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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

时间:2022-06-27 15:40: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教育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教育合同

第1篇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___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和《_______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义务

1、每年三次组织未婚青年进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发给《国策教育证》;

2、及时协助乙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组织乙方婚前健康检查,提供新婚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4、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定期访视;

5、对自觉晚婚晚育的青年,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时参加每年三次的未婚青年计划生育国策教育;

2、依法登记结婚,不早婚早育;

3、婚前不非法同居,婚前如有非法同居或引、流产的,参加一年三次孕环情检查;

4、自愿接受段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访视。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监督职责,具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保证人愿意为乙方作保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1)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逾期一次支付违约金____元;

(2)未婚先孕采取补救措施,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____元,并强制落实补救措施。

(3)如有非法同居行为,又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孕环检,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100元。

3、乙方未达晚婚年龄交纳保证金贰仟元正,直至晚婚年龄批准生育,甲方全数退还保证金。

四、其它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送公证部门公证。如一方违约后不支付违约金,另一方经公证部门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督促程序或诉讼程序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收取的违约金应纳入计划外生育费管理。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县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并按指印)

保证人:(签名并按指印)

附:乙方、保证人、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在场经办人签名:

第2篇

合同(学员)编号: HY-03-2020-06-10                   

甲方(辅导方):    ...... 

甲方经营地址: .....                                                                                                                           

乙方(受辅导方): 学员姓名        性别      学校             现(新)年级                 

乙方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姓名         身份证号                                     

¨父亲            ¨母亲           ¨其他关系                     

乙方联系方式:                          法定监护人手机                                 

甲方和乙方法定监护人本着诚信、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委托辅导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费用及相关内容

1. 费用明细(赠课不限学科):

A. 学费¥   5700  元(大写      伍仟柒佰元       元整)(包括教师辅导、教务服务、教研分析、辅导计划制定、教学方案制定、考试和批改、试卷分析测试的服务)。具体费用情况如下:

年级

科目

授课类型

本次购买(节课)

价格

购买总金额

赠送课时(节课)

高三

语文

1v1

30节

172.7

5700

3节

文综

数学

合计

B. 甲方对乙方的辅导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计费依据为在该期限时间内以所有实际发生的课时为计费标准,计算课时费。

C. 交费方式:乙方在签订协议时已交定金人民币¥     5700   元(大写  伍仟柒佰  元整),剩余部分¥   0    元(大写         零       元整)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自然日(含第7日)内全部付清。

2. 特别约定:

A. 如果双方签订本协议时课时费所对应的年级辅导完后,仍有剩余课时,且乙方升入新的年级后需要继续辅导的,乙方同意按新的年级所对应的课时费标准,补足不同年级收费标准而产生的差额。

B. 以合同签订后7个自然日(含第7日)内实际支付课时量对应的赠送课时条款为赠送课时数目。

3. 排课:乙方应提前至少3天与甲方预排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

4. 退订:乙方因故不能按排课计划接受甲方的产品和服务时,须于课程开始48小时前通知甲方,若没有按照规定时间通知甲方的,则按照正常课时计费。

5. 确认课时:每次完成授课后,将会签订课时单,课时单作为上课记录,可供甲乙双方进行课时统计。另,需要试听时,试听时间为30分钟到40分钟,满意后可直接进行上课。如试听不满意将不做课时统计。

6. 退费: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财务部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课时数量、课时单价、赠课、退费金额等,审核确定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乙方持服务协议(若服务协议丢失,需签署《委托协议终止说明》)及收款收据原件办理退费。

注:若是退费,则所有赠送课时数量取消。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甲方完成授课服务24小时内,按实际费用进行结算,不得进行拖欠。

2. 订购甲方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以订购课程当日的学员就读年级、订购课程的单价以甲方收费标准为准。

3. 双方应按排课要求按时上课。乙方知晓、并同意遵守《鸿阳教育学员手册》和甲方各项制度和规定。

三、违约责任

1. 任一方违约,需要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

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总额不超过最后一次充值额,且乙方已确认的课时不再计入违约赔偿额内。

四、其他规定

1.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所签订的各类申请单(表),订购单(表)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地均为甲方经营地。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经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  

第3篇

乙方(丙方所在单位):

丙方(*师大录取考生):

为满足中小学教育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根据*师范大学和*师范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协商,南师大同意接受*师大2004级部分专业教育硕士研究生进修课程。经*师大、*师大、考生所在单位及考生几方协商,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在甲方进修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累积时间一年半到二年,该阶段的学习和管理按甲方的教育硕士相关专业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丙方付给甲方进修学费总额为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其中第一年进修费柒仟元(¥7000.00),第二年进修费肆仟元(¥4000.00),每学年开学报到时付清。如丙方不能在报到前付清进修费,甲方可拒绝丙方听课。付给*师大的学费(含论文指导费和答辩费共计柒仟元¥7000.00),由丙方赴*师大报到时缴纳。

三、丙方在甲方进修完规定的课程,由甲方负责将丙方的成绩等学习档案及时转送*师大。

四、乙方应主动配合做好丙方的进修和管理工作。若丙方在学习期间因生博学习成绩不合格以及其它原因中途需停止进修的,由甲方根据有关规定与*师大共同处理;丙方停止进修后,甲方不退还已收进修费,也不再收取下一学年的培养费。

五、丙方的论文指导和答辩必须按*师大的统一规定进行,丙方在甲方修完课程后必须到*师大报到。

六、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均不得中止本协议,否则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甲方:*师大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丙方(签字):

联系部门:南师大研招办联系部门: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工作单位:

第4篇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北京_______学院_____合作基地”。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北京_____________学院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使中国秘书尽早走向职业化,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北京_______学院_____合作基地”。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_____元。

二、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合作范围内的《授权书》;

2、向乙方颁发“北京_______学院____合作基地”的铜牌;

3、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教育部中国高教秘书学会会员证书”;

4、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文件;

5、负责学生入学资格的审核、面试及录取工作;

6、负责乙方教学大纲的制定及教学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7、学生在甲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甲方负责毕业证书的发放;

8、精品秘书班、现代高等秘书班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甲方负责安排就业。

三、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办理合作办学的有关手续;

2、负责在当地的招生宣传、报名及入学资格的初步审定等事宜,并及时与甲方联系安排学生入学注册;

3、负责学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教学及生活管理,并提供教学所需要的教室及教学设施;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所制定的教学大纲,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

5、负责学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6、乙方办学、培训期间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项目名称:

(一)精品秘书班合作项目:

1、生源定位:专科、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6周岁以下);

2、开班条件:每班不少于____人;

3、合作模式:实施“半年+半年”教学方式;

4、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每年每生学费_____元。前半年在乙方开班由乙方收取学费______元,为保证教学正常进行,乙方可以预留2019元,余款全部交于甲方,甲方从开学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向乙方支付1000元,直至余款付清;后半年学生在甲方学习的学费7800元由甲方负责收醛如乙方不能独立开班而直接将学生送到甲方学习,则甲方按该生全年学费的15%向乙方返利。

(二)校际直升合作项目:

1、生源定位:初中毕业生;

2、开班条件:每班不少于____人;

3、合作模式:“2+3”五年专或“2+2+2”六年本;

4、招生与管理:乙方招生时可使用“校际合作,直升北秘”宣传语,学生前两年在乙方学习,期间的一切教学活动由乙方负责。学生入学后须在甲方注册,甲方将进行全程教学监控。学生前两年学业证书由乙方负责颁发,成绩合格者经面试由甲方直接录取,其后在甲方完成大专或本科阶段的相应课程。如乙方不具备独立开班条件亦可将学生直接送入甲方完成“五年专”或“六年本”学业。

5、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前两年学费由乙方根据当地情况自定并收取,同时向甲方缴纳学费的15%教学质量保证金(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收取),为有利于双方长久合作,学生后期到甲方学习期间,甲方每年按学费的15%向乙方返利。

(三)现代办公管理证书培训项目:

1、生源定位:在职秘书及办公管理人员及在校大学生;

2、教学管理:甲方负责制订教学计划并提供师资培训及教材;乙方负责组织招生及正常教学活动;

3、收费办法: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管理费____元;

(四)剑桥办公管理国际证书项目:

1、生源定位:在校大学生、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等;

2、教学管理:乙方负责组织招生及教学管理,如招生人数超过50人(已交费),甲方可协助申请开班;

3、收费办法: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管理费_____元;

(五)合作招生项目:

乙方可作为甲方的招生代言人,为学生及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并代表甲方对学生进行预面试。为有利于双方长久合作,学生到甲方学习期间,甲方每年按学费的15%向乙方返利,直至该生毕业为止。如乙方希望一次性结算的,甲方将按照普通招生标准加100元支付给乙方(普通标准为:招收1—30人每生1500元、31—60人每生1800元、61—100人每生1900元、101人以上每生2019元)。为解决乙方在当地招生时的流动资金,乙方可代表甲方收取预录费300元及30元报名费,甲方统一发放收据,学生入学凭收据可抵等额学费,甲方将此预录费直接冲抵乙方的部分收入。

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授予乙方的铜牌及有关证书:

1、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乙双方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

2、乙方违规办学;

3、乙方违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4、乙方为地市级合作方的,学历班招生低于20人、精品秘书班低于15人,或总数低于40人;

5、乙方为省会级合作方的,学历班招生低于35人、精品秘书班低于20人,或总数低于60人。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于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届时可优先续签。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乙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学生):_________ 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要求及教学工作的安排,经过学校和教学系部审核,共同推荐学生_________到_________公司(企业)实习。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兼顾学生、学校和公司的共同利益,甲乙双方签定如下协议: 1.乙方在实习期

甲方:_________

乙方(学生):_________

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要求及教学工作的安排,经过学校和教学系部审核,共同推荐学生_________到_________公司(企业)实习。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兼顾学生、学校和公司的共同利益,甲乙双方签定如下协议:

1.乙方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该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例如:公司的要求、劳动考勤制度、生产及安全卫生守则等),缺勤等同旷课,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乙方若因表现不好被该公司解除实习合同,甲方将给予乙方纪律处分。

2.乙方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安全。由于违规操作等个人原因,乙方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后果自负。

3.乙方要有吃苦耐劳的思想准备。考虑到学校与该公司产学合作的长远利益和有关教学要求,乙方在实习期间,不得中途退出(包括专升本也不得中途退出。身体确实有病,不能坚持实习者除外),否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纪律处分,并取消乙方一次就业推荐机会。

4.乙方要遵守甲方的教学安排与规定,以便保证乙方完成在校期间的学习任务。甲方对教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采用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安排好乙方学习以及成绩考核。

5.学生未通过学校而自行与企业进行定岗实习联系时,学生应事先对企业的详尽情况,特别是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后,方可与企业签定有关合同(或协议)。否则,出现意外情况,后果自负。

6.学校推荐乙方参加定岗实习,要求乙方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不欠交学费,学习成绩没有挂科情况。

7.乙方在实习期间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可向甲方反映,由甲方和学校一起,共同与该公司协商解决,学校有义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协商,决定在乙方设立_____现代远程教育_____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现代远程学历教育,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协商,决定在乙方设立_____现代远程教育_____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现代远程学历教育,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利用甲方的教学资源、教学条件、品牌和乙方的教学管理系统,网络系统和学习终端系统开办针对在职人员的现代远程学历教育,并积极探索开展非学历教育的途径。

本合作项目从_____年开始启动。

第二条 合作宗旨

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开辟一条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满足现代科技发展和市场需求的现代远程教育新途径,为提高我国的整体教育水平和国民素质贡献力量。

第三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和学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申报招生计划,招生简章,主持招生工作;

3.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

4.负责主持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课件制作和网上授课;

5.负责学生证颁发及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工作;

6.负责及时提供各类教学资源,包括教学平台,教务管理系统的正常使用,教材和教学指导书的选用及编写,出版,发行工作;

7.负责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进行必要的课程辅导和答疑;

8.负责教学质量监控,主持考试,考查工作;

9.负责学生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的审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授予工作;

10.负责制定和审批学习中心教务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11.负责对学习中心实施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并审定考点的设置,对乙方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12.积极收集各方面反馈信息,及时召开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质量;

13.参与有关网络,软件开发与更新工作。

14.负责制定教学大纲和相应的课程考核标准。

乙方责任:

1.同甲方共同协商,确定现代远程教育的专业设置;并严格按照教高司函[2019]151号,教高厅[2019]1号,教高厅[2019]2号等文件的规定完善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备案等手续,对学习中心实行有效,通畅的管理,禁止学习中心设立站外站;

2.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宣传,并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在甲方正式下达招生指标前不做招生宣传;由乙方的招生广告必须经甲方审定同意;

3.负责甲方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的教学场地及有关硬,软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升级,确保教学任务正常运行;协助甲方设定考点,报甲方审批;

4.负责平时对学生的课程形成性考核,包括学习过程管理,导学和作业批改工作;

5.负责组织考试,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并参与部分阅卷工作;

6.负责甲方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教学秩序稳定和稳定大局;

7.负责甲方教学硬件,软件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工作;

8.负责国家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具体贯彻执行;

9.对于专科起点本科的招生,严把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起点关口,保证生源质量和办学信誉;

10.负责各教学环节的教务管理工作,如组织学生听,看课件和授课并收集教学中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甲方,改进教学工作;

11.负责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经营活动。

12.接受 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 双方权利

甲方权利:

1.甲方对现代远程教育的专业设置,招生,教学,考试和证书发放等有决定的权利;

2.甲方对所提供的硬件,软件拥有知识产权;

3.甲方有要求乙方网络畅通,教学秩序稳定,管理有序的权利。

4.甲方有权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获得分成。

乙方权利:

1.乙方对所投入的网络设施和管理系统具有所有权;

2.乙方有对甲方提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建议的权利。

3.乙方有权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获得分成。

第五条 收益分配

1.协议所指收益来源于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的学费,其学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准的定价为准。在物价部门批准的定价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商定,实际收取学分费用每学生共计为:文管类_____元,理工类_____元,医卫类_____元。

2.按照甲、乙双方的投入,甲方占总收益_____ %,乙方占总收益_____%。

3.甲方派往学习中心的教师,工作人员,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聘请的辅导教师或工作人员,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4.其它收益,如非学历教育等,依具体情况另行商议。

第六条 收益分配时间及划拨方式

每学年学生报到开学后一个月内,收费方将总收益按甲、乙双方分配比例,划入甲、乙双方的指定帐户。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双方不能继续进行项目合作时,由双方协商,按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各种教学资源、文件、协议、技术资料、图表、数据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保守秘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2.乙方严格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其资源不得在甲方现代远程教育学生以外使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在执行中,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相应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的修改与补充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表述不周全之处,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_____年,期满后双方会商,可延长有效期限或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其他事宜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

第5篇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已与乙方、丙方共同签署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助学担保借款合同》,本协议为上述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甲方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乙方的提款要求发放贷款。

3.现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授权甲方在乙方毕业前收押乙方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_____大学颁发),直至上述合同约定之助学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由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在乙方毕业时,甲方收押乙方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时,无须再次事先通知乙方。??

4.乙方同意在自甲方取得上述合同项下的助学贷款时,委托甲方将该贷款金额的_______%直接划入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个人专门帐户,作为该助学贷款的保证金交由甲方和乙方所在学院共同保管、使用(具体保管、使用方法以甲方与乙方所在学院签署的《<______银行、_______大学_______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为准)。

5.如乙方出现贷款本息逾期不能按时归还情况时,则甲方有权在产生逾期贷款后_______日内,以上述保证金垫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待mba借款学员归还所欠款项后,由甲方负责划回保证金帐户。上述合同项下助学贷款结清时,甲方将收押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退还乙方。

6.上述保证金帐户按其存款余额计算储蓄存款活期利息,甲方以该助学贷款结清日为准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本息。丙方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协议内容并无疑义。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全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第6篇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第7篇

一、合同制:西方国家教育治理的基本走向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盛行新公共管理以来,在公共事务领域出现了一场变革,从管理方式的角度看,其中最重要的变革大概可算是普遍地使用合同制了。戴威斯指出,新公共管理在全力打造一个“合同制国家”,运用合同制方法的变化发生得非常迅速,在许多国家中合同行为早已超出了提供有限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而覆盖了公共服务的所有设计与方式。[1]以公共教育为例,在最近20多年来的教育管理改革中,合同制也正在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公立学校新治理模式。而且有迹象表明这种教育治理模式还在发展。1、英国在英国,合同制治理最早出现于私立学校。《1980年教育法》批准了“公助学额计划”,目的是为在学习上优秀的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公款资助,使他们也能上得起一些顶尖的学术性私立学校,也就是说用政府拨款资助出身贫困家庭的学业优秀学生进入私立学校,凡试图响应政府这一政策的私立学校,都要与政府签订合约,明确政府与学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公立学校的合同制治理始自《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的“直接拨款公立学校”条款,这是英国保守党政府尝试创建教育准市场的主要举措。这一改革法规定,现存公立学校在家长无记名投票后可选择脱离地方教育当局,成为由中央政府直接资助的拨款公立学校。直接拨款学校制度使合同制教育治理方法得到扩展。1993年允许私立学校进入“直接拨款学校”行列。从1989年第一所拨款公立学校开学到1998年,此类学校已有1000多所,占同类学校4%,占小学的2%,中学的6%,共有70万学生,占学龄人口的10%。此外,英国的教育督导也引入合同制。根据1992年相关规定,英国皇家督学处由教育质量处取而代之,学校督学工作由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即由教育质量处注册督学招标,并与中标者签订督导合同,由他们来行使对学校的督导工作。工党政府上台后,废除了直接拨款学校制度,在2000年启动了“教育行动区计划”,该计划与保守党政府教育政策的重大区别在于使追求“教育卓越”的受益对象从少数精英学生转向大多数,教育行动区就是要成片改造薄弱学校的计划。值得注意是,尽管执政党从保守党变成了工党,政策的目标对象也有重大修正,但是,运用合同制的方法却没有变化,凡是希望建立“教育行动区”的候选地区,都必须在与教育部签订合约后,方能实现其目标。[2]2、新西兰新西兰公立学校的合同制治理在1988年起实施的“明日学校”计划中得到了体现。该计划强调学校的自主管理,因而取消中央与学校之间的中间教育行政管理层级;扩大了学校董事会权责,但要求学校与教育部签署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根据社区特点研制出的学校发展计划、实施方案、课程设计、特殊儿童教育方案及向教育部申请的经费预算。这是一种特许模式的学校自主管理政策。新西兰也是最早全面采用此种管理模式的国家。[3]3、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合同制治理手段的运用始于1993年教育改革中启动的“未来学校”计划。

“未来学校”计划的政策目的主要在于将责任、权利、义务下放到学校,增强公立学校办学自和责任感,提高教学质量和竞争力。而保证“未来学校”的政策目标的治理手段就是合同制,即每所欲经营“未来学校”申报者都必须拟订确保学校发展方向的章程和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在得到政府认可后,由董事会推选的校长将分别代表学校与州政府教育部及学校所属社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明确学校董事会的构成与职责;拟订学校章程与办学政策;做出学校经费预算;推定校长并界定校长的职责范围与任期。[4]4、美国在美国,教育治理中的合同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针对教育“需求方”的教育券制度,即政府把可冲抵学费的教育券发放给家庭,然后由与政府签订了合同的学校把学生交纳的教育券交给政府有关部门领取源于公共财政的经费。另一种是针对“供应方”的特许学校与特许学区制度。特许学校制度始于1992年,到2003年,美国已有4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通过建立特许学校的立法,37个州有了实质性的特许学校运行,全美的特许学校达到了2695所,仅亚利桑那州就有464所。特许学区是由清一色的特许学校(或称合同制学校)所组成的学区。[5]2002年1月美国通过冠以“不让一个小孩落后”的初等及中等教育修正法案(ESEA)要求大力发展特许学校,如“补助2亿元帮助新成立的700所新特许学校,并提供额外的协助给现有超过1000所的特许学校”。特许学校是公共资金投资运作的学校,办学者(教师组织、家长团体、社会服务组织和私人公司等)通过竞标获得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并与公共人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得到州的核准,每一份合同要大致勾勒出学校的目标和基本教学计划,达到学生毕业的基本要求。合同要求所有学校的课程必须达到州所制订的课程标准,要求所有的学生必须通过州范围内的最低标准的水平考试。这种合同制学校大多是非营利性的独立法人实体,而不是行政部门附庸,学校具有协商合同、自主使用经费、聘用和解雇教职员工的权力,同时接受公共权威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上述国家的教育管理改革并不完全相同,其出发点与具体进程也未必一致,但是在管理手段的变革方面都采用了合同制的方法,也就是某项改革方案由立法通过后,政府公开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择志愿者,然后从中确定中标者,并与之就改革方案的实施通过讨论签署合同,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在此之后对中标者的办学活动进行评估监督,并确定合同是否能继续。其实,在教育治理中运用合同制方法的远不止上述国家,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中提到的国家还有:欧洲的德国、法国、丹麦、比利时,北美的加拿大,南美的智利、哥伦比亚和亚洲的日本等国。[6]

二、合同制:教育治理的制度创新

1、对传统学校治理模式的批评长期以来,即便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业已形成了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公共教育是政府举办的,也就当然由政府垄断经营,以保证国家对公民承诺的教育供应;公共教育的治理模式基本是运用公共财政,借助公共权威,政府自己办学校、并通过各级行政经营学校,即由政府运用对公立学校的经费予以保证,由政府或者其管辖的公共部门来任命学校校长,同样由政府及其委托机构对学校进行监督评估。在组织形态上,公立学校采用与行政组织高度同一的科层化结构。按新公共管理的主要代表人物尼斯坎宁的分析,科层化组织结构是公共行政管理范式的两大传统之一。韦伯曾非常详尽地从理论上论证过科层化体制的管理优势,其核心思想是通过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专业化管理和管理阶梯制来体现其优势。这种管理模式不仅盛行于政府部门,在企事业与公共部门与非营利部门也十分普遍,当然,在公立学校教育系统中,对科层制已经作了改造

,被称之为学术科层制。

但是,近二十年来在教育管理领域的科层制正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公共教育经费居高不下,不断追加,政府正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教育服务的质量却未见提高,尤其是与民众和政府的期望相比,尚有较大距离。尼斯坎宁指出,由科层制组织供给的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在内)的基本问题,就是预算的最大化与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超量提供为特点的X——无效率(属于过度性质的资源配置失当)的发生。[7]用委托理论来解释,存在诸如此类资源配置失当现象的原因在于:政府是为公共教育“埋单”的委托方,学校则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方,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方总是会想方设法提出各种理由增加配置,提高成本,而委托方因为难以掌握完全的信息,只能尽量满足方的要求;再者,方是单一性、垄断地提供教育服务,根本就没有竞争,也就失去了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另有学者从教育管理角度指出,“公立学校中存在的科层制十分僵化――层级高度分化、规则繁琐、过于形式化,以致学校健康发展所需要的自主性和专业化消失殆尽。”这一批评强调,科层制模式不适合用在教育这样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公共服务领域。这种不适合的突出表现就是管理效率低下。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学者丘伯和莫运用制度分析理论比较具体地从教育服务的专业特性、控制方式匹配性和服务目标三个方面揭示了科层制的弊端,他们指出:[8]⑴提高教育服务的质量是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它不仅要求教师具有高超的教育教学技能,专精于他们的教材,谙熟教学方法,还应该给予他们相当的专业自,而这些管理需求恰恰是科层制所不能给予的;⑵科层制管理采取的是从上至下的控制方式,它需要一系列能够量化的工作标准,然而教育活动及其结果有许多方面是很难量化检测的,衡量机制上存在的不确定性使教育管理者难以了解自己的具体工作的进程与效果,结果影响到他们对于整个工作进程的控制,难以与其工作目标契合,这就必然导致科层化管理的失效;⑶学校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其顾客的需要,而不是接受上级的指令,但是科层制管理强调是刻板的程序,下级服从上级,对来自服务对象的各种诉求缺乏回应的能力。

2、合同制治理的原理对于如何克服传统公共行政在教育治理方面由科层制模式及导致的管理低效率问题,新公共管理学派开出的药方是合同制。在他们看来,传统的治理模式主要是依靠大的结果,也是通过协商签约各方的价值交换的结果。按照莱恩的说法,唯有戴维•理查德首次从经济理论的角度提示合同的功能在于它充分展示交换的价值展现能力,这就是合同制对社会如此重要的原因。因为合同的签订决不是任何一方的一厢情愿,而是签约各方,围绕着总体目标,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反复磋商,确定充分的附加条件,以保证合同能够真正展现所有潜在的价值,因而才能实现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的结果。既然合同制是合法形式的交换,既然交换在市场环境中进行,市场的合同制就构成了对社会最有价值的一种机制。传统的公共治理以一种最透明的方式显示公共服务提供的成本,但是它不能展示公共服务提供的价值,至少不能展示与偿付意愿相等的边际价值。而合同制可以解决这个传统治理方式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合同制:我们可从中得到的启示当前我国的公共管理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正在向纵深推进,合同制作为一种教育治理的创新制度,对于我国也有颇多借鉴意义:

1、合同制有助于形成“责任政府”、“有限政府”的教育治理模式长期以来,政府把学校看作是自己的附属行政机构,几乎垄断了所有的权力,并理所当然地集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于一身,其结果是政府可以依靠庞大的官僚组织对学校进行全面干预,管了许多管不好、管不了的问题,同时又出现了许多应该管而没管好的情况。合同制使政府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变得明晰起来。通过合同条款,政府不能像以前那样对学校随意干预,比如学校在经费使用、人员进出、教学改革等内部事务管理方面,只要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就不必听命于政府或某位首长的指示;同时政府又必须承担起对学校作出的承诺,比如经费的下达、已下放的权力,一旦政府违约,那么将面临着学校在法庭上的指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作用变得不太重要,而是促使政府向“有限政府”、“有效政府”和“责任政府”转变,促使政府把精力放在政策制定、经费提供、加强对学校的监督评估及综合平衡等公共教育的宏观管理方面。政府所要退出的是原本应该由学校进行的微观管理层面,在管理方式上则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制是在保留原先的公共权威与科层制度等传统治理手段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新的治理手段,是调整政府与学校关系的有效手段。在合同制中,学校虽然获得了向往已久的自,但是也不能为所欲为,因为获得的权利有多大,事实上承担的责任也相应增加。超级秘书网

2、合同制为学校拓展了经营管理的制度空间在合同制中,政府要实行分权化改革,将权力充分授予学校,以发挥其治理的积极性,强化它们的绩效责任和自我负责的态度。学校成为一个提供教育服务的独立单位和微观主体。因而在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发展策略等学校内部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在避免了政府过多的外部干预的同时,获得了更大、更多的自,从而也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和义务。首先,合同制能够保证学校的办学自,对于那些政府倡导但非法律规定的教育举措带有实验性质的各种教育改革与探索活动,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响应及响应的程度,这样既可避免因强制性行政手段的运用而导致学校被动执行,因此难以收到预期结果的尴尬局面,又可通过竞争的方法选择有积极性的学校主动配合增强学校进行改革或实验的内驱力,从而避免因条件不成熟而一窝蜂的形式主义。其次,学校总是存在于具体的社区,有自己的特定服务对象,这些环境会对学校提出提供教育服务的需求,为此,学校必须充分了解吸收社区与学生家长的意见,回应其要求;再者,每所学校总有其自己的历史,自己的文化,它在满足政府与社会地方教育需要的同时,必然要致力于开拓学校的办学特色,遵循自己的成长规律,走出自己的独特发展道路,合同制为之注入了强大的内驱力。总之,合同制将为学校的多元化发展,个性化发展和主动发展提供更适宜的制度环境。

3、合同制有助于教育引入竞争机制随着我国教育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市场介入的程度会越来越深,学校的发展将越来越依赖于市场和家长的选择。在我国,特别在计划经济时代,教育公共产品由政府垄断生产提供,政府与学校之间是一种封闭的关系,由于排除了市场的介入,学校之间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因此,学校的教育质量很难得到保证。现在,随着引入市场机制,教育公共产品可以通过学券制、合同承包等多种方式来提供,一方面促使学校之间的竞争,使公共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另一方面则可引进民间资本,扩大教育融资的渠道,促进学校提供者的多元化。

为了满足消费者(家长、学生)的不同需要,学校在办学特色、课程设置与教育管理模式等方面与政府、家长协商谈判,合同的内容事实上是学校与政府协商的结果。合同制是促使学校走向多样化的重要途径。浙江省长兴县和湖北监利的“教育券”试验,浙江台州的股份制办学模式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并引起了官方的高度关注。这不仅使公立学校之间存在着竞争,同时公立学校还将面临与私立学校的竞争。这将迫使公立学校更加积极面对市场需求,而根深蒂固的官僚体制无疑成为学校灵活面对市场的绊脚石。可以这么分析,如果说下放给学校的管理自提供了学校发展的内部动力,那么市场竞争则增加了学校的外部压力。这两种力量与原先的公共权威一起所产生的合力作用,将为学校提高教育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带来新的机遇。

参考文献:

[1][11][12](澳)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83,82-83.

[2]汪利兵.当代英国教育市场化改革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2001,(6).[3]赵菊珊.新自由主义与新西兰的教育改革[J].外国教育研究,2001,(1).

第8篇

[关键词] 高等职业教育;基础权利;核心权利;程序性权利

Abstract:The essay, under market economy, makes a elementary discussion about the right rel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hence it expatiatesthe relation of the basic right relation, the core right relation and the procedural right relation. The essay states thatthe right relation in the field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s one of the admixture of public right and private one, of both antinomy and unification, among which private right relation is full of rich connotation as it is in the value center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relation under market economy and constitutes a core right rela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Key words: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basic right; core right; procedural right

在高等职业教育由最初的国家福利性质向市场福利性质转变的过程中,市场力量的介入和市场机制的引入,形成了一种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不同的新型高等职业教育关系。这种新型高等职业教育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和权利内容的多样化①。认识和把握这种新型的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的权利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基础权利关系

在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首先存在着一种基础性权利关系。这种基础性权利关系,决定了政府、学校、企业及学生等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主体各自的权力、权利及义务的基本属性和基本内容。

首先是公权利②关系。此处公权利指法律所表达的由高等职业教育过程和结果所体现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及社会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既是为了从一个方面满足公民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此系政府责任,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此系全体社会成员义务。在高等职业教育活动中,就政府、学校而言,是通过权力的运作来实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学生及其家长作为公民来说,是以积极履行受教育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形式来实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高等职业教育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均为义务主体,都必须为特定的公权利的实现而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外,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的公权利还包括学生作为公民依《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和劳动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劳动者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职业素质与技能,而职业素质与技能通常需要通过接受高等职业教育获得。因此,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权利可以说是受教育权利和劳动权利的具体结合)。学生作为公民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权利,仍属于公权利。公民可以依《宪法》及《职业教育法》(第五条)向政府主张的权利,此时,公民是为该项公权利的主体,而国家负有给付义务,政府应通过行政权力运作,满足学生作为公民的该项权利要求。

但是,当高等职业教育在较大程度上由国家财政福利转变为市场福利之后,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至少已不完全是公共产品,而属于准公共产品甚至私人产品。近十余年来,政府主导的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实践,正是在不违背高等职业教育公共性原则的前提下,以选择性而非普遍性的资源分配取向和分担式的支付方式进行的,从而逐步形成目前有限财政拨付、个人给付、市场供应的局面。

我们认为,如果个人全额给付或者给付比例足够大(这同时意味着学校没有获得政府财政支持或财政拨付额度极为有限),则学生与接受给付的学校之间的关系,除了教育伦理上的契约关系外,还存在双方作为权利主体的以财产利益、精神利益为客体的私权利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或其他民间财团作为办学主体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后,其经营可以是赢利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实际上确认了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在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时,享有向学生收取高于其经营成本的费用的权利。该权利主体即民间财团或学校(法人)本身,而义务主体应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在这样一种权利关系中,双方均为平等主体,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当属于私权利。

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基础权利关系,是上述公权利与私权利对立统一的混合权利关系。其中的私权利关系内涵丰富,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关系的价值中枢,构成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二、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的私权利关系主要表现为学生与学校之间所缔结的高等职业教育合同中的权利关系。这是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最现实、最具体、最直接的双边权利关系,因而可视为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高等职业教育合同关系,因合同主体之不同而大体上有三种:一是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是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

实践中,最主要也最典型的,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又分别有三种不同情况:在双方义务呈对价关系的情况下,为真正双务合同;在双方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的情况下,为非真正双务合同;在仅部分构成对价关系的情况下,则为不充分的双务合同。学生同完全以市场方式运作的职业学校之间的职业教育合同关系,双方的义务呈对价关系;学生同公益性质的职业学校(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范围的职业学校)之间的职业教育合同关系,双方义务不构成或仅部分构成对价关系[1]。

对高等职业教育合同中的对价关系作出上述区别,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对价关系及其充分程度,将具体决定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比如,在为真正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享有充分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利,在为非真正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学生作为享有合同权利的一方,其履行抗辩权利就要受到严格限制。

在这种合同权利关系中,对学校一方来说,作为合同权利要素的,首先是财产利益,包括学校一方按规定所应收取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是学校一方基于教育服务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其他权利要求,比如要求学生遵守学校某些规章制度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遵守学校所制定的与实现特定的职业教育合同目的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学生一方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表现在学生一方,其标的是由特定的职业教育结果所包含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

学生通过接受高等职业教育而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与职业资质。职业技能与职业资质尽管以人身为载体,但并非人身组成部分,因此不属于人身利益范畴。就其内在价值而言,主要还是一种财产利益,我们甚至可以按一般标准,对该财产利益的市场价值进行测定①。

① 比如数控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数控技工职业技能与职业资质,其所包含的内在价值,可以目前行业平均工资3500 元 /月标准为基本参数来计算;空乘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空乘职业技能与职业资质,则可以目前行业平均工资5000 元 /月标准为基本参数来计算(xhduan.cn/job/JobInfor588.aspx)

这种可能性使附着于人身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资质,可以成为高等职业教育合同标的,并且可以形成明确的合同对价关系。

此外,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高等职业教育合同标准的良好职业资质,不仅可以在经济意义上为个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条件,还包含某种预期或潜在的精神利益,比如较高的社会地位,良好的职业声誉,等等。

因此,就学生一方来说,合同权利包含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利益成分,一种兼括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复合权利,并构成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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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学校一方处于强势地位而学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法律应向后者倾斜,当然也不能以牺牲学校一方合同利益为代价。也就是说,学生应对学校一方履行的合同义务,一般不可以打折扣。只有在双方相互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最终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合同目的,双方才能实现自己的合同权利。

实践中,在学生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某些义务的情况下,学生可以免除该义务,但是该义务本身不能缺省。比如,当学生无力支付学费或者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学费时,学校只能针对极少数的贫困生减免学费或允许其延缓交纳学费,并以不影响学校基本财政状况为限。而多数学生的该项义务可以在政府或社会公众的帮助下得到履行,如政府提供的奖学金,金融机构对学生的助学贷款,还有来自社会公众的对学生或学校的捐赠,等等。这些做法实际上可视为直接、间接地代学生履行给付义务。这也正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质的具体体现。

就学校来说,如果出现重大违约的情况,比如学校方面未尽义务而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没有达到相应的职业素质与技能的培养标准,则学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中,除了退还学费、免费补课或“召回”外,鉴于教育的不可逆的特殊时效性,还应包括特定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害赔偿(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不同于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属于广义的人身伤害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限于侵权行为领域;前者则可以纳入违约责任范畴。理由是:职业技术人才的规格与价值存在一个通行的市场标准,学校对学生的培养不符合依合同可预见的市场标准而致学生精神利益如社会地位、职业声誉等损失,大体上是可以确定的,学生对学校所履行的给付义务与这种特定的精神利益同样构成对价关系,故应将其视为学生的合同利益之一,一旦学校违约致其受到损害,理应赔偿)。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以学生权利为本位来理解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权利关系。

三、高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中的程序性权利关系

在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还存在两种重要的权力关系。其一是政府对学校的行政管理关系,其二是学校作为法律授权组织,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

第一种权力关系有法可依,自无问题。第二种权力关系则较为特殊,故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对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学校主要还是依传统的教育伦理规范而制定校规,并依校规对学生行使教育管理权力。

一般说来,校规除了可能存在实体意义上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外,更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无视学生作为相对人在具体的教育管理行为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

多年来,高校学生诉学校当局及教育行政管理行为违法的案件甚多(最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有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文燕诉北京大学案[2]),其中主要的问题是,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不尊重甚至恣意剥夺学生作为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通常的做法是:当查实被告确系程序违法,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允许被处罚者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未直接向被处罚者宣布或送达,等等,一律判决被告败诉。至于原告在案中有否应受行政处罚的违规情节,在所不论)。

赋予并保障学生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作为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其意义有二:其一是程序性权利所具有的“工具”价值,能使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得到更为有效的维护,进而从一个方面更好地巩固高等职业教育关系中的核心权利关系;其二,程序性权利本身还具有另一些独立的价值,这些价值包括民主参与、个人尊严、理性、公正等等。在学校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无论实体结果如何,学生都应受到公正和富有尊严的对待。教育管理行为过程本身对学生就是一种教育,一种合法、合理的教育管理行为过程,非常有利于学生的人格培养和民主意识的培育。

因此,确认并保障学生作为相对人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也是教育本身的价值体现。

学生作为相对人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听证权。从一般意义上讲,听证的内涵就是在行政主体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有关决定。就学校教育行政管理而言,学生作为相对人的听证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收费,一是行政处罚。

在收费方面,传统的做法是,基本学费标准由政府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决定,其他收费额度由学校决定。

学校既为行政主体,同时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合同的一方而为民事主体。在兼有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主体身份的情况下,学校与教育部门共同或由学校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不能绝对保证公平合理。所以有必要建立收费听证制度。

教育收费听证的内涵就是要求收费一方,主要是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听证会上说明收费的理由。而交费的一方,主要是学生或学生家长,则应该说明反对收费的理由或者是提出自己的收费方案。听证的结果应该是各方利益的平衡,并不仅仅是学生及其家庭权益的保障,当然更不是维护教育部门利益的保护。

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来说,收费听证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高职专业门类较多,不同专业的教育成本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通过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收费合理。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实际上可以将收费听证过程视为高等职业教育合同双方就收费条款磋商或谈判的过程。因此,听证程序为高等职业教育合同权利关系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保护机制。

在行政处罚方面,现行法律没有就学校当局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作出特别的具体规定。前不久,北京市教委出台《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的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的学生要求听证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学校应组织召开听证会。我们认为,除开除学籍以及勒令退学外,作出其他较重的处分决定,也应实行听证制度。

学生因为违纪违法被学校开除或受到其他较重处分,他理所应当享有提出申辩或异议、请求校方减轻或取消处分决定等权利。但以往的情形常常是,学校开除学籍的决定一旦正式作出,就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被开除的学生即便深感委屈,也只能被动接受。在学校与学生“实力”对比如此悬殊的情况下,这个决定从程序意义上讲则可能是不公平的。建立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一则可以弥补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在程序意义上的不足,更重要的是为拟被开除的学生提供了一条权利救济渠道,将有助于推动学校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行使听证权,应当由违纪学生本人决定。学校在送达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书中须明确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该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处分意见书中关于其违纪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拟给予的处分并无异议,或者认为听证无必要,则可以书面申请放弃听证权。学校应当尊重其放弃听证的决定。

其次是要求学校说明理由的权利。当学校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时,必须向当事学生说明作出该处分决定的理由,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整个程序的进行,应当是一个说理和以理服人过程。当然,也可以是当事学生不断抗辩的过程。虽然行政处分本质上是行政强权的表现,但是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的过程中的强权主义作风是非常有害的。

最后是申诉权(程序抵抗权)。学生申诉权是《教育法》赋予学生的一项法定权利。它是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认为其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职员工的侵害,依法向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学生申诉权作为学生的一种救济权,本身是一种抵抗权、监督权,它在权利结构体系中起着安全通道和反馈调节的作用,同时是对学校管理权的一种抑制和监督,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制约程序主持者操作程序时的恣意和专横,从而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利与其他权利免受侵害。

[参考文献]

第9篇

一、分析高校经济合同的差异

高校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行为,在法律方面与其它任何主体都担任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从其自身性质、合同内容以及签订程序上来看,与其它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合同主体差异分析

高校经济合同的主体自然是参与校方。学校是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主体,从事教育、教研工作,与其它主体相比,高校参与社会市场行为,主要是为了学校教育、教研工作的开展,其参与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它并不需要得到实质性的经济收入,只要存在于学校教育、教研工作有利的因素,高校都会去参与,如建立校企科研项目等。

(二)经济合同内容上的差异

社会团体,如企业,他们参与市场行为一定是带有盈利目的的,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高校参与市场活动,则需要能够推动高校学科建设、教学发展、公共服务发展。因此,在合同内容上,其它社会团体几乎会涵盖一些资金注入与利益分配项目,而在高校经济合同当中,有时是不包含这些内容的。

(三)经济合同签订程序的差异

高校与合作方签订经济合同,会派遣校方的法人代表与对方进行签约,签约名义则使用学校的名义进行,这就区别于社会上某些以个人名义参与市场活动、签订经济合同的程序。

二、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上文所讲述的高校经济合同差异及其自身的管理行为,造成了其在经济合同管理中的诸多问题。下文,笔者举例其中的三项问题进行说明。

(一)合同管理机构的缺失

我国高校所设立的所有部门几乎都是与教育有关的部门,从高校开始参与市场行为以来,就很少有学校设立专业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众多的经济工作、合作管理等工作几乎都是交由学校具备经济管理和公关管理能力的人才进行,这些人往往又担任着学校其它教育工作,多年未从事此类工作,生疏是在所难免的。这就造成高校经济合同缺少专业人士管理,尤其缺少具备法律知识人才的管理。

(二)合同订立不规范

高校经济合同订立不规范,不仅仅表现在内容上,最终为突出的问题是其在法律条款方面的不规范与缺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个人或团体独享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如果高校经济合同要作用于高校,就必须以学校的名义,派遣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进行合同签订,而在实际的操作当中,高校所派遣的合同签订人并非法人代表或授权人。除此之外,高校经济合同的很多内容都存在法律漏洞,未经专业法律人士查看认准。

(三)对于合同条约履行监督的缺失

高校日常教育工作纷繁复杂,在与合作对象签订合同以后,几乎是没有时间监督自身以及合作方对合同的履行。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没有拆分出专业监督合同履行的机构,校方对合同履行也并不重视,由于很多的合同并不具有经济的迫切性,所以他们根本不在乎合同履行的早晚。

三、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的管理策略

根据高校经济合同的特点及其合同管理漏洞分析,笔者在法治视域背景下,提出了以下几点经济合同管理策略: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在参与市场行为时,虽然承担了复杂繁重的教育工作,但是既然决定借助外力推动学校教育发展,就应当好好的利用起这样的资源。所以,高校出击的第一步就是要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建立应当根据高校发展需求和运行特点,从法律人才的引进入手,建立经济合同签约前准备工作规范、合同签约标准以及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得以完善,才能够进一步减少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漏洞,切实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专业管理机构,并协同学校其它各单位共同管理

专业管理机构专职管理经济合同签订的一切事宜,并协商洽谈对外合作工作,承担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顾问与公关管理,它是完善高校经济合同法制管理的必要手段。专业管理机构的建立需要学校对外引进人才,或者是与社会法律机构进行合作,解决合同签订的法律问题,另外,还应从校园内部抽调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人才参与经济合同的法律管理工作。使经济合同管理部门与在校其它单位共同进行经济合同管理的目的就在于让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更加适应学校教育工作的开展,最大程度的发挥经济合同管理对教育工作的推动和辅助作用,这同时也是学校参与市场行为的根本目的。

(三)开展内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需要了解校方教育工作,同时具备合同管理素质的人才。培养这类管理人才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从高校内部挑选人才进行培养。校方管理人员应当挑选有意向并适合于这项工作的在校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可以使用进修、留学、讲座、上培训班的方式进行培养,还可以将培养对象输送到企业当中进行实践培养,提升其法律意识,稳固其法律基础。

四、结束语

第10篇

幼师聘用合同范文一甲方(聘用单位): 法人代表(负责人): 乙方(受聘教师): 身份证号:

为了依法维护双方权益,明确义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商议,特订立此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执行完毕,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否则,合同终止。

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进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

2.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3.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乙方;

4.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实绩,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5.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3.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热爱教育事业,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积极投入教育改革,参与教育实验工作;

5.乙方发现甲方不履行合同,有权提出同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按程序变更合同。

(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2、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乙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失职、违法、违纪、不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

4、乙方工作随便,不履行岗位职责,在幼儿园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5、乙方知识能力不够,无法胜任岗位工作。

6、乙方如有上述其任意一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押金。

四、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不得擅自违约。如需中途终止合同,须经双方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违约一方应给对方赔偿损失。如有争议,由劳动部门仲裁。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于从 年 月 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协商。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幼师聘用合同范文二甲方(学校):

乙方:

一、 甲方因学前教育工作的需要,需聘请幼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二、 乙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甲方方可聘用:

1、具备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应学历。

2、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思想素质好,现实表现好。

曾在我乡内从事过学前教育工作。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聘用乙方为我校学前班教师,聘用时间为一个学期(20xx年下学期),工资待遇 。

四、在聘用期间,乙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否则甲方可以辞退乙方。

1、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纪现象,一概由乙方本人负责。

3、工作兢兢业业,关心爱护学生,热情服务学生。

4、在镇内同年级中具有较好的教学质量,不低于平均水平。

5、与家长、同事处理好关系。

6、在安全工作中不失职。

五、在聘用期间,甲方必须按时付给乙方工资,必须按在职教师的统一要求进行管理。

六、聘用期满,即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如需继续聘用,甲、乙双方再行协商。

七、甲、乙双方需要补充的相关事宜: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幼师聘用合同范文三甲方(招聘方): 乙方(受聘方):

甲方招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已报请主管部门的批准,甲方向乙方如实介绍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向甲方提交就业推荐书,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从年月年月 日止。

二、职务: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三、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给乙方提供和在编人员相同工作场所。

四、劳动报酬: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试用期满后,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月薪为 元。同时享受岗位津贴、奖金和生活福利待遇,与在编职工相同。

五、劳动纪律要求: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六、劳动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因工作需要进行临时调动。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支付路费。解除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情况报告给有关机关核准。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无辜辞退乙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本单位规章制度,以致损害乙方利益的,应补偿乙方损失。

2、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偿付给甲方违约金

3、乙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处理。

九、其他事项:本合同于二年月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 (行政公章) 乙方:

第11篇

[关键词]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第三人侵权 补充责任

近年来,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在不断增多,其中,学生在参加学校体育活动时被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而把学校诉之于法律要求赔偿的,为数不少。全国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着判决不一、司法混乱的现象。理论界对此类案件应如何处理也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这类案件中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第三人侵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上侵害人是教育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这里的教育合同关系是指学校与学生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是教育合同关系当事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是这个合同关系的直接缔约人,也不是情形下的人,如学校教师。

2.第三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一般侵权责任的产生要求侵权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我们所讲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即第三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在方式上只能是作为。第三人侵权,侵权的行为人此前是不特定的,只因其实施了侵害行为才具体化为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人。

4.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学校体育教学或体育活动的场所。活动场所既包括校园也包括其他从事体育活动的非校园场所,如宾馆、饭店、社会经营的体育场馆等。

5.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分析

学校是否负有赔偿责任首先看学校是否负有相关的法律义务。第三人侵权案中最为常见的是分析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两种,因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消费合同关系,所以要看学校是否和学生明确约定了安全保障的合同义务或者学校负有默示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因为教育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法律法规规定了学校的义务就是法定义务。

1.学校是否有明确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服务类合同关系中,由于受损害的利益是消费者的固有利益,与经营者的主给付义务无关。因此,除了特殊情况外,绝大多数合同对于第三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是不会约定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教育合同作为当今广泛存在的一类服务合同,以学校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作为合同的标的,但作为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学校并不会和学生签定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相关书面约定。

2.学校是否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使一个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他违反了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没有义务的违反,就没有责任的承担。我国现行法律为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教育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体育法》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此条应做扩张性解释,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服务设施、场所及延伸部分,还应包括不受第三人伤害的安全的消费环境,即经营者还应对其场所内的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学校无论是作为教育者还是教育合同的承受者,都享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从文意上说就是学校的体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鉴于教育合同的特殊性,我们把学校的体育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源的消灭义务和救助义务。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第三人责任侵权责任的确定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建立教育部系统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部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政府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即中央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育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属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三)分散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计划由教育部审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

第九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第十条教育部财务司是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制定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教育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申请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部属各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教育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

第十一条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是教育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职执行机构,也是教育部系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执行教育部政府采购各项活动的管理,组织实施教育部集中采购,指导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接受部属各单位委托,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具体办理教育部财务司安排的政府采购日常事务;组织部属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二条部属各高校应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本校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落实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部属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提交集中采购品目技术清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政府采购实施。

第十三条部属各单位应按要求将本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编入部门预算,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部属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四条政府集中采购遵循的工作程序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部门集中采购由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教育部按《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原则,确定教育部统一采购项目或品目并下达部属各单位,各单位须按要求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具体的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此清单应列明该品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数量以及相关的要求。

(二)部属各有关单位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办理采购委托书。

(三)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要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部属各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审定下达的单位分散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二)部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项目。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凡是公开招标数额以上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标书;

(2)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接收投标人投标;

(4)组织开标;

(5)评标及定标;

(6)授标签约;

(7)履行合同。

4.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各单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教育部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1)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2)招标采购单位预先过采购预告的;

(3)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4)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2.采取单一一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条在各单位依法实行各种采购方式中参与工作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项目可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专家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进行招标采购的各单位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被委托的招标机构必须是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机构。各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在前送财政部审核,评标文件及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送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分散采购金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上报备案数额的项目,其公开招标公告、评标文件(含邀请招标)及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副本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教育部备案。

所有招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各单位只能与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所列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是由各单位在采购前填报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有明确采购数量且集中招标确定出中标人后由各单位自行签订合同的,各单位应在接到有关中标结果通知后三十天内按通知要求与该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接通知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采购合同可以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做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规定的条款。

(二)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条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用户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且应在规定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各单位、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载明原因和其他相应记载;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等。

第四章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一)财政直接拨付: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机构的拨款方式。具体形式有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

1.财政全额直接拨付(简称全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部属各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部属各单位须接应支付数额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2.财政差额直接拨付(简称差额拨付),是指财政部和部属各单位按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机构。

3.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政府采购卡由财政部国库资金管理机构登记核发给部属各单位,用于支付经常性零星采购项目。

(二)单位分散拨付:

单位分散拨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之前,由部属各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或采购机构。

第二十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办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部属各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在拨付之前按预算额一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专户,不再拨给部属各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教育部有关部门及部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员向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情况;

(四)有关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教育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部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对各采购项目的运行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教育部还将会同财政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其他形式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教育部有关部门和部属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教育部有关部门及部属各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