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支付合同

支付合同

时间:2022-06-11 07:26:01

支付合同

支付合同范文1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商)就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_________%,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_____日内。

3.3 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_________法院起诉;

9.2 向_________提起仲裁。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支付合同范文2

关键词: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程管理

引言

近年来,各地区不断扩大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力求发挥高速公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从项目的推进角度,项目的投资较大,工程建设管理难度较大。通过精准计量,能够精准掌握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合同管理目标。

1计量支付开展的重要性

从合同管理实践角度分析,计量支付工作能通过工程相关数据信息清晰地反映高速公路建设概况,有助于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有效控制,实现工程投资控制的目标。具体来讲,项目工程量清单对项目工程量进行的是大概估算,而计量支付能够获得更为精准的数据。落实计量支付,能够提高工程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对建设质量的全面控制,及时发现工程进度问题和其他问题,保障工程建设的效益。新时期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要求不断提高,为充分发挥计量支付的价值,需要不断优化计量支付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2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内容

2.1工程开工预付款

工程开工预付款是计量支付中的重要内容,具体为业主为工程施工单位开工时准备的相应费用,多采取无息贷款的方式,费用占据工程合同价的10%,当合同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交付开工预付款之后,项目监督方根据项目合同价格付给施工方总费用的70%,随着施工进度的变化,工程达到了业主要求,同时施工机械已经投入生产,再支付剩下的30%。

2.2材料与机械设备预付款

计量支付中的材料与机械设备预付款,具体指由项目业主方向施工方交付的费用,为无息贷款。对于此部分预付款,进行计量支付时,应做好以下要点的把握:(1)材料与机械设备的质量、性能必须达标,若存在问题,则不可支付预付款。(2)预付款之前,应出示相应的凭证。(3)完成预付款之后,依据既定要求,做好相应的保存与储备,保证材料与机械设备使用环节不产生相应的质量问题。

2.3工程变更

开展高速公路建设工作,多采取动态化控制措施提高工程管控效率,实现对项目效益的有效控制。但工程影响因素较多,极易引发工程变更,按照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需工程施工方与设计方共同签署相应的同意书,再开展工程变更。此部分计量支付,相应的部门应参与清单单价审查,保证无问题再投入使用,实现对工程成本的高效控制。

2.4工资结算

工程项目的开展通常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保障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通常来说,保证金为项目工程款的1%。通过此形式,确保工资能够及时发放,以免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项目监督方从保障金内抽取相应的部分作为工资开展结算,同时补偿对工程承包单位拖欠的部分。实施补偿时,需扣除拖欠费用的2倍,作为项目工程工资的违约金。若拖欠次数超过2次,则采取批评并且记录诚信档案的方法进行处理。

3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策略

3.1遵循计量支付工作程序

为保证计量支付工作的规范有序,应遵循计量支付工作程序。图1为计量支付流程图。具体如下:(1)项目承包方做好项目投资和预算情况的整理,填写《工程支付凭证》,并申请计量支付。(2)项目监理方负责审阅《工程支付凭证》,经检查无误后,确认签字。(3)实施再次审查制度,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认签字。(4)通过审查之后,组织监理人员对工程进行查看,同时结算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量,选择适宜的时间,发放《月中期支付证书》。(5)项目承包商仔细阅读,依据证书,进行《月工程计量统计报表》的填写。(6)工程承包商按照相关要求,从高层到基层,完成签章。(7)按照业主的要求,及时交付支付统计报表。计量支付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规范,实现对工作规范性和合理性的控制,确保计量支付作用的有效发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2制定计量支付工作制度

制度是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应结合计量支付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制度,保障此项工作规范化推进。制定制度时,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计量支付相关主体的职责和内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工程承包商应及时提交相应的财务报告,运用计算机编制技术,对获得的各报表数据开展整合以及系统化处理,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实现对计量内容的有效管控,以免影响计量支付作用的发挥。为有效实施计量支付制度,应做好施工环节的把握,相关人员和部门应做好工程实际情况的调查,同时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同时确定支付报表与上报时间等相关内容。负责计量支付工作的人员应做好制度的深入研究,掌握制度的程序以及有关资料等,深入分析研究,做好统一组织以及规划,推动计量支付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工作的制度化以及规范化[1]。

3.3做好审核量的控制

落实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相关人员应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实际情况,开展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考核,保证工程资金充足,顺利推进工程建设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建设工期。具体实践中,应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的各项规定,如施工图纸和计量支付等。工程建设产生的资料需做好分类存档。工程监理方应依据高速公路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各项内容的核实,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工程量。除此之外,上级部门人员应认真做好工程量统计和计量工作,确保计量资料内容的准确性,杜绝虚报等问题。工程监理人员应做好合同内容的了解,高效落实自身的职责,若发现工程承包方无视合同条款内容,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实施相应的惩罚制度[2]。

3.4做好超支与盲支的控制

工程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落实计量支付,对上报的计量材料无法达到高速公路工程合同支付条件或不符合计量支付办法的情况,做好相应的审查以及治理。若发现虚假的计量资料,必须加大惩罚力度,保证上报计量材料的准确性。完成计量支付之后,需要及时更新总账目,全面了解计量支付情况[3]。

3.5提高计量支付人员队伍的素质

为发挥计量支付的作用与价值,计量支付人员应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实现对检测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例如,工程建设前期,应保证工程量勘测作业的质量和效率,督促工程承包商遵循工程合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并上报工程量,保证高速公路建设的进度以及质量。对计量支付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保证计量工作开展的质量。结合计量支付工作的新变化和新形势,对参与计量支付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能力的培训,使其能够及时更新知识和技能,高效完成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工作,发挥计量支付的作用。计量支付工作应认真负责,实现对高速公路工程全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合同管理目标的实现[4]。

3.6构建完善的沟通机制

通过计量支付,能够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同时为进度与质量等的控制提供了有力保障。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围绕进度与质量以及投资等的控制,如果没有做好严格的把控,将直接影响工程投资的效益。计量支付工作的开展需要各岗位人员的参与,应构建完善的沟通机制,高效推进计量支付工作。为避免实施计量支付给工程施工进度造成影响,需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例如,监督方应积极与承包商进行沟通,督促承包方抓紧时间,高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对建设进度的控制。若发现上报工程量不符合实际情况,审核工作人员应及时纠正,以免再次出现此类问题,实现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有效控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5]。

支付合同范文3

阿婷(化名)在2010年8月入职到一家商贸公司做营销人员,当时签了一份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0年9月,阿婷试用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给了她一份从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劳动合同让其签字。阿婷认为,在工作期内,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给予双倍工资予以补偿。公司在该合同上的注明日期是职工试用期满后的时间,即2010年9月,阿婷在签订时填写的则是签订劳动合同当天的时间,即去年3月。

之后,该公司又与阿婷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但没想到,去年8月,该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为“征地拆迁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公司表示“因为在公司搬迁过程中,员工出现不良行为”,所以不给职工经济补偿。而职工认为公司的经营地根本没有拆迁,公司是为不给赔偿找借口,因为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也没证据显示职工存在任何的违规行为。

对此,律师表示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的情况,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即职工签订的去年3月,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告知:未签合同不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却免除支付双倍工资责任的情形分以下三种类型,分别表述如下:

1、新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此情形下也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2、老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我们所讲的老员工是指至少签订了一次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老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并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合同范文4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债权人(即承包商,以下称乙方):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债务人(即业主,以下称丙方)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鉴于乙方与丙方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丙方向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担保是指甲方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保证丙方履行 号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

第二条 保证范围及方式

甲方为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 (大写),币种 。

甲方在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应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担保范围约定的金额,即不超过 元。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应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全面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乙方发生下列违反主合同义务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工程建设;

3、乙方未提供等额承包商履约担保。

二、丙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双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三、乙方将主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监督丙方履行主合同,并对丙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和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乙方与丙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甲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八、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第六条 承担担保责任的程序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果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主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还需同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支付合同范文5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文章屋网 )

支付合同范文6

1997年6月3日,宣城某市人民政府(甲方)决定将宣州某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并在转让书中约定:“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随后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更名为宣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被告李某、魏某原是宣州某制药总厂的正式职工;被告程某是另一工厂的正式职工,于1998年2月由原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调入原告处工作。1999年1月25日,原告与程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2000年1月1日,原告也与李某、魏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皆为2002年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后,原告分别向三被告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03年1月27日,三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仲裁裁决:该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4116元、程某3632元、魏某4116元生活补助费(实为经济补偿金),驳回三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03年4月24日向宣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程某、魏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而原告与三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可以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诉请驳回三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尽管被告李某、魏某在原告改制前已是原告职工,但原宣城某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前身即制药总厂时,约定了由该人民政府保留原告单位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身份保留的主体不是原告。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被告辩解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评析

本案所争议的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后该不该发给生活补助费(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依据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劳动单位应向被解除合同的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法律没有规定。但是1986年国务院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劳办法[1996]3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基于企业改制后,围绕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所在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问题。依据上面的分析,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其企业性质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而本案原告的企业性质却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被告李、魏在企业改制时虽被保留了原干部职工身份,但依1997年6月3日改制时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之约定,保留乙方干部职工身份的主体时转让方即某人民政府,而非本案的原告。至于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现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费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 本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陈新 张辉煌供稿

2004年11月5日

支付合同范文7

摘要本文从赢得值原理、赢得值支付的优点、赢得值支付的应用三个方面阐述了核电项目建安合同赢得值支付管理创新。

关键词核电项目 建安合同 赢得值支付

2015年“华龙一号”世界首堆示范工程落地福清正式开工,面对“华龙一号”世界首堆示范工程新的挑战工程公司在总承包管理各个领域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合同管理领域,鉴于以往核电项目建安合同支付方式存在的弊端,为提升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工程公司依托赢得值理论、P6软件工具以及配套赢得值管理体系,将赢得值支付管理引入福清5、6号机组(华龙一号)建安合同管理中。

一、赢得值原理

1.赢得值原理(Earned Value Concept),指引入已完工作的预算费用,用来对项目费用/进度进行综合评估。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一时刻已完工作的预算费用与该时刻此项工作任务的计划工作的预算费用进行对比,以评估和预测其工作进度,并将已完工作的预算费用与实际消耗费用作对比,以评估和预测其费用的执行效果。

2.预算值(Budgeted Cost for Work Scheduled),指计划工作的预算费用,等于检测时点前计划工作量与计划单价的乘积。

3.赢得值(Budgeted Cost for Work Performed),指已完工作的预算费用,等于检测时点前已经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单价的乘积,或各项工作的预算费用乘以检测时点前各工作的作业执行完成百分比。

4.实际值(Actual Cost for Work Performed),指已完工作的实际消耗费用,等于检测时点前已经完成工作量与实际单价的乘积。

二、赢得值支付的优点

(一)传统支付方式

核电项目传统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节点支付和算量支付两种方式。按节点支付,是指工程款按工程节点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该方式考核简便、审核时间短,但工程实际进度与资金支付偏差较大;按算量支付,是指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支付,该方式能保证资金支付与工程进度匹配,但审核工作繁琐、时间长。

(二)赢得值支付的优势

为平衡传统支付方式的优缺点,福清5、6号机组引入赢得值理论,采用赢得支付管理,该方法较传统支付方式具有如下优势:

1)以工作作业步骤进行费用分配确定预算值,支付控制点密集,资金支付更接近工程实际进度,避免传统节点支付模式下资金支付与工程进度偏差较大的弊端;

2)通过在赢得值管理软件(P6软件)中对基准进度计划的每期跟踪,获取赢得值(月度)并调整实际值(年度),工程款依据赢得值和实际值进行支付,保证工程款支付的及时性、准确性,避免传统算量支付模式下的工作量大、报审过程复杂的弊端,确保合同价内的款项更快捷支付;

三、赢得值支付的应用

下面以福清5、6号机组核岛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核岛建筑工程”)为例介绍赢得值支付的应用:

(一)确定基准进度计划

基准进度计划用于加载预算值、跟踪进度、加载实际值。基准进度计划需范围完整,各项工作可以根据施工逻辑分解至施工作业,各项工作分解层次细度适中,即满足控制要求,又易于跟踪。核岛建筑工程采用三级进度计划作为基准进度计划,主要包括WBS名称、作业代码、作业名称、计划时间等信息。

(二)建立预算值曲线/支付曲线

鉴于华龙一号为首堆示范工程,在费用及图纸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应采用权重加载法建立预算值曲线。核岛建筑工程的预算值即为合同初始价格,其预算值曲线的建立方法为: a.根据作业与费用科目的对应关系确定核岛建安工程分部分项各费用科目在作业中的分配权重;b.将预算值根据确定的权重加载到P6软件中基准进度计划(基准进度计划I)上,建立预算值曲线。

同时根据预算值曲线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费用(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等)的支付原则,建立 “支付计划及曲线”以便于资金控制。

(三)获取赢得值和实际值

1)质量计划转化为作业步骤。每期整理出基准进度计划中本统计周期已开始和拟开始作业对应的分层分段信息和涉及的所有质量计划,从每条作业所对应的主要质量计划中筛选出控制c作为作业步骤,并确定各作业步骤占整条作业的百分比。将确定的作业步骤(含百分比)录入P6软件中基准进度计划(基准进度计划II)上,以此计划进行进度跟踪。

2)获取赢得值和实际值。在P6软件中基准进度计划II上跟踪作业步骤完成情况,通过软件计算获得赢得值,建立赢得值曲线;

在P6软件基准进度计划III上加载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费用。在每期进度跟踪后,将基准进度计划II中的作业进度信息导入到基准进度计划III中生成实际值,建立实际值曲线。

(四)进度款的申请和支付

从基准进度计划II和基准进度计划III中导出含赢得值和实际值的“进度款支付控制点报告”,以此作为乙方申报合同工程款的基础。甲方根据进度款支付控制点报告以及合同约定的支付原则,审核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四、结语

本文介绍了核电项目建安合同的赢得值支付方式,该方式较好的平衡了传统支付方式关于“算量支付”与实际工程量贴合但审核量大和“节点支付”操作简单但与实际工程量偏差大的矛盾,通过对作业步骤跟踪获取加载作业上的费用数据来确定工程款,即易于操作又与进度高度匹配,保证了工程款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支付合同范文8

关键词:外汇交易;PVP结算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65-04

作为连通境内外资金交易与流动以及中央银行调控外汇储备和汇率的重要平台,外汇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全球交易金额最高、流动性最强的金融市场。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数据,1989年外汇交易市场的日均交易额为5900亿美元,到2006年4月该市场日均交易额已高达38000亿美元,数倍于全球第二大金融市场――美国国债市场。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及货币当局都非常重视外汇市场的建设,以整体提升本国或本地区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上海拥有全国最大的外汇交易市场,其运营主体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外汇交易和拆借活动非常活跃,在服务金融机构、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支持金融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在外汇交易结算方面,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方式,在结算风险防范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尚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PVP结算机制的缺失,无疑会影响我国外汇市场改革进程。

一、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结算现状及弊端分析

(一)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结算现状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为外汇市场提供交易、结算、统计和监管等服务。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交易。会员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外汇交易中心会员在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在外汇交易币种发行国或地区的银行开立外币账户。从外汇交易中心的业务发展进程看,结算币种逐渐增多,交易机制日趋灵活: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银行间结售汇交易系统,为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和结算;2005年5月18日推出银行间外币买卖系统,为8种货币、8个货币对(欧元对美元、澳元对美元、英镑对美元、美元对瑞士法郎、美元对港币、美元对加元、美元对日元、欧元对日元)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和结算;2006年1月4日,在结售汇市场推出询价(OTC)交易。询价交易自推出后,已成为我国外汇交易市场最主要的交易模式,业务量占比达95%以上。

在结算安排方面,竞价交易与询价交易有所不同。竞价交易实行集中结算,即由外汇交易中心作为交易成员资金结算的中央对手(CCP),在结算日集中为会员办理人民币、外币资金收付净额的结算,外币资金主要通过境外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人民币则通过人民币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结算,结算时间一般为T+2日。

询价交易实行双边结算,即交易成功后,由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资金结算。目前交易双方均通过境外银行完成外币资金的结算。

(二)目前外汇市场交易结算存在的主要弊端

按照现行外汇交易的结算模式,无论竞价交易还是询价交易,交易双方的外币结算必须通过境外银行完成,而且用于结算的外币账户分散在多家境外的商业银行,无法实现消除本金风险的PVP结算。特别在竞价交易结算中,外汇交易中心作为交易成员资金结算的中央对手(CCP),发挥着集中担保清算的作用,承担着竞价交易集中清算的全部风险。由于境内缺乏进行外汇交易PVP结算的统一平台,现行结算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主要是:

1、外汇交易结算通过多家银行办理,无法实现PVP结算,外币结算风险隐患较大,交易会员有可能承担结算风险:

2、银行缺乏提供外币资金流动性支持的商业动机,而且在全球金融动荡的大环境下,银行的破产可能影响会员机构的资金安全,从而加大外汇交易市场及外币结算过程中的系统性风险;

3、由于会员机构的外币结算资金分散存放在境内外银行,头寸调拨难度大,汇划环节多,造成外币结算成本高、效率低;

4、银行间外汇资金结算分别通过境内、境外不同渠道处理,使得中央银行无法及时掌握资本市场外币流动的最新动向,难以有效监测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5、通过境外支付系统办理境内外汇市场交易(含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交易)的外汇资金结算,以及通过境外机构运营的通讯网络传输支付信息数据,可能将重要金融信息暴露于境外支付系统和境外机构,不利于维护我国金融信息安全。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以及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进程的加速,我国外汇市场也将逐步融入全球外汇市场,改革我国现行外汇交易结算方式的必要性日益显现,这不仅是我国外汇市场发展对安全高效的外币结算服务的客观需求,也是中央银行改善金融服务、强化外币资金运行监管的需要。在这方面,借鉴国际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PVP外汇结算机制无疑可以加快我国外汇市场的发展步伐。目前,PVP结算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通过CLS(持续联接结算系统)处理外汇交易结算;二是香港金管局推行的将不同币种的支付系统直接连接。

二、外汇交易实现PVP结算的国际经验

(一)CLS银行的经验

1、CLS银行概况。

1974年原西德赫斯塔特银行的倒闭导致国际外汇市场出现混乱,为国际金融业敲响了外汇结算风险(也称为赫斯塔特风险)的警钟,引起业界对外汇交易风险的关注和重视。1994年6月,国际清算银行CPSS(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成立了“外汇交易结算风险”指导小组,对十国集团的近80家银行进行了调研,于1996年3月公布了题为《外汇交易结算风险》的研究报告,提出从三个层面处理外汇结算风险:(1)由各商业银行控制其外汇结算风险,例如改进其测量和管理风险的方法;(2)由整个行业提供降低风险的多币种服务,这导致了CLS的产生;(3)由中央银行引导私营部门的快速变革,例如变革其支付系统,使类似CLS的私营部门服务能够运行。

1997年,十国集团从事外汇交易的大银行发起成立了CLS集团控股公司,随后又成立了下属机构CLS银行,CLS于2002年9月正式运营。CLS银行是各结算币种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采用SWIFT报文标准收发支付指令。各结算会员在CLS银行开设多币种账户。CLS银行在各结算币种的中央银行开立账户。CLS连接结算会员以及结算货币发行国的中央银行的全额实时结算系统(RTGS),在PVP基础上对买卖双方的货币进行同时结算。CLS银行设在美国纽约,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牵头监管,其他结算货币发行国的中央银行辅助监管,其运营情况向CPSS报告。作为重要支付系统。CLS系统必须符合CPSS出版的《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

自2002年CLS银行运营以来,短短6年间,其结算币种从最初的7种增加至17种,涵盖美元、欧元、英镑等主要币种,亚太地区包括日元、港币、新加坡元、韩元、澳大利亚元和新西兰元这6种货币。CLS银行的结算会员包括世界上最大的60余家商业银行,其中,中银香港也是CLS银行的结算会员。

CLS银行代表着金融机构在降低外汇结算风险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CLS银行构建了一个连接众多会员和支付系统、跨越不同国家和时区的结算系统,将分散在世界各地不同时区的外币结算业务,集中于统一的时间段和支付平台。PVP机制是CLS的核心理念,即通过同时借记参与者在其开立的多币种账簿上卖出货币金额、贷记买入货币金额完成外汇交易结算,且结算一旦完成,就不可撤销,从而消除结算风险。同时,CLS银行采用多边轧差、净额结算模式。这种模式有效降低了会员对流动性的要求。事实证明CLS银行的多币种结算系统运行以来,全球外汇交易结算资金需求降低了90%。

2、结算币种中央银行的努力。

为支持CLS银行的运营,各结算货币发行国中央银行均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改进本国或本地区的法律框架以及大额支付系统的技术与管理:(1)修订法律法规,包括增加结算最终性条款(欧央行、香港金管局)、增加轧差有效性条款(澳大利亚央行)以及修改大额支付系统规则,将CLS付款置于高优先级(欧央行);(2)延长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加拿大、日本央行和美联储);(3)改变支付系统架构,使其更好地与CLS连接(韩国央行、新加坡金管局);(4)修改支付系统报文格式,使其与SWIZl2103报文格式兼容以支持跨境多币种结算服务(美联储);(5)增强流动性供给与管理能力,包括为结算成员开立为CLS付款预留流动性的子账户(欧央行)、加强日间信贷的供给(瑞士央行)、增加可质押证券的范围(加拿大央行、美联储)、引入跨境流动性管理方案(丹麦、挪威、瑞典三国央行成立“斯堪的纳维亚现金池”以及建立中央流动性管理功能如英格兰银行);(6)为CLS支付建立应急安排,确保在本币大额支付系统中断的情况下也能进行CLs支付(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和德国央行);(7)出版CLS支付指南和建议,指导参与者使用CIB服务(欧央行);(8)直接加入CLS银行,成为其结算成员(新西兰央行)。

在结算货币发行国中央银行的共同努力下,CLS银行的业务量逐年快速增长。国际清算银行2006年关于外汇交易市场的专项调查表明,通过CLS银行实现外汇交易PVP结算金额已占全球外汇交易结算总额的55%,达到日均2万亿美元(见外汇交易结算模式分析表);结算业务从单一的外汇市场,逐渐扩大到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结算品种从即期交易延伸到托管交易、期权买卖和衍生金融工具等领域。

其中,其它PVP模式是指香港金管局建立的外汇交易结算安排机制。

(二)香港金管局的经验

从香港金管局的经验看,不同币种支付系统直接连接也不失为实现PVP的一种便捷的方式。为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支持香港金融市场交易的安全与高效结算,香港自1990年代后期开始致力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香港金管局于1996年推出港币实时支付系统;2000年推出美元实时支付系统。并与港币实时支付系统相联,实现美元与港币交易的PVP结算;2003年推出欧元实时支付系统,并与港币、美元实时支付系统相联,实现欧元与港币以及欧元与美元交易的PVP结算。另外,2006年香港金管局与马来西亚中央银行达成协议,在香港美元支付系统与马来西亚马币支付系统间建立跨境连接,处理美元与马币交易的PVP结算。2006年,港币实时支付系统处理的日均PVP结算业务量占系统业务量的2%,美元实时支付系统处理的日均PVP结算业务量占系统业务量的33%。而欧元实时支付系统处理的日均PVP结算业务量占系统业务量的38%。香港的经验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据了解,还有一些亚洲国家央行对这一方式感兴趣,考虑是否把本国的大额支付系统与香港的美元、欧元支付系统相连,在亚洲时区内实现本币与美元、欧元交易PVP结算。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外汇交易结算机制

外汇交易结算模式分析表明,随着外汇交易结算模式的发展,CLS银行的PYP模式因有效消除了外汇交易的结算风险,已经取代传统银行模式,以55%的交易金额占比位居第一位,传统的银行模式占比已下降为第二位。而香港的PVP模式,由于主要服务于亚洲时区市场,虽然在交易量方面很难与CLS银行相提并论,但从便利亚洲时区交易、保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的角度来看,香港模式也有其独特的意义。这两种方式均对中国人民银行构建境内外汇交易PVP结算机制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有责任推动并不断健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结算的安全性与效率性。在本外币结算安排统一考虑的前提下,通过在境内直接实施本外币交易的PVP结算模式,组建安全、高效的外汇结算体系不仅可以消除结算风险,而且为将来人民币自由兑换奠定良好的基础。有鉴于此,本文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外汇交易PVP结算机制提出以下政策性建议。

(一)现阶段借鉴香港金管局经验,以第二代支付系统建设为契机,将人民币支付系统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直接联接

2008年4月,中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包括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瑞士法郎在内的8种主要货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币种)可以直接在境内完成支付结算。虽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目前只处理商业支付,但这一平台的搭建毕竟为我们研究在境内直接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PVP结算模式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进行第二代支付系统的设计和规划。如果能够以此为契机。将人民币支付系统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直接联接,就可以支持我国外汇市场交易实现人民币对外币、外币对外币询价交易的PVP结算。这种方式类似于香港金管局采用的方法,具有成本效益性和现实可行性。

一是可以利用现有金融基础设施和系统资源,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预定目标。实现我国境内本外币交易一体化的PVP结算模式;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由于境内外汇交易结算在我国境内进行,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和专用通讯网络进行信息传输,可以确保境内外汇市场交易结算信息安全。三是可以此为依托,吸引周边国家支付系统接人我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这样做,不仅能够拓展我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增长空间,而且也能很好地服务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边贸结算业务,使人民币逐渐成为一定区域内的好用的、易流通、易兑换的货币。

(二)循序渐进完善法律法规,为人民币加入CLS

银行奠定基础

1、从结算资产的安全性考虑,通过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连接进行外汇交易的PVP结算这一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原因在于人民币结算使用中央银行货币,而外币结算使用商业银行货币,在商业银行流动性充分时交易双方可以顺利完成结算,但在商业银行流动性紧缺时,仍然存在结算无法完成的可能性。虽然由于外汇结算的自我质押特性,PVP结算机制的实现消除了结算风险,但结算的延后会因汇率的变动给交易一方带来重置成本风险。

2、从长远来看应使人民币成为CLS结算货币。从长远来看,人民币成为CLS银行的结算货币。不仅可以扩大人民币对外币的交易范围,满足我国外汇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而且可以消除外汇交易中蕴含的各种风险。但是,按照CLS银行的规定,加入CLS银行的货币,首先必须满足在相关司法辖区具有结算最终性的法律安排这一条件。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轧差有效性与结算最终性的法律制度,人民币成为CLS结算货币暂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人民银行不妨借鉴欧央行、香港金管局等监管当局的经验,在构建本外币一体化结算平台的同时,有序推进支付法律框架的完善,确保净额结算的有效性和最终性。在此基础上,待时机成熟后,人民币可以加入CLS银行。

(三)以PVP结算机制构建为契机,积极推进多极货币新体系的建立

支付合同范文9

李某、祁某上班的第一天,总经理给二人各自分配了一台电脑。二人坐在电脑桌前正要开始工作,祁某却发现分给自己的这台电脑,由于缺少部件和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总经理得知此事后,对外国的设备出口商非常不满,一气之下,将这台坏电脑向设备出口商退了货。当天下午4:00,总经理对祁某说:“你看,公司只剩下一台制作动画的电脑了,因此,你跟李某现在只需留下一人就够用了。因为分给你的那台电脑是怀的,已经退给了出口商,所以,公司只有让你走,而留用李某了。”

“可是,我跟公司昨天刚签完劳动合同,你今天就让我走,这算不算是公司违约呀?” 祁某质问道。

“不能算违约,因为今天是你上班第一天,实际上,劳动合同并没有真正开始履行,所以,现在让你走,不存在违约问题。不过,如果你真不愿意走的话,公司也可以考虑再给你安排点儿别的工作做,只是不能做电脑动画设计了。”

“让别的我可不愿意,因为我来你们公司,就是为了搞电脑动画设计,再说,干别的工作我也不会呀。”

“那公司也无能为力,现在就请你离开公司,到别处另谋高就吧。”

“我就是走也不能就这么白走,公司总该给我些经济补偿吧?”

“你这是讹诈。只上了一天班,凭什么要经济补偿金?”

那么——公司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支付合同范文10

关键词:移动支付;电子支付;法律规制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支付方式发生了新的革命——移动支付的出现。移动支付拥有随时、随地、方便和快捷等诸多特点,消费者只要拥有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理财或交易,享受移动支付带来的便利。为了促进移动支付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其一系列法律问题加以明确化。 

 

一、移动支付的概念及其业务流程 

 

移动支付,是指消费者使用移动电子设备通过移动运营商向约定银行提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发出支付指令,由银行通过计算机网络将货币支付给商业机构的一种消费支付方式。移动支付以银行卡账户为资金支持,以手机和计算机网络为交易工具。移动支付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模式,即虚拟支付和自动授权销售终端系统(Point of Sales,简称POS)现场支付。虚拟支付即消费者可以利用手机在任何地方为特定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远程支付POS现场支付则发生于商业机构的POS终端,消费者以手机替代银行卡进行现场支付。虚拟支付拥有短期的增长潜力,而POS现场支付标志着移动支付进入成熟阶段。目前,虚拟支付大多用于内容付费,价值较低而且交易频繁,并逐渐向高价值内容发展。在整个移动支付过程中,消费者将银行账户和手机号码绑定,通过手机短信息、手机声讯服务(Interac-tire Voice Response,简称IVR)、无线应用协议(Wireless Ap-plicatmn Protoeol,简称WAP)等多种方式将指令发送到银行,银行在进行审批划账之后,通过信息反馈到特约商业机构或特约商业机构指定的银行,商业机构使用无线或有线POS打印出消费收据,消费者就会获准得到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具体来说,移动支付经过以下一些步骤:1、购买请求。消费者可以对准备购买的商品进行查询,在确定了准备购买商品之后,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发送购买请求给商业机构。2、收费请求。商业机构在接收到消费者的购买请求之后,发送收费请求给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利用消费者账号和这次交易的序列号生成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序列号,代表这次交易过程。3、认证请求。支付平台必须对消费者和内容提供商账号的合法性及正确性进行确认。支付平台把消费者账号和内容提供商账号信息发送给第三方信用机构,第三方信用机构在对账号信息进行认证。4、认证。第三方信用机构把认证结果发送支付平台。5、授权请求。支付平台在收到第三方信用机构的认证信息之后,如果账号通过认证,支付平台把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价格等发送给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对支付行为进行授权。如果账号未能通过认证,支付平台把认证结果发送给消费者和商业机构,并取消本次交易。6、授权。消费者在核对交易的细节之后,发送授权信息给支付平台。7、收费完成。支付平台得到了消费者的支付授权之后,开始在消费者账户和内容提供商账户之间进行转账,并且把转账细节记录下来。转账完成之后,传送收费完成信息给商业机构,通知他交付消费者商品。8、支付完成。支付平台传送支付完成信息给消费者,作为支付凭证。9、交付商品。商业机构在得到了收费成功的信息之后,把商品交给消费者。 

 

二、移动支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通过对移动支付业务流程分析,可以得出移动支付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其中包括消费者、商业机构、移动运营商、银行、支付平台营运商和认证中心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然而我国缺乏相应的立法,因此有必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消费者是指那些持有移动设备并且愿意用它来购买商品的组织和个人。消费者是整个移动支付过程中的发起者,他的行为包括在第三方信用机构注册、查询所购商品的品种和内容、支付结算的授权和商品与服务接收。消费者与商业机构、移动运营商、银行和认证机构之间存在四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消费者与商业机构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是这种买卖合同关系表现得十分特殊:例如商业机构应当将多收货款向其前手返还不当得利,而不必向消费者返还,同样货款支付不足时商业机构应向其前手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找消费者;消费者在支付失败或支付不足时应及时向银行补足货款,而不必向商业机构补足货款。二是消费者与移动运营商间的移动通讯服务合同关系。三是消费者与银行间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四是消费者与认证机构间的认证服务合同关系。总而言之,消费者为了顺利完成移动支付交易必须严格履行上述四个合同义务。 

商业机构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它在接收到消费者的购买请求后,向支付平台运营商传递收费信息;收到支付平台运营商的收费完成信息之后,把商品提供给消费者。商业机构与消费者、银行和移动运营商间分别存在以下三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和移动通讯服务合同关系。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务特许制,移动运营商不得不与银行合作共同开发移动支付市场。在移动支付中移动运营商是连接消费者、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重要桥梁。目前,移动运营商能够提供语音、短信业务(Short Messaging Ser-vice,简称SMS)、WAP等多种通信手段,并能为不同级别的支付业务提供不同等级的安全服务。在移动支付中消费者有权向移动运营商发出信息指令,移动运营商有义务将用户的信息在指定的时间传输到银行,当然消费者应向移动运营商支付相应通信费用。因此移动运营商在移动支付交易中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但是目前在我国由于移动支付商业模式多样化,有些移动运营商为了在移动支付中获取更大利益还扮演着支付平台运营商的角色。 

银行是移动支付中的支付中介,其支付的依据是银行与消费者所订立的金融服务合同。在移动支付中,银行的基本义务是依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银行按其扮演的角色不同可以分付款行和收款行。付款行是接受消费者付费指令支付货款的银行。为了支付安全,消费者要事先在付款行存款立户并约定使用的密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确认手段。收款行是按其与商业机构间服务合同接受所划拨来的资金的银行。收款行一旦接到付款行送来的资金划拨指示,就应立即履行义务,如有失误或延误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付款行和收款行通常都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成员,受一定规则的约束,并且两者有可能是同一银行。此外,目前在我国由于移动支付商业模式多样化,有些银行为了在移动支付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还扮演支付平台运营商的角色。

支付合同范文11

牌照发放是央行的自我救赎

牌照的发放在一定程度上是央行对以前工作不到位的补救。而对于多数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拿牌照前后虽然有变化但并不是很大。

首先,虽然目前央行已两次发放牌照,但数量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为拿到牌照的企业明确了直接竞争对手。其次,因为政策壁垒让一些潜在的新竞争对手死在了起跑线上,避免了既要与现有第三方支付企业展开竞争,也要预防潜在竞争对手的现象。最后,支付企业获准从事货币兑换、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业务类型,为今后企业在开展此类新业务时减少很多政策风险。除此之外,牌照发放与否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牌照犹如毕业证,它只是一个资格证明,毕业之后的工作才是真正较量的开始。拿到牌照的企业并不是一劳永逸,是否能够在未来很好地发展下去还要看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商业模式和各类资源的整合能力等综合表现。

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硬伤

据易观国际的分析数据显示,2010年国内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0800亿元,相当于全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7%。预计2011年,第三方支付交易额将达到17200亿元,到2013年,中国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36000亿元,而2014年将突破4万亿元大关。

从表面上看,第三方支付市场潜力巨大,在不断攀升的交易额中发展得顺水顺风。而实际上,第三方支付企业自身存在很多问题。今年五月,京东商城创始人、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宣布,京东决定弃用支付宝,主要原因是支付宝费率太高。

合作商户低费率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激起了第三方支付企业间通过降低价格夺取资源的态势。当前,除了向合作企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主要盈利模式是向与其合作的电子商务网站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伴随支付牌照的发放,第三方支付市场硝烟弥漫,各家支付费率不断下调,价格战似乎难以避免。不仅是支付费率价格战,盈利模式单一、创新能力匮乏、资金监管缺陷等问题都是阻碍第三方支付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的绊脚石。

遭遇商业银行的挑战

不仅如此,同商业银行的合作与竞争也是第三方支付企业面临的一个难题。通过合作可以增大第三方支付机构同银行的交易量,但商业银行的支付服务不愿被第三方支付所替代。为此,越来愈多的银行开始进驻第三方支付行列。

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都已经在网络支付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央行批准的十余家外资银行也已允许在国内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当大量商业银行进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时候,原本合作的业务很可能被银行留作自用,而在品牌、机构数量特别是资金数量上支付企业根本无法匹敌,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同银行间的合作面临考验。这给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未来带来危机。

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扮演好第三方的角色,不触碰银行的既得利益。银行毕竟不是全职第三方,不会跟支付企业抢夺客户。

面临同质化竞争

伴随牌照的发放,获得牌照的企业业务范围得以明确,各业务阵营的形成使得第三方支付企业面临同质化问题,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如何选择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优势领域,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准确定位,是摆在各企业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的商户对支付有着不同的检验标准,不同的用户对支付有着不同的认可。支付企业的发展与变化依赖市场和用户的需求,支付企业要根据市场细分提升产品及服务的质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获牌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胜出,就必须在产品差异化上寻求出路。

支付企业间的竞争不仅是实力的竞争,同时也是业务差异性上的竞争,每个支付企业都应该有自己的业务特点。相比支付宝、财付通等横向发展模式来讲,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等走的是垂直化发展模式,为行业提供定制化支付解决和运营方案。

比如易宝支付,在垂直行业方面实现了航空、娱乐、保险、基金等多个行业的覆盖。如今,商户的需求众多,已不满足于单纯实现网络支付,所以提供一站式完整的行业解决方案是第三方支付企业走差异化发展的不错选择。

开垦开放平台

从2010年开始,以财付通为先导,支付宝、易宝支付等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就通过仿效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模式,集合独立开发商智慧和力量,为用户提供更多更好应用,共同做大第三方支付市场。

以提供各类生活应用服务为主的财付通开放平台,为QQ用户带来了便利的一站式服务体验。例如简单的照片冲印服务,用户只要打开QQ小钱包,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冲印店,下单并支付,就可以等待漂亮的照片送到手中,让用户充分感受到选店、下单、支付的一站式服务。

在财付通开放平台推出后,支付宝等支付平台也开始酝酿同类型的项目。2010年10月,支付宝了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开放支付方案。根据方案,手机用户在安装带有支付宝接口的应用软件后,可以通过支付宝账号完成软件中所有付费项目。与财付通不同的是,开发者可以通过该方案获得产业链中90%以上的收益。依赖强大的用户黏性,财付通和支付宝都吸引了大量的用户。

开放让支付反客为主

在财付通开放平台推出不到一周的时间里,就有400多家开发商在平台注册,而在短短的两个月后就有近4000家开发商提交了注册申请。伴随应用的不断增多,必然会吸引大量消费者的关注。

以前,第三方支付对于商户和消费者来说只是网络购物时的一个支付渠道,而当开放平台赢得大量消费者的关注时,第三方支付就不仅是一个支付渠道,更是一个可以引导消费者消费的平台。通过开放平台,第三方支付企业反客为主,起到指引用户消费方向的引导员作用,为合作商户带来更高的消费额。

支付合同范文12

第三方支付又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具有以下特点:(1)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在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商业银行的对接,使电子支付更加快捷、便利。(2)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有利于消除客户、商户对电子支付的顾虑。同时详细记录交易信息,为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相应证据。(3)支付手段多样,手续简便,并提供增值服务。客户可使用网络支付、电话支付、手机短信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支付,且操作简便。同时,第三方支付还可为商户提供实时交易查询、交易系统分析、及时退款、止付服务等多项增值服务,结算周期也可按商户需求进行商定,手续费也较商业银行低廉。因此,第三方支付吸引了大量的客户和商户,在B2C、C2C交易支付以及跨行转账、信用卡还款、网络融资和公共事业缴费等众多领域中发展势头强劲。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及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一)业务运作模式

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独立于商业银行和电子商务网站,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网上签约客户与商户提供订单和支付服务。该类企业仅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其前端联系各种支付方法供客户和商户选择,后端联系多家商业银行,并负责与各家商业银行之间账务清算,同时提供商户的订单管理及账户查询等功能,如快钱支付等。第二种类型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家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凭借其公司的实力和信誉承担客户与商户双方的信用担保,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平台吸引商户开展业务。客户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账户进行支付,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商户货款到账、进行发货;客户检验商品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款项转至商户账户,如支付宝支付、PayPal支付等。资金流路径也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支付通道路径。是指客户与商户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时,客户将货款划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当交易达成时,客户将确认收货信息反馈到第三方支付后,第三方支付再将货款转至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如快钱支付等。第二种类型为平台账户路径。是指客户与商户均需在第三方支付开通虚拟账户,并与自身的银行账户绑定,当客户与商户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时,客户需向其虚拟账户充值,充值的虚拟货币对应的实体货币将由客户的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的银行账户中;当交易达成时,客户将确认收货信息反馈到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借记客户虚拟账户,相应贷记商户虚拟账户,若商户需要提现时,第三方支付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款至商户银行账户,如支付宝等。

(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目前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既合作又竞争。从上述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模式以及其资金流路径反映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现行结算体系下无法提供实体账户,客户与商户之间的实体货币资金清算必须依赖于银行。商业银行通过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将进一步促进其结算业务、电子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向广度和深度拓展。但由于第三方支付自身已形成了相对独立、与银行功能相类似的账户体系且结算手续费较商业银行更加低廉,其已对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和业务形成了明显挤占效应。另外,客户还可通过手机充值卡充值等多种充值途径实现对其虚拟账户的充值。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充值业务已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构成了挑战。

三、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

(一)支付结算业务合作

如上文所述,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与商业银行开展支付业务合作方能实现客户与商户之间的资金清算。目前,各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合作的典型模式为B2C/B2B支付。具体业务运作流程见下图:客户(买方)在网上商城购买商户(卖方)商品后,若客户选择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结算,商户即将交易信息(商品订单、订单金额等)发送第三方支付机构委托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将相关数据传送银行委托收款,同时,客户进入第三方支付机构链接的银行网银,对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付款,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款后将款项结算至商户。

(二)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

在B2C/B2B支付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中将积淀大量的客户交易金及其他备付金。为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商户)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专用于存放客户交易资金,且合作的存管银行必须对该备付金进行监管。但监管部门对如何设立备付金账户,备付金账户如何使用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这种背景下,各家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多是对备付金存管业务达成意向性合作协议。

四、业务合作中商业银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体资格风险

1.主体资格风险。《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资格准入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合法合规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前提条件。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要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较为严格的条件。据统计,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已多达320多家,资本实力和资信状况良莠不齐,这些都将影响到支付机构能否顺利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影响到商业银行与其开展支付合作的合法合规性。

2.风险防范措施。(1)开展合作前应重点关注合作机构是否满足《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获取条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主体资格、资本实力、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等。同时还规定在2010年9月1日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2)合作过程中应持续关注合作机构的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17条和第43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若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因此,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合作时,应注意审核该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上已核准的业务范围,避免超范围合作;另外,应动态关注该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现有超范围经营、业务外包、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的,应及时中止或终止业务合作。(3)完善合同条款,规避合作机构的资格准入风险。可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设计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如银行可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若该企业已于2010年9月1日前从事了第三方支付业务,应于2011年9月1日前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该合作协议自动解除。

(二)支付结算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1.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1)洗钱与信用卡套现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是伴随网络经济发展的产物,网络经济本身即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因此,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洗黑钱”和“信用卡套现”的工具。(2)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技术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具有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无形化等特征,特别是网上B2C/B2B支付,数据信息的传递对互联网系统、买卖双方软硬件设施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工作环境要求都很高,若买卖双方计算机存在安全隐患、商务网站安全设计存在缺陷、数据传输系统遭遇黑客入侵或破坏等,均有可能导致传输数据(支付指令)的不准确、不完整,进而引发操作风险和外部风险。(3)客户投诉风险。由于在支付合作中,银行与客户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若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其发展的特约商户未对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结算的客户进行充分的宣传解释,则对于那些异地客户,其账户被扣款后很容易引发争议而投诉。

2.风险防范措施。(1)为规避涉嫌协助不法分子洗钱和信用卡套现影响银行声誉的风险,银行可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平台从事或协助从事色情、等非法活动,应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用卡套现行为,不得进行信用卡套现或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便利。若有违反,银行将立即终止协议,并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2)为规避第三方技术风险引发银行被诉风险,银行可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若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的支付指令不明、不完整的,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且由此引发的纠纷及损失等,银行不承担责任。(3)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客户投诉,银行可通过:一是完善协议约定,明确责任承担,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客户投诉。二是发生客户投诉后,银行应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解释工作,避免投诉升级,并应区分客户满意程度,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三)备付金存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1.关注备付金监管要求,审慎选择备付金存管合作机构。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因此,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备付金存管势在必行,银行应密切关注监管部门对备付金监管的要求。同时,还需注意《管理办法》第27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之规定,即银行在选择备付金存管合作机构时,只能选择第三方支付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