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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的看法

时间:2024-02-27 14:35:16

对于网络的看法

对于网络的看法范文1

即将施行的“网络出版新规”会否为公众号敲响“丧钟”?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既要看公众号运营的内容情况,也要看公众号运营的模式,更要看公众号平台后续的资质申办情况。

很多时候,人不是被别人打败,而是被自己吓死的。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网络出版新规”对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内容以及网络出版管理等明确或细化了具体细则。

“3月10日”。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订后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出版新规”)将正式施行。

这部前身名为《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出版暂行规定”)制定于2002年的网络出版管理部门规章,在历经10多年后首度迎来“大修”。

原本是结合我国互联网出版服务现状,“与时俱进”的从“暂定”升级为正式规定的部门规章修订,却被很多人断章取义做了“误读”或“曲解”。

有人说,网络出版新规将给新媒体或自媒体带来“地震”,还有人说,这只是“一个形式”,处理不处理自媒体要看“导向”。

那么,“网络出版新规”较过去的暂行规定,到底做了那些修订?“网络出版新规”的规范对象到底是谁?“网络出版新规”对新媒体或自媒体又意味着什么?

看点一:章节条款大幅“扩容”。2002年“网络出版暂行规定”全文3071字、共五章三十条,而即将正式施行的“网络出版新规”全文8526字、共七章六十一条。

从篇幅上看,“网络出版新规”较“网络出版暂行规定”,字数增加了178%,条款增加了103%,章节也增加了40%。

看点二:监管的是“出版行为”。从内容上看,“网络出版新规”的监管对象从“互联网出版活动”变更为“网络出版服务”。应该说,从“活动”到“服务”的变化,措辞或用语更符合实际,指代也更加准确。

按照“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的规定,所谓“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而按照“网络出版新规”的规定,所谓“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换言之,不论是“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是“网络出版新规”,监管的对象一直都是“网络出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浏览、下载”等在线传播服务,而不是内容创作或文章撰写。

简单说,很多注册了一个公众号、对外号称“自媒体”的作者,对于“网络出版新规”对自身影响的评估或理解,存在很多误解(来自微信公众号:lijunhui0507)。

看点三:首度界定“网络出版物”。与“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相比,“网络出版新规”对“网络出版物”做了专门界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

此前,“网络出版暂行规定”未单独提出“网络出版物”的概念,而是将作为作品范围或界定放在“互联网出版”定义中。

但是,不论是“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是“网络出版新规”,都对出版对象做了限定或要求,即需要“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

看点四:新旧规均施行“牌照制”。而从管理方式来看,不论是“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是“网络出版新规”,都延续了“牌照制”,言下之意则是有“数量控制”的含义。

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而“网络出版新规”则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看点五:明确服务器境内放置要求。“网络出版新规”第八条规定,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中,首度明确要求具备“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和“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等条件。

看点六:内部管理制度更加严格。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

而“网络出版新规”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显然,除去编辑责任制外,“网络出版新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内容审核责任制”和“责任校对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看点七:违规处罚标准全面提升。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的违规处罚标准分为多档,确定金额类“最低5000元,最高5万元”以及违法所得倍数类“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网络出版新规”的违法处罚力度则大幅上升,处罚标准统一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确立了“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等机制。

简单说,“网络出版新规”剑指或管理的对象是“平台”,而非作者个体;针对的是“互联网出版行为”,而非内容创作过程;规范的是“出版物”性质或形式的作品而非所有作品,比如网络文学作品(电子书、电子刊、电子报等形式)、网络游戏作品等等。

常见的还包括:提供电子书下载、在线浏览的网站或APP,比如类似起点中文网之类的,提供电子期刊、报纸下载、在线浏览的网站或APP,比如这些出版社、报社等,提供游戏作品的,比如畅游等大多数游戏厂商。

普通自媒体创作或撰写的文章,管理或维护的公众号,如果落入网络出版物管理范围,那么,管理义务相对方也是腾讯等公众号平台,而非直接的公众号运营者,需要取得许可或拿到牌照的是这些平台,而非公众号运营者或作者。

当然,对于作品内容审查要求,不论是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抑或是“网络出版新规”,都是一脉相承的,都圈定了违法内容边界。

而这些违法内容的范围或边界,也是各类互联网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共性要求或通行做法,而非个性要求。

至于很多人担心的“言论自由收到限制”,则应该是“误读”。因为“网络出版新规”的上位法是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而《出版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则是《宪法》。

对于网络的看法范文2

【关键词】网络 故障 检查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当网络出现故障的时候,就会打乱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节奏,从而造成极大的损失。分析网络常见的故障和检查方法,可以及时对网络故障进行修复,减少由于网络问题所带来的不便,将网络的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1 网络故障种类

1.1 计算机网络理论

计算机网络是由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具有自治能力的计算机通过特定的传输介质连接在一起的系统。计算机网络根据覆盖区域大小的不同,可以分为局域网和广域网。根据传输介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无线网和有线网。按照通信方式可以分为广播式传输网络和点对点传输网络。根据网络的服务方式可以分为对等网和客户机/服务器网络。网络的分类标准比较多,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无论网络怎么分类,其网络的功能都具有:资源共享、远程传输、数据通信、分布处理、集中管理、负载平衡等。

1.2 网络划分层次

为了在不同的网络类型里建立通用的网络通信系统,国际标准化组织将网络系统设计成层次化结构。当前的网络层次模型主要有OSI模型和TCP/IP模型。OSI模型将网络划分为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会话层、表示层和应用层七层;TCP/IP模型将网络划分为网络访问层、Internet层、传输层和应用层。网络的每一层都实现特定的功能,并给紧邻的上层提供服务。两种模型层次的比较如图1所示。

本文主要针对OSI模型进行网络故障的检查与排除,在OSI模型的数据传输过程中,数据在发送方的应用层被转化成可在网络中传播的信息;将数据传递给表示层,加上表示层报头,并协商是否加密;再向下传递给会话层,并加上报头;然后分别将数据发送给下面的各层,并在每层加上相应的报头;最后在物理层转化为比特流,通过传输介质和交换机进行数据的转发。数据到达接收方后,各层进行发送方的逆过程,数据由最下层向上层进行传递,并在各层去掉相应的报头,最后接收方的应用层收到发送方应用层发送的信息,完成整个数据的传递。

1.3 网络故障的分类

当前,网络故障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即使对于经验丰富的网络维护人员,也经常碰到不同的新问题。无论哪一种网络故障,总体来说主要分为连通性问题和性能问题两类。

1.3.1 连通性问题

网络的连通性是最容易被用户发现和感知的,其主要体现在:网络基础设备(电源、交换设备、计算机等)故障,这些设备的故障可能是使用年限过长,设备老化而导致的故障,也有可能是人为的破坏等;软件配置错误而引起的网络故障,网络是一个复杂而宏大的工程,在这个体系里,不可避免地要用到各种不同的软件,当某一网络协议不能正确地配置的话,就会引起网络通信故障;设备兼容而引起的网络故障,网络中的设备种类多,来自全球不同的厂家,这些设备的型号和采用的协议不兼容的话,就会引发网络连通故障。

1.3.2 性能问题

在网络故障中,由于网络速度的问题从而造成网络的某些业务无法正常进行,其原因主要体现在:网络拥塞,网络用户在某个时间段访问量过大时,造成某一节点的网络下降,从而影响网络性能;网络不稳定,由于网络中充斥着病毒和木马,使得网络在运营的过程中会受到环境的影响;路由配置不当,路由器是网络通信的重要设备,当路由配置出现问题时,可能使网络路径不是最优,从而影响网络性能。

1.4 网络故障的排除

任何故障的检查和排除都有其自身的方法和过程,网络故障的排除首先是观察故障现象,搜集故障相关信息,利用所学的理论与工作经验分析故障的原因,对可能产生故障的原因设计详细的排除方案,实行方案查看是否故障排除,最后将故障排除过程进行文档处理。具体的过程如图2 所示。

网络的故障检查和排除方法比较多,主要有分层故障排除法、分段故障排除法、分块故障排除法和替换法等。本文在此主要通过按照OSI模型利用分层故障排除法进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

2 分层故障检查与排除

2.1 物理层故障

2.1.1 物理层的故障体现

物理层的功能是传递比特流,该层对于比特流的信息内容完全不考虑,该层所看到的数据为0或1。物理层协议的四个基本特性:机械特性、电气特性、功能特性和规程特性。对于物理层故障的检查也主要依据该层的特性。

物理层的出现故障主要体现在连接电缆是否正确,集线器、Modem等设备的连接配置是否正确。

2.1.2 物理层的故障检查

(1)设备外形检查。对物理层的设备进行检查时,对外形进行查看,看设备外壳有无变形、针脚有无弯曲或折断、线路有无出现断开或破损、设备内有无元器件脱落等现象。

(2)相关软件协议检查。查看当前的物理层设备软件是否需要升级,驱动程序是否正常运行,设备的软件驱动是否与其他的设备驱动或应用程序相冲突,查看接口配置是否正确,是否超出了网络设备的最大传输距离等。

2.2 数据链路层故障

2.2.1 数据链路层故障体现

数据链路层传输的是帧,其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数据链路的建立、维持及释放,控制数据流量和差错控制。

数据链路层出现故障主要体现在VLAN出现故障、网卡故障、交换机故障、ARP故障。

2.2.2 数据链路层故障检查

(1)网卡故障。查看网卡的指示灯是否处于亮的状态,如果处于数据传输时,指示灯会一直闪烁。假如指示灯不亮,则网卡出现故障。另外,查看网卡的驱动程序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否则,重新安装驱动。

(2)交换机故障。查看交换机的的端口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正常工作的端口当插上数据线时相应的指示灯会亮,查看交换机的VLAN配置是否正确。

(3)ARP故障。ARP是地址解析协议,将网络层地址解析为MAC地址。ARP故障时,使局域网内的所有主机的数据都经过感染欺骗ARP的木马主机,使得用户的上网速度减慢。查询IP-MAC的对应表,找到感染病毒的主机。

2.3 网络层故障

2.3.1 网络层故障体现

路由器是网络层的重要设备,为不同网络系统之间的连接提供必要的支持。网络层具有分段打包和重组、网络路径选择的功能。

网络层出现故障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无法上网。

2.3.2 网络层故障检查

检查网络层的故障最基本的方法是:从源端沿着路径到目的端,依次查看相关路由器的路由表,同时查看配置的IP地址。

(1)协议故障。安装相应的网络协议,如局域网内的通信,需要安装NetBEUI协议;对于协议的配置不正确,没有正确配置IP地址、子网掩码、网关及DNS服务器等;在同一个网络中计算机重名或IP重复配置。

(2)RIP故障。RIP是IP路由协议,是当前路由器进行信息传递的标准之一。在物理连接确认没有问题的前提下,两个路由器之间无法进行RIP通信,查看两台路由器的RIP功能是否都已经启动,是否存在RIPv1和RIPv2的差异。

(3)OSPF故障。OSPF是开放最短路由优先协议,通过收集和传递链路状态动态地发现路由及传播。查看OSPF的故障,首先检查OSPF配置是否正确及协议是否已经被激活;其次对邻居路由器进行检查,排除其故障;最后对系统规划进行检查,排除其相关的错误。

2.4 传输层故障

2.4.1 传输层故障体现

传输层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两个不同的子网之间的数据包可靠、无错、顺序地传输。传输层的故障主要是通信拥塞、端口号及设备性能等问题。

2.4.2 传输层故障检查

(1)端口故障。端口主要分为周知端口、注册端口及动态或私有端口,可以通过查看端口与对应的服务、防火墙的规则及网关的设定等方面来检查端口故障。

(2)木马问题。当计算机感染木马之后,可能会对传输层的功能产生影响。可以通过查看注册表、启动组及系统配置文件来检查该计算机是否感染了木马。如果电脑已经感染,可以通过专门的木马查杀工具进行清除。

2.5 应用层故障

2.5.1 应用层故障体现

应用层主要是为应用程序服务的,具有文件管理、数据传输及电子邮件等功能。应用层故障主要体现在资源共享出错、病毒、网络配置等问题。

2.5.2 应用层故障检查

(1)DHCP故障。DHCP是动态主机分配协议,使网络管理员可以动态地给客户机分配IP地址。该故障首先查看计算机是否开启了DHCP服务,其次查看主机是否能够正确地获取IP地址及子网掩码。

(2)DNS故障。用户无法利用域名来访问互联网,但可以通过IP地址访问。首先查看路由器上是否有域名解析服务;其次本地的DNS缓存是否出现了问题;域名解析配置是否正确。

3 小结

本文针对网络故障的种类及检查方法进行了分析,计算机网络是一个非常复杂并庞大的工程,其故障的种类非常多,本文从原理和大体检查方向进行了研究分析,由于篇幅所限,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实例,读者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网络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参考文献

[1]孟海江.远离地址冲突[J].网管员世界,2007,71:37-48.

[2]文光斌.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与维修[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许文胜.局域网故障排除[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4]吕家国,李桂玲.计算机及网络故障诊断与维护[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王光烨(1982-),男,山西省曲沃县人。大学本科学历。现为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助理实验师。研究方向为计算机网络或者计算机组装维护。

对于网络的看法范文3

【关  键  词】网络犯罪/刑法/技术

  面对长期以来流行着的互联网上“三无”的说法:互联网上无国界、无法律和互联网技术无法管理,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相关理论发展及立法、司法实践来看,以刑法来保护脆弱的网络已经成为基本的共识。

网络社会并不只是技术的集合,它更是现实社会的映射,在网络空间同样需要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在对网络的刑法保护中,网络刑法与安全技术不是势不两立的。技术虽然对防治网络犯罪不具有最终的可依赖性,但并不是说技术在网络犯罪面前无所作为。在网络法制社会里,刑法的实效迫切需要优势技术的不断支持。所以我们绝不能忽视技术对网络刑法的制衡作用。

一、网络犯罪的实质特征与技术特征

因本文所要探讨的是技术对网络刑法的制衡作用,由此,我们将网络犯罪的特征归结为两点:技术特征和实质特征。

(一)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实质犯罪的含义在于,“行为不是因为它违反了刑法规范,而在于它侵害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实质内容而成为犯罪”。(注: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网络犯罪的实质特征即网络犯罪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网络犯罪一直被视为新型犯罪,但不能无视的基本现实是: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我们看到互联网上大量出现的犯罪仍然是盗窃、色情、诽谤、、贩毒和恐怖活动等犯罪,而象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这样似乎全新的犯罪行为,也可以看作是私闯民宅的网络翻版。用传统犯罪学理论同样可以解释计算机网络犯罪。从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出发,我们可以把现实世界的犯罪和网络空间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及犯罪客观要件来逐一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种行为都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不同的只是网络越轨行为的某些对象或具体的行为方式与传统概念不同。从长远看,网络犯罪只是“一般犯罪”。现阶段计算机网络犯罪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日益普及和对人类日常生活的渗透,“网络犯罪”也会成为犯罪的新的普遍的存在形式。

(二)技术特征(网络技术依赖性)

网络犯罪是技术犯罪,没有一定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犯罪行为的实施是无法进行的。网络犯罪的技术特征即网络犯罪的网络技术依赖性。可以说,新技术的不断出现使得犯罪的方式方法以至环境载体都在不断地推陈出新。某些技术的发明创造如火药、枪炮、电报、电话给犯罪分子提供了越来越有效的犯罪工具,而那些创造一个时代的技术飞跃对犯罪也许已经不仅仅是工具上的革新,而且还提供了新的实施环境和载体。现代社会网络技术的出现与发展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全方位影响又是那些发明创造所无法比拟的了。

前面我们为了描述网络犯罪的一般性,提出:网络犯罪是犯罪在网络空间的翻版,其实这个结论正包含了网络犯罪的另一个特性:即它既具有对传统犯罪行为的再现性,同时也具有网络技术依赖性。这在那些由网络带来的新罪名下的犯罪行为上表现得尤其鲜明。

二、技术制衡的必要性

认识到网络犯罪的再现性,就认清了计算机网络犯罪与其他传统犯罪的共性,可以使我们绕开某些网络越轨行为的技术特征,认清它们的犯罪本质,如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正如同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一样,而侵入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认识到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网络技术性,则是认清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个性——网络技术依赖性。

面对可操作性要求很高的与网络犯罪相关的刑事法律,笔者认为,现在对与网络犯罪相关的刑事法律中的技术因素的认识和理解太少了。正如有的学者强调法律的科学精神那样,有关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要强调网络技术的基础作用。就各国打击网络犯罪的现状来看,如果过于夸大法律的作用,会使人们满足于既有的刑事法律而裹足不前;在我们对网络犯罪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只有清楚地认识到网络犯罪的网络技术特征,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打击网络犯罪。

在国家的政治法律体系中,刑法只能是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的这种谦抑性要求国家在对网络进行刑法保护时不能随意将网络行为犯罪化。毕竟,在现代法治国家里,刑罚是针对社会破坏性最强的国家法律手段。这就要求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少量的刑罚支出取得最大的社会保障效益。

技术对网络刑法的制衡作用还表现在它可以加强刑法的确定性,限制立法权转移。在与高科技犯罪相关的刑法条文中,往往会包含很多技术术语,欧美国家通常的做法是将各术语一一详解,附于条文之后。这样,刑法才能完整明晰地确定该高科技犯罪的内涵,使刑法更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将刑法立法权限制在最高立法机关的手里。

以我国1997年《刑法》第285条至第287条为例,在刑法中仅有的这三条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条文中,缺乏对相应术语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的技术定义。而无论在学者著述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采用国务院、公安部等出台的法规、规章中的相关术语解释,尤其是第287条,完全没有相关技术解释,几乎形同具文。这样,既不利于刑法的确定性,也实际上将全国人大的刑法立法权交给了不具备立法权限的部门。

总之,法律要尊重科技的力量。网络刑法对可操作性的迫切需求要求在相关立法、司法活动中,由技术承担制衡作用。缺少技术的支持,不仅立法工作很难进行,即便制定出法律,相关条文也会形同虚设,不仅司法机关将无所适从,犯罪人也很难认罪伏法。

三、网络刑事责任中的技术可能性

2000年世界头号网络公司雅虎官司缠身,其中它在法国的官司很有典型意义。(注:有关本案的情况可参见政武:《巴黎法院对“雅虎案”裁定的法律思考》,自http://www.people.com.cn/,2000年12月13日。需要说明的是,巴黎雅虎案从判罚上看是民事案件,但在我国则极可能作为刑案处理。因此,我们可望从该案中寻找其对网络刑法的启示。)2000年4月,法国互联网用户发现雅虎的欧洲网站拍卖纳粹物品,包括宣扬种族主义的纳粹大事记和一些有关的纪念品,由此产生一系列诉讼。法国巴黎法院作出紧急裁定,要求美国雅虎公司在裁定发出后的90天内,采取有效过滤措施禁止法国网民进入有关拍卖纳粹文物的网站。

在巴黎法院审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雅虎在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为自己的业务行为作了辩护:第一,在法律上,雅虎的英文Yahoo.com业务由美国政府管辖,而依据美国宪法,并不限制纳粹物品的网上拍卖,而雅虎的法语门户网站Yahoo.fr并不主办这类拍卖,并没有触犯法国法律;第二,在技术上,雅虎称现在还没有有效的过滤检测系统来识别法国用户并限制其进入相关网站。

巴黎法院认为,虽然雅虎的法语门户网站没有主办该类拍卖,但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法国网上游览者只需一点鼠标就可以由雅虎法语门户网站转到其它语言的雅虎服务中,雅虎必须尊重法国法律,禁止法国用户进入拍卖纳粹物品的英文网站。但在技术上,由法庭指定的计算机专家组经过数月的技术论证,最终提供了有利于法院裁定的证词。认为根据特别研发的“过滤”技术,有一种可以查明用户国籍的系统,加上使用口令,可以阻挡90%试图进入纳粹纪念品网站的来自法国的互联网用户,这一证词在技术上支持了法庭裁定。

“雅虎案”裁定的贡献之一是它充分表现了法律对新科学技术的尊重,正是技术上的支持才使得司法机关最终确认了雅虎的法律责任。由于雅虎在技术上提出了辩解,巴黎法院虽然在2000年5月份就得出了处罚雅虎的基本意见,但还是足足等待了6个月之久,让科学技术界论证执行法律的技术可能性。可以肯定,雅虎案是刑法与技术在互联网空间结合的良好尝试。同时,刑法学从这个案例中可以得到的最大收获应当是这样一个概念——技术可能性。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做可能做到的事,不能要求人们做不可能做到的事。因此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罪,必须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这里包含的就是西方刑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期待可能性。它的基本含义是,行为人行为当时,基于当时的具体情况,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网络犯罪中的技术可能性正是期待可能性在网络技术环境中所必然包含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网络行为当时的具体技术条件下,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由于网络犯罪是在技术环境中实施的,网络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技术可能性,不仅如此,技术可能性的概念如同期待可能性的概念一样,不仅在犯罪的成立上具有重要作用,它也应当成为网络刑法的犯罪理论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这样,技术才可能在网络刑法的基础理论中也占据一席之地,为最终将技术对网络刑法的制衡作用落到实处打下理论基础。

四、网络越轨行为犯罪化的技术界限

在将社会越轨行为犯罪化时,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将其规定为犯罪的唯一标准。但在社会日益技术化、社会行为也日益技术化的数据信息时代里,网络犯罪的技术依赖性决定了网络越轨行为的犯罪化进程始终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连的。

AT&T公司负责网络安全研究的Steven  Bellovin说:“世界上许多政府对于网络上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存在着严重误解。”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决定了在对网络进行刑事法保护的时候,只有对网络刑事法进行技术制衡,才能够达到这个目标。否则,网络选择刑法保护将是一个错误的决定,甚至可能会更快地窒息网络的发展。

(一)新罪名设置的技术分析

网络犯罪都是不同程度地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性的行为。而对于计算机安全的理解是不能脱离技术的,只有在技术的帮助下廓清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内涵,才能够在立法时明确到底希望通过刑法来保护什么。换句话说,就是应当明确将网络行为犯罪化的界限。

网络犯罪可以划分为针对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网络的犯罪,我们看到,新罪名的设置往往针对的是前一类型,新罪名在设置中技术因素的作用是怎样的呢?

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即仅仅无权侵入而未实施其他破坏行为或未造成危害后果,也应规定为犯罪。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的物理世界,它是由一系列的0和1组成的,对于犯罪者来说,一切有用的东西都存在于某一计算机系统当中。“进入”是犯罪者准备犯罪或是着手犯罪的必不可少的一步。因此,我们认为,对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进行惩处,对于惩治计算机犯罪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在刑法中将其单独规定出来是完全必要的。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美国的大部分州和多数欧洲国家都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在这一点上,我国刑法学界曾就第285条设立的必要性进行过争论。尽管我国与欧美国家对“非法侵入”的认识基本一致,但由于保护对象过窄(我国仅保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种正确的认识并没有在立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网络犯罪构成的技术内涵

如果将传统的入室盗窃行为与网络盗窃行为作一个比较,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两者都有“侵入”这个行为,但后者的“侵入”则具有全新的技术描述。由此,即使是网络犯罪中利用网络的传统型犯罪,在分则犯罪主客观条件的描述中不能不具有新的技术内涵。

1.保护计算机网络中信息的“三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计算机安全是指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而欧美国家认为法律系统必须保护数据和系统的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和可用性(availability),免遭无权的损害。(注:1997年12月10日华盛顿G-8司法部长会议:《打击高技术犯罪的原则与行动计划》。)

从网络技术的角度出发,计算机安全包括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其中物理安全指系统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物理保护以免于被破坏和丢失,逻辑安全是指信息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三要素。具体地说,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等。因此,总体看来,欧美国家的理解比我国的更加具体化,也是与技术上的安全要求相吻合的,因为只有保证了数据和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才能够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而刑法要打击的正是损害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无权行为。

2.保护“受特别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在网络空间,某个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未加任何保护,用户进入其中不应当是非法侵入,原因是互联网的基本特性是开放性与共享性。因此,我们认为受刑法保护的网络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是“受特别保护”的系统。这里的“受特别保护”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部分或全部,通过技术手段加以保护,以免受到无权访问。因此,一些国家规定刑法保护的是受系统所有者特别保护的系统和数据,采取种种技术手段攻破这些安全保护的访问就可以认定是非法侵入。

3.网络犯罪主观方面的技术分析

无权进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构成犯罪一般都需要存在主观故意,这一点也是有技术上的原因的。虽然人们常常将无权进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比作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的特点决定,在网络中的无权进入行为其过失的概率很高。因此,通过对网络的技术认识,刑法在规定该类行为时应当以故意为主观要件。

在实践中,对于有安全技术保护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一般黑客的攻击大体有如下三个步骤:信息收集对系统的安全弱点探测与分析实施攻击。由于对系统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则不仅可以确认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还可以由此追踪到行为人的踪迹。如对于拒绝服务行为(Denial  of  Service),要区分是恶意的拒绝服务攻击和非恶意的服务超载,只要从技术的角度来判断请求发起者对资源的请求是否过份。

4.行为方式的技术分析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对于立法、司法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明确了犯罪行为方式,才能准确地惩罚该类行为。

信息安全的隐患存在于信息的共享和传递过程中。从技术的角度分析,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网络协议是TCP/IP协议,而TCP/IP协议恰恰存在安全漏洞。对运行TCP/lP协议的网络系统,存在着如下五种类型的威胁和攻击:欺骗攻击、否认服务、拒绝服务、数据截取和数据篡改等行为方式。

举个立法中的例子,“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中,对“进入”(access)这个核心概念需要做技术上的准确描述,美国印第安那州的规定十分典型,对行为的描述也较全面,州法典第35-43-2-3条规定:

“‘进入’(access)是指:

  接近(approach)

  输入指令(instruct)

  与连接(communicate  with)

  存储数据于(store  data  in)

  检索数据自(retrieve  data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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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85条关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中没有直接对“侵入”作出解释,但从配套条例中看,“侵入”是指未经允许擅自以非法解密等手段进入有关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实际上也还是将“进入”包含在对“侵入”的解释中了,有循环定义之虞。

五、技术制衡对立法模式选择的影响

就网络刑法的立法模式而言,各国的立法现状是:除了适用已有的法律规定之外,主要有两种,一是修订原有刑法,增设特别条款,即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纳入刑法典的体系当中;二是重新单独立法,即将广义上的计算机犯罪中的主要类型都包括进来,从而成为一部较为完整的自成体系的计算机犯罪法。对这两种立法模式的采用在理论界尚有争议。

我们认为在目前及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单独立法模式更有利于发挥技术对网络刑法的制衡作用。(注:之所以强调“目前及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是因为笔者认为,到了技术社会化、社会技术化十分成熟的时候(如,电子银行普及,银行抢劫犯只能在网络上攻击电子银行系统,而这在当时看,只是普通盗窃罪,而不是什么高智能犯罪),网络刑法单独立法也就没有必要了。)从最通俗的意义上说,网络就是不断增加的相互连接的计算机网络的网络的网络……。Cyberspace中的犯罪概念应当加以修正,但简单地将现行刑法改头换面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计算机网络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远远超过以往人类历史上任何一次工具上的革命,仅仅将传统法律制度做细枝末节上的修补就拿到互联网上去适用是不够的。

单独立法模式首先体现了网络犯罪的实质特征,网络犯罪无所不能也是不争的事实。网络犯罪类型已经覆盖了刑法所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单独立法模式可以依照现行刑法的体系,将网络犯罪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以免挂一漏万。单独立法模式可以更全面而准确地体现网络犯罪的技术特征。我国司法实践中所碰到的所谓法律真空问题,有很多是技术术语及传统概念的技术解释的偏差或缺乏造成的。以我国《刑法》第287条为例,该条的规定是兜底式的,看似全面,但缺少了对相关技术术语及传统概念的技术解释,该条对司法实践而言,形同虚设。单独立法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网络的看法范文4

那么,为什么网络广告会出现如此大的落差?网络广告究竟失去了什么?网络广告业还有前途吗?仔细分析网络广告的生存现状,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首先,人们对点击率的错误认识把网络广告推进了死胡同。

人们曾经认为,网络广告的最大优点之一,就在于广告访问量的可统计性。事实证明,以点击率为依据,网络广告的效果就有很大一部分被忽视。网络广告并不仅仅在点击之后才会产生效果,当网民在看到网络广告横幅时,广告就已经产生了效果,如果一个人能够完整的看完一个4、5秒的banner,我认为他就会了解这个广告的大概内容,该网络广告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不妨做个比较,报纸广告同网络广告类似,你都可以选择看或者不看,而一般人都会浏览一下报纸广告,了解其中的大概内容。这时报纸广告产生的效果同网络广告是相似的。而要求人们点击网络广告banner的前提,则需要人们在耐心看完长达4、5秒的广告后,对广告宣传的对象非常感兴趣才可能发生。这个前提条件对于报纸来说相当于一个人在浏览广告的时候,被该广告的内容、标题所吸引,花时间仔细的看完了广告的内容。众所周知,对于报纸而言,这个比例是相当小的。网络广告同样如此,点击banner条的人在全部浏览网站banner条的人中所占比例是微不足道的。笔者认为,点击率根本代表不了什么,甚至不能作为广告效果的依据之一。完全以点击率来判断网络广告的效果,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大大降低了互联网广告的价值。

反观传统媒体的广告效果统计,历史悠久的传统媒体广告效果的衡量都是相对模糊的。传统媒体的广告业中流传这样一句话:“我知道我有一半的广告费浪费了,但我不知道是哪一半。”传统媒体尚且如此,那么网络广告试图通过点击率来对广告效果进行统计的做法,是过于天真了。

遗憾的是,在2000年以前,网络广告一直是沿着点击率这条路走的。这种思想下诞生的网站banner广告有着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它难以在狭小的视觉空间内传递太多的信息。当banner没有被访问者点击的情况下,其自身起不到什么好的广告效果。而可怜的点击率进一步打击了网络广告客户的信心。

网络广告基于点击率的思想已经走了四年,这四年间,网络广告从未进行过革命性改变。过去四年来从未进行过革新的行业标准,使得网络广告无法跟上互联网的发展深度,也使得网络广告的客户无法完全体会到网络广告的好处,网络广告的低迷是可以预期的。这一点,在网络经济泡沫丰富的那段时间里还看不出来,纳斯达克一跌,拂去泡沫,网络广告的真实状况就显现出来了。

其次,广告用户对网络广告还不熟悉,存在不信任感和陌生感。传统公司包括一些互进入2000年后,网络经济泡沫开始破碎,以网站作为载体的网络广告也跌入了低谷。美国网络广告局和普华永道公布的一份研究报道显示,2000年第三季度,美国互联网广告收入为19亿美元,比当年第二季度下降了6.5%,这是互联网广告收入首次出现季度负增长。国内网络广告市场上的增长速度也将放慢,美林的研究报告将2001年中国网络广告开支总额预测由1.2亿美元减为8000万美元。以网络广告为主要收入的三大门户的营业收入不约而同出现增长放慢。对于一个新兴的广告媒体而言,缓慢的增长甚至负增长几乎是致命的。

那么,为什么网络广告会出现如此大的落差?网络广告究竟失去了什么?网络广告业还有前途吗?仔细分析网络广告的生存现状,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首先,人们对点击率的错误认识把网络广告推进了死胡同。

人们曾经认为,网络广告的最大优点之一,就在于广告访问量的可统计性。事实证明,以点击率为依据,网络广告的效果就有很大一部分被忽视。网络广告并不仅仅在点击之后才会产生效果,当网民在看到网络广告横幅时,广告就已经产生了效果,如果一个人能够完整的看完一个4、5秒的banner,我认为他就会了解这个广告的大概内容,该网络广告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不妨做个比较,报纸广告同网络广告类似,你都可以选择看或者不看,而一般人都会浏览一下报纸广告,了解其中的大概内容。这时报纸广告产生的效果同网络广告是相似的。而要求人们点击网络广告banner的前提,则需要人们在耐心看完长达4、5秒的广告后,对广告宣传的对象非常感兴趣才可能发生。这个前提条件对于报纸来说相当于一个人在浏览广告的时候,被该广告的内容、标题所吸引,花时间仔细的看完了广告的内容。众所周知,对于报纸而言,这个比例是相当小的。网络广告同样如此,点击banner条的人在全部浏览网站banner条的人中所占比例是微不足道的。笔者认为,点击率根本代表不了什么,甚至不能作为广告效果的依据之一。完全以点击率来判断网络广告的效果,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大大降低了互联网广告的价值。

反观传统媒体的广告效果统计,历史悠久的传统媒体广告效果的衡量都是相对模糊的。传统媒体的广告业中流传这样一句话:“我知道我有一半的广告费浪费了,但我不知道是哪一半。”传统媒体尚且如此,那么网络广告试图通过点击率来对广告效果进行统计的做法,是过于天真了。

遗憾的是,在2000年以前,网络广告一直是沿着点击率这条路走的。这种思想下诞生的网站banner广告有着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它难以在狭小的视觉空间内传递太多的信息。当banner没有被访问者点击的情况下,其自身起不到什么好的广告效果。而可怜的点击率进一步打击了网络广告客户的信心。

网络广告基于点击率的思想已经走了四年,这四年间,网络广告从未进行过革命性改变。过去四年来从未进行过革新的行业标准,使得网络广告无法跟上互联网的发展深度,也使得网络广告的客户无法完全体会到网络广告的好处,网络广告的低迷是可以预期的。这一点,在网络经济泡沫丰富的那段时间里还看不出来,纳斯达克一跌,拂去泡沫,网络广告的真实状况就显现出来了。

其次,广告用户对网络广告还不熟悉,存在不信任感和陌生感。传统公司包括一些互能体现出来,即使有,也是大打折扣,网络的速度是其中最大的瓶颈。目前的窄带网络无法承受大容量的信息传输,无法快速地传递视频讯息、音频讯息和文字讯息。商品的广告形式单调、效果差强人意,用户浏览检索时速度缓慢,根本无法体会到网络的交互性和多媒体。无论是在信息量上、可观赏性上、速度上都远逊于电视,窄带限制了网络广告的进一步发展。

宽带网完全突破了窄带的种种限制,它的出现和发展,为网络广告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首先,宽带网将会使网费不再成为障碍,网络将更迅速的普及。对于国内较落后的省份而言,上网价格昂贵,不能成为像电视那样的主流媒体。宽带网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一个宽带用户每月的全部使用费用在100元左右(还有下降的趋势),同有线电视十分接近。低廉的价格必将促进网络在国内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带动网络广告价值的大大提高,企业将会比以前更乐意在网络上投放广告。

其次,宽带网能够进行持续的大容量信息传输,这将会使网络广告完全突破容量的限制,在表现力上达到并超过传统媒体广告。目前网络广告的主要载体是以HTML语言为核心的WEB页面。无论是传统的横幅广告、按钮广告还是最近兴起的巨幅广告,都是以WEB页为基本载体出现的。这种WEB广告容量小,能够在相对较小的容量下实现比较好的画质,但这种“较好”的画质同大容量大制作的电视广告相比,差距十分明显。窄带网络上的广告根本无法同电视广告竞争。

宽带网络使网络广告的容量限制不复存在,网络广告也可以参照电视广告的模式进行制作。目前公认的观点是,随着宽带网的普及,以流媒体技术为核心的网络视频服务会成为下一个主要的网络广告载体。在带宽允许的情况下,网站可以在正常的视频内容播放之前,先播放不同长度的视频广告;或者是在页面开辟一个适当的窗口,不停的轮流播放视频广告;可以跟现在的巨幅广告一样,定时的全屏播放一段网络视频广告;甚至可以跟电视媒体一样,播出视频新闻、娱乐节目和电视剧,中间插播视频广告……总之,摆脱了带宽这个最大瓶颈之后的网络,其发展前景是可以任由人想象的。

第三,流媒体、VRML等基于宽带的视频技术的发展,为宽带网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是宽带互联网迅速普及的催化剂。

流媒体(StreamingMedia),顾名思义,媒体文件可以在向播放器传输的过程中就开始播放,这就是“流”的含义——首先在网络中发送音频或视频剪辑的第一部分,在第一部分开始播放的同时,媒体文件的其余部分源源不断的流出,及时达到目的地供播放所用。流媒体技术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网络广告中去,现在人们看到网站上的用FLASH制作的banner、button就属于流媒体的范畴。

对于网络的看法范文5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网络广场越来越被人们看做是一种对社会发展具有良好作用的场域。人们寄希望于这个场域中的社会舆情反映民意,体现民望,更能够表达民主意志,成为中国社会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形式。于是,我们就可以看到,很多人对网络广场就有了一种美好想象:网络广场通过舆论压力影响社会权力的执行过程和方式,从而缓解公民与政府的紧张关系,最终避免街头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发生。

对网络的过度依赖无法缓解集体紧张情绪

这种对网络的“减压阀”想象,虽然具有合理性的方面,但是,也存在极其天真和迷幻的特点。这主要是不能全面而准确地认识到,网络广场的话语组织形式不仅仅有其合理公正的方面,也宿命地掺杂着混乱情绪的发泄与非理性思想的泛滥。

事实上,网络谣言满天飞,这本来已经是人们的共识了。但是,为什么只要牵涉到社会公正问题的帖子,人们就会宁信其真,不疑其假?宁信其没有被正确处理,不疑其有另一面的不合理性?换句话说,网络广场对现实社会的揭示和质问总是呈现出一种“黑幕倾向”,即恒久地相信任何事件都已经被掩盖了真相,并且,需要网络公民大力关注,同情弱势,打击强势。

显然,网络广场上面永远响彻这样一种“嘶喊”:看看真相吧!救救他们吧!这种祈使句的网络广场文体,总是呈现出号召、鼓动和揭秘的冲动。简单地说,到目前为止,网络“广场政治”一方面在监督和质问现实政治,另一方面,却用它特有的“嘶喊话语”损害社会公信力。

在这里,前者让人们相信网络“广场政治”会让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公正,后者让人们暗中形成对现有社会管理方式的整体沮丧感。前者倾向于认为网络是个好东西,会成为社会民主的重要形式,后者则让人们愈发充满热情地在网络广场上面展示良好社会的愿望,并把对社会管理体制的批判变成浸泡着口水的嬉戏性攻击。

显然,无论是“网络就是民主”的幻想,还是网络嘶喊所造就的沮丧感与崇高感揉和在一起的社会宣泄性情绪,都在暗中激发人们对网络的过度依赖――仿佛当前中国社会离开了网络,就无法进行社会改革,无法呈现百姓的意志,也无法缓解公民的集体紧张情绪。

换一个角度说,我们越是依赖网络广场,也就越是会陷入对社会的怀疑和对抗的情绪之中。这是一个非常诡异的命题。一方面,网络广场充分暴露了目前社会中的不公正现象,这种暴露,值得我们认可;另一方面,这种“暴露”乃是通过一种网络广场的嘶喊的形式来实现的,也就必然带着失败感和沮丧感,必然带有鼓动集体愤怒情绪的色彩。

网络话语的广场性质令人担忧

事实上,截止到目前为止,网络处于一种无序的广场政治状态。“广场政治’’的优点和缺点在网络广场上面都可以感受到。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广场政治”的核心意象就是“民主”,似乎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机会,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都是一个独立思考的个体;但另一方面,广场政治总是暗含着理性的丧失和个体被淹没的宿命倾向,人们处在人声鼎沸的广场上,会滋生一种无法名状的孤单感。于是,近似于德国哲学者弗洛姆所说的那种“逃避自由”的倾向就会出现:人们会在一种茫然感中产生自己应该做点儿什么的冲动,并且,倾向于跟随最能感染自己的声音来采取行动。这种逃避自由的倾向,往往在群体民主幻觉中造就混乱、盲从和非理性化冲动。

事实上,一直以来“广场政治”就是一种“生产幻觉”的政治形式。它赋予广场上的人们喊口号的权力,却因此令他们失去了理性思考的过程;它赋予个体“主人翁幻觉”,却让他们沦为无法自控的冲动的行动者。在我看来,“广场政治”是一种不能解决问题却可以掩盖问题的方式;是一种可以激发社会情绪而不能缓解社会情绪的方式;是一种无法带来民主体制却可以带来民主幻觉的方式。

具体而言,网络话语的广场性质,深深植根于“广场政治”“政治姿态大于理性思考”的特性之中。很多学者。如美国学者波斯特认识到――现代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看起来是通过民主集会的方式来实现的,事实上,这种方式反而会造就“政治的广告化”。也就是说,通过宣扬高高的政治姿态,引导公众的盲从情绪,却根本无视基本历史理性和现实景观。在杭州飙车案的整个网络关注过程中,公众充分表达了对受害人的深挚同情,但是,却不能够找到一种真正符合法制理性的解决方式。一方面,网络话语以发现、揭秘、质疑和公论的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从而使案件处理减少了腐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网络话语依旧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也无法在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为富不仁和杀人抵命,这种传统宗法社会的道德想象和公平诉求,已经在网络话语揭秘之前就暗中成为主导网络广场人们行为的政治情绪了。

所以,网络广场是一个充满道德感的场所,是一种用道德情绪代替理性管理体制的场所。深挚的同情、深刻的质疑伴随迷茫的道德冲动,始终无法让网络话语摆脱“广场政治”的种种非理性缺陷。

换一个角度说,网络“广场政治”乃是一种积极生产“民主话语幻觉”的政治,而不是提供现代民主管理机制的政治。在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广场的可怕之处就在于,网民聚集的嬉戏狂欢一方面代替了理性思考,另一方面,也干脆让人们对理性的声音天然采取不信任的态度。忙于在虚拟的世界中说话,而常常不关注现实表达体制的建立,这正是网络广场话语令人担忧的地方。

谋求现实层面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对于网络的看法范文6

关键词 三峡大学 大学生 网络公开课 问卷调查

网络公开课在国内一经出现便引起热议受到好评,它在当代大学生、网络学习者及各种自学者之间广泛传播并受到好评。网络公开课把丰富多样的课程资源和新颖的课程内容通过利用互联网这种新的传播知识的媒体,借用名校、名师的“名牌效应”裹挟着名师富有个人魅力的个性化教学方式,同时利用了年轻人乐于尝新和从众的心理,不仅迅速走进了当代大学生的视野和生活受到大学生的好评,在大学生群体中迅速流传推广对收看网络公开课的热情十分高昂,甚至还出现了大学生逃课去“淘课”的现象。

三峡大学是湖北省“十五”、“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大学,面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有26个学院,63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工、文、医、经、管、法、教育、艺术九大学科门类,有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23299人,硕士研究生2040人,留学生894人。先后与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多所高校建立了教学、科研和互派留学生等合作关系;设有HSK考点;开办6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一所水电特色与优势比较明显、综合办学实力较强、享有一定社会声誉的综合性大学。因此,以三峡大学部分在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用问卷调查的形式调查大学生们对网络公开课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特殊性。

1 问卷设计和统计

调查问卷是综合实践活动中经常用到的一种研究方法,是以问题的形式系统地记载调查内容的一种印件。问卷必须具备两个功能,即能将问题传达给被问的人和使被问者乐于回答。要完成这两个功能,问卷设计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巧。调查问卷设计好坏直接影响到调查结果以及后续活动。统计通过对调查问卷所得出的数据进行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的活动,能够为下一步工作,即提炼得出三峡大学在校大学生对于网络公开课的看法和认识做好准备工作和铺垫。

1.1 问卷的设计

研究的种类多种多样,而针对各种研究所设计的问卷也种类繁多。无论问卷调查的是哪些方面的内容,它的目的和描述有多少种,一份好的问卷都包含有许多的共同点。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主题;其次要有较强的逻辑性,编排合理的结构;同时在设计上要通俗易懂,在问卷中的问题语气应该亲切柔和,问题的内容不超过应答者的知识层面,要使内容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答性,避免答案的不真实性;在这些基础上,我们应该还要控制问卷内容的长度,在问卷中不浪费一个问句,同时也不要遗漏一个问句;当然,对于问卷的设计要方便于资料的整理、统计和校验。

1.1.1 问卷的主题

我们要研究的目的是掌握和了解三峡大学在校大学生对于网络公开课的看法,所以在问卷设计的主题上要围绕这一中心思想来展开。同时针对网络公开课的不同部分的内容做相应的调查设计。针对我们的调查目的,可以大致划分出以下主题。

(1)受调查者的基本情况。问卷调查的第一步是对被调查者的基本资料,如年龄、性别等。因为本次调查针对的是在校大学生,所以对被调查者的年级和专业也有所调查。这些问题用以分析学生的年龄、专业对网络公开课的传播是否有影响。

(2)对网络公开课的了解使用情况。首先,是被调查者是否知晓网络公开课,是否收看过网络公开课;其次,是收看网络公开课开始于什么时间――这些是为了调查网络公开课在三峡大学的在校大学生间的普及程度。其次,是对网络公开课的使用频率做调查。同时,由于国内外网络公开课所存在的差异,问卷还设计了对国内外网络公开课的比较。

(3)是否喜欢和喜欢的原因。这里要对三峡大学的在校大学生这一群体对网络公开课喜欢程度和喜欢网络公开课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同时了解大学生喜欢什么样的讲授方式等教育手段和方法,希望能从中得到我们在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改革时的一点思路。

(4)对网络公开课课程的喜好及目的。目的在于调查被调查者对具体的哪些学科的课程有需求,以及需要这些课程的原因。通过这部分的调查可以了解网络公开课吸引当代大学生的原因是因为专业学习的需求还是因为个人的兴趣爱好或是被课程所展现的学科内容或者是名校、名师等方面所吸引。

(5)学习的效果。网络公开课的学习是自发自觉的学习,没有人监督、没有考试也不评分,所以我们用学习过程中的认真程度、后续学习情况、个人体会等方面的问题,调查了解网络公开课这样一种远程教育手段在学生中是否能够起到预期的效果。

(6)意见和建议。了解被调查者针对网络公开课有哪些想法和改进之处。同时,设计这样一个环节,也是为了便于弥补问卷设计者在问卷设计上可能存在的不足。

1.1.2 结构和逻辑

本问卷的是遵循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具体后抽象的原则而设计。问卷先从简单的个人情况作调查,再对一些客观性的问题发问,然后在对主观性的问题进行提问。同时对于问题本身设计了逻辑跳转,以保证问卷的真实可信性。

1.1.3 用词和描述方式

问卷一开始便是口语化的问候和感谢,能给受调查对象一种亲切感。随后的不记名和仅供研究使用的声明可以使被调查者消除防范和疑惑心理。同时问卷没有设计具有主观性和暗示性的问题,这些,都避免了答案失真。

1.1.4 问卷长度

这份问卷的绝大部分都是选择题,方便答题者作答,同时答案的选项设计简单便于理解,为答题节省了时间。这些保证了回答问卷的总时间在20分钟之内。

1.1.5 便于资料的校验、整理和统计

为了后续资料的整理和统计,本问卷在经过这方面的精心考量后得出。

1.2 问卷的统计

本次问卷调查共设计46道题目,通过街头的随机抽样采访和以某些班级为集体的发放,随机抽取到了各专业、各年级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共随机发放了200份调查问卷,回收问卷193份,在回收的问卷中,有效问卷有187份,问卷的回收有效率达到了96.89%。

将问卷回收并对无效问卷进行筛除整理后,使用了Excel进行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以期得到切实可靠的结果,以便于人们对于当代大学生对网络公开课的认识看法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快速了解。

如表1所示,本次调查中,男女比例和学历组成均衡,可以代表三峡大学在校大学生对网络公开课的看法。

首先,我们要分析三峡大学的在校大学生对网络公开课的了解情况。据调查,看过国外网络公开课的人数占总人数的70.6%,看过国内网络公开课的人数占总人数的52.4%,调查可以表明,曾经看过国内外网络公开课的学生人数占大多数。同时,我们可以从图1清楚看到,虽然国内外网络公开课都被大学生所知,但是国内网络公开课在学生中收看的比例略低。同时,调查中明确表明认为国外网络公开课更好的学生有19人,占总人数的10.2%。虽然人数不多,当也表明相较国外网络公开课而言,国内网络公开课还有一定的改善空间。

在收看过网络公开课的学生中,有82.4%的学生是从半年以前开始使用,这表明当代大学生对于新鲜事物接受速度快程度高,对咨询的掌握非常迅速,是互联网时代的弄潮儿。

调查显示,喜欢看网络公开课的学生人数占总人数的37.6%,表示不太喜欢的学生人数占总人数的21.8%。而对于喜欢网络公开课的原因,有59.1%的受访者表示个人的兴趣爱好是最主要的原因。

对于喜欢什么样的授课方式,喜欢“以老师授课为主,有学生提问互动”的授课方式的学生以78.2%的比例高居榜首。喜欢“以学生汇报为主,老师穿插其中授课”的学生有13.9%,而喜欢“只有老师个人的讲授”的学生只有6.9%。

对于“停留或关注一门网络公开课的主要原因”, 42.6%的大学生表明是“课程内容本身”, 29.5%的学生表明是因为“主讲教师的风采”。

在网络公开课的学习过程中,边听边记笔记的学生有39.6%,有41.6%的学生纯听讲,仅18.8%的学生会一心二用,边听讲边做其他的事情。在看完网络公开课后,有60%的学生会进行后续学习。

学习完网络公开课后,觉得非常有收获的学生有23.8%,表示有收获但是收获不大的学生有71.3%,仅有4.9%的学生表示没有收获。觉得网络公开课对学习比较有帮助的学生有28.7%,觉得效果一般的学生有40.6%,明确表示没有帮助的仅有2.9%。

2 结果分析和启迪

经过问卷调查的收集和汇总,并利用统计手段对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后,可以从统计结果中比较直观地得到三峡大学部分在校大学生对网络公开课的了解程度、受欢迎程度,同时也可以知道这部分大学生使用网络公开课的时间、频率及学习的认真程度,也可以知道受访的这部分大学生对网络公开课的看法和意见。

对于网络的看法范文7

近年来,在智能机器人领域,关于机器人手眼系统位置控制问题的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研究中发现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以较高的精度和较快的速度实现机器人手眼系统位置控制,以使机器人能快速实现对目标物体的准确定位和自动抓取。这个问题也就是机器人手眼系统中非线性视觉映射关系模型的建模问题。采用精确的数学模型是机器人视觉系统传统的建模方法。但由于这类问题是高度的非线性问题,参数多且其间的相关性强,故这种方法理论上虽然精确,但是建模困难、计算量大,实时性差且没有容错能力和自学习能力,而神经网络作为一种智能信息处理的新技术,具有极强的非线性映射能力。因此采用神经网络的建模方法与传统的方法相比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作者已经采用BP网络建立了机器人视觉系统的映射模型,并作了初步的研究和实验。结果发现,采用神经网络建立机器人视觉映射模型是一种有效的建模方法。但采用BP网络建立模型存在网络规模大、训练时间长、容易陷入局部最小解、定位精度较低等缺点。本文采用CMAC神经网络建立了机器人视觉系统的映射模型,取得了十分令人满意的效果。

1 CMAC神经网络简介

小脑模型关节控制器神经网络(Cerebellar Model Articulation Controller Neural Network,即CMAC神经网络)是Albus根据小脑的生物模型提出的一种人工神经网络。它学习速度快,具有局域泛化能力,能够克服BP网络容易陷入局部最小点的问题,且硬件易于实现。目前,CMAC神经网络被广泛应用于机器人控制、非线性函数映射、模式识别以及自适应控制等领域。

1.1 CMAC的基本结构和原理

CMAC神经网络的模型结构原理图如图1所示。它本质上可看作是一种用于表示复杂非线性函数的查表结构。

图1中,S为n维输入矢量空间;A为联想记忆空间;Y是输出响应矢量。输入空间S中的每一矢量S(…,Si,…,Sj,…)被量化后送人存锗区A,每个输入变量Si激活存储区A中C个连续存储单元。网络输出yi为这C个对应单元中值(即权wi)的累加结果,对某一输入样本,总可通过调整权值达到期望输出值。由图1可以看出,每一输入样本对应于存储区A中的C个单元,当各样本分散存储在A中时,在S中比较靠近的那些样本就会在A中出现交叠现象,其输出值也比较相近,即这C个单元遵循"输入相邻,输出相近"的原则,这种现象被称为CMAC神经网络的局部泛化特性,C为泛化参数:C越大,对样本的映射关系影响越大,泛化能力越好。

CMAC网络的学习采用误差纠正算法,计算量少敛速度快。其权值修正公式及输出可表示如下:

式中,η为学习步长,yd为期望输出,mi为输入变量S激活存储单元的首地址。修正方法可以采用每个样本修正一次的增量学习方法,也可以采用所有样本都输入一轮后再修正的批量学习方法。

1.2 多维CMAC网络的计算方法

由上述CMAC模型的算法可知,应用传统的多维CMAC概念映射算法会因输入维数的增大而使存储空间剧烈增大,从而使网络计算量增大,收敛速度变慢。这里采用一种新的多维CMAC网络的处理方法--叠加处理法。即把输入空间为n维的多维CMAC网络看作是由n个一维CMAC网络叠加而成,其输出为n个一维子网络的输出的叠加。\par

当输入空间的维数n=1时,对于每一个输入变量,都激活C个连续存储单元,即有C个对应单元的权值输出非零。它的激励情况如表l所示。

表1 激活单元地址分布

sia1a2a3a4a5a6a7a8a9a1001111000000101111000002001111000030001111000400001111005000001111060000001111经归纳,输入变量Si激活存储单元的首地址mi的计算方法如下:

mi=Si(C-Δ)+1 (4)

其中,Si为输入量的量化值;C为泛化参数;为相邻输入激活存储单元的重叠单元数大小。若输入矢量有q个量化级,则存储区A需要q(C-)+C个存储单元。.

当输入空间的维数n>1时;设输入空间为n维矢量Si=(Si1,Si2,…,Sin),对于每个分量Sij,都可以看作图1所示结构模型的一维输入量。由式(3)可得其对应的输出为:

其中,mj为Sij所激活存储单元的首地址。整个CMAC网络可看作由n个如图1所示的子网络组成,S对应的输出yi可看作n个子网络输出yij(j=1,2,…,n)的叠加。

若每个输入分量有q个量化级,每个子网络中两相邻样本有个单元重叠,采用上述叠加方法共需存储单元n×[q(C-)+C]。而对于传统的多维概念映射算法来说,n维输入空间中可能的输入状态为qn个。对于一些实际系统,qn往往远远大于n×[q(C-)+C]。例如8维输入,量化级为200个等级,泛化参数C取为40,相邻输入激活存储单元的重叠单元数大小为35,则用叠加处理法需要11200个存储单元,而用传统的概念映射算法需要2008个存储单元。对于传统的概念映射算法所带来的要求存储空间过大的问题,最常用的方法是把A当作一个虚拟存储区,通过散射编码映射到一个小得多的物理空间单元Ap中,从而减少存储空间。但是这种地址压缩技术随机性很强,会带来冲撞问题且不可避免。然而,对多维CMAC网络采用叠加处理法,不但可以大大减少占用的存储单元数,而且还可以避免地址压缩带来的冲撞现象,大大提高网络的映度和学习速度。

图2

2 实验及仿真结果

对于网络的看法范文8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 网络文明 网络文明志愿者 阳光跟帖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4-0046-02

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趋势下,志愿者作为一种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不断地发展成熟。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已是一项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向并轨的跨世纪事业。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志愿服务,也逐渐成为青年网民追求的生活方式和公益理念,实现了志愿服务虚拟网络与现实实践的有机统一。“网络文明志愿者”这个新兴词汇的出现,正是“新媒体时代”志愿者群体网络化的一种具象代表。

一、研究方法

(一)调查对象

此次抽取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为样本,共回收500份调查问卷,在挑选出无效问卷后,得到441份有效问卷。

(二)调研问卷

此次调查以新媒体时代网络文明状况及大学生网络文明志愿者群体服务现状为基准,问卷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调查大学生上网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调查大学生对网络文明状况的满意程度;第三部分为大学生对网络志愿活动的认知;第四部分为网络参与及环境维护。

二、调查结果分析

(一)关于上网情况

1.电子信息技术时代和网络时代的来临

经调查,在上网方式方面:有9388%的人选择用手机上网,6939%选择用笔记本上网,1973%选择用平板电脑上网,1156%选择用台式电脑上网,没有人选择“不上网”这一选项。这说明,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网络对人生活方式的影响越来越大。兼具传统通讯功能(电话、短信等)和各种拓展功能的智能手机和4G网络的飞速发展,让手机上网模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相较于传统上网方式,手机上网更加轻巧便捷,也更易操作。

2智能手机带来更加便捷的上网选择

在上网频率方面,每天的上网时间在5小时以上的人占总数的4422%,占比最大。每天上网时间在1小时或者以下的只占总数的748%。这说明,网络对人们生活方式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现代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样,智能手机在被人们当作一种上网工具的同时,其被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新时代“低头族”说的就是这种沉迷于手机的群体。网络环境也已经成为当代人生活的一部分,必须关注到这一领域的问题。

3网络化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形成

在调查主要借助网络做什么比较多时,有8503%的人选择微博、微信、QQ等社交活动,6803%选择打游戏、看电影电视剧等娱乐活动,6054%选择查资料、写论文等学习任务,6054%选择浏览新闻和时政大事。可以看到,通过网络进行社交活动、浏览各类新闻、网站的所占比例较大,并且在大数据时代,信息量巨大,网络可以满足大部分人的学习生活需要,这也催生了人们网络化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形成。

(二)关于网络文明状况

1.网络文明状况令人担忧

调查结果显示,有5442%的人认为当今网络环境较不文明,3741%的人认为当今网络环境较为文明,而认为十分文明的只有一个人,占比为068%。这说明,在广大网民心中,对于网络环境文明状况的基本认知,一半以上的人都认为网络文明状况较差。这就给网络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新的挑战。

2.比较严重的网络问题

在网络问题方面,我们总结了最常出现的几类网络问题,主要是道德绑架、语言暴力、色情广告、盲目跟风、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最为严重的网络问题是道德绑架和网络谣言,都占总比例的7891%,其次是语言暴力和网络诈骗,分别占7551%和7483%,接下来是盲目跟风占比6871%和色情广告占比5578%。总的来说,依照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我们所列举的这几类网络问题都是较为严重的网络问题,是亟须解决和改进的问题。

3.网络环境的优化成为公众期待

基于对网络问题出现状况的思考,在“是否需要优化当下的网络环境”的调查中,有7823%的人认为当前网络环境应该优化,有1905%的人认为需要稍加优化。就是因为网络环境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因此,网络环境的优化是刻不容缓的。

(三)关于网络志愿服务认知

1大多数人有意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根据调查,对于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有5578%的人参加过志愿服詹⒈硎竞芾钟诓渭樱1837%的人表示虽然没有参加过但也很乐于参加。参加过或者没参加过但不想参加的人占比分别为1156%和1429%。在行动上,参加过志愿服务的人占总人数的6734%,在态度上,仍然想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占总比的7415%。说明对于大学生来说,志愿服务仍然很受重视,大多数大学生都是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并且愿意在这上面投入时间和精力的。

2网络文明志愿者群体社会认同感不强

在对网络文明志愿者的认知调查环节,我们可以看到,对这个概念非常了解的人只占总数的272%,听说过但不了解的占比最多,有449%,而完全没听说过的也占总数的2449%。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团中央有相关的文件,推广网络文明志愿者的发展模式,以促进这一群体的发展和发挥作用,但就目前来讲,大家对这个群体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还不够,了解程度较低,说明其服务效能还是没有发挥出来。

3.网络文明志愿服盏湫突疃――“阳光跟帖”活动的宣传缺失

“阳光跟帖”行动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中国青少年新媒体协会发起,旨在通过一系列的线上线下活动,倡导广大网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尺,理性评论、文明跟帖,壮大跟帖评论正能量,改善跟帖评论环境,形成人人争做“中国好网民”的良好评论氛围。根据调查结果,表示没听说过这个活动的人占总数的5306%,听说过但不了解的占2857%,表示一般了解或者非常了解的只占总数的1565%和272%。对于从属于网络文明志愿者群体的成员或者对网络志愿服务有所涉猎的人可能会去专门了解一下,但对于一般大学生来讲,知道这种概念可能也不会专门去研究,生活中没有类似的群体活动宣传,也很难做到对其了解。

(四)关于网络参与及环境维护的问题

1.智能时代推动媒体平民化趋势日益明显

根据调查,在被调查的群体中,只有2109%的人表示从不发表评论。这表明在人们浏览微博等互动软件或者新闻客户端时普遍会发表意见。这是媒体平民化的一种表现:从纸媒到网络媒体,人们接触新闻媒体的机会增多,各种新闻媒体进行互动的可能性也增大了。这也是网络信息化时代的一个必然现象,从博客到微博,从PC客户端到手机应用软件,新闻的实效性和便捷性显而易见,在智能手机和无线区域网络覆盖面逐步增大、各种第三方软件开发的进程不断深入中,人们随时可以浏览新闻,发表看法,表达观点。

2网络言论煽动性、引导性特征显著

在关于网络是否具有引导性和煽动性的调查中,认为极少有和没有的分别只占被调查总数的68%和34%。也就是说,在被调查的大学生群体中,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网络是具有引导性和煽动性的。在网络时代,网络身份虚拟化、匿名身份等似乎给网民披上了一层“保护膜”,网络言论自由也成为网民想说就说、不吐不快的最大动因。不少人在网络上发表自己对时事政治、国家大事的意见和看法,当然,也有一些人会以网络自由为屏障,一些具有消极因素的内容,给网民和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3.大学生网民对待网络问题的普遍态度或做法

根据调查,当被调查大学生看到对网络环境建设有不好影响的虚假、诈骗信息或者网络语言攻击等内容时,有6735%的人选择不理睬,2585%的人选择举报,只有204%和476%选择与之争执或者其他,这可以得出,大多数大学生网民是可以理性、谨慎地对待网络问题的。在遇见网络问题时,置之不理可谓是一个选择最多的策略,另外一个更加直接的方法就是举报,一般情况下,社交媒体软件或者新闻评论互动区都设有举报按钮,选择相应分类,如“垃圾营销、有害信息、色情、不实信息、违法信息、人身攻击、抄袭”等分类,就可以对其进行举报,这也为网络环境的净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4.网络环境维护需要多主体参与

在关于网络环境维护的主体选择上,有7619%的人选择社会主流媒体,有6803%的人选择了国家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器层面的角色,有5442%选择网络文明志愿者等优化网络环境的群体。这说明,在新媒体时代和信息化时代,网络环境的优化需要各个社会群体、各个阶层的共同努力;在大众认知中,社会主流媒体对网络环境的影响最大,网络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使网民能够实时接收到最新的信息,而信息则是通过社会媒体进行传播,因此社会主流媒体对于网络环境的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国家机器使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强立法建设、完善政策制度等,也是网络环境维护的重要主体。另外,就是本文中所述的网络文明志愿者群体,特别是大学生网络文明志愿者,也是网络净化的重要力量。

5.大学生网络文明志愿者群体服务有待优化

根据调查,对于大学生网络文明志愿者群体服务状况的评价,有4422%认为服务一般好,2109%认为群体服务不好,只有748%的人认为其服务非常好。这说明,在大众认知中,大学生网络文明志愿者群体的服务并不尽如人意,不仅是宣传力度不够,在意识上也没有认识到这一志愿群体存在的意义。而且在实践行动上,由于没有完备的发展计划和规程,也没有确定的发展模式佐以借鉴,大学生网络文明志愿者群体的服务仍有待优化,而这一群体也应该不断完善发展,为维护好网络环境出力。

三、结语

对于网络的看法范文9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网络欺诈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172-02

网络购物这一新的购物形式越来越多地为大家所接受。网络商品琳琅满目,而且可以货比三家,可以在网上议价,送货上门。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为更多的年轻人所追捧。可是,在网络购物日趋普及的今天,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诈骗犯罪手段,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网购购物如何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证商品交易的顺利进行,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在面对各式网络购物的形式时,作为消费者应谨慎选择网上的商家,努力避开网络陷阱,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一、网络购物购诈骗现象分类

网络购物中出现的欺诈现象五花八门,但是概括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商品以次充好,假货横行,坑蒙消费者

网络只是个虚拟的空间,消费者只能看见视频。一些网络商家利用消费者只能看见网络图片而不能够实际看到商品的情况,对商品的实际的质量、性能和保修等方面做出了夸大、扭曲的宣传,引诱消费者购买上当。而实际商品的品质却没有达到商家描述的那种性能,经常有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产品是假冒伪劣、“三无”产品,货不对板,质量欠缺。

网站卖假货是屡禁不止的现象。有的网站为牟取暴利,注册假冒的正规网站,或是靠挂在正式的网店上。一般这些网店设计的也很正规,如网页上有网安、工商红盾、在线诚信企业等标识。一旦欺骗成功,骗子会另起炉灶,再注册一个新的网站进行欺诈,让人防不胜防。案例:市民吴先生在一家网站上批发购买了一批“背背佳”的产品,打算做销售,然而10天后,就有顾客投诉他卖假货,后被工商执法部门查封。他找进货商理论,才发现对方的网站打不开,客服电话也变成空号。

(二)制造“信誉度”,引诱顾客购物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一般会参考网络店铺的信用和评价,比如钻石级、皇冠级别的,级别越高,越说明信誉度良好,以此作为对店铺信誉的比较和参考值,作为购物的选择依据。信誉度越高意味着卖家的商品受到的好评越多,也越值得信赖,消费者购物也会选择皇冠级的网络店铺去购物。而所谓的商家的信誉度,却被一些不法网站利用,成为欺骗消费者的方式。

一些网店采用违规的方式“刷”信誉度,并从中牟利。而现在网店为了刷信誉度,花钱买信誉度,雇托儿,人为地制造出网络店铺的良好形象,去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一些网店也会为少生事端而给出“注水评价”,错误地引导消费者的购物。这些行为助长了诚信道德缺失的网店的气焰,成为迷惑消费者的帮凶。

(三)用木马程序、“假链接”等手段骗取买家的现金

伪造网络店铺和商品页面并伪装成商家,利用交易中的留言或是聊天工具、邮件等方式伪造“钓鱼”网站,并利用各种理由骗取消费者点击进行诈骗。假冒网店会借助用户电脑中已有的木马程序,对浏览器进行跳转,将用户引诱到假网站,之后记录下用户的账户信息,套取用户的账户和密码,进行转账。网络购物中,顾客挑选商品时通常会向销售者咨询信息或者是讨价还价,这时需要特别注意卖家发出的链接是否正常。而一些假冒的网站会将伪造的“钓鱼”页面发给购买者,诱惑消费者在“钓鱼”页面进行购买,进而转移用户钱财。在网购时,要小心鉴别是否假冒的支付页面,也需要确保自己的电脑安全。

(四)网店联合送货员进行敲诈

一般在大件商品的交易上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网络购物时,购买前先付了少量的预付款,商家也承诺是货到付款,但是消费者还没有收到货物时,送货员就先给消费者打电话,称货已到,要打余款才能收到货物。如果在没有见到此大件商品就打了余款,受骗的可能性就比较大。送货员和店主联合采用“连环计”,由送货员以商品为由进行要挟。消费者因为打了一部分的预付款而拿不货物,如果交有保证金的收据和交易记录时,就可以投诉对方。但是一般涉及到异地的赔偿,投诉的成本比较高,所以,有许多买家遇到这样的情况,会采取主动放弃的行为。

二、网络购物欺诈侦破的难点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交易的即时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难以保存证据,以及网络提交凭证的不易保存性,都对网络购物欺诈案件的侦破造成了很大的难度。案件的发生频率较高,金额较小,侦查时难理头绪众。最好的方法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提高自己的警惕性,防患于未然。

(一)网络购物举证难

由于网络购物是在网上进行的交易,消费者索要发票的行为很被动,而购物发票是消费者维权和获得售后服务的重要的凭证。而有些网店经营者不会主动或者是找各种理由故意不把发票随货物一起邮寄,而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后,网店又以没有发票和购物凭证问题逃避责任,消费者因没有合法的购物凭证而无法主张权利。如果报案,又因为没有凭证,消费者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购物异地维权难度大

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制作网站,也不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注册,所以在网络购物中的网站,良莠不齐。诸如:款到不发,货品不对路,质量以次充好,无售后服务等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网络购物的双方多是异地交易,网上没有实体店,出现网络购物欺诈等事情后,异地维权难,执法部门也很难进行跨区域的执法。异地维权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取证,而且效果还不理想,对于破案而言难度加大。

三、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采取预防的措施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的时候,应从自身做起,谨慎地挑选信誉良好、售后有保障的网店购物,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一)谨慎选择购物的网店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不能仅看见表面的现象,为低价网站的信息所吸引,必须甄别商家的规模和信誉。在鉴别网站方面,第一,看网站的域名。有规律的域名是首选。第二,看红盾标志。红盾一般在网页的底部,显示的是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站。第三,看联系方式。一般大型的网络销售平台都会提供较为完备的公司信息和客服的联络方式,而假冒的网站往往不敢提供真实的联系信息,经常是提供QQ号码。第四,看产品信息以及消费者的反馈。查看其他消费者给出的评价,可以作为购物参考,也可以评价鉴别参考网站的信息。第五,看付款信息。仔细核对付款方式,一般正规网站,可有多种付款方式,而网购诈骗交易方式单一,只能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购买。第六,看发票信息。对于大宗购物索要发票,正规的网站一般都会提供开具发票的服务。第七,看售后服务条款。看商品的保修和退货条款。

(二)尽量索要购物凭证

消费者在购物后应及时索要购物发票或是保存自己购物时的图片信息等,以此作为必要时维权时的凭证。对于不能提供购物发票的网络店铺应排除在购物范围以外,因为这样的网店要么是商品质量不过硬,要么是不想承担售后等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责任,是不能做到诚信交易的商家。一旦出现商品问题时,缺少购物凭证和发票,商家就不会承担责任,就会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购物发票和凭证是沟通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诚信的一种有效方式,提倡索取和保存。

(三)尽可能选择货到付款

网络购物时尽量选择货到付款,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自身的资金不受损失。货到付款是指购物时先下订单,等物流人员把货送到指定的交货地点后,先验货后交余款给物流。虽然货到付款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但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可以防止付了款却没有收到商品,或商品在运输途中被掉包、货物与商家描述不符等现象发生,对于网络购物欺诈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对治理网络购物诈骗的措施构想

网络购物是运用互联网进行网络商品交易的必然趋势,而现在出现的很多网络购物的不良现象,还是源于对网络购物行为的尚未规范。而我国现有的征信体制还不完善,条块分割严重,法院、银行、工商等系统内部征信系统落后,适用范围狭窄,有些信息不但参考价值不大,还会误导消费者。

(一)规范网络购物市场诚信,实行实名制备案

完善网络购物环境,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务之急是加强网络诚信建设。针对网络上的商家好次参半现象,应建立严格的网络销售商和网络运营商的资格认证和准入制度,还可以考虑由网络运营商向销售商收取一定的赔付准备金,建立专项的资金,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当销售商出现诈骗或是所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经过法院的判决,可用赔偿基金先行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另外,网络店铺虽然是虚拟的店铺,但是在今后发展中也应规范,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备案,这样,可以提高网络店铺的诚信力和加强市场规范,促进网络购物的良性循环[1]。

(二)网络店铺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的系统

建立完善和宽松的退货系统以及其他的售后服务制度能更好地赢得顾客的信赖,在网站公布期限较长的退货期和保修期是商家赢得顾客信任的重要因素。如果商家不为其卖出的商品提供退货以及保修服务,顾客必然会对商家的信誉产生质疑,进而对购货产生犹豫的态度。如果网络商家提前通过提供宽松的退货政策来降低顾客的风险,消费者就会信赖商家,也会起到一个良性循环的作用。同时,商家自身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忠实地履行交易承诺和义务;应在网站上坦陈自己的信息,尽可能多地告诉顾客关于本企业、产品、网站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具体信息,提高自己的透明度[2]。

(三)网络交易凭据实行网上即时打印

许多网络购物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由于是在网上进行的,对于取得消费凭证不方便。网络购物的凭证,可以利用自助银柜员机的方式进行自助的打印。在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时,可以自己打印交易的详细的内容、方式、时间,以此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而许多网络商家只是为了图一时的利益,不主动,甚至很多时候是逃避给予消费者发票或是购物的凭证,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造成对行业的不利影响。因此,应对不提供发票的网络商家的行为进行立法限制,强调给付消费者凭证的重要性,提高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诚信交易以及良性沟通。

参考文献:

对于网络的看法范文10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投票

1资料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川北医学院部分大学生。

1.2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通过网络匿名问卷与纸质匿名问卷两种方式以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欲调查500份问卷,实际卷回收475份,有效问卷412份,其中网络问卷140份,纸质问卷272份。

1.3调查内容及统计学处理方法

该调查问卷内容涉及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调查对象遇到网络投票的频率、内容、形式,调查对象的个人感想及建议等。在数据统计与分析上,筛选出有效问卷,将数据录入SPSS16.0进行数据处理,x2检验,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2调查结果

2.1基础信息

此次调查中有58.26%为女学生,41.84%为男生;大一学生占35.72%,大二学生占55%,大三学生占9.28%。

2.2调查对象

遇到的网络投票的频率、内容、形式此次调查中有51.36%的同学表示经常收到别人的拉票请求,40.07%表示只是有时候,8.75%表示较少遇过,而近80%的同学表示有过帮自己或别人拉票的经历。数据还显示,由学校社团活动发起的投票占85.71%,社会公益资金的筹集占42.14%,职位竞选投票占37.86%,其他占46.43%。在涉及大家参与过的投票平台问题上,微信占总人数94.29%,微博占82.14%,QQ占69.29%,其他占27.86%。在投票过程中,点赞占总人数的80%,关注公众号占79.29%,下载APP注册并投票的占30%。

2.3调查对象的个人感想及建议

①从同学们对投票结果是否关注的数据来看,84.29%的同学表示不会关注,而15.71%的同学表示会关注。②调查时问及大家认为网络投票存在哪些问题,其中74.29%的同学认为投票过程太繁琐,54.43%的同学认为网络投票存在靠关系或金钱刷票,不公平,53.57%的同学认为其活动商业性太强,45.71%的同学认为存在隐私泄露,还有20.71%认为是其他原因。③在问及大家对网络投票的规范性需要做的努力,75.71%的同学认为投票人应自觉遵守投票规则,70%的认为需要主办方的监督,52.14%的同学认为应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43.57%认为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20%同学有其他看法。最后一个意见留言问题上,90%同学希望以后少进行网络投票,繁杂的网络投票令他们心生厌倦,毫无监督的网络投票让他们觉得不公平。

3调查分析

3.1从网络投票内容、形式来看

从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在校大学生对网络投票有支持也有反对,但绝大多数同学对此是反对的。他们认为网络投票欠缺公平性,投票过程又极为复杂,有时甚至还会泄露自己的隐私,没有安全保障,极具商业性。依靠人际交往圈大小来决定的投票结果对于投票本身毫无意义,甚至会损害票数较少参与者的参与积极性。这就导致了同学们遇见网络投票就心生厌倦的情况。从相关数据还可以看出少数学生存在矛盾思想:既认为网络投票是不公平的,又觉得网络投票相对现场投票更节省人力、财力、物力。这样的优缺共存让他们觉得适当采取网络投票还是不错的。综合来看,校园内网络投票事件频率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被广大同学所接受的,但如果其繁琐过程不进行改革,安全性和公正性不能够进一步提高,网络投票极可能被同学们所遗弃。

3.2从参与者的希冀来看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知,大多数同学认为网络投票的继续发展,必须依靠主办方的大力监督,投票者自觉遵守规则的共同努力。尤其在加强同学们的思想道德素养问题上,更应该做出巨大努力。从相关数据还可得知部分同学对网络投票失去信心,要求以后不要进行网络投票,声称扩大活动的响应度有很多种方式,无须偏爱网络投票这一种。综合上述,否定之声都源于网络投票的各种弊端,解决了这一弊端,肯定之声自然会多起来。

4建议与意见

网络投票本是网络发展的优质产物,可网络投票的泛滥使其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毫无监督力度和安全保障的网络投票使投票者遭遇隐私泄露危机。为此,笔者探讨出以下几点建议和意见:

4.1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网络投票

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认识网络投票:4.1.1参与方:作为活动的参与者,应该遵守活动的规则,不应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恶意刷票;在能力范围内可以允许为自己或集体进行拉票。4.1.2投票方:作为投票方,同样应该遵守活动规则,不应为自身利益帮助他人恶意刷票。4.1.3被投票者:对投票结果采取合理正确的态度面对,既要了解监督投票流程,拉票也要合理适度。

4.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大学生思辨能力

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举办相关方面的讲座或辩论赛,以加强同学们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同学们的思辨能力,引导同学们正确地看待问题。

4.3建立完善投票网站,构建网络投票系统

目前,我国的网络投票更多地仍然停留在只是“将纸质投票转换为电子投票”的简单层面上,应通过建立完善的投票网站来构建完备的网络投票系统,提高其公平性。其一,完善网络投票网站的功能设计。不应仅仅定位在“勾选完事”的单一层面,而应更大程度发挥网络的资源共享性,保留投票选项的参与资料供查看。其二,不断升级完善网站的安全防护系统,确保选票的真实性。

4.4提供必要的物质与技术支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网络投票系统是在虚拟的环境下进行的,因此其操作过程缺乏透明度,存在安全性问题,也有可能衍生舞弊行为,影响到投票结果的真实性。有必要构建网络投票监管机制,保障选举有效性。

4.5完善网络法律法规

对于网络的看法范文11

【摘 要】在深入贵州省高校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阐述了校园网络谣言对高校大学生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对校园网络谣言治理提出了借鉴建议,这对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促进校园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网络谣言;大学生;影响及应对

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也提出了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的重要战略任务,倡导做文明网民,坚决抵制攻击诋毁、传谣信谣、低俗恶搞等网络不文明行为。校园网络是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引导校园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减少网络谣言对大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构建和谐平安校园已成为新时期高校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校园网络谣言的基本涵义

校园网络谣言的含义是在“谣言”内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因此要界定校园网络谣言必须首先充分理解“谣言”。根据《辞海》的解释,所谓谣言指“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或捏造的消息”。而《朗曼现代英语字典》是这样定义rumor (谣言)的:“谣言是人与人之间传达的,尤其是关于某人的私人生活或官方决定的信息,这种信息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并不真实。”一般而言,国内外学者大多依据以上的基本解释和自身的研究对象和目的对谣言的含义进行挖掘与扩充,并形成了各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由此可见,谣言主要指那些缺乏事实依据或者确切来源且未经证实的并以听传或类似的交际方式在全社会得以广泛传播的各类信息。而校园网络谣言将互联网作为其传播渠道,属于谣言在信息时代的一种新的发展形式,是通过网络媒介在校园内传播缺乏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的、并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信息。

二、校园网络谣言对大学生的影响

校园网络谣言的可怕之处在于产生的恶劣影响,对于当事的教师及学校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这种影响干扰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造成了物质和精神等多方面的伤害。

本次调研活动均为贵州省全日制本科在读生,通过问卷调查及访谈等途径收集资料,男女比例接近1:1,以文史类和理工类学生居多,且大多数是共青团员和群众。本次调研共发出问卷10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份,回收率100%。通过调研分析,笔者从三个方面分开阐述校园网络谣言对大学生的影响。

(一)校园网络谣言削弱了大学生的主流价值观

高校开展的学生工作,目的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广大师生员工,用科学的理论引导校园舆论,让马克思主义的主流价值观念在校园内得以传播并占领主阵地,以达到凝聚人心、鼓舞干劲、促进校园和谐的目的。但是,有的网络谣言用虚假的信息歪曲事实、蛊惑人心、混淆视听,削弱了主流价值观念和科学理论的影响力。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56%的大学生认为网络谣言会影响到自己的主流价值观念;认为网络谣言不会影响到自己主流价值观念的大学生占调研总人数的44%,低于认为网络谣言会影响到自己正常生活的大学生。

与此同时,校园网络谣言的传播也加大了高校学生工作的难度。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人们接收信息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以及口头、书籍等载体,其传播的速度、范围和影响力都是有限的。况且,在媒体的主流舆论引导下,谣言的传播市场相对狭窄。互联网产生之后,各种各样的信息扑面而来,缺乏事实根据的或未经证实的信息也夹杂其中肆意传播,由此导致的思想问题量多且复杂,令德育工作者疲于应付,有的时候,甚至感觉“鞭长莫及”。

(二)校园网络谣言易引发大学生

在本次调研问卷中发现,有45%的大学生经常从网络上获取谣言,不经常从网络上获取谣言的学生占调研总人数的55%,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不经常获取网络谣言的大学生人数居多,但在后面的问卷中发现,不经常从网络上获取谣言的学生是因为他们在面对网络谣言时,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分辨出来,以至于才认为自己是不经常获取。在调研中发现:大概能够分辨出网络谣言的大学生占调研总人数的53%,占绝大多数;在后面的访谈中得知,这些大学生面对校园网络谣言时,普遍存在恐惧心理,但又无法准确掌握真实信息及事态发展的进程,这使得网络谣言成为唯一的信息来源。而一些散播谣言者凭借对事件的主观臆断进行大规模的信息群发来煽动大学生的非理性情绪,使得校园矛盾被不断地激发出来,触碰着校园稳定的高压线,极易引起。

(三)校园网络谣言冲击着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大学生在获取信息时(包括网络摇言)形式趋于多样化。其中,有30%的大学生通过社会化媒体网站获取信息;通过社交网站获取信息的学生占调研总人数的35%;有21%的大学生通过即时聊天工具(QQ、飞信等)获取信息。他们在获取网络信息时,网络文化中的非主流文化尤其是网络谣言也随之而来,严重的冲击着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首先,校园网络谣言导致大学生人际关系的障碍。网络交流的随意性和隐蔽性使大学生缺乏面对面的人际互动,导致他们个性的扭曲。其次,在网络环境中,大学生一旦忽视自律能力的培养,就容易掉进泥潭而难以自拔。据调查,很多宿舍因为有了电脑,原来的学习气氛大受影响,有些学生还到校外网吧寻求刺激,这又进一步为网络谣言的滋生提供了环境;再次,网络文化中的非主流文化尤其是网络谣言,有弱化青年学生道德法律意识的倾向,容易导致青年学生中不道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

三、应对校园网络谣言的相关对策探析

面对网络谣言对大学生的冲击,高校管理者必须用积极的网络文化引导他们,使他们更好的利用网络对我们有利的一面,减少或避免其带来的消极影响。

(一)提高校园网络谣言防范的意识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63%的大学生认为在看到与自己有关的谣言,加以思考,但还是认为非官方观点可信度不强。而看看就算,一笑了之的大学生调研总人数的33%;但也有4%的大学生在对待网络谣言时大为紧张,并通过转帖、对他人叙述等方式传播出去。由此可以发现,大学生在面对校园网络谣言时,有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防范意识还不够充分,在实践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加强思想上的重视和防范,只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网络谣言并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才能将防治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而落实到现实的行动中去,在今后面对网络谣言时,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和解决。

此外,学校及其相关部门也要在控制网络谣言中承担主要职责,要进一步彰显学校治理网络谣言的责任意识。学校要有“主动”意识,需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主动权威信息和事实处置结果应对网络谣言,切忌在网络谣言无法遏制的情况下才进行控制。学校要有“先机”意识,即在防治网络谣言时把握好介入的时间,做到在第一时间内予以澄清,抢占话语“先机”,使网络谣言失去其传播的土壤。学校要树立全局意识,即综合把握谣言的方方面面,考虑网络谣言事件发展的纵向、横向和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与差别,并深入探讨网络谣言涉及的利益和深层次影响,尽量做到统筹兼顾。

(二)不断推进网络谣言监测工作

从调研数据中可以看出:有32%人认为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学知识,主动承担起辟谣的责任,以积极的态度抵制网络谣言;有40%的大学生认为应该加大网络谣言监测力度,提高防范意识;27%的大学生认为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感及道德感,负责任发言和传播信息;只有1人认为网络谣言与自己无关。因此,绝大多数大学生共同认为网络谣言的治理应从跟踪与监测等方面加强,做到从源头上防范网络谣言的出现和发生。学校要建立起网络谣言治理的日常工作机制,对网络信息进行常规的跟踪与监测,并逐渐建立起网络谣言信息库。这可以通过学校门户网站、主流媒体的新闻网站、网页等途径来挖掘与采集网络谣言的相关信息,扩大监控的覆盖面,并专门定制监测信息以实现定向监控。此外,学校还要推进监测手段的智能化,将人工监测与技术监测有效地结合起来,尤其要注重重大校园网络谣言爆发时的监测工作,逐步提炼出具有警示和指导意义的资料并制成分析报告。最后,学校可适当扩展智能化监测系统的使用范围,并对相应的监测软件和评估机制建立好统一的指标体系,进而定量分析网络摇言、判定谣言级别、摸索演化规律、预测发展趋势,为谣言治理提供详实的数据参考。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调研数据可以看出:有52%的大学生认为要严惩造谣者,并加强相关法律普及;认为网络谣言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信力的大学生占全部调研人数的22%;有6%的大学生认为网络实名制能够遏制网络谣言;有20%的大学生认为网民只要能理智思考,谣言就能止于智者,即提高公民理性思维。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认为加强相关法律普及的大学生占绝大多数,而认为网络实名制能够遏制网络谣言的大学生占很少一部分。

因此,相关高校要积极主动的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校园网络谣言治理提供制度支持。如此,学校在防治网络谣言时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我国网络相关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法律概念不统一,立法缺乏实践操作性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网络治理的效果,因此,政府有必要完善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学校网络信息机构和大学生要遵循有法必依的原则,配合政府部门,规范网络言行,对捏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网络机构及个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检举揭发。如此,则有利于在政府、学校网络信息技工以及大学生之间构建一个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治理结构。

四、结语

面对校园网络谣言对大学生的冲击,高校必须用积极的网络文化引导他们,使他们更好的利用网络对我们有利的一面,减少或避免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校园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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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的看法范文12

[关键词] 监管责任;第三方平台;审查义务;侵权责任

[DOI] 10.13939/ki.zgsc.2016.28.145

1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的现状及其原因

1.1 网络交易市场现状

现今社会网络购物模式已经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并深入人心。淘宝作为电商领头已经占据网购市场的八成份额,在其注重规模扩大的时候只注重平台上店家入驻数量而忽视店家所售商品质量。由于卖家日益增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降低成本,有的商家就会选择在商品质量上以次充好。其他商家也盲目“跟风”,就这样卖家们之间为了竞争陷入了恶性循环,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被生产出并流入市场。

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数据显示,淘宝的样本数量分布最多,但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国消费者,自然而言就成为了这近乎七成假冒伪劣产品的“消化者”。

1.2 法律规定与适用存在空白

我国相关法规条例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产品质量与消费者之间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都不同程度显露出其存在的弊端和立法缺漏。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发生纠纷时法官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法官直接根据纠纷的情形来寻找与之相对应的法条予以适用,一方面因为网络购物的市场确实情况复杂;另一方面“按图索骥”式的选择方式是为了更好体现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

针对法规条例存在的立法缺陷,需要对我国法律关于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的规定进行分析,并通过对法律进行不断地 修改来明确规定网络购物平台监管责任以反映和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局面,并以此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我国法律对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规定网络经营者及平台提供者责任过于狭窄

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办法》规定的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义务只局限于对入驻其平台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相关权利监管,对若是经平台监察出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该作何处理并未进一步细化规定,责任规定的范围就显得过于狭窄,这是其一。其二,面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问题,法律规定的根本不可能面面俱到,从如今的情况来看,《办法》显然已经不能全面涵盖平台提供者及经营者他们所应遵从的注意义务了。

2.2 立法规定层面平台提供者惩罚性措施缺失或畸轻

与立法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及权利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相联系,我国的《办法》对网络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存在明显的缺失。第一,立法并未明确规定若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去做会有什么相应的后果即惩罚措施,这样的话法律就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功能。第二,根据《办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各自对应的处罚性措施,但有的处罚,诸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这样没有实质影响的处罚对于不良商家来说简直是无关痛痒,所以至今侵权行为依旧。这就显露出惩罚性措施略轻。

2.3 对网络平台提供者责任规定不合理

由于网络交易发生在虚拟的平台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及网络交易市场秩序,所以才通过立法来对网络平台提供者赋予其监督权利及约定其义务。

其中《办法》规定特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去实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对申请入驻的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属于合法登记,各种营业执照是否齐备,并登记备案。再者就是当网络经营者不按照或者刻意“规避”立法的规定时,加之我国立法有“法无规定不为罪”的不成文规定,此时法律规定就显得有些单薄。二是,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对网络经营者的行为监管缺乏具体的明确性规定。一方面平台自身可能会直接或者间接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某些销售者在其提供的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权益的假冒伪劣产品,其作为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作为彼此受益的双方主体,不会随意轻易“处置”问题商家及其产品的。多数情况下只要是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就会含糊过去,并不会细致追究责任的。

3 完善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的法律建议

3.1 明确网络平台监管的范围

社会现状本就复杂多变,而建立在虚拟电子数控基础之上的网络交易环境则更是变幻莫测。法律虽然可以对有些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终究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不能涵盖所有问题时,使用举例的方法,以此来保障法律逻辑的严密性。

3.2 从法律的角度细化监管权限

网络市场的问题层出不穷,从如今的发展形势来看,俨然已经严重危及网络市场秩序的稳定。对网络平台提供者、消费者及政府监管部门来说,任何一方对网络市场监管责任都责无旁贷。

(1)立法角度。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并不能保证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我国政府及相关立法机关要从思想及行动上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首先,要明确法律对我国网络平台监管责任范围的明确性规定。只有立法对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的权限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与之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才会有具体的依据和指导。其次,要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监管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

(2)司法实践角度。规范和限制网络交易平台的自由“审查准入权”。在网络市场中,赋予平台提供者一定的“自由权”是为了协助监督管理部门以筛选、核实、打击违法商家混入网络市场以破坏市场秩序,但这种“自由权”应当被合理的加以限制。在我国对网络侵权、监管问题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立法规定模糊,以至于在具体实际运用中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才出现法官审理案件在最终选择适用法律依据时各不相同的情形。为了尽可能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在如今相关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结合社会司法实践加之与立法的配合来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审查权作出合理限制。

4 结 论

当今网络市场监管责任主体,涉及网络平台、政府及消费者,如果把它所涉及的责任主体割裂开来,每一个单独的主体都应当对假货问题负责看似分工明确,实则是将治理假货的措施力度削减了,毕竟它的内部运转是一套完整的流程。所以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体系,逐步弥补立法的制度缺陷来明确界定各个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范围。消费者可以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通过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来为我国网络市场监管出一份力。对网络市场的规范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有理由相信,找到问题的关键,解决网络市场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建立并完善网络市场中监管责任制度的这一天不会太遥远,立法对网络市场的规定必定会发挥它的作用,并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参考文献: