然根深蒂固的扎植在中国人的脑海里。这也是中国住房市场面对不合理高房价,仍然存在大量的刚性购买的原因。中国人在房产市场的行为某些时候已经不能用理性人的假设来思考,因为中国人对房产的判断和定位,超越了房产经济价值本身,而是给以赋予了一种厚重的文化价值。

参考文献:

[1]张仁枫.“以房养老”的困境与破解新道[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2,02:109-112.

[2]徐婧,李跃.浅谈以房养老模式在我国“遇冷”的现状——从现行房价的视角[J].知识经济,2011,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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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萍.美国养老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湘潭大学,2012.

[9]刘楠楠.“以房养老”模式在中国受挫的原因及其政策建议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06:185-186.

[15]罗雨菱,宋吉河.中国“以房养老”再被搁浅70年产权特殊国情引忧[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1,10:25-27.

住房保险论文范文5

摘要:随着信贷业务的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已成为各大银行的热捧对象,但在发展过程中,其风险也暴露出来。

本文主要研究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风险四个方面分析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最后围绕四大风险,阐述了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管理防范措施。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风险防范;光大银行重庆分行

第一章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

1.1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的发展状况

1994年3月,光大银行首次进入西南市场,在重庆成立了办事处。经过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西南地区的第一家分支机构——重庆分行于1996年正式成立。该机构积极倡导“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注重培养员工的创新能力,积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1]2009年,重庆光大银行营业部再次进入获奖名单,成为重庆银行业中唯一一家拥有2个“百佳”网点的商业银行。

1. 2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1.2.1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种类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一手房与二手房贷款,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更具个性化、更符合市场需求的“随心还”、“天天省”、“二手住房贷款综合金融服务”、“循环贷款”等产品,还款方式灵活化,客户可以节省更多的利息,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服务。

1.2.2 重庆光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

重庆光大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一手房和二手房的流程有所不同,二手房的手续更加复杂。一手房贷款业务的办理主要包括三个大的方面:

(一)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一份资料清单,该清单必须有三个部分的内容。一是借款人的基本资料;第二部分是买房子的资料;第三部分是借款人资金实力的证明,比如收入,这是银行最关注的问题。

(二)重庆光大银行会分析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确保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判断其合理的收入,在银行征信系统里有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三)重庆光大银行做相关的评估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借款人会取得相应的贷款。

1.2.3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存在风险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在总行的带领下,风险管理做的十分强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作为银行风险最小的一种业务,2012年,不良率仅为0.23%。重庆光大银行采取各种措施对房贷风险进行管理,抑制了不良率的大幅度增长,但在2012年,不良率出现了反弹。重庆光大银行必须把房贷风险控制作为一项长久任务,不断采取新的应对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

第二章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2.1 风险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风险的定义分为两种,广义的风险是指风险是不确定的,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狭义的风险是指损失是不确定的,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广义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收益的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中,商业银行更关注贷款收益的损失性,人们通常所指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中隐含损失的可能性,是狭义的风险。

2.2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成因

重庆光大银行在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了多种房贷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外部成因是由于国家的宏观政策,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借款人违约引发的风险,内部成因是由于银行员工的操作以及资金的流动性的影响。

我们可以用博弈论来说明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形成的必然性。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和借款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双方都会选择纳什均衡结果,即(不催收,违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重庆光大银行必须加强房贷风险管理,力争把住房贷款风险控制到最小。

2.3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风险

2.3.1 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含义以及成因

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是指因购买住房而向银行借款的个人,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偿还本息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的可能性。借款人违约的原因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种:

(一)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也称为被迫违约,主要是指借款人由于自然、社会等因素造成支付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依法收回住房的行为。

(二)违约行为的产生还因借款人的主观原因而产生的,分为理性违约和恶意违约。当房贷利率大幅度下降时,借款人提前还贷导致银行成本增加,利息收益减少。这两种行为称之为理性违约。恶意违约表现为本来具有按时还款能力,却故意违约,其主要表现方式是采取欺诈手段来骗取银行的贷款。[4]

2.3.2重庆光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表现形式

虽然重庆光大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办理十分严格,对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信用状况收入都会有严格的评估,但是信用风险任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借款人收入波动性大,导致月供不能完全保证,导致被迫违约行为发生;借款人购买与自己经济实力相差大的房子,后期还款能力下降;由于我国的收入制度不透明部分人有灰色收入,银行无法准确把握他的真实收入,存在部分人有还款能力,却故意违约的现象;假按揭现象。开放商通过假按揭的方法,可以尽快销售完积压的房屋,通过取得银行贷款,将风险转嫁给银行,提前收回成本,实现获利。[3]

2.4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市场风险

重庆光大银行的近期风险主要是由利率引起的,最典型的是银行的固定利率房贷业务。当市场利率大幅度下降时,部分经济实力雄厚的人可能会选择提前还款,导致银行提前收回本金,资金回报率下降。除此之外,利率风险的主要内容表现形式——重新定价风险也不容忽视。当市场利率上升时,银行的存款利率也跟着上升,由于房贷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银行的利息收入便跟着减少了,严重时会发生亏损。重庆光大银行的远期风险主要表现在房地产抵押市场。当房价大幅度下降时,借款人拥有了负资产,违约率大增。[5]

2.5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6]近年来,重庆光大银行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开办了“综合金融服务”,简化了贷款手续,快速放贷。银行由于时间紧迫,容易忽略客户的资料的真实性。[7]

2.6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持有的住房贷款债权难以变现,导致银行融资困难,不能满足储户取款、客户合理贷款的现金需求,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比本文中提到的另外三种风险的形成过程更加复杂,是一种综合性风险,他的产生与发展受其他风险的影响。当房地产价格发生变化,借款人会选择提前还款或是恶意违约,导致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减弱。[8]

第三章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

3.1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模式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管理,一般采用四步曲原则: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控。银行围绕这四个因素,进行整体把握,强化风险管理模式的手段,力求把风险管理做得更好。[9]

3.1.1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的特色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将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类,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重庆光大银行提升了对个人住房贷款五级分类的审慎性,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划入不良贷款,真实反映了风险状况。2012年,重庆光大银行制订了平行作业管理办法,业务部门处理业务、设计新的产品或对某一项业务立项的时候,风控必须同时介入,是一种主动式的控制风险的方法,实现了营销条线和风控条线平行作业。

3.2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3.2.1 信用风险的防范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强化住房贷款的管理,对借款人还款来源的审核更加严格化。对于信用风险中的假按揭情况,光大银行重庆分行高度重视,实行贷前审查履行“面测、面试和居访”程序,严厉打击假按揭行为。[10]开创各种新型还款方式缓解信用风险,如“随心还”这种新型的还款方式。

3.2.2 市场风险的防范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成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对市场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控。对于房地产抵押市场的风险,银行采取必须对重庆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动态监控和预测,及时关注国家的房地产预警机制,掌握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趋势。对于固定利率房贷引发的风险,重庆光大银行有自己的一套措施,在规避固定利率住房贷款风险时,利用利率互换来对冲利率变动风险。

3.2.3 操作性风险的防范

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建立了层次化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这套体系可以全面的识别、评估、控制、管理和报告业务环节的所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涉及面非常的广泛,覆盖了光大银行的所有业务,甚至覆盖了人力行政部门,法律和财务部门等。

重庆光大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细化到了各个营业厅的柜台,创建了“非常6+1”法则。将营业柜台的电脑屏、计算器、点钞机、对讲机、评价器、银箱摆放的角度要一致,还要纵向排成一条直线,保证柜员无论换到哪个位置都能保证使用习惯完全一致,可以有效的减少操作差错的发生率。

3.2.4 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光大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采取审慎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定期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做好预防性安排;按照审慎性原则设置流动性限额。2012年下半年,光大银行取消了首套房利率优惠政策,个人首套住房贷款业务执行基准利率。此同时,重庆光大银行收缩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规模,多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不仅保证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风险,也保障了整个分行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11]

结论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是重庆光大银行业务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风险。银行应针对这些风险,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有利于促使重庆光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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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险论文范文6

关键词:住宅反向抵押贷款;风险识别;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318-02

1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的概述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将自有住房的产权抵押给贷款人,将房屋价值转化为现金,抵押人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和偿还本金,直到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或者永久搬离,然后将其住房出售,所得收益用于支付贷款,归还贷款后的剩余部分再由其子女继承。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的主要特征包括:

(1)对象是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对其年龄有一定规定;

(2)抵押人去世或者永久搬离,贷方就有权出售房屋;但即使贷款额度超过了房屋的市场价值,贷方也不能要求抵押人搬离或者出售;抵押人在贷款期间,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房屋,但是必须偿还从贷方获得的金额,包括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3)反向抵押贷款是无追索权的,即贷方不能要求抵押人用其他资产来抵偿贷款。

2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2.1 老年人预期寿命风险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的还款期分为三种情况:自然死亡、永久搬离、房屋出售。其中,后两种情况不存在预期寿命的风险,预期寿命风险对第一种情况有较大影响。借款方寿命越长,贷款方最终出售房屋所得收入不足以弥补支付给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的可能性越大。而且老年人的寿命存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例如有些老年人虽然体弱多病,但寿命却很长。反向抵押贷款申请人的实际寿命与预期寿命相差越大,贷款方面临的风险就越大。

2.2 贷款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贷款利率的波动,使资产的收益和价值相对于负债的成本和价值发生非等量变化而造成贷方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的成因与宏观经济走向、通货膨胀的压力以及贷款利率的调整息息相关。宏观经济走向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反向抵押贷款利率的不确定;通货膨胀会导致银行发放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时面临更大的利率风险;由于在反向抵押贷款中,房屋的价值较大,抵押时间较长,因此贷款利率的调整关系到未来贷款方的收益合理性。

2.3 房屋价值波动及评估风险

反向抵押贷款必须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房屋价值评估涉及的范围较广,内容复杂,评估对象的异质性决定了评估存在一定的风险。反向抵押贷款的房地产评估,不仅要对房屋的现价进行估算,还要对房屋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测,抵押期限越长,房屋价值波动风险越大。在反向抵押贷款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房屋的物理性折旧、功能性折旧以及经济性贬值等问题。房屋价值评估风险还存在评估专业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制度风险等问题。

2.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具体表现为银行资产结构中的中长期贷款比重过高,现金和国库券等不足以应付提款需求,又缺乏及时融入现金的手段和渠道。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种长期性消费贷款,客观上要求银行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与其相匹配。多数反抵押贷款计划期限长,而回收却要在借款人死亡、搬迁、出售房屋之后。这个时间是不确定的,抵押贷款机构的资金周转很容易陷入困境。房产变现的容易与否也是影响流动性的很大因素。

3 住宅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3.1 合适的贷款一房价比(LTV)

合适的贷款一房产价值比例是降低风险的最有效手段。反抵押贷款不同于抵押贷款,房主的负债是不断累积的,而且贷款期限是不确定的。反抵押贷款机构定期为抵押人发放年金,一直到其死亡为止。对于反抵押贷款机构来讲,这时面临的风险是当房主死亡时累计的贷款额及应计利息可能超过其死亡时的房产价值。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只有控制定期发放的贷款额,使最终累计的贷款数额控制在到期时的房产价值之内。

3.2 资产组合分散化

资产组合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就单个反抵押贷款项目来说,潜在的风险,以及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很难预测的,而当数量足够多,分布足够广泛的贷款组合在一起,“大数定理”就起作用,这些风险被分散化。道德风险、寿命风险、房产价值波动风险这些非系统性风险在反抵押贷款数量足够多,分布足够广泛的情况下,风险可以被分散。

反抵押贷款要有足够数量的贷款数目,因此要尽可能地扩大反抵押贷款的市场。此外反抵押贷款也要有跨地区的分布。房地产的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段,因此地区的关联度比其他商品要小,这就为分散风险提供了有效的途径。通过建立跨地区的分支机构,吸引各个地区的反抵押贷款,可减少房产价格波动风险。

3.3 住房反抵押贷款证券化

住房反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以一系列住房反抵押贷款为标的资产,并以其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的融资过程。售房养老计划中,购房机构虽然取得住房的产权,但是最后的现金流入要等到售房养老者死亡或者搬迁,期限太长,流动性不足。资产证券化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方面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分散了风险,吸引了更多投资者进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

3.4 房产价值保险

房产价值还经常受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而毁坏,如地震、台风。这时到期时的房产价值低于累计的贷款及利息额可能性大大增大,反抵押贷款机构面临着损失的风险。房产价值保险的目的是房屋一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机构可根据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使投保人减少经济损失,那么反抵押贷款机构面临的风险将大大减小。

此外还可以考虑引入房产价值的期权市场,通过期权的方式,给予反抵押贷款机构一个选择权,从而规避未来的房产价值波动风险。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形成一个房产价值的期权市场,期权的标的物是单个房屋还是一个地区的房地产市场指数。从长远来看,这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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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晓鸣. 旧城社区弱势居住群体与居住质量改善研究[J]. 城市规划, 2003,(12).

[4]肖隽子, 王晓鸣. 老年住宅需求与反向抵押贷款[J]. 建筑科技, 2005,(12).

[5]张凌燕, 赵京彦. “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推行的初步探讨[J]. 城市开发,2004,(1).

[6]王连勋. 住房正抵押与逆抵押贷款组合应用浅议[J]. 中国房地产金融 ,2004,(8).

住房保险论文范文7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措施

1 住房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1.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这种短存长贷的行为使银行的流动性非常低,继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债权不易变现,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可能丧失在金融市场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

1.3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银行与个人都对未来充满乐观的预期,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数量也急剧增加。经济萧条时,失业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剧下降,大量贷款无力偿还,即使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也因为房地产业的疲软无法变现。这时抵押风险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和损失,银行则面临大量的“呆坏账”,极易导致银行的信用危机甚至破产。

1.4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的变动给银行资产价值带来的风险,它是由其业务短存长贷的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利率的波动无论是涨还是跌对银行都会带来损失。如果利率上涨,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也随着上调,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偿贷压力,借款额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长,其影响程度也就越大,从而增加了违约风险。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从当前资本市场融资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来提前偿还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主要表现在,提前贷款的发生使得住房贷款的现金流量发生不确定性,给银行的集约化资产负债带来一定的困难。

2 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针对上面所述的这些风险,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提出一些防范的措施,使房抵押贷款在为民众有效服务的同时所带来的风险尽量最小化。

2.1 违约风险的控制

针对购房者存在违约可能性,我们应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银行在接到购房者的贷款申请后,需要对购房者的基本情况(如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月供占家庭月收入的比重、购买房屋的用途等)进行详细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贷款与否及合同条款的拟定。二是对置业者的资信进行审核。审核的指标主要有:置业者的家庭总收入及储蓄证明: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月供占月收入的比例。 

2.2 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而用于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已处于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但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覆盖率低,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7年实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仅有7187.91万;公积金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还未创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归集的公积金较少,普及面不广。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着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让住房公积金切实地满足消费者实现住房融资需求,降低流动性风险。

2.3 经济周期风险的控制

房地产业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应建立个人住房抵押

贷款风险预警系统,防范市场和政策风险。一是建立风险预警的数据库,从各个方面取得数据,不断积累和完善数据的收集整理,为模型开发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开发合适的风险预警模型,对预警区间、警戒线以及指标权重、概率密度函数等设置合理参数;三是建立快速反应和预控机制,对风险预警系统显示的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理和化解,最大程度地降低经济周期给住房抵押贷款带来的风险。

2.4 利率风险的控制

针对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发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其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不断变化而作周期性调整。与我国现行的浮动利率相比,它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周期性的利率调整将有助于改善银行存贷款期限的匹配状况,可将银行承担的利率上升风险转嫁给借款人,同时借款人承担的利率下降风险也可转嫁给银行。二是开发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它是指在抵押贷款合同所规定的还贷期限内,贷款利率固定不变的抵押贷款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了大部分的利率风险,如果银行能够通过获得固定利率资金来源与贷款相匹配(如发行固定利率债券等),可以避免相应的利率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3 结论

住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置业者、银行以及开发商三方的利益,要使其带来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化,上面所述的防范措施只是其中一部分,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总之,三方都应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在贷款产品的设计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强化风险控制,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品种,使其适合不同的住房需求者,最大限度的确保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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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娟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10).

住房保险论文范文8

关键词:城镇家庭资产;家庭消费;消费行为:分位数回归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7)05-0115-08

一、问题的提出

自Modigliani提出生命周期理论之后,关于财富对消费的影响更激发了学者们的研究兴趣。Elliott分析了家庭金融财富、非金融财富与消费支出之间的关系。发现非金融财富对消费支出的影响不显著。Davis和Palumbo采用美国宏观数据进行研究,认为居民总资产若增加1美元,其总消费会随之增加3-5美分,但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对消费的影响各不相同。Dynan和Maki使用1983-1989年美国家庭微观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持有股票的家庭其消费支出会跟随股票价格变化而同方向变化。但不持有股票的家庭其消费不受股价影响。Case等分别从美国国家层面和州层面对金融资产、住房资产与消费支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住房资产对家庭的消费性支出具有显著影响。且影响大于金融资产。Bostic等将美国的两个微观调查数据库进行匹配,研究了金融资产与住房资产的消费效应,结果表明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弹性系数为0.044-0.065,而金融资产的消费弹性系数为0.007-0.023,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更大一些,且家庭的耐用品消费与非耐用品消费行为存在差异。Bonis和Silvestrini利用1997-2008年间11个OECD国家的宏观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居民金融资产的边际消费倾向比住房资产的边际消费倾向大。Sousa对1980-2007年欧元区的情况进行了研究,认为金融资产对消费的影响较大且显著,而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效应接近于零且不显著。Peltonen等使用14个新兴国家的数据对家庭财富与消费关系进行研究,发现亚洲国家的房产财富效应正在不断增加,在股市资本化程度高的国家金融资产财富效应较强,而收入水平或者金融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房产财富效应更显著。

骆祚炎采用城镇居民1985-2005年的宏观年度数据,分析了我国居民金融资产与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认为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大于金融资产对消费的影响,但二者的影响效应都较为微弱。魏锋基于误差修正模型,分析和对比了我国股票市场以及住房市场的财富效应,发现房地产市场具有扩张的财富效应,而股票市场具有收缩的财富效应。邹红和黄慧丽使用我国城镇家庭1999-2009年季度数据。分析了居民资产对消费的影响,结果显示我国房地产市场对居民消费影响显著,其财富效应远远大于股票市场的财富效应。田青对我国2001-2009年的居民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进行了估算,并分析了二者对消费的影响,认为家庭资产会对消费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实物资产对消费的影响作用较强,居民储蓄和股票资产对当期消费会产生挤出效应。而其他类型金融资产对消费的影响不显著。乐长根和辜宏强运用2003-2010年季度数据,使用误差修正模型分别对居民股票资产、储蓄资产、住房资产与消费变动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发现股市存在微弱的负财富效应,住房市场的正财富效应相对显著,储蓄资产从短期来看具有负财富效应,在长期则有正财富效应。谢垩采用我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首次在微观层面上探究了家庭资产对消费的影响,认为对于拥有自有住房者而言,房产的消费弹性明显大于金融资产的消费弹性。张大永和曹红使用我国家庭金融微观调查数据,分析了家庭住房资产、金融资产及其他实物资产对消费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拥有自有住房与否、住房的价值和金融资产规模等因素都对家庭消费产生显著影响,且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大于金融资产。进一步分析认为,无风险金融资产对非耐用品消费产生较大影响,而风险金融资产对耐用品消费影响更大。陈训波和周伟使用2008年的我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数据,分析了我国城镇不同类型家庭财富对消费的影响,认为家庭各类资产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显著,且金融资产的边际消费倾向高于房产。家庭人口数量和户主特征等因素也对城镇居民消费产生显著影响。李涛和陈斌开基于微观家庭数据,区分和比较了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住房资产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考察了家庭资产对居民消费的“资产效应”和“财富效应”。研究发现,家庭住房资产主要呈现出消费品属性,只存在微弱的“资产效应”而不存在“财富效应”。相反,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具有明显的“资产效应”和“财富效”。张屹山等分析了我国居民收入与金融资产结构,结果发现,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家庭,财产性收入对消费的促进作用都不显著,原因是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较低。李波利用我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从理论和实证角度论证了金融风险资产对消费支出的财富效应与风险效应,认为两者存在替代关系,随着家庭金融资产的持有权重提高,资产财富的边际消费倾向增加,资产风险的预防性储蓄倾向也随之增加。

上述研究的结果表明,不同国家、不同家庭的财富对消费的影响各不相同,尤其在我国,利用微观数据进行这一领域的研究近几年才展开,研究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拟利用我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China Household FinanceSurvey,CHFS),研究我国城镇家庭金融资产、住房资产以及非住房实物资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特别地,本文将采用分位数回归模型,重点研究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消费影响因素。并将家庭金融资产细分为无风险资产、风险资产和社保账户资产,分别研究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与家庭消费之间的关系,回答家庭特征变量对家庭消费的影响程度。

二、样本选择、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CHFS 2011年的全国基线调查数据。CHFS是西南财经大学我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进行的一项全国性的全面系统的入户追踪调查,涵盖了全国25个省(市、区)、80个县、320个社区共8 438户家庭,个人信息的样本量为29463人,具有广泛的地域代表性及大样本性质。CHFS针对性较强,拥有居民家庭各项金融资产的详细信息,全面客观地反应了当前我国家庭金融的基本状况。通过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可比数据进行对比,CHFS调查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基本一致,说明CHFS调查数据的高质量与可信度。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首先将存在缺失值和异常值的家庭剔除,然后根据以下原则对样本进行筛选:(1)户主年龄限制在20-65岁,这部分家庭是当前社会主要消费群体,且数据缺失较少。(2)部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仅来源于政府补贴,不具备代表性,因此,将收人最低5%的家庭剔除。最终获得有效样本2888个。

(二)变量定义

结合CHFS的数据,本文给出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三)描述性统计分析

由我国城镇家庭关键指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知,从金融资产上看,我国城镇家庭金融资产均值为86030.00元,其中风险金融资产为28926.20元,无风险金融资产为57103.80元,即大多数家庭持有的无风险资产远高于风险资产。此外,家庭拥有的社保账户资金不容忽视,达到23220.60元;从实物资产上看,城镇家庭拥有的住房资产价值达632283.00元,远高于其他实物资产的价值;①此外,样本中的家庭规模基本符合我国大多数城镇家庭为三口之家的状况;约有16%的家庭户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户主中68%为男性,89%已婚。

(二)有房家庭消费支出的分位数模型估计及影响结果分析

根据模型(3)估计家庭资产对有房家庭支出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

第一,家庭金融资产显著影响家庭消费,并随收入水平的提高影响程度逐步下降。金融资产的消费弹性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有房家庭消费明显与家庭金融资产有关,从数量上看,收入水平越低的家庭对财富越敏感,收入水平越高的家庭,财富对家庭消费的影响越小。

第二,住房资产显著影响家庭消费,且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弹性大于金融资产对消费的弹性,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住房资产对家庭消费影响程度逐步下降。住房资产对于消费支出的弹性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不论高收入还是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都与其所拥有的住房资产显著正相关,越是低收入家庭,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越强烈。与金融资产相比,无论哪一类收人群体,其家庭消费都受住房资产的影响更大。我国城镇有房家庭的住房资产均值为632283.00元,远高于金融资产均值86030.00元的水平,因此,笔者认为,住房资产的保障作用对消费的影响明显大于金融资产对消费的促进作用。

第三,家庭可支配收入是影响家庭消费的关键因素,家庭的收入消费弹性随收入增加而减小。所有变量中,消费的收入弹性最大,且都在1%显著水平下为正。随着收入的增加,家庭消费的收入弹性渐次变小,这正如凯恩斯消费理论所述,边际消费倾向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减少。

第四,非住房类实物资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高于预期,且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对家庭消费的影响随之增加。非住房类实物资产大致包括汽车、相机、空调或奢侈品等众多耐用品以及字画等艺术品,这类资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比我们预期的要大,仅次于收入对消费的影响,并且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对家庭消费的影响随之增加。

第五,中等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受家庭规模的影响大于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家庭规模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在五个分位点上均显著为正,其中在Q50分位点的系数最大为0.071,总体呈现倒u型状态。消费支出与家庭成员人数正相关毋庸置疑。对于中等收入家庭来说,家庭人员增加相的消费支出必然增加。但对于高收入家庭来说,家庭成员增加多出的开支对家庭总体消费的影响不大,换言之,’增加一个人的开支占家庭总消费中的比重相对较小: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也许多一个孩子的投资仅限于多了基本的生存性消费,占总体家庭消费的比重也不大。因此,表现出家庭规模对家庭消费的影响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呈现倒u型状态。

第六,户主学历对最高收入家庭的影响不显著,对其他收入水平家庭的影响差别不大。估计结果显示,户主学历高的家庭其消费支出也高,这是由于学历高一般伴随着收入水平高。相应地消费水平也高。但对于特别高收入的家庭来说,其收入水平或者由于创业、机遇和继承等原因,其学历水平已不是主要因素。

第七,中低收入的男性户主家庭消费低于女性户主家庭,高收入家庭的户主性别对家庭消费影响不显著。这是我们根据模型估计结果得出的一个有趣的结论。户主性别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在Q10、Q30和Q50分位点均显著为负,在Q70、Q90分位点上则不显著,即男性户主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比女性户主低收入家庭的消费少16.6%,次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男性户主家庭相对女性户主家庭少消费7.4%和3.9%。

在我国传统中,家庭户主通常为男性,户主为女性的家庭更多为离异和未婚家庭。在高收入家庭,户主性别不影响家庭消费容易理解,但在中低收入家庭中,笔者认为产生前述现象可能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女性户主如果离异,她很可能需要进入下一段婚姻,在这期间就需要保持一定的“面子”消费,并且不需要为下一段婚姻积累资金。而如果是离异的男性户主,他为了下一段婚姻则更可能需要积累资金,节俭消费。二是女性户主如果再婚。通常她就是家庭住房的拥有者,而她又处于中低收入家庭,很可能意味着她的家庭住房是靠相对有钱的娘家资助的,在有外来经济资助情况下,家庭消费支出可以更高。

第八,正常婚姻状态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消费具有促进作用,对高收入家庭影响不显著。估计结果显示。户主婚姻状态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在Q10、Q30和Q50分位点上分别为0.108、0.212和0.136(在Q70和Q90分位点上不显著),也就是说,婚姻状态正常家庭的消费水平要高于离异、未婚家庭,而高收入家庭则不受户主婚姻状态的影响。婚姻状态正常的中低收入家庭一般来说收入来自于夫妻双方,高于离异或未婚家庭,从数据上看,消费增加在10%-20%左右。

(三)无房家庭消费支出的分位数模型估计及影响结果分析

根据模型(3)估计家庭资产对无房家庭支出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

第一,家庭金融资产显著影响家庭消费,高收入无房家庭对金融资产相对更敏感。由估计结果可知,消费支出的金融资产弹性都显著为正,说明无房家庭消费同样与家庭金融资产有关。样本数据显示,有房家庭的平均收入和平均金融资产比无房家庭分别高出23%和50%,也即我国的无房家庭通常是收入相对较低的家庭。无房家庭中的高收入家庭最有可能购房。这类家庭必须攒钱购房,所以对财富最敏感。

第二,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无房家庭消费的最重要影响变量。与其他变量相比,无房家庭的消费收入弹性最大,且明显高于有房家庭的消费收入弹性,但无房家庭的消费与收入之间没有呈现明显的由收入引起的变化,甚至高收入家庭的弹性相对较大。这也是因为无房家庭大部分属于相对低收入家庭,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购房和消费,对收入敏感。

第三,非住房类实物资产对无房家庭消费的影响较大。非住房类实物资产对无房家庭消费的影仅次于收入对消费的影响,但影响程度并未随着家庭收入的变化成规律性变化。

总体来看,无房家庭与有房家庭的消费支出都受收入、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影响,但影响强度却不同。有房家庭的消费支出与我们对现实的认知更吻合,而无房家庭中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各个变量系数没有呈现规律变动。从模型对各变量不同分位点上的系数斜率相等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不同分位点上的系数(D1除外)都不能拒绝斜率相等的假设,也即各分位点上的系数斜率可以认为没有显著差别。虽然无房家庭的收入有高低之分,但由于普遍收入较低、金融资产较少、又都没有住房资产,因此,无房家庭普遍需要节俭开支、压缩消费、攒钱买房,总体上他们处于同一消费水平,属于同一种消费群体。

(四)无风险金融资产和风险金融资产对有房家庭消费支出的影响分析模型(4)的分位数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对表2和表4相同变量的系数变化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将广义金融资产划分为无风险金融资产、风险金融资产和社保账户余额后,估计的系数基本不变。趋势则完全没有改变,说明模型是非常稳健的。这里,我们仅分析家庭无风险金融资产、风险金融资产和社保账户余额对家庭消费的影响。

第一,无风险金融资产对家庭消费影响最大,且其弹性系数随收入的增加而减少。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无风险金融资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程度渐次减小。从描述性统计分析即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家庭无风险资产大致是风险资产的两倍,且低收入家庭无风险资产配置的比重更高,而高收入家庭风险资产的配置比重更高,①上述结论正是消费理论和我国家庭金融资产配置状况决定的,低收入家庭无风险金融资产对消费的保障作用更明显。

第二,风险金融资产对家庭消费性支出的影响微弱,收入越高,家庭消费的风险金融资产弹性越大。在家庭金融资产配置结构中,高收入家庭更倾向于配置风险金融资产,其数量更多、比重更高、种类也更丰富。本文的估计结果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最低收入10%的家庭消费对风险金融资产不敏感,最可能的情况是这部分家庭没有或仅有极少的风险性金融资产。随着收入的增加,家庭消费的风险金融资产弹性渐次增大,在最高收入的10%家庭中,其风险金融资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最高,弹性为1.6%。

第三,社保账户余额对消费的影响随家庭收入的增加而减弱。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这是一笔不可忽视的财富,即使目前不能直接使用,但仍是可以预期的个人财富,对稳定当前消费具有重要作用。而对于高收入家庭来说,其家庭收入支付当前消费绰绰有余,社保账户余额不会对当前消费有任何影响。

四、结论及讨论

第一,无论是有房家庭还是无房家庭,家庭财富都是影响家庭消费的重要因素。有房家庭中的低收入者对财富更敏感;无房家庭中的高收入者对财富更敏感。我国家庭拥有无风险金融资产的比重两倍于风险金融资产,因此,无风险金融资产对家庭消费的影响更大。

第二,对有房家庭而言,无风险金融资产配置的比重随家庭收入的提高而递减,风险金融资产配置的比重随家庭收入的提高而递增。低收入家庭的资产结构中无风险金融资产比重最高,风险金融资产比重最低,风险金融资产的变动对家庭消费没有影响。高收入家庭正好相反,无风险金融资产对其家庭消费没有影响。

第三,社保账户资产在家庭财富中占有较大比重,大约占广义家庭金融资产的20%以上,占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的比重更高达25%。虽然这是一笔不能当期使用的资产,但却是中低收入家庭良好的预期保障,因此,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对提高我国城镇家庭消费支出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对有房家庭而言,不论高收入还是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都与其所拥有的住房资产显著正相关,且越是低收入家庭,住房资产对消费的影响越强烈。与金融资产相比,无论哪一类收人群体,其家庭消费都受其拥有的住房资产的影响更大。是否拥有住房、是否需要为购房积累资金,这些选择都会影响家庭消费支出。

第五,汽车、相机、空调或奢侈品等非住房实物资产通常具有消耗性,家庭拥有这类资产越多,基于该类资产的支出越多,但这些资产正是消费结构升级的趋势和方向。因此,政府还需不断在政策上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提高其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进而促进全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最终提高社会总需求。

住房保险论文范文9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

[DOI]10.13939/ki.zgsc.2015.43.154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实行、专项使用的特征,能够为职工购房提供保障机制,一方面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另一方面能够改善职工居住水平与环境。同时,还能够有效增加住房需求,为住房建设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1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的意义

首先,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主要的目的是提高职工在住房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提高商品房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改善职工居住条件[1]。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进行妥善的管理与控制,能够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利用率与安全性。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与其他的银行业务相比风险较低,能够为银行带来可观的收入,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能够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2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风险分析

2.1 制度方面存在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运行的过程中采用委托商业银行的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能够对住房贷款业务进行直接的办理,但是却需要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这种业务办理与风险承担相分离的现象,导致银行不重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工作,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风险[2]。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信息沟通又不足,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还款监督方面比较被动。

2.2 政策方面存在的风险

首先,住房公积金具有政策性特征,决定其服务对象为中低收入者,其中部分职工的收入水平低且不稳定,这部分职工在偿还能力方面不足,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其次,住房公积金采用属地化管理模式,地方政府会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贷款指标的方式拉动区域住房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片面追求贷款数量而忽略贷款质量的问题,导致不良贷款的比重有所增加[3]。

2.3 信用方面存在的风险

首先,主观原因造成的信用风险。部分借款人自身的信用意识比较薄弱,在购房贷款时只考虑借款并未做好按时还款的准备,甚至有部分借款人抱着不还款也不会怎样的态度,最终出现蓄意欠款不还的情况。其次,客观原因造成的信用风险。借款人由于疾病、车祸等意外事故造成自身的伤残或死亡,最终没有能力对贷款进行按时的偿还。最后,社会原因造成的信用风险。在体制改革、企业破产等社会原因的影响之下,导致借款人出现失业、下岗等情况,无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4 组合贷款方面存在的风险

组合贷款指的是借款人在购买住房的过程中同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两种贷款,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虽然偿还利率比较低,但是在金额方面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所贷金额不够,借款人就必须要申请银行住房贷款[4]。在组合贷款的情况下,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产权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共同保管的,如果出现逾期未还的情况,银行在补还方面存在先机,可以先将商业银行贷款的归还进行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于被动地位,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风险。

2.5 房屋方面存在的风险

房屋风险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建筑的过程中,房屋交付时间、质量等出现问题,或者小区绿化、公共设施等不符合购房时的承诺,导致借款人与开发商之间出现矛盾与冲突,如果矛盾不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借款人可能会出现不按时偿还贷款的行为,从而造成贷款风险。尤其是二手房贷款,二手房交易中存在很多关联交易,例如亲属之间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只是将房屋产权进行变更,并不进行房款交易,借款人借购买二手房屋所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款项并不是用于支付房款,导致贷款风险增加[5]。

2.6 抵押物处理方面存在的风险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需要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将所购买的房屋抵押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借款人出现了逾期还款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当前,社会保障机制并不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使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很难收到良好的效果,即使胜诉,抵押物处理的执行也非常困难。

3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3.1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综合化

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通过不同的方法实现管理的综合化,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综合管理效率的提高,为住房公积金全面管理提供良好条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的过程中,要实现质量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通过质量管理实现贷款模式创新,从而对贷款实现全面的控制[6]。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要对相关的管理政策进行了解与分析,通过正确的管理理念为民生问题的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与职工住房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必须实现控制措施的优化与完善,实现管理的全面化与多样化。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风险模式的优化,全面分析各种风险的形成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的效率。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与贷款管理之间应该形成联动机制,实现管理策略与风险控制之间的相互结合,从根本上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的水平。

3.2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化

3.2.1 实现委托贷款管理机制的改革

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制度性风险,最为有效的消除途径就是消除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进行直接的运作,从根本上实现权、责、利的相关统一。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管理的现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与银行之间签订相关的合同,对双方的风险责任进行明确。

3.2.2 实现贷款政策化解机制的建立

政府应该实现贷款政策化解机制的建立,为中低收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相应的贴息制度、担保制度,让这些职工不仅能够顺利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且能够有能力按时偿还贷款。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对中低收入职工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政策,从而缓解职工所承受的债务负担,从根本上对贷款风险进行化解。

3.2.3 实现贷款个人资料库的建立与完善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贷款周期比较长的特点,在整个贷款周期中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其中职工个人的信用情况对贷款还款的安全收回有着决定作用。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充分利用职工公积金账户的相关信息,实现贷款个人资料库的建立与完善,对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务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的监测,以此来推测借款人的就业、收入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应该对个人资料库的相关内容进行查阅,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3.2.4 实现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建立与完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与要求,从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一般情况下计提比例应大于等于增值收益的60%[7]。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作用是对未按时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的资金损失进行核销,从而实现贷款风险抵抗能力的有效提高。

3.2.5 实现贷款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完善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周期较长的特点,担保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对贷款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向政府提议,实现廉租房的开发与政策出台,实现城镇住房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贷款的抵押权人,在对抵押房屋处理的过程中需要让借款人迁出,借款人在这个过程中就面临着居住方面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对此进行妥善的解决,一方面会引发相关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房屋处理造成影响。在这个问题解决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执行,要从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入手,让借款人能够得到廉租房,从而为抵押权的实现创造条件。

3.2.6 实现各项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

首先,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特点实现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操作与实施规范的建立与完善,从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管理、控制等程序进行有效的控制与规范。其次,要注重对日常贷款业务管理的强化,实现贷款办理人员责任意识、自律意识的提高,实现贷款审核机制、内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最后,制定与实施审核放贷责任制,将贷款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实现贷款收回力度的强化,确保逾期贷款的顺利回收。

4 结 论

强化风险控制是对住房公积金安全提供保障的重要途径,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方面能够为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能够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控制过程中,要注重对贷款风险进行深入研究,针对风险控制提出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曹彤.中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75):28-32.

[2]张世涵.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之我见[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3,12(74):32-37.

[3]王永凤.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互助保障作用研究――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的方法[J].中国行政管理,2015,2(6):84-87.

[4]金倩,李巧云,关欣.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住宅房价影响的分析――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J].文史博览(理论),2015,4(95):51-53,60.

[5]何昕.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64):12-14.

住房保险论文范文10

[论文摘要]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自1992年房地产市场启动以来获得迅速的发展。可以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仍需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自然原因或社会性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归还住房抵押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一次给付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按贷款合同尚需归还的贷款本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自1992年房地产市场启动以来获得迅速的发展,但也存在着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

一、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险种设计不合理

在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主要有三类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抵押物灭失风险的财产险、防范借款人不履约风险的抵押贷款寿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根据国际惯例,第一类保险是购房者获得抵押贷款时必须购买的,后两类保险则至少应选择一种,这样才能全面保障贷款机构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我国市场上各保险公司开展的住房抵押保险主要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房屋财产保险为主,抵押贷款寿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没有充分展开。这种情况下,银行在发放住房消费信贷时面临借款人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担保人,导致银行只能通过提高购房首期付款的比例、缩短抵押贷款期限、繁琐的贷款审批手续等措施来规避信贷风险。

二、保费昂贵,设计不合理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合理。保险公司在确定抵押房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时,通常都以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购置价格作为投保房屋的保险金额,但这种做法并不合理。这是因为:第一,购房者在贷款时已用自有资金交付了首期款,购房款中只有部分来自个人住房贷款款项,从抵押房产保险为维护贷款人的资金安全目的来看,只要保险金额和贷款本息相等,贷款银行的债权即可得以保障。银行不应该把所有的信贷风险都转嫁出去,强制购房者按照住房购买总价来全额投保该险种,增加了购房者的保费负担。第二,房屋购置价主要由地价和房价两部分组成,而从抵押房产保险所列出的保险条款责任来看,所承保的只是房屋部分,由于土地是不可灭失的,土地被列为不保财产,地价部分实际上并不能也不需要得到保险保障,现行做法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

2.保险期限设计不合理。众所周知,抵押房产可以为现房和期房①。若是在投保时抵押房产为期房,也就是说住房所有权证还没有在被保险人手中。而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未知的风险,就算是售房合同中规定了交房日期,最后购房人能够真正入住的日期也是很不确定的。购房者在房屋未建成、产权未办时往里投月供都有风险,而且因为没有房屋,此时的抵押房屋财产保险基本上是无效的。正在建设中的期房属在建工程质量险承保范畴,这个险种是法律强制开发商必须投保的,让贷款者投保交房前的房产险,存在重复投保嫌疑。所以,这段时间是不应被计入保险期限内的。保险期限应该在真正交房时才开始。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到被保险人拿到房屋钥匙之前这一段时间的风险,应由开发商投保工程质量保证险来规避。

3.保险费率过高。费率作为保险产品的价格,显然是广大投保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投保人是否购买保险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以前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费率为1%左右,30万元15年期的贷款趸缴保费超过1万元。而国外同种业务的保险费率却相对低得多,加拿大和美国不到0.5%,而日本只有0.3%②。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保险公司给贷款银行的费较高。尽管中国保监会明文规定费是5%,但实际中平均费为40%,最高的甚至达到50%。第二,尽管保险费率在市场上最终达到均衡是市场供需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但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在厘定费率所需已往统计数据不足(开办时间短)的情况下,会把保费定得过高,而过高的保费其实恰恰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为,在保险中由于逆向选择的作用,风险低的人(收入流稳定或道德风险与行为风险较低)不愿意参加保险,而风险高的人却积极参加保险。当费率提高后,其中低风险的人会选择退出保险,留下风险更高的人,普遍高的风险迫使保险公司制定更高的费率,也就使更多风险相对低的人退出保险。逆向选择若得不到有效控制,此类保险业务必然开办不长,就会面临夭折的危险。

4.保费缴纳方式不合理。在保费缴纳上,目前普遍实行一次性趸缴的“一刀切”方式。申贷人本应可以选择一次性趸付或逐年缴纳保费,但办理贷款保险费时,却要申贷人一次性趸付,剥夺了消费者逐年交费的选择权。虽然趸付方式可以获得一定的折扣,但这会增加申贷人即期付款压力。另外,部分公司的条款对于一次性缴清的计算方法并不合理。一次性投保的保险费=保险金额X年保险费X缴费系数,其中缴费系数为连续多年保费贴现值。保费计算公式仅仅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并未考虑房屋价值由于折旧逐年减少,保险金额相应地逐年减少,年保险费也应当逐年减少的因素。一次性投保以房屋购置价为保险金额,借款人实际是多缴纳了保险费。

三、受益人不合理

目前,我国含还贷保证责任的房贷保险是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混合物,缴费义务和受益权利严重扭曲。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要求购房者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房贷信用保险,并明确商业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购房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而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偿还出险后尚需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不交纳保费也不作为投保人,但却得到了信用保险才有的保险赔付;而购房者虽然缴纳了属于保证保险范畴的保险费,而其自身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受益人不合理的状况不利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的发展,亟需解决。

四、垄断操作,强制购买保险

作为向银行贷款购房的消费者,贷款人有权选择是否要购买住房按揭保险,也有权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和保费的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一般采取强制购买保险和指定保险公司的手段。首先,在贷款时,消费者必须按照银行的要求为房屋购买一份保险,否则就无法得到贷款,住房保险成了按揭贷款“毫无弹性的强制搭配商品”。其次,在购买保险时,银行和保险公司往往实行“联姻”,在购买贷款保险时通常由银行指定一家保险公司。因此消费者根本无法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只能按照银行的意愿投保。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姻”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这类做法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这种建立在银保双方联手控制基础上的行为,不仅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因此难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之嫌。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住房抵押贷款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分散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各种风险。它不仅可以增强购房者的信用等级,或者在其遭受不幸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对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并深入认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存在的问题,以此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大力推进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发展。

注释:

①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8月15日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建议:“取消现行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但各地暂时并未取消预售房制度,有关期房未来的发展将拭目以待。

②施建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意见”,载《上海保险》2002年第9期。

参考文献

1.王重润:《信息、效率与机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2.刘颖、刘东英:“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科学定位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载《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年第1期。

3.廖俊平、朱嘉红:“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的缺陷与完善”,载《城市开发》2004年第10期。

住房保险论文范文11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以房养老;障碍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不断显现,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现有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背景下,迫切需要寻求新的方法来应对社会老龄化现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作为发达国家解决老年人以房养老的重要金融工具,逐渐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对此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进行探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及其社会效应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已经拥有房屋产权的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并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现值、未来增值、折损情况及借款人去世时或彻底搬出抵押房屋时房产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期利息,并按老人的预期寿命计算,将其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月或年支付给借款人,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反向抵押贷款使借款人终生可以提前支用房屋的销售款,在获得现金的同时继续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当借款人去世,相应的金融机构就获得抵押房的产权并将其销售、出租或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并享有房产升值的部分。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最早起源于荷兰,发展最成熟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作为一种成熟的融资途径,其在增加养老途径、弥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改善老年人经济状况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促进社会整体效用提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其社会效用主要体现在两点:  

首先,老年人通过参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得到的年金,可以提高其生活水平。对老年人的资产组成理论研究表明,大部分老年人以养老金为生,住房是老年人重要的可用来增加消费的资产,通过采用年金式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增加老年人收入。同时,通过住房资产的释放,可帮助老年人筹措长期护理费用。对低收入家庭来说,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使每月收入提高一定幅度,在降低社会贫困率发生等方面有不可小视的社会功能。  

其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增加金融机构业务收入的同时,还可增加二手房上市量,对调节房价起积极作用。对贷款机构而言,虽然可能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与其他贷款业务平均利润率相比,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具有较高的利润率。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产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扩大的表现,可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种类似于买房即积蓄的养老方式,除了拉动内需,还会使房地产市场的买卖趋于投资化而非投机需求。  

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伴随人口老龄化已成不争的事实,未富先老开始成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大障碍,加之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养老问题的严峻性日益凸显。从中国大多数老年人的生活现状来看,仅依靠现行养老保障制度和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应对老龄化趋势,解决老年人“房产富人,现金穷人”现象及其养老问题,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无疑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二、中国实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面临的障碍  

近几年,理论界对中国实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探讨较多,但基本停留在理论研究和借鉴上。需要关注的则是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种种障碍。  

1.土地制度不明确,缺少国家政策支持。从反向抵押贷款的特征来看,具备房屋抵押贷款资格的老人必须具有房屋的完整产权(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使所有住宅所有者从本质上讲都无法拥有绝对产权,即在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无法拥有土地所有权,只拥有有限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即居住用地使用权限最高期限为七十年。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必须重新批准,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物,都将被政府无偿收回。这意味着反向抵押贷款的基础资产不复存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难以有效实施。  

2.市场风险复杂且缺少规避工具。作为全新的混合性金融产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风险相当复杂。包括:(1)房地产价格风险,即住房在最后出售时,其总价格低于贷款本息总额,贷款机构就可能面临损失。(2)利率风险,由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期限较长,信用关系存续期间,利率发生变化会加大贷款的机会成本,使抵押机构的信贷资金遭受损失。(3)流动性和变现性风险,房地产变现能力差,占用资金多,容易使抵押贷款机构资金陷入困境,甚至引起破产。  

中国现行的金融环境缺少风险分散机制,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完全高度集中于提供商,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经营该业务的主动性。反向抵押贷款发展最为成功的美国,也是在规避市场风险的法律法规及金融工具出现后,才获得长足发展的。  

3.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孝”为百善之先,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国家将其明确列入法律条例。相应的是国人“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的意识观念,导致老人一辈子辛苦积攒,一心想为子女留下房产。这种传统的代际财富观念使得老人尽管需要养老资金却不愿意将房产进行反向抵押,导致对新兴金融产品的潜在需求无法发展为现实的有效需求。  

4.经营主体复杂难定。银行因其资金雄厚,成为反向抵押贷款经营主体的可能性最大。但中国银行并未大范围推出此业务,原因在于:(1)该业务要求银行主动经营房产,以往国内银行处置房产都是被动的,都是处理的抵债房等不良资产,主动买卖房产动力不大且不是其长项。(2)传统房贷风险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小,反按揭贷款则相反,回报周期过长且市场波动大,银行涉足此领域没有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在寿险产品的开发和推行上有丰富的经验,但在中国禁止金融混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务,也不可能具备金融信贷功能。社会保障机构无论从业务到经验,虽具有相当的资金实力,仍不具有贷款发放、房屋评估与销售等业务职能。

三、中国现存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模式及其发展  

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变异形式及实施模式有:  

1.南京模式(养老院养老)。凡拥有南京市产权房60平方米以上,年满60岁以上孤残老人,自愿将其房产抵押,经公证后入住老年公寓,终身免交一切费用,房屋产权将在被养老人逝世之后归养老院所有。属于“到按揭”的雏形,历时两年实践已经夭折。  

2.上海模式(以房自助养老)。实施机构是公积金管理中心,65岁以上老人将自己的房产卖给公积金中心,再进行反租,租期双方约定,租金与市场价等同。老人可按租期将租金一次性付给公积金中心,其他费用归公积金中心交付。此模式利用房价与租金的差价将老人资产盘活,但要求以产权先过户为前提,且房屋升值部分完全归公积金中心所有,使老人心存疑虑。  

3.北京模式(养老房屋银行)。这是由北京市某养老机构和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合作建立。60岁以上的老人将自己的房子交给“房屋银行”,用租金供自己住养老院。此属商业运作多方得利,但存在诸多问题,如能否保证养老院服务质量、老人房屋被租赁是否放心、租赁纠纷如何解决等。  

上述模式可看做中国实施反向抵押贷款在实践中的雏形及发展中的探索。由于实践中面临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困扰,各种模式存在较大的制度和机制缺陷。同时,理论探讨多于实际操作,在缺乏相应政策法规和观念引导以及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应有的社会效应还难以发挥、或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四、结论和对策建议  

尽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对于健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养老资金,盘活二手房市场以及拉动内需等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目前的市场供给和需求都很有限,短期内开展和实施以现有制度和政策环境来看,可行性值得怀疑。但从长远来看,其市场潜力巨大,前景广阔。为此,应积极创造有利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首先,发挥政府的主导力量,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实施创造条件。比如,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吸引保险资金和保险机构进入;通过开征遗产税改变中国老年人养老的传统观念,增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吸引力;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息、费用税前列支等各种政策支持,增加经济收入较低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等。纵观发达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在一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萌芽时期,政府的主导力量不容忽视。  

其次,加强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改变现有的个人消费方式和理财方式。相信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老龄化危机的到来,传统的伦理观念会逐渐发生改变,反向抵押贷款市场将逐步成熟。这当然需要在一些比较开放的大城市开办此项业务,通过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老年人前来参加。  

最后,着眼长远,从战略高度认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必要性,将其纳入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通过健全对借款人的利益保障机制、明确界定经营主体以及寿险业务的示范作用逐步过渡,同时,为使金融机构的资产可以实现有效流动,减弱其流动性风险,可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进行资产债券化运作,使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  

总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中国的开展前景广阔,目前需要的是政策环境的创造和对人们观念的引导。  

参考文献:  

[1]范子文.中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探析[j].经济界,2007,(2).  

[2]范子文.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的现实选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55-73.  

[3]柴效武.反向抵押贷款在中国开办的迫切性与可行性的评析[j].城市,2008,(1):61-64.  

住房保险论文范文12

【论文关键词】 公积金贷款 准备金提取 风险管理

前言: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是抵御风险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当前对其准备金的金额总数是否完备、提取的方式和使用是否合理的这些方面的问题还是有很多的不同意见。可想而知这些问题处理的妥善与否直接关系着贷款风险管理的合理与否。所以,本文就是基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面临的风险和其机构当前拥有的风险管理的系统问题考虑,分析研究合理的准备金提取的办法,从而找到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应策略和办法。

1. 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及风险分析

1.1住房公积金当前发展情况

自199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设区城市陆续建立起来,不仅深受广大城镇职工的欢迎,而且逐渐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截至2008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11184.05万人,缴存总额20699.78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72.81%。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随着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个人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其风险也不断加大。

1.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本金用于缴存职工的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因此,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个人贷款风险、利率原因造成的国债投资亏损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进行资金操作时的违规形成的损失及具体操作人员工作失误产生的损失等运行风险。因为住房公积金这样的贷款还贷款的时间较长,所以随着时间的逐渐推进,贷款人的实际收入、还款金额的出处和房产市场这些多方面的因素的变化,都是使住房公积金贷款面临的风险更加的多样和复杂化的因素。所以做好这些方面问题的处理,找到更好的规避风险的处理策略才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系统需要做的,需要面对的问题。

第一,住房公积金有其自身的政策特性,这就制约了其发放贷款的人员不可能像商业性的银行那样可以随便的选择,它依靠的是那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广大职工,更加重要的是很多职工收入不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的发展,职工的工作调动变化逐渐的加快,工资的收入自然也就不能稳定,在加上其贷款的时间很长,还款人员在此期间有着不能预想的变化,这样势必会影响贷款的安全和质量。

可见正是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的特征,其贷款人员特殊的类型,以及还款方式的不同造成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影响着住房贷款管理的成果和贷款质量的提高,那么这就需要相应的策略和计划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尽量减少这些不确定因素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中,比较严重的风险就是信用,那是因为当前国内没有对职工个人建立一个完善的资信情况的研究,估计组织,这样在具体的借款中就只能依靠借款人提供的具体信息作为资信的情况来实行检查,这样对于借款人真正的收入情况没有一个确切的评估,即便是合同签订之时借款人是有还款的能力的,但是正是因为住房公积金规定还款的时间较长,那么这样期间还款人的收入变化和信用情况是不能估计的,所以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来说是不能对贷款的具体内容予以说明和控制的。

第三,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运作,贷款业务单一、动作范围狭窄,不能像银行那样可以根据自己的资产状况及风险水平设计相应的贷款品种,以分散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房地产业直接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的影响,因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是一种宏观性的、系统性的风险。他的产生是按照时间不同来分布的,这就是说有可能某一个时间段内什么都不会发生,这个时间段甚至可以是十年,但是在其他的时间内发生了。正是因为整个系统存在这样的不稳定的发生危险的概率,所以对于将要发生的风险的可能和具体损失的情况都是很难进行估计的,从而对于这样的系统存在的风险没有比较合适的办法进行防范。

第四,很多不能够预见的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伤病残疾或者人员的失踪、死亡等这些不能控制的因素都是会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那些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的。

2.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的研究分析

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很重视公积金的使用和安全问题,加强对贷款人员的严格的审查,做好贷款之后的全面资产管理,建立完善了全逾期贷款方面催收的制度等等这些方式,在一定的程度上对风险管理的工作提供了帮助,但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的时间不长,所以还没有建立一套系统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于个人贷款方面风险的防范管理能力不是很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地方。

2.1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

根据《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没有任何自有资本金,缺乏资金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主体,承担了较金融机构更大的的风险。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一种,没有像金融机构那样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当前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贷款损失准备严格按照《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主要用于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应按季计提,其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专项准备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用于弥补专项损失,即按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级分类法计提。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型(如行业等)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计提比例。因此,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及早制定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2缺乏完善、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要研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首先应识别贷款风险,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就是准备的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从目前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行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科学、严谨的贷款管理模式。风险识别系统、计量和控制系统不完善,放出去的贷款没有相金融机构那样实行分类式的管理,再加上不同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都是各自管各自的,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统一的资金链条,这样假设某个地方出现大型的风险问题,想要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得到资金的帮助是困难的。所以这就需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逐步的完善管理,做好贷款分类管理,各地区即便不能有效统一,也不能各自为政,只有相互的合作扶持才能更好的规避贷款管理的风险。

3.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对策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肩负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现保值、增值。就贷款风险准备金而言,目前按照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的规定,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285.67亿元,数额不小,但是全国各地分布不均衡。贷款风险准备金是抵御风险最重要的方式,其提取比例及提取基数的确定,需要经过大量的考察、论证以及准确的计量,不能仅根据目前已经建立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多少来判断是否足以抵御未来发生的风险。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目前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以期能达到抵抗风险的目的。

3.1研制符合住房公积金特殊性的呆账准备提取及核销管理机制

建立审慎合理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对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揭示信贷资产质量至关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程度的高低将贷款分为正常、资级、关注、可疑和损失五类。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制定坏账核销办法,发现那些是坏账且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就要遵照相关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核销,这是有效的解决贷款风险的一种必要的手段,在规定的程序审批之后,按照五级分类的办法已计提的呆账准备金进行核销,而且要对那些已经核销的坏账保留追求索赔权利,进一步的实行催收策略。这样可以保证系统内部风险的解除,也可以为利益的回收继续努力。

3.2研究贷款逾期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和还贷情况量化预警机制

针对借款人、开发商以及不同房屋物性的各种风险源,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的研究分析,探索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良贷款总额与风险基金余额的比率、房产市值与贷款余额的综合成数、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总额与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等多方面选取指标,从中把握住与风险相关的内外部因素,将数据转化为对业务风险的正确描述,正确评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产安全性,并为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提供量化的客观依据,建立起系统化、科学化的贷款风险防范预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